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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6年度第4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10/0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7/10/03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106年度第46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台中市西屯區西屯段 2439 地號等 29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委託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2439 等 30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1 層地下 5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湖段 869、878 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19層地下 3 層市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容積獎勵高達 67.58%,涉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60%者,請規劃單位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於委員會一併提出審查。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及街道傢俱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4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10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陳幹事姿云代理 記錄:張芸甄、鄭碧靜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中市西屯區西屯段 2439 地號等 29 筆土地都市更 新會委託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 2439 等 30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容積獎勵高達 67.58%,涉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60%者,請規劃單位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於委員會一併提出審查。 二、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招結合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需維持至少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為原則,本案人行步道淨寬未全程設置於建築退縮帶 狀開放空間內,提請審議。 四、屋頂層附建設施(晒衣架)上方設置太陽能板是否屬圍閉性設施,其設計方式及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設置陽台透空格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 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 進出口,本案臨 60 公尺臺灣大道無法進出,故於 26 公尺至善路設為汽機車道進出口,其出入口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4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委員會審議,本案自行檢討為符合銀級智慧型建築,請詳加說明並計算再生能源應達比例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九、地下 1、2 層低碳停車區出入直接臨接汽車坡道之安全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第二案: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湖段 869、878 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市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及街道傢俱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配合波浪形花台設計 2.5 公尺人行通道位置已超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部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請說明是否需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晒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後始可設置。 五、 本案於陽台配合整體設計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四面臨路(一條 8 公尺道路、三條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本案於西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設置(超市)汽機車 進出口;於南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設置(住宅)汽機車進出口,其出入口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基地四周計畫道路均未開闢,所附本府建設局函「… 預計 107 年 6 月完成計畫道路開闢事宜…」,係指本基地四周道路均開闢,或僅其中部分臨接道路開闢,請說 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臨建築線設置突出地面之花台,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開放空間有頂蓋部分其未達 6 公尺範圍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內;如屬頂蓋型開放空間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請補充剖立面圖並說明為何因結構需要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十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外觀設置窗戶,未來疑有違章之虞,是否同意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 (牆 )請於圖面標示 “ 裝飾柱 (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十四、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1 月 1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11 月 8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6 冊) 予業務單位排入 11 月 16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 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