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8/23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8月第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8/2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寶順興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91-2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商場暨餐飲場所新建工程。
- 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60、264、265、269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8 月份第 4 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寶順興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91-2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商場暨餐飲場所新建工程,提請審查。
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60、264、265、269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臨時提案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8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寶順興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91-2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商場暨餐飲場所新建工程。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1~2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2-1,而細部計「劃」隸屬於…,應為「畫」,請修正。 (二) P.2-1,2.本基地面臨25公尺玉門路…「應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依細部計畫土管要點應修正為「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 (三) P.4-2-1,土管要點第5點條文之市場用地建蔽率(%) 應為50,請修正。 (四) P.4-2-2,土管要點第6點之本案設計誤繕,請補充綠化面積、喬木數量、覆土深度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五) P.4-2-2,土管要點第7點之本案設計誤繕,請補充屋頂綠化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六) P.4-2-2,土管要點第8點之本案設計(二)誤繕,應為本案非文小38用地,請修正;另土管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無檢討,請補充檢討及參考頁面。 (七) P.4-2-2,土管要點第9點之本案設計(二),本案屬前款以外之使用,請確實依規檢討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並敘明參考頁碼;另土管要點第8點(三)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長度及寬度,請補充檢討及參考頁面。 (八) P.4-2-2,土管要點第10點之本案設計,應為本案無提供公益性設施,請修正。 (九) P.4-2-3,土管要點第11點之本案設計未說明,請補充。 (十) P.4-2-1土管第3點「本計畫區內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住宅區之相關規定管制」,依該自治條例第18條(略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以下簡稱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 請補充檢討內容。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指示(定)圖說,設計建築師未簽證,請修正。 (二) 山坡地檢討專章,坵塊圖應配置建築物平面,請修正。 (三) 2、3樓雨遮或是裝飾板,請再行釐清,並請檢討裝飾物是否超過1.8公尺,倘有,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 (四) 裝飾柱、版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裝飾板請補充剖面圖。 (六) 本案倘為住宅區設置飲食和大型商場,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6公尺上以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七) 停車空間應依土管規定檢討。 (八) 請檢討特定建築物專章。 (九) 請補充GL基地地面檢討。 (十) 1層平面圖垃圾處理空間未計入建築面積,地籍圖上色。 (十一)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寬度及斜率。 (十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設計建築師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僅檢附第 1、2 章節, 請補充完整內容。 (二) 臺中市近 5 年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表,請更新至 109 年度資料,並據以修正車輛自然成長率數值。 (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 (人行 、 車輛運行動線)。 (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 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八)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九)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 3-8-2 植栽計畫-喬木,植栽表應為「喬木」植栽表。 (二) P.3-8-2 喬木及 P.3-8-3 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 (P.3-13-1、 P.3-13-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一)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及樹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請補充公共藝術(含基座)標示色彩、材質、 尺寸及夜間照明等模擬圖,並說明公共藝術與在地及建築語彙關聯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四)規定,本案於建築物立面窗口設有雨遮,P.4-16 補充雨遮材質、形式等模擬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五)規定,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線),並標示色塊。 4. 依審議規範第 15 點規定,補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之人行步道與車道及周邊基地舖面順平之配置圖。 5. 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五)規定,請補充汽機車車道地面層出入動線位置、舖面形式及剖立面詳圖。 6. 依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請補充植栽覆土深度相關剖面圖說。 7. 依審議規範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8. 依審議規範第 20 點規定,(三)標示車道出口之緩衝車道相關圖說及其頁碼。 9. 依審議規範第 21 點,補充標示垃圾貯存空間相關檢討圖說、空間淨高,並說明垃圾貯存空間是否增加遮蔽物及其衛生考量措施。 (二) 其他事項: 1.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勾選。 2.補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承租租約等文件。 3.P.1-9,檢附建照掛號條碼。 4.P.1-5 建築線免指定圖請建築師簽證。 5.P.1-8.2,免申請指定建築線資料請建築師簽證。 6.P.3-11-1 景觀舖面配置圖街角標示廣告招牌,P.3-12 標示為公共藝術,請釐清修正法定退縮空間內設置設施物內容。 7.P.2-1,基地周邊補充計畫道路名稱及寬度。 8.P.3-12,補充標示街道家具位置及圖例,並說明街道家具與開放空間之關聯性。 9.P.3-12,本案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維護設施,且其場所須接通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請修正。 10.請於相關 1 層平面圖套繪行穿線位置及鄰地概況及人行動線相關設計內容,並補充土管法定退縮範圍線、6 公尺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 以明顯色塊標示。 11. 補充車道與人行步道剖面圖及基地與行穿線順平圖面。 12. 本案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請補充標示平立剖面圖及圖例。 13. 屋頂層標示覆土層 30 公分,是否僅種植草皮,請補充說明屋頂層綠化植栽選種及其種植位置是否為於 2 樓頂板。 14. 法規檢討請補充具體檢討說明及對照頁碼,勿以遵照辦理回復。 15.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60、264、265、269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九)。 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細部計畫案名有誤請修正。 (二) 土管容積率上限未檢核請逐條確認檢討說明。 (三) 土管第 9 點,土管附圖(建物退縮示意圖)請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 (四) 土管第 10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依規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的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請補充證明文件之對應頁碼。 (五) 土管第 13 點,請補充綠化檢討內容。 (六) 容移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逾 3000 平方公尺,依規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七) 容移第 14 點,請補充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相關圖說, 並確認其範圍是否有設置花台或構造物。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依據土管綠化檢討不符,難以綠化範圍應以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99 條規定(車道非屬可扣除項目), 另喬木量不得扣除難以綠化面積,喬木量檢討不足。 (二) 請依據土管第 10 款第(六)項檢討獎勵上限值。 (三) 本案三面臨路,請標示檢討基地高程計畫。 (四) 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內請標示構造物高度。 (五)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結構過梁、代替柱心) 。 (六) 管委會空間請依規檢討使用內容(交誼空間、閱覽空間等不符管委會使用內容)。 (七) 請補充緊急進口、4 公尺通路檢討(2 層開口位置) 。 (八) 土管綠化檢討之難以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另植樹輛應以實設空地檢討,請修正。 (九) 請以各層檢討裝飾物專章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露臺、花臺、雨遮及平臺請詳實標示檢討。 (十一) 直通樓梯請標示安全梯屬性。 (十二) 陽台外裝飾請檢討透空率 1/4。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7-1.13 請補充說明基地周邊開發案出入口,並說明本案停車場進出車輛是否與鄰案進出車輛產生交織。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 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 (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2 動線計畫說明,汽機車動線出入口與 12 公尺計畫道路(龍鎮一街)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P.4-7.1,1 層綠化平面圖喬木配置及灌木、草花、 地被配置,請各別以平面配置圖標示以利閱讀,灌木請以複層植栽進行設計。 (四) P.4-14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4807.64 平方公尺(40%), 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5-2.1 規範檢討法規名稱有誤,請修正。 2. P.5-2.1 規範檢討請勿僅回覆依規辦理,請逐點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及色彩等, 經初步檢核檢討內容與本案設計不符 (例 如 : 第 13-16 點等),請確認檢討內容正確性;P.3-4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 點詳實檢討。 3. P.4-7.1 套繪臨地概況及標示地界線、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退縮範圍線、3 公尺容移退縮、2.5 公尺人行道淨寬;P.4-10 法定退縮範圍內至少應有 2.5 公尺人行淨寬,A、C 剖圖人行寬度不足,請修正;補充 15 公尺永春東五路剖面詳圖。 4. P.4-7.2 屋頂層建議增加小喬木或大灌木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 5.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6. P.4-16 標示格柵間距。 7. P.4-15 公共藝術標示基座尺寸及材質、色彩。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