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2/02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2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2/02,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02/02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2月份第1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320、339 等 2 筆地號(第 1-B 種住宅區、第 1-C 種住宅區)地上 11、3 層及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9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莊清原等 4 人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11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何滄添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29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江秋森等 2 人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39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5,689.96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2,133.74 平方公尺,達 15%,總獎勵面積為 7,823.70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5%,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4,518.12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1,694.3 平方公尺,達 15%,總獎勵面積為 6,212.42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45%,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991.44 平方公尺(40%),加計都市計畫開發時程獎勵容積 1,496.79 平方公尺(15%)總量達 55%,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2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 紀錄:王靜儀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320、339 等 2 筆地號(第 1-B 種住 宅區、第 1-C 種住宅區)地上 11、3 層及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第二案: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9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5,689.96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2,133.74 平方公尺,達 15%, 總獎勵面積為 7,823.70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5%, 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案名牆、舖面等,其設置型式及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釐清本案是否有設置庇雨設施,倘有則須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3 月 26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4 月 3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 (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4 月 11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三案:莊清原等 4 人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11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4,518.12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1,694.3 平方公尺,達 15%, 總獎勵面積為 6,212.42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45%, 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案名牆、舖面等,其設置型式及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釐清本案是否有設置庇雨設施,倘有則須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3 月 26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4 月 3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 (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4 月 11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四案:何滄添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29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者,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車、自行車或低碳運具進出口。但因基地條件特殊, 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臨 15 公尺啟航東 路規劃車道出口及 20 公尺啟航路規劃車道入口,其出入口設置位置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3 月 26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4 月 1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4 月 18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五案:江秋森等 2 人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39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991.44 平方公尺(40%),加計都 市計畫開發時程獎勵容積 1,496.79 平方公尺(15%)總 量達 55%,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 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 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街道家具、鋪面等,其設置型式及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3 月 26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4 月 1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4 月 18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