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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0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12/2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12/20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03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必優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德段 979、979-1、981-6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南勢東段 486、48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必優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德段 979、979-1、981-6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南勢東段 486、48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必優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德段 979、979-1、981-6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2。 (二)第二類預審事項:(一)。 (三)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 P.1-2 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計畫書內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及區位請一併修正。 (二) 申請書 P.1-2 所載容積移轉量 981.26 平方公尺與容積移轉量確認函核發移轉量 981.56 平方公尺不符, 請釐清;另本案尚未取得許可函,請依規檢討。 (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未檢討高度比。 (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住宅區開挖率不得超過 75%,本案開挖率 76.32%,請敘明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之理由,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酌予調整,倘係依第 6 款規定,請補充相關檢討內容。 (五) 土管第 10 點(略以):「住宅區所規劃之 8 公尺出入道路於建築時,免設騎樓,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2 公尺以上開放空間,其中應至少留設 2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規檢討。 (六) 土管要點第 11 點,申請書 P.1-2 汽、機車實設停車位 68、88 輛與 P.5-3 檢討實設停車位 144、91 輛不符;另第 3 款停車空間檢討應至少留設與法定汽車停車位相同之機車;第 4 款,請補充免計容積之檢討內容。 (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未檢討覆土深度,請檢附檢討剖面圖。 (八)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1-1 實設汽機車格位有誤,請修正。 (二) 請補充基地現況照片。 (三) 請補充基地出入口處后庄三街現況照片及未來出入口位置示意圖,該道路現況是否已開闢完成。 (四) 請補充鄰案開發案出入口位置,並請說明本案基地進出車輛是否與鄰近進出車輛產生交織衝突。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P.3-5、P.4-9 植栽表尺寸請請統一以「高度」 及「寬度」標示。 (二) P.4-2 動線計畫請補充汽車進出動線與后庄三街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另平面圖請補充機車動線標示。 (三) P.4-8 全區景觀配置圖請補充說明黑色虛線圖例及代表說明內容。 (四) P. 4-9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栽植喬木計算公式,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P.4-14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P.4-22,B 街道家具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年長者使用並將遮蔭空間納入考量。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后庄三街),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未達提送交通影響評估門檻,係屬交通影響分析,請修正申請書表格。 2. 申請書請確實完整填列,缺漏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數量及面積。 3. 請確認本案是否需提送委員會審議並修改申請書備註提會確認事項。 4. 規範第 16 條第 6 款未檢討曬衣架。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 (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釐清 2 設施整合設計或分別設置,並標示平面圖及及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修正 12 公尺計畫道路側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檢討有誤,另圖例與平圖面色塊不同,請修正。 4. P.5-15~5-16 開放空間檢討圖說,未臨接道路部分, 請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檢討。 5. P.5-15 開放空間檢討圖說,請增加「車道(不計入有效面積)」圖例。 6.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起造人、設計人用印。 7.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8.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 9.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垂直綠化設施併同陽台檢討其深度已逾規定 4 公尺以上,請補充設計說明及逾規定緣由,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 3. 預審申請書高度誤繕,請修正。 4. 基地面積與建照掛號時不符,請補充說明其差異性 5. 現有巷道側得否計法定空地請釐清。 6. 請釐清本案應否辦理環評。 7. 基地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側其 2 公尺人行道應淨空設置。 8. 請補充檢討並標示現有巷道側路心 10 公尺範圍。 9. 請補充 8 公尺計畫道路側鄰房佔用之處理方式。 10. 請修正屋突機械室立面之合理性。 11. 土地謄本資料請檢附第一類(地號全部)。 12. 公共服務空間請標示空間名稱,管理委員會空間請依本局 109 年 5 月 26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 號函公告內容檢討辦理。 13. 1 樓設置陽臺,請依建管作業手冊檢討。 14. 未檢討建築物高度比。 15. 平面圖請標示土地使用分區。 16. P.4-1 請補附設置綠化部分自動滴灌系統圖說。 17.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 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18.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9.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2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南勢東段 486、48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除標註詳細計算過程之頁碼外,請簡列計算式檢討,如建蔽率、容積率之簡要計算過程。 (二) 本案請依第 14 點規定檢討 3 公尺容移退縮線 (三) 第 7 點留設 4 公尺前院及 2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之規定,本案是否符合,請再予說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 (二)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三) P.7-5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 年最新資料。 (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 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七) P.7-7 請補充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礙視線標示。 (八) 請補充基地現況及周邊道路現況照片,以利檢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2 動線計畫補充汽車進出動線與南斗路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另平面圖請補充機車動線標示。 (三) P. 4-9 景觀配置平面圖(喬木) ,植栽表尺寸請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四) P.4-25 剖面 D 請確認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另 P.4-27、28 請再確認本案灌木剖面圖比例及覆土深度。 (五) P.4-33 請補充車道景觀牆綠籬植栽種類。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4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多處, 依剖面圖顯示,下半部後方懸空未固著牆面,請修正;正面式招牌橫寬依實際廣告物尺寸標示,請於平面圖上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及繪製廣告物設置之各項立面圖,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 (二) (P.4-34)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共 1 處,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 (三) 另(P.4-44)是否設置廣告物,請釐清。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 公尺未超過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申請書請確實完整填列,缺漏垂直綠化面積。 (七) 請確認本案設計人,報告書頁尾圖框與申請書設計人不一致。 (八) P.4-33 請明確標示車道景觀圍牆位置。 (九) P.4-32 請補充公共藝術作者介紹、色彩、圖面標示尺寸及定著方式。明確標示公共藝術位置。 (十) P.4-27 覆土深度未符規定,請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可視性,補充公益性及開放性設施。 4.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未臨路部分應以不等寬型式檢討。 6. 廣場式開放空間內勿設置圍牆。 7. 開放空間圖例標示不一致,且圖例難辨識請改善。 8.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之圖例請以不同色塊標示, 勿以線條區別,以利判別。 9. 預審申請書請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預審委託書、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起造人、設計人用印。 10. 進排風設備勿計入開放空間範圍,另排風設備不得朝向開放空間排放。 11. 裝飾物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12.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裝飾物等設施,請再檢視廣場式開放空間內容,並予以修正。 13.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5.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6.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本案航高限制是否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屬簽證免送軍方範圍,請補充內容說明 (或)空軍第 427 聯隊核准公文。 3. 建築線與基地臨接情形請補充說明。 4. 認養人行道部分是否屬道路範圍,應釐清。 5. 基地未臨接道路部分不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規定,請再釐清修正。 6. 本案土管退縮規定外側 2 公尺人行道不符規定留設,請修正。 7. 道路陰影檢討有誤,請修正。 8. 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退縮 6 公尺檢討不符、並請補充路心 10 公尺範圍高度檢討 9.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 10.建築線標示與建築線指示不同。 11.現有巷道應退 50 公分建築,請檢討。 12.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13.請補充基地內既有排水溝之處理方式。 1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用印。 15.請釐清基地內 AC 是否為應保留通行之既有通路。 16.請釐清基地北側、東側及西側未鄰接計畫道路部分開放空間之適法性,以及補充建築物出入臨接建築線之法規檢討。 17.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 18.裝飾物請以色塊標示範圍及深度。 19.請區分現有巷道範圍建築線位置。 20.請標示未達 15 公尺計畫道路側前院及人行道位置,並釐清未鄰接道路側如何設置。 21.裝飾物型成遮牆遮蔽戶外安全梯及緊急升降機排煙室,請修正。 22.建築線位置標示有誤,請依建築線指示圖說修正。 23.店舖 3~店舖 13 未臨接道路,各戶出入口通路不符規定,請修正。 24.臨接現有巷道與計畫道路應截角部分,請依規檢討。 25.戶外安全梯開口及特別安全梯排煙室面向天井, 效能不彰,請再予調整開口開放性。 26.裝飾柱檢討,倘裝飾範圍與結構柱非正交,應以結構柱方向向外垂直水平伸出之尺寸計算。 27.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檢討,因造型需要無順平部分, 應特別提出提會審查。 28.戶外安全梯檢討與建物任一開口距離不得小於 2 公尺。 29.管委會空間標示使用用途。 30.地上 1 層平面圖,雜項套繪不清。 31.屋突 2 層是否有店舖,請釐清。 3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