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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1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3/2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3/21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16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605、605-2、607、607-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94-8、194-53、194-61、194-74、366-12 等 6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一、 請與都市更新工程科釐清本案申請都更獎勵範圍與本次新建範圍是否應以分期分區方式辦理;並請釐清本案之申請總獎勵容積上限部分是否涉及 C 值。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605、605-2、607、607-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94-8、194-53、194-61、194- 74、366-12 等 6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605、605-2、607、607-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4。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8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圖說及對照頁碼。 (二) 土管第11點請依規檢討機車停車位並補充計算式。 (三) 土管第12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圖說對應之頁碼。 (四) 請補充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周邊重大交通建設計畫需探討與基地之間的關係及串聯性。 (二) 基地周邊100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1.5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120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本案設置案面牆共 1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 110 年 10 月 5 日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報核,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 110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7 次幹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申請都更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0.19%, 後續仍以都更大會審定為準。 (二)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7.79%」、「 耐震設計獎勵 (住宅性能評估第二級):4%」、「更新時程獎勵:7%」、「更新單元規模獎勵:10.4%」及「縮減建蔽率:1%」。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裝飾物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及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不應與都市更新獎勵重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並於封面及申請書補充完整地號及補充其他獎勵欄位之獎勵類別名稱。 2. 申請書補充屋頂及垂直綠化數量及面積;補充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量。 3. 有關都市更新獎勵及綠覆率回饋應分別臚列說明。 4. 封面案名補充都市更新案件;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 5. P.4-13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及指北方向。 6. 補充基地北側退縮 1.5 公尺之土地使用規劃及舖面設計等相關內容,並請依規檢討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7. P.4-22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模擬圖說。 8. P.4-43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 9. P.4-24,地面層及屋突 1 層灌木配置圖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俾利辨識,並於植栽表標示各類植栽數量及總計。 10.補充都審規範逐條檢討說明對照頁碼。 11.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基地北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 (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格柵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於會議上補充資料之開放空間未鄰接建築線,請修正。 6.廣場式開放空間主要作為社區出入口,自明性過於強列,應再加強公益性及開放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基地北側如設置部分供道路使用範圍,應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請釐清。 8.垃圾車臨停位置勿設於開放空間範圍(無論有無計獎勵)。 9.請補充開放空間與鄰地串接情形圖說。 10.街道家具銳角處請以導角設計。 11.開放空間切結書地號請完整填寫。 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 (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請補充公共藝術底座固定方式。 4.基地臨接文華路側之人行道請標註 2.5 公尺淨寬度。 5.基地北側巷道與退縮人行道應補充標註順平設計。 6.預審申請書請補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間。 7.請補充標示花台裝飾物欄杆高度。 8.請修正基地北側退縮道路使用開放空間獎勵值計算以及人行道寬度檢討。 9.請釐清基地北側四公尺人行道是否應自道路退縮後起計留設。 10. 請檢討各樓層挑空處緊急進口。 11. 機車停車空間內之管道間非屬裝飾物請依規檢討修正。 12. 裝飾物檢討不全且尺寸檢討錯誤,請修正。 13. 出入口雨遮請勿以裝飾物檢討。 14. 地上 2 層緊急升降機排煙室開門規定不符,請修正。 15. 請加強緊急升降機排煙室自然排煙開口開放性。 16. 本案相關地號敘述應完整呈現。 17. 頁碼 4-37 中庭裝飾牆深度超過 1.8 公尺,另造成露台圍閉有全部計入容積之疑慮請補充該處之剖面釐清裝飾牆之高度。 18. 地上 1 層平面圖之建築線距離主要出入口之 27 公尺未檢討,請釐清。 1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94-8、194-53、194-61、 194-74、366-12 等 6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一、 請與都市更新工程科釐清本案申請都更獎勵範圍與本次新建範圍是否應以分期分區方式辦理;並請釐清本案之申請總獎勵容積上限部分是否涉及 C 值。 二、 倘經檢討無變更本次提請幹事審議之獎勵額度,則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再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三)。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7。 (二) 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 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之獎勵類型及內容(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請補充。 (二) 容移要點第9點,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容積總量超過60%,應提都審確認。 (三) 本案總容積量超過1.8,依容移要點第9點需提送c 值審查,建議應視都市更新初步確認獎勵內容後再提c.v值小組審議;另請修正容移要點第10點檢討內容。 (四) 容移要點第14點,本案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像後再退縮3公尺建築,並請於圖面標示圍牆寬度, 以利查核。 (五) 都市更新申請範圍與本次申請地號不一樣,請補充相關說明及都更所獲容積獎勵值如何計算。 (六) 本案鄰接東、西側計畫道路未開闢,請確認自行開闢路段及範圍並依規補充切結內容。倘東側計畫道路未開闢店面、消防送水口、自來水錶及基地內通路連接的合理性。 (七) 本案依據土管規定應設置1戶1車位,應非屬自行留設,請依規補充相關檢討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三) 都審報告第八章交評章節僅含交評報告第一章內容,缺漏眾多章節,請檢附完整交評報告書內容, 以利檢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1 處,請於平面圖上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 (二) 另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共 18 處(含案名牆),法規檢討第五項設置數量與圖說不符,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另案名牆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 110 年 12 月 29 日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報核,於 111 年 2 月 8 日提供初核意見修正,申請都更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5%,後續仍以都更大會審定為準。 (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更新單元規模:30%」 及「提供綠美化:5%」,共計 35%。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 公尺),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之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倘經檢討涉及容積移轉上限 C 值,應檢附外部性友善環境對策內容及認養局處同意函文後,提請 C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街道家具、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之地號請詳實全部填寫 6 筆地號土地。 2. 申請書之案件受理過程請填寫。 3. 申請書之容積獎勵欄位,請填寫其他相關獎勵內容。 4. 會員證請更新為今年度。 5. 本案倘提請容積獎勵上限 C 值,應補充相關內容, 包含同意認養函文、認養內容、認養經費合理性等。 6. 申請書之提請委員會事項:公共藝術、空調格柵非提會項目,請修正。 7. 申請書提會項目裝飾物 1.78 公尺與報告書 P.6-32 不符,請釐正,倘超過 1.8 公尺應依規檢附友善環境綠覆率檢討。 8.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量體模擬圖面、與地面固著方式及夜間燈光計畫。 9. P.4-9 景觀 C 剖之喬木覆土不建議以土丘形式設置。 10.P.4-11 屋頂 1/3 綠化應分棟檢討。 11.P.4-14 垂直綠化為有毒植栽,建議更換。 12.P.4-19-1 樹立式廣告招牌(Type-A)建議減量設置。 13.請補充檢附街道家具之設形式內容。 14.請補充圍牆位置圖例。 15.都審第 13 點檢討增加綠化量不足,喬木之設置數量應增加大於法定喬木數量 0.5 倍,請修正。 16.P.5-1-2 與 P.5-1-3 實設喬木數量檢討不一,請釐正。 17.都審規範第 16 點請釐清本案之出入口避雨設施係以裝飾物或以雨遮形式送審提會;另同點圍牆之對應頁碼有誤,請修正。 18.都審規範第 21 點垃圾貯存空間檢討未檢附檢討內容(無 P.9-4),請補充,另請文字敘明設置之位置是否於地面層。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側臨接 10 公尺及西側臨接 12 公尺之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8.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閒、 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另屬走廊性質應剔除於公共服務空間。 9. 基地東側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10.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 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建築線申請範圍釐清是否屬都市更新計畫範圍,另與本次申請執照範圍不符,請釐清容積量計算方式。 3. 公共藝術請補充固定底座方式 4. 進排風口高度位置請標註,另排風口位置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高度應達 3.5 公尺。 5. 基地東、西側道路開闢情形請補充說明。 6. 請補充非住宅區之使用分區範圍及位置,得否計入基地範圍內,請再釐清。 7. 土地使用管制之指定退縮圖請加大,並標示基地範圍。 8. 請補充檢討 E 棟建築物緊急進口。 9. 請補充裝飾物各樣態剖面詳細圖說。 10.請加強檢討 A、B 棟特別安全梯陽台排煙豎道之排煙效應。 11.請標示防空避難室樓層。 12.申請書與委託書應請起造人與設計人用印或簽章。 13.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 111 年會員證。 14.地下 4 層停車空間車道請繪出迴轉半徑。 15.停車位第 95 至 106 號車位前方車道請標示單向方向。 16.裝飾柱請加註不計入產權 17.屋突層框架式構造與屋突面積合計請檢討建築面積百分之 30。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