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11/29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0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11/29,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 等 3 筆地號及九小段 5、5-14、5-15、5-16、5-20、5-21、5-22、5-23 等 8 筆地號及三民段七小段 4-2、4-6、4-10、4-11 等 4 筆地號共 15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旅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2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公共服務空間獎勵規定應以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結果檢討,倘經檢討後案件配置調整幅度過大,則應重新提請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 等 3 筆地號及九小段 5、5-14、5-15、5-16、5-20、5-21、5-22、5- 23 等 8 筆地號及三民段七小段 4-2、4-6、4-10、4- 11 等 4 筆地號共 15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安養機構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依 110 年 6 月 18 日第 178 次聯席幹事會決議,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宜居建築案件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0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1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 等 3 筆地號及九小段 5、5-14、5-15、5-16、5-20、5-21、5- 22、5-23 等 8 筆地號及三民段七小段 4-2、4-6、 4-10、4-11 等 4 筆地號共 15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旅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一、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公共服務空間獎勵規定應以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結果檢討,倘經檢討後案件配置調整幅度過大,則應重新提請聯席幹事會審議。 二、 倘符合規定則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 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 (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四)。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2。 (二)第二類預審事項:(一)1。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 5 點,第一種商業區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商業區規定管制,請修正檢討內容。 (二) 容移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範圍,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超過 40%,應提送都審通過,始得容移。 (三) 容移第 11 點,本案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單元如經都審同意者,不受此限。 (四) 容移第 14 點(略以):「…3 公尺退縮地除下列設施外,應予淨空…(六)其他經都設會或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設施」,本案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欄杆,應提都審確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未依前次 19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本科意見修正, P.1-3-1 修正辦理情形與意見不符。 (二) 本基地開發後部份路口(建國北路三段/林森路)服務水準下降,請提供相關交通改善措施。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相關資料。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3 建築物進出地下停車場車行動線是否設置出車警示燈。 (二) P.4-5-2-7 請評估停車場車道兩側夜間燈光照明是否充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5-5-2、P.4-5-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空地樹立招牌共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二) 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容積移轉加計其他獎勵超過 40%(舊市區)應提委員會審議。 2. 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未大於 8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 1.5 公尺高金屬欄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6-4-4 立面設置案名牌,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街道家具、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案名請依建築物使用用途修正。 2. 申請書提會項目「宜居建築」應為誤繕,請修正。 3. 申請書「案件類別欄位」應填寫「第一次申請審議」 4.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開挖範圍線、建築線、地界線、3 公尺容移退縮等範圍線及圖例,並補充標示基地周邊道路名稱及寬度。 5. P.4-5-2-1~ P.4-5-2-2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俾利辨識。 6. P.4-5-3-3 及 P.4-5-3-4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注意設計形式,不得違章使用。 7.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 8. 依都審法規 20 點檢討,供商業使用部分每 1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 1 輛,請依規檢討設置。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排風設備設置於內凹型開放空間(街角廣場),不易供公眾使用及休憩,請提具設置緣由,是否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公共服務空間依規供住戶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本案雖位屬住宅區,惟建物申請類組屬旅館類,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1 條規定應釐清。 4. 依都預聯席審議書件自主查核表 4-5-5-8 地上 1 層發電機排氣設備 A 位置排向開放空間,請修正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地下室排氣設施 E 設計大樣圖無法釐清是否未排向開放空間,應再補充相關設計大樣圖釐清。 5.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告圖車道範圍仍屬開放空間範圍,請依規上色。 6. 公共服務空間應完整勿零碎,另配置型式不符像公共服務空間用途,請修正。 7. P.4-5-5-10 請補充水錶設施標題。 8. 餘請依 110 年 6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8 次幹事會聯席會及 110 年 9 月 2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1 次幹事會聯席會之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二)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本案建築物屬旅館類組,設置宜居建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雙層遮陽牆體設計型式,其材質非輕量構材且透空率未達 1/3,請述明無法符合規定原由及設計理念,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雙層遮陽牆體剖面,檢討維護設施透空率, 並檢討緊急進口位置。 4. 請檢討複層式露台直徑 4 公尺淨空間。 5. 請釐清複層式露台是否位於共用空間,並且說明戶數是否經觀光旅遊局同意設置。 6. 餘請依 110 年 6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8 次幹事會聯席會及 110 年 9 月 2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1 次幹事會聯席會之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二)建議事項:無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0 年 6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結構設計請依 110 年 6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檢討不全,請依柱、牆、版分別檢討並標示色塊且各層檢討圖面,並檢附各樣態剖面圖,並確認其裝飾物深度有無超出 1.8 公尺,如有,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上 4 層上方框架圍閉應計容積及樓地板面積。 3. 設置牆體之圍閉行為應計入建築物高度檢討。 4. 地上層投影至地上 2 層露台該範圍應屬陽台,請依規標示及檢討。 5. 戶外安全梯 B 旁應與陽台範圍合併檢討頂樓最大面積範圍。 6. 雙層遮陽牆屬陽台外牆,陽台外側翼牆應計樓地板面積,請檢討。 7. 地上 12 層外遮版深度超過 1 公尺,請依規檢討。 8. 雨遮非屬設備空間,請修正。 9. 於 D 戶活動中心用途,請釐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其核准同意設置。 10.店舖設置走廊不符規定,請修正。 11.請釐清空間用途,應符合建築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用途規定。 12.戶外安全梯構造不符規定,請再檢討修正。 13.屋頂設置曬衣架配置形式,請釐清其用途;曬衣架模擬圖設有頂蓋不符規定,請修正。 14.容積移轉單元應達 80 平方公尺,旅館住宿單元未達規,依規提送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15.地上 9 層旅館附屬室內活動室請檢討步行距離 16.建築物各使用類別,應向各主管機關設置許可。 17.戶外安全梯,區劃範圍與外牆開口檢討。 18.本案旅館用途應洽觀光旅遊局確認分戶可行性。 19. 屋頂層設置機械室是否合理請釐清另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疑慮請考量。 20. 餘請依 110 年 6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8 次幹事會聯席會及 110 年 9 月 2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1 次幹事會聯席會之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二)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2。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屬住變商案件,應於住變商回饋金繳納完成後始得以商業區申請建築執照、容積移轉,請提出已完成繳納證明文件。 (二) 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1 點:本案應為二通住變商範圍。 (三) 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10 點:停車位檢討內容與土管第 11 點不一致,請釐清。 (四) 土管第 10 點,退縮建築部分,請依第一款規定檢討。 (五) 容移部分,請依規逐條檢討。 (六) 容移第 14 點,請確認 3 公尺範圍內是否有設置構造物。 (七) 相關圖面請標示土管、容移退縮線,以利查核。 (八) P.6-7 法定容積率有誤 (九) 土管案名應完整敘明。 (十) 土管 11 點:機車或自行車位數應與法定汽車位數相同,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僅含 1 至 3 章,缺少部分章節,請詳細補充。 (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 (三) P.7-3 請補充交通量調查詳細資料。 (四) P.7-5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 年最新資料。 (五)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七)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 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八)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九)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十)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十一)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 4-7-1.1 灌木植栽表尺寸請以「高度」及「寬度」 標示。 (二) P.4-7-1.2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既有行道樹位置及樹種,喬木植栽表尺寸請以「高度」及「寬度」標示(P.4-7-4、P.4-7-5、P.4-7-6 亦同),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9-1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資料 (P.4-15- 1~P.4-15-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請於平面圖上標示廣告物設置位置,剖面及立面圖顯示下端距離地面 2.65 公尺,應距離地面不得小於 3 公尺,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設置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8 立面設置案名牌,依規提請委員會。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都計案名欄位請補充本案位屬都市計畫名稱;地段地號、低碳汽車停車位、屋頂及垂直綠化小喬木欄位請補充填寫;提會項目「宜居建築」、 「容積移轉」應為誤繕,請修正。 2. 申請書內容法定、實設汽機車量請分住宅與商業統計數量。 3. P.1-11 請詳列都審規費計算方式檢討。 4. 夜間燈光計畫請於建築立面圖標示燈具位置及圖例。 5. P.2-1 補充較大比例尺都市計畫圖並標示申請位置。 6.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鄰地開放空間景觀、人行通道及建築配置。 7. P.4-7-1-1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俾利辨識。 8. P.4-13 圍牆請補充形式、色彩及細部尺寸。 9. 整體性防火間格內淨空規定請依規檢討。 10.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 11.P.4-17 立體綠化剖面圖請標示欄杆材質。 12.請於相關 1 層平面圖以色塊標示 2.5 人行淨寬範圍及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另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應留設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 13. P.5-5-3 都審法規檢討第 14 點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施物請再釐清確認。 14. 倘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應補充相關圖面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15. P.6-4-3 裝飾物請檢討並標示深度。 16.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應補充於報告書內並詳實檢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4.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起造人、設計人用印,另與開放空間公告圖放置於同一頁面,及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7.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8.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9.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宜居陽台用語有誤,設置樣態不符規定,請修正。 2. 本案宜居法規應檢討新版規定。 3. 垂直綠化設施分戶牆檢討有誤,請修正。 4. 宜居建築回饋金計算係數不應為零,請釐清修正 5. 垂直綠化設施設置方式開口率不符規定,其型式是否符合複層式露台,請檢討;另請檢討進出動線。 6. P.4-20~P.4-20-6,宜居建築檢討章節請檢附垂直綠化設施結構技師簽證結構安全文件、宜居建築設施綠化自動滴灌系統圖示說明。 7. 宜居建築請再註明法規版本日期。 8. 宜居設施名稱應統一(平、剖面圖)。 (二)建議事項:無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如欲申請容積移轉,請檢附相關核准文件及法規檢討,並於請標示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線。 3. 地上 1~3 層店舖使用應依應設置安全梯,直通樓梯請修正。 4. 請檢討緊急進口設置位置及其規範。 5. 請釐清本案土管規定 8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2 公尺人行空間得否設置街道家具、綠化設施。 6. 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是否已核准變更,並檢討相關資料;另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淨空不得設置喬木,並釐清標示既有圍牆為何?請釐清。 7. 請補充北向日照相關檢討。 8.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9.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請釐清修正。 10.地上 2 層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另陽台外裝飾物深度應小於 1 公尺。 11.管委會空間用途不符,請依規檢討並標示。 12.本案設置獨立柱設置緣由應釐清說明。 13.裝飾物設置內容不符規定,如裝飾柱突出柱外, 請檢討修正;部分另請釐清雙層牆或裝飾柱,並檢討設置長度是否小於立面 2/5;裝飾版請自外牆面起檢討深度並標示。 14.建築物各樓層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請釐清修正。 15.各層平面圖標示垂直綠化空間,釐清空間多性並依其規定檢討符合規定。 16.屋突用途無曬衣架區及儲藏室,請依規檢討。 17.地上 5 層陽台及露台範圍,請依規檢討標示。 18.過梁部分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9.地上 5 層以上花台及垂直綠化其設置欄杆緣由為何,應說明其必要性。 20.地上 4 層框架及地上 5 層露台上方框架圍閉,請補充容積檢討。 21.各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補充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適用款次。 22.土地登記簿謄本請修正為所有權全部資料。 23.各層平面圖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 24.請確認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檢討, 並一併修正高層建築檢討。 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