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4/19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2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4/19,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王淑娟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四小段 2-1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0層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案,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647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張麗秋、吳清松委託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9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就地整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以至少設置一處為原則;本案以垂直綠化方式替代公共藝術品設置,原則同意,惟考量本案位處本區重要節點,故請於建築物立面再增加垂直綠化牆。
- 一、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涉及 108 年 3 月 28 日發布實施之「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且趨近全案變更,請依小組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為就地整建案,請釐清相關適用法規,並依小組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2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王淑娟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四小段 2-19 地號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647 地號土地( 第一之 B 種住宅區 )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張麗秋、吳清松委託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97 地號土地( 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就地整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2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葉委員水龍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王淑娟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四小段 2-1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以至少設置一處為原則;本案以垂直綠化方式替代公共藝術品設置, 原則同意,惟考量本案位處本區重要節點,故請於建築物立面再增加垂直綠化牆。 二、 另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 三、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請調整本案機車停放位置,不要設置於店鋪內,建議調整至建築物後端。 (二) 請於側面道路,留設 2.5 公尺寬之人行通行空間。 (三) 建議建築物側、立面可以局部增加垂直綠化牆,以公共藝術綠化牆方式設計。 (四) 建議於建築物牆面製作歷史說明牌。 四、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針對臺中車站地區都市設計規範請補充發布實施日期與文號。 2. P.57,是否依 P.26 頁所載計入鄰房侵佔建築面積,請確認。 3. 4 公尺退縮騎樓地請詳實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9 條規定辦理。 4. 本案為第二次變更設計,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3,本案僅於屋頂植一棵喬木,故請於申請書實植喬木數量中之數值請更正為 0 棵。 2. P.30,屋頂喬木請補充喬木固定方式大樣圖說。 3. P.31,本案垂直綠化採人工澆灌建議於標準層繪出水龍頭位置,植栽表 3 棵茉莉花與透視圖(6 棵)不符請釐清數量。 4. P.32,請於施工綠圍籬剖面圖說補充截水溝槽,施工綠圍籬示意照片與剖面圖不符,請說明以何種型式為主。
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647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涉及 108 年 3 月 28 日發布實施之「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且趨近全案變更,請依小組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本案變更內容部分涉及宜居建築,請以臺中市宜居建築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宜居專章檢討,包含法令適用之規定、設計內容及說明、相關配置圖說及補充回饋金計算式。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4-3-2,土管第 5 點,上限容積率 210%後,誤繕「P」 字,請更正。 2. 本案係第一次變更設計,餘請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補充原建造執照工程進度。 2. 基地周邊無遮簷人行道與基地內沿街步道連接是否順平與標示高程。 3. 確認地面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 1.2 公尺(補充剖面圖) 或檢討計入建築面積。 4.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設置地下室排風口,不符規定。 5. 複層式露臺,請補充相關剖面詳圖說明。 6. 入口雨遮超過 2 公尺,請依規檢討。 7. 裝飾柱(牆、板)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3-5-1-1 地面層植喬木配置,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2. P.3-5-1-2 地面層灌木配置,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3.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4.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認養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第五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一層住戶垃圾投擲動線,並補繪垃圾車臨停車位動線之順平剖面圖說 (P.3-3)。 2. 依第十七條第 7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P.3-5-13)。 3. 依第十八條第 3 款規定,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3-5-2a)。 4. 依第十八條第 5 款規定,本案於部分陽臺配合空調設備設置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委員會審議。 5. 請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請補充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平面圖與剖面圖標註基地與鄰地高程(P.3-2-3)。 6. 請依第二十二條第 3 款規定,請補充通風處理設計圖說 (P.7-3-3)。 7. P.2-1-1,請補充變更後之人行道認養計畫年期。 8. P.2-1-2,友善專章:公設空間不設置圍牆,為沿法定退縮範圍設置凸出於地面之花臺,且於住宅單元外側設有鐵絲網牆開放性低(網牆詳 P.3-5-13)。 9. P.3-1,本案車道進出口由東側變更改為西側進出,由西側車道進出口與鄰地(4 樓)車道出入口相鄰,請加強出入口警示設施。 10.P.3-5-2b,屋頂綠化面積編號 1、4、10、13 等對照 P.3- 5-2a 相對位置無綠化設計,請釐清後修正。 11.P.3-5-4,請實際計算綠化面積並以色塊編號以標示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地面壹層綠化面積部分漏算,並請確實扣除非綠化面積(公共藝術品)、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綠化計算 12.P.3-5-7,請於施工綠圍籬剖面圖說補充截水溝槽。
第三案:張麗秋、吳清松委託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9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就地整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案為就地整建案,請釐清相關適用法規,並依小組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二、 依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3 點第 3 款規定「前二款以外之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為原則」,本案因基地面積狹小(僅 135.12 平方公尺),無法設置,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惟建築物及相關配置仍以節能永續為考量。 三、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依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本案整建時得以 260 平方公尺為準(本案大於 260 平方公尺)請修正。 (二) 請提出本案原有之合法建物證明。 (三) 建議沿僑大路之立面要加強設計,增加垂直綠化。 (四) 智慧建築同意可免設置。 四、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屬依「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申請整建,請確依該辦法檢討。另依土管要點表 7-6 註 4 規定,得依原核准保留之合法建物範圍整建,不受退縮建築相關限制,其餘仍應受本細部計畫土管要點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2. P1-1,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所載建蔽率、容積率檢討, 依土管要點表 7-6 註 4 規定,應以原核准保留合法建物範圍整建,請載明原核准保留之合法建物範圍資料(建蔽面積、樓地板面積)。 3. P4-7,所附土管要點文字有誤,請以 105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檢討後之土管要點為準。例土管第 5 點所稱表 6-3,應為表 7-5,以下其餘各點內容均有誤載,請修正。 4. P4-8,土管第 6、7、8 點,請敘明經核准保留合法建物範圍整建資料及補充檢討情形(如屬整建辦法規定事項, 請補充該辦法條次之檢討內容)。 5. P4-9,土管第 11 點,請提供補充檢討情形。 6. P4-9,土管第 12 點第 3 款,請補充核准保留合法建物範圍整建之剩餘空地及說明檢討情形。 7. P4-10,土管第 14 點第 2 款,(同第 1 點意見)請補充提供檢討情形。 8. P4-11,土管第 18 點第 1 款,(同第 1 點意見)請補充提供檢討情形。 9. P4-12,土管第 27 點,請補充提供檢討情形。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1-1、P4-6、P4-7、P5-1)申請書各樓層使用概況,其地上一層用途請依「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餘合法建築物就地整建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就地整建建築物用途應與原用途相同,並得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併案檢討辦理變更使用。』之規定檢討。並請檢附原建物用途(店鋪)證明文件。 2. (P1-1、P4-6、P5-1)申請書總樓地板面積(365.8 平方公尺), 應依就地整建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2 目「原建築物拆除前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60 平方公尺者,整建時得以 260 平方公尺為準。」之上限規定檢討。 3. (P1-1、P4-6、P5-1、P5-3)本案樓層數為 3 樓或 4 樓,請檢討一致。 4. (P3-10、P4-3)本案依規於屋頂平台設置再生能源設備, 請補充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 檢討。 5. (P4-3)本案申請就地整建是否應依「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3 點規定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證書,應予釐清。 6. (P4-4)請依「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44 點規定檢討設置集中式垃圾儲存空間。 7. (P4-8、P4-14、P5-5~5-7)請補充依「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檢討建築物高度 16 公尺、高度比 1.5 限制。 8. (P4-8)本案係屬就地整建案,非屬拆除新建案,請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檢討內容。 9. (P4-1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點條文內容全部誤植。 10.(P4-12)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7 點規定於建築設計圖說檢討再生水進水管線。 11.(P4-16)請於請領建造執照前洽水利局確認公共汙水下水道管線套繪判定結果。 12.(P5-2)1 樓平面圖請套色繪製。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未見停車供需相關分析說明,請補充。 2. 本案未見停車場車位配置、行車動線圖、出入口視距圖、 車輛等候空間規劃,請補充。 3.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內容過於簡略,請補充交通現況分析、 未來交通衝擊推估、停車供需分析等相關資料。 4. 基地週邊倘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3-5 建築物綠美化計畫,請補充說明所種植栽之數量、 樹高、數樹冠直徑、米徑及枝下高、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2. 請補充喬、灌木及草皮種植剖面圖。 3. 屋頂植栽綠化請補充平面位置圖、植栽數量。 4.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5.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認養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喬木數量實植 1 顆,與圖面不符,請再確認。 2. P.1-6,本案差額地價檢附資料,頁碼對照錯誤,請再檢核。 3. 基地周邊發展現況圖請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4. P.1-2,都市設計審議查核表請逐項填寫對應頁碼,俾利核圖。(如:設計構想與說明 1.平面配置圖說、5.景觀植栽配置、6.景觀傢俱計畫);P.4-2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也一併逐項填寫對應頁碼 。 5. 請補充一層及屋頂綠覆率,並標示噴灌系統、覆土深度細部剖面 6. P.3-5,喬木植栽圖例與平面圖無法對照,請標示種類及數量。 7. P.3-9,夜間照明,請檢附建築夜間三時段燈光照明計畫。 8. P.3-10,本案於屋頂設置太陽能板,請補充面積及細部大樣,並一併修正申請書(再生能源減碳量欄位);依 P.4- 4 法規檢討內容,地上四層設置 1.5 公尺女兒牆,請詳細標示位置。 9. P.3-15,本案施工綠圍籬請依第 22 條規定,檢討 1/2 綠化,並詳細標示本案施工大門位置。 10.P.3-16,依第 34 條規定,應至少設置一處公共藝術為原則,並請提供作者簡歷資料。 11.P.4-2,法令對照頁碼部分缺漏,請再檢核,俾利對照。 12.P.4-7,請確認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容是否為最新版本,請依土管第 8 項第 1 款規定,本案基地東側建築基地指定退縮 6 公尺,其中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檢討,倘無法留設 6 公尺人行步道請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2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13.本區為打造低碳與創新智慧城市示範區,請補充說明本案無施作雨水回收設施之原因。 14.防災計畫請確實依內政部 102.7.22 臺內營字第 1020807424 號函修正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確實依規檢討。 15.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請修正 P.1-2, 檢核表內交通影響分析勾選欄位。 16.依第 23 條智慧建築規定,本案應取得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本次報告書並未檢附,請補充說明,倘無,應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17.請依第 54 點規定,報告書請以雙面列印 50 頁為原則。 18.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