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10/04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4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10/04,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10/04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42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張麗秋、吳清松委託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9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2 層就地整建工程案。
  • 懋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和段 275、276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之A 種住宅區、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東勢子段 91-2、91-18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公共藝術品及停車配置變更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歷次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建築造型及色彩,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4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10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張麗秋、吳清松委託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97 地號土地( 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就地整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 (依 108 年 4 月 19 日第 12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席會議決議一、依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懋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和段 275、 276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之 A 種住宅區、第一之 B 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東勢子段 91-2、91-18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4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10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鄭委員明裕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張麗秋、吳清松委託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9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2 層就地整建工程案。 決議: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 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整體環境協調性。 (二) 夜間照明。 (三) 建築造型。 (四) 綠美化。 (五) 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僑大路側,原則同意。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請確實檢討空間使用機能,圖面與文字內容應符合。 (二) 請再加強立面與綠化,並補充綠化植栽表 (三) 請釐清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住宅或店鋪。 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 (一) 報告書順序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自主查核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並請檢附歷次會議紀錄掃描檔。 (二) 申請書請填寫本案法定建蔽率及容積率,另臨街鋪面種類及喬木種類欄位填寫有誤,請再檢核。 (三) 附件 1,會議紀錄請依委員意見回覆對照並標示頁碼, (四) 附件 3,請勿更改會議紀錄內容(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 非原廣告科) (五) 附件 1,前次委員意見請增加垂直綠化未修正,並請增加屋頂層(P.3-6)大灌木及小喬木植栽,補充固定方式及噴灌排水系統;植栽表請以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表格填寫。 (六) P.2-3,基地位置套繪有誤,請更正。 (七) P.3-6,沿街面喬木綠化建議以順平設置,另法定喬木數量請確認本案是否有無法定建蔽率,倘無,請依實際建築面積檢討應植喬木數量。 (八) P.3-14,施工綠圍籬請補充計算式。 (九) P.4-3,法規對照部分請補充頁碼(屋頂層、低碳章節、垃圾貯存空間),俾利核對,如屋頂層綠化比例,並於圖面標示長寬尺寸,另請勿以遵照辦理回覆(第 28 點低碳車位),請詳實填寫辦理內容。 (十) 請確認本案申請書及自主查核表是否為最新版本。

第二案:懋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和段 275、276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之 A 種住宅區、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公共藝術品及停車配置變更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歷次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公共藝術品之設計,請考量整體協調及安全性,局部設計調整為立體化處理。 (二) 店招一之招牌(2 座),請調整為公共藝術品之項目設置。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有關廣告物招牌部分,依土管退縮規定本案臨路 4 公尺範圍內應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並供行人通行使用,有關本案於退縮範圍內設置招牌、廣告物部分,應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P4-8,一樓管委會使用空間不得寫(社區健身房)、(社區閱覽室)等,應為辦公室或會議室等用途,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2-12,有關變更增植喬木部分請注意喬木間距,避免株間過密影響後續植栽生長。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檢討表及圖說(2-44),本次變更空地樹立廣告位置及形式 3 處,其中店招 2 尚符規定,店招 1 招牌傾斜涉離地高 3 公尺限制,不符規定,請再檢討形式。其設置位於退縮 6 公尺前院(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變更設計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勿以紅色虛線。 2. 變更設計之小組委員會審查範疇不包括結構變更部分, 請全面檢視報告書後修正。 3. 變更後圍牆高度,請釐清後修正。 4. P1-3,請補充參照頁碼並修正汽機車停車位數量之檢討算式。

第三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東勢子段 91-2、91-18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建築造型及色彩, 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並授權鄭明裕委員確認後通過。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屋脊裝飾物框架轉角裝飾柱表面材質請修正與造型更和諧的材質。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請說明本案沿基地境界線設置之圍牆,是否依容移要點第 15 點規定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 2. P4-11 壹層平面圖請補充各線段及色塊之圖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請檢附歷次會議紀錄,俾利核對,目前尚未檢附原審定會議紀錄無法核對是否由違反原委員會議重大決議事項。 2. P.1-3,申請書欄位案件類別勾選免審議,請再檢核,另案件受理過程請自原審定開始補充。 3. P.4-11,本案新增圍牆請於 P.1-4 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納入第三項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積變更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 20%,另本案圍牆是否設置於容移範圍內請補充剖面圖。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