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11508016
2026/08/24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15年第35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6/08/24,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景棠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水源段 274-6、274-10、274-53、279-5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聯席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56 次會議會議時間:115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祐成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景棠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水源段 274-6、274-10、274-53、279-5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56 次會議紀錄壹、會議時間:115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貳、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參、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記錄:陳品蓁、陳湘容肆、 主席致詞伍、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陸、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柒、 提案審議:
第一案:景棠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水源段 274-6、274-10、274-53、279-5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聯席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四類:(一)項。 (二)第六類。 (三)第七類:(一)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 1. 本案土管檢討依原掛件時間為法規適用日,惟本次變更增加申請宜居建築,係屬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107 年修法始增列之法規,法規適用應不可割裂適用,請確認。 2. 土管檢討,請補充相關計算式並標註對應圖說頁碼, 以便對比。 3. P.1-1-2,申請書請補充法定建蔽率、容積率並於相關圖面補充住、商分區界線。 4. 土管第 6 點,請補充第二種住宅區高度比檢討說明。 5. P.1-1-2,申請書所列之實設建蔽率、容積率,與 P.1- 1-4 及 P.10-9-1-1 資訊公開不一,請釐清並修正。 (二) 容積移轉: 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 2. 容移第 15 點,本案申請基地於退縮 3 公尺範圍內規劃有停車場出入車道,請修正檢討說明,另圖面基地北側標示之雙線為何再請釐清,倘設有圍牆, 請於圖面補充說明,並依規留設 3M 淨空。 3. 容移第 19 點,本案已於 103 年取得許可函,請補充載明日期、文號。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三) 汽車出入口車道為 3.5 米寬,請再確認是否能雙向通行。 (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及曲線半徑等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七) 目前規劃基地內工程車輛停放位置,請隨建築逐步完工,滾動檢討工程車輛停放位置,水泥車及吊車若有佔用道路請務必依規申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 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認養範圍人行道鋪面樣式應與建築基地有所區隔易於分辨, 以利認養期滿後之維養權責釐清。 (二) P.4-5-3-1,屋頂層景觀植栽覆土深度是否足夠,請再確認。 (三) P.4-6-2-1,陽台、露臺植栽覆土深度是否足夠,請再確認。 (四) P.4-7-1,街道傢俱、座椅宜納入扶手或靠背椅面設計, 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7-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2 處, 請標示供行人通行空間淨寬;另請釐清本案是否應退縮騎樓地,並重新檢討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三及第四款。 (二) 依所附圖說(P.4-8-1),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 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疑未設置於牆面,請釐清;另請釐清招牌突出牆面尺寸。 (三) 依所附圖說(P.4-8-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 請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新增全市性通案性原則, 就招牌各別檢討釐清與店面之比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量少於原審定,請補充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64.35 平方公尺(30%),加計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容積 509.25 平方公尺(49.98%),總計 1,273.6 平方公尺(49.98%),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本案於 20 公尺學士路及 30 公尺五權路各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惟地面層僅 1 戶店鋪,建議減量為設置 1 處,請補充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應檢附變更前各層景觀圖、綠化配置及立面模擬圖等,以利對照。 2.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 3.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 4. P.3-4-1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填寫實際綠化增植量(除法定外多增植幾株喬木等)。 5. 申請書宜居建築提會條文請釐清確認,倘非涉及應提會同意項目請刪除。 6. 本案鄰近一中商圈及中國醫,請套繪周邊重要地標、 公有人行道及鄰地都審案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並加強交通衝擊改善說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宜居建築經檢討如未涉及需提請委員會同意事項, 預審申請書之預審事項第二類請取消勾選。 2. 本案本次新增宜居建築申請,應請釐清都市計畫法系各部法令之適用日期釐清得否申請宜居建築。 3. 目錄 6-2-1 宜居建築各條文請逐項分別檢討說明; 釐清宜居建築第 3 條本案申請項目。 4. 複層式露台遮蔽範圍屬外廊應計入容積檢討。 5. 垂直綠化設施臨街居室深度應至少 3 公尺,補充檢討於設計圖說。 6. 宜居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所載申請宜居項目不全, 請修正。 7. 鼓勵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性之陽台原則栽植高度 1.5 公尺以上之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統。 8. 鼓勵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性之陽台原則栽植高度 1.5 公尺以上之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統。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屋脊裝飾物設計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立體構架透空應檢討應為 3 分之 2。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現行獎勵停車之法令依據涉及都市計畫授權,並應符合一定距離範圍內之停車需求; 本案雖為民國 100 年掛件之建造執照,惟現申請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依內政部函釋,獎勵停車空間應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並對外營業使用, 且提供公眾使用與社區內部停車需求妥予分流;如基地停車空間數量僅得供社區內部使用,則不宜適用獎勵停車之規定對外營業使用。 2. 應於專章補充獎勵停車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含平、 立、剖圖,並標示材質,尺寸等)、設計內容並於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 3. 目錄 6-6-1 本類預審事項法規應逐條核實檢討。 4. 現行有關獎勵停車之法緣依據需都市計畫授權,並於一定距離範圍內停車需求,對外營業應分別分流, 無論如何都需要對外營業。 5. 本案獎勵停車規定應符合內政部廢除停車將供公眾停車,包含社區內之解釋函,檢討故增設停車應皆對外營業使用。 6. 有關依台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置之停車車位標示為自設增設停車位部分請釐清。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 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 3. 各層設置裝飾物之各樣態裝飾物剖面圖應上色區分。 4. 請於各樓層裝飾物專章之平面圖旁繪製該各態樣之裝飾物剖面圖。 (二) 建議事項:無。 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 (六)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准圖說檢附為準。 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釐清是否申請預審事項第五類審議,如欲申請應於目錄 6-5-1 補充該法規檢討及綠美化等各設施詳圖。 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補充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情形。 3. 目錄 1-11-1 本案免指定建築線應補充建築師簽證臨路情形。 4. 基地分析檢附套繪圖。 5.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店舖及管委會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 6. 目錄 5-1-1 土管高度檢討請釐清;土管第 10 點植樹檢討有誤應釐清修正。 7. 目錄 5-10-1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 8. 目錄 6-7-1 無障礙設施非屬預審第七類申請項目。 9. 目錄 7-1-1 上限容積率是否不含容積移轉獎勵請釐清。 10.目錄 7-2-1 地上 1 層夾層補充空間用途名稱。 11.目錄 7-2-1 請補充地面層逃生動線至出入口間梯廳範圍標示。 12.目錄 7-3-1 地上層補充步行距離檢討 13.請釐清地上 2 層格柵設置是否影響緊急進口檢討及補充檢討位置。 14.無遮簷人行道上方投影範圍請於地面層平面圖標示。 15.檢視相關建築圖說解晰度,現過於模糊,無法判別。 16.屋頂層綠化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檢討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化或綠能設施。 17.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 應調整為常綠喬木。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捌、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玖、 臨時動議:無。 壹拾、散會(上午 9 時 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