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11508015
2026/08/26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115年第29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6/08/26,共收錄 7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專產二)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三次變更設計)
-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1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次變更設計)
-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6、7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 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張萬露文化藝術基金會等 2 人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6 地號土地(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26 層地下 6 層基金會、辦公室、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次變更設計)
- 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23、25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豐功段 282 地號土地(文小用地)地上 3 層羅布森圖書館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對應都審案件
依既有地籍與案件配對資料整理,請併同原始會議文件確認。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綠覆率、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街道傢俱、圍牆、空調格柵、圍籬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
-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公共藝術設計型式,同意通過。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面積、綠化植栽、出入口雨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96 次會議會議時間:115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7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 產業專用區 )(專產二) 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次變更設計)
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11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次變更設計)
第三案: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6、7 等 3 筆地號土地( 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 危老重建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
第四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 ( 第一次變更設計)
第五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張萬露文化藝術基金會等 2 人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6 地號土地( 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基金會、辦公室、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 ( 第三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第六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23、25 等 2 筆地號土地( 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第七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豐功段 282 地號土地( 文小用地) 地上 3 層羅布森圖書館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96 次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5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整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7 案壹、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 貳、 提案審議
第一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專產二)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 (一) 同意本次變更地面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 (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板設計型式,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第 3 次變更設計未檢附土管規定及檢討內容,就本次變更內容-綠化面積、喬木數量變更部分,仍請補充補充土管規定並依規檢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施工勘驗進度請檢附最新日期。 (三)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4-8a),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 1. 地面層車道側減少綠籬部分請確實框選雲朵線,並確認羅漢松數量是否減少。 2. 屋頂層補充小喬木及灌木植栽表,確認東南側喬木是否變更,景觀圖說與綠化計算不符,請修正。 3. 補充 1 層增加隔間之空間名稱及確認技規 162 條免計容積檢討正確性。
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1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 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綠覆率、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街道傢俱、圍牆、空調格柵、圍籬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龍富路三段臨路側羅漢松調整為紫薇,以增加視覺穿透性。 (二) 端景牆 A、B 維持原核准設計型式;街道傢俱(B-1)增加長度。 (三) 檢視屋頂層覆土深度,並以最低點起計。 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 圍籬及圍牆建議降低高度及增加透空率。 (二) 垂直綠化設施變更小喬木樹種,請評估賽赤楠及紅楠是否適合。 (三) 人行道鋪面磚請符合建設局要求及規範。 四、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 1. 本案申請時程獎勵,經查 P1-24 並無相關附件,請補充檢附。 2. 土管要點第 12 點,地上層住宅面積(10,292.07 m²) 誤繕(1,292.07m²),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 1. 請檢附裝飾物專章及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 2. 請檢附建造執照及施工勘驗進度表。 3. 1 層平面圖公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應齊平。 4.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 5. 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水利局納管套繪位置。 (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 1. 變更檢討表建築面積檢討變更項目有誤,請修正移至第三項。 2.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步道範圍採綠斑馬意象設計。
第三案: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6、7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覆率、綠化植栽、汽車停車位數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二)考量鄰近捷運系統之結構安全,減少開挖地下 1 層, 同意調整機車停車位置及機車道採植草磚設計,並以增加垂直綠化量替代。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 1.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依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之 1 條之規定放寬高度比,請修正為 1:2;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檢討相關規定,並依都市更新科意見辦理,並於相關圖面標示。 2.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設置人行道,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標註頁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 1. 檢附建造執照基本資料表(領得建造執照日期頁面)。 2. 報告書 5-18 宜居複層式露台法線標示有誤。 3.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 4. 本次變更屋突層設置游泳池,請依據內政部 106.6.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8975 號函示檢討水平投影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 1. P.7-24 圖 4-4 為地上 2 層平面圖非地下 2 層,請再修改。 2. P.7-22,請標示出機車從 1 層至 2 層動線。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 1. 變更後機車動線與人行動線可串聯,是否有適當阻隔設施避免機車進入人行空間,建請確認。 2. 無障礙停車位應設於最靠近建築物無障礙出入口或無障礙昇降機之便捷處,建請確認目前設置位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 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 2.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1 條申請放寬高度比為 1:1.77,承諾附帶條件如下: (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化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代。 (2) 應於立面設置立體綠化,其各層陽台、露台、花台…等立體綠化面積合計達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並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 (3) 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20%, 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3. 本案自行承諾事項如下:本案設置垂直綠化設施 12 處並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請補充相關檢討設計圖說。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複層式露臺配置圖請以彩色喬木圖例製作,並補充灌木、草花植栽表。
第四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案宜居造型遮陽牆板距外牆牆心線大於 3 公尺,同意設置。 (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覆率、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型式變更、街道傢俱型式及位置變更並增加數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型式、外牆裝飾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三) 本案變更後地面層綠覆率及屋頂層綠化面積低於原核准,同意採地面層喬木增植 12 株作為替代方案。 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北側植栽帶至少減少 1 處破口避免獨立樹穴。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 1.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建蔽率、容積率及上限容積率檢討,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俾利比對,另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說明及對應頁碼。 2.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停車位檢討計算式,又第 1-1 種住宅區每戶至少附設停車位 1 輛,依 P.5-4 檢討說明,本案戶數為 60 戶,爰法定停車位數量應為 60 位,請修正申請書、建築面積計算表及 P.6-6、 P.6-8、P.6-10 等相關檢討圖面內容。 3.土管要點 12 點,P.5-4 植栽數量檢討計算式,建築面積誤植,請修正。另 P.4-14 無法綠化面積與綠化面積之部分圖示重疊(左下角),請釐清綠化面積與無法綠化面積是否重複列計。覆土檢討部分,請補充 1 樓景觀剖面圖(剖面位置圖應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線)。 4.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舖,P.5-5 請依規檢討離街裝卸場。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 1.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1) 報告書 P.5-3 頁第 8 點檢討說明應為:本案已於三年內取得 000 年 0000 號建造執照。 (2) 土管第 8 點條文排序與原土管不符。 2. 建築計畫圖說: (1) 1 層平面圖補充臨松觀街前院構造物標示及高程 (是否應計入建築面積)。 (2) 各層 C/D 戶步行距離勿貼牆。 (3) 新增太陽能板補充、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 3. 其他應修正事項: (1) 請再檢附三個月内地籍圖及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2) 檢附台中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現況照片並填具日期。 (3) 既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應齊平。 (4)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樹冠範圍)。 (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 1. 認養範圍人行道鋪面樣式應與建築基地有所區隔易於分辨,或以金屬壓條方式標示分界線,以利認養期滿後之維養權責釐清。 2. P.4-23 街道家具(座椅)長度較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靠背等,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 (四)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4-3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釐清;另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檢討。 (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確實檢討比例。
第五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張萬露文化藝術基金會等 2 人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6 地號土地(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基金會、辦公室、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公共藝術設計型式,同意通過。 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補充公共藝術加強固定方式。 (二)考慮強風安全性,避免晃動加強結構。 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已領使用執照,申請書施工進度請修正為 100%
第六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23、25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說明:依 113 年 6 月 5 日第 633 次委員會議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 建築面積、綠化植栽、出入口雨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車道上方綠化檢視覆土深度,補充相關剖面詳圖。 (二)補充說明車道上方增加綠化原因。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係北屯區南興段 23、25 地號合併為 25 地號,請檢視全卷說明文字並更正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 1. 建築計畫圖說: (1) 土地謄本未檢附 23 地號。 (2) 請補充防火間隔查詢。 (3) 未檢附變更設計申請書掛號頁。 (4) 地下層未檢討防空避難室 1 小時防火時效。 2. 其他: (1) 請檢附第一次變更設計申請書及施工勘驗進度。 (2) 現場照片進度未標示。 (3) 建築線應檢附核准公文及注意事項。 (4) 既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應齊平,另標示與鄰地順平。 (5) 1 層店鋪每戶倘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應設置無障礙廁所。 (6) 防空避難室範圍與單線圖標示範圍不一致。 (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2,車道頂蓋景觀或露臺景觀配置,請再確認並補充覆土深度是否符合規定。 (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 1. 變更前報告書應檢附含有騎縫章之版本。 2. 本案後續請移除前次未通過之公共藝術相關報告書內容。 3.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有誤應修正,並確實勾選其他事項內容。 4. 本案施工進度說明請確實補充於報告書中 (未有比例),另申請書填寫頁碼有誤。 5. 地下 1 層電信室無開口,請釐清。
第七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豐功段 282 地號土地(文小用地)地上 3 層羅布森圖書館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及建築立面綠化植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 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 (二) 本次變更設計綠覆率及地面層、屋頂層及建築立面綠化植栽低於原核准,同意以入口廣場及節點喬木加大規格形塑主景樹、建物東側設置植生牆、屋頂層小喬木(17 株)改為大灌木(29 株)為替代方案。 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地面層喬木維持原數量(151 株)為原則,超過法定喬木部分可調整規格。 (二)屋頂層及建物立面北向桂花改採耐風樹種。 (三)水域周邊增加喬木及植栽。 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 植栽部分圖例無法對應。 (二) 本案為公益捐贈案,因預算不足須調整喬木數量,建議向林務局、樹木銀行等公部門調整一些數量過來。 (三) 本案大幅減少喬木數量及調整為小尺寸灌木,並大量減少複層植栽面積,僅以預算不足理由變更,建議應就整體綠化效益調整及提出補償策略。 四、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變更植栽綠化設計,請就土管第 17 點,補充覆土深度之檢討圖說頁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 1.請檢附勘驗進度表。 2.1 樓平面圖請標示高程及基地排水,並請依據本市設置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規定標示高程及洩水坡度、與鄰地順平。 (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06a,建築物北側人行出入口處,不規則鋪面材質為何,以及是否可供無障礙通行,建請補充說明。 參、 臨時提案:無。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伍、 散會(11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