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11508014

2026/08/24 都審幹事會 115年8月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6/08/24,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6/08/24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15年8月第3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209、210、211、211-1、212、213、214、215、216-13 等 9 筆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6 層店舖 、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
  •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和段 126、126-6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
  • 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16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 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 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會議會議時間:115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祐成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興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209、210、211、211-1、212、213、214、215、 216-13 等 9 筆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

第二案: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和段 126、126-6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

第三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16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5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5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祐成紀錄:陳品蓁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興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209、210、211、211-1、212、213、214、 215、216-13 等 9 筆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6 層店舖 、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 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 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 1. P.5-1-1 至 P.5-1-3,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為「擬定臺中市大里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請修正;並請標註完整日期及發文字號。 2. 另本次變更項目包含危老核准日期,爰法規適用日請再確認。 3. 土管要點第 2 點,有關 P.6-1a 設計容積率檢討計算式之危老獎勵面積(4886.86 還是 4886.99?)及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22611.08 還是 22611.35?) 不一致,請再釐清;另平均容積率及平均上限容積率之計算參考圖說頁碼有誤,請更正並補充建築師簽證。 4. 土管要點第 6 點退縮規定,請於檢討圖面補充標示 2.5M 人行淨空範圍。 5.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補充本案覆土深度檢討之對應檢討圖說頁碼。 6.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基地面積漏更正,請修正。 (二) 容積移轉: 1. P.5-2-1 至 P.5-2-4,法規名稱為「『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請修正。 2. 因基地調整,本次容移為第 4 次辦理之容移,第 6、9、18 點請配合補充相關辦理情形,並標註參考頁碼。 3.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有關本案臨接 20M 計畫道路之面寬達 10 公尺,請於相關圖面標示,並標註參考頁碼。 4. 容移要點第 15 點,本案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另依說明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築,相關圍牆位置、厚度及退縮 3M 範圍,請於圖面標示清楚,另本點第 1 項,本案於北側退縮 7.92M 設置停車場出入車道,請一併於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並標註參考頁碼。 5. 容移要點第 19 點,請補充容移面積上限檢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地區,無意見。 (二) 建築計劃圖說: 1. P.5-3-2-13~P.5-3-2-16,申請垂直綠化設施所臨接之居室請標示深度。 2. 一層平面圖: (1) 南側 4 米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上色有誤。 (2) 管委會空間請依建管作業手冊內容標示用途。 3. 未檢附 26 層平圖面。 (三) 其他: 1. 請檢附勘驗進度表(e 化申報版本)。 2. 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例如 A5、A7、B5 戶臥室)深度應大於 3M,請標示尺寸。 3. 宜居回饋金檢討有誤,基地地號為 9 筆土地。 4. 地下 6 層請標示防空避難室範圍並補充檢討。 5. 1 層平面圖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 6. 1 層媽媽教室及管委會空間不得免計容積,如係屬建管手冊得免計容積請依規標示名稱。 7. 陽台應標示落水頭。 8. 平面圖及立面圖請補充標示避雷針範圍。 9. 裝飾物格柵應列入裝飾物三種不同尺寸類型。 10. 請補充資源回收室面積檢討。 11. 1 層平面圖永隆路既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高程有誤,另請標示基地排水及公共排水。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3,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 請申請單位後續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二) 認養範圍公有人行道併同基地建築線內之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應留設 1.5 米以上人行步道淨寬空間, 請調整設計。 (三) 認養範圍人行道鋪面樣式應與建築基地有所區隔易於分辨,以利認養期滿後之維養權責釐清。認養範圍人行道設計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官網「臺中市工程美學指引手冊」。行道樹所種植之樹種仍須考量道路沿線及街廓樹種,以維持公有行道樹之一致性。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7-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倘是,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逐項檢討。 (二) 依所附圖說(P.4-7-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9 處,請釐清招牌縱長及突出牆面尺寸;另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新增全市會性通案性原則,正面式招牌廣告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修正。 (三) 依所附圖說(P.4-7-2-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7 處,請標示供行人通行空間淨寬。 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5 年 4 月 23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6、 7、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39%。 (二)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5 年第 6 次會議審議通過。 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 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承諾申請宜居建築設施。 (三) 本案並於 115 年 7 月 29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50251879 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率少於原核准,請補充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064.1 平方公尺(40%),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4,886.99 平方公尺(38.6%), 超過其基準容積 6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 本案於 20 公尺永隆路設置 5 處、12 公尺永隆七街設置 1 處、8 公尺永隆八街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地下開挖率 85.57%,補充敘明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車道出入口與人行動線交織處鋪面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 2. 套繪鄰地都審案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 3. P.1-13 都審規費請確實完成補繳事宜並檢附規費收據。 4.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請補充危老幹事會完整會議紀錄及危老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危老自願承諾事項檢討內容並應與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裝飾物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分別計列。 5. 空調格柵補充標示間距。 6. 喬木植栽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別,建議於圖面加註樹種名稱。

第二案: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和段 126、126-6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 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 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 1. 查西屯區中和段 126、126-6 地號等 2 筆土地,位屬本府 114 年 12 月 4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原台灣報業公司)細部計畫案」,中和段 126 地號土地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中和段 126-6 地號土地為綠地用地((細)綠),爰請釐清提審範圍, 並修正封面、基地範圍標示等相關內容。 2. 次查,前開都市計畫變更案協議書,綠地用地須於發布實施之日起 3 年內完成開闢與移轉,並須提送開闢工程書圖至建設局審查,請依規辦理。 3. (原台灣報業公司)細計土管: (1) 土管要點第 2 點,不得設置圍籬、行道樹及植栽位置,請補充相關檢討說明。P4.2 退縮範圍內白色區塊為何,請釐清是否符合規定。P6-2 及相關檢討圖說,綠地用地無遮簷人行道行道樹及植栽位置未符規定,請修正。 (2) 土管要點第 4 點,公共停車位請依前開細部計畫附件三設置專用電梯,並補充管理方式說明,B1 平面圖請分別標示及獨立編號。 (3)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逐款檢討並檢附對應圖說。 4. 西屯地區細計土管: (1)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容積率、建蔽率、高度比檢討(含高度比放寬檢討說明),及後院深度標示於相關平面圖說。 (2) 土管要點第 10 點,退縮規定請依原台灣報業公司細計土管規定辦理。 (3) 土管要點第 11 點,法定停車位第 1 類計算有誤, 並請補充公共停車位數量,另每戶 1 輛之規定依據疑似有誤,請釐清。 (4)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法定空地檢討計算式。 (5)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補充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 (二) 容積移轉: 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 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 3. 查本案容積移轉尚未核發確認函,請檢附切結書並標示頁碼。 4. 容移要點第 7 點,請敘明是否符合接受基地規定。 5. 容移要點第 15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及圍牆後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 寬度、圍牆厚度,另對應頁碼有誤,請更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地區,無意見。 (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1.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特別規定,請向城鄉科確認。 2. 請釐清本案土管版本(檢附兩種土管)。 (三) 建築計劃圖說: 1. 一層平面圖: (1) 北側與 P.5-32 景觀配置不符,請釐清是否設置圍牆,並修正綠化範圍。 (2) 裝飾物請標示不計入產權。 (3) 請釐清無遮簷人行道得否設置垃圾車位置。 (4) 四樓以上及標準層裝飾板深度未檢討。 (5) 補充排煙方向。 (6) 傢俱非建築許可內容,請刪除。 (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 1. 宜居專章檢討文字內容被截到,請調整。 2. 位於捷運兩側限建範圍,相關規定請向捷工局釐清。 3. 立面設置企業商標(修復科)。 4. 土地謄本應檢附第一類地號全部。 5. 另請檢附都市計畫圖以利確認臨路情形。 6. 本案建築基地緊鄰捷運兩側,後續申請建造執照時仍請依據本府捷運局相關規定辦理。 7. 土管第 10 條退縮規定應說明圖 4-5 退縮規定或係依據 114.12.4 土管退縮規定辦理。 8. 土管第 17 條檢討說明請補充已取得容移核准函文。 9. 114.12.4 公告土管版本第 4 條停車位檢討應以一宗建築基地檢討說明增設 17 台車位。 10. 宜居專章及各層平面圖檢討請依據設施名稱標註, 無「宜居陽台」一詞。 11. 複層式露台請標示開口深度尺寸及淨高,另法線標示位置有誤。 12. 北側危老退縮範圍不得設置圍牆。 13. 1 層平面圖請標示高程及排水,另請依據本市騎樓及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規定標示(如:無遮簷人行道及既有人行道齊平、洩水坡度、與鄰地順平等)。 14. 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車位。 15.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 2 公尺退縮空間及 60 度角標示。 16. 1 層防災中心旁辦公室空間(含昇降設備)與二樓平面圖不一致。 17. 1 層西側安全梯旁空間名稱未標示。 18. 避難層兩向不同出入口檢討。 19. 防空避難室請標示範圍及檢討,另請標示迴轉半徑。 20. 屋頂突出物設置廁所請依據「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說明公共停車位使用者、店鋪顧客與住戶人行動線是否各自獨立,如何確保住戶居民安全,避免民眾進入住宅內部? (二) P.7-18 停車場方案,請以表格方式呈現。 (三) 停車場出入口於文心路上,但出入口的地方設有公車停靠站,影響公車停靠,請洽詢相關單位研議改善措施。 (四) P.7-21,請把機車進離場動線一併標示於圖上並於圖面上標示坡度比及車道寬度。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六)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 (七) 目前規劃基地內工程車輛停放位置,請隨建築逐步完工,滾動檢討工程車輛停放位置,水泥車及吊車若有佔用道路請務必依規申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 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 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 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 (三) 本案回饋(細)綠用地部分請依本局「接受民間捐贈開闢公共設施-公園審查作業原則」等規定完成相關程序。 (四) 自行車道鋪面與人行鋪面宜有差異區隔。 (五) 捐贈之細綠用地與建案所屬非公共使用空間(北側) 應有適當區隔。 (六) P.4-30、31,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靠背等,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 (七) 建請確認行穿線進入人行道之銜接順平,目前是否有樹穴阻擋動線情形。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3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倘是,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逐項檢討。 (二) 依所附圖說(P.4-3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8 處,請於剖面圖標示招牌縱長、離地高度及突出牆面尺寸。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868.32 平方公尺(40%), 加計危老獎勵(40%)容積總量 8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建築物東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出入口雨遮及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另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範圍街角轉彎處建議考量行人安全調整設計型式,另套繪行穿線位置並建議一併規劃設計。 2. 本案為集合住宅(非全棟商業使用),建議取消立面企業商標。 3.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請補充相關會議紀錄,並確實檢討承諾事項不得與其他回饋及友善設計對策重複計算。 4. 本案臨 8 公尺計畫道路擴增至 12 公尺寬,請補充相關說明、依據及期程。 5. 依土管規定設置 17 部公共停車位,請確認此公共停車位是否需與社區停車位區隔設置並有安全管制、專用樓電梯及人行出入口鄰接開放空間及人行道、地面層設置告示牌及剩餘車輛顯示等專章檢討內容。 6. 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公有行道樹及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數量)。 7. 屋頂層建議減少地被,增加複層式植栽。 8. 案名牆長度請確實標示並建議縮減長度。 9. 街道傢俱長度請確實標示,建議部分增加扶手並增加夜間燈光照明。 10. 案名牆、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表、景觀牆、 公共藝術等設施物請補充景觀模擬圖。 11. 本案設置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請將相關景觀圖說補充於垂直綠化章節。 12. 補充說明本案臨路側設置景觀牆必要性。 13. 地面層店舖空調室外機格柵補充顏色及彩色圖說, 並加強美化設計。 14. 車道出入口於人行步道範圍採綠斑馬意象設計。 15. P.6-7,地下 1 層標示 17 位公共停車位與平面圖數量不符,請修正。 16. 請補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圖說,陽台與裝飾板間以實牆區隔,另確實標示外牆 60 公分台度。 17.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

第三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16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 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依土管規定敘明各組項下用途檢討,其中”3-4 樓”管委會”經查非屬”社區遊憩設施”規定項目,仍請依規檢討,請修正。 (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列高度比檢討計算式(包括高度放寬部分之檢討說明)。 (三) 土管要點第 6、10、13 點,公共停車位數量為 10% 或 20%,檢討內容不一致,請釐清。 (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示後院寬度於一層相關圖面。 (五)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標示退縮寬度、供人行通行之淨寬,於一層相關圖面,並標示頁碼。另土管尚無規定該人行通行之淨寬得提審放寬,請確認提審依據。 (六)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逐項分別檢討說明。 (七) 土管要點第 14 點,綠化面積檢討對應頁碼有誤, 請更正,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頁碼。 (八) 土管要點第 16 點,做商業使用加倍留設計算式有誤。 (九) 土管要點第 20 點,公共停車位應屬法定停車位以外增設部分,請納入檢討敘明,對應之設置平面圖, 公共停車位請分別標示及獨立編號,另(二)並未規定店舖及集合住宅得分開檢討 ( 涉及重複扣除 150m2 情形),請合併計算後另就住宅使用部分檢討(三),請修正。 (十) 土管要點第 21 點,請敘明裝卸車位設置樓層並標示檢討圖說頁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計劃圖說: 1.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載特別使用規定「有」,請洽城鄉科釐清。 2. 免指建築線未由建築師簽證臨路情形。 3. 請檢附都市計劃圖釐清臨路情形。 4. 土管第 5 點,有關申請做 24 組運輸服務業部分, 請於檢討內容敘明應辦理事項。 5. 另土管第 8 點開放空間之人行淨寬得否經都審通過不受限制部分,請洽城鄉計畫科說明釐清。 6. 土管第 20 點停車空間檢討數量請釐清。 7. 土管第 20 點檢討需設置之自行車位,得否依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6 條規定以電動機車停車位替代,請釐清(土管要點已有替代相關規定)。 8. 土管第 21 點離街裝卸場檢討是否應依各用途組別合計檢討,請釐清。 9. 請釐清複層式露臺檢討範圍,遮蔽部分屬外廊應計入容積檢討。 10. 宜居第 3 條請檢討本次申請之完整項目。 11. 圖說針對宜居專章需提委員會審議內容請檢討說明。 12. 請釐清複層式露臺外牆開口設置之構件是否為結構所需之構件。 13. 宜居建築納入結構說明內容不全。 14. 報告書 5-6-1~-2 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15. 土管高度比檢討法線超出對側建築線。 16. 面算表建築物高度請釐清、梯廳及管委會空間範圍標示、各層步行距離檢討、防空避難室範圍面積單線圖、固定設備面積及與停車空間免計容積檢討、 請檢附地下二層平面圖、各層緊急進口檢討、請標示各層用途及各空間名稱(含陽台、露臺)。 17. 機車停車空間室內裝修部分非屬裝飾物。 (二) 其他: 1. 本案報告書起造人為富華建設,惟變更設計申請書為富華創新,請釐清並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是否需更換。 2. 請檢附建造執照影印本及勘驗進度。 3. 土管第四條及第五條本案三到四層為管委會空間是否符合第六組用途請釐清。 4. 檢附 113.5.20 數位治理局函文建築物規模與本次變更後不一致。 5. 宜居辦法檢討複層式露台標示法線請補 1:1;另計外廊部分請用平面標示。 6. 1 層平面圖既有人行道與帶狀開放空間應齊平。 7. 地下室各層平面圖請標示迴轉半徑及 5*6 空間。 8. 1 層過樑應計建築面積。 9. 1 層(靠駐車彎)管委會空間及梯廳請區分。 10. 機車車道請標示(通往建築線)。 11. 406 編號車位與台電配電室通道尺寸請標示。 12. 二樓店鋪緊急進口檢討。 13. 請補充各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距檢討。 14. 地下室防空避難室範圍請標示並補充檢討。 15. 請補充高度比及北向日照檢討,另補充避雷針及範圍標示。 16. 請補充高層建築專章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 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 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 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 (三) P.4-7-1-1,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靠背等, 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 (四) P.5-3-2,臨 30M 道路側設有駐車彎,請確認倘有車行動線,其與人行步道之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 (未見相關圖面,動線圖亦請註明),並與人行道鋪面應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7-1-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倘是,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逐項檢討。 (二) 依所附圖說(P.4-7-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 請釐清突出牆面尺寸,及依剖面顯示,上半部後方懸空未固著牆面,請修正。 (三) 依所附圖說(P.4-7-2-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5 處,請標示供行人通行空間淨寬。 (四) 依所附圖說(P.4-7-2-4、P.4-7-2-5),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逐條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覆率、 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數量低於原核准,請設計單位說明理由並提出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中科路側樹立式廣告招牌(5 處)及案名牆(1 處),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中科路)側設置臨停駐車彎, 請設計單位專章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土管第 14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委員會審議。 9.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 10. 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 11. 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釐清宜居建築第 9 點是否需提會審議及是否設置端景牆;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之法源依據確實填寫。 2. 本案依土管第 5 點及第 13 點規定增設公共停車位以放寬建築物高度及增加建築容積,兩者之公共停車位應分別計算。 3. 補充完整規費收據。 4. 第 2 章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之建築、景觀配置及公共空間(如中央公園、園道、公有人行道)之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花期花色)。 5. 本案中科路側未依土管第 8 點圖 7-7 所示退縮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並留設 6 公尺人行淨寬。 6.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應大於 2 公尺,並補充日夜間模擬圖。 7. 圍牆高度依水湳都審規範高度應小於 150 公分,透空率應大於 70%,請重新檢討。 8. 鄰地建案平面圖調整透明度以供區別。 9. 補充公共停車位管制及公共停車位使用者人行動線。 10. 車道出入口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1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