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5 都審幹事會 114年8月第3次

更新日期:2026-07-29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 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壹、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茂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祥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 區惠禮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134、135、 136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 案件) 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 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幼兒園、社福空間、社會服 務站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 代理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茂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祥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 區惠禮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 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 (一) P.1-8,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並補充 說明基地臨路情形。 (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 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 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 第1頁,共10頁 比,另第十四點以後請補點號,以利查核。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後院、最小面 寬。 (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第(一)項臨接向上路二段側之退縮 說明有誤,並請於 P.5-2 圖面標示沿面前道路提供 2.5 公尺淨空之無遮簷人行道,倘無法依土管規定留設, 請依第(六)項規定檢討,並補充專章檢討說明,提請 委員會審議。 (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法定空地計算式有誤。 (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P.3-11 法定空地計算式有誤。 (七) 土管要點第 14 點,機車停車位數與土管規定不一致。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請補充本案臨路情 形。 (二) 建築計畫圖說: 1. 請釐清本案騎樓屬自設或法定,倘屬自行設置不得 扣除無法綠化面積、建築面積及基地面積等。 2. 本案申請危老退縮獎勵,南側退縮範圍應保持淨空 不得設置構造物。 3. 車道上方雨遮超過 1 公尺範圍計入建築面積。 4. 裝飾板深度檢討有誤。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將惠義段 181 地號新建工程之背景資料、衍生交 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P.6-21,基地與文心森林公園捷運站距離誤植,請修 正。 (三)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來客臨停及員工汽、機車需求 分析,並請補充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停車區域之 管理機制,且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 (四) 本案汽機車進出位於同一出入口,請說明是否有實 體區隔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 第2頁,共10頁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機車格及曲 線半徑等相關尺寸。 (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 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22),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 行穿線,並依據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 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 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 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 配合無障礙通路 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 平緩順接。 (二) P.3-37(58),建議部分座椅可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 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 (三) P.3-16(37),剖立面沒有編號,DD 剖面高差如何銜接 或阻隔? (四) P.3-33(54),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 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 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 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倘 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 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 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 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 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 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 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 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 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 查。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樹立式廣告,請補充 第3頁,共10頁 專章檢討圖說。 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3 年 11 月 21 日重建計畫報核。 (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結構安全)、5(退縮建築)、6(耐震設計)、7(綠建築)、 9(無障礙)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6 條規定(時程暨規模),申請容積獎勵計 36%。 (三) 本案業經 114 年 3 月 10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 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4 年第 3 次審查會議決 議修正後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6%。 2. 同意放寬高度比 1:2,承諾附帶條件如下: (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 化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 得以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 替代。 (2) 應 設 置 低 碳 汽 車 停 車 位 數 達 法 定 停 車 數 量 之 10%,且該停車格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3.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 (1) 地面層增植 2 棵喬木,總計 13 棵喬木。 (2) A、B 戶共計 24 戶設置陽臺綠化,並設置滴灌及 排水系統。 (3) 露臺設置 4 處花臺綠化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 (4) 認養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 (四) 本案於 114 年 5 月 2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43977 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向上路應沿面前道路提供 2.5 公尺淨空之無遮簷人行道,倘無法依土管規定留設, 請依第(六)項規定,補充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第4頁,共10頁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 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 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向上路)及 10 公尺計畫道 路(大觀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 及綠化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 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補充簽章,法令適用日期為建造掛號日期 請修正;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補充土管第 9 點規定內容。 2. 補充基地周邊街廓公有人行道、行道樹及建築配置, 說明無法依土管第 9 點規定退縮之理由及周邊退縮 現況之專章檢討內容。 3. 補充基地北側、東側及東北側(IKEA)都審案之建築 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花期花色)及公有人行道 行道樹樹種、花期花色。 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公有 行道樹及行穿線位置。 5. 人車進出動線應加強與鄰地加油站間動線說明,避 免造成行人危險性;P.2-2 基地四周現況圖章節請補 充鄰接加油站側現況照片。 6. 汽機車出入口延伸至人行步道舖面建議採「綠斑馬」 意象設計,以提升車道自明性。 7. P.3-30,補充垂直綠化剖面詳圖(含覆土深度、自動 第5頁,共10頁 滴灌及排水系統等)。 8. 補充垂直綠化及屋頂層植栽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 灌及排水系統並補充詳圖。 9. 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 10. 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招牌,倘有請補充設計詳 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11. P.3-40,本案未申請開放空間獎勵,無須設置開放 空間告示牌,請修正。 12. P.3-42,補充標示圍牆設置位置。 13. 本案為危老案件,請加強 1 層景觀計畫及垂直綠 化友善環境設計。 14. 依相關法令回饋綠化檢討應分別臚列,不得重複 檢討。 第6頁,共10頁 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134、135、 136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 件) 說明: 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一次變更設計 因涉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小於 10%、景觀設計、建築配 置及面積變更小於 20%、建築立面造型各向變更面積小於 20%、地面層綠覆率變更小於 10%、地面層綠化植栽變更 小 20%」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 決議: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 積、各向建築立面、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依下 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 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屬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 容涉及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規定,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 認養,請申請單 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 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 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二) P.4-19,街道家具圖,倘有規劃設置座椅,請檢附相 關圖面及尺寸說 明;並建議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 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 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 (三) P.4-23,本案圖說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配置,未 第7頁,共10頁 見汙、雨水排水設計圖面,請補充檢附,以確保住宅 區及人行道排水系統完善,保障後續使用安全。 (四) P.8-2,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 政部建築基地綠 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 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 尺設計,並以帶 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 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 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 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查報告書 P.1-5,本案無申請招牌廣告物,無意見。 (二) 報告書 P.4-19 案名牆部分,請釐清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 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 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次變更設計無須委員會審議,應提委員會審議事 項請勿勾選。 (二) P.1-7 變更設計項目檢討表請補充喬木樹種及圍牆材 質變更等內容。 (三) 變更後灌木植栽綠化面積及數量不得減少,倘減少 應提小組委員會審議,請檢視修正。 (四) 補充完整規費收據。 (五) 釐清地面層喬木樹種變更株數,P.4-5 雲朵圈選 12 株 喬木。 (六) 地面層喬木花期花色與植栽總表說明不一致。 (七) 補充屋頂層植栽總表說明。 (八) 變更後頁面補充變更比例計算式。 (九)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總樓地板面積誤繕為 1152.71 平 方公尺。 第8頁,共10頁 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 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幼兒園、社福空間、社會服 務站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 說明: 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四次變更設計 因涉及「景觀設計變更小於 20%、建築立面造型東向變更 面積小於 20%、廣告招牌尺寸變更面積小於 50%、地面層 綠覆率變更小於 10%、地面層綠化植栽變更小 20%、垂直 綠化植栽變更小於 20%」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 決議: 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東向建築立面、廣告招牌尺寸、 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垂直綠化植栽,依下列各 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 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計畫書 P.1-3 頁,本案係第 4 次變更設計,掛件日期 為 110 年 12 月 8 日,故請修正本案適用土管名稱為 109 年 3 月 18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王田 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細 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二) 本案賸餘土管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見修正 並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卓處。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變更前圖說版本有誤(釐清是否為 前一次變更)。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新增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7,本案無變更 招牌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第9頁,共10頁 (一)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 原則設置頂蓋達 50%以上,本案西側機車停車空間 建議維持原審定設計,建議不再變更設計。 (二) 檢附 3 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8 個月內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 (三) 地面層喬木灌木、草花與植栽總表說明不一致;2 層 露臺補充植栽總表說明。 (四) 立面綠化補充檢討灌木草花變更面積比例,植栽表 應含花期花色。 (五) 植栽總表說明應含花期及花色。 伍、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點 40 分) 第10頁,共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