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6 都審幹事會 114年5月第3次

更新日期:2026-07-29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 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壹、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西屯區文商段 36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 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 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 67、69-1、70、70-1、70-2、71、71-1、71-2、71-3、 100 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體育館 新建工程案 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南屯區昌明段 414、415、417、421、422、423、424、 42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西屯區文商段 36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並釐清增設公共停車位數量是否同時符合土管第 6 點及 第 13 點規定,經確認修正後始得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 請函、2.報告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 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城鄉計畫科意見:(四)項、 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 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 第1頁,共13頁 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 比。 (二) 第 4-12 頁,土管案名應為第二次通盤檢討,請修正。 (三) 第 5-47、5-52 頁,土管案名應為第二次通盤檢討, 且引用條次有誤,請修正。 (四)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增設公共停車位規定檢討 說明,並應提都審同意其配置。 (五) 土管要點第 6 點 1. 最高建築高度檢討,對應圖說頁碼有誤。 2. 應補充高度比檢討並詳列計算式。 3. 最小開發規模應為「全街廓」。 (六)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後院位置。 (七) 土管要點第 8 點,臨中科路應留設 8 公尺帶狀式開 放空間,且應留設至少 6 公尺人行淨寬,本案僅留設 4 公尺人行淨寬,不符規定。 (八)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取得綠建築標章承諾書(或 切結書)。 (九)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取得建築能效候選證書承 諾書(或切結書)。 (十) 土管要點第 13 點,依申請書所示,本案申請增設公 共停車位 5%容積獎勵,本點第(一)款第 4 目應予檢 討。 (十一) 土管要點第 14 點 1. 第(六)款請補充圍牆設計圖說。 2. 第(七)款請補充屋頂綠覆面積計算式。 3. 第(十)款條文非指認養喬木,另請釐清是否提委員 會同意移植植栽綠化帶之喬木。 (十二) 土管要點第 18 點 1. 第(二)款,本基地係屬園道 3 兩側建築基地,本項 應檢討。 2. 第(三)款,本基地係屬細 20 公尺-3 兩側建築基地, 第2頁,共13頁 本項應檢討。 (十三) 土管要點第 19 點,本基地係屬園道 3 兩側建築基 地,本點請依規逐項檢討。 (十四) 土管要點第 20 點,本案作店舖、辦公室及住宅使 用,應合併檢討停車空間,本點計算方式有誤,請修 正。 (十五) 土管要點第 21 點,第(二)項未檢討,請補充。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宜居建築回饋金計算有誤,且未逐條完整檢討(如居 室深度等⋯)。 (二) 1 層平面圖車道緩衝距離未檢討、通風口開口與地界 距離未標示、開放空間檢討有誤、請標示空間名稱、 人行道與鄰地順平、防水閘門、排水、無障礙通路、 投影範圍未標示。 (三)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與容積計算。 (四) 釐清 1 層平面圖臨人行道側之配電室範圍是否會影 響人行道。 (五) 步行距離未檢討。 (六) 陽台設有管道間,應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 (七) 立面圖樓層高度未標示。 (八) 裝飾物專章檢討有誤,區劃線內之樓板不得以裝飾 物設置。 (九) 地下 1 層於車道平台進入停車格是否合理、防災中 心開口方向有誤 。 (十) 夾層面積未檢討,且應標示空間名稱。 (十一) 圖面鏡射,尺寸及文字應調整。 (十二) 停車空間檢討有誤。 (十三) 釐清基地高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 第3頁,共13頁 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 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0,喬木配置圖,請標示 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 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臨建 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 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42、P.4-48、P.5- 9、P.5-29,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 14 處(均未達雜照),案 名牆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 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 (一) 查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內崁燈具,倘符合內 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 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二) 請補充正面式招牌廣告剖面詳圖(含材料標示)。 (三) 各向立面圖請補充標示店鋪編號及招牌編號。 (四) 建請以表列方式檢討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 數量,並加註編號。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 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 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 請委員會審議。 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第4頁,共13頁 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 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增設公共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請釐 清提會法源依據後,其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 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 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 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 審議。 8. 依土管第 14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 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 委員會審議。 9.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增加植栽綠化並留設 4 公尺 人行淨寬,請補充敘明設計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明確敘明土管 條文及項目(如增設法定汽車停車位放寬建築物高 度或獎勵等內容)。 2. 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另交通影響評估送審欄位勾 選有誤,請一併修正;機車請標示供電動使用並於 P.6-3 標示並說明充電設備位置。 3. 交通動線請補充供公共停車位汽車出入口標示及是 否有相關告示牌,請一併說明。 4. P.2-2,補充圖例說明。 5. P.4-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接道路名稱、 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 廣場式開放空間、2 公尺植栽帶、地下室開挖、建築 線、地界線、6 及 4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 第5頁,共13頁 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 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 7.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水池,請檢視修正。 8. 社區大門入口 T 字路口二側設有行穿線,不宜設置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建議檢討修正臨路 側植栽帶以避免車輛進入,加強行人行走安全性。 9. P.2-3,補充本案植栽與基地周邊喬木開花季節及花 色分析說明。 10.P.4-5,補充建物四向立面材質色彩說明。 11.P.4-10、11,植栽圖例、建築線等與圖面無法核對, 請修正,並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12.P.4-12,補充綠化面積計算式內容及與圖面之關係。 13.P.4-18,補充各視角位置標示及植栽種類說明。 14.P.4-19,依土管規定西側留設行人通行淨寬度不得 小於 6 公尺,剖面圖 C 標示有誤,請修正;另剖 A 亦請依土管規定標示。 15.P.4-21,鋪面計畫踏石圖例修正,另依通案性原則 檢討 43.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 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 自明性。 16.P.4-29,材質請擇一標示。 17.P.4-36,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標示。 18.P.4-37,補充 A、B 棟未標示及相關計算式、數值 標示。 19.P.4-39,植栽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 20.P.4-41,補充街道傢俱數量及與法定退縮公共開放 空間圖例說明,材質勿以同級品標示。 2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與基座固定方式等說明。 22.P.4-50,施工綠圍籬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請修正。 第6頁,共13頁 23.依第 23 點規定檢討補充智慧連網設備通過函文。 24.地下室機車請修正為電動機車,並依都審規範檢 討設置充電設備。 2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 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 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 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 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 26.請補充智慧聯網同意函文;補充太陽能板計算式 及相關詳圖說明。 27.中科路側建議適度增加商業使用面積以形塑商業 廊帶空間。 第7頁,共13頁 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 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 67、69-1、70、70-1、70-2、71、71-1、71-2、71-3、100 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體育館新建 工程案 說明: 申請人及設計單位均未於會議當日出席簡報說明,故不予 審查。 第8頁,共13頁 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南屯區昌明段 414、415、417、421、422、423、424、 42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 1. 申請書,本案土地不適用開放空間獎勵,請修正。 2. P.2-1,時程獎勵說明誤植為單元 4,請修正。 3. 3.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 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 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 對比。 4. 請依分區證明所載 107 年發布之土管要點檢討。 5. 土管要點第 5 點,P.5-6 高度比檢討,請於圖面標示 退縮距離、建築物高度。 6.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本案樓層數、建築物高度。 7. 土管要點第 12 點,汽車檢討計算式與規定不符,請 補充機車檢討計算式。 8.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完成日期與 P.1-17 佐證文件 不同;另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 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 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第9頁,共13頁 9. 土管附圖檢討,請標示基地位置。 (二) 容積移轉: 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基地為單元 6、7,請修正。 2.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為單元 6、7,臨路說 明有誤,請修正。 3.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確認本案退縮建築內容與檢討 說明是否一致,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造物應標示 高度。 4.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1 容移確認函已逾期,請確 認。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4-2,免建築線指示圖 補充臨路情形說明。 (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1. P.5-1-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9 點時程獎 勵檢討說明,請確認本案建築基地全部地號土地範 圍是否全部符合重劃完成日 3 年內申請建造執照。 2. P.5-2-1,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 件及作業要點第 9 點位於都市計畫說明有誤。 (三) 建築計畫圖說: 1. P.5-6,高度比檢討圖說請標示樓層。 2. P.6-2,1 層平面圖側院、後院標示。 3. P.6-2,交誼廳非管委會使用空間。 4. P.6-2,整體性防火間隔順平及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 公有人行道順平標示。 5.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圖說。 (四)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 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其他事項: 1. P.1-17,請檢附有本局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 第10頁,共13頁 2. P.3-1,容積移轉量確認函接受基地非本案,請釐清。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二) 請調查近半年停車供需以符合實際停車情況。 (三) 請調查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 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 準分析。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指向線、車道 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視距 角度資料。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7,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 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 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 (二) P.4-4-7,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 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 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 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 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 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馬 路 行 穿 線 動 線 出 入 口 斜 坡 道 請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 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1-3、P.5-4-3,本 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147.98 平方公尺(40%),屬 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 第11頁,共13頁 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 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 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 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 請委員會審議。 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 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釐清 15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二路)側是否設置基 地內臨停駐車彎,倘設置應依規並專章檢討說明,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15 公尺計畫道路(永平路及龍富二路)4 公尺無遮簷 人行道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綠化型式及位 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設置實牆景觀牆,請放大相關平剖面圖,提請 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獎勵項目類型填寫有誤請修正;備註欄提會 事項請詳實填寫,另請確認宜居建築是否有需提送 委員會審議事項。 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 3. 補充標示臨路側植栽帶寬度,考量植栽生長建議寬 度不小於 1.5 公尺。 4. 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 項目逐項檢討,另 P.5-4-2 規範無設置低碳停車位之 第12頁,共13頁 對策及公共藝術應為再增加一處(合計 2 處)請修正。 5. 2.5 公尺人行步道兩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 6. P.4-4-2、3,植栽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並於圖面拉 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7. P.4-4-6,補充標示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 8. 屋頂層灌木圖例建議以不同顏色呈現以利辨識,並 標示曬衣架位置於景觀平面圖。 9. 屋頂層建議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並增值 小喬木(甲棟建議 4 株以上、乙棟建議 6 株以上)。 10. P.4-6-1,補充垂直綠化設施景觀平面圖,並標示剖 面圖覆土深度、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 11.P.4-7-3,公共藝術建議加高並降低基座高度。 12. 都審法規檢討請逐點逐項確實回應,勿僅以依規 定辦理說明,另多項規範檢討說明與報告書不符 請再重新檢視。 13.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應採 綠斑馬「意象」設計。 14. 過廊及管理室屋頂平台建議增加綠化。 15.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請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 加綠覆率說明。 16. 本案容移量達都審規模,建議考量友善公益性認 養基地外側公有人行道。 17.龍富二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檢視退縮 10 公尺及面寬 30 公尺,並檢討不設置實牆。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點 30 分) 第13頁,共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