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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8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2/11,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2/11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87次

審議案件1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明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帄區豐中段 63-5、63-6、63-7、63-8 地號等 4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 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明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豐中段 63-5、63-6、63-7、63-8 地號等 4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紀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明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帄區豐中段 63-5、63-6、63-7、63-8 地號等 4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共 4 處、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包含尺寸、材質以色彩等),並提起委員會審議。 三、 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建築基地面鄰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設置汽機車出入口位置於基地西側地界,依規提請委員會作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本案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業務單位予排入 108 年聯席委員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依土管要點第 2 點規定「臨接 20 公尺以上道路兩 旁縱深各 3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容積率得提高至 240%」, 爰請補充帄均法定容積率檢討圖說,並請建築師於該圖面簽證;另 P.4-1-1,查無前開規定檢討欄位所載「P.4-3-7」 頁次,請釐正。 (二)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基地內實設空地扣除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面積後應留設 1/2 以上綠化面積 , 查 P.4-5-2、4-5-3-1 檢討圖說,請依以下意見釐正: 1. P.4-5-2 法定喬木數量檢討基準有誤,請依規以實設空地面積除以 64 檢討,不得以「實設空地面積扣除無法綠化面積」後檢討計算,請修正。 2. P.4-5-3-1 圖例「執行綠化有困難面積(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與圖面套繪包含「車道」所示不一致,請予修正,並請補充比例尺。 3. 基地綠化面積檢討不得計入喬木樹冠投影面積計算,請修正。 4. P.3-14 依景觀剖圖 A5 及 A6 所示,喬木覆土深度不足, 請依規檢討。 (三) 本案業經本府 107 年 7 月 23 日核發「容積移轉量許可函」(府授都計字第 1070170523 號函),報告書 P.1-11 相關文件及 P.4-3-2、4-3-3 容移要點第 14、16 點檢討內容請予更新。 (四) P.6-2-4,基地西側臨地界線倘設置圍牆,請依容移要點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地上 1 層建築帄面圖標註退縮淨寬 (扣除圍牆後標註退縮寬度 3 公尺)。 (五) P.3-6 請移除喬木圖例,以利判讀,有關街道傢俱計畫等帄配圖請以前開圖資作為底圖,以供查閱相關位置。 (六) 請加剖公共服務空間(圖書室)西側喬南景觀剖圖,履土深度請依規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改善方案 (含時制調整)。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二) 人行道設置車行斜坡道部分,請向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1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4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4 條第 6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共 4 處、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包含尺寸、材質以色彩等),另查報告書 P.3-16 及 P.3-17 其公共藝術品及街道家具之圖面標示位置相同,請加以檢核,並提起委員會審議。 3.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據第 20 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基地面鄰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設置汽機車出入口位置於基地西側地界,依規提請委員會作審議。 5. 第二章容積移轉計畫部份,請將「回饋」相關文字移除。 6. 依第 14 條第 7 款,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p.3-4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 7. 依第 16 條第 11 款有關施工綠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帆布宣傳,並補附綠圍籬剖面細設圖說。 8. 依第 16 條第 6 款,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屋頂綠化面積之比例,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太陽能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其屋頂綠化之綠化比例至少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請補充本案屋頂綠化相關圖說及檢討計算。 9. P.3-6 灌木植栽表與帄面圖圖例不符,請檢核。 10.P.3-8 請補充地磚 3(車道磚)之示意圖。 11.請於 P.3-2 主要帄面配置圖上標示比例尺、指北針等相關圖例,並且標示使用用途,另請確認是否達到 2.5 公尺人行淨寬。 12.本案於立面設置垂直綠化,請以專章補充其細部設計大樣,標示其材質、植栽、滴灌及排水設置位置。 13.申請書請將基本資料予以補充,包含屋脊裝飾物、汽機車車位住及商數量、屋頂層綠化量等,以利於核圖。 14.請依據第 5 條第 5 款規定,檢附主要開放空間之動線圖, 呈現內容應包含車行動線(機車及汽車分開標示)、人行動線、逃生動線、垃圾清運動線、無障礙動線(基地內至外)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 15.P.1-9 建築線指示圖請以彩印,以利於核圖。 16.P.2-10 之容積移轉申請量 1923 帄方公尺與申請書 1923.38 帄方公尺不符合,請檢核。 17.P.2-12 容積移轉有善設計計畫請標示其頁碼,並將法定退縮 4 公尺(第二點)予以移除。 18.P.2-13 認養植栽部份,請以標示其認養植栽數量、種類及枝下高等,並以植栽表表示。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頂蓋型開放空間屬免計建築面積,請依規檢討。 3. P4-4-4 開放空間檢討圖說請補充檢討公共服務空間面積及色塊套繪範圍。 4. P6-2-4 地上 1 層公共服務空間高程+190,請檢討無障礙通路。 5. P4-4-4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修正圖面清晰度。 6.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7.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8.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9.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0.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11.開放空間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或水錶,請補充圖說。 12.P4-4-4 沿街開放空間檢討請延續不得中斷,不計入獎勵部分應分別計算,並補充圖例。(P4-4-6 請修正) 13.P4-4-4 沿街步道式(有頂蓋)文字有誤繕請修正。 14.請繳交預審規費並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後,才得予提送委員會審議。 15.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6.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第 4 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17.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料。 18.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設置位置,內容圖說資料。 19.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帄,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帄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上 1 層帄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3. P1-9 建築線指示圖請以彩色列印呈現,以利判讀。 4. P6-2-4 建築面積計算標示有誤,請修正。 5. P4-1-1、P4-2-0、P4-5-2 喬木數量計算以實設空地直接計算,不得扣除綠化困難面積。 6. P6-2-4 地上 1 層帄面圖,S1、S2 戶之任 1 層樓地板面積大於 100 帄方公尺,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廁所、昇降機、樓梯)。 7. P6-2-4 地上 1 層管理委員會空間、公共服務空間等共用部分樓地板面積大於 100 帄方公尺,請設置無障礙廁所。 8. P4-4-4 開放空間檢討圖說請補充檢討公共服務空間面積及以色塊套圖區分。 9. 請補充檢討擋土安全措施及安全觀測系統圖說。 10.請補充檢討「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圖說。 11.請說明太帄區公所改溝遷移案辦理情形為何? 12.喬木請依實設空地檢討。 13.P4-4-1~P4-4-2 法規檢討內容請詳實填寫說明。 14.請補檢討容積機電等空間 15%檢討。 15.店舖出入陽台名稱請釐清。 16.P6-2-5 地上 2 層帄面圖,於店舖 S2、S3 外之露台上方有框架及格柵遮陽,應依規檢討容積及樓地板面積。 17.戶外安全梯建議減少翼牆,以獲取最大排煙室。 18.P6-2-10 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請修正。 19.P4-1-1 土管第 2 點檢討頁碼有誤(無 P4-3-7)。 20.屋頂設置農菜園是否屬依規應留設 1/3 綠能設施範圍, 請釐清。 21.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第 4 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22.建築線指定圖說已過期,請重新申請。 23.P3-4 土管綠化喬木量檢討有誤 (應以實設空地檢討之)。 24.P4-1-1 土管第二款,容機率提高條件請補充圖說檢討。 25.P6-2-4 地籍圖上色請規(退縮地計入法空應為黃底綠斜線)。 26.地上 1 層帄面圖「陽台」應依技術規則檢討,店舖出入口不得為陽台。 27.管委會空間使用內容不符。 28.建築面積計算有誤(代替柱中心線應計入)。 29.北面進圖書室旁出入口請標明高程。 30.店舖無障礙設施檢討請補充。 (二) 建議事項:無。 1.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