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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6/05/2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26次",
    "meeting_id": "11505005",
    "agenda_pdf": "11505005_A.pdf",
    "fir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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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77、278 等\n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n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n件)\n(本案經 114 年第 685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n委員會審議)\n9：10~12：30\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n(第五種商業區 ) 地上十五層地下三層\n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經 115 年第 71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通過，\n惟本案調整宜居陽台等設計內容，故再提請委員\n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
  {
    "date": "2026/05/1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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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山段 1053 地號\n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危老重建案件)(第三次變更設計)\n9：10~12：30\n第二案：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祺修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7 地號土\n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n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
  {
    "date": "2026/05/1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5年5月第1次",
    "meeting_id": "11505003",
    "agenda_pdf": "11505003_A.pdf",
    "firstSeenAt":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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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臺中市南屯區楓溪段 378、379、380、399-1、399-2、\n400、401 等 7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協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臺中市豐原區合作段 343、344、345、346、347、348、\n349、354、355、356、357、358、361 等 13 筆地號土\n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n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危老重建\n案件)\n肆、 散會"
  },
  {
    "date": "2026/05/0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289次",
    "meeting_id": "11504027",
    "agenda_pdf": "11504027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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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僑興段段 25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n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1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17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n一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6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餐廳、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六案：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昌明段 346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
  {
    "date": "2026/05/0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362次",
    "firstSeenAt": "2026-04-30",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6/05/0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362次",
    "meeting_id": "11505001",
    "agenda_pdf": "11505001_A.pdf",
    "firstSeenAt": "2026-04-30",
    "lastSeenAt": "2026-05-12",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6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5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33、34、35、\n36、37、38、38-1、39、41、42、43、44、\n45、46、47、48、49、50、51、52、53、\n54、55、56、57、58、59、60、62、63、\n64、65、66、67、68 等 35 筆地號土地\n(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n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n09：10~12：30\n居建築案件)(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銀聯段 1679-\n4、1679-5、1685-2、1685-3、1688、1693-\n2、1693-14、1693-15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n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
  {
    "date": "2026/05/0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24次",
    "firstSeenAt": "2026-05-06",
    "lastSeenAt": "2026-05-07"
  },
  {
    "date": "2026/05/0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24次",
    "meeting_id": "11504025",
    "agenda_pdf": "11504025_A.pdf",
    "firstSeenAt": "2026-05-08",
    "lastSeenAt": "2026-05-12",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28、\n129、130、131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六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8\n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n9：10~12：30\n件)\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319、\n320、320-1 等 3 筆地號土地(商業區)地\n上 31 層、地下 8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
  {
    "date": "2026/04/29",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11次專案小組",
    "meeting_id": "11504017",
    "agenda_pdf": "11504017_A.pdf",
    "firstSeenAt": "2026-04-20",
    "lastSeenAt": "2026-05-12",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副主任委員\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北屯區仁平段 319、\n320、321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商\n13：40~15：30\n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 (第一次\n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30\n陸、 散會\n第一頁"
  },
  {
    "date": "2026/04/2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23次",
    "meeting_id": "11504018",
    "agenda_pdf": "11504018_A.pdf",
    "firstSeenAt": "2026-04-23",
    "lastSeenAt": "2026-05-12",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南屯區樂田段 1 2 9 等 6 筆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n9：10~12：30\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益段 129、130、\n13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業經 113 年第 645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n後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惟查本案未經委員\n確認修正內容且逾 6 個月未申請審定或展延，故\n再提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pdf": "11504018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n屯區樂田段 1 2 9~134 等 6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 案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量 2145.25 平 方 公 尺\n(39.9999%)，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n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益豐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同意設置。\n第1頁，共4頁\n(七) 益 豐 路 二 段 駐 車 彎 旁 設 置 無 障 礙 坡 道 景 觀 牆 (實\n牆) ，同意設置。\n(八) 益豐路二段及龍富二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n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九)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十) 同意宜居建築複層式露台正面設置管道間結合結構\n柱寬度 1.725 公尺，管道間所占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n積並依規檢討容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移友善設計對策增加捐贈 i-Bike，後續依主管機\n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益豐路二段側增植開花性植栽種類並於臨停駐車彎\n處增植喬木；加強垃圾車臨停空間前景觀遮蔽美化\n並增植喬木；增加南側街角廣場複層式植栽設計。\n(三)取消景觀圍牆 A、景觀圍牆 B 降低高度及增加透空\n率；駐車彎旁景觀牆側增加植栽綠化設計；地界線\n側圍牆降低至 1.8 公尺以下；公共藝術增加高度並\n加強燈光設計說明；檢討居室面積不小於 2 坪。\n(四)屋頂層採簇群式植栽設計。\n(五)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調整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車道垂直於建築線；地面層車道起降點距離\n人行步道邊界線 6 公尺以上。\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益段 129、130、13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n一、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9 點規定：「…申請人應\n於函發會議記錄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審定，屆期\n前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n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向本府申請審定或展延者，應重新\n辦理審議。…」\n二、本案經第 645 次會議決議：修正後經李委員麗雪確認\n後通過(發文日期 113 年 9 月 18 日)，設計單位尚未\n修正完成且未取得委員確認文件，又於 115 年 4 月\n13 日函文申請審定，已逾上開規定 1 年期限，故重\n新辦理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633.59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 22 公尺計畫道路(鎮富路)側\n設置 1 處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3頁，共4頁\n(一)補充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基地前園道設\n計內容，並增加捐贈 i-Bike，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n容為準。\n(二)臨路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並增植喬木；東南側小廣\n場退縮增加供鄰里休憩停留空間；臨停駐車彎車道縮\n小至 4 公尺以下；中庭休憩空間與水池整體設計。\n(三)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增加植栽多樣性。\n(四)空調室外機考量日曬、能耗調整位置；公共藝術增加\n高度至 2.2 公尺以上。\n(五)更新交通量調查；考量周邊機車供需比，增加機車停\n車位；垃圾車臨停空間內部化；車道出入口起降點距\n離人行步道邊界線 6 公尺以上。\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40)\n第4頁，共4頁"
  },
  {
    "date": "2026/04/2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5年4月第1次",
    "meeting_id": "11504016",
    "agenda_pdf": "11504016_A.pdf",
    "firstSeenAt": "2026-04-20",
    "lastSeenAt": "2026-05-12",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聚開發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臺中\n市潭子區中興段 119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n重建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委託林正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臺中市清水區銀聯段 1006-3、1007、1008-3、1008- 20、\n1008-24、1008-36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n上 4 層地下 1 層辦公廳舍新建統包工程案\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雅萍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34、64、104 等 3 筆地號土地(捷運系統\n用地) 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廠房、辦公室及車站新建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國段 66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n上 26 層、地下 8 層店舖、高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n肆、 散會",
    "minutes_pdf": "11504016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5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聚開發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臺\n中市潭子區中興段 119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詳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二)項。\n三、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十二)、(十三)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臺中市潭子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n區管制要點檢討部分，請補充建築師簽證。\n第1頁，共24頁\n(二)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n業要點檢討部分，本案已於 115 年 4 月 14 日受理\n容積移轉申請案，容積移轉量為 706.33 平方公尺，\n應經由都審會議確認容積移轉量。\n(三) P.1-1，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所載容積移轉量\n為 706.32 平方公尺，請釐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掛號條碼頁。\n(二) 請檢附地上權同意書。\n(三) 請檢附都市計畫圖(需有面前道路寬度標示)。\n(四) 容積率平均值檢討請繪製單線圖說明。\n(五) 土管第 5 點停車空間請敘明適用項次，檢討請補充\n扣除值文字說明，釐清土管框選之檢討內容是否適\n用本案及釐清機車停車位檢討適用法令規定。\n(六) 土管第 6 點補充無法綠化之項目為何。\n(七) 土管附圖標示基地位置請釐清。\n(八) 請檢附容移核准文件。\n(九) 請補充地上一層步行距離檢討。\n(十) 裝飾物專章各層剖面請繪製於該層平面以利審閱。\n(十一)本案基地鄰近鐵路，請於建造執照階段檢附主管\n機關相關書件。\n(十二)本案申請裝飾物深度超過 1 米，提請委員會審議。\n(十三)本案屋脊裝飾物立體構架與屋頂突出物水平面\n積投影之和超過建築面積 30%，提請委員會審議。\n(十四)建造執照申請書應包含掛號條碼，以利確認法令\n適用日。\n(十五)本案建築基地鄰近鐵路，後續申請建造執照時請\n檢附鐵路主管機關相關書件。\n(十六)請檢附容移核准文件。\n(十七)土管第五點檢討停車空間及第六點綠化檢討請\n確認適用範圍。（與土管第十一點後基地位置圖\n不相符）\n第2頁，共24頁\n(十八)危老獎勵核准公文未檢附。\n(十九)雜項工作物請上色。\n(二十)地下一樓電表區收電區旁使用空間名稱未標註\n(二十一)儲藏室 1/8 及夾層面積檢討。\n(二十二)各層平面圖部份裝飾版請釐清是否為花台或\n陽台(已設置落水頭)，請依據建管手冊 CH06-\n04-16 編號檢討。\n(二十三)居室相連裝飾柱（如 A 戶、B 戶、F 戶）樣態\n合理性。\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路口現況照片。\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2，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n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n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二)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n1. 人 行 道 路 緣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最 大 縱 坡 為\n8.33%(1:12)，最大橫坡度為 2%。\n第3頁，共24頁\n2.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n5%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n應設置一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n尺，平台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3.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n5%。\n4.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n別。\n(三)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四) P.4-12，退縮人行道與認養人行道之鋪面建議使用不\n同顏色或材質，以利後續認養期滿後維護管理單位識\n別公私交界，釐清維管權責。\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P.4-4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 處，正\n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n後方無牆面，請修正。\n(二)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n倘含燈飾，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倘無則比照內政\n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n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5 年 1 月 16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於 115\n年 1 月 27 日及 115 年 2 月 25 日函請補正，申請人\n於 115 年 3 月 12 日檢送補正版重建計畫書提送 115\n年 3 月 23 日 115 年度第 3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n物加速重建」(第四案)審查會議審查。\n(二) 依據審查會議紀錄決議:\n1. 本申請單位承諾事項如下：\n第4頁，共24頁\n(1) 法定喬木 8 棵，地面層臨路側增植喬木 1 棵(米\n徑 12 公分)。\n(2) 13 層露臺增加花台綠化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n並請補充相關檢討圖說。\n2. 本案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n基準容積 36%，並請申請單位於發文翌日起 30 日\n內檢送修正計畫至本府都市發展局。\n(三) 本案申請人於 4/17 檢送修正報告書，刻正檢視及會\n辦各單位是否依會議記錄修正內容修正完成，俟修正\n完成後簽辦核准函。\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706.33 平方公尺(30%)，\n加計危老獎勵(36%)容積總量 66%，超過其基準容\n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本案非屬簡化案件，請修正案件類別。\n2.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請補充危老幹事會完整會\n議紀錄及危老容積獎勵審查表。\n3. 補充危老自願承諾事項檢討內容，並應與外部友\n第5頁，共24頁\n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計列。\n4. P.36，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並標示設置\n位置。\n5. 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上。\n6. P.41，本案綠化面積請以法定空地檢討，請修正\n表格內容，另車道不屬無法綠化之面積。\n7. P.59，女兒牆與花台之間留設走道應保留 1 公尺\n以上距離。\n8. 垂直綠化栽植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n9. 裝飾版專章請補充各樣態剖面並確實標示剖面\n位置於平面圖。\n10. 報告書錯字再請檢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n施工篇「應為「編」；「店鋪」或「舖」請統一；\n周邊道路名「松明街」或「松山街」請確認統一。\n11. 無障礙車位數量(P.98、P.101、P.102)，請統一。\n12. 補充 13 層露臺景觀相關設計圖說。\n13. P.101，報告書危老獎勵數值獎勵不一，再請檢視。\n14. 資訊公開案名誤繕辦公室，請修正。\n15. 中山路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機車道旁建議增 植喬\n木。\n16. P4-19，Ａ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地下室不採反樑\n設計，人工覆土層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n17. P.4-34，屋頂層曬衣架建議應往基地內側調整避\n免影響外部視覺景觀，並建議臨路側增植小喬木。\n18. P.4-40，依通案性檢討正面式招牌為店鋪面寬 2/3\n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為店鋪面寬 1/3\n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請檢討修正。\n19. P.3-3，公共藝術屬規範規定需設置設施，非屬容\n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項目。\n第6頁，共24頁\n第二案：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委託林正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臺中市清水區銀聯段 1006-3、1007、1008-3、1008-\n20、1008-24、1008-36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35，請載明本案適用都市計畫土管要點發布日期、\n文號及名稱。\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本案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n計算式，並敘明符合之理由及標註參考頁碼，另面\n積檢討表，容積樓地板面積前後不一，請確認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35 點，有關停車空間檢討，請補附表\n規定，另法定停車位計算有誤，請修正，並請標註\n參考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36 點，有關綠覆率檢討請依規修正檢\n討說明，除對應圖號並標註參考頁碼；另請確認本\n案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是否符合規定，\n並標註相關參考頁碼。\n(五) 土管要點表十、表十一及表十二，請勿缺列相關附\n表內容，且應依規說明本案檢討計算式或說明符合\n規定之理由，並請標註頁碼、對應圖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與地界線混淆，難\n以判讀。\n第7頁，共24頁\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2 一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n縮相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前院)，並補\n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範圍。\n(三) 建築計劃圖說：\n1. P.5-2，一層平面圖標示與鄰地臨接情形。\n2. 請確認同仁機車場是否留設無障礙機車位，以及\n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檢討。\n3. 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尺緩衝空\n間。\n4. 請確認圖面之線條。\n5. 請檢討高度比、道路之陰影面積、北向日照。\n(四) 其他：\n1. 停車空間檢討有誤及公有建築物加倍附設檢討。\n2. 工程造價單價有誤。\n3. 綠化檢討有誤。\n4. 本案為公有建築物應檢討「台中市政府所屬各機\n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之\n規定。\n5. 未檢附建築線圖說。\n6. 全區平面圖請將建築面積、道路範圍、法定空地\n範圍上色，以利審閱。\n7. 檢附相關圖說請依據建築圖說標準繪製，以利審\n閱。\n8. 同仁機車場設置橫拉門、資源回收室設置格柵高\n度及材質未標示，應列入雜項工作物申請。\n9. 各層平面圖陽台設置非屬建築許可設備。\n10. 本次申請雜項工作物是否包含太陽能光電設備，\n請釐清。\n11. 4 層平面圖、屋突層平面圖與西向立面圖不相符。\n第8頁，共24頁\n12. 未檢討高度比。\n13. 後續申請建造執照時請檢附廢溝或改溝證明 文\n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n分內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n定補充相關章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另請避免大\n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二)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並參\n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n(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設置提醒視障\n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案名牆部分(28)，本案設置\n案名牆 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倘含燈飾，\n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倘無則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n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請確認申請書提會事項勾選騎樓或無遮簷人行\n道事項為何?\n2. 補充本案屋頂綠化景觀圖說(含平剖面圖、植栽\n表、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屋頂綠化應依規檢\n討達三分之一以上，倘未設置應補充理由及替代\n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四向立面圖設置案名及正面式廣告，請補充\n相關圖說(含正剖面圖、材質、尺寸及固著方式\n第9頁，共24頁\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機車停車場未設頂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本案垂直綠化及露臺綠化相關景觀圖說(含\n平剖面圖、植栽表、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2. 本案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請補充相關設計圖說。\n3. P.4，書件自主查核表請建築師簽證。\n4. 請補充建築線指定書圖及注意事項。\n5. 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上；4\n公尺人行道兩側喬木米徑以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n6. 建議小廣場臨路側栽植雙排喬木形塑連續林蔭。\n7. P.21，請將綠化面積計算上色以利判別。\n8. 請補充地面層景觀剖面圖並於索引圖標示地下\n室開挖範圍。\n9. P.24，請補充燈具數量。\n10. 建議臨路側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耐久性調整材\n質。\n11. P.28，補充空調格柵間距及材質。\n12. 「3.7 街道傢俱計畫」標題與報告書多不符，請\n修正標題。\n13. 都審法規請逐項逐條檢討符合與否，並詳列檢討\n計算式、補充頁碼。\n14. 1 層建築平面圖以整個基地範圍表示。\n15.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內部請以空白表\n示並補充舖面圖例。\n1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寬度，\n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n行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n第10頁，共24頁\n17. 街道傢俱建議高度 45 公分，部分增設扶手。\n18. 補充空調主機放置位置及格柵遮蔽美化設計內\n容。\n19. 低碳汽車停車位補充充電設備設置詳圖。\n20. 補充基地高程，西側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周邊已開\n闢道路之高程。\n21. 西南街角考量行穿線位置適度留設破口以利人\n行通行。\n22. 釐清確認建築立面係藍色或粉色，外觀立面、材\n質前後不一致，請確認統一。\n23.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提會項目填寫。\n24. 畸零地所有權歸屬？是否可合併設計或認養。\n25. 注意既有排水溝廢溝程序。\n26. 補充 1 樓機車停車空間詳圖，並標示數量及尺寸。\n第11頁，共24頁\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土地\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2 項。\n三、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七)、(九)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法令檢討請依 104.7.22 府授都計字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2.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n請詳列檢討計算式，另 P.6-2，所載內容與申請書\n及 P.5-2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建築物高度比應\n由建築物各部分起量至臨接計畫道路對側道路\n境界線，另請補高度檢討對應圖說(找不到對應\n頁碼 P.5-33)，P.5-29 標示內容有誤，請修正，另\nP.5-2 標註對應圖面頁碼有誤，請修正。另請於相\n關圖面，標明前、後院範圍，另未依規臨建築線\n留設 4 米無遮簷人行道部分，請依規提送都審。\n第12頁，共24頁\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變更前之原建造執照，是\n否符合時程獎勵規定，請於 P.5-3 詳述於符合規\n定之理由(包含原照申請及領得日期)，並請檢附\n原照於期限內領得之佐證文件，以利查核。\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P.6-2，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內\n容與 P.5-4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另本計畫區第\n1-1 種住宅區每戶至少附設停車位 1 輛，本案 80\n戶，法定汽車停車位數為 80 輛，P.6-5、P.6-6 內\n容有誤，請修正。\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4 實設綠化面積與 P.4-16\n不一致，另 P.4-16 頁綠化檢討圖面，部分標示為\n不計入檢討，左側部分面積無法綠化跟綠化重複\n標示，請釐清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相關對應圖面，載明每\n戶最小建築單元之計算內容。\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是否於 3M 退縮建築設\n置地下車道，請釐清並修正 P.5-8 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檢附建築師簽證現況照片進度。\n(二) 請檢附容移核准函。\n(三) 土管第 12 點請補充無法綠化扣除值為何之文字說\n明。\n(四) 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深度未檢討。\n(五) 土管高度比法線標示位置釐清。\n(六) 後院及防火間隔套繪無法區別。\n(七) 本案屋脊裝飾物立體構架透空率未達 2/3，提請委\n員會審議。\n(八) 地上二層裝飾物請依圖例上色；另裝飾物剖面圖請\n就裝飾物範圍上色標示。\n第13頁，共24頁\n(九)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米，提具友善回饋提請委員會\n審議。\n(十) 請檢附變更設計申請書（含掛號條碼）。\n(十一) PDF 第 20 頁地籍圖基地範圍應標示地號。\n(十二) 土管第 11 條檢討停車空間及第 12 條綠化檢討有\n誤。\n(十三) PDF 第 121 及 122 頁內容相同，無法判斷本次變\n更內容，並請於面算表標示各樓層空間用途。\n(十四) 未檢討防空避難室面積。\n(十五) 二樓平面圖裝飾物檢討未上色。\n(十六) D 戶裝飾物檢討尺寸及類別有誤。\n(十七) 三樓裝飾物檢討範圍起計有誤，另裝飾物專章 B\n戶剖面圖 I 未繪製。\n(十八) 未檢附宜居專章檢討。\n(十九) 垂直綠化設施範圍有誤，不符宜居辦法第 7 條(附\n圖六)規定。\n(二十) 未檢討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n規定免計容積檢討。\n(二十一) 未檢討北向日照及高度比。\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並參\n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n(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設置提醒視障\n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另請避免大\n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第14頁，共24頁\n(四) 人行道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n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n(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n程設計規範(11309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n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n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地面層綠化量、喬木\n數量、灌木數量、屋頂層綠化數量少於原核准，\n請補充說明替代方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變更後取消申請再生能源太陽能發電，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312.3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提\n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本案 2.5 公尺人\n第15頁，共24頁\n行淨寬及 1.5 公尺綠化位置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註明並於專章檢討。\n9. 本案倘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申請公有人行道整併\n基地設計，請以專章並以通案性決議內容檢討及\n標示相關尺寸。\n10. P.4-43，本案申請景觀花架，請依通案性決議專\n章檢討並於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註明。\n(二) 其他事項：\n1. P.1-2，宜居建築請填寫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n比例。\n2. P.1-2，無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修正。\n3. P.1-6，前次委員會紀錄文字模糊，請修正。\n4. P.4-12，平面請以紅線標示建築線，並補充線條\n圖例(法定退縮線、地界線、建築線、防火間隔線\n等)；請補充建築四向立面彩色圖。\n5. P.4-29，機械房內部傢俱請移除、P.4-38，露臺傢\n俱請移除。\n6. 相關原審定頁面無須再標註「第一次變更設計」。\n7. 防火間隔範圍似設有地景高程、踏石舖面，請釐\n清。\n8. P.6-4，景觀花架未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清。\n9.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崇德 19 路屬金牌大道，崇德\n八路屬浪漫大道，請依通案性檢討開黃花及紫紅\n花色之喬木種類。\n10. 公共藝術依運動或浪漫之原則設計。\n11. P.4-14 灌木草花較多，請於圖片拉出標示植栽名\n稱及數量。\n12. 機車停車進出動線釐清、兩處進出破口盡量整併\n為一處。\n第16頁，共24頁\n第四案：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雅萍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34、64、104 等 3 筆地號土地(捷運\n系統用地) 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廠房、辦公室及車站\n(鋼軌焊接作業區)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地號包括溝背段 34、64、104 等 3 筆(請確認\n是否包含捷 G0 用地-42 地號，另捷 1 用地及公滯\n6 之面積與土地謄本不符，請補正)，分屬捷運系統\n用地(捷 1)、排水道用地及公兼滯用地，為本次變\n更僅有基地西北側原空地部分，是以請確認本案申\n請範圍，並據以修正相關資料(如封面及全卷所列\n64、104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有誤)。\n(二) 請檢附都市計畫土管附圖，並套繪或標示基地範圍。\n(三) P.2-3，申請書所列計畫名稱誤繕，基地面積與 P.148\n建照申請基地面積不符，請補正。\n(四) 第 151 頁誤繕基地位於農業用地。\n(五) 土管要點六，本細部計畫區內捷運系統用地之容許\n使用項目，其中捷 1、捷 G0 供捷運路線、場、 站\n及相關附屬設施及事業使用；惟供捷運設施使用部\n分得不計入容積。另本案捷運系統用地部分建蔽率\n及容積率請補充標示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結果，並補充相關文件對應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7頁，共24頁\n(一)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含條碼），另請釐清本案是領\n有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或新建建造執照案件。\n(二) 本次變更增加面積是否與核准容許相符，另申請範圍\n土地使用分區非僅捷運用地一處。\n(三) 請檢附現場照片以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n件現況照片格式檢附。\n(四) 檢附建築線已過期，請釐清本案建築基地是否需指定\n建築線或檢附免指定建築線書圖文件。\n(五) 全區配置圖請標示清楚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並\n請檢附套繪圖。\n(六) 未檢附面算表，並請釐清是否以一宗建築基地申請。\n(七) 本次申請建築物建築線臨路情形不清楚無法判斷。\n(八) 建築面積範圍應上色。\n(九)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檢討僅以說明捷運用地部份，另 64\n及 104 地號土地檢討未說明。\n(十) 請檢附套繪圖。\n(十一) 使用分區證明之計畫書中特別使用規定為「有」，請\n釐清。\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基地東北側新增 1 處鋼軌焊接作業區，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新增建物屋頂層全面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n系統取代屋頂層綠化未達 1/3，補充相關頁面，\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檢附規費繳納收據、倘總工程造價增加應補繳規\n費。\n2. 本次係新建鋼軌焊接作業區廠棚，請配合修正案\n名以利辨識。\n3. 相關平面圖請針對本次新建建築物範圍以較大\n第18頁，共24頁\n比例尺放大標示位置及設計內容。\n4. 補充基地現況照片及拍攝方向索引大圖。\n5. 本案新增建築物，獨立建照，都審變更設計檢討\n表應明確說明本次新增 1 座建物，立面變更 100%。\n6. 法令適用日應為本案申請建造執照日。\n7. 補充屋頂綠化未達 1/3 之替代方案。\n8. 面算表各棟建築物編號應完整。\n9. 地面層補繪既有軌道。\n10. 補充變更部分局部一層景觀平面圖及剖面詳圖。\n11. 補充交評章節。\n第19頁，共24頁\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66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26 層、地下 8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規定，住宅應有獨立出入口，請\n補充說明本案集合住宅、店鋪之樓層與出入口設\n置情形，並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2.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高度\n比檢討計算式。\n3.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臨路情形。\n4. 土管要點第 14 點，(一)應檢討基地是否鄰接公\n園用地，請修正檢討說明。(五)土管無規定得予\n扣除無法綠化面積扣除，請修正檢討計算及 P.4-\n4.4 圖說。另樹冠投影面積擬計入綠覆面積、屋\n頂綠化，土管尚無提審規定，請修正檢討說明，\n且本案是否為公眾使用建築物，請釐清。\n(二) 容積移轉：\n1. 本市容移要點修正版業於 115 年 3 月 5 日府授都\n計字第 1150067970 號令發布，本案有申請危老\n第20頁，共24頁\n(法令適用日為核定日)，目前尚未核定，爰請以\n上新發布之法規內容檢討。\n2. 容移要點第 9 點，細計無容積上限，請修正檢討\n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檢附套繪圖查詢。\n(二) 土管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有關住宅扣除之店鋪面\n積請釐清。\n(三) 店鋪補充無障礙廁所及通路檢討。\n(四) 地上一層補充是否設置基地內通路之檢討。\n(五) 請檢附防火間隔查詢。\n(六) 請補充技術規則 107 條檢討(包含升降機出口或升\n降機間之出入口至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及出口\n應連接 4 米以上之道路或通道)。\n(七) 請補充 2 樓店鋪緊急進口檢討\n(八) 宜居回饋金額有誤\n(九) 補充建築線後退 2 公尺汽車出入中心線上至道路\n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無障礙視線\n之空間檢討\n(十) 地上一層外廊空間名稱標示\n(十一) 屋突層設置屋脊裝飾物範圍釐清\n(十二) 請補充裝飾物深度檢討。\n(十三) 未檢附危老重建核准公文。\n(十四) 1 層平面圖建築面積、法空及整體性防火間隔請\n上色。\n(十五) 二樓空間名稱有誤（SPA 區）。\n(十六) 地下室開挖範圍標示。\n(十七) 各層平面圖宜居陽台名稱應更正為垂直綠化設\n施。\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第21頁，共24頁\n估。\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位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車\n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n寸。\n(八) P.7-3-7，圖 4-1，請分別標示機車、汽車進出動線\n標線。\n(九) P.24、P.25、P.26、P.27，圖面皆為圖 4-4 且文字有\n些為地上三層、地上四層，是否誤植，請確認後修\n正。\n(十)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議案件流程」。\n第22頁，共24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7.3)，本案\n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物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原於 115 年 2 月 6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6、7 條\n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n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5 年度 4 月 20 日第 4 次審查會議決\n議修正後通過：\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本案臨路側每戶皆\n設置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並請補充相關檢討圖說。\n(三) 本案尚未取得危老重建計畫核准。\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044.88 平方公尺(39.78%)，\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061.45 平方公尺(40%)，\n超過其基準容積 6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n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建築\n物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中心線逾 3 公尺、與其\n他裝飾物超過該項立面長度五分之三，請補充相\n關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本案建築\n物造型遮陽牆板與其他裝飾物合計超過該項立\n面長度五分之三，請補充相關說明後提請委員會\n審議。\n第23頁，共24頁\n5. 本案於 60 公尺市政路側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 1 層景觀平面圖。\n2. P.8-1.1，防災計畫樓層數、建築物用途誤繕。\n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章節請依都市設計\n服務網公告之格式更新。\n4.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景觀模擬圖及燈光設計內容。\n5. 建造執照申請書本案為 27 層、都審申請書為 26\n層，請釐清修正。\n6.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請修正為危老核准日期。\n7. P.2-2-1~2，套繪基地周邊都審建築及景觀配置。\n8. 補充本案建築與鄰近建築量體模擬圖。\n9. 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景觀請以外部行人為主\n之動線形式設計。\n10. 依規範第 11 點無遮簷人行道應自道路側 1.5 公\n尺栽植喬木綠化，請修正。\n1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景觀配置。\n12. 補充車道旁與人行道間高程相差 40~50 公分處\n理方式。\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時 30 分)\n第24頁，共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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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昇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 清水區槺榔段 138、\n140、140-1、141-2~5、8、10 等 9 筆地\n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危老重建案件)\n9：10~12：30\n第二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南屯區樂田段 1 2 9 等 6 筆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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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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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昇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槺榔段 138、140、140-1、141-2~5、8、\n10 等 9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927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獎\n勵容積總量 2163 平方公尺(70%)，超過基準容積\n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簡\n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n第1頁，共3頁\n曾委員瑋確認後通過：\n(一)容 積 移 轉 友 善 環 境 設 計 對 策 增 加 捐 贈 i-Bike 設\n施，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景觀平面及剖面圖補充標示高程，南側無遮簷人行\n道與公有人行道及東側基地順平設計，並確實檢討\n地下室降版喬木覆土深度，其深度應以最低點起\n計。\n(三)車道出入口處調整綠化植栽與喬木位置於建築線\n側並增加綠化，以形塑林蔭步道；補充人工草皮遊\n戲區後續維管方式及材質說明；基地西側後院增植\n開花性喬木。\n(四)公共藝術重新設計，並補充夜間燈光及固定方式；\n公共藝術與座椅設置位置不影響人行為原則；消防\n送水口型式應考量建築造型語彙調整設計；調整案\n名牆型式。\n(五)屋頂層增加停留使用或生態性設計；15 層露臺東\n側增植小喬木；垂直綠化增植懸垂性植栽，陽台欄\n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外溢，植栽覆土深度應以最低\n點起計。\n(六)平面圖標示花台處深度應不大於 1 公尺；裝飾物與\n陽台交界處應以 1.2 公尺高 RC 實牆區隔設計；補\n充裝飾物各樣態剖面詳圖，B 戶主臥室外側取消雙\n層牆型式或採輕量化材質設置(採輕量化應補充詳\n圖)。\n(七)補充車道旁戶外攀岩區相關剖面(含車道圍牆)，並\n調整地下室排煙室周邊配置；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n檢討退縮範圍設施物。\n(八)地下室臨坡道處停車位考量安全性，調整車位角度\n並增加螢幕顯示警示安全措施；補充基地交通影響\n分析及周邊路口號誌改善說明。\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n屯區樂田段 1 2 9 等 6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案業於 115 年 4 月 17 日申請案件展延。\n決議：同意本案展延，依序排入後續委員會審議。\n貳、 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0:40)\n第3頁，共3頁"
  },
  {
    "date": "2026/04/2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288次",
    "meeting_id": "11504014",
    "agenda_pdf": "11504014_A.pdf",
    "firstSeenAt": "2026-04-18",
    "lastSeenAt": "2026-05-12",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溫承翰委託俊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文正段 8-62\n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危老重建案件-住變商)\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n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建築案件)(第二\n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20、121、122 等 3 筆地號土地\n(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商場、辦公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52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 (危老建築案件) (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 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六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第 662 次委員會決議\n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pdf": "11504014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臨時提案 1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溫承翰委託俊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文正段 8-62\n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危老重建案件-住變商)\n說明: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基地面積 80m2(未達 3000 m2)且新\n建地上 3 層(未達 13 層樓)，採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n委員會暨幹事會之簡化審議流程辦理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未設置機車停車位，改採自行車位取代，同意設置。\n(二) 考量基地狹小，同意本案無設置公共藝術。\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後院增植開花性喬木；西向地界線側桂花改採耐陰性\n植栽種類。\n(二)加強停車空間夜間燈光計畫。\n(三)補充屋頂層植栽維管方式，北向桂花改採耐陰抗風性\n植栽種類。\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地面層應檢視日照時數及桂花適合性。\n第1頁，共10頁\n(二) 後院建議增植喬木；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n(三) 屋 頂 層 樹 種 選 用 應 確 實 檢 視 日 照 及 覆 土 深 度 適 宜\n性，補充灌溉系統，及維管作業方式。\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n(1) 本案之總樓地板面積為 162.25+1.57=163.82m2，\n請修正停車位數檢討說明內容。\n(2) P.5-1-1，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檢討，設計建蔽率\n（詳 P.6）誤繕，應為詳 P.6-1，請修正；另容積\n率及註 2 檢討仍請補充參考頁碼。\n(3) P.5-1-2，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檢討，詳「圖」P.6-1\n誤繕，應為詳 P.6-1，請修正。\n(4) P.5-1-2，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檢討，詳「圖」\nP.4-4-4、P.4-4-6 誤繕，應為詳 P.4-4-4、P.4-4-6，\n請修正。\n2. 住變商回饋要點：\n(1) P.5-3-3，住變商回饋要點之法規內容及檢討說明\n請分項逐條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n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n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5 點之檢討，仍請於檢討內容\n補充參考頁碼。\n(3) 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10 點之檢討，仍請確認本案申\n請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檢討，並補充參考頁碼。\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n(1) 緊急進口請補充檢討。\n(2) 裝飾柱範圍為何請標示釐清。\n(3) 地上 2 層空間名稱請標示完整。\n(4) 地上 2 層單線圖挑空部分與平面圖說不符、地上\n3 層單線圖與平面圖不符。\n第2頁，共10頁\n(5) 屋突一層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為何。\n(6) P.5-8，高度比檢討有誤。\n(7) 側立面圖臨近建築線側請釐清是否有構造物與平\n面圖不符。\n2. 其他：\n(1) 未檢附經建築師簽證之現況照片及進度標示。\n(2) 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有誤。\n(3) 依建築線指定圖，本案建築基地為臨接計畫道路\n夾現有巷道，臨路情形請依據核准建築線標示。\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因本案於巷弄內，請做好敦親睦鄰。\n2. 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n示意)，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n出入口設計方案。\n3. 補充本案停車場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n4. 補 充 基 地 開 發 後 交 通 紓 緩 措 施 具 體 內 容 及 成 效 評\n估。\n5.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 地 開 發 後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是 否 會 影 響 學 生 通 行 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6. 補充運土車 500M 內動線圖。\n(四)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2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 條\n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n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9%。\n2. 本案並於 114 年 4 月 1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095726\n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依危老核准函核予本案 9%危老重建獎勵，請修改申\n請書獎勵欄位數值及項目。\n2.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會議紀錄提會項目修正。\n第3頁，共10頁\n第二案： 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土\n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n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建築\n案件)(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n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n栽、新增大於 1.8 公尺裝飾物、廣告招牌，原則同意，\n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修正後之法定汽、機車位，申請書、土管及面積檢\n討表數字前後不一，請確認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規定，請補充覆土深度對應圖說頁\n碼。\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請檢附變更設計申請書（含條碼）。\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2-24)，本次變更\n正面式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n許可。\n(四)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於 112 年 12 月 1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n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n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2. 旨案業經本府 113 年度第 4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3. 本案於 113 年 7 月 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185547 號\n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n第4頁，共10頁\n第三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20、121、122 等 3 筆地號\n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商場、辦公\n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n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及垂直綠化植栽、公共藝術，\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公共藝術考量地震力檢核其支撐架結構強度。\n(二)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模擬圖。\n(三)依規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應固著於建築外牆 及騎樓\n型式廣告物。\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檢視變更後公共\n藝術與建築尺度關係。\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查本次變更住宅及商業使用面積有調整，仍請依土\n管要點第 35 點重新檢討法定汽車停車位數量。\n2. 另查第 1-1a 及 4-1a 頁，綠化面積總量調整部分請標\n註框線，並請依土管要點第 36 點重新檢討綠化面積\n及於圖面標註覆土深度。\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3-5a)，本案設置\n正面式招牌 11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n依剖面示意圖，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另騎樓正\n面式 1 處，請釐清設置位置。\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變更設計項目檢討表請補充公\n共藝術變更項目及變更內容。\n第5頁，共10頁\n第四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52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n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危老建築案件) (第二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n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機車停出位數\n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依規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突出牆面厚度 50 公分以下。\n(二)依土管規定檢討綠化面積。\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P.44 頁本次新增之無法綠化面積(車道)非屬依規可\n扣除項目，仍請依規檢討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6 點，P.55 使用強度之檢討，請載明不\n含獎勵之容積率計算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另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3. 申 請 書 誤 將 危 老 獎 勵 面 積 誤 植 於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格\n位，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18 點，P.55 停車空間檢討，請詳列檢討\n計算式，並依變更後內容修正檢討說明內容。另請\n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請檢附建造執照第 2 次變更設計申請書(含掛號條\n碼）。\n2. 請檢附 115 年度不動產會員證書。\n3. 土地使用同意書起造人有誤。\n4. 土地謄本及地籍圖請檢附近 3 個月核發版本。\n5. 請檢附施工勘驗進度。\n6. 地下一層之管理室（智慧建築）非屬機械室不得扣\n第6頁，共10頁\n除免計。\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50)，本次變更\n正面式廣告 1 處，請釐清本案廣告物尺寸(縱長)，另\n廣告物凸出牆面厚度標註 60 公分，不符規定部分，\n請依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檢討。\n(四)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於 111 年 1 月 7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案依\n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n6、8、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n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2. 旨案業經本府 111 年度第 11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3. 本案並於 111 年 9 月 1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237707\n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n第7頁，共10頁\n第五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 地號土地(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 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街道傢俱型式、地面層綠化植栽，\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街道傢俱以原核准\n設計型式調整材質並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2-2，本案變更原則無意見，\n惟變更喬木種類為羅望子或銀樺，文字及表格不一\n致，建請確認。\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無\n涉廣告物部分，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2-4，請確認造型座椅數量是否變更。\n2. 變更之喬木圖說名稱不一致，請修正。\n第8頁，共10頁\n第六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662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提會公共藝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案名牆\n設計型式、圍牆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n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案名牆長度依原核准縮短至 2.5 公尺以下。\n(二) 公共藝術加高設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工程進度勘驗證明所附為 114/11/6 列印，請更新為\n最近列印日期。\n2. 太陽能光電尺寸檢討，建議減少小數點位數。\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n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n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n申請。。\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43)，本次變更\n空地樹立式廣告共 1 處，請繪製招牌設置位置平面圖\n書，並標示相關尺寸。\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29，本次地號合併，請更新建造執照申請書。\n2. P.31，施工進度與申請書填寫不符，請釐清。\n第9頁，共10頁\n參、 臨時提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劉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龍井區龍社段 44、 45、46、47、51、53、54、56 等\n8 筆地號土地(公園用地) 地上 1 層臺中市龍井區拍瀑拉\n公園風雨球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立面\n造型(東西兩向增加菱形網)，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建築立面案名採燈\n飾設計應申請廣告物許可。\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現況照片請建築師簽證。\n2. 請檢附施工勘驗進度。\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本案設置案名 1 處(P.6-2-4a)，倘含\n燈飾，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倘無則比照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n免申請廣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施工進度照片確實標註\n頁碼。\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伍、 散會(15 時 15 分)\n第10頁，共10頁"
  },
  {
    "date": "2026/04/17",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18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504011",
    "agenda_pdf": "11504011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8 次會議議程\n會議時間：115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1224-131、1758、1764、1765、\n1768、1769、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n更新案件)(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minutes_pdf": "11504011_B.pdf",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1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1224-131、1758、1764、\n1765、1768、1769、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都市更新案件)(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案前經 115 年 2 月 11 日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第 714 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 C2\n值 1,760.64 平方公尺(10%)，有關景觀提升計畫內容\n及建置經費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C 值及 V 值專案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本案容積移轉加計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達總量 14,085.12\n平方公尺(80%)，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 C2 值 1,760.64\n平方公尺(10%)，認養臺 74 號快速道路下(北屯區松竹\n路二段)道路分隔島(橋墩 C704P58 之部分區段橋墩\nC704P76 至橋墩 C704P72)，建置經費 4,800 萬元，採\n以代金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物申報開工前繳納代金\n至執行機關代管專戶)，原則同意，並於審定前切結繳\n納費用。\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n第1頁，共1頁"
  },
  {
    "date": "2026/04/1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361次",
    "meeting_id": "11504001",
    "agenda_pdf": "11504001_A.pdf",
    "firstSeenAt": "2026-04-20",
    "lastSeenAt": "2026-05-12",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6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5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提案報\n09：05 ~09：10\n告 1 案\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三民段 211 地號土\n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n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n09：10~12：00\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54、55、\n60 等 3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7\n層地下 4 層金融機構、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提案報告：\n第一案：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59、60 等\n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n12：00~12：30\n4 層店舖、商場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前經 113 年第 328 次聯席委員會審議通過，惟申請審\n定日期已逾 6 個月期限，故提會報告)\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pdf": "11504001_B.pdf",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61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5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提案報告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三民段 21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數量少於原核准。\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公\n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地面層綠\n化數量、汽機車停車位數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n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第一頁\n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n計同意變更。\n(四)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六)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七)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屋頂層、垂直綠化面積及\n小喬或大灌木數量不少於原核准。\n(二) 基地與兩側公園景觀植栽及鋪面整體規劃設計；開\n放空間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東西 2 側綠化整\n併增加喬木並形塑停留節點；永春東三南路側植栽\n帶延長並增植喬木，形塑連續綠蔭；北側植栽降版\n設計降低花台高度，並重新檢視全區植栽覆土深度\n及坡度適宜性。\n(三) 2 層露臺增加綠化及小喬木，並於女兒牆外側增植\n懸垂性植栽；東向、西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n(四) 取消設置西南側矮牆；案名牆配合公共藝術調整設\n計並縮短長度；公共藝術採座椅形式考量雨天積水、\n使用性及材質調整設計。\n(五) 變更後機車停車空間規劃於 1 層更正交通影響章節；\n第二頁\n垃圾暫停區勿設置於機車道出入口。\n(六) 安全措施角隅處增設斜撐；地上 2 層柱線 X8 與 X9\n間檢核地震反向載重下之剪力傳遞，並適度增加樓\n板厚度；屋頂層檢核梁上柱。\n第三頁\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54、55、60 等 3 筆地號(第一\n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金融機構、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7,902.43 平方公尺(40%)，移入\n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同意於 20 公尺站區一路設置 2 處樹立式招牌。\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同意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n(五) 本案臨 20 公尺站區一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寬度 4 公尺)，補充相關檢討說明，同意設置。\n(六) 依內政部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建築物\n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同意免計建\n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範圍不計入開放空間獎勵。\n(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九)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n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第四頁\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說明人行道與鄰地串聯動線；站區一路側植栽槽整\n併減少破口增加植栽帶連續性，開放空間應與 8 公\n尺指定退縮空間整體設計，減少硬鋪面；鋪面採明\n亮簡約色系並與周邊建案及公有人行道統一設計。\n(二) 地面層樹立廣告調整位置至近車道旁；檢討外送需\n求等停空間。\n(三) 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均採降版設計；加強 3 層露\n臺臨路側景觀綠化設計；補充剖面圖說明與高鐵站\n體之關係。\n(四) 補充建築隔音效果說明；檢討社區垃圾投擲動線；\n地下 1 層編號 1 汽車停車格（地下各樓層相同位置）\n位於坡道旁轉彎處無法會車應調整。\n(五) 地下層部分柱線間有短梁問題，應再檢核結構安全\n性；開挖措施部分水平斜撐調整增加。\n第五頁\n參、 提案報告：\n第一案：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59、60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店舖、商場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案前經 113 年第 328 次聯席委員會審議通過，惟申\n請審定日期已逾 6 個月期限，故提會確認。\n決議：本案申請審定日期仍在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前，\n同意本案得續辦。\n肆、 散會(12:40)\n第六頁"
  },
  {
    "date": "2026/04/1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21次",
    "meeting_id": "11504003",
    "agenda_pdf": "11504003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n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潭 子 區 潭 秀 段\n754-1、755-1、771-1、890-2、957 地號\n及潭陽段 564、565、565-1、569、569-\n1、570~573、743-1、743-2、744、745、\n745-1、745-2、746、746-1 等 22 筆地號\n(車站用地、鐵路用地、鐵兼道用地)地上\n9：10~12：30\n1 層店鋪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中 區 建 國 段 一 小 段\n14-14 等 45 筆土地（車站專用區）地上\n玖層地下壹層商場、旅館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minutes_pdf": "11504003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潭子區潭秀段 754-1、755-1、771-1、\n890-2、957 地號及潭陽段 564、565、565-1、569、\n569-1、570~573、743-1、743-2、744、745、745-1、\n745-2、746、746-1 等 22 筆地號(車站用地、鐵路用\n地、鐵兼道用地)地上 1 層店鋪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車站周邊及原基地範圍景觀植栽設計內容。\n(二)中山路二段側增植 1 排大型喬木(維持既有植栽避免\n移植)並增加街道傢俱；人行通道增植喬木並增加休\n憩停留節點。\n(三)屋頂層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懸垂性植栽；補充南\n向立面透視圖並加強設計；廣告物考量耐久性調整\n材質。\n(四)得來速及停車場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得來\n速車道與停車場整併設計，並增設停車位及增加綠\n化。\n(五)補充得來速尖峰時間等候車數與車行動線及人行動\n線交織之改善方案；說明店鋪停車需求及採內部化\n設計；說明裝卸車輛暫停區域規劃；補充車行動線\n第1頁，共4頁\n與公車站到離場公車之影響與改善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14 地號等 45 筆土地\n(車站專用區)高架橋及站體下商業空間、地上 9 層\n地下 1 層複合式商場、旅館新建工程案\n說明：旨案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規定，會同文化部\n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n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n進行審查。\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等\n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五)依土管第 6 點第 4 款，基地西南側 4 公尺退縮帶留\n設型式，同意設置。\n(六)同意牆面線設置形式。\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基地西側復興路四段 37 巷(互助街)，後續依主\n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補充基地至周邊景點及公設(動漫館等)人行串聯動\n線；站體下商業空間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設計；鋪面\n簡潔設計；高架橋下植栽採耐陰性種類。\n(三)商場及旅館棟立面造型簡潔設計並降低彩度；加強\n垂直綠化面對月台側懸垂性植栽設計；加強旅館噪\n第3頁，共4頁\n音隔音說明；依規檢討管委會使用空間並補充裝飾\n物檢討專章。\n(四)旅館棟確實落實裝卸車位設置於地下層，勿臨停於\n道路側；調整垃圾車動線勿影響人行動線；全面檢\n視停車場出口處加裝警示燈；補充周邊停車場導引\n設施。\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
  {
    "date": "2026/04/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5年第347次",
    "meeting_id": "11504004",
    "agenda_pdf": "11504004_A.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28、29、30、3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文\n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 店舖、銀行、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n上 63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三次\n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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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5-12",
    "minutes_pdf": "11504004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7 次會議紀錄\n壹、會議時間：115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貳、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參、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記錄：吳琪真、陳湘容\n肆、 主席致詞\n伍、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陸、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柒、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28、29、30、31 等 4 筆地號（第二\n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 店舖、銀\n行、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3 項。\n第1頁，共17頁\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二類：(一)1 項。\n(二)第三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1、2 項。\n(四)第七類：(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檢討內容，請標註對應圖面頁\n碼，以便對比。另所附圖說，部分指北有誤，請修\n正(如 P.2-7)。\n2. 土管要點第 6 點，P.5-4 容積率及建蔽率檢討，請詳\n列檢討計算式，並標明相關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n對。\n3. 土管要點第 8 點，其供行人通行之淨寬度不足 4 公\n尺（請於圖面標示 2.5m 淨寬範圍）及設置街道家具，\n應提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許可外，其餘尚符合土\n管規定。\n4.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加速開發建設獎勵及鑽\n石級綠建築獎勵 20%，P.5-6 請敘明本案符合規定之\n理由。\n5.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7 請標明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面積檢討請補充法定空地計\n算式。以及本案是否設置圍牆，請予釐清，倘有設\n置，請補充圍牆相關檢討內容。另請標註相關圖面\n頁碼，以利比對。\n7. 土管要點第 14 點，P.5-8 所載辦公室使用面積為\n39,727.38 平方公尺，與 P.7-2 停車空間所載數據不\n第2頁，共17頁\n一致，請釐清修正。\n8. 土管要點第 15 點，P.5-8 請敘明建築基地開發之透\n水面積比例情形，並檢附相關檢討圖面及標註頁碼，\n以利比對。\n9. 土管要點第 18 點，P.5-10 停車位數檢討，請詳列檢\n討計算式，並標註相關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10. 土管要點第 19 點，P.5-11 離街裝卸場設置檢討，第\n十九組建築物用途應附設數量檢討有誤，請修正。\n另請敘明離街裝卸場設置位置、確認設置數量及標\n註相關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11. 土管要點第 26 點，請標註智慧建築相關檢討圖面\n頁碼，以利比對。。\n(二) 容積移轉：\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其中本府 113 年 8 月 27 日府授\n都計字第 1130239106 號函核發之「容積移轉量確認\n書」業經申請撤案並作廢，故請檢附切結書，並請\n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n為準。\n2. 本市容移要點業於 115 年 3 月 5 日修正發布，容移\n要點請以該版本進行檢討。\n3.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各層平面圖詳列各層建築單\n元檢討內容。\n4. 容移要點第 12 點，本案於地面層設置離街裝卸場，\nP.2-23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5. 容移要點第 13 點，P.5-2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方式，\n請依實檢討說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3 年 12 月 12 日至本\n局召開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n意見詳實修正報告內容，並於修正完成後再送交通局確\n第3頁，共17頁\n認，經確認無誤後辦理核備；另請將本次都市設計審議\n所附交通影響評估資料之變更內容，一併更新至交評報\n告書。\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P.3-4，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n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n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n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P.4-2，臨啟航東路側車行動線建請確認僅垃圾車，\n或還有 1 處機車動線?倘無機車動線，建請維持人行\n動線鋪面之串聯性。\n(四)P.4-47，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靠背以利高\n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P.4-4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4 處，\n請於平面圖上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並請\n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立面及剖面詳圖及標示詳細尺\n寸(立面圖標示離地高度)、法規檢討事項亦請釐清；\n另廣告物尺寸部分，請依水湳機場整體開發都市設\n計審議規範檢討。\n(二) 案名牆部分(P.4-4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為字體\n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倘含燈飾，請依規申請廣告\n物許可；倘無則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n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4頁，共17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地面層綠覆率、地面層\n喬木數量、屋頂層綠化比率、屋頂層喬木數量均低\n於原核准，請提出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2274.56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於 25 公尺經貿三路二段側設置車道出入口，提請委\n員會審議。\n9.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暫時移植喬木，並於取得使照前復原，提請委員\n會審議。\n10. 法定退縮範圍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植栽綠化，惟仍\n維持 2.5 公尺人行淨寬，提請委員會審議。\n11.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本案依\n第5頁，共17頁\n規提出智慧建築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12. 宜居辦法第 13 點規定檢討內容有誤，本案基地及\n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皆達提審規模，應檢附建築防\n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13. P.4-3，於 20 公尺啟航路設置臨停駐車彎，提請委\n員會審議。\n14.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30 條，本案為高層建築，惟其\n地下開挖率需經預審確認，應請補充係因施工安全\n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n15. P.6-4-1，依水湳都審第 39 點規定，本案於建築立\n面設置企業案名，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9，依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規定，本案\n與相鄰基地申請合併變更設計，請檢討是否超過原\n核准容積獎勵上限。\n2. P.1-9，變更設計說明表總獎勵面積 6137.28m2(60%)\n數值似有誤，請釐正。\n3. P.1-9，頁碼有誤，請釐正。\n4. P.1-1，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確認事項:宜居建\n築應為誤繕，請修正。\n5. P.1-3，法定容積未填寫請修正。\n6. P.2-3，請補充基地臨路側喬木種類、基地周邊植栽\n種類四季花期花色變化之模擬圖，及本案植栽對策\n說明。\n7. P.2-4，圖例 40 公尺計畫道路應為誤繕，請釐正。\n8. P.4-17，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位置似標示有誤，請\n再確認。\n9. 垃圾車暫停區應非屬法定停車或自設停車位，請修\n正。\n第6頁，共17頁\n10.守衛室未檢討屋頂綠化。\n11. 補充調查現況基地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位置及\n種類。\n12.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及裝飾物大於 1.8 公尺\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請表列並不得重複計算。\n13. 請補充立面企業商標相關尺寸圖。\n14. 未檢附建築面積上色檢討圖。\n15. 未檢附裝飾物檢討專章。\n16. 1、2 層店鋪、銀行皆無設置廁所，請確認合理性。\n17. 請檢附圍牆位置圖、相關細部尺寸、剖面、透空檢\n討圖說。\n18. P5-20，已無水湳部分通案性決議，請刪除。\n19. 本案為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請於都市設計審議審定\n書核發程序前取得該評估核准函文。\n20. 智慧聯網案名(樓層數)與本案不符，請釐正。\n21. 補充原核准之屋頂層、垂直綠化等植栽(喬、灌木)\n配置圖。\n22. P.4-7，開挖率預審提高為 80%，請敘明施工安全停\n車設備特殊需求事由。\n23. P.10-10，建物高度 159.9 抑或 170.1 請確認一致\n（環評建物高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定義，不含屋突）\n另依立面圖或剖面圖檢視，170.1 依據？\n24. P.11-11，P1-8 樓層數誤繕為 41 樓地下 7 樓、建築\n物用途亦誤繕。\n25. P.5-8，申請書備注欄請填寫本次提會項目即可。\n26.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n寬度。\n27. 公開資訊請標示供鄰里通行步道動線及告示牌位\n置。\n第7頁，共17頁\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n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補充建築物防災、節能、\n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2-2 補充造型遮陽牆版檢討內容。\n3. 宜居陽台名稱有誤，請修正垂直綠化設施，相關平\n面圖應一併修正。\n4. 目錄 6-2-1 宜居建築法規第 3 條本案設置設施檢討\n未完整。\n5. 目錄 6-2--4 垂直綠化面積、宜居回饋金額及管理維\n護計畫與結構設計說明書所載請釐清。\n(二) 建議事項：複層式露台倘符合規定建議擇選雙正面\n設計。\n二、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第 2 項\n規定申請高層建築物增加地下開挖率，請以專章檢\n討(含法定車位計算式、開挖面積計算詳圖)，應說\n明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並\n評估再增加地下樓層數或其他解決對策之比較，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地下層開挖面積增加，將造成基地透水性\n面積減少，不利地面層景觀覆土及排水，建議增加\n垂直綠化或其他環境友善計畫補償設計。\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第8頁，共17頁\n會審議。\n2. 屋脊裝飾物立面設計屬全封閉側牆，應說明其必要\n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屋突高度標示有誤，倘因高速電梯不計建築高度，\n請補充檢討。\n4. 補充屋脊裝飾物各立面整體透視示意圖。\n5. 補充檢討屋脊裝飾物透空比例。\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檢討裝飾物深度及立面，如涉及提請委員會審議事\n項，應於預審申請書補充本類申請事項及內容(含\n深度及立面)。\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n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n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不得以\n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第9頁，共17頁\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補充建造執照申請情形。\n2. 目錄 1-9-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應更新。\n3. 目錄 2-99-1 基地分析平面圖指北方向有誤，請修\n正。\n4. 目錄 1-11-1 免指建築線文件未簽證臨路情形\n5. 目 5-1-1 土地使用管制第 10 點請完整補充有關時\n程獎勵土地重劃時間以及獎勵面積；主管第 18 點\n停車空間檢討算試請詳列。\n6.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7. 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第 228 條檢討\n內容有誤，請修正。\n8. 目錄 7-1-1 應檢附宜居建築變更前後之面積計算\n表，並檢討差異。\n9.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店舖補充無障礙設施檢討。\n10.地面層補充標示機車位量。\n11.目 7-3-1 地下層各機械室等空間補充標示開門方\n向；補充無障礙車位尺寸檢討及標示；各層平面圖\n第10頁，共17頁\n陽台深度請標示。\n12.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1頁，共17頁\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七類：(一)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適用版本公告發布實施日期為 106 年 1 月\n4 日，請更正，並請明確標示本次是否涉及變更。\n2.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規應沿臺灣大道退縮 20M 帶\n狀式開放空間(含淨寬 4 米無遮簷人行道)，請於相\n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3.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超過 12M 以上不得設置廣告物，\n請再確認目前設計是否符合規定並修正。\n第12頁，共17頁\n5. 土管要點第 12、13 點，請依變更後樓地板面積修\n正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汽車、機車、裝卸車位)。\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n3 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2. 請補充容移許可函及標註頁碼。\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n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n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請釐清本次新增設置廣告物\n位置，是否為建物外牆。\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建築立面全案變更、1 座公共藝術及開放空間\n告示牌位置變更、雨遮高度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建築物北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填列建築北向立面設\n置企業商標。\n2. 請檢附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會議紀錄及回應、本次新\n繳納規費收據。\n3.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含 1 座公共藝術及開放空間告示\n牌位置變更、雨遮高度變更，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n討表請確實填列說明。\n4. 部分變更前頁面不一致(似為第一次及第二次變更\n第13頁，共17頁\n設計)，請確實檢視報告書。\n5. 變更後頁面請補充變更比例檢討計算式。\n6. P.4-7，本案屬環評規模案件，應取得環境影響評估、\n交通影響評估核備後，並確認其與都審案內容一致\n後，始得核發都審審定書。\n7. P.4-7，兩宗基地合併，但增加容積移轉量，應適用\n掛號時新法。\n8. P.206，高層建築物採用設計速度超過 180m/min 之\n昇降機者，其昇降機機道、樓地板面積不超過昇降\n機道水平面積 2 倍之昇降機房及樓地板面積不超過\n10 平方公尺之昇降機房服務專用樓梯，為本部依據\n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第 6 目認可之屋頂\n突出物，其有關建築物高度之計算適用同條第 9 款\n第 4 目規定。\n9. 本次主要變更內容係建築量體色彩，請補充本案與\n基地周邊建築物四向模擬透視圖。\n10.補充立面香檳金色對於周邊交通住戶影響說明。\n11.補充基地周邊較大範圍之相關都審案景觀配置及\n喬木花期花色分析內容。\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頂蓋型開放空間變更後從原高度 10 公尺調整為 6\n公尺高度，應說明其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另\n勿設置裝飾物，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n是否符合開放性。\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變更前長度\n3 公尺調整為 6 公尺建議適度縮短尺寸，另高度 1\n公尺與設計大樣圖比例檢討有誤應修正，並提請委\n員會審議。\n第14頁，共17頁\n3. 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設置位置，應述明緣由，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補充切結日期，如屬\n原審定資料，涉及內容修正，應重新切結。\n5. 目錄 6-1-9 補充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內容應包\n含開放空間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n維護事項，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6.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請補充變更設計圖說於目錄 6-4-1 屋脊\n裝飾物設計事項，並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並說明本次變更內容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n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n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n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回饋\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第15頁，共17頁\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應修正事項：\n1. 變更後建築物立面原為淺灰色系改為金色系，應敘\n明變更緣由及應檢討建築物炫光是否導致光害影響，\n並提請委會審議。\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補充變更設計建造執照申請\n內容。\n3. 目錄 1-4-1 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檢討表 1-7 第\n六項取消立面設計說明(係屬第五項內容)及公共藝\n術說明(係屬都市設計內容)，補充消防送水口尺寸\n調整說明。\n4. 目錄 4-12-1 補充空調設備及管委會所之戶外機設置\n位置及美化設計，如未涉及變更應補充原審定圖說，\n以利判別。\n5. 目錄 7-2-1 地面層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第 5\n款避難路徑檢討。\n6. 補充檢討緊急升降機步行距離並標示。\n7.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第16頁，共17頁\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捌、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玖、 臨時動議：無。\n壹拾、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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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6/04/0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20次",
    "meeting_id": "11503023",
    "agenda_pdf": "11503023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經貿段 1、12、26 等 3\n筆地號土地(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公園用\n地)地上 2 層架空走廊新建工程案\n9：10~12：30\n第二案：永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04 等\n1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26 層地下 6 層百貨商場、店鋪、集合住\n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危 老\n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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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3023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2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經貿段 1、12、26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經\n貿專用區、公園用地)架空走廊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架空走廊屋頂採薄膜構造，同意無綠化設計。\n(二)本案無提出智慧建築，同意設置。\n(三)同意東北向立面設置轉運中心案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曾委員瑋確認 後通\n過：\n(一)考量整體造型協調性勿中斷橋體薄膜延續設計，調\n整中科路上方觀景平台輕量化或取消，銜接斷橋處\n採空中綠色走廊設計；補充地面層面向橋體之視覺\n模擬圖；空橋銜接方式應配合抹茶湖公園高程設\n計。\n(二)景觀平台綠化處適度降板以滿足小喬木之覆土深\n度，及於平台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植栽採易維養\n之種類；補充小喬木防風設施、防水層及護根大樣\n圖說、自動滴灌排水系統等。\n(三)部分街道傢俱增設靠背或扶手設計；補充夜間燈光\n計畫詳圖(含剖面圖)，並考量光雕藝術設計。\n第1頁，共4頁\n(四)考量加強薄膜高低性造型設計。\n(五)預留水湳轉運中心南側 BOT 基地連接位置。\n(六)施工期間有封閉道路影響既有車行動線，管制範圍\n時間及替代路線規劃等內容，依規提送交通維持計\n畫審查。\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永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04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百貨商場、店鋪、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及\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本案全案變更。\n(二)23 公尺永福路、28 公尺福科路申請危老獎勵，未留\n設騎樓或迴廊，改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同意\n設置。\n(三)原審定開挖率為 84.9%，本次增加為 84.97%，超過\n都審通案性會議決議 80%，同意設置。\n(四)商場棟建築立面企業商標變更設計，同意設置。\n(五)街道傢俱減少並變更樣式、增加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並變更樣式，同意設置。\n(六)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七)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八)建築物新增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n過：\n(一)有關本次變更設計地面層灌木及屋頂層綠化面積不\n少於前次核准數量。\n(二)認養福科路中央分隔島(福雅路至永福路)及公有人\n行道，行道樹採一致性種類設計，後續依主管機關\n第3頁，共4頁\n核准為準；8 公尺計畫道路(永福路 118 巷側)4 公尺\n人行廣場用地認養期滿後再認養 4 年。\n(三)地面層永福路側商場棟前減少草皮增植喬木及複層\n式植栽綠化。\n(四)商場棟(地上 4 層及屋頂層)及住宅棟屋頂層臨路側\n減少草皮增植喬木、複層式及懸垂性植栽，並增加\n綠化面積；住宅棟 4 層複層式露台臨路側增植懸垂\n性植栽。\n(五)補充店鋪及集合住宅汽機車動線交織的因應對策說\n明及管理措施；補充住宅棟車道出入口與東北側路\n口動線衝突對策。\n(六)北側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狀置及加強無遮簷\n人行道安全照明。\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5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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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6/04/01",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10次專案小組",
    "meeting_id": "11503022",
    "agenda_pdf": "11503022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副主任委員\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26、\n27、40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n住宅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13：40~17：30\n第二案：碧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30、35\n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三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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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5-12",
    "minutes_pdf": "11503022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10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26、27、40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二\n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三)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本案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且透空率 71.07%)，同\n意設置。\n(六)依土管第 14 點規定，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沿街面\n2 公尺植栽綠化帶之喬木暫時移植且改植其他大型\n喬木(水黃皮改植苦楝及光臘樹)，並於取得使用執照\n第1頁，共4頁\n前予以復原。\n(七)依土管第 8 點規定，臨路側指定退縮 6 公尺，其中 4\n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同意該範圍採複層式植栽\n綠化，並維持 2.5 公尺以上人行淨寬。\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改植其他大型喬木應與基地內植\n栽整體規劃，並補充喬木四季模擬及花期花色說明。\n(二) 南向車道側設置生態水池或水瀑，並栽植 3 排喬木\n及選植誘鳥誘蝶植栽；中庭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n東南側街角廣場喬木採主景樹設計。\n(三) 南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西向及北向立面增植懸垂\n性植栽；立面格柵增植攀藤性植栽；屋頂層減少草\n皮增加複層式植栽，小喬木考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調整位置。\n(四) 公共藝術考量地區特性重新設計；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調整位置並增加綠化。\n(五) 車道出入口 2 公尺緩衝空間側設置植栽帶。\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碧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30、35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三\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234.92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臨 30 公尺三民西路二段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n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留設通達龍富五街\n至三民西路二段側供鄰里通行步道，加大兩側開口\n及於兩端設置供人行通行告示牌並納入社區管理規\n約。\n(二)三民西路二段側增植 1 排喬木型塑 3 排林蔭(含行道\n樹)；大廳出入口處減少硬鋪面增植喬木及植栽綠\n化；基地西南側增植 2 株以上喬木；增設街道傢俱\n並考量高齡友善部分增設扶手。\n(三)補充公有人行道植栽表(含植栽種類、花期花色等)\n並與基地植栽種類整體分析；調整機車車道出入口\n位置並於原入口處增植喬木。\n(四)2 層露臺採降版設計增加植栽綠化並於女兒牆外側\n增加懸垂性植栽；東側立面增加垂直綠化；屋頂層\n第3頁，共4頁\n增植小喬木及增加植栽種類。\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30)\n第4頁，共4頁"
  },
  {
    "date": "2026/03/3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5年3月第3次",
    "meeting_id": "11503021",
    "agenda_pdf": "11503021_A.pdf",
    "minutes_pdf": "1150302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3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泰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紹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倡和段 125 等 1 筆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案\n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豐原區安康段 953、954、954-1、954-4 及市政\n段 76-2、77、77-14、77-15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住\n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n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台中市豐原區安康段二期社\n會住宅新建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5 年度 3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泰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紹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倡和段 125 等 1 筆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n區)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危老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第1頁，共6頁\n比。\n(二) 本案都市計畫案名誤植，請修正。\n(三) 本案為 113 年第 2 季申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案\n件，俟繳納回饋金使得作為商業使用，爰請檢附繳\n款證明文件，並請補充檢討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n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上限容積率為 600%，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及上限\n容積率檢討算式及對應頁碼。\n(六)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說明退縮情形，對應頁\n碼誤植，請修正。\n(七)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報告書無 P.4-28，請修正。\n(八) 土管要點第 15 點，檢討內容與 P.3-26 不一致，請\n修正。\n(九) 土管要點第 17 點，面積計算表非屬 P.6-1 並請補充\n對應頁碼。\n(十) 土管要點第 17 點，檢討內容與 P.5-1 不一致，請釐\n清，並請補充住變商之停車位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2，建造執照申請書應勾選為供公眾使用。\n(二) P.1-8，土同書未用印。\n(三) P.1-11，分區證明書之特別規定應會辦釐清回饋金\n繳納狀況。\n(四) 請釐清 P.4-1 上限容積率是否誤繕。\n(五) P.4-12，陽台與裝飾板間應為 RC 構造女兒牆。\n(六) P.5-7，防空避難室固定設備比例釐清。\n(七) P.5-8，一層平面圖應依規上色，釐清建築面積並標\n示排氣口與地界距離。\n(八) P.5-9，二層平面圖店 1 陽台旁管道間不可以陽台方\n式檢討。\n(九) 釐清各層柱旁為管道間或裝飾物，應確實標示。\n第2頁，共6頁\n(十) 請補充 1 至 3 層步行距離檢討。\n(十一) 4 層以上請確實標示陽台深度，另露臺倘有圍閉\n應計入容積(如 4 層 C 戶)。\n(十二) 檢附危老核准公文。\n(十三) 本案土地為重劃區，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n圖。\n(十四) 申請裝飾物範圍有誤，各樓層部分裝飾物未納入\n申請範圍（裝飾物應以外牆或結構柱外皮起計）。\n(十五)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整體性防火間隔及雜項工\n作物請上色。\n(十六) 四樓 A 戶和 B 戶露台如有圍閉應計入容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是否與對面大樓大門對沖，請補\n充說明，也請做好敦親睦鄰。\n(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於同一出入口，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五) 景和街為雙黃實線，如何讓住戶落實進出停車場右\n進右出，請補充說明。\n(六) 本案 B1 機車格位非集中設置，請於圖面上標示機\n車動線及補充說明如何避免機車內部與汽車交織。\n(七) B5 車道寬度為何與其他樓層不同，請補充說明，\n並請於圖面上標示曲線半徑。\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九)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第3頁，共6頁\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並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n四、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3-51)部分：\n(一) 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n檢討，請補充所有樹立廣告總投影面積計算式。\n(二) 請補充平面圖說。\n(三) 所附圖說(3-50)，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請說明材\n質及設置方式，倘是，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五、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5 月 8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市危\n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6、7、9\n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n申請容積獎勵計 39.5%。\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4 年度第 14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5%。\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n(1) 1 層綠化法定種植喬木數量為 5 棵，危老回饋\n種植喬木數量為 12 棵，共計至少栽植喬木 17\n棵，並請檢附相關圖說。\n(2) 本案 4 層以上設置花臺綠化(共 90 處)，並設置\n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請補充相關檢討圖說。\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下開挖率大於 80%，請敘明原因提請委員會審\n議。\n第4頁，共6頁\n(二) 其他事項：\n1. 車道出入口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2. 未檢附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請補充。\n3. 資訊公開之基本資料請依新版格式更新，1 層平面\n圖補充植栽及鋪面圖例。\n4.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5. P.3-52，補充標示圍牆長度。\n6. 申請書補充勾選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類別。\n7. 補充都審及住變商規費收據。\n8. P.1-19 本案共計 2 項危老自願承諾友善環境部分，\n請敘明是否已達成並補充危老審查會議記錄。\n9. 套繪基地周邊(含鄰近東山高中)公有人行道植栽。\n10.補充土管第 14 點退縮規定之圖 5-7-1。\n11.申請書補充簽章，開挖率大於 80％大於通案性原\n則，請於備注欄註明提會事項，另裝飾物小於 1 公\n尺無需勾選提會。\n12.法令適用日期請釐清修正（危老審查通過日期）。\n13.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相關內容於第八章認養計\n畫。\n14.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行\n穿線。\n第5頁，共6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豐原區安康段 953、954、954-1、954-4 及\n市政段 76-2、77、77-14、77-15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n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n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台中市豐原區安\n康段二期社會住宅新建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n說明：\n本案前經 115 年 3 月 30 日中市都設字第 1150062464 號\n函同意展延，後續依事務所另行掛件辦理審議作業。\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上午 11 時 00 分)\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3/3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5年第346次",
    "meeting_id": "11503020",
    "agenda_pdf": "11503020_A.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市政段 38 等 3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8 層\n地下 4 層 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士騰建築師事務所\n龍井區龍山段 646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拾參層、\n地下貳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minutes_pdf": "11503020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6 次會議紀錄\n壹、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貳、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參、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記錄：吳琪真、陳湘容\n肆、 主席致詞\n伍、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陸、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柒、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市政段 38 等 3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8\n層地下 4 層 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15頁\n(三)第七類：(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詳列各強度規定之檢討計算式\n並標註參考頁碼，及補充平均容積率及平均上限容\n積率之檢討及參考圖說（建築師簽證）並標註參考\n頁碼。\n2. 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13 點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7\n款，請標註頁碼，以利比對。\n3. 管要點第 13 點第 1 款，有關公共開放空間需相互\n連通，…，坡度不得大於 1:12，請補充檢討本案設\n置是否符合規定。\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1 點，有關本案建築單元面\n積，請補充最小單元面積檢討書說明、圖說並標註對\n應圖說。\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核准。\n(二) P.4-10、P.4-11，一層景觀植栽配置圖，基地北側、西\n側臨周邊基地植栽請保留生長空間，並將成樹後樹\n第2頁，共15頁\n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三) P.4-17，一層景觀鋪面平面圖，基地南側 4M 無遮簷\n人行道，有一開口連接廣場用地之草地，將造成草地\n踩踏，請修正調整動線。\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P.4-3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1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二) 案名牆部分(4-39)，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為字體雷\n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n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n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8859.95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n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區政西路)設置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15 公尺計畫道路(區政西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人行淨寬及綠化留設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5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其他提會事項請確認設置於法定退縮\n範圍之設施物，並一併修正都審規範檢討內容。\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補充公有人行道喬木、灌木植\n栽表。\n3. 街道傢俱、水表、消防送水口、出入口雨遮請補充\n模擬圖。\n4. P.4-41，格柵圍籬與標示線皆為紅色，不易辨識請修\n正。\n5. P.6-1-11，開放空間告示牌補充告示牌內容及模擬圖。\n6. P.7-2，1 層平面圖請標示機車道寬度，並確認景觀\n牆及隔柵圍籬是否延伸至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n7. 裝飾物專章請確認裝飾板上色範圍並補充各樣態剖\n面圖。\n8. 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n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章，並請\n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相關規定\n辦理。\n9. 都審規費繳納計算依據為「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n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徵收基準已\n廢止 14 年）。\n10.P.1-14，基地東側有溝渠所指為何？請釐清。\n11.P.4-5，申請書各欄多處錯誤，請重新檢核。\n12.開放空間獎勵應扣除臨停駐車彎車道範圍。\n13.案名牆「登陽」或「登仰」？請釐清。\n14.補充分區證明書，使用權同意書及整體性防火間隔\n圖說。\n15.P.2-2-2，補充基地與南側廣場公園，東側公園及周\n邊行道樹植栽種類（含花期花色）並分析評估景觀\n第4頁，共15頁\n設計內容。\n16.P.3-5，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認養南\n側廣場用地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倘有認養景觀\n設計應使公私動線串連流通，以利人行及串連使用。\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於目錄 6-1-6，\n座椅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基地南側臨廣場用地，係屬禁止車行之廣場用地，\n依規無法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釐清修正。\n5. 開放空間設置社區迎賓車道，勿納入開放空間獎勵\n面積，並調整迎賓車道與開放空間之間景觀設計使\n其整合一完整空間。\n6.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圖例取消本案未設置開\n放空間種類圖例。\n7. 基地東南側臨接廣場用地人行動線破口應串聯設\n計。\n8. 開放空間綠化釐清是否設置土丘高度，並補充剖面\n圖釐清。\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料應\n分別以 2 份填寫，起造人與設計人應付責任不同，\n勿於同一切結書呈現。\n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第5頁，共15頁\n方式等計畫。\n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案名牆位置建議調整至迎賓車道弧型綠\n化範圍，該位置調整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並適度加\n大入口意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裝飾物深度檢討有誤，另平面圖補充標示剖線。\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n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n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不得以\n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二) 建議事項：無。\n第6頁，共15頁\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1-1 都、預審申請書停車位數量及樓層數之\n數值不一，應釐清修正。\n2. 目錄 4-4-6 地上 1 層景觀剖面圖補充社區內剖線及\n剖圖。\n3.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店舖許戶外機設置位置\n及美化設計。\n4.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標示上方投影\n線。\n5. 地上 1 層無障礙機車位應調整於近大廳或無障礙\n電梯位置。\n6. 目錄 7-3-1 防空避難室補充檢討 1 小時防火時效。\n7. 地上 4~6 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檢討。\n8. 目錄 7-2-1、7-3-1 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名稱應依規\n標示。\n第7頁，共15頁\n9. 目錄 1-9-3 請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n10.目錄 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停車空間檢討法\n令依據應補充；補充透水鋪面檢討。\n11.目錄 5-10-1 建築物高度陰影應補充他側臨路部分\n檢討。\n12.第一章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資料。\n13.目錄 7-3-1 地下層樓梯補充標示上下箭頭；地上 4\n層各棟緊急進口檢討；梯廳免計容積範圍應再釐\n清。\n14.地上 1 層補充標示機車車道寬度尺寸；補充標示\n外廊計入容積範圍。\n15.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補充標示社區投擲動線\n及清運動線。\n16.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8頁，共15頁\n第二案：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士騰建築師事務\n所龍井區龍山段 646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6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七類：(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檢討面積，P.1-2 申請書，土管及建築面積前後\n不一致請確認修正，另土管第 36~41 點缺漏，請補充\n檢討。\n(二) P.1-2，申請書補列基準容積面積(㎡)及基準容積率\n(%)、總獎勵容積面積(㎡)及總容積率(%)\n(三) 基地非屬重劃區，土管要點第 5 點分區標示請修正。\n(四) P.4-3，車行動線所述基地位置地號有誤，請修正。\n(五) P.4-10、4-14、4-15 喬木檢討數量與申請書及資訊公\n開平面圖不一，請釐清。\n(六) 土管 36 條(P.4-15)綠化面積檢討，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檢討方式請依設置情形修正，另不可綠化面積部\n第9頁，共15頁\n分，應依建技規則第 299 條規定檢討，本案除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外，其餘不可綠化面積之檢討依據\n為何請補充。\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是否與對面住戶對沖，請補充說\n明，也請做好敦親睦鄰。\n(三) 圖 11 進離場動線圖進出位置與圖 13 方案二示意圖\n出入口位置似不一致，請確認修正。\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n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七)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n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n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n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案名牆部分(4-44，本案設置\n案名牆 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含燈飾)，\n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第10頁，共15頁\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受理階段請填寫。\n2. 申請書其他欄位請勾選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n3.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無遮簷人行道\n型式請再釐正何處不符規定須提會確認，並以專章\n檢討之。\n4. 1 層似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再確認。\n5. P.4-12，喬木圖例難對應，請修正或以引線標註。\n6. 1 層平面請標示機車道寬度。\n7. P.4-12 與 P.5-16 喬木圖例不相符，請釐正。\n8. P.6-1-7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置於開放空間獎勵範\n圍內，是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請釐清。\n9. P.10-17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1 層平面請遮蔽室內隔\n間。\n10. P.37-39，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標註臨接道路名\n稱及寬度。\n11. P.2-23，補充後院標注 P 之鋪面材質。\n12. 本案倘無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加大植栽帶縮\n小破口。\n13. 取消臨路側停車格位之劃設。\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第11頁，共15頁\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n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n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n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社區出入口前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n該空間大多僅供社區進出使用，其公益性及開放\n性不足，應調整景觀設計增加開放性設計，得否\n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基地南側開放空間不等寬 (機車車道旁)深度已\n過深，應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並調整景觀\n設計及引導行人休憩設計，惟屬社區空間，勿納\n入開放空間範圍，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n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補充沿街步\n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色塊，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n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n充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於目錄 6-\n1-6；另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應考量乘坐友善\n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n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n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n觀設計及補充配置圖，檢討消送水口採水口前至\n建築線範圍勿設置植栽阻隔，並分別補充消防送\n水口及立式水表平、立、剖面圖及透視圖等設計\n大樣圖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7. 開放空間設置社區迎賓車道，勿納入開放空間獎\n第12頁，共15頁\n勵面積，並調整迎賓車道與開放空間之間景觀設\n計使其整合為 1 個完整空間。\n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社區出入口前\n設置迎賓車道，該空間屬供社區使用，導致該開\n放空間公益性不足，應再調整景觀設計增加公益\n性。\n9. 開放空間設置污水陰井人孔應調整錯開人 行通\n道或加大該處人行通道，並與景觀整體規劃設計，\n避免因長期行走導致高差產生危險。\n10. 開放空間勿設置臨停空間、圍牆及社區出入口之\n門開啟範圍。\n1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於車道出入口\n旁深度已過深，補充檢討寬深比或改以廣場式開\n放空間檢討。\n12.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n車道色塊有誤，應全面套疊景觀底圖。\n1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旁圍牆勿納入開放\n空間範圍。\n14.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n用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n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n1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16.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n間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n項，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7.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料\n應分別以 2 份填寫，起造人與設計人應付責任不\n同，勿於同一切結書呈現。\n1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n水回收再利用系統。\n第13頁，共15頁\n1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n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n相關剖面圖。\n20.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21.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n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n樣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n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n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n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n公尺者，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裝飾物深度檢討有誤，另平面圖補充標示剖線。\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n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第14頁，共15頁\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2-3-2 補充套疊臨地現況並於平面圖標示。\n2. 目錄 5-10-1 建築物北向日照檢討法規有誤，應修正。\n3. 地上 1 層基地臨近溝渠如欲現況保留應補充標示，\n另應依測量圖繪製水路情形，是否申請臨時性欄杆\n應釐清。\n4. 目錄 10-2-1 基地查詢地質敏感地區應補充報告結論\n摘錄。\n5.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空調設備應補充各\n樓層、各樣態剖面詳圖。\n6.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捌、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玖、臨時動議：無。\n壹拾、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n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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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寶山段 1053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n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危老重建案件)(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國安段 28、29、33、34、35、42、43、53 等 8 筆地號\n土地(醫療衛生用地)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醫護宿舍大\n樓新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寶山段 1053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n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危老重建案件)(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2-6，基地設計配置圖，經查基地左側寶山段 1033\n地號建案已於 114 年 4 月 22 日完成屋頂版勘驗，現\n況已非屬空地，請修正；另本計畫案如有其他相同\n之基地示意圖，亦請一併檢討修正。\n第1頁，共12頁\n2. P.5-1-1，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n上限容積率及最高高度比檢討計算式；另 P6-5a 請\n標示前院、後院位置，並於圖面標示檢討後院 3 公\n尺退縮線。\n3. P.5-1-2，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一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n式有誤，請修正。\n4. P.5-1-2，土管要點第 11 點檢討內容與 P4-4-4-1a 內\n容不一致，請修正。\n5. P.5-1-3，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補充本案基地及建物非\n屬文化資產之證明。\n6. P.5-1-3，土管要點第 16 點本案應於 115 年 12 月 31\n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完成相關建設開發，請依限辦理，\n並請補充施工進度。\n(二) 容積移轉：\n1. P.3-2a，請補充容移作業要點適用版本。\n2. P.5-2-1，容移要點第 6、16 點查無容積移轉量許可\n函頁碼，請補充。\n3. P.5-2-1，容移要點第 7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臨接\n計畫道路面寬。\n4. P.5-2-2，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檢討是否需辦理都市\n設計審議之容積，應為基準容積之 60%，請修正。\n5. P.5-2-3，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法定停車位檢討有誤，\n請重新檢討；並請再行檢視本要點之公共停車位是\n否符合規定，另請補充說明本案公共停車位開放供\n不特定公眾使用之位置示意圖，並請於申請書應提\n都設審議事項敘明。\n6. P.5-2-3，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屬公保地\n容移案件，不適用本要點規範。\n7. 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許可，接受基地獲准移入之容\n第2頁，共12頁\n積，即永久定著於接受基地，未能完全使用部分，\n不得移出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1-4-2a，管委會空間用途有誤。\n2. 各層平面安全梯名稱標示屬性。\n3. 進排風口請標示高度及檢討是否應計入面積。\n4. 圍牆設置位置為何請標示及依規上色。\n5. 防空避難室範圍為何及補充防空避難空間面積檢討。\n6. 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未檢討。\n7. P.6-30，陽台是否圍閉請釐清。\n8. 各地下平面圖請標示迴轉半徑。\n(二) 裝飾物專章：本案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應提\n出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三) 其他：\n1. 不動產會員證逾期。\n2. 未檢附經建築師簽證之現況照片及進度標示。\n3. 請檢附第三次變更設計申請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a，都市審議申請書右上角變更設計項目及內容\n第四點總樓地板面積應為增加，請確認後修正。\n(二) 本案為全案變更，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補充差異分\n析報告，以利檢視。\n(三)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n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n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街道家具位置看起來可能影響行人通行，建請\n再確認\n(二) P.4-4-6-1，請套繪行穿線位置，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n第3頁，共12頁\n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n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n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09\n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n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n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三) 既有人行道建議納入認養範圍一併施作，倘涉及人\n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n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5-4-4)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部分，請釐清\n本案是否設置廣告物。\n(二) 依所附圖說(4-7-2a)部分：\n1. 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相關規\n定逐項檢討。\n2. 請釐清本案廣告物申請數量。\n3. 廣告物尺寸部分，請釐清。\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09 年 10 月 7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5、\n6、7、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例第\n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40%。\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09 年度第 35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40%。\n(三) 並經本府 109 年 12 月 1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90304446\n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屋頂層、垂直綠化、建\n第4頁，共12頁\n築立面全案變更設計、容移量減少 10%等，其中地\n面層綠化面積及綠化比率、地面層灌木種植面積及\n數量、屋頂層綠化面積、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數量、\n垂直綠化小喬或大灌木數量低於原審定，請設計單\n位加強說明並提出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提請委\n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基地東側 15 公尺計畫道路側設置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確實填\n列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規定，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n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本案依第\n11 點第 2 款第 2 項增設 50 部公共停車位開放供不\n特定公眾使用，提請委員會審議。\n7. 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設計形式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總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9. 釐清本案垂直綠化設施是否符合「臺中市鼓勵宜居\n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點規定，倘符合則\n無需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5頁，共12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填列提會\n事項(容移第 11 點、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及法源依據。\n2. 請更新今年度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3. P.1-11，規費計算式與面積計算表總工程造價不一致。\n4. 請檢附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會議紀錄及修正回應表。\n5. P.2-4，請套繪 1033 地號之都審建案資訊公開 1 層\n平面圖，並補充樟樹花期花色。\n6. 地面層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n7. 各層綠化植栽均應產製植栽說明總表、自動滴灌及\n排水系統。\n8. 街道傢俱高度調整為 45 公分。\n9. P.4-7-2，釐清本次變更設計店鋪及正面式廣告招牌\n設置數量。\n10.空調格柵請標示間距。\n11. 基地內臨停車彎型式及鋪面調整，並增值公有行道\n樹。\n12. 依容積移轉申請設置公共停車位，請於申請書備注\n欄補充敘明。\n13. 標示公共停車位位置，供公眾使用之樓梯升降梯位\n置動線，後續依規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停車場登記證。\n14. 公共停車位應為自設停車位，並集中留設。\n第6頁，共12頁\n第二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國安段 28、29、33、34、35、42、43、53 等 8 筆地號\n土地(醫療衛生用地)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臺中榮民總\n醫院醫學科技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2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本次興建實設容積 31,681.61\n平方公尺，請詳列檢討計算過程，並請標註檢討圖面\n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P.4-3 請敘明本案設計情形，並請\n標註相關圖面頁碼，以利比對。另本案應自指定建築\n線退縮 10 公尺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並自指定建\n築線退縮 4 公尺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所附各式圖說\n請依規留設，並請標註尺寸。\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P.4-3 以「醫 5」全區進行檢討說\n明，請檢附全區綠化面積及喬木數量檢討圖說，並詳\n列計算式。另請於 P.4-3 標註相關圖面頁碼，以利比\n對。\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依規檢討敘明建築基地開發之\n透水面積比例情形，並標明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五)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擬設置企業商標於地上 10\n層，應提都設會審議同意，始得設置，另 P.4-4 請標\n明對應圖面頁碼，俾利核對。\n(六) 土管要點第 15 點，P5-1 汽車停車位數量與 P.5-27 及\n第7頁，共12頁\nP.5-29 不一致，另 P.5-27 各類車位數量加總大於 B1\n總數 79 輛，請釐清修正。P.5-1 敘明 110 輛機車車位\n併入北院區檢討，仍請詳實敘明檢討設置情形，並檢\n附相關圖說。\n(七) 土管要點第 17 點，P.4-5 請標明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以利比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醫療衛生用地申請 C2 實驗室，\n用途是否符合都市計畫規定。本案申請 C2 實驗室，\n裝卸車位檢討以公共設施用途認定，P.4-5 頁（PDF\n第 40 頁)實驗室是否認定為公共設施。\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未檢附建築配置圖，並請依規定標示退縮距離、套\n繪原有使用執照基地內通路。\n2. 本案位於山坡地範圍，請釐清高度是否符合山坡地\n專章規定。\n3. 免指定建築線簽證內容未註明。\n4. 本案為院區內新建，請檢附套繪圖，以利確認建築\n基地範圍。\n5. 建築面積檢討圖請上色。\n6. 未檢附立面圖可判斷本案建築物 GL 位置及高度檢\n討。\n7. 檢附依據本市建管自治條例第五條所定義工程圖樣，\n以利閱讀。\n8. 醫療衛生用地申請 C2 實驗室和 250 人、900 人以上\n演講廳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n9. 未檢附屋脊裝飾物檢討。\n10. 本案為公有建築物，建築物空間用途有演講廳(900\n人及 250 人以上）請參照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n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之蹲坐比設置。\n第8頁，共12頁\n(三) 裝飾物專章：未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封面用途為宿舍，與申請書不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重新檢視本案是否達到交通影響評估門檻。\n(二) 第六章 6-1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基地樓地\n板面積上寫醫五既有建物，經查核後，該地為停車場，\n何來既有建物，請確認後修正。\n(三) 第六章 6-1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送審門檻\n一覽表第四類，經查後無實驗室這類別，請說明該表\n格出自處。\n(四)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五)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0，平面圖請套繪行穿線位置，人行道倘鄰接行\n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n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n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n(11309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n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n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P.3-7，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n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n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 P.3-10，剖面剖線位置建請補充說明，並建請補充各\n方向剖面以利確認無障礙通行及與臨地交界情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9頁，共12頁\n(一) 依所附圖說(P.3-15)，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請\n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是，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n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n申請廣告許可。倘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依所附圖說(P.7-4)本案設置企業商標部分，未見補\n充招牌廣告物圖說(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n剖面圖及標示詳細尺寸)，及正面式招牌需固著建築\n外牆。請補充釐清。\n(三) 另依所附圖說(P.7-4)本案相關法規檢討部分，設置企\n業商標數量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建築物西向外牆設置企業商標、案名，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東大路)側設置車道出入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25 公尺計畫道路(東大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土管第 14 點規定，廣告物設置位置(企業案名)於\n地上 10 層，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例之建築規模」，本案規模應提\n出智慧建築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全區整體規劃(含建築使用\n及配置、喬木景觀、停車場及車型動線、人行動線\n系統等)及分期分區(已興建、本期及未來規劃)開發\n第10頁，共12頁\n計畫內容。\n2. 補充水崛頭坑溪側喬木與基地內喬木種類及分析\n(含四季花期花色說明)。\n3. 申請書內容不完全，請再確認(無備註欄位)。\n4. 申請書地面層、屋頂層灌木數量、垂直綠化量未填\n寫，請修正。\n5. 請釐清無遮簷人行道是否應依建管自治條例第 17\n點提請委員會審議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n6. 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公有人行\n道範圍等圖例。\n7. 臨 25 公尺東大路側似於 10 公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內設置停車位，請再釐清。\n8. P.4-1，土管法規檢討回應請依制式格式製作。\n9.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3 點檢討內容有誤，請詳實修\n正，另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應依規補充檢討\n相關圖面。\n10.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5 點屋頂綠化部分，請於檢\n討欄位概略回應檢討結果及及計算方式。\n11.請檢附「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n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例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n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填寫提請委員會確認。\n12.P.3-7，路名模糊，請改善。\n13. 10 公尺開放空間不得作為停車及車道使用（僅能\n車道穿越），請調整配置。\n14. 補充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位置，並以人行為主鋪面\n設計，車道穿越處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15. 依規範第 13 點，退縮 10 公尺應栽植雙排以上喬\n木，且臨道路二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n16. 補充生態滯洪池設計及剖面詳圖，含材質水循環系\n第11頁，共12頁\n統等。\n17. 補充街道傢俱等相關設施物詳圖。\n18. 補充公共藝術審議單位及構想設置位置等。\n19. 補充屋頂層綠化及太陽能板設置詳圖。\n20.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寬度\n及相關範圍線（含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10 公尺\n退縮範圍）。\n21. 補充全區景觀大剖面詳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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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568-3、613、613-1、613-2、613-3、\n613-4、613-5、613-6、613-7、613-8、613-9、614-3、\n614-4、614-5、614-6、614-7、614-8、614-9、614-10、\n614-11、614-12、614-13、614-24、614-25、614-29、\n614-30、614-33、614-34、614-43、614-44、614-45、\n614-46、614-48、614-49、614-50、614-51、614-52、\n614-53、614-54、614-55、614-56、614-57、614-58、\n614-59、614-60、614-61、614-62、614-63、614-64、\n614-65、614-66、614-67、614-68、614-69、614-70、\n617-5、617-6、617-7 等 58 筆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n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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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記錄：吳琪真、陳湘容\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568-3、613、613-1、613-2、\n613-3、613-4、613-5、613-6、613-7、613-8、613-\n9、614-3、614-4、614-5、614-6、614-7、614-8、614-\n9、614-10、614-11、614-12、614-13、614-24、614-\n25、614-29、614-30、614-33、614-34、614-43、614-\n44、614-45、614-46、614-48、614-49、614-50、614-\n51、614-52、614-53、614-54、614-55、614-56、614-\n57、614-58、614-59、614-60、614-61、614-62、614-\n63、614-64、614-65、614-66、614-67、614-68、614-\n69、614-70、617-5、617-6、617-7 等 58 筆地號土\n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n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宜居建築\n案件)\n第 1 頁，共9頁\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光碟 1 份、4.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1\n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n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 份、3.報告書光\n碟 1 份)，並經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幹事會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七類：(一) 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後院。\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P.4-1 基地南側非住變商自願退縮\n道路，請修正相關頁面標示。\n(三) 土管第 11 點，p.5-5 與 p.5-20 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n不一致，請釐清。\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標註綠化檢討及覆土深度示意圖\n頁碼。\n(五) 五土管要點第 20 點請檢附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n之法定文化資產。\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第 2 頁，共9頁\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5，剖面 A、B，公共排水溝及綠帶間為人行空\n間或車行空間，建請補充說明，倘為人行空間與車道\n間是否應有緣石阻隔以利安全。\n(二) P.4-25、4-36，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n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法規部分，\n請依規檢討。\n(二) 有關廣告物圖面(4-38)標示部分，請修正。(平面圖部\n分標示位置、剖面圖上離地高度部分請釐清)\n(三) 案名牆部分(4-37)，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為字體雷\n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n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n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於 114 年 10 月 21 日辦理自辦公聽會；另於\n114 年 12 月 12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本府已於\n115 年 1 月 23 日、3 月 1 日函發修正意見，目前尚\n在補正階段，尚未提幹事會審議。\n(二) 預計申請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性能\n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7.38%」、「取得候選綠建築\n證書銀級 6%」、「取得耐震設計標章 10%」、「更\n新時程獎勵 3.5%」、「更新單元規模獎勵 9.8%」、\n「更新單元整合 5%」；容積獎勵合計 41.68%。\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第 3 頁，共9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或窗台設置雨遮，請設計單位\n加強說明雨遮形式及材質，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 ，違反\n「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n點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8 公尺計畫道路(大墩西\n二街、大墩三街 161 巷)，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基地東側未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1 項規定自道\n路境界線退縮 2 公尺以上之開放空間，其中至少留\n設 2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勾選填列。\n2. P.2-3 補充喬木花期花色。\n3. 地面層喬木請確實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第 7 款規定辦\n理，法定喬木米徑以 8 公分以上為原則；人行道兩\n側之喬木米徑以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n4. 地面層東側汽車道、機車道出口鋪面是否採「綠斑\n馬」意象設計請統一圖面。\n5. 屋頂層植栽槽覆土深度請確實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n21 點規定檢討。\n6. 屋頂層座椅高度調整為 45 公分。\n第 4 頁，共9頁\n7.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n8. 空調格柵間距調整至 10 公分以下。\n9. 進排氣口請確實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第 4 款規定辦\n理，面對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n綠美化且通排風口下緣高度須達三點五公尺以上。\n10.補充 4 處住變商申請範圍及退縮規定說明。\n11. 第四章垂直綠化章節請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化及宜\n居建築設計。\n12.補充臨路退縮範圍鋪面及高程內容。\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及西側 8 公尺計畫道路因申請住變商規定\n自願退縮 4 公尺範圍臨路寬度不足，須自願退縮使\n道路達 12 公尺寬度，其退縮範圍申請納入開放空\n間，影響開放空間完整性及公益性，應檢討說明，\n是否納入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頂蓋型開放空間補充剖線及剖面圖並檢討淨高，非\n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n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n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n委員會同意得設置）。\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n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消防送水口適度縮\n小尺寸，設計大樣圖說明確標示設置位置，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補充設\n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另結合街道座椅\n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n第 5 頁，共9頁\n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釐清南側係住變商退縮範圍或開放空間範圍，應\n釐清得否重複申請。\n6. 地面層住變商道路退縮與開放空間延續性應釐清。\n7. 目錄 6-1-6 立式水表開門位置於平面位置圖及設計\n大樣圖標示，並檢討是否突出建築線。\n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n9.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範圍應留設 1.5 公尺人\n行淨空間，請於平面圖內補充標示。\n10.目錄 4-11-1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圍牆。\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宜居建築經檢討如未涉及需提請委員會同意事項，\n預審申請書之預審事項第二類請取消勾選。\n2. 補充地上 1 層委員會及店舖等所需戶外空調機設置\n位置納入目錄 4-12-1 空調設備專章並美化設計，另\n如設置裝飾版應補充於目錄 7-6-2 裝飾物專章檢討。\n3. 垂直綠化設施直徑 2.5 公尺檢討有誤，請修正。\n4. 目錄 7-3-1 垂直綠化設施補充距離地界範圍標示。\n第 6 頁，共9頁\n5. 宜居專章應釐清為宜居造型板或建築物外設置裝飾\n板，並分別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n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n正設計。\n3. 地上 4 層裝飾物深度已達 3 公尺以上，應敘明其緣\n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裝飾物 60 公分 RC 牆及裝飾板補充透空檢討或植栽\n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第 7 頁，共9頁\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應釐清基地北側道路是否已完成開闢，並檢附建築\n線指定圖釐清。\n2. P.2-1 補充檢討基地重複套繪辦理情形。\n3. 基地北側及西側補充因住變商退縮 4 公尺道路範圍\n剖面圖，以釐清道路與基地間地坪及高程情況。\n4. 目錄 4-12-1 釐清設置空調設備剖面 B 係設置於結\n構過樑或修正圖說；補充剖面 C 剖面詳圖。\n5. 基地北側及西側 8 公尺計畫道路因住變商退縮 4 公\n尺範圍，釐清是否得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重疊。\n6. 目錄 5-10-1 補充其他道路陰影檢討和免檢討規定。\n7. 都市計畫土管要點應再釐清沿計畫道路退縮規定。\n8. 地面層平面圖應補充北側及西側臨接 8 公尺計畫道\n路因住變商規定自願退縮 4 公尺道路之鋪面設計。\n9. 第五章相關法令檢討補充無障礙檢討。\n10.機車道留設雙向車道設置寬度應依檢討修正；補充\n第 8 頁，共9頁\n無障礙通路位置。\n11.目錄 7-2-1 地面層梯廳補充檢討 2 公尺並計算。\n12.基地北側及西側 8 公尺計畫道路因申請住變商規定\n自願退縮 4 公尺範圍，應釐清西北隅及東北隅人行\n道截角留設情形，並確認建築面積。\n13.目錄 7-3-1 住宅區變更商業區應檢討地上 1~3 層檢\n討達 1/2 商業使用面積。\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時 00 分)\n第 9 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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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6/03/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360次",
    "meeting_id": "11503010",
    "agenda_pdf": "11503010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6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5 年 3 月 19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710、711 及上\n石碑段 2-15、2-19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n件)\n09：10~12：30\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168-1、168-\n52 等 2 筆地號(部分第二、三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minutes_pdf": "11503010_B.pdf",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60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5 年 3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廣明段 710、711 及上石碑段 2-15、2-19\n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二) 12 公尺主要道路設置機車車道出入口，同意設置。\n(三) 依內政部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同意\n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四)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第一頁\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八)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且\n經李委員麗雪及郭委員仲偉確認，並俟都市更新及爭\n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1 層景觀減少硬鋪面，整合植栽帶形塑口袋公園，\n並增植喬木、主景樹及複層式植栽綠化；基地東側\n增植 3 株以上喬木形塑 3 排林蔭，西側增植喬木以\n形塑雙排喬木；北側植栽(含建築立面)採耐風性種\n類種植；補充全區植栽剖面詳圖並檢討覆土深度，\n及檢視全案植栽設計及圖面易讀性。\n(二) 臨路側露台及建築立面增加懸垂及開花性(色彩豐\n富)垂直綠化設計，露台增植小喬木；屋頂層減少\n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及休憩停留空間；東側立面空\n調格柵調整高度。\n(三) 北側增設街道傢俱數量，西側街道傢俱採簇群型式\n設計；開放空間告示牌更換為耐久性材質，位置調\n整於明顯處。\n(四) 補充未來超巨蛋交通影響分析及評估調整汽機車出\n入口位置；調整垃圾清運動線與地界線側機車道整\n併設計；補充機車供需比並增加機車停車位數量；\n加強東西向進入機車停車區之景觀照明。\n第二頁\n(五) 地上 1 層牆量少，應適度增加勁度；梯廳樓板較小，\n重新檢核剪力傳遞；地上 4 層挑空處檢核梁之軸力，\n檢討確認是否以柱梁形式設計；1 層室外活載重請\n取 1000kgf/m2。\n第三頁\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168-1、168-52 等 2 筆地號(部\n分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加強容積移轉外部友善設計對策項目，增加認養基\n地西側公有人行道，優化改善鋪面、街角與基地順\n接設計及調整行穿線位置，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n準；套繪基地周邊行道樹配置；相關 1 層補充套繪\n公有人行道。\n(二) 調整店鋪大門位置，整併大門前植栽槽並加大綠化\n面積；加強地面層景觀設計，於未開挖區增加植栽；\n西北側調整植栽帶，鋪面應考量人行動線順平設計。\n(三) 公共藝術墩座高度降低至 30 公分以下；開放空間\n告示牌東側增設 1 處，高度降至 140 公分以下；東\n側增設街道傢俱，街道傢俱椅面深度增加至 50 公\n分；減少景觀矮燈及投樹燈數量；地上 1 層廁所調\n整為無障礙設計；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自建築線\n退縮 50 公分設置。\n(四) 屋脊裝飾物加強遮蔽露梁設計；調整臨路側曬衣架\n位置於基地內側；陽台與空調裝飾版間採 RC 實牆\n區隔設計。\n(五) 建築立面西向或北向申請宜居建築設計或垂直綠化\n設計，北向考量日照強風選擇耐蔭抗風植栽種類；\n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採簇群設計。\n(六) 檢討地面層往地下 1 層之汽機車道轉彎半徑；地面\n層機車道出入口設置聲響式警示設施；增加機車停\n第四頁\n車位設置數量。\n(七) 補充北向日照之相關檢討及陰影對於北側住宅區之\n影響說明。\n(八) 地上層梯廳樓板厚度增加為 25 公分；B 棟地上 2 層\n樓版挑空梁 B8 之軸力，確認以柱梁方式設計；地\n上 1 層牆量少，應適度增加勁度。\n二、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事項\n1、 認養北屯路側公有人行道；請分析基地周遭植栽\n種類分佈。\n2、 基地西側建議種植連續雙排喬木；車道入口側建\n議增植 1~2 株喬木。\n3、 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增加休憩座椅。\n4、 北側及日照不足之陽台綠化植栽應選用適合種類。\n5、 規劃停車位以 1 戶 1 車位，然考慮周邊供需比已\n經超過 1，甚至機車為 2，請再重新思考機車位部\n分。\n6、 考量汽機車共道，請再確認地面層往地下一層之\n車道之轉彎半徑。\n7、 交通改善措施建議應具體且有實質意義，包含基\n地連外人行空間動線與改善，應一併討論。\n8、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請修正；請補充機車停車空\n間容積檢討；裝飾物剖面圖請以相應圖例色塊標\n示裝飾物範圍。\n參、 散會(12:00)\n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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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6/03/1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19次",
    "meeting_id": "11503004",
    "agenda_pdf": "11503004_A.pdf",
    "minutes_pdf": "11503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n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惠仁段 96、97、98、99、103、104、\n105、105-1、106、106-1、106-2、106-3、\n106-4、106-5、106-6、106-7、106-8、106-\n9、106-10、106-11、106-12、106-13、106-\n14、106-15、106-16、109 等 26 筆地號\n(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52 層地下 8 層\n9：10~12：30\n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本案經第 711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理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泰段 37、37-2、\n38、39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危老案件)(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仁段 96、97、\n98、99、103、104、105、105-1、106、106-1、106-2、\n106-3、106-4、106-5、106-6、106-7、106-8、106-9、\n106-10、106-11、106-12、106-13、106-14、106-15、\n106-16、109 等 26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52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21.2 平方公尺(40%)，移入\n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加計都市更新獎勵(50%)\n容積總量總計 9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檢附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第1頁，共5頁\n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B、C)，申請不計入\n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景觀框架(A)經檢討無違反提會審查要件後同意設\n置。\n(七)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n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n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n法，同意通過。\n(八) 本案申請北向日照免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n39 條之 1 規定檢討，同意通過。\n(九)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大正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十)本案 10 公尺大正街側及 40 公尺文心路一段側人行\n道留設型式，同意設置。\n(十一)景觀牆透空率未達 50%，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且經沈委員芷蓀、簡委員伃\n貞、郭委員仲偉確認，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n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後通過：\n(一)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設置之捐贈 iBike 數量及位\n置等依交通局核准為準；社區接駁車結合高齡者復\n康巴士功能並補充後續管理使用方式說明及納入社\n區管理規約，對外收費需向交通局申請；認養全街\n廓及文心路至捷運水安宮站之公有人行道，優化植\n栽帶並增植行道樹，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倘\n無 法認 養 應 提 替 代方 案 並 提 送 簡化 小 組 委 員 會審\n議。\n(二)北側供鄰里通行步道(大正街至文心路)留設人行淨\n第2頁，共5頁\n寬 1.5 公尺以上、增加沿路駐足停留節點(增設街道\n傢俱)、調整綠化至地界線側、增加夜間安全照明加\n大兩側出入口並設置供人行通行告示牌；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前增加退縮並增加植栽綠化；公益路整體\n性防火間隔處增加休憩停留節點及安全照明；地面\n層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應達 1.2 公尺以上。\n(三)大正街側 1 層複層式露台加大出入開口，加強休憩\n停留節點、街道傢俱、優化並整併植栽帶及加強夜\n間照明設計；加強露台臨路側植栽綠化及懸垂性植\n栽設計；屋頂層喬木加強防風設計。\n(四)公共藝術 A(鐵雲)夜間燈光調整設計，光線勿直射行\n人。\n(五)景觀造型框架 A 下方為車道及大廳出入動線，應檢\n討不具實質空間使用，景觀造型框架 B 結合植栽設\n計並降低高度；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版，女兒牆應以\n實牆設置；檢討 23 及 27 層裝飾物是否為陽台，補\n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圖。\n(六)檢討車道出入口設置兩處之進出模擬動線分析及交\n通衝擊說明；檢討汽機車道寬度是否足夠；檢討機\n車位供需比並增加數量；辦公室停車位集中留設避\n免分散各樓層；補充店鋪及辦公室外來車輛管理方\n式；說明垃圾車臨停及進出動線；補充大正街側臨\n停駐車彎及地下室車輛進場之運行軌跡動線分析。\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理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泰段 37、37-2、38、39 等 4 筆地號土地\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危老案件)(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62.25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 老 獎 勵 1345.23 平 方 公 尺 (39.5%)， 容 積 總 量\n2707.48 平方公尺(79.5%)，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朝貴路側基地至環河路公有\n人行道，縮小破口並增植行道樹並依主管機關核准\n為準。\n(二)2 層露臺增加懸垂性植栽，加強垂直綠化植栽外溢\n效果；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三)街道傢俱扶手更換為不易吸熱材質；檢討空調主機\n等循環發電效能；公共藝術於水池周邊增設地燈加\n強夜間安全性；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版及隔柵(1.2 公\n尺)，女兒牆以 1.2 公尺實牆設置。\n第4頁，共5頁\n(四)機車車道採一進一出設計避免汽機車交織；汽機車\n道出入口以植栽槽分隔；無障礙車位調整至鄰近梯\n廳處；朝馬國民運動中心前增設施工車輛告示牌。\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5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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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6/03/1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287次",
    "meeting_id": "11503009",
    "agenda_pdf": "11503009_A.pdf",
    "minutes_pdf": "11503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 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樹孝段 65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n設計)\n第二案：慶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三村段 20、21、21-1、22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n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建築案件)(第一\n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964、96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公共藝術案)(第 270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n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n議)\n第四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芯地堡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銘賢建築師事務所及李明\n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光明段 332-1(部分)、336-\n1(部分)、338-1(部分)、339-1(部分)、473(部分)等 5 筆\n地號土地(住宅區) 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樹孝段 65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裝飾物(超過 1 公尺)、2 層露臺景觀、街\n道傢俱設計型式及材質、入口雨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2 層露臺採固定連續性槽體設計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n系統。\n(二)2 層露臺增設樓梯並補充後續維管方式。\n(三)2 層露臺增加複層式植栽、加強景觀及植栽設計並增\n設休憩座椅。\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第1頁，共8頁\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本案土地合併後面積增加 0.01，P.1-2 申請書變更\n說明有誤，請修正相關面積檢討(P.2-11、2-15 等)。\n(3) 本 次 變 更 涉 及 基 地 面 積 、 建 築 面 積 及 建 蔽 率 調\n整，請修正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決議檢討表相\n關說明，並補充土管變更前後檢討說明。\n(4)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2. 容積移轉：本案土地合併後面積增加是否涉及容積\n移轉量之變更，請依規檢討說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劃圖說：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圈選變更內容\n為何，未有文字說明；另天井過樑部分應計入建築\n面積。\n2. 裝飾物專章：釐清地上五層增加欄杆設計(5)部分是\n否涉及裝飾物檢討(未有該層裝飾物檢討圖)。\n3. 補充 1 層戶外安全外圈選變更內容文字說明。\n4. 天井過梁應計入建築面積；部分管委會空間名稱未\n備註。\n5. 檢附變更設計申請書（含條碼掛號）。\n6.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應更正為管委會使用空間。\n7. 各樓層裝飾物增設欄杆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廣告物，無意見。\n2. 設置案名牆(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n示)1 處，請釐清是否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n(無燈飾)及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n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應以提會\n版本比例檢討。\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 慶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三村段 20、21、21-1、22 等 4 筆地號土地\n(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危老建築案\n件)(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灌木數量、屋頂層灌木數量、垂\n直綠化面積及喬木數量、消防送水口位置、自來水錶型\n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外牆裝飾物、廣告招牌、造型\n遮陽牆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2 層陽台植栽槽加大尺寸。\n(二) 屋頂層檢討防墜設計。\n(三) 補充臥式水錶景觀模擬圖。\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綜合企劃科幹事：\n1. 本案危老重建計畫前經本府 114 年 6 月 27 日府授都\n更字第 1140182753 號函核准在案；另本府業以 114\n年 10 月 9 日府授都企字第 1140309283 號函核發本\n案容積移轉量許可書，許可容積移轉量為 864.75 平\n方公尺。\n2. 本次為第 1 次變更設計報告書變更內容，經查報告\n書 P1-2 頁容積移轉量誤繕部分請修正，餘有關本案\n設計建蔽率、容積率、停車空間、綠化面積及不透\n水面積變更情形，經設計人簽證檢討尚符規定，本\n次無新增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n(1) 充變更後水表型式面材標註。\n(2) 壹層平面補充標示無障礙車位位置。\n第3頁，共8頁\n2. 其他應修正事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與申請\n書起造人名稱不符，請再修正。\n3. 土地使用同意書起造人、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築規模\n內容有誤。\n4. 檢附變更起造人同意備查函文相關資料。\n5. S1 店鋪開門不得妨礙四米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23，屋頂層綠化面積增加，\n種類無調整，僅配置調整。惟灌木數量增加，超過原\n核准數量 20%，請補充妥適性及必要性。\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4-34)，本案設置\n正面式招牌 6 處、側懸式招牌廣告 6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五)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n案依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35%。\n2. 本案業經 114 年度第 7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5%。\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nI. 地面層增植喬木 12 棵。\nII. 本案住戶單元 50%以上戶數設置陽臺或花臺\n垂直綠化，並設置滴灌及排水系統。\nIII.2 層露臺加強景觀設計。\nIV.南側現有巷道人行道處請調整綠化位置，並請\n考量規劃人行步道，串聯至北側人行道之可能\n性。\n(3) 本案於 114 年 6 月 2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82753\n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第五\n點正面式廣告招牌檢討算式缺漏。\n第4頁，共8頁\n第三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96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公共藝術\n說明：依 114 年 3 月 28 日第 270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n議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降低基座高度為 40 公分並與植栽景觀整體設計。\n(二) 公共藝術基座改為圓角。\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或變更設計申請書（含掛號條\n碼）。\n2. 檢附向本局申報施工勘驗進度紀錄及建造執照。\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n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n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n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n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n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第5頁，共8頁\n第四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綠\n化植栽、廣告招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正面式招牌模擬圖及尺寸說明(廣告物縱長及離\n地高度)。\n(二) 喬木植栽尺寸依第一次變更設計委員確認規格調整。\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14 點，引用條文有誤，本案應以「法定\n空地」檢討綠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n2. P.14，修正後車位數有誤，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請檢附「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現況照片」\n並標示現況進度(含建築師簽證)。\n2. 工程進度與現況照片不一致，並請補建築師簽證。\n3.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4-2，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n範圍納入考量。\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4-7-2)，本案設\n置正面式廣告共 3 處，請於平面圖標示下廣告物設置\n位置、立面圖標示廣告物尺寸(廣告物縱長、離地高\n度)及請於圖面標示圖名，另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請逐項檢討。\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本案建築面積變更及地面層喬\n木位置調整，請納入變更設計檢討表檢討。\n第6頁，共8頁\n第五案：芯地堡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銘賢建築師事務所及李\n明 紘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大 甲 區 光 明 段 332-1(部\n分)、336-1(部分)、338-1(部分)、339-1(部分)、473(部\n分)等 5 筆地號土地(住宅區) 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綠化植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n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以固碳量計算原核准垂直綠化無法種植數量，於地\n面層增植大型喬木、地面層原喬木規格加大或屋頂層增\n植小喬木替代。\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變更內容不適植栽生\n長，種植密度過高且無法達到垂直綠化與植栽外溢效果\n(如模擬圖所示效果)，建議應予調整。\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申請書（含掛號條碼）。\n2. 請檢附施工勘驗進度表。\n3. 現況照片未有簽證進度及建築師簽證。\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n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n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n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n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n用。\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仍應檢\n附基本資料、都市計畫圖等基本圖說。\n第7頁，共8頁\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5 時 15 分)\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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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5 年 3 月 1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09：10~12：30\n第二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長福段 61、62、64、\n65 等 4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9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5 年 3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總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型式，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第一頁\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公尺以上，於專章已\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n修正並經郭委員仲偉及林委員綠香確認後通過：\n(一) 調整車道出入口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型式；\n4 公尺計畫道路兩側增加道路截角設計；全面檢視\n地面層灌木植栽種類及配置；加強長億路側景觀及\n綠化配置設計；永成北路 86 巷側配合南側公園喬\n木樹種調整；基地東北側竹柏考量生長空間調整間\n距及數量。\n(二) 2 層露臺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女兒牆外側栽植懸\n垂性植栽，玻璃欄杆適度透空；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並調整桂花為其他耐風樹種。\n(三) 公共藝術考量公益性、藝術性及基地特性重新設計；\n街道傢俱加強設計型式並以固定型式設計，考量耐\n久性調整塑木為其他材質；永成北路 86 街側適度\n增加街道傢俱；基地東北側人行通道調整鋪面設計\n消防送水口調整至道路側，且前方不得設置阻隔物，\n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自建築線退 50 公分設置；\n地上 1 層增設無障礙廁所；開放空間植栽應確實降\n版梁設計，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檢討；取消地上 1\n層、屋頂層投樹燈。\n(四) 垃圾車臨停空間內部化設置或調整垃圾儲存空間位\n置，垃圾車動線和車行動線分離，考量子車進出調\n整大門尺寸；陽台外側設置裝飾板，女兒牆應以實\n牆設置。\n第二頁\n(五) 補充車道出入口設置方案分析說明及出入口設置於\nT 字路口之交通衝擊改善方案；坡道起降點自無遮\n簷人行道內界退縮 6 公尺，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n號誌(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地上 1 層車道採\n直線設置；補充評估汽、機車數量緣由；車道出入\n口取消突出地坪材質改以綠斑馬型式設計，出入口\n處與人行動線地坪應順平設計；地下 1 層於坡道起\n降點為機車出入動線易產生交織情況，應調整出入\n動線；調整無障礙機車位於地上 1 層；店舖員工、\n後勤及顧客停車需求內部化，並補充後續維管方式；\n施工車輛進出避免通學時間或調整動線。\n(六) 取消室內安全梯 B 旁之裝飾物；垃圾儲存空間增加\n通風及排水計畫；補充店舖空調主機位置及格柵美\n化設計。\n(七) 重新檢討地下水位設計值提高至地表下 6 公尺以上；\n動力週期設計偏軟應重新檢核；環梁層多處挑空梁\n應檢核軸力以柱梁型式設計；梯廳樓板檢核剪力傳\n遞；外頂層增加梁上柱設計；擋土安全措施於東側\n及南側角隅增設角撐。\n第三頁\n第二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長福段 61、62、64、65 等 4 筆地號(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8 公尺計畫道路(永利\n街)、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8 公尺計畫道路(永吉\n街)，同意設置。\n(三) 本案於 8 公尺計畫道路(永利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迎賓車道)，同意設置。\n(四)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n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n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n第四頁\n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及郭委員仲偉確認後通過：\n(一) 基地東北側整體性防火間隔採以供通行步道型式設\n計；基地東南側水池增加自社區至永吉街通行動線；\n地面層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空間)增加開窗通風對\n流設計；南側街角廣場加強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增\n設街道傢俱。\n(二) 長億九街及永利街街角增植喬木；駐車彎前增加綠\n化並調整休憩停留節點鋪面設計；地面層綠化整體\n規劃設計並減少植栽帶破口；供通行步道增植複層\n式植栽；社區出入口前增加植栽綠化。\n(三) 公共藝術考量公益性、藝術性及基地特性重新設計；\n街道傢俱考量耐久性調整塑木為其他材質增加扶手，\n高度應考量人體工學；東北側圍牆採綠籬設計；案\n名牆長度縮短至 260 公分以下；開放空間告示牌高\n度降低 130 公分，寬度降低 60 公分以下。\n(四) 2 層露臺東側及管委會使用空間上方增值 4 株以上\n小喬木，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n(五) 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陽台外側設置裝飾\n板，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垃圾儲存空間調整於車\n道旁並增加開窗對流設計；燈光計畫於 22 時取消\n主臥室外燈光設計；屋頂層取消投樹燈。\n(六) 調整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出口方位以避開與對向道路\n對接，並考量外送臨停及汽車臨停下車等位置；坡\n道起降點自無遮簷人行道內界退縮 6 公尺；增加機\n車停車位供給；補充店鋪停車位設置於地下 1 層與\n住戶停車位之管理方式說明；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n集中設置使出入口保留 1 處減少與汽車動線交織；\n無障礙車位調整至近廳梯處。\n(七) 人行動線鋪面設計以人行動線為主，另於車道出入\n口處地坪應順平設計，並簡化設計；開放空間應採\n第五頁\n正梁降版設計；南側好望角改以口袋公園型式設計。\n(八) 南側開放空間於店舖 3 及 5 側取消正面式招牌設計；\n住宅單元 A5、A7、B3 及 B6 戶空調主機增加格柵高\n度，以達遮蔽管線設計。\n(九) 本案有非正交耦合行為，動力分析應考量多角度之\n動力行為；開挖擋土支撐於北側及東側增設角撐；\n地下 2 層污水區及雨水區增設隔牆。\n參、 散會(12:50)\n第六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3/1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18次",
    "meeting_id": "11503003",
    "agenda_pdf": "11503003_A.pdf",
    "minutes_pdf": "11503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臨時提\n案 1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翁明段 539 地號及\n豐原段 15-1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n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 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85、\n386、387、388、395、397、398、399 等\n9：10~12：30\n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臨時提案：\n第一案：信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民安段 941 地號土\n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5\n層店舖、辦公室、銀行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n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n→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翁明段 539 地號及豐原段 15-10 等 2 筆地\n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同意本案地面層景觀、植栽種類、公共藝術、消防送水\n口及自來水表、圍牆及廣告招牌變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東南側供通行步道旁增加退縮休憩停留節點並\n增設街道傢俱，明義街步道入口加強引導性設計；全\n區地面層、2 層露臺、屋頂層增加植栽多樣性、空間\n性及層次性。\n(二)2 層露臺臨路側增加植栽綠化；2 層露臺及屋頂層鋪\n面考量耐久性調整塑木地坪為耐久性材質。\n(三)建築西向立面面向鐵路側加強夜間燈光照明設計。\n(四)補 充 東 仁 街 車 道 出 入 口 避 免 跨 越 雙 黃 線 之 對 策 說\n明；交通影響評估提送交通局審查。\n第1頁，共4頁\n第二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85、386、387、388、395、397、\n398、399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全案變更設計，屋頂層綠化面積及小喬或大灌木\n數量低於原核准以 2、31 層增加綠化面積並增植大灌\n木為替代方案。\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694.15 平方公尺(38.15%)，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地區，達其基準容積\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本案於安順東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同意設\n置。\n(四)本案景觀牆 A、C 透空率未達 50%，同意設置。\n(五)本案於基地東、西側各設置 1 處景觀花架(計 2 處景\n觀花架)，其投影面積申請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同意設置。\n(六)本案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n意設置。\n(七)本案造型遮陽牆板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八)本案安順東二街側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型\n式，同意設置。\n(九)本案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街道傢俱、公共藝\n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十)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十一)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第2頁，共4頁\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十二) 同意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計\n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植栽採帶狀配置；補充基地周邊公有\n人行道行道樹及建案植栽樹種及季節花色變化，並延\n續西側二分埔生態公園植栽種類整體規劃設計；榮德\n路側延續浪漫大道原則臨路喬木採以開紫紅粉花色\n樹種設計。\n(二)景觀牆增加透空率並調整型式；補充景觀花架景觀模\n擬圖；社區中庭增設街道傢俱。\n(三)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2 層露臺、屋頂層\n木紋鋪面考量耐久性調整鋪面。\n(四)加強中央梯廳走廊通風設計；補充地下室自然通風採\n光設計內容；垃圾儲存空間增加開門，調整垃圾清運\n及投擲動線；陽台外側設置裝飾板，女兒牆應以實牆\n設置。\n(五)補充路段服務水準分析及改善措施；檢討車道出入口\n與交叉路口之距離及與東側基地車道出入口之影響\n分析及改善措施。\n第3頁，共4頁\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信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民安段 94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銀行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 25 公尺福雅路、28 公尺福科路未留設寬度 4 公\n尺之騎樓或迴廊，依土管要點第 9 點第 12 款規定申\n請改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本案地下開挖率 83.82%，超過通案性決議原則 80%，\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並依第 716 次委員\n會決議辦理：\n(一)認養福雅路側道路分隔島、福科路側(永福路至福雅\n路)公有人行道及世斌公園(公兼兒 24)既有認養期滿\n後再延長 4 年，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福 科 路 側 增 加 宜 居 建 築 垂 直 綠 化 設 施 數 量 (8 處 以\n上)。\n(三)露台全面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及增植懸垂性植栽。\n(四)福雅路側店鋪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1/3 以上，並增植複\n層式植栽及懸垂性植栽。\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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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3/0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286次",
    "meeting_id": "11502015",
    "agenda_pdf": "11502015_A.pdf",
    "minutes_pdf": "11502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 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誠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禾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 生態段 9、10 等 2 筆地號土地( 第二種生態住\n宅專用區 )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n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漢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 洲際段 16、17 等 2 筆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 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公益設施(D1 兒\n童活動中心) 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合木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經貿段 26 地號土地( 第二種經貿專用區) 地上 5 層\n地下 2 層(臺中國際會展中心) 新建工程案( 第五次變更\n設計)\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5、2355、2356 地號土地( 第\n二種住宅區 )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G3) 、小型社區\n式日間照護及重建服務設施(H2) 、辦公室(G2) 、飲食\n店(B3)暨社會住宅(H2) 新建工程案( 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 屯區同榮段 2490-102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G3)、小型社區式日間照護及\n重建服務設施(H2)、辦公室(G2)、飲食店(B3) 暨社會住\n宅(H2)新建工程案( 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六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2490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 地\n上十二層地下三層托嬰中心(F3)、社福中心(F2)、小型\n社區式日間照護及重建服務(H2) 、辦公室(G2) 、店鋪\n(G3)、文康中心(D2)、暨社會住宅(H2) 新建工程案( 第\n四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5 年 3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誠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禾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9、10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指定退縮 6 公尺範圍，其中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植栽\n綠化，惟維持 2.5 公尺人行淨寬，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第1頁，共13頁\n(五)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同\n意設置。\n(六)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n植，並調整為其他大型喬木。\n(七)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圍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曾委員瑋確認後通過：\n(一)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取消水池設置；人行淨\n寬考量無障礙友善性調整形式，車道出入口考量安全\n調整人行位置(往基地外側調整)並增加聲響式警示設\n施；2 公尺植栽綠化帶調整設計型式及減少破口，並\n調整喬木為統一種類。\n(二)車道通風井加強設計(取消擴張網)，調整車道後方喬\n木改採灌木種植；地面層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應達\n1.2 公尺。\n(三) 西側庭院公共藝術配合水池調整設計，並增加視覺通\n透性及公共性，鳥類降低色彩彩度設計；圍牆型式加\n強設計。\n(四)2 層 B1 戶露台增植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綠化；屋頂層\n增植小喬木並減少草皮改採面狀灌木、複層式植栽綠\n化。\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考量施工性再調整簡化；裝飾物與\n陽台交接處女兒牆應以 1.2 公尺高實體 RC 區隔設置。\n(六)1 層平面圖補充人行道、行道樹位置等；補充垃圾車\n臨停及清運動線。\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1 層自行車(電動機車)停車空間考量排水空間取消臨\n地界線側車格位。\n(二)立面設計請考慮加設宜居陽台。\n(三)行動不便機車位依規檢討車道寬度。\n(四)景觀設計需考量未來周圍整合與人行步道完整性。\n(五)請檢討地下室停車出口、人行步道距離與安全性。\n第2頁，共13頁\n(六)開放空間 6 公尺退縮人行道臨車道處採彎曲設計，建\n議考量無障礙通行友善性應予順平調整；另請減少綠\n帶破口，加長綠帶長度增加綠化效益。\n(七)公共藝術長度達 5 公尺，建議適度考量視覺穿透性增\n加公益性，避免形成空間屏障。\n(八)請增加屋頂層喬木數量，減少草皮（月橘越蔓榕）面\n積，增加面狀地被及灌木面積。\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案除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供行人通行之淨\n寬度不足 4 公尺及設置街道傢俱，應提經都市設計\n委員會審議許可外，其餘尚符合土管規定。\n2. 土管要點檢討，請勿僅寫是否符合規定，涉及實質\n檢討之規定，請補充設計及檢討內容說明(含檢討計\n算式)。\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1 層平面圖補充檢討出入口雨遮；1 層平面圖西側 2.5\n公尺人行道範圍似有構造物，請釐清。\n2. 旨案位於水湳經貿園區，請依「臺中市水湳經貿園\n區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審查原則」辦理。\n3. 會員證過期；建造執照申請書請檢附含條碼，以利\n判斷法令適用日。\n4. 報告書 5-1-3 頁東北側庭園景觀範圍是否為計建築\n面積之構造物及地下 1 層開挖範圍有誤（設置防水\n閘門）。\n5. 2 層露台範圍有誤；3 層屋頂平台空間名稱有誤。\n6. 宜居設施名稱有誤，倘申請垂直綠化設施應檢討臨\n接居室深度及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n第 50 條規定檢討免計容積部分。\n7. 防空避難室檢討 1 小時防火時效。\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第3頁，共13頁\n1. 請補充基地停車空間各樓層停車位數量數量配置彙\n整表。\n2. 停車場出入口方案規劃與比較，請以示意圖表示說\n明。\n3. 圖 7-1.10，請標明機車車道，並分別標示汽、機車動\n線。\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5-4、3-6-1，有關水池高程為高出或低於地面建\n請確認，並考量行人安全。\n2. P.3-5-1，基地外既有人行道建議納入認養範圍，以利\n後續施工復舊之一致性。\n3. P.3-6-1，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n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3-5-12、15，2~10 層 B1 戶外側標示屋頂平台，請\n釐正。\n2. P.4-2-7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上方疑似設有頂蓋，請釐\n清。\n3. P.4-2-8 請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n4. 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設置於地\n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n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n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本案 1 層自\n行車格位上方頂蓋請詳實檢討。\n第4頁，共13頁\n第二案： 漢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幼幼社會福利慈\n善基金會委託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n際段 16、1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公益設施(D1 兒童活\n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58.6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 補充洲際路植栽寬度及公有行道樹植栽說明；地面層\n植栽帶整併加大綠化面積；洲際路臨路側採開黃花之\n喬木種類；洲際路側應全面降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n自然土層；補充 1 層景觀剖面圖，說明覆土深度及與\n鄰地順平。\n(二) 露台增加懸垂性綠化植栽；申請宜居建築或陽台花台\n增加垂直綠化並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三) 加強圍牆造型設計；街道傢俱改以耐候性材質替代；\n公共藝術考量運動意象重新設計。\n(四) 依規檢討公益性設施(兒童活動中心)無障礙廁所、雙\n向出口等內容，並考量兒童活動中心之活動安全性調\n整臨路側景觀設計；檢討臥室面積不小於 2 坪。\n(五) 考量遮蔽美化調整空調設備位置；加強屋頂突出物遮\n蔽美化設計。\n(六) 補充地下各層車道高程及動線合理性；調整行動不便\n停車格位勿置於主車道旁；垃圾儲存空間設置於地下\n1 層，補充垃圾車臨停並考量安全性調整位置。\n(七) 依規檢討外牆裝飾物，倘深度超過 1 公尺應提會審\n議。\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第5頁，共13頁\n(一) 建築物兩側與基地圍牆綠地請減少草皮面積，增加面\n狀灌木及地被種植面積；請檢視灌木及草花圖面，與\n綠覆面積之一致性。\n(二) 補充大街廓尺度基地含公有人行道之現況說明，建議\n退縮開放空間減少硬舖面面積增加綠覆率並適度形\n成廣場式休憩駐留及活動節點，減少綠地過於碎化之\n狀況。\n(三) 本案未作宜居設計，請加強垂直綠化設計。\n(四) 兒童福利中心請依規檢討行動不便廁所等技規應檢\n討項目。\n(五) 加強圍牆設計，不宜用 10 公分的方柱設計。\n(六) 補充全區及屋頂綠化剖面圖，檢視覆土深度、給排水\n設計並增加喬木數量。\n(七) 檢討 A C 位置的合理性及遮擋。\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既經建築師檢討並簽證在案，\n涉及土管要點及容積移轉部分尚符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圖應加註臨路情形。\n2.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1-5，土管第 11 項停車空間\n檢討有誤。\n3.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管委會空間應加註空間名稱。\n(2) 步行距離檢討標示有誤。\n(3) 陽台深度標示有誤。\n4. 裝飾物專章：\n(1) 裝 飾 物 深 度 應 自 外 牆 起 計 且 部 分 未 檢 討 標 示 尺\n寸；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2) 部分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送友善回饋\n計畫。\n(3) 委由建築師簽證免指定建築線。\n(4) 1 層平面圖退縮範圍上色範圍有誤。\n第6頁，共13頁\n(5) 補充防火間隔查詢；檢討防空避難室 1 小時防火\n時效。\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2.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3.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於同一出入口，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4. 汽、機車進出動線圖和內部動線請於圖上標示清楚。\n5.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6. 本案為集合住宅和兒童活動中心，停車位是否有劃\n設訪客臨停車位，請補充說明。\n7.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內實設機車停車位數量\n與 7-1 交通影響評估併入都市設計審議檢討表有差\n異，請再確認後修正。\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依土管第 8 點規定公益性設施之設置由目的事業主\n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請補充公益\n性設施 (兒童活動中心)營運管理方式說明。\n2. 依土管第 8 點規定公益性設施申請建造執照時，基\n金會應為公益性設施之起造人，建造執照申請書及\n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增加基金會為申請人。\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補充各項範圍線(地界線、建築\n線、退縮線等)、標示植栽帶寬度及人行步道淨寬。\n4.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圖面、基座設計及定著方式。\n第7頁，共13頁\n5. 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6. P.4-4-2，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公\n式。\n7. P.4-2-2，機車停車位補充行駛方向及法定、自設車位\n等標；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n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n於適當位置。\n8. P.4-4-2，喬木規格單位有誤(公尺、公分誤繕)，請修\n正。\n9. P.5-4-2，垃圾貯存空間面積檢討應與申請書數值一\n致。\n第8頁，共13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合木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經貿段 26 地號土地(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n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國際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n五次變更設計)\n說明：本案前經 115 年 3 月 2 日府授都設字第 1150064115\n號函同意展延，後續依事務所另行掛件辦理審議作\n業。\n第9頁，共13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5、2355、2356 地號土\n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G3)、小\n型社區式日 間 照護及重建 服 務設施 (H2)、 辦公室\n(G2)、飲食店(B3)暨社會住宅(H2)新建工程案(第四\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屋頂綠化重新調整設計，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剖面詳圖及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適度增植大灌木\n或小喬木。\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為第四次變更設計，涉及土管\n部分為屋頂綠化面積 (本次為增加 )，經查尚符合規\n定。\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n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n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n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n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n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第10頁，共13頁\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2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n宅區) 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G3)、小型社區式日\n間照護及重建服務設施(H2)、辦公室(G2)、飲食店\n(B3)暨社會住宅(H2)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屋頂綠化重新調整設計，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剖面詳圖及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適度增植大灌木\n或小喬木。\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為第四次變更設計，涉及土管\n部分為屋頂綠化面積(本次為增加)，經查尚符合規定。\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n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n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n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第11頁，共13頁\n第六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249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 上 十 二 層 地 下 三 層 托 嬰 中 心 (F3) 、 社 福 中 心\n(F2)、小型社區式日間照護及重建服務(H2)、辦公\n室(G2)、店鋪(G3)、文康中心(D2)、暨社會住宅(H2)\n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屋頂綠化重新調整設計，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剖面詳圖及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適度增植大灌木\n或小喬木。\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為第四次變更設計，涉及土管\n部分為屋頂綠化面積(本次為增加)，經查尚符合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一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n規定(如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n尺人行道淨空範圍；另無遮簷人行道設置之構造物使否經\n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n2.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掛號申請書 (含掛號條\n碼)、原建造照執照存更。\n(2) 請補充變更前之圖說，另本案涉及屋脊裝飾物造\n型等變更，未檢附立面圖及屋脊裝飾物透空率檢\n討，並請標示有關尺寸。\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n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n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n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09 修正\n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n第12頁，共13頁\n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n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建築師簽章。\n2. 屋頂層剖面圖請補充外側女兒牆設計圖說及標示高\n度。\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 時 45 分)\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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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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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2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3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正段 193、193-1、\n193-2、193-3、193-4、194、195、210、\n211、212、214、214-1、214-2、216、217、\n218、219、220 等 18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n區)地上 3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n9：10~12：30\n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二 次 變 更 設\n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陳平段 2397-1、\n2397-3、2423-1、2486、2800、2807、2808、\n2809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危老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3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中正段 193、193-1、193-2、193-3、193-4、\n194、195、210、211、212、214、214-1、214-2、\n216、217、218、219、220 等 18 筆地號(第三種商\n業區)地上 3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及都市更\n新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本案全案變更設計。\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689.76 平方公尺(40%)，移入\n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位屬舊市區及一至\n五期市地重劃地區，加計都市更新獎勵(50%)容積總\n量總計 90%，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 20 公尺青海路一段側設置 2\n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四)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第1頁，共5頁\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七)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簡委員\n伃貞確認，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且無牴觸\n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認養基地前文心路側公有人行道至青海路一段側，\n並增植行道樹；認養基地南側 4 公尺計畫道路並更\n新鋪面，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檢 討 全 區 開 放 空 間 結 構 及 空 間 特 質 並 全 面 調 整 喬\n木、灌木及地被之設計；西北側(臨文心路)及西南\n側(臨四川東街)留設供鄰里使用廣場處增植喬木並\n加強景觀及休憩停留設計，臨地界線鄰地兩側增加\n綠化(依建管規定檢討結果留設)；S1 店鋪旁增加複\n層式植栽綠化。\n(三)複層式露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建築南向立\n面增加垂直綠化設計。\n(四)公共藝術考量地方特性設計，並採系列性設置 2 至\n3 座；減少樹立式廣告招牌為 2 處；地下室增加自\n然通風採光設計；空調室外機考量散熱效能，調整\n位置；補充店鋪空調室外機設置位置及遮蔽美化設\n計；減少投樹燈設置數量。\n(五)標示店鋪與辦公室車位及說明車位管理方式；補充\n標示垃圾車臨停及進出動線；汽機車道出入口處增\n加綠斑馬意象；補充青海路側停車入口對於青海路\n與四川二街口之影響說明；補充四川東街停車出口\n對鄰近住戶車輛進出動線及對四川一街、四川東街\n交叉口車流交織狀況。\n第2頁，共5頁\n(六)複層式露台管道間面積應依規檢討容積；依規檢討\n店鋪無障礙廁所數量；避難層補充檢討屋外出入口\n步行距離；補充檢討各樣態裝飾物及剖面詳圖。\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陳平段 2397-1、2397-3、2423-1、2486、\n2800、2807、2808、2809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危老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西北側臨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無依建管自治條例\n第 17 條規定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採以供鄰里\n通行青海路至中平 路 之 1.3 公尺 寬無障 礙 路徑取\n代，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北側廣兼停臨中平路側公有人行道，並增植喬\n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供鄰里通行青海路至中平路之 1.3 公尺寬無障礙路\n徑補充夜間照明及安全性說明，及於兩側出入口處\n設置告示牌。\n(三)加強地面層景觀及增加複層植栽高低錯落豐富性；\n基地機車停車場西北側增植 1 排喬木(至少 3 株)，\n以加強供鄰里通行中清路至中平路之人行步道遮蔭\n第4頁，共5頁\n設計。\n(四)2 層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屋頂層栽植至\n少 8 株小喬木。\n(五)汽機車出入口增設管制措施。\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3/0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5年3月第1次",
    "meeting_id": "11502018",
    "agenda_pdf": "11502018_A.pdf",
    "minutes_pdf": "1150201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雙橡園開發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楓樹段 496、497、498(部分)、501、506、506-2、\n506-3、506-4、506-5、506-6、506-7、506-8、506-9、\n506-10、506-11、507、508、509、512、513-3、514、\n514-1、515-1、516-1、516-2 等 25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n二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319、320、320-1 等 3 筆地號土地\n(商業區)地上 31 層、地下 8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北屯區仁平段 319、320、321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n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n居建築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喜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n原區博愛段 860-5、860-6、861、868、869、870、871、\n872、873、873-1、873-2、873-3、874、876-8 及豐原\n段 908-39、908-53 等 16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樹段 496、497、498(部分)、501、506、506-\n2、506-3、506-4、506-5、506-6、506-7、506-8、506-\n9、506-10、506-11、507、508、509、512、513-3、514、\n514-1、515-1、516-1、516-2 等 25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n二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排\n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補充或標註建造執照申請書頁碼。\n第1頁，共22頁\n2. 請補充檢附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表，並請於 1F 平\n面圖依建築線指示成果，標示基地臨接道路(含通路)\n情形。\n3. P.1-12，檢附分區證明文件有缺，請補充。\n4. P.5-1-1，土管第 8 點、P6-1 實設容積率計算值有誤，\n請修正。\n5. P.5-1-1，土管第 8 點請補充土管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及相關圖說。\n6. P.5-1-2，土管第 10 點附圖請放大檢討。\n7. P.5-1-2，土管第 11 點請檢附或標註基地綠化圖說頁\n碼屋突實設綠化面積有誤，請修正。\n8. P.5-1-2，土管第 12 點集合住宅樓地板面積誤植，請\n釐清；另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其數量在標準 2 倍以內\n部分始免計容積，本案設置超過 2 倍，請補充容積\n檢討相關依據，並依建照科意見辦理，並請於各樓\n層平面圖上補充停車位設置分佈表。\n9. P.5-1-3，土管第 14 點請請依規檢討並補充透水面積\n檢討之計算式。\n(二) 容積移轉：\n1. P.5-2-1，容移要點第 7 點請逐項檢討並補充證明之\n相關圖說頁碼。\n2. P.5-2-1，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倘容積獎勵超過 70%，\n應提出外部性景觀改善計畫，雖本案目前之申請量\n為 69.99%，尚未超過，惟都更及容移均尚在審查中，\n後續如超過上開規定上限，應請依規補充外部性景\n觀改善計畫。\n3. P.5-2-2，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鄰接道路寬度圖說\n頁碼，另依規不得設置停車位，請修正。\n4. P.5-2-2，容移要點第 12 點一層平面圖頁碼有誤請修\n第2頁，共22頁\n正。\n5. P.5-2-2，容移要點第 17 點請補充鄰接道路寬度圖說\n頁碼。\n6. P.5-2-2，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n補充申請進度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n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未開闢計畫道路部分請檢附切結書，說明後續\n依建築法第 32 條規定事項等辦理。\n(二) 垂直綠化設施周長二分之依淨空間檢討，鄰接建築\n物構造物部分，請說明該構造物高度，確認可納入開\n口計算。\n(三) 複層式露臺外有鄰接露臺，其剖面未繪製該露臺部\n分，平剖面互不相符。\n(四) 宜居建築回饋金請列出垂直綠化設施設置面積，且\n回饋金計算式數字有誤，請修正。\n(五) 未見頁碼 P.5-8-4-3 高層建築落物曲線檢討圖。\n(六) 面算表免列工程期限，另面算表請補充汙水檢討。\n(七) 建築計畫圖說：一層平面圖：\n1. 請標示進排氣方向。\n2. 出入口未直接面臨道路，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n(八) 建築線指定示圖之注意事項未檢附。\n(九) A3 戶垂直綠化設施所臨接居室深度不得小於 3 公尺\n有誤。\n(十) 土管停車檢討計算式面積有誤。\n(十一) 一樓平面圖電表箱位於退縮範圍。\n(十二) 臨接 45 米計劃道路側之車道未標示 2 公尺以上之\n緩衝空間及 60 度無障礙視線。\n(十三) 基地內排水未標示。\n(十四) 雜項工作物未上色。\n(十五) 立面及剖面屋突層高度標示有誤。\n第3頁，共22頁\n(十六) 依據建築線指定圖內基地範圍有現有通路及排水\n部分應保留，一樓平面圖未有說明及標示。\n(十七) 複層式露台開口深度範圍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交通影響評估送交通局審查之註記與 P.7-2 送\n審門檻檢討結果不一致，請確認後修正。\n(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三)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n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n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n具申請書等資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8，順平專章建請確認人行通到經車道範圍之\n順平。\n(三) P.4-7-1，街道家具臨園道側建議放置於公共開放空\n間，並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n用。\n(四) P.8-3，認養範圍應有誤標，建請修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於 114 年 9 月 2 日辦理自辦公聽會；另於 114\n年 10 月 2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本府已於 114\n年 11 月 13 日函發修正意見，目前尚在補正階段，尚\n未提幹事會審議。\n(二) 預計申請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性能\n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1.38%」、「協助取得及開闢都\n第4頁，共22頁\n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 15%」、\n「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 6%」、「新建住宅性能評\n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 3%」、「取得耐震設計標章\n10%」、「更新時程獎勵 3.5%」、「更新單元規模獎勵\n9.8%」、「縮減建蔽率 1%」；容積獎勵合計 49.68%。\n(三) 本案申請「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n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 15%」，請補充協助取得及\n開闢公共設施位置，並載明於計畫書中。\n(四) 基地南側南屯區楓樹段 500 地號未納入都市更新單\n元，請申請人依本府 114 年 9 月 17 日修訂公告「臺\n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再檢視確認。\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91.49 平方公尺(20.31%)，\n加 計 都 市 更 新 容 積 總 量 4,868.98 平 方 公 尺\n(49.68%)，總計 6,860.47 平方公尺(69.99%)，超過\n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景觀牆 B、C 未透空，請敘明原因，提請委員會審\n議。\n5. 本案汽車道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 45 公尺計畫道路\n(永春東二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5頁，共22頁\n6. 本案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n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n上(至柱或牆最外緣)，提請委員會審議。\n7. 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n人行道設置標準，請補充周邊街廓留設情形及敘明\n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與申請書申請人不同(股份二字有別)，請修正。\n2. 申請書補充都市計畫報核日期；部分應提會事項未\n填寫於申請書，請依規填寫；備註欄請補充上開提\n會審議項目內容。\n3. 更新不動產公會會員證。\n4. 請檢附都市更新幹事會會議記錄及意見對照表，並\n俟都更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5. 補充建築線注意事項。\n6. 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南屯溪及其他都審案喬\n木種類及花期花色分析說明。\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並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徑寬範圍。\n8.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9. ㄧ般陽台、露台、屋頂及宜居建築之垂直綠化設施、\n複層式露台栽植之小喬木，應專章檢討喬木固定支\n撐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補充詳圖。\n10.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公共藝術設置於\n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旁且位於圍牆內側，缺乏公益性，\n請適度調整位置增加公眾可視性。\n11.本案容積移轉外部友善設計對策內容過於簡略，請\n第6頁，共22頁\n加強相關回饋說明；另依 P.3-4 本案外部友善設計\n對策包含公有人行道認養，惟報告書內完全未檢附\n認養內容相關資料，請釐清確認。\n12.P.3-4，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1\n點規定檢討，本案僅認養公有人行道及增加綠化，\n建議應再加強其他外部友善設計對策內容。\n13.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地面層不得設置汽\n車停車格，請取消迎賓車道旁劃設之 2 格車位，並\n增植喬木及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請檢討車道動線。\n14.P.4-4-6，補充水池設計詳圖，含池底鋪面材質、水\n深及水循環系統等。\n15.補充說明基地內現有通路是否併同都市更新程序\n一併辦理，廢巷程序倘未併都更程序辦理時，應於\n都審委員會前完成廢巷及建築線指示圖。\n16.補充都市更新協助開闢道路之範圍，公設協助開闢\n獎勵，請確認協闢後得聯通其他已開闢計劃道路，\n始得予以容積獎勵。\n17.敘明為何未申請開放空間獎勵。\n18.建議設置廚餘機。\n19.依通案性原則檢討人行道認養喬木。\n第7頁，共22頁\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319、320、320-1 等 3 筆地號土地\n(商業區)地上 31 層、地下 8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5-1-1，有關「擬定臺中市大里地區都市計畫細部\n計畫」發布實施日期及公文文號誤繕，請修正。\n2. P.6-1，有關細部計畫名稱誤繕，請修正；另有關總\n新增樓地板面積檢討新增總量計算式誤繕，請修正。\n3. 本案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7 點及第 9 點，請標註頁\n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利檢核。\n4. P.5-1-1，土管要點第 2 點，有關本案土地臨路條件\n請補充說明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以利檢核；另\n有關平均容積率檢討計算請補充平均容積率及平均\n上限容積率之檢討及參考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n及參考頁碼。\n5. P.5-1-2，土管要點第 11 點，有關都市老舊地區申辦\n獎勵，請確認本案是否申請，並修正說明。\n6. P.6-2，一層平面圖請清楚標示 4M 無遮簷人行道留\n設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淨寬之範圍。\n(二) 容積移轉：\n第8頁，共22頁\n1. 容移要點第 7 點及第 11 點，有關本案臨街該計畫道\n路面寬，請補充鄰接道路寬度圖說頁碼，以利檢核。\n2. P.5-2-1，容移要點第 9 點及第 10 點，有關本案基地\n所屬細部計畫書訂有上限容積率規定，尚無需檢討\nC 值，請修正檢討說明。\n3. P.5-2-2，容移要點第 12 點，有關本案裝卸停車空間\n規定，請標註一層平面圖頁碼，以利檢核。\n4. P.5-2-2，容移要點第 17 及 18 點，查本案尚未取得\n容移確認函，請補充申請進度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n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指定建築線退縮留設位置式意圖請標示基地\n位置。\n(二) 宜居：\n1. 法規檢討部分，複層式露臺設計檢討說明仍請逐條\n檢討(P.5-3-1-2)。\n2. 複層式露臺正面柱遮蔽部分應列入外廊計算。\n3. 本案造型遮陽牆板設置型式較不似造型遮陽牆板，\n而與雙層遮陽牆體較為相似，請再釐清。\n4. 宜居建築設施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內容有誤。\n(三) 本案地下層開挖八層，後續應依臺中市特殊結構建\n築物委託審查辦法辦理。\n(四)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核准文件及圖說。\n(五) 面算表免列工程期限，另面算表請補充汙水檢討。\n(六) 建築計畫圖說：\n1. 一層平面圖：\n(1) 管委會空間標示用途。\n(2) 店鋪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應檢討無障礙建\n築。\n2. 地下層平面圖請繪製充電線架。\n第9頁，共22頁\n(七) 其他：\n1. 未檢附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2. 各層平面圖未標示車道迴轉半徑及 5*6m 空間。\n3. 地下七層之面算表空間名稱與平面圖名稱不相符。\n4. 未有高層建築物落物曲線標示尺寸。\n5. 步行距離檢討及重複步距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交通影響評估送交通局審查之註記與 P7-1-1，\n送審門檻檢討結果不一致，請確認後修正。\n(二) P.7-3-9 圖 20，機車出入口請一併考量並於圖面標示。\n(三) 機車進出動線圖和內部動線請於圖上標示清楚；尤\n其地下一層汽、機車動線請分別標示，以利判斷動線\n是否交織。\n(四) P.7-3-10，機車進出動線規劃寫到本案車輛可由基地\n西側爽文路及北側大明路停車場出入口進出，進入\n基地後直接通往地面層至地下一層停車空間停放，\n請在圖 23、圖 24 補充爽文路機車進入動線。\n(五) 爽文路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n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六) 機車坡道及汽機車併用車道坡度不得超過 1:8，P.7-\n3-10 圖 22，坡度比為 1:6，請確認是否有誤。\n(七) 無障礙汽車位建議再調整靠近梯廳，以利身障人士\n進出。\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九)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涉及人行道、行\n第10頁，共22頁\n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n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n出認養申請。\n(二) P.4-4-1-2，周遭環境景觀圖，基地北側公有人行道印\n度紫檀，與圖例無法對應，應為誤植請修正。\n(三) P.4-4-8， 一層景觀鋪面材質延續性及順平專章，C\n剖面圖 4 米無遮簷人行道與現有人行道似有高差無\n順平，請釐清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4-7-2)，本案設置共 6 處為 LED 燈箱部\n分：\n1. 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n逐項檢討。\n2. 請於平、立面圖說標示廣告物申請位置。\n3. 大樣圖部分，請補充相關尺寸及合法牆面接合部分。\n(二) 本案設置案名牆(4-7-1-2) (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n名稱或題字標示)1 處，請釐清是否為字體雷射切割\n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n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n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6、\n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n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二) 另本案於 115 年 1 月 12 日函請補正，屬審查補正階\n段尚未核准，後續請將危老會議相關結論納入計畫\n書中。\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1頁，共22頁\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646.87\n平方公尺(40%)，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加計危老\n獎勵(40%)容積總量總計 8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本案人行淨寬及綠化\n位置請以色塊標示不符規定處，並以專章檢討，以\n利後續提會審議。\n7.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景觀矮牆透空率未達 1/2，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標示。\n8. 本案申請宜居造型遮陽牆板，其深度、立面面積及\n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地下開挖率超過 80%，請補充說明理由提請委\n員會審議，並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標示。\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提會\n依據應為誤繕(宜居要點第 9 點規定)，請釐正。\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移提會依據\n似有誤(容移要點第 10 點)，請再釐正。\n第12頁，共22頁\n3. 後續請於報告書內容補充危老會議紀錄、承諾事項\n及意見修正對照表。\n4. 請補充本案設計量體與基地周遭環境建物 3D 模擬\n圖面。\n5. 請於第二章補充調查套繪基地周邊行道樹、建築配\n置、已核定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基地北側 2 案都審\n案)、景觀植栽喬木位置等。\n6.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n11 點規定檢討，並請加強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7. 容移、危老、裝飾物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表列其友\n善項目，並不得重複計算。\n8. 建築立面建議增加垂直綠化設計。\n9. 地下室請補充標示垃圾車臨停位置。\n10.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喬木、灌木草花及舖面\n配置圖等)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11.爽文路側建議增植喬木遮蔭以形塑友善步行環境。\n1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水池，請調整修正。\n13.P.4-7-1-1，街道傢俱考量年長友善部分增設扶手。\n14.P.4-11-3，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n第13頁，共22頁\n第三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319、320、321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n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n居建築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及上限容\n積率等計算式，並補充對應檢討圖說頁碼。\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補掛照時\n間，另依卷附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對應頁碼有\n誤，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本案業已取得容積移轉許可書，請修正容移要點第\n六點說明，並補附容積移轉許可書。\n2. 容移要點第十四點(三)有關圍牆部分，請於對應圖\n說 P.6-5A，補充標示圍牆厚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n「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第14頁，共22頁\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廣告物，無意見。\n(二) 本案設置案名牆(4-23) (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n稱或題字標示)1 處，請釐清是否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n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地面層綠化量、灌木數\n量及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數量少餘原核准，請\n補充說明替代方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154.4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五路)，\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5頁，共22頁\n7. 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出入口雨遮，應補充相關設計\n詳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都審法規請以最新版本檢討。\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新增本次進度，提請委員會\n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容移及其他提會事項)。\n3. 報告書順序請依書件自主查核表排序，容移相關內\n容請移至第三章，屋頂綠化、垂直綠化、裝飾物專\n章請依序排列。\n4. 補充基地東側及北側廣場公園喬木植栽種類及四季\n花期花色，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 5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另範圍線\n圖例與平面圖不一致請修正。\n6.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汽機車道出入口範圍採\n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7. 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上。\n8. 部分街道傢俱考量高齡友善增加扶手。\n9.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設計及日夜間模擬圖。\n10.P.6-5A，機車停車位誤繕充電車位請修正並標示停\n車位尺寸。\n11.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n式表示呈現。\n12.P.4-15-1，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水池，請檢\n視修正。\n13.補充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北側廣\n場及公園之認養項目及內容。\n14.陽台與裝飾版間女兒牆應以ＲＣ實牆設置。\n第16頁，共22頁\n第四案：喜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n原區博愛段 860-5、860-6、861、868、869、870、871、\n872、873-1、873-2、873-3、874、873-6、876-8 及豐原\n段 908-39、908-53 等 16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危老重建計畫前經本府 114 年 12 月 22 日府授\n都更字第 1140395168 號函核准在案，且未申請容積\n移轉。經查，本次送審都審報告檢討內容，與危老案\n都審土管檢討內容不一致，請申請人再釐清。\n(二) 都審報告書意見如下：\n1. 土管要點請逐項檢討說明，法規條文欄位勿以「略」\n省略；另檢討欄位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僅說明\n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或不適用或空白…)，並標\n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如土管要\n點第 4 點。\n2. 報告書 P.5-1-1，土管要點第 2 點，請補充法定容積\n率未加計危老容積獎勵之檢討情形。\n3. 報告書 P.5-1-2，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及第\n2 目，請補充說明灌木覆土深度檢討、不透水鋪面\n面積檢討情形，另檢討對應頁面有誤。\n第17頁，共22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相關圖說：\n1. 一層平面圖未著色(建築面積、法定空地、退縮距離)。\n2. 一層平面圖請標示進排氣方向及部分空間名稱未填\n具。\n3. 平面圖補充樓梯屬性。\n4. 步行距離路徑不得貼近牆面，請再修正。\n5. 屋突層框架補充透空率檢討。\n6. 停車與交通動線計畫補充機車出入口方向。\n(二) 裝飾物專章：未提出申請，基地西側裝飾柱深度是否\n超過 1 米(未標示尺寸)再確認。\n(三) 其他：\n1. 申請書請檢附含掛號條碼，以利確認法令適用日期。\n2. 土地謄本請檢附紙本申請第一類地號全部，以利判\n斷是否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3. 都市計畫圖未標示基地範圍。\n4. 店鋪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應設置無障礙廁所。\n5. 管委會空標示用途。\n6.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申請書中實設汽車和機車停車位數否有誤植，\n再請確認後修正。\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於同一出入口，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四)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信義街 15 巷口處，6 米路寬是\n否能會車，再請評估並建議車輛進出停車場採右進\n右出。\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第18頁，共22頁\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 P.4-6-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n1. 人行道路緣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n最大橫坡度為 2%。\n2.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n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n置一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n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3.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4.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二) P.4-6-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n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廣告物，無意見。\n(二) 本案設置案名牆(4-10) (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n稱或題字標示)1 處，請釐清是否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n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19頁，共22頁\n(一) 本案於 114 年 06 月 04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n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n5、6、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n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39%。\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4 年度第 14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114 年 12 月 22 日函發核准函)，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n(1) 本案應設置 50%以上戶數綠化，其中 25%應採陽\n臺綠化，應於免計容積之陽臺設置規定下，設置\n深度達 2 公尺陽臺，並栽植大灌木或小喬木，以\n降板或固定式馬槽盆設計，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n系統，並檢附相關檢討圖說。\n(2) 沿豐原段 908-40 地號請一併設計並規劃人行道，\n另應檢附相關圖說。\n(3) 建議豐原段 908-40 地號以認養或租用方式進行\n整體規劃設計。\n(4) 信義街 15 巷連通府前街應設置 2 公尺通道串連\n南北兩側，承諾開放供周邊鄰里使用，並設立告\n示牌。\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相關設計圖\n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認本案裝飾物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是否須提請\n委員會審議，應補充專章檢討並補充相關設計圖說。\n(二) 其他事項：\n1. 請釐清修正本案地段號(873 或 873-6)。\n第20頁，共22頁\n2. 申請書本案需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詳實填寫。\n3. 報告書缺頁請再確認並應依書件自主查核表排序。\n4. P.1-5-1，自主檢核表頁碼錯誤，請全面檢視修正。\n5.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補充危老審查會議紀錄、意\n見修正對照表及自願承諾事項於報告書。\n6. 依危老承諾事項設置 2 公尺通道串聯南北兩側，通\n道範圍應標示於平面圖並補充告示牌及設計詳圖。\n7. 依危老承諾事項，補充 908-40 地號產權及一併設計\n規劃人行道相關內容。\n8. P.1-5-1，都市計畫圖請以範圍較大之彩圖印製，並\n標示基地位置、重要道路及地標名稱。\n9. P.1-12-5，建築線圖面請以橫向放置以利閱讀。\n10.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說明使用之燈具。\n1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植栽\n帶及鋪面以彩色表示，並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n範圍線及圖例，以利辨識配置位置及設計內容。\n12. 臨路側建議增植喬木遮蔭。\n13. 補充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面積計算內容。\n14. P.4-6-4、P.4-7-4，鋪面圖例無法對照平面圖請修\n正。\n15. P.4-6-9、P.4-7-8，請補充完整索引圖以例確認剖\n面位置。\n16. P.4-8-1~P.4-8-4，補充垂直綠化剖面詳圖(含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植栽表補充垂直綠化設置樓層\n戶別、位置及綠化總面積等。\n17. 府前街側危老退縮範圍花臺高度再請確認。\n18. 街道傢俱、案名牆補充周邊景觀模擬圖，並補充平\n面索引圖標示設置位置。\n第21頁，共22頁\n19. 曬衣架請依規檢討四向立面遮蔽面積三分之一以\n下，並移除曬衣架頂蓋。\n20. 補充施工綠圍籬檢討。\n21. 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詳\n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22.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尺寸、材質等相關設\n計詳圖及周邊景觀模擬圖。\n23. 補充空調格柵遮蔽美化相關圖說。\n24.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n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內容。\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5 分)\n第22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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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3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乾溝子段 88-4、88-7、88-8、88-30、88-31、88-38、\n88-39、88-40、88-41、88-54、88-55、88-56、90-6、90-\n548、90-549、90-574、90-587、90-588、90-589、90-590\n等 20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n6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宜居\n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記錄：吳琪真、陳湘容\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乾溝子段 88-4、88-7、88-8、88-30、88-31、\n88-38、88-39、88-40、88-41、88-54、88-55、88-56、\n90-6、90-548、90-549、90-574、90-587、90-588、\n90-589、90-590 等 20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n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n市更新案件) (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n本案原經 113 年 8 月 1 日第 31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n通過，因全案調整設計，重新提會審議。\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n第 1 頁，共11頁\n審議幹事會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第七類：(一) 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申請人確認申請基地是 20 筆還是 21 筆土地，北\n區乾溝仔段 90-599 地號是否納入申請基地範圍，倘\n非屬基地範圍，請修正相關圖說(部分圖說將其納為\n法定空地)，並請於 1F 平面圖依建築線指示成果，標\n示基地臨接道路情形。\n3. 請檢附土管各點對應之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4. 土管要點第 5 點之分析結果，查報告書無 1-99-2-1，\n請確認；並請補充本案三樓以下設計商業使用之參\n考頁碼。\n5. 土管要點第 7 點之法規內容誤繕，應為本計「畫」區\n內各類住宅區，請修正。\n6. 土管要點第 10 點，並請本案退縮情形之參考頁碼。\n第 2 頁，共11頁\n7. 土管要點第 11 點之分析結果，應為 7-3-1-「6」，請\n修正。\n8. 土管要點第 12 點之本案設計檢討說明與對應之檢討\n圖說 4-4-4-1，前後不一致，請確認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容移要點第 7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本案臨 30\n米計畫道路及面寬 44.075M 之參考頁碼。\n3. 三、容移要點第 9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本案\n相關獎勵容積檢討之參考頁碼。\n4. 容移要點第 7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本案臨 30\n米計畫道路之參考頁碼；另請補充臨接計畫道路之\n面寬檢討及參考頁碼。\n5. 容移要點第 14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壹層平面\n圖之參考頁碼。\n6. 容移要點第 17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考頁碼。\n7. 容移要點第 18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內容誤繕，應為於\n114 年 5 月「26」日核發，請修正；另請補充參考頁\n碼。\n(三) 住變商處理：\n1. 處理原則第 3 至 6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內容誤繕，應\n為已於 11「0」年第四季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請修\n正。\n2. 處理原則第 7 點闕漏，請補充。\n3. 處理原則第 8 至 11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考\n頁碼。\n第 3 頁，共11頁\n4. 回饋要點第 5 點計價說明有誤，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於同一出入口，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三)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設於西屯路一段 391 巷，經查對\n面有一建案，請標示該建案出入口位置，並請說明是\n否與本案基地車輛進出配置產生衝突。\n(四)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出入口距離德化街 68 巷口距離。\n(五) 有關車道坡度比為何，請再標示於圖面上。\n(六)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西屯路一段 391 巷口處，6 米路\n寬是否能會車，再請評估並建議車輛進出停車場採\n右進右出。。\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n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n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法規部分請依規檢討。\n(二) 請釐清本申請案廣告物次否達雜項執照規模。\n(三) 另有關廣告物圖面標示部分，請修正。(平面圖部分\n標示位置、剖面圖上標示凸出牆面尺寸)\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擬訂臺中市北區乾溝子段 88-4 地號等 20 筆土\n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已於 111 年 03 月 17 日辦\n理自辦公聽會，並於 111 年 03 月 30 日報核；另於\n113 年 02 月 02 日辦理第二次自辦公聽會。\n(二) 旨案已於 113 年 05 月 07 日召開 113 年度「臺中市\n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3 次幹事會議，並於\n第 4 頁，共11頁\n113 年 05 月 10 日函發會議紀錄補正；另於 114 年\n08 月 25 日辦理公辦公聽會，並於 114 年 09 月 03 日\n函發會議紀錄補正。\n(三) 預計申請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性能\n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1.51%」、「取得候選綠建築\n證書黃金級 8%」、「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n「無障礙環境設計 3%」、「取得耐震標章 10%」、\n「更新時程獎勵 7%」、「縮減建蔽率 2%」；容積獎\n勵合計 37.51%。\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418.99 平方公尺(40%)，加計\n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總量 80%，超過其基準容\n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99-1-1 所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及 P.1-11-1-1 建築線\n指定圖地號與本次都審送審地號不符(多 1 筆)，請釐\n清並確認容移量。\n第 5 頁，共11頁\n2. P.10-8-1-1 人行道認養範圍請上色標註。\n3. 請檢附都市更新幹事會會議記錄及修正意見對照表，\n確認申請之都市更新獎勵面積 (目前申請書填寫數\n值與報告書內不符)，並俟都更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提\n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且容積移轉加計相關獎勵值已達\n80%，建議應再加強相關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n5.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請檢討確認 3 層以下限作商業\n使用相關規定。\n6. 都審及預審之申請書、委託書未用印，請補充用印。\n7. P.4-4-2-1 及 P.4-5-1-1，喬木圖例難以辨識，請修改\n圖例並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寬度。\n8. P.4-4-3-1，灌木圖例名稱出現「?」，請檢視修正。\n9. P.4-4-6-1，補充水池設計詳圖，包含池底材質、水深\n及水循環系統等。\n10.P.4-6-1-1，補充垂直綠化剖面詳圖；P.4-6-2-1，花台\n覆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以上，目前僅有 25 公分，請\n修正。\n11.P.4-10-1-1，補充公共藝術作者及簡歷。\n12.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n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13.ㄧ般陽台、露台、屋頂及宜居建築之垂直綠化設施、\n複層式露台栽植之小喬木，應專章檢討喬木固定支\n撐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補充詳圖。\n14.本案原經 113 年 8 月 1 日第 31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n修正通過，因全案調整設計重新提會審議，請補充該\n次會議紀錄及意見修正對照表；另請依該會議紀錄\n說明「地上 3 層店鋪不易通達使用，應補充動線及\n第 6 頁，共11頁\n營業時間管理方式」。\n15.檢討基地東、西二側留設通達南北道路人行步道之\n寬度(1.3 公尺以上)，並於出入口設置供鄰里通行告\n示牌。\n16.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上方走道合理性說明。\n17.建議資源回收空間請依戶數規模設置適當廚餘機。\n18.住變商回饋應以公告現值計算，而非公告地價計算，\n請釐清。\n19.無障礙車位尺寸請按規範標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基地南側臨接 6 公尺計畫道路應洽道路主管機關確\n認是否完成開闢，如屬未開闢道路，釐清本案是否\n得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如是應\n補充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n片及開闢範圍)；惟如無法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n路開闢者，應補充該人行步道現況照片及說明目前\n是否得供人行通行，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n勵係數應委員會決議慣例以 1 檢討，應確認後再補\n充相關資料。\n3. 目錄 6-1-3、6-1-4 補充前次委員會核准之開放空間\n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n4. 如屬鄰房佔用基地範圍勿納入開放空間檢討。\n5. 釐清車道出入口範圍並勿納入開放空間獎勵檢討。\n6.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第 7 頁，共11頁\n7. 目錄 6-1-3、6-1-4 補充廣場式開放空間臨接道路之\n周長比，並檢討獎勵係數是否折減。\n8.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等寬範圍請扣除階梯。\n9. 開放空間範圍勿不得設置圍牆。\n10.開放空間鋪面應以大眾動線為主，社區出入動線鋪\n面設計勿突出開放空間。\n11.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屬開放供公眾通行應\n以另一色塊呈現於平面圖並標示圖例，公告圖請補\n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補充圖說並說明\n開放供公眾使用動線應予開放；綠化植栽應補充各\n植栽種類滴澆灌處理方式，另補充夜間燈光計畫內\n容。\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地面層串聯東西向開放空間，自願開放供\n公眾通行動線建議考量無障礙通行調整寬度。\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宜居建築經檢討如未涉及需提請委員會同意事項，\n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之預審事項第二類請取消勾\n選。\n2.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深度之檢討並補充透空\n周長比、上方構造物突出深度檢討。\n3. 目錄 6-2-1 請釐清本案有無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第\n第 8 頁，共11頁\n三條）。\n4. 目錄 6-2-3 宜居建築回饋金額請詳列計算內容。\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屋脊裝飾物設置廊道等空間用途不符規定，應依屋\n脊裝飾物法源調整設計。\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各層設置裝飾物，其固定窗高度至少應達 120 公分。\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第 9 頁，共11頁\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並\n加強結構平面圖解析度，以利判別。\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檢附申請人用印及設計建築\n師簽章。\n2. 目錄 1-2-1 預審委託書補充委（受委）託人用印。\n3. 目錄 1-6-1 補充前次會議紀錄內容。\n4. 目錄 1-11-1 依建築線指定內容，應洽城鄉科釐清土\n管特別註記事項。\n5. 補充本次變更內容說明。\n6. 第 5 章法令檢討章節補充大小基地檢討內容。\n7. 目錄 1-99-1 檢附基地地籍套繪圖說。\n8. 目錄 7-2-1 補充地上 1 層夾層平面圖(與地上 2 層分\n別設置)，另容積檢討請釐清。\n9. 基地東北側確認私設通路寬度並標示。\n10.目錄 7-2-1 地面層空間定義檢討不符，應修正。\n11.目錄 7-2-1 陽台（法定空地）和面積計算表單線圖\n不一致，應釐清修正。\n12.地上 2 層店舖用途僅走廊功能不符實際使用，應再\n第 10 頁，共11頁\n釐清說明。\n13.地面層檢討與鄰地間應順平設計並補充說明及設\n計圖說。\n14.目錄 5-1-1 補充建蔽率分母扣除值為何；土管喬木\n數量算式檢討有誤，請釐清修正。\n15.地面層補充標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尺寸。\n16.目錄 7-3-1；高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n誤，應修正\n17.目錄 7-2-1 地面層補充標示進、排風口方向；補充\n步行距離檢討；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n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n積。\n18.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5 分)\n第 11 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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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信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民安段 941 地\n13：40~15：30 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n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銀行及集合\n住宅新 建工程 案 (宜居 建築 及危老重\n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15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信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民安段 94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銀行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於福雅路 111 巷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同\n意設置。\n(二)本案 28 公尺福科路、25 公尺福雅路無遮簷人行道人\n行淨寬及綠化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本案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本案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n同意設置。\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六)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二、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第1頁，共2頁\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 下 列 應 修 正 事 項 確 實 修 正\n後通過：\n(一)認養福雅路側完整街廓公有人行道；認養福科路側\n公有人行道增加開花性複層式植栽。\n(二)加強西南轉角休憩停留節點設計，避免機車臨停；\n福科路 428 巷增加街道傢俱；考量年長友善街道傢\n俱部分增加扶手及椅背設計；公共藝術加大尺寸並\n考量在地性及節點意象重新設計。\n(三)福雅路 111 巷採雙排喬木，調整管理室開門方向並\n增植喬木；福雅路、福科路 428 巷側增植喬木；地\n面層增加植栽多樣性；西北側管委會使用空間前增\n植喬木；福科路側植栽槽整併，減少破口；加強東\n南側轉角植栽綠化設計。\n(四)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每棟 6 株以上)及複層式植栽，並\n選 擇耐 風 性 樹 種 ；加 強 屋 頂 層 景觀 及 休 憩 停 留設\n計；福科路側增加垂直綠化；3 層露臺臨路側種植\n懸垂性植栽並增加綠化設計。\n(五)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取消\n1 層東北側裝飾柱設置。\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4:30)\n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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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2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中興段 207-4、\n212、213 及大元段 135 等 4 筆地號(住\n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9：10~12：30\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 2 筆\n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里區中興段 207-4、212、213 及大元段 135\n等 4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40.13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n重建獎勵(39%)容積總量 69%，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基地東側勝利一路及中興路二段加強端景、節點及\n綠化設計，串聯東西向兩處公園人行步道配合行穿\n線設計。\n(二)基地植栽選種考量在地性並與周邊公園及大里溪生\n態環境呼應；北向考量日照及風向選植耐陰耐風植\n栽；屋頂層增加植栽多樣性及複層式設計。\n(三)機車出入口調整為 1 處；汽機車出入口間增設阻隔\n措施；補充垃圾車輛臨停及清運動線說明。\n(四)補充部分主臥室外側裝飾柱合理性說明。\n第1頁，共3頁\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n研發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 1 層景觀綠化面\n積及綠覆率少於原審定，以增加垂直綠化取代，同\n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同意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七)基地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且透空率 74%，同意\n設置。\n(八)依土管第 14 點規定，同意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帶\n之喬木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九)依土管第 8 點規定，臨路側指定退縮 6 公尺，其中 4\n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同意該範圍採複層式植栽\n綠化，並維持 2.5 公尺以上人行淨寬。\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減少硬鋪面增加植栽綠化；部分櫸木調整為\n其他開花性喬木；加大臨路側喬木高度。\n(二)街道傢俱不鏽鋼及柚木材質調整為其他耐用材質並\n第2頁，共3頁\n加強設計；臨路側街道傢俱側圍牆適度往基地內側\n退縮；增加地面層中庭社區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加\n強公共藝術夜間照明設計。\n(三)2 層露臺考量柱位調整綠化植栽及街道傢俱配置；\n東南側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考量耐風性調整屋頂層\n喬木植栽種類。\n(四)補充地下室聲響式警示設施位置；考量學生通學安\n全性調整施工車輛進出動線(避免行經大鵬路)並調\n整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位置；依區位及大眾運輸系\n統狀況檢討汽機車運具使用比例。\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1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2/1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714次",
    "meeting_id": "11502009",
    "agenda_pdf": "11502009_A.pdf",
    "minutes_pdf": "11502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n1224-131、1758、1764、1765、1768、1769、\n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經 114 年第 688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後再\n9：10~12：30\n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n地(第五種商業區) 地上十五層地下三\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經 114 年第 698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後再\n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林委員良泰出席)\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1224-131、1758、1764、\n1765、1768、1769、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281.92 平方公尺(30%)，移入\n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容積移轉加計都市\n更新獎勵容積達總量 14085.12 平方公尺(80%)，應\n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原則同意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 C2 值 1,760.64\n平方公尺(10%)，有關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及建置經費\n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第1頁，共3頁\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復興路一段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n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 都市設計簡化\n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審議，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及建置經\n費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n處理審議會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調整西南側地界線圍牆位置，增加南側供鄰里休憩\n廣 場之 開 放 性 及 公益 性 、 增 設 街道 傢 俱 及 安 全照\n明，增植喬木並調整水黃皮為其他樹種；西南側水\n池增加生態性設計並補充設計詳圖(含深度、水循環\n系統等)；預留通往西向機關用地串聯人行步道。\n(二)配合基地特性調整公共藝術位置及形式。\n(三)調整南側 2 層露臺為社區公共使用空間並增植小喬\n木、複層式及懸垂性植栽綠化，露台綠化面積 1/3\n以上；垂直綠化增加植栽多樣性；複層式露台減少\n草皮增加複層植栽設計。\n(四)加強南側汽車車道入口與現有巷道車行、人行安全\n管制及警示措施；補充垃圾車臨停設置位置；檢討\n地下 1 層車道旁車位 434 淨高。\n(五)陽台外側設置裝飾板，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 地上十\n五層地下三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本案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側。\n(二)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同意本案無遮簷人行\n道留設型式。\n(三)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45 點規定，同意本案\n公有人行道整併基地無遮簷人行道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周遭景觀植栽(含喬木)四季之變化模擬圖。\n(二)榮德路側種植紅、紫、粉色系雙排喬木；增加地面\n層水池生態性設計；基地南側增加人行停留節點設\n計，景觀設計呼應南側麻園頭溪；榮德路側路衝處\n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n(三)全數取消樹立式廣告招牌；補充消防送水口景觀模\n擬圖；立面燈具位置誤繕再修正。\n(四)調整垃圾車臨停位置；補充店鋪裝卸車位及臨停位\n置；補充調查梅川東路五段與崇德六路口的交通量\n分析服務水準，倘目標年服務水準下降，應補充說\n明改善措施。\n(五)屋頂層依規取消設置公共服務空間，並移除上方頂\n蓋。\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4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2/10",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17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502006",
    "agenda_pdf": "11502006_A.pdf",
    "minutes_pdf": "11502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議程\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康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7 層金融、辦公室\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1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康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n五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7 層金融、\n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案申請認養童書之森圖書館作為標的物，係依 113 年 11\n月 13 日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第 7 次會議決議辦理。\n二、 本委員會僅就 V 值與所提出景觀提升計畫建置經費\n進行審議，有關景觀提升計畫(童書之森圖書館)之實際\n工程單價合理性等項目請執行機關(本府文化局)依臺中\n市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辦理。\n三、 依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四通)土\n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1 點規定，同意本案申請 V1 值\n4005.46 平方公尺(10%)，經費 1 億 8,658 萬元。\n四、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本次審查與童書之森執行經費無關(P. 4-2-16，成\n第1頁，共2頁\n本效益及分析說明，P.4-2-18 各項工程說明及預算\n均不在本次審查內容)。\n(二)V 值所對應之景觀提升計畫標的(童書之森)工程\n執行經費非本委員會審議權限。\n(三)童書之森工程執行經費建議由公正第三方協助。\n(四)本案審查 V 值試算合理。\n(五)估價係基於公益性採七期地區商辦大樓預售最高\n單價售坪計算。\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時 00 分)\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2/0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5年2月第2次",
    "meeting_id": "11502004",
    "agenda_pdf": "11502004_A.pdf",
    "minutes_pdf": "11502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譚俊彥、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國安段 261、261-1、261-2、262、347、370、\n370-2 等 7 筆地號土地(醫療衛生及停車用地)地上 13\n層、地下 6 層臺中榮民總醫院第三醫療大樓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共 3 筆地號土地(第\n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第\n二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三塊厝段 848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6\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n案件)(危老重建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譚俊彥、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國安段 261、261-1、261-2、262、347、370、\n370-2 等 7 筆地號土地(醫療衛生及停車用地)地上 13\n層、地下 6 層臺中榮民總醫院第三醫療大樓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本案申請基地含括停車場用地，及增加架空走廊，\n仍請依自治條例強度及免計規定補充檢討說明，另\n停車場用地面積前後不一致(6427.23、6470.19 還是\n6373.36?) 再請確認更正，並據以修正申請基地面\n第1頁，共13頁\n積、法空、綠化面積等相關面積檢討。\n2. P.4-2，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又 P5-1 本案變更後興建之建築面積誤植為\n6,6723.36，請修正。\n3. P.4-4，土管要點第 11 點，醫療用地面積扣除騎樓\n地，與其他項目之基地面積檢討不同，請再確認，\n並補充騎樓地面積檢討，並請補充綠化面積檢討計\n算內容。另 P4-4 植栽數量檢討與 P3-38、申請書所\n載不一致，並請釐清停車場用地面積為何，並據以\n修正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相關檢討皆以全區進行檢\n討，透水面積比例請以全區進行檢討，請補充說明\n法規應留設面積，並修正檢討計算內容，另本案補\n償措施綠化面積檢討部分，請依建照科意見辦理。。\n(二) 容積移轉：無申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圖說：\n1. P.5-1，請檢討本次變更設計與原建造執照對照表及\n增減值。\n2. 樓梯屬性、昇降設備、停車空間法定自設、空間用\n途、類組等皆未標示。\n3. 平面圖請標示雨遮尺寸。。\n(二) 宜居建築專章：未申請。\n(三) 其他：\n1. 現況照片請標示完成進度及建築師簽章。\n2. 請檢附原領得建造執照。\n3. 請檢附建造執照變更申請書(含掛號條碼)，以利確\n認法定適用日。\n4. 現況照片未由建築師簽證工程進度。\n第2頁，共13頁\n5.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n6. 請補充都市計劃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規\n定檢討。\n7. 本案開放空間可否設置架空走廊請洽城鄉科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第一章節變更前，總樓地板面積為 98,190.66，\n變更後，總樓地板面積為 100,177.63，為何前後不一\n樣，請補充說明並確認是否有誤。\n(二)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n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n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為字\n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n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n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變更設計項目：建築立面色彩及材質全案變更、\n架空走廊變更及增設，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變更後垂直綠化小喬及大灌木數量減少，請說\n明原因並提出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地面層、1 層、4 層及 6 層露臺、7 至 12 層病\n房花臺、11 至 12 層中央天井空間喬木、灌木樹種\n及位置變更，請確實檢討變更比例，並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建築立面案名變更，請補充變更型式尺寸等內容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帶狀式開放空間設置立體廊道請專章檢討，並補充\n落柱、樓電梯開口設置位置及地面層人行步道淨寬\n第3頁，共13頁\n等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醫療衛生用地整體規劃計畫內容(建築配置、停\n車場、喬木植栽、車行及人行動線系統等)及分期分\n區開發計畫。\n2. 釐清本次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範圍(確認是否含停\n車場用地，並配合修正案名及申請書地段號)，並於\n相關圖面標示都審審議範圍線。\n3. 依第 497 次委員會決議檢討架空走廊適當位置增設\n垂直樓(電)梯進出動線、說明公益性及供公眾通行\n等相關設計內容。\n4. 補充立體廊道設計相關詳圖(造型、色彩、材質等)及\n模擬透視圖，並說明落柱是否影響人行道淨寬及垂\n直樓電梯進出動線系統位置。\n5. 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立體廊道、地面層喬木\n植栽及立面案名等變更項目。\n6.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詳實依變更項目檢討。\n7. 申請書補充工程進度及頁碼；P.1-2-3 請標註施工進\n度。\n8. 請更新土地登記謄本(3 個月內)及土地使用分區證\n明書(8 個月內)。\n9. 請補繳規費並完整檢附規費繳納收據。\n10.補充範圍較大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周邊重要地標\n及道路名稱。\n11.補充基地周邊現況照片並檢附索引圖標示拍攝方\n向。\n12.第二章請套繪基地南側院區資訊公開 1 層平面圖、\n福聯兒童公園及臺灣大道公有人行道行道樹喬木\n(含樹種及花期花色)。\n第4頁，共13頁\n13.補充本案建築量體與周邊建築量體模擬透視圖。\n14.補充本次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全區」之 1 層景\n觀配置平面圖、喬木配置圖及灌木草花配置圖，而\n非僅以各區表示而無全區。\n15.各層喬木及灌木變更部分請於頁面列點說明變更\n內容。\n16.喬木、灌木植栽表均請補充花期及花色。\n17.補充地面層鋪面計畫。\n18.路口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提升車道自明性。\n19.空調格柵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20.資訊公開基本資料無需以紅色雲朵線標示變更內\n容。\n21.資訊公開一層平面圖及量體模擬圖無須檢附變更\n前圖面。\n22.資訊公開一層平面圖請完整呈現本案地面層景觀\n配置圖，補充建築線、地界線、無遮簷人行道、2.5\n公尺人行淨寬等基本圖例，並補充地面層喬木植栽\n表(含花期花色，公有人行道行道樹單獨製表填列)\n及鋪面圖例。\n第5頁，共13頁\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共 3 筆地號土地(第\n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第\n二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二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小於 5%、建築高\n度變更小於 10%、景觀設計變更面積小於 20%、建築立面\n造型各向變更面積小於 20%、地面層綠化植栽配置變更小\n於 20%」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高度、建\n築立面造型、地面層綠化植栽，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n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修正後之住宅使用面積、建蔽率、法定汽車位..等，\n申請書、土管及面積檢討表數字前後不一，請確認\n修正。\n2. P.2-9，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請修正；另請\n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二) 容積移轉：\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補充容移要點逐條檢討，並\n請檢附 2 次許可函及都審通過之容積量相關文件。\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惟本案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n達 25 公尺之計畫道路，倘臨接該計畫道路之面寬達\n10 公尺，不受樓地板面積之限制，請補充相關檢討\n第6頁，共13頁\n內容。\n3. 容移要點第 12 點，除法規規定之裝卸停車空間外，\n接受基地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之地面層，\n請依規檢討。\n4.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設置圍牆，\n倘有，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築，請於\n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圍牆寬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3-3：停車檢討有誤，且應補充機車數量檢討。\n2. P.3-4：法定空地及綠化面積有誤，請釐清後重新檢\n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3-13 高度筆標示有誤。\n2. P.4-4 平面圖標示管委會空間名稱有誤，倘有圍牆應\n依規上色標示。\n3. 步行距離檢討有誤，勿貼齊或穿越分間牆。\n4. 立面圖樓高變更，檢討變更比例有誤。\n(三) 裝飾物專章：未檢附裝飾物專章。\n(四) 宜居建築專章：未檢附宜居專章。\n(五) 其他：\n1. 公會會員證逾期。\n2. 請補充屋頂突出物平面圖，請釐清建築物高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報告書 1-6-5 廣告物部分請\n釐清是否依相關規定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久禾空間設計有限\n公司檢送「擬訂臺中市西屯區中義段 1079 地號等 3\n第7頁，共13頁\n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核准案，詳如說明：\n1. 本案於 112 年 12 月 01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n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n第 4、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n建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40%。\n2. 旨案業經本府 113 年度第 4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n後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40%。\n(2) 請加強說明停車場車道出入口動線配置，並考\n量周邊交通環境以減少地方衝擊。\n(二) 另本案於 113 年 07 月 0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185547\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5-2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電子檔)室內隔間勿以圖層\n疊圖方式顯示，以維護空間個資。\n(二) 申請書施工進度請詳實填寫，並於報告書內容補充\n現場工程進度(照片及工程比例)。\n第8頁，共13頁\n第三案：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三塊厝段 848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6\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n案件)(危老重建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5-1-1a，土管要點第 7 點，高度比檢討，請於 p.5-\n8-1 圖面標示相關退縮距離。\n2. 本案請於一樓配置圖補充標繪現有巷道(含道路中\n心線)及現有通路範圍，另 P.5-1-2a 土管要點第 10\n點(三)，面臨現有巷道側請於圖面標示檢討 0.5 公尺\n退縮線。\n3. P.5-1-2a，土管要點第 12 點，基地綠化檢討之參考\n頁碼有誤，無 p.5-6-6 頁。\n(二) 容積移轉\n1. P.5-2-1a，容移要點第 9 點之危老獎勵樓地板面積，\n與申請書及 p.6-1 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修正。\n2. P.6-1-1a，面積計算表，容移上限應為 30%，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平面圖應標示樓梯屬性。\n2. 本案西側是否有設置圍牆，倘有應依規上色標示。\n第9頁，共13頁\n3. 步行距離路徑繪製有誤，勿貼近牆面。\n(二) 宜居建築專章：\n1. 回饋金計算請再檢附建造執照核定時土地謄本，俾\n利複核公告地價。\n2. P.5-3-2a，頁圖示 A_B 戶平面圖與綠化與降板面積\n綠化範圍不同，請再確認。\n(三) 其他：\n1. 公會會員證逾期。\n2. 未檢附第一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申請書\n3.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載名同意日起年內提出申請。\n4. 未檢附現況照片。\n5. 空間名稱標示。\n6. 請釐清店舖設置升降設備通達樓層。\n7. 超過 1.2 構造物計入建築面積範圍應釐清。\n8. 店舖未檢討無障礙。\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前次意見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n案應有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n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n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尚未於 P7-3-12 看到。\n(二) P1-1a，變更後之汽機車格位數與 P7-3-10a 表 3.4-2、\n表 3.4-6 數量不符，請再確認後修正。\n(三) 經檢視後，第七章節汽機車格位數彙整表與 P1-1a 不\n符，請確認後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2a 不便者動線請配合更新。\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本案申請廣告物部分，報告\n書 P4-7-4 法規請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檢送「擬訂臺中市南屯區三塊厝段 844-2 地號等 16\n第10頁，共13頁\n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核准案，詳如說明：\n1. 本案於於 113 年 01 月 26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n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n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40%。\n2. 旨案業經本府 113 年度第 5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n後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n積 40%。\n(二) 另本案於 114 年 06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173453\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全案變更設計，其中地面層綠化量、地面層喬\n木及灌木數量、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數量、垂直綠\n化量(不含屋頂層)、垂直綠化小喬及大灌木數量(不\n含屋頂層)均減少，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替代方案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91.01 平方公尺(19%)，加計\n危老獎勵容積總量 2269.46 平方公尺(28.92%)，移入\n容積量共計 3760.47 平方公尺(47.92%)，超過其基準\n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依土管第 7 點規定放寬建築物高度比至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 25 公尺計畫道路(永春東七路)側無遮簷人行道\n人行淨寬及綠化留設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永春\n東七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n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n第11頁，共13頁\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8.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請確實填列申請書應\n提委員會審議事項，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第 675 次委員會決議，友善環境對策增加認養東\n側現有巷道、認養西側鎮平溪範圍增加休憩空間及\n認養大墩 11 街至向上路公有人行道等內容，請納入\n第三章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敘明相\n關認養內容。\n2. 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喬木灌木數量、屋頂層綠\n化數量、立面垂直綠化及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等\n數量均大幅減少，請補充敘明理由及相關替代方案，\n並填寫檢討表「不改變審查會議之審定原則」欄位。\n3. 申請書施工進度欄位請補充填寫進度及頁碼。\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含道路\n路型及鎮平溪位置)。\n5. 全案變更無須全部前後對照，僅需重要頁面左右對\n照即可。\n6. 申請放寬高度比與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項目\n應分別列表不得重複計算，請補充敘明。\n7. 更新今年度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第12頁，共13頁\n8. 報告書本次變更設計未變更頁面應標示未變更。\n9. P.1-13 更新變更後工程造價及規費計算。\n10.P.2-2-3a 補充臨地植栽樹種及花期花色。\n11.地面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註路名及路寬。\n12.P.4-4-2a 圖例缺漏；公有人行道行道樹請單獨制表\n填列。\n13.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上。\n14.車道出入口人行步道鋪面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n計，以提高車道自明性。\n15.釐清店鋪棟屋頂層植栽配置是否變更。\n16.部分頁面(如：P.4-5-1-4)圖面過淡難以辨識，請全本\n報告書逐頁確認。\n17.補充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總表說明。\n18.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表格內實設容積率(含獎勵)及實\n設機車停車位與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正。\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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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2005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煜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龍井區龍泉段 443、444、445、446、447、553、555、\n556、557、558、565 等 11 筆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n件) (第 336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記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煜淳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龍井區龍泉段 443、444、445、446、447、553、\n555、556、557、558、565 等 11 筆地號土地(第四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n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n審議幹事會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第 1 頁，共7頁\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n(三)第七類。\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7-1-1 面積計算表、p7-2-1 計算\n圖之建蔽率、容積率與申請表、土管檢討及 p10-9-1 資\n訊公開資訊不一，請釐清並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前次意見第五點，回覆之參照頁\n碼有誤，請再確認後修正。。\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 壹層景觀配置平面圖，應將未來喬木維護管\n理通道及需求納入考量。\n(二) P4-7-1 圖例中座椅 C 標示含扶手靠背、4-7-2 卻無座\n椅 C 亦無扶手靠背，請釐清修正。\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擬訂臺中市龍井區龍泉段 443 地號等 11 筆土\n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已於 114 年 06 月 27 日辦\n理自辦公聽會；另於 114 年 07 月 10 日都市更新事\n業計畫報核，本府已於 114 年 08 月 28 日函發修正\n意見，目前尚在補正階段，尚未提幹事會審議。\n(二) 預計申請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性能\n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5.22%」、「取得候選綠建築\n證書銀級 6%」、「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n「取得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 2%」、\n「更新時程獎勵 3.5%」、「更新單元規模獎勵 6.73%」、\n「縮減建蔽率 3%」；容積獎勵合計 32.45%。\n(三) 預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16.67%。\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 2 頁，共7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補充檢附都市更新幹事會議紀錄公文。\n2. 申請書容積量總計比例有誤且與 P.5-4-1 及 P.10-9-1\n資訊公開填列數值不符，請確認各獎勵類型及內容\n後填報；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以都市更新報核日期\n為準。\n3. 請更新不動產公會會員證。\n4. P.4-4-3，1 層景觀建議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n設計。\n5. P.4-5-1~3，屋頂層補充滴灌排水系統說明；屋頂層景\n觀建議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6. 1 層景觀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7. 補充標示臨時性欄杆範圍及剖面圖。\n8. P.4-6-1，垂直綠化標示綠化位置。\n9. P.4-7-2，街道傢俱建議部分增設扶手。\n10.P.8-13，報告書有關 114 年 11 月 17 日會議名稱應\n為都預聯席幹事會，請修正。\n11.P.25-27，5 筆國有土地應出具國有財產管理署使用\n同意函，自有土地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第 3 頁，共7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6 釐清開放空間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應\n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補充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n俱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補充公共藝術對側於綠化範圍內設施物內容，係屬\n開放空間範圍，如非屬必要設施應刪除設計，如屬\n必要設施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需經委員會同意者始\n得設置。\n3. 目錄 6-1-3、6-1-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n留設，重新檢討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及不等寬\n範圍並重新檢討面積計算。\n4. 基地南側與鄰地間現況照片(P4-4-8)無法確認之間\n高程差關係，應再補充明顯高低差現況照片；目錄\n4-11-1 開放空間設置臨時性欄杆應納入開放空間維\n護計畫(目錄 6-1-9)。\n5. 東側部分未符開放空間規定，應改以自願提供大眾\n使用等文字並以其他色塊標示，勿納入開放空間範\n圍。\n6.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補充多處剖線及剖面圖，\n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n平。\n7. 開放空間範圍人行動線設置多處坡道，應明確標示\n高程，且易造成行人通行危險性，建議適度整合減\n少坡道。\n8. 補充車道出入口左右 2 側人行動線剖面，並應順平\n設計。\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本案屋脊裝飾物應為立體構架，請補充\n透空率 2/3 檢討。\n第 4 頁，共7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並標示其材\n質。\n2. 目錄 7-6-1 標示裝飾柱、牆、版定義似有誤，應再釐\n清修正。\n3. 出入口雨遮非屬裝飾物定義，應剔除。\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部分應依 114 年 11 月 1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36 次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7-2-1 地上 1 層步行距離檢討有誤，另步行距\n離補充標示避難層出入口至建築線距離尺寸。\n2. 目錄 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25 點請詳列停車空\n間檢討式，並標示扣除值緣由；第 26 點請詳列綠化\n檢討式。\n3. 目錄 5-3-1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9 條應補充檢討\n資源回收空間面積。\n4. 停車空間非居室應留設 75 公分通道連接車道。\n5. 目錄 7-2-1 及 7-3-1 各層平面圖部分空間名稱標示\n不清，請修正。\n6. 地上 1 層陽台形式不符內內部函釋規定，請修正。\n7.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n檢討並標示防火間隔尺寸；補充標示樓梯屬性；緊\n急升降機步行距離未檢討。\n第 5 頁，共7頁\n8. 目錄 7-2-1 及 7-3-1 梯廳範圍及淨寬標示。\n9. 目錄 7-2-1 補充排水標示\n10.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11.地上 1 層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5 分)\n第 6 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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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6/02/0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5年第285次",
    "meeting_id": "11501016",
    "agenda_pdf": "11501016_A.pdf",
    "minutes_pdf": "11501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漢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16、1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公益設施(D1 兒\n童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委託胡榮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n區和平段 916、982、983、1025 等 4 筆地號土地(公園\n用地)地上 2 層梧棲區興農里、永寧里及永安里聯合和\n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9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逢大段 51、52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n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春安段 12、13、17、28、29 等 5 筆地號土地\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長照、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5 年 2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漢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16、1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公益設施\n(D1 兒童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本案設計建築師未依開會通知單說明親自出席簡報及\n備詢，爰請再提下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審議。\n第1頁，共10頁\n第二案：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委託胡榮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n棲區和平段 916、982、983、1025 等 4 筆地號土地\n(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梧棲區興農里、永寧里及永安\n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南向建築立面設置機關名稱位置及設\n置型式、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n廣告招牌、綠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都市計畫圖及基地位置。\n(二) 基地北向喬木採防風樹種及加強周邊地形防風設計。\n(三) 考量基地特性及後續維管檢討遊戲場可拆卸式遮陽\n布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確認新變更之植栽於施工時數量充足，此處風大建\n議多考慮微氣候因素增加擋風機能。\n(二) 北向的停車場部分請增加防風林。\n(三) 都市介面請保有公園之特色。\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經 查 本 次 變 更 設 計 項 目 無 涉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要 點 規\n定。\n2. 請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n(1) 平面圖說標註建築物申請用途類別。\n(2) 平面圖未標示新增場鑄式雨水回收池位置。\n(3) P.6-3-1、6-3-1a、6-4-1、6-3-1a，標示入口雨遮部\n分：260cm，形式應非屬入口雨遮構造，請再修\n正。\n2. 其他應修正事項：\n第2頁，共10頁\n(1) 建造影本請檢附完整資料。\n(2) 1 層平面圖請標示臨路情形、建築面積、退縮及\n基地內通路及避難通路部分。\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6，建請確認游環結構的動\n線是否安全，本頁上方俯瞰圖設有欄杆與下方動線示\n意圖略有差異。\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 本 案 設 置 案 名 牆 (P.4-3-1a、\n6-4-3)(機關 、 團體 或建 築物 等之 名稱 或題 字標 示 )2\n處，請釐清是否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n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n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n符合上開函釋規定，請於報告書中註記。\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請依新版格式更新。\n2. 請補充現場照片及工程進度。\n3. 申請書誤勾選本案為免提會案件，請修正。\n第3頁，共10頁\n第三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9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及建築面\n積、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景觀牆、街道傢俱型\n式，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景觀牆 E 補充內嵌燈光設計。\n(二) 補充本次變更設計之緣由。\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係第 3 次變更設計，本次變更\n涉及土管要點及容積移轉尚符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免指定建築線相關資料。\n2. 建築計畫圖說：屋突層高度標示有誤。\n3. 裝飾物專章：未檢附裝飾物專章檢討。\n4. 宜居建築專章：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請標示尺寸。\n5.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不動產會員證過期。\n(2) 未檢附建造執照變更申請書(含掛號條碼)，以利憑\n斷法令適用日。\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n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第4頁，共10頁\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第5頁，共10頁\n第四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逢大段 51、52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空調主機考量短循環調整位置。\n(二) 補充說明本次設計理念。\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係第 3 次變更設計，本次變更\n涉及建蔽率增加部分，尚符土管要點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未檢附土管檢討。\n(2) 樓地板面積變更，請釐清是否涉及停車數量變更。\n2. 建築計畫圖說：\n(1) 排風方向未檢討。\n(2) 空間名稱謂標示，並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用\n途、空間名稱標示。\n(3) 未檢討基地內通路。\n3. 其他應修正事項：變更檢討表應詳列各次變更內容\n並累計檢討、原核准內容應說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無涉景觀部分，無新\n增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第6頁，共10頁\n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7頁，共10頁\n第五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2、13、17、28、29 等 5 筆地\n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長\n照、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景觀設\n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n植栽、機車道進出口大小、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出\n入口庇雨設施型式，提請簡化小 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P.4-6，土管第 6 點，本案為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n行自治條例第 48 條之 2 規定，增加建築容積至 1.5\n倍法定容積，請敘明法規內容並依實際設計內容補\n充檢討說明。\n2. P.4-6，土管第 6 點及 P4-26a，請敘明土管高度比 1.5\n之檢討情形並依規檢討註 1~註 4 規定。\n3. P.4-6，土管第 11 點，請於檢討欄補充綠化、覆土深\n度..等相關檢討說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請檢附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及土地謄本。\n2. 請提供建築師簽證現況進度照片。\n3. 土管未針對本次變更部分框選，請釐清是否針對變\n更後情形檢討，並圈選變更範圍。\n4. 請就建築面積增加部分於圖說標示異動範圍。\n5. 請於面積計算表針對面積變更部分框選。\n6. 各層平面請僅就變更範圍圈選及說明，並變更說明\n代號請標示於變更部分。\n7. 無遮簷人行道上方計入建築面積部分請釐清是否符\n合本案土管檢討情形。\n8. 管委會空間及梯廳範圍請分別標示，各使用空間倘\n第8頁，共10頁\n為管委會空間仍應標示完整。\n9. 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10.請釐清外廊，出入口雨遮及騎樓範圍；平面圖標示\n外廊範圍與面積計算表不符，外廊應計入容積樓地\n板面積。\n11.陽台，雨遮深度標示檢討。\n12.各層空間名稱應確實標示。\n13.樓梯形式說明（如安全梯）。\n14.屋突層設置夾層是否符合規定應釐清。\n15.請檢附裝飾物專章檢討。\n16.停車空間應獨立區劃。\n17.請確認 GL 部分是否為建築物接觸地面之最低點。\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5a 左下角行穿線銜接人行道處似有植穴阻擋，請\n確認行穿線位置並套繪至圖面。\n2. P.3-15a~P.3-18a，請確認並標示各剖面地下室開挖範\n圍內覆土深度，草皮草本 30cm、灌木 60cm 以上。。\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所附圖說（3-46), 本案設置案名牆(機關、團體或\n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n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n免申請廣告許可。\n2. 查所附圖說（3-47a)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請\n繪製招牌設置位置平面圖、剖面圖並標柱詳細尺寸\n(離地高度、廣告物縱長、凸出牆面)、立面圖並標柱\n詳細尺寸(離地高度、廣告物縱長)，以確認招牌固定\n方式及與後方牆面關係屬何種招牌形式。\n3. 查所附圖說（3-47a)本案設置空地式招牌共 2 處，請\n第9頁，共10頁\n繪製招牌設置位置平面圖並標柱詳細尺寸(與騎樓地\n淨寬、廣告物尺寸)。\n4. 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n部分，請逐項檢討。\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 時 10 分)\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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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5 年 2 月 5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正義段 670、671、\n694、969、697、698、699、700、701、\n702、703、704、705、719、720、721、\n722、724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億投資\n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許 榮 江 建 築 師 事 務\n09：10~12：30\n所辦理西區科博段 313、314、315、316、\n317、318、319、320、321、322、323、\n324、325、326、327、328、329、330、\n331、332、333、334、335、336、337、\n338、339、340、341、342、343 等 31 筆\n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0 層地下 7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都市更新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8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5 年 2 月 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正義段 670、671、694、969、697、\n698、699、700、701、702、703、704、705、\n719、720、721、722、724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14.25 平方公尺(30%)，加\n計開放空間、都更獎勵容積總量 80%，超過其基準\n容積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同意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 C2 值 771.419 平方\n公尺(10%)，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北屯區太\n原三段至景賢路)，建置經費 14,561,305 元以上，\n採以代金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物申報開工前繳納\n第一頁\n代金至執行機關代管專戶)，原則同意。\n(三)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四)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五) 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東側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n步道(未開闢)，無法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n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惟獎勵係數\n以 1 檢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消防送水口及立\n式水表，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九)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n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本案與基地北側建案之交通動線、建築量體、景觀\n休憩節點及喬木植栽等全區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二) 更新改善古月巷現有巷道鋪面。\n(三) 正英二街側及古月東巷側獎勵範圍外之友善空間一\n併納入開放空間告示牌標示。\n(四) 開放空間目前僅留設通道型空間，增加面狀停留休\n第二頁\n憩型空間；屏西路公有人行道綠帶調整為長形綠帶\n減少單一樹穴；東北隅開放空間應以口袋公園形式\n設計，並增植喬木。\n(五) 地面層高程差甚大，應全面檢討植栽覆土深度；消\n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結合街道傢俱位置不得突出人\n行步道範圍。\n(六) 加強西北側鄰房側面（面屏西路側）之景觀遮蔽美\n化設計；簡化古月東巷側鋪面設計。\n(七) 地上 2 層複層式露臺增植灌木及增加休憩座椅；屋\n頂層增加灌木數量。\n(八) 加強南側現有道路側之夜間照明；車道出入口位於\n古月東巷側，巷道窄易生事故，該路段兩側加強管\n制禁止臨停；屏西路側出入口設置停讓標誌；汽機\n車分道分別設置燈號標示。\n(九) 地上 3、4 層檢核柱線 6~7 樓板剪力傳遞，挑空梁\n確認以柱梁型式設計。\n第三頁\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億投資股份有限\n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科博段 313、\n314、315、316、317、318、319、320、321、\n322、323、324、325、326、327、328、329、\n330、331、332、333、334、335、336、337、\n338、339、340、341、342、343 等 31 筆地號(第\n三種商業區)地上 30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304.13 平方公尺(30%)，加\n計開放空間(10.85%)及都更獎勵容積(39.15%)，總\n計 80%，移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超過基\n準容積 4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臨 6 公尺臺灣大道二段 482 巷側 2.5 公尺人行淨寬\n及綠化留設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三) 臨 40 公尺臺灣大道二段側設置 2 處樹立廣告，同\n意設置。\n(四)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規定，同意智\n慧建築設計。\n(五)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n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九)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第四頁\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n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n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套繪西側都審案件景觀(含喬木植栽種類)、建築配\n置及周邊公有人行道、行穿線，與基地景觀植栽整\n體設計；南側公有人行道與基地景觀應整體規劃並\n增加植栽多樣性。\n(二) 東北側增植喬木並於地下層台電配電室位置以雙層\n板設計；臺灣大道二段 482 巷側及社區出入口增植\n1 排喬木形塑林蔭步道；西北側機車停車空間側增\n加綠化；地面層水池補充剖面圖及排洩水設施。\n(三) 2 層露臺增植喬木及西側增植懸垂性植栽；3 層露\n臺增植灌木、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並考量日\n照條件調整植栽種類。\n(四) 建築基座配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造型欄杆調整設計；\n複層式露臺與廳梯及走廊間適度開窗；2 層泳池補\n充剖面圖。\n(五) 空調室外機考量冷房效能、維修安全性及短循環影\n響調整位置；街道傢俱補充材質說明；東南側開放\n空間告示牌調整位置增加自明性。\n(六) 裝飾物專章之裝飾物與外牆距離以不同色塊圖例標\n示，並補充各樣態剖面圖說；施工車輛應避開學校\n上、放學時段；汽機車分道分別設置燈號標示。\n(七) 基地為第一類地盤，下為卵礫石層，應說明採用樁\n第五頁\n基礎緣由；地上 3 層柱線 X5~X6 之間設置伸縮縫；\n地上 2 層挑空處之柱無支撐長度較長，應檢核其細\n長比。\n參、 散會(12:10)\n第六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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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6/02/0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5年2月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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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501014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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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祺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安段 7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n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n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國安段 28、29、33、34、35、42、43、53 等 8 筆地號\n土地(醫療衛生用地)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醫護宿舍大\n樓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28、129、130、131 等 4 筆地號土\n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8 層辦\n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n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祺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安段 7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n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容移要點檢討，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均有\n誤植情形，請一併修正。\n2. 土管第 4 點，秋紅谷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請\n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位屬三通住變商地區，請補\n第1頁，共16頁\n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n逐條檢討。本案應自行檢附回饋金收據等繳納證明\n文件，始得以第三種商業區檢討。\n4. 土管第 6 點，地上 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用，第 1 層\n與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釐清，並請補充標示各空\n間使用用途於相關圖說並依規檢討面積。\n5. 土管第 7 點，請補充後院深度檢討並請補充標示於\n相關圖面，另請補充高度比圖說及檢討計算式。\n6. 土管第 8 點，附圖一請移至本點欄位，並請補充臨\n路側淨寬 2.5 米相關圖說檢討標示。\n7. 土管要點第 10 點，基地保水規定請依建造管理科意\n見辦理。\n8.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屋突美化、臨接或面向開\n放空間有礙觀瞻設施設備檢討圖說；本案樓高免設\n斜屋頂，請補充檢討說明。\n9. 土管要點第 13 點，「應檢討停車樓地板面積」請詳\n列扣除項目及計算式；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n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第 10 點規定，應每 100 公\n尺設置一部停車位，倘其他法令另有更為嚴格規定\n者，適用其規定，請修正檢討。\n(二) 容積移轉：容移第 12 點，地下一層平面圖未見裝卸\n車位，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無。\n2. 土管#4 未檢附道路對側基地使用分區，釐清是否為\n綠地；無高度比檢討圖。\n3. 土管#6 檢討有誤。\n4. 土管#13 停車數量與面算表不符。\n第2頁，共16頁\n5. 平面圖未標示 2.5M 人行道退縮。\n6. 土管第七點補充後院檢討。\n7. 露台遮蔽範圍應為外廊，不得於 4 米範圍內。\n8. 裝飾物深度檢討有誤未檢附各樓層裝飾物圖說及剖\n面圖。\n(二) 建築計劃圖說：\n1. 兩向出入口避難通路未檢討。\n2. 無障礙通路未檢討。\n3. 樓梯屬性未標示。\n4. 防空避難室規定未檢討。\n5. 未檢附二層平面圖。\n6. 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7. ABC 戶外側空間名稱。\n8. 屋頂太陽能板等提會事項應說明。\n(三) 裝飾物專章：P6-44 僅檢附十四層平面，請釐清各層\n平面裝飾物是否與圖說相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請重新檢核交評送審門檻公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n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n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17 人行道部分有無排水溝(剖面不一致)，及剖面\n第3頁，共16頁\nC 人行道處有無植栽帶，請再確認，並植栽帶寬度請\n註明。\n(三) P.4-22 各植穴覆土深 40cm，但植有喬木，建請確認。\n(四) P.4-27 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n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並無 P4-29。\n(二) 另有關街道家具併空地豎立廣告申請部分(P4-27)，\n法規檢討部分請釐清(第五點、第六點) ，請針對廣\n告物部分標示。\n(三) 本案設置案名牆(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n字標示)1 處，請釐清是否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n烤漆(無燈飾)，及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6 月 4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5、6、 7\n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例第 6 條規\n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40%。\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4 年度第 15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40%。\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如下：增加設置 2 處複\n層式露臺。\n(三) 另本案於 115 年 1 月 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412785\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令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618.3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勵容積總量 3618.3 平方公尺(40%)，超過其\n第4頁，共16頁\n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脊\n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n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設計型式提請委\n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7.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均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n富路)，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填列。\n8. 本案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富路)側設置 1 處豎立式\n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建築及景觀配置，補充行道樹\n及東側秋紅谷喬木植栽種類(含四季花期花色)，分\n析說明並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2. 補充基地與周邊建築量體模擬透視圖。\n3. 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及意見修正對照表。\n4. 本案容積移轉加計危老獎勵已達 80%，建議應再增\n加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5. 第四章補充垂直綠化 (含宜居建築)設計內容(含平\n面配置、植栽表、剖面詳圖、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n第5頁，共16頁\n排水系統等)。\n6. 釐清本案是否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富路)設置臨停\n駐車彎，倘設置駐車彎應以專章檢討並於申請書應\n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填列。\n7. 本案宜居建築法規第 4 點、容移要點第 18 點無須\n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勿\n填列；釐清是否依宜居建築法規設置造型遮陽牆板。\n8. 本案案名牆未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無\n須提請委員會審議。\n9. P.2-3 部分圖例與圖面底色過於接近，請調整圖例色\n彩。\n10.1 層平面圖 4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圖例色彩與\n圖面無法對應。\n11.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上。\n12.P.4-10、8-15 應套繪公有人行道行道樹並單獨製作\n植栽表。\n13.車道出入口人行步道鋪面建議採「綠斑馬」形象設\n計，以提高自明性。\n14.屋頂層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夜間照明。\n15.P.4-24 植栽表圖例與圖面無法對應。\n16.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燈光計畫及固定方\n式。\n17.空調格柵間距應 10 公分以下。\n18.申請書設計容積 587.69%請再確認。\n19.本案位於商業區樓層數超過 20 層樓，請依「臺中市\n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n達一定比例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逐項檢討，並檢\n討智慧建築等級提會審議。\n20.危老承諾事項自願增加兩處複層式露台，同一進口\n第6頁，共16頁\n之複層式露台是否得認定為兩處，應洽建造科釐清。\n21.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第7頁，共16頁\n第二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國安段 28、29、33、34、35、42、43、53 等 8 筆地號\n土地(醫療衛生用地)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醫護\n宿舍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依 P1-1 基地全區範圍圖所示，係以醫療衛生機構用\n地(醫 5)為基地範圍，查醫療衛生機構用地(醫 5)尚\n包括本市西屯區國安段 52 地號土地，本案申請建築\n基地範圍是否含括此地號，請釐清確認。倘不包括\n本市西屯區國安段 52 地號土地，請修正基地範圍\n圖。\n2. 本案建蔽率與容積率係以申請基地全區檢討，惟其\n它項目包括停車空間、綠化檢討、公共開放空間..等\n均僅以本次興建範圍檢討，檢討方式依據為何? 本\n案如以全區進行檢討，請依土管要點第 8 點，確認\n10M 退縮帶狀開放空間及 4M 無遮簷人行道之留設\n是否符合規定。\n3.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本次興建樓地板面積，前後\n不一致請在確認修正，另實設容積 35,697.72 平方\n公尺，請詳列檢討計算過程。\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P4-3 綠化面積計算圖頁碼有誤，\n第8頁，共16頁\n請修正。另 P4-3 載明實質喬木數量為 93 棵，與 P3-\n7 所載實植喬木數量為 132 棵不一致，併請釐清修\n正。惟本案是否以全區進行檢討，請釐清確認後，\n修正檢討計算內容。\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依規檢討敘明建築基地開發之\n透水面積比例情形，並標明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6.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擬於設置企業商標於地上\n13 層，應提都設會審議同意，始得設置，請於申請\n書載明為提審事項，另 P4-4 請標明對應圖面頁碼，\n俾利核對。\n7. 土管要點第 15 點，P5-1 所載實設汽車停車位數量\n及法定數量有誤，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無申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9 附圖，請標示本案基地位置、範圍。\n2. 土管#15 停車位數量與面算表不符。\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全區配置圖請套繪基地內通路、排水方向及高程。\n2. 平面圖未標示樓梯屬性、空間名稱模糊請修正。\n3. 一層平面未檢討基地內通路及避難路徑、車道出入\n口及退縮規定。\n4. 未檢討步行距離、緊急進口。\n5. 未檢討防空避難室規定。\n(三) 其他：土地謄本請檢附地號全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第9頁，共16頁\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3-15)，本案設置企業商標共 1 處為 LED\n燈箱，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相\n關規定逐項檢討。\n(二) 本案設置案名牆(3-15) (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n稱或題字標示)1 處，請釐清是否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n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令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建築物南向及西向外牆設置企業商標、案名，\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P.3-1 與 P.5-22 不一致，請確\n認；另本案設置 1 戶店鋪是否有廣告招牌，亦請補\n充說明。\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全區整體規劃(含建築使用\n及配置、喬木景觀、停車場及車型動線、人行動線\n系統等)及分期分區(已興建、本期及未來規劃)開發\n計畫內容。\n2. 補充水崛頭坑溪側喬木與基地內喬木種類及分析\n(含四季花期花色說明)。\n3. 申請書補充案件受理過程，補充本案交評辦理進度、\n會議紀錄及相關回復對照表等內容，本案部分作店\n第10頁，共16頁\n鋪使用亦請於案名補充。\n4. P.1-12，補充本案申請位置，另是否有全區整體規劃\n或分期分區計畫亦請補充說明。\n5. 補充全區請照內容，車道出入口、人行步道系統、\n喬木植栽、停車場位置等說明。\n6. P.1-3，補充現況植栽位置與保留樟樹圖片關聯性說\n明。\n7. 補充 1 層景觀大剖面詳圖及地下室開挖範圍植栽覆\n土深度檢討。\n8. 套繪基地周邊都審平、立面圖說；天際線分析圖說\n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n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n諧關係。\n9. P.3-4，建物立面以單頁置放為原則，並詳細標示材\n質、色彩及圖名。\n10.P.3-6，補充本案申請範圍及周遭道路寬度、人行步\n道及車道系統，是否有安全疑慮。\n11.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n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補充本案鋪面計畫。\n12.P.3-8，補充本案灌木名稱、總面積及覆土深度。\n13.P.3-9，補充本案植栽名稱、基地面積、開發面積等\n標示。\n14.P.3-12、P.3-14，除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之範圍喬\n灌木及草皮種類及規格請擇一標示。\n15.P3-14，補充所有設置物詳圖(含街道傢俱、公共藝\n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n16.P3-14，補充本案公共藝術設置相關規定及送審內\n容。\n第11頁，共16頁\n17.P.4-6，補充法規適用版本，請逐點(如第 15 點)檢\n核並標示對照頁碼；第 2、13 點檢討有誤；依第 18\n點檢討低碳停車位位置及充電線架等；第 19 點垃圾\n貯存空間檢核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n18.P.5-14，補充機車行駛動線及寬度標示。\n19.P.5-15，補充低碳車位數量。\n20.補充太能光電板容量及面積說明。\n21.P.7-3，室內資源回收空間最低淨高應為二點四公\n尺以上，且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n理設施；垃圾停車格位數字代表意義補充說明。\n22.請補充本案一宗基地範圍之地籍套繪圖 補充一\n宗基地全區範圍整體規劃檢討、分期分區計畫。\n第12頁，共16頁\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28、129、130、131 等 4 筆地號土\n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8 層辦\n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n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7 點，P.4-1-12 容積率及建蔽率未修正為變更\n後檢討結果，請修正。\n(二) 土管第 13 點，請補充裝卸車位檢討計算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釐清法令適用日與土管版本。\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釐清圈選變更內容部分未敘明於檢討表，如 P.5-\n2-4 停車位變更、P.5-2-12 通往宜居露臺開口變更等，\n請重新檢視各圖面變更內容，確實標示及敘明。\n2. P.3-1-2 管委會空間請加註空間名稱，並釐清梯廳、\n大廳與管委會空間範圍。\n3. P.3-7-3.1 標示開放空間高程，且應順平。\n4. P.3-9 街道家具座椅高度應調整為 45 公分。\n5. P.3-15 請釐清陽台範圍面積，是否包含設備平台。\n6. P.5-2-9 管委會空間名稱有誤(廚房非管委會空間)，\n請釐清容積檢討。\n第13頁，共16頁\n7. 陽台深度檢討有誤，請確認各層陽台變更範圍，並\n釐清通往宜居露臺開口變更，是否可通達。\n(三) 其他：土地謄本請檢附地號全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n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三) P.3-5 人行道認養倘涉植穴重新施作，建議更新為帶\n狀植穴。\n(四) P.3-9 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n心障礙者使用。\n(五) 其餘變更無新增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4 月 20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5、6、 7\n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例第 6 條規\n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44%，取上限 40%。\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2 年第 16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通\n過，決議事項如下: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40%。\n(三) 另本案於 113 年 1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011406\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第14頁，共16頁\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令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案變更設計項目：景觀設計全案變更、地面層以上\n樓地板面積變更、建築物高度變更、立面造型變更、\n基地綠覆率變更、綠化設計變更、街道傢俱位置、形\n式及尺寸變更、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設計變更 ，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基地與周邊建築量體模擬透視圖。\n2.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應補充施工進度說明及現況\n照片。\n3. 依 113 年 5 月 1 日第 627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n術於地下室基礎板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請確認本案公共藝術是否於本次變更設計一併\n提會審議。\n4. 土管要點請依新版法令檢討表格格式更新。\n5.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6. 補充鋪面變更前、後對照頁面。\n7. P.3-7-1-1，1 層景觀灌木草花較多難以對照，請於圖\n面拉出標示植栽種類及數量。\n8. 法定退縮範圍內不栽植綠籬型植栽種類，且高度不\n超過 90 公分。\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30 分)\n第15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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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2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安段 33、34、35、36、37、38、38-1、39、\n41、42、43、44、45、46、47、48、49、50、51、52、\n53、54、55、56、57、58、59、60、62、63、64、65、\n66、67、68 等 35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8\n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n居建築案件)(都市更新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記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安段 33、34、35、36、37、38、38-1、\n39、41、42、43、44、45、46、47、48、49、50、\n51、52、53、54、55、56、57、58、59、60、62、\n63、64、65、66、67、68 等 35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n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並經都市更新及爭議處\n理審議幹事會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第 1 頁，共12頁\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1 項。\n(四)第七類：(一) 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補充基地臨接或臨接道路對側\n是否有永久性空地檢討說明。\n2.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位屬三通住變商地區，請補\n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n逐條檢討。本案應自行檢附 35 筆土地回饋金收據等\n繳納證明文件，始得以第三種商業區檢討。\n3. 土管要點第 7 點，建蔽率(54.04％)與 P.1-1 都市設計\n審議說明書所載(50.84％)不一致，請釐清。\n4. 土管要點第 7 點，第三種商業區高度比為 2.0，請修\n正檢討計算式，圖說請補土管高度比檢討。\n5. 土管要點第 8 點退縮規定，除朝馬一街外，檢討說\n明項請補充適用道路名稱，另臺灣大道沿面前道路\n2.5 公尺範圍不得設置樹穴、植栽(未授權提審)請修\n正相關圖說。\n6. 土管要點第 9 點，檢討說明有誤，請敘明是否設置\n公益性設施及依規檢討。\n7. 土管要點第 10 點，基地保水規定請依建造管理科意\n見辦理。\n8.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屋突美化、臨接或面向開\n放空間有礙觀瞻設施設備檢討檢討圖說；本案樓高\n第 2 頁，共12頁\n免設斜屋頂，請修正檢討說明；本案應以「法定空地」\n檢討綠化面積、喬木數量，引用法規內容有誤，請更\n正為正確版本，並請敘明無法綠化面積扣除項目及\n計算式；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9. 土管要點第 13 點，「應檢討停車樓地板面積」請詳\n列扣除項目及計算式；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n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第 10 點規定，應每 100 公尺\n設置一部停車位，倘其他法令另有更為嚴格規定者，\n適用其規定，請修正檢討。另機車停車位數量規定，\n請依都審規定辦理。\n10.土管要點第 14 點、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敘明裝卸\n車位設置樓層。\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標示圍牆寬度及容\n移 3 米退縮線於相關圖面，並請補充景觀設施高度\n檢討圖說。\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4 年 10 月 14 日召開交\n評審查會議，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n再送交通局確認。\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n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三) P.4-21 人行道與行穿線銜接處，以及車道與人行道間\n是否順平，建請補充。\n(四) P.4-32 各植穴覆土深未達 70cm，但植有喬木(九芎)，\n建請確認。\n第 3 頁，共12頁\n(五) P.4-35 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n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所附圖說（4-37、4-38),皆有檢討廣告物部分，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5 處，請繪製招牌設置位置平\n面圖、剖面圖並標柱詳細尺寸(離地高度、廣告物縱\n長、凸出牆面)，以確認招牌固定方式及與後方牆面\n關係屬何種招牌形式。\n(二) 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部分，請\n逐項檢討。\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擬訂臺中市西屯區惠安段 33 地號等 35 筆土\n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已於 114 年 03 月 31 日自\n辦公聽會；另於 114 年 03 月 31 日(收文 114 年 04 月\n01 日)報核。\n(二) 旨案已於 114 年 08 月 15 日召開 114 年度「臺中市\n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4 次幹事會議，並於\n114 年 08 月 28 日函發會議紀錄，依會議意見修正後\n通過。\n(三) 預計申請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性能\n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4.2%」、「取得耐震設計標\n章 10%」、「更新時程獎勵 3.5%」、「更新單元規\n模獎勵 17.3%」、「更新前門牌戶達 20 戶以上，於\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n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n5%」；容積獎勵合計 40%。\n(四) 預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10%。\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令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第 4 頁，共12頁\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n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提請委員會審\n議。\n5.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n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n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n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地下開挖率超過 80%，請詳述原因提送委員會\n審議。\n7. 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倘設置請依\n通案性原則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朝馬一街退縮 2 公尺作為車道使用後再留設無遮簷\n人行道設計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 案 容 積 移 轉 加 計 開 放 空 間 及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已 達\n90%，建議再加強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2. 台灣大道側捐贈 iBike 建議納入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並釐清是否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補充套\n第 5 頁，共12頁\n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及鄰地倘有都市設計審議案\n件請套繪植栽種類。\n4. 補充朝馬一街退縮 2 公尺之鋪面設計型式。\n5. 黎明路二段側出入口請減少破口加長植栽槽避免車\n輛臨停，或申請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6. P.4-3 請於圖例補充紅色虛線動線為何。\n7. 圍牆補充標示透空率。\n8. 請確認宜居建築提會事項為何，倘符合法規無須提\n會者無須申請書勾選申請提會欄位。\n9. 補充都市更新幹事會會議紀錄並敘明辦理進度；補\n充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及修正對照表。\n10.P.1-2 本案位於商業區樓層數超過 20 層，應依「臺\n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n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檢討智慧建築等級。\n11.P.1-2 釐清台灣大道側 10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範圍，\n得否設置樹立廣告物、宜居垂直綠化設施。\n12.P.1-2 朝馬一街增加退縮 2 公尺供車輛通行部分，\n應永久開放提供公眾通行並應設置永久有效避免佔\n用或臨時停車使用之相關設施或措施，其餘有關土\n管規定之法定退縮應自該 2 公尺自願退縮線起算設\n置。\n13.一層之地下室排風、進風口距離太近易形成迴風短\n路，換氣率難以提升，請調整適當距離。\n14.10 公尺朝馬一街道路進出交通衝擊，進入動線跨越\n道路中心線造成回堵疑慮。\n15.P.66 行穿線無障礙線應明確處理確認黎明路人行\n道路型為何外凸一部分，釐清是否利用本次認養機\n會一併修正。\n16.P.7-8，住變商案件之法定容積為何，其都更、容移\n第 6 頁，共12頁\n檢討增加容積計算法定容積之依據請確認。\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南側自行於建築線側退縮 2 公尺導致開放空間\n未臨接建築線，應敘明緣由，得否同意退縮 2 公尺\n後檢討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基地西側留設似迴轉道型式設計，開放空間獎勵面\n積應扣除車道範圍，另該側臨接黎明路屬車流量較\n多道路，應檢討設置迴車道是否導致交通衝擊等相\n關評估檢討資料，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並檢討淨高，非屬繫\n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n繫 樑 部 分 ，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n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n委員會同意得設置）。\n4.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供緊急進口救災之寬 4 公尺通\n路，應順平鋪面並補充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其是否\n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6.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應結合街道傢\n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標示開放空間範圍；補充 2\n處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剖面圖，並檢討\n覆土深度。\n8.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於\n車道範圍應上色\n第 7 頁，共12頁\n9.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沿\n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於\n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n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n10.店舖 S11 樓梯屬該店舖出入動線，不具開放性及公\n益性空間，勿納入開放空間獎勵。\n11.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 YouBike 微笑單車站點。\n12.基地南側垃圾儲存空間及店舖之門扇勿設置於開\n放空間範圍，並再重新檢視。\n13.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標示建築線位\n置、基地範圍。\n14.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n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n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令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n眾使用之字樣。\n15.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圖說及公告圖於車道範圍依規\n應上色，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案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宜居設置免計容\n第 8 頁，共12頁\n積樓地板面積已達 1,000 平方公尺，應依宜居建築\n第 13 條規定檢附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n設計作法，並於法規檢討內補充內容頁碼，並提送\n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2-2 垂直綠化設施鄰接居室深度應補充檢討\n及標示\n3. 各項規定檢討應於詳圖標示相關檢討尺寸及檢討內\n容，如降版長寬等。\n4. 造型遮陽板詳圖應標示。\n5. 目錄 6-2-2 外廊範圍檢討有誤，應修正。\n6. 目錄 6-2-3 宜居建築回饋金計算請再釐清。\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屋脊裝飾物補充透空比例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基地東側(臨朝馬一街人行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n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n第 9 頁，共12頁\n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n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n審議，應於都審申請書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4. 裝飾物深度應詳實檢討並標示尺寸及繪製剖面。\n5. 各層裝飾物設置範圍不得於區劃中心內，應再釐清\n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令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11-1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應補充建築師簽證。\n2.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剖面圖及美化設計。\n第 10 頁，共12頁\n3. 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室及緊急發電機進排風設備位\n置圖及各樣剖面詳圖。\n4. 目錄 4-15-1 施工圍籬轉角處部分應以 透空或透明\n圍籬設計補充剖面圖，以利行人安全。\n5. 目錄 5-10-1 補充基地臨接其他側道路之建築物高度\n道路陰影檢討。\n6. 目錄 5-11-1 北向日照請依技術規則詳實檢討並補充\n指北針。\n7. 目錄 5-12-6 綠化範圍與地面層平面圖不符，應再釐\n清修正。\n8. 土管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10 公尺)沿建築線留設\n人行道，本案人行道留設形式及設置頂蓋型開放空\n間是否符合或得經都市設計審議，應再釐清。\n9. 目錄 7-2-1 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退縮範圍並補充標\n示尺寸。\n10.補充步行距離檢討及標示道路高程；釐清是否檢討\n基地內通路；如設置圍牆應依規上色標示。\n11.基地西南隅轉角處設置綠化及自來水表，檢討人行\n通行淨空間是否足夠。\n12.目錄 7-3-1 地上 2、3 層緊急進口檢討再釐清是否符\n合規定。\n13.地上各層平面圖補充陽台立面透空檢討。\n14.屋頂層設置廁所用途應補充相關法令檢討。\n15.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 11 頁，共12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5 分)\n第 12 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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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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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1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專審備查 1 案、提案審\n議 1 案\n參、 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中區仁愛段四小段 3、3-65 等\n2 筆地號(交通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n「臺中市中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n智慧運輸中心增築工程」(第五次變更設\n計) (本案為專案審議備查案件)\n9：10~12：30\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市政段 31、32、33、\n35 等 4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專審備查：\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n區仁愛段四小段 3、3-65 等 2 筆地號(交通用地)地\n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中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建\n工程智慧運輸中心增築工程」(第五次變更設計) (本\n案為專案審議備查案件)\n說明：\n一、本案由交通局於 112 年 3 月 28 日簽奉市長核准都市\n設計審議採專案審議方式辦理。\n二、本次變更經本府交通局 114 年 10 月 3 日專案審議會\n議通過，修正後報告書於 114 年 10 月 29 日經交通\n局同意核定。\n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n點第 3 點規定申請提送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本次變更內容建築造型及色彩、建築立面綠化植栽變更\n同意備查。\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東南及西南向建築立面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並增\n加植栽綠化數量延伸至屋頂層。\n(二)建築立面植栽考量日照及氣候條件調整種類。\n(三)西南向立面考量日照、節能適度增加遮陽設計；補\n充相關設備放置地點及遮蔽美化設計。\n第1頁，共3頁\n貳、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市政段 31、32、33、35 等 4 筆地號(商業\n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942 平方公尺(40%)，移入容\n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同意設置。\n(四)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五)本案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 後通\n過：\n(一) 補充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及鄰近街廓停車場植\n栽配置(含植栽種類、花期花色等)及現況照片。\n(二) 地面層加強休憩停留節點及景觀設計；西南側增植喬\n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街道傢俱考量遮蔭及無障礙調\n整設置位置；車道出入口考量安全性採綠斑馬意象設\n計；公共藝術考量觀賞性調整設置位置。\n(三) 西向及南向立面增加宜居建築設計或陽台增植小喬\n木；北向宜居建築垂直綠化植栽考量日照或風向調整\n第2頁，共3頁\n種類；屋頂層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及誘鳥誘蝶植栽設\n計。\n(四) 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 1.2 公尺實牆設置；\n裝飾物檢討應自建築物外牆起計；補充裝飾物剖面\n圖。\n(五) 提高機車位供需比；補充說明垃圾車臨停、店鋪裝\n卸、員工及機車臨停位置；補充店鋪機車停車位設置\n於 2 層之合理性及動線說明。\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1:3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1/2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5年1月第2次",
    "meeting_id": "11501006",
    "agenda_pdf": "11501006_A.pdf",
    "minutes_pdf": "11501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佛光山妙法寺委託陳頡笙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劍\n井段 201、278-1、278-2、280-1、280-3、281-1、289、\n297、300-7、300-8、300-10、302、304、304-2、304-\n3、309、330 等 17 筆地號土地(宗教專用區)地上 7 層、\n地下 1 層寺院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樂田段 129、130、131、132、133、134 等 6 筆地號\n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n區市政段 10、11、12、13、15、16、17、18 等 8 筆地\n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公托中\n心新建工程案\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n區經貿段 1、12、26 等 3 筆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n2 層架空走廊新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n代\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佛光山妙法寺委託陳頡笙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劍\n井段 201、278-1、278-2、280-1、280-3、281-1、289、\n297、300-7、300-8、300-10、302、304、304-2、304-\n3、309、330 等 17 筆地號土地(宗教專用區)地上 7 層、\n地下 1 層寺院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案附土地謄本已超過三個月，已過期爰請重新檢附。\n(三) 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已過期爰請重新檢附。\n(四) P.2-1 請更正都市計畫為依 111 年 6 月 21 日「變更鐵\n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第1頁，共18頁\n點通盤檢討)」。\n(五) P.4-1 土管要點第三點請補充面積檢討計算式，並檢\n附對應圖面並標明頁碼。\n(六) 請檢附建築線指定成果注意事項。\n(七) 請補充都市計畫附帶條件 3(如下)逐條檢討說明:\n1. 宗教專用區內現況步道系統應供公共通行使用。\n2. 未來申請建築開發行為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時，應維持既有步道或改道後步道賡續供公\n共通行使用機能，俾利串聯計畫區開放空間及人行\n步道系統。\n3. 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n認定標準」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報告書 P3-3：建築基地至建築線車行動線之土地通\n行權同意書未檢附與檢討。\n2. 報告書 P4-1：土管名稱與發布版本未記載。\n3. 未檢附山坡地查詢資料與地質敏感查詢資料。\n4. 封面、內容於建築物規模不一致（地上 7 樓或是地\n上 4 樓等）。\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未有建築師簽證。\n(三) 建築計劃圖說：山坡地專章及坡地地形測量圖未檢\n討（斷層帶、坡度比、建築物高度應釐清）。\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相關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沒有\n尺寸標示，且圖面不清楚。\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未\n檢討，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n「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第2頁，共18頁\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n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1，全區景觀計畫-植栽配置圖，請補充標示喬木\n種植間距。\n(二) P3-18，全區景觀計畫-植栽，部分旋轉式散射澆灌範\n圍涵蓋石地轉，建請確認鋪面防滑性能。\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屋頂綠化係採各棟分開檢討綠化面積 1/3，倘無法綠\n化達規定，請敘明理由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遮陽避雨設施，請\n於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填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17，補充都市計畫附帶條件 3 之相關內容及檢\n討。\n2. 請釐清本次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範圍之地號並修改案\n名及申請書地段號。\n3. 補充宗教專用區整體規劃範圍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n包含建築物及植栽配置、停車場、車行及人行動線\n第3頁，共18頁\n系統等。\n4. 補充宗教專用區內既有建築物補申請建照、本次申\n請新建及未來開發或不予開發之範圍。\n5. 委託書請填寫日期。\n6. 請更新 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8 個月內土地使\n用分區證明書及土地使用同意書。\n7. 補充最新國有土地使用同意函。\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高程、臨接道路\n名稱及寬度、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及地形配置內容。\n9. 請檢討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10.第三章補充建築立面夜間三時段燈光計畫。\n11.地面層、屋頂層均請補充植栽說明總表。\n12.補充地面層綠化面積檢討及景觀剖面詳圖。\n13.P.3-19 屋頂層及露臺綠化請補充喬、灌木植栽表及\n剖面詳圖(含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4.街道家具補充尺寸、材質，並建議高度 45 公分。\n15.P.3-22，公共藝術請補充藝術家簡歷說明及設置位\n置示意圖。\n16.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17.法規檢討章節頁碼確實對應。\n18.補充本次補照之既有建物涉及相關法規、面積檢討。\n19.面積計算表請完整檢附。\n20.P.5-2 一層平面圖請上色。\n21.本案為地上 7 層建築物，請完整檢附各層平面圖。\n22.資訊公開基本資料文字請完整檢附。\n23.資訊公開一層平面圖請補充鋪面圖例。\n24.釐清申請範圍是否含農業區，倘有應予剔除。\n第4頁，共18頁\n第二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樂田段 129、130、131、132、133、134 等 6 筆地號\n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5-1-1 土地使用管制名稱誤植。\n2. P5-1-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n上限容積率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3. P5-1-2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留設前院及無遮簷\n人行道檢討圖面(請於圖面補充標示 2.5 公尺淨寬範\n圍)對應頁碼，同點附圖 7-1 中請標示基地位置，\n4. P5-1-3 土管第 9 點請補充檢討開發時程獎勵規定。\n5. P5-1-3 土管 12 點汽車停車數量與 P6-1 面積計算表\n不相符。\n6. P5-1-4 請補充應綠化面積檢討圖對應頁碼。\n7. P5-1-5 土管 21 點附圖 7-5 中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P5-2-1 容移要點第 7 點請檢討臨接道路之面寬。\n2. P5-2-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補\n充申請進度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n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第5頁，共18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未檢附容移書圖文件。\n2. 依都市計畫圖基地西南側細園道 5m 是否包含 45m\n園道範圍。\n3. 已 檢 附 本 府 114 年 5 月 14 日 中 市 地 劃 一 字 第\n1140019994 號函之土地重劃完成日函文，惟土管第\n9 點未檢討時程獎勵相關規定。\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未有建築師簽證。\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圍牆\n2. 建築基地西北側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物未標示高度\n及說明。\n3. 依都市計畫圖基地西南側細園道 5m 是否包含 45m\n園道範圍，倘非屬園道範圍，其範圍係於基地範圍\n內或外。\n4. 1 樓機車停車空間西北側空間名稱未標示。\n5. 1 樓景觀牆係屬雜項工作物或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n物，請標示高度。\n6. 地下室停車空間未標示，另防空避難室為何樓層。\n7. 本案開挖面積計算應以高層建築物專章之最大樓地\n板面積檢討方式檢討，非以建築物外牆外緣（含外\n柱）所圍成之最大面積計算，請重新檢核並修正。\n8.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n60 度無礙視線空間。\n9.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請補標示 5m*6m 空間。\n10.屋突一層屋頂平台不得設置洗手台。\n(四) 裝飾物專章：未檢附裝飾物專章檢討。\n(五) 宜居建築專章：\n第6頁，共18頁\n1. 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請標示尺寸。\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建造執照請檢附含掛號條碼，以利憑斷法令適用日。\n2. 未檢附核准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三) 無障礙汽車位建議再調整靠近梯廳，以利身障人士\n進出。\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2 平面圖請套繪行穿現位置，並人行道倘鄰接行\n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n(三) p.4-7-1-2 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n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案名牆(機關、團體\n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n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145.2592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第7頁，共18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脊\n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n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補充細部圖說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於 45 公尺計畫道路(益豐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臨 45 公尺益豐路二段及 15 公尺龍富二路之無遮簷\n人行道留設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比例欄位請\n補充填寫。\n2.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鄰接道路名稱並標示 2.5\n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3.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4. P.4-6-1-1~6 垂直綠化補充標示樓層。\n5. 停車空間請補充標示車道寬度。\n6. P.4-4-1-1，1 層景觀平面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線及前\n院退縮範圍線顏色過於相近，請修改以利判別。\n7.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南側街角\n及西側退縮供鄰里使用休憩節點及增設街道傢俱。\n8. 請標示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車道寬度(5 公尺以下)。\n第8頁，共18頁\n9. P.4-4.2，人行道二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n請檢討修正。\n10.複層式露臺設置於北側應考量日照條件及強風等\n因素，選擇耐蔭及抗風植栽種類並補充固定支撐方\n式。\n11.建議複層式露臺調整於南向臨路側以增加外觀及\n對外之可視性及友善性。\n第9頁，共18頁\n第三案：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n區市政段 10、11、12、13、15、16、17、18 等 8 筆地\n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公托中\n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8 點、第 10 點、\n第 13 點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 項）。\n(二) 請確認申請書土管檢討與建築計畫面積表內容是否\n一致。\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法定綠化面積請依規以法定空地\n檢討，非依實設空地檢討。\n(四) 土管要點第 13 點第 2 項，請於 6-1 面積表載明開挖\n率計算式，並請補充說明檢討開挖率計算式 65%之\n檢討辦理依據。另第 5 項及第 6 項，請補充檢討說\n明。\n(五) 有關公托部分請依規辦理多目標審查。\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經建築師簽證之現\n況照片。\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第10頁，共18頁\n1. P.65 停車空間檢討有誤(用途適用之設置標準檢討\n有誤)。\n2. P.67 土管十三(五)老樹保存及(六)未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築圖說以利審閱。\n2. 樓梯屬性、昇降設備、停車空間法定自設、空間用\n途、類組等皆未標示。\n3. 避難層出入口至建築線距離未檢討。\n4.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開設兩處以\n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未檢討。\n5.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n60 度無礙視線空間。\n6. 傢俱非屬室內裝修申請事項，請釐清。\n7. 緊急進口未檢討。\n8. 請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9. 一層平面圖建築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n順平標示、排水方向、人行道是否順平標示坡度及\n高程。\n10.一樓停車空間請標示車道範圍。\n11.地下室開挖範圍標示。\n12.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13.補充防空避難室法規檢討。\n14.梯廳寬度請補充標示。\n15.無障礙請依本次設計內容繪製，勿檢附標準圖說，\n並標示室內外通路及各層樓無障礙設施內容，請檢\n討無障礙法規內容。\n(四) 裝飾物專章：\n1. P.106 計入建築面積為何?\n2. 裝飾物請標示深度。\n第11頁，共18頁\n3. 裝飾物專章未檢討完整。\n(五) 其他：\n1. 未檢附套繪查詢圖。\n2. 請釐清本案是否重複套繪。\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n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5，一層喬木配置圖，請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以利\n整體景觀考量。另西側臨周邊基地之喬木，請保留生長空\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避免爾後相\n互影響。\n(二) P.26 一層灌木及草花配置圖、P.47 二樓植栽配置圖，\n綠地與木紋鋪面等交會處之尖角，不利於植栽生長\n及維護管理，建議調整。\n(三) P.27，一層綠化檢討圖，木紋鋪面是否可納入綠化面\n積建請釐清。\n(四) P.38，6F 植栽配置，應顧及後續維護管理便利性及安\n全性。\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案名牆(機關、團體\n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n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南側區政東路側無遮簷人行道及綠化留設型式，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12頁，共18頁\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設置汽機車出入口於東側 15 公尺區政東路側，\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格式有誤且部分資料未填，請修正為都審系\n統上傳版本並請申請人及設計人簽章。\n2. 請確認裝飾物深度(申請書填 40 公分)，倘未達 1 公\n尺無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詳圖。\n4. 量體透視圖(P.149)於立面設置案名，倘設置應補充\n設計詳圖並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22，補充建築四向立面圖。\n6. P.25，補充本案公有行道樹植栽表。\n7.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綠斑\n馬「意象」設計。\n8. P.27，綠化面積請依土管規定以法定空地檢討，並詳\n列計算式計算內容，車道不計入無法綠化面積。\n9. P.31，B 剖人工覆土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於索\n引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n10.北側廣場及南側階梯旁為地下室開挖範圍，補充剖\n面圖以釐清覆土深度。\n11.1 層插地投射燈建議減量設置。\n12.補充屋頂層綠化面積計算檢討內容，確認申請書備\n註欄提會事項其他：是否涉及斜屋頂提會內容。\n13.補充 2 層露臺階梯及 4、5 層露臺景觀剖面圖(含覆\n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另 6 層露臺植栽\n請移至垂直綠化章節。\n14.P.94、95，請標示車道寬度及機車停車格尺寸。\n第13頁，共18頁\n15.車道出入口標示 2 公尺緩衝空間。\n16.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基地高程，建築\n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7.補充申請公托使用之公設多目標核准函，並於取得\n核准函後排入委員會審議。\n18.補充基地及東側園道、南側公園之喬木植栽種類說\n明，並補充四季花期花色說明。\n19.建議基地應與南側公園景觀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20.無遮簷人行道未允許設置避車彎，僅得申請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請調整設計並於大里路側增植 1 排喬\n木並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n2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高程，套繪園道公有\n人行道及行道樹、鄰地公園景觀配置，並標示無遮\n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n第14頁，共18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n區經貿段 1、12、26 等 3 筆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n層架空走廊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係依土管要點第 9 點指定留設架空走廊及人行\n通道，並依圖示，建築物應預留供架空走廊(寬度至\n少 6 公尺)或地下道連接使用之空間。另查前開土地\n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2 點規定，本計畫區地面上各\n種開發建設之設計案均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同意後，\n始得依法核發建照。\n(二) 本工程用地範圍涉及五種不同分區及用地，建議應\n分段檢討，請於 P57 一層平面圖載明各分區及用地\n範圍。\n(三) 位屬「公園用地(公 138)」範圍部分，依土管要點第\n18 點(七)，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係以該用地個別面積\n之 8%及 35%為原則。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n治條例規定第 50 條規定得計入法定空地，但該部分\n不得超過基地面積 20%；另依據土管要點第 8 點規\n定，人工地盤、架空走廊及其他採立體化設計之連通\n設施供公眾使用者，不計容積。P48 請補充相關檢討\n說明及詳列檢討計算式。\n(四) 另 P39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載明「第二種經貿專用\n區」，並於土管要點第 6 點，P42 載明其建蔽率及容\n第15頁，共18頁\n積率規定，並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五) 本案係屬留設架空走廊及人行通道，倘未涉及土管\n要點之規定(如土管要點第 4~6 點、第 10~12 點等)，\n該點免檢討，請修正檢討說明文字。\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建築線指定圖未由建築師簽證臨路情形。\n2. 請檢附都市計畫圖\n3. 請檢附經建築師簽證之現況照片。\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本次申請基地範圍除公園用地另含第二種經貿專用\n區，請檢附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檢討書圖。\n2. 土管第五項容許使用、第六項使用強度、第七項公\n共開放空間、第十項綠建築與建築碳足跡揭露、第\n十一項智慧建築、第十二項建築能效、第十四項景\n觀及綠美化、第十八項、第二十項、二十一項未完\n整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次申請地號範圍為道路所區隔，不得為一宗基地，\n請依各宗基地範圍檢討。\n2. 請釐清申請地號範圍執照套繪情形，請於面積計算\n總表說明原有執照字號(並檢附原核准相關圖說)；\n另公園用地尚有臨時性建築物套繪，應一併納入檢\n討。\n3. 請檢附建築圖說各層平面圖(應含完整基地範圍、退\n縮、臨路情形、高程、與既有建築物關係、依規套\n繪標示(含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n逃生避難、無障礙等…相關檢討)\n4. 無障礙請依本次設計內容繪製，勿檢附標準圖說，\n並標示室內外通路及各層樓無障礙設施內容，請檢\n第16頁，共18頁\n討無障礙法規內容。\n(四) 其他：\n1.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特別使用規定註記有部分，請洽\n城鄉科釐清。\n2.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掛件條碼)\n3. 請檢附基地原核准執照、竣工圖說及面積計算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n(二) 倘若施工涉及佔用道路，請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n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書至交通\n局審查。\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案名牆(機關、團體\n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n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屋頂綠化部分請申請單位提出無法滿足 1/3 綠化理\n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填列。\n2. 本案倘無法滿足智慧建築合格級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填列。\n3. 立面東北向設置轉運中心案名，請補充相關設計詳\n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階段。\n2. P.59，會展中心及轉運中心基地範圍內通廊請標示\n長度，並補充剖面圖說。\n第17頁，共18頁\n3. P.68，依透視圖說，自行車與人行共道是否合理，應\n否設計區隔方式請釐清。\n4. P.57 未繪製抹茶湖範圍景觀平台及電梯部分。\n5. P.59 會展中心增設樓梯與前多數頁面不相符，建請\n釐清。\n6. P.60 自行車道落柱位置應避免影響抹茶湖中科路側\n10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之無遮簷人行道人行動線，請\n釐清並補充落柱位置。\n7. P.63，B-B’剖面方向應有誤，請釐清，另請補充植栽\n槽覆土深度。\n8. P.63，C-C’與 E-E’剖面圖請補充轉運中心及會展中\n心建築線位置，另 C-C’與 E-E’剖面與索引圖標示有\n誤，請修正。\n9. P.30，補充 2 層休憩平台景觀剖面詳圖(含植栽覆土\n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街道傢俱設置位置及\n設計詳圖(含材質及尺寸等)。\n10. 補充立面東北向設置轉運中心案名之設計詳圖(含\n材質、尺寸及燈光等)。\n11. 建築量體模擬周邊建築物應為審議定案之建築物，\n轉運中心南側土地尚未有核定之建築量體，請修正\n相關廊道與周邊建築之相關模擬圖。\n12. 請補充 115.1.22 秘書長主持本案設計說明會議紀錄。\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30 分)\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6/01/2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5年第341次",
    "meeting_id": "11501008",
    "agenda_pdf": "11501008_A.pdf",
    "minutes_pdf": "11501008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清水區銀聯段 1679-4、1679-5、1685-2、1685-3、\n1688、1693-2、1693-14、1693-15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n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記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清水區銀聯段 1679-4、1679-5、1685-2、1685-\n3、1688、1693-2、1693-14、1693-15 等 8 筆地號土\n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第 1 頁，共9頁\n(二)第四類：(一)1、2 項。\n(三)第七類：(一) 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檢討建蔽率計算式，並標\n註頁碼、對應圖面，以便對比。\n2. 土管要點第 35 點，請補充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及計算式(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以便對比。\n3. 土管要點第 36 點，有關綠化面積及補充覆土深度請\n標註頁碼、對應圖面，以便對比。\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開放空間面積誤繕請修正，並標\n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第 12 點、第 14 點，請標註頁碼、\n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檢附確認函、許可函及切結書，\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表 3-4，機車停車位設置於 B1，與圖 3-2 不一致，請\n確認。\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五) 第九章節圖 3-3，店鋪專用機車停車位未於圖面上看\n第 2 頁，共9頁\n到，再請確認後修正。\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車道指向線並增加人行\n動線示意圖。\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7-1-1，街道家具、案名牆，座椅宜納入扶手或靠\n背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n(二) P4-5-1-2，屋頂景觀植栽自動滴灌與排水系統，建請\n確認乙棟止滑石英磚設置高角落水頭位置與噴灌設\n備之距離。\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7、58),街道家\n具及廣告物部分，請標示清楚尺寸及法規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補充細部詳圖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請補充本案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倘未設置\n於法退範圍內應補充合理性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其他獎勵欄位說明；本案是否併入景委\n會審議，倘有請於其他欄位勾選。\n2.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景觀植栽\n(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請補充周\n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本案東側為 12 層及\n11 層建物，北側為綠園道，請套繪植栽圖例。\n3. 相關圖面均請套繪指北針、路名、路寬及套繪行穿線\n位置。\n4.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東側為 12 層及 11\n層建物等)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n第 3 頁，共9頁\n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5.P.4-1-1，報告書均請補充圖名及方位說明。\n6.P.4-3-1，建物四向立面材質及色彩應與 P.7-4-1 一致。\n7.P.4-7-1，街道傢俱高度建議高度為 45 公分，並請詳\n細補充樹立式廣告招牌詳圖及尺寸標示。\n8.P.4-8-1，正面式廣告招牌設計長度為店舖實際得設\n置廣告範圍，請釐清。\n9.P.4-10-1，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模擬圖、結構等材質銜\n接說明。\n10. P.4-121，請補充空調位置(含店鋪)，補充陽台與裝\n飾物剖圖說明。\n11. P.6-1-6，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所有設置物位置，以\n實際尺寸標示(非框線)，以利檢核與退縮開放空間\n之關係。\n12.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n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以提高自明性。\n13. 人行道認養，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對照，包含鋪面\n材質、植栽種類及坡度、高度等圖面。\n14. 第四章垂直綠化章節請補充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n施配置平面圖、植栽表及剖面詳圖(含覆土深度、自\n動滴灌及排水系統等)。\n15. 垂直綠化設施設置於北向，建議應考量日照及強風\n等季節因素調整為耐蔭及抗風之植栽種類，並補充\n小喬木固定支撐方式。\n16. P.6-1-7 補充色塊圖例。\n17. P.4-6，都審跟預審開放空間獎勵比例不同。\n18. 基地東南側街角考量設置無障礙斜坡道。車道兩側\n無障礙斜坡道改設置於人行動線範圍。\n第 4 頁，共9頁\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另平、立面圖及應自建築線退\n縮 50 公分設置並標示，立式水表考量增設頂蓋設\n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設\n計大樣圖與透視示意圖不符應更正，另請補充景觀\n透視圖釐清設置位置是否過於突兀，並提請委員會\n審議。\n3. 目錄 6-1-3、5-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補\n充圖例說明。\n4. 開放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8 條規定，檢討可\n供人行通行之淨空間應達 1.5 公尺。\n5. 管委會空間非屬公共服務空間，應剔除於公共服務\n空間範圍。\n6. 鋪面型式種類是否過多是否不易維護。\n7.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n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n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n8. 公共服務空間應扣除管道間空間。\n9.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補充標示開放空間範圍。\n10.基地北側開放空間應設置街道傢俱。\n11.目錄 6-1-7、6-1-8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n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n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n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開放空間告示\n第 5 頁，共9頁\n牌及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社區出入口前綠化建議增加綠化面積。\n2. 開放空間建議增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3. 目錄 4-11-1 基地東側與開放空間留設圍牆建議\n增加透空率。\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2-1 宜居建築經檢討如未涉及需提請委員會\n同意事項，預審申請書之預審事項第二類請取消勾\n選。\n2. 目錄 6-2-1 補充宜居建築第 13 條檢討數據並釐清是\n否需經委員會審議。\n3. 鼓勵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性之陽台原則栽植高度 1.5\n公尺以上之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設置\n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4. 請依宜居建築第 21 條規定補充回饋金相計算資料\n及數值。\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第 6 頁，共9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屋脊裝飾物平面圖解晰度不佳，應修正。\n3. 補充屋脊裝飾物各向透視圖，以利判別。\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n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n正設計。\n3. 裝飾板及裝飾柱請分別標示。\n4. 地上 2 層花台非屬裝飾物，應修正。\n5. 部分裝飾柱似屬管道間，應依規檢討，如臥室及主\n臥室等，若非屬管道間，其尺寸過大，應檢討其合\n理性。\n6.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第 7 頁，共9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n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n正設計。\n2. 目錄 2-2-1 基地交通系統分析應補充基地四周現況\n照片並標示基地範圍；東側臨現有巷道補充全段現\n況照片。\n3. 基地東側臨接現有巷道退縮規定標示有誤，請修正。\n4.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空調設備補充裝飾\n版與陽台間剖線及剖面圖。\n5. 目錄 4-14-1 進排風設備補充標示地下室或緊急進口\n第 8 頁，共9頁\n等位置，並標示進、排風方向；補充剖面圖剖線；\n設置於人行步道旁進風口應檢討綠化遮蔽設計。\n6. 目錄 7-2-1 戶外安全梯 3 補充剖面圖並檢討開口。\n7.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規定檢討棟距。\n8. 目錄 1-11-1 依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基地涉軍事禁\n限建管制範圍，應補充建築師簽證說明。\n9.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內停車空間檢討有誤，應修\n正；補充宜居建築 10%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n10.目錄 7-2-1 地上 1 層補充標示防水閘門。\n11.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勿切齊柱牆轉角\n檢討；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各層平面圖梯廳補充\n淨寬標示，並釐清容積計算。\n12.目錄 7-4-1 各向立面圖勿翻轉，以利判別。\n13.屋突 1 層請釐清甲棟屋頂平台戶外安全梯 6 個方形\n為何。\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5 分)\n第 9 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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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6/01/21",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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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30\n壹、 主席致詞暨頒發聘書\n貳、 業務單位簡報\n9：30~10：00\n10：00~10：30 參、 都審無紙化審議系統及平板 APP 操作教育訓練\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n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陳弘岳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惠國段 51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n10：30~12：30\n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12：35\n陸、 臨時動議\n12：35\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整\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壹、 主席致詞：\n感謝各位委員於過去一年間之辛勞付出，會議頻繁召\n開，仍蒙各位委員撥冗出席，提供專業意見與寶貴建\n議，對本會業務推動助益良多，未來仍敬請各位委員不\n吝指導，持續協助。\n貳、 業務單位報告及審議分組決議：\n一、業務簡報委員意見\n(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依\n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1 點規定，除應提出至\n少 1 項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如增加獎勵範圍外供\n鄰里使用之友善空間、開放提供基地內無障礙步道\n串 聯 不 同 道 路 、 認 養 基 地 外 公 共 設 施 及 捐 贈 設 置\ni-Bike 設施等)外，並應檢討符合「增加綠化」之規\n定條件至少 1 項，提醒各委員知悉並納入審議。\n(二)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捷運周邊建築物(捷\n運宅)之停車位數量，請檢討調整容積移轉量達都審\n規模案件原則應設置 1 戶 1 部汽車停車位之限制。\n(三)考 量 申 請 案 件 地 下 室 開 挖 樓 層 過 深 ， 對 於 整 體 環\n境、施工安全、停車便利及逃生避難安全等造成衝\n擊影響，應適度限制地下開挖層數，避免深開挖。\n二、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分組\n考量都市設計審議與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審議內容同質\n性較高，為加速行政效率，避免審議內容重複及簡化會\n議召開次數，成立聯席審議委員會：\n(一)府內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陳秋雄委員、王\n第1頁，共6頁\n雅玲委員及陳姿云委員等 7 位)為固定委員，府外委\n員分為 2 組，每組 6 位，府外委員分組名單如下：\n1.第 1 組：張委員大方、沈委員芷蓀、蘇委員懋彬、\n李委員麗雪、郭委員仲偉、吳委員佩玲。\n2.第 2 組：蕭委員成忠、黎委員淑婷、呂委員永豐、\n簡委員伃貞、朱委員南玉、曾委員瑋。\n(二)原則於每週四上午 9 時整召開，倘委員出席人數不\n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出席審議。\n三、專案小組委員會分組\n為簡政便民並提升審議效能爰精進審議制度，採行分級\n分流審議機制，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n要點第 8 點規定成立，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分組\n名單如下：\n(一)由府外委員分為 2 組，每組 6 位：\n1.第 1 組：張委員大方、沈委員芷蓀、蘇委員懋彬、\n李委員麗雪、郭委員仲偉、吳委員佩玲。\n2.第 2 組：蕭委員成忠、黎委員淑婷、呂委員永豐、\n簡委員伃貞、朱委員南玉、曾委員瑋。\n(二)原則於每週三下午 1 時 30 分或每週五上午 9 時整召\n開，視調查委員可出席情形(如遇校園審議會議相同\n時間導致委員無法過半時) ，酌予調整會議時間，倘\n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出席審議。\n四、簡化小組委員會分組\n(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點\n規定成立，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分組名單如\n下：\n1.第 1 組：蕭委員成忠、沈委員芷蓀、李委員麗雪、\n郭委員仲偉。\n2.第 2 組：張委員大方、呂委員永豐、吳委員佩玲、\n曾委員瑋。\n3.第 3 組：蘇委員懋彬、黎委員淑婷、簡委員伃貞、\n第2頁，共6頁\n朱委員南玉。\n(二)會議時間原則訂於每週三下午 1 時 30 分或每週五上\n午 9 時整召開，視調查委員可出席情形(如遇校園審\n議會議相同時間導致委員無法過半時)，酌予調整會\n議時間，倘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n援出席審議。\n五、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名單\n(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點\n規定成立，名單如下：\n1.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2.委員：沈委員芷蓀、呂委員永豐、李委員麗雪、\n黎委員淑婷、朱委員南玉、王委員雅玲、陳委員\n姿云。\n(二)會議時間將配合委員出席狀況訂定。\n第3頁，共6頁\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n第一案：陳弘岳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1\n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 層店舖\n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土管第 8 點規定，市政北三路側指定留設迴廊型\n式及構造，同意設置。\n(二)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水表及水池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n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n意設置。\n(四)建築西北向立面設企業名稱案名，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水池溢水收水設計及後續維管方式；西南側配\n合鄰地人行動線適度退縮調整設計 (部分綠化改為\n硬鋪面)，並於水池外側增加安全措施(如地燈)。\n(二) 市政北三路側立面增加垂直綠化；北向立面植栽考\n量日照及強風調整種類；西北側街角廣場加強景觀\n設計並考量水池整體性；東北側增植喬木；地面層\n增加開花及療癒性植栽種類。\n(三) 市政北三路側增設街道傢俱；補充空調設備室外機\n第4頁，共6頁\n設置位置及遮蔽美化設計。\n(四) 補充機車採升降梯進出之合理性說明；補充垃圾車\n臨停空間及清運動線；補充停車供需等交通分析。\n肆、臨時提案：無\n伍、散會(12:20)\n第5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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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501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碧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30、35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三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昇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清水區槺榔 138、140、140-1、141-2、141-3、141-\n4、141-5、141-8、141-10 等 9 筆地號土地(第四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n重建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甲\n區朝陽段 260、261、290、290-1 等 4 筆地號土地(機\n關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3 層大甲分局、大甲地政事務所\n及公托聯合辦公廳舍工程(道卡斯綜合服務園區)新建\n工程案\n第四案：宇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n育仁段 200、201、202、202-1、203、204、210 等 7 筆\n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5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碧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30、35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三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檢討請補充檢討對應圖說，並標註頁碼。\n2. P5-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標註參考頁碼並列出補充建\n蔽率、容積率、上限容積率及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3. P5-2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補充完成重劃日期之證明文\n件，並標註對應頁碼。\n4. P5-2 土管要點第 11 點基地面積與 P1-1 不相符，請\n第1頁，共20頁\n修正。\n5. P5-3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標註面積計算表頁碼。\n6. P5-4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檢討覆土深度並註記參考\n頁碼。\n7. P5-4 土管要點第 15 點分區有誤，併請修正相關內\n容。\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 17 要點查無 P1-15 請查明。\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補充申請\n進度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n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圖應由建築師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一層平面：\n1. 套繪上色有誤（前院後院同法空）。\n2. 停車空間區劃（未標示防火時效）。\n3. 基地內通路到出入口距離未檢討。\n4. 地下層平面圖模糊，請修正。\n5. 未檢討防空避難室規定。\n(三) 裝飾物專章：部分裝飾板未標示（空調板）。\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土同未用印。\n2. 建照申請書無掛號日期條碼。\n3. 未檢附市地重劃完成日資料。\n4. 土管檢討擷取內容模糊，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機\n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如何\n第2頁，共20頁\n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n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是否擇適當位置增設街道家具供休憩，建請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234.92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脊\n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n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補充細部圖說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臨 30 公尺三民西路二段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內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涉文資審查，請檢附相關會議記錄及回復對照\n表等，並於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n2. 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n共空間(如園道用地、歷史建築及人行道等)之建築\n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n第3頁，共20頁\n動線系統。\n3. 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及\n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n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4. 報告書案名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申請書都市計\n畫案名有誤；提會審議事項亦有誤，請修正。\n5. 補充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6. 更新今年度本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7. 本案是否設置街道傢俱，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所有\n設施物位置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以利核圖。\n8. P.3-4，喬木規格請依 13 點規定檢討，法定退縮範圍\n內之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n9. P.3-6，認養計畫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對照，包含認\n養範圍、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坡度、高度與認養\n年限等圖面，並補充認養經費預估及備註「公有人\n行道認養計畫後續以建設局核准內容為準」字樣。\n10.P.4-1，機車動線標示行駛方向，以利檢核車道尺寸。\n11.P.4-14，補充開挖線位置、人行寬度及綠帶寬度標\n示，剖 1-5 標示開挖線位置、覆土深度。\n12.P.4-15，補充綠色圖塊圖例說明。\n13.P.4-20，植栽圖例與 P.4-19 不符，請補充剖線位置。\n14.P.4-21，圖面不易辨識，請修正表現方式。\n15.P.4-22，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建築物立面綠化設置\n陽台欄杆倘採玻璃型式，應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n滿溢，請補充詳圖說明。\n16.P.4-24，補充格柵材質及色彩，並補充與裝飾物間\n的詳圖說明。\n17.P.4-25，標示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方向及位置。\n18.P.4-28，補充消防送水口四向詳圖標示(含色彩、材\n第4頁，共20頁\n質說明)。\n19.P.5-11，法規請詳實逐條檢討並標示對照頁碼，俾\n利檢核；第 13 點標示設置街道傢俱，請補充詳圖；\n第 15 點回復本案無設置出入口雨遮，報告書亦有\n檢圖面，請釐清。\n20.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地下室\n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n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21.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檢討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n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n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22.P.8-3，垃圾貯存空間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n23.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沿地界線側留設\n通達龍富五街至三民西路供鄰里通行步道使用。\n24.三民西路側無遮簷人行道建議仍依騎樓無遮簷人\n行道設置辦法規定沿建築線留設 1.5 植栽帶後再留\n設 2.5 人行淨寬並於建築物側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以使喬木植栽儘量栽植於未開挖區範圍。\n25.建議梯廳留設於三民西路側以避免基地內通路之\n設置，並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26.基地中庭帶狀式植栽槽建議整併並增加休憩可停\n留休憩設計。\n27.2 樓露臺女兒牆外側建議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並\n整併植栽槽加大綠化面積。\n28.第八章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專章內容，並標註行道\n樹及人行淨寬尺寸。\n第5頁，共20頁\n第二案：昇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清水區槺榔 138、140、140-1、141-2、141-3、141-\n4、141-5、141-8、141-10 等 9 筆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涉及須檢討之條文，\n請補充相關檢討計算式，並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n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並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便對比。\n2. 土管要點第 3 點，非屬商業區請修正檢討及說明情\n形。\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土管要點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涉\n及須檢討之條文，請補充相關檢討計算式，並敘明檢\n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便對比。\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土地同意書未用印。\n2. 請檢附經建築師簽證之現況照片。\n第6頁，共20頁\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7 土管要點第五點請檢討本次設計建蔽率、容積\n率。\n2. 5-8-3 北向日照未檢討。\n3. 6-2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是否有過樑)。\n4. 6-2 152 地號範圍為何及是否為基地範圍請釐清。\n5. 6-2 請標示管委會空間。\n6. 6-2 建築線標示有誤、四米無遮簷人行道未標示、請\n標示容移違老退縮線及尺寸標示。\n7. 6-2 無遮簷人行道上是否有構造物請釐清。\n8. 6-2 未標示圍牆位置(請依規上色)。\n9. 6-3 是否設置緊急用昇降機請釐清。\n10.6-3 防空避難室固定設備檢討未檢討完整。\n11.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12.緊急進口未檢討。\n13.花台請補充剖面標示。\n14.屋脊裝飾物檢討有誤。\n15.未檢附危老核准公文。\n16.一層補標示排水方向、人行道是否順平標示坡度及\n高程。\n17.未標示車道出入口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無礙視\n線之空間。\n(三)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n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四) 其他：\n1. 不動產會員證逾期。\n2. P.79 檢討內容與標題不符。\n3. P.82 檢討內容與標題不符。\n4. 地下二層至地下四層未標示圖號。\n第7頁，共20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機車道出入口請增加安全警示燈設備。\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4-4-10 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n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n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倘仍須設置格柵蓋板，應考量格柵\n開孔尺寸，其孔徑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障礙輪椅\n通行。\n五、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5 月 19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5、\n6、7、8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n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40%。\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3 年度第 18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40%。\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如下：\n(1) 本案車道出入口配置，請於都市設計審議時確認。\n(2) 臨路側 2 戶花台，應做植栽綠化及滴灌排水系統。\n(三) 另本案於 114 年 2 月 12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034467\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n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n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本案未設置廣告物，無意見。\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8頁，共20頁\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27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n獎勵容積總量 1236 平方公尺(40%)，超過其基準容\n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n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40 公尺計畫道路(民族路)，\n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填寫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立式水表等設施物，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n項請確實填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n議事項請確實填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西南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設計型式\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獎勵類型及內容數值排版有誤；案件受理過\n程請填列本次受理階段；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容積\n移轉之法源依據無須填列第 18 點。\n2.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請修正。\n3. 補充危老審查會議紀錄及核准函。\n4. 危老承諾事項請與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及裝\n第9頁，共20頁\n飾物超過 1.8 公尺之相關項目分別列表敘明，不得\n重複計算。\n5. 本案都審範圍不含鄰地 152 地號，僅納入整體規劃\n設計部分，請於相關圖面標註說明。\n6. 請更新 115 年公會會員證、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n使用分區證明。\n7. 規費尚未繳納完畢，請補充完整規費收據。\n8. 請於第 1 章補充建造執照申請書及危老核准函。\n9. P.19 請補充行道樹樹種及花期花色。\n10.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補充南向立面綠化\n設計內容。\n11.認養槺榔國小部分，請檢附國小原則同意認養函文。\n12.P.40 後院人工草皮非屬綠化設計，請採其他色彩標\n示，無須於灌木植栽說明表內說明。\n13.P.32 圖面動線與圖例無法對應。\n14.P.39、資訊公開一層平面圖公有人行道行道樹請單\n獨制表填列。\n15.P.53 補充東南側花台剖面圖。\n16.街道家具尺寸均請確實標註，勿標註參考尺寸。\n17.P.60 請確實標註各式街道傢俱位置。\n18.P.62 公共藝術請補充日、夜間模擬圖。\n19.P.63 空調格柵請標註間距。\n20.車道出入口建議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21.補充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順平計畫。\n22.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表格中，起造人應為申請人、表\n格請勿自行刪減。\n第10頁，共20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甲\n區朝陽段 260、261、290、290-1 等 4 筆地號土地(機關\n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3 層大甲分局、大甲地政事務所及\n公托聯合辦公廳舍工程(道卡斯綜合服務園區)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一、本案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函後，始得\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二、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n份)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n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依上\n開決議事項辦理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01、P.5-01 大甲 105 年發布之都市計畫係大甲\n(三通)之第三階發布實施，未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規\n定，爰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應修正為依 104\n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n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n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n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n2. P.5-01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為機關用地，請補充\n本案申請使用項目，並說明公托部分，公共設施多\n目標是否已核准，並檢附相關核准文件。\n3. P.5-02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說明本案綠化面積檢討\n第11頁，共20頁\n採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n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檢討原因，並列出詳細計算式\n及檢討圖面，並補充覆土深度相關檢討圖說及對應\n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相關書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用印、請檢附建築師\n現況照片簽證。\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建築線指定文件檢附未完整(建築\n線指示及建蔽容積說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詳列土管綠化相關計算式。\n2. 1 樓平面請依規套繪標示建築面積範圍，建築線，\n退縮情形，高程，空間名稱，走廊寬度，樓梯及電\n梯形式，步行距離，技術規則 110 條退縮線，排水…\n等相關檢討。\n3. 補充步行距離，防空避難設備，基地內通路，避難\n通路，停車數量及無障礙檢討。\n4. 其他樓層補充步行距離，走廊寬度空間名稱及緊急\n進口⋯⋯等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檢討有誤，請檢附結構簽證文件，\n裝飾物深度超過 1 公尺提送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1 有關一層景觀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n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第12頁，共20頁\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n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n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n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p4-20 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n式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案名牆(機關、團體\n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3 處+隊徽 1 處共 4 處，為\n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請釐清是否得按內\n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n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補充細部圖說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北向立面設置案名共 3 處及 1 處案名，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請於都審申請書備註欄位註記。\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審查會議紀錄及核准\n函、機關用地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或現\n況已使用土地現況說明。\n2.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請填寫。\n3. 申請書備註欄位請填寫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出入\n口雨遮、立面案名、裝飾物等)。\n4. P.1-10，補充建築線注意事項。\n5. 二期工程鄰接道路側是否為建築線，請釐清。\n第13頁，共20頁\n6. 建議於臨路側增設街道傢俱，另請釐清是否設置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n7. 請檢附綠化面積檢討圖面，並確認綠化面積是否將\n二期範圍計入。\n8. P.4-11，1 層景觀相關配置平面圖請補充相關範圍線\n(無遮簷人行道、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地下室開\n挖範圍線等)。\n9. 補充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剖面圖。\n10.地面層停車場面臨無遮簷人行道，應有綠美化遮蔽\n設計。\n11.補充建築立面案名設計詳圖(尺寸、材質、色彩等)，\n警徽 logo 請補充詳細圖面。\n12.P.5-05，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5 點內容檢討本案無\n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請再釐正。\n13.P.6-10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為\n公有建築物，依一定比例應留設低碳汽車停車位，\n請於建築圖面標示設置數量，並應補充充電設備圖\n說。\n14.屋頂層綠化建議採複層式植栽設計，並補充標示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P.4-19 綠化位置與透視圖不一請\n釐正。\n15.屋頂層請確認是否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或僅為\n臨時性設施(圍籬等)，倘為臨時性設施請於相關透\n視圖及立面圖移除。\n16.請補充後續工程建築線退縮 4 公尺後之設計內容。\n17.裝飾物檢討章節請補充剖面圖說。\n18.請補充相關露臺之綠化設計內容，應包含植栽表、\n剖面圖、自動滴管排水圖等。\n19.請補充屋頂太陽能相關設計詳圖。\n第14頁，共20頁\n第四案：宇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n育仁段 200、201、202、202-1、203、204、210 等 7 筆\n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本案前經「114 年度第 15 次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查，且未申請容\n積移轉，土管部分已依本科檢核意見修正，本次幹事會無\n新增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圖應由建築師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梯廳淨寬、陽台深度、雨遮深度標示。\n2. 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3. 外廊應檢討技規 110 條。\n4. 退縮範圍上色有誤。\n5. 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請釐\n清是否影響通行\n6. 步行距離未檢討。\n7. 無障礙設施檢討圖面有誤，且未檢討無障礙車位數。\n8. 樓梯標示屬性。\n9. 標示進排風口位置。\n10.裝飾柱標示不全，部分未檢討。\n第15頁，共20頁\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公會會員證逾期。\n2. 土同書建築規模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四) 停車場出入口離路口處距離為何，請於圖示上標示。\n(五) 請於停車場車道圖面上補充車道坡度比。\n(六)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 人 行 道 路 緣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最 大 縱 坡 為\n8.33%(1:12)，最大橫坡度為 2%。\n(二) p.4-4-2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n為 5%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n應設置一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n平台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三) p.4-4-2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n最大 5%。\n(四) p.4-4-2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n資區別。\n(五) p.4-4-2 建議基地退縮人行道與既有公有人行道能辨\n識公私交界，以利後續維護管理釐清權責介面。\n(六) 建議設置座椅供休憩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n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n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第16頁，共20頁\n五、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6 月 10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5、6、 9\n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n規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39.5%。\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4 年度第 15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39.5%。\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本案 50%戶數設置\n陽台或花台綠化，設置滴灌及排水系統， 並請檢\n附相關圖說(總戶數為 98 戶，實設建築垂直綠化\n設施 戶數共 54 戶)。\n(三) 另本案申請人於 114 年 12 月 10 日檢送修正後重建\n計劃，刻正簽辦核准陳核中。\n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補充細部圖說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2. 臨路側陽台建議增植小喬木。\n3. 申請書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過程、法令適用日期。\n4. 更新 115 年度不動產公會會員證。\n第17頁，共20頁\n5.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n6.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n7. 補充街道傢俱設計詳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30 分)\n第18頁，共2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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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6/01/1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5年第340次",
    "meeting_id": "11501002",
    "agenda_pdf": "11501002_A.pdf",
    "minutes_pdf": "1150100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4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國段 80 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n38 層地下 7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4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5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記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國段 80 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38 層地下 7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聯席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n(三)第六類。\n(四)第七類：(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11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含附圖、\n附表)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n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n應圖面(標示面積及尺寸)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土管第 6 點，高度比請詳列計算式，5-10-1 高度比\n檢討圖面，請標示臨路退縮尺寸。\n3. 土管第 7 點，本案設計是否屬單幢建築物，請依建\n造管理科意見辦理。倘非屬單幢建築物請檢討符合\n本點臨棟間距規定。\n4. 土管第 10 點，本案申請設置公益性設施獎勵(文化\n設施及社教機構，設置於地上 2 層)，請檢附目的事\n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證明。\n5. 土管第 12 點，本案是否仍適用「台中市建築物增設\n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6. 土管第 14 點，請敘明基地是否鄰接或面向廣場、公\n園綠地、人行步道及公共空間、是否建造透空柵欄及\n其高度及透空率計算式，並請補充綠覆面積檢討計\n算式(圖說應標註面積及尺寸)。\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敘明本案容移核定移\n入容積、確認函及許可函號，並請敘明及釐清惠國段\n80、30 地號 2 筆土地合併為 80 地號 1 筆土地情形，\n並請補充說明申請基地是否與容移基地範圍一致及\n地號調整歷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第2頁，共11頁\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2 從步道至座椅要經過(踩踏)蔓榕、馬纓丹等草花，\n建請確認。\n(二) p.59 喬木覆土深應達 120cm 以上。\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81、88、5-1-1-\n2 及 5-3-1-4),皆有檢討廣告物部分，請釐清是否有廣告\n物申請(4-8-1)。\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未涉及危老重建計畫或都更\n案件，本科無意見。\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974.94 平方公尺(40%)，移入\n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容移數量與 P.33 不\n符，請釐清。\n4.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n置汽、機車進出口，因基地點件特殊，但基地條件特\n殊，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n設置於 60 公尺市政路側，請補充合理性說明，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1頁\n5. 臨 10 公尺惠中路及 60 公尺市政路側無遮簷人行道\n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次建築量體及景觀全部變更設計，等同新案，請檢\n附重要設計內容(如建築量體及地面層景觀等)之變\n更前後對照即可，無須全部前後對照(如各層平面圖)。\n2.本案申請公益性設施，案名請補充該類用途名稱。\n3.檢視申請書獎勵欄位是否漏列公益性設施獎勵。\n4.補充土管第 10 點規定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之相關\n名稱並檢討是否須為起造人。\n5. 本案申請獎勵停車與部分法定停車位配置混用，請\n補充 B1、B2F 開放供公眾停車與私人停車位區隔設\n計、動線說明及管理方式。\n6. 補充歷次會議紀錄及逐點檢討並說明。\n7. 申請書容移數量與 P.33 不符，請釐清；本案部分為\n商業使用請補充商業使用停車數量；補充本案施工\n進度、法令適用日期及再生能源減碳量；本案是否環\n評案件請說明；補充本案各樓層使用概況；都市計畫\n案名有誤；補充本案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數量；案件\n受理過程請補充；補充本案交評進度及相關公文、回\n復對照表。\n8. 申請書相關欄位(如補充法令適用日期、各樓層使用\n概況、環評進度、綠化相關欄位等)未填寫，請補充\n填列。\n9. P.11 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請詳實填寫並說明。\n10.請更新基本資料(土地謄本、登記簿、不動產會員證、\n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n11.本案工程造價與繳納都審規費不一致，請釐清。\n12.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行穿線、周邊都審案(補\n第4頁，共11頁\n充樓層數)等之建築及喬木植栽景觀配置，並標示建\n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n平面圖)及人行動線系統；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n植栽關係說明 (含植栽表及四季花期花色等特色說\n明)。\n13.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喬木、灌木草花及鋪面等配置\n圖)均請補充東側及北側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臨路\n路名、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n退縮線、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n行 道 淨 寬 等 範 圍 線 及 圖 例 ， 並 標 示 相 關 設 施 物 位\n置。\n14.P.37，補充容移前後量體差異分析；P.38 容移量、\n樓層規模均有誤，請修正。\n15.P.39，戶數與申請書不一致。\n16.P.43，補充示意圖說明。\n17.P.46，本案申請公益性設施，請補充目的事業單位\n核准公文。\n18.P.47，請補充圖名，立面材質未標示 P.75 位置，請\n補充。\n19.P.49，請補充夜間三時段亮燈位置及燈具說明。\n20.P.52，喬木植栽表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填\n寫，喬木數量勿加計行道樹。\n21.P.54 補充剖圖及相關尺寸標示；P.55 圖面過於模糊\n請修正。\n22.P.59，補充剖圖尺寸標示，平面圖公有人行道含植\n栽帶剖圖未標示，請修正，喬木覆土深度至少為 120\n公 以上，補充鄰地退縮情形，俾利檢核是否一致性。\n23.P.61，鋪面材質及色彩請擇一標示，並於剖圖標示\n高程，以利檢核是否順平。\n第5頁，共11頁\n24.P.62，人行道空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n植栽投樹燈減量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25.P.64，植栽表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填寫，表\n格過於填寫，請加總灌木及草皮數量。\n26.P.65，請釐清剖圖是否僅標示灌木。\n27.陽台栽植小喬木請以降版型式設計。\n28.P.69，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請補充說明。\n29.P.73，補充石材顏色，街道傢俱高度依委員會審查\n原則應為 45 公分。\n30.P.74，補充公共藝術設置位置，基座、固定方式、\n尺寸標示及夜間模擬圖。\n31.公共藝術建議高度達 2 公尺以上。\n32.街道傢俱座椅高度 45 公分。\n33.P.76，補充店鋪空調設置位置、格柵詳圖、色彩及\n尺寸標示。\n34.P.77，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位置。\n35.P.78，施工綠圍籬圖面尺寸與計算式不符，請釐清。\n36.P.85，補充都審檢討版本，建議以最新版檢討。\n37.P.88，法規請逐條檢討並標示對照頁碼，未見廣告\n招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詳圖。\n38.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請補充認養計畫。\n39.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基本圖說並採左右對\n照(地面層、建物立面、公共藝術及友善環境對策等\n內容)。\n40.本案於惠中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n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6頁，共11頁\n1. 目錄 6-1-5 補充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檢討圖，\n淨高應以最小範圍檢討大於 6 公尺，勿設置裝飾物\n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n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n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n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標示設置位置且自建築線退縮\n50 公分設置，另設計大樣圖說應加強解晰度及材質\n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應釐清是否屬第一次申請預審審議，如非屬第\n一次審議，應檢附前次預審申請書、歷次會議紀錄\n等預審審定圖、表資料。\n5. 目錄 6-1-3、6-1-4 補充前次原審定之開放空間檢討\n圖及面積計算圖。\n6. 目錄 1-10-1 補充預審規費收據掃描檔。\n7. 開 放 空 間 告 示 牌 請 依 委 員 會 慣 例 調 整 高 度 於\n120~150 公分。\n8. 社區大門及其範圍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9. 目錄 4-13-1 補充入口雨遮深度檢討，如屬開放空間\n範圍依規應以頂蓋型開放空間檢討。\n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第7頁，共11頁\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開放空間告示牌建議採用耐久性材質。\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釐清宜居建築是否涉及需經委員會同意事項並說明，\n如無預審申請書第二類預審事項免勾選。\n2. 目錄 6-2-1 宜居建築法規檢討不全，請完整檢附並\n檢討。\n3. 有關宜居建築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檢討不全，並應\n標示檢討頁碼及垂直綠化深度檢討。\n4. 垂直綠化設施 6 公尺淨空間補充標示。\n5. 宜居建築戶別所臨居室深度未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目錄 6-4-1 補充原審定屋脊裝飾物圖說。\n3. 補充變更後各項透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6-2 補充變更前、後獎勵停車各層平面圖並標示獎\n勵停車位。\n2. 目錄 6-6-3 補充將勵停車標示牌設計大樣圖、內容資料及\n配置圖；補充警示燈及反射鏡設置位置。\n第8頁，共11頁\n3. 目錄 6-6-5 補充營業管理規範(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資\n料。\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六、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第9頁，共11頁\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七、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預審表 1-7 變更設計免再提送委員會檢討表。\n2. 地上 1 層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標示範圍有誤，應修\n正。\n3. 宜居建築補充造型遮陽板法規檢討及造型遮陽剖面\n詳圖。\n4. 目錄 7-2-1 面積計算表補充宜居設施免計值符合規\n定。\n5. 目錄 7-3-1 地上 1 層應檢討建物最大投影範圍，其\n範圍位於開放空間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修\n正。\n6. 地上層各空間名稱應加註，並補充檢討各類組。\n7. 第 5 章釐清基地各部法規適用時間版本並標示。\n8. 地上 1 層公益使用空間類組及使用機關，釐清是否\n有規定應納入起造人。\n9. 補充無障礙法規檢討(含廁所)。\n10.地上 3 層設置健身房是否屬住宅附設，應檢討是否\n符合土管規定。\n11.地上各層補充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n12.地上各層露台上方倘有宜居設施投影範圍應標示，\n並計入陽台檢討，補充標示各層投影線。\n13.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4.目錄 4-15 施工圍籬平面面標示構台設施為何？應\n釐清修正。\n15.目錄 5-10-1 建築物高度比於 38 層樓處部分已超出\n第10頁，共11頁\n檢討線，請修正。\n16.目錄 1-11-1 補充都市計畫圖說，並標示臨路情形。\n17.地上 1 層應標示退縮距離，補充守衛室空間用途名\n稱；釐清基地內通路迴車道檢討；補充兩向出口檢\n討。\n18.地上 2 層宴會廳類組應補充面積、緊急進口檢討。\n19.地上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補充陽\n台深度及透空檢討。\n20.都市設計變更設計檢討表應詳列變更前後面積及\n變更比例。\n21.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6 及 286 條高度限制詳實檢\n討。\n22.釐清是否應設置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n23.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n木）。\n2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5 分)\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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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2/3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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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2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1 案、提案審\n議 1 案\n參、 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16、\n117、118 等 3 筆地號 (第七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店鋪、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n件) -C 值及 V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標的\n成果報告-麻園頭溪福壽街至北平路內\n側人行道\n肆、提案審議\n9：10~12：30\n第一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n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惠仁段 96、97、98、99、103、104、\n105、105-1、106、106-1、106-2、106-3、\n106-4、106-5、106-6、106-7、106-8、106-\n9、106-10、106-11、106-12、106-13、106-\n14、106-15、106-16、109 等 26 筆地號\n(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52 層地下 8 層\n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16、117、118 等 3 筆地號 (第\n七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C 值\n及 V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標的成果報告(麻園頭溪\n福壽街至北平路內側人行道)\n說明：依 111 年 8 月 12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7 次 C 值\n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二):「……並於核發使照\n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決議：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成果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備查。\n第1頁，共3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仁段 96、97、\n98、99、103、104、105、105-1、106、106-1、106-2、\n106-3、106-4、106-5、106-6、106-7、106-8、106-9、\n106-10、106-11、106-12、106-13、106-14、106-15、\n106-16、109 等 26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52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審委員會審議：\n(一) 本案容積移轉加計都市更新獎勵達基準容積 90%，再\n加強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與考量基地對周邊環境\n衝擊影響(10 公尺大正街側交通衝擊等)宜檢討容積\n移轉量。\n(二) 北側增加串聯大正街及文心路一段供鄰里通行步道\n(1.3 公尺以上採無障礙設計)，增加夜間照明及於出\n入口兩側設置告示牌並納入社區管理規約。\n(三) 大正街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規檢討退縮深度 10 公尺\n以上且面寬達 30 公尺以上，並與 1 層複層式露台整\n合規劃設計加強可及性、開放性並形塑停留休憩節\n點；1 層複層式露台考量頂蓋及日照調整植栽種類；\n大正街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增植 2 株以上喬木形\n塑雙排林蔭。\n(四) 臨路側增加開花或變葉性喬木植栽種類；地面層鋪面\n加強防滑設計；取消插地投射燈及掛樹燈；補充北側\n車道旁景觀池圖說。\n(五) 各層垂直綠化植栽考量日照調整種類及尺寸規格加\n第2頁，共3頁\n大，並增植小喬木及於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西\n側 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公益路側屋頂層臨路側增植\n小喬木。\n(六) 加強中央走廊通風對流設計；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n光設計；空調室外機加強遮蔽美化設計。\n(七) 景觀牆 A 增加透空率，景觀牆 B 降低高度；公共藝\n術網洞設計補充安全防護措施及基座固定方式，公共\n藝術 A 考量安全性調整高度；公益路側增設街道傢\n俱，扶手考量金屬導熱調整材質及增加夜間安全照\n明。\n(八) 本案設置 1203 輛汽車停車位，補充車道出入口設置\n於大正街側交通影響衝擊說明，並依交通局交通影響\n評估審查確實檢討修正；施工車輛暫停區落實內部化\n原則，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n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九) 1 層複層式露台依規檢討上方應為複層式露台規定；\n裝飾物專章補充各樣態剖 面(陽台與裝飾版間等 )並\n分別著色。\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3:0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2/2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84次",
    "meeting_id": "11412015",
    "agenda_pdf": "11412015_A.pdf",
    "minutes_pdf": "11412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3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二次變更\n設計)(併同建照執造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全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生態段 91 地號土地(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3\n層辦公室等新建工程案(第 282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n議，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 (第 613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n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二\n次變更設計)(併同建照執造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n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等，\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n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n表、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調整位置，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應\n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惟公共藝術如重新\n設計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1頁，共6頁\n(一) 公共藝術增加數量為 2 隻以上並調整位置於草地上，\n或考量基地特性及藝術性重新設計(不採過於具象設\n計)。\n(二) 消防送水口變更位置近車道出入口，應檢核是否影響\n車道進出視線。\n(三) 陽台外側設置花台或裝飾版，女兒牆應以 1.2 公尺 RC\n實牆設計；花台併同設置欄杆，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n公分且須全長留設並補充剖面詳圖\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車道車入口加強警示；人行通道注意雨天地面止滑，\n防止行人跌倒之安全顧慮。\n(二) 再加強檢討綠能設施。\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無\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2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n涉及建蔽率、容積率酌減及綠化面積酌增，停車空間\n經檢討後未調整，本科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基地現況照片請依本局格式檢附並補充簽證拍攝日\n期。\n2. 目錄 6-3-1 依前次審定內容，預審審議事項無申請第\n三類項目，惟本次新增該項檢討內容，應釐清是否\n申請本類預審項目，如新增者應重新提送預審委員\n會審議。\n3. 預 審 第 四 類 審 議 項 目 未 涉 及 變 更 部 分 應 補 充 於 目\n6-4-1 原審定內容。\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街道家具建議可擇幾處增設扶\n手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3-1.1，本次變更設\n計未變更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第2頁，共6頁\n1. P.1-3-1.1 變更設計檢討表誤植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本\n次為第二次變更設計)，請修正。\n2. P.1-258 鄰接 12 公尺計劃道路側之 3 公尺整體性防\n火 間 隔 ， 應 全 線 維 持 順 平 暢 通 不 得 設 置 任 何 障 礙\n物，本案部分種植喬木應改植他處。\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 全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生態段 91 地號土地(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n地上 3 層辦公室等新建工程案\n說明：第 282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6 公尺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採植栽綠化並留設 2.6 公\n尺人行步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依土管要點第 14 點第 10 款，同意 2 公尺植栽綠化帶\n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 後通\n過：\n(一) 認養橋大七街及經貿五路公有人行道，並於經貿五路\n側增植行道樹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依土管要點第 14 點規定建築線側留設 2 公尺植栽綠\n化帶；橋大七街建築線側增植 4 株開花性喬木；人行\n步道兩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車道出入口建築物\n側加強景觀設計。\n(三) 屋頂層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臨路側增植小喬\n木遮擋太陽能光電板視線角度；2 層露臺增加綠化及\n小喬木。\n(四) 建築立面調整烤漆鋼板材質；補充空調主機設置位置\n及遮蔽美化設計；立面補充太陽能光電板位置。\n(五) 車道出入口增加安全警示設施。\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6 點，P4-8 集中式垃\n圾處理空間標示頁碼有誤，請修正。並請於相關圖面\n標示設置情形及標明尺寸。\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地上一層 標示 建築面積 範圍 ,相關 退縮 依規 套繪標\n第4頁，共6頁\n示，另建築線以紅線明確標示位置。\n2. 請釐清乙梯是否為安全梯。\n3. 後院以平均後院檢討請依城鄉科意見辦理。\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前次意見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n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n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n相關章節，經檢視內容極為簡易，請再補充詳細。\n2. 交通影響評估各章節，除文字描述外，請補充相關\n表格及數據。\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公有人行道部分可考量納入認養施作。\n2. P.3-2，平面圖應套繪行穿線位置。\n3. P.4-16，基地與人行道間順平，及人行道跨車道處順\n平，建請剖面圖確認。\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8，本案無設置廣\n告招牌，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意見回覆(P.1-5)說明設置水表於法定退縮範圍\n內，請補充水表位置及詳圖，倘設置於法定退縮範\n圍內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交通影響分析，備註欄位補充\n提會事項並新增本次案件受理階段。\n3. P.3-1，建築立面拉出標示相關材質及色彩。\n4. P.3-7，補充行道樹數量。\n5. 車道視覺 120 度無障礙檢討，應自建築線後側 2 公\n尺檢討。\n第5頁，共6頁\n第三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宜\n居建築) -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61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n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基座統一材質標示，最長邊應大於 2 公尺。\n(二) 人行道 2 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公共藝術未設置於 6M 退縮範\n圍，土管要點無相關限制。\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會員證過期。\n2. 本案建築基地已領得建造執照，請補建造執照影印\n本及勘驗進度表。\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次審議議題無涉及交通影響，本\n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本案提請審議係公共藝術，無\n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依第 613 次會議紀錄填寫公\n共藝術提送審議。\n2. P.31，補充平面圖圖例。\n3. 資訊公開案名請與封面、申請書一致。\n4. P.35，平面圖未見圍牆，請修正或刪除。\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 時 10 分)\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2/2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10次",
    "meeting_id": "11412008",
    "agenda_pdf": "11412008_A.pdf",
    "minutes_pdf": "11412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建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及呂\n文 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東 區 練 武 段\n1057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7\n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9：10~12：30\n第二案：義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陳平段 782-4、\n782-9、782-15、782-22、782-25、782-30、\n782-38、782-43、782-40 等 9 筆地號(第\n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5\n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1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建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及呂文程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57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n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土管要點第 8 點第 5 款規定，本案設置 1 層廊道、\n2 層廊道及天橋，立體廊道計畫(包含設置位置、細\n部設計方案、施作方式及其管理維護計畫)，管理維\n護計畫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餘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土管要點第 9 點第 3 款規定，本案於公園東路及\n復興路五段路口留設街角廣場，上方設置天橋及廊\n道等建築構造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天橋、廊道、\n落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四)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五)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第1頁，共5頁\n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臨 25 公尺復興路五段側植栽綠化及人行步道淨寬\n設置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都市設計審議 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n委員承宗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補充相關尺寸，留設 1 公尺以上植栽\n帶及 1.5 公尺以上人行淨寬；套繪周遭喬木景觀，並\n分析周邊與基地喬木四季花期花色說明。\n(二) 地面層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喬木米徑加大至 15 公\n分及高度 7 公尺以上，調整街角廣場至轉角處並加強\n景觀設計；復興路五段側增植喬木與行道樹形塑 3 排\n綠蔭並加強休憩空間設計；南京三街及公園東路側店\n鋪、辦公室前增加綠化。\n(三) 鋪面簡化設計，補充人行及車道平順剖面圖；街道傢\n俱加強設計調整型式，增加簇群式座椅，並考量耐久\n性調整材質；公共藝術考量安全性調整位置，不含基\n座加高至 2 公尺以上並增設 1 處。\n(四) 街 角 廣 場 處 增 設 1 處 樓 梯 並 補 充 外 部 垂 直 動 線 系\n統；落柱配合人行動線、景觀植栽調整設計；天橋排\n水系統避免影響行人，考量與鄰地高程差補充截留設\n施，天橋及廊道加強景觀設計，加大花台，增植懸垂\n植物，調整欄杆型式適度透空使植栽滿溢，補充植栽\n表、滴灌排水系統及安全防墜說明，並增加停留節\n點；天橋位置配合社會住宅採直線設計；考量天橋廊\n道整體性，調整西南側 A6 戶露台造型設計。\n(五) 2 層露臺增加開放供外部使用空間串聯廊道人行系統\n形塑停留節點，並適度增加 2 層店鋪商業使用空間；\n花台調整以裝飾物申請並增加綠化，補充自動滴灌排\n水系統，垂直綠化增加覆土深度及寬度以利植栽生\n第2頁，共5頁\n長；屋頂層減少草皮，增加多年生植物及多樣性並於\n臨路側增植小喬木。\n(六) 補充各層廊道及天橋範圍圖說及詳細面積計算數值\n及獎勵值檢討；空調主機加強格柵美化縮小間距 8 公\n分以下；裝飾物深度自建物外牆起計。\n(七) 店舖停車位集中留設，辦公室換算每戶不足 1 車位，\n依交評審查意見補充配套改善措施及導入智慧停車\n管理系統；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檢討車道\n60 度視距、進出車流衝突分析、安全說明，並增設\n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本案行人聯外動線與車站行人\n天橋、地面層行人動線關係；基地周邊路口依據都市\n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設計改善方案，實際設置\n內容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八) 更新重大建設(捷運藍線)及車流調查、停車供需、運\n具分配率、大眾運輸及 iBike 使用率；補充基地周邊\n5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如臺中公園、\nLaLaPort、華泰威秀、綠空鐵道、台中英雄館）；確\n認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中建案及其停車場出\n入口動線，並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九)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並採用綠斑馬「意\n象」以提高自明性。\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義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 辦 理 北 屯 區 陳 平 段 782-4 、 782-9 、 782-15 、\n782-22、782-25、782-30、782-38、782-43、782-40\n等 9 筆地號(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5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本案於建築立面西南、東北向立面設置企業商\n標案名 2 處。\n(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南側建築外牆設置 LED 電視\n牆及地面層 2 座樹立式廣告招牌。\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 通\n過：\n(一) 南側下沉式廣場及階梯處增加植栽綠化；15 公尺計\n畫道路側增植 3 株喬木，臨路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林\n蔭。\n(二) 屋頂層增設太陽能版及小喬木；建築立面增加攀爬或\n懸垂性植栽綠化；車道外牆材質採輕量化或結合綠化\n設計。\n(三) 街道傢俱部分調整材質(仿木紋)；圍牆增加透空率並\n降低高度 2 公尺以下；立招降低高度；LED 電視牆檢\n討不造成光害、不影響交通安全及住宅安寧。\n(四) 車道出入口處與人行步道不採高低差設計並以綠斑\n馬意象設計。\n(五) 基地周邊交通環境較為複雜，考量留設建築物外部人\n行通行、通學空間以創造公益性；周邊四處路口（中\n清路及四平路、水湳路口；水湳路 4 之 2 巷及四平路、\n第4頁，共5頁\n水湳路口）依據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設計\n改善方案並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2/2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2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12009",
    "agenda_pdf": "11412009_A.pdf",
    "minutes_pdf": "11412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陳平段 2397-1、2397-3、2423-1、2486、2800、\n2807、2808、2809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n建築案件)\n第二案：理和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泰段 37、37-2、38、39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危老案件)(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陳平段 2397-1、2397-3、2423-1、2486、2800、\n2807、2808、2809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2.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P5-1-2 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內容與 P6-\n1-1、P6-1-2 內容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另高度比及後院檢\n討，請標示正確之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第1頁，共11頁\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3 檢討汽車法定數為 53 輛，實設\n數量有誤，請修正。另請於 P6-3-1~P6-3-4 標明法定及自\n設停車位情形。\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面積檢討及覆土深度檢討，請標\n明對應圖面頁碼。另 P5-1-3 及 P4-4-4 實設綠化面積與 P4-\n4-4-2 不一致，請釐清。\n4. 建築線鄰接廣兼停部分，請洽都計測量工程科重新申辦釐\n正；其廣兼停建蔽率 10％、容積率 20％，都市計畫無退\n縮規定，請依照建技規定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未說明鄰接\n道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5-1-3 法定汽車停車位檢討有誤，並請檢討機車位數量。\n2. 6-1-1 法定汽車停車位與 5-1-3 檢討內容不符，請釐清。\n3. 未依危老核准承諾事項檢討綠化規定。\n4. 工程造價計算有誤。\n5. 未標示後院範圍，平均後院檢討是否符合土管規定，請依\n城鄉科意見辦理。\n6. 地上一層是否為陽台法空請釐清。\n7. 請補充機車出入口動線，並標示機車停車位編號；機車停\n車空間請補充技術規則 110 條規定檢討。\n8.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上方有構造物請釐清，臨廣兼停側請\n依規檢討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n9. 步行距離檢討方式有誤。\n10.二樓平面圖 A3 戶外空間用途未標示請釐清\n11.緊急進口未檢討。\n12.屋突一層設置棋藝室空間，請釐清。\n13.6-7-1-1 裝飾物設置於室內請釐清。\n第2頁，共11頁\n14.陽台請補充標示尺寸。\n15.請於平面圖上標示宜居陽台位置。\n16.請檢附現況照片、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用印，建築線指定\n所附文件未請完整檢附。\n17.一層補標示排水方向、人行道是否順平標示坡度及高程。\n18.未標示資源回收室位置及清運動線。\n19.車道出入口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已越\n地界線。\n20.土管綠化檢討有誤。\n21.平面圖請補充樓梯形式。\n(三)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深度檢討有誤。\n2. 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已超過180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n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n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n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n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3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5、\n6、 8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例第 6\n條規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33%。\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4 年度第 6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33%。\n2. 本案基地西北側廣兼停用地請依建築管理自治條例\n第3頁，共11頁\n第 17 條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倘無法留設或\n調整留設形式請依規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並依都市\n設計審議決議辦理。\n3. 建議考量增設 1~2 處複層式露台。\n4.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如下：\n(1) 地面層增植喬木 6 棵。\n(2) 為利後續維管，於 2 層社區共同使用之露台空間\n增設綠化設施。\n(3) 本案 2 層以上(A1、A2、A3、A9 戶)景觀陽台綠\n化，建議以馬槽盆型式設計，並種植小喬木及設\n置滴灌及排水系統。\n(4) 認養西南側國有土地並作綠美化規劃設計，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辦理。相關綠美化規劃設計\n圖說請補充至核准版報告書。\n(5) 認養中清路側公有人行道，並作整體規劃設計，\n相關設計內容併納入都市設計審議確認。\n(三) 本案於 114 年 9 月 2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289374\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7-2-1、P4-7-2-2、\nP4-7-2-3，本案設招牌置廣告正面式 3 處(無須申請雜項\n執照)，立面圖請補充標示店鋪編號或招牌編號。\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第4頁，共11頁\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規檢討本案北側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倘無法依規\n留設，請補充理由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危老審查會議紀錄，並補充危老承諾認養南側\n國有地及公有人行道整體規劃設計相關內容。\n2. 請補充本案留設供鄰里無障礙通行步道動線系統、\n出入口告示牌及夜間安全照明等，並建議加強步道\n二側遮蔭綠化設計內容。\n3. 請套繪 1 層基地周遭建築平面及景觀植栽配置(含\n南側都審案配置)，並調查北側基地是否設有圍牆，\n請補充照片表示。\n4. 補充臨接畸零地之產權說明。\n5. 請補充本案與基地周遭之建築量體模擬透視圖說。\n6. 基地北側臨停車場用地退縮 2 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n道，其未來是否變成機車車道，請釐清或改善設計。\n7. P.4-2、4-4-1~3 等相關頁面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圖\n例。\n8. 地上 1 層機車停車區及汽車車道出入口交接處建議\n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9. 汽車車道出入口處鋪面建議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10. P.4-6-1，露臺綠化建議臨路側種植懸垂性植栽(植\n栽槽往建築線側配置)。\n11. 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案名牌請補充示意\n圖。\n12. P.4-7-1-2，案名牌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請修正，\n第5頁，共11頁\n案名牌非都審審議規範正面列舉得提請委員會確\n認之事項。\n13. P.4-7-2-3，正面式廣告招牌似固定於結構梁下，其\n型式請再釐清是否符合規範。\n14.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模擬圖。\n15. 請依危老核准函內申請單位承諾友善環境部分內\n容補充相關圖說。\n16. 1 層無障礙停車位建議設置鄰近梯廳處，另考量安\n全建議調整車道出入口處之無障礙機車停車格位\n置。\n17. 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上\n方頂蓋設置之比例。\n18. 裝飾物之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不得與危老承諾事項\n重複計算。\n第6頁，共11頁\n第二案：理和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泰段 37、37-2、38、39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n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n老案件)(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4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n2. P.2-1 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基地位置標示有誤。\n3.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8 點，P.4-4-1、P.6-2 基地西側 2.5 公尺淨寬\n無遮簷人行道位置標示不一致，請釐清。\n5. 土管要點第 15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之地下停車樓地\n板面積與 P.6-1 不一致，請確認。\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參考頁碼有誤，請確認。\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依 P.4-7-4 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n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標示檢討。\n3. 容移要點第 17 點，容移量係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無條\n件捨去，請併同修正相關內容。\n4.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補充申請進度\n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n第7頁，共11頁\n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定建築線補充鄰接道路情形。\n2. 朝貴路斑馬人行道未端是否臨接植栽請再確認。\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基地後方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上方應淨空，不得有樹冠\n植栽。\n2. 臨朝馬六街 1 樓陽台設置不得為綠化範圍。\n3. 地下層安全梯梯階標示不清。\n4. 緊急昇降機間及安全梯間未檢討防火區劃。\n5. 垂直綠化設施標示併案陽台範圍\n6. 補充檢討步行距離。\n7. 請補充機車出入口動線。\n(三)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裝飾物銜接陽台部分，從外牆至裝\n飾物外緣已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n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住戶為 64 戶，汽車格位數為 116 位，多出的車位為何\n用途，請補充說明。\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P7-23，本案停車場出入口採用方案 A 設置於朝馬六街，朝\n馬六街道路因無禁制標線，當地居民長期停車於路邊，請\n再確認是否會有出入難行並做好敦親睦鄰。\n(四) 車道出入口鄰近彎道請增設相關改善措施，以確保車輛進\n出動線安全。\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機\n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如何\n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P7-24、P7-25 圖 3.2-2~圖 3.2-5，汽車中間車道指向線錯置，\n請再修正。\n第8頁，共11頁\n(七) 無障礙機車位建議調整靠近梯廳，以利身障人士進出。\n(八) 汽車出入口寬度為 6.5m，但其他樓層車道寬度為 5.5m，雙\n向會車是否會有疑慮，請補充說明。\n(九) P7-30 圖 3.5-1，坡度請再補充於圖面上。\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8-3，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倘涉及樹木移植部分，請檢附\n「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n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二) P.4-4-2，種植喬木數量未寫。\n(三) P.50，西側人行道銜接行穿線處無法通行，並兩側皆\n應設置斜坡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n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四) P.4-4-7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n資區別。\n(五) P.4-7-1 街道傢俱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n身心障礙者使用。\n五、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5 月 9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案依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勵辦法第 4、5、6、7\n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例第 6 條規\n定，申請容積獎勵計 39.5%。\n(二) 旨案業經本府 114 年度第 11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勵計基準容積 39.5%。\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如下：\n(1) 地面層加倍種植喬木。\n(2) 本案 48 戶設置垂直綠化設施，其中 24 戶之垂直綠化\n設施作為危老環境友善策略。\n第9頁，共11頁\n(3) 本案基地西側開放空間適度退縮，開放供周邊鄰里使\n用並設置告示牌。\n(三) 另本案於 114 年 10 月 2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324230\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4-3 本案無設置\n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62.26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勵容積總量 1,345.23 平方公尺(39.5%)，超過\n其基準容積 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公共藝術設計形式及放置位置是否具公共性及具周\n遭民眾可視性，請補充相關檢討說明。\n2. 請檢討公共藝術前方灌木高度及密度，以加強開放\n性及公益性。\n3. 汽車車道出入口處鋪面建議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4. 1 層景觀平面圖請以不同顏色圖例套繪危老退縮線、\n第10頁，共11頁\n土管 4 公尺前院線等，以利判讀。\n5. P.4-4-3，灌木地被圖例與圖面無法對應，請修正。\n6. 垂直綠化補充滴灌排水系統。\n7. 無障礙停車位建議設置鄰近梯廳處。\n8. 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上方\n頂蓋設置之比例。\n9. 裝飾物之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不得與危老承諾事項重\n複計算。\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30 分)\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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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烏日區新高鐵段 54、55、60 等 3 筆地號(商業區、商\n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金融機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北屯段 168-1、168-52 等 2 筆地號(部份第二、\n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張幹事家蕙\n代\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54、55、60 等 3 筆地號(商業區、\n商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金融機構、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18頁\n(三)第七類：(一) 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24 點第 1 項第 2 款，法定空地與\n帶狀式開放空間及人行道之間應直接連接，若無法接壤則\n應設置通路連通供行人使用。請說明本案情形並標註對應\n圖說頁碼。\n(二) 容積轉移：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9，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n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n植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P4-45、P4-46，本案設置正\n面式廣告招牌 10 處及空地樹立式 5 處共計 15 處(均未\n達雜項執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n通案性會議決議，請說明下列事項:\n(一) P4-45 立面圖正面式廣告請加註編號及敘明總數量；\n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應自合法牆面起算，並請補充\n標註材質及材料。\n(二) P4-46 空地樹立式廣告投影面積僅計算 1 處，請釐清；\n平面圖請放大比例並標註相關尺寸。\n(三) P5-6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五點各項規定請\n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18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902.43 平方公尺(40%)，加計\n開放空間獎勵 1382.92 平方公尺(7%)、整體開發獎勵\n及黃金級綠建築獎勵 2568.3 平方公尺(13%)，移入容\n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54 本案西向設置企業案名，本案為集合住宅案\n件不建議設置企業案名，倘有特殊需求請敘明原因，\n提請委員會審議。\n7. P.4-8-1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n計畫道路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樹\n立式廣告招牌 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本案於站\n區一路設置 4 處樹立式招牌、高鐵一路設置 1 處樹\n立式招牌，請修正為 1 戶 1 處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與鄰地間建議預留通行動線\n系統，請調整地界線側植栽綠帶。\n2. 本案倘未申請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建\n第3頁，共18頁\n議縮小破口增加綠化設計。\n3. 街道傢俱座椅建議調整為 45 公分。\n4. 案名牆非屬正面列舉得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之設施物，\n請調整位置。\n5.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P.4-48 模擬圖請依實\n際比例調整，目前公共藝術含基座僅 2.4 公尺，惟於\n模擬圖上繪製已接近 2 層樓高度。\n6. 補充檢附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n7. 申請書勾選行道樹移植併景委會審議，惟本案人行道\n認養僅 4 株，未達 6 株以上請再釐清。\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內凹型開放空間部分屬頂蓋，應加強開放性及具公\n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各樣態剖線及剖面詳圖並檢討\n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n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n委員會審議；釐清車道出入口旁寬 1.8 公尺頂蓋型\n開放空間是否誤繕或補充剖面詳圖。\n3.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店舖樹立廣告，如是應結合\n公益性設施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應結合公益性\n設施設置，補充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檢討圖，社區出入口門及其範圍勿設置於\n開放空間。\n6. 車道出入口閘門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等寬範圍應\n重新檢討或調整於非開放空間範圍。\n第4頁，共18頁\n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開放空間範圍標示；\n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並與人行空間順平設計，勿\n設置突出地坪緣石。\n8.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至開放空間範圍設\n置，其內容應補充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留設退縮空\n間法源依據及圖例標示。\n9. 社區出入口前釐清是否留設迎賓車道，如是應扣除\n開放空間獎勵面積，如未留設應調整景觀設計，避\n免未來誤用可能性。\n10.頂蓋型開放空空間與屋簷投影線不同，應再釐清頂\n蓋型開放空間範圍。\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第5頁，共18頁\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地上層住宅單位外裝飾柱尺寸應考量合理性調整尺\n寸大小。\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4. 各層平面圖應補充立面長度 2/5 檢討，如超過者應\n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第6頁，共18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區域交通系統分析內，現況照片編號與平面圖\n不符，應修正。\n2. 屋突層景觀綠化平面圖補充檢討建築物與女兒牆距\n離及欄杆高度。\n3. P.4-35~ P.4-47 地上 2 層景觀剖面圖補充補欄杆高\n度。\n4.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5. 地上 1 層空間用途名稱應標示。\n6. 目錄 7-3-1 地上各層陽台管道間應計入樓地板面積\n檢討。\n7. 宜居建築經檢討如未涉及需提請委員會同意事項，\n預審申請書之預審事項第二類請取消勾選。\n8.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18頁\n第二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詳 114 年 11 月 3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35 次會議紀錄。\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 容積轉移：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1.P1-6-1-1 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辦理情形\n建請於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內修正，以利檢視。\n(二) 前次意見提到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n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本次\n未於報告書中看到，請再補充。\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n喬木臨周邊基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n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8-1，本案設招\n牌置廣告正面式 5 處(未達雜項執照)，依本市廣告招牌\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n第8頁，共18頁\n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應自合法牆面起算，並請補充\n標註材質及材料。\n(二) 按第 564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第四項\n第(一)點「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n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設計長度為\n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請\n依規補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總水表，請於申\n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長億路)設置 5 處正面式廣告招\n牌，應於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勾選，並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部分頁面錯置(如：P.4-6-1、4-6-2)，請修正。\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本次再提會審議。\n3. 請完整檢附規費收據。\n4. 永利街建築物側建議增植 1 排喬木。\n5. 地面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基本圖例(如：建築線、地界線、\n無遮簷人行道、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淨寬)，並套\n第9頁，共18頁\n繪鄰地建物配置。\n6. 請標示 4 公尺計畫道路(永成北路 86 巷)無遮簷人行道退\n縮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n7. 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上，請修正。\n8. P.4-8-1 正面式招牌位置透視示意圖錯字請修正；正面式\n廣告招牌應檢討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n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起造人應改為「申請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應修正為固定高度，\n另建議依慣例調整於 120~150 公分間。\n2. 目錄 4-12-1 部分住宅單元留設空調設備僅一處，應\n檢討是否符合需求數量再予以增加。\n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基地西南\n隅之垂直建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n討獎勵係數檢討。\n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n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6.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二) 建議事項：無。\n二、申請第四、七類預審事項，請依 114 年 11 月 3 日都市\n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35 次會議紀錄\n檢討及補充。\n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應請結構簽證技師於臺中市建\n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簽證，並出席委\n員會簡報，餘依 114 年 11 月 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n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35 次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第10頁，共18頁\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11-1 基地係屬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應補充說\n明目前重劃進度。\n2. 建築面積應以區劃中心線檢討。\n3. 目錄 7-3-1 地上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n誤，應計至安全梯口。\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1頁，共18頁\n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北屯段 168-1、168-52 等 2 筆地號(第二、\n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2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七類：(一) 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5-15 圖面標示高度比 1.5 檢討情\n形及補充備註 2 檢討內容。\n2.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位於原「臺中市擴大都市\n計畫北屯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臨接 8M 計畫道路部分，\n請依第(一)款規定檢討，其餘臨路面依第(三)款規定檢討，\nP5-4 檢討款次及說明有誤，請修正，倘未能依規留設，請\n依照末款專章敘明提請都設會同意後辦理。\n第12頁，共18頁\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一類及第二類建築物用途停車\n空間計算，超過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應分別依\n每 100 平方公尺、15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P5-5 法\n定汽車位停車數量之計算式有誤，請修正。另 P5-5、\nP7-2 載明實設機車位 211 輛，與 P7-4~P7-7 內容不\n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 容積轉移：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n請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n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n章節。\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n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n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n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n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n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n程處出席審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32，本案設招\n牌置廣告正面式 6 處(未達雜項執照)及案名牆 1 處，依\n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n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案名牆部分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n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應自合法牆面起算。\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24.33 平方公尺(24.46%)，加\n計開放空間獎勵移入容積量 1573.4 平方公尺(20%)，，\n第13頁，共18頁\n合計 44.46%，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北屯路側人行道及綠帶位置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n條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其他臨路側倘未能依規留設退縮則得依土管第 10 點\n規定，檢附專章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已申請獎勵之開放空間及法令規定須設置之充電線\n架，不得重複列入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請補充並加強其他對策說明。\n2. 案名牆非屬都審規範規定可提會審議設置之設施物，\n請調整於法定退縮範圍外。\n3. 補充本案與周遭建物量體模擬透視圖面。\n4. 套繪基地周遭建築及景觀平面圖。\n5.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位置建議以透明色塊表示之。\n6. 請標示相關設計高程。\n7. P.4-12，公共藝術標示 2 座似有誤，請釐正。\n8. P.7-20 等相關頁面，陽台標示為裝飾物，請釐清。\n第14頁，共18頁\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並\n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說並\n標示立式水表開門位置及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n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n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n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應\n補充投影線，檢討如上方投影範圍應以頂蓋型開放\n空間檢討，應補充剖面圖大樣、剖線並檢討淨高，\n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獎勵面積應重\n新修正，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基地西南側屬社區動線鋪面設計應退縮於開放空間\n範圍外，部分不等寬開放空間無公益性，勿納入開\n放空間檢討；另請考量東、西 2 側沿街步道式開放\n空間不等寬範圍留設型式較小且過於曲折，公益性\n較低，應重新檢討。\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n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n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n6.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用\n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休閒、\n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n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8.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第15頁，共18頁\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n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應於都審申請書\n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第16頁，共18頁\n3. 預審申請書補充本類預審事項勾選，並加註提送委\n員會內容。\n4. 裝飾物上色範圍有誤，請確實檢討修正。\n5.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n查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n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11-1 依建築師指定圖，基地臨近捷運及河川，\n應洽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n2. 目錄 3-4-1 有關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留設\n電動汽車之線架係屬依規設置，非屬回饋事項，應刪\n除。\n3. 目錄 5-10-1 補充高度比檢討內容。\n第17頁，共18頁\n4. 目錄 7-2-1 地上 1 層管委會空間補充標示空間用途名\n稱。\n5.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修正；補充無障礙檢\n討及基地內水溝處理方式。\n6.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n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n7. 第九章補充交通改善對策與建議內容。\n8.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店舖及管委\n會等設置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9.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應\n調整為常綠喬木。\n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n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時 55 分)\n第18頁，共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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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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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2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3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 ~13：4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康惠傑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n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39 層地下 7 層金融及辦公室新\n建工 程 案 (第 一 次變 更 設 計 )(建造 執 照\n預審係第一次申請)\n13：40~17：30\n第二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崇德段 437 及平田\n段 926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7：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7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康惠傑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n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7 層金融及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預審\n係第一次申請)\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變更後地面層綠化\n比例、灌木面積及屋頂層綠化量均少於原核准，採\n增加垂直綠化感替代。\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n樹立型廣告及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同意 汽車車道入口、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n計畫道路(朝富路)側。\n第一頁\n(四)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同意本案預留架空走廊位\n置及路線。\n(五) 臨 20 公尺市政北二路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n綠化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留設形式。\n(六) 臨 25 公尺朝富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留設形式。\n(七) 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n同意本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且與\n屋頂突出物高度合計超過 9 公尺。\n(八)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規定，提出智\n慧建築設計相關說明，同意設置。\n(九)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n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除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納入\n獎勵面積，餘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放空間設置樹\n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十)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一)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n(柱、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n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二)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二、 本案申請 V1 值提出景觀提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開\n放空間及獎勵內容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C 值及 V 值\n第二頁\n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三、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n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簡委員伃貞及林\n委員綠香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朝富路(臺灣大道至市政路段)側建築及景觀視\n覺分析(含行道樹、建物量體及公共藝術等)，並檢\n視本案退縮範圍內喬木植栽種類具色彩、季節性變\n化；加大天際線模擬圖範圍(惠民段 142)，以利分\n析整體建物材質、色彩；市政北二路側行道樹考量\n沿路一致性調整樹種。\n(二) 朝富路側無遮簷人行道喬木配合鄰地調整位置，以\n形塑雙排林蔭大道；調整滯洪池位置並於原位置增\n植喬木綠化；取消整體性防火間隔內喬木。\n(三) 加強開放空間開放性、公益性，取消植草磚，整合\n綠地及鋪面並增加多元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廣場式\n開放空間公益性不足，加強開放性及串聯性，扣除\n基地內通路範圍不計入獎勵面積。\n(四) 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車道轉彎處適度\n增加迴車車道寬度；補充本案衍生外送需求量及規\n劃臨停空間、動線說明。\n(五) 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增加扶手高度至 15\n公分，並配合景觀調整位置；街道傢俱(一)取消結\n合花台設計型式；公共藝術考量整體環境及建物語\n彙重新設計；樹立招牌調整至 10 公尺退縮範圍外\n並結合街道傢俱；地面層檢核空調設備排風散熱設\n計；檢核消送防水口之水柱壓力供應至高樓層。\n(六) 地上 2 層邊柱檢討勁度，無側撐之斜柱(SC31)應檢\n討高 6 公尺勁度之結構安全；地上 3 層過長之小梁\n(sb3)是否預拱應檢討接頭之應力集中問題之對策。\n第三頁\n第二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崇德段 437 及平田段 926 等 2 筆地號\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依四張犂地區細部計畫土管第 12 點及舊有市區及\n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土管第 8 點規定，\n同意本案地下開挖率 77.52%。\n(二) 建築南向立面基座設置案名牆，同意設置。\n(三) 同意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大連路\n二段) 。\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公尺以上，於專章已\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九)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河北一街及大連路二段無遮簷人行道先栽植綠化後\n第四頁\n留設人行步道；大連路二段路側減少破口延伸植栽\n帶增植喬木。\n(二) 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減少階梯數量及高差；沿\n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檢討高程差並檢討獎勵係數。\n(三) 調整車道坡道並於上方增加綠化，配合調整北側景\n觀植栽；東側綠帶增加步道供住戶使用；開放空間\n以正梁降版設計。\n(四) 屋頂層增植小喬木；調整複層式露臺橫梁；屋脊裝\n飾物加強協調性設計。\n(五) 剖面圍牆 A 檢討透空率達 50%；開放空間告示牌高\n度調降至 120 公分。\n(六)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步道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參、 散會(17:00)\n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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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2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n號土地(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n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n09：10~12：30 宗 修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大 肚 區 自 治 段\n132-2、134-1、134-4、135、135-4 等 5\n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第 354 次聯席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後再\n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6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地面層景觀及植栽種類變更，地面層灌木面積及\n數量、垂直綠化量少於原核准，以地面層增植 7 株喬\n木作為替代方案，同意設置。\n(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n第一頁\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認養基地前天橋配合建築立面及基地景觀整體規劃設\n計並更新階梯欄杆，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車道出入口與無遮簷人行道間採平順無高低段差設計。\n(三) 建築立面帷幕玻璃檢討不造成反射影響周邊環境。\n(四) 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不得設置進\n排風設備，深度不得超過寬度；臨臺灣大道側勿取消\n全部街道傢俱。\n(五) 檢討調撥車道必要性及安全性；補充開發後惠中路往\n北路段服務水準降為 D 級且路口接近 E 級之因應策施；\n補充本案開放後使用大眾運輸比率過高之評估及因應\n對策。\n第二頁\n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大肚區自治段 132-2、134-1、134-4、\n135、135-4 等 5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於基地西南街角處部分未留設\n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同意設置。\n(四) 本案東北側與鄰地間高差過大，以致無法依規留設\n無遮簷人行道，同意與鄰地交接處設置臨時性擋土\n牆。\n(五) 汽車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自由路)側，同\n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西南側臨接 30 公尺未開闢計畫\n道路，經起造人說明於申請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n闢，應補充開闢計畫，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n獎勵；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 4 公尺緊急進口通路結\n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南側開放空\n間臨水溝，考量安全需求設置高度 120 公分以下 2/3\n透空安全欄杆，同意設置，惟應切結於鄰地水溝未\n來倘加蓋，需自行拆除該安全透空欄杆；開放空間\n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n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n觀設計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第三頁\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九)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認養自由路側增植行道樹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西南側街角廣場處增植喬木、加大喬木尺寸並加強\n開放性設計；西北向華山路側取消 Y 字型人行通路，\n加強休憩停留節點設計；華山路側增植 1 排喬木\n(iBike 位置)；東南側 4 公尺緊急通路入口處增加植\n栽綠化設計。\n(三) 擋土牆剖面圖補充排水溝位置及水衝擊之緩衝設計，\n擋土牆上方排水溝需以水保計劃內容設置；降低景\n觀牆 C 高度。\n(四) 增加屋頂層喬木數量；空調主機格柵美化間距不小\n於 7.5 公分。\n(五) 本案臨接 3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現況照片、\n開闢切結書、開闢範圍等開闢計畫；iBike 空間不得\n納入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n(六) 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集中留設 20 部以上或調整於 1\n層；補充說明降低機車橫跨車道穿越黃網線，造成\n交織衝突之可行措施；基地臨接行人穿越線檢討距\n路口間距過近，對於車輛於自由路右轉影響行人動\n線補充因應措施。\n(七) 無障礙動線於建築線側應以整體斜坡設計；依規檢\n第四頁\n討陽台併同花台之容積或將花台改採裝飾版方式申\n請；更正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方式。\n參、 散會(11:3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2/1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83次",
    "meeting_id": "11412004",
    "agenda_pdf": "11412004_A.pdf",
    "minutes_pdf": "11412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 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陳平段 271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都市更新案件)(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192、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及第\n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 (本案經第 696 次委員\n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台中市南屯區田心段 102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等新建工程案\n(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雅萍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34、64、104 等 3 筆地號土地(捷運系統\n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廠房、辦公室及車站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彭礎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泉源段 17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4 層建國市場\n新建工程案(第五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陳平段 271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2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都市更新案件)(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都市更新沿街退縮 6 公尺獎勵範圍內設置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社區大廳出入口前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西側綠斑馬\n範圍延伸至建築線側。\n第1頁，共13頁\n(二)建築立面北向考量日照採光，西向考量立面造型調整\n沖孔網設計；2 層複層式露臺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n植栽。\n(三)公共藝術考量建築語彙及基地特性設置 1 處並調整型\n式；部分街道傢俱增加扶手及夜間安全照明，短邊增\n加硬鋪面並考量遮蔭於周邊增植喬木。\n(四)圍牆增加透空及增植攀藤性植栽；端景牆降低高度並\n補充設計詳圖。\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2 層露台建議增植小喬木。\n(二) 擴張網適當遮陽有相當節能效益，但不建議每個面向\n都採取，尤其北向不建議。\n(三) 公共藝術在舊都市紋理建議採取更柔軟的設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案基地係為 93 年 6 月 15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n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n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n展區部分)案」之「住宅區」，其訂有附帶條件規定，即建蔽\n率不得大於 50%、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另劃定本地區為\n「都市更新地區」，將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促進社區\n再發展。\n2. 本案基地無擬定細部計畫，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除\n上開附帶條件外，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規\n定辦理，並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使用分區證明過期，另計畫書中特別使用規定「有」應\n釐清。\n(2)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條文規定不全。\n2. 建築線指定圖說：\n第2頁，共13頁\n(1)建築線已過期。\n3. 建築計畫圖說：\n(1)本案建築基地西側及南側臨接經貿一路 108 巷，尚不符\n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0 條規定經指定建築線而退\n讓之土地得以法定空地計算之規定。\n(2)戶外安全梯外是否設置格柵，請釐清。\n(3)西向及東向立面圖與平面圖不相符。\n(4)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未標示 2.5 公尺淨空間。\n4. 宜居建築專章：\n(1)垂直綠化設施臨接之居室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n(2)請釐清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是否為最新金額。\n5. 其他應修正事項：\n(1)土地同意書內容不完整，應包含起造人及土地所有權人。\n(2)本案報告書部分表頭名稱非為本案基地及起造人。\n(3)管委會空間大廳不符合管委會名稱定義。\n(4)裝飾板範圍標示有誤，深度及實際設置範圍應明確標示。\n(5)複層式露台未提供平面圖及剖面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n1. 本案住戶為 38 戶，汽車格位數為 76 位，多出的車\n位為何用途，請補充說明；另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n檻規定表機車 75 位，與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n致，請確認。\n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3. 本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n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4.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5. P7-2-17 圖 17，請分別畫出汽、機車進出動線指向線。\n第3頁，共13頁\n6.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n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n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人行道未設置無障礙坡道。\n2. 未設置無障礙坡道，請於三方向進出之人行道設置\n無障礙坡道。\n3. 喬木數量仍較少，建議在休憩位置補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5-4-4，本案未申請\n招牌廣告，無意見。\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計畫辦理情形：\n(1)111 年 3 月 30 日實施者自辦事業計畫公聽會。\n(2)111 年 5 月 6 日實施者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暨相關\n附件冊報核。\n(3)111年5月30日函請實施者依初審意見補正事業計畫書。\n(4)112 年 11 月 3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n暨相關附件冊報局；本府於 112 年 11 月 13 日函請實施\n者依修正意見補正事業計畫書。\n(5)113 年 7 月 30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書。\n(6)113 年 8 月 8 日函請實施者依修正意見補正事業計畫書。\n(7)113 年 8 月 15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書。\n(8)113 年 9 月 24 日召開 113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n處理審議會」第 4 次幹事會議決議：「請申請單位依各\n幹事及出列席單位審查意見修正，請補充說明交通及消\n防救災動線、廣場及公共藝術品設置等內容後修正後再\n提會審查。」\n(9)113 年 9 月 30 日函請實施者依幹事會會議記錄意見補正\n事業計畫書。\n(10)113 年 12 月 17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第4頁，共13頁\n書。\n(11)113 年 12 月 25 日函請實施者依幹事會修正意見補正事\n業計畫書。\n(12)114 年 1 月 10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書。\n(13)114 年 2 月 13 日召開 114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n議處理審議會」第 2 次幹事會會議決議：「請申請單位\n依各幹事及出列席單位審查意見修正，授權業務單位審\n認修正後通過。」\n2.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n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1)第 6 條申請△F2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之奬勵基準容積\n1.78%。\n(2)第 10 條申請△F6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基準容積：6%。\n(3)第 11 條申請△F7 智慧建築設計之獎勵基準容積：6%。\n(4)第 12 條申請△F8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獎勵基準容積：3%。\n(5)第 13 條申請△F9 建築物耐震設計標章之獎勵基準容\n積：10%。\n(6)第 14 條申請 F10 更新時程之獎勵基準容積：10%。\n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1)第 4 條附表，申請△F14-1 沿街退縮人行道獎勵基準容\n積 5%。\n(2)第 4 條附表，申請△F14-2 留設廣場、街角廣場獎勵容\n積 5%。\n(3)第 4 條附表，申請△F14-5 規劃夜間照明、公共藝術品\n或街道家具奬勵基準容積 2%(依會議審議)。\n綜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48.78%。\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提會事項部分未勾選，請修正。\n2. P.4-7-3，本案目前僅檢附圍牆詳圖，請補充端景牆詳\n圖、尺寸、透空率。\n第5頁，共13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192、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辦公室\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屋頂層設置太陽能板結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高度超過\n4.5 公尺，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同意人行淨寬及植栽綠帶位置。\n(七)本案提出智慧建築設計，同意設置。\n(八)本案東北向立面設置 1 處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北側公有人行道調整人行動線並增植喬木。\n(二) 基地西側留設人行步道考量無障礙調整坡度為 1/12，\n並加大兩側入口，西南側 RC 女兒牆改採欄杆設計。\n(三) 街道傢俱考量無障礙使用，於短邊側調整為硬鋪面。\n(四) 補充 2 層複層露臺天花板材質及細部圖說；垂直綠化\n考量東北向氣候條件調整植栽種類。\n(五) 補充中央空調集中留設於地下室之能耗及停電風險說\n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由行穿至地下道出入口是否考慮動\n線便捷並增植喬木。\n第6頁，共13頁\n(二) 2 層露台補充天花板設計相關圖說。\n(三) 本案採用中央空調，應考量能耗及病毒傳播等問題。\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敘明本案使用用途，另請補充都市計\n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之檢討文字或參考頁碼。\n2. 土管要點第 7 點，分區面積與基準建蔽率檢討數值不一\n致，請釐清、請補充本案設計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計算式\n及參考頁碼；另請補充註 3 及註 4 檢討。\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以每戶\n設置 1 車位之檢討文字。\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法定空地面積之計算式並依規檢\n討不透水鋪面面積；另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對應圖說之參\n考頁碼有誤，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 7 點使用分區面積與檢討內容\n不符，請釐清。\n2.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建築線請補充說明臨接道路開闢情\n形及是否鄰接現有巷道。\n3. 建築計畫圖說：\n(1)本案建造業已退件在案，請釐清面積計算表之容積獎勵\n內容。另請於面算表詳列地上及地下免計容積範圍、因\n容積獎勵得扣除之範圍…等，以利檢核是否符合規定。\n(2)地下 2 層平面圖，建請留通道至電氣室。\n(3)無障礙電梯豎道區劃檢討。\n(4)請補充高層建物專章檢討(落物曲線請補充檢討圖)。\n(5)一層平面圖請標示梯廳未計入容積範圍。\n4. 宜居建築專章：\n(1)複層式露臺請依本市宜居設置辦法於設計圖說逐項檢\n討及標示。\n(2)請釐清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是否為最新金額。\n5. 其他應修正事項：\n第7頁，共13頁\n(1)經查本案建造執照已於 114 年 9 月 22 日退件，危老核\n准是否仍適用及建造掛號日請再釐清。\n(2)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已過期。\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已於 113 年 11 月 11 日於本府\n交通局進行交評審查會，結論為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n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n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n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附近車輛違停嚴重，顯示停車位不足，請務必自行吸收停\n車問題。\n2. 建議基地前方公有人行道廣場與地下道出入口等整體認養\n重建。\n3. 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請設置無障礙坡道。\n4. 鄰地目前在新建大樓，請取得對方平面配置圖，套疊後再\n一起設計規畫一樓平面配置圖。且已經非空地請不要再標\n示(空地)或停車場樣式。\n5. 建議取得鄰地設計圖，建議不要寫空地或細停。\n6.有關認養人行道部份樂觀其成。\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7-2-1、P4-7-2-2、\nP4-7-2-3、P5-4-4、P、P5-8-8-1、P、P5-8-8-2，本案\n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n下列事項:\n1.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尺寸有誤，及是否達雜項執照規模，\n請併同釐清。\n2. 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廣告招牌相關尺寸(縱長、橫寬、\n突出牆面、離地高度等)及設置數量(含店鋪編號)。\n3. P4-7-2-1 立面圖請標示離地高度，並請補充簡易平面圖及\n臨接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n4. P4-7-2-3 平面圖請標示招牌編號，立面圖請標示離地高度、\n第8頁，共13頁\n縱長及橫寬尺寸。\n5. P4-7-2-3 廣告物正視圖申請雜項執照部分，請釐清；剖面\n圖請標示突出牆面尺寸(自合法牆面起算)及離地高度，並標\n示材質及材料。\n6. P5-8-8-1 上述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縱長檢討有誤，請修正。\n7. 補充說明本案招牌廣告晚上 6 時至 11 時，最大亮度曝露值\n及閃爍干擾，及晚上 11 時以後廣告物光源顯示方式(靜態\n畫面或關閉電源)。\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計畫辦理情形：\n(1)本案前以 113 年 10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294985\n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在案，因未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建造執\n照，原核准已失其效力。\n(2)本案於 114 年 11 月 3 日重建計畫重新報核，本府於 114\n年 11 月 11 日函請補正，申請人於 114 年 11 月 26 日檢\n送補正版重建計畫書，經核書件尚符合規定，爰提 114\n年 12 月 8 日召開之 114 年度第 18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查決議：「本案依審查意\n見修正後通過。」\n2.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n積獎勵辦法第 3、4、5、6、7、8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n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以原建築容積建築，本\n案應符合 1.15 倍原建築容積加計 10%時程暨規模獎勵上限\n規定。\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P.8-5-1，基本公開資料獎勵類\n型欄位危老獎勵部分與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正。\n第9頁，共13頁\n第三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台中市南屯區田心段 1021-3 地號土地(第四\n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等新建\n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建築東向立面設置 1 處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原則同意，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3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n立面新增企業商標，本科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本案新增正面式廣告物，建請於送建造執照前先函送本府\n捷運局審查，或於建造執照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府捷\n運局。\n2. 本案因係為原建築物新增廣告物，現況照片簽證進度，倘\n廣告物尚未施作，應取消勾選第 3 項「本案係變更設計…」\n欄位，且完成進度不應填寫。\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1-7、P1-19、P4-6、\nP4-7、P4-8，本案本次變更新增正面式廣告招牌 1 處\n(未達雜項執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n事項:\n1.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尺寸有誤，請修正。\n2. P4-6 立面圖請標示補充離地高度；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應\n自合法牆面起算，請釐清。\n3. 補充說明本案招牌廣告晚上 6 時至 11 時，最大亮度曝露值\n及閃爍干擾，及晚上 11 時以後廣告物光源顯示方式(靜態畫\n面或關閉電源)。\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建造執\n照預審委員會(1 變)」無須列入。\n第10頁，共13頁\n第四案：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雅萍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34、64、104 等 3 筆地號土地(捷運\n系統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廠房、辦公室及車站新\n建工程案-車體模型展示室(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本次變更項\n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n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建築立面增加帷幕窗之功能及理由說明。\n(二) 補充空調主機設置位置及遮蔽美化設計型式。\n(三) 補充車體模型展示室開放參觀及使用出入動線說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2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n涉及申請人、設計人及地段地號，本科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於建築一層平面圖標明\n基地地面 GL、設計高程。\n2.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 本案是 否 增加 建築 面積 及容\n積，是否與原核定容許相符，另請補充檢討是否涉\n及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應適用新法\n令適用。\n3.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全區配置圖標示已領有部分使用執照範\n圍。\n(2) 請於建築一層平面圖標明基地地面 GL、設計高\n程。\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案名請加註車體模型展示室。\n2.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檢討比例應四捨五入制小\n數點後第二位。\n第11頁，共13頁\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彭礎瑤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泉源段 17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4 層建國\n市場新建工程案(第五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增加屋頂層太陽設備致建築造型及色\n彩變更、停車位數量減少，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陳委員佩瑜確認後通\n過：\n(一) 3 層增加 1 部停車位；屋頂層停車位調整配置。\n(二) 檢討屋頂層設置大量太陽能板對於周邊視覺衝擊及\n對策說明。\n(三) 補充停車位數量減少 81 部之供需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針對都審已核定案件涉及於屋頂層設置一定規模之\n太陽能板建議均應辦理都市設計變更審議。\n(二) 停車空間可再優化。\n(三) 光電設施柱距建議配合停車格位大，並應考量安全\n防護設施。\n(四) 設置太陽能板成為鄰里嫌惡設施，需美化設計。\n(五) 目 前 已 蓋 完 太 陽 能 板 ， 沒 有 任 何 審 查 造 成 環 境 衝\n擊，建議未來經發局大面積設置太陽能板需檢討，\n必須經由都發局選定一位都審委員協助審查(包括設\n置面積比例原則、設置形式及設計、環境衝擊、屋\n頂綠化等)。\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5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n(停車空間檢討)涉及土管要點者，業經建築師依規檢\n討，本科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第12頁，共13頁\n(1)報告書第 41 頁標號 9 第二十三、（三）再補充不適用本\n項檢討說明。\n(2)報告書第 41、43 頁，變更說明：依本要點及建築技術\n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計算法 定機車停車數量，\n詳細說明如 P42，是否應為 P42，再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n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n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 時 55 分)\n第13頁，共1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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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2/1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09次",
    "meeting_id": "11412002",
    "agenda_pdf": "11412002_A.pdf",
    "minutes_pdf": "11412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學甫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清 水 區 市 鎮 北 段 303、\n304、305、306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n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9：10~12：30\n第二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2-\n57、12-58、14-1、14-28、15 等 5 筆地\n號(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地上\n1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學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03、304、305、306 等 4 筆地號\n(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地下開挖率 84.96%，考量基地特性，加強外部\n友善對策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本案超過通案\n性原則 80%。\n(二)本 案 於 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公 共 藝 術 、 街 道 傢\n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街角處植栽綠化及人行動線設\n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及李委員\n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地下室開挖超過 80%之安全性(如車道轉彎半徑\n及車位配置等)，外部友善對策增加捐贈 iBike 設置(依\n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地面層、建築立面北向植栽採以耐(抗)風種類，並補\n第1頁，共4頁\n充小喬木固定支撐防風措施；臨路側減少破口減少硬\n鋪面及增加綠化面積；港都三路側增植開展具遮陰性\n喬木形塑 3 排林蔭；地面層喬木考量實際枝下高及樹\n冠大小選擇樹種。\n(三) 2 層露臺降板綠化並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屋頂\n層小喬木達 12 株以上，曬衣架增加透空擋風側牆。\n(四) 降低圍牆高度至 1.5 公尺以下並增加攀爬性植栽；公\n共藝術考量耐候性調整材質，並補充夜間燈光設計及\n固定方式；加強自來水表設計型式並調整不鏽鋼方管\n材質；街道傢俱縮短矮牆式座椅長度並檢討覆土深\n度，椅背降低高度，考量乘坐調整位置，採簇群設置\n形塑休憩停留節點。\n(五) 建築立面色彩簡潔設計；店鋪 AC 格柵間距 6 公分以\n下；外牆裝飾物自外牆起計確實檢討深度並標示上\n色，雨遮上方拱構造依尺寸確實上色。\n(六) 調 整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數 量 配 置 避 免 停 車 外 溢 ； 補 充\niBike 使用率調查及捷運藍線最新進度；補充說明各\n匝道坡度，機車 1 進 1 出管制方式、無障礙停車位調\n整於鄰近梯廳處；店鋪汽機車停車位集中留設並以顏\n色標示。\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2-57、12-58、14-1、14-28、\n15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地上\n1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本案景觀牆透空率未達 50%，考量基地內部隱私性，\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調整南側社區大廳大門、案名牆及景觀造型牆配置\n(增加透空率並降低高度至 1.2 公尺以下)以加強視覺\n穿透及開放性；調整福新街側景觀設計、增設街道傢\n俱並開放供鄰里休憩停留使用；未開挖區增植喬木並\n採簇群式種植。\n(二) 建築立面考量整體協調性調整玻璃顏色，垂直綠化玻\n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2 層露臺調整設計開\n放部分供社區使用並增加植栽綠化；屋頂層考量植栽\n可視性調整部分植栽穴於女兒牆側，南側增植小喬木\n並增加地被植物多樣性。\n(三) 中庭造型牆增加透空率；公共藝術加強安全固定方式\n說明並加大尺寸；考量遮蔭性調整街道傢俱位置；增\n加綠能設計；增加地下室自然通風採光；依規檢討緊\n急進口通路。\n第3頁，共4頁\n(四) 整併機車主要出入口動線並於停車場西向及北向增\n加綠化；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停車場補\n充格位尺寸、指向線、曲率半徑等相關標示；檢討車\n道出入口植栽位置避免影響視線；無障礙停車格位調\n整至鄰近梯廳處；考量安全性調整機械車位位置遠離\n匝道口；考量行車安全調整地下室車道淨寬及斜坡道\n比例；補充基地至台鐵五權站之人行動線分析。\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5)\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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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12/0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2月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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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11025_A.pdf",
    "minutes_pdf": "1141102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潭秀段 754-1、755-1、771-1、890-2、957\n地號及潭陽段 564、565、565-1、569、569-1、570~573、\n743-1、743-2、744、745、745-1、745-2、746、746-1\n等 22 筆地號(車站用地、鐵路用地、鐵兼道用地)地上\n1 層店鋪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26、27、40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2.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6 點，P5-6 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請詳列檢討計\n算式，並標明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高度比檢討係將\n臨接道路對側之公園計入，請詳予敘明，另標示之檢討圖\n面頁碼有誤，請修正。\n第1頁，共14頁\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供行人\n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本案僅設計2.5公尺淨寬，\n應提請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許可。標示之檢討頁碼有誤，\n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屬建築樓層 16 層以上且高度超過\n50 公尺之私有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n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並取得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n相關認證，請標明綠建築及建築碳足跡之相關檢討圖面頁\n碼。\n4. 土管要點第 14 點，綠化面積檢討及屋頂綠化圖面頁碼標\n示有誤，請修正。\n5. 土管要點第 17 點，本案仍請依規檢討建築基地開發之透\n水面積比例情形，並標明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未檢附都市計畫圖。\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 13 點，申請時程獎勵開\n發，請補充說明本案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獎勵容積檢\n討不完整，請逐項檢討。\n(三) 宜居建築專章：\n1. 垂直綠化設施周長二分之一、周長四分之一以上，3m 淨空\n間未標示、地界未標示。\n2. 複層式露臺外緣淨距離(6m)未檢討、投影範圍(計外廊)檢\n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n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n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n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14頁\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n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n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n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n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5、P5-11、P5-22，\n本案本次變更係取消設置招牌廣告，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依土管第 14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n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車道\n第3頁，共14頁\n寬度以 5 公尺以下設計為原則，請以專章檢討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有誤，請修正；\n太陽能發電未填寫；本案自行車數量與 P.4-4 不符；\n案件受理過程請全案填寫；補充本案交評進度、公\n文及回覆對照表。\n2. 都審規費請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n發許可審查費徵收基準補繳。\n3. P.1-5，檢討項目填寫機車停車位 286 輛與申請書不\n符；P.1-6 亦填寫本案申請機車停車位及出入口變更\n等。\n4. P.1-8，請逐項檢討並填寫對照頁碼。\n5. P.1-22，本案樓層數已變更是否重新智慧聯網，請說\n明。\n6. P.2-3，38.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n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老樹公園、歷史建築及人行道\n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n色)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請補充本案基地內臨路側喬\n木種類。\n7. P.2-7，相關圖面均請套繪指北針，補充基地周邊建\n築量體模擬透視圖(周遭 9 層建物等)。\n8. P.2-10、11，2 公尺植栽綠化帶屬基地範圍，非屬認\n養範疇，請修正。\n9. P.4-1，套繪基地西側中國醫、北側公園及南側都審\n案建築景觀及喬木配置(含植栽種類及花期花色分\n析等內容)。\n10.P.4-3，平面圖說標示機車停車位，請釐清。\n11.P.4-16，灌木草花圖例較多，請於圖面拉出標示。\n第4頁，共14頁\n12.羅漢松屬綠籬植栽種類不栽植於法定退縮範圍內，\n法定退縮範圍內之灌木採低矮種類設計，請修正。\n13.P.4-24，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n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14.P.4-29，補充公有人行道綠帶及人行步道尺寸。\n15.街道傢俱高度依委員會審查原則建議為 45 公分。\n16.公共藝術補充基座、螺栓預埋管徑、材質及尺寸等\n安全結構說明。\n17.P.4-36，本案未設置投射燈請刪除表格內圖例。\n18.P.4-39、P.4-44、P.4-50，報告書多處喬木植栽表未\n確實填寫規格，請修正。\n19.P.4-42，屋頂層照片示意圖設置框架是否與平面圖\n一致，請釐清。\n20.P.4-50，植栽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識，請修正。\n21.P.5-19，法規請逐項檢討並標示對照頁碼，第 11、\n16、17、24、26 點等對照頁碼有誤，第 22 點智慧\n建築檢討本案有誤，請修正；第 35 點回覆本案設置\n圍牆，請補充相關圖面。\n22.P.6-6，補充充電線架位置。\n2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5頁，共14頁\n第二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潭子區潭秀段 754-1、755-1、771-1、890-2、\n957 地號及潭陽段 564、565、565-1、569、569-1、570~573、\n743-1、743-2、744、745、745-1、745-2、746、746-1\n等 22 筆地號(車站用地、鐵路用地、鐵兼道用地)地上\n1 層店鋪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請申請人確認本次申請範圍與 106 年本府（建設局）\n核准之鐵路高架化多目標使用範圍是否一致，再進\n行相關土管要點檢討。\n(二) 倘本次申請範圍部分超出上開多目標使用之範圍，\n請取得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審認屬車站用地附屬\n設施之文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依建築線指定成果注意事項，\n涉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請補充檢討，並應取得主\n管機關同意。\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案附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6 年 11 月 22 日府授建養字第\n1060260608 號函原則同意為多目標使用，本次申請配置及\n用途是否符合原計畫規定，請檢附有關證明文件。\n2. 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範圍。\n第6頁，共14頁\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依建築物地籍套繪圖繪製圖例標準標示退縮範圍。\n2. 1 層平面圖未標示基地設計高程。\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n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n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n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n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n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n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n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路緣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最大橫\n坡坡度為 2%。\n(二)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以下)，\n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置一休息平台，\n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n至少 3 公尺。\n(三)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四)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3-8-1 設置招牌廣告空地樹立式 1 處(達雜\n項執照)，請補充平面圖並標示尺寸及面積計算式；\n第7頁，共14頁\n另請補充基礎詳圖，及標示材質、材料；並請補充標\n示距建築線尺寸。\n(二) 報告書 P5-4-1 立面圖說設置店鋪商標，請釐清是否\n為正面式招牌廣告。\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臨 30 公尺計畫道路(中山路二段)設置樹立廣告\n(高度 12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建築東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4-1，補充公共設施多目標核准使用計畫有關本\n案之相關摘要內容。\n2. P.2-1-1，都計圖以彩圖印製並標示本案位置範圍。\n3. P.2-2-1，補充標示車站、橋下滴水線範圍內多目標\n使用範圍(潭子商場段 2-1、2-2、2-3、2-4)及本案基\n地使用範圍，並補充設計範圍四周現況照片。\n4. 補充基地與周邊車行、人行、自行車動線系統。\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車站、公有人行道、\n行道樹、行穿線及周邊建築及景觀配置內容(含植栽\n種類名稱花期花色等)。\n6. 喬木及灌木草花請與 1 層景觀分開製作圖說，圖例\n請放置於植栽配置圖，以利核對審議。\n7. 補充基地內現有喬木移增植相關內容。\n8.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臨建築線側建議增植 1 排大型\n喬木遮蔭。\n9. 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以維行人安全。\n10. 補充敘明本案公共藝術是否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n進條例第 15 條規定辦理設置。\n11. P.3-9-1，資源回收室設置於法定空地範圍內，應增\n第8頁，共14頁\n設頂蓋及加強自然通風、外觀設計。\n12. 本案倘設置出入口雨遮，請補充相關平、剖面圖說\n並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13.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並檢討是\n否須提請委員會審議。\n14. 申請書使用面積、案件受理階段、其他(提會事項)、\n綠化面積及比例缺漏，請修正。\n15.請確認本案申請書建築物高度及屋突高度。\n16.請於 P.1-8-1、P.2-3-2 標示設計範圍。\n17. P.3-7-1，補充屋頂層植栽表。\n18. 補充空調室外機設備位置相關圖說。\n19. 確認本案檢討地面層綠化面積及法定喬木計算範\n圍及數量。\n第9頁，共14頁\n第三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26、27、40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管理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2.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供行人\n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本案僅設計 2.5 公尺淨寬；\n另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等，應提請都\n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許可。\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增加容積(時程獎勵)，應取得\n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並取得\n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請標明綠建築及建\n築碳足跡之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檢附相關檢討圖面。\n(四) 土管要點第 14 點，P5-1-13 請敘明植栽數量檢討情形。屋\n頂綠化檢討，P4-5-5 計算內容有誤，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6 點，依 P8-2-1 剖面圖所示，集中式室內垃\n圾貯存空間是否符合最低淨高 2.4 公尺以上之規定，請釐\n清。\n(六) 土管要點第 21 點，本案設有第十二組店鋪使用，P5-1-18\n請依規檢討離街裝卸場。\n第10頁，共14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封面應補充用途有「店鋪」\n(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1. P5-1-1 土管第一點檢討建築物規模有誤。\n2. P5-1-15 土管第十六點，請直接列出垃圾儲存空間面積之\n計算式及其設置面積。\n3. 本案設計「-」部分，如未設計仍請詳述(如：「本案未設\n計」)。\n(三) 宜居建築設計：\n1. P5-3-1~P5-3-4 法規檢討本案設計「依規定辦理」部分，\n仍請詳述設計內容檢討符合法規規定。\n2. 宜居回饋金檢討請補充最低及最高應收取之數額。\n(四) 面算表(P6-1-1)：\n1. 停車空間檢討有關土管規定店鋪應加倍設置部分未列入\n計算。\n2. 總樓地板面積數值重複誤植。\n(五) 一層平面圖(P6-2-1)：\n1. 地下室進排風請標示排氣方向並應離地界 2 公尺以上。\n2. 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形式請提請委員會審議(需於圖面上註\n明)。\n(六) P6-3-4 中間層平面圖請釐清是否為夾層。\n(七) 請補充北向日照及高度比檢討。\n(八) 外牆裝飾物專章：請補充裝飾物深度尺寸標示，並應自外\n牆起算。\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機車 95 位，與都市設計審議\n申請書不一致，請確認。\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内容及成效評\n估。\n(三) 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請以\n第11頁，共14頁\n表格示意。\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n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P7-3-10 圖 24，請補充機車進場離場之指向線。\n(六) 汽、機車交會處建議加強安全警示設施。\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n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n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八)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停\n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並說\n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9 既有樹種現況照片應非光臘\n樹(水黃皮)，建請再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案名牆部分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n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報告書 P5-4-6，本案未設置招牌廣告，惟報告書 P6-\n2-1 一層平面圖設置店鋪 2 間，請釐清申請招牌廣告\n需求。\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請補充透空率提請\n第12頁，共14頁\n委員會審議。\n6. 依水湳土管要點第 14 點，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n喬木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復原，提請委\n員會審議。\n7. 法定退縮範圍內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採複層式植\n栽綠美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n道連續淨寬，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確認宜居建築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其他：自行車無須提會請移除。\n2.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僅得綠化，並應留\n設至少 2.5 公尺之連續性人行步道淨寬，本案人\n行淨寬範圍已超出開放空間範圍，請修正。\n3. 請確認廣福路側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倘\n設置應依規專章檢討，另無設置建議減少破口並\n加大植栽帶設計。\n4. P.4-4-9，請補充說明紅色範圍線為何，並釐清基\n地範圍。\n5. P.4-4-5，車道非屬無法綠化範圍，請修正綠化面\n積檢討內容。\n6. P.4-4-11、P.4-5-4，請補充燈具數量。\n7. P.4-5-6，補充標示女兒牆高度。\n8. P.4-7-1，街道傢俱高度 45 公分，考量高齡友善建\n議部分增設扶手。\n9. P.4-7-3，公共藝術請補充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夜間燈光計畫，並標示公共藝術及基座尺寸。\n10. P.4-7-5，空調格柵請補充詳圖並說明材質顏色。\n11. 垂直綠化設施相關圖說請補充於第四章垂直綠化\n章節。\n12. 水湳都審規範第 26 點，自行車改設電動機車停車\n位無須提送委員會審議，請修正檢討內容並於平\n面圖標示充電相關設備位置。\n第13頁，共14頁\n13. 補充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相關函文。\n14.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標示路名路寬，\n建築內部請以空白遮蔽。\n1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表格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16. 認養公有人行道請移至附件相關章節，並標示植\n栽帶寬度。\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30 分)\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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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益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南屯段 81、81-2、83、83-3、95、95-1、95-\n4、95-5、96、97 等 10 筆地號(第二及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宜\n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益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南屯段 81、81-2、83、83-3、95、95-1、\n95-4、95-5、96、97 等 10 筆地號(第二及第三種商\n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n市更新、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二、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三、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第1頁，共10頁\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七類：(一)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上限容積率檢討計算式；高度比\n請補充註 2臨接其他側道路或位於鄰近道路中心線深進 10\n公尺之檢討內容。\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無法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請併同修\n正相關內容。\n4. P5-1-4 圖 4-1 基地位置誤植，請修正。\n(二) 容積轉移：\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P.7-3 容移退縮線標示有誤，另退縮範\n圍內如有構造物應標示高度。\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確認函。\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n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五) P9-2-17，本案停車場出入口採用第一種方案設置於大墩四\n街，是否會與對面店家造成路沖，請再確認並做好敦親睦\n鄰。\n(六) 汽、機車交會處建議加強安全警示設施建議加強安全警示\n第2頁，共10頁\n設施。\n(七) P9-2-18 圖 7-11，請於圖面上補充說明車道鋪面設計為何。\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機車格尺寸和機車\n格編號、車道寬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九) P9-2-19 圖 7-12，本案機車格位數為 120 席，依據建築技術\n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167-6 條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n以上者，無障礙車位應為 2 席，請再確認後修正。\n(十)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n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施工\n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9 西側行穿線無斜坡可銜接人行道；請依「內政部\n營 建 署 - 都 市 人 本 交 通 道 路 規 劃 設 計 手 冊 ( 第 二\n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n計規範(11309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n(二) p.111 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n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n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n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n意見。\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擬定臺中市南屯區南屯段 81 地號等 10 筆土\n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114 年 2 月 20 日自辦公聽\n會；因未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張貼於當地村(里)\n辦公處之公告牌，故於 114 年 6 月 26 日再次自辦公\n聽會；另於 114 年 2 月 25 日報核。\n(二) 114 年 9 月 18 日(收文 114 年 9 月 22 日)申請補正展\n期本府 114 年 9 月 26 日同意補正展期延長至 114 年\n12 月 31 日；尚未進入幹事會審議。\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3頁，共10頁\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42.98 平方公尺(20%)，加計\n開放空間獎勵、都市更新獎勵、土管縮減建蔽率獎\n勵移入容積量 4000.43 平方公尺(70%)，超過其基準\n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n確實填寫尺寸(現為小於 1 公尺)並檢附裝飾物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請於申請\n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欄位確實填寫並提請委\n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出入口雨遮，請於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n審議事項欄位確實填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案名設置於建築基座上，非屬案名牆，應申請委\n員會審議事項「建築立面設置案名」。\n(二) 其他事項\n1. 容積移轉法規依據請確實填寫；釐清本案宜居建築部\n分是否需提委員會審議，法規依據請確實填寫。\n2. 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請於申請書其他欄位填寫都更\n報核日期；交評僅需依本案設計規模勾選一項即可；\n法令適用日期為都更報核日期，請修正。\n3. 釐清 P.4-9-4 空調格柵美化配置、P.4-9-5 地下室進排\n第4頁，共10頁\n風口綠美化配置為何為提會事項。\n4. 請檢附最新書件自主查核表，並確實填列頁次。\n5. P.1-11 工程造價與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釐正並確實\n繳交規費及檢附規費收據。\n6. 補充基地周邊東側南屯公園、南側都審案件之建築及\n景觀配置(含喬木及公有人行道行道樹與本案植栽關\n係說明與植栽表、四季花期花色等)，並與基地整體\n規劃設計考量。\n7. P.3-3、公有人行道認養專節請參照都審服務網公告\n之範本撰寫。\n8. 景觀植栽表請補充植栽花期花色。\n9.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鋪面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以提高自明性。\n10.灌木垂直綠化剖面請標註覆土深度。\n11.公共藝術請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基座材質及尺\n寸及夜間燈光設計。\n12.本案已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該範圍不得作為容積移\n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項目，請另提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如認養基地東側南屯公園側之人行道、行穿線\n認養改善或增加開放空間範圍外之其他供鄰里休憩\n停留使用空間等。\n13.P.4-6-1 河南路側建議增植喬木。\n14.P.4-8-2 垂直綠化章節複層式露臺綠化面積比例未\n達 40%且未降板設計，與 P.5-10-4 剖面圖說不一致，\n請檢視修正。\n15.複層式露臺建議增加 1 公尺高之小喬木及灌木草花\n等複層式植栽設計。\n16.P.4-9-1 街道傢俱建議採對話型式設置，考量高齡友\n善建議部分增加扶手並於短邊設置硬鋪面。\n第5頁，共10頁\n17.本案為都市更新案，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與新建大\n樓套疊之視覺模擬圖。\n18.請補充未開闢道路處理方式。\n19.地界線上喬木樹冠請勿越界，避免落葉落果影響鄰\n地及日後管理糾紛。\n20.曬被架不得設置頂蓋。\n21.本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之用途，請依照台中市政\n府 109 年 9 月 26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 號函\n規定辦理。\n22.公共服務空間係提供住戶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n務性質公共空間，勿與逃生動線、投擲垃圾動線混淆。\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側臨接 15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欲於申請使\n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應於目錄 6-1-2 補充開\n闢計畫(包含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n等)，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4.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n套疊景觀底圖，目錄 6-1-4 取消底圖標示各尺寸計\n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沿街等寬開放空間寬度應\n第6頁，共10頁\n相符，餘應以不等寬型式檢討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5. 目錄 4-14-1 排風管道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範圍；排風\n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應釐清標示。\n6.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用\n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休閒、\n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n7.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應與公共服\n務空間、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分別檢討容積。\n8.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其範\n圍應全面降版設計。\n9.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n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n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n10.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補充剖面圖並標示尺\n寸及灰玻璃厚度，設置位置與告示牌內位置不一，\n應修正；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n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第7頁，共10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預審申請書補充第七類勾選，並加註外牆設計裝飾\n物深度已達之尺寸。\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目前部分\n檢討不全，應再修正。\n4. 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n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以\n利判別。\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第8頁，共10頁\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報告書內平面圖應補充指北針。\n2. 目錄 1-1-1 都審申請書提請委員會審查事項勾選騎\n樓或無遮人行道之設置，是否正確應釐清修正。\n3. 目錄 2-1-1 都市計畫圖內基地範圍標示有誤，應修\n正。\n4. P.2-4-1 基地東側臨接河南路，道路部分係屬未開闢\n應向道路主管機關釐清協闢範圍。\n5. 目錄 4-4-6 地面層景觀需與協闢計畫相符，並整體\n規劃設計，應再檢討修正。\n6. 目錄 4-6-2 垂直綠化應補充花台及窗台高度。\n7. 宜居建築設施應依規逐條檢討。\n8. 目錄 4-9-6 入口雨遮剖面圖補充標示雨遮深度。\n9. 目錄 5-10-1 建築物高度比、道路陰影檢討之基地範\n圍前後不一，應在釐清修正。\n10.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檢討有誤，應修正。\n11.目錄 7-2-1 基地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線位置有\n誤，應修正。\n12.複層式露台部分範圍應以外廊檢討，請修正。\n13.地上 1 層過樑應納入建築面積檢討。\n14.P.7-4-2 該層平面圖應應為地上 2 層，請修正。\n15.車道出入口依規退縮 2 公尺範圍線補充標示。\n16.地下層無障礙車位建議調整至進梯廳處設置。\n17.目錄 4-7-4 曬衣架結構已形成柱梁構造，考量合理\n性應檢討修正。\n第9頁，共10頁\n18.無障礙配置圖於基地東北側無障礙通路檢討已逾\n地界線。\n19.目錄 6-2-2 複層式露台部分應以外廊檢討，請修正。\n20.目錄 7-2-1 地上 1 層管委會空間請依規檢討標示用\n途名稱。\n21.目錄 6-1-3、7-2-1 補充標示公共服務空間用途名稱。\n22.地上 1 層避難路徑檢討有誤（路徑應為室內）；補\n充出入口距離檢討。\n23.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應\n修正。\n24.目錄 5-10-1 及 7-4-1 高度比檢討有誤，應修正。\n25.屋頂層綠化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n第 50 條之 1 檢討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化或綠能\n設施。\n26.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地上層部分住宅\n單元留設空調設備位置未標示，應補充；格柵平面\n圖線條不全，應修正。\n27.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5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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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2/0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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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102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鑫 新 平 段\n325、326、327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 工 程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 建 築 案\n9：10~12：30 件)\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3 地號土地\n(特定商業區)地上 15、24 層地下 4 層店\n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含社會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臺中市北屯區鑫新平段 325、326、327 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屋頂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同\n意採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替代。\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236.9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同意 30 公尺計畫道路(敦化路二段)側設置 2 處樹立廣\n告。\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街道傢俱、\n第1頁，共5頁\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七)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位置及型式，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捐贈 iBike(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東西兩側留設通達南北向(敦\n化路二段至敦平二街)供鄰里通行步道，步道兩側栽\n植開花性植栽取消部分圍牆及調整植栽種類以增加\n視覺穿透性，於端點增設停留節點，並兩側出入口設\n置告示牌(標示供鄰里使用範圍及僅供行人通行 )及\n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n(二) 敦化路二段人行步道兩側增植喬木(至少 4 株)形塑雙\n排林蔭；大廳出入口減少硬鋪面縮小臨路側破口增加\n綠化避免車輛進入，並考量行穿線調整植栽位置；西\n北側店鋪前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並加強開放性；加強\n東北側街角廣場與步道通達及停留節點設計，塑木考\n量安全性順平設計。\n(三) 後院增加社區通達中平路 509 巷動線；車道出入口與\n人行步道順平設計並補充剖面說明；南側檢討整地及\n排水系統。\n(四) 13 至 15 層立面造型欄杆調整設計；3 層露臺植栽採\n複層式設計並增加休憩空間；垂直綠化考量後續維管\n調整植栽設計；屋頂層增加小喬木及休憩空間。\n(五) 取消消防送水口側街道傢俱，部分街道傢俱增加扶\n水；公共藝術側街道傢俱考量安全性調整設計；2 處\n公共藝術考量地域及關聯性調整設計並補充基座固\n定方式。\n(六)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檢討汽機車道 60 度\n第2頁，共5頁\n視角及進出車流衝突並增設安全設施以避免機車逕\n行切入；店舖停車位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清楚標示並\n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地下 3 層無障礙停車位移至\n地下 1 層。\n(七) 說明交通影響評估之變更前後差異分析；補充重大交\n通建設(水湳轉運中心、捷運橘線)最新進度及動線分\n析；補充敦平二街端點預定停車場出入口現況照片；\n標示周邊新建案停車場出入口及車行動線並將衍生\n需求及動線納入評估範圍；補充周邊自行車道系統分\n析；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n計畫。\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3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15、\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含社會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樹立廣\n告、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 同意社宅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8 公尺計畫道路(敦\n富路)。\n(五) 本案設置 5 處樹立廣告(南興北二路 2 處、敦富路 3\n處)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28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路)綠化及人行淨寬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地面層考量鄰里使用調整景觀設計並增加街角廣場\n及休憩使用；敦富路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林蔭；東側\n除機車道外綠地整合，機車道取消植草磚；中庭考量\n日照調整為耐陰植栽種類。\n(二) 社宅門廳外增加休憩停留設計，並於垃圾集中室外增\n加綠化。\n第4頁，共5頁\n(三) 露臺、屋頂層增加小喬木及植栽多樣性，並考量休憩\n使用增加座椅；垂直綠化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使植栽滿\n溢。\n(四) 樹立廣告減少為 5 處；店鋪前增加街道傢俱，部份調\n整材質及增加扶手，取消結合設施物設計；降低圍牆\n高度至 1.8 公尺以下；投樹燈、步道燈減量設置；公\n共藝術增設 1 處，原公共藝術向內側調整位置。\n(五) 2、3 層機車停車場增設防滑設施，轉彎段增加緩衝\n及號誌管制單行設計；社宅設置智慧停車系統及專用\n梯廳，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捐贈 iBike 後續依\n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捷運綠線最新進度及與基地\n之關係；補充 iBike 多站多時段使用率 100％說明改\n善策略；檢討辦公室及店鋪停車需求，以告示牌或鋪\n面顏色清楚標示停車位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施\n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2/03",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9次專案小組",
    "meeting_id": "11411027",
    "agenda_pdf": "11411027_A.pdf",
    "minutes_pdf": "1141102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副主任委員\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茂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祥禎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10 地號土\n13：40~15：40\n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6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4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9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茂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祥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惠禮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補充專章檢討，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同意設置。\n(三)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向上路二段)及 10 公尺計\n畫道路(大觀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n淨寬及綠化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本案於 20 公尺向上路二段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n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n第1頁，共2頁\n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樹種考量道路沿線維\n持一致性，如:紫薇)，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向上路二段側依土管第 9 點規定沿面前道路留設 2.5\n公尺淨空之無遮簷人行道後再栽植大型喬木，以形\n塑雙排林蔭(含行道樹)，騎樓側考量植栽生長空間栽\n植小喬或大灌木。\n(三) 西 側 地 界 線 側 增 加 複 層 式 植 栽 ； 大 觀 路 側 增 植 喬\n木；東北側街角廣場朴樹改採其他樹種(如:魚木)並\n以主景樹設計；北向考量日照調整植栽種類；法定\n退縮範圍內之灌木改植低矮種類；地面層鋪面採簡\n化設計。\n(四) 垂直綠化增植小喬木；3 至 14 層東北側增設花台植\n栽綠化；標準層 F 戶外側設置花台植栽綠化；垂直\n綠化採自動滴灌排水系統；1 層店鋪空調格柵間距調\n整為 7.5 公分以下。\n(五) 公共藝術加大尺寸並重新調整設計；調整街道傢俱\n位置避免影響人行動線，短邊留設硬鋪面以利無障\n礙使用；圍牆高度降低至 2 公尺以下並增植攀爬性\n植栽；樹立式招牌調整為 1 處並加強設計；案名牆\n考量人行視線調整設置位置。\n(六) 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並高度達 6 公尺以上；裝飾\n板併同設置欄杆，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 公分以上；\n調整夜間立面燈光色彩設計。\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20)\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1/2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55次",
    "meeting_id": "11411022",
    "agenda_pdf": "11411022_A.pdf",
    "minutes_pdf": "1141102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環台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槺榔段 750-2、\n751、752、762-1、762-12、769-1、769-\n72、769-73、769-74、769-75 等 11 筆地\n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09：10~12：30\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n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n33 層地下 9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三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5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環台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清水區槺榔段 750-2、751、752、762-1、\n762-12、769-1、769-72、769-73、769-74、769-\n75 等 11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加強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認養南側畸零地\n及現有巷道(臨港路五段 96 巷)並以道路型式設計，\n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地面層東側店鋪前增植喬木，社區大廳前減少硬鋪\n面增加綠化植栽，南側增植喬木以形塑雙排林蔭大\n道；加強公益性，取消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與中庭\n間之羅漢松及景觀牆 C；取消八德路三段側水平步\n第一頁\n道採以增植喬木綠化植栽；東南及西南轉角鋪面簡\n化設計。\n(三) 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最小淨寬度至 8 公尺以上，建\n物往北調整位置。\n(四) 街道傢俱考量遮蔭性、安全性及氣候因素，調整位\n置、材質及增加夜間照明；西南處增加 1 處開放空\n間告示牌；考量氣候環境影響，公共藝術材質應具\n耐候性，並補充基座詳圖，考量在地性增加 1 處公\n共藝術；圍牆增植攀爬性植栽。\n(五) 店舖 S3 及 S5 空調主機調整於中庭側；消防送水口\n與立式水表整合高度為 110 公分或採分別設置；案\n名牆縮短長度至 4 公尺以下。\n(六) 各戶景觀陽台及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綠化植栽(具\n耐風性)並加大花台植栽槽及綠化設計或增加複層\n式露台；考量植栽生長環境，屋頂喬木採簇群式設\n計；加強屋突梁柱外露之美化遮蔽。\n(七) 調整汽、機車出入口位置勿正對 T 字路口，並補充\n新設置出入口方案之交通影響相關評估分析；無障\n礙停車位調整於鄰近梯廳處；補充垃圾車臨停空間\n合理性說明；補充施工期間公車站行人動線等影響\n說明。\n(八)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梁達 280 公分深應檢核結構安全\n調整設計；地下層水平支撐角隅設置角支撐。\n第二頁\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9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建築造型及色\n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調整等，\n提請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東南向及西北向立面新增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三) 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 2 層 S6 店鋪及 5 至\n33 層 A7、A9、A10、A12 戶辦公室建築單元面積小\n於 100 平方公尺，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變更設計\n型式，結合街道座椅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六)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n深度未達 1.8 公尺，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機車供需比經郭委員仲偉確認，並\n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檢討建築立面茶金色玻璃反射率，採低彩度降低反\n光影響，並檢附符合反射率規定相關證明文件，避\n免炫光造成交通安全及周邊環境視覺衝擊。\n第三頁\n(二) 補充樹立式招牌燈光設計。\n(三) 檢討調整機車供需比。\n參、 散會(12:20)\n第四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1/2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07次",
    "meeting_id": "11411021",
    "agenda_pdf": "11411021_A.pdf",
    "minutes_pdf": "1141102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津誠建設有限公司、申益地產管理顧問\n公司、博傑投資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n發有限公司及維京全球實業有限公司委\n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n段 407、408、41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三\n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n9：10~12：30\n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373、377 等\n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津誠建設有限公司、申益地產管理顧問公司、博傑\n投資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維京全球\n實業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昌明段 407、408、41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31.7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六、七地區，達其基準容積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10 公尺龍富三街、40 公尺文心南路綠化及人行淨\n寬位置及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位置及型式，同\n意設置。\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六)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第1頁，共5頁\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捐贈 i-Bike，後\n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准。\n(二) 基地南側增植 4 株以上喬木形塑雙排林蔭大道，加\n大地界線人行步道寬度 2.5 公尺以上；文心南路側植\n栽帶整併減少破口(僅留 1 處破口寬度 2.5 公尺以\n下，不得設置臨停駐車彎) 並增加綠化面積，轉彎\n處增植喬木加強端景設計，部分喬木改採開花或變\n葉種類；龍富三街側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並配合鄰\n地無遮簷人行道位置留設破口；臨地界線側喬木植\n栽避免落葉果影響鄰地。\n(三) 汽機車道間考量安全性採綠帶區隔設計避免逕行切\n入；兩棟建築物間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及休憩停留\n節點設計(如街道傢俱)；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設\n計。\n(四) 3、4 層露臺臨路側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加大喬木\n尺寸(高度 4 公尺以上)，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n栽；店鋪棟屋頂層(5 層)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n垂直綠化配合日照及北向強風調整植栽並增加開花\n或變葉種類。\n(五) 交通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補充人本友善環境對策 (如\n文心南路及三民西路路口行穿線改善、道路斷面改\n善、增加設施帶等)，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准。\n(六) 停車場導入智慧停車管理系統，調整地面層裝卸格\n位於地下 1 層並增加綠化設計；機車車道及轉彎處\n檢討雙向寬度達 2.5 公尺以上；無障礙停車位調整於\n鄰近梯廳處並配合調整樓梯開門方向；交通影響評\n估補充周邊重大公共建設 (捷運綠線延伸線及鐵路\n第2頁，共5頁\n山海環線)最新進度。\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373、37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全案變更。\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238.82 平方公尺(35.32%)，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五地區，達其基準容積 20%，檢附\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六) 中庭設置景觀框架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n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七)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龍富路三段綠化及人行淨寬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 i-Bike(捐贈或\n於建築基地內預留位置並納入規約)、認養龍富路側\n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n准。\n(二)龍 富 路 側 未 開 挖 區 增 植 喬 木 ， 減 少 硬 鋪 面 增 加 綠\n第4頁，共5頁\n化，臨建築線側植栽帶整合破口為 1 處；東南側增\n加退縮留設口袋公園供鄰里停留休憩使用；1 層景觀\n增植開花性植栽種類。\n(三)A1、2 戶客廳旁陽 台 降版設 計 以加大 植栽 生長空\n間；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各樓層垂直綠化加強懸垂\n性植栽，變更後固碳量不少於原核准。\n(四)增加街道傢俱數量及增加安全照明設計；公共藝術\n增加夜間照明設計；樹立招牌整合為 1 處。\n(五)陽台與裝飾版應以 RC 實牆分隔設計；2 層裝飾物檢\n討專章上色檢討有誤。\n(六)應說明交通影響評估之差異分析(樓層數、住戶數、\n汽車格位數、機車格位數等)；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n設置於基地內，短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補充說明地下 1 層機車單\n行出入動線管理機制。\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1/2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1月第3次",
    "meeting_id": "11411016",
    "agenda_pdf": "11411016_A.pdf",
    "minutes_pdf": "11411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市政段 31、32、33、35 等 4 筆地號(商業區)地\n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委託八樂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勢區泰昌段 1337(部分)、1365、1366、1397、1398、\n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06、\n1407、1408、1409、1433、1434、1435、1436、1438\n地號及東新段 1298 地號等 2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2\n層文化館新建工程案(10 月第 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44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市政段 31、32、33、35 等 4 筆地號(商業區)地\n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2 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比對。\n2.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確實標註頁碼，以便比對。\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確認檢討說明是否與 P.4-1 一\n第1頁，共11頁\n致，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及標\n註頁碼，以便比對。\n4.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確實標註頁碼，以便比對。\n5. 土管要點第 13 點第 7 款，經查地上 1 至 3 層不僅\n做為商業使用，請確認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9、11、12、13、14、17 點，\n請確認本案件容積移轉量，並確實標註頁碼，以便比\n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未檢討防空避難室。\n2. 步行距離未檢討。\n3. 陽台請補充標示尺寸。\n4. 請於平面圖上標示宜居陽台位置。\n5. 請補充檢討梯廳大於兩米及小於兩米範圍。\n6. 緊急進口未檢討。\n7. 陽台是否圍閉，請檢討透空率。\n8. 請檢討原法定容積率為何。\n9. 請檢附現況照片。\n10.無障礙室外通路未檢討。\n11.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12.高層建築特別安全梯至避難層 2 方向逃生檢討。\n13.1 層補標示排水方向、人行道是否順平標示坡度及\n高程。\n14.未標示資源回收室位置及清運動線。\n15.請標示出入口雨遮位置及尺寸。\n(二) 裝飾物專章: 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n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 宜居建築專章：補充垂直綠化設施剖面圖尺寸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11頁\n(一) P.6-3-10 圖 7-19，應為地上 2 層停車位配置圖，請確\n認後修正。\n(二) 請說明機車車道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三) 機車停車場凸面鏡數量宜再增加。\n(四) P.6-3-7 表 7-27，請增加無障礙停車位車位數。\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 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n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n(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n工程設計規範(11309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n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n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P.71 請標示覆土深度。\n(三) P.79 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n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n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n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3-6-6，本案設置\n正面式廣告招牌，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請釐清本案設置招牌廣告數量，及是否需申請雜項\n執照。\n(二) 招牌廣告立面圖與剖面圖縱長尺寸相左，請釐清及\n修正。\n(三) 招牌廣告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與檢討說明內容不符，\n第3頁，共11頁\n請釐清及修正；並請補充標示正面式招牌廣告位置、\n材質及材料。\n(四) 請依通案性會議決議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n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n尺；倘設計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n1.8 公尺。」經查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為 1.35 公\n尺」。\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942 平方公尺(40%)，移入容\n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相關圖面均請套繪行穿線、比例尺、建築\n線、開挖線、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n相關範圍線及圖例標示並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2. 本案留設串聯北側及西側供鄰里通行使用人行步道\n請於出入口設置告示牌並於公開資訊 1 層平面配置\n圖標示動線及告示牌設置位置，並標示開放公眾通\n行。\n3. 基地東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建議增加植栽綠化設\n第4頁，共11頁\n計以形塑舒適步道環境。\n4. 1 層汽機車道間考量安全性建議於 2 公尺緩衝車道\n範圍增加隔離設計(如:綠帶等)。\n5. 地面層建議減少硬鋪面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6.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7. P.3-5-15，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n排水系統。\n8. 第四章垂直綠化章節請補充宜居建築相關設計內容。\n9. P.4-6-5，垂直綠化設施僅有桂花及台北草，建議增\n加灌木等複層式植栽設計。\n10.桂花較怕風，垂直綠化設施位於北向栽種桂花，建\n議考量植栽特性選植耐風樹種。\n11.P.3-6-6，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通案性原則檢討，設計\n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n12.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請補充模擬彩圖。\n13.1 層平面圖店舖面積超過 30 平方公尺應有廁所空\n間。\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委託八樂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勢區泰昌段 1337(部分)、1365、1366、1397、1398、\n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06、\n1407、1408、1409、1433、1434、1435、1436、1438 地\n號及東新段 1298 地號等 2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2 層\n文化館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倘與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內容不符，應重新提\n送幹事會。\n二、倘與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內容相符，則依幹事\n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n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單位\n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n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檢附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n函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三、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公園用\n地多目標)，前經建設局 114 年 6 月 11 日召開審查會\n議，刻辦理修正作業，尚未審竣。經檢視都審報告書\n已納入多目標審查會議紀錄、相關修正意見之文件\n及補充多目標計畫書內容，尚無意見。\n(二) 本案土管要點已依前次都審幹事會議所提意見修正，\n餘本科無意見。\n四、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完整建築線指示圖。\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8 第 16 項檢討將於屋頂設置太陽能板，但未標\n示於平、立面圖。\n第6頁，共11頁\n2. 請檢附配置，並標示基地通路及臨路情形。\n3. 1 層平面圖請依規上色，釐清建築面積及是否設置\n雜項工作物，圖面請標示基地高程、排水方向、基\n地退縮、基地內通路等。\n4. 請釐清新建範圍與既有建築物銜接位置。\n5. 立面圖請標示樓層高度。\n6. 請釐清樓梯屬性，並標示相關尺寸。\n7. 請補充剖面圖。\n8. 請補充無障礙檢討。\n9. 步行距離未檢討。\n10.補充展演空間裝修後是否影響緊急進口設置位置。\n五、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n統服務現況)。\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六)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七)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n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第7頁，共11頁\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n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n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n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n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n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n處出席審查。\n(二) 前次審查意見(四)、4 尚未完成修正，P.4-11~4-13，\n請補充喬木剖面圖，喬木(單株)尺寸面積不得小於\n1.5 平方公尺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三) 前次審查意見(四)、1 尚未完成修正，P.4-23，座椅宜\n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n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n43-47 公分。\n七、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9 本案無設置廣\n告招牌，無意見。\n八、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案屋頂無綠化設計，改採設置太陽能板，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屋頂無綠化設計，請於申請書備註欄敘明提會\n項目及無法綠化之理由與替代方案。\n2. 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函。\n3. 都審委託書與申請書地號不符，請確認後修正。\n4. 申請書補充填寫法令適用日期。\n5. 補充建築線注意事項；現況測量圖請套繪建築線範\n第8頁，共11頁\n圍。\n6. 請詳細敘明既有建物、工程已完工範圍，以利委員\n審議；相關圖面均請確實標示都審範圍(以工程範圍\n為主)並以色塊標示既有建築物及新建建築物等。\n7. 喬、灌木植栽表應補充植栽規格(米徑、樹冠寬等)及\n花期花色相關說明。\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建築線及地界線、法\n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線及圖例。\n9. P.4-11、12，植栽表請以範例格式填寫並標示現有植\n栽或新、改植。\n10.P.4-4，請釐清建物名稱為產銷中心或文化館或文\n化交流館。\n11.第五章低碳專章請以本案設計相關者敘明。\n第9頁，共11頁\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44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一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車道出入口位置變更不變更原核定方向為原則，\n調整原核准車道口淨寬範圍 50%以內者」符合變更設計授\n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車道出入口位置變更不變更原核定方向，\n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n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屬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n容涉及土管要點者，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未檢附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n檢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應依本市騎樓及\n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辦理及標示與鄰地順平。\n2. 1 層平面圖請標示汙水套繪位置。\n3. 1 層平面圖「走廊」空間名稱有誤。\n4.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應淨空。\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土地同意書未用印，倘起造人與土\n地所有權為同一人且亦無設定地上權者無須檢附。\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1，本案本次\n未變更招牌廣告,無意見。\n第10頁，共11頁\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4-2-2、P.4-4-1-2，確認地面層鋪面是否變更。\n(二) 鋪面未變更部分應以原核准圖例表示。\n(三) P.4-4-9-2，燈具變更部分確實圈選變更位置及圖例。\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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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11/2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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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0-2、2174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n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0-2、2174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釐清本案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8 條\n「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n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倘須留設應再提\n聯席幹事會審議。\n二、 倘無須依上開規定留設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則依幹\n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n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n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n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排\n入委員會審議。\n第1頁，共10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三、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四、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三)第七類：(一) 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屬住變商、都市更新案件，因涉及基準容積檢討，\n請於都市更新核准前繳納住變商回饋金。\n(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便比對。\n(三)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敘明後院面臨道路。\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汽車停車空間請依住變商要點第\n10 點樓地板面積每 100M²設置一輛計算。\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n應圖說。\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1-1，表格內，戶數為 221 戶，實設汽車格位數\n為 170 輛，是否滿足 1 戶 1 車位，請補充說明。\n(二) P.1-1-1-1，表格內實設汽車格位數為 170 輛與 P.9-1-\n1 門檻規定表內汽車位數不同，請再確認後修正。\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n(六)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第2頁，共10頁\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七) 請於 P.9-3-1-5 補充各樓層實設停車空間一覽表\n(八)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九) 地面層機車格位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機車車道\n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如何\n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十) 地下室 1 層機車車位(編號 81~108)如何進出，是否\n會與汽車共用車道，請補充說明。\n(十一) 身障車格設置於地下 3、4、5 層，建議調整設置\n於較高樓層。\n(十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十三) 本基地有辦公室及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n次及辦公室訪客之臨時汽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n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與辦公室停車位。\n(十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與鄰地及既有巷道之順平銜接，建議敘明。\n(二) P.50，喬木覆土深僅 40 公分，請再確認。\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3.4 本案無申\n請招牌廣告，無意見；惟報告書 P.7-2-1-1，1 層平面圖\n設置店鋪 1 間，請釐清設置招牌廣告需求。\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中市西屯區上石碑段\n2174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111 年 9\n月 29 日報核(依收文章日期)\n(二) 審議情形：於 112 年 4 月 20 日排入 112 年度「臺中\n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2 次幹事會議修\n正後通過，並於 112 年 7 月 18 日至 8 月 l 日辦理公\n第3頁，共10頁\n開展覽，續於 112 年 8 月 4 日辦理公聽會。\n(三) 道路協闢事宜：本案涉及道路協助開闢事宜於 113 年\n7 月 18 日與建設局辦理現地會勘。\n(四) 補正情形：本案於公聽會後提送 4 次補正，實施者續\n於 113 年 8 月 8 日、10 月 23 日申請展期，本府分別\n於 113 年年 8 月 15 日、11 月 1 日同意展期在案，後\n續實施者未再遞件。\n(五) 申請撤案：114 年 9 月 22 日家建字第 114009021 號\n函申請自行辦理撤案；本府 114 年 10 月 2 日府授都\n更字第 1140304232 號函函請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n所有權人同意撤回文件後，俾利後續憑辦；114 年 10\n月 17 日家建字第 114010010 號函申請撤案；本府 114\n年 10 月 2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324119 號函同意所\n請，倘後續重新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請依都\n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及第 83 條規定辦理。\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交通影響提審欄位勾選錯誤，請修正；機車\n停車位檢討供商業使用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樓地\n板面積設置一輛 (餘數以一輛計入)；店舖及辦公室\n均為商業使用，請修正；申請書提會標示開放空間\n設置提會，請補充法源依據。\n2. 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套繪鄰地\n(東側 13 層建案)及周邊公共空間之建築喬木植栽配\n置、車道出入口位置及人行動線。\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喬木、灌木草花、鋪面\n等)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繪製臨接道路路型、標\n第4頁，共10頁\n示道路名稱寬度及高程。\n4. 基地內留設串聯河南路及智惠街 131 巷供鄰里通行\n步道建議寬度 1.3 公尺以上採無障礙型式設計，並\n於 2 側出入口設置告示牌(得結合開放空間告示牌)，\n並於公開資訊標示通行動線及告示牌位置。\n5. 河南路側開放空間建議加大開口及對外之開放性設\n計。\n6. 報告書圖面均請套繪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n挖線、行穿線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n圖；P.4-2-1，基地東側未標示鄰接道路。\n7. P.4-3-1-3，建物立面明確標示色彩(如沖孔鋁板、幾\n何窗花、鋁包板等)。\n8. P.4-4-3，灌木面積及株樹合計計算並與申請書一致。\n9. P.4-4-7，車道出入口之人行步道鋪面採以人行為主\n不採凹凸面車道磚設計,或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以\n提高自明性；灰色面材請明確材質說明；圖例與圖\n面不一致。\n10.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案性決議規定，人行道空\n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植栽投樹燈減量\n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11.P.4-5-3-2，補充安全防墜規定尺寸標示。\n12.P.4-5-4-1，圖例與圖面不符，未見木紋磚位置。\n13.屋頂曬衣架是否採圍閉設計，請於圖面標示。\n14.P.4-7-1、P.4-9-1、P.4-11-1，檢附平面圖縮圖並標示\n設施物位置及標示數量；街道傢俱色彩明確標示。\n15.P.4-10-1，補充本案設置公共藝術合理性說明。\n16.圍牆位置以彩圖方式呈現。\n17.補充店鋪、辦公室空調設置位置。\n18.P.5-3.1，第 5 點請依規檢討並標示對照頁碼；第 13\n第5頁，共10頁\n點回復本案設置樹立式招牌，請檢附詳圖，同點第\n8 款回覆設置三排喬木與圖面不符，請釐清。\n19.P.4-6-1 與 P.4-99-1-3，2 層陽、露臺植栽位置平面圖\n不符，請釐清。\n20.垃圾貯存空間屋頂是否設置 1/3 綠化，並補充建物\n四向立面圖說。\n21.第 15 點回覆本案機車均設置於地面層與圖面不符，\n第 12 點非綠圍籬綠覆率檢討，請修正。\n22.P.6-1-7，請明確標示位置，並套繪開放空間告示牌\n內容。\n23.本案部分為商業使用，是否設置廣告招牌，請補充\n說明。\n24.1 層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設計為原則。\n25.資訊公開同意書案名應與封面一致。\n26.住變商、都市更新案件申請容積獎勵，請提出具體\n友善計畫。\n27.法令適用以都更報核日為準，不因建照提前掛號而\n適用；另本案原報核已撤回，法令適用應以日後重\n新報核日為準。\n28.補充建照套繪圖。\n29.3 時段光源代號 ABC 位置再確認。\n30.補充資源回收空間平面詳圖，垃圾投擲動線穿越機\n車車道及車道出入口，動線安全性應考量。\n31.補充機車停車空間高牆透空檢討。\n32.店舖面積超過 30 平方公尺應有廁所空間。\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第6頁，共10頁\n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目錄 6-1-6 設計大樣圖補\n充透視圖且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並檢討水\n表開門軌跡範圍是否落於建築線外，另檢示消防送\n水口與立式水表設置為同一處，與平面圖不符應釐\n清修正。\n2.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由設計人用印。\n3. 目錄 4-7-1 地面層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置位置，\n如設置於開放空間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n4. 目錄 6-1-3 機車出入告示牌屬社區設施，勿設置於\n開放空間範圍內。\n5. 基地西側開放空間應增設街道傢俱。\n6. 目錄 6-1-1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288 條，檢討基地\n留設騎樓或人行步道退縮空間。\n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8.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設施類之\n管理維護方式，並於該計畫補充開放空間範圍。\n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各向透視圖。\n第7頁，共10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補充缺 F 剖面詳圖之剖線位置。\n3. 排煙室開窗外有裝飾物遮蔽，補充檢討開窗面積是\n否符合規定。\n4. 裝飾柱深度檢討有誤，請釐清再依其深度著色。\n5. 釐清標示範圍屬裝飾物，非屬裝飾物應剔除，如宜\n居建築範圍等。\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第8頁，共10頁\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1-1 本案係屬住變商案件，預審申請書請修\n正勾選。\n2. 目錄 1-9-2 基地土地部分產權係屬祭祀公業，應補\n充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n3. 目錄 1-11-1 基地臨近河川，應釐清是否符合水利法\n相關規定。\n4. 目錄 2-3-1 基地內後側現有排水溝說明不拆除欲留\n設之排水溝，應補充繪製排水方向。\n5.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6. 目錄 10-5-1 補充垃圾車出入動線，如行經 4 公尺計\n畫道路，應考量未來是否便利進出。\n7. 報告書平面圖應補充指北針，以利判別。\n8. 宜居建築請補充檢討目錄 6-2-1 法規檢討及圖說等，\n另釐清是否有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如有應於申\n請書勾選。\n9. 目錄 7-1-1 補充住宅區變更商商業區停車數量檢討。\n10.目錄 7-3-1 地上 1 層平面圖補充後院位置，補充標\n示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n11.目錄 6-2-1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之雙層遮陽牆體請補\n充宜居法規檢討並補充相關檢討圖等文件。\n12.地下層平面圖車位後側補充 5×6 公尺空間檢討不標\n示；無障礙停車位調整近梯廳處位置。\n13.地下 6 層檢討停車位是否影響消防泵浦室出入動線，\n標示淨寬度且依規檢討。\n第9頁，共10頁\n14.地上層步行距離檢討方式有誤，應修正。\n15.地上層住宅單元 I 戶外側補充標示空間用途名稱。\n16.地上 2、3 層辦公室用途設置浴缸必要性應檢討，\n並釐清修正。\n17.各層陽台管道間應納入室內樓地板面積計算。\n18.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資源回收室採用冷藏式廚餘設備。\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5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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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1/2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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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11015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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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3-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2 館 3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全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生態段 91 等地號土地(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n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n第二案：鑫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n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葉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n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志祥國際有限公司委託謝仁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永富段 180、181、182、18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 B\n種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環中段 30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新光段 99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六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甘潭段 304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件)( 第 7 次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n板勘驗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3-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全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生態段 91 等地號土地(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n地上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 審\n議：\n(一) 臨路側增加綠化及增植喬木；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二) 汽車停車位不得設置於公共開放空間；汽機車道調整\n為單一出入口及增加隔離措施，並臨路側加強綠美化\n遮蔽設計；檢討汽機停車位出入動線設計；無障礙車\n位調整至鄰近梯廳處；依規檢討電動機車停車位 20%\n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n(三)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並採用綠斑馬「意\n象」以提高自明性。\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檢討汽機車出入口及安全車輛運行動線設計。\n(二) 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且其設置以內部化為原\n則，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n第1頁，共18頁\n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n為原則，並納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7 點，後院依用語定義係指沿後面基地\n線之庭院，P.4-1 請敘明本案後院留設 3 公尺情形符\n合規定之理由，並請標註正確之檢討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n2. 土管要點第 9 點，P.4-6 請補充基地最小開發規模、\n高度比及基地最小面寬檢討內容，並請標示對應圖\n面頁碼，以利比對。\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2 款之檢討，請詳述設計內容\n及符合規定之理由，並標示相關圖面頁碼，以利比\n對。\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P.4-6 請標註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5. 土管要點第 14 點，P.4-8 綠化面積檢討，請詳列檢討\n計算式，並標明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另本案\n是否涉及本點第 10 款需暫時移植區段徵收工程栽植\n喬木情形，請詳予檢討敘明。\n6. 土管要點第 16 點，集中式垃圾處理空間，P.4-8 請標\n示相關圖面頁碼，並於該圖面標明尺寸。\n7. 土管要點第 20 點，P.4-9 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請敘\n明扣減項目內容，並請標示對應圖面頁碼。\n8. 土管要點第 19 點、第 23 點至第 28 點，倘無涉及本\n案應檢討情形，請修正檢討說明文字。\n9. 土管要點檢討之相關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以利\n核對。\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土管第 9 點，仍請依前次意見補充基地最小開發規\n模、高度比及最小面積檢討。\n2. 土管第 10 點，仍請補充本案是否申請容移。\n3. 土管第 14、17、19 點仍未檢討。\n第2頁，共18頁\n4. 1 層建築平面圖仍未檢討技規第 90 條逃生方向。\n5. 仍未標示資源回收式位置及清運動線。\n6. 無障礙通路不得與車道重疊，未修正。\n7. 入口雨遮超過 2 公尺計入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n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n充相關章節：\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建議將人行道納入認養施工範圍。\n2. 既有行道樹之樹種請標示說明，倘涉及樹木移植、\n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n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n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n程」。\n3.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n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n第3頁，共18頁\n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n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09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n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路緣斜坡應配合\n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n順接。\n4. P.28、P.30，平面圖不一致，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n是否有植栽帶請再確認。\n5. P.30，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請修\n正。\n6. P.30，與人行道、車道及臨地之材質、無障礙銜接、\n順平等請以圖說敘明。\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確認本案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是否需暫時移植並於取\n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P.3-2，補充基地停車位(汽車及自行車或電動機車)\n進出動線系統。\n3. 確認經貿五路側是否設有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另確\n認基地建築線位置。\n4.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事項請詳細填寫。\n5. 依規請補充不動產會員證。\n6. 屋頂綠化得扣除部分不包含空調室外機，請修正。\n7. 停車位設置於地面層應以綠美化遮蔽設計。\n8. 依水湳都審規範，確認本案是否設置街道傢俱、水\n表及消防送水口於法定退縮範圍。\n9. 法令檢討都審規範請依本案實際情形檢討計算式及\n設計內容勿僅空白、回覆依規定辦理或抄寫法規條\n文，另請確實標註對應頁碼。\n10.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圖例、\n鋪面圖例。\n11.補充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相關函文。\n第4頁，共18頁\n第二案：鑫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及郡龍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委託葉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全案變更設計。\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同意設置。\n(四)指定留設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同意其中 4 公尺人\n行淨寬範圍採植栽綠化，惟維持 2.5 公尺人行淨寬。\n(五)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七)依水湳土管要點第 14 點，屋頂層因設置再生能源設\n備致使綠化面積比例不符規定，同意設置。\n(八) 本案設置圍牆，依規檢討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取消東向立面企業 案名；街道傢俱考量遮蔭調整位\n置；公共藝術往基地內側調整、補充與基座間固定方\n式並增設公共藝術說明牌；加強消防送水口遮蔽美化\n設計並補充自來水表詳圖；垃圾儲存空間增設頂蓋。\n(二) 圍牆旁增加攀爬性植栽設計並降低圍牆高度至 1.5 公\n尺以下(含基座)；屋頂層增植 4 株以上小喬木。\n(三)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考量安全性設置隔離綠\n帶；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留設深度 2 公\n尺以上緩衝車道；考量視距調整車道出入口喬木位置。\n第5頁，共18頁\n(四) 補充變更前後交通影響分析差異；補充捷運最新進度\n說明；補充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案交通影響分析；補\n充 iBike 站點使用率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n內確實落實，施工車輛避免於學生上放學時段進出；\n依規檢討電動機車停車位 20%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n換設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店舖確認他棟化並小於 100 平方公尺，否則應設無障\n礙廁所。\n(二) 汽機車出入口避免交錯；本案為第一次變更案，應說\n明交通影響評估之差異分析，例如：樓層數、住戶數、\n汽車格位數、機車格位數、停車場出入口、車位配置\n之改變比較等；相關重大建設（捷運綠線延伸、藍線、\n橘線等）請更新最新進度。\n(三) 補充說明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中之建案及其停\n車場出入口動線，除基地本身之衍生交通量外，其所\n有相關建案之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並應整體納入\n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四) iBike 使用率分析請再確認其正確性（例如：中山科\n學院台中院區）；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請\n確實分別檢討汽、機車道 60 度視距及汽機車進出車\n流衝突之安全防護（避免逕行切入、切出）及相關警\n示設施之妥適性。\n(五)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並可考量採用綠\n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n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行，施工車輛進出時段亦\n須避免學生上學及下學時段（基地鄰近西苑高中、逢\n甲福星校區、僑光科大），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n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n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並納入「施工期間行人導\n引規劃」。\n(六) 水湳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務必依規檢討：法定自行車位\n第6頁，共18頁\n得改設電動機車停車位替代，所設電動機車停車位總\n數量中至少百分之二十比例應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n交換設施；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留設\n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確認住戶使用之機車均\n為電動機車之作法或請研議設置共享電動機車格位\n之可行性。\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應實施屋\n頂綠化，其綠覆面積不得低於建築物頂層(含露臺)面\n積之 40%，依 P3-31 檢討說明，綠化面積為 30.5 平方\n公尺，小於建築物頂層面積 70.9 平方公尺 (177.25 平\n方公尺*40%)。本案因屋頂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致使\n綠化面積比例未符本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審議。\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6 法定容積未檢討。\n2.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都市計畫圖，無法確認臨\n路情形。\n3. 建築計畫圖說：\n(1)面積總表無前後對照表。\n(2)1 層配置圖未鄰接路寬、未標示退縮深度、套繪\n上色有誤。\n(3)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排風管道、資收室)\n(4)1 層店鋪未檢討無障礙廁所。\n(5)標準層 AC 裝飾板未檢討、裝飾柱>1 公尺，是否\n超過深度提請審議。\n(6)空間名稱未標示、陽台深度未檢討。\n(7)日照陰影高度比未檢討。\n4. 其他應修正事項：釐清本案是否已申報開工，建築\n執照是否有效。\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n第7頁，共18頁\n2.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3. 請於 P.6-19 補充各樓層實設停車空間一覽表。\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107、108，喬木根系生長範圍覆土 120 公分。\n2. P.107，為利無障礙，與車道銜接亦應順平。\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3-8-2，本案設置廣\n告招牌正面式 2 處(未達雜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n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上述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正面式招牌廣告下端距離地\n面淨尺寸應自招牌廣告下緣起算，經查剖面圖說標\n示尺寸 280 公分，請釐清並修正。\n2. 剖面圖請補充標示突出牆面尺寸，並標示材質及材\n料。\n3. 請釐清本案形式為雨遮上方或正面式。\n4. 請補充店鋪編號。\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地面層喬木樹徑勿超過地界線\n範圍，以免鄰地間落葉、落果爭執。\n第8頁，共18頁\n第三案：志祥國際有限公司委託謝仁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富段 180、181、182、183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 B 種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06.9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二，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臨 25 公尺龍富路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n位置留設形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龍富路側公有人行道增加認養範圍至大墩十二街\n並增植行道樹，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地面層 2.5 公尺人行空間不得設置設施物，汽、機\n車車道出入口採綠化植栽帶區隔設計，車道出入口\n與人行空間取消高低差設計；西南側店鋪旁取消臨\n停空間減少硬舖面，並增加綠化植栽。\n(三) 公共藝術加強公共性(避免採廣告意象設計或商業\nLOGO)，不含基座高度 2 公尺以上，並考量可視性\n調整位置及補充安全結構說明。\n(四) 屋頂綠化臨路側增植 3 株以上小喬木，並檢討安全\n防墜規定；加強建物立面採玻璃帷幕設計之節能設\n計說明。\n(五) 補充汽機車遠超過法定停車位合理性說明，並採集\n中設計；供商業使用停車位設立告示牌或加強顏色\n辨識性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地下 1 層增加交\n通安全防護設施，避免機車使用汽車動 線；檢討\n第9頁，共18頁\n汽、機車道 60 度視距及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無\n障礙汽車集中留設於 B1，調整至梯廳處設置；車道\n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並可考量採用綠斑\n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六) 補充停車需求、交通車流量之調查日期；施工車輛\n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確實落實，並納入「施工期間\n行人導引規劃」。\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取消店舖臨停，加大綠化面積增植喬木。\n(二) 補充停車需求、交通車流量之調查日期；表 23 各\n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之汽機車法定及自\n設停車格位數有誤，請修正；並請補充設置汽車 115\n格(法定 54)、 機車 158 格（法定 22），其格位差異\n較大之原因，是否與店舖使用屬性有關。\n(三)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檢討汽機車進出車\n流衝突之安全防護（避免逕行切入、切出）；店舖\n機車及汽車停車位，請集中留設並以告示牌或鋪面\n顏色清楚標示。\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n執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n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n進右出為原則，並納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補充說明店鋪面積與所在樓層\n數。\n2. 土管要點第 5 點，上限容積率請依土管要點及自治\n條例規定檢討；高度比檢討頁碼有誤，請補充高度\n比檢討計算式；臨接前院龍富路四段、益豐西街兩\n側均須留設 6 公尺前院，請修正檢討說明。\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停車空間檢討係以住宅區樓地板\n面積計算，檢討計算式與 P.6-1 面積計算表不一致，\n第10頁，共18頁\n請確認。\n4. 土管要點第 14 點，無法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請\n併同修正相關內容，喬木數量檢討與 P.4-14 不一致，\n請確認。\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本案住戶為 21 戶，汽車格位數為 115 位，多出的車\n位為何用途，請補充說明。\n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3. 有關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請畫製表格以利檢視。\n4.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車\n道寬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5. 請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n車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6.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 車 如 何 與 住 戶 停 車 作 有 效 的 區 隔 及 相 關 管 理 方\n式。\n7.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43，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P.59，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n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n置，倘仍須設置格柵蓋板，應考量格柵開孔尺寸，\n其孔徑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障礙輪椅通行。\n3. P.65，剖線標示請再確認(B-B’、C-C’相反)\n第11頁，共18頁\n4. P.65、P.66，雖標示順平但看起來無法供無障礙通行\n(有高差)，請再確認。\n5. P.84，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n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n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n度應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5-1，本案無設置招\n牌廣告，無意見；惟 P.6-2，1 層平面圖設置店鋪 1 間，\n請釐清本案設置招牌廣告需求。\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1，申請書商業使用汽機車停車位請依規檢討，\n並填寫住宅數量。\n2. P.1-5，部分欄位空白，請修正。\n3. P.1-22 與 P.1-23 建築物用途與申請書均不符，請釐\n清。\n4. P.2-1，鄰接道路名稱錯字，請修正。\n5. P.2-4，補充周邊植栽圖例與位置標示，並說明與本\n案關係說明。\n6. P.2-5，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件照片 1、2 是否為新\n建案件，請補充周邊土地使用現況。\n7. P.2-6，圖面無標示圖例說明。\n8. P.2-7，天際線分析圖與平面圖不符，並包含鄰近建\n築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n9. P.4-10，喬木圖例過於相近，難以辨識，請修正。\n10.P.4-20，公有人行道人行步道淨寬與綠化帶標示尺\n寸，P.4-2 標示 3 公尺人行步道與剖面圖尺寸 2.5 公\n尺不符。\n11.P.4-21，鋪面請明確標示色彩及以照片作為鋪面示意\n圖。\n12.P.4-22，補充鄰地使用現況、照片及高程標示。\n13.屋頂及露臺補充安全防墜規定。\n第12頁，共18頁\n14.P.4-35，補充覆土深度，其中固定式槽體標示 PP 是\n否具合理性，請補充說明。\n15.P.4-38，標示街道傢俱明確色彩；P.4-39，未標示紅\n色長框圖例、退縮線不易辨識。\n16.補 充 本 案 垂 直 綠 化 量 面 積 及 小 喬 或 大 灌 木 總 數 檢\n討。\n17.P.4-43，施工綠圍籬大門位置請於平面圖標示及相關\n尺寸，以利檢核是否與計算式數值一致。\n18.P.5-12，第 11 點補充本案容移友善環境對策增加綠\n化內容說明。\n19.P.5-13，第 15 點曬衣架設置內容與圖面不符；施工\n綠圍籬檢討有誤；第 18 點檢討機車停車位；第 19\n點補充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文字說明。\n20.P.5-19，補充機車停車位行駛動線。\n第13頁，共18頁\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環中段 30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同意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配合出入口位置\n調整位置\n(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同意設置。\n(四) 本 案 變 更 後 綠 化 量 減 少 (地 面 層 綠 化 面 積 、 綠 化 比\n例、屋頂綠化面積)，採地面層增加 14 株喬木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圍牆透空率依規檢討 50%以上。\n(二) 認養昌平東七路公有人行道增植 3 株行道樹，採減少\n破口增植喬木綠化，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本次變更設計涉及總樓地板面積增加、\n實設建蔽率增加、地面層綠化量變更減少等內容，\n請檢附土管要點檢討內容，俾利核對。\n2. 容積移轉：本次變更設計調整圍牆位置，請釐清於\n地界線是否設置圍牆，並請於 P.3-16 明確標示，及\n依規檢討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之情形。\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入口雨庇設置形式，應提請委\n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n2. 建築計畫圖說：防空避難設施範圍 1 小時防火時效\n第14頁，共18頁\n檢討。\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2，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請修正。\n2. P.3-2，請於平面圖標示變更內容，計算式內容請補\n充標示\n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4. P.4-36，立面圖變更請補充變更編號。\n第15頁，共18頁\n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新光段 99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n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考量鄰地使用現況，同意東側新增圍牆透空率至少\n50%以上。\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請確認相\n關檢討圖頁碼，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n應圖說。\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歷次變更應累積計算，請釐清。\n(三)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1 年 5 月 2 日召開之 111 年第 8 次會議審議通\n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本案於 111 年 7 月 1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180728\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0-6，回覆對照表表頭與會議紀錄不符，請修正。\n2. P.1-11，工程進度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清。\n3. 申請書與前次不同內容者，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4. P.3-9.1、P.3-12、P.3-13，補充變更內容說明。\n5. P.3-40，補充報告書指北針等相關圖例。\n6. P.5-3.1-1，立面變更檢討請拆分建築物最外緣及變更\n內容分別置放。\n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第16頁，共18頁\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7頁，共18頁\n第六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潭子區甘潭段 304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n術案(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第 7 次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n驗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 B 加強基座邊角之公共安全保護設 計 ， 調\n整公共藝術及基座造型。\n(二) 臨路側機車停車空間旁格柵增加美化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3 年 7 月 22 日召開之 113 年度第 10 次會議審\n議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0.5%。本案申請\n單位承諾增加屋頂及露臺綠化。\n2. 本案於 113 年 9 月 1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258362\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次非變更設計案件，申請書請依本次提審內容檢\n附。\n2. 委託書、資訊公開案名應與封面一致。\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 時 55 分)\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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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1/1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05次",
    "meeting_id": "11410021",
    "agenda_pdf": "11410021_A.pdf",
    "minutes_pdf": "1141002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 下午 13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n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何 安 段\n519、520、522、523、524、525、526、\n526-1、530、531、532、602、603、604、\n605、606、607 等 17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13：40~17：30\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n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n1508-8、1509-1、1512-1、1513-3、1519、\n1519-4、1519-9、1525 等 9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 新建工程案 (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 下午 13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519、520、522、523、524、\n525、526、526-1、530、531、532、602、603、604、\n605、606、607 等 1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 再提都市設計審議簡\n化小組委員會，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陳委\n員佩瑜確認後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 認養基地西南側現有巷道更新鋪面，並依主管機關\n核准為準；基地東側及西側於出入口設置供鄰里通\n行使用告示牌(共計 4 處)；基地西南側未開挖區範圍\n增植喬木並開放供鄰里休憩停留使用。\n(二) 基地西側減少草皮改採增加複層式植栽種類並採面\n狀植栽設計、遮蔭性喬木並增加街道傢俱及鄰里休\n憩停留節點；東側地界線側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n青海路一段側整併植栽帶減少破口；適度調整灌木\n高度避免形成圍閉。\n(三) 建築立面簡潔設計，取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企業商\n標及基座鳥類石材裝飾物設置；加強建築立面標準\n層 J 戶及 G 戶外梁柱外露遮蔽美化設計；正面式招\n牌檢討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n(四) 案名牆調整至法定退縮範圍外並縮小尺寸；降低圍\n牆高度至 1.8 公尺以下並增加透空率至 60%以上；\n公共藝術重新設計；街道傢俱增設安全照明，考量\n高齡友善調整型式並補充扶手斷面剖圖。\n(五) 1 層夾層補充滴灌排水系統及後續維管方式說明；2\n層露臺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1508-8、1509-1、1512-1、\n1513-3、1519、1519-4、1519-9、1525 等 9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五) 地面層景觀生態池(非景觀池)以面積三分之一計入綠\n化面積，同意設置。\n(六) 端景牆部分透空率未達 50%，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都市設計審議簡\n化小組委員會，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北側留設通達后庄北路至后庄一街供鄰里通行\n步道並於 2 處出入口設置告示牌(標示開放時段)，水\n池側增加綠化及停留節點設計。\n(二) 補充基地臨后庄北路側喬木選種策略說明，並配合調\n整樹種；基地西北側鄰接鄰地處植栽槽加大設計；基\n地西南側庭院增加降板深度。\n第3頁，共4頁\n(三) 2 層露臺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並增植小喬木；增加生\n態池水面深度並適度與自然土層連接，於周邊增植喬\n木及水生植物，補充生態水池水循環圖說。\n(四) 公共藝術重新設計；取消車道旁景觀矮牆 A；增加圍\n牆透空率；街道傢俱 A、C 補充標示安全照明燈具位\n置，街道傢俱 B 調整型式及增加扶手設計。\n(五) 補充交通友善設計對策(如捐贈 iBike 後續依主管機關\n核准為準)；依人本友善環境改善計畫檢討后庄北路\n及后庄三街道路設計；車道出入口處人行鋪面採綠斑\n馬意象設計；大廳出入口景觀配合屋外出入口檢討調\n整。\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2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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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1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興益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6、7\n等 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n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9：10~12：30\n師事務所辦理北區水源段 337-8、337-\n14、337-15、337-16、337-17、337-18、\n337-23、338、338-1、338-3、338-4、339-\n8、343-57、346-1、346-2、347-11、347-\n22、347-39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 建 築 及 危 老\n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興益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6、7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261.39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2,261.39 平方公尺(40%)，超過其\n基準容積 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基地東側(文心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式，同意設\n置。\n(五)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第1頁，共4頁\n設置。\n(七)本案於大墩十二街設置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 2\n處及文心路一段側設置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 1\n處，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 養 公 有 人 行 道 加 長 植 栽 槽 減 少 破 口 並 增 植 行 道\n樹 ； 街 角 廣 場 考 量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配 合 調 整 景 觀 設\n計；臨路側喬木種類考量鄰地及沿線一致性整體設\n計並增加開花性植栽種類；增加灌木種類多樣性；\n泳池樓梯旁補植喬、灌木。\n(二) 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縮小尺寸；降低樹立式招牌\n高度至 1.7 公尺以下。\n(三) 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2 層露臺植栽種類呼應地\n面層並於臨路側增植小喬木；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n空以使植栽溢出。\n(四) 加強標準層中央走道通風對流設計；檢討花台外側\n設置裝飾板合理性說明。\n(五) 補充交通外部友善設計對策內容(如捐贈 ibike 等)並\n檢討文心路及大墩十二街人本友善環境改善計畫；\n更新大眾運輸調查日期；店鋪停車格集中於地下 1\n層；落實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若有\n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及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n劃。\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水源段 337-8、337-14、337-15、337-16、\n337-17、337-18、337-23、338、338-1、338-3、338-4、\n339-8、343-57、346-1、346-2、347-11、347-22、\n347-39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原核准之地號合併並增加 17 筆地號，屬全案變\n更設計案件，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六) 同意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文祥街)。\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現有巷道(中華路二段 173 巷)更新鋪面；西側開\n放供民眾通行步道取消管制門採全時段開放，增設\n告示牌並於步道側選植開花性植栽種類；取消文祥\n街側景觀實牆增加鄰里通行步道及停留節點。\n(二)機車停車場外側增加連通南側口袋公園及文祥街內\n部使用步道；西側 2 處口袋公園植栽槽整併增加綠\n第3頁，共4頁\n化及街道傢俱；光大街側考量與鄰地銜接調整地界\n線側植栽帶，加強設計消防送水口、水表並調整位\n置及高度。\n(三)臨現有巷道側未開挖範圍栽植大型喬木；植栽種類\n考量花色及季節變化簡化設計。\n(四)2 層露臺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增植懸垂性植栽及小喬\n木；屋頂層減少草皮面積增加高根出型植栽。\n(五)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補充交通友善措施\n(全時段開放供民眾通行步道、留設 iBike 站點位置\n等)；調整地面層編號 26、27 機車格位以利機車迴\n圈通行；檢附交評報告檢核表、交通技師實際簽證\n之簽名及日期；更新重大建設捷運藍線、橘線最新\n進度並說明與基地之關係；補充周邊 500 公尺興建\n中建案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其衍生交通量分別說明\n並納入整體評估範圍；落實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設\n置於基地內，若有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及施\n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並避免夜間施工。\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1/1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1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11011",
    "agenda_pdf": "11411011_A.pdf",
    "minutes_pdf": "11411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信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民安段 94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2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銀行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玖紘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n區福億段 16、17、18、19、20 等 5 筆地號(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翁明段 539 地號及豐原段 15-10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陳弘岳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1 地\n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n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理\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信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民安段 94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2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銀行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請詳列檢討\n計算式，並標明相關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P.5-1-2 檢討內容請敘明本案是否\n申請辦理。\n第1頁，共19頁\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基地四面臨路，其中包含 15\n公尺計畫道路(福雅路 111 巷)及 8 公尺計畫道路(福\n科路 428 巷)，第 6 款檢討說明內容有誤，請修正；\n另本案基地非屬完整街廓，尚不適用第 11 款提審規\n定。另請標註相關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3 綠化面積及喬木數量檢討\n計算內容，與申請書、P.4-4-1~P.4-4-2b 及 P.4-4-4 不\n一致，請釐清修正。另請標註相關圖面檢討頁碼，以\n利比對。\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予敘明建築基地之透水面積\n比例，以及符合規定之理由。\n(六) 土管要點第 15 點，P.5-1-4 停車空間檢討，第二類建\n築物用途無 1 戶 1 汽車位規定，檢討說明內容請修\n正。除依土管要點規定檢討外，另請補充依住變商回\n饋要點規定檢討計算內容，並據以修正法定停車數\n量。\n(七)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標註相關圖面頁碼，並請於圖\n面標明裝卸車位位置及劃設尺寸。\n(八) 土管要點第 18 點，本案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n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容積獎勵，非本點規定之獎勵\n內容，請修正。\n(九) 本案為住變商基地，請檢附已繳納回饋金證明文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請於建築 1 層平面圖標明基地地面 GL、設計高程。\n2.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住變商案件，商業空間比例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土地同\n意書未有所有權人用印。\n2. 店鋪應檢討無障礙設施。\n第2頁，共19頁\n3.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4.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5. 地上 1 層店鋪 S5、S6 設置樓梯，是否涉有夾層請\n補充圖說。\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議將人行道納入認養範圍。\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 圖面應套繪行穿線(東南側)。\n(四) P.52，喬木根部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並根系生長空\n間覆土深度未標示。\n(五) P.52，人行道橫坡坡度請確認。\n(六) P.62，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n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n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n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七) 福科路人行道寬度不足，請釐清。\n(八) 人行道多處遇出入口，請注意順平。\n(九) 人行道寬度不足是否還要放置街道傢俱。\n第3頁，共19頁\n(十) 轉角人行道線形請修飾，並以扇形處理無障礙坡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7-1、P.5-1-4、\nP.5-2-3 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惟報告書 P.6-2，1 層平面\n圖設置多間店鋪，請釐清招牌廣告申請需求。\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重建計畫案於 113 年 8 月 1 日府授都更字第\n1130218092 號函核准在案。\n(二) 本案重建計畫案(第一次變更)於 114 年 1 月 10 日重\n建計畫重新報核，經 114 年 1 月 20 日召開之「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 114 年度第 1\n次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決議事項及承諾事項說明\n如下：\n1. 決議事項：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n獎勵辦法第 4、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n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2%\n（取上限 40％）；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申請單位承諾事項如下：\n(1)本案奇數樓層至少有 4 戶設置宜居建築垂直綠化\n設施。\n(2)設置垂直綠化設施以外之其餘戶數，其戶數 50%\n設置綠化設施，並施作排水及滴灌設施，且每戶\n至少設置 1 處。\n(三) 本案於 114 年 3 月 2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076589\n號函重建計畫（第一次變更）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第4頁，共19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4-7-5，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補充詳圖，\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點\n規定，本案申請垂直綠化設施深度大於 3 公尺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基地北側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n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且臨\n建築線總長度達 30 公尺以上及車道寬度以 5 公尺\n以下設計為原則，並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考量外部友善設計對策，建議認養福雅路全街廓公\n有人行道並整體規劃改善設計。\n2. 委託書案名應與封面一致。\n3. P.2-1-1，請將圖面轉正。\n4. P.2-2-1，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件，倘有請套繪平\n立面圖說。\n5. 本案為危老案件，請補充會議紀錄及回覆對照表內\n容，本案是否有其他友善環境對策內容。\n6. P.2-3-1，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行穿線、周邊都\n審案(補充樓層數)等之建築(如停車場及人行道等)\n及喬木植栽景觀配置，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n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平面圖)及人行動\n線系統；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含\n第5頁，共19頁\n植栽表及四季花期花色等特色說明)。\n7. P.4-1，補充基地周邊汽機車車道出入口動線。\n8. P.4-2-2，補充行道樹種類及植栽表，並標示公有人\n行道植栽槽及人行寬度。\n9. 1 層景觀相關圖面均請套繪公有人行道、行道樹、\n行穿線、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法定退縮及 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標示，以利\n於核圖。\n10.P.4-3-1-1，明確標示建築物色彩勿以深、淺色標示\n11.P.4-3-1-2，補充建築物方位並輔以平面圖標示方向。\n12.P.4-4-1，未見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n13.P.4-4-7，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n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n自明性；補充水池材質。\n14.P.4-6-2，補充綠化植栽表、剖圖、噴灌排水系統及\n屋頂綠化安全防墜規定，俾利檢核覆土深度及綠化\n植栽。\n15.P.4-7-2，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及結構固定方式等等，\n公共藝術與本案建築物及整體環境等之關聯性說明。\n16.P.4-7-3，明確圍牆標示色彩及周遭植栽種類。\n17.P.4-7-5，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通案性原則檢討，設計\n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n公尺；倘設計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n超過 1.8 公尺。\n18.補充店舖等商業使用空調位置。\n19.施工綠圍籬檢討圖面與數值不符，請釐清。\n20.P.5-2-2，依第 13 點第 7 款檢討人行道兩側喬木米\n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請修正。\n21.P.5-2-3，請確實依第 18 點檢討，餘數以一輛計入，\n第6頁，共19頁\n重新修正法定機車位數量，並標示機車動線及車道\n寬度；第 19 點補充對照頁碼；第 21 點請依「臺中\n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n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逐點檢討。\n22.資訊公開資料填寫有誤，案名與封面一致，請修正，\n表格內填寫容移獎勵與申請書不符。\n第7頁，共19頁\n第二案：玖紘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n區福億段 16、17、18、19、20 等 5 筆地號(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2-1，請補都市計畫法圖。\n2. 土管要點請標明屬 1.2 太平(中平)範圍並使用該範\n圍土管，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n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n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3. 土管要點第 2 點規定，請補保存區備註事項。\n4.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n其對應圖說。\n5.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說明本案基地面積、設計樓層\n及總樓地板面積，並逐項檢討相關內容及對應圖說。\n6.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移轉檢討相\n關內容及對應圖說。\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第8頁，共19頁\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確認本案基地是否臨接「已開\n闢」寬度達 25 公尺之計畫道路，或提出相關道路開\n闢寬度之證明文件。\n4. 容移要點第 12 點，除法規規定之裝卸停車空間外，\n接受基地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之地面層，\n請依規檢討。\n5. 容移要點第 14 點\n(1) 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n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2) 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n尺建築。\n6. 容移要點第 17 點，請確認本案基地是否臨接「已開\n闢」道路寬度，或提出相關道路開闢寬度之證明文\n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報告書 P.5-8-3：S1 店舖免無障礙設施檢討（技規 167）。\n(二) 報告書 P.6-3-1 地下 3 層平面圖：請補充檢討防空避\n難室範圍，釐清有無與停車空間重複扣除容積。\n(三) 報告書 P.6-3-4 地上 1 層平面圖：\n7. 補充緊急用昇降機至主要出入口步行距離檢討（技\n規 107）。\n8. 資源回收室與梯廳坡道開口防火間隔檢討（技規\n110）。\n(四) 報告書 P.6-3-6、P.6-3-7：A5 戶陽台天井之女兒牆檢\n討（技規 167）。\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n分內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n補充相關章節。\n第9頁，共19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有關基地及綠帶之排水之說\n明建請補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7-2、P.5-4-4，本\n案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2 處及案名牆 1 處(均未達雜照)，\n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n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案名牆部分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n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正面式招牌廣告剖面圖，請補充標示突出牆面尺寸，\n並標示材質及材料。\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太堤西\n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規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本案部分人行步道未留設於無遮簷人行道範\n圍內，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容積移轉量請確認是否達提送委員會審議規模，\n並確認有無需要提出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第10頁，共19頁\n2. P.2-2-2，補充鄰地及基地喬木種類及分析說明。\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補充臨路名路寬、行穿線位\n置及周邊建案建築景觀配置。\n4. P.4-4-1，請確實標註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留設範\n圍並釐清街角人行淨寬是否足夠。\n5. 建議南側臨路側破口減少或縮小延伸植栽帶，且建\n築物側增加綠化。\n6. P.4-5-4，曬衣架補充標示有無設置頂蓋。\n7. P.4-6-1，2 層露臺補充垂直綠化剖面圖、排水及自動\n滴灌系統，另建議臨路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n8. P.4-7-1，案名牆、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請\n補充模擬彩圖。\n9. 公共藝術加強說明固定方式，並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0.補充地面層空調設備設置位置。\n11.P.4-4-4-1、P.5-1-1，本案綠化面積係依法定空地計\n算，請修正檢討內容。\n12.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5 款請確認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是否皆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倘無應修正\n檢討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13.裝飾物專章補充陽臺與裝飾版間剖面，應設置 120\n公分 RC 女兒牆。\n14.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路名路寬、行穿\n線位置。\n第11頁，共19頁\n第三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翁明段 539 地號及豐原段 15-10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位屬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府授都企字\n第 1090193236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n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n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範圍之第 2 種商業區，建蔽\n率及容積率分別為 80%及 320%。\n(二) 本次係地籍整併，面積無變更。餘綠化、喬木增加情\n形，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變更框選部分補充標示變更項目說明，以利核\n對。\n(二) 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n(三) 陽台裝飾板外天井設置裝飾物及隔柵圍閉，提請委\n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變更設計檢討項目六，基地綠覆率未變更，景觀\n第12頁，共19頁\n配置重新規劃，本局無意見。\n(二) 轉角無障礙坡道請用扇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5、P.3-38，本案\n變更設置招牌廣告正面式 8 處及側懸式 8 處共計 16 處，\n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決議，請\n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店鋪招牌立面圖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尺寸，與上述\n辦法檢討縱長尺寸相左，請釐清。店鋪招牌立面圖請\n補充標示店鋪編號。\n(二) 請於圖說補充說明本案設置招牌廣告正面式及側懸\n式總數量。\n(三) 店鋪 S1、S2、S3 招牌廣告立面圖及平面圖寬度尺寸\n相左，請修正。\n(四) 店鋪 S5 正面式招牌廣告寬度尺寸，檢討通案性決議\n店鋪寬度 2/3 部分有誤，請修正。\n(五) 剖面圖請補充標示材料及材質，並補充標示正面式\n及側懸式相關尺寸(縱長、離地高度、突出牆面尺寸)。\n(六) 側懸式廣告招牌厚度，法規檢討與圖面尺寸不符，請\n修正。\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 月 19 日第一次檢送重建計畫報核，\n本府於 111 年 6 月 1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144452 號\n函核准在案，申請人因擴大重建計畫範圍及變更容\n積獎勵額度，依臺中市危老重建審查作業要點第 6 點\n規定重新申請。\n(二) 本案重新申請重建計畫於 112 年 2 月 21 日第二次重\n建計畫報核，經 112 年 3 月 27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n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2 年度第 6 次會\n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6、7、9 條及都市危險及\n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n勵暨規模獎勵計 40.82%（取上限 40%）；核定容積獎\n第13頁，共19頁\n勵計基準容積 40%。有關重新申請前後之內容異動\n說明如下：\n1. 重建計畫範圍(基地範圍及面積變更)：原核准重建\n計畫基地範圍面積為 5214.22 平方公尺，重新申請\n後基地範圍經土地合併為面積為 5528.08 平方公尺。\n2. 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n(1)時程暨規模獎勵：原申請之時程獎勵(111.5.11 以\n前受理)容積獎勵 6%，規模獎勵 4%，合計容積獎\n勵 10%；重新申請後之時程獎勵(112.5.11 以前受\n理)容積獎勵 4%，規模獎勵 6%，合計容積獎勵\n10%。\n(2)其餘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不變。\n(三) 本案重新申請重建計畫於 112 年 5 月 5 日府授都更\n字第 1120119474 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景觀設計全案變更，屋頂層綠化面積變更後低\n於原審定，請設計單位提出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東仁街)，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3-2，變更設計倘非屬全部變更，請勿全部框選，\n請框選變更部分，並於頁面固定位置敘明變更項目\n及內容。\n2. 申請書補充施工進度及對應頁面；地面層綠化面積\n增加，綠化比率卻未增加，請釐正；備註應提委員\n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勾選填列。\n第14頁，共19頁\n3. 歷次審查會議紀錄請確實檢附。\n4. 規費收據請完整檢附。\n5. 請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及公共空間之建築及景觀\n配置(含喬木樹種、花期花色)以及周邊公有人行道\n行道樹樹種及花期花色。\n6. 明仁街側入口台階請退出 4 米退縮範圍線。\n7. P.3-38，補充側懸式招牌模擬圖，並建議加強設計。\n8. 本案留設供鄰里使用人行步道，公開資訊請補充標\n示通行動線位置。\n第15頁，共19頁\n第四案：陳弘岳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1 地\n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店\n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n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n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要點第 6 點，容積率計算結果有誤，高度比請列\n明臨接檢討道路路名、寬度，建蔽率、容積率、高度\n比均請列明計算式。\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指定留設 4 公尺迴廊部分，未規\n定其中留設淨寬 2.5 以上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P.4-\n4-1，請標示 4 公尺迴廊範圍，並釐清該範圍是否種\n植喬木。\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檢討扣除項目請依建造管理\n科意見辦理。\n(四)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北側臨接公園用地，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釐清土地使用證明書所載計\n畫書特別使用規定內容。\n(二) 相關書件：\n1. 請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套繪及整體性防火間\n隔查詢文件。\n2. 請檢附建築師簽證基地現況照片。\n(三) 建築相關圖說：\n1. 請補充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條\n第16頁，共19頁\n規定檢討。\n2. 本案迴廊構造是否符合土管規定請依城鄉科意見辦\n理。\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無障礙通路及基地外排水方\n向。\n4.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可供通行淨寬不得小於 2.5 公\n尺，請補標示尺寸。\n5. 請於圖說標示戶別。\n6. 停車空間請補充技術規則 110 條檢討。\n7. 請補充技術規則 90 條避難通路檢討。\n8. 請釐清土管停車空間免計容積檢討敘述是否與圖說\n檢討一致。\n9. 地上 2 層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 97 條安全梯不得連\n接居室內容。\n10.本案裝飾牆圍閉範圍請計入容積。\n11.請釐清裝飾牆設置範圍是否影響戶外安全梯開口\n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標示有誤，請釐清；另裝飾\n物深度超過 1 公尺應提送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P.119 表 2-6，請將惠國段 43、44、47 及 52 等 4 筆\n地號納入表格裡並調查其衍生交通量。\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17頁，共19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建議車道出入口灌木選擇較低矮樹種(目前紅\n花玉芙蓉規格 1.2 公尺)，以免遮擋駕駛視線。\n(二) P.40，與臨地間的集排水建請補充。\n(三) P.48，覆土是否達 70 公分，請再補充說明(橢圓形部\n分材質?是否納入覆土深度?)\n(四) P.50，圖片為羅漢松文字說明為小葉黃槿，請確認。\n(五) 建議與鄰地協調順平人行道，整體施作。\n(六) 街角以扇形處理無障礙破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66、P.74 本案未設\n置招牌廣告；惟報告書 P.95，1 層平面圖設置店鋪，請釐\n清招牌廣告申請需求。\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立面設置企業案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土管第 8 點規定迴廊構造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補充立面案名\n及企業商標項目。\n2. P.24、25，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配置(含建築、景觀\n第18頁，共19頁\n及喬木)，及補充行道樹與法退範圍喬木種類分析說\n明(含四季花期花色)。\n3. １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喬木及灌木草花配置）\n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包含沙坑公園)。\n4. 法定退縮範圍內依土管第 8 點及都審規範無正面列\n舉得設置水池，請修正。\n5. P.4-4-1~3，請套繪鄰地鄰接處景觀配置。\n6. P.4-4-4，請標示不可綠化範圍。\n7. 申請書其他欄位應勾選交通影響分析。\n8. 依新市政中心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第 4 點規定，\n地面第一層做商業使用時其主要立面至少應有百分\n之五十為有照明之櫥窗，請檢附檢相關檢討內容。\n9. 依新市政中心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第 6 點規定，\n請檢附相關冷氣設備之美化設施圖面(包含模擬圖)。\n10.建議 1 層水池改植栽綠化、增植喬木設計。\n11.建議 1 層好望角增加人行停留節點設計。\n12.公共藝術建議高度(不含基座)不小於 2 公尺。\n13.檢討垃圾投擲動線。\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2 分)\n第19頁，共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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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1013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煜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龍井區龍泉段 443、444、445、446、447、553、555、\n556、557、558、565 等 11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n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n區惠國段 2、3、3-1、5 等 4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n上 4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餐廳及旅館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理\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煜淳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龍井區龍泉段 443、444、445、446、447、553、\n555、556、557、558、565 等 11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n更新案件)\n決議：\n依聯席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七類：(一)1 項\n第1頁，共17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依所附地籍謄本，龍泉段 447 地號於 114/5/13 分割\n增加龍泉段 447-1 地號，請釐清本案申請地段號。\n(P.1-1-1、P.1-1-2 申請書)\n(二) 土管要點請敘明是否符合規定，並敘明檢討說明符\n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n空白)\n(三) 土管要點第 36 點，灌木覆土深度檢討有誤，請修正。\n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對應圖面。\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補充衍生人旅次推估與分析、衍生車旅次推估與\n分析及基地尖峰小時衍生車旅次。\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五) 請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n車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車\n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建請補充人行道與車\n道，及人行道與木紋地面之銜接，已確認無障礙通行。\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3-4 本案未申\n請招牌廣告，無意見。\n第2頁，共17頁\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案係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n臺中市龍井區龍泉段 44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n事業計畫案」，本案於 113 年 9 月 25 日報核，本府\n於 113 年 10 月 22 日函請實施者依限補正，補正期\n限為函文送達日起 3 個月內，實施者於 114 年 1 月 6\n日及 3 月 19 日申請補正展期，本府 於 114 年 1 月\n10 日及 3 月 27 日同意展期在案。\n(二) 實施者為納入原更新單元範圍旁畸零土地 (龍泉段\n447-1 地 號及 565 地號)，更新單元土地筆數及面積\n異動，於 114 年 7 月 25 日申請撤案，本府 114 年 7\n月 29 日同意撤案。\n(三) 114 年 7 月 25 日「擬訂臺中市龍井區龍泉段 443 地\n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重新報核；114\n年 8 月 28 日函請實施者依限補正，補正期限為函文\n送達日起 3 個月內補正，實施者於 114 年 10 月 21 日\n函送補正計畫。\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本案為集合住宅案件不建\n議設置，倘有設置需求請補充相關設計尺寸、材質\n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第3頁，共17頁\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釐清本案基地範圍(447 或 447-1 地號)。\n2. 本案屬都市更新案件，建議增加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例如留設通行沙田路至龍目井 116 巷供鄰里使用\n人行步道步道等)。\n3. 本案為集合住宅案件不建議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n標及案名，建議取消設置。\n4. 請修正封面案名，本案尚非屬審定書。\n5. P.1-9-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補充用印。\n6. 申請書補充填寫「平均地下開挖率」及案件受理過\n程欄位。\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喬木及灌木草花等配置\n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道路路型並標註道路名\n稱及寬度，以利審議。\n8. 1 層景觀平面圖以圖例索引方式呈現，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整體性防火間\n隔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地下室開挖範圍\n及基地高程。\n9. 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10.P.4-4-3，灌木草花圖面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n及數量；P.4-5-3，植栽表屋頂層小喬木數量誤繕請\n修正，並建議增值小喬木。\n11.P.4-6-1，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剖面圖請補充標\n示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2.P.4-7-2，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補充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設計詳圖。\n13.土管要點請依法令檢討表格格式檢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第4頁，共17頁\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位置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n置，並釐清水表門扇開啟未於建築線範圍外，請修\n正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4-7-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n設置，補充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於目\n錄 6-1-6；另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n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n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2-3-1 鄰房現況照片補充劃設基地範圍，並檢\n討臨地高程與開放空間高程差關係，如基於公眾使\n用安全需要，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n289 條第 1 項規定，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n1.2 公尺以下且透空面積達 3/4 以上之臨時性欄杆\n扶手或灌木綠籬，並補充基地現況與鄰地間照片、\n設計大樣圖及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應自行拆除之切\n結書，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3、6-1-4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規定，\n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n及留設最小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上，不符部分應加\n大範圍或剔除於開放空間範圍。\n5. 地上 1 層規劃住宅單元，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與社區\n空間較無明確區隔，應以設計手法區隔公私領域使\n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6. 開放空間地坪高程差異甚大，應以順平緩坡處理並\n檢討符合無障礙坡度規定。\n第5頁，共17頁\n7. 目錄 4-4-6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新增沿街步\n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剖線。\n8. 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院第 286 條路退縮 10 公尺高\n度規定，並於各層平面圖標示檢討線。\n9.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文圖文資料同意書應請起\n造人、設計人簽章。\n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n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n樣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n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n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n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n公尺者，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第6頁，共17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預審申請書補充於第七類預審事項勾選，並填載\n各層平面圖設置裝飾物深度尺寸。\n3. 管道間勿納入裝飾柱檢討，應釐清修正。\n4. 地上 3 層南側係屬社區出入口上方應以外廊檢\n討，非屬裝飾物請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檢討本案建物完成後產生之車流量對鄰地周邊\n住宅影響，並檢討因應對策。\n2. 目錄 1-11-1 依建築師指定圖，本案涉及軍事管制列\n管區域，全地段需送軍方審查，請依規辦理並補充\n相關文件。\n第7頁，共17頁\n3. 釐清建造執照基地範圍與建築線指定是否相符。\n4. 目錄 4-11-1 補充圍牆基座形式(含固定方式)，另釐\n清圍牆與人行道間墩座高程及形式是否衝突。\n5.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6.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補充工\n作陽台女兒牆間剖線，且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n設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n圖。\n7. 空調設備局部詳圖與平面圖不符，不同形式請分別\n繪製詳圖。\n8. 目錄 6-3-1 標準層陽台外管道間應計入面積檢討，\n如住宅單元 B2 及 B3 戶。\n9. 目錄 6-2-1 地上 1 層管委會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用\n途名稱依規補充標示；部分空間用途未標示並請釐\n清面積檢討方式。\n10.地上 1 層補充標示無遮簷人行道高程設計及排水方\n向。\n11.地上 1 層陽台釐清計入建築面積檢討原因為何，如\n無原因勿納入建築面積檢討。\n12.結構柱旁管道間依規應計入面積檢討。\n13.戶外安全梯開口補充檢討標示。\n14.釐清 1 層陽台計建築面積之法令依據。\n15.補充標示戶別編號。\n16.各層平面圖應全面檢視補充空間用途名稱。\n17.地上層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18.建築面積應以獨立柱區劃中心線範圍檢討，建築面\n積應再重新計算。\n第8頁，共17頁\n19.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9頁，共17頁\n第二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n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2、3、3-1、5 等 4 筆地號(捷運\n系統用地)地上 4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餐廳\n及旅館新建工程案(G9-1-市政府站)(第二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建造執照預審係第一次申請)\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七類：(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請確認申請書列載之法令適用日期，倘為 105.3.16，\n土管要點應適用 104.7.22 大土管專案通檢檢討。\n(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並標註頁碼、對\n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三)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四)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於相關圖面\n標示。\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建築物用途(無住宅使用)，\n涉及餘數檢討，建請加總各項用途樓地板面積後再\n第10頁，共17頁\n計算停車空間。\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82，倘既有人行道鋪面重新施作，建議既有樹穴改\n為帶狀植穴。\n(三) 行車道部分建議鋪面與人行道區隔，並與既有動線\n銜接\n(四) P.104，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n身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n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度\n應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1 本案無設\n置招牌廣告且未變更；惟報告書 P.7-2-1b，1 層平面圖\n設置多間店鋪，請釐清招牌廣告申請需求。\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第11頁，共17頁\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案名請配合修正。\n2. 檢附中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公會會員證。\n3. 本案係屬垂直增建全案變更，報告書變更前後僅需\n檢附重要頁面(建築量體立面及地面層景觀)，另第 2\n章基地分析無須檢附變更前內容。\n4. 申請書備註事項:外牆裝飾物小於 1 公尺無須提請\n委員會審議，請取消勾選。\n5. 申請書備註事項:提請委員會事項宜居建築應為誤\n繕，請再釐正。\n6. 補充基地四向立面與周邊建築量體模擬透視圖。\n7. 補充基地周邊都審案件景觀及喬木配置，並與基地\n整體規劃考量評估設計。\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喬木、灌木草花及舖面\n等配置圖)均請補充行穿線、公有人行道、行道樹、\n自行車道，套繪鄰地建築、喬木與景觀配置內容。\n9. 台灣大道側 20 公尺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建議增植遮\n蔭性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n10.P.4-4-1b、P.4-4-3b，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連續性\n淨寬範圍。\n11.基地南側與鄰地臨接處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n置植栽槽，請確認是否為誤繕。\n12.請補充垃圾清運動線。\n13.請補充垂直綠化相關檢討頁面(包含自動滴灌、排水、\n植栽表、覆土深度詳圖等)。\n14.P.4-4-1b 相關 1 層平面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15.P.4-6-1，複層式露臺目前僅有白水木及台北草，建\n第12頁，共17頁\n議增加灌木種類及複層式植栽設計。\n16.屋頂層建議增加小喬木。\n17.車道出入口請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18.P.9-3-1-4，平面圖名稱有誤請更正。\n19.補充 4 向立面模擬透視圖，背景應包含基地周邊建\n築量體。\n20.補充外牆帷幕節能設計。\n21.本案倘設置招牌，請補充相關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n審議。\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補充設計大樣圖及配置圖，設置位置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並於立面圖標示建築線，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5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n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n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應釐清基地西北側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法令依\n據為何，如非屬開放空間應修正圖例範圍。\n4. 開放空間係屬民眾使用之空間及考量日後維管權屬\n問題，取消設置阻礙通行休憩之自行車位。\n5. 目錄 4-7-1 街道傢俱應考量遮蔭設計，設置位置過\n於集中東北側，北側及東南側應增設。\n6.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之明顯處，\n取消牆面設計型式；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n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n第13頁，共17頁\n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7. 目錄 6-1-8 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n料。\n8.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n位置。\n9.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開放空間北側鋪面設計過於指向性，應適度弱化至\n建築物出入口動線。\n2. 臨臺灣大道應再增加綠化面積並簡化人行鋪面動\n線。\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補充 3D 透視圖、剖面圖並標示相關尺寸資料。\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14頁，共17頁\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預審申請書補充於第七類預審事項勾選，並填載各\n層平面圖設置裝飾物深度尺寸。\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結構專章內容 1 頁最多放置 4 頁結合為 1 面為準，\n以利判別。\n(二) 目錄 8-1-1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n(三)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四)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五)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六)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七)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預審申請書補充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本次預\n審係屬第一次申請審議，申請書應修正，並取消表\n第15頁，共17頁\n1-7 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審議原則檢討表。\n2. 垃圾處理室平面圖補充資源回收桶等相關設施配置。\n3. 目錄 1-1-1 本案已申請預審第一類議事項，故無需\n申請第五類預審事項，預審申請書請取消勾選。\n4. 補充宜居建築檢討資料於目錄 6-2-1~6-2-5。\n5. 第一章補充原使用執照資料及本次建造執照掛號文\n件資料。\n6. 報告書內申請書表、委託書等相關書件皆未用印，\n應修正。\n7. 補充說明本案申請過程及目前申請情形。\n8. 目錄 1-3-1 都市設計審議變通檢討表於汽機車數量\n於無需設置變更為設置，請釐清是否正確。\n9. 目錄 1-11-1 本區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內臨路情形應\n由建築師簽證。\n10.依預審申請書本案法令適用時間為 105 年 3 月 16\n日，本案應依規檢討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設置，應\n修正或釐清法令時間修正預審申請書。\n11.目錄 1-13-1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等套繪圖說。\n12.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3.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n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補充\n工作陽台女兒牆間剖線，且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n牆設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n面圖及格柵間距。\n14.目錄 6-2-2 複層式露台應檢討無障礙通路通達。\n15.目錄 7-2-1、7-3-1 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不計入\n容積檢討部分不明確(如梯廳、設備空間等)，應釐清\n修正。\n第16頁，共17頁\n16.補充停車空間檢討出入動線並標示方向。\n17.地上 1 層補充基地內高程標示。\n18.入口雨遮應自外牆中心線起計算檢討，深度有誤請\n修正。\n19.各層平面圖部分空間名稱缺漏，應全面檢視並標示\n用途名稱。\n20.目錄 4-11-1 補充圍牆設計大樣圖及設置位置，並於\n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其範圍依規上色。\n21.地上 1 層平面圖及地上層應補充變更事項說明，並\n以雲朵標示。\n22.地上各層補充步行距離及重覆步行距離檢討。\n23.地上層管委會空間用途補充標示名稱。\n24.防災中心動線應往避難方向開啟，請修正門扇方向。\n25.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時 25 分)\n第17頁，共1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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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11/0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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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10019_A.pdf",
    "minutes_pdf": "1141001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40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n一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n審議)\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公共\n藝術案(第一次變更設計)(第 289 次聯席委員委員會決\n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乾溝子 79、80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四種\n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 (第 一次變 更 設計 併 公共 藝 術 )(宜居 建築 案件 )(第\n279 次聯席委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n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臺紙段 35 地號土地(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大肚兒少兒\n童福利館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文北段 3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40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n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等，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水表並調整位置，結合景\n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n第1頁，共8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西南側自來水表維持原方案或往基地內側調整(於 2\n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外)。\n(二) 1 層景觀套繪鄰地建築及人行動線系統，補充相關剖\n面詳圖。\n(三) 臨路側喬木適度加大尺寸規格。\n(四) 檢討進排氣口高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基地西北角自來水錶是否會影響行人通行；人行道高\n程順平補剖面檢討。\n(二) 開放空間的喬木建議樹冠及高度加大，以形成良好人\n行遮蔭。\n(三) P.5-8，申請人資料及設計人的地址也有變更，未列出。\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n(一) P.8-4-4，樓層勁度檢討章節部分數據未顯示，應修正。\n(二) 進排風設備變更後，東北角排風設備之排風方向圖面\n箭頭處確認是否排向開放空間，補充剖線及剖面圖釐\n清排風高度。\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 查 報 告 書 P.1-3、 P.4-8-1、\nP.4-8-1、P.4-8-2、P.4-8-3，本案本次變更係正面式招\n牌廣告距離地面高度依高程調整，經建築師簽證合\n格，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依序申請許可。\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都審檢討表補充地面層灌木、垂直綠化及屋頂層植\n栽變更比例計算。\n2. 報告書 P.87.88 為亂碼請修正。\n3. 資訊公開平面圖補充標示高程。\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28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n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提會公共藝術「中流砥柱」、「風起雲湧」、「道法自\n然」，依下列委員意見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n同意設置。\n(一) 公共藝術 A 中流砥柱調整型式(勿過於具象)。\n(二) 加強公共藝術燈光設計，人行動線範圍燈具採以埋地\n式設置(不突出地面)並應考量排水。\n(三) 3 處公共藝術應相呼應及具關聯性。\n(四) 補充公共藝術與建築、景觀及基地特性(重要車行及\n人行動線節點)之關聯性說明。\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論述公共藝術三者之關係及共同故事。\n(二) 釐清本案變更設計次別。\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屬系變更公共藝術，涉及土管\n要點及容積移轉相關法規檢討，仍請將原審定內容納\n入報告書中，本次變更設計如涉及檢討變更，請補充\n檢討情形以利檢核。\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審定報告書請放置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無須再放\n置未通過版本。\n2. P.4-4-1-2，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補充標示公共藝術\nA、B、C 設置位置。\n第3頁，共8頁\n第三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區乾溝子 79、80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n四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宜居建築\n案件)\n說明：依第 26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n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基地東南側後院設置景觀花架，同意其投影面積不計\n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消\n防送水口、水表及街道傢俱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調整景觀花架植栽為攀爬或懸垂性種類(如紫藤、木\n玫瑰等)。\n(二) 變更設計部分逐項標註並說明變更內容勿以全部框\n選。\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屬第一次變更設計，涉及土管\n要點及容積移轉相關法規檢討，仍請將原審定內容納\n入報告書中，本次變更設計如涉及檢討變更，請補充\n檢討情形，以利檢核。\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三)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 查 報 告 書 P.1-5、 P.4-28、\nP.4-29，本案原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5 處，本次係變\n第4頁，共8頁\n更招牌廣告尺寸，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n事項:\n1. 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規模。\n2. P.4-29，第三條第一項檢討請更正為正面式招牌廣\n告。\n3. 正面式招牌廣告剖面圖及立面圖，縱長及離地高度\n尺寸，請釐清及統一尺寸。\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報告書封面案名修正。\n2. 補充檢討地面層灌木植栽變更之面積。\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修正為簡化小組變更設計。\n4. P.42、P.92，變更後應為 2 筆地號內容，後面類似之\n處尚須檢視修正。\n第5頁，共8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肚區臺紙段 35 地號土地(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大肚兒\n少兒童福利館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新增圍牆 C、變更圍牆 A 及 B 設計型式，透空率皆未\n達 50%，同意設置。\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地面層喬木及植栽\n依植栽表(種類、寬度及米徑等規格)確實栽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P.11、59，紅色字『圍牆』型式，誤植為『為牆』請\n修正。\n(二) P.15、16，審查意見誤植文字過多，請依會議紀錄檢\n視修正。\n(三) P.60，『臨地』應為『鄰地』，前後文類似之處請併同\n修正。\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建築計畫圖說：\n1. 全區配置圖圍牆形式變更部分，未依雜項工作物上\n色(紫色)。\n2. 圍牆配置立面圖，請釐清開挖範圍是否已越地界。\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地面層喬木及灌木種類調整應分開檢討，另喬木請\n以株數檢討。\n2. 補充變更後圍牆材質說明。\n第6頁，共8頁\n第五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3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n高度、景觀設計與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綠\n化植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n內容辦理。\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n施物位置及型式變更，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材質變更\n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地面層灌木數量、\n垂直綠化量不得少於原核准。\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第 20 頁漏附新增加\n的規費收據。\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申請書垂直綠化數量與變更前不符，是否變更請確\n認。\n(二)委託書及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案名請增加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三)變更設計檢討表請檢討地面層綠覆率變更 10%，其\n餘不得超過 20%，請修正計算式。\n(四)P.4-4-6，覆土深度以最低點起計，請補充。\n第7頁，共8頁\n(五)補充車道旁花台剖面圖；P.4-4-3a 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不得設置突出式花台(P.4-4-8a)。\n(六)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 時 10 分)\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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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1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1 月 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委託余曉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151 等\n1 筆地號 (機關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3 層\n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案\n09：10~12：30 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n宗 修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大 肚 區 自 治 段\n132-2、134-1、134-4、135、135-4 等 5\n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4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1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151 等 1 筆地號 (機關用地)\n地上 7 層地下 3 層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於建築北向及南向立面設置機關名稱，同意通\n過。\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自來\n水錶箱及消防送水口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 汽機車出口設置於 15 公尺福玄路側，同意設置。\n(四)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案名牆取消或降低高度至 120\n公分以下並結合街道傢俱，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n第一頁\n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牆、版），經檢討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 套繪基地周邊喬木景觀及人行道現況(含鋪面材質、\n植栽種類、花期花色等)，並說明與鄰地間協調性；\n基地東向地界線側留設通達南北向人行步道並增植\n喬木；福玄路建築線側增植 2 株以上喬木。\n(二) 補充地面層空調位置並美化遮蔽設計；資源回收室\n增設洗手檯及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轉角順平斜\n坡建議放大尺度以方便行人動線。\n(三)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景觀設計應全面降版以提升公\n益性及友善性，街道傢俱設置於林蔭處；不等寬範\n圍增植喬木；北側選擇耐蔭性植栽種類；案名牆取\n消或降低高度至 120 公分以下並結合街道傢俱設置。\n(四) 西向建築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設計；7 層露臺調整小\n喬木位置並於女兒牆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使植栽\n滿溢。\n(五) 導入智慧停車管理系統並於入口處設置剩餘車位告\n示牌；地下 1 層機車道入口閘門位置往後退縮以增\n加停等空間；補充捷運藍線進度說明；補充交通技\n師簽證、交通量調查日期；補充與溪西圖書館間交\n通動線分析；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工期間行\n人導引規劃；福玄路避免出口車輛迴轉造成衝突，\n第二頁\n該路段向主管機關申請全線雙黃線，並依主管機關\n核准為主；檢討垃圾車暫停空間且不得影響鄰地機\n車進出。\n(六) 振動週期設計過軟應重新檢核；地表超載考量施工\n載重調整至 2t/m2；地下 1 層於基地周邊檢核 1 層\n無樓板之開挖擋土分析。\n第三頁\n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大肚區自治段 132-2、134-1、134-4、\n135、135-4 等 5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提出華山路整體人本環境斷面設計改善計畫，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華山路側基地破口減少 1 處；取消 6 公尺基地內通\n路改為設置 4 公尺緊急進口通路，並增加綠化面積\n及喬木數量；補充基地東側坡地瞬時雨量排水，增\n設排水引導設施，並補充相關剖面詳圖。\n(三) 基地北側華山路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n置擋土牆，應調整開放空間型式；西北側街角廣場\n高程差較大，調整景觀設計並縮短無障礙坡道動線；\n照樹燈數量減半設置；廣場式開放空間地坪鋪面應\n一致，並再增設供行人休憩駐足空間，並引導民眾\n使用該空間。\n(四) 景觀牆 A、B、C 檢討透空率 50%以上；補充標示基\n地設計高程，及調查鄰地高程並確實順接設計；補\n充檢討臥室室內空間不小於 2 坪；應釐清本案之 GL\n線位置。\n(五) 垂直綠化增加植栽種類及懸垂式植栽，並檢討維養\n計畫；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加強露梁美化設計；空\n調設備縮小格柵間距為 10 公分以下。\n(六) 調整地面層機車車道出入口曲率、坡度及停車位配\n置，增加地下 1 層機車位數量並集中留設於適當位\n置；調整無障礙汽、機車格位於鄰近梯廳處；車道\n第四頁\n出入口處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補充華山路側人行\n剖面；垃圾暫停車位不得設置於法定或自設車位。\n(七) 重新推估運具比率及大眾運輸使用比例；補充說明\n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中之建案及其停車場出\n入口動線，所有相關建案之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n並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有短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n交通維持計畫，以右進右出為原則，並納入「施工\n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九) 開放空間應全面正交梁型式降版設計，覆土深度最\n低點應達 120 公分，地上 1 層牆量少應增加勁度；\nＡ棟地上 2 層挑空處之梁檢核軸力，並以柱梁型式\n設計，柱線 B~C-9 處增設連梁；開挖水平支撐調整\n至 E line 位置。\n參、 散會(12:4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1/0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1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10020",
    "agenda_pdf": "11410020_A.pdf",
    "minutes_pdf": "1141002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正段 193、193-1、193-2、193-3、193-4、194、\n195、210、211、212、214、214-1、214-2、216、217、\n218、219、220 等 18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2 層\n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n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仁段 96、97、98、99、\n103、104、105、105-1、106、106-1、106-2、106-3、\n106-4、106-5、106-6、106-7、106-8、106-9、106-10、\n106-11、106-12、106-13、106-14、106-15、106-16、\n109 等 26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52 層地下\n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都市更新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正段 193、193-1、193-2、193-3、193-4、194、\n195、210、211、212、214、214-1、214-2、216、217、\n218、219、220 等 18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2 層\n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 2 份)予業務\n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n括(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排\n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高層建築開挖率依建造科意見辦\n第1頁，共13頁\n理。\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無法綠化項目及面積計算\n式。\n3. 本案係主計三通住變商，請檢附住變商回饋要點檢\n討對照表，併依規檢討停車空間及修正土管要點第\n11 點檢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2 點，請敘明裝卸車位數量及設置樓\n層。\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標示於圖面並依規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n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住變商案件，商業空間比例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裝飾物專章部分樓層(13、15、23、24、25)是否設有\n過梁，另請檢附建築設計剖面圖說。\n2. 各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距離超過\n(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另\n避難層建築物出入口面建築線正前方應淨空順平不\n得有阻礙物。\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4. 重複步行距離檢討；另各層避難步距應檢討至最遠\n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第2頁，共13頁\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n(二) P.80，喬木根系生長範圍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n120 公分。\n(三) P.82，未見北側順平計畫之說明\n(四) P.85，未標示地表排水方向，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n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n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倘仍須設置格柵蓋板，應考量\n格柵開孔尺寸，其孔徑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n障礙輪椅通行。\n(五) P.91，剖面 B 喬木植穴寬度過窄，請再確認標示。\n(六) P.93，座椅宜擇適當位置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n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P.4-7-2，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原設置 3 處，本次新增 1 處共計 4\n處(免申請雜項執照)；按 112 年第 564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決議事項，第四項第(一)點「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n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n倘設計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n尺。」經查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為 1.35 公尺，請釐\n清或修正。\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都市更新辦理情形說明如下：\n(一) 114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於台中\n商旅 1 樓會議室 A(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593\n號)辦理自辦公聽會。\n(二) 114 年 6 月 16 日報核，114 年 7 月 24 日函請補正，\n114 年 10 月 15 日函請補正展期，114 年 10 月 21 日\n同意所請 114 年 7 月 24 日起展期至 115 年 1 月 24\n第3頁，共13頁\n日。\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新增 14 筆地號，增加基地面積，原申\n請危老改為申請都更，並增加容積移轉，屬全案變\n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689.76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且位屬舊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n地區，加計都市更新獎勵(50%)容積總量總計 90%，\n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3，請敘明違反委員會重大決議事項為何。\n2. 補充調查基地周遭喬木植栽(行道樹、道路分隔島植\n栽、對側建案)，並分析花期花色與本案基地植栽配\n置對應策略。\n3. 本 案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40%)加 計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容 積\n(50%)，總計已達 90%，建議應再加強外部友善環境\n第4頁，共13頁\n設計對策。\n4. 基地西北向文心路側留設供鄰里使用開放空間及通\n達青海路至四川東街之人行步道，建議納入容移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說明，並於步道二側出入口設\n置告示牌。\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喬木、灌木草花等配置\n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公有人行道、行道樹，\n及臨接道路路型(含基地南側 T 字路)。\n6.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7. 基地南側 T 字路口建議加強端景節點意象設計。\n8. 本案屬都市更新案件，請補充建築量體與周邊建築\n之各方向模擬圖。\n9. 敘明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及增植行道樹，倘有認養\n請補充專章認養計畫，並於相關圖面標示植栽槽及\n人行步道淨寬等尺寸。\n10.P.4-4-6，請詳實檢討覆土深度，勿以土丘型式最高\n點檢討。\n11.消防送水口位置請再釐清；請檢討圍牆透空率。\n12.第四章請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計畫內容，並建議\n增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設計。\n13.請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檢討正面\n式廣告招牌高度(店鋪面寬 2/3 以下，高度不得超\n過 1.2 公尺；面寬 1/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n尺)。\n14.P.4-7-3a，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建築及景觀之模擬圖，\n並補充藝術家簡歷說明。\n15.2 層露臺請補充相關設計圖說(綠化景觀設計、自\n動滴灌、剖面等)\n16.請檢附都市更新幹事會議紀錄。\n第5頁，共13頁\n第6頁，共13頁\n第二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n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仁段 96、97、98、99、\n103、104、105、105-1、106、106-1、106-2、106-3、\n106-4、106-5、106-6、106-7、106-8、106-9、106-10、\n106-11、106-12、106-13、106-14、106-15、106-16、109\n等 26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52 層地下 8 層\n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n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予業務單\n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n(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 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排入\n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2、5 項，(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2.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逐項檢討說明，應沿面前道路\n至少提供淨寬 2.5 公尺以上淨空之無遮簷人行道，\n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檢討，P.4-22 剖面與 P.4-1、4-\n3 等圖面標示不一致請釐清，倘無法依土管規定退\n縮建築，請依(六)規定檢討，並補充專章檢討說明，\n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申請住變商，汽車停車位數\n請補充住變商回饋要點檢討計算式；請補充機車停\n第7頁，共13頁\n車位檢討計算式。\n5. 土管要點第 20 點，本案為住變商，應提都審，請補\n充檢討說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量加計都更獎勵容\n積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60%，應提都審，請修正檢討\n說明。\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基地\n北側請再確認。\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補充申請\n進度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n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4. 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3 點，P.1-22 收據金額與本案回\n饋金不一致，請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相關圖說：\n1. 本案拆併建案件，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申請請於建\n造執照申請階段時辦理。\n2. 本案開挖面積計算應以高層建築物專章之最大樓地\n板面積檢討方式檢討，非以建築物外牆外緣（含外\n柱）所圍成之最大面積計算，請重新檢核並修正。\n3.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無礙視線空間。\n4.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請補標示 5 公尺*6 公尺空間。\n5. 北向日照檢討，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n6. 面算表設置防空難室檢討之樓層有誤。\n7. 面算表請補充汙水處理設施檢討。\n8.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無障礙通路及基地外排水方\n第8頁，共13頁\n向。\n9. 部分樓層平面圖之管委會空間用途未標示。\n10.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可供通行淨寬不得小於 2.5 公\n尺，請補標示尺寸。\n11.屋突 1 層管委會使用空間不符合技規屋突層使用\n空間，另其他屋突層空間名稱未標示。\n(二) 宜居建築專章：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是否為最\n新金額，並係以建造執照核准當日之公告現值計算。\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本案建築基地東側為捷運，是否取\n得捷運主管機關相關許可函。\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n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n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人行道認\n養。\n(二) P.44，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n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n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 P.77，自行車道鋪面應有所區隔且與原動線銜接。\n(四) P.75、76，剖面圖未標示覆土深度。\n第9頁，共13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44、P5-5、P5-39，\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8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n明下列事項:\n(一) 請依上述辦法第三條及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二) 補充說明本案招牌廣告是否達雜項執照規模，並臚\n列各招牌廣告平面圖及立面圖，剖面詳圖請補充標\n示材料及材質。\n(三) 查剖面示意圖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離地高度為 2.7\n公尺，與上述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不符，請釐清或修正。\n(四) 通案性會議決議事項「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n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n略以」部分，請標示各店面寬度並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都市更新辦理情形說明如下：\n(一) 擬訂臺中市南屯區惠仁段 96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n新事業計畫案\n1. 113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 30 分，假天閣\n酒店 臺中館-2 樓多功能會議 B 廳(臺中市南屯區大\n墩路 525 號)辦理自辦公聽會。\n2. 113 年 10 月 18 日報核，113 年 12 月 2 日函請補正。\n(二) 擬訂臺中市南屯區惠仁段 96 地號等 26 筆土地都市\n更新事業計畫案\n1. 114 年 6 月 5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30 分於天閣酒\n店臺中館-2 樓多功能會議 B 廳(臺中市南屯區大墩\n路 525 號)辦理自辦公聽會。\n2. 114 年 6 月 13 日報核，114 年 7 月 9 日函請補正，\n114 年 10 月 7 日函請補正展期，114 年 10 月 13 日\n同意所請 114 年 7 月 9 日起展期至 115 年 1 月 9 日，\n114 年 10 月 27 日實施者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初\n核修正版)。\n第10頁，共13頁\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21.2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加計危老獎勵 19,276.5 平方公尺\n(50%)容積總量總計 9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 案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40%)加 計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容 積\n(50%)，總計已達 90%，加上本案為住變商案件，自\n280%變 更 為 500%， 致 法定 基 準 容積 提 升 比 例 約\n78.6%，亦即本案從 280%提升至 950%，其增幅達\n2.39 倍，應再加強對於基地外部之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土管第 9 點規定，基地東、西側指定留設帶狀式\n公共開放空間，應沿面前道路至少提供淨寬 2.5 公\n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道，本案建築線側植栽綠化留\n設與土管不符，請專章檢討道路沿線各基地退縮留\n設情況，並敘明理由及設計內容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n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n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n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申請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基地南側及西側設置景觀牆，請標示透空率，\n且景觀牆 B 高度達 750 公尺，請補充敘明原因，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基地西側大正街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n賓車道)，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n以上且臨建築線總長度達 30 公尺以上。\n第11頁，共13頁\n8.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9.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10.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11.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釐清本案北向日照是否涉及應提會事項。\n2. 本案法定退縮留設型式不符土管第 9 點規定退縮\n形式，提會審議之專章檢討內容請補充周邊街廓沿\n街退縮留設型式及現況照片等，以利委員會審議。\n3. 補充基地周邊沿路公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花期\n花色)、公有人行道之植栽穴及人行步道淨寬。\n4. 基地東南側及西南側鄰地雖非都審案，仍請詳細說\n明鄰地建築現況及人行動線連接方式。\n5. 喬木樹冠標示範圍勿超過地界避免落葉、落花、落\n果問題造成鄰地糾紛。\n6. 認養公有人行道建議採帶狀式樹穴設計，減少破口\n增加綠化面積，並標示自行車道、植栽槽及人行步\n道淨寬尺寸。\n7.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退縮 10 公\n尺之面寬應達 30 公尺，請檢討修正。\n8. 建築立面大部分為玻璃帷幕，請補充節能減碳因應\n對策說明。\n第12頁，共13頁\n9. 建築立面材質為玻璃帷幕，請補充說明玻璃帷幕反\n光內容，避免影響周邊居民。\n10.建議建築立面適度增加垂直綠化設計，另陽台玻璃\n欄杆建議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11.P.2-3-1 天際線圖請一併套繪周邊案件立面圖，以\n利委員判讀。\n12.P.4-30 補充套繪灌木及草花種植位置。\n13.依都審通案性原則，陽台、露台、屋頂及宜居建築\n之垂直綠化設施、複層式露台栽植之小喬木應專章\n檢討喬木固定支撐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灌及排水\n系統並補充詳圖。\n14.公共藝術均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及燈光設置位\n置。\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50 分)\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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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4年第3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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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聯席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三)第七類：(一) 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9頁\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n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n容及其對應圖說，請確認附圖頁碼。\n2.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逐點檢討。\n(二) 容積移轉：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住戶為 78 戶，汽車格位數為 129 位，多出的車\n位為何用途，請補充說明。\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三) 本案機車格位部分規劃在地面層，請說明機車車道\n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部分機\n車位規劃在地下一層，請說明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五) 無障礙汽車位建議再調整靠近梯廳，以利身障人士\n進出。\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請套繪行穿線，以確認車行動線與行穿線是否\n衝突。\n(二) P.45，A-A’剖面喬木深度不足 120 公分，並斜度大，\n是否有相關故坡及截水設計。\n(三) 無圖面說明與道路行穿線之無障礙順接情形。\n第2頁，共9頁\n(四) 露臺及花台植栽覆土深度，喬木 70 公分以上，灌木\n40 公分以上。\n(五) P.55，座椅宜擇適當位置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n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7-1、P.5-3-5，\n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無意見；惟續查 P.7-2-1，1 層平\n面圖設置店鋪 4 間，請釐清本案設置招牌廣告需求。\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永利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設計型式不符本市建築自治條例第 17 條\n規定，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總水表，請於第\n四章補充消防送水口、總水表、開放空間告示牌相\n關圖面，並於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勾選\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雨遮，應於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n會審議事項勾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申請人簽章用印。\n2. 本案申請書案件類別應為新案審議(一般案件)；案\n第3頁，共9頁\n件受理過程應填列本次受審。\n3. 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最新\n年度。\n4. 請套繪周邊都審案件(長福段 61 等 4 筆地號)、公園\n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及花期花色)。\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喬木、灌木草花配置圖\n等)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6. 1 層景觀平面圖請以色帶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7. P.4-2-1，水利街側大廳前植栽槽不採圓弧形截角，\n並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8.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9. 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n10.人行步道側植栽槽建議整併減少破口增加綠化。\n11.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n內側境界線起退讓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n以維行人行走安全。\n12.地面層覆土請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3 點(二)規\n定檢討深度。\n13.地面層鋪面建議以外部行人動線為主設計，並建議\n簡化型式設計。\n14.地面層景觀剖面圖 A-A 及 B-B 剖面重複。\n15.P.4-5-1，屋頂層臨路側建議增植小喬木，另倘設置\n曬衣架應補充設計詳圖。\n16.P.4-6-2，2 層露臺女兒牆側建議增加懸垂性植栽。\n17.露臺綠化剖面圖請標註覆土深度。\n18.公共藝術高度建議大於 2 公尺(不含基座)，並補充\n固定方式。\n19.空調格柵請標註格柵間距。\n第4頁，共9頁\n20.P.5-12-5、5-12-6 頁面錯誤。\n21.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通道鋪面建議採「綠斑馬」意象\n設計。\n22.資訊公開 1 層平面配置圖未套繪容移退縮線、無遮\n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n23.P.4-12-1，陽台與裝飾板間應以 1.2 公尺 RC 女兒牆\n區隔。\n24.機車配置零碎、動線與汽車交織複雜，建議全部下\n地並集中留設。\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設計大樣\n圖補充建築線及開門方式，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n設置，另檢核開門範圍是否與植栽衝突，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開放空間應考量無障礙通行，設置階梯是否有其必\n要性應再考量或敘明設置緣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臨接 4 公尺人行步道退縮空間補充於開放空間告示\n牌內標示得供公眾使用。\n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補充開放空間範圍線。\n5. 目錄 6-1-1 開放空間法規檢討不全，如第 286 條等，\n應再全面檢視。\n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基地與鄰地間應再檢討。\n7. 車道動線屬開放空間不計入獎勵面積範圍檢討有誤，\n應修正含完整車道範圍。\n8. 目錄 6-1-6 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開放空間應增設街\n第5頁，共9頁\n道傢俱供公眾休憩；街道傢俱應補充平面圖並標示\n座椅深度。\n9. 目錄 6-1-3 及 7-3-1 補充檢討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n路中心線起 10 公尺範圍，高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n另檢討線應於地上 1 層及相關樓層平面圖標示。\n10.目錄 4-4-6 地上 1 層景觀剖面圖剖線編號有誤，應\n修正；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n高程齊平。\n11.目錄 6-1-7 於 8 公尺計畫道路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n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n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2.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n示牌位置。\n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目錄 6-4-1 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補充各向透視\n第6頁，共9頁\n圖，預審申請書應勾選。\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n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於預審申請書第\n七類補充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2.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過樑範圍設置格柵應納入裝飾物申請，並檢附詳圖。\n4.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以上標示不全，應再釐清\n修正。\n5. 裝飾物與外牆面距離請再釐清。並補充詳細剖面圖。\n6.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7. 各層平面圖應補充立面長度 2/5 檢討，如超過者應\n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第7頁，共9頁\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地上 1 層平面圖補充標示相關尺寸。\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提請審查項目請釐清，如本\n案各層平面圖設置裝飾物深度達 1 公尺以上，於預\n審直項第七類應勾選。\n3. 起造人不動產商業同業工程之會員證逾期，應更新。\n4. 檢附基地及鄰近之套繪圖，另釐清基地是否屬前建\n造執照之基地(長億路上似有建造執照 84 年第 4554\n號套繪)。\n5. 目錄 4-6-1 垂直綠化剖面圖補充門窗台度。\n6. 目錄 7-2-1 基地臨接 4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型式、圖\n例檢討有誤，另依規留設人行道寬度再釐清。\n7. 本案停車空間檢討有誤，未達設置標準應依高標準\n合併計算。\n8. 目錄 7-2-1 管委會空間依規補充標示空間用途名稱。\n9. 目錄 7-2-1 基地與鄰地間之人行道 2 側應標示與鄰\n地順平；管委會空間應加註空間名稱；排風口補充\n第8頁，共9頁\n標示與地界距離；出入口雨遮檢討有誤。\n10.地上 1 層店舖 D 戶室內高差，應補充檢討無障礙居\n室通達。\n11.目錄 6-3-1 地上 1 層過梁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12.目錄 7-3-1 防空避難室包含昇降機道檢討有誤，應\n修正。\n13.地上層步行距離檢討不全，應依規檢討。\n14.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5.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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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0/3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53次",
    "meeting_id": "11410013",
    "agenda_pdf": "11410013_A.pdf",
    "minutes_pdf": "11410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224\n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n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達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09：10~12：30\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19 地號土\n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3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224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n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告招牌\n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60 公尺計畫道路(臨港路四段)設置 4 處樹立廣告\n結合街道傢俱及 20 公尺計畫道路(大仁南路)設置\n2 處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共計 6 處，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考量基地條件，本案地下開挖率 84.98%同意設置。\n(四) 景觀框架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計\n第一頁\n入建築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20 公尺計畫道路(大仁南路)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植栽\n帶及人行步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地樹\n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n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n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東側(大仁南路)公有人行道先行留設 1 公尺以\n上綠帶增植行道樹後與基地整併設計留設 1.5 公尺\n以上人行步道；西側(臨港路四段)公有人行道減少\n破口延續植栽帶採群植方式並增植行道樹，後續依\n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南向地界線側留設通達東西向供鄰里通行步道，並\n納入開放空間告示牌標示位置，並配合調整分隔島\n設置行穿線，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三) 西側店鋪前及東側臨建築線減少破口延續植栽帶；\n第二頁\n東側大仁南路屬背風處栽植雙排喬木並加強休憩停\n留節點設計；店鋪出入口兩側增植喬、灌木；北側\n中庭增植簇群喬木；植栽考量沿海強風調整為耐抗\n風種類，並減少草皮地被採群植方式。\n(四) 臨路側 2 層露臺增植垂直綠化並於女兒牆外側懸垂\n性植栽；屋脊裝飾物加強露樑柱美化遮蔽設計；立\n面增加垂直綠化。\n(五) 臨港路四段側增設 1 處公共藝術，考量耐久性(防鏽)\n調整材質並補充基座固定方式；街道傢俱考量遮蔭\n調整位置且座椅深度達 45 公分，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取消結合街道傢俱；樹立廣告減少至 6 處以下，厚\n度縮小 40 公分以下；圍牆高度調整至 2 公尺以下並\n增植攀藤植栽；取消景觀框架內部流理台設施。\n(六) 無障礙車位調整至鄰近梯廳處；店舖員工採大眾運\n輸比例偏高重新檢核，另標示店舖汽、機車位設置\n位置。\n(七) 地上 2 層再檢核反向地震時連接樓版剪力傳遞並補\n充因應對策。\n三、 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通過：\n(一)臨港路四段 11 株榕樹現況照片喬木 2、3 顯示樹\n況不佳，建議樹木健診由委員判定是否保留或移\n除補植。\n(二)灌木長紅木不適強風，建議改為抗風、根系生長\n強且易維養植栽。\n(三)樟樹以袋植苗或斷根苗有養根期需至苗圃選苗為\n宜。\n第三頁\n第二案：達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19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109.55 平方公尺(40%)，位\n屬整體開發單元 9、10、11，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且達基準容積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 洲際五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臨洲際五街大廳側設置 2 處景觀造型牆(花崗石)\n同意透空率未達 50%。\n(四) 景觀框架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計\n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五) 豐樂北二路及洲際五街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植\n栽帶及人行步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六)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七)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八)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九)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n第四頁\n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n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一)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n證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莊委員永芳及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崇德十九路及洲際五街二側行道樹樹種與周邊一致\n性設計；北側增植 3 株以上行道樹，後續依主管機\n關核准為準。\n(二) 地面層鋪面採簡化設計；汽、機車道出入口以綠化\n區隔並與人行動線採順平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縮小車道寬度至 4 公尺以下及於臨建物側增加綠化；\n考量行車安全，洲際五街申請劃設全段雙黃線，後\n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三) 考量無障礙使用部分街道傢俱增加扶手設計，深度\n及高度應為 45 公分；補充案名牆詳圖並標示相關尺\n寸；調整消防送水口位置，勿設置於主要人行動線\n旁；降低圍牆高度至 2 公尺以下，並增加透空率及\n增加攀爬性植栽；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調整至 120\n公分，並於南側增加 1 處。\n(四) 2 處公共藝術已配合地景、周邊環境及金牌大道採\n運動意象，惟考量量體與街廓尺度相容性，適度縮\n小公共藝術 B 長、寬尺寸，公共藝術 A 採異材質，\n並檢附安全結構簽證。\n(五) 考量行車安全性，增加車道與車位編號 356 旁機車\n車道阻隔設施；住宅及店舖於大眾運輸運具應再調\n降比例。\n(六) 2 層平頂增加懸垂性植栽柔化立面牆體意象；補充\n第五頁\n游泳池、景觀與周邊關係剖面圖，中間管委會棟建\n物造型配合 2 側建物重新設計，降低高度或增加開\n口及綠化設計。\n(七) 標準層於裝飾版開窗應檢討 60 公分台度；挑空旁狹\n長裝飾版應說明其必要性並補充詳圖。\n(八) 重新檢核地下水位高度；上部結構柱線 X4~X11 間\n應補充結構分析，另平頂與屋突間高程差甚大，相\n鄰之柱於地震時受較大剪力應再檢核並以全圍束設\n計。\n三、 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意見補充相關資\n料後通過：\n(一) 請標示植栽帶的長寬尺寸，及留設人行步道尺寸。\n(二) 增設 14 株櫸木，請選用袋植苗或斷根苗為宜。\n(三) 洲際五街請考慮共同管溝問題是否可增設喬木，\n並以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四) 公有人行道原有植栽，請樹木健診判定是否保留\n或移除補償種植。\n(五)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意見：\n1. 現有路燈、景觀燈既有位置納入圖面，並請一\n併配合設計，避免後續產生多次施工問題。\n2. 洲際五街目前既有人行道無喬木，因人行道寬\n度不足且內側已有污、雨水管道，故現況僅設\n計灌木帶，改為喬木帶似有植穴空間不足之疑\n慮。\n3. 目前圖面配置，洲際五街及豐樂北二路側公私\n有維護界線模糊，將來認養期結束後，恐產生\n權責釐清困難。\n4. 公有人行道範圍鋪面材質仍應考慮後續養護難\n易度及抗滑性，避免產生相關國賠問題。\n第六頁\n參、 散會(13:00)\n第七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0/2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04次",
    "meeting_id": "11410012",
    "agenda_pdf": "11410012_A.pdf",
    "minutes_pdf": "11410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71、79 等 2\n地號(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9：10~12：30\n第二案：時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23、23-20、\n23-41、23-42、23-44 等 5 筆地號(第一\n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大仁段 71、79 等 2 地號(商業區)地上 29\n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n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083.59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006.54 平方公尺(39%)，超過其\n基準容積 6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五)本案地下開挖率超過 80%，考量基地條件，依委員\n意見建築立面南向增加垂直綠化設施(14 處以上)後\n同意放寬開挖率至 86.59%。\n第1頁，共4頁\n(六)臨接大明路退縮牆面線 10 公尺供人行步道使用，綠\n化及人行淨寬留設型式，同意設置。\n(七)土管第 6 點規定指定牆面線留設型式，依臺中市建\n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4 條規定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簡委員伃貞及虞委員\n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增植或換植行道樹考量道路及鄰近\n街廓樹種一致性調整；公有行道樹植栽槽加長並增\n植行道樹採連續性設計，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建築南向立面宜居建築\n垂直綠化設施或複層式露台；捐贈 iBike 及申請永隆\n九街為交通友善區，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三) 大明路臨建築線側增植喬木形塑 3 排喬木(含行道樹)\n及 2 條連續性人行步道及駐足休憩空間，加大與鄰\n地人行動線銜接開口，加強開放性及公益性取消基\n地內潛在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並調整景觀設計。\n(四) 垂直綠化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及加大植栽槽並補充\n自動滴灌排水系統；車道上方增加懸垂性植栽及補\n充後續維管方式，並依虞委員承宗確認為準；屋頂\n層小喬木調整於臨路側。\n(五) 公共藝術調整設置位置；案名牆取消結合街道傢俱\n並往基地內側調整位置(於 10 公尺退縮範圍外)。\n(六) 補充汽機車出入口與鄰地(透天)進出關係；東西側機\n車道尾端增加禁止通行設施避免機車於大明路側進\n出；補充停車供需調查日期及捷運橘線進度；落實\n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若有外部化應\n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及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時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旱溪段 23、23-20、23-41、23-42、23-44\n等 5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同意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東英路)。\n(五) 依土管第 13 點規定，西側東英路側應留設 4 公尺騎\n樓，因申請危老退縮獎勵(10%)無法留設騎樓，改為\n留設無遮簷人行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 通\n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先行留設 1 公尺以上行道樹，再留\n設 1.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淨寬，並補充相關圖說；東\n英路基地內臨建築線側先行留設綠帶後再留設人行\n淨寬。\n(二)南向留設通達現有巷道至東英路供鄰里通行步道使\n用，並增加鄰里休憩停留節點；取消東側大門前景\n觀牆加大綠化面積並開放供鄰里休憩停留使用； 1\n層採複層式、植栽多樣性及面狀地被設計。\n(三)西北側降低與鄰地間高程及擋土牆高度(1.2 公尺以\n下)；圍牆降低至 2 公尺以下並補充透空率 50%以上\n第3頁，共4頁\n及材質說明。\n(四)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南向 2 層露臺增\n加綠化並於女兒牆外增植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增加\n複層式、植栽多樣性並調整小喬木至臨路側。\n(五)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及採光設計；調整北側機車停\n車位至南側集中留設；相鄰機車出入口增加安全防\n護機制；補充地下 1 層設置洗車區必要性；本案為\n危老案件基於公益性，專章補充交通友善回饋措施\n(iBike 站位捐贈)，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六)補充大眾運輸調查日期、周邊 500 公尺內重大建設\n與基地之關係及 iBike 調查站點不同時段之使用率\n分析及改善策略；重點補調東英路與十甲路口開發\n後服務水準由 C 級變為Ｄ級並提出改善策略；補充\n周邊兩建案之停車場出入口動線。\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4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0/29",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80次",
    "meeting_id": "11410010",
    "agenda_pdf": "11410010_A.pdf",
    "minutes_pdf": "11410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丹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弘富段 282、285、286、287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第 34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都\n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楓樹段 1378、1379、1385-4、1386-11、1387、1387-\n2 等 6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n重建案件)\n第三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鑫港尾段 9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7 層地下 3 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n計)\n第四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11-3、111-40、111-41、111-45、\n111-46、111-49 地號及土庫段 26-44、26-49、26-50、\n26-51、26-52、26-58、26-65、26-66 等 1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公共藝術案(第 60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n室頂板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民段 88、91 地號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種新市\n第1頁，共2頁\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8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臨時提案 2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丹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弘富段 282、285、286、287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n說明：依 114 年 6 月 19 日第 34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案地下開挖率 84.81%，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34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後通過：\n(一) 街道傢俱 A 補充扶手高度(20~25 公分)並於部分短邊\n留設硬鋪面；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街道傢俱 B 增加扶\n手。\n(二) 車道與人行步道補充坡度，且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間\n順平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第1頁，共12頁\n估。\n2.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n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n出入。\n3. P9-2-1-17 表 3-3 機車停車空間為 1F，圖 3-4 平面示\n意圖則在地下一層，請再確認後修正。\n4. 機車進出口動線請一併於圖面上顯示清楚。\n5.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 地 開 發 後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是 否 會 影 響 學 生 通 行 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8-1-1，本案設置\n招牌廣告正面式 4 處(未達雜照規模)，依本市廣告招\n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n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上述設置辦法第三條請逐條檢討。\n2. 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請自合法牆面起算。\n3. 通案性會議決議檢討店舖面寬 2/3 以下部分，計算式\n店鋪面寬尺寸有誤，請修正。\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n寬度。\n2. 補充車道上方增設景觀框架之垂直綠化相關景觀詳\n圖。\n3. P.10-9-2-1，資訊公開之 1 景觀相關圖請補充鋪面圖\n例及臨路名路寬，並移除灌木地被植栽表。\n第2頁，共12頁\n第二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樹段 1378、1379、1385-4、1386-11、1387、\n1387-2 等 6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n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變更後綠化量少於原核准，同\n意採地面層西北角設置口袋公園、地面層增植喬木替\n代。\n(二) 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n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店鋪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n尺，同意設置。\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四)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大於\n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楓樹西街側店鋪前增加植栽綠化，建築線側植栽槽整\n併減少破口；基地西北角增植喬木，加強社區休憩停\n留節點並增設街道傢俱。\n(二) 消 防 送 水 口 應 面 向 建 築 線 並 考 量 操 作 空 間 調 整 位\n置；街道傢俱 A 取消椅背設計；車道出入口自建築線\n檢討 60 度視距。\n(三) 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 RC 實牆設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楓樹西街側種植雙排喬木。\n(二) 檢視 8 公尺捐贈通路處與基地東側的連接性。\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1 點，基地面向公園，\n第3頁，共12頁\n不得設置鐵窗、柵欄及暴露通風、風氣、廢氣排出口、\n窗型冷氣機口等，請逐項檢討說明並補充參考頁碼；\n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地面積檢討，並請補充不透水鋪\n面檢討計算式。\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 車 如 何 與 住 戶 停 車 作 有 效 的 區 隔 及 相 關 管 理 方\n式。\n2.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7-2-1、P4-7-2-2、\nP4-7-2-3，本案設置招牌廣告正面式 1 處、空地樹立\n式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n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請補充說明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n2. 立面圖請補充標示各店舖面寬尺寸。\n3. 報告書 P4-7-2-1、P4-7-2-2 離地高度尺寸相左，請釐\n清。\n(四)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原於 109 年 12 月 10 日、111 年 8 月 8 日核准重\n建計畫在案，因捐贈私設道路土地供公眾使用疑義\n遲未完成重建程序，經本府建設局 113 年 12 月 31\n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30068686 號函同意受理捐贈，\n並於原核准重建計畫分割出捐贈私設道路土地範圍\n後辦理重建計畫變更。\n2. 本案於 113 年 10 月 18 日辦理重建計畫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n5、6、7、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n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2%(取上限 40%)。\n3. 114 年 2 月 17 日提 114 年度第 2 次「都市危險及老\n第4頁，共12頁\n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議會審查；議決議修\n正後通過。決議事項：\n(1)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本案申請單位承諾事項如下：\nI. 每戶陽台至少增加 1 處花台綠化，並設置排水\n及滴灌 設施。\nII.法定種植喬木數量為 13 棵將增加為 34 棵。\n4. 本案於 114 年 4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00905\n號函重建計畫（第二次變更）核准在案。\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地面層景觀配置圖(1 層平面\n圖、喬/灌木配置圖等)請套繪周邊建築及景觀配置。\n第5頁，共12頁\n第三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9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綠化植栽、警衛室大門設計型式、裝飾版設計型\n式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n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西北及東北街角與基地無遮簷人行\n道順接設計，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汽機車道出入口採綠斑馬意象設計；街道傢俱部分短\n邊留設硬鋪面。\n(三) 法定退縮範圍不種植綠籬型式植栽種類且高度 90 公\n分以下。\n(四) 補充最新工程進度。\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地面層灌木請於平面配置圖\n拉出標示植栽種類。\n第6頁，共12頁\n第四案：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 辦 理 西 區 麻 園 頭 段 111-3 、 111-40 、 111-41 、\n111-45、111-46、111-49 地號及土庫段 26-44、26-49、\n26-50、26-51、26-52、26-58、26-65、26-66 等 14\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第 60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 後通\n過：\n(一) 公共藝術邊角增加曲面變化。\n(二) 公共藝術往南側微調並調整周邊街道傢俱位置。\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公共藝術增加曲\n線變化、鏤空性或造型上之變化。\n第7頁，共12頁\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88、91 地號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n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n藝術、外牆裝飾物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同意位置及型式變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二) 北側大廳人行動線考量人行安全，與汽機車車道鋪\n面、景觀或高程等區別設置。\n(三) 部分街道傢俱考量無障礙使用者短邊採硬鋪面設置。\n(四) 地面層綠化比例及管理室屋頂層面積不得少於原核\n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 土 管 要 點 檢 討 請 逐 條 完 整 明 列 條 文 規\n定，勿僅列本次變更部分條文，並於各條文附圖標\n註基地位置。\n2. 容積移轉：請補附容移要點逐條檢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檢附免指定建築線範圍未簽證臨路\n情形。\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1-3.1、、P.5-1.9、P.5-5.5，本案無設置招\n牌廣告且未涉及變更，無意見。\n2. 查報告書 P.5-5.5(變更後)，第十五項檢討內容有誤，\n第8頁，共12頁\n請修正。\n(四)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重建計畫報核，因本案為適\n用 88 年 12 月 29 日後修正建築物耐震規範案件，本\n案於 112 年 10 月 18 日複查作業審查完竣，申請人\n於 113 年 1 月 16 日檢送修正後報告書、材料試驗報\n告及結構複查專章檢討內容，經核書件尚符規定，\n爰提 113 年 1 月 29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n重建審查會議」113 年度第 2 次會議審查。\n2.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n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4%，取上限 40%。\n3. 本案領有 90 中工建使字第 0088 號使用執照及 97 府\n都建使字第 0773(增建)使用執照，屬適用 88 年 12\n月 29 日後修正建築物耐震規範案件，應依本府 111\n年 10 月 18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266887 號公告辦理\n複查，並依本府 112 年 5 月 30 日府授都更字第\n1120139764 號公告補充複查報告相關文件。目前已\n依前開公告配合修正，請規劃單位補充說明有關結\n構初評、複評及材料試驗報告之相關內容。\n4.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3 年度第 2 次會議審查決議：本案審查意見修\n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40%。\n5. 本案於 113 年 4 月 1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101081\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補充施工進度及對照頁碼，提會項目欄位標\n示街道傢俱，P.1-3.1 未填寫，請統一。\n2. P.2-2-1，補充變更內容說明。\n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9頁，共12頁\n參、臨時提案：\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 5\n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醫院\n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廣告招牌設計型式並新增 1 處正面式廣\n告招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廣告招牌 B、D 間\n距減少。\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精簡文字增加視\n覺辨識性及立面簡潔性。\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查旨案於 109 年 6 月 1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n階段）案」變 141 案變更為「醫療衛生機構用地」，\n建蔽率 60%、容積率 250%。另因本案並無擬定細部\n計畫，後續建築設計及建築退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n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n2. 本次為第 4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建蔽率、容\n積率，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規定。\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1-4.1、P4-14.1、\nP4-14.2、P5-2.4，本案招牌廣告原設置正面式 3 處(含\n2 處雨遮上方式)；本次變更尺寸 1 處並新增 1 處共\n計 4 處(未達雜照)，經建築師簽證合格，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依序申請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0頁，共12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98、450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n構用地)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醫院、辦公室、宿舍、\n幼兒園、托嬰中心及長照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新增 2 處正面式廣告招牌，原則同意，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查旨案於 109 年 6 月 1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n階段）案」變 141 案變更為「醫療衛生機構用地」，\n建蔽率 60%、容積率 250%。另因本案並無擬定細部\n計畫，後續建築設計及建築退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n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n2. 本次為第 3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建蔽率、容\n積率，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本案領有 114 中都使字第 1166 號\n使用執照，申請廣告物招牌(立面)變更，依使用管理\n科意見辦理。\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1-3.1、P.4-14、P.5-2.4，本案招牌廣告原\n設置正面式 3 處；本次變更新增 2 處共計 5 處(未達\n雜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n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2. 上述辦法第三條請逐項檢討。\n3. 招牌立體字側視示意圖，未標註突出牆面尺寸。\n4. 請補充標註各正面式廣告招牌離地高度。\n5. 建請以表列方式補充說明本案各式招牌廣告數量、\n尺寸(縱長、橫寬、厚度、離地高度等)及是否達雜項\n執照規模。\n第11頁，共12頁\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P.1-3.1，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事\n項有誤，請修正。\n肆、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伍、 散會(下午 4 時 10 分)\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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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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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0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興農段 248 地號\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09：10~12：30 第二案：良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學甫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56 等 1\n筆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十五層\n地下四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本案經第 338 次聯席委員會審議：修正後再提會)\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2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興農段 248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因取消容積移轉調降建築規\n模，同意地面層喬灌木數量、綠化面積及垂直綠化\n量皆少於原核准。\n(二) 20 公尺計畫道路(興農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n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機車道側圍牆，因與鄰房過近增設降噪設施，透空\n率未達 50%，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表及消防\n送水口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一頁\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廣場式開放\n空間因深度較深導致公益性不足獎勵係數折減為\n0.5；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路結合景觀整\n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基地西北側開放空間\n與鄰地間高低差甚大，基於安全考量同意設置高\n1.2 公尺且 2/3 透空欄杆，惟起造人應切結於鄰地\n開發完成後自行拆除，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傢俱，\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n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建築物外牆\n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n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n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西側認養公有人行道留設 1 公尺綠帶並整併基地內\n法定退縮留設 1.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取消西北側\n無障礙斜坡道延伸植栽帶增植綠化；機車道向南側\n地界線調整並於汽機車道間增植隔離綠帶；東側建\n築線側植栽帶取消羅漢松改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喬\n木覆土深度檢討 120 公分以上。\n(二) 建築立面及露臺增加垂直綠化；空調設備格柵間距\n小於 10 公分；公共藝術基座補充固定方式；垃圾\n第二頁\n投擲動線檢討室內或雨庇設計。\n(三) 東北側加大廣場式開放空間串聯基地內通路之動線\n並以通路為主建立廣場式開放性，增設街道傢俱及\n部分增加扶手、安全照明；增加北側基地內通路自\n明性並串聯東西向整體性設計；開放空間設置案名\n牆結合街道傢俱設置；取消東側及西北側法定退縮\n範圍內之臨時性欄杆，西北地界線側臨時性欄杆增\n加透空率並加強設計；基地高程差檢討排水因應對\n策。\n(四) 機車停車場設置反射鏡，並補充降噪措施；無障礙\n車位調整至地下 1 層鄰近梯廳處；無障礙機車位調\n整近梯廳處；研擬沙鹿車站 iBike 部分時段空位率\n100%之改善策略；補充重大建設捷運藍線最新進\n度並說明Ｂ4 站與基地之關係；補充周邊 500 公尺\n範圍新建案之停車場出入口，並將衍生交通量納入\n整體交通影響評估範圍；汽機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務必落實\n執行。\n(五) 地上 1 層牆量少應再增加勁度，另 X5~6 與 Y4~5 間\n樓版厚度調整至 30 公分；開挖擋土措施 X 向長度\n較長，於中間處適度增設水平斜撐；B、C 棟大梁\n不直通再檢核錨定；地下層 X10~11 間於 Y3 處檢核\n雙層梁必要性；地下層 CX18 柱調整形狀完整性。\n第三頁\n第二案：良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56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四\n種商業區)地上十五層地下四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 考量開挖安全及停車需求，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本案地下室開挖率 83%。\n(四) 本案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補充專章說明(包\n含剖面及標示人行及植栽槽寬度)；本案開挖率調\n降至 83%，並增加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增\n加設置 iBike 數量並調整位置至植栽間隔，後續依\n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街角廣場截角處(臨建築線側)增加植栽帶長度，並\n於街角廣場降版增加覆土深度(70 公分)以增植小喬\n第四頁\n木及大灌木；取消綠圍籬(羅漢松)之墩座花台設計；\n取消 1 層植草磚。\n(三) 垂直綠化、露台補充滴灌排水系統；空調格柵 2 層\n以上間距小於 7.5 公分，1 層間距 6 公分並改為白\n色，檢討各住宅單元空調主機需求空間，並調整美\n化遮蔽格柵高度至梁底。\n(四) 公共藝術考量可視性，調整位置及增加高度大於 2\n公尺，並考量材質耐久性；開放空間告示牌於車道\n出口考量車道視距調整位置；取消街角廣場上方正\n面式招牌及 S4 店鋪大門招牌。\n(五) 車道出入口與人行交接處應順平設計；補充更新捷\n運藍線，並補充說明基地與 B1、B2 站之關係；補\n充基地與鄰案車道出入口之影響分析；汽車停車位\n編號 12 號緊鄰直行斜坡道危險性高，應取消。\n(六) 地下層車道應於底下設置主梁；挑空之梁加強軸壓\n影響之結構設計；地上 1 層超挖部分短梁調整設計。\n參、 散會(13:0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0/2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03次",
    "meeting_id": "11410011",
    "agenda_pdf": "11410011_A.pdf",
    "minutes_pdf": "11410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峰段 7、7-\n1、7-2、7-3、8、8-1、8-2、8-3、8-4、\n8-6、8-7 等 11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9：10~12：30\n第二案：大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n師事務所 辦理南區 樹子 腳段 1048-5、\n1048-17、1049、1050、1051-1、1052-1\n及烏日區頭前厝北段 152 等 7 筆地號(第\n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n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東峰段 7、7-1、7-2、7-3、8、8-1、\n8-2、8-3、8-4、8-6、8-7 等 11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n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73.32 平方公尺(20%)及危老\n重建獎勵容積 3146.64 平方公尺(40%)，超過其基準\n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本案S5、S6 店鋪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依臺中市實\n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1\n點規定提審，同意設置。\n(三) 本案汽機車道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河北路\n二段)同意設置。\n(四) 本案 12 公尺計畫道路北平路三段側設置 4 處樹立式\n廣告招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七)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n大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同意設置。\n(八) 本案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建築外觀量體模擬透視圖應套繪周邊街景及建築量\n體實景配置。\n(二)西 南 側 留 設 連 通 河 北 路 及 北 平 路 之 供 鄰 里 無 障 礙\n(取 消 跳 石 )通 行 人 行 步 道 (兩 側 出 入 口 設 置 告 示\n牌)，並加強步道兩側大灌複層式植栽設計；加強步\n道側進排風口綠美化設計；河北路側景觀及舖面整\n體設計；北平路側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地界線植\n栽位置考量樹冠投影避免落葉果影響鄰地。\n(三)樹立式招牌高度降低至 170 公分以下，並減少為 4\n座(兩戶共用 1 座)；公共藝術基座補充接合方式，下\n方案名考量安全性調整位置；圍牆高度降低 180 公\n分以下並增加透空率。\n(四)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於隔柵旁；2 層露臺女兒牆\n外側種植懸垂性植栽；店鋪西側立面增加植生牆綠\n化設計；河北路側增加垂直綠化設計；A3、A5 戶空\n調主機考量發電效能調整位置。\n(五)考量危老友善公益性，申請河北路側(北平路至文心\n路)設置標線型人行道，河北路及北平路街角採人本\n友善設計以提供行人等待空間，後續依主管機關核\n准為准。\n(六)補充店舖衍生停車需求並補充臨停規劃；店鋪停車\n內部化集中留設並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標示，地下 1\n層店舖機車格調整於東南處，汽車位均改為店舖停\n車或無障礙汽車格位，並納入社區規約。\n第2頁，共5頁\n(七)補充說明捷運綠線文心崇德站與基地之關係；車道\n出入口設置於河北路，應與鄰地人行道採用順平設\n計並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大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1048-5、1048-17、1049、1050、\n1051-1、1052-1 及烏日區頭前厝北段 152 等 7 筆地\n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於福田一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 (迎賓車\n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本案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及位置，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本案宜居建築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n尺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n點規定同意設置。\n(四)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六)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七)同意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n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n地板面積。\n(八)本案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樹仁公園西南側 3 株黑板樹，改植為櫸木(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為准)；地面層景觀平面圖補充公有\n第4頁，共5頁\n人行道植栽帶及人行步道寬度；基地人行道鋪面應與\n未開闢道路順平設計。\n(二)加大光明路側植栽帶並加強街角廣場景觀設計；公\n共藝術加大尺寸並補充接合方式。\n(三)東側管委會空間屋頂設置複層式植栽及休閒座椅；\n屋頂層四周增植小喬木，垂直牆面增加綠化設計。\n(四)檢討店鋪衍生汽機車停車需求，店鋪停車以內部化\n為原則，集中留設並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標示。\n(五)考量危老公益性，補充人行友善環境對策及交通友\n善回饋措施，如開闢相鄰基地 8 米計畫道路、設置\niBike 站點、增設樹仁公園福田二街樁位數、基地相\n鄰交叉路口人本友善設計等)。\n(六)車道出入口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汽機車\n出入口於相鄰車道應設置緩衝帶避免機車鬼切進入\n汽車車道；檢討機車道旁喬木植栽避免影響機車進出\n安全視距。\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0/2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9次",
    "meeting_id": "11410004",
    "agenda_pdf": "11410004_A.pdf",
    "minutes_pdf": "11410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新高鐵段 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 344 次聯席\n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並請卜委員君平、高委員敬賢及本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張委員榮杰併同出席與會)\n第二案：炎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樂田段 73、74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民段 114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n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山段 229 地號土地\n(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說明：依 114 年 7 月 10 日第 34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預審委員卜委員\n君平、高委員敬賢及本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張\n委員榮杰併同出席與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34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後通過：\n(一) 街道傢俱增加安全照明，並於東側無遮簷人行道側增\n設數量，型式 A 與 B 背牆為蛇籠，考量安全性調整\n設計，型式 E 採倒圓角設計。\n(二) 北側廣場取消踏石鋪面改以西北至東南向無障礙動\n線設計；車道旁廣場式開放空間增加綠化；大廳前廣\n場式開放空間與人行動線過於銳角調整設計；東北側\n建築線旁弧型鋪面改以複層式植栽設計。\n(三) 配合南側鄰地調整高鐵東路側植栽及人行道配置。\n第1頁，共11頁\n(四)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東側開放\n空間告示牌往建築線側調整；公共藝術過於遮蔽，調\n整位置或與喬木位置對調，補充上視圖及定著方式尺\n寸標示及說明。\n(五) 花台增植懸垂性植栽；工作陽台女兒牆與裝飾版間補\n充剖面圖並以實牆設置；補充店舖空調主機及格柵美\n化。\n二、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 本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現有櫸木 8 棵、白千層 1 棵的樹籍資料(編碼)請補上。\n(二) 認 養 人 行 道 灌 木 部 分 現 況 為 金 露 花 ， 本 案 設 計\nP.10-7-3 行道樹剖面示意圖為楓港柿，請確認。\n(三) 建議認養人行道灌木改植楓港柿來呼應基地內景觀\n植栽。\n(四) 補充說明未來基地開挖動線，是否採現況既有植穴位\n置，盡量避免基地開挖施工期再申請喬木移植程序。\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增加停車位 。\n(二) 建議以相同的設計風格（含灌木補植），認養公有人\n行道，並將綠帶切口和區內的綠帶切口進行呼應，以\n利行人順暢穿行。\n(三) 陽台的垂直綠化效果，錫蘭葉下珠會比穗花木蘭的效\n果明顯，建議採用錫蘭葉下珠或其他垂直綠化效果更\n佳的植物種類(如雲南黃馨)。\n(四) 建議可再適度增加屋頂層小喬或大灌的數量。\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n(一) 沿高鐵東路至北側之建築線側留設弧形硬鋪面與景\n觀造石取消，改以全面綠化提供植栽友善生長環境。\n(二) 目錄 4-4-1 南側車道旁廣場式開放空間，應說明並補\n充剖面圖(標示高程)銜接車道圍牆白線設施為何，且\n不得設置圍牆。\n五、幹事意見如下：\n第2頁，共11頁\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n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n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2. P.4-4-6(25-27)，請確認喬木植穴範圍覆土皆應達 120\n公分以上，如剖面 F。\n3. P.4-6-1(43) ，露臺種植山馬茶(標示小喬木)，覆土僅\n45 公分是否足夠，請考量。\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8-1 本案設置招\n牌廣告正面式 5 處(未達雜照)經建築師依規檢討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辦理申請許可。\n第3頁，共11頁\n第二案：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73、74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臨 20 公尺東榮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並經黃委員宜瑜確認後\n通過：\n(一) 認養向心南路側公有人行道，減少破口並與基地整體\n規劃及增加複層式植栽，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整併臨路側綠化植栽帶並增加綠化及增植喬木以形\n塑雙排林蔭大道；店舖及大廳前減少硬鋪面並增加綠\n化；東北側口袋式廣場加強開放性。\n(三) 街道傢俱考量年長者使用，部分型式增加扶手設計；\n樹立式廣告招牌降低高度至 1.8 公尺以下；公共藝術\n不含基座長邊應超過 2 公尺，不採 F.R.P 設計改以耐\n候材質，並補充定著方式說明；圍牆透空率至少 60%\n以上並增植綠化植栽。\n(四) 取消建築物北向外牆企業商標及案名；建物立面增加\n垂直綠化。\n第4頁，共11頁\n(五) 各戶室內空間外側裝飾物不得大於 1 公尺；工作陽台\n女兒牆與裝飾版間補充剖圖並以 1.2 公尺實牆設置。\n(六) 屋突層避免梁柱外露，四向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美\n化設計並加高至 6 公尺以上；屋頂層喬木調整至臨路\n側設置，曬衣架位置往內側調整。\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圖 3-2 繪製不夠專業，茂密的喬木樹冠高度遮蔽樹冠\n下方的景觀設計內容。建議應使用透明度高或框線式\n的樹章表示。\n(二) 建議進行公有人行道的認養，並與基地內的人行道設\n計進行邊緣較為平整、大器的整合式設計，以提高人\n行道的景觀環境品質和低樓層建築立面與空間設計\n的美感。\n(三) 建築物前方的休憩空間建議往人行道方向移動，並在\n通道與開口上更開放地朝向市民行人與人行道，以創\n造更歡迎市民進入休憩使用之自明性。\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2 點，第二類汽車停\n車空間無免設值。\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4 店鋪面積未檢討。\n(2) 土管#5 最小基地面寬、最小基地面積未檢討。\n2.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都市計畫圖，無法確認臨\n路情形。\n3.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店鋪未檢討無障礙廁所。\n(2) 1 層戶外安全梯乙開口檢討，請釐清是否設置於 1\n層。\n(3) R1F 範圍釐清。\n(4) 請檢附建築套繪查詢結果。\n第5頁，共11頁\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3.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4.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5.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6.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 車 如 何 與 住 戶 停 車 作 有 效 的 區 隔 及 相 關 管 理 方\n式。\n7.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8.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9.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8(52)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n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2. 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n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 0.2 公尺至\n0.3 公尺。。\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3-9-1、P.3-9-2，本\n案設置招牌廣告正面式 1 處、空地樹立式 1 處，依本\n第6頁，共11頁\n市 廣 告 招 牌 及 樹 立 廣 告 設 置 辦 法 及 通 案 性 會 議 決\n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請補充說明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n2.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請補充標示距建築線尺寸及人\n行道淨寬；續查設置 LED 燈條，請釐清顯示方式是\n否為閃爍或恆亮，並補充說明本案招牌廣告晚上 6\n時至 11 時，最大亮度曝露值及閃爍干擾，及晚上 11\n時 以 後 廣 告 物 光 源 顯 示 方 式 (靜 態 畫 面 或 關 閉 電\n源)；並請釐清廣告光源投射是否影響行車方向，及\n光源顏色是否易與交通號誌顏色混淆。\n3.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尺寸檢討有誤，請修正；剖\n面圖請標示材料、材質及離地高度。\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1，申請書本案交通影響評估欄位勾選有誤，請\n修正。\n2. P.3-4-9，依都審審查通案性原則，建議減量設置照樹\n燈。\n3. P.3-10，公共藝術尺寸依都審審查通案性不含基座高\n度至少 2 公尺以上。\n第7頁，共11頁\n第三案：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14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地\n面層、垂直綠化及屋頂層綠化植栽、太 陽 能 光 電 板 配\n置變更，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黃委員宜瑜確認後通\n過：\n(一) 考量地面層喬木生長樹距調整植栽種類。\n(二) 屋頂層及露臺補充景觀剖面圖並檢討防墜規定(安全\n距離高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覆土深度 120 公分區域建議種植中喬木(青楓、紅花\n風鈴木、黃連木、楊梅)、灌木(白水木、梅葉冬青)、\n草花等，大喬木(楓香、樟樹、光臘樹)最好種植在自\n然覆土區域較佳。\n(二) 建議西側機車道座椅往東側移動，，並將中間非常密\n植的部分喬木(如 4-5 株)移至長弧座椅前方種植。\n(三) 建議靠西側長弧形座椅方向植栽帶可考慮種植雙排\n密植喬木，以烘托建築物主入口立面與前方圓形喬木\n微森林簇群之主景，形塑優良的入口意象。\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地上 3 層挑空外設置裝飾版（P.131）\n與裝飾物專章說明（P.165)所標示裝飾物範圍不符；\n另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善回饋計劃提送委\n員會審議。\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第8頁，共11頁\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67、P.69 變更後喬木密度變\n高，樹下灌木是否需配合日照調整及留出空間，建議\n考量。\n第9頁，共11頁\n第四案：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n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山段 229 地號\n土地(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n層、垂直綠化及屋頂層綠化植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之 2 層以上樓層突出部分具有出入\n口雨遮性質，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黃委員宜瑜確認後通\n過：\n(一) 車道出入口人行道鋪面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二) 陽台橫向馬槽改採種植小喬木(植栽槽寬度及長度 50\n公分，覆土 70 公分)，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三) 屋頂層九芎、白水木考量維管調整為其他合適樹種。\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之變更\n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第四次變更設計:內容檢討情\n形欄位，項目一、應有檢討事項，請再補充。\n2. 宜居建築專章：有關宜居建築之陽臺檢討及說明，\n應標示為垂直綠化設施。\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1-3，本次未涉及招\n牌廣告變更，無意見。\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檢附本案危老重建審查會議\n記錄及審定函於第 1 章；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n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0頁，共11頁\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 4 時 10 分)\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10/2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0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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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0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賴厝廍段 11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第二案：義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陳平段 782-4、782-9、782-15、782-22、\n782-25、782-30、782-38、782-43、782-40 等 9 筆地號\n(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n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2-57、12-58、14-1、14-28、15\n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7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四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85、386、387、388、395、397、\n398、399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理\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賴厝廍段 11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 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予業務單位\n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n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n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已逾期，請予以更新。\n2. P.15，請檢附完整之建築線指定圖，應含注意事項。\n第1頁，共21頁\n3. 土管第 7 點備註，註 1：本案除危老獎勵得排除上\n限容積率限制，其餘仍應檢討上限容積率；註 2：本\n案是否屬「基地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得任選\n一條檢討高度比。……其他側道路…應檢討符合建\n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定。」，請\n再確認並修正檢討說明；註 3 及 4：請再釐清本案\n是否依註 3、4 規定放寬高度比。\n(二) 容積移轉：\n1. P.30，查案附容積移轉確認書已逾期，請確認是否已\n申請展延或已取得許可函。\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請加註參考頁碼，以利查核。\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敘明本案是否設置圍牆，如設\n置圍牆應從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本案\n3 公尺退縮範圍作高度大於 1.2 公尺花台、樓梯及\n欄杆是否符合規定請再釐清。\n4. 容移要點第 15、16、18、19 點，確認函已逾期，請\n一併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n1. 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標示鄰接道路情形。\n2. 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圖相關函文。\n3. 依卷附建築線指定圖本案臨近河川有關河川管制及\n水利法規定應逕洽水利單位釐清是否涉及相關辦法。\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 未檢附配置圖說並標示基地北側臨路情形。\n3. 未標示樓梯屬性(如：特別安全梯…)。\n4. 1 層平面圖廁所開門向樓梯請釐清。\n第2頁，共21頁\n5. 1 層平面圖安全梯應往避難方向開啟。\n6. 建築面積計算有誤。\n7. 未檢討無障礙通路及設施。\n8. 花台設置請依手冊設置並補充剖面及標示門窗。\n9. 花台標示為裝飾物請釐清。\n10.1 層平面圖未標示空間名稱。\n11.地上 1 層平面圖標示無障礙通路及基地內外排水。\n12.報告書封面申請人與起造人不符。\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與所提友善回\n饋綠化設計，應經委員會同意方得設置。\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未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表 23，請重新檢核機車衍生交通量是否有誤。\n(三)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n務水準分析。\n(四)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五) 請補充平日、假日停車現況與供需分析。\n(六) 請將停車場示意圖放大、以利檢視。\n(七)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八)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n「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第3頁，共21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99，本案無設置招\n牌廣告，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4 月 6 日重建計畫報核，並業經 112 年\n11 月 27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審查會議」112 年第 19 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事項\n如下：\n1.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n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核定容積獎\n勵計基準容積 40%。\n2. 本案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n條之 1 規定，申請高度比放寬為 1:1.75，並同意依\n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 規定\n放寬高度比(1:1.75)，並請申請人依承諾附帶條件檢\n討辦理，附帶條件內容說明如下：\n(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 1 倍且屋頂綠化面積\n達三分之一以上。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立體\n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代。\n(2) 應於立面設置立體綠化，其各層陽台、露台、花\n台…等立體綠化面積合計達基地面積 10%以上，\n並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n(3) 設置低碳車位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20%，且該停車\n格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二) 下列審查意見請併入都市設計審議時辦理：\n1. 車道出入口位於主要道路，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2. 相關附帶條件項目及計算應於都市設計審議時一併\n標示。\n(三) 本案於 113 年 1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011420\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第4頁，共21頁\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807.51 平方公尺(15%)， 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55%，超過其基準容積 4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漢口\n路四段 287 巷)，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有誤，請修正；備註欄提會事\n項請確認宜居建築是否有提會事項。\n2. 依交評送審門檻規定表檢討，本案為交通影響分析\n案件，請修正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內容。\n3. 本案容移達提送都審規模，請修正容移要點第 9 點\n檢討內容，另請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確實檢討外部友\n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n4. 請補充危老承諾事項檢討內容，並與容積獎勵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計列(不得重複計算)。\n5. 考量危老重建外部友善環境，建議西南側廣場增設\n街道傢俱以形塑供鄰里休憩停留節點使用。\n6. 補充建築線指示圖注意事項及臨路情形。\n7. 地籍圖書圖缺漏，請修正。\n第5頁，共21頁\n8. P.43，本案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地計算請修正，另無\n法綠化面積不含車道面積。\n9. 土管第 8 點地下室開挖率檢討有誤，請再確認。\n10.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配置平面圖、喬木、灌木\n及草化配置圖等)均請套繪北側現有巷道路型、鄰\n地建築配置、基地高程及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n11.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範圍。\n12.P.40、P.52，鋪面圖例不一致請修正，另汽機車道\n出入口之人行步道範圍應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13.順平計畫補充與鄰地及車道與人行道剖面圖。\n14.P.56，圖面僅保留屋頂層平面移除挑空部分，並確\n認屋頂層計算面積，另本案申請危老放寬高度比屋\n頂層綠化面積 1/3 與都審屋頂層綠化面積 1/3 應分\n別計算。\n15.補充 12、13 層露臺景觀剖面圖，並補充本案花台\n戶數計算。\n16.補充建築立面固格鋁網框架垂直綠化設計詳圖(平\n剖圖、覆土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及植栽表等內容。\n17.P.66，索引圖圍牆範圍及位置不易辨識，請修正。\n18.P.71，景觀牆高度 285 公分，建議降低至 250 公分\n以下，倘高於 2.5 公尺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19.空調設備格柵請補充模擬圖並說明顏色及材質。\n20.P.68，庇雨設施請補充模擬圖。\n21.P.69，請於索引圖標示進排風口位置，並標示排風\n方向。\n22.都審規範檢討許多缺漏及檢討錯誤，請逐項逐點詳\n細說明檢討內容並標示對應頁碼，勿僅標示詳第四\n章等。\n第6頁，共21頁\n23.本案設置圍牆，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確實檢討。\n2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標示基地\n高程，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7頁，共21頁\n第二案：義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陳平段 782-4、782-9、782-15、782-22、782-\n25、782-30、782-38、782-43、782-40 等 9 筆地號(第\n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商\n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予業務單\n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n(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基地包含第三之二種住宅區，\nP.4-3 請補充高度比檢討內容，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另本案後院留設情形，請於相關圖面標示，並請於\nP.4-3 載明相關圖面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一類建築物用途停車空間計算，\n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汽車停車位，超\n過部分每 10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汽車與 1 輛機車或\n自行車停車位，其餘數部分超過 50 平方公尺應設置\n1 輛汽車與 1 輛汽車停車位，P.4-5 法定機車停車數\n量之計算式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面積及植栽數量檢討，請於\n第 4-5 頁詳列檢討計算式，並請敘明依相關法令規定\n無法綠化情形及面積計算過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未說明鄰接\n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部份：\n第8頁，共21頁\n1. 土管第 4 點補充本案住宅區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n自治條例住宅區使用限制檢討。\n2. 土管第 8 點檢討欄位是否有上限建蔽率，請再釐清。\n3. 土管第 10 點補充標示本案基地位置。\n(三) 建築相關圖說：\n1. 停車與交通動線計畫補充汽機車出口方向。\n2. 車道出入口避免有喬木植栽位置，左右各 60 度以\n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n3. 招牌或樹立廣告物應申請許可，其規模已達應申請\n雜項執\n4. 照規模者，應再申請雜項執照。倘本案廣告物未達\n規模，不得與建築物共用併入雜項工作物計入造價。\n5. 商場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6. 平面圖樓梯補充標示樓梯屬性。\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3，交通動線，查基地四角\n目前以正對行穿線作開口進入，請考量目前推動人本政\n策行穿線調整路口退縮，預留基地植栽穴位置適當退縮\n空間，並考量禁止機車騎上人行道及廣場之設計及配套\n措施。\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3-18、P.3-19，本\n案設置正面式及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依本市廣告招牌\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n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第9頁，共21頁\n(一) 建請以表列方式補充說明本案各式招牌廣告數量、\n尺寸(縱長、橫寬、厚度、離地高度等)及是否達雜項\n執照規模。\n(二) 上述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請補充說明各正面式\n招牌廣告離地高度。\n(三)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請於平面補充標示距建築線\n尺寸及人行道淨寬。\n(四)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 D、E，倘係依停車場法第 27 條：\n「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n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n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設置者，\n則非屬建築法所稱之招牌廣告。\n(五) 本案招牌廣告設置 LED 電視牆，請於廣告物招牌位\n置示意圖標示坐落於商業區，並補充說明本案招牌\n廣告晚上 6 時至 11 時，最大亮度曝露值及閃爍干擾，\n及晚上 11 時以後廣告物光源顯示方式(靜態畫面或\n關閉電源)；並請釐清廣告光源投射是否影響行車方\n向，及光源顏色是否易與交通號誌顏色混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立面設置 LED 電視牆，提請委員會審議。\n3. P.3-18，本案申請正面式廣告招牌共 10 處，高度超\n過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設置 3 座樹立式廣告招牌，最高為 5.9 公尺，\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瓦斯表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案綠化及人行淨寬\n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以專章檢討。\n(二) 其他事項：\n第10頁，共21頁\n1.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請詳\n實勾選及填寫。\n2. P.1-8，補充說明分區使用證明書附註 3 特別使用規\n定是否已完成。\n3. P.1-10，基地東北側及東南側計畫道路非位屬免指\n定建築線範圍，請補充檢附建築線指定書圖及注意\n事項。\n4. P.2-3，請套繪基地周遭植栽帶(含道路分隔島)植栽\n種類(含灌木)。\n5.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東北側公有人行\n道及鄰地建築配置(四平路側)，標示法定退縮範圍\n(含四平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2.5 公\n尺人行淨寬及地下室範圍線等相關圖例及設計高程。\n6.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突出地\n面之花台及階梯，請檢視修正。\n7. P.3-21，基地西北側圍牆位置請確認是否涉及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8. 基地西北側喬木下方是否設置花台(法定退縮開放\n空間範圍)請釐清。\n9.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採綠斑馬意象設計，請修正。\n10.P.3-12，1 層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標示退縮及 2.5 公\n尺人行淨寬範圍。\n11.街道傢俱建議部分增加扶手以符合高齡友善。\n12.屋頂層建議增加小喬木。\n13.P.3-16 屋頂層綠化覆土深度應詳實檢討(勿以土丘\n型式設置)。\n14.P.3-16 屋頂層建議減少草坪採以複層及低養護植\n栽種類設計。\n15.P.3-16 請補充屋頂層太陽能板設置剖面詳圖。\n第11頁，共21頁\n16.P.4-4，圖例 4-5 請標示基地位置。\n17.地面層機車停車位請標示機車道寬度及編號。\n18.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機車停\n車場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n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n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n原則，請檢討。\n第12頁，共21頁\n第三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2-57、12-58、14-1、14-28、15\n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7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予業務單\n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n(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5，免指定建築線地區範圍應由建築師簽證。\n2. 土管要點第 7 點，第二種住宅區請依規檢討高度比，\n另請補充註 1-4 相關檢討。\n3. 土管第 10、11 點，請標註參考頁碼，以利查核。\n4. 土管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相關檢討，並標示參\n考頁碼。\n5.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請確認本案是否已申請容積移轉。\n2. 容移要點第 17 點，請釐清本案基地是否屬整體開發\n地區。\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標示鄰接道\n路情形及建築師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n第13頁，共21頁\n1. 管委會使用空間 A 與梯廳重疊，請再檢討標示。\n2. 無遮簷人行道與既有人行道請依據本市騎樓及無遮\n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n3. 車道出入口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之無礙視線空間非為基地範圍內。\n4.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無障礙通路及基地內外排水。\n5. 1 層平面圖建築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n順平標示。\n6. 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距離檢討。\n7. 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8. 請補充排煙室開口面積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與所提友善回\n饋綠化設計，應經委員會同意方得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機\n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三)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五) 無障礙機車位建議再調整靠近梯廳，以利身障人士\n進出。\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4(41)，南側植穴未達 120 公分範圍植有喬木(緬\n梔)，請再確認。\n(二) P.4.19、4-28(46、55)，除花台排水外，地面排水設計\n亦請考量避免積淹水。\n(三) P.4-31.2(60)，街道家具建議擇公共使用處增設扶手\n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n第14頁，共21頁\n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n扶手設計高度應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3.4 本案無設置\n招牌廣告，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其他獎勵欄位請補充敘明獎勵名稱項目(降\n低建蔽率及開挖率)；本案未申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n限，請修正；未填寫案件受理過程及交通影響評估\n類別，請修正。\n2. 本案容積移轉未達應提送都審規模，申請書備註欄\n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無須勾選容積移轉。\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景觀配置、喬木、灌木及草花\n配置圖等)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4. P.4-9，臨路側喬木(櫸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請\n修正。\n5. P.4-30，2 層露臺女兒牆外側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種\n類。\n6.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7. P.4-13，本案設置景觀牆，請標示相關尺寸及透空率，\n第15頁，共21頁\n倘透空率未達 50%，請依規提會審議。\n8.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n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n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n電板設計為原則，請補充相關檢討說明。\n9. 都審報告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法令檢討表格請\n依公告格式更新。\n10.公共藝術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n第16頁，共21頁\n第四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85、386、387、388、395、397、\n398、399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予業務單\n位會辦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n(1.申請函 2.報告書 1 份)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請敘明本案後院留設情形，\n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n2. 土管要點第 7 點，倘前院範圍未設置圍牆，尚無需\n依本點圍牆透空規定檢討。\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4 請敘明\n變更前之土地範圍於期限內申請及領得建造執照之\n情形，並請檢附佐證文件及標註頁碼，以利比對。\n本次新增榮德段 386 地號土地，請敘明該地號土地\n符合規定之理由。\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n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P.5-5 請修正檢討\n說明。另「實設空地」面積計算式有誤，其不包含\n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並請據以修正植\n栽數量檢討。\n(二) 容積移轉：\n第17頁，共21頁\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相關圖面標示每一建築單元\n樓地板面積計算式。\n2. 容移要點第 17 點，P.5-10 請標註相關佐證文件頁碼，\n以利比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 8 點請補充說明申請之\n容積獎勵項目。\n(二) 建築相關圖說：\n1. 1 層平面圖：\n(1) 管委會(會議空間)上方投影及執勤空間外補充空\n間名稱。\n(2) 補標示排水方向及與鄰地順平。\n(3) 補充排煙方向。\n2. 地下層置物室非屬管委會空間，計入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5、P.5-5，本案\n取消招牌廣告設置且無設置招牌廣告，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為全案變更設計，地面層綠化面積、屋頂\n層綠化面積及綠化比率、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數量\n低於原審定，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並提出替代方案\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694.15 平方公尺(38.15%)，屬\n第18頁，共21頁\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地區，達其基準容\n積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12 公尺安順東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景觀牆 A、C 透空率未達 50%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於東北側設置 1 處景觀亭及 1 處景觀花架，其\n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仍計入建築面\n積，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宜居建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1186.92 平方\n公尺(9.65%)，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n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10.本案宜居建築第 11 條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n於 P.5-12 明確列出。\n11.本案申請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n尺範圍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請設計單\n位加強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12.釐清本案是否於地面層出入口或窗台設置雨遮，倘\n設置雨遮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9頁，共21頁\n13.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 型式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增加 1 筆土地，基地面積增加，請於\n檢討表及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補充敘明變更項目。\n2. 申請書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圈選並條列說明變\n更方式。\n3. 請檢附 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 6 個月內土地使\n用分區證明書。\n4. P.2-3 補充仁平段 335、崇德段 379、崇德段 395 及\n崇德段 382 地號建築及景觀配置。\n5. 補充基地東西二側花架及大門設計詳圖及模擬圖。\n6. 車道出入口人行步道鋪面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7. P.4-14 喬木植栽表圖例模糊請修正；景觀剖面圖請\n標註臨接道路。\n8. 屋頂層及立面綠化均請檢附植栽總表說明、噴灌及\n排水系統圖面；P.4-46 垂直綠化設施位置圖未著色。\n9.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10.圍牆及景觀牆補充透空率計算公式，透空率應大於\n50%，景觀牆應檢討透空率及標註相關尺寸。\n11.空調格柵請標註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12.面對無遮簷人行道之通排風口應配合立面整體設\n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下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n或水平距離人行步道邊界 3 公尺以上。\n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第20頁，共21頁\n伍、 臨時動議：\n為擴大無紙化審議適用範圍，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提送委員會審議\n前之會辦各幹事程序，自 114 年 10 月 20 日起改採無紙化方式辦\n理，設計單位掛件申請會辦程序(幹事會後修正版本)，僅需檢附：\n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 1 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n照表，並於後端系統上傳報告書檔案，毋須檢附紙本報告書及光\n碟，以簡政便民。(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執照預審聯席審議案件尚\n不適用會辦無紙化措施)。\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7 分)\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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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國段 43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48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建\n築量體(含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結構設計(宜居建築\n案件)\n(依 113 年 12 月 26 第 330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決議：建\n築量體(含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結構設計於放樣勘驗\n前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理\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國段 43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30、48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暨建築量體(含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及結構設計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第1頁，共6頁\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6 點，高度比 1.5 檢討請列明計算式，\n檢討圖說請標示退縮、道路寬度、建物高度等尺寸。\n2. 土管要點第 6-1 點，請敘明是否申請 V 值。\n(二) 容積移轉：業依前次意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4-b(85)，綠化面積檢討圖面為調整前。\n(二) P.6-2-1(176)，露臺綠化之灌溉系統、排水設施、防水\n層等，請加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5-3-1_5，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無意見。\n(二) 報告書 P.5-1-1_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條\n檢討有誤，請修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依第 330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決議：建築量體(含\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結構設計再提聯席委員會審\n議，報告書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標示未涉及本次調整，\n請依決議及修正事項調整，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2頁，共6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增設 2 處街道傢俱，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變更設計檢討表及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n2. 變更後頁面除全部變更外，請勿全部框選，請框選\n變更部分並於變更後頁面固定位置敘明變更項目。\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景觀配置，並\n標示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n4. 本案為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請依土管規定檢\n討 3 層以上始得作住宅使用，並補充敘明 1、2 層使\n用用途。\n5. 地面層景觀相關圖說倘僅涉及底圖抽換之報告書圖\n面請移除。\n6. 本次涉及變更及調整部分應前後對照(地面層灌木、\n屋頂層小喬木、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7. P.4-3-2-2，補充燈具數量。\n8. P.4-4-3-1、P.4-4-9，確實標示變更部分，勿框選整頁\n報告書。\n9. 本次增設複層式露臺及露臺、花台綠化請於第四章\n節補充相關景觀圖說(含剖面圖、植栽表、排水及自\n動滴灌系統等)，立面綠化部分景觀平面與量體模擬\n應一致。\n10.本案惠中路側 4 公尺人行淨寬部分未設置於法定退\n縮範圍內請於本次變更一併修正。\n第3頁，共6頁\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緊急進口通路，應說明如何\n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3 補充開放空間原審定檢討圖及面積計算\n圖。\n3.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4.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5.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6.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7.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應依前次委員會決事項修正屋脊裝飾\n物，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n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補充變更前、後圖說，並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第4頁，共6頁\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八) 結構專章內標示未涉及變更，惟本次新增宜居建築，\n是否涉及結構變更應再釐清，另依檢討宜居建築覆\n土靜載重、排水等結構變更。\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部分裝飾物設置於複層式露台內，不符裝飾物定\n義；應述明各裝飾物設置必要性。\n(2)補充各樓層及各樣態剖面詳圖，如本次新增複層\n式露台之 3、6 及 9 層等，應補充修正平面圖並\n標示。\n(3)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n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第5頁，共6頁\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2. 目錄 1-6-1 補充本次變更說明檢討表，並說明框架\n式屋脊裝飾物、框架及結構設計與前次委員會變更\n內容差異性並檢附相關圖說。\n3. 宜居建築請依專章節檢附相關資料。\n4. 複層式露台平面圖樓層數標示有誤，應修正。\n5. 複層式露台遮蔽處計入容積，裝飾版淨高不足\n6. 步行距離及重覆步行距離應檢討室內隔間後之步距；\n步行距離於梯廳處應重疊。\n7. 地上層更衣室應補充八分之一檢討。\n8. 補充檢討採光罩防火時效。\n9. 特別安全梯之陽台外接複層式露台不符建築技術規\n則規定。\n10.宜居建築經檢討如未涉及需提請委員會同意事項，\n預審申請書之預審事項第二類請取消勾選。\n11.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需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2.複層式露台淨高、降版及順平應補充相關圖說並詳\n細檢核。\n13.複層式露台不得接私人陽台，另銜接未標示用途之\n空間為何，是否影響複層式露台使用，應釐清修正。\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40 分)\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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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14 地號等 49\n9：10~12：30\n筆土地(車站專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n建工程案\n(本案經 111 年第 529 次委員會審議：修正後再提會)\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14 地號等 45 筆土地\n(車站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1 層商場、旅館新建工\n程案\n說明：旨案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規定，會同文化部\n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n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n進行審查。\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n會審議：\n(一)整體規劃:\n1、補充基地至周邊景點及公設(停車場、動漫館、帝\n國糖廠等)人行動線，檢討人流量通路寬度合理\n性；補充緊急疏散動線及救難空間說明。\n2、街道傢俱考量遮蔭，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呼應鐵\n道語彙並考量無障礙使用調整材質及增設扶手。\n3、地面層鋪面簡化設計；東側喬木考量植栽規格及\n生長環境調整配置。\n4、取消地面層南側與西北側停車位；檢附交評審查\n紀錄及意見回覆對照表，更新交通調查日期，停\n第1頁，共2頁\n車需求內部化並與周邊停車場(大臺中轉運站、臺\n中車站等停車場)整體規劃。\n(二)商場及旅館棟:\n1、補充與大臺中轉運中心及捷運站等大眾運輸節點\n人行動線說明；補充旅館臨停動線。\n2、北向立面加強垂直綠化及懸垂性植栽，考量植栽\n生長環境採跳層設計。\n3、補充空調主機位置及格柵遮蔽美化設計說明；露\n台增加綠化面積。\n4、依規檢討高度比、基地內通路、土管牆面線與退\n縮規定及裝飾物專章。\n(三)站體下商業空間：\n1、加強 2 層露台地區性特色說明，應具表演、展示\n及聚集等功能之停留節點，並增植小喬木。\n2、補充廁所設置檢討及男、女比例說明。\n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意見：111 年 8 月 17 日會同審查提\n供之意見，開發單位已修正，建築高度從 36.3 公尺調降\n至新站月台棚架高度 35.6 公尺，本部無新增意見。\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00)\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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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0/0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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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0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1 案、提案審\n議 2 案\n參、 提案報告： 審議案件涉及認養新植行道樹及\n9：10~9：20\n人行淨寬通案性原則\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160、160-\n1 等 2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7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9：20~12：30\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414、415、\n417、421、422、423、424、425 等 8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n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報告：\n第一案：審議案件涉及認養新植行道樹及人行淨寬通案性原\n則\n說明：依本局 114 年 8 月 28 日「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涉及認養\n新植行道樹及人行淨寬」研商會議(114 年 9 月 23 日\n中市都設字第 1140215959 號)結論納入都市設計審議\n通案性決議。\n結論：\n一、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申請認養公有人行道時應整併建案\n基地設計，其公有人行道臨馬路側應留設 1 公尺以上寬\n度公共設施帶(綠帶)為原則以利植栽生長，公有人行道\n留設前開綠帶後剩餘之人行道淨寬不足 1.5 公尺時，應\n併同基地建築線內之法定退縮開放空間合計留設 1.5 公\n尺以上人行步道淨寬空間，如後附示意圖說。\n二、行道樹之樹種須考量道路沿線及鄰近街廓樹種，以維持\n公有行道樹之一致性。\n三、為利臨路側視覺通透性及人行開放性，公有人行道及基\n地內法定退縮範圍不得種植綠籬型式植栽種類(如羅漢\n松等)，且植栽種類高度不高於 90 公分為原則。\n四、公私有人行鋪面應合併整體規劃設計，並得以區辨公私\n有範圍為原則，以 利區分維管權責及 維護整體景觀品\n質。\n五、審議案件 1 層景觀平面圖應套繪鄰地植栽及人行動線系\n統並與鄰地銜接設計。\n第1頁，共6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160、160-1 等 2 地號(第一種商\n業區)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n超過 1.8 公尺；結構必要性過樑設置小於 50 公分\n延伸版，其外側設置格柵立面透空率不小於 3/4，\n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n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南側大富街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 2.5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綠化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n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基地鄰近景觀植栽四季模擬分析；東南側口袋\n公園適度開放供鄰里使用；東側及北側整體性防火\n間隔外增加植栽綠化；大富街側植栽槽加寬。\n(二) 人行步道兩側喬木米徑達 12 公分；西側喬木調整為\n遮蔭、開展型種類；補充地面層及屋頂層土堆沖刷\n第2頁，共6頁\n防護措施。\n(三) 複層式露臺、17 層露臺選植開花性小喬木，機車停\n車場上方露臺減少草皮選植多年生灌木地被，並於\n女 兒 牆 側 增 植 懸 垂 性 植 栽 ； 南 向 立 面 增 加 垂 直 綠\n化；屋頂層小喬木選植遮陰種類，擴張網增加攀藤\n性植栽。\n(四) 檢討公共藝術材質(FRP)耐候性並加大尺寸調整位\n置(原案名牆處)；公共藝術、街道傢俱配合建築物\n造型加強設計；案名牆調整於大廳側；各層梯廳增\n設抽風設備加強對流。\n(五) 本案係危老獎勵基於公益性，專章補充交通友善回\n饋措施(大川路與大富街口之人本環境改善，依都市\n人本交通設計手冊規劃並以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考\n量安全性整併車道坡道轉彎處停車格位；汽機車道\n出入口間設置緩衝綠帶，並補充 60 度視角檢討；補\n充大眾運輸調查日期、iBike 使用率調查及周邊建案\n(公益路與惠中路口之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動\n線及衍生交通量；補充停車場出入方案分析；地下\n各層增設聲響式警示燈。\n(六) 複層式露臺依規檢討高度及開口深度；裝飾版與陽\n台間應設置 120 公分實牆。\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14、415、417、421、422、423、\n424、42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15 公尺計畫道路(永平路及龍富二路)無遮簷人行\n道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綠化型式及位置，\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基地南側設置 6 處實牆景觀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六)15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二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迎賓車道)，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都審簡化小組委員\n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n確認後通過：\n(一)公有人行道整併基地留設 1.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淨\n寬；認養南側龍富二路全街廓之公有人行道。\n(二)西 北 側 及 東 南 側 通 路 增 植 開 花 性 喬 木 及 街 道 傢\n俱；汽車道口出入口側增植 1 株喬木；建築物側兩\n處水池增植生態植栽；植栽採複層式、多樣性植栽\n設計。\n第4頁，共6頁\n(三)管理室及汽車道上方頂蓋增加綠化；臨路側北向及\n西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裝飾版至少 50%增加垂直\n綠化)；屋頂層增加植栽多樣性；加強北向及西向\n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四)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土庫溪)重新設計，並加大尺\n寸及補充作品說明、設計詳圖及基座固定方式；東\n北側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使用性調整材質、高度\n及增設夜間燈光設計；景觀牆確實標示高度、材質\n及造型。\n(五)依「都市人本交通設計手冊」規劃改善永平路與龍\n富 二 路 口 人 本 友 善 步 行 環 境 (以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為\n準 )； 補 充 捷 運 綠 線 延 伸 線 進 度 及 基 地 至 捷 運 綠\n線、台鐵大慶站之關係；補充基地周邊 8 個建案停\n車場出入口位置及動線；地下 1 層汽機車停車空間\n增加實體分隔設計；機車道標註車道寬度；車道出\n入口之人行道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2:00)\n第5頁，共6頁\n附件\n參考圖說 1\n參考圖說 2\n備註:上開參考圖說為示意圖，其退縮空間之人行動線、綠帶位\n置及留設型式得經都審委員會同意後設置。\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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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0/0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0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9012",
    "agenda_pdf": "11409012_A.pdf",
    "minutes_pdf": "11409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3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n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委託八樂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勢區泰昌段 1337(部分)、1365、1366、1397、1398、\n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06、\n1407、1408、1409、1433、1434、1435、1436、1438\n地號及東新段 1398 地號等 22 筆土地(公園用地)地上\n2 層文化館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中興段 207-4、212、213 及大元段 135 等\n4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津誠建設有限公司、申益地產管理顧問公司、博傑投\n資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維京全球實業\n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n段 407、408、41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n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3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15、24 層\n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含社會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要點第五點，請詳列社會住宅規劃設計檢討計\n算式、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對應頁碼，以便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七點，報告書無 P7-1-1，請釐清。\n(三) 土管要點第九點，地政局公文對應頁碼誤植，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20頁\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註記「有」特別使用規定部分，請釐\n清。\n2. 土管第五條使用分區之規定檢討(三)4.臨捷運系統\n用地檢討內容請確實。\n3. 土管第七條最小建築面積檢討有誤。\n4. 土管第九條(三)時程獎勵檢討有誤。\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檢討北向日照合併檢討之規定。\n2. 請檢附套繪查詢及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n3. 圍牆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4. 基地排水、高程、鄰地順平未標示。\n5.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無礙視線空間。\n6.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未標示 2.5 公尺淨空間。\n7. 社會住宅部分緊急進口檢討。\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 請釐清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是否為最新金額。\n2. 垂直綠化設施深度 3 公尺檢討並標示尺寸。\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未檢討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2，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n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n第2頁，共20頁\n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n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n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n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n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7-2、P.5-4-4，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計 12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n說明下列事項：\n(一) 各式招牌廣告請予以編號。\n(二) 立面圖縱長尺寸與設計法令檢討尺寸有誤，請修正。\n(三) 設計法令檢討距離地面尺寸請修正為 345 公分至 395\n公分。\n(四) 招牌剖面圖請標示正面式招牌廣告位置、突出牆面\n尺寸及標示材料及材質。\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8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路)，提\n第3頁，共20頁\n請委員會審議。\n5. 西側無遮簷人行道及綠化留設型式，提請委員會審\n議。\n6. 請釐清建築立面是否設置案名，各向立面平面圖及\n量體模擬圖不一致，另本案多數屬集合住宅使用建\n議取消設置。\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各樓層使用概況無店鋪、辦公室使用，請釐\n清修正。\n2. P.4-2，請補充地面層、地下室及地上 2、3 層機車停\n車場出入口位置及動線系統；社宅棟汽機車動線圖\n例請分開標註說明。\n3. P.4-4-2，喬木植栽表枝下高請補充填寫。\n4. 補充 4 層露臺景觀剖面圖。\n5. 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6. P.4-7-4，圍牆立面圖與剖面圖不一致請再確認。\n7. 空調格柵補充顏色及材質說明，並補充 1 層店鋪空\n調室外機設置位置及相關詳圖。\n8. 本案需留設街角廣場請於平面圖標示留設位置。\n9. 3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n10.裝飾物專章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11.交通影響評估補充檢討門檻表。\n12.依土管第 5 點規定，特定商業區如申請住宅使用\n者，3 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本案 3 層申請辦公室\n使用，惟辦公室相關格局與住宅使用相同(2 間衛\n浴)，建議調整設計。\n第4頁，共20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委託八樂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勢區泰昌段 1337(部分)、1365、1366、1397、1398、\n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06、\n1407、1408、1409、1433、1434、1435、1436、1438 地\n號及東新段 1398 地號等 22 筆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2\n層文化館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n1. 查本案申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公\n園用地多目標)，前經建設局 114 年 6 月 11 日召開\n審查會議，建設局續於 114 年 8 月 28 日函送修正後\n計畫書，本局於 114 年 9 月 12 日提供意見在案。經\n檢視都審報告書之多目標相關文件，僅納入建設局\n114 年 6 月 11 日審查會議紀錄，請確認。\n2. 本案係申請東勢客家文化園區公園用地多目標，有\n關涉及整建、多目標等申請範圍檢討情形，請再檢\n視是否檢討基礎均一致，亦請適當補充申請建設局\n多目標計畫書內容。\n(二)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計算式，並標註頁碼、對應圖\n面，以利檢核。(如：第 7 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第\n14 點之綠化檢討)\n2. 土管要點第 7 點：報告書 P.5-3 檢討說明表內之實\n設建蔽率(2.3%)及實設容積率(4.9%)與報告書 P.1-2\n所寫數據(實設建蔽率 13.04%、實設容積率 20.16%)\n第5頁，共20頁\n不一致，請釐清並於 P.5-3 檢討說明表補充相關檢\n討計算式。\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n(1) 請補充本案退縮建築之檢討情形，倘經建築師檢\n討非屬(一)、(二)之範圍或分區，仍應說明是否符\n合其餘(三)～(六)規定。\n(2) 另本案申請基地屬公園用地，有關其建築線指認\n情形，亦請補充說明及相關建築線指認文件。\n4. 土管要點第 14 點：\n(1) 報告書 P.5-4 檢討說明之綠化量(17517 平方公尺)\n及綠覆率(51%)與報告書 P.4-11 檢討情形不一致，\n請釐清。\n(2) 報告書 P.4-11，表內綠覆面積為 9372.35 平方公\n尺，與綠覆率計算式內之綠覆面積(8106.81 平方\n公尺)不同，且基地面積 17131.31 平方公尺亦與\nP.1-2 基地面積(18650.56 平方公尺)不同，請釐清。\n(3) 請說明綠覆率檢討基準，係以本案申請之 22 筆\n公園用地(18650.56 平方公尺)或以都市計畫劃定\n公園用地範圍(公(客家文物公園)，4.8019 公頃)\n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圖。\n(二) 都市計畫部份：未檢附都市計畫圖。\n(三) 建築相關圖說：\n1. 建築高度比、道路陰影未檢討。\n2. 1 層平面未標示地界、主入口鄰接建築線距離未檢\n討，是否需檢討基地內通路，請釐清。\n3. 本案未檢附建築線指示相關資料，並請ˇ於土地使\n用配置圖依核准建築線指示圖標示位置，並請標示\n建築基地之退縮範圍、公共排水溝位置及排水方向。\n4. 未標示空間名稱及使用類組。\n第6頁，共20頁\n5. 未標示無障礙樓梯、安全梯，未依技術規則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釐清本案是否需提會審查。\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汽車 100 位，與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確認。\n(二) 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n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n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9，街道家具座椅 41 座，請補充分佈位置，座椅\n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n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n43-47 公分。\n(二) P.4-2，設計構想概念說明新建之客家文化交流館地\n上 3 層新建建物，P.4-5 有東勢舊火車站，與案名為\n地上 2 層新建建物不符，請確認。\n(三) P.4-10，壹層灌木配置平面圖模糊不清，請修正。\n第7頁，共20頁\n(四) P.4-9，壹層喬木配置圖，請補充植栽表。喬木配置平\n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n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n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n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n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n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n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P.1-20，本次申請建築物位置，紅色標註為舊火車站，\n然新建建築物位置為何?請標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20 係依浪漫臺\n三線導覽指標系統設計規範暨維護管理手冊設置觀光導\n覽、方向指標、資源解說、管制性標誌及資訊連結點標示\n牌，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廣告物。\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函。\n(二) 本案案名為「文化館」，惟報告書內文敘述為「產銷\n中心」，請釐清並統一本案使用名稱。\n(三) 補充公園用地全區現況喬木景觀配置，及本次多目\n標核准使用之範圍、項目及內容。\n(四) 請依本案工程施作範圍釐清確認都市設計審議範圍。\n(五) 補充本次工程及提送都審範圍之現況植栽及喬木保\n留、移植、新植等計畫內容。\n(六) 西側停九用地應非屬本次都審範圍，報告書內容均\n請釐清修正。\n(七) 本案屋頂無綠化設計，請於申請書備註欄敘明提會\n項目，及無法綠化之理由與替代方案。\n(八) 申請書請申請人簽章用印。\n(九) 都審委託書與申請書地號不符，請確認後修正。\n(十) P.1-2 申請書與 P.8-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內基地面積\n不同，請修正。\n(十一) 申請書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過程及法令適用日期。\n第8頁，共20頁\n(十二) 請補充檢附交通影響分析章節；依 P.1-2 申請書所\n填寫本案實設 176 部汽車停車位，惟 P.7-2 交評門檻\n表填寫本案設置 100 部汽車停車位，請檢討正確性。\n(十三) 法規檢討章節內之都審規範條文內容 錯誤及缺漏\n部分，請檢視條文正確性。\n(十四)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本次都審範圍、基地\n高程、臨接道路寬度名稱及相關範圍線(建築線、地\n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淨寬等)。\n(十五) P.4-9~4-10，補充喬木、灌木草花植栽表。\n(十六) 各層平面圖應補充喬、灌木植栽表並補充剖面圖及\n標示覆土深度。\n(十七) P.4-19~20 各項街道傢俱、告示牌均請標示尺寸及\n材質。\n(十八) P.4-16 鋪面圖例與平面圖無法對應，請修正。\n(十九) P.6-7 補充屋頂層綠化內容。\n(二十) 補充垃圾儲存空間及清運動線相關說明。\n(二十一) 標示鄰接道路寬度。\n第9頁，共20頁\n第三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中興段 207-4、212、213 及大元段 135 等 4\n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細部計畫案名誤繕，應為「擬定臺中市大里地區都\n市計畫細部計畫」，請修正。\n3. P.5-1，土管要點第 2 點請補充平均容積率計算圖說\n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並標註頁碼。\n4. P.5-4，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對應圖面及\n計算式，並標註頁碼。\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第10頁，共20頁\n2. P.5-6，容移要點第 9 點檢討內容誤繕請修正及請補\n充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並標註頁碼。\n3. P.5-6，容移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對應圖面，並標註頁\n碼。\n4. P.5-7，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逐條檢討並補充對應圖\n面及標註頁碼。\n5. P.5-7，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非屬整體開發地區，請\n重新檢討。\n6. P.5-7，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對應圖面，並標註頁\n碼。\n7. 請確認本案容積移轉量是否符合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1-1：請釐清獎勵值及面積。\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P.11-1 鄰近河川，後續請依水利法\n辦理。\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4-3，車道寬度有誤。\n2. P.4-9，請標示喬木覆土深度。\n3. P.4-13，建築面積標示有誤。\n4. P.4-21，圍牆剖面基礎已越地界。\n5. P.4-39，請標示陽台矮牆構造材質。\n6. P.4-44~4-45，宜居建築部分請依規逐條確實檢討。\n7. P.5-4，無障礙車位檢討有誤。\n8. P.6-2，建築面積有誤。\n9. 補充排風口距離標示。\n10.平面圖補充標示及檢討：人行道二側與鄰地順平、\n基地高程、排水方向、無障礙通路、避難通路、步\n行距離、車道面積、未開闢計畫道路。\n(四) 宜居建築專章：P.5-13，回饋金計算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11頁，共20頁\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請補充機車出入口與路口距離說明。\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n(五) 工程車輛建議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35)，倘屋頂層及露臺之排水設計，請再加以考\n量。\n(二) 西側灌木與河岸間是否需加設欄杆以防人墜落，或\n加強灌木種植密度及大小，請再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20 本案無設置\n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說明：\n1. 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3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並\n於 114 年 3 月 24 日第 4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n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修正後通過，惟申請人擬調\n整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爰提 114 年 4 月 28 日第 6 次\n「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查。\n2. 本案原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第 4、5、6、8、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n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39%，擬調\n整申請獎勵項目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n積獎勵辦法第 4、5、6、7、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申請容積獎勵 39%。\n(二) 決議：\n1. 本案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同意申請獎勵項目調\n第12頁，共20頁\n整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條例第 6 條，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上限 39%。\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n(1) 地面層增植喬木 20 棵。\n(2) 增加設置 10 處垂直綠化設施。\n(3) 本案 50%戶數(共計 51 戶)設置花臺垂直綠化設\n計，並設置滴灌及排水系統。\n(4) 上開項目不得與其他規定所訂之項目併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40.21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重建獎勵容積總量 39%，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供人行通行\n使用告示牌、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危老重建審查會議紀錄公文及內容。\n2. P.3-5，基地西側留設無障礙串聯不同道路之人行步\n道，建議於臨接河道側採以水岸意象之植栽種類設\n第13頁，共20頁\n計。\n3. 申請書法定及實設機車欄位請依用途欄位填寫；交\n評提審欄位勾選有誤，請修正。\n4. 本案臨接河兼步道是否認養，請補充現況照片說明，\n另剖面圖亦請一併修正，並標示植栽等相關尺寸。\n5. P.2-4，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套繪鄰地及周\n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n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n花色)，請補充文字分析說明。\n6. P.2-5，請於照片補充本案基地範圍。\n7. 覆土深度以最低點起計，請修正。\n8. P.4-3，補充垃圾投擲動線及清運動線等，圖面與圖\n例不符，請修正。\n9. P.4-8，補充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線，圖面未標示。\n10.P.4-20，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n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n自明性，補充圖例說明；另鋪面圖例請以材質標\n示。\n11.P.4-36，案名牆長度 550 公分，建議縮短長度。\n12.P.4-44，植栽表圖例與圖面植栽不符，請釐清。\n13.P.4-46，平面圖標示淨排風口位置。\n14.P.4-48，平面圖標示尺寸，俾利核對檢討計算式\n內容。\n15.補充建物四向立面彩圖及材質說明，請以單頁呈\n現。\n16.補充 2 層露臺噴灌排水系統圖說。\n17.P.1-15，本案危老承諾事項請與容移、裝飾物友善\n環境對策內容以表格方式呈現比較，並標示對照頁\n碼。\n第14頁，共20頁\n18.P.5-3，基地套繪位置有誤，請修正。\n19.報告書內相關機車停車空間出入口位置、內部動線\n應明確標示一致。\n20.空調格柵間距 10 公分應考量空調主機遮蔽性酌減\n格柵間距。\n第15頁，共20頁\n第四案：津誠建設有限公司、申益地產管理顧問公司、博傑投資\n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維京全球實業有\n限 公 司 委 託 王銘 鴻 建 築 師 事務 所 辦 理 南 屯區 昌 明 段\n407、408、41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0\n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補充店鋪、餐廳設置樓地板面\n積與樓層，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 1 層、第 2 層及地\n下 1 層；如屬大型商場請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n自治條例第 20 條規定檢討出入口、樓層與退縮。\n2.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上限容積率、高度比檢討\n計算式，臨龍富三街側請標示 6 公尺退縮線；請於\n圖面標示檢討後院、側院，釐清公共藝術是否位於\n退縮範圍。\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斜屋頂請補充投影面積檢討計算\n式。\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標示檢討。\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補充申請\n第16頁，共20頁\n進度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n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未說明基地\n鄰接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部份：未檢附都市計畫圖。\n(三) 建築相關圖說：\n1. 入口雨遮超出 2 公尺部分建請提送設計審議。\n2. 臨 10 公尺龍富三街，4 公尺部分無遮簷人行道應淨\n空(大門)。\n3. 整體性防火間隔通道上方淨空(植栽)。\n4. 按計畫書檢附剖面圖，請再釐清退縮無遮簷人行道\n高程是否符合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n5. 屋突層綠化圖剖面請再補充女兒牆高度，倘有設置\n花台應距離女兒牆 1 公尺以上。\n6. 樓梯應標示樓梯屬性並檢討相關建築技術規則。\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3-8(41)，未見換植地點。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n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n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n第17頁，共20頁\n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n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 P.3-7(40)，基地較路面低，請確認基地內截流及排水\n(四) P.4-24(69)，露臺覆土請修正標示。倘屋頂層或露臺\n皆採降板方式，請詳加考量排水設計，避免積水或根\n系阻塞排水系統等情形。並樹穴 70 公分是否適合種\n植黃連木、青楓等較大型喬木建議再加以考量。\n(五) P.4-19(61)，鋪面於車道或自行車道是否應做出區隔，\n請再評估。\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32、P.4-33、P.5-\n2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n下列事項:\n(一) 請補充說明本案招牌廣告設置數量。\n(二) 剖面示意圖請補充標示材質及材料。\n(三) P.4-33，透視示意圖縱長尺寸與剖面圖相左，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31.7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六、七地區，達其基準容積 2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釐清本案無遮簷人行道是否依土管等規定型式退縮，\n並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倘未依規定留設應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第18頁，共20頁\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n道傢俱、公共設施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依規填\n寫。\n2. P.2-3 請套繪周邊都審案件(永平路兩側)之建築及景\n觀配置(含喬木樹種及花期花色)。\n3. 地面層景觀平面圖均請套繪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n尺人行淨寬。\n4. 建議取消基地西南側車道旁設置之 2 格汽車停車位，\n以減少車道配口及增植喬木植栽綠化設計。\n5. 釐清本案地面層是否種植青楓、辛夷、月橘、斑葉\n海桐、厚葉女貞及胡椒木，建築線內樟樹項次應為\nT2。\n6. 地面層剖面圖補充車道出入口前剖面。\n7. 汽機車出入口之人行道鋪面建議採「綠斑馬」意象\n設計。\n8. 建築立面透視圖有陽台綠化，惟第四章建築立面垂\n直綠化計畫無相關設計內容，請補充。\n9. 建議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10.請補充屋頂層及 3 層、20 層露臺植栽說明總表。\n11.P.4-31，店舖及辦公棟間之開放空間建議增設街道\n傢俱。\n12.街道傢俱高度增加至 45 公分。\n第19頁，共20頁\n13.P.4-36，基地南側留設供鄰里通行人行步道使用，\n建議考量地界線側是否仍有設置圍牆之必要性，倘\n仍須設置圍牆，建議增加攀爬性植栽綠籬設計。\n14.公共藝術增加日夜間模擬圖。\n15.第八章應補充人行道認養計畫。\n1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最新版本檢附；一層景觀平\n面圖公有人行道喬木請單獨製表呈現。\n伍、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2 分)\n第20頁，共2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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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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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1000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及呂文程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三民段 1628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及呂文程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三民段 1628 地號土地(第\n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惟本\n案基地東側為建築線應再提聯席幹事會審查。\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第1頁，共9頁\n(二)第四類：(一)1 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土管要點第 35 點，請說明本案建築物用途，並依規\n檢討停車空間。\n(三) 土管要點第 36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n應圖說。\n(四) P4-1-1-1 及 P4-3-1-1，文字說明基地南側臨接道路路\n寬有誤，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7，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n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n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n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n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二) P.4-4-6-1，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n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n平方公尺設計\n(三) P.4-4-1，依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n第2頁，共9頁\n1. 人行道路緣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n最大橫坡度為 2%。\n2.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n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n置一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n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3.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4.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8-1、P.5-3-1-\n4、P.7-2-1-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依本市廣告招\n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n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請補充說明本案招牌廣告設置數量及是否達雜項執\n照規模。\n(二) 上述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n應自合法牆面起算；查 P.7-3-1-3，1 層平面圖及 P.7-\n3-1-5，2 層平面圖投影面積相左，請釐清。\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南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未開闢應申請指定建築線，倘\n第3頁，共9頁\n建築線位置與聯席幹事會圖說不符，應重新提會。\n2. 1 層景觀相關圖補充套繪臨接基地之公有人行道，\n並補充行道樹植栽表。\n3. 1 層東側標示技規防火間隔，請確認本案是否有防\n火間隔。\n4. 臨路側建議減少破口整併植栽帶，另水表數量建議\n減量設置。\n5. P.4-4-2，補充喬木位置於平面圖。\n6. P.4-4-4-1，綠化面積檢討計算以法定空地計算，無法\n綠化面積不含車道，請修正。\n7. P.4-4-6-1、2，地下室請確實降版，人工覆土層應連\n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n8. P.4-4-9，請補充燈具數量。\n9. 屋頂層綠化面積請分棟檢討，另建議增植小喬木並\n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10.P.4-6-1-1，補充花台植栽種類及植栽表。\n11.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應達 2 公尺以上。\n12.建議認養本案臨接之公有人行道。\n13.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喬木圖例應與平面圖標\n示一致。\n14.本案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新建總樓\n地板面積超過 30,000 平方公尺，請依臺中市建築物\n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n合格級以上標章。\n15.請補充地下室開挖面積開挖率計算圖說。\n16.空調主機應美化遮蔽，格柵間隔 8 公分以內為原則。\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4頁，共9頁\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設置位置應\n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立式水表建議設計頂\n蓋，平面圖長度與設計大樣圖不符，設計大樣圖補\n充材質及透視圖並結合景觀設計，另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基地南側臨接 2 處 4 公尺人行步道及 10 公尺計畫\n道路釐清道路是否已開闢完成，並補充現況照片，\n如未開闢者，應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n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n開闢範圍等)，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n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n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n色塊過於接近不易判別，應調整採用不同色調圖例，\n另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圖例色塊應一致。\n5.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n平。\n6.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地上 1 層剖面 C 應檢討覆土\n排水設計，使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n增加植栽存活率，排水得否串聯；南側開放空間及\n社區中庭增加剖線及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及檢\n討排水設計。\n7. 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範圍釐清是否扣除綠化面積\n檢討。\n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獎勵檢討有誤。\n9. 目錄 4-14-1 排風設備之排風口不得朝向開放空間\n第5頁，共9頁\n或設置高度達 3.5 公尺。\n10.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與社區空間無明確區隔，補充檢\n討公私領域使用範圍區隔設計，避免未來糾紛。\n11. 地上 1 層車道範圍未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應依\n實際留設寬度扣除獎勵面積。\n12.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該空間街道傢俱等\n設施及綠化如何管理維護。\n13. 目錄 6-1-7、6-1-8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內開放\n空間圖應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告示牌內\n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n14.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5.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7.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釐清構造物是否屬立體構架，另\n應補充各向立面透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第6頁，共9頁\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簽證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n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n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n記」及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n尺者，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提請委員會審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補充地上 3 至 14 層裝飾物檢討並標示各樣態\n剖面詳圖。\n(2)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n另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n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n面圖。\n2. 目錄 1-11-1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臨路情形簽證有\n第7頁，共9頁\n誤，應修正；另釐清基地臨 4 公尺人行步道、綠\n帶及南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倘未完成開闢，則應檢\n附建築線指定圖，請釐清。\n3. 補充未開闢道路部分土地謄本。\n4. 建築線基地關係，地籍邊界線釐清是否臨接建築\n線。\n5. 目錄 2-3-1 補充南側 2 處 4 公尺人行步道及 10 公\n尺計畫道路現況照片。\n6. 目錄 4-4-2 景觀剖面圖 C 於退縮範圍 1.5 公尺綠\n化未繪製，另應檢討植栽覆土空間。\n7. 補充機車道上方計入建築面積原因。\n8. 補充各層綠化相關平面圖及詳圖，並適度增植綠\n化。\n9. 目錄 4-7-1 街道傢俱應檢討耐久性材質。\n10. 目錄 4-14-1 地下室進排風設備應標示構造高程。\n11.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2. 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檢討消線已切到陽台應修正。\n13. 地上 1 層店舖通路經陽台檢討不符，陽台計入建\n築面積檢討請應符合函釋規定，另倘為法定空地\n則設置欄杆並依規標示及設計大樣圖；補充陽台\n透空檢討。\n14.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釐清修正。\n15.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n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n16. 地上 1 層道路及退縮範圍應分別上色。\n17. 釐清基地南側是否需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3-2\n及 164 條規定檢討退縮及高度。\n18.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標示樓梯屬性，並依規檢\n第8頁，共9頁\n討；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19. 各層梯廳不足 2 公尺淨寬範圍有誤，應補充檢討。\n20. 管委會空間名稱標示有誤，應修正大廳名稱，另用\n途名稱依規標示。\n21. 地上 1 層應標示排水方向並與鄰地順平。\n22. 地上 1 層設有住宅空間樓層高度檢討有誤，另釐\n清夾層樓板範圍。\n23.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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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10/0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51次",
    "meeting_id": "11410001",
    "agenda_pdf": "11410001_A.pdf",
    "minutes_pdf": "11410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0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8、9 等 2 筆\n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8\n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09：10~12：30\n第二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9 地號\n土地(商業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5 1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8、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文化\n商業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太陽能發電設備變\n更後發電量少於原核准。\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689.96 平方公尺，移入容\n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三) 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第 2\n項第 2 款規定，本案為 8、9 地號相毗鄰基地申請\n合併，同意不超過原核准容積獎勵值上限辦理變更\n設計。\n第一頁\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自來\n水錶箱及消防送水口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五) 基地西側設置 1.5 公尺高圍牆，透空率 70.30%，\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依土管第 6 點規定，同意申請放寬建築高度至\n101.55 公尺。\n(七) 依土管第 12 點，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喬木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n執照前復原。\n(八) 法定退縮範圍東側指定退縮 6 公尺作為帶狀式開\n放空間，西側指定留設 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同意\n採複層式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n之人行步道連續淨寬。\n(九)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提出\n智慧建築，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同意設置。\n(十) 第三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友善環境對策增加保水)修正後通過，同意\n開挖率放寬至 74.92%。\n(十一) 第七類申請預審事項：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n(柱、牆、版），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n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n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及龔委員瑞琦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基地植栽與周邊鄰地與中央公園等植栽景觀分\n析說明；啟航路側公有人行道及基地內減少破口，\n增加綠化設計。\n(二) 公共藝術補充與底座接合詳圖，並於中央公園側增\n第二頁\n設 1 處；街道傢俱增加數量及型式，調整部分位置\n於硬鋪面；消防送水口及水表降低高度及縮短長度；\n圍牆增植攀爬性植栽，並增加開口以利社區居民通\n行至中央公園。\n(三) 建物西側立面加強設計及增加垂直綠化以呼應中央\n公園；臨啟航路側複層式露台及屋頂層增加造型變\n化設計；強化屋突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整體美化設\n計。\n(四) 空調格柵檢討設備位置、調整格柵高度及加強美化\n設計。\n(五) 補充垃圾車清運動線及臨停位置、投擲動線合理性\n說明。\n(六) 地上 1 層設置環梁層；對於 2 幢結構 Y 向軸線統一，\n由地下層開挖減少面積調整，以利結構力學分析之\n精準性。\n第三頁\n第二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9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1\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198.63 平方公尺(40%)，容移\n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汽機車道入口設置於 45 公尺計畫道路(高鐵三路)，同\n意設置。\n(四) 40 公尺計畫道路(高鐵東路)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n牌。\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n意見修正後通過；頂蓋型開放空間於淨高 6 公尺範圍\n內因結構需要設計繫樑同意設置，非屬繫樑之裝飾物\n取消設計；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地樹立廣告各 1\n座，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經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n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n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討\n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構審\n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大\n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第四頁\n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n修正，並經林委員綠香確認(一)至(三)後通過：\n(一) 基地東側硬鋪面增加具公益性及開放性之生態水池\n設計；頂蓋型開放空間增植耐陰性植栽設計；取消\n社區出入口前一處人行破口，減少部分人行動線之\n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n(二) 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重新設計；部分街道傢俱增加\n扶手，短邊增加硬鋪面；案名牆加強設計並縮短長\n度至 2 公尺以下；取消樹立廣告或加強設計並調整\n高度於 2 公尺以下；正面式招牌應依規檢討店鋪面\n寬 2/3 以下設置。\n(三) 屋頂層、建築立面南側及轉角處增加綠化設計。\n(四) 基地開發後高鐵三路、高鐵東路及高鐵五路之交通\n服務水準已達 E 級，應補充改善策略。\n(五) 機房活載重改取 1tf/m2；設計地下水位應依鑽探報\n告以滿水位檢討；地下 1 層車道轉角處柱應加大 X\n向尺寸；上部結構大梁不直通檢核鋼筋之錨定。\n參、 散會(12:30)\n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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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10/01",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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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9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0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宏都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 辦理北 屯 區北屯 段 402-35、\n404-51、408、409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商\n業區)地上 11 層地下 6 層醫院新建工程\n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n9：10~12：30\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n218-73、218-74、218-75、218-96、218-\n101、218-110、218-111、218-118、222-\n2、222-6、222-10、222-15、222-16、222-\n97、222-98、222-99、222-100、222-103、\n222-182 等 19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22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0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0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宏都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北屯段 402-35、404-51、408、409 等 4 筆\n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地下 6 層醫院新建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後地面層、屋頂層、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n灌木)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採增植 5 及 11 層露臺\n綠化及屋頂層複層式植栽取代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依土管第 8 點規定，本案因基地形狀狹長特殊，同\n意地下 1 層開挖率 86.91%超過 85%。\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變更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考量安全性，街道傢俱採倒圓角設計，數量不得少\n於原核准；一期範圍臨昌平路側增加街道傢俱。\n(二) 加強友善環境對策內容，地面層喬木枝下高加高規\n格至 3M 以上及屋頂層綠化減少草皮採複層式植栽\n設計。\n(三) 正面式廣告招牌採弱化色彩設計。\n第1頁，共3頁\n第二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218-73、218-74、218-75、\n218-96、218-101、218-110、218-111、218-118、\n222-2、222-6、222-10、222-15、222-16、222-97、\n222-98、222-99、222-100、222-103、222-182 等 19\n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22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2592.07 平方公尺(30%)及危老建\n築獎勵容積 3456.1 平方公尺(40%)，超過其基準容積\n6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 本案申請景觀涼亭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n面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七) 考量鄰地現況，因景觀需要基地西南地界線側設置\n8 公尺高之植生景觀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鍾委員\n慧諭確認後通過：\n(一)北側留設通達東西側現有巷道至少 1.2 公尺寬之供\n第2頁，共3頁\n鄰里使用人行步道，於 2 側出入口設置告示牌並納\n入社區規約；地面層西側考量現有巷道(工學路 156\n巷)調整基地內景觀及道路寬度路型採直線設計。\n(二)加強東南側街角廣場設計，西側 3 處水池增加水岸\n植栽及生態性設計；西側喬木採闊葉型植栽種類栽\n植；原土層喬木加大米徑規格至 15 公分以上。\n(三)補充 8 公尺高之植生景觀牆植栽綠化詳圖並採雙面\n綠化設計(勿選植福木)；西側景觀隔柵增植攀爬性種\n類，高度降低至 1.5 公尺設計；涼亭背牆增植攀爬性\n植栽；補充公共藝術與底座接合詳圖，街道傢俱調\n整於綠蔭處設置。\n(四)加強 2 層露臺綠化，調整小喬木至臨路側設計；屋\n頂層減少草皮改以複層式植栽設計；確實檢核裝飾\n物專章，裝飾物及陽台間之女兒牆採實牆設計；花\n台補充維養計畫；取消建物立面 2 處企業商標。\n(五)加強友善環境對策，工學路側增設公有人行道及依\n「都市人本交通設計手冊」規劃工學路與工學路 146\n巷及工學六街口（緊鄰台中高工）人本友善步行環\n境，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六)施工車輛暫停區務必落實內部化，並申請交維計畫\n勿影響台中高工上下學及人行通行空間。\n(七)地面層機車停車出入口往南調整；機車地下室車道\n與汽車車道調整設計並補充出入口 60 度視距檢討，\n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鋪面採順平及綠\n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補充店舖汽機車\n停車需求，集中留設並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清楚標\n示。\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9/2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8次",
    "meeting_id": "11409010",
    "agenda_pdf": "11409010_A.pdf",
    "minutes_pdf": "11409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廖述棋委託陳志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n19-2、19-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n1 層店舖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n區新榮泉段 131 地號土地(學校用地)地上 4 層運動設\n施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n區豐中段 27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太\n平區聯合行政中心及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n第四案：國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n原區建成段 1163、1164 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宜居建築案件)(第 586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n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n第五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宜居建築\n案件)(第 270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n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六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4、375-12、382 等 3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n第1頁，共2頁\n建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廖述棋委託陳志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n19-2、19-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上 1 層店舖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指定留設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同意其中 4 公尺人\n行淨寬範圍採植栽綠化，惟維持 2.5 公尺人行淨寬。\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同意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n執照前復原。\n(四)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同\n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 後通\n過：\n(一) 調查東側都審案植栽及鋪面，考量沿街一致性基地配\n合調整設計，鋪面配合建築立面語彙簡化設計。\n(二) 景觀植栽選擇誘蝶、誘鳥種類；西向建築物側增植攀\n第1頁，共9頁\n藤性植栽；取消無遮簷人行道中央植栽帶。\n(三) 取消樹立廣告並於店鋪前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四) 屋頂層植栽調整至臨路側並增植懸垂性植栽；補充屋\n頂層雨水排水系統；加強建築立面燈光設計。\n(五) 綠斑馬意象取消斜線採直線型式設計；垃圾儲存空間\n採封閉式設計；調整車道及汽車停車位配置；補充空\n調主機遮蔽格柵剖面詳圖。\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增加停車位。\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6 點，建築物高度比應由建築物各部分\n起量至臨接計畫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P.5-15 標示內\n容有誤，請修正。另請於 P.4-6 標示基地最小面寬檢\n討之參照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2. 土管要點第 16 點，做商業使用者，集中式垃圾貯存\n空間之設置應依規定加倍留設，P.4-14 檢討標準請依\n規辦理。另最低淨高檢討，請標明參照凸面頁碼，\n以利比對。\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補充臨路計畫道路\n情形。\n2. 建築計畫圖說：\n(1)土管要點第 15 條樹立式廣告物(免雜項執照)再釐\n清是否免計入建築面積。\n(2)第 4-28 頁扣除綠化有困難面積有誤。\n(3)停車位前方 5X6 公尺範圍內應淨空不得有構造\n物。\n(4)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夾層面積檢討。\n(5)夾 層 陽 台 參 照 台 中 市 建 管 作 業 手 冊 編 號 ：\nCH06-04-07 陽台是否連接居室及深度。\n(6)夾層倘為居室，再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32 條樑下\n最低處不得小於 1.7 公尺。\n第2頁，共9頁\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7，建議將既有人行道與新設退縮人行空間一併\n認養設計施工；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n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 行 道 樹 道 路 附 屬 設 施 認 養 維 護 辦 法 」 等 相 關 規\n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n申請。\n2. 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n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n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n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3. P.3-22、 P.3-23 剖 面 圖 應 包 含 至 人 行 道 之 銜 接 (順\n平)，穿越車道時其鋪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n4. 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之最低覆土深度依下列\n規定辦理，其他綠化植栽部分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n技術規範規定辦理：\n(1)草皮、草本植物：30 公分。\n(2)灌木：60 公分。\n第3頁，共9頁\n(3)喬木：120 公分。\n(五) 都市修復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1-7、P.3-18~19、\nP.3-22、P.4-13、P.4-31~34，本案設置招牌廣告正面式\n4 處、空地樹立式 4 處共計 8 處(均未達雜照)，依本\n市 廣 告 招 牌 及 樹 立 廣 告 設 置 辦 法 及 通 案 性 會 議 決\n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請補充說明本案廣告物設置數量。\n2.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詳圖請補充立面圖說，並標示\n尺寸及人行道淨寬及距建築線尺寸；另經查示意圖\n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與建物本體連接，似屬側懸式\n招牌廣告，請釐清。\n3. 查 P3-19、P3-22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牆面 100 公分，\n與上述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不符，請修正；另請\n補充標示各招牌廣告離地高度尺寸。\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1，本案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申請書其他欄位\n勾選應為誤繕，請修正。\n2. 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裝飾物。\n3. 本案樹立式廣告招牌其型式連結建築本體，請釐清\n其型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n第4頁，共9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n日區新榮和段 131 地號土地(學校用地)地上 4 層運\n動設施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地面層植\n栽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二) 考量本案申請基地為學校用地範圍，北側將提供作為\n學校空間整體規劃使用，同意喬木移植至北側學校用\n地範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未來學校配置\n與基地東側戶外空間用途說明，配合使用定位調整景觀\n植栽喬木配置並於整界線側增植至少 12 株以上喬木且\n米徑至少 12 公分以上。\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希望公共建築有正常\n的綠化，這應該是市民的希望。\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樓地板面積及植栽數量變更後\n尚符法定容積率與土管植栽規定，惟植栽移植至本案\n運動設施整界範圍之外是否影響本用地(文中小用地)\n整體規劃，請補充說明。\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n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n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n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n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第5頁，共9頁\n第三案：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n平區豐中段 27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n層太平區聯合行政中心及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n及新增深度大於 1.8 公尺之裝飾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依規檢討無障礙車位至室內空間動線。\n(二) 考量安全性，機車停車格位與汽車車道出入口旁採阻\n隔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裝飾物專章：\n(1)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n(2)裝飾板與其他構造屬性使用應分別使用檢討 (如\n裝飾板與花台間、裝飾板與陽台間)。\n(3)裝飾物應分類 3 種尺寸樣態，並以及各部位樣態\n剖面圖不全，請再全面檢討不同樣態應補充各部\n位剖面圖。\n2. 其他應修正事項：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之\n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未有建築師簽章。\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06，變更設計檢討表\n請補充違反原委員會議重大決議事項。\n第6頁，共9頁\n第四案：國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建成段 1163、1164 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n藝術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第 586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n再提小組委員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考量公共藝術結構\n載重安全，加強底座、基礎及接合構件尺寸說明(含不鏽\n鋼管直徑及長度標示)。\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公共藝術結構安全建\n議由結構技師協助檢核。\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n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n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n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n(三)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如下：\n1.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n得小於 1.5 公尺。\n2.人 行 道 路 緣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最 大 縱 坡 為\n8.33%(1:12)，最大橫坡度為 2%。\n3.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n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n置一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n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4.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5.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第7頁，共9頁\n第五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宜\n居建築案件)\n說明：第 64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n再提小組委員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考量基地規模，加大公共藝術尺寸。\n(二) 底座配合公共藝術造型調整為圓形。\n(三) 加強底座、基礎及接合構件尺寸說明。\n(四) 調整夜間燈光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公共藝術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審\n議未將土管要點相關檢討納入報告書，請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公共藝術標示燈光設計位置詳\n圖。\n第8頁，共9頁\n第六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4、375-12、382 等 3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n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於 114 年 9 月 19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說\n明本案目前已無提會之必要，爰申請准予展延，本府\n原則同意。\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 時 16 分)\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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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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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9/2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9次",
    "meeting_id": "11409009",
    "agenda_pdf": "11409009_A.pdf",
    "minutes_pdf": "11409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32、233、\n234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9：10~12：30\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站南段 2-1\n地號土地(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地上 17 層\n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創新產業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32、233、234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n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本案全案變更設計。\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115.22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 9、10、11，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七)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基地西側人行淨寬及\n綠化位置整併公有人行道部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第1頁，共5頁\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 認 養 安 順 東 二 街 側 公 有 人 行 道 (榮 德 路 至 崇 德 六\n路) ；安順東二街側公有人行道加大植栽帶(1 公尺\n以上)，並整併基地人行淨寬達 1.5 公尺以上；榮德\n路側公有人行道考量人行淨寬取消植栽穴；前開認\n養計畫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榮德路側 2 至 3 排採開紅粉色花系喬木以形塑浪漫\n大道意象；西側植栽帶呼應水岸意象設計；模擬基\n地周邊公園四季花期花色分析及補充基地喬木景觀\n種類設計策略。\n(三) 西北側廣場考量休憩、可及性調整景觀設計增加綠\n化面積(採園林意象設計)，管委會大門往西側調整；\n西北側考量行穿線位置調整植栽帶破口。\n(四) 屋 頂 層 臨 路 側 增 植 小 喬 木 並 加 大 灌 木 及 小 喬 木 尺\n寸；14 層北側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n計。\n(五) 西北側處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以利停留休憩；公\n共藝術加強與地面定著結構(鋼管加粗)；圍牆增加透\n空率並結合植栽設計。\n(六) 汽機車道之間增加區隔設計以避免汽機車交會，並\n考量增加汽車道緩衝空間。\n(七) 補充崇德六路主要幹道交通分析、大眾運輸調查日\n期、基地周遭 500 公尺範圍內重大建設及與基地之\n關係；補充車道視距檢討(至車道起降處)；車道出入\n口處人行鋪面順平採綠斑馬意象設計；施工車輛暫\n停區短暫外部化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並申請交通維\n持計畫。\n(八) 裝飾物與結構梁連接之剖面圖說(例 F 剖面)應以顏\n第2頁，共5頁\n色區分標示。\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站南段 2-1 地號土地(第二種產業\n專用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創新產\n業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停車資訊告示牌、樹立\n式廣告、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本案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含停車資訊告示牌) ，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同意本案人行淨寬及\n與綠帶位置。\n(七)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立面設置 2 處企業商標。\n(九)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同意設\n置型式(高度部分)，惟仍依相關土管及廣告物規定檢\n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簡委員\n伃貞、林委員良泰確認後通過：\n(一)本 案 申 請 整 體 開 發 獎 勵 應 增 加 基 地 開 放 性 及 公 益\n第4頁，共5頁\n性；基地西北側增加口袋型休憩停留空間並取消植\n草磚。\n(二)汽車停車入口動線調整至中山路側，並整併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調整汽車出口位置；取消或調整三和\n路側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增加停留節點設計。\n(三)街道傢俱增加高度至 45 公分以符合高齡使用；街道\n傢俱結合林蔭並增加型式設計；樹立廣告減少數量\n為 3 處(不含停車資訊告示牌)並縮小尺寸；企業商標\n減少 1 處並縮小尺寸。\n(四)產業創新棟及商場棟間補充綠地之日照影響；屋頂\n層增植小喬木；補充立面玻璃材質節能減碳說明；\n整合基地內各棟建築造型立面語彙調整設計。\n(五)地下停車場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開放供公眾使用；\n研議設置接駁車或於地下室增加計程車停等空間；\n調整 iBike 位置避免鄰近路口處並結合林蔭設計；車\n道出入口處鋪面採順平綠斑馬意象設計；\n(六)中山路及高鐵二路口、中山路及三和路口之交叉路\n口，依「都市人本交通設計手冊」規劃人本友善步\n行環境；專章檢討基地至運輸中心(鐵路、捷運、高\n鐵)及高鐵娛樂城之行人動線分析，並評估申請設置\n標線型人行道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中山\n路與學田路、中山路與高鐵二路之服務水準分析。\n(七)宜居建築複層式露台型式再另提建築法規小組委員\n會審議。\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2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9/2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9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09007",
    "agenda_pdf": "11409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9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興益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惠義段 5、6、7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n代理\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興益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惠義段 5、6、7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n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第1頁，共5頁\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P.4-1，基地東側臨接公園路等誤植文字，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逐項檢討說明，基地南側臨接\n大墩十二街側，臨建築線之 2 公尺為人行步道，基\n地東側臨接文心路一段側，應沿面前道路至少提供\n淨寬 2.5 公尺以上淨空之無遮簷人行道，請於圖面\n標示檢討，倘無法依土管規定退縮建築，請依(六)規\n定檢討，並補充專章檢討說明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法定綠化面積計算值有誤。\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容移申請進度\n及辦理方式(捐贈公設或代金)。\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未檢附都市計畫圖。\n(二) 都市計畫部份：土管第 14 點請釐清(法定汽車、機車\n1 戶 1 車位)。\n(三) 建築相關圖說：\n1. 1 層技規第 90 點兩向出入口避難通路未檢討。\n2. 未標示樓梯型式(特別安全梯、無障礙)。\n3. 未檢討防空避難室面積及範圍、未檢討固定設備。\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汽車 187 位，與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確認。\n(二) 請補充與鄰案停車場出入口距離並說明影響性及改\n善措施。\n(三) 基地車道出入口進出動線示意圖圖例有誤，請修正。\n(四) 請補充機車車道出口視距檢討。\n(五) 表 3-3 機車停車位設置於地上平面 1 層，惟圖 3-6 顯\n示機車設置於地下 1 層，請確認。\n(六) 地下 1 層停車場請分別標示汽、機車進出動線；各樓\n第2頁，共5頁\n層停車場圖說內請標示指向線。\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以及是否規劃臨停卸貨區\n域，並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九)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認養後人行道植穴建議改為連續性植栽帶設計。\n(三) P.4-15，人行道與自行車道於鋪面設計應有差異區隔。\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24 都市設計審\n議規範檢討申請樹立式招牌廣告，P.6-15、P.6-16 立面圖\n店鋪部分似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惟本案告報書未見前\n述招牌廣告相關圖說、設置數量、尺寸及檢討；請釐清，\n倘設置廣告物，請依規定專章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辦理情形說明如下：\n(一) 本案於 114 年 6 月 26 日重建計畫報核。\n(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n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三)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1 條申\n請放寬高度比為 1：1.77。\n(四) 114 年 9 月 8 日召開 114 年度第 13 次「都市危險及\n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決議：\n1.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本案設置垂直綠化設\n第3頁，共5頁\n施 12 處並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請補充相關檢\n討設計圖說。\n2. 本案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n準容積上限 40%，並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n條例第 47 條之 1 規定，同意高度比放寬為 1：1.77，\n後續請申請單位依承諾條件及附帶條件檢討辦理並\n於發文翌日起 30 日內檢送修正計畫至本府都市發\n展局。\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261.39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重建獎勵容積總量 4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土管第 9 點規定，基地東側及南側指定留設帶狀\n式公共開放空間，應沿面前道路至少提供淨寬 2.5\n公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道，本案建築線側植栽綠化\n留設與土管不符，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4頁，共5頁\n1. 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及核准函等相關文件。\n2. 不符土管第 9 點規定退縮形式，提會審議之專章檢\n討內容請補充周邊街廓沿街退縮留設形式及照片等，\n以利委員會審議。\n3.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4.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5. 土管要點請依參考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檢討表格\n式修正。\n6. 請補充基地周邊都審建案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n樹種、花期花色)及文心路公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n花期花色。\n7. P.3-4，補充說明基地東側及南側公有人行道之植栽\n穴及人行步道淨寬。\n8.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路名及寬度，並\n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人行動線。\n9. 陽台、露台、屋頂及宜居建築之垂直綠化設施、複\n層式露台栽植之小喬木，應專章檢討喬木固定支撐\n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補充詳圖。\n10.喬木樹冠標示範圍勿超過地界，並建議選擇常綠樹\n種，避免落葉、落花、落果問題造成鄰地糾紛。\n11.危老放寬高度比之附帶條件、承諾事項與容移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加強綠化條件及裝飾柱牆板綠化回\n饋，應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列。\n伍、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1 分)\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9/2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32次",
    "meeting_id": "11409008",
    "agenda_pdf": "11409008_A.pdf",
    "minutes_pdf": "11409008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康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7 層金融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長福段 61、62、64、65 等 4 筆地號(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鹿寮段 922-6、922-7、940-1、940-4、942-1、\n942-2、943、944、950-2 等 9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n件)(第 291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四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9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理\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康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7 層金融及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建造執照預審係\n第一次申請)\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26頁\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6 點，高度比請詳列計算式、檢討路側及\n標示圖說頁碼，並請敘明是否提都審放寬建蔽率及\n開挖率。\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敘明本案架空走廊設置於室內\n或室外。\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樓地板面積扣除項\n目請依建管科意見辦理。\n(四)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以綠覆面積(含樹冠投影面積)\n檢討，非綠化面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6、4-4-6-1 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灌木\n最低應覆土深度 60 公分。\n(三) P.4-4-7 休憩空間及座椅是否利於輪椅或輔具等進入\n使用(淨寬 1.5 公尺)，建議再予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8-1、P.6-1-6-\n1，本案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3 處、空地樹立式 2 處 (均\n未達雜照)，均係為標明該建築物之名稱招牌，倘符合內\n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n釋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26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屬全案變更案件，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例、\n灌木面積、屋頂層綠化量均少於原核准，請說明理\n由及提出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依土管要點第 6-1 點規定，本計畫區建築基地\n總容積上限值(包括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部份，\n不含容積移轉)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本案申\n請開放空間獎勵 8010.92 平方公尺(20%)，總增加容\n積上限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依土管第 6-1 點申\n請 V 值，應檢附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n觀提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預留架\n空走廊，其位置及路線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4.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及都審\n規範第 11 點規定，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應自\n道路境界線起算 1.5 公尺範圍內植栽適當喬木，本\n案未依規留設請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n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樹立型廣告及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汽車車道入口及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n尺計畫道路(朝富路)，提請委員會審議，P.4-2-1，於\n圖面標示相關尺寸。\n8. 臨 25 公尺朝富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請\n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正面式招牌尺寸不符通案性原則，請補充敘明理由\n第3頁，共26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10.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n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原審定無同意 V 值計畫，故景觀提升計畫係屬\n新增非屬變更內容，請修正。\n2. 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景觀提升計畫相\n關函文。\n3. 請補充 V 值計算之相關成本效益分析及費用說明。\n4. P.2-2-2 補充基地周邊街廓都審案件建築及景觀配\n置，及沿街喬木種類(花期花色等)並與基地整體規\n劃設計考量。\n5. 補充周邊街廓建築量體模擬及相關分析說明。\n6. 本案預審係屬第 1 次申請，請補充修正案名。\n7. 申請書補充環評及交評進度，並檢附交評會議紀錄、\n回覆對照表及核准公文等相關內容。\n8. 委託書、變更說明表及資訊公開案名請與封面一致。\n9. P.2-2-2-1，補充鄰地車道出入口位置標示。\n10.P.4-2-1，相關圖面均請套繪行穿線及圖名，補充垃\n圾清運動線及投擲動線說明。\n1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含喬木、灌木地被配置圖等)均\n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12.P.4-4-1，建築立面均採玻璃帷幕，請補充節能減碳\n因應對策說明。\n13.P.4-4-3，變更後灌木為塊狀缺少連續性，後續是否\n難以養護，請補充變更後合理性說明。\n14.P.4-4-3，灌木草花圖例較多，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名\n稱及數量。\n第4頁，共26頁\n15.P.4-7-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及色彩材質標示。\n16.P.4-8-1，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廣告招牌尺寸及依\n都審第 15 點規定檢討，補充計算式內容；P.6-1-6-\n1，亦請補充計算式內容。\n17.綠化面積檢討有誤，請詳實檢討。\n18.P.4-16-1，補充認養前人行道植栽及鋪面等說明，以\n利對照。\n19.P.5-3-1-1，第 4 點回覆本案於法退範圍內設置水池\n非列舉內容，請釐清、(九)回覆請明確回覆本案外牆\n色彩。\n20.第 6 點回覆本案設置 2 處公共藝術，請補充圖面說\n明。\n21.第 11 點回覆內容有誤，請依規檢討並補充說明圖\n面說明。\n22.請依第 13 點規定標示車道寬度，P.4-2-1，標示有誤，\n請修正。\n23.請逐點詳實檢核，依第 15 點內容回覆本案設置廣\n告照明方式等，請以圖面文字說明。\n24.P.5-6-1-22，補充市容景觀提升計畫各期預算費用及\n施作內容。\n25.P.5-13-1，補充充電線架圖例與機車充電方式說明。\n26.補充垃圾車臨停車位合理性，目前設置於自設車位，\n請說明。\n27.V 值計畫，有關童書之森建置費用估算，應依公正\n第三者審查結果辦理，倘審查認定建置經費無需本\n案 V 值挹注，應變更 V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標的。\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5頁，共26頁\n1. 內凹型式且部分屬頂蓋型之開放空間應說明其開放\n性及具公益性設計並確實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n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n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店舖樹立廣告應以 2 間店設置 1 處檢\n討，以利開放空間完整性及增加綠化面積，並應結\n合公益性設施補充設計書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及補充配置圖，補充立式水表設置\n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深度較深，景觀配置應增加可\n及性設計。\n6.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n應依車道實際留設寬度檢討不計獎勵範圍；開放空\n間倘有隱蔽角需折減係數。\n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8. 目錄 4-4-6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n行道高程齊平，勿設置突出地面花台，併同調整街\n道傢俱型式。\n9. 開放空間非屬外廊，如以外廊檢討不得納入開放空\n間面積。\n10.目錄 4-7-1 開放空間範圍完整且深，應調整街道傢\n俱於其他開放空間範圍，避免過度集中。\n11.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n應依車道實際留設寬度檢討不計獎勵範圍；開放空\n第6頁，共26頁\n間倘有隱蔽角需折減係數。\n1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第7頁，共26頁\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 建築物 4 向立面皆以裝飾物圍蔽，應說明其必\n要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係屬第一次申請預審，報告書預審相關圖面標\n示變更後應刪除。\n3. 目錄 7-2-1 地上 1 層釐清車道上方是否設置頂蓋，\n並依規檢討建築面積。\n4.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釐清法令適用時間並勾選，\n本案已取得建造執照，請補充建造執照掃描資料及\n變更設計掛號申請書。\n5. P.1-5-1-5 綠化計算方式於無法綠化扣除面積檢討不\n符，應再釐清修正。\n6. 目錄 7-3-1 地下層停車空間與避難路徑需實牆區劃。\n7. 地上層東側留設陽台應檢討四分之三淨空。\n8. 補充緊急進口通路檢討。\n9. 地下 7 層排風機房門軌跡與車道動線衝突，應修正。\n第8頁，共26頁\n10.地上 1 層排風出口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5 條規定應\n距離地界達 2 公尺以上。\n11.地上 1 層基地退縮距離應補充標示；避難通路與外\n牆距離應釐清。\n12.目錄 7-2-1 補充標示基地內通路並於該範圍上色。\n13.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本案係屬辦公室用途，應考量現行外送服\n務等預留其空間。\n第9頁，共26頁\n第二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長福段 61、62、64、65 等 4 筆地號(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請標註頁碼、對應圖面\n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汽機車格位數，與都\n市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確認。\n(二) 請補充永吉街機車出入口與鄰近路口距離及視距檢\n討。\n(三) 永利街汽機車出入口位於同一出入口，如何避免汽\n機車進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四)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以及是否規劃臨停卸貨區\n域，並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10頁，共26頁\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8-1_1~3，本案\n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8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n下列事項:\n(一) 請釐清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n(二) 請依通案性會議決議檢討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或\n三分之一以下及縱長等相關決議規定。\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 8 公尺計畫道路(永利街)設置汽機車道出入\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請補充雨遮材\n質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永利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n請補充專章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釐清本案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型\n式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參考都市設計服務網更新至最新\n版本(112.09.01)。\n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缺少 64、65 地\n第11頁，共26頁\n號土地。\n3. 都市設計審查規費請確實繳納並補充完整收據。\n4. 請套繪基地周邊公共空間(福星公園、永樂公園、滯\n洪池公園)之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及花期花色)。\n5. 地面層建議取消設置汽車停車格，以減少車道破口\n增植喬木及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6. 臨路側建議整併植栽槽減少破口增加綠化面積。\n7. 地面層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請依\n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n上(至柱外緣)且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並\n補充標示車道寬度。\n8. 地面層機車停車位請依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第五款\n規定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頂蓋\n達 50%上，上方露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n9. P.4-2-1 機車動線請確實繪製。\n10.植栽總表說明補充植栽生態性功能。\n11.地面層剖立面示意圖請標註臨接道路名稱。\n12.地面層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13.屋頂層補充夜間照明、噴灌及排水系統。\n14.垂直綠化剖面圖補充覆土深度。\n15.地面層設施配置圖均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空間範圍線、無遮簷人行道、2.5 公尺人行淨寬\n等基本圖例。\n16.P.4-9-1，案名牆長度 320 公分，建議縮小尺寸設計。\n17.P.4-10-1-1，補充標示公共藝術高度。\n18.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n19.正面式廣告招牌補充檢討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第四\n款規定。\n20.空調格柵標註間距。\n第12頁，共26頁\n21.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圖面\n於第四章。\n22.資訊公開基本資料建築物高度與申請書不一致。\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補充設\n計大樣圖說及透視圖；另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應\n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高度及深度應達 45 公分及落\n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n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並適度縮短長度，\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立式水表上方應設置頂蓋，\n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留設供車道進出動線勿納入開放空間獎勵\n面積，如迎賓車道。\n4.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用\n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休閒、\n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管道間勿\n納入公共服務空間檢討。\n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6.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8.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第13頁，共26頁\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9.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目錄 4-7-1 街道傢俱多屬臨接面，建議配\n合景觀調整設置位置。\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第14頁，共26頁\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 補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詳圖。\n(2) 住宅單元 A5 及 B6 戶居室外設置大面積裝飾版\n戶置空調設備，應 B6 戶剖面詳圖，各剖面圖應\n補充之間窗台高度，並提送委員會審議。\n(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n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2. 目錄 7-1-1 停車空間檢討有誤，應再釐清修正。\n3.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應與公共服\n務空間、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分別檢討容積。\n4. 地上 1 層陽台(法定空地)與建築面積重疊檢討有誤\n應修正。\n5. 地上 1 層補充標示車道緩衝距離。\n6. 地上 1 層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順平且無構造物應\n再檢討釐清。\n7. 管委會空間之名稱請依規檢討標示用途。\n8. 戶外安全梯排入天井應依規檢討。\n9. 各層步行距離檢討有誤，並釐清數值。\n10.標準層各戶單元劃設家具應刪除。\n11.建築物留設窗台高度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規\n定檢討標示。\n12.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標準層遮蔽設計\n第15頁，共26頁\n應補充格柵細部大樣圖並標示材質及格柵間距。\n13.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補充垃圾清運動線。\n14.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n木）。\n15.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6頁，共26頁\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鹿寮段 922-6、922-7、940-1、940-4、942-\n1、942-2、943、944、950-2 等 9 筆地號(第四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n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聯席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1-1 申請書，容積獎勵總計應為 49.997，請修\n正。\n(二)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並補充\n說明檢討後符合規定或是未涉及、不適用。\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n相關內容。\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3-1-5 本案無\n設置招牌廣告，無意見。\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113 年 2 月 23 日實施者自辦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案\n第17頁，共26頁\n公聽會。\n(二) 113 年 4 月 10 日實施者申請撤銷改以事權併送。\n(三) 113 年 7 月 30 日、113 年 11 月 5 日、114 年 4 月 28\n日、114 年 7 月 21 日申請展期，本府同意展期。\n(四) 114 年 9 月 9 日上午 10 時 30 分於沙鹿區勞工服務中\n心舉行「擬訂臺中市沙鹿區鹿寮段 940-1 地號等 11\n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案」第\n二次公聽會。\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 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平面圖應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2.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3. 土管要點請依參考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檢討表格\n式修正。\n4. 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 12 分以上為原則。\n5. 請確實於申請書勾選應提會審議項目。\n6. 補充都市更新案件進度說明。\n第18頁，共26頁\n7. 申請書容積總計比例計算有誤，請修正。\n8. P.4-4-3-1，補充資源回收室上方綠化設計詳圖(含植\n栽表、剖面圖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等)。\n9. P.4-5-1-1，屋頂層建議減少草皮，增植小喬木(各棟\n至少 6 株)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10.基地西北側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自建築\n線(計畫道路夾 2.71~3.98 公尺現有巷道)檢討標示。\n11.基地南側未臨接建築線範圍，其涉退縮 4 公尺應自\n建築線或地界線起算，請釐清。\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n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n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另平、立面圖應標示建築線位\n置確認退縮 50 公分設置，立式水表開門範圍已突出\n建築線外應修正，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基地南側釐清建築線是否臨接基地，如無該側依規\n應無法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目前以不等\n寬開放空間設計應檢討其深度不得大於沿街步道式\n等寬開放空間臨接長度，避免公益性不足。\n4. 基地東南側開放空間與現況灌溉溝邊界補充現況照\n片，應洽水利機關確認得否加蓋頂蓋，如主管機關\n無法同意加蓋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n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 3/4 透空欄杆\n或綠籬，並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及切結未來水溝加蓋\n第19頁，共26頁\n或廢溝後自行拆除之切結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n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基地東北隅應修正範圍。\n6.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n平，景觀剖面圖應以最低點檢討覆土深度。\n7. 廣場式開放空間屬社區出入動線與公共服務空間動\n線，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另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與\n社區空間無明確區隔，建以設計手法區隔公私領域\n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於基地西側等寬範圍檢討有誤，\n應修正。\n9. 廣場式開放空間有開門軌跡，應修正。\n10.補充標示道路高程與基地內高程關係。\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20頁，共26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 裝飾版範圍標示不清，剖面圖剖線無法判別，應\n釐清修正。\n(2) 於 A 棟地上 3 層剖面圖 D 與平面圖不符，另剖\n線應剖於裝飾版，以利判別。\n(3) 花台外設置外牆裝飾物為何，應釐清修正。\n2. 基地西南側臨接沙鹿區鹿寮段 944-1 地號應釐清是\n第21頁，共26頁\n否為道路並附上建設局同意供通行之證明文件。\n3. 應釐清現況之既有溝是否原地保留。\n4. 地上 1 層應標示基地內通路範圍，另該範圍內有家\n具喬灌木，應修正。\n5.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補充道路退縮地面積。\n6. 地上 1 層基地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有誤，應\n修正\n7. 基地西側退縮範圍原因為何應說明，並附上單線圖\n計算。\n8. 地上 1 層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應\n與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分別\n檢討容積，另長廊式管委會空間定義不明，應明確\n檢討管委會空間並標示空間用途名稱。\n9. 地面層設置陽台依規應設置欄杆。\n10.各層平面圖陽台與居室深度尺寸補充標示。\n11.地上 2 層及屋頂層綠化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n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檢討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n化。\n12.各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且勿貼齊柱牆轉角。\n13.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22頁，共26頁\n第四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9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5-1-2，屋突喬木排水建議再加以考量留設，或選\n擇耐淹的樹種。\n(二) P.4-7-1-2，座椅可考量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n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n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7-1-2、P.4-8-\n1-2、P.4-8-1-3、P.4-8-1-4，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空地樹立\n式 4 處及正面式 2 處(均未達雜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n第23頁，共26頁\n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請補充標示材料材質、人行道\n淨寬及距建築線尺寸。\n(二) 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係企業 LOGO，倘符合內政部\n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n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惟仍請釐清晚上 6 時至 11\n時，最大亮度曝露值及閃爍干擾，及晚上 11 時以後\n光源顯示方式(靜態畫面或關閉電源)。\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項目：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樹立式廣\n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形式變更、屋頂層綠化植栽、\n機車停車位數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東南向及西北向立面新增企業商標(非屬招牌廣告\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基地與周邊建築物量體模擬圖及分析說明。\n2. 本次立面材質變更為茶金色玻璃，請補充說明金色\n玻璃帷幕反射(光)內容。\n3. 補充整棟建築量體為玻璃帷幕之相關節能減碳因應\n對策說明。\n4. 本次變更後街道傢俱座椅高度降低，建議仍應達 45\n公分。\n5. 本次涉及變更機車停車位數，請檢附變更後交通影\n響評估相關章節及文件。\n6. 檢附變更後環境影響評估核准函。\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應補\n第24頁，共26頁\n充變更後設計大樣圖於目錄 6-1-6，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應補充本類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如未涉\n及變更並於圖面標示未涉及變更或以雲朵標示變更\n範圍。\n3. 補充開放空間內設置設施物及公告圖等相關資料，\n如涉及變更，應補充變更前後設計大樣圖並於平面\n圖標示設置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n事項，且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補充結構平面圖並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第25頁，共26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n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n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特別安全梯於屋突層仍需設置排煙室。\n5. 各層平面圖補充各樓層步行距離檢討。\n6.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1 時 57 分)\n第26頁，共2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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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9/19",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114年第18次",
    "meeting_id": "11409013",
    "agenda_pdf": "11409013_A.pdf",
    "minutes_pdf": "11409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n第 18 次審議議程\n時間：114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審議案件\n第一案：王荻委託黃文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大富段 97-28、97-29 及大貴\n段 1-149、1-152 等四筆地號土地\n9：05-10：00 (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2 層住宅新建\n工程案\n(本案經 114 年第 17 次大坑委員會決議：修\n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參、 臨時提案\n10：00-10：3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0：30 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第 18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宗達\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王荻委託黃文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大富段\n97-28、97-29 及大貴段 1-149、1-152 等四筆地號土\n地(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 通\n過：\n(一)考量降雨情形，建築物南側增加截水設施(草溝)，草\n坪採內斜設計；補充逕流排水最終滯洪池相關圖面。\n(二)植栽調整以原生種種類栽植並補充自動噴灌排水系\n統；地面層增加灌木植栽；垂直綠化考量日照，調\n整位置及植栽種類；屋頂綠化加強複層式設計及增\n加休憩空間。\n(三)建築物造型加強設計(增加深開窗、凹凸面等)，東側\n增加陽台並於東、南側新增垂直綠化(非薜荔)；考量\n建築物色彩材質後續清潔維護，於外牆新增滴水版。\n(四)調整屋頂層室內高程應高於戶外樓板高程設計。\n(五)釐清本案土地利用潛力範圍，依土管規定潛力低及\n很低之地區不得申請開發。\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0:30)\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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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9/1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8次",
    "meeting_id": "11409006",
    "agenda_pdf": "11409006_A.pdf",
    "minutes_pdf": "11409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5 8 4 地號土\n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 4 層地下 3\n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宜居建築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9：10~12：30\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n(第五種商業區 ) 地上十五層地下三層\n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大進段 58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宜居\n建築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同意本次變更設計: 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材質及色彩、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汽車停車\n數量等項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西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增加綠化植栽設計；基地\n東側車道出入口(與鄰地交接處)考量行人安全增加\n植栽帶區隔。\n(二) 調整 1 層車道警示設施於顯眼處；地下室車道轉彎\n處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車道出入口處鋪面採綠斑\n馬意象設計。\n(三) 1 層街道傢俱部分增設扶手及安全照明，另考量乘坐\n便利性配合調整位置。\n第1頁，共3頁\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 地上十\n五層地下三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本案全案變更設計。\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46.3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 9、10、11，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同意本案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型式。\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告\n招牌、消防送水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15 公尺崇德六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並加邀林委員良泰出席：\n(一)榮德路側呼應浪漫大道氛圍調整景觀設計；建築西\n側及街角廣場增加植栽綠化並增加街道傢俱數量以\n供人行休憩，補充變更後景觀公益性優化說明，變\n更後綠化數量不得少於原核准；崇德六路側形塑 3\n第2頁，共3頁\n排喬木及榮德路雙排林蔭喬木。\n(二)1 層水池應符合景觀生態之設置手法(水生植栽等)\n並加強開放及公益性。\n(三)降低樹立式廣告招牌高度至 1.8 公尺以下；補充標示\n座椅材質，部分增加扶手及增加安全照明設計，考\n量乘坐便利性部份街道傢俱坐落處調整為硬鋪面；\n取消基地西側端景牆；車道天井旁景觀牆降低高度\n設計；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計畫及固著方式；補\n充立面植生牆植栽盆及自動滴灌系統。\n(四)補充陽台與裝飾物(放置空調室外機位置)交接處剖\n面圖說，並以 RC 實牆區隔設計；2 層西北側露臺增\n加複層式植栽綠化。\n(五)調整車道出入口位置並補充車道出入口設置方案之\n交通影響分析。\n(六)店舖機車及汽車停車位集中留設並以告示牌或鋪面\n顏色清楚標示；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短暫外部化需\n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30)\n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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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9/15",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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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9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臺中市北屯區鑫新平段 325、326、327 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永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04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n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百貨商場、店鋪、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n築案件)\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373、37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n代理\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臺中市北屯區鑫新平段 325、326、327 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n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P.5-12 請敘明容移退\n縮 3 公尺範圍內，各款設置情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13頁\n(一) 都市計畫部份：土管請逐項檢討；另土管第 5 條上限\n容積率檢討請釐清。\n(二) 建築相關圖說：\n1. 無遮簷人行道通行淨寬、排水標示。\n2. 請補充無障礙、地上 1 層步行距離檢討。\n3. 請於平面圖標示花台或陽台文字敘述。\n(三) 其他正事項 :框 架式屋脊裝飾 物及外牆裝飾 柱牆板\n(大於 1.8 公尺)提送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n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n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n新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n「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n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n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n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4、P.4-42，本案\n本次變更系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數量計 2 處(未達雜照\n規模)，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無變更，設置數量計 2 處(未\n達雜照規模)；經查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屋頂層綠化面積及小喬\n或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確認屋頂層小喬或大\n灌木數量並補充說明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236.94 平方公尺(40%)，超\n第2頁，共13頁\n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屬整體開發單元八地區，檢附\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臨 30 公尺計畫道路(敦化路二段)設置 2 處樹立\n廣告，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基地北側公園廣兼停、西側都審案喬木、景觀\n及建築配置，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2. 本案設置秘境，請補充納入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項目敘明，並補充相關告示牌設計內容。\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本次應為第一次變更設計，請\n修正案名及報告書內容。\n4. 申請書備註欄請勾選容移提會事項；其他欄位：本\n案達獨立交評請調整勾選內容。\n5. 車道出入口綠斑馬意象設計位置應於人行通行範圍，\n另報告書部分 1 層平面圖無綠斑馬意象再請修正。\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行道樹、鄰地建築及景\n觀配置圖說。\n7. 地面層大量使用假儉草，建議採複層式植栽設計減\n第3頁，共13頁\n少草皮。\n8. P.4-21，鋪面圖例不易辨識，建議調整符合鋪面實體\n顏色型式。\n9. P.4-33，曬衣架設置沖孔版請補充檢討透空率。\n10.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高度倘為\n1.8 公尺長度應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一以下。\n11.公開資訊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標示開放供人行通\n行使用動線及告示牌位置。\n第4頁，共13頁\n第二案：永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04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百貨商場、店鋪、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三)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為商 2-1，其使用管制應依土\n管要點規定辦理，非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n條例」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請說明基地退縮情形（騎樓、\n迴廊或無遮簷人行道），並敘明法源依據。\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本案無法綠化面積（車道\n及無遮簷人行道）法源依據，並補充檢討圖說頁碼；\n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敘明是否符合「地質敏感區基\n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之基準，並補\n充相關檢討計算式。\n(七)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依土管要點規定檢討之集合\n第5頁，共13頁\n住宅應留設汽車位數量計算錯誤，請修正。\n(八) 土管要點第 17 點，檢討內容 2 段文字所述裝卸車位\n設置樓層不同，請釐清；另地上 1 層及地下 1 層平\n面圖皆無裝卸車位標示，請補充。\n(九) 土管要點第 18 點，本案應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容積獎勵辦法」申請容積獎勵，非依本條文申請\n獎勵，請修正。\n(十) 1 層平面圖請標註後院深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相關圖說：壹層裝飾物(柱)變更部分再補充雲朵。\n(二) 裝飾物專章：1 層平面圖新增裝飾物(柱)部分提請委\n員會審議；另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回饋\n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三) 宜居專章:複層式露臺正面遮蔽部分應計入面積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第 2-2-3 頁現況照片請再補充拍攝日期。\n2. 再補充建造執照及加註表部分。\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4-1，認養範圍之人行道與分隔島顏色標示有誤。\n認養範圍調整請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n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n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8-1，行穿線(D 剖)繪製不完全，人行道倘鄰接\n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n營 建 署 - 都 市 人 本 交 通 道 路 規 劃 設 計 手 冊 ( 第 二\n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n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n(三) P.4-7-1，座椅宜擇適當位置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n第6頁，共13頁\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n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1-3-1，本案本次變更新增空地樹立式招\n牌廣告計 9 處(未達雜照規模)；續查報告書 P.4-7-2-\n1、P.4-7-2-2，請補充樹立廣告投影面積詳細計算式。\n(二) 詳圖請補充標示材料及材質。\n(三) 本案招牌廣告設置 LED 螢幕及 LED 燈帶，補充說明\n本案招牌廣告晚上 6 時至 11 時，最大亮度曝露值及\n閃爍干擾，及晚上 11 時以後廣告物光源顯示方式(靜\n態畫面或關閉電源)；並請釐清廣告光源投射是否影\n響行車方向，及光源顏色是否易與交通號誌顏色混\n淆。\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08 年 3 月 21 重建計畫報核。\n(二) 本案業經本府 108 年 4 月 15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 重建審查會議」108 年第 7 次會議審議通\n過，核予容積獎勵值 38%。\n(三) 本案於 108 年 6 月 2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80151714\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地面層灌木種植面積、\n屋頂層綠化量及小喬或大灌木數量、垂直綠化小喬\n或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補充說明替代方案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第7頁，共13頁\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本案臨 28 公尺計畫道路(福科路)、23 公尺計畫道路\n(永福路)設置 9 處樹立廣告(高度 520 公分及 LED 螢\n幕)，與通案性原則 1 戶設置 1 處及高度 250 公分之\n規定不符，請補充敘明設置必要性理由及立招景觀\n模擬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4-1，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 4 層新增複層\n式露臺之項目。\n2. P.1-13 規費收據繳納金額計算有誤。\n3. P.2-2-4 補充周邊喬木花期花色。\n4. 請套繪本案周邊都審案件(寶輝國際莊園、惠宇可觀)\n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及花期花色)。\n5. 補充標示公有人行道寬度及人行淨寬。\n6. 法定退縮範圍內考量行人視角及開放性，不建議栽\n植具綠籬性質之植栽種類(如羅漢松等)。\n7. 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加大至 12 公分以上。\n8. 植栽說明總表請確實標示花期花色。\n9. 剖面圖請補充指北針及臨接道路路名路寬。\n10.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請補充變\n更前圖面。\n11.補充西棟地上四層露臺剖面圖及覆土深度。\n第8頁，共13頁\n12.請補充現場施工照片於第 1 章、複層式露臺景觀配\n置於第四章。\n13.P.4-4-16，認養公有人行道無須設置認養告示牌，\n請取消設置。\n14.P.4-7-7，補充標示排氣方向。\n15.本案為交通影響評估變更設計案件，申請書勾選錯\n誤請修正。\n16.車道出入口建議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第9頁，共13頁\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373、377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敘明本案建築物用途、店鋪樓\n地板面積與樓層。\n2.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應於獎勵期限\n內提出申請建照、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n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n獎勵規定，請補充敘明領得建照日期、地號與面積。\n4. 土管要點第 16 點，本案建築物用途為店鋪、集合住\n宅，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圍牆非設置於東、\n西側境界線，請修正；請釐清檢討說明內容是否為 3\n公尺退縮範圍內，如案名牆，另退縮範圍內如有構造\n物應標示高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部份：土管檢討未更新，請釐清。\n(二) 建築相關圖說：\n第10頁，共13頁\n1. P.5-5，道路陰影 B 棟未檢討。\n2. 1 層主入口鄰接建築線距離未檢討，是否需檢討基\n地內通路，請釐清。\n3. 1 層 A 棟排煙室旁空間未標示空間名稱、陽台形式\n不符。\n4. 步行距離未檢討。\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新納入基地是否符合時程獎勵規定，未說明。\n2. 請檢附建造執照完整文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n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n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n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 P.4-4-2 剖面與剖線 D、E 無法對應。\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P.4-7-2、P.4-\n7-2-1，本案本次變更系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數量計 2 處\n(未達雜照規模)，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無變更，設置數量\n計 2 處(未達雜照規模)；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部分，請補\n充標示並檢討人行道人行道淨寬。\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地面層喬木數量少於原核准數量，請敘明理由\n第11頁，共13頁\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238.82 平方公尺(35.32%)，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五地區，達其基準容積 20%，應\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3 點規定，請專章檢討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建築基地臨建築線總寬度 30 公尺以上且\n建築物退縮至柱或牆最外緣深度 10 公尺以上)，並\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加註於申請書備註欄位。\n9.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本案臨 25 公尺龍富\n路三段綠化及人行淨寬位置、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並請加註於申請書備註欄位。\n10.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3 點規定，無遮簷人行道應維\n持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淨寬為原則，本案臨 25 公\n尺龍富路三段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未留設於無遮簷\n人行道範圍內，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加註於申請\n書備註欄位。\n11.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n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本案臨\n第12頁，共13頁\n25 公尺龍富路三段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n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未檢附變更前內容，請修正。\n2. P.2-2-2，請標示公有人行道淨寬及植栽帶寬度。\n3. 建議標準層陽台綠化皆採降版設計。\n4. P.4-4-2，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3 點規定，法定退\n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請再檢核。\n5. P.4-4-3，灌木草花圖例較多，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n栽名稱及數量。\n6. 請檢討本案景觀牆透空率。\n7. P.4-7-1，案名牆長度 290 公分，建議縮小尺寸設計。\n8. P.4-7-5，請補充陽台與放置空調位置之剖面。\n9. 依原核准版本之決議事項，建議增加街道傢俱扶手\n設計。\n10.中庭未來係否設置景觀花架，請釐清。\n伍、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0 分)\n第13頁，共1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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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9/1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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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9005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大肚區自治段 132-2、134-1、134-4、135、135-\n4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151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7 層\n地下 3 層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案(第 328 次聯席幹事會再\n提會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大肚區自治段 132-2、134-1、134-4、135、\n135-4 等 5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12頁\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既經建築師簽證檢討負責，\n本科無相關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三)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7-1-1~4-10-1，座椅宜擇\n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參考\n扶手高度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1-7-1，本案無\n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2頁，共12頁\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路 30 公尺自由路側設置汽車道出入\n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景觀牆 A、B、C、D、E、F 透空率未達 50%，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2-2-1 補充基地南側米粉坑溪現況照片。\n2. 補充基地西側自由路雜林移除後之相關認養及設計\n內容(鋪面及植栽等)，另街角廣場應配合行穿線及\n斜坡道整體設計。\n3. 基地北側華山路側開放空間獎勵範圍設置斜坡道及\n階梯，應再加強開放性及視覺穿透性調整景觀，並\n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設計。\n4. 基地西南建築線側建議增植喬木。\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6. P.4-6-1，垂直綠化覆土深度依通案性決議應達 40 公\n分以上。\n7. P.4-7-1-3，街道傢俱建議增加扶手設計。\n8. P.4-7-1-4，街道傢俱 D 平面圖兒童遊具應為誤繕，\n請修正。\n9. P.4-9-1，案名牆長度 4 公尺過長，建議再縮小尺寸。\n10.P.4-11-1-5，景觀牆 D 建議降低高度或增加透空率。\n11.景觀牆 D 與 F 皆為同一位置，請確認是否為誤繕。\n12.P.4-99-1，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於開放空間獎勵範\n圍內，系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請釐正。\n13.建議增加垂直綠化數量。\n14.臨華山路側建議減少硬鋪面，增加 1 排喬木，以形\n塑 3 排喬木。\n15.基地東側鄰擋土牆，建議喬木考量耐陰性植栽種類。\n第3頁，共12頁\n16.建議垂直綠化及屋頂層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於北側及南側設置多處景觀牆將影響開放\n空間開放性及公益性，應敘明景觀牆設置緣由高度\n應降低 120 公分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供緊急進口救災之寬 4 公尺通\n路，應順平鋪面並補充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其是否\n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材質應考量夏季高溫表面溫\n度，避免危及行人安全，位置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n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n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n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n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基地北側開放空間範圍與現有排水溝邊界補充現況\n照片，如現況明顯高程差無法順平，得依建築技術\n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 1.2\n公尺 3/4 透空欄杆或綠籬，並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及\n切結未來水溝加蓋或廢溝後自行拆除之切結書，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開放空間階梯不利無障礙或推車行人，考量大眾使\n用性改以斜坡型式設計。\n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臨溝渠是否有保留地問題應釐\n清。\n第4頁，共12頁\n8. 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高程檢討不全，應修正。\n9. 景觀剖面圖補充開放空間範圍線；補充與農業區高\n程關係，於開放空間設置擋土牆之必要性，未來如\n果銜接農業區處開墾如何處理。\n10.目錄 4-4-8 基地南側現有排水溝範圍應明確檢討以\n釐清整界範圍及開放空間設置臨時性欄杆位置，非\n屬開放空間範圍之欄杆勿納入切結範圍，應納入基\n地留設圍牆範圍。\n11.基地東北側臨接農業區之擋土牆應退縮至 4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外，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與鄰地\n間屬開放空間範圍應順平設計。\n12.開放空間法規檢討補充廣場式開放空間連結沿街\n步道式開放空間之周長比。\n13.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高度至 120~150 公分，並調整\n於開放空間範圍之明顯處。\n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5頁，共12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裝飾物剖面與平面標示尺寸不符，請再檢視全\n部剖面。\n(2)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n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n圖。\n第6頁，共12頁\n2. 目錄 1-11-1 建築線指定圖內有關涉及軍事禁限建管\n制，應請設計建築師說明簽證。\n3. 目錄 4-4-4 圍牆及綠化平面圖未標示圍牆範圍。\n4. 目錄 4-4-8 基地北側擋土牆或屬臨時性擋土牆應敘\n明。\n5. 目錄 4-7-1 街道傢俱高度應加高至 45 公分。\n6. 目錄 7-2-1 基地內通路範圍檢討與出入口距離；雜\n項工作物上色標示；臨路側有長條方塊為何應標示。\n7. 補充建築物共構擋土牆坡審目前審議情形或結果。\n8.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9. 補充建築物共構擋土牆坡審目前審議情形或結果。\n10.目錄 3-9-1 臨地之溝頂高程標示有誤；各層平面圖\n臨時護欄外之地界範圍內，高程應順平。\n11.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12頁\n第二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151 等 1 筆地號 (機關用地)地\n上 7 層地下 3 層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6 點，仍請以扣除相關獎勵之容積樓地\n板面積檢討符合法定容積率(250％)，並詳列計算式。\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查 P.3-10、3-11 東西 2 側 4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編號 4、7、14、15 樹穴範圍\n已納入綠化面積計算，不得再納入無法綠化面積扣\n除，請再釐清及修正檢討結果。\n(三)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敘明本案 2 輛裝卸車位設置位\n置及圖說頁碼。\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n相關內容。\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8頁，共12頁\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3-24、P.4-9、P.4-\n20 尚 符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7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0990810768 號函釋，爰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南、北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案名)，請補充詳細\n設計內容(含材質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路(15 公尺福玄路)設置汽、機車出入\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其他獎勵欄位，請補充獎勵項目名稱。\n2. 補充基地西側溪西圖書館都審案建築 1 層平面圖，\n並考量沿線整體喬木植栽一致性設計。\n3. 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建議增加內凹型停留節點並加大\n開口設計。\n4. P.4-7，法規檢討頁面應提會事項請詳加說明(如: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有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應依\n規提會)，餘各條文均請詳細說明，勿僅填寫遵照辦\n理。\n5.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法令檢討表，請依都審服務\n網提供之格式修正。\n6. 資訊公開章節請檢附於報告書最末頁。\n第9頁，共12頁\n7. P.1-1 申請書與 P.9-18 資訊公開之「容積獎勵類型及\n內容」欄位填寫數值不符，請確認後修正；並請敘\n明「其他」欄位之獎勵內容為何。\n8.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及修正對照表。\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補充消防送水口平、立面圖\n及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之喬、灌木覆土深度明顯不\n足，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n程齊平。\n3. 人行道於車道出入口處之地坪應以順平緩坡型式設\n計，人行道應標示淨寬 2.5 公尺。\n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隱蔽範圍(垂直建築線大於 90\n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討)請再釐\n清調整獎勵係數。\n5. 基地北、南側與鄰地間(溪西圖書館)應檢討串聯設\n計。\n6.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7.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第10頁，共12頁\n面圖。\n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設計單位依 114 年 8 月 4 日都市\n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32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n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請設計單位依 114 年 8 月\n4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328 次幹事會\n聯席會議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裝飾物深度檢討標示有誤，應修正。\n(2)裝飾物立面長度 2/5 檢討部分請於圖說標示尺\n寸並檢討。\n2. 目錄 7-3-2 各層平面圖補充步行距離標示。\n3. 目錄 7-5-1 屋突高度應標示至最高點\n4. 目錄 5-1-1 土管第 6 項容積率檢討有誤；另檢討單\n位應一致。\n5. 目錄 7-3-2 各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標示。\n6. 目錄 7-3-2、7-5-1 平面及立面圖應標示相關建築法\n規檢討事項。\n7. 平面圖樓梯及電梯形式應補充文字標示。\n第11頁，共12頁\n8. 走廊寬度標示檢討。\n9. 整體性防火間隔尺寸應標示。\n10.第 7 章尺寸標示請依實際平面標示。\n11.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40 分)\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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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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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4年第6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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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9003_A.pdf",
    "minutes_pdf": "11409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n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高鐵車站專\n用區整體計畫(第二次變更設計)」及「烏\n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n(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0 層地下 3 層商\n9：10~12：30\n場、辦公室、旅館及會展中心新建工程\n(第一次變更設計)暨『景觀及下沉廣場、\n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廊、露臺及\n屋頂層)、旅館及辦公大樓、公共藝術』\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高鐵車站專用區整體計畫(第二次變\n更設計)」及「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n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0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n公室、旅館及會展中心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n暨『景觀及下沉廣場、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n廊、露臺及屋頂層)、旅館及辦公大樓、公共藝術』\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委員會審議案」\n決議：\n一、本次商場、旅館及辦公棟基礎審議修正後通過，餘交通\n影響分析及改善措施、景觀及下沉廣場、旅館及辦公棟\n立面、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廊、露臺及屋頂層)、\n公共藝術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於地下室 1\n層樓版勘驗前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未來捷運及臺鐵高架化之建築開口設計；因應\n本案大型基地，補充 1、2 層等基地內不同人流節點\n交通便利連結設計(例:電動步道、接駁車等)；補充\n基地內綠帶系統及人潮節點(含展演空間)內容。\n(二)檢討基地高程與筏子溪河床之高度差異避免大雨災\n禍；高鐵三路側認養公有人行道換植行道樹部分考\n量沿街一致性，仍維持白千層種類種植；補充筏子\n第1頁，共3頁\n溪動植物、人文生態調查說明並呼應設計，採生態\n跳島、生態廊道之規劃；所有植栽噴灌改採滴灌系\n統設計。\n(三)補充下沉式廣場遮蔭散熱方式增植喬木；高鐵連結\n商場棟人行動線增植遮蔭性喬木，3 層及 5 層半戶\n外空間補充遮蔭休憩空間。\n(四)旅館棟及辦公棟增加宜居建築複層式露台或露台綠\n化設計並調整立面裝飾物設計；旅館棟(面國道側)\n及商場(面高鐵站)立面增加垂直綠化並增加視角模\n擬圖面；補充立面玻璃帷幕節能減碳設計說明；補\n充旅館棟及辦公棟細部設計圖說。\n(五)公共藝術重新設計，應具主題及各處整體關聯性；6\n處樹立式廣告招牌降低高度(6 公尺以下) ；縮小正\n面式 LED 廣告牆尺寸並增加垂直綠化設計，檢討西\n北側臨住宅之廣告燈箱避免影響居住安寧。\n(六)補充旅館棟大廳前或地下室遊覽車停等空間及人行\n動線系統；補充交通疏導策略、路邊停車分析並採\n逐步模擬方法並再確認尖峰時段各瓶頸路口及路段\n之服務水準；以周邊交通及區域開發最大承受量（塞\n車、停車），建立基地開發模擬工具，並於補充後\n續塞車之應變機制、車流導向。\n(七)基地配置中各關鍵方案時程安排及配合機制（尤其\n涉及中央及都市計畫應辦事項），例：建置高速公\n路大眾運輸引道（開發單位相關建築應預留聯通空\n間）、鐵路山海環線雙軌化、捷運綠線延伸、高鐵\n特定區單行道系統規劃、「人行天橋或大平台空間」\n設計、車道配置及相關交通配套方案（公車路線調\n整、路邊停車格取消等）。\n(八)整體開發策略應以公共運輸使用率目標達 40%為目\n標，研擬短、中、長期應辦事項及相關配套執行方\n案（如：攔截私人運具、動態停車導引及費率、運\n第2頁，共3頁\n具整合接駁轉乘、人行步行環境串聯等），並模擬\n改善前後之服務水準變化。\n(九)補充 30 公尺高鐵三路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專章\n檢討；LED 招牌廣告物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檢討設置型式。\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 3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9/0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50次",
    "meeting_id": "11409001",
    "agenda_pdf": "11409001_A.pdf",
    "minutes_pdf": "11409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5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6-3、677、\n678-102、683、684-4、1025-3、1025-17、\n1026、1026-5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n09：10~12：30\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n314-13、314-64、314-66、314-95 等 5 筆\n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 231 地號共 6 筆\n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n商場、辦公室及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50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6-3、677、678-102、683、\n684-4、1025-3、1025-17、1026、1026-5 等 9 筆\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補充詳圖後同意設\n置。\n(三) 臨 15 公尺福田二街及福義路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n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四) 本案設置景觀花架 3 座，申請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第一頁\n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n補充開闢計畫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n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n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n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n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n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開放空間範圍增設休憩停留節點以形塑口袋廣場設\n計，檢討地被綠化配置並增植喬、灌木。\n(二) 考量後續維管合理性，社區門廳屋頂綠化勿設置臨\n時性爬梯並增加綠化面積及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增\n植喬木。\n(三) 公共藝術重新設計，補充 2 處公共藝術與建築物語\n彙相呼應之關聯性說明；降低圍牆高度至 2 公尺以\n下並增加透空率及攀藤植栽；案名牆採輕量化設計、\n寬度 30 公分調整至 20 公分以下；開放空間告示牌\n高度降低 120 公分，西側開放空間告示牌往西北側\n街角廣場範圍調整；街道傢俱型式過於單一，部分\n採簇群式設計並考量遮蔭調整位置。\n(四) 機車與汽車停車場出入口設置聲響式警示設備；第\n第二頁\n290、291 號之無障礙車位調整至近梯廳處，並於東、\n西 2 側分別設置；車道出入口及垃圾儲存空間皆由\n東側計畫道路進出，惟該道路南側屬未開闢情形，\n補充交通節點因應對策；施工車輛動線調整由環中\n路六段右轉光明路後再右轉福田二街至基地。\n(五) 大型管道空間不得納入公共服務空間檢討；陽台外\n設置裝飾版之女兒牆應以 RC 實牆留設。\n(六) 開挖長向於基地中間增設水平斜撐；檢核 A、B 棟\n地上層梯廳樓版剪力傳遞並適度增加樓版厚度；C、\nD 棟地上 1 層牆量少應加強勁度，另 2 棟振態有 2\n向耦合情況，應檢核不同方向之地震力影響及因應\n對策。\n第三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n314-66、314-95 等 5 筆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 231\n地號共 6 筆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n層商場、辦公室及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公\n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廣告招牌、建築造型及色\n彩、地面層綠化植栽、車道入口位置變更，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n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n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臨臺灣大道側大廳出入口前增植喬木；汽機車道入\n第四頁\n口東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n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傢俱整體設計或\n取消設置。\n(二) 汽車道出口斜坡道往基地內退縮增加緩衝車道長度；\n補充旅館遊覽車臨停位置。\n(三) 地上 7 及 26 層露台增植綠化達 1/3 面積。\n(四) 地下層無障礙機車位區分商場及辦公室使用；補充\n辦公室、旅館用途垃圾投擲動線。\n參、 散會(12:0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9/0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6次",
    "meeting_id": "11408008",
    "agenda_pdf": "11408008_A.pdf",
    "minutes_pdf": "11408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9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委託葉宗衡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安林段 187-5(部分)、\n195-1(部分)、199-7(部分)、229-1、262-\n3(部分)、866-3(部分)等 6 筆地號地號(醫\n療專用區)地上 3 層長照大樓、員工宿舍\n及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第 67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n9：10~12：30\n議)\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斯\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192、\n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本案經第 663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委員會\n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9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委託葉宗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安林段 187-5(部分)、195-1(部分)、199-7(部\n分)、229-1、262-3(部分)、866-3(部分)等 6 筆地號\n地號 (醫療專用區)(第二期工程)地上 3 層長照大\n樓、員工宿舍及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n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本案採斜屋頂型式，屋頂綠化未達 1/3，同意設置。\n(五)同意 1 層機車停車場未設置頂蓋，採整體綠美化及\n外圍種植喬木遮蔭替代。\n(六)同意西南向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及案名。\n二、公共藝術於長照大樓屋頂 板勘驗前再提送都審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n員芷蓀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 補充全區規劃配置；長照大樓臨基地內通路側建築\n物退縮增加人行空間；全區考量長者步行遮蔭及舒\n適性調整人行動線位置；地面層取消植草磚，管理\n中心南側型塑休憩停留節點並增加串聯 3 幢建築物\n人行步道。\n(二) 景觀設計與中科生態綠化呼應，植栽選植考量季節\n變化、開花、香氣、觸感及遮蔭等設計；臨路側植\n栽槽整併加大採帶狀式型式。\n(三) 建築立面語彙及色彩配合大肚山紅土彩度調整；A\n幢屋頂層太陽能板下方增加休憩設施、戶外活動空\n間。\n(四) A、B 幢屋頂層增加小喬木、座椅加強休憩功能設\n計；C 幢屋頂層採生態綠化設計；2、3 層露台增植\n小喬木、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加強視覺及遮\n蔭效果並加強停留節點設計。\n(五) 公共藝術考量全區關聯性、延續性說明設計型式及\n位置重新設計，並補充基座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設\n計；加強水表遮蔽美化設計；街道傢俱考量多樣性、\n耐久性及休憩使用加強美化設計。\n(六) iBike 採 1 組 10 部設計並補充動線及留設操作空\n間，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敬德街增加道路斷\n面圖說(含車道出入口、行穿線、人行、自行車及車\n行動線)；增設賸餘停車引導系統及車輛接送區及計\n程車接送區指引系統。\n(七) 依原部分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及道路用地細計\n土管第 7 點規定，補充回饋提供總樓地板面積 10%\n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n活動使用之主管機關原則同意函文。\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192、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辦公室\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n(一)認養北側公有人行道取消臨路側圍籬改採植栽隔離\n設計，並增植喬木(臨公益路側至少 3 株)及優化改善\n地下道內部階梯，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基地東側增植至少 2 株喬木、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n面積；1 層北側法定退縮範圍內仍應留設 2.5 公尺人\n行淨寬；1 層鋪面簡化取消圓弧型式設計；景觀加強\n複層式及植栽多樣性設計。\n(三)全數取消地面層樹立式廣告招牌及側懸式廣告招牌\n(僅留設正面式廣告招牌)。\n(四)建 築 立 面 加 強 垂 直 綠 化 或 增 設 宜 居 建 築 複 層 式 露\n台，增加綠化及休憩交誼空間設計；補充建築立面\n帷幕牆節能低碳設計說明；2 層複層式露臺增植小喬\n木 及 植 栽 多 樣 性 ， 女 兒 牆 外 側 增 加 懸 垂 性 植 栽 設\n計；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n(五)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考量建築本體設計語彙重新設\n計；補充說明空調設備位置。\n(六)申請路口交通改善計畫(至少含行穿線位置、車道、\n人行道、自行車道等)、增設 iBike 站，後續依主管\n機關核准內容為準；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n施；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第3頁，共4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2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9/0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7次",
    "meeting_id": "11408011",
    "agenda_pdf": "11408011_A.pdf",
    "minutes_pdf": "11408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9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4、375-12、382 等 3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n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景福段 116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n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175、176、\n177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53 層\n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第 275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n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 34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n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東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南屯區永豐段 7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第1頁，共2頁\n案件)(第 687 次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送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9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4、375-12、382 等 3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n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出入口雨遮、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n尺)、消防送水口型式及位置變更、建築基地與規模、\n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n栽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新增消防送水口結合水表等設施\n物，同意設置。\n(三)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新增立式水表設置及原消防送\n第1頁，共12頁\n水口、開放空間告示牌變更型式，結合景觀設計同意\n設置。\n(四)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變更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縮小部分街道傢俱長度以增加地面層綠化面積；補充\n公共藝術旁街道傢俱形式並標示尺寸；部分街道傢俱\n考量無障礙使用者增加扶手設計及安全照明並於短\n邊設置硬鋪面。\n(二) 陽台外設置裝飾版間女兒牆應以 RC 構造設置。\n(三) 開放空間告示牌依使用者位置調整圖面角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檢視\nP.57 平面圖補充標示變更及變動處。\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n(一) 補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最新勘驗紀錄。\n(二) P.4-4.4，地上 1 層綠化面積檢討應說明橙色色塊不計\n綠覆面積部分原因為何。\n(三)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 A 於道路高程為-33，應釐清喬\n木版降覆土達 120 公分，其地下室淨高符合規定。\n(四) P.7-6.1，地上 1 層編號 B 及 E 裝飾柱及地上 2~26 層\nL 戶主臥室外裝飾柱皆大於 100 公分，請釐清是否符\n合規範，另應維持變更前外牆無輕量材質構架；不同\n樣態裝飾版需以剖面及立面說明，並標示尺寸；空調\n設備裝飾版內陽台女兒牆需標示材質。\n(五) 地上 1 層裝飾物深度超過 1 公尺過大，應在適度增加\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六) P.4-6，補充地上 1 層公共空間空調主機配置及美化方\n式；標準層補充天井內空調主機裝飾版剖面圖並說明\n陽台女兒牆材質。\n(七) P.7-3.6，地上 2 層及地上 20 層建議露台區增植綠化。\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P.5-1.1，土管第 7 點，P.5-6 查無相關高\n第2頁，共12頁\n度比檢討。\n2. 容積移轉：依申請書所示，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923.56\n平方公尺，請依規檢討「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n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土管要點：\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請釐清 L 戶裝飾柱剖面構造，應與\n原核准輕質材料相符。\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局\n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68 變更後高差有修正，原與\n臨地順平部分是否仍然順平，請再確認。\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本案為交評變更設計案件，是\n否勾選錯誤，請釐清。\n2. 申請書標示本次變更內容為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n綠化，P.1-3 變更計算表未計算請詳實檢核；檢討百\n分比與檢討項目內容不符，請修正。\n3. P.1-6.1-1，歷次會議對照表請以本次變更內容回覆並\n標示對照頁碼。\n4. P.4-11，補充自來水表及消防送水口四向立面，色彩\n勿以深色標示請明確標示色彩。\n5. 第 9 章交評專章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6. 變更後綠化面積(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均不得\n少於原核准。\n第3頁，共12頁\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景福段 116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n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消防送\n水口、自來水錶型式及材質變更、建築基地與規模、\n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n栽等，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n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變\n更型式及材質，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設\n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變更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變更後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紫薇)調整為枝下高 2 公\n尺以上，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 12 公分以上。\n(二) 2 層露臺綠化面積併同屋頂層合併檢討不得減少；補\n充陽台玻璃欄杆詳圖採適度透空設計。\n(三) 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調整 1/3 高度為抿石子材質基\n座設計。\n(四) 裝飾物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本案新增大於 1.8 公尺\n裝 飾 物 ， 應 檢 附 友 善 環 境 對 策 專 章 (地 面 層 增 植 喬\n木)；陽台外設置裝飾版間女兒牆應以 RC 構造設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42-43，本次變更露台及屋頂綠化面積減少建議應補\n充說明綠化減少補足之對策。\n第4頁，共12頁\n(二) 消防送水口調整為金屬材質建議應考量其熱效應及\n對緊鄰植栽之負面影響。\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n(一) P.1-3 預審申請書補充受理過程日期及工程進度。\n(二) 目錄 4-4-4 基地西南隅景觀高程約-157，依地上 1 層\n平面圖所示高程約-510，補充剖面圖釐清此區喬木覆\n土深度 120 公分是否符合規定。\n(三) 目錄 6-4-1 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檢討應計入屋突\n面積 708.07 平方公尺檢討小於 30%。\n(四) 目錄 7-3-1 於 F 棟地上 2 層社區泳池的昇降機出入口\n應考慮遮雨設施設計；確認地上 2 層之更衣室、戲水\n池依規計入容積檢討，另如納入屬管委會空間，應修\n正其用途空間。\n(五) 目錄 7-6-1 於各層平面圖，如 2、3、4~8 及 9 層等，\n標示不同樣態剖線編號及剖面圖，以釐清各樣態裝飾\n版；各戶陽台外冷氣主機裝飾版型態皆需標示，釐清\n平面及剖面女兒牆材質。\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預審第二類宜居建築未涉及需提送\n委員會審議事項，預審申請書請取消勾選。\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局\n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4-4-1，未見街道家具剖立面詳圖，建議座椅宜納入\n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n高 度 應 在 椅 面 以 上 20-30 公 分 ； 椅 面 最 佳 高 度 為\n43-47 公分。\n2. 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第5頁，共12頁\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n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3. 6-1-3，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n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n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4. 6-1-6，本案圖說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配置，未\n見汙、雨水排水設計圖面，請補充檢附，以確保住\n宅區及人行道排水系統完善，保障後續使用安全。\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1-7，本次變更設計未變更廣告招牌，無\n意見。\n2. 查報告書 P.7-4，1 層平面圖設置店鋪 17 間，惟報告\n書 P.5-4 土地管制要點第十三條檢討檢討有誤，請釐\n清。\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本次變更屋頂層綠化比例，請以紅色雲朵線\n標示並說明。\n2. P.1-7，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以單頁呈現，勿\n跨頁；檢討算式內容請補充百分比及對照頁碼。\n第6頁，共12頁\n第三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n175、176、177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53 層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說明：依 114 年 5 月 1 日第 33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n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預審委員簡委員伃\n貞及高委員敬賢併同出席與會；次經 114 年 7 月 2 日\n第 275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n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第 33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及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n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原核准。\n(二)補充西側無障礙舖面材質及剖面圖說，非緩衝空間\n範圍植草磚調整為草皮設置。\n(三)東北側公有人行道及臨路側增植各 2 株喬木，街角\n廣場延續綠帶並預留行穿線銜接設計，認養計畫後\n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四)街道傢俱扶手方管加強使用性調整並加寬設計，考\n量無障礙使用部分街道傢俱於短邊設置硬鋪面。\n(五)屋頂層增植大灌木。\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案變更後申請書備註欄仍應確實勾選提會審查項\n目（例如容積移轉量）。\n2. 土管要點第 9 點，檢討說明「本案依規留設架空走\n廊之空間。詳 CH5-99-1n。」，依該頁檢討說明，似\n未說明將依規留設架空走廊之空間，請釐清。\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無。\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變更設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n第7頁，共12頁\n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n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n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84、85，變更後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n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n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n檢 具 申 請 書 等 資 料 向 本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提 出 認 養 申\n請。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n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2. P.113-118，開挖範圍內覆土深度請再補充，喬木所\n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3. P.120，剖面部分請確認兩側斑馬線與人行道的無障\n礙順平。\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4-8-1a，剖面詳圖請標示離地高度尺寸並\n標示招牌廣告材質；另突出牆面尺寸應自牆面起算。\n2. 請說明本案招牌廣告是否達申請雜項執照規模。\n3. 報告書 P.4-8-1b，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部分，\n檢討有誤。\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勾選裝飾物大於 1.8 公尺與\nP.1-6-1e 檢討內容不符，請釐清。\n2. 補充本次變更內容是否涉及交評及環評變更並補充\n交評通過函文；臨市政路側標示 4 公尺退縮範圍。\n3. 惠中路側剖面圖 3 報告書與簡報版本不同，應採簡\n報版本設計。\n第8頁，共12頁\n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三\n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 114 年 6 月 19 日第 34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n正後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於 40 公尺惠中路一段側設置 3 處樹立廣告，同意設置。\n二、依第 34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及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n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沿街式開放空間內高起式花台剖面詳圖及模擬\n圖，檢討 60%以下與空間順平設計；街道傢俱 D 考\n量使用性調整斜坡設計；街道傢俱部分設置扶手補充\n斷面圖說。\n(二) 公共藝術補充燈光設置方式；案名牆縮減長度至 3\n公尺以下。\n(三) 車道上方覆土順平設計避免土壤沖刷。\n(四) 認養公有人行道並標示植栽槽及人行步道寬度。\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第 12 點及檢討內容漏列，請補充。\n2. 土管第 14 點，第（五）款所列計算式，請敘明各項\n數據所指為何。\n3. 土管各附圖皆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無。\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n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n告更新相關內容。\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24、25 頁面文字無法辨識。\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第9頁，共12頁\n1. 報告書 P.108，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三條第一項縱長檢討有誤，並請釐清是否達雜項執\n照規模；第六條第五項並補充說明數量及檢討；第\n六條第六項面積檢討與報告書 P.176 相左；剖面詳圖\n請補充標示材質。\n2. 報告書 P.176，案名牆部分請釐清是否符合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n倘符合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3. 報告書 P.134，第十五條部分請逐項檢討並說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依土管第 8 點，請檢視修正並補充 4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範圍，且該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人行動線之相\n關設施。\n2. 案名牆長度 4.1 公尺，建議縮小尺寸設計。\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第10頁，共12頁\n第五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東奎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豐段 7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4 年 6 月 25 日第 687 次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無遮簷人行道與綠化設計形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本案設置實牆景觀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容移要點第 11 點，同意本案店鋪單元(共 11 戶)樓地\n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n二、依第 687 次委員會決議及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文心南三路側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永春東六路\n南側公有人行道增植 1 株行道樹。\n(二) 景觀牆降低高度至 80 公分以下並增加攀爬性植栽。\n(三) 臨路側店鋪前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n(四) 立面橫向深灰色磚採淺色磚設計。\n(五) 公共藝術剖面圖補充夜間燈光位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開放空間應多考量公眾使用性，綠地配置勿僅對應\n建築物出入口設計造成碎化狀況；鋪面設計變化亦\n應以整體及公眾為考量。\n(二) 增加 2 層露台綠化面積。\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n檢討計算式。\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建築物高物檢討。\n第11頁，共12頁\n2. 宜居陽台：宜居建築回饋金之公告現值應請確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2. 停車場出入口之汽、機車交織問題，請補充說明改\n善措施。\n3. 請於停車場各樓層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4. 本案規劃有店鋪，請說明是否有規劃裝卸車位，如\n有請說明設置位置及進出動線。\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報告書 P.4-7-1-3 請補充標示距建築線尺寸及人行道\n淨寬；另第六條第六項面積請詳列計算式。\n2. 報告書 P.4-7-2 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既 12 處，第三條\n第一項請補充說明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餘尚符規\n定，後續請依規申請許可。\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補充敘明景觀牆無法透空之原因。\n2. 玻璃欄杆建議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溢出增加可視\n性。\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6 時 20 分)\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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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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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8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護安段 546、567 等\n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09：10~11：00\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1：0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9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護安段 546、567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n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放空\n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n員意見修正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四)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第一頁\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n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南側增加串聯東西向無障礙人行步道開放供鄰里通\n行使用，沿線栽植開花性喬木、低矮灌木及增加安\n全照明，於兩側出入口設置告示牌並納入開放空間\n告示牌標示及管理規約；西側門廳前納入開放空間\n惟新增範圍不計入獎勵面積。\n(二) 東南側景觀植栽採自然生態手法調整設計，增加簇\n群式街道傢俱及休憩節點；開放空間取消踏石並增\n加休憩節點；東側管委會使用空間 2、3 外側增加\n綠化；喬木、灌木及地被減少圍圈配置加強設計。\n(三) 2、3 層露臺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採複層式植栽設\n計，並於屋頂層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花台植栽槽加\n大並增植開花性灌木及懸垂性植栽。\n(四) 2 處公共藝術加強關聯性及在地性重新設計；消防\n送水口、總水表、街道傢俱及開放空間告示牌加強\n美化設計且設計語彙應一致；街道傢俱輕量化設計\n並調整於遮蔭處，部分短邊增加硬鋪面及標示扶手\n尺寸；消防送水口調整位置勿於轉角處；圍牆降低\n高度至 2 公尺以下。\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美化設計；空調室外機加強\n遮蔽美化設計；補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圖說並標示\n台度、欄杆及女兒牆高度。\n(六) 申請基地至鹿寮國中光大路、光華路之路段增設標\n第二頁\n線型人行道，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機車道與\n北側地界線植栽帶交換並增加汽機車道間安全防護\n及警示設施；機車停車位增加迴圈採顏色分區管理；\n無障礙車位以法定數量檢討並設置鄰近梯廳。\n(七) 汽機車出入口與人行步道範圍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務必落實，若有外部化應申\n請交通維持計畫，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並納\n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大眾運輸、iBike、\n停車供需調查更新日期；補充說明基地至捷運藍線\nB4 預定地之關係。\n(八) 地上 1 層牆量少應增加勁度及車道處應增設梁；地\n上 2 層 4.5 公尺彎曲牆應檢核結構安全性；檢討土\n壤液化因應對策；屋脊裝飾物檢核細長比並釐清勁\n度是否足夠。\n參、 散會(11:00)\n第三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8/2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5次",
    "meeting_id": "11408002",
    "agenda_pdf": "11408002_A.pdf",
    "minutes_pdf": "11408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8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崇德段 395、396 等\n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7 層地下\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危老重建案\n件)\n9：10~12：30\n第二案：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1024、1024-\n3、1024-4、1024-5、1028-2、1030-7、\n1030-8、1030-9、1030-10、1030-11、1030-\n12、1030-13、1030-28、1031-4 等 14 筆\n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8 層\n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8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崇德段 395、396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n區)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崇德二路二段\n側，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考量危老友善，基地北側增加退縮開放供鄰里使用\n空間加強休憩節點設計並增植喬木遮蔭，留設串聯\n河北二街至崇德二路二段之人行步道並設置供人行\n通行告示牌。\n第1頁，共4頁\n(二) 車道北側天井牆及景觀框架採以懸垂或攀爬植栽設\n計，車道旁格柵採以竹類植栽設計；車道上方頂蓋\n加強綠化設計；垂直綠化採以開花性植栽種類；屋\n頂層西側增植小喬木。\n(三) 河 北 西 街 增 設 街 道 傢 俱 並 加 強 藝 術 性 及 互 動 性 設\n計；投射燈減量設置；調整案名牆於法定退縮範圍\n外；公共藝術補充定著方式並增加夜間燈光設計。\n(四) 空調主機設置考量發電效能及植栽生長調整格柵設\n計。\n(五) 調整機車車道出入口至崇德二路二段並加強原機車\n道 之 景 觀 設 計 ； 考 量 危 老 友 善 申 請 西 北 及 西 南 路\n口、河北西街(縮減車道、提供設施帶、路邊停車納\n入設施帶)等人本友善環境改善計劃，後續依主管機\n關核准為準。\n(六) 補充大眾運輸現況、iBike 站位及使用率分析調查日\n期；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至學校、公共設施（如：\n二分埔生態公園、水湳生態公園、明道普林斯頓小\n學、崇德國中等）起訖路徑（非路段）人行動線分\n析剖面圖說；停車場出入口方案比較補充說明地上 1\n層機車之進出必要性及安全防護；車道出入口人行\n道採順平設計並以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n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行，若有\n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田心段 1024、1024-3、1024-4、1024-5、\n1028-2、1030-7、1030-8、1030-9、1030-10、1030-11、\n1030-12、1030-13、1030-28、1031-4 等 14 筆地號(第\n四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依土管第 10 點第 11 款規定，8 公尺計畫道路(南屯\n路二段 430 巷、南屯路二段 400 巷)因都市景觀需要，\n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留設位置及型式，同意設\n置。\n(六)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西側、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南\n屯路二段 430 巷)，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西側住變商退縮 4 公尺道路使用範圍採道路附屬設\n施人行步道型式設計。\n(二)臨 路 側 喬 木 配 合 周 邊 沿 線 喬 木 調 整 種 類 並 規 格 加\n大；東側景觀植栽加強視覺生態多樣性、鋪面簡化\n設計及增設街道傢俱形塑停留休憩節點。\n第3頁，共4頁\n(三)屋頂層加強複層式植栽設計；西南角建築立面加強\n設計；考量花台植栽生長調整空調室外機位置。\n(四)臨路側增加街道傢俱並考量遮陰調整位置；圍牆調\n整高度至 1.8 公尺以下、透空率達 60%並增加懸垂\n或攀爬性植栽；公共藝術內部增加夜間照明。\n(五)考量危老友善申請 8 公尺計畫道路為行人友善區或\n行人優先區之人本友善環境改善計畫，後續依主管\n機關核准為準；補充基地至捷運南屯站起訖路徑(非\n路段)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補充店舖衍生汽機車\n停車需求及內部化設置，並集中留設以告示牌或鋪\n面顏色標示；調整地下室無障礙停車位下車區位置。\n(六)陽台與空調室外機間女兒牆以實牆設置並增加剖面\n圖說。\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5)\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1"
  },
  {
    "date": "2025/08/2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8月第3次",
    "meeting_id": "11408007",
    "agenda_pdf": "11408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8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茂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祥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惠禮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n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134、135、\n136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n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幼兒園、社福空間、社會服\n務站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n代理\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茂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祥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惠禮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6\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P.1-8，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並補充\n說明基地臨路情形。\n(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第1頁，共10頁\n比，另第十四點以後請補點號，以利查核。\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後院、最小面\n寬。\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第(一)項臨接向上路二段側之退縮\n說明有誤，並請於 P.5-2 圖面標示沿面前道路提供 2.5\n公尺淨空之無遮簷人行道，倘無法依土管規定留設，\n請依第(六)項規定檢討，並補充專章檢討說明，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法定空地計算式有誤。\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P.3-11 法定空地計算式有誤。\n(七) 土管要點第 14 點，機車停車位數與土管規定不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請補充本案臨路情\n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釐清本案騎樓屬自設或法定，倘屬自行設置不得\n扣除無法綠化面積、建築面積及基地面積等。\n2. 本案申請危老退縮獎勵，南側退縮範圍應保持淨空\n不得設置構造物。\n3. 車道上方雨遮超過 1 公尺範圍計入建築面積。\n4. 裝飾板深度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惠義段 181 地號新建工程之背景資料、衍生交\n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P.6-21，基地與文心森林公園捷運站距離誤植，請修\n正。\n(三)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來客臨停及員工汽、機車需求\n分析，並請補充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停車區域之\n管理機制，且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n(四) 本案汽機車進出位於同一出入口，請說明是否有實\n體區隔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第2頁，共10頁\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機車格及曲\n線半徑等相關尺寸。\n(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22)，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n行穿線，並依據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n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n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n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n配合無障礙通路 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n平緩順接。\n(二) P.3-37(58)，建議部分座椅可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n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n(三) P.3-16(37)，剖立面沒有編號，DD 剖面高差如何銜接\n或阻隔?\n(四) P.3-33(54)，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n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n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倘\n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n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n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n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n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n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n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n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樹立式廣告，請補充\n第3頁，共10頁\n專章檢討圖說。\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11 月 21 日重建計畫報核。\n(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結構安全)、5(退縮建築)、6(耐震設計)、7(綠建築)、\n9(無障礙)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n第 6 條規定(時程暨規模)，申請容積獎勵計 36%。\n(三) 本案業經 114 年 3 月 10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4 年第 3 次審查會議決\n議修正後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6%。\n2. 同意放寬高度比 1：2，承諾附帶條件如下：\n(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n化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n得以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n替代。\n(2) 應 設 置 低 碳 汽 車 停 車 位 數 達 法 定 停 車 數 量 之\n10%，且該停車格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3.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n(1) 地面層增植 2 棵喬木，總計 13 棵喬木。\n(2) A、B 戶共計 24 戶設置陽臺綠化，並設置滴灌及\n排水系統。\n(3) 露臺設置 4 處花臺綠化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n(4) 認養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n(四) 本案於 114 年 5 月 2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43977\n號函重建計畫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向上路應沿面前道路提供 2.5\n公尺淨空之無遮簷人行道，倘無法依土管規定留設，\n請依第(六)項規定，補充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0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向上路)及 10 公尺計畫道\n路(大觀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n及綠化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簽章，法令適用日期為建造掛號日期\n請修正；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補充土管第\n9 點規定內容。\n2. 補充基地周邊街廓公有人行道、行道樹及建築配置，\n說明無法依土管第 9 點規定退縮之理由及周邊退縮\n現況之專章檢討內容。\n3. 補充基地北側、東側及東北側(IKEA)都審案之建築\n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花期花色)及公有人行道\n行道樹樹種、花期花色。\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公有\n行道樹及行穿線位置。\n5. 人車進出動線應加強與鄰地加油站間動線說明，避\n免造成行人危險性；P.2-2 基地四周現況圖章節請補\n充鄰接加油站側現況照片。\n6. 汽機車出入口延伸至人行步道舖面建議採「綠斑馬」\n意象設計，以提升車道自明性。\n7. P.3-30，補充垂直綠化剖面詳圖（含覆土深度、自動\n第5頁，共10頁\n滴灌及排水系統等）。\n8. 補充垂直綠化及屋頂層植栽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n灌及排水系統並補充詳圖。\n9. 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10. 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招牌，倘有請補充設計詳\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11. P.3-40，本案未申請開放空間獎勵，無須設置開放\n空間告示牌，請修正。\n12. P.3-42，補充標示圍牆設置位置。\n13. 本案為危老案件，請加強 1 層景觀計畫及垂直綠\n化友善環境設計。\n14. 依相關法令回饋綠化檢討應分別臚列，不得重複\n檢討。\n第6頁，共10頁\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134、135、\n136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n件)\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一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小於 10%、景觀設計、建築配\n置及面積變更小於 20%、建築立面造型各向變更面積小於\n20%、地面層綠覆率變更小於 10%、地面層綠化植栽變更\n小 20%」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n積、各向建築立面、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依下\n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n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屬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n容涉及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規定，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5，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 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19，街道家具圖，倘有規劃設置座椅，請檢附相\n關圖面及尺寸說 明；並建議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n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n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三) P.4-23，本案圖說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配置，未\n第7頁，共10頁\n見汙、雨水排水設計圖面，請補充檢附，以確保住宅\n區及人行道排水系統完善，保障後續使用安全。\n(四) P.8-2，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 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 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n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1-5，本案無申請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二) 報告書 P.4-19 案名牆部分，請釐清倘符合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n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n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變更設計無須委員會審議，應提委員會審議事\n項請勿勾選。\n(二) P.1-7 變更設計項目檢討表請補充喬木樹種及圍牆材\n質變更等內容。\n(三) 變更後灌木植栽綠化面積及數量不得減少，倘減少\n應提小組委員會審議，請檢視修正。\n(四) 補充完整規費收據。\n(五) 釐清地面層喬木樹種變更株數，P.4-5 雲朵圈選 12 株\n喬木。\n(六) 地面層喬木花期花色與植栽總表說明不一致。\n(七) 補充屋頂層植栽總表說明。\n(八) 變更後頁面補充變更比例計算式。\n(九)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總樓地板面積誤繕為 1152.71 平\n方公尺。\n第8頁，共10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幼兒園、社福空間、社會服\n務站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四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景觀設計變更小於 20%、建築立面造型東向變更\n面積小於 20%、廣告招牌尺寸變更面積小於 50%、地面層\n綠覆率變更小於 10%、地面層綠化植栽變更小 20%、垂直\n綠化植栽變更小於 20%」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東向建築立面、廣告招牌尺寸、\n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垂直綠化植栽，依下列各\n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n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計畫書 P.1-3 頁，本案係第 4 次變更設計，掛件日期\n為 110 年 12 月 8 日，故請修正本案適用土管名稱為\n109 年 3 月 18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王田\n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細\n部計畫通盤檢討案」。\n(二) 本案賸餘土管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見修正\n並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卓處。\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變更前圖說版本有誤(釐清是否為\n前一次變更)。\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新增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7，本案無變更\n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9頁，共10頁\n(一)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n原則設置頂蓋達 50%以上，本案西側機車停車空間\n建議維持原審定設計，建議不再變更設計。\n(二) 檢附 3 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8 個月內土地使用分區\n證明書。\n(三) 地面層喬木灌木、草花與植栽總表說明不一致；2 層\n露臺補充植栽總表說明。\n(四) 立面綠化補充檢討灌木草花變更面積比例，植栽表\n應含花期花色。\n(五) 植栽總表說明應含花期及花色。\n伍、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40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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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8/2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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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8009_A.pdf",
    "minutes_pdf": "11408009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3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梧棲區興農段 248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3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梧棲區興農段 248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1、2 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8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 管 要 點 請 逐 條 完 整 明 列 條 文\n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n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n式，以便對比。\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9-2-1，總樓地板面積及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與都市設\n計審議申請書不同，請確認修正。\n(二) 請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n車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三) 垃圾車進出動線與機車入口汽車出口相鄰，請避免\n垃圾車與汽機車動線交織，並加強停車場入口警示\n設施。\n(四) 請標示地面層之機車格尺寸、指向線、車道寬度及相\n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本案倘涉及人行道、\n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 「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n規定， 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n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1、P.5-3-4，\n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地面層喬灌木數量、綠\n化面積及垂直綠化量皆少於原核准，請補充說明理\n由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2頁，共8頁\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為全棟集合住宅案件，建議建築立面不設置案\n名，倘北向建築立面仍需設置應補充說明設置理由\n及相關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本案施工進度；備註欄提會事項請確\n實依提會事項填寫。\n2. 綠化比例請以法定空地為分母，扣除無法綠化面積\n部分也請法定空地範圍為準，並依規重新計算綠化\n面積。\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公有人行道植栽槽及\n人行淨寬尺寸，並請標示基地內 2.5 公尺人行淨寬\n範圍。\n4. 補充第 327 次聯席委員會會議紀錄。\n5.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1 層景觀相關、屋頂層平面\n圖請補充變更前圖說。\n6. 法定退縮範圍不得設置臨時性欄杆，請移除。\n7. 請確認北側基地內通路是否得供機車出入。\n8. 人行道兩側喬木米徑以 12 公分以上；法定退縮範圍\n內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n9. P.4-5-1，屋頂層植栽表圖例應與平面圖表示一致。\n10.P.4-6-1，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n11.補充街道傢俱周邊景觀模擬圖。\n第3頁，共8頁\n12.公共藝術 A 請確實標示高度，2 處公共藝術補充夜\n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另建議降低\n基座高度。\n13.P.4-11-1，圍牆檢討請計算透空率。\n14.2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並於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n植栽。\n15.檢討各棟棟距應大於 3 公尺。\n16.裝飾板設置花台應檢討 60 公分台度，請標示於裝\n飾版剖面圖。\n17.本案依交評門檻表檢討應屬交通影響分析案件，請\n修正申請書等報告書內容。\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與北側鄰地間及東側臨接人行廣場用地應\n檢討高程差關係，如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得依\n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9 條第 1 項規\n定，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以下且\n透空面積達 3/4 以上之臨時性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n應補充基地現況與鄰地間照片、各欄杆扶手及灌木\n綠籬設計大樣圖、設置範圍及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n應自行拆除之切結書(應更新)，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n檢討圖標示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n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8頁\n4. 應釐清機車出入動線是否經北側開放空間進出，如\n是其動線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如否應取消\n北側車道開口位置，使機車不得經開放空間進出。\n5. 廣場式開放空間之圍籬應補充前次核准範圍及設計\n內容為何。\n6. 應釐清基地東側人行廣場用地設計高程，並應與開\n放空間順平設計，於開放空間留設臨時性欄杆應在\n說明其必要性或取消設計，以增加開放空間公益性。\n7.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內\n不計入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例與平面圖不符，應修\n正。\n8. 目錄 6-1-4 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綜合檢討有誤（法規\n檢討請併同修正）。\n9. 本次係屬第一次預審變更，應補充前次審定之開放\n空間檢討圖。\n10.開放空間切結書應更新，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n間告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第5頁，共8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各層平面圖裝飾版範圍及標示不全，應再釐清\n及應補充各樣態剖面圖檢討。\n(2)裝飾物應補充尺寸及標示裝飾版上有無欄杆。\n(3)於區劃中心線內側設置裝飾版不符規定，應修\n正。\n(4)過樑僅得於兩側 50 公分範圍設置格柵並納入\n第6頁，共8頁\n裝飾物專章；補充立面長度 2/5 檢討。\n(5)目錄 7-6-1 工作陽台外延伸裝飾版應檢附剖面\n圖並以實牆設置。\n2. 目錄 7-3-1 地上 1 層基地內入口補充距離檢討；建\n築面積於管道間應檢討至牆心，建築物 C 棟應再重\n新檢討修正；車道入口處上方頂蓋應計入停車空間\n檢討。\n3. 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檢討因都市計畫未規定基地前、\n後院，本基地應臺中市規定檢討，請修正。\n4.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補充鄰房佔用面積並於地面\n層標示其範圍。\n5. 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請考量台電配電場所及錶箱室\n面積，並應設置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地下\n層補充標示充電線架設置位置及設備空間。\n6. 目錄 7-3-1 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應修正。\n7. 地上 1 層樓梯檢討一般安全梯不符規定，應修正。\n8. 目錄 4-11-1 基地南側圍牆外標示藍色色塊內容為何\n應敘明。\n9. 目錄 5-99-1 無障礙通路應檢討至無障礙梯，另補充\n檢討無障礙機車動線。\n10.地下層車位前方淨空間檢討標示不全。\n11.地下 2 層電信室及地下 3 層標示走道寬度。\n12.補充甲梯走道寬度補充檢討並標示。\n13.無障礙單車位檢討繪製有誤，應修正。\n14.目錄 7-3-1 屋突層曬衣架非屬建築許可項目，內容\n請移除。\n15.補充地上 1 層管委會所需戶外空調機設置位置納入\n目錄 4-12-1 空調設備專章並美化設計，另如設置裝\n飾版應補充於目錄 7-6-2 裝飾物專章檢討。\n16.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室及緊急發電機進排風設備\n第7頁，共8頁\n位置圖及各樣剖面詳圖。\n17.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40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8/2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4次",
    "meeting_id": "11408001",
    "agenda_pdf": "11408001_A.pdf",
    "minutes_pdf": "11408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太平段 270-1、\n仁平段 267、268、269、270、271、314、\n315、316 等 9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7 層\n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9：10~12：30 (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1、2 地\n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太平段 270-1、仁平段 267、268、269、\n270、271、314、315、316 等 9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n17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五)本案部分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中平路側，\n同意設置。\n(六)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n第1頁，共4頁\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七)北向日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免依建築技術則設\n計施工編第 39 條之 1 規定檢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本案為危老案件，加強友善環境對策內容，地界線\n西北側採以綠化設計；臨大勇街及中平路側留設無\n障礙人行步道串聯至私設通路，並於兩側設置開放\n供鄰里通行告示牌，西北側與私設通路轉角處增加\n停留節點。\n(二) 臨路側增植喬木，減量設置投樹燈；地面層西側過\n多設施物，調整公共藝術(流動的思維)位置、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勿緊鄰鄰地並採合併設計，重新調整景\n觀 並 以 口 袋 廣 場 設 計 ； 公 共 藝 術 補 充 基 座 固 定 方\n式；街道傢俱過於單一，增加其他形式，考量使用\n性勿選用不鏽鋼材質；圍牆高度降低至 1.8 公尺，並\n加強透空率。\n(三) 陽台欄杆綠化增加外溢之效益；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內容。\n(四) 交通友善措施以專章說明，基地至長安醫院、太平\n區運動場增設標線型人行道，並進行周邊路口及中\n平路路段改善，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n(五)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n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n交通維持計畫，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若設\n計左轉離場須再增派指揮人員，並納入「施工期間\n行人導引規劃」。\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1、2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n一種住宅區(特))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506.06 平方公尺，移入容積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五)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20 公尺計畫道路(園 3-20M)及 25 公尺南興北三路側\n各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共計 2 處)，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汽、機車道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南興北三\n路)，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前再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南興北三路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並提供設\n施帶及自行車道空間，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東側地面層街角廣場增植喬木、屋頂層東南向臨路\n側增植小喬木及店鋪 S2 上方露臺增植小喬木並於\n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形塑良好都市端景。\n第3頁，共4頁\n(三)西南側街角廣場增加綠化；店鋪 S1、S2 出入口增植\n喬木及綠化；加強機車停車場及回收室與鄰地交界\n處植栽綠化；中庭考量住戶休憩使用水池側增植喬\n木並調整步道型式。\n(四)2、3 樓露臺增加綠化及採複層植栽設計；西向建築\n立面增加垂直綠化；增加垂直綠化設施植栽槽寬度。\n(五)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並降低樹立廣告高度 2 公尺\n以下；案名牆調整長度 3 公尺以下及增加透空率並\n取消與街道傢俱結合；取消大廳出入口側景觀矮\n牆；正面式廣告招牌依各店舖實際面寬檢討；2 處公\n共藝術考量在地性及關聯性重新設計，基座以實際\n固定方式表示。\n(六)地面層機車位調整至地下 1 層；依都市人本交通設\n計手冊檢討路口縮減、左轉避車道、庇護島及行穿\n線改善計畫，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停車\n場設計方案評估優缺點比較，另店舖應規劃汽車格\n位確實標註供店舖使用；汽機車出入口檢討 60 度視\n距(自建築線後 2 公尺檢討)與植栽位置妥適性；標註\n汽機車無障礙車格並應鄰近梯廳。\n(七)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台鐵頭家\n厝站、自然感官體驗公園)起訖路徑之人行動線分析\n剖 面 圖 說 及 興 建 中 建 案 停 車 出 入 口 位 置 及 進 出 動\n線；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順平並採綠斑馬「意象」\n設計；施工車輛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以\n右進右出為原則並納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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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8/13",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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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_id": "11407017",
    "agenda_pdf": "11407017_A.pdf",
    "minutes_pdf": "11407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寶文段 24、24-1、31、31-\n1、33-1、33-2、64-1、66、67、69-1、70、\n70-1、70-2、71、71-1、71-2、71-3、100\n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n9：10~12：30 層體育館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大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學校用\n地)地上 3 層大龍樂活運動館新建工程\n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n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n→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n67、69-1、70、70-1、70-2、71、71-1、71-2、71-3、\n100 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體育館\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各期建築、未來發展區與周邊景觀都市介面模擬\n及透視圖；補充整體校區與鄰里都市紋理及公有人行\n道之邊界方案及策略。\n(二) 體育館北側、學院草皮、與宿舍間加強景觀設計；增\n加半戶外空間及簇群式街道傢俱形塑停留休憩節點；\n草坪西側增植遮蔭喬木；草花調整為多年生開花性灌\n第1頁，共4頁\n木並草坪採混種栽植。\n(三) 2 層花臺、屋頂層加強生態綠化選植易維管植栽，並\n加強安全防墜設計；建築立面材質及造型語彙應整體\n校園一併規劃並補充整體校園建築色彩及材質計畫；\n檢討太陽能光電板反光對宿舍高樓層之影響。\n(四) 增設性別友善廁所；本期都審申請範圍及設計內容應\n與建造執照一致；重新檢討各期基地範圍。\n(五) 本案停車位須依規留設；補充整體校區內部行人及外\n部車行主要動線規劃說明及人車分道圖說；重新檢討\n整體校區汽、機車與自行車進出動線及停車數量(含供\n需比、使用率調查等)；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綠斑馬\n「意象」設計。\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台紙段 35 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大龍樂活運動館\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建築物案名依委員意見整併為 1 處於西向設置。\n(二)本案採斜屋頂型式，屋頂綠化未達 1/3，同意採以增加\n垂直綠化替代。\n二、依 下 列 應 修 正 事 項 確 實 修 正 並 經 黃 委 員 宜 瑜 確 認 後 通\n過：\n(一)補充基地與周邊(兒少館、幼兒園及停車場等)整體建\n築色彩及材質模擬計畫；建物立面及色彩計畫考量周\n邊建物、日光郡社區及大肚山意象調整設計；材質多\n為擴張網，補充後續維管使用及清潔方式。\n(二)地面層南側(入口處)增植喬木及綠化，以形塑具休憩\n空間之入口意象，另鋪面計畫配合周邊停車場整體設\n計，增加與兒少館串聯之人行動線；綜合球場南向立\n面加強設計。\n(三)人行道 2 側喬木高度加大至 5 公尺以上及加大樹冠；\n垂直綠化及停車場植栽考量日照、耐蔭及易維養等因\n素調整植栽種類並增植懸垂植栽；建物南向增加垂直\n綠化。\n(四)多目標核准內容與土地使用同意書使用面積不符，請\n釐清。\n(五)補充員工、民眾停車區位規劃，與文中二地下停車場\n整體規劃，並補充停車後之行人動線分析及周邊居民\n至場館之主要步行路徑；車道出入口「綠斑馬」意象\n加大並採順平設計；施工車輛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n交通維持計畫。\n第3頁，共4頁\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8/1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8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07018",
    "agenda_pdf": "11407018_A.pdf",
    "minutes_pdf": "1140701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東峰段 7、7-1、7-2、7-3、8、8-1、8-2、\n8-3、8-4、8-6、8-7 等 11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宏都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北屯段 402-35、404-51、408、409 等 4 筆地號\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地下 6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n(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水源段 337-8、337-14、337-15、337-16、337-17、\n337-18、337-23、338、338-1、338-3、338-4、339-8、\n343-57、346-1、346-2、347-11、347-22、347-39 等 18\n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第四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1508-8、1509-1、1512-1、1513-\n3、1519、1519-4、1519-9、1525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臨時提案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東峰段 7、7-1、7-2、7-3、8、8-1、8-2、8-\n3、8-4、8-6、8-7 等 11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5\n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載明建照掛號日期為 113 年 12 月 18 日，適\n第1頁，共21頁\n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版本為 113 年 6 月 5 日\n府授都計字第 1130131755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n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nP5-2 表頭標題及土管要點第 4 點檢討內容，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6 第一類建築物用途之停車\n空間檢討，汽機車之樓地板面積不一致及計算式有\n誤，請修正。第二類建築物用途之汽車停車空間檢\n討，依計算式應設 99 輛，誤植為 55 輛，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6 綠化面積檢討，請標註正\n確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4. 土管要點 15 點，本案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容積獎勵，非本點規定之獎勵\n內容，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店鋪 S5、S6 建築單元樓地\n板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提請都設會審議。\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設\n有公共藝術品(含基座)，提請都設會審議。\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展\n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6 土管停車檢討有誤(店舖面\n積不一致，並釐清扣除面積)。\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n1. 免指圖請加註臨路情形。\n2. P.2-2 臨路情形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5-16，請依規檢討，並敘明檢討內容及圖面頁碼。\n第2頁，共21頁\n2. 陽台裝飾物檢討有誤。\n3. 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4. 3 層平面圖請釐清露臺、陽台及天井範圍。\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標示有誤，並釐清陽台柱旁\n為管道間或裝飾物，補充剖面詳圖及檢討。\n(五) 宜居建築專章：P.5-18，公告地價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本案規劃汽機車出入共用車道進出，請說明如何避\n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基地停車場車輛出入動線圖請補充機車進出動線。\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指向線、車道寬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尺寸。\n(六) 地下 1 層停車位配置圖請補充機車圖例。\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5-51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5-50 有關市區道路鋪面設計，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n工程設計標準」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車道鋪面得採\n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13、P5-13-1，本\n案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空地樹立式及案名牆，依本市廣\n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n第3頁，共21頁\n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案名牆部分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n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n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補充說明本案招牌廣告設置數量及是否達雜照規模。\n(三) 剖面示意圖部分，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應自\n合法牆面起算；查本案突出牆面超過 50 公分，與上\n述規定不符，請修正。\n(四) 各式招牌應予以編號。\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114 年 7 月 1 日土地重建計畫報核；114 年 7 月 21 日\n本局函請補正；114 年 7 月 28 日檢送補正重建計畫\n至局。\n(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結\n構安全性能評估 8%)、5(退縮建築 8%)、6(建物耐震\n設計 10%)、7(綠建築銀級 6%)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模 10%)規定，申請容積\n獎勵計 40%；本案尚未審查。\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73.22 平方公尺(20%)，加計\n危老重建獎勵容積總量 60%，超過其基準容積 4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n於 80 平方公尺，本案 S5、S6 店鋪面積小於 80 平\n第4頁，共21頁\n方公尺，請補充相關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自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超過\n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河北路)，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8.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基地周邊都審建案(文心 O’LIVE、捷運文新\n崇德站)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花期花色)\n及文心路公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花期花色。\n2.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例 116.48%，請檢視修正；法\n令適用日期為危老核准日，請修正。\n3. P.2-2，補充較大範圍都市計畫圖，以彩圖印製並標\n示周邊重要地標及道路名稱。\n4. 北平路三段側植栽帶建議整併減少破口增加綠化面\n積及增植喬木。\n5. 街道傢俱建議與樹立式招牌分別設置，並建議座椅\n設置於遮蔭處；樹立式招牌分別設置應提委員會審\n議。\n6.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路名及寬度，並\n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人行動線。\n7.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1 條逐條\n項檢討說明。\n8. 地面層、屋頂層、2 層露臺及垂直綠化設施喬、灌木\n植栽表之花期花色與樹種簡介所載不一致。\n9. 2 層露臺女兒牆外側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n10.汽機車出入口延伸至人行步道舖面建議採「綠斑馬」\n第5頁，共21頁\n意象設計，以提升車道自明性。\n11.地面層景觀剖面圖請補充臨接道路名及寬度，並補\n充北側景觀剖面圖。\n12.屋頂層 E-E’剖面詳圖及各層垂直綠化設施補充\n覆土深度。\n13.廣告招牌請補充檢討相關法規。\n第6頁，共21頁\n第二案：宏都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北屯段 402-35、404-51、408、409 等 4 筆地號\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地下 6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第 8 點，第二種商業區\n法定最高開挖率為 85%，P.5-4 本案設計最大開挖率為\n86.91%、各層樓平均開挖面積 62.35%，提請都審會審議。\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現況照片說明工程進度。\n(二) P.5-33，北向日照檢討補充指北針及角度檢討線。\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n局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4-16，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4-27，避難通道不宜採飛石踏板，步道面不連續恐影\n響疏散安全，亦不符無障礙通行要求，建議調整為平\n整且止滑之連續鋪面。\n第7頁，共21頁\n(三) 4-40，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n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n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7-2、P.5-13-1，\n本案原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1 處，本次變更設計新增正\n面式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n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縱長尺寸檢討有誤，並請釐清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n(二) 有關突出牆面尺寸部分，檢討分別為 12 公分、11 公\n分、15 公分，請釐清。\n(三) 另請釐清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n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n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建物立面材質變更大於 50%，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次變更設計後地面層綠化面積、綠化比例、灌木\n株數及屋頂層綠化面積、小喬木或大灌木數量、垂\n直綠化小喬或大灌木數量均少於原核准且取消 1 座\n街道傢俱(P.4-40)，請補充設計理由及替代方案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裝飾柱板牆構造物，\n倘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P.6-64，補充裝飾\n物變更前、後對照並於變更處於紅色雲朵線標示。\n4. 依土管第 8 點，因地下室設計困難調整地下各層樓\n平均開挖面積不得高於 85%，單層不得高於 90%，\n本次變更前平均開挖率 52.2%、最大開挖率 84.99%，\n變更後平均開挖率 62.2%、最大開挖率 86.91%，請\n第8頁，共21頁\n補充調整必要性及合理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倘非本次提會項目請刪除；\n容移申請比例與變更前內容不符及總計比例，請釐\n清；補充本案施工進度及照片；交通提審欄位勾選\n有誤，請修正。\n2. 檢附前次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俾利左右對照；\n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數值與申請書不\n符；本次變更內容請於圖面標示位置及補充計算式；\n頁碼對照有誤，請修正。\n3. P.1-9，請依本次變更內容逐點檢核歷次委員會會議\n紀錄，倘有涉及違反重大決議請補充合理性原因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1-19，本次是否補繳都審規費，請補充計算式說明。\n5. P.4-3，本次取消地面層機車及無障礙車位，補充變\n更前後設置及調整原因，並說明本案交評送審進度、\n公文、會議紀錄及回覆對照表內容。\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 1、2 其範圍界線。\n7. P.4-43，本案新增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通案性原則\n檢討。\n8. 報告書多處圖面均未標示本次變更內容(如第 6 章)，\n請修正。\n9. P.4-19，本次文字說明灌木變更，惟表格內容均相同，\n請釐清。\n10.P.4-25，補充本次變更內容，剖 C 喬木位置與平面\n圖不符。\n11.P.4-27，與前次變更內容不符處，請以紅色雲朵線\n標示。\n12.P.4-33，覆土深度請依規檢討。\n第9頁，共21頁\n13.P.5-27，植栽圖例與圖面標示有誤，請修正。\n14.P.6-28，變更後圖面除本次北向、西向、南向及東\n向外，亦請檢附與變更前圖面東北、東南等方位，\n俾利左右對照。\n15.交通章節圖面角度請調整，另檢附資料是否依本次\n變更內容更新，P.7-39 仍有地面層機車格位，請釐\n清。\n1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0頁，共21頁\n第三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水源段 337-8、337-14、337-15、337-16、337-17、\n337-18、337-23、338、338-1、338-3、338-4、339-8、\n343-57、346-1、346-2、347-11、347-22、347-39 等 18\n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釐清法規適用日，並確認土管要\n點使用之版本。\n(二) 本次變更設計，請將土管要點原審定內容納入報告\n書，並將本次變更設計涉及檢討變更部分補充檢討\n情形，以利檢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請於建築一層平面圖標明各處基地地面 GL 及高程。\n2.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高度比檢討為 1：2，應請釐清。\n2. 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範\n圍。\n第11頁，共21頁\n3. 室內停車空間上方屋頂(露臺)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n綠化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戶外安全梯開口請補充檢討，另 1 層-2 層戶外安全\n梯是否涉有開口應請說明。\n2.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及安全視角。\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4. 各層避難步距應檢討至最遠端；另重複步行距離檢\n討。\n5. 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開\n口位置及通路。\n(四) 複層式露臺正面有裝飾柱，經建築師現場說明後續\n應為管道間，後續依複層式露臺設置管道間之檢討\n方式辦理。\n(五) 危老退縮應以尖角檢討。\n(六) 新增基地釐清變更設計之法規適用日。\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4-13，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4-27，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倘仍\n須設置格柵蓋板，應考量格柵開孔尺寸，其孔徑寬度\n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障礙輪椅通行。\n(三) 5-24，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第12頁，共21頁\n(四) 5-25，有關市區道路鋪面設計，依據「市區道路及附\n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車道鋪面得\n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5 本案無設置招\n牌廣告，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114 年 1 月 22 日 17 筆土地重建計畫報核。\n(二) 114 年 3 月 11 日 17 筆土地重建計畫申請撤案。\n(三) 114 年 7 月 17 日 18 筆土地重建計畫重新報核，114\n年 7 月 24 日本局函請補正，114 年 7 月 31 日檢送補\n正 18 筆土地重建計畫至局。\n(四)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結\n構安全性能評估 8%)、5(退縮建築 10%)、6(建物耐震\n設計 2%)、7(綠建築銀級 6%)、9(無障礙環境設計 3%)\n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n模 10%)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39%；本案尚未審查。\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原核准之地號合併並增加 17 筆地號，屬全案變\n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3頁，共21頁\n5.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文祥\n街)，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光大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綠化設置型式\n及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危老案件應俟危老審查通過後，再提送都審\n委員會審議，另倘有危老承諾事項請納入於報告書\n中檢討說明。\n2. 申請書備註欄請確認宜居建築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事\n項；案件受理階段請補充原審定受理過程。\n3. P.2-7，人行動線應配合鄰地調整，部分動線繪製於\n建築物上。\n4. 基地為現有巷道 (中華路二段 173 巷)範圍之鋪面\nP.4-23、24 與其他 1 層景觀相關圖說不符，建議使\n用與道路相同鋪面。\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補充範圍線圖例，並確實標示\n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6. 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人行道兩\n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n7. P.4-25，補充燈具數量，另插地投射燈減量設置。\n8. P.4-29，小喬木植栽表請確實依範例表格填寫。\n9. P.4-36，花台補充植栽表。\n10. 案名牆請調整至法定退縮範圍外，部分街道傢俱\n建議增加扶手。\n11. 案名牆長度 3 公尺，高度 120 公分，建議縮小尺\n寸設計。\n12. P.4-38，街道傢俱採互動型式設置，並建議部分增\n設扶手。\n第14頁，共21頁\n13. 請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n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4.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汽機車道出入口範圍\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15. 垂直綠化補充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n16. 裝飾物剖面圖與各層平面圖標示位置應一致。\n17. 本案設置開放供人行通行使用步道，請確認是否\n設置告示牌，另開放路線應標示於 1 層景觀平面\n圖及資訊公開。\n第15頁，共21頁\n第四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1508-8、1509-1、1512-1、1513-\n3、1519、1519-4、1519-9、1525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P.1-7 所附 114 年 1 月 23 日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n明本市北屯區同榮段 1525 地號土地為「部分第二種\n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截角)」，惟查所附土地謄本，\n該地號業餘 114 年 4 月 28 日辦理分割，請檢附該筆\n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條文內容之款次誤植，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一類建築物用途停車空間計算，\n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汽車停車位，超\n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汽車停車位；第二\n類建築物用途停車空間，其餘數超過 75 平方公尺應\n設置 1 輛汽車停車位，計算式有誤請修正。另 P.3-10-\n1～3-10-3 所載自行增設停車位，合計數有誤，請修\n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 7 點表格建蔽率敘述有\n誤，請修正。\n第16頁，共21頁\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2. 地上 15 層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四) 宜居建築專章：宜居建築回饋金之土地公告現值計\n算請詳列。\n(五)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深度檢討圖說，及周長\n1/4 竟空間檢討式。\n(六) 北向日照檢討兩棟之間角度，以確認是否得分棟檢\n討。\n(七) 無遮簷人行道標示人行淨寬尺寸。\n(八) 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其投影小於建築面積 30%規\n定。\n(九) 本案應為透空框架而非透空遮牆。\n(十) 補充落物曲線檢討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送審門檻規定表停車位數與都\n市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再確認；另本案建築物\n有兩類以上用途，請依本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n規定表規定檢討，計算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實際樓\n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加總\n值，是否得併入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n(二) 本案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容，請依「臺中\n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3-4-1，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3-4-8，有關市區道路鋪面設計，依據「市區道路及附\n第17頁，共21頁\n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車道鋪面得\n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n(三) 4-5-6，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3-7-2，本案設置\n廣告招牌正面式 4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n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下列事項:\n(一) 請補充說明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n(二) 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部分，請釐清是否自合法\n牆面起算。\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7 月 1 日重建計畫報核。\n(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n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三) 114 年 7 月 21 日召開 114 年度第 10 次「都市危險及\n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決議：\n1.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如下:\n(1) 本案建築物臨路沿街面增加設置花臺垂直綠化，\n並設置滴 灌及排水系統。\n(2) 各棟建築物屋頂層增加綠化及小喬木至少 8 棵。\n2. 本案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n準容積上限 40%，並請申請單位於發文翌日起 30 日\n內檢送修正計畫至本府都市發展局。\n(四) 本案依前述審查會議決議補正中尚未核定。\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第18頁，共21頁\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設置景觀生態池，請檢附設計詳圖、剖\n圖及水循環系統等，提請本會審議同意綠化面積以\n水池面積三分之一計算。\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應\n為誤繕，請修正。\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補充綠化面\n積以生態池面積三分之一檢討。\n3. 套繪基地東側及南側都審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n種類)，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5. 屋頂綠化請分棟檢討。\n6. 屋頂層建議增加小喬木數量。\n7. 請補充標示棟距。\n8. 公共藝術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高度建議達 2 公尺\n以上，另建議考量在地意象設計。\n9. 考量年長友善，建議部分街道家具增設扶手。\n10.P.4-5-2，基地西南側喬木覆土深度似不足，請釐正。\n11.請補充檢附危老幹事會會議紀錄。\n第19頁，共21頁\n伍、臨時提案：\n第一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四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景觀設計變更小於 10%、基地綠覆率變更小於\n10%、1 層植栽綠化數量及配置變更小於 20%、建築物立\n面造型各向變更小於 20%等項目」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n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各向建築立面、基地綠覆率、\n地面層綠化植栽，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n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4-1-1 及 P.4-1-2，依報告書右上角標示「未涉及變\n更、第四次變更設計」，惟部分檢討說明以紅字標示\n是否涉及變更請再釐清。\n2. 另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將土管要點原審定內容納入\n報告書中，本次變更設計涉及變更部分再以紅字標\n示檢討情形，以利對照。\n(二) 容積移轉：依申請書所示，本案未申請容積移轉，惟\nP7-7-1，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相關資訊公開上網，本案\n容積移轉比例 40%、面積 1,055.12 平方公尺，請釐\n清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現況照片補充建築師簽證。\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第20頁，共21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2-2 本案未變更\n招牌廣告，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0 年第 18 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同意放寬高度比 1：2，承諾附帶條件如下：\n(1)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化\n面積達 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n以立體綠化方 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n代。\n(2)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10％，\n且該 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二) 本案於 111 年 1 月 10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003424 號\n函重建計畫核准。\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綠覆率及地面層綠化面積勿少於原審定，請修\n正。\n(二) 涉及景觀變更部分請依規檢討變更比例。\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臨時動議：無。\n捌、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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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8/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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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8005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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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達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619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豐洲段 500-2、500-4、501-1、502-1、503-1、\n513、518、519、520、521-1、522、522-4、523、524、\n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n535、536、537、538 等 2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2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都市更新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達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619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第1頁，共17頁\n(三)第一類：(一)1 項。\n(四)第四類：(一)項。\n(五)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舖，請依\n規檢討離街裝卸場。\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n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n為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臨建築物旁之\n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n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4-7，有關市區道路鋪面設計，依據「市區道路及\n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車道鋪面\n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n料。\n(三) P.4-16-2，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倘仍須設置格柵蓋板，應考量格柵開孔尺寸，其孔徑\n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障礙輪椅通行。\n第2頁，共17頁\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8-1，本案設置\n廣告招牌正面式 11 處(均未達雜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n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請補充店鋪 S7、S8 尺寸示意圖。\n(二) 剖面示意圖部分，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應自\n合法牆面起算；並請標示材質及材料。\n(三) 請依通案性會議決議檢討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及\n縱長等相關決議規定。\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告示牌、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 S2、S3、S5、S7、S8、S10、S11、S12 店鋪建\n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請設計單位加\n強說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109.55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n3000 平方公尺且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n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寬度以 5 公尺\n以下設計為原則，請依通案性原則並以專章檢討，\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臨 15 公尺洲際五街及 20 公尺豐樂北二路法定退縮\n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之植栽帶及人行步道留設\n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n十一)14 期重劃區，請依通案性決議第 36 點檢討。\n2. 依上開通案性決議，崇德十九路屬金牌大道，應栽\n第3頁，共17頁\n植開黃花喬木種類，建議延續基地西側都審案件栽\n植黃花風鈴木以延續黃花意象。\n3. 公共藝屬採運動意象設計，請補充說明。\n4. 補充基地西側都審案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植栽\n種類及花期花色說明)。\n5.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是否得併同申請開放\n空間獎勵，請釐清修正，並補充車道寬度尺寸。\n6. 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未勾選容移等)，請自行檢核。\n7. P.2-2-2，補充本案及鄰地植栽種類，圖例未標示，\n並請說明景觀配置(含植栽開花季節、花色)及與鄰\n地之關係及人行動線系統說明。\n8. P.2-3-2，天際線模擬圖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n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n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9. 報告書圖面指北針朝向儘量一致，避免混淆，如 P.3-\n4-1 及 P.3-4-2，請統一。\n10.P.4-4-2，植栽圖例與圖面不符，無法核對，請確實\n依通案性決議事項第 36 點(崇德十九路之喬木選擇\n開黃花…)及都審規範(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n下高 2 公尺以上…)檢討。\n11.P.4-4-7，鋪面計畫請依通案性決議事項第 44 點檢\n討，補充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n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n明性。\n12.P.4-7-1、P.6-1-6，補充案名牆及廣告招牌等設施物\n4 項立面圖說，含尺寸及材質、色彩標示。\n13.案名牆高度 2 公尺，寬度 330 公分，建議縮小尺寸。\n14.洲際五街側均無街道傢俱，建議適度增設。\n15.P.4-8-1，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通案性決議事項第 35 點\n第4頁，共17頁\n檢討。\n16.P.4-11-1，補充圍牆詳圖，含尺寸及材質、色彩標示，\n並依第 15 點規定檢討透空率及與容移線位置標示。\n17.P.4-6-1-5，植栽照片非本案植栽表內容，請修正。\n18.P.5-3-4，法規請確實逐條檢討第 18 點第 5 款未檢\n討。\n19.屋頂綠化請補充屋頂面積範圍及計算式等說明。\n20.基地中央管委會空間 2 層(屋頂層)女兒牆臨路側建\n議增值懸垂性植栽種類。\n21.P.5-12-5，請補充垃圾清運動線合理性。\n22.補充本案交評辦理進度、公文、會議紀錄及回復對\n照表等。\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應設置街道傢俱供行人休憩，位置考量遮\n蔭性設置於林蔭下。\n3.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4.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5.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6.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第5頁，共17頁\n7.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n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n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第6頁，共17頁\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標準層主臥室旁設置裝飾柱較大，應敘明緣由，\n其合理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2)各層平面圖應補充立面長度 2/5 檢討，如超過\n者應提送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內\n社區出入口前迎賓車道依規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n面積，應修正。\n3. 目錄 6-2-2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鄰接居室深度 3 公尺\n檢討。\n4. 目錄 7-2-1 地上 1 層步行距離檢討及管委會空間與\n梯廳應分別標示與檢討。\n5. 地上 1 層補充基地高程檢討並標示。\n6. 宜居建築法規應明確檢討是否涉及需經委員會審議\n事項，如第 13 點等。\n7.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8. 地面層門廊投影面積有誤，應釐清修正。\n9. 目錄 7-3-1 游泳池非屬屋突用途，其用途應重新檢\n討修正。\n10.露台圍閉應計入面積檢討。\n11.陽台深度應標示，大於 2 公尺部分應標示回計容積\n樓地板面積。\n12.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n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n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n第7頁，共17頁\n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13.目錄 3-11-1 補充地下室及緊急發電機進排風設備\n位置圖及各樣剖面詳圖。\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8頁，共17頁\n第二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豐洲段 500-2、500-4、501-1、502-1、503-\n1、513、518、519、520、521-1、522、522-4、523、\n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n533、534、535、536、537、538 等 28 筆地號(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依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n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n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豐原都市計畫-第三\n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n60%，容積率 200%)。\n(二) 本案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第9頁，共17頁\n1. 土管要點請逐項檢討說明，法規條文欄位勿以「略」\n省略；另檢討欄位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僅說明\n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或不適用或空白…)，並標\n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如土管要點第 2 點、\n第 3 點等…，以便對比。\n2. 報告書 P5-4，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基地\n東北側及西北側臨建築線範圍，請依上開退縮規定\n核實檢討，並請於對應圖面明確標示建築線、臨接\n道路情形、退縮範圍及距離等相關資訊。\n3. 報告書 P.5-6，土管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4 目，請補\n充本案機車(或自行車位)停車位長寬尺寸檢討情形。\n4. 報告書 P.5-6，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n目，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及不透水面積檢討情形。\n5. 本案停車空間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n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5，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n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三角種植法。\n(二) P.4-23,4-24，公共空間可適當設置休憩座椅於步道及\n第10頁，共17頁\n樹木旁，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n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n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三) P.4-34，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n資區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6-9、P.6-10，本\n案設置廣告招牌空地樹立式 2 處(未達雜照)及案名牆 1\n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n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案名牆部分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n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n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請補充標示 2.5 公尺供人行通行淨寬尺寸。\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計畫辦理情形：\n(一) 113 年 12 月 13 日實施者自辦事業計畫公聽會。\n(二) 113 年 12 月 20 日實施者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暨\n相關附件冊報核；113 年 12 月 23 日函請總顧問團隊\n審查；114 年 1 月 6 日總顧問團隊函送審查意見；114\n年 4 月 11 日申請第 1 次補正展期，114 年 7 月 11 日\n申請第 2 次補正展期。\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n第11頁，共17頁\n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計畫道路(12 公尺文賢街)側設置車道出\n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設置於地面層之機\n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n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n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本案地面層機車停車\n空間未設置 50%頂蓋，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套繪基地西側都審案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n種類)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含土地公廟)建\n築及景觀配置、臨路情形(含現有巷道及現有通路\n等)。\n3. 喬木植栽考量南側軟埤仔溪排水整體規劃設計。\n4. 補充單張全區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n5. 補充國聚建設 3 期建案建築配置模擬圖。\n6. 請補充檢附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另地形測量圖請\n補充現有通路寬度尺寸內容並套繪於 1 層景觀相關\n平面圖內敘明臨接道路情形。\n7. 文賢街側植栽槽整併，減少破口增加綠化面積。\n8. 地面層機車停車場考量友善性，建議依通案性原則\n增設頂蓋。\n9.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確認欄位:宜居建築有誤，\n請釐正。\n10. 請檢附都市更新幹事會議紀錄。\n11. P.4-4，地面層往地下 1 層之車道出入口處汽車主\n第12頁，共17頁\n要動線箭頭方向似有誤，請確認。\n12. 建議店鋪前增加綠化面積。\n13. P.4-32，剖面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另喬木覆土\n深度應確實達 1.2 公尺。\n14. P.4-44、45，露臺植栽建議於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n性植栽。\n15. P.4-58，樹立式廣告招牌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n16.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模擬圖，不含基座高度\n應達 2 公尺以上。\n17. 公共藝術建議考量國聚建設 3 期建案，採以具有\n系列性或故事性設計。\n18. 現有通路應保持現況，施工圍籬不得佔用通路。\n19. 汽車車行動線於建築圖說與交評圖說不一致。\n20. 機車 470 部集中於細長型現有巷道通行。\n21. 機車編號 362、396 間之車道寬度採漸變不等寬方\n式設計，是否符合安全規範。\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臨接現有通路設置開放空間其開放性不足，應\n說明其開放性及公益性設計，其獎勵係數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n檢討圖、面積計算圖應標示其範圍，說明如何結合\n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n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n第13頁，共17頁\n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n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店舖樹立廣告應以 2 間店舖設置 1 處\n檢討，以利開放空間完整性及增加綠化面積，且應\n結合街道傢俱之公益性設施修正設計大樣圖，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如屬供社區車道進出動線應扣除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目前扣除獎勵面積之車道範圍有誤，應再釐清修正，\n或調整景觀設計。\n7. 基地與鄰地兩側間之開放空間應檢討串聯可行性評\n估。\n8.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圖補充 1 張全區平面圖。\n9. 現有巷道（現況道路寬度）側開放空間公益性請加\n強。\n10.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11.臨接 12 公尺文賢街社區出入口旁沿街步道式開放\n空間不等寬範圍已過深，且為社區出入動線公益性\n不足。\n12.基地內通路於開放空間範圍應標示。\n13.社區出入動線、垃圾清運動線及社區汽車出入動線\n皆匯入同一出口，動線過於交織，應界定人、車動\n線並檢討安全性設計。\n14.垃圾車臨停空間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第14頁，共17頁\n15.目錄 5-1-3 開放空間套疊景觀圖補充開放空間全區\n平面圖(無區分 2 張平面圖)並套疊景觀圖、套鄰地\n情形。\n16.目錄 6-1-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n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n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n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8.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9.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2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2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2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垂直綠化設施深度已逾 3 公尺，其合併陽台檢討深\n度已逾 4 公尺，應說明設計緣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鼓勵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性之陽台原則栽植高度 1.5\n公尺以上之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設置\n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第15頁，共17頁\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n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釐清地面層以出入口雨遮或裝飾版檢討。\n(2)補充裝飾物各樣態剖面圖。\n2. 目錄 1-11-1 建築線指示圖請檢附注意事項說明部分\n第16頁，共17頁\n及現況測量成果圖等完整資料，包括申請基地範圍\n及臨路條件說明。\n3. 社區機車達 500 輛皆由部分寬度不到 4 公尺現有通\n路進出，應檢討是否造成對周邊影響。\n4.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標準層檢討空調設\n備數量並規劃。\n5.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6. 地上 1 層通路保留範圍釐清是否於基地內，並標示\n通路保留位置。\n7. 地上 15 層步行距離檢討有誤，應修正。\n8. 地上 1 層出入口距離檢討有誤。\n9. 補充檢討緊急進口及基地內通路應否設置迴車道。\n10.補充檢討基地高程並標示。\n11.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審議案件基地鄰接現有通路者，請都計測量工程科要求\n申請人及測量公司於建築線指定圖說之現況測量成果\n圖標示現有通路寬度、範圍及排水溝位置等，如現有通\n路不等寬應分段標示寬度，以利瞭解基地鄰接道路情形\n俾憑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審查事宜。\n陸、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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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8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8 月 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110、110-1、\n111、111-1、111-2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住\n09：10~11：00\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1：0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8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8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 理 北 屯 區 太 原 段 110、110-1、111、111-1、\n111-2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汽機車道入口設置於 50 公\n尺計畫道路(太原路)側。\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第一頁\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祥順東路一段側公有人行道減少破口，並增植行道\n樹及加大行道樹規格；認養公車站並增設候車亭，\n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植栽考量水岸(大坑溪、廍子溪)調整種類，建築線\n側喬木規格加大；太原路側景觀植栽帶整併加大，\n並增設街道傢俱型塑休憩停留節點；2 處街角廣場\n增植大型遮蔭喬木形塑良好停等空間；祥順一街側\n喬木調整為常綠、開展型種類；開放空間範圍全面\n降版；考量外部人行動線調整鋪面型式並簡化設計。\n(三) 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栽設計；複\n層式露臺景觀調整與立面模擬一致，臨路側增植小\n喬木及懸垂性植栽；建築立面增加垂直綠化。\n(四) 投樹燈減量設置；部分街道傢俱增設扶手；垃圾儲\n存空間增設感應式洗手台；天際線套繪周邊建築物；\n夜間燈光計畫依實際打燈情形模擬。\n(五) 地面層機車停車位集中設置並調整垃圾儲存空間位\n置；檢討祥順一街汽、機車動線及垃圾清運動線；\n檢討車道出入口、公車站及鄰近建案出入口之影響\n對策；加強車道出入口警示設備；施工車輛調整至\n祥順一街進出；補充標示店鋪停車位位置。\n第二頁\n(六) 複層式露臺依規檢討正面不得遮蔽；補充各樣態裝\n飾物剖面。\n(七) 地面層牆量較少應增加勁度；A 棟地上 11 及 12 層\n鄰近挑空處梯廳樓版檢核剪力傳遞並適度增加樓板\n厚度，另地上 12 層檢核樓板挑空處梁之軸力，確\n認是否以柱梁方式設計。\n參、 散會(11:00)\n第三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8/0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2次",
    "meeting_id": "11407016",
    "agenda_pdf": "11407016_A.pdf",
    "minutes_pdf": "11407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霧峰區地利段 1065、1065-7、\n1143、1144、1145、1145-1、1143-7 等 7\n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辦\n公室及托育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9：10~12：30 更設計)\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36 地號\n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1 層\n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霧\n峰區地利段 1065、1065-7、1143、1144、1145、\n1145-1、1143-7 等 7 筆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5\n層地下 2 層辦公室及托育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n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本案北側造型牆 A(2 處變更為 1 處，並結合機關案\n名設計)及端景牆 B(紅磚牆變更為灰磚牆)變更設計\n型式，同意變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大同路側增植 1 排喬木，無遮簷人行道留設 1.5 公尺\n植栽槽、2.5 公尺人行淨寬並增加綠化面積；民生路\n側喬木規格加大(米徑 12 公分、枝下高 2 公尺以上)。\n(二) 北側廣場增加休憩停留節點並增植喬木及複層式植\n栽；植栽選種以誘鳥誘蝶樹種為原則；補充既有喬\n木移植計畫，考量花期花色(山櫻花、桂花、洋玉蘭\n等)採以簇群式設計，形塑花季打卡意象。\n第1頁，共5頁\n(三) 車道出入口以「綠斑馬」意象設計；地下 1 層規劃\n托育中心臨停接送停車位；停車場導入智慧停車系\n統，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 24 小時開放停車使用；補\n充地下停車場人行動線並採「綠色標線型人行道」\n繪製。\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36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依土管表 7-5 註 1 及表 7-6 註 8 規定，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公共汽車停車位之配置，依土管規定於建造\n執照核准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內容敘明保證金繳交\n時間、營運管理計畫、繳交金額與退還方式及於建造\n執照加註其設置位置，並於使用執照取得後 8 個月內\n依停車場法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開放供公眾使用。\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 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公共停車告示牌(含剩餘車格顯示、周邊停\n車場引導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基地東側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且透空率 71.37%，\n同意設置。\n(七) 依土管第 14 點第 10 款規定，同意原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喬木改植其他大型喬木，其改植前後之植栽數量、\n綠覆面積與固碳量應考慮景觀協調性設計。\n(八) 建築基地指定退縮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內 6 公尺人\n第3頁，共5頁\n行淨寬範圍內同意採複層式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n少 4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連續淨寬及 6 公尺帶狀式開\n放空間內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內同意採複層式植栽\n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連續\n淨寬。\n(九) 依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 條，本案建築\n物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及超\n過該向立面長度 3/5 部分，同意設置。\n(十) 同意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n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n積。\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經貿五路側增植行道樹，臨中科路側大廳出入口減\n少破口增加綠化；照樹燈減量設置；公共停車告示\n牌增加各不同車種剩餘車位顯示並調整至臨路側以\n加強可視性；調整消防送水口位置\n(二)公共藝術配合建築語彙、水景及整體景觀調整為具\n系列性及故事、互動性說明，並補充解說牌、基座\n固定及標示尺寸；景觀植栽帶、街道傢俱及鋪面等\n設計過於單一，增加趣味性設計。\n(三)加強 1 層公共停車空間出入口及人行動線自明性，\n鋪面採以區別設計；地下 1 層公共停車場規劃人行\n步行動線並劃設綠色鋪面。\n(四)調整中科路行穿線位置並配合調整景觀配置，實際\n內容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n(五)2 層露台臨路側增植具水岸特性之小喬木，北側露台\n增加主題性設計(如景觀框架結合攀藤性植栽)；補充\n2 層游泳池與辦公室管理使用說明。\n(六)加強各樓層中央走廊自然通風對流設計說明；補充\n第4頁，共5頁\n空調主機排氣及使用效能說明；增加屋頂層土丘避\n免沖刷配套措施。\n(七)補充垃圾清運及投擲動線；補充周邊停車場停車位\n置引導說明；補充店鋪及辦公室衍生交通停車需求\n合理性及管理配套說明。\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8/0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8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7015",
    "agenda_pdf": "11407015_A.pdf",
    "minutes_pdf": "11407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陳平段 271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大進段 58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店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大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1048-5、1048-17、1049、1050、1051-1、\n1052-1 及烏日區頭前厝北段 152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n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6 地號土地(第六種住宅區)\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幼兒園、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陳平段 271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本案基地係為 93 年 6 月 15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n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n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n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之「住宅區」，其訂\n第1頁，共15頁\n有附帶條件規定，即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容積率不\n得大於 100%。另劃定本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將\n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促進社區再發展。\n(二) 本案基地無擬定細部計畫，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規定除上開附帶條件外，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n行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n建築管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註記「附 24」特別使用規定部分，請\n釐清。\n2. 請檢附都市更新核准函相關書件。\n3. 請補檢討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n規定。\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檢附建築線指定示圖已逾期。\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依據建築線指定示圖本案基地臨接西側及南側現有\n巷道名稱相同，非屬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0\n條之規定者。\n2. 現有巷道範圍請上色，並依據建築線指定示圖標示。\n3. 面算表請補充汙水處理設施檢討。\n4. 無遮簷人行道上色有誤。\n5.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未標示迴轉半徑。\n6.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無礙視線空間。\n7. 車位編號 34 及 70 請補標示角度。\n8.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無障礙通路及基地外排水方\n向。\n9. 各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應以最端點處起計。\n10.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可供通行淨寬不得小於 2.5 公\n第2頁，共15頁\n尺，請補標示尺寸。\n11.未檢討避雷設備。\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善回饋\n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五) 宜居建築專章：\n1. 宜居法條第 3 條檢討設置宜居設施內容請臚列。\n2. 宜居設施面積請補充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n例第 50 條檢討。\n3. 請釐清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是否為最新金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更新交通量調查至近半年內以符合現況。\n(二) 請補充停車場出入口圖說，並標示停車場出入口安\n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n(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並於停車場圖說內\n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七)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4-4-1、4-4-3 喬木及灌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n間距，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n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n第3頁，共15頁\n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n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n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n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4-5-2 屋頂層喬木配置，其植栽表第 2 項次擬種植象\n牙樹，惟該樹種屬根系發達，恐有穿透防水層之虞，\n進而影響建築結構安全與防水效能，請評估其配置\n之適切性，建議可考量改以淺根性喬木替代。\n(三) 4-5-2 屋頂層喬木配置，其植栽表第 2 項次擬種植象\n牙樹，惟該樹種屬根系發達，恐有穿透防水層之虞，\n進而影響建築結構安全與防水效能，請評估其配置\n之適切性，建議可考量改以淺根性喬木替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4-4 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計畫辦理情形：\n1. 111 年 3 月 30 日實施者自辦事業計畫公聽會。\n2. 111 年 5 月 6 日實施者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暨\n相關附件冊報核。\n3. 113 年 9 月 24 日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幹事會審議\n(修正後再審)。\n4. 114 年 2 月 13 日召開 114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n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2 次幹事會再審(請申請單位依\n各幹事及出列席單位審查意見修正，授權業務單位\n審認修正後通過)，本府業以 114 年 2 月 21 日府授\n都更字第 1140045362 號函發會議紀錄通知補正中。\n(二)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n1.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1)第 6 條申請△F2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之奬勵基準容\n積 1.78%。\n(2)第 10 條申請△F6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基準容積：\n第4頁，共15頁\n6%。\n(3)第 11 條申請△F7 智慧建築設計之獎勵基準容積：\n6%。\n(4)第 12 條申請△F8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獎勵基準容\n積：3%。\n(5)第 13 條申請△F9 建築物耐震設計標章之獎勵基\n準容積：10%。\n(6)第 14 條申請 F10 更新時程之獎勵基準容積：10%。\n2. 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1)第 4 條附表，申請△F14-1 沿街退縮人行道獎勵基\n準容積 5%。\n(2)第 4 條附表，申請△F14-2 留設廣場、街角廣場獎\n勵容積 5%。\n(3)第 4 條附表，申請△F14-5 規劃夜間照明、公共藝\n術品或街道家具奬勵基準容積 2%。\n3. 綜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48.78%。\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申請都市更新沿街退縮人行道獎勵 6 公尺無\n遮簷範圍內，考量人行動線之公益性及開放性，不\n建議設置具有阻隔性之水池等相關設施。\n2. 申請書備註欄請填寫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外牆裝\n飾物小於 1 公尺無須提會，請釐清修正。\n3.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率僅有 29.55%，請釐清是否誤\n第5頁，共15頁\n繕。\n4. 申請書屋頂層綠化僅有 31.91%，未達 1/3 請釐清誤\n繕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申請書請勾選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類別，並補充填寫宜居\n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比例。\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無遮簷人行道內 2.5\n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7. P.4-6-6~P.4-6-8-4，請補充垂直綠化剖面詳圖(含覆土深度\n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8. P.4-7-2 公共藝術請補充藝術家簡歷說明。\n9.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n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以提高自明性。\n10.都審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最新格式更新，1 層\n景觀平面圖請以具有植栽、鋪面、街道傢俱等景觀\n設計配置為底圖，以圖例索引方式呈現，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整體性防\n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並含基地高\n程、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等設計內容。\n第6頁，共15頁\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大進段 58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店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建議以最新發布土管檢討(三通)。\n(二) 容積移轉：請補充容移要點檢討內容，並補充容移辦\n理進度佐證文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新增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 本案未設置廣\n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1 月 11 日重建計畫報核，並經「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2 年第 2 次\n會議審議通過，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n獎勵辦法第 4(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三級)、5(退縮建築)、\n6(建物耐震設計)、8(智慧建築銀級 6%)、9(無障礙設\n計二級 3%)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n例第 6 條(時程暨規模)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39%。\n(二)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n第7頁，共15頁\n規定，申請高度比放寬為 1：1.79。\n(三) 本案業於 112 年 4 月 1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95738\n號函核准在案，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西向立面變更比例超過 50%，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其餘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n各向建築立面、地面層綠覆率、屋頂層綠化數量、\n垂直綠化配置、汽車停車位數量等，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應為危老核准日，請修正；並\n請勾選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類別。\n2.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空間名稱。\n3.P.11，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詳述變更前後內容(如\n變更前後立面材質說明)。\nP.45，植栽槽變更部分仍應計入景觀變更，請補充檢\n討。\n第8頁，共15頁\n第三案：大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1048-5、1048-17、1049、1050、1051-1、\n1052-1 及烏日區頭前厝北段 152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商\n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第 6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並補充參考頁碼。\n2. 土管第 7 點，請說明本案是否申請相關獎勵。\n3. 土管第 8 點，有關檢討說明(略)：「…基地臨接 15 公\n尺、12 公尺及 8 公尺計畫道路，『依規先行退縮留\n設。』」，請直接敘明本案是否已設置騎樓或 4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以茲明確。\n4. 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土管第 22 點相關獎勵。\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6 點，檢討說明：「113 年 12 月 30 日\n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請釐清本案是否已\n取得許可函。\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說明本案是否已展延確認函及\n有效期限，並檢附相關公文。\n3. 本案容積移轉尚未取得許可函，後續仍依審查結果\n第9頁，共15頁\n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移轉，接受基地核定函\n與實際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不一致。\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釐清烏日區頭前厝北段 152 與南區樹子腳段 1049\n地號是否符合相連一宗建築基地檢討。\n2. 建築圖說屋突層曬衣設施非建築許可內容，請移除，\n並補充說明乙棟設置柵欄圍塑區空間內容為何?是\n否符合屋頂突出物適法設置內容。\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宜居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垂直綠化設\n施深度檢討有誤(部分大於 3 公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道路路口服務水準開發前已呈現 D-E 級，\n請針對周邊道路交通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方案（含時\n制調整）。\n(二) P.7-21，表 25 機車總計 226，與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n不一致，請確認。\n(三) 駐車彎臨近汽車出入口，請說明是否與汽車進出動\n線衝突，如有請補充相關改善措施。\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說明機車車道設計\n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3(42)，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n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n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第10頁，共15頁\n(二) 與未開闢道路部分之銜接計畫，包含基地與現有人\n行道小空地部分，建請補充。\n(三) P.4-10(53)，落羽松膝根較不適合種植於狹長型的植\n穴，易有根系破壞鋪面情形，建請再加以考量。\n(四) P.4-35-38(78-80)，部分座椅可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n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n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4-38 案名牆，請釐清是否符合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n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n廣告許可。\n(二) 查報告書 P.4-44 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8 處(未達雜\n照)，招牌編號請重新彙整，另剖面詳圖請補充標示\n材質。\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3 月 19 日中市詠禾字第 11403191048\n號函報核；114 年 7 月 2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218302\n號本府將排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n查會議審查。\n(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結\n構安全性能評估 8%)、5(退縮建築 8%)、6(建物耐震\n設計二級 4%)、7(綠建築銀級 6%)、8(智慧建築銀級\n6%)、9(無障礙設計二級 3%)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時程暨規模 10%)規定，申\n請容積獎勵計 39%。\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1頁，共15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建築物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n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建築物 2 層以上裝飾物及陽台投影於地面層\n2 公尺範圍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補充專章說明並依規檢討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提請\n委員會審議。\n8. 本案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形式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勾選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類別，備註欄提請委員\n會審議項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景觀設施等)請釐清修正。\n2. 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景觀設施，補充設計詳圖及說明。\n3. 本案係危老重建案件，考量公益性，建議加強東側\n街角廣場供鄰里休憩節點之設計(如增設街道傢俱\n及步道串聯)。\n4. P.1-14，總工程造價與面積計算表所載不一致並檢\n附完整規費繳納收據。\n5. 套繪基地周邊都審建案及公共空間(如公園、公有人\n行道等)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及花期花色)。\n6.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套繪公共排水溝渠。\n第12頁，共15頁\n7. P.4-7，夜間燈光時段模擬圖應延續至翌日清晨。\n8. 地界線旁喬木樹冠勿越界，避免落葉及鄰地水溝堵\n塞糾紛。\n9. P.4-13，引用規定錯誤。\n10.P.4-18，剖面圖補充臨接道路名稱及路寬；補充臨\n東側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側剖面圖。\n11.P.4-19，汽機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鋪面建議採「綠\n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車道自明性。\n12.屋頂層植栽補充植栽說明總表。\n13.P.4-32，垂直綠化設施補充覆土深度。\n14.東側管委會 2 層屋頂仍應檢討 1/3 綠化面積，並建\n議臨路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n15.P.4-39，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16.P.4-40，圍牆表格亂碼。\n17.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應補充檢討通案性決議\n第 35 點規定。\n第13頁，共15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6 地號土地(第六種住宅區)\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幼兒園、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二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景觀設計變更小於 10%、建築物高度變更小於\n10%、店鋪招牌尺寸變更小於 50%、一層植栽綠化數量及\n配置變更小於 20%、建築物立面造型各向變更小於 20%、\n建物立面綠化植栽變更小於 20%等項目」符合變更設計授\n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及屋頂層景觀設計、各向建築立\n面、店鋪招牌尺寸、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n綠化數量及配置變更，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n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以住宅處 110 年 6 月 15 日專\n簽適用第二款「以每 100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須設置\n汽車與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各 1 輛計算，其餘數超過\n50 平方公尺者，應再增設各 1 輛。」檢討停車空間，本\n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指圖加註臨路情形。\n(二) 釐清停車位數量，面算表、土管及都審檢討數量不一\n致。\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n局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涉景觀部分，\n無新增意見。\n第14頁，共15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1 本案未變更\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受理階段請修正為授權幹事會審查；停車位\n實設住宅使用請標註紅色雲朵線。\n(二) 變更設計檢討表停車位數檢討有誤，請修正。\n(三) 停車位數量請依面積計算表數量填寫(釐清臨時停車\n是否計入車位數)。\n(四)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建築師簽章。\n(五) 報告書第二章未涉及變更頁面請移除。\n(六) 報告書應檢附變更前(原核准)、變更後書圖以利對照\n(採以左右對頁製作)，並於涉及變更部分標註紅色雲\n朵線及逐條說明變更設計項目。\n(七) 本案為交通局審查交評案件，請檢附本次變更設計\n進度。\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15頁，共1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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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8/0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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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8003_A.pdf",
    "minutes_pdf": "11408003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151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7 層\n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151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n7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第1頁，共9頁\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以扣除相關獎勵之容積樓地板\n面積檢討容積率(250％)，並詳列計算式。\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有關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檢\n討部分，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實設空地、無法綠化面積\n及其項目、喬木數量等計算式，並補充覆土深度檢討\n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五)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應屬公共設施，非辦公事務\n業，請修正檢討說明，並請列明使用樓地板面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30)，喬木及灌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n間距，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n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n1.5 平方公尺設計(請補充標示)，並建議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n(二) 1 層景觀開放空間之順平及排水請再確認及敘明。\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9、P.6-27、P.6-\n28 尚 符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7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0990810768 號函釋，爰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第2頁，共9頁\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南、北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案名)，請補充詳細\n設計內容(含材質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路(15 公尺福玄路)設置汽、機車出入\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基地周邊公共設施及西側溪西圖書館都審案建\n築及景觀配置(含植栽表、花期花色等)，整體規劃設\n計考量(例如沿線植栽採一致性之設計原則)並請釐\n清確認鄰房民宅為 4 層或 7 層。\n2. 本案請依 113 年 9 月 18 日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規\n範檢討，且法規檢討章節均請加註法令發布日期。\n3. 申請書補充填寫法令適用日期，另獎勵項目及比例\n錯誤請修正。\n4. 請檢附規費收據；請逐一檢討都審法規應提會事項，\n確實於申請書備註欄勾選提會(補充建築立面企業\n商標案名、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需提會)。\n5. 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P.3-9，植栽槽採\n以帶狀式樹穴設計，不採單一植栽穴設計。\n6. 法定退縮範圍建議應加強停留節點設計而非僅為行\n人過道；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n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n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7. 地面層綠化比例之計算不得扣除車道及無遮簷已綠\n第3頁，共9頁\n化設計之範圍，請修正。\n8. P.3-18，補充公共藝術設置依據； 補 充 標 示 街 道 傢\n俱座椅高度；鋪面配置圖圖例加強說明；P.5-3，補\n充公佈欄設計圖說及尺寸。\n9. 垂直綠化剖面圖應標示植栽覆土深度；屋頂綠化建\n議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10.依都審規範空調格柵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請補充\n標示。\n11.依都審規範第 18 點補充低碳停車位充電設備及線\n架位置；補充說明汽車位功能區分考量因素為何(查\n扣車輛使用地下 2 層、員工使用地下 3 層)。\n12.車道左右 60 度無礙視線檢討應自建築線後退 2 公\n尺後檢討；機車坡道地下 1 層與汽車往地下 2 層動\n線衝突；汽車下地下 2 層急速急轉彎，緩衝不足。\n13.都審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最新格式更新，1 層景\n觀平面圖請以具有植栽、鋪面、街道傢俱等景觀設\n計配置為底圖，以圖例索引方式呈現，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整體性防火間\n隔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並含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等設計內容。\n14.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建照套繪圖說、步行\n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n15.報告書多處重複頁面請刪除；不相干排版文字請刪\n除（6-25 章節以後）；補充動產（例如汽、機車）拍\n賣戶外場地位置。\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n第4頁，共9頁\n計，補充配置圖、平、立剖面圖及透視圖於目錄 6-\n1-6，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請檢核開放空範圍是否屬頂蓋型，另頂蓋型開放空\n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線於目錄 6-1-5，標示淨高六公\n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其開放性公益性\n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較難以供非特定民眾休憩使用，\n應以公眾角度設計開放空間範圍，提供民眾駐足空\n間停留，以達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n4. 本類檢附文件應修正於目錄 6-1-1~6-1-9，並分別檢\n附相關文件，如法規檢討應放置於目錄 6-1-1。\n5. 目錄 6-1-3 補充開放空間平面圖套疊景觀底圖並標\n示開放空間獎勵類型及圖例；目錄 6-1-4 補充開放\n空間面積計算獎勵檢討圖，移除平面圖，並標示各\n獎勵類型尺寸及面積計算。\n6. 車道出入口應自法定人行道退縮檢討兩公尺緩衝空\n間，應修正檢討平面車道範圍得納入沿街步道式(等\n寬)開放空間，斜面車道坡道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n等寬)開放空間，請區分檢討各該開放空間獎勵係數\n並車道範圍皆不得計入有效獎勵值。\n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及標\n示覆土深度，另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n8.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設置於開放空間範\n圍，並補充設計大樣圖及透視圖，於南側建議增設\n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與獎勵檢討圖不符應修\n正，其告示牌內容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n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第5頁，共9頁\n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9. P.76-79 佈告欄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並補充設\n計大樣圖及配置圖。\n10.目錄 6-1-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n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第6頁，共9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裝飾物應以色塊區別裝飾柱、牆及版，並補充\n相關剖面圖釐清；剖面圖應補充於同一頁面，以\n利判別。\n(2)裝飾版尺寸與各層平面圖不符，如地上 5 及 7\n層等，請釐清修正，並檢附各裝飾板剖面詳圖。\n(3)地上 7 層裝飾物型式與地上 5、6 層不同，應釐\n清修正。\n(4)檢討裝飾物深度是否超過 180 公分，如是應檢\n附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n審議。\n(5)請檢附裝飾物結構技師簽證文件。\n2. 報告書多數頁面重覆，應再全面檢視修正。\n3. 目錄 1-10-1 補充預審規費收據影本。\n4. 目錄 1-11-1 頁面重複應修正；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應\n補充圖說並說明臨接道路情形，由設計人簽證。\n5. P.1-11 建造執照申請書補充本局收文條碼影本資料，\n另於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補充掛號日期及條碼等\n資料及勾選法令適用時間。\n6. 目錄 2-3-1 現況照片應補充基地與鄰地間公有人行\n道及鄰地現況照片。\n7. P.3-16 補充太陽能光電設備之設計大樣圖、設置位\n置等資料，並納入雜項工作物。\n8. 目錄 4-4-1 補充鄰地溪西圖書館開放空間人行道現\n第7頁，共9頁\n況，並與基地串聯設計，平面圖補繪鄰地人行動線\n及綠化。\n9. 目錄 4-5-3 補充屋頂綠化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n及排水計畫等。\n10.目錄 4-7-1 補充街道傢俱相關長、寬、高等尺寸，\n考量乘坐舒適性設置於蔭下，並檢附透視圖。\n11.目錄 4-12-1 空調設備專章應補充各樣態之平、剖面\n圖；補充陽台透空率檢討，並補充格柵材質、間距\n及剖面圖。\n12.目錄 4-13-1 入口雨遮請依規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13.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室進、排風設備設計大樣圖，\n並標示相關尺寸及美化設計，另於平面圖標示距地\n界尺寸。\n14.第五章相關法令檢討補充無障礙規定檢討。\n15.目錄 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2 條規定檢討未\n完整，應修正。\n16.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用途請依照使用組使用項目\n填載（辦公室）；免計容積檢討有誤應修正。\n17.目錄 7-2-1 地面層補充分戶區劃範圍\n18.目錄 7-3-1 補充風雨走廊位置，應以外廊檢討並計\n入樓地板面積。\n19.儲藏室非機電空間應計入容積。\n20.地下一層挑空補充防火區劃檢討。\n21.各層樓梯及昇降設備屬性補充標示。\n22.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及標示，並檢討容積。\n23.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尺寸。\n24.各層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25.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規定檢討，另於目錄\n第8頁，共9頁\n7-2-1 補充標示整體防火間隔並檢討順平設計。\n26.目錄 7-2-1 標示道路及無遮簷人形道高程。\n27.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50 分)\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8/0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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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7013_A.pdf",
    "minutes_pdf": "11407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37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上 1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72 次簡化\n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n67、69-1、70、70-1、70-2、71、71-1、71-2、71-3、\n100 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學生宿\n舍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危\n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 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第二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五案：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甲區順天段 75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n建案件)\n第六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第1頁，共2頁\n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1011、1012、1013、1014、1015 等\n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n案件)(第 3 次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n室頂板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37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n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 依第 272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綠化及人行淨寬留設型式。\n(二) 同案本案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植，並於取得\n使用執照前復原。\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 公\n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n公尺應補充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本案於地界線設置圍牆，同意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等設施\n物，同意設置。\n第1頁，共15頁\n(六)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廣順街側公有人行道設置 1.3 公尺植栽槽增植喬木並\n以複層式植栽設計；調整斜坡道採順平非畚箕型設\n計。\n(二) 植栽選種採以誘蝶誘鳥植栽；街道傢俱調整於內凹\n處，僑大五路側增設街道傢俱；公共藝術配合生態及\n景觀調整設計。\n(三) 補充屋頂層太陽能板設計詳圖及設置方式，並依規檢\n討屋頂綠化比例；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認養廣順街側公有人行\n道及增植行道樹)。\n(四) 自行車(電動機車)道採直線進出，並補充安全警示裝\n置；依規檢討自行車及電動機車車位尺寸。\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人行道進行連續 2 排、甚至 3 排喬木的調整設計；地\n面層景觀增加水、瀑布及生態的元素設計；調整鋪面\n設計降低複雜度；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二) 自行車位的寬度增加到 90 公分；機車（自行車)出入\n口與無遮簷人行道平行，請修正。\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第 8 點，本案臨計畫道路退縮部分（廣順街、\n僑大五路）擬改為留設淨寬 2.5 公尺人行道，請於檢\n討說明欄及申請書備註欄敘明提委員會同意。\n2. 土管第 14 點：本案綠化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n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n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涉\n及建技規定部分應由建造科確認是否符合規定。\n第2頁，共15頁\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使用分區證明註記「有」特別\n使用規定部分，請釐清。\n2. 建築計畫圖說：\n(1)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雜項工作物請上色。\n(3)面算表之地下 1 層用途名稱有誤。\n(4)開放空間範圍上色有誤。\n(5)無遮簷人行道與既有人行道請依據本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n(6)車道出入口標示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之無礙視線空間非為基地範圍內。\n(7)1 層平面圖未標示空間名稱。\n(8)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無障礙通路及基地外排水\n方向。\n(9)地下室各層平面圖之 03 編號車位請車道範圍及\n迴轉半徑。\n(10)地下 1、2 層平面圖車道外之圖例請釐清是否為\n建築物範圍。\n(11)地下 1 層平面圖空間名稱未標示。\n(12)請補充檢討各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n(13)未檢討避雷設備。\n(14)未檢附地上 4 層至 13 層平面圖。\n(15)屋頂 1 層設置廁所應符合內政部 108.08.05 台內\n營字第 1080812309 號函釋。\n(16)立面圖屋頂突出物高度未標示最高處。\n3. 裝飾物專章：\n(1)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已超過 180 公分應提\n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臥 室 設 置 裝 飾 物 樣 式 不 符 本 市 建 管 手 冊\nCH06-04-15 及 CH06-04-16 之圖例。\n第3頁，共15頁\n4. 宜居建築專章：本案是否申請宜居建築請釐清。\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n通量調查彙整表(圖)。\n2. 停車供需分析請補充停車供給、需求現況彙整表(圖)\n及需供比分析。\n3.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及捷運場站等範圍)。\n4.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請補充基地 500M 內車輛進離\n場動線示意圖。\n5. 請補充基地開發之衍生人旅次、車旅次及交通量(運\n具比例、PCU)推估，另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n新建工程，並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n指派等納入衍生交通量推估。\n6. 請於停車場出入口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n口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n7.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8.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及各樓層停\n車空間配置圖，並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9.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另請補充施工車輛進\n出動線示意圖。\n(四) 都市修復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7 意見修正對照\n表，本案案名牆係字體雷射切割，故免申請廣告許\n可；爰無意見。\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含喬灌木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n相關範圍線(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4 及 2.5\n第4頁，共15頁\n公尺人行淨寬、地下室開挖範圍等)及圖例。\n2. P.32，基地內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之喬木非屬行道\n樹，請釐清修正。\n3. P.41，屋頂層景觀配置圖圖例與圖面無法對應，請修\n正。\n4. 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空間名稱說明。\n5. P.54，考量高齡友善，建議部分街道家具增設扶手以\n利年長者使用。\n6. P.55，公共藝術未依前次會議意見重新設計，且設計\n單位為建築師事務所非屬藝術家，請敘明理由提會\n審議。\n7. 補充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之環境友善增加綠覆率相\n關內容及說明。\n8. P.102，面積計算表工程造價欄位請補充圍牆造價。\n9. P.44，補充屋頂層太陽能板設計詳圖及設置方式。\n第5頁，共15頁\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n66、67、69-1、70、70-1、70-2、71、71-1、71-2、\n71-3、100 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1\n層學生宿舍新建工程(二期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 本案依土管第 9 點規定，辦理交通影響評估檢討校區\n整體停車供需情形。\n(二) 本案納入第三期工程一併就整體停車供需情形併同\n提案審議。\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申請書應提都審項目請補充土管要點第 8 點建築退\n縮。\n2.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n(1)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整界範圍補圖例。\n(3)過廊連接部分，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n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及 45 條開口地界距離規定\n尺寸標示。\n(4)未檢討無障礙條文。\n(5)請補充檢討各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檢討內容。\n2. 其他應修正事項：\n(1)請檢附目前建築基地進度現況相片。\n(2)請補充建造執照最新工程勘驗紀錄表及建築執照\n影本。\n(3)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次變更設計機車供給減少 13\n席，建議妥為評估是否滿足機車停車需求，避免\n第6頁，共15頁\n停車外部化。\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請依土管第 9 點第 3 款規定，補充檢討校區之整體\n停車供需情形附設之。\n2. 申請書及報告書封面請確實填寫送件日期；申請書\n涉及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註。\n3. 原核准頁面請於固定位置標示「變更前(原核准)」或\n「未變更」。\n4. 報告書之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註並說明變更\n內容。\n5. P.1-4，補充變更理由及說明。\n第7頁，共15頁\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n設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表及圍牆調整位置，\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建築立面增加懸垂\n性植栽種類。\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n(1)土管、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n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n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n算式，以便對比。\n(2)依土管要點第 16 點，本案應於 115 年 12 月 31 日\n前取得使用執照完成相關建設開發，請依限辦理。\n2. 容積移轉\n(1)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n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標示檢討；3\n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造物應標示高度。\n(2)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相關頁面標示每一建築單\n元樓地板面積。\n(3)請補充容移辦理進度佐證文件。\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退縮後院未標示。\n2.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n第8頁，共15頁\n3. 建築計畫圖說：\n(1)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2)請檢附建築套繪查詢結果。\n(3)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基地外排水方向。\n4. 裝飾物專章：未檢附。\n第9頁，共15頁\n第四案：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n及集合住宅(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n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屋頂層綠化比例少於原核准、\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消防送水口、水表、中庭造型框架、\n景觀造型牆及案名牆調整位置，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配合屋頂綠化位置調整設計。\n(二) 調整公有人行道東北及西南側截角採以平順銜接設\n計，敦化路二段及經貿東路側增植行道樹，後續依\n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增加頂樓建築裝\n飾牆，並將大灌木或小喬木儘量往女兒牆推進，讓頂樓\n綠化可收一石二鳥之優點。\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1-3a，檢討項目內容第六項，本項變更綠化面積由\n403.29m²調增 為 404.21m²， 理應使 綠覆率 同步提\n升 ， 然 說 明 資 料 中 綠 覆 率 反 而 自 40.03% 下 修 為\n39.97%，與實際計算結果不符。若屋頂層總面積未\n變，建議檢討計算依據是否錯置。\n2. P.4-4-2a，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n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n生 長 空 間 ， 並 將 喬 木 成 樹 後 樹 冠 開 張 範 圍 納 入 考\n第10頁，共15頁\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3. P.4-7-1a，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n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二) 都市修復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1-3a、P.1-7-1，本案未設置且未變更廣告\n招牌，無意見。\n2. 惟查報告書 P.6-2-4b、1 層平面圖及 P6-4-1a 北向立\n面圖設置店鋪 4 間，倘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請釐\n清並依規檢討。\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綠化面積變更請區分喬木、灌\n木及地被等種類分別計算變更比例。\n2. 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於申請書提會欄位\n一併勾選。\n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1頁，共15頁\n第五案：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甲區順天段 75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n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建築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n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屋頂層四處角落羅\n漢松改植小喬木，並加大植栽槽寬度。\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n(1)P.3-2，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9，請標明計算圖說頁\n碼，以利後續檢核。\n(2)P.3-3，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11，請於圖說標明覆土\n深度檢討。\n2. 容積移轉：\n(1)P.3-11，容移要點第 15 點、第 16 點、第 17 點及\n第 18 點請確認公文日期與 P.4-33 所載不同。\n(2)請補充容移辦理進度佐證文件。\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線指定圖說：請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免指定建\n築線範圍並標註基地位置及簽證、都市計畫圖影印\n本或指定建築線相關圖說。\n2. 建築計畫圖說：\n(1)請檢附建築套繪查詢結果。\n(2)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基地外排水方向。\n(3)車道出入口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之無礙視線空間。\n3. 裝飾物專章：未檢附。\n第12頁，共15頁\n第六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1011、1012、1013、1014、1015\n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危\n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3 次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n頂版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綠化\n植栽、機車停車位數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n柱牆板及出入口雨遮，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n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三) 本次提會審議公共藝術「聽玨」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意見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增加聲音互動(如新增感測器)設計說明及\n夜間燈光設計。\n(二) 補充大墩東街及大墩二街側建築立面夜間燈光設計\n及模擬圖。\n(三) 屋頂層考量日照條件調整植栽種類；補充台北草後\n續維管方式或改採匍匐性植栽種類。\n(四) 裝飾物專章補充新增 1.8 公尺以上裝飾物之友善回\n饋增加綠覆率(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公共藝術的部分仍有不少的改善空間，如 2 邊都是\n第13頁，共15頁\n可以主動傳聲的，可更增加公共藝術的互動性與趣\n味性。\n(二) 部分頂樓植栽材料較忌高溫陽光直接照射，如:梔子\n花、英國冬青、田代氏石斑木。\n(三) 原來的燈光設計效果比調整後的有質感，建議可將\n前案的一些優點抓取回來。\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n(1)P.1-14，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n(2)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註 2 檢討圖面。\n(3)土管要點第 10 點，面臨 8 公尺大墩東街側，請標\n示檢討可供通行淨寬。\n2. 容積移轉：請補充容移要點檢討內容、容移辦理進\n度佐證文件。\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標示鄰接道\n路情形。\n2. 建築計畫圖說：\n(1)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雜項工作物請上色。\n(3)請釐清圍牆範圍調整項目。\n(4)請補充檢討各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檢討。\n(5)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3. 裝飾物專章：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已超過 180\n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其他應修正事項：\n(1)土地使用同意書起造人及同意項目有誤請釐清。\n(2)請檢附目前建築基地進度現況相片。\n(3)補充建造執照最新工程勘驗紀錄表及建築執照影\n本。\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資訊公開相 1 層景觀平面圖\n第14頁，共15頁\n請補充標示高程及指北針。\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40 分)\n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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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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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701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泉段 158、159 等\n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n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n09：10~12：30 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n(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n下 6 層商場、餐飲、金融及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經 114 年第 34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7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榮泉段 158、15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n綠化植栽、車道出入口及汽機車停車位數量等項目，\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n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第一頁\n(四)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本次變更裝飾物經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檢附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專章說明(地面層 3 排林蔭大\n道)。\n(二) 臨 15 公尺三榮路二段側減少硬鋪面，整併店舖前\n綠化及減少破口，並增植喬木綠化形塑 3 排林蔭大\n道；地面層投樹燈、草皮燈減量設置。\n(三) 東側後院步道旁旺旺樹較多分支，考量行走舒適度\n調整為其他樹種。\n(四) 考量車行安全視距調整車道出入口旁植栽並加大喬\n木(黃連木)規格；車道寬度加寬至 7 公尺並增設聲\n響式警示設備；車道頂蓋量體過大，考量降低壓迫\n感調整設計；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n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n(五) 北側 2 層露臺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A、B 戶\n景觀陽台增植小喬木，C、D 戶設置垂直綠化，並補\n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六) 陽台與裝飾物間之女兒牆實牆設置；陽台、花台及\n裝飾物依規檢討；取消雙層牆設置或計入樓地板面\n積；縮小 A、B 戶空調裝飾版尺寸。\n(七) 地上層挑空梁加強檢討設計及配筋；地上 2 層 RC 與\n採光罩應斷開設計；屋突 3 層水箱應檢核地震時結\n構安全及漏水設計，另屋突層框架 H 型鋼達 10 公\n第二頁\n尺加強勁度並檢討風力影響。\n第三頁\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第八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商場、餐飲、金融及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變更後地面層綠化\n面積(比例)、屋頂層綠化面積(比例)、垂直綠化\n面積均少於原核准，採以商場棟 1 層外廊提供公眾\n開放使用替代。\n(二) 依土管要點第 6-1 點規定，同意本案申請 V1 值\n3,823.41 平方公尺(10%)，檢附外部性服務設施或\n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本案景觀提升計畫為\n認養經費 1 億 6,070 萬元用於建置童書之森圖書館\n之部分經費。\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n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同意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n富路)側。\n(六) 因汽車停車空間直通地下 2 層，同意垃圾儲存空間\n設置於地下 2 層。\n(七)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同意本案預留架空走廊位\n置及路線。\n(八)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規定，提出智\n慧建築設計相關說明，同意設置。\n(九)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第四頁\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陽臺、裝飾物等\n同意以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十)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基地內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n獎勵範圍；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n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十一)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n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二)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三)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立\n面長度達五分之二以上及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n另內牆以帷幕系統非屬 RC 牆施作，於專章已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n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結構部分經林委員聰芬確\n認後通過：\n(一) iBike 站點位置依主管機關核准為主，公有人行道\n植栽槽延伸連續。\n(二) 加強兩棟建築物間開放空間轉換及協調性調整同心\n圓形式之鋪面及景觀設計；沿街步道式與廣場式開\n放空間加強面狀使用性、開放性重新調整，並增加\n簇群式街道傢俱形塑停留節點。\n(三) 商場棟屋頂層以生態棲地營造調整景觀植栽並於女\n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6、15 及 27 層露臺與屋\n第五頁\n頂層綠化加強複層式植栽設計，各層露臺增加避難\n空間及消防安全措施。\n(四) 公共藝術考量適宜性及建築語彙重新設計。\n(五) 商場棟 1 層改為商場外廊提供公眾開放使用以增加\n公益性、開放性，並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圖。\n(六) 汽機車出入口評估應敘明於朝富路進出之交通因素；\n地面層規劃機車外送臨停區位置；地下室增加自然\n通風採光設計。\n(七) 各層建築平面圖標示尺寸並依規檢討重複步行距離；\n商場棟外廊補充檢討防火區劃；部分裝飾物應非裝\n飾物性質應依規檢討；依車道出入口實際留設寬度\n檢討開放空間不計入獎勵範圍。\n參、 散會(13:30)\n第六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7/2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7月第3次",
    "meeting_id": "11407012",
    "agenda_pdf": "11407012_A.pdf",
    "minutes_pdf": "11407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218-73、218-74、218-75、218-\n96、218-101、218-110、218-111、222-2、222-6、222-\n10、222-15、222-16、222-97、222-98、222-99、222-\n100、222-103、222-182 等 19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22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惠義段 160、160-1 等 2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n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學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清水區市鎮北段 303、304、305、306 等 4 筆地號(第\n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218-73、218-74、218-75、218-\n96、218-101、218-110、218-111、222-2、222-6、222-\n10、222-15、222-16、222-97、222-98、222-99、222-100、\n222-103、222-182 等 19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n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n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第1頁，共18頁\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第 6 點，請詳列建蔽率、容積率檢討計算式，\n以利檢核，並請補充後院相關檢討。\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有關檢討說明：「…西臨現有巷道\n3 公尺(工學路 156 巷)，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惟查 1 層平面圖似與檢討說明不符，請再釐清確認，\n並請補充參考頁碼。\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n積 6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2. 本案容積移轉後續仍依審查結果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建築線指定示圖注意事項。\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 雜項工作物請上色。\n3. 面算表請補充汙水處理設施檢討。\n4.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未標示 5m*6m 迴轉範圍。\n5.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無礙視線空間。\n6.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無障礙通路及基地外排水方向。\n7. 請補充檢討各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n8. 無遮簷人行道可供通行淨寬不得小於 2.5 公尺。\n9. 未檢討避雷設備。\n(三) 裝飾物專章：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已超過 180\n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 宜居法條檢討設置宜居設施內容有誤。\n2. 宜居設施面積請補充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n第2頁，共18頁\n例第 50 條檢討。\n3. 請釐清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是否為最新金額。\n(五) 請檢附土地同意書。\n(六) 步距檢討高層建築物。\n(七) 裝飾柱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服務水準分析之圖表。\n(二) 請補充基地 500 公尺內車輛進離場動線示意圖。\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鄰近建案停車場出入口與本案基地\n出入口相對位置，並說明影響性。\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五) 本案部分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n並請說明兩處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n路人機車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請於停車場出入口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n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反射鏡\n等)等相關資料。\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並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九)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38)喬木配置平面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n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n第3頁，共18頁\n圍納入考量。\n(二) P.4-5-2(52)屋頂層喬木覆土未達 1 公尺，是否符合技\n術規範規定建請再確認。\n(三) P.4-5-2、4-6-1-c(52、58)屋頂層及立體綠化之排水設\n計請再加以考量，避免未來不易維管或破壞防水層\n情形。\n(四) P.4-4-6、4-4-7(46、47)未見人行空間與行穿線的順接\n情形，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n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n行 環 境 通 用 設 計 」、「 市 區 道 路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規 範\n(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報告書 P.4-7-2，本案設置廣\n告招牌正面式 5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請補充說明本案廣告招牌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n(二) 突出牆面尺寸應自合法牆面起算。\n(三) 請補充店招 1、3、4 突出牆面尺寸。\n(四) 剖面詳圖請補充材質標示。\n(五) P.5-1-4，細部計畫檢討第十三項，請補充檢討本案基\n地是否坐落於排水道用地兩旁建築基地。\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3 月 14 日重建計畫報核，並於 114 年\n5 月 5 日第 7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審查會議修正後 通過，惟申請人擬變更相關書件圖\n說，爰提 114 年 3 月 14 日召開之 114 年度第 10 次\n「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會審\n查(本案尚未核准)。\n(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n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三)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1 條申\n請放寬高度比為 1:1.86。\n第4頁，共18頁\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592.07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重建獎勵容積總量 7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建築物西向外牆標示企業商標及南向設置建\n物案名，請補充細部圖說含材質、色彩等，依規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細\n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7. P.4-7-14，本案南側設置景觀涼亭，是否依都審通案\n性決議事項第 37 點規定「其頂蓋投影面積是否得不\n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依規提\n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相關圖面說明。\n8. P.4-7-7，基地南側設置 8 公尺高植生景觀牆，請補\n充設置必要性及相關植栽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危老加計容積移轉量已達 70%，建議應再加強\n對於周邊環境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措施(例如\n第5頁，共18頁\n增設供鄰里使用之友善空間或設施或提供無障礙通\n路串聯不同道路等)。\n2. 申請書勾選宜居建築第 4 及 9 點為提會內容與法規\n檢討章節回覆內容不符，請釐清。\n3.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築\n線、開挖線、行穿線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n利於核圖。\n4. 本案基地周邊環境請以天際線圖並套繪鄰近建築之\n材質及顏色，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並於平面圖標示劃設方向。\n5. 建築立面色彩為灰黑色，垂直綠化不易彰顯，建議\n增加明度。\n6. 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基地西側都審\n案件建築及景觀配置、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園道、\n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n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7. 臨路側(工學路及工學路巷)建議增植喬木。\n8. P.4-4-9，鋪面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識，另基地內人\n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n「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9. P.3-3，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對照頁碼，及各項對策對\n照內容，不得與其他獎勵重複羅列友善環境對策內\n容。\n10.P.4-1，請於圖面標示圖名與方位。\n11.P.4-2，行動不便錯字，請修正；西側設置排風口請\n補充剖面圖，並檢視是否影響人行，與 P.5-4-2 第 13\n點檢討內容不符，請釐清。\n12.P.4-3-1，請補充各向立面材質及色彩，勿以「或」\n表示。\n第6頁，共18頁\n13.P.4-4-7，補充土管退縮線位置及留設綠帶、人行步\n道淨寬位置。\n14.P.4-6-1c，以平面圖標示各向剖面圖位置。\n15.P.4-7-7，本案設置多種景觀格柵、圍牆及植生牆等\n設施物，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所有設施物位置，並\n輔以細部詳圖對照頁碼標示。\n16.P.4-7-9，補充店鋪空調格柵位置。\n17.P.5-1-2，土管圖例退縮規定請放大，並標示本案設\n置基地位置。\n18.依都審通案性決議事項，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n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9.P.5-4-3，第 15 點第 11 點回覆本案於南向設置案名，\n請補充詳圖說明。\n第7頁，共18頁\n第二案：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惠義段 160、160-1 等 2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n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P.2-1、P.5-1~5-3，細計名稱請依土地使用分區\n證明完整載明。\n(二) P.1-12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n(三)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如第 8、16 條)，\n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n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n算式，以便對比。\n(四) 本案適用 3 通細部計畫土管要點，請逐條檢視，並釐\n清土管條文是否為現行版本(如第 8、12 點)。\n(五)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敘明本案建築物用途。\n(六) 土管要點第 8 點，商 1 建蔽率上限為 70%。\n(七) 土管要點第 9 點，依附圖 7-8 所示，本案基地西側與\n南側係指定留設騎樓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修\n正檢討說明；土管附圖請放大清晰列印，並標示基地\n位置。\n(八)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參考頁碼。\n(九)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n第8頁，共18頁\n面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請依危老審查會議意見釐清本案基地臨接為排水用\n地或園道用地，並依土管規定檢討高度比。\n2.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未檢附土管規定相關檢討。\n2. 地面層機車停車場至少 1/2 設置頂蓋，上方露臺應\n1/2 植栽栽綠化請補充檢討。\n3. 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範\n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請釐清。\n2. 各層平面尺寸未標示。\n3. 1 層平面圖未標示基地設計高程。\n4. 店鋪應檢討無障礙設施。\n5.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6.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7. 管委會空間與梯廳分別檢討容積。\n8. 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9. 複層式綠化綠化形式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本案調查範圍內另有大墩國中地下停車場、廣安向\n上站停車場、Times 大川街停車場，以及文心森林公\n園附屬機車停車場等路外停車場，請再檢核本案周\n第9頁，共18頁\n邊路外停車場供給量，與本案周邊停車需供比。\n(三) 請將惠義段 181 地號新建工程案之背景資料、衍生\n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四) 圖 11、12，基地汽、機車進離場動線規劃圖與圖 17\n基地車輛及行人進出動線規劃示意圖不一致，請確\n認修正。\n(五) 圖 17 停車場出入口與北側路口距離標示誤植，請修\n正。\n(六) 請補充基地周邊鄰近建案停車場出入口與本案基地\n出入口相對位置，並說明影響性。\n(七) 本案部分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n並請說明兩處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n路人機車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八) 請於停車場出入口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n口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反射鏡等)等相關資料。\n(九)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n(十)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3(49)退縮步道鋪面高度應與人行道順平。\n(二) P.4-15(51)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n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n式設置，倘仍須設置格柵蓋板，應考量格柵開孔尺寸，\n其孔徑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障礙輪椅通行。\n(三) P.4-20(56)盆缽埋在土內如何排水請再加以考量，避\n免未來不易維管或破壞防水層情形，\n(四) P.4-27(63)陽台複層植栽之覆土深未達 1 公尺，是否\n符合技術規範規定建請再確認。\n(五) P.4-34(70)街道家具可於適當位置增設座椅納入扶手、\n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n第10頁，共18頁\n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34、P4-35，本案\n設置案名牆 1 處，廣告招牌正面式 2 處，依本市廣告招\n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n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案名牆請釐清是否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n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縱長尺寸檢討有誤，請修正。\n(三) 離地高度請標示總高度。\n(四) 剖面詳圖請補充材質標示及突出牆面尺寸。\n(五) 請依通案性會議決議檢討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及\n縱長等相關決議規定。\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1 月 9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送 114\n年 6 月 2 日召開之 114 年度第 8 次「都市危險及老\n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查決議如下：本案依\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n上限 39%，並請申請單位於發文翌日起 30 日內檢送\n修正計畫至本府都市發展局(本案補正中尚未核准)。\n(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8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1%，取上限值\n39%。\n(三) 114 年 6 月 2 日召開之 114 年度第 8 次「都市危險及\n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申請單位自願承諾\n事項如下：\n1. 面河道側(大川街)，增加設置 22 處垂直綠化設施。\n2. 本案同意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n1 條放寬高度比（高度比上限為 1：2），並依承諾事\n項辦理「未申請容積移轉者，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n第11頁，共18頁\n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化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n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n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代」。並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位\n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10%，且該停車格均應設置充\n電設備。\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下室開挖為 80.24%，超過通案性原則 80%，\n請補充說明理由及友善回饋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事項請確實檢視修正；確認宜居\n建築及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是否有需提請委員會\n審議事項，並詳實填寫其他須提會事項。\n2.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例及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填寫\n數值，再釐清修正。\n3. 本案為危老案件，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再請釐清。\n4. 本案設置店鋪請釐清是否設置供店鋪使用之汽機車\n停車位，並修正申請書汽機停車位表格。\n第12頁，共18頁\n5.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建築師簽章。\n6. P.2-2，套繪基地南側及西側(IKEA)都審案件建築及\n景觀配置，並檢討臨路側喬木植栽種類(含花期花色\n等)。\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8. P.4-6，請補充燈具數量。\n9. 本案為危老案件考量公益性，建議認養公有人行道\n並更新鋪面。\n10.請檢視喬木米徑，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 12 公\n分以上為原則。\n11.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汽機車道出入口範圍採綠斑\n馬意象設計。\n12.檢討地面層機車停車位需有 1/2 數量設置頂蓋。\n13.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之灌木、草花植栽表請\n依範例確實填寫規格、數量及面積。\n14.請釐清本案與鄰地間是否設置圍牆。\n15.P.4-19，補充危老放寬高度比屋頂綠化檢討計算。\n16.屋頂層補充各向景觀剖面圖，座椅高度建議調整至\n45 公分。\n17.1 層夾層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n18.P.4-34，案名牆請補充詳圖並標示實際尺寸，另建\n議大富街側增設街道傢俱。\n19.P.4-35，請補充正面式廣告依通案性檢討實際店鋪\n面寬 2/3 計算式。\n20.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設計。\n21.P.4-37，剖面圖 B 臥室外側為實牆或柵欄請再檢視\n修正。\n22.都審規範請以新公告版本檢討(113 年 9 月 18 日)。\n23.危老放寬高度比附帶條件檢討法定喬木請修正，低\n第13頁，共18頁\n碳車位請確實填寫於申請表。\n24.交評提送門檻檢討表請再釐清確認本案提送門檻，\n並確實勾選申請書其他欄位。\n25.補充太陽能光電板設置詳圖。\n26.補充提供本市不動產會員證。\n第14頁，共18頁\n第三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學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清水區市鎮北段 303、304、305、306 等 4 筆地號(第\n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5，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公告示意圖應由建築師簽證。\n(二) P.19，基地位置標示有誤，請再釐清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說明\n鄰接道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裝飾物檢討有誤。\n2. 未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n3. 請標示後院位置及尺寸標示。\n4. 陽台尺寸標示及檢討。\n5. 未標示管委會使用空間名稱(部分未標示)。\n6. 步行距離未檢討。\n7. 出入口雨遮檢討及尺寸標示。\n8. 無遮簷人行道留設綠化，請標示可供通行淨寬尺寸，\n另設置無遮簷人行道應依據本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n道設置標準辦理，並標註與臨地順平。\n9. 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另請標明洩水坡度\n第15頁，共18頁\n及無障礙通路。\n10.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更新停車供需調查至近半年內以符合現況。\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停車場出入口示意圖請分別標示汽、機車進出動線。\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請說明車道是否設\n置阻隔設施或如何避免車道之汽機車動線交織。\n(五) P.165，三、基地停車場空間佈設與配置圖說內文說\n明機車位 204 席，請確認修正。\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8，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喬木臨建築物及周邊基\n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n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8，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請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n樹種，現人行道樹種非台灣海棗，且設置車道出入口，\n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三) P.78，建議街道家具可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n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7-2(P79~82)，本\n案設廣告招牌正面式 2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n列事項：\n第16頁，共18頁\n(一) 請補充說明本案廣告招牌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n(二) 剖面詳圖請補充材質標示及突出牆面尺寸，並離地\n高度請標示總高度。\n(三) 通案性會議決議檢討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部分，\n請詳列計算式。\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地下室開挖為 87.68%，超過通案性原則 80%，\n請補充說明理由及友善回饋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以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最新版本檢討本案。\n2. 套繪基地周邊都審建案(遠雄及寶贊建設等)之建築\n及景觀配置(含公有行道樹、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n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3. 地面層建議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n4.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補充基本圖例(如：土管退縮範\n圍線、整體性防火間隔、指北針等)。\n5. 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小於 1 公尺無須提請委員會審\n議，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取消勾選。\n6.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檢附 3 個月內有效謄本。\n7. P.48，公有行道樹不得計入本案喬木數量，請修正。\n8. 臨路側栽植台灣海棗，建議換植為其他具遮蔭性及\n耐風樹種。\n第17頁，共18頁\n9. 喬灌木圖例請調整於喬灌木配置平面圖相同頁面，\n以利辨識。\n10.植栽總表說明均請補充喬木花色。\n11.1 層景觀剖面圖補充鄰接道路名稱及路寬。\n12.車道出入口人行道鋪面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以形塑車道自明性。\n13.P.78 街道傢俱請補充詳細尺寸，建議高度調整為 45\n公分，另考量年長友善建議部分增設扶手。\n14.公共藝術請補充詳細尺寸(高度 2 公尺以上)、固定\n方式、日夜間景觀模擬圖及夜間燈光設計。\n15.正面式廣告招牌請補充檢討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n16.本案於地面層設置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請補充\n詳細尺寸、設置位置之圖面說明。\n17.空調格柵請標示間距，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18.認養公有人行道移換植行道樹，請補充周邊沿線行\n道樹種類調查分析評估，並建議採沿路植栽種類一\n致性之原則設計。\n1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檢附最新版本表格；1 層景觀\n平面圖補充基本圖例(如：建築線、地界線、土管退\n縮範圍線)、喬木植栽表、鋪面圖例，室內空間請空\n白表示。\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5 分)\n第18頁，共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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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7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時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旱溪段 23、23-20、23-41、23-42、23-44 等 5 筆\n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楓樹段 1378、1379、1385-4、1386-11、1387、1387-\n2 等 6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 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危老\n重建案件)\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519、520、522、523、524、525、\n526、530、531、532、602、603、604、605、606、607\n等 1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時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旱溪段 23、23-20、23-41、23-42、23-44 等 5 筆\n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七)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敘明檢討內容。\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檢討側院深度、最小基地面積、\n第1頁，共17頁\n最小基地面寬，並於圖標示側院位置。\n(三)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同時面臨計畫道路與現有巷\n道，面臨現有巷道部份，應由建築線退縮 0.5 公尺建\n築，請修正，並於圖面標示。\n(四) 土管要點第 14 點、P.4-4-6，屋頂綠化檢討有誤，請\n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檢討透水鋪面並檢附相關圖說。\n(六) 土管要點第 20 點，請敘明檢討內容。\n(七) 本案退縮係指定騎樓，未能依規留設，請補充專章檢\n討內容提請委員會同意後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路情形：1 層平面未上色，請依建築\n線指示標識道路寬度。\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未檢討土管#11 退縮規定。\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步行距離未檢討。\n2. 請檢討防空避難設備，並標示防空避難室位置及範\n圍。\n(四) 檢附不動產商業會員證非本案。\n(五) 1 層平面請標示建築面積及相關圖例。\n(六) 請補充土管側院檢討。\n(七) 報告書 62 頁退縮建築提請委員會審議。\n(八) 建築面積右上有誤 98 頁 87 頁管委會空間。\n(九) 報告書 121 頁裝飾板深度有誤。\n(十) 裝飾物結構技師簽證文件無。\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送審門檻規定表停車位數與都\n市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 基地開發後周邊部分路口昏峰服務水準降至 D 級，\n請針對周邊道路交通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方案（含時\n制調整）。\n第2頁，共17頁\n(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路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路口之影響。\n(四) 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n人及道路用路人機車出入，及如何避免不同樓層機\n車於機車出入口交織。\n(五) 請補充汽車車道之彎道半徑及寬度並請確認是否足\n供汽車雙向通行。\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路\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1(3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n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n(三) P.4-4-2(40)，馬槽盆是固定設施或可移動的盆子，及\n落水頭施設位置(平面)?應避免落水頭無法清潔維護\n情形，並地底排水孔應該有地下排水管或排水層設\n施銜接。\n(四) P.4-4-3(41)，公共空間建議可增加複層植栽的設計。\n(五) P.4-6-2(47)，東側臨接 6 公尺現有巷道，填高 240 公\n分土層再種植喬木，是否會對巷道使用者造成過大\n的壓迫感，並該區的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及擋土牆的\n排水設計皆應審慎考量。\n(六) P.4-7-2(49)，除與臨地順平外，亦請補充與人行道的\n順平計畫。\n(七) P.4-8(50)，燈具圖例表與圖面無法對應。\n(八) P.4-9-1(51)，景觀式陰井的形式為何?地底排水除排\n水孔外，是否有地下排水管的佈設?並建議在基地與\n較低的臨地邊界增設截水溝。\n(九) P.4-10(53)，街道家具可於適當位置增設座椅納入扶\n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n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n第3頁，共17頁\n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1-2 本案無設置\n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座落於臺中市東區旱溪段 23、\n23-20、 23-41、23-42、23-44 地號等 5 筆土地，基\n地面積為 4,463 平方公尺，得適用危老獎勵之基地面\n積為 4,463 平方公尺。\n(二)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4 年第 3 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n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n並申請放寬建築物高度比。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n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須與本府簽訂\n「申請建築物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n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容積獎勵協議書」、\n「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黃金級智慧建築容積獎\n勵協議書」、「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通過住宅性能\n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n級容積獎勵協議書」及「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依\n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規\n定協議書」。\n2. 同意放寬高度比 1：2，承諾附帶條件如下：\n(1)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n化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n得以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n替代。\n(2)應 設 置 低 碳 汽 車 停 車 位 數 達 法 定 停 車 數 量 之\n10%，且該停車格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第4頁，共17頁\n3.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友善環境部分如下，請依承\n諾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n(1)本案二分之一戶數陽臺或花臺應綠化設計，並\n設置滴灌及排水系統。\n(2)認養基地周邊公有人行步道。\n(三) 另於 114 年 5 月 9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22562 號函\n核准重建計畫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汽車出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計畫道路(東英路)，\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20 公尺計畫道路(東英路)側原依土管規定應留設 4\n公尺騎樓，因申請危老建築留設 4 公尺退縮故無法\n留設騎樓，請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20 公尺計畫道路(東英路)側 20 公尺計畫道路(東英\n路)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未留設於 4 公尺退縮，\n請專章檢討並補充無法依規留設之理由，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因申請危老 4 公尺退縮獎勵 10%而無法依土管\n留設騎樓，應提出友善回饋事項並專章檢討內容(含\n第5頁，共17頁\n周邊街廓騎樓留設情形、人行動線位置及公有人行\n道及行道樹位置等內容)，提請委員會同意。\n2. 申請書、委託書、書件自主查核表請建築師簽章。\n3. 申請書備註欄其他提會事項請詳實填寫，如土管條\n號及無法留設退縮之項目。\n4. 會員證與申請人名義不同，請釐清並更新至 114 年\n度。\n5. 補充危老審查會議紀錄內容。\n6. 報告書請依自主查核表順序調整(屋頂層及垂直綠\n化章節順序有誤)。\n7. 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室內空間名稱、機車車道寬度\n尺寸編號、指北方向、2.5 人行步道淨寬及 2 公尺緩\n衝車道位置，並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公有行道樹(敘\n明行道樹種類)。\n8. P.4-2，釐清機車動線及自行車行動線。\n9. P.4-3-5，補充地面層及屋脊框架之燈具型式，並確\n實標示設置位置及數量。\n10.釐清 6 公尺現有巷道建築線及地界線間空白處鋪面。\n1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補充鋪面，並請補充標示 2.5 公\n尺人行淨寬。\n12.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地計算，且無法綠化面積不含\n車道，請再確認修正。\n13.地面層大量栽植地被(台北草)，建議減少草皮採複層\n式植栽設計。\n14.屋頂層綠化面積應分棟檢討，並請詳列屋頂層面積\n計算內容，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15.P.4-4-3、P.4-4-4，喬木數量植栽表與平面圖不符，請\n修正。\n16.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n第6頁，共17頁\n17.臨地界線側大量栽植落羽松，建議考量落葉及樹冠\n越界問題調整植栽種類，並勿影響鄰地。\n18.P.4-6-2，請標示覆土深度，另確認與現有巷道高低差\n是否設置圍牆。\n19.P.4-7-1，補充標示相關範圍線及基地內現有巷道範\n圍鋪面，另水池鋪面圖例模糊請調整型式。\n20.街道傢俱請勿留設置 2.5 人行步道淨寬範圍。\n2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n圖。\n22.P.4-14，誤植陽台空調主機位置圖。\n23.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上方露台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n板設計為原則。\n24.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汽、機車道出入口範圍\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25.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及相關圖說。\n26.補充檢討本案危老承諾事項內容(低碳車位、公有人\n行道認養計畫等)。\n27.大門外側設置景觀牆請檢討透空率 50%以上，倘未\n達前開規定，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8.裝飾物請補充各樣態面圖說。\n29.補充棟距尺寸，外牆至外牆應達３公尺以上。\n30.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相關專章內容（含現況及認養\n計畫內容）。\n31.本案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請修正申請書勾選內容、\nP.7-1-1 說明及交通相關章節內容。\n32.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喬木應與植栽表圖例一致，\n並補充標示各範圍線、路名路寬及高程，令建築內部\n空間以空白表示。\n33.申請書建築物高度 49.95 與立面圖不同，請釐清。\n第7頁，共17頁\n第二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楓樹段 1378、1379、1385-4、1386-11、1387、1387-\n2 等 6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未填寫。\n2. P.2-1，本案基地係臨接兩條計畫道路，依土管規定\n應留設寬度 4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基地概述誤繕\n部分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修正臨路側說明。\n4.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補充店鋪使用之樓層、樓地板\n面積。\n5.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基準容積率、高度比檢討\n計算式，並於圖面標示檢討後院。\n6.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綠化面積、不透水鋪面面\n積檢討計算式及參考頁碼。\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檢討，本案容移量與 P.3-1 許可函不一致，\n請補充說明。\n2. 本案建築單元需提經都設會審議同意者，不受建築\n單元樓地板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限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8頁，共17頁\n(一) 封面「為老重建案件」錯別字請修正。\n(二) P.1-10，報告書內之土地同意書及拋棄承攬書未用印。\n(三) P.1-12，現況照片應勾選變更設計欄位並填寫完成進\n度。\n(四) 1 層平面圖：私設通路側無退縮規定，請修正。\n(五) 土地同意書未用印。\n(六)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七) 請補充管委會空間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八) 130 頁未計入容積部分標示。\n(九) 出入口開門打到無遮簷人形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送審門檻規定表停車位數與都\n市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 變更設計後整體戶數不變停車位數減少，請說明否\n滿足基地內停車需求。\n(三) 請補充機車車道出入口距離黎明路一段 206 巷轉角\n處距離，並請補充說明是否影響鄰宅車輛進出。\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臨接處請設置反射鏡並於\n示意圖標註。\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58)，臨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n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5-3(73)，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三) P.4-7-1(77)，街道家具可於適當位置增設座椅納入扶\n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n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n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3、P.5-4-5 本案\n無設置廣告招牌；惟 P.6-2-1，1 層平面圖及 P.6-4-2 東南\n向立面圖，設置店鋪 4 間，似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n清並依規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9頁，共17頁\n(一) 核准本案重建計畫辦理情形說明：\n1. 109 年 12 月 10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90301582 號函核\n准「擬訂臺中市南屯區楓樹段 1378 地號等 5 筆土\n地重建計畫案」，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09 年第 30 次會議審議通過，\n核予容積獎勵值 38%。\n2. 111 年 8 月 8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205197 號函核准\n「擬訂臺中市南屯區楓樹段 1378 地號等 5 筆土地\n重建計畫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業經「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1 年第 8 次\n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決\n議事項如下：\n(1)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有關楓樹段 1387-1 地號，切結未來將依規捐贈\n並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使用。\n3. 114 年 4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00905 號函核\n准「擬訂臺中市南屯區楓樹段 1378 地號等 6 筆土\n地重建計畫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次變更事項\n說明如下：\n(1)重 建 計畫 範圍原 臺 中市 南屯區 楓 樹 段 1378、\n1379、1385-4、1386-11、1387 地號等 5 筆土地\n(基地面積 1,828 平方公尺)，因分割出捐贈私設\n道路土地範圍，變更範圍後基地面積 1,782 平方\n公尺。\n(2)本府修訂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n建計畫協議書格式，配合變更協議書。\n(3)其餘核准重建計畫事項不變。\n(二) 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座落臺中市南屯區楓樹段 1378、\n1379、1385-4、1386-11、1387、1387-2 地號等 6 筆\n第10頁，共17頁\n土地，基地面積 1,782 平方公尺，得適用危老獎勵之\n基地面積 1,762.9 平方公尺。\n(三) 旨案業經本府 114 年度第 2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n通過，決議事項情形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本案申請單位承諾事項如下：\n(1)每戶陽台至少增加 1 處花台綠化，並設置排水\n及滴灌 設施。\n(2)法定種植喬木數量為 13 棵將增加為 34 棵。\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未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規定每一建築單元樓地\n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本案店鋪面積小於 80\n平方公尺請補充相關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變更後綠化量減少(地面層綠化面積、地面層灌木數\n量、屋頂綠化面積及比例、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數\n量、垂直綠化等)，請敘明理由及補充替代方案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及施工進度欄位請補充填寫。\n2. 變更前後請以左右對照形式製作，變更前頁面請檢\n附原審定有騎縫章之掃描頁面；變更部分請以紅色\n雲朵線於圖面及表格上圈選。\n第11頁，共17頁\n3. P.4-1-3，補充正面式招牌設計詳圖，並依通案性原\n則檢討設置尺寸。\n4. P.5-1-3，補充土管第 10 點圖 7-5 並標示本案位置。\n5.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汽、機車道出入口範圍\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6. 請補充基地周邊都審建案及公共空間(如：公園、公\n有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樹種、花期\n花色)。\n7.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補充基本圖例(如：指北針、鄰\n接道路及路寬、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n退縮範圍線等)及私設通路、溝渠位置。\n8.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補簽章；申請書本案容積移轉量\n未達應提會審議規模請勿勾選，其餘提會事項補充\n法源依據。\n9.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變更設計項目作業要點檢討\n表查核結果應為不符合。\n10.檢附完整規費繳納收據。\n11.立面綠化補充覆土深度。\n12.公共藝術補充固定方式及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13.空調格柵補充標示間距，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14.本案倘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應於第四章補充設\n置位置及詳細尺寸等圖說。\n1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檢附最新版本表格；1 層景觀\n平面圖補充指北針。\n16.補充道路退縮協會議紀錄、建設局核定函；釐清是\n否須辦理變更使用。\n17.P.64 黎明路一段 206 巷範圍非屬建設公司捐獻，請\n修正圖面。\n18.補充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剖面圖。\n第12頁，共17頁\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519、520、522、523、524、525、\n526、530、531、532、602、603、604、605、606、607\n等 1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n1. 建蔽率、容積率與 P.1-1 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清\n及修正。\n2. 上限容積率檢討，請敘明本案是否申請容積移轉。\n3. 基地臨接 8 公尺計畫道路(何厝街、何厝街 67 巷、\n青海路)及現有巷道側，請依註 2 規定檢討。\n4. 另本案申請危老放寬高度比 1:1.5 至 1:2，請逕依規\n檢討，並請詳列計算式。\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住宅使用、商業使用面積與 P.1-\n1 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清及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基地面積與 P.1-1 審議申請書不\n一致，請釐清及修正，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n其對應圖說。\n(四) 土管要點第 21 點，請檢附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3頁，共17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路情形：西側現有巷道未依建築線\n指示退縮。\n(二) 建築計畫圖說：大小基地未檢討。\n(三) 土地同同意書人登打不全。\n(四) 停車空間汽車機車檢討有誤。\n(五) P.88，裝飾物檢討有誤。\n(六) P.73，請檢附套繪、大小基地、核准圖說使照。\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路口及路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汽、機車行車動線、\n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n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上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規劃，請納入與何厝街\n112 巷口之距離與相關車行動線影響等條件分析。\n(七)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於同一出入口，請說明如\n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八)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臨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九)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第14頁，共17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41)建議路側綠帶亦可增加夜間照明。\n(二) P.4-11(42)綠化面積較大，請補充排水相關設施說明。\n(三) P.4-12.1(43)建議街道家具可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n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n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2.4 本案無設置\n廣告招牌；惟 P.6-2.4，1 層平面圖及 P.6-3.1 北向立面圖，\n設置店鋪 5 間，似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清並依規檢\n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重 建 計 畫 範 圍 內 土 地 座 落 於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何 安 段\n519、520、522、523、524、525、526、530、531、\n532、602、603、604、605、606、607 等 16 筆地號\n等 16 筆土地，基地面積為 2,643.16 平方公尺，得適\n用危老獎勵之基地面積為 2,592.55 平方公尺。\n(二) 本案重建計畫辦理情形說明：\n1. 久禾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114 年 4 月 1 日中市久禾字\n第 1140401519 號函報核。\n2. 114 年 4 月 1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01472 號函函\n請補正。\n3. 114 年 7 月 7 日富旺字第 1140707519 號函函請補正\n展期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203900\n號同意所請，114 年 4 月 14 日) 起 3 個月延長為 6\n個月。\n(三) 申請危老重建獎勵值說明如下(合計 40%)：\n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 8%。\n3. 取得耐震設計標章 10%。\n4. 綠建築證書銀級 6%。\n第15頁，共17頁\n5. 時程獎勵 1%。\n6. 規模獎勵 9%。\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圍牆透空率未達 50%，請補充相關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並繪\n製周邊道路(含現有巷道)完整路型。\n2. 補充危老審查會議紀錄並敘明危老友善措施項目。\n3.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考量友善性，建議青海路側\n申請宜居建築及增加垂直綠化設計。\n4. P.4-7-1~4-7-2，喬木及灌木(月橘及鵝掌藤)顏色過於\n相近，不易辨識，請修正並於圖面拉出植栽名稱及\n數量；灌木植栽表部分欄位數量未填寫，請補充。\n5.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汽、機車道出入口範圍\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第16頁，共17頁\n6. P.4-11，屋頂層建議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n7. 公共藝術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n8. P.4-2，基地東側及西側留設之供人行動線請標示寬\n度並於開口兩側設置供人行通行告示牌。\n9. 申請書請勾選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類別與第七章檢\n討內容不同，請釐清修正。\n伍、 臨時動議：為避免事務所檢討土管不全，統一都審報告書「第五\n章法令檢討 5-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含 V 值檢討】」法令檢\n討表格格式如下，後續納入報告書範本。\n條文內容 本案分析/檢討算式 分析結果\n○：符合\n△：免檢討\n※：需提會同意\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35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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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7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7 月 2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89 地號土\n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09：10~12：30\n第二案：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軍福段 52、53、53-\n1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6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7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8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40.39 平方公尺(40%)，超\n過三千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露臺同意以建築\n第一頁\n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五) 無遮簷人行道及綠化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傢俱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黃委員宜瑜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南興路側沿線喬木樹種分析說明(含花期花色、\n四季模擬)並採沿線一致性。\n(二) 臨路側植栽帶向建築內退縮 50 公分，並減少硬鋪面\n增加複層式植栽及喬木，形塑 3 排林蔭(含行道樹)；\n車道出入口南側增植 1 株喬木；地面層鋪面型式簡\n化設計；廣場式開放空間減少地坪高低差並調整碎\n石鋪面增加綠化；開放空間全面降版設計。\n(三) 屋頂層東南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南向立面臨路增加\n垂直綠化；南北向各戶景觀陽台增植小喬木及懸垂\n性植栽；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於女兒牆側增植懸\n垂性植栽；車道與開放空間之圍牆增植懸垂性植栽。\n第二頁\n(四) 水表不採綠化遮蔽方式加強美化設計；梯廳於挑空\n處開窗增加自然通風及採光；東南側景觀矮燈減量\n設置；廣場式開放空間增設街道傢俱並設置於綠蔭\n處，座椅深度調整至 45 公分；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n調整至 120 公分。\n(五) 補充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剖面；檢討梯廳側陽臺功\n能及使用性；工作陽台與裝飾板間女兒牆以 120 公\n分 RC 實牆設置；開放空間車道範圍不得納入獎勵面\n積。\n(六) 無障礙車位調整於近梯廳處；垃圾車輛進出設置警\n示設施；車道出場左轉易造成車輛交織衝突應檢討\n因應對策。\n(七) 標準層跨度 10~12 公尺應檢核週期；X 向大梁不直\n通檢核鋼筋錨定；屋突層梁上柱應再檢討；屋突 2\n層部分柱無支撐長度較長，補充檢核其細長比及地\n震力作用下變形；加強開挖監測計畫。\n第三頁\n第二案：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軍福段 52、53、53-1 等 3 筆地號(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依土管第 14 點規定，本案未留設騎樓、臨路側退\n縮綠化及人行步道設置型式，補充專章及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端景牆透空率未達 50%，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傢俱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莊委員永芳及郭委員仲偉確認後通過：\n(一) 基地北側留設通達軍功路一段及軍福十七路之人行\n步道開放供鄰里通行使用，並配合調整車道位置；\n軍功路側店鋪往基地內側齊平退縮設置，並增植喬\n第四頁\n木形塑雙排林蔭；認養公有人行道並調整街角與基\n地弧形順接設計；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應平緩順接\n設計，不採凹形高低差設計；車道出入口再增加\n1.5 公尺以上緩衝車道空間並增加警示裝置。\n(二) 軍福十七路側鋪面取消木紋磚並簡化設計，增植喬\n木形塑雙排林蔭；西北側減少硬鋪面並增植喬木及\n綠化；軍福十六路側店鋪前增植 2 株喬木；西北隅\n店舖於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取消開門增植綠\n化；臨建築線側植栽帶取消跳石或硬鋪面並增植灌\n木。\n(三) 增加開放空間告示牌玻璃厚度至 1 公分，另於東南\n側增設 1 處。\n(四) 屋頂層及 2 層露臺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建築立面增\n加懸垂性植栽種類；陽台外側裝飾版應以 1.2 公尺\n高 RC 實牆區隔設置。\n(五) 停車出入口評估應比較因衍生車旅次進行模擬，釐\n清不同出入口對周邊車流影響；軍福 17 路於出入\n口增設禁止左轉標示；地下層機車出入口增設警示\n設施；補充標示店舖專用車位。\n(六) 擋土設施應至少貫入開挖面 3 公尺以下；本棟\nlineX5 及 X6 處於 2 層樓板相連，應檢討 2 層樓板\n剪力傳遞強度，並增加樓板厚度；屋頂梁上柱比較\n多，且大部分沒有正交梁抵抗彎矩，支撐梁應補充\n扭力設計且增加樓板厚度；地上 2 層 AB 棟間設置\n伸縮縫；大梁不直通處應檢核鋼筋錨定。\n參、 散會(12:3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7/2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1次",
    "meeting_id": "11407009",
    "agenda_pdf": "11407009_A.pdf",
    "minutes_pdf": "11407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9：05\n壹、 主席致詞\n9：05~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報告案 2 案、提案審議 1\n案\n參、 報告案\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n(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n下 9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C 值及 V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標的成\n果報告-梅川東西路(太原路至青島路)\n(梅\n川東西路：太原路至青島路)\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n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n(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63 層地\n9：10~12：30\n下 8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C 值及\nV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標的成果報告-梅\n川東西路(青島路至文心路段)及豐原區\n中正路段發光路牌更換\n(梅川東西路：青島路\n至文心路段、豐原區中正路段發光路名牌更換)\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益段 132、149 等\n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報告：\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33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C 值及 V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標的成果\n報告-梅川東西路(太原路至青島路)\n說明：依 111 年 7 月 13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6 次 C 值\n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三):「本案應於核發使照\n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決議：\n一、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成果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備查。\n二、下列意見建議納入後續維護管理參考：\n(一)建議未來應考量鋪面、街道傢俱、欄杆、花台之色\n彩協調性，採統一色系及簡潔設計；街道傢俱考量\n安全性並配合植栽遮蔭調整位置。\n(二)人行道與停車空間建議採漸變型式設計。\n(三)機車停車位原則採斜向停車方式。\n(四)應考量人行道與無障礙斜坡道位置調整行穿線並原\n則採綠斑馬意象設計；妥善導入相關人本交通環境\n之設計概念。\n(五)梅川側欄杆旁植栽採懸垂性植栽種類設計。\n第1頁，共4頁\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C 值及 V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標的成果報告-梅川\n東西路(青島路至文心路段)及豐原區中正路段發光\n路牌更換\n說明：依 111 年 7 月 13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6 次 C 值\n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三):「本案應於核發使照\n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決議：\n一、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成果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備查。\n二、下列意見建議納入後續維護管理參考：\n(一)建議未來應考量鋪面、街道傢俱、欄杆、花台之色\n彩協調性，採統一色系及簡潔設計；街道傢俱考量\n安全性並配合植栽遮蔭調整位置。\n(二)人行道與停車空間建議採漸變型式設計。\n(三)機車停車位原則採斜向停車方式。\n(四)應考量人行道與無障礙斜坡道位置調整行穿線並原\n則採綠斑馬意象設計；妥善導入相關人本交通環境\n之設計概念。\n(五)梅川側欄杆旁植栽採懸垂性植栽種類設計。\n第2頁，共4頁\n貳、提案審議：\n第一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益段 132、149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867.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本案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益豐路)側法退範圍內設置\n2 處店鋪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七)本案於地面層北側設置景觀設施物，其投影面積得\n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八)同意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益豐路\n三段) 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 養 益 豐 路 側 公 有 人 行 道 (植 栽 槽 以 帶 狀 樹 穴 設\n計)；臨路側增植喬木；地面層水池增加生態設計；\n第3頁，共4頁\n地面層西北側加強設計並增加休憩停留節點。\n(二) 增 設 街 道 傢 俱 並 以 簇 群 式 設 計 ； 補 充 立 式 水 表 圖\n說、消防送水口植栽綠化方式；公共藝術增加高度\n至 2.5 公尺並補充夜間燈光設計；機車道出入口增加\n夜間照明。\n(三) 2 層露台增植複層式植栽、女兒牆外增植懸垂性植\n栽；補充西北側 2 層露臺後續維管計畫；植生牆補\n充樓梯設置位置及後續維管計畫；建築立面綠化補\n充後續維管及安全計畫。\n(四) 補充建築立面夜間燈光設計打燈型式；陽台外側設\n置裝飾板女兒牆應以 1.2 公尺 RC 實牆設置。\n(五) 汽車道出入口增加避免穿越園道逆向行駛措施或申\n請鎮富路側園道安全島封閉(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n為準)；補充說明重大建設「足球運動休閒園區」與\n基地關係；道路幾何特性分析之現況，應增加基地\n周邊道路特性（尤其是鎮富路）分析圖說；補充大\n眾運輸與 iBike 使用率調查日期；補充標註基地周邊\n三個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地面層機車停車場出\n入口轉角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店舖車位採告示\n牌或鋪面顏色清楚標示；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n地內應落實執行，若有外部化需求 應申請交通維持\n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n則，並納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1:5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7/1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45次",
    "meeting_id": "11407007",
    "agenda_pdf": "11407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7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7 月 1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安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東區大智段 110、111、\n112、113、114、115、116、117、118 等\n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n09：10~12：30\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n市更新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5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7 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安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大智段 110、111、112、113、114、115、\n116、117、118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n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35.23 平方公尺(29.96%)，\n加計都更及開放空間獎勵容積總量 3353.22 平方公\n尺(70%)，超過基準容積 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因都市景觀需要，同意臨復興路四段側無遮簷人行\n第一頁\n道設計型式。\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頂板勘驗前再提送\n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n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莊委員永芳確認，後續\n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n議內容後通過：\n(一) 東側認養範圍無障礙坡道配合行穿線位置調整，並\n塑造雙排綠蔭環境及增加簇群型式休憩節點，且景\n觀配合帝國糖廠語彙重新調整設計，補充現況喬木\n調查、保護及移植計畫，榕樹採現地保留。\n(二) 套繪復興東一街建築線、計畫道路及法定退縮範圍\n線位置，並補充復興路四段 250 巷道路範圍。\n(三) 復興路四段與復興路四段 250 巷側轉角處留設道路\n截角；車道出入口加強行人及汽、機車安全維護措\n施。\n(四) 加強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東北側與鄰地認\n養範圍增加開口串聯，並開放南側機車停車場旁空\n間供鄰里休憩使用。\n(五) 基地植栽配合周邊湧泉公園以生態性植栽及景觀依\n第二頁\n帝國糖廠語彙調整設計，開放空間全面降版、植栽\n配置加強開放性與友善性。\n(六) 取消東側圍牆並改以增加植栽綠化，西側羅漢松採\n以低矮灌木增加視覺通透性；公共藝術配合周邊帝\n國糖廠語彙重新設計。\n(七) 建築立面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呼應帝國糖廠意象加\n強設計；補充臨路側 2 層複層式露台通達方式，並\n增加南側自然通風對流方式；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n然採光設計。\n(八) 補充標準層公共空間 A 旁空調設備設置必要性或取\n消設置；裝飾版間於各住宅單元區隔設計。\n(九) 地表超載改取 2t/m2；地上 1 層牆量少應增加勁度；\n振動週期設計過軟，應再加強；水浮力檢核設計水\n位改取滿水位；地上層柱線 5-C 處大梁搭大梁處檢\n核扭轉及剪力。\n參、 散會(11:30)\n第三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7/1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90次",
    "meeting_id": "11407006",
    "agenda_pdf": "11407006_A.pdf",
    "minutes_pdf": "11407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9：05\n壹、 主席致詞\n9：05~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報告案 3\n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12 地號土地\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9：10~12：30\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報告案\n第一案：都市設計審議分期分流制度成果檢討及\n後續執行方式討論\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9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敦和段 1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建\n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n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n綠化)、公共藝術、樹立廣告、圍牆、出入口雨遮及\n裝飾版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162.6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15 公尺計畫道路(敦和路)側增設 2 處實牆景觀牆，\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同意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綠化留設型式及位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第1頁，共3頁\n(一)西南側增植主景樹形塑端景；西北側增植 1 株喬木；\n店鋪側增加綠化設計；法退範圍及公共藝術側土坡\n加強避免雨水沖刷設計。\n(二)增加公共藝術斜坡周邊綠地開放供鄰里停留使用，\n土坡維持原構築方式改植攀爬性植栽(如爬牆虎、薜\n荔等)，調整角度並加強可視性、夜間燈光設計；補\n充土坡、水池剖面及模擬圖說，並說明後續維管方\n式。\n(三)各層複層式露臺以不同主題設計(高齡、幼兒等)，調\n整小喬木至女兒牆側；露臺及垂直綠化植栽種類考\n量植栽特性調整設計；屋頂層考量住戶休憩及使用\n調整設計。\n(四)樹立廣告依原設計設置 2 處，加強設計並調整高度\n至 1.8 公尺以下；南側景觀牆確實標示設置位置，\n增植攀爬性植栽並增加透空、可視性；調整街道傢\n俱位置於內凹處。\n(五)汽、機車道出入口之法退範圍人行道採綠斑馬「意\n象」及人行為主鋪面型式設計。\n(六)陽臺與裝飾板間設置 120 公分 RC 實牆區隔；陽臺\n外側設置花台外牆 RC 檢討 60 公分臺度；修正裝飾\n版上色部分並補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圖說。\n(七)變更後地面層灌木數量、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n數量不少於原核准。。\n第2頁，共3頁\n貳、提案報告：都市設計審議分級分流制度成果檢討及後續\n執行方式討論\n說明：依 113 年 7 月 5 日簽奉府層核准調整審議層級 2 級為\n3 級制(新增專案審議程序)，並自 113 年 8 月 1 日試辦\n至 114 年 6 月 30 日。新增之專案審議層級原推估可分\n擔委員會案件量 26%，經檢討試辦期間實際分擔 25%，尚符\n合預期。\n結論：後續分級分流審議制度調整適用規模及新增配套措施\n於簽奉核准後，建議再行試辦 1 年，並於試辦屆滿前\n依 2 年試辦期間成效檢討提會討論，必要時辦理後續\n法制作業程序。\n一、調整適用規模：\n提送委員會審議規模由基地面積 3,000 調整至 4,000\n平方公尺以上，另考量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案件基地周\n邊多屬老舊建築地區，故該類型案件仍維持原適用基地\n面積 3,000 平方公尺。\n二、新增配套措施：\n都審案件增加之容積總量(含相關獎勵及容積移轉等)\n超過基地基準容積 60%者，不適用分級分流制度，一律\n提送委員會審議。\n參、 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1:25)\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7/1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7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7005",
    "agenda_pdf": "11407005_A.pdf",
    "minutes_pdf": "11407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豐功段 154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1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宏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鑫\n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n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豐功段 154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1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北側臨接道路寬度為 10 公尺，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第1頁，共11頁\n比。\n(三) 土管要點第 16 點(P.5-7 附圖 1)，本案臨接道路適用\n兩種圖例，請修正紅框標；P.6-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n設有案名牆，請修正。\n(四) 請檢附「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n變更處理原則」檢討表。\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建築基地領有 111 年 2418 號建造執照，請確認\n執照是否為有效期限內。道路陰影檢討補充面前道\n路檢討。\n(二) 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文件。\n(三) 住宅梯廳緊急進口檢討不符。\n(四) 裝飾物專章檢討：陽台外之天井設置裝飾板，有加蓋\n疑慮，請斟酌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衍生人旅次推估，住宅部分參考豐原區戶均人數，請\n說明原因\n(二) 請調查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基地周邊道路路口服務水準已呈現 D 級，請針對周\n邊道路交通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方案（含時制調整）。\n(四) 請標註停車場出入口距離東側轉彎處距離，另請說\n明基地車輛進出與北側收費停車場進出動線是否交\n織。\n(五) 本案部分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n並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n車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P.7-22，表 28 說明地下 2 層共 98 席機車停車位，P.7-\n23 圖 20 為地上 2 層，請釐清修正。\n(七) 機車格位編號 31-55，請說明其進出動線以及所臨通\n道 1.5 公尺是否足供雙向通行。\n第2頁，共11頁\n(八) 機車用電梯出入口與車道臨接處建議增設反射鏡。\n(九) 請於停車場各樓層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n線、車道寬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十) 工程車輛進離場動線請規劃右進右出。\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為利人行空間的整體性，建請考慮將公有人行道納\n入整體開發及認養。\n(二) P.4-17，及相關圖面請套疊既有人行道樹種。\n(三) P.4-28，街道家具 B，為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n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四) P.5-11，請確認垂直綠化植栽槽的排水及落水孔的維\n護方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4-29 案名牆部分，請釐清是否設置內崁燈\n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n(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報告書 P.4-30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 6 處(未達雜照)，\n惟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上部分，請釐清是否需結合\n街道傢俱。\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將排入 114 年 7 月 21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n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4 年第 10 次會議審議，申\n請事項如下：\n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8%。\n2. 退縮淨寬 2 公尺以上建築 8%\n3. 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 2%\n4. 綠建築證書銀級 6%\n5. 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n6. 時程獎勵 1%\n7. 規模獎勵 9%\n第3頁，共11頁\n(二) 申請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5 點規定，本案於東向立面設置\n1 處企業商標，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告\n招牌、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臨 10 公尺文心南三路 530 巷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n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20 公尺文心南三路側設置 3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及 10 公尺文心南三路 530 巷設置 2 處(不符都審通\n案性 12 公尺以上道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致；\n請確認是否有其他提會項目於備註欄位一併填寫；\n申請書補充危老進度。\n2. 套繪基地西側及東側都審案件建築及景觀配置(含\n喬木種類)，並於天際線模擬圖一併模擬周邊建物立\n面。\n3. 檢附本案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套繪圖面。\n第4頁，共11頁\n4. 補充店舖及住宅垃圾投擲動線。\n5. P.4-19，補充綠斑馬意象鋪面說明；灰色系鋪面未標\n示材質。\n6. P.4-26，垂直綠化圖面僅標示武竹與圖例不符，請修\n正，並以文字標示。\n7. P.4-29，案名牆非屬都審規範正面列舉法定退縮範\n圍內得設置之設施物，請調整案名牆位置於法退範\n圍外，並標示材質及四向立面圖說。\n8. 補充消防送水口細部圖說，自來水錶缺少上視圖。\n9.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模擬圖，平面圖基座為圓形與示\n意圖不符，請修正。\n10. P.4-33，標示店鋪空調格柵位置。\n11. P.5-21，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及回覆對照表。\n12. 本案機車停車空間設置於地面層，原則應配合建築\n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 50%\n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n2 層露臺本案機車停車區請依上開規定設置，倘無\n法設置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則應依規提請委\n員會審議。\n13. 補充本案 2 層露臺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圖面。\n14. 本案建物立面設置店鋪正面式廣告招牌，請補充相\n關圖面並依規檢討。\n15. 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倘有請補充認養計畫。\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宏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鑫\n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n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第 4-2 頁~第 4-23 頁，水湳二通都市計畫公告日期文\n號 應 修 正 為 113 年 9 月 16 日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130252238 號公告發布實施。\n(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三) 土管要點第 6 點\n1. 檢討說明提及綠建築獎勵應修正為實踐淨零建築獎\n勵。\n2. 第 4-56 頁，高度比 1:1.5 檢討之土管依據應修正為\n「第二次通盤檢討」，另請於圖面標示相關距離尺寸。\n(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後院退縮位\n置。\n(五)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應留設供行人通行之淨寬度\n不得小於 4 公尺，惟依 1 層平面圖所示，人行道淨\n寬未達 4 公尺，不符規定，請修正。\n(六)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屬申請增加容積(容積獎勵)，\n第6頁，共11頁\n仍應依第(一)款規定檢討。\n(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相關承諾書或切結書。\n(八)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建造執照影本。\n(九) 土管要點第 14 點\n1. 依第 3-19 頁檢討結果，本案未達法定空地應種植花\n草樹木面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n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n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倘經建造科\n審認符合規定（建築技術規則），本科無意見。\n2. 第(七)款應敘明提委員會審議，並於申請書備註欄\n註明。\n3. 第(十)款移植喬木應敘明提委員會審議，並於申請\n書備註欄註明。\n(十) 土管要點第 16 點，設計欄垃圾儲存空間 10.51 平方\n公尺，與檢討說明欄 9.66 平方公尺不一致，請確認。\n(十一)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敘明是否符合「地質敏感區\n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之基準。\n(十二) 土管要點第 20 點\n1. 各項用途之停車空間應合併檢討，請修正。\n2. 自行車空間尺寸，長度不得小於 2 公尺、寬度不得\n小於 0.8 公尺，本案 1 層平面圖標示之長度為 180\n公分，不符規定，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本案建築容積增加請補充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n治條例第 47 條規定。\n2. 土管檢討內容部分文字誤繕及建築物用途有誤。\n3. 本案使用分區證明另有計畫書中特別使用規定，請\n向城鄉科確認。\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說明\n第7頁，共11頁\n鄰接道路情形。\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工程造價有誤。\n2. 無遮簷人行道留設綠化，請標示可供通行淨寬尺寸，\n另設置無遮簷人行道應依據本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n道設置標準辦理，並標註與臨地順平。\n3. 緊急發電機排氣口距離地界應大於 2m，另開口處不\n得面對無遮簷人行道。\n4. 雜項工作物應上紫色。\n5.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 60\n度無礙視線空間。\n6. 1 層陽台法定空地請依據內政部 106.12.04 內授營建\n管字第 1060075601 號函釋辦理。\n7. 1 層平面圖法定空地上大門位置設置位置請釐清。\n8. 1 層平面圖請標示開挖範圍。\n9. 1 層自行車停車空間之建築面積有誤。\n10.地下 2 層空間名稱未標示，另請標示車道迴轉半徑\n及車道寬度標示。\n(四) 其他應修正(建議)事項：\n1. 土地同意書之內容應完整包含本案全部起造人。\n2. 請檢附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含掛號條碼)。\n3. 「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規劃階段書面\n審核申請書表之建築物使用用途不完整。\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汽車停車格位 43 席，與變更後都\n市設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三) 請於停車場各樓層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n第8頁，共11頁\n線、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汽、機車道皆為雙向通行，請說明出入口及各樓層車\n道寬度是否足供雙向通行。\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為利人行空間的整體性，除認養公有人行道外，建議\n將既有人行道納入整體開發一併改善；並涉及人行\n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n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3-8、3-15，無障礙動線上有喬木種植及樹穴，請再\n確認及修正。\n(三) P.3-22，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圖\n面上有種植喬木但覆土僅 60 公分且搭配排水板使用\n(P.3-30)情形，請再確認。\n(四) P.3-24、3-27，請將既有人行步道納入圖面(平面及剖\n面)，以利確認順平關係。\n(五) P.3-36，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n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n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8 本案未變更廣\n告招牌，惟報告書 P.3-38 變更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次變更設計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另垂\n第9頁，共11頁\n直綠化量全部取消已違反變更設計後應優於變更前\n之審議原則，請補充設計理由及替代方案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n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採植栽綠化，惟仍應維持 2.5\n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請補充標示 2.5 公尺\n人行淨寬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土管第 14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n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委\n員會審議。\n7.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施工進度及現況照片。\n2.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請釐清確認，提請委員會審議\n項目欄位請補充填寫。\n3. 都市計畫圖請套繪鄰地都都市計畫範圍分區。\n4.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變更前 1 層景觀及建築量\n體頁面並以左右對頁形式製作以供對照。\n5. 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建築景觀配置，及沿路側喬木\n種類(含行道樹)。\n6.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7.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最新版格式更新。\n第10頁，共11頁\n8. 街道傢俱座椅建議調整為 45 公分。\n9. P.3-16，地面層喬木植栽表株數與平面圖株數不同\n請釐清修正。\n10.P.3-18，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俾利辨識。\n11.P.3-22，喬木覆土深度 120 公分以上，請修正。\n12.補充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13. P.3-39，公共藝術補充藝術家簡介並建議高度 2 公\n尺以上。\n14. 地面層設置電動機車停車位，依都審通案性原則\n應設置頂蓋達 50%以上，上方露臺應採綠化或太\n陽能電板設計。\n15. 報告書內無相關自來水表及消防送水口設計圖面，\n請補充說明是否設置。\n16. 1 層景觀平面圖請以不同顏色套繪各項範圍線以\n利判讀，並標示鄰接道路名稱。\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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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7/1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27次",
    "meeting_id": "11407004",
    "agenda_pdf": "11407004_A.pdf",
    "minutes_pdf": "11407004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224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廣明段 710、711 及上石碑段 2-15、2-19 等 4 筆地\n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224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n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8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查基地東側 60 公尺計畫道路前\n經道路主管機關表示現況僅開闢 50 公尺，請釐清圖面\n相關標註。\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頁面部分模糊不易閱讀。\n喬木臨建築物旁、鄰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n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與維管方式納入考量。另喬\n木選種應將海線地區氣候特性及周邊人行道樹種入\n考量。\n(二) P.4-4-8，鄰地順平專章，剖面圖有關基地與公有人行\n道交接處之截水溝均繪製於公有人行道，均請釐清\n正確性。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三) P.6-1-6，未見街道家具 A 細部圖，倘為座椅宜擇處\n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8-1-1、P.4-8-\n1-2，本案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10 處及空地樹立式 6 處\n(均未達雜照)，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第2頁，共8頁\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地下室開挖率 86.47%，超過通案性原則 80%，\n請說明理由並提出回饋方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60 公尺計畫道路(臨港路四段)設置 4 處樹立\n廣告結合街道傢俱及 20 公尺計畫道路(大仁南路)設\n置 2 處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共計 6 處，提請委\n員會審議。\n6. 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大仁南路)2.5 公尺人行步\n道淨寬未設置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充具體\n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綠化面積之計算應無法超過 100%，請檢視修正申請\n書綠化面積 139.99%欄位數字。\n2. P.2-1-1，都市計畫圖請補充檢附比例較小範圍較大\n之圖面，並標示基地位置及重要地標。\n3. 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公園及基地北側都審建\n案建築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及花期花色)及出入動\n線分析。\n4. 建議認養基地西側臨港路四段未開闢人行道。\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會公有人行道及行穿線，\n第3頁，共8頁\n並於植栽表補充公有人行道植栽。\n6. P.4-4-2，圖面模糊請修正。\n7. 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法定退縮範圍\n內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n8. 臨路側植栽帶建議整併減少破口，並採複層式植栽\n設計。\n9. P.4-4-6，開放空間範圍內植栽綠化建議降版設計人\n工覆土層連接自然土層。\n10.P.4-5-2，屋頂綠化檢討公式有誤(為 1/3 非 30%)，\n請修正。\n11.各棟屋頂層建議依戶數量增植小喬木。\n12.P.4-6-1，垂直綠化圖例請確實標示並補充自動滴灌\n排水系統，另建議採降版型式。\n13.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實際店鋪面寬檢討。\n14.P.4-7-1-1、P.4-11-1、P.7-3-5，補充標示圍牆位置。\n15.請補充各水表及消防送水口模擬圖。\n16.公共藝術固定方式請依公共藝術型式表示，並補充\n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7.P.6-1-7，請確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並應\n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18.補充各樣態裝飾版剖面。\n19.基地內人行步道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含汽、機\n車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n20.2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及女兒牆測增植懸垂性植栽。\n21.補充 1 層中庭剖面圖以釐清覆土深度。\n22.本案商業區基地面積超過 4,000 平方公尺且總樓地\n板面積超過 30,000 平方公尺，應依本市建築物綠取\n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23.現況測量圖模糊不清（高程數據）。\n第4頁，共8頁\n24.本案依地上權合約規定應於 115 年 4 月 27 日前完\n成申報開工。\n25.樓層規模描述地上 19 層、24 層、29 層前後不一致，\n相關都審預審建照申請書之戶數、樓層規模、停車\n數均有不一致情形，請修正。\n26.機車出入口緩衝區非直行方式易產生視覺反差或\n鬼切衝突，建議設置分向設施或加大緩衝空間。\n27.植栽總表屬觀花植栽部分建議提供開花照片。\n28.剖面圖說字體模糊、太小，另南北向景觀剖圖補充\n基地東側、西側公有人行道鋪面及植栽處理方式。\n29.補充燈具樣式照片。\n30.大仁南路行人穿越線與人行道間應配合無障礙設\n計，行穿線位置請再與建設局確認。\n31.部分街道傢俱側留設硬鋪面供輪椅停留。\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大多屬指向性動線，應加強開放空間公益\n性及供公眾休憩空間，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n2 種樣態應分別補充設計大樣圖，另修正透視圖於\n目錄 6-1-6，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其高度不得超\n過 120 公分；另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應考量乘坐\n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n第5頁，共8頁\n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n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範圍，\n重新檢討其位置並標示。\n6.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n示牌位置。\n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應補充該類之細部透視圖，以利審查。\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第6頁，共8頁\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補充裝飾物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釐清是否需\n提送委員會審議。\n(2)裝飾物部分深度已大於 1.8 公尺，惟平面圖未\n標示，應重新檢討裝飾物範圍，並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3)部分剖面圖有誤，應再釐清修正\n(4)立面圖屬裝飾物範圍似有窗設計，如屬圍閉空\n間非屬裝飾物應檢討空間用途。\n(5)裝飾物應補充各樣態剖面圖及剖面線檢討。\n2. 本案依規應申請特殊結構審查，目錄 1-1-1 預審申\n請書應補充勾選。\n3.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公設是否為免計管委會空間，\n如是應標示空間用途名稱，並補充公設檢討容積為\n何。\n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開\n第7頁，共8頁\n放空間請全面降版，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n接滲透。\n5. 平頂（屋頂）請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n第 50 條之 1 檢討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化設施。\n6. 人行道設置公共藝術導致通行淨寬度不足 2.5 公尺\n應再調整。\n7. 資源回收室應補充容積檢討。\n8. 目錄 7-2-1、7-3-1 各層平面圖應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9. 目錄 7-2-1、7-3-1 各層平面圖梯廳範圍檢討為設備\n面積應釐清。\n10.目錄 7-3-1 屋突二層不得設置昇降設備開口。\n11.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n所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2.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n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n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n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13.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8頁，共8頁\n第二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報告書封面案名，應為「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3. 第 1-65 頁，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圖應由建築師簽\n證。\n4.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依本條文規定檢討說明。\n5. 土管要點第 6 點，高度比 1:1.5 檢討請詳列計算式，\n第9頁，共15頁\n並於檢討圖說標註相關距離尺寸。\n6.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依條文規定逐款檢討；另 1 層\n平面圖留設開放空間應明確標示（帶狀式開放空間\n之尺寸無法辨識）。\n7.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本點應\n檢討說明。\n8.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表九，並依條文規定逐款\n檢討。\n9.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依條文規定逐款檢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容移要點第 7 點，因土管要點已有上限規定，爰不\n適用本點，請修正。\n3. 容移要點第 9 點，請敘明「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4. 容移要點第 12 點，除法規規定之裝卸停車空間外，\n接受基地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之地面層，\n請依規檢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第二次變更設計)前經本\n局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資料如變更，請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n書變更事宜。\n(二) 公共車位與一般車位之車行動線兩者應分開且獨立，\n以兩者各自獨立出入口為優先；兩者可共用出入口\n為次之，並且符合車道須各自獨立分離，如一車道直\n通至 B1 公共車位層，另一車道直通 B2 一般車位層。\n第10頁，共15頁\n(三) 公共停車位應規劃專用樓梯、無障礙電梯，其人行出\n入口應臨接開放空間或人行道。\n(四) 停車場入口處，須使民眾明確辨識公共停車場位置，\n請設置立面招牌與剩餘車位顯示器，並上傳剩餘車\n位資訊至臺中交通網 APP。\n(五) 依照「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n管理辦法」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應設置百分之一以\n上電動車格，請於公共停車空間(B3-B4)設置 1%以上\n之電動車格。\n(六) P.2-14，地下 3 層及地下 4 層自設停車位為 135 席，\n與 P.2-15 標示有所落差，請確認，另 P.2-14 頁，地\n下 4 層列有 3 格法定停車位，該如何管制建請補充\n說明。\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 2-12、2-13，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 4-16、4-17，平面圖上未呈現行穿線，請確認轉角\n斜坡請對齊行穿線情形。\n(三) P.4-26，山蘇名稱或圖片誤植。\n(四) P.4-40，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n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n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7 本案無設置\n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地面層景觀全案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 次 變 更 設 計 地 面 層 灌 木 數 量 減 少 ( 自\n518.9m2/4672 株減少至 179.4m2/1099 株)、垂直綠化\n量(不含屋頂層)減少(自 276.77m2減少至 249.68m2)，\n第11頁，共15頁\n已違反變更後應優於變更前之原則，請建築師事務\n所說明理由並提出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請於第四章補充詳\n細書圖說明(尺寸、材質、顏色及景觀模擬圖等)，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套繪基地周邊街廓公有人行道、公園及都審建案 1\n層景觀(含喬木種類及花期花色)及出入動線分析。\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景觀配置及\n人行動線系統。\n3. 變更後申請書涉及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圈選並\n補充變更項目說明；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n列本次變更設計審議；應提送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n實勾選填列。\n4.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勾選本次變更設計審意\n性質；本次變更設計倘未牴觸原審查會議重大決議\n事項及改變審查會議之審定原則，查核結果應勾選\n符合。\n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預審聯席審議書件目錄與\n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6. P.1-64 所載工程造價與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釐正。\n7. 地面層景觀平面配置圖均請補充基本圖例 (含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人行淨寬等)。\n8. P.4-19 公有人行道行道樹請單獨製表並填列數量等\n資料。\n9. 街道傢俱補充尺寸，高度應為 45 公分；公共藝術補\n充日、夜間模擬圖及固定方式。\n第12頁，共15頁\n10.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n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n11.資訊公開章節請參考都審服務網檢附相關頁面。\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消防送水口位置原決議為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n惟本次變更設計調整於開放空間，應敘明緣由並檢\n附原消防送水口原審定圖，得否設置於開放空間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頂蓋型\n開放空間；請補充其剖面圖檢討淨高六公尺範圍淨\n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n性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3、6-1-4 補充前次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n計算圖之審定圖說及本次變更開放檢討圖套疊景觀\n底圖等圖說，另開放空間範圍有誤。\n4. 社區大門門扇及裝飾物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應\n重新調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n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n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n6. P.6-6 消防送水口透視圖之車道下坡處與平面圖不\n符，應修正。\n7.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與開放空\n間檢討圖不符，應修正，另應皆補充標示開放空間\n告示牌位置。\n8.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第13頁，共15頁\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14頁，共15頁\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n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n正設計。\n3. 第八章結構設計及第九章夜通影響分析應檢附文件，\n如未涉及變更，檢附原審定圖說，以利審查。\n4. 補充工程進度簽證表、勘驗紀錄表及基地現況照片\n並標示拍攝日期。\n5. 預審申請書各項審查勾選有誤，如特殊結構審審、\n環境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評等，應再修正。\n6. 目錄-11-1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應補充建築師簽證。\n7. 基地戶數原 46 戶變更後為 28 戶，應檢討車位是否\n調整並修正圖說。\n8. 目錄 7-2-1 地上 1 層補充標示基地內通路範圍。\n9. 地下層停車位廳梯往下調整，其通行寬度應一併修\n正。\n10.地上層陽台深度補充檢討。\n11.本次立面變更新增格柵，於立面圖原陽台位置，格\n柵沒有開口(東北向、西北向立面圖)，應再釐清修正。\n12.建築物高度應釐清原設計高度。\n13.建築物立面是否申請廣告物應釐清，如是應補充相\n第15頁，共15頁\n關法規檢討及設計圖說於目錄 4-8-1。\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6頁，共15頁\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廣明段 710、711 及上石碑段 2-15、2-19 等\n4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無相關意見。\n(二) 容積移轉：本案無申請容積移轉。\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容，請依「臺中\n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二)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表之門檻值檢討說明請確認\n是否誤植。\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4、4-15，未見完整排水系統圖面，或洩水坡度、\n透水鋪面等設計；，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n第17頁，共15頁\n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n妝蓋板方式設置，倘仍須設置格柵蓋板，應考量格柵\n開孔尺寸，其孔徑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障礙\n輪椅通行。\n(二) P.4-10，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5-11 本案無設置正面式或側懸式廣告招\n牌,無意見。\n(二) 惟報告書 P.4-34 案名牆部分，請釐清是否設置內崁\n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n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辦理情形\n1. 本案訂於 1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3 時\n假台中商旅 1 樓會議室 A(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n三段 593 號)辦理自辦公聽會。\n2. 114 年 4 月 2 日中市久禾字第 11404020215 號函本\n案事業計畫報核。\n3. 114 年 4 月 14 日中市都更字第 1140073226 號函函\n請團隊都市更新總顧問協助辦理初審作業。\n4. 114 年 5 月 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20565 號函函請\n實施者補正。\n5. 114 年 6 月 27 日實施者檢送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初核修正版】至局。\n(二) 申請容積獎勵值(取上限 50%)\n1. 都市更新\n(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6.44%。\n(2) 綠建築證書銀級 6%\n第18頁，共15頁\n(3) 無障礙環境第二級 3%\n(4) 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 2%\n(5) 時程獎勵 3.5%\n(6) 規模獎勵 9.2%\n(7) 申請更新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0.14%。\n2. 開放空間獎勵 20%\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2-1，套繪相鄰都計圖，標示基地位置及重要地標。\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3. P.4-37，案名牆非屬都審規範正面列舉得設置於法\n定退縮範圍內之設施物，請調整位置於法退範圍外。\n4. 北側大門入口處建議應增植喬木以形塑林蔭大道。\n5. 請補充 1 層機車格位大小尺寸。\n第19頁，共15頁\n6. P.4-10，台灣櫸木枝下高規格請依都市設計審議規\n範修正。\n7. P.4-11，圖面無法對應灌木地被種類，請修正。\n8. P.4-48，複層式露臺小喬木建議往建築線側調整。\n9. P.7-20，剖線方向有誤，請修正。\n10.P.7-21，A 剖線方向有誤，請修正。\n11.2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面積，並於臨路側增設懸垂\n性植栽及小喬木。\n12.植栽總表未提供圖例，請補充。\n13.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n14.本案為都更案鄰近大學交通密集區，建議提供機車\n停車共享。\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長度\n近 5 公尺應再檢討縮短；另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n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n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n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社區出入口前臨建築線側植栽帶 1 處延續不中斷，\n避免未來變迎賓車道空間。\n4. 目錄 4-14-1 地下室進排風口配圖及綠化補充地下層\n及發電機設置位置及進排風方向，設施物不得於開\n放空間範圍且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度達 3.5\n第20頁，共15頁\n公尺以上。\n5.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套疊景觀底圖應補充標示車道\n動線範圍。\n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7.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用\n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休閒、\n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n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9.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車道出入口寬度不列獎勵寬度補充，另汽\n車出入口實際使用車道，建議全部不計獎勵。\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經查本案宜居建築檢討無需提送委員會確認事項，\n預審第二案勾選事項應取消。\n2. 目錄 4-6-1 垂直綠化及複層式露台圖名應修正。\n3. 本案釐清是否設置垂直綠化設施，部分應為垂直綠\n化圖，釐清修正。\n第21頁，共15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補充屋突面積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第22頁，共15頁\n議，修正意見如下:\n(1)各層平面圖留設裝飾物應補充各樣態剖線及剖\n面圖，以利判別。\n(2)建築物各層應檢討過樑格柵納入裝飾物專章。\n(3)補充裝飾物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釐清是否需\n提送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機車出入動線以直角設計考量動線流暢度之\n安全性調整設計。\n3. 目錄 1-11-1 免指圖加註臨路情形並簽章目錄 1-11-1\n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應標示臨路情形並由建築師簽\n證。\n4. 目錄 1-8-1 起造人之不動產會員證已逾期，應更新。\n5.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及社區\n中庭空間，另剖面 D 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降\n版順平設計。\n6. 目錄 7-3-1 廁所外裝飾物釐清是否為管道間，如是\n應計入面積檢討，非屬裝飾物空間。\n7.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50 分)\n第23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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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7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6 地號\n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09：10~12：30\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64 地\n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n下 6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4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 40 公尺高鐵\n五路側，同意設置。\n(四) 臨高鐵五路及高鐵東路側帶狀式開放空間綠化及人\n行淨寬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第一頁\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卜委員君平、高\n委員敬賢及本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張委員榮杰\n併同出席與會：\n(一) 東側公有人行道除街角處留設外餘取消破口設計，\n北側公有人行道除現有數量外再增植行道樹(依現\n況測量圖檢討)；臨路側喬木種類調整以具開展常\n綠性植栽種植；灌木、地被呼應筏子溪採以水岸植\n栽種類栽植。\n(二) 大廳出入口減少硬鋪面增植喬木綠化，並增加廣場\n式開放空間公益性；東北側街角廣場減少硬鋪面增\n加綠化；加強北側景觀並以口袋公園設計。\n(三)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與人行道\n高程齊平，補充剖面及檢討喬木覆土深度；北側增\n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然通\n風採光設計；2 處內凹式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n間調整為廣場式開放空間。\n(四) 補充公共藝術定著方式說明並調整基座設計；考量\n無障礙者使用，部分街道傢俱於短邊設置硬鋪面並\n調整扶手設計。\n(五) 建物東側及北側(A1、A2、A6、B2、B6 戶)增加垂\n直綠化；2 層露臺小喬木調整至臨路側並於女兒牆\n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小喬木調整至臨路側\n並於各棟增植至少 2 株。\n第二頁\n(六) 調整東側空調主機設置位置或加強美化設計；加強\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七) 確實檢核道路服務水準含高鐵東路慢車道並提出改\n善策略，與高鐵娛樂城交通整體規劃一併檢討；無\n障礙停車位調整於臨近梯廳處；高鐵五路與高鐵東\n路提出人本環境改善計劃，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n容為主。\n(八) 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檢討店舖汽、機\n車停車需求並集中留設，且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標\n示；慢車道進出模擬行車動線軌跡模擬並以喇叭口\n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n維持計畫並納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九) 安全措施角隅處應增設角撐；地上 2 層 A、B 棟間設\n置伸縮縫；大梁不直通處應檢核鋼筋錨定；梯廳樓\n版厚度增加至 25 公分。\n三、 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意見修正後加邀張委\n員出席再提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請再確認基地北側(高鐵五路)喬木種類。\n(二) 未來灌木種女貞，以多樣性植栽建議採楓港柿或紅\n繼木。\n(三) 現有喬木請再調查行道樹規格(樹高、冠幅及米徑)。\n(四) 補充說明高鐵五路認養步道鋪面是否更新。\n(五) 基地內喬木富士櫻種類建議改為紫薇，或更具豐富\n度之樹種。\n第三頁\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64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n及屋頂層綠化植栽、車道入口位置變更及 停車空間\n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餘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結合\n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小於 1.8 公尺，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交通部分並經林委員良泰確認後通過：\n(一) 地面層景觀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及加強行人友善性設\n計，且植栽數量及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原核准；沿街\n開放空間增加綠化植栽；西南側增植喬木；喬木部\n第四頁\n分選植季節變化種類。\n(二) 屋頂層羅漢松調整為開展型小喬木。\n(三) 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並增加夜間燈光，部分街道\n傢俱於短邊設置硬鋪面及增加扶手。\n(四) 陽台與裝飾板間應設置 120 公分 RC 實牆，花台依\n規檢討 60 公分台度，並補充裝飾板各樣態剖面圖；\n複層式露台淨高應符合斜率檢討；依內政部函釋規\n定，非屬高速電梯之昇降機房或服務專用梯屋突高\n度不得超過 9 公尺。\n(五) 補充本案車道出入口變更前後方案分析說明，並研\n擬惠來路與市政南一路人本環境改善計畫；地下 1\n層新增機車停車位於 3.5 公尺單車道於轉彎處，過\n於擁擠應檢討衝擊因應對策。\n(六) 地上 2 與夾層間高程僅 3 公尺梁深 1.5 公尺造成短\n柱效應剪力應加強檢討。\n參、 散會(13:2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7/0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89次",
    "meeting_id": "11406017",
    "agenda_pdf": "11406017_A.pdf",
    "minutes_pdf": "11406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慶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三村段 20、21、22\n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9：10~12：30\n第二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 地號\n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慶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三村段 20、21、21-1、22 等 4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規定，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n公尺，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南側取消植草磚，增加停留節點並預留串聯西勢路\n第1頁，共4頁\n253 巷；西勢路側植栽帶整併，除汽、機車道出入口\n外留設 2 處破口；機車道地界線側增加植栽綠化；\n汽 車 道 縮 減 寬 度 增 加 綠 化 ， 圍 牆 側 增 植 攀 爬 性 植\n栽；後院增加步道及休憩設計；店鋪兩側增植大灌\n木；汙水蓋板調整位置。\n(二)陽台採固定槽體及自動滴灌排水設計；垂直綠化設\n施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2 層露臺南向女兒牆側增植\n懸垂性植栽，北向考量日照選植耐陰性植栽，西向\n選植開花性植栽；屋頂層植栽調整至女兒牆側，並\n增加植栽多樣性及休憩節點。\n(三)檢討造型遮陽牆板設置位置及上方設置欄杆；裝飾\n板剖面圖確實標示上色。\n(四)取消或調整側懸式招牌廣告；街道傢俱 B 考量安全\n性調整位置；公共藝術修正說明、尺寸標示並加大\n基座及加強固定方式；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調整位置。\n(五)加強機車出入口與行穿線人車穿越安全設計；本案\n係危老獎勵基於公益性，專章補充交通友善回饋措\n施(人行道認養、周邊路口改善)；補充西勢路 253\n巷道路幾何及交通量特性分析；補充周邊 500 公尺\n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社皮鄰里公園、社皮美樂地\n公園)起訖路徑(非路段)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n修 正 店 舖 衍 生 汽 機 車 之 停 車 需 求 應 滿 足 內 部 化 原\n則，並集中留設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清楚標示；施\n工車輛經過合作國小務必避開與學童上下學時間並\n妥善規劃「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n地上 1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全案變更設計內容同意變更。\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64.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五)同意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經貿路)\n側。\n(六)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七)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經貿路及經貿八路側(延續至日興宮)公有人行\n道，經貿路側增植行道樹；加強東側踏石步道區、\n建築物與泳池間景觀設計及植栽多樣性，並增加休\n憩停留節點。\n(二)屋頂層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2 層露台女兒\n牆側增植懸垂式植栽；14 層複層式露台小喬木栽植\n位置往外側調整並補充天花板材質。\n第3頁，共4頁\n(三)街道傢俱以簇群式設計並增加夜間安全照明及部分\n增加扶手；廣吉二街及經貿路側圍牆降低高度 1.2\n公尺以下；案名牆高度降低 1.1 公尺以下；公共藝術\n加高 2.2 公尺以上及補充固定方式；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縮小尺寸設計；\n(四)加強夜間 10 時後建築立面燈光設計；地下室增加自\n然通風採光設計。\n(五)車道出入口位置應考量公車站牌設置；補充基地周\n邊 500 公尺新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調查，iBike 及\n大眾運輸調查日期；車道出入口以「綠斑馬」意象\n設 計 ； 施 工 車 輛 暫 停 區 設 置 於 基 地 內 務 必 落 實 執\n行，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n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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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7/0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43次",
    "meeting_id": "114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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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7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7 月 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47 地號土地\n(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4 層地\n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經 114 年第 33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會\n審議)\n09：10~12：30 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仁段 129、129-1、\n131、132、133、134、135、135-1、137、\n138 等 10 筆地號(第一之四種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2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3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7 月 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1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4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34 層地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865.95 平方公尺(40%)，移\n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同\n意設置。\n(四) 依土管要點第 8 點規定，北側市政北三路迴廊設計\n形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n(五) 依土管要點第 8 點規定，西側惠來路及東側惠中七\n街依規定應留設 4 公尺騎樓，改採無遮簷人行道之\n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提出智慧建\n築設計相關說明，同意設置。\n(七)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n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n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八)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n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九)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n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檢附\n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n設置。\n(十)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一)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二)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n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李委員麗雪及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北側增植 2 株行道樹，西北側公有人行道綠帶延伸\n至街角處；西北側喬木採以主景樹設計，增加植栽\n第2頁\n帶綠化引導大廳人行動線於側邊以避免車輛臨停於\n街角處；臨路側灌木採以低矮植栽種類高度小於 90\n公分；迴廊下方灌木應以耐蔭性為主。\n(二) 加強雨水回收系統；西北側公共藝術配合國家歌劇\n院意象調整並加強基座固定方式；西南側公共藝術\n調整至入口處；西南側考量開放性及無障礙調整鋪\n面設計；街道傢俱考量高齡友善部分增加扶手且勿\n與植栽重疊。\n(三) 垂直綠化考量日照及風向調整植栽種類；複層式露\n台考量休憩功能調整踏石設計；陽台玻璃欄杆適度\n透空以使植栽外溢；露台女兒牆側及宜居建築增植\n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增設休憩座椅並考量遮蔭性調\n整小喬木位置；垂直綠化設施及複層式露台應檢討\n冬季風力及夏季颱風影響。\n(四)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部分深度不得大於寬度；\n頂蓋型開放空間依規計入容積；開放空間告示牌應\n設置於明顯處；西北側沿街步道式頂蓋型開放空間\n應增設街道傢俱及人行動線，重新調整沿街步道式\n開放空間灌木配置與比例。\n(五) 汽機車道調整為單一進出口；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檢\n核表及交通技師簽證及日期；說明交通影響評估與\n原審定內容差異分析；補充基地與捷運市府站之關\n係 ； 車 流 調 查 重 點 補 調 更 新 ； 補 充 大 眾 運 輸 、\niBike 調查日期、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停車供\n需分析；補充停車出入口方案比較分析，強化不同\n路段進出方案及優缺點比較；檢討無障礙車位淨寬。\n(六) 停車場圖說標示出入口退縮距離、格位尺寸、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等；檢討汽機\n車 60 度進出視距勿被植栽遮蔽；地面層汽機車出口\n交會處加強聲響式警示設施及動線檢討；車道出入\n第3頁\n口之人行道採順平設計，加強安全性設計並採綠斑\n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外部化需\n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七) 騎樓改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補充專章檢討；地上\n2 層東側 L 型非屬裝飾物，勿納入裝飾物檢討。\n(八) 地下層頂版覆土層應採正樑降版設計以利雨水直接\n滲透；南向立面圖汽車道出口開挖面大於 1.5 公尺，\n需考量擋土安全措施及地下 1 層範圍；安全措施擋\n土柱 LINE B 應檢討施作完整性；地上 1 層車道結\n構系統考量剪力傳遞完整性；地上層梁無連接處應\n檢核扭力；屋頂層檢討風昇力及各構件勁度及錨定\n足夠之穩定性。\n第4頁\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惠仁段 129、129-1、131、132、133、\n134、135、135-1、137、138 等 10 筆地號(第一之\n四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惠文路)\n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三) 依土管第 9 點第 6 款規定，15 公尺大墩十四街、8\n公尺大平街留設 2 公尺人行步道，及 20 公尺惠文\n路、30 公尺公益路 5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留設\n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因都市景觀需要同意其留\n設位置及型式。\n(四)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同\n意以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n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n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納入開放空間範圍；開\n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n同意設置。\n(六)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建築物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n外牆牆心線 4.28 公尺以下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第5頁\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經李委員麗雪及簡委員伃貞確認，並俟都市更新及爭\n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地面層配合建築語彙及南屯溪水岸調整景觀及植栽\n設計並加強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公私領域採用大量\n羅漢松、桂花區隔，阻隔視覺穿透及景觀連續性，\n重新規劃景觀及灌、喬木配置，採多樣性、複層式\n植栽設計。\n(二) 前、後院調整鋪面設計並減少硬鋪面增植綠化；南\n側羅漢松向建築基地內調整，增加對外開放供鄰里\n使用空間；2 處街角廣場及沿大平街 2 處內凹型退\n縮空間增加綠化面積及採複層式設計。\n(三) 露台、屋頂層考量機能使用調整景觀設計；垂直綠\n化增植懸垂式植栽。\n(四) 補充大門上方造型遮陽牆板材質及固定方式，大門\n出入口雨遮部分依規檢討；補充警衛室、景觀花架\n材質及高度；配合建築語彙調整景觀框架設計並依\n規檢討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五) 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並降低扶手高度(15-20 公\n分)，部分短邊增加硬鋪面；加強公共藝術 A 固定\n方式，公共藝術 B 考量安全性調整設計並修正固定\n方式。\n(六) 本案係都更案件基於公益性，補充交通友善回饋措\n施（如捐贈 iBike 站位、認養人行道、周邊路口改\n善等）；專章依規檢討臨停駐車彎，另向主管機關\n第6頁\n(建設局、交通局)確認人行道及調整路邊停車格位\n適法性；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並納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臨\n停駐車彎及機車出入口增加綠斑馬意象設計；地下\n層汽車預留充電線架調整於車位後方。\n(七) 地上 2 層非高樓區請以伸縮方式與高樓區結構斷開\n設計，另無側撐之柱應以放大係數修正長度；標準\n層中央以剪力傳遞檢討，中央並增加樓版厚度。\n參、 散會(13:30)\n第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7/0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88次",
    "meeting_id": "11406016",
    "agenda_pdf": "11406016_A.pdf",
    "minutes_pdf": "11406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中區仁愛段四小段 3,3-65 地號\n(交通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中\n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智慧運輸中\n心增築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本案為\n專審備查案件)\n(本案經第 687 次委員會決議：裝飾物仍應依規檢討，\n倘超過 1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n9：10~12：30\n議，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n1224-131、1758、1764、1765、1768、1769、\n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都更及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n區仁愛段四小段 3、3-65 地號(交通用地)地上 7 層\n地下 2 層「臺中市中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n智慧運輸中心增築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本案為\n專審備查案件) - 僅就裝飾物部分審議\n說明︰本案前於 114 年 6 月 25 日第 687 次都審委員會同意備\n查，惟外牆裝飾物非專案審議備查項目，故就裝飾物\n部份補提會審議。\n決議：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 公\n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n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第1頁，共2頁\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1224-131、1758、1764、\n1765、1768、1769、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審委員會審議：\n(一)檢討基地容積移轉加計都市更新增加容積總量(80%)\n對於外部周邊環境及交通衝擊影響之改善措施，或\n適度考量調降容積移轉量。\n(二)容積移轉外部友善設計對策應加強對基地周邊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並開放基地東側通達南北向無障礙\n人行步道(寬度 1.3 公尺以上)供鄰里通行，並於兩側\n出口設置開放通行告示牌。\n(三)認養基地南側國有地(樹子腳段 1769-7 地號)(依主管\n機關核准內容為準)並整體規劃、重新調整南側景觀\n設計及人行動線系統；基地南側機車停車位往基地\n內側調整並於原車位處改採植栽綠化；增加植栽種\n類多樣性。\n(四)調整汽車道出入口於北側復興路一段 207 巷 15 弄\n側。\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00)\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7/0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5次",
    "meeting_id": "11406013",
    "agenda_pdf": "11406013_A.pdf",
    "minutes_pdf": "11406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175、176、\n177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53 層\n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第 33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送簡\n化小組會審議，並加邀簡委員伃貞及高委員敬賢併同\n出席與會)\n第二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梧棲區南簡段 635-14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 (併同\n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07、1008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93、299、300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n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第 478 次委員會決議，公\n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第1頁，共2頁\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16、117、118 等 3 筆地號(第七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六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n平區樹孝段 66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n175、176、177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53 層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說明： 依第 338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預審委員簡委員伃貞及高委員\n敬賢併同出席與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 基地東北側大廳出入口前廣場減少硬鋪面及增加綠\n化並於開挖範圍外增植喬木，需考量舉辦活動時停留\n節點之設計；降低臨惠中路側人行動線旁土丘高程，\n避免雨水沖刷造成土壤流失。\n(二) 西 側 人 行 步 道 取 消 植 草 磚 改 採 無 障 礙 鋪 面 型 式 設\n計；基地東北側及西南側增加街道傢俱並考量高齡友\n善部分增加扶手設計。\n第1頁，共12頁\n(三) 陽台植栽綠化採以固定式槽體並設置自動滴灌排水\n系統；補充垂直綠化欄杆尺寸等詳圖；屋頂層增植小\n喬木並依規檢討覆土深度。\n(四) 惠中路側計程車臨停、外送區及裝卸區調整至地下樓\n層；考量地下室低碳車位防火問題，調整相關防火區\n劃及防火設備(如鐵捲門、防火毯等)；加強高層建築\n消防逃生計畫。\n(五) 東側開放空間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與人行道高程齊\n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基地東北、西南側應先\n檢討形塑何種商業活動，予以規劃廣場空間。\n(六) 基礎層柱應有完整雙向地梁連結，不因機械車坑妥\n協；西南隅於車道坡道應檢討是否應有牆梁支撐車道\n版並檢討 GB3 結構及收邊版完整性；屋突層檢討風\n壓力。\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東向景觀增加綠地及喬木；商場外部開放空間增加綠\n化面積，加強可支持展演活動景觀設計，增加遮蔭喬\n木、休憩設施，及安全照明；加強街角廣場停等景觀\n及遮蔭設計。\n(二) 補充周邊行道樹調查，本案應與之相呼應，喬木以在\n地植栽為主；剖面 3，建築與人行道高程落差應降低；\n覆土坡度降緩以利植物生長。\n(三) 座椅配置位置的合理性，增加高齡友善；西側人行步\n道及相鄰綠化宜再降低植草磚鋪設比例；東北側商場\n前廣場建議與綠地整合活動設計。\n(四) 注意下午太陽光反射影響附近居民的影響及行車安\n全；注意救災及消防的應變與設計；注意人行通道下\n雨天之止滑，防止行人跌倒等安全問題；加強能耗設\n計及雨收回收系統之功能。\n(五) 加強垂直綠化；屋突層增加綠化面積及喬木數量；9\n層露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植栽；陽台、10 層垂直綠\n第2頁，共12頁\n化增植小喬木及懸垂植物，補充維管及灌溉系統。\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n(一)市政北路及惠中路轉角處增加綠覆面積並於自然覆土\n增植喬木量。\n(二)應依上次會議記錄減少植草磚面積，以利友善人行。\n(三)請檢視屋突層喬、灌木覆土深度適切性。\n(四)請補充垂直綠化欄杆通透性及植栽表，檢視綠意之外\n溢性(懸垂植栽)及欄杆通透性。\n(五)基地北側景觀配置，沿市政北一路側開放空間應整體\n規劃為街角綠地公園，於自然土層栽植喬木，地坪留\n設可供活動使用之草坪，人行動線硬鋪面合理配置於\n入口及沿街步行區域。\n(六)基地東側室內空間規劃多為垂直及逃生動線，導致立\n面地面層嚴重缺乏沿街櫥窗效應等空間變化，無法提\n升步行視覺體驗，因此更需要藉由景觀植栽提升步行\n體驗品質，本案辦公及商場臨時停車應規劃於基地內\n地面層或地下室，而非於惠中路側設置臨時停車避車\n彎，犧牲公共步行空間，委員會已確認公車站牌遷\n移，此處應維持步行空間與綠地之完整；目錄 4-4-6\n開放空間不得設置突出地面，取消花台垂直高度，以\n達空間之通透性。\n(七)基地南側臨市政路側地面層景觀設計語彙應簡化，整\n體意象更直接、大器，針對辦公與洽公族群規劃，提\n供樹蔭下自在的喘息、停等、聚集場域，搭配不同規\n模日間及夜間休憩模式。\n(八)基地西側規劃南側及北側之服務後勤臨時停車，請依\n據實際使用狀況規劃鋪面及路徑，目前配置植草磚不\n合理，應再檢討；本案提供之「都市便道」實際上應\n是藉由穿越商場，而非西側窄巷，該步道定位應再考\n量，西側綠地面積可調整至北側使用。\n(九)結構設計意見：\n第3頁，共12頁\n1.地梁基礎完整性，不容妥協於車位數量機械車坑，\n基地設置地上 53 層，其結構柱應需完整基礎結構，\n2 向地梁應完整連結。\n2.地下各層在左側車道細節請檢討，是否設置牆梁來\n支撐車道配筋；GB3 原相連不同高度樓版細部應再\n調整。\n3.屋突層完全挑空邊緣之附屬惟幕牆之穩定性應檢討\n風壓力。\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n(1)申請書，本案變更後申請書備註欄仍應確實勾選\n提會審查項目。（例如容積移轉量）\n(2)土管要點第 6 點，最小建築規模應以基地面積檢\n討，非總樓地板面積，請修正。\n(3)土管要點第 9 點，檢討說明「本案依規留設架空\n走廊之空間。詳 CH5-1-2。」，惟本案報告書查無\nCH5-1-2，請釐清。\n(4)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點條文內容應逐點檢討，並\n註明圖說頁碼。\n(5)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確認立面圖頁碼。\n2. 容積移轉：請補充「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n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法規檢討內容。\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無頂蓋範圍(編號 02)於地上 3\n層部分範圍為建築物室內空間，應以頂蓋型開放空\n間檢討，應修正目錄 6-1-3 及 6-1-4，另於目錄 6-1-5\n補充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詳圖，並於平面圖\n標示剖線。\n2.基地西側沿街步道 式 不等寬 開 放空 間 位屬排風位\n置，應釐清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n第4頁，共12頁\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交通影響評估\n報告書前經本局核備在案，惟尚未提送定稿本；有關\n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n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1-3-1a、P4-8-1a、\nP4-8-1b、P5-3-1f，本次變更設計系正面式廣告招牌 2\n處 (達雜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n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P1-3-1a 正面式招牌廣告立面圖縱長為 255 公分，剖\n面圖為 550 公分，請釐清及修正。\n2. 正面式招牌廣告離地高度尺寸有誤，應自招牌廣告\n下端起算，請修正。\n3. 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應自合法牆面起算，請\n釐清及檢討。\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次變更設計交評內容應與都審報告書一致。\n2. P.1-3-4，詳實檢討歷次變更內容並回復對照頁碼。\n3. P.1-4-1，補充各項檢討變更比例。\n第5頁，共12頁\n第二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梧棲區南簡段 635-14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二次變更設\n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深度大於\n1.8 公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等，提請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預審申請書第一類預審事項應勾\n選。\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5-3-4，本案未設置招牌廣告，無意見。\n2. 惟報告書 P.7-3-6，1 層平面圖案名牆標示為空地樹立\n式廣告物，請釐清。\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補充本次變更設計受理過程，未標示施工進\n度對照頁碼。\n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12頁\n第三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07、1008 等 2 筆地號(第四\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說明: 依第 24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決議，公 共 藝 術\n於屋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深度大於 1 公尺小\n於 1.8 公尺)、屋頂太陽能板、出入口雨遮、街道傢俱、\n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n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停車空間\n等，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二、依下列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本次提送公共藝術型式。\n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東側人行動線考量無障礙通行淨寬調整為 1.3\n公尺以上；補充地面層裝卸車位動線。\n(二) 人工地盤喬木檢視板根疑慮或加強工法處理；補充\n公共藝術尺寸；中庭街道傢俱位置微調並與喬木樹\n蔭結合，並補充花台相關剖面圖及檢討覆土深度\n(三) 人工覆土層減少具浮根種類喬木；建議面中庭立面\n增加垂直綠化懸垂植物。\n(四) 3 層小喬木應考量耐風設施，加強支架（或隱藏式支\n架）圖說。\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n1. 請檢附土管附圖及附表，並於圖面標示基地位置。\n2. 土管要點第 4 點，商用樓地板面積與面積計算表不\n一致，請釐清。\n3.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圖說。\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第7頁，共12頁\n1. 裝飾物專章：屋脊裝飾物檢討 2/3 透空率。\n2. 其他應修正(建議)事項：有關面積計算表之差異說明\n檢討內容應由建築師檢討並簽證負責。\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交通影響評\n估報告書前經本局核備在案，惟尚未提送定稿本；\n有 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內 所 附 之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資 料 變\n更，應依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次變更設計檢討表檢討項目三，涉景觀設計變更\n比例=29.91%>20%，自主查核結果為不符合部分，\n請釐清。\n2. 本次變更設計檢討表檢討項目六，涉小喬木或大灌\n木配置變更數量比例=76.47%>20%，自主查核結果\n為不符合部分，請釐清。\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1-3-1，本案設置\n正面式招牌廣告 13 處 (未達雜照)，本次變更設計數\n量及位置不變，係型式及尺寸配合建築物立面設計\n調整；續查報告書 P.4-7-2a~P.4-7-2l，檢討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n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n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n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12頁\n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93、299、300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478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依下列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本次提送公共藝術型式：調\n整公共藝術燈光設置位置。\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請依土管要點規定檢討並檢附檢\n討書件。\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n局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n事宜。\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1-4-1，1 層平面圖-垃圾集中室 1，倘於上方配置次\n入口，應審慎評估景觀設計是否影響該入口之出入\n動線。另喬木設置位置應避開建築物周邊，與鄰地\n保持適當生長空間並應將成樹後之樹冠開張範圍納\n入整體規劃考量；喬木種植間距請參照內政部《建\n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n2. P.8-2，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人行道鋪面應避免採用\n凹凸不平或塊材間距過大之鋪面設計（如跳石式鋪\n面），以確保輪椅及嬰兒車等通行輔具之使用安全與\n通行便利。\n第9頁，共12頁\n3.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第10頁，共12頁\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16、117、118 等 3 筆地號(第\n七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請補充土管要點檢討內容。\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n局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n更事宜。\n第11頁，共12頁\n第六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樹孝段 66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n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n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請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補充 2 層露台植栽後續維管\n方式。\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9 點 P.3-3:圖說之對應\n頁碼有誤，請確認。\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依面算表有開放空間獎勵，本案涉及綠化變更請補\n充開放空間獎勵變更說明。\n2. 陽台請補充檢討透空率。\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6 時 20 分)\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6/3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6月第3次",
    "meeting_id": "11406014",
    "agenda_pdf": "11406014_A.pdf",
    "minutes_pdf": "11406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32、233、234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第二案：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1、2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臨時提案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32、233、234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16。\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依規應留設 5 公尺前院，P.5-\n3 載明留設 6 公尺前院，與 P.6-6 標示內容不一致，\n請釐清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原建照依 P.1-\n第1頁，共16頁\n27 係於 113 年 4 月 17 日領得，P.5-5 誤植為 114 年，\n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應備註事項\n標示不全，應簽證未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及現有巷\n道文字。\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增加基地範圍法令適用日檢討，\n另請補充變更獎勵後時程獎勵容積及容積移轉說明\n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1-1，樓層規模有誤，另容積變更部分未圈選。\n2. 部分宜居陽台室內空間深度未檢討。\n3. 甲梯旁天井是否有結構性過梁應請計入建築面積。\n4.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5.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另\n請標明洩水坡度及無障礙通路。\n6. 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n7. 報告書 5-3 頁設計說明容積有誤。\n8. 報告書 5-6 無遮簷人行道寬度有誤。\n9. 報告書 5-27 低碳汽車位計算數量有誤。\n10.高度比檢討應釐清。\n11.北向日照檢討有誤。\n12.報告書 6-3 垂直綠化面積有誤。\n13.管委會空間請標明使用名稱。\n14.防火間隔範圍不得有構造物。\n15.汽車出入緩衝空間無障礙視線標示。\n16.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評門檻表總樓地板面積與變更後都市設計審議申\n第2頁，共16頁\n請書不同，請確認修正。\n(二) 請說明運具分配比例參考依據。\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建築物旁、與周邊鄰地請保\n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n入考量，喬木種植間距參照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n計技術規範規定。\n(二)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n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5 本案未設置廣\n告招牌，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115.22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6頁\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內頁「變更前」及「變更後」請放置於明顯\n處，俾利辨識。\n2. 補充變更前之建築量體模擬圖並以左右對照型式製\n作。\n3. 申請書其他欄位請勾選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n4. 請檢附土地使用所有權同意書。\n5. P.2-9 周邊行道樹植栽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n6. P.3-4、5、6 容積移轉量與申請書不一，請確認。\n7. 請檢討棟距。\n8. P.4-36 建議私有陽台增加綠化面積。\n9. 街道傢俱建議考量高齡友善增加扶手設計。\n10.P.4-43，圍牆是否分成兩種型式，請釐清並標示於\n索引圖面。\n11.P.4-46，請標示地下室進排氣口所引位置圖。\n12.P.8-9，1 層相關平面請遮蔽相關空間資訊，以維護\n個資。\n13.公共藝術建議增加高度並補充公共藝術下方水池\n之相關設置內容(如:排水、水循環、剖面等圖面)。\n14.榮德路位於浪漫大道尾端，建議臨路比照都審通案\n性原則栽植開紅、粉、紫色之喬木種類。\n15.地面層機車車道出入口請檢討達 50 部車輛應設置\n寬度 2.5 公尺之車道。\n第4頁，共16頁\n第二案：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1、2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2，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2-1 種住宅區(特)，請\n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說明本案使用類別並檢討。\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 3 面臨路，請逐一檢討基地\n各側退縮及留設街角廣場檢討情形，並於相關圖面\n標示退縮線及寬度，以便對比。\n(五)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檢討公告發布實施日起算 3 年\n是否符合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說\n明鄰接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部分\n1. 本案臨近河川，應洽水利單位有關河川管制及水利\n法規定依法辦理。\n2. 請檢附斷層帶查詢結果。\n3. 土管第 5 點應補充本案使用用途檢討。\n第5頁，共16頁\n4. 土管獎勵開發時程請再檢附完成重劃日期文件。\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無障礙通路銜接請再補充現有人行道及植栽位置。\n2. 建築計畫平面圖圖名應標示樓層數。\n3. 屋突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 1 公尺以上。\n4.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過樑投影應標示檢討。\n5. 管委會空間應標明使用內容。\n6.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未標示 2.5 公尺淨空間。\n7. 基地排水、高程、鄰地順平未標示。\n8. 緊急進口檢討。\n9. 壹層平面圖樓梯應標示樓梯屬性並檢討相關建築技\n術規則。\n10.平面圖倘涉及陽台檢討部分應標示為綠化垂直設\n施。\n11.垂直綠化設施鄰接臥室請再補充>2.5 公尺深度尺\n寸。\n12.立面圖應標示建築物，各樓層及屋突層高度。\n13.請補充空調主機位置並列入專章檢討，倘有空調版\n應納入裝飾物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另應標示屋突\nRFL 基準線。\n2. 裝飾物尺寸標示有誤，另補充標示深度，倘裝飾板\n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公共藝術應檢討結構相關圖說。\n2.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再補充與建築線或地界線距\n離並建議退縮 50 公分。\n第6頁，共16頁\n3. 4-47 頁平面圖請再補充排風方向及離地界尺寸。\n4. 案名牆及景觀矮牆位置請再補充是否於土管退縮範\n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建築\n物旁、與周邊鄰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n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種植間距參照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4-43(P.86)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內崁\n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n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P.6-8(P.152)1 層平面圖說設置店舖，另 P.6-20(P.164)\n南向面圖似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清並依規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量 5,506.06 方公尺(40%)，移入容積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第7頁，共16頁\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汽、機車道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南興\n北三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n2. P.2-3，都市計畫圖請以彩圖印製並套繪北側都市計\n畫。\n3. 套繪基地周邊道路(南側 25 公尺、西側 20 及 15 公\n尺計畫道路)及南側都審案件 1 層景觀配置。\n4. P.3-7，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第\n11 點規定檢討，除增加綠化外並應提出其他友善措\n施。\n5. 1 層平面圖均應標示鄰接道路名稱並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容移退縮線、\n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等範\n圍線，並套繪鄰接道路高程及西側未開闢計畫道路\n預計高程。\n6. P.4-39、4-40，敘明公共藝術設置位置。\n7. P.4-44、4-45，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圍牆及景觀牆透\n空率應達 50%以上，請補充檢討。\n8. 地面層倘設置機車停車場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設置\n1/2 以上頂蓋，上方露臺並應予綠化。\n第8頁，共16頁\n伍、臨時提案：\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n仁愛段四小段 3、3-65 地號(交通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n層「臺中市中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智慧運輸中\n心增築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僅就裝飾物部分審議\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4-28、P.4-30、P.5-4，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n「實設空地」檢討綠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n(二) P.4-38、P.5-6，土管要點第 12 點，不透水舖面應以\n應予綠化面積之二分之一檢討。\n(三) P.5-2、P.6-2，地下室開挖面積不一致，請釐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釐清土管版本是否為最新版。\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圖應加註臨路情形。\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檢討式有誤。\n2. 本次變更涉增建 5 至 7 層，但變更比例檢討為減少，\n另基地透水面積及綠化面積增加，請釐清景觀設計\n部分是否變更，屋頂綠化變更應詳列檢討式。\n3. 步行距離未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本次辦理增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重新檢附。\n第9頁，共16頁\n2. 釐清 P.1-76 基地增加 1 幢既有建物是否為誤繕或增\n加基地範圍。\n3. 現況照片應標示第 1、2 期工程範圍。\n4. 工程造價有誤。\n5. 應檢附 1 層平面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n局核備在案，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所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本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05，本次廣告招\n牌變更新增 2 處案名牆；另查 P4-16、P4-18、P4-53，均\n請釐清是否為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n燈飾)者，倘符合則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外牆裝飾物最深應為大\n於 1.8 公尺；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前次委員會\n及本次幹事會資訊；補充結構技師簽證\n2. 外牆裝飾物專章缺少 6 層設計大樣圖。\n3. 外牆裝飾物專章頁面部分重複請刪除。\n4. 外牆裝飾物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請加強說明。\n第10頁，共16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臺中市烏日區新站南段 2-1 地號(第二種產業專\n用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創新產業\n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2-1-1-1 頁，三、交通一節：本地號北臨 40M-5(中\n山路三段)、西臨 20M-11(三和路)、南臨 10M 細計道\n路(三榮二路)，請修正。\n2. P.5-1-1-6 頁，土管退縮部分請增補 P.2-3-1-1 三面臨\n路退縮情形。\n3. P.5-1-1-1 頁，右上角請修正本案細部計畫公告發布\n實施日期為 112 年 8 月 11 日。\n4. P.5-1-1-6 頁，土管第 24 點應為綠化規定，請修正並\n檢討。\n(二) 容積移轉：\n本案未申辦容移(P.1-1-1-1)且闕漏第三章章節全部，\n又 P.5-2-1-1 至 P.5-2-1-4 誤植本市北屯區溝背段 56\n地號新建工程內容，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指建築線未蓋建築師大小章。\n(二) 申請基地範圍內套繪有 77 建 406 建造執照，涉及重\n複套繪事宜，建請先行辦理解除套繪。\n第11頁，共16頁\n(三)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 4 點產 2 主要使用用途，作研發、創新產業\n辦公室，所申請建築物請詳加說明是否符合該用途，\n及所申請用途是否符合，請城鄉科表示意見。\n2. 土管圖例附圖 1 建築退縮示意圖過小及不清楚，無\n法辨認基地應退縮尺寸。\n(四) 本案面臨三條道路，道路陰影請補檢討面前道路範\n圍。\n(五) 未檢討北向日照。\n(六) 開挖面積計算應補充開挖率檢討。\n(七) 防空避難室請補檢討固定設備空間面積。\n(八) 特定建築物之法規檢討(#117-#119、#129)內容有誤。\n(九) P55-99-1-16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29 條\n檢討基地臨路周長，計算有誤。\n(十) 宜居建築專章檢討：\n1. 複層式露臺 A、B、C 正面遮蔽部分應以外廊檢討。\n2. 複層式露臺 A 不得經由商場再進入梯廳。\n3. 複層式露臺 A 未檢討第九條第四款。\n4. 複層式露臺 B、C 檢討圖說內容範圍不一致。\n5. 複層式露臺 C 正面有廊道遮蔽，不符規定。\n6. 複層式露臺圖說檢討請統整，目前各樣態檢討條次\n跳續且分散，不易審閱。\n(十一) 透視圖於屋頂設置有太陽能光電，應依「臺中市建\n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檢討。\n(十二) 屋脊裝飾物：透空框架或透空遮牆檢討用語未統一，\n請釐清。\n(十三) 本案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n檢討取得綠建築標章。\n(十四) 面算表分棟別檢討，但平面圖未標示棟別，請於圖\n面上互相對應。\n(十五) 未檢附高層建築專章檢討。\n(十六) 一層平面圖：\n第12頁，共16頁\n1. 較小棟之建物出入口未直接面臨道路，應檢討基地內\n通路。\n2. 防火間隔檢討不符。\n3. 進排氣口請標示進排氣方向。\n4. 管委會空間有未標示用途部分。\n(十七) 裝飾物專章檢討：\n1. 戶外造型樓梯之裝飾物，其深度應自外牆起算。\n2. 裝飾物請補充局部剖面圖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 E 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1-1，本案 20 公尺三和路段整併既有人行道，\n倘涉及人行道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n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n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2-3，喬木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建築物旁、與周\n邊鄰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種植間距參照内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n列事項:\n(一) 請以表列方式補充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尺寸及檢討\n是否符合上述辦法並編號各廣告招牌，另補充說明\n總數量及是否達雜項執照。\n(二) P4-8-1-1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繪製接合詳圖，及檢討本\n辦法突出牆面規定。\n第13頁，共16頁\n(三) 雨遮上方廣告招牌請於透視示意圖標示;另圖說縱長\n標示為 1.2 公尺，法規檢討為 1.5 公尺，請釐清。\n(四) 平面位置圖與透視示意圖不符，請修正或釐清。\n(五) Ｐ4-8-1-2 法規檢討廣告招牌為高於地面 3 公尺，請\n標示該廣告招牌位置;另透視圖Ｃ，請釐清為 5 處或\n1 處廣告招牌;透視圖Ｄ請補充標示離地高度。\n(六) Ｐ4-8-1-3 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請說明是否達雜項\n執照規模，並請補充標示距建築線距離及人行道淨\n寬度。\n(七) Ｐ4-8-1-4 及Ｐ4-9-1-1 正面式廣告招牌圖面尺寸與法\n規檢討有誤，請修正或釐清;另請釐清是否設置內崁\n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n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八) 有關正面式招牌廣告，請依通案性會議決議檢討店\n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及縱長等相關決議規定。\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n第14頁，共16頁\n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n原則得規劃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本案於三和路、中\n山路設置臨停駐車彎，應加強設計說明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部分人行淨寬與綠帶位置不符建管自治條例規定，\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5 點規定，本案於立面設置 2 處\n企業商標，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請詳實填寫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n2. P.4-2-1-1 請確認消防送水口之合理性(部分位於基\n地内)，P.4-2-1-1 與 P.4-99-1-2 消防送水口位置不一，\n請釐正。\n3. P.4-99-1-2，請補充自來水表型式。\n4. P.4-3-1-3，西向立面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n清。\n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檢討正\n面式廣告招牌長度。\n6. 公共藝術 B 建議加大尺寸設計。\n7. P.4-6-1-1 複層式露臺(二、三、五層)請補充標示相\n關剖面圖及維養方式說明，另女兒牆外側建議種植\n懸垂性種類植栽。\n8. P.4-13-1-1~2，出入口雨遮範圍應再釐清。\n9. P.7-6-1-21，請再確認露臺處裝飾物之深度檢討(是\n否應檢討至建築外皮)。\n10. P.7-6-1-21，廁所旁樓梯繪製有誤，請釐正。\n11. P.7-6-1-19，平面樓梯，請確認是否為誤繕。\n12. P.7-6-1-11 一至三層平面圖設置雙牆，請釐清合理性。\n13. P.7-6-3-1~2，裝飾物深度應為超過 1.8 公尺，請釐\n正。\n14. P.7-6-3-2，公共藝術位置標示不清，建議更換圖例規\n定，或引線標示。\n第15頁，共16頁\n15. P.10-5-1-2，垃圾車臨停空間與車道重疊，請釐清合\n理性。\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臨時動議：無。\n捌、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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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護安段 546、567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8、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n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站南段 2-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上\n1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盧欣瑜\n代\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護安段 546、567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16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 容積移轉：\n1. P.5-2-2，容移要點第 12 點：本案地面層劃設機車停\n車位，請修正檢討說明。\n2. P.5-2-2，容移要點第 14 點：\n(1) 請補充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之檢討說明。\n(2) 請釐清並修正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 3 公尺建築。\n(3) 本案於容移退縮範圍內有公共藝術及街道家具，\n請修正檢討說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請更新交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至近半年內以符合現\n況。\n(三) 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中山路永安巷，距離南側轉彎\n處較近，請補充說明安全性分析。\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無障礙機車位建議調整鄰近梯廳。\n(六) 請補充垃圾車臨停位置及進出動線。\n(七) 施工車輛進出時，請於轉彎處加派人員引導確保行\n車安全。\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建築物旁、與周邊\n鄰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種植間距參照內政部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第2頁，共16頁\n(二) P.4-4-7，本案倘涉及人行道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三) P.4-7-2，未見街道家具詳圖，倘設置座椅宜擇處納入\n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n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n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7-1 本案無設\n置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平面圖與喬木植栽表圖例應一致，請修正。\n2. 基地西側(筆直)及東側(曲線)景觀型式建議調整具\n一致性，並建議西側增加停留節點設計。\n3. P.4-4-3，灌木圖例較多，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名稱及\n數量俾利辨識。\n4. P.4-4-6，請確認黃花風鈴木覆土深度是否足夠。\n5.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第 7 款規定，人行道兩側之喬\n第3頁，共16頁\n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請修正。\n6. 補充屋頂層灌木植栽簡介，建議增植小喬木(覆土深\n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7. 補充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模擬圖。\n8. 公共藝術補充標示尺寸(長寬高)、固定方式及日夜\n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9. 機車上方頂蓋(平頂)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n為原則。\n10.3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及懸垂性植栽。\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 6 公尺基地內通路，應說明\n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n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n置街道傢俱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深度應達 45 公\n分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n範圍，請調整設置位置，另加寬該處人行道設計，\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公共服務空間用途標示不全、結構柱及管道間不計\n入公共服務空間。\n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6.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第4頁，共16頁\n方式等計畫。\n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8.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9.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建議案名牆設置位置調整於臨近社區出\n入口之開放空間，以增加開放空間公益性。\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n報：\n(一) 目錄 8-9-1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n尺寸表。\n(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5頁，共16頁\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地上 3 層社區出入口上方應屬平頂非裝飾物，應修正\n色塊。\n(2)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台\n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不得以欄杆或\n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2.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許戶\n外機設置位置、面圖及美化設計。\n3. 基地部分屬鄰房佔用應納入建築面積檢討並標示範圍。\n4. 地上 1 層基地內留設基地內通路長度已超過 35 公尺，依\n規應留設迴車道，並補充標示。\n5. 地上 1~3 層門廳與出入口雨遮不符比例，應再檢討出入口\n雨遮設置範圍。\n6. 目錄4-4-6景觀剖面請標示與鄰地高程關係及補充開放空\n間與道路關係向之剖面圖。\n7. P.目錄 7-3-1 地下層梯廳範圍應區劃標示。\n8. 地上3層平頂投影範圍應釐清並依規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檢討。\n9. 臨地界側社區空間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n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6頁，共16頁\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8、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n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二類。\n(二)第三類。\n(三)第七類：(一) 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示意圖應有建築師簽證。\n(二) 本案提委員會同意事項仍應於變更後申請書備註欄\n勾選。\n(三) 本案建照掛號日期，變更前後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清。\n(四) 土管第 10 點\n1. 本案申請地號為文商段 8、9 地號等 2 筆，非 11 地\n號，請修正。\n2. 案附文商段 8 地號土地交付日證明文件，土地交付\n日為 106 年 12 月 26 日，請確認是否符合土管要點\n規定交付日起算 3 年內申請建照執照。\n第7頁，共16頁\n3. 本案未檢附文商段 9 地號交付日證明文件，請補附。\n(五) 土管第 15 點，請補充本案符合「地質敏感區基地地\n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之基準檢討內容\n及計算式。\n(六) 土管第 16 點，請補充第（六）款建築物面寬檢討圖\n說。\n(七) 土管第 18 點，本案汽車停車位檢討計算餘數應為\n48.06<50，請修正誤繕符號。\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變更設計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n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n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n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6 本案原核准\n未申請廣告招牌, 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n第 2 款相毗鄰基地申請合併變更設計，請說明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5689.96\n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提送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點\n規定「垂直綠化設施…自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n深度不得逾 3 公尺；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深度不\n得逾 4 公尺。但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第8頁，共16頁\n或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n深度不得逾 5 公尺。」。本案申請宜居垂直綠化設施\n併同陽台設置，深度超過 4 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依土管第 6 點規定放寬高度比，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土管第 8 點規定本案東側指定退縮 6 公尺作為帶\n狀式開放空間、西側留設 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n惟仍維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使用，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n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土管第 14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n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n委員會審議。\n8. P.4-38，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請\n依規檢討透空率及圍牆高度(目前高度標示 2 公尺、\n透空率 54.25%)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為全案變更，申請人(原申請人寶輝建設股份有\n限公司)、建築物高度、公共藝術、汽機車位數量、\n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及建築立面量體等變更設計；\n本次地面層灌木株數、屋頂層綠化、太陽能發電設\n備變更後少於原核准，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10.本案臨 20 公尺啟航路側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設\n置臨停駐車彎，請設計單位以專章檢討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11.本案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n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第 2 點規定，\n第9頁，共16頁\n本案智慧建築設計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n12.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檢附文商段 8 及 9 等 2 案變更前申請書、建築量\n體模擬及 1 層景觀配置圖，並補充敘明該地號申請\n建造執照及申請歷程。\n2. 啟航路側退縮未符通案性規定，請取消及調整景觀\n設計內容。\n3. 請釐清係為地下 6 層或 7 層，並配合修正報告書案\n名及內文。\n4. 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請於變更處標示紅色雲朵線\n並標示變更原因說明等。\n5. 申請書施工進度請補充。\n6. 本案達交評規模，請修正申請書勾選欄位，並補充\n交評審議進度、相關公文及回覆對照表等內容。\n7. 釐清法規適用日期，本案新增 1 筆地號是否適用檢\n討最新法規。\n8. P.1-4，委託書樓層數與申請書不符，請確認為地上\n層為 27 或 28 層及地下室樓層數。\n9. P.1-7，本次變更停車位數量，請確認機車、自行車\n數量，並於申請書分別填寫。\n10.P.1-8，法規回覆對照內容請依本次變更內容逐條檢\n討。\n11.P.1-32，補充本案申請位置。\n12.P.2-3，補充基地周遭植栽與本案關係說明，本案鄰\n接重大公共設施(中央公園)亦請標示綠化植栽種類、\n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第10頁，共16頁\n13.P.2-4，補充鄰地汽、機車出入口位置。\n14.P.4-21，依通案性原則第 28 點規定基地臨中央公園\n側之指定留設 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新(改)\n植大型黃花風鈴木為原則，剖面圖未見黃花風鈴木\n位置，請補充說明。\n15.P.4-22，依通案性原則第 43 點檢討基地內人行步道\n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n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16.P.4-23，圖面未見剖線，請修正；周遭照片標示現有\n自行車道位置，請於平面圖一併標示。\n17.P.4-24，人行道空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n植栽投樹燈減量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18.P.4-35，補充街道傢俱數量、位置及與土管退縮線\n等相關說明。\n19.P.4-37，補充基座尺寸、固定方式及材質說明等。\n20.P.4-40，施工綠圍籬檢討圖面數值與檢討計算式不\n符，請修正。\n21.P.4-27，補充露臺滴灌排水系統相關圖說。\n22.P.4-32，屋頂綠化請依規檢討 40%綠化，請修正。\n23.P.4-41，圖例與植栽表格及圖面不一致，請補充詳\n圖及標示噴灌排水系統。\n24.補充建物燈光三時段圖面及建物四向立面、材質圖\n說。\n25.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請檢附變更前基本圖說俾利\n對照(如景觀圖說、公共藝術、建物造型等)。\n26.P.5-23，請詳實回復法規檢討內容，如第 10 點請回\n覆本案設計內容、第 19 點屋頂綠化未包含露臺、第\n23、24 點有誤、第 26 點未見電動機車位充電設備\n說明、第 35 點回覆本案未設置圍牆\n第11頁，共16頁\n27.P.5-46，智慧聯網核准公文地號僅有 9 地號，請修\n正。\n28.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所有設施物位置及數量(未見\n本案消防送水口、水表)，請補充。\n29.P.7-3，自行車圖例未標示於圖面，請修正。\n30.文商段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件，申請人應於核發審\n定書起 3 個月內繳交 1/500 實體模型。\n31.請釐清細部計劃適用版本，並補充開挖率增加 5%\n之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32.P.80，太原路、和順路剖面圖與本案無關。\n33.P.76，四季景觀似無差異。\n34.檢討避難步行路徑位置，不符規定。\n35.各層平面圖部分線條未完成，請再檢核釐正。\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垂直綠化設施補充居室深度檢討並標示。\n2. 垂直綠化設施應以非最大面積檢討周長，且距其他\n構造物應達 3 公尺以上。\n3. 複層式露台檢討有誤，應修正。\n4.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 1/2 周長開口檢討請確認是否符\n合規定。\n5. 複層式露台 4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花台，請修正，\n距離欄杆扶手位置及釐清得否突出退縮範圍。\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第 2 項規\n定申請高層建築物增加地下開挖率，請以專章檢討\n(含法定車位計算式、開挖面積計算詳圖)，應說明因\n第12頁，共16頁\n「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並評估\n再增加地下樓層數或其他解決對策之比較，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地下層開挖面積增加，將造成基地透水性\n面積減少，不利地面層景觀覆土及排水，建議增加\n垂直綠化或其他環境友善計畫補償設計。\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本案欲申請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1 條放寬第 1 項樓\n層高度，本建築物地上 2 層樓層高度達 5.8 公尺，\n已突破技術規則規定 3.6 公尺，倘有其設計必要性\n高度需達 5.8 公尺者，應敘明放寬樓層高度限制緣\n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1 條提放寬住宅樓高限制\n之必要性不足，建議調整樓高或為其他用途檢討。\n3.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1 條專章檢討。\n4. 預審申請書補充第七類預審事項。\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第13頁，共16頁\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n應僅以空調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n檢討；另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n設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n圖。\n2. 補充本案申請過程、擬適用條文及法令適用說明。\n3. 地上 1 層門廳、陽台檢討有誤，應修正；建築面積\n檢討有誤。\n4. 2 棟建築物中間小棟屋頂半小時防火時效補充檢討\n標示。\n5.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6. 目錄 7-3-1 各層陽台定義請釐清，並依規檢討免計\n範圍及 2 公尺標示。\n7. 地下層廳梯區劃範圍應再釐清。\n8. 陽台管道間面積應釐清是否納入檢討。\n9. 排煙室旁空間釐清用途為何並依規檢討其面積。\n10.步行距離檢討有誤，且避免貼齊柱牆檢討。\n第14頁，共16頁\n11.目錄 7-3-1 標準層部分單元經由陽台空間進入室內\n是否符合規定應再釐清或修正空間用途名稱。\n12.屋突 2 層昇降設備不得設置開口。\n13.補充檢討最大樓影面積於地上 1 層不得突出退縮範\n圍。\n14.目錄 7-2-1 補充地上 1 層建築面積範圍地上 1 層平\n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n圍及高程等請上色標示。\n15.目錄 7-3-1 走廊與複層式露台應符合高層專章防火\n時效檢討。\n16.目錄 7-5-1 全區縱橫雙向剖面圖補充地界及建築線\n位置，臨公園側地界起伏高程釐清。\n17.陽台範圍周圍是女兒牆或牆面及免計容積應釐清。\n18.建築物外周圈空間名稱未載明，應補充標示。\n19.複層式露台投影至地上 1 層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20.臨地界側社區範圍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n響鄰地，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5頁，共16頁\n第三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站南段 2-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n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依據 110 年 4 月 8 日都市發展局中市都計字第\n1100058002 號函說明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n計施工編第 15 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n設計第 282 條規定(略以):『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n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n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略以)』，『產\n業專用區』非屬前開所列分區，故不得適用前開規\n定」。\n二、 依前開規定本案不符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條件，請改\n申請為一般都市設計審議案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50 分)\n第16頁，共1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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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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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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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6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7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美段 1692、1694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 33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送簡化小\n組會審議，並加邀莊委員永芳參加併同出席與會)\n第二案：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1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4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n(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宗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東正段 144-8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n層餐廳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四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和段 3-1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n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廍子安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泉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大益段 537、537-1、537-2、537-7、537-8 等 5 筆\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第 572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n於地下室頂板前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1頁，共2頁\n第六案：僑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明恕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成衣段 1617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 店 舖及集 合住宅 新建工 程 -公 共 藝術案\n(第 271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七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福和段 333、335、336、338、339 等 5 筆地號(第\n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第 272 次簡\n化小組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7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美段 1692、1694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 依第 33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n會，並加邀莊委員永芳出席與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水池上方主景樹（楝樹）剖面詳圖及模擬圖。\n(二) 街道傢俱扶手高度增加至 60 公分；公共藝術應依委\n員會決議調整為灌木種類，以達安全防護之功能。\n(三) 考量防墜屋頂層綠化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設\n置；曬衣架考量實際使用調整位置。\n(四) A3、A5、B3、B5 戶客廳花台補充維護管理計畫；檢\n討標準層外牆 120 公分以下不得設置開口，並取消花\n台內側之欄杆設置。\n(五) 屋脊裝飾物支撐梁檢討扭力設計。\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第1頁，共13頁\n(一) 目錄 4-6-3(P.72) 立面各綠化設計以設台度 70 公分馬\n槽盆植小喬木、灌木方式與 P.1-6-1_2 幹事會議回覆，\n75 公分花台綠化之描述不同，請確認版本一致性。\n(二) P.7-3-1_9 右棟東側屋頂平面圖，左上與右上角管道間\n與花台請補充剖面圖說，以確認高度之安全性；右棟\n西向植栽槽轉角處與女兒牆距離是否大於 100 公分，\n請補充標示；P.4-5-3 剖面 A、B 皆應補繪管道間高\n度。\n(三) P.4-5-1_2 屋頂層請檢視兩棟曬衣架之定位與使用合\n理性，圖說立柱於女兒牆疑義。\n(四) P.10-5-1 請檢核資源回收量與 P.5-12-10 數量分析之一\n致性。\n(五) P.7-6-1_2 裝飾物專章剖面請補充裝飾物顏色標示。\n(六) P.6-1-6_3 視角 4 透視圖應修正與景觀配置設計一致，\n公共藝術前側應有綠化非硬鋪面。\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基地臨接 2\n條計畫道路，P.5-1-1_1 請敘明前院留設情形。\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目錄 4-14-1 補充緊急進口進排氣設置位置，另進排\n氣設備應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標示進排氣口高度。\n2.目錄 4-6-3 花台剖面有誤，應修正\n3.目錄 7-3-1 露台檢討有誤，上方頂蓋範圍應屬陽台範\n圍；標準層衣帽間應檢討比例。\n4.裝飾物深度標示有誤，應自建築物外牆起計。\n5.目錄 8-2-1 地基調查報告應由技師簽證。\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基地附近有多處民宅及其他基地出入口，請補充說\n明崇德十八路 191 巷道路負荷原區域進出車輛情\n形，以及基地開發後衍生交通量是否能負荷且不影\n響原居民進出。\n2. 本案規劃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如與對面民宅出入口\n第2頁，共13頁\n產生路沖，建議做好敦親睦鄰。\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8-1_1、P4-9-1，\n本案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2 處、空地樹立式處案名牆\n1 處(均未達雜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n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n列事項:\n1. 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辦理\n申請許可。\n2. 空地樹立式處案名牆 1 處並結合街道家具，請釐清\n是否設置內崁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n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n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主景樹相關設計內容補充於報\n告書。\n第3頁，共13頁\n第二案：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1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變\n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n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街道傢俱材質變更、增設\n自來水表(總計 7 處)，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立式水表位置變更並新增 5 座、\n街道傢俱型式變更、告示牌位置調整，同意設置。\n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街道傢俱考量安全性增加夜間照明，弧形街道傢俱增\n設扶手；考量照護需求，於街道傢俱側設置硬鋪面；\n並於店鋪前增加數量。\n(二) 自來水表避免阻隔街道傢俱。\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1-1-1-1a 變更後綠化量應大於變更前設計，應符合\n原則。\n(二) P.4-7-1a 本次變更立式水表位置及增設，設於兩座椅\n中間處略影響使用者，應考量擇一側放置。\n(三) P.4-7-1a、P.4-7-2a 街道傢俱變更，材質變更為原石打\n鑿，惟座椅深度應增至 45 公分以上，以利乘坐；考\n量弧型座椅增設扶手，方便年長者使用。\n(四) P.4-7-1a 店鋪 S1、S2 前，於開放空間內側路徑，增加\n座椅配置，強化公益性。\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第4頁，共13頁\n1. 土管要點：\n(1) 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第一次掛件日期為 110\n年，適用細部計畫名稱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n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n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涉土管要點部分為變更綠\n化面積及灌木數量(P.5-1-1-3 及 P.5-1-1-3a)。\n(2) 請按該土管要點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n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3) 本案土管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見修正並\n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賡辦。\n2. 容積移轉：\n(1) 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未涉變更容積移轉一節\n(P.1-1-1-2 及 P.1-1-1-2a)；惟仍請將容移要點逐條\n完整明列，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勿用\n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n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本案容移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見修正並\n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賡辦。\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目錄 1-5-1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n應補充地下室柱位調整變更說明。\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8-1、P4-8-1a，本\n案變更正面式廣告招牌 13 處 (均未達雜照)，依本市\n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n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正面式招牌廣告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辦理申請許\n可。\n2. 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n數量(含店鋪編號)。\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本次會議名稱請確實填寫。\n2.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第5頁，共13頁\n第三案：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宗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東正段 144-8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3 層餐廳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於 40 公尺文心路四段設置車\n道入口。\n(三)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案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 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 公\n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n公尺應補充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 後通\n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n(二) 臨路側植栽帶延續加長並增植喬木形塑雙排林蔭(含\n行道樹)；停車格間增植喬木及植栽綠化。\n(三) 建築立面增植懸垂性植栽；3 層露臺採複層式植栽並\n增設傢俱形塑停留休憩空間；屋頂層增加植栽綠化。\n(四) 公共藝術採廚師牛設計；街道傢俱增加夜間照明及\n扶手，並考量使用性短邊增加硬鋪面；立面商標考\n量案名調整位置。\n(五) 考量人行動線及安全檢討 27、28 停車格設置位置；\n停車動線採文心路四段進崇德路二段出並縮小車道\n出入口寬度(3.5 公尺)增加綠化；調整餐廳主入口大\n門位置不設置於截角處，臨停空間內部化；停車場\n採對外供公眾使用，並採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及設置\n第6頁，共13頁\n剩餘車格顯示告示牌。\n(六) 地面層及北側建築物 1 層鋪面材質配合停車格調\n整；人行步道範圍之車道出入口應順平並採綠斑馬\n意象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調整車道出入口於崇德路二段並增加綠化。\n(二) 是否可以增加垂直綠化。\n(三) 基地內停車盡可能植喬木。\n(四) 3 層露台增休憩座椅及加大綠化。\n(五) 車道與人行道平順銜接勿有段差。\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P.2-01，都市計畫圖之基地位置標\n示有誤，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本案建築基地留設後院方式有誤，請修正。\n2. 新建與變更使用之建築物及全區配置圖部分空間名\n稱未標示。\n3. 雜項工作物應上紫色以利區分。\n4. 1 層配置圖應標示高程及排水方向。\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P.6-11，內文說明平日晨峰時段人旅次與表 2-1 不一\n致，請確認修正。\n2. P.6-14，基地車道出入口請標註機車進出動線。\n3. P.6-15，機車實設停車位數 27 席與都市設計審議申\n請書不一致，請確認修正。\n4.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車道寬度及\n相關標誌等相關資訊。\n5. 本案汽、機車停車格位皆位於平面層且共用車道，\n請說明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車輛出入，及如\n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6.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 地 開 發 後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是 否 會 影 響 學 生 通 行 安\n第7頁，共13頁\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9，人行道抿石子鋪面恐因濕滑造成跌倒風險，\n建議調整其他止滑素材。\n2.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n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3-11，本案設置雨\n遮上樹立式廣告招牌 1 處(未達雜照)，請補充剖面接\n合詳圖並標示材質，餘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辦理申\n請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n並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2. P.3-10，屋頂層扣除屋頂突出物、太陽能光電板及固\n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其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應\n達三分之一以上，請補充扣除面積之項目名稱，並\n請釐清空調設備是否屬固定設備。\n3. P.3-12，公共藝術請明確敘明設置內容，不採方案\n一、二之方式敘明，並補充基座固定方式。\n4. 請補充地面層綠化面積檢討。\n5. 確實標示街道傢俱設置位置。\n6. 請確認汽車出入口通行方向。\n7. 補充 3 層露臺景觀圖說。\n8.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第8頁，共13頁\n第四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3-1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n地)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廍子安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覆率、地面層\n綠化植栽數量及配置，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調整人行道兩側喬木米徑大於 12 公分，其餘喬木米\n徑大於 8 公分。\n(二) 街道傢俱增加夜間燈光及部分增加扶手並考量使用\n性短邊增加硬鋪面。\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1-2-1，本次未涉及廣告招牌變更；惟報\n告書 P.3-37 係不鏽鋼板立體字部分，請釐清是否設\n置內崁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n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n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2. 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n置數量(含編號)。\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更新施工現況照片。\n第9頁，共13頁\n第五案：泉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大益段 537、537-1、537-2、537-7、537-8 等\n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併 公 共 藝\n術)(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依第 572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及色彩、地面層綠化植栽數量及配置，提請簡化小組\n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本次提會審議公共藝術「流淌」，尺寸調整 2 公尺以上\n後同意設置。\n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人行步道範圍之車道出入口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二) 建築立面框架考量協調性調整設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釐清土管退縮規定，上色範圍\n有誤。\n2. 建築計畫圖說：\n(1) 花台欄杆改為 RC 不符合規定。\n(2) 變更樓層應檢附平面圖，並標示變更位置。\n(3) 消防送水口位置應退縮設置。\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7 檢討項目內容第六點，1 層綠化植栽配置異動面\n積為：14.86 ㎡，6.2% < 10%，又查 P.37 綠化面積不\n變，僅調整位置，本局無新增意見。\n2. P.7 檢討項目內容第六點未以綠覆率變更檢核，而是\n以綠化面積數量檢核，請確認檢核是否正確。\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臨路名稱及路寬及\n指北針。\n第10頁，共13頁\n2. 補充施工進度。\n第11頁，共13頁\n第六案：僑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明恕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成衣段 1617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267 次聯席委員會、第 271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暨\n幹事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同意本次提送公共藝術版本「藍洞海岸」。\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核\n定前將前次未通過之公共藝術內容移除。\n第12頁，共13頁\n第七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福和段 333、335、336、338、339 等 5 筆地\n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583 次委員會及第 272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n公共藝術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建築配置面\n積、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基地綠覆\n率、綠化植栽、車道出入口、汽機車停車位數量，提請\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本次提會審議公共藝術「綠色種子」、「圓融之境」同意\n設置。\n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店鋪棟屋頂層綠化設計並增植小喬木及懸垂性\n植栽種類。\n(二)裝飾物檢討應自外牆面起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次變更設計 P.3-4b，喬木位置、樹種調整，喬木數\n量未調整，本局無新增意見。\n2. P.0-3，檢討項目 3，查核結果為未符合，且景觀設計\n檢討算式:=941.94/5674.24*100%=34.22%，原核准面\n積為 5837.15 平方公尺，兩者不符請釐清。\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審議會議名稱請確實填寫；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n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時 58 分)\n第13頁，共1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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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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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6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9：05\n壹、 主席致詞\n9：05~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專審備查 1 案、提案審議\n1 案\n參、 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中區仁愛段四小段 3,3-65 地號\n(交通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中\n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智慧運輸中\n心增築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本案為\n專審備查案件)\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東奎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豐段 72 地號土地\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n區仁愛段四小段 3,3-65 地號(交通用地)地上 7 層地\n下 2 層「臺中市中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智慧\n運輸中心增築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專審\n備查案件)\n說明：\n一、本案由本府交通局前於 112 年 3 月 28 日簽奉市長核\n准得採專案審議方式辦理。\n二、本府交通局 113 年 12 月 30 日專案審議通過。\n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n點第 3 點規定申請提送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本案屬由本府交通局專案審議並提送委員會之備查案\n件，裝飾物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倘超過 1 公尺應\n檢附裝飾物專章提請委員會審議，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n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除上開裝飾物應依規檢討 ，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n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更新交通技師簽證；專章檢討變更前後之停車場使\n用者、員工、洽公行人動線、民眾參觀展示空間動\n線及停車場分區管理機制（含停車場出入口、樓梯、\n第1頁，共4頁\n升降梯使用管理等）。\n(二)停車場內人行步道鋪面及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 綠斑 馬 意 象 設 計 ； 無 障 礙 及 親子 格 位 以 鄰 近梯\n廳、低碳車位設置於平面層或地下 1 層；增建時之\n交通維持計畫及施工安全務必落實依規施行。\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東奎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豐段 7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16.8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都審簡化小組委員\n會審議：\n(一)人行道兩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永春東六路側增\n植喬木；加大 S6 店鋪外側綠化面積；西南側街角廣\n場增植喬木遮蔭；文心南三路及永春東六路側加大\n綠化面積、減少破口並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設計；與\n鄰地交界處側降低花台高度至 1.2 公尺以下，羅漢\n松改採其他非綠籬種類。\n(二)車道出入口與無遮簷人行道勿有段差；消防送水口\n高度降低至 110 公分以下並補充模擬圖；樂心街側\n增設街道傢俱並增加不同形式設計；街道傢俱扶手\n第3頁，共4頁\n高度調整為 15 至 20 公分並更換材質；公共藝術考\n量基地及建築語彙重新設計；補充樂心街側景觀牆\n設計詳圖；縮短案名牆長度至 3 公尺以下。\n(三)調整建築立面色彩(橄欖綠)為其他色系；2 層西南側\n及東北側露台調整為供社區公眾使用空間 (非住戶\n約定專用空間)，增植小喬木、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n並於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檢討 1MF 車\n道 上方 植 栽 覆 土 深度 ； 屋 頂 層 小喬 木 採 簇 群 式種\n植；陽台增植懸垂植栽並適度透空設計。\n(四)陽台與裝飾板間應以 120 公分以上實牆設置，裝飾\n板與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交接處以欄杆區隔；依規檢\n討裝飾物剖面圖及欄杆；裝飾板與室內區隔之外牆\n應有 60 公分以上台度。\n(五)認養公有人行道更新鋪面並與基地截角平順設計，\n檢討改善永春東六路與文心南三路段之行人友善環\n境 並 與 人 行 道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為\n準)；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應設置緩衝帶避\n免衝突；修正店舖衍生停車需求並於基地內設置汽\n機車位。\n(六)補充停車供需調查日期；補充基地至捷運大慶站、\n南屯國小、南屯運動中心及足球運動休閒園區等公\n共設施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n說；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務必落實執行並\n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6/23",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114年第17次",
    "meeting_id": "11406007",
    "agenda_pdf": "11406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6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n第 17 次審議議程\n時間：114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9：10\n壹、 主席致詞\n9：10-9：30 貳、頒發聘書\n參、業務單位報告：\n9：30-9：40\n本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業務說明\n肆、審議案件\n第一案：王荻委託黃文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大富段 97-28、97-29 及大貴\n段 1-149、1-152 等四筆地號土地\n(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2 層住宅新建\n工程案\n9：40-12：00\n第二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學段 12-6\n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n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n伍、 臨時提案\n12：00-12：30 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 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第 17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壹、主席致詞\n貳、聘書頒發\n參、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肆、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王荻委託黃文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大富段\n97-28、97-29 及大貴段 1-149、1-152 等 4 筆地號土\n地(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加強地面層、建築立面綠化設計及補充生態、視覺\n景觀分析；基地南側為 5 級坡應加強擋土結構設施\n並補充詳圖。\n(二)調高建築亮度以杜絕蚊蟲害；建築立面北側植生牆\n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整體考量建築立面協調性\n調 整 斜 屋 頂 設 計 型 式 ， 四 向 立 面 採 正 立 面 型 式 設\n計；加強屋頂層防水隔熱設計。\n(三)調整汽車位位置勿直接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採以單\n一車道設計，並補充車道材質(應考量耐壓性)。\n(四)依規檢討斜屋頂是否應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申請。\n第1頁，共2頁\n第二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n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同意本案變更項目:設施物高度、景觀設計及綠覆率、設\n施物造型及色彩，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花架材質(考量採木構造設計、氟碳烤漆等)、遮\n陽設施材質及收折方式，並說明花架及遮陽設施後\n續維管清潔(如鳥糞等)。\n(二)注意座椅與欄杆距離、強度及高度關係。\n(三)地坪鋪面補充伸縮縫設計，並考量坡道長排水之截\n水設計。\n伍、臨時提案：無\n陸、散會(11:20)\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6/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42次",
    "meeting_id": "11406008",
    "agenda_pdf": "11406008_A.pdf",
    "minutes_pdf": "11406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n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25 層\n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09：10~12：30\n第二案：丹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282、285、\n286、287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2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n政專用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申請提高總容積上限 V1 值 1,700.92 平方\n公尺(10%)，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北屯區(軍\n福十八路-松竹路二段)及北屯區(橋墩 2/2P226-昌\n平東七路)(實際範圍後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n準)，建置經費 7,050 萬元，採以代金方式繳納(於\n新建建築物申報開工前繳納代金至執行機關代管專\n戶)。\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同\n第一頁\n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提出智慧建\n築設計相關說明，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n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放空\n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置，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n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沿街高起式花台中央處採順平不凸起以結合廣場式\n開放空間，其餘處採緩升結合街道傢俱高度，60%\n以下與空間順平設計；公共藝術補充燈光及定著方\n式；廣場式開放空間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高齡友善\n部分增加造型扶手、補充夜間燈光設計；案名牆結\n合街道俱型式應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另座椅腳踏\n處調整為硬鋪面；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自建築\n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調整樹立式廣告招牌形式及\n第二頁\n數量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二) 垂直綠化增植懸垂式植栽；陽台與裝飾板間應以\n120 公分以上實牆設置，裝飾板與宜居垂直綠化設\n施交接處以欄杆區隔；依規檢討裝飾物剖面圖及欄\n杆；裝飾板與室內區隔之外牆應有 60 公分以上台\n度；各層平面圖確實標示空間用途名稱；補充檢討\n基地內通路及 25 層特別安全梯；公共服務空間應\n檢討完整性，屬門廳用途非屬公共服務空間；補充\n店舖及公共空間空調設備位置並美化設計。\n(三)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會議記錄修正對照表並確實修正；\n基地前市政北二路第二車道與第三車道間設置交通\n桿，並確認延長雙白線之長度(愈長愈佳)及反光導\n標間距(愈短愈佳)，並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基地西南側車道出入口勿縮減車道寬度；綠斑馬延\n伸至人行道側。\n(四) 建築物柱位勿偏移；地上層柱線 3 及 6 大梁不直通\n應檢核鋼筋錨定；地下水位高水位建議值應採用地\n表下 3～4 公尺；基地東北隅地下層轉角處增設斜\n撐；垂直綠化設施周圍小梁與主結構 SRC 大梁接合\n方式應檢討結構安全，另支撐垂直綠化設施之大梁\n應檢核扭力設計。\n第三頁\n第二案：丹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282、285、286、287 等 4 筆地\n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及位置，同\n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n傢俱、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傢俱及水表結合街道傢\n俱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社區出入口勿以駐車彎型式設計，調整景觀並加大\n綠化面積，避免車輛進入；弘智二街側破口縮小，\n植栽帶加長增植喬木；弘志一街側增加喬木形塑雙\n排喬木；東側臨地界線增加綠籬設計，並配合調整\n整體性防火間隔；車道上方增設頂蓋或景觀框架並\n結合綠化設計；車道出入口考量視距調整 2 側喬木\n位置；店舖出入口鋪面應與基地整體設計。\n(二) 2 層露臺增植綠化面積達 1/3 及女兒牆側增植懸垂\n第四頁\n性植栽；垂直綠化及花台補充景觀平面、剖面圖，\n陽台玻璃欄杆適度脫開或透空設計使植栽滿溢。\n(三) 增加公共藝術高度並取消基座設計；補充店鋪及公\n共空間空調遮蔽美化及位置；街道傢俱腳踏處調整\n為硬鋪面，街道傢俱 A 部分增加扶手，街道傢俱 B\n增加夜間燈光；立式水表結合街道傢俱調整為非金\n屬材質或取消座椅增加綠化。\n(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加強設計；陽台與裝飾板間應\n以 120 公分以上實牆設置；裝飾板與室內區隔之外\n牆應有 60 公分以上台度；詳實檢討建築面積、地\n面層及夾層樓地板面積，露台上方部分遮蔽處應計\n入陽台面積；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面向圍閉天井空\n間淨面積及淨距離應依規檢討；建築物南側設置裝\n飾版應依台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檢討；檢討修正\n緊急昇降梯排煙室出入口數量；調整垃圾投擲動線。\n(五) 地下開挖率修正為 85%以下並補充環境友善策略；\n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依規檢討。\n(六) 檢討機車無障礙車位；檢討店舖汽、機車停車需求，\n並補充店舖停車位置集中留設以顏色或告示牌標示；\n地下 1 層機車出入口遠離上下匝道處；更新車流、\n停車及大眾運輸、iBike 調查；補充基地周邊 500\n公尺範圍興建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及衍生交通量；\n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退縮距離、格位尺寸、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及相關標誌等；\n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n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必要性\n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n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並納\n入「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n(七) 標準層走道範圍樓板加厚至 25 公分；標準層單位重\n第五頁\n應不足，再重新檢討修正；確認前三個振態是否有\nXY 兩向耦合行為，應檢討不同角度反應譜分析；\n地震力計算應比較三義斷層及車籠埔斷層數值並取\n其大值；地下層轉角處增設斜撐。\n參、 散會(13:20)\n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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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6/1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86次",
    "meeting_id": "11406005",
    "agenda_pdf": "11406005_A.pdf",
    "minutes_pdf": "11406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9：05\n壹、 主席致詞\n9：05~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報告案 1 案、專審備查 1\n案、提案審議 1 案\n參、 報告案\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4 地\n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6 層\n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外部性景觀提升\n計畫(C 值 V 值認養標的成果報告) (華美街\n二段-麻園頭溪兩側人行道：忠明路至太原路一段)\n肆、 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委託徐明江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雁門段 3、5、15、\n9：10~12：30\n19、26、34 等 6 筆地號(文中用地)地上 1\n層地下 1 層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專審備查案件)\n伍、 提案審議\n第一案：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書杰及林\n逵 焜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梧 棲 區 梧 棲 段\n2914、2915、2915-1、2916 等 4 筆地號土\n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n舖 及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危 老 重 建 案\n件)\n(本案經 114 年第 665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會審議)\n陸、 臨時提案\n柒、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捌、 散會\n第一頁\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報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4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n(成果報告)\n說明：依 110 年 10 月 14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1 次 C 值\n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三)「本案應於核發使照\n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決議：\n一、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成果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備查。\n二、下列意見建議納入後續維護管理參考:\n(一)未來可考量補充華美西街、華美街由忠明路至太原\n路之行人動線路徑剖面之一致性分析。\n(二)華美西街、華美街與忠明路、西屯路、太原路已設\n置 8 處斜坡道，若能整合人行道退縮改善設計，則\n更能保障行人安全。\n(三)建議在斜坡處與水溝交接處注意平順並避免破裂損\n壞造成人行安全的問題。\n(四)提醒本路段雖已完工仍有幾處基礎、附屬設施或人\n行道高差阻礙及影響友善人行路徑與通順性。\n(五)P.23-25，路口處均無斜坡道，未與行穿線整合。建\n議可利用路口轉彎處外推，創造行人等候空間。\n第1頁，共4頁\n貳、提案備查：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委託徐明江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大甲區雁門段 3、5、15、19、26、34 等 6 筆\n地號(文中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專審備查案件)\n說明：\n一、本案由本府交通局前於 114 年 2 月 5 日簽奉市長核准\n得採專案審議方式辦理。\n二、本府交通局 114 年 3 月 10 日及 114 年 4 月 24 日專案審\n議通過。\n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n第 3 點規定申請提送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規定，\n本案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因屋頂可綠化範\n圍過小，效益不佳且管養不易，同意綠化未達 1/3。\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補充喬木覆土剖面圖，考量安全性加大樹穴尺寸。\n(二)夜間燈光考量安全性調整亮度；補充停車場夜間安\n全性管理說明。\n第2頁，共4頁\n參、提案審議：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書杰及林逵焜\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梧棲段 2914、2915、2915-1、\n2916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n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及簡委員\n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往基地內側退縮調整及取消南側\n2 戶店鋪，並加強形塑停留節點設計；地面層喬木加\n強固定支撐防風設施，並考量耐風性植栽選種；南\n側廣場確實降版勿以突出地面花台形式設置，減少\n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及增植喬木。\n(二) 屋頂層小喬木補充耐風設施；2 層露臺增加綠化面積\n並考量耐風設計(例:導流板、擋風設施等)，補充植\n栽綠化後續維管方式說明；花台增加懸垂及耐風種\n類植栽；建築立面色彩增加明度設計。\n(三) 街道傢俱調整材料種類及增加遮蔭設計並於基地北\n側 增 設 數 量 ； 空 調 室 外 機 考 量 日 照 及 效 能 調 整 位\n置；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n(四) 補充中央走廊之通風排氣說明及檢討居室不小於 2\n第3頁，共4頁\n坪；確認危老重建計畫核准有效期限；補充特別安\n全梯、緊急升降機之開口面積及距離檢討；詳實補\n充裝飾物之檢討並應檢附剖面圖說。\n(五) 申請八德路 82 巷為行人友善區，後續依主管機關核\n准為準；檢討機車進出鄰近匝道處安全性並集中留\n設；取消地下室車道轉彎處 50、51、123、124、185\n及 286 車格。\n(六) 更新車流、停車、大眾運輸及 iBike 供需調查(含日\n期或重點補調)；補充基地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n共設施(如魚寮運動公園)起訖路徑（非路段）人行動\n線分析剖面圖說（非僅說明步行時間與距離）；補\n充車道出入口 60 度視距檢討；店鋪衍生停車需求應\n內部化；施工車輛暫停區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n持計畫。\n肆、散會(12:1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6/18",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8次專案小組",
    "meeting_id": "11406006",
    "agenda_pdf": "11406006_A.pdf",
    "minutes_pdf": "11406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副主任委員\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紫雲段 129、\n136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凱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柳川段六小段 1-\n4、1-44、3-3、3-4、3-22、3-23、3-30、\n13：40~17：30\n3-31、3-35、3-36 等 10 筆地號(第一種\n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98、\n199、200、201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三\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清水區紫雲段 129、136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603.80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9%，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說\n明，同意設置。\n(四)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南向建築立面基座設置案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中山路後車巷之國有土地並更新鋪面，認養西\n第1頁，共5頁\n側 中 山 路 側 延 伸 至 新 興 路 公 有 人 行 道 並 增 植 行 道\n樹，上開認養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基地西側\n開放通達新興路至中山路供人行通行使用。\n(二) 西南側考量無障礙通行調整設計；西側街角廣場及\n東南側增植喬木；北側建築物側採以綠籬形式設計。\n(三)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與人行步道順平設計，取消畚箕\n形式坡道設計；西南側人行步道調整設計並形塑休\n憩停留節點。\n(四) 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採複層式植栽設計；2 層露臺女\n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減\n少草皮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五) 街道傢俱增加夜間照明，並於北側增加設置數量。\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凱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中區柳川段六小段 1-4、1-44、3-3、3-4、3-22、\n3-23、3-30、3-31、3-35、3-36 等 10 筆地號(第一種\n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水表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同意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公園路)側設置汽、機車進\n出口。\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 頂板勘驗前再提 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n後通過：\n(一)基地西側開放串連 6 公尺現有巷道至公園路之人行\n通行使用步道，並設置停留節點及於兩側出入口增設\n告示牌；考量安全性取消地面層汽車停車格位；臨路\n側取消破口延伸植栽槽及非開挖區增植喬木綠化，覆\n土深度依規檢討；車道與人行道高差採順平設計。\n(二) 公共藝術考量周邊整體環境、在地性及建築物語彙\n重新調整設計；街道傢俱考量年長者增設扶手及安\n全照明。\n(三)臨公園路側花台降低玻璃欄杆高度或與植栽槽齊平\n以使植栽滿溢；2 層露臺綠化整併設計並於女兒牆外\n側增加懸垂性植栽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四)屋頂層減少草皮，改以複層式植栽並加大植栽槽寬\n度。\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198、199、200、201 等 4 筆地\n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628.9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說\n明，同意設置。\n(四)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自\n來水總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景觀牆高度超過 2.5 公尺、透空率未達 50%，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及綠化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取消臨停駐車彎；公有人行道與行穿線順平設計，\n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東側廣場、西側車道側景觀綠化重新設計並增加休\n憩停留節點；增加灌木植栽種類；車道頂蓋增加複\n層式植栽設計並增植懸垂性植栽；西南側水域臨街\n側 綠 化 帶 向 內 退 縮 增 加 休 憩 停 留 節 點 並 增 植 主 景\n樹；西側景觀池增加生態設計。\n(三) 街道傢俱適度減少扶手設計增加使用彈性並增加夜\n間燈光設計；街道傢俱設置於硬鋪面上；社區入口\n第4頁，共5頁\n景觀牆、車道旁景觀牆降低高度並增加綠化設計；\n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四) 垂 直 綠 化 設 施 以 複 層 式 植 栽 設 計 並 增 植 懸 垂 性 植\n栽；屋頂層減少草皮以複層式植栽設計並增加 2 株\n喬木。\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7: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6/1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41次",
    "meeting_id": "11406002",
    "agenda_pdf": "11406002_A.pdf",
    "minutes_pdf": "11406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鉅虹建設\n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891、911、912、\n912-1、913、913-3、913-5、913-6、913-\n7、913-8、913-9、913-10、913-11、914、\n914-5、914-6、915、915-1、915-2、915-\n3、915-4、918、918-1、918-2、918-3、\n919 及崇德段 416、417、417-1、417-2、\n418、418-1 等 3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n09：10~12：30 市更新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臺中市政府捷運\n工程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捷\n運系統用地 G11 站)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n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宜居建\n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1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鉅虹建設股份有限\n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n891、911、912、912-1、913、913-3、913-5~\n913-11、914、914-5、914-6、915、915-1~915-\n3、915-4、918、918-1~918-3、919 及崇德段 416、\n417、417-1、417-2、418、418-1 等 32 筆地號(第\n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181.58 平方公尺(26.2%)，\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另加計開放空間獎勵容積 11%、\n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39%，總計 76.2%，超過基準容\n積 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通過。\n第一頁\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告示牌、街道傢俱、樹立式\n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四) 因都市景觀需求，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本案無遮\n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n(五) 北側基地為住宅區，本案 D 棟北向日照不足 1 小時\n範圍超過地界線，同意設置。\n(六) 景觀框架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計\n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結合\n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n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八)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面積達 10,013.55 平方公\n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652.24 平方公尺以上，\n檢附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n宜居申請造型遮陽板立面長度超過立面長度五分之\n三，同意設置。\n(九)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一)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n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第二頁\n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n實修正經簡委員伃貞及莊委員永芳確認，並俟都市更\n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議內容後\n通過：\n(一)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A、C、E 棟增設垂直綠\n化面積；基地東北側留設通達河北一街至崇德路二\n段，基地內淨寬至少 2 公尺步道以上開放供人行通\n行，並加大出入口處開口設計。\n(二) 東南側公有人行道與基地截角順接設計，崇德路側\n增植行道樹；調整基地北側綠化及人行淨寬位置結\n合公有人行道設計，並於公有人行道植栽綠化及增\n植喬木。\n(三) 地面層植栽帶整併加大綠化面積，臨路側植栽帶整\n併設計減少破口(店鋪前破口 2 處整合為 1 處)；加\n大大連路建築線側綠帶寬度，並配合調整景觀及人\n行步道留設型式，降低前院景觀高程(不超過 1.2\n公尺)以增加人行視覺穿透性；西北側調整景觀取\n消綠帶孤島設計；臨路側皆設置雙排喬木。\n(四) 調整車道出入口行穿線位置；消防送水口調整位置\n以利操作；公共藝術調整重新調整設計；景觀造型\n牆透空率達 50%以上；地面層樹立式廣告減半設置、\n投樹燈減半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降低至 150\n公分，改以耐久性材質，原東北側告示牌調整至崇\n德路明顯處；傢俱座椅深度調整至 45 公分以上，部\n分型式增設扶手設計，以利年長者使用。\n(五) 開放空間加強綠化及休憩座椅設置於具遮蔭性，且\n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n(六) 垂直綠化避免集中一側設置，另北向垂直綠化應改\n以耐蔭種類並增加設置位置及數量；2 層露臺女兒\n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並於露臺增設休憩座椅。\n第三頁\n(七) 調整空調主機位置依實際需求設置於臨近公共空間\n並增加格柵美化；垃圾儲存空間增設洗手臺並加強\n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八) 補充機車出入聲響式警示設施；檢討店舖停車需求\n及管理方式；陽台旁之裝飾板皆應以實牆區隔設置，\n高度應達 1.2 公尺，工作陽台旁之裝飾板應合理配\n置，陽台內管道間應計入容積。\n(九) 地下層 lineX8、X9 間存在差異沉陷短梁問題，應\n檢核尺寸是否調整；W80 之 RC 牆應延伸至環梁層。\n三、 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本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本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審議審議：\n(一) 河北路二段公有人行道寬度為 1.49 公尺，建議不\n種植喬木，請取消認養後新植樟樹及灌木。\n(二) 崇德路二段公有人行道原有 2 株榕樹應健診樹況確\n定移植或移除，新設認養後新植榕樹建議取消改種\n植常綠深根種喬木，例如延崇德路已改植茄苳等。\n(三) 認養計畫植栽施作部分新增建設局核定之委員監看\n移植移除新植工程。\n第四頁\n第二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n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陳廷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n號(捷運系統用地 G11 南屯站)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n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n設計併公共藝術)(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立面造型、\n廣告招牌尺寸變更並新增正面式廣告招牌 1 座、屋\n頂層綠化面積及綠化植栽、垂直綠化面積、汽車停\n車位、機車停車位，同意設置。\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上 10 層樓版勘驗前再\n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n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考量基地、建築涵構及耐候性重新設計；\n第五頁\n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通案性決議檢討各戶面寬 2/3 以\n下設置。\n(二)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調整 120 公分以上，石材座椅\n高度調整 45 公分。\n(三) 屋頂層減少台北草改植灌木或小喬木；曬衣架調整\n於非臨道路側。\n(四) 地上 1、2 層及標準層 A6 戶空調設備應以實際需求\n檢討數量並美化遮蔽設計；工作陽台與裝飾版延伸\n設置空調設備間應以實牆設置；裝飾物補充各樣態\n剖面圖。\n(五) 1 層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地下層\n垃圾區空間增加機械式通風設計。\n(六) 地下 1 層應檢討汽機車動線衝突點並檢討除警示設\n施因應方式；檢討辦公室用途停車位及辦公室、店\n舖停車位管理機制；基地緊鄰捷運站施工車輛於施\n工期間應加強行人安全管理。\n(七) 已完成結構體應檢討配筋是否足夠請檢核。\n參、 散會(12:00)\n第六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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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6/1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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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5011_A.pdf",
    "minutes_pdf": "11405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臨時提\n案 1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77、278 等\n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n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n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22、323、\n324、328 等 4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n9：10~12：30\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79-\n1、80、80-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n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n案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77、278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n區)地上 19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審委員會審議：\n(一)具體說明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新增設置宜\n居建築複層式露台。\n(二)公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齊平設計，並加強無遮\n簷人行道鋪面防滑設計；臨路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n喬木；大廳前景觀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及休\n憩節點設計以形塑口袋公園，並確實降版設計以滿\n足喬木最低覆土深度，人工覆土層連結自然土層以\n利排水；水池再結合景觀調整設計。\n(三)取消立面植生牆，並於 3 層露臺女兒牆側增加懸垂\n性植栽綠化；垂直綠化補充滴灌排水系統；屋頂層\n增植小喬木(至少共 6 株)並結合住戶休憩空間；框\n架式屋脊裝飾物高度達 6 公尺以上，屋突層露梁露\n柱遮蔽美化設計；建築立面簡約精煉設計。\n(四)降低消防送水口及水表高度、縮短長度並取消結合\n並重新設計；縮短案名牆長度；公共藝術考量在地\n第1頁，共6頁\n性及建築涵構重新設計。\n(五)檢討中央走廊採光並增加自然通風對流設計，及居\n室面積不小於 2 坪； 2 層補充建技規則 108 條緊急\n進口檢討；補充標示各樣態裝飾物剖面。\n(六)檢討無障礙機車停車位設置位置；補充 1、2 層機車\n進出動線分析，並將坡道改採升降機型式進出。\n(七)補充停車供需調查日期；基地鄰近捷運舊社站及松\n竹 雙鐵 共 構 站 ， 研擬 社 區 使 用 大眾 運 輸 之 促 進方\n案；地下共 6 層補充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隔；\n落實施工期間行人導引規劃，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n於外部須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322、323、324、328 等 4 筆地號(第\n五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增加洲際段 328 地號 1 筆土\n地，同意變更。\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705.8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且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 ， 應 檢 附 外 部 友 善 環 境 設 計 對 策 提 請 委 員 會 審\n議，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通過。\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七)臨 15 公尺崇德五路側及 12 公尺榮德路側 4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型式。\n(八)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五路)，\n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n第3頁，共6頁\n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補充認養北側廣場及公\n園全街廓範圍，並增植喬木數量及取得使照後認養\n至少 4 年。\n(二)配合榮德路浪漫大道意象調整臨路側喬木種類；崇\n德 五路 及 榮 德 路 側整 合 公 有 人 行道 採 雙 排 喬 木設\n計；臨路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西側及北側景觀\n及水池形式配合北側廣場及公園用地曲線形式整體\n設計；加大西南側休憩停留節點、加強供鄰里開放\n性設計；降低西南側水池旁花台高度並增加外部視\n覺穿透性；東北側增加退縮至牆面線供鄰里使用空\n間。\n(三)公共藝術於西北側增設 1 處 (計 2 處)；投射燈減量\n設置；圍牆增加攀爬性植栽種類。\n(四)2 層露臺綠化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並於女兒牆\n側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中庭增設通達 2 層露臺樓\n梯；變更後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不少於原核准\n數量；各棟屋頂層栽植至少 6 株以上小喬木；陽台\n取消草皮改採複層式及懸垂性植栽；\n(五)補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圖；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n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六)補充停車供需及 iBike 使用率等調查日期；汽、機車\n道補充警示設施；機車停車場補充標示指向線及車\n道寬度；落實實施交通維持計畫，並納入施工期間\n行人導引規劃。\n第4頁，共6頁\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79-1、80、80-1 等 4 筆地\n號(第二、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 層、36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土管第 6 點(註 5)規定，同意本案全街廓整體規劃\n分區開發計畫。\n(二)依土管表 7-5 註一及表 7-6 註 8 規定，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公共汽車停車位之配置，並確實依前述土\n管規定於建造執照核准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內容\n敘明保證金繳交時間、營運管理計畫、繳交金額與\n退還方式及於建造執照加註其設置位置，並於使用\n執照取得後 8 個月內依停車場法規定領得停車場登\n記證，開放供公眾使用。\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七)同意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經貿路一\n段及中科路)。\n(八)於基地西側中庭設置景觀涼亭，同意其投影面積得\n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第5頁，共6頁\n(九)基地西側及南側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且透空率\n74%，同意設置。\n(十)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n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n定，同意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並於取\n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十一)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內 6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同\n意採複層式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4 公尺之\n人行步道連續淨寬。\n(十二)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 6\n條，同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屋頂突出物高度合\n計超過 9 公尺。\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683 次委員會意見確實修\n正，並經沈委員芷蓀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套繪南側與公園北側(流行影音中心)銜接處景觀配\n置；加強南側 2 處街角廣場景觀設計並形塑雙排喬\n木。\n(二) 考量商業需求整併部分小型店鋪；中科路側店鋪屋\n頂層補充說明維管及通達方式。\n(三) 補充地下 2 層公共停車位與住宅停車位區分管理機\n制，並確實標示 A、B 兩區地下 1、2 層設置捲門或\n實牆位置。\n(四) A、B 兩區公共停車位應確實連通；公共停車告示牌\n及車位顯示燈箱應設置於明顯處，並於報告書明確\n標示公共及社區停車位車行及人行動線。\n參、散會(14:00)\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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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6/0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6月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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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6003_A.pdf",
    "minutes_pdf": "11406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仁平段 267、268、269、270、271、314、315、\n316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田心段 1024、1024-3、1024-4、1024-5、1028-\n2、1030-7、1030-8、1030-9、1030-10、1030-11、1030-\n12、1030-13、1030-28、1031-4 等 14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崇德段 395、396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n上 1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仁平段 267、268、269、270、271、314、315、\n316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既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 容積移轉：本案既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15頁\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檢\n討規定無本案住宅區容積率、建蔽率檢討規定，請確\n認所附檢討內容是否完整。\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圖說。\n2. P.6-2，請確認 1 層平面圖 A2 梯、A1 梯無下地下\n室。\n3. P.6-2「防災避難中心」用途文字應修正為「防災中\n心」。\n(三) 宜居建築專章：\n1. P.5-5，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5、6、7 點檢討內容請逐項檢討。\n2. P.5-13，宜居設施回饋金計算，請補充土地公告現\n值納入檢討計算式。\n3. P.5-8~P.5-11 及 P.6-7~P.6-9 平面圖內「宜居陽台」\n標示應修正為「垂直綠化設施」。\n(四) 裝飾物專章:\n1. P.6-23、P.6-24、P.6-25 ，請補充 B2、B3、B5、B6、\nA3、A1、A2 戶裝飾板與建築物關係剖面圖。\n2. 請補充各層裝飾物深度與顏色之對照圖例。\n3. B3、B5 戶工作陽台外放置空調主機裝飾版與外牆\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善回饋計畫提委員會審\n查通過。\n(五) 其他事項：\n1. P.5-18，臺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n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第 2 條檢討，請補充本案建\n築基地土地地籍分割時間點是否符合規定。\n2. P.5-18，臺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n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第 3 條檢討，請補充附表逐\n項檢討結果說明。\n第2頁，共15頁\n3. 請補充 68 建都營建 工字第 1417 號使用執照及竣\n工圖說資料。\n4. 請補充本局套繪圖說。\n5. 請檢附違老核准文件資料。\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n為維持良好樹形及樹勢生長，各區種植之喬木與建\n物、鄰地應維持適當距離，並建議依「建築基地綠化\n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規定」維持適當喬木種植間距，另\n注意基地內側喬木後續維護管理便利性。\n(二) P.4-31，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33、P.4-34，本\n案設置廣告招牌正面式 2 處及案名牆 1 處(均未達雜照)，\n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n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P.4-33，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內崁燈具，\n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n(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其餘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2 月 14 日重新計畫第 1 次報核，本府\n第3頁，共15頁\n於 114 年 2 月 21 日、4 月 2 日函請補正，申請人於\n3 月 24 日、5 月 15 日檢送補正重建計畫書，經核書\n件尚符合規定，爰提 114 年 6 月 2 日召開之 114 年\n度第 8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n(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39%。\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n置汽、機車進出口，因基地點件特殊，但基地條件\n特殊，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機車車道出入\n口設置於 12 公尺中平路側，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危老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及核准函文。\n2. 補充說明基地北側私設道路範圍內(產權為鄉鎮市\n有)之鐵皮後續是否配合建案興建予以拆除。\n第4頁，共15頁\n3. 申請書未勾選交通提審欄位；備註欄提會事項請詳\n實填寫。\n4. P.2-3，基地周遭喬木文字標示種植櫸木與圖面不符，\n請修正；另植栽表請依第 13 點檢討法定退縮範圍\n內之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根部保留適當之透\n水面積及覆土深度。\n5. P.2-6，3D 模擬圖標示周遭為 13 層建物與平面圖不\n符，並請補充照片說明。\n6. P.3-5，補充植栽表。\n7. P.4-2，垃圾清運動線圖例有誤，請補充店鋪、住戶\n垃圾投擲動線。\n8. P.4-5，補充建物四向材質及色彩計畫。\n9. P.4-10，建議基地北向私設道路與地界線側設置之\n圍牆採以結合攀藤或懸垂性之開花性植栽種類設\n計，以友善鄰里。\n10. P.4-14，景觀剖圖 A 綠帶空間僅留設 1.32 公尺、人\n行空間標示 2.54 公尺，請依規檢討。\n11. P.4-16，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n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12. P.4-17，未見剖面 E 圖面，請修正。\n13. P.4-31，街道傢俱高度建議應為 45 公分。\n14. P.4-32，補充消防送水口材質及色彩標示。\n15. P.5-31，公共藝術法規檢討回覆本案設置 2 處與圖\n面不符，請釐清，並請補充夜間模擬圖。\n16. 建議 A 棟臨接 12 公尺中平路及運動場側增加宜居\n建築設計。\n17. P.4-38，標示空調格柵間距、補充室內空間名稱。\n18. P.4-41，依第 15 點規定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設置綠\n籬，綠籬未包含彩繪帆布，請修正。\n第5頁，共15頁\n19. P.8-9，店鋪垃圾貯存空間依第 19 點規檢討供商業\n使用空間應加倍留設。\n20.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21. 本案為危老案件，應加強友善環境設計，請增加宜\n居建築設計戶數比例，或提出其他具體友善設計策\n略。\n第6頁，共15頁\n第二案：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田心段 1024、1024-3、1024-4、1024-5、1028-\n2、1030-7、1030-8、1030-9、1030-10、1030-11、1030-\n12、1030-13、1030-28、1031-4 等 14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上限容積率不包含危老獎勵，請於\n圖面標示檢討 2 公尺後院。\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臨接 8 公尺南屯路二段 400\n巷、430 巷，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2 公尺以上開放空\n間，其中至少留設 2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確認可供\n通行淨寬達 2 公尺。\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一類汽車檢討計算式有誤，另\n免設部分擇一適用；請補充第一類機車停車位檢討。\n(五) 土管要點第 16 點，本案為住變商案件應提都審，請\n補充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7頁，共15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測量圖於景觀設計圖及建築 1 層平面圖標明基\n地地面 GL、各向設計高程。\n2.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確認法令\n適用日期及版本，結構相關設計規範(如耐震力及混\n凝土)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n2. 進排氣口方向標示。\n3. 請於各層平面圖說標示尺寸，另應檢討防火區劃、\n豎道區劃。\n4. 店鋪應檢討無障礙設施。\n5. 各層樓梯及升降機標示屬性名稱。\n6. 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開\n口位置及通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車道出入口鄰近彎道應增設相關管制措施，以確保\n右進右出動線規劃。\n(三) 地面層機車格位部分請標明機車車道。\n(四) 圖 13，基地停車場出入口與路口距離示意圖請標註\n汽機車進出動線；另南屯路二段 430 巷出入口請標\n註與路口距離。\n(五) 圖 15，請釐清機車進離場動線圖例是否有誤。\n(六) 請補充前往地下層之機車請與汽車是否為同一通道，\n如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n全。\n第8頁，共15頁\n(七) 請於停車場各樓層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n線、車道寬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八) 無障礙汽車位建議規劃於地下 1 層以利身心障礙人\n士使用。\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 1 層喬木平面配置圖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n為維持成樹樹冠生長及其良好樹勢，仍應維持適當\n間距，並與鄰近建築至少維持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二) P.4-31，有關街道家具應將行動不便者、年長者及攜\n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規劃。\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5-21，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n(二) 報告書 P.6-2，1 層平面圖設置店鋪 1 處，請釐清是\n否申請招牌廣告物。\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4 年第 3 次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決議事\n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n(1)地面層增植喬木 6 棵，共計 17 棵。\n(2)6 至 8 層設置 1 處複層式露臺。\n(3)本案二分之一戶數(共計 95 戶)設置陽臺或花臺\n綠化，並設置滴灌排水系統。\n(4)東側退縮空間承諾開放供周邊鄰里使用。\n(二) 另於 114 年 5 月 2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24223 號函\n核准重建計畫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第9頁，共15頁\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汽車出入口設置於西側 8 公尺南屯路二段 430 巷，\n機車出入口設置於北側 8 公尺南屯路二段 430 巷，\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危老審查會議紀錄及核准函文。\n2. 本案交評規模應達交評併入都審，申請書請修正勾\n選內容。\n3. 申請書垂直綠化小喬木及大灌木數量請詳實填寫；\n法令適用日期以危老核准日期為準。\n4. 申請書地下開挖率與土管檢討不符請釐清修正。\n5. P.2-4，補充周邊都審建案(缺漏基地東側都審案)建\n築及景觀植栽種類(含四季花期花色)。\n6. 道路及周邊建案景觀平面圖提高解析度以利委員\n判讀。\n7. P.2-5，補充基地周邊鄰房現況照片(例如住變商增\n加退縮 4 公尺邊界處之鄰房現況、基地北側建案住\n變商退縮 4 公尺完工後照片現況等)。\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相關圖例並套繪鄰地\n建案景觀配置，並標示基地內外高程(尤其住變商\n增加退縮 4 公尺部分)。\n第10頁，共15頁\n9. P.4-10，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n10.P.4-11、P.4-23、P.4-28，灌木、草花圖例重疊不利\n辨識請修正。\n11.P.4-18，補充住變商增加退縮 4 公尺鋪面材質。\n12.P.4-19，於平面圖標示基地高程並補充與鄰地剖面\n順平設計。\n13.P.4-29、P.4-30，垂直綠化設施補充植栽表、剖面圖、\n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花台補充檢討設置戶數是否\n符合危老承諾事項。\n14.P.4-33，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合併設計請修正平面圖\n及立面圖並標示實際尺寸。\n第11頁，共15頁\n第三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崇德段 395、396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n上 1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15 點，P.5-1-4、P.6-1 停車空間檢討以住\n宅樓地板面積 6,609.7 平方公尺計算，與申請書住宅\n使用面積不一致，請釐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本案使用分區證明另有計畫書\n中特別規定，請確認規定事項。\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防空避難空間面積檢討。\n2. 請補充無障礙設施檢討資料。\n3. 6-1 審查表（第 18～27 項）檢討有誤請釐清\n4. 入口雨遮請標示及檢討相關法令。\n5. 6-1 建築物用途為 H2 集合住宅、G3 店舖，申請項\n目無店舖之空間，請釐清。\n6. 請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7. 無遮簷人行道、既有人行道應依本市騎樓及無遮簷\n人行道設置標準標示高程、洩水坡度及標示與鄰地\n第12頁，共15頁\n順平。\n8. 請補充本局套繪圖說。\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並應檢附各\n部位之剖面詳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並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二) 本案部分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n並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n車出入。\n(三) 請補充前往地下層之機車請與汽車是否為同一通道，\n如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n全。\n(四) 請於停車場各樓層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n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n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n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n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n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第13頁，共15頁\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n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n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1-4，本案無設\n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4 年第 2 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5%\n2. 本案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n(1)建物西側正面 2 戶，其 2 層以上全面設置陽台綠\n化、滴灌及排水設施。\n(2)認養基地周邊公有人行步道。\n(3)法定種植喬木數量為 7 棵，將增加種植一倍喬木，\n共計 14 棵。\n(二) 另於 114 年 4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106153 號\n函核准重建計畫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14頁，共15頁\n1. 補充危老審查會議紀錄、所有權人土地使用同意書。\n2. P.2-1-1 補充較大範圍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地位\n置、道路名稱及周邊重要地標。\n3. P.4-7-5 補充標示空調格柵間距。\n4. 請確認申請書本案無遮簷人行道提會內容為何，倘\n無須提會請取消勾選。\n5. P.4-4-4 地面層綠化比例計算有誤，請釐清修正。\n6. 街道傢俱考量高齡友善部分建議增設扶手。\n7.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n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n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n電板設計為原則，請補充相關檢討說明。\n8.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屋頂層灌木植栽覆土深度應達\n45 公分。\n9. 車道出入口建議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10.P.8-3-4 人行道認養經費含喬、灌木費用，惟現況及\n相關設計圖面未有行道樹及植栽槽等，請釐清修正。\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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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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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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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20、121、\n122、124、150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9：10~12：30\n第二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n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20、121、122、124、150 等 5 筆地\n號(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129.4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景觀牆結合案名牆部分未符透空率 50%部分，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七)本案設置景觀框架，同意其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n(八)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同意綠化植栽及人行淨\n寬位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採帶狀式植栽穴設計減少破口，並\n增植行道樹；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基地\n西側整體性防火間隔供公眾通行，並於出入口處設\n置告示牌。\n(二)加強無遮簷人行道順平及止滑設計，整併植栽帶減\n少破口並增加植栽多樣性；昌平東八路側喬木(辛夷)\n改植大型喬木；調整南側人行步道及綠化植栽位置\n並整併公有人行道設計；內庭喬木高度達 6 公尺以\n上。\n(三)調整北側基地大門前景觀人行步道設計；降低北側\n景觀牆高度(2 公尺以下)，並取消除路衝範圍外牆體\n改採低矮灌木設置；調整東南側圍牆形式並結合攀\n爬性植栽、加大透空率；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n昌平東八路側增設街道傢俱，typeA 及 B 部分增加\n扶手，北側街道傢俱配合公共藝術型式調整設計，\n部分街道傢俱旁留設硬鋪面供無障礙使用；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降低高度及縮小長度；減少部分投樹燈。\n(四)屋頂層草皮改採多年生植栽種類並增加多樣性；露\n台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開花種類植栽。\n(五)1 層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處增加安全防護設施；更新\n交通量、停車供需之重點調查；供店鋪使用停車格\n位設置於地下車道出入口處並以顏色區隔；車道出\n入口處人行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 施工車輛暫停\n區規劃於基地內，若有短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n維 持計 畫 及 右 進 右出 為 原 則 ， 施工 車 輛 進 出 基地\n時，應避免行駛松強國小之通學路徑。\n第2頁，共5頁\n(六)裝飾物部分改以宜居造型遮陽牆板檢討。\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全案變更設計內容，同意變更。\n(二)本案地面層灌木數量、屋頂層綠化量等變更後少於\n原核准，同意以口袋公園及大型喬木取代之。\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n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n意設置。\n(五)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植栽綠美化，惟仍維持 2.5 公\n尺人行淨寬通行使用，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七)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八)同意本案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暫時移植，並於取\n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九)基地內設置圍牆及景觀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 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n過：\n(一)臨路側喬木米徑達 15 公分以上並增植喬木以形塑\n雙排林蔭、增加複層式植栽種類；1 層水池增加生\n第4頁，共5頁\n態性設計；增加誘鳥誘蝶植栽種類。\n(二)調整東南側 iBike 預留位置，並重新調整該處植栽景\n觀以形塑口袋公園；降低景觀牆高度(2 公尺以下)\n及調整設置型式；調整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並結\n合設置；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尺寸及接合方式；西南\n側水池前增加街道傢俱數量，街道傢俱旁留設硬鋪\n面供無障礙使用並調整扶手高度。\n(三)車道及機車停車場上方平台加強景觀設計並於女兒\n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及垂直綠化草皮改\n採多年生灌木複層式植栽設計。\n(四)補充基地周遭自行車道系統；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差\n異分析，如：住戶數、汽車格位數、機車格位數、\n停車場出入口、車位配置之改變比較等；法定自行\n車位得改設電動機車停車位替代，電動機車停車位\n20%應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地下停車空\n間坡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補\n充大眾運輸調查時間；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n道，應分別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出口退縮空間（5\n公尺以上）、進出車流衝突、安全性及警示設施、\n車行視距(植栽)之妥適性；1 層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處\n增加安全防護設施。\n(五)車道出入口處人行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施\n工車輛暫停區規劃於基地內，若有短暫外部化需求\n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及右進右出為原則。\n(六)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均應順平不得設置階\n梯及坡道。\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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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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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霧峰\n區地利段 1065、1065-7、1143、1144、1145、1145-1、\n1143-7 等 7 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辦公\n室及托育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n67、69-1、70、70-1、70-2、71、71-1、71-2、71-3、\n100 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體育館\n新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4 點使用項目、第 5 點上限容積率(加計\n容移、容獎是否符合)、第 8 點第 5 款，檢討請敘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第1頁，共14頁\n以便對比。\n2. P.6-2 與 P.5-2 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不同，請修正。\n3. 第 8 點第 3 款請敘明是否申請重劃時程獎勵，倘有，\n請補充說明重劃完成日及獎勵期限滿 7 個月之日，\n並補充說明變更設計是否涉及建照期限展延情形。\n4. 第 8 點第 2 款、第 16 點檢討請改以說明本案是否\n有申請該項容積獎勵項目並依規檢討。\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第 2 款，請補充說明本案實設空\n地面積計算式，及應植喬木數量、覆土深度檢討之\n對應圖說(頁碼無法對應)。\n6.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 1 款第一類建築物用途檢討停\n車位有誤，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每 1 建築單\n元(非每層樓板)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請\n依規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5，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11\n點，停車空間檢討本案有設置店舖第一類，請再檢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12，1 層平面圖補充上色(建築面積、法定空地、\n整體性防火間隔)\n2. P.6-12，1 層平面圖標示建築基地內人行道通行淨寬\n尺寸、5 公尺退縮前院尺寸、地下室開挖範圍。\n3. P.6-12，1 層平面圖樓梯至避難層出入口避難通路，\n應以梯廳或門廳通達，不得穿越管委會使用空間，\n請再檢討標示。\n4. P.6-12，1 層平面圖建築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n人行道順平標示。\n5.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面積及開口正面天井淨深度\n2 公尺及天井挑空面積大於 6 平方公尺檢討。\n第2頁，共14頁\n6. 特別安全梯構造檢討有誤，梯間應經由排煙室或陽\n台進入室內。\n7. 請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8. 請補充屋突面積檢討、透空遮牆或立體構架與屋突\n投影面積小於建築面積 30%檢討及透空遮牆或立體\n構架透空率檢討圖說。\n(三) 宜居建築專章：\n1. P.5-14，第 4 條請補充逐項檢討說明內容。\n2. P.5-14~P.5-15，第 5、6、7 條本案有申請設置垂直綠\n化設施，非免檢討，請再補充逐項檢討內容。\n3. P.5-16，第 13 條檢討有誤。\n4.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檢討相關平面圖、剖面圖檢討\n圖說及標示檢討尺寸。\n5. P.5-20，本案宜居設施面積有變更且本案設計容積\n有增加應新法令，宜居回饋金計算金計算其土地公\n告現值計算應用最新檢討。\n6.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其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過法\n定容積率 10%檢討說明。\n(四)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裝飾物檢討圖說。\n(五) 其他事項：\n1. P1-2，本案有申請宜居建築相關設施，申請書「宜\n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內容未填。\n2. 請檢附目前建築基地進度現況相片。\n3. P1-18，補充建造執照最新工程勘驗紀錄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請說明是否採用分\n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n(二)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第3頁，共14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5，本案本次變\n更設計新增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 2 處(未設置於 6 公尺前\n院)，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n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請依規檢討上述辦法第 6 條各項規定，並檢討是否\n需申請雜項執照。\n(二) 請補充標示人行道淨寬，距建築線尺寸及基礎詳圖。\n(三) 報告書 P.5-6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條檢討有\n誤，請修正。\n(四) 報告書 P.5-26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二十二條檢討有\n誤，請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量及灌木等數量減少，請補充敘\n明理由及相關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6.3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樹立式廣告\n招牌、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n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n1 處為原則，本案於 15 公尺崇德六路側設置 2 處\n第4頁，共14頁\n樹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說)，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本案綠化及人行淨寬\n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8. P.4-32，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5 點規定，地面層設置\n景觀生態池(非景觀池)，且檢附剖面詳圖及水循環\n系統經本會審議同意者，其綠化面積以水池面積三\n分之一計算為原則，本案 1 層設置生態池並以面積\n三分之一計入綠化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係屬全案重新設計變更案件，僅需重要頁面採\n變更前後左右對照型式製作，其餘頁面得全部放置\n變更後頁面即可，並於相關圖面標示「變更後(第一\n次變更設計)」。\n2. 補充較大範圍並套繪周邊喬木植栽種類及四季花期\n花色說明。\n3. 本案地面層生態水池申請得計入綠化面積，應補充\n相關剖面詳圖及水循環系統等內容。\n4. 請補充裝飾物檢討專章，並釐清本案之裝飾物深度\n是否需提請委員會確認。\n5. 請補充前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意見回應對照表。\n6. P.1-2，請釐清本案為交通影響評估案件或分析案件。\n7. P.1-2，申請書備註欄位宜居建築應為誤繕，請修正。\n8. P.1-2，申請書宜居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未填\n寫，請修正。\n9. P.1-2，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會議次別。\n10.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前後圖面。\n第5頁，共14頁\n11.請檢附基地現況照片並標示工程進度。\n12.P.3-3，容積移轉前後似檢附變更前圖面，請釐\n正。\n13.基地西北側法定退縮 5 公尺範圍內皆設置綠化，\n請釐清是否有誤。\n14.相關 1 層平面路名請標示寬度並補充標示人行淨\n寬。\n15. 請以平面補充標示基地周遭喬木種類、花期花色\n分析。\n16. P.4-50，未標示屋頂空間用途名稱，請釐正。\n17. P.4-52，屋頂層水池非屬綠化面積，請詳實檢討屋\n頂綠化比例。\n18. 屋頂設置水池應補充相關防水、結構安全性說\n明。\n19. P.4-63~68，無須檢附排水設備變更前內容。\n20. P.4-76，消防送水口位置建議再考量，另未標示水\n表位置，請釐正。\n21. P.4-84，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圍牆。\n22. 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供自明性。\n23. 資訊公開資料無須檢附變更前內容，請修正。\n24. P.8-4，資訊公開資料 1 層喬木圖例相近，建議以\n引線標示喬木種類，另請標示設計高程。\n25. 「綠化景觀玻璃屋」非屬屋脊裝飾物，亦非屋頂\n突出物。請重新檢討。\n26.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全部設置於臥室內，建議可部\n分位置調整以供全家使用，加強露台綠化。\n第6頁，共14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霧峰\n區地利段 1065、1065-7、1143、1144、1145、1145-1、\n1143-7 等 7 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辦公\n室及托育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面積計算表請檢附正確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法定及實設綠化檢討請檢附正確\n頁碼。\n(四) P.35(一)法令依據 2.細部計畫「變更霧峰區都市計畫\n(第四次通盤檢討)書」應更正為「擬定臺中市霧峰區\n都市計畫細部計畫」。\n(五) P.36-37，2-3-4，4 變更霧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n檢討）書，應更正為「擬定臺中市霧峰區都市計畫細\n部計畫」。\n(六) 經查本案屬 111 年 1 月 6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n中市大平霧地區(霧峰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n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之「變 15 案」，又查本案位\n置屬本府於 112 年 6 月 29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n中市霧峰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第 一次通盤檢討\n第7頁，共14頁\n書)」之範圍，依上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第 11 條規定「: 霧峰聯合辦公廳舍範圍應自道路境\n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n地面積。」，爰建議本案檢討上開土管。\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申請第 2 次變更設計，若本次變更設計前，曾辦\n理授權幹事審查之變更設計或免申請提會審議之變\n更設計，其應以累計百分比方式計算，請釐清是否需\n累計計算。\n(二)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退縮距離變更請補充說明。\n(三) 其他事項:\n1. 請檢附目前建築基地進度現況相片。\n2. 請補充建造執照最新工程勘驗紀錄表及建築執照影\n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原則無新增意\n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91~P.93，本案本\n次變更設計新增空正面式廣告招牌 1 處(未達雜照)及案\n名牆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n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報告書 P.92 係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報告書內為側\n懸式，請修正。\n(二) 另查立面圖正面式廣告招牌上方預留電子看板預留\n位置，請釐清是否納入本次變更申請。\n(三) 查圖說正面式廣告招牌離地高度為 380 公分，惟檢\n討說明為 3.9 公尺，請釐清。\n(四) 報告書 P.93 設置案名牆 1 處，請補充標示人行道淨\n寬及距建築線尺寸；另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n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內崁燈具)者，得免申請\n第8頁，共14頁\n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大同路設置臨停區出入口、\n10 公尺計畫道路民生路設置車道出入口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屋頂層為大跨度斜屋頂無設置屋頂層綠化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案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前次變更設計(第一次變更設計)為免申請提會\n審議，其變更內容應以累計百分比方式計算。\n2. 申請書變更內容均請以紅色雲朵線框選；應提委員\n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填寫；補充建照掛號日期及工程\n進度說明。\n3. 補充工程進度及現地照片。\n4. 喬木變更數量應計入變更比例，請檢討修正。\n5.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第五點應為正面式廣告招\n牌(公托中心)及樹立式廣告招牌(機關)，請修正。\n6. 請檢附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相關公文。\n7. P.19，補充較大範圍之都計圖、標示重要地標及基地\n位置。\n8. 請補充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公有建築之建築及景\n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n系統。\n9.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均請標註道路名稱及寬度。\n10.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n置。\n第9頁，共14頁\n11.檢視行穿線位置植栽帶破口以利行人通行，並檢討\n是否需變更車道出入口處之行穿線位置。\n12.植栽說明表請完整檢附(含喬木、灌木及草花)，喬\n木、灌木及草花花期花色前後不一致，請修正。\n13.變更前夜間燈光計畫圖面模糊。\n14.2 處車道出入口建議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15.5 層露臺灌木變更種植面積及數量請以紅色雲朵\n線框選於植栽表。\n16.P.75、P.77，請於圖面上框選灌木種植位置變更。\n17.P.81，3 層露臺 C-C’剖面覆土深度請調整至 70 公\n分以上。\n18.P.82，變更前給排水設施詳圖圖面模糊。\n19.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並補充設置數量，街\n道傢俱位置示意圖補充地界線、建築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n20.P.91，造型牆 A 補充尺寸。\n21.P.92，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n議第 35 點檢討。\n22.P.123，總工程造價變更與 P.6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n表不一致，請釐正；各層樓地板面積變更請以紅色\n雲朵線框選。\n23.各層建築平面圖變更後 2 層平面圖誤植為變更後 3\n層平面圖。\n24.本案為辦公室及公托中心，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n應以第一類及第四類檢討。\n25.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植栽表及舖\n面圖例。\n第10頁，共14頁\n第三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n67、69-1、70、70-1、70-2、71、71-1、71-2、71-3、100\n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體育館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未填寫，細部計畫名稱請依土\n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案名完整說明。\n(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說明文大 9 用地退縮檢討\n內容。\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敘明本案交評辦理情形。\n(五)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透水面積比例檢討計算式。\n(六)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n臨路情形說明及建築師簽證。\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建築物請依規上色。\n2. 入口雨遮請標示及檢討相關法令。\n第11頁，共14頁\n3. 無障礙通路未檢討。\n4. 無障礙室外通路、室內通路通達各項無障礙設施未\n標示於圖面。\n5. 建築面積檢討請補充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P.7-15，基地各期校區停車位數量，與 P.7-1 門檻規\n定表不一致，請確認修正。\n(三) 基地開發尖峰小時衍生各運具人旅次預估彙整表，\n晨峰小時合計人旅次誤植，請修正。\n(四) P.7-20，請於圖面標註汽、機車行駛動線，另請確認\n機車停車設置位置。\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2，景觀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n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三角種植法。\n(二) P.4-19 ， 人 行 道 路 緣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最 大 縱 坡 為\n8.33%(1:12)，最大橫坡度為 2%。人行道縱坡坡度，\n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以下)，越緩越有利\n於行人行走。\n第12頁，共14頁\n(三)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23、P.5-2、P.5-\n8，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其他欄位請勾選交通影響分析；備註欄提會\n事項請確實填寫。\n2. 整體規劃請補充全區之法定退縮範圍及人行淨寬尺\n寸、喬木及植栽種類與配置、汽機車數量及停車場\n位置、交通及人行動線系統等相關內容。\n3. P.2-8，未來發展區標號請補充說明內容。\n4. P.2-8，各期發展區請著色俾利辨識各期範圍，並請\n檢討各期發展區之範圍合理性說明。\n5. 喬木植栽表及灌木植栽表補充花期花色，且圖例顏\n色應與平面圖一致，另圖例建議以不同顏色及樣態\n呈現以利辨識。\n6. P.4-12~13，植栽圖例請以範例格式放置。\n7. P.4-15，補充標示一期、二期無法綠化面積範圍。\n8. P.4-16，圖例黑白無法圖面對應，請修正。\n9. P.4-17，未提供一期及二期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或移\n除此頁面。\n10.P.4-18，請於景觀剖圖右上方補充全區景觀配置縮\n圖及剖線位置。\n11.P.4-19，請於相關圖面補充標示基地及周邊高程。\n12.P.4-20，南北側廣場建議考量夜間照明安全性增加\n照明。\n13.P.4-22，補充屋頂層花臺植栽表及景觀剖面圖釐清\n覆土深度。\n第13頁，共14頁\n14.P.4-23，無相關設施無須檢附，並補充公共藝術核\n准版本相關圖說。\n15.停車數量計算補充各期檢討及合併檢討內容。\n16.資訊公開 1 層平面景觀圖建築內部請以空白表示。\n17.本案整界無直接連接建築線，補充說明如何申請建\n造執照。\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4頁，共1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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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6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太原段 110、110-1、111、111-1、111-2 等 5 筆\n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三民段 21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n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原段 110、110-1、111、111-1、111-2 等\n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二類。\n第1頁，共15頁\n(三)第四類：(一)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詳列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土管要點第 5 點，實設建蔽率及容積率與 P.7-1-1 不\n相符，請釐清。\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路名誤植，另祥順一街應為 10\n公尺寬道路，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報告書無 P.4-11-1 無\n法對應。\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店鋪顧客衍生人旅次及尖峰小時基地整體衍生人旅\n次請重新檢視是否核算錯誤。\n(二) 基地周邊道路路口服務水準於開發前已呈現 D 級，\n請針對周邊道路交通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方案（含時\n制調整）。\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並製作成表格，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第2頁，共15頁\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1-7-1，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n(二) P.5-1-1c，細部計畫第十六條設計檢討說明，請修正\n為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n(三) P.7-3-5，1 層平面圖設計店鋪 1 處，請釐清是否需設\n置招牌廣告。\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n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5. 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50 公尺計畫道路(太原路)\n側，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及法令依據請確實填寫；細部計畫\n第3頁，共15頁\n案名請詳實填寫；容移無須提會，備註欄請修正；\n交評併都審或交通分析請檢視確實勾選。\n2. 本案容移量未達都審規模，人行道認養計畫請移至\n附件認養計畫章節。\n3. 補充基地周邊(含廍子溪及大里溪等)喬木種類及四\n季花期花色說明。\n4. P.2-2-2，補充基地沿線行道樹種類配置，並採沿線\n一致性之原則設計。\n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模糊請修正。\n6. 請檢附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示意圖，並說明臨路\n情形。\n7. P.2-1-1，都市計畫圖標示基地範圍。\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臨路及\n行穿線。\n9. 法定退縮範圍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人行步道兩\n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n10.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灌木、草花)圖例\n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n11.P.4-4-4，車道不得納入綠化困難面積計算。\n12.P.4-4-6a、b，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開放空間應\n確實降版順平設計。\n13.P.4-4-8b，與鄰地現況高程請確實標示。\n14.地面層景觀投射燈及灌木燈減量設置。\n15.屋頂層剖面補充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未\n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n上後設置。\n16.曬衣架四向請依規檢討透空。\n17.P.4-6-1a，補充陽台植栽表。\n18.P.4-7-3，案名牆長度 250 公分，高度 90 公分，建\n第4頁，共15頁\n議縮小尺寸設計。\n19.10 層露臺請標示覆土深度。\n20.補充公共藝術固定詳細圖說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n擬圖。\n21.P.4-15-1b，本案設置圍牆報告書標題有誤請修正並\n依通案性決議檢討透空率 50%。\n22.都審規範檢討缺頁及跳頁，請修正。\n23.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24.P.2-3-1，照片 E、F 說明內容請確認。\n25.開門位置應避免與機車車行動線衝突。\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其街道傢俱應\n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n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案名設置位置，\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等設計\n大樣圖(消防送水口圖例不清)，釐清未設置頂蓋緣\n由，上開設施採塑木材質應檢核其耐久性，設置位\n置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基地東南側與鄰地間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公\n益性不足，應剔除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4.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與目錄 6-1-4 面積計算\n圖等開放空空間檢討圖面之獎勵類型、面積、範圍\n及圖例等均不符，應全面檢視並修正。\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n第5頁，共15頁\n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修正。\n6. 沿街步道式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於\n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汽、機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n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非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n間勿上色應剔除開放空間範圍。\n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n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n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n眾使用之字樣。\n8. 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內容，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n牌位置。\n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2-1 法規檢討內部分非屬宜居建築法規，另\n法規檢討不全，另釐清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2. 複層式露台相關檢討圖面不全。\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第6頁，共15頁\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勾選本類審議事項。\n預審申請書應補充勾選本類審議事項。\n3. 補充各項立項立面彩圖 3D 透視圖。\n4. 屋突已超過 9 公尺，應敘明緣由，如無特殊需求應\n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目錄 8-9-1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n尺寸表。\n(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第7頁，共15頁\n(1)裝飾板檢討不全，其範圍應再釐清補充。\n(2)各樓層裝飾版應補充剖線及各樣態剖面詳圖。\n(3)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n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n圖。\n2. 目錄 1-9-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內應說明都計特別規\n定內容。\n3. 目錄 5-1-1 土管退縮規定說明有誤，應釐清係屬騎\n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退縮。\n4. 地面層應補充鄰地串聯情形，並標示高程。\n5.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圖應檢附主管機關公告之\n範圍圖，標示範圍並加註說明及簽章；另釐清建築\n線，並確認臨接廣場用地及臨河川、綠地用地之規\n定\n6. 地上層之梯廳防火門區劃應依規檢討。\n7.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與人行道已重疊，應\n修正。\n8. 目錄 7-3-1 地上層露台圍閉，其圍閉之範圍皆應計\n入容積檢討。\n9. 目錄 7-2-1 地上 1 層、目錄 7-3-1 地上層管委會空間\n請加註空間用途名稱。\n10.目錄 7-2-1 地上 1 層、目錄 7-3-1 陽台及露台範圍\n有誤。\n11.目錄 4-12-1 補充地上 1 層及公共開放空間所需戶\n外空調機設置位置納入目錄 4-12-1 空調設備專章並\n美化設計，另如設置裝飾版應補充於目錄 7-6-2 裝\n飾物專章檢討。\n12.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n第8頁，共15頁\n木）。\n13.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9頁，共15頁\n第二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三民段 21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於提送委員會審議前向本府建設局提出景觀優化認養\n計畫，並經該局原則同意計畫內容。\n二、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依上開決議辦理後序排入\n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二類：(一)項。\n(三)第四類：(一)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土管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n見修正並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卓處。\n(二) 容積移轉：本案容移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n見修正並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卓處。\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增加戶數 4 戶，惟\n機車供給減少 6 席，本市機車使用率高，請再評估增加\n機車車位。\n第10頁，共15頁\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57、2-1、3-5、4-2 等，本案擬申請認養公園公共\n設施，其都市計畫用地編號前後不一，且似已更新，\n請釐清修正。\n(二) 本案擬認養公園之設計及本案建築基地開放空間設\n計，恐有後續維護管理問題，建議盡速向臺中市養護\n工程處申請認養並取得同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1-4，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二) 報告書 P.6-7~P.6-8，設置案名牆 1 處並檢討本市廣\n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請釐清是否設\n置內崁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n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n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事項為:地面層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n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地面層\n綠化數量、汽機車停車位數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變更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灌木、垂直綠化數量\n減少，請補充理由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取消部分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原本 14 處變\n更為 6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釐清都市計畫變更之相關負擔條件，是否簽訂回\n饋協議書(設計、協助開闢、維護)等相關內容。\n2. P.1-1，申請書請填寫法定建蔽率；補充施工進度說\n明。\n3. 補充施工進度及現地照片。\n4. 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變更後（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11頁，共15頁\n5. P.1-4，請檢討景觀變更設計；請於違反重大決議事\n項填寫取消部分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原本 14 處\n變更為 6 處)。\n6. P.1-4，請再詳實檢討第 6 點項目(地面層喬木種類數\n量變更、灌木)。\n7. P.1-6，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變更前、變更後、\n變更理由及頁碼等相關內容；另部分變更項目(如停\n車位數量變更等)未敘明，請檢視修正。\n8. P.4-8、4-9、4-10，喬木及灌木頁面請檢附變更前內\n容，以利對應。\n9. P.4-24、4-25，屋頂層綠化及鋪面頁面請檢附變更前\n內容，以利對應。\n10.景觀變更計算請以單線圖檢討之。\n11.P.6-10，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範圍內得否設置景觀\n矮牆，請釐清。\n12.P.6-11，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設置於基地外，請確\n認是否為誤繕。\n13.P.7-22~24，請補充建築立面變更前內容。\n14.垂直綠化小喬木數量減少 60 株、宜居設施原面積\n369.14 平方公尺大量減少為 92.88 平方公尺，不符\n變更設計優化原則，應有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同意\n後，始得減量。\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公共服務空間位置變更幅度大，應敘明緣由並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6(P.6-10)基地西側矮牆之阻隔設施應敘明\n設置緣由，如無特殊原因應取消設置，或說明其設\n第12頁，共15頁\n置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設\n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座椅高度請調整\n至 45 公分，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應釐清維護告示牌設置位置，且不得設置於開放空\n間範圍內，建議維護內容得整合於開放空間告示牌\n整體性說明。\n6.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 6-1-4 開放空間面積\n計算圖，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n另使用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n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n7.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 6-1-4 開放空間面積\n計算圖補充全區配置圖，以利判別；開放空間屬不\n獎勵範圍請整合 1 種色塊(無需區分何種類型開放\n空間)，並修正圖例，減少不必要的圖例顏色。\n8.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補充檢討退縮線。\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第13頁，共15頁\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宜居量變更後設置數量及面積減少，應敘\n明緣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n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n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勾選本類審議事項。\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目錄 8-9-1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n尺寸表。\n(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第14頁，共15頁\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n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陽台與裝飾\n版間各樣態剖面圖。\n(2)裝飾物圖例顏色請再釐清修正。\n(3)裝飾柱檢討與圖例不符請釐清。\n2. 原機車停車空間於地下一層變更後調整於地面層，\n應敘明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有構造物不符規定應修\n正。\n4. 目錄 7-2-1 地上 1 層補充基地退縮規定圖例。\n5. 目錄 5-1-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三檢討有誤，\n應修正。\n6. 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木）。\n7.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n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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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5/2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40次",
    "meeting_id": "11405015",
    "agenda_pdf": "11405015_A.pdf",
    "minutes_pdf": "11405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4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n(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n下 6 層商場、餐飲、金融及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n09：10~12：30\n忠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大 進 段\n852、853、853-1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40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第八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商場、餐飲、金融及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市政北二路及朝富路沿線景觀植栽四季色彩變\n化模擬圖，基地景觀與周邊整體規劃設計；認養公\n有人行道換植行道樹考量沿線植栽一致性調整樹種。\n(二) 開放空間景觀重新規劃設計；人行動線留設於林蔭\n下並於開放空間加強停留節點；取消投樹燈，加強\n人行動線夜間燈光照明。\n(三) 檢討立面大量玻璃帷幕空調耗能節能減碳相關說明，\n並評估調整立面及裝飾物設計；屋頂層增植喬木及\n第一頁\n綠化數量。\n(四) 街道傢俱考量使用行為增加簇群式並結合公共藝術\n及夜間安全照明設計，部分座椅考量年長者增加扶\n手及座椅側留設空間，並於臨路側增設街道傢俱。\n(五) 街角廣場增設資訊告示牌(揭露氣象、空氣品質等\n資訊)結合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公共藝術加大高\n度 5 公尺以上並調整位置至街角廣場；消防送水口\n及立式水表分別設計並縮小長度。\n(六) 商場棟檢討無障礙設計、服務後勤設施及垃圾投擲\n動線不經公眾人行動線；依規檢討重複步行距離；\n商場棟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n(七) 檢核道路高程順平設計；特別安全梯檢討非屬剪刀\n梯；補充車道出路口調整於朝富路緣由；設置臨停\n空間並補充說明動線系統。\n(八) 地上 7 層柱線 E~F 間懸挑 9 公尺應再加強結構設計；\n地上 2 層挑空面積大與 3 層間質心位置差異大，應\n比較地震下樓層之間相對扭轉；基礎版應考量 2 棟\n負載之極限承載力不同，造成之剪力應加強考量檢\n討設計；開挖轉折處地梁下考量柱加大以連結 XY 向\n地梁；屋突框架結構及柱體穩定性應重新檢討；地\n上 1 層柱線 B 於 line4~5 應補充梁設計。\n第二頁\n第二案：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52、853、853-1 等 3 筆\n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182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80%，超\n過基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等設施物，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n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n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五)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垂直綠化設施深度合併陽台檢\n討深度於 A2 戶達 4.45 公尺，同意設置；基地面積\n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n平方公尺以上，檢附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n慧化設計作法，同意設置。\n(六) 第三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同意地下層超挖 1.44%。\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第三頁\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內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補充基地與捷運周邊動線及捷運共構動線說明。\n(二)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後續依主管機關核\n准內容為準；大墩四街增植 2 株以上喬木；建築物\n側桂花改為其他直立型喬木；取消店鋪前方鋪面跳\n色設計，維持鋪面整體色調設計。\n(三)取消樹立式廣告；檢討各戶正面式店鋪招牌寬度；\n公共藝術移至街角；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自建築\n線退 50 公分設置；插地投樹燈減量設置；大墩四\n街側增設街道傢俱並加強高齡友善設計。\n(四)補充垂直綠化維養計畫；花台勿緊鄰空調設備，另\n增加覆土深度。\n(五)2、3 層機車停車位依建技規則檢討開口位置並檢\n討降噪設計；裝飾物剖面圖補充標示尺寸及綠化；\n地上 4 層露台檢討 1/3 以上綠化面積；裝飾版間挑\n空補充綠化設計；檢討居室面積不小於 2 坪。\n(六)垃圾車臨停空間調整至大墩四街側，並配合調整垃\n圾儲存空間位置；無障礙機車位調整於鄰近梯廳處\n設置；全面留設電動車線架。\n(七)機房活載重請採用 1tonf/m2；地上 1~3 層部分停車\n空間牆量較少，應適度增加勁度避免形成弱層；地\n下 1 層結構改以有梁構架系統；屋突框架穩定性再\n加強結構安全。\n參、 散會(13:20)\n第四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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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5/2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83次",
    "meeting_id": "11405005",
    "agenda_pdf": "11405005_A.pdf",
    "minutes_pdf": "11405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80\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文化商業\n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前經 114 年第 677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n9：10~12：30 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1、\n80-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文化\n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前經 114 年第 677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n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8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n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管表 7-5 註一及表 7-6\n註 8 規定，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公共汽車停車位\n之配置，並確實依前述土管規定於建造執照核准前\n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內容敘明保證金繳交時間、營\n運管理計畫、繳交金額與退還方式及於建造執照加\n註其設置位置，並於使用執照取得後 8 個月內依停\n車場法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開放供公眾使用。\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第1頁，共8頁\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六)同意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經貿路一\n段及中科路)。\n(七)於基地西側中庭設置景觀涼亭，同意其投影面積得\n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八)基地西側及南側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且透空率\n74%，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n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n定，同意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並於取\n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十)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內 6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同意\n採複層式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4 公尺之人行\n步道連續淨寬。\n(十一)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 6\n條，同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屋頂突出物高度合\n計超過 9 公尺。\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並經沈委員\n芷蓀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依土管表 7-6 註 5 規定，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應\n全街廓開發整體規劃。\n(二)中科路側中庭地下室降版設計並降低臨路側土坡\n高度，加強行人視覺穿透性；中科路側店鋪及圍牆\n向建築物退縮及增植 1 排喬木，並採商業藝術大道\n設計增加系列性公共藝術(至少 3 處)，說明店鋪商\n業使用定位及增加商業使用面積。\n第2頁，共8頁\n(三)臨路側整併植栽槽取消樹穴蓋版設計；灌木植栽考\n量休憩節點重新調整設計；街角廣場增加綠化面積\n減少硬鋪面；敦化路大花紫薇 1 排考量遮蔭改採常\n綠樹種。\n(四)中科路側店鋪屋頂增植喬木、複層式植栽，並增加\n通達及休憩停留設計；東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設\n計；垂直綠化植栽考量四季及空間變化調整設計；\n補充屋頂層維養說明。\n(五)公共藝術考量藝術及在地性重新設計；街道傢俱採\n簇群式重新設計；圍牆配合中庭及建築立面整體設\n計；地下室各層增加自然通風設計；中科路側店鋪\n增加夜間燈光設計。\n(六)檢討地面層店鋪停車位動線與景觀整合設計；檢討\n垃圾清運動線及垃圾車臨停位置；補充能效設計及\n雨水回收系統說明。\n(七)公共停車位計算之法定停車位數量應以一宗建築\n基地計算檢討；容積獎勵項目確實依幹事會審查土\n管第 13 點申請時程獎勵及鑽石級綠建築共計 20%\n辦理；標示裝飾物尺寸及位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店鋪 2 層挑空\n依規檢討緊急進口。\n(八)地下室公共停車空間應整體設計且停車場管理規\n範應納入住戶規約；公共停車空間管理計畫整合於\n交評報告專章，並增加行人動線分析及出入口指\n引。\n(九)增加停車場出入方案比較分析；補充周邊 500 公尺\n範圍內至中央公園、流行影音中心、巨蛋等主要公\n共設施之起訖路徑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補充\n周邊 500 公尺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動線及衍生\n交通量；補充經貿路及中科路等兩幹道系統服務水\n準分析；清楚標示停車場圖說(含格位尺寸、編號、\n第3頁，共8頁\n指向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增加防制車流\n衝突措施(植栽)，並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機車停\n車位增加迴圈設計或採雙車道設計且寬度不小於\n2.5 公尺；補充說明自行車位進出動線；地下室停\n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緩衝\n車道。\n第4頁，共8頁\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1、80-1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n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管表 7-5 註一及表 7-6 註 8\n規定，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公共汽車停車位之配\n置，並確實依前述土管規定於建造執照核准前與本府\n簽訂協議書，內容敘明保證金繳交時間、營運管理計\n畫、繳交金額與退還方式及於建造執照加註其設置位\n置，並於使用執照取得後 8 個月內依停車場法規定領\n得停車場登記證，開放供公眾使用。\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同意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經貿路一段\n及中科路)。\n(七)於基地西側中庭設置景觀涼亭，同意其投影面積得不\n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八)基地東側及西側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且透空率\n第5頁，共8頁\n74%，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n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n同意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n執照前予以復原。\n(十)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內 6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同意採\n複層式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4 公尺之人行步道\n連續淨寬。\n(十一)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 第 6\n條，同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屋頂突出物高度合計\n超過 9 公尺。\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 送都審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n蓀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基地南側與公園北側 (流行影音中心)人行鋪面採一\n致性整體規劃設計，並加強銜接處景觀設計；緊鄰\n流行影音中心側人行道加大綠化面積。\n(二)依土管表 7-6 註 5 規定，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應\n全街廓開發整體規劃。\n(三)中科路側中庭地下室降版設計並降低臨路側土坡高\n度，加強行人視覺穿透性；中科路側店鋪及圍牆向\n建築物退縮及增植 1 排喬木，並採商業藝術大道設\n計增加系列性公共藝術(至少 3 處)，說明店鋪商業使\n用定位及增加商業使用面積。\n(四)臨路側整併植栽槽取消樹穴蓋版設計；灌木植栽考\n量休憩節點重新調整設計；街角廣場增加綠化面積\n減少硬鋪面；南側黃花風鈴木考量遮蔭改採常綠樹\n種。\n(五)中科路側店鋪屋頂增植喬木、複層式植栽，並增加\n通 達 及 休 憩 停 留 設 計 ； 東 向 立 面 增 加 垂 直 綠 化 設\n第6頁，共8頁\n計；垂直綠化植栽考量四季及空間變化調整設計；\n補充屋頂層維養說明。\n(六)公共藝術考量藝術及在地性重新設計；街道傢俱採\n簇群式重新設計；圍牆配合中庭及建築立面整體設\n計；地下室各層增加自然通風設計；中科路側店鋪\n增加夜間燈光設計。\n(七)檢討地面層店鋪停車位動線與景觀整合設計；檢討\n垃圾清運動線及垃圾車臨停位置；補充能效設計及\n雨水回收系統說明。\n(八)公共停車位計算之法定停車位數量應以一宗建築基\n地計算檢討；容積獎勵項目確實依幹事會審查土管\n第 13 點申請時程獎勵及鑽石級綠建築共計 20%辦\n理；標示裝飾物尺寸及位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補充\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店鋪 2 層挑空依規\n檢討緊急進口。\n(九)地下室公共停車空間應整體設計且停車場管理規範\n應納入住戶規約；公共停車空間管理計畫整合於交\n評報告專章，並增加行人動線分析及出入口指引。\n(十)增加停車場出入方案比較分析；補充周邊 500 公尺\n範圍內至中央公園、流行影音中心、巨蛋等主要公\n共設施之起訖路徑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補充\n周邊 500 公尺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動線及衍生\n交通量；補充經貿路及中科路等兩幹道系統服務水\n準分析；清楚標示停車場圖說(含格位尺寸、編號、\n指 向 線 、 車 道 寬 度 及 坡 度 、 曲 率 半 徑 及 相 關 標 誌\n等)；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增加防制車流\n衝突措施(植栽)，並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機車停\n車 位 增 加 迴 圈 設 計 或 採 雙 車 道 設 計 且 寬 度 不 小 於\n2.5 公尺；補充說明自行車位進出動線；地下室停車\n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緩衝車\n道。\n第7頁，共8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20)\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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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5/2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5月第3次",
    "meeting_id": "11405013",
    "agenda_pdf": "11405013_A.pdf",
    "minutes_pdf": "11405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36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n67、69-1、70、70-1、70-2、71、71-1、71-2、71-3、\n100 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體育館\n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414、415、417、421、422、423、424、\n42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36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並釐清增設公共停車位數量是否同時符合土管第 6 點及\n第 13 點規定，經確認修正後始得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n請函、2.報告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n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城鄉計畫科意見：(四)項、\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第1頁，共13頁\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第 4-12 頁，土管案名應為第二次通盤檢討，請修正。\n(三) 第 5-47、5-52 頁，土管案名應為第二次通盤檢討，\n且引用條次有誤，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增設公共停車位規定檢討\n說明，並應提都審同意其配置。\n(五) 土管要點第 6 點\n1. 最高建築高度檢討，對應圖說頁碼有誤。\n2. 應補充高度比檢討並詳列計算式。\n3. 最小開發規模應為「全街廓」。\n(六)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後院位置。\n(七) 土管要點第 8 點，臨中科路應留設 8 公尺帶狀式開\n放空間，且應留設至少 6 公尺人行淨寬，本案僅留設\n4 公尺人行淨寬，不符規定。\n(八)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取得綠建築標章承諾書（或\n切結書）。\n(九)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取得建築能效候選證書承\n諾書（或切結書）。\n(十) 土管要點第 13 點，依申請書所示，本案申請增設公\n共停車位 5%容積獎勵，本點第(一)款第 4 目應予檢\n討。\n(十一) 土管要點第 14 點\n1. 第(六)款請補充圍牆設計圖說。\n2. 第(七)款請補充屋頂綠覆面積計算式。\n3. 第(十)款條文非指認養喬木，另請釐清是否提委員\n會同意移植植栽綠化帶之喬木。\n(十二) 土管要點第 18 點\n1. 第(二)款，本基地係屬園道 3 兩側建築基地，本項\n應檢討。\n2. 第(三)款，本基地係屬細 20 公尺-3 兩側建築基地，\n第2頁，共13頁\n本項應檢討。\n(十三) 土管要點第 19 點，本基地係屬園道 3 兩側建築基\n地，本點請依規逐項檢討。\n(十四) 土管要點第 20 點，本案作店舖、辦公室及住宅使\n用，應合併檢討停車空間，本點計算方式有誤，請修\n正。\n(十五) 土管要點第 21 點，第(二)項未檢討，請補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回饋金計算有誤，且未逐條完整檢討（如居\n室深度等⋯）。\n(二) 1 層平面圖車道緩衝距離未檢討、通風口開口與地界\n距離未標示、開放空間檢討有誤、請標示空間名稱、\n人行道與鄰地順平、防水閘門、排水、無障礙通路、\n投影範圍未標示。\n(三)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與容積計算。\n(四) 釐清 1 層平面圖臨人行道側之配電室範圍是否會影\n響人行道。\n(五) 步行距離未檢討。\n(六) 陽台設有管道間，應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n(七) 立面圖樓層高度未標示。\n(八) 裝飾物專章檢討有誤，區劃線內之樓板不得以裝飾\n物設置。\n(九) 地下 1 層於車道平台進入停車格是否合理、防災中\n心開口方向有誤 。\n(十) 夾層面積未檢討，且應標示空間名稱。\n(十一) 圖面鏡射，尺寸及文字應調整。\n(十二) 停車空間檢討有誤。\n(十三) 釐清基地高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第3頁，共13頁\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0，喬木配置圖，請標示\n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n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臨建\n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42、P.4-48、P.5-\n9、P.5-29，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 14 處(均未達雜照)，案\n名牆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n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查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內崁燈具，倘符合內\n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n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n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請補充正面式招牌廣告剖面詳圖(含材料標示)。\n(三) 各向立面圖請補充標示店鋪編號及招牌編號。\n(四) 建請以表列方式檢討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n數量，並加註編號。\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3頁\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增設公共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請釐\n清提會法源依據後，其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n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n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依土管第 14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n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n委員會審議。\n9.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增加植栽綠化並留設 4 公尺\n人行淨寬，請補充敘明設計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明確敘明土管\n條文及項目(如增設法定汽車停車位放寬建築物高\n度或獎勵等內容)。\n2. 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另交通影響評估送審欄位勾\n選有誤，請一併修正；機車請標示供電動使用並於\nP.6-3 標示並說明充電設備位置。\n3. 交通動線請補充供公共停車位汽車出入口標示及是\n否有相關告示牌，請一併說明。\n4. P.2-2，補充圖例說明。\n5. P.4-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接道路名稱、\n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n廣場式開放空間、2 公尺植栽帶、地下室開挖、建築\n線、地界線、6 及 4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n第5頁，共13頁\n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7.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水池，請檢視修正。\n8. 社區大門入口 T 字路口二側設有行穿線，不宜設置\n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建議檢討修正臨路\n側植栽帶以避免車輛進入，加強行人行走安全性。\n9. P.2-3，補充本案植栽與基地周邊喬木開花季節及花\n色分析說明。\n10.P.4-5，補充建物四向立面材質色彩說明。\n11.P.4-10、11，植栽圖例、建築線等與圖面無法核對，\n請修正，並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12.P.4-12，補充綠化面積計算式內容及與圖面之關係。\n13.P.4-18，補充各視角位置標示及植栽種類說明。\n14.P.4-19，依土管規定西側留設行人通行淨寬度不得\n小於 6 公尺，剖面圖 C 標示有誤，請修正；另剖\nA 亦請依土管規定標示。\n15.P.4-21，鋪面計畫踏石圖例修正，另依通案性原則\n檢討 43.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n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n自明性。\n16.P.4-29，材質請擇一標示。\n17.P.4-36，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標示。\n18.P.4-37，補充 A、B 棟未標示及相關計算式、數值\n標示。\n19.P.4-39，植栽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n20.P.4-41，補充街道傢俱數量及與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圖例說明，材質勿以同級品標示。\n2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與基座固定方式等說明。\n22.P.4-50，施工綠圍籬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請修正。\n第6頁，共13頁\n23.依第 23 點規定檢討補充智慧連網設備通過函文。\n24.地下室機車請修正為電動機車，並依都審規範檢\n討設置充電設備。\n2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n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n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n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6.請補充智慧聯網同意函文；補充太陽能板計算式\n及相關詳圖說明。\n27.中科路側建議適度增加商業使用面積以形塑商業\n廊帶空間。\n第7頁，共13頁\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24-1、31、31-1、33-1、33-2、64-1、66、\n67、69-1、70、70-1、70-2、71、71-1、71-2、71-3、100\n等 18 筆地號(文大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體育館新建\n工程案\n說明：\n申請人及設計單位均未於會議當日出席簡報說明，故不予\n審查。\n第8頁，共13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414、415、417、421、422、423、424、\n42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本案土地不適用開放空間獎勵，請修正。\n2. P.2-1，時程獎勵說明誤植為單元 4，請修正。\n3. 3.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n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n對比。\n4. 請依分區證明所載 107 年發布之土管要點檢討。\n5. 土管要點第 5 點，P.5-6 高度比檢討，請於圖面標示\n退縮距離、建築物高度。\n6.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本案樓層數、建築物高度。\n7. 土管要點第 12 點，汽車檢討計算式與規定不符，請\n補充機車檢討計算式。\n8.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完成日期與 P.1-17 佐證文件\n不同；另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n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n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第9頁，共13頁\n9. 土管附圖檢討，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基地為單元 6、7，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為單元 6、7，臨路說\n明有誤，請修正。\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確認本案退縮建築內容與檢討\n說明是否一致，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造物應標示\n高度。\n4.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1 容移確認函已逾期，請確\n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4-2，免建築線指示圖\n補充臨路情形說明。\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1-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9 點時程獎\n勵檢討說明，請確認本案建築基地全部地號土地範\n圍是否全部符合重劃完成日 3 年內申請建造執照。\n2. P.5-2-1，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n件及作業要點第 9 點位於都市計畫說明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5-6，高度比檢討圖說請標示樓層。\n2. P.6-2，1 層平面圖側院、後院標示。\n3. P.6-2，交誼廳非管委會使用空間。\n4. P.6-2，整體性防火間隔順平及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n公有人行道順平標示。\n5.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圖說。\n(四)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n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五) 其他事項：\n1. P.1-17，請檢附有本局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n第10頁，共13頁\n2. P.3-1，容積移轉量確認函接受基地非本案，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請調查近半年停車供需以符合實際停車情況。\n(三) 請調查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視距\n角度資料。\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7，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n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n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二) P.4-4-7，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n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n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n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n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n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n馬 路 行 穿 線 動 線 出 入 口 斜 坡 道 請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n「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n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5-1-3、P.5-4-3，本\n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147.9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第11頁，共13頁\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釐清 15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二路)側是否設置基\n地內臨停駐車彎，倘設置應依規並專章檢討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15 公尺計畫道路(永平路及龍富二路)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綠化型式及位\n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設置實牆景觀牆，請放大相關平剖面圖，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獎勵項目類型填寫有誤請修正；備註欄提會\n事項請詳實填寫，另請確認宜居建築是否有需提送\n委員會審議事項。\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3. 補充標示臨路側植栽帶寬度，考量植栽生長建議寬\n度不小於 1.5 公尺。\n4. 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n項目逐項檢討，另 P.5-4-2 規範無設置低碳停車位之\n第12頁，共13頁\n對策及公共藝術應為再增加一處(合計 2 處)請修正。\n5. 2.5 公尺人行步道兩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n6. P.4-4-2、3，植栽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並於圖面拉\n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7. P.4-4-6，補充標示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n8. 屋頂層灌木圖例建議以不同顏色呈現以利辨識，並\n標示曬衣架位置於景觀平面圖。\n9. 屋頂層建議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並增值\n小喬木(甲棟建議 4 株以上、乙棟建議 6 株以上)。\n10. P.4-6-1，補充垂直綠化設施景觀平面圖，並標示剖\n面圖覆土深度、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n11.P.4-7-3，公共藝術建議加高並降低基座高度。\n12. 都審法規檢討請逐點逐項確實回應，勿僅以依規\n定辦理說明，另多項規範檢討說明與報告書不符\n請再重新檢視。\n13.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應採\n綠斑馬「意象」設計。\n14. 過廊及管理室屋頂平台建議增加綠化。\n15.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請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n16. 本案容移量達都審規模，建議考量友善公益性認\n養基地外側公有人行道。\n17.龍富二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檢視退縮 10\n公尺及面寬 30 公尺，並檢討不設置實牆。\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30 分)\n第13頁，共1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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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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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5014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n日區新榮泉段 158、15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新榮泉段 158、15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n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n(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4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報告書 P.1-2 及 P.1-3 頁:案涉開放空間獎勵容積、停\n車數量及綠化面積等變更情事，土管要點請逐條完\n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n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n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報告書 P.1-2 及 P.1-3 頁:案涉容積移轉量變更情事\n(由 37.75%變更為 37.74%)，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n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n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n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新增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 壹-1 及 P 壹-25，\n本案本次無變更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綠\n化植栽、車道出入口位置及汽機車停車位數量項目\n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填寫變更前審議流程；本案\n第2頁，共4頁\n容移比例與變更前不同，請確認；補充交通影響送\n審欄位；補充本案工程進度、進度說明及現況照片、\n對照頁碼有誤，請修正。\n2. P.1-7，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詳實敘明本案變更設\n計內容，例如地面層景觀及喬木種類變更、車道寬\n度縮減、補充地面層景觀及喬木變更比例等，案名\n與封面一致，請逐項標示變更內容對照頁碼。\n3. P.1-12，請以本次變更內容回覆歷次會議紀錄修正\n辦理情形。\n4. P.3-5，與前次報告書圖面不一致者，均請以紅色雲\n朵線標示。\n5. 喬木、灌木等植栽規格表不一致請以紅色雲朵線標\n示。\n6. 因車道縮減增加車道旁植草磚之面積部分，建議修\n改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並減少植草磚之面積。\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4-1 預審免變檢討表 1-7，其檢討項目內容\n(四)應補充檢討開放空間變更幅度。\n2.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料仍\n應補充。\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本次未涉及變更，請依原\n審定書辦理。\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第3頁，共4頁\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應敘明本次變更設計減少 51 部汽車停車位緣由，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建照執照變更設計掛號資料、工\n程進度及文號。\n3. 補充目前施工進度現況照片。\n(二) 建議事項：地下層部分汽車停車位不易進出，應重新\n檢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30 分)\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5/2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3次",
    "meeting_id": "11405008",
    "agenda_pdf": "11405008_A.pdf",
    "minutes_pdf": "11405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 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7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670、675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n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建功段 7、7-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n作業審議)\n第三案：勝華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永益段 215、21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n案(第 623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n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陳美文、陳以儒、陳宛榆等 3 人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18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n宅專用區)地上 3 層店舖及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66 次\n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送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n第五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東昇段九小段 5、5-\n第1頁，共2頁\n14、5-15、5-16、5-20、5-21、5-22、5-23、三民段七\n小段 4-2、4-6、4-10、4-11 等 15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n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旅館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六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93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宜居建\n築案件)(第 611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n板前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七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205、206、207、208、209、210、211 等\n7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集合公車亭)(宜居建築案件)(第 583 次委員會決議，公\n共藝術結合公車亭於地下室頂板前 再送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7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670、675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n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n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立面設計、新增 1 處消防送水口，\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n間新增設 1 處消防送水口，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 未涉及變更應依照原審定書辦\n理。\n四、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汽機車出入口採以低矮植栽帶或可饋式防撞\n桿區隔，以加強安全性。\n(二) 消防送水口標示長度尺寸並降低高度至 120 公分以\n下。\n第1頁，共7頁\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本案屬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次變更設計\n如有涉及土管要點內容，請補充檢討情形，以利檢\n核。\n2. 容積移轉：本案屬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次變更設計\n如有涉及容移要點內容，請補充檢討情形，以利檢\n核。\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地面層出入口之門扇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2.補充預審「表 1-8-3 建造執照申請開放空間預審簡\n易審查 (變更設 計超過免審 )設 計建築師自主 檢查\n表」。\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如須變更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規定向交\n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2. 歷次審查會議紀錄請確實檢附。\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建功段 7、7-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n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及社會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n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n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n招牌、綠化植栽、停車位數量、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形\n式、裝飾柱牆版，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灌木數量減少部分考量植栽生長空間及間距，改採增\n植 5 株以上喬木替代，同意通過。\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n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變\n更型式及位置，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同意變更，未變更部分應依照\n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街道傢俱座椅深度調整為 60 公分以下；加強開放空\n間告示牌設計；進、排風設備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併\n同調整開放空間範圍。\n(二) 地面層汽機車出入口採以低矮植栽帶或可饋式防撞\n桿區隔，以加強安全性；車道出入口標示聲響式警示\n設施位置。\n(三) 補充說明灌木數量減少原因。\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P.4-7，\n停車格位減少 1 部，再補充說明。\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P.\n第3頁，共7頁\n7-2-1a 建築面積變更部分應以雲朵標示。\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本次變更設計涉及社會住宅變更，應釐清是否經住\n宅處同意變更。\n2.P.4-12-1 空調設備美化設計應補充變更後剖面圖。\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查報告書 P.1-3-1，本案本次變更設計設置正面式招\n牌廣告 22 處(均未達雜照規模)及變更面積，並取消\n設置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 16 處。\n2.P.4-8-2a 東側正面式招牌位置請補充標示 S21 店\n鋪，南側正面式招牌位置請補充標示 S12 店鋪。\n3.P.4-8-3a 正面式招牌位置，P4-8-2a 北側正面式招牌\n位置圖及請補充標示店鋪編號。\n4.正面式招牌廣告寬度，請檢討通案性會議決議店舖\n面寬三分之二以下。\n5.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正面式廣告招牌相關尺寸\n及設置數量(含店鋪編號)。\n6.P.5-3-4a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二十二條設計說明有\n誤，請修正。\n第4頁，共7頁\n第三案：勝華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益段 215、21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623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n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鼓形改採球形設計。\n(二) 增加公共藝術高度(250 公分以上)、降低基座高度至\n地面齊平及配合本體造型增設解說牌。\n(三) 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說明、公共藝術側面\n圖。\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審報告書無需檢附 P.1-1 申請書。\n(二) 經審議通過後請將 P.4-7-3 頁移除。\n第5頁，共7頁\n第四案：陳美文、陳以儒、陳宛榆等 3 人委託張揚東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18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3 層店舖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本案設置圍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本案 6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設置植栽綠帶惟仍維持 2.5\n公尺人行淨寬，同意設置。\n(五) 基地沿街面留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於開發\n時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復原，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n過：\n(一) 取消 1 層植草磚，綠化不足部分改採固碳量方式檢討。\n(二) 車道出入口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基地內人行\n及車行動線說明；補充店鋪衍伸交通量分析，停車位\n應採基地內部化處理；車道出入口處人行鋪面應採綠\n斑馬意象設計；施工車輛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n計畫。\n(三) 取消基地前院圍牆設計。\n(四) 裝飾物應以最外緣起計；裝飾板與陽台交接處應以\n1.2 公尺 RC 女兒牆區隔設置；補充裝飾物超過 1.8 公\n尺之友善環境檢討；檢討屋頂層綠化(花台)防墜設計\n(走道及女兒牆高度)。\n第6頁，共7頁\n(五) 調整東西向立面色彩為淺色系為主；增加立面垂直綠\n化大灌木種類(改較大型灌木)。\n(六) 申請書補充填寫商業戶數。\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屋突層及各樓層陽台增加灌木或小喬；屋突層檢視雲\n南黃馨之適切性、屋突層植栽槽高度(塑木)之正確性。\n(二) 交通影響評估請依照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n表之規定撰寫報告。\n(三) 請補充說明基地用途、住宅及餐飲之戶數及推估衍生\n交通量，其停車需求應以內部化為原則，而非餐飲顧\n客須至「橋大路上臨時停車位停車」；並請補充停車\n位與餐飲出入口之行人動線分析。\n(四) 依規檢討水湳都審規範:法定自行車位得改設電動機\n車停車位替代，所設電動機車停車位總數量中至少百\n分之二十比例應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P.3-4-5，裝飾物深度標示有誤，應以顏色區分不同深\n度。\n2. P.3-4-5，格局及開口有誤。\n3. P.3-5-1-3，釐清 2 層陽台旁空間性質，申請裝飾板，\n又標示是入口雨遮，也放置空調設備會如何維護，\n但是又綠化，會如何維護。\n4. P.3-5-2-1，屋突 1 層釐清是否為管道間。\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4-1.5、P.4-2.9，本\n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惟查報告書 P5-4.1，\n1 層平面圖，規劃餐飲業空間，請釐清是否有設置招\n牌廣告需求。\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1，都審申請書請填寫案件受理階段。\n2. P.3-4-1，透視圖請補充鄰地植栽帶。\n3. P.3-5-1.3，垂直綠化請以樓層為單位製作植栽表。\n第7頁，共7頁\n第五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東昇段八小段 3、3-1、3-10、東昇段九小段\n5、5-14、5-15、5-16、5-20、5-21、5-22、5-23、\n三民段七小段 4-2、4-6、4-10、4-11 等 15 筆地號(第\n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旅館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立面設計、正面式廣告招牌尺寸變\n更並新增 1 處正面式廣告招牌，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查報告書 P.5、P.6、P.46、P.47、P.48、P.51、P.62，\n本次變更係正面式招牌廣告，新增 1 處、取消 2 處、\n2 處面積及尺寸增加；總計設置 5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n(均未達雜照規模)；P.48 編號 4 正面式招牌廣告寬度\n與變更後尺寸相左，請修正。\n2. 有關會議記錄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第三\n次變更設計檢討情形部分，涉招牌廣告部分請依本\n次變更逐項說明。\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案件受理過程第 4 項應為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n審議第 23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請修正。\n2.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第8頁，共1頁\n第六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3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宜\n居建築案件)\n說明: 依第 611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n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改設公共藝術(微光裡的相遇改為跳舞的果實)並更改\n綠色為粉紅色。\n(二) 增加公共藝術(花開時遇見你、跳舞的果實)高度；降\n低公共藝術基座高度至 60 公分以下，並以灌木遮蔽\n基座。\n(三) 增設公共藝術解說牌。\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經審議通過後請將 P.4-3.1\n未通過版本移除。\n第9頁，共1頁\n第七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慶段 205、206、207、208、209、210、211 等\n7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n藝術結合公車亭)(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583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n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面積、景觀設計、建 築 造 型 及 色\n彩、綠覆率、地面層綠化量、裝飾物、1 層新增深度大\n於 1.8 公尺之裝飾物，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車候車亭結合綠化、科技感設計。\n(二) 公車候車亭牆面增加視覺穿透性設計，並降低頂蓋高\n度。\n(三) 裝飾板與陽台交接處應以 1.2 公尺 RC 女兒牆區隔設\n置；裝飾物設置欄杆部分內牆應補充 60 公分台度檢\n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本次屬第一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n土管要點部分經建築師檢討簽證負責在案，餘依前\n次審定內容為準。\n2. 容積移轉：本案屬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次變更設計\n如有涉及容移要點內容，請補充檢討情形，以利檢\n核。\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n(1)1 層平面圖空間名稱未標示完全。\n第10頁，共2頁\n(2)請釐清 1 層空間是否有變更。\n(3)請標示出入口雨遮。\n(4)未標示變更部分與前次圖說不符請釐清。\n(5)屋脊裝飾物請補充檢討。\n2. 宜居建築專章：本次變更調整內容未檢附宜居建築\n專章。\n3.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應\n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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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5/22",
    "type": "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5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6009",
    "agenda_pdf": "11406009_A.pdf",
    "minutes_pdf": "11406009_B.pdf",
    "agenda_text": "1 1 4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大 坑 風 景 特 定 區 景 觀 審 議\n幹事會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n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休憩平台\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4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n幹事會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2（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n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請釐清本案變更規劃內容是否符\n合景觀遊憩平台認定，倘為花架應無設置遮陽網之必要。\n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1頁，共2頁\n四、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本案主要為辦理二層景觀平台加\n大及增加照明、平台上增設花架、遮陽網(可收折)、地\n坪材質變更等內容，係依據實際使用需求及整體設計考\n量所為之變更，原則無意見。\n五、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本案第 1 次變更設計無涉及整\n體植栽規劃變更，並新增景觀平台照明部分，本所原則\n無意見。\n六、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設施之高度、立面及景觀設計，\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P.1-6 綠覆率未變更則無須檢討。\n(三) P.1-10，請確認更新本案之工程進度。\n(四) P.3-12 部分喬木植栽未標示編號或標示不清，請改善\n或改以引線標示。\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下午 13 時 50 分)\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5/2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9次",
    "meeting_id": "11405010",
    "agenda_pdf": "11405010_A.pdf",
    "minutes_pdf": "11405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n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及 27 層地\n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四次變更設計)\n09：10~12：30 第二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0、51\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n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39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25 層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地面層綠化面積、比率及喬\n木數量，屋頂層綠化比率少於原核准，採以增植屋\n頂層及露臺小喬木數量取代，同意通過。\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7328.07 平方公尺(39.98%)，\n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n送水口、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供公眾停車告示\n牌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第一頁\n(四)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本案建築基地於 25 公尺朝馬路側設置汽車道入口，\n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n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n設置獎勵停車之告示牌應結合景觀設計則同意設置；\n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n計同意設置。\n(七) 第二、四、六類申請預審事項：依本次為全案變更，\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簡委員伃真及蕭委員家孟確認後通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並更新鋪面；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n空間(水岸)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n及花色)，並與基地整體考量規劃。\n(二) 減少地面層硬鋪面及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及綠化\n面積，人行動線應考量喬木遮蔭位置；東北向臨路\n側增植至少 8 株喬木；加強東北、東南及西北側街\n角廣場休憩停留節點設計；西側供公眾通行人行步\n道側(整體性防火間隔外)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三) 加大供公眾通行告示牌尺寸；開放空間告示牌增加\n數量；街道傢俱採對話簇群式設置，位置於人行動\n線應適度退縮，避免影響人行通行動線；補充 3 處\n公共藝術關聯性、在地性說明及固定方式說明；圍\n牆高度降低至 2 公尺以下並補充剖面詳圖。\n第二頁\n(四) 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於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n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並考量日照\n調整植栽種類；增加建築立體綠化；補充出入口雨\n遮剖面詳圖。\n(五) 裝飾物深度檢討應自建築物外牆起計；管道間納入\n建築面積及容積檢討，不得以裝飾物檢討；淨高不\n足出入口雨遮不得納入廣場式開放空間。\n(六) 補充獎勵停車對外管制點檢討；無障礙停車位平均\n分布於南、北棟建築物；補充調查台灣大道 3 段與\n朝富二街口車流，對尖峰時間將造成台灣大道影響，\n於出入口方案評估應納入不同方案對於周邊道路影\n響；更新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最新資料。\n(七) 地上 1 層車道旁主梁應檢核剪力傳遞並串聯設計，\n車道邊之柱加大尺寸及勁度；地下 1、2 層車道結構\ny 向應檢討梁連結柱結構完整性；上部結構鋼質心\n處 4 邊結構柱及邊柱考量軸力應全圍束設計；南棟\n屋突 2 層 4 向結構柱應以無側撐設計並加強梁之設\n計。\n第三頁\n第二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0、5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八)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地面層綠化面積及灌木種植\n面積少於原核准，採以增加屋頂層及露臺小喬木植\n栽及綠化面積取代，同意通過。\n(九)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4205.09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同意通過。\n(十)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等設施物，同\n意設置。\n(十一)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十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十三)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垂直綠化設施深度達 3.5\n公尺同意設置。\n(十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五)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n證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n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n第四頁\n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公園綠地、園道)景觀配\n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基地灌木、地\n被植栽與基地周邊對應\n(二)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敦富路側植栽帶整併；\n敦富八街加大人行淨寬減少植栽破口；增加臨路側\n植栽多樣性；北向地界線側植栽帶留設人行破口以\n供鄰地銜接；街角廣場整併植栽槽加大綠化面積。\n(三) 取消敦富路側法定退縮 15 公尺範圍內之案名牆並\n調整位置於法退範圍外及縮減長度；公共藝術高度\n加大至 3 公尺以上，並補充固定方式說明；圍牆增\n植懸垂性植栽；開放空間告示牌確實標示開放空間\n範圍；消防送水口調整設置位置以留設操作空間。\n(四) 東側複層式露臺增加喬木，喬木植栽槽外移；屋頂\n層西側喬木增加高度，南側增植喬木及東北側機械\n室外側增加綠化；2 層建築立面東向及南向增植懸\n垂性植栽。\n(五) 本案全棟為住宅使用，建築立面不設置企業 LOGO；\n建築立面造型、色彩整體設計。\n(六) 住宅單元 A08 戶取消雙層牆裝飾柱或計入容積檢討；\n區劃中心線內裝飾物應計入建築面積、容積檢討，\n勿納入裝飾物專章；地上 12 層以上 Type G 裝飾板\n深度過深，無其必要性應取消設置；臥室或陽台外\n設置裝飾版，其之間應設置台度 60 公分實牆。\n(七) 機車與汽車出入動線交織應加強安全警示設施；施\n工車輛動線與臨近好市多排隊車流動線應檢討造成\n影響並補充因應對策。\n(八) 標準層加強挑空處梁增築之結構安全設計；屋突層\n第五頁\n結構系統應再檢討並加強梁上柱之梁結構設計；地\n上 1 層植栽覆土因版降應檢討剪力傳遞並加強梁設\n計。\n參、 散會(13:10)\n第六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5/2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82次",
    "meeting_id": "11405004",
    "agenda_pdf": "11405004_A.pdf",
    "minutes_pdf": "11405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378、\n379、380、399-1、399-2、400、401 等\n7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13：40~17：30\n第二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51、52 地號(第\n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21 層地下\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宜居建築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溪段 378、379、380、399-1、399-2、400、\n401 等 7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14.47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n心線逾 3 公尺，同意設置。\n第1頁，共3頁\n(七)宜居造型遮陽牆板大於立面長度 3/5，同意設置。\n(八)向心南二街側人行步道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n(一)加大中庭水池面積、增植喬木並配合林蔭增設街道\n傢俱；向心南二街側景觀植栽採曲線設計、加強主\n景樹設計。\n(二)屋頂層栽植至少 10 株以上小喬木；加大 2 層露臺\n流蘇尺寸。\n(三)消防送水口自建築線退後 50 公分設置；圍牆高度\n降低至 2 公尺以下(高程以人行道側檢討)並增加綠\n化；補充公共藝術燈光設計及基座固定方式；街道\n傢俱考量高齡友善鄰接硬鋪面設置、加強燈光照明\n並增加簇群式設計。\n(四)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依規檢\n討步行距離及居室用途；花台及陽台形式依建技規\n則確實檢討。\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逢大段 51、52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n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宜居建築案) (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全案變更設計內容，同意變更。\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同意本案無遮簷人行道植栽設計及人行淨寬型式。\n(四)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垂直綠化設施突\n出外牆中心線逾 3 公尺，同意設置。\n(六)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七)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本案於基地西側及南側設置圍牆，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建築立面再降低色彩彩度及增加明度。\n(二)街道傢俱扶手考量高齡友善調整設計並考量互動性\n調整位置；圍牆配合景觀調整型式；公共藝術應標\n示基座尺寸。\n(三)補充裝飾物各樣態剖面詳圖；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n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4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5/2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81次",
    "meeting_id": "11405003",
    "agenda_pdf": "11405003_A.pdf",
    "minutes_pdf": "11405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誠邑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區邱厝子段 22、22-52、\n22-53、22-56、22-182、22-183 等 7 筆地\n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n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9：10~12：30\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n985-1、985-2、985-3、986、986-10 等 7\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及第三種住\n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n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誠邑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邱厝子段 22、22-52、22-53、22-56、22-154、\n22-182、22-183 等 7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n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同意本案之人行淨寬\n第1頁，共4頁\n及綠帶留設位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植栽槽採連續性加長\n設計並調整街角鋪面採順接設計，調整行穿線位置\n並配合留設植栽帶破口，漢口路標線採以實線區隔\n(採右進右出設計)，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1 層東南側(社區出入口處)增加綠化設計；崇德路一\n段側增植喬木；臨地界線側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並\n取消植草磚。\n(三)露台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臨路側 2、3\n層增加垂直綠化面積；補充 3 層西南側露台可及性\n及後續維養方式；屋頂層增加生物棲地植栽種類設\n計。\n(四)補充夜間燈光計畫設計；說明弧狀陽台施工說明(結\n構、磁磚計畫等)。\n(五)台電受電室上方採雙層頂板防水設計；資源回收室\n加強自然通風及隔熱設計。\n(六)車道出入口處補充人行綠斑馬意象設計、車道出入\n口 60 度視角檢討，1 層汽機車出入口加強聲響式警\n示設施，汽機車道以植栽槽區隔動線；調整消防送\n水口位置於基地北側；街道傢俱高度應達 45 公分，\n部分增設扶手；圍牆高度降低至 2 公尺以下；2 處\n公共藝術結合至 1 處設置於基地東側、加強夜間燈\n光設計並補充結構安全性說明。\n(七)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依規檢討占建築面積 30%；2\n層管委會空間應補充消防救災檢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985-1、985-2、985-3、\n986、986-10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及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案原申請移入容積量 8024.40 平方公尺(30%)，依前次\n(第 3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考量本案屬舊市區範圍且\n周邊多為低矮建物，為降低外部衝擊，本次調整移入容\n積量 6943.88 平方公尺(25.96%)，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n量 59.99%，超過基準容積 4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n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 通\n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地面層東側供公眾通\n行人行步道寬度至少 2 公尺並加大開口，南側供公\n眾通行範圍增加夜間安全照明及街道傢俱，認養南\n側國有地範圍更新鋪面且延續至崇德路 2 段側，後\n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檢討 1 至 3 層商業使用規定；住變商退縮 2 公尺道\n路使用範圍採以道路附屬設施人行道型式設計；汽\n機車道出入口採以綠化槽區隔以增加安全性；地面\n層景觀取消鋸齒狀設計；崇德一路側增植 6 株以上\n喬木形塑 3 排林蔭環境並增設街道傢俱。\n(三)取消西北側案名牆及調整 iBike 位置並增植喬木增\n加休憩空間；調整公共藝術高度超過 2 公尺；降低\n案名牆高度至 1 公尺；調整圍牆高度 2 公尺以下並\n採綠籬及栽植開花性植栽。\n(四)2 層露台女兒牆外增加懸垂性植栽；垂直綠化增加\n第3頁，共4頁\n開花性植栽；各棟屋頂層減少草皮並採群植設計栽\n植小喬木 7 株以上。\n(五)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及綠斑馬「意象」以\n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採內部化，車輛進出\n動線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5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5/1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5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05007",
    "agenda_pdf": "11405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5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大仁段 71、79 等 2 地號(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n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台紙段 35 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大龍樂活運動館\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1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益段 132、149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大仁段 71、79 等 2 地號(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n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第1頁，共18頁\n比。\n2. P.5-1-1~P5-1-3，細部計畫案名誤繕，應為「擬定臺\n中市大里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請修正。\n3. P.5-1-1，土管要點第 6 點之檢討，查 P.6-3-7 無退縮\n相關檢討，請確認。\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P.5-2-2，容移要點第 11 點之頁碼，查 P.3-1-1 無道\n路寬度及臨接面寬之檢討說明，請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請檢討免指定建築線書圖及鄰接道\n路情形；本案基地是否有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n道。\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都市計畫自治條例有關屋頂綠化檢討。\n2. 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範\n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確認法令\n適用日期及版本。\n2. 請於 1 層平面圖標明基地地面 GL、設計高程、及建\n物尺寸標示。\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4. 依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n第2頁，共18頁\n開口位置及通路。\n5. 內崁陽台開口比例不符，且外有格柵。\n6. 室內無障礙通路及無障礙廁所動線有樓梯，請釐清\n是否符合規定。\n7. 宜居垂直綠化檢討內容不完整。\n8. 建築面積有誤。\n9. 釐清管道間或裝飾物，部分未標示檢討。\n10.平面圖網格圖例未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n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 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 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二)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n補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2、P.8-3-1，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n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n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n第3頁，共18頁\n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n申請。\n(二) P.4-7-1，街道家具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n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4-4)，本案無\n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114 年 2 月 24 日中市韋志字第 1140224001 號函申請\n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n(二) 114 年 5 月 12 日檢送本市大里區大仁段 71 地號等 2\n筆土地重建計畫書報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量 3083.59 方公尺(40%)，移入容積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自來水總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本案地下開挖率超過 80%，請\n補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所附不動產開發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更新。\n第4頁，共18頁\n2.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應補充危老法規檢討、會議\n紀錄公文及承諾事項等相關資料。\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補充套繪鄰地建築及西側都審\n案景觀植栽(含植栽種類說明)配置。\n4.依土管第 6 點規定，臨大明路應退縮牆面線 10 公\n尺供人行步道使用，請修正地界線側植栽配置與鄰\n地退縮部分順接通行，並取消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n賓車道)之設置。\n5.補充大明街沿線之公有行道樹樹種，並採沿街喬木\n一致且延續性之原則栽植。\n6.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7. 補充垂直綠化詳圖、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8. 依土管要點第 6 點，本案大明路應退縮牆面線 10 公\n尺人行步道使用，請調整景觀配置勿以植栽(如:羅\n漢松)阻礙通行。\n9.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n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n以提高自明性。\n10. 地界線旁喬木樹冠勿越界，避免落葉及鄰地水溝\n堵塞糾紛。\n第5頁，共18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台紙段 35 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大龍樂活運動館\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細計土管要點第 8 點停車空間之法定停車數量計\n算式，請詳述各數值代表意義，並得標註對應頁數之\n示意圖。\n(二) 本案土管要點既經建築師簽證負責在案，餘請依規\n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建築線指定書圖相關文件，\n倘屬免建築線公告範圍者應檢附免指定建築線範圍\n圖說，說明鄰路情形及建築師簽章。\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內容應詳實列載並逐條檢討。\n2. 請檢附多目標核准公文及相關圖說。\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依據本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n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設置廁所。\n2. 1 層平面圖應包含基地鄰接道路情形，並依據土管\n規定退縮及上色。\n3. 請檢討無障礙通路，並標示通路寬度及基地高程。\n第6頁，共18頁\n4. 建築面積應以紅色範圍標示。\n5. 各層平面安全梯名稱標示屬性。\n6. 僅檢附平面圖，未有立面圖、剖面圖及結構圖說。\n7. 平面圖挑空處及樓板處標示有誤。\n8. 陽台面積比例未檢討。\n9. 平面圖與剖面圖不符。\n(四) 裝飾物專章：僅檢附平面圖說難以確定是否有設置\n裝飾物。\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檢附圖說請依據建築標準圖說繪\n製，以利審閱。\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總樓地板面積與都市設計審議申\n請書不一致，請確認修正；如有誤植請一併修正尖峰\n時段衍生人旅次及衍生交通量等分析資料。\n(二) 本案汽、機車格位均規劃於地面層，請補充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三)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請避免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車輛進出時段並請避開上、放學及中午時段。\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1、P.4-12，喬木配置平面\n圖，喬木間距、臨建築物旁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n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07)，本案無設\n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建築物南向外牆設置 2 處案名，請補充相關\n設計詳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屋頂綠化是否依規檢討 1/3 綠化，倘無請補充\n合理說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依通案性決議事項檢討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n第7頁，共18頁\n空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n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n板設計為原則；P.8-9，補充停車場告示牌相關圖面\n及設置位置說明。\n(二) 其他事項：\n1.封面、申請書、委託書及資訊公開表格案名應一致；\n本案委託書土地使用分區文中用地有誤，應與土地\n使用分區證明相同。\n2. 申請書未勾選本次提會內容，請補充；交通提審欄\n位勾選有誤，請修正；補充本案法定機車位數量；\n補充使用面積欄位資料。\n3.補充本案多目標通過函文及會議紀錄。\n4.補充學校用地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n5.補充套繪本案與學校用地各區開發之建築、景觀及\n植栽配置(含植栽表)，並敘明相互間之關聯性說明。\n6.P.2-1，都市計畫圖無法完整呈現四周，請修正。\n7.P.2-4，相關圖面均請套繪指北針等相關圖例，請補\n充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大肚運動公園、靜態\n公園、大肚水圳、園道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n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8. P.2-6，請於平面圖標示建物相關位置。\n9. P.4-1，本案基地範圍內含多種建物用途使用，請分\n別標示範圍及交通動線、人流等分析說明。\n10.P.4-5，補充本案基地範圍、申請範圍及各期範圍、\n相關期程等說明。\n11.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及\n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n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12.P.4-7、P.4-14，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n第8頁，共18頁\n路名、路寬、法定退縮(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建\n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綠化植栽\n帶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與建物\n使用空間名稱；車行動線請區分汽機車動線標示及\n相關尺寸說明。\n13.P.4-9，補充建物四向立面材質及色彩標示，部分位\n置未標示材質，請修正，請放大並取消綠化模擬，\n俾利核對。\n14.P.4-10，夜間模擬圖請移除綠化模擬，俾利核對。\n15.P.4-12、4-14、4-16，植栽表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n告版本填寫。\n16.P.4-15，補充本案全區綠化植栽並說明本次新植植\n栽種類與全區之關係說明，並檢附全區綠化百分比、\n請更新都審法規適用版本；補充植栽覆土檢討、自\n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7.喬木植栽表採以範例格式填寫。\n18.P.4-18，基 地 內 人 行 步 道 鋪 面 延 伸 於 車 道 出 入 口\n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n自明性。\n19.P.4-19，補充垂直綠化詳圖、植栽表(含規格、數量\n等)、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補充詳圖；街道傢俱位\n置及詳圖說明。\n20.補充屋頂層綠化剖面詳圖(含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n排水系統)及植栽表。\n21.P.6-5，補充屋頂綠化植栽表、計算式、示意圖標示\n太陽能板，本案有無申請倘有請一併標示相關圖面\n並於申請書填寫。\n22.補充建築立面擴張網設計詳圖(含覆土深度及自動\n滴灌排水系統)及植栽表。\n第9頁，共18頁\n23.補充低碳車位充電設備設置位置及詳圖。\n24.P.4-21，本案申請書並無填寫開挖樓層數與圖面不\n符、P.5-9 亦標示本案開挖率，請一併修正；綠圍籬\n圖例與圖面不符，尺寸與計算式內容不符。\n25.P.5-3，法規部分文字遮蔽請修正、基地面積與申請\n書不符；P.5-3、5-11 請逐點檢核內容並標示對照頁\n碼。\n26.本案是否有通風排水設備及消防送水口、水表，請\n一併標示。\n27.P.8-2，依第 19 點檢討補充垃圾貯存空間相關圖面。\n28.本案是否有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n陽及庇雨設施者，應於都市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n2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30.地界線旁喬木樹冠勿越界，避免落葉及鄰地水溝堵\n塞糾紛。\n第10頁，共18頁\n第三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1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次係屬第二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n土管檢討部分，本科無意見。\n(二) 容積移轉：本次係屬第二次變更設計，未涉及容積移\n入量變更，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通行淨寬 2.5 公尺未標示。\n(二) 人行道標示階梯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21 本案原設計\n正面式 4 處，空地樹立式 2 處(結合街道傢俱)，本次變更\n增加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計 2 處，共計 8 處(均未達雜照)，\n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n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正面式招牌廣告寬度檢討，與通案性會議決議為店\n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相左，請修正。\n(二)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應自合\n法牆面起算，請釐清。\n第11頁，共18頁\n(三) 查報告書 P.6-4 全區配置平面圖，本案空地樹立式招\n牌廣告設置於退縮範圍(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上述\n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檢討有誤，請修正；另本次變更取\n消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結合街道傢俱，請釐清。\n(四) 建請以表列方式檢討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n數量，並加註編號。\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變更後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n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十路二段)增設 2 處樹立廣\n告及變更樹立廣告設計型式、位置，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案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綠化留設型式及位置，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n公共藝術、正面式廣告(尺寸加大)、圍牆型式(高度\n增加)、裝飾柱版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次變更因地籍合併致減少基地面積，涉及容積移\n轉量調整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委託書及基本資料僅檢附本次變更(無須變更前後\n對照)及無涉及變更書圖。\n2. 灌木植栽表公有人行道請與基地植栽表分開列表，\n變更後植栽種類減少，建議減少地毯草增加植栽種\n類，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3. 本次變更地面層綠化面積增加，綠化比例卻減少，\n請再釐清確認。\n4. 補充說明基地西南側新增兩處長條構造物，並補充\n第12頁，共18頁\n相關圖說。\n5. 北側栽植一排羅漢松高度 1.8 公尺，考量公共藝術\n設置位置之視覺遮蔽性，建議取消羅漢松改採以其\n他低矮灌木設計。\n6. P.4-29，鋪面圖例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車道出入口\n之人行道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7. P.4-31，補充燈具數量。\n8. 2 層露臺及複層式露臺灌木草花變更為羅漢松，建\n議依原核准複層式植栽設計且依實際栽植情形製作\n植栽表，另建議於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n9. 補充地面層、屋頂層及露臺景觀剖面圖。\n10.第四章垂直綠化無內容，請補充垂直綠化設計內容。\n11.P.4-57，補充公共藝術各尺寸及固定方式。\n12. 補充公共藝術坡道之植栽配置及設計詳圖(含植栽\n表、自動滴灌排水系統)，並考量土壤沖刷防治內\n容。\n13. P.4-65，圍牆基座應列入高度計算。\n14. P.4-67，正面式廣告招牌長度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n不超過 2/3 店鋪面寬。\n15. P.6-7，補充機車通行方向。\n16. 第七章交通影響無相關內容，請補充。\n17.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內部請以空白表示，\n鋪面圖例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n18. 地界線旁喬木樹冠勿越界，避免落葉及鄰地水溝\n堵塞糾紛。\n第13頁，共18頁\n第四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益段 132、149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P.3-16.1、P.3-16.2 覆土深度檢討\n內容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造物應標\n示高度。\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補充申請\n進度並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n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依據建築線指定內容，涉及\n軍事禁建應檢討說明。\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本案使用分區證明另有計畫書\n第14頁，共18頁\n中特別規定，請向本局城鄉科確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雜項工作物上色有誤。\n2. 無遮簷人行道、既有人行道應依本市騎樓及無遮簷\n人行道設置標準標示高程、洩水坡度及標示與鄰地\n順平。\n3. 屋脊裝飾物請補充計算透空率。\n4. 請補充緊急進口規定檢討。\n5. 戶外安全梯開口面積未檢討，且開口外天井深度不\n足。\n6. 建築面積有誤。\n7. 防水閘門、車道緩衝距離未標示。\n8. 宜居建築應補充完整檢討內容。\n(四) 裝飾物專章：本案工設置裝飾物深度業已超過 180 公\n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章送審門檻表機車停車位數與都市設\n計審議申請書不一致，請確認修正。\n(二)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三) 機車車道出入口請增加安全設施並檢討視距是否充\n足。\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五) P.6-39 表 4.3-1 停車空間彙整表說明機車設置於地下\n1 層，與 P.6-40 之 1 層停車空間示意圖不一致，請確\n認機車停放空間，並於圖面標註機車進出動線。\n(六)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並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5頁，共18頁\n(一) P.2-2、P.2-3 圖示 C、D 視角及 G 視角處應為園道用\n地，而非計畫道路用地，請再釐清。\n(二) P.3-4.4，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3.3-39.1~P3.3-39.2，\n本案設置正面式 2 處，空地樹立式 2 處，共計 4 處(均未\n達雜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n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牆面不得超過 50 公分，應自合\n法牆面起算，請釐清。\n(二)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第六條第一項檢討高度為 1.8\n公尺，惟立面圖說為高度 2.5 公尺，請釐清。\n(三) 上述辦法第六條第五項及第七項檢討有誤，請修正。\n(四) 空地樹立式招牌廣告請標註距建築線尺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867.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告\n第16頁，共18頁\n招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臨 25 公尺益豐路三段側設\n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店鋪 2 戶)，依規提請委員\n會審議。\n7.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7 點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n範圍內，設置供建築景觀框架不含頂蓋、立體綠化\n等類似造型設施，倘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n照預審審議委員會通過同意者，其投影面積得不計\n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本案\n於地面層北側、2 層露臺設置景觀設施物，依規提\n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建築基地於 25 公尺益豐路三段側設置機車道\n出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填寫，釐清本案\n圍牆、空調冷氣格柵是否需提委員會審議，另本案\n於主要道路(25 公尺益豐路三段)設置機車道出入口，\n應提委員會審議，景觀框架非屬都審規範規定得提\n會審議，請修正。\n2.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市設計審議\n規範第 11 點逐項檢討。\n3. 資訊公開 1 層平面配置圖請補充公有人行道行道樹\n植栽表；另請遮蔽 1 層室內隔間，以維護空間個資。\n4. 建築夜間照明計畫請補充燈具種類。\n5. 補充基地南側剖面圖。\n6. 基地內人行步道 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第17頁，共18頁\n7. 2 層露臺補充夜間照明計畫。\n8. 補充中庭 2 層植栽牆設計詳圖(含植栽表、植栽說明\n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9. 3 至 10 層垂直綠化請補充剖面圖。\n10.公共藝術請補充日間景觀模擬圖。\n11.P.2-2、2-3 請標註東側計畫道路路名。\n12. 地界線旁喬木樹冠勿越界，避免落葉及鄰地水溝\n堵塞糾紛。\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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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5009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8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8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7頁\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詳列檢討算\n式，以便對比。\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道路路口服務水準已呈現 D-E 級，請針對\n周邊道路交通提出相關建議改善方案。\n(二) 運具使用比例參考「國家廣場」建案，惟該建案位於\n捷運站旁，本案大眾運輸使用比例是否高估，請重新\n檢核修正。\n(三) 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請以汽、機車行車動線綜合\n分析。\n(四) 依據停車需求內部化原則，新建案應考量未來逐年\n增加之停車需求，請評估再增加機車格位數規劃。\n(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六) 施工車輛請儘量避開假日時段進出；施工期間工程\n車、工程器具等之進出務必注意民眾安全。\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n「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市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n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n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n可於都市設計審議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n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n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1-7-1、P.5-1-4)，\n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第2頁，共7頁\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依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140.39\n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4-11-1，本案設置景觀牆透空率未逾 50%，請設計\n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交通提審欄位勾選錯誤，請修正；申請書提\n會項目勾選宜居第 4 條請補充相關圖面說明。\n2. P.2-2-1，補充基地周邊植栽種類與本案關係說明；\nP.2-2-2，植栽圖例過於相近，請修正。\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景觀配置\n俾利憑判人行動線系統。\n4. P.3-4-3，類地毯草小計欄位有誤，請修正。\n5. P.3-5-2，灌木植栽表無表格內容數值。\n6. P.4-2-1，車行動線與容移退縮線圖例相同，請修正。\n7. P.4-3-1，補充建築物立面四向模擬圖。\n8. P.4-4-2，植栽圖例與圖面不符。\n9. P.4-4-7，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n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n明性。\n10.ㄧ般陽台、露台、屋頂及宜居建築之垂直綠化設施、\n複層式露台栽植之小喬木，應專章檢討喬木固定支\n撐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補充詳圖。\n11.P.4-4-6，剖圖 a 覆土深度應由最低點起計。\n第3頁，共7頁\n12.P.4-6-1-1，喬木植栽表有誤，請修正，本案文字合\n計 10 處與小喬木數值 9 棵不符，請釐清。\n13.P.4-7-1，補充設施物 4 向立面圖並請標示材質、顏\n色及尺寸(如消防送水口)。\n14.P.5-12-5-5，綠化面積檢討引用法規有誤，請依最新\n版本都審規範檢討。\n15.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模擬圖，部分材質未標示請一併\n修正；P.5-4-2 法規檢討容移友善環境對策回覆設置\n增設公共藝術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16.P.10-9-2，資訊公開喬木樹種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1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再加強公益性及開放性設計，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加強美化\n並結合景觀設計及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檢附\n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頂蓋型\n開放空間，查宜居建築投影至地面層應檢討頂蓋開\n第4頁，共7頁\n放空間；請補充其剖面圖檢討淨高六公尺範圍淨空\n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n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n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n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n6.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應\n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及留設最小面積\n200 平方公尺以上。\n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宜居建築第 13 條應檢討基地面積及留設免計容積\n樓地板面積是否達規定，如有應檢附建築物防災、\n節能、適用又智慧化設計資料提送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2-1 宜居建築法規第 13 條應檢討基地面積及\n留設宜居建築之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本條規定以\n第5頁，共7頁\n上者，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n計作法，並提請委員會審議，應修正設計說明及檢\n討內容。\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第6頁，共7頁\n議，修正意見如下:\n(1)目錄 7-6-1 各層平面圖裝飾物標示不全，應再\n全面檢視並檢討。\n2. 目錄 1-1-1 本案規模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預審申\n請書應修改勾選為應辦。\n3. 目錄 1-10-1 應補充預審規費收據影本資料。\n4. 目錄 4-4-6 地面層景觀剖面圖補充開放空間範圍線。\n5. 目錄 5-10-1 補充建築物高度比、道路陰影檢討。\n6. 地上層設置於內陽台設計合理性使用方式請說明，\n如空調室外機較深，不易達至散熱效果等。\n7.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補充標示梯廳寬度，並釐清\n容積檢討。\n8. 地上層陽台開口透空補充依規檢討。\n9. 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10.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n木）。\n11.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30 分)\n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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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5/14",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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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臨時提\n案 1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13、13-1 等 2\n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n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n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9：10~12：30 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業於 114 年 4 月 25 日申請展延)\n肆、 臨時提案\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39、288、\n289、290、291、292 等 6 筆地號(第五種\n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n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8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義段 13、13-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 後通\n過：\n(一) 增加大墩 12 街及大正街口交通友善人行設計，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大正街側增植喬木與公有人行道形塑雙排林蔭，行\n第1頁，共5頁\n道 樹 延 續 周 邊 喬 木 種 類 設 計 或 補 充 差 異 合 理 性說\n明；大墩 12 街側減少人行破口以增加綠化面積，店\n鋪 A 旁綠地退縮 3 公尺增加簇群式街道傢俱形塑內\n凹式休憩空間；減少大廳前硬鋪面增加綠化設計，\n調整鋪面型式並加強止滑性。\n(三) 考量後續維養調整公共藝術固定方式；街道傢俱考\n量高齡年長者使用增加扶手設計；降低圍牆高度至\n1.8 公尺以下。\n(四) 建物南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複層式露台增植懸垂\n性植栽並採主題性設計，小喬木調整至臨路側；補\n充垂直綠化設施住戶使用說明，調整綠化植栽 (蘆\n竹)；各戶景觀陽台增加垂直綠化，玻璃欄杆適度透\n空使植栽滿溢；車道頂蓋增加植栽綠化；屋頂東南\n側增植小喬木並呼應複層式露台綠化種類設計。\n(五) 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以\n利推估衍生交通量；地下 1 層機車停車場整合為單\n一出入口或加強安全措施設備，雙向通行機車道車\n道寬度應達 2.5 公尺以上；店舖機車及汽車停車位\n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清楚標示。\n(六)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順平設計及綠斑馬「意象」\n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車\n輛進出動線應採右進右出。\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案於 114 年 4 月 25 日申請展延。\n決議：同意本案展延，俟申請人重新掛件後再依序排入都審\n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5頁\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39、288、289、290、291、292\n等 6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變更後屋頂層小喬\n木或大灌木數量及垂直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採以\n地面層增植喬木取代。\n(二)申請移入容積量 2264.47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 通\n過：\n(一)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西側通達南北向供\n公眾通行步道，加強兩側出入口停留節點設計及設\n置告示牌，沿路側增加開花性植栽並圍牆增植攀藤\n第4頁，共5頁\n性植栽。\n(二)東北、東南側街角廣場增加退縮及臨路側植栽帶加\n長增植喬木形塑停留節點；臨路側增植喬木並調整\n消防送水口位置；灌木考量水池及生態效益調整植\n栽 種 類 ； 水 池 加 強 生 態 工 法 呼 應 南 側 公 園 植 栽 設\n計，並增加步道及視覺穿透性。\n(三)2 層露臺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並增加綠化；屋\n頂層增植小喬木並檢視覆土深度，水池側取消緬梔\n(具毒性)；補充車道上方植栽綠化及後續維管方式。\n(四)圍牆增加視覺通透性降低高度(1.6 公尺以下)，街角\n廣場側圍牆向基地內退縮；街道傢俱增加遮蔭；公\n共藝術基座降低高度並加強固定方式。\n(五)補充增加地號變更前後交通影響差異性說明；補充\n大眾運輸及 iBike 調查日期；補充交通友善改善策略\n(如車道出入口右進右出、行穿線及路口改善、周邊\n增設 iBike 站點等)；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順平設計\n並採用綠斑馬「意象」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採內\n部化為原則，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參、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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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4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98、199、200、201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98、199、200、201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n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n第1頁，共5頁\n內有構造物應標示高度，依 P.8-8-2 本案消防送水口、\n自來水總錶非位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請修正檢\n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請簽證臨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本案使用分區證明另有計畫書\n中特別使用規定，請向城鄉科確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無遮簷人行道上色有誤。\n2. 雜項工作物應上紫色。\n3. 無遮簷人行道、既有人行道應依據本市騎樓及無遮\n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標示高程、洩水坡度，及標註與\n臨地順平。\n4. 1 層休閒娛樂室下方空間名稱未標註。\n5. 北向日照應以構造物最外緣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版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有友善回\n饋計畫提會審議後同意設置。\n(五) 宜居建築專章：回饋金計算檢討公告現值應以謄本 3\n個月內為主。\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提高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圖面及文字解析度，以利\n判讀。\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P.7-3-10，內文說明本案基地規劃住宅 98 戶，以每戶\n3.0 人評估，請確認進住人數、衍生人旅次及衍生車\n旅次是否有誤。\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P.7-3-17 說明機車由大墩南一街進出，進入後往地面\n層機車空間停放，惟 P.7-3-18 表 25 與地下 1 層停車\n第2頁，共5頁\n空間示意圖中標示機車設置於地下 1 層，請確認修\n正。\n(六) P.7-3-19，基地車輛及行人進出動線規劃示意圖，請\n分別標示汽、機車進出動線。\n(七) 請說明汽車及機車出入口是否為同一通道，如為同\n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n(八)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有關公有人行道之行道樹，建議比照基地內\n喬木植栽表，於圖例標示樹種及尺寸規格等資訊。\n(二) P.4-7-1，有關街道傢俱之設計，仍應將行動不便者、\n攜帶幼童者及年長者等需求納入規畫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1-4)，本案無\n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628.97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5頁\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自來水總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於第四章補充相關\n圖面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車道出入口及社區入口設置景觀牆高度均超\n過 2.5 公尺，透空率均小於 50%，請設計單位加強\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大墩南路及大墩南一街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迎賓車道)，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退縮深度\n及面寬，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填寫，釐清宜居\n建築部分是否需提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書備註欄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補充填寫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n3. P3-4 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n範第 11 點逐項檢討，並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相關內\n容及增植行道樹。\n4. P.4-4-1 公有人行道植栽表請補充花期花色。\n5. P.4-4-5 花期花色與喬、灌木及草花植栽表不一致，\n請修正。\n6. 2 層屋頂平台、屋頂層及宜居垂直綠化設施均請補\n充植栽說明總表。\n7. P.4-5-1，屋頂層目前僅有 2 株小喬木，建議增植小\n喬木。\n8. 建築長向立面，僅垂直綠化兩處略顯單薄，建議增\n加垂直綠化設施。\n9. 1 層平面圖休閒娛樂室應計容積。\n10.說明各層Ｅ戶管道間功能(是否屬機電面積)。\n第4頁，共5頁\n11.車道上方觀景平台綠化及屋頂綠化增加休憩座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5/0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9次",
    "meeting_id": "11404012",
    "agenda_pdf": "11404012_A.pdf",
    "minutes_pdf": "11404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88 地\n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n築案件)\n9：10~12：30\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47、48、\n126、127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88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n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25.9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臨 25 公尺崇德 19 路及 15 公尺榮美路側街角處設置\n第1頁，共4頁\n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臨崇德 19 路西北側退\n縮空間以形塑口袋廣場供公眾開放使用，並增加簇\n群式街道傢俱及調整公共藝術位置。\n(二)崇德 19 路側增植行道樹，植栽種類延續周邊行道樹\n(烏臼)一致性設計；崇德 19 路減少植栽帶破口，增\n植人行步道兩側喬木並延伸綠化帶設計。\n(三)榮美路側增植喬木及植栽綠化設計；補充瓦斯閥、\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詳圖並加強美化設計，位置往基\n地內側調整並於原位置增植喬木綠化設計；公共藝\n術設置位置不得影響人行空間並補充定著結構安全\n說明。\n(四)樹立式廣告招牌高度降低至 1.6 公尺；取消大門圍\n牆或增加透空性；後院增加水域面積及增加社區住\n戶觀景休憩空間。\n(五)車道頂蓋增植小喬木綠化及增加懸垂或爬藤植栽，\n以軟化與周邊設計；垂直綠化採以金牌大道意象色\n彩設計。\n(六)增加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並增設聲響式警示\n設備，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n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n(七)裝飾物依規檢討並補充各樣態剖圖說明。\n(一)\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敦和段 47、48、126、127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81.2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依宜居辦法第 11 條，造型遮陽牆板超過該向立面長\n度 3/5，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於地面層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處設置 1 處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地面層南側臨 20 公尺榮德一路及 15 公尺敦和路側無\n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n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第3頁，共4頁\n(十)同意 S5 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n通過：\n(一)圍牆採以綠籬設計並於周邊增設簇群式街道傢俱及\n複層式植栽設計。\n(二)考量公有人行步道完整性，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n加東南側認養範圍延續至敦和路及榮德一路並增加\n複層式植栽；敦和路側公有人行道淨寬不足，調整植\n栽帶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計並加大與鄰地人行動\n線開口。\n(三)地面層植栽景觀加強設計並增加綠化植栽面積；店鋪\n前喬木配合出入口位置調整設計；考量南側鄰地調整\n地界線側景觀設計。\n(四)2 層露臺(4 處)加大喬木植栽規格並增植開花性小喬\n木及增加綠化面積，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補\n充造型遮陽牆板固定方式及結構安全說明；調整框架\n式屋脊裝飾物圖面呈現比例。\n(五)補充停車場出入口與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衝突區車輛\n軌跡分析，考量安全性應區隔車流及人行動線設計，\n調整車道垂直建築線設計，縮減車道寬度以增加綠化\n植栽；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n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n(一)\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5/0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21次",
    "meeting_id": "11405002",
    "agenda_pdf": "11405002_A.pdf",
    "minutes_pdf": "1140500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臨時提案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新高鐵段 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德段 786-1、788、788-4、788-5、793、\n793-19、794-37、794-40、794-43、801-05 等 10 筆地\n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伍、臨時提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仁段 129、129-1、131、132、133、134、\n135、135-1、137、138 等 10 筆地號(第一之四種及第\n三種住宅區)地上 2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臨時提案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24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土管要點既經建築師簽證負\n責在案，敬請依規卓處。\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停車場方案評估，請說明車輛出入口動線是否同時\n分析汽機車。\n(二) 請再評估機車位能否增加至 1:1.1。\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車道寬度、\n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0-7，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10-7，基地東側公有人行道已有白千層以外行道樹\n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n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n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n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三) P.4-4-2，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喬木臨建築物、周邊\n第2頁，共24頁\n鄰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南側喬木應將後續修剪、機具進出\n等維護管理問題納入考量。\n(四) P.6-1-6，街道傢俱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n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8-1)，本案設\n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請補充正面式廣告招牌寬度小\n於店鋪面寬 2/3 之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及都市設計審議規範\n第 13 點規定，本案綠帶及人行淨寬位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本案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側(40 公尺高\n鐵東路)，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車道旁停留節點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惟與垃圾投擲\n動線重疊，請確認合理性及妥適性。\n第3頁，共24頁\n2. 建議 1 層景觀增加休憩節點設計。\n3. P.4-4-3，1 層景觀灌木草花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識，\n請修正圖例並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n4. 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建議栽植綠籬性植栽種類(如羅\n漢松等)，並建議採低矮灌木複層式植栽設計。\n5. P.4-4-6，請補充高鐵東路(建築物側)及高鐵五路喬\n木剖面詳圖及標示覆土深度。\n6. P.4-6-1，2 層露臺女兒牆側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種\n類。\n7. P.4-11-1，景觀造型牆建議更換參考圖例。\n8. P.6-1-6，街道傢俱建議部分增加扶手設計。\n9. P.7-6-1-2，裝飾物於內凹型陽台處請補充剖面圖說。\n10. 案名牆非屬都審規範正面列舉得設置於法定退縮\n範圍之設施物，請調整案名牆設置位置於 8 公尺帶\n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外。\n11. 依土管第 23 點留設之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應為\n連續性無遮簷人行道，不得有高低差且須供公眾通\n行使用，請取消範圍內水池並考量鄰地人行動線之\n銜接調整與設計。\n12. 屋脊裝飾物建議加強設計。\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東側於社區出入口內凹型式開放空間，且設置水池\n之阻隔設施，民眾無法通達或休憩，公益性及開放\n性不足，應調整設計以達公益性或取消該範圍為開\n放空間申請，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東南側車道旁內凹型式開放空間為垃圾車清運動線\n且設置 2 處 120 公分矮牆，應加強公益性及開放性\n第4頁，共24頁\n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頁面於目錄 6-1-6，其平面與立面圖設置長度不符，\n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計內容；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n俱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n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或\n加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基地西北側與鄰地間無遮簷人行道應串聯，故應再\n適度退縮綠化，加人串聯人行淨寬度，另鄰建築線\n側植栽帶應與鄰地串聯設計，加大植栽槽以利植栽\n生長空間。\n6. 北側店舖前減少硬鋪面，增加供民眾休憩駐足空間，\n以達開放空間公益性。\n7. 目錄 4-14-1 排風設備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高度達\n3.5 公尺以上。\n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第5頁，共24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n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目錄 7-6-1 各層裝飾物應補充剖面線位置。\n第6頁，共24頁\n(2)地上 1、2 層剖面圖 G 應補充欄杆設置位置。\n2. 依土管規定其退縮 8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水\n池，應調整設計。\n3. 機電空間免計上限檢討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計算。\n4. 目錄 7-2-1 地面層梯廳二不符其定義規定，應修正；\n補充高程標示。\n5.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6. 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木）。\n7.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24頁\n第二案：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仁德段 786-1、788、788-4、788-5、\n793、793-19、794-37、794-40、794-43、801-05 等\n10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P 肆-1 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請詳\n列計算式，並請補充高度比檢討內容，及標註對應圖\n面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新建建築樓層超過 12 層，\n依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P.肆-3 檢討內容有誤，請\n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量調查、停車供需及大眾運輸現況等部分及請\n第8頁，共24頁\n更新至半年內，較符合周邊道路及大眾運輸現況。\n(二) P.柒-15，開發規模總樓地板面積與都市設計審議申\n請書不一致，請確認修正。\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與安全設施 (反射鏡、警示燈)\n等相關尺寸及資料。\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 參-2 人行及無障礙動線僅標註南側，北側僅標註\n車行及垃圾清運，與周邊鄰地、道路之人行動線串聯\n應一併標示(如 P 參-17 4. 剖面線 附有行人示意及\n舖面)。\n(二) P 參-18 承上，車道磚與灰色止滑磚之配置，再加強\n行人示警以利車輛進出放緩注意安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肆-8)，本案無\n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原為「擬定臺中市北屯區仁德段 788 地號等 7 筆\n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一案，事業計畫於 111 年\n9 月 30 日報核，並於 113 年 2 月 29 日排入 113 年度\n「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1 次幹事\n會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依決議建議整合基地南側\n仁德段 786-1、788-3 土地。實施者續於 114 年 3 月\n26 日檢送補正版報告書，並完成南側土地整合為「擬\n定臺中市北屯區仁德段 786-1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n更新事業計畫案」，惟經審尚須補正，並應再提都更\n幹事會審議。\n(二) 本案幹事會審查申請容積獎勵項目：都市更新建築\n容積獎勵值與開放空間獎勵值合計基準容積 50%\n第9頁，共24頁\n1.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n(1)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i. 第 10 條申請△F6 智慧建築設計之奬勵基準容\n積 6%\nii. 第 11 條申請△F7 智慧建築設計之奬勵基準容\n積 6%\niii. 第 12 條申請△F8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奬勵基準\n容積 3%\niv. 第 13 條申請△F9 建築物耐震設計標章之奬勵\n基準容積 10%\nv. 第 14 條申請△F10 更新時程奬勵基準容積 7%\n(2) 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申請△\nF14-3 縮減建蔽率奬勵基準容積 1%。\n(3) 綜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3%。\n2.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n基地綜合設計」 規定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基準容積\n17%。\n3.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值與開放空間獎勵值合\n計基準容積 50%之容積獎勵，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n65 條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基準容積 50%。\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0頁，共24頁\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填寫都市更新報核日期、法定建蔽率、\n法定容積率，且都市計畫案名填寫有誤，請確認後\n修正；請確認申請書宜居建築提會條文。\n2. 本案整併國有土地申請都市更新請釐清是否需重新\n報核，並請確認法令適用日期。\n3. P.1-16，建築線指示圖請調整依指北方向放置以利\n辨識圖面。\n4. P.2-2，補充較大範圍及重要地標之都市計畫圖及區\n域交通系統分析圖，並標示基地位置、道路名稱及\n重要地標等內容。\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套繪\n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無遮簷人行道等)、2.5\n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基地高程及鄰接道路寬度及\n名稱等，並補充範圍線圖例。\n6. 補充基地北側排水溝現況及與基地介面之整體規劃\n設計內容說明。\n7. 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依土管退縮 2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範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請取消立式水表之設置。\n8. 請釐清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是否設有雨遮，申請書\n有勾選提會，惟法規檢討章節填寫本案無設置。\n9. P.3-23，2 層露臺(機車停車場上方頂蓋)臨路側女兒\n牆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n10.P.3-24，陽台玻璃欄杆建議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垂直綠化灌木覆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n11.請更新土地謄本(3 個月內)，並補充檢附土地使用\n分區證明。\n12.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n第11頁，共24頁\n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人行安全\n性。\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高度應降低於 120 公分以下)及街道\n傢俱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n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n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n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頂蓋型\n開放空間，查地上層裝飾物或宜居建築等投影範圍，\n應檢討頂蓋開放空間；請補充其剖面圖檢討淨高 6\n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n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4-11-1 圍牆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5.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應\n套繪車道行進軌跡（含機車道），如屬車道出入動線，\n勿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6. 公共服務空間使用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n標示(集會、休閒、文教、交誼)檢討並標示，並應檢\n討空間使用完整性，部分範圍過於碎化，應再釐清\n實際使用空間是否足夠；公共服務空間標示不全，\n應再全面檢視其範圍。\n第12頁，共24頁\n7.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套疊景觀底圖，確認\n植栽景觀等區位。\n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9. 請釐清基地北側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及獎\n勵範圍。\n10.目錄 6-1-8 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圖，以作\n為未來公告之依據，該公告圖應標示開放空間告示\n牌位置。\n11.開放空間告示牌降低高度於 150 公分。\n12.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鼓勵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性之陽台原則栽植高度 1.5\n公尺以上之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設置\n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2. 目錄 6-2-2 宜居建築應以最外緣檢討。\n第13頁，共24頁\n3. 宜居建築剖面淨高不足，應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n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第14頁，共24頁\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基地北側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夾現有巷道，是否依\n土管規定臨接 8 公尺道路應退縮 2 公尺開放空間(道\n路境界線退縮或建築線退縮應釐清)，且其範圍應為\n順平設計應洽城鄉科確認，因目前留設型式屬綠化\n且設置立式水表之設施物與規定不符。\n3. 請再釐清本案基地是否有重複建築。\n4. 補充建造執照申請書(含市府掛號)資料。\n5.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案件，應於目錄 1-1-1 預審申請\n書補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並釐清法令適用\n時間；申請宜居建築應於申請書預審事項第二類勾\n選。\n6. 目錄 1-11-1 建築線指定圖之南側建築線路寬標示有\n誤，應向主管機關修正該指定圖。\n7. 報告書內道路屬性應再釐清確認。\n8.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允建容積計算式有誤，應修\n正。\n9. 基地北側是否仍依土管規定檢討退縮 2 公尺，應再\n釐清確認。\n10.補充基地及臨地之查詢套繪圖資。\n11.目錄 7-3-1 地上 1 層替代柱心線內之空間用途應標\n示及依規檢討。\n12.依建築線指定圖標示基地周邊臨接排水溝應敘明\n後續處理方式。\n13.地上 2 層平面圖連接 2 幢梯廳頂蓋或平台應補充並\n檢討相關規定。\n14.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n第15頁，共24頁\n木）。\n15.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6.\n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6頁，共24頁\n伍、臨時提案：\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仁段 129、129-1、131、132、133、134、\n135、135-1、137、138 等 10 筆地號(第一之四種及\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第 2 款之 2 公\n尺人行步道(應臨建築線留設)、第 3 款之 2.5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淨寬(應沿面前道路留設且淨空)。\n第17頁，共24頁\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綠化面積計算式誤植部分請\n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n相關內容。\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有關法定喬木數量檢核計算式內，喬木實設數\n量與喬木植栽表內數量不符，請再確認。\n(二) P.4-9，有關基地周邊既有行道樹，建議於圖例內標示\n相關樹種及尺寸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5)，本案無申\n請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3 年 5 月 7 日都更事業計畫報核，並於 114 年\n1 月 9 日排入 114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n審議會」第 1 次幹事會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n(二) 本案幹事會審查申請容積獎勵項目：都市更新建築\n容積獎勵值與開放空間獎勵值合計基準容積 50%\n1.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n(1)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i. 第 10 條申請△F6 綠建築設計之奬勵基準容積\n6%\nii. 第 11 條申請△F7 智慧建築設計之奬勵基準容\n積 6%\niii. 第 13 條申請△F9 建築耐震設計之奬勵基準容\n積 4%\niv. 第 14 條申請△F10 更新時程奬勵基準容積 7%\nv. 第 15 條申請△F11 更新單元規模奬勵基準容\n積 14%\n(2)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 條\n第18頁，共24頁\n附表申請△F14-3 縮減建蔽率≧15%勵基準容積\n2%\n(3)綜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9%。\n2.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n基地綜合設計」 規定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基準容積\n11%。\n3.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值與開放空間獎勵值合\n計基準容積 50%之容積獎勵，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n65 條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基準容積 5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倘設置超\n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牆)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留設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釐清是否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惠文路)設置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倘設置應依通案性決議檢討建築物\n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建築物退縮\n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且車道寬度以 5 公尺以下設\n計為原則，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請\n委員會審議。\n第19頁，共24頁\n(二) 其他事項：\n1. 8 公尺大平街及 15 公尺大墩十四街請依土管規定留\n設 4 公尺前院並臨建築線側留設 2 公尺人行步道，\n請釐清是否得未依規留設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書備註欄請確實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3. 本案依交評送審門檻標準表達提送交通局審查，請\n修正申請書勾選交評類別。\n4. 不動產會員證、土地登記謄本(3 個月內)請更新至最\n新版本。\n5. P.2-3，請套繪本案及周邊都審案件景觀平面圖。\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n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相關範圍線並補充圖例。\n7. 臨建築線側僅有單一之台北草地被種類，建議改採\n低矮多樣化且複層式之植栽綠化設計。\n8. 建議加強東北側及南側街角廣場設計以形塑提供鄰\n里休憩停等使用之友善空間。\n9. P.4-10，臨法定退縮範圍側建議調整羅漢松種類為\n由低至高之灌木層次設計以增加視覺穿透性，而非\n採綠籬型式隔絕。\n10.P.4-14，確實標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並釐清是否\n無法綠化面積(無遮簷人行道)與綠化面積重複計算。\n11.2 層露台植栽種類圖例模糊且不易辨識，請修正並\n標示頁碼。\n12.2 層露台建議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n13.P.4-35，垂直綠化設施請補充草花、地被植栽種類。\n14.補充陽台及花台景觀剖面圖，並標示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n15.補充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及造型遮陽牆板檢討\n圖說。\n第20頁，共24頁\n16.補充設置太陽能光電板位置及相關平剖面圖說。\n17.補充進排風口位置、排風方向及剖面圖說。\n18.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各層平面圖及各樣態剖面圖。\n19.補充大門及管理室相關圖說。\n20.建議 15 公尺大墩十四街臨路側減少破口及硬鋪面，\n增加綠化。\n21.朝洋溪應更正為南屯溪。\n22.機車停車空間配置圖說前後版本不一，請修正。\n23.建議認養基地旁之南屯溪兩側人行道(鋪面及行道\n樹)。\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僅依規退縮範圍，應適度退縮加\n大供行人休憩空間等設計，增加開放空間公益性及\n開放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n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n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6.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第21頁，共24頁\n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8.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9.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造型遮陽牆板已逾宜居法規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限\n制，請設計單位補充相關資料並說明逾越緣由，提\n請委員會議。\n2. 目錄 6-2-2 補充宜居建築各項設施檢討詳圖。\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補充各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透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第22頁，共24頁\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 補充裝飾物專章於目錄 7-6-1~7-\n6-3，並依規標示及相關剖面圖。\n2.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剖面圖與平面不一\n致，請修正。\n3. 地上層露台設置裝飾牆屬圍閉設計，其圍閉範圍應\n計入容積檢討。\n4.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名。\n5. 地面層退縮規定留設形式不符細部計畫土管要點規\n定，應依土管規定敘明緣由，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n過後始得留設。\n6. 目錄 7-2-1 地面層梯廳右側半戶外空間面積及用途\n檢討方式應敘明並依規檢討。\n7. 基地西南側大門出入口框架設計應敘明檢討方式。\n8. 地面層應檢討基地內通路並補充標示其範圍。\n第23頁，共24頁\n9. 目錄 7-4-1 補充建築物四向頸色立面圖。\n10.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n木）。\n11.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臨時動議：無。\n捌、散會(上午 11 時 00 分)\n第24頁，共2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5/0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2次",
    "meeting_id": "11404013",
    "agenda_pdf": "11404013_A.pdf",
    "minutes_pdf": "11404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5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合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環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東林段 517-2、517-3、518、519 等 4 筆地號\n(農業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運動場館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聚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37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區)地上\n1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福和段 333、335、336、338、339 等 5 筆地號(第\n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 )(宜居建築\n案件)(第 618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n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三富段 82 地號土地(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3\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5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合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環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東林段 517-2、517-3、518、519 等 4 筆\n地號(農業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運動場館新建工程\n案\n決議：本案依「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n細部計畫」土管第 37 點檢討本案非屬景觀道路，另\n本案基地開發規模亦未達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n點規定規模，爰本案免送都市設計審議。\n第1頁，共9頁\n第二案：聚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37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區)\n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 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及園道用地植栽配置(含植\n栽種類、花期花色等)。\n(二) 臨路側均採雙排喬木林蔭設計；取消設置僑大五路\n側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階梯、斜坡道及案名\n牆，改採植栽綠化設計；西南側街角廣場減少硬鋪\n面、增加植栽綠化；僑大五路及基地東北側增植喬\n木；取消地面層汽車停車位，廣順街側增植喬木及\n植栽綠化；既有喬木施工期間儘量採不移植為原則。\n(三) 申請宜居建築或建築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設計；調整\n管委會空間位置與 2 層露臺整體規劃設計，2 層露臺\n增植小喬木，增加綠化及懸垂性植栽；屋頂層臨路\n側增植遮蔭性小喬木。\n(四) 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重新設計、位置往基地內側調\n整並補充作者及經歷說明；檢討地下室進排氣設置\n位置及高度；檢討居室面積不小於 2 坪；地面層緩\n衝車道應自人行步道邊界線側起計退縮。\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本案規劃設計應配合生態段劃設精神。\n(二) 既有行道樹原地保留；臨僑大五路建物不要抬高並\n種植雙排喬木；加強街角廣場景觀設計；基地地下\n停車場北側建議整體綠化處理；車道出入口硬舖面\n過大，於末端植優型樹；機車停車頂蓋應 1/2 綠化。\n(三) 檢討公共藝術位置與植栽綠帶空間關係適當性；臨\n建築花臺標示淨寛度確認符合植栽生長；消防送水\n第2頁，共9頁\n口補充位置及詳圖。\n(四) 增加屋頂、露臺綠化。\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土管第 8 點，本案臨計畫道路退縮部分（廣順街、\n僑大五路）擬改為留設淨寬 2.5 公尺人行道，皆應敘\n明提委員會同意。\n3.土管第 11 點，應補充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承諾書。\n4.土管第 14 點：\n(1) 本案綠化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n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n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涉及建技規\n定部分由建造科確認是否符合規定。\n(2) 請說明覆土深度是否符合規定。\n(3) 有關第（十）款規定，本案擬移植喬木，請敘明提\n委員會審議同意。\n5. 土管第 20 點，本案應留設停車空間為汽車及自行\n車，請分別敘明應留設車位數量。\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建築計畫圖說：\n(1) 管委會空間請標示用途。\n(2) 機車車道標示。\n(3) 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及\n60 度無礙視線空間。\n(4) 本案未見討防空避難室。\n(5) 地下室停車場請標示迴轉半徑及 6 公尺*5 公尺空\n間。\n第3頁，共9頁\n(6) 地下室平面圖車道部份超出結構範圍，請釐清。\n2.裝飾物專章： 裝飾物長度以結構體外皮或外牆起\n計，部份裝飾物標示有誤。\n3.釐清結構柱旁是裝飾物或管道間，是否形成獨立柱。\n4.步行距離未檢討。\n5.樓梯屬性標示，梯寬尺寸未標示。\n6.停車數量檢討有誤，且與面算表不符。\n7.無障礙設施設備未檢討。\n8.面算表樓高有誤。\n9.屋突層請加註空間名稱。\n10.北向日照檢討有誤。\n11.1 層平面請依規上色，標示指北、圍牆、防水閘門、\n車道坡度。\n12.請釐清地下室車位配置於車道斜坡旁之合理性。\n13.地下 1 層機電空間用途釐清，另挑空處請標明。\n14.屋突高度有誤。\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n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n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第4頁，共9頁\n7.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18，有關平面規劃說明內，係提及「原有行道樹配\n合 景 觀 整 體 規 劃 移 植 ， 並 詳 見 行 道 樹 施 工 移 植 計\n畫」，惟報告書內未見相關說明。\n2.P.23，有關 1 層平面配置圖，倘有涉及基地內之樹木\n移植，建議應標示或說明。\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3-6.1，本案設置 1\n處(無燈飾)，請釐清是否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n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西側僑大五路指定退縮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n內設置階梯及斜坡道，請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2.案名牆非屬水湳規範第 11 點規定正面列舉得設置於\n法定退縮範圍內之設施物，請調整位置於法退範圍\n外；另案名牆長度 7 公尺高度 140 公分，建議縮小\n尺寸設計。\n3.地下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側\n境界線退讓留設 2 公尺緩衝車道，請修正。\n4.P.45，依水湳規範 11 點規定，廢氣排出口、地下室\n進出風口面對無遮簷人行道 2 公尺範圍內設置時應\n配合立面整體設計及植栽綠美化，且排出風口高度\n須達 3.5 公尺以上，請修正。\n5.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會議紀錄同意事項內容填寫；請\n檢討地面層綠化量 16.9%之合理性。\n6.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n7.植栽說明表花期花色與喬、灌木及草花植栽表不一\n致，請修正。\n8.P.33，請補充屋頂層植栽圖例。\n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內人行步道延伸於車道出\n第5頁，共9頁\n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n性。\n10.P.112，資訊公開 1 層景觀配置圖請補充灌木表。\n11.標註 1 層無障礙車位尺寸及自行車停車空間車道動\n線。\n12.P.43，空調無法進出維修。\n13.裝飾柱牆板以專章檢討；出入口雨遮深度寬度請依\n規檢討\n14.自行車機車停車空間上方樓板應檢討綠化或太陽能\n設施。\n15.P.45，地下室機械進排風口未檢討，應距人行道 3 公\n尺。\n16.P.88，漏標 1 根柱子。\n17.2 層露臺請綠化檢討，並檢討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n統。\n18.建議依水湳土管第 20 點、都審規範第 26 點規定檢\n討法定自行車位得改設電動機車停車位替代，所設\n電動機車停車位總數量中至少百分之二十比例應設\n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機車道寬度應依規檢\n討。\n第6頁，共9頁\n第三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福和段 333、335、336、338、339 等 5 筆地\n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n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併 公 共 藝\n術)(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 公共藝術考量配合區域特性重新調整設計，並補充\n論述與環境之關係。\n(二) 補充店鋪棟車道調整於主要道路(朝馬路側)相關交\n通影響分析說明，及無法設置於原核定位置(安和西\n路側)之理由；補充交通技師簽證。\n(三) 東南側街角廣場增加供鄰里使用空間，加強休憩停\n留節點及植栽綠化設計。\n(四) 綠化面積及數量不少於原審定量；店鋪棟垂直綠化\n增加懸垂性植栽；店鋪棟屋頂層增加小喬木及植栽\n綠化；機車停車場上方頂蓋增加綠化並補充後續維\n管方式。\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加強機車停車埸頂蓋、2 層屋頂綠化，植栽應增加\n懸垂植物、開花小喬木。\n(二) 東南側綠地原有供外部使用之休憩空間請維持。\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4 點，備註 2，本案是\n否已取得建築執照，請釐清。\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封面及申請書地上樓層標註有誤請再釐清。\n2.1 層平面圖 10 公尺安和一街是否有新增機車出入口。\n3.北向日照未檢討。\n4.補充宜居建築檢討。\n第7頁，共9頁\n5.2 幢建築物檢討技規 110 條。\n6.釐清汽、機車法定及自設數量。\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P.6-3-9，請標明機車車道及寬度與汽、機車行車動線。\n2.本案地面層規劃有機車及汽車格位，請說明車道設\n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汽、機車出入，及如\n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3.請補充店鋪機車臨停空間。\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4B，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提出認\n養申請。\n2.涉及公共藝術部分無相關意見。\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2.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僅需填列本次會議審議\n項目；第 618 次委員會決議補充「公共藝術再提會」。\n3.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建築物高度變更比例計算式錯\n誤，請修正。\n4.本案公共藝術尚未審定，相關章節頁標請修正。\n5.植栽說明表花期花色與喬、灌木及草花植栽表不一\n致，請修正。\n6.資訊公開 1 層景觀配置圖請補充灌木表。\n7.本案交通影響評估變更案（併都審規模），仍應由交\n通技師簽證。\n第8頁，共9頁\n第四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三富段 82 地號土地(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n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未增加原核准容積\n樓地板面積)、建築基地與規模、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地面層、垂直綠化、屋頂層綠化植栽數量及配置、\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新增深度大於 1.8 公尺之裝飾物，\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本案申請書所載變更設計申請日期 110 年 1 月 29\n日，請補充本案依照原掛號當時土管檢討依據及說\n明。\n(二) 土管檢討之參考頁碼均有誤，請併同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請補充檢討計算式與參考\n頁碼。\n(四) 請補充容移要點檢討內容。\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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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5/0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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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5001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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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5 月 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良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清 水 區 市 鎮 北 段 356\n等 1 筆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十\n五層地下四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第二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n09：10~12：30\n有 限 公 司 委 託 趙 英 傑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175、176、177 等\n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n上 53 層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38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5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良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56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四\n種商業區)地上十五層地下四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內容並增植行道樹；地下室開\n挖率達 88.68%，應補充友善環境設計替代方案說明\n(如宜居建築複層式露台、改善周邊交通及人行環\n境等)，並降低開挖率。\n(二) 地面層增植喬木，植栽槽整併增加綠化面積減少破\n口；植栽考量日照及在地性(耐風)調整種類並增加\n多樣性； 喬、灌木預留根系生長空間留設完整覆土\n深度，勿以樹穴型式留設；調整東北側街角廣場人\n第一頁\n行動線並加強景觀綠化面積及停留節點設計；鋪面\n簡化並考量外部行人動線、高齡友善及順平重新設\n計；照樹燈減量設置或調整照度。\n(三) 建築立面增加垂直綠化，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於臨路側並增加休憩設計。\n(四) 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高度不小於 6 公尺)及屋突\n梁柱外露美化設計；調整立面材質木紋磚為其他低\n彩度材質；縮小空調格柵間距(7.5 公分以下)及補\n充厚度尺寸(含骨料)。\n(五) 公共藝術補充裝設及夜間燈光圖說；圍牆結合懸垂\n或攀藤植栽種類設計； 開放空間告示牌降低高度為\n150 公分；消防送水口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並考量\n操作空間調整位置；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高度\n45 公分並補充安全照明、材質及部分增設扶手；補\n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材質說明。\n(六) 機車停車位數以 1.1 倍戶數或汽機車採共享車位設\n置；地下 1 層車道旁機車位重新配置；店舖汽機車\n停車位集中留設並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區隔標示；\n地下 4 層無障礙車位調整於地下 1、2 層鄰近梯廳\n處；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並以綠斑馬「意象」\n提高自明性；於基地內留設 iBike 站空間；補充機\n車行進動線指向線。\n(七) 補充基地周邊 6 處 iBike 站位使用率調查及改善策\n略；補充停車場出入口方案比較及與鄰地停車場出\n入口車流進出動線衝突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n於基地內，若有短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八) 基地水浮力較大應加強連續壁施工安全性；補充地\n下水位檢討；振動週期設置過軟應再檢核；地上 2\n層柱線 4、5 間設置伸縮縫；地上 3 層挑空處梁檢核\n第二頁\n其軸力，是否應以柱梁方式設計。\n第三頁\n第二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n175、176、177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53 層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本次因建物配置調整同\n意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例少於原核准。\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278.14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供公眾通行告示牌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同意設置。\n(五) 於 60 公尺市政路主要道路設置汽車車道入口及機車\n車道出口，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因都市景觀需求，同意地面層北側無遮簷人行道人\n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n(七)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提出智\n慧建築，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同意設置。\n(八) 本案東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應確實依土管第 11 點\n規定檢討(不得申請廣告物使用)並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九)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n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十) 第四、六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n第四頁\n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一)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二)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n尺，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預審委員簡委員伃\n貞及高委員敬賢併同出席與會：\n(一)地面層減少植草磚並增加綠化面積；臨市政路側人\n行步道淨寬配合鄰地留設，考量使用性調整入口人\n行動線及增加停等休憩空間；臨市政北一路側植栽\n帶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與公有人行道整併設計以\n加大行人步道及增加複層式植栽，以形塑三排喬木\n之綠蔭環境；增植南側行道樹並於東北側適度退縮\n增加半戶外空間(自外牆退縮、調整室內空間並與\n戶外空間整體設計)供人潮停等及舉辦活動使用。\n(二)補充說明辦公、商場及餐飲等裝卸及垃圾清運動線；\n惠中路側計程車臨停區調整至地下樓層；增加地下\n室通風設備；調整機車道進出動線與汽車車道出入\n動線一致並延伸綠帶區隔，以增加安全性；檢討機\n車道 60 度視距、出口退縮空間及聲響式警示設備。\n(三)消防送水口調整至臨建築線側並採平行設置；本案\n廣告物較多應以專章檢討，調整或取消東側立面案\n名；補充空調設備標示位置並美化遮蔽設計。\n(四)補充垂直綠化圖面及詳圖說明；屋頂綠化採以低維\n管生態植栽設計，補充 9、10 層避難平台實際範圍，\n於範圍外增植懸垂性植栽。\n(五)加強地下停車場樓層標示並以顏色區隔；本案為停\n車獎勵案件並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向交通局申請停\n第五頁\n車場登記證，除停獎車位外，其餘樓層停車位以開\n放收費停車使用為原則；親子、無障礙車位調整至\n鄰近梯廳處設置、低碳車位加大設計以建立有效防\n火區隔為原則；增加機車停車位指引標示並補充重\n型機車停車格位需求評估及設置位置。\n(六)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並可考量採用綠\n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n部化設置為原則。\n參、 散會(13:30)\n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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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4011_A.pdf",
    "minutes_pdf": "11404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專審備\n查 3 件\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2、\n13、27、28、29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長照\n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春社安居 B)\n(本案經 114 年第 667 次委員會審議：修正後再提會)\n肆、專審備查 (鐵路高架道路下層多目標使用\n商場整體規劃設計)\n第一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n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潭 子 區 栗 林 段\n132-12、331-3、332-3、333-3、334-5、\n13：40~17：30 334-6、335-3 等 7 筆地號(鐵路用地)地\n上一層店鋪新建工程案-栗林站商 2-2\n第二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n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潭 子 區 潭 陽 段\n746-3、746-5 等 2 筆地號(鐵路用地)地\n上二層店鋪新建工程案-潭子站商 2-3\n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n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潭 子 區 頭 張 段\n258-1 及中山段 7-1、11-1 等 3 筆地號\n(鐵路用地)地上一層店鋪新建工程案-\n頭張站商 2-1\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2、13、27、28、29 等 5 筆\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長照\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春社安居 B 社會住宅)\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因都市景觀需要基地四周臨路側部分 2.5 公尺\n人行步道未全段留設於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n(二) 同意臨 8 公尺計畫道路側設置 1 處停車場入口指標\n及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陳委員佩瑜確認後通\n過：\n(一)春社安居 A 與本基地間 8 公尺計畫道路申請劃設交\n通寧靜區並設置人行優先鋪面及交通號誌等，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基 地 東 、 西 及 南 側 於 未 開 挖 區 增 植 喬 木 複 層 式 植\n第1頁，共6頁\n栽；調整機車車道出入口以垂直建築線設置；基地\n高層落差大，利用地勢設計地下室停車場自然通風\n採光。\n(三)2 戶店鋪共用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取消 2 處；加\n強街道傢俱美化設計並增設安全照明；降低消防送\n水口高度至 1.2 公尺，加強水表美化，材質採以金\n屬或石材；補充店鋪及公設空調設備位置並美化遮\n蔽設計。\n(四)露台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陽台增植小喬木\n並採固定式槽體設計及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補充垂直綠化與擴張網維護管理計畫。\n(五)考量後續維養，調整高壓混凝磚鋪面為 PC 或其他材\n質；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並加強人行步\n道綠斑馬「意象」美化設計。\n第2頁，共6頁\n貳、專審備查：\n第一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潭子區栗林段 132-12、331-3、332-3、333-3、\n334-5、334-6、335-3 等 7 筆地號(鐵路用地)地上一\n層店鋪新建工程案-栗林站商 2-2\n說明：\n一、本案前於 111 年 3 月 29 日簽奉市長核准本案得採專\n案審議方式辦理。\n二、案經建設局 114 年 2 月 27 日專案審議通過(本委員會\n委員由呂委員永豐、李委員麗雪出席)。\n決議：\n一、同意本案斜屋頂無法留設 1/3 綠化面積，由認養基地外\n綠地取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東向立面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n(二)補充本案建築基地、多目標申請範圍及法定空地等\n圖面並依規檢討。\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潭子區潭陽段 746-3、746-5 等 2 筆地號(鐵\n路用地)地上二層店鋪新建工程案-潭子站商 2-3\n說明：\n一、本案前於 111 年 3 月 29 日簽奉市長核准本案得採專\n案審議方式辦理。\n二、案經建設局 114 年 2 月 27 日專案審議通過(本委員會\n委員由呂委員永豐、李委員麗雪出席)。\n決議：\n一、同意本案斜屋頂無法留設 1/3 綠化面積，由認養基地外\n綠地取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東向立面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n(二)補充本案建築基地、多目標申請範圍及法定空地等\n圖面並依規檢討。\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潭子區頭張段 258-1 及中山段 7-1、11-1 等 3\n筆地號(鐵路用地)地上一層店鋪新建工程案-頭家\n厝站商 2-1\n說明：\n一、本案前於 111 年 3 月 29 日簽奉市長核准本案得採專\n案審議方式辦理。\n二、案經建設局 114 年 2 月 27 日專案審議通過(本委員會\n委員由呂委員永豐、李委員麗雪出席)。\n決議：\n一、同意本案斜屋頂無法留設 1/3 綠化面積，由認養基地外\n綠地取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東向立面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n(二)補充本案建築基地、多目標申請範圍及法定空地等\n圖面並依規檢討。\n第5頁，共6頁\n參、臨時提案：\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59、859-1、859-2、859-3、\n859-4、859-5、859-6、859-7、859-8、860 等 10 筆\n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n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同意採增加垂直綠化、增植喬木及取消 1 層機車格位改\n增加綠化，並符合汽機車位數量 1 戶 1 部規定，爰取消\n共享車位之設置；餘依第 674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路側增植 1 株喬木。\n(二)增加複層式露台、一般露台、B3 及 A3 戶垂直綠化\n數量。\n(三)公車站牌處增加街道傢俱及休憩節點設計。\n(四)車道出入口處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人行道採順平\n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五)補充地下室開挖 8 層結構安全性說明。\n肆、散會(16:15)\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23"
  },
  {
    "date": "2025/04/3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7次",
    "meeting_id": "11404010",
    "agenda_pdf": "11404010_A.pdf",
    "minutes_pdf": "11404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80\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文化商業\n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9：10~12：30\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1、\n80-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文化\n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8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東 北 、 西 北 街 角 廣 場 加 強 景 觀 及 休 憩 停 留 節 點 設\n計；帶狀式開放空間增加綠化，惟仍留設 4 公尺連\n續性人行淨寬；西側地下室增加降版並降低基地及\n中庭高程(小於 2 公尺)採緩坡設計及加強視覺穿透\n性。\n(二)檢 視 周 邊 景 觀 植 栽 (花 期 花 色 )調 整 基 地 內 喬 木 種\n類；臨路側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取消羅漢松改採\n低矮灌木種類，喬木米徑大於 12 公分；店鋪兩側增\n加綠化。\n(三)補充四棟建築立面表情及視覺差異性，四向立面均\n採正立面型式設計(加強裝飾物設計、調整建築物位\n置或增加複層式露臺設計)；檢討立面玻璃帷幕耗\n能、低碳及主臥室、衛浴通風因應對策。\n(四)加強東向立面垂直綠化；增加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n施小喬木種類；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n第1頁，共4頁\n溢；5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於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n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每棟至少 6 株)。\n(五)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及採系列性調整設計型式以形\n塑藝術大道設計；依實際使用情形檢討空調設置位\n置及獨立貨梯；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並於中科路\n側增設；取消樹立廣告；2 基地案名牆縮減長度至 3\n公尺以下或整併設置。\n(六)增加中科路側商業使用設計；補充空橋圖說及用途\n說明；依土管規定檢討 1 至 5 層使用用途，檢討店\n舖、管委會空間挑高設計合理性說明；檢討店鋪豎\n道區劃；檢討垃圾儲存空間及垃圾車臨停位置。\n(七)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整併汽機車道為一\n進一出(中科路進、經貿路出)；公共機車位得以 iBike\n替代；公共停車位增加公益性(親子車位、無障礙車\n位等)並採智慧停車管理系統；檢討汽機車進出車流\n衝突之安全防護(避免逕行切入、切出)；汽機車出入\n口及地下層車流潛在衝突處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n性。\n(八)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會議記錄公文及修\n正意見對照表；補充大眾運輸、iBike 調查日期及捷\n運規劃進度影響分析；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車行、\n人行動線及停車供需分析，並標註新建案停車場出\n入口位置及動線；補充經貿路、中科路服務水準分\n析；停車場圖說清楚標示(含格位尺寸、編號、指向\n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及標誌等)。\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1、80-1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認養南側公園用地指定 8 公尺開放空間，並與基地\n整體規劃設計，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東南、西南側與中央公園(流行音樂中心)銜接處加強\n景觀設計；帶狀式開放空間增加綠化，惟仍留設 4\n公尺連續性人行淨寬；西側地下室增加降版並降低\n基地及中庭高程(小於 2 公尺)採緩坡設計及加強視\n覺穿透性。\n(三)檢 視 周 邊 景 觀 植 栽 (花 期 花 色 )調 整 基 地 內 喬 木 種\n類；臨路側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取消羅漢松改採\n低矮灌木種類，喬木米徑大於 12 公分；店鋪兩側增\n加綠化。\n(四)補充四棟建築立面表情及視覺差異性，四向立面均\n採正立面型式設計(加強裝飾物設計、調整建築物位\n置或增加複層式露臺設計)；檢討立面玻璃帷幕耗\n能、低碳及主臥室、衛浴通風因應對策。\n(五)加強東向立面垂直綠化；增加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n施小喬木種類；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n溢；5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於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n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每棟至少 6 株)。\n(六)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及採系列性調整設計型式以形\n塑藝術大道設計；依實際使用情形檢討空調設置位\n置及獨立貨梯；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並於中科路\n側增設；取消樹立廣告；2 基地案名牆縮減長度至 3\n公尺以下或整併設置。\n第3頁，共4頁\n(七)增加中科路側商業使用設計；補充空橋圖說及用途\n說明；依土管規定檢討 1 至 5 層使用用途，檢討店\n舖、管委會空間挑高設計合理性說明；檢討店鋪豎\n道區劃；檢討垃圾儲存空間及垃圾車臨停位置。\n(八)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整併汽機車道為一\n進一出(中科路進、經貿路出)；公共機車位得以 iBike\n替代；公共停車位增加公益性(親子車位、無障礙車\n位等)並採智慧停車管理系統；檢討汽機車進出車流\n衝突之安全防護(避免逕行切入、切出)；汽機車出入\n口及地下層車流潛在衝突處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n性。\n(九)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會議記錄公文及修\n正意見對照表；補充大眾運輸、iBike 調查日期及捷\n運規劃進度影響分析；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車行、\n人行動線及停車供需分析，並標註新建案停車場出\n入口位置及動線；補充經貿路、中科路服務水準分\n析；停車場圖說清楚標示(含格位尺寸、編號、指向\n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及標誌等)。\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2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4/25",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16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404009",
    "agenda_pdf": "11404009_A.pdf",
    "minutes_pdf": "11404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6 次會議議程\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1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1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總增加容積上限已超過法定容積 1.1 倍，依 土 管 要\n點第 6-1 點規定提出景觀提升計畫，申請 V1 值 1,700.92\n平方公尺(10%)，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北屯區(軍福\n十八路-松竹路二段)及北屯區(橋墩 2/2P226-昌平東七\n路)(實際範圍後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準)，建置經費\n7,050 萬元，採以代金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物申報開工\n前繳納代金至執行機關代管專戶)，原則同意，並於審定\n前切結繳納費用。\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認養標的植栽\n配置設計規劃方向。\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10 時 50 分)\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4/2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7次",
    "meeting_id": "11404007",
    "agenda_pdf": "11404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4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4 月 2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178、178-\n4、178-8、178-9、178-10、179、179-1、\n179-3、179-4、179-5、180、180-2、181-\n55、253-42、253-118、257-6 等 16 筆地\n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n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09：1`0~12：30\n第二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美段 1692、1694\n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37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4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178、178-4、178-8、178-9、\n178-10、179、179-1、179-3、179-4、179-5、\n180、180-2、181-55、253-42、253-118、257-6\n等 16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n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加計開放空間獎勵超過基準容\n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通過；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為 1387.08 平\n方公尺(26.24%)，實際容移量依沈委員芷蓀確認\n為準。\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結合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第一頁\n正後同意設置。\n(三) 本案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深度 50 公分裝\n飾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因都市景觀需求，同意地面層東側及南側無遮簷人\n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西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公\n益性不足，獎勵係數應折減為 0.8，東北側內凹型\n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深度過深，同意依建築師檢討\n係數折減為 0.8；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過：\n(一) 申請東側鄰地排水溝改道，國有土地(北區錦村段\n218-52)鋪面及景觀與基地內整體美化設計，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臨進化路側機車停車區前增加供公眾使用空間並增\n設街道傢俱及補充公私領域管制措施，機車不得經\n此動線進出；西側未開挖區增植喬木及植栽綠化；\n南側臨興進園道側補充無障礙坡道。\n(三)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各戶(除 A2、A5)非工作\n第二頁\n陽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並補充噴灌排水系\n統；2 層露臺臨路側增植小喬木綠化植栽；機車區\n頂蓋增加懸垂性植栽。\n(四)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大於 2 公尺並補充燈光設計；\n加強年長者友善性，街道傢俱椅面寬度應達 45 公分\n部分增設扶手。\n(五) 空調格柵 C 及 F 間距再縮小以加強美化；縮小住宅\n單元 A1 戶側裝飾柱至 60 公分以內。\n(六) 無障礙車位調整至臨梯廳處；汽機車出入口動線交\n織，增加區隔設計及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車道上\n下坡處之停車位補充警示設施；補充垃圾車臨停空\n間及清運動線。\n(七) 地上 1 層版以下 Line X2~X3、X7~X8 跨度太小，易\n形成極短梁問題，補充因應措施；西北隅角隅增設\n角撐；地上層柱線 X3 大梁不直通檢討鋼筋之錨定。\n第三頁\n第二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美段 1692、1694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結合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n廣告物、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二)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同意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並加邀莊委員永芳出席與會：\n(一) A3、A5、B3、B5 戶客廳外側天井改以花台並植栽\n綠化；A1、A2、B1、B2 戶景觀陽台栽植小喬木；\n各棟屋頂層栽植至少 6 株小喬木。\n(二) 基地內凹式開放空間與水池間加強視覺穿透性，水\n池上方喬木採以主景樹植栽種類。\n第四頁\n(三) 取消空地樹立式廣告物設置，改採正面式招牌設置；\n街道傢俱部分增設扶手及安全照明；公共藝術高度\n(不含基座)應大於 2 公尺並降低基座高度，不銹鋼\n簍空設計考量兒童觸摸安全疑慮，於前側增加矮灌\n木綠化；開放空間告示材質調整為強化膠合玻璃。\n(四) 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屋突梁柱外露遮蔽美化設\n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燈光設計；1 層空調主\n機調整至建物東西兩側；陽台外側設置裝飾板女兒\n牆應以 RC 設置；檢討臥室面積大於 2 坪以上。\n(五) 取消地面層汽機車車道上方頂蓋；車道出入口鋪面\n以綠斑馬意象設置；補充檢討不同出入口設計對周\n邊車流影響，並將周邊建案出入口一併納入考慮與\n補充。\n(六) 振動週期設計過軟應再檢核；地下室 C3’跟 C7B 過\n於接近形成極短梁，檢討因應對策；屋頂層梁上柱\n檢核細長比；西南角增設 1 處角撐；地上層大梁不\n直通檢核鋼筋描定；環梁層樓版挑空處梁檢核其軸\n力，是否應以柱梁方式設計。\n參、 散會(12:5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4/2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6次",
    "meeting_id": "11404005",
    "agenda_pdf": "11404005_A.pdf",
    "minutes_pdf": "11404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n378、379、382、383、384、385、386 等\n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9：10~12：30\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23、124、\n13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 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n383、384、385、386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全案變更設計內容，同意變更。\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同意基地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榮富街)設置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n(七)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第1頁，共4頁\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同意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n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n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喬木黃花風鈴木改植洋紅風鈴木以呼應浪漫\n大道意象；基地東南側增植喬木；榮貴街兩側街角\n廣場加強休憩停留節點並栽植主景樹。\n(二)街道傢俱設置考量喬木遮蔭調整位置；景觀牆高度\n調整至 1.8 公尺以下，透空率應達 60%以上。\n(三)2、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增加綠化面積；補充各樣\n態裝飾物剖面圖；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n實牆設置。\n(四)機車道改於汽車道兩側採一進一出分別設置，並於\n交會處增設警示設施並加強機車道安全照明；更新\n交通影響評估調查日期；補充交通技師簽證；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確實標示尺寸(含深度、寬度)。\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123、124、13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35.33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n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經虞委員承宗及李\n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認養三民西路全街廓及基地側土庫溪公有人行道，\n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基地周邊整體街廓\n喬木分析(含四季花期花色變化)。\n(二)東北側及西南側植栽帶整併加大綠化面積並重新調\n整景觀設計及增加休憩停留節點；植栽選種呼應周\n邊環境(豐富公園、土庫溪水岸意象)並使用原生種\n植栽；補充台電配電室上方喬木設計及剖面詳圖。\n(三)建築東側立面增加垂直綠化；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n空以使植栽滿溢；屋頂層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n第3頁，共4頁\n設計。\n(四)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整併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n置；公共藝術提高高度並考量在地性調整設計。\n(五)地 面 層 車 道 往 南 側 調 整 設 置 ； 補 充 基 地 至 豐 富 公\n園、三民西路與精誠南路口行穿線妥適性分析並調\n整行穿線設置，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車\n輛違規左轉之交通防護措施；檢討汽機車出入口 60\n度視角及標註匝道坡度；標註機車格位尺寸；補充\n垃圾車臨停位置。\n(六)補充大眾運輸分析調查日期；標註基地周邊 500 公\n尺建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以利推估衍生交通量；施\n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外\n部 化需 求 應 申 請 交通 維 持 計 畫 並以 右 進 右 出 為原\n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45)\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4/23",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7次專案小組",
    "meeting_id": "11404008",
    "agenda_pdf": "11404008_A.pdf",
    "minutes_pdf": "11404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副主任委員\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26、\n12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13：40~17：30\n第二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n伯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潭 子 區 甘 潭 段\n304、304-3、304-4、309、310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26、12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17.1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n意設置。\n(四)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及李\n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 補 充 周 邊 整 體 街 廓 喬 木 分 析 (含 四 季 花 期 花 色 變\n化)，基地內植栽選種呼應並調查周邊環境(豐富公\n園、土庫溪水岸意象)並參考選植該區域植栽種類。\n(二) 南側增植喬木並加強景觀設計；北側及街角廣場減\n少硬鋪面並增加綠化；補充台電配電室上方喬木剖\n面詳圖(雙層版型式等)；南側步道側形塑休憩節點並\n增加照明。\n(三) 街道傢俱考量遮蔭調整位置並採簇群設計；公共藝\n術考量在地性重新設計並補充夜間燈光設計；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整併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n(四) 車道往北側調整；取消車道旁植草磚，並重新檢討\n垃圾清運動線。\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潭子區甘潭段 304、304-3、304-4、309、310\n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09.17 平方公尺(39.5%)，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量 30.5%，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同意設置。\n(四)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等\n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 共 藝 術 於 地 下 室 頂 板 勘 驗 前 再 提 送 簡 化 小 組 委 員\n會，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及李\n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地面層東側增植 1 排喬木\n形塑雙排林蔭空間、東南側街角處管委會使用空間\n調整為半戶外供公眾使用空間；7 層露臺加強植栽綠\n化與休憩設施、增加可及性(水平通道)及調整為供社\n區公共使用空間，並補充後續維管計畫。\n(二)地面層喬木種類調整以具開展型特性、灌木以開花\n性種類設置；東側於樹蔭下增設街道傢俱；調整西\n側與鄰地相鄰之綠化；補充消防送水口詳圖。\n(三)公共藝術 A 及 B 考量整體環境與建築物語彙重新設\n計，且兩處公共藝術應有相關性。\n第3頁，共4頁\n(四)延伸綠化植栽帶勿以樹穴獨立設計，考量植物生長\n環境退縮部分建築物以增加停留節點及植栽使用；\n調 整 北 側 景 觀 配 置 並 增 加 社 區 通 行 步 道 及 休 憩 空\n間。\n(五)鋪面簡化設計；西側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n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n性。\n(六)增加垂直綠化並以懸垂及開花性植栽設置，覆土深\n度依規檢討；屋頂層增加複層式植栽及休憩空間。\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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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4/1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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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4004_A.pdf",
    "minutes_pdf": "11404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16、317、318、319、320、321、\n322、323、324、325、326、327 等 12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彭礎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泉源段 17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4 層建國市場\n新建工程案(第五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僑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明恕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成衣段 1617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 店 舖及 集 合住宅 新建工 程 -公 共 藝術 案\n(第 26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n驗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榮德段 168、17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n第五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第六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第1頁，共2頁\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 (第 三 次 變 更 設 計 )-公 共 藝 術 案 (宜 居 建 築 案 件 )\n(第 33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簡化小組\n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16、317、318、319、320、\n321、322、323、324、325、326、327 等 12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申請移入容積量 3,041.76 平方公尺(40%)，達基準容\n積之 2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第1頁，共10頁\n(五)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 同意無遮簷人行道植栽及人行淨寬型式。\n(七) 同意景觀生態池面積三分之一作為綠化面積。\n(八) 本案於 40 公尺榮德路、20 后庄路側設置共 10 處樹\n立式廣告招牌(店鋪 10 戶)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后庄路沿建築線植栽槽退縮 50 公分並與公有人行道\n整合，以加大人行道淨寬，認養公有人行道增植行\n道樹；庄美街側配合行穿線位置調整植栽破口位置。\n(二) 臨路及店鋪前整併植栽槽(2 戶店鋪 1 處破口)，減少\n破口並增加綠化面積；基地西南側街角廣場考量友\n善公益性，調整景觀設計並增加停留節點設計。\n(三) 樹立式廣告招牌整合設置為 5 處，並補充夜間燈光\n計 畫 ； 部 分 街 道 傢 俱 增 加 扶 手 並 採 整 體 性 美 化 設\n計，並考量無障礙輪椅位置及補充安全照明。\n(四) A 棟(A1、A5 戶)景觀陽台增植小喬木、B 棟西向增\n加垂直綠化設計。\n(五)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應淨空順平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增加西南轉角廣場的可視性。\n(二) 補充樹立式廣告夜間燈光計畫。\n(三) 整體防火間隔範圍（通往鄰地）不得設置圍籬。\n(四) 加強臨榮德路、庄美路側垂直綠化，2 層游泳池露台\n增加綠化面積。\n(五) 請檢視圍牆基礎過深影響植栽生長之設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n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報告書 5-5：土管要點第八條第\n第2頁，共10頁\n（五）項容積上限值檢討有誤，請釐清。\n2.建築計畫圖說：報告書 P.5-61：北向臨接道路請依比\n例確實繪製釐清是否有投影至臨地。\n3.報告書 P.6-4：\n(1)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未標示、梯廳範圍未標示、步\n行距離未檢討。\n(2) 「X6-Y6 與 X7-Y6」、「Y4-X2 與 Y4-X3」之裝飾物\n免計入建築面積請提都審審議。\n(3) S5 店舖陽台形式未依規定繪製。\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請確認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機車停車位數\n與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是否一致。\n2.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3.請說明汽車及機車出入口是否為同一通道以及是否\n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n4.P.7-14，圖 3-1 基地車道出入口請補充汽、機車行車\n動線。\n5.P.7-15，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n車進出動線、指向線及相關標誌等。\n6.請補充本案基地車道出入口與鄰近建案車道出入口\n相對位置，並說明影響性。\n7.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8.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n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第3頁，共10頁\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 科幹事：查報 告書 (P.4-63、P.4-65、\nP.4-6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招牌 10 處及正面式\n廣告招牌 4+7=11 處(均未達雜照)，案名牆 1 處，依\n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n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P.4-63，案名牆部分，請釐清是否符合內政部 99 年\n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n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n告許可。\n2.P.6-4，1 層平面配置圖，S1 店鋪北側似設置空地樹\n立廣告，請釐清；另依上述辦法第 6 條第三項規定，\n請補充標示及檢討人行通道淨寬。\n3.P.4-65，檢討上述辦法第 6 條第六項計算空地樹立廣\n告招牌總投影面積以 11 處計算，惟平面配置圖說明\n惟 10 處，請釐清；經查前述空地樹立廣告招牌設置\n於 2 公尺前院，請考量是否需結合街道家具。\n4.P.4-66，正面式招牌剖面圖，請補充標示及檢討第 3\n條第四項突出牆面尺寸。\n5.P.4-66，係正面式招牌，惟法規檢討以地面之樹立廣\n告檢討，請重新依規檢討上述辦法第 3 條相關規定。\n6.P.4-66，正面式招牌廣告立面圖 S6 店鋪檢討小於店\n鋪寬度 2/3，請修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出入口雨遮請於剖面標示尺寸長度。\n2.P.8-7，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標示設計高程。\n第4頁，共10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彭礎瑤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泉源段 17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4 層建國\n市場新建工程案(第五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委員意見並檢討符合建管法令，確實修正後再提\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考量停車效率，調整停車位配置，並補充標示停車\n角度。\n(二) 屋頂現有頂蓋(鋼浪板)應釐清是否涉及增建。\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於屋頂層劃設停車格，且設\n置太陽光電設施，依屋頂層現況照片，棚架頂蓋係為鋼\n浪板，非屬光電設施，屋頂層設置停車空間不符規定。\n第5頁，共10頁\n第三案：僑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明恕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成衣段 1617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n案\n說明：依第 26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n版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意見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公共藝術(波的律動)考量可視性及耐候性(如石材等)\n重新設計。\n(二) 公共藝術加大尺寸或增加數量設計。\n(三) 公共藝術應與周邊景觀(喬木及植栽綠化)整體設計。\n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如下：申請書所列「都市計畫案\n名」，請修正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n第6頁，共10頁\n第四案：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168、17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新增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柱牆版，提請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縮減消防送水口及水表長度為 4.5 公尺以下。\n(二) 調整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並增植小喬木。\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減少自來水錶、\n消防送水設施長度，降低視覺衝擊。\n四、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報告書 P.3-5 土地使用\n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條檢討說明摘略：「本案設置案名\n牌一處，屬空地樹立廣告……」部分，因本次報告書未\n檢附前述廣告招牌圖說，仍請依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釐清。\n第7頁，共10頁\n第五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建築造型及色彩，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n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屋脊裝飾物鋁包板\n補充後續施工可行性及品質。\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建議磁磚部分，水平\n向為深褐色，垂直部分可跳脫為灰色。\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1 層、2 層用途變更為銀行，釐清是否符合土管規定。\n2.1 層、2 層用途店舖、銀行，請補充使用類組。\n3.P.4-4a，釐清喬木數量是否變更。\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查報告書(P.1-3），本案變更設計前設置正面式廣告招\n牌 7 處，空地樹立式廣告 4(3+1)處(含案名牆)，且本\n次變更正面式及空地樹立廣告招牌無變更，無意見。\n2.惟案名牆部分，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n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釐清。\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檢討表建築立面計算有誤，\n請修正。\n第8頁，共10頁\n第六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公共藝術案(宜居建築\n案件)\n說明: 依第 33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 下 列 應 修 正 事 項 確 實 修 正 後 通 過 ： 公 共 藝 術 (INTO\nFREEDOM)調整位置至外廊水池內，並補充夜間燈光設\n計及固定方式。\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本案為住變商案件，「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n商業區回饋要點」第 5、6、7 點，請補充回饋金繳\n交情形或繳納收據。\n2.土管要點第 11 點，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例，由建築\n師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n業準則」檢討，並簽證負責；另涉及建築技術規則\n部分由建造科審認。\n3.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n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請補充覆土深度\n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4.土管要點第 14 點，汽車停車數量請依住變商回饋要\n點第 10 點檢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會員證請檢附 114 年度。\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2-2-2，本次變更設計倘有涉及原有認養計畫之變更\n作業，請一併提送變更認養計畫送養護工程處辦理\n相關作業程序。\n2.P.4-7-1，本次變更涉及街道家具之變更，有關街道家\n第9頁，共10頁\n具之規劃，應符合年長者、行動不便者、及攜帶幼\n童者之規劃原則設計使用。\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2.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及變更說明項目表僅需檢\n附本次變更。\n3.P.4-10-1，請補充說明為依第 333 次聯席委員會決\n議，公共藝術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56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4/1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5次",
    "meeting_id": "11403015",
    "agenda_pdf": "11403015_A.pdf",
    "minutes_pdf": "11403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848 地號\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9：10~12：30\n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益段 118 地號土地\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848 等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491.01 平方公尺(19%)，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47.92%，超過基準容積 4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臨 25 公尺永春東七路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n化位置留設形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依土管第 7 點規定放寬建築物高度至 2.0，檢附外部\n第1頁，共5頁\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七)同意本案汽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永春東七\n路。\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及李\n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本案為申請容移量達提審規模、放寬建築物高度及\n危老案件，基於公益性，友善環境對策增加認養東\n側現有道路(永春東七路 772 巷)並更新鋪面；認養\n基地西側鎮平溪流經土地範圍並增加休憩空間；認\n養大墩 11 街至向上路公有人行道；上開認養標的依\n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人行空間整併設\n計，以增加人行步道淨寬；人行道鋪面材質加強止\n滑性及順平；取消臨建築線側羅漢松改採低矮灌木\n設計。\n(三)臨路側喬木米徑至少達 12 公分以上；降低景觀牆 A\n高度至 2.5 公尺以下，景觀牆 B 改採綠籬型式設置，\n其他景觀牆透空增加至 50%以上；公共藝術配合建\n築物語彙及周邊環境重新調整設計；臨現有巷道側\n增設街道傢俱。\n(四)考量本案周邊環境鄰接花市，臨永春東七路側建物\n西南側及店鋪立面增加垂直綠化；垂直綠化植栽種\n類選以具開花性並增加懸垂性植栽；機車停車區頂\n蓋增加懸垂性植栽。\n(五)更新交通車流、大眾運輸調查日期及週邊 iBike 站位\n使用率分析；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n公共設施（例如：花市、三采公園、惠智公園、惠\n文國小、文中 46 藍球場）起訖路徑（非路段）人行\n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新\n建案衍生交通量並標示各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車\n第2頁，共5頁\n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n性；落實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並確認施工車輛離\n場動線往市區方向（公益路往東）規劃妥適性。\n(六)檢討車道臨停空間進入地下停車場之視距及安全性\n說明，調整地下 1 層店鋪停車位鄰近店鋪行人出入\n口。\n(七)土管及都審法規採以最新版檢討。\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益段 11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917.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4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同意基地南側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十路)設置基\n地內臨停駐車彎。\n(七)依宜居回饋設置辦法第 11 點規定，本案造型遮陽牆\n板超過外牆 3 公尺同意設置。\n(八)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同意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n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n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調整西南側好望角景\n觀設計，增加步道並開放供鄰里使用停留節點。\n第4頁，共5頁\n(二)套繪行穿線及園道側植栽；灌木植栽考量可視性及\n功能性重新調整設計；台電配電室旁非開挖範圍增\n植喬木；北向中庭水池增加生態浮島；門廳左側步\n道配合駐車彎臨停位置調整至右側；補充檢討覆土\n深度。\n(三)2 層露臺增植開花性植栽；屋頂層減少草皮，考量\n可視性採複層式植栽設計並增植開花性小喬木。\n(四)龍富十路側增加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結合\n設計；補充夜間燈光設計，並於水池側加強安全照\n明；西、南側空調主機考量日照及能耗調整位置。\n(五)車流、停車及 iBike 調查再重點補調，並補充大眾運\n輸調查日期；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分別\n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及避免機車進入汽車道；車道\n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n落實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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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4/1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4月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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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4003_A.pdf",
    "minutes_pdf": "11404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高鐵車站專用區整體計畫(第二次變更設\n計)」及「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高\n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0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旅\n館及會展中心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暨『景觀及\n下沉廣場、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廊、露臺及屋\n頂層)、旅館及辦公大樓、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提送委員會審議案」\n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義段 181、181-1、181-2、181-3、182、183 等\n6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高鐵車站專用區整體計畫(第二次變更設\n計)」及「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高\n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0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旅\n館及會展中心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暨『景觀及下\n沉廣場、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廊、露臺及屋頂\n層)、旅館及辦公大樓、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n前再提送委員會審議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本案土地位屬 112 年 8 月 1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n第1頁，共12頁\n臺中市高鐵站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範圍內高鐵車\n站專用區；請修正為現行細部計畫。\n(二) 請依現行細計之土管要點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n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n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n算式，以便對比。\n(三)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n臨路情形說明及建築師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請釐清土管第 46 定義之建築物間連通，提委員會審\n查得免計入面積之範圍為何。\n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52 點，本案有設置廣告招\n牌，檢討似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頁條碼確認法令之適用日期。\n2. 未檢討建築物高度比檢討，北向日照檢討。\n3. 請釐清交通設施地下室開挖率之檢討。\n4. 入口雨遮請檢討相關法規。\n5. 請補充私設通路之檢討。\n6. 請補充商場 S-1-51 戶挑空之檢討。\n7. 辦公室棟八層平面圖說似有繪製不完全。\n8. 請補充緊急進口標示之檢討。\n9.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標示檢討。\n10. 無障礙室外通路、室內通路通達各項無障礙設施未\n標示於圖面。\n11. 請釐清建築面積計算。\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第2頁，共12頁\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1，1 層景觀計畫喬木配置圖，高鐵二路及高鐵\n三路側等基地周邊，請確認及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n不應計入法定喬木數量。\n(二) P.3-193，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三) P.3-82、P.3-83，依據衛生福利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n全管理規範」，須符合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材料、設計、\n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並應符合 CNS12642、\nCNS12643 等法規標準；另本案需依該規範第 7 點規\n定，於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兒童遊戲場設施相關\n表件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或增設時亦同。建議洽\n詢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可之第三方\n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就兒童遊戲場施工圖說提供\n專業建議，以利完工後取得合格檢驗報告。\n(四) 有關階梯廣場、空橋等高層變化設計，建議自行檢核\n是否規劃截水等排水相關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6 本案本次變更\n增加廣告招牌計 26 處，另查報告書 P.3-146~162 依本市\n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n下列事項:\n(一) P.3-146、P.3-147、P.3-149、P.3-150、P.3-151、P.3-152、\nP.3-153，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共計 10 處，並設置於\n玻璃帷幕牆，請釐清是否符合本辦法第 3 條第三項。\n(二) P.3-148，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 2 處，並設置於金屬\n包版，請釐清本辦法第 3 條第七項檢討。\n(三) P.3-154、P.3-156、P.3-157、P.3-158，設置正面式廣告\n招牌 6 處，請釐清是否為電視牆。\n(四) P.3-155，設置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 6 處，請標註距\n第3頁，共12頁\n建築線距離尺寸；另本辦法第 6 條第六項檢討有誤；\n另本辦法第 10 條檢討請釐清。\n(五) P.3-159，設置屋頂式廣告招牌 1 處(電視牆)，按本辦\n法第 7 條第四項規定「設置之高度自屋頂版面起算\n不得超過九公尺。」，查立面圖說高度為 15 公尺，請\n釐清或修正。\n(六) P.3-160，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 6 處，請補充平面或\n剖面詳圖，以利檢討本辦法第 3 條第四項。\n(七) P.3-161，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 2 處，請釐清本辦法\n第 10 條及是否為電視牆。\n(八) P.3-162，設置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 3 處，請標註距\n建築線距離尺寸；另本辦法第 6 條第六項檢討有誤；\n另本辦法第 10 條檢討請釐清。\n(九) 綜上，本案設置廣告招牌共計 36 處，與報告書 P.1-\n6 設計說明設置 26 處相左，請釐清。\n(十) P.4-6，土管規定第 52 點檢討說明有誤，請修正。\n(十一) 正面式廣告招牌部分，請標示於各樓層平面圖。\n(十二) 本案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n請以表列方式檢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n置總數量，且請繪製全區廣告招牌位置圖及加註編\n號。\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前次核定內容(除景觀及下沉廣場、垂直綠化\n(建築立面、架空走廊、露臺及屋頂層)、旅館及辦公\n大樓、公共藝術外)全案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屋頂層綠化數量少於原核准，依規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依土管要點第 36 點規定，應擬具站區整體計畫及分\n期開發計畫，本次變更整體計畫內容提請委員會審\n議。\n第4頁，共12頁\n4. 依土管要點第 46 點規定，相鄰 2 棟建築物間因特\n殊需求或為方便人行動線之連結，得設置空中穿廊，\n其設置型式及動線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土管要點第 47 點規定，建築基地不得設置 2 個\n以上汽車出入口，本案於基地設置 7 個汽車出入口，\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7.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8. 本案於 30 公尺高鐵二路側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6\n處)，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建\n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10.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補充細部設計詳\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11. 本案立面設置 LED 廣告牆，提請委員會審議。\n12. P.3-146~153，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案名，提請\n委員會審議。\n13.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請補充標示相關位置、尺寸及檢討法規內容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1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駐車彎\n(高鐵二路側及站區二路側)，請於平面標示位置\n(以透明色塊)及預計臨停車位數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第5頁，共12頁\n(二) 其他事項：\n1. 依 113 年 4 月 24 日第 626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本\n案景觀及下沉廣場、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廊、\n露臺及屋頂層)、旅館及辦公大樓、公共藝術於地下\n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委員會審議，本案應非屬全部變\n更設計案件，請配合修正案名及報告書內容；前次\n未通過內容非屬審定內容及變更設計部分，請修正\n報告書。\n2. 人行及車行動線系統建議以較大範圍(含周邊街廓)\n說明繪製。\n3.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請詳實填寫；施工\n進度請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過程欄位第 626 次委員\n會決議非修正通過，另有頂版前須提會事項，請修\n正；補充申請人及設計人用印及簽證；請補充填寫\n地面層法定喬木數量。\n4. 交通設施用地得否作為駐車彎使用(是否屬於道路\n性質)，建請釐清。\n5. P.1-7，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頁面空白，請補充內容。\n6. P.3-18 本案整體計畫及分期開發計畫是否變更，請\n補充說明。\n7. P.3-53，依土管第 43 點檢討，交通廣場綠覆率之計\n算方式應釐清，且與 P.4-4 檢討內容不一，請釐正。\n8. 依土管第 41 點規定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應設置\n連續性的人行通道，其平均寬度不小於 3 公尺，請\n於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補充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n人行步道淨寬尺寸。\n9. P.3-71、P.3-73，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10. P.3-98、99，屋頂層覆土深度勿以土丘型式設計，\n應確實滿足灌木覆土深度 40 公分。\n第6頁，共12頁\n11. P.3-99、3-101 屋頂種植小喬木，覆土深度應確實達\n70 公分，勿以土丘型式設計。\n12. P.3-170，案名牆應非屬公共藝術性質，請修正。\n13. P.5-53~62 建築圖說章節平面索引圖請以色塊標示\n位置。\n14. 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是否需辦理變更設計，\n請釐清。\n15. 依第 626 次都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公共藝術請補充\n與高鐵或烏日在地意象關聯性說明。\n16. 本案是否涉有裝飾物，倘涉及應以專章檢討，大於\n1 公尺部分應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17. 基本資訊公開資料無需檢附原審定內容。\n18. 請補充環境影響評估變更進度說明、交通疏導模擬\n平台進度、目前施工進度，避難性能審查未完成前，\n相關平面圖無法確認，建請於提送委員會時，補充\n說明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辦理情形。\n第7頁，共12頁\n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義段 181、181-1、181-2、181-3、182、183 等\n6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規定\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高度比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基地南側指定退縮建築至少 5\n公尺作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沿面前道路至少\n提供淨寬 2.5 公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道，且該人行空\n間範圍內應淨空，不得設置樹穴、植栽、電箱、花臺\n等，或其他阻礙行走之設施物，請於圖面標示檢討淨\n空間，P.6-2 廣告物兼街道傢俱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屋頂綠化倘因設置太陽設備致綠\n化比例未符者，應提都審，請補充檢討說明。\n(四) P.4-1，設計目標第 2 點誤植為北屯區，請更正。\n(五) P.4-12，土管要點為 106 年 10 月發布，日期誤植請\n更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設計圖說：免指建築線請補建築師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報告書中特別使用規定為何。\n2. 土管#16 裝卸車位未檢討零售空間。\n第8頁，共12頁\n3. 土管#17 未說明設置方式。\n4. 土管#21 危老檢討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檢討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n法取得合格級以上標章之規定。\n2. 未檢討無障礙建築物，衛生設備等。\n3. 平面圖：\n(1)1 層補標示排水方向、人行道是否順平標示坡度\n及高程。\n(2)屋突層空間名稱未標示。\n(四) 宜居建築應檢討居室深度。\n(五) 請釐清 2 層露臺及陽台範圍(部分有頂蓋)。\n(六) 裝飾物深度有誤，大於 1.8 公尺應補充友善回饋計畫。\n(七) 入口雨遮深度釐清。\n(八) 請標示騎樓淨寬及基地高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 ，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之喬木樹種與數量，建\n議仍可依期景觀喬木植栽表另列欄位表列說明，亦\n可避免計入法定喬木種植數量之檢核。\n(二) P.4-10，因 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n建議新植大喬木處，仍應考量維持後續樹冠生長空\n間，以維持成樹生長及維持良好樹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29 及 P4-30)，\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招牌 5 處(兼街道傢俱)及案名牆 1\n第9頁，共12頁\n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n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P.4-29，請標示留設人行道寬度。\n(二) P.4-30，設置案名牆 1 處(被打光)，倘符合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n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n廣告許可。\n(三) 查上述空地樹立廣告投影面積大於 3 平方公尺部分，\n建請加總後計入建築面積(3.2m2)；續查 P6-1 面積計\n算表，前述面積似未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清或修正。。\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4 年 3 月 5 日重新計畫第 1 次報核，本府\n於 114 年 3 月 12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067194 號函\n請補正，申請人於 4 月 1 日檢送補正重建計畫書，\n經核書件尚符合規定，4 月 14 日 114 年度第 5 次\n「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加速重建」審查會議議。\n(二)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n4、5、6、7、8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計 40%。\n(三)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1 條申\n請放寬高度比。\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10頁，共12頁\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n結合街道傢俱、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本案於大川街側設置\n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於\n申請書備註欄位註明。\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臨 20 公尺向上路二段側設\n置 5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店鋪 10 戶)，依規提請委員\n會審議。\n7. 依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 點規定，本案\n設置宜居造型遮陽牆板，並突出外牆牆心逾 3 公尺，\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點規定，本案\n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n1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提出建築防災、節能、通用\n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土管第 9 點規定，基地南側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n共開放空間，應沿面前道路至少提供淨寬 2.5 公尺\n以上之無遮簷人行道，本案建築線側植栽綠化流社\n與土管不符，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建議地面層臨路增加內凹型\n退縮空間以供鄰里休憩停留使用。\n2. 補充基地南側向上路二段側公有人行道之人行步道\n淨寬。\n3.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是否依土管第 9 點規定\n留設人行步道位置，請釐清。\n4.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建管自治條例第\n第11頁，共12頁\n17 條部分，請釐清是否為誤繕。\n5. P4-22，2 層露臺建議於建物外側種植懸垂性植栽。\n6. P4-31，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建議縮短長度設計。\n7. P4-32，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模擬圖面(含夜間燈光\n計畫)。\n8. P.5-40，請敘明本案是否涉及危老高度比放寬，另裝\n飾物超過 1.8 公尺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不得與前揭項\n目重複計算，請釐清。\n9. P8-15，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以建築外邊輪廓遮蔽，\n並補充標示設計高程，鋪面圖例難對應請改善。\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0 分)\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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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4/1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6次",
    "meeting_id": "11404001",
    "agenda_pdf": "11404001_A.pdf",
    "minutes_pdf": "11404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4 月 1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47 地號土地\n(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4 層\n09：10~12：30 地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36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4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4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34 層地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專章檢討並加強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說明。\n(二) 補充基地與周邊街廓各建築物天際線模擬；補充基\n地與周邊植栽 4 季色彩變化分析說明。\n(三) 整合市政北三路側公有人行道及基地迴廊綠化配置，\n增加人行通行空間及停留休憩節點並留設破口；西\n北側及西南側街角廣場增加植栽綠化及加強景觀設\n計，並調整落柱勿影響人行動線；沿街步道式開放\n第一頁\n空間及車道出入口勿設置植草磚。\n(四) 加強西北側建築立面設計；露臺及屋頂層景觀重新\n設計、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並增加休憩\n停留使用設計；北向植栽考量日照調整種類；3 層\n露臺增植小喬木。\n(五) 基地北側增設街道傢俱、調整材質並適度留設硬鋪\n面及增設扶手；西北側公共藝術考量可視性往外側\n調整位置；開放空間告示牌加強設計並往基地外側\n調整。\n(六) A 及 D 戶考量日照採光調整隔間設計；取消裝飾柱\n形塑雙層牆部分；裝飾物與陽台連接處應以 RC 實\n牆(1.2 公尺高)區隔；取消地上 3 層西側及標準層\n東北側之裝飾柱設置。\n(七) 調整汽機車車道設置型式並加強出入口安全性設計；\n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綠斑\n馬意象設計。\n(八) 依規檢討迴廊容積計算方式；檢討 3 層以上容許作\n為集合住宅使用及檢討 1 層辦公室面積比例及合理\n性說明。\n(九) 基地西南側(編號 5)及西北側開放空間開放性不足，\n納入開放空間獎勵應再加強公益性設計。\n(十) 擋土柱應臨接地下外牆；結構設計高寬比過大、結\n構平面部分樓層無梁，導致結構系統平面不完整性\n並非為完整長方型結構，影響各層樓版間因平面系\n統轉換系統承受額外力量，對於高扁型位移量大之\n結構造成不利影響，應再檢討；屋突層超大跨徑鋼\n梁邊柱勁度不足，再檢討調整；各樓層降版造成梁\n承受扭力，應考慮版平面平整性勿降版設計；地下\n層檢核上浮力；地下室開挖設置預警監測系統。\n參、 散會(12:00)\n第二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4/0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4次",
    "meeting_id": "11403016",
    "agenda_pdf": "11403016_A.pdf",
    "minutes_pdf": "11403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4 月 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委託林欽達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番婆段 13、14、\n15、16、17、18、19、20、21、22、23、\n24、25、26、27、29、30、31、32、33、\n34、35、36、140-2、141、142-3、143、\n144、145-3 等 29 筆地號(文教區)地上\n11 層地下 2 層教學實驗大樓新建工程\n9：10~12：30\n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n叡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大 進 段\n859、859-1、859-2、859-3、859-4、859-\n5、859-6、859-7、859-8、860 等 10 筆\n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7\n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4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委託林欽達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番婆段 13、14、15、16、17、18、19、\n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9、 30、\n31、32、33、34、35、36、140-2、141、142-3、\n143、144、145-3 等 29 筆地號(文教區)地上 11 層地\n下 2 層教學實驗大樓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以陽台、露臺等垂直綠化取\n代屋頂綠化(含警衛室)未達 1/3 部分。\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沈委員芷蓀及李委員\n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學校全區整體規劃(含停車數量、醫療服務空\n間 、通 學 、 就 醫 及醫 療 廢 棄 物 清運 等 相 關 動 線說\n明)；補充基地北側兒兼滯、綠地至建國北路人行動\n線串聯系統。\n(二)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認養東側綠帶並增植喬木植\n栽綠化，調整人行步道與東側基地通道整體規劃，\n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n第1頁，共4頁\n例申請北側計畫道路為行人友善區並依主管機關核\n准為準。\n(三)地面層減少草坪改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調整景觀設\n計增加休憩停留節點；東南側校門廣場增加綠化面\n積。\n(四)警衛室及教學大樓屋頂層增加綠化設計，並加強空\n調室外機遮蔽美化設計；露臺加強景觀及休憩停留\n設計並優化植栽規格及種類；公共藝術加大尺寸並\n調整位置、基座型式及補充燈光計畫；檢討性別友\n善廁所設計。\n(五)補充新建大樓離場動線；提出Ｂ區停車需供比汽車\n為 1.17、機車為 1.25 之改善策略；基地周邊 500 公\n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台鐵及捷運大慶站）起\n訖路徑（非路段）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車道出\n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59、859-1、859-2、859-3、\n859-4、859-5、859-6、859-7、859-8、860 等 10 筆\n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n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852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58.95%，超過其基準容積 4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錶 等 設 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無遮簷人行道綠化位置與人行淨寬位置，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依宜居回饋設置辦法第 11 點規定，28 層露臺延伸造\n型遮陽牆板超過外牆 3 公尺同意設置。\n(八)本案位於捷運周邊，採共享車位使用取代汽機車位\n數量未達 1 戶 1 部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整併植栽帶減少破口並增植行道樹\n第3頁，共4頁\n(至少 3 株共 7 株)。\n(二)臨路側植栽帶整併設計減少破口增加綠化面積；取\n消地面層機車停車位改採植栽綠化設計。\n(三)露臺增加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至少 14\n株)。\n(四)加 強 公 共 藝 術 與 地 面 固 著 方 式 並 補 充 夜 間 燈 光 設\n計；消防送水口加強美化並降低高度。\n(五)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開放部分汽機車位(地下 1 至 2\n層)作為共享車位以取代汽機車位數量 1 戶 1 部；調\n整地下 1 層汽機車動線區隔設計；地下各層停車區\n以 顏色 區 隔 標 示 ；車 道 出 入 口 採以 綠 斑 馬 意 象設\n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應分別檢討機車\n道 60 度視距、出口退縮空間（5 公尺以上）、進出\n車流衝突、安全性及警示設施、車行視距(植栽)妥\n適性。\n(六)重大建設補充捷運綠線延伸線及藍線與基地關係；\n補充大眾運輸現況、iBike 使用率之調查日期；基地\n周邊 500 公尺建案標示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及動線；\n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尤其鄰近捷運站進行\n吊裝作業，若短暫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車\n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七)補充裝飾物專章相關剖面圖說。\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4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4/0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4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3017",
    "agenda_pdf": "11403017_A.pdf",
    "minutes_pdf": "11403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東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7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第二案：凱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中區柳川段六小段 1-4、1-44、3-3、3-4、3-22、3-23、\n3-30、3-31、3-35、3-36 等 10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n重建案件)\n第三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成功段 915、916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n設計)(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東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7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2.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檢討本案建築物用途與樓地板\n面積。\n3. 土管要點第 8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n第1頁，共11頁\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並補充參考頁\n碼；本案非住宅單元之樓地板面積如面積未達 80 平\n方公尺需提審，請於檢討敘明。\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補充申請\n進度及辦理方式(捐贈公設或代金)，並請依規申請\n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n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n定(如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n公尺人行道淨空範圍，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人行道\n順平標示。\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北向日照未檢討。\n2. 地下 2 層防空避難室空間與停車空間重疊。\n3. 防空避難室 1 小時防火時效。\n4.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5. 1 層平面圖未標示空間尺寸、管委會空間名稱、門\n窗等。\n6. 各層防火區劃檢討。\n7. 豎道區劃檢討。\n8.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9. 各層平面皆應標示尺寸請檢核。\n(四) 宜居建築：\n1. 垂直綠化設施剖面淨高檢討尺寸標示。\n2.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免計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 10%\n第2頁，共11頁\n檢討說明。\n(五) 裝飾物檢討：裝飾物專章補充各裝飾物與建築物交\n接面剖面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P.7-3-19 圖 15，出入動線請標示汽、機車。\n(四) 地下 1 層停車場汽、機車交會處建議加強安全警示\n設施。\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請務必依規劃之進離場動\n線進出，以免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5-1，1 層景觀植栽總表說明查有山櫻花及五葉\n松，惟 P4-4-2，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無規劃上開樹種，\n建請再予釐清。\n(二) 新植植栽之覆土深度應符合草皮(30 公分)、灌木(60\n公分)、喬木(120 公分)之方式種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7-1-2 及 P.4-7-\n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2 處，案名牆 1 處，依本\n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n明下列事項:\n(一) 查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n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n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n請廣告許可。\n(二) 正面式廣告招牌突出牆面尺寸，請自合法牆面起算。\n第3頁，共11頁\n(三) 本案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請\n以表列方式檢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n數量。\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16.8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4 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階段。\n2. 不動產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更新。\n3. 請補充 1 張範圍較大之都市計畫圖。\n4. 補充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植栽及鄰近都審案件\n之 1 層景觀平面圖。\n5. 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採\n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6. 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且枝下高 2 公尺以上，\n請修正。\n第4頁，共11頁\n7. P.4-4-2、P.4-4-3，植栽圖例較多不易辨識，建議應於\n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8. P.4-6-2-1，垂直綠化植栽表圖例與平面圖配置無法\n對應，請修正。\n9. 建築立面陽台玻璃欄杆建議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10.露臺建議增加植栽綠化設計並於女兒牆側增植懸\n垂性植栽種類。\n11.公共藝術建議高度應達 2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並\n補充基座固定方式及夜間景觀模擬圖。\n12.補充標示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之 2 公\n尺緩衝車道距離。\n13.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凱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中區柳川段六小段 1-4、1-44、3-3、3-4、3-22、3-23、\n3-30、3-31、3-35、3-36 等 10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n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5-3，土管要點第十點，請補充退\n縮圖面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設計圖說:\n1. 1 層平面圖西側現有巷道請依建築線指定圖說標示\n道路寬度及退縮尺寸。\n2. P.6-2，標示分區界線。\n3.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面積及相關規定檢討說明。\n4. P.6-6，機車停車鋼構頂蓋檢討半小時防火時效。\n(二) 裝飾物專章檢討:\n1. P.6-18，裝飾物檢討圖說 3、5、7、9、11、13 層檢\n討裝飾物請上色。\n2. P.6-17~P.6-22，裝飾物檢討請補充裝飾與建物外牆\n剖面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汽車停車位數 70 席，P.7-15 停車場內部動線\n第6頁，共11頁\n規劃說明汽車停車位 78 席，請確認後修正。\n(二)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三) 無障礙機車位，建請調整靠近梯廳入口。\n(四)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五) P.7-20，請提高圖面解析度以利判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法定種植喬木數量，其實種數量之文字說明與\n表列實際種植數量不符，建請釐清。\n(二) P.4-13，所表列植栽說明，應非屬灌木、地被、草花，\n建請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14)，本案無設\n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4 日報核，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6、7、9 條及都市危\n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容\n積獎勵計 37%，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n速重建審查會議」113 年第 19 次會議審議通過，核\n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7%。本案申請單位於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承諾事項如下：\n1. 建物 A、B、D、E 戶全面設置花臺綠化與滴灌排水\n設施。\n2. 地面層喬木種植由原 4 株增加至 8 株，並種植於原\n土層及降版處。\n3. 請於建造執照核准前重新取得建築線指示文件，並\n依危老容獎第 5 條規定退縮。\n(二) 同意申請人修正申請獎勵項目由綠建築改為智慧建\n第7頁，共11頁\n築。\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及消防送水口\n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法源依據填寫通案性原則，請補充提會\n內容。\n2. P.1-18，補充危老決議事項對照頁碼及危老核准函。\n3. P.4-9，植栽表文字有誤，請修正。\n4. P.4-16，依都審通案性決議事項第 43 點基地內人行\n步道鋪面 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n「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6. 地面層設置汽車停車格位於地下室停車場車道出入\n口旁，應考量進出動線安全性調整設計。\n7. P.4-17，依都審通案性決議事項人行道空間內避免\n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植栽投樹燈減量設置以維\n護植栽夜間休憩。\n8. P.4-19、P.4-21，補充喬木植栽表規格。\n9.P.4-20，補充安全防墜規定檢討。\n10.P.4-23，補充太陽能板圖面及計算式。\n11.P.4-24，補充植栽設置位置、室內空間剖圖及後續\n第8頁，共11頁\n維管說明。\n12.P.4-28，補充圍牆材質說明。\n13.補充消防送水口設計詳圖及模擬圖。\n14.依 都 審 審 議 通 案 性 公 共 藝 術 尺 寸 不 含 基 座 至 少\n200 公分以上；補充夜間模擬圖。\n15.P.4-28，地界線圖例修正，補充圍牆材質。\n16.P.5-9，本案適用都審規範版本為 113.9.18，請更新。\n17.環保標章證書過期請更新。\n18.P.5-27，建議刪除充電設備實體模擬示意圖。\n19.P.6-12，2 層露臺是否有欄杆請一併標示。\n20.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9頁，共11頁\n第三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成功段 915、916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n計)(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n依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 3 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小於 10%、景觀設\n計、建築面積、建築立面造型及屋頂層綠化植栽變更小於\n20%等項目」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n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屬第 3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n容涉及土管要點部分，既經建築師檢討說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未檢附建造執照影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新增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1-3-1-A 及 P.5-\n2-3-A)，本次變更未涉及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係於 111 年 2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034040\n號函核准案件，原核准重建計畫面積為 2514.51 平方\n公尺，申請人因變更容積獎勵項目，依臺中市都市危\n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 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6\n點規定重新申請。\n(二) 本案於 113 年 9 月 27 日第二次重建計畫報核，本案\n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5、\n6、8、9 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n6 條規定， 申請容積獎勵計 39%。本案業經「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3 年度第 17\n第10頁，共11頁\n次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重\n建計畫於 114 年 2 月 4 日核定。\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有誤，請修正。\n(二) P.1-3-1A，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檢討計算值\n與前次變更數值不符，請修正。\n(三) P.1-3-2，補充各項變更原因(如危老獎勵值變動等)，\n請逐項說明。\n(四) P.6-4-1A，對照頁碼有誤，請修正；補充花台欄杆詳\n圖。\n(五) P.6-4-1B，綠色圖例、變更建築範圍等圖例修正，建\n築立面分母及例次變更內容分開標示；請於 P.6-4-1C\n一併標示修正內容。\n(六) P.6-4-2A，變更編號於圖面標示不符。\n(七) 屋頂層景觀變更應計入變更比例，倘變更比例超過\n20%，應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45 分)\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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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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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400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2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0、5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2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0、5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n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8頁\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第 7 點，遇有數值檢討\n(如建蔽率、容積率) 部分，請詳列計算式，以便對比。\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變更設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n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n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其它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1-3-1-1)，本案\n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設計內容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4205.09 平方公尺(40%)，容\n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2頁，共8頁\n5.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規定，\n本案垂直綠化設施突出外牆中心線逾 3 公尺，請補充相關\n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實填寫並補充\n法令依據；宜居建築部分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應為\n第 4 點；本案並無在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n請釐清。\n2. P.1-10-1，本案總工程造價與 P.7-1-1 不一致，請釐\n清。\n3. P.1-8-1，請檢附本年度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n員證。\n4. P.4-2-1-3，法定退縮依規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西南側街角廣場處疑似淨寬不足)。\n5. P.4-4-2，請套繪公有人行道行道樹並單獨製表說明。\n6. P.4-4-5-2，1 層灌木說明表與 P.4-4-3 不一致，請釐\n清。\n7. P.4-4-7、P.4-5-1-4、P.4-6-1-2P.410，請確實說明鋪面\n材質。\n8. P.4-10-1 公共藝術請補充日夜間模擬圖、夜間燈光\n計畫及固定方式。\n9. 第四章請補充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及複層式露臺\n等相關設計內容(含植栽表及剖面詳圖等)。\n10.屋頂層及 2 層露臺均請補充滴灌排水系統圖面。\n11. 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n第3頁，共8頁\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12. P.10-92，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開放空間告示\n牌圖例缺漏；請補充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線；公\n有人行道行道樹請單獨製表；資訊公開 1 層平面圖\n請遮蔽室內隔間，以維護空間個資。\n13. 請 釐 清 敦 富 八 街 側 是 否 設 置 基 地 內 臨 停 駐 車 彎\n(迎賓車道)，倘未設置建議調整臨路側植栽槽及破\n口寬度並增植喬木及行道樹。\n14. 依土管第 8 點規定「園道用地二側之建築基地至\n少退縮 15 公尺建築，並作為無遮簷之人行空間使\n用」，本案敦富路側與鄰地間建議調整景觀植栽配\n置並留設人行通道俾利未來鄰地通行銜接設計。\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平面圖應標示設\n置位置、透視圖及立式水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頂蓋型開放空間於目錄 5-1-5 剖面圖應檢討淨高 6\n公尺以上，且不得設置裝飾物並說明是否因結構需\n要設置繫樑(經結構技師說明)，該空間應加強開放\n性及公益性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基地東側供人行通行淨寬度應檢討至少達 1.3 公尺\n以上及標示，並適度增設街道俱；補充細長型、S 型\n及街角 L 型等設施物設計大樣圖，如屬突出地面之\n設施物高度不得超過 120 公以上，應述明設置緣由\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3、6-1-4 應補充土管規定之退縮街角開放\n第4頁，共8頁\n空間檢討。\n5. 目錄 6-1-3、6-1-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n留設，如屬未計入獎勵面積，應於平面圖標示及補\n充圖例；圖例應採易判別色塊，目前不易判別建請\n更換。\n6.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取消平面底圖並標\n示各尺寸標示，以利判別。\n7. 目錄 4-4-6 開放空間設計如屬土丘型式，應補充各\n樣態剖面圖。\n8. 社區出入大門及其範圍之區隔設計勿設置於開放空\n間範圍，機車停車區出入口應修正。\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鼓勵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申請宜居建築，應原則應栽植高度 1.5 公尺以上之\n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設置自動滴灌排\n水系統，補充相關平、剖面圖。\n2. 垂直綠化設施、複層式露台應補充平面圖、剖面圖，\n標示綠化範圍、灌、喬木位置，另補充植栽表。\n第5頁，共8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第6頁，共8頁\n(1)目錄 7-6-1 裝飾柱在柱心內與規定不符，應修正。\n2. 目錄 4-11-1 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應自圍牆後起\n計，應修正圖說。\n3. 目錄 4-2-1 基地動線計畫補充社區投擲動線及垃圾\n車清運動線。\n4. 本案依土管規定留設街角廣場應補充設置位置及相\n關尺寸。\n5. 目錄 7-2-1 地上 2 層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檢\n討；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應改以陽台檢討並修正\n標示。\n6. 屋突層樓梯構造有誤，應修正為特安梯檢討。\n7. 標準層平面圖之步行距離（路徑）不宜貼著牆面檢\n討。\n8. 管委會使用空間非作為泳池更衣廁所使用，應修正。\n9. 請釐清替代柱心內之裝飾物是否計容積檢討。\n10.高層建築專章建築技術規則第 241 條特安梯走廊區\n劃補充檢討。\n11.依土管留設街角退縮開放空間，上方得否設置宜居\n建築之設施應再釐清確認。\n12.街角退縮開放空間應不得納入機電設備 15%檢討。\n13.目錄 4-12-1 補充社區管委會等公共空間空調設備；\n另標準層部分戶僅留設 1 處空調設備位置，如屬上\n下留設設備應檢討美化遮蔽設計。\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8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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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4/0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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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3010_A.pdf",
    "minutes_pdf": "11403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4 月 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671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委託葉宗衡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安林段 187-5(部\n9：10~12：30 分)、195-1(部分)、199-7(部分)、229-\n1、262-3(部分)、866-3(部分)等 6 筆地\n號地號(醫療專用區)地上 3 層長照大\n樓、員工宿舍及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臺中市立廍子國民中學委託張樞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3 地號(文\n中小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第一期校\n舍新建工程案-無遮簷留設型式\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4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67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236.55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十路二段)人行淨寬及綠化\n留設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第1頁，共4頁\n(七)地面層設置景觀設施物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計入建築面積。\n(八)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后庄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調整臨路側羅漢松為簇群設計，並採低矮灌木及調\n整密度以增加視覺穿透性；敦和路側增加退縮空間\n形塑停留節點；東北側及西北側好望角減少硬鋪面\n增加綠化設計。\n(二)調整東南側庭院景觀增加供社區住戶停留使用之空\n間；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車道寬度 5 公尺以下。\n(三)公共藝術加強定著方式；圍牆降低高度至 1.8 公尺\n以下並加強變化設計；補充地下室自然通風採光設\n計；補充街道傢俱設計詳圖。\n(四)調整行穿線位置及植栽帶破口，後續依主管機關核\n准為準；補充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出入口、停車供\n需調查；補充 iBike 使用率調查及改善策略；施工\n車輛應考量附近學校上放學時段。\n(五)加大陽台外側裝飾板旁挑空面積，陽台外側設置裝\n飾板女兒牆應以 RC 實牆設置。\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委託葉宗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安林段 187-5(部分)、195-1(部分)、199-7(部\n分)、229-1、262-3(部分)、866-3(部分)等 6 筆地號\n土地(醫療專用區)地上 3 層長照大樓、員工宿舍及\n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全區整體規劃及分區開發計畫構想說明 (含停\n車場、車道出入口、資源回收、管線、人行、車行、\n避難及救護動線系統等)；補充全區基地高程及剖面\n詳圖；\n(二)敬德街側全段均採雙排喬木；長照大樓中庭增加綠\n化及休憩停留節點；補充長照大樓長者療癒空間規\n劃內容。\n(三)公共藝術重新設計；縮小立面案名尺寸；加強自來\n水表遮蔽美化設計；變電站及水箱降低高度及視覺\n衝擊；長照大樓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大灌木。\n(四)評估開挖地下 1 層作為停車場及接送使用；交通影\n響評估(含交通量及停車供需等)應全區規劃進行評\n估；整併全區停車場出入口動線並減少破口；補充\n停車場動線、停車格位尺寸、指向線、曲率半徑等\n說明；施工車輛暫停區採內部化設置應確實執行，\n若採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基地內人行步道\n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應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n設計；補充基地周邊 iBike 站點說明及建議；研議\n申請設置公車站牌，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n第3頁，共4頁\n第三案：臺中市立廍子國民中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和段 3 地號(文中小用地)地上 4 層地下\n1 層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案-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n式\n說明：\n一、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n第 2 點規定，新建校舍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n上之學校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但依「臺\n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n要點」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故本案無須提送都市設計\n審議。\n二、本案業經 112 年 8 月 11 日本府教育局審議通過。\n三、本案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未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n人行道設置標準」設置，故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臨路側 4 公尺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同意設置。\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4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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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3/31",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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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3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3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77、278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溪段 378、379、380、399-1、399-2、400、\n401 等 7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n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鴻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三村段 20、21、22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n1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3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77、278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請使用 110 年度版本。\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n定(如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n公尺人行道淨空範圍。\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北向日照未檢討。\n第1頁，共18頁\n2. 管委會空間名稱\n3. 部份樓層未標示避難步距。\n4. 各層門窗標示及防火區劃檢討。\n5. 梯廳尺寸標示。\n6. 陽台開口率未檢討，且未設置欄杆。\n(三) 裝飾物專章：部份樓層外牆板未標示檢討屬性(雨遮、\n遮陽板或花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P.7-3-18 圖 16，僅標示汽車出入動線，未標示機車出\n入動線，請再補充。\n(四) 機車位能否增加至 1:1.1，請再評估。\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請補充機車內部動線指向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1，喬木配置平面圖，\n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n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n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1-7-7 及 P.4-7-1-\n2)，本案未設置廣告招牌及案名牆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查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n第2頁，共18頁\n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n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n請廣告許可。\n(二) 查報告書 P.5-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廣\n告招牌部分未說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028.38 平方公尺(40%)，申請容\n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2-3-1-3，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 1 層景觀平面圖面\n模糊請改善修正，並補充相關喬木種類圖例及花期\n花色分析(尤其為松竹廣場)。\n2. P.3-4-1，容積移轉友善環境部分請依都市設計審議\n規範第 11 點詳實檢討，並補充敘明增加綠化部分。\n3. P.3-4-1，容移友善建議前院退縮範圍加強設計形塑\n可供鄰里使用停留節點。\n4. P.4-4-2-1，臨路側僅栽植 1 株喬木，建議再增植喬\n木。\n5. P.4-4-6-1，請檢討前院降版及喬木覆土深度剖面詳\n第3頁，共18頁\n圖。\n6. P.4-4-7-1，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n範圍建議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7. P.4-5-2-1，屋頂層綠化比例得扣除屋突構造物面積，\n請再檢討計算。\n8. P.4-5-4-1，曬衣架應不得與屋突層構造物相連。\n9. P.4-6-2-1，垂直綠化植栽圖例請與平面圖綠化位置\n對應，並請補充填寫數量。\n10.P.4-7-3-1，座椅高度建議為 45 公分，請修正。\n11.P.4-7-3-1，公共藝術平面索引圖例標示有誤，請修\n正。\n12.請補充地下室排氣口進排氣方向。\n第4頁，共18頁\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溪段 378、379、380、399-1、399-2、400、401\n等 7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機車停車位以每戶 1 輛為原則，\n請修正法定汽車、機車停車位檢討說明。\n3.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n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請補充覆土深度\n對應圖說。\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申請容移\n量達 20%者，應經都審，請修正檢討說明。\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2 請補充容移辦理進度佐證文\n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補充臨道路寬度及是否有臨未開\n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第5頁，共18頁\n1. 後院深度重複檢討請釐清。\n2.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檢附相關文件。\n(三) 建築計畫圖說：\n3. 甲無障礙戶外安全梯配置是否為戶外安全梯請釐清。\n4. 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專章(P.110)標註立面高度尺寸。\n(五) 宜居建築專章：\n1. 雙層遮陽牆體是否離外牆 2 公尺內及透空率請於圖\n面檢討並標示尺寸。\n2. 本案雙層牆體與宜居專圖例不同是否為裝飾物請釐\n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本案基地係鄰接公有人\n行道，依 P.22 所示基地周邊已種植楓香及黃花風鈴木等\n行道樹，惟本次 1 層景觀配置無標示上開樹種，建請評估\n是否有需辦理樹木移換植作業，倘須辦理樹木移換植仍\n須依樹木移植作業程序提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n查抑或送大會審查通過後辦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1)，本案未設\n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6頁，共18頁\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014.47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過程。\n2. 臨路側灌木長虹木高度 90 公分高，建議改採低矮灌\n木設計，增加視覺穿透性。\n3. P.61，垂直綠化植栽表請依植栽種類不同以不同圖\n例表示；P.80，補充填寫植栽規格\n4. 公共藝術補充標示固著方式；補充各段圍牆透空率。\n5. 空調格柵應小於 10 公分，請於圖面標示。\n6. 補充標示 2.5 人行淨寬範圍。\n7. P.149，人行道認養補充認養年限。\n8. 請加強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說明內容。\n9. 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採\n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第7頁，共18頁\n第三案：鴻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三村段 20、21、22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n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n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第二\n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200%)及第三種住宅\n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n(二) 本科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提供本案危老案意見予申\n請人，因案涉跨分區，地籍尚未完成逕為分割，爰請\n申請人後續申請容積移轉，應完成逕為分割再依規\n提出申請；另經洽測量科，申請人已申請逕為分割有\n案。\n(三) 本案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土管及容移要點請逐項檢討說明，法規條文欄位勿\n以「略」省略；另檢討欄位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勿僅說明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或不適用或空\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報告書 P.5-1.1，土管要點第 2 點，基地面積後續應\n第8頁，共18頁\n以逕為分割面積為準，另請補充說明本案實設建蔽\n率及容積率檢討情形。\n3. 報告書 P.5-1.2，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本\n案退縮請依上開規定辦理，非屬第 11 款規定檢討適\n用範疇。另檢討文字及對應圖面有誤，及請配合後\n續指定建築線成果修正退縮檢討。\n4. 報告書 P.5-1.4，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第\n2 目，該點對應頁面標示有誤，請修正；另不透水鋪\n面檢討語意(應小於 1/2 以上)，請釐清。\n5. 報告書 P.5-2.1，容移要點第 6 點，查本案目前尚未\n提出申請；另案涉跨分區，地籍尚未分完成逕為分\n割，爰請完成逕為分割依規申請。\n6. 報告書 P.5-2.2，容移要點第 9 點第 3 款，容移量未\n大於 3000 平方公尺。\n7. 報告書 P.5-2.3，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第 6 款，\n檢討文字“依規”，請確實檢討本案設置情形。\n8. 本案停車空間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n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容移 3 公尺範圍內有構造物應\n標示高度。\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n1. 建築線指定示圖缺漏注意事項。\n2. 基地臨近排水溝是否為區域排水，請釐清。\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有鄰房侵佔情形 (217 號門牌\n旁)，請釐清。\n2. 1 層平面圖南側臨接現有巷道與建築線指定示圖標\n示不一樣，請釐清。\n第9頁，共18頁\n3. 請補充檢討北向日照。\n4.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n公尺緩衝空間。\n5.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基地外排水方向。\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善回饋綠化計畫。\n2. 各層部分裝飾物未以結構柱或外牆起計。\n3. 結構過梁非屬裝飾物，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P7-3.8 圖 16，僅標示汽車出入動線，未標示機車出\n入動線，請再補充。\n(四) P7-3.9 圖 17，請補充標示機車出入口與鄰近路口距\n離。\n(五) 無障礙機車位，建請調整靠近梯廳路口。\n(六)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說明機車車道設計\n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七)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並製作成表格，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八)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九)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第10頁，共18頁\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n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P.4-11 景觀\n剖面圖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n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路緣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n最大橫坡度為 2%。\n(三)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n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置\n一處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n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四)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5-4.5，本案未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二) 另查報告書 P.6-2.5，1 層平面圖設計店鋪 7 間，另報\n告書 P.6-3.1 西北向立面圖，1 層立面似設置正面式\n廣告招牌 7 處，請釐清是否為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所稱之廣告物。\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報\n核，114 年 1 月 7 日函送第一次補正意見，114 年 3 月 18\n日函送第二次補正意見，重建計畫修正中。\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1頁，共18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定容積率有誤請修正；獎勵容積總計確實\n填寫；備註欄請再確認容移及宜居建築是否有依規\n須提送都審委員會同意審議事項。\n2. 補充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n3. P.4-4，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及設置位置。\n4. P.4-5，請補充標示 2.5 人行淨寬。\n5. 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以上。\n6. P.4-11，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植栽綠化應降\n版設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n7. P.4-14，請補充燈具數量並建議減少投射燈。\n8. P.4-15，補充屋頂層北側景觀剖面圖以釐清覆土深\n度，另喬木圖例請上色與平面圖一致。\n9. P.4-16.1，補充懸垂性植栽剖面圖，並標示自動滴灌\n及排水系統。\n10.P.4-17.1，垂直綠化設施喬木及灌木平面圖請確實\n標示設置位置並以彩色表示。\n11. 補充街道傢俱、出入口雨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模擬圖。\n12.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設計及日\n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第12頁，共18頁\n13. P.4-24，標示進排風方向。\n14. 本案設置店鋪，請釐清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n倘設置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設置。\n15. 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16. 本案為危老案件，應俟危老審查會通過後始得提\n送都審委員會審議。\n17. 封面設計人名義有誤。\n第13頁，共18頁\n第四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n1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要點表頭名稱有誤，請修正(114 年 7 月 22 日\n大土管)。\n2. 土管要點第 4 點：住 1-1 限制工業、大型商場、飲\n食店及殮葬服務業（含辦公室），請補充說明本案各\n樓層用途。\n3. 土管要點第 9 點：計算式中總樓地板面積與申請表\n不一致，請釐清，另扣除部分項目為何，請敘明。\n4.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實設空地扣除無法綠化面\n積計算式，併敘明扣除項目。\n5. 容移要點第 12 點：無障礙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n於建築物之地面層。\n6. 容移要點第 14 點：P.6-4，基地東側裝飾牆，應不得\n設置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請釐清。\n7. 容移要點地 17 點：經貿路計畫道路寬度(30 公尺)有\n誤，請修正。\n二、容積移轉：\n第14頁，共18頁\n1. 容移要點第 12 點：無障礙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n於建築物之地面層。\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P.6-4，基地東側裝飾牆，應不得\n設置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請釐清。\n3. 容移要點第 17 點：經貿路計畫道路寬度(30 公尺尺)\n有誤，請修正。\n三、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 8 點加速開發獎勵請補充檢討土地重劃完成\n日期。\n2. 土管圖例 6-1 示意圖，請檢討標示位置。\n3. 土管第 14 點，檢討內容錯字請修正。\n(二) 宜居建築專章檢討：\n1. 複層式露臺裝飾物遮蔽部分應計入外廊。\n2. 複層式露臺有管道間部分，請依本局 111 年 12 月 8\n日府授都建字第 1110332227 號函檢討。\n3. 複層式露臺正面深度檢討部分，請補標示尺寸。\n4. 面算表獎勵容積上限檢討式有誤。\n(三) 1 層平面圖：\n1.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有格柵，應自格柵後起算 3 公\n尺，另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有洗手台，請釐清是\n否可設置。\n2.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3. 後院請註明尺寸。\n4. 屋突超過 9 公尺不符規定，請修正。\n5. 屋脊裝飾物專章：透空檢討應繪製及標示女兒牆/欄\n杆尺寸，及檢討計算。\n6. 地面層游泳池未與建築物共構，應列入雜項執照。\n(四) 裝飾物專章檢討：\n第15頁，共18頁\n1. 露臺之裝飾物深度應自外牆起計。\n2. 屋頂平台之裝飾物應列在屋脊裝飾物。\n3. 複層式露臺不得有裝飾物，應回歸複層式露臺檢討\n正面開口。\n四、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五、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2，依其 1 層平面規劃，\n本次新建工程預計將人行道既有植栽換植為烏臼，惟公\n有人行道上之行道樹雖經本次新建工程換植，依規仍不\n得列入法定喬木種植數量。建議仍應將公有行道樹與基\n地內之樹種分繕表示。\n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1-4，內容檢討情\n形為本案未申請招牌廣告物；另報告書 4-35 設置案名牆\n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n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64.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於第四章補充相關圖\n面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6頁，共18頁\n5.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n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本案建築基地於 25 公尺經貿路側設置車道出入口，\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本案涉及宜居建築符合\n規定不須提委員會申請。\n2. 請補充歷次審查會議紀錄公文。\n3. P.4-12 公有人行道行道樹請單獨製表說明；喬木樹種\n請以不同顏色表示並於圖面拉出表示名稱及數量。\n4. 法定退縮空間喬木米徑以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臨經\n貿路及經貿八路櫸木請調整米徑。\n5. P.4-16 喬木、灌木及草花植栽說明表與地面層及屋頂\n層喬、灌木及草花種類不一致，請釐正。\n6. P.4-18~20 剖面詳圖臨計畫道路側為建築線(非以地\n界線表示)，請修正。\n7. P.4-27 本案屋頂層景觀設計為全案變更，請補充原審\n定圖面。\n8. P.4-28 綠化面積編號五於 P.4-27 未上色。\n9. 第四章請補充宜居建築設計內容。\n10.P.4-29 依通案性決議第 21 點規定垂直綠化灌木覆\n土深度應至少 40 公分以上，東側花台請依規設置。\n11.P.4-30 請增加東側剖面圖。\n12.P.4-31 請補充曬衣架立面沖孔版遮蔽面積計算式。\n13.P.4-34 街道家具建議高度 45 公分以上。\n14.P.4-37 公共藝術模擬圖與立面圖不一致，並請補充\n日、夜間景觀模擬圖及夜間燈光計畫。\n15.P.5-13 請補充複層式露臺植栽說明表。\n16.P.5-14 請補充複層式露臺覆土深度。\n第17頁，共18頁\n17.P.5-17 請以最新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n18.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採\n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19.P.8-22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基地面積及總樓地板面\n積與申請書所載不一致，請釐正。\n20.P.8-23 公有人行道行道樹請單獨製表說明；另資訊\n公開 1 層平面圖請遮蔽室內隔間，以維護空間個資。\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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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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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4年第3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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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n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n變更設計)(第 315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軍福段 52、53、53-1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5 層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n第1頁，共14頁\n(四)第六類。\n(五)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綠化面積與 p.1-4-1 不一致。\n2. 住變商要點第 10 點，停車位檢討計算，地面層樓地\n板面積與 p.1-1-1b 不一致，請釐清。\n3. 住變商要點第 15 點，本案有申請容移，請修正說明。\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9 點，容移量（7328 平方公\n尺）與 P.3-1-1 案附容移許可函（6783.97 平方公尺）\n不一致，請釐清。\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4-1a，本案擬申請移植人\n行道既有 6 棵黑板樹,換植為 12 棵光臘樹，因行道樹屬\n公有財產，倘有換植需求仍應種植於公有地內而非新植\n於基地內，抑或補充說明現有人行道不適合種植行道樹\n之理由而新植喬木於基地內。\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8-1a~P.4-8-\n1b) ，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5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經查報告書招牌立面圖，離地高度係 535~595 公分，\n檢討說明為 4.1 公尺，請修正。\n(二) 另正面式廣告請補充剖面詳圖，以利檢討突出牆面\n尺寸。\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7328.07 平方公尺(39.98%)，\n第2頁，共14頁\n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供公\n眾停車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n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建築基地於 25 公尺朝馬路側設置車道入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5-1a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變更前綠覆率和原\n審定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正。\n2. 補充較大範圍套繪周邊建案及公有人行道(行道樹)\n等建築、景觀配置及喬木植栽種類說明 (含花期花\n色)，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3. P.3-4-1，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n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逐款檢討及說明。\n4. P.4-4-3a 部分圖例(如：厚葉女貞等)未於圖面上顯示，\n請修正。\n5. P.4-4-4b 綠化面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範圍內之植栽\n綠化面積，請修正。\n6. 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採\n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第3頁，共14頁\n7. 地面層頂蓋下方植栽建議選擇耐蔭性植栽種類。\n8. P.4-4-5 植栽說明總表與地面層喬、灌木種類不一致，\n請釐正。\n9. P.4-5-4 請補充曬衣架尺寸檢討。\n10.P.4-6-1b 請補充花台覆土深度。\n11.P.4-10-1 公共藝術均請補充燈光計畫。\n12.請於第四章補充基地西側地界線側留設供公眾通\n行路徑，請標示通道寬度、檢討無障礙(不採碎石子\n鋪面)，並補充二側出入口設置之告示牌設置位置、\n設計詳圖及景觀模擬圖。\n13.請於第四章補充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開放空間\n告示牌相關說明及圖面。\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獎勵停車告示牌設置於開放空間，應結合景觀設施\n整體規劃設計，得否設置於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n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n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n3.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應\n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及留設最小面積\n200 平方公尺以上。\n4. 臨接朝富二街之開放空間應再增設街道俱。\n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垂直綠化設施上方設置裝飾物超過 1 公尺淨高不足\n第4頁，共14頁\n部分應檢討為陽台。\n2.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宜居辦法第 7 條有誤。\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4 年 2 月 1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15 次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四、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P.6-6-2 告示牌應結合景觀整體設計。\n2. P.6-6-4 公眾停車及開放空間告示牌是否為同一處\n（公車告示牌模擬圖，未見），請再補充公眾停車告\n示牌詳圖。\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4 年 2 月 17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15 次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補充裝飾物圖例及各樣態剖面詳圖。\n2. 應補充 6×12 公尺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車輛進出動\n線。\n3.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n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n物，應檢討緩衝空間設置位置合理性。\n4. 基地南側建築物角隅與空間用途及面積檢討應標示\n第5頁，共14頁\n並釐清。\n(二) 建議事項：無。\n第6頁，共14頁\n第二案：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軍福段 52、53、53-1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多處非屬本案資料，請釐清。\n(二) 申請書法定建蔽率、容積率、喬木數量等多處空白，\n請補充。\n(三) 申請書地上樓層數，請釐清。\n(四) P.4-1-1-1，本案基地非屬豐原區。\n(五) P.4-2-1-1，非屬本案退縮配置。\n(六) P.4-2-1-2，本案東側應為 12 公尺道路。\n(七) P.4-4-2-1、P.4-4-3-1，中山路非屬本案。\n(八) P.4-4-4-1、P.4-4-4-2，非屬本案配置圖。\n(九)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計算式及標註頁碼、對應\n圖面，以便對比。\n第7頁，共14頁\n(十) 土管要點第 14 點，依規應留設前院及後院，請說明\n基地退縮情形，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寬度及標\n註對應頁碼。\n(十一)土管要點第 17 點，實設停車位數量與面積計算表\n檢討數量不符，請釐清。\n(十二)面積計算表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非屬本案土管規\n定，請釐清。\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停車場出入口是否會跟對面幼稚園產生對沖，請做\n好敦親睦鄰。\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P.9-3-1-18 圖 4-5，B1 汽、機車交會處建議加強安全\n警示設施建議加強安全警示設施。\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車道坡度、\n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車道鋪面設計相關資\n料。\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八)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1，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n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n第8頁，共14頁\n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P.4-4-7-1，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n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n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n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8-1-1~P.4-9-1-\n1)，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12 處，案名牆 1 處，依本市廣\n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n列事項:\n(一) 正面式廣告 1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上述辦法申\n請許可。\n(二) 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n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n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及材\n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9頁，共14頁\n5. 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本案端景\n牆透空率未達 50%，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2. 依土管要點第 14 點規定，本案西側應留設騎樓，是\n否需全段留設應釐清。\n3. 本案為住宅區其人行步道淨寬位置是否符合土管第\n14 點規定，請釐清。\n4. 補充標示東北側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鋪面材質。\n5. 依所附 P.1-1-1-1 申請書提請委員備註欄位事項，請\n補充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請委員會之檢\n討章節，並以圖塊、文字標示提請委員會之項目。\n6. 防火間隔變更圖說請建築師用印。\n7. P.4-4-2-1，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3 點規定，人行\n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依所附植\n栽表光臘樹、清楓喬木米徑俟不符規定，請修正。\n8. 公共藝術位置請再確認是否涉及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n9.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10.P.4-5-1-1 屋頂層空間用途名稱請補充填寫。\n11.P.4-5-1-1、P.4-6-1-1 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圖例與\n圖面不符，請修正。\n12.P.4-6-2-1 補充標示花台覆土深度。\n13.P.4-14-1-1 補充標示排氣方向。\n14.地下室汽機車交會處建議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15.基地內人行步道舖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建議\n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10頁，共14頁\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補充立面圖(標示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n透視圖，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n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n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n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線，標示淨高六\n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其開放性公益\n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基地西側臨軍功路一段釐清是否申請沿街步道開放\n空間，如是，依規應全長等寬留設，並區分等寬、\n不等寬範圍。\n5. 基地留設騎樓欲申請頂蓋型開放空間應檢討淨高達\n6 公尺以上，如不足者不得納入開放空間檢討。\n6. 目錄 4-11-1-1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n7.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臨停空間，東側標示該空間應取\n消劃設。\n8. 開放空間地坪鋪面設計其指向性過於強列，應以供\n民眾通行方向為主設計，如店舖走道應整體規劃設\n計。\n9. 開放空間街道傢俱不足，應增設於適當位置。\n10.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用\n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休閒、\n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另家教室、\n琴房等非屬該空間用途，應修正。\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第11頁，共14頁\n12.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第12頁，共14頁\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7.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陽台、花台與裝飾物間應以實牆檢討。\n(2)裝飾物深度應自外牆起計，補充各型態裝飾物剖\n面圖。\n(3)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n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剖面圖。\n(4)各樣態裝飾物應核實標示並補充相關剖面圖說，\n並請補充花台與外牆關係剖面圖。\n18.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n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n正設計。\n19.地面層應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順平設計不\n得設置突出地面設施等。\n20.目錄 7-2-1 地面層補充前後院檢討及標示。\n21.目錄 1-13-1 補充整體防火間隔變更程序、核准文件\n及變更後位置。\n22.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應以最大投影外緣檢討，目前\n第13頁，共14頁\n已投影至鄰地應修正。\n23.目錄 7-2-1 地面層建築面積及容積檢討有誤，應檢\n討至替代柱心線；部分空間用途未標示，應補充名\n稱；西北隅之公共服務空間應以走廊串聯，應修正。\n24.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未應規留設，應修正。\n25.地面層補充標示騎樓淨寬。\n26.請釐清法定騎樓範圍，非屬法定騎樓應依規檢討計\n入容積。\n27.目錄 4-12-1 補充地面層公共空間之空調設備位置\n及標準層各樣態剖面詳圖。\n28.目錄 4-14-1 進排風設備標示不全，並應區分地下室\n進排風及設備進排風位置。\n29.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3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5 分)\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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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3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7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寬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東義段 106、107、107-1、107-2、107-3 等 5 筆地\n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964、96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第 665 次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送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644 次委員會決\n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n第四案：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鍾傳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溝背段 58、62-1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1 層\n加油站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大肚兒少家\n庭福利館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六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永新段 60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第1頁，共2頁\n1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n第七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n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7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7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寬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東義段 106、107、107-1、107-2、107-3 等 5\n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申請容積移轉 453.6 平方公尺(25%)，加計危老獎勵容\n積總量 32.81%，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n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水\n表及消防送水口，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第1頁，共15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東北、東南側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北側減少設施物\n設置增加綠化；機車出入口減少破口採單一進出口設\n計並配合增加綠化。\n(二) 陽台增植灌木，並依植栽種類修正剖面圖說；屋頂層\n增植面狀地被、灌木，臨路側增植喬木。\n(三) 基地西側南北向供公眾通行人行步道於兩側出入口\n增設告示牌；補充交通友善回饋措施(文昌東二街轉\n彎段右進右出交通改善方案、緊鄰基地之公車候車亭\n整合街道傢俱設計，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四) 車道出入口進轉彎段標示退縮距離大於 5 公尺；人行\n道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說明確保住戶採「右進右出」方式進出基地之配套方\n案。\n(五) 補充大眾運輸、iBike 使用率調查日期；補充周邊 500\n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之起訖路徑之人行動線\n剖面分析；汽車出入口補充說明基地與相鄰、對側透\n天厝之關係；施工車輛暫停區之交通維持計畫應確實\n落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交評報告書之開發內容(商店數 2、機車格位 46)與都\n設申請書不同，請再確認。\n(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n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修正施工車輛進出動線以右\n進右出為原則(尤其文昌東二街係劃設分向限制線)。\n(三) 建議 1 層開放空間整合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送\n水設施及公有人行道候車空間、綠帶避免過度設計，\n並以精緻化綠化手法加強整體景觀意象。\n(四) 屋頂綠化減少草坪面積，增加灌木及高根出型植栽才\n面狀栽植。\n第2頁，共15頁\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20 點，請檢附相關公文。\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n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提都審通過\n後，始得容移。\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圍牆，如有\n設置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後\n建築。\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 7 點高度比檢討之註 2 規定未檢討。\n(2) 土管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有誤。\n(3) 本案申請危老獎勵，補附相關核准文件。\n2. 建築計畫圖說：\n(1) 畸零地以北向道路寬度檢討有誤。\n(2) 1 層梯廳未達 2 公尺寬度不得扣除。\n(3) 1 層夾層之昇降機上方空間名稱未標註。\n(4) 出入口雨遮不符規定。\n(5) 請補充檢討屋脊裝飾物。\n(6) 北向日照應檢討至裝飾物框架最外緣構造物。\n(7) 請標示基地北側排水系統、排水方向。\n3.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n標示檢討。\n4.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依據土地謄本其它登記事項為重劃前地號為二分\n埔段，本案是否應留設整體性防火間隔，請釐清。\n(2)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查核審查表第 18 項檢討內容\n有誤。\n(3) 本案建築基地鄰近捷運，請檢附相關審查公文。\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第3頁，共15頁\n1.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照片圖。\n2. P.49 表 3-1，請將機車出入口配置一併納入方案。\n3. P.55 圖 3-5 基地停車場出入口示意圖，請補充機車內\n部行車動線。\n4. P.55 圖 3-5，有關機車出入口，依圖示表示疑似有 3\n個出入口，請再補充說明。\n5. 停車場出入口是否會跟對面大樓住戶產生對沖，請\n做好敦親睦鄰。\n6.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說明店舖如\n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7.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n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報告書 P.4-7-2 設置正面式廣\n告招牌 1 處，惟報告出 P.5-4 設計檢討及說明第 20\n條為本案無設置廣告招牌，請釐清。\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114 年 3 月 17 日核准重建計\n畫案；本案業經 114 年 2 月 17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n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4 年第 2 次會議\n審議通過，決議如下：\n1. 本案申請單位承諾事項如下：\n(1) 本案北側及南側陽台皆設置綠化共 44 處。\n第4頁，共15頁\n(2) 屋頂層綠化比例原應大於 1/3，綠化比例增為 46%。\n2. 平面層停車空間部分，依容積移轉規定並於都市設\n計審議時檢討。\n3. 本案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n準容積 35%，並請申請單位於發文翌日起 30 日內檢\n送修正計畫至本府都市發展局。\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地計算，請釐清修正。\n2. 申請書基地面積有誤，請修正。\n3. P.4-4-6，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n4. P.4-5-3，標示女兒牆高度。\n5. P.4-6，補充建築整體立面圖是否符合危老承諾事項。\n6. 釐清 1 層車道旁空間為「外廊」或「停車空間」。\n第5頁，共15頁\n第二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96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665 次委員會決議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n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外牆裝飾柱(牆、\n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n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 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縮短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至建築線距離(深度不超過 15\n公尺)，改以加大綠化面積，並調整大廳前景觀及加\n強供公眾使用友善性設計。\n(二) 敦和七街側降低植栽高度(鵝掌藤)及調整為低矮植栽\n種類增加視覺通透性，並採緩坡設計。\n(三) 公共藝術配合建築物語彙及考量崇德八路側浪漫大\n道氛圍特性重新設計。\n(四) 補充停車場配置之差異分析；敦和七街申請「行人友\n善區或行人優先區」，應補充友善區設計圖說經主管\n機關(交通局、建設局)確認後實施。\n(五)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n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敦和七街人行道靠基地建物側以砌石擋牆併同\n鵝掌藤種植，形成景觀視野之阻隔性，建議應降低植\n栽高度採漸進增高種植方式或以適度保留視覺通透\n性，保留開放空間應有之公益性。\n(二) 本案屬第一次變更案，請補充停車場配置之差異分析\n第6頁，共15頁\n及敦和七街之行人友善區設計圖說。\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 管 要 點 第 5 點 ， 本 案 申 請 時 程 獎 勵 容 積 量 為\n1,265.39 平方公尺、容積移轉量為 2,411.99 平方公\n尺，P5-1.1 檢討說明誤植，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變更前之土地範圍，是否符\n合時程獎勵規定，請於 P.5-1.2 詳述於符合規定之理\n由 ， 並 請 檢 附 原 照 於 期 限 內 申 請 及 領 得 之 佐 證 文\n件，以利查核。\n3. 土管要點第 9 點，P.5-1.3 所載建築面積 1,265.1 平方\n公尺與 P.6-1 及 P.4-8 不一致，另 P5-1.3 所載實際種\n植數量與申請書及 P.4-7.1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4. 容移要點第 7 點，P5-3.1 本案非不適用，請敘明本案\n非屬各款不得為接受基地之情形。\n5.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申\n請容積移入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議通\n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P5-3.1 檢討說明有誤，請修\n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裝飾物深度標示有誤。\n2. 釐清戶外安全梯開口面積。\n3. 陽台管道間應計入面積。\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n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第7頁，共15頁\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2-5，相關圖面均請套繪行穿線。\n2. P.4-13，明確標示消防送水口色彩說明。\n3. P.5-1-5，法規頁碼對照有誤，請修正。\n第8頁，共15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64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意見修正後 於地下室頂板勘驗 前再提簡化小組\n委員會審議：公共藝術與原提會形式雷同，應考量公共\n性、藝術性及基地特性重新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依 案 附 本 府 113 年 10 月 17 日 府 授 都 設 字 第\n1130294724 號函(P1-4-1)，說明三：「本案除公共藝\n術以外其餘審議通過，遂據以函發本文，其內容應\n以本審定書內容為準。」。\n2. 本次公共藝術提送都審簡化小組審議未將土管要點\n相關檢討納入報告書，請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次提會僅審議公共藝術，報告書封面案名請修正。\n2.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本次提會審議內容及項目填寫(非\n本次會議提會項目無須填寫)。\n3. 申請書施工進度欄位請補充填寫。\n第9頁，共15頁\n第四案：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鍾傳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58、62-1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n1 層加油站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於敦富路側增加 1 處汽、機車入口。\n(二) 考量降低周邊交通環境衝擊同意本次變更後地面層\n綠化面積及喬、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n(三)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綠化植\n栽、廣告招牌、車道出入口等，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 通\n過：\n(一) 檢附交通局針對本次變更內容之確認函文，實際內容\n依交通局核定內容為準。\n(二)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改為 3 個入口 1 個出口，出口寬度\n調降至 4.5 公尺，3 個入口及車道以不同顏色之行車\n導引區分。\n(三) 申請人承諾交通尖峰時段增加交通指揮人員、增派服\n務人員協助加油及提升加油設備以增加操作效率。\n(四) 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n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增加義工人員協助加油。\n(二) 請增加行車的設計(加繪線、色彩等方法)。\n(三) 請依交通意見調整後，檢討綠化以符規定。\n(四) 請研議調整為 3 進 1 出設計，其進入動線可考量輔以\n不同顏色之行車導引線；並保留適當臨停車位之需\n求。\n(五) 於尖峰時段增加服務能量，以降低加油時間及等候線\n車輛長度。\n第10頁，共15頁\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7 點，實設建蔽率及容積率 17.08%與\nP.6-2 面積計算表 17.11%不符，請釐清。\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總樓地板面積 826.58 平方公尺，\n與 P.6-2 面積計算表 827.75 平方公尺不符，請釐清。\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本案已於 108.8.16(中市交行字第 1080039258 號函)\n核定交通影響評估，當時該核定部分為好市多商場。\n2. 另依本市 114 年 1 月 22 日第 165 次道路交通安全會\n報會議臨時動議決議事項，請好市多北台中分公司\n於本局交維審查會議(114 年 3 月 6 日 114 年度第 2\n次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會議)提出加油站車流動線專案\n報告，建請將上開會議各委員意見納入參考。\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n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n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n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n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n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n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四)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 查 報 告 書 （ P.3-8、 P.4-16、\nP.4-18、P.5-16）,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1 處(金屬烤漆\n字體)，空地樹立廣告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報告書 P4-16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清是否設置燈\n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n第11頁，共15頁\n(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2. 報告書 P4-18 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請補充標示距建\n築線尺寸；另報告書 P5-15 檢討本辦法第 6 條第 3\n款規定有誤，請釐清。\n3. 上述招牌廣告請補充詳圖。\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請補充檢附本府交通局 113 年 4 月 17 日會勘紀錄。\n2. 申請書請以紅色雲朵框選變更欄位。\n3. P.1-7，變更原因與頁碼對照有誤，請修正。\n4. P.1-15，未檢附歷次會議紀錄辦理意見回覆對照表，\n本次變更內容是否涉及歷次決議請分別說明。\n5. P.4-14，本案工程進度已達 100%，與圖面照片不符，\n請重新套繪。\n6. P.4-18，圖面模糊，無法閱讀尺寸數值，請修正。\n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2頁，共15頁\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大肚兒\n少家庭福利館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建築立面基座案名形式及新增建築物案名於\n既有矮牆，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有誤，請修正為：112 年\n8 月 11 日「擬定臺中市大肚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n2. 本案用地名稱由「文中二」變更為「文中 1」。\n3. 請依現行計畫之土管要點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n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n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n算式，以便對比。\n4.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P3-12）,本案設置\n正面式廣告 1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報告書 P-35 圖說標示「背貼 LED 線燈」，請釐清是\n否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n(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2. 報告書 P-37 立體牆面增設指標招牌部分，請釐清是\n否裝設無燈飾。\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備註欄非屬本次提會事\n項請刪除。\n第13頁，共15頁\n第六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永新段 60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n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公共藝術原「川」變更為「攜手鵬程」，同意\n設置，餘依原審定辦理。\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請檢附歷次審查會議紀錄。\n(二) 申請書法定及實設低碳汽車停車位缺漏，請修正。\n(三)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第14頁，共15頁\n第七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第四\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外牆裝飾柱(牆、\n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n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二、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鄰近梯廳處增加親子友\n善車位。\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1 層平面圖請補套繪上色。\n2. 正面式廣告物設置於裝飾物上，是否符合廣告物相\n關規定，請修復科確認。\n3. 本案裝飾物長度超過該向立面長度 2/5，請特別提出\n說明應經委員會審議通過。\n4. 請補充緊急進口條文檢討，並於圖面標示緊急進口。\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 P.四-2，1 層景觀配置圖部分植\n栽已遭建築物之圖例遮掩，建議宜再補充數種之數\n量，俾利審視。\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 P.四-3~P.四-5）,\n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3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查報告書正面式廣告招牌剖面圖說係突出牆面大於\n50 公分，請檢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n2. 本案請依規逐項上述辦法第 3 條規定，並請補充說\n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n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數量。\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2 點 16 分)\n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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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3/2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5次",
    "meeting_id": "11403011",
    "agenda_pdf": "11403011_A.pdf",
    "minutes_pdf": "11403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3 月 2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久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水湳段 97、97-21、103-\n5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09：10~12：30\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976-\n16、1976-19、1976-21、1976-30、1976-\n39、1977-2 等 6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35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3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久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水湳段 97、97-21、103-5 等 3 筆地號(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東側臨接 15 公尺未開闢計畫\n道路，東北隅部分土地經起造人切結於使用執照核\n發前完成開闢，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n其餘土地無法於使用執照前完成開闢道路範圍，同\n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惟獎勵係數折\n減以 1 檢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n第一頁\n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調整景觀配置以區隔大廳出入口人行動線與停車動\n線，並考量人行動線順暢性調整基地東南側楓香位\n置，南側車道出入口後方增植喬木；取消基地北側\n景觀跳石，改採無障礙型式設計；地面層喬木米徑\n應達 10 公分。\n(二) 增加東南側斜坡道長度；植栽帶路緣石調整與人行\n步道齊平；街道傢俱座椅深度應達 45 公分並適度\n增設扶手；補充地面層公共空間空調設備位置並遮\n蔽美化設計。\n(三) 補充 1 層汽車道出入口會車說明(寬度尺寸標示、\n可停等車輛數量)；1 層汽、機車道出入口處增加時\n段性聲響式警示設施及夜間照明設計。\n(四) 2 層 B2 及 B3 戶前露臺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n並補充相關維管計畫(自動滴灌排水等詳細圖說)。\n(五) 1 層及 15 層裝飾物(長度 340 公分、240 公分)取消\n裝飾柱形塑雙層牆部分(取消設置、縮短長度設計\n或計入容積檢討)。\n(六) 屋突層圓形鋼柱檢核增加底版厚；地下層東南隅 2\n處交角柱調整為梯形柱；地下 1、2 層車道下方增\n設小梁；地上 2 層樓板挑空部分，過梁檢核軸力；\n安全措施結構平面圖東南隅增設斜撐。\n第二頁\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976-16、1976-19、1976-\n21、1976-30、1976-39、1977-2 等 6 筆地號(第四\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無遮簷人行道植栽設計及人行淨寬型式。\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結合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n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五)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東南街角廣場調整景觀設計減少硬鋪面，並增植景\n觀主景樹以形塑端點意象；東北側庭院、西南側廣\n場整併植栽帶，減少鋸齒型式並加大綠化面積；檢\n視喬木規格及樹種(例如紅花玉芙蓉)；取消汽機車\n第三頁\n出入口間之綠化設計，以延續人行動線。\n(二) 公共藝術增加夜間照明計畫，並補充安全性說明；\n街道傢俱增設扶手，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取消突出\n地面花台式座椅，並全面降版以符合喬木覆土深度，\n植栽槽與地面齊平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減少為 2\n座；開放空間告示牌加大尺寸及安全性設計，並於\n民和路側增設 1 處；車道出入口旁圍牆退縮至車道\n起降點後或降低高度小於 80 公分。\n(三)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加大綠化面積及複層式植\n栽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垂直綠化增加植栽種類。\n(四) 補充宜居垂直綠化設施相關檢討；裝飾物與陽台連\n接處應以 RC 實牆(1.2 公尺高)區隔；一層逃生路徑\n與公共服務空間部分重疊，應依規詳實檢討；施工\n圍牆及綠籬減少開口設計。\n(五) 垃圾儲存空間及機車停車場增設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調整公共空間空調設備位置避免產生噪音。\n(六) 工址於地震下有液化潛能，應檢討地質改良對策；\n兩個振態有 XY 兩方向耦合行為，應檢討不同地震力\n方向之受力狀態；車道下方增設小梁；地上 1 層牆\n量較少應適度增加勁度。\n參、 散會(11:40)\n第四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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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3/2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1次",
    "meeting_id": "11403007",
    "agenda_pdf": "11403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3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3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 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9：10~12：30\n第二案：喬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豐段 183、185、\n192、193、195、196、197 等 7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n層 集 合住 宅 新建 工 程案 (宜 居建 築 案\n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3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申請宜居建築面\n積及垂直綠化量及小喬或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n採地面層增植喬木替代。\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324.11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第1頁，共5頁\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昌平東七\n路)，同意設置。\n(八)於 16 公尺園道(松強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臨 16 公尺園道(松強路)2.5 公尺人行淨寬及綠化留\n設型式，同意設置。\n(十)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垂直綠化設施突\n出外牆中心線逾 3 公尺，同意設置。\n二、申請人承諾配合學校意象自行增設 1 處公共藝術再提簡\n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餘依\n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調整東南、西南側行穿線位置及無障礙設計，後續\n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西側前院增植喬木並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加強臨路\n側及東側前院景觀植栽多樣性(取消植草磚)；西側\n緬梔改採大型開展性喬木種類，臨圍牆側竹柏改採\n開花性喬木種類；人行步道鋪面加強止滑設計。\n(三)2 層露臺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n性植栽；補充南向立面大量玻璃帷幕能耗說明，B\n戶增加遮陽設計。\n(四)南側管委會外景觀牆往基地內退縮設置並增設停留\n節點；景觀牆 A 段增加透空率(與 B 段一致)；公共\n藝 術向 基 地 內 調 整位 置 ， 考 量 可視 性 調 整 植 栽設\n計 ；南 側 部 分 街 道傢 俱 調 整 為 長型 座 椅 並 標 示尺\n寸；補充地下室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五)汽車道出入口與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整併設計；補充\n松強路、松強路及松強一街之服務水準分析；車道\n出入口於人行步道範圍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第2頁，共5頁\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補 充 道 路 全 段 行 道 樹 現 況 說 明 (含 樹 距 及 樹 穴 尺\n寸)、照片，香楠及羊蹄甲樹距達 5~6 公尺，台灣櫸\n木達 6 公尺。\n(二)行道樹移植前應樹木健診判定移植或移除及補償種\n植方案。\n(三)原有喬木表列移植前修剪高度及寬幅，並標示修剪\n斷點(依照片標示)。\n(四)P.8-3-10，增加米徑小於 30 公分喬木之斷根作業方\n法，並標示支架固定及示意圖。\n(五)喬木移植、移除、新植依審議涉及公有人行道植栽\n應於施作時聘請委員監看及依市府 SOP 辦理。\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喬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183、185、192、193、195、196、197\n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53.52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4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垂直綠化設施\n突出外牆中心線逾 3 公尺，同意設置。\n(七)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申請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南側留設通達 15 公尺永春東五路及 10 公尺計\n畫道路公眾通行人行步道並於出入口兩側增設供公\n眾通行告示牌並納入社區規約；建築物量體往基地\n內側增加退縮 1 公尺以上。\n(二)永春東五路側增植喬木，調整南側圍牆位置、增加\n2 公尺以上供鄰里休憩停留空間；東北側車道旁增\n加退縮供鄰里休憩停留節點；臨路側喬木米徑 12 至\n第4頁，共5頁\n15 公分以上；羅漢松改植其他透視性較高植栽；加\n強前院景觀設計，臨路採由低至高複層式植栽。\n(三)補充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剖圖並採順平設計；補充\n能耗說明；公共藝術應達 2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n加強與基座固定方式(勿僅以膠黏合)，並補充故事\n性 說明 ； 補 充 標 示垃 圾 車 臨 停 空間 及 清 運 動 線說\n明；部分投樹燈改採步道燈。\n(四)垂直綠化增植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採\n群植方式種植。\n(五)陽台與花台間女兒牆及工作陽台與裝飾板間女兒牆\n應以實牆設置(長度 2.4 公尺以下)；取消裝飾柱形塑\n雙層牆部分。\n(六)更新基地周邊 iBike 站點使用率調查日期；基地內人\n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應採順平、綠斑\n馬意象設計；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文資用地人行\n動線剖面圖。\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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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3/1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70次",
    "meeting_id": "11403006",
    "agenda_pdf": "11403006_A.pdf",
    "minutes_pdf": "11403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51、52 地號(第\n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21 層地下\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宜居建築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9：10~12：30\n第二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n鈞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榮 德 段\n129、130、131、137、137、138 等 5\n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7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逢大段 51、52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n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宜居建築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審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東側及東南側中央公園植栽種類及其與基地植\n栽種類、花期花色分析；補充基地至中央公園人行\n動線系統(含行穿線位置)。\n(二)凱旋一街側增植喬木及加大綠化面積；東南街角廣\n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n12 公分以上、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以上；步道燈\n減量設置；臨路側植栽帶整併加大綠帶深度並減少\n人行破口。\n(三)建築立面降低色彩彩度、增加明度，及加強東北向\n立 面設 計 ； 建 築 立面 增 加 宜 居 建築 或 垂 直 綠 化設\n計，增植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以使植栽滿溢；屋頂\n層及複層式露臺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並\n於東側及南側增植小喬木。\n(四)2 座公共藝術及圍牆、景觀牆等重新設計(後方圍牆\n及景觀牆透空率至 70%以上並降低高度至 2.5 公尺\n第1頁，共4頁\n以下)；消防送水口及街道傢俱位置清楚標示；街道\n傢俱座椅長度調整至 120 公分以上，部分增設扶手\n設計。\n(五)陽台與花台間女兒牆及工作陽台與裝飾板間女兒牆\n應以實牆設置；空調室外機格柵空間應結合戶外露\n梁設計；取消裝飾柱形塑雙層牆部分；裝飾物依規\n檢討並補充剖面圖。\n(六)凱旋一街申請行人友善區並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地下 1 層西側汽車格位調整為電動機車格位；補充\n交通影響評估專章檢討及交評會議紀錄及回覆對照\n表；更新大眾運輸調查日期；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n圍興建中建案衍生交通量及出入口位置並應納入交\n通影響評估範圍；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n出入口範圍應採順平、綠斑馬意象設計並增設地埋\n式警示設施；落實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29、130、131、137、137、\n138 等 5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變更。\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56.9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垂直綠化設施\n突出外牆中心線逾 3 公尺，同意設置。\n(八)本案於 20 公尺豐樂北二路側設置 1 處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申請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十)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陽台及露台等\n第3頁，共4頁\n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n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南側臨停駐車彎往基地內側退縮並增植小喬\n木(鄰人行道部分採喬木)及植栽綠化減少硬鋪面；\n調整基地西北側垃圾車臨停位置並增植喬木；東南\n側街角廣場及東北側中庭增加綠化設計並縮小東北\n側水域面積；加大公有人行道樹穴面積；東北側羅\n漢松改植其他 90 公分以下植栽。\n(二)縮小案名牆尺寸；街道傢俱考量遮蔭及東北季風調\n整位置，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並部分增設扶手；公共\n藝術補充後續維管方式(鏤空處清潔維護)。\n(三)屋頂層綠化加強複層式植栽設計。\n(四)空調室外機格柵空間應結合外牆露梁設計；取消裝\n飾柱形塑雙層牆部分；工作陽台女兒牆應以 1.2 公\n尺以上實牆設置。\n(五)檢討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車道寬度 4 公尺以下；補充\n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含公園)起訖\n路徑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n圍興建中建案衍生交通量及出入口位置並應納入交\n通影響評估範圍；施工車輛暫停區採內部化設置應\n確實執行；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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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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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3/1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3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03008",
    "agenda_pdf": "11403008_A.pdf",
    "minutes_pdf": "11403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120、121、122、124、150 等 5 筆地號(第\n一之一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120、121、122、124、150 等 5 筆地號(第\n一之一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本案基地一側臨接昌平東八路，其係屬 10 公尺細部\n計畫園道用地及 28 公尺園道用地，計畫道路寬度合\n第1頁，共7頁\n計為 38 公尺，請修正相關檢討說明及圖面標示內\n容。\n2. 土管要點第 3 點，本案基地面臨兩條以上計畫道路，\nP.5-1-1 請敘明高度比擇一檢討情形。\n3.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築物高度比應由臨接道路對側\n道路境界線起量，P.5-8-1 A-A’剖面圖標示內容有\n誤，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申請書所載本案申請基地整體\n開發建築獎勵及時程獎勵，P.5-1-3 未載明整體開發\n建築獎勵檢討內容，請釐清補充。針對時程獎勵部\n分，請敘明本案申請建造執照日期，以及各筆土地\n符合規定之理由，並詳列檢討計算式。另應於獎勵\n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n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5. 土管要點第 11 點，條文無機車停車位數量檢討規\n定，P.5-1-4 檢討內容請修正。\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1-4 無法綠化面積合計值有\n誤，請修正。另喬木數量檢討請詳列檢討計算式，\n其與 P.4-4-2 檢討內容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7.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舖，請依規檢討及敘\n明免設離街裝卸場之理由。\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規\n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基地所屬細部計畫書訂有上\n限容積率規定，尚無需檢討 C 值，請修正 P.5-2-2 檢\n討說明。\n3.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n計算式，並標示相關圖面頁碼。惟本案倘臨接已開\n第2頁，共7頁\n闢寬度達 25 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面寬達 10 公\n尺，不受最小建築單元限制，P.5-2-2 檢討內容請釐\n清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臨接道路情形說明。\n2. 請補充標示計畫道路寬度之都市計畫圖。\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1-2 及 P.5-1-4，土地重劃完\n成時程獎勵，其中美和段 122 地號申請掛號時間已\n超過時程獎勵時間，不納入時程獎勵，請補充檢討說\n明及明確獎勵容積計算。\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管委會使用空間補充使用用途。\n2. P.6-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高程順平\n標示。\n3. P.6-2，請補充 111 年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編號:\nCH05-03-05 留設基地內通路執行原則檢討。\n4. P.6-2，建築基地北側景觀牆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建\n蔽率。\n5. P.6-2，東南側管委會使用空間外獨立柱未連接建築\n物外牆，應以柱心區劃範圍檢討樓地板面積及建蔽\n率。\n6. 建築圖說請補充戶外安全梯構造開口檢討規定。\n(四) 裝飾物專章：P.6-7-1~P.6-7-13，裝飾物檢討圖說，請\n補充剖面圖說及平面剖面位置；部分裝飾隔柵亦應\n納入檢討裝飾物。\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複層式露臺檢討圖說請補充植栽\n配置及剖面詳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第3頁，共7頁\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七)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n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n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n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n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n第4頁，共7頁\n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n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7-2、P.4-7-3、\nP.5-8-2)，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2 處，案名牆 1 處，依本\n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n明下列事項:\n(一) 正面式廣告請補充剖面詳圖。\n(二) 報告書 P.4-7-3 正面式廣告招牌縱長標示 60 公分，\n另報告書 P.5-8-2 設計說明縱長 0.8 公尺，請釐清。\n(三) 本案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請\n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n數量。\n(四) 查報告書 P.4-7-2，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n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n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n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129.4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第5頁，共7頁\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7-2，景觀牆結合案名牆部分未符透空率 50%部\n分，提請委員會審議。\n7. P.4-1-13，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建築基\n地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供建築景觀框架不含頂蓋、\n立體綠化等類似造型設施，倘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n或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通過同意者，其投影面\n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n積。」，本案設置景觀框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1，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總計比例部分請確認\n是否為誤繕。\n2. P.4-4-2，喬木圖例過於相似不易辨識，請修正並於\n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3. 依都審規範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請修正。\n4. P4-7-4 公共藝術請於立面圖說標示高度。\n5. P.4-7-7，裝飾物連結陽台應以 RC 實體女兒牆區隔，\n並於圖面標示 RC 女兒牆。\n6. P.4-7-9 排氣口面臨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規檢討應配\n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下緣高度須達三\n點五公尺以上，或水平距離人行步道邊界三公尺以\n上。\n7. P.4-7-13 景觀框架設置型式不得與建築本體相連，\n請釐清。\n8. 裝飾物檢討專章請補充剖面圖及剖面索引位置。\n9. 請釐清社區門廳至建築線距離是否需檢討基地內通\n第6頁，共7頁\n路。\n10.P.5-2-2 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之土管已明訂\n上限容積之規定，爰應無涉及檢討 C 值。\n11.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臨接道路寬度及名稱。\n12.P.6-2 景觀框架計入建築面積計算方式應有誤，請\n修正。\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5 分)\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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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3/1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18次",
    "meeting_id": "11403009",
    "agenda_pdf": "11403009_A.pdf",
    "minutes_pdf": "11403009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n司及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n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丹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弘富段 282、285、286、287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第三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891、911、\n912、912-1、913、913-3、913-5、913-6、913-7、913-\n8、913-9、913-10、913-11、914、914-5、914-6、915、\n915-1、915-2、915-3、915-4、918、918-1、918-2、918-\n3、919 及崇德段 416、417、417-1、417-2、418、418-\n1 等 3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n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n更新案件)(第 312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n限公司 及臺中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委託陳廷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n(捷運系統用地 G11 站)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n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併公\n共藝術)(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第1頁，共21頁\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為第 3 次變更設計，經建築\n師依土管要點檢討，本科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9-21 表 3-7，請將大進段 859 等 10 筆地號店鋪、\n辦公室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納入彙整表並將交通量\n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P.9-27，汽、機車停車位數量與預審案件申請書不一\n致，請修正。\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72~P.4-78),本\n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8 處(A~G)，案名牆 1 處，依本市廣\n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n列事項:\n(一) 報告書 P.4-73，正面式廣告招牌縱長標註 350~610 公\n分，另報告書 P4-75 縱長標註 100~610 公分，請釐\n清；另高度 100~180 公分，請釐清是否為離地面高\n度。\n(二) 正面式廣告請補充剖面詳圖。\n(三) 本案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請\n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n數量。\n(四) 查報告書 P.4-78，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n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n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第2頁，共21頁\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總樓地板面積、立面造型、新\n增廣告招牌 1 座、屋頂層綠化面積及綠化植栽、汽\n車停車位(小於 20 部)、機車停車位(大於 20 部)，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屋頂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請補充敘明理由及替\n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以紅色雲朵框選變更設計欄位，未全部框\n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請補充歷次審議會議內容；\n施工進度欄位請補充填寫；備註欄請依本次提會項\n目確實填寫。\n2. 變更設計內容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於圖面上並於固\n定位置敘明變更設計內容。\n3. P.1-11，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確實填寫變更內容\n及理由，例如 1 曾喬木及景觀變更、建築立面變更、\n新增廣告物等；另公共藝術非屬變更設計項目，係\n前次委員會未通過再提會審議項目，請修正。\n4. 一層景觀平面圖均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n縮空間範圍線、無遮簷人行道範圍線、2.5 公尺人行\n淨寬等圖例。\n5. P.4-27、4-43、4-58、4-63 喬木均請以不同顏色表示。\n6. P.4-53 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說明；剖面標示覆土深度。\n7. P.7-3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工程造價。\n8. P.10-28 資訊公開喬木圖例不明顯，請修正。\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線，標示淨高 6\n第3頁，共21頁\n公尺範圍淨空且不得設置廣告物等設施，其開放性\n公益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高度不得超過 120 公分以上應\n標示，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n審議。\n3.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應結合公益性\n設施設置，補充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圖說。\n4. 進排氣墩座或排氣口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範圍或\n設置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n5. 目錄 6-1-3、6-1-4 請補充原審定之開放空間檢討圖\n及面積計算圖。\n6. 目錄 6-1-3、6-1-4 變更後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n算圖色塊應相符，如非屬開放空間範圍，勿納入開\n放空間檢討圖或面算圖。\n7.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由起造人用印，同意公告圖文資\n料同意書應由設計人簽章。\n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第4頁，共21頁\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地上 24 層垂直綠化設施植生牆體，其遮蔽是否符合\n開口面積比率應補充檢討。\n2. 目錄 6-2-1 宜居建築法規檢討應補充提審項目為何。\n3. 垂直綠化設施補充檢討居室深度並標示。\n4. 垂直綠化設施之周長計算有誤。\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n事項，且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第5頁，共21頁\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補充各樣態裝飾版剖面詳圖並標示尺寸。\n(2)裝飾版深度應自外牆起計檢討，並以不同色塊\n區分。\n(3)裝飾板外側設置女兒牆其內側應設置 60 公分\n台度。\n2. 應釐清捷運設施獎勵之法令依據為何。\n3. 補充特種建築物變更程序。\n4. 目錄 4-5-4 屋頂層補充標示建築線位置。\n5.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得停車。\n6. 目錄 4-11-1 地面層釐清是否設置圍牆，如有應補充\n設置位置及設計大樣圖。\n7.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獎勵項目及數值不符。\n8.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n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n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n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9. 地上 4 層露台上方部分屬花台範圍，其應計入陽台\n檢討。\n10.商業使用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 79-2 條規定檢討。\n11.地面層設置陽台應依規留設欄杆等。\n12.緩衝空間與防災中心釐清是否計入容積檢討，防災\n中心如未納入容積檢討，其空間應不得設置廁所。\n13.屋頂層綠化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n第 50 條之 1 檢討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化或綠能\n設施。\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第6頁，共21頁\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21頁\n第二案：丹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弘富段 282、285、286、287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本案屬 3 面臨路，南側（弘智一\n街）退縮 5 公尺建築，並留設 2.5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n符合土管要點規定；北側及西側（弘智二街）雖已留設\n2.5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僅退縮 4 公尺建築，應於北\n側退縮 5 公尺建築。（本案 14 層已達須送都市設計審議\n規模。）\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第8頁，共21頁\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八)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九)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28，依「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人行道路緣\n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最大橫坡度\n為 2%。\n(二)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n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置\n一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坡\n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三)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四)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五) P.3-27，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n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n(六) 查 P.3-27，人行道係採白色，依本府 113 年 3 月 8 日\n府授建園景字第 1130054203 號函示，本市轄內人行\n道色彩選用及施作指引如下：人行道以深灰色為基\n第9頁，共21頁\n調（以台灣塗料工業同業公會色卡#63 深灰色號），\n並採消光塗布，避免反光。\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3-32),本案設置\n空地樹立式廣告 4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請補充標示騎樓地淨寬尺寸。\n(二) 依圖所示，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式廣告 4 處，惟設計說\n明為 1 處，請釐清。\n(三) 請依序逐項檢討本設置辦法第 6 條相關規定。\n(四) 本案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請\n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n數量。\n(五) 查報告書 P.5-05，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n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n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弘智一街)側設置 4 處樹立廣\n告，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及材\n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下開挖率 85.63%，遠超過都審通案性原則規\n定之 80%，請補充說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認裝飾柱牆板深度是否已達提請委員會審議尺\n寸。\n第10頁，共21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其他提會事項請依本案提會內容詳實\n填寫；垂直綠化未填寫；其他欄位請勾選交通影響\n分析。\n2. 報告書頁碼與目錄索引不符，且報告書請依書件自\n主查核表檢附相關資料，請再檢視修正。\n3. 補充較大範圍套繪西側學校、北側公園及公有人行\n道(行道樹)等建築、景觀配置及喬木植栽種類說明，\n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4. 案名牆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修正。\n5. P.1-16，請標示基地範圍。\n6. 臨路側與地界線間考量人行穿越調整植栽帶配置。\n7. 地面層店鋪側植栽帶建議減少破口增加綠化。\n8. 建築立面玻璃欄杆建議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9. P.3-26，補充車道後方綠化剖面以釐清覆土深度。\n10.P.3-37，進排風口請於平面及剖面標註進排風方向，\n並法退範圍旁之進排氣設備請依規範檢討淨高 3.5\n公尺以上。\n11.補充鋪面設計說明及順平專章(含與鄰地剖面圖及\n車道與人行道間剖面圖)。\n12.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建議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13.P.3-33，請確實標示公共藝術尺寸及補充夜間燈光\n計畫、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並建議高度應達 2\n公尺以上。\n14.P.6-3~4，補充汽機車通行方向。\n15.P.3-30，請補充曬衣架上方太陽能板發電量及尺寸\n規格。\n16.P.3-34，標示空調格柵間距。\n17.垃圾處理室上方屋頂平台及露臺建議增加垂直綠\n第11頁，共21頁\n化。\n18.請補充本案垂直綠化景觀相關圖說(含平剖面圖、\n植栽表、固定系統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9.法規檢討請勿以依規辦理、設置方式檢討，應於檢\n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註明相關計算式及詳細設置\n內容，另倘有依規需經委員會同意項目請一併於欄\n位中加註。\n20.西側臨路側及北側開放空間建議增加街道傢俱。\n21.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種類及舖面材\n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立式水表設置位置，另平、立面圖及透\n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店舖樹立廣告應以 2 間店設置 1 處檢\n討應與街道傢俱整合為 1 座，以利開放空間完整性\n及增加綠化面積，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補充設計書\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長度\n達 3.5 公尺過長圍蔽性過高或退縮建築物側，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n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n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2頁，共21頁\n5.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應考量坐友善性，座椅及落\n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n請調整座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n6. 目錄 6-1-3、6-1-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n留設，其範圍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n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n範圍。\n7.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應\n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n8. 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勿納入造型牆體或防水門板\n(車道出入口旁)等設施。\n9.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增設街道傢俱等駐足空間，以形\n塑公眾活動、休憩空間。\n10.目錄 4-14-1 排氣口不得排向開放空間，調整方向或\n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n11.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阻隔行人通行之設施物，請調\n整防水門板、進排氣墩座等位置。\n12.目錄 6-1-6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由起造人用印。\n13.目錄 6-1-8 開放空間圖文資料同意書應請設計人簽\n章，另公告圖請修正開放空間範圍及補充標示開放\n空間告示牌位置。\n14.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第13頁，共21頁\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第14頁，共21頁\n議，修正意見如下:\n(1) 裝飾物及裝飾柱板範圍請再釐清，詳細標示範\n圍及各樣態剖面圖。\n(2) 補充各樣態裝飾版剖面圖及剖面圖。\n(3) 各層平面圖於獨立柱周邊應納入容積、樓地板\n面積檢討，不得以裝飾物申請免計檢討。\n2. 地面層車道上方格柵請依規檢討計入建築面積及容\n積。\n3. 地上 3 層露台上方框架圍閉範圍應計入容積檢討。\n4. P.1-16 依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圖，應再釐清基地內\n有無應保留河溝等。\n5. 目錄 4-1-1 應釐清本案土管退縮規定，並於地面層\n圖說標示退縮內容，如 2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等。\n6.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各樣態剖面圖，工作陽台\n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空間申請，\n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台女兒牆依\n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n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7. 各層平面圖應釐清是否設置花台，並補充標示名稱。\n8. 目錄 7-2-1 地面層戶外安全梯開口補充檢討。\n9.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5頁，共21頁\n第三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891、\n911、912、912-1、913、913-3、913-5、913-6、913-\n7、913-8、913-9、913-10、913-11、914、914-5、914-\n6、915、915-1、915-2、915-3、915-4、918、918-1、\n918-2、918-3、919 及崇德段 416、417、417-1、417-\n2、418、418-1 等 3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面積為\n3,855.21 (11%)，與兩處細部計畫申請開放空間獎勵\n面積之加總值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 容移要點第 17 點，四張犁地區申請移入量為基準容\n積 20%，依規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點\n第16頁，共21頁\n以下二位捨去，計算結果值有誤，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23 日召開交\n評審查會議，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n再送交通局確認。\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n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n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n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n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n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8-1~P.4-8-2),\n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21 處，空地樹立式廣告 4 處，依本\n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n明下列事項:\n(一) 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n置總數量。\n(二) 其餘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都市更新案說明如下：\n(一) 113 年 4 月 15 日實施者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暨\n相關附件冊報核。\n(二) 114 年 1 月 9 日 114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n理審議會」第 1 次幹事會第二案決議如下：\n1. 本案為住變商案，請補充住變商變更處理原則、回\n饋要點等相關規定檢討情形，另 2-3 樓依規作商業\n使用，請補充平面規劃，以利確認使用之合理性。\n2. 本案跨兩細部計畫區，請申請單位確認是否涉及 C\n值檢討。\n第17頁，共21頁\n3.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補充內容檢討。\n4. 有關空地比檢討部分，請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n定基準進行檢討，另屬雨遮範圍不得計入違章建築\n面積。\n5. 請申請單位依各幹事及出列席單位審查意見修正，\n後續請業務單位與相關業務科室確認其修正內容及\n適法性，倘有不符應重新提請幹事會討論。餘授權\n業務單位審認修正後通過。\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9181.58 平方公尺(26.2%)，加計\n開放空間(11%)及都更獎勵容積(39%)，總計 76.2%，\n超過其基準容積 4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告示牌、街道傢俱、樹\n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本案臨路側計畫道\n路皆大於 12 公尺，並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請依規\n檢討 1 戶 1 處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設 18 戶店鋪、\n第18頁，共21頁\n2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7. 本案基地分別位屬舊市區及四張犁細部計畫地區，\n請釐清本案之實際設計容積量位屬不同都市計劃地\n區是否涉及容移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應提出 C 值。\n8. 無遮簷人行道綠帶及人行淨寬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宜居建築辦法第 13 點規定，本案基地面積達 1500\n平方公尺以上，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1528.28 平\n方公尺大於 1000 平方公尺，應提出建築防災、節能、\n通用及智慧畫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6-2-1-1~2-4 報告書表頭建築師名字有誤，請修正。\n2. P.4-10-1、2 公共藝術請補充材質及名稱。\n3.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3 點規定，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n徑以 12 公分以上委原則，P.4-4-2，臨路側黃連木米\n徑小於等於 10 公分，請再釐正。\n4. P.7-3-8 車道上方頂蓋是否需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正。\n5. 裝飾物檢討專章應補充各樣態剖面圖說，陽台與裝\n飾物連接處應以 RC 實體女兒牆區隔。\n6. P.2-1-1 與 P.10-8-1 都市計畫圖前後不一，請釐清確\n認。\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請檢核廣場式開放空範圍是否屬頂蓋型，並依規折\n減獎勵面積；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線，\n標示淨高 6 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另\n淨高不符範圍勿納入開放空間檢討，其開放性公益\n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傢俱整體設計，\n第19頁，共21頁\n應修正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正面開向建築線應檢討距\n離小於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並避難路徑範圍應\n不得設置阻礙物(如喬木)；倘避難出入口與建築線\n之距離超過前開規定，應檢討基地內通路，該通路\n設置於開放空間應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並補充於開放空間檢討相關圖說上標示。\n4. 開放空間設置平面式水表應標示設置範圍。\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垂直綠化設施鄰接居室深度應達 3 公尺，補充檢討\n並標示深度。\n2. 複層式露台高深比標示有誤，應修正。\n3. 複層式露台檢討有誤，應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三、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3 年 1 月 20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12 次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四、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3 年 1 月 20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12 次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 補充檢討裝飾柱寬度小於 1 公尺及新增圖例並\n於該範圍上色。\n(2) 裝飾版深度計算仍有誤，應再全面檢視並自建\n第20頁，共21頁\n築物外牆請計檢討。\n2. 目錄 5-4-1 補充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法規及檢\n討內容。\n3. 目錄 4-1-1 各土管開放空間獎勵是否應依實際設置\n面積計算且不得超過法定上限，而非法定上限計算\n4. 第五章都市更新獎勵應說明得否全計入四張犁細部\n計畫土地範圍檢討。\n5. 各層平面圖露台上方屬宜居設施範圍應改以陽台檢\n討。\n6. 地上 1 層補充檢討步行距離。\n7. 依地上 2 層平面圖所示，車道上方設置頂蓋應計入\n建築面積檢討。\n8. 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9.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1 時 25 分)\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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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5 次會議議程\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3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商場、餐飲、金融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及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1224-131、1758、1764、1765、\n1768、1769、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n更新及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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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4年第334次",
    "meeting_id": "11403005",
    "agenda_pdf": "11403005_A.pdf",
    "minutes_pdf": "11403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永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成衣段 1553 地號\n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n09：10~12：30\n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n(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n(本案經110 年第224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依下\n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都市設\n計及建造預審聯席委員會審議)\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34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永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成衣段 1553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n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n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東側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n第一頁\n步道(未開闢)，無法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n應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獎勵面積；東、西側沿街\n步道式開放空間與地界線間及東側廣場式開放空間\n與建築線側皆高低差甚大，基於安全考量同意設置\n高 1.2 公尺且 2/3 透空臨時性欄杆，惟起造人應切\n結並納入社區管理規約於鄰地開發完成後自行拆除；\n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n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n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北側後院增植喬木，植栽考量防風種植於步道北側，\n並於西北側增設休憩停留空間；西南側街角廣場調\n整街道傢俱位置加強休憩停留節點設計並增植喬木；\n廣場式開放空間臨建築線側取消羅漢松改植低矮灌\n木；西側喬木香樟樹種植於未開挖範圍；東、西側\n臨時性欄杆增植懸垂或攀爬性植栽種類；調整大廳\n出入口前景觀設計增設休憩停留節點。\n(二) 地面層及屋頂層灌木與地被配置應依空間機能採高\n低層次面狀配置；屋頂層草皮改植多年生耐風植物。\n(三) 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往基地東側微調；街道傢\n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人行步道側減少破口並於東\n北側地界線側增設人行動線開口；圍牆高度調整至\n第二頁\n2 公尺以下；補充公共藝術定著方式；垃圾儲存空\n間再增設 1 處窗戶增加自然通風；人行步道鋪面設\n計形式與人行動線正交。\n(四) 車道出入口檢討 60 度視角；補充標示機車格位尺寸；\n調整無障礙車位至靠近梯廳處；基地內人行步道鋪\n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應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n計。\n(五) 地上 1 層加強牆量比；地下層柱線 9-D 及柱線 9-F\n附近應檢核是否形成短梁；檢核屋突梁上柱。\n第三頁\n第二案：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n術\n說明：依 110 年第 22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n室頂板勘驗前提送都市設計及建造預審聯席委員會\n審議\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本案考量基地規模及量體較大留設 2 處公共藝術，\n並分別設置於東北及西北側街角廣場。\n(二) 保留原版本設置於建築外牆之公共藝術及配合調整\n周邊景觀及街道傢俱設計，考量安全性、耐候性加\n強定著及清潔維管方式說明，並配合本次提案之公\n共藝術調整尺寸不小於目前尺寸。\n(三) 本次提案之公共藝術高度達 2.5 公尺以上。\n參、 散會(12:00)\n第四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3/1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69次",
    "meeting_id": "11403002",
    "agenda_pdf": "11403002_A.pdf",
    "minutes_pdf": "11403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江文淵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豐功段 282 地號等\n13：40~15：10\n1 筆土地（文小用地）地上 3 層羅布森\n圖書舘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1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豐功段 282 地號土地（文小用地）地上 3 層\n羅布森圖書舘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文心南七路側設置 1 處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n道)，同意設置\n(二)文心南七路及永春東一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綠\n化及人行淨寬位置，同意設置。\n(三)機車停車空間無法設置頂蓋，改採喬木遮蔭與綠籬\n美化，同意設置。\n(四)北向立面設置案名(圖書館名稱)，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 地 西 南 側 增 植 喬 木 ； 減 少 東 南 側 硬 舖 面 增 加 綠\n化，增加 1 處人行動線串接動線並增加街道傢俱；\n部分街道傢俱增設扶手並調整動線為硬鋪面。\n(二)立面增加可開窗對流之自然通風設計；投樹燈減量\n設置；調整 1 層東向服務性空間設置以增加室內通\n風對流；增加雨水回收系統；配合日照防曬及風向\n調整西向立面設計；加強生態埤塘之生態性設計(水\n深 80 公分)。\n第1頁，共3頁\n(三)補充屋頂層植栽管養方式及避免土坵土壤傾斜流失\n措施並採自然式植栽設計。\n(四)依規檢討豎道區劃及步行距離；建築使用用途應符\n合公共設施多目標核准項目；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n馬意象設計。\n第2頁，共3頁\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區三民段五小段 6、6-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6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次針對都市設計審議第 660 次委員會決議『第 1 點\n認養人行步道用地、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及『第\n5 點停車共享』等事項再提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本次地面層停車場考量法院所需安全性，開放\n平日洽公共享。\n(二)同意公有人行道無須更新鋪面，並補充紅門認養計\n畫。\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仍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n寬，景觀水池設置於 2.5 人行淨寬範圍外。\n(二)部分街道傢俱增設扶手。\n參、散會(15:4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3/1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68次",
    "meeting_id": "11402016",
    "agenda_pdf": "11402016_A.pdf",
    "minutes_pdf": "11402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 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585、\n586、587、588、595、596、596-1、597、\n598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9：10~12：30 第二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n忠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三 富 段\n99、100、101、102、103、105、106、\n107、108、109、110 等 11 筆地號(第\n一之 B 種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 地上\n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585、586、587、588、595、\n596、596-1、597、598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4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北側 20 公尺豐樂路側設置 1 處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第1頁，共4頁\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本案於 20 公尺豐樂路側設置 4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請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套繪基地周邊(含園道、公園)植栽種類，並與基地\n內植栽種類呼應；認養基地前全段公有人行道。\n(二)臨路側及店鋪前植栽槽整併減少破口，增植喬木及\n綠化；豐樂路側加強停留節點設計；增加地下室降\n板並降低土坵高度；豐美街側採常綠喬木設計；增\n加誘蝶誘鳥之原生種類植栽。\n(三)申請宜居建築設計或加強建築立面南、西向垂直綠\n化設計；垂直綠化玻璃欄杆增加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管理室屋頂增植開花性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檢討\n居室面積大於 2 坪。\n(四)空調主機考量日照方向及發電效能調整位置；增設\n街道傢俱、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並部分增加扶手設\n計；取消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內圍牆，其餘圍\n牆降低高度並增加透空率；調整公共藝術位置至案\n名牆旁並補充基座定著方式；降低樹立式招牌高度\n至 1.8 公尺以下並依比例縮小寬度。\n(五) 檢討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車道寬度 4 公尺以下；更新\n停車供需比調查日期；店鋪停車格位集中留設並加\n強標示；施工車輛暫停區採內部化設置應確實執行；\n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應採順\n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預留 iBike 站點。\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三富段 99、100、101、102、103、105、\n106、107、108、109、110 等 11 筆地號(第一之 B 種\n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53.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2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通過。\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公益路側無遮簷人行道植栽設計及人行淨寬型式，\n同意設置。\n(五) 臨 30 公尺公益路二段側設置車道出入口，同意設置。\n(六) 臨 30 公尺公益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九) 地面層設置景觀造型框架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計入建築面積。\n(十) 同意設置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宜居建築\n造型遮陽牆板突出牆心線逾 3 公尺，同意設置。。\n(十一) 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n範圍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第3頁，共4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西側留設通達公益路及龍富十九街供公眾通行人\n行步道，於開口兩側設置告示牌，加大開口及沿路\n側兩處休憩節點設計並加強安全性照明，西側圍牆\n增加攀爬性植栽，降低東側植栽槽高度；公益路植\n栽帶往北側退縮 30 公分並增加視覺穿透性設計。\n(二) 2 層增植開花及懸垂性植栽，加大泳池外側植栽槽\n寬度並補充後續維管方式；3 層裝飾物增加垂直綠\n化。\n(三) 公共藝術往西側調整位置，加強周邊休憩停留設計\n並補充基座固著方式；降低車道旁景觀牆高度至\n1.8 公尺以下。\n(四) 標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材質。\n(五)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檢討調整設計；檢討汽機車 60 度\n角視距；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n圍應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採\n內部化設置應確實執行；補充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n案及停車供需分析。\n貳、臨時提案：無\n參、 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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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3/1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17次",
    "meeting_id": "11403004",
    "agenda_pdf": "11403004_A.pdf",
    "minutes_pdf": "11403004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安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大智段 110、111、112、113、114、115、116、117、\n118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52、853、853-1 等 3 筆地號(第\n四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安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大智段 110、111、112、113、114、115、116、\n117、118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5(1)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第1頁，共17頁\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1，法定建蔽率、法定容積率未填，實設建蔽\n率與 P.7-1-1 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確認。\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申請用途是否有店舖，請釐\n清；實設容積率檢討內容與 P.7-1-1 面積計算表不\n一致；前、後院檢討說明文字請修正，並請於圖面\n標示；高度比檢討請補充計算式，並標示對應頁碼。\n3. 土管要點第 14 點，綠化檢討之實設空地面積、無法\n綠化面積等數字及計算有誤，請再釐清，並標示對\n應頁碼。\n4.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詳實補充檢討情形。\n5. 土管要點第 16 點，停車檢討計算式與 P.7-1-1 面積\n計算表不一致，請確認。\n6. 土管要點第 19 點，請確認本案係申請危老案件或都\n市更新案件。\n(二) 容積移轉：\n1.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2. P.1-1-1 容積移轉申請量與 P.3-1-1 容移確認函量不\n一致。\n3. 有關本案總增加容積量請確認，P.1-1-1、P.5-2-1 所\n列說明不一致。\n第2頁，共17頁\n4. 容移要點第 4 點，請說明送出基地情形。\n5. 容移要點第 9、10 點，各項容積量請再確認，並檢\n討是否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1)本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提都\n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2)本案未載明上限容積，非屬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n移入後總增加容積逾 70%，依規應提送外部性服\n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3)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每一建築單元樓地\n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請依規檢討，並補\n充對應頁碼。\n6. 容移要點第 12 點，請詳實檢討說明。\n7. 容移要點第 18 點，檢討說明有誤，目前應僅取得容\n積移轉確認函，非許可函。\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n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 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 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第3頁，共17頁\n(二)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n補充。\n(三) 交通量調查請補充假日部分。\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本次申請認養公有人行道，請依「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次認養內容涉及移植 9 株行道樹，請依規提送至\n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或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始\n可辦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1-3)，本案無\n設置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 113 年 5 月 10 日報核，\n114 年 2 月 27 日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幹事會版】，\n尚未排會審查。\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請釐清上開設施\n物是否設置於法退範圍，倘是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及材\n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35.14 平方公尺(29.96%)，\n加計都更及開放空間獎勵容積總量 3353.13 平方公\n尺 7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與申請書樓層數不符，請修正。\n2. 補充鄰地水利局相關公文；空白處規劃內容補充。\n3. 本案未檢附圍牆、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圖說。\n4. 申請書請申請人及設計人簽證；地段號欄位請補充\n第4頁，共17頁\n地段名稱；補充都市更新報核日期並配合修正法令\n適用日期欄位；容積移轉面積與確認函不同；提高\n總容積上限欄位請檢視修正；法定容積率及建蔽率\n未填寫；提會項目勾選容移第 4 點非提會項目，請\n釐清。\n5. 補充都更幹事會會議紀錄及修正意見對照表。\n6. 補充基地附近較大範圍，套繪周邊行道樹、基地東\n北側空地及東側公園(臺中糖廠湖濱生態公園)景觀\n植栽配置，分析喬木種類(含花期花色)並與基地整\n體規劃設計考量。\n7. P.3-4-1，基地地面層與東側住宅區景觀一併設計，\n請補充敘明認養標的(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並於圖面\n標示分區界線範圍)及內容。\n8. P.2-1-1，基地位置標示有誤，請修正。\n9. P.2-3-2-2，基地周遭 14 層建物是否為都審案件，請\n補充相關植栽景觀平、立面圖說。\n10.報告書補充指北針、各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行穿\n線等。\n11.P.4-4-2，補充公有人行道範圍、本基地範圍部分為\n上色請補充規劃內容，圖面與 P.2-1-2 範圍不一致。\n12.P.4-4-3，植栽不易辨識請修正或於圖面拉出標示植\n栽名稱及數量。\n13.P.4-4-4-1，本案植栽綠化與認養範圍一併設計，請\n補充相關剖圖，補充逾認養年限後續管理方式；另\n本案多處設施物設置於容移退縮範圍是否依規檢討。\n14.P.4-4-7，建議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n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n明性。\n15.P.4-4-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插地投射燈設置。\n第5頁，共17頁\n16.P.4-5-3，依都審第 15 點規定屋頂附建設施得設置\n太陽能光電板及其固定設備或高度未逾 2.5 公尺且\n各向立面擋風板遮蔽面積均小於 1/3 之曬衣架，請\n補充相關計算式。\n17.P.4-7-1，依都審委員會審查原則街道傢俱高度應達\n45 公分。\n18.P.4-12-1，依都審第 15 點規定檢討空調格柵間距。\n19.P.4-13-2，外牆設計裝飾柱版倘提會審查，請於申請\n書提會欄位一併勾選。\n20.P.5-2-1，容移第 9 點容移量與申請書不一致。\n21.P.5-3-1，法規請確實檢討並回覆，第 1 點檢討說明\n樓層數與封面不符；第 11 點回覆街道傢俱設置於開\n放空間範圍及圖面對照頁碼均錯誤。\n22.補充認養前後植栽、鋪面及尺寸等相關標示，本案\n經費概算是否含相關植栽，請補充說明。\n23.補充地面層及屋頂層等植栽排水系統及噴灌等圖\n面說明。\n24.補充行人動線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說明。\n25.資訊公開資料填寫有誤，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n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n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n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n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6.私設通路範圍不得施作施工圍籬，應隨時維持可通\n行狀態。\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6頁，共17頁\n1.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應檢\n附設計大樣圖說、及透視圖及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n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如是\n應補充配置圖標位置，平、立面圖及透視圖，另考\n量乘坐範圍舒適安全，避免設計銳角造型並自建築\n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及鋪面串\n聯設計，目前以喬木圍繞設置街道傢俱型式是否過\n於圍蔽提請委員會審議；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n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n或加寬人行道設計。\n4. 目錄 6-1-4 補充開放空間面積計算檢討圖，標示尺\n寸及檢討開放空間有效面積計算。\n5. 地上 1 層平面圖標示人行通道淨寬度。\n6.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n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部分結合街道傢俱惟\n仍突出地坪覆土應修正。\n7. 目錄 4-4-6 補充開放空間之剖線及其剖面圖，確認\n開放空間植栽覆土深度、鋪面及街道傢俱等相對位\n置。\n8. 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平、立、剖等設計\n大樣圖及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n9.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請起造人用印；開放\n空間圖文同意書應請設計人簽章，開放空間公告圖\n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其設施\n(街道傢俱、燈具等)、綠化等管理維護事項。\n第7頁，共17頁\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勿標示為陽台。\n2.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自動滴灌設備、排水、覆土深度、\n植栽種類等資料。\n3. 宜居建築管理維護計畫應完整填寫。\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第8頁，共17頁\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目錄7-6-1~7-6-3補充裝飾物相關平面圖及各樣態剖\n面詳圖。\n(2)部分裝飾物深度過深，應檢討其必要性並說明。\n(3)區劃中心線內非屬裝飾物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檢\n討。\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預審委託書應補充起造人用印，\n設計人簽章。\n3.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許戶\n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陽台與空調設備平台台度應標\n示材質。\n4.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法令適用時間勾選有誤，本案法令\n適用時間應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依據；本案申請\n宜居建築，預審事項第二類應勾選，另釐清是否申請第四\n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5. 目錄 1-12-1 依現況測量成果圖顯示基地內有水溝，應釐\n清該溝渠使用情況及未來處理方式。\n6. 目錄 1-11-1 依建築線指示圖基地鄰近鐵路，應取得台鐵\n局許可。\n7.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應補充宜居建築免計容積上限檢討。\n第9頁，共17頁\n8. 目錄 4-14-1 補充進、排風口位置、進排方向、剖面圖及\n綠美化設計，不得排向開放空間。\n9. 地上 1 層閱讀空間、健身房等不屬管委會空間，請再釐清\n修正。\n10.基地臨近糖廠，補充文化資產查詢結果。\n11.地上 1 層建築面積(出入口處)檢討有誤，應釐清修正；出\n現方格圖框釐清其性質或屬構造物。\n12.目錄 7-3-1 應補充各層平面圖。\n13.地上層陽台外緣加設捲門涉及樓地板面積檢討，請再檢\n討。\n14.地上層應套繪現有通路位置，釐清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n規定是否符合。\n15.目錄 7-4-1 請釐清覆土深度與 P.7-5-1 及 P.7-5-2 剖面\n圖是否一致，開挖範圍內是否有原土層請釐清。\n16.地面層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17.請釐清高層建築物有關走廊、各戶等防火區劃檢討設置\n方式。\n18.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19.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應調整\n為常綠喬木。\n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n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0頁，共17頁\n第二案：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52、853、853-1 等 3 筆地\n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 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二類：(一)1~3 項。\n(二)第三類：(一)項。\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 法定建蔽率、法定容積率未填，實設建蔽率與\nP.7-1 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確認。\n2. P.1-10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並補充\n說明基地臨路情形。\n3. 土管要點第 7 點，實設容積率檢討內容與 P.7-1 面\n積計算表不一致；請於圖面標示後院退縮線。\n第11頁，共17頁\n4. 土管要點第 10 點，P.4-22 本案於退縮無遮簷人行道\n設置公共藝術品，倘依第(十一)款提都審，請於檢討\n說明敘明。\n5. 請補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n要點」、「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n變更處理原則」檢討表。\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4、5 點，請說明送出基地情形。\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造物應標\n示高度。\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申\n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n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本次申請認養公有人行道，請依「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n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21，有關街道家具之設計，仍應將年長者、行動\n不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2)目錄，本案無\n設置廣告招牌；為另查 P.5-15 法規檢討敘明本案申請廣\n告物招牌及依 1 層平面圖說設計店鋪 3 間，惟報告書查\n無本案廣告招牌設置形式、數量、位置及相關法規檢討，\n請釐清或補充。\n第12頁，共17頁\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11 月 4 日重建計畫第 1 次報核，本府\n於 113 年 11 月 13 日、12 月 10 日函請補正，申請人\n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檢送補正版重建計畫書，114 年\n1 月 20 日召開 114 年度第 1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重建」本案審查會議，決議：\n1. 本案申請單位承諾事項如下：\n(1)喬木除法定規定數量外，再增植 12 棵喬木。\n(2)鄰大墩四街及文心路側之除宜居陽台外之陽台及\n花台全面進行垂直綠化，並施作排水及滴灌設施。\n2. 本案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n準容積 40%，並請申請單位於發文翌日起 30 日內\n檢送修正計畫至本府都市發展局。\n(二) 114 年 2 月 25 日檢送修正計畫至府，114 年 3 月 7 日\n函請補正。\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5182 平方公尺(40%)，容積\n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n第13頁，共17頁\n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n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n上，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n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應於報告書封面敘明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法規檢\n討章節補充危老條例檢討內容，並補充危老重建會\n議紀錄及友善環境承諾事項說明。\n2. 申請書補充填寫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比\n例欄位。\n3. 補充基地周邊較大範圍並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n捷運、公車站及行道樹植栽配置種類並與基地整體\n規劃設計。\n4. 請補充基地與捷運量體天際線等模擬分析說明。\n5. 請考量車道出入口植栽位置勿影響行車視線。\n6. 補充地面層機車停車場 1/2 設置頂蓋比例數據計算。\n7.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8. 垂直綠化章節缺少宜居建築設計內容，請補充檢附；\n宜居建築應逐條檢討並提供計算式，勿僅填寫依規\n檢討。\n9. 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設置頂蓋達\n50%以上之數量比例。\n10.4 層露臺女兒牆側建議增值懸垂性植栽種類。\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造型遮陽牆版已突出外牆牆心線 3 公尺以上，應述\n明超過深度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垂直綠化設施合併陽台檢討深度已逾 4 公尺，應述\n第14頁，共17頁\n明緣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設\n置垂直綠化設施面積 1135.78 平方公尺已達 1000 平\n方公尺，應補充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n設計作法後提送委員會審議。\n4. 造型遮陽牆板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n5. 目錄 6-2-1 宜居法規檢討部分填寫依規定辦理，惟\n應補充檢討頁碼並補充相關資料，如宜居建築回饋\n金計算資料等。\n6. 目錄 6-2-4 宜居建築管理維護景觀照明開啟時間未\n填載，另釐清是否設置公共使用之垂直綠化設施與\n複層式露臺營運管理、使用。\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第 2 項規\n定申請高層建築物增加地下開挖率，請以專章檢討\n(含法定車位計算式、開挖面積計算詳圖)，應說明因\n「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並評估\n再增加地下樓層數或其他解決對策之比較，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地下層開挖面積增加，將造成基地透水性\n面積減少，不利地面層景觀覆土及排水，建議增加\n垂直綠化或其他環境友善計畫補償設計。\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補充各向屋脊裝飾物透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第15頁，共17頁\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報告書排版請依目錄架構對應相關文件資料，另加\n強報告書解晰度。\n3. 地上 6 層南側遮陽牆板設置於露台上方應為陽台。\n4. 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5.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6.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6頁，共17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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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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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2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專審備查 1 件、提案審\n議案件 1 案、報告案 1 案\n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李預萍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29-1、29-2、\n30-2、31-2、35-35、64-7、64-9、65-\n2、66、66-1、66-11、67、67-2、67-\n9：10~10：00\n9、67-10、67-11、67-12、64-8 等 18\n筆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公園用地、\n停車場用地)地上 1 層臺中市北區肉\n品市場拍賣館建築物轉型活化工程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2、\n10：00~12：00\n13、27、28、29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長照\n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春社安居 B)\n肆、 報告案：「新增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12：00~12：30\n通案性會議決議」計 5 點\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李預萍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錦村段 29-1、29-2、30-2、31-2、35-35、64-7、\n64-9、65-2、66、66-1、66-11、67、67-2、67-9、\n67-10、67-11、67-12、64-8 等 18 筆地號土地(土地\n使用分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地上 1 層臺中市\n北區肉品市場拍賣館建築物轉型活化工程案\n說明：\n一、本案由文化局於 113 年 10 月 30 日簽奉市長核准得\n採專案審議方式辦理。\n二、案經文化局 114 年 2 月 6 日專案審議通過，依臺中\n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3\n點規定，提請本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同意 A 館屋頂因穹型造型因素無法設置三分之一綠化。\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同\n意備查：\n(一)考量玻璃屏幕對周邊環境影響（光反射及鳥擊等）\n降低高度及補充設置必要性與後續清潔維養方式說\n明，並減少斜撐或加強安全設計；建物立面夜間照\n明調整照明方向及以暖色系調設置；指標系統考量\n全區一致性設置。\n(二)B 棟屋頂層考量機能使用增加休憩空間、增植小喬\n木、綠化面積及設置座椅。\n(三)遊具區減少硬鋪面增加綠蔭植栽；戶外廣場考量日\n照適度增加遮蔭設計；考量人行動線，加大無障礙\n第1頁，共8頁\n停車位旁通道。\n(四)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 (含公園及停車場用\n地)及法定停車空間、衍生交通需求量檢討說明；本\n案屬交通影響分析案件，補充專章檢討；補充卸貨\n車道之貨車標準車型及進出動線分析；基地內人行\n步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n象設計以提高自明性。\n(五)補充全區公園景觀、建物及周邊商業區、豬事圓滿\n好宅整體規劃構想，供本府建設局及交通局未來辦\n理公園及停車場優化改善參考，如地面層臨 20 公尺\n東光路側尤為出入口處考量增植喬木以呼應綠空廊\n道及綠園道系統；人行動線應考量周邊(商業區、豬\n事圓滿好宅)增加串聯性步道。\n第2頁，共8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2、13、27、28、29 等 5 筆\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長照\n及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春社安居 B)\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基地與周邊植栽種類四季模擬圖；臨 8 公尺計\n畫道路側整併並加大植栽槽，取消臨路側 2 處避車\n彎設置並於原位置增植喬木綠化；臨永春北路側增\n植喬木以型塑雙排林蔭空間；臨忠勇路側綠化調整\n緩坡設計以減緩土壤沖刷。\n(二)補充全區高程及排水相關圖面；店鋪前增加綠化植\n栽 ； 考 量 使 用 性 調 整 灌 木 及 草 皮 配 置 勿 以 圍 塑 設\n計；考量基地高程調整汽機車道出入口位置。\n(三)調整街道傢俱材質及位置，縮短寬度以增加喬木綠\n化，考量年長使用部分增加扶手設計；加強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美化遮蔽設計；加強案名牆及停車場入\n口指標美化設計；減少正面式廣告物招牌數量；補\n充意象牆設置說明或取消設置。\n(四)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建物立面增加社區公\n共使用空間並結合垂直綠化植栽；屋頂層臨路側增\n植小喬木，增加灌木地被及休憩座椅。\n(五)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專章檢討及交評會議記錄及回覆\n對照表等；補充停車共享管理機制；基地內人行步\n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n以提高自明性；落實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第3頁，共8頁\n(一)標明設計高程，本案高程影響建築面積及地下室面\n積等等影響。\n(二)增加臨 8 公尺計畫道路的行道樹；建議店舖前可型\n塑 大片 綠 化 面 積 ； 地 面 層 西 側 加強 熱 舒 適 環 境考\n量，增加遮蔭大喬木、舖面減少；北側，中央廊道\n加強景觀設計及休憩社交活動使用考量，並補充無\n障礙設計。\n(三)地坪材料請簡單化，不宜太多種類，且不同材料交\n會處需有設計如加裝不銹鋼壓條等等方式，改用耐\n候的地磚，取消所有的高壓混凝土磚；公共藝術品\n考慮在地性、抽象性，且尺寸至少有一向大於 200\n公分；部分座椅請增加扶手，且材質需要耐候性。\n地面層鋪面顏色建議保持連貫性。\n(四)加強高齡友善設計；補充本案「意象牆」的設計概\n念之論述；出入口雨遮的造型宜結合建築樣式進行\n整合設計。\n(五)本案仍有 5 ％的容積未用完，請多處設計如 A 棟垂\n直綠化的公共空間；增加垂直綠化；陽台綠化改以\n開花小喬木，喬木支架調整，西向立面增加垂直綠\n化；建議加強立面綠化，若能在 2 樓社福空間結合\n立面綠化設計更佳。\n(六)P.4-16，喬木棵數的檢討數量有誤，4-21 無障礙設\n計漏標，請修正；加強自立生活中心周邊景觀設計，\n植栽增加多樣性、季節色彩考量；植栽配置應考量\n後續維管；東北角景觀牆加強設計或結合植栽設計。\n(七)屋頂層增加小喬木並以群植方式種植；加強屋脊裝\n飾物的設計；拉高遮蔭並增加喬木。\n(八)本案屬獨立交評已於 114 年 1 月 10 日掛件（交通局\n審查中），但未檢附相關報告內容（P.143-P145)。\n(九)請專章依照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之規定\n撰寫報告，亦請規劃單位參考以下重點：\n第4頁，共8頁\n1、若屬交評倂都審或獨立交評案件，請檢附新版台\n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交通局審議公文\n及修正意見對照表及交通技師實際簽證之簽名\n及日期。\n2、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重大建設與基地之關\n係。\n3、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重要路口及路段之服務\n水準分析，且車流調查日期須以半年內資料為原\n則。\n4、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之停車供需分析，且停\n車調查日期須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n5、基 地 周 邊 500 公 尺 範 圍 內 至 主 要 公 共 設 施 (例\n如：春社公園、春社活動中心、嶺東高中及大學)\n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n6、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iBike 站位及使用率分\n析。\n7、說明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中之建案（例\n如：春社安居 A），且除基地本身之衍生交通量\n外，其所有相關建案之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n並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8、停車場設計方案評估之優缺點比較（含與春社安\n居Ａ停車出入口關係），另 P.114 機車出入口斜\n交 8 公尺計畫道路及 60 度視角，請再檢討。\n9、停車場圖說應清楚標示，含格位尺寸、編號、指\n向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及相關標誌等。\n10、各 樓 層 汽 機 車 出 入 口 及 地 下 層 車 流 潛 在 衝 突\n處，應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11、確認無障礙、低碳、親子車格位置之妥適性。\n12、機車格位 50 部以上，車道應為雙車道，且寬度\n不得小於 2.5 公尺；若有必要，請妥為規劃重型\n機車之停車格位。\n第5頁，共8頁\n13、店舖機車及汽車停車位，除集中留設並以告示\n牌或鋪面顏色清楚標示外，建議導入智慧停車\n系統，並開放公眾停車；若有接送必要，並以\n安排至地下 1 層為原則。\n14、西側臨 8 公尺計畫道路設置 2 處避車彎，請再\n調整並以內部化為原則整合設計。\n15、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16、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且其設置以內部化為原\n則，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n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n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6頁，共8頁\n參、提案報告及討論：\n新增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計 5 點\n說明：現行通案性會議決議施行版本為 112 年 6 月 13 日共計\n39 點，至今該期間委員會共識增加下列 5 點：\n一、經本委員會同意之容積移轉數量與本府都市發展\n局(城鄉計畫科)核發容積移轉確認函(或許可函)\n之容積移轉數量，係因小數點進位、無條件捨去\n之計算值差異，將依容積移轉確認函(或許可函)\n之容積移轉數量為準，無須再提本委員會報告。\n二、ㄧ般陽台、露台、屋頂及宜居建築之垂直綠化設\n施、複層式露台栽植之小喬木，應專章檢討喬木\n固定支撐防風固定措施、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n補充詳圖。\n三、地面層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寬度以 5 公\n尺以下設計為原則。\n四、基地內人行步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n「綠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五、基於落實簡政便民措施，除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開放空間獎勵範圍或建案自行退縮開放供公\n眾使用範圍，申請人得自行正面列舉 2-3 種同規\n格及特性之樹種，以增加選擇彈性。\n結論：\n一、依委員意見修正第 4 點文字為(加底線部分)「基地內\n人行步道鋪面延伸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斑\n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修正第 5\n點文字(加底線部分)「基於落實簡政便民措施，除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開放空間獎勵範圍或建案自行\n退縮開放供公眾使用範圍，申請人得自行正面列舉\n2-3 種同規格及特性之植栽(喬、灌木及地被)，以增\n第7頁，共8頁\n加選擇彈性。」\n二、另就「調整植栽位置之變更」，研議納入修正「臺中\n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之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n表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一定範圍內免辦理變更\n設計。\n三、上開 5 點通案性決議公告於都市設計服務網，並函發\n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臺中市大台中不動產開\n發商業同業公會及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n周知。\n肆、臨時提案：無\n伍、散會(12:30)\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3/0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3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2013",
    "agenda_pdf": "11402013_A.pdf",
    "minutes_pdf": "11402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322、323、324、328 等 4 筆地號(第五\n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26、12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23、124、13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第四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n宅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五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惠義段 13、13-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322、323、324、328 等 4 筆地號(第五\n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變更\n前之土地範圍於期限內申請及領得建造執照之佐證\n文件。本次新增仁平段 328 地號土地，仍應於獎勵\n第1頁，共22頁\n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n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3 請載明實設停車位數及\n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P.5-2.1 請標註建築單元面積檢\n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P.5-2.2 請敘明本案取得之容積\n移轉確認函情形，並請於效期內，依規依限檢附相\n關資料申請核發許可函。\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檢討建築規模樓層數與建築圖說內容不符。\n2. 申請開發時程獎勵，惟原核照已領有建造執照且申\n請開發時程獎勵，本次增加基地面積，是否符合規\n定，依城鄉計畫科意見辦理。\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地下室各層戊梯旁機房之走道未檢討寬度。\n2. 1 層配置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未覈實檢討標示與\n鄰地順平、停車空間與其他空間區劃檢討有誤、機\n車位旁昇降機未檢討防火遮煙。\n3. 裝飾物專章：各層 E 戶側邊 AC 板及格柵未列入裝\n飾物檢討、C 戶天井樑帶似有裝飾物未檢討，請修\n正。\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申請容積移轉，未檢討專有部分樓\n地板面積限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第2頁，共22頁\n估。\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車道寬度、\n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資料(P.1-3)，本\n案無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增加洲際段 328 地號 1 筆土地，屬全案變更設\n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移入容積量 3705.84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 2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n第3頁，共22頁\n會審議。\n7. 臨 15 公尺崇德五路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n化位置留設形式，未依規留設請加強說明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8. 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15 公尺崇德五路側) ，\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 113 年 2 月 21 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2 次\n會議決議，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認養基\n地北側部分廣場及公園用地並增植喬木，請於該章\n節補充相關認養設計內容。\n2. 依第 612 次委員會議決議，於西北側增加街角廣場\n停留設計(例如街道傢俱、公共藝術等)，請修正。\n3. 申請書補充容積獎勵欄位「其他」獎勵項目為何。\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寬度，\n並套繪北側廣場用地景觀配置。\n5. 補充機車停車場上方露臺之景觀植栽綠化設計及樓\n梯設置內容。\n6. 公共藝術補充基座固定方式；街道傢俱座椅高度建\n議調整為 45 公分。\n7. P.4-6.6 剖面圖請標示景觀水池深度；P.4-8 補充標示\n垂直綠化覆土深度。\n8. P.4-6.1 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上有植栽，請修\n正。\n9. P.4-7 屋頂層請補充含小喬木之剖面圖位置並確認\n覆土深度，建議減少台北草並增加灌木等複層式植\n栽設計。\n10.認養專章補充擬認養北側公園之現況照片。\n第4頁，共22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26、12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4-2，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補充說明\n基地臨路情形。\n2. P.5-1-2，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n式。\n3. P.5-1-3，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4. P.5-1-3，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n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n5. P.5-1-4，土管要點 11 點，請補充本案建築物高度、\n樓層數。\n(二) 容積移轉：\n1. P.5-2-1，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單\n元，申請容移量達 20%應經都審，請補充檢討說明。\n2. P.5-2-2 容移要點第 14 點，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造\n第5頁，共22頁\n物應標示高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本案於免申請指定建築線\n地區，請標註基地臨計畫道路寬度情形及是否臨現\n有巷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第 2-1 頁計畫名稱請再補充發布日期及文號。\n2. 本案車道矮牆請標示高度及構造物部分位於 3 公尺\n後院及 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線內，是否符合規定，\n依城鄉計畫科意見辦理。\n3. 土地分區管制檢討第 5-1-3 頁圖 7-1，請標示本案基\n地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79 條戶外安全梯規定。\n2.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步行距離規定。\n3. 補充標示各層梯廳(>2 公尺)免計入容積範圍。\n(四) 裝飾物專章：2 層裝飾板標示有誤，應由結構體外牆\n外緣線往外起標示，請修正。\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申請容積移轉，未檢討專有部分樓\n地板面積限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第柒章交通影響評估各章節及圖面呈現 A4 大\n小，以利檢視。\n(二)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請將南屯區昌明段 123、124、130 等 3 筆地號衍生\n交通量納入分析。\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第6頁，共22頁\n析比較並製作成表格，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六)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七) P.7-20 圖 19 車輛進出動線指向線是否有誤，請確認\n後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有關人行道認養計畫屆時請依「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二) P.4-20，有關街道家具之設置，應將年長者、行動不\n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使用需求納入規畫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資料(P.5-1-5)，\n本案無設置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17.11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7頁，共22頁\n1. 申請書備註欄：釐清宜居建築是否有提會審議事項；\n公共藝術未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修正。\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3. P.4-4，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4. P.4-12，補充車道旁植栽剖面圖以利檢視覆土深度。\n5. P.4-18，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n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6. P.4-19，補充垂直綠化設施景觀平面圖，並補充自\n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7. P.4-22，空調主機設置位置建議考量日照(東、西、\n南向立面)及發電效能調整。\n8. 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周\n邊景觀模擬圖。\n9. P.6-3-2，標示機車道寬度。\n10.喬木(美人樹)植栽表圖例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n11.補充基地周邊較大範圍及街廓，並套繪周邊公共空\n間(含北側豐富公園及南側土庫溪水岸)景觀配置\n(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鄰\n案昌明段 123、124、130 建築景觀配置。\n12.基地植栽種類建議應結合土庫溪水岸意象設計。\n第8頁，共22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23、124、13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4-2，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補充說明\n基地臨路情形。\n2. P.5-1-2，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n式；實設容積率檢討計算式與 P.6-1 面積計算表不\n一致，請確認。\n3. P.5-1-3，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4. P.5-1-3，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n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n5. P.5-1-4，土管要點 11 點，請補充本案建築物高度、\n樓層數。\n(二) 容積移轉：\n1. P.5-2-1，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單\n元，申請容移量達 20%應經都審，請補充檢討說明。\n2. P.5-2-2，容移要點第 14 點，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n第9頁，共22頁\n造物應標示高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請補切結文字。\n(二) 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文件請補充變更前後圖說。\n(三) 建築計畫圖說：1 層平面圖：\n1. 套繪上色未填色部分請再修正。\n2. 請補標示退縮深度。\n3. 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不符。\n(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框架面積應自屋突面\n起算。\n(五) 裝飾物專章檢討：裝飾物剖面請補圖例上色。\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第柒章交通影響評估各章節及圖面呈現 A4 大\n小，以利檢視。\n(二)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請將南屯區昌明段 126、127 等兩筆地號衍生交通量\n納入分析。\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並製作成表格，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六)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有關人行道認養計畫屆時請依「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二) P.4-5，本次新植大喬木等樹種，建議應維持適當間距，\n第10頁，共22頁\n於成樹生長後可維持良好樹型及其樹勢生長。\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資料(P.5-1-5)，\n本案無設置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35.33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釐清宜居建築是否有提會審議事項；\n公共藝術未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修正。\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3.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補充北側計畫道路名稱及路寬。\n4. P.4-4，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5. P.4-12，補充車道旁植栽剖面圖以利檢視覆土深度。\n6. P.4-19，補充垂直綠化設施景觀配置圖，並補充自動\n滴灌及排水系統。\n7. 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周\n邊景觀模擬圖。\n第11頁，共22頁\n8. P.6-3-2，標示機車道寬度。\n9. P.8-6-1，建築物高度(不含屋突)與申請書不一致，請\n釐清。\n10.P.8-6-2，資訊公開之 1 層平面圖請補充植栽(喬木、\n灌木)數量。\n11.補充基地周邊較大範圍及街廓，並套繪周邊公共空\n間 (含 北 側 豐 富 公 園 及 南 側 土 庫 溪 水 岸 )景 觀 配 置\n(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鄰\n案昌明段 126、127 建築景觀配置。\n12.基地植栽種類建議應結合土庫溪水岸意象設計。\n第12頁，共22頁\n第四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n宅專用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土管第 6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及相關圖說；\n另請補充開發規模及基地最小面寬檢討說明。\n(二) 土管第 8 點，本案應留設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n且供行人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請依規檢\n討。\n(三) 土管第 10 點，請補充取得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n或相關認證承諾書。\n(四) 土管第 11 點，請補充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n智慧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承諾書。\n(五) 土管第 12 點，請補充取得建築能效評估候選證書及\n通過建築能效評估分級評估 1 級以上。\n(六) 土管第 13 點，請補充說明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另\n申請綠建築獎勵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與本府簽訂協\n議書，承諾繳交保證金，並於使用執照核准前繳納完\n成，請補充說明並依規辦理。\n(七) 土管第 14 點，提委員會同意事項，應於申請書備註\n欄註明。\n(八) 土管第 20 點，自行車位請標示尺寸。\n第13頁，共22頁\n(九)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20 點第 5 項檢討內\n容補充。\n2. P.5-1-4，高度比檢討有誤，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n管制規定用語定義擇一檢討。\n3. P.5-3-1，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請補充設置垂直綠化設施各\n層檢討。\n4. 請補充檢討垂直綠化設施，其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n過法定容積率 10%。\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 層平面圖空間名稱未填。\n2. P.6-2，1 層平面圖機車停車空間南側室外梯應計入\n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檢討。\n3. P.6-3-2~P.6-3-4，車道尺寸標示。\n(三)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 1 層、2 層及各層裝飾柱、牆、\n版檢討圖說及相關剖面圖說。\n(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P.6-6，框架式屋脊裝飾\n物透空率檢討不全，請再檢討。\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本案建築規模有變請確認智慧聯\n網審查是否需變更。\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P.1-03 第九點，汽機車增加與減少數量有誤，請確認\n後修正。\n(三) P.7-2-31 圖 35、P.7-2-33 圖 37 機車雙向車道寬度不\n得小於 2.5 公尺，請再確認後修正。\n第14頁，共22頁\n(四) 請說明如何避免出場汽車與進場機車動線交織問題，\n並請研提改善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1D，有關喬木檢核計算\n式內說明實際種植 47 棵，惟 P.4-4-2 表列 1 層植栽表新\n植喬木為 39 棵，及現有行道樹為 8 棵，因行道樹為公有\n財產不得列入檢核數量內，請再釐清檢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資料(P.1-03)，\n本案無變更廣告招牌，無意見；惟另查(P.1-06-5)本案設置\n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n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n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地面層灌木數量、屋頂層綠化量少於原核准，\n請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須維\n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送委員\n會審議。\n7.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設置圍牆，依水湳第 35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n第15頁，共22頁\n議。\n9.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景觀牆透空率未達 50%，提請\n委員會審議。\n10.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倘須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帶\n喬木應提委員會審議，另該喬木應於使照前予以\n復原，並維持原種植樹種不得更換為其他樹種，提\n送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本案應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請修正都審申請書其他\n欄位。\n2.申請書請填寫施工進度，並於報告書內容檢附現場照\n片。\n3.地籍謄本、土地使用所有權同意書請更新。\n4.P.1-17，請檢附變更後本府數位發展局審查智慧聯網\n通過函文。\n5.請補充(較大範圍)基地周邊行道樹、港尾子溪沿岸喬\n木樹種及花期花色等相關分析模擬圖說。\n6.1 層平面圖喬木圖例突出建築基地，請修改圖面。\n7.P.4-5-4 屋頂曬衣架型式似不符建管規定，請再釐清\n修正，P.5-6-7，3D 模擬圖曬衣架上方設置頂蓋，請\n修正。\n8.公共藝術建議高度不小於 2 公尺。\n9.P.1-04，變更設計檢討表請明確並數據化敘明本次變\n更設計內容。\n10.1 層機車位請依土管或水湳規範第 26 點規定修改為\n自行車停車位或電動機車停車位。\n11.依第 560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修正意見，本案人行動\n線過於筆直應增加豐富性設計，並於沿街面增加停\n留節點以加強友善性設計。\n第16頁，共22頁\n第五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惠義段 13、13-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P.2-1-1、P.5-1-1 本案位於臺中市都市計畫(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南側)細部計畫，細計公告日期、文\n號、名稱誤植為西側，請修正。\n(二) P.5-1-1，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敘明本案店鋪面積。\n(三) P.5-1-3，土管要點第 9 點，臨接大正街側，經指定留\n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應沿面前道路至少提供 2.5 公\n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道且應淨空，請於 P.6-2 圖面標\n示檢討。\n(四) P.5-1-3，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確認法令\n適用日期及版本。\n2. 宜居陽台設施其設置所在之居室面積尺寸檢討及標\n示。\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第17頁，共22頁\n4. 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開\n口位置及通路。\n(二) 裝飾物專章:\n1. 第 2、3 層裝飾板未標示檢討。\n2. 有空調設備設置平台需求，應併提送裝飾物專章檢\n討審查，並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者，應提出友\n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無障礙汽車位建請調整至地下 1 層，以利身障人士\n進出。\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八)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案涉及認養人行道作業，應提供認養專章\n說明，相關認養作業亦需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n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n第18頁，共22頁\n出申請。\n(二) P.4-4-7，提供人行之鋪面，建議可選用有防滑材質以\n維天雨或路面潮濕時之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7-2，P.5-8-4~5),\n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3 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正面式廣告請補充剖面詳圖；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n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逐項檢討正面式廣告招\n牌長度為店舖面三分之二以下之計算公式。\n(二) 查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圖說標示縱長 75 公\n分，惟 P5-8-4 設計說明惟申請雜照併建照，請釐清。\n(三) 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n置數量。\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危老重建案說明如下：\n(一) 本案已於 114 年 1 月 1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40010931\n號函核准「擬訂臺中市南屯區惠義段 13 地號等 2 筆\n土地重建計畫案」，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座落於臺中\n市南屯區惠義段 13、13-1 地號等 2 筆土地，基地面\n積為 1892.63 平方公尺，得適用危老獎勵之基地面積\n為 1801.66 平方公尺。\n(二) 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n議」113 年第 17 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同意放寬高度比 1：2，承諾附帶條件如下：\n(1)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 1 倍以上且屋頂綠化\n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n以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n代。\n(2)應 設 置 低 碳 汽 車 停 車 位 數 達 法 定 停 車 數 量 之\n10%，且該停車格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19頁，共22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公共藝\n術位置，倘未設置於上開範圍請修正申請書提會審\n審查及法規回覆內容。\n4.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補充詳\n圖(尺寸、色彩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臨 15 公尺大墩 12 街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n化位置留設形式，未依規留設請加強說明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危老審查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危老會議承諾之友\n善環境設計策略說明；補充危老通過函文。\n2. P.1-13，工程規費收據重複置放。\n3. 補充基地較大範圍及街廓，套繪基地周邊建築、西\n南側惠義公園及公有行道樹配置(含喬木種類及四\n季花期花色變化等內容)，並與基地景觀整體規劃考\n量設計。\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及人行\n動線系統。\n5. 目前大型喬木均栽植於現有公有人行道上，惟公有\n第20頁，共22頁\n人行道寬度不足且現況有水溝蓋，是否得栽植行道\n樹，請釐清確認。\n6. 基地退縮範圍內人行步道側喬木較少，建議應沿人\n行道側再增植 1 排喬木且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n7. 補充基地周遭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式，請以平面圖\n及照片示意說明。\n8. P.4-2-2，請依住戶及店鋪、辦公室需求各別標示垃\n圾清運動線及投擲動線說明。\n9. P.4-3-1，勿以深淺色標示立面，請明確標示色彩。\n10. P.4-4-2，依第 13 點規定，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n枝下高 2 公尺以上、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 12 公\n分以上為原則，請依規檢討(流蘇規格請修正)。\n11. P.4-4-4，更正綠化面積法規檢討內容。\n12. P.4-5-4，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安全防墜規定。\n13. P.4-6-3 請於剖圖標示植栽種類；補充各樓層陽台植\n栽剖面示意圖。\n14. P.4-6-27，補充陽台淨空間使用範圍尺寸標示。\n15. P.4-7-2，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尺寸。\n16. P.4-7-3，依都審委員會審查原則公共藝術不含基座\n高度至少 2 公尺以上。\n17. P.4-7-5，依第 15 點規定檢討空調格柵間距。\n18. P.5-4-2，請確實檢討法規內容，第 13 點回覆本案於\n法退範圍種植櫸木與圖面不符，請修正；本案未設\n置雙排喬木，請釐清；第 15 點回覆曬衣架位置對照\n頁碼有誤；請第 18 點內容檢討法定機車為數量與申\n請書法定數量不符。\n19. P.5-6-8，請於平面圖標示充電線架位置。\n20. 地下室停車空間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側\n境界線起留設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修正。\n第21頁，共22頁\n21. P.5-8-3，本案申請放寬高度比應經都審同意，請補\n充法源依據。\n22. 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倘有請一併檢附認養計\n畫。\n23. P.6-7-6，本案裝飾物回饋內容是否與危老友善環境\n內容重覆，請補充說明。\n2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22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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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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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3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專用\n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52、56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n專用區)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7 項。\n(二)第二類。\n第1頁，共10頁\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欄位，外部性服務設施非屬\n容積獎勵項目，請修正。\n(二) 第 1-11-1 頁，免申請建築線指定圖應有建築師簽證。\n(三) 土管第 5 點，依本案各樓層平面圖所示，尚有規劃店\n舖使用，請補充各樓層用途說明。\n(四) 土管第 6 點，新 3 法定容積率應為 400%，無上限容\n積率規定。另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說明（詳列計算式並\n於相關圖面標示）及最小建築規模檢討。\n(五) 土管第 6-1 點，請說明是否符合總容積上限值（法容\n1.1 倍）及是否申請提高總容積上限。\n(六) 土管第 11 點，請確依條文規定檢討說明。\n(七) 土管第 12 點，住宅使用停車空間計算式，餘數超過\n75 平方公尺，應增設 1 輛，請修正。\n(八) 土管第 14 點，第（五）款所列計算式，請敘明各項\n數據所指為何？並請確依規定逐項檢討。\n(九) 土管第 17 點，缺漏字請補充。\n(十)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十一)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本局已於 114 年 2 月 24 日\n提供書面審查意見，並函請廠商修正後(中市交行字第\n1140010802 號函)，再送至交通局審查。\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有關基地臨惠中路側其公有人行道現已種\n第2頁，共10頁\n植行道樹-樟樹，故其一層景觀配置宜將公有行道樹\n標示於圖示，俾利考量市容整體景觀適宜性。\n(二) P.4-4-4，本案應於綠化比率檢討專章內容或 1 層景\n觀喬木配置圖上(P.4-4-2)再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算\n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8-1~P.4-9-1),\n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5 處,空地樹立廣告 5 處，案名牆 1\n處，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n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正面式廣告請補充剖面詳圖；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n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逐項檢討正面式廣告招\n牌長度為店舖面三分之二以下之計算公式。\n(二) 查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5 處，依報告書檢討本市\n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第 2 點為本案\n無此設計，請釐清。\n(三) 空地樹立廣告請依上述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檢討，\n並補充平面詳圖及標註距建築線尺寸。\n(四) 本案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請\n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及設置總\n數量。\n(五) 查報告書（P4-9-1)，本案設置案名牆，請釐清是否設\n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n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n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依土管要點第 6-1 點規定，本計畫區建築基地\n總容積上限值(包括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部份，不\n含容積移轉)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本案申請\n開放空間獎勵 1700.92 平方公尺(20%)，已超過法定\n容積 1.1 倍，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n第3頁，共10頁\n或景觀提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及材\n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建\n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於 40 尺計畫道路(惠中路一段)設置 5 處樹立廣告結\n合街道傢俱，請補充敘明設置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宜居建築請依實際需提會項目勾選，倘非需\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勿勾選；開放空間獎勵應達\n20%，方得以申請提高總容積上限值 10%，請修正\n開放空間獎勵欄位；外部性服務設施非屬獎勵性質，\n獎勵類型及內容之欄位請修正。\n2. 請補充較大範圍或全街廓並套繪周邊公園、都審核\n定之建築景觀配置(含喬木及植栽種類說明分析)、\n行道樹、公車站牌及人行動線系統等相關圖面說明。\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法\n定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地下室開挖、整體性防\n火間隔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套繪行道樹等內容。\n4. 請補充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內容；公共藝術補充日、\n第4頁，共10頁\n夜間景觀模擬圖；補充垃圾處理計畫。\n5. 依規範第 13 點第 7 款規定，人行道二側之喬木米\n徑應達 12 公分，請修正。\n6. P.4-8-1，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應補充詳細尺寸(目\n前僅標示高度)；補充標示空調格柵間距。\n7. 請於相關圖面補充標示地下室車道坡度。\n8. 報告書目錄頁碼不一致，內頁請補充頁碼；法規檢\n討章節請詳述是否符合檢討內容，勿僅寫依規辦理\n或詳頁碼。\n9. 補充申請提高總容積上限 v 值之景觀提升計畫(臺\n74 橋下空間)認養標的物現況及認養設計相關內容。\n10.相關平面配置圖之喬木位置、數量應與 p.36 喬木\n配置圖一致臨地界之喬木樹冠標示不得越界，並以\n常綠樹為原則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值為 20%，V 值\n始得為 10%。\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店舖樹立廣告應以 2 間店設置 1 處檢\n討，以利開放空間完整性及增加綠化面積，設計大\n樣圖應標示相關尺寸，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於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及透視圖，\n並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目錄\n6-1-6 與目錄 4-9-1 設計大樣圖說並一，應釐清修正\n並補充街道傢俱設計；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應考\n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及\n第5頁，共10頁\n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椅位置，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n合景觀整體設計，另該通路與行穿線同一處，考量\n安全性建議錯開設置，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n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廣場式開放空間過深且為社區出入口、基地內通路\n動線及含有阻隔設施，公益性不足，應再調整加強\n開放性及公益性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n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開放空間釐清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n公益性，應補充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應以最大投影面積(如垂直綠化設施等)於地面層並\n釐清部分範圍屬頂蓋型開放空間，如是應檢討淨高\n大於 6 公尺以上並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及剖線標示\n淨高 6 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於目錄 6-1-5 設置投影\n於地面層，另是否設置繫樑應補充相關結構說明，\n其開放性公益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補充開放空間公私領域間管理方式。\n9.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屬車道不計入獎勵範圍\n應再釐清修正。\n10.車道出入口應修正檢討平面車道範圍得納入沿街\n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餘應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n開放空間檢討，請區分檢討各該開放空間獎勵係數\n並車道範圍皆不得計入有效獎勵值。\n11.目錄 6-1-1 建築技術規則第 285 條開放空間檢討有\n誤，應修正。\n12.目錄 6-1-3 補充車道寬度，建物內取消傢俱配置。\n13.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依平面圖標示設置 5 處，\n第6頁，共10頁\n應釐清是否標示有誤並確認設置位置，另告示牌內\n容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n並補充圖例、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n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4.目錄 6-1-9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之同意書有\n誤，應請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補充開放空間\n公告圖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2-2 垂直綠化設施設置位置應補充標示於平\n面圖並補充各項檢討。\n2. 宜居綠化設施檢討有誤。\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第7頁，共10頁\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裝飾物於代替柱心線範圍內應依規計入建築面積及\n容積，並檢討相關建築法規。\n(2)剖面陽台標示有誤，應修正。\n(3)地上 3 層框架釐清是否申請裝飾物，如是應納入專章\n檢討或依規檢討相關法規。\n2. 目錄 1-12-1 現況測量成果圖需有建築師或測量技師\n簽證，另面前道路為 40 公尺計畫道路，現況道路寬\n度免標示至小數點。\n3. 地面層整體性防火間隔勿植樹，應修正。\n4. 目錄 4-4-6 剖面圖未標示剖線，另剖面 F 應為水池\n第8頁，共10頁\n範圍，惟未見水池深度等。剖面 B、C 社區內設水\n池，考量其安全性。\n5. 目錄 4-4-6 社區內之原石應補充高度及固定方式。\n6. 4-12-1 冷氣格柵應標示間距，並補充各樣態剖面詳\n圖。\n7. 目錄 7-3-1 各樓層內取消傢俱配置；屋突 2、3 層平\n面圖有誤；補充各層用途。\n8. 請釐清地上 1 層宴會廳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管規定。\n9. 目錄 7-1-3 露台上方頂蓋（非宜居設施部分）應檢\n討陽台。\n10.目錄 7-1-2 地面層戶外茶亭面積檢討、門廳後側用\n途檢討。\n11.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釐清其他獎勵面積 10%項\n目為何，另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Σ△FA 應填載。\n12.目錄 7-1-2 地上 1 層倘屬社區附屬公共空間為非營\n業者應標示。\n13.地面層排煙室內不能再設其他空間，開門數不符應\n修正。\n14.目錄 7-1-3，A 棟家具與機房用途不一致，應修正。\n15.目錄 7-5-1 全區縱橫雙向剖面圖應再補充橫向剖面\n圖並應釐清地面層是否降版並標示。\n16.目錄 1-12-1 依測量成果圖基地範圍內有水溝，應釐\n清。\n17.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高程，超過 120\n公分者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管委會空間用途有誤。\n18.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19.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第9頁，共10頁\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2/2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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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2011_A.pdf",
    "minutes_pdf": "11402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37、\n14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大墩南一街 4 米無遮簷人行道\n留設型式及位置提會審議\n(本案經 113 年第 3 次專案小組委員會\n決議：修正後通過)\n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6-4、\n9：10~12：30\n16-7、16-14、16-15、16-33、16-37 等\n6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n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n案件)\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9 地號\n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7\n層 店 舖及 集 合住 宅 新建 工 程案 (宜 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 →設計單位簡報 →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137、14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大墩南一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及位置\n說明：本案前經 113 年 11 月 15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3 次會議審議通過，惟大墩南一街\n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未提會同意，故再提會審\n議。\n決議：大墩南一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及位置，\n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6-4、16-7、16-14、16-15、\n16-33、16-37 等 6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9\n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 版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n後通過：\n(一)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考量公益性認養基地前公有\n人行道至中興街側並增植喬木數量，後續依主管機\n關核准為準。\n(二)臨臺灣大道側基地內增植喬木及行道樹；南向後院\n增植 2 株以上喬木並增加汽車道旁綠化之景觀高程\n(層次)設計。\n(三)各層花台、2 層露臺及 3 層平台女兒牆側增植懸垂\n性植栽使綠意滿溢；3 層平台增加爬梯或樓梯並增\n植開花性小喬木。\n(四)基地狹小為避免壓迫感，公共藝術配合建築型式特\n色重新調整設計；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往東側調\n整，並加強背面設計；臺灣大道側街道傢俱考量高\n第2頁，共5頁\n齡友善增設扶手並調整座椅高度為 45 公分，及補\n充材質說明；立面夜間燈光再簡潔設計。\n(五)調整機車出入口位置於基地西南側並與汽車車道\n採正交設計；調整地下室機車位於地面層；垃圾貯\n存空間調整於地下 1 層。\n(六)補充捷運藍線進度及與基地關係；補充周邊 500 公\n尺範圍至主要公共設施起訖路徑人行動線分析剖\n面圖說；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新建案衍生交通量\n並納入交通影響評估；車道出入口處人行道採順平\n及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進出時應強\n化交通維持計畫。\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安段 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n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56.06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四)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臨 25 公尺朝馬路側設置車道出入口，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 版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黎\n委員淑婷確認後通過：\n(一)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考量公益性認養公有人行道\n及公車候車亭，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基\n地 沿 街 面 及 秋 紅 谷 喬 木 植 栽 分 析 (樹 種 選 種 之 說\n明)。\n(二)基地東側減少破口增加整體植栽綠帶設計，東南街\n角廣場增植 2 株喬木，並加強休憩停留節點設計；\n增加植栽多樣性；台電受電室上方種植喬木應考量\n防水設計。\n(三)4 層花台增植懸垂性植栽使綠意滿溢，並於東側增\n加 1 處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及開花性小喬木；補充\n第4頁，共5頁\n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及滴灌維養方式；屋頂層增\n加休憩傢俱複層式植栽。\n(四)公共藝術呼應秋紅谷及童書森林意象重新設計；街\n道傢俱考量基地故事性調整設計型式，並調整高度\n為 45 公分，配合公車候車亭增加街道傢俱。\n(五)基地周邊 5 個新建案應再確認路口平日服務水準分\n析；假日時段基地周邊汽機車停車需供比超過 1，\n應研議改善策略；補充公車站牌及路線之調查日\n期；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起訖\n路徑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n(六)地下 1 層機車出入口破口多動線複雜應調整機車出\n入口位置；調整無障礙車位於鄰近梯廳處；店鋪 3\n戶之汽機車位（汽車 6 機車 8)應集中設置於地下 1\n層，並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標示；地下樓層以顏色\n區隔標示；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車道出入口處人\n行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07)\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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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2/2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69次",
    "meeting_id": "11402010",
    "agenda_pdf": "11402010_A.pdf",
    "minutes_pdf": "11402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1 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報告：\n第一案：渢妙離岸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上城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清水區海濱段 2201、2202、2228、2229 等\n4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變電站新建\n工程案(本案未達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規模，係陸上變\n電站涉及高美濕地周邊景觀，針對建築物造型及設計\n等相關內容徵詢意見，以供未來申請建築執照參考)\n伍、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227-\n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3、264-\n1、265、265-1、267-7、267-8、267-10、267-12 等 20\n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33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n修正後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高委員敬\n賢委員或林委員綠香參加併同出席與會)\n第二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東湖段 869、878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19 層\n地下 2 層超級市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n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保成段 458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第1頁，共2頁\n更設計)(都市更新案件)\n第四案：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n區一心段 1130 地號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地上 8 層地\n下 3 層醫院、長照機構及托育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陸、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1 案、審議案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報告\n第一案：渢妙離岸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上城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海濱段 2201、2202、2228、2229\n等 4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變電站\n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位屬臺中港特定區計畫之港埠專用區，申請基地\n面積 73,528 平方公尺，建物總樓地板面積 7,726 平方\n公尺，依「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n分區管制要點) (配合第三次通盤檢討)書」土地使用分\n區管制要點第 37 點規定，未達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規模，為維護國際級高美濕地之周邊景觀一致性，針\n對建築物造型、設計相關內容提供相關徵詢建議意\n見，以供未來申請建築執照參考。\n結論：請依委員建議事項修正，並納入申請建築執照參考。\n一、現況喬木處理計畫依喬木規格及狀況分別標示，並依植\n栽現況重新評估 B 區現有植栽保留而非全部移除。\n二、基地迎風面考量氣候條件形塑景觀設計，植栽種類以耐\n風植栽為主，應有適當分層防風林設計並避免土壤裸露\n產生揚塵。\n第1頁，共9頁\n三、渢之谷雙層擋風牆考量日照、光影及風聲於空間變化，\n增設環境教育場域節點。\n四、中央廣場座階增加觀賞濱海沿線之觀景台。\n五、基地周邊為鳥群重要棲息地應調查鳥類種類 及提出生\n態檢核計畫，建議依棲地補償設計。\n六、依土壤酸鹼值調查評估土壤改良。\n七、出水口補充潮汐及生態影響分析。\n八、植栽養護應有適當維管計畫。\n九、請依環境部審查通過之 環境影響評估內容及承諾事項\n辦理。\n十、請增加停車場步行動線防風方法。\n第2頁，共9頁\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n227-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3、\n264-1、265、265-1、267-7、267-8、267-10、267-12\n等 20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考量整合困難，同意取消 33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取得\n西側南陽段 261-2 地號土地使用並與基地整體設計」。\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基地東側社區出入口取消 1 處開門並於建築物側增加\n植栽綠化調整景觀設計；基地東側臨接現有巷道除車\n道出入口外，應整合 1 處出入動線。\n(二) 基地東北側鋪面與公有人行道(路緣石)高程應順接設\n計；地面層鋪面簡化型式及材質設計。\n(三) 於住宅單元 B1 戶與店舖 3 間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n(未計入獎勵)屬社區出入動線且不符開放空間規定，\n應剔除開放空間範圍。\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大門請再設計整合、簡化。\n(二) 認養臨南陽路側公有人行道。\n(三) 東南側（南陽路 123 巷）開放空間維持原案，並減少\n鋪面、綠地整合設計。\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n(一) 地面層基地東側南陽街 123 巷整合為 1 處破口，結合\n住戶訪客臨停、汽機車出入口、垃圾清運之動線與使\n用，餘應加強綠化面積及休憩空間。\n(二) 社區主要出入口整合為 1 處。\n(三) 地 面 層 鋪 面 現 有 規 劃 過 於 複 雜 且 施 工 維 管 養 護 不\n第3頁，共9頁\n易，其材質應簡化選項及造型。\n(四) 地面層 4 間店舖之垃圾清運路線須內化於基地內，不\n得使用開放空間作為動線。\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查報告書(P.4-8-1-1~ P.4-8-1-3),\n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6 處，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案名\n牆，背後藏燈)，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1. 報告書（P.4-8-1-1)，正面式廣告立面圖及剖面圖縱\n長尺寸有誤，請釐清；另立面 B 招牌編號有誤，請\n修正。報告書（P.4-8-1-2)，正面式廣告立面圖、剖\n面圖及詳圖，縱長及離地高度有誤，請修正。併請\n檢討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n2. 報告書（P.4-8-1-3)，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案名牆，背\n後藏燈)，請補充標示距建築線尺寸及檢討本市廣告\n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3. 上述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是否達雜項執照，並建\n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招牌相關尺寸。\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更新 10-9-1-1 資訊公開內容更\n新版本。\n第4頁，共9頁\n第二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東湖段 869、878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n19 層地下 2 層超級市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n業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綠\n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幹事意\n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東南側\n排氣墩旁增植 1 株喬木。\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建議事項：無。\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應檢附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n計算圖並修正底圖。\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委託書僅提供本次變更，無須\n檢附變更前。\n第5頁，共9頁\n第三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沙鹿區保成段 458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n置 ，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幹事意\n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同意本次圍牆設置型式。\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6 點，請補充喬木數量檢討，並標註\n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依申請書說明，本次變更設計涉及總樓地板面積\n變更，請修正土管第 35 點檢討。\n(3) 土管第 35 點與申請書所列法定停車位數不一，請\n釐清並修正。\n(4) 都審案件公開資訊與申請書所列實設容積率 (含\n獎勵)不一，請釐清並修正。\n2. 容積移轉：本案經說明新增地界圍牆，請補充檢討\n是否涉及容移要點。\n(二)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擬訂臺中市沙鹿區保\n成段 458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n旨案業經本府 111 年 12 月 7 日召開「臺中市都市\n更新及爭議處 理審議會」111 年第 5 次會議審\n竣，會議決議：「…依委員及出(列)席單位意見修\n正後通過」。\n第6頁，共9頁\n(1) 本案 112 年 1 月 12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114201\n號，准予核定實施，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n共 28.60%，另其他獎勵核予 19.88%容積獎勵(開\n放空間獎勵)，合計 48.48%容積獎勵，符合都市更\n新條例第 65 條建築容積獎勵 50%上限規定，爰同\n意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28.60%，加計開放空間獎勵\n19.88%，合計給予基準容積 48.48%之獎勵容積。\n2.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臺中市沙鹿區保\n成段 458 地號 1 筆土地（原 8 筆）都市更新事業計\n畫案」\n(1) 113 年 9 月 24 日來函因開發方式及建築規劃尚在\n調整故申請撤案，113 年 9 月 30 日本府同意所請。\n(2) 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6 日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n報核；113 年 12 月 16 日及 114 年 2 月 12 日函請\n補正。\n第7頁，共9頁\n第四案：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n原區一心段 1130 地號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地上 8\n層地下 3 層醫院、長照機構及托育中心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說明：113 年 3 月 13 日第 616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於\n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提\n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n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標示公共藝術本體\n高度。\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1-4.1 檢討項目內容三，本次變更設計涉「基地綠\n覆率變更未超過原核准之 10%。且地面層、屋頂層\n及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變更設計數\n量 未 超 過 原 核 准 植 栽 設 計 數 量 20% 內 者 」， 查\nP.4-4.2，變更前合計綠化面積 4654.3 平方公尺，變\n更後合計綠化面積 4699.62 平方公尺，變更面積 45.32\n平方公尺，與檢討表數字不符，請確認。\n2. 查 P.4-4.2 灌木、草花與地披合計綠化面積 4699.62\n平方公尺，與 P.4-5 實設綠化面積 4497.15 平方公尺\n不同，請確認。\n3. P.4-4.1 綠 20 綠地喬木編號 PT 系列，1 層基地內喬\n木編號 T 系列，皆未於配置圖上標示，無法確認位\n第8頁，共9頁\n置，請補充。\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4.2，本次公共藝術非屬變更，係原審定未通過於\n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變\n更內容說明請修正。\n2.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本體(扣除基座)高度。\n3. 審定書請放置通過之公共藝術即可，前次審議未通\n過之公共藝術版本無須再放置。\n4.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肆、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伍、 臨時提案:無。\n陸、 散會(16 點 10 分)\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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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2008_A.pdf",
    "minutes_pdf": "11402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懋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59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72-1、177、178、179 等 4 筆地號\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社會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南村段 546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n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第 21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n下室頂板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寬展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n洲際段 45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9 層地\n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第 231\n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n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懋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59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n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植，並\n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設置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維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n行使用，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10頁\n(五) 本案地下室開挖範圍因角地因素，同意免受自建築線\n退縮 2 公尺後始得開挖建築之限制。\n(六)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公共藝術、街道傢俱、瓦斯\n表、自來水表及消防送水口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七) 同意汽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橋大五路側。\n(八) 同意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n施。\n(九) 本案設置圍牆形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 後通\n過：\n(一) 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植栽種類應維持\n沿線一致性不得更換。\n(二) 地面層東側街角廣場增加綠化植栽並重新設計；法定\n退縮範圍減少硬鋪面、增加 1.5 公尺綠化植栽帶並維\n持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以形塑雙排林蔭空間；街\n道傢俱配合綠蔭調整位置並考量建物語彙調整材質\n及年長友善，部分座椅增設扶手與增加夜間照明。\n(三) 地面層鋪面簡化設計；取消公共藝術說明立牌，調整\n公共藝術型式及位置；消防送水口、瓦斯及水表拆分\n為 2 以降低阻隔性；取消圍牆 D。\n(四) 建 物 東 向 立 面 轉 角 處 調 整 設 計 及 增 加 綠 化 植 栽 (跳\n層)；垂直綠化調整為具抗風性植栽並增加複層式及\n懸垂性植栽；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築物轉角太硬，角柱子削弱都市轉角量體的優勢及\n重要性。\n(二) 硬鋪面太多圖案變化；街道傢俱宜圓角，下凹槽宜有\n夜間燈光供可辨識性及安全性，部分傢俱宜加扶手不\n第2頁，共10頁\n宜用加裝式ㄇ字型金屬扶手，宜整體石材延伸突起。\n消防送水口與自來水表分開設置。\n(三) 櫸木誤植台灣欒樹請修正；行道樹呼應延續周遭鄰里\n的樹；好望角建議加強，1 層及立面都可以思考。\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6 點：\n(1) 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於相關圖面標示。\n(2) 請補充最高建築高度及基地最小面寬檢討說明。\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達法定綠化面積，擬依建\n築技術規則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n碳固定量基準值檢討，應由建造科確認是否符合建\n築技術規則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按報告書現況照片所示，請釐清基地是否有人行道\n及人行道樹並於圖面上標示。\n2. 本案屋頂設置太陽能板，請補充檢討臺中市建築物\n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補充屋頂太陽能版詳\n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P.7-23，基地開發交通改善計畫，關於第一點 B.停車\n場出入口規劃應為由僑大五路進出，而不是離開車\n輛由黎明路駛離，請確認後修正。\n2. 請將自行車進出動線一併於基地停車場出入口示意\n圖 標 示 並 將 其 納 入 進 出 口 配 置 評 估 分 析 比 較 一 覽\n表。\n3. 本 案 自 行 車 格 位 規 劃 在 地 面 層 ， 請 標 明 自 行 車 車\n道，並說明自行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n人自行車出入。\n4. 建請將身心障礙汽車格設置於 B1，以利身障人士方\n便出入。\n第3頁，共10頁\n5.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 車 如 何 與 住 戶 停 車 作 有 效 的 區 隔 及 相 關 管 理 方\n式。\n6.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4-09，依附圖說明有 6 棵原行道樹，建請釐清是否\n為基地內樹木?倘為公有行道樹系不得列入需綠化\n種植檢核數量內。\n2. P.4-15，提供人行之鋪面，建議採用防滑材質，避免\n天雨或地面潮濕時打滑，影響通行安全。\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地下 1 層設置自行車停車位，請檢討並補充標示車\n道坡度小於 1/8。\n2. P.4-17，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投射燈設置。\n3. P.5-13，依土管第 11 點規定檢討本案碳足跡揭露內\n容。\n4. P.5-21，依第 11 點規定檢討排風口及出口位置。\n5. P.8-04，補充公有人行道寬度。\n6. P.8-05，更新資訊公開資料版本。\n第4頁，共10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72-1、177、178、179 等 4 筆\n地號(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社\n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屋頂層小喬木減少 11 株、取消植生網及部分花台，\n採以增加地面層喬木數量取代。\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取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公共開放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廣告招\n牌、街道傢俱設計型式及位置變更，提請簡化小組委\n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築立面南向及東向增加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二) 11、12 層東北側 2 戶未通達廣告物後側陽台很可惜。\n(三) 屋突變更過分巨大，建議未來住宅處應該加強與建築\n師協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現況照片請補建築師簽證。\n2. 請注意發電機室排風口勿面對人群出入處。\n3. P-C33，執行綠化有困難面積，請詳列為哪些部分，\n另土管檢討第九點之執行綠化有困難面積與 P-C33\n之數值不同。\n4. 土管檢討應檢附全部條文。\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C31 喬木配置圖，鐵東青或為\n第5頁，共10頁\n鐵冬青請釐清確認，另喬木之間、臨建築物、臨周邊\n基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n範圍納入考量。\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及資料(P.3-11-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式\n廣告招牌計 2 處(未達雜照規模)，請釐清、修正或補\n充說明下列事項:\n(1) 立式招牌位置圖僅標示設置位置 1 處，請修正。\n(2) 請補充標示本案空地樹立式廣告距建築線尺寸。\n(3) 空地樹立式廣告請補充 G.L 線。\n(4) 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2. 所附圖說及資料 (P.3-4-3)本次變更廣告看板位置調\n整，請釐清是否為正面式廣告招牌，倘係廣告招牌，\n請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等規\n定檢討。\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06，本案取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屋頂層小喬木減\n少，已涉違反審定原則，請修改檢討表欄位說明內\n容。\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本次變更有誤，請修正。\n3.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廣告招牌請依變更內容檢\n討。\n4. C33，灌木植栽表請補充株數及備註(植栽特性)。\n5. C45，燈具數量請詳實填寫。\n6. 申請書垂直綠化量請詳實填寫；屋頂層小喬木數量\n減少請修正。\n第6頁，共10頁\n第三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n及色彩、綠化植栽(地面層、垂直綠化)、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型式，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並依\n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垂直綠化減少部分改採增植地面層喬木數量取代，同\n意變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增加 2 層泳池旁樹穴寬度(50 公分)。\n(二) 車道出入口及人行交會處補充標示高程，並應順平\n(勿以高低差型式)設計。\n(三) 補充泳池下方梁版加厚結構安全性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泳池增加 1 層防水及樓板，請確認池版下結構樑是否\n重新計算承重。\n(二) 補充車道、機車道與人行道高程順平剖面詳圖。\n(三) 泳池區調整後樹穴變小，請確認喬木成長空間，並採\n複層式植栽設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應完整列出逐條檢討。\n2. P.3-5b，實設綠覆面積檢討計算式之「應設綠化面積\n1,305.57 平方公尺」似有誤植，請修正。\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3b，有關新植喬木應與建\n物維持適當間距(1.5 公尺)，以維持樹木生長及成樹之\n良好樹型。\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第7頁，共10頁\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道路名稱寬度及\n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10頁\n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南村段 546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28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三次變\n更設計併公共藝術第二次變更)(都市更新案件)\n說明：第 21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n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景觀設計、基地綠覆率，\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n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同意本次「旋二十」及「花朵」公共藝術型式。\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調整公共藝術「旋二十」及「花朵」位置。\n(二) 補充花朵鏤空部分後續維管清潔方式說明及燈具位\n置詳圖(含後續燈具更換方式)。\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應再考量公共藝術「花朵」之燈泡修繕及清潔方式。\n(二) 補充「花朵」剖面詳圖。\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審定書公共藝術請放置審定\n版本，未通過版本無須放置。\n第9頁，共10頁\n第五案：寬展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洲際段 45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9\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第 231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n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設計詳圖。\n(二) 考量車道旁車輛進出安全，公共藝術位置往大廳入口\n處調整。\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公共藝術位置，宜再離開車道遠一點。\n(二) 請補充燈光。\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審定書公共藝術請放置審定版本，未通過版本無須放\n置。\n(二)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三) 請檢附呂永豐委員確認函。\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54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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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2/2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3次",
    "meeting_id": "11402006",
    "agenda_pdf": "11402006_A.pdf",
    "minutes_pdf": "11402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n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09：10~10：40\n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n第二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仁 美 段 408-4、\n408-10、449-7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n10：40~12：10\n五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n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n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3 3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n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變更後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採以\n地面層增加喬木取代。\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案名牆、消防送水口、水表位置及設計型式、\n外牆裝飾柱牆板、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建築基地與\n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n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配\n置及種類)及機車停車位數量，提請聯席委員會審\n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第一頁\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原設置案名牌，同意取\n消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n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設置。\n(四)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地面層地界線側增加植栽種類形成複層式植栽；車\n道與人行步道順平設計。\n(二) 屋頂層減少草皮增植小喬木及面狀複層式植栽。\n(三) 基地內街道傢俱增加 2 處；公共藝術調整設計，不\n含基座高度 2 公尺以上；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依行\n人視角適度調整高度；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適度\n縮短或區分 2 處設置。\n(四) 裝飾物專章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檢討結構性過梁\n部分應屬裝飾版，應分別標示及檢討；地上 2 層取\n消區劃範圍內之裝飾版。\n第二頁\n第二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美段 408-4、408-10、449-7 等 3 筆\n地號(第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變更。\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313.99 平方公尺(29.83%)，\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同意通過。\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 機車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20 公尺昌平東六路)\n側，同意設置。\n(六) 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十八路)側設置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同意設置。\n(七)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東側開放空\n間臨水溝，考量安全需求設置 120 公分以下綠籬，\n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設置，惟應納入管理維護計畫\n定期修剪；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之\n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九)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第三頁\n1、 造型遮陽牆板地面層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4.925 公\n尺同意設置；造型遮陽牆板與垂直綠化設施合計\n超過立面長度 3/5 及立面面積大於垂直綠化設施\n表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2、 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n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檢附建築物防災、節\n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設置。\n(十)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一)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n證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n予特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二)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n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無遮簷人行道自建築線側先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n再植栽綠化；公有人行道植栽帶整併以減少破口；\n建築線側喬木樹種採沿線一致性栽種；開放空間喬\n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以上；基地東側沿街步道\n式開放空間範圍因安全需求設置灌木修正為 120 公\n分高以下；地面層基地周邊灌木應以視覺通透性設\n計。\n(二) 機車停車區屋頂平台加強景觀設計並增設樓梯供社\n區住戶休憩使用；2 層露臺加強綠化。\n(三) 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考量人行安全調\n整行穿線位置並依主管機關核准為主；基地與對向\n建案停車出入口相對，應檢討交通出入安全及因應\n對策；停車位編號 1 及地下各層相同位置考量影響\n第四頁\n車輛行進調整或因應對策。\n(四) 造型遮陽牆板與外牆應設置 60 公分以上 RC 台度；\n依規檢討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補充裝飾柱外牆採乾掛石材之構造相關剖面圖且樓\n板不得延伸。\n(五) B 棟振動週期設計偏軟應再檢核加強結構設計；地\n上 2 層柱線 2~4-D~E 間樓版僅以 2 根柱支撐較不\n足，應重新檢核加強結構設計。\n參、 散會(12:00)\n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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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2/1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65次",
    "meeting_id": "11402009",
    "agenda_pdf": "11402009_A.pdf",
    "minutes_pdf": "11402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專\n審備查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書杰及\n林逵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梧棲\n段 2914、2915、2915-1、2916 等 4 筆\n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n9：10~11：30 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n96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臨時提案\n第一案：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委託郭俊沛建築師\n事務 所辦 理西區 利 民段一 小 段 1 地\n號、利民段二小段 1-2 地號、三民一小\n段 1 地號及三民段二小段 1-19、2 等\n11：30~12：30\n5 筆地號(臺中州廳專用區)地上 2 層文\n教設施(附屬無障礙廁所及設備機房)\n新 建 工程 案 (國定 古 蹟臺 中 州廳 再 利\n用暨周邊景觀工程)\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書杰及林逵焜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梧 棲 區 梧 棲 段 2914 、 2915 、\n2915-1、2916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18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各向臨路側及西南側廣場處增植喬木(米徑 12 至 15\n公分以上)，並更換海岸植栽種類，西南側廣場減少\n硬鋪面並簡化鋪面型式，增加綠化並加強景觀及休\n憩節點設計；基地東南地界線側增加人行步道設計。\n(二)加強東向立面美化設計；補充北側立面垂直綠化大\n樣並加強固定支撐防風措施；屋頂層減少草皮，增\n加耐風性複層式植栽及具遮蔭小喬木(至少 16 株)並\n加強休憩設計；取消陽台漸層玻璃欄杆型式；裝飾\n物與陽台連接處應以 1.2 公尺以上 RC 實牆區隔設\n置。\n(三)公共藝術重新設計並補充大樣、夜間燈光計畫；增\n加街道傢俱數量。\n(四)調整建築量體增加棟距；依規檢討居室通風採光設\n第1頁，共5頁\n計；縮小空調格柵間距並增加骨料寬度；增加綠能\n及雨水回收設備；屋突層增加格柵或其他方式遮蔽\n露樑露柱美化設計。\n(五)補充 iBike 供需使用特性調查，並考量危老獎勵公益\n性增設 iBike 站點，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n充出入口方案比較分析；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n車道，應分別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出口退縮空間\n（5 公尺以上）、進出車流衝突、安全性及警示設\n施、車行視距(植栽)之妥適性；地下 1 層汽機車匝\n道口加強安全措施或調整設計。\n(六)無障礙車格調整於鄰近梯廳處；店舖汽機車位集中\n留設並以告示牌或鋪面顏色清楚標示；車道出入口\n處人行鋪面採順平並以「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n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短暫外部化應\n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惠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96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變更。\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411.99(38.12%)平方公尺，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表 等 設 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地面層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敦和七街)處設置一\n處 基 地 內 臨 停 駐 車 彎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地面層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未開挖區增植喬\n木綠化；西北側街角廣場減少硬鋪面、增加人行步\n道串聯及綠化植栽並加強停留節點設計；於守衛室\n前方臨建築線側增植 1 株喬木。\n(二)供公眾通行步道出入口勿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並\n增加灌木及開花性植栽；西側植栽調整以簇群式設\n計，地面層增加街道傢俱數量與原審定相同，減少\n草叢燈設置；加強生態水池生態性設計；地面層景\n觀降低內、外高差設計(降低至 60 公分以內)以增加\n第3頁，共5頁\n開放性。\n(三)取消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或縮減駐車彎寬度至 4 公尺\n以下並加強友善環境對策說明；於管委會 (會議空\n間)旁採以水池重新調整設計；公共藝術配合建築物\n語 彙及 考 量 崇 德 八路 側 浪 漫 大 道氛 圍 特 性 重 新設\n計。\n(四)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得採以雙層牆型式設置；\n垂直綠化設施加強複層式植栽；屋頂減少草皮以複\n層式綠化設計；增加綠能設施；地下室停車場增加\n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五)補充敦和七街申請「行人友善區或行人優先區」具\n體做法；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短暫\n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4頁，共5頁\n貳、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委託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利民段一小段 1 地號、利民段二小段 1-2 地\n號、三民一小段 1 地號及三民段二小段 1-19、2 等\n5 筆地號(臺中州廳專用區)地上 2 層文教設施(附屬\n無障礙廁所及設備機房)新建工程案\n說明：\n一、本案由文資處前於 113 年 12 月 6 日簽奉市長核准本\n案得採專案審查方式辦理。\n二、案經資處 114 年 1 月 14 日專案審查通過(本委員會委\n員由黎委員淑婷、虞委員承宗及趙委員又嬋出席)。\n三、本府文化局 114 年 2 月 3 日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n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3 點規定提送本委\n員會備查。\n決議：\n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規定，\n考量本案屋頂層放置設備設施，同意屋頂無綠化設計。\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調整屋頂平台上方設備位置或高度，取消設置擴張\n網，並補充人行視覺分析，避免影響古蹟觀覽。\n(二)斜屋頂瓦片(黑燻瓦)應考量既有古蹟建築一致性設\n計。\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3: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2/1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2月第3次",
    "meeting_id": "11402005",
    "agenda_pdf": "11402005_A.pdf",
    "minutes_pdf": "11402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2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益段 11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39、288、289、290、291、292 等 6 筆\n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8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n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1、80-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2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代理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益段 11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P.5-3)，時程獎勵額度為 20%，請修正\n檢討說明。\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P.5-4)，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n實設法定汽車 1140 輛，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P.4-12 建築面積與 P.5-4 不一\n第1頁，共21頁\n致，請確認；喬木數量應以實設空地面積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防空避難室範圍標示，並應有 1 小時防火時效。\n2. 1 層平面圖標示補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範圍。\n3.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檢討，避\n難層建築物出入口面建築線正前方應淨空順平不得\n有阻礙物。\n4.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5.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與臨地順平。\n6. 管委會空間與梯廳範圍標示。\n(二) 地下 1 層垃圾處理空間釐清容積檢討。\n(三) 地上 2 層 D 戶標示屋頂平台有誤。\n(四) 裝飾物專章檢討深度標示有誤。\n(五) 補充宜居建築檢討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機車格位數與 P.7-1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表內\n機車格位數不符，請在確認後修正。\n(二)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n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n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n計方案。\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n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n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機車格尺寸、機\n第2頁，共21頁\n車格編號、指向線、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8-7，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n出申請。\n(二) P.4-9，依所附景觀喬木植栽表所植喬木為 74 株，惟其\n法定喬木檢討檢核計算式敘明「實設 72 棵」，請再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5-4 及 P.5-22)，\n本案未申請設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917.6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 4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釐清裝飾柱版深度尺寸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十路)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依內政部 112.10.30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陽台及裝飾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計建\n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3頁，共21頁\n1. 申請書案件類別請修正為一般審議；案件受理階段\n依簡化小組委員會議決議應為再提下次會議審議請\n修正，並補充本次受理過程。\n2.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事項請確實勾選。\n3. P.3-8、P.4-29，垂直綠化設施剖面圖覆土深度應達 70\n公分，請修正。\n4. 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公有行道樹(含植栽表)，並說明\n褐色線條圖例為何。\n5. 依都審規範規定，臨人行通道兩側喬木米徑應達 12\n公分；於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n請修正。\n6. 屋頂景觀平面圖標示曬衣架位置。\n7. P.4-26，剖面圖位置與平面標示剖線不符，請修正。\n8. P.4-28，補充花台剖面圖、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n9. 請釐清本案設置圍牆位置，P.4-33 模擬圖設有圍牆\n與 P.4-34 平面圖標示不符。\n10.P.4-36、P.4-37，平面圖模糊請修正。\n11.P.4-37，施工綠圍籬各段設置情形與平面圖標示不\n符，請修正。\n12.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規並專章檢討。\n13.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平剖面圖及植栽表，請補充\n於第四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章節。\n14.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露臺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n設計為原則。\n15.3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並補充相關景觀圖說。\n16.P.6-17，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上方格柵密度尺寸，\n以避免影響屋頂層植栽日照。\n第4頁，共21頁\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39、288、289、290、291、292 等 6 筆\n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檢討所對應之相關圖面頁碼有誤，請逐一\n檢查修正，俾利核對。\n2. 土管要點第 5 點，P.5-3 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補充\n上限容積率、前後院深度等檢討內容。\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4~5-5 請\n敘明變更前之土地範圍於期限內申請及領得建造執\n照之情形，並請檢附佐證文件。本次新增仁平段 239、\n292 地號土地，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第五款檢討計\n算式有誤，請修正。\n4. 土管要點 7 點，鏤空圍牆規定於商業區不適用，P.5-\n9 檢討內容請修正。\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5 所載無遮簷人行道無法綠\n化面積與 P.5-28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第5頁，共21頁\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分次申請容積移入，\n請詳載各次容積移轉辦理情形，及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本次申請增加仁平段 239 及 292 地\n號等 2 筆土地，惟僅檢附仁平段 234、239 及 292 地號\n等 2 筆土地重劃完成日之相關證明文件，另增加 2 筆土\n地範圍辦理變更設計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時\n程獎勵適用，應以城鄉計畫科意見辦理。\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簽證說明應包含\n未有未開闢計畫道路。\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檢討北向日照及臨接 2 條以上道路之高度限\n制規定。\n2.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n公尺緩衝空間。\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基地外排水方向。\n4. 北側 12 公尺榮德路之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淨空。\n5. 地上 1 層平面圖之 5 公尺退縮之上色範圍有誤。\n6. 裝飾物專章：無。\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 本案建造執照核定前回饋金應以 114 年度檢討。\n2. 面積計算表宜居上限 10%檢討。\n3. 各層平面圖宜居陽台名稱請修正為複層式露臺。\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本案申請人為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檢附第 1\n次變更設計申請書之起造人為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n司，且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係以順天建設股份有限\n公司為起造人，請釐清是否已辦理變更起造人之相\n關建管程序。\n2. 水利局之新建工程公共汙水下水道管線系統套繪，\n第6頁，共21頁\n本次新增兩筆土地，是否仍以 111 年 1 月 4 日中市\n汙水營字第 1100116434 號函為套繪位置。\n3. 請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含施工勘驗進度)。\n(六) 防水閘門詳圖尺寸未標示。\n(七) P.4-55 剖面 D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應淨空，不得設置\n構造物。\n(八) 裝飾物專章檢討深度標示有誤。\n(九) 地下 1 層防災中心空間釐清容積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汽車增加 63 輛、機車增加 53 輛，請將增加的汽機\n車輛數納入基地開發衍生交通量。\n(二) P.7-31，表 2.3-5 停車供需檢討表內，機車法定車位及\n實設車位與 P.1-2 不同，請確認後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n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n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n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1-4、P.1-24-2 及\nP.5-14)，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264.47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第7頁，共21頁\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本次階段；備註欄其他\n提會事項請確實填寫。\n2. 變更後申請書請以紅色雲朵框選變更欄位，而非全\n部框選。\n3. 請於頁面明顯處以紅色文字敘明變更前或變更後之\n文字，以利辨識。\n4. 請釐清本案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是否有需提請委\n員會審議項目。\n5. 報告書排序請依書件自主查核表排序修正，以利檢\n核報告書內容。\n6. 請依最新公告版本都審規範檢討(113.9.18 版本)。\n7. 請套繪周邊公園、公有人行道(行道樹)及鄰地景觀\n植栽、建築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8. 1 層及屋頂層景觀平面圖喬木圖利請與植栽表圖例\n一致。\n9. 依都審規範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n請修正。\n10.P.4-18，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補充 2.5 公尺人行\n淨寬圖例。\n11.P.4-21、P.4-38，1 層及屋頂層之灌木草花圖例較多，\n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12.P.4-27、P.4-28，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n第8頁，共21頁\n水(人行通道下方無連接)。\n13.P.4-33，垂直綠化設施補充喬木圖例並應與平面圖\n一致。\n14.P.4-34 各小喬木、灌木應以不同圖例表示。\n15.補充 2 層露臺剖面圖及植栽表，並確實標示各植栽\n種類於平面圖。\n16.屋頂層剖面圖請增加各向剖面以釐清覆土深度。\n17.P.4-47，補充公共藝術尺寸(高度建議 2 公尺以上)、\n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n模擬圖。\n18.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說明。\n19.P.4-48，補充各街道傢俱尺寸及設計詳圖。\n20.P.4-49，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加強美化遮蔽設計。\n21.P.4-50，補充檢討曬衣架四向遮蔽透空率，另曬衣\n架非屬提會事項請移除。\n22.P.4-56，依通案性決議圍牆透空率計算應含基座，\n請修正。\n23.本案設置出入口雨遮請補充相關平、剖面及模擬圖。\n24.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將喬木及鋪面套疊整\n併。\n25.建議縮小崇德六路人行道破口增加綠化。\n第9頁，共21頁\n第三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8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n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3 及(七)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說明各樓層用途。\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n1. 請敘明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期。\n2. 本案擬增設公共停車位 30%，申請放寬文商二最高\n建築高度至 130 公尺，相關停車空間配置應提請都\n設委員會同意。\n3. 本案擬以全街廓分期分區開發，請補充分期分區開\n發計畫並提請都設委員會同意。\n4. 本案文商三應檢討高度比 1:1.5，請補充說明並詳列\n計算式，並於相關圖面標示。\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應留設後院深度 3 公尺，請依規\n留設。\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檢討說明文字「（二）詳順平詳專章\nP.4-22-23。（三）本案位於帶狀式開放空間、廣場式開\n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等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柵欄\n第10頁，共21頁\n等障礙物…」，文字內容請確認，倘為錯字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0、11、12 點，請補充取得相關標章、認\n證及證書之承諾書或切結書。\n(六) 土管第 13 點，依土管第 5 點表 7-6 檢討說明，本案有\n增設公共停車位，本點檢討說明（一）請修正；另請敘\n明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期。\n(七)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n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移植 2 公尺綠化植裁帶\n應提都設委員會同意。\n(八) 土管要點第 20 點，自行車空間尺寸請於平面圖標示。\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報告書 P.5-3：申請診所，請於建照階段取得衛生局\n意見。\n2. 報告書 P.5-12：補充說明「本案掛號時間」與「土地\n交付時間」。\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6-3、P.6-8、P.6-9 等：\n(1)店舖用戶未檢討無障礙設施。\n(2)管委會空間用途未說明。\n(3)技規第 90 條兩向逃生未檢討。\n(4)公共排水溝未繪製。\n(5)出入口雨遮未標示深度。\n(6)1 層平面圖未上色。\n2. 報告書 P.6-12、P.6-35：\n(1)地上 5 層全層為管委會空間，未說明用途。\n(2)另當樓層全層為管委會空間之合理性，未補充說\n明。\n(三) 裝飾物專章：過樑設置裝飾物，需提委員會審議，其深\n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送審議，並提報友善回饋機制。\n第11頁，共21頁\n(四) 宜居建築專章：報告書 P.6-2：未繳討說明宜居免計入\n容積面積之上限 10％。\n(五) 垃圾處理空間右側釐清空間屬性。\n(六) 車道口緩衝空間應自人行道內側退縮。\n(七) 補充標示防水閘門及近排風口。\n(八) 部分空間未標示空間名稱。\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n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n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n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請將西屯區文商段 79-1、80-1 等 2 筆地號衍生交通量\n納入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9，有關街道家具之設計高度，應考量符合行動不\n便者、年長者及攜帶幼童者之使用。\n(二) P.8-7，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n出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1-7 及 P.5-1)，本\n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第12頁，共21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經貿路一\n段及中科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n審議。\n7. 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n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n委員會審議。\n8. 依土管第 6 點，全街廓開發應整體規劃，請設計單\n位訂定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土管第 5 點，得增設公共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n眾使用以放寬建築高度，請設計單位補充相關內容\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事項請補充依土管規定應提會\n審議項目及法條，宜居建築確認有無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為獨立交評，請修正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內容。\n3. 補充全街廓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並補充基地周邊較\n大範圍現況分析，包含基地南側中央公園、流行影\n音中心、東側公園、中南側中國醫藥大學、行道樹\n及北側申請案件之建築景觀配置與植栽種類分析\n說明(含花期花色四季變化等)，並與基地整體考量\n規劃設計。\n4. 補充放寬建築高度增設公共停車位設計相關內容，\n第13頁，共21頁\n例如公共停車位設置位置、與社區內部停車之區劃\n管理、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告示牌等內容。\n5. 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底圖請以彩色表示，並喬木圖\n利應與 1 層景觀配置圖一致。\n6. 1 層景觀灌木及草花請依各灌木及草花種類分別標\n示，勿以綠帶表示。\n7.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n內側境界線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修\n正。\n8. P.4-18，無法綠化面積不含車道，請修正計算。\n9. P.4-27，請補充 B 棟屋頂剖面及 5 層露臺剖面，以\n利檢核覆土深度。\n10. 補充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相關景觀圖說移至第\n四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章節。\n11. 請釐清景觀涼亭是否依通案性決議設置供建築景\n觀框架(不含頂蓋)、立體綠化等造型設施，其投影\n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12. 補充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之尺寸、材質、\n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詳圖及周邊景觀模擬圖。\n13. 公共藝術尺寸建議加大，並補充夜間燈光計畫及日\n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4. 依水湳規範第 26 點，法定自行車位得改設電動機\n車停車位替代，報告書停車場名稱請依規修正。\n15. 本案申請作店鋪使用，請釐清是否設置廣告招牌，\n倘有，應補充相關設計詳圖(含材質、尺寸及模擬\n圖等)。\n16. 施工綠圍籬於截角及截角 2 端留設一定範圍鏤空，\n以維人行安全。\n17. 依水湳規範第 8 點規定，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件，\n第14頁，共21頁\n申請人應於核發審定書起 3 個月內繳交 1/500 實\n體模型，屆時請依規繳納實體模型。\n18. 依水湳規範第 23 點規定，請檢附本府數位發展局\n審查『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通過之函\n文。\n19. P.5-8，土管第 8 點(三)規定，請釐清本案是否於帶\n狀式開放空間設置圍牆等障礙物。\n20. 依土管使用組別容許表第 2、3 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集合住宅限於 6 層(含)以上，請釐清 5 層設置管委\n會空間是否符合規定。\n21. 補充檢討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22. 裝飾柱專章平面圖請套疊建築平面圖。\n23. 機車道服務達 50 部以上請以雙向車道 2.5 公尺以\n上寬度，單向 1.5 公尺以上寬度檢討。\n24.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鋪面圖例。\n第15頁，共21頁\n第四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9-1、80-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n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3 及(七)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說明各樓層用途。\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n1. 請敘明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期。\n2. 本案擬增設公共停車位 30%，申請放寬文商二最高\n建築高度至 130 公尺，相關停車空間配置應提請都\n設委員會同意。\n3. 本案擬以全街廓分期分區開發，請補充分期分區開\n發計畫並提請都設委員會同意。\n4. 本案文商三應檢討高度比 1:1.5，請補充說明並詳列\n計算式，，並於相關圖面標示。\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應留設後院深度 3 公尺，請依規\n留設。\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檢討說明文字「（二）詳順平詳專章\nP.4-22-23。（三）本案位於帶狀式開放空間、廣場式開\n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等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柵欄\n第16頁，共21頁\n等障礙物…」，文字內容請確認，倘為錯字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0、11、12 點，請補充取得相關標章、認\n證及證書之承諾書或切結書。\n(六) 土管第 13 點，依土管第 5 點表 7-6 檢討說明，本案有\n增設公共停車位，本點檢討說明（一）請修正；另請敘\n明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期。\n(七)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n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移植 2 公尺綠化植裁帶\n應提都設委員會同意。\n(八) 土管要點第 20 點，自行車空間尺寸請於平面圖標示。\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報告書 P.5-3：申請診所，請於建照階段取得衛生局\n意見。\n2. 報告書 P.5-12：補充說明「本案掛號時間」與「土地\n交付時間」。\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6-3、P.6-8、P.6-9 等：\n(1)店舖用戶未檢討無障礙設施。\n(2)管委會空間用途未說明。\n(3)技規第 90 條兩向逃生未檢討。\n(4)公共排水溝未繪製。\n(5)出入口雨遮未標示深度。\n(6)1 層平面圖未上色。\n2. 報告書 P.6-12、P.6-35：\n(1)地上 5 層全層為管委會空間，未說明用途。\n(2)樓層全層為管委會空間之合理性，請補充說明。\n(三) 裝飾物專章：過樑設置裝飾物，需提委員會審議，其深\n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送審議，並提報友善回饋機制。\n(四) 宜居建築專章：報告書 P.6-2：未繳討說明宜居免計入\n第17頁，共21頁\n容積面積之上限 10％。\n(五) 建築面積有誤。\n(六) 車道口緩衝空間應自人行道內側退縮。\n(七) 補充標示防水閘門及近排風口。\n(八) 部分空間未標示空間名稱。\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n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n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n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請將西屯區文商段 79、80 等 2 筆地號衍生交通量納入\n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6，有關基地內新植喬木，與建物建議應達 1.5 公\n尺以上距離，以為日後成樹有其良好樹形及樹勢。\n(二) P.4-24，提供人行鋪面建議應有防滑性質，避免於路面\n潮濕及雨天時路面打滑，影響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1-7 及 P.5-1)，本\n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8頁，共21頁\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建築基地於 30 公尺中科路、30 公尺經貿路一\n段設置車道出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n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n審議。\n7. 依水湳土管要點全街廓開發應整體規劃，請設計單\n位訂定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水湳土管要點得增設公共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n眾使用以放寬建築高度，請設計單位補充相關內容\n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 栽\n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全街廓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並補充基地周邊較\n大範圍現況分析，包含基地南側中央公園、電影中\n心(現為流行影音中心)、東側公園、中南側中國醫藥\n大學、行道樹及北側同申請案件之建築景觀配置與\n植栽種類分析說明(含花期花色四季變化等)，並與\n基地整體考量規劃設計。\n2.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事項請補充依土管規定應提會審\n議項目及法條：宜居建築確認有無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補充放寬建築高度增設公共停車位設計相關內容，\n例如公共停車位設置位置、與社區內部停車之區劃\n管理、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告示牌等內容。\n4. 依都審通案性會議決議第 28 點規定，基地臨中央公\n第19頁，共21頁\n園側之指定留設 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新\n(改)植大型黃花風鈴木為原則，本案臨公園側喬木\n種類不符規定，請修正。\n5. 補充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相關景觀圖說移至第四\n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章節。\n6. 依水湳規範第 31 點，應至少設置１處公共藝術，請\n補充公共藝術設計、材質、材質等內容及日間景觀\n模擬圖、夜間燈光計畫等圖說。\n7.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n側境界線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修正。\n8. 請釐清景觀涼亭是否依通案性決議設置供建築景觀\n框架(不含頂蓋)、立體綠化等造型設施，其投影面積\n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水湳規範第 26 點，法定自行車位得改設電動機車\n停車位替代，報告書停車場名稱請依規修正。\n10.依土管使用組別容許表第 2、3 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集合住宅限於 6 層(含)以上，請釐清 5 層設置管委\n會空間是否符合規定。\n11.本案申請作店鋪使用，請釐清是否設置廣告招牌，\n倘有，應補充相關設計詳圖(含材質、尺寸及模擬圖\n等)。\n12.依水湳規範第 8 點規定，文商段都市設計審議通過\n案件，申請人應於核發審定書起 3 個月內繳交 1/500\n實體模型，屆時請依規繳納實體模型。\n13.依水湳規範第 23 點規定，請檢附本府數位發展局審\n查『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通過之函文。\n14.裝飾柱專章平面圖請套疊建築平面圖。\n15.P.4-15、4-29、6-3，，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 2 公尺\n植栽綠化帶、帶狀式開放空間及人行淨寬範圍線。\n第20頁，共21頁\n16.P.4-16，喬木圖例過於相似不易辨識，請修改圖例顏\n色以利判讀，植栽表請依範例格式填寫。\n17.P.4-17，不同灌木地被種類應有不同之圖例標示，請\n修正，植栽表請依範例格式填寫。\n18.P.4-18，無法扣除綠化面積不含車道，請修正。\n19.P.4-24，請明確敘明鋪面材質，勿以石英磚或石材敘\n述。\n20.P.4-27，請補充 D 棟屋頂剖面及 C 棟 5 層露臺剖面，\n以利檢核覆土深度。\n21.P.4-29，請補充街道傢俱及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n施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詳圖及周邊景\n觀模擬圖。\n22.P.8-11，資訊公開之 1 層平面圖請補充人行淨寬範\n圍線及鋪面材質圖例；另喬木圖例過於相似不易辨\n識，請修改圖例顏色以利判讀，植栽表請依範例格\n式填寫。\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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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2007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n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n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5 層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六類。\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9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本案所列土管\n條文與 93 年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西側）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n案」不符（部分條文漏列），請修正並詳實檢討。\n2.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n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n4. 本案為三通住變商案件，請補充 3 層以下限作商業\n使用檢討內容。\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2 點，除法規規定之裝卸停\n車空間外，接受基地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建築\n物之地面層，請修正條文。\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a ，本次變更倘有涉及原認養計畫之調整，應\n再提送變更認養計畫予養護工程處備查。\n(二) P.4-4-2，本次變更涉及移植 6 棵行道樹，應提送至建\n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或送大會審查同意後，\n始可辦理行道樹移植作業。\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8-1a~P.4-9-1a，\nP.177~P.119),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 10 處,空地樹立廣告\n1 處(案名牆，內崁 LED 燈具)，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報告書（P.4-8-1a)，正面式廣告請補充詳圖；檢討說\n明「本案店招縱長 7 公尺~1 公尺」，請釐清；並請\n補充說明未達雜項執照。\n第2頁，共9頁\n(二) 報告書（P.4-8-1b)，正面式廣告，請補充標示離地高\n度；並按通案性決議，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常\n不為店舖面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n倘設計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n公尺。\n(三) 報告書（P.4-9-1a)，查係內崁 LED 燈具案名牆之空\n地樹立廣告，請補充平面圖說，並標示尺寸總長及離\n建築線尺寸；法規檢討說明請以設計尺寸逐項核實\n檢討。\n(四) 請說明本案廣告招牌總設置數量；建請以表列方式\n說明本案各廣告物相關尺寸。\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7328.07 平方公尺(39.98%)，\n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n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臨8公尺計畫道路(朝富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請依通案性決議補充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建築基地於 25 公尺朝馬路側設置車道入口，提\n第3頁，共9頁\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變更欄位請以紅色雲朵各別框選，而非框選\n全部表格。\n2. P.1-3-1，本案非屬免申請提會審議變更設計案件，\n請以「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之變更設計作業\n要點檢討表」檢討，另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相\n關欄位數據及內容均錯誤，請依實際變更內容修正。\n3.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前次核准地面層、\n屋頂層及垂直綠化相關景觀圖說。\n4. P.3-4-1，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n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逐款檢討及說明。\n5. 法定退縮依規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南側街\n角廣場處疑似淨寬不足)，請於相關圖面補充全段淨\n寬範圍。\n6. 地面層設置基地內臨駐車彎(迎賓車道)是否符合開\n放空間獎勵之規定，請釐清說明。\n7. 補充臨 8 公尺朝富二街側 2 處白色半圓弧區域設計\n內容及鋪面材質。\n8. 基地西側地界線側留設供公眾通行路徑，請標示通\n道寬度、檢討無障礙(不採碎石子鋪面)，並補充二側\n出入口設置之告示牌設置位置、設計詳圖及景觀模\n擬圖。\n9. 本案申請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請補充供公眾停車告\n示牌(停車數量智慧顯示)之設計詳圖及景觀模擬圖；\n另請標示開放公眾停車地面層車道入口寬度及檢討\n車道位於柱內之開放性。\n10.P.4-4-4、4-6-1b，本案設計喬木數量與申請書所載\n不一致，請釐正。\n第4頁，共9頁\n11.P.4-5-4a~4-5-4b，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n12.P.4-6-1a，露臺女兒牆外側建議增加懸垂性植栽設\n計以使綠意滿溢。\n13.P.4-6-1c，請補充陽台綠化植栽表。\n14.P.4-7-1，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n15.P.4-8-1，請依通案性決議規定檢討廣告招牌物尺寸。\n16.P.5-3-1，請依最新都市設計審議規範(113 年 9 月 18\n日修正公告)檢討。\n17.第四章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n相關說明與圖說。\n18.P.10-8-1，實設容積率(不含獎勵、含獎勵)與申請書\n所載數值不一致，請釐正。\n19.請補充資訊公開之 1 層平面圖及量體透視圖。\n20.機車道服務達 50 部範圍其寬度應至少 250 公分。\n21.3D 模擬未顯示垂直綠化效果。\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惟目前\n設置水池如何供公眾休憩應釐清，補充設計大樣圖\n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並對應於目錄 6-1-6，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設置總長度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設置類迎賓車道應扣除\n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或調整設計。\n4. 社區大門前廣場式開放空間，設置迎賓車道、水池\n及花台等阻隔設置，其公益性及開放性不足請修正。\n5.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算圖應修正\n第5頁，共9頁\n車道範圍納入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部分車\n道範圍非屬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修正。\n6.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算圖於北側\n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不符，另圖例與平面圖不符，\n皆應修正。\n7.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獎勵範圍應扣除車道包\n括裝卸位車道及入口迎賓車道。\n8. 目錄 4-14-1 地下層進排風口設備剖面圖應標示排風\n高度，且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n以上。\n9.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補充平、面、剖及材質\n等設計大樣圖，另告示牌內容請套疊開放間黑白景\n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n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n使用之字樣；開放空間範圍與開放空間檢討圖不符\n應修正，另應補充供公眾通行色塊及範圍。\n10.目錄 6-1-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n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n第6頁，共9頁\n事項，且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獎勵停車之告示牌應設置於得供來車確認之明顯處，\n另如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且經\n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設置。\n2. 獎勵停車供商業使用應補充說明管理營運方式及與\n社區如何區劃。\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第7頁，共9頁\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平面圖多處標示雨遮與裝飾板重疊，雨遮與裝\n飾物應分別檢討。\n(2)裝飾板標示深度有誤，其深度應自外牆起計檢\n討，重新修正並釐清深度是否超過 1.8 公尺之\n裝飾物。\n2. 地上 1~3 層住變商之商業使用應補充目前檢討方式，\n是否符合規定應洽城鄉科釐清。\n3.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管委會及商業空間戶外機\n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空調設備應補充各樣態剖面\n詳圖。\n4. 目錄 7-2-1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n應與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分別檢討容積。\n5.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n直通樓梯 2 向出口檢討。\n6.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露台上方如屬雨遮應計入陽\n台檢討。\n7. 雨遮型式設有欄杆不符規定應修正。\n8. 報告書內陽台及花台位置皆不一致，應釐清修正。\n9. 裝飾物範圍具體檢核。\n10.健身房計入容積檢討不得設於地上 1 至 3 層商業用\n途。\n11.地上 16 層雨遮規定不符合應標示陽台、雨遮尺寸。\n12.社區出入口請檢討應否留設基地內通路。\n13.請釐清地面 1 至 3 層用途屬性及使用類組，確認商\n業使用；健身房應確認屬社區用或對外營業用及建\n築物類組。\n14.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第8頁，共9頁\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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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2/1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64次",
    "meeting_id": "11401018",
    "agenda_pdf": "11401018_A.pdf",
    "minutes_pdf": "1140101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創研段 18、19\n9：10~10：10 等 2 筆地號(文教 20)中國醫藥大學水\n湳校區全街廓開發規劃及分期分區開\n發計畫(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61、62、\n63、69、70、71、72、73、74、75、76\n10：10~11：20\n等 11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258、\n11：20~12：30 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 →設計單位簡報 →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創研段 18、19 等 2 筆地號(文教 20)中\n國醫藥大學水湳校區全街廓開發規劃及分期分區\n開發計畫(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後續開發交通影響評估應針對全區最大交通衝擊\n整體規劃評估及差異分析；停車場應採智慧管理\n系統並開放供公眾停車；電梯運作機制應考量垂\n直人行動線順暢性。\n(二)補充文教區與中央公園立體人行設施設置位置及\n學術綠廊留設至少 8 公尺人行通道位置，並於開口\n2 端設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n(三)補充增加量體對於街角廣場、歷史建築及軸線之\n視覺衝擊及因應對策說明。\n(四)使用用途應確實依教育部備查之中長程校務發展\n計畫及地政局專案讓售規定辦理。\n第1頁，共5頁\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61、62、63、69、70、71、72、\n73、74、75、76 等 11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13.85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補充相關資料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n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六)地面層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處設置一處駐車\n彎，同意設置。\n(七)同意景觀牆(水池背牆)因景觀需求，透空率未達\n50%。\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 10 公尺東興三街並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n申 請 設 置 行 人 友 善 區 ， 後 續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為\n主。\n(二)西側供公眾通行步道加大 2 處開口並加強轉折處端\n第2頁，共5頁\n點景觀設計；臨東興三街側增植 2 株喬木；臨慶順\n路側中庭未開挖區增植喬木植栽。\n(三)降低圍牆(含基座)高度 2 公尺以下，並增植攀藤性\n植栽。\n(四)本案僅供住宅使用， 取消建 物立面企業商標 及案\n名設置；2 層露臺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游\n泳池臨路側增植一排小喬木。\n(五)調整東興三街東側機車出入口動線 ，且汽、機車\n道以綠帶分隔車道設計。\n(六)更新交通量調查資料，補充基地至 東南方機關用\n地（東興二街與西川一路口）之人行動線分析；調\n整無障礙汽、機車停車位於鄰近梯廳處設置；基\n地內人行步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範圍採順平及「綠\n斑馬」意象設計為原則，以提高自明性。\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978.3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n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 及 水 表 等 設 施 物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設\n置。\n(六)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n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n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通達益豐路二段至龍富二路側供公眾通行步道加\n大 2 側開口，加強轉折處開闊性及端景設計並增加\n休憩停留節點；轉角拼花取消。\n(二)大廳入口處減少造型石設計加強人行友善性；樂\n第4頁，共5頁\n富二街兩側街角廣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n街道傢俱配合喬木位置加強遮蔭性；增加季節色彩\n變化植栽種類； 臨路側 喬 木米徑 應達 12 公分以\n上；台電配電室補充剖面圖確保覆土深度；北側機\n車停車場外側增加植栽綠化。\n(三)龍富二路植栽帶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並與\n認養公有人行道人行淨寬整合設置。\n(四)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調整覆土深度並依規檢討欄\n杆高度；本案僅供住宅使用，建築立面取消企業商\n標案名設置。\n(五)研議 提 供設 置 i-Bike 空 間並 依 主管 機 關核 准 為\n主；補充機車停車位尺寸、編號、指向線；調整無\n障礙汽、機車停車位於鄰近梯廳處設置；基地內人\n行步道鋪面於車道出入口處採綠斑馬意象設計。\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5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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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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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2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副主任委員\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22-2、\n22-4、22-5、22-6、22-76、22-107、\n22-108、22-110、378-12、378-14、\n13：40~15：20\n378-25、378-26 地號等 12 筆土地 (第\n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n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豐段 65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15：20~17：00\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6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n辦 理 東 區 旱 溪 段 22-2 、 22-4 、 22-5 、 22-6 、\n22-76 、 22-107 、 22-108 、 22-110 、 378-12 、\n378-14、378-25、378-26 地號等 12 筆土地 (第一\n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東英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式，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東英路公有人行道並增植 2 株以上行道樹，新\n第1頁，共3頁\n植行道樹不採台灣欒樹；北側圍牆側增加植栽綠化\n或攀爬性植栽設計；中庭南側增加植栽綠化；植栽\n帶整併增加綠化面積。\n(二)補充端景牆與圍牆間後續維養方式說明；無遮簷人\n行道鋪面採以外部人行行進方向設置。\n(三)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以使植栽滿溢；屋頂\n層新增 6 株以上小喬木；考量住戶使用評估設置曬\n衣空間並避免設置於臨建築線側。\n(四)更新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豐段 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98.48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 4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景觀植栽與南側公園植栽呼應設計。\n(二)臨路側縮小破口及調整植栽帶、消防送水口位置，\n並增植至少 3 株喬木；未開挖區增加植栽綠化；公\n共藝術周邊增植喬木；車道向西側調整並增植喬木\n植栽綠化。\n(三)屋頂層增植至少 2 株小喬木，增加座椅並調整曬衣\n架位置；車道上方頂蓋增加植栽綠化。\n(四)夜間 8 時至 10 時增加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夜間燈光；\n空調平面圖 typeB 考量裝卸空間調整設計。\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4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5/02/1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2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02003",
    "agenda_pdf": "11402003_A.pdf",
    "minutes_pdf": "11402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383、384、\n385、386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88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383、384、\n385、386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3 請敘明\n變更前之土地範圍於期限內申請及領得建造執照之\n第1頁，共10頁\n情形，並請檢附佐證文件。本次新增榮德段 386 地\n號土地，請敘明該地號土地符合規定之理由。另請\n載明容積獎勵量及詳列檢討計算式，俾利核對。\n2. 土管要點第 10 點，依 113 年 2 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n第 1130036020 號函核准第 2 次容積移轉量為 90.28\n平方公尺，P.5-4 誤植為 90.25 平方公尺，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 載明法定停車位 111 輛，\n與 P.6-5、P.6-6 檢討表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4. 土管要點附圖 2-5 非屬 104 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n第 1040156066 號公告版本，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5 點，係屬依古蹟容移辦法辦理者，檢\n討說明有誤，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 P.6-24、P.6-25 等相關圖面\n載明最小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檢討計算內容。\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經查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許可\n函，請修正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確認法令適\n用日期及版本。\n(二) 各層外牆板檢討屬性(雨遮、遮陽板、花台或裝飾物檢\n討。)\n(三)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四) 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開口\n位置及通路。\n(五) 宜居專章空間直徑檢討。\n(六) P.1-20，變更後之整體性防火間隔與 P.5-11~5-18 及 P.6-\n4 範圍不符。\n(七) 釐清 1 層平面圖北向臨前院處是否屬圍牆，應依規上\n色。\n第2頁，共10頁\n(八) 無障礙通路穿越花圃及綠化範圍有誤。\n(九) 釐清 1 層平面之圖空間屬性，加註空間名稱，並補充基\n地高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n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P.7-23，停車場出入口及動線規劃，請以表格方式呈現。\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n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n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警\n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n出申請。\n(二) P.4-36、P.4-37，有關街道家具部分，建議將年長者、行\n動不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38)，本案設置\n樹立式廣告(案名牆)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燈具，倘符合\n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n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第3頁，共10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榮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請依通案性原則補充專章檢討面寬 30 公尺及退\n縮 10 公尺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基地內端景牆 C(榮貴一街側)透空率未達 50%，\n請補充無法透空之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增加 386 地號、基地面積增加及變更後相關設\n計規模及數量不同，申請書請以紅色雲朵框選變更\n欄位。\n2. 請逐條檢討都審 14 期通案性原則。\n3.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申請書應填寫目前施工進度並\n檢附現況照片。\n4. 請更新本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5. P.1-6，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建築高度減少等相關說\n明誤繕，請修正。\n6. P.1-20，補充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配置圖。\n第4頁，共10頁\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88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80 附圖 4 標示本基地位置。\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請於 P.77 載明\n容積獎勵量及詳列檢討計算式，俾利核對。\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P.78 實設綠化面積數量與 P.41、\nP.42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舖，請依規敘明免設\n離街裝卸場之理由。\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規\n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移入容移量超過基準容\n積 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請於 P.83 檢討說明欄敘明。\n第5頁，共10頁\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P.84 檢討及 P.68、P.127 標\n示內容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山坡地、地質敏感、斷層帶查詢結果相關資料。\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範圍及面積計算檢討。\n2. 屋突層平面圖請補充用途。\n3. 屋脊裝飾物請補充計算透空率及水平面積比例專章\n檢討。\n4. 請補充無障礙設施相關檢討。\n5. 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請釐清。\n6. 高層建築物檢討:未標示然氣設備位置，請補充標示。\n(三) 裝飾物專章檢討有誤，且深度應自外牆起計。\n(四) 車道退縮緩衝距離檢討有誤。\n(五) 1 層平面圖陽台釐清是否為外廊空間。\n(六) 檢討排氣口距離、風口方向及高度。\n(七) 釐清屋脊裝飾物檢討及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並標示開挖\n範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n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n計方案。\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n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第6頁，共10頁\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n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n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n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7 提供人行鋪面，建議採用防滑材質，避免天雨及\n路面潮濕時打滑，影響通行安全。\n(二) P.64、P.65，有關街道家具部分，建議將年長者、行動\n不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7-6)，本案設\n置正面式廣告 4 處, 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n(一) 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縱長 1.2 公尺, 設置辦法第三條第\n一項,請補充說明未達雜項執照。\n(二) 請補充正面式廣告大樣詳圖。\n(三) 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物相關尺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25.9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第7頁，共10頁\n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景觀高燈、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補充詳\n圖(尺寸、色彩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25 公尺崇德 19 路及 15 公尺榮美路側無遮簷人\n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未依規留設請\n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臨 25 公尺崇德 19 路及 15 公尺榮美路側街\n角處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請設計單位加強說\n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崇德十九路係形塑金牌大道運\n動風格，臨路喬木採以開黃花並採 3 排喬木(含公有\n行道樹)種植，公共藝術及相關設施物採以色彩活潑\n亮眼及具運動感之型式設置。\n2. 申請書提會項目確實勾選(宜居建築提會法令依據\n請確認)，本次勾選宜居 1-7、14-22 及容移等，請逐\n點說明並標示對照頁碼；法令適用日期請補充填寫。\n3. P.15，標示本案申請位置。\n4. 套繪基地周邊較大範圍之相關建築及都審案(含巨\n蛋、公園及廣兼停等)建築及公有行道樹配置(含喬\n木種類及四季花期花色變化等內容)，並與基地景觀\n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5. 本案鄰近巨蛋，建議補充於天際線模擬圖相對關係\n與說明。\n6. P.30，模擬圖似有水路，請於平面圖標示位置及補充\n植栽種類說明。\n7.P.32，補充建物室內空間用途。\n第8頁，共10頁\n8.P.33，補充基地內車道出入口位置、動線、垃圾清運\n動線及投擲動線等。\n9.P.34，補充各向建物立面材質及色彩，並於圖面標示\n圖名及方位。\n10.P.35，補充夜間三時段亮燈位置及燈具說明。\n11.P.36，臨崇德 19 路側及 15 公尺榮美路側建築線與\n5 公尺退縮線非平移範圍，請釐清，請實際標示退\n縮範圍線位置。\n12.P.39，本案臨崇德 19 路側請依都審 14 期通案性原\n則選植植栽種類。\n13.P.40，地面層部分標示為懸垂植物，請說明設置位\n置及補充詳圖說明。\n14.P.41，請依 113 年 09 月 18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檢討。\n15.P.48，補充植栽表、覆土深度、噴灌排水系統及路\n徑說明。\n16.P.49，鋪面圖例過於相近，請修正，應依第 14 點檢\n討防滑及順平等說明。\n17.P.51，補充寬度標示，剖圖與圖面不符，本案退縮\n剖圖標示 4 公尺，請實際標示人行步道淨寬寬度。\n18.P.65，請於一層平面圖標示所有設施物與退縮線之\n關係說明。\n19.P.66，相關圖面請套繪臨路路名、路寬、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地下室開挖、\n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n圖例。\n20.P.68，本案於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 2.5 公尺高圍牆，\n是否依規檢討，請釐清。\n21.P.70，店舖面寬標示有誤，請修正並重新檢討計算\n第9頁，共10頁\n式，本頁章節標示出入口雨遮非廣告物，請修正。\n22.P.71，補充送水口及水表設計詳圖（含材質尺寸等）。\n23.P.72，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24.都審規範檢討頁面請補充 14 期通案性原則規定並\n逐點檢討。\n25.P.96，請逐點確實檢討並標示頁碼，本案用途非僅\n有住宅，請修正；第 11 點補充本案設置內容、第 19\n點依使用用途檢討垃圾貯存空間並補充剖面圖標示。\n26.P.188，認養計畫補充認養前及認養後差異說明，並\n補充經費概算表、植栽表及鋪面等相關說明。\n2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8.機車道坡度應小於八分之一。\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0 分)\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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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2/1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14次",
    "meeting_id": "11402004",
    "agenda_pdf": "11402004_A.pdf",
    "minutes_pdf": "11402004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環台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槺榔段 750-2、751、752、762-1、762-12、\n769-1、769-72、769-73、769-74、769-75 等 11 筆地號\n(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第二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崇德段 437 及平田段 926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環台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清水區槺榔段 750-2、751、752、762-1、762-\n12、769-1、769-72、769-73、769-74、769-75 等 11\n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第1頁，共18頁\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5 點，容積率 199.97%<200%，\n與 P.1-1-1 申請書 199.18%，不一致，請再確認。\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上標示，以利檢\n核。\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如何避免汽機車進\n出動線交織。\n(四) 無障礙汽、機車位建請調整靠近梯廳入口，以利身障\n人士進出。\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1，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n第2頁，共18頁\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n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n種，喬木間、臨建築物旁及與臨地請保留適當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縱長 1 公尺, 設置辦法第三條\n第一項,請補充說明未達雜項執照。\n(二) 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請修正為未覆蓋窗戶、消防\n避難出口及其他出口。\n(三) 報告書（P.5-3-4),第二十條檢討，請說明本案廣告招\n牌總設置數量。\n(四) 報告書（P.6-1-6-1)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n否設置燈具。\n(五) 建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本案各廣告物相關尺寸。\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依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029.40\n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會項目填寫案名牆非提會項目，請修正。\n2. 申請書交通提審勾選欄位與 P.9-1-1 不符，請修正。\n3. 補充清水區槺榔段 762-12 土地所有權同意書。\n4. 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指北針等基本圖例。\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行道樹配置(含喬\n木種類、開花季節及四季花色變化等)及人行動線系\n第3頁，共18頁\n統，並補充與本案植栽種類分析說明。\n6. P.2-1-1，都市計畫圖標示公園位置有誤，請修正。\n7. P.3-4-1-1，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露\n臺臨建築線女兒牆外垂直綠化設計，並栽植懸垂性\n植栽種類以使綠意滿溢。\n8. 認養公有人行道與基地截角應順接設計。\n9. P.3-4-1-1，喬木數量與計算式數值不一，請修正。\n10.P.4-3-1，請補充建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說明。\n11.P.4-4-2，喬木合計數量應不包含公有行道樹，請修\n正；釐清醉嬌花為喬木或灌木。\n1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補充標示基地、鄰地及現況道\n路高程。\n13.P.4-4-6-2，標示相關寬度尺寸標示及高程、坡度等；\n剖面圖與平面圖不符，應標示植栽及公有人行道、\n行道樹等關係。\n14.P.4-5-1，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15.P.4-8-1，正面式招牌申請 7 處與 P.4-10-1 不符，請\n釐清。\n16.P.4-10-1，依都審委員會審查原則公共藝術高度不\n含基座至少 2 公尺以上，並補充夜間模擬圖。\n17.P.4-11-1，圍牆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 50%透空以上。\n18.P.6-1-6-2，請於平面圖標示街道傢俱位置；街道傢\n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n19.P.7-3-3，機車停車空間標示行駛方向，服務達 50 輛\n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n尺。\n20.P.10-7-4，認養費用含認養告示牌，請補充圖面。\n21.P.6-1-8，公共服務空間內共用管道間非屬公共服務\n空間，請釐清。\n第4頁，共18頁\n22.機車車道服務量超過 50 部時應為雙車道，其寬度\n應為 2.5 公尺以上。\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南側臨接 3.98~5.63 公尺現有巷道之農地重劃\n道路，惟基地與道路間似有水路高低差及阻隔設施，\n請說明未來處理方式，另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n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n及開闢範圍)，得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基地東北側與鄰地計畫人行道應補充高程關係，如\n因高程差甚大並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n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 3/4 透\n空臨時性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現況照片、設計大\n樣圖及切結書及納入開放空間管理維設護計畫，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基地東北側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應加強\n開放性及供大眾使用之友善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設計\n大樣圖應補充設置總長度及結合街道傢俱設計說明，\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補充 3D 透視圖另立式水表應增設頂蓋設計，\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高\n度應達 45 公分。\n7. 應實際調查基地臨接道路現況，是否涉及高程差或\n第5頁，共18頁\n阻隔設施並補充相關現況照片，如鄰接開放空間範\n圍應述明未來處理方式。\n8. 目錄 4-4-6 景觀剖面補充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及喬木\n覆土深度(最低點達 120 公分)。\n9. 開放空間臨接道路應順平並得通行，惟臨接現有巷\n道側其現況似有水路、高低差，應述明道路與開放\n空間如何接續順平設計。\n10.開放空間硬舖面過多，應增加綠化範圍及供公眾休\n憩空間。\n11.目錄 6-1-3、6-1-4 公共服務空間應扣除管道間空間。\n12.開放空間與社區空間應明確區隔，應以設計手法區\n隔公私領域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n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n第6頁，共18頁\n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n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n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n(2)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n(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n圖。\n2.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3.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道路退縮地應補充標示。\n4. 依土地登記謄本顯示槺榔段 762-12 地號所有權屬\n第7頁，共18頁\n為農田水利署，應依應檢附該地號之土地使用權同\n意書。\n5. 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花台側台度有誤，應修正。\n6. 基地臨地界線喬木、植栽已逾界，臨地界側避免種\n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應調整為常綠喬\n木。\n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8頁，共18頁\n第二案：登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崇德段 437 及平田段 926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 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1～ P.5-4， 卷 附 四 張 犂 土 管 要 點 條 文 內 容 非 屬\n105.10.18 府授都計字第 1050220902 號版本，請修\n正。相關檢討內容，請依現行條文規定重新檢視。\n(二) 四張犂土管要點第 4 點，住宅區以市地重劃整體開\n發之地區，應自計畫道路退縮 4 公尺以上建築，退縮\n建築空間均作為無遮簷人行道，P.5-2、P.5-8 檢討內\n容有誤，請修正。\n第9頁，共18頁\n(三) 四張犂土管要點第 11 點規定，綠化面積檢討依規定\n應以「法定空地」面積檢討計算，請修正。\n(四) 四張犂土管要點第 12 點、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8 點，\n本案基地因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申請\n放寬開挖率，提請審議。\n(五) 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14 點，P.5-10 載明申請自行降低\n建蔽率獎勵 3%，P.1-1 申請書、P.7-1 面積計算表均\n未載明，請釐清。倘有申請獎勵，請詳列檢討計算式，\n俾利核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基地周邊開發案，位於建案旁邊還有北屯區崇\n德段 416 等 6 筆及平田段 891 等 26 筆建案，請確認\n後並將其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P9-19 停車場出入口及動線規劃，請以表格方式呈現。\n(四) 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請納入機車停車場出入口進\n行分析。\n(五) 河北一街為雙向單車道，本案將汽機車出入口皆設\n置於河北一街，請補充相關管制措施。\n(六)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n(七) 無障礙機車位建請調整靠近梯廳入口，以利身障人\n士進出。\n(八) 本案施工範圍鄰近明道普霖斯頓小學，施工車輛進\n出時間除避開學校上、下課(班)尖峰時間，亦請避開\n低年級學生中午下課時間。\n(九) 基地周邊小學上、下課尖峰時間家長接送車輛較多，\n是否易造成周邊路口交通雍塞，如何因應請補充說\n明。\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0頁，共18頁\n(一) P.3-9，本案新植喬木仍應維持適當間距，於成樹後可\n提供樹冠良好生長空間，以維樹勢正常生長。\n(二) 3-22，有關街道家具之規劃，應將年長者、行動不便\n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P.4-7-6),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招牌，惟報告書（P.6-1-6)設置案名牆 1 處,請\n釐清是否設置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n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2 月 13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報核，\n113 年 9 月 24 日來函因開發方式及建築規劃尚在調\n整故申請撤案，113 年 9 月 30 日本府同意所請。\n(二) 113 年 10 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30 分假中科大\n飯店 2 樓會議廳召開自辦公聽會。113 年 10 月 17 日\n(星期四)上午 10 時 30 分假中科大飯店 2 樓會議廳召\n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自辦公聽會。\n(三) 113 年 12 月 13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重新報核，\n113 年 11 月 22 日函請補正。\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1頁，共18頁\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大連路\n二段)，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 15 公尺計畫道路(大連路二段)側無遮簷人行道\n及綠化留設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之細部計畫土\n管第 8 點規定「住宅區之開挖率不得超過基地面積\n75%…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經都市設\n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調整…」，本案地下\n開挖率 77.34%，超過 75%，請詳述理由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會事項請詳實填寫(放寬地下室\n開挖)；本案無申請容積移轉請修正；地下開挖率 B1\n請填寫比例%。\n2.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3.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法退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n達 2 公尺。\n4. P.3-8~P.3-10，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相關範\n圍線(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2.5 公尺人行淨\n寬、地下室開挖範圍線等)及圖例。\n5. 栽植於鄰地間之喬木應考量落葉或落果及樹冠投影\n不影響鄰地為原則。\n6. P.3-10，補充植草磚圖例及位置。\n7. P.3-12，請補充燈具數量。\n8. P.3-20，剖面 A 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n水；剖線位置平面圖請補充地下室開挖範圍線。\n9. P.3-20，請補充河北一街側剖面詳圖。\n10.P.3-31，2 層露臺女兒牆外建議增加懸垂性植栽綠\n第12頁，共18頁\n化設計。\n11.曬衣架請修正高度至 2.5 公尺以下。\n12.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達 2 公尺，並補充固\n定方式、夜間燈光設計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3.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建議以遮蔽美化方式(勿採綠美\n化)。\n14.本案設置 2 種型式圍牆應補充相關設計詳圖並分別\n檢討透空率達 50%，倘未達 50%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15.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補充低碳專章並標示對應頁\n碼。\n16.2 層露臺建議增加垂直綠化。\n17.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應俟都更幹事會通過後，再\n提送都審委員會審議。\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屬社區出\n入動線且設置案名牆阻隔，不易供不特定民眾休憩、\n駐足，應再調整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立式水表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其設施應繪製\n透視圖且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補充設\n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n範圍且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n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3頁，共18頁\n5. 車道出入口旁排氣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n度達 3 公尺以上。\n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應增設街道傢俱及\n供大眾休憩空間。\n7. 目錄 6-1-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之公益\n性及開放性設計應再加強。\n8.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再增加開放空間範圍剖面圖\n並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剖面圖請標示人行道範圍、\n通行淨寬度及建築線。\n9. 目錄 6-1-3、6-1-4、7-3-1 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n會使用空間之用途名稱。\n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應補充澆、滴灌等設計及圖說。\n2. 目錄 6-2-2 複層式露台應補充平面設計大樣圖及植\n栽種類等圖表說明。\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4頁，共18頁\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各層裝飾物標示有誤，裝飾版應自外牆起計檢討\n深度。\n(2)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n第15頁，共18頁\n2. 本案南側臨接大連二段之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n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n請說明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n第 4 項規定提送本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n應於都審申請書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3. 報告書地面層景觀圖前後不一，請修正統一、\n4. 再釐清本基地是否應留設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n5. P.1-12 建造執照申請書應檢附本局掛號條碼影本。\n6. 目錄 1-12-1 補充都市計畫圖及基地臨路情形。\n7. 目錄 7-3-1 各層步行距離檢討方式有誤。\n8. 目錄 1-11-1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應加註臨路說明之\n建築師簽證。\n9. 目錄 1-1-1 都審、預審申請書釐清申請項目是否包\n含開挖率。\n10.目錄 4-10-1 請標示基座與公共藝術之高度及寬度。\n11.目錄 4-13-1 入口雨遮深度標示有誤。\n12.目錄 4-14-1 剖面 C 排風設備請釐清與地界之距離\n並標示；請釐清排風口朝向是否排向開放空間。\n13.目錄 5-1-1、5-4-1 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更新條例內\n容積率有誤。\n14.目錄 7-3-1 露台上方樓層似有裝飾板，釐清檢討露\n台範圍。\n15.目錄 6-3-1 建築面積有誤（排煙口高度）；安全梯開\n口距離。\n16.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6頁，共18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n第17頁，共18頁\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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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2/0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2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1017",
    "agenda_pdf": "11401017_A.pdf",
    "minutes_pdf": "11401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67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甘潭段 304、304-3、304-4、309、310 等 5\n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誠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邱厝子段 22、22-52、22-53、22-56、22-182、22-183\n等 7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5\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67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請載明本案申請整體開發建\n築獎勵 1,213.71 平方公尺之計算說明。\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第1頁，共16頁\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P6-3～P6-5 汽車法定車位及無障\n礙數量加總有誤，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空地」面積計算式有誤，\n其不包含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並請據\n以修正植栽數量檢討。\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n請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補充臨路計畫道\n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北側容移 3 公尺退縮線似有圍牆構造請補充說明。\n2. 請依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編號：CH06-04-15 補\n充雨遮或裝飾板檢討。\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檢附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核准函文。\n(四) 步行距離檢討方式調整。\n(五) 裝飾板應自外牆起算深度，過梁格柵應標示裝飾物。\n(六) 宜居陽台居室深度標示。\n(七) 陽台與裝飾板間欄杆材質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n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n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n計方案。\n(四) 無障礙機車位建請調整靠近梯廳入口，以利身障人士進\n第2頁，共16頁\n出。\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警\n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n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n等相關資料。\n(七) 圖 17、18、19，汽車出入口，請以虛線標車道範圍。\n(八)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n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n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5-46，本案倘涉及人行道、\n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n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n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移入容積數量 3236.55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6頁\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及材\n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設置景觀設施物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仍計入建築面積，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8. 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后庄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請依通案性原則補充專章檢討面寬 30 公尺及退\n縮 10 公尺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補充法定退縮範圍、3 公尺容移\n退縮線、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n2. P.1-8，總工程造價與 P.6-1 所載總工程造價不一致，\n請釐正。\n3. P.3-4，請補充標示公有人行道寬度及公有人行道加\n計法定退縮範圍之人行步道淨寬尺寸。\n4. P.4-12，喬木樹種請以不同顏色表示；公有人行道行\n道樹請單獨製表說明。\n5. P.4-13，灌木草花圖例過多不易辨識，請於圖面拉出\n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6. P.4-22，鋪面材質請以不同顏色標示於圖面上。\n7. P.4-24，考量植栽夜間休憩，建議減量設置投射燈及\n草叢燈。\n8. P.4-27，喬木樹種請以不同顏色表示。\n9. 第四章垂直綠化章節無內容，請補充相關設計內容\n(含綠化位置圖、植栽表、剖面詳圖、覆土深度及自\n動滴灌排系統等)。\n10.陽台玻璃欄杆建議適度透空並栽植懸垂性植栽種\n第4頁，共16頁\n類以使植栽滿溢。\n11.P.4-30，公共藝術請標示尺寸於圖面上，並請補充\n設置方式、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及夜間燈光計畫。\n12.P.4-40，車道出入口與無遮簷人行道應順平設計，\n不採高低差設計。\n13.P.5-23，喬、灌木種類請以不同圖例及顏色分別標\n示。\n14.P.5-44，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警示設施設置位置。\n15.P.5-45，喬木、灌木種類請以不同顏色標示；公有\n人行道行道樹請單獨製表說明。\n16.P.5-46，請於圖面上標示鋪面材質，並以不同顏色\n標示。\n17.P.8-4，喬木樹種請以不同顏色標示；公有人行道行\n道樹請單獨製表說明。\n第5頁，共16頁\n第二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甘潭段 304、304-3、304-4、309、310 等 5\n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綜合企劃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臺中市潭子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要點檢討部分，P.5-2 第 4 點騎樓與建築退縮部分，基\n地南面亦臨接 4 公尺人行步道，請補充說明退縮情形。\n(二)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n點檢討部分，本案應經由都審會議確認容積移轉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定\n(如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尺\n人行道淨空範圍。\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應有 1 小時防火時效。\n2.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3. 管委會空間與梯廳分別檢討容積。\n(三) 花台剖面有誤。\n第6頁，共16頁\n(四) 釐清戶外安全梯開口與階梯台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n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n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 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 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補充相關章節。\n(二)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補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依據「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人行道路緣\n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最大橫坡度為\n2%。\n(二)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以\n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置一休\n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坡度不得\n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三)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四)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五) P.4-36，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n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n第7頁，共16頁\n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 0.2\n公尺至 0.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 113 年 7 月 22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3 年度第 10 次會議審議通\n過，決議如下：\n1. 本案申請單位承諾增加屋頂及露臺綠化，請依前開\n承諾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n2. 本案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0.5%。\n(二) 本案於 113 年 9 月 16 日核准重建計畫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n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n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09.17 平方公尺(39.5%)，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0.5%，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交通審查欄位勾選有誤，請修正。\n第8頁，共16頁\n2. 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公文及回覆對照表，本案是否有\n其他友善環境對策，請補充說明。\n3. 依危老會議記錄，本案承諾增加屋頂及露臺綠化，\n請補充 7 層露臺綠化設計詳圖(含植栽表、剖面詳圖、\n標示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4. 建議露臺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性植栽綠化設計。\n5. P.3-3，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n11 點規定逐款檢討。\n6. 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套繪鄰地\n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園道、學校、公有人行\n道等）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n7. 基地周邊是否都審案件，倘有請補充平立面套繪圖\n說。\n8.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築\n線、開挖線、行穿線、鄰接道路寬度及路名及退縮\n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n9. P.4-10，補充停車編號；臨 8 公尺勝利 12 街 87 巷\n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及型式請依規檢討，倘\n無法依規設置請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10.P.4-11，依都審第 13 點檢討，人行道兩側喬木米徑\n應達 12 公分以上，請檢討青楓規格。\n11.P.4-13，法定喬木檢討計算式是否有誤，請釐清；\n補充數值 212.95 平方公尺計算內容。\n12.P.4-17，請補充建築線位置及退縮寬度、地下線開\n挖位置等標示。\n13.P.4-18，補充鋪面示意圖，另鋪面圖例難以辨識，\n請修正。\n14.補充交通動線計畫圖說，含汽、機車及人行動線、\n垃圾清運動線、投擲動線及機車車道寬度等說明。\n第9頁，共16頁\n15.P.4-20，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減少投樹燈設置。\n16.P.4-23，相關圖說補充空間名稱。\n17.P.4-32，未標示屋頂層覆土深度及安全防墜檢討。\n18.P.4-33，依都審第 15 點檢討屋頂曬衣架各向立面\n擋風板遮蔽面積檢討小於 1/3 之曬衣架，請補充計\n算式。\n19.P.4-37，依都審審查原則，公共藝術高度建議至少\n2 公尺以上。\n20.P.4-42，補充施工綠圍籬詳圖標示。\n21.P.5-10，法規檢討請補充頁碼及回覆對照內容。\n22.P.5-22，補充充電線架圖例。\n23.P.4-23，屋頂綠化依第 15 點檢討 1/3 綠化。\n24.P.8-4，植栽圖例無法核對，請修正。\n25.本案是否有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請補充說明。\n26.P.3-3，本案容積增加達 70%，應加強檢討提升外部\n環境之公益性、友善性。\n27.建議檢討設計宜居建築。\n28.P.5-10，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1 點請詳細檢討。\n第10頁，共16頁\n第三案：誠邑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邱厝子段 22、22-52、22-53、22-56、22-182、22-\n183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n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應由建築師簽證。\n(二) 土管第 7 點，請補充平均容積率及檢討註 1-4，並請敘\n明本案是否申請放寬高度比。\n(三) 土管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n(四)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簽證請補建築師用\n印及簽名。\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 7 點請補充檢討平均建蔽率及容積率。\n2. 土管第 11 點停車位檢討部分，機車位檢討共二種結\n果，請釐清修正。\n3. P.5-1-8 圖例請標示基地位置。\n(三) 屋頂設置太陽能板請補充檢討「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n光電發電設備辦法」規定。\n(四) P.4-6-10 至 P.4-6-17「宜居陽台」文字應修正為「垂直\n第11頁，共16頁\n綠化設施」。\n(五) P.4-7-7，進排風口標示不清，並請標示排風方向。\n(六) 宜居建築專章檢討：\n1. 所有「宜居陽台」文字應修正為「垂直綠化設施」。\n2. 垂直綠化設施 TYPE C、TYPE E 開口率檢討有誤，\n面向 6 公尺及面向 3 公尺檢討範圍內有室內空間遮\n蔽。\n3. 第九條垂直綠化設施淨高檢討，其上方是否有陽台\n遮蔽，依立面圖無法判讀前後關係，請釐清，倘上\n方五公尺範圍內有陽台，應依規定檢討。\n4. P.5-3-20 複層式露臺檢討，右側圖面被截去致不完\n整，請修正。\n5. P.5-3-21 複層式露臺相關法規檢討應列條文及計算\n式。\n6. P.5-3-21 複層式露臺 B 之 4 公尺淨空間範圍內不得\n含陽台投影部分。\n7. 宜居建築設施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尚缺「複層式露\n臺」部分。\n(七) P.5-8-9，北向日照請套疊 21 公尺以上樓層平面圖，並\n自建築物最外緣檢討。\n(八) P.，5-8-9 高度比，請於平面圖補充面前道路檢討，剖面\n圖並請標示路寬及路名。\n(九) 高層建築專章檢討請補充落物曲線檢討圖。\n(十) 面算表：\n1. 請取消「宜居陽台」文字，並請補充都市計畫法臺\n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第 2 項，垂直綠化設施\n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百分之十規定。\n2. 危老獎勵計算，無原建築容積基地獎勵容積檢討部\n分，與危老核准公文所載不符。\n第12頁，共16頁\n3. 第 23 項檢討，設計容積率計算式檢討有誤。\n(十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n(1) 請補套繪上色。\n(2) 請補標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淨\n空間。\n(3)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補充註明用途。\n(4) 機車停車空間(機車道)與停車空間避難通路重疊。\n(5) 1 層平面圖重複放置(P.6-2 及 P.6-3-6)。\n2. 2 層平面圖：\n(1) 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2) 店 A 之陽台格柵範圍部分空間未標示。\n3. 3 層平面圖：「屋頂平台」應為「露臺」。\n4. 屋突層應標示「屋頂平台」。\n(十二) 裝飾物專章檢討：\n1. 宜居設施外緣至欄杆範圍部分，亦應以裝飾物檢討。\n2. 底圖請補標示露臺或陽台，以利辨認是否有裝飾板\n未計入。\n3. 部分深度尺寸標示有誤。\n4. 應補充相關裝飾物剖面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n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n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n計方案。\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n第13頁，共16頁\n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n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無障礙汽車位建請調整至 B1，以利身障人士進出。\n(六)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警\n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n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八)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n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n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n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n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n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 113 年 8 月 26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3 年度第 12 次會議審議通\n過，決議事項如下：\n1. 本案申請單位承諾 1 層南、北路側增植米徑 12 公\n分以上之 5 棵喬木。\n2. 本案申請單位承諾 3 層露台增加綠化。\n3. 本案依「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高度比\n檢討認定原則」檢討建築物高度比之附帶條件，設\n置低碳汽車停車位，餘依各項規定辦理，同意高度\n第14頁，共16頁\n比放寬為 1:2。\n4. 本 案 核 定 容 積 獎 勵 以 1.15 倍 原 地 上 建 築 容 積\n(6212.32 平方公尺)、1.3 倍非原容範圍之基準容積\n(131.31 平方公尺)及原地下建築容積(476.87 平方公\n尺)，另計時程暨規模獎勵 9%（292.75 平方公尺），\n惟核予之原地下建築容積僅可用於地下。\n(二) 本案另於 113 年 11 月 20 日核准重建計畫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議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內容，相關危老承諾事項與與都\n審提會友善回饋事項應分別表列不得重複計算。\n2. 補充周邊較大範圍之喬木景觀配置圖(含植栽表及\n花期花色等內容)。\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人行\n動線系統。\n4. 認養崇德路公有人行道建議延伸至地界線側。\n5. 漢口路車道出入口處周邊建議增加植栽綠化減少硬\n第15頁，共16頁\n舖面。\n6. P.4-3-7，夜間 3 時段照明請補充實際時間。\n7. P.4-5-3，建議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8. P.4-5-5，覆土深度尺寸標示不清，請修正。\n9. P.4-6-2，請標示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排水圖說。\n10.P.4-6-10~4-6-17，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及垂直綠化\n設施之剖面詳圖請標示覆土深度。\n11.P.4-7-3 公共藝術建議高度達 2 公尺以上。\n12.P.4-7-4 危老退縮範圍內得否設置圍牆(垂直於地界\n線)，請釐清。\n13.P.4-7-5 陽台與裝飾物連接處女兒牆請標示為 RC\n實牆。\n14.P.4-7-5，A 戶陽台與露台交界處申請裝飾物，請釐\n清其適法性。\n15.P.8-5-2，1 層基本開放資料室內隔間內容圖層請移\n除，以維護空間資訊隱私，並請標示鄰接道路名稱\n及設計高程。\n16.有關「照樹燈會讓喬木無法休息」之頁面請加強論\n述或取消論點說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30 分)\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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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2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102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102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n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本次都市設計審議變更項目為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n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及綠化\n植栽等，提請幹事會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書內容\n辦理。\n二、 另建造執照預審審議部分，本次變更內容經設計建築師\n簽證檢討符合「臺中市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簡化\n作業原則」規定；依本次審查意見、建議事項修正，同\n意提送預審審議委員會追認。\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第1頁，共5頁\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3，申請書備註都審審議事項請補充住變商。\n2. 土管、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n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 P.5-6，請補充住變商回饋要點第\n10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並修正法定停車位數。\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 P.5-6，喬木數量應以實設空地面\n積檢討。\n5. 請補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n要點」、「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n討變更處理原則」檢討表。\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5 點 P.5-10，請逐項檢討。\n2. 容移確認函已逾期 P.3-2，請確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9 圖面標示既有樟樹是\n否為現有行道樹，倘屬公有行道樹應不得移植至私人權\n屬基地內，倘有移植需求仍應提送至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1-7)，本\n次未變更廣告物，係依原設計設置樹立式廣告 1 處，無\n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變更建物高度，請於 P.1-9 變更說明表說明。\n(二) P.1-7，本次建物立面顏色請明確標示色彩。\n(三) 本次變更地面層及屋頂喬木、灌木及地被面積等，請\n依規檢討變更比例。\n(四) P.4-19 與 P.4-31 變更內容請確實檢討。\n第2頁，共5頁\n(五) P.4-35，屋頂層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標示\n(六) 本案停車空間是否全面留設充電線架，請補充說明。\n(七) P.10-2，案名應與封面一致，申請獎勵內容勿以 OO\n表示。\n(八) P.10-3，植栽及鋪面圖例無法與圖面核對，請修正。\n(九) 羅漢松及桂花屬小喬木或大灌木，本次變更請將其\n納入灌木數量計算。\n(十) P.4-20 喬木變更圖例請確實框選變更內容部分即可，\n而非全部框選以利辨識變更範圍，喬木變更數量應\n計入變更比例。\n預審委員審查意見：\n一、 修正事項：本次變更設計部分對於原設計之並無較大結\n構力學改變，相關結構設計均合理計算，故無特別應修\n正意見。\n二、建議事項：無。\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3、6-1-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檢\n討有誤，應同原審定(第 14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如欲變更應修正沿街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後重新\n檢討獎勵面積並釐清變更幅度是否需再提送委員會\n確認。\n2. 目錄 6-1-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及修正開放\n空間範圍，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n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n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第3頁，共5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1-3-1 預審檢討表 1-8-3 有關第 4 項次應統一\n計算地面層景觀設計變更幅度，非屬綠化、鋪面各\n別檢討，整合檢討景觀設計變更幅度如大於 20%以\n上者已逾簡化作業原則規定，應另案提送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之陽台、花台檢討有誤，請\n釐清並確實檢討及補充型式剖面圖。\n3. P.1-33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現況照片應由\n建築師簽證。\n4. 避難通路應補充外牆 1 小時防火時效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45 分)\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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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1/2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267次",
    "meeting_id": "11401013",
    "agenda_pdf": "11401013_A.pdf",
    "minutes_pdf": "11401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裕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景美段 10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太子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美段 1701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6 層\n地下 3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 648 次委\n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 5 筆\n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醫院新建\n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8 層地\n下 2 層廠房及宿舍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都市\n更新案件)\n第五案：大里市中興國宅都市更新會委託洪玫如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東湖段 436、433-2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n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第六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5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第1頁，共2頁\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裕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景美段 10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第四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n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綠化植栽、\n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變更位置，同意\n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依原審\n定書辦理。\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P.1-4，變更設計項目說\n明表列明立面變更應為誤繕，請修正。\n第1頁，共12頁\n第二案：太子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仁美段 1701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n上 6 層地下 3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3 年 10 月 9 日第 648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公車候車亭並與基地整體景觀規劃設計，後續依\n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n(二) 取消西南側機車停車位整併至東南側設置，西南側街\n角改採複層式植栽綠化及休憩停留節點設計；街道傢\n俱增加夜間照明並配合植栽槽形式調整位置及留設\n無障礙輪椅硬鋪面空間。\n(三) 夜間燈光亮度考量居住安寧調整設計。\n(四) 調整行穿線位置距離路口 5 公尺，後續依主管機關核\n准內容為主；研議開放 24 小時停車；基地南北側增\n設街道傢俱；車道出入口調整設計避免影響視線安\n全，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五) 標示立面廣告物材質及設計詳圖。\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設計建築師參與本案公共藝術設計，尺寸應達 2\n公尺以上；公車站牌緊鄰基地，建議考量將公車候車\n亭 納 入 基 地 公 共 藝 術 或 街 道 傢 俱 納 入 整 體 意 象 設\n計；考量宜居設施鋪面材料的耐候性。\n(二) 西側及其他的招牌型式倘後續有燈光設計應送都審\n審查。\n(三) 建議考慮南北二側設有 2 排喬木。\n(四) P.7-40，路口綠斑馬行人穿越道之設置宜退縮避免設\n置於轉彎處，停車場出入口可採「意象」設計（例如：\n綠色＋小腳丫）。\n(五) 車道出入口請考慮對側居家的觀感；確認都市設計審\n議與交通影響評估汽機車格位一致性；夜間開放停\n車，其交評與都審回覆意見並不一致，建議不排除 24\n小時開放之方案。\n第2頁，共12頁\n(六) 請再確認路邊機車格可考量參考台北市機車退出人\n行道之做法，即採用「機車格位凹槽式方式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3 綠化面\n積檢討與喬木實設數量，與 P.4-6-4 不一致，請釐清\n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標示進排風口位置及高度。\n2. 補充特種建築物、防火區劃、步行距離、無障礙設\n施設備檢討。\n3. 陽台檢討有誤。\n4. 加註空間名稱。\n5. 補充屋頂太陽能版詳圖。\n6. 免指定建築線補充臨路計畫道路情形。\n7. 綠化檢討圖請補充現有人行道植栽位置。\n8. 報告書 4-9 頁是否有 10 公尺退縮標示線請釐清。\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於 113 年 7 月 15 日召開交評\n審查會議，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n容，再送交通局確認。\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n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9-2~P.4-9-4)，本案設置正面式\n廣告計 20 處，請檢討是否達雜項執照規模，並總計\n設置數量。\n2. 所附圖說部分招牌編號不符，請修正。\n3. 剖面圖說部分標示錯誤，請修正。\n4. 依所附圖說資料(P.4-9-3)，請依序表列各正面式廣告\n離地高度。\n5. 按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7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第3頁，共12頁\n0990810768 號函釋，倘建案名稱以字體雷射切割及\n金屬板烤漆，且未設置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n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封面請補充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2. 於第 4 章垂直綠化章節補充宜居建築植栽表。\n第4頁，共12頁\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n5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醫\n院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綠化植栽、\n街道傢俱材質變更、案名牆變更，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街道傢俱材質變更具體理由及細部設計詳圖。\n(二) 考量高齡友善街道傢俱部分增設扶手，並增設夜間安\n全照明。\n(三) 街道傢俱示意圖配合材質更換模擬透視圖。\n(四) 依規檢討全區順平設計(坡度小於 1:12)。\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街道家具 A、B、C 石材類座椅加裝扶手時，不一定\n加裝ㄇ字型，也可石材本身有機式局部隆起，作自然\n表現；街道家具 D 的右邊照片沒有顯現塑木質感。\n(二) 街道家具塑木及金屬折板傢俱需考慮積水細部；本區\n座椅至少 50%以上加設扶手。\n(三) 提醒所有喬木米徑尺寸需要符合都審報告書。\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查旨案於 109 年 6 月 1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n階段）案」變 141 案變更為「醫療衛生機構用地」，\n建蔽率 60%、容積率 250%。另因本案並無擬定細部\n計畫，後續建築設計及建築退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n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n2. 本次為第 3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建蔽率、容\n積率，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規定。\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補充本次案件受理過\n程。\n第5頁，共12頁\n第四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8\n層地下 2 層廠房及宿舍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n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增設水表及消防送水口等\n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n及色彩、綠化植栽、汽車位變更、圍牆設計型式及位\n置變更、太陽能板設置面積及發電量減少，提請簡化\n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原 則 同 意 並 依 幹 事 意 見 修 正 後 通\n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停車位變更說明；東北街角廠房緊急出入口處增\n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二) 消防送水口預留硬鋪面操作空間(深度 1 公尺)；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加強格柵美化遮蔽設計(不採綠化方式)\n並標示尺寸。\n(三) 補充圍牆材質及剖面高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汽車 402 格變更為 392 格，請補充差異分析；且本案\n屬獨立交評案（109 年 11 月 12 日），亦請依規向交通\n局辦理核備作業。\n(二) 請依近期交通影響評估之行人通行安全設計通案檢\n討（含停車場出入口、周邊交叉路口）。\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應完整列出逐條檢討。\n2. 本案變更設計有關停車空間及綠化檢討部分，尚符\n土管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各層平面圖管道間輕隔間變更為庫\n版，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n第6頁，共12頁\n規定，防火時效檢討。\n2. 其他應修正事項：補充山坡地專章及高層建築專章\n檢討圖說。\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涉及喬木位置修改，\n修改後之配置仍應維持適當間距，以維成樹樹冠生長\n及其良好樹型。\n(五)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本案業經本府 109 年 10 月 19\n日召開之「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n109 年度第 7 次會議」審議通過，核予容積獎勵值\n50%，並請實施者辦理如下事宜：\n1. 公共藝術位置及街道家具安排請於地下室頂版完成\n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確認。\n2. 申請銀級綠建築標章請實施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n納保證金。\n3. 有關自願捐贈回饋金部分，請於申報二樓樓版勘驗\n前完成捐贈作業。\n4. 有關自願認養鄰接臺中市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側\n及 234 地號側(對側廠房)之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認\n養期間計 5 年，請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完成該工業區\n認養相關作業。\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3， 地 面 層 綠 化 面 積 檢 討 情 形 與 檢 討 算 式 不 一\n致，請修正。\n2. 變更前報告書請於統一位置標示變更前，部分仍為\n變更後(如 P.4-3、P.6-1)，請再重新檢視並修正。\n第7頁，共12頁\n第五案：大里市中興國宅都市更新會委託洪玫如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里區東湖段 433-2、436 等 2 筆地號(住宅\n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加強行人安全性，檢討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坡道坡度\n順平設計。\n(二) 陽台面積確實檢討；陽台與裝飾物間女兒牆應以實牆\n設置。\n(三) 空調格柵間距 8 公分以內。\n(四)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五) 案名牆取消結合街道傢俱並縮減長度至 1.8 公尺以\n下，街道傢俱調整至樹蔭下設計，並於大門出入口增\n植綠化面積；縮小後院水池面積增加綠化設計。\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東南方與鄰居順平處，變更後斜度高 60 公分，長 120\n公分，斜度為 1:2，太斜有安全疑慮；補充說明鄰地\n高程於無遮簷人行道坡道之設計型式與坡度； 機車\n側與鄰地人行步道高低差太大，請變更高程或者與鄰\n地協商調整高程。\n(二) 本案後陽台及前陽台加設欄柵移動變更，確實檢討陽\n台面積及是否有部份為裝飾板。\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1 次變更設計，有關土管\n要點意見如下：\n1. P.5-1，土管要點第 3 點之規定內容，…之使用依「，\n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相關規定\n管制。文字誤繕，請修正。\n2. P.5-2，土管要點第 6 點（二）之規定內容，住宅區…，\n且其下緣離地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應為「3.5」\n公尺，請修正。\n3. P.5-2，土管要點第 7 點（三）之規定內容，依前述\n規定…，並依「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劃」\n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辦理。應\n第8頁，共12頁\n為「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n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請修正。\n4. P.5-2，土管要點第 8 點之檢討，請補充綠化面積、\n喬木數量檢討之參考頁碼，另請補充覆土深度之檢\n討及參考頁碼。\n5. P.5-2，土管要點第 9 點之規定內容，為促進都市更\n新…，得「依」以下列規定辦理整體開發，文字闕\n漏，請補充。\n6. P.5-2，土管要點第 9 點（二）之規定內容，符合前\n款規定者，土地權「立」關係人…，應為土地權「利」\n關係人，請修正。\n7. P.5-3，土管要點第 9 點（三）之規定內容，開發計\n畫「書」應以書、圖載明下列事項，文字誤繕，請\n修正。\n8. P.5-3，土管要點第 9 點（四）之規定內容，依本要\n點申請…住宅區「需」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n之 20%土地…；商業區「需」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n總面積之 15%土地…，文字闕漏及誤繕，應為住宅\n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 20%「之」\n土地…；商業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n之 15%「之」土地，請修正。\n9. P.5-3，土管要點第 9 點（六）之規定內容，住宅區\n及商業區內「以」建築使用之…，應為「已」建築\n使用，請修正。\n10.P.5-3，土管要點第 9 點（七）之規定內容，…不受\n本要點之「規定」，應為「限制」，請修正。\n11.P.5-3，土管要點第 11 點（一）之規定內容，私人\n捐獻…兒童青少年、勞工…，文字闕漏，應為兒童\n「、」青少年，請修正。\n12.P.5-3，土管要點第 12 點（二）之規定內容，公園…\n其「鋪」面應以植「早」磚「或」或透水性材質之\n地磚「鋪」設。應為其「舖」面應以植「草」磚或\n透水性材質之地磚「舖」設，請修正。\n13.P.5-3，土管要點第 12 點（三）之規定內容，汙水\n處理廠…留設 5 公尺之隔離綠帶…，文字闕漏，應\n為留設「寬度」5 公尺之隔離綠帶，請修正。\n第9頁，共12頁\n14.P.5-4，土管要點第 13 點之規定內容，「本」計畫區\n內設置廣告招牌依…，文字誤繕及闕漏，應為計畫\n區內設置廣告招牌「應」依…，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P.6-1-7：店面棟之 2 樓為店舖，依\n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1 條規定\n「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n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n通達。」，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2.1 點規\n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 1 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n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n降設備、升降平台等」，其 2 層店舖沒有無障礙通路\n通達（包含昇降設備）會員證逾期。\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7-1，本案涉及人行道、行\n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n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n養申請。\n(四)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本府於 107 年 7 月 6 日「臺中\n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107 年第 3 次會\n議決議如下：\n1. 有關本案申請之建築容積獎勵，其中 436 地號部分，\n同意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8 條規定核准原\n建築規劃容積 16943.89 平方公尺計算；另本次變更\n納入新增範圍 433-2 地號部分，同意依原臺中縣政府\n92 年 7 月 17 日府建城字第 0920178738-1 號函核定\n發布實施「大里市麟閣社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n留原建築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2,705.96 平方公尺計算。\n2. (二)請實施者依委員及出(列)席單位意見及會議決議\n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倘涉及權利變換分配調整，\n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29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n6、11 之 1、11 之 2 條規定，再辦理公開展覽 30 日、\n公聽會及聽證會，倘相關權利人仍有異議應再提會\n討論。本案未來若有異動，仍請實施者依規辦理變\n更作業。\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3，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綠化比例變更百分比有\n第10頁，共12頁\n誤，請修正。\n2. P.2-3-1，本次變更範圍非公有人行道，請修正。\n3. P.4-2-1，補充圖面本次變更位置。\n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1頁，共12頁\n第六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5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六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餘\n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變更植栽種類\n的具體理由。\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光電板是否依規申請雜照。\n(二) 汽車機車出入口是否有警示設備。\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P.1-4 會員證逾期。\n2.P.1-7 免指建築線請補建築師簽證。\n3.太陽光電板請補充檢討「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n電發電設備辦法」第六條規定。\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2.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更新至 114 年度證\n書。\n3.1 層平面圖均請標示人行淨寬圖例。\n4.P.2-3-1、5-2-2 基地外行道樹請單獨製表。\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40 分)\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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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1/2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2次",
    "meeting_id": "11401012",
    "agenda_pdf": "11401012_A.pdf",
    "minutes_pdf": "11401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上 石 碑 段\n2684 地號及西屯段 2387-26、2387-81、\n3274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n09：10~10：50\n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經113 年第322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聯\n席委員會審議)\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0：50 ~11：00\n伍、 臨時提案\n11：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3 2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2684 地號及西屯段\n2387-26、2387-81、3274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三\n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餐廳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基地東南地界線側設置 4 公尺高植栽綠化牆，高度\n逾 2.5 公尺透空率應達 70%以上並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因地下層結構型式導致\n臨建築線設置高度 45 公分花台，應補充環境友善\n第一頁\n替代方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涉及變更部分應依照原審\n定書辦理。\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環境友善替代方案維持第 32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內\n容，新設並認養至善路東側(自臺灣大道至上安路路\n口)公有人行道(非標線型人行道)及增植行道樹、綠\n化植栽，並採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n1、 繳納保證金予建設局（金額由該局估算），由申\n請人自辦，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前與該局簽訂完成\n新設公有人行道申請書，並於施工完成後依序辦\n理認養。\n2、 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完成繳納代金予建設局（自願\n承諾 1 千萬元），並由該局統籌運用於改善基地\n周邊人行步道系統或植栽綠化等。\n(二) 西側至善路及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法定退縮開放空\n間花台結合街道傢俱降低高度至 45 公分，並栽植\n灌木植栽綠化。\n(三) 街道傢俱考量安全性、結構性及不影響人行動線，\n取消銳角等調整位置及型式；地坪鋪面考量人行動\n線加強止滑性設計。\n(四) 緩衝空間依規檢討範圍內不得有設施物(喬木植栽、\n景觀牆及公共藝術等)，植栽綠化牆考量緩衝空間可\n行性及容移等法規調整位置或取消設置。\n三、 建設局及養工處意見：本案現況無實體人行道，倘建\n案施工併人行道增設，原則同意，惟順序係先行依照\n「臺中市道路附屬設施自費拆遷及修築道路申請表」\n申請同意施作完畢，續依認養申請辦法辦理。\n參、 散會(11:00)\n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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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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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1/2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663次",
    "meeting_id": "114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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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1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n斯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區 後 壠 子 段\n192、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及第三\n9：10~10：50\n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n辦 公 室新 建 工程 案 (宜 居建 築及 危 老\n重建案件)\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中德段 417 地\n10：50~12：30 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日間照顧中心、店鋪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192、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辦公室\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補充鄰近周邊景觀喬木、量體及人行動線系統分析，\n並敘明本案作為節點意象之對應策略。\n(二)認養基地東側公有人行道(含地下道突出構造美化\n設計)，整併植栽槽加大綠化面積並加強設計；東\n南側公有人行道與基地鋪面順平設計；前開認養後\n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三)考量友善性縮減建蔽率並調整量體及造型設計(減\n少凹凸角)，臨路側雙排喬木設計；加強立面夜間\n燈光設計；立面商標減少 1 處(僅留設 1 處)。\n(四)東南及東北側街角廣場調整景觀設計減少硬鋪面\n並增植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店鋪 A 及 B 出入口\n前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鋪面型式簡化設計；1 層\n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 公尺以上，米徑全數調整為\n15 公分以上。\n第1頁，共4頁\n(五)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女兒牆側增加懸垂性植栽使\n植栽滿溢；屋頂層增加綠化設計。\n(六)公共藝術重新設計；基地西側設置通達公益路及大\n和路供公眾通行告示牌(於出入口 2 處)並加強步道\n景觀設計；優化街道傢俱座椅型式設計及增加夜間\n安全照明。\n(七)開放公眾停車並規劃智慧停車系統及充電線架，補\n充開放停車費率及導引告示牌；分別檢討汽機車出\n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之 60 度視距、出口退縮空間\n（5 公尺以上）、進出車流衝突、安全性及警示設\n施、車行視距(植栽)之妥適性。\n(八)B1 機車道與汽車道車流進出動線衝突，應增加緩衝\n設施；停車場出入口及鄰近匝道處增設聲響式警示\n設施；地下停車場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隔；車\n道出入口人行道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n(九)補充基地與捷運藍線站點（Ｂ16 英才路、Ｂ17 五\n權路）關係；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至主要公共設\n施（捷運藍線預計站點、草悟道、中正國小等）起\n訖路徑（非路段）人行動線分析；施工期間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並避免行駛於臺灣大道。\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中德段 41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日間照顧中心、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 西向及南向建築基座設置案名共 2 處，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開闢基地西北側 6 公尺計畫道路(中德段 417-1 地號)；\n申請中清路一段 419 巷單行道使用，後續依主管機\n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東西側臨路各增植 1 排喬木；1 層增加挑空或半戶\n外空間；南側建築物旁增植灌木；考量兒童遊戲及\n休憩使用調整地面層景觀設計。\n(三) 2、14 層露臺增加綠化及座椅並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減少草皮設置。\n(四) 南側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年長友善性部分增設扶手\n及調整高度；消防送水口縮小尺寸並留設操作空間；\n空調欄杆間距小於 8 公分。\n(五) 取消中清路一段 419 巷臨停駐車彎並調整至地下室；\n汽機車道出入口向基地內退縮增加緩衝空間並於車\n道兩側增加緩衝設施(花台)；補充中清路一段 419\n巷及忠明路 501 巷進出車流量、進出動線分析及服\n務水準；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n設施之起迄路徑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補充機車\n第3頁，共4頁\n位尺寸及車道寬度、通行方向。\n貳、臨時提案：無\n參、 散會(13：0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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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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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1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 3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9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 (第 326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送\n簡化小組會審議，並加邀莊委員永芳委員及交通委員\n參加併同出席與會)\n第二案：欣駿投資有限公司委託黃貴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生態段 249、249-1、249-2、249-3、249-4、249-5、\n249-6、249-7、249-8、249-9、249-10、249-11、249-\n12、249-13 等 14 筆地號(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n2 層店鋪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陳美文、陳以儒及陳宛榆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18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n區)地上 3 層店鋪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4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9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n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3 年 11 月 14 日第 32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交通委員及莊委員\n永芳出席與會。\n決議：\n一、臨 8 公尺計畫道路及 12 公尺計畫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n綠化留設型式，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32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後通過：\n(一) 西側車道旁增植 2 株喬木及弘仁街側增植 1 株喬木；\n基地東北角景觀設計於非台電範圍應增植喬木，加強\n停留節點之休憩舒適度；公共藝術旁增加綠化；東北\n側階梯調整為無障礙斜坡道或階梯向基地內側調整\n設置。\n(二) 夾層女兒牆外側增植懸垂性植栽；複層式露臺增植小\n第1頁，共8頁\n喬木及懸垂性植栽。\n(三) 鋪面加強止滑設計；北側發電機及機車區排氣口增加\n高度 3.5 公尺以上或調整排風方向；街道傢俱採流線\n設計，座椅最淺深度達 45 公分。\n(四) 地面層設於樓梯側之室外機加強格柵遮蔽美化設計。\n(五) 2 層露台垂直綠化設施依規檢討；地上 11 層垂直綠化\n設施喬木高度達 1.8 公尺以上。\n(六) 汽機車出入口合併為 1 處分道進出設計；檢討車道出\n入口前喬木是否影響 60 度視距。\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交通影響分析應加強車道出入口方案比較說明，以利\n確認目前規劃方式屬較優選擇。\n(二) 於 8 公尺弘勇路次要道路為車道出入口位置，惟出入\n口對面為既有建築物(透天住宅)，應先與住戶溝通協\n調，避免產生衝突。\n(三) 北側發電機排氣口及機車區 3 處排氣口位置勿影響行\n人通行及植栽生長。\n(四) P.4-12-1 補充標準層空調美化檢討相關圖說。\n(五) P.4-6-3-3 地上 11 層垂直綠化設施之紅花玉芙蓉高度\n不符 1.8 公尺，應整體檢核及修正。\n(六) P.7-6-1-3 裝 飾 物 專 章 之 剖 面 6 與 平 面 圖 不 符 ； P.\n7-6-1-14 剖面 3 應無植栽，請釐清確認。\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P.1-6-1，修正辦理情形對應參照頁\n碼有誤，請確認後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目錄 7-2-1 車道出入口上方頂蓋仍應檢討防火時效半\n小時；車道非屬花架應修正。\n2.目錄 7-6-1 地上層過樑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n修正圖例，並補充剖面圖；裝飾物應設置於區劃線\n以外，不符部分應依規檢討。\n3.陽台與裝飾版間應以 120 公分台度實牆區隔。\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1-6-1-6，標題會議次別及名稱有誤，請修正；意見\n回復表請由新至舊會議排列。\n2.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欣駿投資有限公司委託黃貴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生態段 249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n地上 2 層店鋪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未設置屋頂綠化採以增加垂直綠化及植栽攀藤\n綠化設計取代。\n(二)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仍應維\n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淨寬增加植栽綠化，惟仍應維持\n2.5 公尺人行淨寬。\n(二) 南側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並增植 1 株喬木；喬木米徑\n達 12 公分以上；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種類依既有喬\n木種類種植不得更換；灌木及地被考量生態性調整種\n類。\n(三) 取消屋頂樹立廣告，增加植栽攀藤綠化設計(如擴張\n網)並補充剖面詳圖、植栽表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四) 不動產會員證更新。\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土地合併應提供最新地藉圖。\n(二) 本案位於水湳生態住宅區建議植栽選用、綠化配置均\n能對應全區開發原則設計，綠帶減少破口並增加喬\n木、停車空間以植草磚鋪設計入綠化面積計算其綠化\n效益不佳、植栽請補充喬木及灌木之生態性說明，屋\n頂層綠化亦請補充並調整生態設計之思維。\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6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詳列計算式。\n2.土管第 12 點，第（三）款，本案未達應種植花草樹\n木，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n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n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應由建造科審認是否符合\n規定。\n第3頁，共8頁\n3.土管第 14 點，本案應留設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惟\n檢討說明為分別留設，與本點規定不符；另請說明是\n否符合最低淨高。\n4.土管第 15 點，本案建築基地開發之透水面積比例，\n應說明是否符合「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n全評估作業準則」之基準。\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簽證與都市計\n畫圖臨接道路內容不符。\n2.2 層住宅空間應檢討儲藏比例。\n3.其他應修正事項：\n(1) 不動產會員證逾期。\n(2) 土地使用分區註記附帶條件內容須請釐清。\n(3) 部分圖說請轉正以利後續審查時檢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n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n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 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 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補充相關章節。\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8，本次新植喬木應維持適當間距，以為成樹之樹\n冠生長及其良好樹型。\n2.P.3-13，有關無遮簷人行道使用鋪面，宜採具防滑效\n能，以避免路面潮濕或天雨時影響通行安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依所附圖說資料(3-22)，本案設置屋頂樹立廣告 1 處\n第4頁，共8頁\n(達雜項執照規模)，其構造方式以銲接續接，與本市\n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66 條規定：「廣告物併同建造執\n照辦理者，其構造不得與建築物共用且應分照申請。」\n相左，請釐清。\n2.請補充檢討本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五條招\n牌廣告物，及本案是否坐落重點管制兩側建築基地招\n牌廣告物範圍。\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申請人請用印，並確實填寫自行車位數量\n2.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街道傢俱，倘無設置請修正都審\n規範檢討內容。\n3.補充停車場外景觀牆剖面詳圖(含植栽種類、排水滴\n灌系統)。\n4.申請書屋頂綠化面積及比例有誤，請修正；勾選智慧\n建築(合格級)。\n第5頁，共8頁\n第三案：陳美文、陳以儒及陳宛榆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187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n專用區)地上 3 層飲食業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 補充鄰地高程並採順平設計，並套繪鄰地植栽種類。\n(二) 補充空調設備位置、屋頂水塔設施及格柵相關尺寸詳\n圖；圍牆採綠籬型式結合攀爬性植栽設計；後院增加\n複層式植栽設計。\n(三) 屋頂臨道路側增加小喬木及綠化設計，並補充相關植\n栽設計詳圖；2、3 層垂直綠化採降板、固定槽體設計\n並增加複層式及懸垂性植栽；補充曬衣空間遮蔽美化\n設計。\n(四) 加強夜間燈光設計及說明；補充敘明智慧建築設計內\n容(如智慧水表或瓦斯等)。\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設計冷氣空調室外機(或散熱水塔)、排煙口、\n曬衣架等遮蔽美化詳圖。\n(二) 補充花臺自動給排水系統。\n(三) 建議本案可加強透空圍牆、陽台綠化及複層植栽，垂\n直綠化建議種植懸垂性種類植栽。\n(四) 請補充屋頂層綠化圖說(植栽表、剖面詳圖、自動滴\n灌設備等)。\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第 8 點，本案指定退縮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n供行人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惟依 5-4.1 平\n面圖所示，留設人行道淨寬僅 2.5 公尺，未符規定。\n2.土管第 17 點，單位標示有誤，應為 48.71 平方公尺。\n3.第 4-2.9 頁之附圖應為土管第 14 點內容，請修正。另\n請標示圖名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都市計畫相關規定：1 層 6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其中 4\n第6頁，共8頁\n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設置 1.5 公尺綠帶是否符合土地\n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依城鄉計畫科意見辦理。\n2.建築計畫圖說：2 層以上圖面繪製不符(圍牆)。\n3.其他應修正事項：都市設計審議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n人。\n4.1 層居室部分無開窗，請檢討通風採光。\n5.2 層平面居室開口釐清。\n6.停車檢討與土管規定不符。\n7.無障礙通路標示。\n8.工程造價有誤。\n9.部分構造超出地界。\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2.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3.P.6-1-3，設有 3 格汽車位，但圖面只有 1 格汽車位，\n請確認後修正。\n4.P.6-1-2，寫道提供兩格汽車位與 P.6-1-3 設有 3 格長\n時間停留汽車位有衝突，請確認後修正。\n5.請補充基地 500 公尺內車輛進離場動線示意圖。\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2，有關無障礙通路是否同\n人行動線，建議補充。\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都審申請書請申請人及設計人簽章用印；案名請依建\n築物用途敘明(請釐清店鋪或飲食業)。\n2.P.1-4，委託書請委託人簽章。\n3.請檢附土地使用所有權同意書。\n4.P.3-5-2.1，請補充屋頂綠化植栽種類，並補充維養方\n式說明。\n5.基地喬木杜英是否為既有喬木，請釐清(現況照片無\n喬木)。\n6.請標示建築立面色彩材質，並檢附圖例。\n7.P.7-3.2，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遮蔽 1 層室內隔間以維\n護空間個資。\n第7頁，共8頁\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 3 點 10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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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1/2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月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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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1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委託林欽達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番婆段 13、14、15、16、17、18、19、20、21、\n22、23、24、25、26、27、28、29、30、31、32、33、\n34、35、36、140-2、141、142-3、143、144、145-3 等\n29 筆地號(文教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教學實驗大樓\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豐功段 282 地號土地(文小用區)地上 3 層圖書館新\n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委託林欽達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番婆段 13、14、15、16、17、18、19、20、21、\n22、23、24、25、26、27、29、30、31、32、33、34、\n35、36、140-2、141、142-3、143、144、145-3 等 29\n筆地號(文教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教學實驗大樓新建\n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請補充都市計畫圖，本案屬臺中市\n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之文教區，無細部計畫之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7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鄰近鐵路請補充臺鐵局相關審\n查文件。\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6-1-2 未檢附 109-2227 使照竣工圖與存根。\n2. 報告書 P.6-2：1 層平面圖未上色。\n(三) 申請太陽光電，請依規併案辦理雜項執照。\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已於 113\n年 12 月 9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 1130072952 號函)，都市\n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核\n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應考量各喬木種植間距、\n與建物間亦需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4-2，應將法定喬木種植數量，與實際種植之數量檢\n核納入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業經 113 年 11 月 25 日\n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3\n年第 17 次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並於 114 年 1 月 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384175 號函重建\n計畫核准在案。申請單位承諾：\n(一) 增植喬木 169 棵以上。\n(二) 每層露天及陽台均設置綠化設施，並設置滴灌系統。\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建築物立面是否申請設置案名或名稱，倘設置應補\n充相關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第2頁，共7頁\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檢討屋頂 1/3 綠化面積，倘無法依規留設請敘明理\n由提請委員會審議，並於都審申請書備註欄位敘明。\n(二) 其他事項：\n1. 案名申請地號請依本次申請範圍填寫。\n2. 補充危老審議相關會議記錄及承諾事項說明。\n3. 補充校園現況及未來整體規劃相關內容。\n4. 補充周邊較大範圍之建築及喬木景觀配置圖，包含基地東\n側、西北側之都審案、東北側兒兼滯及行道樹位置(含植栽\n表及花期花色等內容)。\n5. 補充學校認養綠地用地相關設計及項目內容。\n6. 相關圖面均請標示本次提會審議之範圍及地下室開挖範\n圍線。\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行道樹及行穿線位置。\n8. 補充本次申請範圍全區縱向及橫向景觀剖面圖說。\n9. 露臺女兒牆側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以使植栽滿溢。\n10.P.4-4-6，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檢討。\n11.P.4-4-6，剖面 B 請確認是否誤繕。\n12.P.4-5-1-2，植栽表似無法對應(平面未種植植栽表\n內容種類)，請確認。\n13.請補充外牆裝飾物檢討專章，並以色塊檢討。\n14.請補充敘明本次工程範圍，另建築東側臨 10 公尺\n計畫道路，請依土管規定或建管自治條例規定留設\n人行空間。\n第3頁，共7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豐功段 282 地號土地(文小用區)地上 3 層羅布森圖\n書館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P.1-1 申請書之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請\n補充土管要點第 10 點。\n(二) P.1-11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n(三) 本案範圍與 P.1-14 整界範圍不同，請補充說明。\n(四)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n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五) P.4-2 土管要點第 10 條，非現行條文請修正；請於圖面\n標示檢討文小 65 臨路退縮線，以及本案基地 40 公尺退\n縮線、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充公共設施多目標辦\n理情形；本案於退縮 40 公尺範圍內設置有水中橋等設\n施，應提都市設計審議，請補充說明。\n(六)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補充不透水面積檢討計算式、覆\n土深度參考頁碼。\n(七) 請補充說明提升本區景觀對台中市民的視覺開放度、增\n加基地西側長土丘對人行道與對台中市民的視覺吸引\n力等事項，併提委員會審議。\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4頁，共7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未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管制示意圖未呈現。\n(三) 建築計畫：\n1. 1 層配置圖說未有建築套繪、圖面模糊不清無法檢\n視空間及周邊配置；未標示基地臨路情形、4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設置未標示檢討。\n2.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n第 93 條直通梯及第 167 條無障礙等法規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未檢附土地使用分區。\n2. 請釐清建築套繪情形及公園部分使用之多目標核准\n內容。\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街景圖。\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n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n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2，1 層喬木配置圖，建議將基地周邊行道樹之樹\n種置於圖例，俾例確認新植樹種與周邊景觀之融合性。\n(二) P.3-26，有關提供人行地磚，建議仍應採用防滑材質，\n避免天雨或地面潮濕時打滑，影響通行安全。主要通道\n之地磚，應避免採用有高低落差之材質，以不影響行動\n不便者及使用推車者之舒適安全度方式規劃。\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第5頁，共7頁\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文心南七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應專章檢討\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文心南七路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n原則應配合建築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計，以設置\n頂蓋達 50%以上，上方露臺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n板設計為原則，倘無法依規辦理請敘明理由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補充敘明建築立面是否設置案名，倘有應補充設計\n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核准函文及會議記錄。\n2. 補充學校用地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設計構想內容。\n3. 案名「地下 0 層」請刪除，並補充「羅布森」名稱。\n4. 申請書申請人請用印；機車停車位(30 位)欄位請補\n充填列。\n5. 書件自主查核表應補充設計人簽章。\n6. P.3-10，1 層景觀圖配置圖請補充 2.5 公尺人行淨寬、\n本次申請範圍線或整界線(非地界線)及基地高程等。\n7. 補充較大範圍並套繪基地內幼兒園、周邊公共設施\n(北側豐樂公園、南側消防局及東北側豐樂停車場等)\n及周邊都審案建築、景觀及喬木(含公有行道樹)配\n置及植栽表，並分析沿路喬木花期花色內容並與基\n地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8. 補充臨路側法定退縮範圍景觀剖面詳圖及模擬圖。\n9. 屋頂層補充喬木覆土深度及剖面圖。\n第6頁，共7頁\n10.街道傢俱補充尺寸並敘明設置位置、材質；釐清本\n案是否有設置案名牆。\n11.P.7-08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應補充喬木植栽\n表、鋪面圖例、高程及各項範圍線。\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50 分)\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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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5/01/20",
    "type": "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月第1次",
    "meeting_id": "11401015",
    "agenda_pdf": "11401015_A.pdf",
    "minutes_pdf": "11401015_B.pdf",
    "agenda_text": "1 1 4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大 坑 風 景 特 定 區 景 觀 審 議\n幹事會 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n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直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n學段 989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大坑登山口景觀\n改造暨周邊環境整合計畫案\n第一案：無極聖會修緣寺籌備委員會委託葉建甫建築師事務所及\n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北屯區大滿段 595、595-1 等\n2 筆地號(農業區)地上 3 層宗教建築新建工程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4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n幹事會 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0（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直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n區大學段 986-2、986-3、986-6、986-7、987、987-\n1、987-2、987-3、989、993、993-1、994、995、996、\n997 及建和段 163、164、165、168、169、170、194、\n195、196 等 24 筆地號(公園用地)大坑登山口景觀改\n造暨周邊環境整合計畫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附本案基地土地清冊並敘明土地地號（若為部分\n第1頁，共10頁\n使用亦請敘明）、面積、權屬、土地使用分區，以利查\n對。\n(二) 查報告書 P.1-8 分區證明所列部分土地(大學段 986-7、\n995、996、997 地號等 4 筆)為農業區，請釐清是否為\n本案基地範圍，倘是，P.6-1 請依規檢討修正。\n(三) 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1 款，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n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下列使用：「…\n7.臨時性遊憩及露營所需之設施。…。」，請確認本案\n是否欲申請前述第 7 目使用項目，倘是，請依「臺中\n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n定提出申請，獲准後始得依核准內容使用；因涉農業\n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亦請依規另向本府農業局申\n請。\n(四) P.6-1 土管要點檢討第 17 點，報告書未見相關對應頁\n碼 ， 請 修 正 ； 另 亦 請 補 充 本 案 基 地 範 圍 套 繪 本 府\n「1/5000 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料庫」土地利用潛\n力圖之圖說及檢討說明。\n(五) P.6-2 本案基地為公園用地，請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n施行自治條例第 51 條(含附表二)規定檢討建蔽率、容\n積率，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釐清工程範圍及建物配置位置。\n(二) 請標示基地高程。\n(三) 請釐清私設通路寬度。\n(四) 本案申請基地部分為農業區，請釐清是否符合土管規\n定。\n(五) 請檢附本次申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相關圖面，並檢\n討相關法規。\n(六) 標示臨路情形與建築線位置。\n(七) 請釐清全區坡度及建築物配置情形。\n第2頁，共10頁\n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n(一) P.2-7、2-8：「2.5 地質敏感查詢及套繪圖」、「土石流潛\n勢溪流圖」、「坡向圖」不宜只有圖面套疊，請補充套\n繪結果說明，及本案開發對於周邊環境是否有影響，\n倘有影響，對應的措施為何。\n(二) P.2-9：「2.6 基地位置」左側的人行道等圖例過小、難\n以辨識，另建議應與右側的「本期工程範圍」圖例整\n合；「本案基地」文字應放大及紅色虛線應再加粗，始\n能清楚突顯範圍及辨識。\n(三) 應先妥善補充說明「基地分析」及「規劃設計目的」，\n才有「第參章-規劃願景說明」，且應說明對於大坑風\n景區的環境影響及景觀融合性。\n(四) P.3-3：「3.2 規劃模擬圖」請補充各模擬圖規劃說明(圖\n面意義及目的)。\n(五) P.3-4~P.4-14：底圖圖面均非常雜亂未統合，本案提送\n資料應為彩色平面底圖呈現(包含標註道路名稱及重\n要資訊)，而非以 CAD 線稿圖檔作為底圖，圖面細節\n過小且難以審閱。\n(六) P.4-7：「4.5 鋪面材料計畫」所採用示意圖請再確認，\n部分並非妥適且符合人本之案例。\n(七) P.4-9：「4.5 鋪面材料計畫」圖面究為現況或示意圖，\n請明確標示清楚，倘為示意圖，似乎並不洽當；另人\n行優先權，及內化、弱化、迂迴車道的概念如何執行，\n第3頁，共10頁\n不宜僅有文字描述，請明確繪製剖面圖。入口鋪面採\n用透水石磚，通常會因使用率高或是車輛輾壓破損，\n使管理單位須經常修繕，請再確認材質適當性。\n(八) P.4-11：「4.7 水保與排水設施」請勿將水保圖、排水高\n程 CAD 圖直接貼上，請讓圖面變成有用且可說明資\n訊的圖面。\n(九) P.4-12：無法理解圖面意義，亦無任何說明。\n(十)P.4-13、4-14：請改為彩色平面底圖，另請說明本案照\n明使用的考量，而非直接放上 CAD 圖面及難以辨識\n內容的資訊。\n(十一) P.4-15：「4.9 規劃照明系統」大坑風景區有哪些生\n態需要注意、及夜間使用需求等，均未妥善說明，\n即進行相關照明佈設，並不妥適，亦應說明各時段\n照明放亮的考量，另不同時段的照明調整，是否會\n造成管理單位的管理困難及影響後續修繕，尤其是\n夜間，照明的設定應更單純，目前三時段的設定，\n應妥善補充原因及確認管理單位需求。\n(十二) P.4-17~P.4-18：請勿以 CAD 線稿圖檔作為圖面，\nCAD 主要用於施工圖，本案並非施工圖面，請一律\n第4頁，共10頁\n改用彩色圖面，並應標註各圖面細節。\n(十三) 「第五章 植栽配置計畫」：請補充選用的各區植栽\n種類，需水性或養護性是否相近，勿選用生長環境\n及需求差異過大的植栽種植在同一區，造成後續養\n護困難。\n(十四) P.5-5~5-12：圖面均應予以標註說明，平面圖種植\n哪些種類亦應標註，另 CAD 請更換為彩圖。\n(十五) P.5-12：綠覆率計算應以圖框標註載明計算綠覆率\n的範圍；分析文字及圖面不應疊在一起。\n(十六) 「第陸章 法規檢討」：應在基地調查時一併分析法\n規檢討，才有後續的規劃設計；另應補充「臺中市\n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檢討。\n五、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n(一) P.0-1，現況基地空拍紅框範圍與本期完工示意圖紅框\n範圍不一致。\n(二) P.2-3，現有喬木位置圖建議旁邊可放全區地圖，以利\n辨識 CAD 圖位置。部分喬木於圖上之編號有與底圖\n重疊之情形，不易辨識，建議調整。另請補充本期工\n第5頁，共10頁\n程範圍圖例。\n(三) P.4-2，地震公園範圍未標示土地權屬情形。\n六、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涉及農業區，請檢討剔除本次申請\n範圍。\n(二) 請補充本案整體景觀設計願景，及本次因何考量先行\n發包施作工程範圍。\n(三) P.1-1，申請表，請於地段地號欄位全數填寫地段號。\n(四) 都審申請表請上系統登打產製，並上傳報告書。\n(五) 報告書 P.2-3 請以植栽表標示現有喬木植栽種類。\n(六) P.3-3，請釐清透視圖說棚架是否為臨時性設施或為景\n觀設施物。\n(七) 本次用地涉及國有財產署土地，請檢附相關土地使用\n同意文件。\n(八) 基地西南側「雨水花園」是否設置雨水箱涵請釐清。\n(九) P.4-15，夜間照明章節請補充標示本案工程範圍。\n(十) P.4-18，報告書電子檔本頁無法閱讀，請壓縮檔案或以\nJPG 檔案格式轉檔。\n(十一) 第 5 張灌木章節請以植栽表表示統計之。\n(十二) P.5-12，綠覆率計算算式與圖塊重疊，請修正以例\n判讀。\n(十三) 請於報告書檢附資訊基本公開資料(應含透視圖、\n景觀平面圖並標示高程、鋪面、喬木種類)。\n第6頁，共10頁\n第二案：無極聖會修緣寺籌備委員會委託葉建甫建築師事務\n所及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北屯區大滿段 595、\n595-1 等 2 筆地號(農業區)地上 3 層宗教建築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北屯區大滿段 595、595-1 地號等 2 筆土地及同\n段 595-2 地號土地（112 年 6 月 12 日分割自 595-1 地\n號）範圍，經 111 年 8 月 30 日內政部都委會第 1018\n次會議審決附帶條件(附 5)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編號主\n計變 38 案)，附帶條件規定「1.應提供變更土地總面\n積 1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廣場兼\n停車場用地，並無償捐贈予臺中市政府。2.應於都市\n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否則暫維原計畫不予變\n更。」，備註事項：「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回饋內容\n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前\n述主要計畫草案因接獲陳情及細部計畫廣兼停用地\n之區位範圍亦需配合陳情調整，後續將依規提送內政\n部及本市都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倘經審議通過，\n尚須就回饋內容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協議書研\n商與簽訂作業，完成後始得依協議事項續辦。\n(二) 有關農業區變更宗教專用區部分及應提供公共設施\n用地範圍與回饋內容仍需依各級委員會審議決議及\n簽訂協議書，故本案相關開發行為(含水保)應俟前開\n程序完備後始得據以辦理。\n(三) 另「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土\n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將整併開發許可及景觀\n第7頁，共10頁\n審議委員會，並授權本府另訂關於審議作業之相關規\n定，需俟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本府將賡續辦理相關\n法令規定修正作業，屆時請依公告發布之規定提出申\n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坵塊圖請套疊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配置，平均坡度超\n過 30%部分不得配置建築物及擋土措施等構造物。\n(二) 請釐清基地與斷層帶距離。\n(三) 請釐清本案分照級分戶情形，依土管規定分別檢討。\n(四) 請釐清基地高程與建築面積，確認是否有退縮地。\n(五) 請檢附剖面圖，並標示基地地面。\n(六) 請檢討無障礙設施。\n(七) 請釐清軍事禁限建高度是否需會辦軍方審查。\n(八) 請於圖面標示基地內通路、排水方向。\n(九) 請釐清水保設施是否與建築物共構，共構者應提送加\n強坡審審查。\n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P.參-7-1：請補充景觀照明(高燈、\n矮燈)配置圖，建議燈具應採用 LED 燈具，使對環境更\n節能環保，另燈具配置請考量不宜過度，以避免影響當\n地景觀及其他生態。\n五、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n(一) P 參-1-2，景觀審議書件查核表之「是否載明綠覆率計\n算圖」，頁次應為 P 參-8-1~參-8-2。\n(二) P 參-6-1，請於平面配置圖補充標註基地內外動線、各\n類出入口等資訊。\n(三) P 參-7-1，照明配置需考量於夜間對生態之影響，如燈\n光配置數量及低色溫等。\n六、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基地周邊等高線密集，坡度\n第8頁，共10頁\n變化大，且位於潛在順向坡範圍，開發應考量土地坡度\n及地質敏感度審慎評估建築物設置。\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都審申請表請上系統登打產製，並上傳報告書。\n(二) 請於報告書內容補充相關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n之依據及辦理過程(建議表列辦理過程及時間)。\n(三) 本案土管之適用版本請釐清。\n(四) 請釐清本案申請基地範圍。\n(五) 土地謄本為 112 年 5 月 4 日印製，請更新。\n(六) 建築線指定圖已過期，請更新。\n(七) 請以色塊標示基地左側、東側、廣兼停之範圍面積，\n以利檢討建蔽率、容積率、綠覆率等。\n(八) 報告書 P.7-1 喬木、灌木植栽表請參考制式格式製作。\n(九) 雜項工作物請標示為何(例:擋土設施等)並補充相關\n設計剖面圖。\n(十) 建築立面請標示色彩材質。\n(十一) 請釐清本案土管退縮之相關規定。\n(十二)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依現行法令尚為農業區，農業區\n應不得設置宗教建築。\n(十三) 請於報告書檢附資訊基本公開資料(應含透視圖、景\n觀平面圖並標示高程、鋪面、喬木種類)。\n八、本府水利局：水保計畫後續提送本局後，將依規辦理。\n九、本府交通局：有關捐贈之廣兼停用地(擬闢建為停車場\n捐予市府)本局意見如下：\n(一) 停車場部分建議規劃闢建為有綠籬之綠地停車場，且\n場內停車格位大小、車格配置、出入口、動線規劃，\n請務必符合「臺中市臨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許可及營業\n登記申請文件」之規定，並建議提供停車場專用電錶。\n(二) 目前電動汽車為未來趨勢，建議車格可先預留汽車格\n位之充電管線(建請保留 3%以上)。\n第9頁，共10頁\n(三) 相關停車場規劃圖資，請地主於闢建前先檢送予本局\n停管處審核，俟審核通過後再依核可圖說闢建，俾符\n停車場闢建相關規定。\n(四) 本案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相關規範，仍依主管機關認定\n為宜。\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臨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下午 15 時 20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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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1/2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12次",
    "meeting_id": "114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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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40101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891、911、\n912、912-1、913、913-3、913-5、913-6、913-7、913-\n8、913-9、913-10、93-11、914、914-5、914-6、915、\n915-1、915-2、915-3、915-4、918、918-1、918-2、918-\n3、919 及崇德段、416、417、417-2、418、418-1 等 32\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891、\n911、912、912-1、913、913-3、913-5、913-6、913-\n7、913-8、913-9、913-10、93-11、914、914-5、914-\n6、915、915-1、915-2、915-3、915-4、918、918-1、\n918-2、918-3、919 及崇德段、416、417、417-2、\n418、418-1 等 3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7\n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1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第1頁，共11頁\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7 點，P.5-1-1-3 請依註 1 規定，\n補充扣除都更獎勵容積之上限容積率檢討情形。\n2. 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1-5)、四張犁土管要\n點第 15 點(P.5-1-2-4)，第二類建築物用途停車空間\n計算，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汽車停車\n位，計算式有誤請修正。\n(二) 住變商：\n1. 本案屬住變商案，請補充住變商變更處理原則、回\n饋要點相關規定檢討情形。\n2. 住變商變更處理原則規定，申請基地 3 層以下限作\n商業使用，P.7-3-8、P.7-3-9 圖面部分標示屬非商業\n使用，請修正。\n(三)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於建\n造執照或都市設計審議併同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n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分屬兩細部計畫區，四張犁\n細計土管倘無上限容積率，請補充是否涉及 C 值檢\n討事宜。\n3.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是否涉及 C 值及應提外部\n第2頁，共11頁\n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釐清。\n4. 容移要點第 17 點，接受基地含括整體開發地區及非\n整體開發地區，請分別詳列其接受基地鄰接道路寬\n度情形，並分別計算其可移入容積量，俾利檢核。\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3 年 12 月 23 日召開交\n評審查會議，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n再送交通局確認。\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n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n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n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n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4-8-1-1、4-8-1-2)，本案設置正面式\n廣告分別為 9 處+12 處，請補充設置總數量；另店鋪\nS1 及正面式招牌編號似誤繕，及店鋪 S15 及 S15 正\n面式招牌與圖說不符，請修正；樹立式廣告分別為 9\n處+12 處，請補充設置總數量，並請補充標註供行人\n通行淨寬尺寸。\n(二) 另依所附圖說資料(5-3-4)法規條文檢討第 20 條，設\n計說明部分請釐清。\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3 年 4 月 15 日都\n市更新事業計畫本府報核、本府於 114 年 1 月 9 日召開\n之 114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1\n第3頁，共11頁\n次幹事會審查決議如下：\n(一) 本案為住變商案，請補充住變商變更處理原則、回饋\n要點等相關規定檢討情形，另 2-3 樓依規作商業使\n用，請補充平面規劃，以利確認使用之合理性。\n(二) 本案跨兩細部計畫區，請確認是否涉及 C 值檢討。\n(三)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補充內容檢討。\n(四) 空地比檢討部分，請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n準進行檢討，另屬雨遮範圍不得計入違章建築面積。\n(五) 請申請單位依各幹事及出列席單位審查意見修正，\n後續請業務單位與相關業務科室確認其修正內容及\n適法性，倘有不符應重新提請幹事會討論。餘授權業\n務單位審認修正後通過。\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9181.58 平方公尺(26.2%)，加計\n開放空間(11%)及都更獎勵容積(39%)，總計 76.2%，\n超過其基準容積 4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告示牌、街道傢俱、樹\n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1頁\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本案臨路側計畫道\n路皆大於 12 公尺，並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請依規\n檢討 1 戶 1 處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基地分別位屬舊市區及四張犁細部計畫地區，\n請釐清是否應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提出 c 值。\n8. 無遮簷人行道綠帶及人行淨寬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及委託書之申請人及設計人請補充用印。\n2. P.2-1-1，本案分屬 2 個不同都市計畫地區，都市計\n畫圖請補充都市計畫區之範圍界線。\n3. P.2-2-2~2-2-3，補充基地現況周邊行道樹植栽表(含\n種類、花期及花色等特性說明)，並套繪基地南側崇\n倫國中建築及景觀相關配置內容。\n4. 請調查公有人行道、鄰地建案之植栽種類配置及相\n關花期花色分析。\n5.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可增加基地\n北側河北一街通達至南側大連路二段或西側崇德路\n二段之無障礙人行及通學路徑串聯至崇德國中。\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行穿\n線位置。\n7. P.4-4-2~4-4-3，1 層喬木及灌木草花圖例較多，不易\n辨識，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8. P.4-8-2，空地樹立廣告招牌依圖說為 21 處，惟本案\n店鋪為 20 戶，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之。\n9. 東、西、南側之無遮簷人行道，綠化範圍請依土管\n規定或建管自治條例提請委員會審議，並敘明理由\n後於都審申請書備住欄位羅列。\n10.1 層汽機車坡道、寬度尺寸標示不清，請修正，另建\n議汽車坡道斜率設置 1/8。\n第5頁，共11頁\n11.建議店鋪出入口前增加綠化。\n12.P.7-3-8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惟 2 層設置一般住宅樣\n態(E9 戶)，且設置游泳池，請釐清。\n13.P.7-3-8~7-3-9，請釐清 2~3 層作為辦公室使用，是否\n每戶仍需 2 套衛浴及說明其銷售產品定位。\n14.P.7-3-8 請補充游泳池之圖說，並檢討其所需之附屬\n空間(例更衣室)並依規計入容積檢討。\n15. 大廳上方頂蓋建議增加複層式綠化並補充相關大樣\n植栽圖及後續維養方式。\n16. P.7-3-7，外廊(2)位置，請釐清是否計入建築面積。\n17. 建築量體長向配置，建議考量建築通風之設計。\n18. P.10-9-2，資訊公開資料請標示設計高程。\n19. P.4-4-4-1，綠化困難可扣除面積之範圍，應僅為 2.5\n公尺人行淨寬範圍，請釐正。\n20. P.4-6-1，2 層露臺女兒牆側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n以使植栽滿溢。\n21. P.4-6-1~4-6-4，補充陽、露臺垂直綠化剖面詳圖並標\n示覆土深度(含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22. P.4-7-1，請補充樹立廣告招牌高度。\n23. 請以表列裝飾版超過 1.8、容移及都更之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並不得重複計算。\n24. P.4-11-1 部分垂直綠化小喬木圖例未關閉，請確認釐\n清。\n25. P.4-14-1，請補充檢討進排風口面對無遮簷人行道，\n下緣高度須達 3.5 公尺或水平距離人行步道邊界 3\n公尺以上。\n26. 第四章陽露臺植栽配置圖請補充宜居建築設計內容\n(含剖圖、植栽表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等)。\n27. P.5-3-2 都審法規檢討第 13 點，本案於法定退縮範圍\n第6頁，共11頁\n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請於檢討回應及申請書備註\n欄位補充。\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以 2 間店舖設置 1 處檢討，\n以利開放空間完整性，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消道傢\n俱)補充設計書圖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應結合景觀設計及補充\n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及補充透\n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開放空間設置釐清是否設置立式水表，如有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及檢附設計大樣圖說，結合景\n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基地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與私領城\n間應檢討如何管理及控管，如屬供公使用空間範圍\n則應區分其界線，以利未來私領城管理。\n6. 目錄 6-1-1 技術規則第 286 條高度檢討範圍線應於\n開放空間檢討圖及各層平面圖標示，以利判別。\n7. 目錄 5-10-1 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條建築高度檢討不\n齊全（2 倍路寬 30 公尺）\n8.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計算涉及 Sb=224.2 註記，\n其改圖面盡僅有 Sc=224.2，請釐清修正。\n9.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請起造人、設計人用\n印。\n10.目錄 6-1-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留設 1.5 公尺步\n第7頁，共11頁\n行淨寬度之人行動線，請修正。\n11.目錄 4-14-1 排風設備勿排向開放空間；進排風口應\n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及美化設計型式。\n12.目錄 6-1-7 基地臨接 4 條計畫道路，開放空間公告\n圖應分別設置。\n13.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內開放空間留設\n範圍不符，應修正，釐清是否設置水池，如無其說\n明應刪除。\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2-1 宜居建築第 13~19 條第 21 條法規檢討應\n實際填載說明檢討內容及頁碼，勿僅列本案依此法\n辦理。\n2. 露梁部分未依規檢討，請修正。\n3. 目錄 6-2-2 垂直綠化設施鄰接居室應依宜居建築規\n定檢討 3 公尺深度，並標示尺寸。\n4. 目錄 6-2-1、6-2-2 應補充宜居建築之複層式露台法\n規檢討及相關剖面圖並檢討數據，目前高度、深度\n檢討不符，另複層式露台部分被遮蔽應要計入外廊。\n5. 垂直綠化設施投影於地上 1 層突出外廊上方，投影\n範圍應補充用途。\n6. 複層式露台對應檢討圖面不齊全，應修正。\n第8頁，共11頁\n7. 地上 2 層平面圖複層式露台相關規定未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目錄 8-1-1 非屬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n計自主查核表，應修正。\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七) 鑽探報告資料不全，請依第八章結構章節、自主查核\n表檢附資料。\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第9頁，共11頁\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裝飾版深度應自外牆起檢討深度，部分檢討有\n誤應修正。\n(2)裝飾物應設置於區劃線以外，不符部分應依規\n檢討。\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n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應於都審申請書\n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3. P.1-11-1「基地北側面臨已開闢 15 公尺計畫道路（大\n連路二段）」文字誤繕應修正為基地南側。\n4. P.1-9-3-1 土地登記簿謄本應再補充平田段 891 地號。\n5. P.2-1-1 都市計畫圖部分土地仍為第二種住宅區，應\n修正都市計畫圖。\n6. 目錄 1-1-1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應補充宜居建築之\n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數據。\n7.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補充細部計畫分界線。\n8.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應檢討公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n所需室外機及美化設計，其餘應以各層單元位置檢\n討。\n9. 本基地區分兩部細部計畫及容積移轉，可否流用應\n再釐清。\n10.補充住宅區變更商業區地上 1~3 層商用空間檢討；\n相關辦公室配置類似住宅用途不合理（部分設置 2\n間廁所且廁所配置不合理），應再修正平面設計，以\n符合辦公室用途。\n11.目錄 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7 點上限容積並非\n全部不不受限，敘述檢討有誤。\n12.地上 2 層設置住宅空間，不符住變商規定，應修正。\n第10頁，共11頁\n13.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應分棟檢討角度及標示退縮\n深度；建築物 D 棟北向日照檢討應計算至最大結構\n範圍。\n14.地上 1 層補充突出無遮簷人行道深度檢討。\n15.地上 2 層連接兩幢間類似走道之空間為何？與複層\n式露台似乎相連通，應檢附相關設計大樣圖。\n16.管委會空間應補充空間用途名稱，另地上 1、2 層\n公設應屬管委會用途，請修正。\n17.地上 2 層游泳池及其附屬公設應屬商用用途對外營\n業使用，應修正並補充其相關檢討。\n18.目錄 7-2-1 地上 1 層補充步行距離檢討及基地內通\n路檢討。\n19.應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於目錄 1-9-4。\n20.目錄-4-4-6 景觀剖面圖應補充開放空間檢討範圍線。\n21.目錄 7-3-1 屋頂層應補充屋突用途名稱。\n22.目錄 5-8-1 防災中心於對應圖面沒有檢討請釐清修\n正。\n23.防空避難室面對天井之防火捲門應補充建築技術\n規則第 144 條檢討。\n24.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25.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00 分)\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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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4年第3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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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1004_A.pdf",
    "minutes_pdf": "11401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4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198、\n199、200、201、205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n09：10~9：40\n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C 值回饋認養改以繳交代金方式\n辦理\n第二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定段 634、\n635、640、641、642、643、644、656、\n657、658、662-3、692-1、692-3、692-\n09：40~10：40\n6、692-10、693-4、698-1、699 等 18\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n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邱厝子段 150 及\n水源段 290-21、291-10 等 3 筆地號(第\n10：40~12：10\n二種住宅區)地上 9 層地下 4 層醫院新\n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3 1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4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198、199、200、201、\n205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n新案件)-C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改以繳交代金\n方式辦理\n決議：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西屯路\n至廣福路綠美化)係屬政策提案，且經執行機關(本府\n建 設 局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中 市 建 園 景 字 第\n1130056504 號函文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景觀提升\n計畫認養工程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 15 點規定申請\n認養工程執行方式改採繳納代金之方式辦理，同意\n通過。\n第一頁\n第二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屯區永定段 634、635、640、641、\n642、643、644、656、657、658、662-3、692-1、\n692-3、692-6、692-10、693-4、698-1、699 等\n18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18.54 平方公尺(30%)，加\n計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達總量 80%，超\n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永春東七路)側設置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機車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永春東七路側，同意設\n置。\n(六) 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永春東七路)設置 5 處樹立廣\n告結合街道傢俱，同意設置。\n(七) 永春東七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範圍設\n計型式，同意通過。\n(八)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地樹\n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會意\n見修正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會意見修正同意設置。\n(九)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第二頁\n(十)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一)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n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n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東北側通路鋪面改善\n(以建築線為主)，於基地西側留設通達永春東七路\n至南屯路二段側供公眾通行步道，並於兩側出入口\n設置告示牌；北側臨地界側留設友善空間應納入開\n放空間範圍圖（告示牌公告圖）內標示「供公眾使\n用」，於開放空間範圍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二) 更換法定退縮範圍內羅漢松植栽種類；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分別設置於不同位置，永春路增植 2 株以\n上喬木；永春東七路側植栽帶往基地內退縮 50 公\n分與公有人行道整併增加公有人行道寬度，並做連\n續性植栽槽，形塑 3 排喬木(含行道樹)；地面層兒\n童遊憩區加強景觀設計；西北側基地人行步道與機\n車道整合調整綠化設計；調整地下室台電配電室位\n置，避免影響臨路喬木位置；地面層喬木應依開放\n空間型式做線狀或面狀調整。\n(三) 案名牆調整於法定退縮範圍外；地面層街道傢俱採\n簇群式設計並配合喬木位置加強遮蔭性，座椅深度\n應達 45 公分；迎賓車道應檢討與人行分流，避免\n影響人行動線；人行道動線勿使用凹凸面車道磚；\n社區出入口前加大兩側南北向人行動線。\n(四) 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加強休憩停留節點調整景觀設\n第三頁\n計；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植栽往女兒牆調整以使\n植栽滿溢。\n(五) 空調設備格柵美化應加強遮蔽冷媒管線；無障礙車\n位於 2 處梯廳分別設置，並設置於近梯廳處。\n(六) 鑽探報告高水位檢討 7 公尺過於樂觀，應再重新檢\n討；地上 1 層牆量少應再加 1 層勁度，避免形成弱\n層；機房活載重取 1000kgf/m2 檢討；地上 3、4 層\n質心位置與標準層不同，應檢核各層於地震時因質\n心位置不同造成扭轉，另樓版挑空處過梁應檢核其\n所受之軸力，確認是否應以柱梁方式設計；地震力\n計算應比較各斷層影響，並取其較大者；第二振態\n扭轉請改善；開口剪力牆造成短梁請檢討。\n第四頁\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區邱厝子段 150 及水源段 290-21、\n291-10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9 層地下 4\n層醫院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11.38 平方公尺(30%)，加\n計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達總量 80%，超\n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二)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本案立面設置企業商標(醫院名稱)，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n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東北側道路用地(槽化\n島)，考量行車及人行安全整合調整行穿線、景觀\n第五頁\n綠化及人行動線系統。\n(二) 開放空間取消駐車彎設置並增植喬木；地面層增加\n療癒及芳香性植栽種類；地面層綠化應減少草皮面\n積，改植灌木之複層型式設計，另加強街道廣場景\n觀層次設計。\n(三) 增加人行動線側及建築立面夜間 9 點前照明設計；\n街道傢俱座椅深度應達 45 公分，長度 100 公分之\n座椅調整為 150 公分以提升舒適性。\n(四) 屋頂層及 8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天橋\n增加植栽綠化。\n(五) 車道出口採以直線進出；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n示設施；補充基地臨五常街及英才路-柳川東路段，\n道路服務水準由開發前 A 級到開發後降低至 D 級之\n交通改善措施；調整或取消地下層編號 108 汽車停\n車位，避免與垃圾車進出動線衝突。\n(六) 基地南側地錨開挖將破壞柳川護案，考量結構安全\n性調整地錨並增加預警設施；空橋跨度超過 20 公\n尺惟梁深僅 30 公分，將造成長期垂直變位及振動\n問題，應增設立面斜撐或結構安全設計；地上 9 層\n樓地板面積突然縮減，使質心位置與地上各層質心\n位置較大差異，應檢核各層於地震時因質心位置不\n同造成扭轉。\n參、 散會(12:00)\n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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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401006_A.pdf",
    "minutes_pdf": "11401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n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專用\n區)地上 28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n9：10~9：40\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針對 656 次委\n員會決議(一)指定留設 2.5 公尺人行\n道淨寬提會)\n第二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223、226\n9：40~11：10 等 2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558\n11：10~12：4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第一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40\n陸、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 →設計單位簡報 →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n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說明：針對第 656 次委員會決議二、(一)市政北一路側指定\n留設騎樓位置仍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提會。\n決議：\n一、依土管第 8 點規定，臨市政北一路側指定騎樓留設型\n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市政北一路側全段指定留設騎樓範圍之人行步道\n與帶狀式開放空間合併設計，總計留設 4 公尺人行\n淨寬。\n(二)補充基地與周邊帶狀式開放空間、騎樓及人行動線\n系統分析。\n(三)西南街角加強停留節點設計並調整大廳西側綠帶\n設置型式；西北側車道旁增植 1 株大型喬木。\n(四)取消公有人行道駐車彎設置。\n第1頁，共5頁\n第二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大慶段 223、226 等 2 筆地號 (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41.5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於主要道路(25 公尺)慶順路主要道路側設置機車\n進出口，同意設置。\n(七)管委會 A 屋頂層未採植栽綠化，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採以懸垂性植栽替代。\n(八)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n6 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且\n與屋頂突出物高度合計超過 9 公尺，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 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 留設基地東側南北向\n供公眾通行 80 公分以上(含欄杆)之人行步道，圍牆\n第2頁，共5頁\n及行穿線一併配合調整設計，並認養北側 25 公尺\n慶順路兩側園道用地範圍與增植公有行道樹。\n(二)南側臨出入口大廳處調整喬木種類以 形塑端景設\n計；北側增植喬木以形塑雙排林蔭；調整整體性防\n火間隔、圍牆往內調整並降低高度至 2 公尺以下；\n南側臨地界線側增植喬木；地面層取消投樹燈。\n(三)公共藝術考量土庫溪、在地歷史與建築語彙等調整\n設計，並補充夜間照明及藝術家基本資料；部分街\n道傢俱考量年長者增加扶手；案名牆標示高度並縮\n小寬度至 2.5 公尺以下，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減少寬\n度至 70 公分改以加長長度設計。\n(四)管委會空間 A 屋頂增加懸垂性植栽；2 層露臺增植\n小喬木、懸垂性及複層式植栽並增加休憩空間及樓\n梯；建物南側立面增植植栽綠化；屋頂層西側增植\n小喬木；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以實牆設置。\n(五)汽車車道出入口增加車道緩衝空間至 5 公尺以上；\n地面層無障礙機車停車位調整至鄰近梯廳處；補充\n汽機車停車供需分析、基地至周邊公共設施(台鐵大\n慶站、捷運大慶站等)行人動線分析；車道出入口採\n用「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若有外部\n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5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臨 30 公尺榮德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取消設置告示牌，實際認養計畫\n依主管機關核准為主；補充周邊植栽與本案關係說\n明(含四季花期、花色)及透視圖模擬。\n(二)取消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並增植喬木以形塑 3 排林蔭\n(含公有行道樹)；考量鄰地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n調整東南側街道傢俱及植栽位置。\n(三)地面層西側減少垃圾清運動線寬度採以植栽綠化\n設計；無遮簷人行道兩側植栽調整以低矮灌木(90\n公分以下)增加視覺穿透性；敦榮二街側店鋪前綠化\n整併設計減少人行破口；取消插地投樹燈。\n(四)露臺增植懸垂性植栽；立面西南側增植植栽綠化；\n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增加住戶生活空間；陽台玻\n第4頁，共5頁\n璃欄杆適度透空使植栽滿溢；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n女兒牆以實牆設置；夜間 9 點後取消屋突側牆夜間\n照明。\n(五)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並採用「綠斑馬」\n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若有外部需求應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補充交通技師簽證及基地至周邊公共\n設施(敦化公園、滯洪池公園)行人動線分析；檢討\n車行 60 度視距(含植栽妥適性)、進出車流衝突、安\n全性及警示設施；無障礙停車位調整鄰近梯廳處。\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1/1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月第2次",
    "meeting_id": "11401005",
    "agenda_pdf": "11401005_A.pdf",
    "minutes_pdf": "11401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三富段 99、100、101、102、103、105、\n106、107、108、109、110 等 11 筆地號(第一之 B 種\n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三富段 99、100、101、102、103、105、106、\n107、108、109、110 等 11 筆地號(第一之 B 種及第一\n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臨龍富十九街側請於圖面標示檢\n討 6 公尺前院退縮線；高度比檢討參考頁碼有誤，\n第1頁，共7頁\n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 2 項，請確認檢討說明本案是否\n有申請整體開發獎勵。\n3. 土管要點第 14 點，喬木數量應以實設空地面積檢\n討，覆土深度檢討請補充參考頁碼。\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檢討說明與 P.4-40 圍牆\n設置位置不一致，請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釐清土管檢討，且停車空間檢討\n有誤。\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圖請加註臨路情形說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4-4：基地駐車彎位置釐清，且未標示相關說明。\n2. P.4-11：請標示喬木覆土深度。\n3. P.4-23~4-24：景觀剖面圖請標示建築線及人行道範\n圍與相關尺寸，且人行道範圍應順平不得有高低差。\n4. P.4-47：陽台女兒牆請加註構造材質。\n5. P.4-53：防水閘門圖面與照片標示高度不符，請釐清。\n6. P.5-16：高度比檢討有誤。\n7. P.7-2：1 層平面圖請標示樓梯屬性、入口雨遮深度\n檢討、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順平標示、基地\n高程。\n8. P.7-6：管委會空間請加註空間名稱，泳池非管委會\n使用空間，請釐清檢討方式。\n9. 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10.屋脊裝飾物未檢討。\n11.請補充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n12.請補充綠建築標章等級、高層建築燃氣、避雷針等\n說明。\n第2頁，共7頁\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專章檢討有誤，樑外側裝飾物深度\n應自外牆起計。\n(五) 宜居建築專章：請依規檢討相關尺寸並標示於圖面。\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檢附最近之土地登記簿謄本。\n2. 起造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n分析。\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n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n計方案。\n(四)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明\n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及\n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4，基地臨公益路側之行道樹應非 3 棵櫸木，喬木植\n栽表似有誤繕，請再釐清。\n(二) P.3-6，本次申請認養人行道，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n出認養申請。\n(三) P.4-11，1 層喬木植栽表總數(58 株)與法定喬木數量檢\n討說明「實設 59 棵」不同，請再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7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移入容積數量 2753.7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二，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檢附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n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n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設計及人行淨寬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30 公尺公益路二段主要道路設置車道出入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臨 30 公尺計畫道路(公益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請依通案性決議補充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機車停車位誤繕，請修正。\n2. 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雨遮提會\n審議(P.5-11 本案檢討都審規範第 15 點所述和申請書不一\n致)。\n3. 請套繪基地西側黎新公園、鄰地建築及北側都審案建築及\n景觀配置(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5. 本案臨 10 公尺龍富十九街側退縮距離前後不一致，\n第4頁，共7頁\n請釐正。（P.5-17、5-29 與其他圖面不一致）\n6. 本案垂直綠化植栽前後不一致，請釐正(P.4-51、P.6-1-6)。\n7. 第肆章設計構想與說明缺頁，請修正。\n8. 本案涉及宜居設置辦法之提會事項申請書與法規檢討章\n節內容不一致，請釐清。\n9. 建築物立面綠化陽台玻璃欄杆，應適度透空設計並增植懸\n垂性植栽種類以使植栽滿溢。\n10.2 層露臺女兒牆側建議栽植懸垂性植栽種類以使\n植栽滿溢。\n11.P.1-4 請檢附 114 年度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12.P.1-6~1-8 請檢附 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n13.P.4-4、P.4-11 圖面無套繪圖例，請修正。\n14.P.4-6 請將所有建材標示於圖面。\n15.P.4-11 法定空地公式錯誤，請釐正；另請於圖面上標示公\n有人行道行道樹，並單獨製表說明。\n16.P.4-17 無法綠化面積不含車道，請釐正。\n17.P.4-38 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n18.P.4-39 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及夜間燈光\n計畫。\n19.P.4-42 請於圖面上標示法定退縮空間等圖例。\n20.P.4-43~4-46 景觀牆未檢討透空率，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n其設計型式及補充設置位置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1.P.4-51 請標註 B 剖面圖覆土深度。\n22.P.5-3 本案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8 點無遮簷人行道檢\n討頁次標示錯誤，請修正。\n23.P.5-11 本案檢討都審規範第 15 點第 1 項公共藝術頁次標\n示錯誤，請修正。\n24.P.5-18 綠「覆」率誤繕為綠「戶」率，請修正；另垂直綠\n化剖面圖請標註喬木覆土深度。\n第5頁，共7頁\n25.P.6-1-6~6-1-7 垂直綠化設施剖面圖請標註覆土深度。\n26.P.7-3~7-5 請補充地下開挖率計算公式。\n27.P.7-20~7-21 請標註建材質、色彩圖例。\n28.P.7-26 陽台綠化請標註覆土深度。\n29.一層設置景觀設施物請補充詳圖敘明設計內容為\n何及是否涉及應提會事項。\n30.屋脊裝飾物專章報告書缺頁，另屋脊裝飾物應以透\n空框架檢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20 分)\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5/01/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11次",
    "meeting_id": "11401007",
    "agenda_pdf": "11401007_A.pdf",
    "minutes_pdf": "11401007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1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錦村段 178、178-4、178-8、178-9、178-10、179、\n179-1、179-3、179-4、179-5、180、180-2、181-55、\n253-42、253-118、257-6 等 16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976-16、1976-19、1976-21、1976-\n30、1976-39、1977-2 等 6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錦村段 178、178-4、178-8、178-9、178-10、\n179、179-1、179-3、179-4、179-5、180、180-2、181-\n55、253-42、253-118、257-6 等 16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第1頁，共17頁\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請填寫完整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n2. 平均容積率應由建築師檢討計算，並同於申請書簽\n證。\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相關檢討。\n4. 土管要點第 20 點，請補充相關函文。\n5. 土管要點第 21 點，本案位屬特色街區營造興進園道\n路段，應自臨接之園道用地境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n其中臨接該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n其餘應妥予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牆，倘都審要求無\n遮簷人行道綠化部分，依都審意見辦理。\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n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提都審通過\n後，始得容移。\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n縮淨寬 3 公尺建築，請釐清基地北側及東側是否符\n合規定?另容移 3 公尺退縮地僅得設置深度 50 公分\n以內之雨遮，其餘應經都設會或臺中市政府建造執\n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設施。\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第2頁，共17頁\n準分析。\n(三)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無障礙汽車位建議調整靠近梯廳入口，以利身障人\n士進出。\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3，有關公有人行道上之光臘樹，建議應於配置\n圖上標示。\n(二) P.4-18，1 層鋪面提供人行部分，建議採用防滑材質，\n避免於天雨及鋪面潮濕時影響通行安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339.76 平方公尺(25.31%)，加\n計開放空間獎勵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n業要點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n內設置高 1.2 公尺格柵門，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地面層東側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n形式，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獎勵類型填寫有誤，請修正(開放空間獎勵請\n加總公共服務空間填寫)；提會審議項目勾選容移及\n第3頁，共17頁\n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形式，請補充說明。\n2. P.1-8-1，不動產會員證逾期，請更新至最新年度。\n3. P.2-2-2，補充小比例之周遭景觀分析及標示現況位\n置並輔以照片示意，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n地建築配置、景觀植栽(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及人\n行動線系統，並請補充周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n說明。\n4. P.2-3-1，報告書均請套繪指北針、行穿線、比例尺、\n建築線、開挖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及法定退縮\n範圍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6. P.2-3-2，基地東側為 12 層建物相關圖面請補充照片\n示意或材質色彩標示。\n7. P.3-4-1，補充整個街廓公有人行道位置及現況，並\n補充認養後實際範圍高程及順平情形。\n8. P.4-3-1-1，補充建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標示。\n9. P.4-5-3-2，屋頂覆土請依最低點起計，小喬木覆土深\n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請修正。\n10.P.4-5-4，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材質及透空標示，各向\n立面是否有遮蔽，請補充說明。\n11.P.4-6-4，機車停車區設置於地面層依通案性原則檢\n討設置頂蓋達 50%以上，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12.P.4-4-6-2，請補充無遮簷人行道寬度、2.5 公尺人行\n步道等綠化植栽等寬度標示。\n13.P.4-4-6-3，D03 剖面是否為街道傢俱，倘是請依審\n查原則高度應達 45 公分，P.4-7-1，請一併修正。\n14.P.4-6-1，植栽表數值部分未填寫，請補充。\n15.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及與整體景觀植栽示意\n圖。\n第4頁，共17頁\n16.P.4-13-1，補充出入口雨遮材質與色彩說明。\n17.P.5-2-2，容移要點第 14 點檢討內容與提會內容不\n符，另本案倘未設置圍牆回覆則不需再退縮 3 公尺\n建築。\n18.P.5-3-3，法規回覆對照頁碼有誤，請修正(如垃圾貯\n存空間)。\n19.P.5-13-1，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n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n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請補充相關圖例標示。\n20.P.10-9-2，補充既有行道樹樹種標示。\n21.地面層南側退縮開放空間請依土管退縮規定檢討；\n退縮範圍內請勿設置凸出花台等設施物。\n22.樹立式廣告招牌設計型式建議應再加強美化設計。\n23.基地東側國有地建議予以認養並綠美化整體設計。\n24.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建\n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n標章。\n25.本案容積增加 43.47%，建議設計宜居建築，以提升\n公益性友善性。\n26.申請書實設停車數量 59 部顯然錯誤。\n27.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原則淨空不得有結構性過梁。\n28.公共服務空間為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n服務性空間，其用途應明確標示。公共服務空間應\n另以色塊標示。\n29.汽車車道與機車道出入口交織安全性說明\n30.梯廳寬度小於 2 公尺範圍是否已計入容積，面積計\n算表未見檢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第5頁，共17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n公分設置，立式水表應補充上式圖，釐清是否設置\n頂蓋及開門位置之相關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3、6-1-4 基地西側與地界間沿街步道式開\n放空間不等寬範圍深度已過深，應檢討寬深比或改\n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應加強開放性及公益性設\n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4-4-6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並修正喬木\n覆土深度最低點達 120 公分以上。\n4.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應取消底圖並標示\n尺寸。\n5.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色系對比不明顯，不亦\n判別，如頂蓋型應再調整。\n6. 基地東側於車道出入口南側之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n放空間深度過深且無法供通行使用該空間，應剔除\n於開放空間範圍。\n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基地北\n側應調整於東側開放空間範圍，另告示牌內容應修\n正開放空間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n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n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8. 目錄 6-1-5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於剖面圖標示其範圍，\n另釐清入口雨遮範圍是否納入頂蓋型開放空間，如\n是應補充檢討淨高不應符合開放空間規定。\n9. 目錄 6-1-3、6-1-4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n間應修正，另使用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n標示(集會、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n第6頁，共17頁\n完整性，另補充標示公共服務空間圖例及色塊，另\n於目錄 6-1-4 面積計算圖標示尺寸及檢討面積。\n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第7頁，共17頁\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裝飾物設置於容積移轉退縮3公尺範圍應敘明設置緣\n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目錄 7-6-2 地上 2 層裝飾版外側設置欄杆，內側外牆\n應設置 RC 台度。\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n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應於都審申請書\n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3. 目錄 1-12-1 依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部分為鄰地建\n物越界，應檢討該範圍處理方式。\n4. 目錄 7-2-1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結\n構柱等構造物。\n5. 目錄 4-14-1 停車空間及緊急發電機房之進排風管道，\n應以剖面及立面說明尺寸及進排氣高度與周邊景觀\n或建築之關係。\n6.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戶\n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另再加大各樣態剖面詳\n圖，標示尺寸及材質。\n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補充開放空間檢討線。\n第8頁，共17頁\n8. 目錄 4-7-1 街道傢俱原石(石嶄)坐椅應注意積水問\n題及乘坐舒適性；基地東北側之街道傢俱應補充設\n計大樣圖，其坐椅寬度應達 45 公分。\n9. 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10.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9頁，共17頁\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976-16、1976-19、1976-21、\n1976-30、1976-39、1977-2 等 6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有誤。\n(二) 土管第 35 點，請補充停車空間之檢討。\n(三) 土管第 36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之檢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第10頁，共17頁\n(四)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各樓層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n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八) 無障礙機車、汽車位建議調整靠近梯廳入口，以利身\n障人士進出。\n(九)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十)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十一)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1，1 層景觀喬木配\n置圖：\n(一) 應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及位置。\n(二) 各喬木種植間距、與鄰地間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n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三) 應將北側喬木修剪、災修等後續維護管理方式納入\n考量。\n(四) 參酌一般公園綠地枝下高約為 2～2.5 公尺，石斑木\n(枝下高 1.5 公尺)配置於鄰路側，應確認樹種選擇、\n配置位置適宜性。\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4-8-1-1、4-\n8-1-2)，本案設置地樹立 4 處，惟面積檢討僅檢討 3 處，\n另經查係坐落四米無遮簷人行道，與檢討內容不符，爰\n法規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部分，請再釐清修正；另正\n第11頁，共17頁\n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清突出牆面尺寸，並補充說明設置\n數量。\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n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n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設計及人行淨寬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資訊公開同意書等書件請確實簽章；公共\n服務空間請納入開放空間獎勵欄位合併計算。\n2. 本案達需送審交通影響評估門檻，請於申請書確實\n勾選。\n3. 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最新年度。\n4. 本案報告書下方案名錯誤，請逐頁修正。\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n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n景觀配置(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種類、開花季節及花\n色)。\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n界線、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n第12頁，共17頁\n關設施物位置。\n7. 地面層及垂直綠化植栽圖例均為綠色，不易辨識，\n請修正。\n8. 建議增加地面層及垂直綠化植栽種類及多樣性。\n9.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行道樹位置及植栽表。\n10.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表相關圖說。\n11.P.4-4-1，1 層景觀平面配置圖請補充街道傢俱、樹\n立式廣告招牌、消防出水口及水表等圖例。\n12.P.4-4-2，喬木表請標註喬木數量。\n13.P.4-4-3，灌木表越橘葉蔓榕資料缺漏，請修正。\n14.P.4-4-4，無法綠化面積不含車道，請釐正。\n15.P.4-4-5，1 層景觀植栽總表與 P.4-4-2~P.4-4-3 所載\n喬、灌木不一致，請釐正；另植栽總表請加強生態\n性功能說明。\n16.P.4-4-6，1 層景觀剖面圖請在圖面上標示剖面位置，\n並確實標示喬、灌木覆土深度。\n17.P.4-5-1，屋頂層灌木表請確實標示植栽數量。\n18.P.4-7-1，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圖名錯誤請\n修正。\n19.P.4-10-1，公共藝術章節缺少設計圖、固定方式、日\n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及夜間燈光計畫相關圖說，請\n補充完整。\n20.P.4-12-1，空調格柵請標示間距寬度。\n21.P.10-9-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所載實設容積率、開放\n空間獎勵容積與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正。\n22.P.10-9-2，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配置圖請補充\n鋪面、地界線、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4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2.5 公尺人行淨寬、街道傢俱等圖例；\n另請遮蔽室內隔間，以維護空間個資。\n第13頁，共17頁\n23.本案容積增加 50%，建議設計宜居建築，以提升公\n益性友善性\n24.基地內左下角現有溝渠補剖面圖檢討喬木寬深度。\n25.基地左下角現有溝渠位置應於 1 層平面圖標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提供行人駐足、休憩空間，建請\n型塑小型口袋公園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設計大樣圖不明，應檢附消防\n送水口及立式水表平、立面圖標示尺寸及材質，另\n消防送水口前方勿以喬木、灌木阻檔，影響救，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應\n補充設計大樣圖及文字請更正，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4-4-6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不得設置突\n出地面之樹穴，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應檢討 120 公\n分以上。\n5.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套疊景觀底圖，以利\n判別。\n6.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n上及留設最小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上。\n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且設置\n於明顯處，另開放空間範圍有誤，並標示材質，建\n議調整於廣場式開放空間前設置。\n8. 補充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應取消平面\n圖底圖，標示相關尺寸，以利判別。\n9.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n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色\n塊應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開放\n第14頁，共17頁\n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應一併修正補充色塊。\n10.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5.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汽機車道出入口間花台與垂直人行動線\n衝突，建議退縮至勿影響人行動線。\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應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各面向透視圖及材質。\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n(二)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三)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四)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五)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第15頁，共17頁\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六)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七)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目錄 1-1-1、1-2-1 預審申請書及委託書應補充起造\n人用印，設計人簽章。\n3. 目錄 4-14-1 停車空間及緊急發電機房之進排風管\n道，應以剖面及立面說明尺寸及進排氣高度與周邊\n景觀或建築之關係。\n4.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地上 2\n層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另檢附各樣態剖面\n詳圖，標示尺寸及材質。\n5. 目錄 4-10-1 補充公共藝術設計大樣圖及透視圖，\n以利委員審查。\n6. 目錄 4-5-3 屋頂層應補充檢討花台與女兒牆達 1 公\n尺以上距離並標示。\n7. 目錄 4-6-1 垂直綠化之花台側開窗台度應補充標示。\n8.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補充剖線編號線對應(目前\n以東西南北向惟配置圖無指北針無法判別)，並標\n示開放空間範圍。\n9. 目錄 7-2-1 補充地上 1 層直通樓梯步行距離檢討及\n乙戶外安全梯於 1 層開口檢討。\n第16頁，共17頁\n10. 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11.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5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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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 下午 13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專審備查 1 件、提案審\n議案件 2 案\n參、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山段 107 地號土\n13：40~14：10\n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3 層地下\n停車場新建工程案\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美和段 569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14：10~15：10\n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僅審議店鋪最小建\n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n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區 錦 村 段\n19-6、27-1、28、29、35-11、67-8、69、\n69-4、70-1、71、71-3、71-11、71-14、\n15：10~17：30\n71-19、72-9 等 1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幼兒園、\n托嬰中心、社會福利機構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東山段 107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n3 層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案\n說明：\n一、本案由本府交通局前於 113 年 2 月 22 日簽奉市長核\n准本案得採專案審查方式辦理。\n二、案經本府交通局 113 年 8 月 1 日專案審查決議再召\n開第 2 次審查 (本委員會委員由虞委員承宗及林委\n員良泰出席，李委員麗雪及黎委員淑婷書面審查)。\n三、案經本府交通局 113 年 9 月 10 日專案審查通過(本委\n員會委員由虞委員承宗出席，及林委員良泰、李委\n員麗雪及黎委員淑婷書面審查)。\n四、本府交通局 113 年 12 月 20 日申請依臺中市公有建\n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3 點規定提\n送本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規定，\n本案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同意採由廠商進\n駐後設置太陽能板取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高齡活動場域體健設施考量安全性增加鋪面介面區\n隔。\n(二)休憩階梯短牆牆面增加美化設計；補充特色廁所木\n質外牆後續維管方式。\n(三)補充樓梯側截水溝及採光天井排水系統；街道傢俱\n第1頁，共5頁\n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n(四)地面層車道出入口東側人行步道考量安全性調整位\n置及增植灌木，並調整行穿線引導人行動線。\n第2頁，共5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美和段 56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僅審議店鋪最小建築單元樓地\n板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n決議：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n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店鋪最小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同意設置。\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n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區 錦 村 段 19-6、 27-1、 28、 29、\n35-11 、 67-8 、 69 、 69-4 、 70-1 、 71 、 71-3 、\n71-11、71-14、71-19、72-9 等 15 筆地號(第三種住\n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幼兒園、托嬰中\n心、社會福利機構及集合住宅(豬事圓滿好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臨 10 公尺東城二街側設置 5 處及 20 公尺東成路側\n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六)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東成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n過：\n(一)補充基地與周邊人行動線系統(包含至南側公園、西\n側商業空間及東側旱溪等)，並採以景觀植栽帶及街\n道傢俱設計避免違規停車。\n(二)調整幼兒園接送動線以內部化方式設置及車輛經由\n地下停車場離開基地，並取消東成路及東成二街基\n地內臨停駐車彎及駐車彎，增植綠化設計；地面層\n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臨路側及基地南向地界線側\n第4頁，共5頁\n增植喬木並配合公園整體規劃設計；考量遮蔭性加\n大地面層喬木尺寸；1 至 2 層階梯增加植栽綠化。\n(三)南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垂直綠化陽台欄杆適度透\n空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以使植栽滿溢；攀岩空間考\n量安全性調整設計；屋頂層增加社區休憩節點設計。\n(四)正面式招牌依規以店鋪面寬三分之二檢討；樹立式\n招牌與街道傢俱分開設計；公車候車亭周邊增設街\n道傢俱；消防送水口考量使用性調整設計。\n(五)補充各棟間進出安全管理方式；依規檢討基地內通\n路及 4 公尺通路設置必要性；加強能耗、雨水回收\n及空調系統等節能設計。\n(六)補充停車共享管理機制；交通章節公車路線應依營\n運現況更新；補充東成三街及東光五街道路幾何設\n計說明；車道出入口以綠斑馬意象設計；落實施工\n車輛暫停區內部化。\n(一)\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6:2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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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30\n壹、 主席致詞暨頒發聘書\n9：30~10：00\n貳、 業務單位簡報\n10：00~10：20 參、 都審無紙化審議系統及平板 APP 操作教育訓練\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n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區三民段五小段 6、6-7 等 2 筆地\n號(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n地)地上 6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10：20~12：00\n(本案經 113 年第 643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n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本案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審議事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0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n111133年年度度都都市市設設計計系系統統更更新新維維護護\n苗\n及及\n栗縣\n會會\n都市\n議議\n計畫\n系系\n資訊\n統統\n查詢\n建建\n系統\n置置\n建置\n計計\n更新\n畫畫\n與維\n案案\n護案\n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n都市設計審議無紙化作業 線上審查\n- APP\n｜操作手冊｜\n執行單位：\n專案經理：王世傳\n天眼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協理\n國際專案管理師(PMP)\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登入畫面\n• 點選「都市設計審議」APP後，進入APP畫面，輸入帳號密碼登入。\n2\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會議資料列表\n功能列表\n會議\n報告書檔案\n• 於PDF列表能執行會議資料的管理\n3\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列表按鈕功能\n選擇刪除： 重新整理：\n多選刪除報告書資料 更新資料至最新狀態\n返回登入頁面\n自訂常用意見：\n可編輯常用審查意見詞語\n4\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功能說明：選擇刪除\n１\n３\n２\n進入選擇刪除功能後，即可\n多選已下載至本機之報告書，\n進行多選刪除，釋放裝置之\n儲存空間。\n5\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功能說明：自訂常用意見\n１\n２\n新增常用意見\n２\n進入自訂常用意見功能後，\n即可新增或編輯審查常用\n意見詞語，完成編輯後儲\n編輯常用意見\n存並上傳。\n３\n6\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功能說明：下載報告書\n已下載之\n報告書\n未下載之\n報告書\n• 點選「尚未下載報告書」後，進入下載頁面，下載完成後返回ＰＤＦ列表。\n※下載中斷返回，則會中斷下載，需重新下載。\n7\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報告書介面\n返回PDF列表 加入書籤\n審查意見\n縮圖模式瀏覽\n書籤模式瀏覽 意見上傳\n主畫面\n功能列表\n• 點選「報告書」後，進入審議案件資料報告書，撰寫審查意見。\n8\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報告書介面：瀏覽模式\n縮圖模式瀏覽 書籤模式瀏覽\n加入書籤之頁面會顯示於此\n• 點選左上切換瀏覽模式，進入縮圖或書籤模式瀏覽。\n9\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APP介面 – 報告書介面：主畫面\n上一頁按鈕\n上一頁按鈕\n10\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報告書介面 – 審查意見撰寫\n※輸入意見儲存後，\n僅存於本機。\n※於自訂常用意見設定之詞語顯示於此。\n• 上次意見僅供瀏覽，無法新增或修改，意見撰寫於本次意見。\n11\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報告書介面 – 功能列表介紹\n１ ２ ３ ４ ５ ６ ７\n１ ６\n手動翻頁工具： 圖台檢視：\n拖曳拉桿移動至所需頁數。 左邊顯示報告書，右\n邊顯示圖台，同時檢\n２\n視協助審查。\n手指工具：\n預設使用，可進行頁面的翻頁及頁\n面縮放功能。\n３\n繪圖筆刷工具：\n７\n預可進行頁面的翻頁及頁面縮放功\n分割螢幕檢視：\n能。\n將主畫面分割至右側，\n左邊顯示對照，並可\n４\n橡皮擦工具： 以同步註記。\n清除筆刷工具加註之記號。\n５\n恢復按鈕：\n恢復橡皮擦工具所清除之註記記號。\n12\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報告書介面 – 功能介紹\n分割螢幕檢視：\n將主畫面分割至右側，\n左邊顯示對照。\n• 左側畫面可由縮圖、書籤與下方拉桿翻頁，並同步繪圖工具繪製之註記。\n13\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儲存上傳\n１\n儲存：\n１\n結束意見輸入，將意見儲存於本機。\n上傳： ２\n２\n點擊意見上傳，將意見上傳系統。\n３\n確認上傳：\n３\n關閉報告書，二次確認上傳審議意見。\n保留註記：\n４ ４\n關閉報告書，確認保留繪製註記。\n• 完成審查意見撰寫後，儲存本機以外，請點選「意見上傳」完成作業。\n14\n113年度都市設計系統更新維護\n苗\n及\n栗縣\n會\n都市\n議\n計畫\n系\n資訊\n統\n查詢\n建\n系統\n置\n建置\n計\n更新\n畫\n與維\n案\n護案\n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n15",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6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壹、 主席致詞：\n感謝委員過去一年的辛勞，每年會議頻繁召開，很感謝\n各位委員撥冗參與會議，給予不同領域的專業意見。尤\n其這幾年臺中市推動宜居建築有成，吸引很多縣市組團\n前來觀摩，未來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更要持續往前朝向\n國際化的樣貌發展。\n貳、 業務單位報告審議分組決議：\n一、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審議分組\n考量都市設計審議與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審議內容同質\n性較高，為委員會審議之一致性 及減少會議次數 成立\n聯席審議委員會：\n(一)府內委員為固定委員，府外委員分為 2 組，每組 7\n位，府外委員分組名單如下：\n1.第 1 組：謝委員麟兒、沈委員芷蓀、虞委員承宗、\n簡委員伃貞、鍾委員慧諭、黃委員宜瑜、趙委員\n又嬋。\n2.第 2 組：王委員至亮、蕭委員家孟、呂委員永豐、\n李委員麗雪、林委員良泰、陳委員佩瑜、黎委員\n淑婷。\n3.張委員梅英為機動委員可支援各組。\n(二)原則於每週四上午 9 時整召開，倘委員出席人數不\n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出席審議。\n二、專案小組委員會分組\n為簡政便民並提升審議效能爰精進審議制度，採行分級\n分流制度審議，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n要點第 8 點第 2 項規定：「專案小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n指派 7 位委員組成，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分組\n第1頁，共6頁\n名單如下：\n(一)由府外委員分為 2 組，每組 7 位，並由副主任委員\n擔任主席，委員分組名單如下：\n1.第 1 組：謝委員麟兒、沈委員芷蓀、虞委員承宗、\n簡委員伃貞、鍾委員慧諭、黃委員宜瑜、趙委員\n又嬋。\n2.第 2 組：王委員至亮、蕭委員家孟、呂委員永豐、\n李委員麗雪、林委員良泰、陳委員佩瑜、黎委員\n淑婷。\n3.張委員梅英為機動委員可支援各組。\n(二)會議時間原則訂於每週三下午 1 時 30 分或每週五上\n午 9 時整召開，配合委員會加開時段及委員出席狀\n況(如遇校園審議會議相同時間導致委員無法出席時)\n予以調整，倘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各組委員得互相\n支援出席審議。\n三、簡化小組委員會分組\n(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點\n第 3 項規定：「簡化小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n依全體委員之專業領域背景分為 3 組依序輪流辦理\n審議，每組成員 5 位，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n分組名單如下：\n1.第 1 組：王委員至亮、趙委員又嬋、沈委員芷蓀、\n李委員麗雪、張委員梅英。\n2.第 2 組：謝委員麟兒、呂委員永豐、蕭委員家孟、\n黃宜瑜、林委員良泰。\n3.第 3 組：虞委員承宗、陳委員佩瑜、黎委員淑婷、\n簡委員伃貞、鍾委員慧諭。\n(二)會議時間原則訂於每週三下午 1 時 30 分或每週五上\n午 9 時整召開，配合委員會加開時段及委員出席狀\n況(如遇校園審議會議相同時間導致委員無法出席\n時)予以調整，倘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各組委員得\n第2頁，共6頁\n互相支援出席審議。\n四、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名單\n(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點\n第 2 項規定：「專案小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 7\n位委員組成，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委員名單\n如下：\n1.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2.委員：沈委員芷蓀、呂委員永豐、張委員梅英、\n虞委員承宗、黎委員淑婷、李委員麗雪、鍾委員\n慧諭。\n(二)會議時間將配合委員出席狀況訂定。\n參、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3頁，共6頁\n第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三民段五小段 6、6-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6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為臺中市定古蹟－臺灣府\n儒考棚、臺中刑務所浴場，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n38 條審議事項，應會同主管機關(臺中市文化資產處)\n進行審查。\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二)本案建築西北向立面設置機關名稱，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四)臨 10 公尺府後街及 10 公尺康樂街側無遮簷人行空\n間及植栽帶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倘無法確實修正應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一) 認養康樂街及府後街人行步道用地(府後街應認養至\n國漫館連接處)、更新鋪面並評估現有行道樹生長狀\n況新植或移植行道樹；府後街增植行道樹；保留既\n有紅門並補充後續維管計畫；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n設連續性人行淨寬並與人行步道用地整體留設。\n(二) 加強北側街角廣場休憩停留節點串聯設計；取消府\n後街景觀矮牆；街道傢俱考量遮蔭調整位置，康樂\n街沿路增設街道傢俱；車道出入口旁無障礙斜坡道\n考量安全性調整設計。\n(三) 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n第4頁，共6頁\n行道植栽並配合調整基地內樹種。\n(四) 西北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東北向建築立面加強設\n計 ； 擴 張 網 植 栽 考 量 視 覺 效 果 及 維 管 方 式 調 整 設\n計；增設綠能設施。\n(五) 停車場導入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地面層停車場全時\n段開放共享收費停車使用並加強人行安全性設計；\n更新交通技師簽證；評估康樂街申請行人友善區；\n補充至周邊公共設施(含捷運站點、國漫館、綠空廊\n道等)之人行動線起訖點分析；車道出入口以綠斑馬\n意象設計加強自明性；研議申請 i-Bike 站點。\n肆、臨時提案：無\n伍、散會(11:30)\n第5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5/01/0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4年1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12015",
    "agenda_pdf": "11312015_A.pdf",
    "minutes_pdf": "11312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29、130、131、137、137、138 等\n5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444 等 6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麻園頭段 16-4、16-7、16-14、16-15、16-33、16-\n37 等 6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春安段 12、13、27、28、29 等 5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4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29、130、131、137、137、138 等\n5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12 點， P5-1-3 所載實設綠化面積為\n1,224.77 平方公尺，應綠化面積未扣除依相關法令\n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檢討計算式誤植，請修正。\n第1頁，共19頁\n2. 土管要點附圖，基地標示位置有誤，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8 點，經查本案已於 111 年 1\n月 14 日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請修正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定建築地區未標示申請範圍。\n2. 請於景觀設計圖及建築 1 層平面圖標明基地地面\nGL、設計高程。\n3.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及整\n體性防火間格查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載明特別規定事項，應檢討\n是否已完成附註條件，並會辦城鄉計畫科確認。\n2. 無遮簷人行道部分 2.5 公尺應退縮人行道範圍取消，\n改申請「駐車彎及迴車道」應洽城鄉科釐清得否授\n權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 4 公尺人行道範圍應與車道順平不得設置\n高低差。\n(三) 建築計畫：\n1. 建築計畫文字檔案格式無法閱讀。\n2. 檢討公共排水溝位置及排水方向。\n3.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請檢討構造物之最外緣。\n4. 出入口雨遮免計建築面積請依規檢討。\n5. 避難層各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距\n離超過(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n路。\n6. 部分結構性過梁未計入建築面積。\n7. 戶外安全梯請詳附樓梯剖面開口位置並不得設格柵\n或欄杆。\n第2頁，共19頁\n8. 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n9. 地上 1 層上方版 2 層平面圖應標示屬性(雨遮或裝\n飾板)，並依規定檢討開口上方雨遮 1 公尺，出入口\n上方 2 公尺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依都審審查通案性原則變更\n設計案件綠化檢討不得少於原核准，本次變更後地\n面層喬木數量、綠化面積及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n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移入容積量 2356.98 平\n方公尺(40%)，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請\n申請單位說明變更前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差異\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議\n第3頁，共19頁\n審議。\n7. 本案於 20 公尺豐樂北二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請專章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8. P.4-6-3，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請補充敘\n明景觀框架下方確實無實質空間使用並結構單獨設\n置不與建築物相連，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填寫地面層灌木數量；本案為變更設\n計案件，請填寫施工進度並檢附現況照片。\n2. 應檢附變更前頁面並以左右對頁形式編排以供對照；\n報告書變更前相關圖面太模糊，請修正。\n3. 補充較大範圍並套繪基地北側及南側都審案建築及\n景觀配置（含喬木植栽表、花期花色等內容）。\n4. 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請依都\n審十四期重劃區通案性原則逐條檢討。\n5. 1 層平面圖應清楚標示各項範圍線、法定退縮範圍、\n2.5 公尺人行淨寬、公有人行道及臨接道路名稱寬度。\n6. 公共藝術補充日間景觀模擬圖，現檢附之夜間景觀\n模擬圖應補充打光方式。\n7. P.4-6-1 案名牆應標明詳細尺寸；景觀牆補充計算透\n空率，景觀牆依都審通案性原則透空率應達 50%以\n上。\n8. 建築物高度檢討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定義；平面圖、\n裝飾版檢討圖說之相關法規檢討、尺寸及空間名稱\n均不明，請釐清修正。\n9. 社區出入口雨遮深度寬度檢討方式、建築面積、容\n積檢討、無障礙檢討再釐清。\n10.平台高低差超過 1 公尺應補充防墜措施。\n11.高度比 1.5 檢討消線再確認；天井旁裝飾板疑慮，\n第4頁，共19頁\n請補充天井旁裝飾板剖面圖。\n12.屋頂突出物立體構架遮蔽比例太高，影響屋頂綠化。\n13.1 層健身房與社區管理事務無關，應計入容積。\n14.請加強資源回收空間自然通風設計。\n第5頁，共19頁\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444 等 6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依據 P.1-14-\n2 所附地政局函文，美和段 435、436 及 444 地號土\n地重劃完成日期為 109 年 12 月 29 日，P5-1-4 檢討\n說明誤植，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P.6-3-2 地下 2 層自設車位標示\n加總數量有誤，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樓層變更為 20 層，P.5-1-4\n檢討說明有誤，請修正。另「實設空地」面積計算\n式有誤，其不包含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n並請據以修正植栽數量檢討。\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8 點，經查本案已於 112 年\n6 月 27 日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請修正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6-3-4a，特別安全梯文字及其樓梯寬度尺寸標示。\n第6頁，共19頁\n2. P.3-3-4a，圖說北側法定空地上色不全，請修正。\n3. P.3-3-4a，建築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順\n平標示。\n4. 請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5. P.6-3-5，西側露臺外入口雨遮文字、材質、形式、\n尺寸標示及補充說明。\n(二) 裝飾物專章：北側、東側、西側過樑之裝飾板應屬深\n度大於 1.8 公尺，平面上色有誤。\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檢附最近之土\n地登記簿謄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說明此次變更的原因及其必要性。\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 P.7-2-16 停車場出入口及動線規劃請將機車出入動\n線一併納入規劃並補充各方案圖說示意。\n(五)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設\n計後未設置廣告招牌，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本次變更屋頂層綠化比\n率、垂直綠化量及小喬或大灌木數量皆少於原核准，\n請補充說明理由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324.11 平方公尺(40%)， 屬\n第7頁，共19頁\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 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 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宜居建築辦法第 4 條，本案垂直綠化設施突出外\n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昌平\n東七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臨 16 公尺園道(松強路)2.5 公尺人行淨寬及綠\n化留設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10.景觀造型牆透空率未達 50%，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n委員會審議。\n11.本案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補充說明，倘\n設置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不動產會員證請更新。\n2. 請依最新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113 年 9 月 18 日\n公告版本)。\n第8頁，共19頁\n3. 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n第 11 點逐項檢討。\n4. P.4-7-4，部分景觀造型牆高度 285 公分，且以實牆\n設置，透空率未達 50%，請修正為 250 公分或補充\n理由提會審議。\n5. P.6-3-4a，請標示圍牆範圍。\n第9頁，共19頁\n第三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麻園頭段 16-4、16-7、16-14、16-15、16-33、16-\n37 等 6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4-3-2，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檢附本案容積率檢討計\n算式及參考頁碼。\n(二) P.4-3-5，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退縮圖面參考頁\n碼。\n(三) P.4-3-5，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為依照\n住變商回饋要點檢討停車空間。\n(四) P.4-3-5，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圖\n面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說明\n鄰接道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不符都\n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規定。\n2.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未標示迴轉半徑及 5 公尺*6 公\n尺迴轉範圍。\n3. 地上 1 層結構性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第10頁，共19頁\n4. 地上 1 層東側設置喬木與機車車道重疊。\n5. 地上 1、2 層管委會空間之空間名稱重複性高，合理\n性部分請再斟酌。\n6. 各層地下層平面圖部分空間未標示。\n7. 屋突層高度標示應標至最高點。\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P.6-3-表 6-21 停車場出入口位置選擇比較表出入口\n方案圖面上所標示路名有誤，請確認後修正。\n(四)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P.6-4-2 圖 6-8 無障礙機車位建議調整靠近梯廳入口，\n以利身障人士進出。\n(七) 臺灣大道車流量大，施工車輛請務必指派義交。\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4，P.8-1，本次涉及行道樹移植、增植作業，可\n提送至「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抑或提送至\n都審大會併同審查」。\n(二) P.3-6-2，有關街道傢俱之設置，應將年長者、行動不\n便者或攜帶幼童者等需求納入設置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業經 113 年 9 月 16 日召\n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3 年\n第 13 次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8.5%，\n第11頁，共19頁\n並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338354 號函重\n建計畫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n會議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危老會議紀錄，並說明危老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內容，相關項目不得與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之友\n善對策重複計算，應分開計算說明。\n2. 補充套繪基地周邊行道樹位置及植栽種類說明。\n3. 基地南側建議增植行道樹。\n4. 曬衣架非提請委員會事項，申請書備註欄位請刪除。\n5. 請釐清本案是否為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是否設有\n商業用途)，申請書其他欄位請修正。\n6. 請補充基地周遭喬木植栽之花期花色分析。\n7. P.2-1-2，請標示本案基地種植之喬木種類。\n8. P.3-5-5a、3-5-6，屋頂綠化、垂直綠化請依都審通案\n性決議檢討灌木覆土深度。\n第12頁，共19頁\n9. 請釐清本案是否為住變商案件，倘為住變商案件應\n於都審申請書其他欄位註明，並確認空間使用用途\n(商業)之規定。\n10. 請確認裝飾物深度是否已超過 1.8 公尺(例:地上 4\n層北向陽台外側裝飾物、東西向臥室及主臥室外\n側裝飾物)；3 層露臺上方框架得否以裝飾物申請，\n是否造成圍閉，請釐正。\n11. 建議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n12. 地下室應全面預留低碳車位充電管線架。\n13.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設置於地面層之\n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n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n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本案倘無法\n於機車停車位上方留設頂蓋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14. 本案危老重建案增加法定容積達 38.5%，建議設\n計宜居建築以增加環境友善性。\n15. 機車出入口至機車編號 31 號範圍之車道合流服務\n量已達 50 部以上，應為雙向車道，車道寬度至少\n250 公分，請再釐清。\n第13頁，共19頁\n第四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春安段 12、13、27、28、29 等 5 筆地號(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長照及社會住宅\n新建工程案(春社安居 B)\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7-1，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n(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三)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敘明建蔽率、容積率、上限容積\n率、高度比檢討計算式，並於標註高度比、後院深度\n檢討參考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P.4-12 法定空地有誤，併請修正\n相關內容。\n(五) 本案採用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8 條之\n2 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及必要附屬設施之土地，增\n加建築容積至 1.5 倍法定容積，請納入法規內容並依\n實際設計內容補充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P.3-2，請向建設局釐清未開闢計畫道路高程。\n(二) P.3-10~P.-3-13，無遮簷人行道應順平，不得有高低差。\n第14頁，共19頁\n(三) P.5-5 社區式長照團體家屋後續應會辦目的事業主管\n機關。\n(四) 請補充街道家具座椅高度。\n(五) 各層平面及管委會空間應加註空間名稱。\n(六) P.5-5，請釐清排風口位置及尺寸。\n(七) P.5-5，基地高程似與 P.3-10~P.3-13 剖面圖不符。\n(八) 請補充各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距檢討。\n(九)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十) 剖面圖地下室頂版高度部分突出大於 120 公分。\n(十一) 請補充土管逐條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本市\n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辦理。\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本案採既有植栽皆以移除方式辦理，為避免地\n方 NGO 團體有相關異議，倘基地內公有土地具有價\n值及其適種喬木，建議可評估採(假植後)移植方式辦\n理。\n(二) 基地臨忠勇路(七星南街及永春北路)皆有既有行穿\n線，其街角廣場，仍應符合(原營建署)轉角斜坡道規\n定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5頁，共19頁\n1. 基地臨 20 公尺忠勇路側於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內設置特色候車亭，是否符合土管規定，請補充詳\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基地南側、東側及北側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間及\n綠化留設型式，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n審議。\n3. 基地東側及西側部分 2.5 公尺人行步道未留設於法\n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間範圍，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認本案提會項目是否正確或新增其他項目，請\n一併補充提會項目之法源依據，倘有其他應提會審\n查內容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填寫。\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委託書及申請書案名均不符，請修正。\n2. 申請書提會項目未填寫，請補充；戶數細分其他請\n補充用途說明；交通提審欄位勾選錯誤。\n3. P.2-3，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n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n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4. 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西側春\n社安居社宅)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n道、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n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標示計畫道路及基地高程。\n6. 補充標示地下停車場 2 公尺緩衝空間位置。\n7. P.3-3，相關圖面均請套繪指北針、行穿線、空間名\n稱、基本圖例及臨接道路寬度及路名標示。\n8. P.3-5，補充三時段亮燈位置及燈具說明。\n9. P.3-6、P.3-7，植栽表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n內容填寫，且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 12 公分以上\n為原則。\n第16頁，共19頁\n10.都審規範未正面列舉無遮簷人行道人設置駐車彎，\n及案名牆請修正。\n11.臨路側建議降板設置，以降低植栽花臺高度。\n12.補充特色候車亭圖面說明；本案是否設置廣告招牌，\n請補充說明。\n13.P.3-7，地界線圖例有誤，請修正；草皮覆土深度標\n示有誤。\n14.P.3-8 植栽表內容與 P.3-6 數量不符，請釐清。\n15.P.3-10，地界線與建築線圖例標示請釐清，並請標示\n鄰接道路。\n16.P.3-11，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植栽帶與 2.5 公尺\n人行步道應齊平設置；街道傢俱高度依都審審查以\n45 公分為原則。\n17.P.3-14，鋪面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另色彩及示意圖\n亦請補充說明。\n18.P.3-15，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n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n示，以利於核圖。\n19.P.3-19，請於圖面標示計算式內容及位置，以利核對。\n20.P.3-20，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木加強固定及防風\n措施並補充詳圖。\n21.P.3-24，未見植栽表，並請標示噴灌排水系統。\n22.P.3-25，補充示意圖詳圖，含尺寸標示及材質色彩說\n明；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磚牆透空，倘無法依規\n檢討，請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3.P.3-26，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規定檢討空調格柵間距\n標示。\n24.P.3-27，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n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n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人行步道者，應\n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留設之緩衝車道；並補充\n第17頁，共19頁\n安全視距檢討。\n25.P.4-1，補充法規檢討版本，並請自第一點開始逐項\n檢討及標示對照頁碼(勿以依規定辦理回復)。\n26.P.4-2，本案公共藝術非都審委員會審查內容，請修\n正第 15 點回覆內容；另回覆內容回覆本案設置太陽\n能板請標示對照頁碼並於申請書內容一併填寫，屋\n頂綠化比例亦請一併檢討。\n27.P.4-3，補充第 20 點及第 21 點對照圖面。\n28.P.4-8，本案依 38 點回復智慧建築應提送委員會審\n議，請補充規模內容及對照頁碼。\n29.P.5-2，請於圖面標示低碳車位設備之垂直管道間及\n充電線架位置，及低碳車車位標示。\n30.P.5-4，機車車道服務達 50 輛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n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請補充本案機車\n行駛方向及車道寬度標示。\n31.P.5-11，補充各棟建築物四向立面材質及色彩說明。\n32.結構非都審審查項目，建議刪除。\n33.P.8-2，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以上，\n且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n34.P.8-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n更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n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n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n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35.本案基地臨接未開闢道路應申請指定建築線，請釐\n清是否屬未開闢。\n36.補充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往來公文，地區說明會辦理\n情形及相關意見。\n37.土地所有權人國產署應更正為住都中心。\n38.店舖前設置駐車彎缺乏公益性理由應予取消。\n第18頁，共19頁\n39.P.3-15，剖面 CD 無遮簷人行道構造形式，應提送委\n員會審議。\n40.P.3-24，補充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法規檢討。\n41.所有垂直綠化設施，應補充滴灌系統排水設施及喬\n木加固計劃。\n42.街道傢俱應有詳細圖說。\n43.P.3-26，空調排風口未提供相關綠化設施以達到美\n化效果。\n44.空調格柵應整體設計，補充格柵詳圖。\n45.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應全部檢討不宜省略。\n4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均無第二種住宅區之相關\n規定。\n47.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應依照臺中市政府 109 年 9 月\n26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 號函規定辦理，並\n具體標示相關用途。\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50 分)\n第19頁，共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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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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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5/01/0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4年第3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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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申請系統會員帳號申請表\n項次 項目\n1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n帳號（請輸入英數(含大小寫)及特\n2\n殊字元，共12-15碼）\n3 使用者姓名/公司名稱\n4 負責人姓名（非公司行號免填）\n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非建築師免\n5\n填）\n6 開業證書字號（非建築師免填）\n7 電話\n8 傳真\n9 行動電話\n10 電子信箱\n□□□□□\n11 郵遞區號+地址\n12 備註\n13 預設密碼\n註：\n(1)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申請系統須先申請開通帳號，尚未開通帳號請\n填寫申請表並 E-mail 至 AnnChen@skyeyes.tw，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n話：04-24513012分機298。\n(2)一間建築師事務所僅可申請一組帳號，系統於新增帳號時會自動判斷該\n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執開業證書字號是否已申請過帳號。\n1",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1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4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億投資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科博段 313、\n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n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n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n341、342、343 等 31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0\n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補充指定建築線文件及\n經都更幹事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第1頁，共19頁\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本案為二通住變商(附 11)，仍請依「臺中市都市計\n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完成變更作業，\n並繳納回饋金後，始得以「第三種商業區」檢討；\n另請依規逐條檢討「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n商業區回饋要點」，且停車空間須依申請樓地板每\n10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n2. P.5-4，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退縮圖面參考頁\n碼。\n3. P.5-6，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檢討計算參考頁碼\n有誤，請修正；另本案倘若申請住變商，請補充住\n變商停車空間之檢討內容及計算式。\n4. P.5-6，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依「法定空地」進行檢\n討；另請補充相關檢討圖面參考頁碼。\n5. P.5-6，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依規檢討覆土深度內\n容，並檢附檢討圖面及參考頁碼。\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及總容積獎勵超過 40%，\n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第2頁，共19頁\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檢附退縮圖面參考頁碼。\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申\n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n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3，有關公有人行道上之光臘樹，建議應於配置\n圖上標示。\n(二) P.4-18，1 層鋪面提供人行部分，建議採用防滑材質，\n避免於天雨及鋪面潮濕時影響通行安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5、P.6-\n6)，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屬板烤\n漆(無燈飾)，按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另空地樹立 1 處，\n請加註距建築線尺寸，俾利檢討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5 月 3 日辦理自辦公聽會，並於 113\n年 5 月 8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本府報核、本府於 113\n年 6 月 6 日函請補正，申請人於 113 年 9 月 5 日申\n請補正展期，本府 113 年 9 月 13 日同意補正展期自\n第一次通知補正之日(113 年 6 月 6 日)起 3 個月延長\n為 6 個月(113 年 12 月 6 日)本案因地政事務所辦理\n地籍重測，爰無法於期限內檢送補正版事業計畫書，\n113 年 12 月 4 日申請補正展延，本府同意再延長 3\n個月(至 114 年 3 月 6 日)在案。\n(二) 另查本案因地籍重測造成都市更新面積增加 50.33\n平方公尺，仍請依相關規定重新舉辦公聽會，以維護\n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3頁，共19頁\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3304.13 平方公尺(30%)，加計開\n放空間(12.85%)及都更獎勵容積(37.15%)，總計 80%，\n超過其基準容積 4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40 公尺臺灣大道二段側設置 1 處樹立廣告，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臨 6 公尺臺灣大道二段 482 巷側 2.5 公尺人行淨寬\n及綠化留設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樓層高度已達 30 層樓，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n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n例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逐項檢討，並檢討智慧建\n築等級提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都審規範請以最新版本檢討(113 年 9 月 18 日公告)。\n2. 前次聯席幹事會議建請確實修正並詳實回復。\n3.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請於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並補\n充回饋金繳納證明及釐清 1 至 3 層商業使用相關規\n定。\n第4頁，共19頁\n4. 申請書戶數填寫與報告書不符；案件受理階段前次\n聯席幹事會日期及會議次別請詳實填寫；備註欄提\n會事項請移除曬衣架、公共藝術及案名牆。\n5. 申請人之名義於封面、申請書、會員證、委託書、\n土同書應一致；不動產會員證請更新。\n6.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n逐項檢討，留設充電線架係屬通案性原則須全面留\n設非屬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7. 請套繪較大範圍街廓公有人行道、行道樹、鄰地及\n周邊建築(含西北側都審案配置)、喬木植栽配置(含\n植栽表、花期花色等)及人行動線，並與基地整體規\n劃分析考量。\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n範圍線、指北針及臨接道路名稱寬度；植栽帶及鋪\n面應上色勿以空白呈現。\n9. P.4-8~4-10，補充建築座向說明。\n10.P.4-13，公有行道樹請確實標示位置並與基地內喬\n木植栽表分別臚列。\n11.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面積請修正。\n12.P.4-29，屋頂層請移除臨時性傢俱；屋頂層未緊鄰\n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n上淨空間後設置。\n13.P.4-41，排氣方向不得排向人行動線位置。\n14.P.4-44，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水池，請修正。\n15.報告書 71-73 頁誤植封面請修正；第四章請補充垂\n直綠化設施及相關垂直綠化設計相關書圖 (含植栽\n表、數量及特性等)。\n16.補充地面層及屋頂層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第5頁，共19頁\n17.補充機車停車場上方頂蓋植栽綠化及後續維管方\n式說明。\n18.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 及夜間燈光\n設計。\n19.補充 2 層、3 層露臺景觀平面圖。\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5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n圖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n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n（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n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n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n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應補充立式水表設\n計大樣圖說及皆標示建築線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樹立廣告釐清是否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如有應\n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及名稱更正，\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檢討圖應取消底圖並\n標示各開放空間面積尺寸。\n6. 目錄 4-14-1 排風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調整排風\n高度。\n7. 目錄 6-1-3 街道傢俱公益性設置應設置於開放空間\n範圍；與非開放空間範圍間如何管制應強加說明設\n計方式。\n8.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劃設機車出入車道應扣\n第6頁，共19頁\n除獎勵係數。\n9.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n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n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n眾使用之字樣。\n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2-2 複層式露台 4 公尺直徑範圍內不得設置\n突出地面花台。\n2. 目錄 6-2-4 附表一之管理維護表內容未填載。\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3 年 6 月 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且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n年者，結構設計檢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n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餘依 113 年 6 月 3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8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n充。\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第7頁，共19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 裝飾物專章補充各部位剖面圖。\n(2)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未納入檢討且之間應以實牆\n檢討，且補充剖面詳圖。\n2. 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n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n正設計。\n3. 目錄 1-12-1 基地西南截角是否臨接建築線，應洽測\n量科確認，地籍似與道路線未重合情形；請將地籍\n套繪放大標示建築線位置。\n4. 目錄 1-6-1 依據前次幹事意見第 3 點無遮簷人行道\n形式不符，應釐清提會審議法令授權依據。\n5. 目錄 1-9-3 補充分割後道路範圍謄本（逕為分割）\n及使用分區證明書（道路用地）。\n6.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n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7. 目錄 5-1-1 土管第 10 點建築退縮引述適用款次有\n誤。\n8. 目錄 5-12-1 生態工法內覆土層盡可能連接至原土層\n以利排水；地下室頂板上構造物釐清適法性。\n第8頁，共19頁\n9. 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法條版本請引述最新版本。\n10.目錄 5-1-1 土管第 11 點法定停數量有誤，免設值應\n擇一適用，另機車停車應檢討戶數。\n11.依據幹事前次意見機車屋頂平台依委員會慣例 1/3\n綠化檢討。\n12.報告書內建築圖說應標示指北針。\n13.目錄 7-2-1 層高程超過 120 公分以上應計入建築面\n積；過樑應計建築面積。\n14.地下車道出入口應退縮 2 公尺緩衝空間檢討，另 60\n度角檢討不符。\n15.避難層避難出入口步距離定義檢討是否涉及基地\n內通路設置。\n16.目錄 7-3-1 地上 2 層管委會空間應補充標示空間用\n途名稱。\n17.目錄 7-3-1 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至最遠端並標示\n尺寸。\n18.P.91~93 無圖說或文字內容。\n19.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未標示檢討，條次引用錯誤。\n20.目錄 6-1-1 建築技術規則第 282 條檢討有誤。\n21.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都市更新獎勵值有誤；應計\n算符合土管上限值（不含都市更新）。\n22.建築物商場用途應補充檢討特安梯或戶外安全梯。\n23.應補充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n24.請釐清本案應否指定建築線。\n25.本案建築物申請 G 類，避難層出入口無直接開向道\n路，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規定，應檢討基地內\n通路。\n26.水池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不符台中市騎樓及無遮\n簷人行道設置標準。\n第9頁，共19頁\n27.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28.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0頁，共19頁\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14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34 層地下 8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3 及(二)2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三)第一類：(一)1~4 項。\n(四)第二類。\n(五)第四類：(一)1、2 項。\n(六)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3. 土管要點第八點指定留設部分已授權都設會依據建\n管自治條例審議，得經審議通過後免設置或變更設\n置形式。但應考量整體都市環境、人行動線串聯、\n第11頁，共19頁\n周邊景觀等，於都審報告書應檢附專章檢討說明提\n送審議：\n(1)本案面臨 20 公尺惠來路應留設 4 公尺帶狀式開\n放空間及 4 公尺騎樓，15 公尺惠中七街依規定應\n留設騎樓，本案未檢討說明，且 1 層平面圖留設\n情形與土管規定不符，倘需改設無遮簷人行道，\n應提請委員會同意。\n(2)本案面臨 15 公尺市政北三路，應依規留設 4 公\n尺迴廊，惟本案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與土\n管規定不符，倘需改設無遮簷人行道，應提請委\n員會同意。\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請補充敘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n保安全，請說明。\n第12頁，共19頁\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各樓層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n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3-1，有關鄰地分析說明，夏綠地公園邊之黑板樹\n現已換植，建請更新現有植栽配置圖。\n(二) P.4-4-2，有關本次認養行道樹之樹種，建議仍應於圖\n上另行標示，並不得計入法定檢討喬木數量計算。\n(三) P.280，有關本案相關認養作業，仍請依「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送養\n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地面層綠化比率及喬木\n數量皆少於原核准，請補充說明理由及替代方案，\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865.95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13頁，共19頁\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n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北側迴廊設置位置及型式，依土管第 8 點規定提請\n委員會審議。\n8. 西側及東側未留設騎樓，請補充敘明理由依土管第\n8 點規定專章檢討並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宜居建築免計容積有誤請修正；申請書備註\n欄提會事項請釐清宜居建築及容積移轉是否需提請\n委員會審議，並其他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詳實填\n寫。\n2. 不動產會員證請更新；補充人行道認養專章。\n3. 補充較大街廓並套繪基地南側都審案，西側國家歌\n劇院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植栽種類花期花色等)，\n並基地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4. 補充本案與周邊都審案件之建築(含國家歌劇院)量\n體模擬透視圖。\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依土管退縮規定標示範圍及\n圖例：北側指定留設迴廊、西側應留設 4 公尺帶狀\n式開放空間及 4 公尺騎樓、東側應留設 4 公尺騎樓。\n6. 1 層景觀請配合鄰地未來騎樓留設通行位置，補充\n較大範圍周邊騎樓留設檢討及本案未留設騎樓理由\n及友善設計對策說明。\n7. P.55，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樹種、規格)且應與\n基地內分別臚列計算。\n8. 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n第14頁，共19頁\n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P.71，街道傢俱\n高度建議 45 公分。\n9. P.81，請補充土管使用組別表及公共開放空間示意\n圖，並標示基地範圍。\n10.請依土管規定檢討 3 層以上容許作為集合住宅使用\n之相關規定，及 1~2 層使用用途說明。\n11.依新市政中心都審規範第 6 點第 7 款，請確實檢討\n窗戶及陽台外側花台長度；3 層露臺建議加強綠化。\n12.P.66，屋頂層曬衣架請依規範檢討各向立面擋風板\n遮蔽面積；屋脊裝飾物水平格柵請考量是否遮擋屋\n頂小喬木日照調整間距。\n13.P.70，補充垂直綠化平面圖並標示剖面位置；補充\n地面層及屋頂從滴灌及排水系統。\n14.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前請檢附含騎縫章版本\n之頁面並加註變更前、變更後或未涉及變更之頁面。\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並檢討淨高，另\n補儿迴廊設置型式並檢討結構安全，非屬繫樑部分\n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n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n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n得設置）。\n2. 內凹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n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n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基地西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開放空間為\n第15頁，共19頁\n防災中心出入口範圍，且無法供不特定公眾駐足或\n綠化設計，應再調整設計或剔除於開放空間範圍。\n5. 目錄 1-4-1 補充表 1-7 預審變更設計免送委員會檢\n討表。\n6. 補充原審定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n7.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補充尺寸標示並於告示\n牌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範圍。\n8. 目錄 6-1-8 應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並標示開放空間\n告示牌位置。\n9. 街道傢俱座椅位置考量乘坐時落腳處範圍不得影\n響 250 公分人行通行調整位置。\n10.基地西北角轉角外廊社區入口、北側 3 處頂蓋及東\n北側頂蓋等 3 處皆為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n圖及淨高標示檢討。\n11.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次新增宜居建築應檢討相關法令適用。\n2. 目錄 4-6-1、6-2-2 宜居圖六附圖檢討不符深度 D 大\n於等於 1 公尺，應修正；並剖面圖應檢討最窄距離。\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6頁，共19頁\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目錄 6-4-1 屋脊裝飾物頂蓋遮蔽設計過於封閉，應\n敘明設計緣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曬衣架型式不得與建築物構造體連結設置，請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未依土管規定設置迴廊部分應敘明緣由並經\n第17頁，共19頁\n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依其決議辦理。\n3. 目錄 1-10-1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掃描模糊無\n法閱讀。\n4. 目錄 1-5-1 現況照片基地內有建物，請檢附套繪查\n詢結果，並說明後續辦理情形。\n5. 目錄 1-8-1 臺中市不動產公會會員證已逾期應更新。\n6. 目錄 1-9-4 使用分區證明書特別註記「有」之規定\n為何？是否已辦理完成應說明。\n7. 目錄 2-3-1 鄰地分析配置模糊，請修正。\n8. 報告書多頁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請全面修正。\n9. 目錄 4-12-1 補充公共空間及管理委員會所需戶外\n空調室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0. 目錄 5-1-1 補充土管使用類組分區附表；土管附圖\n應全部檢討。\n11. 指定迴廊以外範圍地上 3 層設置陽台頂蓋投影於 1\n層者仍應計入容積檢討。\n12. 目錄 7-3-1 重複步行距離檢討不符，並檢討至最遠\n處。\n13. 游泳池應有合理附屬空間（衛生設備更衣室）檢討\n並不得以管委會空間檢討。\n14. 地上 3 層露台版上方有構造物應計入陽台檢討。\n15. 各層平面圖挑空範圍區劃防火檢討。\n16. 地上 1 層補充檢討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n車輛進出動線標示。\n17. 屋頂層曬衣區立面格柵遮蔽透空率應符合規定，。\n18.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應檢附變更前後資料，以利\n對照。\n19. 地上 2 層機車空間應檢討緊急進口並標示。\n20. 本案釐清工程進度並依臨時性建築規定檢討。\n2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不符規定。\n22. 本案釐清是否需檢討豎道區劃規定。\n23. 垂直綠化設施範圍應明確標示。\n第18頁，共19頁\n24. 臨地界側避免落葉落果影響臨地，調整為常綠喬木。\n25.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26.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50 分)\n第19頁，共1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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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2/2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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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2013_A.pdf",
    "minutes_pdf": "11312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副主任委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興安西段 7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n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138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三案：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何厝段 87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n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危老重建案件及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四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1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第 564 次委\n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n第五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n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公共\n藝術(第 545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興安西段 7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夜間燈光、開放空\n間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及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設計型式\n及位置、空調格柵設計，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n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變更位\n置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依原審\n定書辦理。\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各層平面圖戶外安全梯開口外側新增格柵不符，開口\n前方應淨空。\n第1頁，共9頁\n(二) 請檢附裝飾物專章檢討各層裝飾物變更內容，並裝飾\n物結構簽證檢討缺漏。\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資訊公開 1 層平面圖請補充鋪\n面圖例。\n第2頁，共9頁\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138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廣告招牌、停\n車空間配置及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及街道傢俱等設\n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n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告招牌、自來水表\n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三) 臨 15 公尺南興路側新增 2 處及臨 12 公尺敦富六街側\n設置 3 處，共計 5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四) 圍牆(清水模)考量因維持原審定材質因素透空率未達\n50%，同意依下列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補充植栽變更合理性說明，如陽台(小花紫薇)、楓香\n變更為桂花等。\n(二) 地面層無遮簷人行步道兩側喬木應選植遮蔭性高樹\n種及維持原審定規格與尺寸，北側因考量日照因素取\n消桂花變更。\n(三) 樹立式廣告招牌高度降低至 2.5 公尺以下，並取消臨\n8 公尺敦富六街側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四) 圍牆增加懸垂性或攀爬性植栽並維持原審定 2 公尺高\n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開放空間喬木變更部份應維持原同意之規格。\n(二) 陽台視覺景觀公共性價值，植栽變更部份應加強考\n量，圍牆增植綠化植物。\n四、幹事意見如下：\n第3頁，共9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請補充檢討 P.6a-a 頁管委會使用空間結構物超出 6 公\n尺退縮線部分。\n2.請補充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1a)，本\n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空地樹立廣告 7\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1-3a，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第 3 項及第 5 項檢\n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2.P.1-4-1，變更說明第 1 點為屋突綠覆率減少與申請書\n及變更表格內容不符，請釐清；樹立式招牌新增 5 處\n與 P.1-3a7 處不符。\n3.P.4-13a 與 P.4-17a 圖面不符，倘變更後綠化少於原核\n准依規應提小組委員會審查。\n4.P.4-21a，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補充\n計算式說明。\n5.P.4-23a-1，街道傢俱高度請依都審審查通案性原則檢\n討 45 公分；本案變更說明取消案名牆與圖面不符，\n請釐清。\n6.P.5-17a，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7.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9頁\n第三案：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何厝段 87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34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n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正面式廣告招牌、地面層\n綠化數量、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屋頂層白水木及青楓配合實際情況調整米徑及高度。\n(二) 標示基地內通路長度。\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申請書，請確認法令適用日期，變更設計前後不一致。\n2.請補充相關法令檢討表（土管要點、住變商要點、容\n移要點）。\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補充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檢討。\n2.建築計畫圖說：\n(1)屋脊裝飾物請補充檢討 2/3 透空。\n(2)請補充北向日照、落物曲線及高度比檢討。\n3.其他應修正事項：現況照片與施工勘驗進度不相符，\n請檢附最新施工勘驗進度。\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1-a，本案新植 1 株風鈴木\n鄰近車輛進出口處，於落花期間仍應加強清潔維管，\n避免落至車道致有打滑影響通行安全之問題。\n(五)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本案重建計畫係 109 年 12 月\n30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90322060 號函核准「擬訂臺中\n第5頁，共9頁\n市西屯區何厝段 87 地號等 1 筆土地重建計畫案」在\n案，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n會議」109 年第 36 次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n基準容積 40%，其重建計畫以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內容\n為準。\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n表 」 附 件 項 目 補 附 資 訊 公 開 相 關 圖 說 (含 基 本 資 料\n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n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9頁\n第四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1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56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n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n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n飾物、街道傢俱及店鋪出入口增設雨遮等，提請簡化小\n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 後通\n過：\n(一) 公共藝術考量巨蛋及運動意象調整設計型式(以延伸\n為主題)並補充固定方式。\n(二) 公共藝術旁街道傢俱考量使用性調整位置。\n(三) 街道傢俱(A)考量友善性增加扶手。\n(四) 取消投樹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本次屬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土管要點者，\n尚符規定。\n2.案址地號合併前(榮德段 114、115、116)許可容積移\n入量為 1,258.59 平方公尺，請依該許可量，修正申請\n書及面積法規檢討表等內容，並請檢附容積移轉許可\n書，俾利核對。\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P.5-21，垂直綠化設施回饋金檢討請補充檢討最低及\n最高應收取金額。\n2.P.5-38，透空遮牆立面圖樓層標示有誤。\n3.P.5-38，屋頂裝飾物透空遮牆計算立體構架面積，應\n以構架高度計算，而非以屋突高度計算。\n第7頁，共9頁\n4.請補充北向日照、落物曲線及高度比檢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P.1-3，申請書，變更事項第六點是\n否誤植圈選，請確認後修正。\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4-19：本次景觀配置變更設計無意見。\n2.風鈴木種植鄰近車輛進出口處，於落花期間仍應加強\n清潔維管，避免落至車道致有打滑影響通行安全之問\n題。\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a)，本次\n正面式招牌廣告由 3 處變更為 2 處，僅數量變更，無\n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變更設計檢討表部分頁碼標示有誤，請修正。\n2.報告書未涉及變更頁面請移除；倘涉及變更部分請以\n紅色雲朵線框選並標號逐項說明變更設計內容。\n3.立面燈具變更前後請各向對照並標示變更位置。\n4.P.4-19、P.4-23，非免辦理變更設計請修正檢討內容。\n5.P.4-78，各街道傢俱請標示尺寸及顏色。\n第8頁，共9頁\n第五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n併公共藝術)(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545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驗前\n送都審小組委員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縮小尺寸並配合公共藝術語彙調整色彩或材質等。\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8-2：植栽配置表同品種植栽請統一圖例大小。\n2.請 標 示 各 喬 木 種 植 間 距 及 補 充 標 示 現 有 人 行 道 樹\n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n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n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n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n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n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欄位內容。\n2.P.1-04，本案僅就公共藝術審查，非變更設計案件，\n請修正。\n3.P.1-07，請以本次審查內容檢核歷次會議紀錄審議意\n見。\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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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2/2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30次",
    "meeting_id": "11312014",
    "agenda_pdf": "11312014_A.pdf",
    "minutes_pdf": "11312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3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43、44、47\n09：10~10：40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4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第二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n2、226-3、226-5、227、227-2、230-2、\n230-4、233、236、237-1、256、256-\n10：40~12：10\n3、264-1、265、265-1、267-7、267-8、\n267-10、267-12 等 20 筆地號(第一之二\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30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43、44、47 等 3 筆地號(第三\n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申請提高總容積上限 V1 值 2,851.3 平方\n公尺(10%)，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大衛路口至\n橋墩編號 P49 扣除橋墩編號 P82~P85(實際範圍後\n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為準)，建置經費 1 億\n1,500 萬元以上，採以代金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物\n申報開工前繳納代金至執行機關代管專戶)。\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373.04 平方公尺(39.89%)，\n移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同意通過。\n第一頁\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同\n意設置。\n(四) 汽車道入口設置於 40 公尺計畫道路(惠中路)，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依土管要點第 8 點規定，臨 10 公尺市政北五路同\n意未設置迴廊，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六)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提出智慧建\n築設計相關說明，同意設置。\n(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建築量體(含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n結構設計於放樣勘驗前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餘依下\n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基地與周邊(市政路至臺灣大道範圍)建築量體、\n天際線模擬及影響分析；套繪基地周邊景觀植栽\n(含植栽種類、四季變化、花期花色)、鋪面、人行\n動線系統並分析與基地整體考量。\n(二) 認養公有人行道(含公車候車亭)採帶狀式樹穴並增\n植 5 株以上行道樹(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第二頁\n(三) 惠中路側 4 公尺人行淨寬往基地內側調整並配合調\n整植栽帶配置；惠中路側中庭景觀造型牆取消或降\n低高度並增加透空率；1 層喬木規格加大(米徑 15\n公分以上)；中庭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西側公車\n候車亭與開放空間公益性整體規劃設計，留設停等\n休憩空間及設施。\n(四) 開放空間取消迎賓車道型式(綠帶延續不中斷)或改\n與地下室車道出入口整合為 1 處沿街破口(迎賓車道\n範圍扣獎勵)。\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增加透空率；地上各層天井旁過\n梁取消圍閉性裝飾物；檢討地上 1、2 層公共空間空\n調主機位置並美化設計。\n(六) 依土管第 5 點規定檢討使用組別(集合住宅限於第 3\n層以上且住宅出入口必須獨立)；考量 1 層社區出入\n設置合理管制、接待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另南\n側社區出入 2 側公共服務空間屬管理室及 A 棟 C 梯\n通往梯廳通道皆不得納入公共服務空間。\n(七) 檢討風洞試驗；鑽探報告高水位以地表下 3 公尺檢\n核；本案開挖如採用逆打擋土柱應施作到開挖面以\n下；地下 5~7 層水箱較大應增設隔牆；上部結構樓\n版挑空處過梁軸力應檢核以柱梁方式設計。\n第三頁\n第二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n227、227-2、230-2、230-4、233、236、237-1、\n256、256-3、264-1、265、265-1、267-7、267-8、\n267-10、267-12 等 20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29.37 平方公尺(40%)，移\n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同意通過。\n(二)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及位置，同\n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n傢俱及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西南側與鄰地間高低差甚大，\n基於安全考量同意設置高 1.2 公尺且 2/3 透空欄杆，\n惟起造人應切結於鄰地開發完成後自行拆除；開放\n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n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n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四頁\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高\n委員敬賢或林委員綠香併同出席：\n(一) 補充開發後西北側及東北側路口交通改善措施(如\n調整路型、行穿線及號誌等)，後續依主管機關核\n准為準。\n(二) 認養北側現有巷道以口袋廣場並增設停留節點及以\n人行鋪面與景觀植栽調整設計；認養南陽路側公有\n人行道並順接至南陽路 123 巷；前開認養後續均依\n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三) 取得西側南陽段 261-2 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並與基\n地整體設計；取消羅漢松或改以其他樹種設計；地\n面層東南側開放空間破口整合並加大為一處；考量\n行人安全性，汽機車道出入口與人行動線以植栽區\n隔設計；補充店舖垃圾儲存空間、投擲動線及垃圾\n車清運動線。\n(四) 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阻隔綠籬(移至非開放空間範\n圍)；開放空間鋪面調整以簡化設計，調整東側街\n角鋪面色系，以增加明亮度；調整東北側街道傢俱\n型式。\n(五) 空調主機加強美化設計；增設屋頂層或屋突綠能設\n備。\n(六) 梯廳處版厚調整 35 公分；樓版挑空處過梁軸力，\n確認是否應以柱梁方式設計。\n參、 臨時動議：無\n肆、 散會(13:0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12/2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9次",
    "meeting_id": "11312004",
    "agenda_pdf": "11312004_A.pdf",
    "minutes_pdf": "11312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 下午 13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專審備查 1 件、提案審\n議案件 2 案\n參、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王克誠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25、30、35、\n13：40~14：10\n36、38、39、40、41 等 8 筆地號土地\n(公園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0 層圖書館\n新建工程案(童書之森)\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264、\n14：10~15：50\n279、28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12、\n1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n15：50~17：30\n上 22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王克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民段 25、30、35、36、38、39、40、41 等\n8 筆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圖書館新建工程\n案(童書之森)\n說明：\n一、本案由文化局前於 113 年 9 月 11 日簽奉市長核准本\n案得採專案審查方式辦理。\n二、案經文化局 113 年 12 月 4 日專案審查通過(本委員會\n委員由李委員麗雪及沈委員芷蓀出席)。\n三、本府文化局 113 年 12 月 13 日申請依臺中市公有建\n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3 點規定提\n送本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規\n定，考量本案屋頂層無法通達，同意屋頂無綠化或\n綠能設施。\n(二)依土管第 9 點規定，20 公尺計畫道路(河南路三段)\n側預留架空走廊位置及路線，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補充空調室外機距離地面高度 2.5 公尺。\n(二)案名牆增加夜間燈光設計。\n第1頁，共5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264、279、280 等 3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率\n少於原核准，同意設置。\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61.3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十九\n路)，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洲際路側減少破口增植行道樹；地面層喬木規格加\n大，灌木植栽調整設計；水池向基地內退縮並增加\n第2頁，共5頁\n休憩節點設計。\n(二)2 層露臺植栽配置重新設計且增植小喬木、灌木，並\n補充後續維護管理方式；挑空區及休憩室屋頂植栽\n配置重新設計並增植懸垂性植栽。\n(三)圍牆調整設計型式並增加攀藤植栽；補充案名牆基\n座固定方式；街道傢俱尺寸詳實標示；晚上 10 時至\n12 時考量住戶休憩減少燈光設計。\n(四)裝飾物專章增加各樣態剖面圖，陽台外側與裝飾版\n間女兒牆以 RC 實牆設置；裝飾物與花台外側設置\n欄杆檢討 60 公分臺度。\n(五)檢討車道出入口 60 度視角；崇德十九路車道與人行\n道順平設計。\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12、1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n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682.2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n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臨 40 公尺文心南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n街道傢俱，同意設置。\n(七)端景牆透空率未達 50%，同意設置。\n(八)1 層景觀框架同意設置型式並免計入容積樓地板仍\n計入建築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增加店鋪屋頂層通達至複層式露臺路徑，增加休憩\n停留、懸垂性植栽及安全性設計。\n(二)文心南路側增植喬木減少破口，調整消防送水口置\n及垃圾貯藏空間開口方向，並於原開口位置增加綠\n化。\n(三)汽、機車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1 層機車調整\n第4頁，共5頁\n出入方式採一進一出方式設計。\n(四)配合通路檢討取消南側端景牆；降低樹立廣告高度\n(小於 2 公尺)；晚上 10 時至 12 時考量住戶休憩減少\n燈光設計。\n(五)裝飾版與陽台、花臺以實牆區隔；補充 1 層通路及\n緊急進口檢討。\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6:2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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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2/2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8次",
    "meeting_id": "11311020",
    "agenda_pdf": "11311020_A.pdf",
    "minutes_pdf": "1131102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豐業段 120、120-\n3、120-4、120-5、124、125 等 6 筆\n9：30~10：30\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n層 店 舖及 集 合住 宅 新建 工 程案 (宜 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豐段 135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10：30~11：30\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勢區仙師段 528、\n529、530、531、532、533、534、535、\n11：30~12：30\n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商業區)\n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南 屯 區 豐 業 段 120 、 120-3 、 120-4 、 120-5 、\n124、125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消 防 送 水\n口、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文心南五路及永春東二路側人行淨寬及綠帶型式，\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簡\n第1頁，共6頁\n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n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南側增植 2 株行道樹並補充認養\n計畫(含植栽健檢更換建議)及植栽穴與人行寬度，\n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基地與周遭喬木四\n季變化景觀模擬並說明植栽策略。\n(二)店鋪及住宅間供公眾鄰里使用之空間，加大出入開\n口、增加步道動線串聯、街道傢俱及開放性停留休\n憩設計。\n(三)加強西南街角廣場設計，並考量水岸河道調整植栽\n種類(地面層及垂直綠化) ；永春東二路側增植喬木\n及綠化；臨路側增加灌木多樣性。\n(四)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考量不同主題定位設計，女兒\n牆側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屋頂層增植小喬；垃圾\n貯藏空間頂蓋增加懸垂性植栽綠化。\n(五)消防送水口前操作空間採硬鋪面設計或調整位置於\n建築線側；空調格柵考量冷氣散熱效率增加間距；\n公共藝術考量建築語彙及在地性重新設計；街道傢\n俱考量高齡友善高度應達 45 公分。\n(六)補充檢討店鋪樓高、挑空及通道合理性說明；框架\n式屋脊裝飾物及斜屋頂以色塊分別標示。\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永豐段 13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81.3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20 公尺計畫道路(文心路五路二段)及 15 公尺計畫道\n路(永春東五路)側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綠帶型式，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景觀牆及機車區矮牆部分為實牆，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修正後\n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加寬植栽帶並增植行道樹 (後續依\n主管機關核准為準)；基地內植栽帶自建築線退縮 50\n公分並加大寬度至 1 公尺以上。\n(二)地面層調整植栽種類增加植栽多樣性，灌木地被減\n第3頁，共6頁\n少垂直式及同心圓式型式；機車道向南調整至整體\n性防火間隔，並於兩車道間增植喬木；西北側街角\n廣場加強景觀設計形塑休憩停留節點；景觀水池側\n增加綠化面積及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三)北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2 層露臺女兒牆側增加花台\n並增植懸垂性植栽。\n(四)取消設置建築立面案名；降低水池側景觀牆高度及\n量體，並配合植栽高度錯落有致配置；案名牆縮短\n長度；街道傢俱高度最高調整為 45 公分並降低椅背\n高度；取消投樹燈設置；機車區矮牆增加透空性。\n(五)補充 1 層北側管制門相關圖說；機車道出入口加強\n安全照明；檢討垃圾投擲動線；補充汽機車道鋪面\n說明。\n(一)\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勢區仙師段 528、529、530、531、532、\n533、534、535、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商業\n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23.91 平方公尺(40%)，移入\n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同意通過。\n(二)同意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 C2 值 702.88 平方公\n尺(9%)，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太原路三段至\n景賢路)，建置經費約 13,706,780 元以上，採以代金\n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物申報開工前繳納代金至執\n行機關代管專戶)，原則同意。\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七)15 公尺公園路側部分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n行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八)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第5頁，共6頁\n(九)本案地下 1 層開挖率 88%、平均開挖率 87.68%，考\n量停車效率同意地下開挖率放寬超過 80%。\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並調整公有人行道轉角處順平設計、調整行道\n樹位置及採連續性植栽槽設計減少破口，並依後續\n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東關路七段側植栽配合周邊水岸調整植栽種類及配\n置，並加強入口大廳景觀設計。\n(三)加強兩處街角廣場設計；補充街道傢俱設計型式及\n尺寸；公共藝術底座加大並考量安全性加深固定。\n(四)正一街側增加植栽多樣性，2 層露臺增加垂直綠化。\n(五)交通影響評估章節依公車營運現況更新；汽車出入\n口坡道視距依規檢討。\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2/2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2月第3次",
    "meeting_id": "11312008",
    "agenda_pdf": "11312008_A.pdf",
    "minutes_pdf": "11312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 事會 113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 1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 ）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 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 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查。\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1224-131、1758、1764、1765、\n1768、 1769、 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更\n案件、宜居建築案件) ，提請審查。\n第三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逢大段 51、 52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21\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宜居建築案) (第一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四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創研段 18、 19 等 2 筆地號(文教 20)中國醫藥\n大學水湳校 區 全街廓開發 規 劃及分期分 區 開發計畫\n(第四次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2.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請修正檢\n討說明。\n第1頁，共17頁\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喬木數量應以實設空地面積檢\n討，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圖面標示檢討並補充參考頁碼。\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容移確認函將逾期，請補充\n辦理進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3-1-2，宜居建築第 4 條檢討樓層數有誤。\n(二) 垂直綠化設施開口檢討有誤。\n(三) 出入口雨遮有柱支撐，應計算建築面積。\n(四) 1 層平面圖：\n1. 未標示排水及公共排水溝。\n2. 戶外安全梯請補充開口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二章交通量與服務水準，部分示意圖上標示封閉路段，\n是指尚未開放道路或是指因工程而封閉，請明確說明。\n(二)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P.7-3-18 圖 13 停車場出入口，請將機車出入口一併表\n示出來。\n(五) 無障礙機車位建議再調整靠近梯廳，以利身障人士進出。\n(六)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警\n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案種植喬木與建物(及其設施)應維持至少 1.5\n公尺以上間距，以維持成樹後之良好樹型及其樹勢生長。\n(二) P.4-7-1，本案所設置街道傢俱，應將行動不便者、年長\n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本\n第2頁，共17頁\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n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n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n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n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n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移入容積數量 998.48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四，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檢附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 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議\n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2. 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設公共藝術應為含原都審\n規定共設置 2 處，請修正。\n第3頁，共17頁\n3. P.4-4-3，灌木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或於圖面拉出\n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4. P.4-4-4，無法扣除綠化面積不含車道，請修正。\n5. P.4-4-6，地下室開挖範圍應確實降板，人工覆土層\n應連接自然覆土層以利排水。\n6. P.4-5-1，建議減少草皮(地毯草)，改採複層式植栽綠\n化設計。\n7. P.4-5-4，曬衣架請標示無頂蓋。\n8. 請補充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排水及自動滴灌\n排水系統。\n9. 補充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模擬示意圖。\n10.P.4-7-3，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 2 公尺以\n上；並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及夜間\n燈光計畫。\n11.第四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計畫請補充垂直綠化設\n施相關圖說。\n12.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頂蓋或露臺應\n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n第4頁，共17頁\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1224-29、1224-131、1758、1764、1765、\n1768、1769、1769-1 等 8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更及\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2. 土管第 10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1) 本案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2) 本案未載明上限容積，非屬舊市區細部計畫地\n區，移入後總增加容積逾 70%，依規應提送外部\n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第5頁，共17頁\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依建築線指定圖(P.24-2)所示，\n本案基地南側臨接 5.58~16.65 公尺現有巷道，本案\n仍應檢討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n公尺。\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請於圖面標示\n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各相關圖說標示建築線應依建築線指定位置繪製。\n2. 基地於西南側(鄰地 1769-7 地號) 復興路一段應檢\n討該建築線位置依土管建築退縮範圍深度是否於基\n地內，請洽測量科確認該側復興路一段之建築線位\n置。\n3. 依建築線指定內容鄰近河川區應洽水利局確認。\n4. 基地地號 8 筆，建築線指定為 9 筆，其差異處範圍\n應說明是否臨接建築線。\n5. 依測量圖基地範圍有多處鄰房佔用，應依規計入面\n積或切拆。\n6. 測量圖過於模糊無法閱讀現況高程。\n(二) 宜居建築部分:\n1. 宜居露臺設置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 1 公尺以上。\n2. 本案建造執照核定前回饋金應以 114 年度檢討。\n3. 面積計算表宜居上限 10%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n1. 陽台外延伸裝飾板檢討不符，結構部分如過梁非屬\n裝飾物應取消。\n2. 主臥室外平板請釐清，屬花台或雨遮應於各層圖說\n標明；或應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n3. 區劃範圍內不得設置裝飾板。\n第6頁，共17頁\n4. 查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友善回饋計畫提請\n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四) 建築圖說應修正事項:\n1. 設計後基地高程與鄰地現況高低差檢討，是否設置\n擋土牆。\n2. 檢討 80 公尺計畫道路（環中路六段）側應檢討退縮\n建築部分於本案基地（上黃色）。\n3. 土管附圖六退縮建築公告圖太小無法閱讀，釐清退\n縮規定。\n4. 土管綠化應以法定空地檢討有誤。\n5. 復興路一段退縮建築範圍不得建築，如圍牆。\n6. 避難主要出入口檢討建築線間距離及基地內通路。\n7. 緊急進口及四公尺通路標示檢討。\n8. 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n9. 屋突層梯間使用名稱不符。\n10.套繪上色標準不符，黃色退縮標示範圍應以[土管\n規範鄰路側之建築退縮規定]為主(後院應以綠色)，\n其餘法令或自願退縮者，僅須標示退縮尺寸仍應以\n綠色顯示；另道路範圍咖啡色範圍有誤，基地西南\n角(1769-7 地號)屬鄰地建地，非道路。\n11.標示機車出入範圍及寬度，並檢討機車汽車車道出\n入與人行道衝突，建議設置警示設施。\n12.樓梯屬性標示名稱。\n(五) 其他意見:\n1. 基地與機關用地銜接現況檢附照片並說明設計串連。\n2. 柳川配置人性動線及植栽種類配置圖應於景觀配置\n檢討，並說明設計對應。\n3. 鄰近農業局老樹查詢結果。\n4. 補充公共空間管委會空間空調機室外機位置及美化\n第7頁，共17頁\n設計。\n5. 補充 1 層機車空間排風設備，排風口不得排向人行\n動線。\n6. 建議加強資源回收空間及機車停車空間自然通風採\n光設計。\n7. 建議 2 層大露臺(機車屋頂蓋)，依據都計自治條例\n第 50-1 條提送都或預審案件應檢討 1/3 綠化規定比\n照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n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n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案種植喬木應維持適當間距，以維持成樹後\n之良好樹型及其樹勢生長。\n(二) P.4-4-8，本案車道進出動線為曲線，建議車行範圍地磚\n可採不同材質設置，以明確車行空間，亦可提醒行人已\n鄰近車道處之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n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計畫辦理情形：\n1.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者自辦事業計畫公聽會。\n2. 111 年 7 月 18 日實施者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暨\n相關附件冊報核。\n3. 111 年 8 月 15 日函請實施者依初審意見補正事業計\n畫書。\n第8頁，共17頁\n4. 113 年 7 月 8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n畫書暨相關附件冊報局。\n5. 113 年 7 月 29、8 月 22 日及 9 月 24 日本府通知補\n正，並同意展期至 113 年 10 月 12 日。\n6. 113 年 10 月 8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業計\n畫書(幹事會版)。\n7. 113 年 11 月 7 日召開 113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n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6 次幹事會議決議：請申請單\n位依各幹事及出列席單位審查意見修正，授權業務\n單位審認修正後通過。\n(二)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n50%\n8.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1)第 6 條申請△F2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之奬勵基準\n容積 3.09%\n(2)第 10 條申請△F6 綠建築設計(黃金級)之獎勵基\n準容積 8%\n(3)第 11 條申請△F7 智慧建築設計(銀級)之獎勵基\n準容積 6%\n(4)第 12 條申請△F8 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之獎\n勵基準容積 3%\n(5)第 13 條申請△F9 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之獎\n勵基準容積 2%\n(6)第 14 條申請△F10 更新時程獎勵，未經劃定應實\n施更新之地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之獎勵基準\n容積 7%\n(7)第 15 條申請△F11 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基準容\n積 14.60%\n9. 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n(1)第 4 條附表，申請△F14-1 沿街退縮人行步道基\n第9頁，共17頁\n準容積 5%\n(2)第 4 條附表，申請△F14-3 縮減建蔽率奬勵基準\n容積 2%\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281.92 平方公尺(3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C2 值)，應提出外部性服\n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核准函及所提 C 值內容之經營管理計畫、經費概算\n表、認養年期、認養效益評估表及相關成本效益分\n析說明，提請 C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3.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 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n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n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n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請補充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n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宜居設置辦法第 4 條提會事項\n(申請書所填與後法規檢討頁面所示不同)。\n2. 請敘明本案都更進度。\n3. 請更新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n第10頁，共17頁\n4. P.3-4-1~ P.3-4-13，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n都審規範檢討。\n5. 第四章垂直綠化請補充複層式露臺植栽表及剖面\n詳圖(含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6.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請於平\n面圖標示。\n7. P.4-7-3，公共藝術(不含基座)建議高度 2 公尺以上，\n並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8. P.4-7-4，景觀造型牆應檢討透空率。\n第11頁，共17頁\n第三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逢大段 51、52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21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宜居建築案) (第一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查。\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請補充建照掛號日期。\n(二) 土管第 6 點，請補充基地規模、高度比及基地最小面\n寬檢討。\n(三)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n應圖說。\n(四) 土管要點第 20 點，請於平面圖標示自行車空間尺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說明\n鄰接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六點應詳覈實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積計算表畸零地檢討有誤及地質敏感報告書文號\n為*。\n2. 面積計算表雜項工作物未納入圍牆及工程造價，另\n廣告招牌倘無達雜項執照規模則免計入工程造價。\n3. 地上 1 層東南角管委會空間旁牆面(上方)高度是否\n超過 120 公分及計入建築面積。\n第12頁，共17頁\n4.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未標示迴轉半徑及 5 公尺*6 公\n尺迴轉範圍。\n5. 各層地下層平面圖部分空間未標示，另請僅標示地\n界範圍，以利審閱。\n6. 屋脊裝飾物應以透空框架檢討。\n7.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基地高程。\n8. 雜項工作物圍牆及太陽能光電設施位於相關平面圖\n標示位置。\n9.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n公尺緩衝空間。\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標\n示檢討，並由建築物結構體外緣線起算。\n(五) 宜居建築專章：\n1. 宜居辦法第 10 及 13 條規定檢討內容有誤，建築基\n地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且係申請複層式露臺。\n2. 本案建造執照核定前回饋金應以 114 年度檢討。\n3.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都市計畫法臺中施行自治條例第\n50 條上限 10%檢討。\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不動產公會會員證已失效。\n2. 請檢附已有條碼之第 1 次建造執照變更申請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3，有關 1 層喬木配置\n圖，標示於建物內之植栽種類與數量(T4 樟樹 2 株)，無\n第13頁，共17頁\n法與周邊配置之喬木有所對應，建請再予調整或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置\n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喬木及灌\n木數量少於原核准；屋頂層綠化面積及小喬或大灌\n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敘明理由及提出替代方案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依水湳都審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北\n側及西側 12 公尺計畫道路(凱旋一街)仍須維持至少\n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送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設置圍牆，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及施工進度欄位請補充填寫。\n2. 請補充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n3. 本次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請檢附變更前(原核准)\n第14頁，共17頁\n一層景觀相關圖說及各向建築立面造型圖說。\n4. 補充較大範圍圖面，並套繪基地西側及南側都審建\n築景觀配置、周邊公園喬木植栽配置及種類等，並\n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西側建築及景觀配置。\n6. 1 層平面圖標示汽機車道進出口退縮空間。\n7. P.1-1-2，申請書標註法令適用日期。\n8. P.1-3，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勾選授權小組委\n員會審議項目\n9. P.4-3-3，建築物立面補充屋頂造型框架材質。\n10.P.4-5-1，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並考量年長友\n善及乘坐舒適性調整或增加設計型式(目前設計係\n具凹凸面之原石)。\n11.P.5-6-5，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警示設施設置位置。\n12.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應具延續性，請檢討原植栽\n之喬木種類並不得隨意更換。\n第15頁，共17頁\n第四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創研段 18、19 等 2 筆地號(文教 20)中國醫藥大\n學水湳校區全街廓開發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第\n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所屬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業於 113 年 9 月 16\n日公告發布實施，土管要點請依現行條文檢核。\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文教區 20」應整體規劃全街廓開\n發，惟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並送經\n都市設計審議通過。\n(三) 本次為第四次變更設計，係增加容積樓地板，未涉及\n空間配置變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為第四次變更設計，為分期分\n區開發計畫調整，本次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未\n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分期分區開發計畫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增加\n107,972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6頁，共17頁\n(二) 其他事項：\n1. 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詳述各棟調整設計內容。\n2. 未涉及變更頁面，除重要內容須檢附外，其餘無須\n檢附。\n3. 請於圖面更新分期分區各棟建築物辦理進度。\n4. 申請書變更部分應以紅色雲朵線圈選。\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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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12009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美段 1692、 1694 等 2 筆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第二案：良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56 等 1 筆地號土地( 第四種商\n業區) 地上十五層地下四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美段 1692、1694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15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築物高度比應由臨接道路對側\n道路境界線起量，P.5-10-1 標示內容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於附圖 1 標示基地位置，以利\n比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以圖示表示)，\n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n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n計方案。\n(二) 請補充停車供需分析調查日期。\n(三)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為共道使用，請補充相關交管措\n施，以維通行安全。\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n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n式。\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小葉欖仁種植於人\n行道樹穴應保留至少 1.5 公尺寬樹穴，並注意浮根及嫁\n接(欖仁)品種養護問題。\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8-\n1~P.4-8-3、P.4-9-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含案\n名牆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n第2頁，共15頁\n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 公尺未\n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廣告物、\n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等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及人行淨寬設計型式，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較大街廓範圍圖面，並套繪基地南側都審案\n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花期花色等)。\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3. 1 層平面圖標示汽機車道進出口退縮空間。\n4. P.1-1-1，申請書地下開挖率補充百分比。\n5. P.4-4-2，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行道樹植栽表並單獨\n製表說明。\n6. P.4-4-2，依都審規範人行道 2 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n分以上(櫸木僅 7-8 公分)，請檢視修正。\n7. 補充街角斜坡道剖面詳圖。\n8. P4-5-2，請補充屋頂層植栽說明表，屋頂綠化比例請\n標示相關尺寸俾利檢核屋頂綠化計算檢討內容。\n9. P.4-10-1，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 2 公尺以上。\n10.P.5-12-5，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警示設施設置位置。\n11.P.10-9-2，資訊公開 1 層平面圖請遮蔽室內隔間，\n以維護空間個資。\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3頁，共15頁\n1. 基地設置內凹式開放空間應加強開放性及具公益性\n設計或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2. P.4-8-1_1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性設\n施設置，並減量設置(兩間店舖僅共用 1 處)，補充\n透視圖及文字更正法規名稱並對應目錄 6-1-6，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P.4-9-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n置，補充透視圖及結合座椅深度應達 45 公分以上並\n對應目錄 6-1-6，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另補充透視圖及剖面圖標示建築線且自建築\n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立式水表門開啟範圍不得逾建\n築線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6.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7.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n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n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第4頁，共15頁\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符，過梁結構非裝飾物應剔\n除申請範圍。\n(2) 過梁內側版不得申請裝飾版，應計入樓地板面\n積。\n2. 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第5頁，共15頁\n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n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n正設計。\n3. 目錄 1-9-4 土地使用分區之計畫書中特別使用規定\n應補充說明。\n4. 目錄 4-12-1 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應檢討空調\n室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5. 目錄 4-14-1 地下排風方向應不得排向開放空間。\n6. 目錄 4-4-1 車道出入口退縮 2 公尺緩衝空間補充檢\n討。\n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補充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n8. 目錄 5-1-1 土管附圖應標示基地位置。\n9. 目錄 7-2-1 兩棟之間外廊面積應計算至柱心；戶外\n梯開口 2 公尺距離檢討。\n10.目錄 7-3-1 過梁格柵及玻璃欄杆應納入專章標示檢\n討，並不得遮蔽戶外梯開口排煙及緊急進口。\n11.檢討垃圾車臨時停車位置及垃圾清運動線。\n12.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6頁，共15頁\n第二案：良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56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四種\n商業區)地上十五層地下四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報告書內北側臨”計畫道路”(港都路)，請修正為\n臨人行廣場用地，以茲明確。\n(二) 土管第 36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之檢討。\n(三) 市鎮中心土管第 3 點，查 P.105 無相關高度比檢討。\n(四) 市鎮中心土管第 8 點，請將附圖納入報告書。\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缺少第九章交通影響分析章\n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n「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n第7頁，共15頁\n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既有行道樹種標示有\n誤，非僅單一樹種，請釐清再確認。另建築基地內樹\n木與既有行道樹宜保留適當樹距及生長空間，建議\n種植位置相互錯落。\n(二) P.4-4-3，1 層景觀灌木及花草配置圖，人行道灌木為\n既有或新植，請釐清確認。\n(三)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7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6 處，\n依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 號函釋(略以):\n「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其所稱「固著」，\n意 指 正 面 式 及 側 懸 式 招 牌 廣 告 應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牆\n面，…」，本案設置位置後方無牆面，請修正。\n(二) 另依 P.75，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 處，依廣告招牌\n位置圖，招牌設置位置超過建築線，不符規定，請修\n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8頁，共15頁\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裝飾物，倘設置超過 1 公尺請\n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樹立\n式廣告招牌、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83，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規定，本案於 1 層基座立\n面設置企業商標，請補充標示設計尺寸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地下室開挖率超過 80%，請申請\n單位敘明理由及友善環境設計替代方案後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註明。\n7. 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標示建築棟距，淨距不小\n於 3 公尺，倘不符則應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n是否符合 1 戶 1 處、面臨路寬等相關規定。\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定容積及建蔽率欄位，請補充填寫。\n2. 請調查基地周遭喬木、綠帶植栽種類及花期花色分\n析。\n3. 請補充較大街廓範圍，並套繪周邊都審建築及景觀\n配置。\n4. 請以最新都審規範檢討之。\n5. 都審申請書其他欄位請填寫(交評規模等)。\n6. 都審申請書頁面模糊請修正。\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及人\n第9頁，共15頁\n行動線配置，並補充空間名稱。\n8. 基地西側及南側未開挖區建議應增植喬木綠化，不\n採以植草磚設計。\n9. 本案喬木數量僅為法定數量，建議再增加；大廳出\n入口前建議增植喬木。\n10.街角廣場建議調整設計形塑停留節點，而非通行過\n道型式。\n11.標示機車車道坡度 1/8 以上。\n12.P.31 請以圖例標示街道傢俱、水表、樹立式廣告招\n牌位置。\n13.整體防火間隔應順平設計，請再確認設計高程。\n14.相關 1 層平面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n15.1 層建議增加喬木種植數量並考量耐風性植栽。\n16.P.44，無羅漢松相關植栽圖例，請確認修正。\n17.P.50、52，剖面圖說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請確認\n是否為誤繕。\n18.樹立式招牌寬度達 150 公分，建議應縮小尺寸設計。\n19.P.75，請標示正面式廣告招牌長度，並依都審通案\n性決議檢討長度小於 2/3 店鋪面寬規定。\n20.P.70，屋頂層小喬木或灌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n請修正。\n21.P.72，請標示路名及路寬。\n22. 本案於開放空間獎勵範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是\n否應結合街道傢俱，請釐正。\n23. P.80，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達 2 公尺以上。\n24. 公共藝術請於圖面標示尺寸，並補充與地面固著方\n式、夜間燈光計畫等內容。\n25. P.81，請補充標示圍牆位置；檢討圍牆透空率不小\n於 50%。\n第10頁，共15頁\n26. P.82，請標示檢討空調格柵尺寸間距。\n27. P.84，請標示地下室進排氣方向。\n28. P.134，請確認本案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之位置及\n數量。\n29. P.141，平面圖東南側位置設置 1 處大門，請確認是\n否誤繕。\n30. 補充認養公有行道樹設計及經費等內容。\n31. P.220，基本資訊公開資料請將內部隔間圖例移除，\n以維護空間個資，另請補充鋪面材質種類圖例及臨\n接道路名稱。\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5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並檢討淨高，\n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n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n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n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n2. 目錄 4-7-1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傢俱\n設置，文字請更正，補充配置圖及透視圖，總高度\n應降低至 250 公分以下且不得逾建築線外，並應減\n量設置(兩間店舖共用一處)，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n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補充透視圖景觀效\n果圖及詳細設計大樣圖、材質等並標示建築線位置，\n另說明消防送水口設置兩座原因及必要性，因設置\n於開放空間阻隔性高，檢討減量或縮小尺寸設置，\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基地臨接人行廣場用地申請開放空間，應依建管手\n第11頁，共15頁\n冊第 7-1-5 檢討原則，「於提送委員會前」檢具會辦\n結果及佐證書件，始得適用開放空間獎勵。\n5. 開放空間景觀休憩設施及街道座椅傢俱缺漏，應補\n充設計圖說。\n6. 開放空間硬鋪面過多，應增加綠化植栽、街道傢俱\n等友善空間供行人使用。\n7. 開放空間街道傢俱應以供大眾行人休憩使用休閒為\n主，其餘構造物不得突出地面應取消。\n8. 目錄 4-7-1 街道傢俱「球形車阻」設置於公有人行\n道範圍，應洽主管機關審認（建設局），補充 1 層配\n置圖及車阻設置位置。\n9. 目錄 4-4-6 景觀剖面補充開放空間範圍線及景觀轉\n角剖面圖說。\n10.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檢討圖例方式 ，應分為等寬\n（無頂蓋、有頂蓋)及「不等寬（無頂蓋、有頂蓋），\n請全面修正。\n1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檢討不符，應全長等寬留設，\n不符部分應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或廣場式\n開放空間檢討。\n12.開放空間告示牌請配合景觀建築設計重新調整；告\n示牌內文：「廣場式開放空間開放時間 9 時至 21 時\n不符規定，應刪除，另內容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n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n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n樣。\n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第12頁，共15頁\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第13頁，共15頁\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修正意見如下:\n(1)裝飾物專章（過梁格柵）和結構簽證缺漏；請參\n考建管手冊。\n2.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圍牆。\n3. 目錄 4-10-1 補充公共藝術結構固定方式，另補充高\n度寬度長度尺度標示。\n4. 目錄 4-11-1 圍牆詳圖應補充配置圖，並不得設置於\n開放空間範圍，另應檢討透空設計。\n5.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管委會空間及公共空間室\n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n6. 目錄 4-14-1 進排風管道排風方向標示於 1 層平面\n圖，且勿排向開放空間及增加綠美化設施。\n7. 目錄 4-5-1 補充屋頂層綠化面積應達 1/3 檢討。\n8. 管委會空間應依規標示使用名稱。\n9.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應與管委會\n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分別檢討容積\n10.目錄 7-2-1 建築線外之道路部分應上咖啡色非黃色。\n11.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檢討機電 15%。\n12.目錄 7-3-1 各層避難步距檢討。\n13.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4頁，共15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5 分)\n第15頁，共1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12/20",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5次專案小組",
    "meeting_id": "11312007",
    "agenda_pdf": "11312007_A.pdf",
    "minutes_pdf": "11312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19-\n9：10~10：50\n2、20、21、22、23 等 5 筆地號(第一\n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棟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98 地號\n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10：50~12：30\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5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19-2、20、21、22、23 等 5\n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大川街建築物側(機車停車場前)增加綠化；臨路側增\n植喬木，減少破口增加綠化，並加強街角廣場景觀\n設計。\n(二) 2 層露臺增加綠化植栽設計；屋頂層減少草皮數量\n改採以複層式植栽種植；A、B、C、D 戶景觀陽台\n第1頁，共4頁\n增植小喬木(採固定式馬槽盆設置)並設置自動滴灌\n排水系統。\n(三) 考量可視性調整案名牆高度；2 層露臺西向及南向\n部分調整厚度(減少建築量體厚重感)或更改為欄杆\n型式結合懸垂性植栽。\n(四) 裝飾物與陽台連接處應以實牆(女兒牆)區隔；裝飾物\n補充各樣態剖面圖說；空調格柵間距調整為 8 公分\n以下。\n(五) 考量公益性補充交通友善措施（例：街角處無障礙\n斜坡道設置、大川街及向學路口改善、認養公有人\n行道等）。\n(六) 全面留設低碳車位充電管線架位置；公益路附近新\n建案納入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交通影響分析，並\n分別說明新建案衍生交通量；調整機車無障礙停車\n位於鄰近梯廳；調整機車格位編號 57、58、59 位置\n以符合人行通行安全；車道出入口人行道順平設計\n並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n設置於基地內，若需短暫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原段 98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案名牆、街\n道傢俱、樹立式廣告、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同意設置。\n(五)30 公尺廍子路側設置 2 處樹立招牌，同意設置。\n(六)臨 10 公尺祥順一街側法定退縮綠帶及人行步道設計\n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車亭並配合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等調整設計\n及位置，後續依主管單位核准內容為準；公有人行\n道街角處無障礙斜坡道應順接基地設計，後續依主\n管單位核准內容為準。\n(二)祥順一街側 5.5 公尺建築退縮範圍內順平設計取消\n設置欄杆；街角廣場增加綠化設計；補充說明人行\n動線設計策略；1 層鋪面簡化設計。\n(三)屋頂層東北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屋頂層配合綠蔭增\n設休憩傢俱，減少草皮改採複層式植栽綠化。\n(四)店鋪 AC 格柵間距小於 6 公分，立面臨路側 AC 格柵\n間距小於 8 公分；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第3頁，共4頁\n(五)檢討雙向汽機車共道之坡度及寬度；檢討車道出入\n口與鄰地車輛進出動線關係；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n相鄰車道，應分別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出口退縮\n空間（5 公尺以上）、進出車流衝突、安全性及警示\n設施、車行視距(植栽)之妥適性；補充 1 層及地下 1\n層機車進出及人行動線分析；車道出入口人行道順\n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n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若需短暫外部化應申請交通\n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2/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9次",
    "meeting_id": "11312011",
    "agenda_pdf": "11312011_A.pdf",
    "minutes_pdf": "11312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n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n09：10~10：40\n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大 墩 段 339\n10：40~12：1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9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55\n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n景觀設計、建築面積、立面造型、廣告招牌、基地\n綠覆率、綠化植栽、車道出入口淨寬，同意通過。\n(二) 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昌平東五路側)新增 1 處\n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三) 本案變更後景觀牆(C、D 段)因考量住戶使用泳池\n隱私性，透空率未達 50%，同意設置。\n(四) 變更後基地綠覆率、立面及屋頂層綠化植栽面積小\n第一頁\n於原審定，以增植小喬木取代，同意通過。\n(五) 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昌平東六路、崇德九路)及臨\n12 公尺計畫道路(昌平東五路)側無遮簷人行道設置\n型式，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n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n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變更型式，結合景觀設計\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n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基地西北側增植喬木綠化；開放空間西南隅設置跳\n石至木平台，不得以灌木阻隔並增加跳石通路自明\n性；縮短立式水表長度至 2.6 公尺以下；水池改以\n生態水池形式設計。\n(二) 街角斜坡道阻車柱增加夜間燈光安全性；調整植栽\n避免遮擋車道出入口視角；車道出入口與人行步道\n間應順平不以高低差設計，且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n第二頁\n明性。\n(三) 屋突層曲線梁檢核其扭矩，確認是否需增設腰筋。\n第三頁\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n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n建築物高度、立面造型、廣告招牌、基地綠覆率、\n綠化植栽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內容，同意通過。\n(二) 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灌木數量小於原審定，\n以增植小喬木取代，同意通過；變更後取消 4 層露\n臺喬木植栽因調整配置因素同意設置。\n(三)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表結合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變更型式，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 考量行人安全性，地面層東南側車道與人行步道以\n綠化植栽帶區隔設置；車道出入口人行道考量綠斑\n第四頁\n馬意象提高自明性。\n(二) 加強可見性調整公共藝術位置或周邊景觀；開放空\n間告示牌縮小寬度 100 公分以下，厚度減少 25 公\n分以下。\n(三)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裝飾物及門扇，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不得設置於整體性防火間隔，補充並檢討整\n體性防火間隔位置。\n(四) 依規檢討屋頂突出物空間(貯藏室)；取消天井金屬\n透空網並考量安裝維管使用調整空調設備位置。\n參、 散會(11:0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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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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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3年第6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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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1101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 下午 13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富段 309 地號\n13：40~15：20 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雅區上楓段 538-1、\n538-8、539、539-6、540、541 等 6 筆\n15：20~17：00\n地號(第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 集 合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宜 居 建 築 及\n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17：00~17：30\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富段 309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n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面積、建築立面造型及色\n彩、基地綠覆率、綠化植栽、公共藝術調整位置、\n汽機車停車位數量變更、出入口雨遮設計、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設計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n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建築物設置造型遮陽\n牆板超過立面長度 3/5，同意設置。\n(三)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南側庭院步道轉折處視覺端景及植栽設計；增\n加地面層灌木種類多樣性；西北側庭園加強景觀設\n計，牆面增植攀藤式植栽；西南側街角廣場加強景\n觀勿採尖角形式設計；大門主入口增植喬木加強延\n第1頁，共4頁\n續性；調整大墩十一街側公有人行道植栽綠化勿影\n響人行動線。\n(二)公共藝術考量安全性設置；入口圍牆實牆配合公共\n藝術位置改採透空形式設計；街道傢俱座椅考量乘\n坐舒適性調整形式及高度。\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雅區上楓段 538-1、538-8、539、539-6、\n540、541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38.85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重建獎勵 4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檢附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2 公尺計畫道路(民生路四\n段)，同意設置。\n(六)臨 32 公尺計畫道路(民生路四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地下室開挖率為 82.52%，同意設置。\n(九)南 側 民 生 路 四 段 及 東 北 側 未 直 接 臨 接 民 生 路 四 段\n139 巷，同意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n(十)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以建\n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同意免計建築面積\n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民生路四段側植栽帶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並與公有\n第3頁，共4頁\n人行道整體設計；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n(二)東側增設供公眾通行步道連接民生路四段及樹德街\n170 巷，並於步道側增植開花性植栽種類；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往基地內側調整並增植喬木及綠化；東北\n側增加停留休憩節點設計；西側增植喬木形塑停留\n節點設計。\n(三)地 面 層 機 車 停 車 場 外 側 增 加 懸 垂 性 植 栽 及 美 化 設\n計；2 層屋頂平台增植小喬木及綠化，並考量維管通\n達增加樓梯通道；屋頂層減少草皮增加複層式植栽\n及小喬木。\n(四)供公眾通行告示牌縮小設計；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加\n強設計；公共藝術加高並調整基座及型式。\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2/1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6次",
    "meeting_id": "11311018",
    "agenda_pdf": "11311018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n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專用\n9：10~10：50\n區)地上 28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豐段 1、20、\n10：50~12：30\n2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n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六) 汽車道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惠來路)，汽車\n道出口及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惠\n第1頁，共5頁\n中七街)，同意設置。\n(七)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n規定，垂直綠化設施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同\n意設置。\n(八)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第 13\n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n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n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設置。\n(九) 依「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n(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8 點第\n9 款規定，臨 20 公尺惠來路二段、30 公尺市政北一\n路、15 公尺惠中七街側未設置騎樓及 15 公尺惠中七\n街側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n認後通過：\n(一)市政北一路側指定留設騎樓位置仍應留設 2.5 公尺\n人行淨寬；惠中七街側植栽帶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n設置，與公有人行道整體設計；調整行穿線、斜坡\n道及植栽帶位置，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北側門廳外增植主景樹及加強入口意象設計，形塑\n外部通透軸線端景；加強 2 處街角廣場停留休憩節\n點，並結合公共藝術、街道傢俱、鋪面、照明及主\n景樹整體設計；西北側增植 2 株喬木；補充惠來路\n及市政北一路側植栽四季變化模擬。\n(三)4 層垂直綠化設施增加懸垂性植栽；補充各樣態裝\n飾物剖面詳圖，裝飾物與建築物應明確區隔。\n(四)公 共 藝 術 重 新 設 計 ； 街 道 傢 俱 縮 短 長 度 並 增 加 數\n量；補充兩棟建築物風切評估。\n(五)基於危老獎勵公益性，補充交通友善措施（如認養\n第2頁，共5頁\n人行道及周邊路口改善）；取消市政北一路公有人\n行道駐車彎設置。\n(六)補充交評檢核表、會議紀錄及意見回復表；更新捷\n運綠線及市政路延伸最新進度；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n距、出口退縮空間及進出車流衝突；車道出入口人\n行道順平設計且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地下 1\n層進出車道衝突點增加警示設施。\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豐段 1、20、2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90.9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n施物，同意設置。\n(六)永春東路及黎明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n行淨寬位置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七)黎明路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n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計\n畫之概估費用，加大公有人行道植栽槽寬度(達 50\n公分以上)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公車候車位置\n考量日曬遮蔭調整喬木及景觀。\n(二)西北側考量與鄰地人行順接調整該處植栽位置；臨\n路側增植喬木；1 層景觀設計綠化整併設計；店鋪門\n口兩側增加綠化植栽帶。\n(三)2 層露臺臨路側女兒牆外增加懸垂性植栽，綠化整併\n或採豐富多樣複層式植栽設計。\n第4頁，共5頁\n(四)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計畫；街道傢俱考量高齡使\n用並增加簇群對話設計；補充店鋪空調室外機格柵\n遮蔽相關詳圖；1 層噴灌考量灌溉範圍再調整其位\n置；圍牆(含基座)降低高度為 1.8 公尺以下。\n(五)補充店舖晨峰及離峰時段停車需求及考量導入智慧\n停車系統(車牌辨識)管理店舖之停車；車道出入口人\n行道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n輛暫停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若有短暫外部化需求\n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2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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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2/1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8次",
    "meeting_id": "11312006",
    "agenda_pdf": "11312006_A.pdf",
    "minutes_pdf": "11312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東 區 東 勢 子 段 92-\n14、92-1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n09：10~10：40\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59、60 等\n10：40~12：10 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n4 層店舖、商場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8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92-14、92-19 等 2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臨 30 公尺進化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消防送\n水口、立式水表，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n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第一頁\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保留原有行道樹並整併樹穴及加大面積，或新植米\n徑大於 12 公分以上行道樹；考量行人友善性，公有\n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併同設計以加大人行\n空間，建築線側植栽帶往內調整 50 公分，認養計畫\n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n(二) 調整大廳出入口於東北側並於原位置增加植栽綠化；\n地界線西側增加綠化植栽；社區中庭增加住戶休憩\n空間。\n(三) 取消北側緣石改以綠化植栽設計，供鄰地人行動線\n勿納入開放空間獎勵或與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n寬整體規劃設計。\n(四) 補充公共藝術不鏽鋼材質之日照高溫及反射因應對\n策；案名牆、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為金屬材質應\n增加防鏽設計；增加進排風設備之高度；垃圾集中\n室增設通風設計。\n(五) 2 層露臺增植喬木，女兒牆往內調整並於外側增植\n懸垂性植栽。\n(六) 地下層充電線架應全面留設至各部汽車位；機車停\n車位第 38 號調整位置，以利車道動線順暢度。\n(七) 公共空間之空調室外機檢討散熱效率；陽台與裝飾\n版間應以 RC 實牆區隔。\n(八) 動力週期偏弱，各層應適度增加勁度；開挖擋土措\n第二頁\n施於轉角處增設斜撐；地上 1 層樓板厚度應達 20 公\n分以上及車道板厚再增加；檢核梯廳處樓板剪力傳\n遞。\n第三頁\n第二案：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59、60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店舖、商場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8,309.86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n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 基地北側面臨 30 公尺人行廣場及東側面臨 15 公尺\n人行廣場退縮 4 公尺牆面線改以留設無遮簷人行道\n設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四) 汽車車道出口與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港\n新二路，同意設置。\n(五)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n告招牌、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設施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七) 地下室開挖率 89.95%超過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之\n80%，因停車需求同意設置。\n(八) 臨 20 公尺港新一路側、臨 30 公尺港新二路側設置\n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九)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空地樹\n立廣告，應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n第四頁\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十)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一)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二)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n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n送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n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彭委員志峰確認後通過：\n(一) 港新二路公有人行道考量人行空間順接性，臨路側\n增加綠化植栽，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n(二) 考量住宅戶數較多，於店鋪 S7 處增加 1 處住宅單\n元大廳出入口；增設 1 處公共藝術及開放空間告示\n牌；減少樹立式廣告數量(2 戶店舖設置 1 處) 。\n(三) 地面層喬木米徑至少 12 公分以上；東北側街角廣\n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整併南側綠帶減少破\n口並增加綠化植栽。\n(四) 商場、管委會空間補充無障礙廁所；商場使用與社\n區間分別檢討投擲動線，補充商場使用後勤空間、\n動線及廁所。\n(五) 考量風流因素，取消建物南側 3-5 層(C1、C2、C7\n及 C8 戶)，容積調整至其他樓層；屋頂層增設太陽\n光電設施。\n(六) 各棟設置 30~60 公分 RC 牆，該牆體影響結構行為\n形成二元系統，如採二元系統應檢討細部規定；各\n第五頁\n棟地上 2、3 層補充伸縮縫；地上 1 層平面圖柱線\nE~F 間之梁上柱應再檢核；A、C 棟剪力牆位置於\n2 層梁有開孔，形成短梁再檢核。\n參、 散會(12:10)\n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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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2/11",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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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1014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王銘顯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2、2-1 地號\n9：10~10：50\n土地(公共廁所)地上一層臺中市文心\n森林公園公共廁所本體與周邊改造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案)\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n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78\n10：50~12：3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n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王銘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禮段 2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文心\n森林公園公共廁所與周邊景觀改建工程案(第三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因考量通風採光及加大\n通往捷運站通道寬度同意地面層喬木株數、綠化比\n例及面積少於原核准。\n(二)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大喬木(紫薇、流蘇)植栽規格，以利通風採光；調\n整土丘上方流蘇位置或改以高度較高喬木或開花性\n灌木栽植；取消小葉桑植栽種類。\n(二)考量擴張網後續維管，其材質或塗料應具自潔性功\n能，並補充清潔方式說明。\n(三)加強行人安全照明、擴張網燈光設計及入口標示；\n建築物色彩及鋪面考量周邊建築(捷運、圓滿劇場)\n整體語彙設計，形塑端點意象；補充天際線模擬圖。\n(四)補充風流模擬分析 (尤為夏季)。\n第1頁，共5頁\n(五)補充廁所內部配置、廁間比及監視系統(含管線)說\n明；加強通往捷運之通道舖面設計並增植喬木及增\n加街道傢俱、照明設備等，街道傢俱高度應達 45 公\n分。\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7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68.9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n施物，同意設置。\n(六)南側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處(崇德 19 路)設置一處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七)地面層設置景觀造型框架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計入建築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蕭委員家孟確認後通\n過：\n(一)地面層西南側增植喬木，圍牆往基地內側調整以加\n大停留節點；東側圍牆調整設計減低壓迫感；釐清\n圍牆設置位置適法性。\n第3頁，共5頁\n(二)臨路側整併綠化植栽帶，僅留設一處人行破口及減\n少管理室前硬鋪面改以綠化植栽設計；縮小社區硬\n鋪面步道寬度採以增加綠化設計，並於未開挖區增\n植喬木；臨路側車道出入口寬度縮減至 7 公尺以下，\n汽機車車道以植栽帶作為分流點區隔。\n(三)街道傢俱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型式應符合高齡友善\n者使用且設置於樹蔭下並採簇群式設計；排氣墩排\n風口依規檢討；補充公共藝術材質及基座說明。\n(四)配合金牌大道意象，2 層露臺臨路側增植開黃花之小\n喬木及懸垂性植栽；垂直綠化設施調整植栽種類為\n開黃花植栽種類；屋頂層增植複層式植栽。\n(五)補充各型態裝飾物詳圖(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n牆應以實牆設置)；依規檢討複層式露臺。\n(六)補充基地周邊「漢神洲際購物中心」之行人動線與\n道路剖面分析；汽、機車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n備，並檢討行車視距(含植栽檢討)、緩衝空間、人行\n破口、及進出車流衝突之分析。\n(七)專章檢討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車道出入口人行道考\n量「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若有外部\n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第4頁，共5頁\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n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出入口雨遮、外牆裝飾\n柱牆板\n說明：本案前經 113 年月日第 644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n議決議修正後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過，惟出入口\n雨遮、外牆裝飾柱牆板設計型式及位置未確認，故再\n提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考 量 喬 木 生 長 高\n度，雨遮下方植栽綠化往基地東側調整，惟仍應維持 4\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參、散會(12:4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2/10",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14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311016",
    "agenda_pdf": "11311016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6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 0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1：00 ~11：05\n壹、 主席致詞\n11：05~11：1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東勢區仙師段 528、529、\n530、531、532、533、534、535、536、\n11：10~11：50\n537、538 等 11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9\n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沙 鹿 區 正 義 段 670、\n671、694、969、697、698、699、700、\n701、702、703、704、705、719、720、\n11：50~12：30\n721、722、724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12：30~12：4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 ：4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勢區仙師段 528、529、530、531、532、533、\n534、535、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本案容積移轉加計獎勵容積達總量 6169.73 平方公\n尺(79%)，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 C2 值 702.88 平方公\n尺(9%)，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太原路三段至景\n賢路道 路分隔 島 (臺 74 號快 速道路 橋下空 間 柱位\nP41-P45、東側慢車道 柱位 P36-P39)，建置經費約\n13,706,780 元以上，採以代金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n物申報開工前繳納代金至執行機關代管專戶)，原則\n同意。\n二、 有關認養標的設計內容建議由認養單位及建築師協\n助提供設計建議，後續由主管機關(建設局)審認。\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報告書第 28 頁公告現值誤植請檢視後修正之。\n(二) 請檢視預估售價是否偏高。\n第1頁，共4頁\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建議建設局 74 號道路應該要有完整性設計（雖\n然是分段認養）。\n(二) 捐贈單位是否參與設計顧問，請建設局評估。\n(三) 本案捐贈單位每坪捐贈單價高於市價，原則同意\nC 值捐贈。\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沙鹿區正義段 670、671、694、969、697、698、\n699、700、701、702、703、704、705、719、720、\n721、722、724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n更新案件)\n決議：\n一、 本案容積移轉加計獎勵容積達總量 6571.35 平方公\n尺(80%)，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 C2 值 771.419 平方\n公尺(10%)，認養 74 號快速道路下(太原路三段至景\n賢路)道路分隔島，長度約 348 公尺、寬度約 6.7~8.4\n公尺、總面積約 2685 平方公尺，(實際範圍後續依目\n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準)建置經費約 14,561,305 元以上，\n採以代金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物申報開工前繳納代\n金至執行機關代管專戶)，原則同意。\n二、 有關認養標的設計內容建議由認養單位及建築師協\n助提供設計建議，後續由主管機關(建設局)審認。\n(一)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報告書第 24 頁，\n公告現值誤植 113 年應為 1.54 萬元。\n(二) 請檢視預估售價是否偏低。\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本案有關申請提升 C 值內容，本科無意\n見。\n2. 涉及土管部分，本科意見如下：\n(1) P.5-11，土管第 40 點，本案申請基地非屬整體\n開發地區，請修正檢討說明。\n(2) P.5-3，土管第 7 點，請補充說明退縮檢討及對\n應頁碼，以供核對。\n(3) P.2-1，退縮辦法請補充依土管檢討退縮規定。\n(4)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n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n式，以便對比。\n第3頁，共4頁\n3.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申請基地非整體開發地\n區，請修正檢討說明。\n(2) 容移要點 14 點，請補充說明是否符合建築基\n地設置圍牆辦法。\n(3)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n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n式，以便對比。\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建議建設局 74 號道路應該要有完整性設計（雖\n然是分段認養）。\n2. 捐贈單位是否參與設計顧問，請建設局評估。\n3. 代金低於市場價格預估，建議代金調整。\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10 時 30 分)\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2/0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2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12003",
    "agenda_pdf": "11312003_A.pdf",
    "minutes_pdf": "11312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964、96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96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容積檢討請詳列計算式，並載明容\n積獎勵量及容積移入量等內容，以利比對。另 P6-1 面\n積計算表載明本案容積移入量占比為 38.12%，請修正\n申請書內容。\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1.2 請敘明\n第1頁，共4頁\n本市北屯區洲際段 964 地號土地於期限內申請及領得\n建造執照之情形，並請檢附佐證文件。另時程獎勵量\n載明 1,265.39 平方公尺，係將北屯區洲際段 967 地號\n土地計入，請敘明該筆地號符合規定之理由，另該數\n值與申請書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上之舖面是否順平無高低差。\n(二) 圍牆等雜項工作物請依規加註顏色。\n(三) 請釐清戶外安全梯開口與樓梯版高程、天井斷面面積。\n(四) 天井梁外側裝飾物應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並確實標\n示格柵。\n(五) 過梁與外牆間挑空處不得以裝飾板申請。\n(六) 日照陰影應敘明檢討方式，並標示退縮距離。\n(七) 宜居建築專章垂直綠化部分檢討有誤。\n(八) 裝飾板深度大於 1.8 公尺及屋脊裝飾物透空率應提會\n審查。\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景觀配置部\n份無其它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移入容積數量 2411.9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2頁，共4頁\n3.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n會議審議。\n6. 本案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敦和七街)側設置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請依通案性原則補充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率與前次不同，請已紅色雲朵\n線標示；補充案件受理過程；交通影響分析勾選內\n容有誤，請修正。\n2. 補充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相關章節內容。\n3. 第四章請補充垂直綠化設計內容(包含植栽表及剖\n面詳圖等)。\n4. 補充較大範圍街廓建築及景觀(含行道樹植栽種類\n花期花色等)相關配置內容，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n計考量。\n5. 基地東側供公眾通行使用步道請依前次委員會紀\n錄加大南北二側出入口開口及標示步道寬度。\n6. 補充地面層水池設計詳圖並建議增加生態設計。\n7.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周邊硬鋪面較多，建議調整增加\n綠化面積。\n8. 考量後續維管，地面層台北草建議改植灌木等複層\n式植栽綠化設計。\n9. 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n10.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請檢附變更前一層景觀、\n建物立面及圍牆、公共藝術、街道傢俱等設施物位\n置圖說，並以紅色雲朵線標示並變更內容。\n第3頁，共4頁\n11.P.1-4，頁碼錯誤(宜居)，並檢附相關圖說及植栽表。\n12.P.4-7-1，喬木規格請依第 13 點內容及通案性原則\n檢討，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下高 2 公尺以上，\n根部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法定喬木米\n徑以 8 公分以上為原則；人行道兩側之喬木米徑以\n12 公分以上為原則。\n13.P.4-7-3，本次變更後東側供公眾通行範圍是否調\n整鋪面、變更為細碎綠化範圍後續是否較難以維養、\n開口取消停留節點等，是否符合原委員會決議內容，\n請加強說明。\n14.P.4-13，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應達 2 公尺\n以上。\n15.崇德八路請依委員會通案性決議採以浪漫大道型\n式設計。\n16.P.4-14，補充覆土深度標示。\n17.P.5-1.5，請逐項檢視法規內容，倘未涉及本次變更，\n則應填寫未變更涉及。\n18.P.5-4-3，綠建築標章逾期，請更新。\n19.P.5-4-4，補充充電線架圖例說明。\n20.P.7-1-14，確認基地鄰地是否有建築案件，倘有請\n一併模擬於天際圖說，並套繪相關植栽圖例等內容。\n21.P.8-3-1，資訊公開版本有誤，請更新。\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0 分)\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12/0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308次",
    "meeting_id": "11312005",
    "agenda_pdf": "11312005_A.pdf",
    "minutes_pdf": "11312005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227-\n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3、264-\n1、265、265-1、267-7、267-8、267-10、267-12 等 20\n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302 次、第 292 次及第 286 次\n聯席幹事再提會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 總幹事祐成 紀錄：吳琪真、 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n227-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n3、264-1、265、265-1、267-7、267-8、267-10、267-\n12 等 20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 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 (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 一)1~4 項。\n第1頁，共6頁\n(二)第四類。\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n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配合\n豐原都市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 第一階段) 案」第 1-\n2 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180%)。\n(二) 本案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報告書 P5-2-1-1，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第 3 款，\n本案設置圍牆是否符合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請\n釐清；請補充依第 4 款規定設置之情形；另本案是\n否依該點第 6 款規定設置其他相關設施，請補充說\n明。\n2. 報告書 P.7-2-1-1，非屬基地退縮範圍之檢討情形，\n請釐清。\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停車場出入口選擇方案一，請說明與對面住宅，是否\n產生路沖，建請做好敦親睦鄰。\n(二) 汽機車皆由南陽路 123 巷進出，單一出入口。是否限\n制右進右出? 如何落實? 請說明。\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經查已依前次 113 年 7 月 29\n日審查意見修正完妥，本次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 -8-1-1)，\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移入容積量 3,129.37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2頁，共6頁\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公共藝術及水表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請勾選容積移轉。\n2. P.4-4-2-1、P.4-4-3-1，植栽顏色圖例過於相近，請更\n換。\n3. P.4-4-5-1，請於植栽表補充設置位置。\n4. P.4-6-2-1，覆土深度表格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5. P.4-4-2-1、P.4-4-3-1，本案是否認養防汛道路旁人行\n道，倘無不須納入植栽表內容，避免混淆。\n6. P.4-4-6-3，D 剖植栽是否與平面圖一致，請修正。\n7. P.6-1-6-4，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8. 本案基地內叉現有巷道，已無通行必要，自 113 年\n5 月幹事會議即建議辦理廢巷，迄今未辦理原因請\n補充說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西南側沿街步道應連續不中斷，故基地內明溝應申\n請加蓋，並與鄰地高低差考量安全性，得依建築技\n術 規 則 第 289 條 於 開 放 空 間 與 鄰 地 間 設 置 高 度\n1.2 公尺 3/4 透空臨時性欄杆及臨時綠籬，補充現\n況照片、設計大樣圖及切結書，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並\n第3頁，共6頁\n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說，\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 增加可視性、開放性，減少阻隔\n性高綠籬，並不得設置欄杆。\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及西北隅廣場式開放空間勿設\n置阻隔性高植栽綠籬種類。\n6. 基地東北側現有巷道旁現況 鄰地現有水溝應檢討，\n本案擬向公所 申請現有巷道整地及欄杆計畫，未檢\n討該明溝流向及配置位置，請釐清。\n7. 沿街街道傢俱落腳處不得影響 250 公分通行範圍，\n開放空間告示牌亦不得設置於人行通道範圍，請調\n整。\n8. 西北側廣場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擋土牆及欄杆，應取\n消；並有 高差情形應 依規檢討折減係數。\n(二) 建議事項：案名牆建議調整接近建築物側，以維護開\n放空間公益性及友善性。\n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3 年 7 月 29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9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3 年 7 月 29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9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n充。\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一層避難步距標示檢討至避難層主要出入口（有頂\n蓋處）。\n2. 緊急進口檢討。\n3. 一層陽台（上方亦為陽台）不得自願計入建築面積。\n4. 裝飾物專章檢討有誤，區劃範圍內（結構過梁內）\n不得申請裝飾板。\n(二) 建議事項：無 。\n第4頁，共6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10 分)\n第5頁，共6頁\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12/0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64次",
    "meeting_id": "11311017",
    "agenda_pdf": "11311017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 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97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n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五\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n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02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n屯區永益段 11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美和段 56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第五案：麗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新富段 171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97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五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併同建造執照\n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綠化植栽、建物夜間燈光、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n水口、自來水表及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變更位\n置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依原審\n定書辦理。\n第1頁，共11頁\n四、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立式水表格柵上方增設頂蓋設計。\n(二) 目錄 4-4-1 立式水表標示 9 處惟變更後為 8 處，應釐\n清修正。\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查前次 113 年 9 月 25 日「臺中市\n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0 次\n會議本科意見業已修正，尚無新增意見。\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歷次送審內容。\n2. 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以單頁呈現。\n3. P.15，第三項變更內容有誤，非檢討屋頂層景觀面積，\n請修正。\n4. P.24、P.25，請依歷次審查意見檢核本次變更內容(一\n層景觀、夜間燈光、屋頂景觀等)。\n5. P.47~P.51，基本資料請更新(會員證、謄本等)。\n6. P.89，補充街道家具色彩標示。\n7.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版本更新；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n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n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n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8. P.9，實設停車數量仍然筆誤。\n第2頁，共11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02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n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n業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加強開放空間公益性及友善性，減少文心路側硬鋪面\n增加灌木綠化面積，臨建築線側喬木株數維持原審定\n不得減少並調整空地樹立廣告位置；加大人行步道兩\n側喬木規格。\n(二) 補充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平、立、剖面圖(含材質、\n色彩)，大樣圖與透視圖不符。\n(三) 補充建物立面材質(仿石漆)適宜性說明。\n(四) 補充變更前、後開放空間、結構專章及宜居建築專章。\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增加前院的綠化；補充台電用地範圍，檢討相關 3. 5 公\n尺範圍用地，縮小雨庇，增加綠化面積，以不減少喬\n木數量。\n(二) 開放空間喬木規格加大 H > 6 公尺；保留 40 公尺文心\n路喬木著重開放空間中景觀品質。\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變更後臨文心路綠化景觀配置較少，而集中於側面及\n背面，不符開放性、公益性，變更後之原有開放空間\n喬木數不得減少。\n(二) 樹立式廣告位置變更後位置應植喬木，樹立式廣告應\n再調整位置。\n(三) 建築物北向及西向立面，變更前淺色金屬版變更為仿\n石漆，立面表現效果不同，應補充說明。\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P.1-3、P.1-9 變更後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不同，\n請釐清。\n第3頁，共11頁\n2. 土管、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n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n便對比。\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10 點停\n車空間檢討計算式，並修正法定停車位數。\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喬木數量應以實設空地面積檢討。\n5. 請補充容移許可函、「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n商業區回饋要點」、「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n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檢討表。\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預審申請書預審變更設計掛號時間應釐清修正；釐\n清第七類為何，如屬誤繕應取消勾選第二類宜居未\n勾選。\n2.目錄 1-11-1 釐清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之基地位置，\n應放大明確，並建築師簽證說明。\n3.基本資料位配置應檢附。\n4.原審定預審專章類別（第一類開放空間第二類宜居\n及第四類屋脊裝飾物）仍應以專章檢討是否變更，\n無變更亦應檢附。\n5.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應檢附（條碼頁）。\n6.地上 1 層設置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落腳範圍不得\n於建築線外，亦不得於草皮灌木範圍，考量乘坐公\n益性及舒適性應調整位置。\n7.消防送水口效果圖與設計圖不符，應修正。\n8.地上 3 層帷幕應取消結構變更檢討。\n9.屋脊裝飾物變更應檢附預審第四類檢討專章。\n10.地上各層帷幕變更應檢討結構變更設計。\n11.屋脊標示結構梁變更、各層擴柱、隔間牆取消等結\n構變更情形，應檢附結構設計專章；並應檢附結構\n外審核準書圖。\n12.地上 5 層東北處花台角落結構變更（變更為鋼柱）。\n13.裝飾柱平面變更前後結構不同，應檢討結構設計專\n章。\n14.避難層直通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兩方向避\n難原則檢討標示。\n第4頁，共11頁\n15.本次無遮簷人行道內側 250 公分設置消防送水口\n阻隔通行，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形式應釐清是否提送\n委員會審議。\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涉及喬灌木數量調整與變\n更，倘有影響澆灌系統之使用請一併配合調整。\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2. 另 P.4-3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突出牆面\n超過 50 公分，不符規定。\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3. P.1-8 檢討內容有誤，本次變更地面層喬木、灌木，屋\n頂層綠化請分別檢討，並羅列計算式說明；本次新增\n樹立式廣告招牌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變更位置，請\n計算於公共開放空間檢討內容。\n4. P.1-15，頁碼標示錯誤。\n5. 補充夜間燈光 3 時段模擬。\n6.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11頁\n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永益段 11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917.6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地區單元四，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會審議：\n(一)南側街角廣場增加退縮供公眾休憩停留使用。\n(二)後院水池側增加視覺穿透性並調整植栽種類。\n(三)調整臨路側喬木及灌木規格。\n(四)2 層東北側露臺花臺加大並增植小喬木。\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P.2-1 本案基地西南側係臨接園道用地，錯字請更正。\n2.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P.5-35\n細計名稱誤植，並請確認圖面標示內容。\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喬\n木數量應以實設空地面積檢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線指定圖說:請補充建築線指定圖之注意事項內\n容。\n2.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 確 認 本 案 係 土 地 重 劃 是 否 留 設 整 體 防 火 間 隔\n(技規 110 條)。\n(2) 申請書戶數係 132 戶，土管停車空間應設置 1 戶 1\n車位檢討戶數係 108 戶，請釐清。\n(3) 1 層平面圖請補充標示梯廳位置。\n(4) 各層平面請標示戶外安全梯之甲、乙梯位置；另請\n補充說明 A3 旁之戶外安全梯之天井開口檢討。\n(5) 宜居建築專章:P5-14 垂直綠化設施，陽台面積計算\n方式有誤，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第6頁，共11頁\n1.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n務水準分析。\n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3.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4. 汽機車出入口如何落實右進右出，請在補充說明。\n5. 請於機車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機車格\n尺寸、機車格編號、車道寬度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6，本案涉及認養公有人行道部分，仍請依臺中市\n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n相關規定，向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2. P.4-4-2，有關街道家具應將年長者、行動不便者及攜\n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設計。\n3.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3)，本案\n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備註欄請移除公共藝術並增加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事項。\n2. 補充垂直綠化剖面 c 覆土深度。\n3. P.6-2，1 層建築圖說機車位請標示尺寸及編號，並標\n示通行方向及車道寬度。\n4. 公有人行道植栽帶與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出入衝突請\n釐清。\n第7頁，共11頁\n第四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美和段 56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店鋪最小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n應提委員會審議同意。\n二、餘本次變更項目：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綠化植栽、案\n名牆設計、雨遮設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提請簡\n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1a 所載實設容積率及上限容\n積率與 P.6-1a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2 載明法定停車位 102 輛，\n實設數量 108 輛，與 P.6-3-1a、P.6-3-2a 標示內容不一\n致，請釐清修正。\n3. 容積移轉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店鋪最小建築單\n元為 62.65 平方公尺，提請都設會審查。\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P.6-2a，1 層平面圖 S13 戶西側有標示外廊，請確認外\n廊範圍及是否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n2. P.6-2a，1 層平面圖 20 公尺昌平東六路與 15 公尺昌平\n五街建築基地截角，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道部分範\n圍不在 6 公尺前院位置，請釐清。\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a)，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本次涉及 2 層露台綠化變更，\n應確實於變更檢討表計算變更比例。\n第8頁，共11頁\n第五案：麗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新富段 171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面積、\n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及公共藝術\n設置位置，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考量高齡友善鋪面降低色彩差異性。\n(二) 南向建築物側原喬木位置增植大灌木；確認 1 層喬木\n數量。\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2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n涉及景觀設計及建築圖面，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n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n(1) PE05，全區 1 層平面圖通往基地內通路建築物出\n入口請標示清楚位置及檢討距離。\n(2) PE05，請確認基地內通路是否順平無相關景觀設\n施阻礙物。\n(3) PE05，標示風雨走廊設計調整位置又標示管委會\n使用空間(涼亭會客空間)，請釐清確認用途。\n2.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補充有掛號條碼之第 1 次變更設\n計申請書。\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涉及喬木位置變更，\n變更調整後之位置，仍應維持適當間距，以維其樹勢\n生長及良好樹型。\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C11，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側是否設置圍牆，與 1\n層景觀配置圖及 1 層平面圖不符。\n2. 補充地面層景觀變更未標示部分，並說明變更內容。\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時 25 分)\n第9頁，共11頁\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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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2/0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4次",
    "meeting_id": "11311008",
    "agenda_pdf": "11311008_A.pdf",
    "minutes_pdf": "11311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96、\n197、199、201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n9：10~10：50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 合 住宅 新 建工 程 案 (第二 次變 更 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438、\n439、440、449、450、451、452、453\n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0：50~12：30\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 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 建 築 案\n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96、197、199、201 等 4 筆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建蔽率增加爰地\n面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同意變更。\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32.4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第1頁，共6頁\n表及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七) 臨 25 公尺崇德十路一段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n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 臨 20 公尺崇德九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調整東側及南側公有人行道寬度；取消東側公有行\n道樹採以灌木栽植；加大南側植栽槽至少 1 公尺並\n調整景觀及人行步道，認養計畫後續依主管機關核\n准內容為準。\n(二)加強中庭框景及景觀端景設計；補充中庭水池維養\n方式；臨路側中庭花台降低高度至 60 公分以下，臨\n路側喬木改採開展性植栽種植(取消竹柏)；西側整體\n性防火間隔外增植喬木；店鋪前增加綠化及停留休\n憩節點；南側景觀設計高程差較大，覆土增加保土\n設施避免土壤流失。\n(三)公共藝術調整以序列、教育及故事性重新配置，調\n整南側藝術品位置或材質；樹立式廣告招牌加強藝\n術性重新設計並降低高度至 1.5 公尺以下；補充消防\n送水口高度標示。\n(四)取消管委會使用空間 1、3 側圍牆設計(約 5.5 公尺)，\n羅漢松降低高度(60 公分以下)或往基地內側調整位\n置。\n(五)2 層露臺(含機車停車區頂蓋)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n及女兒牆側懸垂性植栽；北向立面植栽調整為耐風\n性植栽種類，東向增植垂直綠化。\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P.8-3-3，大喬木(櫸木)間距修改為 6 公尺(南、北側)。\n第2頁，共6頁\n(二)考量景觀通透性，灌木(桂花)降低高度至 80 公分以\n下，種植過密會病蟲害發生，修正 1 平方公尺 16 株，\n且與喬木樹頭間隔 1 公尺不影響喬木根系生長。\n(三)標示北、南側、東側公有人行道寬度及樹穴尺寸。\n(四)P.8-3-6、P.8-3-8、P.8-3-9，圖說移植 3 株，文字說\n明 4 株，原植栽 5 株，新植 13 株，計 18 株，文字\n12 株，有誤。\n(五)請修正認養前後喬木米徑 10~28 公分有誤，請修正。\n(六)現有喬木米徑小於 30 公分，斷根次數請修正，喬木\n為櫸木請修正施工適期。\n(七)移植喬木應附照片標註修剪斷點及表列修剪前、後\n高度及寬度，修剪、斷根定植需聘請委員監看。\n(八)移植、新植喬木工程需專業廠商並檢附相關證照。\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49、450、451、\n452、453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垂直綠化面積少\n於原核准，同意變更。\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5570.77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n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七)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二路)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n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宜居免計容積樓\n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n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通過。\n第4頁，共6頁\n(九)於地面層南側設置 3 處景觀牆透空率未達 50%，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地面層設置景觀造型框架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計入建築面積。\n(十一)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二路)設置 4 處樹立廣告\n及 10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三街)設置 3 處樹立廣\n告，共計 7 處，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二)臨 15 公尺龍富二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n過：\n(一)調整南側植栽帶向基地內側退縮 50 公分以上；西北\n側無遮簷人行道延續並增加綠化；北側無遮簷人行\n道 增 加 連 通 至 中 庭 水 池 步 道 ， 並 增 加 休 憩 節 點 設\n計；南側增加開放性減少硬鋪面重新調整景觀設計\n並增加街道傢俱；中庭水池增加生態設計；車道出\n入口側考量行人安全增植灌木區隔。\n(二)屋頂層減少草皮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女兒牆側增植\n小喬木；加強各棟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化性。\n(三)消防送水口調整位置與植栽槽整合；降低樹立廣告\n高度；景觀牆降低高度並調整右側實牆景觀牆設計\n型式；南側公共藝術加高至 2.5 公尺(不含基座)並補\n充夜間燈光設計；投樹燈減量設置；街道傢俱考量\n遮蔭調整位置；\n(四)補充各棟垃圾投擲動線；調整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與\n兩側店舖進出動線，並調整為 2 公尺人行通道及 4\n公尺車道。\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龍富二路側公有人行道及植栽帶寬度。\n(二)大花紫薇修正為 12 株，每株標註現況米徑、高度、\n第5頁，共6頁\n寬幅；灌木更改為女貞或樹蘭。\n(三)移植喬木以照片標註修剪斷點及疏刪修剪及標列 12\n株移植前後修剪高度及寬福、尺寸。\n(四)P.8-3-10，米徑小於 30 公分，請修正斷根次數及支\n架架設材質。\n(五)移植喬木於修剪、斷根、定植，需聘請委員監看；\n移植應補充相關專業廠商證照。\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0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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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2/0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2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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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中德段 41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3 層日間照顧中心、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敦和段 5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三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 859、859-1、859-2、859-3、859-4、859-\n5、859-6、859-7、859-8、860 等 10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585、586、587、588、595、596、596-\n1、597、598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中德段 41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日間照顧中心、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補充建築線指定圖。\n2. P.2-1，請補充都市計畫圖法圖，並標示申請位置。\n3.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請勿自行省略\n(第 5、6、7、10、11、12、13、15、17、18、21 點)，\n第1頁，共18頁\n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n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n算式，以便對比。\n4. 土管第 7 點，土管註 1-4 點請補充檢討說明，建蔽、\n容積率請詳列計算式及參考頁碼，以利查核。\n5. 土管第 10 點，請標示建築線，並於圖面上標示由\n建築線退縮 0.5 公尺建築\n6. 土管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與 P.5-1 檢討計算式不\n符請再確認。\n7. 土管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相關檢討，又 P.5-\n10~18 查無相關檢討計算式。\n8.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本案未申請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太陽光電依補充圖說高度超過「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n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規定，請依上開規定檢討。\n(二) 本案為公有建築物，請補充檢討「臺中市政府及所屬\n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n(三) 未開闢計畫道路倘有施工或使用，應向建設局申請開\n闢；如無施工或使用，請說明。\n(四) 請檢附建築線指定圖說及相關資料。\n(五) 1 層平面圖：\n1. 使用用途請依使用類組用語，並標示代號。\n2. 基地高程 GL 應以建築物接觸基地最低點計算。\n3. 未標示排水及公共排水溝。\n4. 未標示管委會空間、梯廳。\n5. 請依套繪上色。\n6. 建築線及地界線標示有誤。\n7. 請標示法定退縮空間。\n8. 樓梯請標示法規屬性。\n(六) 各層平面圖：\n1. 梯廳小於 2 公尺不得免計。\n第2頁，共18頁\n2. 公共陽台不符陽台免計容積之形式。\n(七) 屋突層無露臺，空間名稱有誤。\n(八) 屋頂透空框架未檢討。\n(九)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十) 倘有裝飾物，應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並\n請說明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汽機車出入口於道路轉彎處，請再評估是否調整位置。\n(五) 如何落實右進右出，請再補充說明。\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八) 本案亦有日照中心，請於停車場圖說補充日照中心員\n工及訪客汽機車停車區域。\n(九)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n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n原則。\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3，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n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n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n第3頁，共18頁\n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n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n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n查。\n(二) P.3-10，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n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n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n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n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32)，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補繪剖面圖及相關尺寸，\n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n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 6 公尺計畫道路(中清路一段 419 巷)設置基\n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規檢討臨建築線總寬度三十\n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至柱或牆最外緣深度十公\n尺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西向及南向建築基座設置案名，請補充固定\n方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用印；備註欄提會事項請詳實填寫。\n2. 補充建築線指定圖及注意事項，倘建築線位置與幹\n事會提會圖說不符，應重新提會。\n3. 檢討社福設施設置是否達社會局需求。\n4. P.3-9，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並確實標示設\n置位置。\n第4頁，共18頁\n5. 1 層相關景觀平面圖應統一且範圍線標示有誤，並\n請釐清建築線及地界線位置。\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人行步道淨寬、臨接\n道路名稱及寬度，並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景觀喬木\n(含植栽特性花期花色等內容)。\n7. 2 公尺車道緩衝空間請自人行步道側退縮。\n8. P.3-14，本案人行通道為自行留設非屬無遮簷人行\n道，故扣除綠化面積計算有誤，請修正計算式。\n9. P.3-19，索引圖應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及喬木位置；\n剖面圖應標示覆土深度。\n10.P.3-20，鋪面圖例應各別單獨提供示意圖。\n11.補充垂直綠化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排水及自\n動滴灌系統。\n12.P.3-27，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專章檢討。\n13.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請補充模擬圖。\n14.P.3-32，正面式廣告索引圖與示意圖設置位置不符，\n請釐清修正。\n15.地下室排風口排風方向請勿朝向人行道。\n16.都審規範第 2 點檢討有誤，請修正本案依第 3 款\n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17.都審規範檢討應詳列檢討內容及計算式。\n18.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鋪面圖例及喬\n木植栽表。\n19.補充裝飾柱專章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n20.請加強相關開放性綠化空間、停車共享設計，回\n應地方需求。\n21.北側未開闢道路建議協助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完成\n開闢，以利整體交通紓解。\n22.請加強本案與地方溝通，並補充最新說明會紀錄。\n23.基地周邊均為 6 公尺巷道，加強交通影響說明及\n交通設計。\n第5頁，共18頁\n第二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5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築物高度比應由臨接道路對側\n道路境界線起量，P.109 標示內容有誤，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n路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正 P.72 檢\n討說明。\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n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P.76 檢討及 P.114 標\n示內容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請標示本案基地位置及臨路\n情形。\n(二) 請於配置圖標示容移 3 公尺退縮線位置。\n(三) 宜居重直綠化設施請補充臥室居室臨接之深度檢討。\n(四) 1 層平面圖：\n1. 請標示使用用途請依使用類組用語，並標示代號。\n第6頁，共18頁\n2. 請補充建築物入口處及室外 GL 高程標示。\n3. 未標示排水及公共排水溝。\n4.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不得配置植栽請修正。建\n築線及地界線標示有誤。\n5. 請標示法定退縮空間。\n(五) 屋頂框架式透空率檢討未超過 2/3，需提送都市設計委\n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並\n請說明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n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n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七)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九)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十)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7頁，共18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9、P.60、\nP.6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8 處(含案名牆 1 處)，尚\n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n傢俱、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東側臨 30 公尺計畫道路處設置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迎賓車道)，請以專章檢討及加強說明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本府通案性原則檢討第 35 點規定「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n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n處為原則，請依規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臨 30 公尺榮德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未依規\n設置，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汽機車數量請依住、商使用分別填寫。\n2. P.25，周遭是否有都審新建案，請套繪相關圖說。\n第8頁，共18頁\n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景觀植\n栽(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請補\n充周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n寬度，並請套繪公有人行道、公有停車格位及行道\n樹位置。\n5. 榮德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請依\n通案性原則檢討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n建築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n並標示駐車彎車道寬度。\n6. 依通案性原則榮德路係展現紅、紫及粉色意象的浪\n漫大道，請檢討栽植並形塑 3 排(含公有行道樹)開\n紅、紫或粉色植栽及喬木種類。\n7. 為形塑十四期重劃區新興優質住宅環境，請依通案\n性原則第 36 點逐條檢討並補充對照頁碼及內容，\n以例檢核。\n1. P.33，水表標示位置有誤。\n2. P.39，請依第 13 點檢討喬木枝下高及米徑規定。\n3. P.50，依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明時\n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4. P.59，相關圖面請補充室內空間。\n5. P.63，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n6. P.64，請於平面圖標示位置。\n7. P.78，檢核宜居第 4 點是否有提會項目內容，倘無\n請於申請書一併修正。\n8. P.99，法規請詳實檢核並標示頁碼，第 13 點回覆友\n善環境對策內容有誤，請修正；第 16 點請於一層\n平面圖標示所有設施物等說明；第 20 點標示緩衝\n空間頁碼錯誤，請修正；第 21 點回復有誤本案建\n第9頁，共18頁\n物使用用途包含店鋪，請修正。\n9. P.108，相關圖面請標示室內空間及圖例說明。\n10.P.116，依第 18 點檢討機車停車位車道寬度，服務\n達 50 輛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n於 2.5 公尺。\n11.P.128，本案於屋頂層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請於申\n請書補充相關數據說明。\n12.P.164，垃圾貯存空間依規檢討通風排水設備等說\n明。\n13.P.165，標示設置認養告示牌是否有詳圖；P.166，\n補充植栽表、鋪面及高程等相關圖例，並套繪行穿\n線等設計內容。\n14.P.177，植栽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1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0頁，共18頁\n第三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59、859-1、859-2、859-3、859-\n4、859-5、859-6、859-7、859-8、860 等 10 筆地號\n(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n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n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n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n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請更正為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n2.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檢討本案用途。\n3.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後院。\n4. 土管要點第 8 點，開挖率係依高層建築檢討，請修\n正檢討說明。\n5. 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住變商回饋要點，停車空間\n未達整數，其零數應設置 1 部；機車停車位請依用\n途檢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大於 3000 平方公尺\n及加計危老超過 40%，應提都審，請修正檢討說明。\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逐項檢討；另本案有設置圍\n第11頁，共18頁\n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修正\n相關圖面。\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n申請容積移轉。\n4. 回饋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5. 請補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n變更處理原則」檢討表，回饋金繳納證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請補充本案基地臨路情形。\n(二) 平面圖：\n1.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空地高程。\n2. 請標示使用用途請依使用類組用語，並標示代號。\n3. 請補充梯廳尺寸是否小於 2 公尺部分不得扣除容\n積。\n4. 未標示排水及公共排水溝。\n5. 整體性防火間標示為 15 公尺、請釐清。\n6.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步行距離檢討。\n7.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是否應開設 2 處以上\n出入口。\n8.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 條夾層檢討。\n(三) 屋頂框架式透空率檢討未超過 2/3，需提送都市設計委\n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3 年 11 月 25 日召開交\n評審查會議，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n再送交通局確認。\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n出申請。\n(二) P.4-4-1-2，建議可再補充公有人行道之樹種。\n第12頁，共18頁\n(三) P.4-4-2，建議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式，俾利檢核種植\n喬木是否符合規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n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n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n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n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n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n處，依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 號函釋(略以):\n「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其所稱「固著」，\n意 指 正 面 式 及 側 懸 式 招 牌 廣 告 應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牆\n面，…」，本案設置位置後方為鋁格柵，不符規定，請\n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移入容積數量 4852 平方公尺(40%)，超過 3000 平\n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n第13頁，共18頁\n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第 25 點規定，容積移\n轉涉及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汽車停應滿足至少一戶\n一部為原則，請依規檢討倘停車位數不足應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積移轉之\n依據有誤，請修正。\n3. 補充彩印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4. 1 層景觀套繪東側都審案及西側捷運場站建築配置、\n景觀及喬木(含植栽特性花期花色等)。\n5. 1 層景觀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n6. P.4-4-1-2，請補充基地面前人行道喬木樹種植栽表，\n請以圖示模擬各花期花色之分析。\n7. P.4-4b-1，游泳池更衣室未標示，請釐清並應依規計\n入容積。\n8. 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n9. 案名牆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修正。\n10.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11.P.4-7-7 請標示地下進排氣口位置。\n12.請依規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設置尺寸。\n13.與鄰地間栽植青楓，應考量喬木與鄰地保持間距\n及落葉不影響鄰地。\n14.P.4-7-5 請補充標示及檢討空調格柵尺寸及間隔。\n15. 地下室機車與汽車交會處建議增設聲響式警示\n設施。\n16. 夾層是否需檢討建築技術規則 108 條緊急進口規\n定，請釐清。\n第14頁，共18頁\n第四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585、586、587、588、595、596、\n596-1、597、598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n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n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n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 1，\n並標註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實際容\n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n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依規檢討本案基地西\n南側設置之圍牆是否符合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裝飾板檢討有誤。\n(二) 1 層平面表示排水方向、基地高程。\n(三) 陽台深度檢討有誤。\n(四) 釐清迎賓車道是否與無障礙通路重疊。\n(五) 補充工程造價計算。\n(六) 基地 GL 高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15頁，共18頁\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n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n原則。\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n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n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n出認養申請。\n(二) P.3-4-4，人行道與植栽配置圖覆蓋影響判讀，喬木配置\n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n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n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n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n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n第16頁，共18頁\n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n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9)，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5 處，\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n項檢討。\n(二) 另依立面圖所示，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數處，請依規\n補繪相關圖說，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危老重建案至今未掛件。\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移入容積數量 2047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發單\n元九、十、十一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街\n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 20 公尺豐樂路側設置臨停駐車彎，請以專\n章檢討並於申請書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 20 公尺豐樂路側設置 4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第17頁，共18頁\n請於申請書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逐條檢討都審 14 期通案性原則。\n2. 1 層平面圖均請套繪各項範圍線及 2.5 公尺人行淨\n寬範圍。\n3. 圍牆請補充檢討透空率應大於 50%。\n4. P.8-5-2，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遮蔽室內空\n間並補充檢附舖面圖例及高程。\n5. 1 層景觀及屋頂層剖面圖補充標示覆土深度並應符\n合喬木、灌木覆土深度規定。\n6. P.4-4-6-1，1 層景觀剖面圖繪有案名牆，應於平面\n圖標註設置位置並補充詳細設計圖說。\n7. P.4-7-1，街道傢俱座椅高度建議調整為 45 公分以\n上。\n8. 公共藝術補充基座固定方式。\n9. 與鄰地間栽植落羽松，應考量保持植栽間距且落葉\n浮根不影響鄰地。\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18頁，共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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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2/0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3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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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2001_A.pdf",
    "minutes_pdf": "11312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64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27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64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n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1~3 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6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容移要點第 11 點市政中心南側\n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每 1 建築單元樓地板應大於 100 平\n方公尺，臨接已開闢寬度達 25 公尺計畫道路，不受最\n小建築單元限制，請修正檢討內容。\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已於\n113 年 10 月 22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 1130061221 號函)，\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n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本次變更新增認養人行道(含植栽設施 4 年)，\n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二) 本次變更涉及景觀配置變更，調整後喬木，仍應維持\n適當種植間距，以維持成樹後良好樹型及樹勢生長。\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車道出入口位置、機車停車位\n增加 18 輛、綠化植栽配置(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n化)、街道傢俱設計形式及位置、消防送水口、水表\n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結合設計、外牆裝飾柱牆版及框\n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容移量未達應提送都審，請修正。\n2. 申請書備註欄請修正填寫本次提請委員會審議之項\n目內容。\n3. 補充彩印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4. 補充較大街廓範圍圖，並套繪範圍內公有行道樹、\n第2頁，共6頁\n都審案、建築、景觀及喬木配置(含植栽特性、花期\n花色等)。\n5. 本次變更車道路型，請補充較大範圍之相關道路配\n置及汽機車與人行動線系統。\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7. 報告書變更前僅提供基本景觀圖面即可。\n8. 地面層喬木考量環境枝下高建議達 2 公尺。\n9. P.4-4-3、P.4-5-1，灌木植栽表補充圖例(以不同圖案\n及顏色表示)並標示於平面圖以利核對。\n10.P.4-6-1，剖圖標示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1.補充本次變更設計之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公文。\n12.補充新增圍牆及車道出入口警衛室(含管制閘門)設\n計詳圖。\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表，本次結合告示牌\n變更型式位置已造成開放空間阻隔性；另應說明新\n增 1 處必要性，其 2 處之長度及量體感較大，導致\n開放空間阻隔性高，應考量都市景觀調整設計，結\n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4-7-1 街道座椅型式原設計乘坐範圍較寬敞，\n本次變更後縮短座椅長度，公益性降低，請維持原\n1-2 處大尺度供公眾及無障礙乘坐或說明變更緣由；\n另沿街部分座椅變更為對坐方式，相互乘坐空間應\n檢討寬度，並加強落腳處舒適性。\n3.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突出構造物，如圍牆應取消。\n4. 基地西側檢討管理崗哨周邊開放空間獎勵範圍與實\n際使用開放性，並酌予調整開放空間範圍。\n第3頁，共6頁\n5. 開放空間範圍請標示可供通行淨寬度。\n6.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之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n呈現，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n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次因新增洗窗機變更屋脊裝飾物造型，應補充洗\n窗機設備位置、配置及設計圖，提送委員會審議。\n3. 框架式屋突裝飾物造型，原透空範圍變更以格柵版\n包覆圍閉造成透空率低，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屋脊裝飾物應補充各向 3D 透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第4頁，共6頁\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 面圖應標示構\n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倘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結構設計應以 113 年混凝\n土及耐震設計規範檢討，惟現場已施工既有構造物\n是否符合規定，應有結構鑑定報告及結構外審核准。\n(七) 預審著重結構審查應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n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准圖說檢附為準。\n(八) 本次因新增洗窗機變更屋脊裝飾物造型，應檢討洗\n窗機結構設計，提送委員會審議。\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容積率及總樓地板面積增加，變更說明應檢討\n「容積樓地板面積」是否增加情形，倘有，應以變\n更設計掛號日作為法令適用規定。\n3. 補充預審建造執照申請書，另表 1-7 預審免變檢討\n表應請設計建築師簽證。\n4. 目錄 1-9-4 使用分區備註說明都市計畫應辦理事項\n檢討。\n5. 車道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36 條規定檢討 60 度\n第5頁，共6頁\n視角範圍，已消線至鄰地不符，應修正。\n6. 容移範圍應扣除圍牆起計 3 公尺退縮範圍，其範圍\n內勿設置圍牆大門。\n7. 地上層補充 G 梯避難路徑檢討。\n8. 依據本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n補充檢討標示。\n9.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n應調整為常綠喬木。\n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30 分)\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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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1013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41、41-\n9：10~10：15\n1、41-2、42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忠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91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n10：15~11：20\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n第三案：立彩地產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436 地號土\n11：20~12：25\n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4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41、41-1、41-2、42 等 4 筆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1498.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 尺 應 檢 附 裝 飾 物 專 章 報 告 、 裝 飾 物 結 構 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第1頁，共6頁\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範圍至環美路路口及基地面前崇美\n路園道(含鋪面及灌木)，調整排氣墩位置並依後續主\n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補充車道出入口剖面圖，應\n與鄰地順平。\n(二) 建築物往南側微調 80 至 100 公分；崇美路側增植 2\n株以上喬木；車道出入口側增加植栽綠化；臨路側\n採以開黃花植栽種類延續金牌大道意象；喬木確實\n依植栽表尺寸栽植。\n(三) 西側 2 層露臺加強綠化；陽台玻璃欄杆適度脫開以\n使植栽滿溢；屋頂層增植小喬木至少 6 株，覆土應\n達 70 公分以上。\n(四) 街道傢俱座椅考量耐候性補充材質說明；法定退縮\n範圍鋪面型式簡潔設計；公共藝術加強夜間燈光設\n計；消防送水口、水表及案名牆調整為弧形並優化\n設計；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五) 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增加西北向的行道樹。\n(二)北向的行道樹在台電發電室上方，請調整。\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土管要點第 5 點，大墩\n南一街側比照前院深度退縮請標示 6 公尺退縮線。\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忠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9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049.4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 發 地 區 單 元 五 ，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 之\n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n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且該街角處配合原鋪面形式簡潔設\n計；汽、機車車道綠帶延伸至人行步道側；考量安\n全性調整大廳人行動線於道路側(非街角處)並配合\n調整植栽帶配置；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n(台灣三角楓)；退縮留設內凹口袋廣場並結合街道\n傢俱以形塑停留節點。\n(二)後院地界線側覆土側緣石加高避免土坵土壤沖刷。\n(三)公共藝術往基地內側調整位置，加強夜間燈光設計\n並 補充 基 座 固 定 方式 ； 消 防 送 水口 及 水 表 加 強設\n計；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四)加強屋突層立面美化設計；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結構及相關計算說明；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n第3頁，共6頁\n牆應以實牆設置。\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立彩地產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大仁段 436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73.32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積 60%，檢附\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率及危老回饋項\n目分別計列，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且該街角處斜坡道應與基地退縮整\n體規劃順接設計，並調整行穿線位置，認養內容後\n續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加強行人安全性，機\n車車道兩側增設綠帶與汽車車道區隔，東側植栽帶\n延續至人行步道側；汽車坡道緩衝空間往基地內側\n退縮再增加至少 2 公尺以上。\n(二) 永隆五街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林蔭大道；東側容移\n退縮範圍增植喬木。\n(三) 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外溢；2 層露臺增\n植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垂直綠化灌木增加多樣性\n(至少 3 種以上)；屋頂小喬木至少 8 株以上。\n第5頁，共6頁\n(四) 圍牆高度調整至 2 公尺以下；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n光設計並增設(幼鳥)數量；調整立式水表位置，方向\n平行於建築線側設置。\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45)\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1/2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3次",
    "meeting_id": "11311004",
    "agenda_pdf": "11311004_A.pdf",
    "minutes_pdf": "11311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193、\n194、195、196、197、199、200、201、\n9：10~10：40\n202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協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益段 195、\n201、20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0：40~12：10\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溪段 193、194、195、196、197、199、\n200、201、202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940.45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臨益豐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n第1頁，共4頁\n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宜居免計容\n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提出建築物\n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通過。\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分析基地與園道及楓樹腳支線景觀植栽；補充基地\n至大慶捷運站、豐樂公園之人行及自行車動線系\n統。\n(二)西北側綠化增加至少一半空間對外供公眾使用之休\n憩節點；1 層植栽配置加強景觀設計；景觀池增加\n生態設計。\n(三)2 層露臺綠化植栽調整至女兒牆外側；補充 1 層店\n鋪空調設置位置。\n(四)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調整設計並補充基座固定方式\n及夜間燈光計畫；街道傢俱考量友善性調整高度及\n設置位置；增加綠能設施；圍牆側增加開花性植\n栽，剖面圖確實標示高度(2 公尺以下)；加大車道\n出入口緩衝空間。\n(五)補充店鋪停車位管理機制；依交評審查意見修正內\n容；提出永順路與永春東二路口開發後服務水準下\n降改善建議；專章檢討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檢討機\n車道出入口 60 度視距、車流衝突、警示設施之妥\n適性；車道出入口人行道考量「綠斑馬」意象提高\n自明性；施工車輛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n計畫；補充基地與鄰接道路斷面剖面詳圖。\n(六)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以實牆設置；補充文資\n處考古遺址審議會議記錄及修正意見對照。\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協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益段 195、201、202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2179.1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四，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通過。\n(二)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n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店鋪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n部分)樓地板面積均小於 80 平方公尺，同意設置。\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臨 22 公尺鎮富路(主要道路)設置汽車出入口，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設 1 座公共藝術，並認養基\n地面前西側園道及北側廣場增植優化灌木設計，後續依主\n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店鋪 S1、S2(2 戶北側)大門縮小並增加延續性綠化植栽設\n計，入口路徑改以踏石舖面設計；地面層景觀考量日照條\n第3頁，共4頁\n件調整植栽種類；西北側街角廣場(台灣欒樹)改採以主景\n樹喬木種類種植。\n(三)圍牆(含景觀牆)調整高度小於 2 公尺；公共藝術補充夜間\n燈光設計、基座種類並增加休憩座椅(高度 45 公分)；補充\n地下室通風、空調排氣等循環方式。\n(四)2 層露臺及立面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陽台連接裝飾\n物部分女兒牆應以 RC 實牆區隔；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室\n內居室空間不得小於 2 坪。\n(五)補充鎮富路、文心南五路重要路口、路段交通需求及服務\n水準分析；補充圖示比較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及鎮富路\n（中央實體分隔）、文心南五路（標線分隔）道路斷面剖\n圖；補充店舖車位管理機制。\n(六)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倘有短暫外部化需求\n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1/2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63次",
    "meeting_id": "11311012",
    "agenda_pdf": "11311012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洲際段 342、343、345、346、380、657、\n658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遠立宏有限公司委託勇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n民段 7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江篤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大雅區六雅段 84、144 等 2 筆地號(公園用地)地\n上 2 層地下 1 層六寶派出所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n區槺榔段 7-1、8、9、10、11、12、13、14、15、16-\n1、17-3、18-3、26-1、27、28、29、30、30-1、31、\n32、33、33-1、34、35 等 24 筆地號(體育場用地)地上\n4 層室內體育場、店舖及餐廳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n設計)\n第五案：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福德段 21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2\n層地下 6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都市\n更新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洲際段 342、343、345、346、380、\n657、658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15.6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第1頁，共10頁\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本案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十九路)設置 4 處樹立廣\n告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崇德十九路側及洲際一街側公有人行道鋪面及\n植栽，並依後續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崇德十九路\n側依通案性原則金牌大道植栽表調整樹種；調整地下\n室台電受電室位置，基地東北側街角廣場增植喬木並\n加強景觀節點設計；S5 店鋪減少 1 處出口改採綠化設\n計；取消洲際一街側樹立式招牌。\n(二) 管理室上方增加植栽綠化；2 層泳池側增植小喬木。\n(三) 圍牆降低至 2 公尺以下；補充機車道出入口前方臥式\n水表設計詳圖及剖面圖，勿影響機車通行；公共藝術\n位置往基地內側調整並加強夜間照明設計；增加綠能\n設施。\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雙面臨路，P.5-3 檢討說明有\n誤，請修正。\n2.土管要點第 14 點，P.5-6 請依條文規定內容，檢討\n敘明本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情形，如屬容積移轉\n應送審者，僅需於 P.5-15 載明。\n3.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規\n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P.5-45 及 P.5-46 裝飾物應自外牆起計。\n2.屋脊裝飾物與屋突相連，應檢討 2/3 透空。\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P.1-2 和 P.7-3 總樓地板面積和實設機車停車位不\n同，請確認後修正。\n2.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第2頁，共10頁\n3.請將基地周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n務水準分析。\n4.本案機車格位部分位於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n並說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n車出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5.本案部分機車與汽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n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6.請於圖說上標示停車場出入口與街口距離。\n7.P7-42 圖 4.2-3 請於圖上標示機車進入內部動線。\n8.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9.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6：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P.4-21：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n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依所附圖說資料(P.4-4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n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n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n第3頁，共10頁\n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n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n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n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2.另 P.5-5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空地樹\n立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計畫道路名稱及\n寬度。\n2.P.4-45，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n3.P.4-16，請補充全區縮圖並標示涼亭設置位置。\n4.P.4-31、P.4-34~35，2 層露臺及垂直綠化補充景觀剖\n面詳圖(含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第4頁，共10頁\n第二案：遠立宏有限公司委託勇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n惠民段 7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13\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建築立面案名、新增\n正面式廣告招牌，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n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廣告招牌變更，\n請依土管要點第 11 點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依所附圖說資料(P4.10)，本案於北向立面設置案名\n牆 1 處，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n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n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n上述函釋，依土管規定不得設置。\n2.另 P4.17、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3\n處設置於雨遮上方)，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請補充施工進度照片之\n頁碼。\n第5頁，共10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江篤信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大雅區六雅段 84、144 等 2 筆地號(公園用地)\n地上 2 層地下 1 層六寶派出所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臨中清路側喬木配置位置依前次第 560 次都市設計審議\n委員會決議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4：本次變更涉變更移植喬木位置部分，喬木(單\n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n入考量。\n2.另變更灌木與綠化位置部分，本次無意見。\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欄位請補充填寫，設計人簽證\n欄位請補充用印及簽章。\n2.補充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並敘明變更理由。\n第6頁，共10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n水區槺榔段 7-1、8、9、10、11、12、13、14、15、\n16-1、17-3、18-3、26-1、27、28、29、30、30-1、\n31、32、33、33-1、34、35 等 24 筆地號(體育場用\n地)地上 4 層室內體育場、店舖及餐廳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廣告招牌，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案係第三次變更設計，經建築師簽證變更內容無涉\n及土管要點，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n2. 本案請補充多目標核定函文。\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0~4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n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2. 另 P.44，本案申請屋頂樹立廣告 1 處，惟設置位置是\n否為屋頂層，請釐清。\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請移除未涉及變更，備註欄提會事項補充廣告\n物變更。\n2. 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廣告物變更檢討請勾選不符合。\n3. 請移除法令檢討未涉及變更頁面。\n第7頁，共10頁\n第五案：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福德段 21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22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新增南側立面廣告招\n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縮小廣告招牌尺寸，最高不大於 216 公分。\n(二) 補充廣告招牌夜間燈光模擬圖及照度等數據說明，減\n少影響周邊住宅光環境干擾。\n(三) 考量安全性，補充廣告招牌結構說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變更設計內容涉及廣告招牌變\n更，依土管要點第 16 點規定，請依「臺中市招牌廣\n告物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辦理。\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四-7~四-9)，\n本案變更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 1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另依剖\n面圖所示，招牌突出牆面超過 50 公分，不符規定，\n請修正。\n(三)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於 107 年 1 月 23 日經本市\n107 年第 1 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n核 定 之 依 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第 7 條 核 予\n18.5%容積獎勵（△F6 規劃設計之獎勵）、依第 8 條\n核予 10%容積獎勵（△F7 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合計\n28.5%容積獎勵（不含開放空間獎勵）；並經臺中市政\n府 107 年 6 月 2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70143628 號函核\n定在案。\n2. 於 107 年 7 月 25 日申請第一次變更，經本市 107 年\n第 4 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臺\n中市政府 107 年 9 月 2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70234650\n號函核定在案。\n第8頁，共10頁\n3. 於 109 年 10 月 23 日申請第二次變更，經本市 109 年\n第 8 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臺\n中市政府 110 年 2 月 2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00043637\n號函核定在案。\n(一)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6，立面變更請以各項檢討，非加總檢討，請修正；\n廣告物招牌對照頁碼標示 4-4 及 1-33，請統一；請勾\n選授權小組委員審議項目欄位。\n2. 報告書置放順序有誤，請依自主查核表內容排序。\n3. 請補充本次變更申請書。\n4. P.1-13，歷次會議紀錄回覆內容請重新至舊置放。\n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P.8-2 獎勵內容勿以 OO 標示。\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5 時 45 分)\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1/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7次",
    "meeting_id": "11311009",
    "agenda_pdf": "11311009_A.pdf",
    "minutes_pdf": "11311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興農段 248、249\n09：10~10：40\n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城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太平區新福段 26 地號(住宅\n10：40~12：10 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 建\n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7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興農段 248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2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811.49 平方公尺(30%)，\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議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北側留設寬 6 公尺廣場式\n開放空間通達東側廣場式開放空間同意設置，惟獎\n勵係數依規以 0.6 檢討；西北側、東北側開放空間\n與鄰地間、東側無遮簷人行道與廣場式開放空間之\n第一頁\n間，基於安全考量同意設置高 1.2 公尺且 2/3 透空\n欄杆及部分綠籬，惟起造人應切結於鄰地開發完成\n後自行拆除並納入規約；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n內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n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n同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與鄰地順平及東側人行廣場高程設計說明；臨\n興農路應減少社區出入動線、整併植栽帶減少破口\n並增植喬木；機車停車場右側增加綠化減少硬鋪面；\n人行廣場側採以樹陣及廣場形式設計並增植喬木；\n臨路側及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n以上；調整汽機車車道出入口及景觀設計，喬木位\n置避免影響行車視線。\n(二) 縮減基地內通路長度調整避難出入口動線距離，增\n加綠化設計；4 公尺救災通路範圍外增植喬木綠化；\n臨人行廣場用地側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取\n消臨時性欄杆，調整欄杆設於廣場式開放空間人行\n通道與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間，其餘兩側應以綠籬\n設置；臨時性欄杆皆不得設置基座，並納入社區規\n約說明於人行廣場開闢後，應自行拆除。\n第二頁\n(三) 景觀陽台及屋頂層增植 1 倍以上小喬木；屋頂層加\n強複層式及植栽多樣性並減少草皮(假儉草) ；地\n上 2 層比照臺中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第 50-1 條規\n定留設 1/3 綠化。\n(四) 公共藝術高度加高至 2.3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地\n面層進排風口高度調整至 2.5 公尺以上；空調格柵\n間距調整為 8 公分以下。\n(五) 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垃圾車臨停空間及清運動\n線(車道)，並調整垃圾儲存空間位置以縮短與興農\n路距離；垃圾儲存空間加大開窗面積。\n(六) 地下層開挖平面圖應於西北側及東南側增設角撐；\n法規週期應以 1.87 秒檢討；動力週期應檢討大於\n2.6 秒。\n第三頁\n第二案：城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新福段 26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新福路側 ，同\n意設置。\n(四) 同意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新福路、旱溪東路二段)\n及 12 公尺計畫道路(新福 16 街)側無遮簷人行道及\n綠化留設型式。\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結\n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通\n過：\n(一) 調整沿街面喬木種類與鄰地一致(光臘樹)；地面層\n減少硬鋪面並增加綠化，法定退縮範圍人行步道鋪\n第四頁\n面採簡化設計；北側增植 3 株以上及南側增植 1 株\n以上喬木，形塑雙排喬木綠蔭，北側綠帶採延續性\n設計；開放空間範圍喬木米徑達 12 公分以上；增設\n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二) 調整西南側街角廣場人行動線及公共藝術位置，並\n增加綠化植栽及停留節點以呼應周邊建案；汽機車\n車道出入口交織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三) 補充地面層空調設備位置並美化設計；增加垃圾儲\n存空間開窗；東側排風設備高度應大於 3.5 公尺或\n調整位置；補充燈光維管計畫。\n(四) 2 層露臺增加懸垂性植栽；屋頂層(減少草皮)及 12\n層露臺增植喬木及複層式綠化設計。\n(五) 補充景觀陽台與裝飾物剖面詳圖；陽台外側設置裝\n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六) 地下 3 層編號 1~3 汽車位檢討迴車動線規劃。（掉\n頭）。\n(七) 地下層開挖平面圖東南隅補充水平支撐；宜居建築\n垂直綠化設施長 2.5 公尺單側應加梁作為支撐。\n參、 散會(13:00)\n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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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1/18",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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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1010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61、62、63、69、70、71、72、73、74、\n75、76 等 11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223、226 等 2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第三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興安段 374、375、376、377、386、414、415、\n416、417、418、422 等 11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2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n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大慶段 61、62、63、69、70、71、72、73、\n74、75、76 等 11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發布實施日期有\n誤 ， 應 為 107 年 12 月 20 日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第1頁，共11頁\n10703078921 號函，請修正與分區證明一致。\n2. 土管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頁碼。\n3. 土管第 9 點，P1-15 依地政局函文，重劃完成日期\n分別為 111/3/14、111/6/29、113/7/15，建議依地號\n分述，以資明確。\n4. P.5-10，基地位置標示有誤。\n(二) 容積移轉：\n1. P.3-1 ， 本 府 113 年 3 月 20 日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130071906 號函，核發南區大慶段 61、71、72、\n73、74 地號等 4 筆土地容積移轉許可書，許可容\n積移轉量為 1859.69 平方公尺，請再確認本案申請\n之容積移轉量。\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請敘明本案是\n否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12，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簽證。\n(二) P.5-5，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9 點第一項第三\n款檢討，加速開發獎勵重劃完成日期，與所附本府地\n政局函所載不同，請修正。\n(三) P.3-32~P.3-34，高層建築法規檢討版本請更新。\n(四) P.5-35，建築物距地界之落物曲線請補充檢討標示。\n(五) P.6-2，建築物出入口外牆正面臨接道路，臨建築線起\n算 27 公尺範圍免檢討留設基地內通路，請補充檢討。\n(六) 各層平面圖各戶主臥室角隅柱室內包柱範圍應計入樓\n地板面積計算。\n(七) 請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第2頁，共11頁\n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停車場出入口方案，請補充圖示表示。\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機車停車位，為何會設計兩處出入口，請補充說明，能\n否合併為單一出入口，請一併說明。\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本次種植喬木查有樹徑 30 公分以上之樹種，倘\n於新植作業時仍應維持適當間距，俾利成樹生長及維\n持其良好樹型。\n(二) P.4-9：本次新植「宜梧」喬木之規格，其樹徑僅需大\n於 1 公分，應惟苗木之尺寸，苗木能否符合樹高 3-4 公\n尺及樹冠 2.5-3 公尺之規格，建請再行考量。\n(三) P.4-42：有關街道家具之設計，應將行動不便者、年長\n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44)，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n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n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n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n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n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 P2-7，本案立面圖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n置燈飾，倘設置燈飾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813.86 平方公尺(40%)，屬整\n第3頁，共11頁\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街\n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處設置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迎賓車道)，請以專章檢討及加強說明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7. P.2-7、P.5-29，於建物立面設置案名，請補充詳圖\n及加強說明設置必要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2-7、P.5-29，本案僅作集合住宅使用，建議建築\n立面取消案名設置。\n2. 申請書提會項目有漏，請補充；另請勾選本案提送\n交通審議欄位。\n3. 補充前次委員會審議會議紀錄。\n4. P.3-5，本案提供秘境供公眾通行使用，請補充納入\n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說明。\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地下室\n第4頁，共11頁\n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n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6. P.4-9，依第 13 點規定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枝\n下高 2 公尺以上，根部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及覆土\n深度。\n7. P.4-18，本案景觀牆(水池背牆)未檢討透空率，請設\n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n員會審議。\n8. P.4-22，人行道空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n植栽投樹燈減量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9. 本案設置投射燈 60 具，考量植栽夜間休憩建議減\n量設置。\n10.P.4-25，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n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n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n原則\n11.P.4-33，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n12.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景觀\n植栽(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請\n補充周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14.P.132，綠建材證書過期問題請務必修正，避免委\n員一再指正。\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23、226 等 2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 管 第 5 點 ， 建 蔽 率 32.32%<50% 與 P.6-1 ，\n32.88%<50%，不一致請確認。\n2. 土管第 8 點，圖示不清。\n3. 土管第 9 點，請補充敘明本案重劃完成之日，以利\n檢核是否適用時程獎勵。\n4. 土管第 13 點，綠化面積請以法定空地檢討，檢討\n說明 1906.98 平方公尺>1381.96 平方公尺，與 P.6-\n1，796.7 平方公尺>763.98 平方公尺，不一致請再\n確認。\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9 點，請補充敘明本案申請容\n移量，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有示意圖部分，請於示意圖上\n標示基地位置。\n第6頁，共11頁\n(二) 太陽光電依補充圖說高度超過「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n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規定，請依上開規定檢討。\n(三)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圖，有部分垂直綠化設施未標示鄰\n接居室深度。\n(四) 宜居建築設施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之宜居設施內容誤\n繕，申請項目應與宜居檢討圖說相符。\n(五) 1 層平面圖退縮部分套繪上色有誤、臨 25 公尺園道退\n縮部分請補尺寸標註線。\n(六) 1 層平面圖基地排水未標示。\n(七) 管委會使用空間 A 之裝飾板上色範圍應自外牆起。\n(八) 部分裝飾柱深度未自外牆起計。\n(九) 裝飾物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結構技師未簽證。\n(十) 請補充北向日照及高度比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表 7-21 停車場出入口位置選擇比較表，請補充機車出\n入口位置。\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P.133 和 P.135 請補充樓層字樣。\n(七)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喬木與建物種植間距應至少維持 1.5 公尺以上之\n距離，以俾利維持良好樹型及其樹勢生長。\n(二) P.44：有關提供人行鋪面處，建議可採用防滑材質以避\n免天雨地面、潮濕時造成打滑影響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6)，本案\n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第7頁，共11頁\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441.5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供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25 公尺慶順路主要道路側設置機車進出口，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太陽能板是否提會，倘是請補充法規檢討、詳\n圖及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項目填寫宜居，請補充提會內容；另請\n勾選本案提送交通審議欄位；P.30，本案設置太陽\n能板請於申請書填寫相關數據。\n2.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1 點檢討\n逐項檢討說明。\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地下室\n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n第8頁，共11頁\n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4. P.36，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5. P.37，依第 13 點檢討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以上，\n請修正。\n6. P.43，圖面未見剖 C 位置，請標示相關尺寸。\n7. P.44，鋪面圖例過於相近，請修正。\n8.P.52，覆土深度以最低點起計，請修正。\n9.P.53，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n10.P.54，小喬木植栽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請修正。\n11.P.57，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模擬圖，依都審審查通案\n性高度至少達 2 公尺以上。\n12.P.58，圍牆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 50%透空。\n13.補充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寬度及行駛方向；另依通\n案性原則檢討，本案機車停車區請依上開規定設置，\n倘無法設置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則應依規提\n請委員會審議。\n14.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景觀\n植栽(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請\n補充周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1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16.P.43，覆土深度 120 應以最低點檢討。\n第9頁，共11頁\n第三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興安段 374、375、376、377、386、414、\n415、416、417、418、422 等 11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n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說明：\n依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一次變更設計\n因涉及「景觀設計、建築面積變更小於 20%、地面層綠化\n植栽變更小於 20%、汽車停車位變更小於 20 部等項目」\n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n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6 點，喬木面積應以法定空地面積檢\n討。\n2. P.8-40，請修正基地使用分區。\n(二) 容積移轉：本次變更設計內容為調整綠化面積、停\n車位數，無涉容積移轉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1-1 及 P.3-6 之變更前設計建蔽率不一致，\n請釐清。\n(二) 報告書 P.5-35 及 P.5-40 宜居檢討請再補充變更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已於\n113 年 9 月 13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 1130053947 號函)，\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n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5，街道傢俱建議增加行\n動不便者的休憩等待空間設置，如：座椅旁規劃無障礙\n第10頁，共11頁\n輪椅停等區，地面應以藍線劃設 90X90 公分輪椅圖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次變\n更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50%\n2. 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共 50.18%，惟容\n積獎勵已超過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建築容積獎勵\n50%上限規定，爰僅同意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50%。\n3. 容積移轉：10%\n4. 申請容積總計(一)(二)：60%\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09 年 7 月 6 日事業計畫報核，\n112 年 3 月 3 日召開「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 理\n審議會」112 年第 1 次會議審竣，會議決議：「...依\n委員及出(列)席單位意見修正後通過；倘仍有疑義\n再提會審議。」112 年 5 月 26 日府授都更字第\n1120126487 號函核定實施。\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及變更後圖面請以紅色雲朵框選變更部分，並\n於固定頁面敘明變更項目內容。\n(二) 變更設計項目檢討表僅敘明變更設計部分即可，未變\n更部分無須敘明。\n(三) P.1-5 喬木樹種變更請以實設喬木作為母數檢討變更\n比例。\n(四) 無涉及都市設計審議檢討項目(例:結構變更、室內隔\n間變更、剖面圖說變更等)內容請於報告書內容敘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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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1/1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306次",
    "meeting_id": "11311011",
    "agenda_pdf": "11311011_A.pdf",
    "minutes_pdf": "1131101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175、176、\n177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53 層\n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永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成衣段 1553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4、175、\n176、177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n上 53 層地下 10 層辦公室及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16頁\n(三)第六類：(一) 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附圖應完整，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檢討內容對應圖說頁碼。\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5-1b、P.3-5-24d：本次變\n更涉及 1 層景觀調整，惟變更後喬木實際種植數量為\n152 棵，惟法定喬木數量檢核公式仍係說明實際喬木數\n量為 150 株，建請再行確認。\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6-4b~ P.3-6-4d)，本案設置正面\n式招牌廣告數處，請載明設置數量，另依剖面圖所示，\n招牌主體突出牆面 50 公分，不符規定，請修正。\n(二) 另 P.5-2-2b，本案西南向立面圖設置案名牆 1 處，請\n釐清是否設置燈飾，另設置高度不符土管規定，請修\n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例\n及垂直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6278.14 平方公尺(40%)，\n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第2頁，共16頁\n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供公眾通行\n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請確實逐一確\n認設施物項目；未見本案水表配置，請補充說明。\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建築基地於 60 公尺市政路主要道路設置汽車\n車道入口及機車車道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依低碳自治條例第 38 條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n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提請委\n員會審議。\n7. 本案是否於建物立面設置案名，請補充設置必要性\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交評欄位請補充日期，請檢附變更設計作業\n要點檢討表及變更說明表。\n2. 補充套繪周邊及鄰地景觀及建築景觀喬木(含植栽\n表及花期花色等)配置。\n3. 考量本案係作為商場辦公空間使用，建議市政路側\n配合基地西側景觀及人行動線系統退縮 4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n4. P.1-3-1，請檢核本次變更內容是否涉及變動歷次重\n大會議決議，並回復對照內容及頁碼。\n5. P.2-3-1B，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請修正。\n6. P.2-3-1C、P.3-5-1B，補充植栽表、噴灌排水系統及\n覆土深度說明。\n7. P.3-4-9，請補充燈具及亮燈位置說明。\n8. P.3-5-4B，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n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n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n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第3頁，共16頁\n9.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景觀植\n栽(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請補\n充周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8. P.3-5-7B，補充西側供公眾通行通道尺寸標示；鋪面\n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n9. P.3-5-20B，套繪鄰地平面圖，俾例檢核人行空間是\n否連續。\n10.P.3-5-21B，燈具圖例難以辨識，依通案性原則人行\n道空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植栽投樹燈\n減量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11.P.3-5-3B，補充安全防墜規定。\n12.P.3-6-4B，請依通案性原則規定檢討廣告招牌尺寸。\n13.依土管第 9 點規定應檢附架空走廊，未檢附相關圖\n面，請補充。\n14.P.4-2-6，法規檢討請勿以依規設置回覆，請詳實檢\n討並標示頁碼。\n1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並檢討淨高，非屬繫\n樑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n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n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n第4頁，共16頁\n置）。\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補充原審\n定圖說，是否涉及變更應補充檢附設計大樣圖說，\n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4-4-1 開放空間景觀配置與鄰地銜接處，應以\n都市角度整體串聯設計，人行步道應接續設計勿中\n斷，打破以地界線作為景觀配置切割及避免縮減人\n行道串聯動線寬度。\n4. 3-5-18 基地西南側開放空間部分範圍已屬社區之出\n入階梯，公益性不足應剔除。\n5. 不等寬部分開放空間應加強公益性及開放性，考量\n串聯兩側供公眾使用。\n6. 目錄 4-4-1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汽機車道間墩座，\n車道與人行道兩側應順平。\n7. 開放空間沿街座椅應考量乘坐落腳處不得位於 250\n公分範圍影響人行通行，調整街道座椅退縮或以簇\n群式休憩層次設計；目錄 4-7-1 基地東北側街道傢\n俱不得設置於草皮上，補充各樣態座椅設計大樣圖。\n8. 目錄 4-4-6 北側開放空間剖面（剖面 1）顯示供公眾\n使用休憩空間過於貧乏單一，無休憩停等或景觀層\n次，應加強複層景觀設計與供公眾活動空間。\n9. 開放空間應順平，並不得設置社區所用構造物（車\n道墩座、社區門扇、社區用無障礙或景觀坡道、樓\n梯及裝飾物）等應全面檢視取消。\n10.目錄 4-4-6 開放空間景觀剖面 4 花台不符，應全面\n降板景觀設計。\n11.開放空間請檢討高差達 150 公分以上者應依規係數\n折減。\n12.目錄 6-1-3、6-1-4 補充變更前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n第5頁，共16頁\n積計算圖。\n13.補充基地東北側、西南側應補充喬木剖面圖檢討喬\n木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達 120 公分。\n14.目錄 1-4-1 補充表 1-7 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審\n議原則檢討表。\n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屋脊裝飾物材質應補充說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本類檢討法規及相關圖說於目錄 6-6-1~6-6-5，\n是否涉及變更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之事項應檢討說明。\n2. 鼓勵停車告示牌設計詳圖及設置位置應詳實檢討，\n是否位於開放空間應標示。\n(二) 建議事項：無。\n第6頁，共16頁\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n准圖說檢附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n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n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n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報告書排版請依都預聯席目錄架構對應，另重覆檢\n附資料應刪除，如 P.272、P.326、P.380 結構系統說\n明重覆；最後章節資料有誤，請於提送委員會前修\n正完成。\n3. 目錄 1-11-1 請說明使用分區附帶條件內容。\n4.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補充結構固定方式。\n5. 第一章應補充建築執照影本及開工進度，另結構外\n審倘涉及變更應檢附結構設計圖說。\n6. 目錄 4-4-1、4-10-1 街角公共藝術設置位置造成人行\n第7頁，共16頁\n道淨寬 250 公分不足，應調整。\n7. 建築物立面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建築物\n帷幕玻璃反射規定，並考量西曬時避免光害設計。\n8. 目 4-12-1 補充檢討公共空間及管委會所需空調室外\n機美化設計，其餘應以各層單元位置檢討。\n9. 目錄 5-1-1 土管第 8 點公共開放空間退縮規定應標\n示基地位置。\n10.請說明總樓地板面積增加 5,000 多平方公尺，惟容\n積樓地板面積未增加原因？釐清法令適用日。\n11.地下各層開挖率引述法規檢討。\n12.目錄 7-6-1 各層室外版標示使用內容，或應納入裝\n飾物專章檢討。\n13.目錄 7-3-1 各層使用空間缺漏；各座樓梯應編號並\n註明屬性（如無障礙兼特安梯）；各層虛線倘屬隔間\n應分別檢討避難步距；避難步距應檢討至最遠端點，\n不符規定應修正；各層緊急進口檢討。\n14.地面層基地內通路檢討（避難層出入口距離建築線\n應小於 27 公尺標示，並正面通路不得有花台高差類\n似阻礙）；其餘直通梯應檢討 150 公分避難通路。\n15.請釐清報告書排序，全案變更者，建築圖說及結構\n圖之各層平面圖說，應免付變更前圖面。\n16.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室進、排風設備之方向。\n17.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應修正。\n18.地下層停車位大小應依適用法規檢討尺寸。\n19.目錄 7-3-1 補充豎道區劃檢討。\n20.檢討廣告物設置位置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管規定。\n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8頁，共16頁\n第二案：永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成衣段 1553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6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 與 P.1-2，所載法定停車位數不一，請釐清修正。\n(二) P.4-1，設計目標第 2 點「配合烏日區都市計畫」，應\n為誤繕，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說明退縮 4 公尺依據(土管\n針對第四種住宅區未有退縮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40 點，本案應非屬整體開發地區，請修\n正檢討說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n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第9頁，共16頁\n估。\n(三) 停車場出入口選擇方案二，請說明與對面住宅大樓\n停車場之出入口之相對位置，並請說明兩個出入口\n車流是否產生衝突及改善方式。\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鄰接光明街之人行道請保持暢通及順平，轉\n彎處種植一株櫸木是否遮擋視野仍請再考量，如確\n該位置需要種植，建議可優先考量與光明街既有行\n道樹相同樹種-臺灣欒樹。\n(二) P.4-10，羅漢松屬灌木或小喬木，分枝較低，植栽表\n標示之枝下高達 2 公尺，規格是否有誤請再確認。\n(三) P.4-18，為避免影響植栽夜間生態請盡量減少投射燈\n使用，或調整方向以設置照射通行鋪面之燈具為主。\n(四) P.4-32，街道家具宜納入扶手，並擇處靠背椅面設計，\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n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考量行動不便者的休憩等待空間設置，如：座椅旁規\n劃無障礙輪椅停等區，地面應以藍線劃設 90X90 公\n分輪椅圖樣。\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0頁，共16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事項：案名牆及無遮簷人行道設\n置形式請釐清。\n2. 1 層景觀平面圖套繪公有人行道植栽，請套繪街廓\n全段沿線行道樹而非僅套繪基地面前行道樹。\n3. P.4-1，補充基地南側及公有人行道植栽表(含花期花\n色等特性說明)。\n4. 基地南側車道出入口植栽帶阻礙 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請修正。\n5. P.4-14，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喬木覆土深度最\n低點應達 120 公分。\n6. P.4-18，投射燈(59 盞)及灌木燈(55 盞)請減量設置。\n7. P.4-23，補充小喬木剖面釐清覆土深度。\n8. P.4-25，2 層露臺女兒牆外側建議增值懸垂性植栽。\n9. 屋頂層景觀配置圖標示曬衣架位置。\n10.P.4-34，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11.P.4-38，設置臨時性欄杆請補充檢討法規、高度及\n透空。\n12.第四章補充垂直綠化設施相關平面圖及植栽表。\n13.補充案名牆、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模擬圖。\n14.建議 10 公尺計畫道路(光明街 222 巷 53 弄)植栽帶\n第11頁，共16頁\n減少破口。\n15.補充資訊公開基本資料、1 層景觀平面圖及量體透\n視圖。\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未開闢)，無法\n於使用執照前完成開闢計畫，應補充該步道現況照\n片及說明目前是否得供人行通行，是否得以申請沿\n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係數 1)，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基地東北側地界線與鄰地間應補充高程關係，如因\n高程差甚大並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n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 3/4\n透空臨時性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現況照片、設計\n大樣圖及切結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3 內凹式開放空間屬社區出入動線，應增\n加開放性及公益性設施供大眾使用，得否以沿街步\n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係數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座椅高\n度應調整高 45 公分，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基地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屬未開闢，該側開放\n空間應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其獎勵係數提請委員\n會審議。\n7. 基地東側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步道之建築線\n不得設置臨時性欄杆，開放空間與該步道之高低差\n已影響開放空間安全性，應洽主管機關確認開闢高\n第12頁，共16頁\n程並順接設計。\n8. 目錄 4-4-1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車道墩座等突起構造\n物。\n9.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景觀造型牆或\n圍牆等突出地面構造物。\n10.目錄 6-1-1 開放空間法規檢討內數值誤繕，應修正。\n11.目錄 6-1-1 開放空間法規檢討與得增加最大樓地板\n面積合計最大值與 P6-1-3 數值不符，應修正。\n1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13.汽機車出入口間分隔島中斷人行通行動線，應退縮\n於人行動線外。\n14.臨時性欄杆應納入規約草約及開放空間管理維護\n計畫。\n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目錄 6-1-6 街道座椅建議部分設置於喬木\n遮蔭下。\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第13頁，共16頁\n1. 目錄 6-2-2 垂直綠化設施空間直徑 2.5 公尺檢討不\n符，應修正。\n2. 宜居設施降版直徑應確認。\n3. 面積計算表補充檢討宜居建築 10%免計容積上限。\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表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n3. 補充各向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3D 透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n第14頁，共16頁\n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n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n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應修正；另北向日\n照退縮係以淨空間包含構造物，並住宅區退縮 6 公\n尺應標示至建築物外牆，另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確認後始得設置。\n3.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應檢討公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n所需室外機。\n4. 目錄 6-1-3 社區主要出入前方不等寬內凹開放空間\n應加強公益性設施提升對外使用設計。\n5. 目錄 4-5-1 機車屋頂層露台綠化應比照有 1/3 以上\n或綠能設施。\n6. 目錄 10-5-1 垃圾空間開窗位置應考量可使用性調整\n高度。\n7. 目錄 4-14-1 地面層機車空間檢討排風口位置，並加\n強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8. 目錄 7-3-1 戶外安全梯開口外側不得設置格柵裝飾\n物，並補充檢討開口面積、天井面積。\n9. 目錄 7-6-1 補充裝飾物各樣態剖面圖，各層裝飾格\n柵應納入檢討。\n10.目錄 7-6-1 區劃範圍過梁內裝飾版不得申請，應依\n規計入樓地板面積。\n11.目錄 7-3-1 住宅單元 G、F 戶客廳外側補充樓地板\n面積計算方式。\n12.目錄 7-2-1、7-3-1 同支樓梯屬性請統一規格檢討。\n13.目錄 1-12-1 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現況高程應確認。\n14.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第15頁，共16頁\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n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n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15.目錄 7-2-1 地面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n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1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10 分)\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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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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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11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n叡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大 進 段\n1011、1012、1013、1014、1015 等 5\n9：10~10：50\n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137、\n14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n10：50~12：30\n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3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n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大 進 段 1011 、 1012 、 1013 、\n1014、1015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 尺 應 檢 附 裝 飾 物 專 章 報 告 、 裝 飾 物 結 構 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說\n明，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臨 8 公尺大墩東街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式，同意\n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基 地 東 北 側 植 草 磚 改 採 種 植 喬 木 及 複 層 式 植 栽 綠\n化。\n(二)機車停車場上方露臺增植小喬木及植栽綠化；垂直\n綠化增加樹種多樣性；複層式露臺鄰路側增加植栽\n綠化創造植栽滿溢效果。\n(三)消防送水口取消植栽設計；街道傢俱補充標示尺寸。\n(四)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版，其中間應設置 RC 女兒牆區\n隔。\n(五)車道出入口新增防撞或警示機制；交通影響評估應\n註明調查日期；補充基地至捷運南屯站人行動線剖\n面分析；補充車道進出動線至大墩東街 15 巷鄰宅分\n析；停車出入口檢討 60 度視距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n備；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以「綠斑馬」\n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採以內部化設\n置為原則，倘有外部化需求應落實交通維持計畫。\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137、14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82.9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臨 30 公尺三民西路二段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式，\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及趙委員\n又嬋確認後通過：\n(一)基地東側供公眾南北向通行步道於出入口兩側設置\n供公眾通行告示牌且採寬度 1.2 公尺以上之無障礙\n設計。\n(二)大墩南一街加強 T 型道路端景設計，植栽帶增加曲\n線設計並整併臨路側破口；北側大廳出入口處增植\n喬木並增加綠化、減少硬鋪面；地面層光臘樹米徑\n加大為 12 公分以上；公共藝術往西側調整位置並增\n植喬木。\n(三)三民西路二段公有行道樹均種植同一 樹種(台灣欒\n樹)，加大樹穴、減少破口，後續依主管機關核定內\n容為主。\n第3頁，共4頁\n(四)圍牆透空率應以全部範圍計算；街道傢俱高度調整\n為 45 公分。\n(五)2 層露臺增加綠化；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版，其中間\n應設置 RC 女兒牆區隔。\n(六)取消汽機車道出入口分隔矮牆並新增防撞或警示機\n制；檢討機車車道出入口 60 度視距；交通影響評估\n應註明調查日期；補充基地周邊 iBike 站點分析；\n補充基地至中山醫學大學及大慶捷運站之人行動線\n剖面分析；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以「綠\n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採以內\n部化設置為原則，倘有外部化需求應落實交通維持\n計畫。\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1/1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6次",
    "meeting_id": "11311006",
    "agenda_pdf": "11311006_A.pdf",
    "minutes_pdf": "11311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96 地\n09：10~10：40 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4、4-3\n10：40~12：10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6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9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n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n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四)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垂直綠化設施深度 3 公尺以上，\n同意設置。\n第一頁\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交\n通委員及莊委員永芳出席與會：\n(一) 東北側台電配電室上方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西側\n臨建築物側增植喬木及灌木形塑雙排林蔭；西南側\n街角廣場增加開放性；東向、南向臨路側植栽帶各\n增加 1 處行人破口；東側增加休憩停留節點；開放\n空間綠化緣石與鋪面順平留設，並確實降版以利排\n水。\n(二) 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露臺增植小喬木及取消框架，並\n於女兒牆側增植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B 戶南側增加花台綠化；複層式露台增設座椅，小\n喬木覆土深度達 70 公分；\n(三) 公共藝術補充固定方式及夜間燈光設計；進排氣設\n施墩座加高並加強綠化遮蔽設計。\n(四) 考量喬木生長調整 2 層過樑高度；依規檢討步行距\n離；A、B 戶臥室 3 外側取消欄杆設置實牆，工作陽\n台與裝飾版間設置實牆區隔。\n(五) 評估汽機車出入口整併為 1 處可行性。\n(六) 樓層重量覆土單位重改取 2 t/m3；雙數層於樓版挑\n空處過梁應檢核其軸力，確認是否以柱梁方式設計，\n另檢核單數層梯間樓版剪力傳遞；地下 2、3 層車道\n下方應設小梁；地上 1 層環梁層各柱無支撐長度較\n第二頁\n長，檢核其細長比；依地質鑽探報告分析擋土壁長\n應達 16.5 公尺；檢核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與屋突 2 層\n過梁之結構必要性。\n第三頁\n第二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4、4-3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n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四)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東向、西南向臨路側植栽帶增植喬木(東向 3 株以\n上、西南向 4 株以上)；西側、南側加強開放空間\n休憩停留節點趣味性，並調整人行動線、景觀設計\n及增加街道傢俱；加大 2 側街角廣場；調整店鋪空\n調主機位置並於店鋪前增加花台綠化。\n(二)開放空間綠化部分全面降版設計，緣石與鋪面順平\n留設，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達 120 公分以上；車道\n出入口與人行道順平設計。\n第四頁\n(三)垂直綠化增植懸垂性植栽。\n(四)取消樹立廣告；公共藝術位置往基地內側調整；補\n充消防送水口設計詳圖；街道傢俱位置配合景觀節\n點調整於林蔭處；進排氣設備與周邊整體設計。\n(五)東南及西南側留設道路截角，人行道與截角設置路\n緣石；與鄰地間圍牆考量未來鄰房再開發，適度縮\n短圍牆長度；花台、陽台與裝飾版間設置 RC 實牆\n區隔。\n(六)基地衍生人旅次推估改以每戶人口數均以 3 人評估；\n三民路三段與精武路福音街、公園路路口之服務水\n準均為 E 級，補充改善策略。\n(七)安全措施平面圖西側及東側角隅建議增設斜撐；地\n面層柱線 X4-Y2 附近大梁搭大梁檢核其扭轉；應依\n地質鑽探報告分析，擋土設施至少貫入開挖面 3.5\n公尺以下。\n參、 散會(12:0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11/1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2次",
    "meeting_id": "11310015",
    "agenda_pdf": "11310015_A.pdf",
    "minutes_pdf": "11310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委託童健程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東勢區仙師段 552 地號土\n9：10~10：40\n地(機關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松 昌 段\n607、615-5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n10：40~12：10\n業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n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委託童健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勢區仙師段 552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3 層地\n下 1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建築物北向及西向外牆設置機關名稱，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同意以 15 公尺公園路側作為汽車地下室車道入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及林委員\n良泰確認後通過：\n(一)認養西側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 (依主管機關核\n准內容為準)；公有人行道與街角廣場順接整合設\n計，調整無障礙斜坡道並配合行穿線位置檢討植栽\n及行車安全視距(行穿線位置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n為準)。\n(二)減少地面層硬鋪面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東北及西\n北側 2 處街角廣場加強設計；取消西側機車車道及\n汽車停車位編號 15、16 改以增植植栽綠化設計。\n(三)考量臨路喬木一致性之軸線規劃，調整正五街側山\n櫻 花植 栽 種 類 ； 取消 地 面 層 西 南側 突 出 地 面 之花\n第1頁，共4頁\n台，其植栽穴與地面層齊平設計。\n(四)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街道傢俱(塑木)與東\n北側藝術牆座椅考量功能性加強設計，另考量汽車\n排放廢氣等因素調整街道傢俱位置。\n(五)建物立面色彩簡化設計，調整北向立面擴張網及隔\n柵；陽、露臺增植小喬木及植栽綠化；屋頂層取消\n草皮採以喬、灌木複層式植栽設計。\n(六)二期增加 iBike 設置點位，平面停車場開放供公眾使\n用並導入智慧停車系統；補充停車出入口方案設計\n比較分析、交通改善策略及補充交通量調查、停車\n供需、大眾運輸、車流需求調查日期。\n(七)停 車 出 入 口 檢 討 60 度 視 距 並 增 設 聲 響 式 警 示 設\n備；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以「綠斑馬」\n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期間落實人車分流、停車管\n理及施工車輛進出管制等交通維持計畫。\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松昌段 607、615-5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n一種商業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 後通\n過：\n(一)地面層西側沿地界線側種植一排喬木與 30 公尺崇\n德路二段側行道樹型塑雙排樹之林蔭空間，並增加\n圍牆透空率；地面層未開挖區增植喬木綠化、臨崇\n德五路側加大植栽穴設計；\n(二)地面層及建物立面北側植栽(桂花)考量日照、耐風因\n素調整為其他樹種；考量實際使用性，取消植草磚\n鋪面改以植栽綠化設計。\n(三)地面層東側取消臨時性透空欄杆；補充垃圾清運動\n線合理性，調整公共藝術位置並加強設計。\n(四)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調整植栽(羅漢松)改為其他樹\n第3頁，共4頁\n種並以複層式綠化設計，並於女兒牆外側增加懸垂\n性植栽。\n(五)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n提高自明性，確認地下停車出口與平面機車停車場\n之圓凸鏡及聲響式警式設施位置；增加機車停車空\n間迴圈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n若短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車輛進\n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1/1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1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11003",
    "agenda_pdf": "11311003_A.pdf",
    "minutes_pdf": "11311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第二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富段 309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n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太原段 98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六)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申請書與土管檢討所載實設容積率\n內容不同，請確認；臨龍富二路、樂富二街、龍富一街\n側，請檢討標示 6 公尺退縮線，並請檢討標示後院退\n縮線。\n第1頁，共10頁\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補充樂田段 259 地號重劃完成日\n期及佐證文件。\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依土管檢討計算式，法定汽車停車\n位為 107 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說明本案是否有送都審紀錄，並應檢附前次審查幹\n事意見審查紀錄及回應說明。\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依據測量圖基地現況高程 39~41 公尺\n高差大，是否有平均高程檢討應提送法規小組審議。\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規定內容應洽城鄉科\n確認。\n2. 本案請檢附公告變更後整體防火間隔核定圖。\n3.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予以淨空(不得有景觀花台\n構造物)並與鄰地順平不得植樹。\n4. 泳池應檢討必要附屬空間(衛浴更衣室)，並依規計\n入容積檢討(不得作管委會空間)。\n5. 請標示升降機屬性(一般、無障礙或緊急)。\n6. 各層露臺或宜居露臺及相關景觀設計構造物花台\n等高程請詳實標示各設計高程。\n(四) 都市計畫圖說：\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都市計畫特別使用規\n定應洽城鄉科釐清並說明是否符合規定。\n2. 土管無法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請依技規 299 條\n檢討。\n3. 容移 3 公尺範圍內有構造物應標示高度。\n(五) 宜居建築專章: 宜居複層露臺外有泳池空間使用不符。\n(六) 裝飾物專章檢討:\n1.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善回饋綠化。\n2. 裝飾板與其他構造屬性使用應分別使用檢討(如裝\n第2頁，共10頁\n飾板與花台間、裝飾板與陽台間)。\n3. 區劃範圍內結構過梁內側延伸版不得以裝飾板檢\n討，屬陽台延伸版部分應計入陽台面積。\n4. 請說明陽台女兒牆外裝飾板重複設置女兒牆必要\n性?倘屬陽台使用應計入陽台面積。\n5. 2 層平面圖部分申請裝飾物有誤應屬 1 層結構屋頂\n版(天井)不應納入申請。\n6. 各部位樣態剖面圖不全，請再全面檢討不同樣態應\n補充各部位剖面圖。\n(七) 其他修正事項:\n1. 公會會員證於建造執照申請時應更新。\n2. 垃圾儲藏空間及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建議增加開\n窗增加自然通風。\n3. 機車空間排風管道位置檢討並不得排向人行使用\n或人行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實設機車停車位總數量為 258 和住宅的數量 187\n有落差，是否誤植，請確認後修正。\n(二) 請將基地周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n申辦。\n(二) P.4-32：有關街道家具之設置，應將年長者、行動不便\n者或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第3頁，共10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978.3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相關材質及\n尺寸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審議歷，並檢附前次委員會會議紀錄。\n2. 垂直綠化補充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2 層露臺建\n議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n3.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同一基地內建築兩幢以上之\n建築物，其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請於圖面標\n註間隔距離。\n4. 申請書備註欄位宜居建築第 9、11 點提請委員會\n審議，請確認是否為誤繕。\n第4頁，共10頁\n第二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富段 309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n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補充土管、容移要點檢討內容，建議以最新發布\n土管檢討(104 年 7 月 22 日)。\n2. P.2-2，單元 2 土管擬定時間為 96 年，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請補充容移許可函。\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圖，請補充。\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容積率增加，應確認法令適用日。\n2. P.2-4 基地位置圖建築線、地籍線位置有誤。\n3. 雜項工作物未上色。\n4. 機車出入口及汽車出入口間人行步道應有 2.5 公尺\n淨寬，不得設置綠化設施。\n5. 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6. 避難通路不得設置門扇。\n7. 1 層北側樓梯應計入建築面積。\n8. 金屬花架應計入建築面積。\n第5頁，共10頁\n9. 6 公尺退縮範圍是否得設置圍牆，請洽城鄉科確認。\n(三) 都市計畫圖說：未檢附土管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檢討：請補充裝飾物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8：本次變更事項，倘有涉及認養變更作業，請依\n規提送認養變更事宜。\n(二) P.4-12：本次涉及喬木樹種及位置變更，調整後之配置\n仍應考量種植間距，以維持成樹生長及其良好樹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景觀設計全案變更、地面\n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立面造型、基地綠覆率、\n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品位置調整、汽機車停車\n位數（小於 20 部）、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形\n式、出入口雨遮設計形式變更，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入口處圍牆及端景牆透空率未達 50%，請補充\n設計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圖面解析度過低無法判讀，請修正。\n2. 變更前頁面應檢附含騎縫章版本。\n3. 資訊公開 1 層平面圖請遮蔽室內隔間。\n4. P.4-8，變更後基地東南側增設「景觀花架」，請補\n充詳圖敘明設計內容為何及是否涉及應提會事項。\n5. P.4-20，警衛室屋頂層綠化補充標示覆土深度及維\n管方式。\n6. P.4-25，剖面圖請標示景觀水池覆土深度。\n第6頁，共10頁\n第三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太原段 98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請修正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n2.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前院及後院，\n並於相關圖面標示。\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釐清是否為公告整體性防火間隔地區。\n(二) 標準層 G 戶陽台之寬深比檢討不符規定，請提會審\n查。\n(三) 地上 1 層店舖門扇開口位於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第7頁，共10頁\n入口設計方案。\n(六)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並請補充機車內部動\n線方向。\n(七) 本案部分機車格位設置於地下 1 層，汽車及機車出入\n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n全，請說明。\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九)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十)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n申辦。\n(二) P.3-8：\n1.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n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n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n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議案件流程」。\n2. 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n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n（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n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第8頁，共10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n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n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n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n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n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 4-3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n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案名牆、街\n道傢俱、樹立式廣告、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34，圍牆透空檢討有誤，請以全面圍牆檢討透\n空率，倘透空率超過 50%則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土管第 11 點建築退縮規定，基地北側應自建築\n線留設 2 公尺人行道，倘無法留設應於都審申請書\n第9頁，共10頁\n備註欄位註記，並補充說明無法留設之緣由。\n2. 臨廍子路側部分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不符建管自\n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請修正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請檢視修正；\n與鄰地間景觀設計請預為考量人行淨寬範圍調整。\n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設計詳圖。\n5. 申請書請填寫宜居之比例。\n6. 申請書備註欄位容積移轉提請委員會審議，請確認\n是否為誤繕。\n7. 補充基地周遭自行車動線系統說明 及相關車道寬\n度尺寸。\n8. P.2-3 請補充基地周遭花期花色分析(模擬圖)，並補\n充套繪基地南側都審案件建築配置。\n9. P.4-12，綠化檢討得扣除無法綠化之範圍是否僅係\n2.5 公尺人行淨寬部分，請釐正。\n10.屋頂層非固定式傢俱請於圖面移除。\n11.P.4-27~28，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小喬木防風固\n樹設施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2.P.4-35 請補充空調格柵間距，並依規檢討間距不\n小於 10 公分。\n13.P.5-26 等平面圖，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圖例有\n誤，請修正。\n14.候車亭周邊建議增加街道傢俱及休憩停留節點設\n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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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1/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305次",
    "meeting_id": "113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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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11007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永定段 634、635、640、641、642、643、\n644、656、657、658、662-3、692-1、692-3、692-6、\n692-10、693-4、698-1、699 等 18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美段 408-4、408-10、449-7 等 3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永定段 634、635、640、641、642、\n643、644、656、657、658、662-3、692-1、692-3、\n692-6、692-10、693-4、698-1、699 等 18 地號(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第1頁，共17頁\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法規適用日期未載明。\n2. 本案舊有市區範圍，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其他\n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40%，\n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修正相關圖面。\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申\n請容積移轉。\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4：委託書案名似與申請案不同，請再確認。\n(二) P.3-7、P.3-8：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n養護工程處申辦。\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7)，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9 處、空地樹立廣告 10 處(含案\n第2頁，共17頁\n名牆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40.30%\n2.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10%\n3. 申請容積(一)(二)：50.30%(取 50%)\n4. 容積移轉：30%\n5. 申請容積總計(一)(二)(三)：80%\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10 日事業計畫報核，\n113 年 10 月 16 日召開 113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n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5 次幹事會議審查決議：「請申\n請單位及依各幹事及出列席單位審查意見修正，授\n權業務單位審認修正後依程序辦理。」\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移入容積 2718.54(30%)，加計開放空間、都市\n更新獎勵容積總量 80%，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n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第3頁，共17頁\n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東側臨 25 公尺永春東七路側處設置 1 處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請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主要道路(25 公尺永春東七路)設置車道出入\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下方勾選提會欄位未顯示，請修正。\n2. 申請書補充法令適用日期及都市更新報核日期。\n3. 案名牆非屬正面列舉可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之設施\n物，請修改調整設置位置。\n4.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同一基地內建築兩幢以上之建\n築物，其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請於圖面標註間\n隔距離。\n5. P.3-7，請於平面圖標註公有人行道認養範圍。\n6. P.3-7，友善鄰里串聯動線請於頭尾兩側增設供公眾\n通行告示牌、檢附告示牌設計圖說，並於資訊公開\n1 層平面圖註明路線範圍。\n7. 倘欲取消覓徑設施則應重新檢討容移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後，始得提委員會審議。\n8. 標示棟距應達 3 公尺以上。\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並檢討淨高於目\n錄 6-1-5，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n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n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n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n2. 開放空間不等寬設置迎賓車道(不獎勵)於社區出入\n口應說明如何管制開放與私領域空間管制方式，並\n第4頁，共17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影響公益性及綠化面積，倘\n有必要性，應與街道傢俱結合設計；另依委員會慣\n例兩間店鋪結合一處設置，應減量設置，請調整廣\n告物與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應補充配置圖標\n位置，平、立面圖及透視圖，另考量乘坐範圍舒適\n安全，避免設計銳角造型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n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目錄 6-1-3、6-1-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n留設，另垂直建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n寬檢討獎勵係數檢討，基地東南側應調整。\n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深度僅 9 公尺，社區出入口設\n置迎賓車道似無必要性，車道不得影響公益性，應\n僅垂直穿越並不得迴車於開放空間，應修正調整景\n觀配置，並以供公眾公益性使用為主。\n8. 開放空間已設置 4 處汽機車道出入影響開放空間，\n應考量開放空間使用完整性，整合車道出入口減少\n破口及加大綠化面積。\n9. 目錄 4-4-1 垃圾暫停空間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影響\n人行通行。\n10.車道警示設備及凸鏡誤設置於開放空間人行通道\n範圍，請取消。\n11.店鋪前景觀配置勿以僅供店舖出入指向 性配置動\n線切割景觀，應以都市沿街角度調整景觀配置及加\n強人行停留駐足空間，並以層次及植栽複層式設計。\n第5頁，共17頁\n12.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之南側開放空間範圍與檢\n討圖不符，應修正。\n13.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n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n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n眾使用之字樣。\n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正面不得設置裝飾物；另設置管道間應\n依規檢討標示遮蔽寬度，並補充說明是何屬管道間\n必要性。\n2. 垂直綠化設施鄰接居室深度檢討不符。\n3. 垂直綠化設施內陽台檢討範圍有誤。\n4. 複層式露台開口深度不符。\n5.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補充宜居建築上限 10%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第6頁，共17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依據建築線指示圖，基地西側、西北側與南側有現\n有水溝情形，應檢討標示於景觀及一層平面圖，並\n排水溝蓋不得設置於人行道範圍；倘屬公共排水溝\n應釐清是否影響鄰地排水情形?並得洽建設局申請\n移溝於計畫道路。\n3. 依據測量圖南側暗溝顯示僅一半，應請測量技師確\n第7頁，共17頁\n認暗溝被現況建物遮蔽位置，檢討是否有暗溝於基\n地內（人行道範圍）並開挖後是否有影響公共排水?\n4. 目錄 1-99-1 依套繪圖註記燈泡應洽套繪室確認註記\n內容。\n5. 南側 12 公尺計畫道路應洽建設局確認是否已開闢，\n倘屬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檢附切結書圖，並確認計畫\n高程。\n6. 檢討基地內建物是否與鄰房有共同壁應保留情形。\n7. 報告書內非屬建築線所指定之道路或現有通路應予\n以刪除道路或通路字眼（基地東北側）。\n8. 目錄 4-12-1 補充地上 1 層管委會空間及公共開放空\n間所需戶外空調機設置位置。\n9. 目錄 4-14-1 補充地面層機車空間排風口位置，並避\n免排向景觀休憩空間。\n10.目錄 4-4-1 景觀配置及開放空間標示鄰房沿街情形\n（騎樓）。\n11.目錄 5-1-1 土管第 11 點停車數量檢討不符，免設值\n應擇一適用，應檢討備註第一點規定。\n12.目錄 5-10-1 土管高度比應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則\n第 164 條規定。\n13.裝飾物及框架等投影於地上 1 層應計入頂蓋型開放\n空間標示其範圍並依規檢討。\n14.依土管退縮規定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車道警示\n相關設施，應取消。\n15.目錄 7-2-1、7-3-1 建築物區劃範圍內不得申請裝飾\n版（過梁內側）；露台上方裝飾物圍閉範圍應計入容\n積。\n16.目錄 7-6-1 裝飾物各部位剖面圖未編號。\n17.目錄 7-2-1 於 D 梯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其他開口應檢\n第8頁，共17頁\n討 2 公尺距離不符。\n18.目錄 7-2-1、7-3-1、7-6-1 各層露台外弧形裝飾版應\n納入檢討，並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應檢討綠化回饋\n計畫。\n19.目錄 7-6-1 工作陽台與延伸裝飾版之間應以實牆女\n兒牆設置。\n20.目錄 7-6-1 裝飾物各部位剖面不全，請詳實檢討。\n21.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配置缺漏，另廚餘桶應改\n為冷藏式廚餘機。\n22.目錄 7-3-1 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n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n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n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n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n23.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4.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建議加大垃圾\n空間開口以利自然通風採光。\n第9頁，共17頁\n第二案：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美段 408-4、408-10、449-7 等 3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7 項。\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5、11、12、15、16 點，檢討\n內容請依變更設計後基地範圍及設計量體進行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屬送出基地規定，檢討內容\n有誤，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6、17 點，依 P.3-1 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n許可書，請修正檢討內容。\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P.5-7 請釐清變更設計後是否設\n置圍牆，並請修正對應圖面頁碼。\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3 年 10 月 28 日召開交\n第10頁，共17頁\n評審查會議，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n再送交通局確認。\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少於\n原核准，請說明理由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移入容積量 6,313.99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n傢俱、消防送水口、公共藝術及水表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6.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n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n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n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會審議。\n7. 15 公尺崇德十八路側設置臨停駐車彎，請以專章檢\n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主要道路(20 公尺昌平東六路)側設置車道出入口，\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標示現況照片頁面。\n2. 請檢附前次委員會會議紀錄。\n第11頁，共17頁\n3.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考量友善性建議調整至 45 公分。\n4.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同一基地內建築兩幢以上之建\n築物，其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請於圖面標註間\n隔距離。\n5. P.4-13，喬木圖例錯誤，請修正。\n6. P.4-27，公共藝術高度建議應達 2 公尺以上。\n7. P.4-30，灌木燈及投射燈請減量設置。\n8. 資訊公開之 1 層平面圖請補充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鋪面材質圖例。\n9. 不動產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更新；地籍圖謄本請\n檢附 3 個月內版本。\n10.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n11.宜居建築辦法第 11 點請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12.本案屬變更設計案件，請將原核准及變更設計頁面\n左右對頁以利對照。\n13.補充鄰地國有地現況照片，提供價購或認養之相關\n函文。\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西側本次變更設計新增迎賓車道 (不得計入獎\n勵)，導致該側開放空間公益性不足，應請設計單位\n補充說明人行動線串聯性，得否納入開放空間(不獎\n勵)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面積較大，設計型\n式為廣場式理念，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或調整\n設計型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與鄰地間應檢討高程差關係，如基於公眾\n使用安全需要，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n第12頁，共17頁\n第 289 條第 1 項規定，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n高度 1.2 公尺以下且透空面積達 3/4 以上之臨時性\n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並補充基地現況與鄰地間照\n片、設計大樣圖及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應自行拆除\n之切結書，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景觀底圖請詳實套繪，如水池，景觀大石\n等；設置水池因阻隔性應加強公益性設計，補充剖\n面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請檢核廣場式開放空範圍是否屬頂蓋型，並依規折\n減獎勵面積；另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n線，標示淨高六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n其開放性公益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7.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設計，補充配\n置圖標位置，平、立面圖及透視圖，另考量乘坐範\n圍舒適安全，避免設計銳角造型並自建築線退縮 50\n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8. 目錄 4-10-1 依據公共藝術透視圖顯示開放空間設置\n水池及景觀設置墩座不符，開放空間構造物應全面\n降板順平。\n9. 目錄 5-99-1 垃圾車臨停空間設置檢討，不得設置於\n鄰地或開放空間範圍。\n10.本次變更增加迎賓車道，車道範圍不得於開放空間\n範圍內迴車，僅得垂直穿越開放空間，並車道應為\n不獎勵，請修正車道配置及係數檢討。\n11.目錄 6-1-3、6-1-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n第13頁，共17頁\n留設，另垂直建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n寬檢討獎勵係數檢討。\n12.開放空範圍不得使用社區使用構造物（如社區門扇、\n出入口門扇，安全梯門扇）。\n13.退縮 4 公尺人行道及開放空間範圍於車道兩側不得\n設置中島墩座，應取消。\n14.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算圖之圖例\n應調整為易判別色塊。\n15.目錄 6-1-3、6-1-4 標示開放空間不獎勵之範圖釐清\n是否符合開放空間法規規定，或改以供公眾通行範\n圍，不納入開放空間檢討。\n16.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7.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如於開放空間設置臨時性欄杆應將相\n關資料納入規約草約及管理維護計畫內。\n18.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n達 1,000 平方公尺，應於報告書補充建築物防災、\n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垂直綠化設施鄰接居室深度檢討。\n第14頁，共17頁\n3. 垂直綠化設施淨寬 2.5 公尺不符\n4. 垂直綠化設施之直接面對 6 公尺永久性空地檢討有\n誤。\n5. 露台外側設置裝飾物應以宜居設施申請。\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第15頁，共17頁\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變更前、後應於變更內容標\n示雲朵；查基地面積增加，請說明原因檢附佐證謄\n本。\n3. 目錄 1-4-1 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檢討表應請設\n計建築師簽證。\n4. 目錄 1-12-1 測量圖未顯示現況高程，基地東南側鄰\n地無法整合，應檢討基地與鄰地之間高程差，檢附\n剖面圖；倘有高程差安全需求在開放空間設置安全\n性欄杆或灌木，應檢附書圖及切結書，提請委員會\n審議。\n5. 目錄 4-11-1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應調整至 45 公分。\n6. 目錄 4-12-1 應補充公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所需空調\n設備美化設計。\n7. 目錄 4-2-1 基地南側都市計畫為文教和公園應套繪\n沿街景觀配置及說明彼此串聯設計。\n8. 目錄 5-1-1 應洽城鄉科確認，本區土管要點「前院」\n範圍可否投影垂直綠化設施。\n9. 目錄 10-5-1 垃圾儲藏空間及機車空間應加強自然通\n風。\n10.目錄 7-2-1 於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有機車側牆墩座\n不符，應檢討容移退縮規定。\n11.目錄 7-6-1 區劃範圍外延伸版應註明陽台及花台或\n納入裝飾物專章逐層檢討。\n12.目錄 7-6-1 裝飾物各部位應補充各樣態剖面圖檢討；\n主臥室旁裝飾物量體過大，應以輕量構材設置。\n13.目錄 7-6-1 工作陽台外延伸裝飾版應檢附剖面圖並\n以實牆設置。\n第16頁，共17頁\n14.目錄 7-3-1 屋突層樓梯間用途依規檢討；相關梯廳\n寬度請標示檢討。\n15.地上 15 層及以上露台上方頂蓋範圍補充檢討方式。\n16.目錄 7-4-1 立面圖應補充剖線。\n17.目錄 7-3-1 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n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n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n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n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n18.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9.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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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1/0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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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0018_A.pdf",
    "minutes_pdf": "1131001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創研段 18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10 層地下 3\n層生醫產學研發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12 層地下 3\n層教學研究大樓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3 層地下 2 層\n國際醫療教研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四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文北段 117 第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五案：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埔興段 46-3、53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六案：賴麗娟委託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13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 層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創研段 18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10 層地\n下 3 層生醫產學研發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正面式招牌，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樹立廣告改申請為案名\n牆，並補繪正面式招牌大樣圖。\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變更設計\n新設招牌廣告物，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1 處，經申請單位說明該正面式招牌廣告為整體\n性設計且後方設有建築物外牆，仍請於剖面圖補繪\n第1頁，共9頁\n招牌廣告與建築物相對位置，俾利檢核。\n2.另 P4-19.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n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n表 」 附 件 項 目 補 附 資 訊 公 開 相 關 圖 說 (含 基 本 資 料\n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n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2頁，共9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3 層地\n下 2 層國際醫療教研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案(第四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增設樹立式廣告、地面層綠化植栽，提\n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樹立廣告懸臂結構\n安全性說明，並檢附結構技師簽證。\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變更設計\n新設招牌廣告物，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67~77)，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作業要點檢討表請補充喬木移\n植 1 株說明。\n第3頁，共9頁\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12 層地\n下 3 層教學研究大樓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增設樹立式廣告，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樹立廣告懸臂結構\n安全性說明，並檢附結構技師簽證。\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變更設計\n新設招牌廣告物，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82~89)，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第4頁，共9頁\n第四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文北段 117 第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於 28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路)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設置 4 處樹立廣告，同意設置。\n二、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與\n建築面積、建築立面造型色彩、綠化植栽、廣告招牌、\n圍牆設計型式、案名牆型式、街道傢俱設計型式及位置\n變更，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n內容辦理。\n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圍牆高度降至基地內側 2.1 公尺並增加攀藤性植栽。\n(二) 樹立廣告縮小尺寸(寬度 60 公分；高度 180 公分)並調\n整位置。\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P.4-2，本案基地地號及面積誤植，\n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地下室 1 層門窗變更的部分，請再\n補上雲朵標示。\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1a)，\n本案原 6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取消設置，另新增空地樹\n立廣告 5 處(含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n廣告物許可。\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變更面積檢討計算單線圖，並補\n充垂直綠化設施植栽表之數量及規格。\n2.補充工程進度及現況照片。\n3.P.4-20-2a，補充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模擬圖。\n4.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鋪面圖例有誤。\n第5頁，共9頁\n第五案：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埔興段 46-3、53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 及框架式屋脊裝飾\n物，提請簡化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二、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車道與人行道順平\n專章檢討，並標示高程說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應以「法\n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透水面積，請依規檢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報告書第 8 頁檢討表項目九，建議修正為法定停車\n+1 部，自設停車-1 部，實設總車位數量不變。\n2.平面圖梯廳請補充緊急昇降機標示。\n3.地下室梯廳變更說明 2，請再檢討是否有遮煙性能。\n4.報告書 6-10 頁陽台深度標示重疊，請修正。\n(三)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本案業經 111 年 11 月 7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1 年第 21 次會議審議\n通過，決議事項如下：\n(1)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n(2)申請高度比放寬為 1:1.75。\n2.另於 112 年 3 月 1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61824 號函\n核准「擬訂臺中市南屯區埔興段 46-3 地號等 2 筆土\n地重建計畫案」在案。\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勾選本案交通送審欄位。\n2.P.43，本次是否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各向框\n第6頁，共9頁\n架式屋脊裝飾物範圍檢討變更比例於 50%以內，才\n得以併入建物立面變更檢討。\n3.P.51，本次取消天井旁綠化，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4.P.53，B 剖面、植栽面積等與前次內容不一致，請以\n紅色雲朵線標示。\n5.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7頁，共9頁\n第六案：賴麗娟委託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13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 層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採斜屋頂設計無法植栽綠化，同意以地面層增植\n喬木取代。\n(二) 同意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灌木數量面積及株數、屋頂綠\n化面積及綠化比例，均少於原核准，以地面層增植喬\n木取代。\n(三) 本次變更項目為綠化植栽、建物立面、太陽能板調整\n至地面層設置與地面層窗口、出入口遮陽及庇雨設施\n型式，提請簡化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n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變更設計內容（變更喬木數量\n及綠化比率）尚符土管要點規定。\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10，本案涉及 1 層景觀變\n更，惟變更後新植之喬木，仍應重新考量其種植間\n距，以維持成樹後之樹冠生長及其良好樹形。\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備註應提繪審查欄位未填寫，請修正。\n2.P.1-6，檢附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前次不需\n置放。\n3.P.1-10，本案空調格柵設置於地面層，請補充詳圖及\n遮蔽美化設計；請針對本次變更內容回復修正辦理\n情形。\n4.P.3-24，非本次變更內容不需置放。\n5.本次於地面層新增空調、太陽能板等設施物，請納\n入景觀設計變更檢討。\n6.P.5-6，本次立面變更未計入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內\n容檢討；P.3-28，本次雨遮變更亦請計入立面變更。\n7.P.6-1，倘非本次變更內容不需置放，P.6-6，航拍圖\n第8頁，共9頁\n道路寬度有誤。\n8.P.7-2~P.7-4，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n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n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請以最新版本置\n放，不須註記變更設計。\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0 時 02 分)\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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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3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 ~13：4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維志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1 地號土\n13：40~15：10 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地上 27\n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n181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15：10~16：40\n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及辦公室新\n建 工 程 案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 建 築\n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 ~17：30\n伍、 臨時提案\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2 4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1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n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材質、廣告招\n牌、綠化植栽、地面層綠化、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增設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材質\n變更，提請聯席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n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一頁\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補充整體街廓人行鋪面材質、紋理、相關設計高程、\n景觀策略分析(含花期花色)。\n(二) 全數取消綁樹燈；公共藝術調整位置或景觀設計以\n符合可乘坐之功能性；開放空間告示牌加強美化設\n計並考量人行視覺調整高度，臨惠中一街側增加一\n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三) 屋頂層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檢討，並符合 70 公分。\n(四) 市政北七路增植喬木，榔榆改採其他樹種種植；調\n整建築立面垂直綠化(桂花)種類為耐風性植栽。\n(五) 燈光計畫於午夜 12 時後取消屋脊燈光設計；因應\n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地下層線架應全面留設；\n垃圾儲存空間增設洗手檯。\n第二頁\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n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n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立面、建築物高度、建築面積、\n基地綠覆率、綠化植栽、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n車道出入口寬度、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變更，提\n請聯席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三)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認養基地南北兩側公有人行道並依主管機關核定內\n容為準。\n(二) 補充與鄰棟建築間立面色彩協調性說明；臨市政路\n側立式水表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後設置。\n(三) 地面層喬木維持原台灣梭羅木、台灣魚木、流蘇、\n水社柳等樹種設計。\n第三頁\n(四) 商場棟垂直綠化增植懸垂性植栽使植栽滿溢。\n(五) 補充停車場入口車牌辨識系統服務容量評估尖峰時\n段服務水準及出入口管理機制；加強機車停車動線\n及導引系統說明。\n(六) 夜間照明計畫於午夜 12 時後關閉線型洗牆燈。\n參、 散會(15:30)\n第四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11/0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5次",
    "meeting_id": "11311001",
    "agenda_pdf": "11311001_A.pdf",
    "minutes_pdf": "11311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南勢東段 395 地號\n09：10~10：40\n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吳六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71 地號土地\n10：40~12：10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5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南勢東段 39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n高度、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停\n車位數量及街道傢俱型式，提請聯席委員會審議原\n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第一頁\n(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認養並整治基地西側排水溝，依主管機關核定內容\n為準。\n(二) 未開挖區加大喬木米徑至 12 公分以上；街道傢俱高\n度調整至 45 公分；車道出入口燈具考量人行空間調\n整設計。\n(三) 地上 1 層保留 1 處無障礙廁所；垃圾貯存空間增加\n自然通風採光以利增加節能效益。\n(四) 更新交通調查資料(交通需求、500 公尺內新建案\n等)；汽機車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檢討機\n車道 60 度視距；車道出入口處人行道採順平及「綠\n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無障礙機車格位調整至\n鄰近梯廳處設置。\n第二頁\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7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預審係第\n一次申請)\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造型色\n彩材質、獎勵容積項目，提請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n餘依都市設計審議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減少臨敦富路側公有人行道破口整合綠化設計；敦\n富路側配合基地北側鋪面調整人行空間紋理方向為\n南北向型式，減少植栽帶人行穿越路徑；店鋪及管\n委會空間前增加綠化面積。\n(二) 臨路側喬木加大米徑規格至 12 公分以上。\n(三) 考量安全性增加基地北側景觀燈光計畫；公共藝術\n補充夜間燈光設計；縮短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長\n度至 3.5 公尺以內。\n(四) 補充交通需求、500 公尺內之新建案及停車場配置\n第三頁\n變更前後比較圖說；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用順平設\n計並考量採用「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參、 散會(11:00)\n第四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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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1/0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1次",
    "meeting_id": "11310013",
    "agenda_pdf": "11310013_A.pdf",
    "minutes_pdf": "11310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67、\n9：10~10：40\n68、69、70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姜樂靜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2358、\n2358-2、2358-3、2358-4、2358-5、2358-\n6、2358-7、2358-8、2358-9、2358-10、\n2359、2359-4、2359-5、2394、2394-\n10：40~12：10\n98、2490-99、2490-100 等 17 筆地號\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北屯巨蛋\n二期好宅)\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67、68、69、70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852.5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n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4頁\n(六)臨 15 公尺豐富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 2.5 公\n尺人行淨寬及 1.5 公尺綠帶，同意設置位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蕭委員家孟及李委員麗\n雪確認後通過：\n(一)大敦南二街側及西南街角廣場增植喬木及綠化面積；\n大墩南二街側整合綠帶減少破口；臨路側喬木米徑 15\n公分以上；鋪面型式整合簡化設計。\n(二)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提供豐富路至大敦南一街公眾通\n行步道設計，並補充供公眾通行告示牌、安全照明及\n休憩節點設計； 2 處景觀水池考量安全性加強夜間照\n明計畫並補充剖面圖說。\n(三)公共藝術考量人行動線往基地內側調整，並補充夜間\n燈光計畫及材質標示；調整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n(四)垂直綠化採固定式槽盆設置，並補充垂直綠化小喬木\n防風護樹詳圖；2 層露臺及屋頂層增加複層式植栽綠\n化並增植小喬木；建築西向增加垂直綠化數量；車道\n上方綠化補充後續維養方式。\n(五)補充大眾運輸、基地周邊建案及目標年交通需求推估\n（文心南路及三民西路口）；調整機車停車格位配置\n(含無障礙)及出入口動線；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n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n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若短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六)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計算式；依規檢討是否留設基\n地內通路(南側出入口)並配合調整設計；申請宜居建\n築造型遮陽版結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同榮段 2358、2358-2、2358-3、2358-4、\n2358-5 、 2358-6 、 2358-7 、 2358-8 、 2358-9 、\n2358-10、2359、2359-4、2359-5、2394、2394-98、\n2490-99、2490-100 等 1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4 層店舖、日間照護、幼兒園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北屯巨蛋二期好宅)\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土管第 8 點規定，考量地下停車位增設供公眾使用\n停車需求，同意放寬地下室開挖率 83.19%。\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 公\n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n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街\n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五)於 25 公尺崇德 19 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補充巨蛋(含實驗小學)、周遭都審案件、公共設施建\n築配置、景觀植栽(含花期花色)、行穿線位置、人行\n步道及自行車動線系統串接方式。\n(二)增加與西側體育場用地串聯之人行動線設計；加強西\n第3頁，共4頁\n北側、東北及東南側停留節點設計；調整台電受電室\n上方喬木位置；臨新興路側緊急發電機前增加綠化面\n積；配合人行串連動線調整植栽喬木景觀設計。\n(三)3 層西北側垂直綠化增加開花性植栽種類。\n(四)補充 2 層進出動線管制說明；地下室機車臨停接送區\n增加臨停空間；加強案名牆設計；增加街道傢俱及簇\n群座椅數量，街道傢俱椅面高度 45 公分；曬衣架位\n置遠離女兒牆。\n(五)2 層平面圖補充裝飾物位置；1 層外廊應計入建築面\n積，陽台超過 2 公尺部分回計容積。\n(六)補充大眾運輸及停車需求調查之日期、停車出入口方\n案比較分析；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應分別\n檢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安全、出口退縮緩衝空間（5 公\n尺以上）、進出車流衝突、聲響式警示設施、車行視\n距(植栽)；無障礙機車停車位調整於鄰近梯廳處；於\n基地內預設停放 iBike 空間（以交通局核准內容為\n準）；停車場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規劃可供公共停車\n位使用之獨立專用樓梯、升降梯及停車場獨立出入\n口，開放公眾使用。\n(七)車道出入口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並採「綠斑馬」意象提\n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若短\n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車輛進出動線\n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動議：\n研議都市設計審議及開放空間建築執照預審案有關地面\n層植栽之確保機制(如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並\n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辦理勘驗並退還保證金)。\n參、散會(13：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1/06",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13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310017",
    "agenda_pdf": "11310017_A.pdf",
    "minutes_pdf": "11310017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 ~13：35\n壹、 主席致詞\n13：35~13：4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43、44、47\n等 3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13：40~15：10\n地上 4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15：10~15：2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 ：2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3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1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43、44、47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本案總增加容積上限已超過法定容積 1.1 倍，依 土 管\n要點第 6-1 點規定提出景觀提升計畫， 申請 V1 值\n2851.33 平方公尺(10%)，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大\n衛路口至橋墩編號 P49 扣除橋墩編號 P82~P85(實際範\n圍後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準)，建置經費 1 億 1500\n萬以上，採以代金方式繳納(於新建建築物申報開工前\n繳納代金至執行機關代管專戶)，原則同意。\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2 時 10 分)\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1/0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1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10016",
    "agenda_pdf": "11310016_A.pdf",
    "minutes_pdf": "11310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63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變更項目為「地\n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n建築面積、地面層綠覆率、綠化植栽、汽機車停車數量」，\n係屬「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之變更\n範疇。\n決議：\n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n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變更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仍應於備註欄\n勾選。\n(二)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n第1頁，共4頁\n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n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2，基地內通路上方有頂蓋部分，補充穿越深度\n檢討。\n2. P.6-3-1-12，店舖 C 及店舖 D 補充南側空間步行距離\n檢討。\n3. 其他各層重複步行距離再檢討。\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前有申請都預審聯席審查，涉及預審事項及開放\n空間獎勵面積、開放空間街道家具是否有變更請補充\n說明。\n2. 請補充環評變更核准文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已於 113\n年 10 月 17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 1130060780 號函)，都\n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n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2，本次變更種植 5 棵\n大頭茶處，依其說明係喬木變更，惟該處係與變更前種植\n喬木數量相通，建請再行檢核其變更事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未\n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環評差異分析進度說明。\n(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補充填寫申請本次幹事會審議，另\n地下開挖率變更比例應圈選說明。\n(三) 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第 6 點補充地面層灌木變更計算\n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 (第三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變更項目「建築\n物各向立面造型變更」，係屬「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授\n權幹事會審查項目之變更範疇。\n決議：\n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n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係第三次變更設計，請將原審\n定土管要點納入報告書中，並逐條確認本次變更設計是\n否有涉及檢討變更，並補充檢討情形，以利檢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P.5-3-1 頁變更說明 2 建議為變更窗型\n及開門型式。\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P.1-2-4 頁，請再補充說明本案變更設\n計完成進度 85%進度事由。\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未\n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 110 年 11 月 29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0 年第 18 次會議審議通過，\n決議事項如下：\n1. 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同意放寬高度比 1：2，承諾附帶條件如下：\n(1)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化面\n第3頁，共4頁\n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立體\n綠 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代。\n(2)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10％，\n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二) 另於 111 年 1 月 10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003424 號函核\n准「擬訂臺中市北區乾溝子段 130-5 地號等 6 筆土地重\n建計畫案」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案名及案件類別與前次不同，請以紅色雲朵線標\n示。\n(二) P.1-2-1，更新基本資料，原審定內容不需重複置放。\n(三) P.1-2-2，委託書申請人請補充用印。\n(四) P.1-2-2，頁碼重複，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於各次\n變更設計內容註記變更案件送審階段；建築面積非本次\n變更內容亦請納入檢討算式說明；調整設計配置內容請\n計入變更面積及比例。\n(五) P.1-2-3，變更總說明表請針對本次變更項目補充變更原\n因及說明。\n(六) 報告書部分頁碼重複編列，請修正。\n(七) P.3-4-1，公共藝術位置調整為納入本次變更項目，請修\n正，變更位置非幹事審查項目內容。\n(八) P.5-4-1，立面變更比例以專章檢討及套繪歷次變更內容，\n並以不同圖例標示區分。\n(九) 本次變更建物立面材質，請檢附模擬圖及圖示說明。\n(十) 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各向框架式屋脊裝飾\n物範圍檢討變更比例於 50%以內，得以併入建物立面變\n更檢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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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1/0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304次",
    "meeting_id": "11311002",
    "agenda_pdf": "11311002_A.pdf",
    "minutes_pdf": "1131100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久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水湳段 97、97-21、103-5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28、29、30、4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文\n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41 層地下 7 層商場、店鋪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土地\n(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久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水湳段 97、97-21、103-5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22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P.5-3 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補充\n上限容積率、高度比及後院深度等檢討內容。\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附土管相關附圖及標示本基\n地位置。\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n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n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n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n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n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第2頁，共22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5 點規定，本案設置景觀牆其透\n空率未達 50%以上，請事務所加強說明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2. 本案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於都審申請書其他欄位勾\n選。\n3. 補充套繪基地北側台電都審案件配置。\n4. P.4-22 壹層景觀覆土深度剖面圖 B，請標示降版覆\n土深度。\n5. 露臺請於圖面取消非固定式傢俱；露臺建議增加植\n栽綠化面積。\n6. 15 層露臺建議加強複層式植栽綠化。\n7. P.5-9 都市設計審議第 15 點規定，本案設置景觀牆\n請補充檢討之。\n8. P.6-4 圖面模糊不清，請修正。\n9. P.6-6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位置索引圖例。\n10.請標示棟距(淨距離並檢討至最外緣)。\n11. 裝飾物 B1、5 戶與 A1、5 戶型式不同(挑空)，請釐\n清是否誤繕。\n12. 裝飾物請補充剖面檢討圖說。\n13. 資訊基本公開平面圖請補充相關設計高程。\n14. 諸多圖說無法顯示或模糊，請全面檢視改善。\n第3頁，共22頁\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側臨接 15 公尺計畫道路(未開闢)，請說明是\n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 (補充開\n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於目錄 6-1-2)，\n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5 獎勵係數，\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n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東側與西南側開放空間以步道串聯銜接設計，倘對\n外供公眾通行穿越，得納入開放空間圖資以圖例標\n示「供公眾使用範圍」（非屬開放空間）；倘無對外\n使用應加強公私密空間之間如何管制設計說明。\n4. 基地西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n其範圍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n道色塊應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n其餘鈍角部分以不等寬檢討。\n5. 開放空間留設形式與社區空間無明確區隔，應加強\n設計手法區隔公私領域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6. 目錄 4-11-1 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地界圍牆。\n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於東側、南側、鄰房景觀及\n現有巷道路口之鄰地，與開放空間之間設計應再增\n加 3 至 6 處剖面圖說，並標示覆土深度及高程。\n8. 目錄 4-7-1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景觀造型牆，應取消。\n9. 開放空間銳角範圍得以等寬係數檢討，應修正。\n10.廣場式開放空間不符最小單邊 6 公尺部分應剔除申\n請範圍。\n第4頁，共22頁\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4-4-1 廣場式開放空間過於象徵性社區大門迎\n賓廣場，建議改以口袋公園形式增加綠化複層面積；\n計畫道路與現有巷道路口轉角處，延建築線側之綠\n化槽建議延續不中斷，使開放空間使用停留休憩空\n間安穩舒適性，增設街道傢俱並避免直接面向路口\n交通繁雜噪音處。\n2. 目錄 4-7-1 街道傢俱檢討提供輪椅及推輪椅的人，\n兩者有機會一同使用開放空間休憩之街道傢俱形式。\n3. 車道出入口位於現有巷道近巷口處，考量開放空間\n公益性及路口衝擊，建議自開放空間人行範圍起計，\n再退縮緩衝空間 2 公尺設置，避免影響人行通路。\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第5頁，共22頁\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n委員會審議；倘依規提會審議，應於都審申請書填\n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3. 目錄 1-12-1 依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內有鄰房佔用，\n應依建管手冊規定檢討計入面積並於各平面景觀圖\n標示；倘後續拆除於建造執照檢附切結開工拆除書。\n4. 目錄 1-11-1 依建築線指定內容基地鄰近河川區應洽\n水利主管機關確認。\n第6頁，共22頁\n5. 目錄 1-11-1 基地南側地界現有溝渠，應依規保留不\n得影響排水功能，並於景觀圖標示檢討；倘涉及廢\n改溝應先洽水利局辦理。\n6. 目錄 2-3-1 現況周圍似有老樹，請檢附農業局查詢\n列管結果確認基地鄰近周邊老樹情形（現況照片 4\n號及 7 號）。\n7. 目錄 4-1-1 景觀全區配置圖說請標示土管及其他規\n定退縮線；另標示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外側 150\n公分內側 250 公分通路範圍。\n8. 目錄 4-14-1 排風設備之排風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n（或休憩座椅處），應調整位置或拉高排風高度。\n9. 目錄 4-4-4-綠化配置檢討應引述相關法規（土管或\n都審），另喬木量檢討缺漏。\n10.目錄 4-12-1 補充空調室外機專章檢討設置位置及\n美化設計，應檢討各住戶單元，公共空間及管委會\n空間所需室外機設置位置，並視需求納入裝飾板專\n章檢討。\n11.目錄 4-7-1 南側街道傢俱「座椅 E」設置於草皮範\n圍內，不符通用設計使用，應調整於落腳處於硬鋪\n面。\n12.目錄 4-4-6 景觀剖面 C 開放空間範圍全面不得設置\n任何牆面構造，景觀應降板順平。\n13.目錄 5-1-1 土管第 8 點檢討回應不全，並應檢附對\n應檢討書頁編號；其餘土管各點應逐點逐款檢討；\n土管第 10 點建築退縮應逐點逐款回應檢討，並補附\n詳圖 2-5 指定退縮範圍圖，標示基地及應檢討退縮\n依據。\n14.應會辦城鄉科確認基地是否屬鄰排水道用地側應\n退縮建築相關規定。\n第7頁，共22頁\n15.目錄 5-10-1 補充開放空間應自路心退 10 公尺檢討\n高度。\n16.目錄 7-2-1 結構過梁投影應計入建築面積。\n17.目錄 4-15-1 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n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n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n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n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18.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9.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8頁，共22頁\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28、29、30、31 等 4 筆地號(第二\n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41 層地下 7 層商場、店鋪\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二類。\n(二)第三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1、2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相毗鄰之基地申請合併變更設計，請\n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規定應經\n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就本府訂定之都市設計審\n議規範所定事項審議通過者。但不得超過原核准容\n積獎勵值上限。請依規定補充檢討內容並送都設會\n審議。\n(二) 容積移轉：\n第9頁，共22頁\n1. 容移要點第 4 點，請補充容積移轉許可函(或確認函)\n頁碼及容移辦理切結書。\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應敘明「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2，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實設機車停車位，\n住跟商車位是否誤植 請確認後修正。\n(二) 本案於 113 年 10 月 15 日送交通局，請依本局各單\n位書審意見修正後，再行送交通局審查。\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有關人行道認養申辦作業，屆時請依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辦。\n(二) P.4-14，依喬木種植數量表列為 132 棵，惟檢核說明\n係說明實設 129 棵，建請再釐清實設數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9)，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14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2274.56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第10頁，共22頁\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5 點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於 25 公尺經貿三路二段側設置車道出入口，提請委\n員會審議。\n9.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17 點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範圍地下一層未依規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開挖建\n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10.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暫時移植喬木，並於取得使照前復原，提請委員\n會審議。\n11.法定退縮範圍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植栽綠化，惟仍\n維持 2.5 公尺人行淨寬，提請委員會審議。\n12.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本案依\n規提出智慧建築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13. P.6-2-2 宜居辦法第 13 點規定檢討內容有誤，本案\n基地及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皆達提審規模，應檢附\n建築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檢附基地合併變更設計前之已核定 2 案都審申\n請書、1 層景觀配置及建築量體模擬等基本資料。\n2. 請釐清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佇車彎，倘設置應依規\n專章檢討。\n3. 請依規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不得變更綠化位置。\n第11頁，共22頁\n4. P.1-1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變\n更前歷程。\n5. 本案為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請於都市設計審議審定\n書核發程序前取得該評估核准函文。\n6. 都市設計審議獎勵類型及內容面積或比例似誤繕，\n請修正。\n7. 泳池之相關附屬空間、更衣間應計入容積檢討。\n8. P.4-49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水湳都審第 38 條檢討\n店鋪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n9. P.4-47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模擬圖面。\n10.P.4-53 垂直綠化設施請釐清綠化檢討是否已扣除結\n構過梁(B5、B6 戶)。\n11.本案為全案變更，應依規重新申請智慧聯網。\n12. P.5-23 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 14 點規定，本案”無”\n申請設置圍牆，應為誤繕請修正。\n13. P.5-16，水湳都審第 10 點規定，請概述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之設計內容。\n14. P.5-19，水湳都審第 39 點規定，請補充敘明本案是\n否於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法規請詳實回應對照；倘\n非屬全棟為商辦大樓，建議不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n商標。\n15. 請補充 6 層露臺之相關綠化圖說(植栽表、自動滴\n灌排水系統等)。\n16. P.7-22，東向及西向立面圖應為顛倒誤繕，請修正。\n17.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補充沿街面喬木植栽種類及\n鋪面材質。\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第12頁，共22頁\n1. 目錄 6-2-3 垂直綠化設施回饋金計算應依建造執照\n核准時之公告現值版本為主；宜居回饋金計算應補\n充最小值及最大值。\n2. 目錄 6-2-1 宜居建築第 13 點法規檢討有誤，應修正。\n3. 目錄 6-2-2 垂直綠化設施結構柱旁隙縫白色未計入\n相關面積檢討之原因為何應說明。\n4. 圖說標示「特色店」取消，應以使用類組表列檢討。\n5. 地上 3 層陽台上方屬容積樓地板投影範圍，應以外\n廊計入容積檢討，而非陽台性質，應修正；另排煙\n室應排項戶外空間無面積投影範圍，檢討不符。\n6. 複層式露台以剖面圖檢討上下層空間使用。\n7. 目錄 7-3-1 垂直綠化設施設置於 22 層消防中繼機房\n轉換層外側不符合規定：所在之建築單元（區分所\n有權專有部分），面積 80 平方公尺以上，臨接之居\n室深度不得小於 3 公尺。\n8. 宜居建築其陽台字樣修正為法規用語。\n9. 住宅單元 A6 及 A5 戶垂直綠化設施 1/2 周長檢討有\n誤。\n10.複層式露臺之避難路徑補充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第 2 項規\n定申請高層建築物增加地下開挖率，請以專章檢討\n(含法定車位計算式、開挖面積計算詳圖)，應加強說\n明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並\n評估其他解決對策之比較，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預審申請增加地下開挖率應以專章檢討，補充依各\n法規檢討「法定汽、機車數量」及研議再開挖一層\n可能性；開挖率增加都市透水率綠化面積檢討，應\n第13頁，共22頁\n補充回饋友善綠化環境對策。\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太陽光電設施應補充詳細圖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補充各項屋脊裝飾物之透視圖，以利委員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2 年底，結構設計檢\n討建議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n構設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第14頁，共22頁\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依據都計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規定，相鄰基地申請\n合併變更設計，應以表列檢討各執照資訊，包含領\n得建造執照時間點及各執照開工時間點，並應以「最\n早開工日之建造執照號」作為變更設計執照號標準；\n另應詳細列表各執照當時取得獎勵條件規定及適用\n內容，其獎勵內容是否仍適用於現行土管應向城鄉\n計畫科確認，並不得超過原核准容積之上限值。\n3.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原掛號資訊缺漏，並本次基\n地範圍增加，應檢討最新變更設計掛號日作為法令\n適用，請勾選法令適用日期。\n4. 目錄 1-5-1 應修正為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本次\n變更設計倘以開工應檢附結構設計外審審定書圖。\n5. 應洽城鄉科確認本案原本確認合合準容積移轉基地\n與本次合併後建築機範圍範圍不同，應檢討適法性。\n6. 本次增加基地範圍與西南處基地有本局 110 年第\n1209 號建造執照套繪管制在案，應補充說明是否辦\n理解除套繪或合併基地。\n7. 目錄 3-2-1 指北針放置方向部分圖說不符，報告書\n應全面檢視修正。\n8. 目錄 4-12-1 補充檢附公共空間及管委會所需空調設\n備及綠美化設計。\n9. 目錄 4-7-1 街道傢俱落腳處應依委員慣例調整與人\n行通道範圍外。\n10.目錄 5-1-1 依據土管第 8 點公共開放空間應留設 4\n公尺人行通路淨寬不足。\n11.土管第 10 點詳列獎勵值算式及條件，並檢附佐證\n文件。\n第15頁，共22頁\n12.目錄 7-2-1 店鋪面積檢討是否設置無障礙設施。\n13.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請標示高程設計，游泳池層\n有多層次景觀或花台雙線繪製應標示使用內容及高\n程以利判別。\n14.建築圖說不全，如地上 3 層平面圖缺漏。\n15.目錄 7-3-1 避難路徑不得以陽台檢討。\n16.目錄 7-3-1 泳池及其必要附屬空間（衛浴，更衣）\n非屬管委會應修正並依規計入容積。\n17.目錄 7-2-1 東南側及東北側轉角車道旁 2.5 公尺人\n行淨寬不足應修正。\n18.地上 3 層左右緊急升降機應連通該樓層各居室。\n19.地上 1 層特安梯出入口避難通路檢討\n20.目錄 7-1-1 宜居建築免計 10%上限應補充檢討。\n21.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說明紅色條圖例為何。\n22.地上層於第 A6 及 A7 戶主臥旁裝飾物設置部分有\n申請部分無申請應釐清，倘屬於「衛浴管道間設備」\n或儲藏櫃不得以裝飾物檢討。\n23.目錄 4-15-1 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n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n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n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n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另安全圍籬\n施工門開設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穿\n越道五公尺以上；道路轉角二公尺範圍內，請改設\n透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請\n修正。\n24.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第16頁，共22頁\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25.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6.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7頁，共22頁\n第三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n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n討表，並針對本次變更所涉及條文規定部分，檢討說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四) 汽車出入口進出動線規劃右進右出，如何落實，請說\n明\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第18頁，共22頁\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6-15)，本\n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1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景觀設\n計、建築面積、立面造型、廣告招牌、基地綠覆率、\n地面層喬木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次變更設計後圍牆透空率小於 50%，應敘明圍牆\n變更為實牆之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次變更後基地綠覆率、屋頂層綠化植栽小於原審\n定，應敘明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應補充法規檢討章節。\n2. P.1-8，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檢討算式有誤；另檢討\n表有勾選「違反原委員會重大決議事項」，應敘明違\n反內容為何。\n3. P.7-65~69，立面變更除了以雲朵線圈選外，應以文\n字敘明變更內容以利對照。\n4. 資訊公開章節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標示鋪面材質。\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應補充檢討水池面\n積及變更形式，並水池已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於空地設置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n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n第19頁，共22頁\n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n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建築物西南側接「轉角木平台」申請「頂蓋型開放\n空間」惟該範圍僅供社區使用，應取消申請或調整\n景觀及動線應供對外公眾使用，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第六章預審申請類組專章仍應全部檢附（宜居，屋\n脊）倘未變更應註記未變更或「僅底圖抽換」。\n6. 目錄 6-1-3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社區及店鋪之構\n造物（如門扇），應取消。\n7.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與社區空間無明確區隔，應以設\n計手法區隔公私領域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應補充原審定相關申請文件，如涉及變\n更應補充變更後圖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應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是否\n第20頁，共22頁\n涉及變更，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依「臺中市建築管理\n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變更內容有誤（如變更總樓\n地板面積）請逐項詳實填寫。\n4. 目錄 1-5-1 本案未檢附結構設計專章，應由結構技\n第21頁，共22頁\n師簽證說明本次是否設計結構設計變更，倘有，應\n檢附變更後結構設計專章(結構外審核定版本)。\n5. 地上 1 層 120 公分避難通路範圍有構造物不符規定\n（信箱區旁）。\n6. 目錄 7-2-1 游泳池附屬設施空間部分變更為管委會\n使用不符，應依規計入容積。\n7. 本案之法令適用日期請確認容積增加應適用最新版\n本。\n8.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1 時 15 分)\n第22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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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0/3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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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0009_A.pdf",
    "minutes_pdf": "11310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東 區 旱 平 段 679、\n680、681、686、687、688、689、690、\n9：10~10：40\n691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340、\n341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n10：40~12：10\n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5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 理 東 區 旱 平 段 679 、 680 、 681 、 686 、 687 、\n688、689、690、691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23.52 平方公尺(40%)，申請\n容積移轉量大於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n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地面層北側臨接 20 公尺樂業路側留設騎樓改採以\n無遮簷人行道及其留設形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表、消防\n送水口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第1頁，共4頁\n設置。\n(七)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規定，本案造型遮陽牆板超過該向立面長度\n3/5，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危老及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地面層東\n北側及南側街角廣場增加植栽綠化，東北側人行步\n道往建築線側調整；自來水表、街道傢俱配合樹蔭\n調整位置。\n(二)公共藝術比例調整設計並加大周邊喬木樹高規格。\n(三)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喬木及複層式綠化；框架式屋脊\n裝飾物依規檢討；為形塑植栽滿溢，建築物立面陽\n台綠化設置玻璃欄杆調整適度透空設計。\n(四)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以順平設計並採用「綠斑馬」\n意象以提高自明性；檢討機車出入口 60 度角安全視\n距；調整地下室汽車店鋪位置(停車編號 168 等格\n位)，並於轉彎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施工車輛暫\n停區設置於基地內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外部化需求\n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一)\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340、341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n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010.81 平方公尺(40%)，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78.5%，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n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公\n共藝術及水表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五)機車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爽文路)側，同意\n設置。\n(六)本案地下開挖率為 85.11%，同意設置。\n(七)同意臨 8 公尺計畫道路(永隆八街)及 25 公尺計畫道\n路(爽文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及位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依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精神，申請認養並調整行\n穿線向後退縮及人行道截角外擴，公有人行道與基\n地無遮簷人行道無障礙坡道順接設計 (依目的事業\n主管機關核准為準)；公有行道樹考量沿街一致性調\n整喬木種類為烏心石。\n(二)西側無遮簷人行道植栽及鋪面配合鄰地整體規劃設\n計；西側建築物側增植 2 株喬木，考量視距取消車\n道出入口旁喬木；街角廣場採複層式植栽設計並調\n整鋪面；南側地界線旁增植 1 排喬木；植栽表圖例\n第3頁，共4頁\n與平面圖及剖面圖一致，檢討植栽種類選用及尺寸\n正確性、合理性。\n(三)屋頂層植栽採多樣性及複層式植栽設計，並增植小\n喬木及增加休憩設計；東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 2\n層露臺及立面垂直綠化增植懸垂性植栽並調整小喬\n木種類。\n(四)臨路側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遮蔭調整位置；依規檢\n討地面層建築面積。\n(五)機車道出入口確實落實一進一出管制，並於第 1 區\n及第 2 區機車車道衝突點加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補\n充垃圾投擲及清運動線說明；補充大眾運輸系統現\n況及停車現況之調查日期；補充機車需供比大於 1\n之改善策略；調整無障礙機車位至鄰近梯廳處；檢\n討機車道 60 度視距及設置聲響式警示設施；車道出\n入口採用「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一)\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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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0014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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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石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148、\n13：40~15：00\n15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興安段 55、\n56、57、57-1、58、59、60、61、62、\n15：00~16：40\n62-1 等 10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30\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委員會\n第 2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石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148、15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44.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地區單元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 尺 應 檢 附 裝 飾 物 專 章 報 告 、 裝 飾 物 結 構 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同意 80 公尺計畫道路(環中路五段)側無遮簷人行道\n設置型式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n第1頁，共3頁\n空間範圍外。\n(七)景觀設施物下方無實質空間使用並單獨設置不與建\n築物相連，同意免計容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n(八)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四季植栽模擬透視圖；環中路側考量鄰地未來\n無遮簷人行道設計型式調整景觀配置，並整併植栽\n帶增加綠化面積；除整體性防火間隔外 3 公尺容移\n退縮範圍增加綠化。\n(二)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補充後續維護管理方式；垂\n直綠化增植懸垂性植栽加強滿溢設計；檢討太陽能\n光電板日照及發電效能。\n(三)北側增設街道傢俱，增加深度至 45 公分；補充垃圾\n投擲動線；調整案名牆尺寸長度 2 公尺以下、高度\n80 公分以下並降低兩側圍牆高度至 1.2 公尺以下；\n調整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n定方式及尺寸。\n(四)陽台外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興安段 55、56、57、 57-1、 58、59、\n60、61、62、62-1 等 10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及簡委員\n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地面層東側減少硬鋪面，增植喬木及綠化植栽，喬\n木米徑 15 公分以上並增加街道傢俱；西北側增植簇\n群式喬木植栽。\n(二)調 整 消 防 送 水 口 位 置 並 考 量 行 車 安 全 視 距 降 低 高\n度；圍牆降低高度至 1.2 公尺以下並調整以綠籬設\n計，取消車道旁圍牆設置；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n方式說明。\n(三)建物立面加強懸垂性植栽，花台 C 適度透空使植栽\n滿溢；東側花台增加綠化面積，2 層露臺增植小喬\n木、複層式及懸垂性植栽設計。\n(四)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0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0/2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0月第3次",
    "meeting_id": "11310011",
    "agenda_pdf": "11310011_A.pdf",
    "minutes_pdf": "11310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0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13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n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0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豐段 13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三、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11 點，喬木面積應以實設空地\n面積檢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參考頁碼。\n第1頁，共5頁\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退縮 3 公尺內有設置圍牆，應\n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n四、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4-1-2（開放空間說明）：整體性防火間隔上色\n不明確，請修正。\n(二) 報告書 P.6-1-1（面積計算表、北向日照檢討）：請依技\n規 39-1 條檢討北向日照（釐清分棟各自檢討北向日照）。\n(三) 報告書 P.6-2-1（1 層平面圖）：相關圖層未上色。\n(四) 報告書 P.6-3-3（2 層平面圖）：2 層露台上方框架非建\n築結構所需，應計入樓地板面積與容積，提委員會審\n議。\n(五) 裝飾物專章：本案裝飾板超過 1.8 公尺部分，應提友善\n計畫並提會討論。\n五、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n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n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補充相關章節。\n第2頁，共5頁\n(二) 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補充。\n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3，街道家具之設計建議應將年長者、行動不便者\n及攜帶幼童者等使用需求，增加靠背或扶手等設計。\n(二) P.5-6-1-1，有關設計說明內容，請補正喬木實設數量。\n七、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2)，\n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八、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181.36(40%)，申請容積\n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文心南五路二段)及 15 公\n尺計畫道路(永春東五路)，植栽綠帶及 2.5 公尺人\n行步道配置未符合規定，補充說明設計型式及設計\n緣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地面層設置景觀牆，未透空且高度超過 2.5 公\n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5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垂直綠化面積及小喬、灌木數量應包含宜居\n建築，請修正；釐清案名牆是否設置於法定開放空\n間退縮範圍。\n2.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逐項\n檢討。\n3.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4. P.4-3-2-1、P.4-4-9-1，請補充燈具數量。\n5. P.4-4-2-1，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n上。\n6. P.4-4-6-1，請補充景觀池旁喬木剖面圖以釐清覆土\n深度。\n7. 屋頂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覆土完成面起計女\n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n施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後設置。\n8. P.4-5-3-2，補充草坪覆土深度。\n9. P.4-6-2-1，垂直綠化植栽表圖例應與位置圖一致；\n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請修正。\n10.案名牆建議縮短長度。\n11.P.4-7-3-1，請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及日夜間周\n邊景觀模擬圖。\n12.機車區矮牆建議加強美觀設計。\n13.都審規範檢討請詳列計算式並詳細說明檢討內容。\n14.1 層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露臺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n電板設計為原則。\n15.資源回收室應依規分棟檢討屋頂綠化。\n16.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與裝飾柱牆板回饋事項不\n得重複計算。\n第4頁，共5頁\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商\n業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一次變更設\n計因涉及「景觀設計變更小於 20%、建築物立面造型各\n向變更小於 20%等項目」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消防送水口、水表、景觀設計、建築立面\n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n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前於 111 年 12 月 14 日第 550\n次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本次變更設計內容為調\n整發電機室面積，無涉都市計畫土管要點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太陽能設備倘符合「 設\n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模，得免申請\n雜項執照。\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2-12，B2 非申請樹立廣告\n招牌，請於圖面修正相關文字，另 B2 未申請本次變更，\n請調整雲線圖範圍(位置平面圖二)。\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30 分)\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0/2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303次",
    "meeting_id": "11310012",
    "agenda_pdf": "11310012_A.pdf",
    "minutes_pdf": "1131001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676-3、677、678-102、683、684-4、1025-\n3、1025-17、1026、1026-5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護安段 567、567-1、570、571、572、573、574、\n575、575-13、575-14、575-15、575-16、575-17、575-\n18、575-19、575-20、575-21、575-22、575-23、575-\n24、575-25、575-26、575-27、575-28、575-29、575-\n30、575-31 等 27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676-3、677、678-102、683、684-\n4、1025-3、1025-17、1026、1026-5 等 9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17頁\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 鄉 計 畫 科 幹 事 意 見 ： 土 管 要 點 請 第 6 點 ， 建 蔽 率\n35%<60%、容積率 219.99%<220%與 P.1-2 申請書建蔽\n率 34.52%、容積率 220%，不一致，請再確認。\n1.\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n統服務現況)。\n(三)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n務水準分析。\n(四)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新植喬木請注意應維持種植間距，以維成樹\n後之良好樹型及其樹勢。\n(二) P.4-7-1，有關街道家具建議應考量年長者、行動不便\n者、或攜帶幼童者等需求，增加靠背或扶手等設計。\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6)，本\n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17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n施物，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北側臨 15 公尺福田二街側處設置 1 處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請依第 13 點內容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本案是否設置景觀花架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請設計單位加強說\n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18，請補充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2. P.2-5，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周邊都審案(補充\n樓層數)等之建築及喬木植栽景觀配置，並標示建築\n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n平面圖)及人行動線系統；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n植栽關係說明(含植栽表及花期花色等特色說明)。\n3.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請確實依都審通案性\n原則檢討面寬 30 公尺及退縮 10 公尺範圍。\n4. 社區門廳請依規檢討屋頂綠化；屋頂層及垂直綠化\n小喬木加強固定及防風措施並補充詳圖。\n5. 報告書相關圖面請套繪各項退縮標示(行穿線、臨路\n路名、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n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等)\n及圖例；P.4-17，無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標示線無\n設施物。\n第3頁，共17頁\n6. P.4-12，建築物立面補充屋頂造型框架材質。\n7. P.4-14，請補充三時段亮燈位置及燈具說明。\n8. P.4-27，鋪面圖例過於相近，請修正。\n9. P.4-30，依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明\n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照明設備圖例過於相近，\n請修正。\n10.露臺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以使植栽滿溢。\n11.P.4-37~P.4-44，請補充全區配置圖並標示垂直綠化\n設置位置俾利閱覽。\n12.P.4-45，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n13.P.4-32、P.4-44，補充安全防墜規定及噴灌排水系統\n圖面。\n14.P.4-45，案名牆、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色彩請明確標\n示，勿以深淺色標示。\n15.P.4-47，公共藝術與基座分開標示尺寸、材質等，並\n補充夜間模擬圖，並建議高度 2 公尺以上設置。\n16.P.4-49，補充戶外遊戲區詳圖說明。\n17.P.5-12，第 20 點未回覆說明，請修正。\n18.P.5-23，補充地下室停車空間圖例說明 (充電線架\n等)。\n19.P.10-12，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數值與申請書不一致，\n請修正；另本案基地屬狹長型，僅設置一處垃圾貯\n存空間，B 棟垃圾投擲動線是否過長，請補充說明\n合理性。\n20.P.10-16，綠化圖例是否與植栽重疊，請修正。\n2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第4頁，共17頁\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22.1 層各棟間格柵板是否係屬景觀框架物，請釐清。\n23.交通影響評估送審規模門檻表未檢討。\n24.P.6-7 垃圾投擲動線最遠超過 100 公尺距離太遠。\n25.土管要點附圖六模糊不清。\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臨 8 公尺計畫道路，應洽建設局確認是否\n已開闢完成，如屬臨接未開闢計畫者，應於申請使\n用執照前完成道路開闢，請補充開闢計畫(開闢計畫\n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n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補充配\n置圖標位置，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標\n示建築線位置)，並適度縮短長度，立式水表標示門\n開啟方向，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3、6-1-4 基地北側社區前迎賓車道應扣除\n獎勵並調整圖例(標示不獎勵)，惟開放空間應以公\n益性設計為主，其人行通行空間應延續不中斷，設\n置迎賓車道影響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目錄 6-1-3、6-1-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n留設，基地西南側垂直建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n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討。\n6. 目錄 6-1-3、6-1-4、7-2-1 避難層避難通路應與公共\n第5頁，共17頁\n服務空間和管委會空分別檢討容積。\n7. 開放空間切結書之建築師開業證號有誤。\n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基地沿街面臨建築線倘屬紅線不得臨停落客情形，\n建議減少綠化槽破口以防人行穿越，並增加開放空\n間綠化延續性及綠化透水面積。\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第6頁，共17頁\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棟與棟之間過廊請檢附詳圖，廊道應計入面積（其\n非屬裝飾或出入口雨遮），倘屬避難通路亦檢討外廊\n面積。\n3. 倘申請景觀造型框架(花架)，應獨立結構系統，並與\n建物主結構分開檢討，補充花架綠化方式檢討，提\n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得僅計入建築面積。\n4. 目錄 1-11-1 請補附完整建築線指定圖說及都市計畫\n注意事項內容。\n5.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與建造執照申請書之基地面\n積不符，應釐清修正，申請基地範圍若有增加，情\n形應重新掛號申請。\n6. 目錄 1-11-1 依據測量圖現況基地範圍內有溝渠情形\n應依規保留，屬於基地範圍內廢改溝者，請向水利\n局申請；另查西側及西北側延建築線基地內部(開放\n空間及人行道範圍內)有暗溝情形，倘屬公共排水溝，\n應改於計畫道路並洽道路主管機關(建設局)辦理。\n7. 目錄 1-11-1 基地南側鄰地有鄰房佔用情形，請依建\n第7頁，共17頁\n管手冊檢討面積或切結開工前拆除。\n8. 目錄 1-11-1 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確認南側臨地建築\n物套繪及是否有現有巷道情形。\n9. 目錄 4-5-1 地面層機車屋頂平台應依都計自治條例\n第 50 條之 1 檢討綠化 1/3。\n10.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鄰接道路寬度情形應標\n示。\n11.目錄 7-2-1 基地內通路與避難步行距離檢討。\n12.基地三面臨路，請檢討是否檢討平均高程？倘有應\n提送法規小組審議。\n13.目錄 7-3-1 各層避難步距檢討至最遠端；於 C1 戶\n外安全梯檢討一層開口應開向室外，不得排向機車\n空間；倘排向封閉性天井（煙囪效應）應依法規小\n組決議內容，檢討天井面積 6 平方公尺及開口對側\n距離 2 公尺；其餘排煙情形若有排向天井亦應檢討。\n14.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之各層區劃範圍內樓版應檢\n討屬性？並不得納入裝飾版；裝飾物專章標示裝飾\n柱文字應屬誤繕，且應自建築物外牆起計檢討。\n15.目錄 4-5-4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勿與建築物相連。\n16.目錄 4-15-1 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n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n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n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n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17.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第8頁，共17頁\n18.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4-3-2 夜間 10 時後裝飾物燈光設計依委員會慣\n例建議取消。\n2. 目錄 7-3-1 地面層機車空間加強自然通風開口設計。\n第9頁，共17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護安段 567、567-1、570、571、572、573、\n574、575、575-13、575-14、575-15、575-16、575-\n17、575-18、575-19、575-20、575-21、575-22、575-\n23、575-24、575-25、575-26、575-27、575-28、575-\n29、575-30、575-31 等 27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36 點，請依規檢討說明實際\n設計覆土深度。\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退縮為 3 公尺，圖面與圖例不符，請釐清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n及寬度。並請於立面圖補充標示圍牆。\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10頁，共17頁\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n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補充相關章節。\n(二) 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補充。\n(三)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臨道路轉彎處，車輛出入時恐易\n與道路車流動線交織，請再研議分析，找出停車場出\n入口之最適方案。\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種類如風鈴木、青楓等建議再全面檢視\n是否適合海線地區氣候特性並與鄰房保持適當距離。\n(二) P.4-7-1-1~P.4-7-1-2，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n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n20-30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2)，\n本 案 設 置 案 名 牆 1 處 ， 依 93.12.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n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n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n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n第11頁，共17頁\n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n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釐清容移量是否達都審送審規模。\n2. 都審規範檢討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3. 報告書部分頁面模糊請修正(P.1-11-1、P.1-99-1、P.1-\n99-2 等)。\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5. 1 層景觀平面圖(P.4-4-1)與喬木植栽表圖例應一致，\n請修正。\n6. P.4-4-2，植栽表喬木數量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7. 開放空間應降板順平設計。\n8. P.4-4-6，A 剖面圖臨路側喬木覆土深度請修正。\n9. P.4-4-6，補充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景觀剖圖，並降\n板及標示覆土深度。\n10.補充各棟各向屋頂層景觀剖面圖，另未緊女兒牆設\n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n第12頁，共17頁\n設置。\n11.P.4-5-4，曬衣架設置沖孔版請依規檢討透空，並標\n註無頂蓋。\n12.P.4-7-1-2，請補充案名牆設置位置及模擬圖。\n13.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n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4.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模擬圖。\n15.1 層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n板設計為原則。\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n檢討圖標示範圍(僅標示開放空間範圍部分)且說明\n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n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與鄰地間應檢討高程差關係，如基於公眾\n使用安全需要，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n第 289 條第 1 項規定，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n高度 1.2 公尺以下且透空面積達 3/4 以上之臨時性\n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並補充基地現況與鄰地間照\n片、設計大樣圖及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應自行拆除\n之切結書，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補充配\n置圖標位置，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標\n示建築線位置)，並適度縮短長度，立式水表標示門\n第13頁，共17頁\n開啟方向，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結合座\n椅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n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並補充透視圖，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之\n部分圖例未標示檢討範圍，取消多餘圖例。\n7. 開放空間檢討圖之基地內通路勿全部上色，調整圖\n例顏色或取消非開放空間色塊，避免誤導。\n8.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取消非開放空間範圍之基\n地內通路色塊。\n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並將臨時性欄杆納入管理維護計畫內\n說明。\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第14頁，共17頁\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 本案已申請預審第一類議事項，故無需\n申請第五類預審事項，預審申請書請取消勾選。\n3. 目錄 1-11-1 本案請補附樁位成果圖，以供確認地籍\n與都市計畫線之關係。\n4. 目錄 1-11-1 請檢討基地北側是否屬現有巷道（中山\n路 480 巷）；請檢附本局套繪圖查詢結果。\n5. 目錄 1-12-1 基地現況與道路高差應檢討填方雜項工\n作物，並檢討基地設計後高程與鄰地是否設置擋土\n牆，應於景觀圖說標示位置及剖面檢討。\n第15頁，共17頁\n6. 目錄 1-99-1 建造執照申請書及地號表模糊，請確認\n檔案上傳是否有誤。\n7. 目錄 3-1-1 南側容移退縮線範圍內設置格柵，應檢\n討是否符合本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n件及作業要點。\n8. 第四章設計構想與說明內景觀圖及地上 1 層平面圖\n請套繪公有人行道設計情形。\n9. 目錄 4-5-1、4-6-1 地面層機車屋頂平台應依都計自\n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檢討綠化 1/3，應補充。\n10.目錄 4-10-1 公共藝術應補充結構固定方式。\n11.目錄 4-12-1 補充地面層及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空\n間所需戶外空調機位置美化設計。\n12.目錄 5-11-1 建築物 A 棟高度超過 21 公尺應檢討北\n向日照；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n16 條規定。\n13.目錄 6-1-3、6-1-4、7-2-1 車道出入口應自人行道退\n縮 2 公尺設置。\n14.目錄 7-3-1 緊急進口及 4 公尺救災通路檢討；戶外\n安全梯一層開口位置檢討應開向室外；排煙口排向\n天井應依法規小組決議面積 6 平方公尺及開口對側\n開口距離 2 公尺以上。\n15.目錄 7-2-1 機車地面層停車空間檢討進排風口位置，\n另加強自然通風設計；建築物出入口串聯至基地內\n通路之路徑請補充檢討；1 樓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16.目錄 7-2-1 容移 3 公尺應自圍牆退縮檢討放大標示。\n17.基地兩側臨路高差大，應補充基地高程檢討並標示。\n18.目錄 7-5-1 補充基地長向剖面圖說。\n19.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第16頁，共17頁\n20.目錄 7-3-1 地下 3 層停車位 36 及地下 2 層 122 編\n號 6 公尺標示有誤；地下 1 層西側停車空間 6 公尺\n標示有誤。\n21.目錄 7-6-1 裝飾物應以建築物外牆或結構柱起算其\n深度，應重新檢視並修正深度。\n22.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3.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00 分)\n第17頁，共1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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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0/2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3次",
    "meeting_id": "11310008",
    "agenda_pdf": "11310008_A.pdf",
    "minutes_pdf": "11310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祥段 94 地號\n09：10~10：40 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余曉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72 地\n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24 層\n10：40~12：10\n地下 4 層店舖、托育中心、身心障礙社\n區日間照顧服務空間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洲際好宅社會住宅)\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2 3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太祥段 9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30 公尺廍子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n設置。\n(四) 土管第 11 點規定，依下列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本案臨廍子路側人行淨寬設置位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地樹\n第一頁\n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考量基地北側鄰接機關用地，臨廍子路建築線側\n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部分調整至基地內側並配合\n調整景觀；街角廣場增加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以\n提供綠蔭供行人等候；公車站牌加強等候休憩空間\n併同景觀調整設計；店舖前休憩空間以廣場型式調\n整設計；地面層臨路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其\n餘應達 10 公分以上。\n(二) 垃圾儲存空間增加開窗自然通風採光設計；街道座\n椅高度椅面應達 45 公分；公共藝術降低基座 40 公\n分以下並調整材質為石材；立式水表取消灌木方式\n遮蔽，改以實體加強遮蔽美化設計；屋頂層曬衣架\n考量使用者調整尺寸。\n(三) 6、14 層宜居複層式露臺配合梁位調整小喬木種植\n位置；宜居設施種植小喬木補充護樹、防風設備；\n補充一般陽台及花台綠化之設計內容(含剖圖、自\n動滴灌系統、植栽表等)；複層式露台女兒牆欄杆\n應至覆土完成面起算 120 公分設置。\n第二頁\n(四) 加強建築立面基座(臨廍子路側)夜間燈光以維護行\n人安全，取消 23 時後屋脊裝飾物燈光；工作陽台\n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補充標示\n2 層 A 與 D 戶工作陽台設置女兒牆剖面相關圖說。\n(五) 本案基地高差達 150 公分，補充南北向剖面及基地\n高程(室內與室外)關係。\n(六) 補充說明原先設置於軍福 13 路及廓子路口 iBike\n站於基地興建中、完成後各階段之留設位置；車道\n出入口之人行道採順平設計並標示退縮距離，可以\n「綠斑馬」意象提高自明性。\n(七) 環梁層 C13、C14、C15 及 C17 柱無支撐長度較長，\n應檢核其細長比；地上 3 層以上樓版挑空處之過梁\n請檢核其軸力並以柱梁的方式設計；地上 3 層以上\n西南角大梁不直通處應檢核鋼筋錨定。\n第三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72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n施用地)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托育中心、身\n心障礙社區日間照顧服務空間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洲際好宅社會住宅)\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汽車車道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崇德路三段側，同意\n設置。\n(四)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同意設置。\n(五) 第三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同意開挖率放寬至 81.93%。\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超過 1 公尺且\n未達 1.8 公尺，應補充檢討專章及技師簽證後，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n(一) 基地西南側增植喬木；中庭增設休憩座椅及增加綠\n化並降版 60 公分以上設計，花台旁增加傢俱數量\n以供休憩。\n(二) 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2 層露臺及住宅層公\n第四頁\n共陽台、露臺增植喬灌木、增設座椅及加強排水設\n計；補充各層公共陽台及公共露臺之剖面圖、植栽\n表及維養方式說明；取消露台 22 時之後夜間燈光；\n空調格柵 type2 加強欄杆設計或調整角度以有效遮\n蔽美化。\n(三) 全數取消樹立廣告；取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內駐車彎及地下室進排氣口設置；發電機房排風\n位置應避免廢氣滯流中庭，調整設備排向空曠處或\n增加排風高度；補充立式水表設計大樣圖；街道座\n椅面寬應達 45 公分以上、增設扶手並考量使用年\n限調整材質；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然通風採光。\n(四) 增加低碳車位數量(含充電設備)；補充交評審查意\n見修正說明：共享車位規劃、托育中心接送區優先\n設置於地面層或地下 1 層且與店舖車位均集中設置\n於明顯處、增加 i-Bike 留設位置；崇德路側公車\n候車亭考量停等空間規劃街道傢俱；車道出入口處\n人行道採順平及「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五) 地下層柱線 X1 及 Y1 附近檢核是否形成短梁及檢討\n因應對策；地上 2~6 層Ｂ、Ｃ棟之間增設伸縮縫；\n地上層柱線 X2-Y1 及 X7-Y1 處大梁不直通檢核鋼筋\n錨定。\n參、 散會(13:20)\n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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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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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10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171、\n172、173、174、174-1、180、181、182、\n9：10~10：40\n183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第二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582-3、\n583、583-1、583-2、583-6、583-8、583-\n9、583-10、583-11、583-12、583-13、\n583-14、583-15、584-6、584-9、584-\n10、584-11、584-12、584-13、584-14、\n10：40~12：10\n584-15、585-1 等 22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本案前經 113 年第 638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n再提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171、172、173、174、174-1、\n180、181、182、183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809.92 平方公尺(38.77%)，屬整\n體開發單元地區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應加強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經虞委員承宗\n確認後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補充基地與周遭公\n共空間串聯關係說明，並增加認養基地東側相鄰部\n分南屯溪文化景觀公園(認養內容依目的事業主管\n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申請宜居建築設計；屋頂層及露臺增植小喬木，並\n與南屯溪文化景觀公園植栽種類相呼應。\n(三)1 層補充套繪東側南屯溪文化景觀公園之景觀植栽\n及人行動線系統；減少硬鋪面加強景觀設計並考量\n行穿線調整植栽帶位置；西北地界側增植 1 排喬\n木；街道傢俱結合綠蔭、考量高齡友善並配合基地\n第1頁，共4頁\n條件採多樣化設計。\n(四)1 層機車停車場外牆增加對外開窗；資源回收室大\n門調整至西南側。\n(五)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應分別檢討機車道\n60 度視距、出口退縮空間（5 公尺以上）、進出車\n流衝突、安全性及警示設施、車行視距(植栽)妥適\n性；檢討機車停車位出入口寬度及通達無障礙機車\n停車位之車道寬度；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順平設計\n並採「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六)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中及相關建案衍生\n交通量並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施工車輛暫\n停區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n進右出為原則。\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南 屯 區 田 心 段 582-3 、 583 、 583-1 、 583-2 、\n583-6、583-8、583-9、583-10、583-11、583-12、\n583-13 、 583-14 、 583-15 、 584-6 、 584-9 、\n584-10 、 584-11 、 584-12 、 584-13 、 584-14 、\n584-15、585-1 等 2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3\n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地面層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樹立招牌，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 後通\n過：\n(一)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坡道位置往西側再退縮 2.5 公尺\n以上，並取消緩衝車道旁階梯及人行破口；調整東\n北側社區大廳出入口處景觀設計並標示道路及人行\n道高程；確實標示田心北一巷現有巷道寬度及通行\n範圍。\n(二) 考量安全性調整車道出入口處喬、灌木高度以避免\n遮蔽視線；調整植栽採以具季節性色彩變化種類；\n東側喬木降版覆土深度應達 1.2 公尺以上。\n第3頁，共4頁\n(三) 地面層樹立招牌結合為 1 處，降低高度至 1.8 公尺\n以 下 ； 加 強 東 南 側 街 角 廣 場 開 放 性 及 停 留 節 點設\n計，取消水池並調整公共藝術設計；圍牆高度調整\n至 2 公尺以下；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自建築線後退 50\n公分設置。\n(四) 露臺增植懸垂性植栽使植栽滿溢並於植栽遮蔭處增\n設休憩停留節點。\n(五) 取消地下 1 層車道轉彎處汽車停車格位(編號 239、\n240)；補充車道出入口、大墩西一街與田心北一巷\n路口交通改善策略；調整地下 1 層垃圾儲存空間進\n出動線避免與機車動線衝突；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n順平設計並採用「綠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六) 地下室開挖擋土柱不得超出建築線。\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0/2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61次",
    "meeting_id": "11310007",
    "agenda_pdf": "11310007_A.pdf",
    "minutes_pdf": "11310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生態段 26、27、40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n宅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拓賢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大里區大孝段 6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危老重\n建案件)(依第 575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n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新光段 99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社福空間、社會\n服務站及幼兒園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東新段 32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26、27、40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n(一) 申請宜居建築設計；加強四向立面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設計；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n屋頂層減少草皮(台北草)增加小喬或灌木植栽。\n(二) 基地南側及東側建築物側增植 1 排喬木；臨路側喬木\n米徑加大達 12 公分以上；街角處藍花楹更換為其他\n優型大型喬木。\n(三) 公共藝術重新設計；案名牆長度縮小於 2.5 公尺以\n下；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並採簇群對話型\n式設計；減少投樹燈。\n(四) 檢討住宅臥室最小面積達 2 坪(6.6 平方公尺)以上；補\n充檢討北向日照。\n(五) 認養公有人行道並依樹況換植行道樹。\n第1頁，共8頁\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原址整體開發區)\n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管檢討建築高度。\n(二) 開放空間種植雙排喬木，喬木規格米徑 12 公分以上，\n高度 6 公尺以上。\n(三) 屋頂增植小喬木及增加休憇座椅。\n(四) 公共藝術補充燈光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申請書：容積獎勵欄有關時程獎勵 30%應為誤繕，\n請修正。\n2.土管第 6 點，高度比檢討請補充檢討圖說頁碼。\n3.土管第 8 點：依本案意見回應說明，本案因配合植\n栽綠化留設 2.5 公尺淨寬之無遮簷人行道，惟土管\n檢討未敘明，且申請書備註欄亦未載明，請補充。\n4.土管第 18 點：本案自行車位改設電動機車位並提委\n員會審議，請於備註欄註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裝飾物部分未納入檢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2.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3.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4.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5.各樓層無障礙汽車位位置建請調整至 B1，以利身障\n人士進出。\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第2頁，共8頁\n1.P.4-4-2-1，本案涉及認養 7 棵行道樹，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P.4-8-1~P4-8-2，本案涉及公有行道樹移植部分，雖\n僅於現地調整位置，惟仍請依規提送至本局景觀植\n栽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辦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2)，\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n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集合住宅夾層及挑空之位置、面積及高度限制非屬\n授權都審提會審議事項，申請書備註欄請移除。\n2.申請書備註欄提會 事 項請依 實 際提 會審 議內 容填\n寫；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欄位誤繕，請檢視修正。\n3.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n寬度。\n4.P.4-4-3-1，1 層灌木草花配置圖圖例部分過於相似不\n易辨識，請修正圖例或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n5.補充建築立面綠化設計內容(含設置位置、植栽表、\n剖面詳圖、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等)。\n6.P.4-7-2-1，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n等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7.P.4-7-5-1，請補充空調格柵材質及設計詳圖。\n8.請檢附申請智慧聯網設備相關公文。\n9.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喬木圖例與圖面不符，\n請修正；另請移除草花及灌木植栽表並補充鋪面圖\n例。\n第3頁，共8頁\n第二案：拓賢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里區大孝段 6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危老重建案\n件)-公共藝術\n說明：依 112 年 6 月 14 日第 575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位置往西南側微調。\n(二) 街角廣場配合公共藝術調整鋪面型式。\n(三) 公共藝術夜間燈光檢討是否影響車行安全。\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2-1，公共藝術位置是否影\n響行人通行建議再檢視。\n(二) 都 市 設 計 工 程 科 幹 事 ： 請 於 會 議 通 過 後 將 報 告 書\nP.3-2-1 未通過版本移除，審定報告書僅放置通過版本\n即可。\n第4頁，共8頁\n第三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新光段 999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景觀設計與建築面積、建築立面造型色彩、綠化植栽、\n增加申請深度大於 1.8 公尺之外牆裝飾物、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位置調整，提請小組\n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其女兒牆應標示為 RC 材質。\n(二) 紅花玉芙蓉調整位置日照充足處，日照不足處調整耐\n蔭植栽種類。\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本次變更設計內容尚符土管要點、臺中市實施都市計\n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請釐清車位數量是否變更\n2. 陽台外裝飾板欄杆請標示為 RC 構造。\n(三)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業經 113 年 7 月 1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3 年度第 9 次會議審議通\n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2. 另於 113 年 8 月 19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227343 號函\n核准「擬訂臺中市太平區新光段 999 地號 1 筆(原 15\n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第一次變更)」在案。\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0-4，檢討表所述裝飾物深度未大於 1.8 公尺，請檢\n視修正。\n2. P.0-5，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未敘明建築立面裝飾及消\n防水送水口水表位置變更等項目，請檢視修正。\n3. P.8-2，資本資訊公開資料請補充設計高程。\n第5頁，共8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社福空\n間、社會服務站及幼兒園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n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色彩、地面層、垂\n直綠化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案名牆變更形式、框架式屋\n脊裝飾物微調，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臨路側喬木米徑不小於 12 公分。\n(二) 灌木草花改採易維養植栽種類。\n(三) 南北側開放空間採以大型遮蔭喬木為主。\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前於 111 年 3 月 9 日第 501 次\n委員會審議，本次變更設計內容尚符土管要點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申請書總樓地板面積有誤。\n2. 面算表變更次數、面積增減值有誤，並請釐清是否涉\n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變更。\n3. 原 8 層臥室改為休息室，請釐清是否涉及戶數變更。\n4. 步行距離檢討方式有誤。\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P.1-3，總樓地板面積有誤，請確認\n後修正。\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n表 」 附 件 項 目 補 附 資 訊 公 開 相 關 圖 說 (含 基 本 資 料\n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n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8頁\n第五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東新段 32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與建築面積、建築立面造型\n色彩、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造型變更，提\n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機車道鋪面採用車道止滑磚。\n(二) 街道傢俱座椅調整至 45 公分。\n(三) 機車停車塔屋頂層菜園加強高齡友善設計，諸如可操\n作深度、高度以利輪椅人士操作。\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依條文規定，第一\n類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汽\n車停車位，超過部分每 100 公尺設置 1 輛，其餘數部\n分超過 50 平方公尺應設置 1 輛；第二類建築物用途，\n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汽車停車位，超過\n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其餘數超過 75 平方\n公尺應設置 1 輛，CH5-05-01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空地」面積計算式有誤，不\n包含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面積，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位置。\n(三)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業經 112 年 3 月 27 日召開之「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2 年度第 6 次會議審議\n通過，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6.5%，並於 112 年\n5 月 9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122601 號函核准「擬訂臺\n中市北屯區東新段 31-1 地號等 5 筆土地重建計畫案\n(核准版)」在案。\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本案涉及地號合併，P.1-01-01\n申請書應圈選地號並註明變更原因。\n第7頁，共8頁\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 4 時 16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10/2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0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10004",
    "agenda_pdf": "11310004_A.pdf",
    "minutes_pdf": "11310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磐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n27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北屯區美和段 114、115、116、117、118、130、\n131、132、133、134 等 10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第三案：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12、1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n區)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264、279、28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1、20、2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磐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擬改依第二次通盤檢討土管要點檢討，請逐條完\n整明列條文規定並檢附全部土管附圖，另部分附圖非\n二通版本，請更新。\n(二) 土管檢討請確依二通條文逐條檢討，已刪除條文無須\n檢討。【如第 11 點第（四）款】\n第1頁，共26頁\n(三) 土管第 20 點，留設停車位數量在標準 2 倍以內免計容\n積之規定已於二通土管修正，請修正檢討內容。\n(四)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P.1-79，免指定建築線範圍未標示本案\n基地座落位置。\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未標示迴轉半徑及 6x5 公尺\n以上空間。\n2.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3. 地上 1 層平面圖建築面積計算範圍有誤。\n4. 地上 2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本市建管手\n冊編號 CH06-03-09 所列之空間用途名稱。\n5. 屋突 1 層平面圖設置兩處梯廳請考量合理性。\n(三) 裝飾物專章：各樓層部分裝飾物非以由建築物結構體\n外緣線起算。\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 垂直綠化設施臨接之居室深度不得小於 3 公尺。\n2. 垂直綠化設施與其他建築構造物之深度不得小於 3\n公尺，與宜居辦法第 4 條附圖 2 不相符。\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建造執照是否已申報開工?執照是否仍屬有效。\n2. P.5-10，土管第六點檢討說明時程獎勵規定條文有\n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7，表格內停車空間配置變更應為增加不是減少，\n請釐清後修正。\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第2頁，共26頁\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六) P.7-21，圖 18，請補充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11，有關申請認養範圍，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n提出申請。\n(二) P.4-28、P.4-29，本次變更係以全區劃設雲朵線，建議\n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應再予補充說明變更事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P.4-23，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n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請確認自來水錶及消防\n第3頁，共26頁\n送水口設置位置合理性。\n5. 依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n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送委員會審議；\n圖面套繪以半透明色表示勿遮蔽原圖。\n6. 本案於地面層東側臨 20 公尺啟航路側設置 1 處基\n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通案性原則並以專章檢討，\n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 6\n條規定，本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同屋頂裝飾物設\n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且與屋頂\n突出物高度合計超過 9 公尺，請補充設計單位以專\n章檢討並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n點，建築物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n公尺，請設計單位並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變更前後對照僅需檢附一\n層及立面等基本圖面，其餘檢附變更後頁面即可。\n2. 申請書宜居提審內容有誤，請修正；案件受理過程\n請由新至舊填寫，本次掛件亦請填寫；依土管規定\n留設法定自行停車位，請修正；P.6-1，本案申請太\n陽能板請於申請書一併填寫。\n3. P.1-9，請檢討本次變更內容是否涉及歷次會議紀\n錄(小組、委員會)決議內容，並補充對照頁碼說明。\n4. P.1-67，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請更新基本資料，\n原審定不須重複置放。\n5. P.1-76，請補充指北標示。\n6. 依最新發布都審水湳文商區通案性原則，已取消\n第4頁，共26頁\n留設景觀通廊規定，報告書景觀通廊文字請刪除。\n7. 依最新發布都審水湳文商區通案性原則，臨中央\n公園側之指定留設 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n新(改)植大型黃花風鈴木為原則，請修正。\n8. P.2-11，請補充基地西側公園、南側綠地、工友行\n道樹及周邊都審案件喬木植栽表 (含花期花色等\n特性)，並與基地景觀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9. P.4-41，未見剖面 C 詳圖。\n10.P.4-43、P.4-45，修正 G 剖面 2 公尺都審開挖線，\n補充植栽帶尺寸標示說明。\n11.P.4-47，植栽圖例表格與圖面不一致；P.4-52，依\n通案性原則檢討安全防墜規定。\n12.屋頂層及建築立面栽植小喬木，請補充固定防風\n設施等設計詳圖。\n13.P.4-61，公共藝術請於圖面標示材質、尺寸、色彩\n及與景觀關係模擬圖、夜間模擬圖及固定方式說\n明等。\n14.P.4-62，補充燈具數量，並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量\n設置投樹燈。\n15.P.4-63，依都審審查原則，街道傢俱高度建議至少\n45 公分；本案是否認養公園請修正。\n16.P.4-69，補充進排風口詳圖，依第 11 點規定廢氣\n排出口、地下室進、出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n面對無遮簷人行道 2 公尺範圍內設置時應配合立\n面整體設計及植栽綠美化且排出風口高度面臨無\n遮簷人行道須達 3.5 公尺以上。\n17.P.5-5，第 26 點回覆對照頁碼有誤，並請補充充電\n設備計算式及設置位置。\n18.P.7-21，標示電動機車行駛動線及車道寬度。\n第5頁，共26頁\n19.P.8-19，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有誤，請修正。\n20.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n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n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n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6頁，共26頁\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14、115、116、117、118、130、131、\n132、133、134 等 10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申請書本案總戶數為 111 戶，依\n規定每戶至少附設停車位 1 輛，P.5-1-3 第二款檢討內\n容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鋪，請依規定檢討。\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已取得\n容積移轉許可函，請修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n2.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予淨空不得設置圍牆且與鄰地\n順平。\n3. 建築面積(店 1、店 2 旁)與植栽綠化重疊，請修正。\n4. 請補充說明車道頂蓋加綠化此空間為何。\n5. 缺漏 9 層平面圖說\n6. 10 層平面圖 B 棟外圍延伸版，空間為何，請補充\n第7頁，共26頁\n說明。\n(二) 裝飾物專章：本案裝飾板超過 1.8 公尺部分，應提友善\n計畫並提會討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a，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n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n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n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n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n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n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n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n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n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n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第8頁，共26頁\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n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n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n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n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n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依簡報內容，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數處，請以專章檢\n討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n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依都審審查通案性，變更設\n計案件綠化檢討不得少於原核准，本次變更後地面\n層喬木數量及灌木株樹、垂直綠化面積及小喬木或\n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移入容積量 837.39 平\n方公尺(20%))，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請申請單位說明變更前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n差異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n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第9頁，共26頁\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7-6，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地面層東側及南側設置一處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n依通案性原則檢討，並以專章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臨 25 公尺崇德 10 路一段側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n請補充相關詳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變更前後對照僅需檢附 1 層\n及立面等基本圖面，其餘檢附變更後頁面即可。\n2. P.1-4、P.4-3，建築物色彩請明確標示勿以深、淺色\n標示。\n3. P.1-5，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是否涉及例次會議紀錄決\n議，請逐條檢核回覆。\n4. P.1-8a，基本資料檢附最新版本，不需檢附原審定\n內容。\n5. P.2-2，請更新基地周邊調查，並套繪鄰地及周邊公\n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道等)\n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n及人行動線系統。\n6. P.3-4，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第 11\n點規定內容檢討。\n7. P.3-4-5、P.3-4-7 等，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n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n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n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及套繪行穿\n線位置。\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補充敘明建築內部空間用途\n第10頁，共26頁\n名稱。\n9. P.4-2a，請補充指北圖例；北側及東側標示現況路\n牌，請補充相關圖片及開發後設計說明。\n10.P.4-4-1，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11.P.4-4-2，依第 13 點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範圍內\n之 喬 木 ， 枝 下 高 2 公 尺 以 上 ， 根 部 保 留 適 當 之\n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n12.P.4-6-1，補充覆土深度。\n13.P.4-7-3，公共藝術依都審審查原則不含基座高度\n建議至少 2 公尺以上。\n14.P.4-7-4，依第 15 點規定，圍牆或景觀牆之高度不\n得超過 2.5 公尺，且透空率應達 50%以上為原則。\n15.P.4-7-5，補充空調格柵材質及尺寸標示。\n16.P.4-7-7，補充建築物室內空間配置，並於平面圖標\n示進排風方向。\n17.P.4-7-8，補充施工綠圍籬圖例標示。\n18.P.5-3-1，請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最新版本\n(113.9.18)檢討。\n19.P.6-1a，本次新增工程造價，請依規補繳都審規費。\n20.P.6-2-3，依第 18 點檢討機車停車空間尺寸及行駛\n方向。\n21.P.6-2-4，本案標示樹立式廣告招牌，未見相關詳\n圖，請補充。\n22.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1頁，共26頁\n第三案：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112、1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n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臨大墩南二街側比照前院退縮 6\n公尺，請修正，並請標示檢討側院。\n2. 土管要點第 8 點，基地位置標示有誤，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13 點，喬木數量應以法定空地面積檢\n討，請補充覆土深度參考頁碼。\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逐項檢討，P.4-3、\nP.6-6 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案名牆，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本案建造執照掛件時間為 112\n年 12 月 12 日，土管第 9 條有關時程獎勵檢討內容\n有誤。\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說明\n鄰接道路情形。\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北向日照未檢討。\n2. 各層地下層停車空間未標示迴轉半徑。\n第12頁，共26頁\n3. 各層地下層平面圖部分空間未標示，另請僅標示地\n界範圍，以利審閱。\n4. 請補充防空避難空間檢討\n5.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6. 地上 1 層平面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標示範圍有\n誤。\n7.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n公尺緩衝空間。\n8. 各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距離超過\n(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n另避難層建築物出入口面建築線正前方應淨空順\n平不得有阻礙物。\n9.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標示與鄰地順平。\n10.無遮簷人行道留設綠化，請標示可供通行淨寬尺\n寸，另設置無遮簷人行道應依據本市騎樓及無遮簷\n人行道設置標準辦理。\n11.地上 1 層平面圖北側構造物未計入建築面積。\n12.地上 1 層平面圖陽台請依據內政部 106.7.4 內授\n營建管字第 1060809063 號函釋辦理。\n13.地上 1、2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本市建\n管手冊編號 CH06-03-09 所列之空間用途名稱。\n14.店鋪夾層請檢討 1/3 並請檢討緊急進口。\n15.各層平面圖(非地上 1 層平面圖)無須標示整體性\n防火間隔、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地界等標示，以\n利審閱。\n16.請補充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距。\n(四) 宜居專章：垂直綠化設施剖面請依規定圖例檢討樓\n層之間淨高。\n(五)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n第13頁，共26頁\n標示檢討，並由建築物結構體外緣線起算。\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照片。\n(二)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4，為街道家具 B 之說明，其示意照片應改以街道\n家具 B\n(二) P.4-16，有關喬木種植應維持適當間距，以維成樹之樹\n冠生長維持其良好樹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39)，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移入容積量 1682.2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發\n單元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應\n第14頁，共26頁\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n討立面長度，深度不超過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說)提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送委員會審議。\n6.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n本案臨 10 公尺大墩南二街人行步道留設形式及植\n栽綠帶寬度未依規設置，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透天建築屋頂層仍應檢討屋頂 1/3 綠化面積，倘無\n法綠化，請補充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書獎勵類型填寫其他，請補充說明法源依據；\n另本案是否申請 C 值，請再確認；宜居建築不計入\n容積樓地板面積請填寫比例；提會申請事項勾選宜\n居第 3 點，非提會內容，請修正；案名牆不得設置\n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修正提會內容。\n3. P.1-9，都審繳納規費與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n4. P.2-8，補充圖名方位視角。\n5. 都計圖基地位置範圍標示錯誤，請修正。\n6. P.3-7，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第 11\n點規定內容檢討。\n7. 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地下室開挖、建\n第15頁，共26頁\n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n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及套繪行穿線位置。\n8. 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套繪鄰地\n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園道、學校等）之建築\n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P.2-3 圖例(花圃)與平面\n圖不一致。\n9. P.3-16，依第 13 點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範圍內之\n喬 木 ， 枝 下 高 2 公 尺 以 上 ， 根 部 保 留 適 當 之\n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n10.P.4-3，本案是否有公有人行道，請於報告書圖面\n套繪；標示相關尺寸及圖例。\n11.P.4-9，建築物立面材質請標示各向材質並輔以平\n面圖標示，色彩請勿標示深色或淺色應詳細標示色\n彩。\n12.P.4-41，公共藝術請標示材質、尺寸、色彩及與景\n觀關係模擬圖、夜間模擬圖及固定方式說明等。\n13.P.4-44，依第 15 點規定建築基地設置圍牆或景觀\n牆之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且透空率應達 50%以\n上為原則；本案設置景觀牆、入口牆端景牆等設施\n物，請依規檢討。\n14.P.4-52，本案設置圍牆請補充長度尺寸及 50%透空。\n15.P.5-4，基地位置套繪錯誤。\n16.P.5-24，法規檢討檢討多處有誤，勿以遵照辦理回\n覆，並請補充對照頁碼，如第 2 點(本案非住變商\n案件)、第 5 點回應對照頁碼錯誤、第 10、11 點未\n標示頁碼，第 11 點回覆增設 1 處公共藝術，請補\n充對照頁碼不得以第 15 點規定內容重複計算、第\n13 點廢氣排風口頁碼錯誤等，請修正。\n17.店鋪請依第 15 點檢討屋頂綠化。\n第16頁，共26頁\n18.P.5-27，依第 18 點檢討標示機車停車空間，第 20\n點回覆本案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頁碼對照有誤，請\n修正。\n1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7頁，共26頁\n第四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264、279、28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築物高度比應由臨接道路對側\n道路境界線起量，另本案以 40 公尺洲際路進行檢\n討，P.5-49 標示內容有誤，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n請建造執照，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n執照，P.5-5 請依規詳實檢討符合規定之理由，並標\n註相關佐證文件頁碼，以利比對。\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5 法定停車位數檢討為 88\n輛，P.6-6 標示數量有誤，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高樓高度超過 12 層，依規\n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P.5-6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n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或切結書。\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針對條文各款逐一檢討。\n第18頁，共26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 5 條上限容積率 224%\n標示誤植請修正並詳實檢討本案設計內容(EX:高度\n比檢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建築基地增加法令適用日請更新。\n2. 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n3. 地下室車道請檢討斜率。\n4. 整體防火間格應予鄰地順平請標示。\n5. 請補充說明並繪製機車車道路徑。\n6. 地下室車道請檢討斜率。\n7. 面臨 10 公尺洲際路側設置休憩室是否屬管委會空\n間，請釐清並修正。\n8. 請補充檢討防水閘門。\n9. 防災中心門扇應向外開啟。\n10.請補充檢討無障礙廁所。\n(三) 宜居專章：本案 C 戶設置設置垂直綠化是否有面臨\n道路側請釐清。\n(四) 裝飾物專章：本案裝飾板超過 1.8 公尺部分，應提\n友善計畫並提會討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 112 年 3 月 6 日幹事會提出機車空間進出動線，\n尚未見相關圖示，請再確認。\n(二) 有關 112 年 3 月 6 日幹事會提出施工車輛暫停區，尚\n未於報告書上看到，請再補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並參\n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n(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設置提醒視障\n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二) 人行鋪面，建議採用防滑材質以避免路面潮濕時易打\n第19頁，共26頁\n滑影響行走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移入容積數量 1961.3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發\n單元 9、10、11 地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n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6. 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十\n九路)，於申請書備註欄敘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前次核准申請書、\n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相關景觀圖說、各向建\n築立面圖說。\n2. 申請書請填寫地面層灌木數量及交通影響評估情\n形，並請釐清宜居建築是否需提會審議；案名牆非\n提審項目，請修正並不得於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n間設置。\n3. 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n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n第20頁，共26頁\n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4. 1 層景觀平面圖公有行道樹喬木及灌木應單獨製作\n植栽表，並移除可移動式傢俱。\n5. 依 14 期重劃區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洲際路\n側人行步道淨寬應達 4 公尺以上，請修正。\n6. 依通案性原則，洲際路及崇德十九路為金牌大道，\n請檢討臨路 3 排喬木應均為開黃花之喬木及植栽\n種類。\n7. 依通案性原則，公共藝術及相關設施物採以色彩活\n潑亮眼及具運動感之型式設置，以呼應金牌大道運\n動風格。\n8. 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且人行道\n兩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n9. 都審規範第 11 點請確實檢討說明並標註頁碼；第\n15 點第 12 款檢討圍牆透空率；條文缺漏請補充檢\n討規範第 21、22 點。\n10.請釐清基地西北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設置階梯\n是否符合規定。\n11.P.4-18、4-19，1 層綠化面積檢討之無法綠化面積\n請依建技規則詳列計算式檢討，並清楚上色標示計\n算範圍。\n12.2 層露臺景觀相關圖面請移除地面層配置圖，並\n補充 2 層露臺及會館上方景觀剖面圖。\n13.P.4-52，請標示屋頂層綠化設施與女兒牆間距離應\n達 1 公尺以上。\n14.北側設置會館仍應分棟檢討屋頂 1/3 綠化面積。\n15.屋頂層曬衣架設置沖孔板請依都審規範檢討透空，\n並交報告書頁面調整至屋頂層章節。\n16.P.4-60、4-61，請補充公共藝術材質、固定方式及\n第21頁，共26頁\n夜間燈光設計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7.街道傢俱 C 考量年長友善，建議調整高度或增設\n扶手設計。\n18.P.4-66，請補充 1 層平面圖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設置位置。\n19.P.4-71，圍牆透空率檢討請依都審規範修正為 50%。\n20.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n種類及舖面材質，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呈現。\n第22頁，共26頁\n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豐段 1、20、2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n(二) 容移要點第 14 點，P.3-41 退縮 3 公尺內有設置圍\n牆，請修正；另設置容移要點第 14 點，P.4-46 退縮\n3 公尺內有設置圍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請檢附完整建築線文件。\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車道口請檢討緩衝空間。\n2. 請標示梯廳寬度，並釐清容積計算。\n3. 地上 2 層陽台投影範圍有誤。\n(三) 裝飾物專章：。\n1. P.5-5.1：屋脊裝飾物檢討有誤（大於建築面積百分\n之三十)。\n2. P.5-6.1 部分裝飾板未納入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核准內容。\n2. 變更設計人請檢附原設計人拋棄及新設計人承攬\n第23頁，共26頁\n之同意文件。\n3. 本案於市地重劃完成日前申請建造執照，是否適用\n加速開發獎勵，請洽城鄉計畫科釐清。\n4. P.4-1.3 本次申請獎勵項目有誤，請釐清是否申請第\n二款。\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四)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八)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九)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3，有關申請認養範圍，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n提出申請。\n(二) P.3-18，提供人行鋪面，建議採用防滑材質以避免路面\n潮濕時易打滑影響行走安全。\n第24頁，共26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39)，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90.9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四，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說)提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送委員會審議。\n6. 依土管第 7 點規定及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n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淨寬留設型式，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都審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同意事項:正面式\n廣告招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應為誤繕，\n請修正、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請勾選。\n2. 本案建造申請書另有設計人，是否需檢據設計人拋\n棄承攬書，請釐清。\n第25頁，共26頁\n3. 請檢附變更防火間隔圖說及函文。\n4. P.3-4.3，請補充認養年限。\n5. P.3-5，防火間隔標線圖例不清，請修正。\n6.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認養公車站\n(候車亭)並與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整體考量設計。\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補充標示無遮簷人行道及公\n有人行道綠帶及人行淨寬尺寸；依土管規定留設街\n角廣場空間亦請於圖面標示尺寸。\n8. P.3-12，依都審規範規定，法定退縮之喬木枝下高\n應達 2 公尺，請修正植栽表。\n9. P.3-23 屋頂層非固定式傢俱請勿標示。\n10. 請標示棟距並依規檢討棟距(淨距)寬度應達 3 公\n尺。\n11. P.3-40 請於透視圖面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尺寸、與\n地面固著方式細部圖說及夜間燈光模擬圖。\n12. 請於相關 1 層平面標示鄰接道路名稱及寬度。\n13. P.3-41，請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容移退縮等圖例，\n另基地南側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垂直於地\n界線)及門扇，請修正。\n14. P.8-2 基本資訊公開資料請將內部隔間圖層遮蔽。\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26頁，共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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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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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10/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302次",
    "meeting_id": "11310006",
    "agenda_pdf": "11310006_A.pdf",
    "minutes_pdf": "11310006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227-\n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3、264-\n1、265、265-1、267-7、267-8、267-10、267-12 等 20\n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92 次及第 286 次聯席幹事\n會再提會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n227-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n3、264-1、265、265-1、267-7、267-8、267-10、267-\n12 等 20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n(二)第四類。\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8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n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n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第 1-\n2 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180%)。\n(二) 本案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報告書 P.5-1-1-1，土管要點第 2 點，設計容積率與\n報告書 P.7-1-1-1 數值不符，請釐清，並請補充對應\n頁面說明。\n2. 報告書 P.5-1-1-3，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n覆土深度檢討非檢討覆土面積，該點各款植栽(喬木、\n灌木及草皮)是否符合覆土「深度」規定，請補充檢\n討情形。\n3. 報告書 P.5-2-1-1，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第 3、6\n款，本案基地西南側設置圍牆(高度 2.2 公尺)，是否\n符合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以及 P.4-11-1-1 基地\n東側現有巷道內得否設置臨時性欄杆，請釐清，第\n4 款涉及退縮範圍內 1.2 公尺以上構造物(如擋土牆)，\n仍請確實檢討；另本案是否依該點第 6 款規定設置\n其他相關設施，請補充說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二)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三) P.9-3-1-30，圖 8-2 施工車輛進出動線，道路為雙實\n線，建議施工車輛右進右出，請在評估。\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8頁\n(一) P.4-4-1-2，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n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二) P.4-4-1-2，依據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人行道路\n緣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最大橫坡\n度為 2%。\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8-1-\n1~P4-8-1-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n廣告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n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移入容積量 3,129.37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公共藝術及水表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考量基地完整性，請補充評估北側現有巷道廢道及\n西北側是否為畸零地可申請合併開發或辦理價購納\n入基地開發之可行性。\n2. 申請書提會審議事項已勾選容移，不須再於其他欄\n位重複填寫；本次調整不增設樹立式招牌請於提會\n項目一併修正。\n3. P.4-3-1-2，文字描述本案基座為深色石材與圖面標\n示淺灰色石材不符，請修正。\n4. P.4-3-1-3，部分間距標示 2.6 公尺請補充標示原因。\n5. P.4-13-1-1，補充出入口雨遮平面圖標示。\n第3頁，共8頁\n6. P.6-1-6-2，補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n尺退縮線、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n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n7. P.5-3-1-1，依從新從優原則，建議依最新(113.9.18)\n都審法規版本檢討。\n8. 檢討居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上。\n9. 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綠地、水岸、園道、\n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n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10.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且人行道兩\n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11.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 (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n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12.汽車出入口與對側透天路沖考量。\n13.鄰房佔用檢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之座椅部分深度\n不足應加深並提升乘坐舒適性，以加強公益性設計。\n2. 基地開放空間與鄰地之地形高差等因素考量人行使\n用安全疑慮得設置臨時性欄杆，惟不得設置於道路\n範圍。\n3. 目錄 4-4-1 基地北側申請廣場式及沿街不等寬之開\n放空間臨接現有巷道，惟因現有巷道(內凹處)高低\n第4頁，共8頁\n差無法對外通行情形造成公益性不足，開放空間範\n圍應依規折減獎勵係數並檢討高低差後再折減。\n4. 請檢討鄰地西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之鄰地國有地是\n否屬畸零地，並評估本案基地與鄰地申請公私畸零\n地土地合併申購之可能性，以利都市開放空間完整\n性及人行步道延續性。\n5. 廣場式開放空間於周長 1/8 鄰接不等寬長度檢討不\n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檢討；廣場式範圍\n所鄰接現有巷道因高低差目前無法通行，故該段建\n築線長度應不得計入有效長度。\n6. 北側轉角廣場式開放空間景觀及地坪應順平，設置\n突出地面之構造物不符，並該範圍與道路高差 2 公\n尺應依規折減係數，且考量下凹式設計形式是否因\n急降雨及鄰近河川水位低造成開放空間淹水機率高\n情形，應評估可能性預防設計或重新調整基地高程。\n7. 開放空間高低差折減係數檢討不符，請以剖面檢討\n折減係數範圍。\n8. 基地西北側廣場性開放空間與鄰地明溝補充各處景\n觀剖面圖，並檢討是否設置擋土牆應剃除獎勵範圍。\n9. 本案標示「回饋周邊社區開放範圍」得納入開放空\n間(不等寬)檢討標示不獎勵，惟該不獎勵範圍應釐\n清必要性並加強公共與私密間如何管制使用設計。\n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開放空間因安全疑慮設置 1.2 公尺欄杆，切結書應\n與開放空間切結書填分別填寫，並對應於目錄 6-1-\n6，及補充現況照片及欄杆設計大樣圖。\n12.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臨時性欄杆相關資\n料供未來管理委員會依循。\n(二) 建議事項：\n第5頁，共8頁\n1. 街道傢俱建議設置於喬木遮蔭附近處。\n2. 基地東側廣場式開放空間步道多以社區出入口作為\n出入為主，建議調整人行動線為南北向穿越設計。\n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3 年 7 月 29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9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3 年 7 月 29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292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綠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6-1、1-6-2 北側鄰地明溝與本基地設計高程\n差之檢討，應補附開放空間檢討折減式。\n3. 目錄 2-3-1 現況照片 C 號南陽路 123 巷編號為 A 有\n誤。\n4. 目錄 2-3-1 依現況照片確認基地南側現有鄰地房屋\n應依手冊檢討計入建築面積或切結拆除。\n5. 依 P.1-99-1-5 基地南側老樹依農業局函覆應檢討回\n應（日照，基地工程開挖影響等），以利委員審查。\n6. 依 P.1-99-1-6 基地臨接農田水利地欲申請加蓋依農\n田水利署回函未取得同意，請補附同意書及檢討加\n蓋後設計圖配置於各景觀及一層平面圖，含排水孔\n蓋位置，應與景觀整合設計，不得設置於人行通道\n範圍。\n7. 目錄 2-3-1 請確認北側凹處現有巷道之國有土地範\n第6頁，共8頁\n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不同意廢道之佐證文件。\n8. 西南側容積移轉退縮範圍設置擋土牆高度不符，應\n自牆面後退縮 3 公尺檢討。\n9. 目錄 4-12-1 空調室外機應補充地面層公共空間及管\n委會空間所需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10.目錄 1-9-1 地籍圖上色不符，現有巷道範圍應著咖\n啡色，倘退縮範圍計入法定空地著咖啡底綠斜線。\n11.南側與鄰地剖面應各處檢討，西南側高差 150 公分\n以上應設置擋土牆，請釐清各處高程差。\n12.目錄 4-10-1 圍牆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n13.目錄 7-2-1 基地與鄰地高差應設置擋土牆請檢討高\n程確認；倘屬地面下與地坪齊平之擋土牆則請於各\n平面圖說標示「與地坪順平之擋土牆」。\n14.地上 1 層平面圖建築線兩側標示高程，並基地四周\n皆應檢討。\n15.地上 1 層地界線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有建築面積\n不符。\n1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二) 建議事項：垃圾空間建議加大開口開窗面積以利自\n然通風採光。\n第7頁，共8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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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0/1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2次",
    "meeting_id": "11310003",
    "agenda_pdf": "11310003_A.pdf",
    "minutes_pdf": "11310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0 月 1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11、16 等\n09：10~10：40\n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上 石 碑 段\n2684 地號及西屯段 2387-26、2387-81、\n10：40~12：10\n3274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2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0 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11、16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臨 28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路)之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n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於 28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路)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迴車道)，依委員意見修\n正並於交通章節補充專章檢討後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第一頁\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敦富路側申請宜居建築或臨敦富路側各戶景觀陽台\n均增植小喬木綠化設計；屋頂層增植喬木數及增設\n休憩設計；地上 1 層空調設備加強北向立面美化設\n計。\n(二) 補充建築量體配置之微氣候及風流分析說明；套繪\n公有行道樹植栽種類分析(含季節性花葉色彩變化)\n說明。\n(三) 開放空間範圍僅供車道穿越，迎賓車道迴車範圍調\n整至臨建築物側；取消敦富路無遮簷人行道上景觀\n水池及調整景觀植栽設計；地上 1 層景觀過於均質，\n應依空間層級、建物秩序、駐留點、視覺重點等區\n別主次層次綠地及植栽配置，且以人行動線為主設\n計調整社區之迎賓車道、公共藝術位置，併同調整\n鋪面設計。\n(四) 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縮短長度至 3.5 公尺以內並自建\n築線退縮 4 公尺後設置；敦富路側法定退縮範圍地\n下 1 層頂板取消反梁設計，以利排水；公共藝術補\n充材質、基座及夜間照明說明；圍牆高度降低至 2\n公尺以下並增加攀藤類綠籬植栽。\n(五) 取消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並調整至地下室；汽車出\n第二頁\n入口應以綠斑馬意象設置；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n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含捷運北屯總站、自然感\n官公園）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之人行動線分析剖\n面圖說；地下 1 層機車車道檢討車道寬度（機車位\n50 部以上，應為雙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垃圾儲存空間集中為 1 處設置。\n(六) 地上層柱線 C 大梁不直通應檢核錨定；屋突 1 層柱\n線 C-3 及柱線 C-6 處大梁搭大梁檢核梁扭矩；屋突\n層應檢核梁上柱之因應對策。\n第三頁\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2684 地號及西屯段\n2387-26、2387-81、3274 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n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餐廳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地下室頂板未降板設計補充較佳之友善替代方案。\n(二) 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申請行人友善區，新\n設並認養至善路東側(自臺灣大道至上安路路口)公\n有人行道(非標線型人行道)及增植行道樹、綠化植\n栽；基地西南側截角處與行穿線順接設計，調整西\n北側道路截角以順接設計。\n(三) 開放空間範圍降低花台高度至 60 公分以下並結合公\n益性設施(如：街道傢俱)，其他非開挖區不得設置\n突出地面花台。\n(四)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採用順平設計且採用「綠斑馬」\n意象以提高自明性。\n參、 散會(13:00)\n第四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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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10/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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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10001_A.pdf",
    "minutes_pdf": "11310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昌祐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194-\n33、194-61、194-65、195 等 5 筆地號\n及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n09：10~09：30\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n及都市更新案件)-C 值回饋認養改以繳\n交代金方式辦理\n(本案經第31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同意本案提高總增加容\n積上限(C2值)4072.1 平方公尺(10%) ，回饋認養74號高架\n橋下綠美化(朝馬路至西屯路三段) 並管理維護 4年)\n第二案：佳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景福段 129、130 等\n09：30~12：00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0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原10月3日因颱風影響改期召開\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1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昌祐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194-33、194-61、194-\n65、195 等 5 筆地號及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n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C 值景觀提升計畫認養工程改以繳交代金方\n式辦理\n決議：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朝馬路至\n西屯路三段綠美化)係屬政策提案，且經執行機關\n(本府建設局)113 年 9 月 10 日中市建園景字第\n1130046505 號函文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景觀提升\n計畫認養工程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 15 點規定申請\n認養工程執行方式改採繳納代金之方式辦理，同意\n通過。\n第一頁\n第二案：佳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景福段 129、130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n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變更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採以\n增加垂直綠化及露臺綠化替代。\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572.4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 臨 8 公尺及 45 公尺計畫道路(太原路三段)之 4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留設形式，同意\n設置。\n(六) 臨 15 公尺計畫道路 (和順路) 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同意設置。\n(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設計同意設置。\n(八)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第二頁\n(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呂委員孟勳確認後通過：\n(一) 增加基地與西側綠地內部人行步道串聯並配合調整\n或取消基地西側圍牆設計。\n(二) 店舖 5~7 戶前綠化面積整合設計；地上 1 層喬木米\n徑達 12 公分以上；套繪基地周邊喬木四季模擬；\n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地坪順平串聯。\n(三) 增加垂直綠化；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懸垂性植栽\n並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加大複層式露臺面積；\n植栽覆土完成面高度齊平設計。\n(四) 北側後院圍牆降低高度；西側供公眾通行告示牌與\n開放空間告示牌合併設計並縮小尺寸。\n(五) 地下室開挖檔土措施西南隅增設斜撐；各樓層挑空\n過梁處檢核軸力，並以柱梁方式設計。\n參、 散會(11:00)\n第三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10/0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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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9015_A.pdf",
    "minutes_pdf": "11309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太子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n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仁 美 段\n9：10~10：40\n1701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6 層地\n下 3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鑫 新 平 段\n325、326、32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10：4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太子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n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仁 美 段\n9：10~10：40\n1701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6 層地\n下 3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鑫 新 平 段\n325、326、32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10：4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10/0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0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9017",
    "agenda_pdf": "11309017_A.pdf",
    "minutes_pdf": "11309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忠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29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協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益段 195、201、20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環中段 41、41-1、41-2、42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忠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9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第1頁，共14頁\n比。\n2. P.4-1，細計名稱、臨路情形、配置說明等誤植，請\n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請於\n圖面標示檢討前院、後院。\n4.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應留設 4 公尺作為無遮簷人\n行道，非騎樓退縮地，請修正相關圖面。\n5.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時程獎勵，\n倘有請補充檢討內容，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n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請\n修正。\n(二) 容積移轉：\n7.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於圖面標示退縮線檢討。\n8. P.13，容移確認函逾期失效，請抽換為 113 年 3 月\n重新核發之公文。\n9. P.28，設計說明計畫區及臨路情形誤繕，請配合本\n案申請內容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領有 110 中都建字第 2535 號建造執照並申請\n開發時程獎勵，依土管第 10 條規定，請詳實檢討。\n2. 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依建管手冊使用用途設置。\n3. 本案為容積移轉案件，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n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補充標示。\n(二) 宜居建築專章:\n1. 本案申請垂直綠化設施併同陽台設置，請補充標示\n總尺寸及深度檢討。\n第2頁，共14頁\n2. 垂直綠化覆土深度似有不足部分請釐清。\n3. 本案變更設計涉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適用現行\n規定，請確認宜居建築回饋金及工程造價金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P.29 機車進出動線圖未於示意圖上表示，請在確認後\n修正。\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P.31 圖 3.3-1 與 P.29 圖 3.1-1、圖 3.2-1 機車空間示意\n圖不同，請在確認後修正。\n(七) 請補充機車內部動線方向。\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 貳-6，有關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工處提出\n申請。\n(二) P 肆-10，喬木種植請維持適切間距，以維日後成樹生\n長及其良好樹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049.40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五，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第3頁，共14頁\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n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不超過 1.8 公尺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詳\n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說)提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勾選宜居辦法第 6 點達提審規模，請補充相\n關圖面及說明；請依本案規模勾選交通提審欄位。\n2. 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套繪鄰地\n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園道、學校等）之建築\n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P.2-3 圖例(花圃)與平面\n圖不一致。\n3. P.2-3，汽機車道出入口劃設於臨 25 公尺龍富路三\n段側與 P.4-2 內容不符，請修正。\n4. P.2-4，圖例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5. P.2-6，認養計畫專章請以認養前後方式呈現，另請\n標示認養寬度及長度，目前標示包含本基地外公有\n人行道範圍，請確認。\n6. P.3-3，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 11 點檢討。\n7. P.4-1，基地特性非本案資料，請更新。\n8. P.4-3，建築計畫標示本案位於 14 期、鄰近水湳菸\n樓等內容非屬本案資料，請釐清。\n9. P.4-4、P.4-5，補充圖名及方位，色彩請明確標示勿\n以深淺色標示，框架式裝飾物未標示色彩及材質。\n10.P.4-8，文字描述內容與本案鋪面計畫內容不符。\n第4頁，共14頁\n11.P.4-9，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容移 3 公尺退縮線、地下室\n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n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施物及套繪行穿線位置。\n12.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如為增植喬木部分，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與 P5-\n17、P4-10 內容不符，請修正。\n13.P.4-10，土管退縮 6 公尺，其中 4 公尺為無遮簷人\n行道與圖面標示 4 公尺騎樓退縮地不符，請修正。\n14.P.4-20，鋪面圖例難以辨識，請修正。\n15.P.4-21，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n短照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6.P.4-23，補充陽台植栽圖例，並請補充覆土深度，\n建議以固定式槽盆設置。\n17.地面層機車停車場應至少 1/2 設置頂蓋，請補充\n檢討比例。\n18.P.4-25，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木加強固定及防風\n措施並補充詳圖及安全防墜規定。\n19.P.4-29，圖例缺漏。\n20.P.4-34，補充公共藝術基座材質並於三視圖中一併\n標示。\n21.P.4-35，依都審第 15 點檢討空調格柵並標示間距\n尺寸；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請標示相關尺寸及材質。\n22.P.5-16，更新都審法規並逐點檢討及回覆對照頁碼；\n如回覆本案設置圍牆未標示對照頁碼，請修正。\n23.P.7-2，停車位數量與申請書不一致。\n24.P.7-4，周邊重大建設並未於平面圖標示位置。\n25.P.8-10，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面積與申請書不符。\n第5頁，共14頁\n2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n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n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n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7.本案領有 110 年建造執照，因辦理增加容積樓板\n面積，其法令適用日期應為掛號變更設計日期。\n28.P.25，垃圾處理空間設置法定面積應依容積移轉\n後檢討。\n29.P.26，低碳車位 98 輛？全社區充電設備？\n30.請提供宜居喬木加固詳圖。\n31.請確認轉角行穿線位置，人行道無障礙入口動線\n關係。\n32.ㄧ般陽台、露台、屋頂之綠化及宜居建築之垂直\n綠化設施、複層式露台栽植請補充自動滴管及排\n水計畫，其小喬木請檢討固定支撐防風措施。\n第6頁，共14頁\n第二案：協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益段 195、201、20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4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二)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n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建築線指定內容，涉及軍事禁建應檢討說明。\n2. 本案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與公告位置不符，請檢附\n變更後圖說。\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八點建築退縮規定，依據附圖三標示，應於\n建築線側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規標示。\n2. 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後院位置，檢討不符。\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甲、乙梯之避難通路及技規第 110 條第五款檢討。\n2. 1 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主要出入口距離標示。\n3. 屋突層梯間名稱不符，請規檢討屋突空間名稱使用\n第7頁，共14頁\n內容。\n4. 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構造物應標示高度小於 120\n公分(挑空旁欄杆)。\n5. 地面層與地下層挑空處應檢討防空避難室防火區\n劃設計。\n6.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應檢討至構造物之最外緣。\n7. 1 層四周基地設計高程近 120 公分，請檢討地下室\n頂版降版範圍，是否涉及反計建築面積。\n8. 各層平面安全梯名稱標示屬性。\n(四) 宜居專章:回饋金之公告現值應確認為最新版本。\n(五)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標示檢討。\n2. 出入口雨遮定義僅以出入口上方，其餘改以申請裝\n飾物、裝飾版納入專章檢討。\n3. 過梁上裝飾物或構造物應納入專章標識檢討。\n4. 空調設備設置平台應提送裝飾物專章檢討審查，並\n本案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回饋\n計畫提會審議。\n(六) 其他建議事項:\n1. 空調設備美化專章應檢討 1 層公共空間及管委會\n空間所需之室外空調機位置及美化設計。\n2. 垃圾空間建議增設開窗以利自然對流通風採光，另\n考量社區清運動線設置遮雨設計。\n3. 屋突層裝飾物應考量建築物頂部的鞭梢效加強檢\n討結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圖\n第8頁，共14頁\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n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n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7-1 有關街道家具應將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n需求，納入規劃。\n(二) P.4-2，基地臨文心南五路二段及鎮富路處有行穿線通\n過，其斜坡道設置應符合內政部國土署都市人本道路\n環境之轉角斜坡道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2179.1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四，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第9頁，共14頁\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n(含尺寸、材質、色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22 公尺鎮富路(主要道路)設置汽車出入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圍牆 B 及景觀牆 2 依都審第 15 點規定，未達透空\n率 50%，應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2-3-2，補充基地及園道、廣場之喬木及植栽配置\n(含花期花色等)，並與基地整體考量規劃設計。\n2. 基地北側臨廣場側建議縮短人行破口增加植栽帶\n長度及綠化面積。\n3. 請檢附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文件。\n4. P.4-4-6，鋪面圖 A、C 覆土深度應確實滿足 1.2 公\n尺(以最低點檢討，勿以土丘型式檢討)。\n5. P.4-4-9，投樹燈及灌木燈建議減量設置。\n6. P.64，補充空調設備外部綠美化剖面圖說。\n7. ㄧ般陽台、露台、屋頂之綠化及宜居建築之垂直綠\n化設施、複層式露台栽植請補充自動滴管及排水計\n畫，其小喬木請檢討固定支撐防風措施。\n第10頁，共14頁\n第三案：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環中段 41、41-1、41-2、42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基地東側臨接綠地用地，非\n屬得作為前院之範圍，請修正 P.6-2-1 圖示內容。\n2. 土管要點第 7 點，基地臨計畫道路及建築線部分應\n退縮建築，因綠地用地無法指定建築線，建築基地\n臨綠地用地側尚無須依土管要點圖四規定退縮 6\n公尺建築及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基地臨綠地用地側所留設\n之無遮簷人行道，非依法無法綠化之範圍，請修正\n檢討計算內容。\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屬送出基地規定，檢討內容\n第11頁，共14頁\n有誤，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規\n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n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依規檢討本案基地東\n側及南側是否符合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6-2-1，管委會使用空間之用途未標示。\n2. 報告書 P.6-2-1，天井未標示。屋突層梯間名稱不符，\n請規檢討屋突空間名稱使用內容。\n(二) 宜居專章：\n1. 回饋金之公告現值應確認為最新版本。\n2. 報告書 P.5-3-2-1~5-3-2-2：於垂直綠化設施請補充\n繪製直徑 2.5 公尺圓。\n3. 報告書 P.5-3-5-1：於宜居建築設施納入結構設計說\n明書請明確標示建築基地地號。\n(三) 裝飾物專章：報告書 P.6-3-5，陽台外裝飾版，請依\n建管作業手冊規定納入陽台深度檢討，超過部分應\n回計容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n水準分析。\n(二) 停車場出入口規劃，請補充相關圖說。\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3，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n第12頁，共14頁\n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n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二) P.3-4-4，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請申\n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2)，\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98.0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釐清裝\n飾柱版深度尺寸，並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n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n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建築及景觀配置平面圖。\n2. 應提會事項均請於申請書勾選說明。\n3. 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請補充\n檢討 14 期重劃區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n第13頁，共14頁\n4. 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請補充標示行車動線。\n5. P.4-4-6-1，補充地面層未開挖區喬木覆土深度及降\n板剖面詳圖。\n6. P.4-7-3-1，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應達 2 公\n尺以上。\n7. 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木補充防風固定及自動滴\n灌排水系統。\n8. 補充屋頂綠化之休憩檯面示意圖說。\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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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梧棲區市鎮南段 59、60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27 層地下 4 層店舖、商場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1 項。\n第1頁，共15頁\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設計內容，本科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本次變更增加喬木種植數量，仍應將喬木種\n植間距納入考量，以維持成樹生長及其良好樹型。\n(二) P.4-4-1，1 層景觀植栽配置圖，建議可將前次變更圖\n示納入，俾利審視變更前後之差異。\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變更後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說\n明變更理由及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變更後街道傢俱數量減少(14 處減至 3 處)，請具體\n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n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層\n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機車停車位數量、公共藝術、\n外牆裝飾柱牆板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勾選本次變更設計須提會審議項目，\n而非前次申請提會項目。\n2. 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及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僅檢附\n本次變更(移除前次頁面)。\n3. 請於前次變更核准報告書頁面標註為「變更前」，並\n移除變更前景觀剖面圖及滴灌排水計畫頁面。\n第2頁，共15頁\n4. 補充彩色印製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地位置範圍。\n5. 補充較大範圍基地與周邊都審案件建築及景觀配置\n內容。\n6.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n之配置。\n7. 1 層景觀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n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n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8. 綠化面積不得計算公有人行道範圍，請修正計算式。\n9. 地面層喬灌木植栽表應與公有人行道分開列表。\n10.屋頂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覆土完成面起計女\n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請標示女兒牆高度。\n11.請補充復層露臺景觀剖面圖。\n12.公共藝術高度建議 2 公尺(不含基座)，並補充固定\n方式、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3.P.7-3-1.5，標示機車停車位尺寸。\n1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舖面材\n質，並以公告範例版本製作。\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原核准 14 座，變更後僅設 3\n座(共減少 11 座)公益性設施不足應補充說明對應設\n計方式；本次變更設計數量減少、變更型式及位置，\n應敘明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4-4-6 開放空間透視圖設置花台及樹穴墩座不\n符，應檢討全面降版順平。\n3. 目錄 6-1-7、6-1-8 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開放空間\n告示牌等相關資料並應抽換底圖資料；補充同意供\n第3頁，共15頁\n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n據，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4. 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n式等計畫。\n5.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6. 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與鄰地間\n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n7.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目錄 7-3-1 複層式露台投影於地面層出入\n口範圍應依規計入容積並標示外廊。\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n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n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屋脊裝飾物應檢附相關設計大樣圖並檢討變更前後\n差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n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n列表、圖例說明。\n第4頁，共15頁\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預審著重結構審查，變更說明應檢討結構變更及檢\n附變更設計專章，並結構技師應出席委員會說明。\n(七) 結構變更設計圖說，應依結構外審核准內容為準。\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n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n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n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檢附抽查意見內容併依規一併修正檢討建築圖說。\n3. 目錄 1-99-1 現況照片應標示拍攝日期並由建築師簽\n證工程進度。\n4. 目錄 4-10-1 水池上公共藝術之結構固定方式，檢討\n基座 60 公分是否入水底或突出水面，補充整體水池\n設計圖及公共藝術設計透視效果圖，以利委員審查。\n5. 目錄 4-4-1 補充地上 1 層景觀配圖，變更後景觀配\n置增加水池應加強說明變更設計內容，補標雲朵線。\n6. 報告書製作請以大字標示「變更前」及「變更後」，\n並詳實雲朵標示編更位置及編號加註變更內容，以\n利判別本次變更設計內容。\n7. 目錄 4-5-2 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五\n十條之一規定，其建築物屋頂應有三分之一面積以\n上之綠化，露臺部分應檢討並補充算式及說明檢討。\n8. 目錄 7-3-1 地下層應修正各層平面圖標示 X 處應修\n正為「回填原土石方」，不得標示 X(非挑空)。\n第5頁，共15頁\n9. 目錄 7-3-1 本次變更建築面積應併同檢討屋突框架\n造型面積基準、防空避難室面積基準等相關檢討。\n10.目錄 7-2-1 避難通路於避難層出入口檢討步距位置\n標示，並倘屬側面開口出入距離建築線超過 7 公尺\n應檢討基地內通路。\n11.目錄 7-2-1、7-3-1 本次新增裝飾版申請應補充公共\n服務空間及管理委員會所需室外空調機設置位置，\n併同納入裝飾物審查。\n12.目錄 7-2-1 建築物後側避難通路未檢討，補充標示\n150 公分通路範圍及依技規第 110 條第 5 款檢討。\n13.目錄 7-2-1、7-3-1 安全梯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n僅設一處出入口規定，應檢討修正。\n14.地上 1~3 層店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 2 向出\n入口檢討，倘屬他棟化應檢討面積。\n15.西側往地上 2 層樓梯應計入地上 1 層樓地板面積。\n16.目錄 7-4-1 建築物立面應補充變更前之材質及色彩。\n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目錄 7-3-1 屋突景觀建議樓梯改以坡道代\n替檢討以利無障礙通行。\n第6頁，共15頁\n第二案：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59、60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n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店舖、商場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市鎮中心細計土管要點第 7 點，依規應退縮 4 公尺\n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併入法定空地計算，舖面\n應與鄰地齊平，並與人行廣場相互配合。請說明基\n地退縮情形，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二) 容積移轉：\n第7頁，共15頁\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4. 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n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前於 113 年 6 月 4 日召開交通影響評估審查，\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交評\n審查會各委員審查意見進行更新。\n(二) 請補充交評審查會意見回覆對照表，以利檢視。\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9，等配置平面圖，請清楚標示本案建築基地地界\n線範圍。\n(三) P.4-24，噴灌、街道家具等相關頁面是否誤植請確認。\n(四) P.6-1-8，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面設計，以利年\n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9)，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8\n處(含案名牆 1 處)，廣告物總投影面積計算有誤，請\n修正。\n(二) 另本案依立面圖所示，似有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請\n專章繪製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及尺寸，\n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n第8頁，共15頁\n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依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8309.86\n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委員會審議。\n2. 依市鎮中心細計土管要點第 7 點規定應退縮 4 公尺\n指定牆面線，牆面線留設位置及型式依臺中市建築\n管理自治條例第 24 條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汽、機車車道出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港新二\n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n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臨 20 公尺港新一路側設置 5 處、臨 30 公尺港\n新二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n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40，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n請檢附細部詳圖(包含尺寸及材質標示)，提請委員\n會審議。\n7. 地下室開挖率超過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之 80%，請\n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達交評規模請於申請書更新辦理進度及檢附相\n關公文、會議紀錄及回覆對照表。\n2. 申請書提會項目確認，宜居建築倘未達提審規模，\n請修正。\n3. 請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4. 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周邊都審案、消防局、停\n第9頁，共15頁\n車場及公園等之建築及喬木植栽景觀配置，並標示\n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n位置平面圖(含喬木及公有行道樹)及人行動線系統；\n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n5. P.3-6，北側臨 30 公尺港新二路側公有人行道範圍\n確認，並補充照片標示，圖面標示公有人行道範圍\n未連續，並請套繪行穿線。\n6. P.4-2、P.4-5、P.4-6，補充圖名及方位。\n7. P.4-3，圖例與圖面不符，均未標示車道動線。\n8. P.4-9，圖例與圖面不符且深藍色虛線圖例亦未標示，\n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本案地面層均設置店鋪，\n卻於出入口設置圍牆，請補充合理性；公共藝術目\n前位置於圍牆內，應與開放空間整體設計，請調整。\n9. P4-10，本案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標示增加喬木，\n該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目前植栽表部分喬木未達\n上開規定，請說明容移增加喬木植栽種類說明。\n10.P.4-16，請依最新都審規範版本檢討，非實設空地\n檢討綠化比例。\n11.P.4-21、P.4-24，圖例與圖面不符；依都審通案性原\n則人行道空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植栽\n投樹燈減量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12.P.4-32，請標示覆土深度及安全防墜規定說明。\n13.P.4-38，請於平面圖標示圍牆位置及長度並檢討透\n空率應達 50%以上為原則。\n14.P.4-40，無法辨識公共藝術位置，並請補充夜間模\n擬圖。\n15.P.4-39，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請標示相關尺寸及材質。\n16.P.4-41，未標示喬木米徑尺寸。\n第10頁，共15頁\n17.P.4-22，補充各項退縮標示(臨路路名、路寬、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等)及圖例。\n18.P.4-22~23，1 層景觀剖圖請補充降板、覆土深度、\n建築線及法定退縮範圍線等。\n19.P.4-38，補充標示圍牆設置位置。\n20.P.5-17，請確實逐點檢討法規並回復對照頁碼，部\n分對照頁碼錯誤，請修正。\n21.P.5-53，排版版面有誤，請修正。\n22.P.6-1-6，公共藝術請以專章檢討，本案是否設置 3\n處公共藝術。\n23.P.7-7，部分機車車道未標示行駛方向及寬度，請修\n正。\n24.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木加強固定及防風措施並\n補充詳圖。\n25.補充標示棟距。\n2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27.本案 2 層機車停車空間，採部分單進單出部分雙向\n方式設計，雙向車道倘服務量超過 50 部，其寬度應\n為 2.5 公尺以上。\n28.ㄧ般陽台、露台、屋頂之綠化及宜居建築之垂直綠\n化設施、複層式露台栽植請補充自動滴管及排水計\n畫，其小喬木請檢討固定支撐防風措施。\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第11頁，共15頁\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n性設施設置；補充設計大樣圖及更正文字，座椅高\n度應調整至 45 公分，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各樣態透\n視圖，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n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n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n眾使用之字樣。\n4. 目錄 4-4-6 開放空間覆土應全面降板以利排水，景\n觀下與地下室頂板之間有架高構造物情形，應釐清\n法規檢討面積。\n5. 目錄 6-1-2 檢附未開闢計畫道路擬切結開闢範圍。\n6. 目錄 6-1-3 調整地坪圖例淡化避免誤認為結構柱。\n7. 目錄 6-1-3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圍牆（沿街紫色\n圖例應屬雜項工作物，應取消）。\n8. 基地臨人行廣場用地應依本市建管手冊檢討道路屬\n性並補充佐證資料，始得適用開放空間獎勵規定。\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n式等計畫。\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n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n圖。\n第12頁，共15頁\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4.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街角廣場之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n應加強休憩設計。\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目錄 6-4-1 屋突格柵於透視呈現效果，惟未於立面\n圖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n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n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討\n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計\n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n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n第13頁，共15頁\n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n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4-12-7 空調設備檢討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n間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3. 目錄 4-4-9、4-7-1 燈光設計及噴灌等檢討圖說非本\n案基地，請全面檢核各檢討專章應為本案基地。\n4. 目錄 5-1-1 土管第 35 點法定機車應引述法規內容。\n5. 目錄 6-1-3 補充基地臨路劃線情形（紅線或黃線，\n停車格劃設）並禁止紅線臨停落客違規情形及增加\n綠化設計，建議公有人行道沿街景觀綠帶槽延續，\n以增加綠化景觀。\n6. 目錄 7-2-1 依建管手冊檢討人行廣場應辦理及會辦\n事項。\n7. 目錄 7-2-1 避難通路 150 公分檢討及建築技術規則\n第 110 條第五款於一層檢討開口面積。\n8. 目錄 7-2-1 管委會空間檢討使用名稱。\n9. 地上 1 層商場之避難動線檢討及地上 2 層停車空間\n避難動線不符，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n10.地上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應修正。\n11.目錄 7-3-1 地上層露臺上方投影範圍應以陽台檢討。\n12.目錄 7-2-1、7-3-1 圖上無需標示私人或公有範圍。\n13.建築物 A 棟屋突為露台檢討有誤，應修正。\n14.目錄 4-15-1 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依臺中市建築\n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n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n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並\n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安全圍籬施工\n門開設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穿越道\n第14頁，共15頁\n五公尺以上；道路轉角二公尺範圍內，請改設透空\n部分未超過六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請修正。\n15.目錄 7-3-1 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n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n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n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n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n1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地上 1 層資源回收空間建議加大開窗以\n利自然通風採光。\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n第15頁，共1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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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9/27",
    "type": "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1次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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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9012_A.pdf",
    "minutes_pdf": "11309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350、\n9：10~10：40\n35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熊圖建\n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182、183、184\n10：40~12：10\n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350、35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63.92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 老 獎 勵 1863.92 平 方 公 尺 (40%)超 過 基 準 容 積\n6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 同 意 臨 25 公 尺 計 畫 道 路 側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設 置 型\n式。\n(七) 景觀棚架下方無實質空間使用並單獨設置不與建築\n物相連，同意免計容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 認養公有人行道，西北側導角加大結合基地無遮簷\n人行道，並調整無障礙斜坡道之設計，後續依目的\n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臨路側喬木配合基地北側樹種調整選種；西北側街\n角廣場增加綠化面積。\n(三) 北向建築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設計；補充店鋪空調主\n機設置位置及格柵遮蔽美化；屋頂層增植 8 株以上\n小喬木並增加遮蔭休憩設計。\n(四) 公共藝術位置往基地內側退縮，避免影響通行，並\n結合 3 座公共藝術設計及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五) 陽台與裝飾物連接部分應以實牆區隔設置。\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熊圖建設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182、\n183、184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00.02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地面層及垂直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同意採以宜居\n建築取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 通\n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含樹穴)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鋪\n面配合基地整體設計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n容為主。\n(二)建築立面色彩考量協調性調整設計。\n(三)前院臨路側增加綠化面積、增加街道傢俱及增設東\n西向無障礙人行步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高度低於\n110 公分；公共藝術尺寸應大於 2 公尺以上並補充\n夜間燈光設計；圍牆高度調整至 2 公尺以下。\n第3頁，共4頁\n(四)地面層北側植栽綠化採降版設計以滿足喬木覆土深\n度；機車停車場出入口加強燈光照明。\n(五)露臺增植懸垂性植栽；補充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n木固定支撐防風措施；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 70\n公分應以最低點起計。\n(六)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版，其中間應設置 RC 女兒牆區\n隔。\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0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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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9/2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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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9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2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9 月 2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6 地\n09：10~11：40 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6 層\n店舖、社會住宅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1：40 ~12：00\n12：0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20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9 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6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n地上 29 層地下 6 層店舖、社會住宅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9,937.78 平方公尺(40%)，申請\n移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n意設置。\n(三) 依都市景觀需要，臨 25 公尺敦富路法定退縮開放\n空間植栽及人行步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第一頁\n(四)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本案汽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敦富路，同意設\n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 3 公尺基\n地內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n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n計同意設置。\n(七)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n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案建築基地面積達\n1,500 平方公尺且留設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n平方公尺以上，檢附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n慧化設計作法，同意設置。\n(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n修正，有關社會住宅規劃部分，應經住宅發展工程處\n確認後通過：\n(一) 專章檢討基地周邊建築、人行步道、景觀配置(含\n植栽種類、花期花色等)；補充建築物內部(含屋頂\n層及游泳池等)供社宅及社區內部單獨或共同使用\n空間範圍，及地下室停車場區分管理計畫。\n第二頁\n(二) 基地南側臨地界線側採以時段性管理之無障礙\n(1.3 公尺以上)通道串聯東、西向開放空間，並納\n入開放空間範圍圖(告示牌、公告圖)內標示「供公\n眾通行」，並於兩側出入口設置告示牌。\n(三) 基地西北側增設 1 處公共藝術，臨路側植栽槽整併\n取消破口並加大綠化面積；補充車道出入口剖面圖\n並應與人行道間順平；基地東側社會住宅出入口加\n大與建築線之垂直出入動線寬度。\n(四) 複層式露臺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並使植栽滿溢；標\n示宜居垂直綠化設施臨接之臥室深度；依規檢討複\n層式露臺正面及斜率；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版者，其\n陽台女兒牆應以實牆ＲＣ設置。\n(五) 店舖及社區公共空間檢討空調設備設置位置及美化\n設計；檢討垃圾儲存空間配置、清洗設備、進排氣\n設備及地下 1 層清運動線車道淨高檢討。\n(六) 依規檢討土管第 5 點規定之 15%法定容積作社會住\n宅使用及建技規則第 162 條不得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及檢討 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用面積。\n(七) 擋土柱厚度 50 公分搭配四撐水平支撐，檢核開挖\n過程之側向變位會偏大；檢核第四撐水平支撐預壓\n力；地下層於柱線 3~4-A~E 及柱線 8~9-A~D 梁應\n由柱延伸；Ａ棟 4 層及Ｂ棟 4、11 層柱為長柱，應\n檢核其細長比；梁邊挑空無樓版過梁應檢核其軸力\n並以柱梁方式設計。\n參、 散會(12:30)\n第三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9/2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47次",
    "meeting_id": "11309009",
    "agenda_pdf": "11309009_A.pdf",
    "minutes_pdf": "11309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475 地號\n9：10~10：40\n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153、\n153-1 等 2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 地上\n10：40~12：10\n11 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地上 23 層\n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7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523.01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臨龍富一街設置一處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n第1頁，共4頁\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宜居造型遮陽牆板深度超過 3 公尺，同意設置。\n(八)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景觀土丘增加保土設施；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臨建築線側出入口處車道寬度縮小為 5 公尺，並補\n充安全視距檢討。\n(二)屋頂層臨 10 公尺龍富一街側增植小喬木；屋頂層及\n垂直綠化小喬木補充防風之護樹設計詳圖；屋頂層\n減少草皮改植多年生灌木或草花設計；北側露臺考\n量日照條件調整植栽種類為耐陰性，並補充後續維\n養方式。\n(三)垃圾投擲動線考量無障礙調整人行路徑或鋪面。\n(四)西南側好望角處取消圍牆或往基地內側調整位置；\n圍牆結合綠化、降低高度、增加變化設計，並增加\n透空率達 60%；增加 10 公尺龍富一街側道傢俱數\n量；公共藝術補充基座尺寸及與地面固著方式。\n(五)補充臨停接送區出入口之規劃，並納入停車場出入\n口方案比較；機車出入口檢討 60 度安全視角；車道\n出 入 口 之 人 行動 線 採 用 順 平且 採 以 綠 斑 馬意 象設\n計；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若有外部化需\n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153、153-1 等 2 筆地號土地(特\n定商業區)地上 11 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及地上 23\n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12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二街)設置 4 處樹立廣告及 10\n公尺計畫道路(敦富東街)設置 1 處樹立式招牌，共計\n設置 5 處，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社會住宅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敦\n富二街)，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及本府住\n宅發展工程處確認後通過：\n(一)套繪周邊公共設施、都審案件建築景觀及人行動線\n系統；認養公有人行道並與基地內喬木整體規劃。\n(二)地面層考量日照調整植栽種類；S1、S6 建築物兩側\n增加花臺；北側、東側及東北側街角廣場整併植栽\n帶減少破口、硬鋪面，並增加綠化面積及增植喬木；\n社宅後院增植喬木及增加街道傢俱。\n(三)增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社宅屋頂綠化採開心農場\n第3頁，共4頁\n設計。\n(四)增設 1 處公共藝術於社宅周邊，補充公共藝術材質\n及固定方式；案名牆縮減高度及長度；樹立廣告降\n低高度至 200 公分；景觀池周邊加強夜間燈光照明。\n(五)確實依土管第 5 點規定檢討 15%法定容積作社會住\n宅使用及建技規則第 162 條規定不得計入容積樓地\n板面積部分；補充基地內通路、地籍與住宅處後續\n維管方式說明；依規檢討臥室大於 2 坪。\n(六) 補充敦富二街及敦富東街口、敦富一街及敦富東街\n口之交通流量及服務水準分析，並確認周邊建案整\n體開發後交通流量及服務水準推估準確性；車道出\n入口之人行動線採用順平且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n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社會住宅地下室停車場對\n外開放設置智慧停車系統；依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n審查意見說明捐贈 iBike 內容。\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5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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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9/25",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60次",
    "meeting_id": "11309011",
    "agenda_pdf": "11309011_A.pdf",
    "minutes_pdf": "11309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頂橋子頭段 17-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n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旅館新建\n工程案(第七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n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美和段 325、327、328、357、358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97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n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五\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6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7-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商業\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n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n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屋頂層綠化植栽、案名牆型式\n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變更型式結合街道傢俱，\n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9頁\n(一) 案名牆玻璃材質邊角採導角設計以維護行人安全。\n(二) 補充裝飾版專章檢討說明。\n(三) 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n表。\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7-6-1a，地上 2 層新增裝飾物(裝飾版、格柵等)，應\n補充剖面圖，如剖面 C 之住宅單元 A7 戶工作陽台增\n加短向格柵。\n(二) P.1-5-3，本次變更設計新增多處裝飾格柵，於裝飾物\n專章應新增檢討圖說，並標示設置深度，倘大於 180\n公分應補充說明友善回饋檢討內容。\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屬第一次變更設計，涉及土管\n要點、容積移轉及住變商法規檢討，仍請將原審定內\n容納入報告書中，本次變更設計如涉及檢討變更，請\n補充檢討情形。\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本次變更樓地板面積增加，惟容積樓地板面積未變更\n原因為何?\n2. 結構技師請簽證說明本次變更設計是否涉及結構變\n更，倘有應補充相關結構變更書圖及簽證。\n3. 目錄 1-5-1 變更圖說有加註「容積微調」字，應詳述\n變更內容說明，並檢討法令適用基準。\n4.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變更後應檢討是否增加原\n核定範圍，倘有新增開放空間範圍情形，應另提送委\n員會審議。\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變更說明 1 號)部分範圍\n上方有構造物，應以最大構造物範圍檢討頂蓋型開放\n空間及獎勵係數，請修正。\n6. 目錄 6-1-6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依委員會慣例意見應修\n正為 45 公分。\n7. 裝飾物專章應逐層檢討本次變更新增裝飾物(柱、版\n及隔柵)，裝飾物之結構設計應補充技師簽證檢討。\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6-1-6a)，本\n次變更涉及案名牆 1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第2頁，共9頁\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補充變更前案名牆設計型式。\n2. 申請書施工進度與報告書內容 P.2-1-1 所載 進度不\n符，請修正。\n3. P.10-9-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無須再以雲線框選(請檢\n附更新後版本)。\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旅\n館新建工程案(第七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n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n正後通過：\n(一) 建築立面新增企業案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 開放空間告示牌變更設計型式，同意通過。\n(三)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提請簡\n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告示牌同意變更型式。\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屋頂突出物應依內政部 110 年 2 月 5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1100801730 號函釋(高速電梯)補充建築物高度檢\n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東向設置案名不得涉及廣告物型\n式及燈光設置。\n(三) 廣告物型式應依土管規定及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檢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3-1b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霧面深灰色調過深，建議考\n量可視性調整色調。\n(二) P.5-2-1b 及 P.5-2-2b 屋頂層立面變更申請之建物案名\n標示，請檢討標示 E 申請屬廣告燈箱或背光立體字；\n若屬背光字者，應呈現實際名稱及補充設計內容。\n(三) P.5-2-2b 本次立面變更新增昇降機道位置，應檢討建\n第4頁，共9頁\n築物高度。\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物立面增加廣告物標示有設置燈箱應檢討照明\n設計燈具與透視效果，並補充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相\n關檢討規定。\n2. 建築物立面電視牆涉及廣告物招牌，不符土地使用管\n制規定，應修正。\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5-2-1b)，正面式招牌(建物案名標\n示 區 E)設 置 於 隔 柵 ， 惟 依 96.09.27 台 內 營 字 第\n0960134828 號函釋(略以)「: 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n牆面，…，其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n牌廣告應設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n築物之牆面範圍。」，本案招牌後方為格柵，不符上\n述規定，請另覓設置位置。\n2. 另本案正面式招牌(建物案名標示區 E)設置位置是否\n符合土管規定，請釐清。\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變更檢討表補充廣告招牌變更檢討。\n2. 建築立面東向及北向刪除電視牆文字說明。\n第5頁，共9頁\n第三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美和段 325、327、328、357、358 等\n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58.6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整體性防火間隔喬木移至西北側車道處；補充車道剖\n圖，勿與人行道有段差。\n(二) 新增街道傢俱並配合人行休憩節點設計；公共藝術高\n度調整至 2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 。\n(三) 加強屋脊裝飾物層次設計。\n(四) 裝飾物專章應補充各樣態剖圖說明，陽台外側設置裝\n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五) 更新交通影響評估捷運進度說明；公有人行道認養範\n圍延伸至鄰地前(美和段 326 地號)並依後續目的事業\n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主。\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戶外安全梯避難層開門方向請依規檢討修正。\n第6頁，共9頁\n(二)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詳細剖面圖。\n(三) 重大建設計畫內容請更新。\n(四) 整體防火間隔不得植喬木。\n(五) 無遮簷人行道與車道平順設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n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2 停車位檢討，請詳列檢討計\n算式。\n3.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取得北屯區 325、328\n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容 積 移 轉 量 許 可 ， 北 屯 區 美 和 段\n327、357、358 地號等 3 筆土地僅提供切結書，仍請\n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n準。\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面積有誤（管道間及天井過樑未計入面積）。\n2. 請釐清 1 層平面車道旁空間為裝飾物或管道間，與剖\n面圖不符。\n3. 交通行政科幹事：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n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請以修法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n2. 地面層機車停車區應標示車道寬度\n3. 申請書勾選提會項目有誤，請修正。\n4. P.4-22，垂直綠化灌木覆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補充垂\n直綠化設施覆土深度，小喬木覆土應達 70 公分以上。\n5. P.4-25，公共藝術補充景觀模擬圖。\n6. 管委會空間上方綠化設計內容應於剖面圖標示覆土\n深度。\n第7頁，共9頁\n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97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五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請重新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n化程序作業審議。\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 本案土管適用 104 年 7 月 22 日發\n布實施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n［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n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建議於申請書修\n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經查本案立式水表設置於開放空間\n範圍，且經第 171 次聯席委員會同意在案，今申請變\n更應檢討預審變更幅度，如符合免變程序僅涉及立式\n水表變更，應依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規定提送預審\n幹事會同意後始得變更。\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勾選提會審查內容。\n2. 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以單頁呈現。\n3. P.1-16，涉及本次變更內容請詳實於會議記錄回覆對\n照內容及頁碼。\n4. P.1-39，基本資料請依自主查核表規定內容更新。\n5. 請檢討綠化面積變更。\n6. P.4-9，補充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數量，圖面 9 處，\nP.4-10 標示 8 處，請釐清。\n7.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版本更新；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n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n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n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9頁\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 3 點 55 分)\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09/2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9月第4次",
    "meeting_id": "11309010",
    "agenda_pdf": "11309010_A.pdf",
    "minutes_pdf": "11309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安段 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n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n重建案件)( 111 年 9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惠禮段 19-2、20、21、22、23 等 5 筆地號(第\n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137、14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19-6、27-1、28、29、35-11、67-8、\n69、69-4、70-1、71、71-3、71-11、71-14、71-19、72-\n9 等 1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n舖、幼兒園、托嬰中心、社會福利機構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第五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49、450、451、452、\n453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n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安段 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n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第1頁，共27頁\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補充基地周邊土地古蹟文資\n查詢結果證明文件。\n3. 第 6-2-8 頁，1 層平面圖應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獎勵容積總量加計\n危老獎勵超過其基準容積 60%，需提都審通過後始得\n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42 圖 4-4 請補充機車往地下 1 層之車行動線。\n(二)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分析\n(含公園等範圍)。\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 iBike 設置站位分布狀況及使用\n率相關調查資料。\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8-3，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n提出申請。\n(二) P.8-3，有關人行道認養計畫說明，擬將原有之行道樹\n移植至基地內，因行道樹屬公有財產，不宜移至私人\n所有土地內，請申請單位再行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3-1)，\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說明：\n1. 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第2頁，共27頁\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耐震設計標章:10%。\n(4)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3%。\n(5) 取得時程獎勵：2%\n(6) 取得規模獎勵：8%\n(7) 共計 41%，取上限 40%。\n2. 容積移轉：40%\n(二) 本案進度說明：本案重建計畫於 113 年 4 月 3 日報\n核，業務單位於 113 年 4 月 16 日及 9 月 6 日函請補\n正，申請單位業已函請補正展期。\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156.06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建築基地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馬路設置汽機\n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議審議。\n7. 請依都審第 35 點規定檢討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n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n第3頁，共27頁\n以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n能光電板設計。\n(二) 其他事項：\n1. 都審規範請依最新發布條文檢討。\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容積移轉要點之依\n據請再確認；宜居建築之依據請再確認。\n3. 申請書法定建蔽率、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n面積、危老掛號日期及法令適用日期等欄位未填\n寫，請補充填寫。\n4. P.3-5-2 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請再詳實檢討，容\n積超過 3000 部份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補充套繪基地周邊建築及景觀配置，並分析基地\n與周邊喬木及植栽種類特性分析說明。\n6. 基地東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 2.5 公尺人行淨\n寬位置(土管規定應自建築線側留設 2.5 公尺人行\n淨寬)，請依土管規定檢討留設。\n7. P.4-7-2，喬木、灌木草花請分開採以 2 頁製作。\n8. 基地東北側設有垂直於地界線圍牆並於 3 公尺容\n移退縮範圍內，請依規修正。\n9. 請釐清基地西北側發電機進排氣孔之設計型式，\n並標示高程釐清是否計入建築面積。\n10. 第四章垂直綠化無內容，請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n化設計內容(含植栽表、剖面詳圖、覆土深度、自\n動滴灌及排水系統等)。\n11.2 層是否應檢討 108 條緊急進口規定，請釐清。\n12.C 戶主臥室廁所外牆似設置雙層牆，請釐清並補\n充剖面圖說。\n13.P.5-1-7，請詳實檢討土管第 15 點規定，回應本\n案是否位於臺中市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公告之文\n第4頁，共27頁\n化遺址敏感地區者，並檢討是否涉及文資法第 38\n條之檢討。\n14.P.6-4，陽台外之裝飾板深度是否超過 1.8 公尺，\n請釐清，倘超過則應檢附友善環境率覆率檢討，\n其綠化不得與其他回饋綠化合併計算。\n15.P.6-4，A 戶臥室陽台設置花台型式，應依規檢討\n深度。\n第5頁，共27頁\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19-2、20、21、22、23 等 5 筆地\n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5、(四)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2-1，細部計畫名稱誤植，請修\n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建築線指定圖說內容基地現況有排水溝部分\n應依予以保留或逕洽水利局辦理廢改溝。\n2. 基地西側有河川應洽水利局確認是否符合河川法\n相關規定。\n3. 請檢附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官方查詢結\n果。\n4.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與林地順平並不得設有構造物，\n查景觀剖面圖檢討不符。\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有，應洽城鄉科確認\n是否已完成都市計畫特別規定。\n2. 本案申請危老獎勵，補附相關核准文件。\n第6頁，共27頁\n3. 土管請逐項逐款回應檢討。\n4. 土管第八點未檢討後院，並標示檢討對應頁碼。\n5. 土管第九點開放空間應逐款檢討適用條文，並建\n築退縮圖例顯示不清楚，法條應回應檢討本案留\n設公共開放空間位置及應留設建築線側無遮簷人\n行道位置不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鄰接現有巷道，應依規指定建築線後，依據指\n定圖說檢討各設計圖之建築線位置及鄰接道路名\n稱及寬度標示。\n2. 地下車道出入口應自人行道退縮兩公尺檢討緩衝\n空間。\n3. 地面層機車進排風設備檢討，並排風口不得排向\n人行道。\n4. 戶外安全梯開口面積距離其他開口兩公尺檢討。\n5. 1 層平面圖車道上方有天井投影虛線標示投影位\n置，並不得自願計入建築面積。\n6. 北向日照應檢討至裝飾物框架最外緣構造物。\n7. 請標示基地設計高程及排水系統、排水方向。\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標示檢討。\n2. 空調設備應提送裝飾物專章檢討審查，並深度應\n自樓地板面積區劃外牆起計，已超過 180 公分，\n請補附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五) 其他建議事項:\n1. 1 層資源回收檢討開窗以利自然通風採光節能設\n計並考量垃圾車臨停位置不影響地下車道出入口\n交通動線。\n2. 空調室外機檢討公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所需設置\n第7頁，共27頁\n位置及美化設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8 公尺大川街設置 2 處破口，請加強交通警示\n設施避免住戶進出動線與車輛交織衝突。\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基地大川路與向學路側皆有行穿線穿越，其\n轉角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n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P.4-11 與 P.4-13 喬木植栽表內之種類不同，建請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0)，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說明：\n1. 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建築物耐震設計結構安全性能三級:2%。\n(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3%。\n(6)取得時程獎勵：1%\n(7)取得規模獎勵：6%\n(8)共計 36%。\n2. 容積移轉：0%\n(二) 本案進度說明：本案重建計畫於 113 年 8 月 6 日報\n第8頁，共27頁\n核，業務單位於 113 年 8 月 14 日函請補正，申請單\n位於 113 年 9 月 9 日檢送修正計畫，業務單位書面審\n查中。\n(三) 本案補充說明：本案有申請放寬高度比。\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議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套繪公有行道樹、南屯溪及周邊建築、喬木植栽\n種類(含花期花色等說明)。\n2. P.4-18 請補充向學路側南向景觀剖面詳圖。\n3.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計畫，另建議加大高度\n尺寸達 2 公尺以上。\n4. P.4-38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建議 45 公分，請修正。\n5. P.4-45 請依規補充檢討圍牆透空率 50%，圍牆不\n得設置於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請修正。\n6. P.5-8 都審法規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之\n障礙物請詳實填寫，以利提會。\n7. 防火間隔檢討範圍為弧形(基地東北角)，請再確認；\n另東北側防火間隔依所附變更後防火間隔圖說應\n為 1.5 公尺，請釐清。\n第9頁，共27頁\n8. 基地東北側防火間隔範圍應順平，請依規檢討釐\n清是否設設置喬木、灌木等。\n第10頁，共27頁\n第三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137、14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3.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前院、後院、\n側院，並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n5.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單元細計容\n移量達基準容積 20%，請修正檢討說明。\n第11頁，共27頁\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n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標示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有，應洽城鄉科確認\n是否已完成都市計畫特別規定。\n2. P.4-3-3~P.4-3-4，土管第九點檢討(三)請檢附市地\n重劃完成日之證明文件。\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核准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證明文件。\n2. P.4-3-7，土管第二十一點文化資產部分仍請檢附\n本市文化資產處函詢文件。\n3. 立面圖及剖面圖之屋突層高度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6-4-1，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請補充圖說以利檢視。\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2-2，本案依表列有認養公有行道樹之需求，請\n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n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第12頁，共27頁\n(二) P.3-6-2，有關街道家具之設計，應將行動不便者、年\n長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規畫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6-6)，\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是否得設置於應\n退縮範圍，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82.94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n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n(含尺寸、材質、色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臨 30 公尺三民西路二段側未先予植栽綠化再\n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補充具體理由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依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n2.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欄位請勾選無遮簷\n人行道留設型式。\n3. P.2-2-7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最新規範\n條文檢討。\n第13頁，共27頁\n4. 請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 1 層景觀及植栽種類。\n5. 1 層景觀圖請標示鄰接路名。\n6. 請標示機車車道寬度，服務達 50 輛以上之車道應\n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7.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圖說請補充鋪面材質圖例。\n8. 冷氣空調格柵間距應為 10 公分以下。\n9. 請確認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請專章檢討說明認\n養內容。\n10.屋頂層及建築物立體綠化設施原則應設置自動\n滴噴灌及排水系統，請補充相關圖說。\n11.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n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第14頁，共27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19-6、27-1、28、29、35-11、\n67-8、69、69-4、70-1、71、71-3、71-11、71-14、\n71-19、72-9 等 1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4 層店舖、幼兒園、托嬰中心、社會福利機構\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豬事圓滿好宅)\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9、(五)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三、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7 點，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n條例」第 48-2 規定，公有土地為建築基地之全部\n供作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者，該建築基\n地 得 增 加 建 築 容 積 至 1.5 倍 法 定 容 積 ， 住 三\n280%*1.5=420%，住三上限容積率為 400%，本案\n仍受上限容積率限制。(上限容積率：即加上各種獎\n勵容積與容積移轉後之上限容積率，依都市更新條\n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9 條或都市危\n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者，不受此限。)\n(二) 土管第 7 點，P.5-8 查無 1:1.5 高度比相關檢討，請\n補充高度比檢討，並於圖面標示。\n四、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及指定內容情形缺漏頁，應\n第15頁，共27頁\n補附完整。\n2. 建築線指定圖說應與平面圖排版方向一致性，以\n利審查。\n3. 依據現況測量圖內容有現有排水溝，且基地西南\n側似道路側溝與基地內溝渠銜接，及西北側有臨\n地使用停車場溝與基地內溝銜接排水情形，應保\n留；本案涉及基地內現有溝申請廢改溝應向水利\n局辦理，並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同意文。\n4. 依據測量圖基地南北高低差 2 公尺，請於景觀設\n計圖及建築 1 層平面圖標明基地地面 GL、設計高\n程，檢核建築面積及平均高程。\n5.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及\n整體性防火間格查詢；依測量圖有鄰房占用建物\n應計入建築面積或起造人切結開工時應拆除。\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載明特別規定事項，應檢\n討是否已完成附註條件，並會辦城鄉計畫科確認。\n2. 土管檢討相關頁條文內容請勿 90 度倒置，不利委\n員閱讀審查，報告書閱讀方向應為一致性調整。\n3. 土管檢討回應內容應標示相對應之檢討圖說頁碼，\n以利審查。\n4. 土管第七點之註 2 小項規定高度比內容未檢討高\n度不符。\n5. 土管第十一點應檢討法定停車數量，並標示對應\n檢討面積計算等相關圖說頁碼；法定停車檢討不\n符，請修正。\n6. 土管第十二點綠化規定檢討不符，請依據建管手\n冊列算式檢討；喬木檢討量請詳列算式。\n7. 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形式不符且部分 2.5 公尺應退\n第16頁，共27頁\n縮人行道範圍取消，改申請「駐車彎及迴車道」應\n洽城鄉科釐清得否授權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法定退縮 4 公尺人行道範圍應與車道順平不得設\n置高低差。\n9. 1 層平面圖及景觀配置圖應標示檢討土管退縮相\n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前院)，並補標人\n行道內側寬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空範圍；無遮簷\n人行道退縮形式不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n設置。\n(三) 建築計畫：\n1. 申請幼兒園、托嬰中心，建築師應簽證檢討是否符\n合兒少法相關規定，並會辦相關單位審查確認(如\n經發局八大距離、社會局等)。\n2. 申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依中央使用類組規定，\n載明使用類組編號及名稱(如 H2 小型社區式身心\n障礙者日間服務)，並應檢附主管機關籌設同意許\n可相關證明文件。\n3. 申請里活動中心應檢附地方區公所確認許可文件。\n4. 基地鄰近鐵路兩側禁建限未檢討相關規定。\n5. 未檢附文資處查詢公函結果。\n6. 未檢附農業局老樹查詢結果。\n7. 本案基地東側鄰河川(溝)，未檢附水利局查詢相關\n文件。\n8. D-D’剖面景觀架高廊道應依規計入面積。\n9. 汙水處理專章請檢討公共排水溝位置及排水方向。\n10.高層建築物說明應檢討相對檢討頁面編號，如第\n229 條落物曲線、第 230 條開挖率及第 233 條緊\n急進口位置。\n11.北向日照檢討有誤，請檢討構造物之最外緣。\n第17頁，共27頁\n12.面積計算表應引述社宅上限容積提升相關法規\n依據，並分別詳列基準容積、法定容積、設計容積\n及上限容積。\n13.面積計算表總樓地板面積顯示######；另表內之\n用途列與都審申請內容不一致，請依使用類組名\n稱詳實檢討修正。\n14.地上 1 層請依套繪圖上色標準檢討建築面積、法\n定空地及退縮範圍；建築圖說家具圖與空間名稱\n文字重疊無法閱讀，請放大空間名稱文字以利審\n查。\n15.避難層主要出入口應檢討基地內通路；避難層各\n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距離超過\n(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n另避難層建築物出入口面建築線正前方應淨空順\n平不得有阻礙物。\n16.地上 1 層景觀挑空之樓梯高度超過 120 公分範圍\n應檢討建築面積；獨立柱應檢討代替柱心計入建\n築面積及容積標示外廊。\n17.地上 1 層標示檢討地下室排風設備及排風方向並\n應排向室外(無建築面積投影範圍)。\n18.技規第 241 條高層建築物走廊應自成防火區劃檢\n討不符(2 層各居室之避難通路檢討於外廊部分無\n區劃)；另該防火區劃範圍設置「電動門」應檢討\n有 1 小時防火門窗。\n19.地上 2 層露臺設置串聯廊道有頂蓋範圍及造型框\n架圍閉範圍應檢討計入容積。\n20.地上 2 層北側車道上方坡道投影範圍及法定空地\n設置樓梯通往 2 層露臺應檢討計入面積。\n21.標示檢討法定汽、機車道寬度範圍自地下出入口\n第18頁，共27頁\n自建築線。\n22.避難層樓梯出入口不得設置臨停車位，應修正。\n23.戶外安全梯檢討不符，應標示檢討區劃範圍及開\n口距離其他開口兩公尺；請詳附樓梯剖面開口位\n置並不得設格柵或欄杆。\n24.B 棟特別安全梯於地上 1 層改為戶外安全梯不符，\n直通樓梯應為同 1 種安全梯構造通達避難層，應\n修正。\n25.特別安全梯陽台距離其他開口應有 90 公分以上\n不符。\n26.法定避難直通樓梯請分別編號、上下方向及引線。\n27.地下 1 至地下 3 層停車空間之通風井(挑空)位置\n上方有頂蓋構造物，應檢討面積及地下室防火區\n劃開口與防空避難室相關規定。\n28.地下備品室及儲藏室應依規計入容積。\n29.無障礙停車格應依規範圖例標示檢討修正。\n30.地上 3 層以上結構過梁請以實線標示(非虛線)。\n31.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n32.各層梯廳與住戶單元之長向路徑應為梯廳或走\n廊並非陽台屬性檢討，其標示「共享陽台」不符。\n33.共享陽台設置樓梯應計入面積。\n34.緊急升降機機間僅設 1 處出入口檢討不符(信箱\n空間)。\n35.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n開口位置及通路。\n36.店鋪應檢討技規第 90 條兩方向避難動線。\n37.請釐清是否設置管委會空間，並應與避難通路分\n別檢討容積。\n38.全區基地長向、短向之剖面應剖至建築線，標示\n第19頁，共27頁\n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有構\n造物帶狀版投影應檢討屬性。\n39.剖面圖請詳實檢討，多處斷線釐清，並標示使用\n空間內容。\n40.本案應申請結構外審，另依建造掛號日法令適用\n為 113 年，有關結構相關設計規範(如耐震力及混\n凝土)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為準。\n41.地上 1 層上方版 2 層平面圖應標示屬性(雨遮或\n裝飾板)，並依規定檢討開口上方雨遮 1 公尺，出\n入口上方兩公尺標示。\n(四) 其他建議意見:\n1. 排風方向建議勿排向人行道或庭園活動空間，配\n合調整排風方向或調高排風口高度。\n2. 基地北側標示「公車停靠區」惟未標示公車站亭位\n置，請考量公車站亭與室外大樓梯(通往 2 層露臺)\n之動線與法定 4 公尺人行道退縮動線關係是否衝\n突。\n3. 檢討幼兒園人行接送、機車接送、汽車接送等分別\n臨停等待設計動線。\n4. 垃圾空間應考量住戶投遞動線應有遮風避雨設計\n(車道上方坡道)，並以無障礙坡道檢討。\n(五) 裝飾物專章:\n1. 陽台上方非過梁之裝飾板應計入裝飾物專章檢討。\n2. 裝飾物檢討不全。\n3. 各層外牆板檢討屬性(結構過梁、雨遮、遮陽板或\n花台)，倘非前開構造物，應依規納入裝飾物專章\n檢討，應補附各部位剖面圖樣態(裝飾物與外牆開\n口關係)，提送委員會審議；經查裝飾物深度超過\n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第20頁，共27頁\n五、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前於 113 年 8 月 16 日召開交通影響評估審查，\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交評審\n查會各委員審查意見進行更新。\n(二) 請補充交評審查會意見回覆對照表，以利檢視。\n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有關街道家具之設計，應將\n行動不便者、年長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規畫考量。\n七、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57)，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n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n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n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n（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n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n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58、P.4-5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n牌廣告、空地樹立廣告數處，請以專章繪製招牌廣告\n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及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八、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結合\n樹立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n第21頁，共27頁\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n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主要道路(20 公尺東成路)設置汽、機車出\n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20 公尺東成路側、10 公尺東城二街側設\n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及駐車彎，請專章\n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填寫法令適用日期。\n2. 請依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n3. 請以較大街廓範圍套繪基地周邊建築及公園、河\n岸、公有行道樹、景觀植栽配置(含植栽種類、花\n期花色等)內容。\n4. 套繪鄰地(農業局廠庫都審案)建築景觀規劃設計\n草案內容，並檢討配置及人行動線串聯設計。\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相關範圍線(含 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及圖例。\n6. P.4-15，灌木草花圖面請刪除喬木圖示及圖例。\n7. 地面層綠化量未達二分之一，依土管要點第 12 點\n規定應補充二氧化碳固碳量檢討。\n8. 屋頂層設置吧檯桌椅、攀岩牆，請確認是否符合建\n管規定。\n9. P.4-37，曬衣架不得設置玻璃頂蓋，請檢討修正。\n10.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倘無遮簷人行道退\n縮形式不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n11.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同一基地內建築兩幢\n以上之建築物，其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n12.補充樹立式廣告招牌尺寸(高度應低於 2.5 公尺)。\n13.補充基地內街道傢俱各樣形式之尺寸、材質，依\n第22頁，共27頁\n圖說目前基地內部有多處街道傢俱桌椅皆未標示。\n14.補充案名牆尺寸。\n15.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圖說請補充鋪面材質圖例。\n16.P.4-20 請補充剖面圖所示之斜坡廊道詳細設計圖\n說。\n17.補充 2 層露臺、立面及屋頂層綠化設施之剖面圖\n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圖說。\n第23頁，共27頁\n第五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49、450、451、\n452、453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於圖面標示後院。\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有，應洽城鄉科確認\n是否已完成都市計畫特別規定。\n2. 本案新增基地範圍申請時程獎勵是否符合土管規\n定，請依城鄉計畫科意見辦理。\n3. P.5-1-5，土管第二十一點文化資產部分仍請檢附\n本市文化資產處函詢文件。\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整體性防火間隔未上色及標示範圍。\n2. 各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距離超\n過(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n3. 地下車道出入口應自人行道退縮兩公尺檢討緩衝\n第24頁，共27頁\n空間。\n4. 地上 1 層平面結構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5.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6. 地上 1 層平面圖天井範圍是否超過 1.2 公尺高度\n請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變更設計後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n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 中市\n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尚有缺漏，請依本市\n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8-3-1，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n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n處提出申請。\n(二) P.8-3-1，本次認養涉及行道樹移植作業，請依規向建\n設局提送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或提送都市設計審\n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可辦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空地樹立廣告 7 處，尚\n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n率少於原核准；屋頂層綠化比率及小喬灌木數量\n少於原核准；垂直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請補充說\n明理由及替代方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5570.77 平方公尺(40%)，\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n第25頁，共27頁\n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二路)設置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應依規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宜居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n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n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n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9. 本案地面層設置景觀造型框架，應為獨立結構不\n與建築物相連之框架，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n樓地板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10.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二路)設置 4 處樹\n立廣告及 10 公尺計畫道路(龍富三街)設置 3 處樹\n立廣告，共計 7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宜居辦法法條請再釐清，其他請\n依提會事項詳實填寫。\n2. 地質敏感區資料有誤請修正。\n3. 法令檢討請依最新都審規範檢討。\n第26頁，共27頁\n4. 請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景觀配置及人行動線。\n5.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請補充說\n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6. P.3-4-1，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逐\n項檢討說明。\n7. 請補充夜間燈光計畫須檢附 3 時段燈光計畫並說\n明使用之燈具。\n8. P.4-4-6，B 剖面應確實降板並標示覆土深度。\n9. P.4-5-3，請增加各棟各向剖面以釐清覆土深度。\n10.補充說明屋頂層白色長條設施物。\n11.P.4-5-4，曬衣架請補充標示無頂蓋，圖名有誤請\n修正。\n12.P.4-7-1，請補充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景\n觀模擬圖。\n13.依 通 案 性 原 則 正 面 式 廣 告 招 牌 高 度 不 得 超 過\n1.8 公尺。\n14.請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n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5.景觀牆請補充景觀模擬圖，並依規檢討透空率。\n16.請補充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排水及自動滴\n灌系統。\n17.3 公尺容移退縮內天井部分請依規檢討是否符合。\n18.P.6-2 及 P.6-3-3a 圍牆設置位置不符請釐清，並依\n容移規定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部分請\n確實標示。\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27頁，共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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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30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30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10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變更設計增加容積率，是否應依內政\n部函 87.07.02.台內營字第 8772186 號函釋適用新法\n令，請釐清。\n(二) 容積移轉：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請補充「臺中市實\n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法\n規檢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1 本次變更涉及喬木數\n值誤繕修正及圖面變更，喬木植栽表列匡列應屬數值修\n正(△編號 2)，非圖面變更(△編號 1)。\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3-1)，\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請補繪平面圖並繪製廣\n告物設置位置，俾利檢核。\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依都審審查通案性，變更設計案件綠化不得小於原\n核准內容，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及灌木數量\n均少於原核准，請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P.4-4，本次變更新增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n設施，請檢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n立面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3. P.4-7-4，本次變更後取消 4 層露臺喬木植栽，請檢\n核是否牴觸通案性原則。\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僅填寫分區不須再重複填寫土地使用分區，請\n修正。\n2. 申請書請針對本次須提會項目填寫；屋頂層本次新\n第2頁，共10頁\n增 106 株小喬木或大灌木，請釐清是否正確；P.4-5-\n1，灌木植栽規格表有誤，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n版本填寫。\n3. 補充都市計畫圖彩圖，並標示基地位置及周邊重要\n公設及地標名稱。\n4. 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報告書內容倘與前次內容不\n一致者，均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勿以全部頁面圈選，\n並於右上角補充變更編號及變更內容。\n5. 除重要頁面(如一層景觀配置、建築立面及基地現況\n等)，僅抽換底圖未有變更內容之頁面無須檢附。\n6. P.1-2-3，變更內容請載明於變更設計說明表，如停\n車位減少\n7. P.1-6-1.1，請以本次變更內容檢討歷次會議紀錄意\n見，並更新修正辦理情形內容及補充對照頁碼，倘\n有牴觸重大決議，請補充於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n表內容。\n8. P.1-9-4，請更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n9. 請補充現況施工照片，並於申請書補充照片頁碼。\n10.P.3-1-1，本案是否取得容移許可函，請更新。\n11.P.3-4-3，本次是否變更公共藝術位置，倘是請於變\n更設計作業檢討表一併檢討。\n12.P.4-2-1、P.4-2-2、P.4-2-3、P.4-4-8.2 等多數圖面過\n於模糊，無法閱讀。\n13.P.4-2-4，變更前材質(4)位置，請補充變更後材質說\n明。\n14.P.4-4-1，圖面未顯示喬木位置，無法檢核變更內容；\n本次變更後取消大量北側及西側綠地，請補充說明\n變更原因，另請補充硬鋪面通道寬度及剖圖標示；\nP.4-4-2 與 P.4-4-1 頁面是否相同，不須重複置放。\n第3頁，共10頁\n15.P.4-4-4，圖例與圖面不符，無法檢核不可綠化面積。\n16.P.4-4-7，標示出入口大廳前寬度，本案是否設置基\n地內臨停駐車彎，倘是，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本次變更前北側均留設 3.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變\n更後縮小寬度，請補充合理性說明。\n17.P.4-4-8.1，剖線與照片關係補充說明。\n18.P.4-4-8.2，本次新增景觀水池，請標示相關尺寸。\n19.P.4-5-3，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安全防墜規定，\n並標示覆土深度、噴灌及排水系統。\n20.P.4-6-3，補充變更內容，不銹鋼欄杆高度等尺寸標\n示。\n21.P.4-7-1，確認本次街道傢俱數量，圖面語文字不一\n致。\n22.P.4-8-1，計算式有誤，正面式廣告招牌長度應不得\n大於 4.93 公尺。\n23.P.4-10，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並標示材質及\n色彩說明；另模擬圖視角請於平面圖標示位置。\n24.P.4-12-1，依都審規範檢討格柵尺寸，並詳實標示色\n彩勿以深淺色標示。\n25.P.4-15-1，報告書內容倘未涉及變更，僅為抽換底圖，\n則不需檢附。\n26.P.4-99-1，本次調整消防送水口位置是否設置於 2.5\n公尺人行淨寬範圍，請補充相關尺寸標示。\n27.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更正為最新版本(「臺中市都\n市設計審議規範」113/9/18 公告版本)。\n28.請確實檢核本案報告書檢核內容，P.7-1-2 為建築面\n積變更、P.1-3-1 檢討情形填寫未變動，請修正。\n29.P.7-3-7，變更編號 3 標示新增友善環境設施內容，\n請於第 3 章內容及都審規範第 11 點檢討一併修正。\n第4頁，共10頁\n30.P.7-4-1，變更前後圖面表現法應一致，以利辨識，\n變更說明請詳細說明變更內容、材質、色彩及位置\n說明。\n31.P.7-99-1.2，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材質標示透空率 80%\n金屬擴張網，請檢附詳圖及透空率計算。\n32.本次變更植栽景觀圖面，請檢附相關噴灌排水系統\n圖說。\n33.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2.5 公\n尺人行步道範圍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n利於核圖。\n3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35.P.2-3，部分圖說解析度不足，圖說文字模糊，請重\n新檢視全案圖說應達清晰程度。\n36.P.4-7，請確認本案是否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重新\n檢討法令適用。\n37.P.4-12-1，空調戶外機設置空間應考量主機背後散\n熱循環所需空間、日後維修進出空間。\n38.機車車道寬度檢討標示單車道 150 雙車道 250 以\n上，並請標示機車行進動線或設計單進單出方式。\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請檢討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是否屬頂蓋型，並依規\n第5頁，共10頁\n折減獎勵面積；另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n剖線，標示淨高六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n樑，其開放性公益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補充\n立式水表設計大樣圖，送水口前方勿設置喬、灌木\n阻擋並補充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3 補充變更前開放空間檢討圖。\n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n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開放空間設置緩衝空間\n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另以圖例加註不獎勵範圍。\n5. 開放空間平面圖與面積計算圖申請範圍不符。\n6. 目錄 6-1-3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進排風設備、裝\n飾物（柱）及供社區進出之無障礙坡道，應剔除。\n7. 目錄 4-2-1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調整於第六章開放空\n間章節，另變更後檢討圖與第六章變更圖說不一致，\n應修正。\n8.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結合消防送水口設計過\n大已造成阻隔，請以行人視角適當縮減尺寸；補充\n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n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n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n用之字樣。\n9. 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同\n意書及開放空間公告圖，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10.目錄 6-1-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n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第6頁，共10頁\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目錄 6-4-1 應補充本類原審定資料及變更後檢討圖\n說。\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結構設計仍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n計自主查核表」補充相關資料。\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本案變更後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應適用變更設計掛\n號日新法令，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n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應請結構技師確認並修正引\n用版本設計準則內容。\n(七) 結構設計專章應檢附變更後之結構外審核定圖說內\n第7頁，共10頁\n容為準。\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委員會審議。\n2. 建築計畫圖說變更前後圖面皆模糊，地下層建築圖\n說名稱編號模糊無法閱讀，應洽系統廠商(系統上線)\n協助釐清系統上傳圖面顯示應清晰，以利委員判讀。\n3. 目錄 1-2-1 預審委託書應由起造人、設計人用印。\n4. 目錄 1-1-1 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應適用最新法令\n檢討（都市計畫土地管制要點及建築技術規則），建\n造執照申請情形補充變更設計掛號資料及勾選適用\n法令選項。\n5.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公告圖依建築師簽證檢討\n之基地位置不符，請修正；並洽主管機關確認是否\n位於捷運站禁建兩側（西北側鄰近捷運站）。\n6. 目錄 1-13-1 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不明確，\n應修正為清晰資料。\n7. 目錄 1-3-1 依檢討表地面層綠化面積變更後減少不\n符原審議原則，應維持原核定綠化面積；另目錄 4-\n4-4 土管綠化檢討應不得扣除車道，請依建管手冊\n列式修正檢討。\n8. 目錄 1-3-1 應補充預審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委員\n會審議檢討表(表 1-7)，其變更說明及預審檢討表應\n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是否設計結構變更及違法原審\n定結構委員意見內容。\n第8頁，共10頁\n9. 請檢附原建造執照影本及工程進度；基地現況照片\n應標示拍攝日期；補附套繪查詢結果。\n10.本案設置形式是否符合土管規範限制地上 1~3 層\n商業使用相關規定，應洽城鄉科確認。\n11.目錄 4-1-1 沿街景觀配置套繪基地北側基地之沿街\n景觀配置，並說明開放空間動線景觀與周圍關係。\n12.目錄 4-12-1 補充檢討地面層店鋪，公共空間及管委\n會空間所需之空調主機室外設置位置美化設計。\n13.目錄 4-2-1 平面圖內開放空間及建築相關圖說模糊\n不清不易閱讀應修正。\n14.目錄 4-4-6 地上 1 層景觀剖面圖應明確標示剖面引\n線剖到之範圍，並剖面圖標號過小請放大字體，以\n利判別；景觀剖面圖 A 開放空間有裝飾物及頂蓋構\n造物應釐清。\n15.目錄 4-4-8 地上 1 層景觀鋪面材質檢討專章頁照片\n應更新為現況照。\n16.目錄 5-1-1 土管容積率說明標示「修正容積率」原\n因為何？另依據申請書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應適用\n檢討新法令。\n17.目錄 7-3-1 各層窗戶取消應檢討緊急進口位置是否\n變更。\n18.地下 2 層樓板空間名稱未檢討。\n19.地上 1~3 層商業使用如店舖等應檢討安全梯。\n20.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變更範圍應標示變更雲朵線。\n21.目錄 7-2-1 地上 1 層西側管委會使用空間外側建築\n面積及容積檢討有誤；緊急升降機出入口不符建築\n技術規則第 107 條規定。\n22.補充裝飾物剖面表示及各樣態剖面圖，另部分裝飾\n物漏檢討，應依建管手冊檢討。\n第9頁，共10頁\n23.屋突用途請標示清楚以利閱讀，並依技規檢討用途。\n24.立面圖屋突高度標示檢討不符，應修正。\n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垃圾儲藏空間建議加大開窗面積以利自\n然通風採光。\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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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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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9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42、\n9：10~10：40\n49、50、51、52 等 5 筆地號(第二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46 地\n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n10：40~12：10\n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49、50、51、52 等 5 筆地號(第\n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57.45 平方公尺(40%)，申請\n容積移轉量大於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臨 20 公尺南興北一路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七)同意管委會及資源回收室屋頂層綠化面積以增植露\n臺綠化植栽替代。\n(八) 臨 20 公尺南興北一路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留設\n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與危老獎勵友善措施分別羅\n列；補充基地周邊量體、植栽景觀分析(含花期及花\n色 等 )與 本 案 關 係 說 明 ； 加 強 容 移 友 善 環 境 設 計 內\n容，結合紹安堂語彙整體設計(鋪面、照明設備)、於\n東側增加南、北向供公眾通行之無障礙通道，並增加\n街道傢俱及照明設備，兩端設立供公眾通行告示牌。\n(二)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及灌木；地面層北側減少硬\n鋪面、增植 2 株喬木及延伸綠化植栽帶；南側增加\n街道傢俱及 2 株喬木，資源回收室前空間開放供公\n眾使用並加強景觀設計，以形塑停留節點。\n(三)減 少 西 北 側 建 築 物 量 體 增 加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街 角 廣\n場；取消容移範圍內格柵門設計。\n(四)調整公共藝術至案名牆位置，案名牆位置往基地內\n側調整；取消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降低高度設置\n並選用耐久性材質。\n(五)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B 棟建物南向增\n加(12 戶)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陽台外側設置裝\n飾 物 外 牆 以 實 牆 設計 ； 陽 台 玻 璃欄 杆 適 度 透 空設\n計，使植栽滿溢；空調設備考量日照及發電效能加\n強設計或調整位置。\n(六)補 充 基 地 周 邊 重 大 建 設 說 明 （ 例 ： 捷 運 綠 線 延 伸\n案）；周邊目前有 12 處開發中建案，確認開發後主\n要路段及路口交通流量及服務水準準確性；補充基\n地至市定古蹟「紹安堂」之行人動線分析；車道出\n入口之人行道鋪面採用「綠色鋪面」意象以提高自\n明性。\n第2頁，共5頁\n(七)B2、B3 行動不便車位鄰近梯廳設置；施工車輛暫停\n區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申請交通維\n持計畫。\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46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n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仍應\n維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同意設置。\n(四) 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同意暫時移\n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自來\n水表、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六) 基地東、西兩側設置圍牆，同意設置。\n(七) 本案設置景觀框架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n面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 通\n過：\n(一)增植行道樹；地面層北側減少硬鋪面、整併並加大\n植栽帶、增植 3 株以上喬木及增加街道傢俱；車道\n出入口喬木配合 60 度緩衝視距調整位置；西南側\n增植 3 株以上喬木。\n第4頁，共5頁\n(二)套繪基地周邊建物(陸府)量體高度，垂直綠化種類及\n空調位置配合日照調整設計；取消景觀高牆；景觀\n框架增植懸垂型及爬藤性植栽；改善中央走廊住戶\n單邊通風採光之設計。\n(三)建物 A7、A8、B1、B2 戶景觀陽台採降版設計，其\n他南、北側陽台外側設置至少 50 公分綠化植栽槽；\n陽台欄杆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滿溢；陽台外側\n設置裝飾物外牆以實牆設計；屋頂層植栽增加植物\n種類及豐富性。\n(四)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鋪面採用「綠色鋪面」意象以\n提高自明性；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n部化需求，務必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n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9/1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9月第3次",
    "meeting_id": "11309004",
    "agenda_pdf": "11309004_A.pdf",
    "minutes_pdf": "11309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喬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豐段 183、185、192、193、195、196、197 等\n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172、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n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溪段 193、194、195、196、197、199、200、\n201、202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n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192、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及第\n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7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喬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豐段 183、185、192、193、195、196、197\n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n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第1頁，共24頁\n以便對比。\n2. 申請書，細部計畫日期文號請修正 104 年 7 月 22\n日。\n3.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4. 土管要點第 8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n5.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喬木檢討計算式、覆土\n深度檢討內容與參考頁碼。\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逐項檢討；本案有設置圍牆，\n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n標示檢討。\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辦理進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檢討第 7 點，圍牆高度檢討與所附圍牆圖說標示\n高度不符。\n(二) 土管檢討第 11 點，無遮簷人行道非屬建築技術規則\n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故檢討 1/2 綠化時不得扣除。\n(三) 土管檢討之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位置示意圖及街角\n開放空間留設位置示意圖(P.5-1-6)，請標示基地位置。\n(四)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 P.5-3-9，條文款次有誤，另依所附\n垂直綠化設施剖面圖說，垂直綠化設施上方設置有裝\n飾構造物，應依第九條規定檢討有 1/3 以上面積之淨\n高度達五公尺之規定。\n(五) P.5-3-14，宜居建築設施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所附之\n文件非垂直綠化設施之簽證內容。\n(六) 請補充落物曲線檢討圖。\n(七) 北向日照檢討圖請標示地界線。\n(八) 高度比檢討消線被建築物蓋過，並請補充平面圖檢討\n第2頁，共24頁\n面前道路涵蓋範圍及道路陰影面積。\n(九) 整體性防火間隔與公告位置不符，如有變更整體性防\n火間隔應檢附核准公文及變更前後圖說。\n(十)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n(1)請補法定空地、圍牆、無遮簷人行道、道路套繪\n上色。\n(2)字體模糊，請改正。\n(3)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物請補充名稱。\n(4)無遮簷人行道標示 2.5 公尺供人行範圍之寬度。\n(5)1 層平面圖重複檢附，請檢附 1 張有套繪上色者\n即可。\n2. 立面圖：屋突高度線應標示至建築物最高點。\n3. 屋脊裝飾物：立面透空率檢討，應繪製透空遮牆真\n實形式，而非單線圖，並應結合屋頂面繪製，並標\n示 RFL 線。\n(十一) 裝飾物：\n1. 剖面圖之結構柱有裝飾物線切割，請釐清確認結\n構柱範圍，另裝飾板上色範圍與框線範圍有部分\n未重疊。\n2. 圖例標示大小於符號有誤。\n3. 裝飾板深度應自建築物外牆起計。\n4. 過梁格柵未列入裝飾物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二)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位為共道使用，並請補充相關交管\n措施以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第3頁，共24頁\n(三) P.7-14，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五)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交通量調查及路口道路服務水\n準。\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2 1，本案設有無障礙電梯，惟動線規劃僅有主\n要人行動線及緊急避難動線，上開動線是否能符合無\n障礙通行使用至無障礙電梯，建請納入評估考量。\n(二) P.4-5-2，表列街道家具總數有誤，請補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53.52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釐清\n裝飾柱版深度尺寸，並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n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n證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24頁\n5.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垂直綠化設施\n突出外牆中心線逾 3 公尺，請補充相關說明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套繪本案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及鄰地都審案\n之植栽配置內容。\n2. P.3-1-4，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n範第 13 點逐款檢討，目前僅有增加綠化部分，\n請再詳實檢討。\n3. 臨路側建議增植喬木以形塑雙排林蔭。\n4. P.4-4-9，投樹燈及草叢燈建議減量設置。\n5. P.4-5-6，排風方向不得排向人行方向，請修正。\n6. 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7. 請確認本案是否有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若有\n請補充相關圖說。\n8. 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n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9. P.4-5-2 請確認街道傢俱設置總數；街道傢俱座椅\n高度建議應達 45 公分。\n10.請補充自然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第5頁，共24頁\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n市政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檢討請補充變更設計前\n後的檢討情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核准文件(含變更前後圖說)。\n(二) 土管第五點，請補充檢討建築物 1-3 層商業使用部分，\n是否有基地內建築物未臨接道路部分擇 1 側留設 4 公\n尺開放空間供人通行。\n(三) 北向日照及落物曲線退縮仍請補充圖說檢討，北向日\n照圖說並請標示北向境界線。\n(四) 本案 3 面臨路，道路陰影請補充面前道路檢討。\n(五) 2 層設置機電空間面積比例，是否符合土管規定 1 至\n3 層應做商業使用之規定，請向城鄉科釐清。\n(六) 3 層設置健身房及游泳池應對外使用，並應獨立設戶，\n及使用類組應確認應屬 D 類。\n(七) 屋脊裝飾物形式，應以透空遮牆檢討透空率。\n(八) 裝飾物專章檢討圖面，仍請標示空間名稱(露臺、陽臺\n等)，俾利檢核裝飾物深度。\n(九) 裝飾物深度應自外牆起計，裝飾物深度檢討有誤。\n第6頁，共24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變更設計後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格位數已達交\n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n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n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n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本案為全案景觀變更，其澆灌系統配置位置\n仍應一併配合調整。\n(二) P.8-3，依其人行道樹認養維護計畫 本案涉及行道樹\n移換植作業，如本次變更內容涉及調整原有認養計畫\n之內容，倘人行道認養計畫已核定，仍請一併提送變\n更認養計畫。\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說明：\n1. 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耐震設計標章:10%。\n(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取得時程獎勵：4%\n(6)取得規模獎勵：6%\n(7)共計 44%，取上限 40%。\n2. 容積移轉：0%\n(二) 本案進度說明：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n速重建審查會議」112 年第 15 次會議審查通過，核定\n第7頁，共24頁\n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112 年 10 月 27 日府授都\n更字第 1120310999 號函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屋頂層綠化面積及小\n喬或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補充說明替代方\n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汽車道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惠來路)，\n汽車道出口及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n路(惠中七街)，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垂直綠化設施突出\n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及併同一般陽台設計突出外\n牆牆心線逾 4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n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n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n計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9. 本案未依土管第 8 點於 20 公尺惠來路二段、30 公\n第8頁，共24頁\n尺市政北一路、15 公尺惠中七街側設置騎樓，其\n區位及構造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n審議。\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補充指定騎樓提會\n審議項目，並應專章檢討敘明整體都市環境、周邊\n人行動線串聯及景觀影響等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宜居建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n尺以上，請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n設計作法。\n4. 無遮簷人行道無正面列舉得設置駐車彎，請修正；\n另駐車彎設置於公有人行道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n機關同意。\n5. 東側汽車坡道 2 公尺緩衝車道請檢討並標示尺寸。\n6. P.4-4-2，喬木圖例過於相似不易辨識，請修正。\n7. 報告書變更前後對照請移置對應章節。\n8. P.4-4-6，請標示剖面 C 覆土深度。\n9. 屋頂層喬木覆土深度 120 公分建議考量載重調整。\n10.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n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1.垂直綠化請補充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n12.請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3.街道傢俱示意圖名有誤，請修正。\n14.請釐清屋突高度是否超過 9 公尺。\n第9頁，共24頁\n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溪段 193、194、195、196、197、199、\n200、201、202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20，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圖請簽證並補\n充說明基地臨路情形。基地東側、南側臨接路名請\n確認。\n2.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計算式請敘明相關\n數值內容。請於圖面標示前、後院。\n3.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請\n更正。\n5. 土管要點第 8 點，P.4-46 請釐清本案公共藝術品\n是否位於無遮簷人行道。\n6. 土管要點第 21 點，遺址名稱誤植，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單\n元細計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請修正檢討說明。\n第10頁，共24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簽證不全。\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過樑)。\n2. 步行距離檢討未覈實。\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土地使用分區註記事項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n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n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尚有缺漏，請依本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6，依其景觀模擬示意圖似有設置座椅休憩街道\n家具，倘有設置街道家具之規劃，應補充設計詳圖。\n(二) P.3-19 ，本案喬木種植數量多達 206 株，惟仍應維持\n適當之種植間距，以維持日後成樹之樹冠生長及其良\n好樹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35)，法\n規檢討部分載明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惟報告書中\n未見相關圖說，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6940.45 平方公尺(40%)，\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1頁，共24頁\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釐清\n裝飾柱版深度尺寸，並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n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n證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n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n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n計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6. 請釐清本案南側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躺\n設置應依通案性決議檢討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n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n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並加強設計說明，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提會項目。\n2. 請釐清裝飾柱版深度是否超過 1.8 公尺，倘超過\n應檢附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n3. 本案宜居建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n尺以上，請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n設計作法。\n4. 1 層景觀配置標示臨路名路寬、地下室開挖範圍、\n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n圖例。\n5. 套繪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園道及公園植栽配置\n及行人動線分析。\n6. 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說明使用之燈具及數量。\n7. P.4-24，覆土深度起以最低點起計。\n第12頁，共24頁\n8. 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n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建議可增加綠化，並補充後\n續維管方式。\n9. 垂直綠化補充剖面圖、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n10.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非屬提會事項。\n11.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n周邊景觀模擬圖。\n12.請釐清西北側圍牆是否設置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n圍內。\n13.P.6-4，請標示機車格尺寸。\n第13頁，共24頁\n第四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192、192-12 地號土地(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辦公室\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建蔽率與容積率檢討參考頁碼標\n示錯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依規應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前院、騎樓或開放空間)，請說明基地退縮情形，\n並檢附相關圖面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建築線公告圖說請補充鄰路情形說明及建築師\n簽章。\n(二)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7 條各類獎勵容積檢討請補\n充計算說明，另容積上限檢討也請確認。\n(三)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8 條開挖面積及開挖率檢討\n不同請確認。\n(四)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1 條停車計算扣除面積類型\n第14頁，共24頁\n請補充。\n(五)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21 條特色街區詳圖檢討請補\n充。\n(六) 複層式露臺開口應自外牆檢討，是否得自裝飾物開\n始計算請確認。\n(七) 複層式露臺正面為何請確認，另複層式露臺深度是\n否超過 15 公尺請補充說明。\n(八) 店鋪面積應予累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n行自治條例第 18 條請確認。\n(九) 入口雨遮超過 2 公尺部分是否計入樓地板面積請\n確認。\n(十) 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請補充。\n(十一) 13 層平面請獨立繪製。\n(十二) 屋突層高度是否超過 9 公尺請確認。\n(十三) 屋脊裝飾物專章、裝飾物專章檢討請補充。\n(十四) 宜居設施及裝飾物納入結構設計說明請補充。\n(十五) 高層建築落物曲線檢討請補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n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n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建請補充法定喬木種植數量之計算式，以利\n檢核。\n(二) P.4-4-2、P.4-4-5，本次 1 層景觀規畫種植 7 株黑板樹，\n上開黑板樹係為現地保留或新植，請說明，另因黑板\n樹屬台中市問題樹種之一，倘如新植喬木建議可換植\n為其他樹種。\n第15頁，共24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補繪製招牌廣告設置\n位置、平、立、剖面圖及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前以 111 年 10 月 5 日\n府授都更字第 1110260749 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在案，因\n未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n7 條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原核准已失其效\n力。本案另於 113 年 4 月 10 日重建計畫重新報核，案\n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113\n年度第 12 次會議(113 年 8 月 26 日)審查通過，核定容\n積獎勵以 1.15 倍原地上建築容積(21253.62 平方公尺)；\n及原地下建築容積(1827.37 平方公尺)，另計時程暨規\n模獎勵 10%(714.06 平方公尺)，惟核予之原地下建築容\n積僅可用於地下，重建計畫修正中尚未核准。\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出入口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六)規定，屋頂層扣\n除屋突、太陽能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n其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並以複\n層式栽植為原則，本案未設置屋頂綠化，請敘明理\n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5 點規定，本案於建築立\n面設置 2 處企業商標，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6頁，共24頁\n6.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n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本案\n為私有建築，並位於住宅區，高度 100 公尺以上\n建築，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並依公告檢討規劃再\n生能源比例。\n7. 請釐清本案申請裝飾物深度是否大於 1 公尺或大\n於 1.8 公尺以上並以專章檢討，俾利提請委員會\n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宜居建築比例未填寫，請修正。\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裝飾物小於 1 公尺」\n部分無須委員確認，請修正。\n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請釐清\n係依該法令何條規定需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勾選「騎樓或無遮簷\n人行道之設置」請確認是否為誤繕。\n5.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行道樹及行穿\n線。\n6. P.4-3-2，夜間 3 時段燈光設計請放置於同一頁面。\n7. 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並考量植栽生\n長空間調整位置。\n8. 基地北向臨建築線側建議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9. 公有行道樹(黑板樹)不得計入基地內喬木數量，\n請修正。\n10.P.4-4-4，請敘明扣除綠化面積為何(813.46 平方公\n尺)。\n第17頁，共24頁\n11.P.4-4-5，綠化喬灌木植栽表與景觀平面難以對應，\n請改善。\n12.P.4-4-9，景觀投樹燈建議減半或全數取消。\n13.P.4-5-1 請敘明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之依據。\n14.公共藝術高度建議不小於 2 公尺(不含基座)。\n15.P.4-1，請釐清所附立面外飾條是否屬裝飾物，倘\n申請裝飾物應專章檢討，超過 1.8 公尺部份應提\n出友善環境綠化計畫。\n16.P.4-7-2，請釐清企業商標是否以廣告燈箱設置，\n是否需申請廣告許可。\n17.P.4-7-7 排氣口排向人行動線，請檢討高度。\n18.P.5-4，請依規檢討都審第 14 點規定，釐清是否\n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水表及消防送水口\n等設施物。\n19.危 老 獎 勵 表 ， 地 上 層 原 容 面 積 18481.41 及\n21253.62 相 異 ， 請 釐 清 申 請 書 危 老 獎 勵 比 率\n780.66%之計算。\n第18頁，共24頁\n第五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7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倘前院範圍未設置圍牆，尚無\n需依本點圍牆透空規定檢討。\n2. 土管要點第 10 點，實設空地為基地面積減建築面\n積，P.4-10、P.5-5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有誤，請依據\nP.4-12 計算內容修正。另請依前述實設空地面積\n檢討計算植栽數量。\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n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n量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7 點，P5-9 本案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n請依實際測量情形檢討敘明。\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針對條文各款逐一檢討，如\n地下室進排風口，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另本案\n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n第19頁，共24頁\n築，本案基地北側圖示設施是否屬圍牆，請予釐清\n敘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高度比檢討未標示 3.6 比 1 之斜率。\n2. 地上 1 層平面結構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3.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4. 地上 1 層平面圖警衛室(管委會使用空間)非屬本\n市建管手冊編號 CH06-03-09 所列之空間用途範\n圍，另應計入建築面積。\n5. 地上 2 層平面圖空間名稱與面積計算表用途不一\n致。\n6. 各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距離超\n過(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n(二) 裝飾物專章：各樓層部分裝飾物非以由建築物結構\n體外緣線起算。\n(三) 宜居建築專章：\n1. 2 層複層式露臺檢討範圍不含結構柱且應淨空間\n應達 4 公尺以上。\n2. 2 層複層式露臺檢討開口深度起始點與宜居辦法\n第 9 條附圖 11 不相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 iBike 設置站位分布狀況及使用\n率相關調查資料。\n(二) P.7-13，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請補充圖說以利檢視。\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第20頁，共24頁\n(五) P.7-15，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n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n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n(六) P.7-15-17，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n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n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七)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n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第21頁，共24頁\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68.91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n(含尺寸、材質、色彩) ，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景觀花架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n板面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於地面層南側臨 25 公尺崇德 19 路設置 1 處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請以專章檢討並加強說明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交評併都審有誤，請修正；補\n充本案法令適用日期；本案申請開發時程獎勵請\n於獎勵類型統一修正，另本案提高總增加容積上\n限是否誤繕，請修正。\n2. 補充分析周邊建案及公共設施（如洲際棒球場、公\n園、園道等）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與本\n案之關係說明。\n3. P.2-5，天際線分析圖補充周遭現況鄰地建物照片，\n並以平面圖標示方向，以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n之和諧關係。\n4. P.3-5，補充認養計畫公有人行道鋪面型式，人行\n道寬度等應與 P.4-17 標示內容一致。\n5. P.4-1，補充植栽圖例；相關圖例尺寸標示，如土管\n退縮線、2.5 公尺人行步道、車道寬度及標示車道\n第22頁，共24頁\n方向等。\n6. P.4-6，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明確標示，勿\n以深淺色標示。\n7. P.4-8，補充夜光 3 時段開燈位置及燈具，另燈光\n計畫內容回覆本案設置店鋪，與申請書不符，請依\n規檢討。\n8. P.4-10，本案屬臺中市都市計畫 14 期重劃區，請\n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內容逐條檢討\n並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沿街面以 3 排喬木(含公\n有行道樹)、複層式及多樣性植栽方式設計，且喬\n木規格枝下高達 2 公尺以上為原則並選擇開黃花\n之樹種。\n9. 補充基地周邊都審案建築、景觀（含喬木種類花期\n花色等）及人行動線分析。\n10.P.4-22，屋頂綠化比例請標示相關尺寸俾利檢核\n屋頂綠化計算檢討內容。\n11.P.4-24，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以透空設計為\n原則，請於透空處以圖例表示；另考量安全防墜規\n定請標示相關尺寸內容。\n12.P.4-29，補充基座尺寸，示意圖與模擬圖不一致，\n請修正，補充燈具位置。\n13.P.4-30，補充 1.4 公尺位置標示，另圍牆長度請於\n平面圖一併標示尺寸。\n14.P.4-31，補充格柵材質及尺寸，並模擬空調 AC 位\n置，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請\n標示相關尺寸及材質。\n15.P.4-33，施工綠圍籬檢討計算式數值與圖面無法\n對照，請修正。\n16.P.4-34，地界線標示位置有誤；本案未檢附消防\n第23頁，共24頁\n送水口相關圖面，請再補充。\n1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n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0 分)\n第24頁，共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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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9007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梧棲區興農段 248 等 1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n第 29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梧棲區興農段 248、249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8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本案位於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請配合修正相關\n圖說文字。\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本案基地範圍地號似有合併情形，請申請人確認容\n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圍是否一\n致。\n3. 容移要點第 7 點，基地東側所臨接人行廣場用地非\n屬容積移轉接受基地臨路條件檢討範圍，建議將檢\n討文字予以刪除。\n4. 容移要點第 9 點及第 11 點，本案位於臺中港特定\n區計畫範圍，請修正檢討說明文字。\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P.9-2-12 表 20 基地周邊開發案，\n均未列入分析，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n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第2頁，共8頁\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n並請說明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六)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7-1，座椅仍請擇處納入\n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n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11.49 平方公尺(3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臨 20 公尺興農路側未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n第3頁，共8頁\n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地號正確性，申請書僅填寫 248 地號，\n惟後附地籍圖謄本包含 248、249 共 2 筆地號，另建\n照申請書上共 5 筆地號。\n2. 1 層景觀相關圖面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含地形及\n高程等)。\n3.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4.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請檢討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n5. P.4-4-4-1，無法綠化面積請敘明項目及檢討是否確\n為得扣除之無法綠化面積。\n6. P.4-12-1，空調主機建議考量日照及發電效能調整設\n置位置；檢討空調主機 1 戶 1 處是否足夠。\n7. P.10-9-2，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請補充套繪基地高\n程。\n8. P.6-7，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n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得銀級以上\n綠建築標章。\n9. P.6-7，依申請書本案為交通影響評估併入都市設計\n審議案件，請修正。\n10.P.4-5-4，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側面沖孔板法令適用\n應依新版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3、6-1-4 基地東側臨接 40 公尺人行廣場用\n地無法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開闢，該側申請廣場\n式開放空間僅以基地北側留設寬 6 公尺長 800 公尺\n以上之開放空間通達，其隱蔽性高且不易對外供公\n眾使用，應加強對外引導式及開放性設計，得否申\n第4頁，共8頁\n請廣場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配置圖標示\n名稱及尺寸範圍，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n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基地與鄰地間應補充高程關係，倘於開放空間因高\n程差甚大並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n條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 3/4 透空\n臨時性欄杆，設置請補充現況照片、設計大樣圖及\n起造人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應拆除之切結書，並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應補充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剖面圖大樣圖及\n標示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n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廣場式開放空間與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間以寬 6\n公尺不計入開放空間獎勵計算相串連銜接，惟該 6\n公尺通行範圍兩側不得設置管制門無法對外使用進\n出通達。\n6. 目錄 1-11-1 請調查說明南側鄰地所面臨青年路一巷\n70 弄是否為現有巷道，是否可供人行通行接至本案\n基地東側之未開闢計畫人行廣場範圍，應說明並補\n充現況照片，以利委員審核東側開放空間之可及性。\n7. 目錄 4-14-1 排風設備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人使用活\n動範圍，北側排風設備排風方向應調整。\n8.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阻礙物（如\n社區門扇，西側及北側皆有設置，應取消）。\n9.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應於單線圖檢討標示廣\n場周長及臨接沿街步道式長度，並依規檢討折減係\n數；次查單線圖標示相臨接位置有凹凸情形，請釐\n第5頁，共8頁\n清申請範圍並修正放大圖例，呈現應清晰可閱讀。\n10.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高程差應折減係數，請\n檢附剖面標示最高及最低點檢討基準。\n11.開放空間黃底紅斜線之「不計入開放空間面積」範\n圍應釐清開放空間屬性，並依規檢討相關規定及調\n整圖例名稱。\n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08 年 4 月 22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08 年 4 月 22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n充。\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臨接興農路側 4 公尺人行步道留設不符「臺中市騎\n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n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應依\n「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n會審議。\n3. 報告書排版請依目錄章節排序。\n第6頁，共8頁\n4. 目錄 6-1-16 依測量成果圖南側基地範圍內有既有擋\n土牆情形，應檢討基地設計後與周圍臨地之高程差\n是否需設置擋土設施或圍牆欄杆。\n5. 目錄 1-6-1 補充檢討本案前次幹事會之會議紀錄檢\n討回應內容結果，針對開放空間相關意見檢討；另\n請說明重新提請幹事會之理由。\n6. 目錄 4-14-1 空調室外主機綠美化應檢討地上 1 層公\n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所需設置位置。\n7. 目錄 4-14-1 檢討地上 1 層室內機車停車空間進排風\n設備，應距離地界應達 2 公尺以上。\n8. 目錄 5-10-1 建築物高度檢討兩邊樓層數標示不同應\n釐清。\n9. 地上 1 層公共服務空間應依委員會慣例設置至少 1\n處無障礙廁所，請修正。\n10.建築物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n檢討。\n11.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n(1)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避難路徑不得行經機車停車\n空間檢討不符。\n(2) 露台及屋頂平台依規檢討 1/3 綠化面積。\n(3) A 棟地上 1 層環樑處有樓版，應依規修正。\n(4) 目錄 7-3-1 屋突用途應依規檢討，梯廳應符合\n定義規定。\n12.目錄 7-2-1 補充地上 1 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n13.目錄 7-2-1 管委會空間用途應依規檢討標示。\n14.於 A1 特別安全梯建築技術規則第 241 條地面以上\n樓層與地面以下樓層不得直通，並請檢討避難路徑。\n15.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第7頁，共8頁\n1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建議加大開窗對流設計，\n以利自然通風採光及節能。\n2. 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建議加大開口面積增加廢氣排\n出對流設計，以利自然通風採光。\n3. 目錄 10-5-1 垃圾與道路清運動線過深，建議考量避\n免影響開放空間使用調整垃圾間配置位置。\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30 分)\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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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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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9/1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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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9006_A.pdf",
    "minutes_pdf": "11309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n985-1、985-2、985-3、986、986-10 等\n09：10~10：40\n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n建築師事務所及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甲區黎明段 1330、1338 等 2 筆地\n10：40~12：10\n號(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第304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會審議)\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19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 理 北 屯 區 平 田 段 984、985、985-1、985-2、\n985-3、986、986-10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n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地面層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一路)設置一處\n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本案臨 10 公尺崇德一路側因退縮 2 公尺作為道路\n使用，故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自 2 公尺道路使用\n範圍起退縮留設；另部分 2.5 公尺人行步道未留設\n於 4 公尺人行道範圍內，得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第一頁\n(四)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並\n加邀呂委員永豐及彭委員志峰出席審議：\n(一) 本案屬舊市區範圍且周邊多為低矮建物，考量外部\n衝擊影響，檢討調整容積移轉量或補充容移前、後\n差異分析之解決對策說明。\n(二) 調整南側圍牆位置及增加 2 公尺退縮供公眾通行使\n用並認養南側國有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n準)與退縮範圍整體規劃設計；認養繪製崇德一路\n側標線型人行道，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三) 本案高層建築物地下最大開挖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n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第 1 項規定檢討，地下層\n車道、停車格依法定尺寸檢討(如東、北向臨牆面\n側得再縮減開挖範圍)。\n(四) 補充基地至捷運綠線文心崇德站（500 公尺範圍內）\n之人行動線剖面分析；機車出入口緊鄰汽車出口之\n左側，補充車流衝突分析及改善方案。\n(五)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以專章檢討，考量行車安全檢討\n與熱河路三段 93 巷 41 弄路口標線劃設，縮小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寬度，鋪面配合人行動線調整，並減\n少與人行動線衝突交織。\n第二頁\n(六) 確認施工車輛之進場動線（入場由文心路方向請再\n檢討)。\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務必落實執\n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n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n出為原則。（尤其崇德一路僅有 10 米）\n(八) 補充基地與周邊人行動線串聯分析；加強行人友善\n性，調整地面層北側與鄰地交接處鋪面以人行動線\n為主，調整東側地下室車道坡道位置至柱邊以增加\n緩衝空間。\n(九) 地面層臨 10 公尺崇德一路減少硬鋪面、增植綠化，\n並於綠蔭下增設街道傢俱；增設 1 處公共藝術;南側\n增植綠化植栽；東側增設照明設備；調整 C、D 棟公\n共空間 1 處廁所至 A、B 棟設計。\n(十) 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裝飾柱\n牆板補充詳圖並依規檢討。\n(十一) 屋頂層增植至少 7 株以上小喬木，增設住戶休憩\n平台空間；屋脊裝飾物於露梁處應遮蔽美化設計；\n考量整體協調性，建物東、西、北向立面統一建\n築語彙設計(增植 A、B 棟陽台、花台綠化植栽)，\n2 層露臺增植喬木及懸垂性植栽。\n(十二) 本案混凝土結構、耐震及基礎構造設計等結構相\n關設計規範應採用最新版本；屋頂框架變位檢討\n補充應以單向梁支撐之 C2 或 C3 柱；振動週期過\n短應再檢核；基地長度達 140 公尺，開挖支撐於\n中間應增設平面斜撐；Y1~Y2 梁跨度過長處應增\n加梁深；地上層柱線 X3、X1、X10 及 X13 處大梁\n不直通處應注意鋼筋錨定，且檢核是否因大梁錯\n位造成柱之扭轉。\n第三頁\n第二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建築師事\n務所及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黎明段\n1330、1338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立式水表，結合\n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n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n實修正後通過：\n(一) 西南側縮小木平臺及東南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n積；南側臨路側增植喬木；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順\n平設計；開放空間皆應降版設計以利排水；東側街\n角廣場應加大人行空間尺度。\n(二) 露臺增加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及垂直綠化\n補充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臨公園側建築物立面加\n強綠化。\n(三) 公共藝術配合基地抽象化設計；街道傢俱及木平台\n調整為耐久性材質，椅面寬度(含屋頂層)調整至 45\n第四頁\n公分以上並調整可乘坐範圍；立式水表調整為永久\n性金屬材質；開放空間告示牌依行人視角調降高度。\n(四) 建築物立面木紋磚材質降低彩度；建築物燈光計畫\n考量日後維管需求調整連續線型燈具簡化設計。\n(五) 認養黎明路(基地至日南國小)標線型人行道，並依\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準；補充基地周邊公共設\n施人行動線分析；車流數據及機車位數確認；施工\n時間務必避開學生上下學及交通尖峰時段。\n(六) 裝飾物依規檢討並確實著色；花臺深度不得超過 1\n公尺，陽臺外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參、 散會(13:00)\n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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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美 和 段 160、\n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號(第一\n9：10~10：40\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益段 129、\n130、13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0：40~12：10\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191、192、\n193、19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同意通過。\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539.02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第1頁，共4頁\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十路一段)側設置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同意設置。\n(八)宜居造型遮陽牆板大於立面長度五分之三，同意設\n置。\n(九)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n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n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北側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加大水池面積，\n水池南側及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側均增植喬木形塑森\n林意象；西北側街角廣場及前院加強休憩停留節點\n設計；臨路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調整西側無\n遮簷人行道形式增加變化性設計。\n(二)臨路側圍牆加強造型設計；灌木燈減量設置；補充\n水池蓄水設施設計說明；調整後院排氣設施位置，\n勿排向步道方向；補充垃圾車暫停區設置位置。\n(三)垂直綠化小喬木(紫薇)應加高尺寸；基地西南側管\n委會使用空間屋頂平台增植小喬木並加強景觀設\n計；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使植栽滿溢。\n(四)公共藝術以不同高度設計增加趣味性並調整設置位\n置。\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益段 129、130、131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633.59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屬整體開發單元四，容移量達\n基準容積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本案於 22 公尺計畫道路(鎮富路)側設置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 後通\n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認養基地前園道(喬木、鋪面、\n街道傢俱等設施)，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調整基地東北及東南側景觀設計增加供鄰里使用休憩停留\n節點設計，並調整垃圾清運動線；車道及人行道採順平設\n計；1 層減少硬鋪面增加複層式及植栽多樣性並加強設計；\n未開挖區、臨路側、基地西側增植喬木；縮小基地內臨停\n第3頁，共4頁\n駐車彎車道寬度並增加綠化設計；臨路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n以上。\n(三)基地東側地下室開挖範圍取消平行於建築線之反樑設計以\n利排水。\n(四)1 層水池以生態池型式設計或取消水池；街道傢俱考量使\n用性調整位置於遮蔭處及鋪面型式(避免使用碎石)；公共\n藝術標示基座型式並補充夜間燈光設計。\n(五)空調主機考量日照節能調整位置避免曝曬於西向及南向；\n屋頂層減少草皮數量改以增加灌木複層式植栽種類。\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1: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9/0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9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08018",
    "agenda_pdf": "11308018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委託葉宗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安林段 229-1、195-1、187-5、866-3、199-7、262-\n3 等 6 筆地號地號(醫療專用區)地上 3 層長期照顧機\n構、長照大樓、宿舍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旱平段 679、680、681、686、687、688、689、690、\n691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提請審查。\n第三案：立彩地產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n區大仁段 436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委託葉宗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安林段 187-5(部分)、195-1(部分)、199-7(部\n分)、229-1、262-3(部分)、866-3(部分)等 6 筆地號\n地號(醫療專用區)地上 3 層長照大樓、員工宿舍及\n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1)第 32 點建築退縮檢討，仍應以土要要點\n(2)第 5 點規定檢討說明。\n(二) 土管要點(1)第 33 點、土管要點(2)第 5 點停車空間檢\n第1頁，共17頁\n討請列計算式。\n(三) 土管要點(2)第 7 點室內公益性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n(四) 土管要點(2)第 8 點 2.(2)高度限制請依建築技術規則\n規定說明檢討結果，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高度。\n(五) 土管要點(2)第 8 點 4.(1)綠覆率檢討請列計算式。\n(六) 土管要點(2)第 8 點 4.(2)綠化透水層檢討請列計算式。\n(七) 土管要點(2)第 9 點開挖率檢討請列計算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物高度 22.2 公尺應補充檢討北向日照。\n(二) 請清楚標示基地內高程。\n(三) 基地內高程差超過 3 公尺請補充說明基地地面之認定。\n(四) 基地內通路尺寸標示及長度超過 35 公尺應檢討迴車\n道。\n(五)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 1 座於各樓層僅\n設 1 處出入口(安全梯 C)。\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確認本案是否為分期開發，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n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n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前一期\n開發量加以檢討。\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調查。\n(三)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如屬未\n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n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 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n統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 段 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n第2頁，共17頁\n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六)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補充相關章節。\n(四)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補\n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7，本案種植喬木應維持適當間距，以確保樹木\n生長及維持成樹良好樹型。\n(二) P.3-19，建議檢附法定喬木種植數量檢核之算式，以\n利檢是否符合法定之規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34)，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n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述\n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n(含尺寸、材質、色彩)並於申請書勾選提會項目，\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7頁\n4.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及案名，請於申請書勾選\n提會項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B 棟(員工宿舍)及 C 棟(管理中心)屋頂層未設置綠\n化，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6. 1 層機車停車場未設置頂蓋，請依通案性原則修正\n或敘明無法設置頂蓋之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檔案過大不易閱讀，請檢視修正。\n2. 申請書及資訊公開同意書應補充申請人及設計人\n用印；屋頂層綠化量請分棟檢討並填寫綠化面積\n及比例；垂直綠化欄位請補充填寫。\n3. P.3-3，請敘明本次申請內容屬於第幾期；P.3-7，\n補充 1 期建築及景觀(含中央綠地)配置平面圖，包\n含喬木種類及花期花色等內容。\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以不同顏色標示各項範圍線，\n以利判別，並補充繪製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n淨寬範圍。\n5. 1 層機車停車場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應有 1/2 設置\n頂蓋，頂蓋上方並應綠化或設置太陽能板。\n6. P.3-17，喬灌木配置平面圖請分開繪製，勿放置於\n同一張，另目前圖例過於相近無法辨識，請修正。\n7. BC 棟中間綠化空間建議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設計。\n8.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模擬圖及與地面固著方式。\n9. P.3-35，街道傢俱座椅、戶外導覽柱補充標示尺寸。\n10.P.3-35，請標示金屬欄杆高度、透空率，並加強設\n置位置之標示。\n11.P.7-7，1 層資訊公開平面圖請屏蔽室內空間。\n第4頁，共17頁\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旱平段 679、680、681、686、687、688、689、\n690、691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檢討說明各用語定義。\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說明後院檢討情形。\n3. 本案北側臨建築線部分為指定留設騎樓，請依規\n定敘明無法依規定留設騎樓，經都設會審議通過\n並依其決議辦理。\n(二) 容積移轉：\n1.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n(1)出入車道設置說明有誤。\n(2)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n公尺建築，西北側 3 公尺退縮線內有設施物。\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5頁，共17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請加註\n基地臨路道路屬性、路寬及是否有未開闢計畫道路。\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補充本案危老重建核准函文。\n2. 店舖釐清是否他棟化檢討，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設\n備篇第 47 條設置廁所。\n(三) 現況照片：P.2-2 頁照片 3 東英五街上喬木是否為行\n道樹，倘屬行道路請於 P.2-3 基地分析上標註。\n(四) 宜居建築：\n1. P.5-13，第四條第四款檢討未見附圖二及第五條檢\n討設施淨高度，圖示 D 標註高度不符，請釐清。\n2. P.5-19~P.5-22，垂直綠化設施請再檢討臥室是否臨\n接 3 公尺。\n(五) 天井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六) 地下室平面圖車位檢討表上方標示建築物用途有誤。\n(七) 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n(八) 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開發前環中東路四段/樂業路路口服務水準已呈\n現 D 級，基地開發後路口平均延滯更加惡化，請針對\n各該路口提出相關交通減輕措施，以降低基地開發之\n交通衝擊。\n(二) P.7-20，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請補充機車出入口選\n擇說明。\n(三) P.7-21，圖 16 請分別標示汽車及機車進出動線。\n(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五)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本案設置有店鋪臨停車位，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n第6頁，共17頁\n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七)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報告書 P.2-3 雖已有標示基地周邊之行道樹，\n惟仍建議仍應於圖示上標示既有人行道樹種，俾利評\n估整體景觀及適宜性。\n(二) P.4-13，喬木說明表與 P.4-10 景觀喬木植栽表之樹種\n不符，請補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8、P.4-\n3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n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n及容積移轉說明：\n(一) 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n3. 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6. 取得時程獎勵：2%\n7. 取得規模獎勵：8%\n8. 共計 40%。\n(二) 容積移轉：40%\n申請容積總計(一)(二)：80%\n(三) 本案進度說明：本案於 113 年 4 月 9 日事業計畫報\n核，業務單位 113 年 8 月 27 日發函將排入「都市危\n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議。\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7頁，共17頁\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n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n(含尺寸、材質、色彩) ，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土管第 13 點規定本案應留設騎樓，本案是否依\n規檢討，倘否請設計單位補充相關原因及周遭留\n設現況，提請委員會審議。\n6. 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823.52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n方公尺，併危老獎勵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n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n覆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定及實設機車停車位細項數量未填寫，\n請補充；提會項目確認(宜居建築、騎樓或無遮簷\n等)。\n2. P.2-3，補充分析周邊建案及公共設施（如公園、\n園道、學校等）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n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3. P.2-5，天際線分析圖補充周遭現況鄰地建物照片，\n以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4. P.2-6，相關圖面請標示指北針。\n第8頁，共17頁\n5. P.4-5、P.4-16，建築物四向立面，請明確標示色彩，\n勿以深淺色標示。\n6. P.4-26，屋頂曬衣架不得圍閉設置，請調整。\n7. P.4-27，植栽綠化圖例請以實際設置位置劃設，非\n整個陽台範圍。\n8. P.4-29，街道傢俱建議依都審審查通案性高度應達\n45 公分，並請標示設置數量。\n9. P.4-30，依都審審查通案性公共藝術高度建議 2 公\n尺以上。\n10. P.4-33，補充陽台格柵材質及高度說明。\n11. P.4-35，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n2/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確實檢討，\n部分店鋪招牌均已超過計算式規定；另本案 2 曾\n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清。\n12. P.5-4，圖面模糊無法辨識，請更新。\n13. P.5-8，依容移要點第 10 點回覆內容本案提送外\n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釐清。\n14. P.5-39，補充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容積獎勵審\n查表等。\n15. 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倘是認養計畫請確實\n標示認養前後對照，包含認養範圍、鋪面材質、\n植栽種類、坡度、高度與認養年限等圖面，並補\n充認養經費預估及備註「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n續以建設局實際核准內容為準」字樣；\n16. P.8-7，未估算店鋪使用垃圾貯存空間，另請補充\n剖面圖俾例檢視高度、通風及排水位置。\n第9頁，共17頁\n17.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n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n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n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0頁，共17頁\n第三案：立彩地產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大仁段 436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請檢附土管附圖（闕漏大里範圍指定建築退縮留\n設位置示意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3. P.貳-1，周邊道路系統之內容，「南」側面臨 25 公\n尺計畫道路（爽文路），應為「西」側，請修正。\n4. P.伍-1，本案細部計畫土管要點發布日期為 107 年\n4 月「19」日，誤繕為「17」日，請修正。\n5. P.伍-1，土管要點第 2 點之本案設計檢討說明，平\n均容積率及平均上限容積率計算式之參考頁碼未\n標示，請補充。\n6. P.伍-1，土管要點第 9 點之本案設計檢討說明，綠\n化面積檢討請補充參考頁碼；另覆土深度另詳 P.\n第11頁，共17頁\n肆-12，查 P.肆-12 僅有綠化檢討內容，無覆土深\n度檢討，請補充。\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P.伍-3，容移要點第 7 點之本案設計說明，請補充\n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說明請補充建築\n師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法定容積計算請補充說明。\n2. 面積計算表停車計算扣除面積種類為何請補充標\n示。\n3. 店鋪請補充室內無障礙通路檢討。\n4. 1 層平面請補充梯廳寬度標示、確認 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與臨地是否有順平。\n5. 地界線是否有設置圍牆請確認。\n6. 2 層平面露台與陽台標示請補充。\n7. 請補充特別安全梯相關檢討。\n8. 平 面 圖 說 請 補 充 標 示 高 程 ， 請 確 認 是 否 有 大 於\n+120 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與樓地板面積。\n9. 裝飾物納入結構設計說明請補充。\n10.危老審議核准資料未檢附。\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12頁，共17頁\n(一) P.7-14，基地周邊停車需供比較高，停車需求高，建請\n增加汽機車格位，以滿足住戶需求，避免停車需求外\n溢。\n(二) P.7-22，基地開發前國光路二段/東榮路路口服務水準\n已呈現 D 級，基地開發後路口平均延滯更加惡化，請\n針對各該路口提出相關交通減輕措施，以降低基地開\n發之交通衝擊。\n(三) P.7-25，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請補充機車出入口選\n擇說明。\n(四) P.7-27，表 26 停車格位數與 P.1-1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n不同，請釐清後修正。\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貳-6，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建設局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肆-25，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n及容積移轉說明：\n(一) 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標章:10%。\n4. 取得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3%。\n5. 取得時程獎勵：1%\n第13頁，共17頁\n6. 取得規模獎勵：9%\n7. 共計 41%取 40%。\n(二) 容積移轉：40%\n申請容積總計(一)(二)：80%\n(三) 本案進度說明：本案於 113 年 5 月 24 日報核，本府\n於 113 年 6 月 3 日、113 年 7 月 4 日函請補正，申請\n人於 113 年 7 月 19 日檢送補正版重建計畫書，經核\n書件尚符合規定，爰提 113 年 8 月 5 日召開之 113 年\n度第 11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n會議審查，113 年 9 月 3 日建築師事務所函請展延審\n查。\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n(含尺寸、材質、色彩) ，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473.32 平方公尺(40%)，\n併危老獎勵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率及危\n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4頁，共17頁\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容積移轉加計危老獎勵已達 80%，建議應再\n加強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及友善鄰里措施，例\n如西南側綠帶空間調整設計為可供鄰里休憩停\n留使用之節點。\n2. 申請書法定及實設機車停車位細項數量未填寫，\n請補充；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內容一\n致；請依交評送審門檻規定表勾選申請書交通審\n議層級。\n3. 委託書案名填寫本案申請店鋪，與申請書不一致，\n請確認。\n4. 補充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等。\n5. 基地北側是否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請套繪平、\n立面圖說，並於天際線分析圖說一併模擬，及包\n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n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n諧關係。\n6. P.1-10，補充整體防火間隔圖例及寬度標示。\n7. P.2-2、P.2-3 照片拍攝角度均重複，補充鄰地照片；\nP.2-3，標示周遭車道出入口及人行動線。\n8. P.2-4，補充說明周邊建案及公共設施（如公園、\n園道、學校等）之建築喬木植栽種類及人行動線，\n並說明周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9. P.2-7，認養計畫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對照，包含\n認養範圍、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坡度、高度與\n認養年限等圖面，並補充認養經費預估及備註「公\n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續以建設局實際核准內容為\n第15頁，共17頁\n準」字樣；請標示人行步道寬度及白色設施物名\n稱。\n10.P.3-3，請明確標示公共藝術設置位置；有關容積\n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第 13 點內容\n檢討，並與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增加綠\n覆率及危老申請獎勵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算，\n並以表格方式呈現。\n11.P.4-5，補充指北針、圖名及方位標示。\n12. P.4-9，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n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自該人行步道內\n側境界線起退讓，請補充標示；地面層標示為店\n鋪使用與申請書不符。\n13. P.4-10，請套繪行穿線俾利檢核與植栽之關係。\n14. P.4-12，補充無法綠化面積範圍及圖例。\n15. P.4-19，依都審通案性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n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6. P.4-20，2 層露臺植栽綠化建議設置於女兒牆側，\n並建議增植懸垂性植栽種類。\n17. P.4-23，植栽表請以公告版本填寫。\n18. P.4-28，補充陽台格柵材質及高度說明。\n19.P.4-31，施工綠圍籬計算式請確認，189.64%有誤。\n20.P.5-7，請確實逐項檢討法規並標示對照頁碼；法\n規回覆本案設置曬衣架未見相關詳圖，請補充。\n21.P.6-2，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n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於適當位置；請標示充電線架位置及圖例。\n第16頁，共17頁\n22.P.7-1，停車數量與申請書不符，請確認。\n23.P.8-7，未估算店鋪使用垃圾貯存空間，另請補充\n剖面圖俾例檢視高度、通風及排水位置。\n24.本案是否設置廣告招牌，倘是請檢附圖面並依都\n審通案性內容檢討。\n25.補充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n2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n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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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72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n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托育中心、身心障礙社區日間\n照顧服務空間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66、\n314-95 等 5 筆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 231 地號共 6 筆\n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商場、辦公室\n及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72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n地)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托育中心、身心障礙\n社區日間照顧服務空間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洲\n際好宅社會住宅)\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三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2 項。\n第1頁，共14頁\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第 12 點，植栽數量係\n以「實設空地」面積檢討計算，P.3-10 計算式標題誤植\n為「法定空地」，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n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n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n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n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n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27)，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空地樹立廣告 6 處，請補\n繪招牌廣告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俾利檢核。\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14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4 點規定「建築物留設之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影響視覺景觀直線穿透\n性之障礙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會審議同\n意設置者，不在此限(略以)汽車駐車且駐車彎側留\n有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空間之駐車彎」本案於 8\n公尺現有巷道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n1 處駐車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點規定，本案於主要道路\n側(崇德路三段)設置汽車道，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25，請確認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範圍內是否設置街道傢俱，倘設置則應補\n充相關設置形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第 25 點規定，本案於 1 層基座建築立面設\n置案名，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裝飾物，倘設置大於 1 公尺者\n應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前次都審幹事會議歷程。\n2.請補充前次都審幹事會議紀錄內容及意見回應對照。\n3.請以較大範圍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及既有建築配置、\n人行動線、景觀及喬木(含植栽種類、花期花色等)，\n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n4.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含法定退\n縮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等)。\n第3頁，共14頁\n5.P.3-1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位置標示有誤。\n6.樹立招牌 1 戶設置 1 處為原則，請依規範及通案性\n原則檢討設置高度及數量。\n7.P.3-26，街道傢俱高度建議 45 公分。\n8.P.3-27，正面式招牌尺寸請以店舖開口面寬檢討 2/3\n以下設置。\n9.P.3-29、3-30，依都審規範請標示空調格柵詳細尺寸，\n格柵間距不得大於 10 公分。\n10.P.3-31 出入口雨遮範圍檢討有誤，請修正並標示相\n關細部剖面詳圖。\n11.P.3-32 排氣方向排向現有巷道，請更改排氣方向。\n12.低碳專章重覆內容，請確認釐清。\n13.P.6-20 地下機車車道請標示寬度、行車方向並依規\n檢討標示單向、雙向，倘為雙向車道寬度不得小於\n2.5 公尺。\n14.基本資訊公開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整理沿街面喬\n木樹種、鋪面材質、基地設計高程彙整至同一平面\n表示。\n15.補充幼兒園家長接送方式交通方案分析。\n16.空調戶外機儘量避免日曬降低散熱效率。\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第 2 項規\n定申請高層建築物增加地下開挖率，請以專章檢討\n(含法定車位計算式、開挖面積計算詳圖)，應說明因\n「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並評估\n再增加地下樓層數或其他解決對策之比較，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本案申請地下層開挖面積增加，將造成基\n第4頁，共14頁\n地透水性面積減少，不利地面層景觀覆土及排水，建\n議增加垂直綠化或其他環境友善計畫補償設計。\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目錄 4-1-1 屋脊裝飾物結合太陽能光電板，應檢附\n建築設計圖及透視圖並以專章檢討，依臺中市建築\n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六條規定，提送\n委員會審議。\n3. 預審申請書於本類事項應勾選，並專章檢討於目錄\n6-4-1 檢附相關圖說。\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第5頁，共14頁\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5-1-1 土管第 7 點建築退縮圖應標基地位置並\n檢討臨接道路退縮規定；依據土管第 11 點法定停\n車規定，「社會福利設施」應屬建築技術規則第 59\n條第 3 類(非屬第 1 類)；另依同條規定第 3 類公有\n建築物應加倍設置，故法定車輛數檢討不符，請釐\n清是否需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得免加倍設置之需求。\n3. 報告書應依目錄架對應相關書圖文件及多處頁面重\n複，重新檢視報告書內容並全面修正。\n4. 目錄 1-11-1 建築線指定圖內容應檢附都市計畫注意\n事項內容，請完整檢附。\n5. 目錄 1-12-1 基地現況高低差達 2 公尺，請檢討設計\n後基地高程及平均高程，並檢核地下室結構頂版是\n否計入建築面積。\n6. 目錄 1-99-1 建造執照應附上本局掛號條碼之申請書，\n以確認法令適用時間。\n7. 建築物申請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照顧服務設施或作\n業設施之用途，應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是否應\n先申請籌設許可或檢附免籌設之公函佐證。\n8. 目錄 4-1-1 套繪北側配置及人行道路系統與本案基\n地設計相對應檢討。\n9. 目錄 4-14-1 排氣口應不得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並勿排向人行道兩側。\n10.目錄 4-2-1 各配置圖說請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n第6頁，共14頁\n11.目錄 4-4-4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車道及其退縮緩衝\n空間不得扣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項目及\n建管手冊檢討。\n12.目錄 4-4-6 補充基地東側及東南側景觀剖面圖，於\n平面圖標示剖線位置。\n13.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檢附清晰平面，以利判讀；\n開挖率法定檢討為 75%，請檢附法令依據及地下室\n面積單線檢討圖，並補充法定停車數量之法規引用\n及計算式。\n14.目錄 7-2-1 地上 1 平面圖：\n(1) 設計後基地高差超過 120 公分以上，補充檢討\n地下室頂版應反計之建築面積，檢附降版配置\n檢討景觀覆土。\n(2) 建築平面圖僅建築線為紅色，其餘非屬建築線\n者紅線取消。\n(3) 請依法標示退縮寬度，無遮簷人行道標示 250\n公分淨空間退縮人行道位置，並車道出入口應\n自人行道退縮標示 2 公尺緩衝空間，其人行道\n退縮形式不符，應提送都審委員會審議。\n(4) 避難通路應檢討至避難層出入口，請標示檢討\n起計至外廊何處，並開口距離應小於七公尺。\n(5) 室外樓梯應自 120 公分構造物以上應檢討計入\n建築面積。\n(6) 棟與棟之間應標示檢討標示「外廊」非出入口\n雨遮，並依規計入容積。\n(7) 出入口雨遮範圍請釐清，並依規檢討應否計入\n建築面積及容積。\n(8) 部分空間用途未標示。\n(9) 留設遊具設施應符合相關規範。\n第7頁，共14頁\n15.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n(1) 各層露台高程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41 條區劃\n檢討。\n(2) 依目錄 7-5-1 全區剖面圖標示私設通路應釐清，\n倘屬基地內非屬私設通路，應以基地內通路檢\n討。\n(3) 地上層應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4) 建築物之專有、共用及避難通路應補充檢討。\n16.目錄 10-9-3 量體透視圖顯示中庭似有地下室天井\n採光應於平面圖檢討，倘其下方空間屬防空避難室\n應依規檢討防火時效。\n17.目錄 7-2-1、7-3-1 相關平面圖應以工程圖方式繪製。\n18.無遮簷人行道勿設置停車空間及駐車彎，應修正。\n19.地上 1 層平面圖、景觀圖應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位\n置，該範圍勿設置停車空間及樹木等突出物或設施。\n20.本案建築物設置多種使用用途，應分別詳述檢討停\n車空間。\n21.目錄 4-15-1 應補附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圖說，且\n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n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n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檢核綠化面積\n是否符合規定。另安全圍籬施工門開設位置應距離\n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穿越道五公尺以上；道路\n轉角二公尺範圍內，請改設透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n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n22.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第8頁，共14頁\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3.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24.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 另本案擋土設\n施併同地錨施作，倘地錨施作位於道路範圍，應經\n過道路主管機關同意，請於圖面釐清說明是否超出\n基地範圍。\n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5-13-1 建議考量充電停車區域檢討對外使用及\n供內部使用分別設置；地下層汽機車空間是否有對\n外經營使用應說明，並補充如何管制。\n2. 垃圾處理計畫:儲藏空間建議加大開窗面積以利自\n然通風採光，並考量社宅使用者多為青年族群以網\n購消費多及店鋪貨物所需廢紙箱量，再加大垃圾空\n間儲藏空間。\n第9頁，共14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n66、314-95 等 5 筆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 231 地號\n共 6 筆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商\n場、辦公室及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設計內容經建築師簽證\n檢討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4-12，本次變更涉及調整既有行道樹部分，倘涉\n及認養計畫內容調整，則須提送變更認養計畫辦理\n審查。\n第10頁，共14頁\n(二) P.4-4-4，本案綠化面積全案變更，建議可增設澆灌設\n備以強化維養作業。\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P.4-8-1.5)，本次變更涉及:\n1. 新增正面式招牌廣告(編號 16)1 處。\n2. 正面招牌廣告(編號 10)範圍修正。\n3. 以上變更部分，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n可。\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P.4-8-1.5、P.6-1~3)，本次變\n更涉及:\n1. 空地樹立廣告(編號 3)1 處位置、形式調整。\n2. 新增空地樹立廣告(編號 15)1 處。\n3. 以上變更，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次變更項目：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n空間景觀設計、廣告招牌、地面層綠化植栽、車道\n出入口、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外牆裝飾柱牆板設計\n形式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都審要點第 14 點，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樹立\n式招牌高度低於 2.5 公尺方可提會同意設置，目前\n報告書 60 公尺臺灣大道側新增樹立式廣告招牌 1\n處(編號 15)高度達 10 公尺、原編號 3 廣告招牌高度\n變更後達 15 公尺，請調整高度或設置位置。\n2. 補充勘驗紀錄表。\n3. 依變更檢討表說明本案景觀變更比例 100%，惟 1 層\n景觀平面圖難以判別，應詳細圈選各變更處並敘明\n變更內容。\n第11頁，共14頁\n4. 變更設計報告書請簡要放置，未涉及變更僅抽換底\n圖之頁面無須檢附。\n5. P.2-4-1.2 公車站牌位置移動部分請補充交通局審查\n同意相關函文。\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北側新增 2 處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n性設施設置，其高度各達 10 及 15 公尺已超過原審\n議基準 250 公分，應說明設置之高度原因，並以都\n市及行人視角補充透視模擬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調整於草皮範圍外之有利使用者\n辨識明顯處，並改以輕量材質及增加設計感與景觀\n整體規劃，配合修正相關圖說及透視圖。\n3. P.6-1-6.1、P.6-1-6.2 開放空間設置「置地廣場」應屬\n案名牆(非空地樹立廣告)並結合街道傢俱整體設計\n及檢附設計大樣圖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查\n圖面標示「廣告內容視未來招商調整」，倘未確定設\n計型式，應改於後續變更設計時再申請或另案申請\n雜項執照。\n4.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5.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6.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7.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8.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第12頁，共14頁\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n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應標示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n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本案屬免指定建築線地區，請檢附建照套繪資料或\n現況測量成果圖，檢討基地內是否有無現有巷道。\n2. 目錄 6-1-5 景觀剖面連通捷運設施之過廊請以虛線\n標示高度位置以利委員審議（景觀剖面 DE)。\n3. 報告書審定前之結構圖說應以結構外審變更審定書\n圖內容檢附。\n4. 請依本府水利局 113 年 8 月 7 日「西屯區大墩二十\n街與文心路口國泰建設建築工地抽排地下水，致南\n屯溪旁大容西街路面下陷」案會勘紀錄續處。\n5.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第13頁，共14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7 分)\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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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9 月 5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n建築師事務所及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甲區黎明段 1330、1338 等 2 筆地\n09：10~10：40\n號(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第30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會審議)\n(本案業於113 年8月28日來文展延)\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154、157 等\n10：40~12：10 2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地上 30 層地下 5\n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 1 8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9 月 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文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建築師事\n務所及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黎明段\n1330、1338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業於 113 年 8 月 28 日來文申請展延。\n決議：同意本案展延並依序排入後續聯席委員會議。\n第一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154、157 等 2 筆地號(特定\n商業區)地上 30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社會\n住宅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4,411.49 平方公尺(40%)，申\n請移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n告示牌、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公共藝\n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同意本案臨 12 公尺敦富一路及 25 公尺敦富路側\n設置 10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臨 10 公尺敦富東街\n側申請 5 戶店鋪，設置 3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四) 依都市景觀需要，臨 10 公尺敦富東街、12 公尺\n敦富一路及 25 公尺敦富路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n栽及人行步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五)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六)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n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n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七)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提\n出智慧建築，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同意設\n置。\n(八)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n地樹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n第二頁\n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n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九)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n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一)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n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後，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更新基地周邊現況資料，套繪鄰地(綠園道、車站)\n人行步道及植栽，並補充與本案之關係，以專章\n（外部空間）檢討。\n(二) 公有人行道不易通行，調整與基地內法定退縮整\n併加大人行淨寬及行道樹植栽帶，並增植綠蔭植\n栽。\n(三) 地面層西側社會住宅減少管委會空間並於店鋪\n前增加半戶外具避雨、遮蔭之公共開放空間，並\n經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同意。\n(四) 考量高齡者友善使用，調整街道傢俱材質並增加\n具互動對話性之街道傢俱。開放空間鋪面簡化設\n計，減少不同材質切割空間及條狀深色鋪面；空\n地樹立廣告結合座椅之椅面統一為石材；社區端\n景牆上方取消突出鐵件銳角，並考量安全性調整\n高度及材質。\n(五) 地面層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綠地過於碎\n化，調整以帶狀式整合設計並增加停留休憩節點；\n第三頁\n東側及北側好望角加強景觀設計，形塑良好停等\n空間\n(六) 中庭植栽為羅漢松，應考量採光調整植栽種類；\n考量日照情況， 2、3、12 層露臺(含複層式露臺)\n選植其他植栽種類並增加住戶休憩空間。\n(八) 基地狹長且戶數較多，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n動空間指導原則」專章檢討；垃圾儲存空間補充\n各樣態平面配置圖及垃圾量檢討並增加自然通\n風採光及調整為冷藏室廚餘機。\n(九) 考量日後維管，取消天井外側結構過梁上裝飾版\n及空調室外機；基地社會住宅單元應檢視室內、\n外高程，避免建築物積水。\n(十) 考量後續維管使用，屋頂層減少草坪調整以增加\n誘鳥誘蝶之複層式植栽。\n(十三) 取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夜間 12 時後燈光設置。\n(十四) 釐清本案是否檢討風洞試驗，部分樓層大樑不\n直通應檢核鋼筋錨定。\n參、 臨時動議：\n說明：依目前公有人行道現況，部份人行通道狹窄，難\n以通行，為提升行人行走舒適性，增訂土地使用\n分區管制要點之建築退縮相關規定部分，提請委\n員會討論。\n決議：考量基地景觀與公有人行道整合規劃設計彈性，\n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於土地使用分\n區管制要點之建築退縮相關規定部分，通案性增\n訂但書「因基地情形特殊或都市景觀需要，無法\n依法定退縮規定方式留設時，且無妨礙市容觀瞻、\n消防車輛出入及公共交通，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n第四頁\n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其決議內容辦理。」\n肆、 散會(11:5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9/0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44次",
    "meeting_id": "11308017",
    "agenda_pdf": "11308017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9 月 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n9：10~10：40\n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n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n10：40~12：10\n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9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073.8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第1頁，共4頁\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基地東側慶順二街行穿線間排水道用地並優化\n景觀植栽設計；補充基地與東側排水道用地景觀及\n植栽設計內容並配合整體規劃基地內景觀設計。\n(二)東興二街及慶順二街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林蔭；東\n北側前院增加複層式植栽及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加\n強基地內水池生態友善性設計，並加大水池面積；\n基地西側及西南側後院增加植栽綠化；考量東側水\n岸意象整體調整植栽種類。\n(三)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種類；垂直綠化及屋頂層\n加強小喬木固定防風措施並補充詳圖；屋頂層增植\n複層式誘鳥誘蝶植栽。\n(四)公共藝術考量基地特性調整設計；基地南側、供公\n共通行道路沿路側及前院步道側增加街道傢俱，並\n考量高齡友善部分增加扶手設計；供公眾通行告示\n牌加高；消防送水口設置位置避免植栽遮擋；圍牆\n高度調整至 2 公尺以下、增加透空率並增加攀爬及\n開花性植栽種類。\n(五)南向空調配置考量能源效益調整位置；地下室增加\n通風設計；加強垃圾儲存空間自然通風；陽臺外側\n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加強框架式屋\n脊裝飾物設計避免梁柱外露。\n(六)更新 i-Bike 調查時間；專章補充檢討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規定；補充車道寬度、曲率半徑及車位編\n號；施工期間落實實施交通維持計畫。\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n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同意暫時移\n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四)臨 30 公尺中科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n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優化鋪面及植栽；套繪水湳會展中心及綠\n美圖公共空間配置(含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1 層景\n觀套繪公有人行道及鄰地建案建築及景觀配置。\n(二)建築量體往基地西側退縮達 8 公尺，中科路側人行淨寬 6\n公尺以上；店鋪 S9 大門出入口向東側調整並整併植栽帶\n形塑口袋公園；東南側街角廣場加強景觀設計形塑停留節\n點；中科路側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並採複層式植栽設\n計；圍牆側增植爬藤類植栽。\n(三)屋頂層綠化調整植栽至女兒牆側並增植小喬木；3、5 層露\n臺增植懸垂性植栽，補充女兒牆外側植栽帶維養計畫。\n(四)取消樹立廣告；基地北側增設街道傢俱；案名牆縮短長\n度；地下室停車場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五)增加 5 層以下商業空間與地面層互動；1 層出入口上方頂\n蓋依規檢討容積及建築面積。\n(六)檢附新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並確認交評報告書正\n第3頁，共4頁\n確性；確認水湳會展中心、水湳轉運站、綠美圖等公共工\n程及周邊建案開發前後道路服務水準變化；專章檢討商店\n使用汽機車格位數(含配置及管理機制)；落實施工車輛暫\n停區內部化，短暫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專章\n檢討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2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9/0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59次",
    "meeting_id": "11308019",
    "agenda_pdf": "11308019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委託陳淳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區文正段 2-2、6-9、6-303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一種及\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八展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n旱溪段 368-32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9 層地\n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僅審議騎樓設置型式\n第三案：江美蘭、林佳鈴、林東欣及林建文委託李東岱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東區新庄段 77、78、79、80 等 4 筆地號\n(商業區)地上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n變更設計)\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及\n何鴻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經貿段 26 地號土地\n(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國際會展\n中心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五案：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銘座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1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9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委託陳淳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區文正段 2-2、6-9、6-303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一\n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醫院新建工程\n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同意公共藝術採以騎樓地坪壓花或牆面型式取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 後通\n過：\n(一) 屋頂層勿以土坡型式採以覆土深度 70 公分設計，減\n少假儉草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n(二) 加強屋頂層樑柱外露遮蔽美化設計。\n(三) 垂直綠化以馬槽盆栽植，增植懸垂性植栽及補充排水\n及自動滴灌系統。\n(四) 補充 LED 正面式廣告招牌設計詳圖並依通案性原則\n檢討面寬 2/3 以下設置。\n(五) 補充公共藝術採以騎樓地坪壓花或牆面型式取代之\n設計詳圖。\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法定喬木樹檢討有誤。\n第1頁，共10頁\n(二) 電子看板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申請。\n(三)車位舆車道平行時，車位長度依技規 6 公尺長設計。\n(四) 1 層與隔壁房緊鄰處不適合喬木種植建議調整位置。\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3 點，本案為基\n地新建、增建，請於檢討說明部分補充應於申請建造\n執照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管委會空間名稱有誤。\n2. 排氣口距地界距離及高度尺寸標示。\n3. 防空避難室範圍釐清。\n4. 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5. 機車車道標示。\n6. 地面陽台範圍釐清。\n7. 地上 1 層昇降設備旁建築面積釐清。\n8. 補充裝飾物檢討。\n9. 未開闢道路，應會辦建設局。\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P.71 本案第六章未檢附交通影響評\n估相關內容，請依本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n十 三 項 規 定 ， 評 估 報 告 應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項 次\n1-7)，請補充相關章節，並詳細說明：\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n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第2頁，共10頁\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19)，本案\n似有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倘有設置，請專章繪製相\n關圖說及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n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 本案屬危老重建簡化審查程序案件，申請危老重建\n容積獎勵為 14%。\n2. 本案於 112 年 12 月 28 日事業計畫報核，113 年 3 月\n27 日核准重建計畫。\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 請 書 案 件 受 理 過 程 、 備 註 欄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事\n項、相關欄位(地面層喬木及灌木、垂直綠化小喬或\n大灌木數量、法定及實設機車停車位)未填寫，均請\n補充確實填寫；其他欄勾選交通影響分析；屋頂層\n綠化量綠化比例 102.27%錯誤，請檢視修正。\n2. 補充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n3. P.23，喬木植栽表標示種植於屋頂請再釐清。\n4. 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退\n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請依規標示。\n5. 土管及都審規範第 14 點地面層綠化面積未達 1/2 應\n依規檢討固碳量。\n6. 屋頂層綠化面積檢討算式有誤，請依都審規範第 16\n點第 6 款檢討 1/3。\n7. P.56，請標示機車停車位尺寸及車道寬度。\n第3頁，共10頁\n第二案：八展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n區旱溪段 368-32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9\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依土管第 13 點規定，同意本案基地臨復興東路及建\n成路側未全段留設騎樓。\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同意設置。\n(三) 地下室開挖率超過 80%，同意設置。\n(四) 同意依委員意見留設機車停車位數量(36 輛)。\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n過：\n(一) 認養建成路公有人行道，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n內容為準。\n(二) 補充基地騎樓與鄰地、車道之順平計畫；補充消防送\n水口位置；設置公共藝術 1 處。\n(三) 1 層西側及車道旁增設機車停車位，並採綠美化遮蔽\n設計；加強屋突層樑柱外露美化設計。\n(四) 依建築技術規則 108 條檢討 2 層緊急進口位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位置及詳圖。\n(二) 屋頂露樑露柱建議增加欄柵遮蔽美化設計。\n(三) 1 層、露台及屋突層建議增加綠覆面積及複層式植栽\n綠化並減少硬鋪面。\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4 點未列敘明檢討說明。\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容積率檢討數值與 P.5-1 數值不\n一致、後院留設情形等，請補充說明及釐清。\n3.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依各列條文規定，逐項敘明檢\n討說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1 層平面上色顏色有誤。\n2. 後院範圍釐清。\n第4頁，共10頁\n3. 2 層裝飾物及緊急進口釐清。\n4. 釐清梯廳寬度淨寬未達 2 公尺範圍之容積檢討。\n5. 排氣口距離地界尺寸。\n6. 鄰戶間距檢討。\n(三) 交 通 行 政 科 幹 事 ： 本 案 未 檢 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相 關 章\n節，請依本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項規\n定，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項次 1-7)，請補充\n相關章節：\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8. 依據報告書 P.1-1 汽、機車格位數無法滿足一戶一汽\n車停車位，請檢討說明，並請開發單位考量增加汽\n機車格位數，將汽機車停車需求內部化，避免汽機\n車停車需求外溢。\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6，本案係於基地內種植 10 株楓香，其平面配置\n圖上之植栽圖例建請統一。\n2. P.3-6，基地外(臨復興東路側)既有行道樹，請一併列\n入圖示及圖例說明。\n3.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3-14)，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有誤，請確認修正。\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裝飾物小於 1 公尺部分\n無須提請委員會審議，請修正。\n第5頁，共10頁\n3. 申請書相關欄位均請確實填寫(地面層灌木數量、垂\n直綠化量、法定及實設機車停車位)。\n4. 本案未設置機車停車位，請補充敘明是否符合停車\n使用內部化原則。\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並請補\n充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6. P.5-6-2，裝飾物檢討，請釐清是否超過 1.8 公尺(檢\n討至外牆皮)。\n7. P.6-7 基本資訊公開資料，考量個資請將室內隔間內\n容遮蔽。\n8. 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清。\n第6頁，共10頁\n第三案：江美蘭、林佳鈴、林東新及林建文委託李東岱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新庄段 77、78、79、80 等 4 筆\n地號(商業區)地上 5 層店舖及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簡\n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1 層、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補充屋\n頂層及垂直綠化自動滴灌排水系統並補充詳細剖面\n圖說。\n(二) 依規留設機車車位數量 2 部，並檢討機車車道寬度及\n臨接建築線，並檢附機車車道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三) 應依規檢討屋突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應依現行\n法令重新檢討。\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釐清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現行法令檢討。\n(二) 本案所有綠化 1 層、各層垂直綠化及屋突層請增加小\n喬及複層植栽。\n(三) 請修正 P.52B 景觀剖面示意圖。\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敘明法定容積率檢討情形，並\n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2.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綠化檢討計算式及喬木檢\n討情形。\n3.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釐清本案係屬新建執照或變更\n設計案件，另請補充說明適用時間點。\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屋突面積檢討有誤，且 2 層不得設置昇降設備開口。\n2.面算表詳列變更前後面積及增減值。\n3.容積增加應適用新規定。\n4.夾層範圍釐清，且檢討比例有誤。\n5.騎樓 2 側標示與鄰地順平。\n6.工程造價有誤。\n7.屋脊裝飾物檢討有誤。\n第7頁，共10頁\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變更設計前設置有機車格位 3\n席，本次變更設計取消全部機車格位，請補充說明本\n案店鋪及住戶停車供需分析，停車格位應滿足店鋪顧\n客及住宅停車需求，避免停車需求外溢。\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變更檢討表未檢討機車車位變更比例。\n2.本次變更屋突 1 層設置空調機械設備空間面積比\n例，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162 條檢討，請釐清。\n3.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規定檢討屋突面積。\n4.P.6-6 剖面屋突層標示為臥室，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空\n間用途。\n5.報告書倒數第 2 頁基本資訊公開資料圖面仍有機車\n格位，請檢核資料之正確性。\n第8頁，共10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經貿段 26 地號土地(第二種經貿專用區)\n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國際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n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基地綠覆率、綠化植栽、車道出入口位置，提請\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變更設計事項涉及綠化面積調\n整及停車位數訂正，請補充土管檢討說明。\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次變更設計調整西側臨時停車場\n入口往北平移 4.6 公尺，相關變更內容請依本市交通\n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變更評估報告至本\n局審查。\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4-2-b，本次 1 層景觀植栽\n變更係調整植栽種植位置，調整變更後仍應維持適當\n種植間距，以維持成樹樹冠生長空間，並維持其良好\n樹型。\n第9頁，共10頁\n第五案：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銘座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11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市政北七路 180 號新增正面式廣告\n招牌)\n決議：\n一、新增正面式廣告招牌(寬度及設計型式)，提請簡化小組\n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案名補充敘明變更\n戶別及位置。\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申請變更設計，擬適用四通土\n管要點，惟前次核准係適用二通土管要點，請釐清適\n用土管版本。\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3-1)，本案\n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P.1-05，建築立面色彩變更面\n積與 P.5-08 算式所列面積不符請修正。\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 15 點 40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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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9/0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9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8016",
    "agenda_pdf": "11308016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建功段 39、40 及春安段 905 等 3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7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n會案件)\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松昌段 607、615-5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n商業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1011、1012、1013、1014、1015 等\n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建功段 39、40 及春安段 905 等 3 筆地\n號(第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7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n件)\n決議：\n本案未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9 點規定檢討「提\n供 15%基準容積及該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規定\n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社會住宅(或其他社會福利\n設施使用)，並將所有權移轉予臺中市」，將俟申請人與\n本府另行協商討論確認後，續辦相關審議事宜。\n第1頁，共11頁\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松昌段 607、615-5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n一種商業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檢附住變商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住變商回饋要\n點檢討對照表，以利查核。\n2.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非面臨未達 7 公尺計畫道\n路，倘無面臨現有巷道，尚無由建築線(溝濱後)退\n縮 0.5 公尺建築之適用，P.5-4 檢討說明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5 停車空間檢討，除依土管\n要點規定檢討外，另請補充依住變商回饋要點規\n定檢討計算內容，並據以修正法定停車數量。\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基地未位於整體\n開發地區，P.5-14 檢討說明內容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臨\n路情形說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店舖 s1 s2 s3 s5 出入口未直接面向道路，應檢討\n第2頁，共11頁\n基地內通路通達。\n2. P.6-2，補充使用分區分區界線標示。\n3. P.6-2，高層建築特別安全梯至避難層 2 方向逃生\n檢討。\n4. 請補充緊急進口規定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各層外牆板檢討屬性，倘有空調設備設\n置平台需求，應提送裝飾物專章檢討審查，並裝飾物\n深度超過 180 公分者，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四) P.1-6，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用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n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相關章節：\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n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二) 本案第柒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補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n第3頁，共11頁\n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n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n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n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基地內外建築物旁請保留適\n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n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 4-3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請補繪招牌\n突出牆面尺寸，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n(含尺寸、材質、色彩) ，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n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n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12 公尺崇德五路側綠化及無遮簷人行道淨寬留\n第4頁，共11頁\n設型式，請補充設計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應提會項目勾選容移，請補充說明。\n2. 請依規補繳都審規費。\n3. P.2-2，補充基地西側與南側現況圖片，及與本案\n剖圖說明。\n4. P.2-3，補充說明周邊建案及公共設施（如公園、園\n道、學校等）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並\n說明周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5. 基地北側是否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請套繪平、立\n面圖說。\n6. P.4-9，相關圖面請套繪土管規定退縮線範圍；補\n充機車停車空間行駛方向。\n7. P.4-10，部分喬木未標示枝下高。\n8. P.4-35，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及細部尺寸圖說；\n另請補充案名牆與公共藝術剖圖關係說明。\n9. P.4-36，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圍牆 50%透空。\n10.P.4-39，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n11.P.5-23，法規內容請確實回覆；第 14 點回覆本案\n設置告示牌，請標示圖說、第 16 點回覆本案機車\n停車位設置於地下樓層與圖說不符\n12.P.8-12，灌木植栽圖例無法與圖說核對；1 層景觀\n平面圖請補充標示植栽表、設計高程、鋪面種類及\n相關法定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建築線、地界\n線、地下開挖範圍等圖例，另因資安問題建議將此\n頁內部隔間隱蔽。\n13.掛號迄今已達 1 年又 6 個月，是否符合本局依建\n築法 36 條規定複審作業處理原則規定。\n第5頁，共11頁\n14.P.32，人行步道系統曲折，如何確保人行通行不\n中斷。\n15.機車道汽車道於車道出入口瓶頸形成交織。\n16.垃圾清運動線車道狹窄漫長顯不合理。\n17.P.123，機車停車空間、廁所、防災中心挑空必要\n性，應釐清是否符合住變商 1 至 3 層商業使用規\n定。\n第6頁，共11頁\n第三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1011、1012、1013、1014、1015\n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請標註頁碼，以便對比，頁碼有誤請\n更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基地臨接其他側道路或位\n於鄰近道路中心線深進 10 公尺之高度比檢討內容，\n並確認參考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臨接 8 公尺大墩東街應自\n道路境界線退縮 2 公尺以上開放空間，至少留設 2\n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確認可供通行淨寬未達 2 公\n尺，另本案檢討說明與 P.6-2 標示不同，請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n1. P.5-3-2、P.6-3-4：請釐清 4 公尺直徑複層式露台範\n圍內是否有管道間。倘有，請依本府 1110332227\n號函之複層式露台之執行原則，檢討管道間設置\n深度位置、長度與計入容積。\n2. P.5-3-1b 與 P.5-3-2：於宜居建築設施辦法檢討第 9\n第7頁，共11頁\n條第 6 款，其 1.5 公尺寬喬木未設置於複層式露\n台內，請釐清。\n3. 複層式露台上方之過樑請釐清是否為結構必要，\n請提會審議。\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4-5-3、P.4-6-2：於女兒牆旁之覆土，請留意覆土\n後高度仍應符合技術規則規定，請標示尺寸。\n2. P.5-8-1、P.6-4-1、P.6-4-2：於放寬高度比請標示核\n准危老重建文號。\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P.4-1：請補充指北針。\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補充各樓層停\n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二)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P.7-2-14 圖 2-5 基地周邊開發案，\n均未列入分析，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n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請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五) P.18 圖 3-3，說明汽機車出入口處警示燈是採共用還\n是單獨設置。\n(六)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8頁，共11頁\n(一) P.4-4-2，有關喬木種植應維持適當間距(4-5 公尺)，以\n維持樹冠生長及其良好樹型。\n(二) P.4-4-7，基地內提供人行鋪面應採用防滑材質，以維\n持天雨或地面潮濕時用路人之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危老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n3. 建築物耐震設計：2%。\n4. 另加計時程(2%)暨規模獎勵(2.5%)：4.5%\n5. 共計 22.5%。\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9 日重建計畫報核，業\n務單位協助審查補正中。\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9頁，共11頁\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規定，申請臨接 8 公尺大墩東\n街放寬退縮規定，請補充無法留設原因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提會審議法規及項目修正 (臨\n接 8 公尺大墩東街放寬退縮規定係依土管第 10 點\n規定，而非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n2. 申請書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應補充填\n寫比例；補充敘明危老重建辦理進度。\n3. 1 層景觀圖底色過深難以辨識文字內容，請修正。\n4.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5. 基地北側臨 12 公尺大墩二街側建議增植喬木。\n6. P.4-4-2，喬木圖例過於相似不易辨識，請檢討修\n正或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7. P.4-4-6，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法定退縮範圍內不\n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樹圍石，請修正。\n8. 停車位均應標示車道寬度。\n9. 街道傢俱標示尺寸及材質；公共藝術標示尺寸、\n材質及與地面固著方式並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n10.建築物 3 時段燈光計劃時段重複，請更正。\n11.P.8-5-3，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圖請遮蔽室內隔間，\n並補充標示高程。\n第10頁，共11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0 分)\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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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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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城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n平區新福段 26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679-4、1679-5、1685-2、1688、\n1693-14、1693-15、1693-2 等 7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臨時提案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城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新福段 26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31頁\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符合\n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土管要點表頭，主細計發布日期有誤，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2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臨路條件，並檢\n附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n4. 土管要點第 3-7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土地使用分區。\n5.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n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並確認對應圖說。\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說明容移申辦情形。\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符合\n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容移要點第 7 點，本案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達 20 公\n尺計畫道路，臨接寬度請補充相關對應頁碼及頁面。\n3. 容移要點第 9 點，請說明本案容積移轉量。\n4.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確認本案每 1 建築單元樓地板\n面積是否大於 80 平方公尺。\n5. 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說明係依第 4 點辦理，並補充\n對應頁碼。\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二)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P.9-3-3 表 2-6 基地周邊開發案，\n第2頁，共31頁\n均未列入分析，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n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請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車\n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七)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動線，如何避免汽機車進\n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八)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九)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十)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十一)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24，街道傢俱應將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n求，納入設計規劃。\n(二) P.3-15，本案基地似無緊鄰公有人行道，有關人行道\n鋪面相關說明，應屬基地內無遮簷退縮人行道，建議\n可於表列補充說明。\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n數處，請於補繪 1 樓平面圖並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n第3頁，共31頁\n數量等，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 P.4-9-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 93.12.16.營署\n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n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n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n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n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n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n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細部圖說(含\n尺寸、材質、色彩) ，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 3 面臨路，該綠化及無遮簷人行道淨寬留設型\n式，請補充設計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以 20 公尺新福路作為汽、機車進出口，請補充\n汽、機車道與人行動線剖面圖，並加強說明機車車\n道動線合理性，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前已核准都市設計審議，請採以變更設計方式\n製作報告書或申請撤銷原核准之審定案。\n2. 申請書提會項目前後不一，請修正；P.5-2-2 回覆容\n移量無須提會審查；P.6-2-1-1，宜居第 4 點回覆對\n照內容是否未達提審規模，請檢核。\n3. 請套繪基地南側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景觀、喬\n木及植栽配置圖。\n4. 補充說明周邊建案及公共設施（如公園、園道、學\n第4頁，共31頁\n校等）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並說明周\n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5.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並請補充基地及周邊設計高程(含機車停車場)。\n6. P.4-1-1，北側土管規定退縮線部分未平行建築線劃\n設，請釐清。\n7. P.4-3-1-2，建物四向立面色彩明確標示(如暖色、亮\n色等)。\n8. P.4-4-3，實際劃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勿\n劃設於綠化植栽範圍。\n9. P.4-4-4-1，補充無法綠化面積位置及圖例。\n10.P.4-4-7，本案鋪面型式較多，應考量行人安全性補\n充具止滑、順平說明。\n11.P.4-5-3，屋頂附建設施設計型式不以圍閉為原則，\n請修正。\n12.P.4-4-8，報告書相關圖面均套繪行穿線，俾利檢核\n與景觀配置之關係。\n13.P.4-4-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植栽投樹燈減量設置\n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14.P.4-6-1-1，依植栽表種類不同補充剖面圖，俾利檢\n核覆土深度、噴灌及排水系統等說明。\n15.P.4-6-1-2，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木請補充固定防\n風措施及相關剖面詳圖。\n16.2 及 12 層露臺建議栽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n17.P.4-9-1，案名牆勿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n18.P.4-10-1，依都審審查通案性，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n度至少 2 公尺以上為原則，並詳細標示彩色、固定\n方式及基座尺寸等。\n19.P.4-14-1，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n第5頁，共31頁\n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n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n請補充詳圖。\n20.P.5-3-4，法規回覆對照內容請逐點檢討並標示頁碼，\n第 22 點回覆本案設置廣告物，未標示頁碼；第 24\n點回覆本案僅做住宅使用；第 25 點回覆依規定辦\n理，請補充企業商標內容。\n21.P.5-12-7，垃圾貯存空間僅檢討住宅使用，請修正另\n請補充通風、排水設備。\n22.P.5-99-1，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正面式招牌廣告尺寸。\n23.依都審第 20 點檢討機車停車空間包含車道寬度、\n停車格尺寸及車道方向等標示。\n24.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n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n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n電板設計為原則；補充 2 層露臺、陽台等綠化說明。\n25.汽車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n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適當位置，請標示充電線架位置及圖例說明。\n26.補充標示植栽表、設計高程、鋪面種類及相關法定\n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建築線、地界線、地下開\n挖範圍等圖例；P.10-9-2，請補充建築線、開挖線、\n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n27.左側挑空交叉過梁之必要性。\n28.補充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n29.15 層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n20 公尺檢討。A 戶重複步距應小於 20 公尺\n30.依內政部函釋規定，屋頂依法設有綠化設施者，得\n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於屋頂突出物 1 層機械房設置\n第6頁，共31頁\n廁所；補充本案機械室位置。\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送水\n口前方勿設置喬、灌木阻擋並補充透視圖，應補充\n設計大樣圖及材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案名牆結合樹穴基座設計於開放空間範圍不符，開\n放空間應全面降板並不得設置花台樹穴；另案名牆\n設置於開放空間應結合街道傢俱設計，請補充設計\n書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檢討，應標示\n等寬尺寸；垂直建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n寬獎勵係數檢討。\n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標示開放空間範圍並檢討高低\n差，如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規定者，依規有\n效係數應折減；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並檢討\n基準應以最低點起計。\n5. 目錄 4-14-1 進排氣口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人行使用\n範圍，應修正排風方向或拉高排風口至高 350 公分\n以上。\n6. 目錄 6-1-3 應釐清基地東南側臨接建築線情形(新福\n段 35、36 地號範圍)，如屬現有巷道者，應依規向\n本局申請建築線指定並檢附核准書圖；如屬未臨接\n道路範圍，其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調整為不等寬\n獎勵係數檢討。\n7. 目錄 4-4-2 開放空間範圍應以都市沿街對外供公眾\n使用人行動線作為設計主軸(避免僅以社區及店鋪\n第7頁，共31頁\n出入動線引導)，請配合修正整體配置及鋪面形式應\n再簡化設計，並配合景觀調整加強公益性休憩駐留\n設計。\n8. 目錄 6-1-5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 S2 剖面缺漏；檢討 S3\n剖面之開放空間頂蓋型範圍位置。\n9.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公私密管理設計檢討說明，並\n不等寬範圍目前設計僅供社區及店鋪出入使用配置\n動線，其開放空間公益性不足，應加強公益性設計。\n10.目錄 6-1-3、6-1-4 垂直綠化設施投影於地面層，應\n檢討為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調整獎勵係數並補充剖\n面圖標示高度。\n11.目錄 10-5-3 垃圾停車位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並清運動線應檢討不得阻礙開放空間使用。\n12.開放空間公告圖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土管退縮範圍之人行道對外供公眾使 用鋪面應以\n順平止滑設計材質為主，以利無障礙通行及管理維\n護。\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n18.基地東南及西南街角路口處應檢討 行人穿越線與\n基地銜接人行動線範圍取消景觀綠化並檢討無障礙\n順平設計。\n第8頁，共31頁\n(二) 建議事項：開放空間屬對外供公眾使用，其鋪面設計\n應考量使用耐久性及施作性，避免大量跳材質拼接\n及尖角切割配置易使用破損，建議改以方整或弧形\n設計。\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4-6-1 垂直綠化設計應調整第二類宜居專章檢\n討相關條文(目錄 6-2)，並補充剖面圖及管理維護計\n畫回饋金等計算。\n2. 目錄 6-2-2 垂直綠化設施側面開口 1/2 不足應修正。\n3. 目錄 6-2-1 垂直綠化設施周長補充檢討，另法規檢\n討對應頁碼有誤。\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n本檢討，應請結構技師確認並檢討引用版本設計準\n第9頁，共31頁\n則內容。\n(七) 結構專章解晰度應再加強，以利判別。\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依規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n預審申請書事項應勾選。\n3.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應放大詳實標示\n基地位置，倘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應檢附本局核發建\n築線指定書圖；目錄 7-2-1 基地東南轉角顯示綠色\n地籍線非紅色建築線原因為何請釐清是否有鄰接建\n築線。\n4. 目錄 2-2-2 基地鄰近河川應洽主管機關水利局確認\n是否涉及河川法相關規定；請檢附文資處查詢結果。\n5. 目錄 4-14-1 應檢討社區共用空間及管委會所需必要\n空調室外機設置位置並美化設計。\n6. 目錄 4-3-2 夜間照明於夜間 10 時後，降低建築物整\n體照明設計，以利友善河岸生態環境。\n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 C 應檢討說明地下構造物為何，\n另喬木覆土層應盡量連接至原土層，以利排水。\n8. 目錄 4-4-6 補充基地西北側社區內景觀與開放空間\n之間東西向剖面詳圖及高程差關係。\n9. 目錄 5-1-1 提高容積率之基地面積比值檢討。\n10.目錄 5-12-1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52 條第 4 款應檢\n第10頁，共31頁\n討充電預留設備位置，並調整頁面至目錄 5-13-1。\n11.目錄 7-1-1 地下開挖面積請引述法源及檢討式。\n12.目錄 7-2-1 景觀配置圖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法定退\n縮線（如土管退縮，容移退縮）並檢討構造物高度；\n汽、機車道出入口應自人行道退縮標示 2 公尺緩衝\n空間檢討不符。\n13.補充建築基地高程標示。\n14.目錄 7-3-1 地下各層車位前方 5×6 公尺檢討不符，\n應補充檢討。\n15.各層管委會空間應標示使用內容。\n16.目錄 7-3-1、7-5-1 各層建築相關圖說請放大空間名\n稱字體，空間使用名稱應詳實填寫；剖面圖應詳標\n使用內容並加強解晰度。\n17.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補充各層格柵（過梁旁及工\n作陽台旁）。\n18.目錄 7-3-1 地上 3 層平面圖工作陽台之上方為天井\n處應標示虛線 X。\n19.目錄 7-3-1、7-6-1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n機應僅以空調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n構檢討；另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n牆設置(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n面圖。\n20.目錄 7-2-1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非地下室頂板高度\n超過 1.2 公分範圍應不得計入建築面積。\n21.目錄 7-6-1 裝飾物型式與範圍檢討有誤，請參照建\n管手冊規定，並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n22.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n第11頁，共31頁\n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n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另道路轉角二公尺範圍\n內，請改設透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n式圍籬，請修正。\n23.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24.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5.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目錄 5-12-1、10-5-1 垃圾儲存空間建議大\n量開窗以利自然通風採光及節能。\n第12頁，共31頁\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679-4、1679-5、1685-2、1688、\n1693-14、1693-15、1693-2 等 7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並經都計測量工程科確認基地北側建\n築線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 份、3.\n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n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 份、\n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n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及 17 點：依案附建築線指定圖(P.1-\n11-1-2)，本案基地北側”未臨接”40 公尺計畫道路，\n請再確認，並重新檢討基地每 1 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及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量。\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獎勵容積總量未超過其基準\n第13頁，共31頁\n容積 60%，無需提都審通過，請修正檢討內容。\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n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二) 依據報告書 P.1-1-1-1 頁，汽車格位數無法滿足 1 戶\n1 汽車停車位，請檢討說明，並請開發單位考量增加\n汽機車格位數，將汽機車停車需求內部化，避免汽機\n車停車需求外溢。\n(三)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P.9-3-1-2 表 2-6 基地周邊開發\n案，均未列入分析，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n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請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七) P.9-3-1-5，停車場示意圖，圖 3-3 和圖 3-4，1 層至地\n下 1 層，車道直線變成彎道，是否有誤，再請說明。\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九)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動線，如何避免汽機車進\n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十)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十一)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n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n式。\n第14頁，共31頁\n(十二)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十三)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n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n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n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n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基地內外建築物旁請保留\n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1)，\n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1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n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規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留設 2.5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請依規修正，倘有無法依前開規定\n留設之理由，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臨 40 公尺民族路設置 1 處樹立廣告結合街道\n第15頁，共31頁\n傢俱，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請確實填寫(容積移轉未達應提都\n審審議規模，無須勾選，請修正)。\n2. P.2-1-1-1，都計圖請以彩圖印製，並調整為比例尺較\n小範圍較大之範圍顯示。\n3. 夜間燈光計畫補充燈具規格及數量。\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n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n5. 1 層景觀平面圖公有行道樹與基地內植栽應分別臚\n列植栽表。\n6. P.4-4-6-1，請補充東向及南向栽植喬木位置之剖面\n詳圖，俾利檢視降版及覆土深度。\n7. 屋頂層綠化設施未緊鄰女兒牆，應自女兒牆退縮 1\n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8. 補充屋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排水及自動滴灌\n系統。\n9. 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計畫及日夜間周\n邊景觀模擬圖；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原則應達 2\n公尺以上。\n10.P.4-8-1-2，正面式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設置，請\n檢討修正。\n11.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位上方露臺應增加綠化。\n第16頁，共31頁\n12.圍牆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透空率不得低於 50%。\n13.建議臨路側植栽綠帶破口縮小。\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申請開放空間應依規「連通道路」，惟查該\n側未臨接 40 公尺計畫道路，應洽本局(都計測量工\n程科)釐清確認建築線位置；倘北側基地確實未臨接\n建築線時，則應檢附清水區銀聯 1685 地號土地之所\n有權及道路主管機關同意通行等相關證明文件，並\n該土地範圍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屬供公眾通行者，得\n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檢討，應補充相關書件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送水\n口前方勿設置喬、灌木阻擋，立式水表應設置頂蓋\n並補充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n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及文字請更正，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補充目錄 4-14-1，進排風設備設置鄰開放空間側應\n加強綠美化檢討，且不得排向開放空間，另考量開\n放空間友善性調整設置位置於非鄰人行道側。\n5.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門扇開啟（垃\n圾間），另檢討垃圾停車位臨停及清運動線，並不得\n阻礙開放空間使用。\n6. 目錄 6-1-6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檢討樹立方式，是否\n獨立設置或貼於外牆，應加強說明設計並檢附透視\n效果圖。\n7.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裝飾構造物及社區使用樓梯 (或\n第17頁，共31頁\n坡道)，查基地東南側車道側不等寬範圍有裝飾物、\n西側及南側停車空間外牆裝飾格柵等，應不得納入\n開放空間範圍；另西側社區主要出入使用坡道或樓\n梯亦應剔除開放空間範圍。\n8. 目錄 6-1-3、6-1-4 P.84-84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明確標\n示建築線(紅色)、通路同意通行範圍及現有巷道道\n路寬度。\n9.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用\n用途依技規第 284-1 條標示(集會、休閒、文教、交\n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n10.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應以同一色塊呈現並\n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設置於開放空間範\n圍。\n12.基地東側開放空間應依規標示 1.5 公分人行通道範\n圍。\n13.目錄 4-12-1 空調設備格柵美化設計，應考量房間數\n設置空調設備規劃應有數量，並就未來設置位置予\n以美化並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n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第18頁，共31頁\n19.基地屬整體開發街廓，應檢討四處街角路口行人穿\n越線與基地銜接人行動線範圍無障礙順平設計，並\n開放空間景觀綠化配合調整。\n(二) 建議事項：垃圾儲存空間建議大量開窗以利自然通\n風採光及節能。\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補充各項透視圖及材質說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n本檢討，應請結構技師確認引用版本設計準則內容。\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第19頁，共31頁\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基地退縮人行道退縮形式不符土管規定，應說明授\n權法規並提送該委員會審議確認。\n3. 依據建築線指定圖說內容，基地西北側標示「0.34m」\n似夾有現有巷道情形，應再洽都計測量工程科確認\n建築線位置。\n4. 請依建築線指定內容標示建築線位置於景觀配置及\n1 層平面圖，標示道路寬度、道路屬性及經其他主\n管機關同意通行範圍。\n5. 目錄 2-3-1 現況照片請檢附道路現況情形。\n6. 目錄 4-4-1 基地東北側請檢討人行動線與基地開放\n空間景觀配置衝突，無障礙通路應延續。\n7. 目錄 4-3-2 降低夜間 22 時以後屋脊照明設計以利減\n少光害。\n8. 無遮簷人行通行範圍應標示 250 公分人行通行淨寬。\n9. 目錄 4-4-6 景觀剖面請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景觀\n剖面請增加北側(同意道路通行範圍)、南側及東側\n之建物外牆至景觀及道路之剖面關係。\n10.地上 1 層機車空間補充檢討是否設置廢棄進排風系\n統，並排風方向應不得排向開放空間。\n11.目錄 4-5-1 屋頂花台與女兒牆距離應至少一公尺以\n上。\n12.目錄 7-1-1 面積計算總表請詳列現有巷道之道路退\n縮地（計入或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n13.目錄 4-11-1 圍牆請補充材質圖樣及色彩。\n14.目錄 4-12-1 請檢討公共空間所需空調室外機位置\n及美化設計。\n第20頁，共31頁\n15.目錄 7-2-1 建築物北棟建築物之避難層出入口應檢\n討避難通路，並不得有阻礙物（避難通路有設置東\n側管制門與圍牆不符），應修正。\n16.結構過梁投影應計入建築面積。\n17.目錄 7-1-1 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與 1 層機車停\n車開口距離應大於 2 公尺不符；並戶外安全梯及排\n煙排向天井應與對向開口至少 2 公尺以上，天井面\n積至少 6 平方公尺，請補充檢討。\n18.目錄 7-3-1 棟數及直通梯請標示棟號及梯號；地上\n15 層步行距離檢討應再確認。\n19.目錄 7-6-1 補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詳圖。\n20.目錄 1-9-1、1-9-2 土地登記簿謄本應改地號全部版\n本，並檢附北側基地與建築線間同意通行範圍之土\n地謄本佐證土地所有權人及檢附同意通行文件。\n21.目錄 7-1-1 防空避難空間請補充檢討於面算表並檢\n附單線圖確認面積。\n22.目錄 7-2-1 基地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部分\n應標示可通行範圍，並 250 公分人行範圍檢討街道\n家具乘坐時，其落腳處應不影響通行範圍。\n23.目錄 7-6-2 應補充外牆裝飾物之結構計算及結構技\n師簽證資料。\n24.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n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n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另安全圍籬施工門開設位\n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穿越道五公尺以\n上；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請改設透空部分未超\n過 6 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請修正。\n第21頁，共31頁\n25.基地鄰接 4 公尺民族路二段 75 巷是否有排水設計\n應釐清，並標示排水方向。\n2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4-4-1 社區出入及店鋪出入前臨路側倘為紅線\n無法供車輛臨停情形，鄰建築線側之綠帶槽建議延\n續減少破口及增加開放空間綠化面積。\n2. 地上 1 層機車空間，建議大量增加開口以利自然通\n風採光。\n3. 垃圾空間建議加大開窗以利自然通風採光及節能。\n第22頁，共31頁\n伍、 臨時提案\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區邱厝子段 150 及水源段 290-21、291-10\n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9 層地下 4 層醫院\n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n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請補充覆土深度\n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2. 土管要點第 7 點：「註 1：上限容積率：即加上各\n種獎勵容積與容積移轉後之上限容積率，依都市更\n新條例…辦理者，不受此限。」，本案加計獎勵容\n積與容積移轉後之上限容積率仍受上限容積率限制，\n第23頁，共31頁\n請補充檢討上限容積率之規定。\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n(1)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獎勵容積總量超\n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2)本案屬都市更新案件，容積移轉部分仍受上限容\n積限制，請刪除「依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n第七條註 1 之規定，本案屬依都市更新條例辦\n理案件，故上限容積率不受此限。」等文字。\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非住宅建築單元如經都審同\n意，不受樓地板面積之限制，請補充相關檢討內容。\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重新檢討，本案應自基地境界\n線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n退縮線及寬度。\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報告書頁面放大以利檢視。\n(二) P.9-4，周邊停車需供比較高，停車需求高，建請增加\n汽機車格位，以滿足病患及員工需求。\n(三)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動線，如何避免汽機車進\n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四) 建議各樓層內部動線以警示響燈代替車道管制號誌。\n(五) P.9-8，各樓層內部動線規劃示意圖僅標示汽車內部\n動線，未標示機車內部動線，請再補充。\n(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七) 本案為都更案，惟仍與原立夫大樓以空橋連接，請開\n發單位將立夫大樓所衍生之交通量及相關停車需求\n等對周邊道路之交通影響分析一併納入檢討。\n(八)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於五常街，請標註離五常街及\n柳川西路口距離，並請檢討是否距離路口太近。\n第24頁，共31頁\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有關喬木種植應維持適當間距(4-5 公尺)，\n以維持樹冠生長及其良好樹型。\n(二) P.4-4-7，基地內提供人行鋪面應採用防滑材質，以維\n持天雨或地面潮濕時用路人之通行安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1)，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6.52%。\n(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3)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4)取得建築物耐震設計標章：10%。\n(5)取得更新時程獎勵：3.5%\n(6)取得更新規模獎勵：5%\n(7)共計 37.02%。\n2.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15%\n3. 申請容積(一)(二)：52.02%(取 50%)\n4. 容積移轉：30%\n5. 申請容積總計(一)(二)(三)：80%\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7 月 2 日事業計畫報核，\n業務單位 113 年 8 月 2 日函請補正。\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711.38 平方公尺(30%)，加\n計都市更新獎勵 1996.61 平方公尺(35%)、開放空間\n獎勵 855.69 平方公尺(15%)，總計 4563.6 平方公尺\n(80%)，屬台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n地重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40%，\n第25頁，共31頁\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架空走廊應取得建設局依「臺中市道路架空走\n廊及地下通道設置管理辦法」之設置同意函後，始\n得提送委員會審議。\n2. 補充基地東側中正公園、南側柳川及北側中國醫等\n建築、喬木(含種類及花期花色等)及景觀配置、人行\n動線系統分析，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3. 臨路側建議加強行人駐足停留節點設計。\n4. P.3-3，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n13 點規定逐款檢討。\n5. 申請書容積獎勵類型誤填請修正並請補充案件受理\n階段；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套繪架空走廊設置位置。\n6. P.4-10，西側臨五常街側栽植羅漢松係屬綠籬植栽\n種類，建議臨路側部分羅漢松改植樹冠開展且具遮\n蔭之喬木種類。\n7. P.4-11，灌木草花圖例過於類似無法判讀，請修正或\n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8.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及與地面固著方式。\n9.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詳圖；垂直綠化補充標示滴\n灌排水系統。\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第26頁，共31頁\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5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線並\n檢討其淨高至少 6 公尺以上，倘 6 公尺範圍內有設\n置斜撐或繫梁情形，應由技師確認屬結構必要性設\n計檢附結構說明，其開放性公益性設計，應提請委\n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n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n2.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送水\n口前方勿設置喬、灌木阻擋及補充立式水表設計大\n圖並補充各樣態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4-4-6 景觀剖面 E 人行道旁標示「氣體放置處」\n其使用空間及設備內容應說明，倘屬必要性醫療相\n關設備空間，應考量臨開放空間側及都市景觀需求，\n應予以遮蔽美化或調整設置位置。\n4.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公益性設施少，並街道傢俱目\n前未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應修正並配合喬木遮\n蔭設計且加強開放空間景觀設計；開放空間請套繪\n上方天橋遮蔽投影範圍及頂蓋空間之最低高度（至\n天橋斜撐構造下方處），補充剖面檢討。\n5. 6-1-6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應\n修正。\n6. 6-1-4 基地南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柳川西路四段)\n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設有排水孔蓋不符，開放空間及\n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應以止滑順平材質供大眾通行。\n7.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應標示相關尺寸。\n8.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設置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告示牌設計大樣圖補充剖面圖標示厚度，告\n第27頁，共31頁\n示牌內容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n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開放空間告示\n牌及公告圖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及圖例。\n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各項設施、\n喬灌木等之位置及補充管理維護實際方式。\n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2.請補充套繪檢討基地四周是否設置 公有人行道並\n應與基地統一檢討斜率。\n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基地北側大廳主要出入口請檢討道路側是否有設置\n紅線，並避免違規臨時上下車情形，建議北側沿建\n築線側綠化槽連續不中斷，增加開放空間綠化面積\n及公益性設計。\n2. 建議檢討搭計程車、臨時落客區域點設計與開放空\n間配置關係。\n3. 檢討基地周圍是否設置公車站牌人行動線。\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補充各項透視圖及材質說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第28頁，共31頁\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n本檢討，應請結構技師確認並修正引用版本設計準\n則內容。\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2-1-1 基地鄰近河川，應洽主管機關水利局確\n認是否符合河川法相關規定。\n3. 目錄 2-1-1 依據現況照片周圍環境臨路側機車停車\n量大，建議考量使用需求及避免違停情形影響開放\n空間，臨建築線側（柳川西路四段）開放空間綠化\n槽應延續不中斷，以利增加綠化面積及減少違規臨\n停車輛穿越。\n4. 目錄 2-3-1 基地西側為學校用地，應套繪周邊開放\n第29頁，共31頁\n空間或、及沿街人行步道配置，並與基地開放空間\n檢討設計對應；基地北側臨路側配置及南側河川配\n置亦同。\n5.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補充結構固定方式。\n6. 目錄 4-3-2 晚上十時後降低屋脊照明設計以利鄰近\n住宅區品質及河川環境友善。\n7. 目錄 4-4-1 套繪公有人行道位置及現況。\n8. 目錄 4-4-4 土管無法綠化面積應依建管手冊及技術\n規則第 299 條檢討並不得扣除車道，應修正。\n9. 目錄 4-4-6 景觀剖面標示開放空間範圍，並補充地\n下車道出入口旁基地轉角之景觀剖面關係。\n10.目錄 5-1-1 土管高度比規定檢討不全，其餘道路側\n應皆應依技規第 164 條建築物高度檢討。\n11.報告書內相關配置圖說請補上指北針。\n12.目錄 7-2-1 地籍圖上色標準有誤（土管退縮應著黃\n色即可）；基地東北角獨立柱應自代替柱心檢討面積；\n地上 1 層平面圖及景觀配置圖應標示基地設計高程。\n13.目錄 7-2-1 直通梯請編號；基地東北角獨立戶外樓\n梯未計入面積（補建築面積紅色），並檢討樓梯屬性\n倘屬戶外安全梯應檢討區劃範圍及開口距離其他開\n口 2 公尺。\n14.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之法令適用時間應修正為都\n更報核日；法定上限容積有誤。\n15.目錄 7-2-1 基地東北角面積應計算至替代柱心線；\n東北角戶外樓梯及天橋面積檢討方式為何？是否適\n用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免計規\n定應釐清；建築面積檢討有誤。\n16.目錄 7-3-1 步行距離檢討有誤；專有共用應區劃設\n計。\n第30頁，共31頁\n17.依據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十七條，安全圍\n籬施工門開設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n穿越道 5 公尺以上；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請改\n設透空部分未超過 6 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n請修正。\n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目錄 4-4-3 建議草皮改以灌木或複層植栽\n設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臨時動議：無。\n捌、散會(上午 10 時 45 分)\n第31頁，共3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8/2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43次",
    "meeting_id": "11308015",
    "agenda_pdf": "11308015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 簽到\n9：05~9：10 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報告案 1 案、提案審議案件 2\n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n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n層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四 次 變 更 設\n9：10~9：40\n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本案經第\n640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通過，惟設計單\n位針對委員會決議修正事項第一點提出修\n正，故再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區三民段五小段 6、6-7 等 2 筆地\n9：40~11：00 號(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n地)地上 6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審議事項)\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83、186、187、\n188、189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11：00~12：20\n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12：20~12：3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n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四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本案前經第 640 次都審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後通過，\n惟針對決議修正事項第一點(略已)：「….；臨 6 公尺惠\n中路側增植 2 株喬木，西北向臨路側維持原核准設計\n2 株喬木。」因建築基地高程問題以致喬木覆土深度\n不足無法修正，提請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同意西北向臨路側原核准 2 株喬木位置改種植於中庭。\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陽台欄杆補充說明採固定不可拆卸型式設計。\n(二) 垂直綠化及屋頂層小喬木應加強固定及防風維護措\n施，並補充詳圖；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n公分以上，並研擬保土措施。\n(三) 屋頂層女兒牆應符合免計高度或依規計入建築高度\n檢討。\n第1頁，共6頁\n第二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三民段五小段 6、6-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6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說明：\n一、本案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審議事項，依上\n開條文規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n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n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n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n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n行審查。」。\n二、本案基地 300 公尺範圍，包含歷史建築－臺中地\n方法院舊宿舍群、臺中刑務所演武場、西區四維\n街 日 式 招 待 所 ， 及 臺 中 市 定 古 蹟 － 臺 灣 府 儒 考\n棚、臺中刑務所浴場。\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 補充基地周邊街廓建築配置、人行動線、鋪面、休\n憩節點及喬木景觀植栽分析(含動漫館、地檢署、宿\n舍群等)。\n(二) 康樂街側南段及府後街人行步道用地增植喬木，維\n持植栽種類一致性並更新鋪面；補充人行步道用地\n認養專章；補充紅門保留後續維管計畫，並依目的\n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主；留設康樂街至林森路 24 巷\n人行穿越路徑。\n(三) 府後街及康樂街側無遮簷人行道依規留設 2.5 公尺\n以上連續性人行淨寬，並取消景觀造型牆設置；基\n地西北側建築物柱位往基地內側退縮；加強北側街\n角廣場休憩停留節點設計，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n積；增加南側停車空間綠化植栽設計；臨路側喬木\n米徑 12 公分以上。\n第2頁，共6頁\n(四)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設計詳圖並加強設計。\n(五) 垂直綠化考量植物生長性採錯層設計；屋頂層增加\n植栽多樣性。\n(六) 地面層汽機車停車位開放供公眾共享使用；地下停\n車場出入口採以行人優先之人車共存型式設計。\n(七) 確實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後會議紀錄修正對\n照表；補充基地至周邊 500 公尺重要公設人行路徑；\n補充捷運藍線(含 B18 站)計畫；補充周邊 iBike 站點\n與使用率、停車場動線及周邊停車場使用狀況、基\n地周邊 500 公尺內新建案交通影響分析；更新車流\n調查資料；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並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n第3頁，共6頁\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83、186、187、188、189 等 5\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變更後垂直綠化面積及屋頂綠化比率少於原核准，\n採以垂直綠化替代。\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78.62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設置。\n(六)12 公尺計畫道路(松柏街)及 20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n九路)無遮簷人行空間及植栽帶設計型式，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及簡委員\n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現有人行道現況說明；西、南側植栽帶向建築\n物內側調整，並與公有人行道整體規劃設計；北側\n大廳出入口旁增加 2 株喬木；松柏二街臨路側增植 3\n株喬木；南側景觀水池旁增加喬木；臨路側增加退\n縮休憩停留節點，取消羅漢松及桂花改以栽植其他\n第4頁，共6頁\n低矮灌木設計。\n(二)建築立面共設置 21 處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屋頂\n層增植小喬木並增加植栽多樣性；垂直綠化及屋頂\n層小喬木加強固定及防風維護措施並補充詳圖；陽\n台玻璃欄杆適度脫開透空；2 層露臺增加懸垂性植\n栽。\n(三)調整 1 處公共藝術至西南側街角，並補充夜間燈光\n設計；補充標示空調格柵設置位置；地下室增加自\n然 通 風 採 光 設 計 ； 消 防 送 水 口 調 整 位 置 勿 影 響 使\n用，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 3D 模擬圖。\n(四)工作陽台與裝飾板間設置 RC 實牆；釐清 1 層出入\n口外廊及裝飾板範圍。\n(五)補充變更前後之汽機車配置改變差異圖說 (如車道\n型式、停車空間配置等)；補充機車道 60 度行車安\n全視角檢討；機車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施\n工車輛暫停區落實內部化並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意見修正後 再提臺中\n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原有行道樹及新植喬木規格、樹距(大喬木達 6\n公尺)、樹穴寬度及灌木種類，並確認原有喬木米徑。\n(二) 松柏街補充樹穴及人行通行寬度，並說明長條型式\n樹穴複層式植栽灌木種類及尺寸。\n(三) 移植喬木米徑小於 30 公分斷根次數修正並架設支\n架，並補充修剪節點照片及表列移植前後修剪高度\n及寬幅。\n(四) 新植喬木應為移植苗或袋植苗，非節頂式苗木。\n(五) 松柏街及崇德九路口喬木請標示截角間距。\n(六) 取消松柏二街公有人行道植栽帶。\n第5頁，共6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30)\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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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8/2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8月第4次",
    "meeting_id": "11308012",
    "agenda_pdf": "11308012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溪段 171、172、173、174、174-1、180、181、\n182、183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96、197、199、201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清水區紫雲段 129、136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溪段 171、172、173、174、174-1、180、\n181、182、183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8，基地位置標示不一致，請確認。\n2. P.4-3-1，土管公告日期、文號有誤，請修正。\n第1頁，共13頁\n3.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4.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5.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逐項檢討，請於圖面標示檢\n討前院、後院，並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6.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n7.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請於圖面標示。\n8.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應提送都審，請補充說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7 點，本案建築基地範圍與容移接受\n基地範圍不同，建築基地有臨接文化景觀，請於檢\n討說明敘明。\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申\n請容移量達 20%應經都審，請修正檢討說明。\n3.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屋脊裝飾物檢討有誤，應以 2/3 立體框架檢討。\n(二) 請標示無遮簷人行道之行人通行範圍寬度。\n(三) 地下室車道標示 5*6 停車範圍。\n(四) 建築面積有誤，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五) 裝飾物應加註尺寸。\n(六) 梯廳寬度未標示，並請釐清容積計算。\n(七) 屋突高度標示有誤。\n(八) 釐清入口上方投影框架。\n第2頁，共13頁\n(九) 標示基地內排氣口位置及高度。\n(十) 陽台透空檢討。\n(十一)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補充基地 500 公尺內車輛進離場動線示意圖。\n(四)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五)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n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六) 第 3-3-1 頁及第 3-3-2 頁及第 3-5-4 頁之機車進出動\n線請再檢討修正。\n(七)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4，本案人行鋪面有無涉及公有地使用範圍，倘\n需使用涉及公有人行道處，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n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n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認養申請。\n(二) P.3-6-2，街道家具應將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n求，納入設計規劃，部分可考量設計座椅扶手，高度\n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 案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數 量 2809.92 平 方 公 尺\n(38.77%)，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n第3頁，共13頁\n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及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檔案過大，請調整修正。\n2. 申請書未填寫屋頂層及垂直綠化量小喬木、灌木\n統計數量，請補正。\n3. 不動產會員證過期，請補正。\n4. P.2-1-2，請補充基地周遭喬木植栽花期花色調查。\n5. P.3-3-2，請補充垃圾丟棄動線及垃圾車暫停位置。\n6. 1 層建議未開挖範圍增加喬木數量。\n7. 地面層通往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n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n8. 2 層露臺建議增加小喬木或灌木之數量。\n9. 公共藝術請標示相關尺寸，建議高度不小於 2 公\n尺(不含基座)。\n10.P.3-6-3，空調格柵請標示尺寸間距，並依規檢討\n不小於 10 公分。\n第4頁，共13頁\n11. 都審審議規範第 14 點規定，請敘明扣除之無法\n綠化面積為何。\n12. P.5-4-3 裝飾物檢討圖例(紅色)說明有誤，請修正，\n並請釐清裝飾物是否超過 1.8 公尺，倘超過則應\n檢附友善環境綠美化設計對策。\n13. 1 層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標示鋪面材質，另設計\n高程圖例過小，請調整。\n第5頁，共13頁\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96、197、199、201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以\n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P.5-1-4 請修正檢討說\n明。\n(二)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舖，請依規檢討離街\n裝卸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6-3-4a 各幢建築物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說明\n2. P.6-3-4a 進排氣墩請標示進排風向。\n3. P.6-3-4a 平面空間尺寸標示。\n4.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說明。\n5. 請補充室外安全梯構造及開口檢討說明。\n6. P.6-3，1 層乙戶外安全梯開口 2 平方公尺檢討及\n樓梯寬度尺寸標示。\n(二)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友善回\n饋綠化設計，其不包含宜居設施，應另增加綠化設計。\n第6頁，共13頁\n(三) 其他：請補充最新工程進度表及現況相片標示工程進\n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n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n明機車車道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入，並\n請說明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四) P.4-2、P.5-6-5 僅標示汽車出入動線，未標示機車出入\n動線，請再補充。\n(五) P.7-2-9 圖 18 規劃汽車出入口處人行道與車道作不同\n鋪面設計，請問機車出入車道的規劃為何。\n(六)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2 處，是否得設置於應退縮範\n圍，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32.47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第7頁，共13頁\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水表、2 處樹立廣告招牌及街道傢俱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灌木數量及屋頂綠\n化比例均少於原核准，依都審審查通案性變更案\n件綠化不得少於原核准，請補充合理性原因及固\n碳量檢討。\n2. 管委會空間請依規檢討屋頂綠化。\n3. 基地南側大廳出入口處建議加強植栽綠化設計。\n4. P.2-3，補充基地東側建案立面圖說或現況照片示\n意圖。\n5. P.3-4-3，補充本案臨 25 公尺崇德 10 路側公有人\n行道綠化帶不連續之原因。\n6. P.4-2，標示緩衝車道寬度、車道坡度及機車停車\n空間行駛方向及寬度。\n7. P.4-3-2，建築物夜間模擬圖勿以植栽遮擋。\n8. 本案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n9. P.7-2-20，汽、機車出入動線標示有誤，請修正。\n10.P.8-3-1，都市計畫圖標示指北針。\n11.補充植栽噴灌排水系統圖說(1 層、屋頂及宜居\n等)。\n第8頁，共13頁\n12.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n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等標示與\n圖例，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3.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 6 處皆只有會議室一種用途，\n顯不合理。\n第9頁，共13頁\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清水區紫雲段 129、136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P.1-1，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有\n誤。\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n(1) 本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提\n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2) 本案未載明上限容積，非屬舊市區細部計畫地\n區，移入後總增加容積逾 70%，依規應提送外\n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3) 本案非屬大里細部計畫，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17 點，請確認本案是否屬整體開發地\n區，非屬整體開發地區臨街已開闢寬度達 20 公尺\n以上之道路，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之 30%。\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0頁，共13頁\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30 公尺計畫道路與現有巷道是否需要截角請確認。\n2. 請補充防空避難空間面積檢討。\n3. 平面圖梯廳寬度請補充標示。\n4. 天井過梁部分是否有計入建築面積請確認。\n5.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 164-1 條規定檢討。\n(二)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與所提友善\n回饋綠化設計，應經委員會同意方得設置。\n(三) 土地謄本請補充土地他項權利部分。\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n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n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二)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補\n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1頁，共13頁\n(一) P.3-4-2，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2，壹層「喬木」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基地內外\n建築物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n(三) P.4-5-1，圖名錯誤。\n(四) P4-7-1，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3 年 8 月 22 日危\n老重建計畫尚未報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603.80 平方公尺(30%)，\n加計危老獎勵 容積總量 39%，超過其基準 容積\n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n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第12頁，共13頁\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建築立面基座設置案名，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建築線注意事項頁面模糊，請修正。\n2. 1 層景觀平面圖公有行道樹與基地內喬木應分開\n製作植栽表。\n3.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標示通往地下室停車場坡道 2\n公尺緩衝車道。\n4. 基地南側未鄰接現有巷道部分，除標示地界線範\n圍外，並請標示建築線範圍。\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降版順平設計。\n6. 屋頂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n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7. 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露台應綠化。\n8. 2 層及 3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n9. 請補充危老獎勵審查表及會議紀錄公文。\n10.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物內部空間以空白\n方式表示呈現。\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8 分)\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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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8/2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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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8013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3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11、16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祥段 9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臨時提案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11、16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22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依 110 年 11 月 29 日府授都計字第 1100300729 號\n「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n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運機廠)細部計畫\n(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五\n點)」檢討。\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與 P.7-1-1 不一致，\n請釐清。\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達 25\n公尺之計畫道路，臨接寬度請補充相關對應頁碼及\n頁面。\n2. 容移要點第 12 點，接受基地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n於建築物之地面層，請依規檢討。\n3. 本案倘已取得容移許可函，請檢附容移許可函並依\n規檢討相關內容，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依 P.2-3-1，基地周邊有其他開發案(19 樓、16 樓等)，\n但交通影響評估章節，P.9-3-1-4 圖 2.2-1 基地周邊開\n發案，均未列入分析，請將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交\n通量指派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地面 1 層機車停車場進出車道為 1.5 公尺，恐無法會\n車，請說明。\n(四) 地下 1 層機車格位間之車道均為 1.5 公尺，請解釋機\n車出入動線，會車空間是否不足，請說明。另地面層\n機車及地下 1 層機車出入車道緊鄰汽車出入口，如\n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請確實檢討車行視距\n第2頁，共22頁\n之妥適性及與鄰地停車場出入口之關係。\n(五) P.9-3-1-10 圖 3.2-2 停車場地下 1 層內部動線規劃，\n機車停車場只有單行動線，如何出入，請說明。\n(六)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n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n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七) 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n示意)，請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n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n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n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n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3頁，共22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街道傢\n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 28 公尺敦富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n依通案性原則專章檢討，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欄位，容積移轉未達\n需提會規模無須勾選，並請依委員會同意事項填列\n提會項目。\n2. P.4-4-1-1 套繪鄰地及周邊共同空間之建築喬木植栽\n配置(含植栽花期花色)及人行動線，包含周邊公共\n空間（公有人行道、園道及公園等）均應套繪。\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鄰接道路名稱及寬度，\n並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4.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建議加高至 45 公分。\n5. 公共藝術應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6. P.4-4-1-2，補充標示地面層機車車道寬度及動線。\n7. P.4-5-4，曬衣架上方不得設置膠合強化清玻璃，請\n修正。\n8.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基地內鄰棟棟距 3 公尺以上。\n9. 補充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n10.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圖應檢附各項範圍線圖例及高程。\n11.P.5-6，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30%，應依據臺\n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得銅級以上\n綠建築標章。\n12.屋脊裝飾物上方頂蓋比例過高，屋頂層屋脊裝飾物\n加計屋突物遮蔽率約 70%，近乎全遮蔽，顯不合理，\n第4頁，共22頁\n顯得過於厚重，亦影響綠化生長。\n13.地下室部分機車車道服務量已達 50 部，車道寬度\n應達 250 公分。\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迎賓車道前景觀配置之藍色圓形造型應檢討是否屬\n水池，並應補充景觀剖面詳圖；水池設置於開放空\n間範圍屬阻隔性設施，應補充其開放性及公益性設\n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補充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n表，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n請補充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4-4-1 套繪基地周邊沿街人行道路配置及喬木\n配置，行穿線與基地人行道銜接應順平。\n4. 目錄 6-1-3 開放空間設置迎賓車道範圍應扣除獎勵\n面積；倘非屬迎賓設計，臨建築線側取消似車道出\n入動線並景觀綠化槽破口改以增加綠化面積延續設\n計。\n5. 目錄 4-4-6 開放空間景觀剖面圖應標示範圍及高程。\n6. 目錄 6-1-4 開放空間與非開放空間區補充加強管理\n使用計畫。\n7.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平面圖(套疊景觀底圖)應以色\n塊標示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及不等寬範圍，並\n分別標示圖例。\n8. 目錄 6-1-3、6-1-4 臨時垃圾停車位不得設置於開放\n空間，其車道行經於開放空間範圍應扣除獎勵。\n9.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公告圖應區分「開放空間」與\n「供公眾使用」2 種色塊。\n第5頁，共22頁\n10.如屬社區使用範圍之水池，非屬供公使用空間應剔\n除開放空間或供公眾使用空間，避免後續糾紛。\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配置圖、設計大樣\n圖，並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另補充內容資料(圖\n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3.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事項應補充開放空間\n範圍及供公眾使用範圍。\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地上 1 層開放空間景觀鋪面簡化設計並以都市人\n行動線為主。\n2. 退縮 15 公尺範圍皆納入開放空間檢討整合景觀設\n計檢討。\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第6頁，共22頁\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詳標設置裝飾物之尺寸，\n並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應於目錄 7-6-3 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3. 依據土地使用管制第八點規定，請詳實檢討本案退\n縮建築適用之條款及留設規定(如:說明基地是否屬\n園道兩側基地)，並洽城鄉計畫科釐清本案公共開放\n空間內無遮簷人行道留設方式，是否應依同點第(八)\n項規定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n4. P.1-10-1 建造執照申請書掛號面積僅 4,821 平方公\n尺，惟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面積為 5,441 平方公\n尺，其兩者面積不相符，倘有增加基地範圍應重新\n掛建造執照，並依新掛號時間為相關法規適用版本。\n5. 目錄 1-11-1 捷運用地兩側禁建補充檢討；免指定建\n第7頁，共22頁\n築線範圍圖，建築師應簽證說明鄰接道路情形說明。\n6. 目錄 4-12-1 公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所需之空調室外\n機位置檢討及美化設計。\n7. 目錄 10-5-1 補充垃圾儲存空間平面圖、立面圖及投\n擲動線應有避雨設計。\n8. 目錄 4-4-6 容移退縮範圍不得有高 120 公分以上構\n造物，請於平面圖及剖面圖應詳實標示檢討。\n9. 目錄 4-6-2 陽台設置馬槽型式盆栽應考量安全性避\n免攀爬，調整盆栽高度並標示尺寸。\n10.目錄 5-1-1 土管第 8 點應釐清提請都審審議之項目。\n11.目錄 7-2-1 管委會空間應標示使用空間用途。\n12.目錄 7-2-1 地上 1 層代替柱心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n及容積；泳池必要附屬空間檢討(更衣盥洗及衛生設\n備空間)並不得計入管委會空間及面積。\n13.補充地面層機車車道動線及車道寬度。\n14.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使用分區有誤請修正\n15.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應依規檢示相關尺寸；防空\n避難空間設置天井應區劃檢討。\n16.目錄 4-11-1 補充圍牆詳圖。\n17.補充容積移轉確認函或切結書目錄 3-1-1。\n18.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19.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第8頁，共22頁\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0.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垃圾儲存空間建議加大開窗以利自然通\n風採光。\n第9頁，共22頁\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太祥段 9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及上限容積\n率，請補充計算式及對應頁碼，另有關高度比及前後\n院深度檢討請補充說明。\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檢討綠化面積請補充其對應\n圖說。\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n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第10頁，共22頁\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 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補充相關章節。\n(二)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尚有缺漏，請依規定補充相\n關章節。\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n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n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n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9-1、\nP.3-9-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空地樹立廣告\n3 處(含案名牆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n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第11頁，共22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惟基地\n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n則，本案於 30 公尺廍子路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案名請補充宜居建築案件；申請書宜居建築欄位請\n補充勾選。\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請\n釐清提會之依據為何，倘皆符合規範則毋須提會。\n3. P.3-11 空調室外機是否加設空調格柵建請釐清，倘\n設施格柵，請依規檢討間距尺寸。\n4. 建議調查基地周遭(附近都審案件、中台公園)景觀\n喬木植栽種類，包含花期花色說明。\n5. P.4-3 高度比削線檢討，臨接道路「河南路」應為誤\n繕，請釐清。\n6. 公有人行道請補充認養年限。\n7. 街道傢俱高度建議調整為 45 公分。\n8. 釐清車道與無遮簷人行道之間 2 公尺緩衝空間檢討\n。\n9. 無障礙廁所與公服空間不連續，缺乏附屬關係，得\n否單獨視為公共服務空間。\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12頁，共22頁\n1. 開放空間設置店舖樹立廣告應以 2 間店設置 1 處檢\n討，以利開放空間完整性及增加綠化面積，並應結\n合公益性設施補充設計書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n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n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n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並\n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說，\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應取消底圖並標示\n開放空間各項尺寸。\n5. 目錄 6-1-3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n示(集會、休閒、文教、交誼)。\n6.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景觀動線應以都市人行動線使\n用為主調整配置及舖面，非以店鋪或社區出入動線\n檢討，以利開放空間公益性。\n7. 目錄 6-1-3 開放空間請修正銳角範圍應以沿街步道\n式等寬開放空間檢討獎勵面積。\n8. 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室進排風設備設計及景觀與地\n下室剖面圖，並不得排向開放空間及影響人行動線，\n應調整排風方向或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第13頁，共22頁\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目錄 6-2-2 二層複層式露台外開口有構造\n物補充標高應小於 150 公分。\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n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14頁，共22頁\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n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n「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n提送本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應於都審\n申請書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3. 依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點附圖 1，本案基地\n位屬於【鼓勵街角開放空間】並依據第十點「街角\n開放空間不得與其他開放空間重複計算獎勵」規定，\n應洽城鄉科釐清本案未優先申請街角獎勵部分是否\n符合規定。\n4. 目錄 1-9-1 應檢附建物謄本及目錄 1-12-1 建物測量\n圖，另依據本局套繪查詢結果，應說明基地內拆除\n情形及現況是否有共同壁需保留應計入面積。\n5. 目錄 2-1-1 補充斷層帶距離檢討。\n6. 目錄 4-12-1 檢討公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所需之空調\n室外設備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n7. 目錄 4-4-6 北側景觀剖面圖顯示大喬木樹冠已大幅\n度超出地界，應考量鄰地所有權人之意願避免後續\n糾紛調整樹種及位置。\n8. 目錄 4-4-7 車道應自人行道標示退縮 2 公尺緩衝空\n間。\n9. 目錄 7-2-1 公共服務空間與梯廳連接範圍不得計入\n第15頁，共22頁\n管委會面積。\n10.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 D 剖有形成空間之虞，應修\n正法規檢討依據。\n11.目錄 7-2-1 地上 1 請釐清基地西側土管退縮規定為\n何應釐清。\n12.管委會空間用途依規標示、大廳非管委會空間請修\n正。\n13.結構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14.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應依規檢示相關尺寸。\n15.景觀圖及建築相關圖說請標明計畫道路寬度(東側\n缺漏)及路名。\n16.土管要點第 11 點建築退縮規定應詳實檢討基地所\n臨各側道路寬度，並檢討屬於第(一)或(二)規定之退\n縮，應修正逐款檢討。\n17.依據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十七條，安全圍\n籬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請改設透空部分未超過\n六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請修正。\n18.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9.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6頁，共22頁\n伍、 臨時提案\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文北段 7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 (第一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預審係第一次\n申請)\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涉及\n取消時程獎勵，變更為整體開發建築基地規模獎勵\n及開放空間獎勵，涉及土管要點部分尚符規定。\n(二) 容積移轉：本案容移申請切結書請修正補充為容移\n許可函文件。\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第17頁，共22頁\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本案時程獎勵到期，爰變更獎勵項目及內容(取消時\n程獎勵 20%，改以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10%及整體開發\n建築基地規模獎勵 10%)，其餘皆未變更。\n(二) 其他事項：\n1. P.1-1-1a 申請書備註欄位請勾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n2. P.1-2-1a 委託書未簽章用印，請補充。\n3. 調查基地周遭景觀喬木植栽種類，包含花期花色說\n明。\n4. 第四章請補充喬木、植栽配置、街道傢俱及相關設\n施物設計內容，並請補充景觀剖面詳圖。\n5. 土管圖例(圖 5-4 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模\n糊，請修正。\n6. P.5-3-2 請確認都審第 14 點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是否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7. 請檢附公共藝術之設計相關內容。\n8. 未檢附裝飾物檢討專章內容。\n9. 未檢討逃生步距、北向日照、道路陰影面積、高度\n比等。\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n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補充相關透視圖及\n於平、立、剖面圖標示退縮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應補充配置圖、\n平、立面圖及透視圖；街道傢俱落腳處不得設置於\n草皮範圍以利乘坐，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僅為\n第18頁，共22頁\n社區內東西向步道使用路徑出入口，應補充公私密\n空間管制設計說明或調整配置，並加強公益性設計。\n4.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景觀動線應以都市人行為主，\n非以社區出入口及店鋪出入使用為主。\n5. 目錄 6-1-3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社區門扇及阻礙構造\n物，應修正。\n6. 地上 1 層街道傢俱及屋頂層休憩設施配合喬木遮蔭\n設計。\n7.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n閒、文教、交誼)。\n8. 地上 1 層景觀高程請標示高度。\n9. 開放空間應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n管。\n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地上 1 層景觀以格柵跳石檢討店鋪出入口，請考量\n綠化生態完整性避免人行穿越切割。\n2. 基地西側 1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人行動線請再考量\n開放性及使用行性調整設計。\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第19頁，共22頁\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本案建造執照適用法令日為 113 年，結構專章引用\n法令依據應檢討 113 年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n計規範版本。\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變更設計說明應補充說明變更土管獎勵項目之原因\n及釐清原建造執照有效性，本案是否有重新掛號申\n請建造執照情形請檢附佐證文件，另檢討是否增加\n變更容積樓地板面積，倘增加應以變更設計掛號日\n第20頁，共22頁\n作為法令檢討。\n3. 預審申請書件應補充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n4. 請檢附建造執照工程進度及釐清是否已開工，倘開\n工應檢附結構外審變更後之審查圖說。\n5. 第四章設計構想與說明頁面多處缺漏，應補充；開\n放空間景觀剖面缺漏，請檢討景觀及基地設計高程；\n空調設備缺漏，並檢討公共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所需\n之必要空調設備及美化設計。\n6. 目錄 1-12-1 基地高差大，請檢附現況測量成果圖。\n7. 目錄 5-1-1 土管第 8 點規定(二)註記第 2 點規定，僅\n註明有關「街角退縮開放空間」得適用「建築技術\n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並依技\n規第 162 條規定得適用機電 15%容積上限檢討基準，\n惟本案基地非位屬「街角退縮開放空間」範圍，應\n會辦城鄉科確認本案是否同屬比照「街角退縮開放\n空間」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n築基地綜合設計」。\n8. 目錄 7-2-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n渠及出水方向。\n9.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0.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第21頁，共22頁\n11.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臨時動議：無。\n捌、散會(上午 10 時 45 分)\n第22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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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報告(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李明利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東區立德段四小段 6-3、\n10-40 及東區花園段四小段 1、1-6、5-\n9：10~9：30\n3、6-13 等 6 筆地號土地(公園兼兒童\n遊樂場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3 層臺中東\n區公兒 30 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專審備查)\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53\n9：30~10：50\n地 號 土 地 (第 一 之 一 種 住 宅 區 )地 上\n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睿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建功段 699-5、\n699-6、712、713、716、743、743-1、\n744、744-1、744-2、745、746、747、\n10：50~12：10\n750、750-3、750-4、750-5 等 17 筆地\n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及第三種住\n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東區立德段四小段 6-3、10-40 及東區花園段四小\n段 1、1-6、5-3、6-13 等 6 筆地號土地(公園兼兒童\n遊樂場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3 層臺中東區公兒 30 地\n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專審備查)\n說明：\n一、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於 112 年 12 月 29 日辦理專案審查\n決議修正後通過，並於 113 年 6 月 28 日交通局中市交\n停設字第 1130037780 號函文同意核定。\n二、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n第 3 點規定申請提送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等，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備查。\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立面為白色塗料，請\n補充後續維管方式。\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無。\n第1頁，共4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5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497.9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臨 30 公尺經貿路二段側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 1.5 公\n尺綠帶位置，同意設置。\n(六) 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經貿五路)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縮小北側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車道及西北側人行動線\n寬度並增加綠化植栽；補充地面層防滑鋪面材質說\n明及整體性防火間隔景觀設計。\n(二)補充調查基地周遭喬木景觀植栽花期花色變化，並\n配合調整植栽之配置(例:常綠喬木種類配合種植季\n節開化性灌木花卉)。\n(三)街道傢俱考量與公共藝術協調性採流線形設計並增\n第2頁，共4頁\n加設置數量，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方式；消防送\n水口位置調整於 4 公尺無遮簷範圍外；圍牆降低高\n度至 115 公分(含基座)並結合綠化植栽遮蔽設計，\n取消整體防火間隔旁圍牆。\n(四)陽台格柵與台度脫開適度透空設計俾利植栽滿溢。\n(五)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專章檢討；補充周邊重大建\n設(例如：中央公園、綠美圖、捷運橘線、轉運站）\n與基地之關係；基地雙面臨路（30 公尺經貿路、20\n公尺經貿五路），補充停車出入口方案比較分析；\n補充基地破口(人行、車行)之視距說明；B1 機車道\n車道出入口寬度應達 1.8 公尺；施工車輛暫停區以\n內部化為原則，倘採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六)地下室及住戶單元排煙系統分區設計；社區大門建\n築面積檢討有誤應釐清，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管\n道間豎道區劃(防火時效、間隔等)。\n第3頁，共4頁\n第二案：睿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建功段 699-5、699-6、712、713、716、743、\n743-1、744、744-1、744-2、745、746、747、750、\n750-3、750-4、750-5 等 17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n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審議留設\n騎樓改以無遮簷人行道設置\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因都市景觀需要，同意以設置無遮簷人行道型\n式留設。\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調整地下室台電配電室位置(經台電公司同意)，以增\n加地面層喬木、灌木植栽；店鋪前增加綠化植栽。\n(二)4 層露臺增加小喬木及綠化植栽。\n(三)確認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軍功\n里活動中心、建功國小等)起迄路徑（非路段）之人\n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正確性；補充無障礙機車停車\n位；地面層植栽考量行車視距調整位置。\n(四)增加認養基地至軍功里活動中心、建功公園及建功\n國小等路徑之標線型人行道，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核准內容為準。\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1:45)\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8/1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8月第3次",
    "meeting_id": "11308008",
    "agenda_pdf": "11308008_A.pdf",
    "minutes_pdf": "11308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雅區上楓段 538-1、538-8、539、539-6、540、541\n等 6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同榮段 2358、2358-2、2358-3、2358-4、\n2358-5、2358-6、2358-7、2358-8、2358-9、2358-10、\n2359、2359-4、2359-5、2394、2394-98、2490-99、2490-\n100 等 1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豐業段 120、120-3、120-4、120-5、124、125 等\n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n審查。\n第四案：石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溪段 148、15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雅區上楓段 538-1、538-8、539、539-6、540、\n541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經檢核本次修正後內容，仍未依本科前次意見辦理修\n正：\n1. 第(二)點，土管及容移要點檢討部分，請標示對應\n第1頁，共20頁\n頁，碼並補充相關檢討圖說或計算式。\n2. 第(三)點第 1 項，請修正適用之都市計畫發文日期\n及字號。\n3. 第(三)點第 5 項土管要點第 6 點，仍請依法定綠\n化面積檢討。\n4. 第(四)點第 3 項容移要點第 3 點，容獎上限數值\n有誤，請修正；另本案容積移轉申請量，請與所附\n容移確認書核准數值一致。\n5. 第(四)點第 4 項，請敘明本案鄰接道路面寬。\n(二) 報告書 P.5-5，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1 項退縮 3 公尺\n退縮線標示清楚不明，請修正；第 2 項第 6 款設置其\n他相關設施，以及圍牆是否依該點第 4 項規定，自圍\n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補充檢討情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為住一，請釐清使用用途。\n(二) 車道旁柱邊管道間請標示高度，並釐清是否計入面積。\n(三) 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會辦建設局。\n(四) 鄰房佔用面積請釐清計算方式。\n(五) 地下室車道 5*6 範圍標示。\n(六) 請標示梯廳寬度及釐清容積計算。\n(七) 陽台裝飾物檢討，並釐清透空比例。\n(八) 步行距離檢討方式有誤。\n(九) 圖面標示文字及尺寸模糊。\n(十) 開挖範圍釐清（機車區柱子非開挖範圍）。\n(十一) 檢討排氣口與臨地距離。\n(十二) 請標示雨遮深度。\n(十三) 電梯旁天井過樑未計入建築面積。\n(十四) 請釐清北向日照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第2頁，共20頁\n估。\n(二)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三)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校園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n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n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P.4-3 及 P.7-18 之機車進出動線不一致，請修正，另\n機車出入車道臨道路部分是否有警示系統或路面標\n示等規劃，以提醒行人及用路人。\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路緣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最\n大橫坡度為 2%。\n(二)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以\n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置 1\n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坡度\n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三) 人行道橫坡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四)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五) 公共空間建議設置座椅供休憩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6%。\n5. 協助取得及開闢周邊公共設施用地：4.3473%\n6. 另加計時程(1%)暨規模獎勵(9%)︰10%\n7. 共計 40.3473%，申請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取上限\n第3頁，共20頁\n40%。\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15 日重建計畫報核，\n請業務單位協助審議。\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838.85 平方公尺(30%)，\n加計危老獎勵 容積總量 40%，超過其基準 容積\n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增加\n綠覆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汽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2 公尺計畫道路(民\n生路四段)，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釐清本案臨 32 公尺計畫道路(民生路四段)側是\n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倘設置請依通案性原\n則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地下室開挖率為 82.52%，依通案性原則超出\n80%，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第4頁，共20頁\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率與報告書不符；提會事項：\n宜居建築再釐清及其他事項請詳實填寫。\n2. 報告書章節順序請依書件自主查核表編排；上傳\n系統之報告頁碼與標籤不符再請修正。\n3. 請釐清是否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於曬衣架上方。\n4. P.4-7，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5.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公有行道樹及其植栽表。\n6. P.4-9，喬木植栽表請補充合計總數。\n7. P.4-17、18，剖面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D 剖\n面請調整至得以釐清喬木覆土深度處。\n8. P.4-28，請標示覆土深度及女兒牆與花台之間走道\n應保留 1 公尺以上距離。\n9. 公共藝術高度建議 2 公尺以上，並補充夜間燈光\n計畫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0.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不得設置圍牆。\n11.2 層露台建議增加綠化。\n12.請補充複層式露臺於第四章節(含平面、剖面、植\n栽表及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3.都審第 14 點法退設置設施物及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請詳實檢討。\n14.請補充危老獎勵檢查表及通過之會議紀錄。\n15.請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n16.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n表示呈現。\n第5頁，共20頁\n第二案：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同榮段 2358、2358-2、2358-3、2358-4、\n2358-5、2358-6、2358-7、2358-8、2358-9、2358-10、\n2359、2359-4、2359-5、2394、2394-98、2490-99、\n2490-100 等 1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北屯巨蛋二期\n好宅)\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各都\n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n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n版本檢討，P.4-1-1～P.4-1-5 標題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n治條例第 48 條之 2 規定，以公有土地為建築基地之\n全部供作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增加建築\n容積至 1.5 倍法定容積，P.4-1-2 請予敘明及詳列計算\n式。另 P.4-1-2 實設建蔽率及容積率與 P.5-1 建築面積\n計算表所載內容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另請依規檢討\n高度比，並標註相關圖面頁碼。\n(三) 土 管 要 點 第 8 點 ， 本 案 地 下 開 挖 面 積 申 請 放 寬 至\n84.4%，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6頁，共20頁\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P.4-1-4 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請\n標註相關圖面頁碼，以利比對。另 P.3-4-1 植栽數量\n請以實設空地計算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請註明適用版本日期。\n(二) 土管檢討第 7 點，上限容積率檢討有誤。\n(三) 高度比檢討請繪製消線，並補充平面圖檢討面前道路\n涵蓋範圍及道路陰影面積，道路陰影面積並應列計算\n式檢討法規。\n(四)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五) 面算表請補充#162 免計容積檢討。\n(六) 面算表獎勵容積率請說明申請何種獎勵。\n(七) 面算表停車數檢討應依法規列計算式。\n(八)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n(1)請補套繪上色。\n(2)標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3)基地周邊道路均應標示。\n2. 各層平面圖，陽台、露臺、梯廳均應標示，並請標\n示空間用途名稱。\n3. 4 樓及 12 樓等平面之天井形式不符定義。\n4. 屋突層無露臺，請修正。\n(九) 地下車位應全面留設線架。\n(十) 未開闢計畫道路後續應向建設局申請，並請檢附切結\n書。\n三、請補充屋脊裝飾物專章，並檢討屋頂透空框架。\n四、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容，請依「臺中\n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二) 依據報告書 1-1 頁，汽車格位數無法滿足 1 戶 1 汽車\n第7頁，共20頁\n停車位，請檢討說明，並請開發單位考量增加汽機車\n格位數，將汽機車停車需求內部化，避免汽機車停車\n需求外溢。\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五、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8)，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5 處(含案名牆 1 處)，請依本市招\n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地下開挖面積申請放寬至\n84.4%，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n牌、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n委員會審議。\n第8頁，共20頁\n5.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 35 點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惟基\n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n為原則，請依規檢討戶數與樹立式廣告招牌數量，\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於平面圖標示棟距尺寸，倘依都審通案性決議\n35 點規定棟距未達 3 公尺，請申請單位加強敘明\n原因後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未檢附裝飾物檢討專章，請補充本案裝飾物之設\n計型式，倘設置深度大於 1 公尺，請標示不計入\n產權並提請委員會審議，深度若大於 1.8 公尺，應\n提出友善環境綠覆率計畫。\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部分報告書內容未標示頁碼，請補充。\n2. 都審申請書、委託書誤以照片格式放置。\n3. 都審申請書地面層灌木、屋頂層小喬木數量未標\n示，請修正。\n4. 申請書案名請填寫加註北屯巨蛋二期好宅。\n5. 請釐清本案係屬交通局獨立審查或得併入都市設\n計審議委員會之案件，另應於申請書其他欄位勾\n選。\n6.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備註欄位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詳實檢核。\n7. 套繪基地周邊景觀植栽喬木 (標示種類及位置並\n調查花期花色)，尤為基地西側同榮段一期好宅。\n8. 基地東北側請補充敘明是否設置地下室進排氣口\n第9頁，共20頁\n墩，並依規檢討設計(進排氣不向人行動線，或高\n度應達 3.5 公尺並以綠美化遮蔽設計)。\n9. 請於 1 層相關平面標示法定退縮(4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n10.P.3-4-2，喬木、灌木及花草配置圖植栽表未標示\n高度、高度、面積及總數等，請再釐清修正。\n11.P.3-4-6，建議全數或減半取消投樹燈。\n12.P.3-5-1，是否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倘設\n置應補充相關細部圖說標示等。\n13.P.3-6，街道傢俱尺寸標示不清，請修正，另有不\n同種類之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請一併檢附相關設計內容。\n14.法規檢討章節皆未標示對照頁碼，請修正。\n15.P.4-3，建築高度比未見削線檢討，請修正。\n16.建築頁面未標示排煙室、步行距離、防火區劃等\n相關檢討內容，請修正。\n17.垂直綠化、屋頂層請標示植栽種類，並檢附植栽\n表及自動滴灌排水圖說。\n18.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標示植栽表、設計高程、\n鋪面種類及相關法定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建\n築線、地界線、地下開挖範圍等圖例，另因資安\n問題建議將此頁內部隔間隱蔽。\n19.未檢附建築面積(上色)檢討圖面。\n20.本案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釐正，倘設置請\n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長度不大於店鋪面觀 2/3\n長度。\n21.依 P.5-5-2，依剖面圖表示屋突挑空似超過 5 公\n尺，請釐清修正。\n22.P.7-2，請標示垃圾投擲動線。\n第10頁，共20頁\n第三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豐業段 120、120-3、120-4、120-5、124、125\n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說明請補充建\n築師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同意高度比放寬相關資料請補充並補充說明。\n2. 店舖入口雨遮深度超過 2 公尺，是否回計樓地板\n面積請確認。\n3. 屋突層用途請補充標示。\n4. 請補充說明屋脊裝飾物是否納入結構設計。\n5. 1 層請補充圍牆標示，並請確認是否依土管規定檢\n討。\n6. 平面圖說請補充標示高程，另地下 1 層綠化養護\n是否可行請確認。\n7. 店鋪屋頂裝飾設置是否屬圍閉，底下是否應計入\n樓地板面積請確認。\n第11頁，共20頁\n(三) 宜居專章檢討圖說：\n1. 請確認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八條檢討是否不適用。\n2. P.5-3-2b 頁請補充植生牆體與雙層遮陽牆體標示。\n3. 造型遮陽牆板請補充剖面及尺寸說明。\n4. 雙層遮陽牆體是否可設置於陽台外側請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動線，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n動線交織，請說明。\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五)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七)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設置於建案施工範圍內，勿占用道\n路停放施工車輛。\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案尚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建議仍應維持\n4-6 公尺寬，以維持樹冠生長及良好樹型。\n(二) P.4-4-7，戶外提供人行鋪面宜採防滑材質，以避免天\n雨及路面潮濕時打滑，影響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依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n第12頁，共20頁\n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n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n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 P.4-7-2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請補繪招牌主\n體固定於建築物外牆之剖面圖，俾利檢核。\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 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10%。\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 6%。\n5. 另加計時程(1%)暨規模獎勵(9%)︰10%\n6. 共計 44%，取上限 40%。\n(二) 本案為申請放寬高度比案件。\n(三)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14 日重建計畫報核，\n本府於 113 年 5 月 22 日、8 月 5 日函請修正，目前尚\n未檢送修正書件。\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n牌、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n第13頁，共20頁\n委員會審議。\n4. 未檢附裝飾物檢討專章，請補充本案裝飾物之設\n計型式，倘設置深度大於 1 公尺，請標示不計入\n產權並提請委員會審議，深度若大於 1.8 公尺，應\n提出友善環境綠覆率計畫。\n5.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本案 2.5 公尺人行\n淨寬及 1.5 公尺綠帶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屋突上方設置太陽能是否需依太陽能設置辦法提\n請委員會審議，請說明。\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宜居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比例請填寫。\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n請填寫法源依據，並詳實檢核提請委員會放寬或\n同意確認之項目。\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實填寫。\n4. P.1-13 請檢附都審規費收據。\n5. 請於相關 1 層平面標示指北針。\n6. P.4-4-9 建議全數取消或減半設置投樹燈。\n7. 屋頂層勿於圖面標示非固定傢俱。\n8. 公共藝術建議高度大於 2 公尺(不含基座)。\n9. P.4-7-4 圍牆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透空率，應\n達 50%以上。\n10.P.4-7-5 空調格柵應依都審規定檢討間距不大於\n10 公分。\n11.P.6-2，車道上方頂蓋格柵是否計入建築面積，請\n確認。\n12.P.6-3 車道旁綠化是否為誤繕，請釐正。\n第14頁，共20頁\n13.P.6-6，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遮蔽頂蓋，似不符法令，\n請釐正。\n14.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標示設計高程、鋪面種類\n及相關法定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建築線、地\n界線、地下開挖範圍等圖例，另因資安問題建議\n將此頁內部隔間隱蔽。\n15.依報告書所附文化資產處函文，本案涉及文資法\n第 34 條規定，建請釐清是否涉及文資法第 38 條\n規定。\n16.依土管規定本案申請斜屋頂，惟設計形式又以造\n型遮蔽物遮蔽，請釐清是否符合土管之規定。\n17.P.4-5-4，請標示花台與欄杆之距離。\n第15頁，共20頁\n第四案：石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溪段 148、15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2-1，基地位置偏移，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說明本案建築物用途。\n3.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8 點，P.4-30 本案公共藝術品設置於\n無遮簷人行道，請釐清。\n5.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機車停車位請分用途檢討說明。\n7.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喬木數量。\n8. 土管附圖檢討，請標示基地位置。\n9. 本案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需比照前院退縮，請修正\n相關圖面及檢討內容。\n第16頁，共20頁\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逐項檢討；本案有設置圍牆，\n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n標示檢討。\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n申請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P.5-9，本案鄰近本市古蹟「南\n屯水碓繩繼堂」，未檢附文資處相關公文。\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 層平面圖：\n(1)基地內通路未檢討。\n(2)梯廳未標示。\n(3)戶外安全梯 T3 之出入口未檢討避難通路。\n(4)戶外安全梯 T1 開口未檢討。\n2. P.6-13，屋突 1 層、屋突 2 層平面圖：機械室空間\n跨樓層，請補充機械室設備說明。\n3. P.6-23～P.6-25：花台外裝飾版，其深度應自外牆\n起計，請檢討是否有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及\n檢討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1-5，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無法確認負責人。\n2. 其他應修正事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內，實設機車停車位住\n戶停車位疑似漏寫，請修正。\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第17頁，共20頁\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五)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六)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七) 請補充各樓層停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n工程處提出申請。\n(二) P.4-4，依據章節標題為「基地交通、人行及無障礙\n動線計畫」，惟查無無障礙動線計畫之相關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4 處，依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 號函\n釋(略以):「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其\n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應設\n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物之牆\n面範圍。」，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下端後方無固著\n牆面，不符規定，請修正。\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9)，依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n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n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n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n第18頁，共20頁\n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944.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n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本\n案臨 80 公尺計畫道路(環中路五段)無遮簷人行道\n未依規留設，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臨 80 公尺計畫道路(環中路五段)側 2.5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留設於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外，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通案性原則，本案設置景觀設施物，其投影面積\n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計入建築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9. 依內政部 112.10.30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n第19頁，共20頁\n號函，本案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n2 公尺範圍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10.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詳實填寫宜居免計容積、垂直綠化喬木\n灌木數量。\n2. P.2-1，修正申請位置。\n3. 請補充容移前後汙水及垃圾處理量差異分析。\n4. 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n逐項檢討，並補充增加綠化事項。\n5. P.4-8，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使用之燈具種類及設\n置數量。\n6. P.4-25，補充各向花台剖面，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n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n設置。\n7. P.4-26，請補充花台植栽表(含規格及面積)。\n8. 請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n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9. 宜居複層式露臺請補充於第四章節(含平面、剖面\n及植栽表)。\n10.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增植公有行道樹，請補充\n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20頁，共2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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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8/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295次",
    "meeting_id": "11308007",
    "agenda_pdf": "11308007_A.pdf",
    "minutes_pdf": "11308007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4、4-3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雅區上楓段 538-1、538-8、539、539-6、540、541 等\n6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4、4-3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n業區、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n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8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P.1-17，本案為第一種商業區與第二種商業區，表格\n內容誤植，請修正。\n3. P.5-1，本案為第一種商業區與第二種商業區，紅圈\n內容誤植，請更正。\n4. P.5-5，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停車空間\n檢討為依據住變商回饋要點辦理。\n5. P.5-5，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之參\n考頁碼。\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二) P.4-9~P.4-11，各樓層方向性是否誤植，請確認後修正。\n(三) 停車場圖說，汽車停車格分別用不同顏色標示，請說\n明含意。\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第2頁，共8頁\n(七)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八) 本案從 5.45 公尺道路進出，目前該道路現況、後續\n車輛進出動線及此街道如何會車等，再請補充分析\n說明。\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38，本案街道家具之設置，建議應將年長者及行\n道不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使用考量之使用需求納入\n規劃。\n(二) P.4-8，喬木應維持適當種植間距(建議 4-6 公尺)，以\n維持成樹生長及其良好樹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4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n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P.4-4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 處，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三) P.4-4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查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n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n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n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第3頁，共8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福音街)設置 4 處樹立廣\n告結合街道傢俱，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其他事項請確實詳細填寫。\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並標\n示 3 面臨路之路名與路寬。\n3. P.4-10，車道非屬無法綠化面積請修正，並確實標示\n無遮簷人行道扣除範圍。\n4. P.4-20、21，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n5. P.4-22、23，地下室開挖範圍種植喬木覆土深度應達\n120 公分，請修正剖面圖。\n6. 屋頂景觀剖面圖請標示女兒牆側人行空間寬度 (應\n達 100 公分)。\n7. 垂直綠化請補充自動滴灌系統。\n8. P.4-45，圍牆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透空率 50%以上。\n9. 臨 4.5 公尺計畫道路(興民街)建議縮小破口增加植\n栽帶。\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4頁，共8頁\n1. 開放空間設置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n退縮 50 公分設置並檢討開門範圍不得越界，請補充\n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4-8-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街\n道傢俱之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文字為空地樹立廣\n告，另依委員通例決議應以兩戶店舖共用一處，縮\n減廣告物數量減半設置及加大公益性設施之座椅尺\n度，以利開放空間綠化面積增加及友善性，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應補充透視圖，\n另座椅乘坐尺度應考量乘坐範圍舒適性及安全性適\n度調整設計並加深座椅高度至 45 公分，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目錄 4-4-2 大喬木建議種植於原土層範圍；街道傢\n俱設置於遮蔭處。\n5. 開放空間公與私領域間檢討管控方式；景觀步道連\n續範圍得標示「供公眾通行」納入開放空間告示牌\n（不計開放空間檢討）。\n6. 目錄 10-5-1 垃圾車臨停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n7. 目錄 6-1-8 同意供本局公告之切結書應修正為同意\n書；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8.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各項設施、\n植栽如何實際管理維護之內容。\n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第5頁，共8頁\n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n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開放空間臨路側倘為紅線不得臨停者，應減少沿\n街綠帶槽破口，以增加綠化面積。\n2. 基地西南側及東南側留設較大開放空間，應適度\n退縮供人行休憩空間，形塑小口袋公園形式設計。\n3. 目錄 7-2-1 地上 1 層之車道出入口於 5 公尺計畫\n道路側考量附近社區交通及開放空間人行安全，\n車道出入緩衝空間建議比照建築技術規則檢討\n緩衝空間設計（自人行道 4 公尺再退縮 2 公尺緩\n衝空間：共計自建築線退縮 6 公尺）。\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第6頁，共8頁\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應檢討鄰接道路情\n形說明。\n3. 目錄 1-12-1 依據測量圖有鄰房佔用情形應依建管手\n冊辦理並補充說明，地上 1 層平面圖標示計入建築\n面積；本案鄰接 5.45 公尺計畫道路似未正式開闢，\n應洽建設局確認是否有開闢管養紀錄，倘未開闢情\n形應依規指定建築線辦理。\n4. 目錄 1-9-4 使用分區住變商是否已完成附註條件。\n5. 目錄 2-3-1 依據現況照片 8、11 號，基地所臨計畫\n道路未鋪設排水溝，似屬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洽主管\n機關釐清。\n6. 目錄 4-11-1 圍牆補充檢討鄰房佔用與鄰地圍牆設計\n剖面關係。\n7. 目錄 4-12-1 檢討公共空間所需空調設備室外機位置\n及美化設計。\n8. 目錄 4-3-2 建築物燈光計畫效果圖不明顯，應加強\n渲染效果及補充屋頂突出物之燈具設備。\n9. 目錄 4-4-4 土管綠化難以扣除項目應不得扣除車道，\n請依建管手冊檢討。\n10.目錄 4-5-3 屋頂女兒牆與花台至少 1 公尺以上。\n11.目錄 4-7-1 街道座椅高度應調整至 45 公分。\n12.目錄 7-3-1 避難步行距離應檢討至居室最遠處。\n13.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內建造執照申請情形之法令\n適用時間應勾選。\n第7頁，共8頁\n14.目錄 7-6-1 裝飾物各層平面圖應補充居室與花台間\n外牆與裝飾物詳細剖面圖。\n15.目錄 2-3-1 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n物，請於施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n公正單位進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n檢附，無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n附。\n1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目錄 10-5-1 垃圾空間建議加大開窗以利\n自然通風採光及節能。\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30 分)\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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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8/16",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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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8006_A.pdf",
    "minutes_pdf": "11308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n第 16 次審議議程\n時間：113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30~9：50\n壹、 主席致詞\n9：50~10：00 貳、業務單位報告\n參、審議案件\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學段 12-6\n10：00~11：30\n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n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11：30~12：00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00 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n第 1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宗達\n代理\n壹、 主席致詞\n貳、 聘書頒發\n參、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n(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休憩平\n台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說明休憩停留遮蔭設計；調整部分喬木為原生樹種。\n(二) 補充基地高程及無障礙動線圖示(通達既有觀景台處)；加強\n基地南向平台兩側斜坡雨水沖刷擋土設計；檢討環形步道下\n方路徑(綠茵坡道、階梯等)淨高。\n(三) 減少夜間照明設計或降低亮度以利生物休憩；欄杆格柵檢討\n安全性並美化設計(間距不大於10公分)，部分欄杆結合攀爬\n類植栽；補充滯洪池剖面詳圖及維管方式避免產生蚊蟲。\n(四) 依規檢討距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建築之規定。\n伍、 臨時動議:無。\n陸、 散會(10:40)\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08/1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17次",
    "meeting_id": "11308009",
    "agenda_pdf": "11308009_A.pdf",
    "minutes_pdf": "11308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自治段 201、231\n09：10~10：40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224、224-1 等\n10：40~12：10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n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1 7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文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自治段 201、229、230、231、260、\n261 等 6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 本案汽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8 公尺計畫道路(日\n新街)，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南側及部分西側臨接\n4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n闢，同意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另基地臨 4\n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自治段 228 地號土地)無法\n完成道路開闢，同意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n間申請獎勵；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n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n第一頁\n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四)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n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n回覆說明。\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n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後通過：\n(一) 基地南側 4 公尺計畫道路側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n道並自行留設道路截角。\n(二) 臨路側全面增植喬木；基地東、西側景觀植栽設\n計應與周邊鄰地及公園景觀呼應設計；店鋪出入\n前方動線整併增加綠化層次並配合休憩設施設\n置；人行鋪面材質應整合簡化設計。\n(三) 開放空間景觀覆土層結構全面降版設計並取消\n花台設置。\n(四)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垂直綠化增加植栽種類多樣性。\n(五) 補充自來水表剖面圖；地上 1 層補充 1 處供社區\n使用之無障礙廁所，垃圾儲藏室旁設置戶外空調\n設備之格柵應增加高度至該層頂版，以遮蔽空調\n管線美化立面設計；調整地下室進排風位置。\n(六) 標示機車停車位尺寸；調整垃圾車臨停位置至基\n地南側；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並附兩向剖面說明，及考量清運動線安全性。\n(七) 取消戶外安全梯開口外之裝飾物設置；考量周邊\n都市景觀協調性，調整建築物整體及框架式屋脊\n裝飾物深灰色材質及亮度。\n第二頁\n(八) 地上 1 層牆量少且高度較其他樓層高近 1 倍，應\n再 增 加 1 層 勁 度 避 免 形 成 弱 層 ， 補 充 說 明\nGL.0M~-5M 如何施做地質改良；2 層結構平面補\n充伸縮縫及碰撞距離。\n第三頁\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224、224-1 等 2 筆地號(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5110.28 平方公尺(40%)，\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二)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雨遮，同意設置。\n(三)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n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n回覆說明。\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n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n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n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1 層基地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增植喬木及增加休\n憩座椅，綠化再整合加大調整設計；1 層東北廣\n場增植喬木及增設街道傢俱並減少硬鋪面調整\n景觀設計；地界線側未開挖區增植喬木；開放空\n間應全面降版設計，地上 1 層喬木米徑應達 12\n第四頁\n公分以上。\n(二) 建築物北向增加垂直綠化設計；屋頂層增加小喬\n木及休憩設施；工作陽台設置金屬網裝飾物仍應\n檢討欄杆高度及間距(不大於 10 公分)，裝飾版\n上設置欄杆，其內部外牆應檢討 120 公分台度及\n至少設置 60 公分 RC 台度，補充各樣態裝飾物檢\n討及剖面圖。\n(三) 公共藝術考量自明性、公共性及公益性重新設計\n(取消水池)；自來水表增加頂蓋設計；垃圾儲存\n空間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並補充兩向剖面詳\n圖。\n(四) 補充調查基地南側公園及周遭基地喬木種類(含\n花期花色)變化；補充低碳專章之說明。\n(五) 補充台 74 線快速道路上下匝道交通影響衝擊分\n析；車道出入口路徑較短，應檢核車道淨高及高\n程並補充剖面圖。\n(六) 依規檢討開放空間等寬範圍及獎勵。\n(七) 地下層柱線 7~12-A~C 梁跨度較長，原斷面 60×75\n應再增加；地下 1、2 層車道下方柱線 4~6-F 處\n增設小梁；再檢核地上層各棟梯廳樓版剪力傳遞；\n檢核地上 5、8、11 及 14 層樓版挑空處過梁之軸\n力，確認應以柱梁方式設計；地下室擋土措施請\n再檢核及增加監測系統；增加車道版厚度設計；\n補附 D 棟結構設計分析資料。\n參、 散會(12:03)\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29"
  },
  {
    "date": "2024/08/1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58次",
    "meeting_id": "11308005",
    "agenda_pdf": "11308005_A.pdf",
    "minutes_pdf": "11308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英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明威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鑫港尾段 25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第三\n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提請審議。\n第三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27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3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區水源段 135-27、145-2、145-4、145-8、145-\n12、145-13、145-16、150-1、150-2、186-12 等 10 筆\n地號(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n展示廳及店鋪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n議。(第 253 次簡化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英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明威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25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680.0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八，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n過。\n(二) 屋頂層未予植栽綠化，改採設置太陽能板，另 2 層、\n10 層及 12 層露臺綠化取代。\n(三) 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表 等 設 施\n物，同意設置。\n(四) 於西北向建築立面設置 1 處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五)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東側建築物側增植 1 排喬木，車道出入口東南側增植\n第1頁，共10頁\n1 株喬木；地面層鋪面採人行鋪面為主勿以車道型式；\n2 層、10 層露臺北側增植開花性小喬木，並減少草皮\n面積增加複層式植栽；垂直綠化小喬木加強防風固定\n設施。\n(二) 依規設置無障礙廁所；店舖外側增設街道傢俱。\n(三) 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優化鋪面設計。\n(四) 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通案性原則專章檢討；重大\n交通建設內容(捷運藍線、橘線)請更新；補充 i-Bike\n使用率分析；補充各向車道出入口方案比較；補充地\n下室通行方向、車道寬度、停車位尺寸、標號及無障\n礙停車位位置及相關警示設施；減少汽機車混流，商\n用停車位優先設置於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優先設置\n於汽車停車位前方；施工車輛暫停區請依規檢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檢視人行道靠建築物側之喬木樹型及樹冠層（枝下\n部）高度是否適宜。\n(二) 請清楚標示地下樓層之停車場圖示，含格位尺寸、編\n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行動不便\n車位設置位置及相關行車安全警示標誌或設施（警示\n燈、凸面鏡）等。\n(三) 本案之停車供給特性為汽 130(住 50 商 80，商住比\n1.6 倍) 機 192 (住 50 商 142 ，商住比 2.84 倍)，宜\n妥為規劃辦公室訪客及集合住宅住戶之停車管理機\n制及汽機車分流機制。\n(四) 請專章依規檢討臨停駐車彎之設計是否符合通則之\n要求，且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出入口行車視距（與\n建築線垂直）及鄰地人車動線之影響分析。\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3.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詳述各樓層用途。\n4.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依規應退縮 6 公尺前院，其\n第2頁，共10頁\n中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檢討說明。\n5.土管要點第 10 點，高度比檢討請詳列計算式，檢討\n圖說應標示道路寬度。\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梯廳寬度未標示。\n2.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3.屋突高度標示有誤。\n4.土同書面積有誤。\n5.缺地上權同意書。\n6.免指圖加註臨路情形。\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內容；另因開發戶\n數與汽機車停車位格數，數據相差甚大，請再詳細\n說明。\n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3. 本案 3 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n案(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n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n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4.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5. 請於停車場圖說補充各樓層停車格位數圖表。\n6.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7.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 車 如 何 與 住 戶 停 車 作 有 效 的 區 隔 及 相 關 管 理 方\n式。\n8.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9.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4-4-2，本案新植喬木應維持良好間距，以維持成樹\n第3頁，共10頁\n樹冠良好樹型及其生長空間。\n2. P.8-3，本案設計認養基地周邊人行道，請依「臺中\n市 公 園 園 道 綠 地 行 道 樹 道 路 附 屬 設 施 認 養 維 護 辦\n法」向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1)，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n告 5 處，請標註招牌廣告主體及距離建築物牆面尺\n寸，且不得突出牆面 50 公分。\n2. 另 P.4-7-2-2，本案於西北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請\n釐清是否為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n外牆，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n述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太陽能發電量請確實填寫；法定\n喬木欄位數字與法規檢討數量不符，請檢視修正；\n屋頂層綠化量請補充填寫；裝飾柱深度小於 1 公尺\n非提會事項，備註欄請依會議紀錄同意事項填寫。\n2.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補充認養公有\n人行道相關內容，並敘明是否更新公有人行道鋪面\n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3.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栽植灌木(緋紅矮仙丹)，請修\n正。\n4. 地面層喬木覆土深度應 1.2 公尺以上，請檢視修正。\n5. P.4-4-1，1 層景觀平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6. 2 層、10 層及 12 層露臺免檢討綠化比例。\n7. P.4-5-1，補充太陽能光電板剖面圖。\n8. P.4-7-1，街道家具座椅高度建議 45 公分；另考量年\n長友善部分座椅建議增加扶手設計。\n9. P.4-7-2-1，正面式廣告招牌長度應為店舖面寬三分之\n二以下，並補充招牌寬度。\n10.P.6-3-3，補充機車停車位編號及尺寸。\n11.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內部請以空白方式呈\n現，補充基地高程及鋪面圖例。\n第4頁，共10頁\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第\n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及綠化比率少於原核准，採地\n面層增植喬木及 2 層機車停車場建築立面增植垂直綠\n化取代。\n(二) 機車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及機車停車位設置位置變\n更，同意設置。\n(三)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及地面層綠化\n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n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增加機車升降機友善性設計(不以貨梯型式設計)。\n(二) 地面層增植喬木。\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n(1) 請補充土管要點檢討說明。\n(2)請補充「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n要點」檢討說明。\n2.容積移轉：請補充「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n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地下層機車位旁空間請加註空間名\n稱。\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本次審查內容無交通影響分析內容，本科無意見。\n2.依其機車位變更至 2 層停車空間共設計 49 格，2 層\n為辦公室，是否此機車停車格位均規劃給辦公室使\n用，如此，住戶(住宅戶數為 272 戶)機車停車格位僅\n第5頁，共10頁\n剩 255 格，再請補充說明。\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2-9，本次變更係縮減灌木綠\n化面積，倘經檢核符合相關法定規定，本次無意見。\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補充地面層綠化配置變更比例。\n2.申請書提會事項補充機車出入口位置變更。\n3.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補充本案牴觸原審議會\n議重大決議事項。\n4.變更項目說明表請詳述原設置機械停車位位置及數\n量，並補充變更後新設置機車停車位位置及數量。\n5.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n寬度。\n第6頁，共10頁\n第三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27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3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變更後基地綠覆率少於原核准，同意採地面層增植喬\n木取代。\n(二) 同意變更水表位置至 30 公尺山西路二段側。\n(三) 入口大門及圍牆樣式調整，同意通過。\n(四) 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同意通過。\n(五)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及綠化植栽，\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基地周邊行道樹、公園植栽配置(含植栽種類、\n花期花色)，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n(二)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n(三) 補充檢討車道出入口天花板高度(含剖面圖)。\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請檢附容積移轉許可函，並請修正\n容移要點檢討說明。\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n檢討，如有涉及變更，應依規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n告書變更事宜。\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4，崇德六路既有行道樹由\n6 株變為 3 株，建請補充變更原因。\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本次變更涉及起造人變更，應檢附變更後起造人之\n公會會員證。\n2.本次調整變更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應補充\n檢附更新後之裝飾物專章報告。\n3.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變更\n第7頁，共10頁\n設計數量及比例。\n4.1 層 景 觀 相 關 平 面 圖 均 請 標 示 臨 接 道 路 名 稱 及 寬\n度，補充相關範圍線及圖例(含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n寬範圍)。\n第8頁，共10頁\n第四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區水源段 135-27、145-2、145-4、145-8、\n145-12、 145-13、 145-16、 150-1、 150-2、 186-12\n等 10 筆地號(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地上 11 層地下 3\n層辦公室、展示廳及店鋪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物高度、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積、基地綠覆率、綠\n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n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敘明基地內登記保留樹種株數。\n(二) 基地東南側增加植栽綠化設計，倘無法調整綠化應敘\n明原因。\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增加電台街西側行道樹。\n(二) 請檢視現況公有人行道喬木生長現況，並就其景觀現\n況不足處予以加強改善以補未善盡保留現況喬木之\n遺憾。\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P.5-1，請檢討完整土管要點條文規定，\n並針對變更後部分補充是否符合規定。\n2.容積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n開放空間容積獎勵、「臺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n勵要點」相關容積獎勵措施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n施辦法規定。\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n檢討，如有涉及變更，應依規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n告書變更事宜。\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建築物高度檢討算式有誤請修正。\n第9頁，共10頁\n2.檢討表應補充檢討灌木變更比例(目前僅檢討喬木)。\n3.1 層 景 觀 相 關 平 面 圖 均 請 標 示 臨 接 道 路 名 稱 及 寬\n度，並補充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2 點 05 分)\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8/1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8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07014",
    "agenda_pdf": "11307014_A.pdf",
    "minutes_pdf": "11307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三塊厝段 844-2、848、848-1、848-2、848-3、\n848-4、848-6、848-7、849、850、850-2、850-3、850-\n4、850-5、850-6、850-7 等 1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旱溪段 22-2、22-4、22-5、22-8、22-76、378-12、\n378-14 等 7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提請審查。\n第三案：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書杰及林逵焜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梧棲區梧棲段 2914、2915、2915-1、2916 等\n4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四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順段 11、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844-2、848、848-1、848-2、848-\n3、848-4、848-6、848-7、849、850、850-2、850-3、\n850-4、850-5、850-6、850-7 等 16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18頁\n(一) 土管要點：\n1. P.3-4，基地筆數、臨路側說明有誤。\n2. P.5-1-2、5-1-3，順序有誤，土管要點、容移要點檢\n討內容之參考頁碼均與報告書不同。\n3. 土管要點第 7 點，建蔽率、容積率設計值檢討內\n容與申請書不同；請確認景觀牆、公共藝術品是否\n位於退縮 6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外；請於圖面\n檢討標示註 4 之 4.5 公尺退縮線。\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機車停車位第一類計算式有誤。\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不透水鋪面面積，請補充覆土深度參考頁\n碼。\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加計危老獎勵超過基準容\n積 40%，應提都審。\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圖面標示並補充參考頁碼。\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n申請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5-8-1：\n(1)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應自結構體外範圍起檢討）。\n(2) 建築物道路陰影有誤（臨現有巷道未檢討 1:3.6\n道路陰影），引用技規第 8 條檢討有誤請釐清。\n(3) 技規第 16 條檢討有誤（臨接道路敘述有誤）。\n2. P.6-2，1 層平面圖：\n(1) 相關管理委員會空間名稱未標示使用用途。\n(2) 梯廳範圍與步行距離不明確。\n(3) 排煙室有兩處不符技規規定。\n第2頁，共18頁\n(4) 避難層安全梯兩向檢討不符規定。\n(5) 相關基地高程未標示。\n(6) 相關室內空間名稱未標示。\n(7) 機車位 1 至 8 的 1.5 公尺寬車道未標示。\n(8) 汽車車道旁之挖空，其防護（墜）設施未設置。\n3. P.6-3-1，地下 4 層平面圖：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n間是否有重複扣容積未檢討。\n4. P.6-3-2，地下 3 層平面圖：面積計算表寫有設置\n防空避難室，於平面圖並未標示防空避難室，並請\n釐清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是否有重複扣容積。\n5. P.6-3-4，地下 1 層平面圖：\n(1) 地下 1 層設有居室空間，避難逃生動線區劃未\n檢討。\n(2) 地下 1 層設置店舖與管委會空間，其日照、採\n光、通風請補充檢討。\n(二) 宜居建築： 報告書 P.5-3-2-2、P.5-3-2-3 等於宜居建築\n設施第四條「周長二分之一以上須接 3 公尺以上淨空\n間」檢討有誤。\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報告書 P.1-10：同意書未打負責人。\n2. 相關樓層平面之相關陽台深度未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2，機車格位數量文字內容有誤，請檢視修正。\n(二) P.7-2-15，路段旅行速率分析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n「2011 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與表 2.4-7 的資料來源年\n份不同，請確認後修正。\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第3頁，共18頁\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基地內設置法定停車區周邊種植 29 株肖楠，\n建議仍應保持適當間距，以維持樹冠生長及成樹後之\n良好樹形。\n(二) P.4-4-2，有關法定種植喬木數量計算式及檢核結果，\n建議可於圖示旁標示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4)，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n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n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n2 條第 2 款所明定。\n(二) 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n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n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 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10%。\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 6%。\n5. 另加計時程(2%)暨規模獎勵(8%)︰10%\n6. 共計 44%，取上限 40%。\n(二) 本案進度：本案業已於 113 年 6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n第 1130173453 號函核定重建計畫在案。\n第4頁，共18頁\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04.9 平方公尺(23%)，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51.92%，超過其基準容積\n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n條規定，本案部分垂直綠化設施突出外牆中心線\n逾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重複勾選交通影響分析及交評並都審案件，\n請擇一勾選；綠化比率填寫有誤；補充宜居建築不\n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比例；應提會審議事項勾選\n容移第 8 點有誤及勾選宜居建築第 4 點與 p.5-3-\n1-2 內容不符，請修正。\n2.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補充認養公有人\n行道相關認養優化項目及內容。\n第5頁，共18頁\n3. P.2-1，基地周邊倘有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請套繪\n平、立面圖說及周邊公共設施（如公園、園道、學\n校等）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並說明周\n遭植栽種類與本案之關係說明；P.2-2-2，標示基地\n周邊樓層數。\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補充現有道路及現有通道\n等相關範圍線及位置。\n5. 都市計畫圖請以彩圖繪製，並標示申請地號位置。\n6. 本案為危老案件，請檢附通過函文及核准獎勵內\n容表等。\n7. 綠化面積請依建技規則第 299 條規定檢討，不得\n扣除車道面積；店鋪請依規檢討屋頂綠化。\n8. 機車停車空間設置於地面層應設置頂蓋達 50%以\n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n則，補充檢討計算式及綠化後續維管方式說明。\n9. P.4-3-1，補充建物四向立面材質、色彩說明，取消\n背景顏色。\n10.P.4-4-6，補充設施物說明及土管退縮線位置，如\n剖 a 2.8 公尺、剖 c 1.8 公尺及剖 e 1.7 公尺等。\n11.P.4-4-8，補充剖面圖標示位置；建築線與地界線\n重複，請修正，並補充圖例說明。\n12.P.4-4-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n短照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3.P.4-7-1，請於同張平面圖標示 1 層所有設施物位\n置，街道座椅高度依委員會審查通案性建議應達\n45 公分。\n14.P.4-7-4，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模擬圖，請依土管檢\n討勿設置於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5.P.4-7-5，補充空調格柵詳圖，包含冷氣位置、格\n第6頁，共18頁\n柵尺寸、色彩及材質等說明。\n16.P.4-7-7，平面圖標示剖線位置。\n17.P.4-7-8，補充施工綠圍籬圖例說明，並於平面圖\n標示尺寸以利核對。\n18.P.5-2-1，第 10 點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19.P.5-4-1，都審法規檢討內容有誤，請依第 5 點內\n容檢討低碳專章、第 14 點綠化面積檢討是否有誤，\n第 16 點未見圍牆詳圖；頁碼多處均無法對照，請\n逐一檢視。\n20.P.6-3-4，地下 1 層標示店鋪與申請書不符，請修\n正。\n21.P.7-2-17，圖面部分遮蔽，請修正。\n22.P.8-2，垃圾貯存空間數值與申請書有誤，區分住、\n商使用計算式；另貯存空間應具有通風排水設備，\n請補充。\n23.P.8-3-1，現況行道樹確認為榔榆樹或大葉桃心木，\n公有人行道認養部分，請確實標示認養範圍及鋪\n面材質、植栽種類與認養年限，並補充認養經費預\n估及備註「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續以建設局實\n際核准內容為準」字樣。\n2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n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P.8-5-2，建築線、無遮\n簷人行道等圖例標示位置錯誤。\n第7頁，共18頁\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旱溪段 22-2、22-4、22-5、22-8、22-76、378-\n12、378-14 等 7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n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三、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n(一) 第 11 點，留設 4 公尺前院說明應非屬免檢討，文\n字請修正。\n(二) P.4-23，屋頂綠化檢討公式有誤(>1/3)，請修正。\n(三) 本案東側臨建築線部分為指定留設騎樓，請依規定\n敘明無法依規定留設騎樓，經都設會審議通過並依\n其決議辦理。\n四、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6-4~P.6-6，空間尺寸標示。\n2. P.6-31，樓室外無障礙通路檢討。\n3. P.6-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順平標\n示設計。\n4. P.6-3，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側留設至少 2.5 公尺\n淨寬人行道尺寸標示。\n第8頁，共18頁\n5. P.6-31，樓乙戶外安全梯開口 2 平方公尺檢討及樓\n梯寬度尺寸標示。\n6. 請補充無障礙檢討圖說。\n(二) 裝飾物專章:\n1. P.6-22~P.6-26，請補充裝飾物剖面圖。\n2.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友善回饋綠化設\n計，其不包含宜居設施，應另增加綠化設計。\n(三) 其他:\n1. 請補充危老核准文件。\n2. P.5-20，太陽方位角示意圖有誤，請修正。\n3. 依本局套繪圖基地南側有道路套繪，請釐清。\n五、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請將停車場圖說放大，以利檢視。\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2，有關本次公有人行道上種植 5 株羊蹄甲為既\n有行道樹或新植喬木，請補充說明\n(二) P.4-12，如公有人行道上有換植行道樹之需求，仍應\n提送至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或送大會審議\n通過後辦理。\n七、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8)，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6\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第9頁，共18頁\n(二) 另 P.4-30，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 93.12.16.營署建\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n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n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n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n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八、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6%。\n5.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3%。\n6. 另加計時程(1%)暨規模獎勵(9%)︰10%\n7. 共計 39%。\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14 日重建計畫報核。\n九、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0頁，共18頁\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依土管第 13 點，20 公尺東英路側應留設 4 公尺\n騎樓，請依土管規定加強敘明無法依規留設之原\n因(例如景觀設計更為優化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 1 層景觀圖說，及周邊公\n園、行道樹植栽(含喬木種類、花期花色等)。\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相關範圍線及 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3. 臨路側植栽帶減少破口加大綠化面積設計；鋪面\n建議應採以外部行人行走方向為主設計。\n4. P.8-6，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圖請補充喬木植栽表並\n標示高程。\n5. 請確認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並以專章檢討。\n6. 補充說明本案危老重建辦理進度。\n7.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同一基地內鄰幢建築物間隔\n應達 3 公尺以上，請於圖面標示棟距。\n8. 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警示設施設置位置。\n第11頁，共18頁\n第三案：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書杰及林逵焜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梧棲段 2914、2915、2915-1、2916\n等 4 筆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5 點、第 27 點及第 36 點遺漏未列，\n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n之理由。\n(二) 土管要點第 40 點，請修正檢討說明為「本案基地\n非屬整體開發地區之細部計畫範圍內」。\n(三) P1-1，申請書所列地面層綠化量、綠化比率及地面\n層喬木數量與 P.4-16 綠化檢討圖說不符，請釐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報告書 P.1-13：本案臨接\n現有巷道，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圖（參考 P.6-1 面積\n計算表臨路情形與 P.6-2，1 層平面圖）。\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報告書 P.5-1：未記載土管發布\n日與土管案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4-26 地下室淨排風口未距離境界線 2 公\n尺以上。\n第12頁，共18頁\n2. 報告書 P.5-19：北向日照檢討應由裝飾物外最大\n範圍檢討。\n3. 報告書 P.6-1 面積計算表：臨接人行步道寫法有\n誤。\n4. P.6-2，1 層平面圖：\n(1) 建築線外公共排水溝未繪製，公共排水流向未\n檢討。\n(2) 梯廳寬度未標示。\n(3) 店舖 B7、B8 未面對道路，避難逃生路徑檢討\n有誤。\n(4) 無遮簷人行道未依規定標示順平、洩水坡度等。\n(5) 店舖 B8 外建築面積檢討有誤（非 2 層上投影）。\n(6) 特別安全梯 d 之排煙室設置兩處以上開口，請\n釐清修正。\n(7) 特別安全梯 b 之排煙室未檢討，請釐清修正。\n(8) 所有店舖內未設置廁所，請釐清修正。\n(四) P.6-6，地下 1 層平面圖：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是\n否有重複扣容積未檢討。\n(五) P.6-8，3 層以上平面圖：相關裝飾物未依建管作業\n手冊檢討，未檢附裝飾物專章檢討。\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報告書 P.1-15：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無法確認負\n責人。\n2. 報告書 P.1-15：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無法確認銀\n行負責人。\n3. 相關樓層平面之相關陽台深度未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n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請補充：\n第13頁，共18頁\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八) 依據報告書 5-12 頁，汽車格位數無法滿足 1 戶 1\n汽車停車位，請檢討說明，並請開發單位考量增加\n汽機車格位數，將汽機車停車需求內部化，避免汽\n機車停車需求外溢。\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4，喬木配置平面圖，\n倘有設計樹穴，應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n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5-13)，本案法規檢討部分載明\n「一層店鋪商家設置招牌廣告將依規定申請」，惟\n報告書內未見相關圖說，請釐清。\n(二) 本案倘設置招牌廣告，請專章繪製相關圖說及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n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得申請容獎面積 120 平\n方公尺)\n第14頁，共18頁\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另加計時程(4%)暨規模獎勵︰4%，共計 12%。\n(二) 本案進度：案於 112 年 1 月 13 日重建計畫報核，\n112 年 7 月 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182546 號核准\n重建計畫。\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及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5 點規定，本案地下開挖率\n超過 80%，請敘明緣由及替代方案提會審議。\n5.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棟距未達 3 公尺，請敘\n明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都審申請書備註欄位勾選提請委員會項目「騎\n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請補充敘明本案何處\n不符該項規定需提請委員會確認。\n2. 臨路側植栽槽建議減少破口並採以帶狀型式增加\n綠化面積設計。\n3. 東南側 2 處廣場建議應減少硬鋪面增加複層式植\n栽綠化。\n第15頁，共18頁\n4. 報告書內所有植栽表均請以範例格式製作。\n5.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建議高度應達 2 公尺以上，並\n請補充藝術家簡歷說明、公共藝術長、寬、高、基\n座尺寸、與建築物之模擬圖、夜間模擬燈光計畫\n等。\n6. 本案設置店鋪，倘有設置廣告招牌應補充相關檢\n討及設計內容。\n7.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街道傢\n俱等設施物，並檢附相關尺寸圖說俾利審查。\n8. 請檢附裝飾物專章檢討專章。\n9. P.4-16，綠化檢討圖無須繪製喬木，另無法綠化面\n積不得扣除車道。\n10.P.4-22，屋頂層綠化建議勿以土丘形式滿足覆土\n深度條件，另栽植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n11.P.4-25，請補充空調格柵尺寸相關詳圖，並依規\n檢討格柵間距不得大於 10 公分，另檢需標示空\n調室外機位置。\n12.地下室請標示充電管線架位置。\n13.P.6-2，建築面積檢討過梁計入建築面積範圍請再\n釐正。\n14.地下 1 層機車道請依都審規範檢討服務 50 部機\n車應設置 2.5 公尺車道淨寬，並請標示行進方向。\n15.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37 點規定「…應於基地地面\n層室內、外或其上下一層之室內無妨礙衛生及觀\n瞻處以集中方式設置垃圾貯存空間」，本案於地\n下 4 層設置垃圾貯存空間，請修正。\n16.P.8-3，1 層基本公開資訊請補充喬木種類、鋪面\n材質及設計高程。\n第16頁，共18頁\n第四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二次變更設\n計因涉及「景觀設計變更小於 10%、建築物高度變更小\n於 10%、店鋪招牌尺寸變更小於 50%、一層植栽綠化數\n量及配置變更小於 20%、建築物立面造型各向變更小於\n20%、建物立面綠化植栽變更小於 20%等項目」符合變\n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及屋頂層景觀設計、各向建築立\n面、店鋪招牌尺寸、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及垂\n直綠化數量及配置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其他註記事項應勾選（如住變商案件）。\n2. 應補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n饋要點」檢討說明。\n(二) 容積移轉：應補充「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n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之汙水陰井變更是否與本府水利局核\n准之汙水納管位置相符。\n2. 各樓層步行距離標示應為最內側起計。\n第17頁，共18頁\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申請書之其他欄位填寫不全。\n2. 請補充有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申請書\n確認法令適用日期。\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2-1b，本次變更增加灌\n木種植範圍，倘於該處綠帶有設置澆灌系統，應將新增\n部分納入澆灌可及範圍。\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2-6-\n1a~P2-6-1b)，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15 分)\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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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8/1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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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8004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佳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景福段 129、130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92-14、92-1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佳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景福段 129、130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2 項。\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第1頁，共17頁\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2，土管第 1 點，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使用\n分區誤植，請修正。\n2. 商業區依據土管第 8 點臨建築線部分應留設 5 公尺\n作為無遮簷人行步道，請依末項規定敘明無法依規\n定退縮建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並依其決議辦理。\n(二) 容積移轉：本案已取得容移許可函，相關檢討內容請\n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2，表格內戶數(住)與實設汽機車位數(住)是否\n誤植，請確認後修正。\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3)，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9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及屋頂層\n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請說明理由及替代方案提請\n委員會審議。\n第2頁，共17頁\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572.41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十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7.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先\n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本案北\n側臨 8 公尺計畫道路之無遮簷人行道未依規留設，\n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和順路)設置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宜居建築請再釐清；補充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n2. 申請書細部計畫及適用土管規定不同，請再釐清。\n3.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補充認養基地西\n側綠地內容。\n4. P.4-10，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第3頁，共17頁\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降版順平設計。\n6.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通案性決議分別檢討，設計長\n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n尺；倘設計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n過 1.8 公尺。\n7. 公共藝術高度建議調整大於 2 公尺。\n8. P.4-57，圍牆設置位置標示線條顏色勿與各範圍線\n同色。\n9. P.4-30，D 剖面設置格柵圍牆，請補充圍牆相關設計\n詳圖並依規檢討透空率。\n10.P.4-38，補充標示女兒牆高度。\n11.P.4-62，垂直綠化灌木請確實標示圖例，並補充剖\n面圖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2.報告書第四章補充宜居複層式露臺景觀配置圖、剖\n面圖及植栽表。\n13.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建築物內部請以空白方\n式表示呈現。\n14.P.4-7，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n中市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n綠建築標章。\n15.2 層游泳池應檢討相關更衣盥洗設施空間、過濾設\n備機電空間。\n16.友善人行通行空間請納入開放空間告示牌範圍，切\n結書內容配合修正納入上開人行空間。\n17.秘徑 1.5 公尺無障礙設計供公眾通行應特別標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3 開放空間設置迎賓車道不獎勵，惟影響\n第4頁，共17頁\n公益性及綠化面積變更減少，應補充補償綠化設計\n對策，如加強露台綠化或垂直綠化設計等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n計及街道傢俱，提請委員會審議，另 P.6-1-8 文字誤\n繕為消防送水口應修正。\n3. 目錄 4-2-1 開放空間景觀動線請以都市人行方向為\n主，勿以社區及店鋪出入動線配置景觀。\n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n5. 目錄 4-8-1 案名牆於平面圖補充設置位置，倘位於\n開放空間應結合公益性設施並經委員會同意後才得\n以設置，應補充說明。\n6.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單線圖)應標示各\n尺寸。\n7. 目錄 6-1-3、6-1-4 請釐清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位置\n（圖例橄欖綠色）配置缺漏。\n8.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同意提供本案開放空\n間圖文資料同意本局公告之內容，應經設計人同意\n並用印，請修正。\n9.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n10.目錄 6-1-3、6-1-4 補充原審定前開放空間(套疊景觀\n底圖)及面積計算圖。\n11.目錄 4-11-1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如屬誤繕應修\n正。\n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第5頁，共17頁\n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6-1-3 開放空間迎賓車道應標示車道寬度；並\n考量開放空間減少車道及落客造成景觀破口，建議\n整合迎賓車道及社區出入口與地下室車道側為同一\n側（8 公尺計畫道路側）以利社區管理及整併開放\n空間完整性。\n2. 應加強公園景觀設計與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呼應整合，\n避免以一分為二切割方式設計。\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管道間應檢討遮蔽尺寸，倘超過 1 公尺\n應敘明設置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複層式露台管\n道間應計容積。\n2. 目錄 6-2-1 本次修正未申請垂直綠化設施，相關檢\n討法規請修正；再逐條逐項補充檢討內容。\n3. 地上 2 層釐清複層式露臺連接社區泳池，有無涉及\n避難路徑，應剔除於複層式露臺之外，並請檢討正\n面距其他構造物距離；另設計型式是否符合原立法\n原意應再釐清。\n4. P.6-2-7，申請複層式露台位置請標示樓層。\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第6頁，共17頁\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n本檢討，應請結構技師確認並修正引用版本設計準\n則內容。\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註明變更設計掛號日期及\n檢附建造執照更設計申請書；依申請書本次樓地板\n面積大幅增加，惟容積樓地板減少，容積率僅增加\n0.1 原因為何？另容積增加應依最新法令檢討。\n3. 目錄 1-3-1 應補充預審變更設計免變檢討表(表 1-7)。\n4. 目錄 1-9-4 補充說明都市計畫附帶條件內容並說明\n是否已完成。\n5. 目錄 1-99-1、1-1-1 依套繪圖之原基地有整界面積，\n惟依申請書變更的前後基地面積未變更，應釐清原\n第7頁，共17頁\n建造執照基地面積與變更後為何？另基地面積增加\n應適用變更設計最新法令。\n6. 第二章基地分析應補充套繪西側綠地用地景觀配置，\n並檢討基地與開放空間串聯檢討景觀及動線設計。\n7. 目錄 2-3-1 套繪鄰路人行道、行穿線、公車亭站及\n其他公有人行道設施。\n8. 目錄 4-4-4 變更後設計建築面積增加，地面層綠化\n量減少不符審議原則，應檢討維持原審定綠化面積\n量，並考量迎賓車道與地下室出入口整合設計檢討\n以增加東側沿街綠化面積；土管扣除無法綠化面積\n項目不包含車道，請依據建管手冊檢討；景觀及綠\n化配置平面應套繪地下開挖範圍線。\n9. 目錄 4-12-1 空調室外機美化設計應檢討地上 1、2\n層公共空間之空調室外設備並美化設計。\n10.目錄 5-1-1 土管第 11 點停車空間法定數不符，商業\n區為 100 平方公尺一輛並無免計值且無未區分使用\n類組檢討，應修正。\n11.目錄 5-10-1 高度比檢討標示臨路寬度及道路名稱。\n12.目錄 5-8-1 建築技術規則請以最新變更設計適用法\n令檢討；高層建築物開挖面積檢討請標示對應檢討\n頁碼並補附單線面積計算。\n13.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應檢討宜居上限 10%。\n14.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地籍圖上色標準前院 5\n公尺及無遮簷部分黃色勿上綠斜線；車道旁警衛室\n空間應考量西曬加強建築遮蔭設計以利友善工作空\n間使用；地上 1 層車道向下動線與機車出入口動線\n衝突應調整設計或設置警示設備。\n15.目錄 7-3-1、10-5-1 地下一層檢討垃圾車暫停車位\n不得影響社區的出入動線；垃圾廚餘桶應改以冷凍\n第8頁，共17頁\n設備請修正。\n16.目錄 7-6-1 裝飾物剖面編號與圖面關係有誤，應再\n釐清修正；結構柱區劃範圍內之裝飾物（柱)不得納\n入裝飾物專章提會審查，應依規檢討面積（如 A1，\nA8 主臥結構）。\n17.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n(1) 各層平面圖「社區公設」應詳實標示使用內容，\n並泳池必要附屬設施空間應詳標使用內容（不\n得計入管委會空間）。\n(2) 屋頂突出層「樓梯間」檢討不符，應依技規檢討\n空間名稱。\n(3) 各戶工作陽台外延伸版非結構梁，應計入陽台\n面積。\n(4) 各層區劃範圍內之花台不符技規免計面積檢討，\n區劃範圍外花台使得免計面積（如 A5 戶）。\n(5) 各層梯廳寬度不足淨 2 公尺應計入面積。\n(6) 泳池所需之避難路徑檢討於複層式露台應計入\n面積。\n18.目錄 10-8-1 無遮簷人行道應順平止滑不得設置排\n水孔蓋或陰井。\n19.目錄 4-4-1 基地西側與鄰地間之人行道應順接串聯\n(供人行通行路徑應達 150 公分順接)。\n20.P.7-5 至 P.7-7 地下各層應補充標示空間尺寸。\n21.地上 2 層平面圖空間用途標示為住宅公設，請明確\n標示用途。\n22.目錄 4-14-4 補充地下室進排風口配置圖及綠美化\n資料。\n23.容積移轉 3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n24.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第9頁，共17頁\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0頁，共17頁\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92-14、92-19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說明高度比檢討情\n形，並於相關圖面標示。\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 (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無障礙機車位設置於較外側，建請調整至近梯廳，以\n利身障人士進出。\n(四)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第11頁，共17頁\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有關 1 層綠化平面圖，建議仍應標示既有行\n道樹之樹種及數量。\n(二) P.4-4-2，有關喬木種植地點，與建物間應維持至少 1.5\n公尺之間距，以維持良好之樹型及樹木生長。\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 案 設 置 案 名 牆 1 處 ， 依 93.12.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n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n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n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n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n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自來水表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另請確認本案消防送水口是否調整。\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勾選本案案名牆設置於法退範圍，請依規檢\n討不得設置。\n2. 本案為設定地上權案件，請檢附與本案設計內容有\n關之契約書內容，並標示及補充說明。\n3. 補充鄰地佔用位置(含面積)、車行、人行動線、高程\n及車道坡度。\n4. 補充機車車道須供鄰地進出使用之相關規定或承諾\n說明。\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6. P.2-3-1，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n第12頁，共17頁\n7. 補充本案交通動線及機車停車空間車道行駛方向說\n明。\n8. P.4-4-4-2，本案機車及人行步道均標示供鄰地共用，\n請補充說明，建議調整。\n9. P.4-4-7，鋪面圖例色彩過於相近，請修正。\n10.P.4-7-2，街道傢俱座椅高度依委員會審查通案性建\n議調整至 45 公分。\n11.案名牆非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正面列舉得設\n置之設施，請調整位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外。\n12.P.4-10-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n13.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 (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n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n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並補充透視\n圖，另設置位置應考量乘坐範圍落腳勿設置於草皮、\n灌木內，應修正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7-1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不請依規標示。\n4.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移至北側不等寬開放\n空間出入處。\n5. 目錄 6-1-3 沿街不等寬鄰接等寬開放空間之長度不\n第13頁，共17頁\n得小於深度，檢討不符。\n6.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沿街等寬有頂蓋遮蔽範\n圍（無論其是否計入獎勵面積），仍應先檢討符合「頂\n蓋型開放空間」條件，補附剖面圖及標示檢討淨高\n應達 6 公尺以上。\n7. 目錄 6-1-6 街道傢俱座椅應提高至 45 公分。\n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另有關鄰地通行範圍應供通行應納入\n管理維護事項內。\n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第14頁，共17頁\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n本檢討，應請結構技師確認並修正引用版本設計準\n則內容。\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應檢討鄰接道路情\n形說明，另應釐清是否應指定建築線。\n3. 目錄 2-2-1 依據測量圖基地鄰房有既有建築物佔用\n應計入建築面積，並應加強與鄰房間綠化設計以利\n友善。\n4. 目錄 2-2-2 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5. 目錄 2-3-1 補附鄰房與地界之間現況照片。\n6. 目錄 4-14-1 公共空間應檢討空調設備放置位置及美\n化設計。\n7. 目錄 4-2-1 基地北側標示與鄰地共用人行道及機車\n道原因為何應說明並檢討國產署佐證文件；另相關\n基地內外高程檢討。\n8.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補充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n景觀檢討 C1 剖面不詳實，其 z 字型斜坡及木棧台\n第15頁，共17頁\n應詳實標示剖面檢討或檢附透視圖。\n9. 目錄 4-5-3 屋頂層梯間名稱不符。\n10.目錄 4-7-1 街道傢俱 C 型 S 狀配置部分落腳乘坐處\n為草坪不易使用，應調整。\n11.目錄 7-2-1 地上 1 層機車停車空間加強南北向外牆\n開窗，以利自然通風採光設計；戶外安全梯於 1 層\n排煙開口應排向戶外不得設置於機車空間範圍內；\n另 A1 戶外安全梯應檢討避難通路至建築線；設施\n物(喬木)勿越界。\n12.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n(1) 各層平面圖應標示柱距尺寸及避難步距檢討。\n(2) 地面層樓梯標示踏數及高度檢討 120 公分以上\n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3) 建築圖說有部分地面景觀坡道通往鄰地範圍請\n取消圖說，得另以景觀配置檢討說明，惟建造圖\n說應以基地範圍內檢討為主。\n(4) 管委會空間標示使用內容；公共服務空間應依\n技規規定名稱檢討。\n(5) 機車位第 73、74 號的前方 150 公分車道寬度不\n足（打到門扇）。\n(6) 依建管手冊標示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用途名稱。\n(7) 屋突用途依規檢討並標示。\n(8) 補充各層樓尺寸標示線。\n(9) 各層平面圖陽台應補充面積檢討。\n13.地上 1 層機車道、人行道與鄰地共用係屬私權，勿\n標示於報告書內。\n14.應釐清鄰地通行之屬性及日後使用之管理方式。\n15.目錄 7-6-1 裝飾版與外牆面距離請釐清。\n16.目錄 5-11-1 釐清是否應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第16頁，共17頁\n17.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18.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9.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社區內部景觀設計人行步道範圍有排風設備建議調\n整或拉高排風出風口，勿排向人行空間及避免影響\n休憩。\n2. 建議增加社區後庭園完整性，利用零碎地界空間補\n足機車空間換取綠覆率。\n3. 屋頂層補充檢討水箱施工人員維修空間。\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35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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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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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3年第3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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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7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8 月 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8、118-\n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09：10~10：40\n區)地上 4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 建\n築案件)\n第二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79 地號土\n10：40~12：10 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n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一 次 變 更 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原 7月25日因颱風影響改期召開\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 1 5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8 月 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8、118-1 等 2 筆地號(第六\n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5 層地下 8 層游泳池、\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全案變更設計。\n(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n牆結合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其他設施物，同意設置。\n(三) 同意於主要道路 60 公尺市政路側設置汽機車進出\n口。\n(四)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同意預留架空走廊(2、3\n層天橋)位置及路線。\n第一頁\n(五) 申請屋頂附件設施曬衣架，同議設置。\n(六)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同意本案綠化及人\n行淨寬留設位置。\n(七)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智慧建築設\n計相關說明，同意設置。\n(八) 景觀框架設施下方無實質空間使用且結構單獨設置\n不與建築物相連，計入建築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九) 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n第 6 點規定，太陽能板結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同意設置。\n(十)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頂蓋型開放\n空間設置 SBRB 斜撐高度不足 3 公尺範圍無法通行，\n應與結構柱一併扣除獎勵面積，其餘高 3~6 公尺範\n圍內之斜撐及繫梁因結構需要同意設置；開放空間\n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n入獎勵範圍；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n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n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十一)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n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垂直綠\n化設施深度超過 3 公尺以上同意設置；部分造型\n遮陽牆版已突出外牆牆心線 3 公尺以上同意設置，\n本案複層式露台開口有結構斜撐遮蔽設計，應依\n本府建築法規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n(十二)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n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三)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第二頁\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n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簡委員伃貞及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 開放空間景觀考量可及性及開放性重新整合設計增\n加休憩停留節點，植栽綠帶及人行系統重新調整設\n計(人行動線集中留設並加寬淨寬)，增設口袋公園\n形式休憩空間；取消類迎賓車道及水池以增加開放\n空間公益性，基地內通路增加綠化整合景觀設計；\n好望角增加人行通道層次並整合綠化景觀。\n(二) 河南路側公車等候空間增加休憩遮蔭設計；公共藝\n術考量可視性調整位置並結合街角廣場休憩節點設\n計；街道傢俱(頂蓋型開放空間處)考量供公眾使用\n可及性，調整其設置位置並整合綠帶設計，補充街\n道傢俱設計大樣圖標示材質\n(三) 露台增設座椅；案名牆玻璃材質補充固定方式，結\n合街道傢俱應加深可乘坐範圍。\n(四) 景觀框架取消設置側牆；入口雨遮部分淨高不足 6\n公尺範圍應修正或剔除開放空間範圍；消防救災雲\n梯車停留空間勿設置於地下室車道出入口前；陽台\n外側延伸設置空調室外機之裝飾板者，其陽台女兒\n牆應以固定實牆設置，不得設置開口門扇；垃圾車\n清運動線應檢討地下層淨高，垃圾車臨停格位不得\n影響社區車行動線。\n(五) 總開挖深度 34.25 公尺應適度再加深並補充擋土柱\n下方施作方式及擋土開挖分析結果；建築物 2 棟僅\n於地上 3、24 層及屋頂層相連是否足夠，並再檢核\n第三頁\n2 棟間連接梁在地震力反向震動時的應力；2 棟以\n空橋相連形成不對稱結構，其地震力及風力應檢核\n不同方向之行為及受力；覆土重應採用 2tf/m3 檢\n討。\n第四頁\n第二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7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灌木數量、\n垂直綠化及屋頂綠化比例少於原核准部分同意以增\n設垂直綠化及露臺綠化取代。\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971.7 平方公尺(40%)，移入\n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同意通過。\n(三)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n表、街道傢俱等其他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n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n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五) 第二、三、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部分鋪面為植草磚，考量使用\n第五頁\n友善性調整部分為硬鋪面。\n(二) 取消景觀牆以加大綠地空間；補充公兼滯用地景觀\n配置，並與西側景觀整體規劃設計增加層次性。\n(三) 地上層 6×12 公尺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出入動線應與\n其他動線整合，以增加西南側綠化面積；降低消防\n送水口、立式水表及公共藝術基座高度；陽台外側\n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四) 加大 2 層露台、花台覆土面積，以利排水及植栽生\n長；屋頂層增植灌木綠化；本案放寬增加地下各層\n樓地板面積，應增加垂直綠化方式取代。\n(五) 地上 1 層牆量少，應增加勁度；檢核地上 5 層柱線\nF~G 之間，及 9、17 層柱線Ｅ~Ｆ及柱線 G~H 間樓版\n剪力傳遞；檢附擋土開挖分析。\n參、 散會(13:00)\n第六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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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8/0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8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7012",
    "agenda_pdf": "11307012_A.pdf",
    "minutes_pdf": "11307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興安段 55、56、57、57-1、58、59、60、61、\n62、62-1 等 10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熊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182、183、\n184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n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72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n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托育中心、身心障礙社區日間\n照顧服務空間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興安段 55、56、57、57-1、58、59、60、\n61、62、62-1 等 10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結果勿用「免檢討」、設計說明勿用「不\n適用」。\n第1頁，共17頁\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法定容積率加計獎勵後容積率有誤，\n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36 點，請補充檢討覆土深度。\n(四) P.1-1，申請書所列實設容積率含獎勵，與土管檢討等\n相關數據不一，請釐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使用管制請補充表十、表十一之檢討。\n(二) 請補充山坡地、斷層帶、地質敏感等查詢資料。\n(三) 屋頂綠化與女兒牆距離請標示。\n(四)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請補充 110 條開口面積計算。\n2. 戶外安全梯開口 2 公尺內無其他開口檢討請補充。\n3. 整支安全梯各層應相同規格，請確認屋突 3 層是\n否符合規定。\n4. 地上各層平面似花臺、陽臺或露臺空間用途請確\n認並補標示。\n5. 請補充 1 樓無障礙車位之無障礙通路檢討。\n6. 地下室各層樓高不同，請補充車道坡度檢討。\n(五) 裝飾物專章:\n1. 本案工作陽臺外設置裝飾物深度業已超過 100 公\n分應提請委員會審議，經同意方得設置。\n2. 請補充裝飾物剖面圖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七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缺漏部分項目，請依「臺\n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二) 請補充交通量調查日期，交通量調查請補充鎮南路二\n段/四平街、鎮南路二段/沙田路及鎮南路二段/光華路\n等調查資料。\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第2頁，共17頁\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並標示周邊建案出入口位置。\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確認基地西側開放空間之維護管理通道動線、\n寬度、鋪面材質等。\n(二) 請確認基地東側臨路喬木是否影響行車視線及安全。\n(三) 請確認基地東側消防送水口是否影響喬木種植及生\n長等，並於 P.4-4-6 B-B’景觀剖面圖補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另加計時程(2%)暨規模獎勵(4.5%)︰6.5%\n3. 共計 14.5%。\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6 日重建計畫報核，請\n業務單位協助審議。\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補\n充材質、色彩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n第3頁，共17頁\n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另是否有新增或\n誤、漏繕內容，請一併檢核。\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本案危老核准日期、法令適用日期及\n建造掛號日期。\n2. P.1-28，危老獎勵內容請更新。\n3. 地面層汽車停車格建議調整位置於地下層，並於\n臨路側增植喬木及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4. 臨路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請修正。\n5. 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倘有請補充認養專章。\n6. P.4-2，補充車道寬度標示，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n於 1.5 公尺，服務達 50 部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n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7. 無障礙機車停車位建議調整位置於鄰近梯廳處。\n8. P.4-5，建築物色彩請明確標示，勿以深淺色標示。\n9. P.4-12，補充綠化比例檢討計算式並以文字說明。\n10.P.4-23，本案於曬衣架上方設置太陽能板，相關\n數值請於申請書一併更新。\n11.P.4-26，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屋頂安全防墜規定。\n12.P.4-26，屋頂層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13.P.4-32，補充圍牆材質說明。\n14.P.4-33，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不含基座高\n度建議應達 2 公尺以上，請補充標示尺寸。\n15.P.4-34，建議調整臨路側工作陽台之設置避免曬\n衣影響建築立面之景觀。\n16.P.4-35，補充空調格柵尺寸及色彩標示、格柵寬\n第4頁，共17頁\n度及間距；建議考量日照方向及發電效能調整空\n調主機設置位置。\n17.危老重建案應加強外部友善環境設計請確認鄰\n地有無越界佔用。\n第5頁，共17頁\n第二案：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熊圖建設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182、\n183、184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三、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5-1-6 附圖四標註基地位\n置。\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1-14 檢附\n佐證公文資料有誤，請修正。另請於 P.5-1-3 敘明\n本案於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之情形，並請檢附佐\n證文件。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n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n勵規定。\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 P.5-1-4 停車位計算檢討，\n法定停車位 51 輛、自設停車位 11 輛，P.6-2-1 及\nP.6-2-2 標示數量有誤，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n第6頁，共17頁\n路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P.5-1-4 請修\n正檢討說明。\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敘明基地東南側\n容移退縮範圍內有無構造物，並檢討符合規定之理\n由。\n四、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1，免建築線指示圖\n說請標示鄰接道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順平\n標示。\n2. P.6-1-2，容積移轉退縮距離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n退縮 3 公尺建築。\n3. P.6-2-1、P.6-2-2，補充防空避難室法規檢討。\n4.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垂直綠化設施欄杆外造型，應計入裝\n飾物專章檢討，深度超過 180 公分者，應提出友善\n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四) 其他：\n1.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補用印。\n2. 請補充有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確認法令適\n用日期。\n五、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目標年基地開發後山西路三段/松竹路三段及松竹路\n三段/梅川東路五段路口服務水準呈現 D 級，請補充\n相關交通減輕措施。\n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7頁，共17頁\n(一) P.3-1-1，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n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n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n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n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n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n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n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n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n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七、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5-3)，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n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n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n2 條第 2 款所明定。\n(二) 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n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n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八、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n率、喬木數量少於原核准；屋頂層綠化面積及小喬\n或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垂直綠化面積及小喬或\n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說明理由及提出替代方\n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900.02 平方公尺(40%)，\n第8頁，共17頁\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請補充變更前(原核准)1 層\n景觀相關圖說及各向建築立面、造型、色彩圖說。\n2. 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及公園之建築及景觀配置\n(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3. 申請書提會事項：裝飾柱深度請修正；公共藝術\n及案名牆請再釐清。\n4. 1 層景觀相關圖說請套繪公有人行道、行道樹、鄰\n地建築及景觀配置，並標示容移退縮範圍、法定\n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n第9頁，共17頁\n5. P.3-1-2~3，補充說明認養公有人行道景觀優化及\n工程內容(例如鋪面更新)，並敘明是否涉及移植\n公有行道樹。\n6. 臨路側建議增植喬木植栽綠化。\n7. P.4-3-6，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並具體\n標示各燈具設置位置。\n8.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降版順平設計。\n9. P.4-4-2，補充行道樹植栽表並單獨製表說明。\n10.P.4-4-9，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計算。\n11.法令檢討都審規範應逐項說明並詳列計算式。\n12.P.4-5-2、P.4-5-3，弧形座椅及案名牆尺寸及高度。\n13. P.4-5-4，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夜間燈光\n設計等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4.P.4-5-5，請釐清是否設置景觀牆，與圍牆設置位\n置重疊。\n15.P.4-5-7，補充標示空調格柵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16.請補充水表設置位置。\n17.補充 2 層露臺剖面圖。\n18.P.4-2-2，補充垃圾清運動線並標示垃圾儲存空間。\n19.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n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等標示與\n圖例，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0.補充信託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第10頁，共17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72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n地)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托育中心、身心障礙\n社區日間照顧服務空間及集合住宅(洲際好宅社會\n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本案申請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4 項、(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6-1，建築物概要表，基地使用分區誤植為「機關\n用地」，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基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面臨\n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建築至少 6 公尺，其中距道路\n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仍請依規\n檢討建築退縮情形。另本案基地東側面臨重劃增設\n道路，依據內政部 85.1.8 台內營字第 8408308 號函\n釋，在都市計畫變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仍應依該\n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退縮建築。另請標示對應圖說\n頁碼，並於該圖說內標明退縮尺寸，以利比對。\n(三)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舖，請依規檢討離\n街裝卸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定建築線書圖請檢討鄰接道路情形，另查基\n地東側似有道路標示(興建中)，又現況照片標示\n「增設巷道」及其他圖面標示現有巷道，請洽測量\n第11頁，共17頁\n科釐清道路性質；本案基地是否有未開闢計畫道\n路或現有巷道情形；倘有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應\n另案辦理建築線指定。\n2. 依據測量圖基地高低差 3 公尺，請於景觀設計圖\n及建築 1 層平面圖標明基地地面 GL、設計高程，\n檢核建築面積及平均高程。\n3. 基地東側倘涉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請依內政部訂\n定「建築法第 32 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n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檢討通路範圍，\n並應於使用執照前切結施作完成。\n4.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扣除無法綠化面積請詳列項\n目(應不含車道範圍)，請依建管手冊檢討；土管喬\n木量未檢討。\n2. 土管法定停車數量檢討有誤，請修正。\n3. 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空間、身心障礙\n者社區式日間作業設施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n可。\n4. 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n空範圍；另查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形式不符，應提請\n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確認法\n令適用日期及版本，結構相關設計規範(如耐震力\n及混凝土)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n2. 北向日照未檢討。\n3. 兩幢間外廊串聯廊道應投影面積全計入外廊容積。\n第12頁，共17頁\n4. 查 1 層平面圖未標示基地設計高程。\n5. 各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距離超\n過(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n另避難層建築物出入口面建築線正前方應淨空順\n平不得有阻礙物。\n6. 店鋪應檢討無障礙設施。\n7. 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n公尺緩衝空間。\n8.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9. 地上 1 層上方版 2 層平面圖應標示屬性(雨遮或裝\n飾板)，並依規定檢討開口上方雨遮 1 公尺，出入\n口上方兩公尺標示。\n10.各層樓梯及升降機標示屬性名稱。\n11. 各層避難步距應檢討至最遠端；另重複步行距離\n檢討。\n12. 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n討開口位置及通路。\n13. 請檢討屋頂層裝飾物框架結合太陽能光電板相\n關設計書圖，並依據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n發電設備辦法第六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n14. 本案基地擬依高層建築物專章第 230 條增加地\n下層開挖率，應提送預審委員會認定，非授權都\n審，建議改提送都預聯席委員會。\n(四) 裝飾物專章：各層外牆板檢討屬性(雨遮、遮陽板或\n花台)，另倘有空調設備設置平台需求，應提送裝飾\n物專章檢討審查，並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者，\n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五) 建議事項: 排氣口不得排向人行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13頁，共17頁\n(一)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n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n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n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n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n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n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n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n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P.4-2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n請補繪招牌主體設置於建築物之剖面圖，並請依本市\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本案於建築物外牆設置案名牆 1 處，為金屬立體字(無\n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n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n第14頁，共17頁\n告許可。\n(三) 另 P.4-26，載明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6 處，惟未見相關\n圖說，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4 點規定「建築物留設之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影響視覺景觀直線\n穿透性之障礙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會審\n議同意設置者，不在此限(略以)汽車駐車且駐車彎\n側留有二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步道空間之駐車彎」\n本案於 8 公尺現有巷道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內設置 1 處駐車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點規定，本案於主要道\n路側(崇德路三段)設置汽車道，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14 點規定「公共開放空間不得\n設置停車場或供汽機車出入之斜坡道」本案機車\n道斜坡似涉及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請釐正。\n6. P.4-25 請確認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範圍內是否設置街道傢俱，倘設置則應\n補充相關設置形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裝飾物，倘設置大於 1 公尺\n者應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法令適用日期請補充填寫。\n2. 補充較大範圍及周邊街廓都審建築配置、喬木及\n第15頁，共17頁\n植栽設計等內容，並與基地整體考量規劃設計。\n3. 地面層綠化比例僅有 32.28%，建議增加植栽綠化。\n4. 請依規於 1 層平面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n5. P.4-29 旗艦店鋪及生活店鋪出入口避雨設施設置\n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東側開門門扇位於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請釐正。\n6. P.4-5 請標示垃圾車臨停位置及垃圾投擲動線。\n7. 標示地下室停車場坡道 2 公尺緩衝車道範圍。\n8.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第 20 條規定檢討「(略以)其坡\n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n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1 層\n相關車道退縮不符規定，請釐正。\n9. P.4-10，請補充法定空地扣除之數值(3269.04m2)為\n何。\n10. 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請檢附相關圖說及位置，倘設\n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則應提請委\n員會審議。\n11. P.4-26 報告書內容敘明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惟\n未見相關設計內容及位置，請釐清。\n12. P.4-29 出入口庇雨設施範圍請再釐清。\n13. P.4-30 請補充進排氣口方向，另依都市設計審議\n規範第 16 點規定「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n或搭配立面造型配合整體設計，排風方向應避免\n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請檢核排風方向是否\n排向行人動線。\n14. 都審法規檢討請補充 14 期通案性原則規定及相\n關檢討內容。\n15. 請補充檢討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6 點規定，本案\n臨崇德十九路側喬木採開黃花樹種，可參考通案\n第16頁，共17頁\n性決議第 36 點建議之樹種，並種植 3 排喬木(含\n公有行道樹)及複層式植栽綠化。\n16. 南側臨崇德十九路側新植公有行道樹建議採以\n開黃花且沿街一致性原則栽植。\n17. 地面層植栽帶建議減少破口，採以帶狀式加長設\n計(目前僅單一正方形植穴)以加大覆土面積。\n18. 請套繪基地東側建案相關景觀，並調查基地周遭\n行道樹位置、種類、四季花期花色。\n19. P.5-11、4-12，都審第 14 點規定檢討無法綠化面\n積不得扣除車道，請釐正。\n20. 本案地下開挖率應依都審通案性決議 不得超過\n80%。\n21. P.6-11 地下室請標示車道淨寬及動線方向，依都\n市設計審議規範服務 50 部之機車位車道寬度應\n達 2.5 公尺。\n22. P.8-11 正面式廣告招牌非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之項目，請修正。\n23. P.8-13 地下室開挖樓地板面積放寬規定依技術\n規則高層專章，需提請預審委員會審議。\n24.基地右側臨現有巷道或重劃增設道路請釐清並\n修正相關圖說，另請依規申請指定建築線。\n25.溜滑梯坡度應考慮安全性，末段緩衝請延長，地\n面應有緩衝墊。\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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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及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2387-26、2387-81、3274 等 3 筆\n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及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二類：(一)項。\n(三)第四類：(一)1、2 項。\n第1頁，共12頁\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第 8 點，基地南側臨接\n市政路依規應退縮 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其中應有\n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無遮簷人行道應淨空，不得設置\n樹穴、植栽、電箱、花台等，或其他阻礙行走之設施物，\n依本案 1 層平面圖所示，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似有植栽，\n請說明基地退縮範圍之相關規劃設計內容。\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2/8/1 核定第二次變更\n設計版本，本次審查內容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有關本次變更涉及新植喬木間距調整，調整\n後仍應保持適當間距，以維持成樹樹冠生長空間及\n良好之樹勢。\n(二) 另涉及變更部分，多處頁面皆為亂碼，建議重新提供\n變更後計畫書。\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建築物高度、建築面積、公共\n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基地綠覆率、\n地面層、立面及屋頂層綠化植栽、夜間燈光設計，\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次變更新增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4-11-1，本次變更新設圍牆，惟本頁之接地圍籬(C)、\n車道檔(D)及擴張網圍籬(E)，均未於平面圖標示設\n置位置。\n第2頁，共12頁\n2. 申請書宜居建築不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應補充填寫\n比例欄位。\n3. 報告書建議加大字體，目前整體字體過小部分頁面\n難以判讀；P.175~P.177，圖面亂碼無從識圖比例偏\n高，請改善經全面檢視無誤後方得提會送審。\n4. 依 P.1-5-1 說明本案建築面積變更，請依規於 P.1-3\n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計算變更比例。\n5. P.10-9-2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圖請補充標示高程。\n6. 基地西側人行通道應與鄰地串接連通，請檢視修正。\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說明本次變更內容及透視圖，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範圍不得設置門扇、車\n道柵欄機或其他社區使用之構造物，應取消。\n3.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之\n圖例有誤應修正。\n4.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n圍有誤，應修正，部分如屬供公眾使用範圍，應以\n不同色塊呈現標示，告示牌及公告圖補充標示開放\n空間告示牌位置。\n5. 目錄 6-1-4 依技規第 283 條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n應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應於面積計算\n平面圖標示檢討。\n6. 目錄 6-1-5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各樣態淨高剖面\n圖。\n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第3頁，共12頁\n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目錄 6-2 宜居專章資料皆呈現亂碼無法閱\n讀，應檢討本類變更事項，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4-5-4 本次屋頂層突出美化設計應納入預審專\n章第四類檢討，並補充結構設計檢討說明，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n查核表。\n(二)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第4頁，共12頁\n(五)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目錄 1-5-1 變更設計說明應由結構技師檢討是否涉\n及結構變更及變更內容是否有違反原委員會委員意\n見；結構設計變更書圖應與結構外審變更圖說一致，\n並檢附結構外審變更公文。\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不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不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適用法令應勾選。\n3.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北側避難層出入口面建築線之\n避難通路應淨空順平。\n4. 西南側地面層戶外梯旁之地下室排風口設備依建築\n技術規則第 102 條應直接通向戶外（無建築面積投\n影範圍）檢討不符，並戶外安全梯於 1 層開口應與\n其他開口有兩公尺距離檢討，請補充立剖面檢討。\n5. 無障礙廁所設置無障礙小便斗應釐清適法性。\n6. 設置外廊應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n7. 目錄 7-3-1 補充各層緊急進口或代替開口檢討及 4\n公尺救災通路檢討，地上 2 層檢討不符應修正。\n8. 報告書部分圖面內容呈現亂碼，應再全面檢視並修\n正。\n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5頁，共12頁\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2387-26、2387-81、3274 等\n3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不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土管附圖應標示基地位置。\n3. 本案為二通住變商地區，應補充「台中市都市計畫\n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檢討說明；另應檢\n附住變商回饋金繳納證明文件。\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第6頁，共12頁\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不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請檢附容積移轉許可函或確認函。\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已依前次意見修正，本次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2，有關本次變更涉及新植喬木間距調整，調\n整後仍應保持適當間距，以維持成樹樹冠生長空間\n及良好之樹勢。\n(二) P.4-4-6-2，本次變更 1 層植栽帶係做變更為花臺，仍\n應確保花台之排水設計，避免因排水不良影響植栽\n生長。\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街道傢俱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依都審審查通案性，變更案件綠化不得少於原核准，\n本次變更地面層灌木株數少與原核准，請加強說明\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應降版不設置高出地面之花\n台，本次變更設計後未降版，請修正或敘明理由及\n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名為填寫地下樓層數，請修正；備註欄請\n依本次提會項目敘明(非本次提會項目無須填寫)。\n第7頁，共12頁\n2. 變更後地下室開挖率增加請於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n補充敘明相關內容及理由。\n3. P.1-3-1-1，變更設計檢討表以 1 頁呈現，第 1 項為\n地面層以上樓地板，請修正；第 6 項綠化面積變更\n請檢討灌木及屋頂綠化等內容；第 11 項請擇 1 方案\n表示。\n4. P.1-6-1-1，會議紀錄請由新至舊置放。\n5. P.1-7-1-1，請依變更內容檢附相關資料，如申請書填\n寫本次新增垂直綠化、屋頂綠化面積、低碳專章等，\n請依自主查核表內容檢覆覆土、噴灌排水等圖面說\n明。\n6. 公共藝術不得設置於土管規定退縮範圍內。\n7. P.4-4-1-2，本次檢附 3 種方案，申請書綠化面積比\n例是何方案，請擇一標示，避免混淆。\n8. 套繪鄰地及周邊共同空間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n行動線，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園道、學校等），\n本次變更喬木數種是否與周邊鄰地關聯，亦請說明。\n9. P.4-4-3-2，本次變更後設置多處植草磚是否與原委\n員會決議違背，倘是請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10.P.4-4-3-3，補充植栽牆高度、實際位置及尺寸標示，\n是否檢討透空率。\n11.P.4-4-6-2，本案退縮範圍內均設置突出花台，請修\n正。\n12.P.4-5-2-2，本次變更屋頂綠化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n安全防墜規定。\n13.P.4-7-1-2，街道傢俱高度建議依都審審查通案性調\n整至 45 公分。\n14.P.4-10-1-2，補充原公共藝術高度，及新增公共藝術\n夜間模擬圖。\n第8頁，共12頁\n15.P.4-14-1-2，確實標示消防送水口尺寸，另請於平面\n圖標示進排風方向及剖面圖，並依第 14 點檢討廢氣\n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n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n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n16.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 (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n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請勿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4-4-1 原核准開放空間範圍景觀綠化槽皆以降\n版設計，本次變更皆改「花台型式」設計並維持開\n放空間獎勵係數不變，已抵觸開放空間通案性決議\n事項；請敘明無法降版之原因及理由，並應加強公\n益性及花台美化設計，補充各樣態剖面圖及透視圖，\n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4-4-3 基地南側於地界間新增「垂直綠化植栽\n牆」應剔除開放空間範圍，該牆體應補充標示相關\n尺寸，是否形成阻隔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頂蓋型開放空間不得設置廣告物，目錄 6-1-5 補\n充各樣態剖面詳圖檢討。\n4.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第9頁，共12頁\n收再利用系統。\n7.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8.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9.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n項，且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n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目錄 1-4-1 本案涉及結構變更且違反原委員會審議\n內容（地下室未降版植樹）應由結構技師說明結構檢\n討無法降版之理由，並補充結構外審審查核准書圖。\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不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第10頁，共12頁\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不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1 提供清晰之建築線指定相關資料，以利\n審閱。\n3. 目錄 7-1-1 請說明樓地板面積增加，惟機電 15%及\n容積樓地板減少之原因說明；倘容積樓地板面積增\n加應適用變更設計掛號日為最新法令檢討。\n4. 目錄 7-2-1 臨路無障礙坡道應與人行斑馬線順接；\n1 層平面圖標示公共排水溝及納管位置，標示排水\n方向及檢討排水系統；轉角餐廳部分空間名稱未標\n示檢討；檢討各餐廳樓地板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n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無障礙樓梯電梯及衛生設備），\n餐廳 A 檢討不符。\n5. 目錄 7-3-1 地下層第 24~28 號車位前方檢討 5×6 公\n尺，另機車停車位應標示尺寸及全面檢討車道寬度\n應足 150 公分（如 142 號機車位前方車道寬度不足）。\n6. 目錄 7-3-1 各層升降機屬性應標示檢討一般或緊急；\n屋頂突出一層泳池應檢討其必要之附屬設施（更衣\n及盥洗空間）並不得以機房或管委會扣除面積，應\n詳實檢討；屋頂曬衣架不得與建築物主結構相連，\n並後續於建造執照圖說應刪除。\n7. 目錄 1-4-1 預審免變檢討表檢核內容應確實查核並\n勾選是否符合規定。\n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1頁，共12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10 分)\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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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8/0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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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7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3-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2 館 3 樓)\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育賢段 251-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308 次聯席\n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後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並加邀呂委員永豐及彭委員志峰參加併同出席與會)\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n土庫段 14-3、15、15-11、16、33-18 等 5 筆地號(社會\n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非營利組織及志工\n發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溝背段 105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四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n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育賢段 251-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113 年 5 月 2 日第 30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並加邀呂委員永豐及彭委員志峰出席。\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n通過：\n(一) 1 層整併東北側植栽綠化帶增加綠化面積及增植喬木\n並調整景觀設計，6 公尺基地內通路末端增設寬度 4\n公尺以下迴車設計；車道東側增植喬木；1 層街道傢\n俱考量喬木遮蔭全面調整位置；調整台電配電室上方\n喬木位置改採密植灌木。\n(二) 補充檢討空調室外主機格柵詳細圖說，格柵間距不大\n於 8 公分，骨料深度大於 7 公分；垂直綠化採多樣性\n設計。\n(三) 補 充 公 共 藝 術 與 基 座 接 合 方 式 說 明 及 夜 間 燈 光 設\n計；圍牆結合綠化設計。\n第1頁，共5頁\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建議重\n新考量設計汽車車道出入口動線。\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目\n錄 5-13-1 垃圾儲存空間配置圖與目錄 10-5-1 不符，應修\n正。\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請檢附土管要點、容移要點法規檢\n討內容。\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本案\n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n區土庫段 14-3、15、15-11、16、33-18 等 5 筆地號\n(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非營利組織\n及志工發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n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地面層及屋頂層灌木數量\n及種類變更，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屋頂層灌木數量減\n少改採認養基地美村路及民生路側變電箱(共 4 處)遮蔽\n美化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6，本次變更涉及增加 2 株\n移植黃金側柏，惟圖示已另匡列現地保留之烏臼樹，\n是否有誤植部分，建請釐清。\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P.1-4 違反重大決議應為屋頂層\n灌木數量減少。\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溝背段 105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n間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公共藝術、綠化植栽、\n夜間燈光設計、雨遮設計型式變更，提請簡化小組委員\n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公共藝術夜間燈光\n採以崁入型式設計。\n第4頁，共5頁\n第四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n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停車空間數量、框架\n式屋脊裝飾物及裝飾柱(牆、板)等，提請簡化小組委員\n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地下室機械式停車位剖面圖(包含淨高)。\n(二) 依規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4a，喬木配置平面圖，調\n整喬木位置，仍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1-3，屋頂檢討綠化面積變動非綠覆率；補充汽車\n停車位增加 36 輛圖面對照；P.1-9，都審規費與面積\n計算表工程造價比例不符，請依規補繳。\n2.P.4-4a，喬木位置變動請依規檢討變更比例。\n3.P.4-14a，補充指北針，左側是否新增喬木，右下角\n墩座位置與變更前不符亦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4.P.4-19a，補充變更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材質標示。\n5.P.6-5a，變更後 2 層均取消植栽，請補充說明。\n6.P.6-7a、P.6-9a，變更後 7、10 層植栽是否變動，倘\n否則以原變更前設置內容劃設。\n7.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5 點 35 分)\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8/0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16次",
    "meeting_id": "11308001",
    "agenda_pdf": "11308001_A.pdf",
    "minutes_pdf": "11308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88-4、88-\n7、88-8、88-30、88-31、88-38、88-39、\n88-40、88-41、88-54、88-55、88-56、\n09：10~10：40 90-6、90-548、90-549、90-574、90-587、\n90-588、90-589、90-590 等 20 地號(第\n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及\n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寶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9 地號\n10：40~12：10 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7 層地\n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16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88-4、88-7、88-8、88-30、\n88-31、88-38、88-39、88-40、88-41、88-54、\n88-55、88-56、90-6、90-548、90-549、90-574、\n90-587、90-588、90-589、90-590 等 20 地號(第\n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418.99(30%)平方公尺加計\n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達總量 6450.64 平方\n公尺(8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2 處樹立廣告、街道傢\n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第一頁\n(三)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通過。\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東南側臨接 6 公尺計畫道\n路 ( 未 開 闢 完 成 ) ， 惟 現 況 為 計 畫 道 路 加 寬\n0.3~0.83 公尺現有巷道得供通行，同意以沿街步\n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獎勵係數 1.5）；開放空間\n設置 2 處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n椅設計，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通過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二類、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及樹立廣告於地下室頂版\n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n正事項確實修正，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n過且無牴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減少臨路側植栽破口、加大綠化面積；供公眾通行\n人行步道加大開口、增加視覺穿透設計並於開放空\n間告示牌補充供公眾通行範圍。\n(二) 加強屋頂層植栽綠化；垂直綠化植栽加強防風固定\n設施並補充詳圖；非工作陽台降版設計栽植小喬木。\n(三) 增設街道傢俱並更換為防熱材質，坐椅高度應為 45\n公分並補充設計大樣圖；樹立廣告調整為 2 處並降\n低高度；公共藝術考量公共性調整設計；圍牆增加\n第二頁\n綠籬攀藤植栽設計。\n(四) 陽台檢討範圍有誤，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版，其中間\n應設置 RC 女兒牆區隔。\n(五)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以口袋公園形式規劃，增加開放\n及公益性設計，並增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六) 地上 3 層店舖不易通達使用，應補充動線及營業時\n間管理方式；檢討店舖停車需求。\n(七) 補充公共空間空調設備設置位置；地上 1 層排風設\n備百葉位置應避免於行人高度。\n(八) 夾層質心位置與其他樓層差異甚大，應檢核地震力\n作用下夾層與其他樓層間相對扭轉；屋頂框架梁上\n柱支撐梁補充檢討扭力設計；地下層開挖擋土措施\n平面圖，西側角隅增加斜撐，另立面圖之擋土柱貫\n入深度增加至 3.6 公尺；地上層柱線 3~4-C 及柱線\n3~4-F 過梁應檢核軸力，確認應以柱梁方式設計。\n第三頁\n第二案：寶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9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029.03(35.08%)平方公尺，\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 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n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立面造型、廣告招牌、基\n地綠覆率、綠化植栽、車道出入口位置、汽機車停\n車位增加數量超過 20 部、出入口雨遮設計及夜間\n燈光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 本案於 20 公尺惠文路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同意設置。\n(四) 本次變更圍牆設計形式，同意通過。\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第四頁\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n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n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加大尺寸(高度 2 公尺以上)並調整設計。\n(二) 套繪基地周邊植栽配置(含植栽種類、花期、花色\n等)並調整基地內植栽；加強地面層複層式植栽設\n計；補充與鄰地(惠順 8 地號)人行道串聯內容，加\n大人行動線串聯及高程應順平設計。\n(三) 社區出入口前勿設置類迎賓車道設計，並調整社區\n出入口前景觀設計，或設置車道範圍扣除開放空間\n獎勵面積。\n(四) 電梯豎道區劃依規檢討；調整垃圾儲存空間及縮短\n垃圾清運動線；補充垃圾車停放位置且不得影響車\n輛出入。\n(五) 地上 1~4 層樓板無過梁之柱長超過 13 公尺，應檢\n討強度及細長比問題；地下室開挖擋土措施再增設\n1 層支撐；地上 2、3、5 層樓板挑空處檢核地震樓\n層間相對扭轉；地下室開挖深度近 26 公尺，擋土柱\n尺寸及間距應再檢核調整。\n參、 散會(12:1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7/2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7月第4次",
    "meeting_id": "11307010",
    "agenda_pdf": "11307010_A.pdf",
    "minutes_pdf": "11307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昌明段 47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n請審查。\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辦理南屯區昌明段\n67、68、69、70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查。\n第三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153、153-1 等 2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地\n上 2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47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2.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完成日期不一致，請修正。\n第1頁，共13頁\n3. 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容移達 20%\n應經都審，請補充檢討說明。\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參考頁碼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8，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n標示鄰接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6，停車空間計算式檢討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P.6-4，空間尺寸標示。\n2. P.6-2，樓梯至避難層出入口應檢討梯廳或門廳。\n3. P.6-2，道路基地高程標示。\n4. 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圖說。\n5.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臨天井相對空間其\n垂直天際線至頂部之斷面積最小應具有 6 平方公\n尺以上，且外牆面間淨距離不得小於 2 公尺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友善回\n饋綠化設計，其不包含宜居設施，應另增加綠化設計。\n(五) 宜居建築宜居建築案件：P.5-16，第 11 點請確認本案\n是否設置造型遮陽牆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8，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n應有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n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交織處，是否有措施確保安全，請\n說明。\n(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n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第2頁，共13頁\n(四) 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n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n等相關資料。\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P.3-7，有關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n工程處提出申請。\n(二) 本案基地龍富一街鄰永平路與樂富五街處,其轉角斜\n坡道應符合市區道路無障礙轉角斜坡道規範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4)，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523.0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3頁\n5. 依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n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n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原則得規劃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請加強設計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n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n議。\n8.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n條規定，本案設置造型遮陽牆板，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應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申請書「其他」欄\n位請修正。\n2. 屋突 1 層請填寫空間用途名稱。\n3. P.4-48，格柵請檢討透空率。\n4. 申請書備註欄位:宜居建築提請委員會審議，惟\nP.5-16 檢討皆符合相關規定，請釐清確認提請委\n員會審議之緣由。\n5. P.4-42，2 層露臺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n上，請修正。\n6. P.4-43，考量高齡友善乘坐舒適性，街道傢俱座椅\n高度建議 45 公分，請修正。\n7. P.4-48，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縱向圍牆，\n本案水池側設置圍牆，請檢視修正。\n8. P.6-14~6-17，立面請標示材質色彩。\n9. 請標示棟距。\n10.P.4-3，臨停駐車灣檢討連接建築線長度僅需檢討\n第4頁，共13頁\n同側臨接建築線之長度。\n11.P.4-52，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應以全高 2.4 公尺\n為計算基礎，而非局部高度 1.6 公尺。\n12.請標示機車停車空間行車方向、單雙向車道寬度。\n第5頁，共13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67、68、69、70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2.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敘明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3.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後院。\n4.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土地重劃完成日期分別為\n111 年 12 月 1 日、111 年 10 月 24 日、111 年 1 月\n22 日，請修正檢討說明；另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n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n期限內建造完成。\n5. 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n容移達 20%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北側位於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有計入建築\n第6頁，共13頁\n面積之構造物，請釐清。\n2. P.6-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留設之人行道\n淨寬標示。\n3. P.6-2，基地內法定空地及建築物室內高程標示。\n4.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相關規定檢討。\n5. 各層 A、C、D、F 戶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15\n層以上步行距離檢討 40 公尺、重複步行距離檢討\n20 公尺。\n6. 各層陽台寬深度尺寸標示。\n7. P.6-3-10，屋突 1 層甲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設置型\n式再檢討。\n(二)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友善\n回饋綠化設計，其不包含宜居設施，應另增加綠化\n設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22，圖 20 基地車輛進出動線請分別標示汽車及\n機車進出動線，倘為共道使用，請補充相關交通管制\n措施，避免汽機車交織衝突。\n(二) P.7-2-20，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n案應有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n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n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P.7-2-23、7-2-24，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n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8-3，有關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n第7頁，共13頁\n提出申請。\n(二) P.4-7-1，有關街道家具之設置,應將年長者及行道不便\n者與攜帶幼童者之使用需求納入設計考量。\n(三) P.4-4-7，有關鋪面供人行地磚，應考量防滑材質，避\n免天雨或路面潮濕時打滑影響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852.5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n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臨 15 公尺豐富路側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 1.5 公尺\n綠帶位置未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留設，依\n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8頁，共13頁\n1. 本案應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申請書「其他」欄\n位請修正。\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不符規定，倘需提請\n委員會審議請於申請書備註欄勾選提會。\n3. P.3-4-1，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n13 點規定逐款檢討。\n4.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臨地界線側地下室進排\n風口請標示 2 公尺以上之淨距。\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n道淨寬。\n6. P.4-7-1，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應達 2 公尺\n以上。\n7.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處建議加強聲響式警示設施。\n8. 車道非得扣除無法綠化面積，請修正。\n9. 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0.機車單向雙向動線請明確標示。且服務量達 50 部\n以上之車道寬度應為 2.5 公尺，15 層以上步行距\n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20 公尺檢討。\n第9頁，共13頁\n第三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153、153-1 等 2 筆地號(特定商業\n區)地上 11、23 層地下 4、5 層店舖、社會住宅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及臺\n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覆核，經確認符合社會住宅規\n劃設計、土管規定 3 層以下商業使用空間內容及確認修\n正完成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n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土管要點應依(110) 「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n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n畫－捷運機廠)細部計畫(修正土地使用管制及都\n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五點)案）」。\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特定商業區申請住宅使用，\n另應提供 15%法定容積作社會住宅(或其他社會福\n利設施)，並經本府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接管，請\n補充提供目的主管機關相關同意文件。\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有關商業區 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n用，請補充檢討說明。\n(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說明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n式。\n(五) 本案申請期程獎勵，請補充區段徵收完成日公文及\n修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0頁，共13頁\n(一) P.6-3-6，1 樓平面圖：\n1. 健身房、瑜伽室、家教室等空間，請釐清是否為社\n區使用。\n2. 於 1 層平面圖範圍是否有社會住宅使用空間，請\n補充明。西北棟設有 S6 店舖是否為社會住宅範圍。\n3. 各棟未標示棟別。\n4. 西南棟之避難層出入口未檢討是否面對基地內通\n路。\n5. 西北側基地內通路檢討，部分範圍在社會住宅基\n地，部分範圍非社會住宅基地，請釐清土管是否有\n特別需區分之限制。\n6. 中庭未標示相關基地高程。未檢討防空避難室範\n圍與容積扣除。\n(二) P.6-3-7～P.6-3-8：整層為辦公室用途，請補充說明\n該辦公室是提供外部使用或是內部使用？辦公室\n無適當隔間，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缺漏部分內容，請依本市\n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及附表檢核表補充相\n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依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n第11頁，共13頁\n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n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n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n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n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n項檢討。\n(二) 另 P.4-7-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空地樹\n立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n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設置樹立招牌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棟別樓層數不同請於申請書及案名分別敘明。\n2. 設計構想請補充社宅設置位置及設計內容。\n3. 請補充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同意社宅相關函文，\n第12頁，共13頁\n且有關本案社宅部分應專章檢討。\n4. 屋頂層覆土剖面圖各棟應增加其他向剖面。\n5. 西南側 2 層露臺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剖面並確實\n上色；建議其他露臺增加綠化。\n6. 垂直綠化設施及複層式露臺相關圖說(植栽表、平\n剖面等)請補充於第四章垂直綠化計畫章節。\n7. 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圖說請上色，並補充\n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8. P.4-4-4-2，車道非屬扣除無法綠化面積，請修正。\n9. P.4-7-4，圍牆及景觀造型牆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n透空率不得低於 50%，並具體標示各造型牆設置\n位置及長度。\n10.都審規範第 2 點檢討有誤，請修正。\n11.都審規範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應詳細說明。\n12.都審規範第 22 點補充各廣告招牌設置數量。\n13.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七、列席單位意見：\n住宅發展工程處(工程開發科)：本案相關草案內容尚未提\n供本處審查，請速提供相關圖說予本處，倘有符合相關規\n定，本處將同意設置，後續取得相關執照後，仍須予本處\n審查細部設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0 分)\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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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701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227-\n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3、264-\n1、265、265-1、267-7、267-8、267-10、267-12 等 20\n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第 286 次聯席幹事\n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6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29\n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n227-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n3、264-1、265、265-1、267-7、267-8、267-10、267-\n12 等 20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20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n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n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第 1-\n2 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180%)。\n(二) 本案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容移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僅說\n明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如容移要\n點 11 點…)，以便對比。\n2. 報告書 P.5-1-1-2，土管要點第 4 點，請依該點第 2\n款規定詳實檢討，另平面圖說請併同調整修正。\n3. 報告書 P.5-1-1-3，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n覆土深度檢討非檢討覆土面積，該點各款植栽(喬木、\n灌木及草皮)是否符合覆土「深度」規定，請補充檢\n討情形。\n4. 報告書 P.5-2-1-1，容移要點第 9 點，都市計畫名稱\n錯誤請修正。\n5. 報告書 P.5-2-1-1，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第 3、4、\n6 款，本案基地西南側自建築物至地界線間設置圍\n牆，非屬上開該點各款得設置情形，是否符合建築\n基地圍牆設置原則，並請於平面圖說(P7-2-1-1)確實\n標示圍牆厚度及退縮範圍；另本案是否依該點第 6\n款規定設置其他相關設施，請補充說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已依前次意見修正，本次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2，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n及身心障礙者使用。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n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規定，座椅扶手設計高\n第2頁，共20頁\n度應在 0.2 公尺至 0.3 公尺。\n(二) P.4-5-3-1,4-5-3-2，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n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n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n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n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三) P.4-4-7-1，人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如仿岩\n面石英磚(黑)、福鼎黑仿古面。\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P.4-8-1-2)， 本案設置正\n面式招牌廣告 6 處，請補繪招牌主體設置於建築物\n之剖面圖，俾利檢核。\n(二) 另 P.4-8-1-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5 處(含案名牆\n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樹立式廣告招牌、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29.38 平方公尺，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臨 21 公尺南陽路及西側 7~13 公尺現有巷道設置共\n4 處樹立廣告，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基地臨 12 公尺\n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請設\n計單位加強說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11-1-5，地面層西側設置高 2.8 公尺以上景觀牆，\n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 50%透空，倘有無法設置情形，\n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20頁\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都審規費與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n2. P.1-99-1-5，因檢附法規小組會議決議非開會通知單，\n請修正。\n3. P.3-4-1-1，容移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第 13\n點檢討，回饋開放空間圖例無法辨識；P.4-2-1-1，\n圖例無法辨識。\n4. P.4-3-1-3，請標示各棟棟距。\n5. P.4-4-1-2，補充基地周邊喬木與本案植栽關係說明。\n6. 相關圖面請套繪本次申請範圍。\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道路名稱及寬度。\n8. P.4-8-1-1，正面式招牌寬度以建物立面店鋪開口面\n寬 2/3 以下長度檢討設置。\n9.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不得設置橫向圍牆或擋土牆，\n請檢視修正。\n10.P.4-11-1-4，補充本案擋土牆、植栽及臨時性欄杆設\n置之關係(含剖圖及設置時間點)。\n11.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 (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n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基地內通路，倘於開放空間範\n第4頁，共20頁\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n設計，另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目錄 4-8-1、6-1-6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n合街道傢俱設置，結合街道傢俱之座椅高度至少 45\n公分，另設置高度已超過 250 公分以上之通案性決\n議，應敘明設置緣由，並修正文字為空地樹立廣告，\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4-8-1、6-1-6 案名牆位於社區出入動線上長度\n及阻礙性高，應縮減整體尺度並調整於近建築物側，\n避免設置於唯一開放空路徑上造成標誌性強烈不易\n供公眾引導進入廣場式開放空間使用，應調整；開\n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傢俱，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基地西側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n設(不得部分不申請開放空間)，地坪應順平設計，非\n屬人行動線之高程達 1.5 公尺以上之高差應檢討係\n數折減。\n5.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開放\n空間剖面檢討不足，各向再增加 3 處剖線及景觀剖\n面圖詳圖，釐清鄰接道路、開放空間與基地之高程\n差關係。\n6. 目錄 4-4-6 西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與鄰地水溝及鄰\n地現況關係設計應補充剖面圖，詳實檢討擋土牆兩\n側高程及面都市景觀；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有部分\n水溝，應修正剔除。\n7. 開放空間旁擋土牆應增加綠美化，避免開放空間旁\n皆為混凝土實牆之景象。\n8.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範圍圖、景觀圖及建築\n第5頁，共20頁\n設計圖請依建築線指定書圖內容標示鄰接「道路名\n稱」及「寬度」。\n9. 目錄 6-1-7 開放空間範圍圖內標示「回饋周邊社區\n開放範圍」應不包含基地外土地及道路範圍，應釐\n清修正，另其餘回饋範圍部分已屬社區內部使用（如\n東側垃圾回收室前方空間，西側兩棟建築物間出入\n無障礙坡道）公益性低，應修正。\n10.目錄 6-1-3、6-1-4 東側開放空間公益性設計不足，\n應減少社區及店鋪使用之硬鋪面比重降低，增加開\n放性之景觀動線配合調整。\n11.東側廣場式開放空間動線僅以社區出入為主公益\n性不足，請修正出入口硬舖面寬度縮減，增加綠化\n景觀結合公益性設施設計。\n12.目錄 6-1-6 街道傢俱應設置於樹蔭下並喬木建議多\n種植於原土層以利生長。\n13.目錄 6-1-3、6-1-4 公共服務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n檢討使用名稱並標示用途。\n14.垃圾車出入動線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n15.基地西南角開放空間範圍不得申請地面層以上雜\n項圍牆，地面層以下擋土牆應於建築圖說標示，並\n標與地面齊平。\n16.基地西側開放空間沿街高程與基地內社區空間（景\n觀及地面層之住宅單元）景觀設計高程檢討標示，\n另檢討是否設置擋土牆及公私領域間私密界面管理\n或綠化設計。\n17.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之開放空間應補充\n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n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8.目錄 6-1-8 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並標示開放空間告\n第6頁，共20頁\n示牌位置。\n19.目錄 6-1-9 開放空間設施管理維護計畫應說明其開\n放空間設施及如何管理維護等內容，非屬法規規定，\n應修正。\n(二) 建議事項：目錄 4-8-1、6-1-6 空地樹立廣告依委員會\n審議慣例應 2 店面共用 1 處，建請取消兩處。\n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應依 113 年 5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8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 113 年 5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286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另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n應請結構技師確認並修正引用版本設計準則內容，委員會應由\n結構技師出席簡報說明。\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基地鄰近河川，應會辦水利局及水利主管機關確認。\n3. 目錄 1-12-1 基地東側計畫道路未開闢應檢討排水系\n統；基地西側基地內人行道範圍有現有明溝，倘需\n加蓋應先洽建設局申請，並水溝蓋及清淤口不得設\n置於法定土管退縮人行道範圍（應順平並止滑）。\n4. 基地鄰近 225-6 地號有老樹列管，惟未位於基地內\n仍應檢附農業局審查確認無影響樹木生長或其他應\n審查事項。\n第7頁，共20頁\n5. 目錄 4-11-1 擋土牆詳圖應詳實檢討各處與鄰地間或\n與開放空間之間高程之剖面。\n6.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有高於 120 公分以上擋\n土設施及構造物不符規定。\n7. 目錄 5-1-1 土管第 4 點退縮建物檢討不符，應逐點\n逐款檢討。\n8. 目錄 5-10-1 高度比檢討專章請依據建築線指定內容\n標示鄰接道路寬度及尺寸。\n9. 目錄 6-1-3、6-1-4 基地西南角現有水溝加蓋應檢附\n主管機關水利局申請結果。\n10.基地東側計畫道路檢討退縮建築 4 公尺虛線，倘於\n基地範圍應依規留設。\n11.基地東側應為 8 公尺計畫道路夾現有巷道，故路寬\n實際大於 8 公尺檢討不符。\n12.基地西側及北側之臨現有巷道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n範圍不得建築，本次設置擋土牆構造物不符。\n13.基地西北側擋土牆兩側高程應標示。\n14.基地東南角車道應拉直避免彎曲車道，並標示 2 公\n尺緩衝空間及視角 60 度檢討。\n15.目錄 7-2-1 地上 1 層應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系統；陽台不得自願計入建築面積檢討；店 1 面前\n位面臨建築線應檢討基地內通路；進排氣設備應標\n示進排風之方向。\n16.基地東北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應順平，並留設寬\n250 公分人行動線通行不得植草，應修正。\n17.補附社區兩幢之間圍牆詳圖及欄杆綠化檢討。\n18.北側囊底路現有巷道範圍請說明實地現況情形，並\n應依既有道路鋪設及排水，倘改以其他舖面型式設\n計應洽主管機關同意。\n第8頁，共20頁\n19.避難步距各層檢討，避難出入口位置檢討基地內通\n路。\n20.補充標示說明現有巷道之所有權人佐證文件，以利\n審查現有巷道舖面設計。\n21.目錄 7-3-1 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開口應面臨道路或 4\n公尺救災通路，請補充通路位置及對應開口。\n22.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施\n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位進\n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無涉\n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23.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4.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二) 建議事項：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建議增加自然\n通風採光以利節能。\n第9頁，共20頁\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6 地號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n29 層地下 6 層店舖、社會住宅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及臺\n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覆核，經確認符合社會住宅規\n劃設計、土管規定 3 層以下商業使用空間內容及確認修\n正完成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n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三)第一類：(一)1~2 項。\n(四)第二類：(一)1~2 項。\n(五)第四類：(一)1 項。\n(六)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計算式。\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東側面臨 8 公尺道路(敦富東街)\n依規應退縮 10 公尺（含 4 公尺無遮簷人行空間）建\n築；西側面臨 25 公尺道路(敦富路)，至少退縮 15 公\n尺建築並作為無遮簷人行空間使用，因配合基地設\n第10頁，共20頁\n計(設置公共藝術品及街道家俱)或不符斷面設計，\n請依基地地形特殊或因都市景觀需要，提請都審審\n議通過後，依其決議辦理。\n3. 本案為特定商業區，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用，請補\n充檢討。\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n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說(平面圖、剖面圖)標示退\n縮線及寬度。\n2. 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n過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n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n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n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n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n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n第11頁，共20頁\n「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n席審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937.78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n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n以上，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n計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7.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n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人行步道淨寬，本案 25 公尺敦\n富路側及 8 公尺敦富東街側未依規留設提請委員會\n審議。\n第12頁，共20頁\n8. 依土管要點第 8 點，8 公尺道路(敦富東街)側及 25\n公尺道路(敦富路)側之斷面設計未依土管規定留設，\n請敘明依基地地形特殊或因都市景觀需要無法依規\n留設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汽車道出 入口設置於 主 要道路 (25 公 尺 敦 富\n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10.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n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填寫有誤請修正；請補充填寫\n交通影響評估目前辦理進度、宜居建築免計容積樓\n地板面積。\n2. 設計構想請補充社宅設置位置及相關設計內容。\n3. 依土管規定檢討 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用及比例。\n4. 補充基地北側公園及南側鄰地(好市多加油站)喬木\n植栽種類說明，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5. P.4-4-3-1、P.4-5-2-2 灌木植栽表請補充個別植物之\n圖例。\n6. 第四章垂直綠化請補充宜居建築設計相關內容。\n7.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及與地面固著方式\n詳圖。\n8. 1 層景觀請補充北側景觀水池之剖面圖並標示水池\n深度。\n七、 列席單位意見：\n(一) 住宅發展工程處(工程開發科)：倘社宅面積符合 15%\n樓地板面積，原則同意設置，後續須送本處審查相關\n細部設計。\n(二) 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n1. 圖說請明確標示每層樓的社宅配置、戶數、房型及\n第13頁，共20頁\n所回饋的傢俱、單位(汽車、機車)數量、各類的機械\n設備。\n2. 整體開發應明確分開社宅與民宅：\n(1)實質空間：1 層的開放空間部分是否有社宅權利\n範圍(倘無，社宅後續無維養責任)，2 至 9 層的\n社宅與民宅是否有無結構、牆面的實際劃分。頂\n樓的機房、水箱未見配置，與民宅區分在何處?地\n下室電錶位於何處，應敘明。\n(2)管理上的方式：請特別註明，社宅部分(與政府權\n利範圍處)是由政府管理，但針對與民宅不可分割\n部分，如地下車道等，應訂共管契約。\n3. 社宅設備宜集中：地下 1 層及地下 2 層水箱，請集\n中留設以利社宅維護管理。\n4. 現行 1 層管理空間，日後可有自行管理櫃臺，請標\n註管委會空間(管理室)並將現行非常小的管理室空\n間改為儲藏室，另宅配室開口應調整。\n5. 地下 1 層標註「泳池機房(社宅)」，因社宅沒有游泳\n池，不應在泳池機房後方標註社宅。\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設計\n大樣圖與說明不符應修正，送水口前方勿設置喬、\n灌木阻擋並補充透視圖，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基地北側應釐清是否臨接建築線，倘無建築線，北\n側 S6 店舖應檢討基地內通路，另於開放空間範圍\n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n計，另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n第14頁，共20頁\n審議。\n3.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圖及地上 1 層平面圖請\n標示上方最大構造物投影（宜居垂直綠化設施），請\n檢核開放空間範圍是否屬頂蓋型，並依規折減獎勵\n面積；另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線，標\n示淨高六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其開\n放性公益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應補充標出開放空間範圍；地\n面層景觀應全面降版勿設置樹穴，以利景觀覆土排\n水至原土層；景觀剖面地下室頂版與地坪之間構造\n物應檢討計入開挖率及地下室建築物高度。\n5. 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裝飾物，應剔除重新檢討沿街\n步道式開放空間。\n6. 開放空間補充公私密介面管控設計檢討說明。\n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8.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加大內容資料，並補\n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n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目錄 6-1-7 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n維護方式等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範圍。\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第15頁，共20頁\n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垂直綠化設施深度已超過 3 公尺以上，應敘明超出\n深度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宜居建築第 13 條規定，本案建築基地面積已達\n1500 平方公尺且留設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n平方公尺，應補充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n化設計作法相關資料，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複層式露台投影於地面層應計入容積檢討。\n4. 複層式露台正面開口不符規定，如複層式露台 G，\n應依規修正；複層式露台 C 無頂蓋檢討不符，其外\n廊投影地面應計入容積。\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預審申請書應釐清是否申請第四類屋脊框架審查項\n目，如是第四類預審事項應勾選，並於專章補充透\n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第16頁，共20頁\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n本檢討，目前引述版本不符；應由結構技師確認並修\n正引用版本設計準則內容。\n(七) 結構相關檢討樓層數為 28 樓檢討評估不符，應全面\n檢核修正。\n(八) 結構設計地震力基地位置標示不符，及斷層帶距離\n檢討不符。\n(九) 結構各層平面圖及文字請勿倒放，以利審查閱讀。\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P.4-99-1-3 景觀設置物應依規計入面積，倘屬景觀所\n需得提送委員會審議後僅計入建築面積，惟不得設\n置側面格柵牆，並補充其設計大樣圖及設置緣由，\n得否依 112 年第 1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n會會議紀錄及都審通案性原則第 37 點不計入容積\n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1-12-1 應洽測量科及城鄉科確認基地北側是否\n有指定建築線情形。\n第17頁，共20頁\n4. 目錄 1-9-4 使用分區證明書註記特別都市計畫規定\n應洽城鄉科釐清。\n5. 地上 1 層套繪機捷及北側捷運站 G0 地面層景觀及\n動線配置，補充與開放空間規劃說明；套繪基地北\n側公園用地計畫配置，與本基地開放空間串聯檢討。\n6. 依據所附捷運工程處函內容，基地位於捷運禁建限\n範圍應洽主關機關審查，並於建造執照核定前檢附\n審定書圖。\n7.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應檢討結構固定方式。\n8. 目錄 4-11-1 地界圍牆剖面圖標示地界線位置。\n9. 目錄 4-2-1 動線分析請套繪斑馬線人行穿越位置與\n基地銜接無障礙設計。\n10.目錄 4-4-6 景觀剖面檢討基地北側與北側公園用地\n應再增加 2 處剖線及剖面圖。\n11.目錄 5-1-1 補充標示土管版本年份；土管第五點應\n各層標示屬社宅使用之範圍為何？又社宅與集合住\n宅設計管理及管委會是否分別使用區劃設計？請補\n充說明，另特商作住宅使用應於 3 層以下作商業使\n用檢討不符，並管委會設置比例應檢討，並應會辦\n城鄉科確認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土管第五點規範社\n會住宅部分樓地板面積應集中設置，應洽城鄉科釐\n清，得否有部分共用（如管委會空間）。\n12.目錄 5-10-1 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條高度未檢討。\n13.目錄 5-99-1 開挖面積專章應引述法令檢討依據內\n容；無障礙通路應檢討至 1 層各居室。\n14.建築物 D 棟 1 層店鋪（社宅）請釐清用途；另請標\n明社宅棟為何，標示棟數編號；各層社宅使用空間\n應標示「社宅」如管委會（社宅），安全梯及升降機\n（社宅），以利審查。\n第18頁，共20頁\n15.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應區分社會住宅範圍；各層\n避難步距應檢討至居室最遠處；地上 3 層露台範圍\n設置棟與棟之間過廊頂蓋應屬外廊（非陽台）應依\n規檢討容積；社會住宅所需之屋頂層機電設備空間\n檢討缺漏，並於建築各層相關社宅空間標示（社宅\n使用）；補充地上 1~3 層商業使用容積檢討；特別安\n全梯應通達每 1 檢層(11、12 樓)；排煙室不可兼做\n走廊；補充建築物各層門窗，釐清緊急進口檢討。\n16.目錄 7-5-1 建築剖面圖應標示各層樓高，非加總遞\n增樓高，應修正；補充總樓高。\n17.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應檢討社宅法定免計容積及\n實設免計容積面積；補充宜居 10%上限檢討。\n18.目錄 7-2-1 地籍圖上色標準不符（土管退縮黃底免\n斜線）；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 2 公尺及視角 60 度標\n示檢討；管委會空間依規標明使用名稱；避難通路\n應與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並分別檢討容積，應修正；\n戶外游泳池應檢討標示泳池附屬之更衣盥洗及廁所\n空間，且不得以管委會空間檢討免計容積；地上 1\n層單獨柱檢討柱心建築面積及容積檢討；地上 1 複\n層式露台應計入面積；地上 1 層補充高程標示；補\n充社會住宅法定面積 15%面積檢討範圍。\n19.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使用用途應標註社會住宅。\n20.目錄 1-9-1 依套繪圖所示，基地內藍色斜線範圍內\n容應釐清；建造申請書請檢附有掛件條碼之文件。\n21.地上 1 層平面圖補充套疊鄰地臨接情形。\n22.本案未依土管退縮規定其原因 是否得經都市設計\n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依其決議辦理。\n23.應釐清本案游泳池是否屬雜項工作物並納入建照\n檢討。\n第19頁，共20頁\n24.地上 1 層平面圖用途應補充標示。\n25.補充社會住宅的機電空間、水塔間位置及維修方式\n等資料。\n26.目錄 4-12-1 空調設備格柵美化平面圖應補充空調\n設備設置位置及空調格柵範圍，並確認施工人員得\n予施作。\n27.目錄 7-2-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n溝渠及出水方向。\n28.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29.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30.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3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目錄 10-5-1 垃圾空間加大開口面積以利\n通風採光。\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40 分)\n第20頁，共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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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7/1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2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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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7008_A.pdf",
    "minutes_pdf": "11307008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碧柳段 154、157 等 2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地上 30\n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正義段 670、671、694、969、697、698、699、\n700、701、702、703、704、705、719、720、721、722、\n724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提\n請審查。\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鹿寮段 940-1、940-4、942-1、942-2、943、944、\n950-2 等 7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提請審查。\n第四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9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154、157 等 2 筆地號(特定商業區)地\n上 30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及臺\n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覆核，經確認符合社會住宅規\n劃設計、土管規定 3 層以下商業使用空間內容及確認修\n正完成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n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第1頁，共41頁\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確認條文正確性，文字多處誤植，請修正。\n3. P.4-3 頁，基地基本資料非屬本案，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2 點，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與 P.1-1\n不符，請釐清。\n5.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特定商業區申請住宅使用，\n另應提供 15%法定容積作社會住宅(或其他社會福\n利設施)，並經本府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接管，請\n補充說明有關特定商業區土管檢討並請提供目的主\n管機關相關同意文件。\n6. 土管要點第 5 點，有關商業區 3 樓以下限作商業使\n用，請釐清。\n7.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申請住宅使用，依規臨捷運\n系統用地應退縮 10 公尺(含 4 公尺無遮簷人行空間)\n建築，請修正。\n8.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等檢討內\n容並詳列計算式及對應頁碼。\n9.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基地東側臨接捷運系統用地\n應退縮 10 公尺(含 4 公尺無遮簷人行空間)建築，西\n第2頁，共41頁\n臨敦富路應退縮 15 公尺建築作為無遮簷之人行空\n間，請補充說明。\n10.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獎勵類別請釐清。\n11.土管要點第 11 點，有關停車空間檢討本案設計及\n設計檢討說明不一致，請釐清並補充對應頁碼。\n12.土管要點第 12 點，有關裝卸車位，請補充對應頁\n碼。\n13.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有無申請容積移轉，請確\n認。\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n退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說(平面圖、剖\n面圖)標示退縮線及寬度。(尚未收到容移申請案件)\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將喬木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間及臨建築物旁保留適\n當生長空間，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種植\n時根頸應露出。\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45~P.4-46、P.6-9)，本案設置空\n地樹立廣告 26 處(含案名牆 2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P.5-20，法規檢討部分載明無設置廣告物招牌，請修\n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41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第 2 點規定，\n本案智慧建築設計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並於使\n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另補充本案建築物之再生能源\n發電量應大於建築物總設備容量萬分之 10 或太陽\n能光電板面積大於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 1/2 之\n設置內容。\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花台座椅、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圖面未標示退縮線位置，請補充修正，倘\n有其他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花台座椅\n是否降板設計，請補充詳圖說明。\n3. 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n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n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n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411.49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送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屬集合住宅建議建築立面不設置案名，倘仍需\n設置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報告書封面。\n第4頁，共41頁\n2. 本案依土管第 5 點規定，申請住宅使用者應提供\n15%法定容積作社會住宅(或其他社會福利設施)使\n用，請檢附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原則同意本\n案設計及同意設置接管之相關函文。\n3. 本案依土管第 5 點規定，三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n請補充說明 3 層以下使用用途及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4. 報告書案名及設計構想說明等內容，請補充社宅相\n關內容。\n5. 目錄標示本案無檢附容移友善內容、夜間三時段照\n明計畫、1 層景觀剖面圖、陽台排水、廣告物招牌、\n空調格柵、出入口雨遮、進排風口、施工綠圍籬、\n設計構想等，請修正。\n6. 申請書補充交評案件進度相關日期及公文說明；都\n市計畫案名與 P.5-1 土管內容不符，請確認版本；本\n案 1-3 為商業使用，請補充戶數及停車位數值；樓\n層數請區分社宅及私人建造分別敘明。\n7. 請檢附碧柳段 157 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n8. P.2-4，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n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立面圖來表達本案與周\n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圖面未見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位置。\n9. 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n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道等)\n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n及人行動線系統；補充公有人行道及鄰地開發案與\n本案植栽之關係說明。\n10.P.3-6，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檢討垂直綠化計算式\n與圖面數量無法對照。\n11.P.4-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鄰路側路名及\n第5頁，共41頁\n路寬、行穿線及法定退縮範圍線；鄰地使用現況亦\n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有行穿線，亦請補充套繪。\n12.P.4-3，文字敘述內容非屬本案，請更新；車道出入\n口均標示雙向進出，請釐清。\n13.P.4-8，圖面與圖例不一致；補充機車停車格位。\n14.P.4-12，補充無法綠化面積範圍。\n15.P.4-27，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n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n未緊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n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6.P.4-35，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勿以圍閉形式設計。\n17.P.4-45，補充廣告招牌詳圖尺寸，本案設置 24 處樹\n立式廣告招牌，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基地臨\n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n18.P.4-47，平面圖過於模糊，無法核對，請修正。\n19.P.4-49，圍牆或景觀牆考量美觀及安全性，透空率\n應達 50%以上為原則，倘未依規檢討請敘明原因。\n20.P.5-7，請於圖 5-4 套繪本案基地位置。\n21.P.5-13，容移要點法規對照頁碼有誤，請補充剖面\n圖釐清圍牆與容移退縮線等相關設施物內容；P.3-1，\n未見本案容移確認函。\n22.P.5-18，法規對照頁碼及內容均有誤，請確實逐點\n檢討並核對；第 22 點回覆本案無設置廣告招牌；\n第 23 點未檢附法規內容及對照說明，P.4-29 未見\n公共藝術。\n23.P.7-3，補充機車格位尺寸標示及車道尺寸並標示\n行駛方向。\n24.P.7-5，地下室線架留設位置顏色請明顯區分。\n25.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n第6頁，共41頁\n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 50%上，\n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請\n補充本案設置內容；P.7-8，2 層平面圖標示機車停\n車位與申請書使用用途不符。\n26.P.7-23，請以平面圖標示位置，未見社會住宅圖\n面；P.7-26，補充建物四向立面材質及色彩說明。\n27.本案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請補充說明；補\n充開放空間告示牌、相關範圍、街道傢俱、公共藝\n術、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認養計畫說明；未檢附宜\n居提會內容及法規檢討。\n28.P.10-14，補充商業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說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 3 處消防送水口及 2 處立式水表應結\n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另詳實放\n大檢討配置圖，送水口前方不得有設置阻礙物（綠\n籬）應補充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標示檢討座\n椅設計位置及補充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4-7-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n結合街道傢俱設置，其設置共 13 處數量較多，建議\n改設置於近建築物外牆側，以利開放空間景觀完整\n性，或整合並減少立招數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範圍綠化植栽及人行動線配置，應以對外\n供公眾使用設計為主軸，減少店鋪及社區出入指向\n性破碎動線並加大綠化面積，以利開放空間公益性。\n5. 目錄 6-1-2、6-1-3 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n全長等寬留設，餘檢討不等寬開放空間並折減係數，\n第7頁，共41頁\n另以不同色塊標示不等寬範圍。\n6. 目錄 4-4-6 補充開放空間景觀剖面圖至少每向 3 處\n剖線並檢討地下室頂版與覆土關係，另詳實檢討開\n放空間剖面範圍上方有無構造物應申請頂蓋開放空\n間情形。\n7. 目錄 4-7-1、4-6-1 等各開放空間公益設施詳圖之左\n上角索引配置位置不明確，圖層模糊且字體難辨識，\n應確認上傳資料可明確閱讀並字體放大。\n8. 開放空間車道出入口應設置警示設備。\n9. 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n應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且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開\n放空間範圍，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n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0.目錄 6-1-8 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n料(原 P.6-13 應調整)。\n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複層式露台開口斜率檢討不符；開口外側\n不得設置裝飾物。\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第8頁，共41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n本檢討，應請結構技師確認並修正引用版本設計準\n則內容。\n(六) 目錄 8-9-1 補充開挖擋土支撐圖說。\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5-1-1 土管應逐條逐點詳實回應檢討及對應頁\n碼內容；土管第 5 點特定商業區應詳實回應檢討設\n置比例及社會住宅檢討回饋事項，另（三）規定應\n自捷運用地側退縮 10 公尺建築檢討不符。\n3. 土管第 9 點檢討加速開發獎勵應檢附地政局公文；\n惟另查面積計算表獎勵項目為「整體開發獎勵」，請\n修正；釐清有無時程獎勵適用。\n第9頁，共41頁\n4. 目錄 7-3-1 特定商業區 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用，應\n檢討管委會空間比例樓地板設置，並應會辦城鄉計\n畫科確認空間屬性(停車空間)是否符合土管規定。\n5. 基地西側臨接為 25 公尺園道用地，應修正報告書圖\n面文字誤繕部分。\n6.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應檢討說明鄰接\n道路情形。\n7. 目錄 1-12-1 基地現況高低差 1 公尺以上，應檢討設\n計後高程（景觀圖及 1 層平面圖標示高度檢討）基\n地地面標示及地下室頂版反計建築面積，檢附地下\n室頂版降版圖檢核喬木覆土深度。\n8. 捷運兩側禁建限檢討並應送主管機關審查。\n9. 目錄 4-11-1 檢討社會住宅車道旁是否有設置圍牆並\n補充詳圖。\n10.目錄 4-5-3 屋頂花台距離女兒牆應至少 1 公尺以上。\n11.目錄 4-4-6 應補充地面層景觀剖面圖。\n12.目錄 7-2-1 社區內之端景牆應計入建築面積。\n13.應於目錄 4-3-2 補充夜間照明 3 時段燈光計畫，並\n檢討 3 時段時間表，同步修正目錄 5-12-8 綠能及節\n能設施。\n14.目錄 4-11-1 補充各樣態圍牆詳圖。\n15.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之建築技術規則第 230 條應\n檢討開挖面積對應圖說。\n16.目錄 6-1-1 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檢討第 282 條使\n用分區非「住宅區」檢討誤繕應修正。\n17.汽機車道地下出入口標示自無遮簷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18.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應補充社會住宅實設免計容\n積檢討及實際捐贈面積檢討；面積計算表部分數值\n第10頁，共41頁\n顯示「###」請修正。\n19.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檢討。\n20.目錄 4-12-1 補充各層及地面層及公共開放空間所\n需戶外空調機設置位置，另空調設備應美化設計。\n21.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室進排風設備配置圖及綠美\n化設計資料。\n22.目錄 5-13-1 補充低碳車位管道設備空間計畫，並標\n示全面留設線架位置(各層平面圖)。\n23.目錄 7-3-1 各直通梯標示梯號及安全梯屬性；各棟\n應各別編號以利審查。\n24.目錄 7-2-1 管委會使用空間應依規載明使用用途名\n稱，並應與避難路徑分別檢討容積計算；地面層汽\n機車車道請標示位置及寬度；結構過梁投影應計入\n建築面積檢討；店鋪每戶面積檢討 100 平方公尺以\n上應設置無障礙設施檢討。\n25.地上 1 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避難主要出入口應檢\n討基地內通路；高層以上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n26.目錄 7-2-1、7-3-1 建築相關圖說模糊不清應於提會\n前重新上傳清晰版本。\n27.目錄 7-3-1 地上 1 層機車空間頂蓋屋頂平台（露台）\n應依規檢討 1/3 綠化或綠能設施；另機車停車空間\n請增加自然通風採光，以利機械廢棄外增加自然排\n氣節能；停車集中留設。\n28.目錄 5-10-1、5-11-1 補充北向日照及高度比檢討。\n29.目錄 10-3-1 垃圾處理計畫廚餘應以冷凍設備檢討。\n30.目錄 4-15-1 補充施工綠圍籬配置圖及設計大樣圖\n並綠美化設計，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n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n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n第11頁，共41頁\n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31.另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32.目錄 7-3-1 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n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n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n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n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n33.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3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10-3-1 垃圾儲藏增加自然通風採光以利節能。\n2. 公有人行道側道路為紅線禁止臨停，倘有認養公有\n人行道時，建議沿街綠化槽應可取消破口，避免違\n規人行穿越。\n第12頁，共41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正義段 670、671、694、969、697、698、\n699、700、701、702、703、704、705、719、720、\n721、722、724 等 1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n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通過後依序\n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 及 P.1-2 實設建蔽率不同，請釐正。\n2. P.1-2 汽車及機車位檢討有誤，請修正。\n3. P.1-1 及 P.1-2 獎勵類型及內容，開放空間獎勵法定\n比例不同，請釐正。\n4. 土管並無規定上限容積率，請修正 P.1-2 總獎勵容\n積率文字。\n第13頁，共41頁\n5. P.3-5，綠色運具檢討，實設停車位數字與申請書所\n載不同，請釐正。\n6.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並標註頁碼、對\n應圖面及計算式，以利對比。\n7. P.5-3，土管要點第 7 點「第二種住宅區（不含六十\n鄰里內之第二種住宅區）面臨未達 15 公尺寬計畫道\n路之基地，應設置前院，前院深度不得小於 4 公尺，\n其中外側 2 公尺部份應為無遮簷人行步道」，本案申\n請基地東側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東北側臨接\n10 公尺計畫道路，請補充檢討設置前院，並於相關\n圖說(平面圖、剖面圖)標示前院、無遮簷人行道退縮\n線及寬度。另涉及無遮簷人行道上劃有車道，亦請\n補充說明是否為穿越性車道及必要之設施。次依土\n管第 4 點規定：「其他臨接計畫道路之基地線，依臺\n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併請補充檢討。\n(二)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n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說(平面圖、剖面圖)標示退\n縮線及寬度。\n2. 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申請基地非整體性開發區，\n請修正檢討說明。(尚未收到容移申請案件)\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玖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n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n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第14頁，共41頁\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二) 請檢視報告完整性，並補充缺漏之相關章節。\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認養基地東向 10 米計畫道路(屏西路段)之人\n行道」，實際認養範圍請釐清是否誤植，包含臺 74 號\n快速道路橋下空間道路分隔島部分，本案倘涉及人\n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n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3-6，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n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n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n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n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n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n程處出席審查。\n(三) 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n圍納入考量，喬木間及臨建築物旁保留適當生長空\n間，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種植時根頸\n第15頁，共41頁\n應露出。\n(四) P.4-32，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n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n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n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n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n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n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 P.5-22 法規檢討載明於 P.4-34 設置招牌廣告，惟\n該頁面未見廣告物相關圖說，請釐清。\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事業計畫報核補正中僅供參\n考)：\n1.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2.49%。\n2.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6%。\n3.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4. 更新時程獎勵︰7%。\n5. 更新單元規模獎勵︰11.27%。\n6. 縮減建蔽率獎勵︰3%，共計 35.76%。\n(二) 本案進度：\n1. 本案於 112 年 11 月 1 日檢送「擬訂臺中市沙鹿區\n正義段 670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n計畫書報核，業於 112 年 11 月 29 日函請實施者補\n正，尚在補正程序中(原以協議合建辦理)。\n2. 113 年 5 月 8 日檢送「擬訂臺中市沙鹿區正義段 670\n地號等 1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臺\n第16頁，共41頁\n中市沙鹿區正義段 670 地號等 18 筆土地都市更新\n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報核，業於 113 年 6 月 6\n日函請實施者補正，尚在補正程序中。\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314.25 平方公尺(30%)，加\n計開放空間、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總量 80%，超過基\n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C2 值)，應提出外部性服\n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核准函及相關成本效益分析說明，提請 C 值及 V 值\n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n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n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7. 依內政部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建築物\n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聯席幹事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第17頁，共41頁\n提請聯席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 C 值提比率應為 9.8%，請再確認\n2. 報告書電子檔無封面，請補充。\n3. 申請書宜居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比例請填寫。\n4. 本案應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請於申請書修正。\n5.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積移轉依據(第 17 點)\n應為誤繕，請確認。\n6. P.1-2，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實設與法定應為相反，請\n確認釐清。\n7. P.3-26，效益評估表與申請書 CV 值提升量填寫不一\n致，請確認。\n8. P.2-5、6、P.4-20 請標示指北針方向。\n9. P.3-6，認養基地北側人行道臨東側現有道路部分建\n議退縮與基地順接。\n10.依土管第 7 點規定，第二種住宅區面臨未達 15 公\n尺寬計畫道路，外側 2 公尺應為無遮簷人行道，本\n案請依規檢討退縮設置型式。\n11.請標示棟距。\n12.P.7-25，裝飾柱”強”版，文字誤繕，請修正。\n13. 基地西北側容移退縮範圍似設有格柵圍籬(垂直於\n地界線側)，請確認釐清。\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南側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未開闢)，無\n法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開闢道路，應補充該人行\n步道現況照片及說明目前是否得供人行通行，是否\n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係數 1)，提請委\n第18頁，共41頁\n員會審議。\n2. 目錄 6-1-3 基地東北側現有巷道與 10 公尺計畫道路\n轉角檢討開放空間範圍(不獎勵)作拓寬現有巷道之\n車道使用，補充開放空間與車道間及現有巷道間之\n剖面圖說，並補充鋪面材質，拓寬巷道之車道得否\n納入開放空間提送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n高度應降低至 120 公分以下，標示檢討座椅設計位\n置及補充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送水\n口前方勿設置喬、灌木阻擋並補充透視圖及設計大\n樣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目錄 4-4-1 車道出入口於開放空間人行動線側應設\n置警示設備，以維護行人安全。\n6. 目錄 6-1-3、7-2-1 開放空間檢討圖說及建築圖說應\n標示鄰接道路寬度及現有路寬尺寸，現有巷道退縮\n範圍線應依建築線指定內容標示檢討並道路範圍應\n全部著咖啡色。\n7. 目錄 6-1-3、6-1-4 東北角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n寬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n8.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公與私領域間檢討管控\n方式；景觀步道串聯範圍得納入「供公眾通行」檢\n討於開放空間告示牌（不納入開放空間範圍檢討）。\n9. 目錄 4-14-1 進排氣設備排風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n及人行活動，應調整排風方向或調整高度至 3.5 公\n尺以上。\n10.目錄 6-1-3 基地西南側農業區應敘明現況情形並套\n繪與開放空間之間設計關係檢討。\n第19頁，共41頁\n11.目錄 6-8-1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料應\n由起造人及設計人簽章。\n12.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告示牌內容，該\n內容應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n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n字樣。\n13.目錄 6-1-9 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n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地面層大喬木建議多以種植於原土層範圍。\n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臨路側倘為紅線屬無法臨時停\n車者，建議減少沿街想綠帶槽破口，增加綠化面積。\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目錄 6-2-2 地面層複層式露台應計入容積\n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第20頁，共41頁\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屋脊裝飾物造型\n應考量地震例作用下鞭梢效應，建議調整結構設計\n均質對稱及連續性為原則。\n(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結構耐震設計規範版本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應請\n結構技師確認並修正引用版本設計準則內容。\n(六) 目錄 8-9-1 請補充開挖擋土支撐圖說。\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7-2-1 依據土管第 7 點規定檢討退縮人行道設\n置位置不符，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應留設 2 公尺人\n行道淨寬於建築線側，應修正。\n3. 目錄 1-11-1 基地南側臨接未開闢 4 公尺計畫人行道\n應說明無法開闢理由，並洽建設局確認計畫高程檢\n討道路與基地設計高程，另該計畫人行步道範圍現\n況有違章可否供通行範圍應詳實檢討。\n4. 目錄 1-12-1 基地南側現有巷道下方為大排水溝，應\n第21頁，共41頁\n檢討南側現況高低差與基地關係，是否設置擋土設\n施，請以剖面檢討；建築線指定圖東南角標註使用\n分區界線線條延伸確認位置，似分區界線位於基地\n內，應洽測量科確認。\n5. 目錄 4-4-4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難以綠化困難扣除\n項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及建管手冊檢討，\n應不得扣除車道及「自設緩衝空間」。\n6. 目錄 7-2-1 基地平均高程檢討依建管手冊檢討，提\n請法規小組審議。\n7. 目錄 1-1-1 都審申請書與預審申請書基地面積兩者\n不相符，應修正。\n8. 基地是否位屬文化遺址應釐清確認。\n9. 基地內通路檢討有誤。\n10.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之上限容積率檢討有誤，應\n修正。\n11.目錄 7-6-1 陽台外裝飾版上設施欄杆應敘明必要性\n緣由，如無特殊情形應取消。\n12.目錄 1-99-1 建造執照申請書應檢附地號表以確認\n申請基地範圍及面積。\n13.目錄 1-13-1 基地現況測量成果圖有現有溝渠應予\n以保留，倘申請廢溝應洽主管機關水利局辦理同意。\n14.目錄 1-12-1 基地現況高低差 2 公尺以上，應檢討設\n計後高程（景觀圖及地上 1 層平面圖標示高度檢討）\n基地地面標示及地下室頂版反計建築面積，檢附地\n下室頂版降版圖檢核喬木覆土深度。\n15.檢討本案航高限制是否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n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n業規定」屬簽證免送軍方範圍，應補充內容說明(或)\n空軍第 427 聯隊核准公文。\n第22頁，共41頁\n16.目錄 2-3-1 應檢討基地鄰近人行道及騎樓退縮情形\n補 附 現 況 照 片 ； 現 況 照 片 不 得 以 檢 附 網 路 圖 資\ngoogle map 等，請修正。\n17.目錄 4-11-1 建築線應退縮 50 公分建築（包含不得\n設置雜項圍牆）；基地與地界透天之間新設圍牆應檢\n討鄰房社區是否有既有圍牆，檢討地界剖面檢核兩\n者間碰撞距離，並應自圍牆起算退縮容移 3 公尺建\n築。\n18.目錄 4-12-1 補充地面層及公共開放空間所需戶外\n空調機設置位置並美化設計。\n19.目錄 4-7-1 街道傢俱應設置於遮蔭處，以利乘坐。\n20.目錄 4-4-6 基地請增加開放空間剖面至少 2 處剖線\n以上及補充效果圖並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n21.目錄 4-4-1 基地西北側檢討公有人行道與現有巷道\n轉角間設計調整舖面。\n22.目錄 7-2-1 基地平均高程檢討應依建管手冊檢討提\n請法規小組審議。\n23.目錄 7-3-1 戶外安全梯於各該層檢討開口位置及距\n離其他開口 2 公尺以上；補充局部立剖面。\n24.目錄 4-15-1 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n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另安全圍\n籬施工門開設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n穿越道 5 公尺以上，請修正。\n25.目錄 7-2-1 地上 1 層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n標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26.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施\n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位進\n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無涉\n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第23頁，共41頁\n27.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8.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4-3-2 降低夜間照明設計以利維護鄰近保護區\n生態。\n第24頁，共41頁\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鹿寮段 940-1、940-4、942-1、942-2、943、\n944、950-2 等 7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1-1，申請書，請補充法定建蔽率、容積率。\n2. 土管並無規定上限容積率，請修正 P.1-1-1-2 總獎勵\n容積率文字。\n3. 土管要點第 36 點，請補充檢討覆土深度。\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第25頁，共41頁\n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間及臨\n建築物旁保留適當生長空間，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n準為 120 公分。\n(二) P.4-7-1，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事業計畫報核補正中僅供\n參考)：\n1.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物耐震設計獎勵第二級：4%\n3. 更新時程獎勵︰7%。\n4. 更新單元規模獎勵︰9.43%，共計 28.43%。(參事業\n計畫 P.10-1 至 P.10-2)\n5. 另參事業計畫 P.10-5 容積獎勵試算表(事業計畫報\n核補正中僅供參考)：\n6. △F2 結構堪慮建築物(#6)︰5.36%。\n7. △F9 耐震設計(#13)︰4%。\n8. △F10 時程獎勵(#14)︰7%。\n9. △F11 規模獎勵(#15)︰14.43%。\n10.中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小計:30.79%\n(二) 本案進度：\n1. 本案於 112 年 5 月 16 日檢送「擬訂臺中市沙鹿區\n鹿寮段 942-1 地號等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n計畫書報核。\n2. 113 年 2 月 23 日實施者自辦「擬訂臺中市鹿寮區鹿\n寮段 940-1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n及「擬 訂臺中市鹿寮區鹿寮段 940-1 地號等 9 筆土\n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n第26頁，共41頁\n3. 113 年 4 月 10 日檢送「擬訂臺中市鹿寮區鹿寮段\n940-1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送件版)」\n及「擬訂臺中市鹿寮區鹿寮段 940-1 地號等 9 筆土\n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送件版)」計畫書報核，\n業於 113 年 5 月 10 日函請實施者補正，尚在補正\n程序中。\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填寫：法定建蔽率、法定容積率、實\n設機車停車位、案件受理過程等相關欄位。\n2. 建築線指示圖請補充完整全段之建築線指定位置。\n3. 本案屬集合住宅建議建築立面不設置案名，倘仍需\n設置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地下停車場 2 公尺緩衝\n車道範圍。\n5. 1 層景觀南向大廳出入口建議減少硬鋪面增加植栽\n綠化面積。\n6.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補充全區縮圖並\n標示公共藝術設置位置。\n第27頁，共41頁\n7. P.4-6-1-1~ P.4-6-1-2，垂直綠化栽植桂花建議應考量\n植栽特性(桂花怕風)調整座向設置。\n8. P.7-3-1-3，殘障停車位請修改為無障礙停車位。\n9.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規定，考量通風採光及舒\n適之都市環境，同一基地內建築 2 幢以上之建築物，\n其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以提升都市風廊效果，\n請依規檢討。\n10.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標示基地高程。\n11.請補充垃圾儲存空間屋頂綠化設計說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南側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未開闢)，無\n法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開闢道路，應敘明無法開\n闢理由及補充該人行步道現況照片及說明目前是否\n得供人行通行，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n(獎勵係數 1)，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n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送水\n口前方勿設置喬、灌木阻擋並補充透視圖，應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基地內通路，應整合廣場式開放空間\n加強綠化等景觀設計（除無障礙通路及避難通路範\n圍應順平外，其餘得植草）；另開放空間設置緊急進\n口 4 公尺救災通路範圍（順平得植草）與基地內通\n路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4-4-1 基地南側為學校用地，應檢討其鄰路景\n觀配置及人行系統與本案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對應關\n係說明。\n第28頁，共41頁\n5.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公與私領域間檢討管控設計及\n方式。\n6. 目錄 6-1-3 基地西南角面臨 15 公尺沿街步道式開放\n空間等寬範圍部分未鄰接建築線，應改以不等寬折\n減為 1 檢討獎勵係數。\n7. 廣場式開放空間得與前方臨路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n間不等寬範圍併同檢討為廣場式係數 1。\n8. 目錄 6-1-3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垃圾車臨停位置。\n9. 目錄 4-7-1 街道傢俱設置於遮蔭處，以利乘坐。\n10.目錄 4-14-1 地下排氣口不得排向開放空間（廣場\n式）應修正排氣方向或調整排氣高度至 3.5 公尺以\n上。\n11.目錄 6-1-3 基地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均屬\n不計入獎勵面積，得以剔除申請開放空間。\n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3.目錄 6-1-9 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計畫應敘明管理維\n護事項並標示開放空間範圍。\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目錄 4-4-2 地上 1 層大喬木盡量種植於原\n土層範圍。\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第29頁，共41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結構耐震設計及混凝土設計規範版本請以 113 年版\n本檢討。\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補充地上 1 層管委會或公共服務空間所需戶外空調\n機設置位置納入目錄 4-12-1 空調設備專章並美化設\n計，另如設置裝飾版應補充於目錄 7-6-2 裝飾物專\n章檢討。\n3. 目錄 1-11-1 建築線指定書圖為 109 年，應檢附近期\n測量圖說確認現況情形且圖說解析度顯示不清晰，\n應修正。\n4. 依據建築線指定內容鹿寮段 943 地號土地部分為道\n第30頁，共41頁\n路用地，應由建築師簽證檢討使用分區界線簽會測\n量科確認；基地西南側未顯示建築線（斷掉處）應\n洽測量科確認該側建築線位置。\n5. 目錄 7-2-1 基地西北側有計畫道路夾現有巷道情形，\n應依規自建築線檢討土管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不符，請修正；土管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應著黃色（如基地西北側計畫道路夾現有巷道側退\n縮）；其餘非法定而自願留設退縮 4 公尺人行道範圍\n應維持綠色（如西南側現有巷道側）。\n6. 基地內有現有水溝應予以保留，倘有廢溝應洽水利\n局辦理。\n7. 目錄 1-12-1 基地現況高低差約 2 公尺，應檢討設計\n後高程（景觀圖及一層平面圖標示高度檢討）基地\n地面標示及地下室頂版反計建築面積，檢附地下室\n頂版降版圖檢核喬木覆土深度。\n8. 目錄 1-9-1 地籍圖謄本請放大並拼接 2 段確認鹿寮\n段 943 地號土地位置。\n9. 目錄 2-2-2 補充鐵路兩側禁建限檢討。\n10.目錄 4-4-4 土管扣除有困難之項目應以建築技術規\n則第 299 條檢討不得扣車道範圍。\n11.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請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喬\n木應檢討覆土深度；另景觀剖面有顯示高低差情形\n應依規檢討開放空間高低差折減係數值，並標示於\n目錄 6-1-3、6-1-4。\n12.目錄 4-4-8 地面層設置住宅使用應檢討社區景觀排\n水截流系統設計，另地面層住宅高度應依規檢討不\n得高於 4.2 公尺。\n13.目錄 4-4-1 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道寬度不足，應\n扣除街道傢俱後，實際通行淨寬尺寸標示。\n第31頁，共41頁\n14.目錄 4-5-3 屋突層花台應與女兒牆留設 1 公尺。\n15.目錄 5-1-1 依自治條例規定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外\n側 1.5 公尺綠化內側 2.5 公尺淨空通行），檢討應全\n面修正。\n16.目錄 7-2-1 各棟檢討地面層避難主要出入口，並應\n與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檢討容積。\n17.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及景觀相關配置圖應依建\n築線指定圖說內容標示道路屬性及寬度；車道出入\n口緩衝空間檢討 2 公尺自人行道退縮不符規定；地\n上 1 層檢討公共排水溝及污水排水方向。\n18.目錄 7-2-1 地面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不符，請檢討\n避難主要出入口與建築線距離是否應設置基地內通\n路。\n19.目錄 7-3-1 各棟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開口檢討，並該\n開口應面對道路或 4 公尺通路。\n20.目錄 4-15-1 沿街面安全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n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n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n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n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21.目錄 7-2-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n溝渠及出水方向。\n22.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3.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施\n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位進\n第32頁，共41頁\n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無涉\n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24.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垃圾儲存空間建議加大開窗以利自然通\n風採光及節能；各棟投擲動線建議檢討雨遮廊道以\n利社區使用友善。\n第33頁，共41頁\n第四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9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n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P.1-1，臺中市潭子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土地使\n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部分，請加註對應頁面(如第 2\n點、第 4 點、第 6 點)，植栽覆土深度未標示完整，\n請補充（P.45）；另不可綠化面積，請補充對應圖面。\n(二)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n要點檢討部分，請加註對應頁面(如第 7 點、第 9 點、\n第 1 點、第 14 點)。\n(三) 第 11 點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n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檢核\n部分，請於各樓層平面圖補充檢討計算式。（P.71）\n第34頁，共41頁\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n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四) 無障礙車位是否能設置梯廳附近，以利身障人士減\n少繞行。\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n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n度為 43-47 公分。\n(二) 人行道路緣無障礙斜坡道最大縱坡為 8.33%(1:12)，\n最大橫坡度為 2%。\n(三) 人行道縱坡坡度，不宜大於 12%(舒適縱坡度為 5%\n以下)，越緩越有利於行人行走，坡度大於 8%應設置\n1 處休息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n坡度不得大於 2%，長度至少 3 公尺。\n(四) 人行道橫波坡度以 2%為原則，最小 0.5%，最大 5%。\n(五)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n第35頁，共41頁\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依宜居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垂直綠化設施突出外\n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公共藝術、格柵、曬衣架，再請\n釐清。\n2. 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周邊學校、公園之植栽配置及\n人行動線。\n3. 夜間燈光 3 時段應補充午夜 12 點至清晨之時段。\n4. 第二章請補充基地及鄰地現況照片。\n5. 1 層相關景觀平面圖補充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周圍\n較大範圍及整體性防火間隔，並標示道路名稱及寬\n度。\n6. 景觀平面圖之範圍線圖例「法規退縮線」請依各退\n縮線分開標示。\n7. P.4-4-6，景觀剖面圖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n8. P.4-4-9，考量植栽夜間休憩，請減量設置投射燈及\n草叢燈。\n9. P.4-5-1，屋頂層建議增植小喬木。\n10.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n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1.曬衣架設計型式建議加強防墜設計，高度不得超過\n第36頁，共41頁\n2.5 公尺。\n12.P.4-7-1，請補充街道傢俱設置位於景觀平面圖。\n13.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夜間燈光設計及日夜間周\n邊景觀模擬圖。\n14.P.4-11-1，請確實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n15.請釐清圍牆設置位置及長度，P.4-4-6 剖面(A)圍牆\n位置及 P.4-11-1 標示不符。\n16.P.4-14-1，標示發電機進排氣高度。\n17.補充屋頂層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8.都審法規檢討部分應詳列檢討計算式及確實回應\n法條內容。\n19.P.7-2-1，請標示機車位尺寸及通行方向。\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4-4-6 景觀剖面索引圖及剖面圖比例應放大，\n以利審查；景觀 E 剖面開放空間與社區間介面增加\n複層綠化，擋土構造形式建議改以綠籬區隔設計，\n並考量覆土排水，應全面順平降版設計；喬木覆土\n深度應以最低點檢討。\n2. 應檢討開放空間上方是否有宜居設施投影範圍應以\n頂蓋型開放空間檢討，並補附剖面圖及標示淨高於\n目錄 6-1-5。\n3. 開放空間法規及開放空間檢討圖(套疊景觀底圖)應\n分別放置於目錄 6-1-1、6-1-3，並加大開放空間檢討\n圖，以利判別。\n4. 目錄 4-7-1 街道傢俱設置於遮蔭處。\n5. 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n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n第37頁，共41頁\n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n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6. 目錄 6-1-8 應補充開放空間同意公告圖文之同意書\n並由設計人用印，其公告圖資應補充並標示開放空\n間告示牌位置。\n7.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再敘明開放空\n間設施如何管理維護等方式，並於該計畫補充開放\n空間範圍圖。\n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目錄 4-4-2 地上 1 層大喬木盡量種植於原\n土層範圍。\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2-1 依宜居建築法規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垂\n直綠化設施併陽台檢討深度不得大於 4 公尺，應檢\n討深度，倘深度有超過 4 公尺應提送委員會審議。\n2. 應檢討宜居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深度。\n3. 垂直綠化設施在露台上部分檢討有誤。\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第38頁，共41頁\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應檢討鄰接道路情\n形說明。\n3. 目錄 1-13-1 檢附本局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資。\n4. 目錄 2-3-1 配置圖應套繪鄰地已開闢人行步道系統\n及景觀配置，並與本案開放空間設計對應說明。\n5. 目錄 4-5-1 屋頂層設置曬衣架其結構不得與建物主\n結構相連。\n6. 目錄 4-5-1 地上 1 層夾層及 2 層露台天井應考量無\n障礙通行以利社區高齡休憩使用。\n7. 目錄 4-12-1 應標示空調設備位置，該位置再予以美\n化設計。\n8. 目錄 5-5-1 土管第 2 點法定容積率檢討不符。\n第39頁，共41頁\n9. 目錄 7-2-1 避難層主要出入口前方避難通路至建築\n線間應淨空不得有阻礙物應修正；容移退縮 3 公尺\n範圍內構造物應標示高程；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應\n檢討退縮 2 公尺。\n10.目錄 7-2-1、7-3-1 建築圖說應依規標示尺寸。\n11.目錄 7-3-1 地下層設置衛生設備空間應依規計入容\n積檢討。\n12.目錄 4-15-1 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n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安全圍籬高度。另安全圍\n籬施工門開設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n穿越道 5 公尺以上，請修正。\n13.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14.目錄 7-3-1 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n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n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n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n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n15.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6.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第40頁，共41頁\n(三) 建議事項：\n1. 目錄 4-3-2 基地鄰近農業區建議請降低建築物夜間\n10 點後照明量設計。\n2. 目錄 4-14-1 北側社區中庭設置進排氣設備排出景觀\n庭園，建議調整排風高度。\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2 時 20 分)\n第41頁，共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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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7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n435、436、437、438、444 等 6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n9：10~10：40\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n移植事宜)\n第二案：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n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榮 德 段\n35、3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10：40~12：10\n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調整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層級(分\n級分流)制度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n444 等 6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申請宜居建築面積少於原核准，採以增加垂直綠化設\n施替代。\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24.1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第1頁，共8頁\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 等 設 施 物 型 式 及 位 置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同 意 設\n置。\n(七)本案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昌平東\n七路)，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依宜居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垂直綠化設施部分深\n度超過 3 公尺，同意設置。\n(九)基 地 西 側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植 栽 帶 及 人 行 淨 寬 設 置 型\n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套繪南側學校用地及周邊公有行道樹植栽配置，基\n地內植栽呼應設計。\n(二)基地西側植栽帶向東側調整，與公有人行道整併加\n大人行淨寬；東、西側未開挖區增植 1 排喬木並加\n強綠化；前院中心喬木調整種類；機車道向北側地\n界線調整加大綠化面積；臨路側增加休憩停留節點\n設計；東側考量樹冠生長空間及使用性調整植栽配\n置。\n(三) 屋頂層採生態設計；東西向高樓層各增設 5 處(2 層\n1 處)計 10 處垂直綠化設施；2 層露臺增加綠化，臨\n路側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n(四) 景觀牆加強美化設計並降低高度為 2 公尺以下；增\n設 1 處公共藝術，並以學校(教育)意象設計，補充公\n共藝術固定方式；消防送水口補充 3D 模擬圖；補充\n空調格柵尺寸；南側街道傢俱考量使用性調整位置。\n(五) 北側整體性防火間隔加強安全照明；機車道出入口\n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公有人行道排氣墩美化設\n計，並增加破口；加強鋪面止滑設計。\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第2頁，共8頁\n觀及植栽委員會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南側現有 3 株香楠樹況不良應移除新植，並增加 1\n株行道樹。\n(二)移植時地上部分應進行疏枝，使其樹冠整齊；地下\n部分土球挖掘達米徑 5 倍以上，種植植穴應進行土\n讓改良或客沃土。\n(三)補充說明移、種植時間點，移、種植時植栽病蟲害、\n枯枝嚴重或樹型不佳，建議換植同規格植栽。\n(四)植株支撐柱建議末端直徑 8 至 10 公分。\n(五)松強路側樹種建議換植小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n第3頁，共8頁\n第二案：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5、3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98.6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喬木米徑加大至 15 公分以上；洲際路側增植\n2 株喬木、店鋪前增植喬木並集中綠化設置及調整\n人 行動 線 ； 西 側 地界 線 旁 植 栽 帶延 續 設 計 並 增植\n喬、灌木。\n(二)機車車道出入口前方喬木調整位置並增設聲響式警\n示設備。\n(三)造型格柵圍牆增加爬藤性植栽；機車頂蓋及 3 層露\n臺增植喬木植栽綠化。\n(四)加強東側及南側框架式屋脊物斜撐設計；陽台外側\n第4頁，共8頁\n設置裝飾物女兒牆應以實牆設置。\n(五)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高程並與鄰地順平設計。\n第5頁，共8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調整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層級(分級分流)制度\n說明：\n一、現行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層級：二級制\n(一)一般審議程序\n1.程序：由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提送委員會審議。\n2.適用規模：\n(1)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規\n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n(2)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n(3)基地面積 6,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新闢立體停車場。但建\n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n(4)一般新建建築(含住變商案件、容積移轉案件)達下列規\n模之一：\nA.新建建築樓層高度超過 12 層(不含 12)。\nB.住宅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nC.商業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nD.住宅區及商業區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00 平方公尺\n者。\n(5)細部計畫規定全區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規定應提送都審\n案件，基地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或建築樓層高度超過 7\n層樓或屬公眾使用案件。\n(二)簡化審議程序\n1.程序：由簡化小組委員會逕行審議，並由幹事會併同審\n查。\n2.適用規模：\n(1)一般新建建築(含住變商案件、容積移轉案件)未達\n(一)2.(4)所列之規模者。\n(2)細部計畫規定全區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規定應提送都審\n案件，基地面積未達 2,000 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n第6頁，共8頁\n超過 7 層樓非公眾使用案件。\n(3)變更設計案件(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之變更設計作業要\n點檢討表)。\n(三)另屬簡化審議程序案件因無相關授權規定，依相關法\n令規定仍需提請都審委員會(大會)審議。\n二、調整後都市設計審議層級：三級制\n(一)一般審議程序\n1.程序：由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提送委員會審議。\n2.適用規模：\n(1)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規\n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n(2)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n(3)基地面積 6,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新闢立體停車場。但建\n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n(4)一般新建建築(含住變商案件、容積移轉案件)及細部計\n畫規定全區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規定應提送都審案件，\n屬高層建築物(建築高度50公尺以上或樓層數16層以上)\n或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二)專案審議程序\n1.程序：由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提送都審專案小組委員會逕\n行審議。\n2.適用規模：一般新建建築(含住變商案件、容積移轉案件)\n及細部計畫規定全區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規定應提送都審\n案件，其樓層數 13 層至 15 層且建築基地面積未超過 3,000\n平方公尺。\n(三)簡化審議程序\n1.程序：由簡化小組委員會逕行審議，並由幹事會併同審\n查。\n2.適用規模：\n(1)住變商案件、容積移轉案件及細部計畫規定全區或都市\n第7頁，共8頁\n計畫個案變更規定應提送都審案件，依規應提送都市設\n計審議，惟未達前兩項審議程序之開發規模者。\n(2)變更設計案件(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之變更設計作業要\n點檢討表)。\n(四)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本次修正改依其\n都市設計審議適用層級一併提會審議(例如框架式屋脊裝飾\n物、外牆裝飾物、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等)。\n三、委員分組名單：\n都市計\n公會 都市 氣候變\n組別 建築 景觀 交通 畫環境\n代表 設計 遷調適\n整合\n第一組 謝麟兒 沈芷蓀 呂永豐 簡伃貞 林良泰 張梅英 趙又嬋\n第二組 王至亮 黎淑婷 呂孟勳 李麗雪 鍾慧諭 虞承宗 蕭家孟\n註：\n1. 張以欣委員及陳姿云委員為機動委員，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n2. 專案小組委員會召開時間原則為星期三上午或下午。\n四、試辦期間及後續檢討\n(一)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試辦至 114 年 6 月 30 日，並函知\n相關公會及公告於都市設計服務網。\n(二)試辦屆滿前 3 個月將執行成效向委員會報告，並檢討\n未來調整方向。\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2:05)\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7/1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7月第3次",
    "meeting_id": "11307007",
    "agenda_pdf": "11307007_A.pdf",
    "minutes_pdf": "11307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北屯區美和段 325、327、328、357、358 等\n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建功段 39、40 及春安段 905 等 3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25、327、328、357、358 等\n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 3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 請補充上限容積率、高度\n第1頁，共14頁\n比等檢討內容，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2. 土管要點第 7 點，P.5-2 附圖四標註基地位置有誤，\n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n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4. 本 案 基 地 北 側 面 臨 重 劃 增 設 道 路 ， 依 據 內 政 部\n85.1.8 台內營字第 8408308 號函釋，在都市計畫\n變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仍應依該地區都市計畫\n書規定退縮建築。依土管要點第 3 點規定，其他\n鄰接計畫道路之基地線，比照前院深度退縮；另依\n土管要點第 7 點，留設之前院中，臨建築線部分\n應留設 4 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爰請依規檢討\n退縮。\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取得北屯區\n325、328 地號等 2 筆土地容積移轉量許可，北屯區美\n和段 327、357、358 地號等 3 筆土地僅提供切結書，\n仍請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n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指定說明內容有註記\n基地鄰近河川，應洽水利主管機關確認。\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都市計畫書有特別使用規定為何 ?應洽城鄉科釐\n清。\n2. 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應不含地界圍牆；另退縮 3\n公尺範圍設置構造物應標示高度。\n(三) 建築計畫圖：\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確認法\n第2頁，共14頁\n令適用日期及版本，結構相關設計規範(如耐震力\n及混凝土)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n2. 1 層平面圖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道通路範圍；另查\n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形式不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同意後設置。\n3. 1 層南棟前院有設置構造物檢討高度，屬外牆延伸\n裝飾物其設置於前院深度應不得超過 50 公分，請\n修正。\n4. 1 層避難通路步距應自各法定直通樓梯口檢討非\n升降機口；避難層安全梯(2 號及 3 號梯)避難通路\n檢討避難經由停車空間不符，停車空間應依技規\n第 59-1 條使用區劃檢討。\n5. 避難出入口正前方面建築線應順平不得設置障礙\n物。\n6. 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次查地上 1 層 2 號戶外梯\n開口與其他開口應距離兩公尺檢討不符。\n7. 地面層進排氣口(排氣方向)、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n置檢討。\n8. 戶外機車車道範圍檢討並標示寬度。\n9. 車道緩衝空間應自人行道退縮 2 公尺檢討。\n10.南棟防火構造建築物外牆以玻璃磚構造，請釐清\n外牆防火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構造外牆規定；另南\n棟屋頂平面圖缺漏。\n11.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12.花台台度 RC 應設置 60 公分以下檢討不符，另\n該側外牆標示台度；請依據建管手冊規範原則規\n定檢討。\n13.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不符，應檢討至居室最遠\n端(造型尖點處)。\n第3頁，共14頁\n14.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予以標示與鄰地順平淨\n空，不得設置圍牆。\n15.外廊應計入面積檢討。\n16.請依技規第 62 條第 4 款充電相關設備預留檢討。\n17.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宜居上限 10%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應以各層檢討，12 層未檢討；另應考量公\n共空間空調設備設置位置納入裝飾板檢討。\n2. 結構過梁設置裝飾物應納入檢討。\n3. 查陽台外延伸設置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n請提出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n設置。\n(五) 其他建議事項:\n1. P.4-04，燈光設計請於晚上 10 點後降低照明以利\n河川生態友善。\n2. 屋突層梯廳通往屋頂平台景觀休憩設施通路，建\n議避免設置階梯改以斜坡設計以利社區高齡者使\n用休憩空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n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P.7-5，請補充 500 公尺內路口服務水準並彙整圖表於\n報告書中。\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交織處，是否有措施確保安全，請\n第4頁，共14頁\n說明。\n(六) 停車場示意圖請放大，以利檢視。\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八) 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n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n等相關資料。\n(九)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158.6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第5頁，共14頁\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另是否有誤繕內\n容，請一併檢核。\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階段、補充建造掛號\n申請書。\n2. 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請逐條\n檢討 14 期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n3. P.2-01，請檢附範圍較大之都市計畫圖。\n4. P.2-3、P.4-1，套繪鄰地都審案件請補充喬木及植\n栽種類說明，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都審案件建築\n及景觀配置(鄰地得採以顏色透明顯示)。\n6. P.3-06，設置公共藝術及全面留設充電線架為都審\n規範及通案性原則須辦理事項，請勿計入容積移\n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7. P.4-11，灌木草花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識，請修改\n圖例或於圖面拉出標示名稱及數量。\n第6頁，共14頁\n8. P.4-25，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n9. 第 四 章 垂 直 綠 化 章 節 請 補 充 宜 居 建 築 設 計 內 容\n(含剖圖、覆土深度、自動滴灌排水、植栽表等)；\n請補充管委會屋頂層綠化設計內容。\n10.請確認本案陽台深度是否符合宜居建築第 4 條提\n會內容。\n11.請標示汽、機車車道寬度；補充汽機車出入口是\n否設置警示設施及出入口相關管理方式說明。\n12.P.7-3，捷運藍線已核定，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均請\n依現況更新內容。\n13.合併多筆地號申請時程獎勵，應以最早完成重劃\n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起算。\n14.臨接自行增設 8 公尺重劃道路，請確認臺中市地\n政局 1110025130 號函及相關函釋規定，是否應退\n縮 6 公尺及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15.P.4-13，確認建築開挖範圍喬木種植空間是否足\n夠；P.4-30，自然土層範圍種植喬木位置再確認。\n16.施工圍籬綠化面積比例以臨路範圍計算，於道路\n截角及截角 2 側各 2 公尺並應採鏤空設計以維護\n人行安全。\n第7頁，共14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建功段 39、40 及春安段 905 等 3 筆地\n號(第二種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請載明法令適用日期。\n2.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3. 土管要點第 3 點，住二、住五高度比為 1.5，請敘\n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4. 土管要點第 4、5 點，本案位於第二、五種住宅區，\n請修正檢討說明。\n5. 土管要點第 6 點，社宅提高容積係依自治條例非\n土管，如依自治條例 48 之 2 檢討提高容積 1.5 倍，\n請於計畫書補充自治條例 48 之 2 相關檢討內容，\n並修正申請書之法定容積率。住 2 建蔽率為 60%、\n容積率為 220%，請修正報告書相關檢討內容，並\n補充上限容積率、高度比檢討計算式及前、後院\n檢討內容，並於圖面標示檢討。\n6.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係依第 2 款臨 15 公尺-216\n計畫道路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他側依土\n第8頁，共14頁\n管附圖應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騎\n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請修正檢討說明。\n7. 土管要點第 9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請\n修正。\n8.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修正計算式；另請補充覆\n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9. 土管要點第 19 點，建功段 39、40 位於馬祖二村、\n台貿五村、干城六村等眷改基地，請依規檢討。\n10.請補充土管附圖檢討內容，並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及指定內容情形缺漏頁，\n請補附；另查指定圖內容之鄰接道路情形事項第\n三點:「3.基地(建功段 40 地號部分)東側鄰廣場用\n地」，請於相關設計圖標明廣場用地位置為何，並\n說明與廣場用地間設計說明。\n2. 依據測量圖基地高低差近 2 公尺，請於景觀設計\n圖及建築 1 層平面圖標明基地地面 GL、設計高\n程，檢核建築面積及平均高程。\n3. 基地東側及東北側街角 8 公尺計畫道路未開闢情\n形，倘涉及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n替進口)救災，應面臨通路或道路，請依內政部訂\n定「建築法第 32 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n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檢討通路範圍，\n並應於使用執照前切結施作完成。\n4. 依據測量圖有鄰房占用建物(教堂西側)應計入建\n築面積或切結開工時拆除。\n5.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6. 請查明是否有文資遺址疑似範圍。\n第9頁，共14頁\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退縮人行道範圍設置駐車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扣除無法綠化面積請詳列項\n目(應不含車道範圍)，請依建管手冊檢討；土管喬\n木量未檢討。\n3. P.5-1，土管法定停車數量檢討有誤，請修正。\n4. P.4-1，土管第四條住宅區使用檢討標示 F2 身心\n障礙福利【機構】與 H2 小型社區身心障礙【日間\n服務、居住單元】不符，請釐清使用類組；倘為\nF2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n5. 1 層平面圖標示土管退縮相關規定(如 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前院)，並補標深度 2.5 公尺人行道淨\n空範圍；另查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形式不符，應提\n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n6. 建築計畫圖說：\n7.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含掛號條碼)確認法\n令適用日期及版本，結構相關設計規範(如耐震力\n及混凝土)應以 113 年版本檢討。\n8. 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應檢討山坡地專章 (高度限\n制及開挖率)規定；另檢討與鄰地高差應設置擋土\n牆。\n9. P.4-12，北向日照檢討不符，請檢討兩棟連線角度、\n棟距及建築物構造物外緣距離北側(教堂)地界線\n淨距距離 6 公尺以上；請放大圖面尺寸以利檢核。\n10.查 1 層平面圖景觀廣場範圍高程+205 應檢討地\n下室頂板計入建築面積範圍，請補附降板圖說。\n11.查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有構造物帶狀版投影應檢\n討屬性，倘計入面積應洽城鄉科確認土管規定得\n否設置騎樓；倘否，應取消建築面積投影範圍構\n造物。\n第10頁，共14頁\n12.避難層各避難出入口檢討標示與建築線距離，倘\n距離超過(正面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應檢討基地\n內通路；另避難層建築物出入口面建築線正前方\n應淨空順平不得有阻礙物。\n13.店鋪應檢討無障礙設施。\n14.地上 1 層平面請標示車道出入口自人行道退縮 2\n公尺緩衝空間。\n15.地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16.地上 1 層上方版 2 層平面圖應標示屬性(雨遮或\n裝飾板)，並依規定檢討開口上方雨遮 1 公尺，出\n入口上方 2 公尺標示。\n17.地上 10 層露臺上方有構造物版投影應檢討陽台。\n18.緊急升降機機間僅設 1 處出入口檢討不符。\n19.地上 4 層甲梯應與公共陽台區劃檢討。\n20.各層避難步距應檢討至最遠端；另重複步行距離\n檢討。\n21.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或其代替進口)檢討\n開口位置及通路。\n(三) 建議意見：進排風設備排風方向建議不得排向人行道\n或庭園活動空間，請調整排風方向或調高高度。\n(四) 裝飾物專章：各層外牆板檢討屬性(雨遮、遮陽板或花\n台)，另倘有空調設備設置平臺需求，應提送裝飾物專\n章檢討審查，並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者，應提出\n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車位數與戶數差異極大，請說明原因。\n(二) P.26，請更新至 2022 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交織處，是否有措施確保安全，請\n第11頁，共14頁\n說明。\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依\n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n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P.3-24，本案既設有相關社會福利設施，街道家具仍\n應考量將行動不便者、年長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n入考量，例如裝設扶手等。\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5、P4-15)，本案立面設置案名牆\n3 處，經檢討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n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n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請於剖面圖標示招\n牌廣告突出牆面距離尺寸，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北向立面基座設置案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春\n安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2頁，共14頁\n4. 法定退縮應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請依規修正，倘有無法留設之理\n由，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8 公尺計畫道路(春安路 56 巷)側設置基\n地內臨停駐車彎，應檢討符合通案性決議，再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例錯誤，請修正；法令適用\n日期請補充填寫；備註欄提會審議項目裝飾物小\n於 1 公尺及露臺造型意象無須提會，請修正。\n2. P.2-1，都計圖請以彩圖印製，並請補充圖例。\n3. 請補充建築線注意事項。\n4. 法定退縮範圍請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並標示於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n5. 地面層通往地下停車場請依規留設 2 公尺緩衝車\n道並於相關圖面標示尺寸。\n6. P.3-14，景觀剖面索引圖請補充地下室開挖範圍，\n並補充基地南側剖面。\n7. P.3-16，補充各燈具規格及數量。\n8. P.3-17，請標示灌木及草花植栽表。\n9. P.3-18，請補充左棟景觀剖面圖。\n10.P.3-19，屋頂綠化請分棟檢討。\n11.請補充垂直綠化欄杆高度。\n12.請補充地面層、屋頂層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n13.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通案性決議各店鋪分別檢\n討計算。\n第13頁，共14頁\n14.P.3-26，身障者照護中心及作業設施設置案名請\n補充尺寸、固定方式及相關圖示。\n15.請補充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n16.P.4-15，正面式廣告招牌數量與報告書圖面不符，\n請再釐清。\n17.補充外牆裝飾柱專章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n18.補充說明會會議記錄。\n19.本案公有建築物法定造價新臺幣 1 億元以上，應\n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n20.實設空地綠化面積困難面積以建築技術規則 299\n條檢討。\n21.P.3-14，彩色瀝青說明負責施做單位。\n22.補充檢討設置基地內避車彎必要性。\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00 分)\n第14頁，共1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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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7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n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n09：10~10：40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n(經第 302 次及第 309 次 A 組聯席委員會決\n議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北 屯 段 377-5、\n377-11、378-3、378-4、378-5、378-6、\n378-7、378-8、378-28、378-29、378-\n10：40~12：10\n30、378-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n更新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14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n少於原核准，同意以宜居建築替代。\n(二) 依土管第 9 點規定，臨 10 公尺及 6 公尺計畫道路\n側 2 公尺人行步道因都市景觀需要同意留設形式。\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表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物，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第一頁\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B)夜間照明。\n(二) 更新衍生交通旅次統計日期，車道出入口警示燈調\n整為聲響式警示設施；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n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n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n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三) 基地西側以無障礙通道串聯北側開放空間，並納入\n開放空間範圍圖（告示牌公告圖）內標示「供公眾\n通行」，於開放空間範圍臨兩側沿街步道出入口旁\n均設置各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東側建物與開放空\n間範圍間應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圖（告示牌公告圖）\n內標示「供公眾通行」。\n(四) 請補充加強結構大樣圖，強化柱線 2~3-Ｃ~E 及柱\n線 6~7-Ｃ~E 間格子梁之結構設計；極限層剪力檢\n討與特殊結構審查不一致，應依 111 年 10 月 1 日版\n本檢討；擋土柱應採用長方型作法。\n第二頁\n第二案：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77-5、377-11、378-3、378-4、\n378-5、378-6、378-7、378-8、378-28、378-29、\n378-30、378-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91.74 平方公尺(23%)，加計\n開放空間 933.28 平方公尺(18.02%)及都市更新獎勵\n容積量 1601.85 平方公尺(30.93%)，超過其基準容\n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表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四)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因基地地形特殊，基地西側無\n法依規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改採增植喬木及\n綠化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並經卜委員君平確認。\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三頁\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由呂委員永豐及卜委員君平確認，俟都市更新及爭\n議處理審議會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公有行道樹增植樹種應依建設局規範修正種類；認\n養公車候車亭並考量乘客停等增設街道傢俱，後續\n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補充基地西側與園道兼排水道用地現況及照片。\n(三) 大廳出入口整併為 1 處，北屯路側植栽帶整併加大\n綠化面積並調整人行路徑型式；地面層喬木米徑 15\n公分以上，東南向地界線側增加植栽綠化設計；基\n地後院人行步道採以無障礙型式設計並加強休憩停\n留節點設計；基地內種植羊蹄甲屬需全日照植栽，\n修正為耐蔭性植栽種類。\n(四) 2、19、20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懸垂性及複層式植\n栽綠化；屋頂層喬木增加至 10 株以上，並加強住戶\n休憩停留設計。\n(五) 公共藝術高度 2 公尺以上並補充材質、基座固定方\n式及夜間燈光設計；開放空間告示牌重新以輕量化\n美化設計；補充空調格柵尺寸及間距；街道傢俱高\n度調整至 45 公分；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然通風採光\n設計。\n(六) 重新檢視車流、停車量、公車班次及路線；更新基\n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建案之衍生交通量，並整體\n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補充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ni-Bike 使用分析；基地至捷運四維國小站方向之北\n屯路、遼寧路等檢討設置標線型人行道必要性；地\n面層車道出入口採以人行為主設計(如綠斑馬)；補\n充分析北屯路、東山路及文心路路口服務水準分析。\n(七) 建築平面圖說標示相關尺寸；陽台外側設置裝飾物\n女兒牆以實牆設置；裝飾物依規標示，剖面圖對應\n第四頁\n圖例色塊。\n(八) 修正採用最新版結構設計規範；重新檢核基地與斷\n層距離並取地震力最大值；補充風力檢討；地上 1\n層 SW1、SW2、SW5 下方無剪力牆，應檢核力量\n傳遞問題；剪力牆 SW7、SW8、SW9 局部開孔，\n下方剪力牆不連續，形成短梁應加強結構設計。\n參、 散會(11:30)\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7/1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40次",
    "meeting_id": "11306014",
    "agenda_pdf": "11306014_A.pdf",
    "minutes_pdf": "11306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 簽到\n9：05~9：10 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報告案 1 案、提案審議案件 2\n案\n參、報告案：\n第一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n9：10~9：20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n局、店鋪、餐廳、旅館新建工程案\n(審議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提送\n期程)\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n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n9：20~10：50\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依第 620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委\n員會審議)\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n10：50~12：20 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n層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四 次 變 更 設\n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12：50~12：30\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4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報告\n第一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n館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前經 109 年 7 月 22 日核發審定書在案，惟依審\n定書函文「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公\n車候車亭及裝置藝術、電箱彩繪及周邊人行道認養計\n畫)應請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n議…」，依設計單位表示原審定承諾藝術家幾米為遴\n選優先對象，惟洽當事人表示無意願參與等因素，故\n申請調整管控點期程。\n決議：本案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公車候車\n亭及裝置藝術、電箱彩繪及周邊人行道認養計畫)同\n意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並完成施作。\n一、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公車候車亭、裝置藝\n術、基地內公共藝術語彙採系列性延續設計。\n二、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本案公共藝術期程倘無\n法領取使用執照前完成，為加速辦理期程，得變更外部\n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內容。\n第1頁，共3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案因基地面積增加故調整設計，設計單位於會議上\n申請展延，後續俟設計單位再行掛件申請後依序排會\n審議。\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n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案同意變更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面積、開放空間、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綠覆率、裝飾物、\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型\n式、停車位數量等項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取消 1 層臨路側羅漢松綠籬，改採低矮灌木複層設\n計(高度維持原審定 55 公分)或增加破口留設通行路\n徑；加強西北側及東北側街角廣場開放性、停留節\n點並增設街道傢俱；臨 6 公尺惠中路側增植 2 株喬\n木，西北向臨路側維持原核准設計 2 株喬木。\n(二)套繪基地南側建築量體配置；補充垃圾車臨停進出\n基地動線；建築面積檢討表補充變更前內容(樓地板\n面積、容積等)。\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0:4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7/0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7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07002",
    "agenda_pdf": "11307002_A.pdf",
    "minutes_pdf": "11307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鑫新平段 5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查。\n第二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逢大段 46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n上 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n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新平段 5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請詳列容積率檢討計算式，\n包括基準容積率、容積移轉及獎勵容積等計算內\n第1頁，共16頁\n容，另請標註高度比檢討圖面頁碼，俾利比對。\n2. 土管要點第 9 點，法定停車位規定尚無 1 戶 1 車\n位規定，P.6-1 檢討法條內容有誤，請釐清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實設空地為基地面積減建築面\n積，P.5-7、P.4-11、P.4-13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有誤，\n請修正。並請依前述實設空地檢討計算植栽數量。\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依 P.4-33 容移退縮 3\n公尺範圍內設有地下室進排風口，P.5-13 請針對各款\n內容詳述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退縮前院範圍不得有建築面積投影，管理室\n大門外廊框架應以全部投影檢討面積並不得設置\n於前院。\n2. 土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不得設置進排氣墩。\n3. 土管綠化檢討有扣除基地內通路，惟相關圖說皆\n未標示檢討該通路範圍，請釐清。\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景觀圖及建築設計配置圖說，應標示整體性防火\n間隔退縮範圍及土管規定之前後側院範圍線，另\n補充設計高程。\n2. 1-9 依據測量圖內容，基地高程差 150 公分以上，\n應於 1 層平面圖標示設計高程(地下室頂板)檢討\n建築面積。\n3. 景觀設計平台及硬舖面請標示高程；景觀設施框\n架應提會審議同意後得僅計入建築面積投影，惟\n應不得設置頂蓋，其隔柵密度甚高，請修正。\n4. 避難層主要出入口檢討距離建築線及基地內通路；\n並室外避難通路應順平勿有阻礙物。\n第2頁，共16頁\n5. 基地內通路範圍不得設置阻隔性設施 (如管制大\n門)。\n6. 管制大門應以整體框架投影面積計入容積檢討不\n符。\n7. 技規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代替開口)及其面對\n4 公尺救災通路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友善回饋綠化設\n計，其不包含宜居設施，應另增加綠化設計。\n2. 空 調 設 備 平 台 應 納 入 裝 飾 物 專 章 檢 討 深 度 超 過\n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經委員會同意後設\n置。\n3. 裝飾物應以各層檢討，各處裝飾物應檢附剖面詳\n圖。\n4. 過梁格柵及過梁上裝飾物應納入檢討。\n5. 宜居建築案件之面積總表請檢討上限容積率及宜\n居上限 10%。\n(四) 其他建議事項：街道傢俱設置於樹蔭下以利乘坐。\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3 集合住宅實際戶數與 P1.1 戶數不符，請確認後\n修正。\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第3頁，共16頁\n(五) 請說明本案目前規劃在經貿五路之汽機車出入口位\n置之考量，另請就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n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修正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設\n置之需求，應妥為說明其必要性。\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n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n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n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n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n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n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n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n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n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497.9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第4頁，共16頁\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依建管自治條例本案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 1.5 公\n尺綠化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建築物地面層臨建\n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n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原則得規劃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請加強設計說明並專章檢討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8.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建築景觀框架，其\n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n建築面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9.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另是否有新增或\n誤、漏繕內容，請一併檢核。\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應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申請書其他欄位請\n修正。\n2. 申請書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請填寫比\n例。\n3. P.4-13 無法綠化面積計入基地內通路面積，請釐\n第5頁，共16頁\n清範圍。\n4. P.4-32 出入口庇雨設施剖面深度與平面深度尺寸\n不一，請釐清修正。\n5. P.5-45 都審第 14 點規定回應對照頁碼有誤，請修\n正，另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瓦\n斯表，請補充相關設計詳圖及位置。\n6. 請於平面套疊相關動線分析，例:梯廳至基地線人\n行動線、基地周圍人行及車行動線、無障礙動線、\n垃圾車運行動線、垃圾投擲動線等。\n7. 第 2 章補充基地及鄰地(含公有人行道)現況照片。\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東側鄰地都審及景\n觀配置(含喬木及植栽種類)，並考量人行穿越動線\n調整景觀設計。\n9.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n寬，請確實標示範圍，並不得與公有人行道合併計\n算。\n10.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與鄰地順平設計，請標示基地\n與鄰地現況高程及剖面詳圖。\n11. 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n標準之規定，應自建築線設置 1.5 公尺植栽綠化\n再行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修正；倘有\n基地情況特殊無法留設之情況，請敘明理由提請\n委員會審議。\n12. 機車地下 1 層機車停車空間中央車道機車服務\n量超過 50 應為雙車道。\n第6頁，共16頁\n第二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逢大段 46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n區)地上 8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n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規應退縮 6 公尺開放空間，其中\n應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說明基地退縮情形，\n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依規檢附相關綠建築揭露等認\n證。\n(五)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確實依地質法檢討透水面積比\n例。\n(六)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確實檢討組別及樓層設置位置。\n(七) 土管要點第 18 點，請確實註明依法改設電動機車位\n之數量。\n(八) 土管要點第 19 點，本案申請第 12 組使用類別，應檢\n討裝卸停車位。\n(九) 土管要點第 26 點，請依規檢討智慧建築，並於取得\n第7頁，共16頁\n前先行切結。\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 請標示基地汙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n3. 地下室停車空間請標示車道迴轉半徑及車道寬度\n標示有誤。\n4.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可供通行淨寬不得小於 2.5\n公尺。\n5. 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尺寸及與其他開口距離檢討。\n6. 未檢討避雷設備。\n7. 各層梯廳寬度未標示，請補充檢討。\n(二) 裝飾物專章：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已超過 180\n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n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n統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第8頁，共16頁\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二) 請檢視報告完整性，並補充缺漏之相關章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案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建議仍應維持適\n當樹距，以維樹冠生長及其良好樹形。\n(二) P.4-7-1，有關街道家具之規劃，仍應考量將行動不便\n者、年長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4-\n7-2)，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正面式\n招牌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案\n名牆不得設置於上開範圍，請調整位置。\n4. 依水湳都審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n第9頁，共16頁\n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n送委員會審議；圖面套繪以半透明色表示勿遮蔽\n原圖。\n5.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建築景觀框架，其\n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n建築面積，請補充詳圖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倘須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帶\n喬木應提委員會審議，另該喬木應於使照前予以\n復原，並維持原種植樹種不得更換為其他樹種，\n提送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設置圍牆，提送委員會審議。\n8.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另是否有新增或\n誤、漏繕內容，請一併檢核。\n(二) 其他事項：\n1. P.1-17，說明本案有無申請建築容積時程獎勵。\n2. 本案基地周邊環境請以天際線圖及各方位的透視\n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並於平\n面圖標示劃設方向。\n3. P.2-2-2，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n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n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n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說明鄰地植栽(含行\n道樹)與本案關係說明。\n4. P.4-2，圖面右側圖例與圖面內容不符。\n5. P.4-3-2，補充夜間燈光說明及各時段亮燈位置。\n第10頁，共16頁\n6. P.4-4-1，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並請依\n規留設。\n7. P.4-4-6，本案於後院設置茶亭及吧檯亭請補充祥\n圖說明；P.4-4-7，標示為花架使用，請統一名詞。\n8. P.4-4-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n9. P.4-5-3，標示覆土深度。\n10.請檢附本府資訊中心核准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n整合計畫書通過函文。\n11.P.4-5-3、P.4-6，補充屋頂層及陽台小喬木及垂直\n綠化覆土深度。\n12.P.4-5-4、P.5-4-3，回覆本案設置電動機車位 22 台\n與申請書數字不符，請修正；\n13.P.4-7-1，補充法退範圍內白色設施物名稱標示及\n詳圖說明。\n14.P.4-7-1，案名牆長度 240 公分，建議縮短設計；\n街道傢俱考量高齡友善調整高度為 45 公分。\n15.補充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申請\n內容。\n16.P.4-7-4，本案設置 3 公尺高景觀牆，請依都審通\n案性原則檢討 50%透空為原則。\n17.P.5-4-2，法規對照頁碼有誤(喬木等)，請修正。\n18.P.8-2，依第 37 點檢討垃圾貯存空間之通風處理\n及排水設備並接通污水處理設施說明。\n19.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倘有請以專章說明。\n20.P.5-6-7，圖面框線重疊，請移除。\n21.P.5-6-11-3，補充電動機車格位尺寸標示。\n第11頁，共16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第 5 點，請補充 1.5 高度比檢討，並於相關圖\n面標示。\n2. 土管第 8 點，建築退縮參考頁碼有誤，P.6-1 為面\n積計算表。\n3. 土管第 9 點，時程獎勵建議補充地政局函文，參\n考頁碼誤繕 P.6-1 為面積計算表。\n4. 土管第 13 點，請詳列綠化面積檢討，以利查核。\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7 點，本案「林」接計畫道路，文字誤\n繕。\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n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第12頁，共16頁\n3. P.5-1-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5 點高度\n比 1:3.6 有誤，應為 1:1.5。\n4. P.5-1-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12 點停車\n空間 1 戶 1 輛數量說明有誤。\n5. P.5-1-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8 點建築\n退縮規定無遮簷人行步道退縮示意圖標示本案申\n請位置。\n6. P.5-1-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9 點(三)請\n補充重劃完成日期說明；(七)補充未超過基準容積\n40%說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用途。\n2. P.6-2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1\n條檢討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 50 公尺以上或\n16 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n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n不得直通。\n3. P.6-3-2，補充標示防空避難室檢討範圍。\n4. P.6-2，1 層平面圖標示空間尺寸。\n5. P.6-3-5~P.6-3-7，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n編第 93 、95 條檢討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n直通樓梯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 30 公尺者減\n為 20 公尺，50 公尺者減為 40 公尺；建築物之樓\n面居室任 1 點至 2 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n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n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n(三) 裝飾物專章：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已超過 180 公\n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P.1-14，建築地籍建築套繪圖標\n第13頁，共16頁\n示申請位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因容積移轉，樓層數有增加，雖戶數減少 1 戶，\n但容積移轉前後汙水量檢討部分，居住人數有增加，\n但交通分析部分，仍引用原 112 年開發規模之交通\n影響分析，請就開發規模變更部分，檢討更新交通\n分析相關章節內容。\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3，基地現況分析圖示，於東興二街與慶順二街\n交叉路口處有行穿線通過基地，應於圖上標示，並\n於行穿線接基地路口處應符合設置無障礙斜坡道\n之規定。\n(二) P.3-4-1，有關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涉及公有人行道\n認養部分，仍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n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n提出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073.8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第14頁，共16頁\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敘明本案為委員會後重新設計提會案件。\n2. 請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公有人行道植栽。\n3. 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同一基地內建築兩幢以\n上之建築物，其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以提升\n都市風廊效果。\n4.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第 13 點規定\n逐款檢討，並將所提基地西側提供南北向供公眾\n通行使用之人行步道納入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n於基地 2 側出入口設置告示牌，步道採寬度 1.3 公\n尺以上之無障礙通路設計，並於適當位置留設停\n留節點設計。\n5. 建議加大尺寸或調整供公眾通行告示牌 設計(目\n前長寬僅 30*20 公分)以達告示之效果，並考量安\n全性調整設置位置。\n6. 第四章垂直綠化補充相關垂直綠化設計內容及剖\n圖(含植栽表、覆土深度、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7. P.4-5-1，屋頂層建議增植小喬木；屋頂景觀剖面圖\n第15頁，共16頁\n請標示植栽覆土深度。\n8. 公共藝術補充日間模擬圖。\n9. 請檢討圍牆透空率達 50%以上。\n10.請於申請書填寫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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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1 1 3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大 坑 風 景 特 定 區 景 觀 審 議\n幹事會 7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n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休憩平台\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4 月第 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n幹事會 7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景觀\n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檢討說明 P.1-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P.4-3 檢討坡\n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地區之對應頁碼似有誤，\n請再確認。\n(二) P.6-9，公開資訊，請再確認填列內容是否正確。\n第1頁，共3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n(一) 因山友向本所反映希望本案能提供足夠之座椅空間，\n有關本案座椅數量是否足夠再煩請敘明。\n(二) 本案廣場遮蔭似乎較不足，請問後續是否有加強遮蔭\n方案，山友期待遮蔭方案與座椅區域能盡量結合，以\n提供舒適之休憩環境。\n(三) 本案景觀與周邊廟宇景觀風格差異較大，後續是否有\n相互融合之考量。\n六、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經查設計單位已針對觀光工程科\n前次意見進行修正，爰本次無意見。\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意見：\n(一) 申請表、前次幹事會議紀錄掃描檔字體模糊請修正。\n(二) P.3-8，喬木植栽表文字模糊請修正，現有喬木圖例無\n法對應樹種，請修正。\n(三) P.3-5，請補充人行動線。\n(四) P.3-9，灌木圖例無法對應，請修正。\n(五) 補充傢俱詳細圖面。\n(六) 滯洪沉沙池是否設置箱涵請補充敘明。\n(七) 請釐清道路退縮範圍是否得綠化，得否計入綠化面積。\n(八) P.3-16 水塔、機房、垃圾及資源回收空間混用，請補\n充相關動線、平面規劃圖說。另應否申請雜項執照，\n請一併釐清。\n(九) P.3-5，本案審議範圍請確認，涼亭是否納入本案審議\n範圍請釐清敘明。\n(十) P.5-2，土地謄載面積誤繕，請修正。\n(十一) P.6-2，請標示基地地質敏感山崩地滑範圍區域，並\n第2頁，共3頁\n敘明因應對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9 時 35 分)\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07/05",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56次",
    "meeting_id": "11306013",
    "agenda_pdf": "11306013_A.pdf",
    "minutes_pdf": "11306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何柏融及黃莉雯委託游皓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生態段 20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5\n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n錦村段 298-4、298-14、298-18、298-34、298-35、298-\n48、298-49、360-94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5\n層地下 1 層店舖及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n606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沈芷蓀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3 層地下 2 層\n國際醫療教研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n區槺榔段 7-1、8、9、10、11、12、13、14、15、16-\n1、17-3、18-3、26-1、27、28、29、30、30-1、31、\n32、33、33-1、34、35 等 24 筆地號(體育場用地)地上\n4 層室內體育場、店鋪及餐廳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何柏融及黃莉雯委託游皓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生態段 20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上 5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考量本案建築基地規模及使用用途同意免取得智慧建\n築合格級。\n(二)依水湳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35 點規定，同意本案設置\n圍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調整 2 株喬木於臨路側。\n(二) 考量維管不易取消屋突層垂直綠化改採其他露梁露\n柱美化(造型格柵)設計，垂直綠化補充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n(三) 屋突減少 1 層設計；調整太陽能版位置於 5 層露臺。\n(四) 汽車位、自行車道尺寸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陽台併\n花台部分深度超過 2 公尺應依規檢討容積及建蔽，(2\n至 5 層標示花台部分改以裝飾物申請)。\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第1頁，共8頁\n(一) 正面 2 層以上裝飾版平面與 3D 圖不一致，請釐清確\n認。\n(二) 陽台外設置花台，應自花台外扣除 2 公尺計入樓地板\n面積。\n(三) 屋頂標示露台應為誤繕，請依規標示空間名稱。\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並標註頁碼、\n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另旨案土管檢討不\n全(勿挑項檢討)。\n2.土管要點第 6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於相關圖\n面標示及檢附計算式。\n3.土管要點第 7 點，依規應退縮 3 公尺後院，請說明\n基地退縮情形，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4.土管要點第 12 點(三)，檢討喬木設置數量。\n5.土管要點第 12 點(六)，本案設置圍牆，應檢附剖面\n圖檢討其透空率及高度。\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n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n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相關章\n節：\n1.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4-2，本案 1 層規劃車道進出入口，基地臨公有人\n行道處，請依「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n第2頁，共8頁\n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2.P.4-4-1，本案地面層綠化計算檢核其實際綠化面積小\n於法定綠化面積，建請申請單位再評估其適宜性。\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無意見。\n(五)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地籍謄本未能檢視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相關資料，請\n修正。\n2.免建築線簽證請補充是否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n有巷道說明以及建築師簽章。\n3.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版本日期請補充。\n4.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請將完整內容列出並檢討。\n5.安全梯面積總和超過允建容積之 10%部分是否回計\n容積請確認。\n6.天井過梁部分未計入建築面積請修正。\n7.應留設碰撞距離檢討請補充。\n8.請確認東西向立面垂直綠化設置方式及管養方式，\n另屋突層 1 層無露臺用途請修正，並確認是否需要\n欄杆扶手。\n9.裝飾物請補充標示尺寸及不列入產權登記說明。\n10.陽台外設置花台應一併檢討。\n11.停車格尺寸有誤。\n12.2 層天井範圍標示。\n13.建築面積上色。\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依 P.4-7-4 圍牆檢討，本案之透空率尚符水湳都審審\n議規範，無須提請委員會審議，請於申請書備註欄\n位修正。\n2.申請書備註欄位請補充智慧建築無法取得合格級。\n3.P.5-5-1，依建管手冊規定車道應不得計入無法綠化面\n積，請修正，另綠化面積依規似設置不足，應以建\n築技術規則 Tco2 方式檢討。\n4.P.5-1-6，請補充敘明本案現況基地沿街面是否涉有本\n市府種植之喬木。\n5.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4 點再生能源發電量規定回應\n頁碼有誤，請釐清修正，另應檢討該點法規。\n6.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32 點空調格柵規定回應頁碼有\n第3頁，共8頁\n誤，請釐清修正，另應檢討該點法規，格柵間距不\n小於 10 公分以下。\n7.P.6-5-2，屋頂平台位置應再釐清。\n8.P.4-6-1-1，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9.請補充水表、電表相關設計內容及詳圖。\n10.P.26，補充外觀照明模擬。\n11.基地右側種植地毯草無法養護，應屬無效綠化，不\n得計入綠化面積檢討，建議補充綠化於無遮簷人行\n道。\n12.屋突層平台空間名稱應為屋頂平台，非露台，請修\n正。\n13.天丼過梁應計建築面積，並檢討是否超出建蔽率。\n第4頁，共8頁\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區錦村段 298-4、298-14、298-18、298-34、298-35、\n298-48、298-49、360-94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5 層地下 1 層店舖及住宅新建工程案。(依第\n606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說明：依 112 年 12 月 27 日第 606 次都審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案於 12 公尺三民路三段 291 巷設置 2 處樹立廣告、\n10 公尺金龍街側設置 1 處樹立廣告，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建築物側增加綠化設計；新增街道傢俱(休憩\n座椅)並補充詳圖；人行道與車道間勿有段差；樹立\n廣告減少厚度並考量立面元素加強設計。\n(二) 屋頂層依規檢討 1/3 綠化。\n(三) 依規檢討無障礙廁所；依規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安全梯\n雙向出口及步行距離；補充建築內部挑空區之通風對\n流及豎道區劃檢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公共藝術建議邀請設計建築師參與，並以抽象性設計\n與臺中科大相關主題，且尺寸任一軸達 2 公尺以上。\n(二) 請自行考慮梯廳豎道區劃及 1 層東側安全梯之出入；\n安全梯請自行考慮 1 層雙向避難通路；西側安全梯請\n考慮 1 層屋外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n(三) 部分圖說有掉線情形，如 P.4-28、P.4-29、P.6-4 等，\n請修正。\n(四) 都市景觀沿街綠化量增加，減少硬鋪面。\n(五) 屋頂層沿建築線增植小喬木及休憩設施。\n(六) 加強招牌的設計感。\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第 7 點，請補充檢討 1.5 高度比，並補充頁碼。\n2.土管第 8 點，地下室開挖面積 1105.69 平方公尺\n<1134.18 平 方 公 尺 ， 與 P.6-1， 1150.20 平 方 公 尺\n第5頁，共8頁\n<1350.333 平方公尺，不一致。\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n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免指圖加註臨路情形說明。\n2.無法綠化扣除面積不包含共同壁項目。\n3.景觀剖面圖喬木覆土深度有誤。\n4.平面停車綠美化釐清。\n5.立面圖及剖面圖屋突高度標示有誤。\n6.車道 5*6 範圍標示；停車空間檢討有誤。\n7.面算表檢討店鋪、集合住宅與平面圖 B 類百貨商場、\n餐飲、D 類健身休閒、宿舍不符。\n8.執照掛件時間釐清是否逾期。\n9.步行距離、防火區劃未檢討。\n10.釐清免計容積範圍。\n11.避難路徑檢討。\n12.天井過梁未計建築面積。\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40，垂直綠化覆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n2.申請書補充法令適用日期，並應於都審審定書前申\n請建照；申請書依規填寫提會項目。\n第6頁，共8頁\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沈芷蓀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3 層地下\n2 層國際醫療教研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新增案名牆 2 處及立面招牌案名 1 處，\n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依規申請廣告物的雜\n照並依規檢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屬變更設計，查變更部分僅涉\n及廣告招牌，未涉及都市計畫管制事項，請逕依「臺\n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申請辦理。\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2-21)，本案\n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2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廣\n告招牌變更部分請詳述變更內容。\n第7頁，共8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n水區槺榔段 7-1、8、9、10、11、12、13、14、15、\n16-1、17-3、18-3、26-1、27、28、29、30、30-1、\n31、32、33、33-1、34、35 等 24 筆地號(體育場用\n地)地上 4 層室內體育場、店鋪及餐廳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綠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變更後喬木米徑不得\n小於原核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屬變更設計，土管要點請將原\n審定內容納入報告書中，本次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檢討\n變更，請補充檢討情形，以利檢核。\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請檢附完整建築線文件。\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14，會議記錄對照內容回覆本次變更廣告招牌與變\n更設計作業檢討表不符，請再確認。\n2.資訊公開相關圖說(1 層景觀平面圖)，請依報告書植\n栽表內容檢附，鋪面色彩與平面圖無法核對。\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7/0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13次",
    "meeting_id": "11307003",
    "agenda_pdf": "11307003_A.pdf",
    "minutes_pdf": "11307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 等\n1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n09：10~10：40\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開放空間獎勵係數重新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登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198、\n199、200、201、205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n10：40~12：10\n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13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 等 19 筆地號(第二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案前於 113 年 6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n預審審議第 31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通過，本\n次開放空間獎勵係數重新提請聯席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n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東側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無\n法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惟部分道路經起造人\n切結於使用執照前自行鋪設通路並供公眾通行，故同\n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獎勵係數以 1 檢\n討，其餘獎勵係數則仍應依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n預審審議第 312 次委員會決議及意見辦理。\n第一頁\n第二案：登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198、199、200、201、\n205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申請 C2 值 1,359.8 平方公尺(10%)，認\n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西屯路至廣福路)並管理\n維護 4 年，經費約 37,267,560 元，計畫工程範圍、\n項目、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及\n完工部分由本府建設局確認辦理；申請單位於工程\n施作前辦理施工宣導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n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079.4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n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同意通過。\n(四)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通過。\n(五)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同意台灣大道及青\n海南街側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n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n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第二頁\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通過且無牴觸該會\n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 認養黎明路側公車站牌提供友善停等環境設計，並\n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臨台灣大道認養人行道增植行道樹；臨青海南街側\n增植喬木；台灣大道側取消類迎賓車道形式增加綠\n化面積及景觀設計；黎明路建築線側及南向地界線\n側增加綠化面積，並依規申請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n位置；檢討台電受電室與喬木位置並配合調整景觀。\n(三) 2 層露臺及屋頂層臨台灣大道側各增植 3 株以上小\n喬木及懸垂性植栽綠化。\n(四) 補充捷運藍線計畫對基地影響分析說明；檢附交通\n影響評估意見修正對照表及通過函文；補充車流調\n查日期、汽車需供比大於 1 之改善策略及人行動線\n剖面(基地至秋紅谷)；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補充車道出入口車行視距、安全警示。\n(五) 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加強設計，或調整位置於社區\n大門口側；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縮短長度並結合\n景觀設計。\n(六) 比較基地與三條斷層影響；擋土安全措施北側角隅\n處增設斜撐；地上層柱線 4、9 大梁不直通，檢核鋼\n筋錨定。\n參、 散會(11:00)\n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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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7/0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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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6012_A.pdf",
    "minutes_pdf": "11306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n聆聽)。\n第一案：漢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2、\n9：10~10：10\n53、55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豐中段 37 地號(機\n10：10~11：10\n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聯合行政\n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n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11：10~12：10\n地上 33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漢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2、53、55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地面層及屋頂層\n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同意以增加宜居建築取代。\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092.27 平方公尺，移入容積\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七) 依 臺 中 市 鼓 勵 宜 居 建 築 設 施 設 置 及 回 饋 辦 法 第 4\n點，本案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深度部分超過\n3 公尺，同意設置。\n(八) 同意臨 15 公尺主要道路側(南興路)設置供西北側機\n車停車空間之車道進出口使用。\n(九) 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八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 臨南興路及敦富八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n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有人行道以帶狀式植栽帶設計並增植行道樹；地\n面層綠化位置往內調整，以加大公有人行道人行淨\n寬；地面層藝術格柵牆減量並降低高度及往基地內\n側退縮設置，以增加停留節點設置。\n(二) 地面層南側機車停車空間出入口動線調整以一進一\n出設置，並於東側容移範圍內增加綠化植栽；加強\n停車場出入口安全照明設備。\n(三) 加強地面層西北側機車停車空間(電動車)綠美化設\n計，以降低視覺衝擊；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以專章檢\n討，車道動線調整以垂直建築線設計，鋪面調整以\n人行步道同一鋪面設置。\n(四) 本案變更後新增 1 筆地號，補充時程及規模獎勵說\n明並依規檢討。\n(五) 2 棟建物立面夜間燈光採整體設計；車道上方 2 層\n露 臺 部 分 女 兒 牆 往 內 調 整 並 於 外 側 增 加 懸 垂 性植\n栽，加強 3 層露臺綠化設置；27 層臨路側(西北及東\n南隅)增植小喬木。\n(六) 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如:\n北屯總站)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之人行動線分析剖\n面圖說，並補充停車場出入口分析、基地周邊 500\n公尺範圍內 iBike 站位及使用率分析等說明；施工車\n第2頁，共5頁\n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應確實執行，若有外部化需\n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n為原則。\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豐中段 37 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n層聯合行政中心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新建 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綠化植栽、車道出入口位置變更、汽機車停車位\n數量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n過：\n(一)基地西北側臨路側增植喬木；基地北側及西側建築\n線側增植 1 排喬木形塑雙排林蔭；基地東北側增植\n2 株以上喬木。\n(二)補充垂直綠化維養方式；調整夜間 6 點至 9 點之燈\n光設計以加強民眾休憩使用之安全性。\n(三)西北側停車場汽、機車停車格間增植喬木，加強植\n栽遮蔭；汽機車格位整併調整設置，車道出入口採\n一進一出(右進右出)為原則，增加機車格位數量及\n綠化面積。\n(四)補 充 智 慧 停 車 系 統 設 置 內 容 及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告 示\n牌；申請停車場登記證；補充格位尺寸、編號、指\n向線、車道寬度、曲率半徑及相關標誌等；加強汽\n機車道進出動線說明。\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n築造型及色彩、屋頂層綠化植栽、機車位停車數量、\n深度大於 1 公尺裝飾物範圍增加，同意變更。\n(二)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n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同意接受基地建築物之建築單\n元(店鋪及辦公室)單元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尺。\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戶數增加人流垂直動線分析及電梯減少後續營\n運計畫。\n(二)屋頂層小喬木植栽槽調整設計。\n(三)交評戶數應與都審報告書內容相符。\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56)\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7/03",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12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306010",
    "agenda_pdf": "11306010_A.pdf",
    "minutes_pdf": "11306010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 ~13：35\n壹、 主席致詞\n13：35~13：4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n198、199、200、201、205 等 7 筆地號\n(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n13：40~15：20\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及都\n市更新案件)，提請審查。\n(依第 11 次 C 值\n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n194-33、194-61、194-65、195 等 5 筆及\n南區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地號(第\n15：20~16：50\n二及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舖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n件)，提請審查。\n(依第 11 次 C 值及 V 值專案小\n組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16：50~17：0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 ：0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3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198、199、200、201、\n205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後續工程項目、細\n部設計、經費、工期合理性由本府建設局審認：\n(一) 補充調查周邊歷史文化(番仔園文化)並結合景觀設計，\n及增加 1 座結合歷史意象之公共藝術。\n(二) 考量日照條件及橋下空間增植喬木及具豐富色彩之\n複層式植栽。\n(三) 植栽優先採以具在地本土性種類，並以街廓為單位整\n合沿線現有喬木種類。\n(四) 調整單價合理性(例:地毯草、灌木種植單價不合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第 18 頁，現況問題及改善方案項次 4 之「閘道」應\n為「匝道」。\n第1頁，共5頁\n(二) 第 36 頁，第三點設計檢討及說明欄，將本案的「第三\n種商業區」誤植為「住宅區」請修正。\n(三) 平面圖應標示高架範圍以憑判空間得否增植喬木。\n三、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有關申請提升 C 值內容，本科無意見。\n(二) 土管要點：\n1.第 3 點：設計檢討及說明欄「第三種住宅區」應修正\n為「第三種商業區」。\n2.第 7 點：設計檢討及說明欄，容積率（含獎勵）上限\n應為 756%。\n3.請依本點規定事項逐項檢討說明（如高度比、後院退\n縮、最小基地及最小面寬）。\n4.第 11 點：綠化比率應詳列計算式。\n5.第 17 點：查無對照頁碼，請釐清修正。\n(三) 容積移轉 ：本案係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n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規定之申請 C 值審查，仍\n請補充法規檢討表。\n四、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核予 0.91%容積獎\n勵(△F2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獎勵)。\n2.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0 條核予 8%容積獎勵\n(△F6 綠建築黃金級獎勵)。\n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1 條核予 6%容積獎勵\n(△F7 智慧建築銀級獎勵)。\n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3 條核予 10%容積獎\n勵(△F9 建築物取得耐震標章獎勵)。\n5.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4 條核予 7%容積獎勵\n(△F10 更新時程獎勵)。\n6.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5 條核予 5.6%容積獎\n勵(△F11 更新單元規模獎勵)\n7.綜 上 ， 申 請 都 市 更 新 容 積 獎 勵 共 計 37.51%( 核 予\n36.05%)，另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13.95%、容積移轉 30%。\n(二) 本案都市更新辦理進度：\n第2頁，共5頁\n1.本案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n2.並於 112 年 12 月 14 日召開 112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n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7 次幹事會議(112 年 12 月\n20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377087 號函送會議紀錄)幹事\n會修正後通過，另建議本案於提送臺中市都市更新及\n爭議處理審議會前，籌設專案小組審議。\n3.113 年 5 月 9 日召開公辦公聽會，刻正辦理修正都市\n更新事業計畫【公聽會修正版】計畫書。\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194-33、194-61、194-\n65、195 等 5 筆及南區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地\n號(第二及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後續工程項目、細\n部設計、經費、工期合理性由本府建設局審認：\n(一) 參考南段台積電認養範圍之耐旱植栽調整植栽種類\n並與前、後路段植栽種類互相呼應。\n(二) 大花紫薇加大米徑、增加數量或調整為其他種類喬木。\n(三) 植栽設計及公共藝術考量牛罵頭文化融合設計。\n(四) 考量合理性調整植栽單價。\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加強整\n體景觀設計。\n三、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 本案未檢附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n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n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n算式，以便對比。\n(二) 容積移轉 本案係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n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規定之申請 C 值審查，仍請\n補充法規檢討表。\n四、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4 條核予 4%容積獎勵\n(△F10 更新時程獎勵)。\n2.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5 條核予 30%容積獎\n勵(△F11 更新單元規模獎勵)\n3.綜上，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共計 34%，另申請開放\n空間獎勵 16%、容積移轉 30%。\n(二) 本案都市更新辦理進度：\n1.本案於 110 年 12 月 29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n第4頁，共5頁\n2.並於 112 年 3 月 2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59579 號函\n幹事會修正後通過，另於 113 年 3 月 5 日檢送幹事會\n修 正 版 ， 本 府 於 113 年 4 月 1 日 府 授 都 更 字 第\n1130080042 號函請修正，113 年 6 月 7 日實施者檢送\n修正書件，113 年 6 月 19 日函請本府其他局處提供意\n見，意見彙整中。\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西大墩公園沿路側植栽。\n(二) 公共藝術補充藝術家資料。\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4 時 40 分)\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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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7/01",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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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6011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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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委託童健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勢\n區先師段 552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n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83、186、187、188、189 等 5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委託童健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n勢區仙師段 552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地上 3 層地下\n1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係依本府 100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n東勢都市計畫（「市十」市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財政\n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使用）案」，由市場用\n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並依其土管要點第 4 點規定，本\n案之建築基地應整體規劃。本案倘以分期分區方式開\n第1頁，共15頁\n發(以整界面積作為計算基準)，請於報告書內明確敘\n明相關檢討方式，並仍須符合後續建照申請相關規定。\n(二)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僅說明\n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規定(建築退縮)：\n1. 本案係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請修正土管要點檢討\n結果說明。\n2. 請於土管要點檢討結果補充「無遮簷人行道綠化」\n相關檢討情形。\n(四) 土管要點第 14 點規定(綠化)：\n1. 土管要點檢討項目闕漏，請修正。\n2. 報告書 P.29：綠化有困難面積不一致，請釐清，並\n請補充說明無法綠化面積項目。\n3. 請於適當圖面補充覆土深度檢討情形。\n(五) 本案停車空間檢討部分，依土管要點第 16 點規定：\n「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請\n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本案停車空間，並於\n「土管要點檢討」表格補充檢討情形。\n(六) 報告書 P.56：請釐清「整界保留地面積」及「本案基\n地面積」。\n(七) 「市場用地(市十)變更為機關用地」土管要點第 3 點\n規定：請依規定補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n稽徵所民眾洽公停車場及會議室借用要點」。\n(八) 「市場用地(市十)變更為機關用地」土管要點第 4 點\n規定：請補充說明本案整體規劃之檢討情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11：基地內現況有水溝，其水溝未說明是否\n現況保留。若不現況保留，未向區公所、建設局、水\n利局等關單位釐清是否為管理維護的水溝？並釐清\n第2頁，共15頁\n是否具有公共排水溝之功能。\n(二) 報告書 P.27：建築基地現況有建築物，未檢附建築物\n地籍套繪圖釐清是否為合法建築物，與未檢附建築物\n拆除之建築物合法文件。\n(三) 報告書 P.46：土管要點第 10 點之檢討，未檢附相關\n地質敏感區與斷層帶查詢結果，未釐清是否應實施環\n評。\n(四) 報告書 P.62：技規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機電設備\n空間免計 10%未檢討。\n(五) 未檢討特定建築物專章。\n(六) 報告書 P.60：空間用途有倉庫，非該用地許可用途，\n請釐清修正。\n(七) 補充檢討本案應取得綠建築標章。\n(八) 北向日照應自建物最外緣檢討。\n(九) 面算表#162 免計容積檢討應包含梯廳等其他面積計\n算。\n(十) 未檢討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六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缺漏部分項目，請依「臺\n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二) 本案開發分 2 期，請說明第 2 期(涉及汽機車停車位)\n完成期程，以配合本開發案正式啟用時，能提供民眾\n洽公停車需求，將本案衍生之停車需求內部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8，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n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n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二) P.3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n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n第3頁，共15頁\n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n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n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9)，本\n案立面設置案名牆 2 處，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n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n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倘不符上述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建築基地面臨 2 條以上道路，應選擇次要道路設\n置汽、機車進出口，但基地條件特殊，經本會同意\n者，不在此限，本案選擇 15 公尺公園路側作為汽、\n機車進出口，請敘明原因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另請補充鄰地(停車場用地)出入口位置。\n2.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n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n以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n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本案機車停車區請依上開\n規定設置，倘無法設置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n則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P.42，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n請檢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n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39，依第 25 點規定「建築立面經本會同意者，\n得設置企業商標」，本案於建築物北向及西向外牆\n標示機關名稱，請補充相關圖面如材質、大小及固\n定方式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5頁\n5. 臨 15 公尺公園路側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n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形式與土管不符，請設計\n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法令適用日期、法定機車停車位、垂直\n綠化量及備註欄提會審議項目；基地面積請依都\n審範圍修改。\n2. 補充整體規劃設計圖說、分期(一、二期)開發計畫\n期程及現況說明，並區分各期(一、二期)及全區(一\n+二期)之基地面積、整界面積、綠化比例、建蔽率、\n容積率、法定與實設停車位數量、低碳車位數量、\n綠能設備及街道傢俱等內容，上開內容請以表格\n方式呈現(包含對照頁碼)。\n3. P.16，照片部分無法閱讀，請修正，另請於照片補\n充本案位置說明。\n4. P.21、P.34，相關圖面請補充鄰接道路寬度，標示\n基地內車道、植栽帶及人行道寬度、退縮範圍線及\n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等。\n5. 依規範第 14 點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n空間不得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之花台或樹圍石，\n請修正。\n6. P.23，建物立面造型應補充各面向材質、色彩及高\n度等標示。\n7. P.26，地上 1 層標示為商店照明與申請書建物使用\n用途不符。\n8. 地面層機車停車場依通案性原則應有二分之一以\n第5頁，共15頁\n上設置頂蓋並植栽綠化或設置太陽能板，請修正。\n9. P.28 與 P.30 以同頁呈現，並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公\n告版本填寫喬木、灌木植栽等內容。\n10.P.29，綠化比例檢討請補充有困難面積範圍 278.4\n平方公尺與總計 273.87 平方公尺不符，並依第 14\n點規定檢討，檢討各期及整體綠化面積、比例說\n明，並自行檢核得否依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n化碳固定量基準值檢討。\n11.P.32，剖面圖標示退縮線範圍及設施物名稱，是\n否有設置圍牆。\n12.P.33，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街道座椅結\n合植栽設計設置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應以降版\n設置，座椅高度依都審審查原則應達 45 公分。\n13.供公眾使用停車位請標示設置位置及後續維管\n方式說明。\n14.P.36，屋頂平面圖取消非屬固定式設施圖例，另\n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補充安全防墜規定；屋頂層小\n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請修正。\n15.P.37，補充盆栽覆土深度，建議以固定式槽盆為\n原則；補充植栽噴灌排水系統說明。\n16.P.39，垂直綠化應以固定式槽體設置，勿僅放置\n活動盆栽，請修正。\n17.P.41，補充空調格柵間距。\n18.P.42，依第 16 點規定檢討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n植栽或搭配立面造型配合整體設計，排風方向應\n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請補充剖面圖。\n19.P.49，請逐點檢討(勿以依規定辦理回復)並標示\n對照頁碼；第 21 點檢討內容與 P.79 不符，另垃圾\n貯存空間數值應與申請書一致；並補充淨高及通\n第6頁，共15頁\n風排水說明。\n20.補充基地周邊建照地籍套繪圖。何謂佔用通道，\n補充鄰房佔用通道現況照片。\n21.現況測量圖模糊。2 期工程是否請照及是否申請\n都審，補充為何需要分為 2 期工程，2 期施工條\n件？確認一宗基地範圍及其相關檢討方式。\n22.鋪面不同缺乏延續性。\n23.機車停車空間應盡量集中留設。法定空地多數提\n供停車空間難以形塑友善環境。\n24.P.57，補充整界方式範圍說明。\n第7頁，共15頁\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83、186、187、188、189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n-8 計畫道路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n正檢討說明。綠化面積檢討，P.5-1-4 實設空地面積\n計算與 P.4-4-4-1a 不一致，請依 P.4-4-4-1a 計算內\n容修正。\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1 點，P.6-3-5~P.6-3-7 請\n詳列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計算情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檢討本案應取得綠建築標章。\n(二) 北向日照應自建物最外緣檢討。\n(三) 面算表#162 免計容積檢討應包含梯廳等其他面積\n計算。\n(四) 請補充落物曲線檢討圖。\n(五)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請補充後院標示。\n2. 地下 1 層平面圖，有 3 台車位於車道上，請修正。\n(六) 宜居：\n第8頁，共15頁\n1. 補充淨距離周長檢討圖說。\n2. 補充淨高檢討圖說。\n3. 綠化面積計算有誤。\n(七)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貳層平面圖」之圖名請修正。\n(八) 裝飾物：\n1. A5 戶內之裝飾物包覆於建築物內，已無裝飾性質，\n應不屬裝飾物，請釐清修正。\n2. 露臺外之裝飾物深度，應自外牆起算，非屬小於 1\n公尺之範疇。\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11 汽車實設格位數與 P.1-1a 申請書設置數量不\n符，請釐清後修正相關內容。\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設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垂直綠化面積\n少於原核准，請說明理由及提出替代方案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078.62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9頁，共15頁\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事項：容積移轉及宜居建築請再釐清。\n2. 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 。\n3. 套繪基地北、西側都審案件及周邊公共空間之建\n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n人行動線系統。\n4.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逐\n項檢討。\n5. P.4-4-2a，植栽表名稱請補充公有行道樹及地面層。\n6. P.4-4-3a，公有人行道灌木植栽表應單獨列表，並\n確認本次灌木數量是否少於原核准。\n7. P.4-4-6，請補充戶外游泳池及景觀池剖面圖，並\n於索引圖標示地下開挖範圍。\n8. P.4-6-1，補充 2 層植栽綠化剖面詳圖。\n9. P.4-6-2，補充宜居建築喬木覆土深度。\n第10頁，共15頁\n10.P.4-7-3，公共藝術高度建議 2 公尺以上。\n11.補充 2 層露臺剖面圖以釐清覆土深度。\n12.請補充地面層、屋頂層及 2 層露臺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n13.補充說明基地北側門廳 2 外長條狀構造物，另說\n明戶外游泳池是否有圍牆或景觀牆遮蔽。\n14.法令檢討都審第 14 點，退縮範圍未設置公共藝\n術請修正。\n15.法令檢討都審規範部分檢討計算式應詳列。\n16.P.8-2，垃圾清運動線及住戶垃圾投擲動線請修正。\n第11頁，共15頁\n第三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標示之對應圖面頁碼\n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建築退縮檢討標示之對應圖面頁\n碼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3 檢討說\n明載明業於 3 年內申請建造執照，請檢附佐證資料。\n另請檢討敘明於期限內領得建造執照，並請檢附佐\n證資料。\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 P.1-1 申請書及 P.5-4 檢討說\n明，本案戶數為 135 戶，依規法定停車位為 135 輛，\nP.6-5～P.6-6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6-4：修正管委會空間圖例。\n(二) 報告書 6-5：標示水箱維修距離。\n(三) 報告書 6-8、9：部分住宅單元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n尺。\n(四) 退縮人行道二側加註與鄰地順平、上色有誤。\n第12頁，共15頁\n(五) 管委會空間名稱有誤。\n(六) 宜居建築欄杆、宜居建築 B 戶深度未檢討。\n(七) 釐清入口處為遮陽板或雨遮，名稱應一致，並依規\n檢討。\n(八) 請補充綠建築標章說明。\n(九) 北向日照未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9，實設汽車及機車格位數與 P.1-2 申請書申\n請書設置數量不符，請釐清後修正相關內容。\n(二) 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請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 4.本案戶數由 96 戶變更為 135 戶，汽車停車位由\n193 格變更為 166 格，機車停車格由 121 格變更為\n136 格，請補充說明原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6，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n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n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5)，\n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n型、廣告招牌尺寸、基地綠覆率、綠化植栽、公共\n藝術及汽機車停車位數量。\n第13頁，共15頁\n2. 本次變更後屋頂層小喬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說\n明理由及提出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539.02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8.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n點，本案宜居建築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n心線逾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n點第 3 款，本案宜居造型遮陽牆板大於立面長度\n五分之三，提請委員會審議。\n10.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n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n第14頁，共15頁\n積檢討算式錯誤，請修正。\n2. 申請書地面層喬木數量與後附圖說數量不符，請\n釐清。\n3. 垂直綠化相關章節未檢附變更前頁面。\n4. 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請依 14\n期重劃區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逐條檢討。\n5. 套繪基地南側都審案建築及景觀配置，並整體規\n劃設計考量。\n6.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 (迎賓車\n道)，倘未設置建議增加綠化並縮小通道開口寬度。\n7.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建議調整為 45 公分。\n8. 請釐清申請書填寫本案宜居建築提會事項，所提\n部分條文非屬可提會內容。\n9. P.4-24，剖面圖請補充標示水池深度。\n10.P.4-30，補充垂直綠化覆土深度；陽台欄杆建議\n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11.P.6-5~6-6，汽車充電線架圖例顏色請修正為與圖\n面一致。\n12.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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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90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101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90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01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第1頁，共6頁\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規定申請書（變更後）：法定建蔽率及法定容積\n率應填入，勿空白。\n2.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3. 1 層平面圖圖面模糊，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請補充「臺中市實\n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法\n規檢討內容。\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7，本案人行道認養作業\n除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n護辦法」向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標的作業。本次變更涉\n及行道樹換植部分，倘認養計畫已核定，仍請申請變更\n認養標的。\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9)，本\n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1 處，依 96.09.27.台內營字第\n0960134828 號函釋(略以)「: 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n面，…，其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n應設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物之牆\n面範圍。」，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後方無固著牆面，不符\n規定，請修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事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n招牌、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公共藝術，\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2頁，共6頁\n1. 報告書無封面，請補充。\n2. 變更後頁面請於變更部分以紅色雲朵框選，並於固\n定位置敘明變更設計內容，以利委員審議。\n3. P.1-8，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廣告招牌、總樓\n地板面積及公共藝術等項目變更內容，內部隔間變\n更部分請精簡內容，並補充變更設計理由說明。\n4. P.1-8，綠化景觀變更「數量童原核准」文字誤繕，\n請修正。\n5. 抽換底圖頁面無須再檢附，請修正。\n6. 請補充基地周邊街廓及公有行道樹喬木種類 (含花\n期花色等內容)，並與基地喬木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7.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以利檢核人行動線系統。\n8. 於 1 層補充人行動線、車行動線、無障礙動線、垃\n圾車動線、垃圾投擲動線等相關內容。\n9. P.6-15，請補充敘明本案框架式屋及裝飾物是否涉\n及變更，倘涉及則應以雲線圖框選。\n10.相關平面圖、剖面圖(例 P.7-85)圖說字體模糊，請\n修正。\n11.P.10-3 及 P.10-4 請確認地下停車位置或數量是否變\n更。\n12.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補充標示設計高程。\n13.P.4-7，請補充本案 v 值執行情形。\n14.P.1-7，請確實檢討變更前後之地面層以上總樓板面\n積比較。\n15.P.4-7，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30％，應依據台\n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得銅級以上\n綠建築標章，並請確認已依規申報候選證書。\n16.P.4-28，車道非屬綠化困難計算範圍，請修正。\n第3頁，共6頁\n17.P.10-6，消防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 8 乘 20，至少有\n一處操作半徑 11 公尺範圍內能到達緊急進口。\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及檢附透視圖\n說，另立式水表開口範圍打到灌木，應檢討設置位\n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公共藝術結合街道傢俱部分設置於草皮範圍內無法\n供一般大眾乘坐，應另檢討街道傢俱型式或調整位\n置。\n3.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底\n圖模糊，應更新，另車道範圍不計獎勵部分圖例不\n清，應以明顯色系標示。\n4. 目錄 6-1-6 消防送水口、與景觀設計。\n5. 目錄 6-4-4 應補充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標示相關\n檢核尺寸。\n6. 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如未變更補充原\n審定資料。\n7.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告圖及管理維護計畫內之開放\n空間範圍與開放空間檢討圖不符(車道範圍)，另補\n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n收再利用系統。\n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第4頁，共6頁\n面圖。\n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基地西北側開放空間無設置街道傢俱，請\n增設以利開放空間公益性使用。\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n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n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設計是否涉及變更，結構技師應檢討說明。\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應述明變更範圍，深度超出\n1.8 公尺者，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n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5頁，共6頁\n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n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n4. 目錄 1-1-1 預審之變更後申請書應標示變更數值為\n雲朵或紅色；申請預審事項第七類內容不符，應刪\n除；法定容積率缺漏；總樓地板面積增加惟容積樓\n地板面積未增加原因為何應述明，另詳標變更內容。\n5. 目錄 7-4-1 變更設計預審免變檢討表(表 1-7)缺漏。\n6. 目錄 1-5-1 變更設計說明應釐清本次變更設計是否\n涉及建造執照抽查變更，並檢附抽差意見一併於各\n層平面檢討。\n7. 目錄 4-4-4 土管綠化檢討困難項目不得扣車道，並\n依建管手冊檢討。\n8. 屋突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 1 公尺檢討。\n9. 目錄 7-3-1 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應檢討至最遠端。\n10.部分樓梯變更尺寸緣由為何，另變更後導致上、下\n寬度不一增加危險性應再重新檢討。\n11.如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建造執照抽查內容，應補充抽\n查意見。\n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30 分)\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6/28",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113年第15次",
    "meeting_id": "11308011",
    "agenda_pdf": "11308011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n第 15 次審議議程\n時間：11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30~9：50\n壹、 主席致詞\n9：50~10：00 貳、業務單位報告\n參、審議案件\n第一案：游德良及游德發委託張坤隆建築師\n事 務 所 辦 理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大 興 段\n10：00~11：30 435-3、435-4 等 2 筆地號（特一種\n住宅區）地上 3 層游公館住宅新建\n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11：30~12：00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00 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n第 1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6 月 2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宗達\n代理\n壹、 主席致詞\n貳、 聘書頒發\n參、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n(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游德良及游德發委託張坤隆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台中市北\n屯區大興段 435-3、435-4 等 2 筆地號（特一種住宅區）\n地上 3 層游公館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1 層增加喬木數量；屋頂綠化考量在地性再調整植栽種類。\n(二) 汽車停車動線之鋪面加強耐壓性設計。\n(三) 水箱遮蔽格柵尺寸標示誤繕應再修正；補充北坑巷排水溝接\n引至公共排水溝說明，並標示水溝橫縱斷面。\n伍、 臨時動議:無。\n陸、 散會(10:15)\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06/2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38次",
    "meeting_id": "113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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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6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582-3、\n583、583-1、583-2、583-6、583-8、583-\n9、583-10、583-11、583-12、583-13、\n583-14、583-15、584-6、584-9、584-\n9：10~10：40\n10、584-11、584-12、584-13、584-14、\n584-15、585-1 等 22 筆地號(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雅區四德段 419-\n4、420-7、421-2、422、423-2 等 5 筆\n10：40~12：10\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n辦 理 南 屯 區 田 心 段 582-3、583、 583-1、 583-2、\n583-6、583-8、583-9、583-10、583-11、583-12、\n583-13 、 583-14 、 583-15 、 584-6 、 584-9 、\n584-10 、 584-11 、 584-12 、 584-13 、 584-14 、\n584-15、585-1 等 2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3\n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基 地 東 側 人 行 步 道 退 縮 至 門 廳 處 且 綠 化 向 內 側 調\n整，退縮作為道路使用與北側大墩西一街順接(圖面\n標示為自行退縮範圍)；東南側街角廣場加強半戶外\n式休憩停留節點設計，並配合調整公共藝術型式。\n(二)地面層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及增加植栽多樣性；南側\n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至少栽植 9 株喬木)並調整消\n防送水口位置；西北側木平臺增植喬木。\n(三)1 層店舖增設雨遮設計；垂直綠化設施及露臺移除\n珊瑚樹、羅漢松，增植開花性、懸垂性植栽並增加\n植栽多樣性；屋頂層喬木規格加大，木平臺增植喬\n木及增加座椅型塑休憩停留節點。\n第1頁，共4頁\n(四)正面式招牌廣告整合為 1 處並加強設計；街道傢俱\n考量高齡友善增加扶手並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n(五)補充放寬北向日照檢討理由及對鄰地之影響說明。\n(六)車道出入口坡道向基地內後退；地下室坡道出入口\n上下均設置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基地至永春國小\n及清真寺方向行人設施檢討；檢討垃圾儲存空間與\n2.5 公尺機車道動線衝突；調整無障礙機車停車位於\n鄰近梯廳處；調整停車位編號 242、187、127、64\n位置；施工車輛暫停區落實交通維持計畫；人行道\n無障礙坡道配合行穿線調整位置；補充店舖機車停\n車位置及告示牌。\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雅區四德段 419-4、420-7、421-2、422、\n423-2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同意裝飾物投影於露臺範圍免檢討陽台。\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依宜居辦法第 11 點第 3 款，造型遮陽牆板大於立面\n長度五分之三，同意設置。\n(六)於 15 公尺主要道路(雅環路一段)側設置汽、機車進\n出口，同意設置。\n(七)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雅環路一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n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依內政部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建築物\n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免計建築\n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基地至大華國中、14 張圳水岸公園繪製標線型\n人行道，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專章檢討並與地下室汽車道出入\n口整合為一進一出設計並減少基地破口；基地東北\n第3頁，共4頁\n好望角增加綠化植栽；1 層灌木配置考量生態有機\n性，重新調整設計；基地西側增加供南北向人行通\n行步道及停留休憩節點設計。\n(三)垂直綠化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並增植懸垂性植栽使植\n滿溢；2 層露臺綠化增加至少 1 倍並補充維管說明，\n並調整設計供社區公共使用；2 層露臺及 3 層平臺增\n植小喬木。\n(四)街道傢俱考量遮蔭性調整位置，並增加人行道夜間\n燈光設計；補充建築立面夜間燈光之燈具位置安全\n性及維管說明。\n(五)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案衍生交通量並納\n入交通影響評估；補充機車出口（義和路）車流視\n距 及安 全 警 示 設 施 ； 施 工 車 輛 暫停 區 內 部 化 為原\n則，若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補充停車場設\n計方案評估；補充垃圾車暫停區位置；1 層汽機車\n出入口及地下層車流潛在衝突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n施；車道進出入口應與建築線成 90 度並檢討 60 度\n視距。\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35)\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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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6/2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6月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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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6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益段 129、130、13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鑫新平段 325、326、32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建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及呂文程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57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19-6、27-1、28、29、35-11、67-8、\n69、69-4、70-1、71、71-3、71-11、71-14、71-19、72-\n9 等 1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n舖、幼兒園、托嬰中心、社會福利機構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益段 129、130、13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4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n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n第1頁，共16頁\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前院深度為 6 公尺，請修正檢討說\n明。\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地政局 113 年 1 月 15 日函係說明\n旨案土地市地重劃完成日，非時程獎勵核可函，請修\n正檢討說明；另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n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建築線指定內容，涉及軍事禁建應檢討說明。\n2.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及套繪查詢結果。\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綠化扣除無法綠化面積不含\n車道，請依建管手冊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避難層建築物出入口面建築線前方應淨空順平不\n得有阻礙物。\n2.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應檢討至構造物之最外緣。\n3. 1 層平面圖應標示基地四周之設計高程；另整體性\n防火間隔請上淺綠色。\n4. 各層平面戶外安全梯名稱標示，另 1 層排煙開口\n與其他開口補充 2 公尺距離檢討。\n5. 2 層平面圖屋頂平臺旁 CBLG 戶工作陽台外側標\n示天井檢討有誤應標示露臺非挑空。\n6. 2 層平面圖 AB 戶挑空處旁空間名稱缺漏，並檢討\n是否涉及夾層。\n7. 查 6-5.2 剖面圖東西兩側皆標示建築線不符，應釐\n清修正；另剖面圖東側臨前院側設置圍牆，惟 1 層\n第2頁，共16頁\n平面圖及景觀相關圖說未檢討，應釐清修正。\n(四) 宜居專章:\n1. 垂直綠化設施剖面未檢討欄杆。\n2. 回饋金之公告現值應確認為最新版本。\n(五)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標示檢討。\n2. 過梁上裝飾物或構造物應納入專章標識檢討。\n3. 單元平面客廳陽台兩側裝飾板延伸部分有挑空，\n惟效果圖顯示有平台應釐清裝飾板形式；裝飾板\n與陽台間應依規檢討欄杆。\n4. 空調設備設置平臺應提送裝飾物專章檢討審查，\n並本案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n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5. 屋突層裝飾物應考量建築物頂部的鞭梢效加強檢\n討結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柒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僅包含基地周邊現況及交\n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相關內容，缺漏大部分項目。\n(二) 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屬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n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相關章節：\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n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第3頁，共16頁\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案基地因緊鄰園道用地，建議可將園道用\n地內之植栽樹種一併標示於植栽平面配置圖內,俾利\n評估整體景觀配置之適宜性。\n(二) P.4-4-7，基地內提供人行鋪面，可採用防滑材質以避\n免雨天或鋪面潮濕時，避免造成行走時打滑影響使用\n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633.59 平方公尺(40%)，\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第4頁，共16頁\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請依都審\n通案性檢討面寬達 30 公尺及退縮 10 公尺等規定\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東側園道人行道配置及喬木植栽(含植栽表、\n花期及花色等)內容，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考量。\n2.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標示道路名稱及寬度\n3. 請再釐清本案之設置水表位置，並補充相關詳圖\n俾利提會審議。\n4. 請補充庇雨設施之剖面詳圖。\n5.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容積移轉之依據\n有誤，請修正。\n6.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 :無遮簷人行道\n設置形式應為誤繕，請修正。\n7.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屋頂曬衣架、公\n共藝術無須特別提會，請刪除。\n8. 申請書其他欄位交評併都審為誤繕，請勾選為交\n通影響分析案件。\n9.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裝飾物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應為誤繕請再確認，本案之裝飾\n物似大於 1.8 公尺。\n10.相關 1 層平面車道旁皆繪製一扇門，請釐清是否\n誤繕。\n11.P.4-7-3，空調主機建議應考量發電效能調整設置\n位置。\n第5頁，共16頁\n12.第 4 章垂直綠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自動滴灌\n及排水系統。\n13.2 層挑空份範圍內有樓板空間，請釐清。\n第6頁，共16頁\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25、326、327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請補充對應圖面頁碼；另相關附圖\n請標示基地位置，以便對比。\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築物高度比應由臨接道路對側\n道路境界線起量，P.5-24 高度比標示內容有誤，請\n修正；另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檢討內容(含計算)。\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基地位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請依第 1 款規定，檢討計算停車空間計算。另 P.5-\n2 所載法定及自設停車數量，與 P.6-4、P.6-5 標示\n數量不符，請釐清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停車空間檢討有誤。\n(二) 綠化檢討請敘明無法綠化範圍。\n(三)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n(四) 陽台請標示深度。\n(五) 梯廳未達 2 公尺不計容積範圍有誤。\n(六)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標示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7頁，共16頁\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三)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n交織，請說明。\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曲線半徑相關\n尺寸。\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n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n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n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2\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 P.4-31，本案申請案名牆及空地樹立廣告數處，請\n補充標註設置數量，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第8頁，共16頁\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如宜居建築第 4 點)，\n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鑫新平 325 及 326 地號土地前於 105 年 4 月 25 日\n核發都審審定，本次新增 1 筆地號請以變更設計\n方式製作，或申請撤銷原都審審定內容。\n2. 申請書提會項目勾選宜居建築第 3 點非提審內容\n請修正。\n3. P.2-4，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n樓層數及顏色(基地西側為 14 及 20 層建物)，請\n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n築物之和諧關係。\n4. 1 層景觀請套繪基地西側都審案件建築景觀配置\n及北側新平公園喬木植栽配置(含植栽表、花期花\n色等)，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n5. 補充基地西側店鋪 b 旁硬舖面空間說明。\n6. P.4-9，白水木未標示枝下高。\n7. P.4-13，本案地面層綠化比例未依第 14 點內容規\n定檢討 50%，請重新檢核。\n8. 本案倘無申請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n請加大植栽帶並縮短進出動線開口長度。\n第9頁，共16頁\n9. P.4-16，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安全防墜規定。\n10.P.4-17，木紋磚及塑木圖例過於相近，圖面標示\n木紋磚位置亦與圖例不符，請修正。\n11.P.4-20，依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n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2.P.4-29，垂直綠化設施植栽表格以喬木規格填寫，\n請依規檢討覆土深度 70 公分。\n13.P.4-31，依都審審查通案性及考量高齡者使用，\n街道傢俱高度為 45 公分；另請於平面圖標示相關\n退縮線規定。\n14.P.4-32，圍牆依通案性原則檢討 50%透空，並補\n充水平設施物材質及顏色。\n15.P.5-14，法規回覆對照內容請逐點回覆對照頁碼；\n第 21 點未檢討商業空間垃圾貯存空間。\n16.P.6-5，補充供商業使用之汽機車停車空間。\n17.P.7-1，檢討表停車數量與申請書不一致。\n18.請檢附前次會議紀錄及回覆對照內容。\n1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0頁，共16頁\n第三案：建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及呂文程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57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n區)地上 17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說明檢討供商業使用部分之樓\n地板面積，請補充各棟、各樓層使用面積計算式。\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地區內建築物之背面應設置後\n院，其最小後院深度不得小於 3 公尺，請於圖片補\n充標示。\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公式有誤，請修\n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裝卸車位面積檢討情形。\n(五) 本案依土管要點第 8 點應設置天橋及廊道部分，查\n南側有先行開發建築之基地，有關基地串聯及天橋\n設置、興建及時程等內容，併提請都設會審議。\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簽證請補切結、\n文字建築師用印及簽名。\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 7 點後院退縮部分，仍應檢討後院並以前\n第11頁，共16頁\n院兼後院之方式辦理。\n2. 開放空間留設位置示意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3.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是否得與天橋範圍重疊，是否\n符合土管規定。\n(三) 章節名稱之第五章相關法令檢討查核部分，請將附\n標題之山坡地專章字樣刪除。\n(四) P.5-6-10，資源回收圖說之垃圾車清運路線，與裝卸\n車位重疊，請修正。\n(五) P.5-6-11-1，地下車位應全面留設線架，車位 197、\n205 不符規定。\n(六) P.5-8-2，天橋獎勵檢討，剖面圖請標示 淨高等法\n定尺寸，並於平面圖說標示人行淨寬等法定尺寸；\n另天橋設置為較不經濟之 L 型，請斟酌說明該天橋\n與鄰地需求需用此配置之原因。\n(七) P.5-9-5，道路陰影檢討，本案因四面臨路，請補充\n配置之面前道路保護深度檢討圖。\n(八) P.5-9-6，北向日照檢討，請補充條文及檢討法規內\n容，並於檢討內容提及鄰地之使用分區。\n(九) 請補充落物曲線檢討圖。\n(十) 面算表，設計容積率檢討之大於數值有誤。\n(十一) 店鋪 S7、S8 超過 150 平方公尺，應檢討無障礙\n建築物。\n(十二) 建築計畫圖說，1 層平面圖：\n(1)天橋於獎勵檢討有落柱，但 1 層平面圖無繪製，\n請釐清。\n(2)車道緩衝空間及寬度標示。\n(3)梯廳與管委會空間應以虛線區分，不得混用。\n(4)6 公尺退縮其中 3.5 公尺綠化，及退縮 5 公尺其\n中 2.5 公尺綠化，是否符合土管規定。\n(十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陽台外隔柵請補檢討透空率。\n第12頁，共16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n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P.4-4-7，基地內提供人行鋪面，可採用防滑材質以避免\n雨天或鋪面潮濕時，避免造成行走時打滑影響使用安全。\n(二)P.4-4-2，基地臨南京二街與復興路五段,基地周邊人行\n道臨行穿線處，建議標示於 1 層平面圖示內，另基地亦\n應與周邊齊平，以維行走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4-4-1，臨 25 公尺復興路五段側法定退縮開放空\n間留設型式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及綠化\n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6-2-1，本案東北側依土管第 9 點規定應留設街\n角廣場且範圍內不得設置建築構造物，本案天橋\n第13頁，共16頁\n設置於上開範圍內，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版面以單頁方式呈現，提會內容有誤，請修\n正。\n2. P.1-13，工程造價與所繳規費不符，請依規補繳。\n3. P.2-3-2，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n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n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新建案、南側社\n會住宅)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n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n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補充與本案\n之植栽關係說明；P.2-3-1，補充鄰地植栽種類。\n5. P.4-3-1-2，明確標示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材質說\n明及圖名，勿以深淺色標示。\n6. P.4-4-1，地面層套繪行穿線；P.4-4-2、P.4-4-3、P.4-\n5-1，喬灌木植栽表錯誤請修正，植栽圖例過於相\n近，請修正；P.4-4-6-1，剖面 C 位置，請修正。\n7. P.4-4-6-2，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應降版滿足最\n低覆土深度，植栽槽與地面齊平，不設置突出地面\n之花台。\n8. 復興路側街道傢俱考量舒適性建議單獨設置，不\n與花台結合設置，建議採簇群可對話型式設計。\n9. P.4-4-7，本案鋪面是否具有止滑請標示，另依第 15\n點規定人行步道舖面應順平，北側退縮範圍內設\n置踏石請依規檢討，相關圖面請套繪土管退縮線\n第14頁，共16頁\n等相關圖例。\n10.公共藝術依都審審查原則，建議不得小於 2 公尺。\n11.P.4-7-2，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正面式廣告招牌之\n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 2/3 以下，店鋪 A 長度應小\n於 4 公尺。\n12.P.4-7-5、P.4-7-7，補充格柵詳圖、材質及尺寸。\n13.本案依土管第 8 點規定留設 1、2 層廊道及天橋，\n請以立體廊道計畫專章呈現，包含周邊街廓廊道\n天橋規劃位置及現況建物使用或申請執照進度內\n容、細部設計方案(尺寸、鋪面、材質、面積及高\n程等標示)、施作方式及管理維護計畫，基地南側\n為社會住宅，臨 10 公尺南京二街側補充天橋連接\n內容，另東側及北側廊道範圍請依規檢討。\n14.本案立體聯通設置方式應確實與基地南側社會住\n宅設計單位(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接洽了解該\n案廊道及天橋設置細部設計及與本基地之連通方\n式，並與申請單位(本府住宅處)協調可行之整體規\n劃設計型式後，使得提送委員會審議。\n15.P.5-1-5，補充本案位置，P.5-6-7，人行步道範圍與\n綠化重疊，請修正。\n16.P.5-4-3、P.4-4-3，第 14 點綠化比例檢討有誤且與\n申請書數值不符；第 16 點檢討內容有誤；依第 21\n點垃圾貯存空間檢討數值，本案劃設面積不足。\n17.P.5-4-6，非都審規範內容，請修正；本案有無認\n養計畫，請補充說明。\n18.1 層景觀平面圖相關設施物(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等)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n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n2.5 公尺人行淨寬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19.土管第 4 點詳實檢核總樓地板面積 50%且 3 樓以\n下限做商業使用等規定。\n第15頁，共16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19-6、27-1、28、29、35-11、\n67-8、69、69-4、70-1、71、71-3、71-11、71-14、\n71-19、72-9 等 1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4 層店舖、幼兒園、托嬰中心、社會福利機構\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3 年 6 月 21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n續俟設計單位再行掛件申請後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15 分)\n第16頁，共1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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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6/2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289次",
    "meeting_id": "11306008",
    "agenda_pdf": "11306008_A.pdf",
    "minutes_pdf": "11306008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89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商場、餐飲、金融及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育賢段 224、224-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3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8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李誡、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商場、餐飲、金融及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第1頁，共22頁\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六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於相關圖面\n標示。\n(二) 土管要點第六之一點，本案申請 V 值提高總容積上\n限，應另提 V 值專案小組審查。\n(三) 土管要點第八點，依規應退縮 10 公尺開放空間，並\n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於一層平面圖標註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地號原開發案交評報告於 111 年已核定，今開\n發案變更設計屬全案變更，需重新再送交評審查會\n議審查。\n(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三)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次涉及地面層景觀植栽喬灌木數量變更，\n建請提供變更前後對照圖，俾利審視其變更內容\n(二) P.4-4-2，本案地面 1 層景觀配置圖，因無標示植栽間\n距，建議仍應維持適當樹距，以提供成樹樹冠良好生\n長空間，維持健康樹勢。\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2頁，共22頁\n1. 本案屬全案變更案件，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灌木面積\n數量、屋頂層綠化量均少於原核准且取消垂直綠化，\n請說明理由及提出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依土管要點第 6-1 點規定，本計畫區建築基地\n總容積上限值(包括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部份，\n不含容積移轉)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本案申\n請開放空間獎勵 7646.82 平方公尺(20%)，總增加容\n積上限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依土管第 6-1 點申\n請 V 值，應檢附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n觀提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n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釐清消防送水口是否須設\n置於法退範圍內。\n7.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n富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n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人行步道淨寬，本案未依規留\n設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22頁\n9.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預留架\n空走廊，其位置及路線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10.本案因汽車停車空間直通地下 2 層，垃圾儲存空間\n設置於地下 2 層，請補充都審規範檢討並說明垃圾\n儲存空間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11.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n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申請 V 值景觀提升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n准函。\n2. 景觀提升計畫請以專章說明，並補充現況調查及更\n細緻之設計內容說明及執行期程等，俾利提請 CV\n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有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並補充\n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4. 請補充原核准(變更前)建築立面及景觀配置等相關\n書圖。\n5. 補充原審定會議紀錄及意見修正對照表，並檢核是\n否違反委員相關意見。\n6. 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整體性防火間隔配置圖模糊，\n請更新。\n7. P.2-2.1，請補充鄰地周遭植栽花期花色及小來公園\n配置。\n8. 考量鄰地目前均尚未開發，請預留與鄰地間之人行\n動線調整植栽帶設計內容。\n9. P.4-3.3，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10.P.4-4.2，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n11.P.4-4.8，考量喬木植栽夜間休憩，請減量設置照(投)\n第4頁，共22頁\n樹燈。\n12.P.5-16.1，預留架空走廊位置位於喬木上方，是否不\n利喬木生長高度，請檢視修正。\n13.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內應降版順平設計。\n14.投樹燈建議減量設置。\n15.請補充屋頂層景觀剖面圖以利釐清覆土深度。\n16.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模擬圖及夜間燈光設計，並詳\n細說明基座固定方式。\n17.公共藝術請移至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外。\n18.空調格柵請標示間距距離並說明顏色材質。\n19.法令檢討都審規範多處數值(地面層綠化面積、實\n設喬木數量)與報告書不符，屋頂層綠化面積檢討有\n誤，再請重新檢視。\n20.本案增加容積使用，其法令適用日期以建照變更設\n計掛號日期為準。\n21.本案高度超過 100 公尺，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n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n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逐項檢討，並檢討智慧建築\n等級提會審議。\n22.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建\n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n標章。環評要求如有更高等級，應從其規定。\n23.本案應取得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核備，並\n確認與都審案內容一致後，始得核發都審審定書。\n24.V 值景觀提升計畫執行期程應依據政策需要配合\n施工及維護，請補充捷運光廊 3 期計畫相關期程。\n25.建築物高度超過 130 公尺結構設計以風力控制為主，\n尤其高層建築物行人風場風洞試驗評估，擬定相關\n改善策略，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n第5頁，共22頁\n26.P.53-58，立體聯通如何串聯，應調查整體系統。\n27.機車車道寬度檢討標示單車道 150 公分及雙車道\n250 公分以上，並請標示機車行進動線或設計單進\n單出方式。\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廣場式開放空間深度過深，應增加開放性及公益性\n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檢附設計大樣圖\n說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正面開向建築線應檢討距\n離小於 27 公尺（側面 7 公尺），並避難路徑範圍應\n不得設置阻礙物(如喬木)；倘避難出入口與建築線\n之距離超過前開規定，應檢討基地內通路，該通路\n設置於開放空間應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請補充於開放空間檢討相關圖說。\n4. 開放空間地坪應全面降版並檢討覆土深度(應計至\n最低點)，綠化地坪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n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n以利雨水直接滲透。\n5. 開放空間景觀模擬圖應取消樹穴花台等設計。\n6.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調整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n7. 「開放空間不計入獎勵」圖例為灰色，惟無法對應\n平面圖範圍，應修正圖例為易判讀色系，並除開放\n空間檢討範圍上色外，其餘建築配置底圖僅以黑白\n線稿勿上色。\n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建築線與鄰地鈍角範圍應檢討\n第6頁，共22頁\n不等寬係數。\n9. 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設置 (地面型) 進排風設備不\n符，應剔除。\n10.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應\n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及留設最小面積\n200 平方公尺以上。\n11.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鄰\n接長度檢討有誤應修正。\n12.開放空間景觀綠化檢討，除車道範圍外勿以植草磚\n設計，增加多樣性植栽及遮蔭與街道傢俱配合設計。\n13.補充檢討建築物錯層整體投影於地面層並檢討頂\n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圖標示淨高 6 公尺範圍。\n14.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請補充車道範圍色塊應\n屬開放空間範圍(不計入獎勵)，另補充標示開放空\n間告示牌位置。\n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22頁\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本案法令適用為變更設計掛號日，結構相關法令依\n據檢討不符（如耐震設計規範及混凝土應以 113 年\n版本為檢討基準）。\n(七) 應補充風洞試驗報告結果及相關審查資料。\n(八) 應確認是否設置洗窗機設備並應依解釋令納入建築\n結構設計檢討。\n(九)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補充尺寸高度及結構固定方式。\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裝飾物專章補充各樣態裝飾物剖面圖，另應依建管\n手冊檢討陽台外緣裝飾物遮蔽之透空率應達 1/4。\n3. 目錄 1-1-1 本案變更後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應適用\n第8頁，共22頁\n變更設計掛號日作為相關法令檢討基準，另預審申\n請書應勾選法令適用欄位。\n4. 土管規定設置 4 公尺架空走廊預留位置圖是否納入\n開放空間獎勵應說明。\n5. 都市計畫沿街景觀及人行動線應套繪周圍建築基地\n沿街開放空間配置。\n6. 公有人行道認養樹穴與建築線之間無法供人行道通\n行，應洽主管機關確認人行道應留設寬度；另車道\n側人行動線需行經車道繞至內側近建築物 4 公尺人\n行道安全性不足，應加強開放空間人行與鄰地及公\n有人行道之安全動線。\n7. 目錄 5-1-1 土管第 8 點本案指定留設 10 公尺範圍應\n有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與鄰地接通順平，其留設\n位置應標示明確。\n8. 建築物 A 棟外廊空間應補充標示。\n9. 補充各層機電空間出入口檢討。\n10.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不符；各層空間用途名稱缺漏，\n應標示並詳實檢討相關法規。\n11.地上 1 層平面圖補充標示建築面積(應以地上層最\n大投影面積檢討)、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n範圍等且依地籍套繪圖規定上色。\n12.目錄 7-3-1 各層樓地板面積檢討範圍應說明檢討方\n式。\n13.屋突 3 層設置太陽能板應補充剖面圖，且高度應依\n規檢討。\n14.立面圖應補充避雷針位置及航空障礙燈等設備。\n15.目錄 1-12-1 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高程顯示模糊無\n法辨識；並基地設計後高程未標示檢討。\n16.P.1-15-1 本案鄰近惠來遺址區，本次開挖深度及開\n第9頁，共22頁\n挖範圍變更設計應洽文資處確認。\n17.本案已申請預審第一類議事項，故無需申請第五類\n預審事項，預審申請書請取消勾選。\n18.目錄 2-1-1 請檢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說。\n19.目錄 2-3-2 天際線檢討專章標示周圍各棟高度及樓\n層數。\n20.目錄 4-12-1 空調設備除標準層外，應檢討低層公共\n空間及管委會所需空調設備位置；另商場小棟無檢\n討空調設置，應詳實檢討各棟各層位置並納入裝飾\n物專章檢討。\n21.目錄 4-14-1 進排氣口開口位置設置於地界 2 公尺\n範圍內檢討不符；地上 1 層 1.5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n隔範圍有排氣構造物應修正。\n22.目錄 4-3-1 夜間燈光設計應以整棟建築物呈現，中\n低層部分建物缺漏。\n23.地上 1 層檢討標示車道出入口應自人行道退縮 2 公\n尺緩衝空間。\n24.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不得構造物。\n25.目錄 5-10-1 建築物高度比檢討專章平面圖應標示\n基地所有鄰接道路寬度。\n26.目錄 5-13-1 充電線架應設置與全部車位上方。\n27.第五章相關法令檢討應補充特定建築物專章相關\n條文檢討（商場第 129-132 條）。\n28.各層平面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檢討 2 方向\n避難路徑檢討，並避難通路應順平勿跳石鋪面。\n29.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之 B2、B3 避難步行距離為\n30 公尺應修正。\n30.地上 1 層補充甲、乙梯避難通路檢討。\n31.地上 1 層安全梯應檢討至少 1 向避難通路通達避難\n第10頁，共22頁\n出入口(或基地內通路)。\n32.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6 條之第 3 款及第 99 條規定商\n場棟應設置至少 1 座戶外梯或特安梯；另戶外通廊\n應檢討外廊計入容積。\n33.高層建築物梯廳應自成一防火區劃，其防火門應朝\n避難方向開啟，橫拉門應修正。\n34.P.7-2-1 開挖率法定檢討應引述法規依據，如為土管\n或高層建築物等。\n35.地上 14 及 27 層退縮露台屋頂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n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1 條應有 1/3 綠化或太陽光電\n設備。\n36.基地設置建築物 2 棟應分別編號；商場餐飲建物未\n標示相關柱距及空間尺寸。\n37.屋頂格柵高度超過 9 公尺請修正。\n38.本次為全部變更設計，其相關圖面請加註本次為全\n案變更。\n3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無障礙廁所增加無障礙小便器，並建議增加自然開\n窗通風。\n2. 無障礙停車位建議設置於無障礙昇降機附近。\n3. 垃圾清運動線除地下層主要集中空間外，建議補充\n檢討各層垃圾儲存位置及清運垂直動線與用戶避\n免衝突。\n第11頁，共22頁\n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育賢段 224、224-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6、P.7，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n「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其餘頁面亦\n請同步修正。\n(二) P.20，都市計畫圖，環中東路之路寬誤繕，請修正。\n(三) P.28，切結書，請補簽章。\n(四) P.64，本案適用「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n之太平(新光)範圍土管要點，土管要點表頭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2 點，請檢附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及其\n第12頁，共22頁\n對應頁碼。\n(六)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n積，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項目及實設綠化面積；另請\n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說明容移申辦情形。\n(八)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九) 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說明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n(十) 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n公尺後建築，基地北側設有排風、排煙口，請確認是\n否符合高度 1.2 公尺以下不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設\n施或距離地界 2 公尺以上之地下室排風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案名開發為住宅及辦公室，但開發資料不符，請\n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檢核，是否\n為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如是，請開發單\n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2(P.41)喬木配置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仍應維\n持適當樹距，提供樹木良好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另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n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三) P.4-7-1(P.55)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n第13頁，共22頁\n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6)， 本\n案 設 置 案 名 牆 1 處 ， 依 93.12.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n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n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n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n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n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5110.28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規定，考量通風採光及舒適之\n都市環境，同一基地內建築 2 幢以上之建築物，其\n鄰幢間隔應大於 3 公尺，以提升都市風廊效果，本\n案設計鄰幢間隔未達 3 公尺，請修正或提請委員會\n第14頁，共22頁\n審議。\n7.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請依都審規範檢討面\n寬 30 公尺及退縮 10 公尺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申請人及設計單位，請補充用印；相關欄位\n(法令適用日期、地面層屋頂層灌木數量、宜居建築\n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案件受理階段)未填寫，請\n補充填列；公共服務空間請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及數量；備註欄位宜居建築及容移提請委員會依據\n有誤，請修正。\n2. 本案應為交評送交通局審查之案件，申請書其他欄\n位請修正。\n3. P.31，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n13 點規定檢討。\n4. 臨 8 公尺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敘明並依開\n放空間法規及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n5. 套繪基地周遭喬木景觀(馬卡公園及環中路行道樹\n等)，應調查臨基地側喬木之種類、花期等，並與基\n地整體考量規劃設計。\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西側鄰地(消防局)建\n築及植栽景觀配置。\n7. P.41-42，喬灌木配置植栽表請依範例格式填寫。\n8. P.46，補充剖圖縮圖圖例。\n9. 基地西南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橫向圍牆，\n請檢視修正。\n10.圍牆透空率請檢討 50%以上。\n第15頁，共22頁\n11.第 4 章請補充垂直綠化設計內容(含植栽表、剖圖\n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等)。\n12.陽臺玻璃欄杆建議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13.地下室全面留設充電管線架，請標示留設位置。\n14.地下 3 層法定停車位編號 81、82 前設有 2 部自設\n停車，請釐清停放方式。\n15.D5 戶臥室外牆以裝飾物檢討形成雙層牆，應再確\n認其形式並檢附剖面檢討。\n16.公共藝術建議加大尺寸設計。\n17.地下室無障礙停車位建議鄰近梯廳。\n18.P.5-6，汽車車位數超過 360 部，應送交通局辦理交\n通影響評估。\n19.P.16，現況測量圖與現況照片不一致，請釐清是否\n連接未開闢道路，應否補充指定建築線。\n20.P.5-6，申請書及多項書類未用印簽名，請詳實補正。\n21.P.5-6，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n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n22.P.27、P.30，容移前後停車數量應有不同，請再釐清\n確認。\n23.P.57，施工圍籬綠美化於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各 2\n公尺範圍應採鏤空設計以維護人行安全。\n24.P.31，基地北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線範圍內構造物為\n何。\n25.P.38，車道非屬法定無法綠化面積。\n26.P.43，無遮簷人行道洩水坡度與臺中市騎樓無遮簷\n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不符，請釐清修正。\n27.P.43、P.48 剖面 F、B 卸貨區所指為何，請補充說\n明。\n28.P.98-106，屋脊裝飾物格柵版密度過密，造成圍蔽\n第16頁，共22頁\n請再考量調整。\n29.P.110-P.112，地下 3 層編號 81、82 停車位後方空間\n為何請明確標示。\n30.P.115，地下 1 層機車停車空間編號 317 之車道寬度\n不足 1.5 公尺，請修正，並請標示機車動線方向。\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應補充剖線及剖面圖於目錄 6-1-5，檢討淨高 6 公尺\n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其開放性公益性設\n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應結合街道傢俱等公益性設施，\n補充配置圖、設計大樣圖及透視圖於目錄 6-1-6，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應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n管。\n5.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n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n6. 都市審議應以基地與都市環境作為檢討，應套繪檢\n討附近開放空間配置，馬卡龍公園之人行道景觀配\n置，並與基地開放空間配置動線等對應檢討設計。\n7. 進排風設備臨開放空間應調整位置或排風口高度至\n3.5 公尺以上，另街道傢俱不得設置於排風口附近。\n8. 依景觀剖面圖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之開放空間\n設計高程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應折減係數或調整\n開放空間降版設計順平，請於平面標示設計高程。\n第17頁，共22頁\n9. 目錄 6-1-3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n283 條檢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銳角範圍\n不符規定應修正。\n10.目錄 6-1-3 開放空間應套繪景觀建築底圖及公益性\n設施傢俱等配置。\n11.廣場式開放空間以迎賓車道設計，其車道範圍應不\n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倘無迎賓車道應於建築線側綠\n化槽延續勿不中斷，取消車道出入口設計意象。\n12.開放空間切結書、同意公告圖文資料之同意書及公\n告圖應補充於目錄 6-1-8，另告示牌及公告圖補充標\n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n大樣圖及內容樣式於目錄 6-1-7，另告示牌內容其開\n放空間應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n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n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垂直綠化設施樹穴位置應調整使喬木生長空間得維\n持 5 公尺淨高。\n第18頁，共22頁\n2.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宜居 10%獎勵上限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應\n填寫並由結構技師簽證。\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建築物結構設計應以建造掛號 113 年版本檢討（如\n耐震設計規範版本不符）應修正。\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地上層陽台翼牆超過 1 公尺，應檢討為裝飾物或陽\n台範圍。\n第19頁，共22頁\n3. 裝飾版物專章內勿繪製任何設備，如空調設備等。\n4.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n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n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n5.\n6.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等起造人應用印、設計人簽\n章，另應補充預審相關申請書件，如委託書等。\n7. 目錄 5-1-1 平均容積率計算圖應檢附。\n8. 地下 1 層停車挑空檢討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9. 地上 1、2 層平面圖無法比對，應修正。\n10.地上 1 層部份人行道斜率檢討不符應修正。\n11.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應與公共服\n務空間、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分別檢討容積。\n12.補充說明地下層及地上 1 層設置多處挑空用意為何，\n另挑空處建築面積檢討有誤。\n13.目錄 1-12-1 基地內既有建築物後續建造應切結於\n開工前拆除。\n14.地上層步行距離應檢討至居室最遠點。\n15.目錄 1-11-1 應補附建照套繪圖查詢資料供參，另免\n指定建築線書圖應由建築師簽證說明鄰接道路情形；\n補充基地西南角未開闢計畫道路現況情形。\n16.目錄 4-14-1 地下室進排風口距離地界 2 公尺檢討。\n17.目錄 3-4-1 容移退縮範圍設置欄杆高度小於 120 公\n分檢討。\n18.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應自人行道退縮 2 公尺檢討。\n19.土管無法綠化面積應詳實檢核扣除項目，並不得扣\n除車道範圍，請參考建管手冊。\n20.目錄 7-2-1 各層部分使用空間缺漏應詳實檢討並標\n示。\n第20頁，共22頁\n21.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補充地下開挖率檢討。\n22.戶外安全梯排煙開口應排向室外，地上 1 及 2 層補\n充開口檢討。\n23.建築面積檢討 120 公分高程不符（超過 120 公分者\n得計入）並基準應以基地地面 GL 檢討，應修正。\n24.地上 1 層挑空處投影於地下一層未檢討；併同防空\n避難室開口防火檢討。\n25.垂直管道間不得以裝飾物申請，應修正。\n26.報告書應依目錄(索引表)架構排版，目前報告書排\n序錯亂且無法對應目錄架構，應重新檢核修正。\n27.地下室防空避難室面向戶外車道請依技術規則規\n定檢討防火區劃。\n28.各層平面圖之防火區劃應設置防火門，補充標示防\n火性能。\n29.各向立面圖避雷針缺漏，應補充於圖說。\n3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地上 1 層垃圾儲藏空間依委員慣例意見：增加自然\n通風對流及採光設計；無障礙廁所增加無障礙小便\n器。\n2. 無障礙機車位盡量調整於近升降機服務核附近。\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n第21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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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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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3年第6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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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三 塊 厝 段\n1286-3、1290 及永定段 673-2、673-6\n9：10~10：40\n等 4 筆地號(第二及三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47、\n48、126、127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10：40~12：10\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1286-3、1290 及永定段\n673-2、673-6 等 4 筆地號(第二及三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671.06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獎勵面積 4505.01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n超過 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表 等 設 施\n物，同意設置。\n(六)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五權西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臨\n第1頁，共4頁\n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臨 30 公尺計畫道路(五權西路二段)側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基地東側排水溝於 4 公尺無遮簷範圍內加蓋設\n置人行通道或協助開闢基地南側公有土地範圍計畫\n道路(倘協助開闢南側道路無須設置基地東側供公\n眾通行步道)；南屯路二段認養設置標線型人行道；\n上開認養及協闢計畫後續皆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n准為準。\n(二)南側兩處街角增加口袋公園設計形塑休憩節點並調\n整 步道 設 計 ； 西 北側 人 行 步 道 向西 側 調 整 增 加綠\n化；西南側臨建築物側增植喬木；縮小中庭水池面\n積增加植栽綠化及休憩停留設計；車道出入口考量\n安全視距調整喬木位置及灌木高度。\n(三)考量年長友善調整街道傢俱設計並增加扶手；公共\n藝術補充基座固定方式；取消部分景觀牆或增加穿\n透性及降低高度，並降低圍牆 A 高度；補充中庭水\n池安全管制措施。\n(四)基地西南側留設道路截角；機車道出入口位置往南\n側微調並標示垃圾車臨停位置；專章檢討北側設置\n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必要性。\n(五)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及公文；補充 12 公尺計\n畫道路與周邊道路關係分析說明；車道出入口調整\n反射鏡位置及設置聲響式警示設施；機車停車區增\n設迴圈；補充車道出入口(南屯路與永春東七路口)\n交通影響改善方案。\n(六)本棟全棟作為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立面取消設置企\n業商標案名。\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47、48、126、127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81.2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依宜居辦法第 11 條，造型遮陽牆板超過該向立面\n長度 3/5，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於地面層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處設置 1 處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地面層南側臨 20 公尺榮德一路側無遮簷人行道人\n行及植栽綠化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九)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第3頁，共4頁\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調整汽車出口動線與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出口一致，\n並加大植栽帶面積。\n(二)地面層西北側、管委會空間前加大綠化植栽設計，\n南側臨榮德一路側店鋪前增設街道傢俱並加大植栽\n槽面積；台電配電室上方取消喬木；水景旁增設停\n留節點。\n(三)圍牆旁羅漢松調整以具開花性攀藤植栽種植，圍牆\n往基地內側退縮增加停留節點設計；公共藝術基座\n標示尺寸。\n(四)2 層露臺女兒牆往內調整，並於外側增加懸垂性植\n栽及綠化面積。\n(五)屋頂層地毯草調整以易維養種類並加強綠化植栽、\n小喬木以群植型式設置，植栽槽勿以金屬性材質設\n計。\n(六)檢附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及交通技師實際簽證\n之簽名及日期，基地至仁德公園及四平公園均須穿越崇德\n十路二段與榮德一路口，請檢討其人行穿越道之妥適性；\n調 整無 障 礙 機 車 停車 格 至 梯 廳 旁， 供 店 鋪 使 用 之\n汽、機車停車位調整至明顯處或臨出入口處設計，\n並加強辨識性設計；施工車輛原則應內部化，倘涉\n外部設置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3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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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6/19",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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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6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 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土地(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5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依第 626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簡\n化小組會審議)\n第二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三案：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n屯區龍富段 107 地號(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四案：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區錦村段 243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議。\n第五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區東昇段七小段 4-2、4-6、4-10、4-11、東昇段八小\n段 3、3-1、3-10、東昇段九小段 5、5-14、5-15、5-16、\n5-20、5-21、5-22、5-23 等 15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及\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旅館新建工\n第1頁，共2頁\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六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下橋子頭段 188-5、188-1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公共藝術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議。(依第 589 次\n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小組委員\n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土地(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說明：依 113 年 4 月 24 日第 626 次都審委員會決議，修正後\n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建築立面色彩材質深灰色調整為銀白或淺灰色系。\n(二) 建築東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設計以弱化屋突造型；5\n層增植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n(三) 1 層增加灌木及退縮休憩節點設計。\n二、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本次變更涉及街道傢俱設置，建議仍應將年長者、行\n動不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需求納入設計考量。\n(二)有關基地緊鄰公有人行道處(惠民路)，可將認養人行\n道納入整體考量。\n第1頁，共8頁\n第二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建築立面綠化植栽、\n垂直綠化樹種及數量、雨遮型式，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綠化面積請表列，變更設計後小喬木及綠化數量不少\n於原核准數量。\n(二) 補充庇雨設施變更後設置型式。\n第2頁，共8頁\n第三案：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龍富段 107 地號(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2\n層地下 3 層 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 (第一次 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n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本案變更必要\n性及具體理由。\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P.1-3-1，補充公共藝術變更檢討計算式數值。\n(二) P.3-1-2，公共藝術周邊植栽是否變動，倘變動亦請檢\n討變更內容，另變更後沿街面處喬木是否取消，亦請\n確認。\n(三)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n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8頁\n第四案：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區錦村段 243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及地面層綠\n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n物設計型式及位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地面層南側增加 1\n處街道傢俱，尺寸不得小於原核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本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土管要點部\n分，尚無不符，餘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n2.容積移轉本案屬第二次變更設計，涉及容積移轉及住\n變商法規檢討，仍請將原審定內容納入報告書中，本\n次變更設計如涉及檢討變更，請補充檢討情形。\n(二)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本次變更倘涉及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請\n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三)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n108 年第 6 次會議審議通過，其重建計畫核定容積獎\n勵合計基準容積 40%。108 年 7 月 24 日府授都更字第\n1080176353 號函核准「擬訂臺中市北區錦村段 240-5\n地號等 4 筆土地重建計畫案」。\n2.本案業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n111 年第 23 次會議審議通過，其重建計畫核定容積獎\n勵合計基準容積 40%(第一次變更)。112 年 5 月 10 日\n府授都更字第 1120120333 號函核准「擬訂臺中市北區\n錦村段 240-5 地號等 4 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第一次變\n第4頁，共8頁\n更)」。\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1-3a，綠化面積檢討內容非配置面積，請修正。\n2.P.4-8-1a，本案調整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至臨路側綠化植\n栽槽，請依規檢討變更內容。\n3.P.4-24a，變更後水表材質請擇一標示，勿以或標示。\n4.申請書提會內容修正。\n5.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n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8頁\n第五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區東昇段七小段 4-2、4-6、4-10、4-11、東昇\n段八小段 3、3-1、3-10、東昇段九小段 5、5-14、\n5-15、5-16、5-20、5-21、5-22、5-23 等 15 筆地號(第\n一種商業區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旅館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簡化小組\n委員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建築北向及南向立面各設置 1 處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三) 4 層露臺小喬(大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採以增加垂\n直綠化面積替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敘明 4 層露臺小喬(大灌木)數量減少必要性及具體理\n由。\n(二) 建築立面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n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n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n便對比。\n2.容積移轉：\n(1)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P.87，變更項目一之實設容積率(含獎勵)之數值誤\n植，請更正。\n(二)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133、139)，\n第6頁，共8頁\n本案於建築物設置案名牆 2 處，請補繪其設置位置\n平、立、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檢討表僅需計算本次變更比例。\n2.釐清南向立面 1 樓門是否變更。\n第7頁，共8頁\n第六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88-5、188-10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公共藝術案(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依第 589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驗前\n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標示公共藝術正面寬度並補充基座固定方式。\n(二) 公共藝術高度增加至 250 公分以上。\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申請書案名請補充「-公共藝\n術」字樣；申請書備註提會事項請勾選其他填寫公共藝\n術。\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 2 時 50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6/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12次",
    "meeting_id": "11306005",
    "agenda_pdf": "11306005_A.pdf",
    "minutes_pdf": "11306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昌祐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194-\n33、194-61、194-65、195 等 5 筆地號及\n09：10~10：40 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及\n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n237-16、237-26、239-1、239-2、39-3、\n239-7、239-13、239-14、239-18、240-3、、\n10：40~12：10 240-4、240-6、242-16、242-20、242-22、\n242-30、243-2、243-23 等 19 筆地號(第\n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n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12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昌祐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194-33、194-61、194-\n65、195 等 5 筆地號及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n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申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C2 值)4072.1 平方公尺\n(10%)，認養 74 號高架橋下綠美化(朝馬路至西屯\n路三段)並管理維護 4 年，提出總經費新台幣約\n8,600 萬元以上，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二) 申請容積移轉 12216.3 平方公尺(30%)，容積移轉\n加計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達總量 32576.8\n第一頁\n平方公尺(80%)，同意通過。\n(三) 法定退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臨路側設置 8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同\n意設置。\n(五) 復興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都審通案\n性原則專章檢討後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n畫道路請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同意沿街步\n道式開放空間獎勵；基地西南側開放空間與鄰地間\n高低差甚大，基於安全考量同意設置高 1.2 公尺且\n2/3 透空欄杆，惟起造人應切結於鄰地開發完成後\n自行拆除；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路結合景\n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放空間設置案\n名牌、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n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n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七)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景觀提升計畫再提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n沈委員芷蓀及彭委員志峰確認後通過：\n(一) 基地西側留設通達南北向寬度 1.3 公尺以上供公眾\n第二頁\n通行人行步道，於步道兩側出入口設置供公眾通行\n告示牌並納入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告圖標示；套繪\n基地周邊(含行道樹、園道、和平公園、和平國小、\n都審案件)喬木植栽種類(含花期、花色)並與基地\n整體規劃考量。\n(二) 街角廣場應加大尺度設計，基地東側減少店舖穿越\n動線，2 處跳島整合為 1 處，並增加行人駐足空間。\n(三) 補充基地西側水路處理方式；基地內通路依規檢討；\n裝飾物專章補充各樣態剖面詳圖；C 值認養計畫加\n強植栽維管說明。\n(四)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公共藝術尺寸\n加大，補充夜間燈光模擬圖及結構固定方式，公共\n藝術 A(方圓)改為不銹鋼材質，公共藝術 B(萌芽)\n改為圓形基座；地上 1 層各棟檢討無障礙通路並增\n加小便器，A 棟增加廁所。\n(五) 垂直綠化增加植栽種類多樣性及植栽數量；屋頂層\n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六) 加強建築立面夜間 6 時至 8 時天際線燈光設計；垃\n圾儲存空間加強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地下室加強通\n風採光\n(七)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及社區出入口迎賓車道設置於開\n放空間範圍應不計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八) 行人動線應加大淨寬度並檢討基地相鄰道路機車停\n車現況，規劃留設人行出入動線；補充分析復興路\n與南平路及 10 公尺計畫道路交叉路口之交通衝擊。\n(九) 垂直綠化設施懸臂達 3 公尺應設置柱邊延伸懸臂梁\n支撐或由室內小梁延伸懸臂梁支撐；動力週期及層\n間變位角皆設計過軟，應增加勁度；開挖擋土支撐\n於角隅處應增加斜撐；地下層部分柱線形成短梁應\n再檢核並檢討因應對策。\n第三頁\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基地內通路留設方式依規檢討設置。\n2、 相關圖籍(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檢\n附最新資料。\n3、 認養計畫認養目的缺漏申請都更獎勵。\n4、 建議 1 層靠復興路側作駐車彎。\n5、 垂直綠化多樣性，至少 4 種以上適合的灌木。\n6、 建議復興路退縮角偶採不同植裁配置。\n7、 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依據台中市建\n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n築標章。\n8、 地下 1 層機車車道單向寬度 1.5 公尺、雙向寬度\n2.5 公尺，請正確檢討標示。\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 請於報告書內補充都市更新最新進度及相關會議\n記錄函文。\n2、 P.87，1 層游泳池對應之機械室、盥洗更衣空間\n請標示。\n3、 P.218，景觀照明夏至與冬至時間有誤，請修正。\n4、 P.391，表格「臺中市交通政府交通局」，請刪除\n贅字。\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3-4-1 復興路二段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n度近 180 公尺，加大 2 側街角退縮尺度，與適度\n整併店鋪前之綠地，減少穿越步徑增加開放性。\n2、 開放空間設置臨時性欄杆勿設置欄杆基座。\n3、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進排\n風設備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4、 補充圍牆與容積移轉退縮範圍 3 公尺檢討。\n第四頁\n5、 管委會空間 16 廁所小便器調整為無障礙小便器。\n6、 垃圾儲存空間增設洗手台、拖布盆及補充地下排\n水檢討。\n7、 目錄 P.2-3-1 確認基地照片 4 是否為復興南路二\n段人行道與行道樹，並確認是否與規劃後景觀設\n計相符。\n8、 目錄 4-10-2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應達 2 公尺以\n上，並補充夜間照明設計。\n9、 目錄 6-1-12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n檢討，另各層平面圖裝飾版應檢附各樣態剖面圖，\n以確認法令基準，例如住宅單元 C5、C6、F6、F7、\nE6、E7、D6、D7 等 8 戶陽台間之格柵版，補充裝\n飾版申請，另 E1、D1 戶外牆懸挑大於 1.8 公尺裝\n飾物剖圖應放置於同層平面圖。\n10、 目錄 4-5-4 考量都市視角，鄰園道側建築物調整\n屋頂層曬衣架至內側屋頂平台，另屋頂層景觀增\n設停留休憩設施。\n11、 報告書部分頁面圖說不清，如 53、54、87、88、\n及 89 等，應檢視修正。\n12、 目錄 4-15-1 綠圍籬照片示意圖與剖面圖不符，\n請修正。\n13、 目錄 4-3-1 行人動線分析應深入探討人行道服務\n水準，包括寬度、週邊環境、機車停車現況，並\n擬定改善措施、建議等設計。\n14、 目錄 4-4-4 基地高程變化大，基地與中庭區域應\n加強排水與截水設計。\n15、 目錄 10-4-1 補充雨水回收容量計算與雨水儲集\n滯洪設施容量檢討。\n16、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第五頁\n17、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8、 結構設計部分：\n(1) 建物為地上 24 層，惟動力週期超過 3 秒，另\nB 棟更達 3.72 秒，其層間變位角皆偏大，設計\n過軟應適度增加勁度。\n(2) 地下層柱線 X2-Y6~Y7、X3-Y6~Y7、X6-Y11 及\nX7-Y11 處之梁檢核是否形成短梁。\n(3) 屋突層梁上柱應檢核，另確認 line Y6、Y8、\nY12、X6、X11 等屋頂框架梁上柱是否上至屋\n突 3 層並標示高度。\n(4) 本案採用 111/10/1 實施之耐震設計規範，極\n限層剪力應計入非結構牆之影響。\n(5) 圖面標示 14 層以上採用 210kgf/cm2 的混凝土，\n與結構計算書採用 280kgf/cm2 不同，應調整\n為 280kgf/cm2 之強度。\n(6) 本案非主樓區域較多應檢討局部是否會因水\n浮力上浮之問題。\n(7) 筏基內應標示回填混凝土之範圍。\n(8) 結構圖明確標示出各棟伸縮縫位置，伸縮縫 2\n側建築圖設置梁上柱，惟結構圖無，應補充標\n示。\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 公共藝術補充結構固定方式。\n2、 土管綠化檢討有困難之面積不得扣除車道。\n3、 建築物 A、G 棟避難層避難通路檢討不符。\n4、 基地高程差過大，應提送法規小組確認平均高\n程，並檢附地下層降版及配置平面圖。\n5、 戶外安全梯以天井排煙其面積應大於 6 平方公\n第六頁\n尺。\n6、 基地內通路檢討不符。\n7、 緊急進口檢討 10 公尺 1 處不符規定。\n8、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具結人應用印。\n第七頁\n第二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237-16、237-26、\n239-1、239-2、39-3、239-7、239-13、239-14、\n239-18、240-3、 、240-4、240-6、242-16、242-\n20、242-22、242-30、243-2、243-23 等 19 筆地\n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598.4 平方公尺申請移入容\n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同意通過。\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景觀高燈、街道傢俱、\n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北側未開闢計畫道路得於\n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n空間申請獎勵；東側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無法於\n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惟切結部分道路得施作\n鋪設道路鋪面且供公眾通行，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n放空間申請獎勵，獎勵係數以 1 檢討，惟鋪設道路\n寬度不足 6 公尺者，獎勵係數以 0.8 檢討，其餘道\n路無法通行範圍，獎勵係數應以 0.6 檢討；開放空\n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n設置。\n(五)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n第八頁\n本案建築基地面積 5,748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n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檢附建築物防災、\n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通過；宜居建\n築垂直綠化設施併同一般陽台設計深度超過 4 公尺，\n同意設置。\n(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 補充基地周遭綠園道與市民廣場綠化植栽與本案之\n關係；地面層東側及南側調整喬木米徑達 15 公分\n以上種植。\n(二) 臨路側增設街道傢俱，高度應達 45 公分；開放空\n間告示牌調整為耐久性安全材質或增加強化玻璃厚\n度；地面層西側開放空間與私領城間圍牆基座降低\n為 40 公分以下，以增加景觀穿透性。\n(三) 調整公共藝術位置至西南側街角廣場並增設停留節\n點，以營造穿梭之趣味性，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n(四) 於 10 公尺臺灣大道二段 311 巷與地面層管委會前\nT 字路口處申請劃設行穿線，實際設置內容依目的\n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依店鋪實際使用需求\n留設停車位。\n(五) 標準層主臥室廁所旁垂直管道間計入面積檢討；工\n作陽台女兒牆應以 RC 實牆設置，空調設備裝飾版\n第九頁\n平台調整於工作陽台外 1 公尺範圍內，取消工作陽\n台與過梁隔柵範圍內之裝飾版，熱泵設備依規檢討\n設備空間。\n(六) 考量植栽日照環境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上方格柵\n密度，擋風牆構造應納入屋脊裝飾物一併檢討。\n(七) 加強臨市民廣場側 A 棟建物立面垂直綠化，並於 2、\n4 層露臺增植懸垂性綠化，B 棟 1 層繫梁處增植懸\n垂性綠化植栽。\n(八) 地下層停車位全面留設線架；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n然通風採光設計及設置冷藏式廚餘機。\n(九) 垂直綠化設施之環梁搭大梁於室內小梁懸臂支撐，\n另增加版厚達 20 公分以上；屋頂框架柱高達 9 公\n尺，頂部結構應與版或梁相連；地下層部分柱線形\n成短梁者應檢核結構安全。\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基地南向增加喬木、南向露台增加綠化。\n2、 P.179-179 開闢道路範圍請釐清；P.202-202 避難\n路徑應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檢討容積樓地板面\n積，請釐清其範圍並依規檢討。\n3、 P.203-240 複層式露臺正面不得遮蔽及 6 公尺淨空\n間請再檢討；P.203-240 複層式露臺旁辦公空間屋\n頂版，應依規檢討計入樓地版面積及容積。\n4、 P.203-240 請提升圖面解析度以利判識；P.203-\n240 請釐清屋突機械室挑空必要性。P.203-240 屋\n頂突出物無擋風牆項目，請釐清修正。\n5、 報告書修正:P.59-62 所有箭頭及照片都是基地狀\n況的分析，而非分析鄰房地狀況；P.67-67 切結書\n缺日期；P.93-94 1 層景觀植栽總表說明與圖示請\n儘量一致，並確認羅漢松是否為灌木；P.99-104\n第十頁\n與 P.102-103，屋頂層景觀植栽總表說明與圖示請\n一致；P.109-126 陽台、露台、花台植栽配置圖請\n一致；P.186-192 開放空間切結書缺日期；P.389-\n389 廢棄物處理說明有關垃圾量推估，參考前一\n頁，以避免不一致。\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 申請書實設機車停車位數量有誤，請修正。\n2、P.1-10，幹事意見第六項第(一)第4款，回覆內容有誤，\n請修正。\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P.4-4-3 基地高程差大，應確認室內高程至\n無遮簷人行道斜率之適法性與舒適度。，如店鋪\nA 內外高程差達 75 公分、店鋪 B 高程差達 50 公\n分及機車出入口淨高與上方版高程差達 350 公分，\n應確認高程並依規計入建築面積計算檢討。\n2、 目錄 4-4-6 補充各臨路向及東西向出入口區景觀\n剖面圖，並檢核降板深度，另 P.7-47 全區縱橫\n剖圖臨路與入口景觀區無降版，與景觀剖面圖不\n符，應修正。\n3、 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再檢核住宅單 A5、A6 戶\n剖面圖正確度；補充地上 1~3 層裝飾物檢討，並\n附各樣態裝飾版剖面詳圖；取消各戶主臥室廁所\n旁裝飾柱之設計。\n4、 P.4-71 社區出入口雨遮檢討應補充剖面圖說。\n5、 P.4-32 屋頂層平面圖門應修正往避難方向開啟。\n6、 報告書多處圖說線條模糊或檢討圖說過小，不易\n閱讀，再改善提升圖說品質，如各層平面圖、進\n排風口配置、綠美化平面圖剖面圖及垃圾處理計\n畫平面等。\n7、 目錄 4-14-1 地下層進排風設備圖說應修正圖說\n第十一頁\n解晰度並放大詳實檢討，另剖線方向有誤應修正。\n8、 目錄 4-99-1 擋風牆補充剖圖詳圖。\n9、 補充第 429 號汽車停車位與車道之高度檢討，另\n調整第 442、460 號汽車停車位尺寸及修正第 367\n號車位之檢討。\n10、 垃圾儲存空間應加大平、剖面詳圖。\n11、 基地東北角無障礙通道高程低於道路 10 公分，\n應補繪詳圖。\n12、 機車車道出入口由路緣+160 公分斜至 130 公分，\n導致沿街步道開放空間無法順平應修正，另機車\n道前應設置截水溝。\n13、 目錄 4-4-6 地上 1 層景觀 A 及 B 剖面圖自行開\n闢計畫道路應補側邊溝。\n14、 目錄 4-5-3 屋頂層剖面線 A 之方向錯誤。\n15、 補充說明 A 棟和 B 棟垃圾車的停車位置及動線。\n16、 目錄 9-3-1 補充說明基地東側未開闢道路無法\n全線開闢之理由。\n17、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n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n應全面留設及補充於各層平面圖標示。\n18、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9、 結構設計部分：\n(1) 鑽探報告應補充長期水位及暴雨時水位建議值\n及評估結論與建議。\n(2) 補充開挖擋土措施各階段的應力與變形分析。\n(3) 補充半圓擋土柱的配筋示意圖。\n(4) 地下層柱線 3-E~F、7-E~F 及 8-E~F 之梁檢核\n是否形成短梁。\n(5) 開挖擋土採用人工擋土柱應刪除人工字眼。\n第十二頁\n(6) 耐震設計規範應採用 111/10/1 實施版本。\n(7) 應確認半圓形擋土柱作法及配筋並補充。\n(8) 於 Spc1 下方支撐梁應調整至鋼柱正下方。\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 開闢道路切結書應修正為定型稿版本。\n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車道截水溝及墩座、\n店舖門扇。\n3、 店舖樓地板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應依規檢討無障\n礙設施。\n參、 散會(13:30)\n第十三頁\n第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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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 下午 13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軍福段 150、\n13：40~14：50\n151-1、151-2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n466、466-3、466-4、472 等 5 筆地號\n14：50~16：00\n(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n層醫院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大仁段 498、\n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n16：00~17：10\n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醫院、辦公室、宿\n舍、幼兒園、托嬰中心及長照大樓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10~17：20\n17：2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軍福段 150、151-1、151-2 等 3 筆地號\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本案設計內容未符都審機車停車位之規定，考量容\n積移轉後對基地之衝擊影響，不宜作為容積移轉接\n受基地。\n(二)臨路側增植喬木；地面層桂花改植其他種開花性喬\n木；地面層、屋頂層灌木採面狀設計。\n(三)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增加建築立\n面垂直綠化設計。\n(四)公共藝術加高至 2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補充與地面\n固著方式及加強燈光設計；夜間燈具考量防火間隔\n調整設置位置。\n(五)檢討容積移轉量對基地之影響及汽機車格位數應滿\n足基地住戶需求；檢討單一車道出入口進出設計；\n車道處考量安全性檢討凸面鏡設置位置；補充基地\n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案及衍生交通量說明、\niBike 使用率分析及至主要公共設施之起訖路徑(非\n第1頁，共5頁\n路段)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施工車輛暫停區規\n劃於基地內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外部需求應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建議 1 層植栽請加強喬木及面狀根出型植栽設計並\n增加北側車道附近綠化面積。\n(二)請依土管及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調整設計； 店 鋪 招 牌\n依規檢討 2/3 面寬。\n(三)建議公共藝術建議適度調整放置位置避免過於侷限\n緊鄰建築物。\n(四)本案屬於交通影響分析，請修正都市設計審議申請\n書之勾選項目；車流及停車調查日期為 109/9/10，\n相關分析應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請再重點補充調\n查。\n(五)考量停車位增加立體停車；申請書、建築圖書、交\n評報告各內容，請確認汽機車格位數之ㄧ致性及檢討\n是否能滿足基地住戶需求（住宅 56 戶、商業 3 戶，\n原設計方案之基地機車停車位短缺 13 部）。\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補充屋頂層景觀植栽表。\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n等 5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n醫院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外牆設計裝飾柱版、框架式屋脊裝飾\n物、地面層出入口雨遮設置型式、建築基地與規模、公\n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n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太陽能光電板配置及設\n置數量，提請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簡委員\n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地 面 層 、 露 臺 灌 木 數 量 及 喬 木 規 格 不 得 少 於 原 核\n准；楓香、山櫻花、黃蓮木、白水木、楊梅高度調\n整為 6 公尺以上；山黃槴改植大型喬木；草花地被\n採以易維養之植栽種類；喬木覆土深度達 1.2 公尺\n並以最低點起計。\n(二)圍牆增植懸垂性植栽緩和對鄰地衝擊，並依規檢討\n透空率達 50%；街道傢俱及鋪面考量高齡者友善調\n整設計；消防送水口美化設計。\n(三)南北基地建築立面色彩材質及景觀植栽整體規劃並\n協調一致。\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E-E 剖面，覆土斜坡加強植栽覆蓋度說明，避免大雨土壤\n沖刷。\n(二)剖面圖在沿街步道側不宜用擋土設計，宜用斜坡或是雙層\n擋土牆。\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審議次別請詳實填寫。\n(二)變更設計檢討表景觀變更面積不一致，請釐清。\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大仁段 498、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n機構用地)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醫院、辦公室、宿\n舍、幼兒園、托嬰中心及長照大樓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高\n度、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基地綠覆率、外牆\n設計裝飾物、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地面層出入口雨\n遮設置型式、廣告招牌、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n地面層綠化植栽、街道傢俱尺寸、消防送水口、水\n表設置位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太陽能光電板配置\n及設置數量、建築造型及色彩、增設圍牆，提請委\n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基地東側增設圍牆(形式 B)同意透空率未達 50%。\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簡委員\n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地 面 層 灌 木 數 量 及 喬 木 規 格 不 得 少 於 原 核 准 ； 楓\n香、山櫻花、黃蓮木、白水木、楊梅高度應調整為\n6 公尺以上；山芙蓉、山黃槴改植大型喬木；全數\n取消插地投射燈。\n(二)圍牆增植懸垂性植栽；街道傢俱及鋪面考量高齡友\n善調整設計；消防送水口美化設計。\n(三)南北基地建築立面色彩材質及景觀植栽整體規劃並\n協調一致。\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喬木尺寸不得縮小，如為滿足綠建築固碳量需求，請增植\n小喬木。\n第4頁，共5頁\n(二)因高程關係在沿街部分不宜直接用擋土牆設計，可採斜坡\n或二層檔土牆設計。\n(三)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P.308-P.315)為『無涉及變更』，\n但都市設計申請書載明『變更事項說明「7.車位數變更」』，\n請再確認資料之正確性。\n(四)請檢附交通局113年6月5 日核定之交通影響評估審議（交\n通差異分析）核定公文。\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應\n列明本次變更設計須提請委員會事項，其餘無須填列，例:廣告\n招牌(本次未變更)、地下連通道(本次未變更)、人行道認養(本\n次未變更)、公益性設施 (本次未變更)等。\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15)\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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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6/1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35次",
    "meeting_id": "11305014",
    "agenda_pdf": "11305014_A.pdf",
    "minutes_pdf": "11305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583 地\n9：10~10：40\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石牌段 720、\n723、760、761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二\n10：4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58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84.75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臨 15 公尺昌平五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n第1頁，共5頁\n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七) 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申請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八)本案於 12 公尺豐美街側設置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套繪基地南側公園、街廓行道樹及鄰地都審建案植\n栽喬木(含花期、花色等內容)並與基地整體考量。\n(二)基地東南及東北側街角廣場適度退縮，加強景觀及\n舖面設計，形塑並加大休憩停留節點及與南側公園\n呼應設計；豐美街警衛室前方增植 2 株喬木及植栽\n綠化；沿街側植栽帶整併設計減少破口；加大沿街\n側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及高度應達 6 公尺以\n上；地面層灌木增加開花性植栽種類。\n(三)建 築 立 面 陽 台 玻 璃 欄 杆 適 度 透 空 設 計 以 使 植 栽 滿\n溢；屋頂層花臺增植遮蔭性小喬木並考量增加休憩\n空間設計。\n(四)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多樣性及高齡友善調整設計；\n檢討消防送水口操作空間；補充垃圾車地下室臨停\n空間設置位置，避免影響進出動線；補充地面層車\n道出入口進出安全及交通管制說明。\n(五)取消地面層景觀框架側牆格柵；更新綠建築建材標\n章；宜居建築回饋金計算修正；依規檢討前院及建\n築 面積 ； 釐 清 出 入口 雨 遮 與 裝 飾版 設 置 並 標 示尺\n寸；檢討屋突層機械室空間合理及必要性說明並標\n示空間用途。\n(六)交通影響評估修正臺 74 銜接國道 1 工程之最新內\n容；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專章檢討；標示機車格\n位尺寸、編號、停車場匝道坡度及曲率半徑等內容；\n檢討機車無障礙停車位人行進出動線；施工車輛暫\n第2頁，共5頁\n停區內部化應確實落實；補充豐美街及昌平五街自\n行車道空間。\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石牌段 720、723、760、761 等 4 筆地\n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57.98 平方公尺(29.95%)，加\n計 危 老 獎 勵 容 積 總 量 67.95%， 超 過 其 基 準 容 積\n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鄰棟間隔未達 3 公尺部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林委員良泰確認後通\n過：\n(一)認養基地至台鐵潭子站、潭陽國小、潭子國中及石\n牌公園之標線型人行道(寬度 2 公尺以上為原則)，\n並依目的事業機關核准內容為準；補充基地周邊都\n市計畫圖。\n(二)基地東側供公眾通行人行步道採筆直動線設計，加\n大開口、增加休憩停留節點及街道傢俱並加強安全\n照明；供公眾通行告示牌採直立式設計；落羽松改\n採開花性喬木；加強南側後院景觀設計；西北側街\n第4頁，共5頁\n角廣場增植喬木及增加街道傢俱遮蔭性設計；潭福\n路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圍牆增植攀爬性植物。\n(三)屋頂層花臺調整設計加強休憩停留功能；依規檢討\n1、2 層露臺、裝飾物及欄杆。\n(四)補充鄰棟間隔未達 3 公尺以上具體理由；依規檢討\n正面式招牌店鋪面寬；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n分；考量寧適性及噪音調整臥室外側冷氣空調位置。\n(五)考量安全性調整地面層車道與道路採直角進出，坡\n道往基地內側退縮，並依規檢討轉彎半徑及視距；\n更新交通影響評估相關調查日期、技師簽證日期；\n機車車道寬度及行車指向線確實標示；施工車輛暫\n停區落實交通維持計畫；補充垃圾車臨停位置安全\n性說明。\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5)\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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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6/0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11次",
    "meeting_id": "11306002",
    "agenda_pdf": "11306002_A.pdf",
    "minutes_pdf": "11306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樹孝段 633、633-\n09：10~10：40 1、633-2、633-3、633-4、633-5、633-6、\n633-7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n237-16、237-26、239-1、239-2、39-3、\n239-7、239-13、239-14、239-18、240-\n10：40~12：10 3、、240-4、240-6、242-16、242-20、\n242-22、242-30、243-2、243-23 等 19\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1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審議案件 1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樹孝段 633、633-1、633-2、633-3、\n633-4、633-5、633-6、633-7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n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 設置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n範圍內同意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n第一頁\n畫道路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同意沿街步道\n式開放空間獎勵，另東南側臨接 20 公尺未開闢計\n畫道路，無法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惟現況\n道路得供公眾通行，故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n申請獎勵，獎勵係數以 1 檢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n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認養基地南側計畫道路，鋪面採以行人友善型式設\n計並申請劃設行穿線，育仁路 181、182 巷及新平\n路三段 232 巷南側申請設置 1.5 公尺標線型人行道，\n後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2 層平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並補充後\n續維管方式；垃圾儲存空間增設洗手檯；考量垃圾\n投擲動線調整垃圾儲存空間位置至近梯廳處。\n(三) 開放空間告示牌往臨路側(較顯眼處)調整位置；臨\n路側增加街道傢俱數量；公共藝術 1 處調整至新平\n路側；降低圍牆高度至 2 公尺以下並增加透空率及\n綠籬設計；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美化增設頂蓋設\n計。\n(四) 補充 3 戶房型空調設置數量及位置，且不得影響特\n別安全梯排煙功能，另天井過梁格柵取消，以利陽\n第二頁\n台排煙效率。\n(五) 工程車出入應避開基地周邊學童上下學時段，另工\n程車離場動線改由育仁街直接左轉育才街，避免因\n繞行對其他社區的干擾。\n(六) 地下 2 層柱線 0-1~0-3 間之梁應檢核是否形成短梁；\n擋土柱安全措施剖面圖中，水平支撐與開挖底面之\n距離達 8.5 公尺，檢討開挖安全；檢核地下層柱線\nA-01~02 處是否會開裂及因應對策。\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建議街道座椅適度配合開放空間節點配置，調整\n部分街道傢俱，營造群聚式互動休憩區及休憩座\n椅區視覺焦點。\n2、 建議增加複層地被之配置，營造空間豐富與變化\n性。\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申請書其他欄位交評\n併都審為誤繕，請修正。\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之喬木配置於自然土層範圍或增加覆土\n深度，以利日後生長。\n2、 基地南側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建築線側減少綠化\n槽破口，開放空間設計應減少行人及社區使用產\n生與車輛衝突之動線。\n3、 調整垃圾儲存空間位置以縮短住戶清運路線。\n4、 目錄 4-4-6 地上 1 層平面圖及景觀剖面圖標示補\n充高程。\n5、 目錄 4-14-1 發電設備排氣高度如排向開放空間高\n度應達 3.5 公尺以上。\n6、 目錄 5-13-1 低碳車位計畫應檢討台電配電場所及\n第三頁\n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全面留\n設並補充標示線架位置。\n7、 目錄 7-6-1 地上層補充結構樑線後再重新檢討裝\n飾版範圍，並檢附各樣態剖面圖；補充標示地上\n層住宅單元 S、X 戶裝飾牆範圍；地上 18 層樓高\n釐清為 350 公分或 360 公分。\n8、 目錄 9-1-1 基地位置及使用現況說明基地規劃汽\n車停車位數 104 席誤繕(P.9-2)。\n9、 目錄 9-3-1 表 18 基地開發各運具車旅次彙總表應\n註明汽車、機車、自行車小客車當量值(PCE)。\n10、目錄 5-10-1 高層建築落物曲線檢討於住宅單元 X\n戶左上角補充標示。\n11、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2、 結構設計部分：\n(1) 擋土柱安全措施圖說應註明地表沈陷觀測計\n點與開挖邊緣的距離。\n(2) 屋頂層框架式裝飾物結構系統應依據調整造\n型後修正結構系統。\n(3) 擋土柱安全措施水平支撐與開挖底面之距離\n達 8.5 公尺，應檢附開挖分析結果。\n(二) 建議事項：\n1、 建議調整機車出入口與汽車出入口整合，出入動\n線由東北側進出。\n2、 結構設計部分：擋土柱安全措施剖面圖中，水平\n支撐與開挖底面之距離達 8.5 公尺，建議再加設 1\n層支撐。\n第四頁\n第二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237-16、237-26、\n239-1、239-2、39-3、239-7、239-13、239-14、\n239-18、240-3、 、240-4、240-6、242-16、242-\n20、242-22、242-30、243-2、243-23 等 19 筆地\n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本案設計單位於 113 年 5 月 28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n說明本案因規劃重新調整，同意展延。\n參、 散會(10:35)\n第五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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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6/0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33次",
    "meeting_id": "11305012",
    "agenda_pdf": "11305012_A.pdf",
    "minutes_pdf": "11305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逸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大里區日新段 42、43、43-\n13：40~15：10\n2、43-3、45 等 5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23、25\n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n15：10~16：40\n21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逸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日新段 42、43、43-2、43-3、45 等 5 筆地號\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表 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汽車出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日新路側，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調整後院喬木景觀配置並增植爬藤類植栽及增加停\n留休憩節點，未開挖區增植喬木；東側調整景觀水\n池及公共藝術位置形塑停留節點，羅漢松調整為開\n花性喬木；臨路側增植喬木、植栽帶整併並增加綠\n第1頁，共4頁\n化；補充基地與鄰地高程並順平設計。\n(二)A 戶非工作陽台降板栽植小喬木、複層式及懸垂性\n植栽；B、C 戶非工作陽台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三)檢討圍牆透空率 50%，降低車道旁景觀牆高度及增\n加透空；補充公共藝術材質、夜間燈光及基座固定\n方式；消防送水口調整位置。\n(四)基地西側依規檢討 4 公尺現有巷道退縮 50 公分；釐\n清 確認 出 入 口 雨 遮及 裝 飾 物 範 圍於 裝 飾 物 專 章標\n示，並增加 3 層露臺植栽綠化。\n(五)資訊公開同意書日期請更新；土同書資訊修正。\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23、25 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552.4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廣告、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六) 基地北側及西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n化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於 40 公尺計畫道路及 30 公尺計畫道路(松竹路一段)\n均設置車道出入口，同意設置。\n(八) 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松竹路一段)設置 1 處，於 40\n公尺計畫道路設置 4 處，共計 5 處樹立廣告，同意\n設置。\n(九) 於地面層設置造型花架，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n樓地板面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n第3頁，共4頁\n後同意設置。\n(十) 依宜居辦法第 8 條，雙層遮陽牆體與其他裝飾物合\n計超過該向立面長度 3/5，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n後通過：\n(一)基地西側增植喬木植栽帶整併破口寬度降至 2.5 公\n尺以下，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西側店舖前植栽帶整\n併減少破口；北側植栽帶整併減少破口加大綠化面\n積，並增加街道傢俱及增植喬木形塑停留節點。\n(二)中庭及步道考量使用性調整設計，並採複層式植栽\n設計；補充造型花架植栽設計內容及自動滴灌排水\n系統。\n(三)基座金屬沖孔網增加透空(透空率 50%)，後側增加\n攀藤性植栽；2 層露臺增植懸垂性植栽；複層式露\n臺採以主題性設計，補充進出及維護管理方式；屋\n頂層考量使用性調整景觀設計。\n(四)調整案名牆及樹立廣告高度；車道鋪面與人行鋪面\n區隔；公共藝術重新調整設計並補充基座固定方式。\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3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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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6/0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34次",
    "meeting_id": "11305013",
    "agenda_pdf": "11305013_A.pdf",
    "minutes_pdf": "11305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案件 1 案、審\n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中區仁愛段四小段 3、3-\n65 地號等 2 筆地號(交通用地)地上 4\n9：10~10：40\n層地下 2 層臺中市中區興中立體停車\n場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n案)(本案為專審備查案件)\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劉宇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龍井區龍社段 44、45、46、\n10：40~11：10\n47、51、53、54、56 等 8 筆地號(公園\n用地)地上 1 層風雨球場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33、\n38、39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11：10~12：10\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n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第一頁\n12：30\n柒、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中區仁愛段四小段 3、3-65 地號等 2 筆地號(交通用\n地)地上 4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中區興中立體停車場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案)(本案為專審備查案\n件)\n說明：\n一、本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於 112 年 12 月 28 日辦理專案審查\n決議修正後通過，並於 113 年 4 月 15 日交通局中市交\n停設字第 1130021205 號函文同意核定。\n二、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n第 3 點規定申請提送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物高度、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n共藝術位置變更及汽車停車位數量等，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變更備查。\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補充基地全區整體設計構想、概念圖及分期分區計\n畫。\n(二)地面層喬木植栽綠化及屋頂綠化應承諾於第二期工\n程施作並維持或優於第一次變更設計之綠化量。\n(三)未來二期工程於臺灣大道側檢討調整三區植栽帶，\n增加行人休憩停留節點並加強景觀設計。\n(四)施工綠圍籬考量人行動線安全性並維持人行淨寬。\n第1頁，共5頁\n(五)更新捷運藍線為核定版圖面。\n第2頁，共5頁\n貳、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劉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n井區龍社段 44、45、46、47、51、53、54、56 等 8\n筆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1 層風雨球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屋頂為弧形鋼板，同意屋頂無綠化設計。\n(二)無遮簷綠化及人行淨寬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型式。\n(三)本案立面設置案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補充新建風雨球場之緣由及停車場配置策略分析，\n並調整停車場位置於適當位置；補充休憩觀賽停留\n位置。\n(二)依規檢討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調整既有設施(鐵爬\n梯、無障礙廁所部分構造)之配置。\n(三)補充基地周遭街廓喬木植栽綠化配置；補充說明移\n植喬木之詳細計畫內容及移植之理由。\n(四)補充人行、自行車及機車通達基地路徑動線分析，\n補充 iBike 點位及使用率分析。\n(五)風雨球場色彩考量協調性再整合調整色彩計畫。\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33、38、39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變更後屋頂綠化面積、小喬木及大灌木數量少\n於原核准，同意以增加宜居建築取代。\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補\n充相關資料後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n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 12 公 尺 龍 鎮 二 街 側 減 少 破 口 並 於 消 防 送 水 口\n旁、中庭、大廳及南側增植喬木綠化植栽；調整消\n防送水口位置原位改以新植 2 株喬木替代；未開挖\n區(北側及東側)增植喬木綠化。\n(二)增 加 街 道 傢 俱 並 考 量 無 障 礙 使 用 調 整 至 樹 蔭 下 設\n計；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至少 2 公尺以上或再增\n設 1 處，並考量排水設計；降低圍牆高度至 2.3 公\n尺以下。\n(三)為形塑植栽滿溢，建築物立面陽台綠化設置玻璃欄\n杆調整適度透空設計。\n(四)更新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資料(捷運線規劃等)，補充周\n邊 500 公尺新建建案其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n第4頁，共5頁\n影響評估範圍；地下室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並補充\n停車場出入口分析、iBike 點位及使用率分析與無障\n礙停車位等說明；施工車輛原則應內部化，倘涉外\n部設置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6/0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6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5017",
    "agenda_pdf": "11305017_A.pdf",
    "minutes_pdf": "11305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42、49、50、51、52 等 5 筆地號(第二\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42、49、50、51、52 等 5 筆地號(第\n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註對應頁碼，以利對比。\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 至 7 點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n第1頁，共6頁\n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容移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對應頁碼。\n3. 容移要點第 17 點，請敘明本案臨接道路寬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指建築線圖請加註臨路情形。\n(二) 建照申請書所載耐震設計規範版本有誤。\n(三) 地下室平面圖所載防空避難室面積有誤。\n(四) 5*6 停車範圍標示。\n(五) 梯廳部分淨寬未達 2 公尺，請檢討容積。\n(六) 落物曲線範圍內有陽台。\n(七) 請釐清 A3、A5 及 A7 戶陽台範圍。\n(八) 請釐清 2 層平面圖 G 類空間陽台深度。\n(九) 無障礙通路未標示。\n(十) 停車空間檢討有誤，與土管規定不符。\n(十一) 宜居降板面積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五) B1~B2 無障礙汽機車位，建請在調整靠近梯廳路口，\n避免跨越車道以維安全。\n第2頁，共6頁\n(六) P.9-23 圖 19 地下 3 層停車空間佈設示意圖有無障礙\n車位，請釐清後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2，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n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n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n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n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1、\nP.4-7-2)，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含案名牆 1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n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n3%。\n6. 另加計時程(2%)暨規模獎勵(8%)︰10%，上限 40%。\n(二) 容積移轉額度 40%。\n第3頁，共6頁\n(三) 本案進度：\n1. 112 年 11 月 15 日重建計畫報核。\n2. 113 年 6 月 3 日重建計畫審查。\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大於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n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包含尺寸、色彩及材質標示)，提請委\n員會審議。\n6. 本案臨 20 公尺南興北一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n招牌，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請設計單位加強說\n明設置必要性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另是否有新增或\n誤、漏擅內容，請一併檢核。\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建物使用概況與案名不符，請修正；補充案\n第4頁，共6頁\n件受理過程，備註欄為提會審議事項有誤，請修\n正；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錯誤，本案非交通影響分\n析案件。\n2. 申請書勾選本案為文資法案件，補充相關審查會\n議紀錄及法規依據等內容；補充本案危老通過函\n文。\n3. P.1-12，補充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特別使用規定內容。\n4. P.2-1，基地位置空照圖與都市計畫圖不一致。\n5. P.2-3-2-2，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n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n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基地東西二側都審建\n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植栽種類花期花色、鋪面等\n設計內容)，並與基地整體規劃分析考量設計。\n7.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n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n園道、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n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8. P.3-4-2，補充認養經費概算表，並標示認養前後鋪\n面材質、植栽種類及坡度等現況照片及圖面。\n9. P.4-2，補充車道坡度及標示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n衝車道。\n10.P.4-3-1，補充建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說明，勿\n以深淺色標示，另本案是否設置正面式廣告招牌\n(P.8-5-3)，建物模擬圖應一致。\n11.P.4-4-6，補充地面層南側剖面圖，俾利檢核地下\n室開挖線位置與覆土深度等關係。\n12.P.4-7-1-2，街道傢俱依都審審查通案性，建議高\n度調整以 45 公分設置。\n第5頁，共6頁\n13.P.4-7-2，本案臨 20 公尺南興北一路側設置 2 處\n樹立式廣告招牌，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修正為 1\n戶設置 1 處，或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14.P.4-7-3，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及基座尺寸、\n燈光位置標示。\n15.P.4-7-4，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圍牆透空性，透\n空率應達 50%以上為原則。\n16.P.4-7-7，排風口上方綠美化請補充相關詳圖說明。\n17.P.5-4-2，依第 21 點檢討內容本案非僅作住宅用\n途使用，請重新檢討垃圾貯存空間。\n18.P.5-6-1，圖面標示本案設置太陽能板，請於申請\n書補充相關數值內容。\n19.P.8-5-1，資訊公開表格獎勵類型內容應與申請書\n一致。\n20.請補充建照套繪圖、危老現況照片。\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6/0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288次",
    "meeting_id": "11306001",
    "agenda_pdf": "11306001_A.pdf",
    "minutes_pdf": "11306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88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8-5、18-\n8、18-54、18-55、18-56、18-57、18-58、18-59、18-\n65、18-71、18-72、18-73、18-74、18-75、18-79、18-\n81、18-97、18-98、18-99、18-100、18-101、18-102、\n18-103、18-104、18-105、18-106、18-131、19-3、20-\n3、20-18、20-19 等 31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0\n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18、118-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4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 286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8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提案審議：\n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億投資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8-\n5、18-8、18-54、18-55、18-56、18-57、18-58、18-\n59、18-65、18-71、18-72、18-73、18-74、18-75、\n18-79、18-81、18-97、18-98、18-99、18-100、18-\n101、18-102、18-103、18-104、18-105、18-106、18-\n131、19-3、20-3、20-18、20-19 等 31 筆地號(第三\n種商業區)地上 30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第1頁，共20頁\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本府 112 年 7 月 2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n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n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都市計\n畫書、圖，自 112 年 8 月 2 日零時起生效。本案適\n用前揭細部計畫土管要點，請重新逐條檢討。\n2. 本案為二通住變商(附 11)仍請依「臺中市都市計畫\n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完成變更作業，並\n繳納回饋金後，始得以「第三種商業區」檢討；另\n請依規檢討「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n回饋要點」，停車空間依申請樓地板每 100 平方公尺\n設置一輛。\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及總容積獎勵超過 40%，\n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3. 容移要點第 17 點，移入容積之面積與比例說明與\nP.1-2 不同，請修正。\n4.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申\n第2頁，共20頁\n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交評內容章節案名之土地地號數量及汽機車停\n車格位數均與原案名不符，請說明修正。\n(二) 請補充目標年開發前及開發後道路服務水準分析等\n章節內容。\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各時段路邊停車空間使用率分析章\n節內容。\n(四) 請補充停車空間佈設與數量章節內容。\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六)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七) 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於同一出入口，如何避免\n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請說明。\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九)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十)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n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n鏡等)等相關資料。\n(十一)P.9-24、P.9-25、P.9-26，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n檢視。\n(十二)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十三)本案依檢討為交通影響評估併入都市設計審查案\n件，相關汽機車停車位數，請依各審查程序或相關\n第3頁，共20頁\n法規要求之規定辦理。\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1 層景觀喬木，是否符合法定種植數量，建\n請補充計算式及其檢核結果\n(二) P.4-32，有關街道家具之設計，仍應將年長者、行動\n不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使用納入考量。\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1)，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2 處，惟圖面模糊，請修\n正，俾利檢核。\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重建案，事業計畫於 111 年 3 月\n30 日報核，113 年 1 月 3 日函請補正中。\n(二) 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申請容積額度總\n計 30.33%)\n1. 結構堪慮建築物：4.33%。\n2. 綠建築：6%。\n3. 無障礙設計：3%。\n4. 耐震設計︰10%。\n5. 時程獎勵︰7%。\n(三) 容積移轉額度 30%。\n(四)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8 日以 31 筆地號重新\n報核。\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240.72 平方公尺(30%)，\n加計開放空間及都更獎勵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n4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4頁，共20頁\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廣告、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n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規定，容積移轉案件涉\n及都市設計審議者，其汽車停車空間應滿足至少 1\n戶 1 部為原則，請修正倘不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樓層高度已達 30 層樓，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n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n例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逐項檢討，並檢討智慧建\n築等級提會審議。\n3. 都市更新實施者提出都市環境友善計畫與本案裝飾\n板回饋、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分別臚列，\n不得重複檢討。\n4. 亞昕國際負責人之名義於封面、申請書、會員證、\n委託書、土同書應一致。\n5. 請於現況測量成果圖及地籍套繪圖標示基地位置。\n6.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n逐項檢討，留設充電線架係屬通案性原則須全面留\n設非屬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第5頁，共20頁\n7. 請套繪較大範圍街廓公有人行道、行道樹、鄰地及\n周邊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含植栽表、花期花色等)及\n人行動線，並與基地整體規劃分析考量。\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應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等範圍線及圖例。\n9. 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水池，請檢視修正。\n10.P.4-4，補充垃圾清運動線。\n11.P.4-5，計畫名稱重疊不清。\n12.P.4-13，喬木圖例與 P.4-12 不同請修正一致；另公\n有行道樹植栽表應與基地內分開，並標示喬木位置\n於平面圖上。\n13.P.4-17，請於索引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並補充\n車道旁植栽剖面圖以釐清覆土深度。\n14.P.4-20，補充燈具圖例及設置數量。\n15.P.4-26，屋頂綠化面積請分棟檢討。\n16.P.4-29，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n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7.P.4-32，街道家具考量舒適性建議調整高度 45 公分。\n18.補充地面層及屋頂層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9.報告書 71-73 頁誤植封面請修正；第四章請補充垂\n直綠化設施及相關垂直綠化設計相關書圖(含植栽\n表、數量及特性等)。\n20.補充機車停車場上方頂蓋植栽綠化及後續維管方\n式說明。\n21.P.4-31，案名牆及店招圖面模糊請修正。\n22.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詳\n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23.P.4-37，請於平面圖標示進排風方向，並檢討排氣\n第6頁，共20頁\n方向不得排向人行動線空間。\n24.P.4-34，請確實標示圍牆設置位置及長度；P.7-4 依\n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n25.P.7-4、P.7-7，補充機車通行方向。\n26.補充 2 層、3 層露臺景觀平面圖。\n2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喬木圖例不一\n致請修正，並補充舖面材質圖例。\n28.P.2-3，未檢附擋土安全措施、安全觀測系統圖說。\n29.依道路截角規定檢討18-79 地號鄰房佔用情形。\n30.請釐清 18-123 地號係屬道路或商業區範圍？\n3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模糊不清。\n32.P.2-5，市政中心誤繕為果菜市場。\n33.報告書內臺灣大道寬度為 40 公尺、50 公尺不一致，\n請確認。\n34.施工圍籬綠美化於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各 2 公尺範\n圍應採鏤空設計以維護人行安全。\n35.P.5-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適用版本以都市更新\n報核日期檢討，而非建照掛號日。\n36.P.6-5，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線超出地界線。\n37.補充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檢討簽證表。\n38.基地連接 6 公尺計劃道路與本基地境界線範圍是否\n夾雜現有巷道，請釐清應否補充建築線指示圖。\n39.釐清技規第 286 條路心 10 公尺範圍內高度不得超\n過 15 公尺之檢討範圍。\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7頁，共20頁\n2.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n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n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並檢附透視圖，\n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傢俱等公益\n性設計，並檢附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避難層主要出入口未垂直於建築線設置應檢討基地\n內通路，並標示其範圍，該通路倘設置於開放空間\n範圍計入獎勵面積，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n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目錄 6-1-3、6-1-4 應補充開放空間平面圖(套疊景觀\n底圖)及面積計算圖，並套疊開放空間範圍及補充圖\n例及檢討計算資料。\n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n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n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及補充圖例。\n8. 目錄 4-4-6 開放空間範圍覆土應連接至原土層以利\n排水；地下室頂版上方景觀構造型式應檢討，並結\n構與地下室頂版相連應釐清。\n9. 目錄 6-1-7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設置\n位置及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內容應套疊黑白景\n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n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n使用之字樣。\n10.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並經起造人用印及設計人同\n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同意書，以作為未\n來公告之依據。\n第8頁，共20頁\n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2-2、6-2-3 標示景觀陽台誤繕部分應修正\n(P.6-13)。\n2. 目錄 6-2-2 複層式露台正面不得設置裝飾物，應修\n正。\n3. 複層式露台檢討開口斜率處有構造物檢討不符。\n4. 宜居建築回饋金檢討有誤（超出每單位回饋金之總\n額）。\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補充各向透視圖，以利委員審\n查。\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第9頁，共20頁\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應\n由結構技師簽證。\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5-1-1 土管第 10 點基地於人行道範圍設置水池\n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後始得設置。\n3. 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水池，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n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檢討法令依據得否經\n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設置。\n4. 基地應釐清有無整體性防火間隔。\n5. 目錄 2-2-2 基地週邊環境照片引用有誤，應修正。\n6. 目錄 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誤，應修正為最新\n版本。\n7. 目錄 1-9-4 土地使用證明模糊不清應修正。\n8. 基地釐清是否申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如是應於\n第10頁，共20頁\n預審申請書(目錄 1-1-1)住變商案件勾選並補充相關\n法規檢討於目錄 5-7-1。\n9. 目錄 5-10-1 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條建築物高度比檢\n討有誤，另應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10.建築物管委會應依規標示使用空間用途，另與直通\n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分別標示範圍並\n個別檢討容積。\n11.免指定建築線圖說應詳實檢討基地鄰接道路情形，\n是否有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如有應申\n請建築線指定，以釐清道路臨接情形。\n12.於現況測量成果圖及套繪查詢結果圖標明基地範\n圍，並釐清 71 年 2313 號建造執照共同壁是否有保\n留情形。\n13.地上 1 層容積移轉 3 公尺應自地界圍牆扣除起計，\n補充檢討標示。\n14.車道出入口退縮兩公尺緩衝空間檢討標示。\n15.容積移轉友善對策應詳實套繪鄰地開放空間及沿\n街人行配置動線。\n16.目錄 4-4-4 土管綠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項\n目扣除，並不得扣除車道，請修正。\n17.目錄 6-1-1 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路心 10 公尺範\n圍內高度檢討於 P.5-23，惟該頁碼無相關檢討，應\n修正。\n18.目錄 5-1-1 土管第 11 點停車規定請逐款檢討有缺\n漏；土管第 12 點綠化不符。\n19.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檢討宜居建築 10%上限檢討、\n設計容積率檢討上限容積率缺漏及機電 15%容移面\n積 3240 乘以 2 似有誤繕，應釐清算式；補充標示實\n設容積率與法定容積率，另停車空間檢討之分區有\n第11頁，共20頁\n誤。\n20.地上 2 層機車屋頂層應依都計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n1 建物屋頂綠化或綠能面積 1/3 檢討。\n21.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應將過梁格柵及空調室外機\n設置平台納入裝飾物專章。\n22.基地西南角地下層外牆已越建築線不符。\n23.地上 1 層基地東南角獨立柱檢討柱心計入面積並標\n示外廊。\n24.緊急進口之代替開口應以 10 公尺檢討 1 處，請修\n正。\n25.店舖應補充檢討無障礙設施。\n26.目錄 7-2-1 汽車及機車位應補充圖例並標示自設及\n法定車位與車位尺寸及編號。\n27.地上 1 層進排風設備不得設置於室內檢討不符。\n28.目錄 1-9-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像太模糊，應更新。\n29.目錄 5-8-1 建築技術規則第 229 條檢討未於圖面標\n示及說明對應圖面，另第 241 條亦未說明對應圖面。\n30.住宅單元 B7 戶陽台未依建管作業手冊檢討，應修\n正。\n31.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n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n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另安全圍籬道路轉角二公\n尺範圍內，請改設透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見方之網\n狀固定式圍籬，請修正。\n32.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33.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第12頁，共20頁\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34.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35.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3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3頁，共20頁\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18、118-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一)1~3 項。\n(三)第四類。\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請確認 2 層設置之游泳池是否供\n住宅社區使用，倘僅為供住宅社區使用，應不得於 2 層\n設置。\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n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n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7-1-1，有關街道傢俱之設計，仍應將年長者、行\n動不便者及攜帶幼童者之使用納入考量。\n(二) 本次為全區景觀變更調整，倘有澆灌系統之設置，仍\n第14頁，共20頁\n請一併配合調整。\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nP.4-8-1-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空地樹立廣\n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變更後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n牆結合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其他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主要道路(60 公尺市政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申請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預留架空走廊，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其路線及位置。\n9.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本案綠化及人行淨寬\n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10.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n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1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似結合太能版設計，是否提請委\n員會審議，請敘明並檢討相關規範。\n12. 設置景觀框架設施，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第15頁，共20頁\n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13.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n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宜居建築請再確\n認提會之相關依據，倘皆依規設置則無須特別提請\n委員會確認。\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未列景觀框架，請\n補充。\n3. 請套繪較大範圍街廓公有人行道、行道樹、鄰地及\n周邊都審案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含植栽表、花期花\n色等)及人行動線，並與基地整體規劃分析考量。\n4. 第四章請補充垂直綠化相關設計內容。\n5. 請補充基地周遭(鄰近基地)之喬木種類植栽。\n6. A7 戶主臥室旁空間名稱未標示，空間大小標示為\n1.02 坪，另依都審通案性決議臥室面積不小於 2 坪，\n請檢討釐清。\n7. A1、B3、B5 戶主臥室旁臥室請檢討空間大小是否\n符合都審通案性決議。\n8. 請依土管規定檢討 1~2 樓使用用途，並配合修改案\n名。\n9. P.1-6-1-1，法令一體適用，同一法令之範籌應釐清\n。\n10.P.1-6-1-3，回應幹事意見內容，開放空間範圍是否\n設置水池請詳實回應。\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 SBRB 斜撐高度不足 2 公尺範圍無法\n第16頁，共20頁\n通行，應與結構柱一併扣除獎勵面積，其餘高 2~6\n公尺範圍內之斜撐及繫梁補充標明投影面積應折減\n係數應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n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n意得設置）。\n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n性，另頂蓋型開放空間已不易通達且設置水池阻隔\n性高，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應敘明設置緣由並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n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部分畸零範\n圍不符規定應以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n5.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應再檢核開放空範圍並依規折減獎勵面積。\n6. 頂蓋型開放空間 6 公尺範圍內不得有妨礙通行之構\n造物，淨高 6 公尺範圍內之結構應扣除不計獎勵。\n7.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廣告物投影且無提會\n審議授權，應剔除開放空間範圍。\n8.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透視圖或各項立面圖、剖面圖\n供參以利確認是否有阻礙通行之構造物。\n9. 社區出入口金屬包版造型物依結構圖似有結構柱設\n置應檢討開放空間範圍應套疊結構；另 3D 效果圖\n未變更，應調整。\n10.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各處檢討，如上方裝飾物等。\n(二) 建議事項：\n1.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增加公益性休憩設施並不得設\n置於進排風口處。\n2. 頂蓋型開放空間引導出入口處應再增加開放空間\n第17頁，共20頁\n告示牌。\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深度已超過 3 公尺，應敘明\n緣由並提起委員會審議。\n2. 宜居建築造型遮陽牆版 Type F，部分樓層已突出外\n牆牆心線 3 公尺以上，應說明設置緣由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垂直綠化設施外裝飾物影響植栽日照及生長不易，\n應調整該裝飾物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宜居建築第四條有誤。\n5. 複層式露台與專有陽台應區劃檢討。\n6. 宜居建築垂直綠化之剖面圖，設施淨高度 5 公尺檢\n討不符（玻璃樑帶非結構所需）。\n7. 宜居建築複層式露台地上 3 層、24 層正面遮蔽構造\n物應於剖面圖呈現並補充透視圖，倘屬結構必要應\n提建築法規小組委員會審議後同意後始得設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3 年 5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8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3 年 5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8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n充。\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第18頁，共20頁\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7-6-1 結構過梁附近格柵應納入裝飾物檢討；\n工作陽台外非空調設備必要版外其餘應取消。\n3. 綠化檢討範圍應扣除建築面積，如頂蓋型開放空間\n等。\n4.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n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n物。\n5. 目錄 7-2-1 基地建築面積檢討有誤\n6. 地上 2 層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應以陽台檢討並標示。\n7. 屋頂突出物僅有高速電梯之設備可超過 9 公尺，目\n前檢討不符應修正。\n8.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補充標示垂直綠化設施。\n9. 露台框架圍閉依規應計入容積樓地板檢討。\n10.建造執照申請書之法令適用時間點應為 110 年或舊\n法令涉及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檢討，應詳實填寫；\n並檢討開放空間獎勵面積上限值檢討依據。\n11.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應檢討道路鄰接\n情形。\n12.第四章節地上 1 層相關景觀配置圖標明基地內通路\n範圍。\n13.土管綠化面積檢討不符，扣除項目不得扣車道範圍，\n請參照建管手冊算式檢討。\n14.基地綠化變更後應不得少於原核准，應修正。\n15.鄰房分析及量體分析應補充周圍建築物層數及高\n度檢討；補充天際線檢討。\n16.地上 1 層建築物屋頂部分應檢討臺中市都計自治條\n例第 50-1 條應有 1/3 綠化檢討。\n第19頁，共20頁\n17.基地內通路上方投影構造物標示檢討剖面高度及\n穿越深度。\n18.目錄 7-3-1 地下層平面圖應標明地籍線；地上 3 層\n以上各平面之步行距離檢討繪製有誤。\n19.各層裝飾物應上色標示各處範圍，並各處剖面檢討，\n另深度部分檢討不符，請參考建管手冊詳實檢討。\n20.游泳池應檢討必要附屬空間如更衣室淋浴間及廁\n所，並不得檢討管委會空間，請詳實檢討。\n21.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 另建議後續針\n對工地之安全支撐、觀測系統設施確實監測，避免\n道路公共設施或鄰房造成損壞。\n2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n第20頁，共2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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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ate": "2024/05/3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54次",
    "meeting_id": "11305009",
    "agenda_pdf": "11305009_A.pdf",
    "minutes_pdf": "11305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94-53、366-12 等 3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提請審議。(第 303\n次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議，並加邀本次出席之\n建造預審委員其中一位(簡委員伃貞、高委員敬賢)參\n加併同出席與會)\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鎮福段 11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三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碧柳段 7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五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1084、1090、1108、1112、1114、\n1116-2、1117、1119、1129-1、1392 等 11 筆地號(體育\n第1頁，共2頁\n場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4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94-53、366-12 等 3 筆\n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說明：113 年 3 月 28 日第 30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並加邀簡委員伃貞及高委員敬賢出席。\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 後通\n過：\n(一)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截角應圓弧順接設計並依目的事\n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 基 地 北 側 景 觀 綠 帶 整 併 加 大 減 少 人 行 南 北 穿 越 動\n線，增加休憩停留節點，人行鋪面以東西向設計為\n主，勿以指向性設計；東側廣場式開放空間配合迎賓\n車道調整範圍，惟車道不得計入獎勵面積，臨路側增\n植 1 排喬木形塑雙排林蔭。\n(三) 基地北側未開挖區種植米徑 12 公分以上喬木。\n(四) 基地西側及西南側與鄰地間(開放空間範圍外)增設綠\n第1頁，共9頁\n籬以美化。\n(五) 同意本次所提 3 座公共藝術型式及設計位置。\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前院景觀整併綠帶設計。\n(二) 清理基地後側現有水溝並於河堤邊綠化以友善鄰里。\n(三) 增加綠能設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喬木應盡量種植於基地自然土層。\n(二) 基地北側應加大綠化面積，避免碎化綠島設計，提供\n植栽生長友善條件。\n(三) 北側店鋪前形塑小型口袋廣場，並搭配樹蔭、植栽、\n街道傢俱等形塑停留駐足空間。\n(四) 基地北側人行通路應以東西向動線為主，取消部分彎\n曲動線設計勿留設過多南北向通行路徑，人行動線考\n量綠蔭連續性，另地坪形式簡化設計，可採用鋪面變\n化界定空間感。\n(五) 基 地 東 側 景 觀 設 計 應 提 供 連 續 樹 蔭 綠 意 之 行 人 空\n間，迎賓車道以最小需求(法定車道寬 350 公分以下)\n且安全形式設計。\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n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n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n式，以便對比。\n2.容積移轉：\n(1)請 再 確 認 本 案 容 積 移 轉 量 ， 容 移 要 點 第 9 點\nP.5-2-2，容移量為 7665.72 平方公尺 ，P.1-1-1\n及 P.7-1-1，容移量為 7436.33 平方公尺 。\n(2)容移要點第 14 點\ni.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n於相關圖面(P.4-4-1)標示退縮線及圍牆寬度。\nii.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n尺建築。\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後院規定檢討標示有誤。\n2.地上 1 層店舖夾層挑空前方除結構過梁外，應檢討\n第2頁，共9頁\n樓地板計入面積或取消設置。\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查開發單位前以案名「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n市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 地號等 6 筆土地店鋪、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經本局於 111 年 5 月 16 日召開交\n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會議結論請開發單位依審查\n會議記錄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n惟 開 發 單 位 尚 未 提 送 本 案 修 正 後 交 評 報 告 書 予 本\n局，該案尚未經本局核備，本案是否為同一案，請\n釐清。\n2.本案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n定辦理。\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5-1-22，有關認養作業，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n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之最常認養期間\n為 4 年，倘逾 4 年仍有認養需求，可再提請續認養\n作業。\n2.P.4-2-1，有關動線規劃，建議宜將無障礙動線納入考\n量。\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8-1、\nP.4-8-2)，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21 處、空地樹立\n廣告 1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4 條核予 4%容積\n獎勵(△F10 更新時程獎勵)。\n(2)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5 條核予 30%容\n積獎勵(△F11 更新單元規模獎勵)\n(3)綜上，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共計 34%，另申請\n開放空間獎勵 16%、容積移轉 30%。\n2.本案都市更新辦理進度：\n(1)本案於 110 年 12 月 29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n(2)並於 112 年 3 月 2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59579\n號函幹事會修正後通過，另於 113 年 3 月 5 日檢\n送幹事會修正版，本府於 113 年 4 月 1 日府授都\n更字第 1130080042 號函請修正，尚未重新檢送\n修正書件。\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鎮福段 11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物高度、建築\n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垂直綠化面積減少及大灌木\n數量減少，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垂直綠化設施依法規檢討減少 16 處改為立面垂直綠\n化(花臺)，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認養龍富路三街側\n變電箱調整並美化 ，後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n準。\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n(1)本案基地業經合併為鎮福段 11 地號，請修正相\n關內容。\n(2)P.2-1，請更正為現行都市計畫圖。\n(3)請檢附土管要點檢討內容。\n2.容積移轉：請檢附容移要點檢討內容。\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文件，請補充原核准函之核准\n變更前後圖說。\n2.宜居設施及裝飾柱牆板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請補\n充技師簽名。\n3.4-12-4 外牆裝飾柱、版，綠色及藍色圖例應標示該\n裝飾版或裝飾牆之深度範圍，且裝飾版深度應自外\n牆起算。\n4.垂 直 綠 化 設 施 變 更 圖 說 ， 未 檢 討 臨 接 居 室 深 度 規\n定；另「宜居陽台」字眼應修正為「垂直綠化設施」。\n5.垂直綠化設施剖面圖，請調整輕重線位置，以釐清\n第4頁，共9頁\n垂直綠化設施符合淨高之規定。\n6.宜居建築請補充回饋金計算。\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涉及(屋頂及垂直)綠\n化面積有調整部分，變更後申請書用雲朵線標註。\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請再釐\n清，涉及變更部分應以紅色雲朵線標註。\n第5頁，共9頁\n第三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簡化\n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地面層喬木數量不\n得少於原核准數量採以調整位置方式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n(1)P.13 請補充細部計畫名稱，大墩十街請更正為 15\n公尺。\n(2)請檢附土管要點檢討內容。\n(3)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於圖面檢討標示帶狀式公共\n開放空間。\n2.容積移轉：請檢附容移要點檢討內容。\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地面層變更涉及喬木數量\n調整，倘該區原已規劃種植灌木，喬木取消地點可再\n補植灌木，以維護整體綠化景觀。\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本次受理階段有誤，請\n修正。\n第6頁，共9頁\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碧柳段 7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綠覆率、綠化植栽、\n公共藝術位置、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位置、出入口\n雨遮、夜間燈光設計，提請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n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n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守衛室屋頂增加綠化設計。\n(二) 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表採分別設置，並依建管及目的\n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設置。\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於 111 年\n4 月 8 日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n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n報告書變更事宜。\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本次變更涉及地面層灌木變更，應依規於變更檢討\n表檢討。\n2.本案變更設計內容應檢附文資處同意備查函文。\n第7頁，共9頁\n第五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1084、1090、1108、1112、\n1114、1116-2、1117、1119、1129-1、1392 等 11 筆\n地號(體育場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4 層商場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n及色彩、廣告招牌、地面層綠覆率、綠化植栽、公共\n藝術、車道進出口位置、出入口雨遮，提請簡化小組\n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新增樹立廣告 1 處，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補充詳細設計內容(含尺寸、材質、燈光及\n固定方式等)；端景型公共藝術(吊掛植栽)補充維管計\n畫；公共藝術 3 之基座及舖面加強安全性設計避免行\n人碰撞。\n(二) 廣告招牌標示顏色、材質及尺寸等設計內容。\n(三) 補充變更前後喬木植栽總表及移動位置說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於 113 年\n5 月 3 日前經交通局核備，請依本局定稿本辦理。\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4-4-2-2，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n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n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n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n第8頁，共9頁\n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n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n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三)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7-2-10)，本次變更及新增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涉及新增之廣告招牌應依臺中\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討設計內容。\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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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5/31",
    "type": "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5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6003",
    "agenda_pdf": "11306003_A.pdf",
    "minutes_pdf": "11306003_B.pdf",
    "agenda_text": "1 1 3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大 坑 風 景 特 定 區 景 觀 審 議\n幹事會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n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貴段 1-79 等 69 筆\n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n幹事會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貴段 1-79\n等 69 筆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原審定 A3+A4+A5 區基地面積合計 99,004.8 平方公\n尺，本次變更僅針對 A3 及縮減 A4 區部分，請補充\n說明其餘 A4 區及 A5 區範圍辦理情形。\n第1頁，共5頁\n(二) 請補充本案申請基地各建照建築基地套繪地籍範圍\n及基地內 8 公尺道路範圍圖示，以及土地清冊表(含\n地段、地號、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所有權人等欄位)，\n以利查對。\n(三) 本案基地內 8 公尺道路是否計入法定空地計算？該 8\n公尺道路於開發計畫屬道路用地而未列入可建築基\n地範圍，本案檢討是否符合開發計畫內容，請釐清。\n(四) P.1-34、P.1-37、P.1-39、P.1-41、P.1-43 面積計算表請\n再確認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另停車\n空間檢討請依下列說明修正檢討式：1+(樓地板面積-\n150 平方公尺)/100=法定停車輛數(整數)...餘數；前述\n餘數＞50，輛數應再加 1 輛，餘數≦50，輛數則免再\n加 1 輛。\n(五) 依 土 管 要 點 第 17 點 規 定 申 請 建 築 基 地 位 於 本 府\n「1/5000 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料庫」中土地利\n用潛力低及很低之地區，不得申請開發，依 P.4-3 套\n繪圖示，本案部分基地屬土地利用潛力低或很低地區，\nP7-7 檢討說明本案開發區已開挖整地並設置工程擋\n土及排水設施，並另行檢附土地利用潛力圖圖幅繪製\n說明書，擬採用重新評分結果，請補充說明該開挖整\n地工程之水保計畫、雜項執照辦理情形(含圖說)，並\n於土地利用潛力圖圖幅繪製說明書 P.4-8 補附地質技\n師簽證內容。\n(六) 查 112 年 2 月 14 日核准之開發計畫(第 5 次變更)規\n劃於 A3 區東側、A4 區與 A5 區間設置人行道，本案\n卻未見相關設計內容，請補充說明。\n(七) 本案開發單位為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n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 P.3-27 檢討說明不全然相符，\n建請修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及私設通路標示請確\n第2頁，共5頁\n認。\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確認水土保持報告書是否已變更完成。\n2. 私設通路土地使用同意書請確認。\n3. 1 層平面請補充建築線及私設通路標示。\n4. 全區平面圖請依規上色。\n(三) 釐清建照申請數量，A4 區是否與 A3 區一併申請。 或\n請檢附掛號頁。\n(四) 配置圖請標示通路屬性名稱、寬度、釐清迴車道尺寸、\n水保雜項設置位置\n(五) A3 區 1-191 地號部分（通路末端）圖面未標示為申請\n範圍，請釐清。\n(六) 管委會空間不能設戶，請修正。\n(七) 剖面圖請標示高度及深度，並釐清 G.L。\n(八) 工程造價雜項僅有圍牆，請釐清是否包含水保設施。\n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9-14 頁，停車場出入口處可視需要再增設反射鏡\n(二) P.9-17 頁，近山北路與北坑巷口閃光號誌改為行車管\n制號誌及近山南路與北坑巷口增設交通號誌一案，本\n局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n評估可行性。\n四、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n(一) 本案基地周邊等高線密集，坡度變化大，且位於潛在\n順向坡範圍，開發應考量土地坡度及地質敏感度審慎\n評估建築物設置。\n(二) 本案原基地植生豐富，請盡量保留現地植栽，新植植\n栽多屬台灣原生種，如：台灣櫸木、楓香、烏心石，\n建議新植植栽請以多樣化複層方式種植以友善大坑\n生態環境。\n第3頁，共5頁\n六、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目錄所示附件一、水土保持設施位於第 10-1~10-46 頁，\n會前資料第 10 章僅從 10-120 開始，未見相關水保設\n施圖面，請確認本案水保設施適法適宜性。。\n(二) 會前資料僅敘明排水路徑，（同上有漏頁之情形）未見\n排水量之計算，請確認本案之排溝是否能足夠容受暴\n雨排水。\n(三) 建議本案植栽參考本市大坑風景區之特色生態，以具\n地區特色之樹種為原則進行選用（臺中市大坑風景特\n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議規範第 8 條第 3 項）。\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事項目為:基地範圍及面積、總樓地板面積、景\n觀配置、喬木配置、戶數、停車數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次變更申請範圍由原本 A3、A4、A5 變更為 A3、A4，\n以致喬木數量與綠化量少於原核准，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次變更申請範圍由原本 A3、A4、A5 變更為 A3、A4，\n相關變更內容，如申請範圍、面積、地號等，應於變更\n設計說明表及報告書相關頁面清楚說明，俾利後續審議。\n2. 申請書地段地號欄位請詳列所有地號。\n3. P.1-34 請釐清本案圍牆是否計入工程造價。\n4. 僅抽換底圖頁面無須再檢附，例:P.2-7。\n5. 本案是否設置私設通路，請釐清。\n6. 屋頂綠化維養方式請補充(人工或自動滴灌)。\n7. P.7-3，大坑景觀審議規範第 13 點規定，綠覆率 70%請\n以 A3、A4 區檢討。\n8. 補充調查基地周邊喬木種類植栽。\n9. 依 109 年第 2 次大坑景觀委員會決議事項，請補充敘明\n近山北路側之公有人行道認養辦理狀況。\n10. 本案變更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範圍、坡度檢討方式、整\n第4頁，共5頁\n地開發地形變動、涉及變更原核定水保計畫等，與原\n核定開發許可第五次變更內容存有差異，是否應辦理\n變更開發許可，請釐清。\n11. P.1-37，面算表欄寬內容無法顯示，請修正。\n12. P.4-13、P.4-14，有關建築物配置於潛在順向坡之安全\n疑慮，請補充說明相關分析及簽證內容。\n13. P.5-8，A3 區基地內通路迴車道與停車空間混合規劃，\n應考量爾後易造成違規停車而喪失緊急救護車輛迅速\n迴轉之功能。\n14. 依開發許可規定(P.7-8)「鄰接 10 公尺道路兩側基地退\n縮 6 公尺以上建築。…..」、「基地鄰接道路退縮留設\n1.5 公尺人行步道，除供人車出入口外，其餘退縮空地\n均予綠化。….」請釐清近山南路側於路邊設置 3 部停\n車位之適法性。\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下午 14 時 55 分)\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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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1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102-97、\n102-242、102-243、102-244、102-257、\n102-258、102-259、102-272、102-273、\n102-274、102-275、102-332、103-88、103-\n09：10~10：40 187、103-226、103-280、103-281、103-\n282、103-283、103-297 等 20 筆地號(第\n一種商業區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n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n9、9-1、9-2 等 4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n10：40~12：10\n中心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n辦 公 室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10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102-97、102-242、102-243、\n102-244、102-257、102-258、102-259、102-272、\n102-273、102-274、102-275、102-332、103-88、\n103-187、103-226、103-280、103-281、103-282、\n103-283、103-297 等 20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及\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74.64 平方公尺(30%)，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9%，超過其基準容積 4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第一頁\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n道傢俱、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共 2 戶店鋪，於 30 公尺建\n成路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五) 基地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 30 公尺建成\n路側，同意設置。\n(六)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過：\n(一) 本案高層建築物增加地下室開挖樓地板面積無特殊\n緣由之必要，開挖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n(二) 增植行道樹；補充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鋪面材質及\n行道樹配置位置(含種類)。\n(三) 西北側街角廣場加強停留節點設計；西側踏石改採\n無障礙人行通道鋪面設計並於出入口兩處增設供公\n眾通行告示牌(應載明開放範圍內容並納入公寓大\n廈規約)；東北側車道出入口旁增加綠化；1 層景\n觀增植開花性喬木(如:洋紅風鈴木及大花紫葳)；\nS1 店鋪西側出入口處增加綠化植栽；正氣街及建\n成路臨路側整併加大植栽帶(穴)，並於正氣街臨路\n側增植喬木。\n第二頁\n(四) 建築立面植栽增加多樣性；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五) 考量遮蔭調整街道傢俱設置位置；樹立式廣告招牌\n降低高度至 160 公分以下；取消基地西側圍牆改採\n綠籬設計。\n(六) 地下停車空間增設 1 處供社區使用之裝卸車位；汽\n機車出入口加強聲響式警示設施以及交通管制；交\n通衝擊評估補充國光路、正氣街及正義街等路口檢\n討及車輛進出基地動線分析；施工期間避免大型車\n於上下學期間進出；垃圾車臨停位置設置於基地內\n車道西側並於圖面標示車道動線。\n(七) 各戶工作陽台女兒牆應以 RC 構造設置並區隔裝飾\n物及陽台空間；空調室外機應考量施作安全性留設\n安裝維修空間。\n(八) 地上 12、13、18 及 19 層過梁軸力應以柱梁方式設\n計；屋頂層梁上柱補充檢討；垂直綠化設施增加版\n厚至 20 公分以上；地下室水箱增設內部隔牆。\n三、 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通過：\n(一) 移植樹木 B 樹種非台灣欒樹，應為阿勃勒。\n(二) 木棉花之棉絮易造成環境衝擊，應以移除方式處理。\n(三) 1 層平面圖行道樹共 5 株，認養示意圖為 6 株，應\n釐正。\n(四) 補充標示植穴尺寸，複層式植栽應單一化並採易維\n管種類。\n(五) 調整行道樹固定支架杉木為其他材質(例:桂竹)。\n(六) 定植地點應洽建設局尋覓適合之公園或園道植栽。\n四、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增加街角廣場綠化。\n(二) 認養公有人行道增植喬木。\n(三) 請補充都市計畫高度比檢討圖；複層式露臺 1:1 斜\n第三頁\n率檢討有誤；陽台外裝飾版型式請再釐清。\n(四) 增加喬木高度達 5.5 公尺以上。\n(五) 增加綠能設施。\n(六) 注意公共藝術之安全性。\n(七) 開挖比率高達 87%以上應增加社區回饋或是提供卸\n貨車位供社區使用。\n五、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地上 1 層應以社區、鄰近居民活動整體規劃設計，\n達共享公益性，基地西北隅街角廣綠地面積應整\n體加大勿碎化，且大於鋪面面積。\n2、 本案地下室開挖範圍大，植栽大多為降板栽種，\n故應透過綠化或設施彌補喬木無法形成樹蔭情況。\n3、 臨基地側為紅線禁止臨時停車，沿街植栽槽應減\n少破口，建成路側店鋪與社區大門共用 1 處破口，\n正氣街側綠帶應整合無設置破口。\n4、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應設置於易安裝處，住宅單\n元 A8、A9 及 A10 戶無法通達應再修正。\n5、 目錄 4-12-1 補充排煙室進排風位置並標示進排方\n向。\n6、 目錄 5-10-1 補充檢討 1:1.5 高度比。\n7、 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應區分各樣態及深度類別，\n並以剖面標示清楚（陽台、露台、格柵、窗戶與\n版關係），另裝飾版留設僅設置於樑深，勿再加大\n版深。\n8、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9、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裝\n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專章\n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第四頁\n10、 結構設計部分：\n(1) 本案法令適用日應以危老核准日期為主，故\nP.8-3-1 設計準則應以 113 年檢討，查建築物\n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檢討不符。\n(2) 檢核地上 12 及 13 層柱線 X6~X7-Y2 處與地上\n18 及 19 層柱線 X5~X6-Y2 處梁之軸力，確認\n是否應以柱梁方式設計。\n(3) 垂直綠化設施樓板加厚至 20 公分以上，以利\n防水及埋設給排水需求，避免影響樓下住宅使\n用。\n(4) 屋頂層梁上柱下方支承梁如無正交梁平衡彎\n矩，梁應增加扭力設計。\n(5) 地上 1、2 層間有 1 層環梁，結構平面圖應標\n示位置及高程。\n(6) 屋頂框架應設置梁連接以增加穩定性。\n(7) 補充水浮力檢討及計算結果。\n(8) 於 X 向振態帶一點 Y 向振態，惟意外扭矩放大\n都小於 1.0，應再補付完整計算結果。\n(二) 建議事項：車道出入口調整設置於正義街 73 巷，避\n免造成主要道路車輛衝擊。\n第五頁\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9、9-1、9-2 等 4 筆\n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8\n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同意申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 V1 值 3387.81\n平方公尺(10%)，認養臺中市豐原區翁明公園景觀\n(含周邊步道)、麻園頭溪華美街兩側欄杆更換(文\n心路至太原路口)及大里溪南側仁慈街至仁堤路堤\n頂景觀步道及自行車道(大里橋至立善橋)並管理維\n護 4 年，建置經費約 1 億 2,400 萬元，計畫工程範\n圍、項目、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n督及確認完工部分由目的事業單位(本府建設局及\n觀光旅遊局)確認辦理；申請單位於工程施作前辦\n理施工宣導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n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551.23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 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規定，非住宅單元樓地板面積\n小於 100 平方公尺，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錶、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n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於 60 公尺計畫道路(臺灣大道)設置 1 處樹立廣告\n及 1 處企業立招，同意設置。\n(六) 於建築東向及西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及案名，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六頁\n(七)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提出智慧建築\n設計，同意設置。\n(八)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n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放空\n間設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n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n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九)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各層 A11 戶垂直綠化設施深度\n超過 3 公尺未達 4 公尺同意設置；依臺中市鼓勵宜\n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規定，免計容\n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檢附建築物\n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一)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二)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n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公有人行道植栽槽整合，僅留設基地內通路及消防\n救災出入破口，後續依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為準；補\n充說明認養翁明公園編列街頭藝術相關表演活動費\n第七頁\n用。\n(二) 補充鄰地退縮植栽現況照片、透視圖及說明周邊喬\n木植栽種類(含花期花色)，基地內植栽配合周邊整\n體規劃設計。\n(三) 地面層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設計，臨建築線側植栽帶\n減少破口並增設街道傢俱；開放空間綠化跳島設計\n整合並增加綠化；東北側植栽整併加大綠化面積；\n大廳出入口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n(四) 變更後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不少於原核准數量；\n建築西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檢討空調設備範圍並\n加強遮蔽美化設計，設置於西曬空調設備考量功率\n調整或加強遮蔭設計；調整東向立面企業商標及案\n名位置。\n(五) 公共藝術位置往臺灣大道側調整或增加可視性，其\n周邊增植喬木，並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方式；加\n強夜間安全照明。\n(六) 基地東西兩側於車道人行破口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n施；交通尖峰時期車道出入口指派交管人員；考量\n使用性與人行區隔調整車道鋪面；本次變更設計增\n加車輛數，補充臺灣大道慢車道及惠來路之交通衝\n擊分析及因應對策。\n(七) 依宜居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章檢討建築物防災、節\n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補充標示宜居建築垂\n直綠化設施尺寸，3 層露臺檢討垂直綠化設施；廣\n場式開放空間淨寬不足 6 公尺範圍剔除開放空間範\n圍。\n(八) 地下層增加水箱隔間牆；地上 2 層獨立柱無支撐部\n分應檢核細長比；鋼筋如採用 SD490W，應採用 113\n年版本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本案有地震力不沿主\n軸方向作用之問題，應考慮地震力沿幾個不同角度\n第八頁\n輸入之狀況及因應對策；本案高度達 100 公尺補充\n風洞試驗檢討。\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消防送水口位置再考量。\n2、 請釐清宜居垂直綠化設施有無與陽台結合設計？\n詳細範圍及深度檢討應從最外緣計，超出深度規\n定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範圍亦請釐清。\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通過之會議紀錄公文及意見回\n復。\n2、P.4-2b，請補充垃圾清運路線。\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地上 1 層沿台灣大道側公有人行道植栽帶無法臨\n時停車故減少破口，另景觀植栽設計應整合設計，\n以發揮基地腹地條件。\n2、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增加供民眾有效利用設計，以\n發揮更高公益性。\n3、 目錄 4-12-1 空調主機數量龐大，格柵高度、角\n度及密度應達美化遮蔽效果，並補充剖面圖說明。\n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之配置圖應標示高程。\n5、 本案樓地板面積含地下室增加 27,698 平方公尺，\n汽車位由 720 輛增為 901 輛，戶數由 221 戶增為\n890 戶，其使用強度大量增加情況下，服務電梯\n由 10+2 部電梯減為 8 部電梯，未來上、上班人\n流疏導易造成隱憂且無貨梯的規劃，應檢討因應\n對策。\n6、 依建築物檢討垃圾處理量每日達 3,940 公斤，惟\n地上層未設置垃圾暫時停放空間，應檢討因應對\n策；本次變更取消貨梯設置，未來垂直清運動線\n第九頁\n與人流動線使用同 1 部昇降機，將造成彼此干擾、\n環境清潔問題，應檢討因應對策。\n7、 目錄 5-99-1 無障礙設施檢討補充標示高程。\n8、 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層緊急昇降機排煙室、停\n車場及發電機進排風位置，並補充剖面圖。\n9、 宜居回饋金計算可採取每平方公尺 15,000 元檢\n討，另該頁面應調整於目錄 6-2-3。\n10、 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剖面圖 A 及 D 應確認開\n窗形式。\n11、 建築物卸貨、落客及服務後勤動線皆於基地內\n通路或地下層，另服務後勤動線應配合店舖與\n辦公使用調整設計。\n12、 應依交通影響評估審查結果更新本案汽車及機\n車停車位數量。\n13、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扣除結構柱範圍。\n14、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n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n架應全面留設。\n15、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6、 結構設計部分：\n(1) 目錄 8-1-1 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應補充技師簽\n證。\n(2) 機房水箱活載重取 200kgf/m2 再檢討是否足夠。\n(3) 地下層柱線 9 於 WS3 與 WS4 間之梁檢核是否形\n成短梁。\n(4) 地上 2 層柱線 B 柱無支撐長度且較長，應檢核\n其細長比。\n(5) 本案地震力有不沿主軸方向作用問題，需考慮\n地震力沿幾個不同角度檢討狀況，如 45 度、\n第十頁\n135 度、30 度及 120 度等。\n(6) 應補附開挖立面圖，並說明採逆打工法應有開\n挖順序。\n(7) P 地上 15 層箱型鋼柱轉換為 H 型鋼鋼柱，兩者\n尺寸差異太大，需補付細部結合圖說，並補充\n計算檢討。\n(8) 補充開挖工程監測配置。\n(9) 目錄 8-9-1 結構平面圖 SRC 柱內部鋼柱改為 H\n型鋼柱，尺寸表應一併修正。\n(10) 補充弱層檢討。\n(11) 剪力牆造成的短梁問題，應補充檢討結果。\n(12) 地下層水箱尺寸大，需於水箱內部設置分隔\n牆。\n(13) 目錄 7-3-1 建築圖應補充 BRB 斜撐留設位置，\n以確認建築圖與結構是否衝突。\n(14) 地下 1 層至地上 1 層車道部分開挖深度超過\n1.5 公尺，應檢討安全措施。\n(二) 建議事項：。\n參、 散會(12:10)\n第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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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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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5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一心段 1115\n9：10~10：10\n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289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n10：10~11：10\n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n昌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東 區 東 勢 子 段\n45、56-12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n11：1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豐原區一心段 1115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050.66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本案開挖率達 83.21%，同意設置。\n(七)基地北側及街角廣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n第1頁，共6頁\n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形式。\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n過：\n(一)增加認養基地東側綠地用地；認養人行道增植行道\n樹，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套繪東側綠地景觀植栽、豐裕路園道至豐原國民暨\n兒童運動中心行道樹種類及相關行穿線位置；補充\n模擬臨中正路喬木之四季開花情境。\n(三)基地北側增加休憩停留設計減少人行穿越破口，增\n加 建物 前 綠 帶 ， 並與 公 有 人 行 道景 觀 整 體 規 劃考\n量，整併東北側景觀綠帶；基地西南側減少綠帶破\n口加強綠化以避免對向路衝及交通壅塞問題。\n(四)公共藝術考量在地特色重新調整；基地東側增設街\n道傢俱；基地南側圍牆加強綠化。\n(五)複層式露臺考量日照調整植栽種類，並於女兒牆側\n增加綠化及懸垂性植栽，標示管道間位置並依規計\n入容積；垂直綠化(屋頂層、露臺及立面)增加植栽\n多樣性，並於南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屋頂層增植\n小喬木。\n(六)檢討垃圾投擲動線及垃圾車臨停位置。\n(七)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設起訖路徑\n人行動線分析，增加基地至忠勤公園、怡然園公園、\n豐原國民暨兒童運動中心之分析；B1 店舖汽機車停\n車位以告示牌或顏色區分標示；施工車輛調整至 10\n公尺計畫道路進出並派員指揮，若有外部需求應申\n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右進右出為原則。\n(八)套繪基地周邊自行車道系統及喬木植栽配置，並配\n合調整基地內植栽種類；臨路側喬木(黃連木)調整\n為開花性喬木(例如:流蘇)；植栽調整為誘鳥誘蝶種\n類；基地後院未開挖區減少硬鋪面(木紋鋪面)並增\n植喬木；基地西側增植喬木並加強停留節點設計；\n第2頁，共6頁\n加大喬木植栽米徑至 12 公分以上。\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行道樹固定方式採以孟宗竹或桂竹，末端直徑 8 至\n10 公分、長 240 公分，並以三角支架施作為宜。\n(二)調整豐裕路、中正路側(基地東北側轉角處)行道樹間\n距並增植喬木。\n(三)中正路側植栽帶(穴)採以長條狀植穴設計。\n(四)豐裕路原有台灣櫸木若有生長狀態不佳、樹木傾斜\n建議一併換植，並考慮調整位置增加數量。\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28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205.5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本案於主要道路側 (20 公尺豐偉路 )設置車道出入\n口，同意設置。\n(七)本案景觀牆(泳池側)因隱私及景觀需求採不透空設\n計，同意設置。\n(八)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申\n請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套繪基地北側、西側都市計畫圖；補充基地周邊(含\n豐樂公園、豐樂停車場)人行空間系統與植栽配置分\n析並配合調整基地內植栽種類。\n第4頁，共6頁\n(二)豐偉路側增植行道樹；文心南七路及豐偉路臨路側\n增植喬木(至少 6 株)型塑 3 排林蔭；車道側減少硬\n舖面並增加綠化面積；基地西北側街角廣場採複層\n式植栽設計；補充景觀生態池剖圖。\n(三)2 層露臺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陽台玻璃欄杆適度\n透空設計使植栽滿溢；補充乙梯側露臺後續維管方\n式說明。\n(四)取消車道上方景觀造型框架並檢討結構單獨設置不\n與結構物相連；降低圍牆高度，取消街角廣場側圍\n牆改採綠籬設計；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檢討基地西側無障礙坡道坡度設計；公共藝術圓弧\n最低點考量安全性至少應達 2 公尺以上並補充底座\n尺寸；基地東北側街角廣場街道傢俱減少長度、增\n加數量；消防送水口調整位置；垃圾儲存空間設置\n於地下室應考量通風採光及通行車道淨寬；進、排\n氣口方向調整。\n(五)豐偉路側向交通局申請出入口改為雙黃實線，並依\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檢附交通影響評\n估報告檢核表並補充交通技師簽證；更新車流量調\n查，並補充周末之車流資料；補 充 基 地 周 邊 iBike\n站位使用率分析；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n主要公共設施起訖路徑人行動線分析；標示坡度及\n曲率半徑；專章檢討基地駐車彎及基地周邊人行破\n口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調整施工車輛暫停區進\n出路徑規劃，若有外部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n落實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5頁，共6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昌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45、56-12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辦公\n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綠覆率、地面層\n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提請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n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垂直綠化小喬或大灌木數量減少，同意採以地面層\n增植喬木替代。\n(三) 圍牆設置型式及長度變更，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後通過：\n(一)補充敘明垂直綠化小喬或大灌木減少數量理由。\n(二)新增採光罩請依規檢討防火時效。\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15)\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5/2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5月第3次",
    "meeting_id": "11305008",
    "agenda_pdf": "11305008_A.pdf",
    "minutes_pdf": "11305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444 等 6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提請\n審查。\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n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444 等\n6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6-3-4a 圖面標明 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範圍及前後院留設情形。\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以\n第1頁，共8頁\n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正檢討說明。綠\n化面積及植栽數量檢討，P.5-1-4 與 P.4-4-4-1a 不一致，\n請依 P.4-4-4-1a 計算內容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n1.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周圍淨距離檢討圖。\n2.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淨高檢討圖。\n3. P.5-3-3，回饋金計算之垂直綠化設施面積有誤，並\n請補列最小值及最大值之計算式。\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落物曲線檢討圖。\n2. 請於面算表補充垂直綠化設施。\n3. 1 層平面圖：\n(1)請補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n(2)整體性防火間隔標示 305 公分，請確認其淨寬\n尺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基地 3 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n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n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n口設計方案。\n(二) 請說明本案機車進出動線 P.9-2-16 與 P.5-6-7，1 層平\n面圖機車道配置位置不同；本案如規劃汽機車出入口\n於同一出入口，請說明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n(三)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n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n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n第2頁，共8頁\n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n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n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n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納\n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n出席審查。\n(二)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n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n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n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4)，\n本案於圍牆標註案名位置，請補繪其材質，倘為金屬立\n體字(無燈飾)，則得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n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n不符上述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變更後地面層灌木面積數量、屋頂層綠化面\n積綠覆率及申請宜居建築數量面積均少於原核准，\n請說明理由及提出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324.1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8頁\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材質色彩\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宜居建築辦法第 4 條，本案垂直綠化設施突出\n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昌平\n東七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屋頂設置曬衣架及空調格柵非屬提會事\n項，補充機車道出入口提會事項。\n2.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補充說\n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更新。\n4. P.2-3，套繪鄰地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n補充園道及人行道喬木植栽種類。\n5.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n點規定逐款檢討。\n第4頁，共8頁\n6. P.4-3-1，應為變更前(原審定)請修正。\n7. P.4-4-3a、P.4-5-1a，灌木及草花植栽表分別臚列，\n並填寫數量及面積總量。\n8.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確實降版順平設計。\n9. P.4-4-6，C 剖面圖有誤與平面圖不符。\n10.補充地面層及屋頂層植栽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1.2 層露臺景觀平面圖請著色及詳列植栽表，並補\n充剖面圖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2.P.4-6-2，垂直綠化補充標示覆土深度；填寫白水\n木數量。\n13.街道傢俱考量友善性，高度建議調整至 45 公分。\n14.P.4-7-3a，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方式圖示；公共\n藝術高度(不含基座)建議應達 2 公尺以上。\n15.P.4-7-4，請釐清為設置景觀牆或圍牆並依規檢討\n高度及透空率，倘不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16.都審規範第 20 點，汽機車道出入口請詳實檢討。\n17. 建議機車停車空間加強自然對流。\n18. P.4-7-4，1 層景觀造型牆平立面圖不一致，防水\n閘門、車道門禁設計應避免衝突。\n19. 前次宜居建築面積為 279.58 平方公尺，本次減\n少為 159.3 平方公尺，宜居建築面積不宜變少。\n20. 整宗基地綠化量不得少於前次。\n第5頁，共8頁\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n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四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變更後）：危老獎勵(10%)及容積移轉量\n(40%)誤繕，應修正為危老獎勵(40%)及容積移轉\n量(10%)。\n2. 土管要點未涉及變更設計部分仍請敘明檢討內容，\n以利查對。\n(二) 容積移轉：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但法規檢討未列\n「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n作業要點」，請補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金屬格柵透空率檢討請補充計算\n式。\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6-1，本次變更後 1 層植栽配置，樟樹(含受保護樹\n木)周邊皆再規劃種植大小喬木，仍需注意種植間距，\n以提供其根系生長，並維持良好樹冠生長空間。\n(二) P.4-8，有關街道傢俱之變更設計，仍應考量可符合年\n第6頁，共8頁\n長者、行動不便者及攜帶幼童家長方便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6. 另加計時程(8%)暨規模獎勵(2%)︰10%，共計 40%。\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09 年 11 月 18 日重建計畫核准。\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主要變更立面材質比例達 100%，依規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變更項目為地面層樓地板面積、建築面積、景\n觀設計、立面材質、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數量、綠\n化比例、街道傢俱位置及型式、喬木數量、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等項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14-1，建築線紀錄事項掃描模糊，請改善。\n2. 戶外泳池旁空間未標示空間名稱，是否計入建築\n面積及容積應請釐清。\n3. P.4-6-1，變更後 1 層喬木圖例較多，建議將喬木\n及灌木草花分開 2 張製作，俾利辨識。\n4. P.4-6-1，請釐清樟樹米徑 40~80 公分之合理性。\n第7頁，共8頁\n5. 變更後惠中路 100 巷無喬木，相較變更前之設計\n較為不友善，建議再檢討修正。\n6. P.6-1-2-16，屋頂層隔間變更，空間用途未標示，\n請修正。\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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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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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5/2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2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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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5010_A.pdf",
    "minutes_pdf": "11305010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87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7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n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n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自治段 201、23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提請審查。(第 279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n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8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7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二類。\n(二)第三類：(一)1 項。\n第1頁，共14頁\n(三)第四類：(一) 1 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第 7 點，有關建蔽率、\n容積率請詳列算式及對應頁碼誤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7，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及建築立\n面量體等全部變更設計；依「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n件之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第 11 項規定「不改\n變審查會議之審定原則」，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灌木數\n量及屋頂綠化比例少於原核准，請設計單位補充說\n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n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n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n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n第2頁，共14頁\n表、街道傢俱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n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n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7.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另是否有新增或誤、\n漏繕內容，請一併檢核。\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申請獎勵內容數值與變更前不符，請修正；\n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於報告書封面、申請書及委託\n書案名一併填寫說明；另申請書亦填寫宜居建築不\n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比例；本案僅單側臨路車道\n出入口設置位置非屬提會內容。\n2. 申請書勾選宜居建築非提會內容，請修正。\n3. P.2-4，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補充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n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n道、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n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補充鄰地周\n遭與本案之關係說明。\n4. P.2-5，鄰地為 13、15、26 層樓建物，請套繪都設服\n務網資訊公開建物量體及 1 層景觀平面圖。\n5. P.3-5，補充本案變更前後容移友善環境對策內容是\n否一致，並請依都審第 13 點內容檢討。\n6. P.4-1，補充原審定內容；P.4-3，補充行車視距標示\n及車道寬度尺寸及行駛方向。\n7. P.4-6，補充建築物四向立面材質及色彩，勿以深淺\n色標示。\n8. P.4-22，本案設置圍牆及景觀牆，請依都審通案性原\n則檢討 50%透空率。\n第3頁，共14頁\n9. P.4-29、P.4-43，圖面補充覆土深度標示及噴灌排水\n系統說明。\n10.P.4-33，屋頂附建設施依規檢討高度及勿採圍閉設\n計，補充安全防墜規定說明。\n11.P.4-37，補充圍牆與容移退縮線關係。\n12.P.5-9，補充本案基地位置。\n13.P.5-13，都審法令日期有誤，請更新。\n14.本案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位，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n檢討「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n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n50%上…」，請補充計算式說明。\n15.P.7-4，標示退縮範圍內圓形圖例說明。\n1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n白方式表示呈現。\n17.P.4-6，倘容積率增加法令適用以變更設計掛號日期\n為準。\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正面裝飾物遮蔽應依 111 年 12 月 8 日\n府授都建字第 1110332227 號函檢討。\n2. 目錄 6-2-2 複層式露台半徑 4 公尺範圍應淨空不得\n設置門扇。\n3. 本案原設計核准垂直綠化設施，應說明本次取消申\n請緣由，並增加垂直綠化。\n(二) 建議事項：無。\n第4頁，共14頁\n二、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本次變更設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230 條申請高層\n建築物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應補充詳述因「施\n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為何？另補充\n本案倘再開挖地下樓層數或其他解決對策之評估說\n明；檢附相關法令依據及開挖面積檢討詳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次屬建造執照第一次變更設計，新增本類預審事\n項，地下層應說明本次新增範圍標示。\n(二) 建議事項：地下車道寬度建議以法定 6 公尺寬檢討\n縮減開挖率評估。\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應再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各向透視圖。\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第5頁，共14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1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之建築師簽證內\n基地位置標示有誤。\n3. 地上 1 層停車空間與避難路徑不得重疊，停車空間\n應獨立使用區劃。\n4. 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檢討深度大於 1 公尺以上檢\n討不全，應再修正。\n5. 目錄 7-2-1 特別安全梯開口未直接面向戶外，檢討\n不符應修正。\n6. 目錄 5-10-1 北向日照應檢討建築物構造最外緣。\n7. 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法規檢討版本不全，另應釐\n清適用版本。\n8. 地上 1 層直通梯避難路徑不得穿越停車空間（用途\n請修正）。\n9. 各層步行距離應檢討至居室最遠距離及地上 1 層避\n難路徑檢討不符，其路徑及共用走廊部分應置中檢\n討。\n10.地上 1 層面積應計算至替代柱心線。\n11.基地位於捷運兩側禁建限變更設計應洽主管機關\n確認。\n12.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構造物應檢討高度（送\n水口）。\n第6頁，共14頁\n13.目錄 4-12-1 工作陽台外天井空間應以必要性空調\n版檢討設置裝飾物，其餘應取消。\n14.目錄 4-14-1 建築技術規則第 102 條進排風應至戶\n外，地上 1 層進排風設備檢討不符。\n15.目錄 4-4-6 景觀剖面補充景觀牆高度，另剖面圖 C2\n下凹處係屬何種功能，倘為景觀座椅應標示材質及\n補充座椅高度。\n16.目錄 5-1-1 土管第 16 點附圖補充標示檢討基地位\n置。\n17.目錄 7-2-1 車道出入口應自土管人行退縮 2 公尺緩\n衝空間。\n18.地上 1 層梯廳及管委會空間應分別標示檢討容積。\n19.地上 1 層結構柱檢討應計入面積，結構行為之柱、\n梁、頂蓋裝飾物檢討不符。\n20.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n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n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21.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22.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第7頁，共14頁\n23.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屋頂層休憩設施應檢討至少 1 處無障礙通達通路。\n2. 地上 1 層垃圾空間建議加開對外窗，以利自然通風\n採光。\n第8頁，共14頁\n第二案：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自治段 201、23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二、四類。\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內容業經建築師簽證依 113\n年 2 月 19 日第 279 次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n事會之本科意見修正，爰涉都市計畫土管事項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幹事會意見回覆內容頁數錯誤，請再修正，原幹\n事會意見第 1 點基地周邊停車供需現況分析，包括\n周邊分區各區路邊路外有格無格之調查，並未補充，\n再請釐清修正。\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包含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n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iBike 公共\n自行車、基地周邊周邊 300 公尺及 500 公尺行人設\n施動線說明分析。\n第9頁，共14頁\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停車場出入口與本基地相對\n位置之說明及圖說。\n(四) 規劃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請再補充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6-1-6-2，開放空間街道傢\n俱配置平面圖，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n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6-1-6-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 P.6-1-6-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 93.12.16.營\n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n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n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n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n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n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n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0頁，共14頁\n4. 本案汽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8 公尺計畫道路(日新\n街)，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其他事項請再釐清確認。\n2.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3. P.4-6-1-3，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4. P.4-10-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設計。\n5. P.4-11-1，請標示圍牆與容移退縮 3 米範圍線距離。\n6. 請補充說明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n7.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鋪面圖例。\n8. P.4-16-1~P.4-19-2，排水系統、照明、噴灌系統圖例\n與平面圖應一致。\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北側與鄰地間設置圍閉式綠籬設計應補充\n設計大樣圖及鄰地現況照片，並說明設置緣由，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應提請委員會審\n議，另座椅高度及寬度應調整為適合行人乘坐，另\n總長度達 7 公尺，應述明設置達 7 公尺緣由及檢討\n造成開放空間阻隔性。\n3. 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頂蓋型\n開放空間，並分別標示。\n4. 本案前於幹事意見回應於使用執照前完成未開闢計\n畫道路，基地西、南側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n應於目錄 6-1-2 補附開闢計畫書圖、現況照片及切\n第11頁，共14頁\n結書，另標示開闢範圍及連接可通行道路情形，得\n否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檢討獎勵面積，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平面圖及面積計算圖沿\n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於西南側檢討不符；圖\n例標示不符。\n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無特殊緣由依規不得於地界設\n置欄杆，應取消。\n7.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規定，景觀剖面應標示\n相對應開放空間範圍，另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花\n台應全面降板順平設計。\n8. 開放空間西南角等寬開放空間應平行建築線設置。\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補充設計單位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n之同意書，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n11.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於該章節\n補充。\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4-10-1 調整位置於公共藝術本體附近或結合設\n計，以利開放空間綠化完整性。\n2. 街道傢俱考量乘坐舒適性應設置於喬木遮蔭處。\n二、申請第二、四類預審事項，應依 113 年 2 月 19 日都市設計審\n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n充。\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依 113 年 2 月 19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另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第12頁，共14頁\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第二類預審事項應勾選。\n3. 目錄 1-11-1 本案指定建築線書件缺漏，應檢附都市\n計畫注意事項等資料。\n4. 基地北側現有水溝應說明現況保留或洽水利局辦理\n廢溝。\n5. 道路應依規檢討截角留設。\n6. 地上層露台上方頂蓋範圍應以陽台檢討。\n7. 北側鄰房建築物佔用應切結拆除或計入建築面積檢\n討。\n8.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說明牌與平、立、剖設計大樣\n圖及效果圖對應不符。\n9. 管委會空間應標明使用空間名稱。\n10.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應詳算道路退縮地面積（得\n計入法定空地）。\n11.目錄 4-4-4 無法綠化面積扣除項目應以土管規定之\n退縮人行空間範圍，6 公尺計畫道路側退縮空間倘\n非土管規定應不得扣除。\n12.基地鄰接道路寬度應依建築線指定內容標示。\n13.依據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17 條，安全圍\n籬於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請改設透空部分未超\n過 6 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請修正。\n14.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第13頁，共14頁\n15.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施\n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位進\n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無涉\n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1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二) 建議事項：檢討是否申請廢道程序，保持開放空間完\n整性。\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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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福億段 5、6、7、\n09：10~10：40 8、9、10、11 等 7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第二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n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n10：40~12：10\n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n(經第 302 次 A 組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會)\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09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福億段 5、6、7、8、9、10、11 等 7筆\n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 申請移入容積量 5465.19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 臨 25 公尺太堤西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n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n道傢俱、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n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一頁\n(四)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臨 12 公尺永祥街側及 25 公尺太堤西路側共設置 7\n座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及委員審查意見修\n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公\n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n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頭汴坑溪周邊人行空間系統與植栽配置分析並\n配合調整基地內植栽種類。\n(二) 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屋頂層增植遮蔭性小\n喬木。\n(三) 地面層植栽槽整併加大植栽綠化面積減少硬鋪面；\n沿建築線植栽帶應減少破口，除行穿線留設人行通\n道破口外，12 公尺永祥街側店鋪前破口調整為 2 戶\n1 處，東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側減少為 2 處破口，\n餘沿道路側綠帶應延續綠化不中斷；S2、S3 店鋪\n大門調整為 1 處並於店鋪側增加綠化設計；北向及\n建築物中間側植栽考量日照調整植栽種類。\n(四) 景觀造型牆高度降低至 2 公尺以下；公共藝術 B(月\n光與月影)高度加大至 2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並調整\n至東南側街角廣場；街道傢俱高度調整為 45 公分；\n第二頁\n案名牆減少為 1 處；增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五) 車道出入口增設反光鏡及聲響式警示設施，鋪面採\n以人行為主及綠斑馬型式設置；調整無障礙汽車位\n靠近梯廳處，店鋪汽、機車停車位鄰近車道出入口\n以提升周轉率；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為原則若外\n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六) 垃圾儲存空間於車道側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地\n上 1 層汽車與機車車道間(非開放空間範圍)設置綠\n化花台；地上 1 層補充空調美化設計；檢視各樣態\n裝飾物與外牆開窗關係檢討並附剖面圖。\n(七) 建築物應增加結構勁度；安全措施於 4 處角隅處增\n設斜撐；標準層大梁不直通應修正，無法直通處應\n檢核錨定。\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請整合西南角的景觀；綠地減少碎化性，提高綠\n覆面積減少硬鋪面；延續綠帶之長度降低破口，並\n檢視太堤西路合宜之人行道寬度。\n2、 P.108，交通影響評估於 113 年 4 月 1 日掛件，但\n交通技師簽證為 113 年 4 月 2 日，請再確認作業程\n序；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請補充說明警\n示設施及車行視距之妥適性；請補充說明商店之停\n車管理方案。\n3、 P.41-43，基地東南側開放空間圍牆建議降低高度\n並檢視其必要性，其中 C 型下方為 130 公分無通透\n性建議提高圍牆臨路開放空間之連續性，並增加空\n間之縮放性。\n4、 P.41-43，本案消防送水口、案名牆都採對稱設計\n形成主入口垂直性設施較多，建議適度減少開放空\n間牆體之設置。\n第三頁\n5、 北向植栽依環境日照選擇適合樹種。\n6、 南側留設 1 條主要通行空間，增加休憩停留節點、\n座椅。\n7、 住戶使用空間加強休憩行為的空間景觀設計。\n8、 屋頂層增加休憩節點、休憩座椅設計；加強河岸\n側建築立面景觀、夜間照明設計。\n9、 補充鄰地、河岸開放空間、人行道、植栽資料，\n加強串聯設計。\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公文及修正對照表。\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6-1-6 補充各樣態空地樹立廣告之設計大樣\n圖。\n2、 各層平面圖及裝飾物專章補充 A6 及 D7 戶住宅單\n元梁線。\n3、 補各樣態開窗對應裝飾版之剖面詳圖檢討\n4、 目錄 7-6-1 補充各樣態開窗對應裝飾版之剖面詳\n圖檢討；補充 A1、A5、A7、B1、B5、C2、C6、D1\n及 D5 戶住宅單元臥室及主臥室外裝飾版檢討。\n5、 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補充剖面詳圖，以利判\n別開窗型式等設計。\n6、 建築物 B 棟補充標示無障礙樓梯。\n7、 目錄 6-4-1 屋突面積檢討式內建築面積 1/8 誤繕。\n8、 基地南側太堤西路人行步道與景觀整合設計後應\n標示人行步道最窄處淨寬度。\n9、 基地高程差達 206 公分應補充平均高程檢討說明。\n10、 目錄 4-4-7 地上 1 層鋪面材質與尺寸應具體標示。\n11、 街道傢俱可及性與實用性無使用誘因且無公益性，\n應整合景觀整體設計並設置於陰涼處。\n12、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第四頁\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1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4、 結構設計部分：\n(1) 本幢建物為地上 14 層，惟振動週期達 2.5 秒\n左右，最大層間變位角已超過 0.004，設計過\n軟應增加結構勁度。\n(2) 結構平面圖柱線 Y3、Y6、Y11、Y14、Y15、\nY16 及 A、D 棟柱線 X7 大梁不直通，應檢核鋼\n筋錨定。\n(二) 建議事項：\n1、 建築物 A、B 棟間及 C、D 棟間綠廊由北側永祥街\n串連至太堤西路及 8 公尺計畫道路，建議格柵門\n取消供公眾通行。\n2、 空地樹立廣告設置於草坪上破壞基地開放空間淨\n深與完整性，形成突兀視覺衝突，建議調整設置\n於立面柱，其視覺效果與原規劃相同，且可釋放\n北側綠化空間之開闊性，維持開放綠化空間整體\n場域感。\n(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社區門扇勿設置於\n開放空間範圍。\n第五頁\n第二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n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公有人行道植栽帶減少破口；地面層減少硬鋪面、植\n栽穴加大至 1.5 公尺並增加喬木植栽，取消東側及北\n側外廊旁植草磚，改以延續喬木綠化設置。\n(二) 2 處街角廣場增設停留節點並與綠化植栽重新整體設\n計，東北側增加 1 處公共藝術。\n(三) 檢討地面層外廊及車行動線及安全性分析；車道出入\n口調整以人行為主形式設計(綠斑馬)並增設聲響式\n警示設備，倘有臨停接送需求應設置於地下層為原則。\n(四) 更新交通調查分析資料(重大路口車流量)，補充基\n地周遭重大建設(捷運藍線等)及 500 公尺範圍新建建\n案，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施工\n車輛應內部化，倘涉外部設置應申請交維計畫。\n(五) 懸臂梁應說明如何加強結構設計及檢討；詳述懸挑梁\n拆模及回撐的施工順序及應注意重點。\n二、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大廳及車道是否可以再研究；P.125-126，取消植\n草磚無障礙，改以舖面設計。 P.125-126，北側臨\n路側綠帶整併，保留 1 處破口，增植喬木；P.125-\n126，西側 2 株行道樹取消，內側開放空間增植 4\n棵喬木。 P.125-126，美人樹週邊加強景觀設計，\n並留設合理樹穴空間。\n2、 建議基地東側 6 公尺計畫道路人行道刪除彎道小\n第六頁\n徑，加強鄰接休憩停留處節點設計；請檢討公共\n開放空間使用植草磚並計入綠化面積計算之妥適\n性；西側臨道路側之植栽穴及人行道寬度狹窄，\n建議重新檢討；大富街無遮簷與鄰地銜續；公益\n路公有人行道喬木植栽槽整合；大富街公有人行\n道建議不植喬木，基地內喬木 4 株及雙排喬木；6\n公尺計畫道路景觀通路建議取消 。\n3、 釐清屋頂平台高程標示與建築物高度尺寸標示關\n係，確認是否屬高層建築物；結構系統是否請建\n築師再研究、設計。\n4、 P.130，本案屬交通影響分析，修正都審申請書；\n車流、停車及 iBike 調查日期為 112 年 3 月 9 日，\n請重點補調並以半年內之資料為原則；基地周邊\n500 公尺範圍內重大建設與基地之關係，請更新\n臺中捷運藍線進度（臺中捷運藍線於 2024 年 1 月\n29 日奉行政院核定）及補充市政路延伸進度（第\n2 標預計 2026 年底完工）。\n5、 確認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除麗明營造外之興\n建中建案（例如：尚有河南路大業路口即將完工\n之建案、公益惠中路口亦已施設圍籬），且所有相\n關建案之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並應整體納入\n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6、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道鋪面顏色，可考量採用「綠\n斑馬」意象以提高自明性；標註機車雙向通行之\n車道寬度；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n請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n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n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P.1-6-1.1，委員意見第 3 點回覆本案宜居建築垂直綠\n化設置列入提會項目，與宜居法規檢討均未達提審\n第七頁\n規模，請釐清。\n2、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於報告書封面、申請書及委託\n書案名一併填寫說明；另申請書亦填寫申請垂直綠\n化設施之面積及比例，宜居建築欄位應補充勾選。\n3、P.4-6-2、P.4-6-4~ P.4-6-5，補充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n施覆土深度。\n二、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標準層平面圖修正剖線 E\n方向。\n2、 目錄 6-1-1 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檢討臨公益路\n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為 4.35 公尺，誤植為 4.39\n公尺；第 285 條檢討開放空間得增加樓地板面積\n最大值檢討，基準樓地板面積應乘 20%誤植為\n30%；第 286 條日照陰影及建築物高度檢討列於\n目錄 5-10-1，誤植為 5-4。\n3、 基地北側植草磚取消，改以綠地灌木、喬木配置。\n4、 基地東側綠化開放空間植草磚取消，以微型口袋\n公園思維調整街道傢俱位置、草坪、灌木與喬木\n之關係。\n5、 結構設計部分：目錄 8-9-1 地上 1 層高 6 公尺檢\n核是否環樑設計，另大梁深 60×90 公分與地上 2\n層以上 3.6 公尺樓高設計相同，應再檢核確認結\n構安全及是否調整梁深。\n(二) 建議事項：變更設計後增加的建蔽率基地西側規劃\n為社區落客區，公益性不足，建議此半戶外空間與戶\n外空間整合規劃，提升行人、市民與居民的公共場域\n品質。\n(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 目錄 6-1-2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檢討及剖\n面圖。\n第八頁\n2、 目錄 6-1-3、6-1-4 應補充原審定之開放空間檢\n討圖。\n參、 散會(12:40)\n第九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5/2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31次",
    "meeting_id": "11305005",
    "agenda_pdf": "11305005_A.pdf",
    "minutes_pdf": "11305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霧峰區中正段 336-\n2、336-3、336-4、336-5、545、545-1\n9：10~10：40\n等 6 筆地號(社會福利設施)地上 15 層\n地 下 3 層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n(依第 622 次都審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第二案：聯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98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n10：40~12：10\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霧峰區中正段 336-2、336-3、336-4、\n336-5、545、545-1 等 6 筆地號(社會福利設施)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店鋪及集合住宅(吉峰安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 臨 32 公尺中正路側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栽綠化並\n維持 2.5 公尺以上人行連續淨寬設計，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建築立面基座設置案名牆，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沈委員\n芷蓀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人行道範圍專章並標示高程、植栽、舖面及套\n繪鄰地現況，鋪面加強止滑設計；臨峰堤路側擋土\n牆增加攀藤植栽及加強景觀美化設計。\n(二)臨路側增設街道傢俱，考量年長者增加扶手設計；\n臨峰堤路側種植雙排喬木為原則，灌木考量後續維\n管調整設計；地面層東側主入口、北側街角廣場及\n第1頁，共4頁\n中庭計 3 處增植大型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以強化\n節點設計。\n(三)中庭未開挖區增加綠化植栽及街道傢俱，補充住戶\n動線說明。\n(四)正面式廣告招牌以每戶各面向設置 1 處，設計長度\n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設置。\n(五)增設綠能設備，屋頂層採以開心農場形式設計，喬\n木植栽考量載重調整規格。\n(六)車道出入口調整以喇叭口設計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n備，檢討地下 1 層至地下 3 層車道旁 3 處停車位(編\n號 102、118)之合理性。\n(七)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建物用途為幼兒園)與都審報告\n書(已取消幼兒園使用)內容不一致，請修正；更新\n交通技師簽證及執照、交通調查日期應以半年內資\n料為主。\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聯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13.83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五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 尺 應 檢 附 裝 飾 物 專 章 報 告 、 裝 飾 物 結 構 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 依宜居辦法第 4 條，垂直綠化設施併同陽臺設計深\n度超過 4 公尺，同意設置。\n(七) 依宜居辦法第 11 條，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n逾 3 公尺，且與其他裝飾物或宜居建築設施合計超\n過該向立面長度 3/5，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與東北側公園行道樹 3D 模擬圖，基地內植\n栽依季節及花期花色調整設計。\n(二)東 南 側 街 角 廣 場 增 設 街 道 傢 俱 及 加 強 停 留 節 點 設\n計，並加大喬木尺寸；增加行人空間開放及友善性，\n第3頁，共4頁\n增加臨路側灌木多樣性；中庭增加遮蔭；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車道寬度縮減 4 公尺以下。\n(三)部 分 圍 牆 向 基 地 內 側 退 縮 ， 增 加 停 留 節 點 及 開 放\n性，並減少凹凸設計；公共藝術補充基座固定方式；\n檢討進排風口設置位置。\n(四)汽車出入口及東側大門出入口採以人行鋪面 (考量\n綠斑馬型式)為主；補充機車出入口大小門進出管\n制，並調整為垂直進出；汽車道坡道往基地內側退\n縮增加視距；會客空間檢討無障礙設計。\n(五)依規檢討建築物屋外出入口及應否檢討基地內通路。\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45)\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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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5/17",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11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305006",
    "agenda_pdf": "11305006_A.pdf",
    "minutes_pdf": "11305006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 ~9：05\n壹、 主席致詞\n9：05~9：1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02、102-1\n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9：10~10：50\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n請審查。\n(依第 10 次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n決議：再提會審議)\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n9、9-1、9-2 等 4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n10：50~12：40\n中心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n辦 公 室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12：40~12：5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 ：5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3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02、102-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有關景觀提升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工期計畫合\n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n機關（本府建設局等）審認辦理；另請申請單位於計畫\n工程施作前辦理交通維持及施工宣導事項；並於核發使\n照前再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報告認養成果。\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範圍設置 3 處認養告示牌(依本府公告版本)並得\n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設計；街道傢俱下方鋪面應與\n人行鋪面採一致性及順平設計；補充街道傢俱材質及\n尺寸標示，高度應以 45 公分設置；體健設施配合整\n體環境加強設計。\n(二) 認養範圍植栽採以四季變化設計並補充認養前、後 3D\n模擬或空拍圖分析。\n第1頁，共4頁\n(三) 認養範圍梅川東、西路兩側行穿線及街角銜接處統一\n設計並經交通局及建設局確認；補充無障礙動線與行\n穿線之大樣圖說(含坡度、鋪面等)，並加強止滑及減\n少高差設計；彈性地墊考量排水設計。\n(四) 台電變電箱加強美化設計並考量維管使用留設開口。\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增加整體景觀的 3D 透視；認養單元、設計、位置，\n請藝術化。\n(二) 梅川東、西路是單行或雙向行車，請確認。\n(三) 路口改善不該僅侷限綠廊，若要改善，應該涵蓋到梅\n川東西路路口。\n(四) 年長者座椅下宜順平，公共座椅簡報 P.48 請補尺寸及\n材料圖。\n四、本府建設局意見：\n(一) 有關濕式紙模材料請依本市「人行道、欄杆色彩選用\n及施作指引」，顏色選用台灣塗料工業同業公會色卡\n#63 深灰色號，並採消光塗佈，避免反光。\n(二) 部分縱向人行穿越道位置似與現況不符，請再確認。\n(三) 行穿線應對齊無障礙坡道。\n(四) 若有新植喬木請避免種植問題樹種(如掌葉蘋婆、黑\n板樹、小葉欖仁等)。\n五、本府水利局意見：\n(一) 梅川園道上有梅川暗渠既設雨水人孔蓋，因有清疏需\n求不予下地，建請於圖說標示註明，倘後續施工有配\n合高程調平需要，請於施工一週前通知本局及現場確\n認。\n(二) 後續施工請小心，若造成梅川暗渠設施損壞，請立即\n通知本局並負責修復。\n六、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有關申請提升 V 值內容，本科無意見。\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及第 6-1 點，請釐清本案獎勵容積為\n15.27%或 2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3-3-5，剖圖標示 2 公尺既\n有人行道旁之自行車道寬度，並說明相關動線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9、9-1、9-2 等 4 筆地號\n(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8 層店舖\n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依土管要點第 6-1 點規定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已\n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提出景觀提升計畫，本案認養臺\n中市豐原區翁明公園景觀(含周邊步道)、麻園頭溪華美\n街兩側欄杆更換(文心路至太原路口)及大里溪南側仁\n慈街至仁堤路堤頂景觀步道及自行車道(大里橋至立善\n橋)，並管理維護 4 年，建置經費約 1 億 2,400 萬元，申\n請 V1 值 3387.81 平方公尺(10%)，原則同意。\n二、上開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工期計畫合理性與後\n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n府建設局等）審認辦理；另請申請單位於計畫工程施作\n前辦理交通維持及施工宣導事項；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n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報告認養成果。\n三、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有關豐原區翁明公園景觀(含周邊步道)部分：\n1. 補充套繪鐵路高架橋位置；活動中心後側圍牆增植\n喬木。\n2. 既有案名牆位置調整至後門入口圍牆側；公園入口\n名牌縮小尺寸(70 公分以下)；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及夜\n間燈光設計。\n3. 評估編列街頭藝術相關表演活動費用。\n4. 認養範圍內設置 1 處認養告示牌(依本府公告版本)。\n(二) 有關麻園頭溪華美街兩側欄杆更換(文心路至太原路\n口)部分：\n1. 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並考量安全性勿離欄\n杆過近。\n2. 認養範圍內設置 2 處認養告示牌(依本府公告版本)\n(三) 有關大里溪南側仁慈街及仁堤路側堤頂景觀步道及\n第3頁，共4頁\n自行車道(大里橋至立善橋)部分：認養範圍內設置 2\n處認養告示牌(依本府公告版本)。\n四、本府建設局意見：\n(一) 有關入口名牌移至次要入口設置，設置位置不要與步\n道太相近。\n(二) 石板步道建議一併納入修整。\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3-4-6，請於剖面圖標示覆\n土深度。\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11 點 30 分)\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05/1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30次",
    "meeting_id": "11305004",
    "agenda_pdf": "11305004_A.pdf",
    "minutes_pdf": "11305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沙鹿區興安西段 205 地號\n(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n9：10~9：20\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本案僅審議法退範圍設置消防送水\n口及自來水表)\n第二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62 地\n9：20~10：40\n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n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惠來谷關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蔡銘座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和平區谷關\n10：40~12：10\n段 96-9 地號土地(旅館區)地上 2 層\n旅館附屬設施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3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沙鹿區興安西段 205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綠覆率、地面層\n綠化植栽，提請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n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北側自行闢建道路車道寬度調整。\n(二)劃設行人穿越線。\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變更前後頁面應左右對頁。\n(二)本案地面層灌木數量變更，請於變更檢討表補充檢\n討內容。\n第1頁，共6頁\n第二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62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n用區)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仍應\n維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並調整壯幹棕櫚為開花性樹種及增\n植數量，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主。\n(二)本案位屬生態專用區應加強生態友善性，加強建築\n立面植栽綠化設計；垂直綠化採以固定槽體並設置\n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三)套繪基地周邊自行車道系統及喬木植栽配置，並配\n合調整基地內植栽種類；臨路側喬木(黃連木)調整\n為開花性喬木(例如:流蘇)；植栽調整為誘鳥誘蝶種\n類；基地後院未開挖區減少硬鋪面(木紋鋪面)並增\n植喬木；基地西側增植喬木並加強停留節點設計；\n加大喬木植栽米徑至 12 公分以上。\n(四)基地內景觀牆取消設置或以綠籬設置；公共藝術高\n第2頁，共6頁\n度調整至 2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補充與地面固著\n方式；縮小案名牆長度至 2 公尺以下並往基地內側\n調整位置及補充燈光設計；標示室內空間名稱；調\n整進排風口不排向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方向。\n(五)檢討改善中央走廊及廚房等空間通風採光設計。\n(六)評估鄰地與基地車道出入口動線分析；停車空間標\n示格位尺寸並標示車行指向線；地下 1 層匝道旁之\n汽車格位與遠端自行車(電動機車)格位部分對調並\n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n原則，若有外部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檢討地\n面 層無 障 礙 車 位 進出 管 委 會 使 用空 間 之 妥 適 性分\n析。\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研議考量申請宜居建築；增加綠能設施。\n(二)1 層圖說請標示建築物與環境相關之尺寸、平面圖\n中的空間名稱及機車道寬度亦須標示。\n(三)街道傢俱請結合樹蔭設計。\n(四)目前低碳評估僅承諾為 4 級，建議可以適度提高低\n碳評估的等級。\n(五)1 層案名牆、公共藝術、景觀牆建議不要有遮擋，\n調整公共藝術結合座椅及案名牆之位置使廣場空間\n更通透。\n(六)建議取消以公共藝術為中心的焦點式座椅形式，往\n建物退縮以利通行及休憩之舒適性。\n(七)室內配置梯廳中央走廊完全沒有通風採光，室內空\n間 A9、A5、A2、B2、B5、B7、B9 廚房、工作陽\n台、臥室配置條件不佳，請審慎評估。\n(八)此基地單面臨路，請補充說明汽車出入口方案設計\n與兩側鄰地之關係。\n(九)請補充說明地面層無障礙車位使用者進入管委會使\n用空間（會客空間）之妥適性及檢討進出寬度是否\n第3頁，共6頁\n足夠。\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依土管第 10 點規定補充碳足跡揭露分級認證。\n(二)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應標示車道寬度。\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惠來谷關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銘座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和平區谷關段 96-9 地號土地(旅館區)\n地上 2 層旅館附屬設施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屋頂層未植栽綠化同意採以加強垂直綠化方式取代\n設置。\n(二) 公共藝術同意採以增加植栽生態方式取代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露臺增植小喬木；基地西北側喬木及景觀植栽考量\n遮蔭性及谷關當地既有植栽調整選種；增植懸垂性\n及攀爬性植栽；基地北側擋土牆加強綠美化設計；\n加大臨步道側喬木米徑，並於喬木下方增加複層式\n植栽設計。\n(二)補充停車需求之解決對應方式。\n(三)加強暴雨期間邊坡及基地北側碎石步道之安全性說\n明；補充基地排水系統說明；考量生態休憩及減少\n炫光，投射燈減少設置數量並改採間接照明方式設\n計。\n(四)街道傢俱高度應達 45 公分，並調整設計型式以符合\n自然環境。\n(五)施工車輛外部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加強配\n置人員交通指揮管理。\n三、交通部觀光署參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意見：\n(一)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n(二)加強環境綠美化以維持風景區的優質環境，並塑造良好的\n景觀。\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注意結構安全措施、颱風暴雨及滑坡問題。\n第5頁，共6頁\n(二)基地北側評估既有喬木生長狀況，建議更植原生喬木。\n(三)地面層植栽修正調整以原生植栽為主，喬木規格加大。\n(四)建議本案加強整體景觀鋪面、灌木及地被設計。\n(五)建議加強滯洪池景觀設計轉換為具設計性的景觀池，並補\n充詳細圖說。\n(六)請確實依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辦理，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n於東關路一段溫泉巷上，務必妥向交通局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並落實施行，且施工期間周邊之工程車及行人進出時，\n均應妥配置適當人力之交管人員，以保障人車通行之安全\n。\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補充標示既有 4 公尺計畫\n人行步道喬木種類。\n貳、臨時提案：無\n參、散會(12:0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5/1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5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05002",
    "agenda_pdf": "11305002_A.pdf",
    "minutes_pdf": "11305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大仁段 340、341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6\n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大仁段 350、35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太子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美段 1701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 6 層\n地下 3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漢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52、53、55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大仁段 340、341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n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8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8、(四)3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第1頁，共19頁\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P.5-1-1，土管要點第 2 點之法規規定條文，住宅\n區容積率之臨接「未達」15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n深 30 公尺以內，文字誤繕，請修正；商業區容積\n率之臨接人行廣場「或」未達 15 公尺以上計畫道\n路，文字闕漏，請修正；商業區容積率之臨接「未\n達」15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 30 公尺以內，文字\n誤繕，請修正。\n3. P.5-1-1，土管要點第 5 點之法規規定條文，市場\n用地之容積率應為 240%，請修正。\n4. P.5-1-1，土管要點第 6 點之法規規定條文，「退縮\n建築規定」文字闕漏，請補充。\n5. P.5-1-3，土管要點第 9 點之法規規定條文，以綠\n化總二氧化碳固定「?」，文字誤繕，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P.5-2-1~P.5-2-3，容移要點應為「臺」中市實施都\n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請修\n正。\n4. P.5-2-1，容移要點第 7 點之法規條文，(六)…第六\n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土地，文字闕漏，請補\n第2頁，共19頁\n充；（七）…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山坡地，應\n為「規定」，請修正。\n5. P.5-2-2，容移要點第 11 點之本案設計說明，請確\n認本案是否符合第 4 項之規定。\n6. P.5-2-2，容移要點第 14 點之法規條文，(一)地下\n「或地面層」停車場，文字闕漏，請補充。\n7. P.5-2-3，容移要點第 15 點之法規條文，（九）…。\n「本」局得就爭議或抽查案件…，應為「都發」局，\n請修正。\n8.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n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n容積 6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n積移轉。\n9. 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請檢附有標示道路寬度都市計畫圖。\n(二) 都市計畫部分：請檢附危老核准函。\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套繪圖及防火間隔公告圖。\n2. 面積計算表宜居請檢討 10%。\n3. 檢討標示機車道寬度。\n4. 基地排水、高程、鄰地順平未標示。\n5. 未檢討北向日照。\n6. 高層緊急進口檢討。\n7. 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n8. 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型式不符，應提會審議。\n9. 第 1-1 頁備註欄宜居建築、容積移轉未勾選。\n10.第 4-4-2 頁景觀平面圖車道出入口旁植栽是否影\n響行車視線。\n第3頁，共19頁\n11.第 4-7-3 頁公共藝術另補充夜間燈光效果。\n12.第 5-6-5 頁請加註機車動線。\n13.第 5-6-5 頁高程檢討請納入現有人行道。\n14.第 5-8-2 頁無障礙動線應檢討至無障礙機車位。\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版專章 6-7-1-2 頁 1 層平頂應檢討露台非裝飾\n版。\n2. 工作陽台天井裝飾板僅以設置室外空調機器為主，\n其餘應刪除。\n3. 本案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n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有關機車停車空間，為何不是做連通空間，請說明。\n(三) P7-2-24 圖 25 地面層停車空間佈設示意圖，機車為兩\n個不同空間停放，在進出時是否有相關措施確保安全，\n請說明。\n(四)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n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n種，並考量行人行車安全酌予調整喬木位置(如街角\n處及車道出入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第4頁，共19頁\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6. 另加計時程(2%)暨規模獎勵(6.5%)︰8.5%，共計\n38.5%。\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3 日重建計畫報核，請\n業務單位協助審議。\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010.84 平方公尺(40%)，\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8.5%，超過其基準容積\n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n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爽\n文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通案性原則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 80%，本案地\n第5頁，共19頁\n下開挖率 85.11%，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會審議。\n7.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n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本\n案未依規留設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案名牆及公共藝術請調整位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範圍外。\n2. 請補充危老獎勵審查表及危老會議通過會議紀錄。\n3. 容移請補充建築量體前後對比。\n4. 未檢附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補充檢附\n並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逐款檢討。\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套繪公有人行道及\n行道樹。\n6. 認養公有人行道與基地法定退縮人行道範圍建議\n應採以順接型式設計。\n7. P.4-4-2，請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n8. P.4-4-6，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n9. 請補充屋頂層小喬木植栽表並標示栽植位置於平\n面圖。\n10.P.4-5-3，請補充覆土深度並標示女兒牆與植栽槽\n間距。\n11.請補充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n12.請補充 2 層露臺景觀相關圖說。\n13.P.4-7-3，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及日夜間周邊\n景觀模擬圖。\n第6頁，共19頁\n第二案：登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大仁段 350、35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6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P.5-1-1，土管要點第 2 點之法規規定條文，請補\n充平均容積率及平均上限容積率之檢討參考頁碼。\n3. P.5-1-2，土管要點第 2 點之法規規定條文，綠化\n面 積 =412.88 平 方 公 尺 與 P.4-4-4-2 綠 化 面 積\n420.79 平方公尺不符；又實設 14 棵喬木與 P.4-4-\n4-2 之 20 棵不符，請確認。\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第7頁，共19頁\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P.5-2-1~P.5-2-3，容移要點應為「臺」中市實施都\n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請修\n正。\n4. P.5-2-2，容移要點第 11 點之頁碼，P.2-1 無臨接\n計畫道路之面寬檢討，請補充。\n5. P.5-2-3，容移要點第 15 點之條文，（九）…。「本」\n局得就爭議或抽查案件…，應為「都發」局，請修\n正。\n6.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n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n容積 6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n積移轉。\n7. 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未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n圖。\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第 2 點之對應頁碼有誤，請釐清\n（P6-2-1）。\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請補充平均建蔽率檢討。+\n2. P.6-3-1~6-3-4：未檢討防空避難室範圍與容積扣除。\n3. P.6-3-5：臨建築線公共排水溝未繪製。未依騎樓及\n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檢討相關順平。\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第8頁，共19頁\n估。\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機車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並於平面圖上標\n示清楚。\n(四)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n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n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n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n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n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n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n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三) P.8-3-1，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n數處，惟正面式 02 所載數量與設計不符，請修正。\n(二) 另本案立面設置案名牆，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n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第9頁，共19頁\n許可，倘不符上述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建築物無障礙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n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3%。\n6. 另加計時程(2%)暨規模獎勵(8%)︰10%，共計 41%\n取上限 40%。\n(二) 本案進度：本案於 113 年 5 月 3 日重建計畫報核，請\n業務單位協助審議。\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63.97 平方公尺(40%)，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4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n第10頁，共19頁\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申請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側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依建管\n第 17 條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積移轉\n請補充勾選。\n2. 請補充危老獎勵審查表及危老會議通過會議紀錄。\n3. 相關 1 層平面臨 12 公尺計畫道路側 2.5 人行淨寬\n及 1.5 公尺綠帶位置誤標，請修正。\n4. 認養公有人行道與基地法定退縮人行道範圍建\n議應採以順接型式設計。\n5.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檢討以店舖(開口)面寬三分之\n二以下設置。\n6. 消防送水口起釐清是否需設置於建築線側。\n7. 裝飾物之回饋綠化項目與容移之回饋事項請表列。\n8. 相關 1 層景觀平面建築後院似設有景觀遮棚，應\n與建築結構體脫開，另應否計入建築面積並提請\n委員會免計容積部分應請釐清。\n第11頁，共19頁\n第三案：太子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仁美段 1701 地號土地(市場用地)地上\n6 層地下 3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基地係屬「市場用地」，請逐條檢\n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並補充說明\n申請審查情形、結果，及敘明本案作商場使用符合規定之\n理由。\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n1. 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說明鄰接道路情形。\n2. 免指定建築線圖說基地北側道路是否因指定建築\n線應洽測量科釐清。\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基地內有重複套繪，請釐清並說明後續辦理情形。\n2. 特定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29-132 條規定\n檢討。\n3. 未檢討北向日照。\n4. 無障礙動線檢討應納入無障礙汽機車位。\n5. 土管停車空間扣除難以綠化項目非車道、按建築\n技術規則第 299 條檢討。\n第12頁，共19頁\n6. 特定建築物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29-132 條規\n定。\n7. 第 4-2 頁建議補充服務車行動線。\n8. 第 4-7-2 頁太陽能高度檢討式尺寸未填寫。\n(三) 裝飾物專章:查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環\n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n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P.4-\n5、P.4-10-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數處，請以專章\n繪製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及尺寸，並依\n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第13頁，共19頁\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地面層申請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n檢附細部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請於申請書填寫提會事\n項，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建築立面正面式廣告招牌設計未符合都市設計審\n議通案性原則，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臨 30 公尺崇德路三段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n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計畫核准函、相關會\n議記錄及核准內容摘要。\n2. 申請書地下開挖率平均值欄位漏填，請補充。\n3. 公共藝術非屬正面列舉可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之設施，請調整位置。\n4. 公共藝術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審議設置，請補\n充相關函文說明。\n5. 垂直綠化請補充剖面詳圖、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6. P.4-7-1，屋頂綠化小喬木應達 70 公分以上。\n7. 停車空間請留設充電線架。\n8. 汽車坡道出入口應留設 2 公尺以上緩衝車道，請\n於圖面標示。\n9. P.4-8，灌木植栽表內黛粉葉及彩葉草之圖例未顯\n示，請修正；植生牆應補充滴灌排水系統等維管方\n式說明。\n10.P.4-6-4，崇德路三段側無遮簷人行道硬鋪面均計\n算入綠化面積有誤，請再釐清修正綠覆率檢討。\n第14頁，共19頁\n第四案：漢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52、53、55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建蔽率及容積率請詳列算式。\n2. 土管要點第 8 點，基地退縮情形請標示對應頁碼。\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情形請標示對應\n頁碼。\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請標註頁碼、對應圖面，以便\n對比。\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簽證請補建築\n師用印及簽名。\n(二) 現況照片：請補建築師用印及簽名。\n(三) P.4-6-1、P.4-6-2a 應取消”宜居陽台”字樣。\n(四)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第五點檢討說明(P5-1-2)檢討\n有乙種工業區等字樣，應為誤植，請修正。\n(五) 宜居建築：\n1. P.5-3-1a，垂直綠化設施<法定容積率 10%，其法\n定容積率檢討有誤。\n第15頁，共19頁\n2. 檢討圖面所有”宜居陽台”用字請修正為法規用語。\n3. 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之深度請標示尺寸。\n(六)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2. 面算表第 18 項檢討內容應修正，並請於面算表補\n充垂直綠化設施<法定容積率 10%內容。\n3. 1 層平面圖：\n(1)法定空地陽台請標示範圍。\n(2)機車車道標示，且不能與避難通路重疊。\n(3)天井過梁應計入建築面積。\n(4)請標示出入口距離建築線之間距離。\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車道出入口與敦富八街口照明是否充足請再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16頁，共19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新增 1 筆 55 地號，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n請委員會審議；本次變更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n面積、綠覆比例均少於原核准，請說明理由及提出\n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092.27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7-6，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n施，請檢附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會審議。\n7. 本案於地面層南側臨 10 公尺敦富八街側設置 1 處\n駐車彎，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選擇 15 公尺南興路主要道路側作為機車進出\n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勾選宜居建築應提會審查，P.5-3-1b 建築師\n第17頁，共19頁\n檢討均未達提審規模，請修正。\n2. P.1-5a-1，請依歷次會議紀錄內容逐點檢核本次變\n更設計內容之對應情形，尤為重大決議事項等；另\n如第 10 點本案位於第二種商業區，本次變更後仍\n僅作住宅使用，請補充原因說明。\n3. P.1-9a、P.1-10a、P.1-11a-1、P.1-12a 等，僅檢附\n最新更新資料。\n4. 面積計算表起造人與申請書申請人不一致。\n5.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車道寬度建議修改\n為 4 公尺以下。\n6. P.2-3-1c，基地周邊為公園、公兼兒用地等，請依\n通案性原則第 38 點，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n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n園道、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n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補充\n鄰地植栽與本案植栽的關聯性說明。\n7. P.3-4-4，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n13 點逐款檢討。\n8. P.4-2-2，補充車道寬度、安全視距及緩衝空間標示\n9. P.4-4-4，更新都審法規名稱，並補充數值(2134.04\n平方公尺)文字說明。\n10.P.4-4-9，依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n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1.P.4-5-1b，依通案性原則補充屋頂層及露臺安全\n防墜說明，如標示女兒牆高度。\n12.P.4-5-7，屋頂景觀是否與 P.4-5-5 一致，請再檢\n核。\n13.P.4-6-1，請補充宜居建築剖面詳圖及植栽表。\n14.P.4-6-2b，請確實標示覆土深度，本案垂直綠化植\n栽是否為小喬木，請依都審植栽表格填寫。\n第18頁，共19頁\n15.P.4-6-3a，基地西北側設置機車停車空間，請依通\n案性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n設置，設置頂蓋達 50%，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n陽能光電板設計檢討。\n16.P.4-7-4a，圍牆或景觀牆考量美觀及安全性，透空\n率應達 50%以上為原則，請補充相關計算式。\n17.P.5-43，法規請詳實檢核，如第 23 點，並依「臺\n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n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檢討。\n18.P.7-1，依建築師自行檢核本案停車位數 483 輛達\n提送交通影響評估門檻，請補充相關進度及會議\n紀錄、回覆對照表等相關內容。\n19.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本案鄰接道路有既有停\n車格與本案車道位置是否衝突，請補充圖面及相\n關處理方式說明。\n20.P.5-4-1，法規內容請逐點檢核並標示對照頁碼\n(如第 13 點)。\n21.P.6-4-2e，補充建築物四向色彩及材質標示，並輔\n以平面圖標示劃設位置。\n22.本案有無設置曬衣架，請補充詳圖說明。\n23.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 (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 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19頁，共1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5/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286次",
    "meeting_id": "11305003",
    "agenda_pdf": "11305003_A.pdf",
    "minutes_pdf": "11305003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86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227-\n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3、264-\n1、265、265-1、267-7、267-8、267-10、267-12 等 20\n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18、118-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4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8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陳執行秘書姿云\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南陽段 225、226-2、226-3、226-5、227、\n227-2、230-2、230-4、233、236、237-1、256、256-\n3、264-1、265、265-1、267-7、267-8、267-10、267-\n12 等 20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二)5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第1頁，共21頁\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n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n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第 1-\n2 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180%)。\n(二) 本案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勿僅說\n明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n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報告書 P.5-1-1-2，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應依該點\n第 2 款規定檢討，請修正，另請敘明臨接道路路名\n及其退縮情形。\n3. 報告書 P.5-1-1-3，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n實設喬木檢討計算式，其法定喬木設置數量有誤，\n請修正；另各類型植栽是否符合覆土深度規定，請\n補充檢討情形。\n4. 報告書 P.5-2-1-1，容移要點第 6 點，請補充申請容\n積移轉相關證明文件。\n5. 報告書 P.5-2-1-1，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上開\n細部計畫範圍；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請修正。\n6. 報告書 P.5-2-1-1，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第 3、4、\n6 款，本案基地西南側自建築物至地界線間設置圍\n牆，非屬上開該點各款得設置情形，是否符合建築\n基地圍牆設置原則，請詳實檢討；另本案是否依該\n點第 6 款規定設置其他相關設施，請補充說明。\n第2頁，共21頁\n7. 本案停車空間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n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二)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車道寬度、車\n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數\n量宜再增加。\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7-1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n及暴雨排水方向(洩水坡度)，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n(二) P.4-4-6-1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n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n120 公分\n(三) 街道傢俱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n礙者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P.4-8-1-3)，本案設置正\n面式招牌廣告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n許可。\n(二) 另本案簡報說明設置案名牆 1 處，惟報告書內未見\n相關圖說，倘設置案名牆，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21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n細部詳圖及材質色彩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 案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量 3,129.38 平 方 公 尺 ， 超 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並加強說明目前辦理進度並檢附相關文件，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合併為一頁印製。\n2. 基地周邊為旱溪等，請依通案性原則第 38 點，審議\n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公共空\n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道等)之建\n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n行動線系統，並補充鄰地植栽與本案植栽的關聯性\n說明。\n3. 請補充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依規範第 13\n點規定逐款檢討。\n4. 補充鄰地權屬及現況。\n5. P.2-2-2-1，照片視角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7. P.4-4-1-2，補充土管退縮開放空間範圍設施物名稱\n標示。\n8. P.4-4-3-1，補充灌木面積，未見地被植栽表。\n9.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及土管\n第4頁，共21頁\n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n10.P.4-4-7-1，部分圖面未上色，請補充鋪面說明。\n11.P.4-4-8-1，補充基地與各鄰地位置照片及剖圖標示。\n12.P.4-5-3-1~P.4-5-3-2，請補充屋頂層覆土深度標示。\n13.依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明時段以\n維喬木夜間休憩。\n14.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及照明設備，另依都審委\n員會審查原則建議不含基座高度至少 2 公尺以上或\n增加數量設置。\n15.P.4-11-1-1，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n請修正。\n16.本案設置多處圍牆，請依通案性原則考量美觀及安\n全性，透空率應達 50%以上為原則，請補充相關計\n算式。\n17.法規檢討請詳實逐點檢討並標示對照頁碼，如第 14、\n16 點提會內容等，請修正；本案有無設置樹立式廣\n告招牌、曬衣架請補充詳圖說明。\n18.P.6-1-6-1，補充土管退縮線範圍；依都審審查原則\n街道傢俱高度應為 45 公分。\n19.依通案性原則建築物立面綠化設置陽台欄杆倘採\n玻璃型式，應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滿溢。\n20.P.5-12-10-1，依第 21 點規定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空\n間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以上，且應設置通風處理\n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n21.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 (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n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n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第5頁，共21頁\n更新至最後版本。\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西南角設計高程較計畫道路低，不符「臺中市\n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導致開放空\n間高程差應說明無法順平設計緣由，並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基地西南側設計高程與鄰地高差近 2 公尺，及西北\n側緊臨現有溝，如因高程差甚大並有安全疑慮，得\n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n置高度 1.2 公尺以下 3/4 透空臨時性欄杆；請補充\n現況照片、設計大樣圖及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自行\n拆除及未來水溝加蓋或廢溝後自行拆除之切結書，\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應補充設計大樣\n圖及透視圖，另結合公共藝術整體量體長度過長阻\n隔性高，且設立於社區出入口迎賓硬鋪面處節點，\n不易使公眾親近使用，應縮減長度並加強友善公益\n性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補充透視圖及材\n質，剖面圖補充建築線範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建築物避難出入口請檢討設置基地內通路，另開放\n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n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未臨接道路\n以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另與道路間應順平設計，\n第6頁，共21頁\n高差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折減獎勵係數。\n7. 基地北側解除執照套繪後，現有巷道已屬囊底路未\n有實質功能，為考量北側沿街開放空間完整性，應\n評估廢道可行性，納入開放空間申請範圍；另沿街\n步道式開放空間未鄰建築線基地範圍得以不等寬形\n式檢討係數。\n8. 開放空間範圍圖應標明基地內設計後高程，鄰地高\n程及道路相對高程及補充相關剖面圖；並檢討開放\n空間高地差應係數折減。\n9. 目錄 6-1-6 街道座椅材質應檢附材質示意圖。\n10.開放空間範圍街道傢俱附近應增植喬木遮蔭功能\n以利使用者乘坐舒適性。\n11.基地東側開放空間範圍社區出入口設置指向性迎\n賓式設計，應增加綠化及公益性設施調整景觀。\n12.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檢討任\n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並檢討留設最小面積 200\n平方公尺，銳角檢討不符應修正。\n13.地上 1 層及管委會空間應標明使用空間名稱，另服\n務台、走廊空間非屬公共服務空間應修正。\n14.基地西側開放空間範圍與社區內私領域景觀高程\n檢討，倘高差擋土深度 150 公分以上應申請擋土牆。\n15.開放空間留設形式與社區私領城無明確區隔，建以\n加強區隔公私領域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16.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7.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8.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第7頁，共21頁\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預審申請書應勾選預審事項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飾\n物。\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目錄 1-11-1 基地申請 20 筆土地與建築線指定範圍\n第8頁，共21頁\n不符，又基地現況較複雜應於建築線指定圖說標示\n基地範圍位置，以利委員審查。\n3. 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南側及西側，皆有基地內\n現有排水溝情形，應依現況予以保留；倘申請加蓋\n或廢改溝應先行洽本府水利局辦理。請補充相關排\n水處理設計圖說及說明後續處理情形。\n4. 目錄 1-11-1 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北側貼近現有\n水溝，應檢討基地高程與水溝剖面圖及是否檢討擋\n土設施；基地鄰近旱溪應檢附水利局函詢是否符合\n水利法相關規定。\n5. 基地現況超差達 4 公尺以上，基地地面應自建築物\n外牆接觸整地後最低點檢討建築面積（地下室頂版）\n及建築物高度；倘以平均高程檢討應提送本府法規\n小組審議。\n6. 目錄 2-2-2 依現況照片似有老樹，應洽農業局查詢\n是否屬老樹列管。\n7. 基地現況高程較計畫道路低，填方工程應計入雜項\n工作物及造價。\n8.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應檢討結構固定方式。\n9. 依土管法定退縮應自建築線起計檢討，基地北側街\n角倘未與建築線相連接時，仍需自建築線退縮檢討\n人行道範圍應劃設於基地內，請依規修正，併同調\n整開放空間景觀配置設計。\n10.基地高程設計不得低於計畫道路，基地地勢低窪又\n臨近河川，請考量淹水情形補充檢討基地整體高程。\n11.目錄 4-4-6 景觀剖面應交代臨接道路關係；景觀 D\n剖面圖應檢討鄰地現有溝；補充基地西北側基地與\n鄰地、道路臨接關係。\n12.目錄 4-4-1 基地內有鄰房佔用情形，應依建管手冊\n第9頁，共21頁\n檢討計入面積或切結開工前拆除。\n13.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高度檢討及北側囊底路\n現有巷道路心 10 公尺高度比檢討不符。\n14.目錄 5-13-1 地下層汽車車位應全面檢討充電線架。\n15.建築物 C 棟避難層直通梯步行距離至避難出入口\n距離不符，請檢討第 2 處出入口。\n16.建築物 3 棟間外廊道頂蓋應以半小時防火時效檢討。\n17.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不符，陽台不得自願計入。\n18.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構造物應詳實檢討高度，並\n應自圍牆退縮起計。\n19.建築圖說臨路條件應依建築線指定圖說內容標示\n（如計畫道路夾現有巷道）。\n20.目錄 5-10-1 道路陰影檢討有誤，應重新檢討。\n21.補充東西向全區剖面說明基地與鄰接道路高程關\n係。\n22.依據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17 條，安全圍\n籬施工門開設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n穿越道 5 公尺以上；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請改\n設透空部分未超過 6 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n請修正。\n23.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24.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5.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第10頁，共21頁\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4-3-2 燈光設計降低 22:00 照明設計減量，\n以利河川生態環境。\n2. 空調室外機應考量上下設置時立面美化格柵設\n計，並對應於目錄 4-12-1。\n第11頁，共21頁\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18、118-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5 項。\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土管要點第 6-1 點，應敘明是否申請 V 值提高容積\n上限。\n3.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標註頁碼、\n對應圖面。\n4. 土管要點第 7 點圖 6-2、圖 7，非規定留設架空或地\n下走廊，請依法令規定詳實檢討說明。\n5. 申請書（變更後）：\n第12頁，共21頁\n(1)設計容積率（不含獎勵）應為 600%，請修正。\n(2)法令適用日期誤繕，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0 年已核定，因變更設計屬全案變更，需重\n新再送交評審查會議審查。\n(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三)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為景觀全案變更，惟因報告書內僅有喬木變更\n後配置，有無一併調整灌木及其草花、草皮之配置，\n請再補充說明。\n(二) P.1-6-2-16 已說明本次人行道認養全案變更，有關認\n養說明宜於報告書內說明。\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9-1-1)，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依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n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n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n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n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n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n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n處，依模擬示意圖，其突出牆面似大於 50 公分，請\n補繪另一向剖面圖，俾利檢核。\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3頁，共21頁\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變更後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n牆結合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n水表等其他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主要道路(60 公尺市政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申請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n議。\n8.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預留架空走廊，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其路線及位置。\n9.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點規定，本案綠化及人行淨寬\n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10.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n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1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似結合太能版設計，是否提請委\n員會審議，請敘明並檢討相關規範。\n12. 設置景觀框架設施，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13.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n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4頁，共21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事項請補充設置景觀\n框架設施，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2. P.1-99-1-2-12，行道樹風鈴木及光臘樹圖例相近，\n請改善以利判別。\n3. P.1-99-1-4-2，請於建築套繪圖說標示本案基地位置。\n4. P.1-99-1-4-1，頁面模糊請更新。\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喬木植栽及人行動\n線系統。\n6. 1 層機車車道與汽車出入口處建議增加聲響式警示\n設施。\n7.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之方式及夜間燈光計\n畫。\n8. P.4-8-1-1，正面式廣告招牌請檢討店舖面寬 2/3 以\n下設置。\n9. 第四章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設計剖面詳圖及植栽\n表。\n10. 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建議設置水池等阻隔性設施，請\n檢討修正。\n11. P.5-12-1-1，垂直綠化建議以降板型式設計。\n12. P.5-12-5-1，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繪製於既有人行\n道上，請釐清修正。\n13. P.7-2-1-1 建築面積似有誤繕(排氣敦處)請確認。\n14. 請依土管規定檢討 1~2 層土地使用用途。\n15. P.10-9-2-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高程標示不清，請修\n正。\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各處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樣態並檢討\n第15頁，共21頁\n淨高，非屬結構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n尺範圍內設置繫樑等補強結構行為應敘明結構必要\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n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n設置），另該結構形式導致頂蓋型開放空間過於圍閉，\n應請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設置結構柱、裝飾柱不得計入\n開放空間檢討；另 SBRB 斜撐及結構繫樑投影範圍\n應不計入獎勵面積，且該不計獎勵圍塑之頂蓋型開\n放空間開放性不足，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並部分水池範圍設\n於頂蓋型開放空間，其開放性、公益性不足，應加\n強公益性設計，得否納入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社區出入口金屬造型包版框架應檢討結構落於地面\n層之柱位及應檢討該範圍計入外廊容積，結構柱面\n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n5.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n合景觀整體設計，並標示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是否\n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 (不得計入建\n築面積)，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n設置，補充各樣態設計大樣圖、透視圖及材質，剖\n面圖補充建築線範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7.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應補充於目錄\n6-1-6 並標示位置、設計大樣圖及透視圖，另考量乘\n坐範圍舒適安全，避免設計銳角造型並自建築線退\n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8. 開放空間上方如為宜居相關設施及裝飾物投影，應\n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n第16頁，共21頁\n9. 開放空間內結構柱及 SBRB 結構投影於開放空間範\n圍應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n10.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及 3.5 公尺通路位\n置應依規檢討，並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不得納入獎\n勵係數)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11.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n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n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n眾使用之字樣。\n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n1. 目錄 6-1-3 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植草磚，另車道旁\n植草磚應考量與鄰地開放空間順街人行通道增加一\n處出入口。\n2. 開放空間景觀設置木棧道應考量無障礙通達公益設\n施處。\n3. 開放空間座椅皆設置於鄰接道路，開放空間頂蓋型\n內側近建築物增加公益性設施，如街道座椅與景觀\n配合調整設計。\n第17頁，共21頁\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垂直綠化設施併一般陽臺設計深度已超過 4 公尺，\n應敘明原因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宜居陽台名稱取消，應檢討標示為垂直綠化設施。\n3. 宜居造型遮陽牆板部分不符，空調設備板應改以裝\n飾物專章檢討，惟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善回\n饋計畫審議。\n4. 補充複層式露台各條文規定檢討，另複層式露台直\n徑 4 公尺檢討標示淨空及開口深度，並依法規附圖\n檢討剖面高度。\n5.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上方(玻璃樑帶)構造物檢討高度\n不符。\n6. 宜居遮陽牆體專章檢討之 TypeG 應納入裝飾物專章\n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第18頁，共21頁\n(五) 屋脊裝飾物檢討局部震動分析，考量地震力影響變\n位。\n(六) 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檢討瞬間陣風之結構安全及評\n估改以風力發電可能性。\n(七) 結構部分補充風洞試驗報告結果及分析。\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景觀造型設施物（花架）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請以\n構造物投影範圍計入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檢討有誤\n應修正。\n3. 綠化面積變更後不得減少；建築面積投影範圍不得\n計入有效綠化面積檢討。\n4. 目錄 4-4-4 土管綠化檢討難以綠化項目不符，車道\n不得扣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項目檢討。\n5. 目錄 4-7-1 街道座椅高度應調整 45 公分以上。\n6. 社區出入口金屬框架結構柱落於基地內通路範圍不\n符，基地內通路應不得設置構造物並高度 6 公尺以\n上補充剖面檢討。\n7. 目錄 5-10-1 高度比檢討不符。\n8. 地下層汽車停車位充電線架應全面檢討至每一處車\n位，部分缺漏。\n9. 緊急進口之代替開口位置應每 10 公尺 1 處，平面\n圖應標示位置及立面標示開口位置。\n第19頁，共21頁\n10.地上 45 層露台設置屋脊裝飾物基座，其投影應計\n入容積，並檢討建築物高度及高度比。\n11.緩衝空間應設置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n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n12.地上 2 層游泳池應檢討必要之附屬空間（如更衣室\n及廁所），該空間不得以管委會空間檢討，應修正。\n13.本案地上 1、2 層用途是否符合土管第五點表七-一\n使用規定應依城鄉科意見辦理。\n14.依據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17 條，安全圍\n籬施工門開設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n穿越道 5 公尺以上；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請改\n設透空部分未超過 6 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n請修正。\n15.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16.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17.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應考量高層建築物風力設置大喬木綠化\n是否影響生長。\n第20頁，共21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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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5/08",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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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正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47 地\n9：10~10：40\n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n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一心段 481、\n481-1、 481-2、482、482-1、483、\n492、492-1、492-2、493、493-1 等 11\n10：40~12：10\n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正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練武段 1047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n22 層地下 6 層一般零售業、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提出智慧建\n築設計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n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套繪基地周邊街廓建築、景觀(含喬木及植栽種類特\n性)及人行道系統，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補充周\n邊天橋及廊道設計與基地之影響及對策。\n(二)東北側指定留設街角廣場考量使用性重新設計並增\n第1頁，共6頁\n加活動休憩停留節點；辦公大樓(A 棟)開放空間考量\n客層戶外活動行為分析重新調整設計；A、B 棟間北\n側入口加強設計；A 棟西側、南側增植喬木；地面\n層增加多樣性及複層式植栽設計；自由路三段及復\n興路五段增植公有行道樹。\n(三)增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設計及增植懸垂性植栽；露\n臺 植栽 帶 延 續 並 栽植 開 花 性 植 栽； 屋 頂 層 增 植灌\n木、小喬木，並增加覆土深度。\n(四)檢討 B、C 棟 1 層夾層挑空合理性；地面層車道出\n入口及人行道剖面順平設計。\n(五)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單獨設計；街道傢俱增加遮蔭；\n公共藝術「藏山伴月」高度 3 公尺以上，公共藝術\n「衍」呼應公共藝術「藏山伴月」調整設計(高度 2\n公尺以上)及設置於明顯處；取消基地西側圍牆設\n置；空調格柵考量能耗及美觀調整設計。\n(六)檢附最新交通影響評估檢核表、會議紀錄及意見對\n照表；基地西北側設置 i-Bike 站點；辦公大樓(A 棟)\n增設智慧停車系統及對外開放使用；評估周邊停車\n場與車道出入口動線設計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辦 公 大 樓 (A 棟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集 中 設 置 於 地 下 2\n層；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需\n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考量\n機車供需比調整停車位數量。\n(七)公會會員證及綠建材標章更新。\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辦公大樓(A 棟)臨自由路側地面層建議挑空供公眾使用。\n(二)辦公大樓(A 棟)考量北側開放空間人行通道延續性及與\nB、C 棟一致性建議調整建築配置。\n(三)增加客戶臨時停車數量；注意人行通道雨天止滑系數。\n(四)開放空間增加灌木地被，加強植栽種類多樣性、季節性、\n色彩設計，並取消草坪燈。\n第2頁，共6頁\n(五)露臺綠化面積增加，喬木改以開花樹種並以複層植裁設計。\n(六)灌溉系統檢討勿影響開放空間人行通行。\n(七)依都審規範第 21 點規定，垃圾儲存室僅能設於 1 層及地下\n1 層，請釐清修正 。\n(八)東北角圓形環狀鋪面高低落差，建議考量使用行為設計。\n(九)建議南側商店前植栽槽與通道入口整併景觀設計。\n(十)請清楚繪出太陽能板設置數量。\n(十一)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請確實檢討機車車行視\n距之妥適性。\n(十二)請標註機車停車場之車行指向線。\n(十三)請考量辦公大樓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開放部分樓層作為\n收費停車場且出入口可調整為自由路進入、自由一街離\n開，以降低自由一街之車流交織及負荷。\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請調整至第七章送審門檻表後。\n(二)2-2-2 景觀分析：請將第一廣場更新為「東協廣場」。其餘\n類此狀況，請併同檢視修正。\n(三)5-6-9 優先使用環保標章產品：綠建材標章證書請更新。\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豐原區一心段 481、481-1、 481-2、482、\n482-1、483、492、492-1、492-2、493、493-1 等\n11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110.04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2532.08 平方公尺(36%)，超過其\n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n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車候車亭、樹立廣告結合\n街道傢俱、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n同意設置。\n(五) 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社興路)設置 1 處樹立廣告結合\n街道傢俱，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 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n後通過：\n(一)認養公車站及電線桿(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n準)，並於公車候車亭周邊增設街道傢俱。\n(二)調整成功路側大廳出入口(增加半戶外型開放空間)\n景觀及人行動線設計；地面層增加植栽多樣性及街\n道傢俱；臨社興路側加強停留節點設計；車道出入\n口及人行道順平設計。\n第4頁，共6頁\n(三)建築東側立面增加綠化；機車頂蓋加強綠化設計。\n(四)檢討基地北側鄰地與車道出入口安全性。\n(五)補充街道傢俱 C 設置位置；公共藝術基座加強固\n定；調整圍牆高度至 2 公尺以下並增加綠化；夜間\n照明考量通行安全性調整設計；正面式招牌依實際\n店舖面寬檢討。\n(六)交評檢討申請表汽機車數量修正；檢附最新交評檢\n核表；周邊 500 公尺公共設施(國民運動中心等)行\n人路徑動線分析；機車停車場增加燈光設計並標示\n車行指向線；車道出入口及匝道口增設聲響式警示\n設施；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n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出為原則；補\n充垃圾清運動線。\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調整建築出入口至南側。\n(二)建議增加停車空間並開放給一般使用。\n(三)注意人行通道鋪面下雨止滑係數。\n(四)露台增加植栽多樣性及季節色彩豐富性，增加休憩座椅。\n(五)地面層南側開放空間結合鄰地做整體思考，做為未來鄰地\n開發之參考依據。\n(六)請釐清建築線位置，應否設置道路截角，並釐清應否指定\n建築線。\n(七)地面層加強森林意象及遊憩趣味性，夜間照明燈具適度減\n量。\n(八)屋頂層圓形涼亭、拱窗及建築立面維持協調及一致性。\n(九)容移前後垃圾量推估數據有誤，請檢視後修正之。（附件\n請併同修正）\n(十)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檢討表中的汽車 161、\n機車 137，與前面資料 163 及 139 不符，請確認。\n(十一)交通技師執業執照已逾期，請更新。\n第5頁，共6頁\n(十二)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例\n如：豐原國民暨兒童運動中心）之起訖路徑（非路段） 的\n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n(十三)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請確實檢討警示設施及\n車行視距之妥適性及與鄰地之關係。\n(十四)地下 1 層無障礙車位標註為電動車，請修正。\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1-19，現況測量成果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P.4-25、P.4-33，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n(三)P.4-36，請補充奇數層垂直綠化植栽表。\n(四)公共藝術作品名稱被遮住。\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50)\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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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5/0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5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4017",
    "agenda_pdf": "11304017_A.pdf",
    "minutes_pdf": "11304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大仁段 498、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n地)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醫院、辦公室、宿舍、幼兒園、\n托嬰中心及長照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 5 筆\n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醫院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n錦村段 71、71-5、71-13、71-18、72-4 等 5 筆地號土\n地(商業區)地上 8 層地下 1 層一般廠庫設施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5、3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第五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勢區仙師段 528、529、530、531、532、533、534、\n535、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9 層\n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98、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n構用地)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醫院、辦公室、宿舍、\n幼兒園、托嬰中心及長照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查旨案於 109 年 6 月 1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n段）案」變 141 案變更為「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建\n蔽率 60%、容積率 250%。另因本案並無擬定細部計\n第1頁，共20頁\n畫，後續建築設計及建築退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本\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n(二) 本次為第 2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建蔽率、容積\n率，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請更新。\n(二) 請補充建造執照影本。\n(三) P.6-2-7，變更後平面圖內容空間名稱標示。\n(四) 補充本次變更設計有掛號條碼之申請書。\n(五) 2 樓室外樓梯下下沉式廣場高程大於 120 公分應計入\n建築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未涉及廣告物，無\n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立面造型色彩全案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灌木經申請單位敘明因誤繕變更數量少於\n原核准，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變更後喬木米徑均減少，請補充敘明理由，並提出\n替代方案，例如增加喬木數量等。\n(二) 其他事項：\n1. 變更後申請書請以紅色雲朵框選變更部分，並於\n頁面固定頁面敘明變更內容；法令適用日期及施\n工進度欄位未填寫，請補充填寫。\n2. 補充變更前後建築立面量體模擬圖。\n3. P.1-4，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立面材質色彩\n變更內容。\n第2頁，共20頁\n4. 請檢附前次審定版本委員確認表。\n5. 請補充敘明本案是否為公有建築物。\n6. 請敘明公共藝術審議之權責機關。\n7. 請敘明候選綠建築證書是否已檢附。\n8. P.4-17，請確認入口雨遮超過 2 公尺部分建築面積\n及容積樓板面積計算方式。\n9. P.6-1，請敘明停車空間檢討第 4 類 5 輛加倍留設\n為 10 輛之原因。\n10.P.6-2-1，地下 1 層右上方機車車道寬度檢討雙車\n道 250 公分或以單進單出方式設計。\n11.檢討設置無障礙機車停車空間。\n第3頁，共20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 5\n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醫院\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查旨案於 109 年 6 月 1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n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n二階段）案」變 141 案變更為「醫療衛生機構用\n地」，建蔽率 60%、容積率 250%。另因本案並無\n擬定細部計畫，後續建築設計及建築退縮應依建築\n技術規則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n(二) 本次為第 2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建蔽率、容\n積率，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n14.1~P4.-14.2)，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4頁，共20頁\n1. 本次變更項目為外牆設計裝飾柱版、框架式屋脊\n裝飾物、地面層出入口雨遮設置型式、建築造型及\n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增設 2 處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調整\n位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太陽能光電板配置及設置數量變更，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地面層及露臺喬木規格變更(米徑減少)，請敘明\n理由及替代方案(如增加數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免審議請勾選通過。\n2.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及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請\n詳實填寫變更事項。\n3. 補充變更前後建築立面量體模擬圖。\n4. 變更後喬木米徑均減少，請補充敘明理由，並提\n出替代方案，例如增加喬木數量等。\n5. 本次新增圍牆請標示設置位置於平面圖及補充相\n關平、剖面圖，並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透空率應達\n50%以上。\n6. 本案申請智慧建築認證及標章仍應補充說明取得\n期程。\n7. 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及核定函(112 年 10\n月 26 日)。\n8. P.4-18，排風方向請勿朝向行人動線位置。\n9. 法令檢討章節請移除變更前報告書圖，僅檢附變\n更後內容。\n10. 候選綠建築證書是否檢附。\n第5頁，共20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錦村段 71、71-5、71-13、71-18、72-4 等 5 筆地\n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8 層地下 1 層一般廠庫設施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旨案位於「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n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範圍之商業區，案經 111\n年 9 月 30 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35 次會議審\n竣(變 9 案：變更商業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為\n70%、容積率為 420%)。附帶條件：1.該商業區不\n得作住宅使用。2.臨接道路應留設至少 8 公尺之帶\n狀式公共開放空間。) ，並自 112 年 2 月 1 日起再\n公開展覽 30 日，無公民暨團體陳情意見，將續依\n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告發布實施作業。\n(二) 土管第 7 點，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請詳列檢討\n計算式及參考頁碼，以利查核。\n(三) 本案依上開市都委會審竣內容先行辦理都市設計\n審議，土管第 10 點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本案位\n於「商(三)附註：17」，臨東成路及東光路應留設至\n少 8 公尺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請於圖面標示 8\n公尺退縮範圍。\n(四) P.7，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及範圍圖，請於圖面標\n示本案位置，並由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都市計畫圖說：\n1. 截至 113.5.6 本案尚未申請建造執照掛號，相關都\n第6頁，共20頁\n計土管版本及建築法法令適用檢討應依後續建造\n掛號日作為適用日基準。\n2. 本案申請一般廠庫是否屬作業廠房使用應確認建\n築物使用類組，倘屬廠房其是否符都市計畫法臺\n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21 條商業區(作業廠房之樓\n地板面積合計超過 300 平方公尺者)使用規定，應\n洽城鄉科確認。\n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點綠化檢討不符，應\n按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檢討。\n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0 點，使用類組釐清後\n停車位數量檢討。\n(二) 建築線有關審查:\n1. 建築線免指圖請標示申請位置\n2. 經查申請基地範圍有套繪管制在案，後續應辦理\n解除套繪事宜。\n(三) 建築圖說審查:\n1. 基地套繪圖顏色應按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繪\n製。\n2. 車道緩衝空間應自人行道退兩公尺檢討。\n3. 檢討避難層出入口與建築線距離及基地內通路檢\n討。\n4. 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避難通路分別檢討。\n5. 避難通路外廊與停車空間未使用區劃。\n6. 陽臺露臺設置樓梯部分應計入樓地板面積。\n7. 各層區劃範圍外裝飾版物應檢討裝飾物專章提會\n審議後得免計入容積，裝飾物檢討應參考建管手\n冊，並標示各部位剖面圖。\n8. 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n9. 挑空部分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79-1、79-2 條之規\n第7頁，共20頁\n定。\n10.各層平面圖請補充直通樓梯屬性(安全梯、無障\n礙樓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n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n面鏡等)等相關資料。\n(五)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n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n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本\n案 設 置 案 名 牆 1 處 ， 依 93.12.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n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n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n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n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n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n第8頁，共20頁\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基地臨接兩側 20 公尺計畫道路(東光路及東\n成路)，地面層車道出入口設置於東光路，地下層\n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東成路，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n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尚\n未發布實施，應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再提送委\n員會審議；另依公展版本附註 17，基地臨接道路\n應留設至少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n2. 請補充敘明基地南側委外商業區與本基地之關聯\n性，及是否有整體規劃或相關開發策略構想。\n3. 申請書使用分區、使用分區證明及相關法令檢討\n請於細計發布實施後更新內容。\n4. 申請書使用面積、建築物高度、機車停車位數及垂\n直綠化面積請詳實填寫；各層使用概況依各樓層\n分別填寫使用用途；僅勾選交通影響評估(併都審)。\n5. 申請書備註提會事項：裝飾柱深度未超過 1 公尺\n非屬提會事項，其他請填寫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n置設施物等；請補充填寫車道出入口設置提會項\n目。\n6.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並請建築師簽章。\n7.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8. 補充套繪公有人行道、行道樹、鄰地及豬事圓滿公\n園等景觀(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建築配\n第9頁，共20頁\n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9. 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依人行、車行、垃圾清運與垃\n圾投擲動線，以及無障礙等出入動線於相關圖面\n一併標示。\n10.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不得設置設施物，基地北\n側及東北側街道傢俱位置請檢視修正。\n11.1 層喬木、灌木草花及鋪面等景觀相關圖面均請\n套繪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12.P.24，土管及都審檢討綠覆率數值不一致，請修\n正。\n13.P.28，請補充基地南側綠化剖面圖。\n14.P.30，請補充鋪面圖例。\n15.P.34，屋頂層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16.請補充露臺及垂直綠化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n17.垂直綠化章節請補充建築立面擴張網綠化剖面\n詳圖及植栽表等設計內容。\n18.P.42，請將案名牆位置調整至法定退縮範圍外。\n19.P.44，請補充空調格柵詳圖並標示間距。\n20.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設計詳圖，並釐清是否\n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21.停車位請標號、標示數量及通行方向，並依通案\n性原則全面留設充電線架。\n22.釐清公共藝術審議權責機關。\n23.法容、土管公布版本不符。\n24.施工綠圍籬缺乏整體綠美化設計。\n第10頁，共20頁\n第四案：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5、3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六)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5 檢討\n說明載明業於 112 年 9 月 26 日申請建造執照，請\n檢附佐證資料。\n2.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n以北區域內建築基地，P.5-6 請依斜屋頂規定檢討\n說明免設置理由。\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n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n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n部 計 畫 範 圍 內 ，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 之\n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請於 P.5-10 補充說明。\n第11頁，共20頁\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針對條文各款逐一檢討，並\n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另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n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建築線指示圖補充鄰接道路情形。\n(二) P.6-11，整體性防火間隔上色有誤。\n(三) P.6-11，乙梯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淨深度大於 2 公\n尺，天井淨面積 6 平方公尺。\n(四) P.6-11，補充乙梯戶外梯開口與無障礙廁所開口距\n離檢討。\n(五) 裝飾版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綠化友善回饋計畫，\n委員會同意後設置。\n(六) 屋脊裝飾物補立體構架檢討。\n(七) 1 樓室外梯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第12頁，共20頁\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n(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n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6)，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n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申\n請書勾選經檢討本案裝飾物大於 1.8 公尺與 P.6-\n40 檢討內容不符，請標示大於 1.8 公尺位置。\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請補充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n詳圖(包含尺寸、材質標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98.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3頁，共20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相同。\n2. 都審規範檢討頁面請補充 14 期通案性原則規定並\n逐點檢討。\n3. 套繪較大範圍街廓之相關建築或都審案 (含大巨\n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花期花色等)，並\n與基地景觀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4. 洲際路側公有停車格請予維持。\n5. 依通案性原則建議申請宜居建築設計或非工作陽\n台均栽植小喬木複層式設計。\n6. 依通案性原則，洲際路為金牌大道，以栽植開黃花\n之喬木植栽種類為主，請檢視修正。\n7. 本案位於 14 期重劃區範圍，請依通案性原則第 36\n點檢討並補充對照頁碼。\n8. P.2-6，天際線模擬圖樓層數確認，並加大範圍如\n大巨蛋等面向。\n9. P.4-21，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安全防墜規定，並補充\n相關圖面標示。\n10.P.4-33，依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逐點檢討，並回復\n對照內容及圖面；標示覆土深度及喬木高度應至\n少 1.5 公尺以上；垂直綠化植栽種類請依通案性\n原則種類表栽植。\n11.P.4-35，依委員會審查原則街道傢俱高度為 45 公\n分並採以色彩活潑亮眼及具運度感之型式設置；\n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應達 2 公尺以上，並\n補充夜間模擬圖。\n12.P.5-12，法規檢討內容有誤，請逐點檢討並回復\n(如第 11 點)，勿以依規定辦理請補充對照頁碼；\n第 14 點回覆本案設置告示牌，請補充相關圖面及\n第14頁，共20頁\n位置說明\n13.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補充相關經費說明及\n認養前後圖面。\n14.報告書檔案較大，於轉換頁面時需等待，請調整。\n15.P.4-3，本案陽台設置玻璃欄杆依通案性原則第 39\n點建築物立面綠化設置陽台欄杆倘採玻璃型式，\n應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滿溢，請補充相關詳圖\n說明。\n16.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如喬木配置、灌木草花配置\n及鋪面設計平面圖等 )均請標示相關範圍線及圖\n例。\n17.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頂蓋透空率不足影響屋頂綠\n化。\n第15頁，共20頁\n第五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勢區仙師段 528、529、530、531、532、533、\n534、535、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商業區)地\n上 1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2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報告書 P.1-9)及容積\n移轉確認書(報告書 P.3-1)。\n(二) 土管要點、容移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n由(勿僅說明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三) 土管要點第 13 點規定：停車檢討應以「總樓地板\n面積」為計算標準。\n(四) 土管要點第 14 點規定：\n1. 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之項目及其各別面積檢討情\n形(報告書 P.4-12)。\n2. 報告書內景觀植栽檢討剖面圖，其覆土深度與土\n管規定不一致，請修正(例：報告書 P.4-25)。\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n第16頁，共20頁\n1. 請依該點第 2、3 項規定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部分，\n說明辦理情形。\n2. 本案實際許可移入容積總量應依都市設計審議通\n過結果為準。\n(六) 容移要點第 12 點規定，請補充接受基地汽車空間\n是否設置於建築平面層之檢討情形。\n(七) 容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報告書 P.4-9)：\n1. 請釐清退縮地設置設施情形，並請補充檢討是否\n符合該要點規定項目。\n2. 圖面未清楚標示圍牆設置情形及圖例，請修正。\n(八) 其他：報告書 P.4-1：請修正設計目標所述都市計畫\n區名稱；P.4-2：本案樓層數說明應一致，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請標明計畫名稱。\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積計算表請檢討宜居 10%上限檢討；開挖面積\n檢討與高層建築物專章不一致。\n2. 1 層平面圖汽車道緩衝空間兩公尺檢討。\n3. 管委會空間請依規標示使用名稱。\n4. 1 層平面圖安全梯避難通路檢討標示並檢討技規\n110 條第五款防火間隔。\n5. 排煙室以天井排煙應檢討面積及對側距離。\n6. 屋突層使用空間檢討樓梯間不符。\n7. 公共排水溝標示。\n(三) 裝飾物專章檢討:\n1. 各層樓地板區劃範圍內之裝飾板檢討不符，應依\n規計入面積(如 A2，B2 戶)；裝飾物應檢討各部位\n剖面圖。\n2. 裝飾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善回饋計畫提請\n審議。\n第17頁，共20頁\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1 層機車道出入口考量面人行道退縮緩衝空間檢\n討或警示設備。\n2. 東側機車空間排風方向，請勿直接排向退縮人行\n道。\n3. 資源回收空間請自然通風採光；請檢附危老核准\n相關公文。\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n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n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8)，本\n案 設 置 案 名 牆 1 處 ， 依 93.12.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n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n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n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n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n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3 月 22 日重建計畫報核(收文日期 113\n年 3 月 25 日)，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第18頁，共20頁\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建築物無障礙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n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3%。\n6. 另加計時程(2%)暨規模獎勵(8%)︰10%，共計 39%。\n(二) 本案進度：\n1. 113 年 3 月 22 日重建計畫報核(收文日期 113 年 3\n月 25 日)，請業務單位協助審議。\n2. 113 年 4 月 2 日本府函送審核意見一份，請依相\n關規定及審核意見補正。\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123.91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C2 值)，應提出外部性\n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n機關核准函及所提 C 值內容之經營管理計畫、經\n費概算表、認養年期、認養效益評估表及相關成本\n效益分析說明，提請 C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9頁，共20頁\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請補充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臨 15 公尺公園路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n寬及綠化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n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聯席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釐清本案申請 C 值比例及面積(9%或 10%)；補\n充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 C 值費用之相\n關成本效益計算。\n2. 案名牆非正面列舉可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請\n移出。\n3.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達 2 公尺以上。\n4. 人行道認養章節請標註認養年限。\n5. P.4-10，1 層喬木植栽表，基地內喬木及公有人行\n道喬木應分開製表，且公有人行道既有喬木不可\n計入本案實植喬木數量，請一併修正申請書。\n6. 請檢附公有人行道既有喬木及基地對面東勢河濱\n公園植栽現況照片。\n7. 請檢附本案危老重建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及核\n定函公文。\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下午 3 點 45 分)\n第20頁，共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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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5/0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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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太平區育賢\n09：10~10：40\n段 251-1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n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n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 (捷運系統\n10：40~12：10\n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n鋪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n建築案件)\n(經第 298 次 A 組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會)\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08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251-1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n路及緊急進口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n勵範圍；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n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第一頁\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並加邀呂委員永豐及彭委員志峰\n出席審議：\n(一) 1 層取消迎賓車道型式、減少硬鋪面並加強景觀綠\n化及休憩節點設計。\n(二) 加強屋突遮蔽美化設計；A6、B7 戶增加花台垂直\n綠化。\n(三) 公共藝術高度不小於 2 公尺(不含基座)；街道傢俱\n高度 45 公分並調整位置於遮蔭處；垃圾儲存空間\n增設洗手檯。\n(四) 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取消設置端景牆；裝飾物與\n出入口雨遮範圍應再檢核；1 層陽台不得自願計入\n建築面積。\n(五) 補充機車需供比 1.02 交通改善策略；補充車道出\n入口設置於基地北側與鄰地車道安全管制及環中路、\n自由路口交通影響分析；車輛成長預估數應檢討太\n平區人口成長率重新評估；應檢討基地與臨近建築\n物停車出入口、快速道路交通需求衝擊分析；施工\n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需求應申請\n交通維持計畫。\n(六) 於 Line3 之 G6 梁長 10.8 公尺且為梁上柱，梁深加\n大至 90 公分以上；基地 2 棟強軸弱軸振動週期不\n在同一方向上，不適合相連，地上 2 層應調整伸縮\n第二頁\n縫設計方式，另於地上 3 層以上 2 棟建築物已脫開，\n屋頂框架及立面造型板勿相連在一起，避免拉開破\n壞。\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申請宜居建築或採宜居精神陽台降板設計。\n2、 P.108-108 切結書仍為 6 筆土地，但本案已合併\n為一筆，應重簽並補日期。\n3、 P.179-192 基地地號為 6 筆土地及合併後 1 筆土\n地，請於交通影響分析章節及本案報告書內容一\n致性表示。\n4、 P.179-192 相關交通建設計畫建議以基地為中心\n並以短中期計畫為宜。\n5、 P.209-209 垃圾處理計畫說明垃圾量及分類推估\n依據資料建請更新。\n6、 補調環中路自由路口之車流動線及服務水準。\n7、 停車場方案比較請補充視距、基地鄰接開發案之\n停車出入口車流動線關係。\n8、 P.116-123 圖面應標示各空間、陽台等尺寸。\n9、 P.130-132 ，1層屋外出入口上方裝飾版請修正為\n出入口雨遮檢討。\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n交通局會議紀錄。\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4-12-1 補充地上 1 層空調設備位置圖並美化\n設計。\n2、 目錄 4-14-1 補充地下室、發電機房進排風檢討並\n檢附剖面圖。\n3、 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補充各樣態裝飾版剖面詳\n圖，另目錄 7-6-2 應補充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n第三頁\n技師簽證資料。\n4、 垃圾儲存空間增設洗手檯並補充排風檢討。\n5、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6、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裝\n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專章\n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7、 結構設計部分：\n(1) 鑽探報告應說明常時水位及暴雨時高水位位\n置。\n(2) 局部水浮力檢討應補附相關設計資料。\n(3) 應檢附鑽探報告結構技師簽證頁面。\n(4) 應補充筏基內回填混凝土的位置。\n(5) 依結構圖確認地上 2 層設置伸縮縫，該圖及建\n築圖說應明確標示伸縮縫寬度及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第四頁\n第二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n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等 2筆地號 (捷\n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全案變更設計。\n(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三) 立面基座設置社區案名，同意設置。\n(四) 基地西南側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留設型式，同意設\n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公共藝術於地上 10 層樓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n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宜居建築(含剖圖、植栽表、自動滴灌排水等\n維護管理系統)及裝飾物專章檢討；露臺女兒牆側\n第五頁\n增植懸垂性植栽。\n(二) 公共藝術融合建築及周邊環境調整設計，高度不含\n基座不得小於 2 公尺。\n(三) 正面式廣告招牌設計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長度店舖面\n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面寬三\n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n(四) 無障礙停車位置調整至鄰近梯廳處；導入智慧停車\n管理系統研議開放部分樓層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並依\n本府交通局核准內容為準；補充交通技師簽章、交\n通評估表、交評報告書等資料更新及 500 公尺範圍\n內 i-bike 使用率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外部化需\n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計程車臨停空間應往北向\n調整。\n(五) 地上 4 層結構柱重做後尺寸應維持 140×140 公分。\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P.164-164 請釐清有無適用宜居建築，並請補充相\n關檢討；P.183-183 請補充各層平面圖。\n2、 請更新 P.60-62 會員證為 113 年；P.97-98 夜間三\n時段，文圖不符；P.154-154 第 1 行尾端「直叉市」\n請修正為「直轄市」；P.176-176 設計規範中的兩\n項法規請更新、後面相關處及第 217 頁亦同。\n3、 請更新 P.184-184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n報告、P.238-241 交通技師簽證、P.245-245 垃圾\n量推估依據 102 年資料過舊。\n4、 交通技師簽證為 111 年 6 月 10 日請檢附或檢閱，\n及新版之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及確實\n檢附幹事會議意見修正之完整版內容。\n5、 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n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n第六頁\n地下 2 層及地下 3 層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於上下匝\n道處，請調整於鄰近梯廳之適當位置。\n6、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且其設置以內部化為原則，\n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n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n出為原則。\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 「會議紀錄審查意見修正辦理情形表」，請依委員意\n見逐點回應並加註其確切修正數量，以利判別其修\n正內容是否與委員意見相符。\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n(水表)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請補充相關設置詳圖。\n3、會議紀錄第一項第 3 點「取消 LED 廣告招牌設置」\n意見，惟報告書 P4-62 仍見南向 LED 廣告板設置 1\n座，請釐清。\n4、公共藝術請補充定著地面方式及夜間燈光設計方案，\n以供委員會參閱。\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9-3-1 補充標示 iBike 站設置位置。\n2、 補充地上各層平面圖；宜居專章補充各層平面檢\n討垂直綠化設施臨住宅單元面積及居室深度。\n3、 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平面檢討裝飾柱、牆、版及\n各樣態補充剖面詳圖，並戶外空調設備平台應納\n入檢討。\n4、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5、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第七頁\n6、 結構設計部分：\n(二) 建議事項：計程車臨停空間調整距街角較遠處。\n參、 散會(12:30)\n第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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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5/0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28次",
    "meeting_id": "11304013",
    "agenda_pdf": "11304013_A.pdf",
    "minutes_pdf": "11304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1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79、\n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商\n13：40~15：10\n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n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鉅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雅區民生段 875、\n876、877、878、890、891、892 等 7\n15：10~16：40\n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5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n(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45.13 平方公尺(30.73%)，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052.56 平方公尺(40%)，超過\n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本案於主要計畫道路(40 公尺文心路三段)側設置車\n第1頁，共6頁\n道出入口，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建築物 2 層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 公尺範圍同\n意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八)地下室 B1 84.83%、平均開挖率 84.10%，同意本案\n開挖率放寬超過 80%。\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複層式露臺各增植 1 株小喬木。\n(二)文心路側增植喬木以形塑 3 排喬木；地面層全數取\n消植草磚並採植栽綠化或硬鋪面設計；汽機車出入\n口採以一進一出設計(西屯路進、文心路出)並加強\n聲響式及安全設施。\n(三)補充新版之交評檢核表；地下停車場共 7 層應以顏\n色區隔標示樓層；基地為危老重建案件 (容積轉移\n40%)，應補充交通改善之公益性方案(捐贈 iBike 並\n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四)施工期間大門各往西側及東側移動；施工車輛以文\n心路進入工地須補充自行車道、人行道復原及自行\n車道、人行道動線確保規劃，並避免利用台灣大道\n為施工車輛離場動線；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n原則，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n進右出為原則。\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建議調整西北側車道位置並整合口袋公園增加喬木數量；\n文心路側部分紅花風鈴木建議改採以長綠喬木種植；景觀\n灌木及地被建議多用曲線邊界設計 。\n(二)請增加屋頂及垂直綠化數量。\n(三)P190，文心路斷面有誤，請釐清修正。\n(四)調整文心路至西屯路行穿線位置以降低行人通行距離。\n(五)交通影響評估門檻評估表之汽車格位(279)與都市設計審\n議申請書(291)不同，請再確認修正。\n(六)停車場方案請再補充比較一進一出方案，並檢討與西屯路\n第2頁，共6頁\n二段 126 巷車流動線之關係。\n(七)施工車輛以文心路進入工地須補充自行車道、人行道復原\n及自行車道、人行道動線確保規劃；並檢討利用台灣大道\n作為施工車輛離場動線之可行性。\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請於報告書補充危老會議\n紀錄。\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鉅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雅區民生段 875、876、877、878、890、\n891、892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 同 意設\n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 臨 8 公尺雅環路二段 120 巷側(基地北側)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六)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n條第 3 點，本案設置造型遮陽牆板超過該向立面長\n度五分之三，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n後通過：\n(一)基地東側留設通達南北之無障礙人行步道並於南北\n兩側出入口設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標示比照開放\n空間)並納入管理規約，縮小水池面積加大步道寬度\n並沿步道側增設街道傢俱；標示喬木種植間距及剖\n面。\n第4頁，共6頁\n(二)公共藝術調整至 2 公尺以上並補充與基座固定方\n式；街道傢俱座椅調整至 45 公分；圍牆高度降低至\n2 公尺以下。\n(三)加強地面層、露臺及屋頂層景觀及休憩停留節點設\n計。\n(四)調整無障礙車位至鄰近梯廳；補充交通改善之公益\n性方案(基地周邊道路設置標線型人行道及視必要\n性設置綠色斑馬行穿線，後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核准內容為準)。\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地面層喬木覆土深度以最低點檢討；2 層露台、屋頂\n層增植小喬木、大灌木，檢討覆土深度。\n(二)南側街道傢俱周邊應以硬鋪面設計以符合無障礙。\n(三)請說明管委會使用空間使用及其四周喬木之關係。\n(四)建 議 地 面 層 機 車 格 位 移 至 地 下 室 並 增 加 地 面 層 綠\n化；機車道能否由南側以最短之路徑進入，原機車道\n改為綠地。\n(五)建議本案灌木及地被依據本案所需空間予以調整，1\n層採散狀點綴、2 層露台及屋突層採大量線狀設計。\n(六)全區鋪面建議檢討不同材質交界面、線狀步道寬度\n依空間形式調整。\n(七)機 車 道 採 用 植 草 磚 並 計 入 綠 化 面 積 請 檢 討 其 合 理\n性。\n(八)請補充機車尺寸及車流動線標註。\n(九)基地為危老重建案件，請補充交通改善之公益性方\n案。\n(十)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n執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n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n出為原則。\n第5頁，共6頁\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請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公文、修正對照表。\n(二)請標示 1 層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寬度。\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4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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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5/0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27次",
    "meeting_id": "11304012",
    "agenda_pdf": "11304012_A.pdf",
    "minutes_pdf": "11304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5 月 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惠 智 段\n9：10~10：40\n52、53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區)地上\n12 層地下 4 層產後護理之家及長照大\n樓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28、\n129、130、131 等 4 筆地號 (第六種\n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8 層\n10：40~12：10\n集合住宅、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依第 610 次都審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5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52、53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n用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幼兒園、托嬰中心、辦公\n室及產後護理之家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4 公尺 無 遮 簷 人 行道 範 圍 內 設 置架 空 走 廊 及 其墩\n柱，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 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n認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周邊人行空間系統與植栽分析並與本案連\n結架空走廊一併說明；補充架空走廊公益性及開放\n性設計內容(含對外通達之樓電梯規劃內容)；補充\n第1頁，共7頁\n幼兒園規劃定位(含外部活動使用、廁所規劃等)。\n(二)地面層減少硬鋪面並採簡潔設計；綠帶整合設計增\n加綠化面積及植栽多樣性，東側增植 1 排喬木；植\n栽帶調整為沿建築線側設置。\n(三)加強露臺及屋頂層植栽綠化設計，植栽種類增加芳\n香植栽設計；屋頂層增設休憩座椅；公共藝術加大\n至 2 公尺以上(不含基座)。\n(四)架空走廊墩柱下方考量安全性加強燈光設計；架空\n走廊增加植栽綠化。\n(五)地下 1 層停車空間優先作為幼兒園接送；補充停車\n場供公眾使用之智慧管理系統；地面層車道與無遮\n簷人行道順平設計；地下室無障礙停車位調整於鄰\n近梯廳設置。\n(六)更新車流調查資料；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自\n行車道、人行動線路徑、周邊 iBike 站點及使用率\n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n需求應補充交通維持計畫；地下層彎道處補充聲響\n式警示設施。\n(七)依規檢討本區土管規定 9*30 公尺之廣場式開放空\n間，並補充申請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地面層之灌木地被植栽增加多樣性、季節色彩變化；建議\n1 層景觀精簡舖面變化並整併較小之綠地，保持人行動線\n及川流之順暢性；臨大芳街楓香高度建議應有 2~3 層樓高。\n(二)露台、屋頂增植小喬木及休憩座椅，增植具療癒型芳香植\n物；座椅檢討符合無障礙設計。\n(三)請釐清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廣場式開放空間是否可設置頂\n蓋、有無淨高限制，並釐清是否依規檢討容積，及得否於\n範圍內設置結構柱及裝飾構造物等 ；請確認土管附帶條件\n9*30 公尺公益性開放空間範圍設置風除室等構造物之適法\n性。\n第2頁，共7頁\n(四)幼兒園的戶外活動空間略為不足，說明幼兒園是否有不同\n的招生對象，幼兒活動空間、專業教室、集會場所相關說\n明；4-7 層空間部分頁面標示為辦公室，部分頁面（6-29、\n6-43）標示為雙人房，請釐清空間用途並修正為一致。\n(五)都市立體通廊應該不是只有林新醫院的機能需求，它是都\n是公民擁有權，所以接受與供給間應該有平衡；護理之家\n也是太機能導向，缺少友善親自然的思維，應更積極的回\n應當下醫院對都市尺度的回應。\n(六)公共藝術建議基座為圓形；公共藝術請注意與柱子、座椅\n等硬體設施之相對關係。\n(七)架空走廊墩柱落在人行步道上請補充行人防撞設計、燈\n光、綠美化的設計，並請依規檢討防火逃生動線。\n(八)車流及停車調查日期須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宜針對重要\n路口及路段予以補調以確認交通需求之變化。\n(九)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公尺範圍內之停車供需分析(其停車調\n查應以基地為中心)；並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中\n之建案且所有相關建案之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並應整\n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十)停車供給充足，建議取消路邊停車，檢核自行車之行車空\n間。\n(十一)施工進出動線選擇公益路(其上下學車流量大且為餐廳\n主要聚集之道路)，請再研議是否有替代路線。\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容移退縮淨寬之外牆裝飾柱請依規檢討高度為 1.2 公尺以\n下不計建築面積之構造設施，非屬容移要點第 14 點可提\n會事項。\n(二)請標示空調格柵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三)P.7-1 本案用途包含辦公室，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分析表\n請補充第一類用途，且本頁面案名用途與 P.1-1 申請書所\n示不同，請修正。\n第3頁，共7頁\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28、129、130、131 等 4 筆地\n號 (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8 層集\n合住宅、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 架 式 屋 脊 裝 飾 物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設 置 型\n式。\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臥\n式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本 案 達 一 定 規 模 依 規 定 提 出 智 慧 建 築 設 計 同 意 設\n置。\n(六)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露臺及陽台等\n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n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同意設\n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基礎板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 議 ， 餘 依 下 列 應 修 正 事 項 確 實 修 正 並 經 沈 委 員 芷\n蓀、李委員麗雪及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套繪鄰地舖面及景觀植栽種類整體規劃設計；鄰市\n政北七路側增加退縮及加大休憩停留節點面積，取\n消羅漢松降低灌木高度至 1 公尺以下；1 層平面植\n第4頁，共7頁\n栽配合秋紅谷增加種類豐富性；認養公有人行道配\n合公車站牌整體設計。\n(二)車道出入口未開挖區增植喬木及綠化面積；加強中\n庭景觀及綠化設計；街道傢俱考量使用便利性調整\n位置。\n(三)建築立面東西向各增加 2 處複層式露臺，北向 4 至\n7 層增加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設置綠化面積；加\n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及立面夜間燈光設計；公\n共藝術結合秋紅谷意象並加大尺寸(不含基座 2 公尺\n以上)重新設計。\n(四)補充裝飾板平面立面剖面詳圖；檢討裝飾板併同綠\n化設施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 公分以上且須全長留\n設。\n(五)依土管規定檢討 3 層以上住宅出入口應獨立設置。\n(六)補充交通改善公益措施對策；iBike 使用率分析及捷\n運等交通資訊更新；施工車輛暫停區應內部化為原\n則若外部化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地下停車場應以\n顏色做區隔設計；機車停車場車道寬度依規檢討；\n臨停駐車彎應專章檢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補充秋紅谷植栽調查及建築北向立面綠化的多樣性、季節\n色彩應與之相呼應；考量增加立面綠化面積，加大加寬北\n側開放空間面積增加並加大休憩節點空間 。\n(二)5-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含 V 值檢討】：請釐清 2、3\n層用途是否符合都市計畫規定；6-3 各層平面圖；健身房、\n游泳池不屬管委會使用空間，請再釐清用途；2、3 樓避難\n逃生設施，依規檢討設置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 。\n(三)宜居陽台不是臨秋紅谷而是面向中庭的東向及西向，就敷\n地計劃而言，陽光面可能是適宜植物成長但就基地的重要\n性是否為最佳策略，請補充設計合宜性說明。\n第5頁，共7頁\n(四)建築物的造型太均質，更像辦公大樓的表情，從 7 層拔地\n而起至 50 層的立面，應考量面臨秋紅谷的基地特性，必須\n是能乘載重要地標的特質，不論是綠色策略，建築意象，\n燈光計畫乃至地面層的親和及友善度均應說明設計理念。\n(五)市政北七路路寬標示錯誤請修正；請確認停車場出口圓環\n動線釐清圓環左側是單向或雙向行車；建議單行規劃，車\n道寬設計應依都審規範辦理，圓環可往西移，避免左側車\n道違規雙向使用。\n(六)市政北七路、北六路斷面，請併同道路斷面一起設計（P\n272），並呈現人行空間；汽車停車出口請檢核確認視距無\n阻礙；檢討表 2-10 汽機車停車供需比。\n(七)市政北六路右側與鄰地交界處人行開口寬度僅有 2 公尺，\n建議應放寬以利人流；基地右側中庭與鄰地交界處請增加\n喬木並檢視配置圖與 P70 之差異；請補充本區以對稱手法\n設計之說明及植栽配置原則以對應開放空間之機能；灌木\n與地被層圖例易閱讀請調整圖面檢視 P79 小喬重疊種植之\n狀、補充 P77 剖面圖複層植栽、開放空間舖面與周圍之整\n體性策略以建立全街廓之一致性為原則。\n(八)本案屬危老重建，地下 8 層地上 51 層，住 374、商 2、汽\n747 、機 400，交通局交評核定 112 年 2 月 18 日，審查日\n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P243) ，技師簽證 113 年 3 月 20 日\n請確認交評報告書是否已檢附交通局及 112 年 2 月 18 日之\n交評核定函文；並補充新版之交評檢核表。\n(九)停車場進出口隱含臨停駐車彎設計，請依規檢討此設計是\n否符合通則之要求，且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及停車場出口\n車流動線之影響分析。『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n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n外緣)者，惟交評報告書引用「台中市 107 年度第 9 次建\n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且基地南側臨軍福\n十九路」，其相關內容請再確認及修正。』\n第6頁，共7頁\n(十)地下 1 層機車格位請標註尺寸及車行動線；另機車格位 50\n部以上，車道應為雙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地\n下共 8 層請妥為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隔。\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依委員會會議紀錄\n同意事項勾選及撰寫(宜居建築是否屬依法令規定須提會\n審議項目，請再釐清修改)；交評欄位請確實勾選。\n(二)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套繪(標示)法定退縮範圍線\n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三)P.3-7-1.1、P.3-7-1.2、P.3-14-1~ P.3-14-3，地面層喬木、地\n面層灌木草花及建築立面垂直綠化圖例過於相似，請修正\n以不同色彩區分表示。\n(四)電子檔部分檔案頁面模糊，請檢視補充清晰。\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0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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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4/2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4月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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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4015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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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4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雅區四德段 419-4、420-7、421-2、422、423-2 等\n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58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4 月份第 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雅區四德段 419-4、420-7、421-2、422、423-\n2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土管要點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n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n第1頁，共11頁\n之理由(勿僅說明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未涉及、\n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二) P.3-1(P.24)容積移轉相關文件，請更新為 113 年 4\n月 16 日府授都企字第 1130099535 號函文及確認\n書。\n(三) P.5-1(P.74)，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n日期及文號有誤，請修正。\n(四) P.5-2(P.75)土管要點第 4 點建物退縮檢討，及土管\n要點第 5 點停車空間留設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n理部分，請依建管單位意見辦理。\n(五) P.5-3(P.76)土管要點第 6 點綠化檢討，本案法定綠\n化面積請扣除無法綠化面積計算，並請一併修正\nP.4-12(P.43)計算公式。\n(六) P.5-6(P.79)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第 3 款圍牆設\n置，請於對應頁碼補充圍牆相關位置圖示及圖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指定圖檢附不完整。\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容移 3 公尺範圍內有構造物，\n如圍牆應標示高度。\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正面臨道路深度檢\n核深度倘超過 2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n2. 無遮簷人行道請加註與鄰地順平，並依臺中市騎\n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第 4 條標註。\n3. 請依臺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檢討資\n源回收空間。\n4. 高層建築物設置特別安全梯檢討不符規定。\n5. 2 層平面圖設置挑空不符技規第 164-1 條規定。\n6. 地下室平面圖車道請標示迴轉半徑。\n第2頁，共11頁\n7. 請補充山坡地、地質敏感、斷層帶查詢結果相關資\n料。\n8. 請補充避雷針位置檢討。\n9. 請補充檢討本案基地是否位於軍事設施禁限建範\n圍及高度。\n(四) 裝飾物專章：\n1. 設置曬衣架，提請審議。\n2. 裝飾物樣式、回饋方案及深度超過 1 公尺部分提\n會審議，審議通過方得設置。\n(五) 宜居建築專章：\n1. 宜居辦法第 4 條垂直綠化設施須臨接 3 公尺以上\n淨空間。\n2. 造型遮陽牆板設置性質類似出入口雨遮，與宜居\n辦法第 11 條圖例不相符。\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公共藝術品請檢附基礎固定詳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的章節。\n(二) 汽、機車交會處建議加強安全警示設施。\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無障礙車位並與其他\n車位做劃分。\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數\n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P.4-23，屋頂層、水池邊可選用常綠植栽以利\n後續清潔維管。\n(二) P.4-32，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利高齡者使\n用。\n(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n道出入口銜接順平。\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n第3頁，共11頁\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2 月 2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勵\n項目如下:\n1.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建築物無障礙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n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3%。\n6. 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39%。\n(二) 本案進度於 113 年 4 月 23 日檢送本市大雅區四德段\n419-4 地號等 5 筆土地重建計畫書【補正版】，請業務\n單位協助審議。\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1頁\n4. 本案地面層申請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n檢附細部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路側設置汽車車道出入口，提請委\n員會審議。\n6. 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n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n原則得規劃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應加強設計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列明。\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備註事項:屋頂設置附建設施、陽台空調格\n柵美化非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修正。\n2.申請書法令適用時間點請填寫。\n3.本案應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請於申請書修正。\n4.P.4-17，1 層勿以土丘型式檢討滿足 1.2 公尺覆土\n深度。\n5.1 層梯廳前建議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n6.P.4-31，垂直綠化請標示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n7.南側設置長條形鋪面，請考量植栽後續維養調整。\n8.P.4-28，機車道上方頂蓋依通案性決議，應採綠化\n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建議增加綠化設計\n或採綠能設計手法。\n9.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設計。\n10.P.5-9，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n辦法」第 11 條請詳細敘明設計不符規範處，俾\n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58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2、(三)1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及第 5 點，本案基地面臨 2 條以\n上計畫道路，P.5-2 請敘明高度比擇一檢討情形，\n另高度比應由臨接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起量，P.5-\n68 高度比標示內容有誤，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4 請敘\n明重劃完成日期，並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另應於\n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n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空地應為基地面積減建築\n面積，P.5-5、P.4-12、P.4-14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有\n誤，請修正。並請依前述實設空地檢討計算植栽數\n量，並於 P.5-5 詳列計算式。\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n第6頁，共11頁\n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n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9 點，容積移入量計算，請計算至小\n數點以下 2 位(捨去)，併請修正計畫書相關數據。\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查 P.6-2 容移退縮範圍內設有\n雜項工作物，請敘明該構造物內容及符合規定之\n理由。另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n3 公尺建築，惟 P.6-2 圍牆設置位置與 P.4-34 內容\n不一致，請釐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本案鄰近公園用地及綠園道用地應套繪人行配置\n系統，並補充都市設計對應說明。\n2. 依土管第 7 點規範前院應臨建築線側退縮 4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檢討不符，應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n同意設置。\n3. 依據土管第 5 點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前後側院位\n置。\n4. 依土管第 8 點申請加速開發獎勵應檢附地政局公\n函檢討市地重劃完成日。\n5. 依土管第 12 點綠化檢討扣除無法綠化項目應依技\n術規則 299 條檢討並不得扣除車道。\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建築基地現況測量圖高程差 2 公尺，應於 1 層平\n面圖檢討基地設計高程標高。\n2. 基地地面 GL 應以建築物接觸整地後最低點檢討\n建築物高度及建築面積（地下室頂版）。\n3. 避難主要出入口應檢討基地內通路，通路範圍不\n得設置管制大門。\n第7頁，共11頁\n4. 避難層室內通路應與管委會空間分別檢討容積。\n5. 公告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得設置管制設施及圍\n牆，並標示與臨地順平。\n6. 容移退縮範圍應自圍牆起計 3 公尺，該範圍有景\n觀造型牆，臺階與圍牆等構造物應檢討高度 120\n公分以下。\n7. 圍牆高度檢討計算應以實際構造最低點檢討，非\nGL。\n8. 基地西側帶狀景觀水池上構造物請檢討平台高度\n及建築面積。\n9. 景觀造型牆請檢附相關設計圖說及檢討高度，並\n檢討是否計入雜項圍牆及建築面積。\n10. 景觀造型框架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後得免計容積，\n惟不得設置頂蓋，應修正。\n11.社區管制大門頂蓋投影下方應計入容積。\n12.高層建築緊急進口代替開口應檢討 10 公尺 1 處，\n以陽臺代替開口單數層部分面臨北側應檢討進口\n通路 4 公尺。\n13.北向日照應以構造物最外緣檢討。\n14.面積計算表防空避難室應按建築面積附健，並僅\n得扣除該容積。\n15.請標示樓梯屬性及編梯號，檢討無障礙樓梯。\n(三) 裝飾物專章：\n1. 出入口雨遮僅就出入口大門處上方檢討建築面積，\n其餘應以裝飾版構造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並裝\n飾版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有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n議後同意設置。\n2. 標準工作陽台外空調室外機設置平台應檢討裝飾\n版納入專章檢討。\n第8頁，共11頁\n3. 結構過梁非屬裝飾物，請釐清。\n4. 裝飾物各部位應檢附詳剖面圖並以輕量構材檢討。\n(四) 宜居建築：\n1. 垂直綠化設施深度不足。\n2. 面積計算表詳列宜居上限 10%檢討。\n3. 回饋金計算檢討公告現值應以謄本 3 個月內為主。\n4. 第 3-21 層奇數樓 a7 及 a5 戶釐清是否有設置陽台\n或宜居設施。\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基地長向及短向剖面，並標示\n覆土深度，另西側景觀設施構造物檢附圖說以利\n審查。\n2. 街道傢俱請考量乘坐舒適性調整長度及高度至少\n45 公分以上，座椅深度缺漏，另相關圖說應以實\n際設計內容檢討，勿以示意圖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的章節。\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交通影響分析章節應為第柒項，報告中內容請確認後\n並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n第9頁，共11頁\n道出入口銜接順平。\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684.76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申請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n於申請書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基地中庭設置透空景觀框架，提請委員會審\n議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n計入建築面積。\n7. 本案臨 15 公尺昌平五街側未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n員會審議。\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0頁，共11頁\n(一)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補充無遮簷\n人行道留設型式及設置景觀框架等。\n2. 請更新土地登記謄本。\n3. 請套繪鄰地都審案件 1 層景觀圖。\n4. P.1-10，請考量整體性防火間隔貫穿基地之合理性，\n檢討是否辦理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n5. P.3-1 容移切結書、P.3-7 行道樹移植切結書應簽證。\n6. 請檢附既有行道樹現況照片。\n7. 請敘明人行道認養年限。\n8. P.4-25，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上方設置格柵，建議調\n整密度增加透空，以利下方植栽日照及生長。\n9. 立面陽台玻璃欄杆建議增加透空及栽植懸垂性質\n植栽種類，以利植栽滿溢。\n10.建議街道傢俱座椅高度應達 45 公分。\n11.中庭景觀框架下方應為無實質空間使用功能，請\n釐清用途。\n12.臨停駐車彎行車動線避免與地下車道範圍交疊。\n13.請加強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綠化設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05 分)\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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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4016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85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南勢東段 39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8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南勢東段 39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7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土管要點本次為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n內容涉及土管部分為建蔽率、停車空間、綠化面積，\n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規定。\n(二) 容積移轉：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3 公尺範圍內有設\n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未符規定，請調整設置區位。\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僅調\n整案名牆文字，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P.4-7-1B，本次變更街道傢俱型式，請設計單位加強\n說明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都審審查原則，變更後綠化不得少於原核准；倘\n無法修正，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原因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P.4-11-B，本次變更端景牆材質是否為景觀牆性質，\n倘是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透空，倘無法依規設置則\n補充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本次應提會內容修正；變更部\n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如地面層綠化量。\n2.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請檢核是否涉及歷次會議紀錄內\n容。\n3. P.1-8-1，報告書勿以橫放置放。\n4. P.1-3，未涉及變更內容，請刪除(如基地面積)；綠覆\n率檢討計算式有誤，請修正；地下室樓地板面積變\n動非屬第 10 項檢討項目，請修正。\n第2頁，共7頁\n5. P.4-4-7B，鋪面與圖例應一致，請補充。\n6. P.4-7-1B，本次變更街道傢俱型式是否併入景觀設\n計檢討。\n7. P.5-10-2，說明本案建築物高度減少 90 公分，請於\n變更說明表一併檢討。\n8. P.6-4-2，變更數值與 P.1-3 不符，請確認；立面變更\n請以單線圖表示；西向立面部分變更內容未以紅色\n雲朵線標示\n9. P.6-5-6，本次變更樹屋立面應一併計入建築物立面\n變更檢討。\n10.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倘未涉及變更圖面(基本資\n料、變更前圖面需對照者等除外)請刪除。\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範圍本次變更新增「現有排水溝」，應於\n開放空間專章檢討說明，並檢討景觀剖面圖及是否\n有排水口蓋並應順平，應詳實檢討景觀設計變更，\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1-3、6-1-4 變更後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n算圖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未上色，並補充圖例。\n3. 目錄 1-3-1 開放空間告示牌供公眾通行步道屬開放\n空間範圍，其圖例及圖內範圍應取消標示。\n4.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5.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6.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第3頁，共7頁\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材料及簡述與\n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目錄 7-2-1 地上 1 層車道頂版變更玻璃應以屋頂半\n小時防火構造檢討。\n3. 目錄 1-4-1 表 1-7 免送預審委員會檢討表應補充建\n築師簽證資料；建築物高度變更涉及立面變更比\n例檢討不符。\n4. 目錄 1-5-1 變更說明應補充結構是否涉及變更，倘\n有應補充相關圖說及結構技師簽證，並技師應於\n委員會出席說明。\n5. 目錄 1-6-2 應檢附前次聯席核定公文。\n6.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應檢附本局掛號條碼資\n料。\n7. 土管綠化檢討扣除無法綠化項目應依建築技術規\n第4頁，共7頁\n則第 299 條檢討，另應一併檢核預審檢討表之景\n觀及綠化變更項目比例。\n8. 地上 1 層平面層平面圖加註「現有排水溝」應說明\n現況是否為暗溝或明溝，倘為「明溝」欲加蓋應洽\n水利局申請辦理；另無遮簷人行道應順平不得設\n置水溝蓋。\n9. 地下 2 層第 32 號停車位及地下各層同一車位前方\n5×6 不符(有柱)，應修正。\n10.地上 1 層設置樹屋，其變更應確認空間名稱？管\n委會空間使用標示樹屋不符，應修正。\n11.目錄 7-6-2 裝飾物專章應詳實檢核變更位置，外\n牆裝飾取消亦應檢討。\n12.報告書相關圖說字體尺寸模糊不清且圖說反向情\n形，應於送委員會前確認上傳書圖清晰及方向一\n致性，以利審查。\n13.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n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n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14.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應於\n施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n位進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n無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15.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n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n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n設計。\n16.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n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n第5頁，共7頁\n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20 分)\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4/26",
    "type": "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4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4011",
    "agenda_pdf": "11304011_A.pdf",
    "minutes_pdf": "11304011_B.pdf",
    "agenda_text": "1 1 3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大 坑 風 景 特 定 區 景 觀 審 議\n幹事會 4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n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1 層景\n觀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n幹事會 7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n1 層景觀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附本案申請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n(二) P.6，請補附建築線指定圖及注意事項說明；有關申請\n建築基地範圍請依建築法、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n(以下簡稱建管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指\n定建築線退讓之土地，除建管自治條例第 20 條第 3\n項所定例外情形外，不得計入法定空地，P.3、P.9、P.18、\nP.34 涉及基地面積部分請依規檢討修正。\n第1頁，共5頁\n(三) 查北屯區大學段 12 地號土地於尚未分割出 12-6 地號\n前，以整界方式領得 096-00096 建照，請釐清是否涉\n及大小基地檢討或重複套繪問題。\n(四) 依土管要點第 15 點第 2 款規定，應留設之停車位在\n5 輛以下無法設置者，得繳納代金，並依「臺中市建\n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n使用自治條例」辦理。P.26 本案申請以 6 號步道停車\n場替代一節，依土管要點條文規定除前述繳納代金外，\n似未授權其他替代方式；另初步查對 6 號步道停車場\n同本案申請基地係位於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公園\n用地(公 1)範圍內，建請釐清該停車場之設置依據，及\n其是否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規定\n核准設置，本案停車空間擬以 6 號步道停車場替代一\n節，是否有違該停車場准予設置之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鄰接現有巷道，應依規指定建築線後，依據指定\n圖說檢討各設計圖之建築線位置及鄰接道路寬度標\n示；並山坡地專章應自建築線檢討退縮 1.5 公尺人行\n道。\n(二) 請檢附本局套繪查詢結果圖，基地範圍內已領有相關\n建築執照；重複套繪情形應檢附竣工圖並釐清建築基\n地範圍；另面積計算表應檢討相關面積累積計算建蔽\n率及容積率。\n(三) 請釐清建築基地範圍，檢討坡度 30-55%不得配置建\n築及雜項工作物，另大於 55%坡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n之建築基地範圍。\n(四)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檢討，坵塊圖應套繪建\n築物建築面積位置。\n(五) 土管法定停車數量檢討不足，請修正。\n(六) 請檢附水保計畫核定之水保雜項工作物節錄內容，包\n含配置圖。\n第2頁，共5頁\n(七) 本案新建構造物非平台，有頂蓋應視為涼亭或其他空\n間使用名稱檢討。\n(八) 新建建築物結構與擋土牆結構有共構情形，依規應提\n送本府加強山坡地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設置。\n(九) 依據現況照片既有違章建築物應於開工前切結拆除。\n(十) 依技規第 110 條兩幢之間應檢討防火間隔距離及開口\n面積。\n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P.26 頁，有關停車格之配置部分，\n替代方案為大坑 6 號步道停車場，經現勘步行距離約 20\n分鐘，是否能滿足需求請再研議；另考量地方（廟方）\n辦活動需求，建議可洽詢地方意見。\n四、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樹木移植部分，仍請依\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提送移植計畫書向本局提出樹木移植申請。\n五、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n(一) 本案植栽選種已考量友善生態之植栽選種及栽植方\n式。\n(二) 本所於 112 年 7 月與消防局會勘大坑消防水源時，該\n會議決議建議於本案考量設置消防用水源，提供參考\n研議。\n六、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設計有考量適法性及設計美感，但仍請注意原使\n用功能之留廢，確實確認在地需求、並落實與在地溝\n通，以免後續民眾陳情事件頻繁發生。\n(二) 本案為地上 1 層地下 1 層之構造，且為公眾使用場所，\n請確實檢視導排水系統，以降低日後維管之負擔。\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依審議規範第 24 點規定「本特定區之建築物屋頂層，\n第3頁，共5頁\n應實施綠化且屋頂層綠覆率以達 1/3 以上為原則；前項\n設計採斜屋頂者，屋頂層扣除斜屋頂投影面積外之綠覆\n率以達 1/3 以上為原則」，本案屋頂層設置為斜屋頂無\n法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提請委員會審議範圍、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等相關範圍線及指北方向。\n2. 補充現地喬木植栽配置及未來移(換、除)植之喬木植栽\n對照片。\n3. 分別補充喬木、灌木地被及鋪面設計圖說(含植栽表及\n圖例等內容)。\n4. P.11，植栽表請以制式表格製作。\n5. P.11，基地周遭喬木圖例無法判別，請以引線標示以利\n判讀。\n6. P.11，請標示灌木之種植區域並以圖例標示種類。\n7. 請檢附指定建築線圖說。\n8. P.18，喬木位置及文字模糊不清，請改善。\n9. 請補充說明水塔等設備之美化方式。\n10.請補充相關鋪面材質種類。\n11.補充建築量體設計材質及色彩等相關說明及圖例。\n12.P.18，依景觀審議規範綠化係以法定空地 70%作為檢\n討，請修正釐清。\n13.P.18，實設綠化面積:722.88/2=361.44m2 是否為誤繕，\n請釐清修正。\n14.P.19，請補充夜間三時段照明。\n15.請補充基本資訊公開資料圖說:1 層景觀圖說(包含喬\n木、鋪面圖例)、建築量體透視模擬圖。\n16.依 113 年 4 月 17 日核發建築線指定圖說顯示，本案基\n地 12-6 地號 1 筆土地已被現有巷道分隔為多宗基地，\n請重新檢討本案 1 宗基地使用範圍及面積。請補充檢討\n現有巷道退縮範圍。另基地東、南側 3.38~5.94 公尺現\n第4頁，共5頁\n有通路範圍得計入法定空地計算，惟應依現況保留，施\n工期間亦應維持公眾通行，不得設置施工圍籬，亦不得\n新建任何構造物。並於 1 層平面圖說標示現有巷道、現\n有通路範圍，以利判讀。\n17.請依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議規範第\n17 點檢討垃圾儲存(含資源回收)空間。\n18.P.22，修繕既有涼亭，釐清其建築面積、樓板面積檢討。\n19.請補充基地相關高程標示。\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時 55 分)\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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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4/2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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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n第 307 次會議\n時間：113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番婆段 403 地號土地\n(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n09：10~10：40\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依土管第 6 點規定，併同審議公共設施\n用地(園道及廣兼停)興闢計畫)\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240、240-\n2、240-3、240-4、242、243、244、245\n10：40~12：10\n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7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番婆段 40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21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依土管第 6 點規定，併同審議公共設施用地(園道\n及廣兼停)興闢計畫)\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依「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南\n區番婆段 403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n點，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本案園道及廣兼停興闢\n計畫內容。\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144.6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第一頁\n通過。\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n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基地北側(臨園道)\n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淨寬及綠帶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六)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以\n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同意免計建築面\n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於\n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同意沿街步道式開放空\n間獎勵；基地西南側開放空間與鄰地溝渠間，基於\n安全考量同意設置高 1.2 公尺且 2/3 透空安全性欄\n杆，惟起造人應切結於未來水溝加蓋或廢溝後自行\n拆除；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n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八) 第二、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套繪基地園道及廣兼停景觀(鋪面及植栽)配置；基\n第二頁\n地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應加大與園道人行進出之淨\n寬，並考量主題性調整設計加強灌木、喬木、人行\n動線及街道傢俱；取消臨廣兼停側圍蔽式灌木，並\n增加基地開放空間串聯與廣兼停之人行動線。\n(二) 廣兼停用地北側補充停車告示導引；與廣兼停鄰接\n處增加街道傢俱數量，街道傢俱高度調整為 45 公\n分；補充公共藝術與基地環境之關係；北側案名牆\n調整至非開放空間範圍；消防送水口調整至南側\n15 公尺計畫道路側。\n(三) 廣兼停之南向機車出入口應採喇叭型設計；交通評\n估章節確實依交通局審查意見確實修正，需求分析\n表格引用應更新；地下室機車停車場增設聲響式警\n示設施及反射鏡設施；無障礙汽車位調整於鄰近梯\n廳位置；地下室東北側機車格位配置再檢討；補充\n施工車輛暫停區並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化需\n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四) 屋突 1 層取消戶外樓梯並加強複層景觀及休憩設施\n設計。\n(五) 補充水浮力檢討；地上 2 層軟層檢討已達臨界值應\n增加地上 1 層勁度；地下層開挖擋土措施角隅處增\n設斜撐；地上層上部結構多處大梁不直通應注意鋼\n筋錨定；地上 2 層柱線 4~7-E~F 處因伸縮縫形成單\n跨構架，應調整伸縮縫位置以增加該處構架穩定性。\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P.333-339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建議以內政部\n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函令修\n正發布版為宜。\n2、 P.162-162 綠建材標章證書即將過期，請留意。\n3、 P.198-200 請釐清臨接廣兼停用地之退縮建築規\n第三頁\n定；與廣兼停間土管 3 公尺通路是否應為硬舖面\n應予釐清。\n4、 本案業於 112/12/12 經交通局交評審查，結果為\n「修正後通過」，請於交評報告書中檢附交通局\n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公文及委員修正意見對照表\n（例如：技師確認簽章日期為 113/3/22，但交評\n委員提出之「請於第五章詳細說明交通改善措\n施」、「路口服務水準調查應將建國南路/大慶街\n二段路口的號誌運作，應將建國北路口納入，視\n為同一路口」，尚未修正）。\n5、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請確實檢討機車\n道出口左右各 60 度視距；地下 1 層機車下匝道\n處請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並妥為標註機車格位尺\n寸，且機車格位達 474 宜妥為規劃行車動線（圖\n說為 461，應再確認其正確性）。\n6、 本案捐贈開闢公共設施（園道及廣兼停）興闢計\n畫業經建設局 113 年 3 月 11 日函復原則同意備\n查，計畫書內容請更新至最新版。\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n交通局會議紀錄。\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地上 1 層、2 層露台及屋突層植栽設計皆以圈圍形\n式空間配置無法發揮景觀環境效益及開放性，應\n調整景觀配置，增加開放空間、公共空間使用及\n功能性設計。\n2、 北側與園道間取消消防送水口及案名牆等設施物，\n加大廣場式開放空間人行出入動線並形塑入口意\n象；開放空間與廣兼停銜接處，取消連續帶狀式\n綠籬灌木配置，該側人行動線應整合串聯設計及\n檢討高程順平設計，另大面積草皮為自然土層及\n第四頁\n日照條件良好區域，應適度增設喬木遮蔭及功能\n性設計，以提升使用效應及公益性。\n3、 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補充人行動線串聯性。\n4、 屋頂層植栽剖面圖之覆土高度、坡度及覆土下方\n式之分隔構造應取消。\n5、 廣場式開放空間至少每 20 公尺設置 1 處休座椅。\n6、 目錄 5-10-1 北向日照檢討基地 1 小時的方位線與\n太陽方位示意角不符，應修正。\n7、 目錄 6-1-1 技術規則第 287 條開放空間檢討有效\n面積總和為 2639.42 平方公尺，誤植為 FA1 數據\n2956.15 平方公尺，應修正。\n8、 目錄 6-2-3 宜居回饋金計算有誤，應修正公告現\n值為 34300 元、回饋係數為 0.35，計算結果回饋\n金修正為 1.5 萬/平方公尺。\n9、 目錄 7-4-1 建築物立面應更正為西北、東南等正\n確的方向名稱。P9-17 表 11 基地住宅類別延伸人\n旅次分析彙整表內容有誤，應修正。\n10、 目錄 9-3-1 本案汽車共 526 個停車位，補充重新\n評估設置 2 處汽車出入口，汽車出入口寬度 8 公\n尺，機車出入口寬 3 公尺等檢討交通影響評估。\n11、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1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3、 結構設計部分：\n(1) 上部結構多處大梁不直通，如Ａ棟柱線 6 及柱\n線 B、B 棟柱線 3、4、F、G 及 C 棟柱線 7、8、\nF、G 等，應注意鋼筋之錨定。\n(2) 補充地下室開挖擋土措施各階段之應力與變\n第五頁\n形分析。\n(3) 屋突梁上柱應檢核。\n(4) 地上 2 層柱線 4~7-E~F 處因伸縮縫關係，使其\n形成一單跨構架，應調整伸縮縫位置，以增加\n該處構架的穩定性。\n(5) 弱層之極限層剪力檢討結構柱與非結構牆之\n最大剪力強度不會同時發生，應參考國內文獻\n之修正係數檢討。\n(6) 鑽探報告建議之地下水位設計高程在地表下 1\n公尺，水浮力檢討應修正。\n(7) 特殊結構審查資料應補充檢討局部水浮力問\n題及因應對策。\n(二) 建議事項：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腹地深度適合打造\n遠離車輛之開闊遊玩場域，建議增設兒童遊憩設施，\n提供住戶及社區學齡兒童使用。\n第六頁\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240、240-2、240-3、240-4、\n242、243、244、245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設計、建築面積、立面造型、基地綠覆率、綠化植\n栽及汽機車停車位增加數量超過 20 部，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本案基地中庭設置透空景觀框架，同意其投影面積\n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本類全部變更，依幹事會審\n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 立面色彩設計應搭配周邊環境降低磁磚及欄杆彩度\n第七頁\n及厚重感。\n(二) 地上 1 層除串聯行人穿越線及街角之人行動線外，\n取消與道路間破口增加綠帶範圍；鋪面計畫取消尖\n角設計；增加植栽種類多樣性設計；街道傢俱考量\n休憩使用重新整體調整配置。\n(三) 正面式招牌修正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街道傢\n俱高度調整為 45 公分；消防送水口採水口處考量\n救災需求調整位置，避免植栽遮擋；中庭景觀框架\n下方應為無實質空間使用功能，請修正用途。\n(四) 垃圾車臨停空間調整於店鋪 S7 側(縮小店鋪面積)。\n(五) 增加垂直綠化設計；屋突 1 層兒童遊遊區應檢討設\n計高程與女兒牆間安全間距。\n(六) 交通評估章節確實依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n確實修正；地下 1 層增加店舖及住宅停車位分區管\n理及店鋪停車格位並導入智慧停車管理系統。\n(七) 工址檢核三義斷層及車籠埔斷層地震力影響並取其\n大者；風力計算檢核 A、B、C 棟，各幢間增設伸縮\n縫；本案開挖工法採用地錨，臨接 4 公尺計畫道路\n側若設置於鄰地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另 3 側跨\n道路範圍，應配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進行審查；檢\n討屋頂框架梁上柱支撐梁承受的扭力，不足者應有\n正交小梁協助平衡扭力；建築物動力週期 4 棟皆偏\n軟，應再檢核並補充因應對策。\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P.169-170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居室深度應大於\n3 公尺，請再檢討修正。\n2、 P.76-77 桂花若列為喬木，以「常綠灌木或小喬木」\n的圖文為之為宜。\n3、 P.162-163 切結書應重簽，不能直接修改，或採用\n第八頁\n印修正並於修正處用印。\n4、 P.180-183 如果中庭有規劃溫泉泡腳池，建請留意\n溫泉水權的申請。\n5、 本案業經交通局交評審查結果為「修正後通過」，\n請於交評報告書確實確認委員修正意見對照表與\n內容之正確性（例如：仍未見變更差異分析比較\n之 P.7-02-08 至 P.7-02-12 內容、機車車道寬度仍\n標註為 57.5、集合店舖衍生交通量之調查日期與\n推估正確性仍待商榷）。\n6、 規劃地下 1 層汽車 18 格、機車 36 格供店舖員工\n及顧客使用，店舖車位採用掛牌使用，並由管理\n人員巡視避免誤停，建議可再適度增加公用格位\n數（初步推估尖峰小時顧客數為 297 人）並導入\n智慧停車系統予以分區方式採用自動化管理，並\n可考量向交通局申請停車場登記證開放公眾使用。\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本案申請書交通影響評估欄位誤勾選為交通影響分\n析，請修正。\n2、申請書涉及變更部分均請圈選說明，地面層灌木、\n垂直綠化灌木數量變更未圈選。\n3、立面綠化變更請依規檢討，目前變更檢討表未計算。\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垃圾儲存空間臨停車位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並不得影響車道出入口動線安全。\n2、 景觀變更部分應針對喬木、地被及鋪面等異動處\n於圖面標示雲朵及文字說明。\n3、 減少基地與道路間綠帶破口，僅保留社區、車道\n出入口及行人穿越線串聯等必要動線設置破口。\n4、 街道傢俱配置應考量社區使用模式、店舖顧客等\n停空間、廣場形式等穿越停留動線予以配置於樹\n第九頁\n蔭範圍以達使用舒適性。\n5、 應檢討車道與人行步道高程應順平設計並標示於\n剖面圖。\n6、 目錄 5-10-1 建築物高度檢討應標示 4 公尺計畫\n道路路心 10 公尺的標示線。\n7、 目錄 5-99-1 無障礙坡道示意圖及坡道、人行道\n順平示意圖，應再優化圖片示意。\n8、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無障礙廁所配置與該\n頁左側無障礙細部圖設備配置不相同，應修正。\n9、 地上 1 層應釐清社區中庭溫泉泡腳池之水權適法\n性。\n10、 建築物北側立面量體、框架及深色色系易導致\n周邊環境壓迫感，應適度調整色度。\n11、 目錄 9-3-1 補充衍生旅次中小戶每戶 2.4 人數\n依據。\n12、 屋突 1 層景觀設計高程差及兒童遊戲區補充剖面\n關係。\n13、 店舖來客數較多，其來客停車空間應提出因應\n策略，避免造成基地附近停車之亂象。\n14、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n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n應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15、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6、 結構設計部分：\n(1) 補充檢討局部水浮力。\n(2) 補充開挖擋土支撐各階段的應力與變形分析、\n採用可回收是地錨及規定地錨回收率。\n(3) 補充標示地上 2 層版 Sx 厚度。\n(4) 補充檢討 line4、5 之間及 line11、12 之間\n第十頁\n水平剪力傳遞計算。\n(5) 地錨錨頭處之詳圖擋土措施為擋土柱非擋土鋼\n樁，應修正。\n(6) 地下室部分外伸區域筏基內未回填劣質混凝土，\n應檢討是否足以抵抗水浮力。\n(7) 於 Line5、11 軸線上與 lineA、B 之間有梁上\n柱直接在板上應為誤繕，梁上柱補充梁支撐。\n(8) 本案 A、B、C 棟補充地上 2 層部分板、梁的連\n接強度及結構分析模型之設定說明並各幢間設\n置伸縮縫。\n(二) 建議事項：無。\n參、 散會(12:40)\n第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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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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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4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n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n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車站\n9：10~10：40\n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n旅館及商場新建工程案\n(依第 597 次都審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第二案：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n號土地(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n10：40~12：10\n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依第 29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n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商場、\n辦公室、旅館及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期開發\n計畫)暨整體計畫及分期開發計畫(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土管第 38 點，同意變更站區整體計畫及分期開發\n計畫(含新高鐵段 69 地號調整納入第二期開發計畫\n範圍內等)。\n(二)依土管第 46 點，建築物間因特殊需求及為方便人行\n動線之連結，同意設置空中穿廊專供人行使用。\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同意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n二、景觀及下沉廣場、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廊、露臺\n及屋頂層)、旅館及辦公大樓、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n第1頁，共8頁\n驗前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三、除上開設計內容外，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n過：\n(一)與交通局協商確認儘速完成交通疏導模擬平台之建\n置。\n(二)補充第二期分期分區開發營運計畫期程說明；補充\n臨時性建築物量體、配置位置及時程，並依規計入\n總樓地板面積。\n(三)屋頂層採以休閒生態或降溫生態規劃，增植小喬木\n及複層植栽；盤點筏子溪動植物並考量地面景觀、\n立面綠化呼應設計，採生態跳島、生態廊道之規劃。\n(四)公共藝術應與高鐵或烏日在地意象相關聯；補充建\n築防震之設計；增加垃圾儲存空間，並敘明垃圾分\n類及運送之規劃。\n(五)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停車場導入智慧停\n車系統、圓弧式匝道設計、地下停車場連通功能，\n並妥為規劃內部車流及人流之導引機制。\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開發單位已針對高鐵特定區交通改善議題研擬相關規劃建\n議初探，如:調撥車道、車流攔截圈等策略，其發展 TOD 為\n導向並以人車立體分流概念予以分析，後續應儘速針對周\n邊進行整體交通規劃綜合評估，以現況為基礎，建立具有\n「各利害關係人共識」之交通微觀車流模擬平台（此平台\n概念可參考「台北大巨蛋之交通疏散模擬策略」），以利\n有效分析短、中、長期下各相關不同情境之交通管理策略\n運作績效，並以「台灣轉運城」概念建設「公路版之樟宜\n機場」的國家發展意象。\n(二)檢附 4/15/2024 交評審查意見供參： 高鐵周邊之開發量體\n尚屬動態發展階段，故建議參考「台北大巨蛋之交通疏散\n模擬策略」，以周邊交通最大承受量（塞車、停車）方式，\n建立模擬工具，以利有效分析號誌時制調整、路邊停車管\n第2頁，共8頁\n理、車流方向管制、大眾運輸乘載率等不同情境組合之短、\n中、長期交通管理策略運作績效。\n故現階段之交評審查，應請開發單位及交通技術顧問承\n諾，於「短期內」建立完成前述電腦模擬分析工具，以作\n為爾後相關權責機關「定期」動態檢討或調整管制策略或\n擬定開幕交通維持計畫之參考依據，「且相關交通改善於\n施作前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會勘定案後辦理，若此改\n善方案係由本開發案所造成之交通衝擊改善，則由開發單\n位支應相關工程經費。」前述分析工具須跳脫傳統 TIA 概\n念，以區域路網績效評估及以 TOD 發展為導向，並至少\n包含:\n（1）可定義不同分析範圍之車流攔截圈。\n（2）不同交通疏導方案之事前事後分析（單行道系統、車\n道配置、號誌設計、停車管理機制、科技執法、匝道\n車流導引等，以確保 LOS 達 D 級以上）。\n（3）大眾運輸乘載率敏感度分析。\n（4）接駁轉乘區位分析（捷運、台鐵、市區、公路及國道\n客運等）。\n（5）平面及立體人行步行動線分析等功能。\n（6）另基地各建築之停車場出入口進出動線應保留彈性\n調整空間，以配合爾後車流方向改變之需求；2 座立\n體停車場或基地內其他建築設計，亦宜滿足大型車進\n出之淨高及載重負荷，以作為爾後爭取中山高速公路\n大眾運輸專用匝道之利基。\n（7）請再研究聯外的交通系統改善可行性。\n（8）開放空間景觀規劃應考量高鐵門戶意象。\n（9）請補充說明主次人行動線及開放空間邏輯。應詳細分\n析：人流之來源，包含高鐵、捷運、大眾運輸、停車\n塔、1 層建築出入口、2 層通廊等，並應考量各棟間\n之指標、自明性、空間及動線的次序階層，結合高鐵、\n各棟建築功能等內容後給予適地適點的景觀設計。\n第3頁，共8頁\n(三)P3-51，p3-52 補充全區景觀構想門戶意象、笩子溪設計語\n彙等設計原則；實質設計內容與構想不符合，喬木缺乏氛\n圍形塑之想像。\n(四)整理盤點筏子溪動植物，本案地面景觀，立面綠化、屋頂\n綠化應與之呼應，成為生態跳島、生態廊道之可能性。\n(五)各棟樓屋頂綠化增加綠化面積，增植喬木、複層植栽。 辦\n公室、旅館層、停車塔、商場等之屋頂綠化加強景觀設計，\n增加綠化面積，增植喬木、複層植栽。\n(六)建議夜間燈光與街道傢俱與設計採分區意象設計 。\n(七)P.1-5 會議紀錄意見修正對照表：112 年 11 月 22 日的 597\n次會議紀錄函的日期，應係 112 年 11 月 28 日，而非 112\n年 11 月 22 日。（p.22～26） 112 年 8 月 14 日的幹事會議\n紀錄函的日期，應係 112 年 8 月 18 日，而非 112 年 8 月\n14 日。（p.27～31）\n(八)P.1-53 相關規費收據：審查規費收取依據為 109 年 8 月 17\n日修正之「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n查收費標準」。\n(九)停車塔 A 及 B 棟車輛進出，建議採上行及下行獨立系統。\n(十)公共藝術品應與高鐵及烏日區具相關連。\n(十一)地下室車輛超過千輛，建議應有自然採光天井來連通停\n車空間。\n(十二)商場的廁所動線宜有二個方向的配置 。\n五、台灣高鐵公司意見:\n(一)簡報第 19 頁，高鐵站至基地建議由 2 樓空中穿廊連接，\n考量站區二路車流大，不建議開放站區二路增加行人穿越\n道。\n(二)關於人行空橋連接至高鐵站 4 號出口平台，提供相關圖面\n供開發單位參考。\n(三)P.99 自行車道路線規劃有涉及高鐵維管範圍(站區二路南\n側人行道及 3 號出口下方)，考量站區二路南北側均有大\n客車臨停區，為高鐵緊急接駁上下車備用點，因此不建議\n第4頁，共8頁\n將現有人行道再納入自行車道，恐影響行人通行，有安全\n之虞。\n(四)P.349 烏日轉運中心規劃地點為台鐵新烏日站之左側，該\n區為高鐵車站交通用地，並非烏日轉運中心，敬請更正。\n(五)有關 8-1 防災計畫，69 地號交通廣場為三鐵避難場地，施\n工期間須請保留足夠三鐵旅客人行通道逃生動線或避難\n空間。\n(六)本次都市設計審議報告已包含 69 地號由原第一期基地移\n出，併入第二期基地一併檢討辦理，如奉核定，高鐵公司\n將依本核定報告，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原第一期範圍\n移出 69 地號之特種建築物變更作業。\n六、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請於 1 層等相關平面標示\n指北針。\n第5頁，共8頁\n第二案：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土地(第一種新市政專用\n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全案變更設計。\n(二) 變更後採以斜屋頂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屋\n頂層綠化數量少於原核准數量。\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框 架 式 屋 脊 裝 飾 物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設 置 型\n式。\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臥\n式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建築立面色彩及材質考量周邊環境及國家歌劇院色\n調整體調整為白或灰系列。\n(二)台電受電室調整為東西長向配置垂直於建築線並加\n強美化設計；1 層灌木及踏石取消設計，改採(增植)\n大型喬木以形塑雙排林蔭及耐踩踏草皮種植。\n(三)建築量體加強 8-10 點夜間照明；公共藝術高度不低\n於 2 公尺；街道傢俱採耐候性材質並補充夜間燈光\n計畫，設置高度應達 45 公分。\n(四)住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n第 4 項規定檢討樓層高度；檢討基地內通路及穿越\n第6頁，共8頁\n淨高。\n(五)加 強 東 北 向 垂 直 綠 化 數 量 ； 屋 頂 層 加 強 綠 美 化 設\n計，增植米徑 10 公分以上之小喬木；補充垂直綠化\n及屋頂層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六)B1(地下 1 層)機車停車場標註尺寸及匝道坡度；補\n充施工車輛暫停區並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化\n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右進右出為原則。\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臨惠民路開放空間，建議選用大型、分枝高優型喬木，以\n單一樹種種植，並增加數量（例如台灣五葉松等）。\n(二)台電配電室轉向 90 度，並內移至基地內側，增加格柵等材\n料美化，臨惠民路增加建築立面綠化。\n(三)建築物用途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相關規定標示。\n(四)請釐清住宅用途之各層樓高並依規檢討修正；請檢討集合\n住宅門廳應與停車空間用途區劃。\n(五)地面層停車空間可搭配通風換氣設計。\n(六)請標示空調室外機放置位置。\n(七) P.1-3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 檢 討 項 目 第 六 項 之\n「顆」，請修正為「棵」 ；P.1-4 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n本案變更為 4 層或 5 層請詳實檢核，並修正報告書文字內\n容。\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施工進度請詳實填寫。\n(二)相關 1 層平面請標示臨路路名。\n第7頁，共8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4/2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53次",
    "meeting_id": "11304003",
    "agenda_pdf": "11304003_A.pdf",
    "minutes_pdf": "11304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3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 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臨時提案 1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水源段 135-27、145-2、145-4、145-8、145-\n12、145-13、145-16、150-1、150-2、186-12 等 10 筆\n地號(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n展示廳及店鋪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n議。\n第 二 案 ： 曲 聲 揚 委 託 詠 鈿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西 屯 區 西 屯 段\n3006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店舖及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3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6 層百貨商場新建工程案(第四\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n鹿區興安西段 196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聯席委\n員會第 226 次會議決議，公共藝術於 1 樓頂版勘驗前\n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臨時提案：\n第一案：郭歆傑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282、\n28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陸、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臨時提案 1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區水源段 135-27、145-2、145-4、145-8、\n145-12、 145-13、 145-16、 150-1、 150-2、 186-12\n等 10 筆地號(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地上 11 層地下 3\n層辦公室、展示廳及店鋪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後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 臨電台街側考量增植喬木；補充現地原有喬木生長狀\n況並以原地保留為原則，未能現地保留應敘明移、除\n植原因、欲移植位置及現況照片；原水池處保持部分\n水景，並採以複層式植栽設計。\n(二) 敘明既有建築物側喬木移除原因並補充現況照片。\n(三) 維持基地西南側原有步道設計加強開放性。\n(四) 加強景觀圖說精細度並確實標示各項範圍線。\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第1頁，共10頁\n(一) 請補充說明原方案喬木保留現況及本次無法保留需\n移植至其他基地之理由，並檢視報告書 P.86 文字說明\n第一點。\n(二) 本次取消水池改為草皮而無複層植栽及喬木，其環境\n效益大幅遞減且基地左側既有建物前方取消喬木改\n採硬鋪面，建議應強化其綠化之效益。\n(三) 本次取消原留設之開放空間步道，請加強開放空間之\n可利用性。\n(四) 請就報告書「圖面」喬木種植位置是否對應綠地與植\n穴槽。\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n(1)P.1-1，變更後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有\n誤。\n(2)P.5-1，本案請檢討完整土管要點條文規定，並針\n對變更後部分補充是否符合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文件請補充「本局\n102 年 8 月 14 日中市都測字第 10201271411 號公\n告，公有建築物申請增建事宜，得免申請指定(示)\n建築線」之公告公文。\n2.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補充土管檢討。\n3.建築計畫圖說：\n(1)變更後之圖面解析度不清楚，看不清所標示之文\n字內容，請改進。\n(2)全區平面圖請補充圖例說明本次施作範圍，因藍\n色(既有建築)範圍標示文字為本期施工範圍，與\n慣用圖例不符，請釐清。\n(3)請補充道路陰影檢討。\n(4)鄰近古蹟請檢附文資處相關公文並釐清是否應\n文資審查。\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4-2-1，本次變更基地內喬\n第2頁，共10頁\n木移除數量，惟移除喬木表內處理方式，涉及變更之\n喬木處理方式為移植，請申請單位再行確認。\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變更檢討表部分頁碼錯誤，請修正。\n2.原審定之會議記錄修正對照表應逐條檢討是否涉及\n本次變更。\n3.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請修\n正。\n4.公開資訊僅需僅檢附變更後內容，無須放置變更前。\n第3頁，共10頁\n第二案：曲聲揚委託詠鈿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n3006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店舖及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物高度、公共\n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積、建築造型及\n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汽車\n停車位增加 1 部、建物夜間燈光燈具位置及型式變\n更，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基地綠覆率、屋頂層綠化面積減少，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調整騎樓柱位以符合 2.5 公尺人行淨寬。\n(二) 屋突依規檢討透空率及高度；修正屋頂層剖面詳圖。\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為住變商案件，應繳納回饋金\n後始得作商業區使用，請補附回饋金繳納收據，倘尚\n未完成繳納，本案應以住宅區用途及強度申請審議。\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變更檢討表應標示頁碼。\n2. 原審定之會議記錄修正對照表應逐條檢討是否涉及\n本次變更。\n3. 請檢附目前工程進度及現況照片。\n4. 請釐清本次變更後樓層數為 4 樓或 5 樓，並配合修正\n量體模擬及建築相關圖面。\n第4頁，共10頁\n第三案：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大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3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6 層百貨商場新建工程\n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n(一) 新增 1 處正面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依所附圖說資料(P.54)，\n本次變更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第5頁，共10頁\n第四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興安西段 196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n說明： 依 110 年 11 月 18 日第 22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n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公共藝術調整以「聚落」設計並補充模擬圖。\n二、P.3-2，補充 1 層圖例(如土管退縮線、建築線等)。\n第6頁，共10頁\n臨時提案：郭歆傑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溪段\n282、28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12\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56.97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 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表 等 設 施\n物，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微調機車車道位置並於 43-1 格位旁增加植栽綠化。\n(二) 地面層灌木增加種類並補充維修通路。\n(三) 地面層西北側植栽考量鄰地勿以曲線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人行道與鄰地平順銜續考量。\n(二) 本案右側平面車道入口處（停車位 43-1）建議車道往\n下調整增加綠化，另請加強灌木及地被設計、目前僅\n使用四種植物且採單 1 種大面積設計，建議檢視其環\n境效益及後續維管調整修正。\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n(1)土管與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n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n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n算式，以便對比。\n(2)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3)土管要點第 5 點，臨永春東一路、向心南一街側\n應留設 6 公尺前院，並請於圖面標示檢討前、後、\n側院。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與參考頁碼。\n(4)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完成日期為 112 年 8 月 29\n第7頁，共10頁\n日，重劃完成之日起 3 年以內為 115 年 8 月 28\n日，請修正 P.1-15 期限。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n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n限內建造完成。\n(5)土管要點第 12 點，機車停車位以每戶設置 1 輛\n為原則，請修正法定機車位數。\n(6)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n2.容積移轉：\n(1)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單元，容移量\n達 20%應經都審通過始得容移，請修正檢討說\n明。\n(2)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圖面標示並補充參考頁\n碼。\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建築線指定注意事\n項內容。\n2.建築計畫圖說：\n(1)P.5-3、P.5-16，造型遮陽牆版檢討補充與其他裝\n飾物或宜居建築設施合計不得超過該向立面長\n度五分之三檢討。\n(2)P.6-2，請補充前院、後院、側院文字標示。\n(3)P.6-2，整體性防火間隔尺寸標示。\n(4)戶外安全梯補充開口檢討。\n(5)P.6-19，各戶陽台外側外露樑裝飾性格柵請依規\n檢討裝飾物。\n(6)P.5-36，建築物高度比檢討有誤。\n(7)請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n(8)P.6-19，部分裝飾版未繪製剖面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2.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9)，本案\n第8頁，共10頁\n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勾選本案為交評併都審案件有誤，請修正；\n機車位法定數值不一致。\n2.P.1-8，都審規費與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n3.P.4-5，建築物色彩請明確標示請勿以淺色標示。\n4.P.4-8~ P.4-10，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地界\n線、建築線、法定退縮範圍、地下室開挖、2.5 公尺\n人行徑寬及整體性防火間隔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5.P.4-8，地下室汽車道 2 公尺緩衝退縮空間請依規檢\n討標示。\n6.P.4-20、P.4-21，補充安全防墜規定標示。\n7.P.4-24，屋頂附建設施是否於四周封閉設計，請依\n規檢討。\n8.P.5-22，法規回覆對照頁碼有誤，請修正；補充圍\n牆與容移退縮線之剖面圖關係；P.5-23，部分回覆\n內容非本案內容(本案東側非 8 公尺保安路)，請修\n正。\n9.P.5-29，機車出入口動線標示錯誤，請修正，並標\n示車道行駛方向。\n10.P.6-2，編號 43-1 機車停車格位是否設置於綠化植\n栽範圍。\n11.P.8-16，資訊公開補充退縮線等相關圖例說明。\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4/2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4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04008",
    "agenda_pdf": "11304008_A.pdf",
    "minutes_pdf": "11304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47、48、126、127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南勢東段 39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第三案：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n區豐中段 37 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聯合行\n政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四案：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n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敦和段 47、48、126、127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內容\n與 P.6-1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第1頁，共16頁\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4 請標\n示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以利比對。檢討說\n明載明業於 112 年 11 月 16 日申請建造執照，請\n檢附佐證資料，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n建造執照，且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n符獎勵規定。另請於 P.1-1 申請書載明獎勵內容。\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 P.1-1 申請書所示，本案戶\n數為 86 戶，依規法定停車位為 86 輛，P.5-4、P.6-\n3~P.6-4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5 本案設計綠化面積、喬\n木數量及實設空地面積等，與 P.4-15 檢討數量不\n一致，請釐清修正。\n5. 土管要點第 14 點，P.5-5 本案設計說明內容有誤，\n請修正。\n6.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鋪，請依規檢討說\n明。\n7.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5-6 附圖上標註基地位\n置。\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n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n為準。\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n部 計 畫 範 圍 內 ，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 之\n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請修正 P5-8 檢討內容。\n3.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面積檢討\n說明。\n4. 容移要點第 13 點及第 14 點，檢討說明不一致，\n第2頁，共16頁\n請釐清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請補充切結文\n字。\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開放空間示意圖請補充基\n地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算表，垂直綠化設施 10%檢討漏植設計數值。\n2.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A 戶平面圖樣態之周長 1/2 以\n上淨空間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的章節。\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四)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10，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保留適當生長空\n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5)，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第3頁，共16頁\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請補充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81.26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5-21，回覆本案地面層申請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n雨設施，申請書未填寫，請檢附細部詳圖，提請委\n員會審議。\n6. 南側臨 20 公尺榮德一路側退縮規定未先予植栽綠\n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補充設計理\n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第 1、3、5 款規定之限制，造型遮陽牆板超\n過該向立面長度 3/5，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請依都審\n通案性原則檢討是否面寬及退縮等相關規定，提\n第4頁，共16頁\n請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致；\n應提會確認事項多處未填寫，請更新。\n2.P.1-5，更新不動產會原證。\n3.P.2-1，填寫本案申請開發時程獎勵與申請書不一\n致。\n4.P.2-3，補充周遭景觀分析(含花期及花色等)及與\n本案之關係說明。\n5.P.2-6，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n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n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6.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如喬木配置、灌木草花配置\n及鋪面設計平面圖等 )均請標示相關範圍線及圖\n例，並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圖例。\n7.P.4-10、P.4-14、P.4-24，植栽圖例不易辨識，請修\n正。\n8.P.4-21，補充地面層照明設備數量，並依通案性原\n則檢討減量設置。\n9.P.4-24，圖例標示申請太陽能板位置，申請書未填\n寫相關數值。\n10.P.4-25，請依通案性原則補充安全防墜尺寸標示，\n尤為北側喬木位置；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n11.P.4-26，曬衣架高度 2.55 公尺超過第 16 點高度\n規定，請修正。\n12.P.4-19、P.4-29，鋪面請擇一標示。\n第5頁，共16頁\n13.P.4-9、P.4-39，報告書統一標示圍牆或景觀牆。\n14.P.5-6，套繪本案基地位置。\n15.P.5-8，檢討內容說明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與申請書\n不一致。\n16.P.5-11，宜居第 11 條檢討內容與申請書提會項目\n不一致，請修正。\n17.1 樓空調出風口不可直接吹向人行道。\n18.請確認有無時程獎勵面積，申請書填寫有誤。\n19.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前言段樓層規模有誤。\n20.15 層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n20 公尺檢討。\n第6頁，共16頁\n第二案：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南勢東段 39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n決議：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次為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土\n管部份為建蔽率、停車空間、綠化面積，經建築師檢\n討尚符合土管規定。\n(二) 容積移轉：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3 公尺範圍內有設\n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請於 P.5-2-1 法規檢討第 14 點內\n補充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未檢附現況照片，無法釐清工程進度。\n(二) 未檢附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n(三) 未檢附建造執照影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n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僅調\n整案名牆文字，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街道傢俱型式，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原\n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都審審查原則，變更後綠化不得少於原核准；倘\n無法修正，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原因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第7頁，共16頁\n(一) 其他事項：\n1. P.1-3，未涉及變更內容，請刪除(如基地面積)；綠\n覆率檢討計算式有誤，請修正；地下室樓地板面積\n變動非屬第十項檢討項目，請修正。\n2. P.4-4-7B，鋪面與圖例應一致，請補充。\n3. P.4-7-1B，本次變更街道傢俱型式是否併入景觀設\n計檢討。\n4. P.6-4-2，變更數值與 P.1-3 不符，請確認；立面變\n更請以單線圖表示；西向立面部分變更內容未以\n紅色雲朵線標示\n5. P.6-5-6，本次變更樹屋立面應一併計入建築物立\n面變更檢討。\n第8頁，共16頁\n第三案：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n平區豐中段 37 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聯\n合行政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土管部分為綠\n化面積調整，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已超過有效期限。\n(二) 建築計畫圖說：請檢討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n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n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二)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n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n(三)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n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4)，本案於東南向立面設置案名\n牆 1 處，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n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n第9頁，共16頁\n述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二) 另 本 案 於 空 地 設 置 案 名 牆 1 處 ，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n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n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n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n（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n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n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n立面造型各項變更、地面層綠化植栽變更、車道出\n入口位置變更、汽車位增加 1 席、機車停車位增\n加 57 席，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灌木數量減少，請補充敘明理\n由或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本次案件受理階段。\n2. 請補充工程進度說明及基地現況照片。\n3. 本次涉及車位數增加、車道出入口位置變更，交通\n相關章節應更新為最新內容以利檢核並請詳述車\n道位置變更原因。\n4. 喬木位置變更部分仍應檢討變更比例，請修正。\n5. 本次變更後車位數增加，請勾選本案交通影響評\n估門檻類別，倘為交評併都審案件請檢附交通技\n師簽證。\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繪製建築線、地界線、法\n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及地下室開挖\n第10頁，共16頁\n範圍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請補充標示地下室 2\n公尺緩衝車道範圍。\n7. 資訊公開頁面檢附變更後頁面即可。\n8. 請確認本案是否涉及公有建築需加倍留設停車空\n間相關規定。\n9. 目錄宜居建築誤繕為移居請修正。\n10.補充 1 樓平面圖空間名稱及相關圖資。\n第11頁，共16頁\n第四案：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15 地號土地(第三種文化商業專用\n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申請書都市計畫名稱請填寫完整；5 樓使用概況請\n檢討對應都市計畫之允許使用項目為何？ (申請\n書僅載明管委會使用空間)；戶數請敘明其他為何?\n並再重新檢討停車數量(土管要點第 18 點)。\n2.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應供\n人行淨寬 4 公尺，請檢核圖說。\n3.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4.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確實檢討使用項目。\n5. 土管要點第 6 點，本案最小基地開發規模係為全\n街廓，非 1000 平方公尺且無最小面寬規定。\n6.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確實敘明本案是否需申請時\n程獎勵。\n第12頁，共16頁\n7.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率與申請書所載不符。\n8.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確實依據地質法規定檢討開\n挖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切結內容請補\n充建築師用印及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第 10 點，時程獎勵檢討已逾期。\n2. 第 18 點，停車空間檢討應依(二)計算，計算基準\n有誤，且停車數量檢討與面算表不符。\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申請書勾選有申請宜居建築，請補充宜居建築專\n章檢討。\n2. 高度比檢討消線應為 1:3.6 而非 1:6，面前道路請\n於平面圖補充檢討第 2 條道路自路心退縮 10 公尺\n範圍線。\n3. 北向日照請補充 2 棟之間角度。\n4. 1 層平面圖：\n(1)樓梯請補充法規屬性檢討。\n(2)大廳後方之外廊標示有誤。\n(3)排水標示。\n5. 各層平面圖之梯廳小於 2 公尺部分應計容積。\n6. 屋突 1 層平面未載明空間名稱。\n7. 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及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第13頁，共16頁\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6-5，有關規劃車行出入口處，倘有涉及行道樹移\n植作業，仍請依規申請。\n(二) 因基地周邊皆緊鄰公有人行道，申請單位如基地整體\n景觀維護之需求，可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n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申請認養周邊人行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申請\n空地樹立廣告數處，請補繪相關圖說及依本市招牌廣告\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依水湳都審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n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n送委員會審議。\n3. 請確認有無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外牆裝飾柱深度小於 1 公尺非屬提會事項。\n5. 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暫時移植 2 公尺植\n栽綠化帶喬木，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會事項。\n(二) 其他事項：\n第14頁，共16頁\n1. 報告書上傳版本多頁有框線不利辨識，請修正。\n2. 請補充基地周邊較大範圍已核定都審案件建築及\n景觀配置(含喬木植栽表、花期、花色等內容)，並\n與基地整體景觀整體規劃考量。\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含喬木配置、灌木草花配置\n及鋪面設計等)，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及\n設計內容。\n4. 依水湳規範第 24 點，檢討設置太陽能光電板並於\n申請書詳實填寫發電量及補充相關設計詳圖。\n5. 依水湳規範第 23 點，於都審核定前取得本府資訊\n中心核准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函並補\n充於報告書內。\n6. 依水湳規範第 8 點規定，於核發審定書起 3 個月\n內繳交 1/500 實體模型。\n7. 補充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尺寸、材質等相\n關設計詳圖。\n8. 本案設置樹立廣告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並補充相\n關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倘設置\n應依通案性原則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10.請補充基地交通、人行及無障礙動線計畫。\n11.依通案性原則，基地北側臨中央公園之指定留設\n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應栽植黃花風鈴木\n為原則，另通案性原則已取消景觀通廊之規定，\n請配合調整地面層景觀配置。\n12.P.4-4-4，地面層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地計算。\n13.P.4-5-2-3、P.4-5-2-4，依水湳都審第 19 點規定文\n化商業專用區屋頂綠化比例應至少達 40%為原\n則，本案未達 40%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14.請補充屋頂層曬衣架圖說並標示尺寸及材質。\n第15頁，共16頁\n15.請補充 3 層露臺景觀剖面詳圖並標示覆土深度；\n5 層垂直綠化景觀平面、剖面詳圖及植栽表。\n16.請補充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n17.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n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8.請補充空調格柵立面及剖面圖，並依規檢討格柵\n間距。\n19.P.4-7-4，補充進排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於平面圖。\n20.水湳法定為自行車位，非機車停車位，得以動電\n機車取代，相關平面圖請配合修正，電動機車應\n依規設置充電樁，請修正。\n21.本案無申請容積移轉，請修正水湳規範第 9、10\n點檢討說明。\n22.請補充智慧建築專章檢討內容並說明取得相關\n認證說時機點。\n23.法令檢討水湳都審規範最新版本為 111 年非 107\n年，請修正並逐點逐項檢討詳細列出計算式。\n24.停車位依各層標示數量及低碳車位，並全面留設\n充電管線架位置。\n25.報告書各章節喬木數量、屋頂層綠化及停車位數\n不一致，再請釐清修正。\n26.建築計畫請補充 3 層平面圖、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專章檢討及外牆裝飾物專章檢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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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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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3年第2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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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4009_A.pdf",
    "minutes_pdf": "11304009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n第 284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興農段 248、24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樹孝段 633、633-1、633-2、633-3、633-4、633-\n5、633-6、633-7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8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興農段 248、24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第六類：(一) 1、2 項。\n第1頁，共15頁\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人行廣場非屬計畫道路。\n(二) 建議於土管檢討補充依土管要點第 36 點，覆土深度、\n二氧化碳固定量基準值之檢討情形並標註頁碼。\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的章節。\n(二) P.9-2-18、P.9-2-19，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三) P.9-2-18，機車進出動線，有分機車停車區 A 和 B，\n請明確標示清楚如何進出。\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倘有設計樹穴應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n之喬木請保留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n範圍納入考量。\n(二) 街道家具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n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第2頁，共15頁\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含地形\n及高程等)。\n2. 大廳出入口處建議減少硬鋪面並增加複層式植栽綠\n化設計及增加植栽多樣性。\n3. 請標示機車車道寬度；機車停車區請以自然通風方\n式設計。\n4.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5. 街道傢俱建議考量友善性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n6. P.4-4-2，1 層景觀請繪製公有人行道現有喬木，並與\n基地內喬木植栽表分開製表。\n7. P.4-4-9，投射燈建議減量或取消設置。\n8. P.4-5-1，屋頂層及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n栽綠化設計。\n9. P.4-5-4，請釐清本案曬衣架設置沖孔板形式。\n10.P.5-3-2，都審法規檢討請再釐清是否誤繕：第 14 點\n檢討，依本案地面層圖說法定退縮範圍上並無設置\n案名牆及公共藝術。\n11. P.10-7-1-1，公有人行道認養專章請釐清認養範圍內\n現況喬木為 3 株或 4 株。\n12. P.2-3，請補充防災計畫，包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n施配置事項。\n13.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計算有誤，請釐清是否比例不\n足。\n第3頁，共15頁\n14. 無法綠化面積若包含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應確\n實檢討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n15. 迴車道範圍不宜有綠化面積、噴灌系統、高腳落水\n頭。\n16. P.8-1-1，建築物結構與設計專業技師簽證報告表建\n築位置地號內容有誤。\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側臨接 40 公尺人行廣場用地無法於申請使\n用執照前完成開闢，該側申請廣場式開放空間僅以\n基地北側留設寬 6 公尺長 800 公尺以上之開放空\n間通達，其隱蔽性高且不易對外供公眾使用，應加\n強對外引導式及開放性設計，得否申請廣場式開放\n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應檢附設計大\n樣圖說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主要避難出入口應檢討基地內通路，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n設計，是否得納入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基地東、西、北側與鄰地間應補充高程關係，如因\n高程差甚大並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n289 條 於 開 放 空 間 與 鄰 地 間 設 置 高 度 1.2 公 尺\n3/4 透空臨時性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現況照片、\n設計大樣圖及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拆除之切結書，\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廣場式開放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檢\n討臨接長度小於周長 1/8，獎勵係數應折減為 0.6\n檢討。\n6.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應修正。\n第4頁，共15頁\n7.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應檢討深度不得大於\n臨沿街等寬之長度。\n8. 本案申請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惟鄰接 40 公尺人\n行廣場用地尚未開闢，其對外使用上不易親近及通\n達，為增加其開放性及公益性，建議於使用執照前\n開闢人行廣場用地或鋪設通路通達其他道路。\n9.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檢討\n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並應檢討留設最小面\n積 200 平方公尺。\n10. 開放空間公告圖應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第5頁，共15頁\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本案工址距斷層帶較近，應再加強檢核並於委員會\n上說明。\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目錄 7-6-1 工作陽台外挑空處周圍非必要性室外\n機設置板外，應不得加設裝飾版；裝飾物應依建管\n手冊以輕量構材結構檢討。\n3. 基地與道路高差涉及基地填方工程應計入雜項工\n作物計算，另填土後造成與鄰地高差情形是否應\n設置擋土牆應檢討，並開放空間範圍是否設置臨\n時性欄杆，應一併檢討基地設計高程。\n4. 地上 1 層基地內通路及迴車道範圍應上色，另該\n範圍不得設置圍牆；補充 B、C 棟基地內通路及 4\n公尺緊急進口救災通路檢討。\n5. 建築物 3 棟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n廳應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及寬度並個\n別檢討容積。\n6. 地上 1、2 層平面圖無法比對，重新檢討並修正；\n地上 1 層平台空間應依規檢討，地上 2 層平頂用\n第6頁，共15頁\n途應屬露台，上方頂蓋投影部分應檢討為陽台，另\n修正裝飾物專章(平頂非裝飾版)。\n7. 預審申請書應修正開放空間法定比例。\n8. 管委會空間用途應依規檢討並標示名稱。\n9. 建造執照申請基地面積共 5 筆地號與預審申請書\n基地面積不相符，應釐清並說明原因及檢附地號\n表。\n10. 基地周邊現有排水溝情形應檢附清晰版建築線測\n量圖，檢討基地西側建築線內及西北側現有溝是\n否部分位於基地內，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倘申\n請水溝加蓋應洽水利局辦理。\n11. 基地鄰近沙鹿火車站，檢討鐵路兩側禁建限建相\n關規定。\n12. 目錄 4-4-4 應明列綠化有困難項目。\n13. 目錄 4-4-5 景觀剖面與平面不相符，應詳實對應綠\n化景觀設計。\n14. 目錄 7-5-1 各向剖面圖詳實標示基地與鄰地間高\n程差及擋土牆詳圖。\n15. 應標明樓梯屬性、安全梯檢討，另戶外安全梯與其\n他開口距離檢討 2 公尺不符應修正。\n16. 地上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應補充檢討並標示。\n17.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防空避難室面積與建築面\n積不符。\n18. 地上 1 層機車道寬度應補充標示 150 公分。\n19.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檢討公共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n20.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n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n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n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n設計。\n第7頁，共15頁\n21.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n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n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8頁，共15頁\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樹孝段 633、633-1、633-2、633-3、633-4、\n633-5、633-6、633-7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2 點，請補充實設容積率，及其計算內\n容；另平均容積率對應頁碼有誤，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土地使用分區。\n3.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n應圖說。\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的章節。\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第9頁，共15頁\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P.9-21，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量，保留適當生\n長空間，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P.4-23，屋突層植栽建議考量環境特性、樓層高度及\n維護管理等層面酌予調整。\n(三) 街道家具座椅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宜\n擇處納入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使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第10頁，共15頁\n5.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n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其他欄位應勾選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n2. 請套繪南側基地 15 層集合住宅案件及基地周遭之\n景觀、喬木種類(含花期花色)及建築量體配置圖說，\n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量設計。\n3. P.7-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設置圍牆，請釐\n清是否誤繕。\n4. 第四章請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化專章設計內容。\n5. P.4-26，屋頂層覆土深度應確實，勿以土丘型式設計\n滿足最低點之規定。\n6. P.4-28，街道傢俱扶手高度請補充標示。\n7. P.4-30，補充案名牌燈光設計。\n8.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機車道上方頂蓋應增加綠化植栽\n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n9. 機車停車場上方平台建議應增植小喬木、懸垂性及\n複層式植栽綠化，並補充敘明後續維護管理方式。\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於申請使用\n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檢具開闢計畫切結書、\n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得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n第11頁，共15頁\n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基地東側臨接 20 公尺計畫道路(未開闢)，無法於\n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應補充該人\n行步道現況照片及釐清現況是否得供人行通行，得\n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係數 1)，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應套疊基地周邊建案開放空間配置圖及開放空間\n圖，並應串聯設計。\n5. 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未\n鄰建築線應以不等寬形式檢討，另該範圍考量設置\n形式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面積。\n6. 地下層進排風設備不得納入開放空間亦不得排向\n開放空間，應剔除或調整設置位置。\n7. 基地西南側開放空間與私領域間私密性如何區別\n及安全管理應補充說明。\n8. 補充基地東側計畫道路 20 公尺未開闢情形及說明\n現況。\n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0.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1.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2.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3.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4.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第12頁，共15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基地東側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之圍牆\n應取消設置。\n3. 地上 1 層補充管理委員會、公共空間及各戶室外空\n調機檢討。\n4. 基地最高點與最低點相差高度超過 1 公尺，應檢討\n第13頁，共15頁\n建築面積及 GL 點。\n5. 目錄 4-11-1 圍牆詳圖剖面圖應標示地界線。\n6. 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應檢討標準緊急進口或以代\n替開口檢討 10 公尺 1 處。\n7. 應釐清各層甲、乙梯旁是否設置格柵裝飾物。\n8.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n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n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9.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n及出水方向。\n10. 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n施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位\n進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無\n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11. 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n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n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n板予以區劃分隔。\n12.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n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n計。\n13.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n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n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第14頁，共15頁\n1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10 分)\n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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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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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3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 ~13：4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02、102-\n13：40~15：10 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區)地上 28\n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中\n市允將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會委託黃郁文\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94 地\n15：10~16：40\n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n40 層地下 9 層銀行及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 ~17：00\n伍、 臨時提案\n17： 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06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02、102-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下列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同意申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 V1 值 1,231.33\n平方公尺(10%)，認養臺中市北區梅川園道(北起育\n德路南至臺灣大道)並管理維護 4 年，建置經費\n6,800 萬元以上，計畫工程範圍、項目、細部設計、\n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由本\n府建設局確認辦理；申請單位於工程施作前辦理施\n工宣導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n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第一頁\n(二) 同意本案全案變更設計及變更後屋頂綠化面積少於\n原核准，採以增加垂直綠化面積取代。\n(三)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n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六)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景觀提升計畫再提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審議，餘 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後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基地周邊植栽景觀分析(含花期、花色等)及與\n本案之關係說明；補充鄰地使用現況及全街廓人行\n步道系統。\n(二) 地面層喬木米徑大於 15 公分，臨市政北二路側增\n植喬木；調整河南路側景觀形塑 2 條林蔭大道；加\n強北側街角廣場設計；開放空間範圍取消踏石改以\n無障礙順平設計。\n(三) 垂直綠化設施增加複層式及懸垂性植栽，玻璃欄杆\n第二頁\n增加透空性，以使植栽滿溢；3 層露臺增加小喬木\n綠化植栽；地上 25~28 層以上露台及景觀陽台增加\n綠化；屋突層增加小喬木及休憩空間。\n(四)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至少 2 公尺以上，基座調\n整為圓形，補充照明設計；地面層減量設置樹叢燈；\n街道座椅增加長度、深度(50 公分以上)及高度調\n整至 45 公分，以達舒適性；補充 1、2 層公共空間\n空調設備位置並美化設計。\n(五) 補充捷運藍線與本案關係；補充基地周遭 500 公尺\n興建中之建案，且所有相關建案之衍生交通量應分\n別說明，並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分析 iBike 站\n點及使用率分析及與周邊重大公共設施(國家歌劇\n院、小來公園、第六分局及秋虹谷等)人行步道系\n統；依實際使用需求調整機車格位大小，並加大車\n道寬度；地下室各樓層以色彩辨識；施工車輛原則\n應內部化，倘涉外部設置需求應補充說明必要，且\n車輛進出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六)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環梁增設修飾設計。\n(七)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補充分析模型檢討；地上 3 層\n鋼柱轉 RC 柱之接合作法及力量傳遞行為應補充檢\n討；鋼筋如採用 SD490W，應採用 113 年 1 月 1 日\n版本鋼筋混凝土規範；檢核 Y 向大梁是否符合無側\n撐長度之規定。\n(八) 景觀提升計畫修正內容如下：\n1. 盤點梅川現況硬體、鋪面及植栽景觀分析(含\n花期、花色等)，並提出相關對策及加強系統\n性說明。\n2. 補充各路口高程及鋪面等剖面圖說，並以順平\n設計；及補充各路口節點主題意象說明，並融\n入周邊環境元素一併考量。\n第三頁\n3. 規劃年長者使用空間，考量日照條件加強遮蔭\n設計；街道傢俱考量無障礙使用者設計。\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P.4-7 開放空間獎勵法定值請再釐清；P.176-176\n釐清避難層屋外出入口位置為何，依規檢討應否\n設置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不得與之重\n疊；P.176-176 檢討緩衝空間不得與無障礙通路重\n疊；P.226-240 裝飾物與外牆距離圖例權請再釐清\n修正。\n2、 P.140 標示 A C 欄柵尺寸及間距；雨遮尺寸依規檢\n討 2 公尺內。\n3、 確認汽機車數量是否一致，地下 5 層汽車 284 格\n變更 278 格但交評為 281 格；機車 115 格變更為\n138 格；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重要路口\n及路段之服務水準分析之車流調查日期（須以半\n年內資料為原則）\n4、 請清楚標註機車格位尺寸，且機車共設計 138 格\n位，請妥依規檢討（機車格位 50 部以上，車道應\n為雙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地下共 5\n層請妥為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隔。\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申請書基地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小數點應與土地謄\n本及面積計算表數值一致。\n2、P.1-6-1-1C 幹事意見第 1 點回覆內容與申請書不符，\n請修正。\n3、都審規費與工程造價數值不符，請依規補繳。\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西北向建築物立面，退縮造型考量都市視角\n屋突環樑加強美化修飾設計，並修正剖面圖。\n第四頁\n2、 目錄 4-3-2 夜間照明模擬圖確認燈箱效果於該層\n住戶空間呈現之適宜性，與該時段得否呈現該效\n果或調整修正。\n3、 目錄 4-99-1-1 調整頁面於 6-1-5，消防送水口與\n立式水表共構設計補充平面與尺度標註。\n4、 目錄 4-11-1 基地設置綠籬圍牆，惟圍牆前多處並\n無植灌木，應標示綠籬範圍或補充綠籬設置形式。\n5、 目錄 4-4-9 地上 1 層應檢核人行動線等必要照明，\n餘應適度減少地面景觀燈具數量，並檢核燈具之\n適宜性。\n6、 目錄 4-13-1 補充出入口雨遮材質標註與剖面圖。\n7、 目錄 4-15-1 補充施工圍籬植栽選用種類標示。\n8、 目錄 10-5-1-1 垃圾儲存空間勿僅面積檢討，應補\n充檢討各類垃圾產生量；並依設施需量適宜配置，\n另增設洗手台.拖布盆。\n9、 目錄 7-4-1 補充各向立面圖與剖面索引圖，以提\n升閱讀性。\n10、 補充緊急發電機房與地下室進排風專章檢討並檢\n附剖面詳圖。\n11、 目錄 4-12-1 補充各層空調室外機裝飾版剖面詳\n圖。\n12、 補充宜居設施第 7 條(附圖 6)檢討垂直綠化設施\n應有三分之一以上面積之淨高達 5 公尺。\n13、 地下室進排風設備應詳實檢討剖面圖與地下層管道\n關係。\n14、 地上 20 層 A2 戶外之平台上方有構造物應檢討陽台\n用途。\n15、 地上 3 層露台上方框架圍閉範圍應計入容積檢討。\n16、 地上 1 層避難路徑與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空間\n應分別檢討容積。\n17、 避難層主要出入口與建築線間不得設置圍牆與其\n第五頁\n他構造阻礙物。\n18、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19、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20、 結構設計部分：\n(1) 剪力牆之極限層剪力與構架柱之層剪力應該\n不會同時發生，應重新修正係數。\n(2) 確認屋頂框架是否有放入分析模型檢討，如\n不放入則應獨立計算結構強度，並確認對主結\n構物之影響。\n(二) 建議事項：無\n第六頁\n第二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中市允將文\n化藝術發展基金會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94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40 層地下 9 層銀行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全案變更設計、屋頂層綠化數量及地面層灌木\n數量少於原核准部分採以增加垂直綠化面積，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033.02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牆、開放空\n間告示牌、樹立式廣告招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n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60 公尺計畫道路(台灣大道三段)側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 1 處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n同意設置。\n(六) 本案於西北向立面設置企業案名 1 處，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太陽能光電版，同意設置。\n(八) 公共藝術同意本次之設計型式。\n(九) 複層式露臺結構柱結合裝飾物寬度大於 1 公尺小於\n2 公尺部分同意設置。\n(十)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基地內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n第七頁\n獎勵範圍；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 (高度降低 120 公\n分以下)、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n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十一)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二) 第四、六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n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十三)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n檢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n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n深度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向交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n停車場登記證證明書面文件，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n個月內申領停車場登記證。\n(二) 補充臨台灣大道三段側人流分析及使用者分析，並\n增設 1 處人行動線與東側鄰地(遠東百貨)串聯。\n(三) 西北向立面設置企業案名尺寸縮小設計；正面式廣\n告招牌依店鋪面寬檢討 2/3 以下設置。\n(四) 台灣大道三段側車道出入口處加強交通人員管制及\n智能型警示設施，並導入最新智慧停車系統及動態\n管理機制；機車道考量安全性增加燈光設計；汽機\n車進出口增設地坪式聲響警示設施。\n(五) 調整台灣大道側灌木植栽為耐踩踏性地被植栽種類；\n開放空間範圍人行動線、汽車車道取消植草磚並於\n第八頁\n西北側廣場增加綠化面積；地上 1 層夜間燈光考量\n都市景觀與鄰地呼應設計並調整照明設備種類，增\n加夜間景觀層次。\n(六) 複層式露台檢核欄杆扣除墩座應達高 120 公分以上\n並增設座椅等休憩設施。\n(七) 補充建築結構與地震擺幅週期說明；第二振態似扭\n轉應重新檢討結構分析及因應對策；Y 向剪力牆於\n1、2 層應連續，且設計至地下層；X 向剪力牆應符\n合耐震設計規定；剪力牆應檢核設置規範；AX 值\n意外扭矩重新檢討並檢核 BRB 相關設置位置；鋼筋\n如採用 SD490W，應採用 113 年 1 月 1 日版本鋼筋\n混凝土規範。\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請縮小正面式廣告招牌面積。\n2、 地上 40 層 地下 9 層 汽車格位 546 變更至>540 機\n車格位 919 不變(法停-1) 戶數 137 變更至>151 此\n次變更實設汽車格位減少 6 輛、衍生交通量亦減\n少 14-15 PCU，故對交通之衝擊尚無超過原設計\n方案，其交通規劃務必依原通過之設計落實施行。\n3、 本案係「依台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n申請」，基地開發完成後，於使用前務必向交通局\n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以利開放公眾使用。\n4、 請補充地下 3 層停車塔之使用機制及出入口管理\n方案。\n5、 本案地下共 9 層請妥為規劃樓層標示並以顏色區\n隔，且設計平面及機械停車、車流動線為 2 進 1 出，\n基地營運時應建立動態停車場管理調整機制。\n6、 北側開放空間建議增加休憩座椅。\n7、 P.95-96 建議汽車車道植草磚舖面改設置於機車\n第九頁\n道。\n8、 P93 除五葉松外，喬木米徑建議達 12 公分以上。\n9、 P99 臨台灣大道側，開放空間喬木建議改以開花\n性喬木種植。\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企業案名應補充檢討相關設置之細部圖說(大小尺寸、\n是否發亮等)\n2、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 26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請勾選其\n他: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修正後通過。\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屋頂層應加強太陽能光電設備固定方式。\n2、 目錄 4-4-5 本案位於新光三越與遠東百貨間，其\n1 層夜間景觀照明設計，應考量夜間光環境與色\n溫調整照明配置，另機車道位於兩棟建築物間，\n除以灌木燈引導動線外，避免整體照度過低，適\n度調整為高燈設計。\n3、 開放空間部分休憩座椅長度加長至 150 公分，以\n對應不同使用者需求。\n4、 目錄 4-4-7 本案機車位達 919 輛，其車道出入口\n緊鄰汽車車道入口，鋪面設計應簡化並加強警示\n設施。\n5、 目錄 6-2-2-2 含複層式露台欄杆檢討標示 H=150\n公分，應補充可以踩踏墩座為基準線，檢核欄杆\n高度應大於 120 公分並增設座椅；其相關圖說比\n例過小應加大。\n6、 目錄 4-5-1 屋頂層以階梯抬高之高程創造景觀視\n線變化外，應增加無障礙斜坡設計。\n7、 目錄 4-2-1 基地動線計畫中之汽車進出動線標示\n有誤，應修正。\n第十頁\n8、 目錄 7-1-1a 面積計算表用途列，應檢討樓層標註\n停車塔使用空間。\n9、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高度應降低於 120 公分以下。\n10、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由設計人簽章或補\n充開放空間同意公告之同意書並簽章。\n11、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n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n應全面留設。\n1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3、 結構設計部分：\n(1) 應補充水浮力的檢討。\n(2) Y 向剪力牆於 1 層及夾層應連續，且應下至地下\n室，釐清結構圖與建築圖是否一致。\n(3) 應檢附弱層檢討結果。\n(4) 於 X 向剪力牆僅有在一個構架內，請確認是否\n符合耐震設計規範之規定。\n(5) 所有鋼構大梁要依據規範施作側向支撐。\n(6) 確認 line 6 位置結構圖改為斜撐，惟建築圖卻\n繪製 RC 牆，應釐清修正。\n(7) 應檢附剪力牆或斜撐造成之短梁行為檢討。\n(二) 建議事項：以行人與車輛衝突進出口屬越單純越好，\n因此規劃機車由新光側進出，汽車由大遠百方向進出\n較佳，惟考慮車輛數太多，設置兩個進出較安全。於\n兩百貨公司營運期間，車輛進出時應有人協助管理，\n應列為運營條件，當有車輛進出時，人行道於適當範\n圍裝設警示燈，車道上亦設置人員警示行人。\n參、 散會(17:10)\n第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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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5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25、26、28、\n09：10~10：40 30、31、32、33、34、35 等 9 筆地號\n(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南村段 447、450、\n451、452、453、456、457、460、461、\n464、464-4、465、466、467、468、469、\n10：40~12：10\n470、471、472、485 等 20 地號(第三\n種住宅區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n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n市更新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05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25、26、28、30、31、32、33、\n34、3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臨 12 公尺興華一路側設置 2 座樹立式廣告招牌，\n同意設置。\n(三) 本案 S2 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n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地樹\n第一頁\n立廣告，應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n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n計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補充基地周遭植栽景觀分析(含花期、花色等)及與\n本案之關係說明。\n(二) 地面層草皮燈減量設置；北側減少硬鋪面增加植栽\n綠化，東、西 2 側尤為街角廣場轉角處，增植喬木\n植栽及街道傢俱以形塑停留節點；臨路側西邊減少\n破口；增加串聯東、西側人行步道並加強開闊性及\n強化入口意象設計。\n(三) 地面層綠化過於細碎，取消設置突出地面之樹穴\n(花台)結合街道傢俱設計，並整併綠化及鋪面設計\n(木棧道與地面順平)，以形塑綠蔭大道；南側主景\n樹(相思樹)調整為枝下較高之喬木並與西側選植具\n遮蔭性植栽。\n(四) 基地西側調整街道傢俱位置避免設於進排風設備旁；\n街道傢俱增加 20 公分高扶手。\n(五) 垃圾投擲動線勿經由室外公共人行空間，調整垃圾\n貯存空間位置。\n(六) 建物北側立面增加宜居建築設計；陽台增加複層式\n植栽；屋頂層增植遮蔭小喬木；標準層 A1 戶屬 4 房\n第二頁\n格局應加大空調設備空間。\n(七)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補充分析模型檢討；結構平面\n圖 1 層以下 Line X6/Y1、Y3，B2’大梁應加深，\n連接之 C1’柱加大為 100×70 公分；東北側 A1 戶\n短梁梁深縮淺並加寬。\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北向景觀增加綠化；P.62-62 屋突綠化增植遮蔭\n喬木；P.66-66 垂直綠化增加灌木。\n2、 增加行道樹；P.58-58 A/4 剖面有一凸出地面 120\n公分植栽槽；本案空地頗多，調整以綠地集中設\n計； 12 公尺興華ㄧ路近園道增植喬木；P.51-51\n開放空間植栽區整併，增加喬木數量，以類似木\n棧道型式串聯，讓使用者如行走於林下空間。 配\n置數處休憩節點，及不同型式座椅\n3、 加強植栽的季節性的色彩、開花變化；基地區位\n南側、西側加強遮蔭樹；北側、東側檢討日照選\n用適合植栽；南、北、東側各綠化區可選用優型\n喬木形塑地點意象，相思樹的適當性請斟酌；臨\n路側綠帶減少破口。\n4、 本基地距離潭子車站約 600 公尺，且東側鐵路廊\n道有很好的自行車空間，希望形塑優質自行車行\n車空間；P 208 本基地距離週邊 iBike 均在 300 公\n尺以上，且興華路無人行道，建議於北側開放空\n間留設 iBike 空間。\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工程造價與所繳規費數值不一致，請依規補繳。\n2、P.4-4-7，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等相關圖例。\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街角廣場之公共藝術、街道座椅及立式\n第三頁\n水表依其功能調整於適當位置，增加街角意象形\n塑。\n2、 地上 1 層臨道路側建築線二側減少破口設置，另\n西側整合店舖前的破口，原空間應增加綠帶面積\n及植栽。\n3、 垃圾儲存空間位置及清運動線應顧及住戶及店舖\n便利性、安全性及合理性，調整於室內空間及動\n線，不得經由人行道及道路通達該空間。\n4、 地上 1 層 A 梯排風口外側街道傢俱 b 調整設置位\n置避免排風干擾。\n5、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應標示於立面圖。\n6、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於平面圖標註高程，並\n與剖面圖相互對照。\n7、 目錄 4-99-1 臨僑興路景觀綠化排水方向設計往僑\n興路方向洩水，惟平面圖標示僑興路高程較建築\n物 1 層高，將導致無法洩水，應重新檢討排水方\n式。\n8、 標準層 A1 戶為 4 房住宅應增設空調設備位置，避\n免未來不敷使用。\n9、 目錄 9-2-1 店舖衍生交通量應述明店舖樓地板面\n積；檢討店舖訪客停車空間需求。\n10、 目錄 9-2-1 施工車輛動線現規劃由北屯方向如何\n右進右出，其動線應考量對中山路北屯路影響最\n小的動線考慮規劃。\n11、 目錄 4-15-1 施工出入口大門位置調整於建築物\n車道出入口一致。\n12、 基地西側 A 梯外側排風設備應調整高度達 3.5 公\n尺以上並與戶外梯開口距離檢討 2 公尺以上。\n13、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第四頁\n14、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5、 結構設計部分：\n(1) 屋頂框架應放入分析模型檢討，並確認對主\n結構物之影響。\n(2) 依據採用之規範，樓層極限剪力檢討應計入\n非結構牆之剪力強度。\n(3) 東北側 G2、G6 梁淨長度只有 235 公分，梁深\n採 75 公分深，為符合耐震設計規定梁深不宜\n超過 65 公分，調整為改淺並加寬。\n(二) 建議事項：無\n第五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豐原區南村段 447、450、451、452、453、\n456、457、460、461、464、464-4、465、466、\n467、468、469、470、471、472、485 等 20 地號\n(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15 公尺水源路側設置 3 處及 12 公尺直興街側設置\n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東南側與鄰地水溝間，\n因基於安全考量同意設置高 1.2 公尺且 2/3 透空安\n全性欄杆，惟起造人應切結於未來水溝加蓋或廢溝\n後自行拆除；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n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第六頁\n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且無牴觸該會決\n議內容後通過：\n(一) 調整東北側行穿線、配合調整基地內斜坡道設計形\n式，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準。\n(二) 臨水源路側綠帶破口整合為 2 處，直興街側破口整\n合為 1 處，植栽帶加大綠化面積並延續設計；加強\n愛國街兩側口袋公園串連綠化設計且不得設置圍牆；\n水源路側增植 3 株以上喬木，東北側未開挖區、直\n興街側增植喬木及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三) 基地西北街角廣場及西側增設街道傢俱；基地北側\n增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四) 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五) 車道整併設計增加綠化面積；提出訪客停車管理機\n制。\n(六) 基地東南側排水溝渠於基地範圍內，應依現況保留，\n且勿納入開放空間範圍。\n(七)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補充分析模型檢討；補充近斷\n層敏感地質對於耐震之對策；補充地下水位高、低\n位，並檢討水浮力因應對策。\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研議申請宜居建築。\n2、 認養南側柳川排水道範圍並設置沿河川之人行步\n道；認養水源路側新增設置自行車道。\n3、 增植行道樹。\n4、 P.36-36，東北及東南角落之開放空間，其連接\n通道僅採步道設計，請調整。\n5、 P.42-42，車道口破口寬度似嫌過寬，建議縮減。\n6、 基地南側圍牆內移，留出寬度 2 公尺以上通路，\n以利東西串聯。\n第七頁\n7、 東側開放空間增加休憩節點及座椅。\n8、 本基地距離豐原車站僅 300 公尺，且臨車站往東\n直通道路，為車站服務範圍，水源路應整併道路\n及退縮空間設置人行及自行車空間，請整合提出\n斷面設計。\n9、 臨水源路路口的行穿線應退後路口 3 公尺以上，\n以 2 處小斜坡，非大扇形處理斜坡道，於轉彎處\n以高差處理，避免行人於轉彎斜坡等候穿越道路，\n造成安全風險。\n10、 本案汽車停車供給超過住戶數 25 席，因此基地\n符合車站服務區，應減設汽車停車格，符合 1 戶\n1 車格，汽車停車減設空間改為機車停格，將平\n面機車停車移設地下層，增加平面綠化面積及減\n少停車進出車道的空間。\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請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及都市更新之會議紀錄公文及\n修正對照表。\n2、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應標示車道寬度。\n3、P.4-5-4，曬衣架設置擋風玻璃非屬可提會審議項目，\n請移除。\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南側臨愛國街與柳川排水溝之 465 地號部\n分橋墩及排水於基地內應依現況保留且勿納入開\n放空間範圍。\n2、 目錄 6-1-3、6-1-4 應標示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分\n界線於平面圖，並檢討公共服務空間應配置於住\n宅區。\n3、 基地東南側臨愛國街之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n間應檢討深度小於、等於臨接愛國街之長度。\n4、 減少基地北側、西側建築線 2 側破口設計，並延\n第八頁\n續綠帶範圍及增植植栽，以提供植栽生長之友善\n環境，並減少違規停車的誘因。\n5、 基地東北側自然土層範圍應增植或調整喬木位置，\n以利植栽生長。\n6、 基地東北角與西北角增植行道樹，以提供行人遮\n蔭停等空間。\n7、 目錄 2-3-2、2-3-1 現況照片勿使用 google map\n擷取的照片，並標示基地範圍。\n8、 目錄 4-4-6 剖面圖 F 於機車停車區南側種植 3 棵\n竹柏，惟依 F 剖面圖確認 1 側為實牆導致無生長\n空間，應更換適合之植栽種類。\n9、 地上 1 層平面 A、B、C 棟緊急昇降機旁之特別安\n全梯應僅通達地上層(不得通往地下層)，應修正。\n10、 第九章交通影響分析，應補充停車場規劃與設\n計內容及提出不同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檢討；\n基地交通需求分析應補充住宅及店舖假日尖峰之\n衍生人旅推估基礎檢討及說明。\n11、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n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n應全面留設。\n1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3、 結構設計部分：\n(1) 本案附近有 3 個斷層(三義斷層、車籠埔斷層、\n屯子腳斷層)，距三義斷層僅距離 300 公尺，應\n說明安全耐震的對策。\n(2) 釐清本案活動斷層的敏感地質報告是否有針對\n結構系統之建議，並補充相關結構建議且於外\n審進行檢討。\n(3) 本案採用 111/10 版本之耐震設計規範，應計\n第九頁\n入非結構牆之剪力強度計算，另仍須考量牆面\n與結構柱不會同時發生之修正係數。\n(4) 開挖設計應檢討開挖面滲水問題及避免周邊地\n層砂土掏空。\n(5) 鑽探報告應補充平時及暴雨地下水位多高寡，\n以供結構設計單位檢討。\n(二) 建議事項： 無\n參、 散會(12:10)\n第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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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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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4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n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38 地號土地(第二\n9：10~10：40\n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n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n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碧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 西屯區西屯段 2015\n等 9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n10：40~12：10\n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餐廳\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38 地\n號土地(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案名牆、街道傢\n俱、高 1 公尺之景觀石、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其中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同意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並維持 2.5 公尺以上淨寬\n供行人通行使用。\n(五)基地內設置圍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6頁\n(一)補充經貿路二段側全街廓 喬木植栽景觀分析(含花\n期及花色等)及與本案之關係說明，並延續鄰地鋪面\n及植栽設計；東北側圍牆往內退縮以增加供公眾使\n用休憩停留節點並增設街道傢俱；街道傢俱高度調\n整至 45 公分及考量使用性調整位置。\n(二)補充建物立面基座(複層式露臺)材質等細部詳圖，過\n樑材質整體設計；北側立面臨會展中心側屋突及框\n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設計。\n(三)依規檢討帶狀式開放空間上方突出設施物適法性；\n泳池旁安全梯依規檢討；居室面積不小於 2 坪。\n(四)補充自行車停車場夜間照明，考量電動機車出入口\n動線調整喬木及綠帶位置，並標示本案機車均為電\n動機車使用及補充充電樁設備。\n(五)考量使用效能調整太陽能板位置；補充裝飾板詳圖\n剖面，裝飾物外側設置欄杆者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n公分以上且全長留設。\n(六)補 充 水 湳 全 區 重 大 建 設 交 通 影 響 分 析 與 本 案 之 關\n係；補充基地與周邊重大公共設施(中央公園等)人\n行系統說明；調整無障礙車位至地下 2 層鄰近梯廳\n處；辦公室停車需求詳實評估並補充管理機制；地\n下室各樓層以色彩辨識；施工車輛原則應內部化，\n倘有外部設置需求應辦理交通維持計畫並以右進右\n出為原則。\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複層式露台挑空區之過樑適度調高淨高；6-31 立面綠化推\n測是位於裝飾板或陽台的位置，且未能在平面上及剖面找\n到相對應的圖說，請補充說明。\n(二)公共藝術尺寸加大設計； 空調配置檢討效益；地面層裙樓\n裝飾柱造型請補充材料及細節設計；請補充車道及地面層\n施工及材質；機車道不宜 S 形轉彎；外牆大量粉紅色是否\n適合；5 層辦公室請考慮浴室設計是否合理。\n第2頁，共6頁\n(三)本區土管退縮 6 公尺範圍內，可否作裝飾板請依土管檢討\n並請城鄉科解釋； 後院設置安全梯請檢討安全梯區劃規\n定，倘需計入建築面積，不得配置於後院；建築面積檢討\n方式請再釐清；請補充各裝飾版樣態剖面詳圖，裝飾物型\n式不得與陽台型式混淆。\n(四)4-27 頂樓機械室周圍卻以玻璃圍塑，考量景觀視野之合宜\n性；請評估太陽能板是否受屋頂框架陰影影響。\n(五)補充地面層自行車停車場如何與建築入口動線連結；1.5\n公尺景觀通路允許開放部份供公眾駐足；沿路舖面景觀延\n續；建物前與臨路綠帶中間層的綠帶建議調整開口處之尺\n度及位置，建立更清楚的空間層次。\n(六)基地設計集合住宅 147 戶、商（辦公室）7 戶，其住商各\n自規劃汽車、電動機車數量於申請書及交評報告書並不一\n致，請再確認其正確性；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3\n處 iBike 站位使用率分析；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n內至主要公共設施(中央公園、見晴臺機槍堡）之起訖路徑\n（非路段） 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n(七)停車場規劃與設計意見：\n1.1 層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確實檢討警示設施、\n車行視距及植栽配置之妥適性。\n2.妥為檢討機車車道寬度及行車指向線（機車格位 50 部以\n上，車道應為雙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3.無障礙汽車格位設置於地下 3 層及地下 4 層，請調整至\n地下 1 層。\n4.請再確認商用（辦公室）之衍生旅次量(19)、訪客量(4)\n及停車需求數(汽 5 機 7)，並補充說明商用停車格位之\n管理機制（地下 1 層為 24 格）。\n5.地下共 6 層請妥為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隔\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2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數量。\n(二)確認本案有無設置電動機車(P.6-9)，電動機車停車位總數\n第3頁，共6頁\n量中至少 20%應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請補充詳\n圖，請於申請書一併填寫。\n(三)依第 25 點檢討低碳汽車停車位並於申請書一併填寫數\n量，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n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n(四)P.5-1，確認本案建築物高度申請書與法規回覆內容不一\n致，並檢討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n(五)依土管第 11 點規定補充本案碳足跡接漏之碳標籤或相關\n認證證明\n(六)P.5-7，說明本案未設置圍牆與 P.4-32、P.6-2 圖例不一致。\n(七)P.4-33，補充空調格柵材質及色彩說明。\n(八)P.5-40，請依第 23 點檢討檢附智慧連網通過函文。\n(九)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請明確標示，勿以深淺色標示。\n第4頁，共6頁\n第二案：碧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西屯段 2015 等 9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餐廳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n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n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n過：\n(一)基地北側逢甲路住變商自願退縮 4 公尺作為道路使\n用部分採以人行空間型式設計；北側逢甲路側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增植喬木及綠化面積；調整鋪\n面採簡潔設計，減少具象元素設計；基地南側採以\n複層式植栽設計。\n(二)加強 3 層及 15 層露臺綠化使植栽滿溢並往外調整喬\n木設置位置，3 層露臺配合商業使用需求調整綠化\n範圍及位置；3 層南向增加垂直綠化；加強 16 至 19\n層陽台設計。\n(三)案名牆加強美化設計；調整多媒體展示玻璃尺寸縮\n小為長 6 公尺、寬 3 公尺以下；各向立面夜間燈光\n照明配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燈光整體設計；補充北\n向夜間照明設計；微調公共藝術位置勿緊貼牆面。\n(四)曬衣空間增加固定式曬衣桿並增加遮蔽美化設計。\n第5頁，共6頁\n(五) 調整部分汽車停車位為機車停車位；更新捷運藍線\n進度；車流調查及 iBike 使用率分析請釐清修正。\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本案節能法規過時，例如仍使用屋頂 U 值 1.2，請修正 。\n(二)屋頂增植小喬木；南向有機會置入宜居陽台，整體立面更\n友善；垂直綠化增加多様性；露台等人工基盤之綠化亦請\n加強整體休憩、綠化及視覺效益。\n(三)經發局會認養逢甲路升級計畫，建議由經發局主導。\n(四)燈光計畫及建築本身可以結合，建議讓建築整體自明性提\n升；多媒體展示玻璃請補詳圖，並告知其亮度，減少光害。\n(五)增加街道傢俱座椅的設計感；案名牆請增加燈光設計。\n(六)P.168，A、C 欄柵建議間距在 7.5 公分內。\n(七)認養計畫之停車空間及其週邊景觀亦請針對汽車轉彎角及\n綠化效益調整。\n(八)此基地若修正 B1-B2 設置機車格位、B3-B5 設置汽車\n27x4=81 部，除可滿足法定需求外，亦可考量智慧停車系\n統並開放 B1-B3 供公眾使用。\n(九)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行；\n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部分會議記錄修正對照表頁碼標示錯誤，請修正。\n(二)公共藝術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3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4/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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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4002_A.pdf",
    "minutes_pdf": "11304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n建築師事務所及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辦\n09：10~10：40 理大甲區黎明段 1330、1338 等 2 筆地\n號(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664 地號\n10：40~12：10\n(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n聯 席 委 員 會 第 304 次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文程建築師事\n務所及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甲區黎明段\n1330、1338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送聯席委員會：\n(一) 基地北側建築往基地內退縮 2 公尺並增植 1 排喬木。\n(二) 店鋪前綠化面積加大，並減少植栽帶破口採複層式\n植栽設計；西側增植喬木；鋪面設計及材質簡化並\n取消南側踏石，街角斜坡應與舖面整體規劃設計；\n開放空間降板設計最低點應符合喬木覆土深度。\n(三) 屋頂層、2 層露臺及陽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n綠化；取消 14 層露臺間牆面並增植小喬木及複層\n第一頁\n式植栽綠化；考量外觀及室內採光調整建築立面花\n臺設計型式；垂直綠化植栽多樣性並補充自動滴灌\n及排水系統。\n(四) 立面基座(店舖)夜間燈光考量眩光調整為間接照明；\n燈光計畫應補充 LED 線燈維管計畫；加強框架式屋\n脊裝飾物及屋突梁柱外露美化設計。\n(五) 開放空間增設街道傢俱並調整位置不影響人行動線，\n寬度應達 45~50 公分，其材質應考量舒適性更換耐\n久材質；考量使用性調整曬衣架數量及設計型式；\n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重新設計；加強圍牆美觀設計；\n空調格柵調整為淺色並加大主機遮蔽美化；無障礙\n廁所增設小便器；立式水表增加美化設計；開放空\n間告示牌應調整高度以達可視性，設計燈具避免漏\n電應取消，另取消西側告示牌。\n(六) 補充 i-Bike 使用率分析；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n新建案交通影響、人行動線分析及標線型人行道改\n善策略；機車車道增加迴圈設計；地下 2 層編號 43、\n44 停車格取消；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及右進\n右出為原則；路口服務水準分析延滯時間較大者應\n檢討改善方案。\n(七) 補充垃圾投擲及清運動線，增設社區室內動線至垃\n圾儲存空間，其空間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及洗手\n檯；地上 1 層車道出入口左右 2 側設置天井雨天易\n有積水情況，應調整設計或因應措施。\n(八) 1 層平面圖詳實標示相關退縮線；確實檢討土管第\n2 點法定容積率，14 層露臺框架圍閉範圍內應計入\n容積；裝飾物自外牆面起計深度，並檢討 2 層露臺\n裝飾板深度是否超過 1.8 公尺；公會會員證更新為\n最新年度。\n(九) 地上 1 層及地下室 LineY1-1、Y2 / X4、X5、X6 大\n第二頁\n梁長 13.7 公尺，於地下 1、2 層增加梁深，加大邊\n柱尺寸；屋突層檢核梁上柱，其建築物西側框架梁\n上柱增設 2 處橫向支撐；地上 1 層挑高 6 公尺應增\n加勁度避免弱層；安全支撐西南角增設斜撐；地上\n2 層柱線 Y2 及 Y3 大梁不直通應檢核鋼筋錨定。\n二、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建築立面花臺請加強設計，並反應內空間的機能。\n2、 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n(例如：日南國小）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之人\n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並提出改善建議。\n3、 請確認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是否有興建中之建\n案，且所有相關建案之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n並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4、 施工車輛暫停區佔用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請修\n正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n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n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5、 請簡化鋪面設計，以公共通行為鋪面變化分割之\n主要依據。\n6、 本案為地上權住宅，開放空間請加強友善設計，\n並於管理措施部分補充說明期限終了之處理。\n7、 請釐清都市計畫退縮規定，並依規於一樓平面圖\n及相關圖面明確標示。\n8、 請釐清健身房用途是否屬社區內部使用？明確標\n示其範圍，並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檢討容積。\n9、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修正為 109 年版函號，應以\n點次而非條次稱呼。\n10、 申請書案名刪除主要計畫，僅填寫細部計畫名稱。\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並於其他欄位勾\n第三頁\n選交通影響分析。\n2、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請移除查核欄位。\n3、P.60-6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是第十三「點」，非\n「項」。\n三、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4-1-1 基地南側開放空間，因車道、社區入\n口及環保室等動線需求，衍生鋪面設計中斷及繁\n瑣，應簡化形式並應以強化公共人行動線為主軸\n及增植喬、灌木植栽設計，豐富都市景觀；基地\n東北隅街角之無障礙坡道應與鋪面整合設計，避\n免斜坡與圓形鋪面交疊。\n2、 目錄 4-5-1 屋頂層應增加喬灌木綠化數量及增設\n座椅供休憩，並以耐候性材質設計；應調整電梯\n間至右側屋頂平台大門與植栽槽尺度，避免大門\n無法開啟情形是否過近之疑慮；曬衣架設計加強\n設計。\n3、 目錄 6-1-6 應檢核採水口設置位置與厚度是否符\n合消防需求，並補充剖面詳圖。\n4、 目錄 4-7-1 造型座椅 A 之材質採混凝土表面粉光，\n較不具耐候性，應調整材質，並確實標註座椅長、\n寬度，非標示「依平面尺寸調整」。\n5、 目錄 4-12-1 住宅單元 A3、A5、A8 戶空調格柵形\n式評估是否調整至立面梁下，並加大美化設計以\n達遮蔽主機效果；調整 A1、2、6、7 戶室外機位\n置；補充地上 1、2 層空調設備檢討。\n6、 目錄 4-3-2 確認燈光計畫於造型裝飾物之照明效\n果，與燈具形式是否相符。\n7、 垃圾儲存空間應補充與剖面詳圖。\n8、 應補充地下層、發電機房進排風專章檢討並補剖\n面詳圖。\n第四頁\n9、 應修正裝飾柱檢討不符部分；補充住宅單元 A2、\nA6 戶露台外裝飾版檢討。\n10、 P.7-3-1 地下 2、3 層第 1、43 號位於進氣設備\n旁不適宜且不易停放取消設置。\n11、 目錄 7-6-1 裝飾物專章應就裝飾物各部位檢附剖\n面圖說；深度已超過 1.8 公分，應補充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12、 施工車輛出入動線經日南國小，應避開上下學時\n間，以確保學童交通安全。\n13、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n14、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5、 結構設計部分：\n(1) 補充動力分析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及\n基底剪力修正係數。\n(2) 補充開挖擋土措施的應力與變形分析。\n(3) 柱線 Y2 及柱線 Y3 大梁不直通應注意鋼筋之錨\n定。\n(4) 屋頂框架採用梁上柱支撐的部份，應檢討支\n撐梁扭力問題，並注意面外變形行為。\n(5) 確認混凝土設計規範採用之版本。\n(6) 確認弱層檢討是否有包含非結構牆之強度，\n如有應敘明計算方式。\n(7) 結構平面圖補充結構柱之編號及尺寸。\n(二) 建議事項：無\n第五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銀聯段 1664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與基地西南及東南側\n內現有水溝，基於安全考量同意設置高 1.2 公尺且\n2/3 透空安全性欄杆，惟起造人應切結於未來水溝\n加蓋或廢溝後自行拆除，另水溝範圍不得納入開放\n空間獎勵面積；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n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n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四)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認養基地東側鎮政路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基\n地東南側公有人行道現有溝渠增設臨時性安全欄杆，\n倘後續水利溝渠廢止後欄杆應拆除。\n(二) 套繪基地北側現有巷道位置，調整車道出入口截角\n設計型式避免行車衝突。\n(三) 基地東、西側開放空間增加行人駐足空間；基地北\n第六頁\n側踏石改採 1.5 公尺以上無障礙人行道；西南及東\n南角轉角處加強景觀植栽設計；中庭增植喬木。\n(四) 公共藝術增加夜間燈光模擬圖；街道傢俱高度調整\n至 45 公分、深度調整至 45~50 公分；基地西側增\n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五)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屋頂層增加綠化面積及植栽\n種類以達豐富性；C 棟南側(C2 戶)增加垂直綠化；\n車道上方增加綠化。\n(六) 燈光設計增加立面點狀燈具及 1 層入口意象燈光設\n計；空調設備內側增加安全欄杆；無障礙廁所增設\n小便器。\n(七) 交通章節更新捷運藍線核定資料；補充基地周邊\n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案交通影響分析；依規檢討地\n下室車道寬度。\n(八) 建築物 A、B 棟於地上 2、3 層於 Y4、Y5LINE 線增\n設伸縮縫，否則應說明樓板相連之分析方式及相連\n處剪力傳遞問題，並增加樓板厚度。\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請探討停車場進出口與鄰地、路口間之車流動線\n關係。\n2、 請補充機車格位尺寸，並妥檢討機車指向線及車\n道寬度（機車格位共 218 格，其雙向通行之車道\n寬度不足 2.5 公尺）、確認地下各樓層汽車雙向通\n行指向線之車道寬度是否為 3.5 公尺單車道？\n3、 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n實執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n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n以右進右出為原則（尤其基地位於幼兒園周邊，\n施工階段須特別強化相關防護措施）。\n4、 建議本案依都市空間紋理建立空間策略，例如 30\n第七頁\n公尺、10 公尺道路差異、不同路口的特性、建築\n物出入口等動線及空間需求對應開放空間設計，\n調整各停留點的功能及必要性及其植栽效益。\n5、 建議鋪面設計及景觀設施減少不必要的具象造型\n並對應周邊空間調整造型；公共區域舖面請簡單\n化。\n6、 街道座椅之配置請檢討動線策略、遮蔭及停留之\n必要性及合理性。\n7、 P.35-35 清水區國民中學請修正為市立清水國民\n中學\n8、 P.115-115、246 垃圾量推估請依較新年度資料推\n估。\n9、 P.253-253 本案標題仍為 8 筆土地，建請修正。\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 P.4-11-1 部分圍牆標註位置與植栽、街道傢俱重疊，\n請釐清圍牆位置。\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目錄 1-12-1 依測量圖及目錄 2-2-1，基地南北\n向皆有溝渠，補充基地北向溝渠現況照片；目錄\n6-1-6-2 基地南側現有溝渠應設置安全性設施或\n溝渠加蓋設計。\n2、 目錄 4-4-1 基地 3 處道路轉角處檢討無障礙坡道\n並與鋪面整體設計，西南側與東南側街角加強景\n觀設計，加大人行尺度以增加開放性；西側無障\n礙坡道形狀深度建議縮小，加強轉角處行人路徑\n尺度。\n3、 基地東南角因現有溝渠位置，縮減植栽帶或調整\n行道樹位置，留設足夠安全尺度供行人通行。\n4、 增加地上 3 層露台立體綠化，並選擇懸垂式植栽，\n以豐富都市景觀；標準層立體綠化增加植栽種類，\n第八頁\n以豐富都市景觀。\n5、 目錄 4-12-1 空調格柵美化，補充通準層各住宅\n單元空調位置及美化方式等剖面詳圖並加強安全\n性，另考量挑空區增設安全欄杆。\n6、 目錄 4-5-4 屋頂層附件設施剖面圖應將 GL 修正\n為 RFL。\n7、 目錄 9-2-1 交通影響分析表 19 近 6 年機動車輛\n統計表應更新至 112 年，考量近年來清水區建案\n增加，應將清水區人口成長趨勢納入交通量成長\n推估檢討。\n8、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9、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0、 結構設計部分：\n(1) 補充地下室開挖擋土措施的應力及變形分析。\n(2) 工址有液化潛能補充說明其對策。\n(3) 確認耐震設計規範及混凝土結構規範之版本。\n(4) 屋頂框架柱釐清是否由主柱延伸及有無納入主\n要結構分析模型，如採用梁上柱做造型框架者，\n應檢面外變形問題。\n(5) 檢核基地是否會有局部水浮力上浮之問題及因\n應對策。\n(二) 建議事項：無。\n參、 散會(12:40)\n第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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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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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3年第6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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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勝華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益段 215、216 等\n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13：40~15：10\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n移植事宜)\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16、\n17、1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15：10~16：40\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勝華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益段 215、21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79.8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四，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樹 立 式 廣 告 招 牌 、 街 道 傢\n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六)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設置 2 座樹立式廣告招牌(2 戶店鋪) ，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n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n認後通過：\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簡潔設計；申請宜居建築或 B5、\nB6、A3、A5 戶客廳增設裝飾物及垂直綠化設計；2、\n3 層露臺臨建築線側增加懸垂性植栽；垂直綠化採\n多樣性及複層式植栽設計；裝飾物加大綠化面積。\n(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增植喬木以形塑 3 排喬木，\n喬木米徑不小於 12 公分，增加並加大停留休憩節點\n設計；門廳前綠帶減少破口並整合設計增加綠化；1\n層後院喬木應考量耐蔭性植栽種植。\n(三)街道傢俱(扶手)應考量高齡友善之使用者調整相關\n設計尺寸；消防送水口與街道傢俱分開設計；補充\n案名牆、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之模擬圖面，案名牆加\n強夜間燈光設計；公共藝術應考量地區特性及具獨\n特性重新設計。\n(四)屋頂層加大小喬木尺寸以達遮蔭之效果；屋頂層植\n被增加覆土層深度(大於 40 公分)。\n(五)車道出入口退縮與建築物齊平。\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植栽穴應標示長寬尺寸；喬木之間距應 5 公尺以上。\n(二)灌木:長紅木更換為耐維養之植栽種類(建議為日本\n女貞、樹蘭等)。\n(三)補充現況行道樹之尺寸、米徑、寬幅及支架示意圖，\n移植前應標註修剪高度、寬幅及依照片標示修剪斷\n點。\n(四)換土計畫植株處長寬高至少 1 公尺。\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第2頁，共5頁\n(一)屋頂女兒牆建議整合設計。\n(二)圍牆攀爬植物未標示，請修正。\n(三)草坪燈取消設置。\n(四)2 層露台增加綠化面積、增植小喬木及複層植栽設計。\n(五)北側庭園補充住戶休憩行為分析以調整景觀設計內容。\n(六)免計容積梯廳應連續不可中斷。\n(七)格柵請納入裝飾物檢討。\n(八)裝飾物剖面圖與圖例對應不符請修正。\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16、17、1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039.7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 益豐路二段側部分無遮簷人行道型式 (人行淨寬及\n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申請人願意以栽植樟樹為主要認養園道內容，惟後\n續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n(二)調整臨益豐路側大廳前 2 處植栽帶破口寬度小於 2\n公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加大休憩停留空間設\n計；基地東北側增植喬木；1 層喬木覆土深度檢討\n不小於 120 公分。\n(三)2 層露臺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屋頂層及 2 層小喬\n木覆土深度不小於 70 公分；2 層泳池考量安全性加\n強夜間燈光照明。\n(四)街道傢俱高度調整為 45 公分；調整案名牆高度 1 公\n尺以下、長度 2.5 公尺以下；消防送水口高度小於 1\n第4頁，共5頁\n公尺；補充消防送水口水表、案名牆模擬圖；公共\n藝術調整位置於龍富五街側；龍富五街側圍牆往基\n地內側退縮(與車道旁管理室內牆齊平)並增設 2 處\n以上街道傢俱。\n(五)考量進出便利性調整無障礙機車設置位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與本府地政局釐清確認益豐路側道路標線、路邊停車格等\n設計內容。\n(二)開放空間喬木應建構地方意象，選擇具季節開花喬木。\n(三)草坪燈取消、插地投射燈減半設置。\n(四)開放空間座椅應以節點式設計，加大座椅區，避免與行人\n動線干擾。\n(五)1 層平面圖補充後院檢討；大廳非管委會使用用途請修正；\n補充益豐路二段道路與人行道高程檢討與標示；垂直綠化\n設施於圖面勿僅標示陽台；屋突層梯廳用途依規檢討；樑\n帶格柵請納入裝飾物檢討\n(六)過樑未計入建築面積。\n(七)簡報提及欲認養公有人行道，惟報告書未見內容，請修正\n補充。\n(八)補充資料有關擬移（換）植行道樹、增設步道燈及認養建\n築基地前（向心南路至三民西路）園道，請另提送建設局\n審查。\n四、書件 未確 實 修 正及 應補 正 部 分： 申請書其他欄位請勾選\n「交通影響分析」。\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7:0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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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3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佶吉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231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7 層\n9：10~9：30\n地下 3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n(本案僅審議法退範圍設置消防送水\n口及自來水錶)\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71 地\n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9：30~10：40\n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n移植事宜)\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49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n10：40~12：10\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佶吉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23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法定退縮開\n放空間新增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表\n決議：\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n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調整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位置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n設置。\n(二)整體性防火間隔內有喬木，請移至別處。\n(三)7 層露臺框架圍閉計容積。\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1-4，決議(二)請回覆委員確認函對照頁碼。\n(二)確認申請書提會項目內容有誤，請修正。\n第1頁，共7頁\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7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207.15 平方公尺(40%)，移\n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敦富路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範圍內設置 2 處樹立\n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七)敦 富 路 側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範 圍 內 人 行 淨 寬 及 綠 化 位\n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八)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n範圍，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n積樓地板面積，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套繪基地南北側植栽、鋪面等景觀設計內容並調整\n基地內植栽、鋪面並與南北側延續性設計，鋪面材\n質簡化並加強排水及止滑；敦富路側植栽帶整合設\n第2頁，共7頁\n計並增設停留節點；西側南興路側配合鄰地人行動\n線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通道。\n(二)申請宜居建築(A5 戶)，加強東側及南側立面垂直綠\n化 ，垂 直 綠 化 採 以多 年 生 及 多 樣性 易 維 管 植 栽種\n類；2 層露臺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n化設計；2 層花台增加植栽綠化；車道旁垃圾儲存\n空間屋頂層增加植栽綠化。\n(三)草地燈減量設置改採安全照明；案名牆加強燈光設\n計；公共藝術補充基座設計型式及夜間燈光設計；\n補充樹立式廣告招牌 3D 模擬圖說。\n(四)無障礙設計規範更新適用日期。\n(五)雙向機車道寬度應達 2.5 公尺並標示機車格位尺\n寸；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應確實落實，若有外部\n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及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西向行道樹榔榆改為台灣櫸木，植栽區域擴大至畸\n零角地。\n(二)東向行道樹移植 1 株苦楝為宜，另 1 株苦楝移植至\n鄰近綠地。\n(三)喬木下方植栽帶增加灌木及地被複層式植栽設計。\n(四)依現況修正喬木固定方式圖，喬木固定方式建議改\n採 300 公分以上之孟宗竹支撐 3 支柱方式。\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3 層 A3、A3 外露與 A9 戶外露臺外有裝飾性框架請回計容\n積；A1、A10 旁為露臺、A8、A5、A6 外露臺亦同。\n(二)1 層及 2 層社區共同空間請加註「社區共用」；2 層特別安\n全梯(閱讀室旁)、避難動線檢討有誤且其陽台無頂蓋；1 層\n梯廳免計容積範圍檢討有誤。\n(三)1 層特別安全梯外連接計入容積陽台部分，不符特別安全\n梯規定，另請補充檢討技規 97 條規定；且其陽台外過樑檢\n第3頁，共7頁\n討亦有誤。\n(四)建議增加雨水回收系統的功能，提供全棟植栽噴灌系統使\n用及緊急用水。\n(五)基地東側開放空間應串聯北側開放空間及南側公園，加強\n行人流動的視覺、動線、舖面流動性設計之景觀美感並增\n加休憩節點及座椅；開放空間植栽呼應公園意象做設計，\n以原生、誘鳥蝶植物為主。\n(六)2 層露台加大植栽面積及南側增加立面綠化，加強植栽的\n季節色彩設計、垂直綠化喬木及灌木增加多様性。\n(七)面向公園的南向立面目前沒有任何垂直綠化，建議應從公\n園視角考量景觀視覺整體性。\n(八)申請書勾選新案但第 8 頁對照表二（10）提及本案已取得\n建造執照，請確認後修正之。\n(九)高度比檢討依據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建議依照\n內政部 109.5.11 的修正函較為妥適。\n(十)交通影響分析第 164 頁提及基地位於新興重劃區應係區段\n徵收區之誤植，請修正 。\n(十一)左側 15 公尺計畫道路 2.5 公尺人行步道與鄰地平順；人\n行道與車道平順勿有段差 。\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4-6-1 露臺請補充滴灌排水系統\n(二)P.5-6-11-4 雙向機車道寬度應達 2.5 公尺。\n第4頁，共7頁\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4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n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表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地面層東側臨 12 公尺龍鎮二街側設置一處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分析鄰地行道樹生長花期等情形及與本案植栽關係\n說明。\n(二)駐車彎以專章檢討，並縮減車道寬度 4 公尺以下，\n以增加喬木綠化；加強行人友善性，東北側圍牆退\n縮至內部通路外緣線並加大停留節點供公眾使用；\n臨路側圍牆及入口端景牆檢討透空率 50%以上。\n(三)街道傢俱考量無障礙及年長者使用性，增設扶手並\n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寬度 40 公分以上設計；補充\n公共藝術基座材質及水景燈光設計內容；降低水池\n馬賽克磚彩度；遊戲場鋪面考量兒童及年長者調整\n設計。\n(四)建物西向立面（臨台 74 線側）增植垂直綠化；垂直\n綠化設施增加植栽多樣性並選植複層式及懸垂性植\n第5頁，共7頁\n栽；2 層露臺增植綠化設施；屋頂東側增植小喬木。\n(五)考量行車安全視距，調整汽車車道及駐車彎出入口\n喬木位置；更新交通資料調查日期；施工車輛暫停\n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必\n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n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1 層部分管委會空間頂板，2 層未計入；滑梯無須計建築面\n積；屋突傢俱移除。\n(二)雨水回收系統供整棟大樓植栽噴灌使用及緊急用水；人行\n通道鋪面注意雨天止滑系數；檢討兒童遊戲空間的通路無\n障礙。\n(三)地面層北側可供公衆休憩使用的舖面加大至圍牆處，保留\n3~4 棵喬木，其它綠化移至其它位置，增加休憇座椅、照\n明、舖面設計；本案景觀佳，惟對外開放空間較少。\n(四)車道上方游泳池及露台少綠化，對鄰地是整面高牆，封閉\n感較強；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平順，勿有段差；車道出入\n口至建築線後 2 公尺檢討；注意圍牆透空率 50%以上；公\n共藝術補充燈光及 3D 圖。\n(五)報告書修正：5-14 無障礙電梯依據法規請更新法令適用日\n期；1-1 申請書：細部計畫案名具法令效力，請依土地使用\n分區證明書之內容填載；8-2 垃圾處理計畫【含清運動線】：\n廢棄物處理資料之計算依據，誤植為新竹縣，且 108 年過\n舊，請更新。\n(六)停車供需及交通量調查為 113/1/23，但 iBike 調查日期為\n112/6/6，請更新資料；汽車出入口 60 度視角有植栽遮蔽，\n請再確認；請專章依規檢討臨停駐車彎(臨 12 公尺龍鎮二\n街)之設計是否符合通則之要求，且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及\n相鄰停車場出入口之影響分析；地面層機車停車場及地下\n樓層之停車場圖說清楚標示，含格位尺寸、編號、指向線\n第6頁，共7頁\n及坡度等。\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相同，另裝飾\n物牆板提會標示小於 1 公尺與後附圖面不符，請修正。\n(二)目錄與圖面內容不一致，P4-63 未見兒童遊戲場規範。\n(三)報告書多處缺少指北針等相關圖例。\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5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4/09",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1次諮詢",
    "meeting_id": "11303013",
    "agenda_pdf": "11303013_A.pdf",
    "minutes_pdf": "11303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烏日區新高鐵段 69 等 3 筆地號辦公\n室、旅館及商場新建工程案」諮詢小組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3-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2 館 3 樓)\n主 持 人：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依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4 次會議\n決議：依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提送由林委員良泰、沈委員芷蓀、\n黎委員淑婷、蕭委員家孟、虞委員承宗、簡委員伃貞組成之諮詢小\n組(人數不足由呂委員永豐支援)提供意見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n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肆、 提案審議：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 車\n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旅館及商場新建工程\n案\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烏日區新高鐵段 69 等 3\n筆地號辦公室、旅館及商場新建工程案」諮詢小組第\n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4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3-1 會議室\n主席：虞委員承宗\n壹、審議案件：\n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n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商場、辦\n公室、旅館及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期開發計\n畫)暨整體計畫及分期開發計畫(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建議 1 層景觀及下沉廣場、垂直綠化(建築立面、架空走\n廊、露臺及屋頂層)、旅館及辦公大樓、公共藝術於地下\n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二、依下列重點諮詢意見修正後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審議：\n(一)補充各量體(含商場、辦公室、旅館及立體停車場)\n配置策略及各棟專章設計說明；補充開放空間(半戶\n外及架空走廊)串聯圖說及策略說明。\n(二)辦公大樓及旅館增加露臺及複層式綠化設計；補充\n足以表達空間效益之剖面圖說；補充辦公室及旅館\n雨水回收量。\n(三)補充不同大眾運輸使用比率對區域交通服務水準之\n敏感度分析（10%-40%）；補充現況交通壅塞分析，\n人流及車流量、高鐵、捷運及周遭民間停車場之停\n車總數。\n(四)立體停車場之規劃再優化設計。\n第1頁，共5頁\n(五)施工期間防災計畫(地震、火災及水災)為 3 年，應再\n確認工期。\n三、其他諮詢意見：\n(一)公共藝術補充材質、放置位置、節點與基地景觀環\n境關係說明，並補充串聯故事性(採策展方式)。\n(二)建議增加與商場、停車場串聯之架空走廊設計。\n(三)有關人行空橋連接、周邊人行環境改善、基地退縮、\n號誌時制計畫調整、智慧停車規劃與導引及大眾運\n輸鼓勵使用策略，均須於「區域路網的交通整體動\n線大架構 (Master Plan)」下方能有效達成，故應先\n行確認總體規劃。\n(四)相關交通改善工程經費由開發單位負責，建議可再\n微調為「區域交通改善建議由開發單位研擬，並於\n施作前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會勘定案後辦理，\n若此改善方案係僅由本開發案所造成之交通衝擊改\n善，則由開發單位支應相關工程經費。」\n(五)單行道、調撥車道設計之道路服務水準改變，應提\n供量化之數據（採用模擬軟體模擬分析），尤其需\n探討進入高鐵站區之等候線長度是否會超過北方來\n車自台 74 進入高鐵站區之Ａ、Ｂ匝道分流點。\n(六)高鐵路橋是否開放機車通行已於交通肇事防制暨改\n善小組討論，應考量該次會議之結論。\n(七)請確實檢討 2 座停車塔設置之必要性（可參考金典\n酒店旁停車塔之使用率）。\n(八)請研議基地設置大眾運輸專用匝道聯通中山高速公\n路以利設置「高速公路全國轉運站」之影響分析。\n(九)前次審查意見再次供參：\n1.基地開發整體構想建議：\n（1）結合人本環境之低碳示範並建立“臺灣門戶\n標竿“為開發目標，具有整合多元運具功能，\n包含高鐵、臺鐵、捷運、國道客運、公路客運、\n第2頁，共5頁\n市區客運、計程車、遊覽車及汽機車停車需求\n等，並針對上述多元運具建立良好的轉乘銜接\n之複合式服務。\n（2）周邊影響因子：筏子溪、筏子溪鄰近聚落及鋼\n樑場、兵工廠、烏日啤酒廠及烏溪兩岸水域；\n烏日轉運中心區位。\n2.整體交通規劃建議（跳脫傳統 TIA 概念）：\n（1）對於降低開發後交通衝擊的改善方案，應進\n行事前事後之交通改善策略（含人流、車流）\n之周邊道路服務水準變化模擬分析，並採強\n化公共運輸服務為目標（本案交通衝擊分析\n期望公共運輸使用率可以達 40％），以確認\n方案之具體成效。\n（2）建立車流攔截圈及完整接駁及步行空間。\n3.TIA 報告書修正建議:\n（1）可考量透過單行道系統設計以整合評估車道\n配 置 ( 含 Ｐ 420 圖 8.4-1 周 邊 整 體 交 通 改\n善）、目標年周邊基地開發量 LOS 模擬分析、\n停車場出入口（Ｐ390 臨停、接送、大客車、\n計程車、遊覽車及服務性車位（裝卸、物流車）\n及停車塔設置之妥當性。\n（2）調查之 LOS 與個人用路感知有所差異（開發\n前 D 級以上、P357(P4-14)開發後 74 主線下降\n至 C5～F4)且 P340 (P2-43) 假日機車需供比\n1.22 (分區 1 :1.5 分區 2:1.18) 亦應納入大眾\n運輸解決方案。\n（3）前述兩點之交通疏緩策略應納入捷運之最大\n運 送 量 、 台 中 海 線 鐵 路 雙 軌 化 （ 行 政 院\n2024/1/29 核定可行性研究）、台鐵公司化之\n影響因素；故建議成立專案小組以“容許承載\n量“為前提下，與交通局協力完成交通整體動\n第3頁，共5頁\n線大架構 (Master Plan)及短中長期之規劃及\n交通疏解執行方案共識。\n（4）請確認Ｐ345(P2-58)烏日轉運中心(85 地號）\n為長廊式候車亭或為 P345 圖 2.7-4 高層建築\n並定位此烏日轉運中心與基地之互動影響。\n（5）P430 促 進 大 眾 運輸 使 用 方 案 未能 有 效 對 應\n大眾運輸使用比率 40%之達成策略與做法 模\n擬不同大眾運輸比率對交通負荷之衝擊，並請\n補充說明達成 40%之必要性。\n（6）補充說明金典酒店之停車塔使用率及等候線\n長度，以確認基地興建停車塔之區位及可行\n性。\n（7）請依規專章檢討臨停駐車彎之設計是否符合\n通則之要求，且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及相鄰停\n車場出入口之影響分析。（建築物地面層臨建\n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n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n（8）請檢附“新版“之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n檢核表、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公文及交通\n技師實際簽證之日期。\n（9）原審查意見請再確認以下內容：\nA.其為書面審查意見或 TIA 會議審查意見。\nB.審查意見 9(P318)收納外部停車位 1475，請\n再補充強化說明。\nC.審查意見 11(P318)之善盡社會責任請確認\n是否著重於捐贈 CMS。\nD.審查意見 14(P319) 利用 Google 大數據收\n集交通壅擠現況，應有效掌握站區周邊基\n地開發程度，以敏感度分析方式模擬開發\n衝擊及改善方案之有效性。\nE. Ｐ320 審查意見 20 取消高鐵路之快慢分隔\n第4頁，共5頁\n島、審查意見 23 擴寬高鐵一路及高鐵二\n路、審查意見 24 部分路段取消路邊停車格\n宜納入全區交通動線（單行道）車道配置\n與交通管理設施整體設計。\n(十) 外部交通如何進入本基地，請分析基地之承載能量是否可\n適應。\n(十一)內部人流及車流建議系統化。\n(十二)請敘明本案車行動線如何抵達立體停車場 A 棟 5 層或是\n立體停車場 B 棟 3 層；建議立體停車場車輛進出動線之\n上行及下行分流設計，採用單一車道系統，不宜共道。\n(十三)建議本案出口、入口及大貨車出入口，宜有 10 公尺以上\n距離。\n(十四)公共座椅全數設置於喬木下以形成遮蔽休憩空間。\n(十五)公共藝術共 10 座，建議概念與高鐵之意象結合發想。\n(十六)地下 3 層停車場停放超過 1000 輛車，建議需有至少 2\n處自然通排氣口。\n(十七)商埸內部尤為中央區廁所宜有 2 向進出口，不宜僅設置\n單向。\n(十八)辦公室大樓重覆步距不符規定，請再確認 。\n(十九)建議整體開放空間依動線分析、建物及場站出入口等基\n地分析結果建立空間架構及層級系統進行調整。\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04/0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4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3012",
    "agenda_pdf": "11303012_A.pdf",
    "minutes_pdf": "11303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5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33、38、39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大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61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三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田心段 582-3、583、583-1、583-2、583-6、583-\n8、583-9、583-10、583-11、583-12、583-13、583-14、\n583-15、584-6、584-9、584-10、584-11、584-12、584-\n13、584-14、584-15、585-1 等 2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n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 113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5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33、38、39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容移要點第 9 點(P.5-3-1)、申請\n書(P.1-1b)，本案變更設計新增地號，請修正容移比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算表停車檢討扣除 150 平方公尺計算有誤。\n第1頁，共12頁\n2. 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尺寸及與其他開口距離檢討。\n3.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通行寬度請補充檢討標示。\n4. 請補充平面圖高程標示，並確認整體性防火間隔\n是否順平。\n5. 請標示基地汙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n6. 請確認屋突 1 層梯廳範圍為何。\n(二) 宜居專章：請補充宜居設施納入結構設計說明簽證。\n(三)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圖例。\n2. 剖面圖請補充花台及欄杆高度標示。\n(四) 報告書現場照片工程進度請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3-7b，提供人行鋪面，建議採用防滑材質，以避免\n雨天或鋪面潮濕時打滑，影響行走安全。\n(二) 喬木與建物間至少應維持 1.5 公尺間距，以為後續成\n樹之樹冠生長並維持良好樹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c)，\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n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n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主要變更內容，\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2頁，共12頁\n2. 變更後地面層灌木面積及屋頂層綠化面積及綠化\n比例、屋頂層小喬木或大灌木數量均少於原核准，\n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變更案件不得少於原核准，請\n設計單位補充相關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809.69 平方公尺(20%)，屬\n整體開發單元五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7.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勾選宜居建築第 4 點需提會審查，請補充\n提會內容及相關圖面說明。\n2. P.2-4，套繪鄰地案件平面圖，俾利檢核人行步道\n系統連接完整性。\n3. 12 公尺龍鎮二街側建議增植喬木。\n4.P.4-3-9b，燈具圖例與表格內容不一致，另請都審\n第3頁，共12頁\n通案性原則減少投樹燈設置。\n5.P.4-4-2，材質請擇一標示。\n6.P-4-5-2b，請依通案性原則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n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n1.2 公尺，但未緊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n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7.P-4-5-2b，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n以上，請修正。\n8. 依通案性原則，陽台欄杆建議應適度透空以使植\n栽滿溢。\n9.依委員會審查原則，建議公共藝術高度至少 2 公\n尺以上(不含基座)並請補充夜間模擬圖。\n10.本案增加基地面積及增加法定容積率，應以申請\n變更設計時之法令檢討。\n11.基地面積增加，容移量未增加，為何容移量維持\n20 %。\n12.P.5-1-3，請釐清時程獎勵時效性。\n第4頁，共12頁\n第二案：大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1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n說明：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綠\n覆率及綠化植栽，係屬「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授權\n幹事會審查項目之變更範疇。\n決議：\n請依下列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n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係屬第二次變更設計，變更\n內容涉及土管檢討尚符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結構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2b，喬木配置圖，請注\n意喬木保留良好生長空間，並將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n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1-5-3 會議記錄回復對照表內容有誤，請修正(二、\n(四))。\n(二) P.2-1b，圖面變更處請補充文字說明，非僅有取消\n游泳池之變更內容，管委會空間旁淺灰色石材空間\n是否計入建築面積。\n(三) P2-4b，建築面積與變更前數值不符，請標示變更位\n置並檢討於變更檢討表內容。\n第5頁，共12頁\n(四) P.2-5b，覆土深度勿以土丘設計，並以最低點起計\n覆土深度。\n(五) P2-6b，景觀水池旁新增多處景石，請考量安全措施\n並補充高度標示及相關剖面圖。\n(六) P.2-7b，報告書倘涉及與原審定內容不符者，請均\n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另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n投樹燈。\n(七) P.4-3-2b，補充新增格柵原因及詳圖標示(含高度、\n材質及色彩等圖說)，並於平面圖標示位置。\n第6頁，共12頁\n第三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田心段 582-3、583、583-1、583-2、583-6、\n583-8、583-9、583-10、583-11、583-12、583-13、\n583-14、583-15、584-6、584-9、584-10、584-11、\n584-12、584-13、584-14、584-15、585-1 等 22 筆地\n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8、(四)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4，本案基地臨接現有巷道，請確認說明內容。\n(二) P.5-1a，土管要點發布時間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喬\n木數量。\n(四) 土管附圖檢討，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 1-15 測量成果圖，基地有臨接現有巷道情形，\n依規應檢附本局建築線指定圖說核定書圖一份。\n2. 現況有排水溝部分應依予以保留或辦理廢改溝。\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掛號頁，確認法令適用日。\n2. 本案申請危老獎勵，補附相關核准文件。\n第7頁，共12頁\n3. 請於土管附圖 9-2 標示基地是否位於應自建築線\n退 2 公尺(8 退 2 地區範圍確認)。\n4. 土管請逐項逐款回應檢討。\n5. 依 4-4-6c 及 6d 剖面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應順平不\n得設置樹穴及其周圍墩。\n6. 1 層平面圖後院範圍有構造物，請標示高度並不得\n設置建築面積之構造物。\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鄰接現有巷道，應依規指定建築線後，依據指\n定圖說檢討各設計圖之建築線位置及鄰接道路寬\n度標示；並一併檢核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如高\n層建築物落物曲線、高度比退縮檢討、北向日照及\n地下開挖範圍是否越界等等)。\n2. 基地東北側現有巷道與計畫道路部分應截角檢討。\n3. 圖 4-7-2 招牌廣告投影是否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n範圍，請確認。\n4. 第 4-7-3b 請釐清公共藝術平面圖與效果圖不符；\n另與建築物外牆結合應提會審議並應檢討外牆結\n構安全。\n5. 第 4-7-4 土管法定退縮 2 公尺請檢討標示；後院位\n置未標示；現有巷「道」圖例文字誤繕。\n6. 高度比檢討不符，請依建築線指定內容檢討路寬。\n7. 高度比路心 10 公尺範圍應依技規 1:3.6 檢討。\n8. 查 5-8b 本案依規定申請北向日照提會審議免檢討\n技規第 39-1 條規定，應標示建築物與北向境界線\n之淨寬度 6 公尺，其範圍不得設置結構柱，請修\n正圖面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9. 面積計算表請增列宜居建築上限 10%檢討。\n10.查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室外牆已越界，請釐清東\n第8頁，共12頁\n側現有巷道建築線位置，並不得設置於道路投影\n之地面下範圍；另重新檢討高層建築物開挖。\n11.第 6-3f 建築線標示位置有誤，請依後續建築線指\n定圖說內容重新檢討基地範圍及現有巷道計入法\n定空地範圍；並於面積計算表詳列面積。\n12.1 層平面圖地面層法定空地陽台應依解釋令檢討\n欄杆及排水。\n13.店鋪應檢討技規第 90 條兩方向避難動線。\n14.請釐清是否設置管委會空間，並應與避難通路分\n別檢討容積。\n15.地上 4 層露臺上方有構造物投影，應檢討陽台。\n16.地上 23 層露臺基座設置造型框架物投影範圍，\n應依規計入容積及建築物高度，請修正。\n17.第 6-5 橫向剖面圖高度比檢討不符。\n18.請標示基地設計高程及排水系統、排水方向。\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應以各層詳實標示檢討。\n2. 第 4-7-5 空調設備應提送裝飾物專章檢討審查，並\n深度應自樓地板面積區劃外牆起計，已超過 180\n公分，請補附友善回饋計畫提會審議。\n3. 依據立剖面圖及效果圖，查地上 23 層露臺設置框\n架，框架上是否有設置玻璃請檢討詳圖，並該框架\n延伸至屋突層裝飾物應考量建築物頂部的鞭梢效\n應加強檢討結構。\n(五) 報告書相關圖說字跡模糊難以辨識，請釐清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n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n相關章節：\n第9頁，共12頁\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有關基地位於南屯路二段處側，其行穿線通\n行處正對基地植栽帶，該處是否影響通行，建請納入\n考量。\n(二) P.4-4-8，田心北一巷處似無公有人行道，請再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n數處，請補充說明設置數量及補繪設置位置。\n(二) 依營建署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 號函釋(略\n以):「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其所稱「固\n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應設置於建築物牆\n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物之牆面範圍。」，本案\n設置於 2、3 樓正面式招牌廣告下端後方無固著牆面，\n不符規定，請修正。\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6 月 8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勵\n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n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n第10頁，共12頁\n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n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建築物無障礙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3%」，另加計\n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39%。\n(二) 本案已於 113 年 1 月 1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30016622\n號函核准在案。\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北向日照免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n第 39 條之 1 規定檢討，請敘明原因提請委員會審\n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本案建造掛號申請書、住變商繳納代金收\n據及危老審查會議紀錄。\n2.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修正，危老\n非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3. 請確認申請書宜居法規檢討第 4 點提會依據，並\n第11頁，共12頁\n標明垂直綠化設施深度；第四章垂直綠化請補充\n宜居建築設計內容（含植栽表及詳圖）。\n4. 汽車停車位請全面留設充電線架。\n5. P.4-4-6b，應標示景觀水池深度。\n6. P.4-7-4，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n辦法第 5 條，請確認危老獎勵退縮 2 公尺範圍上\n不得設置車道及圍牆。\n7. 上傳檔案請依規章節目錄頁碼填寫。\n8. 補充現有巷道指示圖。\n9. 投樹燈依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n10.P.4-7-2 正面式招牌設置 1 至 3 層請補充模擬圖。\n11.標示公共藝術各個樣態尺寸。\n12.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13.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30%，應依據台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銅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4.請釐清住變商案件其危老獎勵百分比計算係以\n住宅區容積或商業區容積計算；補充住變商繳納\n一次回饋金卻額外獲得危老獎勵之加乘效果之依\n據為何。\n15.車道轉彎處車位建議取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下午 16 點 30 分)\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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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4/0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13年第283次",
    "meeting_id": "11304001",
    "agenda_pdf": "11304001_A.pdf",
    "minutes_pdf": "11304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n第 28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43、44、47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4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985-1、985-2、985-3、986、\n986-10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及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n幹事會第 283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43、44、47 等 3 筆地號(第三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1 項。\n第1頁，共20頁\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本案已分別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請補充或說明適\n用法令；本案相關內容請依現行四通土管及容移辦\n理情形更正。\n2. 本案鄰接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請補充建築線指示\n圖說，以確認臨路情形。\n3.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4.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於相關圖\n面標示。\n5. 土管要點第 6-1 點，請說明是否申請 V 值提高容積\n獎勵之上限值。\n6. 土管附圖 6-1、附圖 8，未標示基地位置。\n7.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規南側臨公 2-2（市政北五路）\n應留設 4 公尺迴廊、北側臨機 1 用地應退縮 4 公尺\n帶狀式開放空間，請修正。\n8. 本案為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3 層以上始得作\n住宅使用，請說明本案 1、2 層用途，2 層設置游泳\n池是否為供社區使用。\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n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第2頁，共20頁\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n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西屯區惠國段 43 地號已於 111.4.18 交通局核定，請\n將該地號一起併入此次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1-2，有關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n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向臺中市養護工\n程處提出申請。\n(二) P.4-4-2-1，基地內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建議應維持\n適當樹距，以提供良好樹冠生長空間及成樹生長。\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依土管要點第 6-1 點規定，本計畫區建築基地\n總容積上限值(包括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部份，\n不含容積移轉)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本案申\n請開放空間獎勵 5702.67 平方公尺(20%)，總增加容\n積上限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依土管第 6-1 點申\n請 V 值，應檢附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n觀提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1373.04 平方公尺(39.89%)，\n第3頁，共20頁\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土管第 8 點第 8 款規定，基地臨 10 公尺市政北\n五路側應留設 4 公尺迴廊，本案無留設迴廊請補充\n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慧建\n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6.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n議。\n8. 本案於 40 公尺惠中路側設置汽車道出入口，提請委\n員會審議。\n9.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申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欄位面積應以無條\n件捨去計算，請修正為 2851.33 平方公尺；屋頂綠\n化面積欄位未填寫，請補充填列。\n2. 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認養環中路橋下綠化，請檢\n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局)同意函文。\n3. 請補充「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n第4頁，共20頁\n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逐點檢討\n內容，並明確提供切結書，承諾取得智慧建築標章\n等級、候選證書備查及取得標章最遲時間點。\n4. 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建\n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n標章，環評如有更高標準應從其規定。\n5. P.3-4-1-1，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n範第 13 點逐款檢討。\n6. P.3-4-1-2，公有行道樹認養建議採以帶狀式樹穴及\n複層式植栽規劃設計。\n7. 基地分析章節請補充套繪周邊(含東側街廓、北側機\n關及南側公園等)建築及景觀植栽配置(含植栽種類、\n花期花色等特性)，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8. 依土管第 8 點規定，臨 40 公尺惠中路側 10 公尺帶\n狀式開放空間應留設淨寬 4 公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n道，基地北側為 4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應留設淨寬\n2.5 公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規檢討並標示\n無遮簷人行道寬度於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n9.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標示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步\n道淨寬及整體性防火間隔。\n10.套繪鄰地及周邊共同空間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n人行動線。\n11.P.4-4-2-1，1 層喬木植栽表請與公有行道樹分開列\n表。\n12.P.4-4-6，請於平面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並請確\n實降板。\n13.P.4-4-6，請補充中庭及後院剖面並標示覆土深度。\n14.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n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第5頁，共20頁\n15.P.4-5-3，請補充屋頂層平面圖並標示剖面位置。\n16.P.4-7-1，請補充 1 層景觀平面圖(含各範圍線)並標\n示街道傢俱及告示牌設置位置。\n17.P.4-10-1，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照明及日夜間\n周邊景觀模擬圖。\n18.P.4-11-1，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圍牆透空率。\n19.P.4-14-1-1，進排風口位置請確實標示於平面圖並補\n充進排風方向，及依規檢討不排向人行動線位置；\n另圖例有誤再請修正。\n20.第四章補充垂直綠化設計內容(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有垂直綠化設計，惟報告書無相關垂直綠化內容)。\n21.P.4-15-1，綠籬應設置於建築線側，請釐清圖例是否\n錯誤。\n22.施工綠圍籬於截角及截角 2 端留設一定範圍鏤空，\n以維人行安全。\n23.依土管第 8 點規定，申請開放空間之範圍不得設置\n圍牆再請釐清。\n24.請確認本案都審為新案或變更設計案，涉及規費繳\n納採補繳或重新繳納方式認定。\n25.原有 112-297 建照是否解除套繪。\n26.本案應取得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核備，並\n確認與都審案內容一致後，始得核發都審審定書。\n27.V 值申請建議可朝向市政中心府前廣場裝置藝術\n辦理。\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至目錄 6-1-6，另平、立、剖面\n圖及透視圖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n第6頁，共20頁\n設計大樣圖說，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及 109 條應檢討緊急進口\n標示 4 公尺救災通路，並依規順平不得設置管理大\n門，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 4 公尺緊急進\n口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n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圖，\n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應全長等寬度留設\n並不中斷，應修正；「公共服務空間」非屬有頂蓋\n之開放空間，應補充該圖例標示；另公共服務空間\n使用空間應依技術規則規定標示。\n4. 目錄 6-1-3、6-1-4 按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規定開\n放空間應「臨接道路」，基地北側所鄰為機關用地，\n非屬道路，應取消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檢討。\n5. 土管規定公共開放空間與建築技術規則第 15 章開\n放空間不相符，本類預審事項依應依技術規則檢討\n鄰接道路（指定建築線）側始得留設。\n6.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資料。\n7. 本類預審事項，應補充目錄 6-1-6、6-1-7 及 6-1-9\n等資料。\n8. 地上 1 層街道傢俱設計大樣圖內補充位置配置圖\n及數量。\n9. 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n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設施、設備維護計畫並設置於\n目錄 6-9-1。\n10.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另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n間不得設置結構柱或裝飾柱，應重新檢討基地西、\n南側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範圍。\n11. 開放空間公告圖應套疊景觀底圖，並補充標示開放\n空間告示牌位置。\n12.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第7頁，共20頁\n方式等計畫。\n13.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4.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5.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應補充屋脊裝飾物透視圖，以利委員審查。\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六) 結構專章之工程名稱(位置)地號及基地面積有誤，應\n修正。\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專章檢討缺漏應補充於目錄 7-6-1~7-6-3 之\n第8頁，共20頁\n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n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n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n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n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充「回饋\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報告書排版方式仍請依目錄索引表調整頁面，如\n容積移轉法規、高度比、北向日照、裝飾物專章及\n預審相關資料等應檢附。\n3. 土地使用管制第 7 點鄰棟間隔檢討有誤，應修正。\n4.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應與公共\n服務空間、管委會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分別檢討\n容積。\n5. 土管第 4 點建築物使用類組檢討為集合住宅，則\n管委會空間則屬住宅，不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n規定，應再釐清修正。\n6. 目錄 7-3-1 地上 3 層平面圖與地上 2 層無法比對，\n應修正地上 3 層平面圖並單層表示。\n7. 地上 1 層部份居室未檢討出入通路，應修正。\n8. 補充土地使用管制之鄰棟間距檢討。\n9.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之開放空間獎勵法定上限\n值應釐清修正。\n10.應釐清是否檢討設置基地內通路。\n11.補充套繪查詢結果，並釐清重複套繪及後續辦理\n方式；另現況有似預售屋是否仍有效並於後續切\n結拆除。\n12.目錄 1-9-4 使用分區內特別註記都市計畫規定內\n容應洽城鄉科釐清；都市計畫圖應補充基地周圍\n使用分區，另於目錄 2-1-1 補充都市計畫圖。\n13.本審議委員會以基地與周圍都市環境檢討為主，\n應補充周圍量體，周邊開放空間配置及人車行配\n置系統檢討。\n第9頁，共20頁\n14.釐清基地東側現有巷道是否應指定建築線，及南\n側市政北五路是否有建築線，洽測量科釐清。\n15.目錄 2-3-1 車道進出動線檢討不實，並補充周邊\n車道出入口位置，含北側機關用地平面車道出入\n口及南側公有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檢討。\n16.目錄 4-1-1 景觀配置圖應標示土管法定退縮線及\n整體性防火間隔檢討線。\n17.目錄 4-5-3 屋頂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 1 公尺\n以上並標示尺寸。\n18.土管第 8 點第 6 款及第 8 款指定留設迴廊未檢討，\n得否依據第 6 款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免留設應洽\n城鄉科釐清。\n19.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得設置停車位。\n20.目錄 5-13-1 依據建築技術規第 62 條充電線架應\n全面各層檢討配置並標示。\n21.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技術規則逐條回應檢討；\n標示落物曲線退縮線；技術規則第 227 條及 229 條\n建築物高度檢討不一致，應修正。\n22.目錄 5-1-1 土管第 8 點帶狀式開放空間應詳實檢\n討回應內容。\n23.北向日照補充於目錄 5-11-1，另應自構造物（含\n裝飾物）最外緣檢討。\n24.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補充容積增加比例，另機\n電 15%請詳列檢討式；另設計容積率檢討有誤應\n修正。\n25.目錄 7-3-1 地下各層空間詳實標示使用內容；西\n南側車道旁虛線框為何？應說明並檢討開挖率。\n26.目錄 7-3-1 補充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檢討；管委會\n空間應依規標示空間用途名稱；建築圖說各層標\n示高程檢討；地上 2 層空間用途名稱缺漏，及屋頂\n平台高程應標示檢討。\n27.目錄 7-3-1 緊急升降機開口不符，除開向特安梯\n第10頁，共20頁\n外僅設置一處出入口，應依規修正；地上 1、2 層\n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檢討不符；屋突層特安梯轉一\n般梯未區劃構造不符應修正。\n28.目錄 7-3-1 各層陽台花台雨遮應詳實標示檢討，\n屬裝飾物應於裝飾物專章檢討。\n29.屋頂層補充太陽能光電詳圖。\n30.目錄 4-15-1 依據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17\n條，安全圍籬於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請改設透\n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請\n修正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31.目錄 7-3-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32.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釐清是否設燃氣設\n備，如有，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n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n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n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n33.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n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n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n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n設計。\n34.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n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n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35.目錄 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8 點應逐項檢討；\n停車空間檢討有誤應修正；第 14 點缺漏檢討（六）。\n36.補充污水處理設施檢討說明。\n37.目錄 7-2-1 防火間隔應標註寬度及與鄰地順平設\n計說明。\n第11頁，共20頁\n38.目錄 10-3-1 污物處理室設置應符合本市建築物資\n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n3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2頁，共20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985-1、985-2、985-3、\n986、986-10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及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2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三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基地面臨兩條以上計畫道路，\nP.5-1-3 請敘明高度比擇一檢討情形，並敘明其他側\n道路符合規定之情形，另請於 P.5-10-1 標示高度比\n1.5 之檢討內容。\n2. 土管要點第 10 點，基地係面臨 7 公尺以上計畫道\n路之住宅區及商業區，P.5-1-4 檢討有誤，請修正。\n第13頁，共20頁\n3.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5 敘明法定停車位 558 輛、\n實設 751 輛，與 P.7-3-1~P.7-3-5 標示數量加總不符，\n請釐清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規定，P.5-1-5 綠化面積檢討依規\n定應以法定空地面積檢討計算，請修正。\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4 點，依 P.7-3-6 容移退縮範圍設有地\n下進排風口，請於 P.5-2-2 檢討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另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n建築，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業取得容積移轉許可，P.5-\n2-3 請予敘明，並標註佐證資料之頁碼，以利比對。\n(三) 其他：\n1. 本案為住變商申請基地，依計畫書規定，應自願退\n縮併面前計畫道路寬度達 12 公尺以上，請於 P.5-7-\n1 敘明。\n2. 本案建築物量體較為龐大，建議考量整體周邊環境\n（多為住 2 且屬 5 樓以下建築物），且容移量超過\n3,000 平方公尺，建議容積移轉總量應提請都設會審\n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基地周邊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第14頁，共20頁\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4-6，剖面圖，應注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n為 120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n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n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3 年 3 月 15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n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n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n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n能 第 三 級 :2% 」、「 取 得 候 選 等 級 綠 建 築 證 書 - 銀\n級:6%」、「建築物無障礙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n辦 法 辦 理 新 建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之 無 障 礙 環 境 第 二\n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39%。\n(二) 本案已於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第\n1130077897 號函請補正。\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8024.40 平方公尺(30%)加計危\n老獎勵容積總量 69%，超過其基準容積 40%且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n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n第15頁，共20頁\n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案名牆不得設置於退\n縮範圍內，請修正申請書提會內容。\n3. 本案臨 10 公尺崇德一路側因退縮 2 公尺作為道路\n使用，故部分 2.5 公尺人行步道未設置於退縮範圍，\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臨 30 公尺崇德路二段側未留設 1.5 公尺綠化，\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n或迴車道)，並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臨路面寬及退\n縮深度。\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P.2-3-2，套繪鄰地 15、24 層集合住宅一層平面圖及\n建物立面。\n2. 請釐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所述串連南北側人行道之\n可行性及設計內容。\n3. 住變商 1~3 層應作為商業使用，本案申請辦公室使\n用，格局均與住宅均相同(每戶辦公室均設置 2 處衛\n浴及茶水間)，請再釐清。\n4. 崇德路側建議增植喬木以增加人行步道之遮蔭性及\n友善性。\n5. 請取消繪製地面層臨時停車位。\n6. P.3-4-1，補充鄰接道路路名、路寬，並標示行穿線\n位置等圖例。\n7. 確認申請容積移轉百分比為 29.99%或 30%。\n8. P.4-4-2，喬木植栽表請依各植物名稱填寫枝下高高\n度。\n第16頁，共20頁\n9. P.4-4-6，補充退縮範圍線、開挖線等圖例，並於剖\n面圖一併標示寬度及位置。\n10.P.4-4-7，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置位置，並補充\n2 公尺退縮道路鋪面說明。\n11.P.4-4-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n12.P.4-5-3，屋頂平臺或露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n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n未緊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n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請標示尺寸說明。\n13.P.4-5-4，曬衣架設置型式依規檢討取消圍閉設置，\n補充相關色彩、材質說明。\n14.P.4-6-1-1，2 層露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n綠化。\n15.P.4-10-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依委員會審查\n原則公共藝術建議高度至少 2 公尺以上。\n16.P.5-1-4，建築退縮規定請依土管規定檢討，非不適\n用，請修正法規回復對照內容。\n17.補充街道傢俱詳圖，並確認是否設置於退縮範圍內。\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230 條申請高層建築\n物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應補充詳述因「施\n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為何？另補\n充戶數與停車數量比例及合理性說明；檢附相關\n法令依據及開挖面積檢討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高層建築物地下層開挖率檢討評估再開挖一層\n困難原因為何，另地下各層車道檢討寬至 9 公尺\n必要性？本案若無特殊理由，仍請依規檢討，以\n利城市透水率。\n第17頁，共20頁\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n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n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4-4-1 建築物西側臨接應為 30 公尺計畫道路而\n非園道，應檢核報告書圖面ㄧ併修正。\n第18頁，共20頁\n4. 建築物辦公室用途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檢討 2\n向出入口。\n5. 目錄 7-3-1 地上 2 層露臺圍閉應計入容積檢討。\n6. 地上 1 層梯廳-4 旁陽臺檢討有誤，應修正。\n7. 目錄 7-6-1 陽台外裝飾版檢討有誤，應修正；設置\n於結構柱內側之裝飾柱適法性應釐清；各層裝飾版\n檢討不全；地上 2 層裝飾板剖面圖不符。\n8. 目錄 5-1-1 土管退縮規定檢討有誤，應修正；應依\n都計土管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n9. 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勿標示約定專用。\n10.地上 1~3 層辦公室隔間配置與住宅配置相似，有使\n用用途疑慮，應再檢討理性予以修正。\n11.目錄 1-11-1 建築線指示圖內檢視基地內現有老樹，\n應檢附農業局查詢結果。\n12.建造執照申請書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13.第二章基地分析應檢附套繪查詢結果圖；基地附近\n公園學校應有對都市開放空間設計回應。\n14.目錄 4-1-1 東側容積移轉退縮範圍有設置圍牆應自\n圍牆起算退縮檢討不符。\n15.目錄 4-14-1 排風距離地界 2 公尺以上檢討；另容積\n移轉 3 公尺範圍內構造物設置應標示高度（含景觀\n造型圍牆）。\n16.目錄 4-4-1 自願退縮 2 公尺範圍應標明屬性及檢附\n剖面及高程；另該範圍倘作道路使用，不得設置消\n防送水口、立式水表應釐清。\n17.目錄 5-1-1 土管第 10 點退縮建築檢討不符。\n18.目錄 4-4-1 人行步道應以人行為主，社區主要出入\n口前應避免駐車彎景觀形式檢討。\n19.目錄 7-2-1 拆除建築物與鄰地 986-1 地號應有共同\n壁應保留並計入建築面積。\n20.目錄 7-3-1 地上 1 層結構過梁應計入建築面積；車\n道出入口 60 度角應退縮 2 公尺檢討不符合(消線已\n第19頁，共20頁\n打到鄰地)應修正；屋突層梯廳用途不符應修正。\n21.目錄 7-6-1 住宅單元工作陽台外天井部分裝飾版太\n過圍閉，應考量空調版實際設置範圍及必要性檢討；\n陽台馬槽盆檢討陽台剖面及高度。\n22.本案屬「危老重建案」， 倘以拆併建申請且鄰房屋\n齡超過 50 年，請於施工計畫書載明鄰房防護措施，\n施工諮詢函請於開工時檢附。\n23.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4.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本案基地屬狹長型且深開挖，建議後續擋土柱、擋\n土支撐施工妥善規劃施工順序或分區施工，避免基\n地長邊中間段道路產生裂縫或塌陷。\n2. 基地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 2.5 公尺通行淨寬，\n建議採連續直通留設。（本案規劃有景觀設施阻礙通\n行）\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下午 15 時 00 分)\n第20頁，共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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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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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3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3-1\n9：10~10：40\n地 號 土 地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用 地 )地 上\n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廍子安居)新\n建工程案\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霧 峰 區 中 正 段\n336-2、336-3、336-4、336-5、545、\n10：40~12：10\n545-1 等 6 筆地號(社會福利設施)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3-1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n地)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幼兒園、托嬰中心、親子\n館、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中\n心、北屯就業服務台、辦公室、店鋪及社會住宅\n(廍子安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臨 20 公尺及 30 公尺計畫道路法定退縮範圍，未先\n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建築物東向立面基座設置 1 處案名牆，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及呂委員\n永豐確認後通過：\n(一)套繪東側大里溪、西側學校植栽(含種類、花期、花\n色)及人行動線系統，並整體規劃基地植栽種類。\n(二)補 充 公 有 人 行 道 設 置 駐 車 彎 合 理 性 及 檢 討 植 栽 配\n置，向本府建設局申請並依其核准內容為準；依交\n評意見補充駐車彎及地下 1 層臨停接送區之管理方\n第1頁，共6頁\n案；補充各使用用途動線、停車系統及各棟管理方\n式。\n(三)調整使用空間增加半戶外挑空公共開放空間，以提\n升中庭物理環境舒適性；地面層全區考量使用性調\n整景觀設計並增加休憩停留節點；基地南、東及西\n側栽植雙排以上喬木並加大尺寸；南側先植栽綠化\n再留設人行通道；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栽槽與地面\n齊平設計不設置突出地面之花臺。\n(四)屋頂層考量使用性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花臺增植懸\n垂性植栽並考量眺望性調整設計。\n(五)正面式招牌依實際店鋪面寬檢討；街道傢俱高度調\n整至 45 公分；補充屋突層棉花糖造型框架材質；幼\n兒園及托嬰中心案名牆縮小調整設計。\n(六)補充建築配置與大里溪風廊及風向規劃說明；增加\n地下室及中央走廊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太陽能板及\n空調設備考量日照方向及發電效能調整設置位置；\n增加太陽能光電板數量；垃圾存儲空間依使用量檢\n討。\n(七)依規檢討基地高程、地下室高度及基地內通路。\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公共藝術遴選建議建築師參與，並依建築基地特性設計。\n(二)開放空間規劃設計應思考周邊環境、人行空間的呼應及串\n聯關係，諸如意象，舖面、行道樹等。\n(三)中庭補充休憩等使用行為分析，花臺高度阻礙視覺穿透\n性，建議改以降版設計。\n(四)灌叢矮燈減量設置，並補充植栽維管計畫 。\n(五)請注意公共陽台採直通樓梯設計涉及建築物防火區劃相關\n法規規定檢討。\n(六)消防送水口設置位置再考量。\n(七)請檢附新版之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n(八)停車場已規劃導入智慧停車系統(P.6-63)，請再補充說明開\n第2頁，共6頁\n放公眾停車之格位數與區域。\n(九)交通技師簽章日期應為修正後版本之完成日期(原為\n2023/7/17)。\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 本案駐車彎設置於公有人行道，非屬都市設計審議範疇。\n(二) 申請書提會事項請依決議內容填寫；委託書請委託人簽\n章。\n(三) P.6-1，交通影響評估受理階段表格之「審查意見（時間）」\n應修正為「會議次別及時間」。\n(四) P.3-11，地面層灌木、花草植栽表公有人行道及基地內應\n分別臚列。\n(五) P.3-14，綠化比率計算請僅標示綠化面積並標示相關範圍\n線，移除灌木花草圖層。\n(六) P.3-25，屋頂層灌木植栽表圖利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n(七) P.3-32，請補充案名招牌設計詳圖並標示尺寸及具體位\n置，基地北側案名牆請移至法退範圍外。\n(八) P.3-33，請補充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出入口雨遮剖面圖並標\n示尺寸。\n(九)本案綠覆率為 46.63%，請修正 P.4-17「已達 50%以上」之\n敘述。\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霧峰區中正段 336-2、336-3、336-4、\n336-5、545、545-1 等 6 筆地號(社會福利設施用地)\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幼兒園、托嬰中心、辦公室、\n店舖及集合住宅(吉峰安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增加供公眾開放空間供鄰里使用，以提昇社會貢獻\n及公共性，增加半戶外展演空間及戶外遊戲場之空\n間串聯，且增設連接至南側之無障礙通道(取消店鋪\n3、4 或調整店鋪空間)與增植小喬木、綠化植栽；社\n區大廳入口增植大喬木綠化植栽。\n(二)臨 8 公尺峰堤路及 32 公尺中正路交叉路口留設道路\n截角以加強行車及人行安全；地面層東南側臨中正\n路 1297 巷口留設道路截角及退縮人行空間。\n(三)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調整汽車出口位置\n並取消幼稚園前側車道以增加幼兒園使用空間，並\n補充避難動線。\n(四)建物東側臨草湖溪側考量風廊系統，增設露臺或退\n縮設計。\n(五)考量高齡化需求於屋頂層增加植栽綠化及開心農場\n設計。\n(六)建築物東向立面基座案名牆縮小並增加夜間燈光照\n明。\n(七)依規檢討基地高程、建築物高度及樓層數。\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8 公尺峰堤路與 32 公尺中正路依法截角；南向私設路請注\n意路口的交通安全；中正路與現有路口應退縮，並設計成\n好望角；現有巷道中正路 1297 巷與計畫道路開口加大。\n第4頁，共6頁\n(二)基地現有喬木保留、基地內移植、移出、移除補詳細圖說，\n並述明移出、移除理由，假植、保護計畫；本案綠覆率僅\n有 24%，缺乏綠地與植栽景觀設計；西側加強遮蔭大喬木、\n垂直綠化；店舖 3、4 取消，與展演空間整體串聯做開放空\n間景觀設計，並加強高程整理再與遊戲場做串聯。\n(三)屋頂綠化補休憩使用行為說明，加強景觀設計，思考設置\n開心農場可行性；機車場頂蓋，請綠化；兒童戶外遊戲場\n與社區廣場均少遮蔭設施或設計；1、2 層露台加強綠化及\n植懸垂植物。\n(四)幼兒園接送車入口能否改由 8 公尺道路進出，將西南側車\n道改為庭院，並將南側之空地，重新規劃成社區公園。\n(五)6-3 各層平面圖：請注意公共陽台採直通樓梯設計涉及建\n築物防火區劃相關法規規定檢討。\n(六)6-5 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建築物高度檢討有誤，應自建\n築物接觸整地後最低點起計建築物高度； 本案高程相差 5\n公尺左右，請注意高程及建蔽率的檢討；本案容積只有使\n用 384％，與上限 600％相差尚多，考慮改為超高程，增加\n容積增加興建的戶數。\n(七)一級能效與綠建築的各項節能手法有關，目前目標僅綠建\n築銀級，若要達到一級能效，務必要確實落實節能設計並\n納入申請內容。\n(八)公共藝術品選任時，建議設計建築師為遴選委員，且以抽\n象/2 公尺/社宅/在地性為主軸。\n(九)托嬰中心，幼兒大型招牌取消改小型牌面示且加燈光的設\n計；社福館請補招牌燈光，社宅案名牆設計圖說；AC 欄柵\n建議改為同 A C 的白色系。\n(十)請交通技師於修正報告完成後實際核實簽名（含日期）；\n現況基地周邊兩處 iBike 於平日昏峰使用率已達 93%，請\n研議於基地設置 iBike 站位的可行性；峰堤路無行人道設置\n空間，且設置機車出入口，請研提改善策略；P200 所述「外\n第5頁，共6頁\n部停車使用區域」請再確認引用圖示之正確性；另請補充\n導入智慧停車系統及確認開放公眾使用區域、格位數及幼\n兒園接送區之規劃。\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3-22，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依規檢討，勿設置頂蓋。\n(二) 本案屬交評案件，請檢附交評通過函文，並確認都審審定\n書交評章節是否與交評審定內容一致；P.1-6 第三項第(三)\n款回復內容與 P.6-2 不一致。\n(三)本案申請太陽能板請於申請書再生能源減碳量欄位一併填\n寫。\n(四)智慧建築倘非依規檢討內容，請修正 P.1-4 修正辦理情形。\n(五) 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倘非提會項目請刪除。\n(六)P.3-16，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留設深\n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n(七)P.3-19，屋頂層種植喬木覆土深度依規檢討至少應 70 公分\n以上。\n(八)P.4-5，第 2 點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九)P.7-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n1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n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n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n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3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3/2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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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3011_A.pdf",
    "minutes_pdf": "11303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3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3 月 2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n194-53、366-12 等 3 筆地號(第二、三\n09：10~10：40\n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新建\n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n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1 層地下 7 層\n10：40~12：10\n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12：10 ~12：3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2： 30 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3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3 月 2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94-53、366-12 等 3\n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7436.33 平方公尺(29.1%)，容\n積移轉加計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達總量\n20212.53 平方公尺(79.1%)，同意通過。\n(二) 本案申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C2 值) 2325.27 平\n方公尺(9.1%)，認養兒 89(和平公園)及文心綠園\n道 (復興路二段 15 巷至東興路一段)景觀改善工程，\n總經費新台幣約 5,500 萬元以上，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通過；上開計畫工程範圍、項目、細部設計、\n第一頁\n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由本\n府建設局確認辦理；申請單位於工程施作前辦理施\n工宣導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n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三)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 1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n街道傢俱、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n同意設置。\n(五) 4 公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綠化及人行淨\n寬(東北街角處)，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基地東側臨接 10 公尺及西側\n臨接 12 公尺之未開闢計畫道路，於使用執照核發\n前完成開闢，同意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開放\n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n意依報告書內容納入開放空間範圍惟不計入獎勵面\n積；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地樹立廣告、消防送\n水口、立式水錶，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簡委員伃貞及高委\n員敬賢出席：\n第二頁\n(一) 補充套繪基地周邊(含東側)建築景觀配置並配合整\n體設計；加強行人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基地北側開\n放空間取消指向性及曲形鋪面型式，整合綠化面積、\n增加景觀規劃主題性元素並與廣場式開放空間整體\n規劃設計；基地西南隅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臨接溝渠，\n補充現況照片及臨時性欄杆設計大樣圖。\n(二) 基地北側增加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認養公有人行\n道標示石材材質種類；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n道傢俱加強美化設計，其座椅應設置於林蔭處。\n(三) 調整基地東側迎賓車道設計型式並配合景觀調整；\n基地東南側車道出入口補充交通管制措施；車道出\n入口鋪面與人行鋪面順平設計；臨 10 公尺未開闢\n計畫道路側植栽帶確實降版並取消擋土措施。\n(四) 考量住戶使用需求加大垃圾貯藏空間面積或增加處\n數；基地東北街角增加 1 座公共藝術，並採系列性\n重新設計，高度不小於 2 公尺(不含基座)；圍牆降\n低高度；補充地上 1 層店舖、管委會空調設備位置\n並美化設計；屋頂層座椅應設置於綠蔭處。\n(五) 認養和平公園加強變電箱美化設計。\n(六) A 棟通往地下層樓梯動線不得納入 a1 公共服務空間\n面積。\n(七) 安全措施平面圖角隅處皆應增設斜撐；地上 2 層柱\n線 X6~X7、X11~X12、Y10~Y11 間應設置伸縮縫；\n屋頂層應檢核梁上柱。\n三、 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同意通過：\n(一) 補充基地北側公有人行道喬木下方灌木、地被種類、\n屬性、規格尺寸及現況照片說明；未來新植 11 棵\n風鈴木行道樹採複層式栽植，灌木採耐旱性金門赤\n楠。\n第三頁\n(二) 和平公園景觀改善工程中移植山櫻花 1 株，移植洋\n紅風鈴木 1 株，樹籍資料品種、規格，需斷根處理\n至少三個月以上再移植；另建議陰香移除，補植預\n定種植區同品種、同規格喬木。\n四、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東側計畫道路 10 公尺，目前設計雙向車道各 5 公\n尺，車道寬度建議縮減為 3.5 公尺寬，剩餘空間供\n人行使用；於停車場入口處增加退縮緩衝空間。\n2、 請再釐清確認承諾開闢道路範圍，應供不特定公\n眾通行，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釐清是否銜接水路\n及有無設置安全維護欄杆。\n3、 台電受電室上方喬木建議調整位置。\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補充交通影響評估交通局會議紀錄內容。\n2、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應填寫為都市更新報核日期。\n五、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案各項獎勵比例高且戶數多，開放空間應區別\n公私領城使用環境友善性為原則設計，目前僅以\n內外部動線為主要之開放空間設計，應調整為廣\n場面狀使用行為及空間特色。\n2、 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迎賓車道。\n3、 基地北側開放空間設計缺乏生活及使用想像，補\n充說明實質提升生活品質之論述，另此處是行人、\n住戶、社區及顧客等族群的交集，應重新規劃；\n基地東側規劃應以人為本，非迎賓車道及落客模\n式。\n4、 目錄 3-5-1 有關認養和平公園景觀改善工程，依\n經費總表設置 10 座裝置藝術白色石材，應補充\n說明設置位置、數量、形式大小等設計資料，公\n第四頁\n園案名牌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垃圾桶擺放\n位置。\n5、 街道傢俱(含空地樹立廣告)應配合行人及社區的\n活動與停留模式設置。\n6、 基地臨接復興北路綠地及鋪面大量以曲線分割並\n未與空間特色配合，應重新調整。\n7、 基地 2 座公共藝術於材質、造型應有系列性之策\n略。\n8、 屋頂層綠化應增植喬木數量並與休憩空間結合創\n造綠蔭之效益。\n9、 基地西側垃圾車臨停位置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及\n佔用人行空間。\n10、 地上 1 層開放供不特定停車需求者使用如何確保\n住戶的私密性，建議可參考交通部頒訂「自有自\n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訂定共享停車位方式管\n理。\n11、 目錄 5-12-7 補充說明基地東、北、西側之行人、\n自行車之友善規劃，以藉由轉乘大眾運輸行人通\n勤的移動模式；另本頁文字敘述與章節不符，請\n修正。\n12、 目錄 4-14-1 標示各緊急昇降機地下室排煙室於 1\n層之排煙口位置。\n13、 目錄 5-99-1 無障礙通路由 A 棟至 B 棟高程甚大，\n應補充檢討通路坡度並標示。\n14、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公共排水溝位\n置及排水方向。\n15、 請補充說明地上 1 層店鋪及公共空間空調主機位\n置及對外觀之影響與處理方式。\n16、 補充店舖行業類型並說明服務後勤動線、垃圾及\n卸貨動線且不應影響行人及公共活動空間。\n17、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第五頁\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全面留設線架。\n18、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9、 結構設計部分：應補充地質鑽探報告的結論與建\n議。\n(二) 建議事項：\n1、 樹立式廣告結合座椅達輕量化設計減少厚重感。\n2、 施工大門配合地下停車場車道、基地內通路等出\n入口以符實際現況。\n3、 基地西側 12 公尺計畫道路規劃調整為北面供機\n車進出，南面供汽車出口，以減少潛在衝突。\n第六頁\n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70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31 層地下 7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變更。\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328.07 平方公尺(39.98%)，\n加計開放空間及停車空間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60%\n且容移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五) 本案三面臨路，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馬路)及 10\n公尺朝馬一街設置車道出入口，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六)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馬路)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n行步道留設位置，同意設置。\n(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事會\n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n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八) 第四、六類申請預審事項：本次為全案變更，依幹\n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未達 1.8 公尺，\n第七頁\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過：\n(一) 開放空間加強複層式植栽，沿街側綠化連續減少破\n口，調整景觀並增加人行停留節點設計；西北側車\n道與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前方開放空間增加景觀喬\n木綠化；西北側街角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以口袋公園\n型式調整設計；南側沿街綠帶往建築物內側調整以\n加寬人行空間。\n(二) 地上 3 層露台及屋頂層加強複層式植栽。\n(三) 供公眾通行通路加強夜間照明增設監視系統，並考\n量可視性調整供公眾通行告示牌設計型式。\n(四) 考量遮蔭調整街道傢俱位置並採簇群式設計；東南\n側頂蓋型廣場式開放空間，考量公益性增設街道家\n具並調整公共藝術位置。\n(五) 汽機車道出入口採單進單出，入口設置於朝馬路，\n出口設置於朝馬一街；取消地下 1 層編號 611、612\n停車位。\n(六) 鼓勵停車空間之告示牌考量車輛可視性調整於車道\n入口處；補充地下室供內部及停車空間獎勵使用區\n隔及管制方式說明。\n(七) 地上層冷氣設備於住宅單元 B、D、G、H 戶設置於\n浴室外應檢討設備施工計畫。\n(八) 地下層開挖 8 層，擋土柱的斷面為 50×120 公分應\n再檢核是否足夠；地下層基地西側部分易形成短梁\n應檢核；地上 2~4 層柱線Ｅ~Ｆ間應檢討地震反向\n振動時該處樓版的剪力傳遞並補充因應對策。\n三、 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同意通過：\n(一) 行道樹換植之樹種採以常綠本土樹種為主，並補充\n第八頁\n現有行道樹(黑板樹)資料(含高度、直徑、寬度及照\n片)。\n(二) 植栽帶採帶狀複層式設計，下方灌木以耐旱性種類\n為主。\n四、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消防箱送水口後方喬木增植。\n2、 街角頂蓋型開放空間下休憩空間整體規劃。\n3、 P.145，再釐清各項法規適用時間點。\n4、 P.146~P.149，基地都市計畫分區請釐清，住宅區\n或商業區內容前後不一，請修正。\n5、 地上 1 至 3 層商業使用用途再釐清並依規設置。\n6、 公有人行道喬木位置，請調整與本案設置之喬木\n一致認同。\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第四章節報告書變更前僅需提供建築立面、地面層\n及屋頂層景觀平面圖。\n2、更新不動產會員證。\n3、都審申請書與報告書停車位數不符，請釐清修正。\n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樓層數為地下 7 層，與報告書不符\n請釐清修正。\n5、P.4-4-6，請於剖面圖補充說明覆土深度。\n6、P.4-5-4a，曬衣架請移除沖孔金屬板及玻璃頂蓋。\n五、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申請停車獎勵應滿足店舖顧客停車需求，故\n基地臨接道路側應無臨停及人行穿越，其沿街植\n栽綠帶應取消破口，提高植栽帶延續性，植物生\n長友善性。\n2、 沿朝富二路調整設計應整體形塑沿路、沿水圳的\n第九頁\n街道景觀，提供行人漫步與顧客的優質體驗；另\n店鋪前僅種植草皮，該空間應考慮日後與店舖櫥\n窗的整體視覺效調整景觀配置。\n3、 地上 1 層調整綠帶配置，並於自然覆土區及公有\n人行道增植喬木，基地應再加複層式植栽設計\n4、 目錄 6-1-4 編號 a01～a06 沿街步道式頂蓋型等\n寬開放空間應改以不等寬方式檢討獎勵面積。\n5、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另供公眾通行\n告示牌置於地面易被地毯草淹沒，應設置於明顯\n處。\n6、 地上 1 層告示牌等設施應面向道路明顯處所，並\n結合景觀設計造型。\n7、 加強地上 3 層及屋頂層綠化之複層植栽設計。\n8、 目錄 6-6-1 停車空間獎勵告示牌應標示於 6-6-4\n非於 4-7-1 頁，請修正；另應說明樹立方式、位\n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補充說明停車空間獎勵車\n位與其他車位之管理點與動線等區隔方式。\n9、 公共藝術 A 調整設置於明顯處。\n10、 地上 1 層應明確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緊急發電\n機房、緊急昇降機排煙室之進氣、排氣位置。\n11、 目錄 5-99-1 由門廳出入口連結至無遮簷人行步\n道段之無障礙通路，應標示高程及坡度。\n12、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全面留\n設線架。\n1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4、 結構設計部分：\n(1) 請補地質鑽探報告的結論與建議。\n(2) 地下層柱線 2~3-C 及柱線 2~3-D 處的梁 FGC-2\n第十頁\n及 FGD-2 請檢核是否形成短梁。\n(3) 目錄 8-3-1 內容工程規劃為地上 31 層地下 7 層\n之建築物說明與建築圖不一致，請修正。\n(二) 建議事項：關於基地行人步行環境友善及使用品質\n提升需兼顧使用者的安全感、便利性與行旅體驗，另\n城市便道應依規劃為帶狀公園形式。\n參、 散會(13:00)\n第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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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案件 1 案、審\n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德段 758、768、\n13：40~14：40\n769、775、986、989 及陳平段 1930-\n5、1931、1932-1、1933-5、1934-2 等\n11 筆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2\n層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案(專案備查)\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創研段 18、19 等 2 筆地\n14：40~15：40\n號(文教區)中國醫藥大學水湳校區全\n街 廓 開 發 規 劃 及 分 期 分 區 開 發 計 畫\n(第三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n昌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東 區 東 勢 子 段\n45、56-12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n15：40~16：4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德段 758、768、769、775、986、989 及\n陳平段 1930-5、1931、1932-1、1933-5、1934-2 等\n11 筆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2 層地下停車場\n新建工程案(專案備查)\n決議：\n一、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後續由廠商進駐後設\n置太陽能板取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基地東南側增加植栽綠化；廣場西向增植遮蔭性喬\n木；地被植物以多年生為主；減少景觀高燈數量。\n(二)斜屋頂增加懸垂攀爬植栽。\n(三)加強停車場欄杆設計；建議停車場收費機每層有 2 處。\n(四)健康療癒區植栽估算年度更新及維管費用轉知後續\n維管單位。\n(五)綠建築專章相關書圖更新。\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專案備查及相關日期。\n(二)請補充消防送水口相關設計詳圖。\n(三)請補充屋頂無綠化替代方案相關說明書圖。\n(四)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之會議紀錄。\n第1頁，共3頁\n第二案：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創研段 18、19 等 2 筆地號(文教區)中國醫藥大學\n水湳校區全街廓開發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第\n三次變更設計)\n說明：依教育部備查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變更，及使用用途\n經教育部同意變更為 F1 醫院，修改報告書內容原委\n員會決議回覆內容及相關文字。\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學術綠廊(基地內及東西側)喬木植栽、景觀\n設計及建築配置等)及自行車道系統圖說。\n(二)補充第二次變更設計後景觀池及滯洪池流量及調節\n說明。\n(三)變更原因調整以「臨床醫療教學研究」為整體規劃\n之方向，請檢討是否符合「與本府簽訂之專案讓售\n契約」並洽本府地政局確認。\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第 24 頁，（二十二）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說明內容，目前變\n更理由提及臨床醫療及緊急救護需求，可能與原專案讓售\n目的有些疑義，建議仍以教研為主，並詢地政局意見。\n(二)有關原非一般醫院，變更為教學及實習醫院，應加強說明。\n(三)本案原承諾不設緊急救護及一般住院醫療，目前改為可以\n設置，請補充說明，並承諾爾後若有學生或居民抗爭時，\n應由起造人中國醫設法解決之。\n(四)因教學變為醫院，建議辦理居民說明會取得當地居民的認\n同。\n第2頁，共3頁\n第三案：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昌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45、56-12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依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113 年 3 月 27 日中市都住工字\n第 1130013634 號函，說明本案因植栽種類尚在調整，\n同意展延。\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30)\n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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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202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龍寶建設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n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268、\n9：10~10：40\n269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根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宜欣段 4 地號\n(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10：40~12：10\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2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龍寶建設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n263、264、268、269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427.26 平方公尺(40%)，申\n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臨 20 公尺崇德九路 1.5 公尺植栽綠帶及人行動線設\n置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7頁\n(七)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檢討機車行車視距並標示車道寬度；考量友善性，\n調整地下 1 層無障礙停車位置；施工車輛暫停區之\n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必要性\n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n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二)調整鄰 20 公尺崇德九路側出入口大廳鋪面，採一致\n性設計、減少硬鋪面以增加綠化植栽設計；東側增\n加退縮空間以形塑停留節點與增加季節性植栽；加\n大店鋪前綠化植栽帶設計。\n(三)套繪鄰地人行動線及景觀配置並調整設計；地面層\n減量設置投樹燈，臨路側桂花過於阻隔採以其他大\n型喬木取代；機車車道旁增加植栽綠化延續設計；\n西北側街角廣場增加季節性綠化植栽，並與公共藝\n術、景觀及鋪面等一併調整設計。\n(四)公共藝術呼應鄰地松強國小結合互動性、趣味性設\n計(動態、感官或音樂等功能)，並考量使用性調整\n位置，及於崇德九路側以系列性公共藝術或於東北\n側新增 1 處具關聯性公共藝術。\n(五)補充南側垃圾貯存空間及管委會(會客空間)無障礙\n動線及建物量體立面模擬圖。\n(六)增加雨水回收系統設置。\n(七)露臺增加多樣性植栽；北向垂直綠化(桂花)栽植抗風\n性植栽；屋頂層喬木覆土深度至少 70 公分以上，檢\n討安全防墜說明，並減少踏石舖面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第2頁，共7頁\n(一)增加雨水回收系統功能，供全區及陽台植栽灑水使用，以\n因應缺水時的需求 。\n(二)開放空間取消桂花，改種大型喬木；南側增植 3~4 棵喬木，\n西側增植 2 棵，北側減少破口增加 4~5 棵喬木；加強商店\n1-4 前屋突下方綠覆面積（利用耐陰植栽）減少鋪面面積\n增加空間界面的整合性。\n(三)臨崇德九路人行空間舖面於建築入口應以人行方向配置處\n理；東側供民眾使用空間加大，增加座椅、安全照明，提\n升可使用性、友善性、可親近性；開放空間植栽以複層植\n栽設計（增加灌木地被），加強季節色彩變化考量。\n(四)插地燈減半以下；P4-21 東側整體性防火間隔誤植喬木；\n後院空間綠化較少，儲藏空間量體或可考慮合併量體設計\n；車道出入口前增植喬木並加大植栽槽。\n(五)公共藝術建議邀請余燈銓大師和女兒聯手，成為松強國小\n學習場域的延伸；調整好望角公共藝術位置，進一步與綠\n地、鋪面等整合。\n(六)露台增加植栽多樣性，及於地面層可視綠量檢討；屋突覆\n土深度表與剖面圖不一致，踏石步道可用性檢討，喬木種\n植位置與女兒牆相對關係安全性檢討。\n(七)檢附新版之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停車供需及\niBike 調查日期為 111/7/19、服務水準之車流調查日期為\n111/12/8，請再補調（含公車路線）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n基地三面臨路，請補充停車場設計方案評估之優缺點比較\n（出入口設置於松全街）；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相鄰車道，\n請確實檢討警示設施及車行視距（植栽）之妥適性。\n(八)機車共設置 65 格請妥依規檢討車道寬度及車行動線（機車\n格位 50 部以上，車道應為雙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n尺）；地下 1 層編號 103 之無障礙格位請調整至鄰近梯廳\n位置。\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1-2，審查費與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n第3頁，共7頁\n(二)申請書提會項目倘未達提會規模或授權提會項目則不得填\n寫。\n(三)P.1-9，幹事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有誤，請更新。\n(四)更新不動產會員證。\n第4頁，共7頁\n第二案：根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宜欣段 4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六) 同意本案地下開挖率 81.55%。\n(七) 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n本案申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 處，其中 1 處設置形\n式為屋頂結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 20 公尺中山路三段之東北側及西南側街角廣場\n增加停留節點；地面層增植開花性喬木並加大喬木\n米徑至少 12 公分以上，調整東側消防送水口位置以\n增加綠化設計。\n第5頁，共7頁\n(二)地面層鋪面簡化設計；補充公共藝術定著方式並降\n低 (馬上鑽)基座高度；街道傢俱考量年長者使用，\n調整高度至 45 公分並加強設計，及於樹蔭下增設街\n道傢俱。\n(三)3 層露臺綠化考量可視性調整位置並增加懸垂性植\n栽與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n屋頂層太陽能板應考量日照方向調整位置。\n(四)本案申請加大地下室開挖率，應加強雨水回收系統\n及補充貯存設備說明。\n(五)車道出入口往北側微調以降低交通衝擊；補充基地\n周邊重大建設說明(捷運綠線延伸 G01 站)；施工車輛\n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請務必落實執行；若有必要\n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n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補充雨水蒐集與水箱貯集相關計算說明；增加屋突綠化。\n(二)喬木米徑錯誤，再檢查修正；167 數字誤植應為地下 4 層\n戶數 167 戶；1 層底圖左下角有現有巷道文字標示，請修\n正。\n(三)前庭景觀較單調，無法充分提供居民休憩使用；4 處街角\n廣場加強景觀設計，鋪面結合無障礙做整體設計；加強開\n放空間植栽季節色彩變化考量。\n(四)P4-16 C 剖面喬木植栽穴突出地面，請修正；10 公尺中山\n路 3 段 53 巷增植喬木；車道出入口增植喬木；車道與人行\n道平順設計；本案基地中山路、公共藝術設置處及車道出\n入口增加喬木數量，調整消防送水配置以增加綠化。\n(五)P137（P7-15）誤植，上傳後須再檢視檔案之正確性；檢附\n新版之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基地周邊停車需\n供比汽車為 0.98、機車為 1.06，請研擬改善策略；P144\n(P7-22)汽機車出入口臨富宜路 53 巷 30 弄約 8 公尺，請研\n第6頁，共7頁\n議調整至中山路三段 53 巷（方案二）之可行性；請補充\n11 個店鋪停車格位管理機制並請考量危老重建之公益性。\n地下 1 層機車格位尺寸、各地下樓層之圓凸鏡、聲響式（蜂\n鳴式）警示燈請妥為標示。\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目錄標示 P.1-2 為相關規費收據，未檢附請修正。\n(二)P.4-36，補充景觀牆植栽種類及噴灌排水系統等圖說。\n(三)P.6-1，圍牆及廣告物招牌均未標示造價是否與圖面不一\n致，請修正。\n(四)P.6-16，請明確標示建築物色彩。\n(五)地下室停車空間依第 20 點規定檢討，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n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3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3/2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3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03005",
    "agenda_pdf": "11303005_A.pdf",
    "minutes_pdf": "11303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一心段 1115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8\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大湖地區更新地區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 等 6\n筆(原 3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委託謝其安\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5-26、5-3、\n5-37、5-42、5-43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n更新案件)，提請審查。(第 268 次及第 277 次聯席幹\n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三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62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富逸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n區日新段 42、43、43-2、43-3、45 等 5 筆地號(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一心段 1115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18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n8 月 26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n畫細部計畫(配合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n階段)案」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 80%，容積率 320%)。\n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第1頁，共18頁\n(一)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僅說明\n依規檢討，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 P.5-1-2，土管要點第 3 點第 8 款，請補充基地內是否\n有文化資產檢討情形，並檢附文資主管機關相關查詢\n函文。\n(三) P.5-1-3，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4 款第 1 目，檢討說明文\n字誤繕，另建築物高度比檢討對應圖說(P.5-8-1)，其\n計畫道路標示內容誤繕，請併同修正。\n(四) P.5-1-4，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4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本\n案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面積及區位未依規檢討，請併\n同對應圖說(P.6-2 及 6-3-5)檢討說明。\n(五) P.5-1-4，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4 款第 3 目，本案公共開\n放空間是否相互連通，地面高程是否順平且坡度檢討\n符合規定，及鋪面是否使用防滑材質，請一併補充實\n際檢討情形。\n(六) P.5-1-5，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11 款，本案退縮應依第 4\n點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檢討，請修正。\n(七) P.5-1-5，土管要點第 5 點第 2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請\n補充檢討情形。\n(八) P.5-1-5，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2 款，請補充實\n際檢討情形，如綠化面積以實設空地及建築技術規則\n檢討之計算式、覆土深度及不透水面積，另對應圖說\n頁碼誤繕，請修正。\n(九) P.5-1-6，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5 款第 4 目，基地內是否\n有受保護樹木，請檢附農業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n(十) P.5-1-6，土管要點第 8 點第 3 款，本案屬「原豐原都\n市計畫(金融服務專用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區」內之\n建築基地，請修正檢討說明。\n(十一) P.5-2-2，容移要點第 9 點及第 10 點，補充本案檢討\n總增加容積上限情形，是否須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n第2頁，共18頁\n景觀提升計畫，請併同檢討說明。\n(十二) P.5-2-2，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是否依該點第 2 項\n第 6 款規定設置其他相關設施，請補充。\n(十三) 有關停車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請依\n建管科意見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緩衝車道檢討。\n(二) 管委會空間請加註空間名稱。\n(三) 梯廳請標示寬度，釐清容積檢討。\n(四) 開放空間範圍請釐清。\n(五) 綠建築取得補充說明。\n(六) 停車檢討釐清法定和自設數量。\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第3頁，共18頁\n(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1，涉及人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n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n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喬木臨建築物及周邊建築\n物旁之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7-2)，本案\n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1 處，請補繪剖面圖，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 案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量 4050.66 平 方 公 尺 ， 超 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8頁\n6. 地下室開挖 83.21%大於 80%，請依都審通案性原\n則第 5 點規定敘明基地條件特殊之理由提請委員\n會審議。\n7. 依建管自治條例本案街角廣場綠化及人行淨寬位\n置留設不符，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套繪基地東、西側綠地及亞大醫院都審案建\n築及景觀配置平面圖(含植栽種類特性調查等)，並\n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2. P.4-4-2，喬木植栽表與圖面無法對應，請修正。\n3. P.4-6，垂直綠化專章請補充複層式露臺設計圖說\n(含植栽表、剖面詳圖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4. 考量外部環境對於建築立面綠化之可視性，建議\n複層式露臺臨女兒牆側降版栽植小喬木及複層式\n植栽綠化設計。\n5. 請補充 2 層露臺綠化位置、剖面檢討及相關滴灌\n維養圖說。\n6. P.5-8-2，1 層平面圖標示廣場式開放空間惟本案未\n申請開放空間獎勵，用詞請再釐正。\n7. P.8-5-2，喬木種類圖例請上色以利判讀，高程數字\n請放大比例。\n8. 車道上方頂蓋淨高是否足夠請補充相關剖面，並\n依規檢討其綠化覆土深度。\n9. 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3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銅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第5頁，共18頁\n第二案：大湖地區更新地區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 等\n6 筆(原 3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委託謝\n其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5-26、\n5-3、5-37、5-42、5-43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更幹事會議審議通過\n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第 27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所示，本案於 108 年\n1 月 3 日申請事業計畫報核，更新會於 110 年 5 月\n19 日重新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依內政部\n營建署 108 年 6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9577\n號令選擇適用都市更新新法辦理)，申請書之法令\n適用日期，請再釐清。\n(二)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補充說明各款檢討內容，並標\n註頁碼、對應圖面。\n(三)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不透水鋪面檢討內容及\n其對應圖說。\n(五) 住變商：\n1. 本案係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n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範圍，應完成回饋後，始得\n第6頁，共18頁\n依商業區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另依「臺中市都市\n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逐條檢討，檢\n討之法規部分有誤，請修正並請勿省略。\n2. 第 4 點、第 5 點，本案係第一次通檢住變商範圍，\n回饋比例 10%，請修改檢討內容。\n3. 請檢附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金繳款證明文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指示圖記載臨近河\n川，未依內容檢附相關水體機關說明公文。\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報告書 P.5-1：土管規定第 5 點\n說明有 B2 商場，查面積計算及相關樓層平面圖並\n無商場用途，請修正。\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6-1：防空避難室設置樓層與面積計算表\n不同，且防空避難室相關面積檢討缺。\n2. 報告書 P.6-8：於 1 層平面圖 A 梯檢討避難通路，\n其 E 戶不符技規第 110 條第 5 款規定。\n3. 管委會空間有誤。\n4. 戶外安全梯開口及鄰近開口距離檢討。\n5. 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n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n相關章節：\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第7頁，共18頁\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前次 113/1/29 審查意見已有\n回復，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4)，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案於 108 年 1 月 3 日報核，實施者更新會於 110 年 5\n月 19 日重新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依內政部\n營建署 108 年 6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9577 號令\n選擇適用都市更新新法辦理)，110 年 10 月 22 日提送\n都更幹事會審查，會議決議依各幹事及業務單位意見\n修正後再重新提會審查，更新會刻依都更幹事會議紀\n錄修正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二) 本案預計申請△F1 原建築容積、△F2 原建築物結構\n評估之獎勵 8%、△F10 更新時程獎勵 10 %，有關本\n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預計為原建築容積+基準容\n積 18%。\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提請委\n員會審議。\n第8頁，共18頁\n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未填寫，請修正。\n2. 獎勵類型「其他(原建築容積)」有誤，請再修正。\n3.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請依都更報核日期修正。\n4. 地面層綠化量僅有 15.14%，建議再增加綠化並依\n規檢討固碳量。\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標\n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n6. 平面圖臨中華路二段 24 巷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文字，請以色塊標示範圍。\n7. 7 至 15 層 F-G 戶與梯廳空間之間未標示空間用途\n(請釐清是否為陽台，並依規檢討容積)。\n8. P.6-25，技規高度比檢討線似已超過 20 公尺計畫\n道路範圍，請釐清。\n9. P.7-1，本案使用用途含店鋪，應以送審門檻表第\n一類用途(較高之標準)停車位數 150 輛及樓地版\n面積 24000 檢討。\n10.P.4-55，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11.請補充 2 層及 3 層之綠化植栽維養方式(自動滴\n灌排水、人工維養等)。\n12.P.4-38、39，請依規(防墜規範)標示檢討女兒牆離\n花台之淨距。\n13.P.4-21，(東北向人行道)請依規檢討補充標示覆\n土降版深度。\n第9頁，共18頁\n第三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62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用\n區)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都市計畫請完整敘明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n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n檢討）」。\n2. 申請書請標示法定自行車位。\n3.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4. 請檢附土地交付日之佐證公文。\n5.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及其計算式，\n並於相關圖面標示。\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請補充覆土深\n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與頁 4-4-4 檢討不符。\n7. 土管要點第 18 點，請說明本案停車空間樓地板計\n算方式。\n第10頁，共18頁\n8. 請補充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等相關證明文件或\n切結書。\n9. 本案未申請容積移轉，無須依規提都設會同意容\n移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切結內容請補\n充為「未臨接現有巷道及未開闢計畫道路」。\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第 11 點，碳足跡認證倘以丙法設計者，應於都市\n設計審議時提送「低碳建築規劃證書」，請補充敘\n明碳足跡認證方式。\n2. 第 12 點，檢討內容請敘明依規檢討植栽綠化帶。\n3. 第 14 點，垃圾貯集空間大小檢討請詳列計算式。\n4. 第 15 點，檢討內容請詳述本案基地是否位於不得\n開挖地下層範圍。\n5. 第 18 點，法定汽車為檢討計算式請補充所扣除之\n樓地板面積用途，另後段檢討內容語意錯亂致無\n法判讀，請修正。\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套繪查詢。\n2. 設置太陽能板應補充「台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n電發電設備辦法」條文內容檢討。\n3. 面算表，建築期限計算有誤，且此項目無須列出檢\n討，請刪除。\n4. 請補充綠化檢討圖。\n5. 1 層平面圖：\n(1)請標示土管規定留設之植栽帶。\n(2)梯廳免計部分請標示>2 公尺淨寬。\n(3)留設基地內通路請依建管作業參考手冊 CH05-\n第11頁，共18頁\n03-05 檢討。\n(4)梯廳及管委會空間應以虛線區分。\n(5)停車空間應與其他用途空間區劃。\n(6)請標示機車道；地下層停車位應全面留設線架。\n(7)直通梯之兩向出入口檢討；梯廳檢討防火區劃；\n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8)2 層平面圖裝飾板或露臺未標示、梯廳免計部\n分請標示>2 公尺淨寬。\n(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框架屋脊裝飾物請補\n檢討投影面積小於建築面積之 30%。\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n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n相關章節：\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7~P.4-4-8，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n能及暴雨排水方向(洩水坡度)，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n第12頁，共18頁\n(二) 依據內政部人行道環境建置原則，P.4-2 車道、垃圾清\n運路線與人行道之應平緩順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n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本案於建物立面設置案名牆 1 處，屬正面式招牌廣\n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n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n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土管第 8 點及水湳都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n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n續淨寬，提送委員會審議。\n5.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n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建造執照申請書。\n2. 請補充套繪基地北側行道樹(含環中路)及南側都\n審案建築及喬木植栽配置(補充植栽表)，並與基地\n整體規劃考量設計。\n第13頁，共18頁\n3. 1 層景觀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n線、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1.5 公尺綠化及 2.5\n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4. 請釐清屋頂層吧台設施設置合理性。\n5. P.4-6-2 垂直綠化剖圖應標示植栽覆土深度。\n6. P.4-7-1-2，補充標示案名牆尺寸。\n7. P.4-7-2，本案全棟為集合住宅使用，不建議建築立\n面屋突設置企業商標或案名。\n8. 依都審規範第 24 點規定，補充太陽能板設置詳圖\n(含位置及剖圖)。\n9. P.5-6-2，低碳專章請依本案基地特性撰寫。\n10.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n11.依水湳都審第 35 點，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150 公\n分，透空率應達 70%以上，本案圍牆請補充標示\n透空率。\n12.依水湳都審第 21 點，本案應提交智慧連網設備\n與資訊整合計畫書，請補充核准函於報告書內。\n13.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請補充標示基地高程。\n14.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車道寬度及進出動線。\n第14頁，共18頁\n第四案：富逸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日新段 42、43、43-2、43-3、45 等 5 筆地號(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規定：\n1.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n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n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n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P.5-1，細部計畫書之發布實施文號誤繕，請修正。\n3. P.5-1，土管要點第二點之法規規定，商業區誤繕\n為「第一種住宅區（住一）」，請修正。\n4. P.5-1，土管要點第二點之本案設計檢討，實設建\n蔽率及容積率檢討之參考頁碼應為 P.6-1，請修正。\n5. P.5-2，土管要點第七點之本案設計檢討，請補充\n參考頁碼。\n6. P.5-3，土管要點第九點之本案設計檢討，查無 P.5-\n22，請確認；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之參考頁碼。\n7. P.5-3，土管要點第十二點之本案設計檢討，「本案\n未申請都市老舊地區申辦獎勵，故不適用。」，內\n容誤繕，請修正。\n第15頁，共18頁\n8. P.5-4，容積率依據「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條規\n定…，應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修正。\n(二) 土管規定：\n1. P.5-5，容移要點第四點之法規規定，…之私有都\n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文字闕漏，請補充。\n2. P.5-5，容移要點第四點之本案設計檢討，查本案\n係以公保地方式辦理容積移轉，請確認。\n3. P.5-5，容移要點第十一點之法規規定，…水「南」\n機場原址…，文字誤繕，請修正。\n4. P.5-6，容移要點第十三、十六點之本案設計檢討，\n查本案係以公保地方式辦理容積移轉，請確認。\n5. P.5-6，容移要點第十七點之本案設計檢討，應為\n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區」，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測量成果圖。\n(二) 建築計畫圖說：報告書 P.5-20：請依技規第 16 條\n規定檢討面前道路，與技規第 164 條陰影面積。\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報告書 P.6-32：於管\n理室外（柱號 5-B）裝飾柱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聲響式警示設備請移置於車道出入口與道路口間。\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7，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喬木臨建築物及周邊建\n築物旁之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n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20、P.4-20，C 剖面圖及 E 剖面圖可見喬木根部\n及枝條生長條件不良，建議調整修正。\n第16頁，共18頁\n(三) P.4-39，街道家具，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n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n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n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水錶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汽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日\n新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上傳報告書時應對應章節目錄，俾利委員審閱。\n2. 本案容移量為 942.83 平方公尺(40%)，未達容移\n要點第 9 點提送都審審議規模，申請書備註欄提\n會項目無須勾選。\n3. 申請書請確實填寫法令適用日期、案件受理過程、\n備註欄提會事項及交通影響評估情形。\n4. 請確實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檢討容移退縮範圍內\n第17頁，共18頁\n設置車道出入口，並釐清是否設置其他構造物。\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繪製相關範圍線(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地下\n室開挖範圍等)及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6. 請釐清法定退縮範圍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及自\n來水表，倘有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法定退縮範圍地下室開挖範圍請確實降板。\n8. 請補充各層垂直綠化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n9. P.4-40，請補充公共藝術位置及日夜間周邊景觀\n模擬圖。\n10.P.4-43，平面圖標示為水錶，請修正為消防送水\n口。\n11.依通案性原則圍牆透空率不得低於 50%，倘不符\n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12.P.4-45，請確實標示圍牆高度。\n13.P.6-2，請補充機車通行方向。\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6 分)\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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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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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n第 28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9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37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福億段 5、6、7、8、9、10、11 等 7 筆地號(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8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記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9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n區)地上 37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三類：(一)項。\n(三)第四類：(一)1 項。\n第1頁，共17頁\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土管要點第 10 條，本案分區為商四之一，建蔽率為\n60%，開挖率應不得大於 75%，倘依建技高層建築\n檢討，請配合修正本條文檢討內容。\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26~P.4-29，喬木配置平\n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n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n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n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n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8)，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空地樹立廣告 2 處，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板面積、建築物高\n度、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各向立面、建\n第2頁，共17頁\n築配置及面積、新增正面式及樹立式廣告招牌、基\n地綠覆率減少、地面層、垂直綠化及屋頂層綠植植\n栽、車道口淨寬變更、汽機車停車位數量變更，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次變更基地綠覆率及垂直綠化量減少，請詳述減\n少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於 20 公尺惠文路設置 2 處\n樹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 20 公尺文心一路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n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面寬 30 公尺及退縮 10 公尺\n等規定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本案基地圍牆 B\n高度超過 2.5 公尺，請檢討透空率應達 70%以上，\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土坡及花台構造物等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彩色掃描後放入報告書中並請加強解析度。\n2. 請套繪鄰地(建議全街廓範圍)建築配置及植栽喬木\n(含植栽種類及特性等)，並考量沿線喬木植栽一致\n性整體規劃設計。\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含喬木及灌木草花平面圖)均\n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俾利審視人行動線之\n串聯性。\n4.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檢討。\n5. 請檢討法定退縮範圍內須有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6. 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說明、基地現況照片、不動產公\n會會員證、更新土地謄本及分區證明。\n7. 變更檢討表第一項: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n第3頁，共17頁\n比例計算錯誤，請再釐清修正；變更檢討表均請檢\n附參照頁碼。\n8. 申請書請補充填寫法令適用日期及本案施工進度；\n變更設計之土地同意書未檢附。\n9. P.4-41，屋頂層景觀植栽請檢附變更前頁面。\n10.P.4-73，A 段圍牆請補充透空率；B 段圍牆高度檢\n討錯誤請修正。\n11.P.4-5，結構梁版外露設計請檢討；P.4-41，屋突層\n雨遮不計入屋突面積範圍僅限於 1 公尺深度範圍，\n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計算。\n12.P.4-68，立式招牌誤繕為停車場出入口標示座。\n13.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因隔間變動應再檢討。\n14.P.4-7，圖說畫質模糊，變更前後難以對照，應修正\n為彩色。\n15.P.4-29，車道坡度平面圖有不同斜率：1/6、1/8、1/12\n情形，是否有影響行車安全疑慮請釐清。\n16.本案依前次委員會建議自行承諾取得綠建築標章，\n請說明其等級為何以及如何管控。\n17.申請書實設容積率 744.12%增加為 744.13%，請依\n規檢討；申請書容積移轉量為 7029.03 平方公尺，\n惟 P.3-3 函文所示為 7614.58 平方公尺請確認後修\n正。\n18.P.9-9，建築物高度檢討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不\n必包含屋頂突出物高度。\n19.本案應取得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核備後，\n並確認與都審案內容一致後，始得核發都審審定書\n；請補充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說明進度。\n20.地下室法定開挖率依技術規則高層建築專章檢討\n為 80%，而非 75 %\n第4頁，共17頁\n21.申請書屋突高度 1.1 公尺，請釐清確認。\n22.本基地無整體性防火間隔。\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請檢討技規法令適用版本及釐清應否設置高層建築\n物緩衝空間，倘設置於開放空間不得計入獎勵面積，\n惟納入開放空間範圍應結合景觀設計應補充設計說\n明書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補充社區出入口前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n討淨高，裝飾柱不得納入開放空間檢討，非屬繫樑\n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n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n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n意得設置）。\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應結合景觀設計，補充\n設置 2 處之設計大樣圖說請對應目錄 6-1-6，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傢俱並補充\n設計材質及透視圖，頁碼請對應於目錄 6-1-6，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南側開放空間臨近外牆面側有頂蓋範圍（黃色）係\n屬社區使用出入口及通道（迎賓大道）並有抬高平\n台（坡道及樓梯），其公益性及綠化不足應不得計入\n開放空間。\n6. 南側開放空間上方有裝飾物及露台版，其構造物投\n影範圍應計入頂蓋型開放空間並檢附剖面圖說檢討。\n7.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平面圖應套繪一層\n平面圖檢討頁，僅顯示開放空間檢討色塊，其餘景\n觀色系底圖之圖層取消，以利審查。\n8. 開放空間應順平，並植樹覆土範圍盡量種植於原土\n層或全面降板設置；人行動線範圍不得設置植草磚。\n第5頁，共17頁\n9. 社區門扇開啟範圍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10.開放空間及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得設置臨停車\n位。\n11.街道座椅型式不易乘坐，應考量無障礙乘坐舒適性\n調整形式，並座椅周圍落腳處不得設置草皮，另設\n置於喬木遮蔭處。\n12.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應套疊黑白景觀底\n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另其範圍與開放空間\n檢討圖不符，應修正。\n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230 條申請高層建築物\n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應補充詳述因「施工安\n全或停車設備特殊需要」之理由為何？另補充本案\n倘再開挖地下樓層數或其他解決對策之評估說明；\n檢附相關法令依據及開挖面積檢討詳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申請預審第三類事項，相關檢討頁面應依目錄\n架構放置於目錄 6-3-1。\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第6頁，共17頁\n(一) 應修正事項：\n1. 目錄 6-4-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類裝飾物審查應屬設置於屋頂層之裝飾物，倘基\n座設置於 24 層露台，則非屬審議範圍，應依規計\n入容積、建築物高度及高度比。\n3. 屋脊裝飾物女兒牆拉高高度應回計高度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n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查本案各層裝飾物檢討不全，應全面檢討各樣態裝\n飾物(柱、牆、版)深度，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n友善回饋計畫。\n3. 地上 2 層(含)以上各層平面圖部分誤繕為挑空，應\n第7頁，共17頁\n修正。\n4. 目錄 6-1-1 開放空間檢討圖，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n留設不得設置裝飾物阻隔，裝飾物後範圍應以沿街\n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獎勵面積，惟需扣除裝\n飾物範圍面積。\n5. 地上 2 層露台投影於地上 1 層應以頂蓋型開放空間\n檢討。\n6. 本案屬住宅區變更商業區使用，依規應檢討地上\n1~3 層商業使用空間，應修正。\n7. 土管要點第 10 點開挖率應補充回應開挖檢討頁碼，\n另第 13 點法定停車數量檢討有誤，應先扣除免計\n值。\n8. 本案應檢附建造執照掛號之申請書確認法令適用日\n期，確認建築技術規則適用版本並一體適用，並檢\n討是否需留設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或屬應檢討北向\n日照、樓板衝擊音等規定。\n9. 圍牆立面圖與惠順 6 地號地籍退縮容移 3 公尺範圍\n應不得設置北側景觀造型圍牆，應修正，另容移退\n縮範圍不得設置突出地面之擋土牆雜項工作物。\n10.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無法通行應\n重新檢討，另應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及\n用途應依規檢討使用名稱（大廳非屬之）並個別檢\n討容積。\n11.地上 1 層過梁範圍依規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12.店舖 B 樓梯通往地上 2 層應標示樓板範圍。\n13.地上 3 層圖例標示不清應修正。\n14.地上 4 層游泳池如屬社區設施應依規計入容積檢討，\n另應修正地上 4 層安全梯未通達設計。\n15.露台上方頂蓋範圍屬陽台用途應納入陽台面積檢\n討。\n16.店舖用途之技術規則第 108 條規定緊急進口檢討有\n誤，應修正。\n第8頁，共17頁\n17.地上 5 層露台、陽台範圍有誤，應修正。\n18.地上 20 層梯廳定義有誤，應修正。\n19.公共藝術應補充結構固定方式。\n20.洗窗機應補充結構相關檢討，如樓板載重檢討，納\n入結構專章說明。\n21.屋突花台與女兒牆距離應 1 公尺以上。\n22.東北角整體性防火間隔地坪應與鄰地順平接續，補\n充高程標示檢討。\n23.目錄 4-11-1 圍牆詳圖 A 段剖面地界 3 公尺範圍不\n得設置 120 公分以上之構造物。\n24.高層建築物法規檢討落物曲線詳 P5-41，惟該頁碼\n缺漏，應補充於報告書。\n25.屋突層高度應計至建築物最高部分，本案超過 9 公\n尺檢討不符，倘設置高速電梯應依解釋令檢討面積；\n補充標示高速電梯及相關圖說、剖面圖等文件。\n26.本案樓層定義不符規定，建築物樓層定義應依規檢\n討，非屬屋突層應檢討容積。\n27.屋頂附件設施設置樓層不符、結合太陽光電板樣態\n及曬衣架應再釐清法規規定。\n28.店鋪應檢討無障礙設施，應標示無障礙梯。\n29.緊急升降機依規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僅得設置一\n處出入口。\n30.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地籍圖上色規定著\n色（法空綠色，建築面積紅色，帶狀開放退縮範圍\n黃色，整體性防火間隔淺綠色）。\n31.目錄 5-13-1 地下層充電設備線架應全面檢討留設。\n32.相關剖面圖地上 1 層標示公共服務空間與平面圖不\n一致，應修正。\n33.補充各層避難步距檢討；地上 1 層補充避難步距檢\n討，其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應與\n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n34.目錄 1-9-1 應檢附 3 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n第9頁，共17頁\n用分區。\n35.地上 1 層補充排水至公共管線標示。\n36.基地位於軍事禁建限高度 60 公尺依規應送審，本\n次變更設計建築物高度變更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n件。\n37.目錄 10-1-1 補充山坡地查詢結果。\n38.檢附建築執照影本及工程進度勘驗表。\n3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0頁，共17頁\n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福億段 5、6、7、8、9、10、11 等 7 筆地\n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另請於表頭註明土管要點適用範圍(太平(中平))。\n2. 土管要點第 2 點，檢討內容臨接道路寬度誤繕，請\n修正；請檢附平均容積路檢討圖說，並由建築師簽\n證；另實設建蔽率、容積率、平均容積率與申請書\n前後不一致，請修正。\n第11頁，共17頁\n3. 土管要點第 4 點，基地面積、喬木數量與申請書前\n後不一致，請修正；請釐清本案綠化面積；另請檢\n附覆土深度檢討圖說，及其對應頁碼。\n4. 土管要點第 5 點、第 6 點，請補充本案分區。\n5.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說明本案是否申請容積移轉。\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利比對。\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非屬整開單元細\n計，請修正檢討內容。\n4. 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說明容移申辦方式。\n5. 容移要點第 18 點，似有申辦 2 次容移，請補充容移\n申辦情形。\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注意各喬木種植間距，\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P.4-5-1，喬木說明表與 P.4-4-2 喬木配置平面圖種類\n不一致。\n第12頁，共17頁\n(三) P.4-7-1，街道花台座椅，座椅宜擇處部分納入扶手、\n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n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7-\n1~P.4-8-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7 處、空地樹立\n廣告 7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465.44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n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n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n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告\n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於 12 公尺永祥街側設置 7\n處樹立式廣告招牌，請依規於申請書勾選提會項目，\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套繪基地南側太堤西路及頭汴坑溪之喬木植\n第13頁，共17頁\n栽配置(含植栽種類及特性等)，並與基地景觀整體\n規劃設計考量。\n2.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報告書已檢附之認\n養永祥路側公有人行道。\n3. 基地南側臨太堤西路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未全\n段留設於法定退縮範圍內，請修正或提委員會審議。\n4. 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n5. P.4-12-1，考量冷氣空調主機發電效能及建築立面外\n觀，建議調整立面東西向空調主機設置位置於建築\n內凹處。\n6. 街道傢俱座椅考量乘坐舒適建議加高至 45 公分。\n7. 請補充車道出入口剖圖，確認與鄰地順平。\n8. 公共藝術請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9. P.6-1-7，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於 2 張圖面上不\n同，請釐清修正。\n10.P.4-5，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n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n11.垃圾處理投擲動線超過 100 公尺，建議改善。\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補充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n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n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n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n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n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結合街道家具，提請委員會\n第14頁，共17頁\n審議。\n4. 開放空間應檢討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應補充設計\n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結合公益性設施設\n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建築物出入口請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另如\n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n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n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基地西南角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應改以廣場\n式開放空間檢討獎勵面積。\n7.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應依規標示(集會、休\n閒、文教、交誼)，另管道間非屬公共服務空間應調\n整。\n8. 地上 1 層大喬木應盡量種植於原土層範圍或全面降\n板設置，以利生長。\n9. 開放空間與私領域間以圍牆設計應增加透空率以欄\n杆栽種攀爬性植栽，複層景觀設計。\n10.目錄 4-4-5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法線，\n另景觀 D 剖面請檢核基地內是否有擋土牆設計（開\n放空間人行道與基地內庭間）。\n11.開放空間應予以降板順平不得設置非公益性構造\n物（如社區門扇）。\n12.基地東側公私領域間設置圍牆建議增加透空率或\n設置懸垂性植栽，設計大樣圖補充於目錄 4-11-1。\n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n面圖。\n第15頁，共17頁\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n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n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應於都審申請書\n第16頁，共17頁\n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n3. 各層平面圖補充檢討標示安全梯、步行距離、排煙\n室面積及防火門、防火性能等。\n4. 地下室防空避之防火區劃應依技術規則規定檢討。\n5.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無法通行應\n重新檢討，另應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n個別檢討容積。\n6. 基地四面臨接道路且高程差達 1.2 公尺以上，應檢\n討平均高程並經建築法規小組會議決議後得以留設。\n7. 戶外安全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開口檢討。\n8. 地上 1 層部份梯廳不符規定，應修正。\n9. 防空避難室應標示於地下層數，另檢討天井應區劃\n設計。\n10.基地鄰近河川區，應檢附主管機關審查文件。\n11.垃圾儲存空間應加大開窗以利自然通風。\n12.社區內景觀樓梯設計應標示景觀各平台高程及補\n充剖面標示，另社區內應補充遊具設施相關設計圖。\n13.法定空地戶外避難通路不得設置管制門。\n14.基地高差甚大應檢討整體排水系統。\n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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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3/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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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3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3 月 2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國 安 段\n09：10~10：40 585-6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n下 3 層幼兒園、店鋪、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n10：40~12：10 2 筆地號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2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3 月 2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6 地號(第六種住宅\n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幼兒園、店鋪、家庭福利服\n務中心、集合住宅(國安二三期社會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 下列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廣告招牌、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 臨 20 公尺國安二路側設置 2 處駐車彎，同意設置。\n(三) 臨 20 公尺國安二路側設置 5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店\n鋪 3 戶、家扶中心及幼兒園各 1 處)，同意設置。\n(四) 機車車道設置於 20 公尺國安二路，同意設置。\n(五) 基地西側臨 12 公尺道路側人行淨寬未全段留設於\n第一頁\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基地北側國安二路\n臨地界線側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化及人行淨寬位置\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第三、七類(建築技術規則之山坡地專章地下各層\n最大樓地版面積)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n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經檢討深度超過 1 公尺未\n達 1.8 公尺部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補充套繪基地東側、國安一期與本基地之公共空間\n及人行動線串聯至周邊公園及公共設施等關聯性說\n明；更新基地分析章節周邊重要公共設施現況圖。\n(二) 1 層 鋪面紋理再調整設計；街道傢俱位置往基地內\n側退縮以形塑休憩停留節點；取消案名牆設置，案\n名改設置於建築基座立面。\n(三) 基地喬木植栽配合周邊公園整體規劃考量，並考量\n日照方向調整植栽種類；基地東南側調整台電受電\n室位置並增加退縮及綠化形塑停留節點。\n(四) 垃圾儲存空間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並補充洗手\n檯等設施；檢討垃圾車清運動線；屋突層頂版設置\n太陽光電設備等替代能源。\n(五) 裝飾物應逐層檢討並標示及補充剖面圖；依規檢討\n基地高程、建蔽率及管委會共享空間之防火豎道區\n劃。\n(六) 振動週期檢核偏軟應增加勁度；地下層西南角應檢\n核梁是否形成短梁並檢討因應對策；柱線 X5 處剪\n第二頁\n力牆應設置至地下層；地上 2 層~11 層以上於 2 幢\n間柱線 X8~X9 間應設置伸縮縫。\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1、 建議案名牆增加燈光設計。\n2、 本案１層Ｄ、Ｅ戶外閱讀及遊戲區及 15 層階梯空\n間請再次檢視遮蔭設施或喬木之遮蔭效益。\n3、 建議本案適度調整鋪面與綠地切割設計，減少碎\n化增加開放空間之系統性。\n4、 P.121-157 請釐清基地地面與建築物樓層定義關係，\n並再依規檢討建築面積建蔽率是否符合規定 ；\nP.167-187 請釐清戶外空間與地下室頂版關係應否\n計入建築面積。\n5、 P.188-188 樓地版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請\n再釐清。\n6、 P.1-1 本案案名建請全文一致；P.33-34 分析章節\n「臨房」文字誤繕應為「鄰房」；P.121-157 5-\n12-9 節中，綠建材標章證書逾期甚久請修正；\nP.121-157 5-12-10 節中，垃圾量估算依據請依\n111 年的資訊修正。\n7、 管委會共享空間之挑空區淨高請檢討。\n8、 公共藝術選擇時，建議宜邀請原規劃建築師參與。\n9、 空調格柵間距建議小於 8 公分。\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街道座椅應能往綠帶內縮使座椅與綠槽整合配置，\n提供更舒適的休憩機會。\n2、 目錄 4-14-1 應補充發電機房進排風剖面詳圖。\n3、 立式水表取消塑木格柵改以永久性材質設計。\n4、 目錄 9-5-1 垃圾儲存空間應補充剖線、剖面、設\n置位置圖及補充說明垃圾車的清運動線，該空間\n並增設洗手檯、拖布盆等設計。\n第三頁\n5、 各層平面圖增加解析度，確認文字、線條清晰度，\n以利判別。\n6、 報告書內各向剖面圖應補充建築線及地界線標示。\n7、 補充各樓層之無障礙專章檢討，且應含店舖、公\n共空間相關檢討。\n8、 交通影響分析於社會住宅及幼兒園機車臨停區應\n補充說明。\n9、 地下 2 層停車位第 111 號及地下各層同一位置之\n車位應檢討 600 公分淨距離檢討。\n10、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n1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2、 結構設計部分：\n(1) 補充地質鑽探報告的結論與建議。\n(2) 混凝土強度應標明 280、350 及 420 kgf/ cm²\n分別設計之樓層。\n(3) 應標明開挖擋土支撐各監測儀器的管理值。\n(4) 建 物為 地 上 23 層， 但 右 棟 的 振動 週 期 達\n3.59327 秒，應適度增加勁度，避免設計過軟。\n(5) 地下層結構平面圖西南及東南方之梁檢核是\n否形成短梁。\n(二) 建議事項：街道座椅建議塑木改採永久性材質。\n第四頁\n第二案：遠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61、62 等 2 筆地號 (第三種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n聯席委員會審議：\n(一) 臨公益路側申請宜居建築；認養公有人行道增植行\n道樹、東北側調整路緣石設置型式，考量行人安全\n以截角設置。\n(二) 地面層臨 6 公尺計畫道路及 10 公尺大富街沿建築\n線側栽植喬木，形塑雙排樹之綠蔭環境；考量植栽\n生長環境調整北側喬木位置，並補足喬木增加綠覆\n面積；南側防火間隔旁增植喬木。\n(三) 屋頂層應檢討無障礙通路及防水閘門設計，增植 2\n倍以上小喬木並以複層式植栽種植。\n(四)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至少 2 公尺以上，並補充夜\n間燈光模擬圖；街道傢俱高度加高至 45 公分。\n(五) 確實檢討喬木及灌木規格尺寸；補充植草磚排水計\n畫。\n(六) 裝飾板外側設置欄杆應檢討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 公\n分以上；補充無障礙專章檢討。\n(七) 開挖擋土措施於西南及東南角隅增設斜撐；地上 3\n層以上柱線 4~5-D 處梁 GD-4 及柱線 4~5-B 處的梁\nGB-4 於反向振動時的應力並全圍束設計；地上 2 層\n以上柱線 2~3-D 及 6~7-D 應加強懸臂梁設計。\n二、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全面增加基地綠化及植栽；P.42-95，建議本案左\n右兩側人行空間調整綠帶至臨道路側之原土層區，\n第五頁\n形成人行通道兩側皆有綠意，並減少鋪面面積增\n加綠覆面積。\n2、 P.123，檢視植栽名稱與照片之正確性，例如金露\n花、羅漢松，並檢視植栽圖圖例之正確性，例如\n象牙木應為喬木、羅漢松及長紅木選用為灌木或\n喬木。\n3、 改為宜居陽台；加強屋頂綠化喬木及複層植栽。\n4、 P.218-223，裝飾物應與陽台型式有別，請修正；\n並詳細標示各樣態剖面圖及剖面位置。\n5、 報告書修正：P.33-33 會員證請更新為 113 年；\nP.123-123 羅漢松象牙木應為喬木而非灌木 ；\nP.125-125 建議本案多考量植物的樹冠、生長特\n性及友善行人的作法，不宜太緊貼建物；P.191-\n191 切結書仍載有店舖請修正；P.277-300 交通\n改善措施目前僅列原則，建請補充具體作法。\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本次變更後僅做住宅使用，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n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內容重新勾選。\n2、P.10-9-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n容更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n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n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n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n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三、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臨道路側原土層應增植喬木，形成人行通道兩側\n綠意，並減少鋪面面積增加綠覆面積。\n2、 喬木植栽表應再檢視植栽名稱與照片之正確性，\n例如金露花、羅漢松執；並檢視植栽圖圖例之正\n確性，例如象牙木應為喬木、羅漢松及長紅木選\n第六頁\n用為灌木或喬木。\n3、 補充無障礙專章檢討。\n4、 補充地上 1 層空調格柵美化檢討。\n5、 交通影響分析補充說明本案及臨近建案總合所產\n生的交通量指派。\n6、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 A 剖面應補充標示發電機\n進排風口之高度尺寸，並檢討符合規定。\n7、 地上 1 層景觀燈具夜間模型平面圖補充標示基地\n範圍並釐清是否逾越地界線或建築線。\n8、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n9、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0、 結構設計部分：補充開挖擋土支撐各階段的應\n力與變形分析。\n(二) 建議事項：無。\n參、 散會(12:00)\n第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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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202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特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三 富 段\n41、45、46、48、49 地號等 5 筆(第\n13：40~15：10\n一之 B 種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n2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樂 田 段\n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15：10~16：40\n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特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三富段 41、45、46、48、49 地號等 5\n筆(第一之 B 種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163.5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錶 等 設 施\n物，同意設置。\n(六)本案於 10 公尺龍瑞街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同意\n設置。\n第1頁，共5頁\n(七)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提出\n智慧建築，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同意設置\n(八)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九)依「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規定，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n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側臨 25 公尺龍富路五段認養人行道範圍延\n伸至 10 公尺龍瑞街範圍，行道樹樹穴以灌木及複層\n式植栽種植，增加色彩豐富性。\n(二)地面層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西側增加一處人行破\n口。\n(三)入口大門過於壓迫降低高度至 3 公尺以下、材質及\n型式配合建物及景觀材質調整並增加攀爬性植栽，\n加強開放性及友善性，增加水池寬度並開放街角廣\n場供公眾使用。\n(四)標示水池寬度及高程，增加行人可視性及停留節點\n並加強景觀設計；考量後續維管使用，水池周邊植\n栽調整以常綠性植栽為主。\n(五)垂直綠化陽台欄杆增加透空以形塑植栽滿溢。\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入口大門牆太高建議用自然的材質；大門入口型式與水道\n設計語彙的一致性請檢視；臨龍瑞街建議大門、花台等再\n退縮，加大供公衆使用開放空間。\n(二)龍富路公有人行道樹穴增加綠化；西側臨龍富路之人行\n道，應留設連通鋪面接通道路；西側、南側部分留設 4 公\n尺寬之人行道是否需要 。\n(三)檢討人行道高程與水道關係規劃設計視覺可及性、可親近\n第2頁，共5頁\n性；標示水道最窄處寬度，檢視從人行道是否具景觀可視\n性；植栽設計強化水岸特色；本案以水池及建物入口之牆\n體共同形成外部開放空間之私領域，建議調整部分水域面\n積及入口牆體高度降低視域及空間壓迫性及公共使用\n性。\n(四)補充垃圾出口規劃；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硬舖面減少並增植\n喬木；臨停駐車彎前大門建議取消或縮小規模。\n(五)基於永續思維及趨勢，燈光Ｂ點建議可分段調整；檢討太\n陽能板面積是否符合法規需求（重點不是法規，而是低碳\n永續下的再生能源的趨勢）。\n(六)本案宜居陽台配置方式側重不在生活而在視覺景觀，不是\n宜居的初衷；垂直綠化以小喬木（或大灌木）及懸垂植物\n設計。\n(七)報告書修正：第 26 頁，謄本建議更新。（搭配第 98 頁之\n公告現值也會有不同；第 103 頁，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n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n模之公文函號誤植請修正；第 168 頁，交通改善措施偏原\n則性敘述，建議再具體些；第 176 頁，各類場所消防安全\n設備設置標準寫 97.5.15，請更新為 110 年 6 月 25 日；第\n180 頁，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所依標準為 107 年較舊，且\n前後不一致，建議與第 36 頁一致，採 111 年的數據推估；\n第 185 頁，無障礙者用電梯功能設施，也是較舊請併前點\n意見修正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確認本案交評送審門檻規模，依 P.7-1 本案僅作住\n宅使用，非建物兩類以上用途得併入都審審查規模。\n(二)P.1-2，本案都審規費與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n(三)P.2-7，會辦意見第 5 點，請詳實回復。\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978.38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一)套繪益豐路二段園道植栽內容並配合基地內植栽整\n體設計；臨街面增植喬木形塑雙排林蔭大道。\n(二)加 強 大 廳 出 入 口 景 觀 意 象 設 計 ； 調 整 車 道 設 置 型\n式；檢討台電受電室設置位置不影響地面層喬木種\n植。\n(三)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檢討圍牆設置高度\n及位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評估臨龍富二路臨停駐車彎是否可以取消，儘可能開放\n供公衆使用。\n(二)地面層景觀需加強親和力及生活想望，以人為本 ；未開挖\n範圍再多植喬木。\n(三)加強整體開放空間與基地周邊及建物之空間系統及細部設\n計。\n(四)汽車坡道將綠地分割為二是否恰當，請考慮。\n(五)第 29 頁，「鄰進」二字應修正為「鄰近」。\n(六)第 111 頁，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n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之公文函號誤植，請修\n正。\n第4頁，共5頁\n(七)第 184 頁，交通改善措施偏原則性敘述，建議再具體。\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建築線與開挖範圍線顏色\n過於接近，不易辨識，請修正。\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3/2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18次",
    "meeting_id": "11302019",
    "agenda_pdf": "11302019_A.pdf",
    "minutes_pdf": "1130201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333、\n335、336、338、339 等 5 筆地號(第\n9：10~10：50\n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52、53\n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0：50~12：10\n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福和段 333、335、336、338、339 等 5\n筆地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本案臨 10 公尺安和西路側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再予植栽綠化，同意通過。\n(六) 本案建築基地超過 6000 平方公尺且店鋪高度低於\n15 公尺，申請設置平屋頂，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七)本案於 15 公尺玉寶路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委\n第1頁，共7頁\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 版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n後通過：\n(一)套繪基地周邊公園(公 99、99-1)喬木植栽(含種類、\n開花季節及花色)、人行動線配置並配合基地內部植\n栽整體設計；認養 15 公尺玉寶路兩側(公園側)公有\n人行道。\n(二)東南側及西南側街角廣場增加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及\n街道傢俱提供鄰里休憩使用；玉寶路側增植喬木形\n成 3 排喬木；朝馬路及安和西路增植喬木形成雙排\n喬木；加強安和西路與鄰地間及店鋪棟周邊景觀設\n計；西北側車道出入口增加綠化設計。\n(三)取消圍牆及草皮燈；公共藝術配合區域特性重新設\n計並增設 1 處公共藝術；街道傢俱加強遮蔭性設\n計，座椅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n(四)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懸垂性植栽綠化；陽\n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滿溢；朝馬路側\n及安和西路側增加垂直綠化；店鋪屋頂層增植小喬\n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B 棟梯廳增加開窗設計。\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考量安全性增加透空率；補充車\n道旁資源回收室及警衛室建築量體設計內容。\n(六)補充文化局認定遺址函文並敘明後續辦理方式。\n(七)更新重大建設及相關圖面；補充基地至公共設施(如\n公園、足球場、客運轉運站)路徑及動線分析；補充\n500 公尺新建案交通影響分析；補充 500 公尺內\niBike 站位及使用分析；地下 1 層機車 50 部以上機\n車道應達 2.5 公尺；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以專章檢討；\n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應確實落實，若有外部化需\n求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基地三面臨路破口補充交\n通車流衝擊分析及店鋪停車管理機制。\n第2頁，共7頁\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 下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補 充 安 和 西 路 側 栽 植 櫸 木 與 北 側 行 道 樹 整 體 性 說\n明。\n(二)補充本案退縮地喬木與行道樹種類協調性。\n(三)補充人行空間植栽穴尺寸，並採長方形植栽帶配置\n喬木、灌木、地被複層林相景觀。\n(四)灌木應避免種植七里香、金露花、宮粉仙丹等病蟲\n害嚴重之品種。\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東南角非開挖區應增植喬木，建議在朝馬路側開放空間至\n少加大至建築側，並結合街角廣場，以鄰里公園型式設計，\n並考慮適度開放。\n(二)整體植栽設計應呼應公園植栽，並加強季節及色彩變化、\n生態性。\n(三)補充東南側基地與道路之剖面圖；人行道應確認與車道順\n平，勿有段差。\n(四)低碳專章多僅以文字敘述過於簡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n規範修正更新相關函文依據；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請更新為最新版本。\n(五)增加 2、3 層露臺的綠化；增加臨朝馬重要軸線及面對公園\n側之垂直綠化。\n(六)屋脊裝飾物西向立面玻璃牆，請取消之。\n(七)平面假柱數量稍多，請檢討其必要性。\n(八)整體防火間隔必須順平且不得圍束設計。\n(九)請檢附新版之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交通影響\n評估內圖 6-2-2 基地周邊土地使用示意圖請更新（已無中\n港路之路名）。\n(十)請更新台中捷運藍線進度（台中捷運藍線於 2024 年 1 月\n29 日奉行政院核定）、市政路延伸進度（第 2 標預計 2026\n年底完工），並補充說明前述重大建設與基地之關係。\n第3頁，共7頁\n(十一)請確實依交通局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修正，將地下樓層\n之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含格位尺寸、編號、指\n向線、車道寬度及坡度、曲率半徑及相關標誌等。\n(十二)機車車道寬度由 1.5 公尺至 2.3 公尺，請盡量保持車道寬\n度一致化及車流運行單純化設計，並依法規妥適檢討。\n(十三)請專章檢討玉寶路臨停駐車彎之設計是否符合都審通案\n性原則之要求，且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及相鄰停車場出\n入口之影響分析。\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請更新謄本為最新版本。\n(二)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n第4頁，共7頁\n第二案：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52、5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25.2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申請宜居建築或景觀陽台栽植小喬木；認養龍富路\n二段側全街廓(龍富五街至向心南路段)公有人行道\n(含行道樹及鋪面)，後續依建設局核准為準。\n(二)建築物向基地內側退縮 1 公尺以上，並於臨路側增\n植喬木形塑雙排喬木。\n(三)基地南側街角廣場增植喬木減少硬鋪面，並考量遮\n蔭及使用性形塑停留節點；龍富五街側減少破口整\n併植栽帶；後院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及停留節點；\n第5頁，共7頁\n地面層喬木覆土深度以最低點起計並地下室確實降\n板。\n(四)花臺植栽調整為懸垂性植栽種類；露臺及屋頂層增\n植小喬木。\n(五)投樹燈減半設置；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調整街\n道傢俱位置錯開設置。\n(六)車道出入口調整鋪面；調整機車出入口位置遠離坡\n道，並依規檢討機車道寬度；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n化確實落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公共藝術調整景觀設計；消防送水口不要與座椅共構。\n(二)建議調整地下室挑空通風位置於車道旁。\n(三)喬木植栽加強開花、季節色彩考量。\n(四)兒童遊戲區建議根據基地環境配置於適當位置。\n(五)部分花臺外牆未開窗，補充說明維管方式 。\n(六)本案棟距僅 3.2 公尺且建築量體過長，不利都市整體風場\n條件，影響角間住戶開窗通風之條件。\n(七)施工車輛暫停區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n申請交通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n為原則。\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4-7-4、P.6-2、P.6-3-3，平面圖圍牆寬度不一致，請釐清\n修正。\n(二)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及裝飾物回饋應分別臚列，不得重\n覆計算。\n(三)P.98，固碳量計算總表與基本資料不同，請修正。\n(四)P.101，基地保水評估總表與基本資料不同，請修正。\n(五)P.166，表 26 與基本資料不同，請修正。\n第6頁，共7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3/1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301次",
    "meeting_id": "11303002",
    "agenda_pdf": "11303002_A.pdf",
    "minutes_pdf": "11303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3 月 1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1 案、審議案\n09：05 ~09：10\n件 2 案\n參、 提案報告\n第一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n09：10~9：30 務所辦理沙鹿區興安段 474 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n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n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605、605-2、607、607-\n09：30~11：50\n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賦築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953、958 等 2 筆地\n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n10：50~12：10\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經 112 年度第 294 次 B 組再提會)\n12：10 ~12：30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提案\n12：30 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1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3 月 1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報告 1 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會報告：\n第一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興安段 474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n案件)\n說明：6 個月期限內未提送都審審定書過局，爰提請委員會\n報告。\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同意本案設置花台、陽台\n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n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 同意本次配合 112 年第 4 次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n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設計內容。\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第一頁\n(一) 公共藝術及開放空間告示牌補充底座結構及定著方\n式；街道傢俱高度調整為 45 公分並增加遮蔭設計。\n(二) 車道出入口考量視距安全性採以喇叭口型式設計。\n(三) 花台未緊鄰女兒牆應距離(女兒牆)100 公分。\n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請敘明經 265 次聯席委\n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後都審報告書版本與都更會議通過版本\n之差異性。\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裝飾物專章檢討裝飾物範圍不得標示陽台用途。\n2、 目錄 4-11-1 圍牆平面圖與細部大樣圖長度標示不\n相符，應修正一致。\n3、 P.5-19 基地面積應檢討 1500 平方公尺、P.5-21\n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總合 S 應該為 1039.31 平方公\n尺及 P.5-24 本案為第四種住宅區，誤繕部分應修\n正。\n4、 地下層平面圖說明全面留設充電線槽，應標示於\n平面圖，另低碳車位檢討 5 輛，與圖面不符應修\n正。\n5、 結構設計部分：\n(1) 報告書結構設計單位誤繕，應修正為長新工\n程顧問有限公司。\n(2) 結構專章書表模糊不清無法識別，應再重新\n排版及修正解晰度。\n(3) 應確認本案是否位於近斷層地質敏感區域。\n(4) 安全措施鋼板樁上方應確認是否得施作 WB 梁。\n(5) 結構平面圖偏移不完整，應修正。\n(6) 結構分析模型平面圖應修正超出頁面部分。\n(7) 結構圖 Line 11/B 柱位地下室與地上 1 層轉\n了 90 度，應確認如何施作。\n(8) 應補充軟弱層檢討，並確認地上 1 層是否有軟\n第二頁\n弱層問題及因應對策。\n(9) 造型柱下方樓板厚度確認是否足夠造型柱的\n鋼筋錨定。\n(二) 建議事項：地上 1 層建議行人動線、停留空間與綠\n地範圍的配置，能夠具邏輯及層級之合理性；另幾何\n造型應與設想之使用情境及活動相互契合。\n第三頁\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605、605-2、607、607-1 等 4\n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同意本案設置裝飾板等投\n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n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 同意北側 8 公尺西安街 277 巷 77 弄 2.5 公尺人行\n步道及植栽綠帶留設型式。\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修正設計部分，依本次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n照預審審議第 252 次委員會意見辦理；基地北側 8\n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同意自建築線自願退縮寬\n2.69 至 3.57 公尺供公眾通行，同意納入開放空間\n範圍惟不得計入獎勵係數檢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n牌，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n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共享機車告示牌，\n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修正設計部分，依本次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n第四頁\n照預審審議第 252 次委員會意見辦理。\n(五)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補充機車共享車位與住戶車位區隔及管制方式。\n(二) 加強共享車位與汽車車道出入口安全性，並增設聲\n響式警示設備。\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非常認同願意提供共享機車，為未來大學城生活\n型態帶起引領風潮。\n2、 建議共享機車與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動線方向整併，\n以簡化路口車流動線。\n3、 補繪東側基地臨既成路之現況及其是否有人行道。\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目錄頁碼與報告書內容不一致。\n2、申請書應與封面案名一致。\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建築線退縮 2 公尺範圍與路面之設計高\n程應檢討標示。\n2、 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應釐清道路開闢情形並說明得\n否供公眾通行。\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裝\n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專章\n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第五頁\n4、 結構設計部分：\n(1) 應確認前 2 個振態是否有非正交 X 軸與 Y 軸的\n行為，如有需注意動力分析應多檢討其他方向\n之地震力。\n(2) 應注意鋼柱屋頂造型鋼柱站在樓板上，樓板\n厚度是否足夠。\n(3) 應確認 Y 向法規週期為何採用 0.05 的係數。\n(二) 建議事項：空調設備考量實際用途，建議留設 1 對 1\n室外機空間。\n第六頁\n第二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賦築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953、958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761.57 平方公尺(23.76%)，\n加計開放空間獎勵 1482.83 平方公尺(20%)，總面\n積 3244.4 平方公尺(43.76%)，超過其基準容積\n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地面層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n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化及人行淨寬留設位置及型式\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依 112 年第 1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n紀錄及都審通案性原則第 37 點，景觀花架其投影\n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惟仍計入建築面積。\n(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無\n法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惟現況道路得供公\n眾通行，故同意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n惟獎勵係數以 1 檢討，並應自建築線退縮寬 2.5 公\n尺供公眾通行；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n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n水口、立式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七)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第七頁\n(九)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n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取消基地西側圍牆；地面層鋪面及喬木植栽應與西\n側鄰地整體考量規劃設計，與西側連接之人行步道\n增設通道破口連接至台灣大道；考量街道家具舒適\n性調整位置，另臨接何厝街側增加綠化，並調整街\n道座椅於靠建築物內側。\n(二) 開放空間減少跳島並整合集中綠化設計；依規檢討\n地下室降板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以上。\n(三) 公共藝術位置往基地內側調整並補充結構定著設計\n詳圖；考量人行步道舒適性調整進排氣口設置位置；\n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考量安全性調整設計型式；\n取消草坪燈改採安全照明設備。\n(四) 依規檢討戶外出入口及梯廳；基地北側建築物增設\n1 處社區室內出入口。\n(五) 車道進入地下 1 層轉彎處，開挖深度超過 150 公分\n應檢討安全支撐設置；開挖安全支撐增加至地下 3\n層；活載重應依各實際載重檢討；地震力重新檢核；\n補充與鄰地同時施工時之地下室結構擋土安全措施\n及管制。\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何厝街穿越台灣大道行穿線應與開發基地人行\n動線整合調整行穿線位置，並將台灣大道改成 Z\n第八頁\n字型行穿線，一併改善行人穿越道路安全性；\n補充北側車道入口舖面對行人安全性檢討。\n2、 1 層配置消防送水口自建築線後 50 公分設置；\n街道傢俱對座改為單側；店招以每戶設置一處\n為原則。\n3、 基地臨近市政府捷運站，商業發展潛力大，請\n納入洽公及購物消費顧客停車服務，就目前停\n車場設計，應至少將 1 層開放供公共使用；\niBike 站 12 與站 3 距離 500 公尺，於 200 至 300\n公尺設置一站之原則下，建議再預留增設 1 站\niBike。\n4、 臨地下停車場車道南側依圖示是否有花台，請\n檢核安全性並補充剖面圖檢討覆土深度。\n5、 基地東側補充剖面圖檢討覆土深度；南側踏石\n步道 2 處行人等使用者可進入水景區，請增加開\n放性及友善性。\n6、 1 層管委會空間與梯廳範圍請再釐清，並分別檢\n討容積。\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p.1-1-1-1 都審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詳實填\n寫(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等)。\n2、p.4-10-1 補充公共藝術 3 時段夜間照明措施。\n3、p.4-7-1-6 釐清並確認景觀休憩及遮蔭設施物是否合於\n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第 37 點規\n定。\n4、p.9-1-1-1 交通影響評估是否包括第二類，請核實確認。\n5、p3-4-1-6，1 層平面配置圖等圖說請補充計畫道路名\n稱、寬度，並請確認本案退縮開放空間是否為 4 公尺\n騎樓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等。\n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公尺容移退\n第九頁\n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n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n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P.6-1-6-2 開放空間範圍套疊有誤應修正。\n2、 應檢討台灣大道側喬木間距，確保生長友善的配\n置。\n3、 臨接何厝街側街道家具配置應調整於鄰近建築物\n側，另配合行人動線及店舖出口櫥窗效應可適度\n減少家具數量；於綠地側街道家具可增加淨深，\n其鋪面範圍與面積配合調整。\n4、 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n避免影響街道家具位置。\n5、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應明確說明金\n屬材質種類及顏色。\n6、 目錄 3-4-1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之低碳車位檢\n討台電受電室面積有誤，應修正。\n7、 消防救災車輛操作消防救災活動空間應自中心點\n計算 11 公尺計算範圍。\n8、 地下 1 層垃圾停車空間前方車道寬 3.5 公尺檢討\n不足。\n9、 基地東南側街角公共設施之交通號誌桿及號誌控\n制箱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10、 交通部分應具體提出社區住戶訪客搭乘計程車、\n商舖顧客之落客臨停模式與位置；上下車處與室\n內機能之距離及路徑應合理、安全及便利，應不\n得佔用步行空間及自願退縮 2.5 公尺範圍，亦不可\n影響台灣大道及何厝街之車流。\n11、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n第十頁\n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n應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1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 結構設計部分：\n(1) 機 房 活 載 重 一 般 取 1000kgf/m² ， 本 案 僅 取\n200kgf/m²應檢核是否足夠。\n(2) 工址距離三義斷層 7.75 公里，距離車龍埔斷層\n8.23 公理，地震力計算應比較兩條斷層的影響，\n以確認由哪條斷層控制。\n(3) 依據採用之規範軟弱層檢討應計入非結構牆之\n強度。\n(4) 應 確 認 混 凝 土 結 構 設 計 規 範 採 用 年 度 ，\n113/1/1 實施之規範才能採用 SD490W 材質之鋼\n筋，但抗震構材要採用 4000psi 以上強度，與\n本案採用之強料強度有衝突，應修正。\n(5) 應補充開挖擋土分析各階段擋土壁體側向變位\n結果。\n(6) 地 1 層部分牆體有 2 樓層高，應檢核牆厚是否\n足夠。\n(7) 應確認及說明本案是否有採用抗浮樁。\n(8) 宜居陽台部份降梁後與室內梁高程錯開，應檢\n核是否造成大梁 B5 梁深不足及因應措施。\n(9) 標準層樓層戶數較多，走道樓板厚度應檢核是\n否足夠埋設所有管線。\n肆、 散會(12:20)\n第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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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201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新段 635-1、\n635-6、635-9、636、636-1、637、637-\n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n13：40~15：2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112 年度第 602 次委員會再提會)\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倡和段 215、\n216、217、219 等 4 筆地號(第三之一\n15：20~16：50\n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5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旱新段 635-1、635-6、635-9、636、\n636-1、637、637-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開\n放通行告示牌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本案未依土管第 13 點規定留設騎樓，因申請危老退\n縮建築獎勵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本案申請危老退縮建築獎勵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未依土管第 13 點規定留設騎樓，請依土管規定補\n充原因及加強友善性說明。\n(二)補充認養樂成公園範圍及與本案串聯關係並加強鋪\n面設計，樂成公園新植喬木位置應考量公園使用性\n質種植且與現況喬木整體設計。\n(三)地面層東側供公眾通行人行步道增加景觀及趣味性\n設計，補充供公眾通行告示牌基座尺寸；地面層北\n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植栽；取消地面層植草磚鋪\n面；店鋪前綠化植栽配合使用性調整設計。\n(四)加強建築物南、北向垂直綠化；建物夜間燈光模擬\n不含住戶陽台照明。\n(五)公共藝術及案名牆配合建築物語彙整體設計，補充\n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圍牆高度降至 2 公尺以下。\n(六)考 量 行 車 安 全 視 距 加 大 車 道 出 入 口 並 以 喇 叭 口 設\n計，並向交通局申請繪製雙黃線。\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公園認養新植喬木應配合暨有休憩活動機能、植栽景觀配\n置；基地東側通路與公園銜接廣場加強舖面型式設置；告\n示牌標示前後通廊為開放空間；後方公園訂認養範圍。\n(二)樂業路採標線分隔，避免太多出入口，車輛進場及離場僅\n能右轉，禁止左轉，但無需設置號誌；認養 4 公尺公有人\n行道，建議作為自行車道，形成樂業路自行車路網 。\n(三)店舖前植草磚不適使用，請修正；減少車道燈及在人行步\n道上的車道燈；地上 1 層主入口對應之人行道破口處增加\n綠覆面積，延續人行道綠意；另主入口左右兩側休憩區考\n量依人行道方向性局部調整休憩區之設計加大綠覆面\n積：案名牆請考量與公共藝術之整體性設計包含材質與色\n彩；公共藝術確實模擬夜間燈光的效果。\n(四)垂直綠化補充滴灌及排水系統圖。\n第2頁，共5頁\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應提會項目應與會議紀錄內容一致。\n(二)委託書請更新版本。\n(三)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n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倡和段 215、216、217、219 等 4 筆地\n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n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340.01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 4231.51 平方公尺(39%)，超過基準容積\n6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及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二)基地西南側口袋公園增加簇群式街道傢俱及休憩停\n留節點設計，加強鋪面設計及夜間照明；調整基地\n南側門廳出入口鋪面與無遮簷人行道一致；景賢南\n二路及太原路側增植喬木；機車停車場無遮簷人行\n道側增加植栽綠化設計；取消臨路側飄型羅漢松改\n栽植大型喬木。\n(三)西側人行通道勿採踏石設計改以無障礙鋪面設計，\n出入口 2 側增設供公眾通行告示牌；街道傢俱長度\n調整為 120 公分以下，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降低圍\n第4頁，共5頁\n牆高度至 230 公分以下；公共藝術補充固著方式。\n(四)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n(五)加強說明訪客停車管理方式。\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考量設置共享停車位。\n(二)臨太原路植槽破口減少，臨人行道側增植 1 排喬木，且喬\n木帶應有連續性。\n(三)建議臨建築線側宜有 2 排喬木。\n(四)12 公尺景賢南二路側取消 1 排機車位以增加綠化植栽槽及\n喬木；機車道調整為一進一出設計，寬度調整為 1.5 公尺，\n其餘法定空地作喬木植栽。\n(五)基地左側開放空間請強化通道舖面之設計以增加通行舒適\n性，並加強空間之機能與動線節點之細部設計。\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P.4-20-1 立體綠化灌木覆\n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請修正。\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3/1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16次",
    "meeting_id": "11302017",
    "agenda_pdf": "11302017_A.pdf",
    "minutes_pdf": "1130201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豐原區一心段 1130 地號\n9：10~10：40\n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地上 8 層地下\n3 層亞洲大學附設豐原醫院暨長照機\n構及托育大樓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三 塊 厝 段\n1126、1158、1161、1162、1126-1 等\n10：40~12：10\n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一心段 1130 地號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地上\n8 層地下 3 層亞洲大學附設豐原醫院暨長照機構及\n托育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基地東側 24 公尺豐裕路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本案於醫療大樓立面設置 2 處案名及長照大樓立面設\n置 1 處案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醫療大樓及長照大樓屋頂層未予植栽綠化，採設置\n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取代，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第1頁，共7頁\n置。\n(八)本案於 36 公尺計畫道路(豐原大道)、24 公尺豐裕路\n及 12 公尺豐裕路側均設置車道出入口，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n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周邊公共空間(綠地、綠兼滯、園道及公有\n人行道)喬木配置(種類、花期、花色)並專章檢討分\n析(含基地內配合周邊喬木設計、保留、移植、假植\n計畫及施工維管計畫)；綠 20 及基地內以保留大型\n喬木為原則。\n(二)認 養 基 地 西 側 豐 原 大 道 高 架 下 方 空 間 、 南 側 綠 兼\n滯、園道及公有人行道，並補充認養計畫(含增加植\n栽綠化、鋪面、照明及街道傢俱)；檢討並向本府交\n通局申請調整東側豐裕路行穿線位置。\n(三)中庭增加綠化面積及休憩停留景觀設計；西側考量\n使用性調整人行道動線，加大喬木米徑 15 公分以上\n並加強景觀設計；南側豐裕路臨建築線側先栽植喬\n木再留設人行道。\n(四)露臺增植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及增加座椅休憩\n空間。\n(五)醫療大樓建築立面案名減少為 2 處；街道傢俱考量\n遮蔭及舒適性(如 B.(1))調整位置，並採簇群式設\n計；公共藝術考量醫院性質重新設計；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加強美化設計。\n(六)標 示 基 地 內 車 道 寬 度 ； 基 地 內 臨 停 駐 車 彎 專 章 檢\n第2頁，共7頁\n討；補充三面臨路車道及綠 20 出入口分析；補充托\n育大樓、復康巴士、緊備救護車、計程車臨停區接\n送動線及管制分析；補充醫療廢棄物及垃圾處理清\n運計畫。\n(七)服務性車輛(優先設置於地下層、調整地面層停車場\n位置)與緊急車輛動線分別設計為原則；補充智慧停\n車管理系統；研議 i-Bike 設置；補充交通局交通影\n響評估通過之會議紀錄公文及交通技師實際簽證之簽\n名、日期。\n(八)檢討基地(不含綠 20)出入動線及緊急進口相關規\n定。\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建議舉辦周邊居民說明會。\n(二)地下室請確實降板。\n(三)建議長照大樓西側地面停車場縮減面積(減少至少一半車\n位)或調整位置，以利留設更多綠地及活動空間供醫院內\n部活動使用。\n(四)地面層開放空間被車道切割破碎不利使用，應加以整合，\n並加強人行串聯通行的安全性。\n(五)北側保留榕樹周邊加強景觀設計形塑地點意象，整合因舖\n面切割破碎化綠地。\n(六)街道傢俱型式增加靠背、扶手以符合高齡使用。\n(七)全區植栽加強季節、色彩變化考量。\n(八)植栽編號於圖上確實標示，保留樹、移植、新植分別標示。\n移植樹是從何處移來，假植區，定植計畫，施工期養護計\n劃。補充現況喬木植栽調查圖說，含位置、名稱、規格。\n(九)戶外停車場能否增植喬木？另，該停車場能否改為沿西側\n車道路邊停車，將該停車場改為綠地？\n(十)南側臨路側，能否增植一排喬木，行成雙排樹之遮陰步道？\n(十一)請說明北側公園設置車道適法性。\n(十二)因出入口有多處破口，不利行人穿越至對側綠帶使用。\n第3頁，共7頁\n(十三)托育中心應考慮接送停等空間，以及提供幼兒足夠的戶\n外活動空間。\n(十四)基地東側 3 公尺人行步道宜直通且順平。\n(十五)停車位不足，建議再挖一層作地下 4 層；停車場車道建\n議雙進雙出。\n(十六)以確保行人安全下，詳細評估三面臨路設置車道出入口\n及相關車流動線之關係（救護車動線、幼兒園接送、計\n程車停等區、復康巴士、外送餐點區等）、北側綠 20\n設置出入口及人行通路之必要性。\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備註欄提會事項請確實依會議決議事項填寫。\n(二)P.4-16.2，圍牆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透空率。\n(三)補充托育大樓屋頂綠化設計內容(含植栽表)及剖面詳圖(含\n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四)補充醫療大樓及長照大樓屋頂設置太陽能板設計內容及剖\n面詳圖(含太陽能板設置角度)。\n第4頁，共7頁\n第二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1126、1158、1161、\n1162、1126-1、1158-1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48.32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獎勵 1524.08 平方公尺(39%)容積總量 69%，超\n過基準容積 60%，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街道傢俱結合樹\n立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臨 20 公尺黎明路二段側設置 3 處街道傢俱結合樹立\n式廣告招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調整圍牆基座高度；縮短黎明路二段 21 巷側圍牆長\n度以加大東南側街角廣場設計。\n(二)地面層減量設置景觀照明；臨 20 公尺黎明路二段側\n減少破口、加長植栽槽；公有人行道植栽槽採延續\n性設計並增植行道樹，認養候車亭型式應與街道傢\n第5頁，共7頁\n俱整體設計。\n(三)店鋪 1 取消 1 處出入口以增加綠化設置；公共藝術\n不含基座高度至少 2 公尺，並調整位置至東南側街\n角廣場與景觀綠化整體設計；取消遊具改以植栽綠\n化設置。\n(四)考量行車安全視距及加強友善性，東南側留設道路\n截角改以硬鋪面設計並調整消防送水口位置。\n(五)垃圾貯藏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六)交 通 影 響 分 析 之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修 正 捷 運 等 相 關 資\n料，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建案其衍生交通量應整\n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未來汽機車進出動線應\n管制以右進右出為原則；施工各階段，補充安全庇\n護行人安全計畫。\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黎明路二段 21 巷與黎明路留設截角；檢附圖說臨黎明路二\n段 21 巷廢除現有道路、鄰地(畸零地)之關係及畸零地之對\n策，綠化畸零地；道路交叉點種植喬木，加大人行道鋪面。\n(二)加強對於綠建築銀級的相關說明；基地北側植栽槽破口減\n少，增植喬木；臨 21 巷圍牆內移約 1 公尺設置通路 。\n(三)遊具區增植大型遮蔭喬木，附近增設傢俱與遮蔭及與主建\n築的鋪面連結；遊具是否申請雜項計入建築面積。\n(四)P14 檢核圖件含 7-2 交通影響評估、 7-3 交通影響分析，\n請再確認本案之送審標準；所檢附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檢核表頁次與本文並不一致;檢核表之機車停車位為 122\n應予以修正為 123 ；幹事意見之機車尺寸尚未標註，且機\n車格位 123，請依規檢討車道雙車道及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n尺設計之必要性；請修正重大交通建設進度（台中捷運藍\n線綜合規劃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獲行政院核定）；請補充\n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興建中之建案，且所有相關建案之\n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並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n第6頁，共7頁\n圍；請補充黎明路由南往北車流進入基地停車場、停車場\n出口左轉之車流衝突分析，宜以右進右出為原則規劃交通\n管理策略；認養之候車亭（黎明五權西路口）可考量整合\n街道傢俱及人行停留廣場整合設計，且本案係危老重建，\n除認養候車亭外，基於公益性（基地周邊之汽車需供比\n1.02、機車 1.35）請研議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開放部分車\n位作為收費停車場之可行性。\n(五)黎明路為人行道之示範區段，施工階段須妥為規劃人行通\n行庇護空間；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部，務\n請落實執行；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n請交通維持計畫並確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須以右進右出\n為原則。\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提會項目填寫宜居建築，與法規檢討內容不符，請\n修正。\n(二)P.1-4，不動產會員證過期，請更新。\n(三)P.4-4-1，請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種類；P.4-6-1a，植栽表請\n區分兩種植栽圖例。\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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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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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3/1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3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3003",
    "agenda_pdf": "11303003_A.pdf",
    "minutes_pdf": "11303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查。\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鑫新平段 325、326、32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9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P.2-1 土管字號錯字請更正。\n(二) P.1-9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示意圖請簽證並補充說\n明基地臨路情形。\n第1頁，共10頁\n(三) 土管要點請逐點詳列(勿簡略)，逐項說明符合規定之\n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標註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五)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上限容積率、高度比、最小\n基地面積、最小面寬檢討內容。\n(六) 土管要點第 10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後\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n(七) 土管要點第 13 點，實設空地面積有誤，請補充無法\n綠化面積之內容、修正綠化面積、喬木檢討計算式。\n(八) 土管附圖檢討，請標示基地位置。\n(九)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建築單元面積檢討內容。\n(十) 容移要點第 14 點，依 P.4-21.1 本案有設置圍牆，應\n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3 公尺退縮範圍\n內有構造物應標示高度。\n(十一)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規申\n請容積移轉。\n(十二)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五細部\n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n都設會審議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概況：本案建築基地臨近「瑞成堂」市定古蹟，\n未檢附本市文化資產處相關有無文化 資產相關法令\n管制規定函文。\n(二) 都市計畫：報告書 P.5-1.6：請於土管附圖 66-1 標示\n基地位置。\n(三) 建築圖說：\n1. 報告書 P.6-2.1：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空間）主\n要出入口未面對道路。\n2. 報告書 P.6-2.1：避難層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 27 公\n尺未檢討。\n3. 報告書 P.6-2.5：無障礙電梯未通達 2 樓。\n第2頁，共10頁\n(四) 2 層平面空間名稱釐清。\n(五) 臥室深度小於陽台深度。\n(六) 屋突高度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P.7-3.10 表 25 機車總停車位數和 P1-1 機車停車位\n數有誤，請確認後修正。\n(四) P.7-3.11 圖 18 地面層停車空間佈設示意圖，請標示\n機車進入和離開動線指向線。\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街道家具建議擇處增加扶手或調整高度以利友善高\n齡者使用。並考量行動不便者的休憩等待空間設置，\n以利其與一般使用者共同休憩，如：座椅旁規劃無障\n礙輪椅停等區。\n(三) 人行空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n並應特別注意沿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n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第3頁，共10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n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113.83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五，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宜居辦法第 11 條，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n牆心線逾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第4頁，共10頁\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確實填寫；提會項目其他\n請詳實填寫。\n2. 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至 3 個月內。\n3.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n規定逐項檢討。\n4. 全面留設充電線架屬通案性原則，非屬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n5. P.4-11.1~4-11.2、P.4-15、P.4-16.4、P.4-17，1 層、\n2 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剖面詳圖請標示覆土深度。\n6. P.4-15，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n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7. P.4-16.4，請於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及補充標示\n泳池深度。\n8. P.4-16.4，2 層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n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n9. 陽台植栽玻璃欄杆建議適度透空並調整植栽槽位\n置以使植栽外溢。\n10.P.4-17，請請於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n11.P.4-20，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n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2.圍牆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圍牆高不得超過 2.5\n公尺，透空率不得低於 50%，倘不符原則應提請\n委員會審議。\n13.P.4-24，請於平面圖標示進排風口方向。\n14.請補充汽機車通行方向。\n15.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第5頁，共10頁\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25、326、327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 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P.5-2 請檢討敘明留設 4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情形，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P.5-2 停車空間檢討計算，請依\n第一款規定，即建築樓地板面積每 150 平方公尺標\n準檢討計算，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三) 有關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第 3\n項第 2 款規定，其法令訂定原意說明如下：\n1. 查自治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相毗鄰\n之基地申請合併變更設計，應經本府都市設計審\n議委員會就本府訂定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所定事\n項審議通過者。但不得超過原核准容積獎勵值上\n限。」，係為鼓勵都市土地整併開發，以提高都市\n土地使用效率，並確保環境品質及外部成本內部\n化原則下，放寬基地合併條件。\n2. 為確保環境品質及外部成本內部化，申請合併基\n地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並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n第6頁，共10頁\n議通過，始不受同條第 1 項容積獎勵 1.2 倍上限\n限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報告書 P.4-16：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淨空，不得\n設置植栽，且應順平。\n2. 戶外安全梯應檢討開口面積及側邊天井面積。\n3. 垂直綠化設施請檢討欄杆透空率及高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五) 請補充目標年基地開發前之交通影響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n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n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n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2)，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其中店鋪 A 正面式招牌\n廣告下端距離地面低於 3 公尺，不符規定，請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7頁，共10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臨 30 公尺敦化路二段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於相關圖面標示面寬及\n退縮深度並以專章方式呈現，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31，本案設置 2 處圍牆，請補充詳圖並依通案\n性原則檢討 50%以上透空。\n7. 依都計自治條例 47 條規定辦理基地合併，請補充\n友善環境計畫(例如認養周邊公共設施等)提請委\n員會審議。\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鑫新平段 325 地號曾經都審核定，本案請以變更\n設計內容製作。\n2. 申請書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勾選宜\n居建築第 3 點非提會項目，請修正。\n3. 基地分析請補充較大範圍及街廓之地標、建築、景\n第8頁，共10頁\n觀及人行動線系統配置內容，俾利委員了解周邊\n及區域環境。\n4. 依都審通案性規定，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n圖應套繪鄰地(西側都審案)及周邊公共空間(北側\n公園 49 及廣兼停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n類、開花季節及花色)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說明鄰\n地與本案之關係。\n5.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量應與 P.4-13 一致，補充無法\n綠化面積文字敘述，並以單線圖標示綠化面積等\n計算式內容；P.4-13，部分喬木未標示枝下高。\n6. P.4-4，補充建築物各向立面及明確標示色彩及材\n質並以平面圖示意位置，色彩勿以深淺色標示，及\n植栽標示，俾利檢核建物材質及色彩內容。\n7. P.4-9，喬木圖例無法辨識；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n行道倘是亦請標示喬、灌木植栽。\n8. 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鋪面係為硬鋪面或植草磚；\n補充地面層西側店鋪前 b 使用用途，申請書汽、\n機車停車數量應依實設、法定分別填寫。\n9. P.4-18、P.4-22，圖例太過相近無法辨識。\n10.P.4-19、P.4-28，1 層及垂直綠化剖面圖說請補充\n標示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1.P.4-20，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n短照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2.P.4-28，垂直綠化喬、灌木植栽表不同，應分開羅\n列，並確實檢討覆土深度及標示。\n13.P.4-30，考量高齡者使用，街道家具座椅高度建\n議調整為 45 公分。\n14.P.4-33，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標示並於平面圖標示\n位置。\n第9頁，共10頁\n15.P.4-34，空調格柵依都審規定檢討標示尺寸及材\n質色彩說明。\n16.P.5-16，法規對照頁碼有誤，請確認。\n17.P.6-4，機車停車車道空間請依規檢討倘服務達 50\n部以上則應為 2.5 公尺以上之雙向車道。\n18.P.8-1，垃圾貯存空間請依規檢討並補充剖面圖及\n淨高等標示。\n1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n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n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0 分)\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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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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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3004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n第 2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番婆段 40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第\n271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番婆段 403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三)第一類：(一)1~3 項。\n(四)第二類。\n第1頁，共7頁\n(五)第四類。\n(六)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依本案所屬細部計畫土管要點第 6 點規定：「本案公\n共設施興闢計畫提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並併\n同本建築開發申請案提送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始依法核發建照。」，\n依 P1-24 本府建設局 113 年 1 月 22 日中市建園景字\n第 1130003494 號函表示請於收到會議紀錄起 30 日\n內提送修正計畫書辦理核定事宜，請補充核定公文，\n以資明確。\n(二) 申請書建蔽率、容積率闕漏，請補充；實設容積率含\n獎勵(419.89%)、不含獎勵(419.89%)，誤繕請修正。\n(三) 本案土管規定西側臨灌溉水路，建議自基地邊界線\n留設適當空間並進行綠美化；與廣兼停用地間應留\n設至少 3 公尺通路供公眾通行，應提都市設計審議\n並依審議議決內容為準。\n(四) 本案依據回饋協議書第 7 條規定，變更範圍南側臨\n接之計畫道路部分土地(番婆段 403-2 地號)應依「臺\n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規定」，於領得使用執\n照前自行開闢。\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實設機車位停車位數和法定機車停車位有誤，\n請確認後修正。\n(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n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n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已於本局辦理南區番婆段\n403-5 等 2 筆地號之接受民間捐贈開闢公共設施-公園審\n第2頁，共7頁\n查申請審查會議為修正後通過，尚無其他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6-1-9)，\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144.6 平方公尺，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n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南區\n番婆段 403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n本案公共設施興闢計畫併同本建築開發申請案提送\n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7.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基地北側無遮簷人行\n道人行淨寬及綠帶位置不符規定，依規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以建\n第3頁，共7頁\n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n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勾選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基地分析請補充較大範圍及街廓之地標、建築、景\n觀(含喬木植栽)及人行動線系統，以利委員了解周\n邊區域環境。\n2. 章節目錄請補充園道及廣兼停設計章節及頁碼。\n3. 補充建設局審議園道及廣兼停內容之相關會議記錄\n及簽到簿。\n4. 補充基地二側未來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內容並釐清\n園道用地功能定位。\n5. 建議垂直綠化設施之欄杆型式增加透空設計使植栽\n綠化滿溢。\n6. 1 層平面未標示部分空間用途名稱，請補充。\n7.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照明計畫。\n8. 垂直綠化請補充維養滴灌等系統設備圖說。\n9. 空調格柵請補充相關圖面檢討。\n10.防災中心門開啟方向有誤請修正。\n11.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高程差。\n12.住 7-2 頁，中庭處單獨設置一處門扇面對無遮簷人\n行道，請釐清是否設置圍牆，倘本案設置圍牆應依\n通案性決議檢討 50%透空率；另基地東南側應為建\n築線，請釐清是否漏植。\n13.請補充建築線注意事項。\n14.P.4-5，申請書實設機車停車位數量有誤，請修正。\n15.本案捐贈開闢公共設施計畫應於提送都審委員會\n第4頁，共7頁\n審議前核定。\n16.P.4-5，申請書法定建蔽率、法定容積率、實設容積\n率請詳實填寫。\n17.Ａ棟安全梯避難動線非屬公共服務空間範圍，請修\n正。\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南側臨接寬 15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將於\n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是否得以申\n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補充開闢\n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n2. 開放空間臨接鄰地溝渠，基於安全需要，依建築技\n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9 條第 1 項規定，於\n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以下且透空面\n積達 3/4 以上之臨時性欄杆扶手，提請委員會審議\n(應補充基地現況與鄰地間照片、設計大樣圖及切結\n後續鄰地開發後應自行拆除之切結書)。\n3. 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n請檢核廣場式開放空範圍是否屬頂蓋型，並依規折\n減獎勵面積；另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補充剖面圖及剖\n線，標示淨高六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n其開放性公益性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目錄 6-1-4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之檢討尺寸不詳，\n應修正。\n5. 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停車空間（垃圾空間前方）。\n6. 公共服務空間配置應檢討空間完整性，其細長型範\n圍應檢討空間合理性。\n7. 基地西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檢核是否設置\n構造物或圍牆(有雙線)並補充剖面圖。\n8.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無障礙通行。\n第5頁，共7頁\n9. 未開闢計畫道路之開闢範圍圖應補充串聯至現有已\n開闢道路，另基地東南側未開闢計畫道路是否得串\n聯烏日區九德重劃區的道路及是否得連通至已開闢\n道路。\n10.目錄 4-1-7 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應調整至開放空間\n範圍，並補充告示牌內容及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n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n樣。\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應依 112 年 10 月 2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應依 112 年 10 月 23 日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n充。\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斜坡應檢核斜率是否符合「本市\n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倘不符，應補充說\n明緣由，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n4 項規定提送本委員會審議。\n2. 基地西側與九德重劃區夾乙種工業區，應確認未開\n闢計畫道路得否串聯至九德重劃區。\n3. 基地西側現有水溝應補充現況照片，倘設置加蓋構\n造物或廢改溝應洽水利局同意。\n4. 應檢附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審查相關文\n件。\n5. 景觀水池範圍有設置斷牆及獨立門扇用途為何，應\n釐清修正。\n6. 開放空間與鄰地排水高程差大，依修正意見回覆說\n明以設計臨時性綠籬方式提請審議，惟查 4-28 頁尚\n無相關綠籬設計圖說，請補充。\n7. 目錄 5-1-1 土管要點第 8 點內附圖六指定建築退縮\n第6頁，共7頁\n圖模糊，應更新。\n8. 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檢討開闢高程及排水，並洽建設\n局釐清是否有開闢高程。\n9. 地上 1 層步行距離檢討主要出入口，應釐清檢討是\n否設置基地內通路。\n10. 建築線指定圖應檢附都市計畫注意事項之說明文件。\n11. 基地周圍溝渠部分請洽水利局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n是否應保留等注意事項。\n12. 目錄 5-10-1 北向日照應自陽台最外緣檢討。\n13. 應補充現況道路交通系統如何通達至現有已開闢道\n路。\n14. 補充建設局及交通局同意廣兼停設置方式之決議書\n件。\n15. 地上各層應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16. 基地北側喬木應盡量種植於原土層及無開挖地下室\n之範圍，以利生長。\n17. 地上 1 層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 2 公尺標示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9 時 56 分)\n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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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3/0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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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2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8 層店舖、旅館及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第六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併同建\n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景美段 293、29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n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法相山辯經寺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n興段 24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7 層地下\n2 層金融證券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第 239\n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何安段 961 地號土地(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n重建案件)，提請審議。(第 607 次決議，修正後再提\n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2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8 層店舖、旅館及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第六次變更設計) (併同建造執照預\n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n及色彩、地面層綠覆率、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及\n新設屋頂太陽能版，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n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空地樹立廣告，變更形\n式及位置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n放空間設置水錶變更形式，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四、六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n更，應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8頁\n(一) 開放空間範圍景觀恢復為變更前設計內容。\n(二) 街道傢俱調整至 45 公分。\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取消植栽投射燈。\n(二) 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 1 處變更為 2 處應敘明理由。\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P.3-1-3b 土管綠化值以固碳量檢討應釐清法令依據。\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P.1-12 勘驗進度表應更新。\n2.容積增減情形應於變更樓層平面詳述變更說明。\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n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n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n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設\n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n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n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三) 都 市 修 復 科 幹 事 ( 原 廣 告 科 )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3-3-2b)，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2 處(含 1 處案名\n牆)，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P.3-3-4b，開放空間水表形式\n變更請補充填寫於變更作業檢討表內。\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景美段 293、297 等 2 筆地號(第二及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n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n通過：\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n及面積、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調\n整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至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內，建物夜間燈光燈具位置及型式變更，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變更設置位\n置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照管理科幹事意見：\n1.原建造執照影本及勘驗進度表應更新。\n2.不動產公會會員證應更新。\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1.P.1-3-1，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前後相同，\n倘未設計變更不需檢討。\n2.P.1-6-1-5，請確認本次變更內容與歷次會議紀錄有\n無牴觸或變更。\n第3頁，共8頁\n第三案：法相山辯經寺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南興段 24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7 層\n地下 2 層金融證券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已達應提會審議規模，\n依都審規範第 24 點規定得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44.61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通過。\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本案屋頂層綠化未達三分之一，同意以全面留設太陽\n能版取代。\n(四) 臨 20 公尺南興三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型式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1 層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設計；南興三路側增植喬木。\n(二) 1 層增加遮蔭，增設簇群式座椅並加強休憩停留節點\n設計；景觀燈具採安全照明不影響植栽夜間生態。\n(三) 街角廣場加強設計並增加綠化，公共藝術調整型式並\n結合景觀加強設計。\n(四) 加強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低碳專章依本案特\n性及設計內容修正。\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喬木規格誤繕，請修正。\n(二) 南興三路 40 公尺計畫道路綠化空間應整合、加強景\n觀設計，增加休憩節點、簇群座椅、遮蔭大喬木、灌\n木地被植栽加強季節及色彩變化。\n(三) 街角廣場結合公共藝術、燈光、綠化等，形塑焦點景\n第4頁，共8頁\n觀意象；公共藝術之位置請與整體開放空間結合設\n計。\n(四) 臨建築植栽帶覆土檢討與自然土層有連續性，以利排\n水；東側喬木樹穴過小請修正。\n(五) 本案南興三路入口及東興路好望角之硬舖面過多，建\n議增加綠化面積；另南興路側入口階梯式入口建議檢\n視是否能取消階梯式入口，增加開放空間之友善性。\n(六) 街道座椅請依開放空間形式調整，避免與人行動線衝\n突。\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西側臨接 30.94 至 30.98 公尺不等寬計畫道路加 8.63\n公尺鐵兼道，非 40 公尺計畫道路，相關平面圖請修\n正。\n2. P.6-2，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文字標示。\n3.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規定\n甲梯至避難層檢討 2 處不同方向出入口。\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n1.P.7-1，請補充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n審議檢討表。\n2. 第七章交通影響，章節從 7-1 跳到 7-3，請確認後修\n正。\n3.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周邊 300 公尺及 500 公尺行人\n設施動線說明、自行車系統服務現況、重大交通建\n設計畫)。\n4.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現況分析，包括周邊分區\n各區路邊路外有格無格之調查，分析中提到服務水\n準，是否有誤，再請檢視修正。\n5.請補充大眾運輸場站位置現況圖。\n6.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7.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停車場出入口與本基地相對\n位置之說明及圖說。\n8.請補充目標年基地開發前之交通影響分析。\n9.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10.本案基地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需內部化，建議修\n第5頁，共8頁\n正。\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n案於建築物設置案名牆 1 處，該招牌為金屬立體字(無\n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n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n廣告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7-1，請檢附 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n表，目前非檢附完整表格。\n2.P.4-6-2，垂直綠化請補充滴灌排水系統。\n第6頁，共8頁\n第四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何安段 961、961-1、962、963、964、966、\n967、969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21 層地下 5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說明：112 年 11 月 29 日第 598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員\n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景觀鋪面過於彎曲再調整設計；南側加大綠化\n空間。\n(二) 地面層東、西 2 側人行動線過於彎曲再調整設計；加\n強開放性及友善性，加大 2 側出入口並設置供公共通\n行告示牌及加強安全性說明，綠化考量鄰地整體設\n計。\n(三) 街道傢俱座椅高度加高至 45 公分。\n(四) 公共藝術基座取消大理石材質以輕結構設置。\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西側可供公眾通行及住戶使用界面建議加強設計。\n(二) 建議鋪面考量空間形式及行進動線減少過多之曲線\n變化；植栽設計減少線型曲線變化加大鄰接人行道之\n節點及休憩功能並強化核心綠地尺度。\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梯廳部分未達 2 公尺，請釐清容積檢討。\n2.車道出入口緩衝距離及無遮蔽視角檢討。\n3.鄰路退縮距離，無障礙通路標示\n4.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加註圖例說明\n5.補充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圖。\n6.加註綠建築標章取得等級。\n7.北向日照檢討有誤（應以最外緣檢討）。\n8.車道末端 5*6 範圍標示。\n9.車道防水閘門表示。\n第7頁，共8頁\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n1.P.7-22 表 24，機車停車位樓層有誤，請確認後修改。\n2.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本案倘涉及人行道及行道樹認養，請依據「臺中市\n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n等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認養。\n2.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n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n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9)，本案\n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五)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n1.本案於 112 年 10 月 13 日核定危老重建計畫在案。\n2.危老重建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合計 42%取 40%)\n(1)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者:8%\n(2)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6)時程暨規模獎勵:10%。\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6，委員會同意設置事項請補充頁碼對照。\n2. P.6-1，工程造價超過所繳規費，請依規補繳。\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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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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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3 月 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60\n09：10~10：40\n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2\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國 安 段\n10：40~12：10 585-6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n下 3 層幼兒園、店鋪、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300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3 月 7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60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n商業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鋪、身障日照服務空\n間、社會服務站、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下列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依土管要點第 8 點第 4 款規定，考量基地目前無法\n留設天橋故無法連通，同意得採以繳納興建費用方\n式辦理。\n(二) 依土管要點第 8 點第 5 款規定，本案設置 1 層廊道、\n2 層廊道及天橋設置計畫(包含設置位置、細部設\n計方案、施作方式及其管理維護計畫)，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第 3 款規定，本案於指定留設街\n第一頁\n角廣場設置天橋、廊道等建築構造物，同意設置。\n(四)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指定留設街\n角廣場面積 200 平方公尺，惟寬度同意依設計配置\n調整型式。\n(五)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及預留 i-Bike 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 第三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九)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n(一) 套繪鄰地建築、景觀配置(含植栽、喬木及鋪面種\n類)及人行動線系統；調整行道樹羊蹄甲種類，並\n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準；1 層減少硬鋪面，\n增加綠化面積及複層式植栽設計。\n(二) 補充 2 層廊道及天橋位置細部圖說；2 層露臺座椅\n結合植栽帶設計；屋頂層增加綠化及小喬木並增加\n供長者休憩停留空間設計；風洞挑空區應增加灌木\n綠化、座椅供住戶休憩、遮蔭及安全欄杆等設計，\n並檢討風洞試驗；空調設備增加美化設計。\n(三) 補充說明增加地下室開挖率具體理由及友善回饋替\n代方案，如綠化面積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太陽能\n光電等設計。\n第二頁\n(四) 案名牆調整於建築立面設置，並於原設置位置增植\n喬木；街道傢俱考量舒適性調整位置，並採簇群式\n設計。\n(五) 垃圾清運動線應順平設計，垃圾儲存空間增加大面\n積自然通風採光設計；車道出入口設置聲響式警示\n設施；增設低碳車位。\n(六) 補充無障礙專章檢討，另基地東南側增加 1 處斜坡\n道；地上 1 層無障礙廁所增設無障礙小便器。\n(七) 申請書容積獎勵項目補充供社會住宅獎勵項目；空\n間用途名稱依規敘明；防災中心依規檢討是否得設\n置於夾層；自設直通樓梯及避難樓梯確實檢討防火\n區劃。\n(八) 地上 1 層 X7 與 Y4、Y5 間應加強結構設計；地上層\n柱邊穿梁應補充因應對策；地上層走廊範圍增加樓\n板厚度；2 幢間外廊範圍增加樓板厚度至 30 公分及\n檢核結構安全性；X 方向 Ax 值小於 Y 方向，應再檢\n核結構設計；B1 車道旁短梁應檢核，剪力牆傳遞\n應連續不中斷；屋突層檢核梁上柱。\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本案設置特別安全梯及步行距離等檢討應符合規\n定。\n2、 屋頂層高架菜圃可考量加入無障礙動線檢討調整。\n3、 汽車出入口方向建議調整。\n4、 各處露臺及屋頂欄杆高度及間距應符合建築技術\n規則。\n5、 綠建材標章已經逾期，請更新。\n6、 垃圾量估算及儲存係依據 107 年，請更新為 111 年\n或 112 年。\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第三頁\n1、地面層綠化比率僅 18.17%，建議應增加綠化量。\n2、申請書備註欄依委員會同意事項修正。\n3、消防送水口及水表圖說補充於第四章。\n4、曬衣架請移除柵欄。\n5、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通過之會議紀錄。\n6、P.1-23、P.2-2、P.4-50，重複內容請移除。\n7、P.4-46，請補充 3 層垂直綠化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n8、P.4-57，停車場排風口排風方向請勿朝向人行道。\n9、P.195-232，「臨地」應修正為「鄰地」。\n10、 請補充建築南側陽台垂直綠化相關圖說。\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P.4-19 地上 1 層景觀圖應補繪行人穿越線並配合\n行穿線整合街角斜坡位置。\n2、 臨接南京三街之植栽槽適度留設垂直出入動線通\n行。\n3、 目錄 6-3-1 應詳細說明地下層超過開挖率 5.62%\n之特殊性之需求檢討，另開挖率增加對於綠化友\n善性影響較大，應補充友善回饋策略，如地面層\n景觀增加喬灌木設計及東南側後非車道入口範圍，\n於整體防火間隔外加強綠化。\n4、 P.5-44 無障礙設施專章檢討應補充各層平面檢核，\n標示無障礙梯位置。\n5、 P.7-13 戶外梯補充檢討寬度大於 3 公尺，應增設\n欄杆之需求。\n6、 P.4-46 剖面圖 A-A`外牆構件釐清是否屬裝飾物並\n納入專章檢討。\n7、 P.7-53 依土管規定地面廊道淨高大於 4.6 公尺之\n檢討，應以天花板下淨高為原則，另連通廊道應\n規劃收水設計(依 P.7-54 剖面圖法規規定與天橋\n廊道剖面示意圖之淨高標示不同)。\n第四頁\n8、 P.1-6 應依土管要點第 8 點規定，立體廊道應補\n充立體廊道空間之維護計畫(目前僅針對膜構造提\n出保固維修)。\n9、 P.7-43 應確認平面於外廊左右之牆面是否屬裝飾\n物，如地上 4、8、9、13、14、18、19 層等平面，\n若屬裝飾物，應於裝飾物專章補充相關剖面檢討。\n10、 P.4-55 空調設備格柵美化設計應整體檢討各房\n型空間，提出對應合宜之美化策略，如 2 房住宅\n單元是否因應陽台面寬過小處，建議評估是否調\n整立面格柵形式至梁下，以達遮蔽美化效果。\n11、 P.7-6 地下 2~4 層汽車車道旁因設計通風採光井，\n應加強天井排水及增設車道截水溝設計。\n12、 P.7-17 平面圖走道兩側樓梯性能(近公設空間)，\n應確認區劃及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n13、 P.1-1 都審申請書灌木數量與 P.4-20 灌木規格\n表隻數量及綠覆率 18.71%應釐清修正數據。\n14、 建築物立面需再加強曬衣美化遮蔽設計。\n15、 屋突頂版全面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太陽能光\n電等設計。\n16、 面積計算表應修正開挖率 80%之筆誤。\n17、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應標示長、寬尺寸。\n18、 目錄 10-5-1 垃圾儲存空間應補充剖線位置圖，\n並設置洗手檯、拖布盆等設計。\n19、 P.9-24 表 14 中無障礙之衍生車旅次預估應補充\n計算方式。\n20、 P.9-32 應補充說明計程車、垃圾車臨時停等區\n位置。\n21、 P.9-25 機車臨時應檢討並說明僅規劃 1 個停車\n位是否足夠。\n22、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第五頁\n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2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24、 結構設計部分：\n(1) 地下層柱線 X8-Y8 處的梁 B1 應檢核是否形成\n短梁並補充因應對策。\n(2) 補充地震力的詳細計算、開挖擋土措施的應\n力與變形分析、軟弱層檢討。\n(3) 柱線 X4-Y4~Y5 處的剪力牆，於地上 1、2 層\n皆為部分剪力牆，應改為全部剪力牆以利力量\n之傳遞。\n(4) 應檢核地上 4、8、9、13、14、18、19 層柱\n線 X5~X6 間樓版的剪力傳遞。\n(5) 檢核第 9、14、19 層柱線 X5~X6-Y5 的梁 G1\n的軸力，應確認其安全性。\n(6) 應補附屋脊裝飾物之結構檢討。\n(7) 第一個振態似乎有帶著些微扭轉行為，且非\n正交 X 軸及 Y 軸，應確認是否需要多計入幾個\n地震力方向的動力分析。\n(8) 補附水浮力檢討。\n(9) 地上 1、2 層剪力牆與上下樓層錯位且有開口，\n造成力量傳遞不連續且形成斷梁問題，應補充\n檢討方式。\n(10) 結構應確認水平支撐尺寸。\n(11) 於 Line X5、X6 之間有水平剪力傳遞問題，\n樓板厚度僅有 15 公分，周邊梁亦會有承擔軸\n力的問題，應增加版本並補充檢討方式。\n(12) 應檢討走道處是否有管線穿梁問題(該處為\n距離柱邊兩倍梁深範圍內)。\n(二) 建議事項：\n第六頁\n1、 本案社宅為全齡社群，建議於小於 3 公尺戶外梯\n側考量增設不同高度欄杆友善環境設計。\n2、 屋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議可用於燈光計畫。\n第七頁\n第二案：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6 地號(第六種住宅\n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幼兒園、店鋪、家庭福利\n服務中心、集合住宅(國安二三期社會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本案召開時間已超過 12 時，多數委員因下午另有會\n議及行程爰未達法定開會人數，本案順延擇日另行\n排審。\n一、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建議事項:\n1、 P.4-5 預審申請書勾選第七類。\n2、 P.7-12 回應意見及內文，提及地下開挖率超過標\n準之理由不充分，請再加強敘明。\n3、 P.33-34 分析「臨房」應為「鄰房」，文字誤繕請\n修正。\n4、 P.1-1 街道座椅建議往綠帶內縮，使座椅與綠槽整\n合設計，以創造舒適休憩空間；案名牆請考量減\n量取消，以牆體配置於開放空間之方式改採簡潔\n設計與牆體結合。\n5、 本案 1 層Ｄ、Ｅ戶外閱讀及遊戲區及 15 層階梯空\n間請加強遮蔭設施或增加喬木提高遮蔭效益。\n二、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補充發電機房進排風剖面詳圖。\n2、 檢討屋突頂版全面設置太陽能版替代能源。\n3、 垃圾儲存空間應補充剖線位置圖，並設置洗手檯、\n拖布盆等設計。\n4、 無障礙應專章檢討，並補充店舖、公共空間等相\n關檢討。\n5、 建築物立面造型應詳實檢討各樓層各樣態裝飾柱、\n牆、版，並附剖面詳圖。\n第八頁\n6、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n7、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8、 結構設計部分：\n(1) 應補充地質鑽探報告的結論與建議。\n(2) 結構資料應標明各樓層使用的混凝土強度。\n(3) 應標明開挖擋土支撐各監測儀器的管理值 。\n(4) 本建物為地上 23 層，但右棟的振動週期達\n3.59327 秒，適度增加勁度，以免設計過軟。\n(5) 地下層結構平面圖左下方及右上方的梁檢討是\n否形成短梁。\n(6) 地上 2 層~11 層柱線 X8~X9 間應設置伸縮縫。\n(7) 於 X5 處的剪力牆應下至地下室，以利力量之傳\n遞。\n參、 散會(12:30)\n第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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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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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88、91 等\n13：40~15：10\n2 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3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61、\n71、72、7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15：10~16：40\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88、9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88.03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 3629.41 平方公尺(37.34%)，超過基準容積\n6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n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瓦斯錶、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提出\n第1頁，共5頁\n智慧建築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同意設置。\n(七)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n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再增加公益性及友善\n性設計內容。\n(二)呼應歌劇院建築立面語彙調整惠民路側景觀設計；\n東南側管理室依規與建築主體整體設計並增加退縮\n以形塑供鄰里使用之停留休憩節點；管理室屋頂增\n加綠化設計。\n(三)補充惠民路兩側(含惠民段 83 地號、惠順停車場等)\n植栽種類及鋪面色彩分析；未開挖區增植喬木。\n(四)補充空調室外機安裝安全性說明；評估陽台光臘樹\n耐風性調整種類；垂直綠化陽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n使植栽滿溢；建築立面夜間照明減量設計以襯托歌\n劇院之夜間景觀。\n(五)消 防 送 水 口 前 採 硬 鋪 面 材 質 設 計 並 與 水 錶 位 置 對\n調；補充公共藝術基座與地面固著方式及材質；調\n整垃圾貯存空間開門方向於西側；地下室停車轉彎\n處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六)裝飾物與陽台結合(水平版延伸)不符規定應修正；宜\n居 垂 直 綠 化 設 施 依 規 檢 討 臨 接 居 室 (應 有 隔 間 區\n劃，居室深度不小於 3 公尺)。\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公共藝術位置適度退縮供市民停留休憩。\n(二)後側陽台間設有裝飾物應詳實檢討法規，並避免後續住戶\n圍閉使用。\n(三)增加綠能設施及雨水回收系統並提供所有陽台植栽噴灌及\n第2頁，共5頁\n清潔環境使用。\n(四)本案容獎達 80%，樓高超過 150 公尺，對台中市重要地標\n國家歌劇院衝擊太大，建議增加退縮以表達對國家歌劇院\n台中重要都市意象尊重。\n(五)本案容獎 80%，整體配置應積極思考公益性及友善性。\n(六)台電受電室頂版上種植喬木，建議考量妥適性並與台電公\n司確認得否種植。\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之危老獎勵比例有誤，請修正。\n(二)報告書內容未檢附幹事會會議紀錄及回應修正對照表，請\n補充。\n(三)請補充出入口庇雨設施相關剖面圖說。\n(四)申請書其他欄位勾選本案應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請修正。\n(五)屋突層應檢討防墜等相關規定，補充花台與欄杆之距離。\n(六)請補充瓦斯錶及水錶相關設計圖說。\n(七)地下室機車、汽車車道交會處應補充聲響式警示設施。\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61、71、72、73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59.6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套繪鄰地及公園用地植栽及鋪面等圖說，說明與本\n案之關聯性；地面層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並於未\n開挖區增植喬木；地面層留設南北向供公眾通行之\n人行步道。\n(二)考量使用性及遮蔭性，縮短街道傢俱長度及調整位\n置；補充公共藝術與基座定著方式說明。\n(三)加強屋頂框架夜間照明；裝飾物取消雙層牆設計；\n屋頂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輕量化設計；建物造型過\n於銳角再調整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了解鄰近植栽、地面紋理、質感等再設計自己的景觀；消\n防送水口自建築線後退 50 公分設置；綠化空地減少硬鋪\n面，提供更多休憩機會。\n(二)減輕屋頂裝飾物的設計與比重；增加綠能設施。\n(三)取消草皮燈；北側開放空間沒有圍牆，若可供公眾使用，\n加強可及性、友善性設計；本案因整體街廓狹長建議考量\n聯通慶順路與東興三街人行空間於基地留設通路之可行\n性；加強開放空間留設停留空間處之植栽設計。\n(四)2 樓露台、屋突、屋頂綠化加強複層植栽設計，增植小喬\n木或大灌木；評估玻璃欄杆的細節，讓植栽得以滿溢。\n第4頁，共5頁\n(五)因地處空曠，框架形成銳利線條（好幾把刀），請評估。\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請檢附歷次會辦公文及回覆對照表內容。\n(二)確認街道傢俱位置倘設置於土管規定之退縮範圍內，得提\n會審查。\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45)\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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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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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3年第614次",
    "meeting_id": "113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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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n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n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車站\n9：10~12：10\n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n旅館及商場新建工程案\n(112 年第 597 次委員會再提會)\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n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商場、\n辦公室、旅館及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期開發\n計畫)暨整體計畫及分期開發計畫(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提送由林委員良泰、沈委\n員芷蓀、黎委員淑婷、蕭委員家孟、虞委員承宗、簡委\n員伃貞組成之諮詢小組(人數不足由呂委員永豐支援)提\n供意見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加強本案智慧、永續、生態及生活文化之規劃設計；\n補充各量體(含商場、辦公室、旅館及停車塔)配置\n策略及各棟專章設計說明。\n(二)補充 1 層景觀配置策略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因應不\n同分區主題調整植栽種類、夜間照明等；補充街道\n傢俱詳圖並採簇群遮蔭設計；公共藝術考量建築語\n彙 及 基 地 特 性 整 合 連 結 設 計 (以 全 區 策 展 規 劃 方\n式)。\n(三)補充露臺隔熱、減碳策略及增植小喬木；加強下沉\n廣場景觀設計並評估與地下 1 層連結設計，並補充\n第1頁，共10頁\n高鐵站、空中廊道視角模擬圖；補充高鐵站體與商\n場連結空橋坡度檢討，並評估廊道與基地周邊街廓\n串聯可行性。\n(四)補充尋路指標系統；補充高鐵及本案敏感度模擬分\n析(車流、人流量)並敘明動線設計；補充運具接駁\n系統及交通主、次要動線；研擬增加單行道系統、\n停車費率、停車導引及預約管理系統以紓解交通；\n補充假日機車需供比高之因應手法。\n(五)現有基地聯外道路有限，應以公共運輸服務解決交\n通問題，藉由區外攔截圈攔截私人運具並搭配軌道\n運輸接駁管制；補充筏子溪(連結至基地)未來人行\n動線及自行車系統。\n(六)補充降低開發後交通衝擊改善方案，應進行事前事\n後 交通 改 善 策 略 周邊 道 路 服 務 水準 變 化 模 擬 分析\n(包含周邊已開發建案交通產生及承載量)，並採強\n化公共運輸服務為目標（本案交通衝擊分析期望公\n共運輸使用率可以達 40％，應補充實際因應策略及\n作法）。\n(七)補 充 基 地 內 各 停 車 場 車 行 動 線 相 互 (支 援 )連 結 設\n計；地下各層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分；補充停\n車場植栽維管計畫；停車場動線應將停車空間與車\n道分流優化設計以提升停車效率。\n(八)補充全案施工期間防災因應對策、避難空間規劃及\n汙廢水之處理計畫。\n(九)人工地盤樓地板面積依土管及臺中市都市計畫自治\n條例 50 條規定檢討。\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分析以下聯外系統方式:私家小車、計程車、大客車、機\n車、捷運、台鐵、高鐵，並設計計程車、大客車停靠站。\n(二)步道系統請以都市尺度思維設計。\n(三)空中廊道建議再加強設計。\n第2頁，共10頁\n(四)請分析物流(貨物、污物….)等動線。\n(五)檢討緊急避難場所動線及容量之模擬。\n(六)建築物耗能檢討。\n(七)高鐵區域交通網檢討，補充目前嚴重塞車之因應對策。\n(八)加強綠能設計及雨水回收功能設計。\n(九)P287 橫向車位每 2 格可否空出空間以方便停車。\n(十)景觀設計構想與後續配置在功能、視覺景觀、生態、植栽\n設計並不一致，應根據設計理念概念確實檢視落實。\n(十一)下沈式廣場、空廊之觀設計應檢討視覺焦點、視軸線等\n進行景觀設計，並檢討從高鐵車站之視角建築、地面層\n景觀。\n(十二)各棟商場、旅館、辦公樓、停車場屋頂、露台應根據使\n用賦予功能做景觀設計，並加強複層植栽綠化。\n(十三)停車場立面綠化補維修通道、維管計畫，檢討植栽設計\n之合理性。\n(十四)檢討街道傢俱配置合理性並加強遮蔭，因應旅客有簇群\n及單一座椅配置，補充座椅材質、加強造型設置。補充\n二處水景的視覺景觀、生態植栽設計，水循環系統圖說。\n(十五)宜考量戶外熱環境舒適度，人行通道與廣場建議加強遮\n蔭。\n(十六)P3-51 燈具設置過於密集且趨於一致，照明計畫應隨景\n觀地景分區有設計層次。\n(十七)P3-10-1 屋頂綠化僅設置台北草過於單調，請增加複層式\n景觀植栽。\n(十八)高鐵車站專用區的名稱，在封面及全案文字仍有部分未\n修改，請修正。\n(十九)1-13 相關規費收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n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有修正，其依據函文及時間請更\n正。\n(二十)4-2 基地交通、人行及無障礙動線計畫：施工期間對於\n整體防災計畫之因應單元，應以本案為主題敘明，結束\n第3頁，共10頁\n後再敘明相關單位配合作法。\n(二十一) 4-7-8 施工綠圍籬配置圖及設計大樣圖：第 136 頁之人\n行道認養計畫中，提及期滿後改由大樓管委會續訂，\n係另一法人的不確定承諾，建請修正。\n(二十二) 認養人行道範圍請確認。\n(二十三) 臨建築線綠化及人行系統寬度應明確，請再補充標示。\n(二十四) 街道傢俱高度不小於 45 公分，並結合高鐵特區意象規\n劃設計。。\n(二十五) 定位及城市自明性 HUB/都市的重要轉運站（機場、\n車站、空海港）都是微型城市的縮影(microcity)，本案\n位居重要區域位置，應考量宜居、綠色策略、低碳（近\n零碳）、生態承載、生活及文化的美學。\n(二十六) 高鐵被定位及升級為國家級 DigitalTwinserviceHub，\n所以他的網絡是重要策略點。Box 型態設計，已經成\n為相當爭議的配置型態，因為如此型態設計需大量能\n源光、空調、風流等耗能設計。停車場尤其是需要更\n積極的作為，請再考量。\n(二十七) 總量體的配置：滿足本區位的需求下，量體的大小及\n配置需補充決策之方式及原因。目前辦公高樓位在臨\n近高鐵位置，補充敘明合理性。\n(二十八) 建議以平面及空中兩大動線系統營造開放空間架構，\n掌握開放空間的自明性和特色。\n(二十九) 平面層以四個主要人行入口及次要步行路徑架構節\n點、廣場、路徑等空間功能並依其空間功能訂定植栽\n空間配置原則，建立快速通行及休憩使用之特性；垂\n直動線以空廊及空橋為核心組織動線系統及景觀眺望\n之功能並彰顯垂直動線構造物美。\n(三十)公有人行道除現況認養，建請喬木（白千層）缺株一併\n補植以維良好景觀。\n(三十一) 本基地景觀設計之灌木植栽選配請再加強多樣性。\n(三十二) 評估設置自行車動線系統；基地周邊交通配套措施，\n第4頁，共10頁\n包含高鐵、臺鐵、捷運、國道客運、公路客運、市區\n客運、計程車、汽機車停車需求等，並針對多元運具\n建立良好轉乘銜接複合式服務。\n(三十三) 請確認大眾運輸分配率。提案方案除會展中心大眾運\n輸比率為 30％之外，其餘土地使用的評估方案的大眾\n運輸比率均為 20％、25%，面積最大的商場的汽車使\n用率高達 60%以上，背離 TOD 的精神。目前直轄市\n鐵路車站的大眾運輸使用率至少為 40%，台北市所有\nTOD 車站之大眾運輸比率均為 60%。因此，大眾運輸\n比率低標為 40%，高標為 60%。\n(三十四) 請聯合高鐵、台鐵、捷運公司討論整體公共運輸提昇\n方案聯外運輸為本基地的核心議題，聯外運輸應涵蓋\n台鐵、捷運、公車，不僅限於道路系統，評估各系統\n負荷量，並研提應對方案。\n(三十五) 預留台鐵海線銜接到高鐵烏日站的空間，台鐵海線為\n聯通台中西側發展帶的重要軌道系統，若能用專用軌\n道銜接到新烏日站，增加台鐵海線、山線的班次，大\n幅提升台鐵運能，及強化海線聯繫，包括科學園區及\n台中機場。\n(三十六) 本基地應提供自行車路網及園區接駁系統，本基地約\n為 300 公尺乘 300 公尺範圍，為一適合步行空間，但\n仍建議於外環退縮空間提供自行車道。建議提供園區\n接駁服務，服務不想步行的替代方案。\n(三十七) 實現低碳自治條例願景，依據臺中市低碳自治條例\n30、31 條，於指定區域導入低碳運具，並優先提供共\n享運具服務。\n(三十八) 大眾運輸激勵策略破除過往購物享停車優惠，設定停\n車最低費率，降低汽機車的使用誘因。購物優惠改以\n提供公共運輸優惠。\n(三十九) 建立高台鐵二樓穿堂貫穿東西側開發基地、筏子溪及\n南北連通平台建議邀集相關單位確認二樓穿堂連通系\n第5頁，共10頁\n統，提供給開發單位依循。\n(四十)實現低碳自治條例願景依據臺中市低碳自治條例 30、31\n條，於指定區域導入低碳運具，並優先提供共享運具\n服務。\n(四十一) 高架人行通廊是否有連通各商場大樓，請補充說明。\n(四十二) 大眾運輸激勵策略破除過往購物享停車優惠，設定停\n車最低費率，降低汽機車的使用誘因。購物優惠改以\n提供公共運輸優惠。\n(四十三) 高鐵特定區聯外運輸人流、車流、停車進出量納入台\n市中交通管理平台。\n(四十四) 區內道路因應低碳示範區，重新檢討道路層級定位及\n車道寬度設計。\n(四十五) 基地開發整體構想建議：\n1.結合人本環境之低碳示範並建立“臺灣門戶標竿“為開發\n目標，具有整合多元運具功能，包含高鐵、臺鐵、捷運、國\n道客運、公路客運、市區客運、計程車、遊覽車及汽機車停\n車需求等，並針對上述多元運具建立良好的轉乘銜接之複合\n式服務。\n2.周邊影響因子：\n(1)筏子溪、筏子溪鄰近聚落及鋼樑場、兵工廠、烏日啤酒廠\n及烏溪兩岸水域。\n(2)烏日轉運中心區位。\n(四十六) 整體交通規劃建議（跳脫傳統 TIA 概念）：\n1.對於降低開發後交通衝擊的改善方案，應進行事前事後之交\n通改善策略（含人流、車流）之周邊道路服務水準變化模擬\n分析，並採強化公共運輸服務為目標（本案交通衝擊分析期\n望公共運輸使用率可以達 40％），以確認方案之具體成效。\n2.建立車流攔截圈及完整接駁系統及步行空間。\n(四十七) TIA 報告書修正建議:\n1.可考量透過單行道系統設計以整合評估車道配置（含Ｐ420\n圖 8.4-1 周邊整體交通改善）、目標年周邊基地開發量 LOS\n第6頁，共10頁\n模擬分析、停車場出入口（Ｐ390 臨停、接送、大客車、計\n程車、遊覽車及服務性車位（裝卸、物流車）及停車塔設置\n之妥當性。\n2.調查之 LOS 與個人用路感知有所差異（開發前 D 級以上、\nP357(P4-14)開發後 74 主線下降至 C5～F4)且 P340(P2-43)\n假日機車需供比1.22(分區1:1.5分區2:1.18)亦應納入大眾運\n輸解決方案。\n3.前述兩點之交通疏緩策略應納入捷運之最大運送量、台中海\n線鐵路雙軌化（行政院 2024/1/29 核定可行性研究）、台鐵\n公司化之影響因素；故建議成立專案小組以“容許承載量\n“為前提下，與交通局協力完成交通整體動線大架構\n(MasterPlan)及短中長期之規劃及交通疏解執行方案共識。\n4.請確認Ｐ345(P2-58)烏日轉運中心(85 地號）為長廊式候車\n亭或為 P345 圖 2.7-4 高層建築並定位此烏日轉運中心與基\n地之互動影響。\n5.P430 促進大眾運輸使用方案未能有效對應大眾運輸使用比\n率 40%之達成策略與做法模擬不同大眾運輸比率對交通負\n荷之衝擊，並請補充說明達成 40%之必要性。\n6.請確認 P322 小停車塔高爲 4Ｆ但地下樓層為 B3 為或 B2，\n並補充說明金典酒店之停車塔使用率及等候線長度，以確認\n基地興建停車塔之區位及可行性。\n7.請依規專章檢討臨停駐車彎之設計是否符合通則之要求，且\n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及相鄰停車場出入口之影響分析。（建\n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n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n8.請檢附“新版“之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交通局\n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公文及交通技師實際簽證之日期。\n9.原審查意見請再確認以下內容：\n(1)其為書面審查意見或 TIA 會議審查意見。\n(2)審查意見 9(P318)收納外部停車位 1475，請再補充強化說\n明。\n第7頁，共10頁\n(3)審查意見 11(P318)之善盡社會責任請確認是否著重於捐\n贈 CMS，請說明。\n(4)審查意見 14(P319)利用 Google 大數據收集交通壅擠現\n況，應有效掌握站區周邊基地開發程度，以敏感度分析方\n式模擬開發衝擊及改善方案之有效性。\n(5)Ｐ320 審查意見 20 取消高鐵路之快慢分隔島、審查意見\n23 擴寬高鐵一路及高鐵二路、審查意見 24 部分路段取消\n路邊停車格宜納入全區交通動線（單行道）車道配置與交\n通管理設施整體設計。\n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意見:\n(一)P3-27~29：相關施工期間防災及圍籬與動線等，意見如下:\n1.以下內容說明須考量合理性，敬請參考原都審報告內容修\n正：\n(1) 圍籬封閉對於本基地所需之防災避難之影響：因本基地\n開發期間，尚無遊客…。\n(2) 經評估，「整體防災計畫原則」的「站區整體防災規劃」，\n其中車站的部分需考量短時間人潮疏散，而附屬事業商\n業用地應規畫足夠之避難空間。因附屬事業商業用地的\n留滯人數遠高於車站的留滯人數，因此避難空間主要是\n提供給附屬事業避難人員為主，目前由於站區的附屬商\n業空間，僅於高鐵、臺鐵、台中捷運有少量開發，而主\n要附屬事業空間即為本案，施工期間尚無營運。因此，\n交通廣場在施工期間之封閉，對於高鐵、臺鐵、台中捷\n運防災避難所需之避難據點影響有限。\n(3) 建議高鐵、臺鐵、中捷，將原本引導往交通廣場避難的\n人員，改為引導人員往站區一路、高鐵東一路方向避難，\n配合檢討各自所需之「臨時防災避難計畫」。\n2.「高鐵車站專用區整體防災計畫示意圖」及「基地救災平\n面圖」其標示避難動線及避難廣場主要係提供站區整體使\n用，並非僅商業使用。\n3.相關附圖建議應清楚標示，各階段實際設置範圍(留設範\n第8頁，共10頁\n圍)、尺寸、人行避難通道位置、寬度及救災車輛動線等。\n(二)p3-6：並非空中穿廊專章，應為 p3-21~24 請修正。\n(三)p3-22：空中穿廊採伸縮縫銜接無意見，惟施工前中後相關\n圍籬及施工作業與影響範圍應明確標示，以利評估營運衝\n擊及疏散動線影響。\n(四)本開發案公共停車位雖已補足三鐵旅客使用之法定數量，\n然 P6-75 停車場收費金額卻比高鐵費率高，難吸引轉乘三\n鐵旅客之使用，建議宜調整相同或低於高鐵停車場費率。\n(五)有關 3-7 交通廣場規劃專章，開發單位規劃在施工期間運\n用 68 地號面積(5,068 ㎡)作為主要替代防災避難空間，但\n該地號主要為站區二路，並不適合做防災避難。因此若再\n扣除 68 地號，施工期間對於三鐵防災避難空間及動線將\n會有所影響。因此，有關施工中防災計畫圍籬設置，請開\n發單位遵照交通部鐵道局 2023.11.14 函復「因涉土管要點\n要求交通廣場作為公眾活動空間並兼具防災避難疏散之\n規定，於鄰近高鐵車站側之圍籬設置，僅限於 69 地號及\n70 地號間」辦理。\n(六)有關站區二路(高鐵 4 號出口北側)綠地規劃設置臨時招商\n中心，本案於 2023 年 11 月 07 日召開審查會議，該會議\n結論請開發單位於合乎法規、契約情況下執行相關事項並\n修正委員意見再送審，因此在未通過之前應該需保留綠地\n作為三鐵防災避難空間。\n(七)「站區一路與高鐵三路」、「站區二路與高鐵三路」、「站\n區二路與高鐵一路」等路口有限高 4 米之規定，請開發單\n位於交通影響評估書中修訂表 2.2-3，以避免大型車輛行駛\n誤入站區。\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報告書封面及申請書案名有誤「車站專用區」，請依前次\n會議紀錄案名修正。\n(二)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依會議紀錄之同意\n事項填寫。\n第9頁，共10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3/04",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113年第14次",
    "meeting_id": "11308010",
    "agenda_pdf": "11308010_A.pdf",
    "minutes_pdf": "11308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n第 14 次審議議程\n時間：113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50\n壹、 主席致詞\n13：50~14：00 貳、頒發聘書\n參、業務單位報告：\n14：00~14：20\n本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業務說明\n肆、審議案件\n第一案：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n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台中市\n北屯區大富段 96-180、96-242、96-\n243、96-245、97-20、97-25 及大貴\n14：20~15：50\n段 1-14、1-38 等 8 筆地號土地(特\n二種住宅區)地上 3 層社區活動及\n管理中心、幼兒園、超級市場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 臨時提案\n15：50~16：00 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00 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n第 14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3 月 4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 主席致詞\n貳、 聘書頒發\n參、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n(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台中市北屯區大富段 96-180、96-242、96-243、\n96-245、97-20、97-25 及大貴段 1-14、1-38 等 8 筆地\n號土地(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3 層社區活動及管理中心、\n幼兒園、超級市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整體用途配置調整、建築規模、建築\n高度、景觀設計與綠覆率、喬木配置、建築造型及色彩、停\n車位數量等項目，同意變更。\n二、 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應注意水土保持，補充幼兒園高低差之安全性說明並增加坡\n道設計；補充南側水池流動方向，水池使用功能定位與維管\n方式、基地周邊排水系統動線、超級市場與鄰地之關係。\n(二) 基地南側應考量大坑在地性調整喬木種類。\n(三) 依規檢討垂直綠化覆土深度(小喬木深度應達 70 公分，灌木\n草花 40 公分)。\n(四) 考量南側坡地生態採低照度之景觀燈設計；雨水回收設備說\n明；補充金屬屋頂版隔熱設計。\n第1頁，共2頁\n(五) 幼兒園戶外鋪面考量使用性調整種類(例:增加玩沙池、草坪\n等設計)；補充幼兒園汽車接送及從社區活動中心外廊進出\n之合理性。\n(六) 綠覆面積檢討有誤應再釐清計算(綠覆面積應以植被覆蓋面\n積計算，不含垂直綠化面積)；補充敘明使用用途面積調整\n之原因；依規檢討建蔽、幢數、安全梯、山坡地建築高度、\n社區活動中心外廊之面積。\n伍、 臨時動議:無。\n陸、 散會(15:30)\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4/02/2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99次",
    "meeting_id": "11302011",
    "agenda_pdf": "11302011_A.pdf",
    "minutes_pdf": "11302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9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2 月 29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70 地號土\n09：10~10：40 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第二案：久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神岡區順濟段 566 地號土地\n10：40~12：10\n(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99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2 月 29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70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全案變更設計。\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n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n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第一頁\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n(五) 結構設計意見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結構技師簽證檢\n討回覆說明後，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n構審查單位審查。\n(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垂直綠化面積不少於原核准；地面層人工覆土層應\n連結自然土層以利排水；地面層鋪面加強止滑係數；\n基地北側及西側增加人行步道並補充植栽維管計畫。\n(二) 開放空間告示牌與景觀整合加強美化設計，增設 1\n處告示牌並敘明告示牌材質；調整街道傢俱高度為\n45 公分；公共藝術再調整位置並與景觀綠化結合\n設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灌木高度小於\n90 公分。\n(三) 夜間計畫應調整降低亮度；正面式廣告招牌以 1 戶\n1 處設置；屋頂層增設太陽能版或其他綠能設施。\n(四) 垂直綠化設置位置與型式應與透視圖面一致，玻璃\n欄杆處小喬木(或大灌木)加大尺寸(高度不小於\n180 公分)設置；屋頂層檢討花台高度及與欄杆距\n離等防墜規定；考量空調室外機堆疊，應加大格柵\n美化設計範圍。\n(五) 充電線架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六) 屋突層檢核梁上柱；結構震動週期分析結果較軟，\n應適度增加各層勁度設計；地下室範圍轉角處應加\n強結構柱設計。\n第二頁\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垂直綠化管養考慮，玻璃內植栽存活不易建議增\n加透氣破口使植栽懸垂，補充陽台維管計畫及滴\n灌系統\n2、 基地北側帶狀植栽因設計高程差不易維管，補充\n維管計畫及滴灌系統。\n3、 公共藝術、騎樓、建築柱、花台應整體考量，加\n強景觀設計，形塑街角廣場地點意象、良好停等\n空間。\n4、 路口處應配合人行及自行車道位置調整路口標線。\n5、 建議考量週邊開發基地之開放空間，提升開放空\n閒的整合性及可用性。\n6、 P5-10 開放空間獎勵面積不得超過 10%，其獎勵\n面積應修正為 591.06 平方公尺，總獎勵面積應修\n正為 2955.33 平方公尺。\n7、 P47-47 補充不動產公會會員證 113 年度；P134-\n142 目錄章節與實際內文章節不同，請修正；\nP77-79 東側退縮深度不足難與鄰地人行動線延續\n接合，請加強考量；P134-142 p4-66 正面空調無\n格柵，平面立面圖說不一致請再確認一致性。\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申請書、委託書版本有誤請更新；申請書應提都審\n委員確認事項勾選容移第 9 點，本案容移量未達規模\n請再確認。\n2、更新不動產會員證。\n3、補充本案工程進度及施工照片。\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形式再修正，圖面應加強視\n覺辨識性。\n第三頁\n2、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書面應標示基地位置，如\n指定開放空間示意圖等。\n3、 地上 1 層裝飾板與廣告物高度之剖面圖不符，應\n釐清修正。\n4、 住宅單元 A2、B2 戶空調主機配置可能引起短循環\n效應，應再檢討調整。\n5、 本次變更新增 20 戶，除增加機車停車位 20 輛，\n惟汽車停車位未增加，因應停車需求補充說明。\n6、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n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n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7、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裝\n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專章\n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8、 結構設計部分：\n(1) 檢核地上 2 層柱線 2~4 間樓版的剪力傳遞。\n(2) 應確認目前是否還可以採用人工開挖擋土柱\n並修正。\n(3) 本案標示採用 111 年 10 月版耐震設計規範，\n需計入非結構牆之極限層剪力貢獻，惟內容檢\n討不需考慮是否有誤，應再修正。\n(4) 地下層外牆轉角處增設柱子可供梁筋及牆筋\n錨定，亦可確保好之施工品質。\n(5) 結構平面圖及安全措施平面圖、擋土設施剖\n面圖部份尺寸標示位置有錯應檢核修正。\n(6) 地上 1 層部分牆面為兩層樓高，需檢核牆體厚\n度，避免細長比過大造成破壞。\n(7) 本次變更屋頂層取消泳池，應檢視修正報告\n書內相關文字及圖面。\n(二) 建議事項：結構設計部分：本案開挖至地下 5 層採\n用三撐水平支撐，應再檢核增加，並於特殊結構審提\n第四頁\n出詳細計算。\n第五頁\n第二案：久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神岡區順濟段 5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景觀牆(水池背牆)透空率未達 50%，同意設置。\n(三) 依 112 年第 1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會\n議紀錄及都審通案性原則第 37 點，景觀花架其投\n影面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惟仍計入建築面積。\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本案東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n計畫道路，無法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開闢，惟該\n道路現況夾現有巷道得供公眾通行，故同意以沿街\n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係數以 1.5 檢討；開放\n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n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六) 結構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檢討回\n覆說明。\n(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深度\n大於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通過：\n(一) 基地西南好望角增加綠化及符合行車轉彎安全視距，\n並取消自行車格改設置街道傢俱；西北側口袋公園\n第六頁\n增加休憩停留節點；中正南街側與鄰地(569-2 地\n號)間植栽槽調整長度以利通行。\n(二) 投樹燈減半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自建築線\n退縮 50 公分設置；圍牆增植爬藤類植栽；公共藝\n術補充基座尺寸並於東南側增加 1 座(型式相同，\n高度不小於 3 公尺)；地上 1 層部分室內高程低於\n戶外高程應檢核排水方向。\n(三) 屋頂層檢討花台高度及與欄杆距離等防墜規定；陽\n台增加懸垂性植栽；空調設備調整位置以避免短循\n環。\n(四) 1 層機車停車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機車停\n車上方頂蓋增加樓梯並增加綠化休憩設計及補充後\n續維管計畫；調整 1 層機車停車與汽車車道交接處\n2 株喬木位置以維行車視距；縮小東南側車道寬度\n為 3.5 公尺並增加植栽綠化；地下室車道交會處增\n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五) 景觀花架構造加強結構設計並不得與建築主要構造\n連結，依規檢討建築面積；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n備需求全面留設線架。\n(六) 檢核機車棚構架與地下層結構關係；地下層開挖應\n再增加水平支撐；地上 1 層曲線梁檢核扭矩；梯廳\n處樓板檢核剪力傳遞；屋突層檢核梁上柱。\n三、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取消投樹燈，草皮燈減半設置； 東側街角廣場增\n設一處公共藝術；圍牆側建議種植爬藤植物。\n2、 陽台增植懸垂性植栽，並補充滴灌排水系統圖說。\n3、 北側機車停車空間屋頂層增設通行樓梯，增加休\n憩功能景觀設計，增植小喬木、並以複層植栽設\n置。\n第七頁\n4、 P68-68 景觀構架提會審查部分不得與建物構造\n連結且不得有實質使用空間，請再釐清檢討；\nP79-79 一層平面圖及相關圖說應依建築線指示\n圖標示建築線位置。\n5、 P100-100 請釐清建築面積範圍；P118-123 裝飾\n物專章檢討圖說請再詳實標示。\n6、 機車停車場出入口與汽車停車場出入口的視距安\n全性須檢討，若有阻礙，請移除機車棚旁植栽。\n7、 西南角的開放空間的路口為銳角轉彎，需檢核視\n距範圍，視距範圍內植栽不得高於 60 公分，以\n免影響交通安全。\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補充現況實際供通行使用道路之各段寬度。\n2、更新不動產會員證。\n3、P.4-38，補充圍牆設置位置圖例，並修正圖例顏色以\n利辨識。\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未開挖範圍增加喬木數量；基地西側好望角\n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n2、 機車停車空間與鄰地間應加強環境衝擊對策及整\n合綠化面積設計，避免綠化碎化之情形。\n3、 汽機車動線與人行動線、節點及人行方向等鋪面\n應檢核其順暢性與友善性調整設計。\n4、 補充地下室昇降機排煙室於地上 1 層進、排氣位\n置。\n5、 地上 1 層配置排水方式與景觀喬木、綠化面積圖、\n景觀剖面應套圖，釐清排水方式與覆土植栽槽位\n置予以調整。\n6、 住宅單元除 A3、B1 及 B5 戶外空調主機位置皆有\n短循環的問題，應再規劃適當位置且避免直接外\n第八頁\n露影響建築物外觀。\n7、 目錄 9-3-1 表 3.1-1 基地停車場進出口配置圖修\n正道路名稱。\n8、 汽機車如屬共用進出口應於地上 1 層平面圖標示\n坡度。\n9、 機車棚頂蓋綠化動線無法通達維護，另外補充 3D\n及立面圖設計說明機車部分有頂蓋部分無頂蓋的\n原因。\n10、 建築物 A 棟地上 1 層下地下層樓梯設置 3 個轉\n折，應檢討車道上方淨高是否足夠。\n11、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n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並標示設\n置位置。\n1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n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3、 結構設計部分：\n(1) 應補充軟層及弱層檢討。\n(2) 地下 2 層外牆厚度有兩種，應明確標示施作位\n置。\n(3) 地下室範圍以外之結構物有地梁與地下室外牆\n連接，因外牆外還有擋土柱或擋土牆等措施，\n應確認接合作法及高程。\n(4) 地上 1 層圓弧形迴廊上方雨遮懸臂長度約 2.5\n公尺，但尺寸採用不鏽鋼的鋼管梁 10×15×4.5\n公釐，長期自重及風力作用下容易造成下垂或\n變形，且鋼管梁與鋼管柱接頭設計剛性接合不\n容易，設計時應加以檢討或調整為易施工的 H 型\n鋼。\n(二) 建議事項：地下層汽車停車位充電線架以設置於車\n位後方為原則留設。\n第九頁\n參、 散會(12:45)\n第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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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2/2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2月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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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來谷關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銘座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和平區谷關段 96-9 地號土地(旅館區)地上 2\n層旅館附屬設施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一心段 481、481-1、 481-2、482、482-1、483、\n492、492-1、492-2、493、493-1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n三民段五小段 6、6-1、6-2、6-4、6-6、6-7 等 6 筆地\n號(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地上 6 層\n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石牌段 720、723、760、761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來谷關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銘座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和平區谷關段 96-9 地號土地(旅館區)地\n上 2 層旅館附屬設施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查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2 年 11 月 28 日公告發\n布實施「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n案」內旅館區，細部計畫為本府 104 年 7 月 24 日公\n告發布實「擬定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n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n治條例制定）案」(建蔽率 50%，容積率 300%)，先予\n第1頁，共20頁\n敘明。\n(二)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檢核後，修正意見如下：\nP.4-04 第 20 點及第 21 點所指「斷層帶」應為本計畫\n圖上標示之谷關逆斷層及稍來溪逆斷層，經檢核申請\n基地非位於前開斷層帶 2 側 15 公尺或 50 公尺範圍\n內，請修正。\n(三) 查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2 年 11 月 28 日公告發\n布實施「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n案」內旅館區，細部計畫為本府 104 年 7 月 24 日公\n告發布實「擬定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n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n治條例制定）案」(建蔽率 50%，容積率 300%)，先予\n敘明。\n(四)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檢核後，修正意見如下：\n1. P.4-04，第 20 點及第 21 點所指「斷層帶」應為本\n計畫圖上標示之谷關逆斷層及稍來溪逆斷層，經\n檢核申請基地非位於前開斷層帶 2 側 15 公尺或\n50 公尺範圍內，請修正。\n2. 依第 26 點規定請邀請參山風景區管理處出席。\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建築基地現場與建築線之間有構\n造物，請釐清是否為違建。\n(二) 建築計畫圖說：依建築線內容注意事項記載涉及河\n川管制，僅檢附第三河川局意見，未檢附本府水利\n局與農田水利署等相關水體單位審查意見（有無限\n制建築）。\n(三)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未檢附土管要點第 20\n點之「低利用潛力區」與「很低利用潛力區」之範圍\n圖，並請於範圍圖中標示位置。\n(四) 建築管理規定：\n1. 依報告書 P.1-15、P.2-3、P.2-4 記載，其建築線指\n第2頁，共20頁\n示之人行道位於基地外，再依現況照片其人行道\n與基地內有類似構造物阻隔，其山坡地專章之 1.5\n米無遮簷人行道未設置不符規定。\n2. 報告書 P.3-6～P.3-7、P.3-14~P.3-16：基地內之 1.5\n無遮簷人行道應納入檢討，其綠化範圍與面積應\n修正。\n3. 報告書 P.4-16：山坡地專章未完整檢討；另免留設\n1.5 公尺人行道，應提送山坡地加強審查委員會提\n退討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二) 本案施工階段運土車輛是否會影響旅客通行安全，\n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建議灌木圖例增加斜線或花紋增加辨識度。\n(二) P.3-14，孟宗竹易有竄根，臨人行道應注意擋根措施\n及種植距離，避免跌倒誤傷情形發生。\n(三) P.3-15，孟宗竹與穗花棋盤腳等其它喬灌木種植同一\n樹穴，恐影響它種植栽生長，建議調整。\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未設置公共藝術，請補出敘明理由及替代方\n案後提請委員會確認。\n2. 屋頂層未達 1/3 綠化數量，請補充敘明理由及替\n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確認。\n(二) 其他事項：\n1. 相關 1 層景觀圖面請標示路名。\n第3頁，共20頁\n2. 請補充基地周遭 1 層景觀配置(建築量體、植栽配\n置、人行系統等)。\n3. 請補充「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n道認定原則」相關檢討內容。\n4. 補充 2 層露臺植栽綠化(含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n排水系統)。\n5. P.3-20，投樹燈建議減量設置以維植栽夜間休息。\n6. 同意書 1 年期限即將屆期，請更新。\n7. 使用分區證明文件超過 8 個月，請更新。\n8. 補充本案 112 年預審會議紀錄內容。\n9. 資源回收空間檢討請補充。\n10. 確認基地與道路是否形成上下邊坡，各向剖面圖\n應包含 4 公尺計劃道路。\n11.補充鄰地配置圖說、鄰地與本案建物關係。\n12.請加強露台複層式綠化設計。\n第4頁，共20頁\n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一心段 481、481-1、 481-2、482、482-1、\n483、492、492-1、492-2、493、493-1 等 11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二)6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n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n(配合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n案」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200%)及\n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n(二) 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土管要點請逐項檢討說明，法規條文欄位勿以「略」\n省略。\n2. P.1-1，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對應欄位資訊\n誤繕，另容積獎勵加計容積移轉總計比例誤繕，請\n併同修正。\n3. P.5-2，土管要點第 3 點，本案為第二種住宅區及\n第三種住宅區，建議補充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n行自治條例第 18 條住宅區規定檢討。\n4. P.5-6，土管要點第 6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情\n第5頁，共20頁\n形及對應圖面。\n5. P.5-13，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依該點第 2 項第\n3 款規定設置圍牆，是否依第 4 項規定，自圍牆投\n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築，請詳實檢討基地北側\n設置構造物情形。\n6. P.5-13，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依該點第 2 項第\n6 款規定設置其他設施，應經都設會或本府建造執\n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設置，請提會審議。\n7. 有關停車規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n請依建管科意見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n1. 免建築線指定圖說請建築師簽證。\n2. 所附測量成果圖建築基地南側是否有現有巷道，\n倘有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未開闢，仍應申請建築\n線指定。\n(二)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n管制要點檢討第四點 (一)中所提附圖一並標示申\n請建築基地位置。\n(三) 建築管理規定：\n1. P.6-2，請於平面圖標示分區界線。\n2. P.6-2，B1 特別安全梯檢討步行距離之屋外出入口，\n請再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n1.5 公尺避難通路接通至道路。\n3. P.6-2，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 10 會客空間 4 建築物\n2 樓露臺外頂蓋請標示構造材料。\n4. P.6-2，車道 1 樓出入口結構樑抬高至+135 高程應\n計入建築面積，部分位於容移及危老獎勵退縮範\n圍部分，需再檢討修正。\n第6頁，共20頁\n5. P.6-15，屋突 1 層有圖面有多餘的不完全圖面，請\n修正。\n6. P.6-6，車道上方 2 樓花台外北側之弧形頂蓋請標\n示構造材料。\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34、P.35 和 P.36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二)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2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n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n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9)，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危老重建案辦理情形：本案於 112 年 5 月 29 日重建\n計畫報核，並經 112 年 9 月 18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 112 年度第 16 次會議審\n竣決議修正後通過，112 年 11 月 28 日核定重建計畫。\n(二) 危老重建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共計 36%)：\n1.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者: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5.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n第7頁，共20頁\n法 辦 理 新 建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之 無 障 礙 環 境 第 二\n級:2%\n6. 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8%。\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2110.04 平方公尺(30%)， 加\n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6%，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社興路)設置 1 處樹立廣\n告，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申請智慧建築銀級，請補充詳細設計內容 。\n2. 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至 3 個月內；補充危老通過\n會議紀錄。\n3. P.3-6，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逐項檢討。\n第8頁，共20頁\n4. 請於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n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等範圍線及圖例。\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6. 第四章報告書圖請依書件自主查核表排序編排。\n7. P.4-25，請補充中庭剖面並標示覆土深度。\n8. P.4-24，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n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9. P.4-28，本案未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樹立式招牌無\n須結合街道傢俱；另考量高齡者友善設計，座椅\n高度請調整為 45 公分。\n10.P.4-39，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n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n店舖實際面寬分別計算。\n11.P.4-41，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及日夜間周邊\n景觀模擬圖。\n12.P.4-42，請於立面圖標示空調格柵間距。\n13.P.6-2~P.6-5，請補充汽機車通行方向，依通案性\n原則停車空間應全面留設充電線架。\n1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例等\n內容。\n15.本案移入容積 2110.04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n獎勵容積 36%，超過其基準容積 60%，建議採宜\n居建築設計。\n第9頁，共20頁\n第三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區三民段五小段 6 及 6-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6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6、(三)6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於申請書補充法令適用日期。\n2.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3. 請補充建照掛號日期及法規適用日期。\n4. 本案包含人行步道用地及西南側 5 公尺計畫道路\n用地，請釐清是否得視為一宗基地檢討，並檢核\n基地面積。\n5. 頁 20，請確認建築線與地界線位置，並依土管要\n點第 10 點，依規應於康樂街、府後街(10 公尺計\n畫道路)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林森路\n(5 公尺計畫道路)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請於相關\n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並標示於圖面。\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第10頁，共20頁\n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請補充覆土深\n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7.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檢附對應\n公式，於相關圖面標示。\n8.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之樓地板面積與\n申請書不符。\n9. 土管要點第 21 點，請於退縮示意圖標示本案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n1. 建築線以外之土地非屬基地範圍，本案建築基地\n面積請釐清。\n2. 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皆非屬建築基地，請一\n併修正相關圖面標示基地範圍。\n3. 建築線位置標示不符建築線指定內容，請依指定\n位置詳實標示。\n4. P.10，之基地分析專章相關圖說標示基地範圍不符，\n請修正。\n5. P.8，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請說明建築基地內既\n有建物後續處理情形；P.14 另依據 2-3-2 套繪查詢\n結果基地範圍有(綠色)法定空地管制情形，倘已辦\n拆除，請更新套繪圖資。\n6. P.8，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內有現有排水溝倘\n欲廢除應洽水利局確認。\n7. 基地鄰近古蹟及歷史建物(儒考棚、州廳、刑務所\n演武場)，請洽文資處確認是否涉及文資法相關審\n查。\n8. 基地西南側臨接 5.45 公尺計畫道路夾現有巷道，\n機車車道出入口需經由該道路出入，惟查現況測\n量成果圖計畫道路範圍有建物，是否得供通行請\n第11頁，共20頁\n釐清說明。\n(二) 都市計畫圖說：\n1. 截至 113 年 2 月 23 日本案尚未申請建造執照掛\n號，相關都計土管版本及建築法法令適用檢討應\n依後續建造掛號日作為適用日基準。\n2. 土管版本內容應以 112 年最新版本，檢討內容有\n誤。\n3. 依據 112 年版土管高度比檢討不符，側面計畫道\n路應以路心十公尺範圍檢討 1:3.6。\n4. 人行步道用地應洽城鄉計畫科確認得否車行穿越，\n倘改以計畫道路車道出入通行，惟未開闢計畫道\n路範圍得否通行及現有建物得否拆除，請補充現\n況照片並說明。\n5. P.28，景觀剖面建築線位置、計畫人行步道位置及\n退縮四公尺人行道位置標示不符。\n6. 土管第十點第三款建築退縮檢討不符，應自建築\n線退縮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檢討；倘無遮簷人行\n道範圍留設寬度不足，設置造型牆矮牆、水池、階\n梯等景觀需求，得依土管第十點第 12 款規定，加\n強說明設計需求後，提送委員會審議。\n7. 人行步道用地範圍得否設置綠化、樹穴及留下既\n有圍牆紅色大門等，應由主管機關(建設局)審認。\n8. 土管第十一點法定停車數量檢討有誤。\n9. 土管第十二點綠化檢討有誤；另建築線以外之道\n路用地(現有巷道及計畫道路)不得設置綠化；人行\n道用地非屬基地，倘主管機關(建設局)同意綠化，\n仍不得計入土管規定應綠化之有效面積。\n(三) 建築圖說審查：\n1. 請釐清建築基地地號，建築基地使用面積；補充東\n第12頁，共20頁\n側及南側現有巷道之道路退縮地範圍面積檢討計\n算。\n2. 總面積計算表，應不含鄰房使用執照建物之相關\n面積檢討。\n3. 1 廊應計入容積(柱心範圍)。\n4. 技規 90 條檢討兩支直通梯個別避難兩方向原則。\n5. 各層平面圖請補充直通樓梯屬性(安全梯、無障礙\n樓梯)。\n6. 5 層露臺上方有結構樑包裝飾物及 6 層裝飾物、\n各向立面垂直綠化之擴張網等，得以裝飾物專章\n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n7. 露臺上方裝飾板深度投影於露臺範圍，應計入該\n層露臺外廊容積檢討。\n8. 屋突層空間名稱缺漏。\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1，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n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n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二) P.26，黃金露花亦有病蟲害建議可選用其他具觀賞性\n或原生種灌木。\n第13頁，共20頁\n(三) P.41，街道家具建議擇處增加扶手或調整高度以利友\n善高齡者使用。並考量行動不便者的休憩等待空間設\n置，以利其與一般使用者共同休憩，如：座椅旁規劃\n無障礙輪椅停等區。\n(四) 人行空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n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n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五) 本案涉及道路自闢部分，請依據「臺中市道路管理自\n治條例」第 7 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建設局申請核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建築西北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機關名稱)請\n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臨 10 公尺府後街側因保留既有紅牆，未先予\n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補充\n敘明紅牆是否具有文資身分及加強說明保留之原\n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n立廣告、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請補充填列，並補充建造掛\n號申請書。\n2. 基地範圍不得有公共設施用地，請修正案名及報\n告書內容。\n3. 請補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使用同意書。\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繪製相關範圍線並標示\n第14頁，共20頁\n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n5. 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規留設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n淨寬。\n6. P.42，補充標示既有紅牆高度。\n7. 補充標示緩衝車道範圍，並應自人行步道邊界起\n算 2 公尺以上。\n8. 補充標示車道寬度及基地北側景觀水池深度。\n9. 請補充機車通行方向，另依都審通案性原則上方\n至少應設置 1/2 以上頂蓋，且其上應予綠化或設\n置太陽能板。\n10.依立面模擬圖，本案東北向建築立面設置擴張網\n植栽，請補充說明詳細設計內容。\n11.請補充敘明本案是否涉及文資法第 38 條之規定。\n12. 請補充說明資源回收空間置於戶外原因及 1 層\n設置戶外停車原因。\n13. P.65，技術規則檢討項目刪除；技術規則兩方向\n避難檢討再釐清。\n14. 地下 1、2 樓車道交接處距離過短，易造成急轉\n彎。\n第15頁，共20頁\n第四案：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石牌段 720、723、760、761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五)1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5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P.1-2，申請書內容積移轉獎勵面積為 1,961.02 平方\n公尺，依本府 113 年 1 月 26 日府授都企字第\n1130024223 號 函 發 確 認 書 所 載 移 轉 量 應 為\n1,957.98 平方公尺，請修正，並一併修正報告書其\n他相關數據。（尚未取得許可書）\n(二) 依 P.2-3 區域交通系統分析資料所示，本案申請基\n地為 3 面臨路，西側及北側臨接未開闢 8 公尺計畫\n道路，南側臨接已開闢 20 公尺潭興路二段，惟本\n案申請容積移轉獎勵，係以南側臨接 20 公尺潭興\n路二段為主要臨接道路寬度，申請非整體開發區移\n入容積上限 30％，又西側及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n未來申請人將協助開闢，也僅有單向通往福潭路\n987 巷，無法往南直通潭興路二段，本案基地進出\n動線規劃設計、容積移轉情形，建議提請大會討論。\n(三)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檢核後，修正意見如下：\n(四) 土管第 6 點，補充覆土深度並標示對應頁面。\n第16頁，共20頁\n(五)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n業要點規定檢核後，修正意見如下：\n1. 容移第 11 點，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小於\n80 平方公尺。\n2. 容移第 14 點，補充 3 公尺退縮情形，P.4-17 剖面\n造型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管理規定：\n1. 本案戶外安全梯請應檢討對外開口面臨天井相對\n空間其垂直天際線至頂部之斷面積最小應具有 6\n平方公尺以上，且外牆面間淨距離不得小於 2 公\n尺。\n2. 丙、丁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n3. P.6-4~P.6-6，60、126、127、172、173 號車位尺寸\n應為 250*600。\n4. P.6-20，1 樓部分裝飾柱未上色完全。\n5. P.6-21~P.6-22，A 戶南側陽台及甲梯安全梯天井外\n側裝飾板未檢討，倘距建築物外牆面深度超過 1.8\n公尺應提回饋增加綠覆率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n(二) 其他事項：\n1. 所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非本案。\n2. 土地分區證明書檢附不完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二)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三)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第17頁，共20頁\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n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本案涉及道路自闢部分，請依據「臺中市道路管理\n自治條例」第 7 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建設局申請\n核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8)，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危老重建案辦理情形：本案於 112 年 10 月 20 日重建\n計畫報核，並經 113 年 1 月 15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 113 年度第 1 次會議審竣\n決議修正後通過，目前依會議紀錄修正重建計畫書件。\n(二) 危老重建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共計 38%)：\n1.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者: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n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n3%\n5. 協助開闢公共設施，並登記產權為公有：5%\n6. 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61.02 平方公尺(30%)，\n加計危老獎勵 容積總量 68%，超過其基準 容積\n第18頁，共20頁\n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相關材質\n及尺寸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店鋪單元(店 1)樓地板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n請詳細說明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不動產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更新。\n2. P.3-5，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規定逐項檢討，另公共藝術為強制須設置且開\n闢計畫道路為危老獎勵，均不得重複計算為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本案請重新檢討並加強對於周邊\n環境及鄰里之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3. 本案危老獎勵高，建議申請宜居建築並加強建築\n立面之垂直綠化設計以減輕對於周邊低矮建築\n之衝擊影響。\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並\n檢討分析本案對於鄰地之友善設計對策。\n5. 請補充街道傢俱詳細設計圖說。\n第19頁，共20頁\n6. 請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及說明與地\n面固著方式。\n7. P.4-24，RF 剖面圖 3 未顯示，請修正。\n8. P.4-2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公共藝術高度應達 2 公\n尺以上，建議再行調整。\n9. 請標示車道寬度且及出入口應留設 2 公尺以上緩\n衝車道範圍。\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30 分)\n第20頁，共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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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2/2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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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n第 28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中市允將文化藝\n術發展基金會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n國段 94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0\n層地下 9 層銀行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育賢段太平區育賢段 251-1、251-3、251-4、251-\n5、251-6、251-7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8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中市允將文化\n藝術發展基金會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國段 94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40 層地下 9 層銀行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第1頁，共19頁\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1、2 項。\n(四)第六類：(一) 1、2 項。\n(五)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釐清法令適用日期，究係 98 年 12 月 8 日或是 113\n年 1 月 31 日。\n2.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n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n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n第2頁，共19頁\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n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P.4-8-1-2)，本案設置空\n地樹立廣告 1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 P.4-3-1-4，本案於建築物外牆設置案名牆 1 處，\n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n比 照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7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述\n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033.02 平方公尺，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n牆、開放空間告示牌、樹立式廣告招牌、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9頁\n7.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 1 處，\n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都審通案性本案於立面設置企業案名 1 處，提請\n委員會審議。\n9. 屋頂層綠化數量及地面層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n補充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10.門窗及陽台設置格柵，提請委員會審議。\n11.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太陽能光電版，提請委員會審\n議。\n12.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n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詳實釐清本案之土管法令適用版本及得否申請宜\n居之相關免計容積規定。\n2. 請釐清宜居複層式露臺及太陽能光電版設置高度之\n提會依據，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註明。\n3. P.1-1-1b，申請書備註欄位裝飾版深度與 P.7-6-1-3 裝\n飾物最大深度不符，請修正。\n4.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容積移轉之\n法源依據有誤，請修正。\n5. 補充較大範圍(建議全街廓)之建築、景觀(含喬木及\n植栽種類等)及人行動線分析系統。\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7. 補充工程進度說明及基地現況照片。\n8. P.4-4-9，投樹燈 62 盞，建議減量設置以維植栽夜間\n休息。\n9. P.4-8-1-2，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n店鋪”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n第4頁，共19頁\n10.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設計。\n11.套繪 1 層基地周遭建案景觀平面圖。\n12.P.4-12-1-2，請依規檢討空調格柵間距不小於 10 公\n分。\n13.P.4-99-1-2，屋頂層非固定傢俱圖層請取消繪製。\n14.電子檔頁碼多數對應有誤，請修正。\n15.P.4-7，本案應取得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交通影\n響評估變更核備後，並確認與都審案內容一致後，\n始得核發都審審定書。\n16.戶數增加，惟人口數減少請敘明原因。\n17.公益性設施之可及性應再考量。\n18.1 樓救災活動空間範圍應為平整硬鋪面，不得有植\n栽綠化。\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設置高度\n應調整於 120 公分以上應補充配置圖標位置，平、\n立面圖及透視圖，另考量乘坐範圍舒適安全，避免\n設計銳角造型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本次是\n否涉及變更，如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n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之設計大樣圖\n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街道傢俱(含結合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等)之座椅\n第5頁，共19頁\n面材質應調整，不鏽鋼夏日日照不易乘坐舒適，座\n椅應符合人乘坐舒適度調整高度，另考量附近商場\n百貨活動人潮多再增設座椅數量。\n6. 開放空間範圍人行動線與鄰大遠百銜接範圍應予\n以順平不以植草磚設計以利通行。\n7.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比例尺寸於開放空間阻隔性\n高，且材質屬 5 公尺直徑金屬管線，應檢討孩童攀\n爬或臨近該區遊玩之安全性等調整設計。\n8. 開放空間專章之檢討圖面變動範圍應增加雲朵標\n註。\n9. 目錄 4-4-9 地上 1 層夜間投射燈配置設計過於均值，\n應考量都市夜間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景觀或人行\n動線予以調整。\n10. 地上 1 層景觀配置應套繪公有人行道範圍，並套現\n況公共設施物如公車候車亭，再予以檢視與基地開\n放空間設計關係。\n11. 開放空間人行範圍不得設置植草磚（除車道不獎勵\n範圍外）。\n12.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平面圖(套疊景觀底圖)應修正\n圖例與目錄 6-1-4 面積計算圖相同；應標示 6 公尺\n基地內通路釐清是否異動。\n13. 案名牌結合座椅之。\n14.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7.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8.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第6頁，共19頁\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開放空間調整公共藝術與近建築物內側\n喬木配置置換，將喬木設置於原土層範圍且增加開\n放性及公益性。\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正面開口有結構柱包裝飾物遮蔽寬度\n應標示，倘大於 1 公尺小於 2 公尺者應敘明緣由提\n請委員會審議後始得設置。\n2. 本次增加宜居設施獎勵，應依最新都市計畫台中市\n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檢討相關規定，惟土地使用\n管制要點應是否檢討新版本上限規定，應洽城鄉計\n畫科確認。\n3. 複層式露台 4 公尺淨空間檢討範圍內勿位於開門\n處。\n4. 宜居建築露台 A-A’剖面法線檢討不符。\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應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n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n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依據台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n辦法屋頂裝飾物結合光電放寬高度之圖說，總高度\n尺寸缺漏，請補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屋突層屋脊裝飾物四周封閉情形是否造成屋頂太\n陽能光電設備系統光照效率應考量調整位置。\n4. 屋脊裝飾物設置洗窗機應依內政部函 103.08.13.\n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2162894 號函釋，另洗窗機應\n於結構圖納入結構計算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19頁\n四、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應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原停車獎勵告示牌結合街道傢俱設置經委員會同\n意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本次變更後未結合街道俱，\n得否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或或調整於非屬開放空\n間範圍應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另告示牌\n之不鏽鋼表面材質反光不易辨識應調整設計。\n3. 地下層平面圖獎勵車位變更部分應以雲朵圖呈現。\n4. 應補充目錄 6-6-3 至 6-6-5 資料。\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第8頁，共19頁\n2.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於預審申請書申請預審事項\n第二類應勾選。\n3. 本案起造人為二名以上者，應補充起造清冊並補\n充用印。\n4. 本案建造執照原掛號時間原為 98 年，應檢附掛號\n條碼頁之建造執照申請書；本次容積樓地板面積\n增加應適用新法令，惟倘屬計算式誤繕應於建築\n圖說詳實標註誤繕處。\n5. 目錄 1-4-1 預審免變檢討表屋突高度是否變更應\n檢核。\n6. 目錄 4-3-1 建築立面材料圖例請以真實材質呈現，\n勿以渲染圖或色塊。\n7. 地上 1 層喬木位置應盡量配置於原土層非地下室\n頂版範圍，以利後續生長。\n8. 目錄 4-4-4 地上 1 層綠化比率面積，建築面積投影\n範圍之植草不得計入有效綠化面積檢討。\n9. 目錄 4-4-6 地上 1 層景觀剖面 D 覆土應順接原土\n層，地下層結構勿反梁不易排水；建議喬木移植於\n地下室頂版以外範圍。\n10.緊急升降機除開向特安梯外僅得開向一處出入口，\n請檢核。\n11.地下各層停車位轉彎角度大於 60 度者車道前方 5\n×6 檢討。\n12.目錄 4-15-1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n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n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n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n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13.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第9頁，共19頁\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n勘驗前，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n層為範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n查，並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第10頁，共19頁\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育賢段太平區育賢段 251-1、251-3、251-\n4、251-5、251-6、251-7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免申請建築線地區範圍圖、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n請建築師簽證。\n2. 經查本案地籍已合併，地籍圖、謄本等相關資料請\n一併更新。\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說明本案是否申請容積移轉及\n其申辦進度。\n(二) 容積移轉：\n第11頁，共19頁\n1.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2. 容移要點第 7 點，請補充說明基地面寬。\n3.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n積 6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請修正檢討\n內容。\n4. 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係依何種方式申\n辦容移。\n5.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容移申辦情形。\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P.8-02-20 表 24 機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未填寫數\n量，請補充。\n(四) 圖 20 和圖 21 頁碼有誤，請更正。\n(五) 圖 19、圖 20 和圖 2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03-02，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n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3-03-02，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n「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n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n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第12頁，共19頁\n(三) 3.P4-28-01 座椅建議擇處部分納入扶手及靠背椅面\n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n20-30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剖面圖，\n非僅繪製廣告物剖面詳圖，另法規檢討縱長尺寸有誤，\n請修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5-3-2，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檢討有誤，請再詳實\n檢核，並釐清是否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備註欄\n位:容移提會部分請一併修正。\n2. 申請書其他欄位交通影響分析應為誤植，請再依交\n評門檻表重新檢核。\n3.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項目請刪除容積移轉及開放空間\n設置基地內通路。\n4. 公共藝術位置請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第13頁，共19頁\n外。\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案建築、景觀\n(含喬木及植栽種類)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6. P.3-03-02，公有行道樹倘未影響車道進出或係因行\n道樹生長狀況不佳而須予新植，建議不應移動行道\n樹位置，以利行道樹生長。\n7. P.4-28-01，街道傢俱建議採簇群互動型式設置。\n8. 本案 1 層景觀應加強景觀及植栽設計，不採類似迎\n賓車道之型式以加強對於人行之友善性。\n9. 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棟距應達 3 公尺以上(應包含\n裝飾物之淨距)。\n10.P.4-34，建築南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設置圍牆(垂\n直於地界線)，請修正；並請依通案性檢討圍牆(包含\n端景牆)透率不小於 50%。\n11.P.4-32-01，請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2.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及夜間燈光計畫。\n13.P.6-06，建築圖面請詳實標示色塊圖例(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雜項工作物等)。\n14.P.4-5，法定容積率 215.501 %請再釐清。\n15.容移前後對照表比較項目，請依規範檢討辦理。\n16.景觀牆透空率應依規檢討。\n17.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救災操作半徑為 11 公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及消防通道，請\n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n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第14頁，共19頁\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請委\n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5. 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有銳角情形，應依規檢討最小\n任一側寬度六公尺以上。\n6. 開放空間公領域及一層住宅單元之間公私領域設計\n應補充，建議地上 1 層住宅單元陽台前設置較高複\n層植栽以考量居住私密性。\n7.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與社區空間無明確區隔，建以設\n計手法區隔公私領域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8.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平面圖(套疊景觀底圖)應修\n正圖例與目錄 6-1-4 面積計算圖相同以利判別。\n9. 補充目錄 4-14-1 地下室進排風口配置圖及綠美\n化設計，並不得排向開放空間範圍或排風高度達\n3.5 公尺以上。\n10. 目錄 4-4-6 應再增加剖線之開放空間剖面圖，檢\n討及標示覆土深度；剖面 B 水池木紋磚與其他\n地平材質之介面未標示檢討，請修正。\n11.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12.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n護方式等計畫。\n13.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n水回收再利用系統。\n14.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n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n第15頁，共19頁\n相關剖面圖。\n15.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6.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n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其他指導-見-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基地內通路應依規檢討 6 公尺寬度至主要出入口。\n3. 本案鄰近 74 快速道路，應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n第16頁，共19頁\n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檢討。\n4. 地上 1 層應詳實標示鄰地地下室車道處起始向下位\n置，並盡可能與其位置一致，加大退縮人行空間之\n延續。\n5. 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側 250 公分人行動線之\n鋪面材質應一致性延續。\n6. 地上 1 層車道出入口 2 公尺緩衝空間及視角 60 度\n補充標示檢討。\n7.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應標示檢討高度 120 分\n以下構造物（進排氣墩及景觀設施）。\n8. 補充建物後方公共服務空間東側外造型景觀牆及木\n紋磚與地界之間剖面圖；並檢核討容積移轉退縮淨\n寬應達 3 公尺以上。\n9. 基地內通路僅需檢討至避難層主要出入口，另依建\n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檢討之緊急進口救災通路非基\n地內通路，得以虛線標示通路範圍並得以綠化順平\n設計。\n10.地上 1 層排氣口應檢討距地界 2 公尺以上。\n11.裝飾物檢討不全，應全面檢視後修正，並補充各樣\n態裝飾物剖面圖。\n12.住宅單元 B7 戶之陽台開口應檢討。\n13.地下層應補充機械停車設備詳圖。\n14.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 章逐條檢\n討說明。\n15.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圍牆範圍及尺寸；\n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上色應為黃色。\n16.各層平面圖應補充安全梯性質標示。\n17.目錄 7-4-1 建築物立面圖應補充圍牆範圍。\n18.目錄 1-11-1 免建築線指定圖說應由建築師簽證。\n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第17頁，共19頁\n(二) 建議事項：\n1.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3. 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應考量居室通風採光，調整各單\n元平面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35 分)\n第18頁，共19頁\n第19頁，共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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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2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9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n時間：113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09：00~09：05\n壹、 主席致詞\n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09：05 ~09：10\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n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n09：10~10：40 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 (捷運系統\n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n鋪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宜 居\n建築案件)\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48、149\n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10：40~12：10\n地上 41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110 年第 229 次聯席委員會再提會)\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 ~12：30\n伍、 臨時提案\n12： 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98 次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紀 錄\n時間：113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n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貳、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n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等 2筆地號 (捷\n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n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 變更後全基地綠化量不得少於原核准或提出替代方\n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與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並加強綠\n化；取消 1 層店鋪陽台設置以增加開放空間公益性\n及駐足停留空間設計；機車停車空間應考量使用性\n調整鋪面設計。\n(二) 露臺與景觀陽台全面增植小喬木、女兒牆外側增植\n第一頁\n懸垂式植栽綠化；屋頂層臨路側應增植小喬木及複\n層式綠化；建築物東、西、南向立面加強垂直綠化\n設計；垂直綠化及植生牆補充自動滴灌、排水與後\n續維護管理方式說明。\n(三) 取消 LED 廣告招牌設置，正面式招牌尺寸依都審通\n案性原則檢討；屋突頂板增加太陽能設備數量。\n(四) 增設街道傢俱考量高齡友善調整設計及增設 1 處開\n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取消 QRcode 設計，考量\n在地元素重新調整。\n(五) 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空調設備及管線應加強美\n化設計並增加格柵遮蔽性；垃圾儲存空間應檢核住\n戶用量留設足夠面積。\n(六) 全面留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線架並劃設於平面圖及檢\n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七) 標準層於柱線 3~4 間懸挑處應檢核梁斷面尺寸是否\n足夠及是否發生扭轉情形；補充檢核屋頂層梁上柱\n設計及地上 4 層柱頭與本次申請案如何結合之詳細\n說明。\n二、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n(一) 建議事項\n1、 報告書 P.7-9 請補充建照預審申請書、P.225-250\n本案申請宜居建築，有關法規適用日請釐清、\nP.203-203 開放空間公益性開放性及其各項係數檢\n討圖例請釐清。\n2、 P.143-143 本案基地東北側原留綠帶面積較大且已\n簇群式種植喬木，請加強說明取消之原因及對應\n之策略。\n(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1、本案為全案變更，僅需檢附重要變更前後對照頁面。\n2、申請書請詳實勾選提案項目及補充申請歷程。\n第二頁\n3、P1-9 頁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請再檢視是否契合\n提會審查項目。\n4、報告書應大幅調整過，請對應書圖編碼頁次是否符\n合及意見說明對應頁次。\n5、所有圖面均請標註指北針。\n6、請於報告書補充詳實綠化及植栽(喬木、灌木)等對照\n數量、比例等說明。\n7、申請宜居建築請以專章方式說明。\n8、請補充檢附各樓層詳實圖說。\n三、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南處增設 1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n2、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補充標示沿街步道式等寬與不\n等寬範圍與不計入獎勵等範圍並補充圖例(如開放\n空間面積計算圖)。\n3、 地上 1 層於不影響店舖出入動線範圍應增植喬木。\n4、 P.4-48、4-49 本案屬都市重要道路，考量社區長\n期維養能力，補充植生牆剖面圖及設施詳圖及維\n管計畫，再確認 A 棟屋脊裝飾物植生牆設置於地\n上 24 層~屋頂 3 層之合理性(不易維護)。\n5、 補充預審申請書。\n6、 P.7-30 西向彩色立面圖與 P.7-35 立面圖於捷運\n站連通量體之繪製高度不同，確認圖說正確性並\n修正一致。\n7、 P.4-13~4-16 捷運外牆為預鑄輕質混凝土版， 現\n況女兒牆頂皆有鋁板收頭且現況立面有多處排水\n明管，與所附圖說略不同(P.4-14)，另因申請變\n更立面且修正原預鑄輕質混凝土版範圍，應檢討\n原有及新增設施或材料收頭介面，避免衍生漏水\n疑慮，尤其於廣告物、植生牆等構造檢核。\n8、 P.4-61 南向地上 3 層申請之一般廣告板 F 釐清如\n第三頁\n非屬 LED 廣告板，應確認是否需外架打燈。\n9、 P.10-8 垃圾處理計畫應補充檢討各類垃圾產生量，\n並依檢討需求量之 2 處垃圾儲藏室，配置適宜設\n施；地上 1 層垃圾儲藏空間增加自然通風光設計。\n10、 裝飾柱牆版專章不全，應全面檢討並補充標示及\n相關剖面詳圖；平面圖設置空調設施應改以裝飾\n版申請，另雨遮非屬裝飾物應取消標示。\n11、 無障礙專章補充各項各層樓檢討資料。\n12、 第九章交通影響分析之表 2-11，大眾運輸系統\n四方客運已結束營業，應刪除；基年及目標年應\n依照本案進度時程調整。。\n1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 物(柱、牆、版）應 標示\n「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n專章補充結構計算及結構技師簽證資料。\n14、 結構設計部分：\n(1) P6-21 宜居建築結構說明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之相關圖案及文字宜清晰可供識別。\n(2) P8-10 補充說明已完成部分之混凝土抗壓強度\n為何。\n(3) P8-12 補缺水平地震力計算過程。\n(4) P8-36 補充說明地上 4 層既有柱與新建柱之接\n合作法，並於特殊結構審查圖說內交代細部圖\n說。\n(5) 結構設計部分：P8-15 弱層檢討之極限層剪力\n計算時應再計入非結構牆提供之強度。\n(6) 變更設計後量體變大後應檢核既有範圍強度、\n基礎強度是否足夠及新舊結構體接合之力量轉\n換安全性。\n(7) 確認地上 1 層增加的喬木下方是否有結構體，\n包含開挖擋土措施，如擋土基樁或擋土柱並確\n認結構安全性。\n第四頁\n(二) 建議事項：\n1、 地上 1 層街道傢俱座椅寬度加寬 50 公分，長度\n調整達 180 公分。\n2、 P.4-69 空調設備美化格柵於住宅單元 A3、A5、\nA7、A8、B7 戶之主機後側臥室牆體過短且緊貼\n梁下開窗，不利於穿管，建議調整；另北向住\n戶單元因鄰房量體僅一層，建議評估主機調整\n至工作陽台側，並以格柵美化設計。\n3、 P.4-6.4-7 地下層應考量住戶至停車空間動線\n合理性調整停車位與梯廳之關係。\n4、 P.4-39 住戶至地上 1 層動線過須上下階梯及穿\n越室外水表牆範圍，應考量是否有可能將水表\n牆改以水平設置, 曬衣架調整至靠近電梯動線\n側，以方便住戶使用。\n5、 第九章交通影響分析之表 2-8 路外停車場費率\n建議更新。\n第五頁\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48、149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1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111 年第 253 次聯席委員會再提會)\n決議：\n一、 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同意建築基地全面免留設指定騎樓\n改以無遮簷人行道型式設置。\n二、 本案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n後通過：\n(一) 裝飾柱牆板應註明不計入產權。\n(二) 開放空間增加複層式植栽種類多樣性設計。\n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 請補附原建造執造掛號之申請書影本，以佐證相關法\n令適用時間點。\n(二) 請於報告書詳實補充免留設指定騎樓相關法令及適用\n日期等說明。\n四、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n(一) 修正事項：\n1、 P.4-4-1 惠中七街之 3 車道規劃汽車車道之進出\n方式為單進車道與雙進出車道規劃，產生進出車\n流動線交叉與 P.9-3-1-9 交評專章圖說為雙進單\n出系統不同，應確認並統一修正相關圖說。\n2、 P.4-4-1、4-4-3 地面層景觀設計與歌劇院退縮\n之空間植栽以喬木為主應加強植栽圖例以清楚辨\n識種類。\n3、 基地臨接 20 公尺之開放空間增加內部路徑與停\n留設施，以加強公益性與開放性設計。\n4、 P.4-5-1 屋頂綠化植栽設計圖說僅規劃灌木與地\n被植物，應增加喬木種植。\n5、 P.4-6-1-3 立 體 綠 化 植 栽 樹 蘭 標 示 規 格 為\n第六頁\n0.5~1.5 公尺，樹高差異過大應明確標示使用規\n格；檢附剖面圖 A-A`之陽台欄杆與花台高度標示\n不清楚應確認及花台應大於 80 公分檢討。\n6、 P.4-12-1 空調格柵美化補充標示格柵尺寸。\n7、 P.10-5-1 垃圾儲存空間應補充檢討各類垃圾產\n生量以檢核設施數量;應增加開窗等自然通風設\n計；垃圾儲存空間增加北向開窗等自然通風採光\n之低碳效益設計。\n8、 充電線架應設置於車位後方（如照片充電樁之上\n方）。\n9、 補充裝飾柱、牆、版之檢討並附剖面詳圖，並釐\n清裝飾柱是否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各層\n並應標示「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n記」。\n10、 第九章交通影響分析之表 2-8 公車路線及班次一\n覽表應更新至目前最新之狀況。\n11、 結構設計部分：\n(1) P.8-3-1-1 補充說明箱型鋼柱內部是否有灌混\n凝土及強度為何。\n(2) P.8-4-1-2 應說明前兩個振態是否有扭轉或非\n正交 X 軸或 Y 軸之振態，並補充說明設計時如何\n考量。\n(3) P.8-3-1-1 補充鋼構材料強度。\n(4) P.8-5-1-3 補充風力舒適度之檢討及風力及地\n震力大小之比較。\n(5) Line E、F 與 4、3 之間水平剪力傳遞檢討應再\n檢核。\n(6) Line3、4 與 F 之間的 BRB 斜撐可能會造成開門\n的淨高不足，應重新檢核。\n(7) P.8-3-1-2 詳細樓層重量計算、風洞試驗及結\n構檢討應補充。\n第七頁\n(二) 建議事項：\n1、 P.4-4-8 增加開放空間各向剖面之索引圖，以增\n加閱讀性；另依 D 剖面圖之頂蓋型開放空間高度\n為 6 公尺，建議考量景觀完成面等需求，略增加\n淨高設計。\n2、 地上 1 層機車道與車道距離略近，考量安全性建\n議機車車道稍微退縮或以景觀元素界定;另再確\n認機車道與室內之管制區劃位置。\n3、 結構設計部分：P.8-2-1-14 考量暴雨宣洩不及\n狀態下，結構設計時建議高水位適度提高。\n參、 散會(12:10)\n第八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2/2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13次",
    "meeting_id": "11302006",
    "agenda_pdf": "11302006_A.pdf",
    "minutes_pdf": "11302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21 地\n13：40~15：10\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n段 3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15：10~16：40\n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21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63.9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錶、消防\n送水口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n設置。\n第1頁，共5頁\n(六) 本案於 12 公尺仁平街側設置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周邊植栽特性及視覺環景分析並呼應公園\n及水岸植栽整體設計；調查周邊喬木之植栽表應使\n用公園現地照片。\n(二)取消崇德二路側圍牆設置；崇德二路側增植雙排喬\n木及植栽綠化；調整機車車道出入口處增加綠化；\n基地西側未開挖區景觀水池改為種植喬木；地面層\n喬木米徑應達 12 公分以上；縮減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車道寬度，並增加綠化及增設休憩停留節點；垃圾\n儲存空間外側增加踏石設計。\n(三)臨路側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高齡友善調整高度至 45\n公分以上；投射燈減量設計。\n(四)1 層及屋頂層灌木採以複層式植栽設計；機車頂蓋\n平台增植小喬木並增加休憩座椅；垂直綠化覆土增\n加至 40 公分以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五)依規檢討避難通路及 1 層建築面積；車道出入口增\n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及反光鏡；補充基地周邊 iBike\n站位密度並檢討是否增設點位。\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1 層平面圖請釐清後院位置，明確標示。\n(二) 更新不動產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三)夜間 3 段燈光計畫考量與周邊的融合，或加強目前已做友\n善融合的說明文字。\n(四)請加強整體開放空間對應基地周圍條件留設之好望角、停\n車出入口、駐車彎、基地內外部動線之策略；停車出入口\n位置調整或增加綠覆面積。\n(五)公共藝術與街道座椅請考量結合整體設計或區分配置位置\n以彰顯公共藝術之價值。\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第2頁，共5頁\n(一)申請書內牌樓(小山門)非屬提會事項。\n(二)請補充文資處審議通過相關函文。\n(三)1 層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景觀水池剖面並標示深度。\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65 地號土地(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 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應與基地退縮空間整體規劃設計；\n臨 12 公尺榮德路側喬木以常綠型種類並增植喬木\n以形塑雙排樹林蔭大道；灌木植栽槽過於折角、碎\n化，調整以集中平順設計並加強行人友善性。\n(二)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調整至少 2 公尺以上；開放\n空間照明減量設置，以利植物生長；加強高齡友善\n年長者使用性，調整街道傢俱座椅高度為 45 公分。\n(三)調整案名牆位置及長度減半設計，以加強西南側街\n角廣場之開放性及友善性。\n(四)屋頂植栽增植小喬木，建物立面綠化增加懸垂性植\n物。\n(五)取消建物立面案名設置；地面層 A1、A2、A5 戶取\n消圍牆圍閉設計。\n第4頁，共5頁\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西向增植第二排植栽；公有人行道與建物退縮空間整合設\n計植栽、自行車道、人行道，並納入認養計畫以提升整體\n品質，人行道寬度至少 2 公尺。\n(二)案名牆共有 6.2 公尺太長，考量必要性並降低人工設施物對\n都市空間之衝擊，請酌減，案名牆處之休憩空間加強友善\n性及可及性。\n(三)立面、屋頂增植小喬木，立面增加懸垂植物。\n(四)報告書修正：1-8 本市不動產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建請配\n合申請資料更新；5-8 高度比單元，第二段提及「12 公尺軍\n榮街」陰影面積…應係「榮德路」之誤植。第三段及下方\n提及之「10 公尺河北街」…應係「河北一街」之誤植；6-2\n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檢討中提及「8 米計畫道路」…\n應係誤植，週邊計畫道路分別是 12 公尺及 10 公尺。\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提會項目與幹事會議內容不符，請修正；街道傢俱\n未填寫於提會項目欄位。\n(二)P.8 第 2 項文字錯誤與 P.12 不符，第(二)3.「消」錯誤，請\n修正；P.90，文字標示本案為 12 公尺軍榮街非本案資料。\n(三)P.65，補充空調格柵材質及色彩標示。\n(四)P.45 綠化比例與申請書不一致；P.64，圍牆部分圖面標示\n景觀牆，請修正。\n(五)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新，1 層景\n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n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2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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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2/2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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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2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22、\n9：10~10：10\n323、324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 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19、\n320、321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n10：10~11：10\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碧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西屯區西屯段\n2015 等 98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n11：10~12：10\n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n餐廳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吳副主任委員信儀\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22、323、324 等 3 筆地號(第五\n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260.34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本案於主要道路 15 公尺崇德五路側設置汽機車道\n第1頁，共9頁\n出入口，同意設置。\n(七)依建管自治條例 17 條規定同意本案基地北側 5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依委員意見修正之留設型式。\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n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增加認養基地北側部分廣場\n及公園用地(以東側地界線往北延伸之範圍)，緊鄰\n基地北側之廣場及公園增植喬木數量，並至少認養\n四年(取得使照後起算)。\n(二)本案與西側基地景觀設計策略應整體規劃 (鋪面及\n植栽一致性)，並於西北側增加街角廣場停留節點設\n計，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劃設行穿線；加強\n西南側好望角景觀設計；基地北側整體性防火間隔\n採以硬鋪面設計並加大基地北側綠化面積；西向建\n築線側增植至少 2 株喬木並加大間距。\n(三)2 層露臺道路(榮德路)側增加綠化及懸垂性植栽使\n植栽滿溢；建築物立面垂直綠化陽台欄杆與台度脫\n開設計使植栽漫溢。\n(四)夜間景觀燈光採分區照明並減少開燈時間；景觀燈\n具採以低光害之型式設置。\n(五)資源回收室考量清運動線調整開門方向或位置。\n(六)街道傢俱及公共藝術配合浪漫大道調整設計；街道\n傢俱採簇群式及簡約設計，並取消部分傢俱扶手；\n屋頂層增加休憩式座椅。\n(七)補充停車調查日期及時間，其需供比較高應提出交\n通改善方式說明；補充汽機車格位尺寸、動線指向\n及視距安全性；施工車輛暫停區之外部短暫需求應\n檢附交通維持計畫。\n(八)依規檢討及標示 2 公尺後院；補充裝飾物剖面圖說\n並依規檢討。\n第2頁，共9頁\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西南角道路交口處請補繪行穿線，該處建議適量減少硬鋪\n面（含公有人行道）並增加綠化植栽帶，轉角開放空間設\n計，建議與公共藝術結合設計。\n(二)臨路側喬木米徑建議加大至少為 12 公分。\n(三)南、北側轉角與對側基地，建議整合設計好望角形塑景觀\n一致性；北側步道請考量與公園廣場連接之設計手法。\n(四)P4-6-8 草坪燈減量並選擇低光害無眩光之燈具；P4-9 中\n庭的街道傢俱應標示具體位置 。；公共藝術底座加高以避\n免植裁遮擋。\n(五)加強 2 層露台及屋頂灌木、草花植栽豐富度，可加強面狀、\n垂直複層及休憩效益。\n(六)P.103，請補充說明停車供需之實際調查日期（停車調查日\n期須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及選擇調查時段為 19-21 時的\n原因；另調查結果顯示 B 區汽車需供比為 0.97、機車需供\n比為 1.19，請提出建議改善方案。\n(七)基地週邊 500 公尺範圍內除已有 7 個建案及北屯國民運動\n中心外，另請納入今日審議第二案華太建設開發案之衍生\n交通量與停車場出入口影響分析。\n(八)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於基地內部應落實施行；若有必要性\n短暫之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 。\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19 、320 、321 等 3 筆地號\n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145.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二) S2、S3 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n同意設置。\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於 15 公尺主要道路(崇德五路)側設置汽車車道，同\n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確認後通\n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宜居建築設計或景\n觀陽台均降版栽植小喬木，並認養基地北側部分廣\n場及公園用地(以西側地界線往北延伸之範圍)及增\n第4頁，共9頁\n植喬木，並至少認養 4 年(取得使照後起算)。\n(二)本案與東側基地景觀設計策略應整體規劃 (鋪面及\n植栽一致性 )，東向及南向建築線 (臨路 側)增植喬\n木；東北街角廣場增加綠化；補充基地北側與公園\n(廣場)之連結說明及高程關係。\n(三)2 層露臺臨道路(榮德路)側增加綠化及懸垂性植栽。\n(四)榮德路側店鋪前增加街道傢俱數量；街道傢俱調整\n高度(不小於 45 公分)以適合年長者使用；公共藝術\n考量結構安全及美觀調整定著處設計；基地北側景\n觀牆降低高度。\n(五)地下室車行交會處補充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基地\n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重大建設與基地之關係及 iBike\n站位及使用率分析；週邊 500 公尺範圍共有 7 個建\n案及北屯國民運動中心，另應納入基地東側開發案\n衍生交通量與停車場出入口分析；補充周邊 500 公\n尺範圍至主要公共設施起訖路徑（非路段）人行動\n線分析剖面圖說，尤與週邊綠帶廣場及水岸空間之\n串連；地下室 4 格無障礙車位調整至 B1 並鄰近梯廳。\n(六)建築西側容移退縮線標示有誤，應依規修正(垂直於\n地界線)；裝飾物標示形式再調整並以色塊 區分標\n示；戶外安全梯外設置格柵不符規定應再檢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北側應申請劃設行穿線，聯通對側基地之人行步道；北側\n人行步道請考量與公園廣場之連接設計；好望角減少硬鋪\n面並增加植栽綠化帶。\n(二)P.5-13-2，雨水滯洪池非「雨水回收槽」，請修正 文字。\n(三)車道與人行道鋪面應採順平設計並以人行鋪面為主，勿以\n凹凸材質形式設置。\n(四)地下室台電受電室上方栽植喬木請再斟酌調整。\n(五)端景牆高度達 250 公分應降低；座椅高度提高至 45 公分；\n第5頁，共9頁\n案名牆縮短為 3 公尺以下；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模擬圖\n面。\n(六)空調室外主機位置請評估設置於西向之角度及方式，並敘\n明其節能效果。\n(七)建議本案鄰水湳生態公園及榮德路之動線及開放空間形式\n應與鄰近建案協調整合設計。\n(八)P.4-13-1 請確認裸露地之標示是否應為自然覆土。\n(九)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重大建設與基地之關係；\n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iBike 站位及使用率分析；\n汽車道設置於 15 公尺崇德五路，其停車場設計方案評估之\n優缺點比較請納入行人動線分析比較。\n(十)P.174，停車供需調查結果與今日審議之第一案之榮德路對\n側惠信建設開發案調查數據差異甚大(其選擇調查時段為\n19-21、B 區汽車需供比為 0.97、機車需供比為 1.19 ，其\n原因係調查時間差異與 B 區是否納入崇德路），故應參考\n前案之分析範圍。\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其他欄位請詳實填寫(時程獎勵)。\n(二)東南側街角廣場俟設有防撞裝置，請釐清是否為障礙設施\n物或僅為鋪面圖例。\n(三)基地西北側似設有圍牆(木棧平台旁)，請釐清是否設置並\n應依通案性決議檢討 50%透空率。\n(四)P.4-38，請補充陽台剖面圖，並補充說明小喬木之維管方\n式。\n(五)P.9-2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1 層景觀請補充相關設計高程。\n第6頁，共9頁\n第三案：碧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西屯區西屯段 2015 等 97 筆地號(第二之\n一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餐\n廳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向本府交通局申請認養基地北側排水道用地，並規\n劃作為人行休憩停留節點。\n(二)加強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設計及夜間燈光計畫；垂直\n綠化陽台欄杆增加透空率並與台度脫開設計使植栽\n漫溢；3 層及 15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n計並依規檢討覆土深度達 70 公分以上，女兒牆外側\n增加綠化及懸垂性植栽設計。\n(三)補充立面玻璃帷幕廣告招牌設計；補充曬衣空間位\n置並不規劃於臨路側。\n(四)補充 1、2 層店舖及中央走廊辦公室空調設置位置及\n美化遮蔽設計；屋頂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加強結構\n安全設計並將擴張網改為鋁格柵沖孔版設計。\n(五)檢討 1 至 3 層店鋪、辦公室衛生設備及無障礙廁所\n規定；補充說明 1、2 層店舖、辦公室經營型態及 3\n層餐廳廚房設置位置及安全性說明；檢討重複步行\n距離及居室通風採光規定。\n(六)調整部分汽車停車位為機車停車位；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且 1 至 3 層之使用為辦公室及店舖，基於公\n益性考量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開放部分樓層作為收\n費停車場。\n(七)停車場地下共 5 層請妥為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n隔；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iBike 站位及使\n用率分析及主要公共設施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之\n第7頁，共9頁\n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補充說明基地周邊 500 公\n尺範圍興建中之建案及其衍生交通量；汽機車出入\n口設置聲響式警示設施及檢討車行視距(植栽)之妥\n適性；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交通局交通\n影響評估審議公文及修正意見對照表及交通技師實\n際簽證之簽名及日期。\n(八)車流調查再選擇適當的調查日期及夜間尖峰需求時\n間予以整合調查；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且其\n設置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化需求應申請交通\n維持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n原則。\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北側退縮 4 公尺作為道路使用部分採以人行為主設計並於\n北側臨路側栽植雙排喬木。\n(二)安全梯於 1 層其安全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3 層餐廳安全\n梯之安全門應符合不影響安全梯之迴轉半徑。\n(三)1、2 層電梯廳僅設捲門，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n(四)請依規檢討商業使用空間衛生設備數量，並檢討無障礙相\n關規定。\n(五)請釐清 I 戶衣帽間用途，並請依規檢討重複步行距離 。\n(六)應具體說明危老之友善環境回饋措施。\n(七)垃圾量估算之推估係依 106 年統計數據估算，建請更新 。\n(八)臨路增植喬木及植栽槽設計避免機車停置。\n(九)地下停車後方檢討 6 公尺淨深。\n(十)建議建築輕量化，欄杆形式可做調整；屋頂造型及其意涵\n請補充說明。\n(十一)請檢視植栽綠帶寬度及公共藝術留設腹地寬度之適宜\n性。\n(十二)申請書之實設汽車停車位為 182 輛，但交評報告書為 170\n輛，請確認資料之正確性；請更新捷運藍線之進度說明。\n第8頁，共9頁\n(十三)機車格位 50 部以上，車道應為雙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n2.5 公尺。\n三、書件 未確 實 修 正及 應補 正 部 分： 請更新不動產公會會員\n證。\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30)\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2/1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2月第2次",
    "meeting_id": "11302004",
    "agenda_pdf": "11302004_A.pdf",
    "minutes_pdf": "11302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睿馥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n建功段 699-5、699-6、712、713、716、743、743-1、\n744、744-1、744-2、745、746、747、750、750-3、750-\n4、750-5 等 17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及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正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練武段 1047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n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12 月第\n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三塊厝段 1286-2、1290、1290-4、1291-1、1291-\n26、1291-27 及永定段 673-2、673-6 等 8 筆地號(第一\n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睿馥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建功段 699-5、699-6、712、713、716、743、743-\n1、744、744-1、744-2、745、746、747、750、750-\n3、750-4、750-5 等 17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n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審議留設騎樓改\n以無遮簷人行道設置\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7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14頁\n(一) 土管要點：\n1. P.3-1，臨路條件誤植，請修正。\n2. P.4-1-2，請釐清基地筆數。\n3. 請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依規檢討高度比，並於相關\n圖面標示。\n5.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位於指定退縮騎樓區域，\n請修正。\n6. 土管要點第 15 點，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n樹木予以綠化。\n7. 本案依據土管因都市景觀需要，經臺中市政府都\n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免留設騎樓，請修正\n申請書提審依據、土管檢討內容及補充因都市景\n觀需要之具體理由並參照提審通例專章敘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1.5：1 高度比檢討請確認。\n2.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防火區劃請確認。\n3. 地下 3 層平面請補充防空避難室範圍及面積計算\n檢討。\n4. 屋突層平面圖請補充用途。\n5. 平面圖請補充樓梯性質及戶外安全梯開口大小檢\n討。\n6. 屋脊裝飾物請補充計算透空率及水平面積比例專\n章檢討。\n7. 開挖率檢討請確認最大開挖率為何。\n8. 請補充無障礙設施相關檢討。\n9. 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10.屋突層及屋頂平面圖請分別繪製，並確認避雷針\n第2頁，共14頁\n設置位置。\n(二)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資料，並補充\n納入結構設計簽證資料。\n(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請補附。\n(四) 土地謄本請改附地號全部。\n(五) 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應設置 4 公尺騎樓部分，如經\n審議同意方得免設。\n(六) 請補充山坡地、地質敏感、斷層帶查詢結果相關資\n料。\n(七) 依所附測量成果圖，基地內建築是否有建號？倘有\n請檢附相關資料並確認是否須拆除同意書。\n(八) 梯廳未達 2 公尺部分，釐清容積檢討。\n(九) 花台剖面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n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補充\n相關章節：\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14頁\n(一) P.2-4-3，街道家具建議擇處增設扶手以及輪椅停等區\n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二) P.2-4-5，樹蘭於平面圖標示數量與植栽表不一致，另\n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辦理情形：本案於 112 年 12 月 22 日重建計畫報核，\n112 年 12 月 25 日重建計畫會簽相關單位敬表意見，\n彙整各單位意見於 113 年 1 月 3 日函請申請者補正。\n(二)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共計 36%)：\n1.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者：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5.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n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n3%。\n6. 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7%。\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臨 8 公尺軍和路側未依土管第 14 點第 1 款規\n定留設騎樓，為申請危老獎勵而改留設無遮簷人\n行道，請事務所依土管第 7 款規定加強說明都市\n景觀需要之相關設計內容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n請確認本案店鋪樹立式招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是否設置於上開範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第4頁，共14頁\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請補充本案係屬危老案件；申請書補充綠能\n設備及垂直綠化面積等資料；本案係因都市景觀\n需要提請委員會審議改留設無遮簷人行道，請補\n充全街廓建築配置與人行動線系統說明 (含周邊\n騎樓退縮現況照片)。\n2. 請補充 1 層景觀相關設計圖，如 1 層喬、灌木及\n草花配置、鋪面、燈具及法定退縮相關設施物(如\n街道傢俱、公共藝術、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等設\n施物)設置位置及設計詳圖。\n3.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勾選其他\n並敘明係依土管第 14 點第 7 款規定提會，而非臺\n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n4. 申請書補充本案案件受理過程；本案使用用途有\n兩類，請依各使用類別填寫車位數量；都市計畫案\n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致；使用面積亦未填\n寫。\n5. 未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已逾 3\n個月，請更新；都市計畫圖請套繪彩色圖；補充危\n老核准函、相關會議記錄及回復對照表。\n6. P.1-3，地面層景觀燈具模擬圖未檢附。\n7. P.2-1，使用用途與申請書不符。\n8. P.2-4-2，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鄰接道路寬\n度及名稱、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及退\n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補充綠化寬\n度、人行道寬度等尺寸標示。\n9. P.2-4-4，補充覆土深度。\n第5頁，共14頁\n10.補充地面層綠化說明(植栽表、排水噴灌系統)、\n覆土深度及地下室開挖線，喬木覆土深度依規應\n檢討 120 公分以上；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降版設計且臨建築線側不\n採反設計為原則，倘因地形限制採以反應加強排\n水設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n11.本案係因申請危老獎勵故無法依土管規定留設\n騎樓，請加強對於周邊環境之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及相關設計圖面，例如增加地面層及垂直綠化設\n計或認養周邊公共設施等相關內容。\n12.請補充檢附危老通過函文。\n13.申請提會審議免設置騎樓，應考量整體都市環境、\n人行動線串聯、周邊景觀等，於都審報告書應檢附\n專章檢討說明提送審議。\n14.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應以危老重建計畫核准日\n為準。\n15.P.1-10，現況測量成果圖明顯有道路遭佔用情形，\n請確認 8 公尺軍和街是否為已開闢道路，應否指\n定建築線及分區界線位置是否正確(與 P 1-12 都市\n計劃分區位置圖顯然不同)。\n16.請補充分區面積計算圖。\n17.無遮簷人行道設置街道傢俱，應依臺中市騎樓開\n放空間綠美化設施及街道傢俱設置管理辦法第 4\n條規定一併提會審議，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n審議事項請補充填列。\n18.P.2-4-1，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友善性建議加強。\n19.P.2-4-4，滴灌系統示意圖無滴灌設施。\n20.P.5-1-1，法空 1/2 綠化不足，友善性不足 6～12\n層平面圖圖名誤繕應更正為 12 層。\n第6頁，共14頁\n2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n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n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7頁，共14頁\n第二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正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練武段 1047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n22 層地下 6 層一般零售業、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土管要點檢討既經建築師依\n本科前次意見檢討修正，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管委會名稱有誤，請修正。\n(二) 空間使用用途請釐清。\n(三) 請標示緩衝車道及視角；標示停車範圍 5*6；標示\n防空避難室範圍。\n(四) 梯廳淨寬度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7，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n及暴雨排水方向(洩水坡度)，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n(二) P.4-4-3，水池邊可選用常綠植栽以利後續清潔維管。\n(三)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第8頁，共14頁\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7~P.59)，\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n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智\n慧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案名請依建築物使用用途修正。\n2. 外牆裝飾柱板牆深度小於 1 公尺非屬提會事項，\n申請書備註欄請勿勾選。\n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建築及景\n觀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4. 本案申請智慧建築合格級，請補充補充切結說明\nＡ棟智慧建築候選證書、標章取得時間點。\n5. P.65，補充 1 層店鋪空調設置位置及格柵設計。\n6. P.183，認養經費總計誤植 2 年，請修正。\n第9頁，共14頁\n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1286-2、1290、1290-4、1291-1、\n1291-26、1291-27 及永定段 673-2、673-6 等 8 筆地\n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三、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本案南屯區三塊厝段 1286-2 地號土地業經辦理分\n割，請更新相關資料。\n2. P.1-1，法令適用日期未填寫。\n3. P.2-1、P.4-1，基地臨路情形說明不一致，P.2-1 四\n周現況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5.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設計、設計檢討及說明的\n法定上限容積率不一致，請確認；臨接其他側道路\n或基地未臨接道路但位於鄰近道路中心線深進 10\n公尺應檢討符合建技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n定，請補充檢討說明、高度比檢討計算式與參考頁\n碼。\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第10頁，共14頁\n化面積、喬木數量、不透水鋪面面積，請依規檢討，\n並敘明無法綠化之內容、參考頁碼。\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檢討，各點之參考頁碼有誤，請修正。\n2. 本案後續仍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n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四、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補充建築線指定注意事\n項文件。\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 12 點綠化面積檢討，\n應綠化面積未填。\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申請危老，應補充危老核定公文。\n2. 高度比檢討請補充面前道路檢討規定，並於該標\n準層平面圖標示。\n3. 落物曲線檢討請沿建築線及地界線繪製法定退縮\n線。\n4. 面算表請補充汙水處理設施檢討。\n5. 1 層平面圖：\n(1)圍牆應套繪紫色。\n(2)容移退縮線請自圍牆邊起算。\n(3)建築線截角部分與所核定者不同，請釐清。\n6. 2 層平面圖，北側棟臨路完全挑空，請檢討是否符\n合緊急進口規定。\n7. 梯廳淨寬度標示，釐清容積檢討。\n(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 屋脊裝飾物立面檢\n討圖，請補標示 RFL 字樣。\n五、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第11頁，共14頁\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且避免範圍超過地界線。\n(二) P.4-37，街道傢俱建議擇處增設輪椅停等區以利高\n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七、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8)，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n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八、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辦理情形：本案於 113 年 1 月 15 日重建計畫報核，\n113 年 1 月 16 日重建計畫會簽相關單位敬表意見，彙\n整各單位意見於 113 年 1 月 23 日函請申請者補正。\n(二)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共計 42%，取上限 40%)(基地面積：\n5,231 ㎡)：\n1.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者:8%。\n2.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第12頁，共14頁\n3. 建築物耐震設計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n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5.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n6. 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n九、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671.16 平方公尺(30%)，\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6.81%，超過其基準容積\n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n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通案性決議檢\n討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面寬及退縮深度，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第13頁，共14頁\n1. 請套繪鄰地及周邊建築景觀配置 (含喬木及植栽\n種類說明)及人行動線系統。\n2. 請補充出入口庇雨設施設計詳圖。\n3. 請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及容積獎勵審查表。\n4. 申請書請填寫法令適用日期。\n5.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量與報告書數值不符，請修正。\n6. 會員證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7. P.3-5，留設充電線架為通案性決議，非屬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n8. P.4-34，屋頂綠化面積請分棟檢討。\n9. P.4-41，圍牆 C1 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透空率。\n10.P.4-42，請標示安全圍欄位置並依通案性決議檢\n討透空率。\n11.P.4-51~P.4-54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覆土深度，並\n補充植栽表。\n12.梯廳、走廊、管委會使用空間範圍應明確依法令\n規定完整界定。\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5 分)\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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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2009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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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n第 27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9、9-1、9-2 等 4 筆地號(第六\n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8 層店舖及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n審查。\n第二案：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自治段 201、229、230、231、260、261 等 6 筆\n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僑興段 25、26、28、30、31、32、33、34、35\n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8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中市允將文化\n藝術發展基金會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國段 94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40 層地下 9 層銀行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第1頁，共18頁\n(二)第二類：(一)1 項。\n(三)第四類：(一)1、2 項。\n(四)第六類：(一) 1、2 項。\n(五)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請釐清法令適用日期，究係 98 年 12 月 8 日或是 113\n年 1 月 31 日。\n2.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n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n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n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n第2頁，共18頁\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n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n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P.4-8-1-2)，本案設置空\n地樹立廣告 1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 P.4-3-1-4，本案於建築物外牆設置案名牆 1 處，\n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n比 照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7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述\n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033.02 平方公尺，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n牆、開放空間告示牌、樹立式廣告招牌、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8頁\n7.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 1 處，\n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都審通案性本案於立面設置企業案名 1 處，提請\n委員會審議。\n9. 屋頂層綠化數量及地面層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n補充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10.門窗及陽台設置格柵，提請委員會審議。\n11.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太陽能光電版，提請委員會審\n議。\n12.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n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詳實釐清本案之土管法令適用版本及得否申請宜\n居之相關免計容積規定。\n2. 請釐清宜居複層式露臺及太陽能光電版設置高度之\n提會依據，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註明。\n3. P.1-1-1b，申請書備註欄位裝飾版深度與 P.7-6-1-3 裝\n飾物最大深度不符，請修正。\n4.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容積移轉之\n法源依據有誤，請修正。\n5. 補充較大範圍(建議全街廓)之建築、景觀(含喬木及\n植栽種類等)及人行動線分析系統。\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n7. 補充工程進度說明及基地現況照片。\n8. P.4-4-9，投樹燈 62 盞，建議減量設置以維植栽夜間\n休息。\n9. P.4-8-1-2，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n店鋪”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n第4頁，共18頁\n10.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設計。\n11.套繪 1 層基地周遭建案景觀平面圖。\n12.P.4-12-1-2，請依規檢討空調格柵間距不小於 10 公\n分。\n13.P.4-99-1-2，屋頂層非固定傢俱圖層請取消繪製。\n14.電子檔頁碼多數對應有誤，請修正。\n15.P.4-7，本案應取得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交通影\n響評估變更核備後，並確認與都審案內容一致後，\n始得核發都審審定書。\n16.戶數增加，惟人口數減少請敘明原因。\n17.公益性設施之可及性應再考量。\n18.1 樓救災活動空間範圍應為平整硬鋪面，不得有植\n栽綠化。\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街道傢俱設置，設置高度\n應調整於 120 公分以上應補充配置圖標位置，平、\n立面圖及透視圖，另考量乘坐範圍舒適安全，避免\n設計銳角造型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本次是\n否涉及變更，如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n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之設計大樣圖\n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街道傢俱(含結合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等)之座椅\n第5頁，共18頁\n面材質應調整，不鏽鋼夏日日照不易乘坐舒適，座\n椅應符合人乘坐舒適度調整高度，另考量附近商場\n百貨活動人潮多再增設座椅數量。\n6. 開放空間範圍人行動線與鄰大遠百銜接範圍應予\n以順平不以植草磚設計以利通行。\n7. 目錄 4-10-1 公共藝術比例尺寸於開放空間阻隔性\n高，且材質屬 5 公尺直徑金屬管線，應檢討孩童攀\n爬或臨近該區遊玩之安全性等調整設計。\n8. 開放空間專章之檢討圖面變動範圍應增加雲朵標\n註。\n9. 目錄 4-4-9 地上 1 層夜間投射燈配置設計過於均值，\n應考量都市夜間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景觀或人行\n動線予以調整。\n10. 地上 1 層景觀配置應套繪公有人行道範圍，並套現\n況公共設施物如公車候車亭，再予以檢視與基地開\n放空間設計關係。\n11. 開放空間人行範圍不得設置植草磚（除車道不獎勵\n範圍外）。\n12.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平面圖(套疊景觀底圖)應修正\n圖例與目錄 6-1-4 面積計算圖相同；應標示 6 公尺\n基地內通路釐清是否異動。\n13. 案名牌結合座椅之。\n14.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n方式等計畫。\n1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7.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n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n剖面圖。\n18.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n第6頁，共18頁\n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開放空間調整公共藝術與近建築物內側\n喬木配置置換，將喬木設置於原土層範圍且增加開\n放性及公益性。\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正面開口有結構柱包裝飾物遮蔽寬度\n應標示，倘大於 1 公尺小於 2 公尺者應敘明緣由提\n請委員會審議後始得設置。\n2. 本次增加宜居設施獎勵，應依最新都市計畫台中市\n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檢討相關規定，惟土地使用\n管制要點應是否檢討新版本上限規定，應洽城鄉計\n畫科確認。\n3. 複層式露台 4 公尺淨空間檢討範圍內勿位於開門\n處。\n4. 宜居建築露台 A-A’剖面法線檢討不符。\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應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n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n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依據台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n辦法屋頂裝飾物結合光電放寬高度之圖說，總高度\n尺寸缺漏，請補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屋突層屋脊裝飾物四周封閉情形是否造成屋頂太\n陽能光電設備系統光照效率應考量調整位置。\n4. 屋脊裝飾物設置洗窗機應依內政部函 103.08.13.\n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2162894 號函釋，另洗窗機應\n於結構圖納入結構計算檢討。\n(二) 建議事項：無。\n第7頁，共18頁\n四、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應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原停車獎勵告示牌結合街道傢俱設置經委員會同\n意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本次變更後未結合街道俱，\n得否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或或調整於非屬開放空\n間範圍應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另告示牌\n之不鏽鋼表面材質反光不易辨識應調整設計。\n3. 地下層平面圖獎勵車位變更部分應以雲朵圖呈現。\n4. 應補充目錄 6-6-3 至 6-6-5 資料。\n(二) 建議事項：無。\n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第8頁，共18頁\n2.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於預審申請書申請預審事項\n第二類應勾選。\n3. 本案起造人為二名以上者，應補充起造清冊並補\n充用印。\n4. 本案建造執照原掛號時間原為 98 年，應檢附掛號\n條碼頁之建造執照申請書；本次容積樓地板面積\n增加應適用新法令，惟倘屬計算式誤繕應於建築\n圖說詳實標註誤繕處。\n5. 目錄 1-4-1 預審免變檢討表屋突高度是否變更應\n檢核。\n6. 目錄 4-3-1 建築立面材料圖例請以真實材質呈現，\n勿以渲染圖或色塊。\n7. 地上 1 層喬木位置應盡量配置於原土層非地下室\n頂版範圍，以利後續生長。\n8. 目錄 4-4-4 地上 1 層綠化比率面積，建築面積投影\n範圍之植草不得計入有效綠化面積檢討。\n9. 目錄 4-4-6 地上 1 層景觀剖面 D 覆土應順接原土\n層，地下層結構勿反梁不易排水；建議喬木移植於\n地下室頂版以外範圍。\n10.緊急升降機除開向特安梯外僅得開向一處出入口，\n請檢核。\n11.地下各層停車位轉彎角度大於 60 度者車道前方 5\n×6 檢討。\n12.目錄 4-15-1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n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n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n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n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13.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第9頁，共18頁\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n勘驗前，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n層為範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n查，並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第10頁，共18頁\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育賢段太平區育賢段 251-1、251-3、251-\n4、251-5、251-6、251-7 等 6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2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免申請建築線地區範圍圖、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n請建築師簽證。\n2. 經查本案地籍已合併，地籍圖、謄本等相關資料請\n一併更新。\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說明本案是否申請容積移轉及\n其申辦進度。\n(二) 容積移轉：\n第11頁，共18頁\n1.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2. 容移要點第 7 點，請補充說明基地面寬。\n3.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n積 6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請修正檢討\n內容。\n4. 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係依何種方式申\n辦容移。\n5.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容移申辦情形。\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P.8-02-20 表 24 機車空間數量配置彙整表未填寫數\n量，請補充。\n(四) 圖 20 和圖 21 頁碼有誤，請更正。\n(五) 圖 19、圖 20 和圖 2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03-02，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n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3-03-02，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n「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n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n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第12頁，共18頁\n(三) 3.P4-28-01 座椅建議擇處部分納入扶手及靠背椅面\n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n20-30 公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剖面圖，\n非僅繪製廣告物剖面詳圖，另法規檢討縱長尺寸有誤，\n請修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n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5-3-2，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檢討有誤，請再詳實\n檢核，並釐清是否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備註欄\n位:容移提會部分請一併修正。\n2. 申請書其他欄位交通影響分析應為誤植，請再依交\n評門檻表重新檢核。\n3.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項目請刪除容積移轉及開放空間\n設置基地內通路。\n4. 公共藝術位置請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第13頁，共18頁\n外。\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案建築、景觀\n(含喬木及植栽種類)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6. P.3-03-02，公有行道樹倘未影響車道進出或係因行\n道樹生長狀況不佳而須予新植，建議不應移動行道\n樹位置，以利行道樹生長。\n7. P.4-28-01，街道傢俱建議採簇群互動型式設置。\n8. 本案 1 層景觀應加強景觀及植栽設計，不採類似迎\n賓車道之型式以加強對於人行之友善性。\n9. 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棟距應達 3 公尺以上(應包含\n裝飾物之淨距)。\n10.P.4-34，建築南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設置圍牆(垂\n直於地界線)，請修正；並請依通案性檢討圍牆(包含\n端景牆)透率不小於 50%。\n11.P.4-32-01，請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12.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及夜間燈光計畫。\n13.P.6-06，建築圖面請詳實標示色塊圖例(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雜項工作物等)。\n14.P.4-5，法定容積率 215.501 %請再釐清。\n15.容移前後對照表比較項目，請依規範檢討辦理。\n16.景觀牆透空率應依規檢討。\n17.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救災操作半徑為 11 公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及消防通道，請\n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n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n第14頁，共18頁\n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n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請委\n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築\n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係數檢\n討。\n5. 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有銳角情形，應依規檢討最小\n任一側寬度六公尺以上。\n6. 開放空間公領域及一層住宅單元之間公私領域設計\n應補充，建議地上 1 層住宅單元陽台前設置較高複\n層植栽以考量居住私密性。\n7.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與社區空間無明確區隔，建以設\n計手法區隔公私領域使用範圍，避免未來糾紛。\n8. 目錄 6-1-3 開放空間平面圖(套疊景觀底圖)應修\n正圖例與目錄 6-1-4 面積計算圖相同以利判別。\n9. 補充目錄 4-14-1 地下室進排風口配置圖及綠美\n化設計，並不得排向開放空間範圍或排風高度達\n3.5 公尺以上。\n10. 目錄 4-4-6 應再增加剖線之開放空間剖面圖，檢\n討及標示覆土深度；剖面 B 水池木紋磚與其他\n地平材質之介面未標示檢討，請修正。\n11.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12.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n護方式等計畫。\n13.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n水回收再利用系統。\n14.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n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n第15頁，共18頁\n相關剖面圖。\n15.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6.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n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n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其他指導-見-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n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n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n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n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基地內通路應依規檢討 6 公尺寬度至主要出入口。\n3. 本案鄰近 74 快速道路，應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n第16頁，共18頁\n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檢討。\n4. 地上 1 層應詳實標示鄰地地下室車道處起始向下位\n置，並盡可能與其位置一致，加大退縮人行空間之\n延續。\n5. 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側 250 公分人行動線之\n鋪面材質應一致性延續。\n6. 地上 1 層車道出入口 2 公尺緩衝空間及視角 60 度\n補充標示檢討。\n7.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應標示檢討高度 120 分\n以下構造物（進排氣墩及景觀設施）。\n8. 補充建物後方公共服務空間東側外造型景觀牆及木\n紋磚與地界之間剖面圖；並檢核討容積移轉退縮淨\n寬應達 3 公尺以上。\n9. 基地內通路僅需檢討至避難層主要出入口，另依建\n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檢討之緊急進口救災通路非基\n地內通路，得以虛線標示通路範圍並得以綠化順平\n設計。\n10.地上 1 層排氣口應檢討距地界 2 公尺以上。\n11.裝飾物檢討不全，應全面檢視後修正，並補充各樣\n態裝飾物剖面圖。\n12.住宅單元 B7 戶之陽台開口應檢討。\n13.地下層應補充機械停車設備詳圖。\n14.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 章逐條檢\n討說明。\n15.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圍牆範圍及尺寸；\n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上色應為黃色。\n16.各層平面圖應補充安全梯性質標示。\n17.目錄 7-4-1 建築物立面圖應補充圍牆範圍。\n18.目錄 1-11-1 免建築線指定圖說應由建築師簽證。\n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第17頁，共18頁\n(二) 建議事項：\n1.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n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n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n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n2.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n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n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3. 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應考量居室通風採光，調整各單\n元平面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35 分)\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2/1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251次",
    "meeting_id": "11302002",
    "agenda_pdf": "11302002_A.pdf",
    "minutes_pdf": "11302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1 次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17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2、8、9、10、22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依第 576 次委員會決議，\n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鎮福段 26、27、35 等 3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國安段 585-1 地號土地(第六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商場、集合住宅、社會服務\n站及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提請審\n議。\n第四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n(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建工程\n-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依第 242 次小組委員會決\n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n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簡化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第 251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3 年 2 月 17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副主任委員祐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敦和段 2、8、9、10、22 等 5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公共藝術\n說明：依 112 年 6 月 21 日第 576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加強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底部尺寸)、結構安全性及維\n養說明。\n(二) 補充公共藝術量體與建物、行人高度模擬；補充公共\n藝術色彩及材質標示並與建物語彙呼應設計。\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更新版本。\n(二) 請於平面圖標示公共藝術設置位置。\n第1頁，共4頁\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鎮福段 26、27、35 等 3 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n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綠覆率、地面層及 2 層\n及 屋 頂 層 綠 化 植 栽 ， 提 請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原 則 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2 層綠化面積減少，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三) 增設景觀牆，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2 層露臺調整植栽帶至女兒牆外側，並增加懸垂性植\n栽種類；垂直綠化設施增加懸垂性植栽。\n(二) 1 層景觀剖面圖變更前後模擬視角一致；休憩室補充\n無障礙通路設計，並休憩室屋頂採隔熱設計。\n(三)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不得設置圍牆；補充花架詳圖。\n(四) 考量植栽夜間休憩，插地投樹燈不得增加。\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n(1)土管要點第 10 點，重劃時程獎勵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n(2)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依土管條文檢討停車空間。\n2.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說明容積移轉辦理\n進度、參考頁碼。\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入口牌樓變更，請檢討消防救災動\n線之通行淨寬、淨高尺寸。\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1 層休憩室請補充標示計入容積。\n2.請補充地面層花架詳圖。\n第2頁，共4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西屯區國安段 585-1 地號土地(第六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商場、集合住宅、\n社會服務站及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及屋頂層綠覆率、地面層及屋\n頂層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1 層綠化面積因設置水保溝原審定未扣除綠化部分，\n同意更正綠化面積及比例。\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1 層景觀剖面圖變更前後剖面視角一致。\n(二) 屋頂層考量防墜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章。\n2.謄本請更新。\n3.報告書內容多處空白頁，請申請單位確認有無涉及\n本次申請變更內容。\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案名與申請書使用用途請依實際內容填寫。\n2.請釐清 3 層新增辦公室使用用途是否符合法規規\n定。\n第3頁，共4頁\n第四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n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n建工程-公共藝術\n說明：112 年 7 月 26 日第 242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n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基礎結構、材質、底座結合及固定方式。\n(二) 補充楓葉比例、尺寸及固定方式，並考量結構及民眾\n與公共藝術互動安全性。\n(三) 公共藝術模擬圖依實際設計內容修正。\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補充設計人簽證。\n(二) 請更新不動產公會證書。\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4/02/16",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10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302003",
    "agenda_pdf": "11302003_A.pdf",
    "minutes_pdf": "11302003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2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30 ~9：35\n壹、 主席致詞\n9：35~9：4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02、102-1\n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9：40~10：40\n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n10：40~10：5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0 ：5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10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年2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2-3會議室\n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1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n→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102、102-1等2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28層地下5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依土管要點第6-1點規定本案申請總增加容積上限已超過\n法定容積之1.1倍提出景觀提升計畫，本案認養臺中市北區\n梅川園道(北起育德路南至臺灣大道)並管理維護4年，建置\n經費6,800萬以上，申請 V1值1,231.33平方公尺(10%)，原\n則同意。\n二、 景觀提升計畫依下列意見修正後再提 C 值及 V 值專案小\n組委員會，本案除上開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外得逕提聯席委\n員會審議：\n(一) 補充梅川整體規劃計畫(含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等交通\n系統)說明；認養範圍延伸至臺灣大道並加強導入花之\n道設計理念以整個街廓整體規劃。\n(二) 認養建置經費高估(如:照明設備、鋪面)，應核實編列及\n加強合理性說明，並調整管理維護年限至4年。\n第1頁，共4頁\n(三) 以不影響行車安全視距於認養範圍轉角處增植至少10株\n喬木以上；人行通道出入口配合路邊停車格位調整位置。\n(四) 街道傢俱高度調整至45公分以上，取消塑木材質以易維\n養且堅固實用性為主，座椅扶手考量後續維養及使用性\n加強施工品質。\n(五) 提高認養範圍透水率，套繪既有箱涵及雨水孔蓋位置；\n補充既有喬木保留、移植等計畫及標示大型喬木數量及\n種植間距。\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補充先期規劃及公園及綠地時能計算透水比率及覆蓋比\n例；分析此地區是否有通學需求、自行車道系統、交通\n通行系統等，再設計本案機能。\n(二) 補充喬木保留及移植計畫。P.33，A 區靠英才路側各加\n1棵喬木共2棵；P.34，B 區4個角隅各加1棵喬木共4棵；\nP.36 C，區4個角隅各1棵喬木共4棵。\n(三) 街道傢俱以堅固耐用為原則；P.43，所有座椅需45公分\n高，且扶手先安裝後鋪面施作，以免看到扶手的螺栓；\nP.35，部分座椅欠缺圖面，運動設施未編預算，造型遮\n陰設施欠圖面及預算。\n(四) P.40，原有運動設施需全面上漆防鏽後再設在安全的地\n方，建議要編預算。\n(五) P.44，白梅廣場的支柱，應經結構技師核算簽認之。\n四、 本府建設局及養護工程處意見：\n(一) 本案應回饋經費概算為6,800萬元，經都市發展局112年\n11月9日辦理現場會勘，已明確表示申請單位提出之回\n饋地點規劃路段應延伸至臺灣大道，以維持園道規劃系\n統性，並納入「花之道」作法。本次申請單位提出之計\n畫仍維持原範圍，並未按照前次會勘意見修正，僅表示\n提出未施作路段之改善構想，供後續工程參考，先予敘\n明。\n(二) 本案申請回饋地點位於梅川園道僅3個街廓範圍，總面\n積約17,00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改善經費約4,000元，\n且現場會勘經委員及相關局處均認同，既有設施尚屬良\n好，部分應可繼續保留，並做適度改善，因此前次會勘\n第2頁，共4頁\n建議延伸改善範圍至臺灣大道、並納入花之道概念，係\n屬可行，故仍請申請單位確實依據建議確實修正計畫書，\n以符合建案容積增加取得之相對應費用及合理性。\n(三) 園道周邊步道出入口銜接道路部分，請依據「市區道路\n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設置相關無障礙等設施。\n(四) 本案園道段(育德路~篤行路)園道空間寬度狹小，可考\n量增加人本綠地空間(至少英才路~文武街段園道寬度僅\n10 公尺左右，建議再拓寬)，以提供居民更多更大活動\n空間。\n(五) 本段多為獨棟住宅，臨住宅側設置自行車道恐造成住家\n進出動線衝突之疑慮，建議將自行車道動線規劃至園道\n側。另臨住宅側建議設置單個植栽穴，並種植小喬木，\n避免樹木長成後枝葉觸及民宅，增加民怨。\n(六) 為利後續管養，有關鋪面設計請考量採用硬底活鋪磚方\n式鋪設。\n五、 本府水利局：\n(一) 工程圖說請標示既有雨水人孔蓋位置，並請儘量避免於\n孔蓋位置增設人行空間。\n(二) 既有雨水孔蓋因有探勘與清淤需求不宜下地，後續如需\n本局配合調整孔蓋高程，施工前請通知本局。\n(三) 澆灌系統請註明取水來源，如需鑽孔設管抽取梅川常流\n水使用，請依規向本局申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一) P.3-3-17b，本案植栽僅標示養護1年，是否與經費表內\n容一致，請確認。\n(二) 補充認養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同意函。\n(三) 補充認養工程之開工、施工、完工等各項工期計畫。\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11點30分)\n第3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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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2/0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11次",
    "meeting_id": "11301009",
    "agenda_pdf": "11301009_A.pdf",
    "minutes_pdf": "11301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0~1：35\n簽到\n1：35~1：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76、\n377、378、379、382、383、384、385\n1：40~2：40\n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938 地\n2：40~3：40\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雙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61、\n111、112、131、132 等 5 筆地號(第\n3：40~4：4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4：40~5：00\n5：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n383、384、38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景觀牆 A、B、C 透空率未達 50%以上，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地面層南側臨 10 公尺榮富街側設置一處駐車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8頁\n(七)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同意\n以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n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等相關資料更新；汽機車\n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考量行車視距調整植栽\n位置；駐車彎補充專章檢討；施工車輛原則應內部\n化，倘涉外部設置需求應補充說明必要性，且車輛進\n出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二)臨 10 公尺榮富街增植喬木綠化；建築物出入口前綠\n化考量行人動線調整設計；街道傢俱、圍牆及案名\n牆等設施物，應以整體調整設計；補充公共藝術材\n質及燈光說明。\n(三)地面層東北側管委會使用空間(會議空間)旁減少硬\n鋪面增植綠化植栽；地面層鄰接國有地西側未開挖\n區增植喬木綠化並調整駐車彎位置。\n(四)補充圍牆及景觀牆設置必要性，部分圍牆調整以綠\n籬方式設置，並增加攀爬性植栽。\n(五)2 層露臺綠化植栽調整至臨建築物側、臨 10 公尺榮\n富街設計增植懸垂性植栽、陽台及露臺玻璃欄杆應\n適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滿溢；屋頂層取消投樹燈設\n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補充鄰地空地國有地的性質。\n(二)榮富街側硬鋪面多，景觀均被車行動線截斷，駐車彎設計\n造成綠化量減少且碎化，建議檢視調整；榮貴街增植喬\n木；景觀剖面的位置無法反應人工盤的覆土及高低差，請\n補充；西側綠地開放空間需經過機車停車區才能使用，與\n東側綠帶斷開較為可惜。\n(三)街道傢俱 B 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補充消防送水口設置位\n第2頁，共8頁\n置；P4-30 檢視景觀牆或圍牆之必要性，景觀牆Ａ、B、C\n圍閉，建議調整；臨榮貴街圍籬建議取消，以加強鄰里友\n善度；公共藝術補充材質及燈光計畫。\n(四)正面露臺的花臺及宜居陽台植栽調整至外側以增加綠意。\n(五)報告書修正：P5-43 地下 18 層標示有誤；綠建築標章評估\n總表地下 18 層、地上 2 層應係誤植；2-2-1基 地 三 面 臨\n路，但漏了東側的榮貴街；容積移轉前後表格內之每戶\n按 5 人計，應更正為 3 人；施工綠圍籬面積檢討中，2.有\n部分文字被遮住； 重大交通建設中的進度僅提及可行性\n研究於 110 年 4 月 9 日提報交通部審查，建議更新至 112\n年 9 月 14 日修正報告送交通部。\n(六) 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更新為新版；汽機車出入\n口設置於相鄰車道，檢討警示設施及車行視距之妥適性；\n依規檢討榮富街臨停駐車彎設計是否符合通則之要求，且\n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及停車場出入動線之影響分析。\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出入口雨遮為提會項目請於申請書內補充。\n(二)P.4-35，圖面未見公共藝術位置。\n(三)P.4-29，案名牆位置確認，平面圖標示 2 處。\n(四)本案設施物眾多，請於同張平面圖標示所有設施物位置及\n數量尺寸。\n第3頁，共8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93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930.6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臨 20 公尺崇德八路二段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型式\n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簡委員伃貞及李\n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基地東北及西北側 2 處街角廣場加強停留節點設\n計，西南側好望角景觀重新設計。\n(二)臨豐樂路三段側公有人行道增加植栽帶長度及增植\n喬木(行道樹數量不小於 17 棵)。\n第4頁，共8頁\n(三)臨敦和七街及豐樂路三段側街道傢具增加設置數量\n並採簇群設計，加強休憩節點設計(增加退縮及採口\n袋型停留節點設計，B、C、E 圍牆配合調整)；公共\n藝術重新設計；投樹燈減半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 位置 前 方 應 設 置為 硬 鋪 面 ， 再考 量 調 整 設 置位\n置；取消東側 (南北向人行通行路徑)D 圍牆設計；\n圍牆全數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四)補充 1 層建築長廊上方植栽維養方式說明；屋頂綠\n化增加複層式植栽及增植小喬木；2 層露臺外側增\n加懸垂性植栽使植栽滿溢。\n(五)交通影響評估檢核表應更新為最新內容；補充標示\n汽機車動線及車位尺寸；汽機車相鄰車道衝突點應\n再檢核安全性(行車視距、警示燈及聲響式警示設\n備)；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n(六)裝飾物(雙層牆)應詳實依規檢討，並補充剖面檢討圖\n說。\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東側圍牆取消，加大二端入口空間，並加強景觀設計。西\n側圍牆取消，加大北側入口空間，並加強景觀設計。南北\n二側圍牆加強造型設計或結合綠籬設計。增加灌木地被植\n物多樣性，色彩及季節變化，並增加多處休憩節點及街道\n傢俱。\n(二)西側開放空間減少硬舖面，增植大型優型樹形塑地點意\n象，增加休憩空間及座椅。\n(三)臨崇德八路二段建議掌握面狀開放空間形式，考量人行動\n線、休憩駐留、好望角等空間機能調整孤島式綠化設計手\n法。\n(四)屋頂綠化增植小喬木、及複層植栽設計，增加植栽色彩及\n季節變化，並增加多處休憩設施。\n(五)開放空間喬木考慮枝下高及樹型，建議高度不少於 5 公尺\n第5頁，共8頁\n。\n(六)1-1 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書寫不完整，請依土地\n使用分區證明書填載；1-5 會議紀錄意見修正對照表： 都\n市設計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中，112 年度 11 月第\n2 次幹事會第 3 頁的會議紀錄函誤植為 110 年 7 月 9 日的\n公文，請修正。 都市設計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n中，111 年度 10 月第 2 次幹事會第 1 頁的依據誤植為 110\n年度 10 月 17 日召開，請修正。 都市設計審議意見修正辦\n理情形對照表中，111 年度 10 月第 2 次幹事會第 2 頁的依\n據同前述誤植，且會議紀錄函誤植為 110 年 7 月 9 日的公\n文，皆請修正。\n(七)7-3 交通影響分析：交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中，中間文字與\n表格重疊請改善。\n(八)表 23 停車場方案比較採用方案一、方案三有誤，請修正為\n採用方案三；另請補充方案三與 10 公尺敦和七街新建案\n（洲際段 969 地號）之停車場出入口之關係。\n(九)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置於基地內部化，請落實施行；\n另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n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十)全案報告書基地面積 8804.68，與容積移轉確認函面積\n8804.67 不一致，將造成容移量計算誤差或面積計算總表誤\n差，請調整一致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容積移轉依據有誤，請修正。\n(二)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宜居建築應為誤繕，請修正。\n(三)面算表 1 層未填寫泳池等相關空間用途，請修正。\n第6頁，共8頁\n第三案：雙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61、111、112、131、132 等 5\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786.05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錶、消防\n送水口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n設置。\n(六) 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申請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認養 30 公尺南興園路\n分隔島植栽槽。\n(二)地面層景觀西側配合水道調整植栽設計並增加停留\n節點設計；東側喬木往基地外側調整位置；西北及\n西南側街角廣場增植植栽；補充基地西側水道及車\n道出入口剖面圖說。\n第7頁，共8頁\n(三)地面層投樹燈減量設置。\n(四)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並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五)無障礙專章檢討及廢棄物處理推估章節更新為最新\n版本。\n(六)加強地下室停車空間通風採光設計；交通影響評估\n檢核表應更新為最新內容；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核定\n函文及修正意見對照表；補充標示汽機車動線及車\n位尺寸。\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P.5-6-1，第九項「環保產品說明」內容誤植為透水\n內容請修正。\n(二)地下室開挖範圍外盡量植喬木。\n(三)景觀燈建議減少以符合減碳的趨勢。\n(四)請補充西側剖面圖，生態溪及植栽覆土深度需說明。\n(五)建議基地臨 30 公尺南興路之水道及植栽可適度增\n加寬度形成簇群植栽種植腹地並適度調整人行道筆\n直設計之方式增加變化性。\n(六)請檢視報告書第四章景觀剖面之正確性。\n(七)請補充基地北側大門及圍牆配置之必要性減少空間\n之封閉性增加開放空間之友善性。\n(八)請專章檢討臨停駐車彎之設計是否符合都市設計通\n則之要求，且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之影響分析。\n(九)請標示汽機車車道寬度、車行動線並依規檢討。\n(十)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本案設置出入口雨遮，請\n於申請書勾選。\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7:00)\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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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2/07",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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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1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28、\n129、130、131 等 4 筆地號 (第六種\n9：10~10：40\n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8 層\n集合住宅、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大里區西榮段 73、74、78、\n78-1、79、80、81、82、83、84、85、\n86、87、138-1、142、143、201-4 等\n10：40~12：10\n17 筆地號(住宅區及農會專用區)地\n上 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及休閒\n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1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28、129、130、131 等 4 筆地\n號 (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8\n層集合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一)增加基地周邊植栽策略並調整整體景觀設計及增加\n多樣性；基地臨接鄰地交接處(4 處)增加休憩停留節\n點及增加綠化面積；套繪鄰地人行動線系統並配合\n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調整綠帶位置。\n(二)標示公有人行步道寬度及位置；補充市政北六路及\n北七路現有公有人行道喬木種類、數量及移植計畫。\n(三)配合秋紅谷意象增加北向立面植栽及加大各層陽台\n面積並採複層式植栽設計及增植小喬木；3 層露臺\n增加小喬木、複層式及懸垂式植栽設計；增加宜居\n露臺數量並應考量無障礙使用；補充垂直綠化自動\n滴灌及排水系統設計。\n(四)加大公共藝術尺寸 (高度不得小於 2 公尺)，增加 1\n座公共藝術(基地共設置 2 座)並考量秋紅谷意象設\n計；街道傢俱高度不小於 45 公分並增加至少 2 處以\n第1頁，共7頁\n上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配合建築立面調整\n材質種類。\n(五)補充低碳節能具體作為及太陽能版設置位置圖說。\n(六)地下室開挖面積應依規重新檢討；容積多處檢討有\n誤，包括外廊及緊急升降梯之容積應再重新檢核。\n(七)交 通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應 更 新 (包 含 交 評 通 過 紀 錄 函\n文、審核修正意見對照表、技師簽證日期等資料)；\n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件位置及停車供給需求；補充\n300 公尺人行動線系統及 500 公尺 i-Bike 位置；地\n下室車行交會處補充聲響式警示設備；施工車輛暫\n停區採內部化為原則；補充 1 層迎賓車道(臨時駐車\n彎)專章檢討或出入口分離設計。\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確認地下室開挖率並切結不得超挖；補充秋紅谷植栽，\n鄰近人行道及開放空間舖面、行道樹，應與本案植栽規劃\n設計呼應，並加強色彩及季節變化； 北向垂直綠化植栽\n槽加寬，增植小喬木，灌木、懸垂植物，增加綠化面積至\n少為樓層數 1/3；屋頂層增加小喬木數量、植栽多樣性，\n加強休憇空間、簇群座椅。\n(二)屋突層增加多樣植栽、大灌木、增植季節變化喬木，增加\n人行視覺多樣性、臨建築物灌木增加多樣性、加強色彩及\n季節變化。\n(三)報告書自主編碼表有些是錯誤的編碼與實際不符合，及\nP.2-3-3 指北針方向有誤、P3-4-3 文字修正：本案牆身應無\n褐色金屬板、P3-9 街道傢俱座位高度應提高至 45 公分、\nP3-16-1 本案為宜居及危老案件，複層式露台與垂直綠化\n設施所佔樓層比例過少，應加強友善回饋設施、P3-17-3 太\n陽能板可能會受到屋突陰影影響，共計 87 或 88 片文字敘\n述不一致，且未能在圖面上找到對應設置位置。\n(四) 請確認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人行寬度及植栽槽寬度應標\n示、無遮簷人行道左右基地應銜續平順、景觀圖地下室開\n第2頁，共7頁\n挖範圍標示、1 層以上植栽槽應標示女兒牆後 1 公尺並增\n植小喬木。\n(五)各層容積請依規檢討，含外廊/ 地上 3 層/ 地上 51 層圍束\n空間/緊急昇降機/門廳/ 地上51層免計容積的15%/陽台及\n梯廳等等容積計劃及各層步行距離，特別是地上 2 層及地\n上 3 層檢討。\n(六)市政北七路植栽設計鄰接人行道依序栽植羅漢松、女真…\n外側較高內側低，形成墻面阻隔內側開放空間，與剖面圖\n呈現方式不同，建議因本案量體較大，考量整體友善環境\n降低人行道與基地面狀開放空間之阻隔與封閉性。\n(七)初步判斷本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係完成於 111 年，爾後務請\n以最新完成之報告送審且務必核對相關資料之正確性（例\n如：汽車、機車設置格位數等）。\n(八)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重大建設與基地之關係、\n重要路口及路段之服務水準分析，且車流調查日期須以半\n年內資料為原則、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之停車供需分析，\n且停車調查日期須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300 公尺範圍內\n至主要公共設施之起訖路徑（非路段）之人行動線分析剖\n面圖說。\n(九)請補充停車場設計方案評估之優缺點比較、各樓層停車空\n間配置圖之圖示、尺寸標示及車流動線設計；地下共 8 層\n請妥為規劃樓層標示或以顏色區隔；停車場進出口隱含臨\n停駐車彎設計，請依規檢討此設計是否符合通則之要求，\n且須探討與人行道破口及停車場出口車流動線之影響分\n析。（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n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內容為「集合住宅、辦公室」開發案，\n與都市設計審議內容為「集合住宅、店鋪」不一致，請修正\n內容一致。另本案應取得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核備\n後，並確認與都審案內容一致後，始得核發都審審定書。\n第3頁，共7頁\n(二)本案高層建築依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且增加樓地板面\n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應依據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n標章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規定取得銀級\n以上綠建築標章。\n(三)請補充「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n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逐點檢討。並\n請明確提供切結書，承諾取得智慧建築標章等級、候選證\n書備查最遲時間點、取得標章最遲時間點。\n(四)P3-16-2 本案宜居建築辦法第三條宜居項目請確認。\n(五)開挖率範圍計算圖與實際開挖範圍不一致 。\n(六)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及人行動線系\n統，並補充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地下室開挖等範圍線及圖例。\n(七)P.3-7-3.1~ P.3-7-3.1，法定退縮範圍內應留設 2.5 公尺以上\n之人行步道淨寬，請修正。\n(八)報告書所附 111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會議紀錄請節錄\n檢附本案紀錄即可，避免混淆。\n(九)報告書申請書請修正歷次提會項目；備註欄應提委員會審\n議事項請釐清修正，例裝飾物小於 1 公尺無須提會、宜居建\n築提會項目請確認是否提會及條文。\n(十)智慧建築設計及再生能源部分請以專章方式檢討及說明。\n(十一)公開資訊圖面應檢附清晰，不應以模糊圖面代表。\n(十二)報告書內圖例標示路段(市政北七路及北六路)誤植請修\n正。\n第4頁，共7頁\n第二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西榮段 73、74、78、78-1、79~87、138-1、\n142、143、201-4 等 17 筆地號(住宅區及農會專用\n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及休閒活動中心\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錶及候車亭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 中 興 路 側 屋 突 層 設 置 企 業 商 標 及 基 座 設 置 機 關 名\n稱，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 版勘驗前再提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n後通過：\n(一)調整通風口位置並以綠化植栽美化設計；候車亭配\n合建築物、公共藝術語彙加強設計；候車亭周遭街\n道傢俱、地坪及照明設備考量使用性及配合植栽槽\n調整設計。\n(二)地面層減少硬鋪面、整併植栽槽、減少人行破口並\n增植喬木綠化；地面層北側街角廣場增加休憩停等\n空間；調整供公眾通行告示牌至西側；取消臨時停\n車位改以喬木綠化設計；補充公共藝術材質，並取\n消稻穗設計。\n(三) 基地內增設 iBike 站位；西側候車、貨車、商場及\n行人動線交織，調整行穿線位置至路口處，並加強\n安全性重新調整人行動線。\n(四)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及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以提供車輛\n第5頁，共7頁\n臨停並提升周轉率；補充交通服務水準分析應更新\n(包含交評通過紀錄函文、審核修正意見對照表、技\n師簽證日期等資料)。\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釐清行穿線位置再設計出入口；取消前院臨時停車位並\n增加綠化量。\n(二)P3-2 基地行人通道末端有大柱致使寬度狹窄，通道轉折不\n順暢不利通行，建議與綠化一併調整設計；P3-4 消防設備\n前應淨空不得放置機車位；P5-5 車道出口兩側青楓是否影\n響交通安全及視線，請檢討。\n(三)機車停車場選用抗空氣污染植栽，並於南側增植 3-4 株玉\n蘭花，供公眾通行告示牌移至東北角；東北角開放空間整\n合人行徒步區及植栽區做整體設計，增加休憩停留節點空\n間、休憩座椅；公車亭、站牌、花台、保留櫸木、舖面、\n燈光等應整合進行景觀設計；臨路側植栽槽以帶狀設計，\n增植喬木、藍花楹規格加大；屋頂綠化增植小喬木。\n(四)地上 2 層至地上 6 層垂直綠化花台寬度加大，增植懸垂植\n物、花盆部分修正為固定式植槽；屋頂 2 層增加植栽色彩、\n季節多樣性，增加休憩座椅；廣告招牌每處 2 座整合一座。\n(五)補充 P3-25 地上 7 層露台喬木與樹穴槽，相關設計圖說與\n細部詳圖；景觀剖面圖應與平面一致。轉角地上 1 層通風\n口長度太長，建議移至他處，並將牆面的畫作取材改為綠\n化遮擋。另公共藝術品稻穗部分，建議取消並且材質調整\n為石材或金屬類；空調 A C 遮蔽請控制於 35%至 45%之間。\n(六)主入口、節點及休憩座椅區建議再次檢視加強其空間、鋪\n面及植栽設計；另人行道單植穴槽建議適度採連續性帶狀\n設計，增加綠化效益。\n(七)請檢附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交通局交通影響\n評估審議核定公文。\n(八)請確實依照停管處要求，此基地承諾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及\n第6頁，共7頁\n開放停車並建議導入智慧停車系統及研擬適當費率，以利\n提供車輛臨停及提高停車週轉率。\n(九)公車候車亭與行人穿越道（最短距離設計、人行連貫性）\n應再整體規劃；回饋之公車候車亭可考量增加農業意象。\n(十)施工車輛暫停區之規劃設於基地內部，請務必落實施行；\n若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亦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n計畫並落實施行且車輛進出動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3-23~3-25，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含植栽種\n類、規格及數量等內容)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二)補充通達新仁路二段及新仁路二段 241 巷人行步道並於出\n入口兩側設置公眾通行告示牌設計詳圖及公告內容。\n(三)本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n表示呈現。\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2/0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2月第1次",
    "meeting_id": "11301010",
    "agenda_pdf": "11301010_A.pdf",
    "minutes_pdf": "11301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華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永益段 215、21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南興段 23、25 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三種住宅區)\n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和段 3-1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n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廍子安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華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益段 215、21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2. 土管要點第 11 點，喬木數量請以實設空地面積檢\n討。\n(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說明容積移轉辦\n第1頁，共14頁\n理進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6-3-3：梯廳尺寸未標示，請補充標示並釐\n清容積檢討。\n(二) 報告書 P.6-3-4：B6 戶與 A3 戶間過樑上方裝飾物\n檢討有誤，其平頂範圍應全數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檢討。\n(三) 各層樓梯屬性未標示，請釐清。\n(四) 未檢討步行距離與重複步行距離，請補充檢討。\n(五) 各層梯廳寬度未標示，請補充檢討。\n(六) 屋突層是否有設置曬衣架，請釐清。\n(七) 建築線簽證請補充是否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現\n有巷道說明。\n(八) 平面圖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並補充屋突層用途標\n示。\n(九)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納入結構設計說明。\n(十)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n(十一)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n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請檢視\n目前報告並補充相關章節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第2頁，共14頁\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二) 小葉欖仁易有浮根破壞坡面或結構問題，考量後續維\n護建議可更換。\n(三) 考量植物生態請減少投樹燈設置。\n(四) 街道家具建議擇處增加扶手或調整高度以利友善高\n齡者使用。並考量行動不便者的休憩等待空間設置，\n以利其與一般使用者共同休憩，如：座椅旁規劃無障\n礙輪椅停等區\n(五)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nP.4-7-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空地樹立廣\n告 3 處(含案名牆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79.88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四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第3頁，共14頁\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n牌、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n議。\n6.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本案設置 2 座樹立式廣告招\n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建築東西兩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皆設置花圃，\n請檢討其高度及構造並補充剖面圖說。\n2.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本案店鋪共設置 2 戶惟於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共 2 座，\n建議減少 1 座並結合街道傢俱設置。\n3. P.4-7-6，出入口庇雨設施請補充剖面圖說。\n4. P.6-6-1，低碳專章檢討章節，草坪綠化面積檢討請\n再釐清是否為誤繕(與申請書之綠化面積不一)。\n5. P.6-1，面算表綠化面積檢討，實際植樹數量為 35\n棵，請釐清是否為誤繕。\n6. P.8-5-2，資訊公開基本資料喬木圖例難以核對，請\n修改為一致圖例以利判核。\n7. 容移退縮自 A2 圍牆邊界起算，請再釐清。\n8. P.4-4-8、P.4-4-6，剖面編號誤繕，請修正。\n9. P.4-4-6，請敘明整體性防火間隔地界收邊方式。\n10.補充排水設施相關詳細圖說。\n11.A123 應詳實檢討各段圍牆透空率。\n12.S2 樹立式廣告招牌與喬木之間設置位置請再斟\n酌調整。\n第4頁，共14頁\n13.P.4-7-7，排煙室進風排風位置請再考量合理性。\n14.本案容積增加達 6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n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勿僅以單一武竹種植）。\n15.請補充資源回收室詳細平面、剖面圖及相關子車\n配置計畫、投擲動線標示等。\n第5頁，共14頁\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南興段 23、25 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三種住\n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編號誤植，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n2. 土管要點第 3 點，本點係用語定義，檢討內容請\n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5 點，基地最小面積及側院 1.5 內容\n誤繕缺漏並請詳列計算式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n以便對比。\n4.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說明本案是否申請容積移轉。\n5.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檢討本案戶數與停車空間對\n應關係，並標註頁碼及刪除贅字。\n6. 土管要點第 11 點，建築面積、實設空地、喬木數\n量與 P.4-4-2 不一致，請確認。\n7. 建築線指示圖說補充注意事項。\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7 點，本案為 1-3 種住宅區，臨路條\n第6頁，共14頁\n件、路名、面寬皆誤植，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9 點，容積總量誤植，請修正。本案\n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3. 容移要點第 11 點，面寬與 P.1-13 測量圖不一致，\n請修正。\n4. 容移要點第 13 點，本案係採容積代金辦理，請修\n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6-4：\n1. 避難層出入口至建築線之基地內通路未檢討。\n2. 垃圾室之建築線基地內通路未檢討。\n3. 2 層辦公室 A 至避難層出入口面向未開闢計畫道\n路，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n(二) 報告書 P.4-46 北向檢討出入口雨遮不符規定。\n(三) 相關平面圖未標示樓梯屬性，請釐清並標示。梯廳\n尺寸未標示，請補充標示並釐清容積檢討。\n(四) 相關樓層平面圖之 A 戶與 D 戶重複步行距離檢討\n有誤。\n(五) 報告書 P.5-19、P.5-22、P.5-23：B 戶與 C 戶複層式\n露台檢討有誤（部份範圍正面遮蔽）。\n(六) 報告書 P.6-9：圖面名稱未標示，露台未標示。另標\n示複層式露台，未檢討。\n(七) 各層樓梯屬性未標示，請釐清。\n(八)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納入結構設計說明。\n(九) 本案請補充取得綠建築銀級標章內容。\n(十) 請釐清宜居空間旁之居室深度。\n(十一) 請檢討消防救災動線。\n(十二) 管委會空間名稱有誤。\n(十三) 停車數量檢討有誤。\n第7頁，共14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頁碼 1-2 申請書上機車位數和頁碼 7-2 機車位數有\n差異，再請更正。\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七)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有 2 處，僅地下 1 層有 2 處上下\n樓層車道，地下 2 及 3 層均只有 1 處上下樓層車\n道，為何如此設計，請說明。\n(八)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給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章節，另報告所述本案基地規劃設置\n汽車 236 席(含法定 101 席及自設 100 席)與機\n車 143 席(均為法定)是否可滿足基地內部自需性\n汽、機車停車需求，請再補充說明。\n(九) 兩處出入口其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n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十)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8頁，共14頁\n(一) P.3-6，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39，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及輪椅停\n等區以利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三) P.4-12，喬木配置圖，植栽規格表各樹種數量加總\n與合計數量不符，另與下方所載實設數量亦不符，\n再請審視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0、P.4-\n41)，本案設置地樹立廣告 6 處，法規檢討有誤，請修\n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552.45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店鋪樹立廣告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基地臨 12 公\n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9頁，共14頁\n6. 本案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40 公尺及 32 公尺計畫道\n路(松竹路一段)，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依通案性原則設置造型花架，其投影面積得\n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提\n請委員會審議。\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釐清基地西向臨路側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n彎，倘設置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提會。\n2. 請釐清宜居建築是否有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3. 請補充車道上方露臺景觀平面及剖面詳圖。\n4. 請補充屋頂層剖面圖及滴灌及排水系統。\n5. 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並將公共\n藝術位置調整至法定退縮範圍外。\n6. P.4-43，請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7. 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圍牆透空率。\n8. 會員證請更新至 113 年，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至\n3 個月內。\n9.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事項請再釐清修正。\n10.P.4-11，請補充標示 2.5 米人行步道淨寬。\n11.P.4-6，玻璃欄杆位置標示錯誤請修正。\n12.P.4-17，請於索引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並放\n大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n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n第10頁，共14頁\n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n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14.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5.容積移轉量小數點 2 位數以後無條件捨去，正確\n應為 2552.44 平方公尺。\n16.40 公尺-7 計畫道路未開闢，請補充建築線指示\n注意事項內容。\n17.P.2-5，基地內柏油路、水路。\n18.P.3-5，容積增加率 40 %計算式內容與本案無關。\n19.P.4-12，請補充說明 1 層景觀平面圖橘點為何。\n20.P.4-28，曬衣架側面玻璃板請取消。\n21.申請書宜居建築免計樓板面積更正為 264.9 及比\n例請詳實填寫。\n22.本案容積增加達 6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n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2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0 點停車空間請補充\n按每戶至少 1 部檢討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數量。\n24.申請書及都審規範檢討機車停車位數量有誤。\n25.都審規範第 20 點檢討相關內容及頁碼諸多錯誤\n請詳實檢討。\n26.1 樓平面圖請釐清店舖升降機位置。\n27.3 樓管委會使用空間是否計入容積？請依合法用\n途修正。\n28.交通影響評估檢討表檢討有誤，本案具店鋪用途，\n全案達停車數量 150 部釐清應否送交通影響評估。\n29.第 8 章雨水回收、污水處理配置圖應套繪停車位\n置，俾利檢核人孔位置是否與停車位置衝突。\n第11頁，共14頁\n第三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3-1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廍子安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既經建築師檢討並簽證在案，涉及\n土管要點部分，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n(二) 容積移轉：本案既經建築師檢討並簽證在案，涉及\n容移要點部分，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建築線簽證請補充是否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或\n現有巷道說明。\n(二) 平面圖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並補充屋突層用途標\n示。\n(三)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納入結構設計說明。\n(四) 剖面圖屋突高度標示有誤。\n(五) 請標示緩衝車道、無遮蔽視角及防水閘門。\n(六) 請加註管委會空間名稱。\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申請書上汽機車位數和 P.6-2 汽機車位數有差\n異，在請更正。\n(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n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n第12頁，共14頁\n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三)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前次審查意見已有回復，本\n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5、P.4-1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n牌廣告 12 處，請於立面圖補繪製招牌設置位置。\n(二) 另依內政部函 99.12.17.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n號函釋(略以):「按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銹\n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n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本案案名牆\n似設置底板，與上開函釋內容不符，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n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本\n案臨 10 公尺、20 公尺及 30 公尺法定退縮範圍，\n未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建築立面基座設置案名牆，補充細部設計\n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裝飾柱牆板深度小於 1 米非屬提請\n委員會事項請勿勾選；土地使用概況請詳細填寫。\n2. P.2-1，都市計畫圖請更新。\n第13頁，共14頁\n3. P.3-18，請補充北東南向臨路側剖面詳圖，以釐清\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是否降版順平設計。\n4. P.3-21，屋頂層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請修\n正。\n5. P.3-23，羅漢松為灌木(非屬喬木)，請修正。\n6. 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通案性原則，設計長度為店舖\n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n設 計 長 度 為 面 寬 三 分 之 一 以 下 ， 高 度 不 得 超 過\n1.8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n7. 停車位請標示尺寸，並補充車道寬度及通行方向。\n8. 停車空間應依通案性原則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適\n當位置。\n9. 補充 13 層及 14 層垂直綠化相關詳圖，並補充垂\n直綠化植栽表。\n10.補充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滴灌及排水系統。\n11.請補充屋頂層女兒牆外側植栽槽詳圖及植栽表，\n並於剖面標示女兒牆高度。\n12.屋突層棉花糖造型框架請依規檢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5 分)\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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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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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2001_A.pdf",
    "minutes_pdf": "11302001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n第 27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n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n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肆、 提案報告及討論：\n第一案：都市設計審議提會審議項目報告案。\n伍、 提案審議：\n第一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237-16、237-26、239-1、239-\n2、39-3、239-7、239-13、239-14、239-18、240-3、、\n240-4、240-6、242-16、242-20、242-22、242-30、243-\n2、243-23 等 1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查。\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7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後壠子段 235-224、237-16、237-26、239-1、\n239-2、39-3、239-7、239-13、239-14、239-18、240-\n3、、240-4、240-6、242-16、242-20、242-22、242-\n30、243-2、243-23 等 1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n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第1頁，共12頁\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3 項。\n(二)第二類。\n(三)第四類：(一)項。\n(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申請書案名請載明為 112 年 7 月公告發布實施「變\n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n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n3. 請補充建築執照掛號日。\n4. 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第\n10 點規定，應以總樓地板面積每 100 公尺應設置一\n部停車空間，請列計算式確實檢討。案屬三通住變\n商，3 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請補充用途內容(含 B\n棟)檢討。\n5. 土管要點第 10 點，依規應退縮應自臨 10 公尺及 20\n公尺計畫道路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或開放空間；\n另臨 6 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則需自建築線退縮 0.5 公\n尺，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n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另請補充覆土深度\n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第2頁，共12頁\n7. 基地北側尚有細 6-458 計畫道路用地(附註 2)，應於\n開發前捐贈予市府，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n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n2.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3.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4,598 平方公尺，請檢附掛件申\n請等相關文件，並依據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n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n容移。\n4.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基地每 1 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經查所附頁 7-38 不符規定。\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二) 考量植物生態請減少投樹燈設置。\n(三) P.4-6-1，植栽示意照片有誤植請修正(冷水花)，薰衣\n草請敘明品種。\n(四) 街道家具請擇處增加扶手。\n(五)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n行穿線，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n第3頁，共12頁\n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5 公尺燈桿、3.5\n公尺燈桿、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P.4-70，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相關\n材質及尺寸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4,598 平方公尺，移入容積超過\n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n審議。\n4.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內政部函釋)。\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表格請依最新版本填寫，多處欄位未填寫，\n如法定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及商業使用之機車停\n車數量及建造掛號日期；本案倘為交評案件請補充\n案件受理進度；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n分區證明一致；提會審議事項再確認(宜居第 1 及 3\n條非提會項目)；建築物材質及舖面欄位請明確標示\n勿以或表示。\n2. 本案屬住變商案件，1~3 樓應作商業使用，B 棟請\n依規檢討商業使用用途。\n3. P.1-4，委託書請更新；P.1-8，不動產會員證過期請\n更新。\n4. P.2-6，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n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n第4頁，共12頁\n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P.2-6 平面圖與立面\n圖範圍不符，並請標示樓層數。\n5. P.4-3，標示臨接道路寬度及路名。\n6. P.4-1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臨接道路寬度、\n路名及相關範圍線。\n7. P.4-12，植栽表示圖例應以不同植栽大小及色彩區\n分。\n8. P.4-16，平面圖標示無法綠化面積位置，計算式扣除\n車道是否與法規不符。\n9. P.4-26，相關圖面請標示高程及樓層高度等尺寸。\n10.P.4-28，景觀鋪面明確標示勿以或標示，圖面圖例\n請明顯區分各鋪面材質設置位置，車道鋪面勿以凹\n凸設計。\n11.P.4-29，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n尺、建築線、開挖線、行穿線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n標示，以利於核圖。\n12.P.4-31，確認景觀燈具與平面圖是否一致，車道前\n方紅色圓圈未見相關圖例標示；依都審通案性原則\n應減量設置投樹燈。\n13.P.4-32、P.4-41、P.4-53，相關圖面請標示覆土深度、\n高程及植栽種類。\n14.P.4-33，與 P.4-34 合併一頁標示，以利核圖。\n15.P.4-60、P.4-61，標示植栽種類、噴灌排水系統及欄\n杆高度、材質說明等。\n16.P.4-62，補充街道傢俱數量及位置，模擬圖材質似\n乎非為不銹鋼圓管烤漆，請再確認。\n17.P.4-65，確認公共藝術含基座與 P.4-64 模擬圖不符，\n另請補充夜間模擬圖及照明設備等相關圖面模擬。\n18.P.4-66 圍牆請依通案性檢討 50%透空為原則。\n第5頁，共12頁\n19.P.4-71，編號 3 地下室排風口是否面對人行空間請\n依第 14 點規定檢討並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n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n20.地面層 5 間店鋪均未設置正面式及樹立式廣告招牌，\n請確認。\n21.P.10-9，汙廢水、汙水量分析開發用途均僅標示住\n宅，請修正。\n22.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證。\n2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4.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中市建\n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n標章。\n25.檢附加入台中市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n證書。\n26.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建築物 10 棟？所有權人公司用\n印應以總公司用印或出具授權分公司用印。\n27.申請書宜居面積及比例請詳填。\n28.補充圍牆透空率檢討。\n29.本案為住變商案件，位於且容積增加達 42%，為提\n升公益性友善性，建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30.屋頂景觀剖面圖綠化與女兒牆間請留設 1 公尺通道。\n31.無法綠化面積不含車道。\n32.立體聯通道範圍是否符合梯廳定義。\n第6頁，共12頁\n33.B1、B5 戶重複步行距離檢討路徑不可貼牆或穿牆\n檢討。\n34.空調設施應避免西曬，以提升散熱效率。並避免影\n響陽台對外視覺通透性。\n35.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加強綠化、裝飾柱牆版回饋\n增綠覆率應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算。\n36.4 層～26 層 A5、B3 單元面積不符容移要點第 11 點\n最小 80 平方公尺規定。\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東、北側臨接寬 6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n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開闢計畫(補\n充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圖)，是否得以申\n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n觀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n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n說，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出入口應檢討基地內通路，於開放空間範\n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n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目錄 6-1-2 補充說明未開闢計畫道路捐贈程序及\n完成開闢之時間點，另開闢計畫道路範圍應以整\n段連接基地範圍檢討，請補附開闢範圍圖，倘無\n法開闢應詳述原因。\n5. 目錄 6-1-3 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之沿街開放空\n間應折減有效係數，其內側不等寬範圍部分應再\n次折減係數，另有效係數值應依委員會決議辦理。\n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應考量開放性\n第7頁，共12頁\n及可及性，再酌予修調整設計。\n7. 目錄 7-3-1 店鋪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以上應檢\n討兩方向避難原則(技規第 90 條)。\n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n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n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n9. 目錄 4-14-1 補充進排風設備之方向，另不得排\n向開放空間或人行範圍。\n10. 目錄 6-1-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n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n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n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11.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補充圖例。\n12. 社區出入口門扇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n13.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14.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n護方式等計畫。\n15.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n水回收再利用系統。\n16.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n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n相關剖面圖。\n17.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n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相關法令檢討缺漏，另露臺正面開口\n有裝飾物遮蔽檢討不符，倘屬結構翼牆應補充相\n關結構圖說標示檢討。\n2. 本類「宜居陽台」文字標示不符，應修正為「垂\n第8頁，共12頁\n直綠化設施」，另臨接居室之深度應依規檢討。\n3. 垂直綠化設施透空率應檢討距離裝飾柱大於 3 公\n尺以上淨空間。\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n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n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n查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n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建造執照申請掛號資訊未填妥，應確認法令適用\n相關版本。\n3. 目錄 1-11-1 建築線檢附完整版本（含指定說明文\n第9頁，共12頁\n字內容）；另檢附套繪圖說。\n4. 目錄 1-8-1 應更新不動產公會會員證。\n5. 目錄 1-9-3 土地登記簿謄本應更新 3 個月內版本。\n6. 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是否已完成程序，應檢附相\n關佐證文件。\n7. 基地所臨計畫道路開闢情形，應洽主管機關建設\n局確認。\n8. 目錄 1-9-4 西區後壠子段 239-13 及 240-4 等兩筆\n地號備註事項「計畫道路捐贈程序」是否已完成，\n應檢附相關佐證書件。\n9. 第二章基地分析中，應考量周圍都市紋理及興建\n中之商業大樓高層建築量體及連接景觀分析，並\n因基地鄰近勤美商圈人潮及車潮假日活動量大，\n應考量交通分析及衝擊對策。\n10.目錄 4-10-1 街角公共藝術尺度較大，建議置放於\n廣場空間或更寬廣之開放空間範圍，並其炫光材\n質易影響路口交通安全，請考量調整設置位置或\n調整材質。\n11.目錄 4-12-1 陽台外格柵透空率應依建管手冊檢討。\n12.目錄 4-4-4 土管難以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範圍，\n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檢討。\n13.目錄 4-5-2 屋頂層綠化面積檢討，花台與女兒牆\n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n14.目錄 5-1-1 土管停車數量應詳列算式。\n15.目錄 5-13-1 汽車充電線架應全面留設。\n16.目錄 5-99-1 開挖率檢討應檢討法令依據條文內容。\n17.車道應自土管退縮範圍向內退 2 公尺留設緩衝空\n間。\n18.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應以構造物最外緣部分檢討。\n19.基地內地籍疑似有道路紋理是否已辦理完成廢道，\n應說明並檢附佐證文件。\n20.目錄 7-1-1 總面積計算表增加宜居上限檢討。\n第10頁，共12頁\n21.店鋪用途應補充無障礙設施檢討。\n22.目錄 7-6-1 裝飾物平面圖剖線應補充剖面編號，\n另目錄 7-6-2 裝飾物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有誤。\n23.目錄 10-5-4 垃圾空間應增加大面開窗，以利自然\n通風採光。\n24.兩幢建物間之圓形建物設置管委會空間應與主要\n出入避難路徑分別檢討容積計算。\n25.地上 3 層 B 棟應依技規第 108 及 109 條緊急進口\n檢討。\n26.目錄 7-2-1 地上 1 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n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n27.目錄 7-2-1 地上 1 層梯廳避難通路應回計容積。\n28.陽台外過樑裝飾版應釐清其必要性，結構部分勿\n納入裝飾物檢討。\n29.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n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n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n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n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n30.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n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n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n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n設計。\n3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n1. 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n施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n位進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n無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第11頁，共12頁\n2.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n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n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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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1/31",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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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1006_A.pdf",
    "minutes_pdf": "11301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0~1：35 簽到\n1：35~1：40 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報告案 1 案、提案審議案件 2\n案\n參、報告案：\n案名：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11-3、111-40、111-\n41、111-45、111-46、111-49 地號及土庫段 26-\n1：40~1：50 44、26-49、26-50、26-51、26-52、26-58、26-\n65、26-66 等 1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商業區、\n第一之二種及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n案件) (因容移有誤，重新提會)\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n1：50~3：00\n五種商業區)地上 10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南屯區鎮福段 248 地號\n3：00~4：10\n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4：10~4：30\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4：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提案報告一：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11-3、111-40、\n111-41、111-45、111-46、111-49 地號及土庫\n段 26-44 、 26-49 、 26-50 、 26-51 、 26-52 、\n26-58、26-65、26-66 等 1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商業區、第一之二種及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n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危老重建案件) －容積移轉面積更正\n決議：\n一、經委員會同意本案更正容積移轉面積為「1407.92 平方\n公尺(30%)」，總獎勵面積為 3285.12 平方公尺 (70%)。\n二、爾後，倘案件經本委員會審議同意之容積移轉面積與本\n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核發容積移轉確認函(或許\n可函)之容積移轉面積，係因小數點進位及無條件捨去之\n計算誤差值不同時，將依容積移轉確認函(或許可函)之\n容積移轉量為準核發審定書，無須再提送委員會報告更\n正面積。\n第1頁，共7頁\n第一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0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6.3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 9、10、11，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 本 案 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等 設 施\n物，同意設置。\n(四) 本案汽車、機車出入口設置於地面層南側臨 15 公尺\n崇德六路側，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依「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8\n條依第 2 項規定不受第 3 款規定之限制，建築物設\n置雙層遮陽牆體與其他裝飾物合計超過該向立面長\n度 3/5，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依「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依第 2 項規定不受第 1、3、5 款規定之限制，\n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超過該向\n立面長度 3/5；配合垂直綠化設施、複層式露臺或立\n面綠化設置，且立面面積小於前述設施之表面積，\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本案南側及西側法定退縮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之植栽帶及人行步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提送簡化小組委員會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n後通過：\n第2頁，共7頁\n(一)地面層植栽多處誤植應配合鄰地、南側公園及麻園\n頭溪岸植栽增加季節性、開花性種類設計。\n(二)地 面 層 南 側 減 少 硬 鋪 面 、 增 植 喬 木 並 加 大 植 栽 規\n格，整併植栽帶與減少行人破口延續綠化設計並於\n臨街面增設停留節點；東北側植栽考量日照條件調\n整為耐蔭性植栽。\n(三)地 面 層 鋪 面 考 量 高 齡 使 用 者 及 施 工 可 行 性 調 整 設\n計；加強開放性及友善性調整水池旁植栽，增加通\n透性設計。\n(四)地面層東北側容移退縮範圍內依規檢討並不得設置\n任何構造物。\n(五)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n(六)垂直綠化植栽考量日照通風調整植栽種類；建築物\n立面擴張網減量設計並補充後續維管及加強植栽可\n視性調整設計；調整玻璃欄杆為透空性材質。\n(七)調整汽車車道出入口至 15 公尺崇德六路側；地下室\n車道淨高應考量垃圾車高度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補充說明汽機車數量與員工人數的比例。\n(二)依 SDGs 永續報告書確實檢討大樓興建完成後，建築物耗\n能的檢討；增加綠能設施；增加雨水回收系統的功能，可\n以做為地板，外牆清洗等使用。\n(三)地面層停留休憩節點強化對行人使用者的開放性可及性，\n建議調整位置朝向人行道側，舖面型式減化。\n(四)屋頂綠化及擴張網關係請再調整，加強綠化外溢性。\n(五)西北角庭園空間建議減少動線，增加可休憩空間；因應西\n曬增植遮蔭喬木。\n(六)P 67 二樓陽台能否採降版設計；其他樓層陽台綠化能否採\n降版設計？\n(七)補充認養人行道寬度；2.5 公尺人行道應考量鄰地連續性設\n計。\n第3頁，共7頁\n(八)車道出入口在計畫道路轉角處，影響交通安全，請將車道\n改至 15 公尺計畫道路。\n(九)地上 1 層雨遮大於 2 公尺部分是否應計入容積。\n(十)報告書修正：基地植栽設計概念 P 50、P 52 不符；P 52 圖\n示與植栽表內容不一致；P50 圖中指北針方位有誤；本案\n案名及內文有關地上 10 樓或 11 樓；全文有些文字誤植需\n修正（譬如：顆）；5-2 容移許可函應附 112 年 1 月 18 日\n市府的核准函，而非目前第 95 頁的展延函； 5-3-3 宜居建\n築回饋金計算：建議回饋金計算改以113年的公告現值呈\n現；5-4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有些逐條檢視的條文內容，\n文字有漏字或標點符號誤用情形；7-3 公車路線已有多條\n路線更動、停駛等狀況；停車供需現況分析僅 110 年 11\n月 24 日 19:00-21:00，是否符合規定；交通量與服務水準\n分析中，雖列 110 年 11 月 24 日及 112 年 5 月 25 日，但\n各項數據究竟是何時的調查數據；8-2 垃圾量估算建議更\n新為 111 年。\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第 232 次係小組委員會非幹事會，\n請修正。\n(二)申請書提會項目填寫宜居建築 4、8、11 點與 P.98 檢討回\n覆內容填寫免檢討等不符，請再檢核。\n(三)P.43，車行動線標示有誤，請修正。\n(四)P.44，本案退縮規定是否依土管規定留設(5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n(五)P.59，圖例標示(紅色、藍色)。\n(六)P.79，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n(七)P.80，補充空調格柵尺寸及間距標示。\n第4頁，共7頁\n第二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4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81.3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五，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n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露臺等相關構\n造物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n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行道樹評估生長狀況不佳者均更換新植為\n優型樹種；認養永春東七路中央分隔島並依目的事\n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洽本府交通局釐清確認\n行穿線及交通號誌位置並配合調整喬木植栽設計。\n(二)整 合 店 鋪 前 植 栽 帶 並 減 少 通 道 破 口 以 增 加 綠 化 面\n積；街角處加大休憩節點設計(增加木棧平台空間、\n增加綠化及減少硬鋪面(磚材質)並調整景觀設計)。\n第5頁，共7頁\n(三)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錶 位 置 前 設 置 硬 鋪 面 以 利 消 防 救\n災；街道傢俱高度應達 45 公分以上。\n(四)屋頂層草坪覆土深度不小於 20 公分，補充南向花台\n安全性說明及維管方式。\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加強建築正立面外觀設計(以曲面元素延伸設計)。\n(二)增加綠能設施。\n(三)減少臨路側綠帶破口並增植喬木；街角廣場加強休憩停留\n節點設計。\n(四)二行穿線交口處考量設計為具休憩功能之開放空間。\n(五)低碳專章宜加強與本案設計手法之連結性說明，並強化內\n容完整性 。\n(六)綠建築檢討各表內容，本案案名地號前應加南屯區鎮福\n段。\n(七)P.1-12 土地使用分區証明【8 個月內】：土地使用分區證\n明已逾有效期限，特別是 4 筆土地已合併為 1 筆，建請重\n新申請。\n(八)7-3 交通影響分析：交通特性現況分析中，足球運動休閒園\n區提及「⋯預計 2022 年動工⋯」，務請更新。\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其他欄位:交評併都審應屬誤繕，請修正。\n(二)P.3-23，屋突層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請修正。\n第6頁，共7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3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1/3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3年第608次",
    "meeting_id": "11301007",
    "agenda_pdf": "11301007_A.pdf",
    "minutes_pdf": "11301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30\n壹、 主席致詞暨頒發聘書\n9：30~9：50\n貳、 業務單位簡報\n9：50~10：20 參、 都審無紙化審議系統及平板 APP 操作教育訓練\n肆、 報告案及討論\n第一案：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修正案\n10：20~12：00\n第二案：修改水湳文商區通案性原則及新增通案性\n原則\n伍、 臨時提案\n12：00~12：3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壹、 主席致詞：\n感謝委員去年度審議超過 300 案倍極辛苦，讓臺中市都\n市環境及城市景觀越來越好。過去以來一直採行的分級\n分流審議機制，未來將進一步研議由原本的 2 級制調整\n為 3 級制的可行性，以減輕審議委員的負荷及加速案件\n辦理時程。\n貳、 業務單位報告審議分組決議：（簡報資料詳如附件）\n一、簡化小組委員會分組\n(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點\n第 3 項規定：「簡化小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依\n全體委員之專業領域背景分為 3 組依序輪流辦理審\n議，每組成員 5 位，由副主任委員任主席。」，分組\n名單如下：\n1.第一組：王委員至亮、陳委員姿云、沈委員芷蓀、\n蕭委員家孟、張委員梅英。\n2.第二組：謝委員麟兒、呂委員永豐、趙委員又嬋、\n李委員麗雪、林委員良泰。\n3.第三組：虞委員承宗、呂委員孟勳、黎委員淑婷、\n簡委員伃貞、鍾委員慧諭。\n4.張委員以欣為機動委員。\n(二)會議時間原則訂於每週三下午 1 時 30 分或每週五\n上午 9 時整召開，配合委員會加開時段及委員出席\n狀況(如遇校審相同時間導致委員無法出席時)予以\n調整，倘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n出席審議。\n二、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審議分組\n(一)府內委員為固定委員，府外委員分為 2 組，每組 7\n位，府外委員分組名單如下：\n1.A 組：沈委員芷蓀、呂委員永豐、林委員良泰、\n第1頁，共5頁\n張委員梅英、趙委員又嬋、謝委員麟兒、簡委員\n伃貞。\n2.B 組：王委員至亮、李委員麗雪、呂委員孟勳、\n虞委員承宗、黎委員淑婷、蕭委員家孟、鍾委員\n慧諭。\n(二)原則於每週四上午 9 時整召開，倘委員出席人數不\n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出席審議。\n三、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分組\n(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點\n第 2 項規定：「專案小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 7 位\n委員組成，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委員名單如下：\n1.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2.委員：沈委員芷蓀、呂委員永豐、張委員梅英、\n虞委員承宗、黎委員淑婷、蕭委員家孟、鍾委員\n慧諭。\n(二)會議時間將配合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出席狀況訂定。\n參、 提案報告及討論：\n第一案：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修正案\n說明：為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案性決議及實際審議需\n求修正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n決議：依委員下列意見修改規範內容。\n一、第 13 點「i-Bike」改為「iBike」。\n二、第 15 點第 4 款考量生態池對生態環境友善及舒緩熱\n島效應，建議得計入綠化面積修正為「水池面積二分\n之一」，並酌修文字為「地面層設置景觀生態池(非景\n觀池)，且檢附剖面詳圖及水循環系統經本會審議同\n意者，其綠化面積以水池面積 X 分之一計算」；惟綠化\n面積計算比例，以另簽奉核後確認之。\n三、第 18 點第 1 款第 1 項酌修文字為「公有建築物汽車\n停車位原則應 至少有百分之十二比例規劃作為低碳\n汽車停車位。…」。\n四、第 18 點第 1 款第 2 項酌修文字為「建築物使用用途\n第2頁，共5頁\n為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原則應至少有百分之八比\n例規劃作為低碳汽車停車位。」。\n第二案：修正水湳文商區通案性原則及新增通案性原則\n決議：\n一、取消及修正水湳文商區通案性原則：\n取消「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案性會議\n決議」第 28 點第(1)項第 2 及 3 款規定，並新增「建\n築基地臨中央公園側之指定留設 5 公尺帶狀式開放\n空間範圍內新(改)植大型黃花風鈴木為原則(設置位\n置如後附圖)」規定。\n項\n原通案性原則 修正後通案性原則\n次\n有關水湳開發文商區整體環境之\n有關水湳開發文商區整體環境之\n一致性規定：\n一 致 性 規 定 及 友 善 環 境 設 計 建\n(1) 公 共 藝 術 請 納 入 生 態 低 碳 設\n議，下列項目將納入水湳地區都\n計概念，並開放藝術家、建築\n市設計審議共通性原則。\n師 及 景 觀 環 境 空 間 設 計 者 共\n(1)文商區整體性規定：\n同設計之。\n1. 公共藝術品請納入生態低碳\n(2) 建築基地\n的設計概念，並開放藝術家、\n臨中央公\n建築師及景觀環境空間設計\n園側之指\n者共同設計之。\n定留設 5\n2. 水湳文商一、二、三區均需配\n28 公 尺 帶\n合於基地間整體留設景觀通\n狀 式 開\n廊，景觀通廊留設準則詳附\n放 空 間\n圖。(景觀通廊位置圖)\n範 圍 內\n2. 水湳文商一、二、三區私有地\n新(改)植\n退縮之植栽部分，請以整街\n大 型 黃\n廊一致性或整條路一致性為\n花 風 鈴\n原則進行種植(詳附圖：水湳\n木 為 原\n體開發區街廓喬木種類圖)，\n則 ( 設 置\n並於開發時一併改植大型喬\n位置如附\n木。\n圖)。\n第3頁，共5頁\n二、新增 2 點通案性原則：\n1. 審議案件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n公共空間(如公園綠地、水岸、園道、學校及人行道\n等)之建築及景觀配置(含喬木種類、開花季節及花\n色)及人行動線系統。\n2. 建築物立面綠化設置陽台欄杆倘採玻璃型式，應適\n度透空設計以使植栽滿溢。\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00)\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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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4/01/2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3年1月第4次",
    "meeting_id": "11301003",
    "agenda_pdf": "11301003_A.pdf",
    "minutes_pdf": "11301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軍福段 150、151-1、151-2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38 地號土地\n(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軍福段 150、151-1、151-2 等 3 筆地號(第\n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7(3)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既經建築師檢討並簽證在案，涉及\n土管要點部分，尚符規定。\n(二) 容積移轉：本案除設計需求外，請補充獎勵容積總\n第1頁，共12頁\n量對整體都市景觀影響及交通衝擊，提送都設會審\n查。倘經都設會同意容積量或未能使用之獲准移入\n容積量擬使用基地範圍，請申請單位補充相關說明\n及佐證資料，另向本局申請辦理後續事宜。\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P.1-9，免申請建築線圖請加註未臨接未開\n闢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n(二) 建築圖說：\n1. 報告書 P.4-7-5：請釐清地下室排風管道出風口是\n否正對人行道。\n2. 報告書 P.5-2-3：都市計畫圖請加註基地位置。\n3. 報告書 P.5-4：北向日照檢討，立面請標示樓層，\n平面請標示道路範圍。\n4. 報告書 P.5-5：建築面積檢討有誤。\n5. 報告書 P.6-1：停車數量檢討有誤。\n6. 報告書 P.6-2-4：\n(1)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不得種植植栽。\n(2) 管委會空間應加註空間名稱。\n(3) 戶外安全梯請請檢討開口。\n(4) 請標示基地高程。\n(5) 請標示無障礙通路位置。\n(6) 汽車坡道應設置防水閘門。\n(7) 應檢討緩衝車道及無遮蔽視角。\n(8) 請標示基地排水。\n(9) 請釐清梯廳間排煙室區劃範圍。\n(10)請標示行人通行淨空間。\n(11)請檢討資源回收空間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12)請標示無障礙電梯。\n7. 報告書 P.6-2-5：\n(1) 建築物左上角居室突出人行道退縮線，且與地\n第2頁，共12頁\n上 1 層建築面積不符。\n(2) 請標示陽台深度。\n(3) 陽台外側裝飾板應提會。\n(4) 梯廳請標示淨寬度。\n8. 報告書 P.6-2-6：屋突空間名稱有誤。\n9. 請標示防空避難室範圍。\n10.報告書 P.6-4-1：\n(1) 管委會空間名稱有誤。\n(2) 防火間隔應與臨地順平。\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0-1，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停\n車位數算法為基地實設之小汽車停車位數 +(機車\n停車位數/5)+(大型車停車位總數*2)，請確認後並\n更正。\n(二) 請補充人行動線分析。\n(三) 本案開發戶數為 59 戶(住宅 56 戶，店鋪 3 戶)，惟\n目前規劃汽機停車格位數是否可滿足停車需求，再\n請補充說明。\n(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之進出場車輛等候空間及出入\n口視距分析內容。\n(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已按前次意見補正，無其他\n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3)，\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請補繪立面圖及相關尺\n寸，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n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12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條，建築物用途供住宅\n使用部分機車停車位以一戶一部為原則，本案機\n車車位缺少 13 部，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容積移轉量未達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規模，申\n請書備註欄容積移轉欄位無須勾選。\n2. 本案容積移轉後實設容積率減少。\n3. 請更新不動產公會會員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地\n號誤繕請修正。\n4. 請補充檢附建造執造掛號申請書，釐清法令適用\n日期。\n5. P.4-7-1，公共藝術尺寸說明與圖面標示不同，請釐\n清。\n6. 請套繪鄰地建案景觀(包含喬木植栽綠化、行道樹、\n人行動線系統等)。\n7. 汽車坡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緩衝車道，\n請標示。\n8.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相關範圍線請使用不同顏色\n標示以利對照。\n9. 停車空間請全面留設充電線架，並標示車道寬度\n及坡度。\n10.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植栽圖例。\n第4頁，共12頁\n11.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說明燈具使用種類。\n12.請確認本案是否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應提送都預\n聯席幹事會審議。\n13.案名牆建議加強美學設計。\n14.P.46，C 剖面無遮簷人行道應向道路境界線做成\n40 分之 1 洩水坡度。\n15.P.49，屋頂平台名稱誤繕為露台；P.50，Ｃ剖面圖\n名稱誤繕。\n16.請確認進風、排風在同一管道間是否有循環短路\n問題。\n17.P.41，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得有喬、灌木。\n18.15 層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n20 公尺檢討；Ａ戶重複步距應小於 20 公尺。\n第5頁，共12頁\n第二案：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38 地號\n土地(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辦\n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8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n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對比。\n2. 申請書，有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填列完整-\n「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n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n3.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規應退縮 6 公尺帶狀式開放\n空間且不得設置圍牆、柵欄等障礙物及不計建築\n面積之陽台、雨遮等設施。本案於退縮空間設有前\n開及宜居設施物，請說明基地退縮情形(頁 5-24，\n請標示退縮人行空間)，並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n及寬度。\n4.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說明本案各層建築物用途並\n標示於申請書、建築檢討圖說及土管要點檢討說\n第6頁，共12頁\n明，依規定第 3 組：集合住宅僅限於設置地面第\n6 層(含)以上。\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頁 4-15、頁 5-9)；\n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6. 土管要點第 14 點，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之總樓地\n板面積檢討與申請書所載不符。\n7.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有關未符合「地質敏感區基地\n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之基準，請於\n土管載明具體因應措施。\n8. 土管要點第 18 點，建築樓地板面積(12,699.97 平\n方公尺)與申請書所載使用面積不符(10,880.86 平\n方公尺)；另自行車改設電動機車位部分請於土管\n要點載明並提審。\n9. 土管要點第 24 點，請確實檢討生態環境營造原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n1. 報告書 P.5-25：45 度仰角高度檢討有誤（部分突\n出檢討線）。\n2. 複層式露臺應標示淨空間直徑。\n3. 裝飾板、裝飾物及造型遮陽板提會審查範圍應與\n圖例顏色對應，請修正。\n(二) 建築圖說：\n1. 報告書 P.4-19~4-20：請標示人行步道淨寬度。\n2. 報告書 P.4-35：請標示防水閘門高度。\n3. 請補充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檢討。\n4. 請補充智慧聯網、低碳車位級充電設備。\n5. 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應逐條檢討，倘依規需設置\n設備，應說明設置位置或加註圖說頁碼。\n第7頁，共12頁\n6. 報告書 P.5-58：請標示開挖範圍與建築線之距離。\n7. 報告書 P.5-59：請標示無障礙通路轉折處之尺寸，\n並檢討斜率。\n8. 報告書 P.5-62：無障礙設施設備詳圖請更新。\n9. 報告書 P.6-2：請標示緩衝車道及無遮蔽視角。\n10.報告書 P.6-9：請標示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之最\n低淨高度及面積檢討。\n11.步行距離檢討有誤（避免切齊牆面）。\n12.請檢討陽台寬度。\n13.請檢附花台剖面圖。\n14.請檢討消防救災通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P.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P.7-1 頁樓\n地板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P.7-26、P.7-27，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之進出場車輛等候空間及出入\n口視距分析內容\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交錯地帶，是否有措施確保安全，\n請說明。\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8，typeB3 座街道傢俱未設置於 6 公尺退縮範\n圍內，是否可供開放使用?或調整其位置至 6 公尺\n退縮範圍內。\n(二) P.4-21，車道磚與人行道間是否依據市區道路及附\n屬工程設計規範設有無障礙通路，如路緣斜坡、無\n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n(三) P.4-12，公有人行道部分，應標示既有污水人手孔\n位置及既有腳踏車道鋪面。\n(四) P.4-12，公有人行道與退縮空間無遮簷人行道共用\n第8頁，共12頁\n同一排公有行道樹，倘涉及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P.4-21，退縮空間無遮簷人行道之灰色系鋪面與公\n有人行道高壓混凝土磚緊鄰，請補充說明及標示 2\n者材質及顏色。\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第 11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n俱、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申請書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景觀石、裝\n飾物等設施物，請補充對照頁碼，倘未設置於該範\n圍內則不需提會(如公共藝術、案名牆)。\n4. 依第 35 點規定，本案西側及北側設置圍牆，請補\n充尺寸標示，依規提委員會審議。\n5. 依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n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送委員會\n審議。\n第9頁，共12頁\n6.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 建管 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n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n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P.4-27，太陽能板高度、有無併同屋脊裝飾物設計\n應予釐清，是否必要提會討論。\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水湳都審規範並未規定都審委員會得就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裝飾物予以審議，請逕依土管規定檢\n討留設，申請書備註欄提會項目請刪除該項提會\n項目。\n2. 申請書提會項目勾選宜居建築第 13 點與 P.5-18 回\n覆內容不一致，請修正，倘未達提會規模則不需提\n會；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案名\n相同。\n3. 不動產會員證更新。\n4. 土地使用同意書未用印。\n5. 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n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n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基地緊鄰都審案件\n(文商段 39、40 地號)請套繪平、立面相關圖面並\n說明是否與周邊建物採和諧設計及鄰地喬木等植\n栽種類說明。\n6. P.4-4，確認出入口位置標示，補充自行車出入口\n位置動線。\n第10頁，共12頁\n7. P.4-7，請明確標示建築物立面色彩。\n8. P.4-11，補充夜間燈光照明圖例及位置，建議喬木\n植栽弱化俾利檢核燈光位置。\n9. 本案喬木植栽、景觀通廊是否依都審通案性原則\n檢討，請逐條檢視並回覆對照頁碼及內容。\n10.P.4-15，確認本案無法綠化面積是否得以扣除車\n道範圍。\n11.請補充 1 層北側及西側複層式露臺景觀剖面祥突\n及覆土深度。\n12.P.4-29，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及夜間模擬圖分\n析。\n13.P.4-31、P.4-32，本案法規請依「臺中市水湳機場\n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非都審\n規範。\n14.P.5-39，依水湳要點第 23 點補充本府資訊中心核\n准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函；第 35 點未\n標示對照頁碼；依第 8 點規定，於核發審定書起\n3 個月內繳交 1/500 實體模型。\n15.P.6-10，電動機車位數量前後標示不一，請再確\n認。\n16.P.6-34，認養計畫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植栽(含灌\n木、地被等植栽)。\n17.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水湳文商區喬木及景觀通\n廊規定，並於該圖面套繪本案位置，俾利檢視是否\n依規設置。\n18.依規檢討屋頂層機械室配置合理性及必要性。\n1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第11頁，共12頁\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n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0.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與複層式露台、裝飾板關係\n補充智慧建築銀級切結書。\n21.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 233 條有關緊急進口或各\n層外牆每 10 公尺設置窗戶開口者，仍請檢討複層\n式露台是否影響雲梯車緊急救難功能。\n22.1 樓游泳池應檢討相關更衣盥洗設施空間、過濾\n設備機電空間。\n23.步行距離檢討路徑位置不得靠牆。\n24.高層建築物曲線右側檢討應自外牆面計算。\n25.2 樓機車車道寬度檢討雙車道 250 或設計單進單\n出方式。\n26.檢討設置無障礙機車停車空間。\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0 分)\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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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4/01/2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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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301005_A.pdf",
    "minutes_pdf": "11301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信安段 596-8、601-2、603-1、604 等 4 筆地號\n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n餐廳、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查。\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東新段 42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0 層、\n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7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湖地區更新地區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 等\n6 筆(原 3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委託謝\n其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5-26、\n5-3、5-37、5-42、5-43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第1頁，共25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例如：土\n管要點第 3 點、第 6 點、第 10 點、第 11 點等)。\n2.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凡面臨未達 7 公尺計畫道路，以\n及面臨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應由建築線(溝濱線)\n退縮 0.5 公尺建築，請補充說明基地退縮情形，並\n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線及寬度。\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數量請依「臺中市都市計畫\n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檢討。\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不透水鋪面檢\n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二) 住變商：\n1. 本案係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n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範圍，應完成回饋後，始得依\n商業區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另請依規檢討「臺中\n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n2. 請檢附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金繳款證明文件。\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n內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n補充相關章節。\n(一)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二)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1. 請補充基地設置汽機車停車位數之規劃說明，並提\n供各層樓停車位配置及圖說\n2.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第2頁，共25頁\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3.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4. 基地周邊停車需求現況分析章節內容，有關需求部\n分未分析，請再補充。\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前次審查意見已有回復，本\n次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0)，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請於立面圖補繪招牌廣告\n下端距離地面尺寸。\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08 年 1 月 3 日申請事業計畫報核，更新會\n於 110 年 5 月 19 日重新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n施者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6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n1080809577 號令選擇適用都市更新新法辦理)，110\n年 10 月 22 日提送都更幹事會審查，會議決議依各\n幹事及業務單位意見修正後再提會審查，更新會刻\n依都更幹事會議紀錄修正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二) 本案預計申請△F1 原建築容積、△F2 原建築物結構\n評估之獎勵 8 %、△F10 更新時程獎勵 10%，有關本\n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預計為原建築容積 +基準\n容積 18%。\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告\n第3頁，共25頁\n示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率有誤，請修正。\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裝飾物部分請再釐清，\n倘設置深度皆小於 1 公尺則無需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書都市更新獎勵請填寫於都市更新或危老欄位，\n而非其他欄位，請修正。\n4. 依 P.1-40 建築線指定圖：「基地東北側臨接 5.45 計\n畫道路加 0.71~0.94 公尺之現有巷道，應以其道路\n邊界線為建築線」，本案是否一併申請東北側現有巷\n道廢道，請補充說明，倘未申請廢道請以建築線指\n定圖所繪之建築線為準修正相關 1 層平面圖。\n5.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繪製鄰地建築配置。\n6. P.4-18~4-20、P.4-36~4-41，景觀剖圖請於各頁面上\n方補充全區配置及剖圖索引線，並標示覆土深度。\n7. P.4-50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長度\n設置。\n8.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建築外部環境之模擬圖面及夜間\n燈光計畫。\n9.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之設置型式、位置等相關\n圖面，倘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則應提請委\n員會審議。\n10. P.4-54，空調設置位置應考量日照及發電效能調整\n位置，建議優先設置於內凹處。\n11. P.4-57，通風口設置於騎樓旁面對人行動線，請依\n規範第 14 點規定檢討高度應達 3.5 公尺以上。\n第4頁，共25頁\n12. 請依土管開挖率規定補充「開挖率與基地面積對照\n圖」。\n13. 請依前次幹事意見請於基地分析章節補充套繪基\n地周邊建案騎樓留設情形(請以平面圖標示，內容\n應包含騎樓之淨寬尺寸及位置)。\n14. 前次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頁碼多處誤繕，請再檢核\n更新。\n15.P.5-6，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值請再確認。\n16.P.8-13，各幹事意見請再確認是否修正完成。\n17.P.5-6，申請書實設容積率及法定容積率請再釐清。\n18.公共藝術設置位置缺乏環境塑造，無法形成視覺聚\n焦，請再考量優化。\n19.景觀剖面圖屋頂層女兒牆淨高至少達 120 公分。\n20.本報告書免檢討章節，毋需特別逐頁空白敘明\n21.平面圖勿繪製傢俱圖例。\n22.步行距離請核實自最遠處檢討 15 層以上步行距離，\n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 及 20 公尺檢討。\n23.請敘明屋突 2 層及屋突 3 層挑空目的，並再確認剖\n面圖之正確性。\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n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應釐清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位置，得免設依據\n為何，倘設置於開放空間應檢附設計大樣圖及配\n置圖，提送委員會審議。\n3.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計貼於外牆面，\n勿阻礙騎樓通行，另內容應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n現開放空間範圍，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n第5頁，共25頁\n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n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n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n係數檢討。\n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6.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n護方式等計畫。\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目錄 6-4-1 屋脊裝飾物應檢討不超過建築面積\n30%。\n(二) 建議事項：無。\n三、結構設計專章說明，並依 112 年 9 月 11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6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依建築線指定圖，基地內現有巷道廢止是否已完\n成程序，應檢附相關書面資料供查核。\n3.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n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n第6頁，共25頁\n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n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n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4. 目錄 4-15-1 應補附施工綠籬配置圖。\n5.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6.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287 條檢討。\n7. 目錄 6-5-1 騎樓坡度比不符設置標準，應修正。\n8. 目錄 6-1-1 開放空間法規應逐項核實檢討及說明。\n9.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未檢討騎樓與騎樓地面\n積，道路應依套繪上色，避難通路外牆應有 1 小時\n防火時效檢討。\n10.目錄 4-10-1 補充公共藝術結構固定方式。\n11.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n12.目錄 4-5-3 屋頂層女兒牆與花台間應有寬度 1 公\n尺以上距離。\n13.目錄 4-7-1 街道傢俱應考量座椅面舒適性調整設\n計。\n14.目錄 5-1-1 土管要點停車檢討有誤，應依免計值\n檢討法定停車數量；土管綠化不得扣車道，應依據\n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檢討。\n15.目錄 5-10-1 高度比應詳實以剖面檢討，另建築技\n術規則第 164 條道路陰影應標示檢討路心 10 公尺\n範圍；土管上限容積應補充檢討。\n16.目錄 5-11-1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淨距離 6 公尺不\n足應修正。\n17.垃圾車臨停勿配置於開放空間或人行動線範圍。\n18.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應補充檢討機電 15%；屋\n頂突出物面積計算有誤，應修正；增列樓層高度及\n建築物高度。\n19.目錄 10-5-1 資源回收空間加強自然通風採光，大\n面開窗。\n第7頁，共25頁\n20.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應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21.目錄 7-6-1 各層裝飾物應依裝飾柱、牆、版等 3 種\n樣態逐層檢討，且部分裝飾物深度應已超出 1 公\n尺以上，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2.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地界距離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n第 110 條防火間隔開口面積。\n23.避難通路及無障礙通路順平勿鋪設植草磚。\n24.直通梯應補充標明屬性，另樓梯樣式應統一。\n25.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45 條檢討。\n26.地上 2 層使用用途應為商場檢討用途。\n27.於 B 梯戶外安全梯之開口淨空間尺寸確認。\n28.梯廳檢討式有誤，應修正。\n29.道路開闢部分後續應會簽建設局。\n(二) 建議事項：\n1. 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n施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n位進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n無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2.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n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建 管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n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n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n設計。\n第8頁，共25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102-97、102-242、102-243、102-\n244、102-257、102-258、102-259、102-272、102-273、\n102-274、102-275、102-332、103-88、103-187、103-\n226、103-280、103-281、103-282、103-283、103-297\n等 20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n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請釐清 6 公尺正氣街 73 巷道路開闢情形，餘依幹事意\n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 份、\n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n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1 份、\n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n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三)第二類。\n(四)第三類：(一)項。\n(五)第四類：(一)項。\n(六)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n第9頁，共25頁\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地下室開挖率 87.05%，應提\n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酌予調整。\n3.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綠化面積、喬木、覆土深\n度等檢討，以利查核。\n4. 本案平均容積率、平均建蔽率、平均上限容積率，\n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經建築師簽證。\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或\n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地區)，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n準容積 4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2. 容移要點第 11 點，都市計畫案名有誤。\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植栽表-金露花易有病蟲害，種植數量建請再審酌。\n(二)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n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n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n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n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三) 有關街道傢俱尺寸規格，仍應考量可供年長者及行\n動不便者使用，及擇處增設扶手及靠背。\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3 處、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第10頁，共25頁\n(二) 依 P.4-9-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n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n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n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n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n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n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n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規定逐項檢。\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經查本案部分基地先後申請\n2 次以危老重建方式辦理開發，請申請者釐清後續處理\n方式(變更案或重新報核案)。\n(一) 本案於 112 年 9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275252\n號函核准 12 筆地號土地由紘捷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核\n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3%。\n(二) 本案另於 113 年 1 月 12 日中市久禾字第 11301120102\n號函報核 20 筆地號土地由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n請容積額度總計：69%。\n1. 本案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容積獎勵\n合計：39%\n(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基準容積申\n請：8%。\n(2) 建築基地退縮退縮建築者申請：10%。\n(3) 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申請：2%。\n(4) 綠建築證書銀級申請：6%。\n(5)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申請：3%。\n(6) 時程獎勵申請：2%。\n(7) 規模獎勵申請：8%。\n2.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額度：30%。\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1頁，共25頁\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74.64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9%，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樹立式\n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於 30 公尺建成路側設置 1\n處樹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基地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 30 公尺建成\n路側，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西\n北側綠化位置與人行淨寬位置未依規留設，提請委\n員會審議。\n9. 依都審第 14 點規定本案 2.5 公尺人行淨寬未留設於\n4 公尺無遮簷範圍內，提規提會審議。\n10.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補充立招提會項目。\n第12頁，共25頁\n2.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缺漏，請補充檢附。\n3. 無 1 層景觀喬木配置平面圖等頁面，請補充檢附。\n4. 請套繪基地周邊人行動線說明、人行道留設狀況、\n行道樹位置種類、行穿線位置等相關圖面。\n5. 相關 1 層平面圖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n6. 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請修正西北側景觀配置以符合規定。\n7. 案名牆不得設置於無遮簷範圍內請調整位置。\n8. 土管第 8 點規定地下室開挖率放寬之規定，得否提\n請預審委員會審議請釐清。\n9. P.4-3-2，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夜間燈光於十點以後建\n議不再點燈。\n10.P.4-4-9，插地投樹燈目前 31 盞，考量植栽夜間休\n憩建議減量設置。\n11.消防送水口管子外露，建議再加強美化設計。\n12.P.4-14-1，發電機排氣方向勿排向人行動線，請依規\n範第 16 及 14 點規定檢討。\n13.P.4-6-1-2，複層式露臺目前僅有斑葉海桐及武竹 2\n種植栽，建議增加植栽多樣性及採複層式加強設計。\n14. 屋突 1 層空間用途名稱(梯廳)請檢討合理性，並釐\n清是否為誤繕(機械室)。\n15.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計畫、與建物外部景觀模\n擬圖面。\n16. 基地西南側人行通道路徑請標示相關尺寸、剖面圖\n說、高程等圖說。\n17. P.5-12-6-6 綠覆率檢討有誤(應以實設空地作為母數)\n且與申請書所列比率不同，請修正。\n18. P.7-2-1，圍牆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請修正。\n19. P.1-1，法令適用以重新取得危老重建計劃核准日為\n第13頁，共25頁\n準。\n20. P.4-5，本案容積增加達 69%，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n建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21. 機車車道服務量超過 50 部之車道寬度應達 2.5 公\n尺。\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複層式露台設置管道應依規檢討是否提會審議。\n2. 目錄 6-2-2 複層式露臺檢討有誤；淨 4 公尺內勿\n設置開門。\n3. 複層式露台應說明為何多處挑空天井，並考量空\n間使用完整性結構安全，加大露台面積減少多處\n挑空。\n4. 宜居之回饋金內容有誤，應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應說明本案高層建築物因何緣由之需要\n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性且無其替代方案，\n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n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n簽證技師出席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第14頁，共25頁\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n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n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n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n明或修正設計。\n3. 目錄 4-14-1 依據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17\n條，安全圍籬於道路轉角二公尺範圍內，請改設透\n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請\n修正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n4.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5.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補勾選預審事項第二類\n宜居建築。\n6. 目錄 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停車計算有誤，應\n修正。\n7. 目錄 7-2-1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勿設置牆，\n另該範圍有高度 120 公分以上之構造物，應修正\n第15頁，共25頁\n（車道後方）。\n8. 補充避難動線檢討。\n9. 目錄 6-4-1 曬衣架勿設置玻璃頂蓋，應取消。\n10.屋突層用途應依規檢討。\n11.舊市區地籍紋理複雜，檢附現況測量成果圖，釐\n清是否基地內有線有排水溝及鄰房建物佔用問題。\n12.基地南側臨接 6 公尺計畫道路應洽建設局釐清是\n否已開闢，如屬未開闢完成道路，應依規指定建築\n線。\n13.地上 1 層車道出入口應退縮 2 公尺檢討。\n14.目錄 5-1-1 土管難以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請\n依技規 299 條檢討，另圖」無法綠化面積圖例無法\n對應平面圖；另土管第八條請詳實引述高層開挖\n率檢討依據條文內容，並說明加大開挖率之特殊\n需要為何。\n15.空地樹立廣告座椅凹面設計考慮排水性，勿造成\n積水不易舒適乘坐。\n16.垃圾空間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大面開窗。\n17.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n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n18.排風口標示勿排向人行道。\n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1. 本案屬「危老重建案」，請於施工計畫書載明鄰房\n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施工諮詢，\n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無涉及拆除者，施\n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2.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n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n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n第16頁，共25頁\n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n設計。\n3.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n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n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第17頁，共25頁\n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南村段 447、450、451、452、453、456、\n457、460、461、464、464-4、465、466、467、468、\n469、470、471、472、485 等 20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n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一)第一類：(一)1~4 項。\n(二)第四類：(一)項。\n(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n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n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第三\n種住宅區(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及第二種商業\n區(建蔽率 80%，容積率 320%)。\n(二) 本案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報告書 P.5-1-5，土管要點第 4 點，以該點第 1 項第\n11 款檢討有誤，應依第 3 款規定檢討。\n2. 報告書 P.5-1-5，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綠\n第18頁，共25頁\n化檢討之對應圖說頁碼誤繕，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n討及對應圖說。\n3. 本案停車空間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n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三)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n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n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n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本案設\n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空地樹立廣告 6 處(含 1 處案名牆)，\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經查本案先前申請以危老重\n建方式開發，後又申請以都市更新重建方式開發(範圍\n擴大)，請釐清開發方式。\n(一) 危老重建方式開發(19 筆土地重建計畫案)：本案於\n112 年 3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79894 號核准\n「擬訂臺中市豐原區南村段 447 地號等 19 筆土地重\n建計畫案」由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予容積\n獎勵計基準容積 18%。\n(二) 都市更新重建方式開發(2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n畫案)：\n第19頁，共25頁\n4. 本案另於 112 年 7 月 5 日中市久禾字第 112075447\n號函報核「豐原區南村段 447 地號等 20 筆土地都市\n更新事業計畫」。\n5.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申請容積額度總\n計：30.26%＋20%＝50.26%取 50%。\n(1) 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30.26%。\ni.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核予基準\n容積 3.96%獎勵(△F2 建築物原建築基地容積獎\n勵)\nii.依第 13 條核予基準容積 2%獎勵(△F9 耐震設計\n之獎勵)\niii.依第 14 條核予基準容積 7%獎勵(△F10 更新時\n程獎勵)\niv.依第 15 條核予基準容積 14.30%獎勵(△F11 更\n新單元規模之獎勵)\nv.臺中都更容獎第 4 條附表△F14-3 縮減建蔽率\n3%獎勵。\n(2)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20%。\n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第20頁，共25頁\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 15 公尺水源路側及 12 公尺直興街側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共 5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構造物\n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n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請於申請書勾選\n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涉及其他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請檢\n附相關法源依據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載明。\n(二) 其他事項：\n1. 請更新土地登記謄本。\n2. 垂直綠化覆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n3. 請補充標示汽機車車道寬度及坡度。\n4. P.4-4-2 喬木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或於圖面標示植\n栽種類及名稱。\n5. 1 層平面圖解析度過於模糊，請修正。\n6. P.4-4-6，請補充車道出入口剖面圖並確認與人行動\n線順平。\n7. P.4-4-9，投樹燈 41 盞，考量植栽夜間休憩建議減量\n設置。\n8. P.4-5-1，屋頂層配置無繪製灌木草花，惟圖例有，\n請檢視修正。\n9. P.6-1-7，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於 2 張圖面上標\n示位置不同，請釐清確認。\n10.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所使用燈具種類。\n11.P.4-5，本案容積增加達 5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n第21頁，共25頁\n建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開放空間範圍與行水區邊界補充現況\n照片，如現況明顯高程差無法順平，得依建築技\n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鄰地間設置高度\n1.2 公尺 3/4 透空欄杆或綠籬，並應補充設計大\n樣圖及切結未來水溝加蓋或廢溝後自行拆除之\n切結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屬社區出入動\n線，公益性不足，是否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n觀設計及補充配置圖標位置，平、立面圖及透視\n圖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n樣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公益性設施\n設置，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及文字請更正，提請委\n員會審議。\n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垂直建\n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討獎勵\n係數檢討。\n6. 愛國街側不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處屬性不符\n規定，勿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如欲供民眾使用，\n應以另一種色塊呈現並標示。\n7. 愛國街側包圍鄰房地界周圍部分加強綠化友善\n鄰房設計；並加強串聯南北兩側開放空間不獎勵\n路徑穿越範圍出入引導設計（鋪面引導或告示\n牌）。\n8.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有門扇。\n9. 供公眾使用不獎勵範圍應取消開放空間圖例，其\n第22頁，共25頁\n非屬獎勵項目。\n10.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n置。\n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n護方式等計畫。\n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n水回收再利用系統。\n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n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n相關剖面圖。\n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n15.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n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n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n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n簽證技師出席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n核表。\n(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n明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n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第23頁，共25頁\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目錄 4-14-1 安全圍籬道路轉角 2 公尺範圍內，改\n設透空圍籬，標註數字誤植請修正。\n3.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n示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n4. 地上 1 層店舖外有頂蓋與底板，其空間性質應釐\n清確認。\n5. 建築物高度檢討有誤，應修正。\n6. 地下層雙層版構造應補充檢討方式。\n7. 屋突層用途依規檢討。\n8. 檢附現況測量成果圖釐清基地內是否有現有排水\n溝情形（南側大排）應依規保留不得加蓋，並倘廢\n改溝應會辦水利局確認。\n9. 應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1. 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n施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n位進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n無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n2.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n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n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n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n第24頁，共25頁\n設計。\n3.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n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n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n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散會(上午 10 時 55 分)\n第25頁，共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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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301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麗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新富段 171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文北段 71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麗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新富段 171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建築基地、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景\n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積、建築各項立面、裝飾物、基\n地綠覆率、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選種及面積、汽車\n位，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n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11 點，重劃時程獎勵需於建照期限內\n建造完成。\n2.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應以「實設空地」檢討喬\n木數量，請依規檢討，並敘明無法綠化、覆土深度\n第1頁，共8頁\n檢討之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機車空間屋頂版平面圖缺漏。\n2. 1 層空間及外廊上方屋頂版平面圖缺漏。\n3. 2 幢之間通廊頂蓋投影範圍應全部計入容積標示\n外廊檢討。\n4.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代替柱心線)。\n5. 車道出入口退縮檢討 2 公尺緩衝空間。\n6.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面臨建築線之間有水池阻隔，\n應檢討基地內通路及技規 108 條緊急進口救災 4\n公尺通路範圍。\n7. 本案退縮 4 公尺人行道範圍應以外側 1.5 公尺綠\n化，內側 2.5 公尺人行道通行，補充標示，倘未符\n合應提送委員會審議。\n8. 法定空地設置景觀牆應標示高度並超過 120 公分\n應計入建築面積或以圍牆檢討透空率。\n9. 全區南向立面圖右側之綠色立面變更色塊為何 ?\n平面圖缺漏。\n10.面積計算表有部分裁切顯示不全，請修正。\n11. 1 層垃圾間旁之 118 號汽車出入應檢討汽車車道\n動線。\n12. 地界設置圍牆(1 層平面應標示紫色:雜項)，並 55\n頁圍牆設計詳圖剖面標示地界線，且整體性防火\n間隔範圍不得設置。\n13.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標示深度並予以淨空不得設\n置圍牆(55 頁)；次查剖面圖防火間隔範圍不得覆\n土抬高，應與周圍鄰地順平接續。\n14. 1 層避難步距檢討缺漏。\n第2頁，共8頁\n15. 屋突 2、3 層空間檢討不全，梯間屬性檢討不符。\n(二) 都市計畫圖說：土管規範綠化有困難無法綠化之面積\n475.3 扣除項目及範圍應標示，並依技規 299 條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檢討：裝飾物專章檢討不全，過粱上格柵\n應標示檢討，另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善回饋綠\n化計畫。\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1 份及工程申報進度。\n2. 現況照片應檢附檢視基地內部情形。\n3. 建議垃圾儲藏空間加強自然通風開窗設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暫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設計僅喬木規格及位置\n變更，餘已依前次意見修正，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本次變更未涉\n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變更後紅色雲朵僅需框選變更部分即可，未\n變更部分無須框選(如基地面積及用戶數等)。\n(二) 報告書 A06 頁請勾選本次變更設計審議性質屬性(得\n授權幹事會審查)，勾選得授權小組應屬誤繕請修正。\n(三) 未變更僅抽換底圖之相關頁面無須放置。\n(四)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n(五) 申請書規模獎勵 15 %時程獎勵 5% 施工進度 23%，\n請補充實際施工樓層數。\n(六) Ａ27 工程造價請敘明扣除陽台面積之理由。\n(七) D02 請確認最遠步行距離，重複步距應自主臥室最\n遠處起算；15 層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n別以 40、20 公尺檢討。\n(八) 屋突 1 層空間名稱“露台“應修改為“屋頂平台“ ；\n南向、北向立面圖“機車廳車區“文字誤繕請修正。\n第3頁，共8頁\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7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既經建築師檢討並簽證在案，涉及\n土管要點部分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n(二) 容積移轉：\n1. 本案既經建築師檢討並簽證在案，涉及容移要點\n部分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n2. 本案容移申請切結書請修正補充為容移許可函文\n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報告書 P.6-3-1~P.6-3-13：A 梯內之兩座樓梯之屬\n性（戶外安全梯或是特別安全梯）。\n2. 報告書 P.6-3-5、P.6-3-6：\n(1)A 梯旁西側樓梯，於 1 層與 2 層外之陽台有格\n柵，請依臺中市建管作業手冊規定檢討正面寬\n度（逃生）。\n(2)釐清店舖面積是否達到應設置無障礙設施。\n3. 報告書 P6-3-5：相關梯廳寬度尺寸請標示。\n第4頁，共8頁\n4. 報告書 P6-3-12：相關花圃距離女兒牆之寬度請標\n示（防墜）。\n5. 請補充無障礙設施檢討。\n6. 請加註無防空避難室範圍。\n7. 步行距離未檢討。\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報告書 P.1-17-4、P.2-1、P.2-2-2、P.4-2、P.6-1 等：\n請釐清本次第二次變更設計變更是由是否為地號\n合併，倘為合併，地號變更部分請上雲朵表示。\n2. 請檢討綠建築銀級標章。\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n查作業要點」，屬未達第 9 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n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目前內\n容有缺漏，請補充相關章節：\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 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第5頁，共8頁\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P.4-7-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n廣告(含案名牆)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n許可。\n(二) 另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依營建署 96.09.27.\n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 號函釋(略以):「招牌廣告應\n固著於建築物牆面，…，其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n及側懸式招牌廣告應設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n得超出該建築物之牆面範圍。」，本案設置位置上端後\n方無固著牆面，不符規定，請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207.15 平方公尺(40%)，\n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第6頁，共8頁\n水錶、案名牆及樹立式招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5. 本案於 28 公尺敦富路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內設置 3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n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相關材質\n及尺寸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臨 28 公尺敦富路側及臨 15 公尺南興路側未\n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n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n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n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請於\n申請書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車道出入口處採人行為主鋪面設計，勿採凹凸車\n道磚。\n2.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設置位置相關資料。\n3. 基地內人行通道考量無障礙通行，勿採踏石設計。\n4.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請套繪基地北側都審案\n件建築及景觀配置(含人行道、喬木植栽位置等)及\n南側公園側景觀植栽配置。\n5. 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臥室面積應大於 2 坪。\n6. 公共藝術高度僅有 150 公分，建議再加高尺寸為\n2 公尺以上，並補充藝術家簡歷。\n7. 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n8.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各項範圍線之\n圖例。\n第7頁，共8頁\n9. P.5-6-11-4，機車道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n公尺。\n10.請確認重新掛號是否適用時程獎勵 20 %。\n11.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2.P.4-4-2，喬木圖例與平面圖示不同，識圖不易，\n請修正。\n13.P.4-6，斑葉海桐示意圖，文字誤繕修正並請填寫\n數量。\n14.本案容積增加達 6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n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15.垃圾投擲動線甚遠請釐清修正。\n16.1、2 層店鋪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2 層居室應\n有升降機到達。\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05 分)\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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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4/01/15",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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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第三\n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查。\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4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查。\n第四案：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n區一心段 1130 地號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地上 8 層地\n下 3 層亞洲大學附設豐原醫院暨長照機構及托育大樓\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258、259、26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1，法令適用日期未填寫。\n2. P.1-11，整體防火間隔圖說，基地座落與都市計畫\n第1頁，共24頁\n說明誤植為北屯區其他地號土地，請更正。\n3. P.1-13，請補充樂田段 259 地號土地之重劃完成日\n期佐證文件。\n4.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5.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築物高度、高度比檢討計算\n式與 P.5-47 不一致，請確認。\n6.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n7. 土管要點第 12 點，機車停車位以每戶設置 1 輛為\n原則，請修正法定機車停車位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並\n建築師簽證說明道路情形，倘計畫道路未開闢應檢\n附指定建築線書圖。\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請檢附公告變更後整體防火間隔核定圖。\n2.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予以淨空並與鄰地順平不\n得植樹。\n3.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側面開口距離道路 7 公尺或正\n面開口臨道路深度檢核距離 27 公尺，超過者應檢\n討基地內通路，另基地內通路範圍不得有設置阻\n礙構造物(如管制大門或圍牆)。\n4. 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緊急進口(或代替開口)及\n其 4 公尺救災通路檢討標示。\n5. 1 層屋簷投影深度超過兩公尺應計入建築面積。\n6. 法定空地應標明機車道出入範圍。\n7. 基地東側汽車道周圍是否設置圍牆，請檢附圍牆\n詳圖標示高度。\n第2頁，共24頁\n8. 建築技術規則第 60 條應檢討充電線架全面留設。\n(三) 都市計畫圖說：\n1. 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都市計畫特別使用規\n定應洽城鄉科釐清並說明是否符合規定。\n2. 土管無法綠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請依技術規則\n299 條檢討。\n3. 容積移轉 3 公尺範圍內有構造物應標示高度。\n(四) 裝飾物專章檢討：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n善回饋綠化計畫。\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地籍圖及謄本請更新至 3 個月內版本。\n2. 公會會員證過期應更新。\n3. 垃圾儲藏空間建議增加開窗增加自然通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7-1 頁樓地板\n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P.7-21，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數\n量宜再增加。\n(五) P.7-14，章節所述建議基地應至少設置汽車 184 席\n及機車 184 席，避免未來因停車供給不足而造成基\n地外部停車負荷，是否有誤請檢視；另報告所述本\n案基地規劃設置汽車 201 席(含法定 101 席及自設\n100 席)與機車 138 席(均為法定)已可滿足基地內部\n自需性汽、機車停車需求。有關汽機車格位數滿足\n需求部分宜再補充說明。\n第3頁，共24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本案後續辦理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規定，\n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二) P.4-10，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三) 街道家具請擇處增加扶手及靠背，及留設座椅旁規劃\n無障礙輪椅停等區，以利高齡者及身障者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2)，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978.38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相關材質\n及尺寸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24頁\n6. 臨 10 公尺樂富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n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內政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 建管 字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n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n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欄位請補充填寫。\n2. 車道出入口處採人行為主鋪面設計，勿採凹凸車\n道磚。\n3. 補充車道出入口剖圖確認應與人行動線順平。\n4. 補充垂直綠化維養方式說明。\n5. 申請書請補充法令適用日期及宜居建築不計入容\n積樓地板面積比例。\n6. 基地內人行通道考量無障礙通行，建議勿採踏石\n設計。\n7. 請確認駐車彎內是否為景觀水池，補充詳細設計\n圖說。\n8. 公有人行道喬木請分開製表。\n9. P.4-26，屋頂層僅有緬梔及腎蕨，建議增加植栽多\n樣性及採複層式植栽設計。\n10.建築立面垂直綠化陽台欄杆採玻璃欄杆型式設\n計，建議玻璃欄杆適度透空以使植栽滿溢。\n11.P.4-34，請補充圍牆綠籬(薜荔)剖面詳圖(含自動\n滴灌排水系統)。\n12.P.4-34，目前僅檢附圍牆圖說，請補充景觀牆設\n計詳圖並標示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13.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中市\n第5頁，共24頁\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4.P.5-45，綠建築標章切結書內容應包含以本市綠\n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期限取得綠建築標\n章並於領得標章後 3 個月內報請都發局備查。\n15.本案土地自有，免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16.P.3-4，廢棄物處理量請依據台中市環境保護局\n111 年公務統計資料計算推估相關設備、空間量\n（111 年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為 1.583\n公斤，每日產生總量為 664.86 公斤，相當 4.79 立\n方公尺，垃圾子車最大規格 1100L 為 2.13 立方公\n尺，僅有 1 車顯然不足）。\n17.垃圾清運動線甚長請再釐清合理性。\n18.會客室、會議室各有 3 處，本案管理委員會使用\n空間之用途，請依照臺中市政府 109 年 9 月 26 日\n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 號函規定辦理。\n19.機車單向雙向動線，請明確標示。\n20.P.4-24，Ａ剖線位置漏標。\n21.P.5-47，高度比檢討建築物高度應為 82.05 公尺，\n請修正。\n22.法定停車位數量依通案性原則性，容積移轉達都\n審規模者，應以 1 戶 1 部為原則。\n23.屋突 2 層空間名稱水表室，非機械室；機械室免\n標示相關設備。\n第6頁，共24頁\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中義段 1079、1080、1080-1 等 3 筆地號(第\n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應逐條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勿用\n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n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n容積 6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並請於\n申請書備註勾選。\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報告書僅檢附第 2 次容移許可\n函，請補附第 1 次容積移轉許可函。\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n1. 報告書 P.5-16 最低應收取回饋金金額檢討有誤。\n2. 報告書 P.6-20 複層式露台內有管道間、裝飾版等\n第7頁，共24頁\n檢討不符，請依本府 111 年 12 月 8 日府授都建字\n第 1110332227 號函之複層式露台之執行原則確實\n檢討。\n(二) 建築圖說：\n1. 報告書 P.6-1：本案為工程造價之檢討有誤（單價\n應依 112/12/6 府授都建字第 11203620091 號令發\n布為主）。\n2. 報告書之相關平面圖，其 A 戶面對文心路側之客\n廳外空間未標示名稱，請釐清是否為陽台或室內\n空間。其該空間範圍位於前院 4 公尺範圍，是否\n符合土管規定，應向城鄉計畫科釐清。\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同業公會會員\n證已逾期影本請更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7-2 頁樓地板\n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P.7-2，交通影響評估門檻評估表裡的停車位數門檻\n應為 360，再請更正。\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P.7-32~P.7-34，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五) 請補充基地周邊建築物停車場出入口位置與本案\n基地出入口相對位置，並說明彼此之影響。\n(六) 基地開發後周邊道路路口服務水準呈現 D-E 級，請\n提出相關交通影響減輕改善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本案後續辦理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規定，\n第8頁，共24頁\n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二) P.4-9，基地臨行穿線處，應考量須符合內政部營建署\n人本道路提供無障礙通行斜坡道之使用規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惟招牌厚度標註 56 公分，不\n符規定，請修正。\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經查本案先前申請以都市更\n新重建方式開發，後又申請以危老重建方式開發，請申\n請者釐清申請方式。\n(一) 都市更新重建方式開發\n1. 本案都市更新計畫辦理歷程如下：\n(1)111 年 01 月 25 日實施者自辦事業計畫公聽會。\n(2)111 年 03 月 03 日實施者檢送「擬訂臺中市西屯\n區中義段 1079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n案」書暨相關附件冊報核。\n(3)111 年 03 月 23 日函請實施者依初審意見補正事\n業計畫書。\n(4)111 年 05 月 06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n業計畫書暨相關附件冊報局。\n(5)111 年 05 月 19 日完成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n預審審議。\n(6)111 年 05 月 25 日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幹事會\n審查。\n(7)111 年 06 月 01 日函請實施者依幹事會會議紀錄\n檢送事業計畫書。\n(8)111 年 08 月 22 日實施者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事\n業計畫書報局。\n(9)111 年 09 月 22 日~111 年 10 月 06 日辦理公開展\n覽(15 日)。\n(10)111 年 10 月 19 日召開公辦事業計畫公聽會。\n(11)111 年 10 月 26 日函請實施者依公聽會紀錄檢送\n第9頁，共24頁\n事業計畫書。\n(12) 112 年 3 月 3 日召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n議會 112 年第 1 次會議決議：擬由審議會組成專\n案小組先行審議後再提審議會審議。\n(13)112 年 6 月 15 日召開都市更新專案小組。\n(14) 112 年 9 月 11 日檢送專案小組修正版，本府於\n112 年 9 月 19 日函復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n完成。\n(15) 112 年 12 月 12 日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n第 20 條函請實施者本函送達日起 3 個月內限期\n補正，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同意，得展期一次至 6\n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將依都市\n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駁回申請。\n2. 本案申請容積額度總計：80.06%\n(1)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合計：36.79%\nI. 中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計有：33.79%\ni.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基準容積申\n請：4.79%。\nii.綠建築證書黃金級申請：8%。\niii.智慧建築證書黃金級申請：8%。\niv.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一級申請：6%。\nv.時程獎勵申請：7%。\nII. 地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計有：縮減建蔽率申請：\n3%。\n(2)本案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12.54%\n(3)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額度：30.73%。\n(二) 危老重建方式開發\n1. 本案危老重建計畫辦理歷程如下：\n(1)112 年 12 月 1 日檢送「擬訂臺中市西屯區中義段\n1079 地號等 3 筆土地重建計畫案」報核。\n(2)112 年 12 月 11 日本府函送初核意見請申請者修\n第10頁，共24頁\n正計畫書。\n(三) 本案申請容積額度總計：70.73%\n1. 本案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合計：40%\n(1)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基準容積申請：\n8%。\n(2)建築基地退縮 2 公尺以上建築申請：8%。\n(3)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一級申請：6%。\n(4)綠建築證書黃金級申請：8%。\n(5)規模獎勵申請：8%。\n(6)時程獎勵申請：2%。\n2.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額度：30.73%。\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45.13 平方公尺(30.73%)，\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3052.56 平方公尺(40%)，\n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主要計畫道路(40 公尺文心路三段)側設置\n第11頁，共24頁\n機車車道出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地下開挖率超過 80%，\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內政部 112.10.30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n號函，本案建築物二樓以上構造物投影於地面層 2\n公尺範圍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依規\n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惟大於 2 公尺裝\n飾物部分仍依建築技術規則 162 條檢討辦理。\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前係申請都市更新獎勵並已提送 111 年 5 月\n19 日第 251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次修\n改為申請危老重建獎勵，請於提送委員會時簡報\n說明本次與前次提會審議通過內容之差異性說明。\n2. 本案倘為申請植栽委員會併入都審會議請於都審\n申請書提請委員會載明。\n3. 申請書備註欄位:騎樓無遮簷型式提請委員會，請\n釐清並敘明本案之設置型式何處需提請委員會同\n意；備註欄提會項目，請補充「地下室開挖超過\n80%」項目。\n4. 申請書垂直綠化量(含小喬或大灌木)未檢討，請修\n正；法令適用日期為危老核准日或核准後之建造\n掛號日期，請修正。\n5.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欄位「其他(危老)」容積量\n部分應填於「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獎勵內容」。\n6. 不動產會員證已到期，請更新。\n7. P.3-7，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公有人行\n道部分，建議增加認養文心路西屯路至至善路段，\n並加大公有行道樹植栽穴設計。\n8. 本案西北側開放供鄰里使用空間建議可以納入容\n第12頁，共24頁\n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9. P.4-18，補充燈具數量，並建議插地投樹燈減量設\n置以維植栽夜間休憩。\n10.P.4-21，屋頂層植栽表枝下高欄位請補充填寫。\n11.P.4-35，補充地面層機車道旁綠籬植栽(炮仗花)\n植栽表及後續維管方式。\n12.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n間以設置頂蓋達 50%以上，上方露臺應採綠化或\n太陽能板設計，請補充相關設計內容。\n13.P.6-3，標示空間名稱「電錶室」但未有空間，請\n釐清圖面是否誤繕。\n14.地下 2-7 層車道出入口與停車交匯處應增加聲響\n式警示設施。\n15.P.6-37，裝飾物檢討 D 剖面之設置型式似陽台，\n請依規檢討得否依該型式申請。\n16. 實設容積率計算以實際為準。\n17. 法定停車位數量依通案性原則性，容積移轉達\n都審規模者，應以一戶一部為原則。\n18. 補充捷運兩側禁限建相關法令檢討。\n19. 本案容積增加達 7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n建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20. 機車停車空間採單進單出，惟編號 125、252 號\n旁車道服務量達 50 部，且位於轉彎處易形成交\n通瓶頸，建議加大為雙車道。\n第13頁，共24頁\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4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9，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示意圖請簽證並補\n充說明基地臨路情形。\n2.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於圖面檢討標示前、後院。\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n完成。\n4.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每 150 平方公\n尺需設 1 輛，計算式請更正。\n5.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n對應圖說。\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未超過 20%，請修\n正檢討說明。\n2. 容移要點第 12 點，P.6-4，1 層平面圖設置 2 個汽\n車停車空間，請確認。\n第14頁，共24頁\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4，容積移轉許可函請補充\n本府 110 年 8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100211430\n號更正函。\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P.1-9，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建築師簽證\n說明臨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43，高層建築第 230 條檢討地下室面積大於法\n定檢討值，應提預審同意。\n2. P.5-57~P.5-59，裝飾柱牆板請依圖例上色標示位置。\n3. P.6-4，建築面積、整體性防火間隔上色；整體性防\n火間隔應順平不得有構造物，請補充檢討說明。\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請更新。\n2. 申請書建築基地地號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n明書及容積移轉核准函接受基地、地政局函復土\n地重劃完成地號不同，請補充說明。\n3. P.1-11，請補充有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2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7-2 頁樓地板\n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指向線、車道寬度、車\n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三) 汽車及機車停車場出入口相鄰，如何避免進出汽機\n車之動線交織影響安全，汽機車進出如何管制以保\n障人行道行人安全等，請再補充說明。\n(四) 本案交通量調查時間過久，請補充更新資料。\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6，喬木配置平面圖，\n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n第15頁，共24頁\n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n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n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未見相關圖面，請\n補充相關材質及尺寸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臨 12 公尺龍鎮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n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56~P.4-58，本案設置多處圍牆、景觀牆請於平\n面圖標示所有設施物位置，並依通案性原則第 35\n點檢討透空率，並於相關平面圖補充設置位置及\n長度，及詳圖材質色彩及透空率檢討說明，倘未依\n規設置則得提會審議。\n7.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第16頁，共24頁\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內政部函釋、宜居建築、\n開挖率等)。\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提委員會確認事項填寫宜居建築第 9 點，\n非經委員會提會審議內容，請再檢核；外牆裝飾物\n標示深度小於 1 公尺亦非提會審議內容，請修正。\n2.更新不動產會員證。\n3.P.1-11 建造掛號日期與申請書不同，請補充說明。\n4. P.2-6，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n尺、建築線、開挖線、行穿線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n標示，以利於核圖。\n5.P.2-7，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n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n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32 地號為都\n審案件及周邊 8 層、10 層建物請套繪建築物立面\n色彩說明。\n6.P.3-2，容移確認函地號與本次申請不符，請補充\n說明；P.3-4，容移許可函數值與本次申請量不符，\n亦請補充說明。\n7.P.3-6，本次未申請危老獎勵與文字內容不符，請\n修正。\n8.P.4-9，建築物色彩請明確標示勿以深淺色標示，\n並說明欄杆及鋁格柵顏色說明。\n9.植栽圖例過近，不易辨識，請修正。\n10.P.4-23，補充設施物名稱並標示高度。\n11.P.4-25，龍鎮二街側設置之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n賓車道)鋪面建議仍應以人行為主鋪面設計。\n12.P.4-47，請補充說明屋頂附建設施是否具有頂蓋。\n第17頁，共24頁\n13.P.4-52，補充公共藝術燈光及夜間模擬圖分析。\n14.P.4-56，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請\n修正。\n15.P.4-64，報告書檢附兒童遊樂場設施規範，圖面\n位置相關標示，請再確認。\n16.第四章陽台露臺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含植栽\n種類及數量等)，並補充剖面詳圖(含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n17.P.5-10，法規檢討請逐條檢核並確實回覆，第 14\n點均未標示對照頁碼。\n18.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n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n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8頁，共24頁\n第四案：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n原區一心段 1130 地號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地上 8\n層地下 3 層亞洲大學附設豐原醫院暨長照機構及托\n育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坐落於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n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n(配合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n案」金融服務專用區(建蔽率 55%，容積率 350%)。\n(二) 有關基地北側臨接綠 20 用地，按本府 106 年 11 月\n2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豐原都市計畫（金融服務\n專用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北側既有樹木密\n集地區，規劃為綠地用地，供具保存價值樹木原地\n保留，並作樹木移植專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n依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規定意旨，應按其指定目的\n使用，至於指定目的使用項目之範疇，都市計畫法\n尚無明文規定，應依該用地之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認\n定。本案規劃於主管機關取得之綠 20 用地，設置\n通路供基地出入使用及移植樹木，應請本府建設局\n認定並明確表示是否同意。\n(三) 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第19頁，共24頁\n1.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勿用\n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n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P.5-1.2，土管要點第 3 點第 8 款，請補充文資主\n管機關相關查詢函文。\n3. P.5-1.2~1.3，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1 款檢討\n有誤，應改依第 4 款規定檢討。另第 4 款第 2 目\n第 2 小目規定，請載明依樓層檢討情形。請補充\n本點第 2 項前段規定檢討情形。\n4. P.5-1.4，土管要點第 5 點第 2 款第 3 小目，請補\n充是否提出減少設置。\n5. P.5-1.4，土管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5 款，請補\n充實際檢討情形，如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及覆土\n深度、植栽高度；另基地內是否有受保護樹木，請\n檢附相關證明，移植樹木應取得本府農業局同意\n函。另綠 20 用地，如經本府建設局依上開意見釐\n清及同意使用，是否符合本點第 3 款規定，請補\n充說明檢討情形。\n6. P.5-1.1，土管要點第 3 點第 7 款，請補充規劃使\n用項目(如長照、居戶所、托嬰等)對應本府經發局\n公告策略性產業項目表檢討情形，並取得本府經\n發局認定符合函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申請醫院與長照機構，\n未檢附衛生機關許可文件。\n(二) 建築圖說：\n1. 報告書 P.4-9-.1、P.6-2：退縮 5 公尺範圍內之人行\n道未整段順平，請提大會確認。\n2. 報告書 P.6-2：\n第20頁，共24頁\n(1)基地內通路寬度請標示。\n(2)臨豐原大到退縮 16 公尺範圍有計入建築面積之\n出入口雨遮 B，請修正。\n3. P.5-5，道路陰影、面前道路檢討有誤。\n4. 請確認北側園道用地是否有建築線。\n5. 以北側園道用地出入，應會辦或向建設局確認。\n6. P.6-2，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上色有誤，基地內人行\n道與公有人行道順平標示。\n7. 本案基地是否得做托嬰中心，請再確認。\n8. 請檢附經發局核定之興建計畫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送審門檻樓地板面積應為大於 48000，再請\n更正。\n(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三)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依圖示有關基地臨中正路處之人行道查有\n種植行道樹，建議應於圖示標示其公有行道樹樹種\n及數量。\n(二) P.4-9-1，基地臨行穿線處，應考量須符合內政部國\n土管理署人本道路提供無障礙通行斜坡道之使用\n規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4.1~P.4-14.2)，本案設置雨遮\n樹立廣告 3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依本市招\n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第21頁，共24頁\n(二) 另本案設置屋頂樹立廣告 2 處，惟屋頂樹立廣告應\n設置於屋頂層，本案設置是否屬屋頂層，請釐清，\n另請補繪該廣告物設置位置平、剖圖，並依本市招\n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n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臨 24 公尺豐裕路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通\n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於建築立面設置案名(東向 1 處)，補充細部設計\n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屋頂層未採植栽綠化，請提出無法綠化設計之原\n因及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n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n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三面臨路，於西側 36 公尺計畫道路(豐原大\n道)、東側 24 公尺豐裕路及南側 12 公尺豐裕路側\n均設置車道出入口，請補充敘明設置理由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第22頁，共24頁\n10.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備註欄提會項目請補充建築立面企業商標、\n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及車道出入口等\n2.P.2-4.4，基地現況分析請套繪北側綠地、南側綠兼\n滯及公有人行道(含行道樹)等植栽配置位置，並補\n充基地周遭人行動線系統、行穿線等內容。\n3.請補充認養綠地及公有人行道植栽表(含植栽種\n類及數量)。\n4.認養綠地及公有人行道認養時程建議為期 4 年。\n5.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依土管第 4 點規定標示 3\n公尺人行通道淨寬範圍。\n6.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法定空地設置平面式停車場\n於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應作適當綠美化遮蔽處理，\n請修正。\n7.綠化困難面積扣除基地內通路請釐清修正。\n8.P.4-4-3.1、P. 4-4-3.2、P.4-12-2.1，報告書圖模糊不\n利辨識，請修正。\n9.P.4-8 本案基地四向均設置車道出入口，於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建議仍應以人行為主鋪面型式設\n置。\n10.P.4-11，請補充太陽能光電板詳圖並標示尺寸及\n高度。\n11.P.4-15，請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及日夜間周邊\n景觀模擬圖；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建議應達 2\n公尺以上。\n12.P.4-20，請補充水錶設計詳圖。\n第23頁，共24頁\n13.P.6-3.3，機車停車位標示不清，請修正。\n14.P.8-2，垃圾處理計畫請分別就一般生活及醫療廢\n棄物部分分別敘明。\n15.P.8-3.5，本案認養基地北側綠地用地，認養前綠\n地基地完整可提供鄰里友善之停留節點，認養後\n規劃設置汽車進入基地之車道使用及人行穿越動\n線，較不具公益性，建議維持原綠地用地之完整性\n重新調整認養設計內容。\n16.中正路綠地範圍，請維持綠化及使用之完整性。\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5 分)\n第24頁，共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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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12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三富段 41、45、46、48、49 地號等 5 筆\n(第一之 B 種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52、5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第三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16、17、1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3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三富段 41、45、46、48、49 地號等\n5 筆(第一之 B 種及第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1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第1頁，共16頁\n2.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敘明本案使用項目。\n3.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臨接 25 公尺計畫道路為龍\n富路五段，請修正檢討說明，請於圖面檢討標示檢\n討前院、後院、無遮簷人行道，請補充高度比檢討\n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 1 層警衛室請依規檢討設\n置斜屋頂。\n5. 土管要點第 11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n6.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說明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n化面積之內容。\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7 點，移入容積之比例說明與 P.1-1\n不同，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說明容積移轉辦理進度。\n3.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n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及達基準容積之 20%，應\n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未檢附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並\n建築師簽證說明道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予以淨空並與鄰地順平，\n不得植樹或設置門扇。\n2.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正面臨道路深度檢核深度倘超\n過 27 公尺應檢討基地內通路，另出入口正面避難\n通路範圍至建築線間不得有設置阻礙構造物 (如\n管理室兩側管制大門及車道管制圍牆)。\n第2頁，共16頁\n3. 技規 108 條緊急進口(或代替開口)及其 4 公尺救\n災通路檢討標示。\n4. 1 層水池旁景觀牆面設置高度超過 120 公分應計\n入建築面積。\n5. 1 層梯廳避難通路與管委會空間應分別檢討容積。\n6. 2 層游泳池必要附屬空間(如廁所更衣室及機房等)\n非屬管委會空間，應計入容積檢討。\n7. 緊急升降機除開向特安梯外，僅得設置 1 處出入\n口檢討不符。\n8. 1、2 層之梯廳兼安全梯排煙室排煙口應檢討距離\n兩公尺及天井面積(依法令討論會決議)，檢討不符。\n9. 地下層未檢討防空避難空間；地下層平面補充高\n層開挖率檢討\n10.1 層平面圖建築面積檢討不符(計至結構柱心)。\n11.2 層露臺上方有框架高度至 3 層，應檢討其投影\n面積於 2 層露臺並計入容積標示外廊。\n12.28 層東側應標示露臺並上方框架圍閉範圍應計\n入容積。\n13.各樓層部分隔間空間應檢討空間名稱。\n14.屋突 1 層特安梯構造檢討不符。\n15.技規 60 條應檢討充電線架全面留設。\n(三) 都市計畫圖說：\n1. 請標示側院範圍。\n2. 申請加速開發獎勵請檢附地政局函確認重劃完成\n時間點。\n3. 容移 3 公尺範圍內有構造物，如圍牆應標示高度。\n(四) 裝飾物專章檢討：\n1. 平面圖結構過梁有類似菱形折板構造物，應詳實\n檢討該部位剖面，並提送裝飾物審議。\n第3頁，共16頁\n2. 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友善回饋綠化計畫。\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建造執照申請書面積與都市設計審議範圍不符，\n依據說明書內容，請補附建造執照掛號基地範圍\n11 筆土地之地號表以佐證。\n2. 公會會員證過期，請更新。\n3. P.4-31，街道傢俱 B 平面圖未標示座椅深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7-1 頁樓地板\n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P.7-16，圖 16 為基地停車場出入口設置考量示意\n圖，但圖面皆為離場動線，請確認並補充進場動線。\n(三) P.7-20、P7-21，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六)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櫻花抗污染能力弱且耐候性差，建議可選用本土種\n山櫻花。\n(二) P.4-18，木紋鋪面材質名稱標示有誤，請修正。\n(三) 剖面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四)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n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n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n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n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n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n第4頁，共16頁\n順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163.59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 2 地區，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n方公尺且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相關材質\n及尺寸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臨 10 公尺龍瑞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n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提出\n智慧建築設計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n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請依規檢討並標示頁碼。\n8.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第5頁，共16頁\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內政部函釋、宜居建築等)。\n(二) 其他事項：\n1. P.2-2，套繪本案行穿線位置。\n2. P.2-4，天際線立面圖西北側為 25 層集合住宅，請\n於平面圖標示相關位置，並請一併套繪平、立面圖\n說。\n3. P.2-6，圖面未標示機車動線位置，請再檢核。\n4. P.3-2，容積移轉前後分析請依自主查核表內容增\n加各項分析(如汙水處理量、垃圾處理量等)。\n5. P.3-4，東南側街角廣場留設 2.5 公尺人行道範圍\n劃設草皮，請依規檢討。\n6. P.4-1，依文字說明本案建築物高度超過 100 公尺，\n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n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檢討，並\n於申請書一併填寫。\n7. P.4-5，補充建築物 4 向色彩及材質說明。\n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應套繪鄰地及周邊共同空間\n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n9. P.4-9，植栽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識。\n10. P.4-16，地面層臨 10 公尺龍德路側設置 3 公尺\n高以上圍牆，臨 25 公尺龍富路 5 段設置 2 公尺\n以上景觀牆，請於相關平面圖補充設置位置及長\n度，及詳圖材質色彩及透空率檢討說明，另與 P4-\n33 不一致，請確認。\n11. P.4-17，建築線套繪位置偏移。\n12. P.4-18，平面圖未見圖例(細沙)請確認，勿以 2.5\n公尺人行步道顏色相同。\n13. P.4-21，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減少投樹燈設置。\n14. P.4-24，屋頂層綠化面積較少，建議應再增加綠\n第6頁，共16頁\n化或於 28 層加強綠化設計。\n15. P.4-27，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說明，應以最低\n點起計。\n16. P.4-27，陽台植栽帶留設於中央，應考量小喬木\n生長高度及日照是否受限。\n17. 宜居建築係考量建築立面垂直綠化可由外部環\n境觀賞，倘設置於陽台內側將導致建築立面綠化\n效果不彰，建議調整植栽槽位置於臨陽台最外緣。\n18. 本案陽台立面設置多處玻璃欄柵，應適度透空設\n計以使植栽滿溢。\n19. P.4-32，補充公共藝術燈光及夜間模擬圖分析。\n20. P.4-33，圍牆勿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及整體\n性防火間格範圍內，請修正。\n21. P.5-16，都審規範第 1 點與本案新建樓層數不符；\n第 12 點回覆本案未申請容移；第 23 點回覆有\n誤。\n22. P.5-19，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n規定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審議，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請依規檢討並\n標示頁碼。\n23. P.5-23，非本案申請內容，請更新。\n24. P.6-10，檢討屋突 1 層機械空間合理性及必要性\n說明並取消挑空設計，機械室高度原則不超過 5\n公尺。\n2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7頁，共16頁\n26. P.5-19，本案高度超過 100 公尺，請依「臺中市\n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n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逐項檢討，\n並檢討智慧建築等級提會審議。\n27. 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n綠建築標章。\n28. P.2-4，拍攝位置示意圖請包含相鄰街廓。\n29. P2-5，視角 EF 標示相反。\n30. P.3-2，容移後設計總容積最大允建容積顯然錯誤。\n31. P.3-3，廢棄物處理量，請依據台中市環境保護局\n111 年公務統計資料計算推估相關設備、空間量。\n32. P.4-16~P4-33，道路名稱套印錯亂。\n33. P.4-24，露台、屋頂應分別檢討綠化\n34. P.4-27，陽台覆土深度檢討方式。\n35. P.4-37，施工圍籬綠美化於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n應採鏤空設計以維護人行安全。\n36. P.5-22，加強資源回收空間自然通風。\n37. 游泳池對應之機械室、盥洗更衣空間請標示。\n38. 本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之用途，請依照台中市\n政府 109 年 9 月 26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n號函規定辦理。\n39. 曬衣架應設置於屋頂。\n第8頁，共16頁\n第二案：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52、5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2.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說明店鋪樓地板面積。\n3.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細計區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n發，請修正檢討說明，另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n建造完成。\n5. 土管要點第 21 點，請檢附佐證資料。\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n移。\n2.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說明容積移轉辦理進度。\n第9頁，共16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重劃完成日請確認，並確認是否得申請時程獎勵。\n2. 土管第 15 點樓層數檢討是否誤繕請確認。\n(二) 建築圖說：\n1. 請補充防空避難空間檢討。\n2. 1 層梯廳範圍請補充。\n3. 各層平面樓梯性質標示，並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n步行距離檢討。\n4. 2 層平面標示綠化空間為何種空間性質請確認。\n5. 請補充避雷針位置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樣式、回饋方案及深度超過 1\n公尺部分提會審議，審議通過方得設置。\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補充山坡地、地質敏感、斷層帶查詢結果資料。\n2. 報告書部分頁面設計建築師不同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1，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表第五項送\n審門檻，基地樓面積送審門檻應為第一類及第二類，\n尚未達交評送審門檻，請確認後並修正。\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P.7-2-13，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第10頁，共16頁\n(六)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金露花易有病蟲害，建議可更換其他灌木種類。\n(二) 街道家具請擇處增加扶手及靠背，及留設座椅旁規劃\n無障礙輪椅停等區，以利高齡者及身障者使用。\n(三)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n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n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n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n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325.2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1頁，共16頁\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n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n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委託書請更新至最新版本；會員證請更新至 113 年\n版本。\n2. 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n逐項檢討說明。\n3. 請套繪基地周遭建築景觀、人行動線系統、行穿\n線、公有行道樹及植栽帶等內容。\n4. 基地西側留設供公眾及鄰里使用之空間建議可納\n入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n5. P.4-4-2，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數\n量)，並與基地內植栽表分開製表。\n6. P.4-4-6，剖面 D 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並補\n充中庭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n7. P.4-4-9，1 層景觀矮燈建議減量設置。\n8. P.4-7-2，正面式招牌請以店舖實際面寬檢討長度。\n9. 2 層綠化平面圖與量體透視圖圖示不符，請修正。\n10.請補充街道傢俱周邊景觀模擬圖。\n11.請補充 3 層露臺景觀平面及剖面詳圖。\n12.請補充出入口雨遮相關設計詳圖。\n13.棟距 3 公尺應以建築物外牆最外緣起計，請補充\n標示。\n第12頁，共16頁\n第三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16、17、1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P.1-2，依確認函，本案容積移轉量為 2039.79 平\n方公尺，請修正；細部計畫名稱請完整列明。\n2. P.2-2，本案基地有 3 筆地號土地，請修正。\n3.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敘明本案選定之前面基地線。\n4.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敘明本案使用項目。\n5.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n完成。\n6. 土管要點第 12 點，汽車停車空間未規範每戶設置\n1 輛。\n7.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n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規檢討，請說明無法綠化\n面積之內容；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n應圖說。\n第13頁，共16頁\n8. 土管要點第 21 點，本案似位於列冊遺址範圍內，\n請檢附佐證資料。\n9. 土管附圖檢討，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開單位細計，容移\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n移，請補充檢討說明。\n2.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逐項檢討。\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說明容積移轉辦理進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1.5 公尺整體防火間隔範圍內\n似有種植喬木樹，未符淨空設置原則。\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配置部分空間未標示，梯廳應設置出入\n口。\n2. 戶外安全梯通達地下室，相關開口應依規檢討。\n3.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 標準層平面裝飾物(頁碼 6-21)多處設\n置隔柵，未納入檢討，並補充剖面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土地所有權與起造人不同，未檢\n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交通影響分析補充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n門檻規定表。\n(二) 請補充交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路口及路段服務水\n準分析、號誌化路口服務水準分析)\n(三) P.1-2 與 P.7-9、P.7-13，汽機車數量不符，請確認後\n並修正。\n(四) 有關運送路線規劃基地施工車輛動線請再增加文\n字敘述。\n第14頁，共16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標示喬木種植間距，鄰地界線請避免種植大\n型喬木，並將成株冠幅範圍納入考量。\n(二) 平面圖說請補充標示指北針。\n(三) 屋頂層、水池邊可選用常綠植栽以利後續清潔維管。\n(四) 街道家具請擇處增加扶手及靠背，及留設座椅旁規\n劃無障礙輪椅停等區，以利高齡者及身障者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5)，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039.79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倘須設\n置，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倘未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加強建築線側綠\n化並縮小通路寬度。\n(二) 其他事項：\n1.P.1-2 申請書備註欄位:裝飾物小於 1 公尺部分無須\n提請委員會確認，請修正。\n2.相關 1 層相關景觀平面均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n第15頁，共16頁\n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n及圖例。\n3.請補充套繪基地周遭景觀平面圖 (包括園道喬木\n植栽種類、人行動線系統等圖說)。\n4.P.4-31，投射燈 34 只，考量喬木植栽夜間休憩建\n議再減量設置。\n5.1 層平面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例:門廳或管委會\n空間等。\n6.2 層游泳池廁所應計入容積檢討；另景觀平台(設\n有頂蓋)應否計入容積應釐清。\n7.屋頂層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並檢討合理性。\n8.公共藝術請補充尺寸、材質、與地面固著方式及夜\n間燈光計畫。\n9.P.5-20~21，垂直綠化設施請補充植栽表。\n10. 地下 1 層及地面 1 層車道出入口車行交會處應設\n置聲響式警示設施。\n11.P.8-15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喬木圖例過小，判讀不\n易建請修正，另請補充設計高程及臨路道路名稱。\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5 分)\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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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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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text":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27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3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王兵\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報告案件 1 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報告及討論：\n提案報告：都市設計審議提會審議項目報告案。\n說明：為提升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審議品質及效率，依現行\n相關法規彙整各幹事應提會審議項目一覽表及個案\n應注意事項，俾利有效推動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進行。\n決議：\n(一) 下列表 1 及表 2 內容依各科幹事審視後無意見，後續請各\n幹事確實依各科權責於幹事會階段逐項檢核，倘表格內容\n有增減修正部分請各幹事主動提出，後續將滾動式調整。\n(二) 另有關交通局及建設局應注意事項已羅列於表 2，倘表格內\n容有增減修正部分請主動提出。\n表 1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由本局各幹事確認提會審議項目一覽表\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一、 1 容 積移轉量 臺中市實施 第 9 點\n第1頁，共19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城 住宅單元外，接受基地放寬建築單元最小樓 都市計畫容\n2 第 11 點\n地板面積\n鄉 積移轉審查\n基地境界線(不含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n計 許可條件及\n線)至少退縮淨寬三公尺後建築，退縮地除\n畫 3 作業要點 第 14 點\n外設施。(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其他審議通\n科\n過之設施)\n4 住 宅區放寬高度比至 2.0 第 7 點註 3\n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放寬開挖 第 8 點第 3\n5\n率(地下各層樓平均開挖率、單層) 款\n舊有市區及\n因基地地形特殊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樓或 第 10 點第\n一至五期市\n6\n退縮建築 11 款\n地重劃細計\n捷運或鐵路各車站出入口半徑 200m2 範圍內 (三通)(一 第 11 點第\n7\n減少汽車停車位之提供或設置 階)土管 2 款\n(112.07.27\n南屯溪兩側因基地條件限制，放寬地下室開 第 21 點\n8 發布實施)\n挖規定。 第 3 款\n黎明新村社區因基地條件特殊，放寬建築退 第 21 點第\n9\n縮、建築物高度、斜屋頂。 4 款\n第 6 點\n10 最 高建築高度之限制放寬\n表 6-4 註 3\n全街廓開發應整體規劃，得訂定分期分區開 第 6 點\n11\n發計畫\n表 6-4 註 6\n水湳機場原\n供行人通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4 公尺，除其他 第 8 點\n址整體開發\n12\n法令規定者外\n區細計(一 (三)\n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自行車停車架 通 ) 土 管 第 8 點\n13\n等相關設施之規劃設計 (105.10.24\n(四)\n發布實施)\n第 11 點\n14 屋 頂綠化不足 40%，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者\n(七)\n水湳併區段徵收工程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暫時 第 12 點第\n15\n移植喬木\n10 款\n第2頁，共19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第 16 點\n16 林 蔭大道(園道 3)招牌廣告物設置標準\n(三)3.\n黎明路以北之生態住宅專用區高度於 16 公\n尺或 4 層樓以下者，原則設置斜屋頂；基地 第 16 點\n17\n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或有其他景觀考量\n(五).\n者\n水湳國際會展中心之法定停車空間，提供交 第 18 點\n18\n通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者\n(二)2.\n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總容\n19 第 6-1 點\n新市政中心\n積上限得酌予提高\n專用區細計\n(六)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相關設施；(八)指定\n(四通)土管\n20 第 8 點\n留設迴廊；(九)變更騎樓區位、構造。\n(106.01.04\n發布實施)\n21 預 留架空(或地下)走廊位置及路線 第 9 點\n各細計土地\n22 其 他：依土管規定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事項 使用分區管 -\n制要點\n擬定后里都\n市計畫細計\n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n1 土 管 第8點(三)\n樓或退縮建築者\n二、 (104.07.24\n綜 發布實施)\n合 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 擬定豐原地 第 4 點\n2\n企 樓或退縮建築者 區細計土管 (十二)\n劃 (配合豐原 第 5 點\n3 停 車空間留設規定\n科 三 通 一 1.\n階 )(109.08 第 6 點\n4 新 開闢學校用地操場設置\n.26 發布實 (二)\n5 金 融服務專用區倘因屋頂設置再生能源設 施) 第 6 點\n第3頁，共19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備，致屋頂綠化面積未符規定者 (五) 2.\n擬定大雅地\n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 區細計土管\n6 第 4-3 點\n樓或退縮建築者 (108.11.14\n發布實施)\n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 擬定神岡地\n7 第4點(三)\n樓或退縮建築者 區細計土管\n(108.11.16\n8 停 車空間留設規定 第5點(二)\n發布實施)\n98 年 12 月\n30 日內授營\n1 框 架式屋脊裝飾物 建 管 字 第 -\n0980231463\n號函釋\n108 年度第\n10 次建築執\n2 建 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照審查作業 -\n及法令討論\n三、\n會\n建\n臺中市建築\n造 除土管規定外，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無法依\n3 管理自治條 第 17 條\n本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設置\n管\n例\n理\n臺中市建築\n科\n4 退 縮牆面線留設型式 管理自治條 第 24 條\n例\n5 垂 直綠化設施深度 第 4 條\n臺中市鼓勵\n6 垂 直綠化設施分戶牆結合裝飾柱尺寸 第 6 條\n宜居建築設\n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未採輕量化設計、\n7 施設置及回 第 8 條\n透空率及立面長度未依規設置\n饋辦法\n8 造 型遮陽牆板設計型式 第 11 條\n第4頁，共19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基地面積 1,500m2 以上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n9 第 13 條\n積達 1,000m2以上提出防災節能智慧化設計\n建築技術規\n10 公 有建築物未加倍附設停車位 第 59 條\n則\n110 年 8 月\n3 日府授都\n11 北 向日照檢討 建字第 -\n1100193668\n1 號公告\n110.12.24\n第 6 次建築\n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板併同設\n12 執照審查作 -\n置欄杆或綠化設施\n業及法令討\n論會議紀錄\n112年度第1\n次建築執照\n地面層景觀框架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n13 審查作業及 -\n板面積\n法令討論會\n會議記錄\n臺中市建築\n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同屋頂裝飾物設計限 物設置太陽\n14 第 6 條\n制 光電發電設\n施辦法\n依內政部國\n土 管 理 署\n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以外 112 年 10 月\n15 緣 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 30 日內授國\n積樓地板面積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n號函\n16 其 他：依建築法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事項\n第5頁，共19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臺中市招牌\n四、\n廣告及樹立\n都市修復 1 正 面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設置限制 第 11 條\n廣告設置辦\n工程科\n法\n1 容 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第 13 點\n第 14 點第\n2 法 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設施物\n1 款\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應維持 2.5 公尺人行 第 14 點第\n3\n步道淨寬 5 款\n第 16 點第\n4 公 共藝術至少設置 1 處為原則\n1 款\n第 16 點第\n5 窗 口及地面層出入口遮陽避雨設施\n4 款\n五、 都市設計審\n第 16 點第\n都 6 屋 頂綠化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議規範\n6 款\n市\n第 16 點第\n設 7 圍 牆高度及透空率\n12 款\n計\n第 20 點第\n8 機 車停車位數量\n工\n2 款\n程 第 20 點第\n9 選 擇次要道路設置車道出入口\n科 3 款\n第 25 點第\n10 建 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n3 款\n地下一層應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後始得開挖\n11 水湳都審規 第 17 點\n建築\n範\n12 智 慧建築等級 第 22 點\n13 基 地內原則一律設置綠籬圍牆 第 7 點\n新市政中心\n14 地 下室開挖率 第 7 點\n都審規範\n15 汽 車停車位達 300 輛應設置 2 組以上進出口 第 13 點第\n第6頁，共19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1 款\n105 年 5 月\n27 日府授都\n一定規模以上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n16 設 字 第 -\n再生能源比例\n1050104136\n1 號公告\n除土管另有規定外，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 第 5、16、\n17\n80%。 32 點\n容積移轉量涉須提會案件，汽車停車一戶一\n18 第 25 點\n部為原則。\n19 水 湳地區文商區通案性原則 第 28 點\n14 期重劃區(整體開發地區單元 9、10、11) 本府都市設\n20 第 36 點\n通案性原則 計審議委員\n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設置頂蓋達 50%上， 會通案性原\n21 第 35 點\n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 則\n地面層臨建築線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n22 物 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得規劃基地內 第 35 點\n臨停駐車彎\n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n23 第 35 點\n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n其他：依都審相關規定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24\n事項\n備註：本表明列之各項應提會審議項目，係依照各科權管之法規彙整，嗣後\n如有增減將再增補修正。\n表 2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由本局各幹事確認提會應注意事項一覽表\n都市發展局\n應注意事項\n幹事\n1. 都更案件及危老案件獎勵值，應載明計畫書。\n都市更新\n2. 都更案件及危老案件審查，請確認其核准函之附帶條件。\n工程科\n3. 都市更新案件倘涉其他單位配合事項，應載明並納入計畫\n第7頁，共19頁\n都市發展局\n應注意事項\n幹事\n書。\n4. 倘涉都市更新申請案件，俟都更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審定。\n建造管理科 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檢討。\n城鄉計畫科 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案件相關法規檢討。\n交通局\n交通影響評估審查進度、都審報告書與交評內容是否一致。\n交通行政科\n建設局\n公園景觀管理 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認養計畫。\n科\n備註：本表明列之各項應注意事項，嗣後如有增減將再增補修正。\n伍、 提案審議：\n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乾溝子段 88-4、88-7、88-8、88-30、88-31、\n88-38、88-39、88-40、88-41、88-54、88-55、88-56、\n90-6、90-548、90-549、90-574、90-587、90-588、\n90-589、90-590 等 20 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28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俟都市更新幹事會議通過\n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n第8頁，共19頁\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n(三)第一類：(一)1~4 項。\n(四)第二類。\n(五)第四類：(一) 1~2 項。\n(六)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n1. 本案請檢附住變商回饋金繳納收據，以利查核(P.1-21\n僅附繳款書非收據或應檢附有銀行用印之繳款證明)。\n2. 本案為三通住變商案件，申請基地 3 樓以下限作商\n業使用，請補充相關檢討內容及說明。\n3. 土管第 7 點，建蔽率(1083.72/2304*100%=47.04%)與\nP5-26 及 P7-1 面 積 計 算 表\n(1083.72/2303.8*100%=47.04%)，不一致請再確認。\n4. 土 管 第 11 點 ， 依 建 技 第 59 條 (16745.01-\n500/150=108.3)，計算式誤繕請修正。\n5. 土管第 12 點，請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n(二) 容積移轉：\n1. 容移要點第 17 點，申請容移量 24198.99 平方公尺與\n許可書 2418.99 平方公尺不一致，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有市區細部計畫，申請\n移入容積量，加計都市更新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40%，\n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汽機車停車位和\n第9頁，共19頁\n7-1 頁樓地板面積、汽機車停車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三)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五) P.9-30，圖 7-23 施工車輛暫停區位置示意圖是否占用\n人行道，再請確認後更正圖面。\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P.3-5，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n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n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P.4-7，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n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n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n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n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3)，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空地樹立廣告 4 處，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重建案，事業計畫於 111 年 3 月\n30 日報核，113 年 1 月 3 日函請補正中。\n(二) 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合計申請 33.57%：\n1. 中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計有：結構堪慮建築物 1.57%、\n第10頁，共19頁\n綠建築 8%、智慧建築 6%、耐震設計 10%、時程獎\n勵 7%。\n2. 地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計有：退縮建蔽率 1%。\n(三) 開放空間容積獎勵申請 17.4%。\n(四) 前 2 項及 3 項合計申請容積獎勵 51%取 50%。\n(五) 容積移轉額度 30%。\n(六) 本案前 2 項、3 項及 5 項合計申請容積額度總計 8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418.99 平方公尺(40%)，加計\n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總量 80%，超過其基準容\n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 30 公尺忠明路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內設置 4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涉及其他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請檢\n附相關法源依據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載明。\n(二) 其他事項：\n第11頁，共19頁\n1. 請檢附都市更新幹事會會議記錄，並俟都更幹事會\n審查通過後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決\n議應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且無牴觸該\n會決議內容後，始得通過。\n2.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且容積移轉加計相關獎勵值已達\n80%，建議應再加強相關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例如認養全街廓範圍之公有人行道，而非僅認養基\n地前方之公有人行道。\n3.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用，本案 2\n至 3 層多為挑空區域及管委會使用空間，商業使用\n不成比例，應再調整修正。\n4. 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案件檢核碼。\n5. 申請書、委託書及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含申請人\n及設計人簽證之電子檔。\n6.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應為都市更新而非其他欄位，\n請修正。\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公有\n人行道。\n8. P.4-8，灌木圖例不易辨識，請修正或於圖面標示植栽\n種類及名稱。\n9. P.4-20，第四章陽台露臺植栽配置章節請補充宜居建\n築垂直綠化設施植栽表及剖面詳圖(含覆土深度、自\n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0.依本案建築立面模擬圖似有格柵綠化設計，請於第\n四章補充相關設計詳圖。\n11.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及與地面固著方式。\n12.請套繪鄰地及周邊空間之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n行動線。\n13.屋頂層植栽覆土深度不足，請依規檢討。\n第12頁，共19頁\n14.空調格柵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15.補充標示圍牆透空率。\n16.請以不同顏色標示街道家具設置位置以利辨認。\n17.P.5-6，本案屬於都市更新案件請於申請書標示並更\n正目錄。\n18.都市更新獎勵立法精神與住變商關係再確認，避免\n買一次容積即可獲得加乘效果的都更獎勵，例如都\n更時程獎勵、結構評估獎勵、規模獎勵。\n19. P.126~P.172，步行距離起算點檢討有誤。\n20. P.217~P.221，補充地下開挖安全措施與安全觀測系\n統圖說。\n21. P.2-3，補充都市更新法令檢討。\n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n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基地北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n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n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n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公益性設施(街道\n傢俱)，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及透視圖並更正文字為\n空地樹立廣告，提請委員會審議。\n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n性，提請委員會審議。\n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錶，應結合景\n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檢附設計大\n樣圖說及透視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5. 開放空間範圍應全面降板，高低差土坡及灌木應\n依規折減係數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n6. 目錄 6-1-3 開放空間配置圖應詳實標明高程設計\n第13頁，共19頁\n及坡度斜率；南北向串聯廣場式開放空間之步道\n倘設計精神屬對外開放都市使用之步道，應標示\n「開放供公眾使用」於開放空間圖及公告圖。\n7. 開放空間切結書釐清是否採用與同意公告之同意\n書區分之版本。\n8. 本案臨近公園用地，應補說明開放空間對應串連\n都市設計。\n9.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n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n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另開放\n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應一併修正。\n10.目錄 6-1-3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依技規第 283 條檢\n討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並應檢討留設最小\n面積 200 平方公尺，不足部份應剔除獎勵範圍。\n11.基地東西二側設計通路應述明是否供民眾通行使\n用，如是應於開放空間告示牌內標示。\n12.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圖例應修正為 1 種，\n無區別臨建築線等。\n13.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由起造人用，另同\n意公告之圖文同書應由設計人用印，另圖面應補\n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n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n護方式等計畫。\n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n回收再利用系統。\n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n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n關剖面圖。\n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n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n(二) 建議事項：無。\n第14頁，共19頁\n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修正事項：。\n1. 應補充宜居建築結構安全簽證之資料。\n2. 目錄 7-3-1 宜居陽台名稱誤繕，應依宜居建築規\n定之名稱修正。\n(二) 建議事項：無。\n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圍閉面積較大，應敘明其緣\n由及其透空材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建議事項：無。\n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n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n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n簽證技師出席簡報。\n(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n查核表。\n(二) 補充各層結構平面圖(目前地上各層缺漏)應標示柱\n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n(三) 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n確列表、圖例說明。\n(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n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n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n(一) 應修正事項：\n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n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n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n第15頁，共19頁\n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n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地上 1 層於最大投影面積至 1 層範圍應標示容積\n檢討依規辦理。\n3. 預審相關申請書、委托書等書表應用印，預審申請\n書應請設計人簽章。\n4.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都更報核日之法令適用時間及\n檢附都更核准相關公文，另目錄 5-1-1 土管要點應\n依該時間檢討當時最新版本。\n5. 建築物甲、乙梯之避難通路應通達梯廳範圍。\n6. 地上 1 層特別安全梯構造檢討不符並一層避難路\n徑梯廳應串聯至主要出入口，另其規格應補充檢\n討。\n7. 目錄 7-2-1 地上 1 層戶外構造物高程超過 120 公\n分，如樓梯…等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應再重新檢\n核建築面積範圍；補充步行距離檢討；圍牆設計大\n樣圖應排版於目錄 4-11-1，避免誤導。\n8. 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線應自圍牆外起計 3 公尺範\n圍，另該退縮範圍應檢討構造物高度應小於 120 公\n分。\n9. 指定建築線測量圖應標示基地範圍，另釐清建築\n線指定圖說核發內容浮水印上有地號遮蔽，應修\n正為原核准文件。\n10.補充基地之套繪圖查詢結果並釐清是否有共同壁\n保留應計入面積（226 號門牌建物）之情事。\n11.檢附建造執照掛號之完整地號表，另應說明建造\n執照申請書面積與預審申請書不符緣由，如涉及\n增加地號應再次申請掛號。\n12.基地臨接 6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檢附現況照\n第16頁，共19頁\n片並說明是否有供通行。\n13.基地臨近河川，是否符合河川法相關規定應洽水\n利局確認。\n14.公共藝術應補充結構固定方式。\n15.目錄 4-11-1 圍牆剖面應補充地界線位置，及基腳\n不得超出該地界線，建築物東側管制門及西側地\n下天井旁圍牆，其兩側形式檢討透空率及高度。\n16.目錄 4-12-1 陽台外設置格柵應依規檢討透空率。\n17.目錄 4-14-1 排風設備勿排向人行通道。\n18.無障礙通路應檢討通達地上 1 層各居室。\n19.目錄 4-3-2 燈光計畫於 22:00 後應降低屋突照明\n減少光害設計。\n20.屋突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應至少 1 公尺以上。\n21.目錄 4-7-1 街道傢俱於平面圖後標示設置位置。\n22.目錄 4-3-2 燈具示意圖面應統一方向。\n23.目錄 4-4-6 覆土深度應檢討至最低點。\n24.目錄 5-10-1 北向日照應檢討至構造物最外緣並標\n示檢討樓層之高程。\n25.目錄 10-5-1 垃圾貯存空間應大量開窗檢討自然通\n風採光。\n26.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60 條第四款應檢討全部停\n車位設置充電線架。\n27.土管第八點應檢討適用款項，補充開挖率檢討依\n據及圖說。\n28.目錄 6-1-3 未臨建築線部分及銳角部分得以不等\n寬形式檢討，請修正。\n29.應標示 4 公尺退縮範圍內側淨寬 250 公分人行範\n圍，若不符應提本市建管自治條例 17 條規定提送\n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使得設置。\n30.管委會空間範圍應以無障礙通路檢討至各處。\n31.目錄 7-2-1 地上 1 層各直通梯應標明安全梯屬性，\n第17頁，共19頁\n另出入口單獨柱心外廊頂蓋計入容積。\n32.目錄 7-3-1 地下層各空間詳實標示使用內容；地\n上 27 層、屋突層平面圖補充標示空間用途名稱；\n標準層步行距離檢討有誤應釐清修正。\n33.車道出入口應檢討自 4 公尺人行道退縮 2 公尺緩\n衝空間設置。\n34.地上 2 層防災中心直通樓梯安全梯未通達檢討不\n符，並檢核緊急進口。\n35.本案屬住宅區變更業區，地上 1~3 層應檢討商業\n面積至少達 1/2 以上。\n3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n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n(二) 建議事項：無。\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臨時動議：無。\n捌、散會(上午 10 時 35 分)\n第18頁，共19頁\n第19頁，共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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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2年第6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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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12005_A.pdf",
    "minutes_pdf": "11212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李明利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大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學\n13：40~14：40\n校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大\n肚 區 文 中 二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專案審議備查)\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9、\n14：40~15：40\n10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495、\n496、520、532、534 等 5 筆地號(第\n15：40~16：4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專案備查案件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大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學校用地)\n地上 1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大肚區文中二地\n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n計)(專案審議備查)\n決議：\n一、依土管第 7 點規定，本案透水面積比例及地下開挖之規\n劃設計，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增加喬木米\n徑，無遮簷人行道喬木枝下高不小於 3 公尺。\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請補充交通局專案審議核\n准函文(含原審定及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1頁，共8頁\n第一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9、10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n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 8 超過基準容積 20%，容積移\n轉面積 4864.88 平方公尺(40%)，加計整體開發及加\n速開發獎勵容積總量 3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且\n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n錶及消防送水口，同意設置。\n(六) 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中平路)側設置臨停駐車\n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依「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規定，造型遮陽牆板超過該向立面長度 3/5，\n同意設置。\n(八)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同意以建築\n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2頁，共8頁\n(一)臨建築線側喬木加大尺寸並增加灌木種類；東北側\n考量日照調整植栽種類；水岸側植栽調整為適合水\n岸之種類；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人行通道淨寬調整\n為 2.5 公尺。\n(二)垂直綠化增加綠化；屋頂層及垂直綠化覆土深度從\n最低點起計。\n(三)資 源 回 收 空 間 出 入 口 調 整 至 西 北 側 面 向 機 車 停 車\n場，減少硬鋪面並原開門方向增加綠化；機車停車\n場增加破口。\n(四)街道傢俱高度調整為 45 公分；公共藝術尺寸達 2 公\n尺以上，基座調整設計。\n(五)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 T 字路口管制方式。\n(六)補充基地合併相關獎勵及法規適用檢討；土管要點\n以最新發布版本檢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機車動線部分過長建議增加破口，以利住戶回到大廳。\n(二)投樹燈減量設置。\n(三)1 層機車停車空間標示行車方向，確實檢討雙車道服務量\n有無超過 50 部情形。\n(四) 出入口方案分析請補充分析入口設置於中平路南端，出口\n設置於中平路北端的方案分析。\n(五)車輛進出皆規劃於西側中平路北端進出，請補充說明汽車\n與機車如何減少交織衝突，並說明如何確保右進右出之車\n流動線。\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備註欄位請確實填寫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n(二)申請書幹事會審議日期有誤，請修正。\n(三)請套繪鄰地及周邊建築喬木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n(四)請補充屋頂層自動滴灌系統。\n(五)P.6-5，請補充機車出入口處寬度及通行方向。\n第3頁，共8頁\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495、496、520、532、534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7.8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自來水錶、消防送\n水口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物、遮\n陽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n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增植喬木及灌木綠化並加強植栽豐富性、複\n層式設計；西北側廣場增加人行開口供公眾使用，\n並增設街道傢俱及夜間安全照明；東北側街角廣場\n加強複層式植栽設計；地面層南側通行動線增加安\n全照明及複層式植栽。\n第4頁，共8頁\n(二)認養公有人行道範圍換植、增植行道樹並更新鋪面。\n(三)減少投樹燈設置；街道傢俱考量乘坐舒適性調整型\n式及高度至 45 公分，並調整至樹蔭下設置；汽車出\n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n(四)臥室坪數最小 2 坪以上；加強 2 層露臺植栽綠化；\n補充屋頂(菜圃)規劃內容。\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並補植行道樹；沿松強路側增加綠化；南\n側非整體防火間隔增植喬木；草皮過多，增加複層式灌木\n綠化，且成片種植效果較好；西北角可供行人使用空間增\n加開放性、可及性，增加休憩座椅；基地東側、南側以複\n層植栽設計，加強植栽色彩季節變化、休憩座椅、照明。\n(二)P.5-3 宜居建築設施【無則免附】5-3-1 宜 居 建 築 法 規 檢\n討：複層式露台裝飾物檢討請再釐清 。\n(三)東北側轉角的地下室排風口高達 355 公分，很難用植栽遮\n掩美化，建議移位。\n(四)檢討垂直綠化覆土深度；地上 2 層露台加強景觀設計，增\n植喬木，增加休憩座椅；屋頂層配合功能性設定做景觀設\n計，加強灌木地被色彩季節變化。\n(五)機車動線調整至崇德路十二路；P.7-2 交通影響評估：出\n入口臨近松強路/松強二街，加強出入口警示設施，以維車\n輛進出安全。\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未檢附會辦公文及回應對照表。\n(二)申請書提會確認事項與幹事會議紀錄內容不符；本案倘未\n達交評併都審規模，請勿勾選申請書該欄位。\n第5頁，共8頁\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長虹建設股份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后\n里區后科段 870、872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n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n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第二案：聚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旱溪段 196-5、198-13、198-17、198-18、198-26、\n198-31、198-3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及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n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n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第三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保安段 581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n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n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第6頁，共8頁\n第四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28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n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n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第五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11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n區)地上 31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n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n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n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宜居造型遮陽牆板與裝飾物或宜居建築設施合計超過\n立面長度 3/5 及深度超過 3 公尺，同意設置。\n第六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禮段 210、21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n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n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第7頁，共8頁\n第七案：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大仁段 49、50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n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n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第八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何安段 961、961-1、962、963、964、966、\n967、969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21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依內政部國土管理\n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1359 號\n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n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n參、散會(16:30)\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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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2/2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6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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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n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區 錦 村 段 段 298-4、\n298-14、298-18、298-34、298-35、\n9：10~10：10\n398-48、298-49、360-94 等 8 筆地號\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店\n舖、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39、40\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10：10~11：10\n地上 29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中清段 86 地號\n土地(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n11：10~12：10\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 錦 村 段 298-4 、 298-14 、 298-18 、 298-34 、\n298-35、398-48、298-49、360-94 等 8 筆地號(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店舖、住宅(金龍街宿\n舍)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側(12 公尺三民路三\n段 291 巷)，同意設置。\n(四)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n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n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建築立面配合臺中科技大學校園自明性調整設計語\n彙 並 降 低 立 面 彩 度 ； 補 充 立 面 類 帷 幕 設 計 構 想 說\n明；增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設計(尤其立面西北側街\n角)；取消西北側街角 LED 電視牆設置。\n第1頁，共9頁\n(二)加強基地西北側街角廣場設計並增設簇群式街道傢\n俱，創造交誼空間及休憩停留節點；加強東南側草\n地空間開放性及交誼共享功能設計；考量垃圾車臨\n停動線調整植栽帶設計；補充消防送水口設計內容。\n(三)法定退縮範圍勿設置突出於地面花台並加大植栽帶\n寬度至 1.5 公尺；地面層鋪面加強設計；投樹燈減量\n設置；加強圍牆美化設計內容並增植攀爬性植栽。\n(四)屋頂層考量遮蔭性增植小喬木並補充滴灌排水系統\n及維管方式；調整屋頂水塔管線設計避免清洗問題。\n(五)調整改善中央走廊單邊通風採光對流設計；補充建\n築內部挑空區之通風對流及豎道區劃檢討；空調考\n量日照及效能調整設置位置。\n(六)減少建築立面照明時段並補充燈具說明；加強冷氣\n空調格柵及曬衣空間美化設計。\n(七)套繪基地周邊人行動線系統(含行穿線)，加強宿舍步\n行至校區之步行動線系統說明；1 層調整店鋪空間規\n劃設置外送臨停區及學生公共共享空間；補充基地\n周邊行人動線路徑剖面圖。\n(八)說明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案及衍生交通\n量；補充 iBike 各站使用率分析；更新車流調查及衍\n生交通量內容；停車場出入口設置位置應補充各方\n案分析；施工車輛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施工車輛\n暫停區應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採外部化須說明交通\n維持計畫；停車空間全面留設充電線架。\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加強低碳專章說明。\n(二)補充錦村段 298-49 地號上道路用地(道路截角)說\n明。\n(三)補充自行車停車格車道檢討；標示地下 1 層車道坡\n道 1/8。\n第2頁，共9頁\n(四)補充地上 1 層避難動線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檢\n討。\n(五)地上 1 層及地上 2 層圖面不符，2 層露臺未標示。\n(六)無遮簷人行道上有構造物且斜率未檢討，應提會討\n論。\n(七)土管綠化檢討有誤請修正。\n(八)建築技術規則 79-2 及 110 條檢討有誤請修正。\n(九)部分機車不符規定，建議集中設計。\n(十)地上 1 層垃圾車及機車出入之高程請依規檢討。\n(十一)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主要行人路徑動線之剖\n面分析，例如北區運動中心、一心市場、文英兒童\n公園等處之行人動線。\n(十二)公共藝術預設位置宜預先考量且採與學校正相關\n的抽象設計並補充燈光藝術設計內容。\n(十三)轉角的立面採類帷幕而內部是宿舍，請評估立面\n形式是否適切。\n(十四)地上 1 層開放空間勿停自行車。\n(十五)臨 12 公尺計畫道路增植小喬木。\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地面層綠化比率應達 50%以上，請依\n規檢討。\n(二)都審法規檢討內容請詳細說明本案設計內容是否符合規\n範，勿僅填寫依規定辦理。\n(三)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n(四)圍牆補充標示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五)申請書請補充建照掛號日期。\n(六)書件自主查核表應補充建築師簽證。\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39、4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n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同意全案變更設計。\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964.36 平方公尺，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三) 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店鋪 1 單元面積小於\n100 平方公尺，同意設置。\n(四)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深度超過 3 公尺及宜居垂直綠化\n設施併同陽台設置深度超過 4 公尺，同意設置。\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六)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同意設\n置。\n(七)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八)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n錶、消防送水口，同意設置。\n(九)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設置 4 公尺人行淨寬範\n圍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維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n行通行使用，同意設置。\n(十) 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同意暫時移\n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十一)本案機車出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經貿路二段\n側，同意設置。\n第4頁，共9頁\n(十二)本案垃圾貯存空間因設計需求設置於地下 2 層，\n同意設置。\n(十三)依水湳通案性決議，北側 3 公尺景觀通廊留設位\n置因基地合併而同意未留設；基地西側同意未依\n都審通案性決議留設 1.5 公尺景觀通廊。\n(十四) 本案建築高度(101.8 公尺)大於土管第 6 點 100 公\n尺限制之規定，同意設置。\n(十五)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n管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陽台、裝飾板\n等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n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十六)宜居造型遮陽牆板與裝飾物或宜居建築物設施合\n計超過立面長度 3/5 及深度超過 3 公尺，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地面層綠化量、喬木及灌木數量、屋頂層綠化量不\n得少於原核准數量；取消 1 層植草磚並改採植栽綠\n化設計；1 層景觀應增加人行停留休憩節點設計。\n(二)複層式露臺小喬木位置調整至外側並增加數量，以\n不同種類栽植(以增加豐富性)；垂直綠化玻璃欄杆\n與台度脫開設計並以懸垂性植栽設計使植栽滿溢；\n垂直綠化(含宜居垂直綠化設施、複層式露臺)應依\n規補充檢討覆土深度圖說；工作陽台考量住戶使用\n性調整面積。\n(三)街道傢俱高度應達 45 公分以上，增加經貿路二段側\n街道傢俱數量(不少於 4 處)；全數取消樹立式廣告\n招牌；基地東北側(經貿路二段側)增加 1 處公共藝\n術(高度不小於 2 公尺)，基地東南側公共藝術考量\n行穿線調整位置並結合景觀及鋪面設計，並補充說\n第5頁，共9頁\n明牌及夜間燈光計畫；全數取消投樹燈；1 層圍牆\n結合攀藤類植栽設計。\n(四)補充建築立面(西向及南向)之減碳作法；補充綠建築\n鑽石級檢討內容；增加地下室通風設計。\n(五)基地周邊 300 公尺(基地至重要節點，例:捷運站)路\n徑補充人行動線剖面圖說；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n範圍內 iBike 站點分析(含使用率)；施工車輛暫停區\n(倘未內部化設置)應補充施工維持計畫；補充交通\n技師簽證及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檢核表；車道出入口\n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考量垂直綠化小喬木生長條件、通風及採光，調整小喬木\n上方之裝飾物採以鋼構及百頁型式設計。\n(二)垂直綠化設施深度大於 3 公尺無法提會，垂直綠化設施檢\n討宜居第 4 點有誤；法令適用日期為 112.09.07，請修正；\n泳池”非營業用”空間用途名稱請刪除；複層式露臺裝飾柱\n圍閉範圍回計容積，且 1:1 檢討起始點有誤，請修正。\n(三)請檢附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交通局交通影響\n評估審議核定公文（112.12.19)、交通技師簽署及日期 。\n(四)單元空調機部分南向及西向應該做調整，達到能耗標章中\n空調更好的效益。\n(五)與人行道重疊的部分勿以凹凸車道磚鋪面形式設置，應以\n人行為主。\n(六)辦公室設 3 間廁所並預留淋浴空間請檢討合理性 。\n(七)p5-4-5 補充說明都審通案性原則景觀通廊取消之理由。\n(八)植栽設計應從地面層、垂直綠化、屋頂綠化延伸呼應中央\n公園生態及視覺美感，地面層臨經貿路喬木增加多樣性、\n陽台增加面積及懸垂植物、屋頂於經貿路增加一排小喬\n木。圍牆增加攀爬植物。建築物北側根據日照調整適合植\n栽種類。\n第6頁，共9頁\n(九)臨經貿路灌木高度應低於 80 公分。\n(十)臨經貿路增加休憩節點設計及簇群座椅；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舖面紋理以人行動線方向調整設計。\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第三次變更審議次別誤繕，請修正。\n(二)交通影響評估應於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前辦理通過。\n(三)P.1-3-4，都審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回應第 5 點，「(略以)\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並無設置(略以)」惟報告書內容\nP.4-4-1a 仍有設置之圖例，請修正。\n(四)P.1-1a 都審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應再釐清確認。\n第7頁，共9頁\n第三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中清段 86 地號土地(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3\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93.87 平方公尺(19.79%)加計\n危老獎勵面積 2009.04 平方公尺(40%)超過基準容積\n4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路側改採雙排喬木設置，留設綠帶及人行淨寬位\n置依建管自治條例規定留設。\n(二)東北側及東南側街角廣場增加退縮以供公眾停留休\n憩使用；1 層圍牆全數取消設置且不得設置綠籬。\n(三)增加建築東側陽台數量或加大面積，並增加垂直綠\n化植栽；建築北向立面及屋頂層北側增加懸垂性植\n栽設計；建築西側立面增加垂直綠化數量。\n(四)公共藝術往基地內側調整位置(距離 4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邊界 3 公尺以外範圍)。\n(五)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1 層外廊應依規\n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n第8頁，共9頁\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管委會空間內容無社區門廳之空間用途名稱，請修正。\n(二)地上 2 層平面圖未繪製地上 1 層頂版，另露臺未標示名稱\n請修正。\n(三)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主要行人路徑動線之剖面分析，例\n如捷運文心中清站、立人國小、立人國中、重慶國小等處\n之行人動線；請補充基地 500 公尺範圍內 iBike 各站位的使\n用率分析；汽機車停車位之尺寸請清楚標示及劃設行車指\n向線；請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並以內部化為原則，若\n有必要性短暫之外部化需求，務必妥為申請交通維持計畫\n並落實施行。\n(四)P.4-7-8 屋頂層空間用途名稱不一，請修正並檢討其合理性。\n(五)品茶室、健身房上方建議屋頂綠化。\n(六)喬木加大規格尺寸並建議配合水岸景觀設計。\n(七)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植物取消草皮類植栽。北側選用耐蔭性\n植物。\n(八)屋頂臨水岸增植小喬木。從地面層、垂直綠化、到屋頂綠\n化具視覺及生態之延伸。\n(九)消防送水口前採硬舖面材質設計。\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申請書備註事項「容積移\n轉」之提請委員會確認條文依據有誤，請修正。\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3:20)\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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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2/26",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9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212007",
    "agenda_pdf": "11212007_A.pdf",
    "minutes_pdf": "11212007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 ~9：05\n壹、 主席致詞\n9：05~9：1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n194-33、194-61、194-65、195 等 5 筆及\n南區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地號(第\n9：10~10：40\n二及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舖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n件)，提請審查。\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n198、199、200、201、205 等 7 筆地號\n10：40~12：20\n(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及都\n市更新案件)，提請審查。\n肆、臨時動議\n12：20~12：50\n12：50~13：00\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3 ：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9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n主持人：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194-21、194-33、194-61、194-65、195 等 5 筆及\n南區樹子腳段 115、117 等 2 筆地號(第二及三種住\n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本案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n作業要點第 9 條規定提出景觀提升計畫，認養 74 號高\n架橋下綠美化(朝馬路至西屯路三段間，長度約 1.3 公\n里，總面積約 36,300 平方公尺)並管理維護 4 年，提出\n總經費新台幣約 8,600 萬元，提高總容積上限 C2 值\n4072.1 平方公尺(10%)原則同意。\n二、 景觀提升計畫依下列意見修正後再提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本案除上開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外得逕提聯\n席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 74 號高架橋下政策提案整體性規劃內容及植栽\n定位。\n(二) 補充本案周邊歷史文化(如西大墩公園遺址)、環境、\n第1頁，共7頁\n現況及道路特性等資料，並加強認養計畫自明性、入\n口意象及美感設計。\n(三) 補充本案認養範圍日照條件，考量陽光受光面及維養\n方式，陰暗處應調整為耐陰、耐旱及耐久性植栽種類\n(四) 補充各植栽種植面積、單價；增加複層式植栽及自動\n灑水設計(由本府建設局協助向管線單位申請電力及\n自來水)；增加植栽修剪頻率及次數。\n(五) 補充施工預計期程說明及施工計畫。\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74 環道宜有各區段的設計原則、特徵。此段恰靠近西\n大墩公園，牛罵頭遺址是可以發揮的文化策展主題。\n(二) 環道帶有生態串連的潛力，建議新植喬木並補充對於\n既有喬木生長狀況的改善方式。\n(三) 植栽設施選用應易於未來管理維護。\n四、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養護工程處意見：\n(一) 本案申請回饋地點為「臺 74 號線橋下（朝馬路至西\n屯路三段）」墩柱編號 3-P.102～3-P.134，共計 27 個\n單元，總長度約 1.3 公里，總面積約 3 萬 6,300 平方\n公尺。主要於橋下分隔島種植灌木（鵝掌藤、厚葉石\n斑木、矮仙丹、金露花、春不老 5 種）及鋪設地毯草、\n6 分碎石等營造道路景觀，回饋經費概算為 7,655 萬\n4,400 元。\n(二) 本案申請範圍係屬於養護工程處提出「臺 74 線橋下\n可綠化空間優先作為市容景觀提升計畫」編號 13～\n16 範圍，經初步檢核，建議如下：\n1. 其種植選用 5 種植栽尚符合養護工程處需求，惟申請\n單位每平方公尺種植單價約 2,092 元，與養工處提出\n每平方公尺 2,653 元，尚有約 560 元差距。建議申請\n單位應於島頭再提出圓形圖樣以外更細緻之綠化方\n案及易於維護管理、修剪之種植配置。\n2. 本案應回饋經費概算達 7,655 萬 4,400 元，現況部分\n區域已有種植鵝掌藤，應盤點扣除部分既有植栽保留\n區域，延伸綠化範圍，以符合建案容積增加取得之相\n第2頁，共7頁\n對應費用，並參考台積電種植方式，採取複層曲線等\n配置，方能營造具美質的橋下綠帶。\n3. 另經費概算表僅編列水車灑水（每週 2 至 3 次），未\n符合養工處提出應配置澆灌設備（包含設備系統、埋\n噴灌管線、拉水線等），建議申請單位應一併修正及納\n入。\n4. 申請單位提出維護計畫為每週 1 次派員巡視及打掃落\n葉；每月 1 次修剪灌木、草皮及拔除雜草；每年 1 次\n修剪喬木（計畫書未提出種植喬木）及病蟲害防治及\n施肥。因台 74 號線屬於重要路段，應提升其維護巡\n檢頻率，故建議申請單位應洽詢養工處確認，修改以\n符合需求。\n五、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細部計畫未載明總增加容積上\n限規定，依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n及景觀提升計畫，總增加容積上限 C=(70%+C2)X 基\n準容積，C2 最高為 10%。本案實際總增加容積 80%，\nC2 為 10%，尚符規定。\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補充後續施工預計期程及建置\n經費成本效益分析。\n第3頁，共7頁\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福德段 196、197、198、199、200、201、\n205 等 7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n案件)\n決議：\n一、本案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n作業要點第 9 條規定提出景觀提升計畫，認養 74 號高\n架橋下綠美化(西屯路至廣福路，長度約 1.64 公里、寬\n度約 10.9 公尺，總面積約 17,876 平方公尺)並管理維護\n4 年，提出總經費新台幣約 37,267,560 元，提高總容積\n上限 C2 值 1,359.8 平方公尺(10%)原則同意。\n二、景觀提升計畫依下列意見修正後再提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本案除上開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外得逕提聯\n席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 74 號高架橋下政策提案整體性規劃內容(政策性、\n架構性及前瞻性說明並結合在地文化設計)及植栽定\n位；補充認養景觀計畫 3D 模擬圖面。\n(二) 補充本案周邊歷史文化、環境、現況及道路特性等資\n料，並加強認養計畫自明性、入口意象及美感設計。\n(三) 補充本案認養範圍(74 高架橋下與認養植栽位置關係)\n剖面樣態圖說，及現況既有植栽狀態說明，並以空間\n樣態條件種植(雙排喬木、小喬木、大喬木或以枯山水\n型式分段設置)；補充本案認養範圍 74 高架橋下日照\n陰影範圍，並考量日照時數及植栽種類與維養方式，\n植栽應調整為耐旱及耐久性易維管之植栽種類，取消\n地毯草改以其他地被植栽。\n(四) 補充各植栽種植面積、單價；增加複層式植栽及自動\n灑水設計(由本府建設局協助向管線單位申請電力及\n自來水)；增加植栽修剪頻率及次數。\n(五) 補充施工預計期程說明及施工計畫。\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植栽的維養需有提出相關計畫。\n第4頁，共7頁\n(二) 建議將各段剖面畫清楚，以便考慮應新植、換植、補\n植喬木、新植灌木、或在陰暗地帶以枯山水方式進行\n設計。\n(三) 目前方案未見既有喬木位置及生長狀況調查，應補充\n並據此提出設計、編入預算。\n(四) 此區域人煙較為稀少，可考慮依景觀提升計劃的準則\n選擇種植狼尾草、長穗木等灌木。\n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養護工程處意見：\n(一) 本案申請回饋地點為「台 74 號線橋下（西屯路三段\n至廣福路）」墩柱編號 3-P135～3-P174，共計 36 個單\n元，總長度約 1.64 公里，總面積約 1 萬 7,876 平方公\n尺。主要於橋下分隔島種植灌木（鵝掌藤、厚葉石斑\n木、矮仙丹 3 種，但與經費概算表敘明種植 6 種不同）\n及鋪設地毯草、6 分碎石等營造道路景觀，回饋經費\n概算為 3,726 萬 7,560 元。\n(二) 本案申請範圍係屬於養護工程處提出「台 74 線橋下\n可綠化空間優先作為市容景觀提升計畫」編號 11～\n12 範圍，經初步檢核，建議如下：\n1. 養工處估算該區段面積為 49,5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n尺約 1,516 元，惟申請單位每平方公尺種植單價約 753\n元，與養工處提出平均施作價格尚有約 763 元差距。\n建議申請單位應提出更細緻之綠化方案。\n2. 本案應回饋經費概算達 3,726 萬 7,560 元，現況部分\n區域已有種植鵝掌藤，應盤點扣除部分既有植栽保留\n區域，延伸綠化範圍，以符合建案容積增加取得之相\n對應費用，並參考台積電種植方式，採取複層曲線等\n配置，方能營造具美質的橋下綠帶。\n3. 另本案經費概算表僅有編列每週 1 次全區澆水，未符\n合養工處提出應配置澆灌工程（包含設備系統、埋噴\n灌管線、拉水線等），建議申請單位應一併修正及納入。\n4. 申請單位提出維護計畫為每週 1 次派員巡視及打掃落\n葉；每月 1 次修剪灌木、草皮及拔除雜草；每年 1 次\n修剪喬木（計畫書未提出種植喬木）及病蟲害防治及\n施肥。因台 74 號線屬於重要路段，應提升其維護巡\n第5頁，共7頁\n檢頻率，故建議申請單位應洽詢養工處確認，修改以\n符合需求。\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本案有關申請提升 C 值內容，本科無意見。\n2.土管要點：\n(1) 第 3 點：說明欄「第三種住宅區」應修正為「第三\n種商業區」。\n(2) 第 7 點：\ni.容積率上限應為 756%。\nii. 請依本點規定事項逐項檢討說明（如高度比、後院\n退縮、最小基地及最小面寬）。\n(3) 第 11 點：綠化比率應詳列計算式。\n(4) 第 17 點：查無對照頁碼，請釐清修正。\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檢附聯席幹事會議紀錄。\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上午：11 點 40 分)\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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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12/2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2月第3次",
    "meeting_id": "11212006",
    "agenda_pdf": "11212006_A.pdf",
    "minutes_pdf": "11212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正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練武段 1047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n地下 6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劉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n龍社段 44、45、46、47、51、53、54、56 等 8 筆地號\n(公園用地)地上 1 層風雨球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28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正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練武段 1047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n22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符\n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n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 土管要點第 4 點，有關供商業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n積，請補充各棟、各樓層使用面積計算式。\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地區內建築物之背面應設置後\n院，其最小後院深度不得小於 3 公尺，請釐正；另本\n案同一幢建築物應檢討淨寬，請修正。\n第1頁，共13頁\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請補充說明。\n(五)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有關裝卸場檢討，應將商業事務\n所之樓地板面積一併納入檢討，請再釐清。\n(六) 土管要點第 16 點，相關綠化檢討請補充說明。\n(七)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補充說明開挖率計算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土管請逐條檢討。\n2.依土管規定建築物背面應設置後院，請補充檢討。\n3.土地為中華民國（國產署），請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n書。\n4.A 棟防災中心門扇應向外推，請修正。\n5.本案開挖面積計算以建築物外牆外緣（含外柱）所\n圍成之最大面積計算，且應以建築基地之基準開挖\n面積最高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之 85%檢討，非高層建\n築物專章檢討方式，請重新檢核並修正。\n6.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寬度檢討（不得小於 8 公尺）有\n誤，請修正。\n7.請補充檢討建築物高度。\n8.BC 棟 1 層一般零售業繪製樓梯與上方投影虛線為\n何，是否計入容積，請釐清。\n9.本案雨遮檢討不符規定，裝飾物檢討有誤，請修正。\n10.A 棟排煙室外側設有裝飾物，請補充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n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n(二) 請調查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第2頁，共13頁\n(四)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n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n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五)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7：喬木平面配置圖已有標示既有行道樹，宜將其\n樹種標註於圖示上。\n(二) P.69：基地周邊臨行穿線處(自由路三段 1 處及復興路\n五段 2 處)其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n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n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n(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n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n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1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剖面圖，並\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n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第3頁，共13頁\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本案使用用途請依土管第 4 點規定檢討供作商業使\n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應不得低於該宗建築基地總\n樓地板面積之 50%且其 3 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目\n前地上 2 層均作為管委會空間使用，不符規定，請\n修正。\n2.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請確實填寫；補充填寫法令\n適用日期。\n3.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請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n審議，且人行道認養維護期間至少 4 年。\n4.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基地周遭建築配置、景\n觀、人行動線系統、行穿線、公有行道樹及植栽帶\n等內容。\n5.P.26，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圖例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n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6.於 1 層景觀相關圖說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等範圍線及圖例。\n7.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計詳圖並標示相關高\n度尺寸。\n8.P.27，補充行道樹植栽表並與基地植栽分開製表。\n9.P.32，於索引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及喬木位置。\n10.P.35，補充燈具數量，投樹燈請減量設計。\n11.P.39，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n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設置，並補充女兒牆高度及於\n索引圖標示小喬木位置。\n12.P.40，補充太陽能光電板面積及發電量說明。\n13.P.41~45，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數量\n等內容)，並補充喬木、灌木詳細植栽配置圖。\n第4頁，共13頁\n14.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n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n別計算。\n15.P.48、49，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n等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6.施工綠圍籬於截角及截角 2 端留設一定範圍鏤\n空，以維人行安全。\n17.停車空間應全面留設(非預留)充電線架於適當位\n置。\n18.發電機進排風口方向請勿面對人行道設置。\n19.P.60，都審規範第 14 點請依法定退縮設置之設施\n物詳實檢討，並註明法定喬木及綠化面積相關計算\n式。\n20.P.61，都審規範第 16 點請補充屋頂綠化面積及施\n工圍籬相關計算式。\n21.P.62，都審規範第 20 點請補充停車空間(汽、機車\n位數)相關計算式。\n22.第五章法令檢討有關土管部分，請補充土管相關附\n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23.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n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內容逐\n項檢討，並提會審議。\n24.地下 1 層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動線方向，車道服務\n量超過 50 部之車道寬度應為 2.5 公尺。\n25.BC 棟 3 層辦公室隔間與 4 層以上各層住宅完全相\n同，請避免隔間類似住宅格局，造成違規使用。\n26.BC 棟 3 層剖面圖標示為集合住宅，請修正。\n27.中庭秘徑建議提供無障礙通行。\n28.請補充說明管理委員會設置陽台之必要性。\n第5頁，共13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劉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n區龍社段 44、45、46、47、51、53、54、56 等 8\n筆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1 層風雨球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為公園用地申請風雨球場使用，申請書所載之法\n定停車位、實設汽車停車位數量，請改列於「其他」\n(非為住)。\n(二) 土管要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n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n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三) 土管要點第 35 點(P.5-1-7)，請補充檢討停車空間。\n(四) 土管要點第 27、35 點，檢討對應頁碼有誤，請釐清。\n(五)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n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並\n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六) 本案係申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案件，請補\n附相關核准公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釐清本案臨路退縮距離是否符合規定。\n(二) 請檢討無障礙通路，並標示通路寬度及基地高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n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n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n含下列各項內容：\n第6頁，共13頁\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n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1：本案倘涉及樹木移\n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n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n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n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屋頂綠化未達 1/3 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n2.基地臨中社路、中社一街、中社二街側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型式(2.5 公尺\n人行淨寬、綠化位置及既有花台部分)請再詳實釐清\n檢 討 得 否 依 建 管 自 治 條 例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 另\nP.5-8-3 所檢討內容既有無障礙廁所部分構造設置\n突出 55 公分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亦請釐\n清得否提請委員會同意。\n3.P.5-2-2，都審法令檢討第 14 點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之檢討回應敘明設有既有公廁，並釐清是否含有\n其他之設施物(消防送水口、水錶、街道傢俱等)，\n第7頁，共13頁\n俾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請檢附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核准函文，並補充多目\n標進度說明。\n2.申請書請依最新格式製作，補充填寫法令適用日期。\n3.請於 1 層景觀相關平面標示本次申請範圍、法定退\n縮範圍及 2.5 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及相關圖例。\n4.補充各向景觀剖面圖說。\n5.請專章檢討並加強說明無法依規留設無遮簷人行道\n之理由及相關圖說，以利委員會審議。\n6.補充圖面說明並標示現況既有建築補照內容及未來\n規劃設計內容。\n7.請檢附「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審議要點」之檢討內容。\n8.P.5-2-3，都審法規第 14 點綠化檢討規定，檢討內容\n請補充無法綠化之項目。\n9.P.5-3-2，1 層景觀平面請補充既有喬木之植栽表。\n10.法令適用日以建照掛號日為準。\n11.報告書 P.4-1 全區配置套色不明，請修正。\n12.補照範圍不納入都市設計審議範圍，請釐正。\n13.請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第8頁，共13頁\n第三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289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詳列(勿簡略)，逐項說明符合規定之\n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標註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並於圖\n面檢討標示前後院。\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於圖面檢討標示無遮簷人行道之\n位置與寬度，並標註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 7\n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警衛室為 1 層樓建築物，依規應\n設置斜屋頂，請重新檢討。\n(六)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計容移量達\n20%應經都審，請修正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釐清本案申請地號為何？（1 筆？4 筆？），申請相\n關地號書件請重新檢核。\n(二) 請檢具市地重劃完成日證明文件。\n第9頁，共13頁\n(三) 補充檢討高層建築物專章。\n(四) 管委會空間請補充空間用途。\n(五) 防災中心門扇應向外推。\n(六) 裝飾版設置大於 1.8 公尺，應提友善計畫。裝飾版檢\n討應至外牆起計，請修正。\n(七) 本案地面層設置高於 1.2 公尺構造物應計入建築面\n積。\n(八) 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請詳實檢討並繪製圖\n說檢討方式。\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汽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n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二) P.7-3-8，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n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n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n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n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P.4-4：植栽配置原則 1.生態環境面向有錯字請修正。\n(三)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四) P.4-7-1：街道傢俱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n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205.5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第10頁，共13頁\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6.本案於主要道路側(20 公尺豐偉路)設置車道出入\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7.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封面案名請依範例格式填寫。\n2.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請確實填寫，容積移轉欄位\n請勾選。\n3.申請書欄位請補充填寫本案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比例以及本案案件受理過程。\n4.請套繪基地周遭建築景觀、人行動線系統、行穿線、\n公有行道樹及植栽帶等內容。\n5.1 層景觀均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圖例並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6.請補充車道出入口剖面圖，並請確認與人行動線順\n平。\n7.P.4-4-2，請補充喬木植栽表及法定喬木計算式，並\n另以表格製作供有行道樹植栽表；釐清確認 1 層景\n觀喬木配置內容，目前部分植栽繪製於建築物內。\n8.P.4-4-2，灌木草花種類較多，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n栽種類及名稱。\n第11頁，共13頁\n9.P.4-5-3，屋頂層請加剖各向剖圖，並請標示覆土深\n度。\n10.P.4-7-2，公共藝術請補充藝術家簡歷、材質、尺寸、\n日夜間景觀模擬圖、與地面固著方式及景觀模擬圖。\n11.公共藝術請移至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外。\n12.P.4-7-3，於圖面標示景觀牆設置位置，並補充景觀\n牆設計詳圖(含材質、高度、尺寸等)；景觀牆及圍\n牆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13.停車空間應全面留設充電線架，請於相關圖面標示\n設置位置。\n14.街道傢俱補充標示座椅高度。\n15.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相關設計圖說。\n16.P.8-2，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地下 1 層，建議應加\n強通風設計。\n17.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請補充喬木植栽表、鋪面圖例\n及標示高程。\n18.綠化困難面積不含車道，請修正。\n19.建築面積、容積計算依 112.10.30 內政部函釋提會\n審議。\n20.4-7-7，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補充綠化詳圖。\n21.4-7-6，進排氣口避免直接相鄰，造成迴氣短路。\n22.4-7-4，金屬格柵影像不清，請補充詳圖。\n23.補充人行道認養計畫。\n24.補充彩色立面圖。\n25.容積移轉達都審規模，法定停車應達至少每戶 1\n部。\n26.1F 平面圖識圖不易，請加強。\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5 分)\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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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11016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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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敦 和 段 251、\n291、292、300、301、302、303 等 7\n13：40~15：10\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293 地\n15：10~16：40\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251、291、292、300、301、302、\n303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992.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第1頁，共4頁\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構\n造物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n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套繪基地周邊人行道植栽種類(含植栽表)；基地北側\n供公眾通行人行步道兩側出入口設置供公眾通行告\n示牌；大廳出入口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n(二)調整地面層喬木種類以搭配苦楝及紅花風鈴木；榮\n德路側增植行道樹型塑 3 排喬木；落羽松具板根應\n考量栽植位置；投樹燈減量設置；增加簇群式街道\n傢俱並以通用設計原則調整高度。\n(三)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述明現有綠帶系統的植物如何與自訂樹種配合。\n(二)安全梯之門扇應朝避難方向開啟。\n(三)P.4-17，1 層景觀剖面圖 D 有誤。\n(四)1 層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範圍應於圖說界定；15 層\n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20 公尺\n檢討 。\n(五)北側開放空間增加休憩節點、休憩座椅。\n(六)人工地盤加強排水系統。\n(七)供公眾通行人行步道部份可考慮更便捷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n圖請補充標示基地高程。\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29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26.75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本案於基地北側臨 20 公尺文心南九路側設置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n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構\n造物投影於地面層範圍，同意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n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調整喬木植栽配置及增加公共藝術臨豐偉路之可視\n性並加高公共藝術高度至 4.5 公尺；景觀牆降低高\n度至 2.5 公尺以下且透空率應達 50%以上並配合端\n第3頁，共4頁\n景意象調整設計；面臨豐偉路側 2 層露臺加強植栽\n設計。\n(二)基地西側增植大型喬木遮蔭或水景設計；基地東南\n及東北側增植喬木；臨停駐車彎減少硬鋪面增加綠\n化。\n(三)取 消 投 樹 燈 ； 圍 牆 爬 牆 虎 調 整 為 其 他 適 合 植 栽 種\n類；2 層露臺及立面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n70 公分以上。\n(四)低碳專章補充宜居建築降溫成果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景觀造型牆可增加開口、穿透率，以路軸線底端的視覺效\n果安排造型牆的高低錯落，並增加與景觀植栽的搭配設計。\n(二)街道家具高度偏低，請依通用設計原則調整。\n(三)P.4-29 垂直綠化 C、D 可降版設置。\n(四)台電受電室上方喬木取消，建議改於消防送水口；地下室\n開挖範圍外盡量植喬木。\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請更新土登謄本為最新版本。\n(二)基地概況分析(P.2-1)都市計發布實施日期與文號有誤。\n(三)土管要點第 12 點(P.5-6)，第二類機車停車位以每戶設置 1\n輛為原則，法定數量請確認。\n(四)土管要點第 13 點(P.5-7)，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地檢討，請\n說明無法綠化面積之內容。\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2/2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604次",
    "meeting_id": "11211015",
    "agenda_pdf": "11211015_A.pdf",
    "minutes_pdf": "1121101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陳彥銘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福星段 1、2、\n9：10~10：10\n2-3、40 等 4 筆地號(公園用地)地上\n2 層辦公室、資源回收廠及維修廠新\n建工程案\n第二案：佶吉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231 地\n10：10~11：10\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7 層\n地下 3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n彥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區 麻 園 頭 段\n111-3、111-40、111-41、111-45、111-\n46、111-49 地號及土庫段 26-44、26-\n49、26-50、26-51、26-52、26-58、\n11：10~12：10\n26-65、26-66 等 14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商業區、第一之二種及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陳彥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福星段 1、2、2-3、40 等 4 筆地號(公園用\n地)地上 2 層辦公室、資源回收廠及維修廠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機關名稱)1 處，同意\n設置。\n(二)本案因基地地形特殊(高差過高)，申請不設置騎樓或\n無遮簷人行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及李委員\n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標示基地東南側太堤西路法定退縮範圍線，並\n檢核 B 棟建築與退縮範圍人行步道淨寬及植栽配置\n相對關係，B 棟建築(資源回收站暨維修廠)再往基地\n內側調整設置位置。\n(二)基地東北側太平路增植雙排喬木 (如肖楠或其他原\n生樹種)；東側太堤西路側及南側太平路側苦楝取\n消；喬、灌木植栽表規格錯誤，請再檢核修正。\n第1頁，共7頁\n(三)建築立面色彩及元素簡潔設計；屋頂層植栽考量後\n續維管改採景天科種類。\n(四)鋪面採用耐壓材質；補充氣味管理機制。\n(五)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調整喬木位置避\n免影響車輛進出視線。\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增加維修車廠區清潔車輛之基本需求，並注意通風措施防\n止異味。\n(二)車道出入口加設反光鏡。\n(三)B 棟耐候漆的規格請補充；B 棟室內建議貼 1.2 公尺高的磁\n磚，地坪請參考修車廠專用地坪材料。\n(四)入口雨遮不建議用透明建材，易髒不且清理影響美觀 。\n(五)12 公尺計畫公路範圍標示。\n(六)交通影響評估內基地施工期間之佔用道路工程依據臺中市\n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4 條應係誤植，請修正。\n(七) 防災計畫設計內依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n請依 1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版為之並請更正文字為中華民國\n國家標準。\n(八) 垃圾處理計畫中垃圾量之估算及垃圾性質分析依據過舊，\n建議更新為 110 年或 111 年。\n(九) 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之表 2-5 仍為舊版之建築規劃，請修\n正。\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 P.61 本案設置出入口雨\n遮，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確認事項請確實填寫。\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佶吉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竹興段 23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7 層地下 3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894.0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12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建築物南向及西向外牆設置企業商標(醫院名稱)，同\n意設置。\n(五) 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南興一路)側設置機車車道出入\n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地面層增植喬木以延續 2 排喬木之綠蔭空間，植栽\n配合行穿線調整位置，勿選植有毒性植栽(如:海桐、\n緬梔)，西側選植大型具遮蔭性及開花性喬木植栽並\n增加街道傢俱；取消路緣石設計。\n(二)街道傢俱考量後續維管(選用耐久性材質)及年長無\n障礙使用調整高度為 45 公分。\n(三)地面層西南側街角廣場增加街道傢俱及喬木綠化；\n臨 20 公尺南興一路側增加一處寬度 1.5 公尺、長度\n容納 2 輛車之停等空間以避免車輛外溢影響交通；\n東北側非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增植喬木綠化。\n(四)臨 10 公尺順興街出入口考量無障礙通行者使用性\n增加寬度並增設街道傢俱。\n(五)晚上 10 點後建築物夜間照明減量設計。\n第3頁，共7頁\n(六)2、7 層花台及屋頂層增植開花性小喬木並增加休憩\n空間，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屋突上方增設綠\n能設備。\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地下 1 層機車車道坡度應為 1/8 以上。\n(二)10 公尺順興街加設公共座椅，且所有公共座椅考慮病人的\n使用宜有扶手設計，座椅配置採𠃊型方便照顧使用；消防\n送水口補充位置及詳圖說明。\n(三)喬木選用小葉欖仁，建議改成常綠型喬木 ；灌木規格請確\n認；考量使用者需求調整西側步道寬度與通用設計；套繪\n行穿線、調整樹穴位置，並檢討順平。\n(四)露台增植喬木，空調格柵補充間距。\n(五)報告書修正：P.1-2 委託書：都市設計審議委託書日期為\n111 年 11 月 8 日是否誤植，請確認；P.5-6-9 優先使用環保\n標章產品：優先使用環保標章產品所附之三張證書皆已逾\n期，請更換；P.5-21 綠建材證書過期請更換；P.7-2 交通影\n響評估：7-2 交通影響評估分析之 C 基地停車需求分析\n中，提及依據「臺中市政府委託辦理停車供需及路邊停車\n週轉率調查」之調查成果分析，而該調查應係民國 90 年度\n所做，是否合宜？如係新調查報告，請註明調查報告年度；\nP.8-2 垃圾處理計畫【含清運動線】：8-2 垃圾處理計畫\n中，垃圾清運狀況資料係依 108 年台中市平均每人每日垃\n圾產生量推估，建議更新；98 年垃圾性質分析係依 98 年\n推估，亦建議更新。\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1-7，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n(二)P.2-4，補充鄰接道路寬度。\n(三)申請書提會內容勾選正面式廣告招牌，請補充法源依據；\n其他欄位亦請一併修正。\n(四)本案周邊是否有行穿線，請於相關圖面套繪。\n第4頁，共7頁\n(五)P.4-8，請依都審規定補充法定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n(六)P.4-21，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安全防墜規定內容。\n(七)P.4-27，依都審規定檢討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n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n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請修\n正圖面排風位置。\n(八)P.5-10，法規回覆請逐條檢討並標示對照頁碼(如低碳、企\n業商標)，部分法規檢討頁碼錯誤，請修正。\n第5頁，共7頁\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 辦 理 西 區 麻 園 頭 段 111-3 、 111-40 、 111-41 、\n111-45 、 111-46 、 111-49 地 號 及 土 庫 段 26-44 、\n26-49 、 26-50 、 26-51 、 26-52 、 26-58 、 26-65 、\n26-66 等 1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商業區、第一之二種\n及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07.93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 老 重 建 獎 勵 容 積 總 量 40%， 超 過 其 基 準 容 積\n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餘\n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側臨忠明南路沿街面加強綠化並增植 4 株喬\n木；街角廣場加強景觀設計型塑停留節點；東南側\n供 公眾 通 行 步 道 兩側 出 入 口 增 設供 公 眾 使 用 告示\n牌，並於盈綠小徑增設街道傢俱。\n(二)垂直綠化採固定槽體設計並調整植栽種類，並補充\n後續維養方式；3 層露臺調整植栽位置於女兒牆外\n側，並於露臺內側增植小喬木。\n(三)配合公車站牌增設街道傢俱，並考量使用需求調整\n第6頁，共7頁\n位置及高度；公共藝術重新設計。\n(四)認養公有人行道更新鋪面及增植行道樹；認養公車\n站牌並加強藝術性設計；正面式招牌以實際店鋪面\n寬 2/3 檢討。\n(五)考量無障礙通行調整垃圾清運動線；臥室最小面積\n不小於 2 坪；雨遮及花臺依規檢討 60 公分臺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供公眾通行步道增加夜間燈光。\n(二)屋突 1 層建議增設廁所。\n(三)P115、P127，本案申請綠建築銀級，但應無 Q5 礫石貯集\n滲透保水手法，再釐清得分。\n(四)縮短夜間照明時段，晚上十點後應熄燈。\n(五)地面層綠化全面降板設置，留意結構及漏水問題。\n(六)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本基地座落於臺中市「西\n區麻園頭段 111-3 及土庫段 27-44 地號等 14 筆土地」係誤\n植，應為「西區麻園頭段 111-3 及土庫段 26-44 地號等 14\n筆土地」，內文有多處相似誤植，請全文檢視修正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城鄉計畫科意見：有關公共藝術設置於容移 3 米退縮範圍\n內，應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n作業要點」第 14 點規定檢討高度是否屬 1.2M 以下不計入\n建築面積之構造設施；倘非屬上述設施應予以淨空。\n(二)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於其他填寫出入口雨\n遮及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內容。\n(三)請於 1 層景觀平面圖套繪行穿線。\n(四)P.76 曬衣架請標示無頂蓋；太陽能光電板請補充相關設計\n詳圖，且太陽能發電量計算請再檢討。\n(五)請補充垂直綠化排水及自動滴灌系統。\n(六)P.78，補充雙層遮陽牆體材質及間距。\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2/1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2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12003",
    "agenda_pdf": "11212003_A.pdf",
    "minutes_pdf": "11212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45、56-12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n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霧峰區中正段 336-2、336-3、336-4、336-5、545、\n545-1 等 6 筆地號(社會福利設施)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61、71、72、7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昌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45、56-12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係樓地板面積減\n少、景觀設計(灌木數量調整、1 樓及屋頂層綠覆率增加)\n等，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3，請檢附具有掛號條碼之變更設計申請書。\n第1頁，共18頁\n(二) P.161：\n1.未套繪上色。\n2.梯廳兼排煙室範圍與管委會空間未區劃。\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69，本次變更涉及喬木數量調整，建議仍應於喬木\n平面配置圖頁面提供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式，俾利審\n視。\n(二) P.69，增植喬木空間仍應考量喬木種植間距，以維持\n成樹樹冠生長空間及其良好樹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143)，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n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灌木及屋頂層小喬木大灌木數\n量減少，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增加圍牆及變更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3.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書件自主查核表請設計人簽章；請移除前次變更檢\n討表。\n2.請補充檢討屋頂層、建築立面綠化植栽變更於檢討\n表，並說明各層露臺綠化面積是否減少。\n3.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更新至最新版\n本。\n4.請補充工程進度及基地分析章節書圖。\n5.補充較大及較小範圍之都市計畫圖，並於圖面標示\n第2頁，共18頁\n基地位置。\n6.P.13， 變 更 設 計 檢 討 表 建 築 立 面 應 以 各 向 立 面 檢\n討，非採合計檢討。\n7.1 層景觀均請補充標示鄰接道路名稱寬度、鄰地建\n築配置、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8.P.69，1 層景觀喬木不利辨識，請調整圖例型式。\n9.1 層景觀相關剖面圖請於索引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n圍及喬木位置。\n10.P.87，請於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及採光天井高度。\n11.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並於剖面圖標示植栽槽尺\n寸及覆土深度。\n12.P.105，請補充屋頂層新增格柵相關圖說。\n13.P.109，請補充 14 層花園南側植栽槽圖說。\n14.P.119、P.121，請補充喬木覆土深度及座椅尺寸。\n15.P.139，請於平面圖標示相關範圍線。\n16.P.145，依通案性原則圍牆高不得超過 2.5 公尺，透\n空率不得低於 50%，請補充相關檢討計算式。\n17.圍牆採以鍍鋅鋼管設置，建議增加綠籬或攀藤植栽\n種類等植栽綠美化設計\n18.都審規範請以最新版本(109 年 12 月 18 日府授都\n設字第 1090308101 號函)檢討。\n19.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植栽表。\n20.請補充屋頂層、垂直綠化自動噴灌系統，且屋頂層\n綠化後女兒牆淨高應維持 120 公分以上。\n第3頁，共18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霧峰區中正段 336-2、336-3、336-4、336-5、\n545、545-1 等 6 筆地號(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幼兒園、托嬰中心、辦公室、店舖及集\n合住宅(吉峰安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4-1，第四章法令檢討之細部計畫名稱引用有誤。\n(二) 土管第 7 點，請詳述本案使用項目。\n(三) 土管第 12 點，綠化面積檢討應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n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二\n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而非實設空地。\n未敘明檢討綠化喬木數量及覆土深度，另請註明檢討\n圖面頁碼。\n(四) 土管第 15 條，停車空間檢討請註明檢討圖面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建築線或應簽證說明\n基地鄰接道路情形於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適 用 版\n本與使用分區證明不相符。\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開挖率檢討請確認最大開挖率為何。\n3.請補充山坡地、地質敏感、斷層帶查詢結果相關資\n第4頁，共18頁\n料。\n4.基地西側臨接計畫道路應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5.基地南側接現有巷道是否需退縮。\n6.車道出入口應標示緩衝空間退縮 2 公尺。\n7.無遮簷人行道請加註與鄰地順平。\n8.基地排水方向請標示。\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P.2-8，基地現況分析之使用分區及\n土地所有權人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6-2 頁樓地板面\n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P.6-9 表 1.1-2 機車位、P.6-58 表 4.3-1 皆和 1-1 頁申請\n書上有差異，再請更正。\n(三)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n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n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17，喬木配置平面圖，\n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臨\n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n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樹徑尺寸單位請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n處，請補繪設置位置立面圖及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n(二) 另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戶外貼壁式大樓建物名稱標\n誌)，該招牌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n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第5頁，共18頁\n(三) 另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設置於空地處)，依內政部營\n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n樹 立 廣 告 係 指 樹 立 或 設 置 於 地 面 或 屋 頂 之 廣 告 牌\n（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n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n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n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P.3-34，本案於建築物立面設置大樓建物名稱，依\n都審第 25 點規定，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5.P.7-3，本案設置 2 處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都審\n通案性原則檢討「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n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n或牆最外緣)者，原則得規劃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應加強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地面層臨峰堤路及中正路側植栽綠帶未沿建築線側\n設置，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並請說明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空間是否設置於退\n第6頁，共18頁\n縮開放空間範圍，並以圖例方式表示。\n7.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報告書封面、申請書及委託書案名應一致，並已都\n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填寫。\n2.申請書相關欄位內容均錯誤，請修正。\n3.申請書勾選案名牆提會補充法源依據及相關圖面；\n補充本案裝飾物深度尺寸。\n4.補充基地與草湖溪植栽之關係，補充本案開發前、\n後樹種新、移植或換植計畫等內容，建議原地保留\n珍貴樹木，請補充相關圖面輔以照片說明。\n5.補充本案為公有建築之法源依據，倘非公有建築請\n勿勾選申請書其他欄位。\n6.P.2-1，都市計畫圖以公告之彩色版本套繪，並於圖\n面標示基地位置及範圍。\n7.補充鄰地現況照片；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n築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n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8.1 層景觀平面圖請 標 示臨接 道 路名稱寬度、行穿\n線、鄰接及周邊街廓建築配置、喬木植栽、高程、\n相關範圍線(建築線、地界線)及圖例等。\n9.報告書多處未標示鄰接道路寬度、行穿線、建築線、\n開挖線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多\n處頁面缺少室內空間名稱說明。\n10.報告書相關植栽表請以範例格式填寫。\n11.P.3-3，機車出入口位置標示於綠化位置，請確認。\n12.P.3-7， 請 確 認 該 建 物 名 稱 標 誌 是 否 為 廣 告 物 招\n牌，並補充相關材質及詳圖。\n第7頁，共18頁\n13.P.3-9，交通動線計畫圖說部份，補充汽、機車出\n入口、垃圾車臨停空間、住戶、店鋪投擲動線、幼\n稚園出入口位置、接送動線及無障礙動線等，圖名\n標示為 2 層動線請修正。\n14.P.3-14，建築物立面應標示各棟且各向造型、材質\n及色彩。\n15.補充本案空調格柵、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詳\n圖。\n16.P.3-16，本案是否有認養計畫，P.3-33 街道傢俱是\n否設置於公有人行道範圍，請釐清。\n17.P.3-17，植栽表請以地面層植栽數量填寫，另植栽\n表格式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填寫。\n18.P.3-17，羅漢松屬綠籬非喬木，請修正；套繪公有\n行道樹並補充植栽表。\n19.P.3-19，無法 綠化面積釐清 是否得以扣除 車道面\n積。\n20.P.3-23，本案北側於退縮範圍均設置硬鋪面是否符\n合土管及建管自治條例規定，請釐清。\n21.P.3-25，補充燈具數量。\n22.P.3-26、P.3-30，屋頂及建物立面植栽表請以都市\n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填寫，另紫葳、象牙木是否為\n小喬木，植栽表名稱請明確標示，圖面未標示該植\n栽位置。\n23.P.3-31，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補充地面層剖面\n圖，俾利檢核高程、覆土深度、開挖線、建築線及\n退縮線等關係；另補充本案地面層、立面綠化及屋\n頂等噴灌排水系統。\n24.P.3-33，補充本案設施物數量及退縮線位置，另本\n案是否依第 16 點設置公共藝術亦請說明。\n25.P.3-34，未標示案名牆於平面圖位置，本案設置正\n第8頁，共18頁\n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店舖面寬\n2/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設計長度為面\n寬 1/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n26.P.4-4，補充本案法規發布日期，請逐條且詳實檢\n核內容並標示對照頁碼，第 2、5、14、23、25 點等\n均有誤；低碳專章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內\n容填寫；第 23 點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n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n模」逐條檢討。\n27.P.5-4，本案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n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於頂蓋上方露\n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補充相關\n圖面標示。\n28.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n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n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29.P.7-5，結構非屬都審審議內容，請修正。\n30.P.7-10，屋頂層是否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n附詳圖，並不得設置頂蓋。\n31.本案說明會內容是否影響本案配置，請加強說明並\n補充對照頁碼。\n32.資訊公開 基本 資料 1 層景 觀平面圖 請套 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n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33.補充對外開放停車設計說明。\n34.幼兒園接送交通影響因應說明。\n35.補充建築線指示圖及注意事項。\n第9頁，共18頁\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大慶段 61、71、72、73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報告書內文提及西北側臨接 25 公尺計畫道路，\n建議修正為 25 公尺園道用地。\n(二) 土管第 13 點，請補充綠化面積之檢討計算式及覆土\n深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請檢附建築線指定圖說。\n2.P.5-6，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2 點檢討第 2 類用途\n餘數小於 75 平方公尺，法定停車位數檢討有誤。\n3.P.5-7，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綠化面積\n檢討說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P.6-2，基地內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應與公有人行道\n順平標示。\n2.P.6-2，1 層平面圖請補充前院及後院文字標示。\n3.戶外安全梯補開口檢討圖說；另各支樓梯梯寬尺寸\n第10頁，共18頁\n標示。\n4.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2 及 107\n條檢討。\n5.P.6-2，3 公尺容積移轉規定退縮範圍內有裝飾物構\n造，請釐清。\n(三) 裝飾物專章：\n1.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深度業已超過 180 公分\n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部分裝飾物格柵未檢討裝飾物及上色。\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P.5-15，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 4 點每層垂直綠化設施面積之和，不得逾該層樓\n地板面積百分之八，請補充檢討說明。\n2.P.5-15，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 6、7 點請補充檢討內容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7-1 頁有差異，\n再請更正。\n(二)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說內應清楚標\n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n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n關尺寸。\n(三) P.7-20，出入口方案分析應檢附各方案圖說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n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臨建\n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n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另倘空間許可，可增加群\n植以達更佳景觀效果。\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11頁，共18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859.6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n審議。\n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n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應提會項目填寫無遮簷人行道綠化，請加強\n說明並補充相關圖面；勾選本案為交評併都審規模\n與本案僅申請集合住宅不符，請修正。\n2.P.4-5，補充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說明。\n3.P.4-8，公共藝術位置標示錯誤。\n4.P.4-20，無法辨識燈具圖例；草皮燈建議減量設置。\n5.P.4-30，垂直綠化設施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n以上，請修正。\n第12頁，共18頁\n6.地面層植栽圖例過近，請修正。\n7.本案地面層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應配合建築立面造\n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設置頂蓋達 50%以上，上\n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請補\n充 2 層露臺植栽表及噴灌排水系統。\n8.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3頁，共18頁\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六)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建築物高度比之檢討係將鄰接\n道路對側「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及「排水道用地」等\n寬度計入，P.5-20 檢討內容未敘明「排水道用地」，請\n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P.5-1 請敘明建築退縮檢討情形，並\n標示相關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倘前院範圍未設\n置圍牆，尚無需依本點圍牆透空規定檢討。\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以\n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正 P.5-2 檢討說\n明。另請詳列綠化及植栽數量檢討計算內容，並敘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n(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標示相關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使用同意書樓層誤繕請修正。\n(二) 套繪圖基地範圍註記事項請確認。\n(三) 整體性防火間隔查詢資料請確認是否與目前系統相\n同。\n(四) 請補充山坡地、地質敏感、斷層帶查詢結果相關資料。\n第14頁，共18頁\n(五) 建築計畫圖說：\n1.土管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檢討實設停\n車數量。\n2.1 層平面請將圍牆以紫色標示，另出入口雨遮深度\n檢討請補充。\n3.高層建築第 243 條檢討請補充說明是否設置燃氣設\n備。\n4.請補充無障礙設施檢討資料。\n5.屋脊裝飾物請補充計算透空率及水平面積比例。\n6.開挖率檢討請確認最大開挖率為何。\n7.整體性防火間隔是否順平請確認。\n(六) 裝飾物專章:\n1.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深度業已超過 180 公分\n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並應檢附各部位之剖面詳\n圖，並補充立面長度 2/5 檢討。\n(七) 宜居建築專章：宜居設施面積請補充都市計畫法臺中\n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道路幾何現況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圖。\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iBike 站位及使用\n率分析。\n(三) P.7-14，出入口方案分析應檢附各方案圖說以利檢\n視。\n(四)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說內應清楚\n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n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4，本案涉及人行道、公\n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n第15頁，共18頁\n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仁平街與\n崇德二路街角處鋪面如何銜接或收邊請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663.94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請依規於申請書填寫提會\n項目，提請委員會審議。\n5.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依規於申請書填\n寫，提請委員會審議。\n6.本案 12 公尺仁平街側設置臨停駐車彎，請依通案性\n原則檢討並補充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6頁，共18頁\n(二) 其他事項：\n1.本案請依 14 期都市設 計審 議通案性 原則 逐點檢\n討，並於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法規檢討檢附該通案性\n決議規定內容。\n2.套繪東側公園(含排水溝)喬木植栽配置 (含植栽種\n類、特性、花期及花色等)，並考量植栽特性與基地\n整體規劃設計。\n3.請於報告書封面敘明本案為宜居案件。\n4.請套繪基地東側仁平街側鄰地(含公園、園道)植栽\n種類配置，並套繪鄰地都審案件 1 層景觀。\n5.補充公共藝術夜間 景 觀模擬 圖 及其 與地 面固 著方\n式。\n6.補充標示空調格柵間距。\n7.P.46，請補充景觀牆立面圖。\n8.P.49，排風口上方綠美化請補充植栽覆土深度及維\n管方式；P.58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覆土深度。\n9.宜居建築提會項目請再釐清確認，並於法規檢討頁\n面說明。\n10.請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設計內容以塑造友善環境。\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5 分)\n第17頁，共18頁\n第18頁，共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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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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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5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13、14、58 等\n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依第 29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n議，並加邀委員留委員銘男及呂委員永豐併同出席與\n會)\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集\n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李祖原聯合 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峰段 1、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n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商場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依第 258 次聯席委員會\n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議，並加邀本次出席之\n建造預審委員其中一位參加併同出席與會)\n第三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太祥段 105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85\n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議，並請\n第1頁，共2頁\n預審委員許委員獻叡併同出席與會)\n第四案：昌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n子區弘富段 279、28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n第 29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議，\n並加邀莊永芳委員出席與會)\n第五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潭子區僑興段 14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併\n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六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潭子區僑興段 3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n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5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虞委員承宗\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13、14、\n58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29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n審議，並加邀委員留委員銘男及呂委員永豐併同出席\n與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29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與周邊建築量體模擬圖；套繪基地東側公園\n喬木植栽配置(含種類特性、花期及花色)，建築立面\n垂直綠化及地面層敦富路側配合公園植栽整體規劃設\n計。\n(二)基地東北側街角廣場加強景觀及停留節點設計，增加\n綠化或調整喬木樹種；加強東南側好望角綠化設計；\n南興北一路側減少破口增加植栽帶；後院遊戲場增加\n喬木遮蔭及植栽綠化。\n第1頁，共16頁\n(三)複層式露臺於臨路側增植兩株小喬木 並檢討坡度符\n合無障礙通路；垂直綠化採複層式設計並增加東向立\n面綠化；補充垂直綠化排水、自動滴灌系統及補充喬\n木及灌木植栽表。\n(四)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加倍增設太陽能光電板；曬\n衣架依住戶使用需求調整設計；補充消防送水口、立\n式水表材質及空調格柵厚度。\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地下水通風的補強設計。\n(二) 屋頂層增加小喬木，且增加喬木覆土 70 公分及 10 公\n分的過濾排水層。\n(三) 請考量本案東向立面凹凸不平整設計是否影響都市\n尺度觀感。\n(四)取消草坪燈設置。\n(五)兒童遊戲區臨車道出入口加強緩衝植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東\n向建築物立面應再增加垂直綠化設計，以利公益性。\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n1.本案 1-3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9-2 頁樓地板面\n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2.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3.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依所附圖說資料(P.4-58~60)，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n告 14 處，依營建署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n號函釋(略以):「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n其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應設\n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物之牆\n面範圍。」，本案設置位置下端後方無固著牆面，不\n符規定，請修正。\n2.依所附圖說資料(P.4-62~63)，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n第2頁，共16頁\n1 處，其設置於無遮簷人行空間，是否符合土管規\n定，請釐清。\n(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社 區 內 遊 具 設 施 應 補 充 詳 圖 ， 倘 涉 及 有 頂 蓋 構 造\n物，應依規檢討面積。\n2.宜居設施複層式露台檢討不符，應依規修正。\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垂直綠化請移除灌木圖片，集中於單頁圖說；並標\n註剖面圖位置於索引圖。\n2.請補充垂直綠化小喬木、大灌木(台灣赤楠、白水木\n等)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應為 70 公分)。\n3.P.4-35~ P.4-46，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含植栽數量規\n格等內容)。\n4.P.4-74，基地南北兩側 1.8 公尺及 3 公尺圍牆位於容\n移 3 公尺退縮範圍，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n尺建 築，倘不符請取消圍牆設置。\n5.P.10-14，請補充說明認養人行道時程、工項及預估\n金額。\n第3頁，共16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n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峰段 1、2 等 2 筆地號(捷運\n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商場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25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n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25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並經呂委員永豐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加強東北側街角廣場設計；街道傢俱座椅採通用性設\n計高度 45 公分為原則；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於非街\n角處；套繪地面層周邊人行系統應以完整街廓範圍；\n公有人行道與基地無遮簷人行道間應整體檢核斜率\n並順平設計。\n(二) 地 面 層 及 屋 頂 層 景 觀 加 強 植 栽 多 樣 性 及 複 層 式 植\n栽；臨路側(崇德路及文心路)增加垂直綠化及 4 層露\n臺懸垂性植栽，並調整以透空性欄杆設置，露臺及屋\n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植生牆朝立體雕塑設計，加\n強季節性植栽；補充垂直綠化及植生牆相關剖面、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並加強施工品質；屋頂層覆土深度 80\n公分。\n(三) 考量行人視角及使用性，降低公共藝術設置高度，QR\nCODE 顯示內容應加強建案與周邊環境連結及在地性\n說明。\n(四) 空調位置調整至陽台設置，且格柵間距應小於 7.5 公\n分，顏色以淺色為主；標準層室外空調機立管應美化\n設計。\n(五) 臥室面積坪數應大於 2 坪；屋頂機房空間過大，補充\n合理性說明；補充太陽能光電設施設計詳圖；曬衣架\n型式再調整設計。\n(六) 地下層供電動車之線架應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n(七) 補充 LED 廣告物設計詳圖（包含尺寸、亮度及固定\n方式等）並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n第4頁，共16頁\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增加建物 3、4 層露臺北側及主要道路之屋頂綠化，\n陽台以複層植栽設計，增加大灌木、懸垂植物，尤其\n加強北側、東側陽台綠化設計，植栽覆土深度改為 80\n公分以上並補充維管及植物更換計畫、滴灌系統及排\n水系統；補充 2 層垂直綠化植栽 pattern 設計。\n(二) 東側增植 1 排喬木並以複層植栽設計，灌木、地被調\n整多樣性設計。\n(三) 降低公共藝術設置高度以利增加與行人之互動性，且\n互動內容宜有在地性。\n(四) 檢核屋頂機房面積；曬衣架整體設計；座椅提高至 45\n公分。\n(五) 補充捷運出入口人流，鄰近開放空間、人行道舖面、\n行道樹，本案應與之串聯；加強文心路開放空間景觀\n設計，包括舖面、植栽、休憇座椅；加強文心路街角\n廣場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4-4-1 景觀配置圖於基地範圍與公有人行道處繪製\n有誤，應修正。\n(二) P.4-4-8 公有人行道斜率應確實檢討規劃。\n(三) P.4-12-1 置於陽台範圍之空調主機應符合陽台欄杆設\n置標準。\n(四) P.4-7-1 應再確認案名牆非屬開放空間範圍內，並補充\n詳細標示。\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n1.本案 P.1-4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P.9-4 頁樓地\n板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2.P.9-25，表 5-1 汽車數量和 P.9-4 有差異，再請更正。\n3.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4.P.9-26，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5.有關施工車輛暫停區，位置離工區有段距離，請補\n充說明。\n6.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 地 開 發 後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是 否 會 影 響 學 生 通 行 安\n第5頁，共16頁\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依所附圖說資料(P.4-4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n釐清設置型式，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規定逐項檢討。\n2.P.4-4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7 處，請標註招牌廣告\n厚度尺寸。\n3.另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LED 廣告板)1 處，依營\n建署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 號函釋(略以):\n「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其所稱「固\n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應設置於建築物\n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物之牆面範圍。」，\n本案設置位置後方無固著牆面，不符規定，請修正。\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封面審議階段填寫內容有誤，\n請依會議記錄內容修正。\n第6頁，共16頁\n第三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太祥段 105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8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n審議，並請預審委員許委員獻叡併同出席與會。\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28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n(一) 臨路側鋪面材質及喬木植栽種類配合鄰地西側建案\n調整。\n(二) 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加大垂直綠化植\n栽槽 50*50 公分以上，植栽槽高度調整為 80 公分以\n上。\n(三) 地面層加強自然逕流排水設計；取消地面層草叢燈設\n置；街道傢俱應加強美化並更換為耐久性材質；灌木\n圖例過於相近，應加強人行空間旁植栽之透空性(樹\n蘭高度過高)；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增設 1\n處人行動線與鄰地串聯。\n(四) 公共藝術不含基座高度加高至 2 公尺以上，基座調整\n以圓形設計並補充燈光模擬。\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灌木圖示辨識不易，檢視於軍福 13 路開放空間植栽\n要確保視覺穿透性。\n(二) 依規檢討喬木覆土深度。\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n1.本案 1-1-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9-1-1-2 頁\n樓地板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2.請提供基地周邊道路現況圖。\n3.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指向線、車\n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n寸。\n4.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第7頁，共16頁\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5.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報告書封面、申請書審議過程填寫錯誤，請修正。\n2.P.4-4-4-1，無法綠化面積扣除車道範圍，非屬執行綠\n化有困難面積項目，請釐清。\n第8頁，共16頁\n第四案：昌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潭子區弘富段 279、28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9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依重點意見修正後再提\n小組委員會並加邀莊委員永芳併同出席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29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套繪基地北側公園(河岸)人行通道及植栽配置、\n鋪面設計。\n(二) 調整整體性防火間隔設置位置並增植喬木；臨路側增\n植喬木型塑雙排林蔭大道；考量無障礙通行取消踏石\n設計改採植栽綠化；弘智一街臨近建築物側增加綠\n化、增植喬木遮蔭處及增設休憩停留節點；增設簇群\n式街道傢俱；1 層喬木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算 120\n公分以上；取消設置投樹燈；考量安全性縮減開放空\n間告示牌寬度及高度。\n(三) 加大垂直綠化植栽槽 50*50 公分以上，植栽槽高度應\n為 80 公分以上，且喬木高度應大於 120 公分；增加\n屋頂層街道傢俱、增植遮蔭性喬木並補充滴灌排水系\n統設計內容。\n(四) 空調格柵、出入口雨遮補充設計材質及色調。\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空調欄柵建議用白色系，且間距宜在 7.5 公分內。\n(二)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設計，基座建議改為圓型。\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基地臨接 12 公尺弘智一 街 開放空間 增 設 之街 道傢\n俱，應考量與喬木之關係設置，以達遮蔭效果及提升\n開放空間公益性。\n(二) P.6-1-3 開放空間標示「供公眾通行」範圍，應延伸至\n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邊界。\n(三) P.6-1-7 消防送水口與立式水表設計大樣圖應確認設計\n需求標註尺寸，並補充標示格柵尺寸與色調。\n第9頁，共16頁\n(四) P.4-4-6 開放空間範圍補充檢討車道與 2.5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之剖面，並順平設計。\n(五) P.4-12-1 空調格柵補充標示規格。\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n1.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n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n2.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3.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 地 開 發 後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是 否 會 影 響 學 生 通 行 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4-4-1，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P.4-4-2，1 層景觀配置計畫，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n平方公尺，至少植樹 1 棵喬木，法定喬木米徑以 8\n公分以上為原則。請於植栽表增加標示米高直徑。\n3.P.4-6-3，陽台植栽花缽請繪製於平面配置圖。\n4.P.4-7-1，街道家具位置示意圖依平面圖形狀上色即\n可，不應另用圓形表示，以免誤導。\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n2.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鋪面圖例。\n第10頁，共16頁\n第五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潭子區僑興段 14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n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變更公共開放空間消防送水口與水\n錶設置形式、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n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原審定書辦\n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變更型式、\n位置及於南側增設 1 處消防送水口結合景觀設計同意\n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應\n依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陽台植栽槽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調整至 80 公分以上\n。\n(二) 補充標註空調格柵材質。\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P.3-15.1b 車道旁新增減壓閥設施採水平格柵修飾設計，建\n議補充格柵尺寸與色彩標註；立式水表金屬方管亦補充標註\n色調與尺寸。\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1b，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P.3-1a、b，法定喬木米徑以 8 公分以上為原則，請\n第11頁，共16頁\n於植栽表增加標示米高直徑，單位為公分。另請補\n充植栽說明表(植栽照片及特性)，兩棟中間區域之日\n照時間較短，建議選擇耐陰性植栽。\n3.P.3-3b，1F 植栽(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各區覆土深\n度剖面圖，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之最低覆土\n深度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綠化植栽部分依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一)草皮、草本植\n物：30 公分。(二)灌木：60 公分。(三)喬木：120 公\n分。\n(二)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P.3-14b)，\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1-3.1，檢討項目內容第六項綠化植栽設計變更，變\n更設計數量應將地面層、屋頂層分開檢討計算變更\n比例。\n2.請確認本案公共藝術位置是否變更，若屬誤植請修\n正檢討表。\n3.公共藝術品請補充燈光設計。\n第12頁，共16頁\n第六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潭子區僑興段 3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併同建造執照預\n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藝術位置調整、屋頂層及\n建物立面綠化量減少、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變更形式及\n位置、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增設瓦斯減壓閥，提請\n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原審定書辦\n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變更型式、\n位置及增設 1 處瓦斯減壓閥(考量特殊設備需求，同\n意高度 150 公分，惟需加強周邊綠美化設計)結合景\n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應\n依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陽台植栽槽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調整至 80 公分以上\n。\n(二)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加強綠美化遮蔽設計。\n(三) 屋頂層通氣孔上方增植懸垂性植栽及增植 1 株小喬木\n以取代屋頂層及立面綠化減少。\n(四) 公共藝術補充燈光計畫。\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 建議事項：\nP.3-13b 立面垂直綠化喬木減少 1 株，因地上 1 層綠化面積較\n變更前增加 1.77 平方公尺(P.1-4)，可作為補足立面垂直綠化\n減少量。\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1a，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第13頁，共16頁\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P.3-4.1a，法定喬木米徑以 8 公分以上為原則，請於\n植栽表增加標示米高直徑，單位為公分。另請補充\n植栽說明表(植栽照片及特性)。\n3.P.3-3a，1 層植栽(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各區覆土\n深度剖面圖，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之最低覆\n土深度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綠化植栽部分依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一)草皮、草本植\n物：30 公分。(二)灌木：60 公分。(三)喬木：120 公\n分。\n4.P.3-1a，1 層平面圖，基地東側臨接公兼滯用地，請\n補充剖面圖及相關安全性設施圖。\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3-14b，請確認本案之案名牆長度是否涉及變更。\n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2 點 55 分)\n第14頁，共16頁\n第15頁，共16頁\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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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11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維京群\n島商鼎固富喜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洲 際 段\n13：40~15：10\n247、248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順元開發股\n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76、477、478、\n15：10~16：40\n479、497、498 等 6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商鼎固富喜\n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 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n洲際段 247、248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235.83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本案建築基地面積 16492.56 平方公尺，申請宜居建\n第1頁，共5頁\n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2193.04 平方公尺，應檢附建\n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通\n過。\n(七)本案臨 80 公尺環中路一段、臨 40 公尺洲際路及臨\n20 公尺崇德八路二段側綠化及無遮簷人行道淨寬留\n設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套繪基地周邊 (含公有人行道及\n園道)停車位配置及行道樹植栽種類。\n(二)基地東側人行通道增設夜間燈光及監視系統，加大\n兩側出入口及轉折處休憩空間並增設供公眾通行告\n示牌；減少基地西北側硬鋪面並加強綠化設計；洲\n際路側依通案性原則檢討留設 4 公尺人行步道淨\n寬；臨路側人行步道加強喬木遮蔭設計。\n(三)降低 1 層景觀土坵高度，植栽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n檢討符合規定；洲際路側增設簇群可對話型式街道\n傢俱；景觀牆增加透空率並降低景觀牆 A 高度為 2.5\n公尺以下。\n(四)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建築立面降低彩度並\n簡潔設計；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化植栽設計內容。\n(五)機車停車場服務達 50 部以上應以雙向車道 2.5 公尺\n以上設計；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應依規\n檢討，不得超過法定容積 10%。\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整體性防火間隔請連接建築線。\n(二)地上 1 層標示空間名稱並檢討梯廳及基地內通路範圍。\n(三)空地框架請計建蔽率及容積率。\n(四)屋頂層請增植喬木；A 棟屋頂曬衣架置於洲際路側不妥，\n建議內移。\n第2頁，共5頁\n(五)安全梯之門扇應朝避難方向開啟（B 棟西側安全梯地面層出\n入口有誤）。\n(六)請縮短建築物夜間照明時段，晚上 10 點後應熄燈 。\n(七)認養公有人行道喬木位置再行確認。\n(八)無遮簷人行道 2.5 公尺通行部分考慮未來鄰地通順。\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確認事項請確實填寫。\n(二)請補充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進度及相關函文。\n(三)P.5-3-2 宜居建築第 13 點條文內容錯誤，請依現行法規檢\n討。\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76、\n477、478、479、497、498 等 6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87.3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n過：\n(一)1 層北側調整桂花為喬木，臨路側全面增植雙排喬\n木。\n(二)補充基地與水湳菸樓整體人行步道連接系統及基地\n銜接植栽之綠化設計方式。\n(三)調整基地南側臨接永和巷、水連街好望角土坡及流\n水意象綠化設計；西南側臨路側延伸增植喬木。\n(四)車道出入口採順平設計及加裝聲響式警示設備，並\n增植複層式小喬木設計。\n第4頁，共5頁\n(五)框架式屋頂裝飾物頂蓋增加透空率；2 層露臺增植\n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n(六)配合水湳菸樓調整建築立面彩度；公共藝術以菸葉\n造型設計，並調整夜間燈光計畫。\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是否有圍牆及容移 3 公尺淨寬是否\n達 3 公尺。\n(二)補充圍牆透空率檢討及道路是否開闢完成，並請建設局釐\n清。\n(三)喬木米徑應至少 12 至 15 公分範圍，目前光蠟樹、桂花、\n馬拉巴栗等明顯過小，請修正調整。\n(四)請確實檢討屋頂層景觀覆土深度，目前喬、灌木覆土深均\n不足。\n(五)縮短夜間照明時段，晚上十點後熄燈及投樹燈應減量設置。\n(六)本案景觀設計，許多喬木樹種均僅種植 1 株(例如風鈴木、\n穗花棋盤腳…等)，請敘明規劃構想？另建議於合適地點挑\n選較吸睛之開花喬木，調整為多棵或帶狀種植，於開花時\n期可營造出亮點視覺景觀。\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備註欄提會項目請依會議記錄同意事項修改。\n(二)原都市設計幹事意見第 2 點：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設計，請\n於封面加註並於案內相關申請書註明。\n(三) 原都市設計幹事意見第 5 點規費補繳頁碼錯誤(P 壹-22)。\n(四) 原都市設計幹事意見第 11 點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請再\n釐清及其對應頁碼是否相符。\n(五)原都市設計幹事意見第 19 點請釐清對應頁碼是否相符。\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1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2/1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602次",
    "meeting_id": "11211011",
    "agenda_pdf": "11211011_A.pdf",
    "minutes_pdf": "11211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新段 635-1、\n635-6、635-9、636、636-1、637、637-\n9：10~10：10\n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98、\n70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及第三之\n10：10~11：10\n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n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 (都市更新案件)\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91、\n70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及第三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n11：10~12：10\n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 計 ) (宜居 建築 及 都市更\n新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東 區 旱 新 段 635-1 、 635-6 、 635-9 、 636 、\n636-1、637、637-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建物立面增加宜居建築設計或於南、北兩側非工作陽\n台範圍降板栽植小喬木及複層式綠化設計並設置噴\n灌排水系統；調整空調位置或加強格柵美化設計。\n(二)認養北側公有人行道與南側樂成公園並新增與基地\n連接通道及增植 20 株喬木以上，認養計畫依建設局\n核准內容為準；套繪南側公園全區植栽及人行步道位\n置並與基地地面層景觀、立面露臺及屋頂層延續性設\n計。\n(三)地面層臨 20 公尺樂業路側增加綠化設計及街道傢\n俱，減少車道旁硬鋪面設計，車道旁喬木考量安全視\n距調整位置；梯廳前增植 4 株以上喬木；車道出入口\n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四)地面層東側通路留設 2 公尺以上淨寬並於南、北兩側\n出入口處設置通行告示牌，加強夜間安全照明及設置\n第1頁，共9頁\n監視系統。\n(五)取消東側全部及南側部分圍牆設置；公共藝術不含基\n座高度加高至 2 公尺以上，並調整以圓形基座設計，\n補充排水說明及燈光設備。\n(六)補充危老核准函及會議紀錄；交通影響評估部分非本\n案內容，請確實修正。\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本案申請免設騎樓及住變商，建議以宜居建築方式替代。\n(二)公園側步道增設街道傢俱，認養公園增植 30 株喬木並使東\n側通路串連至公園內的步道。\n(三)夾層管委會空間 3、4 層空調樓板依規檢討；騎樓免留設非\n依建管作業手冊規定，應依土管規定辦理；地上 1 層管委\n會空間外側空間，依規檢討用途、面積。\n(四)車道口欄杆加強透空設計；補充空調格柵尺寸，加強公設\n空調位置及遮擋方式；加大垂直綠化面積，增植大灌木、\n複層植栽及懸垂植物；屋頂層綠化增植多株小喬木；2 層\n露台增植喬木。\n(五)P.4-29 東側設置通道，建議增加開放度並加強美觀設計；北\n側配合綠蔭景觀增設簇群式街道家具；喬木米徑應至少\n12-15 公分以上；基地南側檢討羅漢松高度、圍牆，增加視\n覺通透性；北側地面層、2 層、垂直綠化植栽檢討日照，\n選用合適植栽。\n(六)報告書修正：2-1 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建\n議配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填載，或與第 38 頁寫法一致；\n7-3 交通影響分析：土地使用分區屬於住宅區的寫法，建議\n修正為第二之一種商業區；評估報告的案名有提及辦公\n室，目前已無，建議修正；交通工程技師簽證表的建築規\n模只是 13 樓，與目前版本請全盤檢視後修正之。\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封面案名土地使用分區錯誤(本案為商業區)，請修\n正。\n(二)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未填寫前次幹事審議次別。\n第2頁，共9頁\n(三)請檢附會辦公文並由新至舊置放。\n(四)P.4-13，本案地面層綠覆率未達 50%，請補充綠化總二氧化\n碳固定量檢討。\n(五)補充危老核准函及會議紀錄，並於申請書填寫危老核准日\n期。\n(六)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n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n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信安段 698、70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及\n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樹立式招牌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本案於地面層西側臨 8 公尺計畫道路設置緩衝空間\n及駐車彎，同意設置。\n(七) 本案基地北側鄰 28 公尺福科路側及 20 公尺福安路\n側應為指定留設 4 公尺騎樓、迴廊之範圍，惟本案\n申請完整街廓整體開發採無遮簷人行道設計， 同 意\n設置。\n(八) 本案於 28 公尺福科路街角廣場設置 1 處樹立式招\n牌，同意設置。\n(九) 28 公尺福科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及綠\n化位置同意設置形式。\n(十) 2.5 公尺人行淨寬未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留設於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28 公尺福科路側)，同\n意設置。\n第4頁，共9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及經李委員麗雪及沈委員\n芷蓀確認，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且無牴\n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1 層喬木 (臨路側高度不小於 10 公尺)、米徑、數量\n及灌木數量不小於原審定；28 公尺福科路側增植喬\n木，並增加綠化面積；加強街角廣場設計並增加街\n道傢俱數量；投樹燈減量設置。\n(二)補充 8 公尺計畫道路採隔絕及寧靜道路設計內容(包\n含鋪面材質及色彩等)並加強退縮緩衝空間及中庭\n景觀設計，後續並依建設局核准內容為準；加強景\n觀水池集中留設串連設計。\n(三)與西側基地公共藝術加強關聯性及故事性設計並增\n加 1 處公共藝術；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四)宜居垂直綠化設施羅漢松考量樹形調整為其他優形\n樹種。\n(五)補充都市更新回饋之回應設計內容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低樓層的屋頂請綠化；露台請增植喬木。\n(二)補充避難通路補檢討。\n(三)確認街道傢俱高度是否足夠因應基地高差。\n(四)公共藝 術 A 與樹立 式招牌 設於同 一處 (基 地東北\n角)，但模擬圖末呈現兩者並陳的狀態，應確實協調\n兩者之間的關係。\n(五)灌木變更內容應根據單位面積數量確實核算。\n(六)屋頂層增加開展型小喬木 4-6 株；垂直綠化增加開\n花大灌木、懸垂植物。\n(七)喬木植栽穴整合設計。\n(八)P.6-6 更新交通影響評估簽證報告。\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請補充本案都市更新變更進度。\n第5頁，共9頁\n(二)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應補充原審定之會議歷程；報告書章\n節目錄與內容不一致請修正。\n(三)請於申請書更新交通影響評估核定日期，補充檢附交通影\n響評估案件送審門檻檢核表。\n(四)1 層景觀圖請確實套繪各項範圍線。\n(五)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計圖說。\n(六)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並說明與地面固著方式。\n第6頁，共9頁\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信安段 691、70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及\n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n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n錶、消防送水口，同意設置。\n(六) 本案於地面層東側臨 8 公尺計畫道路設置緩衝空間\n及駐車彎，同意設置。\n(七) 基地北側鄰福科路側應為指定留設騎樓、迴廊之範\n圍，本案申請完整街廓整體開發採無遮簷人行道設\n計，同意設置。\n(八) 垂直綠化設施設置深度超過 3 公尺(未併同一般陽臺\n設計)，同意設置。\n(九) 本案於福科路街角廣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同意設置。\n(十)28 公尺福科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及\n綠化位置同意設置形式。\n(十一)2.5 公尺人行淨寬未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留設於\n第7頁，共9頁\n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範 圍 內 (28 公 尺 福 科 路\n側)，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及經李委員麗雪及沈委員\n芷蓀確認，並俟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且無牴\n觸該會決議內容後通過：\n(一)1 層喬木 (臨路側高度不小於 10 公尺)、米徑、數量\n及灌木數量不小於原審定；28 公尺福科路側增植喬\n木，並增加綠化面積；加強街角廣場設計並增加街\n道傢俱數量；投樹燈減量設置。\n(二)西側(臨 10 公尺福科路 397 巷)圍牆往基地內部調整\n位置以增加對外開放性；補充 8 公尺計畫道路採隔\n絕及寧靜道路設計內容(包含鋪面材質及色彩等)並\n加強退縮緩衝空間及中庭景觀設計，後續並依建設\n局核准內容為準；加強景觀水池集中留設串連設計；\n(三)與東側基地公共藝術加強關聯性及故事性設計並增\n加 1 處公共藝術；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四)宜居垂直綠化設施羅漢松考量樹形調整為其他優形\n樹種。\n(五)補充店鋪 A 屋頂層綠化設計內容；補充都市更新回\n饋之回應設計內容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補充避難通路補檢討。\n(二)屋頂層、宜居垂直綠化設施及庭園綠化喬木不宜更改為羅\n漢松。\n(三)減少投樹燈及景觀樹叢燈數量。\n(四)喬木規格應加大且數量再增加；灌木應依單位面積確實核\n算數量。\n(五)8 公尺計畫道路二側開放空間應將圍牆退縮以增加休憩節\n點。\n(六)福科路 4 處好望角加強舖面、植栽等景觀設計。\n第8頁，共9頁\n(七)屋頂層增加開展型小喬木 4~6 株。垂直綠化增加開花性大\n灌木及懸垂性植物。\n(八)臨福科路減少硬舖面，增加綠地面積。\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1 層景觀平面請補充基地內無遮簷人行\n道相關設計高程。\n(二)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宜居建築之法源依據(第 5 條)應\n為誤繕，請修正。\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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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6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322、323、324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提請審議。\n第二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319、320、321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n第三案：雙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南興段 61、111、112、132、131 等 5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四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福和段 333、335、336、338、339 等 5 筆地號\n(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五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第一頁\n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六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究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清水區高西段 536、536-1、537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n遊憩區)地上 4 層餐廳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322、323、324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n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1.2 計算\n結果 1,130.16 平方公尺與申請書及 P.6-1 面積計算\n表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3 請敘明實際設置情形及\n第1頁，共30頁\n符合規定之理由。\n(三)土管要點第 12 點，P.5-1.3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式之\n建築面積與 P.4-6.4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四)容積移轉法令檢討請依 109.5.18 修正之「臺中市實\n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版\n本檢討，並請逐點詳實檢討。\n(五)本案僅提供容積移轉切結書，仍請依規申請容移，\n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六)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敘明每一建築單元符合容移\n要點規定之情形。\n(七)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n一細部計畫區土地，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n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八)土管要點第 3 點，用語定義請依設計內容說明並檢\n討。\n(九)本案北側臨廣場(建築線)應退縮 5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建築計畫圖說：建築師應簽證說明基地鄰接道路情\n形於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n(二)裝飾物專章：\n1.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深度業已超過 180 公\n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並應檢附各部位之剖面\n詳圖。\n3.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4.1.5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另外上色，並請檢\n附查詢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另 P.2-4、P.4-2、\nP.4-6.2、P.4-6.4 等圖說之整體性防火間隔長度與\n壹層平面圖不相符。\n5.車道出入口應標示緩衝空間退縮兩公尺。\n第2頁，共30頁\n6.無遮簷人行道請加註與鄰地順平。\n7.本案申請雜項工作物圍牆位置請標示。\n8.技規 62 條應檢討充電線架全面留設。\n(三)宜居建築專章：請計算回饋金金額計算。\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7-1 頁樓地板\n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P.7-1.19 圖 17 機車出入口請增加蜂鳴式警示燈及圓\n凸鏡。\n(三)P.7-1.19、P.7-1.20 圖 18、圖 19 和圖 20 蜂鳴式警示\n燈擺設位置，請確認是否放置於車道中間。\n(四)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P.4-6.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P.4-9，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n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260.34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第3頁，共30頁\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汽車道設置於 15 公尺主要道路(崇德五路)側，提\n請委員會審議。\n7.涉及其他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請\n檢附相關法源依據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載明。\n(二) 其他事項：\n1.請於 1 層相關景觀平面套繪基地周遭建築景觀、\n人行動線系統、行穿線、公有行道樹及植栽帶等\n內容，並調查基地北側廣場用地之植栽及喬木種\n類等。\n2.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3.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裝飾物深\n度大於 1 公尺或大於 1.8 公尺，請詳實釐正，俾\n利提請委員會審議。\n4.申請書備註欄位:容移之法源引用有誤，請修正。\n5.申請書其他欄位:交評併都審，應屬誤繕請修正。\n6.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7.P.4-6.2，補充行道樹植栽表並與基地分別製表。\n第4頁，共30頁\n8.P.4-6.3，圖面無法辨識建築線側及喬木下方灌木\n草花種類，請修正。\n9.P.4-6.6，c 剖覆土深度未達 120 公分，請修正。\n10.P.4-8，空調格柵請依都審規範檢討相關間距尺\n寸。\n11.P.4-9，公共藝術請調整位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外，\n並補充夜間燈光模擬圖。\n12.P.4-10，檢討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13.請補充 2 層露臺相關綠化圖面，並補充自動滴灌\n等維養設備。\n14.地下停車應全面留設低碳車位充電管線架。\n15.容移要點非最新版本，請釐正。\n1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平面圖請標示高程。\n17.2 層露臺請依規標示空間名稱。\n第5頁，共30頁\n第二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319、320、321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n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三)(四)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1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依卷附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所示為 109 年 11 月 12 日，P5-3\n檢討所載有誤，請修正。\n(二)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敘明本案申請容移情形或檢具\n切結書，並請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n會審議許可量為準。\n(三)容移要點第 9 點，依申請書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達\n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始得辦理容\n積移轉。\n(四)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n小於 80 平方公尺，提請都設會審議。\n(五)土管要點第 3 點，用語定義請依設計內容說明並檢\n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建築線指定圖說：建築師應簽證說明基地鄰接道路\n情形於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n第6頁，共30頁\n(二)建築計畫圖說：\n1.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補充人行道跨越斑馬線位置，並檢討無障礙通路\n銜接。\n3.土管綠化規定不符，難以綠化面積應依技規 299\n條項目規定(含法定退縮人行道)。\n4.請補充地下室降板設計高程與覆土深度應檢討至\n120 公分，另 A-2 景觀剖面應釐清設置雙層樓板\n檢討方式。\n5.P.4-22，造型牆請標示配置位置。\n6.P.4-23，案名牆請考量尖角安全及積水情形。\n7.P.4-30，公共藝術固定方式請詳實檢討並標示尺\n寸。\n8.P.6-2，防空避難室與停車位重疊面積不得重複扣\n除容積。\n9.查 1 層平面圖顯示建築面積檢討不符。\n10.車道出入口應標示緩衝空間退縮 2 公尺。\n11.車道上方頂蓋玻璃應有半小時防火，不得以不燃\n材檢討。\n12.梯廳扣容積範圍應連續不中斷，檢討不符。\n13.花台剖面應標示外牆台度。\n14.垃圾空間應檢討自然通風採光。\n15.技規 60 條應檢討充電線架全面留設。\n16.屋突層設置廁所應依解釋令依規檢討機房。\n(三)都市計畫圖說：\n1.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應洽城鄉科查詢。\n2.土管綠化規定不符，難以綠化面積應依技規 299\n條項目規定(含法定退縮人行道)。\n3.土管要點應逐點逐項詳實回應檢討。\n第7頁，共30頁\n4.依土管本案退縮 5 公尺人行道範圍應順平。\n(四)裝飾物專章：\n1.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深度業已超過 180 公\n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並應檢附各部位之剖面\n詳圖。\n3.裝飾板檢討不全，過梁兩側僅得於 2 側 50 公分格\n柵應納入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 1-2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7-1 頁樓地板\n面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P.7-31、P.7-32、P.7-33，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n視，停車場圖說內應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三)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五)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六)P.7-38 圖 5.2-2 施工車輛臨停示意圖已占用到道路\n應預先規劃施工車輛之停車空間，以避免施工車輛\n停放路邊妨礙道路交通，再請評估後重新規劃。\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9，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n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n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第8頁，共30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所附圖說資料(P.4-23)，本案以自然砌石(不規則\n形)設置案名牆，非屬空地樹立廣告，得免申請廣告\n物許可。\n(二)另 P.4-24~P.4-2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請補\n繪設置位置平面圖。\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145.4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汽車道設置於 15 公尺主要道路(崇德五路)側，提\n請委員會審議。\n6.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基地周遭建築景觀、人\n行動線系統、行道樹等相關內容，並調查基地北\n側廣場植栽喬木種類等。\n第9頁，共30頁\n2.P.2-5，補充鄰地現況照片。\n3.依都審通案性原則，14 期重劃區建議申請宜居建\n築或非工作陽台均栽植高度 1.5 公尺以上之小喬\n木植栽綠化。\n4.P.4-9，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建議栽植具浮根性質之\n落羽松。\n5.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停車位，本案基地北側\n自行車停車位請調整設置位置或取消設置。\n6.P.4-15，請於景觀剖面標示植栽帶尺寸，另請依通\n案性決議修正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n7.P.4-22，造型牆位置請補充 1 層景觀縮圖並於圖面\n標示設置位置。\n8.P.4-24~4-28，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通案檢討長度\n不得超過店鋪面寬 2/3 長度。\n9.P.4-37，露臺及垂直綠化內容請補充自動滴灌系統\n詳細圖說。\n10.P.4-37~38，花台栽植灌木性質之長虹木，建議再\n審酌，並建議栽植具懸垂性之開花性植栽種類。\n11.P.4-49，空調格柵請依都審規範檢討相關間距尺\n寸。\n12.P.6-5，未標示圍牆，請修正。\n13.P.6-5，基地北側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內\n圖面繪製方框，請釐清圖面並修正。\n第10頁，共30頁\n第三案：雙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61、111、112、131、132 等 5\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31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n深度計算式等檢討內容，並標註正確參考圖面頁\n碼。\n(二)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對應圖面頁碼。\n(三)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標註停車空間對應圖面頁碼，\n以利比對。\n(四)容移要點第 9 點，細計誤植，請修正。\n(五)容移要點第 11、12、14 點，請補充對應圖面頁碼。\n(六)土管要點第 3 點，用語定義請依設計內容說明並檢\n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建築計畫圖說：\n1.土地重劃完成日期其中 111 地號完成重劃日期為\n106 年，請確認是否有時程獎勵適用。\n2.土管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逐項檢討、\n第 8 點請補充時程獎勵面積計算。\n第11頁，共30頁\n3.請補充檢討防空避難面積是否大於建築面積。\n4.高層建築第 230 條計算檢討有誤。\n5.容積率前後標示不同請確認修正。\n6.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註記，應洽城鄉科查詢。\n7.屋突 3 層用途漏標示。\n8.報告書內第 31 層用途請統一。\n9.請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10.整體性防火間隔是否順平請確認、樓梯性質請補\n充標示。\n11.2 樓南側挑空圍閉部分是否計入建蔽容積計算。\n(二)裝飾物專章：\n1.本案工作陽台外設置裝飾物深度業已超過 180 公\n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並應檢附各部位之剖面\n詳圖。\n(三)宜居建築專章：宜居面積請補充都市計畫法臺中市\n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實設汽車停車\n位和實設機車停車位和 7-1 頁樓地板面積、實設汽\n車停車位和實設機車停車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請提供基地周邊道路系統現況示意圖。\n(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說內應清楚\n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n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 劃及標示並針對\n第12頁，共30頁\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七)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P.4-4-7，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n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n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n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786.05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第13頁，共30頁\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本案於基地中庭設置景觀框架(鳥籠)，申請不計入\n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計入建築面積，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補充景觀框\n架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項目。\n2.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套繪南側公園喬木植\n栽配置及植栽表(含植栽種類、花期花色等)、西向\n南興宮及福德祠建築配置。\n3.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穿越基地內部，請檢視是否\n需申請變更並檢附變更後圖說。\n4.請確認本案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並\n於申請書依規填寫。\n5.公共藝術請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及說明與地\n面固著方式。\n6.P.4-6-2-1 請補充偶數層陽台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n排水系統。\n7.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填寫本次案件受理階\n段。\n8.1 層景觀相關圖面均請補充指北針。\n9.P.4-4b-1，31 層露臺請補充剖面圖。\n10.P.4-5-3 請說明屋頂設施(Stand bar)為何，並確認\n設置合理性。\n第14頁，共30頁\n第四案：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福和段 333、335、336、338、339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7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備註欄所稱土地管制法為何？是否為細部\n計畫土管要點？請說明。\n(二) 土管要點版本錯誤，應修正為 104 年 7 月 22 日府\n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中\n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一）細部計畫［土\n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n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n(三) 土管第 5 點：請敘明高度比檢討情形，其他院落深\n度、最小面寬及最小基地面積等項目亦應逐項檢討\n說明。\n(四) 土管第 7 點：請補充相關圖說對照頁碼。\n(五) 土管第 11 點：實設停車位誤繕為 170 部，請修正。\n(六) 土管第 12 點：未說明覆土深度是否符合規定。\n(七) 第 3-6-8 頁：綠化面積檢討，請說明車道為無法綠\n化面積之依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第15頁，共30頁\n1.申請書及委託書建設公司未用印。\n2.P.19，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福和段 338 地號土地所有\n權人未用印。\n3.P.26，免指定建築線圖請建築師說明是否有臨接現\n有巷道。\n4.P.122，地下室水箱請標示與牆壁之間距離。\n5.P.112，1 樓管委會空間未寫其用途，請修正。\n6.P.112，1 層平面圖單獨 1 棟 1 層建物，停車空間\n要集中留設，且與電梯、樓梯、2 層接待中心要區\n劃，並請標示基地內通路通達接待中心。\n7.P.114，3 樓平面圖裝飾板是否大於 1.8 公尺，提請\n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P.6-3-9、P.6-3-10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n車場圖說內應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n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n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n方式。\n(五)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第16頁，共30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2，基地內新植喬木建請保持適當間距，以提\n供日後樹冠有良好生長空間及維持良好樹形。\n(二) P.3-7-1，有關基地內設置之街道家具，應採可提供\n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方式規劃。\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7-6)，\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 處，依營建署 96.09.27.台內營字\n第 0960134828 號函釋(略以):「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n物牆面，…，其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n牌廣告應設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n物之牆面範圍。」，本案設置位置後方無固著牆面，不\n符規定，請修正。另法規檢討部分以空地樹立廣告檢\n討，與設置型式不符，請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5.本案於 15 公尺玉寶路設置臨停駐車彎，提請委員\n會審議。\n6.依土管要點第 8 點規定，本計畫區建築物高度在\n第17頁，共30頁\n15 公尺或 4 層樓以下者原則上應設置斜屋頂，本\n案建築基地超過 6000 平方公尺且店鋪高度低於\n15 公尺，申請設置平屋頂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備註欄提會項目請確實填寫並敘明除都審\n規範外之法令依據。\n2.P.1-5，補充都市設計審議規費單據。\n3.P.1-11，整體性防火間隔穿越基地內部，請檢討是\n否變更並檢附變更後圖說。\n4.補充較大範圍基地周邊現況 (含西側協和公園喬\n木植栽種類及植栽表)及鄰地建築配置套繪等內\n容。\n5.落羽松具浮根，不建議栽植於法定退縮範圍內。\n6.P.3-6-7，補充 A-A’及 B-B’剖面覆土深度；P.4-7-5\n補充垂直綠化覆土深度。\n7.P.3-7-1，街道傢俱圖說目前僅繪出街道傢俱 A 樣\n式，請補充其餘街道傢俱樣式。\n8.P.3-7-4，圍牆請補充計算透空率，並檢討透空應\n達 50%以上。\n9.人行道認養計畫請補充詳細認養內容、認養年限\n等說明。\n10.第四章設計構想說明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計畫內\n容空白，請補充立面垂直綠化設計內容及植栽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n11.請說明基地西北側街角街道家具 A 內側設施物\n為何，補充相關設計說明。\n第18頁，共30頁\n第五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6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各\n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n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n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P.64 所載實設容積率與 P.84 不一\n致，請釐清修正，並請標示對應圖面頁碼，俾利比\n對。\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P.66 停車數量檢討計算式，請\n修正，並請敘明實際設置情形及符合規定之理由。\n(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67 附圖一「指定留設開放\n空間示意圖」標示本基地位置。\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n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正檢討說明。\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依卷附容積移轉量確認書所示，\n容積移入量為 626.01 平方公尺，與 P.68 檢討說明內\n容不一致，請釐清敘明差異情形。\n(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最小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檢討\n第19頁，共30頁\n對應圖面頁碼有誤，請修正。\n(八)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未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請補充第 20 頁都市計畫圖說，建築基地臨接計畫\n道路寬度。\n2.附圖一指定留設開放空間示意圖未標示申請建築\n基地。\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1 樓平面部分結構過樑未計入建築面積、臨 12 公\n尺道路側入口雨遮形式，出現帷幕設置不符。\n2.各層甲戶外安全梯距離建築物其他開口 2 公尺未\n檢討。\n3.3、7 層平面南側垂直綠化設施圖面繪製不完整。\n4.13 層平面露台上方頂蓋應回計容積樓地板面積。\n5.屋突 1 層平面圖非建築許可內容之曬衣設施請移\n除。\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過期且不符本次\n起造人身份。\n2.土地使用分區註記事項內容為何。\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6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116 頁樓地板面\n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P.128，車輛進場動線南向往北，於崇德二路二段迴\n轉至基地，請確認是否正確。\n(三)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說內應清楚\n標示指向線相關標誌。\n第20頁，共30頁\n(四)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五) 請補充機車進入與離開動線。\n(六) P.134、P135 圖 17 和圖 18 蜂鳴式警示燈擺設位置，\n請確認是否放置於車道中間。\n(七)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n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4 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n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n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2)，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n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n第21頁，共30頁\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是否設置消防送水\n口、水錶未見相關圖面。\n4.P.58，地面層設置 2 處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n施，請補充詳圖(尺寸、色彩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5.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應提都審委員會確認事項欄位勾選容積移\n轉、宜居建築請補充提會內容。\n2.本案建築物使用用途僅有集合住宅，非交評併都\n審規模，請修正。\n3.P.11，更新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4.P.23，基地位置套繪有誤，請修正。\n5.申請書容移量 625.7 平方公尺(19.99%)與 P.26 容\n移確認書 626.01 平方公尺數值不符，請確認，並\n請確認是否達提審規模。\n6.P.32，檢附建築物 4 向建築物色彩及材質標示。\n7.P.33，補充夜間燈光照明位置及設備、數量說明。\n8.P.34，請將本案所有設施物於本頁標示。\n9.P.47，屋頂曬衣架上方不得設置玻璃，請修正；另\n四周設置不銹鋼沖孔版，建議取消設計。\n10.P.49，未標示垂直綠化設施覆土深度及噴灌排水\n系統，並請標示相關尺寸及植栽名稱。\n11.P.53，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模擬圖、材質、色\n彩、固定方式與本案景觀之關係，目前模擬圖公\n共藝術高度 1.5 公尺與植栽比例不符，請確認。\n12.P.55、P.56，本案設置圍牆及景觀牆，請統一於\n同 一 頁 平 面 圖 標 示 ， 並 依 都 審 通 案 性 原 則 檢 討\n第22頁，共30頁\n50%透空為原則。\n13.P.57，依都審規範檢討格柵間距。\n14.P.87，機車服務達 50 部以上請以寬度 2.5 公尺雙\n車道設置。\n1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23頁，共30頁\n第六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究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高西段 536、536-1、537 等 3 筆地號(第\n二種遊憩區)地上 4 層餐廳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1、2、7、8 內容模糊無法閱讀。\n(二) 土管第 24 點，本案容積率、建蔽率請詳列檢討計\n算式及參考頁碼。\n(三) 土管第 35 點，有關表十、停車空間一節，依檢討\n說明土管規定應設置 15 輛停車空間，本案設置 13\n輛，不符規定。\n(四) 申請書分區誤繕請修正為遊憩服務用地。\n(五) 清水區 537 地號分區證明書與建築線指示分區不\n符，請釐清確認並修正相關內容與資料。\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請確認引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版本是否\n為最新。\n2.P55 頁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32 點請補充本案申請\n用途是否符合規定。\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平面圖請補充全區配置圖。\n2.P.76，1 層平面圖請上色(建築面積、法定空地)。\n3.P.76，1 層平面圖請補充相關無障礙設施(電梯、\n通路等)設置標示。\n第24頁，共30頁\n4.P.76，1 層平面圖避難路徑不得經由無障礙安全梯\n及門廊之間的車道空間出入，請再檢討確認。\n5.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建\n築基地大於 1500 平方公尺申請第 1 類用途之公有\n建築物，停車空間應加倍留設，但符合建築物交\n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n且停車空間數量達表列規定以上或經各級都市計\n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得依\n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n6.鄰地停車場車輛進出不得經由本案計入法定空地\n之建築基地作為進出通路。\n7.2 層平面圖西側設置戶外坡道非本次建築基地申\n請範圍。\n(三) 其他應修正意見：\n1.土地同意書內容模糊不清，請再檢附清楚版本。\n2.請檢附建築線指定附件有標示建築線位置及分區\n界限之測量公司成果圖說。\n3.周邊現有房屋部分有占用建築基地情形，請釐清\n是否得拆除。\n4.本案得否設置騎樓，請會城鄉計畫科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 頁申請書上總樓地板面積和 83 頁樓地板面\n積有差異，再請更正。\n(二) 請於停車場動線規劃 示意圖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n之汽車格尺寸、汽車格編號。\n(三)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檢\n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9-1 喬木配置平面圖，\n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第25頁，共30頁\n量，鄰街之白水木枝下高較低，應注意避免影響行人及\n行車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0)，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查\n報告書載明依據內政部 99.12.17 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惟該函釋係\n指 「『 建 築 物 外 牆 』 以 鋼 釘 固 定 之 立 體 不 銹 鋼 字\n型…」，本案設置位置非建築物外牆，不符規定。\n(二) 另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3.12.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n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n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n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n規定，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n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未設置機車停車位，請設計單位說明原因，\n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設置便橋連接堤防，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n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市區人行陸橋\n應提送委員會審議；但倘經道路主管機關審議通\n過者不在此限，並請檢附相關函文及資料。\n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規定，建築\n基地大於 1500 平方公尺申請第 1 類用途之公有建\n築物，停車空間應加倍留設，本案未加倍留設停\n車空間，應說明停車需求之分析並經地方交通主\n管機關審查同意，提請委員會審議。\n4.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第26頁，共30頁\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本案便橋倘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便橋材質、\n構造及相關平面、剖面設計詳圖。\n2.報告書書圖模糊部分(P.7、P.8、P.9)請修正，且土\n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勿以後製方式呈現。\n3.案名請依土地使用分區修正；請釐清 537 地號土\n地使用分區為何或採以整界方式申請辦理。\n4.P.20，請補充無障礙動線及垃圾清運動線。\n5.P.28，1 層植栽槽應與地面齊平設計，勿設置突出\n地面花台。\n6.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n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n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7.P.40，案名牆非公共藝術，請補充案名牆之設計\n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8.本案倘需於建築立面設置案名，請補充設計詳圖\n提請委員會審議。\n9.1 層綠化面積與屋頂層綠化面積應分開檢討；屋頂\n層綠化面積應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6 項規定檢\n討。\n10.1 層及屋頂層景觀相關書圖請依書件自主查核表\n分開呈現並調整報告書順序。\n11.請補充 1 層及屋頂層植栽排水滴灌系統。\n12.P.40，請補充街道傢俱高度。\n13.P.24，街道傢俱及鋪面請分開檢討，並於圖面標\n註樓層數。\n14.請補充 2、3 層平台景觀平面及剖面詳圖。\n第27頁，共30頁\n15.P.79，4 層平面圖栽植喬木，請於垂直綠化章節\n補充 4 層景觀平面圖及剖面圖。\n16.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計詳圖及位置。\n17.都審規範第 16 點，屋頂綠化請補充檢討計算式。\n18.依土管要點第 24 點，本案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n物，應依規設置 4 公尺前院及外側 2 公尺綠化。\n19.垃圾處理計畫請移至第八章附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0 分)\n第28頁，共30頁\n第29頁，共30頁\n第30頁，共3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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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12/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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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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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_id": "11211012",
    "agenda_pdf": "11211012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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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新三和段 7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n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浩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旭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區錦村段 242-26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7 層地下 1 層辦公室及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溝背段 9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n第五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龍富段 77-1、78、80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第1頁，共2頁\nC 種住宅區)地上 33 層地下 3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六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仁平段 25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委員金安\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三和段 7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 設 計 )(併 同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精 進 簡 化 程 序 作 業 審\n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外牆裝飾柱\n(牆、板)、公共開放空間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位\n置、夜間燈光、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會\n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變更型式、位置\n結合街道家具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第1頁，共13頁\n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喬木覆土深度依最低點起計；地面層投樹燈減量設\n置；增加綠能設施(太陽能燈具)及儲能設備。\n(二) 建築物立面燈光縮短夜間照明時段或取消外部方形\n框體燈光設置。\n(三) 機電設備、隔間牆調整位置應檢討勿形成短樑；裝飾\n物調整應重新檢討靜載重。\n(四) 取消 2 層出入口深度超過 180 公分新增之裝飾板。\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燈光建議為更省能的機制；景觀燈考慮太陽能燈。\n(二) 申請書地下室用途是否包含防空避難室；綠地用地範\n圍是否屬認養範圍。\n(三) 行道樹 30 株變更為 22 株原因為何； 行道樹台灣櫸木\n減少 8 株，詳細說明灌木種類及數量變更理由；草皮\n燈、插地投射燈共 106 盞，建議減半設置。\n(四) 北側圍牆是否將實牆降低為透空欄杆。\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核\n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n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4-4-7.1 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n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n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2.P.4-7-1 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n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n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座椅旁考慮規劃無障礙輪\n椅停等區，地面應以藍線劃設 90X90 公分輪椅圖樣。\n(三) 都 市 修 復 科 幹 事 ( 原 廣 告 科 )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8-1.3)，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4 處、空地樹立廣\n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1-3-1，檢討項目內容第 3 項景觀設計變更及舖面設\n計變更、公共開放空間面積變更應一併檢討變更百\n分比非分項檢討。\n第2頁，共13頁\n2.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外牆裝飾柱(牆、板)\n應納入 P.1-3-1 第 10 點不牴觸該案重大決議事項檢\n討。\n3.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13頁\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n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本案於法定退縮空間設置消防出水口結合街道傢俱\n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三)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應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新增設置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家具\n同意設置。\n(四)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應\n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街道傢俱模擬圖。\n(二)標示各街道傢俱尺寸。\n(三)補充結構變更相關檢討書圖。\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4-18，本次變更街道家\n具之配置，其規劃設計尺寸仍應符合行動不便者及年\n長者使用。\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預審申請書之建造執照申請欄掛號資訊填寫不全並\n應檢附變更設計掛號申請頁。\n2.預審第四類專章未檢附。\n3.P.1-02-1 預審變更設計免送檢討表 1-7 第四項及第\n五項檢討不全，應依項目內容詳實檢討變更；第六\n項原審查會議決議內容應檢討對應頁及消防送水口\n應屬新增，應修正文字說明。\n第4頁，共13頁\n4.查平面圖本次變更管道及陽台設計，請補充說明是\n否涉及結構變更；地上 1 層環保室結構變更應補充\n相關圖說。\n5.公共藝術請補充結構固定方式。\n第5頁，共13頁\n第三案：浩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旭宏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區錦村段 242-26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7 層地下 1 層辦公室及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住變商案件)\n說明：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4 點規定，住變商案\n件未達都審規模得採簡化審議流程提送小組委員會\n暨幹事聯合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考量本案基地面積狹\n小，同意本案採以建築立面擴張網強化植栽設計取代公\n共藝術。\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1 層景觀平面圖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二) 檢討居室開窗自然通風採光設計；建築立面投射燈減\n量設置。\n(三) 加強建築立面擴張網植栽變化設計；補充植栽滴灌排\n水系統設計及後續維管方式說明；陽台改採固定式植\n栽槽。\n(四) 屋頂層調整為耐旱及易維管之植栽種類，白水木調整\n為瘦高型植栽種類；補充屋突高度 9 公尺之必要性及\n合理性；依規檢討屋頂層女兒牆與花台間防墜距離。\n(五) 補充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住變商應完成回饋金繳納\n後方得依商業區申請。\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法令適用日期為危樓重建計劃核准日並完成建造掛\n號日期為準（112 年 11 月 3 日）。\n(二) 依現況測量圖釐清有無鄰房占用疑義。\n(三) 植栽不得種植於無法養護處所並補充剖面檢討覆土\n深度。\n(四) 屋頂平台勿繕寫為露台 。\n(五) 植栽種類、規格詳實說明。\n(六) 檢討機車停車位設置位置。\n四、幹事意見如下：\n第6頁，共13頁\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說明基地面積，以利檢討開挖\n率規定。\n2.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現行細部計畫為變更臺中市\n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n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案，請修正。\n3.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5、6、8 點，請敘明住變商申請\n進度。\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請檢附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n2.土管第 4 條回應不全，住變商地區應完成回饋金繳\n納後得依商業區申請、土管第 11 條未檢討機車位。\n3.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申請 1 戶設置 6 間辦公室格局與居室一致，規\n劃不合理。\n(2) 屋頂設置綠化，花台與女兒牆防跳躍距離不符。\n(3) 未檢討北向日照。\n(4) 交通行政科幹事：\n(5) 本次基地進出口鄰近路口處，建請加強相關警示設\n施以維人車通行安全。\n(6)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7)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n(8) 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9)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10)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請補充填寫地面層灌木面積。\n2.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9 款規定檢討冷氣空調設備設\n置位置及格柵間距 10 公分以下遮蔽美化設計內容。\n3.P.7-2，資訊公開平面圖請補充植栽表。\n第7頁，共13頁\n第四案： 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溝背段 9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空間設置消防出水口合併自來水錶\n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 本案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提請\n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街道傢俱配置位置\n應考量使用者休憩使用調整。\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建築計畫圖說：\n1.P.2-4，路名疊字無法辨識。\n2.P.3-4，圍牆範圍請加註顏色。\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2-6，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n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n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2.P.2-17，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n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n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座椅旁考慮規劃無障礙輪\n椅停等區，地面應以藍線劃設 90X90 公分輪椅圖樣。\n(三) 都市修復科工程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2-16)，本次\n變更正面式招牌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另空地樹立廣告未變更，無意見。\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2-12，請補充說明變更項目內容。\n2.P.2-2，請補充說明圍牆取消部分。\n3.請補充變更前正面式廣告招牌圖說。\n4.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及鋪面圖\n例，並修正標示模糊處。\n第8頁，共13頁\n第五案：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龍富段 77-1、78、80 等 3 筆地號(第\n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33 層地下 3 層集合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及屋頂層綠覆率、\n地面層、建築立面與屋頂層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n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裝飾版尺寸變更，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東側考量視覺通透性，調整植栽高度低於 1.2 公\n尺或栽植低矮灌木。\n(二) 2 層及 33 層綠化面積不得減少，並集中設置。\n(三) 1 層景觀燈光不超過原審定燈光設計數量，景觀燈原\n則採以太陽能燈具設置。\n(四) 基地南側考量遮蔭調整喬木為開展型種類。\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為第二次變更設計，變更事項\n是否涉及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檢討內容修正，請申請\n人補充說明。\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n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宜。\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4-3-4a，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作業，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P.4-3-4a，本次認養作業因涉及行道樹移換植事宜，\n請 檢 附 「 臺 中 市 行 道 樹 自 費 移 (換 )植 申 請 暨 審 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n第9頁，共13頁\n出移植申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n查。\n3.P.4-6-2a，本次變更涉及喬木新增 19 株並配合移動調\n整 18 株，因圖示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建議應須維\n持適當間距，以提供成樹樹冠有良好之生長空間及\n維持良好樹形。\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 請 書 及 報 告 書 涉 及 變 更 部 分 請 逐 項 說 明 變 更 內\n容。\n2.檢討表樓地板面積檢討計算有誤；地面層、建築物\n立面及屋頂層綠化植栽請確實檢討變更部分，並補\n充檢討算式及變更比例。\n3.P.4-4-1，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修正為建築立面投影檢\n討，並調整至建築計畫章節。\n4.P.4-6-12a，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請修正。\n5.P.4-6-23a，標示與綠化面積重疊不利辨識，請修正。\n6.33 層及屋頂層請補充綠化變更面積計算單線圖。\n7.各層平面請檢附變更前平面圖。\n8.P.6-3-5、P.6-3-6，標示與建築立面變更部分重疊不利\n辨識，請修正。\n9.資訊公開之 1 層平面圖請補充喬木及鋪面圖例與臨\n路名稱及寬度。\n第10頁，共13頁\n第六案：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平段 25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覆率、地面\n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裝飾版漏繪新增 5 處裝飾版，同意設置。\n(三) 出入口庇雨設施型式變更，同意設置。\n(四) 夜間燈光設計型式變更，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山瑪茶取消，調整為其他喬木樹種(山瑪茶非\n屬喬木)。\n(二) 1 層景觀燈光不超過原審定燈光設計數量，景觀燈原\n則採以太陽能燈具設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確認座椅方向是否調整。\n(二) 喬木變更位置、數量請詳實標示。\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 市 修 復 科 幹 事 ( 原 廣 告 科 )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7-2-2)，本次變更正面式招牌 19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另空地樹立廣告未變更，\n無意見。\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檢討表建築立面檢討與報告書不符，請修正。\n2.檢討表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變更面積請計算增加及\n減少部分。\n3.P.1-7-2，書件自主查核表請設計人簽章。\n4.請補充景觀設計面積變更計算單線圖。\n第11頁，共13頁\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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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2/0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601次",
    "meeting_id": "11211008",
    "agenda_pdf": "11211008_A.pdf",
    "minutes_pdf": "11211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223 地號\n13：40~14：40\n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n14：40~15：40\n地 號 土 地 (第 一 之 一 種 住 宅 區 )地 上\n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20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15：40~16：40\n層地下 2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1312.86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併同友善環境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未達\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四)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n錶及消防送水口，同意設置。\n(五)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 2、3 層設置裝飾物同\n意以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築面\n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1頁，共9頁\n(一)地面層增植喬木綠化，尤為北側植栽應考量日照調\n整設計，水景植栽以常綠性針葉種類設計；水池勿\n設置於退縮開放空間範圍，減少水池周邊硬鋪面並\n增植喬木綠化及增加街道傢俱以形塑停留節點；考\n量居住者安全性及使用性，調整後院景觀設計。\n(二)出入口大廳往西側調整；公共藝術調整位置；縮減\n車道長度以增加綠化設計。\n(三)調整 2 棟建築物棟距不小於 3 公尺設計；考量日照\n及效能調整東、西及南側空調位置。\n(四)建 物 北 側 臨 土 庫 溪 側 增 加 宜 居 建 築 （ 垂 直 綠 化 設\n施）；立面綠化選植懸垂性植栽並增加綠化設計。\n(五)屋頂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並補充噴灌\n排水系統及照明設備；增設太陽能板及儲能設備。\n(六)建築物 2 棟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調整以整體延續性\n加強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地面層入口和橢圓的空間配置語彙矛盾，建議調整入口；\n公共藝術 3D 圖面與設計有出入，請確實承諾公共藝術的\n細節執行，補充公共藝術品燈光；車道出入口增加行人警\n示設備；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補充各側材料；\n(二)地面層綠化應全面降板設置，且覆土深須以最低點來檢\n討；目前剖面 E、F、G 剖面不一致，顯示後院覆土深僅\n70 公分；剖面 B 亦應檢討，圖面應按尺寸確實表現，不\n宜太過示意；北向開放空間座椅於平面圖標示尺寸，檢討\n合理性；因應日照及維管檢討植栽種類合理性；南側開放\n空間與鄰地關係，動線、出入口與植栽區關係；增植喬木、\n複層植栽，及季節與色彩變化植物；前門庭可再加強綠化\n或修正出入口設計；整體防火間隔外增植喬木。\n(三) 屋頂造型勿設計太尖銳的牆版；屋頂框架裝飾物建議再調\n整，建議增植小喬木（白水木）及增加多樣喬木。\n(四)友善環境建議南向及西向多植喬木，達到更好的降溫遮\n第2頁，共9頁\n陽；建議增加垂直綠化，以固定式設計為宜，並補充維養\n計畫；各間臥室外均有類似花台的設計（從全區剖面圖判\n斷），但平面圖上標示為雨遮，建議增加此處垂直綠化，\n或直接申請宜居。立面綠化補平面尺寸；屋頂層增加休憩\n節點，簇群座椅、照明、灌溉系統；正面屋脊裝飾物再加\n強或全面增值小喬木。\n(五)報告書修正：第 25 頁，B 與 G 的照片說明請修正。(未臨\n文心南路及東興路一段)；第 30 頁，垃圾量推估資料過舊，\n建請更新。（第 138 頁亦同）；第 69 頁，設計檢討說明\n畫面有贅詞，建請刪除；第 115 頁，交通影響評估之調查\n日期係 111 年 9 月 13 日，當時正值疫情期間，所以自行\n車租賃空位率較低、路段服務水準很好，建議補充說明或\n稍作修正。\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本案是否設置圍牆，補充詳圖說明。\n(二)申請書建築物色彩及材質欄位請明確標示並與建築物立面\n圖面色彩一致；申請書勾選容移第 17 點應提會審查，請\n補充說明原因；本案建築物用途僅為住宅使用非交評併都\n審規模，請修正，並一併修正 P.1-3.2 六、(二)第 2 點內容。\n(三)P.4-2，補充示意圖位置。\n(四)P.4-3.2，建築物色彩勿以深淺色表示，請明確標示色彩。\n(五)P.4-4.2，植栽表枝下高單位為公分有誤，請修正。\n(六)P.4-4.4，無法綠化面積確認是否得以扣除車道面積。\n(七)P.4-4.7，補充地面層南側鋪面說明。\n(八)P.5-3.2，法規第 14 點非檢討內容，請詳實回覆；第 16 點\n回覆有誤。\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容移面積 1964.4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 8，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n錶、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 臨 25 公尺主要道路(經貿路)側設置汽車道出入口，\n同意設置。\n(七) 地面層南側街角廣場及西側臨 25 公尺經貿路側植\n栽綠帶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留設型式，同意因都市\n景觀需要依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八)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陽台\n等突出構造物同意以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n檢討免計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 20 公尺經貿八路側增加認養公有人行道範圍延\n第4頁，共9頁\n伸至 10 公尺廣吉二街側；經貿路側增植行道樹；臨\n路側增植喬木綠化，尤為西南側以形塑 3 排綠蔭並\n加大喬木規格及增加街道傢俱；灌木草花植栽考量\n季節性及豐富性調整種類。\n(二)機車車道出入口統一由 10 公尺廣吉二街進出，並於\n原機車車道出口增植喬木植栽設計。\n(三)圍牆加強透空性；生態池周邊人行動線鋪面調整以\n無障礙通行使用，東南側增植喬木綠化。\n(四)補充套繪東北側生態池地形設計高程，避免雨水沖\n刷影響使用，並配合高程曲線加強設計。\n(五)建築物主要出入口立面加強設計，陽台玻璃欄杆與\n基座脫開使綠化外溢；增設太陽能板及儲能設備。\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經貿路側增加街道傢俱；公共藝術請考慮燈光勿影響行\n人；減量設置投樹燈；街道家具高度偏低，請依通用設計\n原則調整。\n(二)友善環境設計建議入口及景觀設置無障礙動線，西向 3 公\n尺容移可否種植喬木；地下室請考慮自然通風採光；地面\n層入口 8 株五葉松無實質遮陽效果，請評估；西側主入口\n立面評估格柵在東西對稱的做法是否是好的策略。（是否\n有曬衣曝光的可能）。\n(三)地面層增綠化面積及喬木、街道傢俱；東南角的櫻花距建\n物過近，建議調整；西側人行道樹應滿植；開放空間臨經\n貿路增加休憩節點，簇群座椅，在雙排樹處於臨建築側增\n加 1 排喬木；臨廣吉 2 街增加 1-2 處休憇座椅；基地西側\n機車從北側進入，南側增植 1 排喬木（約 5-6 棵）；喬木\n規格加大。\n(四)報告書修正：P.2-2-1 區域交通系統分析：本 頁 的 基 地 圖\n有些走位，請修正；5-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含 V 值\n檢討】：請確認本頁說明，係依經貿八路為面前道路檢討\n第5頁，共9頁\n是否誤植？P.8-3 認養計畫或併建設局景委會審議行道樹\n計畫【無則免附】：人行道認養期滿改由大樓管委會接續\n之說法，不具法律約束力，請修正較為可行的認養計畫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未填寫比例。\n(二)曬衣架不得設置沖孔版遮擋，請修正。\n(三)P.4-43，確認公共藝術設置位置，倘未設置於退縮空間範\n圍內，則不需提會審查。\n第6頁，共9頁\n第三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榮德段 12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容移面積 1657.53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 9、10、11，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外牆設置裝飾物、陽台\n等突出構造物同意以建築物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n檢討免計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套繪東側園道植栽配置並補充植栽表 (含花期、花\n色)；東南街角廣場整併植栽帶加大綠化面積；西南\n街角廣場考量景觀取消圍牆並加大綠化面積；基地\n西北側增植喬木；喬木規格加大；東北側整體性防\n火間隔旁增植喬木。\n(二)屋頂層及 3 層東北側露臺增植小喬木；補充垂直綠\n化後續維管方式。\n第7頁，共9頁\n(三)取消樹立式招牌設置；縮短夜間照明時段；景觀燈、\n投樹燈減半或取消設置；檢討 2 層東北側過樑設置\n必要性；車道出入口設置警示設施。\n(四)考量能耗日曬調整 B 棟空調機位置；設置太陽能光\n電板及儲能設備。\n(五)依通案性原則檢討花臺外牆實牆 60 公分臺度；花臺\n及陽臺之間設置欄杆區隔；2 層平臺部分依規檢討\n樓地板面積計入容積。\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公共藝術品補充夜間燈光；種子藝術品可能積水請考量其\n型式。\n(二)安全梯門扇應朝避難方向開啟。\n(三)請檢討人行道與車道銜接部分的順平設計 。\n(四)建議認養西側、南側人行道並增植一排行道樹。\n(五)人行道認養期滿改由大樓管委會接續之說法，不具法律約\n束力，請修正較為可行的認養計畫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二)容積移轉計畫容移量不一致，請將 P.3-4、P.3-6 容移量修\n正為 1657.53 平方公尺。\n(三)請於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補充說明認養時程。\n(四)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五)空調欄柵間隔請調整為 10 公分以內。\n(六)交通影響分析：捷運橘線建議更新說明，交通部已於 111\n年 10 月 6 日召開研商會議，市府也於 112 年 9 月 14 日再\n次提報中央爭取核定；藍線部分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12\n年 2 月 20 日交通部審查通過，且於 112 年 4 月 18 日函轉\n行政院續審。環評部分已於 111 年 9 月 7 日審查通過。\n第8頁，共9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7:30)\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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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11007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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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n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n9：10~10：40\n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n事宜)\n第二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大 里 區 大 仁 段 209、\n210、211、211-1、212、213、214、215\n等 8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n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10：40~12：10\n次變更設計) (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n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n事宜)\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60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n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n錶及消防送水口，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n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n淨寬，同意設置。\n(六)本案因配合景觀整體規劃設計移植基地沿街面 2 公\n尺植栽綠化帶喬木並於使用執照前予以新植復原，\n第1頁，共6頁\n同意通過。\n(七)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併同一般陽台設計深度超過\n4 公尺深度不得逾 5 公尺，同意設置。\n(八)宜居建築造型遮陽牆版與裝飾物、宜居建築設施合\n計超過立面長度 3/5，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薛委員\n孟琪確認後通過：\n(一)認養南側園道用地並增植喬木，並依目的事業主管\n機關(建設局)認定及核准內容為準。\n(二)同意基地北側無須設置景觀通廊；補充基地周邊(東\n側沿街面及對側街廓)植栽表(含花期及花色)分析說\n明，立面配合植栽調整種類，複層式露臺加大小喬\n木尺寸並加強複層式植栽綠化及補充說明使用性。\n(三)基地東南側及西南側考量人行動線調整綠化破口設\n計；基地東側沿街面黃花風鈴木米徑應大於 12 公\n分；考量人行視覺穿透及友善性取消基地西側、南\n側及啟航路側羅漢松並採以低矮灌木種植。\n(四)帶 狀 式 開 放 空 間 (基 地 東 西 兩 側 )增 加 街 道 傢 俱 數\n量，街道傢俱高度不高於 45 公分；取消臨中央公園\n側之景觀牆設置改以植栽綠化設計；公共藝術位置\n調整於基地西南側，並補充燈光計畫。\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考量遮蔽太陽能 版加強設計(增\n加版牆面設計元素) 並增加高度；補充 B、C 戶冷氣\n空調格柵詳細圖面；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六)地下室補充通風設計；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n設施，地面層車道出入口鋪面採以人行為主勿以凹\n凸材質設置；車道出入口上方造型遮牆版應依規詳\n實檢討。\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換植應考量台灣原生樹種並與鄰近街廓基地植\n第2頁，共6頁\n栽(苦楝、茄冬)。\n(二)行 道 樹 與 基 地 內 喬 木 應 採 三 角 種 植 法 以 利 植 栽 生\n長。\n(三)補充 4 年認養維護管理內容。\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公共藝術品建議移至中央公園側。\n(二)建築物遮陽板值得做外牆節能評估，並納入低碳專章。\n(三)大量裝飾物未納入檢討。即使視為宜居造型遮陽板，仍應\n比照裝飾物專章檢討原則，納入結構計算、檢討剖面關係。\n(四)投樹燈減量設置。\n(五)屋突須加強設計遮蔽樑柱外露。\n(六)臨中央公園從地面層開放空間、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植\n栽種類、設計語彙應相呼應，形成生態跳島。\n(七)屋頂綠化東側增植喬木以呼應中央公園。\n(八)北側補充臨地舖面、植栽、高程做為整體設計考量。\n(九)北側與鄰地緊臨接留設之步道，建議整合以形成東西向穿\n越之步道。\n(十)南側園道喬木建議與本案之喬木形成雙排樹。\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P.4-7-1，公共藝術、案名牆\n非設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土管法定退縮 6 公尺)，\n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請修正。\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大仁段 209、210、211、211-1、212、213、\n214、215 等 8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n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同意本案新增危老獎勵辦理全案變更設計且本次變\n更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比例少於原核准。\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797.34 平方公尺(40%)，容移\n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及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n錶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七) 臨 20 公尺永隆路設置 3 處樹立廣告，同意設置。\n(八) 本案地下層開挖率 85.86%超出 80%，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出入口大廳退縮位置調整；加強行人安全性，人行\n動線銜接至地面層北側勿連接至西北側街角廣場。\n(二)地面層非開挖區增植喬木並增加灌木植栽；西側增\n加喬木以形塑 3 排喬木之綠蔭環境；臨 8 公尺永隆\n第4頁，共6頁\n八街植栽帶調整至沿建築線設置。\n(三)取消地面層西側踏石設計，東側整體防火間隔設置\n植 草磚 調 整 以 草 皮設 置 ； 西 北 側街 角 廣 場 減 少景\n石，另考量無障礙通路調整踏石鋪面；西南側增加\n1 處公共藝術；公共藝術型式以照片模擬圖為主，\n高度不含基座應大於 2 公尺。\n(四)樹立式廣告招牌不與街道傢俱結合；街道傢俱應配\n合樹蔭位置調整；投樹燈減量設置。\n(五)建物南側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西北側規劃廁所應配\n合地面層大廳出入口加強設計；北向陽台植栽應選\n植耐風性植栽(桂花非耐風性植栽)，灌木選用懸垂\n性植栽。\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考量周邊環境(永隆路)植栽一致性調整既有人行道\n喬木為黃連木。\n(二)新植6 棵喬木，植穴帶空間應至少留設 1*2 公尺(淨寬)\n長方形植穴，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n(三)本區人行道鋪面是否一併整理修復，並辦理認養事宜。\n(四)移植地點(或原基地內移植)需取得主管機關權責單位同\n意，方可移入定植。\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門廳開口改為北側，使建築物西北角開放空間成為完整的\n空間，爰此加強景觀設計，增加簇群座椅、遮蔭喬木、多\n樣且具季節色彩變化灌木及草花、照明；入口大門後退 1\n公尺左右；P.6-2 建築物 1 層平面圖：請釐清 1 層門廳範\n圍，勿經由資源回收空間；P.6-3 建築物各層平面圖： 請釐\n清 2 層門廳梯廳範圍。\n(二)西側人行道內側加植小喬木；地面層北向喬木目前種植位\n置採錯位，建議調整一致的方式配置處理，且以未開挖區\n種植喬木為佳；大樓入口位於重要轉角，建議轉角應該呈\n第5頁，共6頁\n現適當綠化；地面層綠化應全面降板設置，勿以花台型式\n設置；P.4-18 之剖面圖 B 與平面不符，剖面圖 B 出現花台，\n不甚妥當；臨永隆路之沿街綠地集中設置，車道側建議植\n灌木。\n(三)汽機車出入口加設對行人的警示系統；補充消防送水口及\n自來水錶四面材料；東北角庭園踏石改平順舖面的設計。\n公共藝術品加強設計並補燈光設計；補充與東側鄰地介面\n的處理方式。\n(四)補充地面層景觀剖面圖及公共藝術、案名牆，景石模擬圖；\n建議取消立招。\n(五)陽台格柵高度應遮擋 2 台 AC 以上設計；取消地下 2 層戶\n空調附掛牆，使電梯外側之挑空更具通風效果；因應低碳\n議題，屋頂增設太陽能板。\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n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n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n版本。\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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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1/2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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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11006_A.pdf",
    "minutes_pdf": "11211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南興段 32 地\n13：40~15：10\n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n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大慶段 98、99、\n110、111、112、113 等 6 筆地號(第一\n15：10~16：40\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南興段 32 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n10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77.34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n過：\n(一)套繪基地周邊道路植栽，基地植栽種類應配合週邊\n第1頁，共4頁\n環境整體搭配；喬木覆土確實降板勿以土坵形式滿\n足覆土深度之規定；垃圾清運空間及機車車道勿採\n植草磚為鋪面。\n(二)街道傢俱座椅考量舒適性調整鈍角設計，並考量高\n齡友善性以簇群式形式設計；取消樹立式招牌；公\n共藝術高度(不含基座)應達 1.8 公尺以上；投樹燈減\n量設置；減少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夜間照明時段；車\n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三)北側垂直綠化調整為耐陰植栽種類；屋頂層臨南興\n園 路 側 增 植 小 喬 木 並 考 量 安 全 及 防 墜 調 整 植 栽 設\n計；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化維管方式說明。\n(四)裝飾物專章全面補充剖面圖；2 層出入口雨遮深度降\n為 2 公尺以內；依規檢討 1 層夾層設置；垃圾儲存\n空間增加通風設計；檢討臥室面積達 2 坪以上。\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增加南興園路第二排的綠化。\n(二)行動不便車位建議調整至地下 1 層。\n(三)汽車道只有 3.5 公尺，上下行宜有燈光作車行管制。\n(四)地上 2 層露台綠化、各層垂直綠化請依規檢討覆土深、防\n墜設計，花台設於臥室、客廳、廚房、廁所外，剖面應都\n不同，請補充圖面並標示台度高、覆土深、欄杆高度。\n(五)安全梯之門扇應朝避難方向開啟。\n(六)店鋪正面式招牌請依面寬之 2/3 檢討。\n(七)道路截角及其兩側各 2~3 公尺範圍施工圍籬應鏤空，以維\n持人行安全。\n(八)屋突 3 層鐵爬梯上屋頂平台位置請標示 。\n(九)街道傢俱建議有適當扶手以符合通用設計。\n(十)平面 B 的自然光線不足，請評估。\n(十一)調整噴灌系統勿噴灑至馬路側。\n(十二)P.4-25 灌木圖例遭遮蔽處請修正。\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98、99、110、111、112、113 等 6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073.8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 本案臨 15 公尺東興二街側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再予植栽綠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本案於地面層東側臨 10 公尺慶順二街設置 1 處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 年 10 月 30 日內授國建管\n字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建築物 2 樓同意以屋簷\n形式設置檢討免計容積。\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慶順二街側戶數至少二分之一申請宜居建築；套\n繪基地東側排水道用地喬木植栽位置及補充植栽表\n第3頁，共4頁\n(含植栽名稱及花期花色)，並與基地景觀整體規劃\n設計；東興一街側增植 3 株以上喬木；縮減東側基\n地臨停駐車彎車道寬度至 4 公尺以下並於門廳前增\n植喬木；喬木覆土確實降板。\n(二)基地西側開放無障礙人行通道、增植喬木及安全照\n明，並於兩側出入口設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慶順\n二街側增設簇群式街道傢俱；投樹燈減半設置；公\n共藝術補充燈光設計。\n(三)陽台增植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屋頂層及 2 層露臺\n增植小喬木；增設太陽能板及儲能設施。\n(四)認養基地北側公有人行道，並優化公有行道樹。\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汽機車出入口請加強警示設備。\n(二)請加強立面框架的設計。\n(三)地面層綠化應全面降板設置，勿設置花台或路緣石。\n(四)玻璃欄杆建議脫離樓板，提供植栽滿溢的生態立面，而不\n是將植栽圈養在玻璃瓶內，請調整欄杆細部。\n(五)請注意空調配置的效益避免陽光曝曬。\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n請標示，並請檢附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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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1/2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98次",
    "meeting_id": "11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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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11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禮段 210、211\n9：10~10：10\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49、50\n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n10：10~11：10\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第三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961、\n961-1、962、963、964、966、967、\n11：10~12：10\n969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禮段 210、21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223.01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勵容積總量 4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且容移\n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設置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建築基地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大墩四街)設置機車出\n入口，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7頁\n(七)依「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規定，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n尺，同意設置。\n(八)依「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南側）細\n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點規定，基地\n南側 4 公尺帶狀公共開放空間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東 北 側 加 強 景 觀 設 計 並 增 設 街 道 傢 俱 形 塑 停 留 節\n點；東側供公眾通行使用於出入口兩側設置供公眾\n通行告示牌；大廳出入口增設簇群式街道傢俱；基\n地西側增植喬木。\n(二)2 層露臺加強綠化；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三)縮短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夜間照明時段；投樹燈取消\n設置；考量年長友善調整街道傢俱高度並增設扶手。\n(四)施工車輛暫停區內部化確實落實；基地兩側機車出\n入口調整為單進單出並於出入口側設置聲響式警示\n設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地面層機車格位可考量集中設置，並標示尺寸及通行方向。\n(二)請檢視南側垃圾回收場與行人關係。\n(三)請檢討位於兩棟間之喬木是否有良好生長環境 。\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請修正圖 16 基地位置名稱（惠“禮“段）；圖 19、圖 20、\n圖 21 等圖示名稱（蜂鳴式“警“示燈）。\n(二)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確認事項請確實填寫。\n(三)依危老獎勵審查表，本案申請銀級智慧建築，請於申請書\n勾選智慧建築並補充智慧建築設計專章。\n(四)請於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確實標註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n並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資料。\n(五)P.4-30，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n(六)P.4-8，車道上方露臺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大仁段 49、50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臨 25 公尺主要道路(環河路)側設置機車車道出入\n口，同意設置。\n(六) 臨 20 公尺永隆路側、25 公尺環河路側(車道出入口\n旁)之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沿街面植栽延續性說明 (周遭街廓植栽種\n類調查)並應呼應水岸生態。\n(二)捐贈車道出入口號誌(新增)及東北兩側道路繪製行\n穿線，後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基\n地東側沿街面增植 1 株喬木；街角廣場增加綠化設\n計(增植灌木或草皮並減少硬鋪面)。\n(三)基 地 西 南 側 帶 狀 空 地 增 加 休 憩 停 留 設 計 ； 街 道 傢\n俱、公共藝術及案名牆元素整合設計；空調格柵採\n全遮蔽(空調室外機)設計；全數取消投樹燈。\n(四)東北及西南側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n第3頁，共7頁\n化並補充維養說明；屋頂層西側小喬木增加高度；\n露臺及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並標示覆土深度；\n立面色彩微調(增加明暗對比)。\n(五)地面層車道出入口鋪面以人行為主勿以凹凸材質設\n計；補充標示機車停車位尺寸及動線，無障礙車位\n應鄰近梯廳；機車需供比過高應提出改善策略；施\n工車輛暫停區內部化確實落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加強基地後側帶狀綠帶與實際居民活動可及性與使用性的\n連結。\n(二)垃圾集中場位於沿街步道中心，建議考量調整位置 。\n(三)B 、C 戶客廳、臥室與浴室間建議考量視覺隱私性設計。\n(四)北側增加休憩節點及簇群式街道傢俱。\n(五)垂直綠化加強植栽多樣性；屋頂綠化增加植栽多樣性、遮\n蔭性小喬木及休憩座椅，並檢視草皮之合理性。\n(六)P .4-16， D 剖面綠地請維持 1:40 之坡度。\n(七)衍生人旅次推估引用大里區戶政資料，然基地亦鄰近南\n區，亦請整合南區之資料；另基地周邊之機車需供比為\n1:11，請研議相關問題分析及提供改善建議。\n(八)地面層之機車格位請標示尺寸、機車無障礙車位請調整於\n鄰近梯廳位置。\n(九)汽車停車場出入口採用“方案二：設置於永隆路”，需補充\n此出入口之車流動線與“興大南街”(8 公尺)之關係及相\n關交通管制方案。\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申請書其他欄位:交通影響\n評估案件(併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應屬誤繕，請修正。\n第4頁，共7頁\n第三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何安段 961、961-1、962、963、964、\n966、967、969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32.95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建築獎勵 2043.96 平方公尺(40%)，超過基準容\n積 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地面層南側臨 60 公尺台灣大道二段側設置一處駐\n車彎，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基地與鄰地(何安段 953、958 地號)車道出入口\n及交通動線交織之安全性說明；施工車輛暫停區內\n部化確實落實。\n(二)套繪基地全街廓及鄰地(何安段 953、958 地號)退縮\n空間、植栽種類等，本案建物立面、材質及夜間燈\n光應與鄰近都審案件採和諧設計；臨台灣大道二段\n側夜間燈光加強自明性。\n第5頁，共7頁\n(三)臨台灣大道二段側喬木、露臺、垂直綠化及屋頂層\n植 栽 應 配 合 基 地 週邊 植 栽 種 類 選植 具 有 特 色 性植\n栽；2 層露臺選植雲南黃馨加高覆土深度並以透空\n欄杆設計；考量植物生長環境陽台採降板設計，並\n標示覆土深度；屋頂層桂花考量植栽生長適宜性調\n整設計。\n(四)地面層減少投樹燈設置，反樑處種植喬木應考量覆\n土深度調整設計；加大地面層臨 8 公尺四川西二街\n行人空間，以降低量體造成之壓迫感；公共藝術配\n合整體環境重新設計，與台灣大道軸線相呼應。\n(五)加強地面層東、西 2 側通廊安全照明，考量人行空\n間增加街道傢俱及調整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地下室開挖範圍大，應留意北側喬木有無足夠的根系生長\n空間；沿街步道少遮蔭， 。增加前院綠化；街道傢俱考量\n高齡友善、社交互動需求調整設計；P. 4-14 綠地與鋪面有\n凸起，請順平。\n(二)車道 60 度檢討錯誤，請修正；汽車停車場出入口採用“方\n案二：設置於何厝街 6 巷“，需補充此出入口之車流動線\n與鄰地“達麗建設”之汽車出入口關係及相關交通管制方\n案；標示地面層之機車格位尺寸。\n(三)補充台灣大道臨近植栽資訊，延續空間形象；沿台灣大道\n側的整體都市意象，包括人行道、前庭景觀、立面、垂直\n綠化（白水木不夠積極）、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應有系統\n性的規劃說明；台灣大道的軸線性太重要，建議人行道寬\n度應一致；檢視灌溉系統、2 層露台、垂直綠化懸垂植物種\n植方式、種類的合理性。\n(四)台灣大道應該導入適當的商業行為，否則商業的連續性是\n斷裂的。\n(五)西向空調機的效益差，未來建議避免；P 6-34 裝飾物專章\n第6頁，共7頁\n的 B 剖面應留意適法性問題；通往地下室的特別安全梯，\n其門扇開啟方向有誤(地上 1 層、B 地下 1 層、地下 5 層)。\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未檢附會辦公文及回應對照表。\n(二)本案倘未達交評併都審規模，請勿勾選申請書該欄位；申\n請書應提委員會確認事項勾選宜居建築第 1 條，未提審項\n目，請修正；申請書建築物色彩誤標示深色、淺色，應與\n後附建築物圖面一致，明確標示色彩。\n(三)P.2-2，確認基地周邊樓層數為 16F 或 14F。\n(四)P.6-2，機車停車空間服務達 50 部以上之車道應為雙向車\n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機車停車編號 100、99 旁\n寬度 215 公分，補充合理性說明。\n(五)P.4-14，剖面圖 A 與平面圖不符，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標\n示錯誤。\n(六)P.6-25，屋頂曬衣架四周設置擋風玻璃型式與通案性不\n符，請依規設置。\n(七)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1/2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1月第4次",
    "meeting_id": "11211009",
    "agenda_pdf": "11211009_A.pdf",
    "minutes_pdf": "11211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1126、1158、1161、1162、1126-1\n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n請審議。\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和段 3-1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n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三塊厝段 1126、1158、1161、1162、1126-\n1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n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4)，請補充店鋪之機車位檢\n討計算式。\n(二) 容移要點第 18 點(P.5-2-3)，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n第1頁，共12頁\n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n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7，免指定建築線未簽\n證。\n(二) 建築圖說：\n1. 甲乙戶外安全梯開口請檢討距離 2 公尺。\n2. 甲乙戶外安全梯外之樑於 1 層平面圖未計入建築\n面積。\n3. 1 層平面圖塗色為黑色部分，請修正。\n4. 地下室車道線請繪出。\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 似有曬衣構造物，未\n文字註記。\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超過基準容積 20%，環境友\n善對策提起審議。\n2. 本案危老獎勵容積率是否已取得許可，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植栽平面配置圖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n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第2頁，共12頁\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三角種植法。\n(三) 街道家具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n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椅\n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P4-7-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n牌廣告 3 處、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本案以天然原石(不規則形)設置案名牆，非屬空地\n樹立廣告，得免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10 月 2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302285\n號函核准，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9%，依都市計\n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例第 47 條之 1 規定申請高度\n比放寬為 1:1.75。\n(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n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結構安\n全住宅性能評估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n證書-銀級：6%」、及「取得無障礙環境住宅性能評估\n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計 10%，合\n計基準容積獎勵 39%。\n(三) 本案涉及同意放寬高度比 1：1.75。依據臺中市都市\n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高度比檢討認定原則，附帶條\n件如下：\n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 1 倍以上且屋頂綠化\n面積達 1/3 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立體\n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代。另應\n於立面設置立體綠化，其各層陽台、露台、花台…\n等立體綠化面積合計達基地面積 10%以上，並應\n第3頁，共12頁\n設置自動滴灌系統。\n2. 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20%，\n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四) 請補充上開附帶條件內容於計畫書中。\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48.32 平方公尺(30%)，\n加計危老獎勵 1524.08 平方公尺(39%)容積總量\n69%，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並應與綠覆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及街道傢俱結合樹立式廣告招牌\n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案名牆非提會項目請\n修正。\n5. P.4-7-9，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補\n充詳圖(尺寸、色彩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7-1，本案臨 20 公尺黎明路二段側設置 3 處樹\n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3 公尺容移退縮線範圍內有裝飾物，應依規檢討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2頁\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確認事項勾選宜居建築，請補充相關\n圖面提會審議。\n2. P.2-1，基地鄰接路名錯誤，請修正；P.3-3、P.4-3-\n3，建物立面圖名請以東西南北方位標示。\n3. P.3-3，危老回饋內容與 P.1-15 不符，請載明放寬\n高度比承諾事項如地面層增加法定數量 1 倍以上\n喬木、低碳車位等，勿以裝飾物及容移回饋內容重\n複計算。\n4. 補充危老會議紀錄公文。\n5.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認養公有人\n行道及公車候車亭等相關內容。\n6.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n7. P.4-4-1，羅漢松屬綠籬植栽，勿納入喬木數量檢討。\n8. P.4-4-10、P.4-5-5，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減少投樹燈\n數量。\n9. P.4-5-3，本案曬衣架 A、B 部分設置沖孔板，請取\n消設置。\n10. P.4-5-6，補充大灌木覆土深度及安全防墜圖面說\n明，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n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n11. P.4-6-1b，灌木覆土深度不足，請依規檢討至少 40\n公分以上。\n12. P.4-7-2，標示正面式廣告招牌寬度尺寸。\n13. P.4-7-7，圖面標示候車亭，與其他平面圖標示遊\n具不符，請釐清。\n14. P.4-7-11，消防送水口結合水錶長度約 322 公分，\n是否過長具阻隔性請補充合理性。\n15.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範圍有公車亭及站牌是否\n重新設計或調整位置，請補充說明。\n16.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第5頁，共12頁\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例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7. 申請書、土管第七點檢討實設容積率應計入危老\n獎勵面積。\n18. 法令適用日為危老核准日 112 年 10 月 24 日。\n19. 補充建照套繪圖。\n20. P.2-1，黎「民」路誤繕修正。\n21. P.3-2-3，垃圾清運量統計推估應改為 110 年版\n22. P.3-3、P.6-8，裝飾板回饋、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危老放寬高度比附帶條件應分別臚列，\n不得重複檢討。\n23. 補充施工綠圍籬詳細綠化圖說。\n24. 機車停車空間編號 51-52-86-87 之間車道服務量\n超過 50 部，車道寬度應增加為 250 公分以上。\n第6頁，共12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3-1 地號土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修正採用 112 年 11 月 20 日「變更臺中\n市都市計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範圍 -\n廍子地區)細部計畫(部分文中小用地(文中小 3)為\n社會福利設施用地)(配合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書」版\n本檢討。\n(二) 有關法令檢討請補充對應頁碼，以便對比。\n(三) 使用分區證明文件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建蔽率不得大於 60%，容\n積率不得大於 400%。\n(五) 依 112 年 11 月 20 日公告發布「變更臺中市都市計\n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範圍-廍子地區)\n細部計畫(部分文中小用地(文中小 3)為社會福利\n設施用地)(配合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書」修正土管要\n點，為確保社會住宅所在地區環境及公共服務品質，\n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應考量風廊規劃，並提委員會審\n議。\n(六) 本案北側臨接廣場用地，請補建築線指示圖說或建\n築師簽證，另本案依土管規定退縮範圍請於圖面標\n示。\n(七) 社會福利設施及附屬空間需求應俟本府與住都中\n心研商確認，並配合規劃留設後，再行提會審議。\n第7頁，共12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公告請補充說\n明及建築師簽章。\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所附分區證明及都市計畫圖說之使用分區為文中\n小用地，與報告書內容不符。\n2. 本案設置幼兒園，基地鄰近是否有八大行業類別\n請確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建築退縮及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倘經委員會同意後，\n依決議留設方式留設。\n2. 請確認土管第 15 條規定自行車道留設部分是否已\n經本府交通局審議。\n3. 屋突層雲狀屋頂用途性質為何 ?投影部分是否應\n計入建築面積。\n4. 各層平面圖請補充空間用途標示。\n5. 請補充安全梯性質標示及相關檢討。\n6. 請補充各層緊急進口及救災通路相關檢討。\n7. 請補充高度比及陰影相關檢討。\n8. 建議申請宜居建築設施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n未核定)，審議報告書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n(二) 請補充 112 年 11 月 3 日交評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回\n覆對照表。\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10，喬木配置平面圖，\n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n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n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設計，臨建築物旁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生長空間，並將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覆土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第8頁，共12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請載明設置數量、位置，於剖面圖標註招牌廣\n告主體突出牆面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另招牌廣告須設\n置於建築物外牆，本案招牌後方無牆面，不符規定。\n(二) 另本案於建築物外牆設置建物名稱標誌，應屬正面\n式招牌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n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本\n案臨 10 公尺、20 公尺及 30 公尺法定退縮範圍，\n未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建築立面基座設置案名牆，補充細部設計\n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事項請確實釐清，非屬\n提請委員會事項請勿勾選。\n2. 委託書委託人請簽章。\n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圖請更新至最新版\n本。\n4. 請補充人行道認養計畫相關內容(包含範圍、時程、\n工項、金額等)。\n5. P.3-5，請補充垃圾清運動線。\n6. P.3-9，1 層景觀配置圖請套繪喬、灌木及鋪面圖例。\n7.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10、8 及 5.5 公\n第9頁，共12頁\n尺)、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例。\n8. P.3-10，公有行道樹及基地內喬木植栽表請分別製\n作計算。\n9. P.3-14，綠化困難面積扣除車道及消防面積，請釐\n清。\n10.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降版順平設計。\n11.P.3-18，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請補充基地西\n側中庭覆土深度。\n12.P.3-18，目前僅有北側及中庭剖圖，請再補充東\n西南向臨路側剖面詳圖。\n13.法定退縮範圍內請降版設計，不採高出地面之花\n台型式設計。\n14.P.3-21，請補充屋頂層景觀覆土深度，並標示花\n台座椅尺寸。\n15.P.3-23，垂直綠化剖面請標示覆土深度，補充植\n生牆攀爬網詳圖，羅漢松非屬喬木請修正。\n16.P.3-29，進排氣口請依都審規範檢討，排氣不得\n排向人行動線位置。\n17.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通案性原則，設計長度為店舖\n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n設計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n1.8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n18.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依最新發布版本檢討。\n19.P.5-46，停車位請標示尺寸，並補充車道寬度及\n通行方向。\n20.停車空間應依通案性原則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n適當位置。\n21.請補充太陽能光電板設計詳圖及位置。\n22.量體透視圖與平面配置圖不符，請釐清本案是否\n設置臨停駐車彎。\n23.P.6-1，「交坪審查會」文字誤繕，請修正。\n2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第10頁，共12頁\n圖例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5.請衡量充電車位需求。\n26.幼兒園、托嬰中心接送尖峰時間是否留設地下室\n避車空間，避免交通瓶頸。\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10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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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n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n13：40~16：20\n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車站\n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n旅館及商場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20~16：30\n16：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n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n旅館及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二期開發計畫)暨整體計\n畫(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基地與周邊區域空中廊道及地面層人行動線\n系統專章檢討；補充交評意見回應對照表、本案開\n發後對 74 號快速道路衝擊因應改善策略及基地停\n車外溢之解決措施。\n(二)停車場動線應將停車空間與車道分流優化設計以\n提升停車效率；停車場採智慧管理系統並以顏色區\n分停車區域；補充行李寄放空間及接駁規劃內容。\n(三)1 層景觀加強喬木種類多樣性及代表台中之主題性\n設計(例:生態棲地、水文筏仔溪或休閒停留)；補\n充基地與筏仔溪連結性說明(含自行車動線)。\n(四)補充基地及鄰近建物(含高鐵站月台)天際線及模\n擬說明；架空走廊設置人行輸送帶、增植小喬木及\n複層式綠化設計，並補充空橋連結至地面層之方式\n及大剖面圖說(標示架空走廊寬度，人行淨寬最大 6\n第1頁，共7頁\n公尺為原則)；加強露臺休憩節點設計。\n(五)街道傢俱座椅考量年長友善調整高度、增設燈具，\n並考量人流動線調整位置；公共藝術 A 採簡潔設計\n(取消雕塑鳥)，公共藝術 B 加強友善親近性，補充\n公共藝術 C 臉部表情圖說及結構安全性說明。\n(六)增設綠能設施；加強建築立面玻璃帷幕節能策略；\n補充廣告招牌設計內容(含燈光、尺寸及位置等)。\n(七)補充旅館客群設定；補充會展空間設置於 5 層之人\n潮疏散及動線系統計畫；依規檢討總樓地板面積。\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補充辦公室、旅館、立體停車、商場、會展與高鐵、捷運、\n國道公車、公路客運、市區客運、計程車、汽機車停車之\n間相互連通人行步道系統說明。\n(二)整體景觀設計請分區設計特色，並分別說明與台中之關係。\n(三)總樓地板面積限制規定請再檢討釐清。\n(四)廣告招牌補充燈光設計，並避免產生炫光。\n(五)請補充空中廊道結構、綠化、座椅、燈光等相關圖面。\n(六)空中廊道宜有行動不便電梯與地面層相連，建議商場各樓\n層增設電扶梯。\n(七)基地開發整體構想建議：\n(1)此基地之開發可考量以建立“臺灣門戶標竿“為目標，結\n合人本環境之低碳示範、中台灣觀光轉運中心，並整合筏\n子溪構建水岸門戶特色建築，以吸引國內外企業總部及相\n關商業、娛樂設施進駐。\n(2)高鐵周邊大型開發宜具有整合多元運具功能，包含高鐵、\n臺鐵、捷運、國道客運、公路客運、市區客運、計程車、\n汽機車停車需求等，並針對上述多元運具建立良好的轉乘\n銜接之複合式服務。\n(八)整體交通規劃建議：\n(1)基地周邊區位發展定位：\n1.落實 TOD 概念並以低碳示範區開發，建議結合完善人本\n環境、迎賓廊道及筏子溪自行車道，結合遊憩功能及串\n第2頁，共7頁\n聯周邊轉乘服務。\n2.具備國際門戶意象吸引國內外著名企業進駐，透過公共運\n輸串聯機場或港口，塑造國際特色之運輸轉乘服務。\n3.導入智慧城市技術應用，如提供電動自駕車或小型個人運\n具(點到點)、停車預約系統等。\n4.筏子溪東側聚落及鋼樑場、兵工廠、烏日啤酒廠及烏溪兩\n岸水域，建議市府相關單位透過基地周邊之交通改善一併\n進行轉型。\n5.水岸門戶(筏子溪)結合轉運及地標性之特色建築，配合沿\n岸豐富生態及景觀商業開發，成為未來人潮聚集區域。\n(2)基地周邊交通配套措施：\n1.對於降低開發後交通衝擊的改善方案，應進行事前事後之\n交通改善策略之周邊道路服務水準變化模擬分析，並採強\n化公共運輸服務為目標（本案交通衝擊分析期望公共運輸\n使用率可以達 40％），以確認方案之具體成效。\n2. 由於現有基地聯外道路有限，建議透過公共運輸服務解\n決交通問題，藉由區外攔截圈攔截私人運具並搭配軌道運\n輸接駁管，鄰近基地周邊 1 公里範圍外，以完善接駁系統\n服務；300 至 500 公尺範圍內則採完善人行空間串聯周邊\n設施。\n3.建議基地開發單位之交通顧問研擬整體交通改善方案並\n配合交通局執行交通管理系統策略，如台 74 線引道、高\n鐵站區周邊整體單行道及車道配置設計（尤其基地之停車\n場出入口配置）、停車費率、衍生停車需求管理、停車導\n引及預約管理系統。\n4.落實以人為本，於基地內建築設置立體通廊及人行空間串\n聯的可行性，以利透過人工地盤等空橋設施串連，打造完\n善的步行與休憩空間。\n(九)建議結合交通轉運機能進行商業空間、會展中心規劃設\n計。必須妥善規劃進出市區的公共運輸、接駁車，建議能\n有匝道直接連通高速公路。\n(十)會展中心設置於 5 層，僅依靠電梯恐難以服務大量人潮。\n第3頁，共7頁\n(十一)請補充說明本案戶外活動與季節風關係。\n(十二)車站-新烏日火車站，請更正為臺鐵新烏日站。\n三、臺灣高鐵公司意見：\n(一)P.3-6 第一期開發範圍中所述 69-5 範圍並非為土地公廟\n(69-1)。\n(二)P.3-6 空中穿廊專章中，未見高鐵 2 層出入口如何銜接商場\n空中穿廊之工程說明，無法評估對高鐵營運和三鐵防災避\n難疏散之影響衝擊。\n(三)原報告書要求修正之施工中臨時防災計畫相關內容，歷經\n多次討論會勘等作業，開發商均承諾檢討改善。本次提送\n報告書經檢視，除未依討論修正外，P.3-7 交通廣場規劃專\n章或 P.8-1 防災計畫中仍未見開發單位針對 69 地號交通廣\n場用地在施工期間防災計畫及三鐵旅客避難疏散空間調\n整和逃生動線等說明。\n(四)第 6 章交通影響之內容，請開發單位先依照 10/24 臺中市\n政府交通局所召開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各委員及出席單\n位意見進行修正說明。\n(五)P.3-16 自行車停車格位於汽車停車場內，出入恐與汽車交\n織，且周邊道路似乎缺乏自行車道之規劃。\n(六)P.3-18 站區二路現況畫有遊覽車臨停區，是否保留或填補\n為植栽，其影響高鐵車站緊急接駁安排，請開發單位確認。\n(七)P.3-21 圖面應修正，由於高鐵 4 號出口僅可由二樓跨越站\n區二路至開發用地，應無 1 層人行動線。\n(八)現況 69 地號停車位数量為 187 個，惟 P 3-9 僅指出 69 地\n號上之 138 個停車位將移至新設之立體停車場內，請說明\n差異。\n(九)前次都審報告中附件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內有說明依據「變\n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n站地區)書」之土管規定，扣除高鐵及台鐵已設置停車位數\n後，都審要求尚有汽車 743 席(2640-1724-360+187)將於本\n基地設置，但本次報告書中未見載明，請於報告書中說明\n設置位置。\n第4頁，共7頁\n四、交通部鐵道局意見\n(一)涉特建基地範圍剔除 69 地號之變更事宜（含使用面積、\n開發內容、高鐵車站需提供 187 個停車位之處理及防災避\n難計畫變更事項等），旨揭報告書檢討該地號之相關內容\n較為簡略，宜會請台灣高鐵公司檢視確認相關內容，俾利\n後續程序。\n(二)有關本案將西北側臨高鐵二路部分之附屬事業用地 （詳\nP.3-3，標示 A）變更為交通設施用地、將基地東北側與附\n屬事業用地相連接之交通設施用地（標示 B），變更為附\n屬事業用地（面積均為 601.64 平方公尺），於都設審議\n通過後，須報經本局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分割。\n(三)查本案可開發最大樓地板面積為 470,955 ㎡，惟都設審報\n告書提送之總樓地板面積為 611,168.18 ㎡，似將附屬事業\n開發之樓地板面積與其他使用面積分開計算，與都市計畫\n之總樓地板面積規定、109 年 10 月 28 日「高速鐵路臺\n中車站地區新高鐵段 69、70、71 地號事業發展用地開發\n經營案」開發規劃研商會議結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n計施工篇第 1 條第七款規定計算、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n111 年 10 月 17 日召開討論本案土管及建築法規研商會\n議決議及本案 2 次幹事會審查意見等未相符合。\n(四)本案開發量體龐大，請開發人依土管要點規定擬訂整體計\n畫及分期開發計畫，及約定期限（契約簽訂日起 5 年內）\n取得使用執照之開發內容，包括停車場及商場合計 12 萬\n平方公尺。\n(五)配合政府 2050 年淨零排放節能政策（建築能效 1 級或近\n零碳建築），宜補充建築能效、綠建築標章檢討並提升智\n慧建築標章等級（現為合格級），及無障礙環境檢討。\n(六)本開發案位於高鐵禁限建範圍 60 公尺內，後續請依鐵路\n兩側禁限建辦法規定提送設計、施工計畫書送高鐵公司及\n本局審查。\n(七)本區交通問題複雜，開發人應依交評意見修正都市設計審\n議報告書內容，另未說明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n第5頁，共7頁\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1-6 意見回應對照表回應項目:屋頂綠化請確實回應分棟\n檢討綠化比例，皆大於 1/3 之綠化比例則無須提請都審委\n員會審議，都審申請書請併同修正。\n(二) 法定退縮範圍標示人行步道淨寬 。\n(三)本案設置會展空間應於都審申請書使用用途載明。\n(四)建造科意見：\n（1）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40 條交通廣場面積 29416.38，\n數值之範圍請補充說明。\n（2）請清土管第 46 定義之建築物間連通，提委員會審查\n得免計入積之範圍為何?\n（3）本案法定退縮帶狀式開放空間應自建築線起計，請\n修正。\n（4）本案設置大型停車空間於(71 地號)是屬交通設施，設\n置為旅館之停車空間且為地面層不計入停車空間面\n積，得否能設置附屬事業停車空間，請釐清。\n（5）商場與商辦設置空中穿廊位置仍未修正，平面圖說\n為 5F 與全區配置為 7F，請釐清並修正。\n（6）本基地供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總樓地板面積為\n470955 平方公尺，仍未詳實檢討(仍超過)，且機車可\n扣除面積部分，請詳列計算式，請重新檢核並修正釐\n清。\n（7）地下室開挖率認定方式，69、70、71 地號等 3 筆土\n地倘視為一宗基地並採「分別計算，集中留設」，其\n實際留設情形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仍請檢討\n各地號配置停車空間之數量及面積。\n（8）建築面積數值仍檢討有誤，請補充是否設置人工地\n盤部分，請釐清修正。\n（9）高層建築物專章請更新法規版本。\n（10）本區依規應檢討防空避難室。\n（11）緊急進口及通路仍未檢討。\n（12）旅館地下 2F 用途全為儲藏室，請依規檢討空間名\n第6頁，共7頁\n稱，且本棟安全梯部分請通達各樓層。\n(五)城鄉計畫科意見：\n（1）P.3-2，報告書內表示本案為避免開發後造成周遭地\n區車流雍塞，將基地臨路之部分範圍作為交通設施\n(站區道路)使用並與計畫道路相連接，其道路工程設\n計是否符合規範、地下管線銜接、後續維管單位等事\n宜建議應由本府道路主管機關建設局表示意見。\n（2）P.4-3，土管要點第 40 點(一)4，站區應提供之停車數\n量依據 109 年 10 月 8 日鐵道局召開研商議所載，已\n調整為汽車位 2640 個，機車位 1611 個，本次修正報\n告書內容雖已將鐵道局召開研商會議紀錄補充於土\n管檢討章節之附內容，惟仍請於土管要點之檢討內容\n以文字詳細說明檢討結果，並確實檢討本案供附屬事\n業使用之建築物是否於「建築基地內」「自行留設」\n足夠之停車空間。\n（3）P.5-2，右邊表格停車數量檢討結果之附屬事業法\n定、實設停車數量，與 P.5-9 之數量不符，依 P.5-9\n附屬事業停車數量表格所載僅有法定數量，自設數量\n皆為 0，應請申請人再確認並修正。\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7:00)\n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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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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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11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自由段六小段\n1-1、1-14、1-30、1-31、1-32、1-33、\n1-38、1-41、1-42、1-43 地號及重慶\n9：10~10：10\n段六小段 5-10、5-11、5-21 等 13 筆\n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7\n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n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涉文資法第 38 條審議\n第二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n10：10~11：10\n地(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教室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大里區西榮段 73、74、78、\n78-1、79、80、81、82、83、84、85、\n86、87、138-1、142、143、201-4 等\n11：10~12：10\n17 筆地號(住宅區及農會專用區)地上\n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及休閒運\n動中心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中區自由段六小段 1-1、1-14、1-30、1-31、\n1-32、1-33、1-38、1-41、1-42、1-43 地號及重慶\n段六小段 5-10、5-11、5-21 等 13 筆地號(第一種及\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 -涉文資法第 38 條\n會同審議\n決議：\n一、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俟文資處審議同意(加\n邀虞委員承宗及李委員麗雪出席)後通過：\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基座再簡化設計 (取消折板設\n計)。\n(二)調整大門出入口階梯綠化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 (增\n加灌木)；調查台中公園老樹並與基地植栽相互呼\n應。\n(三)公共藝術增加互動性重新設計並調整位置；全數取\n消投樹燈；街道傢俱配合古蹟元素調整；減少立面\n夜間照明亮度。\n(四)2 層及 26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垂直綠\n化小喬木覆土應達 70 公分以上；考量使用性調整屋\n頂層步道動線。\n第1頁，共7頁\n(五)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 iBike 站點及基地至公共設施\n人行動線剖面分析；標示機車車位尺寸、車道寬度\n及指向線；車道出入口及停車閘道處增設聲響式警\n示設施；補充施工運土車輛及相關施工車輛之影響\n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設置為原則。\n(六)補充 2 層空間名稱；1 層入口階梯檢討設置扶手。\n(七)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部分：\n1.量體過高且突兀，立面造型及色彩應再簡潔設計。\n2.基地旁為臺中公園日月湖，開挖工程之擋土及支保\n作法宜更謹慎，並應補充古蹟(湖心亭)監測計畫。\n3.公共藝術過於具象，應考量台中公園文化發展脈絡\n重新設計。\n4.喬木種類應延續及呼應台中公園之樹種。\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都市設計部分)：\n(一)2 層空間用途名稱應明確標示，並依規檢討樓地板面積及容\n積。\n(二)地下 1 層之汽車與機車進出衝突點及地下 2 層至地下 5 層\n各樓層之上下匝道車流衝突點周邊，請加設聲響式警示設\n施；請敘明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施工時間、施工概況、\n砂石、運土車輛交通路線規劃、施工期間交通影響分析、交\n通維持方案研擬），並規劃及標註各施工階段之施工車輛暫\n停區及落實施行。\n(三)垃圾清運動線內具高差，且與機車道部分重疊，應再檢討\n並加強安全警示。\n(四)本案應調查台中公園重要植物，地面層、地上 2 層露台、\n屋頂、垂直綠化應與之相呼應。\n(五)地上 2 層露台增加 1 排開花小喬木，增加行人步行視覺美\n感。\n(六)屋頂景觀設計加強住戶休憩使用合理性，增加休憩座椅及\n遮蔭小喬木。\n(七)報告書全本中的總樓地板面積有多個版本，請檢視後修正\n第2頁，共7頁\n；P.1-8 本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標題應為不\n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修正。\n(八)公共藝術底座形狀須協調，並請考量公共藝術造型是否與\n文化資產相應及色調是否協調。\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文化資產)\n(一)本案巨大的開發量體，對於緊鄰的臺中公園內相關文化資\n產，未來必然會造成巨大的視覺景觀衝擊，如何提出低調\n的設計內容，尊重既存環境與文化資產，應該是規劃設計\n單位應當努力的方向。\n(二)都市開發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間衝擊影響，本案似乎尚未針\n對文資法第 38 條：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n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n之事項，逐條提出因應對策與案例評估。\n(三)目前資料中有關市定古蹟與歷史建築分析，只是基本文資\n相關資料彙整；視角分析中，例如湖心亭周遭視角分析中，\n已經顯示本案巨大量體，視覺影響頗大，且造型奇特，立\n面元素過多。\n(四)立面造型說明無法說服與湖心亭之視覺關聯性，不符合文\n資法第 34、38 條的旨意。\n(五)建議尋找國內外相關案例，說服新建巨大量體如何可以使\n得鄰近文化資產，依然維持一定程度主體視覺景觀。\n(六)本案視覺衝擊甚大，建議辦理公開說明會。\n(七)本案基地鄰接臺中公園、1 處古蹟、3 處歷史建築，區域多\n屬開放空間、休憩綠地，而本案地面 27 層、地下 5 層，由\n臺中公園往基地測觀之，其量體略有過高、突兀之虞。\n(八)由 P1-4 之 E4、E5 視角模擬圖內容分析，本案東北側立面\n作法略有影響湖心亭外觀意象之虞。\n(九)基地旁為臺中公園日月湖，且地面 3 公尺以下即為卵礫石\n層，開挖工程之擋土、支保做法宜更謹慎。\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P.1-3-1 第 584 次委員會意\n見回應對照表之內容檢討不全，請修正。\n第3頁，共7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n教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取消北棟建築，涉及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計畫\n變更，以專章檢討補充變更前後內容，同意通過。\n(二)本 案 變 更 項 目 為 地 面 層 以 上 總 樓 地 板 、 建 築 物 高\n度、景觀設計、建築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地面\n層綠化植栽數量及種類配置、增設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公有人行道考量公車站供交通局設置候車亭。\n(二)檢討設置臨停空間。\n(三)補充水生植物剖面詳圖；陡坡栽植懸垂性開花植栽。\n(四)街道傢俱考量高齡友善調整高度；補充公共藝術夜\n間燈光計畫。\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二、三期考量使用需求增加停車空間。\n(二)補充說明金屬屋頂綠化構造形式及維管方法。\n(三)評估基地與東側街廓設置人行地下通道設置計畫\n(四)本案分照申請，有關分照的各項檢討請依規檢討。\n(五)植栽季節設計構想於配置時應確實落實。\n(六)北棟建築取消涉及分期期程未修正，113 年已無法完成建\n議新增一期程或劃入第二期。\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人係財團法人逢甲大學，用印有誤請修正。\n(二)P.4-12.2，請標示增設水錶位置及消防送水口設計詳圖。\n(三)P 209，補充技師簽證日期 。\n第4頁，共7頁\n第三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西榮段 73、74、78、78-1、79、80、81、82、\n83、84、85、86、87、138-1、142、143、201-4 等\n17 筆地號(住宅區及農會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n商場、辦公室及休閒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檢討行穿線配置合理性。\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確實降版；喬木米徑加大為 12 公\n分以上；臨路側先栽植喬木再行留設 2.5 公尺以上\n人行步道淨寬設計。\n(三)新仁路側栽植雙排喬木；基地西側迴車道寬度縮減\n增 加綠 化 面 積 並 重新 設 計 ； 機 車道 取 消 植 草 磚設\n置；基地東側加強景觀綠化設計，增設休憩停留點\n並留設通達新仁路二段及新仁路二段 241 巷人行步\n道並於出入口兩側設置公眾通行告示牌；基地南向\n地界線側增植喬木。\n(四)申請宜居建築並增加垂直綠化設計；建築立面增加\n開窗及陽台設計，樑柱外露加強美化設計；加強空\n調格柵美化設計。\n(五)垃圾儲存空間區分商場與辦公室設置；檢討商場裝\n卸車位及無障礙停車位調整於鄰近梯廳處。\n(六)公共藝術配合在地性重新設計；街道傢俱採簇群式\n方式；縮減夜間照明的時段。\n(七)依規檢討北向日照及基地內通路合理性。\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增加臨停空間；另請釐清公車招呼站，有無高架或地下\n人行道。\n(二)正面入口硬鋪面過多，只需留設迴車道硬鋪面，或應妥善\n第5頁，共7頁\n規劃供市集用之活動廣場，其餘空間請確實降板綠化、種\n植喬木，設置休憩節點、街道傢俱。\n(三)商埸人員、卸貨區動線請加以分析；垃圾儲藏空間請與商\n場及辨公室分別設置，且垃圾儲藏空間規劃於地下室高\n度應 270 公分以上。\n(四)請補充基地 500 公尺範圍內至主要公共設施之起訖點行人\n路徑動線剖面分析，例如內新派出所、大明高中、光榮\n國中、大里公園、內新郵局、人行廣場等方向之行人動\n線。\n(五)請補充基地500公尺範圍內iBike站位及使用率分析；另補\n充交通技師簽名請註明簽證日期。\n(六)地面層之機車格位請清楚標示尺寸、行動不便車位規劃及\n機車車道寬度及行車指示標線請依規檢討；另無遮簷坡\n度 1/40，人行道與車道平順。\n(七)地面層機車進出衝突點及各樓層之上下匝道車流衝突點周\n邊，請加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請檢討地下一層編號 184 車\n位之妥適性；另建議導入智慧停車系統並開放公眾付費\n使用。\n(八)請補充 1/1000 之運土車輛交通路線；規劃及標示各施工階\n段之施工車輛暫停區並以內部化為原則及落實施行。\n(九)沿街鄰行穿線部分建議可適度部分為停等空間；屋頂層多\n功能會議室會有西曬問題，宜考量對策 。\n(十)出風口、消防送水口及公共藝術設置位置，請重新調整；\n另廣告招牌每戶一處並以實際面寬 2/3 檢討。\n(十一)請補充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危老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及\n對外開放停車空間應有無障礙停車位。\n(十二)請於中興路往新仁路之人行系統配合市集廣場規劃設\n計。\n(十三)本案申請人前後不一致，應為中華民國農會；另綠建材\n標章證書已過期，請修正。\n第6頁，共7頁\n三、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本案屬交通局審議交通影響評估案件，請修正申請書交評\n欄位勾選內容，並補充交評會議紀錄及修正回復對照表等\n相關資料。\n(二)本案屬危老重建案件，請補充危老審議會議紀錄及核准函。\n(三)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n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n表示呈現，請更新至最終版本。\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1/2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1月第3次",
    "meeting_id": "11211002",
    "agenda_pdf": "11211002_A.pdf",
    "minutes_pdf": "11211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提案報告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29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議。\n肆、 提案報告及討論：\n第一案：都市設計審議提會審議項目討論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及提案報告 1\n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29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P.1-1)、基地概況分析(P.2-1)都市計畫發布\n實施日期與文號有誤。\n第1頁，共12頁\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檢討說明之基準容積率數\n值不一致，請確認。\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P.5-5)，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n(四) 土管要點第 13 點(P.5-7)，請補充綠化面積檢討計\n算式、覆土深度參考頁碼。\n(五) 土管要點附圖(P.5-10)，請標示基地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建築線指定圖說，請補充建築線\n指定注意事項內容。\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6，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2 點法定停車位第 2\n類檢討有誤。\n2. P.5-10，遺址指定集列冊範圍示意圖，請標示申請\n基地位置。\n(三) 宜居建築：P.5-6，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n回饋辦法第 6、7 條補充檢討說明。\n(四) 建築計畫圖說：請補充防空避難室及緊急升降機檢\n討說明。\n(五) 裝飾物專章：裝飾柱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善回\n饋計畫提委員會審議。\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用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和汽機車位數不一致，\n請更正。\n(二)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容，請依「臺\n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n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第2頁，共12頁\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基地北側臨路植栽帶遮擋行穿線請調整配置，並依\n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n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n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n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n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1)，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26.75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請補充說明本次是否變更裝飾柱牆版\n專章，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請依規於申請書填寫\n提會項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依規於申請書\n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文心南九路側設置臨停駐車彎，請加強設\n第3頁，共12頁\n計說明並依規於申請書備註欄填寫，提請委員會\n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4-35，請補充冷氣空調設置位置及格柵遮蔽美化\n設計，並標示格柵間距。\n2. P.7-2~7-12，交通影響評估頁面圖片文字為亂碼，\n請修正。\n3. 1 層平面均請檢附各項範圍線之圖例以利對照。\n4. 請補充既有喬木植栽表。\n5. 請確認本案鄰地是否有其他新建案，應納入交通\n影響評估說明。\n6. P.4-27，屋頂附建曬衣架設施設置側面沖孔版尚非屬提\n會項目，應先取消。\n7. P.4-34，圍牆綠化請補充標示植栽種類。\n8. 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中市\n建築物綠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n築標章。\n9. 請補充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10. P.3-4、P.8-10，垃圾清運量統計推估應改為 110\n年版。\n11. P.3-6，人行道、行道樹認養應考慮配合行穿線提\n供無障礙通行。\n12. P.4-11，基地右側喬木應避免越界糾紛。\n13. 本案容積增加達 6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n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14. 消防雲梯車操作空間再確認。\n15. P.2-2 誤繕為「文新」南九路，請修正文字。\n第4頁，共12頁\n伍、 提案報告：\n提案報告一：都市設計審議應提會審議項目及注意事項討論\n案。\n說明：為提升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審議品質及效率，依現行\n相關法規彙整 各幹事應提會審議項目一覽表及個案\n應注意事項，俾利有效推動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進行。\n決議：\n(一) 請各科幹事確實依表 1 及表 2 內容於幹事會階段逐項檢核，\n倘表格內容有增減修正部分請各幹事主動提出，後續將滾動\n式調整。\n(二) 各幹事確認提會事項，請統一書寫於幹事意見第(一)項，並\n請轉知各科同仁知照。\n表 1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由本局各幹事確認提會審議項目一覽表\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1 容 積移轉量 第 9 點\n臺中市實施\n住宅單元外，接受基地放寬建築單元最小樓\n2 第 11 點\n都市計畫容\n地板面積\n基地境界線(不含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 積移轉審查\n線)至少退縮淨寬三公尺後建築，退縮地除 許可條件及\n3 第 14 點\n一、 外設施。(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其他審議通\n作業要點\n過之設施)\n城\n4 住 宅區放寬高度比至 2.0 第 7 點註 3\n鄉\n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放寬開挖 第 8 點第 3\n計\n舊有市區及\n5\n率(地下各層樓平均開挖率、單層) 款\n畫\n一至五期市\n科 因基地地形特殊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樓或 第 10 點第\n地重劃細計\n6\n退縮建築 11 款\n(三通)(一\n捷運或鐵路各車站出入口半徑 200m2 範圍內 階)土管 第 11 點第\n7\n減少汽車停車位之提供或設置 (112.07.27 2 款\n發布實施)\n南屯溪兩側因基地條件限制，放寬地下室開 第 21 點\n8\n挖規定。 第 3 款\n第5頁，共12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黎明新村社區因基地條件特殊，放寬建築退 第 21 點第\n9\n縮、建築物高度、斜屋頂。 4 款\n第 6 點\n10 最 高建築高度之限制放寬\n表 6-4 註 3\n全街廓開發應整體規劃，得訂定分期分區開 第 6 點\n11\n發計畫\n表 6-4 註 6\n供行人通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4 公尺，除其他 第 8 點\n12\n法令規定者外\n(三)\n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自行車停車架 第 8 點\n13\n等相關設施之規劃設計\n(四)\n水湳機場原\n址整體開發 第 11 點\n14 屋 頂綠化不足 40%，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者\n區細計(一 (七)\n通 ) 土 管\n水湳併區段徵收工程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暫時 第 12 點第\n15\n(105.10.24\n移植喬木\n10 款\n發布實施)\n第 16 點\n16 林 蔭大道(園道 3)招牌廣告物設置標準\n(三)3.\n黎明路以北之生態住宅專用區高度於 16 公\n尺或 4 層樓以下者，原則設置斜屋頂；基地 第 16 點\n17\n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或有其他景觀考量\n(五).\n者\n水湳國際會展中心之法定停車空間，提供交 第 18 點\n18\n通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者\n(二)2.\n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總容\n19 第 6-1 點\n新市政中心\n積上限得酌予提高\n專用區細計\n(六)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相關設施；(八)指定\n(四通)土管\n20 第 8 點\n留設迴廊；(九)變更騎樓區位、構造。\n(106.01.04\n發布實施)\n21 預 留架空(或地下)走廊位置及路線 第 9 點\n22 其 他：依土管規定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事項 各細計土地 -\n第6頁，共12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使用分區管\n制要點\n擬定后里都\n市計畫細計\n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n1 土 管 第8點(三)\n樓或退縮建築者\n(104.07.24\n發布實施)\n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 第 4 點\n2 擬定豐原地\n樓或退縮建築者 (十二)\n區細計土管\n第 5 點\n二、 3 停 車空間留設規定 (配合豐原\n1.\n綜 三 通 一\n第 6 點\n合 4 新 開闢學校用地操場設置 階 )(109.08\n(二)\n企 .26 發布實\n金融服務專用區倘因屋頂設置再生能源設 第 6 點\n劃 5 施)\n備，致屋頂綠化面積未符規定者 (五) 2.\n科\n擬定大雅地\n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 區細計土管\n6 第 4-3 點\n樓或退縮建築者 (108.11.14\n發布實施)\n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致無法依規定留設騎 擬定神岡地\n7 第4點(三)\n樓或退縮建築者 區細計土管\n(108.11.16\n8 停 車空間留設規定 第5點(二)\n發布實施)\n98 年 12 月\n三、\n30 日內授營\n建\n1 框 架式屋脊裝飾物 建 管 字 第 -\n造 0980231463\n號函釋\n管\n108 年度第\n理\n2 建 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10 次建築執 -\n科\n照審查作業\n第7頁，共12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及法令討論\n會\n臺中市建築\n除土管規定外，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無法依\n3 管理自治條 第 17 條\n本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設置\n例\n臺中市建築\n4 退 縮牆面線留設型式 管理自治條 第 24 條\n例\n5 垂 直綠化設施深度 第 4 條\n6 垂 直綠化設施分戶牆結合裝飾柱尺寸 第 6 條\n臺中市鼓勵\n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未採輕量化設計、\n7 宜居建築設 第 8 條\n透空率及立面長度未依規設置\n施設置及回\n8 造 型遮陽牆板設計型式 第 11 條\n饋辦法\n基地面積 1,500m2 以上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n9 第 13 條\n積達 1,000m2以上提出防災節能智慧化設計\n建築技術規\n10 公 有建築物未加倍附設停車位 第 59 條\n則\n110 年 8 月\n3 日府授都\n11 北 向日照檢討 建字第 -\n1100193668\n1 號公告\n110.12.24\n第 6 次建築\n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板併同設\n12 執照審查作 -\n置欄杆或綠化設施\n業及法令討\n論會議紀錄\n112年度第1\n地面層景觀框架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 次建築執照\n13 -\n板面積 審查作業及\n法令討論會\n第8頁，共12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會議記錄\n臺中市建築\n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同屋頂裝飾物設計限 物設置太陽\n14 第 6 條\n制 光電發電設\n施辦法\n15 其 他：依建築法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事項\n臺中市招牌\n四、\n廣告及樹立\n都市修復 1 正 面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設置限制 第 11 條\n廣告設置辦\n工程科\n法\n1 容 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第 13 點\n第 14 點第\n2 法 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設施物\n1 款\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應維持 2.5 公尺人行 第 14 點第\n3\n步道淨寬 5 款\n第 16 點第\n五、\n4 公 共藝術至少設置 1 處為原則\n1 款\n都\n第 16 點第\n市\n5 窗 口及地面層出入口遮陽避雨設施\n4 款\n設 都市設計審\n第 16 點第\n計 6 屋 頂綠化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議規範\n6 款\n工\n第 16 點第\n7 圍 牆高度及透空率\n程\n12 款\n科\n第 20 點第\n8 機 車停車位數量\n2 款\n第 20 點第\n9 選 擇次要道路設置車道出入口\n3 款\n第 25 點第\n10 建 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n3 款\n第9頁，共12頁\n都市發展\n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法條/依據 條號\n局幹事\n地下一層應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後始得開挖\n11 水湳都審規 第 17 點\n建築\n範\n12 智 慧建築等級 第 22 點\n13 基 地內原則一律設置綠籬圍牆 第 7 點\n14 地 下室開挖率 新市政中心 第 7 點\n都審規範 第 13 點第\n15 汽 車停車位達 300 輛應設置 2 組以上進出口\n1 款\n105 年 5 月\n27 日府授都\n一定規模以上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n16 設 字 第 -\n再生能源比例\n1050104136\n1 號公告\n除土管另有規定外，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 第 5、16、\n17\n80%。 32 點\n容積移轉量涉須提會案件，汽車停車一戶一\n18 第 25 點\n部為原則。\n19 水 湳地區文商區通案性原則 第 28 點\n14 期重劃區(整體開發地區單元 9、10、11) 本府都市設\n20 第 36 點\n通案性原則 計審議委員\n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設置頂蓋達 50%上， 會通案性原\n21 第 35 點\n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 則\n地面層臨建築線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n22 物 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得規劃基地內 第 35 點\n臨停駐車彎\n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設\n23 第 35 點\n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則\n其他：依都審相關規定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24\n事項\n備註：本表明列之各項應提會審議項目，係依照各科權管之法規彙整，嗣後\n如有增減將再增補修正。\n第10頁，共12頁\n表 2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由本局各幹事確認提會應注意事項一覽表\n都市發展局\n應注意事項\n幹事\n1. 都更案件及危老案件獎勵值，應載明計畫書。\n2. 都更案件及危老案件審查，請確認其核准函之附帶條件。\n都市更新\n3. 都市更新案件倘涉其他單位配合事項，應載明並納入計畫\n工程科\n書。\n4. 倘涉都市更新申請案件，俟都更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審定。\n建造管理科 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檢討。\n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案件之停車空間檢\n城鄉計畫科\n討。\n備註：本表明列之各項應注意事項，嗣後如有增減將再增補修正。\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臨時動議：無。\n捌、 散會(上午 9 點 50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1/1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48次",
    "meeting_id": "11211010",
    "agenda_pdf": "11211010_A.pdf",
    "minutes_pdf": "11211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長壽段 78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n第 587 次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議)\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區邱厝子段 148、148-68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4 層醫療大樓新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48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依第 542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n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7、98、98-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1頁，共2頁\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長壽段 78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 112 年 9 月 27 日第 587 次委員會決議，依應修正事\n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建築立面色彩(橘色部分)降低彩度設計。\n(二) 依 587 次委員會決議健行南一路街角及東側廣場確實\n降板設計並加強休憩活動功能；基地西側與綠地再調\n整整合設計；東北側採生態跳島型式設計；增加車道\n旁人行穿越動線(南北向)；基地西側及南側增加灌木\n種類。\n(三) 依 587 次委員會決議屋頂層增植小喬木，高度不小於\n80 公分並增加休憩傢俱。\n(四) 補充鄰地綠地與基地順平剖面圖說，綠地附近排氣口\n高度應達 2.5 公尺以上。\n第1頁，共6頁\n(五) 共享陽臺增加落地窗設計；入口雨遮及基座立面案名\n補充燈光設計；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地\n下室全面留設低碳車位充電管線架。\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西側與鄰地綠地鋪面應順平設計。\n(二) 公共藝術審查請邀建築師參加並建議採抽象及在地\n性設計。\n(三) 東側廣場街道傢俱應整合景觀及社宅居民活動使用\n設計，以提升社宅品質。\n(四) 西側植栽景觀加強美化設計。\n(五) P.5-11，照片與本案社會住宅，未來使用情境是否相\n符。請釐清。\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n1.P.6-28、P.6-29、P.6-30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2.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3.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n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n4.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檢視。\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並補充西側\n綠帶現有樹種。\n2.P.3-9：西側楓香建議調整位置以增加座椅遮蔭。\n3.P.3-10：灌木植栽表與 P.3-13 植栽總表無法對應。\n4.P.3-20：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n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3-21)，本案\n申請正面式招牌 4 處，請於剖面圖標示招牌主體突出\n牆面距離，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1 層排氣墩排氣方向請標示。\n2.里民生活廣場建議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n3.P.5-2，平面誤繕，請再詳實確認報告書內容正確性。\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區邱厝子段 148、148-683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4 層醫療大樓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廣告招牌，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2-2)，本案\n申請正面式招牌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再詳實填寫。\n2.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僅 需檢附 量 體透 視圖 變更 後版\n本。\n3.P.3-2，1 層資訊公開資料請補充沿街面喬木植栽種\n類、鋪面材質圖例。\n4.請補充工程進度。\n第3頁，共6頁\n第三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48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n說明：依 111 年 11 月 9 日第 542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n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公共藝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層與屋頂\n層綠化植栽變更、街道傢俱位置變更、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箱更換型式，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n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基座調整為圓形並補充夜間燈光設計及模\n擬圖。\n(二) 景觀斜坡應加強防止雨水沖刷流失設計，檢視剖面\nB、C 覆土深度之坡度合理性。\n(三) 建築立面色彩(橘色部分)降低彩度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2-3-1-a：喬木配置平面圖請\n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n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立面變更請補充變更面積單線圖。\n2.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本案為公共藝術併第一\n次變更設計案件。\n第4頁，共6頁\n第四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7、98、98-1 等 3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n層、屋頂層及建物立面綠化植栽變更、車道進出口位\n置、機車停車位減少 1 輛，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n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地面層綠化面積減少，同意採以增植喬木取代。\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標示變更前後喬木位置。\n(二) 屋頂層綠化面積不少於原審定面積。\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鋪面材料請注意防滑、止滑。\n(二) 車道出入口請增加對行人的警示燈。\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P.4-4-3a，請以紅色雲朵線圈選 1 層綠化配置變更內\n容。\n(二) 屋頂層景觀設計變更部分請確實雲朵圈選。\n(三) P.4-6-4a，垂直綠化陽台均請標示覆土深度。\n(四) 請補充工程進度說明。\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05 分)\n第5頁，共6頁\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3/11/1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95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1/1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95次",
    "meeting_id": "11210008",
    "agenda_pdf": "11210008_A.pdf",
    "minutes_pdf": "11210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32、\n9：10~10：40\n233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n965、966、969、970、971、972、973、\n974、975、976、977、979、989 等 14\n10：40~12：10\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32、233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84.23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 公尺，未達 1.8 公尺，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北側街角廣場加強景觀設計，街角旁綠地增\n加休憩停留簇群式街道傢俱設計；車道出入口(緩衝\n第1頁，共5頁\n空間兩側)增加阻隔性綠化設計；認養人行道範圍內\n喬木全數更新。\n(二)1 層相關平面補充公園及公有人行道(榮德路、安順\n東二街 2 側)喬木及植栽位置，並說明喬木植栽種類。\n(三)屋頂層鄰路側增植小喬木並應考量防墜設施，女兒\n牆高度自覆土表面計算高度應達 1.2 公尺；垂直綠化\n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及花台型式；立面及框架式植生\n牆應敘明材質，補充垂直綠化攀藤植栽槽剖面並敘\n明自動滴灌、排水及維養方式。\n(四)補充空調室外機之安裝安全性說明(安裝空間)；空調\n格柵適度調整(密度或色彩)以遮蔽空調室外機；補充\n公共藝術夜間燈光計畫。\n(五)補充基地到公共設施 300 公尺行人路徑剖面圖說及\n基地周邊 iBike 設施位置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n化應落實執行；確認無障礙停車位至梯廳人行動線\n寬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認養行道樹應與基地內景觀設計喬木對應，並考量\n四季色彩、花季等；調查全街廓及鄰近地區人行道\n及行道樹，並串聯形塑地區意象。\n(二)D、E 戶 2 座陽台採光面應考量未來使用便利性。\n(三)喬木支架建議採隱藏方式設計。\n(四)時程獎勵期限屆滿日期應為 112 年 11 月 8 日，並應\n於 113 年 6 月 8 日前領得建造執照，相關日期誤植\n請修正。\n(五)請補充棄土車輛進出動線圖說。\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3-12 等相關 1 層平面，車道出入口栽植行道樹，請確認\n圖面正確性。\n(二)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請標示。\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965、966、969、970、971、\n972、973、974、975、976、977、979、989 等 14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 案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量 2411.99(40%) 平 方 公 尺\n(40%)，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n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錶 等 設 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n過：\n(一)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地下 1 層汽機車\n交 通動 線 交 織 ， 加強 安 全 性 說 明； 補 充 基 地 周邊\niBike 設施位置分析。\n(二)供公眾通行告示牌納入本案全部供公眾使用範圍；\n地面層西北側及東南側非開挖範圍增植喬木綠化；\n臨 10 公尺敦和七街出入口處減少破口並延伸綠化\n帶設計；加大西北側簇群式街道傢俱開口；地面層\n南側增設街道傢俱。\n(三)取 消 地 面 層 東 側 北 段 及 北 側 整 體 性 防 火 間 隔 旁 圍\n第3頁，共5頁\n牆；大廳出入口旁之景觀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東側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步道加強友善性設計，加大\n兩側出入口以形塑街角廣場設計，並增設安全照明\n設備及轉角處增設街道傢俱。\n(四)車道出入口鋪面應與人行動線採順平設計；公共藝\n術基座以圓形設置，並補充夜間照明設備。\n(五)臨 10 公尺敦和七街側之擋土設施調整高度至 60 公\n分以下，並往建築物側調整位置、增設懸垂性植物\n及以緩坡方式設置；取消花台設置。\n(六)交誼廳及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增植行道樹；補充鄰敦和七街交通寧靜區檢討圖說。\n(二)地下 1 層台電配電室上方種植喬木，調整配電室位置或喬\n木位置；西北角增植喬木；南側增加一處座椅；取消草坪\n燈；灌木增加多樣性、季節色彩變化；地面層景觀剖面圖\n與平面圖不符，應修正；南棟無後門(獨立出入口)似不合\n理；西南側獨立之基地，是否能設計成口袋公園供社區使\n用。\n(三)增加通行公告告示牌高度並增加燈光設計，併標示任意通\n行範圍及開放時段至少 7:00~19:00；告示牌尺寸 20x30 公\n分，太小，易被雜草遮擋。\n(四)許多圍牆的設置似乎並非必要，如：西北側、東北側等，\n南、北出入口休憩空間加大，中間增加 1 處休憩節點、座\n椅，增加安全照明、及灌木季節色彩多樣性；庭院與人行\n道的介面不夠友善，擋土牆超過 1.4 公尺(剖面圖需補高\n度)，建議增加視覺穿越性。\n(五)地下 2 層空間名稱標示；屋頂層增植遮蔭喬木 8 株以上。\n(六)P4-17.2 裝飾物與外牆距離檢討標示請再釐清修正，如：過\n樑之裝飾物與外牆距離大於 1.8 公尺，請加強友善綠化回\n饋；15 層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應修正為 40 公尺、\n第4頁，共5頁\n20 公尺。\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申請書案名應與封面一致，勿填寫增加一筆等內容；本案\n僅做集合住宅使用倘未達交評併都審規模，則不須勾選；\n機車停車位住宅用途數量填 0，請修正。\n(二)P.4-10，補充剖面圖 B 白色構造物名稱、材質、色彩等說\n明及高度標示。\n(三)P.1-10，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更新。\n(四)P.3-4，本案回覆低碳車位於停車位後方設置預留管線與圖\n面管線位置不符，請再確認。\n(五)P.4-14，補充植栽設置位置。\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1/1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1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11001",
    "agenda_pdf": "11211001_A.pdf",
    "minutes_pdf": "11211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6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碧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西屯區西屯段 2015 等 98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n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餐廳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議。\n第二案：鉅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雅區民生段 875、876、877、878、890、891、892 等\n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議。\n第三案：根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宜欣段 4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提請審議。\n第四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鑫新平段 9、10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n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五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93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一頁\n提請審議。\n第六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39、4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n議。\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碧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西屯區西屯段 2015 等 98 筆地號(第二之\n一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餐\n廳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本案以 111 年 8 月 18 日發布實施「變\n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n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土管要點版本檢討）\n1. 第 4 點：本案應係適用本點第(四)款第二之一種商\n第1頁，共31頁\n業區，請修正。\n2. 第 8、10、12 點：請補充相關圖說對應頁碼。\n3. 第 11 點：店舖機車位檢討餘數 60 超過 50，應設\n車位數為 12 輛，請修正。\n4. 第 12 點：應設喬木數量 7 棵與申請書 6 棵不符，\n請釐清修正。\n(二) 請補充「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n變更處理原則」檢討情形。\n(三) 請檢附住變商回饋金繳納收據。\n(四) 本案屬 110 年第 3 季住變商核准案件，核准地號筆\n數為 97 筆，本案申請地號筆數為 98 筆，筆數差異\n請釐清。\n(五) 第壹-61 頁，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示意圖應由建\n築師簽證。\n(六)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n(西屯地區)細部計畫」。\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建築線請補建築師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本案商業區依使用分區特別規定事項，應俟繳納\n回饋金或捐獻比例之土地後始得作為商業區使用，\n請釐清是否已完成上開事項。\n2. 本案倘為住變商案件，應於申請書勾選該欄位。\n3. 土管第 8 點請補檢討上限容積率。\n4. 土管停車空間檢討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檢討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n辦法取得合格級以上標章之規定。\n2. 面算表請於各樓層補充使用用途。\n3. 請補充北向日照及道路陰影檢討。\n4. 1 層平面圖：\n(1)專有面積計算表格編號，與圖說標示不符。\n(2)無遮簷人行道請標示通行淨寬度。\n第2頁，共31頁\n(3)補標示排水方向。\n(四) 裝飾物專章：2 層挑空外有樓板應納入裝飾物檢討。\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 屋脊裝飾物檢討，依\n3D 圖及立面圖無法確認透空部分為何，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重大建設計畫、停車供需分\n析、自行車系統服務現況)。\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並說明各出入口方案之數據化分析資料。\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七)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參-10：本次種植喬木計 26 株，建請補充法定喬\n木計算式俾利審核。\n(二) P.參-10：建請補充喬木種植間距，以維成樹後維持\n良好樹幅及其生長空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27)，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第3頁，共31頁\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n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於 112 年 11 月 8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319399\n號函核准在案，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二級 4%」、\n「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 6%」、「無障礙環境設計\n-第二級 3%」及「時程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41%\n取 40%。\n(三) 報告書申請書 P 壹-1，危老核准日期有誤，請修正。\n(四) 補充核准函於報告書內。\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依規於申請書\n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第4頁，共31頁\n1. 1 層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計畫道路名稱寬度、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及基地高程。\n2.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平面圖補充鄰地建築配置及基\n地北側排水道用地植栽配置及種類說明。\n3. 相關平面圖請備註說明基地北側自願退縮 4 公尺\n作為道路使用以符合住變商業處理原則之規定。\n4. P.3-10，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n5. P.3-17，請補充自願退縮道路使用之鋪面材質及圖\n例。\n6. P.3-25~26，垂直綠化均請標示覆土深度及自動滴\n灌排水系統。\n7. P.3-27，案名牆設置位置請移至法定退縮範圍外。\n8. 請補充店鋪冷氣空調設置位置及格柵遮蔽美化設\n計，並標示格柵間距。\n9. 補充說明店鋪是否設置正面式或樹立式招牌，倘\n有，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並補充設計詳圖。\n10.請檢附危老核准函及會議記錄修正對照表。\n11.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停車空間應全面留設垂\n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請於圖面標示\n充電線架。\n12.P.3-17，請確認路緣石設置位置，勿影響行人動\n線順平設計。\n第5頁，共31頁\n第二案：鉅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雅區民生段 875、876、877、878、890、891、\n892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依土管要點(P.5-1、P.67 以後)檢討審查意見如下：\n1. 建築面積前後不一致(例如：P.4-11(P.25)建築面積\n為 811.06 平方公尺，P.6-1(P.112)第 2 點建築面積\n為 811.69 平方公尺)，請釐清後統一修正相關檢討\n內容(例如：建蔽率、容積率、綠化面積檢討…等)；\n另 P.6-1(P.112)表格之當層容積與第 14 點 2.當層\n容積數值不一致，請釐清後統一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4 點建物退縮檢討，及土管要點第 5\n點停車空間留設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部分，\n請依建管單位意見辦理。\n3. 土管要點第 6 點綠化面積檢討，請以「法定空地」\n檢討法定綠化面積，並據以修正 P.4-11(P.25)相關\n計算公式。\n(二) 依容移要點(P.5-4、P.70 以後)檢討審查意見如下：\n1. 容移要點第 9 點，申請獎勵容積總量檢討公式有\n誤，請修正。另請敘明本案未超過其基準容積 20%\n檢討部分，係依本點何項規定檢討。\n第6頁，共31頁\n2. 容移要點 11 點，請標示正確檢討對應頁碼(應為\nP.5-9)，另 P.5-9(P.75)標明各戶別專有部分面積檢\n討表格，與 P5.10-P.16 專有面積計算結果不相符，\n請釐清後統一檢討修正。\n3. 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1 項第 3 款有關圍牆之設置，\n請於相關檢討圖面標示圍牆位置及圖例。另依本\n點設置之設施(例如：車道)，亦請標示位置及圖例，\n以利檢核。\n(三) 請檢附本案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文，並於容移要點\n第 15-18 點檢討欄位標示正確對應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現況測量圖顯示建築基地\n現況尚有溝渠，有無影響供公眾排水，請說明後續\n處理方式為何。\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申請宜居建築，造型遮陽牆板\n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 建築計畫圖說：頁碼 6-2，1 層南側管委會使用空\n間名稱未註記、BC 特安梯未設置排煙室。\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不動產商業會員證過期。\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更正。\n(二)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數\n量宜再增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本案南、北側涉及人\n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9：壹層喬木配置平面圖，建築基地法定退縮範\n圍內之喬木（杜英)，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n目前標示植栽規格為枝下高 1 公尺。\n第7頁，共31頁\n(三) P.4-10、4-21 灌木配置平面圖，灌木種植密度不足\n(5 株/m2)，請依實際種植方式調整。\n(四) P.4-14：剖面 3，圍牆底部之排水溝高程應檢討，並\n應在 P.4-20 壹層排水配置平面圖標示排水溝位置。\n(五) P.4-16：壹層鋪面配置平面圖北向汽車與機車入口\n的介面緩衝空間不足，鋪面的鋪設範圍可再檢討。\n(六) P.4-31：剖面 4，花台種植喬木（緬梔)覆土深度不\n足，建議應加設盆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10 月 27 日報核，本府於 112 年 11\n月 6 日函請補正，目前補正中，尚未提會審議。\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二級 4%」、\n「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 6%」、「無障礙環境設\n計-第二級 3%」及「時程暨規模獎勵 10%」，合計\n41%取 40%。\n(三) 危老核准後請將核准函及獎勵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請補充說明本次是否變更裝飾柱牆版專\n章，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第8頁，共31頁\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請依規於申請書填寫\n提會項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依規於申請書\n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範圍應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本案北側車道出入口側先留設 2.5 公\n尺人行步道淨寬再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不動產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更新。\n2.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均請更新。\n3. 請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並請逐一檢視應達都\n審規範最低覆土深度。\n4. P.4-18，植栽投射燈計有 38 盞，建議減量設置以\n維植栽夜間休息。\n5. P.4-35，圍牆請標示透空率，應達 50%以上；圍牆\n高度應小於 250 公分，目前圍牆高度未計算至圍\n牆最頂部。\n6. P.5-21，宜居建築設施管理人請再確認。\n7. 請於圖面標示充電線架。\n8. 資訊公開之平面圖請補充各項範圍線之圖例。\n9. 公共藝術請補充地面固著方式。\n第9頁，共31頁\n第三案：根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宜欣段 4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檢討請標註 107 年 4 月 19 日府授都計字第\n10700799511 號公告發布實施「擬定臺中市太平地\n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n(二) P.5-4，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請建築師簽證。\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n並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之項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1 層平面圖補充標示排水。\n(二)排氣應避免朝向無遮簷人行道。\n(三)補充標示梯廳範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更正。\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示意圖。\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第10頁，共31頁\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五) 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容，請依「臺中市\n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n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喬木種植間距，並將\n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臨建築物旁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n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三) P.4-9：請確認喬木植栽表米徑規格。P.4-10，灌木\n草花圖例與圖面無法對應。\n(四) P.4-29：座椅旁請考量規劃無障礙輪椅停等休息區，\n地面應以藍線劃設 90X90 公分輪椅圖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n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n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n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1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8 月 3 日重建計畫報核，並經 112 年\n度第 17 次(112 年 10 月 02 日)危老審查會議修正後\n第11頁，共31頁\n通過，目前尚未核定。\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n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建築物耐\n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n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n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n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n計 40%。\n(三) 報告書申請書 P.1-1，本案危老尚未核准，請修正。\n(四)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標示本案裝飾物\n深度 1.8 公尺以內與圖面不符。\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n書提會項目請再確認；P.4-29，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請明確標示材質，勿填寫顏色另選等文字。\n4. 依規範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地面層南側部分 2.5\n公尺人行步道設置於退縮範圍外，請補充說明設\n計內容及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2頁，共31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屋頂層綠化面積 31.21%，未達 1/3，請檢視\n修正或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書建築物色彩欄位應與後附圖說一致，勿填\n寫淺色，請明確標示色彩。\n3. P.4-1，地面層南側為 2 公尺危老退縮線與綠化是\n否重疊，2.5 公尺人行步道是否留設於退縮範圍外，\n該人行步道圖例不明顯，請再檢核。\n4. P.4-9，t5 植栽圖例表示方式請一致。\n5. P.4-13，剖 a 標示是否設置圍牆，請標示設施物名\n稱、細部詳圖及高度說明。\n6. P.4-14，依都審審查原則車道前鋪面建議考量人行\n動線調整設計。\n7. P.4-21，本案於屋突層設置太陽能板，請補充相關\n圖面及計算式，並應與申請書數值一致。\n8. P.4-22，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建議勿以土丘\n型式設計。\n9. P.4-25，補充曬衣架高度。\n10.P.4-26~27，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增加開花性\n之植栽種類。\n11.P.4-26，植栽表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填\n寫，P.4-27，陽台植栽覆土深度不足，請修正。\n12.P.4-30，案名牆請明確標示材質說明(米白色立面\n材料)，勿填寫顏色另選等文字，依第 14 點規定檢\n討案名牆設置位置，並請調整案名牆設置位置於\n法定退縮範圍外。\n13.P.4-32，正面式廣告招牌計算式檢討有誤，本案\n設計高度已逾 1.2 公尺，應檢討面寬 1/3 以下。\n14.P.4-33，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模擬及燈光說明。\n15.P.4-34，景觀牆標示長度，另請標示平面圖白色\n設施物名稱及相關圖說。\n16. P.4-35，補充空調格柵間距；依第 14 點規定廢\n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n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n第13頁，共31頁\n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n上；補充剖 A 及剖 D 是否有整體綠美化設計。\n17.P.5-12，第 14 點回覆本案設置駐車彎，請補充相\n關圖面並提會審查；請詳實逐條檢核法規，並回應\n對照內容及頁碼(如第 16 點)，本案回覆設置圍牆\n未見相關圖面；第 21 點未檢討商業使用之垃圾貯\n存空間；第 25 點回覆建物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未見\n相關圖面。\n18.P.6-6，請補充機車停車位 56~69 旁行駛動線標示\n是否合理，倘為雙向車道則車道寬度應為 2.5 公\n尺以上。\n19.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0.危老案件送委員會審議時應檢附危老審查會議\n紀錄俾供查核承諾事項。\n第14頁，共31頁\n第四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9、10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四)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引述法規條文請勿省略點次，並請\n標註相關圖面之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P.5-2 檢討說明本案設有圍牆，\n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圍牆設置位置及依規檢討圍牆\n透空率。\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係原領有建照，合併其他建\n照辦理變更設計，請敘明各建照核准規模獎勵及時\n程獎勵之情形。\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P.5-4 法定停車位數量為 262 輛、\n自設停車位數量為 123 輛，與 P.6-5~P.6-7 表格及\n標示數量內容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0 點，P.5-4 綠化檢討請詳列計算式，\n並請標註相對之圖面頁碼及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另查檢討數量與 P.4-14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六) 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屬送出基地規定，檢討內容\n有誤，請修正。\n第15頁，共31頁\n(七) 容移要點第 14 點，P.5-7 載明本案設有圍牆，請於\n相關圖面頁碼標示圍牆設置位置，並說明符合規定\n之理由。\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2，補充說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前院、後院檢\n討。\n2. 請確認 106 建 193 號及 106 建 191 號建造執照建\n築基地是否合併，並請釐清本次申請容積樓地板\n面積是否與前開建築執照原核准容積相符 ;另得\n整體開發及加速開發獎勵合計為基準容積之 30%\n大於現行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規總獎\n勵 20%規定，請城鄉科提供意見。\n(二) 宜居建築: P.5-12、P.5-14 宜居專章檢討垂直綠化設\n施深度大於 3 公尺，應提會審議。\n(三) 建築圖說：\n1. P.6-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順\n平標示。\n2. P.6-4，1 樓特別安全梯不得通達地下層請再修正。\n3. P.6-4，樓梯至避難層應以梯廳通達至出入口。\n4. P.6-4，留設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不得\n有高低差。\n5. P.6-4，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空間、會議空間)外裝\n飾柱應計入容積及建築面積檢討。\n6. P.6-4，1 層平面圖部分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n7. P.6-5、P.6-6，一般昇降機及緊急昇降機名稱標示。\n(四) 裝飾物專章：\n1. P.6-20，裝飾柱未上色及檢討標示。\n2. 裝飾柱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善回饋計畫提委\n員會審議。\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檢附北屯區鑫平段 10 地號使用分區證明書。\n2. P.4-3，設計型態地上 23 層文字誤繕應修正為 27\n第16頁，共31頁\n層。\n3. 請補充套繪圖、106 建 193 號及 106 建 191 號建\n造執照影本及勘驗進度影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1：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臨建築物\n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喬木所需覆\n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n種植法。\n(二) P.4-13：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n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n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n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n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7頁，共31頁\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864.88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7. 本案垂直綠化設施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n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通案性決議檢討\n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n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外緣)\n者，加強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率請確實填寫；其他欄位請\n勾選交通影響評估案件；備註欄提請委員會確認\n事項請確實填寫。\n2. 請補充變更前 2 案(原審定)1 層景觀及建築立面等\n相關圖說。\n3. 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敘明變更前 2 案整併\n為 1 案之相關內容。\n第18頁，共31頁\n4. 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建議寬度 4 公尺以下，並採以\n友善行人之鋪面(勿以凹凸型式)設計。\n5. 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逐項\n檢討說明。\n6. 整體性防火間隔圖基地位置請標示，範圍內勿栽\n植喬木，請修正。\n7. 1 層景觀平面範圍線與圖例不符，請修正。\n8. P.4-14，法定喬木數量與 P.5-18、P.6-24 不符，請\n釐清修正。\n9. P.4-18、P.4-25，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n10.P.4-25，夾層景觀請補充喬木(櫻花及楓港柿)覆\n土深度。\n11.屋頂層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n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牆\n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n空間後設置。\n12.請補充屋頂層綠化面積檢討。\n13.P.4-30，請補充標示垂直綠化設施覆土深度。\n14.請補充圍牆設計詳圖及尺寸並標示位置於 1 層景\n觀平面圖。\n15.請補充裝飾柱版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n16.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以建築物內部空白方\n式呈現，量體透視圖請配合現況環境模擬呈現。\n第19頁，共31頁\n第五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3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P.5-1-2 載明於與鄰地境界線設\n置圍牆，請於 P.4-7-3 標明該圍牆位置。倘前院範\n圍未設置圍牆，則無需依本點圍牆透空規定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三)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針對條文各款逐一檢討，並\n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另依 P.5-1-2 檢討說明本案\n於鄰地境界線設置圍牆，請於相關圖面標示，並依\n規定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北向日照應自建築物最外緣檢討。\n2. 1 層平面圖請依土管規定標示前後院退縮距離。\n3. 請檢討汽車車道出入口 2 公尺緩衝空間。\n4. 高層建築物檢討有誤，請修正。\n5. 出入口雨遮請依技術規則檢討。\n6. 進、排風方向及設施詳圖請逐一檢討，並不得排向\n第20頁，共31頁\n人行通道範圍。\n7. 管委會使用空間出入口大門與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相衝突，請修正。\n8. 各樓層未檢討步行距離。\n9.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植樹及設置構造物。\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P.21 表 2.3-5、P.24 表 3.3-1、P.25 表 3.3-2 汽車位\n為 84 席和實設汽車位不一致，再請確認並更正。\n(三) P.23，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P.23 圖 3.2-2、P24 圖 3.2-3、圖 3.2-4、圖 3.2-5 圓\n凸鏡請再評估確認放置位置是否適宜。\n(五)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4-1：本案涉及人行道、\n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n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930.61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第21頁，共31頁\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5. 請釐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是否設置於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6. 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崇德八路二段)側人行淨寬及\n綠化位置是否依建管自治條例提請委員會確認應\n釐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認事項:裝飾物部分請更正深度。\n2. 申請書宜居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請填寫面積及\n比例。\n3.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公共藝術、景觀圍牆、\n宜居陽台應非屬本次提請委員會確認之事項，請\n修正。\n4. 請依 548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基地 1 層增\n加街道傢俱數量並採簇群式設計。\n5. 請依 548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臨崇德八路\n側之喬木種類花色以紫色或紅色系之樹種為原則\n種植。\n6. 請依 548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增加 2 層露\n臺綠化數量，並建議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種植(增加\n小喬木)。\n7. 法令檢討都市設計審議專章，請補充檢附有關 14\n期重劃區之通案性原則並逐項檢討。\n8. P.4-4.2，屋突 1 層機房應檢討合理性。\n9. 屋頂層及露臺建議應增植小喬木及增加複層式植\n栽綠化設計；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10. 垂直綠化目前僅有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建議\n非宜居建築之陽台及花台應增加綠化設計。\n11. P.4-7.1，西南側街角廣場建議應增加街道傢俱。\n第22頁，共31頁\n12. P.4-7.2，於圖面標示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位置。\n13. P.4-7.7，排氣方向不得排向人行動線，請修正。\n14. 基地東側留設供鄰里南北向通行使用之路徑，建\n議採以較為無障礙型式設計，並於 2 側出入口設\n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n15. 1 層水池旁空間名稱標示為管委會空間(會客室、\n儲藏室)應再確認實際使用之用途。\n16. 公共藝術位置應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外，請\n修正。\n17. P.4-7-6，請釐清為出入口庇雨設施或應以裝飾物\n申請。\n第23頁，共31頁\n第六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39、4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n業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七)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1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為時程獎勵之確認，請於申請書敘明建照掛號日期；\n另檢附本府地政局點交公文為 110 年 1 月 18 日，\n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0 點檢討內容不符。\n(二) 都市計畫案名請敘明「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n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n案」。\n(三) 綠建築獎勵請於申請書敘明申請等級，並附切結書。\n(四)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8 點，計算並留\n設自行車位，並於申請書載明，倘有改設電動機車\n位者，亦請補充說明。\n(五)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 40%，應提請都市設計委員會\n審議；另提供第二次申請容積移轉相關進度及證明\n文件。\n(六) 頁 4-4-1a，容積移轉範圍內設有社區游泳池及花台\n等相關設施，請附剖面圖檢討其高度。\n第24頁，共31頁\n(七)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 7-5，本案僅允許 6\n層(含)以上作集合住宅，請於設計說明補充各樓層\n設計檢討；另本案設有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請\n於申請書樓層加註說明。\n(八)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1 點規定，取得\n碳足跡相關認證文件。\n(九) 垃圾貯存空間高度 2.7 公尺與頁 8-2 不一致。\n(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以雲朵線標示變更範圍。\n(十一) 請確認本案容移接受基地是否與建照、都審範圍\n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圖說：依土管第八點，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應順平連通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圍牆，除同點第三\n款臨時性設施及第四款環境綠美化及交通需要外\n(街道家具、自行車架等)，其餘設施未放寬得由都\n市設計審議，有關該範圍得否設置「店鋪招牌、案\n名牆」提會審議，請依土管規定辦理。\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 請檢附時程獎勵相關公文及時程檢討條件是否已\n領得建造執照及是否已領得綠建築鑽石級相關認\n證。\n3. P.4-4-1A，請釐清游泳池上色範圍，另應檢討泳池\n機房及附屬空間應計入容積檢討。\n4. 公共藝術請檢討結構固定方式。\n5. 圍牆詳圖請附剖面與檢討地界線關係。\n6. 陽台格柵應檢討透空率。\n7. 技規 230 條請檢附地下開挖率檢討平面。\n8. 技規 108 及 109 條緊急進口標示檢討。\n9. 高度比請以建築剖面檢討。\n10.技規 60 條應檢討充電線架全面留設，請修正。\n11.建築面積檢討不符，結構過梁投影處、雨遮投影。\n第25頁，共31頁\n12.公設請寫明使用內容。\n13.辦公室使用之配置與住宅相似(1 戶內衛生設備\n配置不合理)，請檢討法定衛生設備相關條文，並\n取消廚具圖層。\n14.直通樓梯請標明屬性。\n15. 太陽能板不得兼做曬衣架，另曬衣架設置結構應\n獨立不得與主結構相連。\n(三) 裝飾物專章\n1. 本案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n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並應檢附各部位之剖面\n詳圖。\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 宜居回饋金應以當期公告現值為主。\n2. 面積計算總表請補列上限 10%。\n3. P.5-3-20，複層式露臺檢討不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P.3-4-1、P.4-2：基地鄰經貿二路與經貿三路口處，\n圖示上劃設兩處行穿線，其行穿線對應，仍應依據\n「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n(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n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可\n供無障礙通行之斜坡，並應注意沿斜坡應配合無障\n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P.4-4-2a：圖例上查有桃花心木與茄苳(公有人行道\n喬木植栽)，惟圖示上並無畫設相關植栽。\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n告 4 處，依營建署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n第26頁，共31頁\n號函釋(略以)「: 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n其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應\n設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物之\n牆面範圍。」，本案依剖面圖所示招牌上端超出樑\n範圍，後方無固著牆面，請縮小招牌縱長。\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n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964.36 平方公尺(40%)，加\n計加速開發、取得綠建築證書(20%)，超過基準容\n積 6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容移第 11 點規定，本案 1 戶店鋪樓地板面積小\n於 100 平方公尺，請敘明店鋪單元及無法符合樓\n地板面積之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設置 4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土管規定，4 公尺人行淨\n寬範圍不得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及公共藝術等設\n施物，請修正。\n7.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申請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併同陽台設置，惟深\n度超過 4 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27頁，共31頁\n9. 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側(30 公尺\n經貿路二段)，提請委員會審議。\n10. 變更後地面層喬木數量、綠化面積及屋頂層綠化\n少於原審定，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11.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12. 依土管第 8 點及都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n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n續淨寬，提送委員會審議。\n13. 依土管第 12 點(十)規定，本案因配合景觀整體規\n畫設計移植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既有\n行道樹，請標明移植區域，提請委員會審議。\n14. 依水湳都審通案性決議本案之 3 公尺景觀通廊\n留設位置因基地合併而減少通路位置，請補充相\n關檢討後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15. 依水湳都審第 37 點規定，本案垃圾貯藏空間設\n置於地下 2 層，依規請敘明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1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勾\n選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公共藝術請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及其地面固\n著方式。\n2. P.1-18，本次規費單為空白，請補充檢附。\n3. P.4-5-3 屋頂層未標示空間名稱，機械室合理性應\n再檢討。\n4. 屋突構造應不得與曬衣架結構結合。\n5. 社區泳池之更衣室請檢討是否設置並應計入容積。\n6.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8 點規定，本案申請人應於核\n發審定書起 3 個月內繳交五百分之一實體模型。\n7. 1 層景觀建議減少植栽帶破口增加綠化面積。\n8. 1 層景觀鋪面建議採以外部人行動線型式設計。\n第28頁，共31頁\n9. 法令檢討專章請補充檢附文商區通案性原則內容，\n並逐點檢討。\n10.1 層景觀臨路側喬木種類請依通案性原則修正。\n11. 基地北側及西側請依通案性原則留設 1.5 公尺景\n觀通廊，並補充相關剖面詳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0 分)\n第29頁，共31頁\n第30頁，共31頁\n第31頁，共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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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10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00~13：05\n簽到\n13：05~13：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17\n13：10~14：40\n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68、69\n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14：40~16：10\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10~16：30\n16：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1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變更設計內容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38.3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設置。\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七)本案於崇德十九路側申請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基地內臨 15 公尺洲際五街側設置臨停駐車彎，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調查附近小學喬木植栽樹種選種並配合調整，1 層喬\n木增加米徑；崇德十九路側增植 1 株行道樹；1 層 A\n戶及 B 戶間植栽帶加大設計。\n(二)A、C 戶陽台降版設計並確認足夠之覆土深度；垂直\n綠化考量坐向及日照條件選擇適當之植栽種類，增\n加懸垂性植栽並補充滴灌排水系統相關圖說。\n(三)基地內臨停駐車彎縮減車道寬度(4 公尺以下)鋪面\n材質以人行鋪面為主；補充公共藝術燈光計畫；車\n道出入口補充聲響式警示設施；樹立式廣告招牌與\n街道傢俱取消結合設置；街道傢俱以簇群方式設計\n並塑造人行停留節點；街角廣場加大設計並結合綠\n化、街道傢俱等休憩節點設計。\n(四)基 地 西 南 角 應 注 意 水 土 保 持 避 免 後 續 雨 水 沖 刷 流\n失。\n(五)屋頂層增加綠能(太陽能板)及儲能設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基地北側植栽槽整併，並增加行人使用友善性之休\n憩節點。\n(二)東南角增加休憇節點及簇群式休憩座椅。\n(三)加強好望角景觀設計，選用大型優形樹成為焦點景\n觀、良好停留節點。\n(四)人行道舖面應做整體設計並順平設計。\n(五)屋頂綠化之喬灌木覆土深度最低處應符合規定。\n(六)垂直綠化增植小喬木或大灌木及懸垂開花植物。加\n強北側、東側垂直綠化面積。\n第2頁，共5頁\n(七)基地西北角覆土整地加強圖說，避免強降雨沖刷對\n鄰地造成衝擊。\n(八)開放空間喬木規格高度不小於 6 公尺，米徑不小於\n12 公分。\n(九)申 請 書 中 之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案 名 有 誤 ， 報 告 書\nP .7-9 第 2 行，長億六街應係屬誤植，請修正。\n(十)街道傢俱均為 40 公分高，請依通用設計原則修正。\n(十一)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係道路起算，延伸包含法定\n退縮、公有人行道不得種植喬木、灌木，以順平淨\n空為原則。\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3-3-1，請敘明公有人行道之認養年限。\n(二)P.1-3 變更設計檢討表內容「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略以)」\n無須勾選，請修正。\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68、69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21.02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 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加強好望角設計並結合綠化植栽及街道傢俱；1 層\n景觀應考量人行動線串聯、遮蔭停留節點設計再調\n整設計。\n(二)考量申請宜居建築設計；垂直綠化採以固定槽體設\n計並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圖說；考量空調設備\n室外機施作安全性補充敘明安裝維修空間。\n(三)車道出入口與建築線垂直(90 度)設計，並增設聲響\n式警示設施；公共藝術高度不小於 2 公尺。\n(四)屋頂層增加綠能(太陽能板)及儲能設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喬木標示尺寸；街道傢俱結合樹蔭設計。\n(二)公共藝術品請補充燈光設計。\n(三)P 3-3-1 在推估汙水處理設施時，計畫人口數為 246 人，但\nP 3-3-2 垃圾量估算，計畫人口數為 223 人，請檢視後修\n正之。且垃圾清運狀況之每人每日產生量又以較舊(109\n年)的數值推估，建議更新。\n(四)基地面寬前後數值不同，請檢視後修正之。\n(五)空調室外機建議設置於工作陽台。\n(六)陽台外空間圍閉應計容積及 2 公尺深檢討。\n(七)建議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的設計。\n(八)B 戶(3 房)之工作陽台過小，不甚合理，恐因曬衣空\n間不足而影響市容。\n第4頁，共5頁\n(九)景觀燈具宜適度減量。\n(十)請考量外部開放空間使用者動線合理性。\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本案應非屬交評併都審案件，請於申請書其他欄位部分修\n正。\n(二)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公共藝術非需提會確認之項\n目，請修正。\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5: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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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11/0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93次",
    "meeting_id": "11210006",
    "agenda_pdf": "11210006_A.pdf",
    "minutes_pdf": "11210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及臺灣\n臺中地方檢察署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區三民段七小段 3-\n9：10~10：40\n10、3-11、3-13、4-9 及東昇段八小段\n3-2、3-3、3-4、3-5 等 8 筆地號(機關\n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n第二案：餘慶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沙 鹿 區 東 晉 段\n1196、1197、1198、1199、1200、1201、\n1202、1203、1204、1205、1207、1215、\n10：40~12：10\n1217、1218、1219、1224、1225、1225-\n1、1226-2、1227、1228 等 21 筆地號\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n署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三民段\n七 小 段 3-10、 3-11、 3-13、 4-9 及 東 昇 段 八 小 段\n3-2、3-3、3-4、3-5 等 8 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9\n層地下 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涉文資法第 38 條會\n同文資處併同審查)\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同意地面層東北側臨 15 公尺貴和街設置 1 處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 2 處公車亭、街道傢俱等設\n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本案地面層東北側及西北側設置圍牆部分，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東北面外牆設置機關名稱，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人行步道留設型式，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 4 處街角廣場加強設計並增設街道傢俱形塑\n停留節點，調整臨 15 公尺貴和街北側移植喬木茄冬\n第1頁，共8頁\n之位置；減少地面層停車位改採增植延續周邊老樹\n種類之大型喬木，貴和街及公館路 46 巷形塑雙排綠\n蔭大道。\n(二)保留既有大型喬木調整人行步道動線設計；調整入\n口處公共藝術位置，減少人行步道破口及增植喬木\n綠化。\n(三)露 臺 及 屋 頂 層 增 植 小 喬 木 綠 化 並 加 強 防 墜 安 全 設\n計；屋頂層增加綠能設備；建物立面增植懸垂性綠\n化。\n(四)機車頂蓋取消設置太陽能板改採綠化設置，補充機\n車頂蓋及立面設置型式說明；圍牆應加強美化設計\n並增加爬藤植栽；考量後續維養調整鋪面材質以增\n加平順度。\n(五)汽、機車車道出入口增設蜂鳴式警示設備，補充停車\n場管制方式及加強夜間照明；取消車道後方景觀矮\n牆改以綠化或加強美化設計，入口處公佈欄取消設\n置；檢討垃圾貯存空間及動線合理性。\n(六)欄杆間距調整為 6 公分以內或調整為淺色或增植綠\n化以遮擋空調設置。\n(七)有關本案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內容部分：\n1.臨朝陽街日式宿舍及貴和街刑務所側應有退縮或形\n塑廣場之考量。\n2.補充本案與周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天際線、建物造\n型、立面色彩、景觀配置及縫合計畫影響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都市設計)：\n(一)既有喬木規格請再確認，並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如保留基\n地內樹型優美的老樹(榕樹、芒果樹)；新植喬木加大米徑\n尺寸 15 公分以上、高度應大於 6 公尺；黃花風鈴木米徑\n80 公分是否誤植；補充全區滴灌系統。\n(二)顧及周邊文化資產的協調及動線串聯，本基地鄰街之退縮\n第2頁，共8頁\n空間應盡可能大量綠化，4 處街角廣場加大並加強設計，\n增植優形喬木，形塑良好停等空間，取消公共藝術旁 6 個\n預備停車位，以景觀綠化代替；\n(三)圍牆增植爬藤植物，加強灌木多樣性、季節變化。公共藝\n術品，宜與機關有正相關且用抽象的形象，並邀請建築師\n參與選定藝術品。缺消防栓、送水口位置及詳圖。景觀矮\n牆冰冷應加強設計美感。\n(四)地坪(室外)材料多樣，建議地坪先施作透水混凝土再鋪設\nAC 或高壓水泥磚等材料；提高公有建築物耐震度，補充\n安全說明。\n(五)檢討門廊上方是否為露臺或雨庇設施；車道有無頂蓋，若\n有請補充平、立、剖面圖說；洽公民眾停車場如何收費，\n請補充說明。\n(六)露台、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加強灌木多樣性、季節變化，\n增加休憩節點、座椅；太陽能充電板應結合屋頂及整體造\n型設計。\n(七)夜間照明時段過長(至 24:00)，應減少光害影響，並取消投\n樹燈。\n(八)報告書資料修正：案名不一致，請修正(封面與申請書及有\n不同)；交通影響評估中，基地座落有寫 8 筆地號、有寫 5\n筆地號者，請修正；P6-1 及 P6-3 有關停車位數亦有不同；\nP6-9 之道路容量計算依據 13 民國 81 年台北市交通局之研\n究報告是否妥適；P1-9 修正辦理情形欄位 2「無遮簷人道」\n少了”行”字。(應為人行道)；P2-3 第 2 行，林森路”街”臺灣\n大道，應為”接”字；有關無法綠化面積、應設綠化面積、\n實設綠化面積、綠化量、法定喬木數量之內容不一致；P4-26\n之綠建材標章證書已過期。\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文化資產)：\n(一)因本案基地鄰近多處文化資產且量體甚大，爰請開發單位\n依委員建議事項，確實回應與周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天際\n線、建物造型、立面色彩、景觀配置及縫合計劃等影響說\n明後，提送書圖 1 式 5 份(含電子檔)至本市文化資產處確\n第3頁，共8頁\n認。\n(二)本案基地東北側臨臺中刑務所官舍群(如頁 2-5 照片 4)，西\n南側則臨朝陽街日式宿舍群(如頁 2-5 照片 2)，涉及文資法\n第 34 條審議已於 9 月中發文，這段時間針對委員意見(如\n天際線以周邊文化資產進行分析說明等)是否有回應或修\n正，請補充說明。\n(三)關於公共開放空間的配置，依頁 3-3 所示臨刑務所側(貴和\n街及公館路 46 巷)之動線節點是以退縮空間處理，另一側\n朝陽街日式宿舍群側(三民路一段及朝陽街)考量未來人行\n計畫(頁 3-4)建議也應思考設置退縮處理。\n(四)依頁 3-8 之說明建築立面之色彩計畫是以刑務所演武場混\n凝土及灰瓦為基礎，因此建築量體以灰白色系規劃，而窗\n戶則以咖啡色系藉以回應演武場顏色(如頁 3-9、3-10)，加\n上基地內景觀植栽設計皆為多為 5 公尺以下，此一大型建\n築尺度將成為此區域的都市視覺焦點。因此，考量周邊文\n化資產仍以日式木構造建築為主(如刑務所官舍群、典獄長\n官舍、浴場及朝陽街日式宿舍等)，關於建築立面的色彩分\n析建議應以周邊主要類型的文化資產為基礎，提出適切的\n立面色彩方案。\n(五)如頁 3-8 建築立面之說明引自演武場立面分割，概念上較\n為薄弱，因演武場的立面造型實與空間機能及結構系統相\n關。同時另引日治時期高等法院(非檢察局)立面來說明色\n彩與造型採用復古風格來整合區域日治建築的調性，至\n此，不是很清楚規劃設計單位欲表達設計概念。\n(六)關於立面的山型退縮型式是引用典獄官舍立面，為何僅引\n用刑務所官舍群其中一棟官舍立面作為新建辦公廳之主要\n立面，建議補充說明。另外新建辦公廳舍尺度規模與典獄\n官舍本身落差甚大，似乎不太適合立面造型分析的個案，\n也請規畫設計單位通盤檢討之。\n(七)P.2-5 應說明本案四周歷史建築、古蹟之配置關係。\n(八)P.3-4 周圍歷史建築等修復計劃之外部環境，應補繪並納入\n考量。\n第4頁，共8頁\n(九)P.3-5 停車位之設置是否考量原基地之平面停車量及未來\n是否考量停車位提供外部公眾停車，尤其是假日，以因應\n國漫館開放之交通負荷。\n(十)P.3-8請依文資法第38條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說明之。\n(十一)P.3-11、3-12 景觀計劃如何與周邊縫合，請補充(含鋪面、\n植栽、形式、街道傢俱、燈光…)\n(十二)文化資產保存法 38 條「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n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n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n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n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而本案內容基本上皆\n以符合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定進行規劃，而對於文化資\n產保存法 38 條之立法意旨，考慮內容尚不是交代的十分\n清楚。\n(十三)本案目前規劃方案內容，對於呼應區域一處古蹟、四處歷\n史建築風貌之作法過於簡單與牽強，並未深究文化資產價\n值與內涵所衍生對都市風貌之貢獻。\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都市設計)：\n(一)申請書再生能源數值請再檢核，本案於屋頂層設置太陽能\n板未計算於欄位；應提委員會確認是項有誤，外牆裝飾物\n倘小於 1 公尺，不需提會確認\n(二)報告書圖面缺少指北針、路名及圖名。\n(三)P.3-27，屋頂綠化請依第 16 點檢討，屋頂層扣除屋突、太\n陽能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其屋頂綠化面積比\n例應達 1/3 以上，並以複層式栽植為原則。\n(四)P.3-14，請確認機車停車場是否計入建築面積，倘否請勿\n計算於無法綠化面積內。\n(五)請檢附交評通過函文、會議紀錄、回覆意見對照表，都審\n內容應與交評通過內容一致。\n(六)幹事回覆建議對照頁碼有誤，請再修正；P.3-32，標示公\n佈欄高度。\n(七)P.3-31，圖例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n第5頁，共8頁\n(八)P.3-33，剖面圖 B 與平面圖不符，請確認人行步道寬度。\n(九)P.3-36，機關名稱位置圖與示意圖不符，請確認內容。\n(十)P4-25，夜間三時段模擬請確實。\n第6頁，共8頁\n第二案：餘慶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東晉段 1196、1197、1198、1199、1200、\n1201、1202、1203、1204、1205、1207、1215、1217、\n1218、1219、1224、1225、1225-1、1226-2、1227、\n1228 等 21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 公\n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置。\n(五) 10 公尺東晉十一街側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再留\n設綠化，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景觀補充現有巷道位置；新增行人通道連結鎮\n南路及東晉十一街，於兩側出入口設置供公眾通行\n告示牌並增加停留節點設計。\n(二)基地東側整合植栽槽設計，減少破口並增植喬木；\n調整開放空間喬木規格為 6 公尺以上，米徑 12 公分\n以上；投樹燈減量設置。\n(三)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檢討垂直綠化剖面\n圖及維養計畫；西側立面增植垂直綠化植栽；機車\n停車區頂蓋上方增植小喬木；補充說明滴灌系統設\n置內容；補充機車停車區及屋突層女兒牆外植栽維\n第7頁，共8頁\n養方式說明。\n(四)檢討陽台外側裝飾板設置合理性，裝飾柱勿採雙層\n牆型式設計。\n(五)補充檢附危老審查會議紀錄及修正意見對照表。\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建議增加屋頂綠能設施；高樓層陽台加強綠化設計。\n(二)請補充公共藝術品的燈光設計。\n(三)鎮南路側請加公共座椅。\n(四)P.7-17 推估本案 135 戶、405 人，但 P.8-2 則為 330 人，請\n檢視後修正之。\n(五)無遮簷人行道與車道順平設計。\n(六)P.4-24 建議勿設路緣石，以利雨水入滲。\n(七)補充地上二層機車頂蓋露臺之人員進入管理維護方式，並\n應考量應考慮防墜、安全性。\n(八)本案幢距最狹處僅 3.25 公尺，請說明對鄰近都市風場產生\n影響及解決方式。\n(九)本案建造掛號日期為 112 年 8 月 25 日，危老重建核准日期\n為 112 年 7 月 12 日，本案法令適用日期應以建照掛號日期\n為準。\n(十)屋頂附建曬衣架設施設置側面沖孔版尚非屬提會項目，應\n先取消。\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請補充機車頂蓋綠化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n(二)一層景觀圖均請套繪各項範圍線。\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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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10010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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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383、384、\n38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二案：龍寶建設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n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n268、269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議。\n第三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一心段 481、481-1、 481-2、482、482-1、483、\n492、492-1、492-2、493、493-1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南屯區鎮福段 24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n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第一頁\n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n計) (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n代\n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383、\n384、38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對應圖面頁碼有誤，\n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敘明圍牆實際設置之單元\n數，並請依實際設計情形檢討透空欄杆之視覺穿透\n第1頁，共17頁\n率；另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並於附圖上標註基地\n位置。\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已取得\n容積移轉許可書，惟基地範圍與都審範圍不一致，\n另查容積移轉許可量為 1,112.35 平方公尺，與設計\n檢討及申請書內容不一致，請釐清。\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 停車數量檢討與 P.6-1、\nP.6-3~P.6-4 數量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斜屋頂管制範圍內，\n免檢討斜屋頂設置。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有誤，應\n無扣除無法綠化面積，請修正。\n(七) 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屬送出基地規定，檢討內容\n有誤，請修正。\n(八)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面積檢討\n圖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圖請加註未臨接未\n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綠化圖請標示人行通行淨寬尺寸。\n2. 公共藝術請檢附基礎固定詳圖。\n3.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加註用途名稱。\n4. 庭園區圍牆請檢附詳圖，並標示相關尺寸。\n5. 請檢討資源回收空間。\n6. 車道旁圓形空間請加註空間名稱。\n7. 無遮簷人行道請加註與鄰地順平。\n8.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n(三) 宜居建築專章：請釐清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n是否為最新金額。\n第2頁，共17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更正。\n(二) P.7-6 表 4 計費方式，18~09 為計次或計時，再請確\n認並更正。\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n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P.4-27，28 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n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n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9)，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n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3頁，共17頁\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標示本案裝飾\n物深度 1.8 公尺以內與圖面不符。\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n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P.4-30、P.4-31、P.4-32，圍牆或景觀牆原則採鏤空\n設計平均透空率不低於 50％，倘未依規設置，應\n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臨 10 公尺榮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n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確認本案規模是否達交評併都審規模，倘\n達併審規模，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證；提會項目填寫\n「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n條，請檢附相關圖面說明。\n2. P.3-4，容移許可書容移量為 1112.35 平方公尺與\n申請書不符。\n3. 補充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n件，倘有請補充平、立面圖面。\n4. P.1-2，繳納規費與面積計算表不符，請依規補繳；\n本案施作多處景觀牆及圍牆是否計工程造價，請\n釐清。\n5. 本案位於 14 期重劃區，請依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n逐項檢討並回覆。\n第4頁，共17頁\n6. P.4-2，補充機車車道尺寸及行駛方向說明；1 層景\n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n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n施物位置。\n7. P.4-3，補充圖名方位說明。\n8. P.4-21、P.4-22，屋頂平臺或 2F 露台緊鄰女兒牆設\n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分別\n至少 1.2、1.1 公尺。但未緊貼女兒牆設置綠化設\n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請補充相關剖面圖表示。\n9. P.4-23，屋頂綠化請依規檢討綠化比例，補充計算\n式說明。\n10.P.4-33，公共藝術請補充燈光、夜間模擬圖及固\n定方式等說明。\n11.P.4-35，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n上，請檢討修正。\n12.P.5-30，綠化困難面積扣除車道面積，請釐清。\n13. P.6-12，依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原則建築物倘為商\n辦使用，建築物立面得以設置企業商標，本案均\n為住宅使用建議取消。\n14. 本案曬衣架四周設置沖孔版與都審規範不符，建\n議取消設置。\n15. P.6-14，屋頂層機械室請檢討設備空間合理性。\n1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7.應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8.土地自有，免土同書。\n19.倘未涉軍事限建管制，請刪去不必要圖說。\n20.垃圾處理量推估統計，請更新公務資料來源最新\n版本。\n第5頁，共17頁\n21.B.F TYPE 房型雙層空調機遮蔽開窗通風位置。\n22.施工綠圍籬優化綠美化設計。\n23.機車道寬度檢討服務量達 50 部應至少 250 公分。\n24.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說。\n第6頁，共17頁\n第二案：龍寶建設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n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n268、269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包含第一類建築物用途使\n用，請依土管規定分別檢討。\n(四) 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屬送出基地規定，檢討內容\n有誤，請修正。\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每一建築單元面積檢討圖面頁\n碼標註有誤，請修正。\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標明容積移轉許可函及確認\n函頁碼，俾利比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7頁，共17頁\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本案設置 2 處垃圾暫存空間(地面層及地下一層)，\n請釐清。\n2. A 戶 2 層設置露臺，請釐清空間名稱、另該層部\n分圖說漏繕，請修正。\n(二) 宜居建築專章：垂直綠化設施 A 戶 2.5.8.11.14 層，\n陽台與綠化無法連通，不得合併計畫，請重新檢討\n並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和停車位數不一致，請\n更正。\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n尺寸。\n(三)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n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n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5，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n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第8頁，共17頁\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27.26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綠覆率回饋應與容移友\n善環境對策內容分開羅列，不得重複申請。\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3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臨 20 公尺崇德九路、10 公尺松全街 1.5 公\n尺植栽綠帶未符合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無遮簷人行\n道設置型式之規定，請補充說明設計內容及理由\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確認本案規模是否達交評併都審規模，倘\n達併審規模，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證；提會項目填寫\n「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n條，請檢附相關圖面說明。\n2. P.1-8，會議紀錄請由新至舊置放。\n3. 本案位於 14 期重劃區請依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逐\n第9頁，共17頁\n項檢討並回覆。\n4. 補充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n件，倘有請補充平、立面圖面；本案北側為松強國\n小，請補充植栽種類說明。\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都審案件配置。\n6.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西北街角廣\n場提供鄰里休憩停留使用之空間及面積。\n7. P.4-12，無法綠化面積扣除車道範圍，請釐清。\n8. P.4-16，剖面圖 A、B 與平面圖不一致；剖 C，120\n公分設施物請補充說明，並請標示車道緩衝空間，\n車道上方綠化請補充植栽表、覆土深度及維養設\n備說明；補充公有人行道寬度尺寸。\n25.P.4-33，公共藝術請補充尺寸、燈光、夜間模擬\n圖及基座、固定方式等說明。\n9. 確認本案露臺、南側管委會空間、儲藏空間上方是\n否綠化。\n10.確認本案 4 戶店鋪有無設置正面式或樹立式廣告\n招牌需求。\n1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2.法令適用以增加 268 地號重新掛號日期為準。\n13.垃圾處理量推估統計，依最新環保公務資料推估。\n14.地下 1 層機車停車空間與交通影響分析版本不同。\n15.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說。\n第10頁，共17頁\n第三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一心段 481、481-1、481-2、482、482-1、\n483、492、492-1、492-2、493、493-1 等 11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n續俟設計單位再行掛件申請後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第11頁，共17頁\n第四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南屯區鎮福段 24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實設建蔽率 P.2-1 與 P.5-1.1 面積計算表之內容不一\n致，請確認。\n(二) 旨案基地合併前面積為 2,645.21 平方公尺，合併後\n面積為 2,645.20 平方公尺，請釐清面積差異原因。\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n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頁碼 4-7 北向日照檢討底圖有誤。\n2. 頁碼 5-2.5 露臺未檢討上方投影(陽台)。\n3. 頁碼 5-2.8 屋突 1 層平面曬衣設施非建築許可內\n容應移除，並請於屋脊裝飾專章提會檢討。\n(二) 裝飾物專章: 2 層平面露臺外裝飾牆、格柵，未納\n裝飾物深度檢討。\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 設置曬衣架，提請審\n議。\n第12頁，共17頁\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申請容積移轉，未見專有單元面\n積 80 平方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0-1 和 P.6-0，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更正。\n(二) P.6-24，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三) 圖 3.2-1 圖例機車進入動線有兩個，再請確認並更\n正。\n(四) P.6-24，圖 3.2-2、圖 3.2-3 ，B3 往 B2、B2 往 B1\n圓凸鏡請在評估確認放置位置是否適宜。\n(五)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n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n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n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n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n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二)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三)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n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n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n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n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n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n第13頁，共17頁\n順接。\n(四) 1 層景觀平面配置圖，臨 25 公尺益豐路側喬木種\n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n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n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n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n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4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n4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n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81.31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五，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第14頁，共17頁\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2. P.2-3，請標示人行動線系統(公有人行道)。\n3. 基地東側(街角廣場處)六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內綠化及人行位置請再確認是否依建管自治條例\n規定辦理。\n4. 請補充低碳車位充電管線架位置。\n5. 補充 1 層機車停車空間相關圖說(剖面、透視等)。\n6. 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第15頁，共17頁\n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n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景觀設計、垂直綠化植栽，依下列審查意\n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係灌木數量調整、\n原數值勘誤及景觀設計等，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規\n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已按前次意見修正，無其他\n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本次變更未涉\n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3-1，請於變更設計檢討\n項目敘明變更之項目，例:車道鋪面種類變更、垂直綠化\n小喬木數種之變更種類。\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30 分)\n第16頁，共17頁\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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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1/0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47次",
    "meeting_id": "11210009",
    "agenda_pdf": "11210009_A.pdf",
    "minutes_pdf": "11210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28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議。\n第二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張萬露文化藝術基\n金會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6、\n2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n層基金會、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三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936-7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陳啟珠、王筱萱、王筱嬋、王建元及王宜貞委託陳維\n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12、113、115、\n116 等 4 筆地號(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地\n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五案：賴麗娟委託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第1頁，共2頁\n13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 層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委員金安\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284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61.46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通過。\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北側機車道寬度縮減並增加綠化；後院減少硬鋪\n面增加綠化面積。\n(二)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依都審規範逐項檢討，通案性\n決議(如全面留設線架)非屬友善環境對策，並增加認\n養公有人行道。\n第1頁，共11頁\n(三) 補充說明容移確認函與申請人不符情形；容移比較標\n準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四) 2 層露臺增植喬木；植栽數量與立面圖不符請修正。\n(五) 天井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補充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二) P.4-16，A、B 剖面圖，請確認無遮簷人行道綠帶寬度\n為 1.5 公尺或 1.3 公尺。\n(三) 地下室結構體開挖範圍已超出建築線。\n(四) P.6-4、P.8-13，地下 2 層圖說不一致，電信室或雨污\n水機房。\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P.1-1 細計發布實施日期與文號有誤、實設機車停車\n位之說明與本案申請用途不符。\n2.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應予綠化面積檢討計算\n式、覆土深度檢討說明。\n3.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規範送出基地，請修正檢討說\n明。\n4.容移要點第 14 點，依檢討說明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有\n設置花台，請檢附剖面圖，以利檢核高度。\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和機車\n停車位不一致，請更正。\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臨文心南九路人行步道須為美觀圖案構成之鋪面，\n穿越車道時，其鋪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並應說\n明鋪面顏色及材料質感，並請與既有人行道順平銜\n接。\n2.P.4-16，剖面圖 B 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3.P.4-39，街道家具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n以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n公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n(四) 都 市 修 復 科 幹 事 ( 原 廣 告 科 )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39)，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第2頁，共11頁\n1.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釐清修正。\n2.幹事意見回應頁碼有誤請修正。\n3.P.4-23，小喬木灌木草花數量請確認。\n4.P.4-25，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n5.P.4-42，補充垂直綠化詳圖及剖面圖。\n6.街道傢俱 B 與消防送水口、自來水錶標示於相同位\n置，請釐清修正。\n7.12 層樓梯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n8.屋突 1 層機械室圖說及屋突 3 層圖名請修正。\n9.P.6-3，C 剖面圖有誤請修正。\n10.P.8-4，建築物用途請修正。\n11.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基地高程。\n第3頁，共11頁\n第二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張萬露文化藝術\n基金會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n段 26、2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區)地上 26\n層地下 6 層基金會、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公共藝術)(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0 年 4 月 28 日第 450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公共藝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及色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標準層陽台女兒牆範圍確實標示並補充剖面圖。\n(二) 公共藝術模擬圖依實際比例修正並補充好望角視角\n模擬圖。\n(三) 施工進度依實際進度修正。\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變更設計檢討表請敘明公共藝術位置是否調整。\n(二) 步行距離起算點再確認。\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共藝術請檢附原送委員會審查版本，並詳細說明調\n整位置前後差異，以利對照。\n(二) P.1-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加註本案併公共藝術。\n第4頁，共11頁\n第三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936-7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n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認養標的，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變\n更，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修正為 4 年，並補充說明不同意認養下寮里漁寮\n運動公園原因。\n(二) 補充變更前後認養工程單價說明。\n(三) 認養標的所有權人名稱修正。\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固」字應修正為「故」。\n(二)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設計人簽章。\n(三)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及鋪面圖例。\n(四)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n後版本。\n第5頁，共11頁\n第四案：陳啟珠、王筱萱、王筱嬋、王建元及王宜貞委託陳\n維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12、113、\n115、116 等 4 筆地號(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n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n面積、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n型及色彩、綠覆率、地面層綠化量、屋頂層綠化量及 6\n公尺帶狀開放空間內街道傢俱型式變更提請小組委員\n會審議同意變更，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P.27 詳細說明本案細部計畫區完整案名；確認本案法\n令適用日期，相關法規應配合法令適用日更新。\n(二)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申請人不一致，請修正。\n(三) 補充自行車動線。\n(四) 目前屋頂女兒牆高度不足，應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防墜\n安全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3-14，女兒牆淨高應大於 120 公分。\n(二) 自行車空間請留設車道。\n(三) 補充修正前平面圖。\n(四) 請檢討女兒牆高度與屋頂綠化覆土之關係。\n(五) 2-1 都市計畫圖： 本案有許多道路誤植，請檢視後修\n正。（僑大七街、經貿五路、僑大路）\n(六) 基地面積 1506.71 平方公尺，基地使用面積 1998.89\n平方公尺，與第 86 頁不同，請再釐清修正。\n(七)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依完整條文內容檢討。\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檢附完整條文檢討。\n2.申請書等請確實以雲朵線圈選變更內容，如法定車\n位檢討等。\n3.申請書建築物高度(24.78 公尺)與頁 1-3 變更設計檢\n討表(24.75 公尺)不符；另回應內容請標示參照頁\n第6頁，共11頁\n碼、變更設計檢討項目內容六、之檢討情形有誤，\n請修正。\n4.頁 3-16，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七)\n規定，綠覆率應建築物頂層 40%檢討。\n5.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規定檢討高度比\n1.5。\n6.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標示後院退縮\n3 公尺深度。\n7.頁 4-2，實設建蔽率與申請書所載不符，請修正。\n8.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點，貯存空間樓地板面\n積與申請書不一致。\n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8 點，法定停車空間之樓\n地板面積與申請書不一致，請敘明免計樓地板面積\n部分。\n10.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6 點規定，請檢附\n切結書文件。\n11.頁 5-1-1 之基地面積(1998.98 平方公尺)與申請書\n所載基地面積(1998.98 平方公尺)不符。\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4-8 土管檢討指定開放空間示\n意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2.建築計畫圖說：車棚及涼亭請注意與主建築物之防\n火間隔。\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本次為變更設計案，因涉基地內喬木數量增植，建\n請仍應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於植栽平面配置圖上，\n俾利審核。\n2.有關街道家具變更形式，仍應考量可提供年長者與\n行動不便者使用。\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街道傢俱型式變更部份未明確\n標示，請再檢附相關細部圖說。\n第7頁，共11頁\n第五案：賴麗娟委託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13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 層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高\n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n覆率、地面層綠化面積、喬木數量、窗口及出入口遮\n陽及庇雨設施型式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變\n更，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本案為斜屋頂設計無法綠化，同意採設置太陽能板取\n代屋頂綠化。\n(三) 本案為 1 層住宅，考量居住者使用智慧建築設備困難\n及維護設備不易，同意無須取得智慧建築合格級。\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屋簷深度應依規檢討。\n(二)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應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致。\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檢討屋簷與建蔽率、容積率之關係。\n(二) 申請書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填寫完整名稱。\n(三)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檢討請逐條完整檢討。\n(四) P.7-1 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橋」大\n六街應修正為「僑」大六街。\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頁 3-8，後院退縮深度變更為 9 公尺，與圖說不符；\n另於臨 25 公尺橋大路是否有退足 6 公尺，請再檢討。\n2.依申請書所載變更面積涉及屋頂層綠化，請確實納\n入變更檢討表及法規檢討。\n3.申請書應設自行車位應更正為 2 部。\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為變更設計案，因涉基地\n內喬木數量增植，建請仍應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於植\n栽平面配置圖上，俾利審核。\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第8頁，共11頁\n1.P.4-20，都審法令檢討第 22 點，本案擬不申請智慧\n建築合格級，請修正敘明。\n2.附件-資訊基本公開資料、1 層景觀平面、量體透視\n圖請更新至變更後，毋須檢附變更前內容。\n3.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15 分)\n第9頁，共11頁\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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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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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11/0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94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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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1/01",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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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10005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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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61\n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9：10~10：40\n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n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保安段 581 地號\n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10：40~12：10\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 (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61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通過。\n(二)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 3-23 層辦公室面積\n設置均小於 100 平方公尺，同意通過。\n(三)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80.72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量 3880.72 平方公尺(40%)，超過基準\n容積 6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同意通過。\n(四)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五)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六)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七)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表、消防\n第1頁，共5頁\n送水口、公共藝術、解說牌、案名牆及 5 座樹立式\n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八)本案屋頂層設置太陽能板，同意設置。\n(九)本案為店舖及辦公室使用，同意建物立面西向及北\n向設置共 2 處企業商標。\n(十)地面層東側及南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核定函文、檢核表及會議紀錄回應\n對照表，補充基地周遭 iBike 站位、使用率分析及 300\n公尺範圍主要公共設施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說，機車\n車道與鄰地車道均設置於 40 公尺文心路二段側，補\n充交織影響說明；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設計應確\n實落實。\n(二)標示地下層機車格尺寸並依規檢討機車行車動線及車\n道寬度，避免汽、機車交通動線交織，加強各樓層識\n別性。\n(三)臨文心路側公有人行道喬木植栽槽合併設計；取消\n投樹燈設置；加強地面層街角廣場行人安全性設計。\n(四)公共藝術與周邊整體景觀綠化加強豐富性設計。\n(五)建物東、南向垂直綠化增植小喬木或大灌木，屋頂\n轉角處增植喬木。\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市政路與文心路綠帶延續性設計；臨文心路側行道樹植穴\n可再擴大、整併（喬木可種植 2-3 棵）。\n(二) 圖 4-5 個鄰近基地之汽機車出入動線請完整標註，並請補\n充機車入口與鄰近基地「新國自在」汽車入口之動線影響\n分析。\n(三) 基地鄰近捷運站（距水安宮站約 260 公尺），請研議地下\n7 層機械停車格位修改為平面格位，並研議基地大眾運輸\n獎勵方案。\n第2頁，共5頁\n(四) 基地配置疊圖請再確認；建議臨公共藝術處植栽模擬長頸\n鹿相關之植物。\n(五) 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平、剖面不相符，應修正；取消\n投樹燈：地面層 18 盞、屋頂層 11 盞。\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本案為危老案件，請確認審定本內容與危老書圖一致。\n(二)本次變更後屋頂綠化比率、垂直綠化量低於原核准，請修\n正。\n(三)P.1-3，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案名與申請書不符，第 1\n項檢討項目內容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變動，未包含\n地下室樓層，請修正。\n(四)P.4-21，本次變更後新增圍牆，請於剖圖 D 修正。\n(五)P.5-32，法規對照頁碼有誤，請逐條檢核。\n(六)P.6-16，依第 13 點規定機車停車空間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n於 1.5 公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 公尺，請詳實檢\n核。\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保安段 581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基地西南側及東南側口袋公園設計；地面層及\n屋頂層覆土深度應自最低點檢討；1 層景觀喬木維\n持變更前規格，朴樹更換為優型樹種(高度 5 公尺以\n上)；整合宅配區出口景觀設計，減少破口並增植喬\n木；丙梯出入口處增加綠化設計；投樹燈減量設置。\n(二)加強各層走廊通風設計；說明垂直綠化維養措施及\n安全性；修正屋突層女兒牆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防墜\n設計；屋頂層及露臺增植小喬木。\n(三)機車出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更新車流調查資料。\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陽臺、露臺、花臺植栽覆土剖面詳圖；垂直綠化增植開花\n第4頁，共5頁\n小喬木或大灌木。\n(二)車流(含 iBike)調查日期為 111 年 8 月 2 日請再補調以確認\n交通需求是否改變，尤其是停車供需比(汽車 0.88、機車 0.98)\n應再次確認。\n(三)施工車輛暫停區設於基地內部，請確實落實施行 。\n(四)危老案應對鄰里環境有所提升，但此次變更使地面層開放\n空間減少，建議善用退縮的部分設置可供行人休憩停留的\n節點至少 2 處。\n(五)建議調整遮蔽通風採光的兩戶室外空調機位置，確保風的\n對流，提升走廊的空間品質。\n(六)標準層有 3 處疑似「雙層牆」的設計(如 P.6-44)；剖面 C\n亦有裝飾板與陽台混淆的問題，請修正。\n(七)車編號 1~38 之間車道請檢討服務量達 50 部以上車道寬度\n達 250 公分，或修正兩區機車動線均可單進單出 。\n(八)公共藝術及其週邊景觀加強設計。\n(九)建議認養三叉路口之三角型綠島。\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補充說明屋突層座椅設置合理性。\n(二)公共藝術頁面請補充說明變更設計前設置位置。\n(三)申請書請確認建照掛號日期是否變更。\n(四)P.8-18，資訊公開之一層景觀模擬圖請補充鋪面圖例表。\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5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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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10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38、39\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9：10~10：40\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n事宜)\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170、\n171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10：40~12：10\n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38、3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n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臨 12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九街)及 15 公尺計畫道路\n(南興路)側法定退縮範圍設置各 1 處樹立廣告，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申請宜居建築或建築立面非工作陽台均增植 1.5 公尺以上\n小喬或大灌木，並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第1頁，共6頁\n(二) 套繪鄰近街廓(含公園及行道樹)種類及配置；垃圾投擲動\n線檢討無障礙通行使用；東南側後院調整植栽增加休憩設\n計；臨路側綠帶採以整併串聯設計減少破碎增加綠化面\n積；S2 店鋪調整為單處出入口並增加綠化面積。\n(三) 2 層露臺增加綠化；西向垂直綠化增加綠化及植栽多樣\n性；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植栽多樣性與休憩設計。\n(四) 地下室增加通風對流設計；南向空調考量日曬及能耗調整\n位置；增加太陽能光電板設置；投樹燈減量設置；街道傢\n俱增加遮蔭；公共藝術高度 2 公尺以上及補充燈光設計；\n正面式招牌檢討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樹立廣告臨路側\n減少為各 1 處。\n(五) 補充基地與周邊新建案對於南興路與敦富九路交通影響\n分析及改善策略；標示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尺寸並依規檢\n討動線及車道寬度；無障礙汽車停車位調整至地下 2 層；\n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設計應確實落實。\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 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臨近公有行道樹種類並配合設計。\n(二)本案植栽調整為未來樹型景觀效率易維護、病蟲害少之\n樹種，建議均換植為櫸木米徑 15 公分以上樹高 6 公尺以\n上或同一街廓樹種。\n(三)人工地盤上方植栽喬木應考量根系型態，避免採直立軸\n根系樹種，建議採用支根側根鬚根系喬木樹種。\n(四)山櫻花不適宜都會區氣候環境、近年樟白介殼蟲嚴重建\n議少新植樟樹、水黃皮樹型傾斜不佳。\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東向後院覆土不宜墊高，提供植栽及雨水自然入滲。\n(二)請檢討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2 坪以上。\n(三)正面式招牌建議減至 4 處 。\n(四)西北角街角廣場加強景觀設計，營造焦點景觀意象。\n五、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1 層灌木配置圖與綠化量計算圖說不符，請修正。\n第2頁，共6頁\n(二)P.4-5-4，請補充標示曬衣架有無設置頂蓋。\n(三)請補充屋頂層滴灌及排水系統。\n(四)P.4-7-4，請補充端景牆及圍牆示意圖。\n(五)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植栽表。\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170、171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84.15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n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板設置辦法第 6\n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同屋頂裝飾物設計，\n依通過內容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基地南側公有人行道。\n(二)增加地面層景觀植栽多樣性設計；8 公尺現有巷道\n側增植喬木及增加綠化；加強東南與西南兩側好望\n角停留休憩設計與綠化；建築物側植栽調整長紅木\n植栽種類，並加大桂花尺寸為米徑 6 公分以上。\n(三)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植栽；屋頂層增加可食地景整\n體性設計並取消投樹燈。\n(四)居室面積檢討應達 2 坪以上；公共藝術配合建築及景觀重\n第4頁，共6頁\n新設計；增加太陽能板設置。\n(五)檢討基地周邊 300 公尺(含同建設公司 3 建案)人行步道動\n線整體規劃設計；調整車道出入口喬木位置(數量不變)避\n免影響出入動線；補充標示機車停車位尺寸；施工車輛暫\n停區設置於基地內應確實落實。\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認養人行道，並進行樹穴、動線之整合性設計；南側公有\n人行道增植 1 株行道樹。\n(二) 請釐清裝飾版設置欄杆建築物外牆實牆台度關係，補充詳\n實剖面圖。\n(三) 建議調整公共藝術品與他案類似性，並補充夜間燈光設計。\n(四) 3-4-3 屋頂綠化喬木以單獨的類盆栽形式栽植，請考量生\n長狀態進行調整、4-4-3 地面層植栽種類少，多樣性不足，\n景觀也較單調。\n(五)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之覆土深應依最低點檢討。\n(六) 屋頂層增加小喬木規格加大，增加蜜源植物或可食地景及\n增設休憩座椅及遮蔭設施。\n(七) 地面層北側、東側增植喬木，並加以串聯以口袋公園設計，\n臨 45 公尺園道減少小破口及增加街道傢具。\n(八) 請標示機車道 2.5 公尺範圍及考量調整自行車停車空間與\n出入口的關係。\n(九) 8 公尺現有巷道無遮簷人行步道非法定，無法綠化面積應\n不得扣除。\n四、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n(一)P.3-4-4，容移友善回饋應與裝飾物大於 1.8 公尺之回饋分\n列計算之。\n(二)P.4-4-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圖例。\n(三)P.4-6-3，南側街角地下室進出風口請依規範第 14 點第 2\n款第 3 目及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檢討通排風口須達 3.5 公\n尺以上及排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n第5頁，共6頁\n(四)屋頂層建議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五)P.6-5，建築圖面基地東北側上色似有誤，建請釐清。\n(六)2 層露臺建議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並加大綠化面積。\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5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0/2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0月第3次",
    "meeting_id": "11210002",
    "agenda_pdf": "11210002_A.pdf",
    "minutes_pdf": "11210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0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敦和段 251、251、291、292、300、301、302、303\n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60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0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251、251、291、292、300、301、302、\n303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第1頁，共12頁\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相關圖面之頁碼標註\n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P.5-4 檢討說明有\n誤，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規定第 1-1 種宅區每戶至少\n附設停車位 1 輛，本案為 184 戶，法定停車位數為\n184 輛，申請書、P.6-1、P.6-3 至 P.6-5 內容有誤，\n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空地」計算式有誤，其不\n包含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並請據以修\n正植栽數量檢討。\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依 P.3-1 容積移轉量確認書所\n示，有效期限為 6 個月，P.5-9 檢討說明內容有誤，\n請修正。\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單元細計區，\n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設會審\n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八)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請補簽證。\n(二) 建築圖說：\n1. 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檢\n討本案應申請之綠建築標章等級。\n2. 1 層平面圖：\n(1)整體性防火間隔套繪顏色為淺綠色，請修正。\n(2)本案使用分區依土管規定後院 3 公尺、無側院，\n請修正圖說標示。\n第2頁，共12頁\n(3)管委會空間使用用途標示。\n(4)中庭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5)圍牆部分請套繪紫色，且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不\n得設置圍牆，請修正。\n(6)請補充公共排水溝標示。\n(7)地下時車道請檢討是否為單車道，或雙向車道。\n(8)各層平面圖比例勿用 1/500，請放大比例。\n(三) 裝飾物專章: 裝飾板有部分位於外牆外或陽台、花\n台外者，未填色及漏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更正。\n(二) P.7-1，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檢\n討表內頁碼有誤，請更正。\n(三) P.7-18，機車出入口，請設置凸面鏡。\n(四) 出入口方案分析請以圖示標明，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支撐\n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0.2 公尺至 0.3 公尺。\n(二) 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2)，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992.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2頁\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依規於申請書\n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認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是否設置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其他獎勵名稱請補充填寫。\n2. 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宜居建築第 4 條提會項目。\n3. 請更新地籍圖謄本為最新版本。\n4. P.4-9，公有行道樹及基地內喬木請分開製表；P.4-\n24，地被植栽表面積為 0 平方公尺，請確認是否\n誤繕。\n5. 請補充 14 期重劃區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並逐項\n檢討。\n6. 請套繪全街廓配置(含已核定都審案件)，景觀設計\n應配合通案性設置原則，榮德路側喬木請選擇開\n紫色、紅色及粉色之建議樹種以形塑浪漫大道且\n道路側採 3 排喬木(含公有行道樹)設置。\n7. 榮德路側請以景觀大道主題形塑公共藝術及相關\n設施物，採以灰色、褐色(木頭質感)或與紅色、紫\n色及粉色近似色之浪漫色系設計，避免過多色彩\n造成視覺雜亂。\n第4頁，共12頁\n8. 公共藝術請補充地面固著方式及夜間景觀模擬圖。\n9. 1 層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高程。\n10.P.4-20，插地投樹燈 46 盞，建議減量設置以維喬\n木夜間休憩。\n11.垂直綠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12.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3.本案容積增加達 50％，為提升公益性及友善性，\n建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14.補充基地內密徑通道設計說明。\n第5頁，共12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60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其他申請之獎勵，應回歸地方法規「都市計\n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8 條之 2 規定辦理；\n另土管要點第 5 點檢討內容，請一併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實設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說明與\nP.6-1 所列不符，請釐清修正，並標註對應頁碼及計\n算式。\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有關天橋設置、興建及時程等內\n容，請逐項檢討說明，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另依土管規定，起造人應提出立體廊道計畫送本府\n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審議之需要，得訂定\n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以為審議時之依據。\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逐項檢討說明，並於圖面標示\n本案位置。\n(五)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敘明符合規定之檢討內容。\n(六)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情\n形，並請確認目前本案設計欄位所列之文字內容。\n(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數量，檢討說明\n第6頁，共12頁\n數量與 P.6-1 所列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八) 土管要點第 16 點，土管規定係以「實設空地」檢\n討，檢討說明以法定空地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並\n依條文內容逐項檢討說明。\n(九) 土管要點第 17 點，開挖率檢討說明與 P.6-1 所列不\n一致，並請補充對應頁碼、圖面及計算式。\n(十) 土管要點請逐條各項規定完整檢討，並敘明符合規\n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或空白)，並標\n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定圖說請補充\n鄰接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1，土地使用管制第 4 條 1~3 層限作商業使用，\n請再檢討。\n2. P.5-2，土地使用管制第 7 條請補充同幢建物對面\n部分(如天井部分)之淨寬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高度\n的 0.15 倍，並不得小於 3 公尺。\n3. P.5-2，土地使用管制第 8 條，請標示預為留設供\n1 層廊道、2 層廊道及天橋連接使用之空間。\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檢\n討本案應申請之綠建築標章等級。\n2. 1 層平面圖：\n(1)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n(2) P.6-4、P.6-5、P.6-6，請標示法定停車位並上色。\n(3) P.6-9，建築面積、法定空地範圍、退縮人行道\n及整體性防火間隔請套繪顏色。\n(4) 請補充標示管委會空間使用用途。\n(5) P.6-9，請標示道路及基地高程。\n(6) P.6-13，公設空間用途為何，請標示。\n(7) 平面圖請標示緊急昇降機位置。\n(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請補充框架式屋脊裝\n第7頁，共12頁\n飾物投影面積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本案第柒章交通影響分析請補充臺中市交通影響\n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n(四) 請補充自行車系統服務現況。\n(五) 本案第柒章交通影響分析缺少部分內容，請依「臺\n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n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其無障礙通行動線是否同大眾動線跟社區環\n場等動線規劃，請補充說明。\n(二) P.4-17：請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式，俾利審核種\n植數量是否符合規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5)，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n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n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第8頁，共12頁\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臨\n25 公尺法定退縮範圍應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n尺人行步道淨寬，倘未符合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n4. 依土管要點第 8 點規定，應設置 1 樓廊道、2 樓廊\n道及天橋，請提出立體廊道計畫 (包含設置位置、\n細部設計方案施作方式及管理維護計畫)，提請委\n員會審議。\n5.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應於指定位置留設街角廣\n場且不得設置任何建築構造物，本案南京三街及\n南京路口留設街角廣場，上方設置天橋及廊道等\n建築構造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專章檢討立體廊道設置計畫，補充周邊街廓建\n築配置、景觀植栽及人行動線系統，並補充敘明與\n鄰地及相鄰街廓立體廊道如何相接等相關細部設\n計內容。\n2. 申請書備註欄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詳實填寫。\n3. 申請書獎勵項目內容錯誤，非台灣省請修正。\n4.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例僅有 18.7%，請檢視並建\n議增加綠化面積。\n5. 都審法規檢討請詳細說明檢討內容及計算式，並\n標註報告書對應頁碼。\n6. 請確認本案是否認養基地南側公有人行道，倘涉\n及認養請於報告書補充說明認養計畫。\n7. P.4-9，請補充無障礙通行及垃圾清運動線。\n8. P.4-16，請於 1 層景觀配置圖標示整體性防火間\n第9頁，共12頁\n隔，範圍內請勿栽植喬木；無遮簷人行道標示有誤\n請修正。\n9. P.4-17，羅漢松屬綠籬植栽，不應納入喬木計算數\n量，請修正。\n10.P.4-17~18，請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植栽種\n類及數量)，勿列入 1 層喬木、灌木植栽表。\n11.請於 1 層景觀相關圖說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n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n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2.P.4-21~22，請於索引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並\n補充西南側階梯旁植栽剖面圖以釐清覆土深度。\n13.請補充基地西南側階梯連接 1 層及 2 層露臺剖面\n以釐清銜接情形。\n14.請補充 2 層露臺剖面詳圖，並說明女兒牆高度及\n植栽覆土深度。\n15.請補充屋頂層鋪面配置相關圖說。\n16.屋頂層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n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7.P.4-40，曬衣架不得設置頂蓋，請釐清修正。\n18.請補充各層露臺剖面詳圖；補充垂直綠化平面及\n剖面詳圖。\n19.P.4-47，請補充標示空調格柵間距(應為 10 公分\n以下)及尺寸。\n20.請釐清消防送水口是否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n間內，倘設置於法退內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21.請補充太陽能光電板位置及相關設計圖說。\n22.機車達 50 部以上請以雙向車道 2.5 公尺以上寬\n度，單向 1.5 公尺以上寬度檢討。\n23.汽車停車位請標號並依各層標示數量，另依通案\n性原則應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24.低碳規劃專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n範例加強說明。\n25.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基地高程及舖面\n圖例。\n第10頁，共12頁\n26.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且總樓地版面\n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應依據台中市建築物綠取\n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本案容積增加達 5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n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27.請確認土管法令適用日期。\n28.天橋代金估算請依道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n為準。\n29.1 層、2 層廊道及天橋設計應符合供一般人 24 小\n時通行之公益性。\n30.申請書實設容積率與報告書內容不符，請修正。\n31.請修正申請書之申請人處長名義。\n3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社會住宅不受 3 樓\n以下商業使用及總樓地板面積 50％以上之商業\n使用限制之除外規定條文漏繕。\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5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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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0/2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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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0/1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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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10001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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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聚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196-5、198-\n13、198-17、198-18、198-26、198-31、\n9：10~10：10\n198-3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樂田段 184、\n187、18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0：10~11：10\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樂田段 158 地\n11：10~12：10\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1\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9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聚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 區 旱 溪 段 196-5 、 198-13 、 198-17 、 198-18 、\n198-26、198-31、198-3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n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基地北側及南側無遮簷人行道因都市景觀需要，同\n意提會之設置型式。\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增加北側現有巷道連接南側建德街供鄰里通行使用\n人行步道並於兩側出入口處設置告示牌(補充開放\n第1頁，共6頁\n時段)；調整建德街側無障礙斜坡道型式及增加綠化\n數量；基地北側配合遮蔭增加街道傢俱數量；車道\n出入口旁植栽槽與 2.5 公尺人行淨寬切齊並採順接\n設計。\n(二)1 層喬木考量日照調整植栽種類(如:大花紫薇)；2 層\n露臺加大綠化面積增加植栽多樣性(含懸垂性植栽)。\n(三)增加機車道夜間照明；更新車流調查資料並補充重\n點節點車流分析；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新\n建案交通影響分析。\n(四)調整公共藝術位置於基地北側院落；投樹燈全數取\n消設置；補充地下室通風設計。\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184、187、18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34.9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地面層臨 10 公尺樂富二街、15 公尺龍富二路及 25\n公尺龍富路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因都市景觀需要未\n全段設置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併同公有\n人行道整體設計及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 曬衣架設置擋風玻璃型式，同意依提會型式設置。\n(八) 同意透天屋頂層因設置斜屋頂採以露臺留設 1/3 綠\n化。\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n通過：\n(一)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認養公有人行道。\n第3頁，共6頁\n(二)西側透天往基地內側再退縮 3 公尺以上建築，花台\n增加寬度及綠化設計，露臺臨路側增植小喬木。\n(三)1 層景觀套繪公有行道樹並與基地整合設計；臨 10\n公尺樂富二街減少破口加大綠化設計；地面層植栽\n增加多樣性、季節性設計， 調整植栽帶人工覆土層\n應延續連接至自然土層；臨 25 公尺龍富路減少破口\n並增植 2 株喬木；減少東北側店鋪 A 為一處出入\n口，改以增加綠化設計。\n(四)地面層增加簇群式街道傢俱並配合綠蔭設計；投樹\n燈減量設計；公共藝術結合街角廣場景觀整體設計\n並增加夜間照明。\n(五)基地中庭硬鋪面考量實用性集中設置；管委會空間\n(文教室)及店鋪 B 旁設置帶狀休憩空間並增植喬木\n綠化。\n(六)增加 2 層露臺複層式綠化植栽；屋頂層臨路側增植\n小喬木，增加綠能設備及設置儲能系統，供社區自\n行使用，並降低曬衣架旁背牆高度。\n(七)補充車道出入口方案分析及本案與周邊 158、170、\n170-1 地號等 3 建案之人行步道系統。\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樂田段 1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01.4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增加植栽多樣性及複層式設計；臨 45 公尺園\n道側增植喬木及綠化面積；南側桂花調整為大型喬\n木；北側桂花考量日照及受風條件調整種類。\n(二)2 層及 11 層露臺植栽槽調整於女兒牆側(應考量防墜\n設計)並增加懸垂性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加強垂直綠\n化設計並採固定槽體不以盆栽設置；陽台玻璃欄杆\n適度脫開以使植栽滿溢；加強 B2 戶工作陽台美化設\n計；屋頂層增加複層植栽及休憩設計，投樹燈減量\n設置。\n(三)本案與周邊 2 個建案(184、187、188 及 170、170-1\n地號)設計元素整合並補充人行步道系統；調整公共\n第5頁，共6頁\n藝術位置於明顯處；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計詳\n圖。\n(四)地 面 層 機 車 道 出 入 口 增 設 聲 響 式 警 示 設 施 及 反 射\n鏡；施工車輛暫停區採以內部化設置應確實落實；\n檢討垃圾清運路線合理性。\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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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10/1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0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9008",
    "agenda_pdf": "11209008_A.pdf",
    "minutes_pdf": "11209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大仁段 49、50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n審議。\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495、496、520、532、534 等 5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11-3、111-40、111-41、111-45、\n111-46、111-49 地號及土庫段 26-44、26-49、26-50、\n26-51、26-52、26-58、26-65、26-66 等 1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商業區、第一之二種及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n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提請審議。\n第四案：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商鼎固富喜有\n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n247、248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n第一頁\n審議。\n第五案：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52、53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區)地\n上 12 層地下 4 層產後護理之家及長照大樓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4 月第 2 次再提會案件)\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大里區大仁段 49、50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4-1、P.5-1，本案土管規定，應為依 107 年 4 月 19\n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0799511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n「擬定臺中市大里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辦\n理，請修正。\n(二) P.5-1，土管要點第 1 點之法規規定，應為…及「臺」\n第1頁，共27頁\n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請修正。\n(三) P.5-1，土管要點第 2 點之本案設計，實設容積（含\n獎勵）=329.37%與 P.6-1 之 329.28%不符，請確認；\n另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平均容積率、平均上限\n容積率之檢討計算式及參考頁面（P.6-1 無相關內\n容）。\n(四) P.5-2，土管要點第 9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應為詳\nP.4-12，另說明內容建議與 P.4-12 一致，另請補充\n覆土深度檢討及參考頁面（應為 P.4-13）。\n(五) P.5-4，容移要點第 3 點之本次設計，應說明本案送\n出基地屬何種用地，請修正；另設計檢討及說明，\n詳 P.3-1 無相對應之內容，請確認。\n(六) P.5-4，容移要點第 4 點之本次設計，應說明本案送\n出基地屬何種用地，請修正；另設計檢討及說明，\n本案送出基地應為左列道路用地，請確實檢討。\n(七) P.5-5，容移要點第 9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詳 P3-\n1 無相對應之內容，請確認；另請補充第 2 項檢討。\n(八) P.5-5，容移要點第 11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另請\n補充參考頁面。\n(九) P.5-5，容移要點第 13 點之本次設計與設計檢討及\n說明，請補充說明本案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n(十) P.5-6，容移要點第 14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於\n參考頁面確實標示 3 公尺退縮線。\n(十一) P.5-6，容移要點第 15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詳\nP.1-8 無相對應之內容，請確認。\n(十二) P.5-6，容移要點第 19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詳\nP.3-1 無相對應之內容，請確認。\n(十三)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建議補充測量圖，釐清是否有鄰\n第2頁，共27頁\n房占用及現況計畫道路是否已全部開闢完成。\n(二) 建築圖說：\n1. 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n2. 請補充人行道跨越斑馬線位置，並檢討無障礙通\n路銜接。\n3. 請補充公有人行道範圍及既有公有樹木位置。\n4. 第 4-3 頁套繪圖上色黃色退縮應為四公尺退縮範\n圍非公有地範圍。\n5. 無障礙動線應檢討至無障礙機車位及無障礙升降\n機、樓梯。\n6. 第 4-8 頁整體性防火間隔平面圖應標高程及檢討\n順平，不得有高地差(機車道部分)，並標示應與鄰\n地順平。\n7. 第 4-12 頁綠化算式應引述法規，依土管規定無法\n綠化面積請依技規 299 條檢討，並不得扣除汽機\n車道範圍，請修正。\n8. 第 4-23 頁標示公共排水溝位置。\n9. 第 4-24 頁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n10.第 4-30 頁花台剖面應標示外牆台度。\n11.第 4-32 頁公共藝術應檢討剖面結構固定方式，\n另補充夜間燈光效果。\n12.第 4-33 頁空調版應納入裝飾物檢討。\n13.第 5-25 頁垃圾空間應檢討自然通風採光。\n14.第 5-26 頁技規 60 條應檢討充電線架全面留設，\n請修正。\n15.第 6-2 頁無遮簷人行道應有 250 公分淨寬供人行\n通行，西北角機車道旁及東南角車道旁皆設置花\n台不符。\n(三) 都市計畫圖說：\n1. 第 5-1 頁土管第二點容積率提升部分請補充基地\n深 30 公尺範圍之面積及檢討式。\n2. 第 5-2 頁土管第七點法定停車量應依技規檢討不\n符，平面圖應標明自設或法定汽機車位。\n(四) 裝飾物專章:\n第3頁，共27頁\n1. 本案裝飾物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環境友善回\n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並應檢附各部位之剖面\n詳圖。\n3. 裝飾板檢討不全，南側陽台旁版請釐清是否納入\n提會。\n(五) 宜居建築：第 5-12 頁宜居回饋金應以當期公告現\n值為主。\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修正。\n(二) 請補充出入口各方案分析圖示說明，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n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8：基地東側人行道新植櫸木位置可能影響消防\n送水口使用，另人行道既有設施(如電線桿、電箱)\n請一併納入戶外空間規劃設計考量。\n(三) P.4-9：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n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n排審查。\n(四) 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n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n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五) P.4-31：街道家具為友善高齡考量，應至少部分設\n有靠背設計，另街道家具旁建議設置無障礙輪椅停\n第4頁，共27頁\n等區，地面應以藍線劃設 0.9X0.9 公尺輪椅圖樣。\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請釐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是否設置於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5. 臨 25 公尺主要道路(環河路)側設置機車車道出入\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請於申請書備註事項勾選。\n(二) 其他事項：\n1. 臨 20 公尺永隆路及街角廣場之人行淨寬及綠化位\n置請檢視是否符合建管自治條例 17 條規定設置型\n式，倘未符合規定應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於申請\n書備註事項勾選提會。\n2. P.4-8~ P.4-10，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繪製相關\n範圍線及圖例。\n3. 請檢視基地西側人行步道行進路線之合理性。\n4.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設計，請標示相關高程及\n補充剖面。\n5. P.4-12，無法綠化部分應不包含車道，請修正地面\n圖 1/2 綠化之計算式。\n6. 陽台採以玻璃欄杆設置，建議考量外觀可視性適\n度破口使植栽予以溢出。\n7. P.4-24，2 層露臺建議增加綠化數量。\n第5頁，共27頁\n8. P.4-27，A 剖面請標示女兒牆高度並檢討防墜規定。\n9. P.4-32，請標示公共藝術與地面之固著方式。\n10.都審法規檢討敘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n街道傢俱、告示牌等相關內容提請都審委員會，\n惟 1 層平面之設置位置皆不屬範圍內，請釐清修\n正。\n11.都審法規檢討敘明本案未申請出入口庇雨設施，\n惟 1 層出入口上方設有裝飾物應屬庇雨設施內容，\n請釐清檢討，倘經認定為出入口庇雨設施應依規\n檢附相關剖面、細部圖說俾利提請委員審議。\n12.屋頂花園需透過機械室進出，請考量合理性修正。\n第6頁，共27頁\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495、496、520、532、534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對應圖面頁碼及檢討\n圖面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本案基地面積為 2,764.06 平\n方公尺，計算式有誤，請釐清修正。另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 停車數量檢討，與 P.6-1、\n6-3~6-5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2 綠化量檢討內容與申請書\n內容不一致，請釐清修正，並請檢附相關對應圖面，\n第7頁，共27頁\n俾利查核。\n(六)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敘明本案設置情形。\n(七)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檢附「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n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檢討內容。\n(八)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九)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十)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單元細計區，\n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設會審\n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及面積。\n(二) 1 層平面圖之人行道及整體性防火間隔請加註與鄰\n地順平。\n(三) 請檢附花台剖面詳圖。\n(四) 陽台外伸裝飾板，應自外緣回計 2 公尺，超過部分\n應計入面積。\n(五)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請檢討隔層之淨高度是否符合\n宜居規定。\n(六) 機車停車空間與電梯排煙室之間上方二層全部有\n頂蓋（陽台及露台），非為法定空地，應計入建築\n面積及樓地板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修正。\n(二) 請補充出入口各方案分析圖示說明，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並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8頁，共27頁\n(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n(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n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n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二) 建議街道家具-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n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0.2 公\n尺至 0.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7.87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規定檢討圍牆 50%透空\n率，倘未符合規定請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項目勾選宜居建築之複層式露臺應提\n第9頁，共27頁\n會審查與 P.5-11 法規檢討內容均符合規定不符，\n請補充說明。\n2. 補充建物地籍套繪圖，確認本案基地周圍有無都\n審案件，倘有請套繪平、立面等相關圖面。\n3. P.3-4，標示示意圖位置，倘告示牌設置於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3-4，容移友善環境對策請依第 13 點內容檢討。\n5. P.4-1，機車停車停車空間請標示主要出入口尺寸。\n6. P.4-14、P.4-37，剖面圖 a、b 出入口庇雨設施是否\n影響喬木生長，請考量生長環境調整適當位置；本\n案三處臨路側均有公有人行道，請於相關圖面及\n剖面一併套繪公有人行道寬度、植栽等內容；補充\n認養計畫。\n7. P.4-18，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投樹燈建議減量設置\n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8. P.4-23，屋頂覆土應以最低點起計，剖面圖與平面\n圖不符，另請補充安全防墜相關內容。\n9. 請檢討屋頂層機械室配置合理性說明。\n10.P.4-28，請補充安全防墜相關內容；P.4-29，補充\n覆土深度、噴灌及排水系統，植栽表喬木及灌木表\n格不同，請分別羅列。\n11.P.4-34，補充公共藝術模擬圖、固定方式及燈具\n位置，是否設置基座。\n12.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逐點檢討並回覆。\n13.P.5-20，第 14 點回覆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於法退範\n圍請補充相關圖面說明，並未設置於該範圍內則\n不需提請委員會審議。\n1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5.P.8-11、P.8-12，配置圖說版本與平面圖不符。\n第10頁，共27頁\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111-3、111-40、111-41、111-\n45、111-46、111-49 地號及土庫段 26-44、26-49、\n26-50、26-51、26-52、26-58、26-65、26-66 等 14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商業區、第一之二種及第一之三種\n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適用 112 年 7 月 27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n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n申請書等報告書內容請修正。\n(二)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查頁 34 所附切結書範圍與本\n案不一致，請修正並交代辦理進度(112 年 9 月 28\n日送請本府建設局評估受贈中)。\n(三) 頁 28，都市計畫案名請更新，另請附平均容積率及\n建蔽率計算式。\n(四) 本案於住宅區申請 433.27 平方公尺之店鋪使用部\n分，請檢討「都市計畫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規定。\n(五)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高度比檢附頁碼有\n誤，請修正。\n(六) 請確實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1 點檢討標示\n本案位置。\n第11頁，共27頁\n(七) 本案請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n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1 點檢討面寬 10 公尺，輔以\n說明並標示未達每 1 建築單元 80 平方公尺之情形。\n(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1 點，停車位檢討請依\n建築技術規則 59 條規定扣除免計項目並確實標示\n予以檢討。\n(九)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有關法定空地之\n檢討有誤，請修正並補充計算式。\n(十) 頁 65，未見容移 3 公尺退縮線之圖面標示，請補\n充並標示 4 公尺無遮簷退縮空間。\n(十一)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n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本案容積移轉總量以切結方式計算，後續辦理容積\n移轉確認函、容積移轉許可函或建造執照審查等相\n關作業時應與委員會審議數據一致。\n(二) 地下層編號 89、51、16 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 6 公\n尺寬 5 公尺以上之空間，請補充檢討。\n(三) 臨 6 公尺計畫道路一側，無遮簷人行道無須塗黃色。\n(四) 門廳未直接面向計畫道路，應檢討設置 6 公尺基地\n內通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請補充停車位數，並經合併計算後本案樓地\n板面積或停車位數均未達交評送審之門檻。\n(二) 本基地有店舖，請補充因應店舖來客旅次之臨時汽\n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n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n(三) 汽車和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機車出入口於尖峰時段有無管理人員協助，請說明。\n(五) P.156，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需敘明與本基地間\n第12頁，共27頁\n串聯性。\n(六)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八) 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n分析(含園道、公園及學校等範圍)。\n(九)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n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n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n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n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二) 有關報告書 4-4-7 鋪面配置，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n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n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n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n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n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6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數\n處，請載明設置數量及補繪設置位置平面圖、剖面圖\n第13頁，共27頁\n等，另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物外牆，本案招牌後方\n無牆面，不符規定，請另覓位置設置，並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68)，本案剖面圖似有設置空地樹\n立廣告，請釐清。\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於 112 年 8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238462\n號函核准在案，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n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結構安\n全住宅性能評估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n證書-銀級：6%」、及「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n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計 10%，合計基準容\n積獎勵 42%，取 40%。\n(三) 報告書 P.89~90，有關檢討「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n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因目前危老案\n件已取得核准函，檢討內容未更新。另有關危老法規\n檢討，建議針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n勵辦法」相關法規進行檢討。\n(四) 報告書 P.39，本案申請退縮建築獎勵 10%，依規退縮\n2 公尺及 4 公尺建築，請補充危老退縮線。\n(五) 請將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中。\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1407.93 平方公尺(3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 4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危老放寬高度比\n等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第14頁，共27頁\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2.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3.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對策，請\n依都審第 13 點規定逐項檢討對策內容。\n4. P.39，請補充無障礙動線及垃圾清運動線。\n5. 請補充基地附近較大區域範圍之相關現況圖說，\n包含本案街廓及鄰近街廓建築配置、喬木植栽及\n人行動線系統，俾利委員了解周邊現況及審議。\n6.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n名稱寬度、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法\n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n並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7. P.41，請補充 LED 點線狀照明何時呈現(比較\nP.38)。\n8. 請確認公共藝術是否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n9. P.43，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種類及數量)。\n第15頁，共27頁\n10.P.50，請補充剖面 B 覆土深度，並將剖面 A 調整\n至得以釐清覆土深度之適當位置。\n11.P.59，請補充女兒牆高度，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n化設施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2.P.59，屋頂層活動傢俱請予以刪除。\n13.P.63，曬衣架不得設置頂蓋，請釐清修正。\n14.P.65，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n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設計長\n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n請依規檢討。\n15.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適當位置。\n16.汽、機停車位請標號，並依各層標示數量。\n17.機車達 50 部以上請以雙向車道 2.5 公尺以上寬\n度，單向 1.5 公尺以上寬度檢討。\n18.都審第 3 點檢討說明工程造價與面積總表不符，\n請釐清修正。\n19.法規檢討都審第 12 點及第 13 點有誤，請修正。\n20.請補充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n21.請補充 3 層各戶露臺平面及剖面詳圖。\n22.請檢附危老容積獎勵審查表及獎勵項目說明。\n2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等標\n示與圖例等內容。\n第16頁，共27頁\n第四案：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商鼎固富喜\n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 區\n洲際段 247、248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九)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敘明高度比、前後院深度檢討\n情形，並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另前院範圍未設置圍牆，尚無需依本點圍牆透空規\n定檢討。\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0 點、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n提供切結書，實際容移量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第17頁，共27頁\n(六)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請補充土管要\n點規定標準之檢討內容。\n(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基地位置位於 25 公尺-8 計\n畫道路以北區域，請敘明符合免設斜屋頂之理由。\n另請標註對應之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八)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九)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單元細計區，\n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設會審\n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報告書 P.6-2-1 之 1 層平面圖：\n1. 管委會空間用途未說明。\n2. B 棟旁西側基地內通路長度未檢討（釐清是否需\n要設置迴車道）。\n3. 相關棟數外廊範圍有誤。\n4. 旋轉樓梯未計入建築面積有誤。\n5. 相關露台投影至 1 層計入建築面積有誤，請釐清。\n(二) 報告書 P.6-3-55 之二層平面圖：露台過樑圍閉未檢\n討計入樓地板面積與容積。\n(三) 報告書 P.5-8-7：請依技規第 39-1 條逐項檢討。\n(四) 報告書相關平面圖字體有顛倒，請確實檢核釐清。\n(五) 1 層戶外游泳池請檢討設置衛生設備及更衣室。\n(六) 2 層樓入口管委會上方平頂請檢討綠化。\n(七) 各平面圖太小，文字糢糊，柱心線太長，請修正。\n(八) P.5-3-4，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文字反鏡射有誤，\n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1 停車位數有誤，請修正。\n(二)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n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交\n第18頁，共27頁\n通局書面審查意見內容進行更新。\n(三) 報告書內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車輛動線示意圖，請於彎道地方增加圓凸鏡。\n(五) 請說明汽機車出入口於尖峰時段有無管理人員協\n助指揮交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n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n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n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n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n角種植法。\n(二) 建議街道家具-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n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0.2 公\n尺至 0.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1b)，\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n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n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9235.83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第19頁，共27頁\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說)\n並於申請書提會事項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無遮簷人行道請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檢討於\n臨建築線側植栽綠化再依序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n道淨寬，倘未符合上開規定設置，請補充敘明理由\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n平方公尺以上，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n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建築物防災、節\n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設計詳\n細圖說。\n2. P.3-4-4，人行道認養維護時間建議改為 4 年。\n3. P.4-7-4a，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景觀牆透空率應達\n50%以上為原則。\n4. P.4-7-3a，公共藝術請於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並\n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n第20頁，共27頁\n5. 1 層平面圖均請補充各項範圍線之圖例，4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及 1.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請確實標示。\n6. 請確認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都審案件，套繪於平\n面圖。\n7.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n及寬度。\n8. P.4-4-2a，公有行道樹及基地內喬木請分開製表。\n9. P.4-4-3a、P.4-5-2a，地面層及屋頂層灌木草花圖例\n相似不易辨識，請檢視修正。\n10.第四章陽露臺請補充植栽配置圖、植栽表及剖面\n圖(含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1.P.5-3-4，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建議應降板設計\n植栽槽並與地面齊平設計。\n12.垂直綠化係採玻璃欄杆設計，考量植栽可視性，\n建議適度破口以使植栽溢出。\n13.請補充 14 期重劃區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並逐項\n檢討，套繪全街廓配置(含已核定都審案件)，景觀\n設計應配合通案性設置原則，包含洲際路側之喬\n木應選擇開黃花之建議樹種形塑金牌大道；崇德\n八路側之喬木應選擇開紫色、紅色及粉色之建議\n樹種以形塑浪漫大道；道路側採 3 排喬木設置；\n公共藝術及相關設施物以具運動意象之形式設置\n等。\n14.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臺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5.CType 重複步距檢討方式再確認。\n第21頁，共27頁\n第五案：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52、53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n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產後護理之家及長照大樓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附帶條件 29 第 2 點、附帶條件\n55 第 3 點，惠智段 52、53 地號範圍僅限作「1.嬰\n兒、幼兒的保育服務。2.作月子中心。3.高級健檢\n中心。4.辦公室。」等使用，旨案作「住宿型長照\n護理之家」使用，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n審認符合前開附帶條件。\n(二) 容移要點檢討請逐條詳列(勿簡略)，逐項說明符合\n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n標註參考圖面頁碼，本案有申請容積移轉，仍請依\n現行要點內容檢討。\n(三)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說明本案檢討內容，並標註\n參考圖面頁碼。\n(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退縮淨寬之外牆裝飾柱，\n請依規檢討高度是否為 1.2 公尺以下不計建築面積\n之構造設施。\n(五)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第22頁，共27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需有 2.5 公尺淨寬之人行步道。\n(二) 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 6 公尺寬 5 公尺以上之空間。\n(三) 無遮簷人行道與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與鄰地順平。\n(四) 北向日照請依技規第 39-1 條逐項檢討。\n(五) 幼兒園可否設置於醫療專用區，請釐清。\n(六) 幼兒園設計是否符合教育局規定。\n(七) 天橋下方柱應自騎樓退 50 公分，並有單獨出入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內部動線規劃示意圖，請於彎道地方增加圓凸鏡。\n(二) 請擴大範圍補充基地車輛進，離場規劃動線示意圖。\n(三) 本案包含幼兒園、托嬰中心、長照機構及產後護理\n之家，請補充說明各類別衍生停車需求分析，並請\n說明停車供給是否滿足需求。\n(四) 本案是否設置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臨停區或臨停車\n位，請補充標示。\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4-4-2 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n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倘空間許可建議盡量增加綠化空間，及避免使用夜\n間投樹燈影響植栽生理機能。\n(三) 建議街道傢俱座椅納入扶手、靠背椅面等設計，以\n利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0.2 公\n尺至 0.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第23頁，共27頁\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n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不符合建築管理自治條例\n第 17 條規定且於無遮簷人行道設置空橋墩柱，請\n檢討無法依規留設無遮簷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臨停駐車彎，請於申請書勾選提會並依\n通案性原則檢討並詳細說明設計內容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於道路上方設置架空走廊，請於提送委員會\n審議前取得建設局同意設置架空走廊相關函文。\n2. 請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n檢討)(第四階段)53 地號(附帶條件)」規定，檢討\n提供本市南屯區公益活動使用 (9 公尺*30 公尺\n=270 平方公尺)之位置範圍，於相關配置圖繪製範\n圍，並建議於該處增設街道傢俱以形塑可供鄰里\n使用之活動空間。\n3. 本案建築物用途有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請依使用\n用途修正案名；申請書請補充填寫建照掛號日期。\n4. 請補充較大範圍之基地現況，包括本街廓及對側\n第24頁，共27頁\n醫院建築配置、喬木植栽及人行動線系統。\n5. 本案架空走廊倘需併同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請\n補充檢附架空走廊相關設計詳圖 (含架空走廊建\n築外觀設計材質顏色)及與周邊建築立面模擬圖。\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指北方向、相關範圍\n線及圖例。\n7. P.4-16，屋頂層目前僅栽植台北草，建議增植小喬\n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8.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設計詳圖；補\n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n9. 請標示空調格柵間距，應小於 10 公分。\n10.依規檢討設置無遮簷人行道，於臨路側 1.5 公尺\n栽植喬木後再行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11.地面層綠化量應達 50%以上。\n12.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地面層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鋪\n面應採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不採凹凸面車道磚\n設置。\n13.本案倘可設置幼兒園，請補充檢討幼兒園及其分\n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10 分)\n第25頁，共27頁\n第26頁，共27頁\n第27頁，共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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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9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88-\n5、188-10、188-25、188-26、193-56、\n9：10~10：10\n193-71、193-77、193-89、193-90、193-\n233、193-250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48、\n449、450、451、452 等 5 筆地號(第\n10：10~11：1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n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n11：10~12：10\n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及宜\n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188-5 、 188-10 、 188-25 、\n188-26 、 193-56 、 193-71 、 193-77 、 193-89 、\n193-90、193-233、193-250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n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設 施 物 型 式 及 位\n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 板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n通過：\n(一)基地 1 層未開挖區增植喬木；臨路側減少破口並增\n第1頁，共6頁\n植 4 株以上喬木；補充基地後院及東南側與鄰地及\n無遮簷人行步道情況並增植喬木及綠化設計。\n(二)2 層露臺加大綠化面積(長度 1/3 以上)，調整植栽槽\n與女兒牆位置(應考量防墜設計)並增加懸垂性及複\n層式植栽設計；南向立面增加裝飾板及垂直綠化設\n計，標準層垂直綠化增加植栽種類並考量栽植玉葉\n金花合理性；屋頂層增加休憩設計。\n(三)空調格柵金屬以淺色間距 8 公分以下設計，並考量\n日曬及能耗調整空調設置位置；加強工作陽台遮蔽\n美化；屋脊裝飾物燈光縮短夜間照明時段。\n(四)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加強設計；投樹燈減量設置；公\n共藝術取消基座並調整高度至 2 公尺以上；街道傢\n俱考量年長、友善採以通用性設計。\n(五)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周邊 500 公\n尺新建案交通影響改善策略；無障礙車位調整至鄰\n近梯廳；研議設置 i-Bike 站點位置分析。\n(六)施工車輛暫停區採以右進右出為原則；地下室開挖\n距北側地界線僅 1 公尺以內應加強安全措施。\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448、449、450、451、452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64.6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孟勳確認後通\n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認養基地南北側公\n有人行道，並整體規劃設計。\n(二)1 層水池岸邊採以自然塊石型式設計；補充繪製基\n地南側公園植栽配置及人行動線，加強基地綠化設\n計 及增 加 停 留 節 點， 並 考 量 南 側公 園 植 栽 呼 應設\n計；縮減車道出入口寬度並增加綠帶；臨路側植栽\n帶增加灌木草花多樣性；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與鄰地\n順平設計。\n第3頁，共6頁\n(三)2 層露臺綠化調整至女兒牆側(應考量防墜設計)，降\n板增植小喬木及增加休憩停留設計；屋頂層增植至\n少 6 株小喬木及增加休憩設計。\n(四)街道傢俱考量使用性調整高度並增加遮蔭設計。\n(五)補充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交通影響改善策略；研議\n設置 i-Bike 站點位置分析；無障礙車位調整至鄰近\n梯廳；施工車輛內部化應確實落實。\n(六)補充臨近水湳菸樓文資審議進度及本案配合設計說\n明。\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172-1 等 2 筆地號(第六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屋頂層設置曬衣架同意設置。\n(六) 門窗及陽台設置欄柵同意設置。\n(七) 臨 20 公尺惠來路二段、30 公尺市政北一路、15 公\n尺惠中七街側未設置騎樓，依委員意見補充都市環\n境周邊景觀及人行動線專章說明後同意。\n(八) 臨 15 公尺惠中七街側無遮簷人行道設置之型式(人\n行淨寬及植栽綠帶位置) 同意設置。\n二、公 共 藝 術 於 地 下 室 頂 板 勘 驗 前 再 提 送 小 組 委 員 會 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套繪鄰近街廓、整體街廓人行動線系統及喬木植栽\n種類、規格及位置(含喬木四季開花及落葉分析內容)\n並配合調整植栽設計；配合公有人行道調整植栽綠\n化破口位置。\n(二)屋突層增加複層式植栽種類；垂直綠化植栽考量可\n第5頁，共6頁\n視性及季節性再調整種類，玻璃欄杆與台度脫開設\n計使植栽懸垂滿溢；基地南側陽台植栽覆土採降版\n設計。\n(三)基地西南側好望角處公共藝術配合整體性調整並增\n加高度(2.5 公尺以上)；全數取消投樹燈；街道傢俱\n採簇群對話型式設計。\n(四)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交通\n需求分析資料應更新；機車及汽車供需比應提出改\n善策略；施工車輛暫停區應確實內部化處理。\n(五)22 層中繼機房空間應檢討合理性；補充臥室裝飾物\n之構造及合理性；依規檢討設置無障礙升降機。\n(六)本案未設置騎樓部分應補充都市環境周邊景觀及人\n行動線專章說明；依土管規定檢討 1 至 2 層之使用\n用途。\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4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0/0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88次",
    "meeting_id": "11209006",
    "agenda_pdf": "11209006_A.pdf",
    "minutes_pdf": "11209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10 月 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上 石 碑 段\n835、835-3、835-4、835-7、835-11、\n9：10~10：40\n836-23、837-3、837-4、842 等 9 筆地\n號(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23 地\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10：40~12：10\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10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西 屯 區 上石 碑 段 835、835-3、 835-4、 835-7、\n835-11、836-23、837-3、837-4、842 等 9 筆地號\n(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n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 認後通\n過：\n(一)河南路側減量設置畚箕型斜坡道增加綠化面積，基\n地 未 開 挖 區 增 植 喬 木 ； 東 北 街 角 廣 場 栽 植 雙 排 喬\n木，取消東側圍牆設置增加開放性，並增設街道傢\n第1頁，共4頁\n俱形塑停留節點；西北側與私設道路間留設截角。\n(二)補 充 公 共 藝 術 夜 間 燈 光 設 計 內 容 ； 投 樹 燈 減 量 設\n置；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燈光於夜間 11 點後減量設\n計；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並以人行鋪\n面為主不以凹凸材質設計。\n(三)建築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設計；屋頂層增植至少 8 株\n小喬木；正面式招牌檢討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n(四)補充 i-Bike 各 站使用 率 及周邊自行車道之妥適性分\n析；補充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及飯店交通影響改善\n策略；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設置應確實落實，若\n外部化應採右進右出為原則。\n(五)補充裝飾物檢討結構計算、剖面圖說及結構技師簽\n證；檢討 C 戶裝飾物格柵與救災及緊急進口相關規\n定。\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12.5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五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 20%，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文資審議與瑞成堂融合設計內容；投樹燈減量\n設置；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二)2 層露臺於臨女兒牆側設置綠化(應有防墜設計)，並\n增植小喬木及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泳池及水池考\n量安全性及後續維管調整植栽種類(緬梔易落葉、蒲\n葵掉落危險性)。\n(三)調整陽台玻璃欄杆設計使植栽溢出，加強綠化可視\n性；立面北側調整為耐陰性植栽；加強框架式屋脊\n裝飾物夜間照明塔樓設計並縮短照明時段。\n第3頁，共4頁\n(四)調整東南側車道出入口喬木位置以維行車安全；增\n設聲響式警示設施；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設計\n為原則；車道出入口應與人行道順平設計；取消西\n南側臨龍富路三段側 C 型路緣斜坡。\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10/0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46次",
    "meeting_id": "11209007",
    "agenda_pdf": "11209007_A.pdf",
    "minutes_pdf": "11209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乃弘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危老\n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依第 571 次委員\n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立彩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仁平段 182、183、184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依第 239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n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1、1077 等 2 筆地號(停車場用\n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臺中洲際棒球員區立體停車場\n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1頁，共2頁\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19、2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n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依第 532\n次委員會決議，樹立廣告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提送小\n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10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虞委員承宗\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乃弘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危\n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2 年 5 月 24 日第 571 次委員會決議，依應修正事\n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補充套繪基地周邊人行動線系統；加強基地西北側街\n角廣場綠化植栽設計，減少硬鋪面；調整台電配電室\n位置於車道下方，並調整公益路二段側景觀設計及增\n植喬木；地面層確實降版，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n分；。\n(二) 大型公有行道樹以不移植為原則，並依建設局審議認\n養計畫之核准內容辦理。\n(三) 露臺及屋頂層投樹燈取消設置。\n第1頁，共8頁\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加強前院綠化。\n(二) 補充人行道暨有行道樹位置、移植、新植等詳細圖\n說。機車道建議適度調整並以保留原處喬木為宜。\n(三) 公益路開放空間整體景觀設計並增加休憩節點、簇群\n座椅，加強好望角景觀綠化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14、15 點，樓地板面積、屋突層面積與\np.6-1 面積計算表不符，請確認。\n2.容移要點檢討請逐條詳列(勿簡略)，如第 14 點。\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4-4-5-1：街道傢俱(座椅)考\n量高齡及行動不便使用者使用需求，建議於座椅旁適\n當處劃設行動不便者的休憩等待空間設置，以滿足真\n正使用需求，如：座椅旁規劃無障礙輪椅停等區，地\n面應以藍線劃設 0.9 乘 0.9 公尺輪椅圖樣。\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垂直綠化數量未統計，請修正。\n2.申請書宜居建築不 計 入容積 樓 地版 面積 比例 未填\n寫，請修正。\n3.申請書備註提請委員確認之事項請參照第 571 委員\n會同意設置之內容，例: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n路、出入口庇雨設施等。\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立彩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仁平段 182、183、184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 112 年 4 月 28 日第 239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依應修\n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加強 1 層景觀設計，並考量後續維管調整植栽種類；\n調整大廳出入口至基地西側車道側，原大門出口處增\n植喬木及綠化；機車停車區出入口處減少硬鋪面加強\n綠化，並檢討步道行進動線合理性；地面層車道出入\n口人行鋪面採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勿採凹凸面車道\n磚設置；地面層植栽人工覆土層應連結自然土層。\n(二) 非工作陽台增植小喬木，並補充設計詳圖及自動滴灌\n排水系統；加強屋頂層及 2 層露臺植栽設計並增植小\n喬木；調整機車停車區 2 層樓梯設置位置；夜間燈光\n縮短照明時段。\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垂直綠化請檢討台度，花台覆土不應從開窗流入室\n內；北向花台植栽應種植耐蔭種類。\n(二) 機車停車空間上方應綠化、增植喬木，並說明樹種，\n補畫剖面圖、檢討土深。\n(三) 認養之人行道鋪面應整合。\n(四) 裝飾物剖面未繪製清楚；釐清是否應申請設置入口雨\n遮。\n(五) 投樹燈、草叢燈取消設置。\n(六) 地面層、機車停車 2 層及屋頂層空間對行人、住戶休\n憇使用諸多不合理，植栽配置未依基地建築環境、微\n氣候、植物特性、休憩利用、視覺景觀等做設計，應\n再行深入考量做景觀設計。\n第3頁，共8頁\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5 點，P.伍-1 所載實設建蔽率、實設容\n積率、實設容積率(含獎勵)與 P.陸-1 不一致，請釐\n清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5、14 點，本案基地面積為 1,607.18 平\n方公尺，P.伍-1 及 P.伍-13 說明內容誤植，請修正。\n3.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標註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以利比對。另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參-3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n畫：本案為友善鄰里空間，建置多點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作品點綴環境，惟考量高齡及行動不便使用者使\n用需求，建議於座椅旁適當處劃設行動不便者的休憩\n等待空間設置，以滿足真正使用需求，如：座椅旁規\n劃無障礙輪椅停等區，地面應以藍線劃設 0.9X0.9 公\n尺輪椅圖樣。\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本案於法定退縮範圍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請依規於申請書勾選提會。\n2.P.4-14，2 層露臺請補充植栽剖面圖。\n第4頁，共8頁\n第三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1、1077 等 2 筆地號(停車\n場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臺中洲際棒球園區立體停\n車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設置立體人行連通道，其構造物(陸橋落柱位置)設\n置於土管規定退縮之 6 公尺開放空間範圍，同意設置。\n二、本案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n計、建築造型與色彩、地面層綠化植栽變更，小組委員\n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三、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配合周邊樹種特性\n調整本次新植 14 株喬木之植栽種類及樹徑(例如苦楝、\n山櫻花) 。\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變更設計係新設架空走廊，請\n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規定檢討。\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4-4-1-3，1 層景觀之植栽表請以雲朵線圈選本次新\n增植栽。\n2.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鋪面圖\n例。\n第5頁，共8頁\n第四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 設置消防送水口結合街\n道傢俱設計型式及位置，補充標示座椅深度後，同意設\n置。\n二、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n型與色彩、地面層綠化植栽變更，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n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 P.4-18，本次變更設計項目包\n含街道傢俱類型及數量調整，惟建議考量高齡及行動\n不便使用者使用需求，建議於座椅旁適當處劃設行動\n不便者的休憩等待空間，以滿足真正使用需求，如：\n座椅旁規劃無障礙輪椅停等區，地面應以藍線劃設\n0.9X0.9 公尺輪椅圖樣。\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檢討表請確實填寫提請小組委員會事項。\n2.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為最新版本(3 個月內)。\n3.書件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並移至基本資\n料章節。\n第6頁，共8頁\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19、2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n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 -樹立廣告\n說明：依 111 年 8 月 31 日第 532 次委員會決議，樹立廣告\n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調整 3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寬度為 80 公分以下，同意設\n置。\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 市 修 復 科 幹 事 ( 原 廣 告 科 )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7-2-1a)，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備註欄請填 寫 本次提 送 審議 項目 及內 容即\n可，請刪除外牆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之提會文\n字。\n2.補充案件工程進度說明及工程照片。\n3.P.1-2a，案名名稱與變更前相符，請勿以紅色雲朵線\n標示。\n4.P.4-7-2-1a，原提審版本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設\n置，本次依委員意見分開設置，請補充街道傢俱詳\n圖說明。\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 15 點 10 分)\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
  {
    "date": "2023/10/0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0月第1次",
    "meeting_id": "11209005",
    "agenda_pdf": "11209005_A.pdf",
    "minutes_pdf": "11209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6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教室\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12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議。\n第三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議。\n第四案：佶吉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竹興段 23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7 層地下 3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五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n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n議。\n第六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第一頁\n北屯區南興段 3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n教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查本次申請書之學校地上 2 層之附設實習商店變更\n與頁 4-1-1 報告書內容 1-2 期(北棟)內容不符，另本\n案分 3 期作規劃，其於報告書封面及圖說確實標示\n本次開發範圍；另查分期開發內容涉國際研討展演\n中心等，請檢附購地計畫內容予以勾稽。\n第1頁，共31頁\n(二)頁 4-3，臨凱旋路及凱旋七路部分之 10 公尺帶狀式\n開放空間應予以連續。\n(三)本案土地使用允許使用項目請依「都市計畫法臺中\n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31 條規定檢討文教區使用項\n目。\n(四)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補充說明第 12 點(十)\n喬木改植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為第二次變更設計案，\n涉及植栽數量及位置調整，植栽增植地點仍應考量維持\n適當間距，以維持樹冠生長空間及其良好樹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取消北棟建築，涉及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計\n畫變更，請專章檢討補充變更前後內容提請委員\n會審議。\n2.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3.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填寫本次變更受理階段。\n2.書件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n3.請檢附人行道喬木移植同意函完整函文。\n第2頁，共31頁\n第二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榮德段 12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及前後院檢討，請標明正\n確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前院範圍未設置圍牆，尚無需依\n本點圍牆透空規定檢討。\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設有店鋪面積為 65.62 平方\n公尺，依規定免設離街裝卸車位，請修正檢討內容。\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n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第3頁，共31頁\n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七)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對應圖面(P.6-3)標示\n圍牆位置及標明退縮範圍。\n(八)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周長淨空\n間檢討，請於附圖標示淨空間尺寸。\n(二) 1 層平面圖：\n1.基地東側後方亦應有後院，請補標示。\n2.建築物中間有天井請標示，其過梁並應計入建築\n面積。\n3.前 院 設 置 裝 飾 物 部 分 ， 請 依 建 管 作 業 手 冊\nCH02-01-0-07-01 辦理。\n4.花台設計已超出建築線範圍而至 12 公尺計畫道路\n(榮貫街)上，請修正。\n5.1 層鋪面繪至公有人行道上，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n關申請認養。\n6.2 層露台上方有無設置游泳池，請說明確認，並補\n附機車空間之剖面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2 與 P.7-2，總樓地板面積與汽機車停車位數不\n一致，請修正。\n(二) P.7-2，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送審門\n檻應為第二類，請修正。\n(三) P.7-15，圖 3-3，請補充機車出入口動線。\n(四) P.7-15，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內\n應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n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n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第4頁，共31頁\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n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n出認養申請。\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5)，\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2 處(含案名牆 1 處)，尚符規\n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657.54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n告招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第5頁，共31頁\n5.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基地不設置樹立式廣告\n招牌為原則，惟臨 12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1 戶得設\n置 1 處，本案於臨 20 公尺豐樂北二路側設置 1 處\n樹立式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6.請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n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請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數量)，勿\n列入 1 層喬木、灌木植栽表。\n2.P.3-7，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規定檢討，例如增設公共藝術應設置至少 2 處，\n請檢視修正。\n3.P.4-15，榮德路依都審通案性原則為浪漫大道，基\n地內應栽植雙排開紫、粉或紅色花喬木，請檢視\n修正。\n4.1 層 景 觀 配 置 平 面 圖 均 請 繪 製 相 關 範 圍 線 及 圖\n例，並請套繪公有人行道上相關設施物、植栽帶\n及停車位等配置。\n5.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圍牆，請檢視修正。\n6.P.4-20~22，請於索引圖補充地下室開挖範圍。\n7.P.4-50，請補充施工綠圍籬面積檢討計算式。\n8.P.4-44，請標示街道傢俱座椅(2)的尺寸，並放大\n各街道家具 3D 示意圖。\n9.P.4-46，請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0.圍牆不得設置於防火間隔內，請釐清修正。\n11.P.4-47 ， 依 通 案 性 原 則 圍 牆 透 空 率 不 得 低 於\n50%，請修正檢討計算式。\n12.請補充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n第6頁，共31頁\n13.請補充地面層出入口雨遮設計詳圖。\n14.合併前多筆地號申請時程獎勵，應以最早完成重\n劃日期 109.11.25 起算。\n15.請補充地下 1、2 層置物櫃用途容積計算方式。\n16.本案增加容積達 6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n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且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逐項檢討。\n1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 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7頁，共31頁\n第三案：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1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六)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 請 書 備 註 欄 應 提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確 認 事\n項，容積移轉應為容移要點第 9 點，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表頭，請註明發布日期及文號。\n(三) 土管要點第 4 條：住 1-1 限制工業、大型商場、飲\n食店及殮葬服務業（含辦公室），請補充說明本案\n各樓層用途。\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n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五)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設置圍牆 2 公尺大於 1.2\n公尺，請補充說明檢討本點哪項。\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已逾本府 111 年 12 月 28\n日府授都計字第 1110352343 號確認函有效期限，\n請說明是否申請展延期限並檢附展延同意文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8頁，共31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P.14，免指定建築線未簽證。\n2.P.45，建築使用計畫、P.100 容積移轉專章檢討，\n基地臨路條件與測量成果圖內容不符。\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12，土地使用分區註記事項\n為何。\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各平面步行距離檢討標示有誤。\n2.屋頂突出物高度超過 9 公尺，請依規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 P.163，裝飾柱大於 180 公分標示有\n誤、各層過樑裝飾格柵深度未標示檢討、3 層部分\n裝飾柱未檢討標示。\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 似有曬衣構造物，未\n文字註記。\n(六)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超過基準容積 20%，容積移轉\n環境友善對策提請審議。\n(七)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得設圍牆。\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自行車系統服務現況。\n(二) P.7-17、P.7-18，停車場內行車樓層和車道坡度請明\n確表示。\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2，本次認養人行道植栽將種植 10 棵烏臼，惟\n現況已種植喬木 7 棵，故本案將增植 3 棵烏臼抑或\n換植既有喬木新植 10 棵烏臼，建請補充說明。\n(二) 另涉人行道認養部分，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n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n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1)，\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n第9頁，共31頁\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n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n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64.4 平方公尺(40%)，屬\n整 體 開 發 單 元 八 ， 容 積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 之\n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n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說)，\n提請委員會審議。\n4.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汽車道出入口及機車道出口設置於 25 公尺計畫道\n路(經貿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6.地面層南側街角廣場及西側臨 25 公尺經貿路側\n1.5 公尺綠化位置未沿建築線設置。\n7.P.4-30，依第 18 點規定，屋頂曬衣架四周設置沖\n孔版，該型式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8.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第10頁，共31頁\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案名牆非提審項目，請修正；確認容移提\n會法條依據；釐清案件受理過程倘於 6 月 15 日\n提送幹事會審議，請檢附相關會議紀錄。\n2.P.1-6，不動產會員證過期請更新。\n3.P.1-11，工程造價與規費不一致，請依規補繳。\n4.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行穿線、公有人行道植\n栽及行道樹位置，並檢討與本案之關係。\n5.P.3-6，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逐款檢討。\n6.P.3-11 人行道認養計畫確實標示認養前後對照，\n包含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及坡度、高度等圖面。\n7.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含廟宇)建築配\n置、景觀及人行動線系統。\n8.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n9.P.4-3，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位置，並補充汽車\n道出入口位置。\n10.P.4-5，補充垃圾清運及住戶投擲垃圾動線。\n11.P.4-11，圖例請確實標示於圖面，如圍牆；機車\n車道行駛方向有誤。\n12.P.4-18、P.4-29，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n13.P.4-22，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投樹燈建議應減量\n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14.P.4-32，植栽圖例修正；P.4-43，補充公共藝術夜\n間模擬圖及燈光照明。\n15.P.4-48，施工綠圍籬圖面尺寸應與計算式一致。\n16.P.5-26，第 14 點請確實依本案實際內容回覆。\n1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第11頁，共31頁\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8.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40％，應依據台中市\n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n建築標章。\n19.本案增加容積達 50％，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n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第12頁，共31頁\n第四案：佶吉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竹興段 23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7 層地下 3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1、(四)2、3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n用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n便比對。\n(二) 有關 P.1-2 申請書與 P.6-2 建築面積計算表，建蔽率\n檢討數據不一致，請釐清；另容移量誤繕，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未檢討建蔽率、容積率、高度比、\n前後院退縮等內容，請補充檢討內容頁碼、對應圖\n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檢附建築退縮圖面。\n(五)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及\n圖面。\n(六)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檢討裝卸場數量計算式。\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n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另\n第13頁，共31頁\n請說明本案容移申請量及比例。\n(八) 容移要點 10 點，本案應無需申請外部性服務設施\n及景觀提升計畫，請修正。\n(九)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依規檢討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n(十) 容移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說明停車空間設置內容。\n(十一)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說明 3 公尺容移退縮\n範圍是否淨空。\n(十二) 容移要點第 17 點，請說明本案容移申請量及比\n例。\n(十三)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申辦情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P.11，土地使用分區註記事項為何。\n2.P.32，容積移轉前後分析說明樓層數內容不一致。\n3.P.66，容積移轉規定第 11 條建築專有單元檢討未\n覈實回應。\n4.P.82，低碳城市規劃專章，設置低碳車位未繪製線\n架等機電空間。\n5.P.83，建築物高度比圖說，面前道路檢討未標示道\n路寬度。\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P.47，出入口雨遮大於 2 公尺，應提會審議。\n2.P.49，屋頂綠化花台與女兒牆距離未檢討標示。\n3.P.87，1 樓平面未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院落\n規定、未留設整體性防火間隔、無遮簷人行道應\n與鄰地順平、機車停車場樓地板面積之區劃中心\n線檢討不符、出入口雨遮投影線未標示、樓梯性\n質未標示、未檢討技術規則 110 條防火間隔。\n4.P.89，2 層平面未標示陽台及花台。\n第14頁，共31頁\n5.P.92，5 層平面陽台及露臺範圍不明。\n6.P.95，屋突層出現未明空間、昇降設備未通達。\n7.P.96，地下層未檢討停車位面前 5*6 公尺淨空間。\n8.P.101，剖面圖樓層高度標示不全、未標示 g.l 線。\n9.未設置無障礙梯及升降設備。\n(三) 裝飾物專章: P.106-107，柱位 06-A 空間裝飾物與\nP.109 柱位 01-E 空間未檢討裝飾物；裝飾物檢討圖\n說請以完整建築平面套疊、各層多處深度標示不\n符。\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P.16，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位置是否已核定?未見\n核定函。\n2.P.28，本案接受基地移入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提請審議。\n3.P.54，申請正面式廣告招牌，提請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內，有\n關送審門檻應為第三類建築物用途，停車位數應為\n62+73/5，再請修正。\n(二) P.23，請補充機車內部動線規劃。\n(三) P.23，圖 3.3-1，地上 1 層無障礙機車位應為 2 席，\nP.24 圖 3.3-2，地上 1 層停車空間示意圖，圖面上\n則為 1 席，再請確認。\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機車格尺寸及編號、汽\n機車車道坡度、曲線半徑\n(五) 基地施工車輛進出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n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n第15頁，共31頁\n(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n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二) 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n兒車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0)，\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n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894.04 平方公尺(25%)，屬\n整 體 開 發 單 元 十 二 ， 容 積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 之\n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n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4.依第 25 點規定「建築立面經本會同意者，得設置\n企業商標」，本案於南向及西向建築物外牆標示醫\n院名稱，請補充相關圖面如材質、大小及固定方\n式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5.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n間 原 則 應 配 合 建 築 立 面 造 型 及 景 觀 整 體 規 劃 設\n置，以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n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本案機車停車區請依\n上開規定檢討設置。\n6. 機車道出入口 設置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南興一\n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7.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第16頁，共31頁\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請補充建造掛號日期。\n2.申請書提會項目釐清，倘依規設置則不需提會(如\n外牆裝飾物小於 1 公尺)；案件受理過程請修正，\n111 年 11 月 9 日展延不需列出。\n3.P.2-3，本案位置標示有誤。\n4.P.2-5，確認鄰地是否有都審案件，倘有請套繪平\n立面圖說。\n5.P.3-8，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逐款檢討，例如增植喬木部分米徑應達 12 公分\n以上請檢視修正。\n6.釐清本案樓層數申請書填寫地上 7 層，P.3-7 文字\n標示地上 11 層，請確認。\n7.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指北方向，繪製地下室\n開挖範圍線及整體性防火間隔。\n8.臨建築線側之 植栽帶深度建 議應加大至 1.5 公\n尺，以維植栽生長空間。\n9.P.4-2，釐清車道出入口動線，目前僅標示進口未\n標示出口動線，另補充垃圾清運動線。\n10.P.4-16，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另依通案性\n原則補充防墜安全相關尺寸標示。\n11.機車停車區上方 2 層露台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綠\n化或設置太陽能板。\n12.屋頂層及 7 層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n栽綠化設計。\n13.室內裝潢及活動傢俱請予刪除。\n14.P.4-20，正面式廣告招牌是否依通案性原則第 35\n第17頁，共31頁\n點檢討補充詳圖尺寸及計算式說明。\n15.P.4-21，公共藝術請勿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內，另請補充基座、固定方式、燈具及夜間\n模擬圖說。\n16.P.4-24，依第 14 點規定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n他 有 礙 觀 瞻 之 設 施 面 對 騎 樓 及 無 遮\n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n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n17.P.5-11，法規檢討對照頁碼有誤，如第 13 點；第\n14 點請檢討法定空地喬木數量非實設空地；第\n16 點回覆本案設置 3 處公共藝術，請標示對照\n頁碼；第 20 點回覆本案設置機車停車位 3529 輛\n與圖面不符；第 21 點回覆本案垃圾貯存空間設\n置於地下 1 層與圖面設置於 1 層不符；法規回覆\n請詳實回覆內容及頁碼，勿以依規定辦理回覆。\n18.P.5-18，本案退縮 4 公尺範圍綠化帶僅留設寬度\n1 公尺是否影響植物生長環境，建議留設 1.5 公\n尺以上為原則。\n19.P.5-19，綠化面積檢討請檢附單線圖或相關圖例。\n20.P.5-23，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停車空間應依低\n碳車位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n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21.補充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標示各樓層高度及\n總高度、基地內外各高程差關係、地下室開挖範\n圍及植栽覆土深度。\n22.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第18頁，共31頁\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23.P.32，容移前後樓層數描述有誤。\n24.施工圍籬於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應留設鏤空處\n理，以維人行安全。\n25.垃圾儲存室加強自然通風。\n26.補充說明醫療廢棄物處理方式。\n27.補充說明醫院空調方式如何避免衛生疑慮。\n28.補充屋突層用途。\n第19頁，共31頁\n第五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1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詳列容積率檢討計算式，並敘\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P.82 停車空間檢討與 P.119 計算\n內容及 P.120~123 圖面標示內容不一致，請釐清修\n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n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六) 土管要點第 15 點，依 P.84 檢討說明，辦公室樓地\n板面積為 7,682.99 平方公尺，離街裝卸場檢討級距\n第20頁，共31頁\n內容有誤，請釐清修正。\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n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請補充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n2.補土地重劃完成時間佐證文件。\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七(二)點，臨建築\n線側應留設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中是否可以\n設置植栽綠化，依城鄉科意見辦理。(P.80)\n2.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十二點綠化檢討\n說 明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設 置 綠 化 面 積 是 否 符 合 規 定\n(P.82)。\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建築面積範圍檢討有誤，請再檢討。(P.124)\n2.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不得植樹。(P.124)\n3.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樹寄施工編第 90 條檢\n討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其中至少 1 處應\n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 1.5 公尺以上\n之避 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n3 公尺，並應街通道路。(P.124)\n4.請補充各層面積計算檢討圖說。\n5.請補充太陽能設備詳圖。\n6.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四) 應修正事項: 請補充雙層遮陽牆體詳圖及 P.91~94\n宜居建築法規檢討補充逐項詳細檢討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21頁，共31頁\n(一) P.3 與 P.140，總樓地板面積和汽車停車位數不符，\n請修正。\n(二) 請 補 充 停 車 場 規 劃 及 設 計 (進 出 場 之 車 輛 等 候 空\n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型動線、視距、安全措\n施)，基地內部各停車樓層設施與動線圖。\n(三)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措施及交通改善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已按前次意見修正，無其他\n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73)，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n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n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n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6.3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P.103，依宜居建築第 8 點第 3 款本案設置雙層遮\n陽 牆 體 與 其 他 裝 飾 物 長 度 超 過 該 向 立 面 長 度\n3/5，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圖說)，\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機車出入口設置於地面層南側臨 15 公尺崇德六路\n側，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22頁，共31頁\n5.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南側臨 15 公尺崇德六路及西側 12 公尺榮德路側\n1.5 公尺植栽綠帶未沿建築線側留設，請設計單位\n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道路截角\n退縮方式是否依規檢討。\n7.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如裝飾物等)。\n(二) 其他事項：\n1.本案非變更設計案件，請於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n及案件類別一併修正；提會項目未填寫完全且有\n誤(如宜居建築、容移)，法規 P.77 未回覆說明，\n宜 居 建 築 面 積 欄 位 未 填 寫 ； 建 築 色 彩 欄 位 應 與\nP.39 建物立面色彩一致；P.5，會議紀錄回覆對照\n表請詳實填寫本案情形。\n2.委託書案名應與封面一致；P.15 更新土地登記謄\n本於 2 個月內。\n3.前次小組會議紀錄請詳實逐條回覆，並標示頁碼\n以利對照，多項均未確實修正；P.35，會議紀錄回\n覆對照表第 2 點回覆本案已重新按規定留設，但\n仍與土管等相關規定不符，請再檢核；幹事意見\n第 2 點圖面仍未標示圖例；第 6 點未套繪鄰地平\n面圖；第 9 點緩衝車道空間自人行步道內側留設 2\n公尺，非建築線；第 11 點未依規修正；第 13 點\n未回覆陽、露臺及屋頂噴灌排水系統對應圖面。\n4.P.48，釐清無法綠化面積是否包含車道面積。\n5.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檢討屋頂平台或露台之綠化\n設施防墜安全說明，並於圖面標示相關尺寸。\n第23頁，共31頁\n6.P.74，依第 14 點規定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之設施物，公共藝術非屬列舉內容，請調整位置；\n補充公共藝術基座材質、尺寸、色彩及固定方式、\n夜間模擬圖等相關圖面；P.52 公共藝術與 P.74 不\n符。\n7.車道出入口附近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未留設 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檢視修正。\n8.1 層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道路名稱、寬度，相關範\n圍線及圖例。\n9.榮德路依都審通案性原則為浪漫大道，應於基地\n內栽植雙排開紫、粉或紅色花喬木，請檢視修正。\n10.P.51，剖面圖請補充覆土深度。\n11.P.72，消防送水口請檢討是否臨路側設置，並調\n整植栽設置不影響後續操作及救災使用。\n12.P.75，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圍牆，文字說明無設置，\n圖面(EE 剖面)卻標示 1.8 公尺圍籬，倘設置請依\n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規定檢討 50%透空率；另依容\n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不得於容移範圍內設置圍牆。\n13.P.106 法規檢討請詳實逐條回覆，並標示頁碼以\n利對照，補充本案法規版本日期，第 13 點容移友\n善環境對策設置喬木，依規應設置米徑 12 公分以\n上，未達 12 公分請勿計算。\n14.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規定，停車空間應依低碳\n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n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15.P.153，本案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地下 1 層，該地\n下室淨高是否垃圾車高度，補充剖面圖標示。\n16.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行穿線、基地周邊公有\n行道樹植栽種類及位置(含麻園頭溪、鄰地新建案\n第24頁，共31頁\n等)，並說明與本案之關係。\n1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8.補充資源回收空間面積檢討。\n第25頁，共31頁\n第六案：精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南興段 3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n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等計算式，\n以便對比。\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對應頁碼誤植。\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基地規模應為小於 4000 平\n方公尺，請修正；另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於市地重\n劃完成之日起 3 年內取得建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n板面積。\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停車位數量檢討與 P.6-1 不一\n致，請釐清。\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綠化面積檢討與 P.4-11 不一致，\n請釐清。\n(六)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規定，\n請逐款檢討說明。\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細部計畫誤植、開發時程獎勵請\n詳列算式；另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畫\n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者，\n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第26頁，共31頁\n(八)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面\n寬。\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請修正為第 1-3 種住宅區\n(二) 地下室水箱請標示與牆壁之間距離。\n(三) P.6-16，2 樓平面圖升降機北側平頂請標示露台或平\n台等名稱。\n(四) P.6-7-4，3 樓平面圖裝飾板大於 1.8 公尺，是否妥\n適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 與 P.1-1，總樓地板面積和汽機車停車位數不\n一致，再請修正。\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3)，\n第27頁，共31頁\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空地樹立廣告 4 處(含\n案名牆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77.34 平方公尺(40%)，屬\n整 體 開 發 單 元 十 二 ， 容 積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 之\n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申請設置樹立式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請更新地籍圖及謄本為最新版本。\n2.申請書建照掛號日期與 P.1-14 建照掛號申請書上\n日期不同，請確認是否誤繕；基地分析圖框案名\n誤植請修正。\n3.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依提會項目\n確實勾選(如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4.P.3-4，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詳實檢討，目前 1 層喬木法定與實植喬木數量\n相同(均為 11 株)並無增加，請確實檢討修正。\n5.1 層夾層機車停車區上方露台請依通案性原則綠\n化或設置太陽能板，請修正。\n6.車道出入口應於法定整體退縮線內側境界線起留\n設深度 2 公尺緩衝車道；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鋪面\n應採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不採凹凸面車道磚設\n第28頁，共31頁\n置。\n7.案名牆非都審規範規定得提請委員會設置之設施\n物，請調整位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外。\n8.P.4-25~P.4-26，請補充標準層綠化剖面詳圖、並標\n示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9.P.4-25、4-56 垂直綠化灌木覆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n以上，請修正剖面圖。\n10.P.4-25 請補充 2 層露臺剖面圖；P.4-26 灌木植栽\n表遮擋部分請修正。\n11.請檢附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12.P.4-45，A-A 剖面圖漏植，請補充。\n13.請補充繪製 基地西南側街角圓弧型街道家具 模\n擬圖並標示尺寸。\n14.請確認南興園路外側綠化範圍上繪製之 2 座設施\n物為何。\n15.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及鋪面圖\n例。\n16.機車道 1.5 公尺範圍勿與安全門開啟軌道衝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29頁，共31頁\n第30頁，共31頁\n第31頁，共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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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9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9：05\n壹、 主席致詞\n9：05~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臨時提案 1件、提案報告1件、提案審議案件 2案\n參、 臨時提案：\n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53 等 4 筆地號(第\n9：10~9：2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審議景觀框架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n肆、 提案報告：\n第一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n9：20~9：30\n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n新建工程案\n(審議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提送期程)\n伍、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n(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長壽段 78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n9：30~10：50\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臺中市烏日區「榮泉安居」社\n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銘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09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n10：50~12：20\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依第 578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陸、 臨時提案\n12：20~12：30 柒、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 捌、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臨時提案：\n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53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建築景觀\n框架之造型設施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決議：\n一、地面層中庭兩側設置 2 處供建築景觀框架之造型設施，\n其投影面積同意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 積，惟仍計入建\n築面積。\n二、請補充建築景觀框架之造型設施材質及色彩說明。\n第1頁，共6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n新建工程案(變更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內容\n之管控點期程)\n決議：\n一、本案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公車候車亭\n及裝置藝術、電箱彩繪及周邊人行道認養計畫)同意調\n整 於 申 報 屋 頂 板 勘 驗 前 提 送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審\n議。\n二、應修正事項如下：\n(一)變電箱加強設計，不得影響人行及無障礙使用空間。\n(二)裝置藝術位置應避免影響鄰地出入。\n(三)公車候車亭及裝置藝術、電箱設置位置及設計內容\n應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電、建設局及交通\n局)同意。\n第2頁，共6頁\n參、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長壽段 78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臺中市烏日區「榮泉安居」\n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n置。\n(二)大門出入口處設置案名，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 1 處駐車彎、立\n式水錶、卸油口/連結送水口、街道傢俱等設施物，\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米徑達 12 公分以上並增設街道\n傢俱；基地臨三榮十七路、健行南一路街角及東側\n廣場增植喬木並確實降板設計，增設街道傢俱及加\n強 休 憩 活 動 功 能 ； 排 氣 口 加 強 美 化 往 南 側 調 整 位\n置；東北側採生態跳島型式設計；補充 1 層機車停\n車位進出動線說明。\n(二)基地西側及南側增加灌木種類；套繪西側綠帶現況\n並整合設計，西側植栽綠化型式配合曲線調整。\n第3頁，共6頁\n(三)屋頂層及露臺增植小喬木並增加覆土深度及增設休\n憩座椅。\n(四)加強中央走廊通風採光設計；增加社區共享空間之\n規劃(如: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設計)；屋頂層綠化檢\n討防墜設計；正面式廣告招牌長度應以店舖面寬 2/3\n以下設置。\n第4頁，共6頁\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銘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09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及 回 饋 友 善 環 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總\n水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考量公益性取消 1 層大廳出入口牌樓之設置或地面\n層增植喬木及植栽綠化；1 層門廳前及中庭植栽考\n量日照條件調整種類。\n(二)垂直綠化栽植耐風種類之小喬木並調整位置於臨路\n側，露臺增植小喬木；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及排\n水細部設計圖說；1 層信箱區考量無障礙使用調整\n高程設計。\n(三)公共藝術補充燈光設計；調整店鋪 AC 位置並加強\n格柵美化。\n第5頁，共6頁\n肆、臨時提案:無\n伍、散會(12:3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9/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9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9/1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9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9003",
    "agenda_pdf": "11209003_A.pdf",
    "minutes_pdf": "11209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n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提請審議。\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17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n提請審議。\n第三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軍福段 150、151-1、151-2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旱新段 635-1、635-6、635-9、636、636-1、637、\n637-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n建案件)，提請審議。(7 月第 2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五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61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第一頁\n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7 地號土地(第一種文化商業\n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實設自行車未經檢討有改設電動機車位 33 部，\n請於申請書註明。\n(二) 有關旨案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0 點檢討\n第1頁，共23頁\n之時程獎勵證明文件，係為土地「交付」日，非區\n段徵收完成日，請更正。\n(三) 頁 4-4-1，建築物配置圖請標示後院退縮 3 公尺範\n圍，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無法勾稽。。\n(四)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3 點漏頁檢討(頁 5-1-2)，\n請補充併附使用組別檢討。\n(五) 有關建築面積計算表之陽台面積是否有納入免計\n容積，請補充說明並同步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第 6 點。\n(六)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8 點，供人行通行之\n淨寬不得小於 4 公尺，檢討內容與圖面無法勾稽，\n倘依法提請都市設計審議，請補充說明。\n(七) 本案申請綠建築銀級獎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n(八) 頁 5-1-7，綠化有困難面積與頁 4-4-4-2 之實質檢討\n不符(130.07 或 130.06)，請修正。\n(九)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十)，標示\n植栽欲更換位置。\n(十)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5 點，檢討地質\n相關法令並標示頁碼。\n(十一)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6 點，檢討臨\n中央公園之 60%面寬。\n(十二)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4 點，逐項檢\n討並標示頁碼。\n(十三)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6 點，檢附相\n關智慧建築證明文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P.5-1-1， 2 頁內容重複，未檢附 P.5-1-2，請修正。\n2. P.5-3-2-1，5B 戶 15F 垂直綠化設施檢討部分高度\n未達 5 公尺有誤，請修正。\n3. 地下室水箱請標示與牆壁之間距離。\n4. P.6-3-8，2 層平面圖請標示裝飾板、露台或平台等\n第2頁，共23頁\n名稱。\n5. P.6-7-4，3 層平面圖裝飾板大於 1.8 公尺達 2.5 公\n尺，是否妥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各樓層請檢討步行距離。\n7. 屋脊裝飾物大於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提請委員\n會審議。\n8. 各層陽台深度超過 2 公尺部份應計入樓地板面積\n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9. A 戶 12、13 層有設庭園景觀空間，文字請修正為\n陽台或外廊。\n(二) 宜居建築：\n1. P.6-3-9，3 樓平面圖垂直綠化設施(誤寫宜居陽台)\n外還有裝飾板，是否妥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P.6-3-9，3 樓平面圖複層式露台外設裝飾板，是否\n妥適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P.7-1 本案為第二類建築物用途，\n是否達送審門檻，請釐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主要人行動線部分，仍請將無障礙通行動線\n納入考量。\n(二) P.4-4-7：提供人行鋪面建議採用防滑材質，以避免\n天雨及路面潮濕時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4)，\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n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n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23頁\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n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請補充說明本次是否變更裝飾柱牆版專\n章，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土管第 8 點及規範第 11 點規定，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n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n提送委員會審議。\n4. 依水湳規範第 12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n置街道傢俱及案名牆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置位置請再確認是否設置於\n法定退縮範圍內。\n6. 依水湳土管第 12 點(十)規定，本案因配合景觀整\n體規畫設計移植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既\n有行道樹，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 都 審 通 案 性 原 則 ， 圍 牆 或 景 觀 牆 透 空 率 應 達\n50%以上，基地西側景觀牆係採實牆設置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西側中央公園、南側綠\n地及北側鄰地建築、人行動線、喬木及植栽綠化等\n設計內容。\n2. 依土管所附圖 7-11、7-12 本案是否屬於角地開放\n空間應否以寬度較寬者留設，請釐清。\n3. P.4-7-4 補充街道傢俱及案名牆設置位置示意圖。\n4. P.5-4-2 水湳都審法規檢討回應第 11 點請釐清本\n案公共藝術是否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內。\n第4頁，共23頁\n5. 依水湳都審法規檢討回應，本次建築物地面層出\n入口未設置雨遮，請再釐清確認俾利提會審議。\n6.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僅得暫時移植或換植優型\n喬木，喬木種類不得更換。\n7. 請補充有關水湳文商區都審通案性原則相關規定，\n並逐項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8.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本區位之公共藝術建議納入生\n態低碳的設計概念。\n9.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所附圖面鄰 20 公尺啟航路側栽\n植鐵刀樹或台灣赤楊，基地西側種植黃花風鈴木\n或盾柱樹。\n10. 依水湳都審第 8 點規定:文商段及經貿段都市設\n計審議通過案件，申請人應於核發審定書起三個\n月內繳交五百分之一實體模型，請遵照辦理。\n11. 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單進單出動線。\n12. 管委會之用途請依規檢討。\n13. 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第5頁，共23頁\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17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1)，高度比檢討內容請補充\n圖面標示。\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P.5-1-3)，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n請建照，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請修\n正檢討說明。\n(三) 土管要點第 13 點(P.5-1-4)，綠化面積檢討數值有\n誤，請修正。\n(四) 容移要點第 11 點(P.5-2-2)，請於圖面檢討標示每一\n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宜居建築：\n1. P.5-3-9，請補充 A5 戶面積單線圖。\n2. P.5-3-11~13，垂直綠化設施平面圖請補標示陽台\n範圍。\n3. 各垂直綠化設施平面圖請補標示淨空 3 公尺及 6\n公尺之境空間；A1、A2、A3、A5 戶垂直綠化設施\n周長淨空計算 3 公尺及 6 公尺範圍內有裝飾柱、\n結構柱或陽台遮蔽，計算上應予以扣除。\n第6頁，共23頁\n(二) P.5-7，高度比請於平面圖標示面前道路檢討範圍，\n倘位於面前道路範圍內之建物，亦應檢討該側之高\n度比。\n(三) 面算表：\n1. 本案申請新建 10 層樓，工程造價單價有誤。\n2. 請註明 1 層不計容積之其他面積為何，倘為機車\n停車空間面積，則數值與土管檢討結果不符。\n(四) 1 層平面圖：\n1. 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2. 3 公尺容移範圍請標示字樣。\n3. 請標示後院。\n4. 汽車出入之無礙視線空間範圍內，有植栽葉片遮\n擋，請考量汽車出入之安全性。\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總樓地板面積與 P.7-1 樓地板面積不一致，\n再請修正。\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主要人行動線部分，仍請將無障礙通行動線\n納入考量。\n(二) P.4-4-1：本案基地轉角有 2 處鄰接行穿線，仍需依\n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n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n置路口斜坡及緣石，其轉角斜坡道應特別注意緣斜\n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n齊，並平緩順接。\n(三) P.4-4-2：本案喬木配置 14 株桂花，惟喬木說明表\n欄位，係說明桂花為常綠灌木，建請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1)，\n第7頁，共23頁\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n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n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n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684.15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請補充說明本次是否變更裝飾柱牆版專\n章，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有出入口庇雨設施，俾利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基地分析章節請套繪鄰地人行動線系統、綠化範\n圍等相關圖面。\n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n3. P.4-6-2，公共藝術建議加高至 2 公尺以上。\n4. P.5-3-3，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n第8頁，共23頁\n5. P.6-6，露臺請補充剖面圖說並檢核其覆土深度、\n喬木、灌木種類數量、滴灌及排水設備圖說。\n6. 申請書之其他欄位交通影響評估案件 (併都市設\n計委員會審議)應屬誤繕，請修正。\n7. 依都審通案性決議居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請檢\n討釐清。\n8. P.8-5-2，1 層景觀資訊公開資料之喬木圖例不易與\n圖面核對，請更換。\n9. 為提升公益性友善性，建議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n10.屋突一、二層皆為水錶室應檢討合理性。\n第9頁，共23頁\n第三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軍福段 150、151-1、151-2 等 3 筆地號(第\n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 註:依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分區\n管制要點，誤植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n由(勿空白)，並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以\n便對比。\n(三)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檢討內容頁碼、對應圖\n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四)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未檢討覆土深度，另請標註綠\n化檢討參考圖面頁碼。\n(五)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標註停車空間對應圖面頁碼，\n以利比對。\n(六) 申請容積移轉移出應依相關程序辦理。\n(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 1 建築單元面積檢討\n圖面。\n(八)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檢附標示退縮 3 公尺建築之\n圖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標示道路屬性、公共排\n水溝及方向。\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1 層平面圖請標示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後\n第10頁，共23頁\n院深度、臨地順平、無障礙通路、上色套繪、建築\n面積上色，請修正。\n2. 各層平面圖請標示空間名稱及尺寸。\n3. 地下室水箱請標示與牆壁之間距離。\n4. 1 層平面圖與植栽、景觀等平面圖不一致，請釐清\n正確平面圖。\n5. 未附屋頂各層平面圖，請補充。\n6. P.1-4，建造執照申請書於 101 年掛號，但經查已\n退件，請確認建造執照掛號時間點。\n7. 土地同意書未用印。\n8. 申請書未上傳。\n(三) 裝飾物專章：屋脊裝飾物請檢討是否小於建築面積\n百分之三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0-1，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內停車位數\n應為 55+(46/5)，不是 101，再請修正。\n(二) 請補充行人設施說明、自行車系統服務現況、重大\n交通建設計畫。\n(三) P.7-3-2，地下 1 層內部動線規劃示意圖，無障礙機\n車位請標示出來。\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畫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五)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並寫進場\n與離場行經路線，以利檢視。\n(六)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1：喬木配置平面圖，\n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n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n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n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n第11頁，共23頁\n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n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3)，\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數處，請載明設置數量及補繪\n設置位置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並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條，建築物用途供住宅\n使用部分機車停車位以一戶一部為原則，本案機\n車車位缺少 13 部，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有關本案申請容積移轉移出基地，尚非屬都市設\n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請再洽城鄉計畫科協助\n釐清容積移出相關審查或審議依據。\n2.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應提送都預聯席幹事會\n議審議。\n3. 依申請書本案地面層綠化量未達 50%，屋頂層綠\n化量為 0，應再增加綠化設計內容。\n4. 基地南側為整體性防火間隔，請確實檢討維持防\n火間隔之淨寬度使用。\n5. 請確實標註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n物設置位置，若位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依\n規提會。\n6. 請檢附建造套繪圖，並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景\n第12頁，共23頁\n觀配置圖。\n7.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均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n套繪鄰地景觀(包含喬木植栽綠化、行道樹、人行\n動線系統等)。\n8. 公共藝術請檢附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9. 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0.1 層平面圖均請檢附各項範圍線，包含 2.5 公尺\n人行道淨寬範圍。\n11.P.4-6-2，補充標示垂直綠化植栽樹種及植栽表。\n12.P.4-2，車行動線僅標示出口方向，未標示進入方\n向。\n13.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各項範圍線及\n喬木圖例、基地高程。\n第13頁，共23頁\n第四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旱新段 635-1、635-6、635-9、636、636-1、\n637、637-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經建築師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戶外安全梯丙梯樓梯平台深度不足，請修正。\n(二) P.6-4，水箱與牆、柱距離請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檢討表內\n送審門檻基地樓地板面積應為總樓地板面積，請修\n正。\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n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n(四) P.7-21，圖 19 請於停車空間佈設示意圖標示停車\n場內機車指向線。\n第14頁，共23頁\n(五) 汽、機車交會處建議加強安全警示設施。\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畫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本案車輛出入口處依圖示公有人行道處似\n有 1 處樹穴，應依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n法申請設置車行斜坡道，與路面順平。\n(二) P.4-25、P4-26：街道家具設置位置似與消防出水口\n位子重疊，仍請評估有無影響消防出水口之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7)，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4 月 28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2 年\n度第 15 次危老審查會議，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n容積 40%。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目前申請人尚依\n修正意見補正修改中。\n(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n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結\n構安全住宅性能評估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n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取得無障礙環境住宅\n性能評估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n計 10%，合計基準容積獎勵 39%。\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5頁，共23頁\n3.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結合消防送\n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是否設置水\n錶請標示位置，倘設置於上開範圍依規提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補充未依規設置騎樓之提會項目。\n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套繪南側公園植栽、公\n有人行道及行道樹位置。\n3. P.4-2，本案南側緊鄰樂成公園，請補充銜接面圖\n面說明(如公園車道及人行動線位置、樹種說明、\n鋪面等分析及照片示意等)。\n4. P.4-5，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停車空間應依低\n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n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5. P.4-30，補充格柵詳圖說明(含材質、色彩說明)。\n6. P.4-32，施工綠圍籬尺寸標示應與圖面一致。\n7. P.5-4，本案未依土管第 13 點規定留設騎樓，惟相\n關圖面均標示騎樓範圍，請再檢核；另倘依第 10\n款特殊相關原因而無法留設騎樓，請詳細說明原\n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8. P.5-8，無法綠化面積是否得以扣除車道範圍，請\n再釐清。\n9. P.5-11，本案僅檢附危老容積獎勵審查表，請說明\n是否有其他但書內容，倘有請檢附相關對照頁碼\n及書圖說明。\n10.P.8-4，機車車道多標示為雙向車道，依規雙向車\n第16頁，共23頁\n道寬度應大於 2.5 公尺以上，請再修正。\n11.本案建築物使用用途多為住宅使用，未於屋頂設\n置曬衣架，請補充說明合理性。\n12.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居室面積應達 2 坪以上。\n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n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n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7頁，共23頁\n第五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61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及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為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後\n最小建築單元小於 100 平方公尺，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n規定，本基地最小建築單元小於 100 平方公尺應提都設\n委員會同意，請於申請書備註欄應提都市設計委員會確\n認事項註記。\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2 層平面設置女廁男廁請繪製衛生設備位置；另請\n補充說明標準層辦公室(13)無廁所、辦公室(8)有 2\n間廁所之原因。\n2. 2 層 A-1 梯、A-2 梯開門門扇不得與安全梯內樓梯\n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請修正。\n3. A-2 無障礙樓梯應檢討至地面層(1-2 層未檢討)。\n4.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S1 戶上方為室內空間)\n5. 步行距離應檢討室內最遠處(辦公室 8)檢討。\n(二) 其他：本案為容積移轉案件，按其規定本專用區建\n第18頁，共23頁\n築單元空間需大於 100 平方公尺，本案 3-23 層辦\n公室面積設置均小於，提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本案車輛出入口處依圖示影響市政路處公\n有人行道，請依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n申請設置車行斜坡道，與路面順平。\n(二) 本次為變更設計案，其變更範圍仍應以雲朵線標註，\n俾利審視變更事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0、P.4-\n41、P.4-4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8 處、空地樹立\n廣告(含案名牆)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 月 24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1 年\n度第 6 次危老審查會議，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n積 40%。並於 111 年 5 月 25 日核准在案。\n(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n地退縮建築者：8%」、「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耐震\n設計標章：10%」、「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n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計 10%，合計基準\n容積獎勵合計 42%取 4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 容 移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 本 案 容 積 移 轉 面 積\n3880.72 平方公尺及危老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60%\n並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牆、公\n第19頁，共23頁\n共藝術及樹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n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n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第 6 點第 3 款規定，本案屋頂層設置太陽能\n板，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第 11 點退縮規定及建管自治條例，臨建築線側\n1.5 公尺應先予植栽綠帶，再依序留設 4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倘有無法依前開規定留設之理由，請補\n充具體理由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10.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 4 條第 2 點空間直徑達 2.5 公尺以上，自建築\n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不得逾 3 公尺；併同一\n般陽臺設計者，深度不得逾 4 公尺。但經委員會\n審議通過者，深度不得逾 5 公尺；請補充提會內\n容及圖面。\n11.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第20頁，共23頁\n1.申請書請確認本次變更內容，並以紅色雲朵線標\n示，本案總樓地板面積、綠化比例、太陽能發電面\n積等與原審定不符；P.6-2 第 53 欄檢討「移」居應\n為宜居；宜居建築倘依規設置非提會確認事項則\n不需提寫於申請書備註欄位。\n2.P.1-6，歷次會議紀錄檢討情形應詳實標示頁碼，\n以利對照；決議事項內容均請補充變更前後對照\n說明。\n3. P.4-35，本次變更後 2 樓垂直綠化設施僅設置於南\n側，與原審定臨 40 公尺文心路側均設置差異甚大，\n請補充說明；另依第 573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n第 4 點「2 層露臺綠化配合公共藝術調整植栽種\n類…」，本次雖未變更公共藝術但原配合植栽(黃\n蟬)以取消設置，請補充原因，倘涉及變更決議部\n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補充剖 D 位置圖。\n4. 本案屬交評案件，變更內容亦請於委員會審議階\n段檢附交評通過函文、會議紀錄、修正回復對照表\n及內容。\n5. P.1-4，本次變更後戶數增加 147 戶，汽車停車位\n卻減少，請補充合理性說明。\n6. 報告書倘設計變更，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並標示\n變更內容；P.4-12，未見圍牆及鏤空鑄鐵蓋板設置\n位置；P.4-23，圖例與圖面不符；P.4-25，人行道\n空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植栽投樹燈\n減量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n7. P.4-41，補充圍牆透空率計算式並應以 50%以上為\n原則。\n8. P.4-43，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高度超過 1.2 公尺，\n應檢討設計長度為面寬 1/3 以下，非 2/3，請重新\n第21頁，共23頁\n檢討。\n9. 報告書多處變更內容未抽換底圖，請修正；P.4-46，\n2 層露臺綠化型式與 P.4-35 不符。\n10.P.4-51，櫥窗照明檢討計算式數值與圖面不符。\n11.P.6-16，機車停車空間車道方向應符合合理性，\n倘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 公尺；本案垃圾\n貯存空間設置於地下室，該淨高是否供垃圾車使\n用，請補充說明。\n12.本次為全案變更案件，部分基本圖仍請於委員會\n階段檢附變更前圖面(1 層平面圖、標準層配置圖、\n4 向立面圖、垂直綠化設施等)，以利委員審議。\n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內容更\n新，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n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n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10 分)\n第22頁，共23頁\n第23頁，共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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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9/1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69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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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9/1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86次",
    "meeting_id": "11209002",
    "agenda_pdf": "11209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9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國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建成段 1163、\n9：10~10：40\n1164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烏 日 區 新 高 鐵 段\n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上 12\n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10：40~12：10\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經 112 年第 562 次及第 565 次\n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建成段 1163、1164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主要道路(12 公尺大社街)設置汽車出入口，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法 定 退 縮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設 施 物 型 式 及 位\n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及趙委\n員又嬋確認後通過：\n(一)調整地下室發電機進排風口設置位置，加強西側大\n第1頁，共4頁\n社街街角廣場整體景觀植栽設計與增加綠化面積，\n結合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形塑休憩停留節點設計；\n檢討喬木設計與配置增加景觀元素；加強基地北側\n與鄰地間友善綠化策略。\n(二)公共藝術加高至 2 公尺以上並配合在地性重新設計。\n(三)加強框架物裝飾物設計；2 層露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n式綠化，並補充後續維管方式景觀設計及補充使用\n原則、檢討空調格柵間距至 10 公分以內。\n(四)補充 8 公尺計畫道路產權；補充基地與 300 公尺範\n圍內人行動線系統分析；1 層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匝\n道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n交通影響改善策略及 iBike 設站、使用率；落實執行\n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設置，倘外部化設置應以右\n進右出為原則。\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n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366.99 平方公尺(40%)，申請\n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垂直綠化設施(A1 戶)併同一般陽臺設計深度超過 4\n公尺，同意設置。\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結合\n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i-Bike 柱位等設施\n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七) 臨 15 公尺高鐵東二路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本案位於烏日高鐵地區，建築物量體應加強地標性\n及自明性設計。\n(二)地面層東北側街角廣場增加綠化；調整車道出入口\n鋪面以延伸人行動線鋪面設置，勿採凹凸型式設計。\n第3頁，共4頁\n(三)縮減案名牆長度(250 公分以下)；減少店鋪 S1 出入\n口為 1 處並增加綠化設計。\n(四)調整部分複層式露臺及垂直綠化設施至臨 15 公尺\n高鐵東二路側；屋頂層臨路側增植小喬木並減量設\n置投樹燈；7 樓露臺增植小喬木並加大規格。\n(五)增加地下室停車空間自然通風及採光設計；檢討調\n整中央走廊辦公室單邊通風採光設計。\n(六)檢討建築物玻璃帷幕節能及對周遭環境反光光害影\n響說明；冷氣空調設置於西向，應補充效能說明或\n調整設置位置。\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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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9/1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9月第1次",
    "meeting_id": "11209001",
    "agenda_pdf": "11209001_A.pdf",
    "minutes_pdf": "11209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保安段 581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n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三民段七小段\n3-10、3-11、4-9 及東昇段八小段 3-3、3-4 等 5 筆地號\n(機關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議。\n第四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n區西榮段 73、74、78、78-1、79、80、81、82、83、\n84、85、86、87、138-1、142、143、201-4 等 17 筆地\n號(住宅區及農會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n公室及休閒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5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一頁\n第五案：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溝背段 38、3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 (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景觀設計、基地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n選種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n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有申請放寬高度比，請補充\n說明放寬高度比附帶條件承諾書或相關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0 年 9 月 23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0 年度\n第1頁，共21頁\n第 18 次危老審查會議，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n40%。並於 111 年 1 月 10 日核准在案。\n(二) 本案涉及同意放寬高度比 1：2。依據臺中市都市危險\n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高度比檢討認定原則，附帶條件如\n下:\n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化\n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n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代。\n2. 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10％，\n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三) 請建築師檢視確認因變更綠化量面積，是否仍符合上\n開放寬高度比之附帶條件規定。\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1-2-2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檢討算式應合計前\n次(第一次)變更設計變更數量，請修改本次喬木變更\n數量以符合都審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議之規模；檢\n討表請修正增加第一次變更設計欄位及變更內容。\n(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免變請填寫核准日期。\n(三) P.1-2-4，毋須檢附變更前工程進度照片。\n第2頁，共21頁\n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保安段 581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 地 下 3 層 集 合 住宅 新 建 工 程 案 (第 二次 變 更 設\n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基地座落地號請更正。\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P.5-2)，本案倘有申請放寬高度比，\n請補充說明放寬高度比附帶條件承諾書。\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P.5-4)，實設汽車停車位計算式有\n誤，另自設停車位數與 P.1-3 申請書、P.6-3 面積計\n算表不符，請確認。\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參考頁碼有誤請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車道請補充檢討斜率。\n2. 各層梯廳旁之大挑空設置不合理，請補充說明。\n3. 屋突 1、2、3 空間為機械空間皆設置大面落地窗，\n請釐清檢討。\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本案係危老申請建築物高度放寬，\n承諾附帶條件案件，本次辦理變更設計地面層綠化\n減少(喬木原 65 棵降低為 45 棵)是否影響原核定計\n畫，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第3頁，共21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1：本案臨保安二街處，似有 1 株植栽種植於基\n地範圍外，請再檢討。\n(二) P.4-12：本案基地涉有 3 處行穿線通過，仍需依據\n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設\n置路口斜坡道，並應特別注意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n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1)，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7 月 25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1 年\n度第 19 次危老審查會議，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n容積 40%。並於 112 年 1 月 3 日核准在案。\n(二) 本案涉及同意放寬高度比 1：2。依據臺中市都市危\n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高度比檢討認定原則，附帶條\n件如下:\n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一倍以上且屋頂綠化\n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n立體綠化方式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替代。\n2. 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10％，\n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三) 請建築師檢視確認因變更綠化量面積，是否仍符合\n上開放寬高度比之附帶條件規定。\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變更設計後地面層喬木數(62 株變更為 45 株)、\n綠化面積及屋頂層綠化量均少於原審定，建議於\n適當地點再增植喬木，並補充敘明綠化及喬木減\n少之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第4頁，共21頁\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各樓層使用概況欄位漏列地下 1 層用途，\n請補充。\n2. 請檢附建照套繪圖，並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景\n觀配置圖。\n3. 請補充夜間 3 時段燈光模擬圖。\n4.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檢附目前工程進度說明。\n5. 屋頂附建設施及公共藝術非屬提會事項，請勿填\n寫於申請書。\n6. 請補充街道傢俱及案名牆與周邊景觀之模擬圖。\n7. P.4-54，請標示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8. P.5-8~9，垂直綠化設施應標註覆土深度。\n9. 本案中央走廊住戶單邊採光之型式，建議調整增\n加自然通風採光相關設計。\n第5頁，共21頁\n第三案：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n署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 區三民段\n七小段 3-10、3-11、4-9 及東昇段八小段 3-3、3-4 等\n5 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頁 4-1，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日期應為 112 年 7\n月 27 日。\n(二) 頁 4-6，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1 點及建築技\n術規則，補充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計算公式。\n(三) 頁 4-6，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及建築技\n術規則，補充法定綠化面積及法定喬木數之計算式、\n覆土深度說明；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不透\n水鋪面所占面積應於 1/2 以下)檢討說明。\n(四)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1 點補充完整示意圖並\n標示位置。\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西區三民段七小段 3-10、3-11、4-9 及東昇段\n八小段 3-3、3-4 等 5 筆地號建築線及鄰接道路\n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4-6，第 11 條補充汽車機車位檢討計算式。\n2. P.4-6，第 12 條補充綠化檢討說明。\n第6頁，共21頁\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補充建築面積及法定空地面積上色、相關人行道\n退縮尺寸標示之全區配置圖。\n2. 標示各層平面空間名稱。\n3. 平面圖標示安全梯位置及相關梯寬尺寸。\n4. 補充夾層面小於當層 1/3 檢討。\n5. 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6. 補充防空避難設備相關規定檢討，並於平面圖標\n示範圍。\n7. 補充避雷針檢討，並於圖說標示位置。\n8. 9 層平面露台上方框架構造倘形成圍閉空間，圍閉\n範圍面積應計入容積率檢討。\n9. P.5-1，面積計算表法定工程造價基數有誤；補充\n雜項工程(太陽能板及支架、不鏽鋼電動大門)相關\n詳圖。\n(四) 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圖說。\n(五) 釐清是否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n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以提\n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P.1-1，實設機車停車位與 P.6-3 基地開發量體檢討\n彙整表內的機車停車位不一致，再請修正。\n(三) 補充自行車系統服務現況。\n(四) 無障礙停車位，用粗框劃分並請在圖面下方註明。\n(五) 圖 5-2 施工車輛動線示意圖補充進出兩種動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8：基地內將移除既有喬木 22 株、移植 4 株喬木，\n依所附照片相關樹木生長良好，建請補充說明移除理\n由及移植地點。\n(二) P.3-12：退縮無遮簷人行道處之植樹穴，依據內政部\n第7頁，共21頁\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n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建議可採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8)，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n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n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n符上述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n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n上(至柱或牆最外緣)者，原則得規劃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應加強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n置。」，本案於地面層東北側臨 15 公尺貴和街設\n置駐車彎，請標示尺寸並請建築師加強說明後，提\n會審議。\n2.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n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n以設置頂蓋達 50%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n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本案機車停車區請依上開\n規定設置，倘無法設置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n則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P.3-33，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n請檢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色彩及平、立面\n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3-31，依第 17 點規定「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n審議之案件不得設置圍籬」本案地面層東北側及\n西北側設置圍牆應結合綠化設置，依規提請委員\n會審議。\n第8頁，共21頁\n6. 依第 25 點規定「建築立面經本會同意者，得設置\n企業商標」，本案於建築物外牆標示機關名稱，請\n補充相關圖面如材質、大小及固定方式等，依規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釐清本案屋頂綠化是否達三分之一以上規定，\n倘無法依規設置，請補充替代方案及理由提請委\n員會審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多處欄位未填寫，請修正（機車停車位、平\n均開挖率、建築物色彩及材質、綠化比率、建照掛\n號日期）；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請修正（裝飾物\n小於 1 公尺未達提會規模），本次勾選騎樓或無遮\n簷人行道設置提委員會確認，請說明原因。\n2. P.1-9，本案工程造價與繳納規費不符，請依規補\n繳；釐清太陽能板是否併入雜項工程申請。\n3. P.3-4，補充基地東北側(臨接 15 公尺貴和街)駐車\n彎車道旁之行穿線與本案銜接關係；地面層停車\n出入口眾多且分散建議調整至地下室或採集中設\n置，並於出入口設置聲響式警示設備。\n4. P.3-6，補充各類別停車位圖例說明。\n5. 本案屬交評案件，請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檢附交評\n通過函文、會議紀錄、修正回復對照表及內容。\n6.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接道路寬度及名\n稱、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建築線、\n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n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7. 貴和街臨建築線側 1.5 公尺範圍內建議應增植喬\n木及採複層式植栽綠化。\n8.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第 5 款規定，法定空地設置平\n面式停車場且面臨公共開放空間者，應作適當之\n綠美化遮蔽處理，本案於貴和街側停車場請依規\n第9頁，共21頁\n檢討設計。\n9. P.3-8，補充建物四向立面造型、材質及色彩計畫。\n10. P.3-9，建築物立面與平面燈光應分頁說明，人行\n道空間內避免使用投射燈以防止眩光，植栽投樹\n燈減量設置以維護植栽夜間休憩；P.3-22 與 P.3-\n9 平面圖燈具不一致。\n11. P.3-12，植栽數量應合計標示且數字應與申請書\n一致。\n12. P.3-13，依第 14 點檢討綠化比例，請明確標示無\n法綠化面積、實際設置綠化面積位置及尺寸標示，\n以利核對計算式及數值是否一致。\n13. P.3-13，請確實依規範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檢討實\n設空地二分之一綠化面積，其中扣除執行綠化有\n困難之面積僅得扣除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第 2\n項規定項目及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作為 2.5 公尺\n人行淨寬使用之面積，車道無法扣除，請確實檢\n討修正。\n14. P.3-16、P.3-18，依第 14 點規定不得設置高出地\n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樹圍石，且應留設雨水滲入\n處，並應與 2.5 公尺人行步道採順平設計，人行\n步道範圍內勿設置任何設施物。\n15. P.3-20，本案大廳開口設置於駐車彎範圍內，是\n否具合理性，請補充說明。\n16. P.3-21，標示剖面圖相關尺寸，以利檢視。\n17. P.3-23，依通案性原則檢討屋頂平台或露台緊鄰\n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n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n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請補充相關尺寸標示及剖面圖說明。\n18. P.3-24，依第 16 點檢討屋頂綠化，請明確標示太\n陽能板面積、實際設置綠化面積及尺寸標示，以\n利核對計算式及數值是否一致。\n19. 補充本案植栽噴灌及排水系統；補充硬體設置物\n詳圖，應標示尺寸、材質及數量等(街道傢俱、公\n第10頁，共21頁\n佈欄、景觀牆) 。\n20. 補充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尺寸及行駛方向，倘服務\n達 50 部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n小於 2.5 公尺。\n21. P.3-34，施工綠圍籬計算式數值與圖面不符，請\n修正。\n22. 本案為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規模，請檢附\n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要點法規並回復對照內容。\n23. P.4-10，第 5 點回覆低碳章節頁碼錯誤；P.4-12 另\n檢討內容勿回覆依規定辦理，請明確說明內容。\n24. P.3-30，第 16 點規定應設置一處公共藝術，本案\n公有建築物依規免送本會審查公共藝術，請補充\n本案辦理情形；第 17 點規定植栽綠籬及花台高\n度等內容，請補充相關圖面說明；第 20 點規定\n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且面臨公\n共開放空間者，應作適當之綠美化遮蔽處理，請\n補充相關圖面說明；第 23 點回覆本案設置智慧\n建築，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n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n公告內容逐點回覆。\n25. P.4-16，本案檢附文化資產保存法法規，但表頭\n文字為都市設計審議檢討表，請修正，並說明僅\n檢附 34、38 點原因。\n26. 依通案性原則停車空間考量低碳車位設備需求\n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n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27. 報告書請採雙面列印。\n28.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1頁，共21頁\n第四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西榮段 73、74、78、78-1、79、80、81、82、\n83、84、85、86、87、138-1、142、143、201-4 等\n17 筆地號(住宅區及農會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n商場、辦公室及休閒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4-1，土管要點第 2 點之檢討，仍請補充住宅區、\n農會專用區（註）之容積率及住宅區之上限容積率\n檢討，相關檢討請補充計算式。\n(二) P.4-2，土管要點第 4 點之檢討（三），地下 1 層空\n間用途為「商場」與 P.5-10 之地下 1 層平面圖標示\n「一般零售場所」不符，請修正；另商業場所面積\n檢討 5361.84 平方公尺≦「5361.84」平方公尺與\nP.5-21 檢討 5361.84 平方公尺≦「5361.85」平方公\n尺不符，請修正；又商業場所面積之檢討說明請補\n充參考頁面（應為 P.5-19~21）。\n(三) P.4-3，土管要點第 7 點之檢討，本案實設汽車位為\n「202」輛與 P.5-1 實設「196」輛不符，請修正。\n(四) P.4-3，土管要點第 9 點之檢討，仍請補充覆土深度\n之參考頁面（應為 P.3-15）。\n(五) P.4-4，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第 1\n項第 6 款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實施綠化，…，屋頂\n第12頁，共21頁\n綠化之綠化比例至少應達 1/2 以上。…」，請確認\n檢討之應設：1370.87「/3」=456.96 平方公尺是否\n正確。\n(六) P.4-5，友善鄰里配套措施一之檢討，仍請補充實設\n停車位之檢討。\n(七) P.4-5，友善鄰里配套措施二之檢討，1.案依左列規\n定，…，另詳「1 層平面圖」P.3-9，應為「1 層景\n觀配置圖」，請修正；另設置多功能會議室之參考\n頁面請補充 P.5-22。\n(八) P.4-5，回饋計算原則之檢討，應為詳 P.1-22，請修\n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本案為農會申請建築機關，請釐清是否為公有建築\n物，倘屬公有建築物，則停車位應加倍設置。\n(二) 道路陰影檢討圖，於立面圖請標示路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依照「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n第 3 次幹事會議」之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辦理。\n(二) P.6-44，圖 4-4、圖 4-5、圖 4-6 無障礙車位與低碳\n車位，顏色部分請劃分清楚並請於下方註明無障礙\n車位。\n(三)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並寫進場\n與離場行經路線，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9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本案設置案名牆(農會 LOGO)1 處，倘為金屬立\n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n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n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述函釋，請依規\n第13頁，共21頁\n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5 月 16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1 年\n度第 20 次危老審查會議，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n容積 40%。並於 112 年 2 月 20 日核准在案。\n(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n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耐震\n設計標章：10%」、「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6%」\n及「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n程暨規模獎勵合計 10%，合計 50%取 4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建築立面(屋脊及基座)設置企業商標，應補充\n檢附細部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P.1-1，申請書備註欄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n認事項請補充填寫。\n2. 申請書部份欄位未填寫，請補充填寫。\n3. 建議無障礙機車停車位置再酌。\n4. 本案屬交評案件，請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檢附交評\n通過函文、會議紀錄、修正回復對照表及內容。\n5. 建築線建議以紅色，地界線建議採以綠色表示。\n6. P.3-9，有關提供人行鋪面,可採用防滑性材質,可避\n免使用者雨天或地面潮濕時滑倒 ,另請避免大面\n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7. 補充進排風口之排風方向及細部設計詳圖。\n第14頁，共21頁\n8. P.5-10，補充地下室各層平面圖開挖率與其算式。\n9. P.4-26，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地下 1 層應考量車道\n淨高符合垃圾車進出規定。\n10.P.5-13，建築立面計畫補充材質實際圖片及色彩\n計畫。\n11.P.6-1，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n及橫斷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i-Bike 及周\n邊建案分析)。\n12.請依 112 年 5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審議決議確實\n釐清修正。\n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5頁，共21頁\n第五案：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元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溝背段 38、3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P1-1 引述內容有誤，請修\n正。\n(二) P1-1 案名地號誤植，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詳列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之計\n算式。\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於圖面標註公共開放空間鋪面\n坡度情形及符合規定之理由。\n(五) 本案已於 112 年 7 月 3 日取得建造執照，土管期程\n獎勵檢討請補充相關內容並敘明辦理變更設計。\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本案為變更設計，\n樓層增加，戶數增加，未見前後對照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1，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n檢討表內第五項送審門檻應為第二類，未達交評送\n第16頁，共21頁\n審之門檻，請修正。\n(二) P.7-2-21，停車空間佈設示意圖應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n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二)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n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n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n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載明設置正面式招\n牌廣告 5 處，惟平面圖為 6 處，請釐清。\n(二)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3.12.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n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n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n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n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n上述規定，本案案名牆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第17頁，共21頁\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n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基地不設置樹立式廣告\n招牌為原則，惟臨 12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１戶得設\n置１處，本案於臨 12 公尺敦富九街側及 15 公尺\n南興路側各設置 2 處樹立式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檢附建照套繪圖，並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景\n觀配置圖。\n2.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請補充說\n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3. 請於 1 層景觀平面相關圖說套繪鄰地景觀(包含喬\n木、行道樹、人行動線系統)。\n4. P.1-13，補充說明建照變更原因。\n5. P.4-4-6，A 剖標示位置與剖面示意圖不符請釐清；\nB 剖、C 剖位置請調整以釐清喬木覆土深度是否\n足夠。\n6. P.4-6-1，請確實標示垂直綠化尺寸。\n7. P.4-7-1，請補充各街道傢俱尺寸、材質等相關設計\n詳圖及周邊景觀模擬圖；補充案名牆與周邊景觀\n第18頁，共21頁\n模擬圖。\n8. 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n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9. 都審規範第 14 點請補充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n10.都審規範第 16 點請補充屋頂綠化檢討計算式。\n11.資訊公開之量體透視圖請補充 1 層景觀模擬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19頁，共21頁\n第20頁，共21頁\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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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僑興段 15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n作業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育賢段 201-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樂田段 1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文北段 117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n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五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n區安康段 371 地號土地(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案，提\n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9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僑興段 15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n變更設計)(宜居建築)(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n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本次辦理第一次預審變更設計：經建築師簽證檢討自\n主檢查表，本次預審第一次變更設計因涉及「公共開\n放空間變更 2.31%、景觀設計變更 1.75%、各向立面檢\n討變更 0.7%」及消防送水口與水錶變更形式並調整位\n置、開放空間增設瓦斯減壓閥，牴觸審議決議事項，\n屬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提都審小組委\n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併同預審委員)審議同意：\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 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 築 造 型\n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藝術位置、汽機車位數量、\n消防送水口、水錶及瓦斯減壓閥形式，提請小組委員\n第1頁，共10頁\n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變更形式及\n設置位置，並新增瓦斯減壓閥設置，結合景觀設計同\n意設置。\n(三)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應\n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應\n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調整無障礙通路檢\n討至基地西側並順平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變更設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n已核定，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n以提送交通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補充土管條文規定，並依規檢討土管綠化規定。\n2. 基地臨接 20 公尺之室外無障礙通路檢討不符，應修\n正。\n3. 補充預審第一案開放空間法規檢討規定。\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n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n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n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2頁，共10頁\n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育賢段 201-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併\n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本次辦理預審第二次變更設計：經建築師簽證檢討自\n主檢查表，本次預審第二次變更設計因涉及「景觀設\n計變更未超過 10%、各向立面檢討變更 0.64%~6.67%」\n及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變更設置位置，牴觸審議\n決議事項，屬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提\n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併同預審委員)審議同意：\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 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n及色彩、綠化植栽及消防送水口形式，提請小組委員\n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變更設置位置結合\n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應\n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調整大廳出入口為無障礙通路舖面設計。\n(二) 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比例及灌木面積不得低於原\n審定。\n(三) 地 面層 鋪 面 應 考 量高 齡 者 採 簡 化設 計 ， 以 提 升友 善\n性，並檢討行動不便動線順平設計。\n(四) 自行車停車場入口動線標示寛度及檢討合理性。\n三、幹事意見如下：\n第3頁，共10頁\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次屬第 2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涉及綠化面積，經\n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規定；惟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n表(P.1-5-1)對應頁碼有誤，以及土管要點綠化面積應與\n變更內容一致。\n2.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另請補充容移申辦情形，\n並確認建照、都審及容移範圍是否一致。\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請補充本次結構變更設計說明。\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封面請填寫本次變更次別，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填寫\n錯誤，請修正，補充本次應提小組委員會確認事項。\n2. P.1-3-1， 本 次 並 非 適 用 免 申 請 提 會 審 議 變 更 設 計 檢\n討，請修正，並請檢附第一次變更檢討表於報告書左\n側；倘非本次變更內容則不需填寫(如總樓地板面積、\n車位)，補充本次變更內容於審查會議決議事項欄位。\n3. 補充本次提會確認事項於備註欄；倘於原審定內容不\n符者，請均以紅色雲朵線標示，並於報告書頁面右上\n角補充變更編號及內容(如低碳車位)；案件類別欄位填\n寫錯誤非免審議案件。\n4. P.1-6-1-2，第 187 次會議紀錄回應對照表內容與公文\n不符，本次變更是否牴觸原委員會決議內容請詳實逐\n條檢核。\n5. P.1-7-1，書件自主檢核表頁碼與報告書不符。\n6. P.4-4-1a，補充變更後使用空間用途；本次增加腳踏車\n位，補充動線說明。\n7. P.7-4-1a、P.7-4-3，本次新增欄杆請補充固定方式、色\n彩及尺寸等說明；1 層外牆是否變更倘變更請以紅色\n雲朵線標示。\n8. P.7-4-3、P.7-4-5a，本次新增花臺請明確標示位置，倘\n第4頁，共10頁\n新植綠化設施、排水、噴灌系統及維養設備亦請一併\n補充相關圖面說明。\n9. P.7-4-8a，本次新增基座石材色彩說明，請補充該向\n3D 彩色圖說；補充變更前彩色圖說以利核對，並將本\n次變更內容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10.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n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10頁\n第三案： 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樂田段 1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本案涉及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外牆裝飾物深度超過\n1 公尺，不適用簡化審議程序，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n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n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n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n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計算式與參考頁碼請再\n確認。\n2.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未申請第 1 項獎勵，請再確認\n檢討說明內容。\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平面圖標準層(單數)(雙數)圖名請標示樓層數。\n2. 南側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 2 ㎡範圍有柱遮蔽應檢討扣\n除遮蔽範圍大於 2 ㎡。\n3. 屋脊裝飾物立體構架型式應透空率應檢討 2/3 透空。\n4. P.6-20-2，1 樓入口處造型框請納入裝飾物檢討上色。\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P.1-1 總樓地板面積和 P.7-1 基地樓\n地板面積不一致，再請修正。\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4-2，有關人行動線部分，建議仍應將無障礙通行動\n線納入考量。\n2. P.4-4-2，建議補充喬木種植間距說明並應維持適當間\n距，以提供成樹樹冠生長空間。\n3. P.4-4-5，喬木說明表內植栽另有提供大葉欖仁及白水\n木，惟平面配置圖無種植相關植栽。\n第6頁，共10頁\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n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案係屬容積移轉未達規模之簡化審議案件，倘須申\n請放寬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外牆裝飾物深度超過 1 公\n尺之相關規定，則不適用簡化審議程序，申請書備註\n欄提請委員會事項請釐清修正。\n2. 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確實檢討容移外部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有關增加綠化之規定。\n3. P.4-6-1，垂直綠化章節請補充 2 層露臺綠化設計、植\n栽表及剖面詳圖詳圖。\n4. P.5-6-9~P.5-6-9a，低碳車位請補充全面留設充電線架\n設置位置。\n5. P.6-17，依全區橫向剖面圖，人工覆土層未連接自然土\n層，請依通案性原則修正。\n6. 補充敘明本案是否有整體性防火間隔，倘有請補充相\n關圖說並於 1 層平面圖繪製範圍線及圖例。\n7. 請檢附最新公告版本之書件自主檢核表。\n8. 補充檢附土地登記謄本(3 個月內)。\n第7頁，共10頁\n第四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文北段 117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宜居\n建築)-公共藝術。\n說明：依 111 年 5 月 18 日第 510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九頭蛇)中文名稱請調整為原文翻譯名稱。\n(二)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設計。\n(三)公共藝術品安裝方式請補充連結處之細部設計圖說。\n二、都市設計工程幹事意見如下：\n(一) 申請書案名請補充「-公共藝術」字樣。\n(二) P.8-7，平面圖有多處誤植方框，請移除。\n第8頁，共10頁\n第五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n原區安康段 371 地號土地(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危老重建)-公共藝\n術。\n說明：依 110 年 12 月 8 日第 48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及夜間燈光設計。\n(二) 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及本土性調整蝴蝶的設計形式。\n(三) 案名牆前植栽調整為 3 種開花性及誘蝶之種類。\n二、都市設計工程幹事意見如下：\n(一) 申請書其他欄請補充危老核准日期；案件受理階段請\n填寫審議會議名稱及次別；本次未審議屋頂附建設施\n曬衣架及消防送水口，備註欄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n修正。\n(二)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簽章。\n(三) 請於未來製作都審審定報告書階段 P.4-2 內容拿除。\n(四)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及鋪面圖例。\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0 點 30 分)\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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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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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8/3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85次",
    "meeting_id": "11208007",
    "agenda_pdf": "11208007_A.pdf",
    "minutes_pdf": "11208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390 地\n9：10~10：40\n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39、272、\n273、274、275、276、277、279、280\n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0：40~12：10\n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39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58.57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本案於主要道路(20 公尺四平路)設置汽、機車出入\n口，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六)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第1頁，共5頁\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七)本案基地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免計容積樓\n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檢附建築物防災、\n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加強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取消東南側街角\n廣場圍牆設置並配合公共藝術加強景觀設計，調整\n臨路側圍牆與綠籬設置位置並增設街道傢俱形塑停\n留節點。\n(二)調整 1 層景觀為闊葉型喬木；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n然土層以利排水。\n(三)認養昌平路側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減少東北側\n基地內車道硬舖面，增加綠化植栽設計；配合消防\n使用，取消消防送水口前方植栽；防火間隔應與鄰\n地順平。\n(四)加強複層式露臺植栽綠化設計；檢討垂直綠化植栽\n種類及玻璃欄杆與植栽外露設計形式；增設太陽能\n板；夜間 12 點後取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燈光照明；\n複層式露臺之投樹燈更改投射於建築物立面。\n(五)依據日照方向調整冷氣空調設備設置位置；加強地\n下室通風採光設計；加強地下室垃圾儲存空間通風\n換氣設計。\n(六)本案外牆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裝飾物\n專章及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相關內容。\n(七)出入口設置於 T 字路口，車道應往基地南側調整 10\n公尺以上設置；補充基地至周邊公共設施路徑剖面\n分析；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 ibike 點位；調整無障\n礙停車位於鄰近梯廳位置；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採內\n第2頁，共5頁\n部化設計，若採外部化應補充敘明理由，且進出動\n線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八)本案基地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免計容積樓\n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補充專章檢討相\n關圖說內容。\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276、277、\n279、280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同意通過。\n(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61.82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六)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基地北側生態池\n及綠化空間增設街道傢俱並開放供鄰里使用，及補\n充管制時段措施。\n(二)加強人行舖面止滑係數設計；調整 1 層景觀夜間燈\n光設計，草皮燈減量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與車道應\n採順平設計。\n第4頁，共5頁\n(三)屋頂層臨路側增植 3 株以上小喬木。\n(四)無障礙停車位與機車停車位調整位置；補充基地周\n邊 500 公尺 iBike 站點分析；車道出入口補充聲響\n式 警示 設 施 ； 落 實執 行 施 工 車 輛暫 停 區 內 部 化設\n置，運送廢土車輛進出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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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8/2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8月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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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8006_A.pdf",
    "minutes_pdf": "11208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0\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964、965、966、969、970、971、972、\n973、974、975、976、977、979、989 等 1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惠禮段 210、21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n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61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9 點，有關時程獎勵請檢附地政局公文。\n(二) 土管第 12 點，本案檢討說明實設停車位 43 輛、法\n定停車位 51 輛，與 P1-1 基本資料不符(法定 51 輛、\n實設 81 輛)；另請於檢討說明補充機車位檢討。\n第1頁，共20頁\n(三) 土管第 13 點，請補充檢討說明並詳列檢討計算以\n利檢核。\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n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另請確\n認都市設計審議、建照及容移申請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並標示與鄰地順平。\n(二) 請檢討高鐵及捷運兩側禁建檢討。\n(三) 請檢附遺址古蹟查詢檢討。\n(四) 250 公分人行道應順平，請修正。\n(五) 管委會使用空間名稱不符。\n(六) 垃圾停車位請調整於人行道外。\n(七) 沿街景觀建議全面降版並檢討排水計畫。\n(八) 管委會空間與避難路徑應分別檢討容積。\n(九) 進排風管道位置應檢討廢氣回流。\n(十) 前後院未標示及檢討，請依規檢討。\n(十一) 緊急進口請依規標示及檢討。\n(十二) 露台框架圍閉應計入容積檢討，請修正。\n(十三) 戶外梯開口距離請依建技規則規定檢討。\n(十四) 請補附北向日照檢討。\n(十五) 請補充容移退縮範圍設施物高度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n分析(含園道、公園、醫院及學校等範圍)。\n(二) P.7-2-8，重大交通建設須探討與基地之關係。\n(三) 臺中市近五年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表，請更新至\n111 年度資料，並據以修正車輛自然成長率數值。\n(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第2頁，共20頁\n(五) 請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n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n案，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P.7-2-16 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停車場圖說內清\n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n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本案請補充喬木種植間距，並請檢視應提\n供樹木充足生長空間及維持良好樹形。\n(二) P.4-4.2：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至少 1.5 公尺之\n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三) P4-5.1：屋頂平台、露臺建議可採用抗旱性較佳植\n栽，以減少維護成本。\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12.86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n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請補充詳細圖面(尺\n寸、色彩)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第3頁，共20頁\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資料，並於 1 層景觀相\n關配置圖標示範圍線及圖例。\n2. 本案汽機車停車位數及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交評\n併都審規模，請再檢核並修正申請書勾選欄位。\n3. P.4-7.1，公共藝術色彩明確標示，補充夜間燈光及\n模擬圖。\n4. 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行穿線、分隔島植栽及\n行道樹位置，並檢討與本案之關係。\n5. P.3-3，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請依第 13 點檢討，\n本案公共藝術僅設一處、施工綠圍籬及 P.4-4.2 喬\n木米徑未達 12 公分非屬上開內容，請修正。\n6. 1 層景觀臨接 25 公尺慶順路大廳前建議縮小坡道\n破口並增植喬木及植栽帶。\n7. 沿建築線側考量視覺穿透性，不建議栽植高度 2\n公尺之羅漢松等具綠籬形式之植栽種類，請修正。\n8. P.4-2-2、P.4-2-3，植栽圖例不易辨識，建議於圖面\n拉出標示植栽名稱數量或修改圖例。\n9. 法定退縮範圍內不設置突出地面之花台，請修正。\n10.P.4-3.1，請明確標示建築物立面色彩，勿以深淺\n色標示。\n11.P.4-3.3，地面層燈具依通案性原則減量設置投樹\n燈或縮短照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12.P.4-5.2，屋頂層標示戶外家具與圖面不符，請移\n除。\n13.P.4-5.3，曬衣架不得設置頂蓋，請於剖面圖說詳\n加補充相關說明。\n14.P.4-6，陽台綠化位置易與植栽圖例混淆，勿以綠\n色圖例標示。\n15.P.4-7.3，補充設施物 3D 模擬圖，消防送水口位\n置標示錯誤，另補充標示與建築線位置尺寸。\n16.P.4-7.4，施工綠圍籬圖面尺寸與計算式不符，請\n第4頁，共20頁\n重新計算及修正。\n17.P.4-7.2，圍牆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透空率應達 50%\n以上為原則，圖例圍牆勿與建築線相同，倘依規檢\n討透空率則不需提會審議，是否自基地境界線退\n縮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以剖面圖標示容移退縮\n線、圍牆及建物之關係。\n18.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n築線、開挖線、2.5 公尺人行步道及退縮線等相關\n圖例標示，以利檢核。\n19.P.6-2.2，依通案性原則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n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n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第 20 點回\n覆本案機車車道為雙向與 P.6-2.2 圖面均標示 1.5\n公尺不符，請修正。\n20.P.5-4.1，低碳專章請參考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n本撰寫。\n2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5頁，共20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965、966、969、970、971、\n972、973、974、975、976、977、979、989 等 14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n(二)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檢討部分，請敘明檢討說明符\n合規定之理由(勿用免檢討或空白)。\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5 點，離街裝卸場係依建築物用途檢\n討設置，與 P.2-1 對應圖面無涉，請修正對應圖面\n頁碼。\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n第6頁，共20頁\n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另請確\n認都市設計審議、建照及容移申請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1 層平面圖未依本局建築套繪管理規定塗色，請修\n正。\n(二) 1 層平面圖大量交誼廳必要性及是否視為管委會空\n間免計容積率，請依本府 109.5.26 府授都建字第\n1090123619 號函檢討。\n(三) 1 層平面圖梯廳向屋外之出入口請改向戶外開啟。\n(四) 2 層平面圖過樑上方不得設牆，請修正。\n(五) 屋頂框架式構造物於挑空處設置許多格柵，實際上\n已將全部屋頂覆蓋，對屋頂植栽日照有否影響，請\n說明其材質及必要性，且與屋頂突出物合計面積大\n於建築面積 30%，應提委員會審查同意。\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7，重大交通建設須探討與基地之關係。\n(二) P.7-1-11 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停車場出入口與本\n基地間相對位置，是否與本基地進出車輛產生交織\n衝突。\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P.7-1-6 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n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n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n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第7頁，共20頁\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7.1：本案請補充喬木種植間距，並檢視以提供\n樹木充足生長空間及維持良好樹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411.9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本案\n屋頂框架式構造物設置許多水平格柵，影響下方\n屋頂綠化植栽，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申請書勾選未達\n1.8 公尺與圖面 P.4-18 不符。\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15，本案於建築物立面窗口設有雨遮，補充細\n部詳圖含材質、形式及平立剖面圖，提請委員會審\n議。\n6. 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地面層西側臨 20\n公尺崇德八路二段側 1.5 公尺植栽綠帶未設置於\n建築線側，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設\n計緣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第8頁，共20頁\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案名請標明宜居建築，並修正目錄內容；申請\n書宜居面積請填寫。\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審議次別錯誤，會議決議請\n依會議紀錄填寫，並檢附歷次會議紀錄及回覆對\n照內容，本次提送版本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n喬、灌木植栽及垂直綠化均小於原送審版本，請補\n充原因。\n3. 申請書提會項目倘未達提審規模則不需填寫，如\n宜居建築、公共藝術及曬衣架等；容移法規依據是\n否錯誤，請再修正。\n4. 不動產會員證及謄本過期，請重新申請並補附之。\n5.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資料。\n6. P.3-4，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請依第 13 點檢討，\n本案公共藝術僅設一處 P.4-7.1 喬木米徑未達 12\n公分非屬上開內容，請修正。\n7. P.4-4.1，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請明確標示(勿以深\n淺色標示)。\n8. 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行穿線、分隔島植栽及\n行道樹位置，並檢討與本案之關係。\n9.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崇德八路係浪漫大道，基地內\n請栽植雙排開紅、粉或紫色系之喬木，並請檢視相\n關設計是否符合通案性原則內容。\n10.敦和七街側建議減少破口增植喬木及綠化面積。\n11.P.4-7.3 補充 A-A 剖位置圖，鋪面色彩勿以深淺\n色標示；曬衣架是否設置頂蓋請補充說明；檢討屋\n頂綠化及安全防墜說明。\n12.P.4-10，依土管規定檢討 2 公尺前院與 A 剖面標\n示 2 公尺植栽不符，請依規檢討。\n13.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n築線、開挖線、2.5 公尺人行步道及退縮線等相關\n圖例標示，以利檢核。\n14. P.4-12，圍牆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透空率應達 50%\n第9頁，共20頁\n以上為原則，圖例圍牆勿與建築線相同，倘依規\n檢討透空率則不需提會審議；標示街道傢俱色彩。\n15. P.4-13，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及燈具等說明。\n16.P.4-14，補充垂直綠化覆土深度、噴灌排水系統，\n及標示不同綠化形式設置樓層位置，格柵標示色\n彩，確認空調雨遮名稱是否正確。\n17. P.4-19，認養計畫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對照，包\n含認養範圍、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坡度、高度\n與認養年限等圖面，並補充完工後認養 4 年經費\n預估。\n18. P.5-4，低碳專章請參考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n撰寫。\n19. P.5-2.2，法規名稱有誤，請修正。\n20. P.6-2.2，依通案性原則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n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n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21. 建議露臺增植綠化植栽，以提升綠美化之效果。\n22. 本案大幅度調整原提審版本，於提送委員會階段\n檢附重要內容之調整前後頁面(如 1 層景觀配置、\n建築量體、屋頂綠化及公共藝術等相關 申請內\n容)。\n23. 為形塑 14 期重劃區新興優質住宅環境請依都審\n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逐項檢討，並檢附對照內容\n及回應頁碼。\n2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10頁，共20頁\n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惠禮段 210、21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容移請逐條詳列(勿簡略)，條文錯字請更正\n(如第 7、12 點)，逐項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n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標註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P.5-2)，本案非住宅區變更為商業\n區建築基地，請修正檢討說明。\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P.5-4)，請於圖面檢討標示第 3 款\n之 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四) 容移要點第 3、4 點(P.5-10)係規範送出基地，請修\n正檢討內容。\n(五)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申報情形，並檢附\n佐證資料。\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超過\n其基準容積 6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n理容積移轉；另請確認都市設計審議、建照及容移\n申請範圍是否一致。\n第11頁，共20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管委會空間請加註空間名稱。\n(二) 請釐清客廳旁臥室外空間為陽台或裝飾版。\n(三) 地下室車道請標示 5*6 公尺範圍。\n(四) 請釐清天井旁陽台外是否為裝飾版，並應自裝飾物\n外緣計算陽台深度。\n(五) 屋突層梯間範圍不合理，請依規檢討修正。\n(六) 請標示垂直綠化設施之淨高度，並檢討是否符合規\n定。\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n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n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n系統服務現況)。\n(二)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八)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n分析(含園道、公園、醫院及學校等範圍)。\n(九)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第12頁，共20頁\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本案請補充喬木種植間距，並檢視以提供樹木\n充足生長空間及維持良好樹形。\n(二) P.4-15：本案提供人行使用地磚，建議可採用防滑材\n質，可防止通行者於地面潮濕時滑倒。\n(三) 本案垂直綠化植栽係採用自動滴灌設備維護，一層平\n面及屋突植栽有無設置澆灌設備維養，抑或採用何種\n維養方式，請補充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7 月 28 日第 1 次檢送重建計畫報核，\n於 112 年 8 月 8 日函請補正，目前申請人尚依修正意\n見補正修改中，尚未排入危老會議審查。\n(二) 本案擬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n地退縮建築者：8%」、「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結構安\n全住宅性能評估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n證書-銀級：6%」及「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n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計 10%，合計基\n準容積獎勵 40%。\n(三) 報告書 4-1，本案擬申請退縮建築獎勵 10%，依規退\n縮 2 公尺及 4 公尺建築，其退縮空間不得有樓板、頂\n蓋、陽台、造型版等構造物，請補充危老退縮線相關\n資訊。\n(四) 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3223.02 平方公尺(40%)，\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40%，申請移入容積超過\n第13頁，共20頁\n3,000 平方公尺且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率及危老回饋項\n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機車車道出入口位於主要道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係全棟作為集合住宅使用，不建議於建築立\n面設置企業商標或案名，倘仍須設置應補充設計\n詳圖及設置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備註欄提請委員會\n事項請詳實填寫。\n2. 請檢附容積移轉切結書或確認函等佐證文件，所\n載容移量應與申請書一致。\n3. 請檢附危老相關文件並載明獎勵事項。\n4. 基地東側整體性防火間隔若可提供鄰里通行使用，\n得作為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項目內容。\n5. 1 層景觀平面圖範圍線文字標示不清，請修正。\n6. P.4-17，請於索引圖標示地下開挖範圍，並確實標\n示剖面位置。\n7. P.4-18，請補充各街道傢俱尺寸及周邊景觀模擬圖。\n8. P.4-19，請補充圍牆透空率檢討，依通案性原則透\n空率不得低於 50%；並於索引圖標示圍牆位置。\n第14頁，共20頁\n9. P.4-20，請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0.屋頂綠化面積請分棟檢討。\n11.請補充曬衣架細部詳圖及剖面圖，並標示有無設\n置頂蓋，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n12.請補充 3 層露臺與車道屋頂景觀平面及剖面圖。\n13.P.8-3~P.8-9，書面模糊請修正。\n1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n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n等內容。\n第15頁，共20頁\n第四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1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另依據 P.4-2b 對應圖面所\n示，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有游泳池之構造物，請依\n規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二) 請確認都市設計審議、建照及容移申請範圍是否一\n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面算表有欄位未填寫到增減值(例如合計之樓地板\n面積、陽台面積 10%檢討等)。\n(二) 1 層平面圖，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有花臺，其範圍\n內不能有其他妨礙通行之構造物及材質並應以順\n平方式處理，請確認並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減少汽、機車停車\n格位數，請確保停車供給滿足需求，避免停車需求外溢。\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已按前次意見修正，無其他\n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16頁，共20頁\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a)，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n告 2 處，依營建署 96.09.27.台內營字第 0960134828\n號函釋(略以)「: 招牌廣告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n其所稱「固著」，意指正面式及側懸式招牌廣告應\n設置於建築物牆面，且其縱長不得超出該建築物之\n牆面範圍。」，本案依剖面圖所示招牌上、下端皆\n超出樑範圍，後方無固著牆面，請縮小招牌縱長。\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b)，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n(含案名牆)3 處，請於平面圖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n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38.34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 2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7頁，共20頁\n8.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處車彎(迴車道)，請依通案性\n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第 521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及都審通案性原則，\n仍建議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設計或陽台降版設計栽\n植小喬木植栽綠化。\n2. 本案係屬全案變更，僅需重要設計內容(例如 1 層\n景觀、建築量體等)檢附變更前後對照頁面即可，\n無須所有內容均採變更前後對照方式。\n3. 認養公有行道樹新植及移植是否提送建設局或併\n同都審委員會辦理景審，請說明。\n4.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認養現有人行道請\n再確認釐清。\n5. 變更設計檢討表 :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請\n再確認是否需提請委員會確認。\n6. 投樹燈建議取消設置。\n7. 依通案性決議臨道路第一排公有行道樹生長情況\n較差者換植米徑 12 公分以上。\n8. 1 層喬木數量 92 棵是否包含公有行道樹請釐清說\n明，另有關相關喬木設置數量之檢討不得包含行\n道樹數量。\n9. 屋頂層非固定設施(桌椅)請於相關圖面刪除。\n10.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設計，店鋪 B 西側似設\n有花台，請釐清。\n11. P.4-4-6a，A、B 剖面圖建築線、4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6 公尺建築退縮線位置似有誤，請再釐清\n修正。\n12. P.4-4-6a，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人工覆土層\n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請修正。\n第18頁，共20頁\n13. 崇德 19 路係金牌大道，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設\n計內容。\n14. P.4-4-8，C 剖面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請再\n釐清應否提會審議。\n15. P.4-4-6b，景觀 D 剖面設有格柵圍籬，惟報告書\n內容未附相關內容，請補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20 分)\n第19頁，共20頁\n第20頁，共2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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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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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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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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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8005_A.pdf",
    "minutes_pdf": "11208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景美段 293、29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大慶段 242、243、244、245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第 578 次委員會決議，\n修正後再提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永春段 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楓溪段 85、89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n第五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215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1頁，共2頁\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王委員至亮\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景美段 293、297 等 2 筆地號 (第二種及第\n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n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本次預審變更設計因涉及「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增減未超過 10%、各向立面檢討變更 9.62%~20.14%」\n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提都審小組委\n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併同預審委員)審議同意：\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景觀設計、建\n築造型及色彩、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數量\n及種類配置、綠覆率、公共藝術、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夜間燈光照明計畫、開放空間告示牌型式，提請小組\n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第1頁，共10頁\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n(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依 193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決議，基地西北側人行路徑\n(軍福十八街至軍仁街)考量通用設計調整為通行順暢\n之設計(寬度 80 公分以上，增加跳石密度)，並調整串\n聯路徑設計。\n(二) 臨軍仁街側街道傢俱配合喬木遮蔭增加數量；水池周\n邊植栽考量可視性調整種類及高度。\n(三) 屋頂層增加遮蔭休憩停留設計。\n(四) 公共服務空間變更檢討不全，應再全面檢視變更範\n圍，並納入公共開放空間檢討比例；戊梯 1 層開門方\n向應朝向避難方向。\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補充變更比例。\n(六) 屋頂層曬衣架結構不得與屋突結構共構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關於西北側廊道，依據實際使用行為，此步行廊道北\n端應朝東北方向連接。\n(二) 建 議 北 側 開 放 空 間 可 以 藉 由 綠 化 與 鋪 面 比 例 及 配\n置，提高市民使用友善程度，目前規劃硬鋪面比例過\n多。\n四、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如下：土管難以綠化面積不得扣除\n車道範圍；建築面積投影範圍(外廊)不得計入有效綠化\n面積。\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申請書備註欄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請\n依本次提會內容勾選。\n(二) P.4-2-1，1 層景觀僅抽換底圖，勿以紅色雲朵全部框\n選。\n(三) 變更後頁面請以紅色雲朵框選變更設計部分，勿全部\n框選。\n(四)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第2頁，共10頁\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10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大慶段 242、243、244、245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第 578 次委員會決\n議，修正後再提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說明：依第 578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及街道傢\n俱，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北側臨慶順路側再增加簇群式街道傢俱數量以\n形塑人行停留節點休憩設計。\n(二) 1 層生態水池附近周遭增加水生植栽。\n(三) 全數取消投樹燈；人行步道鋪面增加止滑設計。\n(四) 垂直綠化設施確實降版設計，覆土平面應貼平於陽台\n樓板面。\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依規檢討設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景觀圖說辨識不易，平面剖面圖例請檢視一致性。\n(二) 開放空間增加停留休憩節點及增加簇群座椅。\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3 點，有關法定空地\n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二分\n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請補充相關檢討，\n並標註參考頁碼。\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n地下室開挖、整體性防火間隔、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n人行步道範圍線及圖例。\n2. P.4-36~ P.4-38，垂直綠化均請補充植栽表並依範例格\n式填寫，另圖例顏色請對應示意圖內容。\n3. P.4-37~ P.4-38，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請依規採降版\n設計。\n第4頁，共10頁\n第三案：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5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n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 建築造型及色\n彩、垂直綠化植栽種類，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n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檢討，請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n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n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n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n2. 容移要點第 6、18 點，依檢討內容說明本案僅提供切\n結書，仍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n會審查許可量為準，另請檢附切結書佐證。\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設及變更屋頂喬木植\n栽，惟垂直綠化設施淨高及透空檢討剖面說明僅編纂\n於 P.4-6 頁面，惟該頁未配合本次植栽變更事項補正。\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補充工程進度說明。\n2. P.1-6，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敘明建築立面垂直綠化\n設施植栽變更設計內容。\n3. 宜居陽台請修改為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n4. 申請書涉及變更部分請確實以雲朵線圈選。\n5. 歷次會議紀錄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請敘明本次變更\n是否涉及改變原修正內容。\n第5頁，共10頁\n第四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楓溪段 85、89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4 點規定，申請容積\n移轉案件未達都審規模得採簡化流程提送都審小組\n委員會暨幹事聯合審議。\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200.21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單元 6、7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陽台防墜安全措施說明。\n(二) 機車上方頂蓋增植綠化或綠能設備並補充維養設備。\n(三) 地面層案名牆旁增加街道傢俱及喬木綠化；臨龍富路\n三段減少破口、硬鋪面及增加綠化植栽；環保室留設\n出入口。\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P.2-1，細計公告日期、文號、細計名稱錯字請修正。\n2. 土管請逐條詳列(勿簡略)，逐項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標註頁碼，土\n管條文請依 107 年 12 月 20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n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大慶車站附近)\n細部計畫(配合麻糍埔遺址及舊南屯溪文化景觀保存)\n案」檢討。\n3.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2)，請補充高度比檢討計算式。\n4. 土管要點第 9 點(P.5-1-4)，重劃時程獎勵請補充佐證\n資料，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並\n請逐項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與獎勵值，及檢討\n容積獎勵上限規定。\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1-4)，請說明機車停車位檢討內\n容。\n6. 土管要點第 13 點(P.5-1-5)，綠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以\n法定空地檢討。\n第6頁，共10頁\n7. 請將土管要點第 18~21 點、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n示基地位置。\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建築計畫圖說：\n1. 地下 1、2 層請繪出汽車車道迴轉半徑，水箱請標示\n與牆壁之距離。\n2. 1 層平面圖未繪出梯廳範圍，排煙室間未寫名稱。\n3. 2 樓露臺請做綠化處理。\n4. 屋突層未寫空間名稱。\n5. 屋頂框架式構造物與屋頂突出物未檢討小於建築面\n積百分之三十。\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4-2：依據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本案喬木數量係\n大於 18 株(18.02)，其植栽綠化回饋說明皆以 18 株計\n算，其適妥性仍請申請單位再行評估。\n2. P.4-4-7、4-4-8：有關一層提供人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n量防滑性能，避免通行者在地面潮濕時滑倒。另請避\n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行動不便者(輪\n椅)或嬰兒車使用。\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b)，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n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n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n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n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n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n本案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確認封面、申請書及委託書地下樓層數(部分欄位填\n寫開挖地下 2 層與上述表格不符。\n2. 申請書勾選本案為交評併都審案件與 P.7-1 提送門檻\n規模不符，請修正。\n3. P.1-7，自主查核表頁碼與報告書頁碼不符。\n4. P1-16，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圖與 1 層景觀相關平面\n圖位置不符，請修正。\n5. 臨 25 公尺龍富路 3 段側建議增植喬木植栽綠化。\n第7頁，共10頁\n6. P.2-1、P.8-3-1，基地位置偏移，請套繪明確位置；\nP.8-3-1，認養計畫為保安段 809 非本案資料，請更新。\n7. P.2-2-1，補充基地周邊新建案樓層數，並標示建築物\n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行穿線\n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n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倘有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請\n一併套繪平、立面圖。\n8. P.4-4-4b 請補充植栽表格；P.4-5-2，屋頂綠化請依最\n新都審版本檢討非不含新市政版本。\n9. P.4-5-3，圖例標示錯誤，依通案性原則標示距離女兒\n牆寬度，非覆土深度 100 公分 P.4-6-1，垂直綠化表格\n有誤。\n10.P.4-7-3a，公共藝術高度僅有 150 公分，建議加高至\n200 公分以上(不含基座)。\n11.P.4-7-4，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圍牆或景觀牆考\n量美觀及安全性，透空率應達 50%以上為原則。」。\n12.P.4-7-7，補充機車停車動線及寬度標示。\n13.P.4-7-8，施工綠圍籬檢討數值與圖面不符。\n14.P.5-4-4， 都 審 法 規 檢 討 請 逐 條 標 示 對 照 頁 碼 及 內\n容，內容多數錯誤；如本案回覆設置案名牆、垃圾\n貯存空間(第 21 點)未見頁碼標示；公共藝術對照頁\n碼錯誤。\n15.P.6-3-2，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n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n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16.P.8-2-1，垃圾貯存空間面積與申請書不符。\n17.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模擬圖；請於平面圖詳細標\n示硬體設備位置(案名牆、公共藝術、圍牆、消防送\n水口、街道傢俱、水錶等)、2.5 公尺人行步道及土\n管退縮線位置；未見夜間照明相關圖面。\n18.報告書請各頁標示空間用途名稱；報告書指北針請\n統一方向。\n19.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減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明\n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憩。\n第8頁，共10頁\n第五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215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n建築造型及色彩、綠覆率、地面層綠化植栽配置及數\n量、1 層灌木面積減少、出入口雨遮型式，提請小組委\n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投樹燈\n數量減量設置。\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n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4-4-2，1 層喬木位置變更請以紅色雲朵框選，並重\n新計算喬木位置變更設計之數量及比例。\n2. 變更設計說明 P.1-4，景觀圖說 1 層增植灌木似與報\n告書內容不符，建請釐清。\n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 11 點 05 分)\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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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8/2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8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8004",
    "agenda_pdf": "11208004_A.pdf",
    "minutes_pdf": "11208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下橋子頭段 188-5、188-10、188-25、188-26、193-\n56、193-71、193、77、193-89、193-90、193-233、193-\n250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n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32、233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陳彥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福星段 1、2、2-3、40 等 4 筆地號(公園用地)地\n上 2 層辦公室、資源回收廠及維修廠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88-5、188-10、188-25、188-26、\n193-56、193-71、193、77、193-89、193-90、193-233、\n193-250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6 點，有關設計容積率 281.92%<271.98%，\n數字誤繕請修正；補充後院留設圖面及相關檢討內\n第1頁，共13頁\n容；高度比放寬補充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n例第 47 條之 1 規定。\n(二) 土管第 6 點及第 12 點本案分區誤繕，請修正。\n(三) P.5-8，都市計畫土管要點案名誤繕。\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6-3：補充技規施工編第 141、142 條檢討\n防空避難面積與檢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n(二) 3~14 層平面圖露台上方勿寫天井，打叉即可。\n(三) P.6-10、P.6-11 屋頂突出物一、二層排煙室設計過\n大不符比例，建請修正為機械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n分析(含園道、公園及學校等範圍)。\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基地開發後部分路口(如忠明南路/忠明南路 730 巷)\n道路服務水準下降至 D 級，應針對服務水準下降\n之路口提出具體交通紓解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有關通行動線，除有規劃人行動線外，仍應\n將無障礙通行動線納入考量。\n(二) P.4-12：退縮無遮簷人行道處，應依內政部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本府 112 年 8 月 7 日 112 年度第 14 次「都\n第2頁，共13頁\n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修正後通過，\n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8%，依都市計畫法臺中\n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 規定申請高度比放寬為\n1:2，尚未核定。\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二級 4%」、\n「智慧建築銀級 6%」、及「時程暨規模獎勵 10%」，\n合計 38%。\n(三) 請補充放寬高度比附帶條件綠化及低碳停車位之位\n置等相關資料，另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n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水\n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調整格式為 1 頁製作。\n2. 請確認是否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倘設置應\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封面申請人名義請確認。\n4. 請補充地籍套繪圖說。\n5. 有關 31 弄 29 號鄰房占用疑義，請釐清。\n6. 都審基地面積與建造執照申請面積不同，請確認。\n7. P.4-10，「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n議」部分請再釐清。\n8. 基地臨 8 公尺計畫道路側無遮簷人行道之 1.5 米\n綠化植栽請確實留設，建議增植喬木及增加綠化。\n第3頁，共13頁\n9. P.4-19，臨路側地下室降版剖面圖與 P.6-15 全區縱\n橫雙向大剖面圖降版型式不同；覆土深度、自然原\n土範圍及深度、法空範圍請確實降版，並標示結\n構樓版位置。\n10.請補充 2 層露臺平面圖及剖面圖，並建議增植小\n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11.P.4-20，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n12.屋頂平臺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n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3.P.4-37，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數\n量等內容)；並補充各剖面詳圖。\n14.請補公共藝術高度及固定方式，並建議加大尺寸\n至高度 2 公尺以上。\n15.請補充智慧建築設計專章內容。\n16.請斟酌檢討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n則之必要性（操作空間全面平坦，且坡度小於 5％\n以下，荷重檢討 75 噸以上），並加強沿街綠化。\n第4頁，共13頁\n第二案：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32、233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n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n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P.5-2 引述內容有誤，請修\n正。\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標註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以利比對。依 P.1-5 所附\n公文，檢討內容之公文文號及重劃完成日有誤，請\n修正。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n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n定。\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n路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正檢討說\n明。\n(四)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容移量\n申請數值誤繕，請修正)仍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整\n第5頁，共13頁\n體開發單元地區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以都\n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五) 土管第 4 點檢討內容分區誤繕，請修正。\n(六) 本案西側臨接安順東二街為 25 公尺計畫道路(15\n公尺計畫道路加 10 公尺細園道)，相關圖面請一併\n調整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申請書“各樓層使用概況”樓層數 20 層，請\n修正。\n(二) 請依土管規定，標示後院退縮位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9 表 1.3-2 相關引用資料來源請更新。\n(二) 本案規劃之基地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榮德路，緊鄰\n銜接人行道空間，請加強相關交通警示設施，以維基\n地周邊人車通行安全。\n(三) 請補充基地地上 1 層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圖。P.7-27-P.7-\n28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說內應清楚\n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n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n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轉角廣場及植栽穴建議留設行穿線退縮位置，\n以維護行人通行及車輛行駛視線安全。\n(二) P.3-8：屋頂露台植栽請考量耐旱性較佳植栽，以減少\n維護成本。\n(三) P.4-13：喬木配置平面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n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n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四) P.4-19：公有人行道有無認養計畫並補植空樹穴。\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第6頁，共13頁\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84.23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臨 12 公尺榮德路浪漫大道，\n請參考植栽建議表栽植開紅色、紫色及粉色喬、灌\n木以形塑景觀大道意象，並應栽植雙排喬木為原\n則(不含公有行道樹)。\n2. P.4-13，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景觀大道喬木枝下高\n2 公尺以上，臨道路第 1 排公有行道樹建議由申\n請人認養新植，既有行道樹生長狀況較差者換植\n米徑 12 公分以上樹形良好之喬木，請依規檢視修\n正。\n3. 申請宜居垂直綠化設施免計容積部分請於都審申\n請書載明。\n4.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n之設置」應屬誤繕，請釐清確認。\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公有行道樹；P.4-13，\n1 層喬木配置圖請另製表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n6. 請檢附 1 層平面相關之鄰地景觀套繪圖說(包含喬\n木、行道樹、人行路徑)。\n7. P.3-7，請補充標示自動滴灌排水細部圖說，並詳\n第7頁，共13頁\n實檢討依都審第 13 點規定增加之綠化數量。\n8. P.3-11，無法綠化面積為何請詳列。\n9. 街角之無障礙坡道考量人行安全，仍建議維持設\n置路緣石型式。\n10.P.4-19~ P.4-20，依規範第 14 點第 6 款規定，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枝\n花檯或樹圍石，本案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取消\n高出地面 15 公分之花台或土丘設計。\n11.請釐清本案套繪領是否有建照。\n12.切結書都市設計委員會誤繕為都市計劃委員會。\n13.請參考延續榮德路浪漫大道設計原則（種植紅粉\n色、紫色花喬木，如洋紅風鈴木、大花紫薇、艷\n紫荊、紫薇、重瓣紅石榴、南洋櫻、苦楝等。\n14.P.4-29，曬衣架建議避免任何相關牆面遮蔽設施。\n15.補充露台複層式綠化及自動噴灌排水系統圖說。\n16.街道截角及其兩側各 3 公尺範圍應留設鏤空圍籬，\n以維人行安全。綠化面積比例二分之一檢討有誤。\n圍籬廣告內容以本開發案相關為限，並請確實綠\n化以免受罰。\n17.容積移轉要點第 9 點有關應都審條件檢討錯誤。\n18.15 公尺計劃道路加 10 公尺細園道是否符合容移\n要點第 12 點之 25 公尺計劃道路寬度規定。\n19.1 層機車停車空間請採取自然通風方式設計。\n20. 交通影響分析之停車平面圖與建築圖說不一致，\n請修正。\n21. 雨水回收設施平面圖與建築平面圖不一致， 請\n修正。\n第8頁，共13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陳彥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福星段 1、2、2-3、40 等 4 筆地號(公園用\n地)地上 2 層辦公室、資源回收廠及維修廠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補充計算式(含綠化面積、喬\n木數量)、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二) 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n法」，申請公園用地多目標作資源回收站使用，請\n補充多目標檢討內容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n證明文件。\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報告書 P.63：基地為公園用地，未檢附\n用地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計畫核定公文。\n(二) 建築計畫圖說：報告書 P.66：未檢討基地內通路。\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報告書 P.3：請檢附有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n2. 報告書 P.14：依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其他欄位第\n6 點內容，未檢附相關水體機關回覆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n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n第9頁，共13頁\n下列各項內容：\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n系統服務現況)。\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九) P.85，臺灣公路容量手冊請更新為最新版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n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n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n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n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n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n文件」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n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二) P.38：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既有或新植，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n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第10頁，共13頁\n(三) P.37：規劃建築外部環境採複層式植栽提高環境舒\n適度，惟於後續內容未見種植灌木，請予以補充修\n正種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2、35)，\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n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n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n不符上述函釋，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建築東南向、西南向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機關\n名稱)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因基地地形特殊(高差過高)，依建築管理自治\n條例第 17 條規定申請不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n請專章檢討無法設置之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核准函文、核准摘要\n相關內容及多目標使用辦法檢討。\n2. 請補充全區公園用地使用現況說明 (含喬木植栽\n綠化配置等內容)及照片。\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地面層灌木數量、屋頂層綠\n化量、建造掛號等相關欄位請補充填寫。\n4.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指北方向、周邊土地使用\n配置現況、鄰接道路寬度及名稱、高程、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5. 請依規檢討設置無遮簷人行道，並於臨路側 1.5 公\n尺栽植喬木後再行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倘無法依規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應專章檢討並說\n明無法設置之理由提會審議，並應補充清楚之現\n況照片、計畫道路與基地內部設計高程及無法設\n置理由等相關圖面加強說明。\n6. 基地南側臨接現有公路側建議適度留設供公眾通\n行之人行步道。\n第11頁，共13頁\n7. P.28，請補充汽機車及人行動線系統。\n8.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喬木植栽表並\n標示基地高程。\n9. 書件自主檢核表請補充設計人簽章。\n10.補充道路退縮地面積計算圖；標示基地內通路範\n圍；道路截角角度再確認。\n11.檢附免設資源回收空間依據；地磅辦公室設置內\n容請釐清。\n12.Ａ棟無障設施檢討及Ａ棟安全梯直接開向居室\n請更正。\n13.屋突誤繕為屋圖請更正。\n14.入口雨遮請標示深度，超出 2 公尺部分應檢討面\n積，得否免設置施工安全圍籬請另洽施工科確認。\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5 分)\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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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8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區自由段六\n小段 1-1、1-14、1-30、1-31、1-32、\n1-33、1-38、1-41、1-42、1-43 地號及\n9：10~10：40\n重慶段六小段 5-10、5-11、5-21 等 13\n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21、\n622、623、630、630-3、631、631-3、\n631-4、631-5 等 9 筆地號(第二、三種\n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n10：40~12：10\n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二 次 變 更 設\n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本次涉及提會項目為變更外部性服\n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內容、裝飾物\n專章等)\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n辦 理 中 區 中 區 自 由 段 六 小 段 1-1、 1-14、 1-30、\n1-31、1-32、1-33、1-38、1-41、1-42、1-43 地號\n及重慶段六小段 5-10、5-11、5-21 等 13 筆地號(第\n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容積移轉量 1167.60 平方公尺(22.27%)加計危\n老獎勵容積 1501.50 平方公尺(28.63%)超過基準容\n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餘\n第1頁，共3頁\n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小組委員會並應邀\n請本次出席委員至少 1 名與會審議：\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依都審第 13 點詳實檢\n討並補充設計內容。\n(二)臨公園路側未開挖區增植 1 株喬木，縮小階梯及坡\n道面積並增加綠化設計，並調整五葉松於臨路側；\n取消 1 層部分機車停車位，調整機車車道並於自由\n路二段 133 巷側增加綠化設計。\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與建築立面基座考量語彙一致性\n調整設計元素，並補充標示折板細部圖說及材質說\n明；於臨公園路側建築立面基座增加綠化設計。\n(四)屋頂層及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全數取消南美蟛蜞\n菊改採其他台灣原生植栽種植；垂直綠化應考量台\n中公園植栽種類特性配合調整設計。\n(五)適量減少草坪燈及投樹燈數量；臨自由路二段 133\n巷側增設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應考量台中公園文化\n涵構重新設計。\n(六)屋頂層裝飾物與玻璃間隙應考量防墜安全性；屋頂\n層空間名稱及合理性應再檢討；27 層應設特別安全\n梯及緊急升降機等通達並依規檢討步行距離。\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621、622、623、630、630-3、631、\n631-3、631-4、631-5 等 9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n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C 值)認\n養內容，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同意設置。\n(三) 變更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尺寸，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本次變更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C 值)認\n養內容應調整部分費用為樹義國小周邊人行道喬木\n樹穴土壤改良及優化使用。\n(二)補充垂直綠化維養計畫說明。\n(三)詳實檢討裝飾物專章。\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2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8/1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8月第1次",
    "meeting_id": "11208002",
    "agenda_pdf": "11208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8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448、449、450、451、452 等 5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餘慶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東晉段 1196、1197、1198、1199、1200、1201、\n1202、1203、1204、1205、1207、1215、1217、1218、\n1219、1224、1225、1225-1、1226-2、1227、1228 等\n21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聚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n區旱溪段 196-5、198-13、198-17、198-18、198-26、\n198-31、198-3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n(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旅館及商場\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6 月第 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n第一頁\n件)\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448、449、450、451、452 等 5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n第1頁，共21頁\n路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正檢討說\n明。\n(三) 土管要點第 11、12 點、容移要點第 11、18 點，請\n標明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 P.6-3-3 標明圍牆位\n置，並確認容移退縮是否符合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植樹。\n2. 景觀牆 B 高度大於 3 公尺，請釐清。\n3. 管委員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空間用途請修正。\n4. 1 層資源回收室出入口大門與 6 公尺前院相衝突，\n請修正。\n5. 請補充 2 公尺汽車車道緩衝空間。\n6.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容積上限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缺漏交通影響評估部分章節，請依本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補充各項內容。\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n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n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第2頁，共21頁\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3，街道傢俱請增設扶手供身障或年長者使用。\n(二) P.4-2-1，請補充無障礙動線圖例說明。\n(三) P.4-4-2-1，1 層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n距，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n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4)，\n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764.68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宜居建築及無遮簷\n第3頁，共21頁\n人行道請再詳實釐清提請委員會審議之法源依據。\n2. 申請書其他獎勵欄位請補充填寫獎勵項目名稱。\n3.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n逐項檢討，不得與裝飾柱牆板檢討增加綠覆率重\n複計算，兩者應分別臚列。\n4. 請於 1 層景觀配置圖套繪整體性防火間隔、公有\n行道樹及南側公園景觀及喬木位置。\n5.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不得栽植喬木，請修正。\n6. 請配合行穿線位置調整植栽帶破口以利行人通行。\n7. 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水連街)側建議再增植喬\n木以形塑雙排林蔭大道。\n8. P.4-4-2-1，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n數量)。\n9. P.4-4-4-1，喬木樹冠覆蓋面積非屬綠化面積檢討\n內容，請釐清修正。\n10.P.4-4-6-1，請於 1 層景觀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nA 剖標示位置與剖面示意圖不符請釐清；C 剖位\n置請往北側微調以釐清喬木覆土深度是否足夠。\n11.P.4-5-3-1，屋頂層景觀植栽剖面圖與索引圖不符；\nA、B 剖面未標示灌木位置，請補充繪製並標示覆\n土深度。\n12.P.4-5-4-1，曬衣架請標示有無設置頂蓋。\n13.垂直綠化設施請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4.請補充 2 層露臺綠化面積檢討。\n15.P.4-7-1-1~P.4-7-3-4、P.4-7-3-1，於索引圖標示法\n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6.容移退縮範圍應自圍牆外緣起算 3 公尺。\n17.請補充檢討各景觀牆透空率，依通案性原則透空\n率不得低於 50%。\n18.請補充建築物東南側景觀牆平面圖及立面圖。\n19.P.6-2-1，請依規標示機車車道寬度單車道 150，\n服務量達 50 部以上應為雙車道 250。\n20.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依都發局統一函釋規定辦\n理，更正公共設施空間名稱。\n第4頁，共21頁\n21.案名牆高度 1.2 公尺以下為原則，地面層框架構\n造物另專章檢討提會討論計入建築面積免計容積。\n22.加強資源回收空間自然通風設施。\n23.近資源回收空間側景觀牆，應留設足夠走道寬度，\n避免進出投擲垃圾狹路相逢。\n24.請釐清北側多功能交誼室高程 60、40 之轉換方\n式。\n25.15 層步距、重複步距應修正為 40、20 公尺，應\n重新檢討。\n26.R1F 雙梯間？\n27.1 層綠覆率增加率太低。\n第5頁，共21頁\n第二案：餘慶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沙鹿區東晉段 1196、1197、1198、1199、1200、\n1201、1202、1203、1204、1205、1207、1215、1217、\n1218、1219、1224、1225、1225-1、1226-2、1227、\n1228 等 21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4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2. 戶外安全梯請檢討對外單一開口 2 平方公尺以上。\n3. P.6-23，2 層裝飾板檢討於丁梯及乙梯天井外之裝\n飾板深度應由建築物外牆起算; P.6-23、6-24 各層\n裝飾物檢討上色範圍部分非裝飾物，請釐清修正。\n4. 裝飾物檢討倘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經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225-10 地號有誤，應為\n1225-01 地號，請修正。\n2. 請補充申請地號表。\n3. 請補充有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1 表 3.1-2 文字誤繕部分請修正(出「路」口應為\n第6頁，共21頁\n出入口)。\n(二) 基地進出口設置於 8 公尺鎮南路二段福嘉巷，出入口\n周邊多屬民宅，請加強相關安全警示設施，以維人車\n通行安全。\n(三) 基地開發後鎮南路二段/英才路/鎮南路二段 299 巷道\n路服務水準呈現 D 級，請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措施，避\n免基地開發影響周邊交通。\n(四) P.7-22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說內應\n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五)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2，1 層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臨\n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n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n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P.4-12，防風支架示意圖，樹木根球頂端種植宜略高\n於地表，避免日後根球下陷積水影響樹木生長，支架\n與植栽接觸處應以透氣柔軟材料襯墊以免植物受傷。\n(三) P.4-27、P.4-28，依減量設計及生態友善原則，建議減\n少投射燈數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以 112 年 7 月 12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193375\n號函核准在案。\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二級 4%」及\n「時程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32%。\n第7頁，共21頁\n(三) P.5-15，檢討申請危老面積(3001.54 平方公尺)及補充\n鄰接基地併入不列入申請獎勵面積說明有誤，請確認\n並修正。\n(四) 請將危老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屋頂曬衣架非屬提會事項，請勿於申請書填寫。\n2. 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為 3 個月內版本。\n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繪製鄰地建築配置。\n4. 2 層露臺請補充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機車停車場上\n方露(平)台通達及後續植栽維管方式。\n5. P.4-30，檢討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6. 補充標示空調格柵間距；補充雨遮設計詳圖。\n7. 公共藝術高度增加至 2 公尺以上。\n8. 1 層平面請標示汽、機車道寬度；機車位達 50 部\n以上應設置雙向車道；機車停車空間應加強自然\n通風。\n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與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分為 2 頁，\n1 層景觀平面圖須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並標註基地高程。\n10.補充電梯機房連跨 2 層之必要性。\n11.垃圾投擲動線有過長疑慮，請釐清確認。\n第8頁，共21頁\n第三案：聚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旱溪段 196-5、198-13、198-17、198-18、198-\n26、198-31、198-34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隊戶外開口 2 平方公尺檢討。\n2. P.5-10，宜居檢討第 5、6、7 條補充逐條檢討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n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n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 P.7-25，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停車場圖說內\n應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其無障礙斜坡道之\n第9頁，共21頁\n設置，仍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n計規定，其坡道斜率不得大於 1/12；坡道淨寬不得小\n於 0.9 公尺方式規劃。\n(二) P.4-34，本案街道傢俱，建議以可供年長者或行動不\n便者使用之方式規劃。\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5)，本\n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6 月 29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 112 年\n8 月 7 日 112 年度第 14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加速重建」審查會議提會審議修正後通過，尚未核定。\n(二) 本案申請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退\n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二級 4%」、「智慧\n建築銀級 6%」、「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 3%」\n及「時程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41%取上限 40%。\n(三) 請將核准函、危老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及留設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10頁，共21頁\n1. 申請書宜居建築提請委員會確認請再詳實確認。\n2.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部分「其他相關規定申請\n之獎勵」請敘明為何種獎勵。\n3. 倘危老回饋屋頂綠化需增加 1/3 數量，則不得與\n都審屋頂 1/3 綠化數量重複計算。\n4. P.4-1，指北方向錯誤，請修正。\n5. P.4-24，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覆層式植栽綠化\n設計，並補充滴灌及排水設備詳圖。\n6. P.4-25，屋突層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請補充。\n7. P.4-41，圍牆請檢討透空率。\n8. 依土管要點第 13 點檢討，住宅區需留設 4 公尺\n前院，其中臨建築線 2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餘\n2 公尺為前院，本案南側臨 15 公尺計畫道路(建\n德街)留設型式不符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9. 地下室停車位請補充標示留設充電線架位置。\n10.屋突 1 層機械室規劃 2 間廁所之必要性應說明。\n11.汽車坡道旁管理室開窗外推影響 高頂車輛行車\n安全疑慮，請再考量。\n第11頁，共21頁\n第四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n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旅\n館及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二期開發計畫)及高鐵車站\n專用區整體計畫。\n決議：\n請依土管第 36 點規定補充站區整體計畫及分期開發計\n畫專章檢討變更設計內容，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n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n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n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n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2，法定建蔽率欄位內容有誤，本案基地因位屬\n高鐵車站專用區，依土管規定又區分為交通設施使\n用及附屬事業設施使用，其中供交通設施使用之建\n蔽率不予規定；供附屬事業設施使用之建蔽率為\n70%，故請修正法定建蔽率欄位內容。\n(二) 承上點有關本案地下室開挖率認定方式，69、70、\n71 地號等 3 筆土地倘視為一宗基地並採「分別計\n算，集中留設」，其實際留設情形仍應符合建築技\n術規則規定。\n(三) 依 90 年都審報告書內容已有標示交通廣場範圍，\n惟本案報告書尚無法判斷交通廣場實際留設位置，\n請補充說明留設範圍，依 P.4-3 土管檢討內容表示\n本案基地留設 29,416.38 平方公尺之交通廣場，是\n否為包含一期已規劃交通廣場之總面積。\n第12頁，共21頁\n(四) P.4-2，土管要點條文編號有誤，請修正依土管原條\n文編號表示。\n(五) P.4-3，土管要點第 8 點(一)4.，站區應提供之停車\n數量依據 109 年 10 月 28 日鐵道局召開研商會議\n紀錄所載，已調整為汽車位 2640 個，機車位 1611\n個，本案實設汽機車數量雖已超過土管規定數量，\n仍請於該點土管檢討內容摘錄說明前開紀錄之內\n容，以作為審查依據。\n(六) P.4-3，土管要點第 8 點(一)5.，土管明確規定應設\n置之計程車等候空間為 70 輛，本案檢討文字「高\n鐵車站 1 層已設置足夠」無法判斷是否符合規定，\n請修正檢討文字確實檢討高鐵車站一期範圍加計\n本次申請範圍是否已有留設足夠之計程車等候空\n間。\n(七) P.5-3、5-4，無法判斷表格內最右 2 欄「停車空間」\n及「停車數量檢討」分別代表之含義，且表格內之\n「F：供附屬事業使用最大總樓地板面積」應包含\n附屬事業用地使用所產生之法定停車空間面積，故\n應增列一欄說明附屬事業用地使用所產生之法定\n停車空間面積為何。依 P.5-9 計算表所載，附屬事\n業用地使用所產生之法定汽車停車數量為 2700 輛，\n應依該停車數量所需之停車空間面積計入供附屬\n事業使用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並詳列計算式。\n(八) 依土管要點第 41 點規定，站區內各街廓建築基地\n應依指定建築線退縮留設帶狀式開放空間，且帶狀\n式開放空間範圍內應設置連續性的人行通道，其平\n均寬度不小於 3 公尺，依 P.3-4 示意圖所示本案基\n地退縮方式不符土管要點規定，請再修正。\n(九) 依土管要點第 46 點規定，空中穿廊及人行道得不\n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人工地盤則仍須計入檢討，\n故請明確標示本案所規劃空中穿廊及人行道之面\n第13頁，共21頁\n積及位置以利檢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前次意見未修正\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頁條碼確認法令之適用日期。\n2. 自願退縮八公尺之法令依據或檢附相關會議紀錄。\n3. 請釐清土管第 46 定義之建築物間連通，提委員會\n審查得免計入面積之範圍為何。\n4. 非屬土管授權免計面積之戶外廊道應計外廊面積。\n5. 緊急進口及通路檢討。\n(二) 本次意見如下:\n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40 條交通廣場 29416.38 數\n值為何?設置設施範圍請補充說明。\n2. 停車空間供附屬事業用地使用所產生之法定停車\n空間面積應依規計入最大總樓地板面積。\n3. 本案設置大型停車空間於(71 地號)是屬交通設施\n或附屬事業使用設置，請補充說明。\n4. 空中穿廊 2 層部分是否有連通停車空間 A 場及商\n辦大樓，請補充說明(2 層商辦非屬公眾空間)；商\n場與商辦設置空中穿廊位置，平面圖說(P.5-21)與\n剖面圖說(P.5-97)不一致，請釐清並修正，並提會\n審議。\n5. 本 基 地 供 附 屬 事 業 使 用 之 最 大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為\n470955 平方公尺(依技規第 1 條第 7 款規定計算)，\n依 P.5-5、P.5-6、P.5-7 面積計算表附屬設施加總似\n乎超出，請重新檢核並修正釐清。\n6. 地下室開挖率認定方式，69、70、71 地號等 3 筆\n土地倘視為一宗基地並採「分別計算，集中留設」，\n其實際留設情形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並\n經都審委員同意。\n7. 開挖率檢討請重新檢核。\n8. 請釐清高鐵一路側停車場 A 區車道出入口臨接建\n築線情形，(P.3-19 與 P.5-10)臨接情形不一致。\n9. 建築面積數值有誤，請釐清並修正。\n10.請補充檢討高層建築物專章。\n第14頁，共21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開發後部分路口道路服務水準下降至 D-E 級，\n應針對服務水準下降路口提出具體交通紓解計畫。\n(二) 本案商場運具分配率中大眾運輸使用佔 35%是否\n高估，應研擬實質鼓勵計畫，降低私人運具使用率。\n(三) 本案規劃外部車行動線由台 74 匝道(高鐵路)往返\n基地，如何宣導避免與台 74 匝道(高鐵東路)往返\n高鐵站之旅客分流。進出動線圖應補充車輛由台 74\n線往高鐵方向下至高鐵東路行駛至商場之進場、出\n場行車動線。\n(四) 停車場指引牌面應擴大範圍，如 74 線上、省道上、\n建國路上、以分散車流，針對不同主幹道應有不同\n疏導策略。\n(五) 本案使用用途眾多，包含商場、旅館、辦公室、會\n展中心，應設置指示牌面引導不同使用用途的民眾\n至個別之停車場停放。並請補充說明不同建築物用\n途車輛進出停車場動線。\n(六) 報告書中提到本案設有會展中心，請說明會展中心\n具體設置位置於何處，會展中心之停車格位規劃於\n何處。\n(七) 請針對基地周邊交通提出短、中、長期交通改善計\n畫（如車道配置、單行道規劃等）。\n(八) 請於交通影響評估中補充說明本案停車塔設置位\n置之相關法規。\n(九) P.6-30 請確認停車場導引牌面圖示位置。\n(十) P.6-3 交通工程技師簽證表請確實簽證。\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狀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或結構體旁\n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另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n第15頁，共21頁\n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P.3-33 等，高樓層露台易有強風，又覆土深度不足，\n如需種植喬木建議改為小喬木。\n(三) 街道家具應避免設置於行人動線上阻礙通行。\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於法\n規檢討部分載明未設置廣告物，惟依報告書 P.5-92~P.5-\n95 各向立面圖所示似有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請釐清\n其設置形式，倘為廣告物，請專章繪製相關圖說，並依\n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依土管要點第 36 點規定，應擬具站區整體計畫\n及分期開發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土管要點第 46 點規定，相鄰 2 棟建築物間因\n特殊需求或為方便人行動線之連結，得設置空中\n穿廊，其設置型式及動線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土管要點第 47 點規定，建築基地不得設置 2\n個以上汽車出入口，本案於基地設置 6 個汽車出\n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n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出\n智慧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補充細部設計詳\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8. 屋頂層應分棟檢討 1/3 綠化，應敘明替代方案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9. 都審規範檢討本案無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惟報\n告書內容 P.5-78(商辦部分)仍以文字標示相關內\n第16頁，共21頁\n容，倘設置該項設施則應檢附相關剖面詳圖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其他部份應再詳實敘\n明提請委員會之項目。\n2. 報告書封面應載明為「臺中車站專用區整體計畫\n(第一次變更設計)及第二期開發計畫」。\n3. 請依土管第 36 點規定補充整體計畫及分期分區\n計畫專章檢討內容，應包括全區交通系統、人行\n動線、使用概況及停車數量檢討等相關內容。\n4.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標示指北針、基地高程、\n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5. 請檢討臨 30 公尺高鐵二路及 20 公尺高鐵一路側\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自願退縮留設車道是否\n符合土管退縮帶狀式開放空間規定。\n6. 土管要點第 40 點規定應詳實檢討 70 輛計程車之\n等候空間規定。\n7. 都審規範第 14 點之喬木及綠化檢討請標示檢討\n對應頁碼，另有關 P.3-22 之檢討應以基地內之實\n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 之\n1/2 面積作為綠化面積檢討基準，自願退縮之車\n道應非屬依規無法綠化面積，另應釐清該扣除部\n分是否與扣除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重複計算，倘經\n檢討本案綠化不足則應以技術規則 TCO 檢討。\n2\n8. 土管要點檢討之條文似誤繕，請釐正。\n9. P.4-7，都審第 5 點規定有關低碳專章請標示頁碼，\n都審規範檢討請逐點標示對照頁碼供參。\n10.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請補充喬木、鋪面材\n質圖例及設計高程。\n11.建議補充敘明玻璃帷幕之節能方式。\n12.P.3-13，空橋是否設置綠化請補充說明並檢討植\n栽覆土深度、植栽圖例、植栽數量、維護管理方\n式等相關內容。\n13.停車空間平面圖應補充標示低碳車位位置並全\n第17頁，共21頁\n面留設充電管線架。\n14.P.5-65，旅館平面造型樓梯旁之空間為何請釐清。\n15.P.5-10，建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之繪製位置\n似有誤(基地東側臨鄰地之地界線上色標示黃色\n部分)，請釐清修正。\n16.P.3-39~46，街道傢俱數量請標示。\n17.P.3-47、48，公共藝術寬度未標示，請修正。\n18.P.3-51，消防送水口是否設置於建築線側請再釐\n清。\n19.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n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應裝設智\n慧電表，請補充相關內容。\n20.請檢討土管第 39 點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樓地板\n面積 546010 平方公尺面積。\n21.請刪除 P.4-22 內政部頒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n規範，應依本府公告內容逐項檢討。\n22.整體規劃報告變更案可參考 110 年度 9 月份第\n1 次幹事會議紀錄併同第一期開發計畫變更設\n計、第二期開發計畫案，補充完整專章送審。\n23.地下 1 層資源回收空間仍應有適當通風處理或空\n調設備，並應推估相關垃圾處理量、資源回收量，\n並繪製相關子母車、廚餘桶、資源回收處理設施、\n洗手台等詳細配置圖說。\n七、列席單位意見：\n(一)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意見：\n1. 有關 6/12 台中車站於「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n112 年度 6 月第 1 次幹事會議」所提出之意見，\n第一大已針對大型車輛行駛動線、設置大型 LED\n牆、隔音等說明修正辦理情形，無其他意見。然\n本次都審報告書中針對施工期間僅提出交通影\n響評估分析及因應方案，未見施工期間防災計畫\n及逃生動線等說明。\n2. 相關連通之施工界面、詳細構造、復舊形式範圍\n及水塔移設與費用分擔等節，俟後續相關開發單\n第18頁，共21頁\n位提供詳細執照/施工書圖後，再行協助評估討論。\n3. 另本案基地位於高鐵禁限建範圍，執照申請及施\n工期間應依鐵路兩側禁限建辦法相關規定辦理。\n4. P.6-18，請規劃單位確認停車場出口 E 與路口距\n離，是否符合交通工程規範路外停車場設置條件，\n出入口臨交叉路口 5 公尺以上。\n5. P.6-20，計程車排班車位的每車停留時間是否應\n比照臨停上下客區之每車停留時間為 50 秒，目\n前規劃恐有低估之虞。\n6. P.6-30 提出改善建議，但未察「改善前後道路平\n面圖及斷面圖 7.6-1~7.6-5」圖說，請補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5 分)\n第19頁，共21頁\n第20頁，共21頁\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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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8 月 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區 大 慶 段 205、\n206、207、208、209、210、211 等 7\n9：10~10：40\n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0\n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溪段 323、\n336、33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0：40~12：10\n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8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05、206、207、208、209、210、\n211 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n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028.88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且位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六、七，\n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自來水錶、公\n車候車設施、街道傢俱結合樹立式廣告招牌(建國北\n第1頁，共5頁\n路側 8 處)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臨建國北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設置 1 處\n公車暫停駐車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未留設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範圍外，同意設置。\n(八)依土管第 11 點規定，本案 14 戶店鋪高度小於 15 公\n尺及低於 4 層，基地超過 6000 平方公尺，同意免設\n置斜屋頂。\n二、公共藝術結合公車候車設施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n都市設計審議 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n確實修正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認養基地西側綠地\n用地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基地東、西側各留設\n通達東興一街至建國北路寬度 1.3 公尺以上人行步\n道供公眾通行並增設街道傢俱及於兩側出入口處設\n置告示牌；認養公車候車設施並結合公共藝術設計。\n(二)取消建國北路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駐車彎\n並增植 1 排喬木，僅留設 1 處公車暫停駐車彎；取\n消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採以基地內通路留設 1 處車道\n破口並增加綠化設計；基地西南側加強休憩停留口\n袋公園設計。\n(三)增加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數量；2 層露臺補充欄杆\n型式、植栽及覆土深度剖面詳細，並增加懸垂性植\n栽設計及覆土深度；店鋪屋頂層依規檢討 1/3 綠化面\n積，並增設斜坡道或無障礙樓梯通達屋頂層及增加\n休憩功能設計。\n(四)地下室停車場增加自然通風採光天井設計。\n(五)1 層喬木全數加大米徑達 12 公分以上；投樹燈減少\n3/4 數量；加強法定退縮範圍內人行鋪面止滑設計。\n(六)裝飾物應再依規詳實檢討，勿以雙層牆型式設置。\n第2頁，共5頁\n(七)1 層景觀平面套繪鄰地建築及人行動線系統，繪製基\n地內通路及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基地內通路應檢\n討穿越淨高並參考消防救災指導原則。\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溪段 323、336、33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75.54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 再送都市設計審議 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好望角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地面層增植喬木並\n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沿街面增加街道傢俱數量並\n加強美化；公共藝術加大尺寸並考量在地性重新設\n計。\n(二)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檢討防墜設計。\n(三)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調整至基地西側；停車空間增\n加 自然 通 風 採 光 設計 ； 更 新 交 通影 響 評 估 調 查日\n期；補充停車場出入口方案比較分析；施工車輛暫\n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採外部化設置應補充設置\n理由；地面層車道出入口採以人行為主鋪面，勿以\n凹凸型式設計。\n(四)更新都市計畫圖並採細部計畫圖面；補充時程獎勵\n第4頁，共5頁\n佐證資料。\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8/0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66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8/0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82次",
    "meeting_id": "11207009",
    "agenda_pdf": "11207009_A.pdf",
    "minutes_pdf": "11207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提案報告 1 件\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n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1637、1637-2、\n1640、1640-2、1640-5、1641、1650、1651\n9：10~10：10\n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n10：10~11：10 33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提案報告：\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n11：10~12：10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本案提請修改容積移轉面積)\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1637、1637-2、1640、1640-2、\n1640-5、1641、1650、1651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四)南側臨 8 公尺大慶街二段九巷側因臨國有地部分土\n地未臨接建築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設置於法\n定退縮範圍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薛委員孟琪確認後通\n過：\n(一)基地內部留設串連南北向(復興北路至大慶街二段\n第1頁，共5頁\n九巷)人行步道於日間時段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n並於兩側出入口設置告示牌。\n(二)基地內通路(社區人行通道)與車道設置位置整合\n為 1 處並增加植栽綠化；加強基地西南及東南側停\n留節點設計；增設街道傢俱並採簇群互動型式設\n置；投樹燈減量設置；降低案名牆高度至 1.2 公尺\n以下。\n(三)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設計內容，採以固定槽體設置及\n自動滴灌排水系統，並依規檢討宜居建築垂直綠化\n設施及屋頂層植栽覆土深度；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n物美化設計。\n(四)補充基地建築對公園植栽日照影響分析；補充基地\n西北側鄰地公園認養計畫設計內容及與基地間串\n聯進出方式；端景牆加強設計依規檢討 50%透空率。\n(五)檢附交通影響評估通過函文及交評修正意見對照\n表；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分析；施工車輛\n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化設置之需求應\n說明必要性。\n(六)加強低碳規劃專章說明並更新綠建材標章證書。\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變更。\n(二)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137.7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同意地面層西南側中庭內設置 3 處造型框架(編號\nh)，其投影面積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計\n入建築面積。\n(四) 依 臺 中 市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設 備 辦 法 規\n定，太陽能光電板設置於屋頂突出物高度超過 9 公\n尺，同意設置。\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六)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同意設置。\n(七)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 街道傢俱、街道傢俱結合\n樹立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及總水錶等設施物\n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八)因泳池使用隱私需求，部分圍牆(編號 a)透空率未\n第3頁，共5頁\n達 50%，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地面層北側臨 30 公尺敦化路二段側設置 1 處基地\n內臨停駐車彎，同意設置。\n(十)臨 30 公尺敦化路二段設置 2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十一)臨 30 公尺敦化路二段及 15 公尺經貿東路側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植栽綠化及人行步道型式，\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n過：\n(一) 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設計內容並與基地整體規劃\n設計(整合人行動線及加大植栽帶寬度)。\n(二) 地面層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北側臨建築物旁增加\n綠化植栽並與人行動線整體設計；西北側綠化及人\n行動線過於筆直，配合建築物語彙調整曲線設計。\n(三) 景觀造型牆(a、f)整合設計，補充泳池旁景觀造型\n牆(a)結構安全說明；取消店鋪(S1、S5) 側邊正面\n式廣告招牌設置；加強樹立式廣告招牌美化設計；\n補充店鋪空調格柵設計。\n(四) 加強南、北側中庭兩棟建物(門廳、管委會使用空\n間)立面造型，並檢討屋頂層 1/3 綠化；框架式屋脊\n裝飾物配合建築物語彙以弧線設計。\n(五) 2、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複層式植栽及維管設備說\n明；花台及中庭泳池旁增植喬木綠化設計。\n(六) 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分析；補充施工車輛\n行駛路徑說明；補充駐車彎專章檢討，含人行道破口\n與停車場出入口交織點影響分析。\n第4頁，共5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容積移轉面積更正\n決議：經委員會同意本案更正容積移轉面積為「2432.97 平\n方 公 尺 (40%)」， 總 增 加 面 積 為 3345.34 平 方 公 尺\n(55%)」。\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2:1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8/0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43次",
    "meeting_id": "11207008",
    "agenda_pdf": "11207008_A.pdf",
    "minutes_pdf": "11207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3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陞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惠禮段 175、175-1、175-2、175-3、175-4、175-5、\n175-6、176、178 等 9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 285 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n審議，並請預審委員莊委員永芳併同出席與會)\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n地下 4 層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提請審議。(第 232 次小\n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虞委員承宗\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惠禮段 175、175-1、175-2、175-3、175-4、\n175-5、175-6、176、178 等 9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宜居建築)。\n說明：依 112 年 6 月 8 日第 28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依重點\n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 並加邀莊委員永芳併同\n出席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及第 28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確實修正\n後通過：\n(一) 套繪基地旁教堂前方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有\n人行道高程並應與基地順平設計，鋪面材質及色彩應\n配合協調設計；加大基地東西向人行步道入口處寬\n度。\n(二) 1 層水池處喬木覆土深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n(三) 空調設備裝飾版應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店鋪 C1 植\n生牆應納入宜居專章檢討。\n第1頁，共9頁\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水池中\n植栽槽未標示種植之喬木種類，請補充修正。\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事項：\n(一) P.4-4-3a、P.4-6-1 綠化植栽應勿種植有毒植物以確保\n環境安全性。\n(二) P.7-6-1h 應依景觀設計修正景觀透視圖，如店舖外綠\n化設計等。\n(三) 報告書建議應補充前次委員會重點意見審查圖說，以\n利比對。\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n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n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市\n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n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n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3.本案已依前次會議意見補正，本次無意見。\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a~b)，\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規劃前後設計、認養\n經費及認養管理年限等相關專章說明。\n2.P.4-2-1c，交通動線計畫補充基地南側通達惠文路至\n大敦六街 319 巷人行步道動線及標示人行步道淨\n寬，並補充供公眾使用告示牌設計內容。\n第2頁，共9頁\n3.補充店鋪格柵增加攀藤垂直綠化設計詳圖(含自動\n滴灌及排水系統)。\n4.申請書備註欄應提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刪除勾選宜居\n建築項目。\n(四) 建造管理科幹事：\n1.植生牆非裝飾物，應納入宜居建築檢討規定辦理。\n2.預審申請書申請預審事項第二類宜居建築應勾選。\n3.戶外安全梯開口淨距離檢討不符。\n4.結構性過梁之格柵應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n次變更設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建築造型及色\n彩、新增部分圍牆 ，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n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 本案變更後灌木尺寸均縮小，地面層及屋頂層應增加\n灌木數量 20%以上。\n(二) 圍牆側增加攀藤式植栽並補充設計詳圖。\n(三) 建築立面垂直綠化陽台及垂直綠化設施小喬木維持\n原規格或調整為其他適合樹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加強夜間燈光。\n(二) 3 層露臺請綠化。\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3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n涉及景觀設計及建築圖面，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n規定。\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變更設計檢討表涉及牴觸原審查會議重大決議事項\n欄位請補充新設圍牆之說明。\n2.前次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及說明表無須檢附。\n3.請更新土地登記謄本(3 個月內)。\n4.1 層景觀平面圖請以雲朵線圈出圍牆新增部分。\n第4頁，共9頁\n第三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1 層地下 4 層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說明：依 111 年 12 月 9 日第 232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會審議：\n(一) 補充裝飾物及宜居建築專章檢討，裝飾物深度超過 1\n公尺以上或雙層遮陽牆體與其他裝飾物合計超過該\n向立面長度 3/5 應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未依規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型式應補充敘明理由提請\n委員會審議。\n(三) 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地面層減少硬鋪面並增植喬\n木綠化以形塑雙排喬木之林蔭空間，加強西南側街角\n廣場停留節點設計；套繪鄰地建物、景觀配置及人行\n動線系統。\n(四) 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建物立面擴張網\n增植攀藤性植栽；釐清喬、灌木景觀植栽並依規檢討\n覆土深度。\n(五) 加強建物立面擴張網夜間燈光設計。\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圖面不\n一致、錯漏處甚多，應全面檢討修正。\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檢討部分，請載明採用何年度\n版本檢討，針對各點檢討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n空白)，並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便對比。\n2.土管要點第 5 點，P.65 請詳列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n之計算式，並敘明前院及後院符合規定之理由，另\n請標明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3.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71 土管附圖標示本基地位\n置，並請標明退縮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第5頁，共9頁\n4.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5.土管要點第 11 點，P.68 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敘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另法定與實設數量與 P.108 檢討\n內容、P.109～P.112 設計數量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6.土管要點第 12 點，P.69 請詳列綠化面積及喬木數量\n檢討計算式，並標明檢討圖面頁碼。另 P.44 請以「實\n設空地」計算檢討。\n7.土管要點第 14 點，P.69 請敘明本案提送都市設計審\n議之情形。\n8.土管要點第 15 點，P.70 請載明辦公室使用樓地板面\n積，並敘明離街裝卸場設置符合規定之理由。\n9.容移要點第 13 點，本案係以送出基地方式移入容\n積，P.74 檢討有誤，請修正。\n10.容移要點第 14 點，榮德路側及崇德六路側退縮 5\n公尺，與本點檢討內容無涉，請刪除。\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都市計畫：P.71，退縮示意圖標示申請位置。\n2.建築計畫圖說：\n(1) 未留設整體性防火間隔，請修正。\n(2)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說明。\n(3) 請補充緊急昇降機檢討。\n(4)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檢\n討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n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n2 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 1 處應直\n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 1.5 公尺以上之\n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 3\n公尺，並應接通道路。\n(5) 高層建築檢討之特別安全梯，通達地面以上樓層\n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請修正。\n(6) 請補充高層建築防災中心檢討並於平面圖標示\n設置位置。\n(7) 建 築 物 部 分 有 落 柱 上 方 有 頂 蓋 未 計 入 建 築 面\n積、樓地板面積及標示用途，請檢討修正。\n第6頁，共9頁\n(8)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檢\n討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n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n(9)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6 條至\n第 139 條規定檢討。\n(10) 5 公尺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應內應有 2.5 公尺淨寬\n人行道。\n(11) 基 地 內 人 行 道 與 應 與 公 有 人 行 道 高 程 順 平 標\n示。\n(12) 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13) 請於平面圖標示雙層遮陽牆體位置，請確認是\n否有外牆裝飾物，倘有應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n(14) 請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n3.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補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n(2) 請檢附有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申請書。\n(3) 免建築線指定公告圖請建築師簽證。\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42：櫻花名稱請確認品種，另臺中市區多為炎熱\n少降雨，櫻花花期短且生長不易，建議擇其他平地\n易開花之本土樹種。\n2.P.46：喬木應有植栽槽深度尺寸非自然覆土，請於\n剖面圖呈現。\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本次為第 2 次申請審議，請修正；提會項目\n有誤(如宜居建築)，法規 P.77 未回覆說明，宜居建\n築面積欄位未填寫；建築色彩欄位應與 P.38 建物立\n面色彩一致。\n2.1 層景觀配置相關平面圖均請繪製相關範圍線及圖\n例，並請補充公有行道樹位置。\n3.P.20，基地位置套繪位置錯誤，請修正。\n4.P.39，補充燈具位置、數量說明。\n5.P.38，補充各項材質色彩說明。\n6.P.40，基地西側是否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倘是請\n套繪相關平、立面圖。\n7.P.43，地毯草位置無法判別，請修正。\n第7頁，共9頁\n8.P.44，依第 14 點補充綠化面積計算；請依都審規範\n規定檢討實設空地 1/2 綠化面積。\n9.P.46，依第 20 點規定檢討 2 公尺緩衝車道，留設之\n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n10.相關圖面補充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n11.補充本案鋪面專章，是否具防滑材質、凹凸設計亦\n請一併說明，並以照片示意。\n12.P.54，本案設置太陽能板請於申請書標示施作面積\n及發電量等。\n13.補充地面層、露臺及屋頂層噴灌、排水系統圖。\n14.P.59 補充硬體設備數量及相關詳圖說明(含材質、\n尺寸)\n15.P.92~P.96，法規檢討請詳實說明並標示對照頁碼；\n第 13 點回復僅施作機車充電樁，依都審通案性審\n查原則第 35 點應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n於適當位置；本案回覆未施作垂直綠化設施與申請\n書不符。\n16.案名牆補充詳圖並依規檢討勿設置於法定退縮之\n公共開放空間。\n17.補充垃圾貯存空間及垃圾清運動線等相關說明；請\n確認本案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總水表，倘有請標\n示相關位置及詳圖說明。\n18.資訊公開 基本 資料 1 層景 觀平面圖 請套 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n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n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14 時 55 分)\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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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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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7/3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7月第4次",
    "meeting_id": "11207007",
    "agenda_pdf": "11207007_A.pdf",
    "minutes_pdf": "11207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6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68、69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信安段 691、702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n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信安段 698、70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及第\n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第四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大仁段 209、210、211、211-1、212、213、214、\n215 等 8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舖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樂田段 184、187、18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第一頁\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n第六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上石碑段 835、835-3、835-4、835-7、835-11、\n836-23、837-3、837-4、842 等 9 筆地號(第三之二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68、69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九)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與容移要點檢討請逐條詳列(勿簡略，如容移\n要點第 18、19 點)，逐項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n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n條文內容多處漏字(如第 3、8、9 點)，請再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上限容積率、最高高度比、\n第1頁，共26頁\n前院深度、後院深度、基地最小面寬之檢討內容與\n計算式，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P.6-2.3 臨大墩南二街之建築退縮\n標示，請再確認，並補充說明本案是否設置圍牆。\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請補充佐證資料，\n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n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逐項說明檢討內容、符合規\n定之理由，請補充機車停車位檢討內容，並請標註\n停車位尺寸參考頁面頁碼。\n(六) 土管要點第 13 點，綠化面積、喬木數量應以法定\n空地檢討，請說明檢討計算式。\n(七)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逐項說明檢討內容。\n(八) 容移要點第 7、17 點，本案未臨接園道，請修正檢\n討說明。\n(九)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計\n土地，申請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n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請修正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標示人行道通行淨寬尺寸。\n2. 標示排煙室開口距離。\n3. 花台剖面設計有誤。\n4. 請標示防水閘門高度。\n5. 車道請標示 5 乘 6 公尺範圍。\n6. 請標示梯廳寬度。\n7. 請釐清各層陽台外側是否為必要性結構過梁。\n8. 屋突層請加註空間名稱。\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n2. 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2頁，共26頁\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二) P.7-2-23 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n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n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n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植栽表(台灣櫸木、青楓)圖例標示有誤，請\n再確認修正。\n(二) 基地鄰接道路是否有行穿線，請於交通、人行無障\n礙動線計畫說明，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n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n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n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n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n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n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三) 街道傢俱建議擇幾處增設座椅扶手以利高齡者使\n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0.2 公尺至 0.3 公尺，\n座椅高度亦請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21.02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n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3頁，共26頁\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法定退縮範圍內請全面降版植栽綠化，勿以花\n台及突出地面之型式設置。\n2. 1 層景觀請套繪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鄰地之建築\n景觀(含喬木植栽綠化)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3. 臨路側退縮範圍建議栽植雙排喬木。\n4. P.3-4、P.5-3.2，都審法規第 13 點有關容移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未檢討(增加綠化部分)，請詳實修正，\n並建議增加綠化數量。\n5. 都審法令第 14 點未檢附相關空調格柵尺寸詳圖，\n請修正並依規檢討。\n6. 都審法規第 14 點規定「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扣\n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二\n分之一以上面積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本案檢\n討方式有誤請確實釐清。\n7. P.4-15，屋頂層小喬木建議栽植樹冠開展型之樹種，\n以達遮蔭功能。\n8. P.4-17，陽台目前僅栽植武竹，建議增加複層式植\n栽綠化並選擇開花性之小喬木或大灌木樹種。\n9. P.5-4.8 低碳充電管線架應全面留設，請確認修正。\n10.P.6-2.3，建築圖例似有誤，請確實釐清修正。\n11. P.7-1.1，本案僅有 1 類用途且應屬交通影響分析\n案件，請再確實釐清並於都審申請書修改。\n12. P.8-5.2，公開資料 1 層景觀請補充喬木及鋪面種\n類材質圖例，設計高程標示較小不易判讀，請修\n正。\n13. 本案增加容積達 60%，建議採宜居建築設計或設\n置垂直綠化設施。\n14. 平面圖尺寸標示、步行距離之重複步距檢討請再\n第4頁，共26頁\n釐清、臥室面積不小於 2 坪。\n15. 雨水及污水設備圖說請套繪停車設備。\n16. P.17 基地外部環境分析未標示基地位置。\n17. 屋頂應採複層式綠化，綠化處不得有封閉形式之\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18. P.45 垂直綠化量偏少建議陽台改採降版設計，另\n請補充小喬、灌木，補充自動噴灌及排水系統。\n19. 轉角處及其兩側一定範圍施工圍籬應鏤空，以維\n人行安全。\n20. 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單向雙向寬度請檢討。\n第5頁，共26頁\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信安段 691、702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n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n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11 點：綠覆率檢討計算式，法定空地扣除\n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誤繕，請修正。\n(二) 土管第 15 點：法定停車位，住宅使用部分經檢討\n應設置 224 輛，請修正後列合計數量。\n(三) 都市設計申請書(變更後) ，土地使用分區及都更\n獎勵誤繕，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 次 景 觀配 置 變 更 各 喬 木\n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無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7 月 21 日提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報核，\n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50%之\n第6頁，共26頁\n容積獎勵，後續依規辦理變更程序。\n(二) 請補充 110 年 10 月 1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00260108\n號之都市更新核定函應辦事項及目前處理方式。\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之地面層綠化面積及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n請補充變更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土管第 9 點規定本案基地北側鄰福科路側應為\n指定留設騎樓、迴廊之範圍，惟本案之設計型式改\n採無遮簷人行道且申請完整街廓整體開發，依 上\n述規定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於基地內設置駐車彎(8 公尺計畫道路側)，請\n依都審規定檢討仍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9. 宜居建築提請委員會確認之依據請再詳實確認。\n(二) 其他事項：\n1. 電子檔案過大以致難以閱讀請再調整格式。\n2. 申請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與報告書封面\n不符，請確實釐清修正。\n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詳實檢核，並確\n認裝飾物尺寸。\n4. 申請書交通影響評估案件未勾選，請修正，另倘本\n案涉及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則應檢附更新後版本於\n第7頁，共26頁\n報告書內。\n5. 僅底圖抽換之頁面以更新版放置，毋須再檢附變\n更前頁面(例:P.3-1a、P.3-2a、P.3-3a、P.3-4-1a、P.3-\n4-2a、P.3-4-3a 等可拿除頁面)。\n6. P.3-2b，請套繪 1 層景觀圖例(含喬木)，並補充人\n行動線系統。\n7. 1 層建議減少投樹燈樹量，另有關屋頂層面積減少\n部分建議可增加綠化植栽數量並採以複層式植栽\n綠化。\n8. P3-5-3d 屋頂層灌木之覆土深度依都審通案性決\n議應達 40 公分以上，請再釐清修正。\n9. 法規檢討毋須檢附變更前內容。\n10. 依第 455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福科路側應形塑 3\n排喬木，請依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n11. 法定退縮範圍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12. 基地東側設置駐車彎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13. 圍牆請檢討透空率 50%以上。\n14. 屋頂層小喬木建議栽植開展型樹種。\n15. 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設置正面式或樹立式廣告\n招牌。\n第8頁，共26頁\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信安段 698、700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及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n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n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為第 2 次變更設計，變更事\n項經建築師依規檢討，尚符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地下 1 層編號 207、269、268 停車\n位前方應留設深 6 公尺寬 5 公尺以上之空間，請補\n充標示尺寸。\n(二) 裝飾物專章：查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於\n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 次 景 觀配 置 變 更 各 喬 木\n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無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7 月 21 日提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報核，\n第9頁，共26頁\n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50%之\n容積獎勵，後續依規辦理變更程序。\n(二) 請補充 110 年 10 月 1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00260149\n號之都市更新核定函應辦事項及目前處理方式。\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土管第 9 點規定本案基地北側鄰福科路側應為\n指定留設騎樓、迴廊之範圍，惟本案之設計型式改\n採無遮簷人行道且申請完整街廓整體開發，依 上\n述規定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基地內設置駐車彎(8 公尺計畫道路側)，請\n依都審規定檢討仍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填寫原審定之受理階\n段，且涉及變更部分請確實以雲朵線圈選並說明。\n2. 第一次變更已經過委員會審議，本次(第二次)變更\n檢討無須累計計算變更比例。\n3. 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請補充計算第六項之地面層\n及屋頂層綠化植栽變更比例。\n4. 街道傢俱請考量高齡長者使用友善調整設計 ；\nP.3-6-2 街道傢俱剖面圖請標示剖線位置。\n5. 本案屬全案變更，通案性書圖請取消變更前圖面，\n第10頁，共26頁\n以精簡報告書。\n6. 28 公尺福科路側設有階梯，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範圍內請順平。\n7. P.3-5-12b，臨福科路側設有植生牆，請依規檢討垂\n直綠化面積並檢附植栽表。\n8. 資訊公開圖說之景觀配置圖請補充喬木圖例。\n9. 依第 455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福科路側應形塑 3\n排喬木，請依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n10.法定退縮範圍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11.圍牆請檢討透空率 50%以上。\n12.屋頂層小喬木建議栽植開展型樹種。\n13.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設置正面式或樹立式廣告\n招牌。\n第11頁，共26頁\n第四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大里區大仁段 209、210、211、211-1、212、213、\n214、215 等 8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a，申請書之都市計畫細部計「劃」案名，應\n為細部計「畫」案，請修正。\n(二) P.1-15-1、P.1-15-2，本案基地於 102 年 9 月 9 日及\n110 年 11 月 12 日核發二次容積移轉量許可函，相\n關函文（含本次申請）請更新。\n(三) P.5-3-2，容移要點第 9 點之本案設計說明，請確認\n容積移轉面積 4797.12/11992.88=0.4=40%是否正確，\n另 P.6-1 變更後面積計算表之獎勵容積率計算式\n4797.12/11992.88=0.4=40%，亦請確認。土管訂有上\n限，總容積申請量不需另提 C 值審查，請納入法規\n檢討內容。\n(四) P.5-3-2，容移要點第 11 點之頁碼，查 P.6-10~P.6-\n18 無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計算，請補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n1. 報告書 P.1-1a：危老重建核准日期未填寫。\n2. 報告書 P.1-15-1:新增 1 筆土地，接收基地是否需\n第12頁，共26頁\n要辦理容積移轉（確認函、許可函）變更，請洽本\n局城鄉計畫科敬表意見。\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各層平面圖：\n（1）未標示梯廳寬深度。\n（2）未檢討步行距離與重複步行距離。\n2. 報告書 P.5-4-1：高層建築落物曲線檢討，其退縮\n建築範圍內可否含裝飾物，請釐清。\n3. 報告書 P.6-10：\n（1）未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2）店舖面積未檢討無法釐清是否需設置無障礙\n設施。\n（3）未標示危老重建退縮距離。\n（4）未標示無障礙通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變更設計後規模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n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n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n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n進行更新。\n(二)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n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及周邊建案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2：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3-5-2：本案涉及樹木移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n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n第13頁，共26頁\n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n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n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n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n(三) P.4-4：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n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四) P.4-4：喬木種類與 P.4-6-1 喬木植栽說明表不符。\n(五) P.4-20：為因應高齡者使用需求，街道座椅請部分\n增加座椅靠背。\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19-\n1~P.4-19-2)，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廣告\n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1 月 9 日報核，因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n告書刻依審核意見修正，尚未排入危老審查會議。\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n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n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n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綠\n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n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n礙環境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n計 39%。\n(三) 本案擬申請退縮建築獎勵 10%，依規退縮 2 公尺及 4\n公尺建築，其退縮空間不得有樓板、頂蓋、陽台、造\n型版等構造物，請補充危老退縮線。\n(四) 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補充說\n第14頁，共26頁\n明是否併同景委會審議。\n3. 變更後地面層綠化比率、屋頂層綠化比例及喬木\n數量少於原審定，請補充變更理由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總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本\n案申請書標示公共藝術提審，請確認法源依據。\n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 容 移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 本 案 容 積 移 轉 面 積\n4797.31 平方公尺(40%)，危老建築獎勵 4677.38 平\n方公尺(39%)，申請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且併同危老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60%，檢附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9. P.4-20，本案臨 20 公尺永隆路側設置 3 處樹立式\n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10. 本案地下 1 層開挖率 85.86%大於 80%，是否得\n酌予擴大開挖規模請設計單位補充法源依據並\n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申請書標示\n依土管第 8 點放寬開挖率，請確認法源依據。\n11. P.4-2a，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都審第 14 點規\n定，本案臨 8 公尺永隆八街及 12 公尺永隆七街\n側植栽綠帶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配置未符合規定，\n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設計緣由後，\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補充本案留設退縮規定。\n12.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第15頁，共26頁\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n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次變更為危老及交評案件，請於申請書以紅色\n雲朵線標示。\n2. P.2-2，補充基地周遭(停車場、市場)鄰地出入口、\n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說明。\n3. P.3-4-4，相關平面圖均應標示行穿線、臨路路名、\n路寬、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法定退縮空間、\n建築線、開挖線及指北針等相關圖例。\n4. P.3-4-8，請依規檢討垂直率化覆土深度，並以最低\n點起計；P.4-9，請補充植栽表。\n5. P.3-5-2，補充認養後鋪面說明及圖例標示。\n6. P.4-8，考量喬木生長環境，地面層依通案性原則\n減量投樹燈設置。\n7. P.4-12、P.4-16-1、P.8-8，請勿以深、淺色標示色彩，\n請明確標示；車道磚勿以凹凸面設置。\n8. P.4-17，請補充燈具位置及數量，並以照片示意。\n9. P.4-19-1，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長度\n為店舖面寬 2/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n設計長度為面寬 1/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n尺。\n10.P.5-1-4，依第 23 點檢附「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n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n例之建築規模」法令對照檢討。\n11.P.6-9，依第 20 點規定檢討機車動線及車道寬度，\n服 務 達 50 部 以 上 之 車 道 應 為 雙 向 車 道 ， 且\n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12.P.6-25-1，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不得有圍閉設施。\n13.請補充交評影響評估通過函文。\n第16頁，共26頁\n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樂田段 184、187、188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之參考頁碼請再確認。\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請補充佐證資料，\n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n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斜屋頂平面圖及剖面圖，\n並於圖面標示尺寸與面積檢討內容。\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請依建築物用途分別\n檢討。\n(五) 土管要點第 13 點，綠化面積、喬木數量應以法定\n空地檢討，請於圖面標示草皮、灌木、喬木覆土深\n度。\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計\n土地，申請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n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請修正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第17頁，共26頁\n1. P.5-1-3，停車空間檢討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n制規定第 12 點店鋪及集合住宅分類檢討。\n2. P.5-1-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13 點綠化\n面積應以法定空地面積計算。\n3. P.5-2-2，本案是否免申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n提升計畫，請釐清並請城鄉計畫科提供意見。\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7，北向日照檢討圖說，請補充北向方位及本\n案檢討說明圖說標示。\n2. 補充防空避難室相關規定檢討說明及面積範圍標\n示。\n3. 地下層平面圖請補充車位編號。\n4. P.6-6-3，請標示道路路名、公有人行道位置及公有\n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順平標示。\n5. P.6-6-3，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空間用途。\n6. 各層平面圖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7. 各層戶外安全梯請檢討對外開口面積大於 2 平方\n公尺、對外淨距離 2 公尺深度無阻礙物且天井挑\n空區面積應大於 6 平方公尺。\n(三) 裝飾物專章：查部分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n請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n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補充時程獎勵土地重劃完成日期\n佐證文件。\n(五) 右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之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n圍內應標示 2.5 公尺淨寬供民眾通行人行道範圍。\n(六) 公共使用空間應標示用途並註明是否有計入容積\n樓地板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缺少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內容，請依本市\n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補充各\n項內容。\n(二)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第18頁，共26頁\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二) P.5-8，無障礙動線計畫請補充與基地鄰接情形，檢\n視是否有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n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n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n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n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n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n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專章\n檢討，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n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9頁，共26頁\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總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含尺寸、材質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 容 移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 本 案 容 積 移 轉 面 積\n1934.94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n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依規\n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5-1-2，依土管第 8 點及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n本案臨 10 公尺樂富二街、15 公尺龍富二路及 25\n公尺龍富路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未設置於 4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設計\n緣由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倘依土管第 8 點\n第 4 款提會請一併修正回覆對照內容。\n7. 請依規檢討透天建築屋頂三分之一綠化面積，倘\n因設置斜屋頂無法設置綠化，請補充理由提請委\n員會審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設置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不得連接實\n牆，取消圍閉設計。\n2. 基地西側設置 2 戶透天補充斜屋頂及綠化檢討相\n關圖面及停車動線合理性說明。\n3. 本案景觀牆是否設置於容移退縮範圍內，並補充\n透空率檢討計算式。\n4. 相關平面圖均應標示行穿線、臨路路名、路寬、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法定退縮空間、建築線、\n開挖線及指北針等相關圖例。\n5. P.4-3-1，建築物立面請詳細標示色彩，勿以深色金\n屬元素標示。\n6. P.4-4-2，依 20 點規定標示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n位置。\n第20頁，共26頁\n7. P.4-4-3，灌木植栽表圖例有漏(長紅木)，請修正。\n8. P.4-4-7，鋪面請以示意圖標示，車道磚勿以凹凸面\n設置。\n9. P.4-4-9，考量喬木生長環境，地面層依通案性原則\n減量投樹燈設置。\n10.P.4-7-1b，標示消防送水口長度說明。\n11.P.4-7-2，正面式廣告招牌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n補充檢討計算式。\n12.P.4-7-3，標示公共藝術材質，是否設置於法退範\n圍內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退縮線位置。\n13.P.4-7-6，排風口前方設置植栽是否影響生長環境，\n請說明合理性。\n14.P.5-3-3，依第 16 點第 12 點檢討回覆本案設置圍\n牆，請再確認。\n15.P.6-3-2，依第 20 點規定檢討機車動線及車道寬\n度。\n16.補充透天建築色彩材質及量體透視圖。\n17.補充透天建築住戶停車及步行等動線說明。\n18.請補充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未申請變更，仍設\n置於基地中間之合理性說明。\n第21頁，共26頁\n第六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835、835-3、835-4、835-7、835-\n11、836-23、837-3、837-4、842 等 9 筆地號(第三之\n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排水方向。\n2. 請標示無障礙通路。\n3. 無遮簷人行道請標示坡度、與臨地順平。\n4. 請標示裝飾板尺寸。\n5. 請標示梯廳寬度。\n6. D06-1，六棵浮在空白處之樹木請取消。\n7. F02，1 層平面圖 3 公尺後院範圍內不得突出計入\n建築面積之過樑。\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n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及周邊建案分析)。\n(二) G02-9 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請詳述與本基地間\n串聯性。\n(三) 基地周邊中科路/河南路路口基地開發後路口服務\n水準呈現 D 級，請補充相關交通減輕措施以降低\n基地開發對周邊道路影響。\n第22頁，共26頁\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五) G03-7 至 G03-8 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停車場圖說\n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n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n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車道出\n入口範圍邊界及臨地銜接順平。\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臨建築\n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n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n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及暴雨排水\n方向，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D07-2)，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惟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n物外牆，本案招牌後方無牆面，不符規定，另請標註招\n牌突出牆面尺寸，且不得大於 50 公分。\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 112 年 6 月 19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加速重建條例審查會議 112 年度第 10 次會議修正\n後通過，尚未核定。\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n低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n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n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取得候\n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取得候選等級智\n慧 建 築 證 書 - 銀 級 :6% 」， 另 加 計 時 程 暨 規 模 獎\n勵:10%，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42%取上限\n第23頁，共26頁\n40%。\n(三) 本案同意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n條之 1 規定放寬高度比（1:2），請補充檢討危老容\n積獎勵法規及放寬高度比附帶條件。\n(四)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垂直綠化設施臨接 3 公尺以上淨空間之周長\n未達二分之一提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得以提請\n委員會審議之法源依據。\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填寫案件受理階段；相關綠化面積、綠化\n比率、法定喬木數量等多處欄位與報告書內容不\n符，請詳實確認。\n2. 請補充相關規費收據。\n3. 依都審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章，\n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明。\n4. 請釐清是否設置太陽能光電板，並標示位置。\n5. 建造套繪圖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景觀配置圖，\n並請套繪鄰地建築及景觀(含東側公園喬木)配置。\n6. 請於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n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n第24頁，共26頁\n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7. D04-5，植栽表請依範例格式填寫。\n8. D04-6，1 層景觀剖面索引圖請標示地下室開挖範\n圍，部分剖面缺漏請補充繪製，地下室請確實降板\n並標示植栽覆土深度。\n9. 屋頂層景觀配置喬木及灌木請分開檢討。\n10.加強防墜措施，女兒牆與花台之間留設走道應保\n留 1 公尺以上距離。\n11.請補充 1 層及屋頂層景觀噴灌及排水系統。\n12.D07-1，請補充街道傢俱尺寸、材質等設計詳圖；\n建議配合河南路側公車站牌設置街道傢俱。\n13.D07-2，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n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設計\n長度為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n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n14.D07-4，請補充圍牆透空率檢討及材質說明，並檢\n討透空率不得低於 50%，及標示圍牆位置。\n15.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相關高度尺寸及\n位置詳圖。\n16.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n明相關計算式。\n1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18.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5 分)\n第25頁，共26頁\n第26頁，共2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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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7/2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9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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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7/2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81次",
    "meeting_id": "11207006",
    "agenda_pdf": "11207006_A.pdf",
    "minutes_pdf": "11207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96、\n197、199、201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n9：10~10：40\n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沙 鹿 區 興 安 段\n374、375、376、377、386、414、415、\n416、417、418、422 等 11 筆地號(第\n四種住宅區)地上 25 地下 3 層集合住\n10：40~12：10\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依都更委員會決議本案因綠地用地可及\n性低及維管不易，爰不予該開闢獎勵容積，\n已與 111 年度第 507 次都審委員會決議事\n項不符，再重新提請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96、197、199、201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案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移入容積量 2,732.47 平方公尺(40%)，申請時程獎勵\n1366.24 平方公尺(20%)，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n十一地區，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n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n公尺，未達 1.8 公尺)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自來水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往基地南側移動 2 公尺並於松柏\n街側增植喬木；加強兩側街角廣場景觀及休憩功能\n設 計 ； 地 面 層 植 栽 種 類 依 植 栽 特 性 及 高 度 調 整 配\n第1頁，共4頁\n置；地面層及垂直綠化植栽考量原生及誘鳥誘蝶種\n類，多樣性及複層式植栽種植；崇德九路側增植 3\n株公有行道樹。\n(二)調整消防送水口位置；沿街面增設街道傢俱並依通\n用性及考量高齡友善調整高度。\n(三)垂 直 綠 化 陽 台 玻 璃 欄 杆 適 度 破 口 並 增 植 懸 垂 性 植\n栽，加強建築立面東、西向綠化及遮陽節能設計；\n垂直綠化陽台榔榆調整為其他開展型小喬木。\n(四)調整景觀槽化設計使地面層車道出口採右出順行而\n非逆向穿越松柏街；檢討機車車道坡度應達 1/8；車\n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基地周邊 500\n公尺內新建案 ，衍生交通量納入整體交通影響評估內\n容；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檢討內容。\n(五)增設太陽能光電板及儲能設備；地下室增加自然通\n風採光設計；檢討屋頂突出物機械室空間合理性及\n必要性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沙鹿區興安段 374、375、376、377、386、414、\n415、416、417、418、422 等 11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25 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n市更新案件)\n(依都更委員會決議本案因綠地用地可及性低及維管\n不易，爰不予該開闢獎勵容積，已與 111 年度第 507\n次都審委員會決議事項不符，再重新提請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申請宜居建築設計；套繪基地西側鐵道、綠地、光\n田醫院建築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考量人行視覺調\n降 基 地 東 側 前 院 高 程 (景 觀 水 面 設 計 高 程 +55 以\n下) ；基地南側 2.5 公尺人行通道路徑加強景觀鋪\n面、夜間照明及安全管理設計。\n(二)1 層喬木植栽考量原生、在地及板根特性再調整種\n類，並增加多樣性及複層式植栽設計。\n(三)1 層投樹燈減量設置；補充基地東側親水淺池維管\n計畫；基地與鄰地高差部分補充剖面圖說並考量安\n全性增加透空性圍籬設計，另應補充排水設計。\n(四)增加地下室自然通風及採光設計；基地南側汽車車\n道出入口增加退縮距離。\n(五)加強建築立面樑柱外露美化設計及東西向日照遮陽\n設計；垂直綠化陽台玻璃欄杆適度破口並增植懸垂\n性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第3頁，共4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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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7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n區大忠段 72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舖、銀行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春安段 10、11、12-3、12-4 等 4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及幼兒園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第 571 次委員會\n決議,修正後再提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07、1008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提\n請審議。(第 569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都審小\n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n(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第 504 次委員會及第\n235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議)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第1頁，共2頁\n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28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六案：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勇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n屯區惠國段 89、89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7 層臺中遠百購物中心新建工程\n案(第十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4 會議室\n主 持 人：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大忠段 72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n層店舖、銀行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及景\n觀、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外牆裝飾柱(牆、版)及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新增案名\n牆結合消防送水口及調整水錶型式及位置，提請小組委\n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變更後結合消防送水口\n及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n防送水口、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內容\n第1頁，共11頁\n辦理。\n四、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消防送水口出水位置取消植栽設置。\n(二) 補充地面層開放空間範圍植栽 (金英樹等)維管計畫\n(含定期修剪、更植內容)。\n(三) 基地東北側街角廣場 3 處街道傢俱加強設計。\n(四) 地面層西北側應與鄰地順平。\n(五) 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五、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公有人行道轉角處與 20 公尺中興路二段無遮簷人行道\n順接設計。\n六、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變更後案名牆剖面圖與立面圖送水口位置高度尺寸不\n符，應再釐清修正。\n七、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P.5-1-1，土管要點第 2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本案基\n地面積增加 0.01 平方公尺，請確認平均容積率及上\n限容積率是否正確，並補充計算式及參考頁面（查\n第 1 次變更設計報告書無 P.6-2）。\n2.P.5-1-1，土管要點第 6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查無\nP.5-11-2，請確認。\n3.P.5-1-2，土管要點第 7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用途已\n變更為店舖、「銀行、」集合住宅，請補充；另查無\nP.6-1，請確認。\n4.P.5-1-2，土管要點第 8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n「本案不適用」。\n5.P.5-1-2，土管要點第 9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本案基\n地面積變更為 3064.29 平方公尺，請依變更之面積\n修 正 相 關 檢 討 ， 並 補 充 參 考 頁 面 （ 報 告 書 查 無\nP.4-4-11~12、P.5-5）。\n6.P.5-1-2，土管要點第 12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查無\nP.5-11-1~5-11-3，請確認。\n7.P.5-2-1，容移要點第 8 點之本案設計說明，本案基\n地面積變更為 3064.29 平方公尺，請依變更之面積\n第2頁，共11頁\n修正相關檢討。\n8.P.5-2-2，容移要點第 12、13、15、16、17 點之本案\n設計說明，查無 P.1-10、P.6-3-5，請確認。\n9.請補充變更後「大里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商業區回\n饋要點」之檢討。\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標示應設機 車 停車位 減 少數 值與 變更 前相\n同，請再確認。\n2.P.1-3-1，補充綠化變更面積百分比計算式。\n3.P.1-5-1，變更說明表內容標示本案裝飾物調整，請\n檢附專章檢討及相關圖說。\n4.P.5-3-3，法規對照內容請詳實檢核頁碼。\n5.P.10-9-1 基本資料內容請更新版本，依「都市設計\n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n(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n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n版本。\n(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補充預審事項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n飾物檢討。\n第3頁，共11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春安段 10、11、12-3、12-4 等 4 筆地\n號(第二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n店鋪、幼兒園、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春安安居社會住\n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571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社區中庭側設置 1 處駐車\n彎 15 公尺(以下)，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 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基地東側沿街面增加至少 5 株喬木，調整社區集會空\n間前駐車彎位置(往北側中庭位置調整)；幼兒園綠地\n處增植至少 3 株喬木；基地西南側綠地考量停留休憩\n性再調整景觀設計。\n(二) 補充春社公園景觀配置 (含喬 木)及人行動線系統說\n明；基地東南側街角廣場處增加路緣石設計並調整無\n障礙坡道設置形式\n(三)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處改採硬鋪面材質；案名牆高度不\n得高於 1.2 公尺；汽車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全數取消投樹燈設計。\n(四) 1 層及屋頂層灌木應依第 571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屋\n頂市民農園噴灌系統改採人工澆灌。\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臨幼兒園開放空間增植遮蔭喬木，喬灌木建議以誘鳥\n誘蝶植物。\n(二) 屋頂綠化改以市民農園方式設置。\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6 點(P.5-2)，建築物高度比檢討，請補\n充檢討計算式。\n2.土管要點第 9 點(P.5-3)，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n第4頁，共11頁\n請更正。\n3.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綠化面積檢討為法定空地\n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後之二分之一，\n請釐清檢討計算式。\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基地臨永春北路及 8 公尺未開闢道路之列植喬木建\n議改為交錯種植。\n2.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n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3.街道傢俱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及輪椅停等區以利\n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三)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32、\nP.4-33)，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廣\n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n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補充基地東側社區集會空間無\n遮簷人行道規劃設置等候區之功能、長度及鋪面型\n式。\n第5頁，共11頁\n第三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07 及 1008 等 2 筆地號(第四\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及\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說明：依第 569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屋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小\n組委員會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 2(鵝卵石座椅)重新設計。\n(二) 加強屋突層露梁柱美化；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高至 6\n公尺以上設計。\n(三) 開放空間增設簇群式座椅，新增停留節點；中庭座椅\n鋪面重新設計(勿採植草磚)；供公眾使用告示牌加強\n設計；補充地面層噴灌系統說明；基地東側防火間隔\n側植草磚設置於硬鋪面外側。\n(四) 加大基地西北側開放空間入口寬度並調整中庭入口\n處景觀設計以增加開放性，及增設供公眾使用告示\n牌。\n(五) 3 層及建築立面垂直綠化增加懸垂性植栽設計；空調\n格柵間距應為 10 公分以下\n(六) 車道側隔柵降低為 2.5 公尺以下；車道出入口增設聲\n響式警示設施。\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消防送水口加強設計。\n(二) 說明 2 層露臺是否連通。\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本案業經建築師依規檢討修正，本科無意見。\n2.本案後續須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規定，與本府簽訂協\n議書。\n(二)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7-2a~P4-7-2f)，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11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第6頁，共11頁\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檢附最新版本。\n2.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標註基地高程，基\n本資料與相關圖面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n本。\n3.P.4-6-1g，垂直綠化剖面圖 (二 )請補充標示覆土深\n度。\n第7頁，共11頁\n第四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n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依 111 年 3 月 21 日第 50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惟經 112\n年 3 月 1 日第 235 次小組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後再提\n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楓\n樹古道告示牌修正尺寸並美化設計後經呂委員永豐確\n認後通過。\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公共藝\n術加強設計；告示牌維持原設計，尺寸比例依基地狀況\n再修正尺寸。\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三角種植法。\n2.街道家具建議擇幾處增設扶手以及輪椅停等區以利\n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 112 年 3 月 1 日第 235\n次小組委員會歷程及決議。\n2.本案公共藝術均未審議通過，審查階段報告書請敘\n明未通過版本(非屬變更前或原核准)，審定報告書\n請放置通過之公共藝術內容。\n第8頁，共11頁\n第五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28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n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消防送水口\n位置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n審定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補充消\n防送水口之景觀及 3D 模擬圖說。\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有關頁 9 變更設計檢討表，有關消防送水口檢討內\n容，報告書未見修正頁 24 及 30(經查應為頁 37)，\n請再檢討確認是否影響人行通行淨寬 4 公尺，或從\n都市設計審議之最小淨寬規定。\n2.頁 39，臨南向凱旋一街應退縮 6 公尺(並留設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與圖例標示不符。\n3.頁 25，本次變更設計涉及綠化面積增減，是否涉及\n綠化面積之檢討及變更及消防送水口增設，請再檢\n視並標示。\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本案非屬免提會案件，報告書封面請修改。\n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9頁，共11頁\n第六案：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勇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國段 89、89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7 層臺中遠百購物中心新\n建工程案(第十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北向立面變更、北向立面廣告招牌變更\n及增設 LED 屏幕廣告招牌，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n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1 層景\n觀及北向建築立面依審定內容確實養護及管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案為第 11 次變更設計，變更事\n項涉及招牌廣告變更，請補充土管要點第 11 點之檢\n討說明。\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1)，本次\n變更設計新增正面式招牌(LED 屏幕廣告)1 處、變更\n正面式招牌 1 處，請補繪該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剖面圖\n及標註相關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n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P.4.8，廣告招牌變動率檢討算式有誤，請修正。\n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 15 點 35 分)\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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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ate": "2023/07/2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7月第3次",
    "meeting_id": "11207004",
    "agenda_pdf": "11207004_A.pdf",
    "minutes_pdf": "11207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何安段 961、961-1、962、963、964、966、967、\n969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n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n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n錦村段 298、36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5 層\n地下 1 層店舖、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1 月第\n1 次及 5 月第 2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何安段 961、961-1、962、963、964、966、\n967、969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21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應有建築師簽證。\n(二) 檢附分區證明書未含全部申請地號範圍。\n(三) 土管要點：\n1. 第 7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情形。\n第1頁，共12頁\n2. 第 8 點：本案為住宅區，且基地面積大於 1400 平\n方公尺，依第（一）項檢討，開挖率上限為 75%，\n請修正文字敘述。\n3. 第 12 點：依第 4-11 頁檢討內容，扣除無法綠化\n範圍，扣除項目中，332.31 平方公尺為無遮簷人\n行道，885.83 平方公尺為何者？請敘明；另檢討\n欄位對應頁碼請敘明。\n(四) 第 6-1 頁，面積計算表第 48 項容積率檢討，法定\n容積率計算結果 257.26%<256.50%，數據有誤，請\n檢核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停車空間車道請標示 5*6 範圍。\n2. 請釐清 3 層平面圖 C、D 戶之陽台深度。\n3. 屋突 3 層平面圖請加註空間名稱。\n4. 請釐清屋脊裝飾物透空率檢討。\n5. 各層平面圖請釐清梯廳寬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2，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請詳述與本基地間\n串聯性。\n(二) 基地周邊路口(臺灣大道二段/大墩路)，現況路口服\n務水準已呈現 D-E 級，請提出相關交通減輕措施，\n降低基地開發對周邊交通影響。\n(三) P.7-20，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請補充各方案示意\n圖說。\n(四) P.7-17，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出入口與本基地相\n對位置。\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第2頁，共12頁\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 報告書 4-9 壹層景觀喬木配置圖「實設喬木數量」\n文字說明有誤繕請修正。\n(四) 報告書 4-10 灌木植栽表請補充規格及種植密度。\n(五) 街道傢俱建議可擇幾處增加扶手以利友善高齡者\n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8)，本\n案設置案名牌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3 月 31 日第 1 次檢送重建計畫報核，\n於 112 年 7 月 10 日 112 年度第 12 次會議決議依審\n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n40%。目前申請人尚在依危老會議意見補正修改中。\n(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n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結\n構安全住宅性能評估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n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n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計\n10%，合計 42%取 40%。\n(三) 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第3頁，共12頁\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4-43，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n說(標示尺寸、色彩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1532.97 平方公尺(30%)，危老\n建築獎勵 2043.96 平方公尺(40%)，申請移入容積\n併同危老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60%，檢附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如樹立式廣告\n招牌)。\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都審案件，封面、目錄不需檢附結構章節；\nP.1-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建築物色彩欄位請明\n確填寫，宜居建築欄位未填寫申請比例，提會項目\n請確認(宜居建築第 1 條、容移第 1 點)。\n2. 未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3. P.1-2，規費與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n4. P.4-1、P.5-31，相關圖面請套繪鄰接道路路名、路\n寬等相關圖例。\n5. P.2-3，基地西側 16 層建物是否為都審案件，請套\n繪平、立面圖，於天際線分析圖說應說明鄰近建築\n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n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6. P.4-2，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n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n道樹位置(含鄰地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n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n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n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P.4-17，\n第4頁，共12頁\n請於現況照片標示鄰地位置與本案申請位置。\n7. P.4-24，依通案性原則第 35 點檢討防墜規定，露\n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計\n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n8. P.4-35，請於植栽表備註欄未標示各樓層設置情形。\n9. P.4-37，建議台灣大道側增設街道傢俱，並以簇群\n互動型式設置。\n10.P.4-41，依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檢討圍 牆 透 空 率\n不低於 50％，補充計算式及標示長度說明。\n11.P.5-22，第 13 點回覆本案設置公共藝術 1 處作為\n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修正為其他項目\n或新增 1 處。\n12.P.5-24，第 16 點回覆本案於屋頂層設置再生能源\n請補充詳圖及計算式，並於申請書一併提寫，未見\n屋頂曬衣架圖面，請補充。\n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4.補充現況地形測量圖；P.2-2，補充鄰房 872 號越\n界處理方式。\n15.地下 2、3、4 層車道旁停車位未留設 75 公分通\n道進出儲藏室空間。\n16.公共藝術顯得生硬冰冷，建議再行調整。\n17.請確認屋突 1 層機械房範圍合理性。\n第5頁，共12頁\n第二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2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4 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示意圖未簽證。\n(二) 土管與容移要點檢討請逐條詳列(勿簡略，如容移\n要點第 18、19 點)，逐項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n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P.4-1.1)，請補充上限容積率、最\n小基地面積、高度比、前院深度、後院深度、最小\n面寬等檢討內容與計算式，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13 點(P.4-1.3)，請標註覆土深度參考頁\n碼。\n(五) 請將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示基地位置。\n(六) 容移要點第 14 點(P.4-2.3)，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面檢討標示圍牆位\n置與容移退縮線。\n(七)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辦理情形，並標註\n參考頁面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免指說明請補充建築師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戶外安全梯請補充 2 公尺無其他開口檢討標示。\n2. 15 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有誤請修正。\n3. 請補充各棟緊急進口檢討。\n第6頁，共12頁\n4. 請補充 1 樓平面法定空地高程標示\n(三) 修正意見：。\n1. 請補充斷層帶查詢結果\n2.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請修正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n登記」\n3. 請補充屋突 1 層用途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六章交通影響分析請以 2 頁為 1 面，以利檢視。\n(二) P.6-5，請補充說明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與本基地\n關聯性。\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報告書 P.3-13.1「1 樓植栽表(草花)」植草磚係指種\n植何種地被植物?請確認並修正植栽名稱\n(三) 報告書 P.3-16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四) 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n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n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 街道傢俱建議擇幾處增加扶手以友善高齡者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9)，本案設置案名牌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4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12.5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五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第7頁，共12頁\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n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設置樹立式案名牆 1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n7.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設有店舖，請於報告書封面案名請補充建築\n物用途。\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填寫本次申請幹事會階段。\n3.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n4. 請補充檢討管委會使用空間屋頂層綠化面積。\n5. P.3-9-1 請補充露臺綠化剖面詳圖。\n6. 公共藝術、曬衣架、案名牆及景觀牆非屬提會項\n目，請勿於申請書填寫。\n7. 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n8. P.3-39.1 景觀牆 A、B 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9. 1 層平面圖均請標註各項範圍線及臨接道路名稱。\n10.游泳池應檢討相關盥洗更衣空間、消毒過濾設備\n空間。\n11.P.3-27，曬衣架依使用者高度檢討合理性。\n第8頁，共12頁\n第三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錦村段 298、36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5 層地下 1 層店舖、住宅新建工程案。(1 月第 1 次\n及 5 月第 2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1.(1)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1，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樓地板面積與基地\n面積計算式，並補充高度比檢討情形。\n(二) P.5-1，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基地面積。\n(三) P.5-1，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檢討部分文字誤繕，\n請修正。\n(四) P.5-1，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附圖頁碼。\n(五) P.5-1，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載明實設停車空間數。\n(六) P.5-1，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綠化面積計算式，\n及附喬木剖面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積計算表：\n(1)停車位數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59\n條規定，屬第 1 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且基地面\n積達 1500 平方公尺者應加倍附設，或提請都審\n審議同意。\n(2)工程造價誤繕請修正(多 1 位數)。\n第9頁，共12頁\n2. 機車倘未集中留設者，不得免計容積，另地下室停\n車空間汽車機車位交錯配置，易造成安全問題。\n3. 1 層平面：\n(1)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直通梯應\n通達避難層，惟 A 梯需經過一平台及 C 梯才可\n通達避難層，不符規定。\n(2)倘 A 梯及 C 梯檢討為同一座安全梯，則應符合\n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安全梯構造規\n定，依規設置防火門及區劃。\n(3)B 梯為安全梯，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n第 97 條安全梯構造規定，依規設置防火門及區\n劃，且出入口不得與機車道共用。\n(4)無遮簷人行道上不得有計建築面積部分。\n(5)機車道寬度不足 1.5 公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補充說明汽機車停車場是否為\n實體區隔；汽機車停車場出入口請加強警示設施及交管\n人員，避免汽機車交織衝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2)，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空地樹立廣告 2 處，請補\n繪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建物與廣告物相\n對位置)及相關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基地西北側街角設置長 393 公分、寬 320 公分之\n正面式廣告招牌(LED 電視牆)1 處，提請委員會審\n議。\n第10頁，共12頁\n4. 臨 12 公尺三民路三段 291 巷側設置 2 處樹立式廣\n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案名請依本案用途填寫。\n2. 申請書提會事項請逐一填寫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設置需提會之設施，目前僅填寫法源依據。；申\n請書請補充填寫「臨街面鋪面種類」欄位。\n3. P.4-5，於圖面標示建築立面材質。\n4. P.4-10，喬木圖例過於接近，請修改圖例或於圖面\n拉出標示喬木名稱及數量。\n5. P.4-12，屋頂綠化剖面圖請補充覆土深度、自動滴\n灌及排水系統。\n6. P.4-20，加大 1 層景觀沿街植栽槽寬度，俾利喬木\n植栽生長空間；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勿\n設置突出地面花台。\n7. P.4-32 景觀模擬圖有繪製街道傢俱，請補充街道\n傢俱設計詳圖並於圖面標註擺放位置。\n8. 1 層平面相關圖說均請檢附各項範圍線；圖面字體\n模糊請加強解析度。\n9. P.6-3，地下 1 層機車停車空間分散 6、7 處與汽車\n交織複雜，機車停車位建議集中留設。\n10.編號 19 車位相對於車道之停車角度 30 度以下，\n停車位長度應為 6 公尺。\n11.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標註基地高程及舖\n面圖例。\n12.地下層結構緊鄰地界應考量擋土柱開挖時避免\n越界施工。\n13.進入電信室通道寬度應大於 75 公分。\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5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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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仁 平 段 269、\n270、27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9：10~10：20\n區)地上 24 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110.12.29 都審委員會第 490 次決議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昌 明 段 438、\n439、440、453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10：20~11：40\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嘉陽學校財團法人委託洪舜仁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沙鹿區明德段 29、31、32、\n33、33-1、33-2等 6筆地號(文教區、學\n11：40~12：10\n校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1 層校舍新建工程\n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僅變更建築立面外牆油漆粉刷變更為噴塗仿石漆)\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8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69、270、27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110 年度第 490 次委員會再提會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543.27 平方公尺(40%)，獎勵\n超過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 1.7\n公尺)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同意設置。\n(五)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套繪行穿線、南北兩側公園及認養東側園道及認養\n南側人行道之喬木、景觀植栽配置與人行空間系統\n作整體規劃設計，以作為串聯周邊生態樞紐並增加\n水域設計。\n(二)補充太陽能板(結合曬衣架設置)及儲能設備設置\n第1頁，共5頁\n內容。\n(三)釐清法定無遮簷人行道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n寬；出入口雨遮依規檢討容積。\n(四)補充分析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步道系統及周邊\n500 公尺新建案開發交通影響分析；停車場出入口\n補充方案比較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n部應確實落實、更新半年內之交通條車調查分析資\n料。\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53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488.92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東南側臨 15 公尺龍富二路側 1.5 公尺植栽綠帶及\n西北側臨 10 公尺龍富三街側部分 2.5 公尺人行步\n道 設 置 於 退 縮 範 圍 外 ， 依 景 觀 設 置 需 求 同 意 設\n置。\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n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同意本案 S1~S5 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n平方公尺。\n(六)同意本案地面層東側自行車停車區及北側管委會\n使用空間因設置公共藝術及綠化未設置斜屋頂。\n(七)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總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八)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 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第3頁，共5頁\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薛委員\n孟琪及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 地面層插地投射燈減少 2/3 以上設置；增加簇群式\n街道傢俱並加強遮蔭設計；公共藝術加強藝術性及\n公共性設計；取消夜間十點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照\n明；考量居民使用性，中庭增加休憩設施。\n(二) 調整臨 10 公尺龍富三街側建物配置，增植喬木以\n形塑連續性雙排植栽設計，大門出入口廣場減少硬\n鋪面增加綠化及停留節點，加強友善性及開放性以\n口袋型廣場重新調整設計；重新檢討地面層植栽規\n格。\n(三) 補充建築物風廊對流模擬分析說明；基地應配合周\n遭環境(柳川)適當設置生態水池。\n(四) 北側垂直綠化設施栽植羅漢松調整以開展性及耐\n蔭性植栽設計；屋頂綠化新植小喬木及灌木遮蔭設\n計；取消屋頂曬衣架封閉性設計(玻璃、洗手台旁牆\n面)。\n(五) 檢附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與交評報告\n內容對照表及交通技師簽證，無障礙車位調整至梯\n廳處旁設置，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部應確\n實落實實施交通維持計畫。\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嘉陽學校財團法人委託洪舜仁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n鹿區明德段 29、31、32、33、33-1、33-2 等 6 筆地\n號(文教區、高職用地及市鎮公園用地)地上 5 層地\n下 1 層校舍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工科大樓\n建築立面外牆原油漆粉刷變更為噴塗仿石漆)\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 建築造型、色彩及材質，同意變更。\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7/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88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7/1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79次",
    "meeting_id": "11207002",
    "agenda_pdf": "11207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7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36-\n9：10~10：40\n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店\n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n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10：40~12：10\n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本案為危老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土管第 9 點規定本案預留架空走廊位置及路線同\n意設置。\n(二)空調格柵美化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四)臨朝富路及市政北二路側未自道路境界線起算 1.5\n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消防送水口、公\n共藝術、街道傢俱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六)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提出智\n慧建築，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同意設置。\n(七)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景觀應清楚套繪鄰地及全街廓喬木、植栽、鋪面\n第1頁，共4頁\n材質種類及人行動線系統並整體規劃設計；基地北\n側(臨地界線)增植 1 排喬木；公有行道樹考量樹冠及\n生長空間調整樹距。\n(二)建築立面應配合周邊建築協調性調整造型語彙(例:\n退縮加強垂直綠化或以其他造型手法軟化)；屋頂層\n調整座椅位置於小喬木下以形成休憩遮蔭空間；加\n強 2 層露臺、屋頂層及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設計，並\n補充自動噴灌及排水設備詳圖。\n(三)公共藝術尺寸加大(高度不小於 2.5 公尺)或調整型\n式，並考量可視性調整位置；街道傢俱型式考量開\n放性調整型式設計；消防送水口調整至臨路側。\n(四)低碳專章補充節能設計說明並依本案特性及公告低\n碳專章範例加強實際低碳作為。\n(五)補充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通過函文、檢核表及意見\n回應對照表；地下 1 層機車位增加迴圈動線或設置\n雙向機車道(寬度應達 2.5 公尺)；施工車輛暫停區內\n部化應落實執行；車道增加引導燈。\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n商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危老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494.42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量 7494.42 平方公尺(40%)，超過基準\n容積 6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同意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n(四) 外牆裝飾柱(牆、版)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五) 同意臨 20 及 60 公尺計畫道路側設置 5 處樹立式招\n牌結合街道傢俱。\n(六)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設施物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七) 依土管第 9 點第 6 款規定，同意本案臨 60 公尺市政\n路 2 公尺人行步道依都市景觀需要調整至臨建築物\n側設計。\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虞委員承宗確認後通\n過：\n(一)臨 20 公尺惠文路人行道範圍增植 1 株行道樹，街角\n兩處公有人行道範圍除無障礙斜坡道外，考量行人\n安全設置路緣石；減少地面層燈光設計，取消消防\n第3頁，共4頁\n送水口周邊綠化並加強救災安全說明。\n(二)考量植栽高度及生長環境調整臨 60 公尺市政路喬\n木植栽帶於建築線側，並詳實檢討覆土深度；臨 60\n公尺市政路及 20 公尺惠文路側綠化配置採集中島\n狀設計。\n(三)增加建物立面垂直綠化及 3 層露臺複層式植栽設\n計；補充自動滴灌系統及維養說明；建物北側陽台\n綠化降版栽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屋頂層覆\n土深度應自最低點檢討。\n(四)本案屬住變商案件，應詳實檢討商業使用機能(取消\n辦公室衛浴設備、補充游泳池對外營運使用說明及\n盥洗等相關設施空間)。\n(五)加強梯廳通風設計；補充綠能設備相關圖面；正面\n式廣告招牌長度檢討店舖面寬 2/3 以下，另東北角\n角間店鋪(S5)僅設置 1 處。\n(六)補充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函文、檢核表及\n修正意見對照表；機車車道增加引導燈；加強基地\n周邊 300 公尺主要行人路徑（非路段）動線剖面分\n析如捷運水安宮站行人動線；部分路口及路段服務\n水準下降，應提出改善策略；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部應落實執行。\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7/1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7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7001",
    "agenda_pdf": "11207001_A.pdf",
    "minutes_pdf": "11207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旱新段 635-1、635-6、635-9、636、636-1、637、\n637-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代理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旱新段 635-1、635-6、635-9、636、636-1、\n637、637-1、638、638-1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2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查旨揭土地係屬本府 94 年 10 月 20 日公告發布實\n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n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n第 615 次會議審決部分)」所劃設之住變商地區，\n請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n第1頁，共7頁\n點」、「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n更處理原則」完成變更作業，並繳納回饋金後，始\n得以「第二之一種商業區」檢討。\n(二) 該住變商案件之都市計畫變更仍在程序中，俟都市\n計畫發布實施後本案申請書、分區證明書及相關內\n容，請依規定補充抽換並詳實檢討。\n(三) 本案為 3 通住變商案件，依規 3 層以下限做商業使\n用、停車空間以 100 平方公尺檢討。\n(四) 本案依規應留設騎樓，得依據土管第 13 點規定補\n充相關資料，提請都設會審查。\n(五) 免指示定建築線補充建築師簽章。\n(六) P.5-4，有關土管要點第 14 點，屋頂綠化檢討部分，\n請再檢視內容並載明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第\n5 條)」退縮建築，與都市計畫指定退縮建築違背，\n不符土管指定留設騎樓。\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P.6-3)：請標示公共及基地內排水及\n排水方向、地面高程、與鄰地順平標示。\n2. 技規 162 條梯廳 2 公尺免計檢討不符。\n3. 請釐清出入口雨遮 2 公尺檢討。\n4. 技規 97 條戶外安全梯規範至建築物任一開口距\n離 2 公尺未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板未自區劃中心線外皮檢討。\n2. 裝飾物檢核超出 180 公分，應檢具友善環境綠化\n專章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各樓層裝飾物及過樑格柵未依本市建管作業手\n冊 CH06-04-15 裝飾物免計樓地板面積之設置原\n則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分析缺漏部分章節，請詳細修\n第2頁，共7頁\n正後補充。\n(二) 基地周邊停車供需調查及交通量調查資料請以近\n半年內資料為主。\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九)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十)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及周邊建案分析)。\n(十一) P.7-9，重大交通建設須探討與基地之關係。\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7：有關提供人行鋪面,可採用防滑性材質,可避\n免使用者雨天或地面潮濕時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n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二) 車行出入口影響公有人行道處，應依臺中市人行道\n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申請設置車行斜坡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7)，本案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另 P.4-2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n第3頁，共7頁\n項檢，並請於平面圖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n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5 月 1 日重建計畫報核，目前尚在補正\n程序中。\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 2%」、\n「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取得建築\n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 3%」及「時程暨規模獎勵\n10%」，合計 39%。\n(三) 本案擬申請退縮建築獎勵 10%，依規退縮 2 公尺及 4\n公尺建築，其退縮空間不得有樓板、頂蓋、陽台、造\n型版等構造物，請確認危老退縮線。\n(四) 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書件自主檢核表請依最新自主檢核表版本檢 討 。\n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名義有誤請修正。\n第4頁，共7頁\n3. 請補充建物地籍套繪圖。\n4. 請檢附建造套繪圖，並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n景觀配置圖。\n5. 基地動線計畫請補充套繪公有人行道、行道樹、\n公園及鄰地景觀（含喬木植栽）、建築配置、人\n行動線系統、汽機車出入動線及垃圾車清運動\n線。\n6.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n專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n強說明。\n7. 實際綠化面積應扣除頂蓋下方綠化範圍，請修\n正。\n8. 請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位置，倘面對騎樓及\n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n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n9. P.4-22，屋頂層景觀剖面圖請標示女兒牆高度。\n10. P.4-27，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規檢討 2/3 面寬以\n下設置。\n11. 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地下 1 層應考量車道淨高\n符合垃圾車進出規定，並考量最短路徑及出入\n口凈空間。\n12.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罝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另請補充地上 2 層露臺景觀剖面圖。\n13. 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為原則，請檢附透空\n率檢討計算式。\n1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n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15. 本案為住變商 案件危老案件 增加法 定容 積 40\n％，應提出相對應之友善計畫。\n16. 請確認基地東南側有無鄰房越界情形？倘有鄰\n房侵占部分應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12 月 24\n第5頁，共7頁\n日營署更字第 1081256587 號函規定檢討,倘侵\n占部分納入重建計畫範圍，應取得土地所有權\n人同意書件一併參與重建，倘不納入本次重建\n計畫範圍，建請於核准前完成地籍分割，並應於\n地籍分割前確認分割後之重建計畫範圍是否符\n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n17. 請確認是否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則無整體性防\n火間隔。\n18. 車道鋪面於人行道範圍應避免使用車道磚，以\n人行鋪面為準。\n19. 屋頂綠化檢討係依據都審規範，而非通案性原\n則。\n20. 公共藝術應對外部環境產生加分效果， 建 請 再\n酌。\n21. 綠美化相關尺寸標示，綠美化高度計算有誤。\n22. 指定留設騎樓範圍倘依土管 13 點條規定，得經\n審議通過後免設置騎樓。但應考量整體都市環\n境、人行動線串聯、周邊景觀等，於都審報告書\n檢附專章檢討說明提送審議。\n23. 加強露台複層式綠化。\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0 分)\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7/1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64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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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7/0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78次",
    "meeting_id": "11206005",
    "agenda_pdf": "11206005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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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7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275-9、275-\n15、275-17、276-3、279-1 等 5 筆地\n9：10~10：10\n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n變電所改建工程案(第 558 次委員會\n再提會)\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n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n10：10~11：10\n109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n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n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區 大 慶 段 242、\n243、244、245 等 4 筆地號 (第一之\n11：10~12：10\n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n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7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錦村段 275-9、275-15、275-17、276-3、279-1\n等 5 筆地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變電\n所改建工程案(第 558 次委員會再提會)\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水錶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呂委員孟勳及張委員\n梅英確認後通過：\n(一)臨街角廣場之圍牆向內退縮，雙十路沿街面退縮空\n間增加街道傢俱及行人休憩空間，人行休憩空間順\n平設計，避免以坡度隆起設計。\n(二)臨孔廟側 6 公尺退縮範圍及雙十路街角廣場，再增\n植 4 株大型喬木；沿街面及 6 公尺退縮範圍喬木米\n徑加大至 15 公分，樹高 6 公尺以上，並配合孔廟意\n象調整喬木種類(如：黃連木或楓香)。\n(三)依土管要點規定退縮 6 公尺及 8 公尺範圍不得設置\n圍牆且應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另於圖面標示\n第1頁，共5頁\n遭鄰地佔用之圍牆範圍；臨圍牆側種植攀藤型植栽。\n(四)垂直綠化加大植栽槽並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且加大規格；立面懸垂性植栽種\n類考量孔廟建物色彩調整(如：炮仗紅)。\n(五)屋頂太陽能版考量日照方向設置，加強綠能設施設\n計；加強變電所防電磁波設計說明；地面層夜間燈\n光加強安全照明及防眩光設計。\n(六)施工車輛暫停區應以內部化為原則，施工期間加強\n施工安全及避免影響住宅安寧。\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銘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09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考 量 公 益 性 加 大 建 築 量 體 退 縮 空 間 及 調 整 建 築 高\n度。\n(二)地面層喬木(含行道樹)植栽穴加大並採帶狀型式設\n計，支柱改採拉索設置；門廳出入口考量迎風面調\n整並增加攀藤類植栽設計；中庭遊具設施移至室內\n並增加植栽綠化。\n(三)建築單邊走廊考量通風適度調整設計；立面增加垂\n直綠化植栽設計；空調主機考量效率調整位置。\n(四)梯廳上方屋頂平台增加植栽綠化；屋頂層增植小喬\n木並採耐風樹種。\n(五)街道傢俱採以簇群式並增加遮蔭設計；公共藝術考\n量地方特性重新設計；認養八德路一段側公車候車\n亭(1 處，頂寮里文化廣場站)並整體規劃設計。\n(六)地下室機車雙向車道寬度應達 2.5 公尺；補充基地\n周邊 500 公尺範圍新建案交通服務水準分析及 300\n公尺範圍人行步道斷面圖說；補充交通技師簽證及\n交評通過等相關函文；車道出入口處增設聲響式警\n示設施。\n(七)裝飾物應以建築物外牆檢討，本案設置深度已超過\n1.8 公尺，應補充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檢討。\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42、243、244、245 等 4 筆地號 (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51.7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外牆裝飾柱(牆、版)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n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n(一) 應再加強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說明。\n(二)臨建築線側減少硬鋪面增植至少 5 株形塑 3 排喬木\n(現 規 劃 消 防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處 增 植 喬 木 )及 植 栽 綠\n化；車道出入口以人行鋪面為主並應區隔且順平設\n計；基地南向後院增植喬木、增加地形變化及休憩\n功能設計。\n(三)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2 層露臺增\n植小喬木；補充垂直綠化維養計畫(自動滴灌及排\n水)，並依規檢討覆土深度。\n(四)街道傢俱採以簇群式並增加遮蔭設計。\n第4頁，共5頁\n(五)梯廳考量通風適度調整設計；補充室內通風採光、\n綠能(太陽能版等)及雨水回收系統說明；屋突機械\n室高度不超過 5 公尺，外牆以實牆設置，比例不得\n小於 50%，並補充機電圖說。\n(六)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主要行人路徑動線之剖面分\n析，例如中山醫學大學、大慶捷運站、大慶火車站\n等處之行人動線；請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n無興建中建案之文字說明；請補充基地 500 公尺範\n圍內 iBike 各站位的使用率分析；基地周邊之路口\n（尤其是文心南路與建國北路口）服務水準、汽機\n車停車需供比(宜再加入違規停車百分比）均有低估\n的現象，應再予以確認後修正。\n(七)地面層機車格位數共 95 格，應依規檢討其車道寬度\n（機車格位 50 部以上，車道應為雙車道，且寬度不\n得小於 2.5 公尺)；地面層與各地下樓層車流潛在衝\n突點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n基地內部應落實施行。\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4:0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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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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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6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276、277、279、\n280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倡和段 215、216、217、219 等 4 筆地號(第三\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n土庫段 14-3、15、15-11、16、33-18 等 5 筆地號(社會\n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非營利組織及志工\n發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205、206、207、208、209、210、211 等\n7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店舖\n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276、277、\n279、280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高度比檢討對應圖面頁碼\n有誤，請修正。\n第1頁，共16頁\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P.5-3 請標示建築退縮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依 P.4-12 變更設計後之喬木實\n設數量為 37 顆，請修正 P.5-4 說明內容。\n(四) 請檢附容積移轉許可函。\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n計畫區，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n始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n法」，本案是否屬非公有新建建築物、高層建築，\n其申請增加之容積超過法定容積 20%，應取得合\n格級者。\n2. 道路陰影檢討圖，請補充 20 公尺計畫道路深進\n30 公尺範圍線，倘建築物超出 30 公尺範圍線，\n請另補檢討 10 公尺計畫道路中心線進深 10 公尺\n範圍內，及該側 1:3.6 之高度比消線。\n3. 請於面算表補充垂直綠化設施免計容積部分，符\n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n不超過法定容積率 10%之規定。\n4. 1 層平面圖：\n(1) 出入口前是否有過梁，倘為過梁需計入建築面\n積。\n(2) 請標示公共排水及排水方向。\n(3) 3 公尺容移退縮、6 公尺前院等退縮部分，請\n補標示尺寸線。\n(4) 本案 6 公尺退縮部分，依土管臨路側 4 公尺為\n無遮簷人行道，請補標示於圖面。\n(5) 法定空地上有管委會空間，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6，重大交通建設須探討與基地之關係。\n(二) P.7-6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n及橫斷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及周邊建案分\n第2頁，共16頁\n析)。\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8a、4-18：剖面 C、D 喬木應不僅自然覆土，\n建議補充樹穴與人行道收邊關係。\n(二) P.4-20：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銜接位置，照明是否\n充足請再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2)，本\n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變更後地面層灌木面及數量、垂直綠化小喬木及\n大灌木數量少於原審定，請補充變更理由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61.82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n不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第3頁，共16頁\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屬全案變更，通案性書圖請取消變更前圖面，\n以精簡報告書。\n2. 申請書法定建蔽率誤繕，請修正；勾選容積管制\n前取得建造執照選項應為誤繕，請修正；補充案\n件受理過程，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n詳實登載。\n3.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確認是否有須提請委員會\n審議項目，並依提會審議項目確實填寫。\n4.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頁碼請詳\n實對照。\n5. 地面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補充臨接道路名稱、路\n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範圍、\n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及整體性防火\n間隔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於圖面標示範圍尺\n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6. P.4-41，本案於基地北側設置告示牌，請於報告\n書補充告示牌設置理由及內容。\n7. P.5-11，容移作業要點第 9 點，容積移轉量與申\n請書前後不符，請修正。\n8.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n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9. P.5-7，都審規範第 14 點，喬木數量及綠化面積\n檢討計算式誤繕，請修正。\n10. 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n11. P.4-27，請補充標示綠化設施與女兒牆間退縮空\n間尺寸。\n第4頁，共16頁\n12.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請補充陽臺及露臺綠化景觀剖面圖。\n13. 本案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留設之 2.5 公尺\n人行步道範圍內設置傢道傢俱，請確實檢討 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1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n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15. P.3-4 及 P.4-21a 人行道寬度前後不符，請確認\n崇德九路公有人行道寬度為 2.5 公尺或 2 公尺。\n第5頁，共16頁\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倡和段 215、216、217、219 等 4 筆地號\n(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計算式。\n(二)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每 1 建築單元大於 80 平方\n公尺之檢討圖面。\n(三)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審通過，始得容移。\n(四) 本案經本府 112 年 2 月 4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n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n三次通盤檢討）（111 年第 3 季申請變更住宅區為\n商業區）案」，土地所有權人於 112 年 1 月 13 日取\n得土地，土地變更同意書應重新簽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考量人行斑馬線穿越銜接基地無障礙通路設計。\n2.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順平不得設置突出花台及\n圍牆(防災中心旁)。\n第6頁，共16頁\n3. 面積計算表地下 6 層之總計面積 2665.397 平方公\n尺檢討地下開挖率僅 2195.84 平方公尺不相符請\n釐清。\n4. 直通樓梯請標明安全梯屬性及無障礙樓梯檢討。\n5. 車道銜接公有人行道範圍得否設置車道迴轉，應\n洽建設局釐清，另請檢討設計標示高程。\n6. 梯廳免計容積範圍 2 公尺寬度標示。\n7. 1 層無障礙通路範圍應順平不得以階梯檢討(公設\n空間)。\n8. 2 層以上辦公室單元形式與住宅形式太相似，請考\n量辦公使用之合理性設計。\n9. 各層花台標示檢討。\n10. 露臺上方過梁造型版圍閉，應計入容積。\n(二) 裝飾物專章裝飾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送友善回\n饋計畫提請審議。\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測量圖現況有建築物，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並釐\n清是否有涉及共同壁檢討。\n2. 資源回收空間請自然通風採光。\n3.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設計。\n4. 請檢附危老核准相關公文。。\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本局提供之書面審查意見更\n新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公有人行道認養規劃改為灰色系鋪面磁磚與\n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呈現一體性，請考量防滑材質\n避免行人跌倒，建議材質延續鄰近人行道鋪面的整\n第7頁，共16頁\n體性。\n(二) P.4-16：熊貓仙丹(配置圖)或熊貓丹花(植栽表)名稱\n未統一且屬俗名，請再確認正確學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1)，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5 月 26 日重建計畫報核，目前尚在\n補正程序中，尚未提會審議。\n(二) 本案預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n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n築物耐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n第 2 級: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及「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取得無障礙環境住宅\n性能評估第 2 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n共計 41%，取上限 40%。\n(三) 本案申請 10%退縮建築之獎勵項目，請再補充退縮\n圖例。\n(四) 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340.01 平方公尺(40%)，\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 4340.01 平方公尺 (40%)，超\n過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第8頁，共16頁\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頂蓋應採綠化\n或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請補充相關設計詳圖及後\n續維護管理說明。\n2. 平頂、露台應加強複層式植栽綠化。\n3. 機車停車場旁立面採擴張網設置，建議增加攀藤\n或懸垂性植栽綠化設計。\n4. P.4-20，垂直綠化僅於花台設計武竹，建議增加開\n花性灌木，並於陽台增植小喬木。\n5. P.4-22，圍牆 A 透空率未達 50%以上，應修正。\n6. 公共藝術請檢附夜間燈光設計圖說。\n7. P.6-26-9，垂直綠化平面圖未標明樓層。\n8. 資訊公開之 1 層平面圖請檢附喬木、鋪面材質圖\n例，並標註基地高程。\n9. 1 層平面圖均須標註臨接道路名稱。\n10.請補充屋頂曬衣架詳圖。\n11.P.4-25，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n第9頁，共16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區土庫段 14-3、15、15-11、16、33-18 等 5 筆地號\n(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非營利組織\n及志工發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二次變更設\n計因涉及「建築物高度變更小於 10%、建築物立面造型\n各向變更小於 20%、建物立面綠化植栽變更小於 20%」\n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n空間、建築物立面造型、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n綠化植栽及車道出入口位置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n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經查頁 1-6，變更設計檢討表，\n其變更內容尚無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另申請書\n適用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請統修為本府 104 年 7 月公\n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n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依立面圖圈選範圍及變更說明，似\n僅有建築物高度及植生牆高度調整，四層平面圖倘\n涉及變更，應於平面及立面圖明確標示並加註說明。\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報告書頁面標題與變更前後、是\n否變更不相符，請釐清後統一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無涉景觀植栽變更事宜，\n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第10頁，共16頁\n無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涉及 4 層使用用途變更，請配合修正報告書相關\n內容，例如:案名、申請書、變更設計檢討表及面積計\n算表。\n(二) 請依規檢討使用用途是否符合都計土管規定。\n(三) 土地登記謄本、分區證明請更新為最新版本。\n(四) 請檢附前次審定會議紀錄，確認是否涉及抵觸重大決議事項。\n(五) P.4-16，各向立面模擬圖請僅就涉及變更之範圍圈選。\n(六) P.4-18~24，立面單線圖請以色塊標註變更面積。\n第11頁，共16頁\n第四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05、206、207、208、209、210、211\n等 7 筆地號(第一之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n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3 點，後院深度 26 公尺與 P.4-3，1 層配置\n圖不符，又土管第 5 點檢討說明後院深度 32.67 公\n尺≧3 公尺，請再確認。\n(二) 土管第 5 點實設容積率(224.99%<250%)與 P.1-1 申\n請書(223.99%)、P.6-1 面積計算表(223.99%)不一致。\n(三) 容移作業要點請逐條說明檢討，請勿省略。\n(四) P.3-1，案附容積移轉確認書(公保地)，惟法規檢討\n說明本案容積移轉採容積代金，請釐清修正。\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審通過，始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5-63：技規施工編第 16 條請補充檢討面\n前道路並釐清技規施工編第 164 條檢討道路陰影\n（報告書 P.5-62）。\n2. 報告書 P.6-2：\n第12頁，共16頁\n(1) 未檢討技規施工編第 108 條緊急進口檢討。\n(2) 集合住宅大樓棟之管委會空間前方建築面積\n檢討有誤（檢討至代替柱中心線）。\n(3) 臨建國北路之各棟未標示空間名稱（是否為店\n舖）。\n(4) 陽台計入法定空地部份沒有標示陽台計入法\n定空地。\n(5) 垃圾回收室旁之樓梯沒有計入建築面積有誤。\n3. 報告書 P.6-5：管理委員會會客室數量不合理，請\n補充說明。\n4. 報告書 P.6-7~P.6-9：\n(1) 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的方框請調整。\n(2) B 棟一般升降機、緊急升降機、排煙室的文字\n標示左右顛倒請調整。。\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本局提供之書面審查意見更\n新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5，本案無障礙動線規劃是否為全基地(含步道)\n皆可提供無障礙通行使用?建議仍於圖面上劃設可\n供無障礙通行使用之動線。\n(二)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建議應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8\n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規定逐項檢討。另 P.4-30，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一併納入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14 處，惟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物外牆，本案\n招牌後方無牆面，不符規定，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n第13頁，共16頁\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028.88平 方 公 尺 ， 超 過\n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確認。\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自來水錶、街道傢俱結合樹立式樹立式\n廣告招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都審第 14 點，2.5 公尺人行淨寬未全段留設於\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都審通案性決\n議檢討是否符合「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寬度\n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n(至柱或牆最外緣)」，提請委員會審議。\n8.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型式，倘因基地地形特殊\n致無法依規留設，且無妨礙市容觀瞻等或因都市\n景觀需要，請依土管規定加強說明理由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14頁，共16頁\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請再確認\n提會依據；請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提會項目。\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詳實釐清。\n3. 臨 24 公尺計畫道路(建國北路)側留設人行及植栽\n位置不符規定，請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n設置標準規定於臨路側 1.5 公尺植栽綠化，並再\n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4. 臨 24 公尺計畫道路(建國北路)退縮空間建議栽植\n雙排喬木植栽綠化。\n5. 本案外牆設計裝飾柱版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應\n再增加建築立面之垂直綠化設計。\n6. 屋突 1 層機械室之合理性應再檢討釐清。\n7. P.4-31，樹立式廣告招牌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n不超過 1 戶(店鋪)1 處之規定。\n8. 本案無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樹立式招牌無規定須\n結合街道傢俱。\n9. 游泳池旁邊管委會使用空間標示為辦公室應再釐\n清是否作為更衣室使用並依規計入容積。\n10.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容百分之四\n十，應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n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1. 法定綠化面積計算不得扣除車道面積。\n12. 步行距離檢討路徑應避免穿牆或緊貼牆體。\n13. 屋突應設置開口進出維管屋頂綠化，且不宜透過\n機械室進出，請再確認修改。\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5 分)\n第15頁，共16頁\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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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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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586 等\n9：10~10：10\n1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105、\n106 等 35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一之一\n10：10~11：1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n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n尾段 351 等 1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n11：10~12：10\n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 (第 568 次委員會再提會)\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中義段 586 等 17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型式及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加強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 之友善 環 境增加 綠 化說\n明；2 層東側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客廳陽\n台及主臥室前花台(剖面 B 及 C)採以降板型式綠化\n並增植小喬木或大灌木。\n(二) 基地西側步道(連接天水東街至天水中街)考量無障\n礙通行取消植草磚鋪面，於兩側出入口設置供公眾\n通行告示牌，並於停留節點處增植 1 株主景樹及配\n第1頁，共5頁\n合基地北側之景觀整體設計；法定退縮範圍內鋪面\n以外部人行為主，勿以大樓進出型式設計；加強施\n工期間既有老樹保護之方式。\n(三) 公共藝術位置往外側微調並調整景觀(鋪面)設計；增\n加街道傢俱並考量高齡友善設計；取消法定退縮範\n圍內草坪燈設置；考量救災使用消防送水口前以硬\n鋪面設置。\n(四) 退縮範圍喬木米徑加大至 15 公分；屋頂層小喬木米\n徑加大至 8 公分以上\n(五) 1 層車道出入口鋪面採以人行為主勿採凹凸鋪面，聲\n響式警示設施音量應不影響鄰里。\n(六) 依規檢討是否留設基地內通路及避難通路 (外牆防\n火時效)，檢討裝飾物不得影響緊急進口。\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春段 105、106、106-1~106-33 等 35 筆地\n號(第一種及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 次 變 更 項 目 :地 面 層 以 上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 建 築 物 高\n度、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建築造型、色彩及材質、\n綠 覆 率 、 公 共 藝 術 、 框 架 式 屋 脊 裝 飾 物 及 外 牆 裝 飾\n物、地下開挖率，同意變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雨水回收系統作為澆灌使用之說明。\n(二) 加強 1 層景觀複層式設計，開花性植栽考量日照及\n遮蔭調整位置。\n(三) 加強別墅區東北及西南 2 處端點景觀設計。\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432.9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不得重複，\n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 於公共開放空間範圍設置 1 處樹立式招牌，高度 2.5\n公尺以下，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薛委員孟琪確認後通\n過：\n(一) 沿街面設置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型式考量系統性整\n體設計。\n(二) 取消踏石並調整舖面以符合無障礙通行；經貿路北\n側街道傢俱位置加強開放性及友善性；沿街面喬木\n樹高維持 6 公尺及米徑 15 公分以上。\n第4頁，共5頁\n(三) 店舖 S6 設置 1 處正面式招牌；樹立式招牌高度降低\n至 2.5 公尺以下，補充模擬圖並取消結合街道傢俱\n設計。\n(四) 圍牆以沖孔板材質設計，透空率未達 50%，應確實\n檢討。\n(五)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並補\n充維護管理計畫。\n(六) 縮短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夜間照明時段；灌木覆土最\n低深度應維持 60 公分以上。\n(七) 裝飾物剖面圖標示構材，應採以輕量構材設計，陽\n臺圖例請修正。\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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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5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青園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2、8、9、\n9：10~10：10\n10、22 等 5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正段 195、\n210、211、212 等 4 筆地號 (第三種商\n10：10~11：10\n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n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 趙 文 弘 建 築\n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文段 23 地號\n(停車場用地)地上 4 層臺中市南屯區\n11：10~12：10\n精 密 園 區 停 三 立 體 停 車 場 新 建 工\n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專案審議備查)\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青園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敦和段 2、8、9、10、22 等 5 筆地號 (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50.53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第1頁，共5頁\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 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虞委員\n承宗確認後通過：\n(一) 地面層北側臨機車停車空間旁增植 1 排灌木，綠化\n配置配合人行動線調整設計，減少破口及硬鋪面設\n計並增植喬木植栽。\n(二) 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並增加停留節點，退縮空間\n採降板設計，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起計，東南側臨\n汽車車道出入口旁綠化考量安全性調整延續設計；\n垃圾貯存空間調整位置至東側臨主要出入口處；加\n強公共藝術藝術性設計。\n(三) 補充基地與鄰地高差處理方式；車道與人行動線採\n順平設計，車道勿以凹凸鋪面設計。\n(四) 建築物西向立面配合建築物語彙加強設計；取消晚\n上 9 點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投樹燈夜間照明。\n(五) 陽台增加降板面積並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屋\n頂層增加綠能設備，並於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垂直\n綠化及屋頂層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裝飾柱\n設有雙層牆形式，請調整 B 戶裝飾柱兩側增加開\n口，其他戶以輕量填充材或增加開口方式設計；考\n量喬木植栽生長環境，取消屋脊裝飾物頂蓋設計。\n(六) 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建案、i-Bike 站位分析及重大\n公共設施其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n圍；服務達 50 部以上之機車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2.5\n公尺；調整汽車無障礙車位至編號 34 位置。\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中正段 195、210、211、212 等 4 筆地號\n(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危老\n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n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n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 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周邊鄰地日照檢討及鄰里友善回饋；1 層綠化植\n栽穴採降板設計；增加基地東側連通南北向計畫道路\n之人行步道，店鋪 S3 旁維持人行步道 80 公分淨寬，\n步道兩側增植植栽，於前後開口設置告示牌並加強夜\n間燈光設計；公共藝術加強藝術性設計並加高至 2 公\n尺以上。\n(二)機車停車空間上方設置達 50%以上頂蓋，地上 2 層\n露臺增植小喬木並加強複層式植栽設計；屋頂沿建築\n線側增植小喬木。\n(三)裝飾柱設有雙層牆型式，裝飾柱兩側或正面增加開\n口；加強工作陽台遮蔽美化設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頂蓋應加大透空設計；補充立面夜間照明燈具位置及\n相關說明。\n第3頁，共5頁\n(四)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剖面分析(尤其至捷運櫻花站\n及市府站、何厝國小、何厝郵局)；車流調查更新為半\n年內資料；調查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衍生交通\n量；新增周邊 IBike 站點分析；車道增設聲響式警示\n設施；機車道服務車輛滿 50 部以上應以雙車道寬度\n2.5 公尺以上設計；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n則，並補充進出動線說明。\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趙文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n屯區寶文段 23 地號(停車場用地)地上 4 層臺中市南\n屯區精密園區停三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第一次變\n更設計)(專案審議備查)\n決議：\n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之 1 規定，\n同意本案以垂直綠化取代屋頂 1/3 綠化。\n二、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屋頂層\n及地面層綠化植栽，同意備查。\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6/1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6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6002",
    "agenda_pdf": "11206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6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中區中區自由段六小段 1-1、1-14、1-30、1-31、1-\n32、1-33、1-38、1-41、1-42、1-43 地號及重慶段六小\n段 5-10、5-11、5-21 等 13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設有圍牆，並敘明視覺穿透\n率為 41%，請於 P.4-7-4 相關圖說補充其計算式，\n第1頁，共10頁\n另查設計型式為景觀造型牆，請檢討說明是否符合\n透空欄杆之規定。\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P.5-1-3 應植喬木數量檢討，請\n以未扣除無法綠化面積之「實設空地」每滿 64 平\n方公尺至少植喬木 1 顆計算。\n(三)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開單元細計，容移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110 年 4 月 12 日中市交行字第 1100018037 號\n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n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有關本次變更設計內容已按\n前次意見修正，無其他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a)，\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空地樹立廣告 4 處，尚\n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本\n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綠覆率及屋頂層綠\n化比例均少於原核准，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n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n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n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n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n第2頁，共10頁\n消防送水口、自來水錶、街道傢俱結合樹立式樹\n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n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5137.79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且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7-4，本案於設置中庭及泳池旁設置景觀牆，\n依通案性原則檢討透空率應達 50%以上，倘無\n法符合上開原則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7. P.4-4-1a，本案北側臨 30 公尺敦化路二段側是否\n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倘是請依通案性原則\n檢討，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全市性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n則，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n得設置 1 處為原則；本案北側臨 30 公尺敦化路\n二段側設置 2 處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請\n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於審定階段前檢附交\n評通過函文。\n2. 本案容移達提會審議規模，請於申請書提會項\n目欄填寫。\n3. P.1-3，變更設計檢討表請補充檢討計算式；景觀\n變動請確認有無大於 20%。\n4.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建議以最新版臺中市都\n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n5. P.2-1、P.2-3-2，套繪鄰地平面圖、立面圖(基地\n東側 14 樓是否為都審案件)，並標示建築物車道\n第3頁，共10頁\n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n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n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補充周遭公共設施植\n栽位置及樹種說明。\n6. P.4-4-2，植栽圖例模糊，植栽表與 P.4-4-5a 喬木\n說明表內容不一致，請修正。\n7. P.4-4-6、P.4-7-1、P.4-6-1a，圖面模糊，另請標\n示建築線、開挖線、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及土\n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n8. P.4-4-8c，現場是否設置施工綠圍籬，請依規檢\n討總長度之 1/2 以上面積植栽綠化。\n9. P.4-5-4b，補充太陽能板面積計算式，是否與申\n請書一致。\n10. P.4-6-1a，植栽圖例與圖面不符；P.4-7-1，消防\n送水口示意圖請將 d、e 分開標示，另補充相關\n設施物 3d 模擬圖。\n11. P.4-7-3d，補充公共藝術燈光模擬圖，另基座示\n意圖與模擬圖不符。\n12. P.4-7-5，補充格柵材質及色彩說明。\n13. P.5-1-2，土管第 7 點回覆本案設置圍牆，圖面對\n照為景觀牆，請在檢核。\n14. P.5-4-2，補充都審版本並詳實逐條檢核並標示\n頁碼，第 14、16 點回覆內容及頁碼對照有誤，\n請修正；P.4-7-7，排風口面對人行道請補充剖面\n圖。\n1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16.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容 40%，應\n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得銀\n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7. 1 樓管理委員會儲藏室設置廁所必要性（如需設\n第4頁，共10頁\n置廁所建議修正為管委會辦公室或會議室）。\n第5頁，共10頁\n第二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中區自由段六小段 1-1、1-14、1-30、1-31、1-\n32、1-33、1-38、1-41、1-42、1-43 地號及重慶段六\n小段 5-10、5-11、5-21 等 13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n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容積移轉量前後不一致(申請書、P.5-1-1)，請確認。\n(二) 平均容積率應經建築師檢討簽證。\n(三)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為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n業區，無須檢討高度比。\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基地面臨 7 公尺以上計畫\n道路，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面臨未達 7 公\n尺計畫道路，應由建築線(溝濱後)退縮 0.5 公尺建\n築。請依規檢討，並補充說明設計內容。\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之項目、\n覆土深度相關圖說及其對應頁碼。\n(六) 本案適用 109 年 5 月 18 日「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n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請重新逐條\n檢討；另請補充說明容積移轉申辦情形。\n(七)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6頁，共10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請補建築師\n簽證。\n(二) 建築計畫圖說：1 層配置圖及 1 層平面圖，請標示\n公共排水。\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二) 基地現況周邊路口(公園路/自由路、雙十路/自由路\n等)服務水準已呈現 D 級，基地開發後整體平均延\n滯將更加惡化，請針對各該路口提出交通改善措施。\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面分析(含公園、學校及周邊建案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2，依平面配置圖僅 5 株臺灣櫸木，與喬木植\n栽表列(6 株)數量不符，另喬木數量檢討涉及喬木\n數量說明部分，仍請一併修正。\n(二) 另基地內種植單株喬木處，仍請依據內政部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業經 112 年 1 月 9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加速重建條例審查會議 112 年度第 1 次會議紀錄\n(112 年 2 月 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27604 號函)修\n正後通過。\n(二)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原建築容積獎勵」、「結\n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n「建築物耐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n性能第 2 級」、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本案核定\n容積獎勵以 1.15 倍原建築容積為上限，另計時程\n暨規模獎勵 10%；原建築容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n第7頁，共10頁\n築設計施工篇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檢討，並由專\n業人員簽證負責，原地上建築容積僅可用於地上。\n(三) 有關報告書 P.1-1 危老獎勵內容，請補充相關原容\n積獎勵說明、計算式及相關認定資料，以供檢核。\n(四) 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67.60 平方公尺(22.27%)，\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 1501.50(28.63%)，超過基準\n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設置超\n過立面長度 2/5、大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1 申請書勾選宜居建築應屬誤繕請修正。\n2. 屋頂綠化比例加計危老之獎勵回饋應達 2/3 以上，\n請釐清。\n3. 屋頂層機械室請檢討合理性。\n4. P.4-6-1，A 剖面請確實降版，喬木覆土深度應達\n1.2 公尺以上並勿以花台型式設置。\n5. P.4-6-2，依通案原則垂直綠化之小喬大灌覆土深\n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請釐清修正。\n6. 屋頂層應注意防墜(綠化與欄杆之距離、花台高\n度等)。\n7. P.4-8-1，建議減少投樹燈數量。\n8. P.4-14-1，未檢附相關陽台格柵圖說請補充，並\n第8頁，共10頁\n依都審規定檢討格柵之間距。\n9. 地下各層停車應留設低碳充電管線架，請於報告\n書補充。\n10. P.8-3-2，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1 層景觀請補充喬木\n植栽、鋪面材質種類圖例。\n11. P.8-3-2，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1 層景觀路名標示不\n清，請修正並應標註路寬。\n12. 請於第二章於平面內容補充套繪基地周遭景觀\n及人行動線等 (可以 google map 空照圖方式套\n繪標示)。\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5 分)\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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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5008_A.pdf",
    "minutes_pdf": "11205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38 地號土\n9：10~10：00\n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大里區大孝段 63 地號土\n地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n10：00~10：50\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第三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n江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榮 德 段\n434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10：50~11：40\n上 8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提案重新審議或確認：\n第一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n11：40~12：10 江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美 和 段\n313 地號土地(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文北段 3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補充套繪基地西側公園平面圖；考量基地與公園行\n人動線連接性，調整沿建築線側景觀植栽並評估設\n置行穿線之可行性。\n(二)沿 街 面 人 行 動 線 景 觀 及 喬 木 配 合 鄰 地 整 體 規 劃 設\n計，並加強營造西北側端景設計；檢討基地高程，\n補充公私領域介面並加強高齡無障礙使用設計；沿\n街面及大廳入口處減少硬鋪面增植喬木，並全面降\n第1頁，共7頁\n板檢討覆土植栽深度。\n(三)街道傢俱考量遮蔭調整設計；消防送水口及水錶配\n合建築物造型加強設計；檢討圍牆透空率 50％並取\n消水泥磚牆設計；投樹燈減量。\n(四)申請宜居建築設計；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檢討覆土\n深度。\n(五)1 層車道出入口鋪面採以人行鋪面為主設計勿採凹\n凸 鋪 面 ； 調 整 車 道 出 入 口 聲 響 式 警 示 設 施 於 明 顯\n處；檢討機車雙向車道應達 2.5 公尺以上。\n(六)補充基地至台鐵頭家厝車站之人行步行動線；交通\n影響分析補充新舊建案及路口各別說明；基地周邊\n500 公尺範圍 i-Bike 設施點位分析及評估基地內設\n站可行性。\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大孝段 63 地號土地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22.92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 老 獎 勵 面 積 1322.92 平 方 公 尺 (40%)， 總 面 積\n2645.84 平方公尺(8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檢附\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六) 基地西側臨 8 公尺東榮路 567 巷側同意部分 2.5 公尺\n人行步道設置於退縮範圍外。\n(七) 臨 20 公尺東榮路側設置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同意\n設置。\n二、公 共 藝 術 於 地 下 室 頂 版 勘 驗 前 再 提 送 小 組 委 員 會 審\n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汽、機車出入口交織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補充\n基地 300 公尺人行動線；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ni-Bike 設施點位分析及評估基地內設站可行性。\n(二)調整公共藝術位置並加高至 200 公分以上，並補充\n燈光設計；地面層增加街道傢俱，退縮範圍考量無\n障礙通行使用取消跳石舖面，補充消防送水口 3D\n第3頁，共7頁\n模擬圖；減少樹立式廣告招牌為 1 處，正面式招牌\n寬度應以 2/3 以下設置。\n(三)喬木(烏臼、青楓)增加米徑至 15 公分以上。\n(四)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認養範圍與基地及行穿線\n順接設計並延伸至 8 公尺東榮路 567 巷。\n(五)陽台降板栽植小喬木；屋頂增植耐風性小喬木。\n第4頁，共7頁\n第三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434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59.15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不得重複，\n同意設置。\n(三)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四) 建築基座及屋頂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五)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六) 公共藝術設置於建築物內部地上 2 層，其設置型式\n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認養公車候車亭並配合建築物及融合變電箱整體設計，並\n導入智慧候車亭概念。\n(二)加強檢討公共藝術投射光源與視角舒適性設計，補充各時\n段照明模擬圖。\n(三)地面層喬木樹種考量樹型及日照方向全面重新選植，車道\n轉角考量行車視角調整喬木位置，車道出入口以人行為\n第5頁，共7頁\n主，不採凹凸車道磚設計。\n(四)建築物立面縮短夜間燈光照明時段。\n(五)補充基地 300 公尺範圍內行人路徑剖面圖；補充基地 500\n公尺範圍 ibike 設置點位分析。\n(六)裝飾物設置格柵應納入專章整體檢討；加強檢討防火區\n劃；地界線排水明溝調整為暗溝設計。\n第6頁，共7頁\n第四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13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n決議：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考量\n都市景觀需求同意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1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6/1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6月第1次",
    "meeting_id": "11206001",
    "agenda_pdf": "11206001_A.pdf",
    "minutes_pdf": "11206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號\n(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旅館及商場\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1637、1637-2、1640、1640-2、1640-5、\n1641、1650、1651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n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順段 11、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危老重建\n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陳姵云\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等 3 筆地\n號(車站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旅館及\n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參考列席單位意見修正後再提送\n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1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2，請修正土地使用分區名稱為「高鐵車站專用\n區」。\n(二) P.1-2，本案基地因位屬高鐵車站專用區，依土管規\n定又區分為交通設施使用及附屬事業設施使用，其\n中供交通設施使用之建蔽率不予規定；供附屬事業\n第1頁，共25頁\n設施使用之建蔽率為 70%，故請於法定建蔽率欄位\n說明前開規定。\n(三) P.1-2，本計畫區土管要點針對高鐵車站專用區之使\n用強度係以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作總量管制，故未明\n訂容積率，故請修正法定容積率欄位內容(不應以 0\n表示)，建請於該欄位備註說明最大總樓地板面積\n546,010 平方公尺。\n(四) P.1-2，請補充本案建照掛號日期。\n(五) P.2-2，請修正表格內最右欄之內容為「基地附屬事\n業使用之最大總樓地板面積」。\n(六) P.2-2，左下角都市計畫圖名，請將「前」字刪除。\n(七) P.2-2，右下角都市計畫圖例，灰底部分請修正為「高\n速鐵路用地」。\n(八) P.3-2，請修正「開發內容」內之計畫案名為「變更\n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n中車站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n(九) P.4-2~P.4-5，請統一修正土管要點編號項目為「第\nX 點」。\n(十) P.4-2，依土管要點第 39 點規定站區供附屬事業使\n用之最大總樓地板面積為 546,010 平方公尺；次依\n交通部鐵道局於本案基地公告招商經營規範內容\n所示，本案基地供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總樓地板面\n積為 470,955 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建築\n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7 款規定計算；\n又依本局 111 年 10 月 17 日邀集申請人及相關單位\n召開「臺中市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71 地號等\n3 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建築法規研商\n會議」紀錄所載(略以)：「…(一)本案供附屬事業用\n地使用所產生之法定停車空間面積應依規計入最\n大總樓地板面積；倘屬供鐵路車站轉乘所需之停車\n空間面積則無需計入。(二)機車車位倘符合土管要\n第2頁，共25頁\n點第 48 點之設置規定，得免計入最大總樓地板面\n積。」，爰請於土管要點檢討情形欄位詳實說明本\n案供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如何計算。\n(十一) P.4-3，土管要點第 40 點，請確實逐點逐項檢討\n說明，倘有未涉及本案基地之規定，亦請以文字說\n明，勿直接省略。\n(十二) P.4-4，土管要點第 48 點，請詳細說明機車及自\n行車停車位設計尺寸，並說明是否全部採集中設置\n故得以每部 4 平方公尺核計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n(十三) P.4-4，土管要點第 49 點，請說明本案設置貨車\n裝卸空間是否與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至少在 20 公尺\n以上。\n(十四) P.4-5，土管要點第 53 點，請將該點檢討說明文\n字「故不適用」部分刪除。，\n(十五) P.4-5，土管要點第 57 點，請說明本案將依土管\n規定配合辦理。\n(十六) P.5-2，請說明總樓地板面積檢討表格內「停車數\n量檢討」數字意義為何。\n(十七) 本案開發基地屬於 90 年「高鐵台中站專用區整\n體計畫及第一期開發計畫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範\n圍內之第二期開發計畫，故請修正本案案名，另因\n計畫區土管要點針對高鐵車站專用區訂有汽車及\n機車停車數量規定，爰本案應檢討高鐵車站專用區\n現行已留設之停車數量，倘有不足之車位應進行補\n足，另依土管要點規定供附屬事業使用之建築物，\n應於其建築基地內自行留設足夠之停車空間，故請\n一併說明所留設之停車為係供附屬事業使用，或供\n高鐵車站專用區鐵路車站轉乘使用，以利核對法定\n停車位數量及計算供附屬事業設施使用之最大總\n樓地板面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25頁\n(一) 基本文件及其他相關法規部分：\n1. 請檢附建造執照掛號頁條碼確認法令之適用日\n期。\n2. 請釐清地籍圖上除地號外之其他數值標示為何?\n並套疊地籍圖及使用分區，補充說明都市計畫\n規定之屬性。\n3. 基地鄰筏子溪是否涉及河川及水利法相關規定，\n請洽主管機關確認。\n4. 申請旅館應洽館光旅遊局確認是否應辦理籌設\n許可。\n5. 鄰近大眾捷運兩側，應洽捷運工程處辦理審查。\n6. 本案應送結構外審。\n7.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用印。\n8. 請檢附套繪圖查詢結果、遺址敏感區查詢及檢\n討高鐵兩側禁建限相關法規。\n(二) 建築線相關部分：\n1. 請釐清專用區內道路是否有指定建築線，並檢\n附相關都市計畫圖或建築線圖說。\n2. 自願退縮 8 公尺之法令依據或檢附相關會議紀\n錄。\n(三) 都市計畫規定部分：\n1. P.2-2 之 2-1 都市計畫專章，土地使用分區謄寫\n71 地號土地屬交通設施，70 為附屬事業，惟與\n右側計畫圖說不符有誤，其餘頁面亦有此問題，\n請釐清。另 69 地號標示範圍與地籍圖之地籍線\n範圍不符，請修正。\n2. 土管 41 條請 2 號計畫道路位置為何?請檢附專\n用區內相關都市計畫道路附圖。\n3. 請套繪車站專用區之範圍配置圖與基地建築物\n配置關係，包含平面配置關係、量體高度及廊道\n串聯出入口設計配置關係。\n4. P.3-12，基地外之綠化喬木不得計入土管綠化之\n有效面積，其執行困難之面積應依技術規則 299\n條項目檢討，基地之一般車道不得扣除，請修正。\n第4頁，共25頁\n另請說明自願退縮之屬性及法源依據？非依法\n檢討之道路退縮地不得扣除。\n5. P.4-2，土管檢討請標示版本，另土管 39 條請檢\n核回應檢討土地使用面積及建蔽率檢討，並標\n示檢討書圖之頁碼；另交通設施及附屬事業屬\n性非「用地」，請修正相關用語。請檢附交通部\n同意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使用面積之核定文。\n6. 土管應確實逐條、逐項、逐點詳實回應設計檢討，\n並詳列檢討算式及其相關檢討圖之頁碼。\n7. 土管 40 條之第一款土地使用應逐項檢核回應並\n套疊配置圖，並標示檢討書圖頁碼以利審查。\n8. 土管 41 條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指定留設帶狀開\n放空間位置。未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側仍應自建\n築線標示退縮線及人行通行範圍。另請檢討所\n臨土地 69-1~69-5 地號等土地未納入基地之原\n因及其退縮相關規定。\n9. 土管 46 條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外廊、過廊及銜接\n高鐵捷運等投影位置及面積，請補充相關通廊\n之平、立剖面圖說，另應考量人流設計寬度及其\n連接口與高鐵捷運出入口動線關係。\n10. 請釐清土管第 46 定義之建築物間連通，提委員\n會審查得免計入面積之範圍為何?外廊串聯係為\n兩宗基地部分，是否涉及技規 110 條防火間隔檢\n討請釐清。\n11. 土管 56 條進排風口應避免朝向路邊人行通道範\n圍。\n12. 非屬土管授權免計面積之戶外廊道應計外廊面\n積。\n13. 垃圾處理動線依土管檢討不全，並考量設置於\n地下空間應檢討冷凍設備。\n(四) 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部分：\n1. P.3-30，下沉式半戶外廣場部分請檢討基地地面\n認定及地下層 2/3 樓層認定檢討。\n2. P.3-31，旅館出入口雨遮有落柱不符雨遮形式，\n第5頁，共25頁\n應以外廊檢討計入容積面積。\n3. P.3-29，公共藝術應補充結構詳圖及夜間照明計\n畫。\n4. P.3-28，街道座椅建議配合景觀遮蔭調整加強人\n行舒適性。\n5. 高度比檢討有誤。\n6. 面積計算表建蔽率應依土管分別檢討交通設施\n及附屬事業，另請補充土管法定停車相關規定。\n7. 本案是否涉及挖填土石方工程，應納入雜項工\n作物及造價。\n8. 未檢討防空避難室。\n9. 緊急進口及通路檢討。\n10. 管理委員會空間應標明使用空間並與避難動線\n分別檢討。\n11. 外廊應以代替柱中心計入容積及建築面積。\n12. 未標示基地高程、室內高程及公共排水溝。\n13. 外牆裝飾物及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應提委\n員會審查。\n14. 空調設備專章檢討或納入裝飾板檢討。\n15. 各層空間名稱文字過小，請放大平面圖尺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n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n容。\n(二) 請再詳述相關動線、配置說明及交通衝擊與因應措\n施。\n(三)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並說明各出入口方案之數據化分析資料。\n第6頁，共25頁\n(五) 都審報告書內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章節，請確實\n依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內容。\n(六) 基地周邊路口主要瓶頸在於高鐵東路/高鐵五路、\n高鐵五路/站區一路、高鐵路二段/高鐵一路、建國\n路/站區一路，建議補充調查資料 及服務水準分析，\n並提出改善方案。\n(七) 請重新檢視基地週邊 500 公尺其他新建工程（如\n缺漏高鐵二路與學田路 8 巷處開發案等），並將其\n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n務水準分析。另請一併標示基地周邊建案出入口與\n本基地相對位置。\n(八) 請針對基地周邊 1000 公尺範圍內進行整體道路規\n劃（如車道配置、單行道規劃等）\n(九) 基地內包含 5 棟建築物，請補充基地內各建築物\n配置圖、樓層數及停車格位數，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2-2，P.2-3，基地周邊發展分析)受保護樹木(樹木\n編號為 2302001)請依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辦\n理。\n(二) (2-2，P.2-3，基地周邊發展分析)本案倘涉及樹木移\n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n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n「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n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n議案件流程」。\n(三)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四) (3-7-1)街道家具座椅形式不友善高齡者使用，請設\n第7頁，共25頁\n置部分有靠背之座椅。\n(五) (1-1，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3-4-2 喬木配置\n圖植栽表)(3-4-4 綠化面積檢討)(3-4-5 植栽總表)\n等木蠟樹與烏桕名稱前後請統一。\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設置\n招牌廣告數處，請專章載明招牌廣告設置平面圖、立面\n圖、剖面圖等相關圖說，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依土管要點第 46 點規定，相鄰兩棟建築物因特\n殊需求或為方便人行動線之連結，得設置空中\n穿廊，其設置型式及動線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土管要點第 47 點規定，建築基地不得設置 2\n個以上汽車出入口，本案於基地設置 6 個汽車\n出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n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提\n出智慧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補充細部設計\n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案名請補充「高鐵臺中車站專用區第二期\n開發計畫」。\n2. 申請書請補充各使用用途之建物樓層、案件受\n理過程、建造掛號日期，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n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n3. 請更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n第8頁，共25頁\n4. 請檢附建造套繪圖，並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n景觀配置圖。\n5. 基地動線計畫請補充基地至高鐵、捷運、台鐵車\n站及周邊重要公共設施之景觀（含喬木植栽）、\n建築配置、人行動線系統、汽機車出入動線及垃\n圾車清運動線。\n6.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請確實\n標示檢討頁碼；請移除非屬都市設計審議應附\n之相關法規。\n7. 本案檢附之都審規範檢討僅至第 20 點，請補充\n法規檢討缺漏部分。\n8. 依土管要點第 38 點第 2 項規定，站區應擬訂整\n體計畫及分期開發計畫，本案涉及「高鐵臺中車\n站整體規劃(第一次變更設計)」辦理都市設計審\n議變更設計，應予併案或分案並檢附相關書圖，\n共同提送委員會審議。\n9. 依土管要點第 39 點規定，請說明本案可開發最\n大樓地板面積，並分列本次開發交通設施及附\n屬事業使用總樓地板面積。\n10. 依土管要點第 40 點規定，站區規劃設計應滿足\n之相關原則，應逐款說明是否涉及本次開發，並\n詳列第一期及本次第二期開發相關數值，依規\n檢討是否滿足。\n11. 依土管要點第 40 點第 5 款規定及 111 年 10 月\n17 日召開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建築\n法規研商會議紀錄，本案開挖率除供停車場使\n用得全基地開挖，其餘開挖率為 80%為上限，本\n案倘採「分別計算，集中留設」，P.4-25 開挖率\n檢討圖面應標示停車設施及附屬事業使用範圍\n並分別檢討停車場及附屬事業設施之開挖率計\n算式。\n12. 依土管要點第 43 點規定，交通廣場其綠覆率不\n得小於 40%，請於 P.3-12 檢討圖面說明本案交\n通廣場範圍並檢附計算式。\n第9頁，共25頁\n13. 依土管要點第 47 點第 3 款規定，停車場出入口\n不得設置於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斑馬\n線 20 公尺範圍內，請檢附相關檢討圖面。\n14. 依土管要點第 49 點規定，建築基地應設置貨車\n裝卸空間，請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並請依規檢\n討與道路交叉口距離 20 公尺以上。\n15. 依土管要點第 50 點規定，請檢討各類設施物及\n街道傢俱設置，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及緊\n急救護之通行，請檢附檢討圖說，P.3-28 街道傢\n俱配置圖尺度過小，請放大圖面並請確實標示\n街道傢俱位置，及補充街道傢俱材質。\n16. 依土管要點第 52 點規定，基地設置廣告物應整\n體規劃設計，法規檢討說明未設置，惟建築物立\n面似有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及 LED 牆，倘確有\n設置，請專章檢討並檢附細部設計詳圖。\n17. P.3-2 開發內容各使用用途建物樓層與圖面標示\n不符，請確實核對標示。\n18. 低碳專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n加強說明。\n19.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本案交通設施無建蔽\n率規定爰無法定空地，本案法定喬木及綠化面\n積計算式，請分別依交通設施及附屬事業使用\n範圍計算，另因綠化面積不足採二氧化碳固定\n量檢討，應檢附相關計算式。\n20.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規定，請補充施工圍籬綠化\n設計詳圖及綠化面積計算式，施工圍籬請考量\n道路之截角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斟酌於一定\n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持人行安全。\n21. 地面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補充指北針、臨路路\n名、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n範圍、建築線、地界線、土管規定 3 公尺人行道\n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n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22. 地面層景觀、綠化、舖面及相關配置圖、建築平\n第10頁，共25頁\n面圖及立面圖尺度過小，難以判讀，請分區繪製\n相關圖面，以利檢核。\n23. 景觀剖面索引圖請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法定\n退縮開放空間範圍植栽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n美化，且不得設置高出地面十五公分之花臺，請\n檢附細部設計詳圖。\n24. 請檢附屋頂層景觀配置圖及剖面圖，各項用途\n之屋頂綠化面積計算範圍難以對照，請修正，露\n臺綠化不得計入屋頂層 1/3 綠化面積計算。\n25.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罝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屋頂層及露臺原則均應栽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n植栽綠化設計。\n26. 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n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n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n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27. 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n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28.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細部設計詳圖，請於\n景觀配置圖標示位置，並請確認是否設置於法\n定退縮範圍內。\n29. 請補充低碳停車位及充電設備設置位置，停車\n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n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n架於適當位置。\n30. P7-3 垃圾貯存空間面積計算式之總樓地板面積\n與申請書前後不符，另請依「臺中市建築物資源\n回收空間設置標準」檢討垃圾貯存空間面積，且\n供商業使用空間應加倍留設； P.4-5 垃圾儲存空\n間應設置位於 1 層或地下 1 層，且該空間淨高\n應為 2.4 公尺以上，請檢附剖面詳圖。\n31. 建築物剖面圖標示電影院及會展中心，惟建築\n平面圖未配置，圖面前後不符，請檢討確認。\n32.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第11頁，共25頁\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n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33. P.2-2 地號位置標示誤繕，另請於都計圖標示本\n案基地位置。\n34. P.4-3 低碳城市規劃專章之章節位置請依書件查\n核表內容修正。\n35. P.4-15 依技規 59 條之 1 規定停車數量超過 30\n量者應檢討 136 條至 139 條特定建築物。\n36. P.4-16 請標示高速鐵路及捷運限建範圍線，鐵路\n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應補充檢討，\n另請依第 7 條規定加強塔吊作業安全。\n37. P.4-19 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詳\n實檢討。\n38. 請補充各樓各棟之建築平面圖。\n39. 請依規檢討消防雲梯車救災之最重雲梯車重量\n1.5 倍樓板載重計算。\n40. P.1-6，本案已設定地上權，免附土地使用權同意\n書\n41. P.2-3 請補充說明基地內有無受保護樹木，並說\n明其位置及編號。\n42. 請補充本基地銜接三鐵之出入口之相關圖面。\n43. P.3-14，無法綠化面積不包含車道及自願退縮道\n路面積，請依建管參考手冊規定修正。\n44. 本案交通設施無法定空地規定，則以實設空地\n或參考都計自治條例規定上限檢討。\n45. 建築標章為銀級或合格級，請釐清確認。\n七、列席單位意見：\n(一) 交通部鐵道局意見：\n1. 本案涉台灣高鐵公司特建基地範圍剔除 69 地號\n之變更事宜，建議本案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以\n專章檢討該地號之相關內容(含高鐵車站需提供\n第12頁，共25頁\n187 個停車位之處理等)，以利權責釐清及後續\n執行。\n2. 查本局與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n11 月 15 日簽訂本案之開發經營契約，其可開發\n最大樓地板面積為 470,955 平方公尺並予公告\n在案；惟都設審報告書提送之實設面積 470,027\n平方公尺、69 地號設置之停車塔面積 119,078 平\n方公尺，合計總樓地板面積 590,033 平方公尺\n(P.5-2)，與本案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n篇第 1 條第 7 款之規定不符；另本案開發量體\n龐大，請提供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及約定期限(契\n約簽訂日起 5 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之開發內容。\n3. 「綠建築標章」規劃為合格級(P.4-11)，未符合\n前揭契約約定之銀級(含)以上之規定；另請補充\n「智慧建築標章」之規劃內容。\n4. 本案開挖率 57.64%(開挖面積 91,269 平方公尺)，\n請提供出流管制計畫。\n5. 另本案涉原特種建築物之使用面積 (範圍)之變\n更，宜請台灣高鐵公司表示意見，俾利後續程序。\n6. 本案開發仍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相關規定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 年 10\n月 17 日召開「臺中市烏日區新高鐵段 69、70、\n71 地號等 3 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n建築法規研商會議」會議結論辦理。\n(二)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意見：\n1. 本案為車專區最後可供開發腹地，考量三鐵皆\n已開發完成，故本開發案應就開發後衍生之問\n題及對三鐵之影響通盤考量。如廣場部分除做\n為行人疏散使用，應考慮交通轉乘功能，以期提\n供旅客搭乘三鐵或至本開發案更為便利，建議\n詳細規劃評估。報告書中無車站專用區之整體\n計畫相關變更內容撰寫，只針對事業發展用地\n開發內容提報，對車專區整體考量不足。\n2. P.58，設置公共停車位是否係為補足站區使用停\n第13頁，共25頁\n車位供三鐵旅客使用，如包括 69 地號因開發移\n除之 187 個停車位。\n3. 報告書有防災相關內容， 請確認其防災計畫是\n否已另經交通部審定。\n4. 依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40 條，\n人行動線應滿足構成連續之系統，P.58 規劃單\n位檢討內容敘明：「(二)本案設置空中穿廊串聯\n捷運及高鐵站體之人行動線，人行走道皆符合\n無障礙設計規範。」，惟報告書內容未見有空中\n穿廊之設計，再請規劃單位釐清。如何連接至台\n中站平台並無相關敘述及書圖資料\n5. 章節 6-2-1，4.交通特性分析(1)路口轉向交通量\n調查，內文所載日期與示意圖中的日期不符，文\n中說明 3/6、3/8，但示意圖站號 1~6 的調查日期\n為 3/25；另(5)停車供需分析之調查時間為 2021\n年 3 月，正值疫情期間，故分析結果與現況恐有\n不小差異，請規劃單位評估調整較符合實際，後\n續分析亦較有參考價值。\n6. 章節 6-2-1，5.F.市區公車之公車站位應新增台\n鐵側「烏日客運南站」站位。\n7. 關於特建範圍變更部分，本公司將待本案通過\n都審後，向交通部申請變更，將 69 地號重疊部\n分劃出特建範圍。\n8. 高鐵站區 1、2 路都有限高 4 公尺，後續貨車進\n出動線規劃宜考量盡量避開進出站區道路。\n9. 相關外牆有設置 LED 牆，相關燈光設計盡量避\n免往車站月台投射，以免影響列車駕駛行車視\n線。\n10. 因高鐵月台必須提供旅客搭車廣播之提醒及夜\n間維修作業需求，因此面向高鐵車站建築物窗\n戶宜評估是否需增強相關隔音措施。\n第14頁，共25頁\n第二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樹子腳段 1637、1637-2、1640、1640-2、1640-\n5、1641、1650、1651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第 6 點，允建容積樓地板面\n積(23,462.39 平方公尺)與 P.6-1 面積計算表(23,462.51\n平方公尺)不一致，請確認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算表，基地面積合計為 7680，但法定空地面積\n計算以 7090.99 計算，二者不符，請釐清。\n2. 面算表，實設容積率計算式請釐清。\n3. 面算表，設計容積率檢討之分母僅有第二種住宅\n區之基地面積，應以合計之基地面積計算，請釐\n清。\n4. 配置圖，無遮簷人行道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5. 配置圖，北側危老 2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構造物。\n6. 露臺過梁應計容積。\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屋頂突出物與立體構\n架圖例相反。\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第15頁，共25頁\n1. P.5-50，北向日照文字檢討不全，請修正。\n2. 1 層平面圖未依套繪規定上色。\n3. 花台設玻璃欄杆，不符花台之定義，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請補充不同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n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各\n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面分析(含公園、學校及周邊建案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5：有關通行動線部分，建議應將人行及無障礙\n通行動線納入規劃考量\n(二) 1 層景觀配置無說明喬木間距，建請補充說明。\n(三) 臨大慶街二段 9 巷處係採帶狀樹穴種植喬木，惟仍\n應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n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6)，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於平面圖補繪\n設置位置，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4 月 6 日重建計畫報核，目前尚在補\n正程序中，尚未提會審議。\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n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n耐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n第16頁，共25頁\n級: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n「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n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2%，取上限 40%。\n(三) 申請書 P.1-1 載明危老獎勵值為 36.02%，請補充提\n送都審申請面積及危老面積之相關計算說明，另表\n格內載明核准日期為 112 年 8 月 30 日式是否誤繕，\n請確認。\n(四) 報告書 P.4-4，本案申請退縮建築獎勵 10%，依規\n退縮 2 公尺及 4 公尺建築，其退縮空間不得有樓\n板、頂蓋、陽台、造型版等構造物，請確認危老退\n縮線。\n(五) 請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及放寬高度比附帶\n條件，另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n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臨大慶街二段 9 巷一側留設之 2.5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部分留設於法定退縮(4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範圍外，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與危老放寬高度比對策分別臚列不\n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水\n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第17頁，共25頁\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各樓層使用概況及案件受理過程，\n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n2.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確實檢討是否有提請委員\n會審議事項。\n3. 現行公告之法定都計圖請放大比例。\n4. 請檢附建造套繪圖，並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景\n觀配置圖。\n5. 本案檢附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內容為舊法令，請\n依現行法規更新，並請逐項檢討。\n6.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n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7. 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規定，法定退縮空間範圍內\n喬木，離地淨高為 1.8 公尺以上，另植栽表圖例\n與圖面不符，請修正。\n8. 請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尺寸、材質、固定方\n式等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並\n請於景觀配置圖標示位置。\n9.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罝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屋\n頂層原則均應栽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栽綠化\n設計；請補充陽臺、露臺景觀剖面圖，並請檢討\n覆土深度。\n10. 本案消防送水口位置未設於法定退縮範圍，請確\n認。\n11. 地下停車空間之車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n以上之緩衝車道，且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n退讓，請於圖面標示深度。\n12. 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n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n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n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第18頁，共25頁\n13. 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n上。\n14. 補充本案是否認養或價購基地南側國有地，並整\n體規劃設計。\n15. 補充認養基地北側公園相關計畫內容，並建議北\n側適度退縮與公園整體規劃提供鄰里休憩停留\n空間使用。\n16. P.1-13，現況測量圖應注意基地東北側有無鄰房\n佔用情形，若有佔用應切結拆除或辦理佔用範圍\n分割。\n17. P.4-38 覆土深度檢討表文字亂碼，請修正。\n18. 1 樓過廊應修正為外廊。\n第19頁，共25頁\n第三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3 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本次\n變更設計 2 樓作社區私人游泳池使用，非屬商業使\n用，請修正。\n(二) 土管第 9 點：本案已變更為商 4-1，基地南側臨計\n畫道路(8 公尺政和路)土管未規定退縮建築，惟仍\n應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臨接\n都市計畫內寬度 7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應設置騎樓\n或無遮簷人行道，請檢討修正。\n(三) 土管第 14 點：機車法定車位與申請書數量不符，\n請修正。\n(四) 第 4-4-1b 頁，法定喬木數量誤繕為 29，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圖說：\n(一) P.1-5，請加入臺中市不動產產開發公會。\n(二) 地下室汽車車道請繪出迴轉半徑，並標示 3.5 公尺\n單車道寬度，水箱請標示與牆壁之間距離。\n(三) 本案基地位於第 4 之 1 種商業區，1 樓平面圖臨 10\n第20頁，共25頁\n公尺計畫道路應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且塗黃\n色，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側應保留 2.5 公尺淨寬\n供人通行。\n(四) 2 樓平面圖有設置游泳池，請考量設置更衣室、淋\n浴間及廁所以符實際需求；且露臺上方有大型框架，\n應檢討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五) 2 樓平面圖南側外牆有 1 座梯，1、3 樓無樓梯，請\n說明該樓梯通往何處、\n(六) 西側外牆有 1 座梯通達至 3 樓後轉為特別安全梯，\n請說明該梯是否為特別安全梯，高層建築物不得設\n置戶外安全梯。\n(七) 3 樓辦公室室內隔間類似樓上住宅，請釐清其用途。\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111 年 7 月 7 日中市交行字第 1110034876 號\n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n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1b：有關檢核基地內栽植喬木數量說明，誤繕\n法定喬木數量(應為 29 棵)，請補正。\n(二) 本案 1 層景觀係為重新配置，雖多以綠帶方式重新\n規劃，惟仍應考量單株喬木尺寸不得小於 1.5 平方\n公尺方式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b、P.4-7-3)，本案新設置空\n地樹立廣告 5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b)，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n告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於 111 年 3 月 23 日府\n授都更字第 1110065180 號函核准在案，申請容積獎勵\n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退\n第21頁，共25頁\n縮 建 築 者 :8%」、「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取 得 耐 震 設 計 標\n章:10%」、「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n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2%，取上限 4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本\n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少於原核准，請設計單\n位補充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全市性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汽車停車空\n間應至少 1 戶 1 部為原則，本案住宅使用 526 戶、\n商業使用 22 戶，申請書應設停車位住宅使用 404\n戶、商業使用 19 戶，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全市性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為原\n則，惟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者，1 戶得\n設置 1 處為原則；本案設置 5 處樹立式招牌結合\n街道傢俱，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色彩、尺寸材質\n請詳細標示，勿以深、淺色標示)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容積移轉面積 7494.42 平方公尺(40%)超過 3000\n平方公尺，併危老獎勵 7494.42 平方公尺(40%)\n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積 60%，檢附外部友\n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n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P.4-7-3 公共藝\n術請依規檢討是否不得設置於退縮範圍。\n7.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第22頁，共25頁\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P.4-2，本案東側是否設置臨停駐車彎，倘是請依\n通案性原則檢討，請設計單位補充說明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9.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n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檢討，本案\n為商業區私有建築且屬住宅大樓外 20 層樓以上\n建築物，依規提出智慧建築設計同意設置。\n10.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P.1-2-2，變更檢討表內容填寫本次變更申請人與\n申請書不符。\n2. 本案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綠覆率專章、容移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專章及危老回饋項目 應羅列於同\n頁報告書頁面且分別計列標示。\n3. P.2-1，請套繪基地周邊都市計畫圖(目前北側未\n有圖例)。\n4. P.2-3，本案現況照片未依第 16 點設置施工綠圍\n籬。\n5. P.2-5，補充本案車道出入口位置。\n6. P.4-3-4，夜間燈光請補充燈具示意圖。\n7. P.4-4-6，植栽表僅標示 4-14 層，本案建物為地上\n36 層，請再檢核。\n8. P.4-5-2，綠化植栽覆土應以最低點起計；補充曬\n衣架詳圖尺寸及材質標示。\n9. P.5-3-4，第 23 點非檢討低碳內容請依臺中市一\n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n第23頁，共25頁\n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檢討計算式及相關圖\n面；法規檢討請逐點回覆並標示頁碼(第 25 點回\n覆依規定辦理)，請修正。\n10. 本次變更停車位數量及車道位置，請檢附交評相\n關函文。\n11. 補充鄰地建築景觀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12. 2 樓游泳池臨路側建議增植小喬木。\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05 分)\n第24頁，共25頁\n第25頁，共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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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5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n9：10~10：10\n435、436、437、438、444 等 6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長虹建設股份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后里區后科段 870、872 等\n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n10：10~11：10\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翁明段 539、\n630、631、642、642-1 及豐原段 15-\n10、15-11、15-13、15-16、15-17、16-\n11：10~12：10\n64 共 11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2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危老\n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444\n等 6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24.11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地面層南側臨 25 公尺崇德十路一段處設置基地內臨\n停駐車彎，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及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宜居建築設計\n(複層式露臺)。\n(二)地面層東南與西南側 2 處街角廣場考量周邊園道(16\n公尺松強路)及學校用地加強設計，街角廣場綠籬往\n基地內側退縮及增加可視性(羅漢松調整為開花性\n小灌木)並與公共藝術整體設計；基地內臨停駐車彎\n第1頁，共5頁\n旁增加綠化植栽。\n(三)加強氣候調節加大水池及往南側調整位置；公共藝\n術內凹處加強排水設計；消防送水口考量救災使用\n調整鋪面設計；街道傢俱不銹鋼材質考量乘坐舒適\n性調整設計。\n(四)2 層露臺西側游泳池旁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陽台栽\n植小喬木採降板設計；建物立面材質降低玻璃帷幕\n反射率；臥室最小坪數應大於 2 坪。\n(五)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於 16 公尺松強路或 30 公尺昌\n平東七路側設置並補充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專章檢\n討，或設置於 25 公尺崇德十路一段側並取消基地內\n臨停駐車彎。\n(六)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行人路徑剖面圖(尤其 823\n公園、松強國小、滯洪池公園及、公 22 等重要公共設\n施)；基地周邊 500 公尺尚有 5 個新建案應分別探討與本基\n地對於週邊交通之影響程度；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松強\n路應採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化設置需求應補充必要性\n並落實施行。\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長虹建設股份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后\n里區后科段 870、872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n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四)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 本案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北側 18 公尺計畫道路側\n(甲后路一段)，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西側無遮簷人行道及計畫道路高程並配合\n8 公尺計畫道路開闢後高程設計；套繪未來甲后路一\n段 739 巷行穿線位置並調整植栽帶位置。\n(二)陽台綠化(可降版處)採降版設計；增加垂直綠化數量\n並採低養護植栽種類種植。\n(三)縮小案名牆尺寸設計；投樹燈數量減半設置。\n(四)建築西向及南向立面加強遮陽設計；空調室外主機\n考量日照設置；裝飾物補充剖面詳圖並依規檢討標\n示(深度以外牆面起計)；梯廳適度增加引風效果。\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翁明段 539、630、631、642、642-1 及豐原\n段 15-10、15-11、15-13、15-16、15-17、16-64 共 11\n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危老重\n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屬全案變更，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 、結 構 技 師 簽 證及 回 饋 友 善 環境 增 加 綠 覆 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n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六)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東仁\n街)，同意設置。\n(七) 東南側臨明義街 50 巷依危老規定留設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型式未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n準留設，同意本案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寛後\n再栽植喬木綠化，並與鄰地順平設計，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南側增加行人休憩停留節點。\n(二)加強 2 層露臺及整體垂直綠化並增植小喬木。\n(三)加強地下室通風設計。\n(四)檢附交評決議修正對照表，相關資料請一併更新。\n第4頁，共5頁\n(五)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建案整體交通分析及相\n關圖示；補充基地 300 公尺範圍內(尤其至豐原轉運中心)\n行人路徑剖面圖之動線；基地開發後明仁街服務水準下\n降，補充交通改善建議措施；施工車輛暫停區應以內部化\n設置為原則，補充說明設置於東陽路之必要性，若有外部\n設置應採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6/0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41次",
    "meeting_id": "11205007",
    "agenda_pdf": "11205007_A.pdf",
    "minutes_pdf": "11205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華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樹段 1239、1239-1、1239-2、1239-3、1239-\n4、1240、1248、1251 等 8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陸穎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美和段 57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n(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中區自由段四小段 1、1-3、1-27、1-28、1-29、1-30 及\n重慶四小段 55、55-2、59 等 9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n種商業區區)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王委員至亮\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華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樹段 1239、1239-1、1239-2、1239-3、\n1239-4、1240、1248、1251 等 8 筆地號(第二之二\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綠化植栽及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n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車道舖面以人行為主勿以凹凸型式設計，人行道與車\n道銜接以順平設計。\n(二) 加強地面層西北側廣場安全性，植栽選植低矮灌木種\n植。\n(三) 加大地面層東側臨 12 公尺楓樹西街人行動線開口寬\n度。\n第1頁，共7頁\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涉及鋪面地磚變更，仍應\n維持表面地磚防滑設計，以維雨天或地磚潮濕時之通\n行安全。\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本次為第二次變更設計請於 P.1-3 檢附前次變更檢\n討表，俾利左右對照。\n2.P.2-13，本次變更車道鋪面，建議依通案性原則檢\n討，車道出入口不採凹凸面車道磚設置，以維行人\n舒適、無障礙及連續性通行環境；本次新增灰白色\n地磚未補充示意圖，請修正；P.4-2，亦請一併修正。\n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陸穎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n區美和段 57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 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 (第一次 變更設\n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事項經小組委員會同意設置：\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及景\n觀、建築造型及色彩(含屋脊裝飾物變更)、綠化植栽，\n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二) 圍牆高度增加，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本次變更設計調整街道傢俱位置，考量行人動線增加\n行人休憩停留節點。\n(二) 補充北側原栽植喬木移植原因說明。\n(三) 人行舖面材質加強防滑及排水設計。\n(四) 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及維護管理計畫。\n(五) 補充植栽變 更對照表，分別說明係為變更樹種或配置\n調整。\n(六) 圍牆高度配合高程以漸變型式設計，無高差範圍之圍\n牆高度維持 2 公尺，並補充圍牆高度增加與鄰地關係\n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北側加強植栽綠化設計。\n(二) 移植公有行道樹請洽建設局確認植栽是否可移入基\n地。\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4 點，依申請書所示，本案第一次變更\n設 計 後 ， 住 宅 使 用 面 積 為 12,492.69 平 方 公 尺 ，\nP.4-1-1 所載有誤，請修正。\n2.依申請書所示，本案申請大街廓獎勵，惟查土管要\n點第 5 及 8 點之檢討係採時程獎勵，請釐清修正。\n第3頁，共7頁\n倘經釐清本案申請時程獎勵，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n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3.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申請書所示，住宅使用面積已\n變更，請修正檢討計算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4.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空地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n少植喬木 1 顆，依所載實設空地面積 3,376.61 平方\n公尺計算，應至少植喬木 53 顆，P.4-1-4 檢討計算\n有誤，請修正。\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備註欄請依 應 提請委 員 會確 認事 項詳 實登\n載。\n2.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第一項，請補充總樓地度面積\n變更計算式及百分比。\n3. 屋頂層刪除活動傢俱之繪製。\n第4頁，共7頁\n第三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n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於 112 年 5 月 30 日來函說明因建築師近\n期另有要務無法出席與會，故申請展延，後續俟設計\n單位重新申請掛件再依序排入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5頁，共7頁\n第四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中區自由段四小段 1、1-3、1-27、1-28、1-29、\n1-30 及重慶四小段 55、55-2、59 等 9 筆地號(第一\n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區)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綠化植栽，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n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本案屬全棟集合住宅使用，不同意於建築立面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上方設置企業商標或案名。\n(二) 補充基地南側無障礙斜坡道變更內容。\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 本次增植喬木 10 株，增植地\n點仍應考量與既有種植喬木間之生長間距，以維持成\n樹樹冠生長空間。\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部分參照頁碼漏標示，請補充。\n2.申請書提會欄位請勾選本次小組有提會之事項。\n3.1 層平面圖請補充標示計畫道路名稱。\n4.請補充說明 1 層綠化面積減少原因。\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 14 點 15 分)\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6/0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40次",
    "meeting_id": "11205004",
    "agenda_pdf": "11205004_A.pdf",
    "minutes_pdf": "11205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4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建功段 4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n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陳韋丞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n2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1\n層店舖、飲食店、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自強段 1560、1561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區)地\n上 13 層地下 5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四案：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三鹿段 178、179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區)地上\n13 層地下 5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60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n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n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第 212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n第1頁，共2頁\n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六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n屯區惠國段 165 地號土地(第七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4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虞委員承宗\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建功段 4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n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n議)\n說明：本次預審變更設計因涉及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變\n更設置位置、開放空間位置變更，牴觸審議決議事項，\n屬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提都審小組\n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以下事項經小組委員會同意設置：\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建築造型及\n色彩、屋頂層綠化植栽及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新\n增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n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n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n第1頁，共14頁\n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變更消防送水口形式及位置，\n結合街道傢俱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經建築師檢討未涉及變更，\n應依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標示人行步道尺寸，舖面採以人行\n為主勿以凹凸型式設計，人行道與車道銜接處順平\n設計。\n(二) 請更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n(三) 地面層、屋頂層綠化面積應不少於變更前面積。\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東北角開放空間建議選用樹葉色彩較淡且開花喬木，\n營造魅力口袋公園；南、北側開放空間建議以大型\n且花色明亮之優形喬木以形塑場所意象。\n(二) 請確實核對變更前後面積。\n(三) 本案地號已合併變更，基地位置敘述文字請修正。\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築物 A、B 棟立面變更處應於平面圖補充標示範\n圍，如空調格柵…等。\n(二) 地上 1 層景觀圖說應補充人行穿線位置，以檢核人\n行安全性。\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P.2-1，基地地號請修正為建功段 4 地號。\n2. 依申請書所載，本次變更設計變更項目包含建蔽率、\n樓地板面積、法定停車位、綠化檢討等，請檢附都\n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表。\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P.6-1a，面積計算表第 2 次變更設\n計(變更後)基地座落有誤，請修正。\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涉及喬木位置調整，\n仍應考量成樹樹冠範圍，維持適當樹木間距。\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汽車停車位第一次變更設計為 350 部，第二次變更\n第2頁，共14頁\n設計為 357 部，請於變更設計項目表補充說明，原\n第一次變更設計之汽車停車位數量誤植，本次車位\n數量未變更。\n2. 地面層移動 1 株喬木，應列入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n第六項檢討。\n3. P.4-5a，變更後應為第二次變更設計，請修正。\n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14頁\n第二案：陳韋丞委託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n2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n1 層店舖、飲食店、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基地面積未達 2000 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n超過 7 層樓，依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n設計審議規範第 5 點規定，得採簡化審議程序辦理，\n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n決議：\n一、以下事項經小組委員會同意設置：\n(一)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自來水錶等設施\n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基地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同意移植，並於取\n得使用執照前換植米徑 20 公分以上同種喬木。\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由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n過：\n(一) 法定退縮範圍內全面增加綠化設計並增植喬木及街\n道傢俱，形塑北側雙排東側 1 排喬木，並以人行友\n善步道順平為主設計；補充基地景觀剖面圖。\n(二) 東側取消階梯採以順平方式及有利行動不便者通行，\n並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地下室車道出入口應\n自法定退縮 10 公尺後再退縮 2 公尺為緩衝車道；北\n側取消 10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內坡道。\n(三)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換植米徑 20 公分以上相同樹種。\n(四) 露臺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並\n增加維護管理方式。\n(五) 補充交通影響分析、智慧建築及低碳專章；地下室\n車位全面留設充電線架；地下室停車空間及地面層\n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六) 補充自來水錶及太陽能板設計詳圖。\n(七) 外牆裝飾柱深度調降至 1 公尺以內。\n第4頁，共14頁\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請增加綠化設計。\n(二)基地北側垃圾出入口不得高出 10 公尺退縮空間的\n地坪，且採以順平設計。\n(三)東側人行步道 5 公尺退縮範圍內皆順平。\n(四)基地北側退縮 10 公尺，增加喬木數量，以雙排樹為\n考量;屋頂綠化請增加喬木，並補充植栽維管計晝。\n(五)人行空間與鄰地順平處理，花台，街道傢俱等請檢\n討合理性、可及性。\n(六)用戶數及用途，請檢視其一致性。\n(七) 申請範圍屬水湳經貿園區請依規範補充智慧建築專\n章及及低碳專章。\n(八)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分析章節。\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依本科 112 年 3 月 28 日提供意見\n覆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於法定車位之計\n算，樓地板面積與申請書所載不符，請再檢核；餘\n已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是否與鄰地相通？設置方\n式請確認。\n2. 5 樓露臺結構圍閉是否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請確\n認。\n3. 住宅樓高超過 4.2 公尺不符規定請確認。\n4. 立面廣告文字材質請確認並標示。\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缺少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n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n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n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第5頁，共14頁\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基地臨大鵬路側與緊鄰車道處新植 1 株喬木，仍請\n考量植樹生長空間，並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n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n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2. 景觀平面配置圖建議應補充暨有人行道所種植之\n行道樹樹種與種植位置。\n(五) 都 市 修 復 科 幹 事 ( 原 廣 告 科 )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3-4-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尚符規\n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備註欄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n請釐清修正(外牆裝飾物牆板大於 1 公尺非授權小\n組委員會審議，請檢視修正)；申請書智慧建築設\n計案件欄位請補充填寫。\n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繪製建築線、地界線、法\n定退縮範圍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線、10 公尺帶狀\n式開放空間(基地北側)、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基\n地東側)，2 公尺植栽綠化帶、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3. 請依土管第 8 點及水湳都審規範第 11 點第 4 款規\n定檢討 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內應留設至少\n4 公尺人行步道連續淨寬、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n範圍內應留設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n寬。\n4. 頁 3-4-2，綠化面積請以法定空地作檢討；另無法\n留設綠化面積部分請檢附單線圖及計算式，俾利核\n第6頁，共14頁\n算。\n5. 頁 5-3-1，裝飾柱牆版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降至 1 公尺以內，請修正。\n6. P.4-1-1，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請檢附最新版本，並逐點檢討。\n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7頁，共14頁\n第三案：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沙鹿區自強段 1560、1561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n區)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基地綠覆率(少於\n原審定)、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品及停車空間配置，提\n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法定退縮範圍取消植草磚，並依建管手冊檢討綠化\n面積計算，人行步道順平勿以凹凸型式設計；喬木\n米徑應大於 20 公分以上，高度至少 6~8 公尺。\n(二) 縮小建築立面企業商標尺寸。\n(三) 補充救護車臨停空間位置。\n(四)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照明設計。\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急診門\n口避免栽植喬木，請修正。\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案依 104 年 9 月 2 日公告發布之變更臺中港特定\n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建蔽率為 50%、\n容積率為 540%，請於 P.1-2 申請書敘明。\n2. 請修正 P.3-4 綠化面積檢討土管條文。\n3. 依土管規定，喬木覆土深度應至少 120 公分，請修\n正 P.3-28 景觀剖面圖。\n4. P.4-1，土管要點檢討條文有誤，請依最新土管條文\n羅列檢討。並請補充檢討三通三階變更時之附帶條\n件檢討，包含停車空間、退縮、提供公共空間供社\n區民眾使用之檢討。\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變更設計報告\n書 已 於 112 年 3 月 22 日 核 定 ( 中 市 交 行 字 第\n第8頁，共14頁\n1120015212 號函)，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 資 料 ， 請 以 提 送 交 通 局 核 定 之 報 告 內 容 進 行 更\n新。\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3-4-1(P.3-16 右上角)請檢視基地東側街角既有行道\n樹(瓊崖海棠)是否影響人車視線及安全，評估是否\n須予以移植。\n2. 3-4-2(P.3-20)喬木配置圖，本案選種大量的流蘇樹，\n臺灣原產於北部大漢溪流域，適合全日照環境，請\n評估是否適合種植於臺灣中部及建築物東南側。\n3. 3-4-2(P.3-20)喬木配置圖，建築物西南側幾乎皆選\n種落葉喬木，請評估是否部分調整為常綠性喬木。\n4. 3-4-2(P.3-20)喬木配置圖，建築物北側樟樹為大喬\n木，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另可考慮\n改種較耐陰之常綠喬木。\n5. 3-4(P.3-28)剖 面 圖 喬 木 所 需 覆 土 最 低 深 度 標 準 為\n120 公分。\n(四)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3-5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2. 依所附圖說資料(P.3-5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2 處，請補繪 J5 招牌剖面圖，俾利檢核。\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未 涉 及 變 更 設 計 圖 說 請 移 除 或 標 示 「 僅 抽 換 底\n圖」。\n2. 本案全面變更屋頂層景觀設計，屋頂層原則均應栽\n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另請檢討屋頂\n層景觀剖面圖。\n3. 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n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4. 請詳實核對各向立面變更範圍，並計入變更設計檢\n討；各向立面請於變更範圍單獨標示紅色雲朵線。\n5.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喬木圖例相近難以判\n讀，請拉出喬木種類標示。\n第9頁，共14頁\n第四案：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沙鹿區三鹿段 178、179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區)\n地上 13 層地下 5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基地綠覆率(少於原\n審定)、綠化植栽及公共藝術，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n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法定退縮範圍取消植草磚，並依建管手冊檢討綠化\n面積計算，人行步道順平勿以凹凸型式設計；喬木\n米徑應大於 20 公分以上，高度至少 6~8 公尺。\n(二) 縮小建築立面企業商標尺寸。\n(三) 補充救護車臨停空間位置。\n(四)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照明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本案依 104 年 9 月 2 日公告發布之變更臺中港特定\n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建蔽率為 50%、\n容積率為 540%，請於 P.1-2 申請書敘明。\n2. 請修正 P.3-4 綠化面積檢討土管條文。\n3. 依土管規定，喬木覆土深度應至少 120 公分，請修\n正 P.3-28 景觀剖面圖。\n4. P.4-1 土管要點檢討條文有誤，請依最新土管條文\n羅列檢討。並請補充檢討三通三階變更時之附帶條\n件檢討，包含停車空間、退縮、提供公共空間供社\n區民眾使用之檢討。\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變更設計報告\n書 已 於 112 年 3 月 22 日 核 定 ( 中 市 交 行 字 第\n1120015212 號函)，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 資 料 ， 請 以 提 送 交 通 局 核 定 之 報 告 內 容 進 行 更\n新。\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第10頁，共14頁\n1. 3-4-2(P.3-20)喬木配置圖：本案選種大量的流蘇樹，\n臺灣原產於北部大漢溪流域，適合全日照環境，請\n評估是否適合種植於臺灣中部。\n2. 3-4-2(P.3-20)喬木配置圖：建築物西南側幾乎皆選\n種落葉喬木，請評估是否部分調整為常綠性喬木。\n3. 3-4-2(P.3-20)喬木配置圖：建築物北側樟樹為大喬\n木，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另可考慮\n改種較耐陰之常綠喬木。\n4. 3-4-9(P.3-36)：請減少 LED 投樹燈數量以減少對生\n態之干擾。\n(四) 都 市 修 復 科 幹 事 ( 原 廣 告 科 )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3-5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空地樹立\n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案基地綠覆率減少，請確實於變更作業要點檢討\n表提會審議，變更前後計算式之實設空地扣除項目\n不一，請釐清修正。\n2. 本案於取得建照後，因地籍重測以致基地面積減少，\n仍 請 於 申 請 書 依 規 檢 討 變 更 後 基 地 面 積 及 建 蔽\n率。\n3. 申請書屋頂層、垂直綠化相關數量未填寫，請修正\n4. 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第11頁，共14頁\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60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8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2 年 3 月 23 日第 212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n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新增公共藝術解說牌。\n(二) 補充夜間燈光設計及模擬圖，含燈光設置位置及角\n度。\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請確認\n基座型式。\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應針對前次小組委員會意見「公共藝術配合建築語\n彙及景觀環境」補充相關文字說明。\n(二) P.1-01，案名請補充「(略以)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n(三) 請補充前次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回應對照。\n(四) 請於未來製作都審審定報告書階段 P.3-02 內容拿\n除。\n(五) P.3-04，公共藝術設置位置請套繪相關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位置，另公共藝術不得設置於前開範圍(無\n遮簷人行道)內。\n(六) P.3-04，1 層平面索引圖街角綠化位置應依建管自治\n條例第 17 條檢核確認。\n第12頁，共14頁\n第六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國段 165 地號土地(第七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地面層灌木面積少於原核准)、建築造型及色彩及\n綠化植栽配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n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新植姑婆芋等植栽，\n惟姑婆芋屬有毒植栽，仍請評估栽植之適宜性。\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屋頂層綠化量、垂直綠化欄位與變更前不符，\n請確認，倘變更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2. P.1-2.4，變更項目第 4 點請再確認為建築面積或總\n樓地板面積變更。\n3. P.1-3.1，會議記錄回復對照表文號與發文版本不符，\n另回覆內容屋頂綠化變更，但上開變更作業檢討表\n均無檢討，請再確認。\n4. P.2-2.3，本次雖為變更設計案件，但施工綠圍籬請\n確實依都審第 16 點第 10 款檢討 50%以上綠化。\n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11 點 20 分)\n第13頁，共14頁\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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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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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5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n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61\n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13：40~14：40\n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n案件)\n第二案：澄石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35、336、\n337 等 3 筆地號 (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4：40~15：40\n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提案重新審議或確認：\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85 地\n號等 7 筆(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15：40~16：40\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前經 110 年 11 月 10 日第 476 次都審委員會\n審議通過，因提送審定書日期已逾規定期限 6個月，\n依規應重新審議或提請委員會確認)\n伍、 臨時提案\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6：45\n16：45\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61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80.72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 3880.72 平方公尺(40%)，超過基準容\n積 60%且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錶、消防\n送水口、公共藝術、解說牌、樹立式廣告招牌設施\n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本案屋頂層設置太陽能板，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第1頁，共5頁\n(七)本案申請為店舖、辦公室使用，於建物立面西向及\n北向設置共 2 處企業商標，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八)地面層西側及南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九)本案汽車出入口及機車出口設置於南側 60 公尺市\n政路，同意設置。\n(十)本案屬住宅大樓外 20 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提出智慧\n建築設計內容，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減少臨路側植栽帶破口，採延續性設計；綠化植栽\n帶配合行穿線位置調整設計；臨 60 公尺市政路側增植喬\n木綠化；草地燈、照樹燈減少設計。\n(二) 臨 40 公尺文心路二段側機車道停車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n設備；補充交通局審查交通影響評估會議記錄(112 年 4 月\n26 日)修正對照表。\n(三) 補充施工塔吊安全事故預防措施計畫。\n(四) 2 層露臺綠化配合公共藝術調整植栽種類(草原型綠化植\n栽)；屋頂層花台結合座椅使用，考量座椅舒適度調整設\n計；增加綠能設備面積。\n(五) 建物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應依土管檢討設置。\n(六) 取消臨 60 公尺市政路側集合式樹立式廣告招牌，臨 40 公\n尺文心路二段側樹立式廣告招牌以 1 戶 1 處設置。\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澄石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仁平段 335、336、337 等 3 筆地號 (第五種商業\n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 1,624.2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依據「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 4 條規定，垂直綠化設施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n自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逾 4 公尺不得逾 5 公\n尺，同意設置。\n(六)依據「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 11 條規定，造型遮陽牆體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n公尺，且與其他裝飾物或宜居建築設施合計超過該\n向立面長度 3/5，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 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基地內口袋公園開放性。\n(二)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加強尖峰時段車輛出入\n管制。\n第3頁，共5頁\n(三)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及後續維管方式說明；屋\n頂層植栽應檢討最低點覆土深度。\n第4頁，共5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385 地號等 7 筆(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n一、依 110 年 11 月 10 日第 476 次委員會議紀錄函文說明，\n本案須於「發文日起 6 個月內提送審定書，超過 6 個\n月者依規應重新審議或提請委員會確認」，因提送審\n定書日期已逾規定期限 6 個月，故提請委員會確認是\n否准予同意展延審定期限。\n決議：經委員會決議同意自本次會議紀錄發文日起 6 個月內\n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審定書。\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5: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5/3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72次",
    "meeting_id": "11204013",
    "agenda_pdf": "11204013_A.pdf",
    "minutes_pdf": "11204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碧柳段 260 地號\n9：10~10：10\n土地 (第一之 一種住 宅區 )地上 11\n層、地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n建工程案\n第二案：泉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大益段 537、537-\n1、537-2、537-7、537-8 等 5 筆地號\n10：10~11：10\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n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賴厝廍段 353-1、\n353-26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五種\n11：10~12：10\n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n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1 層、地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n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加強建築立面西南向梯廳側垂直綠化設計；陽台降板栽植\n小喬木；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空調格柵間距應小於 10\n公分。\n(二) 車道與人行道間採順平設計；基地北側車道側加強綠化；\n確實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含樹穴)配置。\n(三) 重複步行距離應檢討至門口；2 向避難路徑確實檢討；綠\n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適用版本請更新。\n(四) 交通流量調查應載明調查日期，應採半年內資料；補充基\n地周邊 300 公尺內人行動線分析；停車管理請專章檢討；\n第1頁，共6頁\n停車場新增出入口動線、視距及安全分析，並增設聲響式\n警示設施；繪製施工車輛進出基地動線，並以右進右出為\n原則。\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泉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大益段 537、537-1、537-2、537-7、537-8 等\n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241.68 平方公尺(40%)，加計危\n老重建獎勵容積量 1241.68 平方公尺(40%)，超過其\n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同\n意通過。\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大於 1 公尺部分應標示「裝\n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n物，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外部環境友善對策增加基地南側提供大墩十二街\n至精誠路供公眾使用人行步道，並於兩側入口處設置供公\n眾使用告示牌。\n(二)垃圾儲存空間位置往東側調整，並於原位置增植喬木植栽\n及增設街道傢俱加強設計形塑行人休憩停留節點；大墩十\n二街側增植 2 株喬木及綠化；法定退縮範圍內地下室全面\n降版。\n(三)街道傢俱考量行人使用性調整位置；消防送水口離建築線\n50 公分設置；公共藝術考量建築景觀及安全性重新設計並\n調整位置。\n(四)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露臺增植小喬\n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屋頂層覆土完成面女兒牆應達高度\n120 公分以上，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n第3頁，共6頁\n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五)補充基地至周邊重要公共設施 300 公尺範圍人行動線分\n析；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交通影響分析及 i-Bike\n站點位置；施工車輛暫停區採內部化設計；基地位屬老舊\n街區，施工時應避免損鄰影響。\n(六)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戶外安全梯的設置。\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賴厝廍段 353-1、353-26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 公尺\n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 公尺\n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n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五) 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 10 公尺文昌東一街設置車道出入\n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檢討基地對於周邊建築日照影響及加強鄰里之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基地南側留設通\n達東西兩側供鄰里通行使用之人行步道，並於兩側出入口\n設置供通行使用告示牌。\n(二)取消東側文昌東二街車道出入口之設置，並強化文昌東一\n街車道出入口及地下 1 層停車配置設計；加強基地東南側\n景觀設計形塑口袋公園，並增設 1 處公共藝術及增加公共\n藝術夜間燈光設計。\n(三)加大喬木米徑；基地南側喬木位置往內調整，勿設置於反\n樑上方。\n(四)加強基地周邊重要公共設施 300 公尺範圍人行動線分析\n(尤其至賴厝國小)；施工車輛暫停區採內部化設計為原則\n並應加強交通維持計畫導引部分。\n第5頁，共6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5/2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5月第4次",
    "meeting_id": "11205005",
    "agenda_pdf": "11205005_A.pdf",
    "minutes_pdf": "11205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98、99、110、111、112、113 等 6 筆地號\n(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96、197、199、201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銘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09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3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四案：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翔龍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沙工北段 554、555、556、557 等 4 筆地號(乙\n種工業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本案都市更新案件\n第五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53 等 4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98、99、110、111、112、113 等 6 筆\n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5 點，請補充容積率、建蔽率計算式、高度\n比、前後院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n(二) 土管第 8 點，請補充本案是否設置圍牆，及其高度、\n第1頁，共28頁\n穿透率。\n(三) 土管第 9 點，時程獎勵建議補充地政局相關函文；\n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n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容移要點第 3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容移方式。\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補充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n內容。\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1-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第 12 點法定機車位未檢討，請補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3，部分管委會使用空間未填用途；另交誼\n廳非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n2. P.6-2-3，己安全梯避難層請設置梯廳門廳檢討至\n出入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及周邊建案分析)。\n(二) 臺中市近 6 年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表，請更新至\n111 年度資料，並據以修正車輛自然成長率數值。\n(三) 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應有各方案圖說示意。\n(四)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修正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n設置之需求，應妥為說明其必要性。\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人行道鄰接 4 處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n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n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n第2頁，共28頁\n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n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n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n平緩順接。\n(二) 經檢視目前「斜坡道」繪製方式未符合前述規定，\n請依據前述規定納入「基地交通、人行及無障礙動\n線計畫」檢討，繪製相關圖面(平面圖及大樣圖)，\n鄰接車道出入口兩側斜坡道，亦請一併檢視，以提\n供友善通行環境。\n(三) 1 層景觀綠化比率面積檢討(P.4-4.4)：喬木配置平\n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n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n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n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n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經檢視部分圖\n面仍為「單株」樹穴，未符合前述「帶狀樹穴」規\n定，請重新檢討及修正圖面。\n第3頁，共28頁\n(四) 本案平面圖等圖面請以彩圖呈現，目前方式不易檢\n視，請人行道、植栽及街道家具等設施之配置均不\n清楚，建請重新修正以利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073.8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n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n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n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n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公共藝術請再釐\n清提會依據。\n2. 請更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最\n新版本，且土地登記簿謄本應申請全部登記資\n料。\n3. 請檢附建造套繪圖並繪製基地景觀；1 層景觀配\n置平面圖請確認本案周遭有無都審案件，並補\n充繪製公有人行道、行穿線、鄰地景觀（含東側\n排水道喬木植栽）建築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4. 依規檢討法定退縮範圍內應留設 2.5 公尺以上\n之人行步道淨寬，且基地南側無遮簷人行道綠\n第4頁，共28頁\n化位置應留設於 2.5 人行淨寬外側，若留設於內\n側應提會討論。\n5. 基地東側慶順二街法定退縮範圍內建議增植喬\n木，並增加綠化面積及減少植栽帶破口為 1 處。\n6. P.4-4.2，部分喬木圖例與植栽表無法對應，P.4-\n4.3，灌木、鋪面圖例不全，請檢視修正。\n7. 喬木樹穴建議加大並採帶狀式設計。\n8. 本案 1 層平面圖共繪製 2 座公共藝術，惟目前\n公共藝術章節僅針對其中 1 處進行說明，請釐\n清；並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景觀模擬圖。\n9. 報告書內 1 層平面圖均請套繪各項範圍線；立\n面圖應修正為彩色版。\n10. 請全面留設充電線架。\n11. 補充標示車道寬度，且坡道出入口應留設 2 公\n尺以上緩衝車道；車道人行範圍以鋪設人行步\n道磚為原則。\n12. 請確認本案圍牆高度是否涉及需提會事項；請\n補充標示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n13. 規費說明與繳費單內容不一致，請修正。\n14. 土地同意書建物棟數誤繕為 6 棟，請修正。\n15. 補充建築線注意事項圖說及整體性防火間隔位\n置圖。\n16. P.3-3，屋頂實際綠化面積為 425.32 平方公尺，\n而非 520.76 平方公尺，請修正。\n17. P.4-2，補充行穿線標示、轉角斜坡道請參考都市\n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規範修正，本頁附圖一\n主入口並非迎賓車道，且附圖一、二人行道原則\n不得騎乘自行車，請修正模擬圖。\n18. P.4-4.6，Ｃ剖面灌木覆土深度不足、D 剖面線方\n向有誤。\n19.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依本府 109.5.26 府授都\n建字第 1090123819 號函規定檢討標示。\n20. P.4-4.8，人行道 2 公尺緩衝空間不宜以八分之一\n斜坡方式作為緩衝。\n第5頁，共28頁\n21. 垂直綠化武竹應避免單一樹種，將綠化提升為\n綠美化，提升垂直綠化層次感，並考量植栽顏色\n變化。\n22. P.4-7.3，Ｃ剖面排風方向標示修正。\n23. P.4-7.4，施工圍籬綠美化應檢討道路截角及截角\n兩側一定範圍留設鏤空圍籬，以維護人行安全。\n24. 補充土管第 5 點各項管制項目檢討及土管第 9\n點說明市地重劃完成之日期。\n25. P.6-2.4，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2 坪以上。\n26. P.6-2.7，屋頂層標示多處屋頂家具，請釐清修正。\n27. P.8-1.2，雨污水系統圖說請套繪停車空間配置圖，\n避免維修人孔位於停車範圍。\n第6頁，共28頁\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96、197、199、201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並標註頁碼，以利比對。另應\n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n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綠化面積檢討，並詳列\n檢討計算式。\n(三)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n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n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四) 本案申請兩次容移，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n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五)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n規定(略)：「…『已核發之建造執照』，除發給使用\n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n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二、相毗鄰之基地申請\n合併變更設計，應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就本\n府訂定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所定事項審議通過者。\n第7頁，共28頁\n但不得超過原核准容積獎勵值上限。」，請釐清本\n案是否已取得建造執照，始得依上開規定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請補建築師\n簽證，並切結未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60，技規第 164 條檢討，面前最寬道路應以\n技規第 16 定義檢討之，且本案 3 面臨路，請依\n上開規定檢討並標示面前道路範圍。\n2. 查本案屬非公有新建建築物，且其規模屬臺中市\n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n第四款規定者，請依規檢討取得綠建築標章等級。\n3. 1 層配置圖及 1 層平面圖：\n(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部分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n淨寬空間。\n(2) 建築物出入口外牆正面臨接道路超過 27 米者，\n請依建管作業參考手冊 CH05-03-05 規定檢討\n基地內通路。\n(3) 樓梯請標示其法規屬性。\n(4) 梯廳請標示 2 公尺淨寬及免計容積範圍。\n(5) 游泳池為雜項工作物，應塗紫色，且考慮設置\n圍牆，以維安全。\n(6) 北側公共藝術品請移至前院範圍內，保持 2.5\n公尺人行道通行。\n4. 請單獨繪 2 層平面圖，繪出車道及管委會屋頂層\n平面。\n5. 屋突 1 層平面圖繪製不全，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第8頁，共28頁\n面分析(含公園及周邊建案分析)。\n(二) 停車場出入口方案分析應有各方案圖說示意。\n(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出入口離路口較近請加強警示設施，尖峰\n時段指派交管人員以維人車通行安全。\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n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3-6：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n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n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n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732.4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9頁，共28頁\n5.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n1 公尺小於 1.8 公尺)，請於申請書勾選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本次案件受理階段。\n2. 本案為全案變更，均已涉及改變原委員會審查事\n項，請依規填寫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n3. 請檢附建造套繪圖並繪製基地景觀；補充變更前\n2 案之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及建築量體模擬圖。\n4. 公共藝術非屬都審規範正面列舉得設置於法定\n退縮範圍內之設施物，請調整公共藝術設置位置\n於法定退縮範圍外，並於東側公共藝術原設置位\n置之未開挖區範圍增植喬木。\n5. 請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6.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本案適用宜居建築\n辦法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未達 1,000 平方公尺，\n請再釐清宜居建築辦法第 13 點提請委員會依據。\n7. 請補充標示車道寬度，且坡道出入口應留設 2 公\n尺以上緩衝車道。\n8. P.6-21，請釐清確認本案外牆裝飾物及宜居建築\n垂直綠化設施須提會內容，若未達須提會標準請\n勿標註，以避免混淆。\n9. 請補充說明本案行道樹認養是否併景委會審議。\n10.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定容積 40%，\n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n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1. 重劃完成日期之證明文件若有日期不同時，以較\n近時間為準。\n12. P.4-34，進風口排風口距離檢討，避免換氣循環\n短路。\n13. P.4-35，施工圍籬綠美化應檢討道路截角及截角\n兩側一定範圍留設鏤空圍籬，以維護人行安全。\n第10頁，共28頁\n14. 步行距離路徑請以門心走道中心方式表示，避免\n貼牆檢討。\n第11頁，共28頁\n第三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銘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09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3\n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1-3，法定容積率及建蔽率請補\n上。\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1 層平面圖西南側陽臺不應計入\n建築面積，請寫陽臺（法定空地），前方露臺文字請取\n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二)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前次本科幹事意見尚屬修正\n完成，本次提供以下 2 點建議：\n(一) 4-4.2(P.4-23)：請確保基地東北側水黃皮與建築物\n之間、西北側楓香與既有臺灣欒樹之間，有充足生\n長空間。\n第12頁，共28頁\n(二) 4-4.2(P.4-23)：喬木種植時根頸應予以露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7)，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請於剖面圖補標註招牌厚\n度尺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n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再詳實確認本案是否設有出入口庇雨設施以\n利提請委員會確認。\n(二) 其他事項：\n1. 套繪 1 層基地鄰地配置圖(以 google map 空照圖\n或其他形式)。\n2. P.2-3，補充本案基地與南側鄰地現況照片俾利辨\n識人行穿越動線內容。\n3. P.4-21，夜間 10 時以後屋頂層夜間燈光建議減量\n設計。\n第13頁，共28頁\n4. 意見回應對照表都設科意見:是否設置出入口庇\n雨設施部分回應為未設置，惟 P.5-21 剖面圖含出\n入口雨遮設計內容，請詳實釐正是否提會。\n5. 屋頂層梯廳兼排煙室之合理性應再檢討。\n6. P.4-44，屋頂層剖圖請標示女兒牆距花台之距離。\n7. 街道傢俱建議以簇群方式設置。\n8. P.4-52，補充圍牆基座材質，並檢討全部透空率\n應達 50%以上。\n9. 步行距離、重複步距路線應以門心、走道中心標\n示，避免貼牆檢討各戶請重新檢討。\n第14頁，共28頁\n第四案：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翔龍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沙工北段 554、555、556、557 等 4 筆地號\n(乙種工業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n本案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九)項。\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2，申請書，請釐清並修正實設容積率。\n(二) P.5-9，土管第 36 點，請補充檢討覆土深度，並請\n修正檢討內容之法源依據。\n(三) 本案為申請工廠，請依土管第 35 點規定檢討裝卸\n場。\n(四) P.6-2，面積計算表，請修正檢討裝卸場，並請補充\n檢討不含獎勵之實設容積率。\n(五) P.5-16，容移檢討對應頁碼有誤，請修正。\n(六) 請於平面圖上標示容移退縮線。\n(七)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n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n準。\n(八) P.7-3，基地位置及使用現況，所敘述之規劃樓層有\n誤，請修正。\n(九) 容積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其\n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n60%者，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n轉；另總增加容積上限超過 70%，依規應提外部性\n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提送 C 值及 V 值專案\n第15頁，共28頁\n小組委員會審議。\n(十) 土管第 10 點，請補充本案設計用途(建物及土地使\n用)，以釐清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n條例」第 23 條等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未檢附建築線指定注意事\n項，無法確認臨路情形；請釐清建築基地北側光華\n路道路性質。\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技規第 164 條檢討，面前最寬道路應以技規第 16\n條定義檢討之，請依上開規定檢討並標示面前道\n路範圍。\n2. 請釐清本案留設 6 公尺人行步道依據，2.5 公尺\n人行淨寬未檢討標示。\n3. 建築物高度達 68.1 公尺，未見技規高層建築專\n章檢討。\n4. 技規 93 條步行距離未於圖說上標示檢討。\n5. 請釐清各層平面圖上無障礙梯及附屬辦公室外\n空間為何?\n6. 技規 108 條緊急進口未檢討(作業廠房臨道路側\n未見開口)。\n7. 1 層平面圖未依規建築套繪上色，請釐清排氣口\n高度是否達 G.L 線 1.2 公尺計建築面積。\n8. 7 層平面圖管理委員會空間未覈實註記實際用途\n名稱。\n9. 技規 271 條工廠專章防火時效未於圖說上檢討\n標示。\n10. 技規 272 條廠房附屬空間(辦公室)1/5 未檢討。\n11. 屋突平面圖檢附不全。\n第16頁，共28頁\n12. 7 層平面圖露臺上方有頂蓋遮陽板投影，下方應\n計入陽臺面積。\n(三) 裝飾物專章: 各層平面多處設置透空遮陽及裝飾\n板，未見裝飾物專章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現況台灣大道七段/光華路、台灣大道七段/中山路\n路口服務水準已呈現 D 級，基地開發後路口服務\n水準將更加惡化，請提出交通管理措施，以減輕基\n地開發對周邊道路影響。\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三) P.7-20，表 23 機車數量有誤，請修正。\n(四) 交通技師簽證請確實加註簽證日期。\n(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3-3(P.3-4)：本案涉及人行道及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n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n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4-4-1(P.4-11)：平面配置圖請繪製道路行穿線，並檢\n視街角植栽是否影響行人、行車安全。\n(三) 4-4-3(P.4-13)：請將喬木成樹後樹冠成長範圍納入\n考量，加大喬木種植間距，尤其是基地東側開放空\n間之喬木、以及黃連木行道樹，另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四) 4-4-7、4-4-78(P.4-17、P.4-18)：請確保喬木枝下高\n應至少保持 2 公尺以上。\n第17頁，共28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2 月 29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目\n前尚在補正程序中，尚未提幹事會審議。\n(二) 本案預計申請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n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5.53%」、「協助取得及開\n闢公共設施用地獎勵 1.11%」、「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n銀級 6%」、「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取得\n耐震設計標章 10%」、「更新時程獎勵 7%」、「沿街退\n縮人行步道 5%」、「縮減建蔽率 3%」及「建築量體與\n環境調合 3%」，容積獎勵合計 46.64%。\n(三) 擬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46.64%，與提送都審申\n請書為 43.64%，請確認申請獎勵值。\n(四) 本案須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不得與\n申請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獎勵項目重複計算。\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547.92 平方公尺(30%)，\n加計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總量 43.64%，超過其基\n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n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8頁，共28頁\n5. 確認本案是否提出總增加容積上限 C 值部分，倘\n涉及應於報告書內載明外部性 服務設施及景觀\n提升計畫相關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養\n函文、經費概算、認養標的、期程、效益分析及\n評估等)並提請本局 CV 專案小組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屋頂層綠化量欄位未填寫，請補充填列。\n2. 依地面層綠化量欄位僅有 26%，建議應再增加植\n栽綠化面積及設計。\n3. 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非屬都\n審提會之項目請修正。\n4. P.2-3，請檢附可判讀基地周邊喬木、人行動線等\n較為清楚之景觀套繪。\n5. 屋頂層梯廳室之合理性應再檢討。\n6. P.3-4，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n第 13 點規定逐款檢討。\n7. P.4-23，屋頂層覆土深度未標示，請補充並依規\n檢討。\n8. P.5-12，都審法規第 14 點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內是否設置障礙物(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n施物)請再詳實釐清提會。\n9. P.5-12，都審法規第 14 點檢討綠化檢討有誤，並\n應敘明以 TCO 檢討之結果及理由。\n2\n10. P.5-21，低碳專章請依都審服務網範例補充加強\n說明相關內容，並請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適當位\n置。\n11. P.8-5，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補充 1 層喬木圖例、\n鋪面材質以利判讀。\n12. 建議增加垂直綠化數量並以複層式植栽種植。\n第19頁，共28頁\n13. 1 層相關平面請補充道路名稱、道路寬度、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淨\n寬範圍等相關圖例。\n14. 公共藝術未設置，請補充相關公共藝術設置內容\n(含尺寸及景觀模擬圖)、藝術家經歷等。\n15. 請補充本案作業廠房生產產品及產業等內容。\n16. 請補充總目錄。\n17.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Ｃ值外部性服務設施景\n觀提升計畫、都更友善環境計畫內容應分別羅列\n檢討，避免同一內容重複檢討適用。\n18. 工業區都更目的在解決工業用地不足，促進產業\n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增加就業機會，避免成\n為不動產商品，請先釐清本案是否得辦理都市更\n新，或改依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48-\n3 條規定辦理工業區立體化方案。\n第20頁，共28頁\n第五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昌明段 438、439、440、453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及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十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請納\n入容移要點第 11 點(P.5-3-2)。\n(二) P.5-2-3，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請補充佐\n證資料，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n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n定。\n(三) P.5-2-3，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高度超過 15 公尺、\n4 層樓，請修正斜屋頂檢討說明。\n(四) P.5-2-3，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標註覆土深度參考\n頁碼。\n(五) P.5-3-3，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申報情形。\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n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面積建築面積過梁投影。\n第21頁，共28頁\n(二) 管理亭之管理委員會空間結構結合雨遮造型裝飾\n物應計入容積檢討。\n(三) 景觀牆應檢討面積。\n(四) 管理委員會空間應標明使用空間並與避難動線分\n別檢討。\n(五) 外廊應以代替柱中心計入容積及建築面積。\n(六) 車道出入口應退縮兩公尺建築。\n(七) 排煙室排向有建築面積投影之空間檢討不符。\n(八) 法定空地範圍有樓梯應檢討高程。\n(九) 緊急進口通路順平檢討。\n(十) 無障礙通路檢討。\n(十一) 未標示基地高程、室內高程及公共排水溝。\n(十二) 出入口雨遮上方投影線，請確認一層是否有出入\n口。\n(十三) 外牆裝飾物及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應提委員\n會審查。\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0，請補充不同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n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n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n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n(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修正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n設置之需求，應妥為說明其必要性。\n(三) P.7-22，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標示\n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n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n(含匝道)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P.7-11，重大交通建設須探討與基地之關係。\n(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第22頁，共28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2，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沿街休憩座椅」\n請標示設置位置及數量，另經檢視圖面之示意圖，\n似乎較不符合使用者友善之設施，建請考量使用者\n需求，妥善選擇或設計適合之座椅，包含材質、高\n度、扶手或靠背設施。\n(二) P.3-4-3，認養公有人行道：「公有人行道鋪面」建議\n納入基地內人行空間之材質一同改善，以提供使用\n者較友善的通行環境。另「認養範圍」應包括至行\n道樹範圍(非僅紅色虛線範圍)，植栽帶空間亦建議\n一併納入宜居改善。\n(三) 另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23頁，共28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總水表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n附細部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10，依都審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n建設施(曬衣架)，曬衣架四面設置玻璃型式，依\n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5-6，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都審第 14 點規定，\n本案臨 10 公尺龍富三街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未\n設置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臨 15 公尺\n龍富二路側植栽綠帶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配置未\n符合規定，綜上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n及設計緣由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土管第 8 點規定，本案建築物北側部分樓層垂\n直綠化設施設置於退縮線範圍，請設計單位補充\n圖面及加強說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土管第 11 點規定，本案地面層東側自行車停\n車區及北側管委會使用空間未依規設置斜屋頂，\n請設計單位補充圖面及加強說明後依規提請 委\n員會審議。\n9. 依 容 移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 本 案 容 積 移 轉 面 積\n3488.92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n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且超過\n第24頁，共28頁\n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n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10. 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案 S1~S5 店鋪建築\n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請設計單位\n加強說明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11.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n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P.1-5，部分應檢附書圖未標示對照頁碼。\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詳實檢核，如開挖率請補充法\n源依據、申請宜居建築第 10 點與 P.3-6-2 法規內\n容回復對照不符，請確實檢討。\n3. P.2-2、P.3-4-3，基地周遭植栽景觀請一併標示並\n說明植栽種類；P.2-3，於現況照片套繪本案位置，\n圖例未於圖面標示(如出入口位置)，請標示行道\n樹相關植栽說明；P.3-5-2，補充認養前公有人行\n道「凸字形狀」現況說明。\n4. P.2-4，天際線說明應基地周遭開發現況，倘為空\n地應於平面圖標示等。\n5. P.3-4-2，容移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第\n13 點檢討，公用設備非友善項目，另公共藝術是\n否依第 16 點規定設置，倘依規設置亦非友善項\n目。\n6. P.4-4，本案增植喬木是否為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倘是請依規檢討米徑應達 12 公\n分以上；平面圖喬木植栽圖例下方白色圖塊請標\n示用途；P.4-5，地毯草圖例與圖面不符；P.4-6-1，\n喬木植栽說明種類與喬木植栽表名稱不符。\n第25頁，共28頁\n7. 相關圖面請標示建築線、開挖線、土管退縮線及\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n8. 地面層設置 99 處投樹燈，依通案性原則檢討減\n量設置投樹燈或縮短照明時段以維喬木夜間休\n憩。\n9. P.4-12，植栽圖例過於相近，另植栽表加總合計；\nP.4-13，補充圖面尺寸俾利核對計算式數值。\n10. P.4-16，標示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未標\n示灰色石材位置，且與申請書建築物色彩及材質\n欄位不符。\n11. P.4-18，補充燈具說明；P.4-24，計算式數值與圖\n面尺寸標示不符，請再確認。\n12. P.5-5，喬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P.5-6，綠化面積\n檢討有誤，請修正。\n13. P.1-1 自行車停車位數另與 P.5-2-3 不符；另土管\n第 8 點回覆宜居垂直綠化設施需提會，請補充原\n因及相關圖面說明。\n14.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自行車停車區請補充出入動\n線，倘設置頂蓋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n規劃設置並設置達 50%以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n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n15. 本案容移及裝飾物牆板均應檢送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請以同頁方式分別羅列設置內容。\n16. 補充時程獎勵點交日相關文件。\n17. 請依規留設 2 公尺緩衝車道。\n18. P.4-20-1，請補充圍牆材質說明。\n19. 補充標示棟距並應達 3 公尺以上。\n20.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依本府 109.5.26 府授都\n建字第 1090123819 號函規定辦理。\n21. 機車停車空間車道服務量超過 50 部，主要車道\n寬度應至少 250 公分。\n第26頁，共28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5 分)\n第27頁，共28頁\n第28頁，共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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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港 埠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1 7 次 會 議 議 程\n時間：112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4：30 ~ 14：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n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n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n(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n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莊 學 能 建 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龍 井 區 福 麗 段\n14：35 ~14：35\n887、905、905-9 等 3 筆地號(港\n埠專用區)地上 2 層廠房新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蔡 宜 勳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龍 井\n區福麗段 902、902-2、903、903-\n1、904、904-1、913、914、915\n等 9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 地上 2\n14：35 ~15：35\n層廠房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依第 15 次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第\n一期、第二期範圍公共藝術請申請人於 1\n層地坪完成前重新提送港埠專案小組委\n員會審議)\n15：35~15：4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5：40 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 下午 14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臨時動議 1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n學能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887、905、905-\n9 等 3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2 層第二期廠房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案變更項目: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藝術，提\n請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n理。\n二、 依下列重點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 1 層鋪面材質變更為鐵板之降溫散熱方式。\n(二)雨水滯洪池增設小型過濾設備並以該設備灑水降溫。\n(三)公共藝術與風力產品之關聯性說明。\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報告書內容錯別字請修正（例：相＂戶＂呼應 ）。\n(二) 公共藝術品若能考量動能發電供自身藝術品使用，或\n增加與風力發電之關聯性，或許更能符合 ESG 要求。\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工程進度毋須檢附變更前。\n第1頁，共4頁\n第二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宜勳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2、902-2、903、903-1、904、904-\n1、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廠房新建\n工程案-第一期、第二期公共藝術案\n決議：\n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設置位置外部可視性說明。\n(二) 公共藝術(曼妙)基座配合公共藝術造型調整為圓形。\n(三) 公共藝術(風能產業意象)補充安全性說明及夜間照明。\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公共藝術建議考量動能發電供自身藝術品使用或增加定\n時欣賞之可能性，較具公共性。\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檢附第一期申請書。\n(二)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2頁，共4頁\n伍、臨時動議：\n有關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宜勳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902、902-2(部分)、903、903-1(部分)、\n904、904-1(部分)、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港埠專用\n區)地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認養綠地案\n說明：\n本案依 111 年 9 月 22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港埠專\n案小組委員會第 15 次會議紀錄決議：「…認養基地東側\n工業東路及南側龍昌路綠帶補充景觀設計詳圖及景觀覆\n土剖面圖說。」，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n司出席代表說明綠帶範圍尚有其他使用需求，短期無法\n提供世紀樺欣認養。\n決議：同意取消認養基地東側工業東路及南側龍昌路綠帶。\n陸、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柒、散會(下午：16 點 25 分)\n第3頁，共4頁\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3/05/2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71次",
    "meeting_id": "11204012",
    "agenda_pdf": "11204012_A.pdf",
    "minutes_pdf": "11204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n台灣分公司委託黃乃弘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土地 (第\n9：10~11：10\n三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n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開務聯\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春 安 段\n10、11、12-3、12-4 等 4 筆地號(第二\n10：10~11：10\n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幼兒園、店鋪新建\n工程案\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n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n11：10~12：10\n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乃弘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土地 (第三\n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61.3 平方公尺(28%)，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量 2087.57 平方公尺(40)%，超過其基\n準容積 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n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六)本案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側 (公益路\n及惠中路) ，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第1頁，共6頁\n委員會審議：\n(一) 套繪東北側鄰地建築及景觀配置並配合調整人行動線及\n植栽帶順接(平)設計；1 層景觀減少硬鋪面增加複層式植\n栽綠化，車道旁空間及北側風除室前增植喬木。\n(二) 街角廣場景觀配合公共藝術加強設計；公共藝術增加基座\n設計；街道傢俱增加長度並於北側增加人行停留節點；投\n樹燈全數取消；建築立面燈光計畫於 22 時後減量照明。\n(三) 屋頂層北側考量安全性增加小喬木高度及降低灌木高\n度；垂直綠化補充維養計畫；屋頂層應注意花台留設距離\n避免墜落。\n(四)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橫斷面分析；車道出入\n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施工車輛暫停區內部化為原則，\n若有外部設置之需求應妥為說明其必要性。。\n(五) 依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確認起造人是否為法人，並檢附相\n關文件證明。\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0、11、12-3、12-4 等 4 筆\n地號(第二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幼兒園、店鋪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報告，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基地西側計畫道路協商開闢等相關歷程資料；補充未\n開闢計畫道路高程並配合調整基地高程景觀設計，基地西\n側人行道應與未開闢計畫道路順平設計；基地東側道路應\n於使照前全段開闢完成。\n(二) 1 層景觀增加植栽多樣性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基地\n西南側(跳石位置)應考量使用性調整設計並取消跳石設\n計，加強人行停留休憩節點設計。\n(三)幼兒園室內及戶外空間應以建築手法並增植喬木植栽綠化\n降低西曬；屋頂層農園考量使用性增加遮蔭及休憩設計並\n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四)基地東側(店鋪前)以人行鋪面為主調整設計；消防送水口\n位置鋪面材質應改為硬鋪面；案名牆縮小尺寸並重新加強\n設計；補充空調格柵美化設計。\n(五)補充太陽能板裝置片數及發電瓦數等計畫說明；基地西側\n臨未開闢計畫道路側補充圍籬設置之設計內容並降低高\n第3頁，共6頁\n度。\n(六)取消駐車彎設計，並採內部化設計於地下室停車場規劃店\n舖及幼兒園接送臨停使用。\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創\n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大於 1 公尺\n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 公尺\n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補充相關資料後同意設\n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n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五)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於使用執照前栽植與基\n地周邊相同優型樹種。\n(六)本案於法定退縮範圍內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同意採複層式\n植栽綠美化，惟仍應維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使用，\n同意設置。\n(七)地面層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處設置一處基地內臨停駐\n車彎，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後同意設置。\n(八)依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案建築物\n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3公尺及超過該向立\n面長度 3/5 部分，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大廳前增加綠化，中庭植\n栽考量日照調整植栽種類，減少店鋪前植栽帶破口並增植\n喬木。\n(二) 街道傢俱高度考量高齡友善者調整設計；1 層景觀插地燈、\n灌木燈減量設置。\n(三) 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轉彎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第5頁，共6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3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5/2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5月第3次",
    "meeting_id": "11205001",
    "agenda_pdf": "11205001_A.pdf",
    "minutes_pdf": "11205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民段 88、9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西\n榮段 73、74、78、78-1、78、80、81、82、83、84、\n85、86、87、138-1、142、143、201-4 等 17 筆地號(住\n宅區及農會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商場、辦公室及\n休閒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危老重建\n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宋淑娟\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88、91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39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n1. 獎勵類型及內容-其他相關獎勵，應無「危老容\n移」名稱，請修正。\n第1頁，共13頁\n2. 備註欄提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移要點應係第 9 點，\n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設計說明欄建蔽率及容積率\n上限應分別為 50%、350%，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1.6：土管六之一檢討有誤，釐清是否有申請 V\n值或 C 值。\n(二) P.2-1.1、P.5-9.1：補充公園用地（公 3-1）可以作為\n土管 1：1.5 高度比檢討之依據。\n(三) P.6-2.1，1 層平面圖游泳池高程是否超過 1.2 公尺，\n要計入建築面積？附屬空間用途標示，基地內通路\n如何通達？1 層管委會使用空間附屬用途未寫。\n(四) P.6-3.1，第 5 層、第 39 層露台形成框架式構造，\n該挑空處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相關資料。\n(二) 交通影響分析係參考 2011 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n請更新為 2022 年版本。\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面分析(含園道、公園、捷運及周邊建案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2頁，共13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3.3：本案涉及公有人行道認養作業，請申請單\n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4.7：地面 1 層鋪面材質，請考量防滑性能，以\n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本案未設置廣\n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n(一) 本案於 112 年 3 月 15 日第 1 次檢送重建計畫報核，\n惟逾期未補正，已於 112 年 5 月 9 日府授都更字第\n11201246562 號函駁回其申請。\n(二) 目前未重新申請危老重建案件。\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888.03 平方公尺(40%)，\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量 37.34%，超過其基準容積\n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n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n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n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 檢\n第3頁，共13頁\n討規模並釐清是否應依該公告提請委員會審議\n(倘涉及提會事項應於申請書載明)。\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近基地街廓建築\n配置、人行動線系統、鋪面材質及喬木植栽種類\n(含國家歌劇院)等相關內容，以利審議。\n2. 請補充本案建築與鄰近建築量體之相關模擬圖。\n3. 本案為宜居建築，惟申請書垂直綠化小喬木僅\n有 2 株，請釐清修正。\n4. 申請書其他事項:交通影響評估併都審部分應再\n詳實釐清規模；再生能源減碳量請補充填寫。\n5. 請確認本案是否申請出入口庇雨設施，倘涉及\n則應於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載明。\n6.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積移轉要點請再\n釐清提請委員會之依據。\n7. 請補充基地東北側管理室建築立面材質及量體\n設計內容，並建議設置位置往基地內側調整。\n8. 街道傢俱請依通案性原則採以簇群可對話型式\n設計並規劃設置行人駐足休憩停留節點。\n9. P.4-7.1，公共藝術請標註相關尺寸(高度、長度、\n寬度，基座尺寸等)。\n10. P.5-1，屋頂層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n化。\n11. P.5-7.2，停車空間請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適當位置。\n12. 屋頂層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請釐正。\n13. 地下 1 層車道交會處應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第4頁，共13頁\n第二案：中華民國農會委託許育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n西榮段 73、74、78、78-1、78、80、81、82、83、\n84、85、86、87、138-1、142、143、201-4 等 17 筆\n地號(住宅區及農會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商場、\n辦公室及休閒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本案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4-1，本案細部計畫係於 111 年 1 月 12 日府授都\n計字第 11003459171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請修正。\n(二) P.4-1，土管要點第 2 點之檢討，請補充容積率及上\n限容積率之檢討。\n(三) P.4-1，土管要點第 4 點之檢討，請補充商業場所使\n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會專用區容積總樓\n地板面積之檢討，P.5-1 面積計算表亦無相關檢討；\n另查 P.5-2，1 層平面圖無空間名稱，請補充。\n(四) P.4-2，土管要點第 6 點之檢討，請於參考頁面 P.3-\n9 標示 6 公尺及 10 公尺退縮線，並標示 2 公尺人\n行步道位置。\n(五) P.4-2，土管要點第 7 點之檢討，查 P.5-1 停車空間\n檢討第一類 96 輛與應設停車位小計 95 輛不符，請\n確認。\n(六) P.4-3，土管要點第 9 點之檢討，農會專用區（註）\n應種植喬木數量＝2144.78/64=「33.5 棵…取」34 棵\n及住宅區應種植喬木數量=345/64=「5.39 棵…取」\n6 棵，P.3-10 不符（文字闕漏），請補充；另請補充\n覆土深度檢討之參考頁面，如為 P.3-13，請標示相\n第5頁，共13頁\n關覆土深度。\n(七) P.4-3，土管要點第 10 點之檢討，請補充屋頂綠化\n之檢討計算式，另查頁數 P.1-10 及屋頂層平面圖\n（P.5-9）無相關檢討，應為 P.3-18，請修正。\n(八) P.4-4，土管要點第 13 點之檢討，本案依「111 年 1\n月 12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請修正。\n(九) P.4-4，友善鄰里配套措施一之檢討，請補充增列法\n定停車位 20%之檢討計算式，另查 P.5-1 停車空間\n檢討第一類 96 輛與增列法定停車位之 95 輛不符，\n請確認。\n(十) P.4-4，友善鄰里配套措施二之檢討，P.3-9 應為 1 層\n景觀配置圖，請修正說明文字，另七樓設置多功能\n空間，請補充參考頁面。\n(十一) P.4-4，回饋計算原則之檢討，查 P.1-15 無檢討之\n函文，請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指示（定）圖，請檢附說明頁。\n(二) 建築圖說：\n1. 1 樓請依標準圖例著色，並依土管規定標示退縮\n距離、建築線及分區界線（註明土地使用分區）。\n2. 各層請標示空間名稱和使用類組。\n3. 請檢討步行距離。\n4. 1 樓停車空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防火間隔。\n5. 請補充檢討特定建築物專章。\n6. 進、排風排進方向及設施詳圖請逐一檢討，不得\n排向人行通道範圍。\n7.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容積上限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交通局 112 年 3 月 10 日中\n第6頁，共13頁\n市交行字 1120011479 號書面審查意見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7：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n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n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n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n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n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二) 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n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n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喬木所需\n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三) P.3-9：櫸木請確認是否影響行人動線，能否與旁邊\n綠帶合併。\n(四) P.3-19：玉龍草請確認是否適合屋頂無遮蔽強曝曬\n環境。\n(五) P.3-25：地下室排風口方向應避免吹向行人方向。\n(六) 基地中興路二段側原有變電箱後續是原地保留或\n有預留遷移位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 P.3-20，本案設\n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平、剖面圖及\n相關尺寸，並依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5 月 16 日第一次檢送重建計畫報核，\n本府於 112 年 2 月 20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46317 號\n函核准在案。\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n設計-耐震設計標章:10%」、「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n書 -銀 級 :6%」 及 「 取 得 候 選 等 級 智 慧 建 築 證 書 -銀\n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50%，取\n第7頁，共13頁\n上限 40%。\n(三) P.3-9，本案重建計畫範圍標示有誤，且南側退縮兩公\n尺部分與危老退縮線不符，請修正。\n(四) P.4-13 至 P.4-15，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n勵辦法檢討表部分項目並未申請，惟仍回應檢討符合\n規定，建請修正。\n(五) 請補充已核定危老獎勵表。\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建築立面(屋脊及基座)設置企業商標，應補\n充檢附細部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都審報告書 app 系統章節目錄請確實輸入正確頁\n碼並確實對應內容，以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申請書申請人請用印，並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n建造掛號日期，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n項詳實登載。\n3. 請檢附細部計畫公告之都市計畫圖。\n4. 請檢附建造套繪圖，本案申請範圍請套繪景觀配\n置圖。\n5.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頁碼請詳\n實對照，非僅以依規定辦理說明。\n6. 依土管要點第 6 點規定，住宅區退縮建築之空地\n不得設置圍牆，本案臨新仁路二段 241 巷之 4 公\n第8頁，共13頁\n尺無遮簷人行道保留既有圍牆部分，請依規修正；\n農會專用區退縮建築規定為臨中興路二段一側\n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10 公尺，德芳路一段及新仁\n路二段退縮 6 公尺，本案退縮建築是否符合土管\n規定，請釐清確認，另臨接道路側應至少設置 2\n公尺人行步道，本案設計於道路側設置植栽槽部\n分，請依規修正。\n7. 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規定，農會專用區屋頂層扣\n除屋突等構造物後，其屋頂綠化比例應達 1/2 以\n上，本案多功能會議室上方未計入屋頂綠化範圍，\n請釐清確認。\n8.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n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9.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請補充說明本案於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之相關設施物，另案名\n牆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請修\n正。\n10. 請補充進排風口之排風方向及細部設計詳圖，排\n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n11.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檢討基地實設空地 1/2\n以上綠化面積；法定喬木米徑應維持 8 公分以上，\nP3-10 本案喬木米徑標示為 40 公分，請釐清確\n認。\n12. 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詳圖，格柵間距應\n維持 10 公分以下。\n13.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規定，臨 10 公尺以上計畫道\n路側應設置施工綠圍籬，其總長度 1/2 以上面積\n植栽綠化，請於圖面標示各段圍籬長度，另法規\n檢討頁碼誤繕；施工圍籬請考量道路之截角處避\n第9頁，共13頁\n免行車視線死角，斟酌於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n以維持人行安全。\n14.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規定，地界線設置圍牆，高\n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且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n上為原則，本案保留原既有圍牆，仍請依規檢討\n修正。\n15. 請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尺寸、材質、固定方\n式等相關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6.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規定，機車車道服務達五十\n部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二\n點五公尺，請依規檢討，並於圖面標示車位編號\n及車道淨寬；請於景觀配置圖標示地下停車空間\n車道出入口緩衝車道深度。\n17. 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剖面圖並標示淨高，另請說\n明垃圾車臨停位置及垃圾清運動線。\n18. 地面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補充指北針、臨路路名、\n路寬、行穿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地\n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於圖面標示範圍尺\n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19. 請檢附地面層植栽介紹總表說明，包含植栽學名、\n圖片、型態特性等相關說明。\n20. P.3-4，請補充汽機車出入動線、基地內與鄰地間\n之人行動線及垃圾車清運動線。\n21. P.3-7，建築物立面計畫應檢附材質、色彩等相關\n設計說明，並補充材質實際圖片。\n22. P.3-9，法定退縮範圍沿建築線建議增植雙排喬木\n以形塑具林蔭友善之人行步道空間。\n23. P.3-10，羅漢松屬大灌木及綠籬，勿計入喬木數\n量。\n第10頁，共13頁\n24. P.3-13，法定退縮範圍內地下室請降版並取消花\n台設置，植栽槽應與地面齊平設計。\n25. 請依道路行穿線位置設計植栽帶破口供行人穿\n越使用，並建議認養並美化臨路側變電箱。\n26. P.3-13，請補充各向景觀剖面圖之位置索引圖，\n索引圖應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線，景觀剖面圖請\n標示建築線、法定退縮範圍、圍牆高度及覆土深\n度。\n27. P.3-16，補充車道與人行道舖面順平斷面圖，車\n道出入口之人行鋪面採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n28.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罝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屋\n頂層原則均應栽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栽綠化\n設計，本案未設計垂直綠化且屋頂層僅種植地被\n玉龍草，請修正；P.3-19 屋頂層景觀剖面圖請標\n示覆土深度。\n29. 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n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n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n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30. 請補充街道傢俱、案名牆、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相關設施物尺寸、材質、色彩及細部設計詳圖。\n31. 街道家具請依都審通案性原則 採以簇群可對話\n型式設置並規劃友善行人休憩停留節點。\n32. 本案規劃設置商場、店舖及休閒運動中心，倘需\n設置招牌廣告物，請補充相關設計詳圖提請委員\n會審議。\n33.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 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適當位置；低碳車位請補充充電設備設置。\n34. 請依土管規定檢討法定停車位 20%以上之停車\n位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於相關圖面標示供公眾使\n第11頁，共13頁\n用停車位設置位置；另請依規檢討地下停車空間\n車道迴轉半徑。\n3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0 分)\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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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4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6 地號土\n9：05~10：00 地 (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n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埔興段 46-3、53 等 2 筆\n10：00~11：00 地號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n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新段 31-1、31-2、\n11：00~12：00 32、33、33-1 等 5 筆地號 (第三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7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6 地號土地 (第二種創新研\n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n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依委\n員意見移植喬木並於使用執照前予以新植復原。\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 4 公尺人行淨寬\n範圍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仍應維持 2.5 公尺淨\n寬供人行通行使用，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消防送水口等設\n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基地內設置圍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停車場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專章檢討汽機車\n車道出入口設置位置說明；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路\n第1頁，共5頁\n徑動線剖面分析，尤其至文修公園、漢翔航空工業區、逢\n甲大學、僑光科大、西苑高中等公共設施，強化基地周邊\n500 公尺新建案個別基地與整體衍生交通量影響程度之差\n異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原則應內部化設置。\n(二) 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新植同種類且較優型喬木；\n法定退縮範圍應留設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淨寬。\n(三) 地面層喬木投光燈減量設置；沿街面景觀增加開放性及簇\n群式街道傢俱以形塑停留節點，減少店鋪前破口增植喬木\n綠化植栽；加強無障礙設計及友善性取消踏石步道。\n(四) 建築物設置花台綠化及裝飾物併同設置欄杆應依通案性\n原則檢討，檢討陽台開口率，陽台與花台應間隔設置；2\n樓綠化調整以耐蔭性植栽種植並補充維養設備說明；減少\n陽台投樹燈設備。\n(五) 取消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圍牆型式配合景觀及公共藝術\n調整設計並依水湳都審規範檢討 70%透空率。\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埔興段 46-3、53 等 2 筆地號 (第二之二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物型\n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西側 12 公尺計畫道路中和北\n一巷，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立面基座設置案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西側公園現況說明，包含景觀植栽及人行步道等\n設計內容。\n(二)地面層北側開放空間調整內外部整地高程、街道傢俱位置\n及灌木植栽規格並增加人行穿越動線及停留節點，以加強\n可及性、友善性及視覺穿透性；地面層喬木覆土深度應大\n於 1.2 公尺。\n(三)公共藝術考量行人視角往建築線側調整位置、卯石最低點\n至少離地 1.9 公尺以上並增加夜間燈光設計；北向垂直綠\n化應以耐蔭性植栽種植。\n(四)低碳專章應詳實檢核內容。\n(五)停車場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層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補充基\n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路徑動線剖面分析，尤其至鎮平公\n園、楓香公園、楓樹西街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n(六)建築物立面基座案名僅得標示建案名稱。\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東新段 31-1、31-2、32、33、33-1 等\n5 筆地號 (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n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趙委員又嬋確認後通\n過：\n(一) 加強地面層喬木植栽及增加垂直綠化；地面層西側喬木規\n格加大至 6 公尺以上；東側開門位置考量合理性調整植栽\n設計。\n(二) 機車塔屋頂層增加綠化；屋頂層增植小喬木(桂花調整為其\n他樹種)。\n(三) 調整公共藝術位置不得影響人行動線；取消圍牆設置；考\n量救災動線調整消防送水口位置。\n(四) 補充交通技師簽證及日期；停車場車道出入口、地上二、\n三層及地下層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n尺人行路徑動線剖面分析，尤其至捷運文心崇德站、崇德\n國中及民俗公園等公共設施；確認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n興建中之建案（報告書內列舉 1 建案），所有相關建案之\n衍生交通量應分別說明，並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n圍；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務必於各施工階段均\n須落實施行。\n第4頁，共5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5/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8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5/1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69次",
    "meeting_id": "11204010",
    "agenda_pdf": "11204010_A.pdf",
    "minutes_pdf": "11204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郭秋榆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n溝背段 50、5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13：40~14：40\n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07、1008\n14：40~16：40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n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第三案：臺中市仁愛之家委託大渡城鄉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建安段 852 地號地上 4 層地\n16：40~17：40 下 1 層社教機構用地臺中仁愛之家多功能\n大樓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專案審議\n備查)\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40~17：45\n17：45\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郭秋榆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n50、5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n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依土管第 8 點第 4 款規定，公共藝術設置於地面層\n東南側 1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臨 28 公尺敦富\n路)，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喬木(藍花楹)調整至建築線側以增加可視性，考量\n街道傢俱乘坐舒適性調整位置；基地喬木應與周邊行道樹\n(捷運至本基地範圍、鄰地)相呼應。\n(二) 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及人行步道系統；地面層東南側與公共\n藝術形塑街角廣場設計。\n(三) 建築物立面語彙應整體延伸設計。\n第1頁，共5頁\n第二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07、1008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n一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n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n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三)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 12 公尺計畫道路(自由三街)\n設置汽、機車進出口，同意設置。\n(四)本案因屋頂設置太陽能板，屋頂綠化面積未達 1/3，\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基地周邊立體通廊設置相關研析。\n(二)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陽台均栽植小喬木並設置固定式植\n栽槽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加強垂直綠化植栽設計；補充\n標示 3 層景觀配置植栽種類；屋頂層增植小喬木。\n(三)加強工作陽台遮蔽美化設計；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n計；空調格柵美化改為垂直設計。\n(四)基地北側街角廣場加強植栽綠化設計；認養基地北側公有\n人行道並增植喬木。\n(五)基地東側地界線側人行步道取消植草磚設計，加強景觀及\n夜間照明，加大兩側入口引導設計並設置供公眾通行使用\n之告示牌；加強進德二街及自由三街側簇群式街道傢俱及\n停留節點設計；公共藝術配合周邊景觀及建築語彙重新設\n計。\n第2頁，共5頁\n(六)依土管要點第 9 點檢討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之內容；檢討\nB6、B7 戶裝飾物陽台之合理性及全面檢討裝飾物深度；\n依規檢討夾層面積及管委會使用空間名稱。\n(七)加強室內隔間通風採光設計及檢討廚房與臥室同一進出口\n之合理性；檢討臥室面積須達 2 坪以上。\n(八)更新交通影響評估內容及檢附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臺中市仁愛之家委託大渡城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建安段 852 地號地上 4 層地下 1 層社教機構用\n地臺中仁愛之家多功能大樓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n設計)(專案審議備查)\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建物立面綠化植栽及汽車停車位\n數量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本案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應於仁愛之家啟用營運後半年內完\n成，並提交綠化成果送請本府社會局備查。\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30)\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5/1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68次",
    "meeting_id": "11204007",
    "agenda_pdf": "11204007_A.pdf",
    "minutes_pdf": "11204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大進段 584 地號土\n9：10~11：10\n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145、\n146、147、147-1、147-2、147-3、147-\n10：10~11：10\n4、153 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n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n尾段 351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n11：10~12：10\n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進段 584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33.28 平方公尺(20%)，加計\n危老獎勵容積量 1039.9 平方公尺(39%)，超過其基\n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臥式水錶設\n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人行淨寬及綠化位置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臨大墩五街側降板之防水及排水設計內容，並加大櫸\n木米徑達 20 公分以上。\n第1頁，共6頁\n(二) 加強大墩五街側人行停留休憩節點設計，增設 1 座街道傢\n俱並以互動簇群式設計及考量開放性往建築線側調整位\n置；減少照樹燈數量。\n(三) 汽機車道與人行道鋪面應順平設計；基地西側機車道增加\n綠化設計；北側臨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降板設計深度應\n達 1.2 公尺並與自然土層連結。\n(四) 屋頂層南向臨建築線側增植小喬木數量；屋頂層增加再生\n能源設施(例:太陽能)；曬衣架加強遮蔽美化；空調機設置\n於西側考量西曬節能調整設計。\n(五) 補充基地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尤其基地至文心\n森林公園及捷運南屯站路徑；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分析。\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145、146、147、147-1、147-2、\n147-3、147-4、153 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975.46 平方公尺(40%)，移入\n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n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基地內設置臨停駐車彎經檢討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n總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n(至柱或牆最外緣)，符合都審通案性原則規定，應加\n強景觀設計及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基地東側臨地界線側留設通達南北向道路之人行步道供公\n眾及鄰里通行使用。\n(二)基地西北及東南側增加行人駐足停留節點之設計；基地南\n側南興北二路側街道傢俱考量使用性調整位置；減少投樹\n燈一半數量；認養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加強街道傢\n俱及公共藝術之設計。\n(三)申請宜居建築或非工作陽台均栽植小喬木並設置固定式植\n栽槽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加強垂直綠化設計並增加植栽\n多樣性；陽台植栽槽考量安全性；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n第3頁，共6頁\n複層式植栽設計並補充後續維護管理及通達機制；屋頂層\n增植小喬木。\n(四)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及核定相關公文；補充基地 300 公\n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周邊 500 公尺新建案交通影響分析；\n請以章節檢討臨停駐車彎對周邊交通之影響；套繪鄰地建\n築及景觀(含喬木種類)配置。\n(五)車道與人行道鋪面採順平設計。\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 地號土地 (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一)全面檢討沿街面景觀可及性及友善性，臨建築物側全面增\n植喬木並增設街道傢俱，減少穿越性破口，街道傢俱配置\n應考量公益性及行人友善性，採以簇群式設置並增加停留\n節點，尤其基地西北側；地面層景觀噴灌配置應配合人行\n動線調整。\n(二)臨 30 公尺經貿路二段之樹立式招牌整合為 1 處；取消臨\n接 10 公尺經貿六街設置共計 7 處樹立式招牌。\n(三)加強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相關檢討，增加建物北向及東向垂\n直綠化並增植小喬木；補充垂直綠化維護管理計畫；補充\n屋頂層太陽能光電板設置位置；補充地面 1 層店舖空調設\n置位置及遮蔽美化設計。\n(四)補充標示地下室垃圾清運動線之垃圾車臨停空間；補充公\n共藝術設計相關說明。\n(五)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路徑動線之剖面分析，尤其至\n綠美圖、會展中心、水湳轉運站等公共設施之動線；基地\n周邊 500 公尺重大建設(綠美圖、會展中心及水湳轉運站)\n及新建建案其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n(六)補充交通技師實際簽證日期；檢討電動機車停車格位充電\n設施是否得滿足；檢討地下停車空間車道具有 2 公尺緩衝\n車道；補充機車停車場出入口之方案比較分析；施工車輛\n暫停區應修正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設置之需求，應\n妥為說明其必要性。\n第5頁，共6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2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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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5/0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5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4014",
    "agenda_pdf": "11204014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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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76、477、478、\n479、497、498 等 6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n錦村段 298、36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5 層\n地下 1 層店舖、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1 月第\n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傅綺嫻\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76、477、\n478、479、497、498 等 6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蔽率、容積率、上限容積率、\n最小基地面積及前、後院檢討，對應圖面頁碼有誤，\n請修正並補充檢討計算式。\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設有圍牆，請詳列視覺穿透\n第1頁，共13頁\n率計算式、並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另請分別標示\n退縮及圍牆對應檢討圖面之正確頁碼，以利比對。\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標註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以利比對。另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 P.伍-3 計算式\n與申請書及 P.陸-1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業依容移要點規定申請容\n積移入，非不適用，請修正檢討說明文字。\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標示對應檢討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n(六) 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n(七) 容移要點第 11、12 點，對應檢討圖面頁碼標示有\n誤，請修正。\n(八) 容移要點第 14 點，P.伍-10 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n以利比對。\n(九) 免指示建築線圖請補充建築師簽章。\n(十) P.2-6，人行道認養計畫認養現況誤繕為 25 公尺山\n西路，請修正。\n(十一) 容移要點第 9 點補充修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設計圖說：面算表允建容積合計 5949.5，與設計容\n積率(含獎勵)之計算式數值 5946.37 不符。\n(二) 1 層平面圖：\n1. 請標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字樣，並標示 1.5 公\n尺綠化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n2. 3 公尺容移退縮線應自圍牆邊緣起算，不得包含\n圍牆。\n3. 請檢討 6 公尺基地內通路。\n4. 整體性防火間隔請考量辦理變更至東側。\n5. 1 層建築物東、西側柱外上方有投影部份，有設\n管道外牆，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第2頁，共13頁\n(三) 各層平面圖：\n1. 請補充 D 戶之緊急進口檢討。\n2. 2 層露臺上方過梁投影應計容積。\n3. 請補充高度比 1:1.5 及 1:3.6 消線檢討及道路陰\n影面積。\n4. 過樑上方有設外牆，請取消外牆。\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路徑及\n橫斷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及周邊建案等範圍)。\n(二) P.7-23、7-24，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停車場圖說內\n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n誌等相關尺寸。\n(三) P.7-19，本案應為 3 面臨路，請妥善規劃各停車場\n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n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n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請於汽機車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會處及車道 、建築\n物旁增加對行人之警示設備。\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6，公有人行道認養：\n1. 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人行道請延續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之鋪面材質，\n整體更新改善，以提供使用者舒適的行走環境，\n故 P.2-7 請補充公有人行道及基地範圍人行道改\n善材質(材質儘量一致)，以利整體檢視。\n(二) P.4-9：\n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臨建\n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n第3頁，共13頁\n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2. 路口斜坡道：本基地右側人行道路口未來可能\n劃設行穿線，請考量未來之使用需求，轉角斜坡\n請預留對齊行穿線，並務必依據「內政部營建署\n-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n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n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n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n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n接。另鄰接車道口之斜坡道及 15 公尺計畫道路\n中央新增之斜坡道，請採一致之平緩斜坡劃設\n方式。\n3. 街道家具：鄰近 2 條道路之帶狀植栽帶，請補充\n植栽槽寬度、長度、深度，另植栽槽上方請勿放\n置街道家具或其他設施，以避免妨礙喬木根系\n生長，影響未來樹體健康及使用者安全。\n(三) P.4-15：屋頂層種植是否能承受高溫、風大之環境，\n請再予以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87.3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n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n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n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n第4頁，共13頁\n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n別臚列不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依規檢討本案鄰近水湳菸樓歷史建築是否涉\n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38 條規定，並補充基\n地與歷史建築之相關融合設計內容。\n2. 建議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設計。\n3.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n登載。\n4. 請確認本案時程獎勵起計日期；請確認容移確\n認函期限至 112 年 5 月 2 日屆期之有效性。\n5. 規費計算式誤植，工程造價前後不符，請依規補\n繳規費。\n6. 補充遠東商銀地上權同意書。\n7.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頁碼請\n詳實對照。\n8. 地面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補充臨路路名、路寬、\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n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及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n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9. 建議加強基地南側街角廣場景觀綠化設計，並\n於未開挖區增植喬木；P.4-25，街道傢俱建議採\n簇群對話型式設計並增加休憩停留節點設計。\n10. P.2-1 區位說明「基地北側面臨 8 公尺現有巷道」，\n文字誤繕請修正。\n第5頁，共13頁\n11. P.4-31，檢討整體性防火間隔穿越基地之合理性\n說明，並建議申請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另\n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順平，請取消原設置之\n高腳落水頭。\n12. 依土管要點第 7 點規定，前院設置圍牆，高度不\n得超過 2 公尺，實牆不得超過 0.6 公尺，另依都\n審通案性原則，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為原\n則，請依規檢討並檢附透空率檢討計算式。\n13. 依容移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地界線設置圍牆，\n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圖\n面標示尺寸；另請釐清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是\n否得設置車道大門，橫向圍牆請依規取消。\n14.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容移專章請逐項檢討\n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請詳列綠\n化之檢討算式。\n15. P.5-18，低碳專章法定喬木數量與法規檢討表前\n後不符，請修正。\n16. 實際綠化面積檢討應扣除頂蓋下方綠化範圍，\n請修正。\n17. 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詳圖，格柵間距\n應維持 10 公分以下；曬衣空間詳圖及剖面圖請\n標示有無設置頂蓋；請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n位置。\n18. 地下停車空間之車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n以上之緩衝車道，且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n起退讓，請於圖面標示深度；機車車道服務達五\n十部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n於二點五公尺。\n19. 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剖面圖並標示淨高，並說\n明垃圾車臨停位置、垃圾清運動線。\n20.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21.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罝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第6頁，共13頁\n請檢附相關圖說；P.4-29 錫蘭葉下珠圖例請修正。\n22. 住宅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上。\n23. 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n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n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n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2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n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5.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容百分之四\n十，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n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26. 車道出入口之人行鋪面採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n不採凹凸面車道磚設置，以維行人舒適、無障礙\n及連續性之通行環境。\n27. 建議加強施工綠圍籬綠美化設計，另道路截角\n及截角兩側一定範圍應留設鏤空圍籬，以維護\n人行安全。\n第7頁，共13頁\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錦村段 298、36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5 層地下 1 層店舖、宿舍新建工程案。(1 月第 1 次\n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檢討」內容有錯字，請修\n正。\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技術規則」請改為「建築技術\n規則」，並說明本案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用途類別。\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檢討高度比與上限容積率，並\n標註高度比附圖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標註附圖頁碼。\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法規條文誤寫土管要點第 13 點\n內容，請刪除。\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檢附植栽剖面圖並標註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基地內重複套繪之情形請釐清說明。\n(二) P.6-2，1 層平面：\n1. 請補上色套繪。\n2. 請標示樓梯之法規屬性。\n3. A、C 梯應檢討為 1 座安全梯；B 梯為安全梯應\n於 1 層設 1 處出入口。\n4. 1 樓機車位請與其他空間設防火門區劃。\n5.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保持 2.5 公尺淨寬供公眾\n通行，Y7、Y8 柱之間人行道請修正。\n第8頁，共13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施工車輛進出基地動線圖，並請標示施工車\n輛暫停區，應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二) 本基地雙面臨路，請於 7.7 停車場規劃設計中，補\n充各停車場出入口方案之優缺點分析(應有圖說示\n意)。\n(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路徑及\n橫斷面分析(含學校、公園等範圍)。\n(四) 第七章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已依前次意見修正，無其他\n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8)，本案申請設置空地樹立\n廣告 3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LED 電視牆)1 處，其\n厚度為 60 公分，不符規定。另依 P.6-4 平面圖所\n示，招牌後方部分未固著於牆面，請縮小申請範圍，\n另招牌後方仍為窗戶，請說明設置窗戶之必要性，\n並請補繪廣告物與建築物設置位置之剖面圖，並依\n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n項檢討。\n(三) 倘本案 LED 電視牆經檢討有設置之必要性，得參\n酌依營建署函 98.6.26.營署建管字第 0982912089\n號會議紀錄結論(略以)「…設置於透明帷幕牆內之\n電腦顯示板為廣告物之ㄧ種，惟非屬建築法第 7 條\n所稱雜項工作物及上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n辦法之適用範圍，此類廣告物之管理事宜，請查明\n個案事實，分別併同建築執照申請核發、建築物室\n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n關法令規定檢討辦理，…」辦理。\n第9頁，共13頁\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n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勾\n選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申請人誤植為建築師事務所名稱，請更正；\n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填寫前次幹事會審議次別。\n2. 申請書建造掛號、各樓層使用概況、法定建蔽容\n積率、地面層灌木數量等欄位請依規填寫；申請\n書基地面積與 P.32 說明之面積不一致，請修正。\n3. 請更新地籍圖謄本；屬於農田水利會所有部分請\n檢附土地同意書，屬於申請人自有土地部分免附。\n4. P.2-1，檢附黑白都市計畫圖，無法辨認分區，請\n修正。\n5. P.4-4，補充標示資源回收動線；資源回收空間應\n考慮基地內排水、自然通風、碰撞距離檢討並補\n充資源回收空間設施平面圖。\n6. P.4-3-2，夜間 3 時段模擬圖未檢附各圖面之時段。\n7.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指北方向、臨接道\n路名稱及寬度、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n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套繪鄰\n地建築、景觀及人行動線系統；植栽表請依都審\n制式格式製作。\n8. P.4-4，1 層機車停車場請標示機車車道寬度。\n第10頁，共13頁\n9. P.4-11，基地西南側法定退縮範圍請依規檢討留\n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10.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請自人行步\n道內側境界線依規檢討並設置 2 公尺以上之緩\n衝車道；P.6-2，同一地下車道標示不同坡度請修\n正。\n11. 垂直綠化景觀剖面圖請標示剖線位置圖；請補充\n植栽自動噴灌、排水系統圖說；垂直綠化灌木覆\n土深度應達 40 公分以上。\n12. 請標示空調隔柵間距。\n13. P.4-28，本案於街角廣場設置大型 LED 電視牆，\n請依規檢討適法性，並考量對於行車安全建議縮\n小尺寸設置。\n14. P.5-7，本案為公有建築，低碳汽車位數量依規應\n達 12%，本案應留設 3 輛，目前僅留設 2 輛，請\n修正。\n15. 汽車出入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的緩衝車道。\n16. P.1-23，北側 12 公尺計畫道路側排位於基地範圍\n內，請補充說明綠化設施及 2.5 公尺人行道如何\n處理。\n17. P.2-1，請釐清說明本案是否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n18. P.4-9，開挖範圍完全貼近道路，造成施工越界疑\n慮，請修正。\n19. 樹立式廣告鄰街路寬應達 12 公尺以上為原則。\n20. P.4-10，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以上且喬木\n種植以自然土層或降板為原則，不宜設置 120 公\n分高植穴；P.4-26，灌木覆土深度應達 60 公分以\n上。\n21. P.4-20，請提供鋪面材料照片；人行動線範圍與\n鋪面混淆，請修正。\n第11頁，共13頁\n22. P.4-33，地下室進風、排風口應錯開相當距離設\n置，避免形成換氣短路。\n23. 屋頂綠化緊貼女兒牆時，應確認女兒牆凈高 120\n公分以上，屋頂綠化與女兒牆脫開時，應有 1 公\n尺以上距離；屋頂綠化未檢討三分之一比例。\n24. P.4-34，施工圍籬綠美化應達二分之一以上，並\n檢討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一定範圍留設鏤空圍\n籬，以維護人行安全。\n25. P.6-3，車行動線與停車位衝突；機車位未集中留\n設，易造成交通衝突，請釐清修正。\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55 分)\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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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4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5 月 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謝文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463-5 等\n9：10~11：00\n150 筆地號土地豐原站至大慶站鐵路\n高架道路下層多目標使用商場整體規\n劃設計案\n第二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n宗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南 屯 區 楓 樹 段\n446、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土地\n(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第\n11：00~12：10\n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本 案 為 危 老 建 築 案\n件)\n(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無遮簷人行道作為道路使\n用)\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5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豐原段、潭子區潭子段、北屯區北屯段等\n150 筆地號土地鐵路高架道路下層多目標使用商場\n整體規劃設計案\n決議：\n一、依下列修正事項確實 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及李委員麗\n雪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申請範圍之鐵道沿線人行動線及車道、自行車\n道與綠廊系統。\n(二)提供各車站必要準則(如串連各站之人行道、自行\n車道、停留節點等空間)及選要準則(如各站之公車\n站、停車場、活動或集會廣場)；松竹及大慶站應\n考量公車轉乘功能。\n(三)各站體應考量休憩、觀光、色彩語意分析等自明性\n設計；夜間照明增加系統性及加強間接光源與辨識\n效果。\n(四)提供各站招牌廣告設計通則，量體採輕巧型式加強\n藝術性整體規劃；補充商場空調設置位置及加強遮\n蔽美化設計。\n(五)各商場段增加植栽綠化及增設街道傢俱提供行人休\n憩，並與週邊綠帶空間景觀整體規劃設計及認養基\n地週邊介面綠帶空間與維護管理為原則。\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第1頁，共3頁\n(一) 釐清各案建築基地範圍及臨接建築線條件是否符合規定，\n及多目標許可範圍用途是否與本次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相\n符。\n(二) 除協奏曲外，可考量導入臺中市 HOME PLUS 理念，強調家、\n淨零、永續及與民眾生活關聯度，除整體構想外，建議強\n化個別車站獨特性。\n(三) 招牌示意圖、空調示意圖等圖說，建議提供較佳設計範例\n示意圖說明。\n(四) 若未規範容積、建蔽率，可能會得到完全蓋滿之結果，更\n嚴重地造成鐵道兩側都市空間割裂、基於本案屬公共設施\n屬性，擬定設計通則時，以商業帶動都市發展外，更應優\n先考慮公益性及藝術性。\n(五) 目前所提 10 站區 22 段使用範圍應不超過原多目標使用許\n可範圍。\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n地號土地(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 (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提請委員\n會審議無遮簷人行道作為道路使用)\n決議：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同意\n本案情形特殊，基地臨 12 公尺楓樹巷及南側 10 公尺未\n開闢計畫道路側因配合第 486 次委員會議決議退縮加\n大道路寬度 7 公尺之道路範圍，得免設置無遮簷人行\n道。\n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建議屋突層樑柱美化設\n計。\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0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5/0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5月第1次",
    "meeting_id": "11204009",
    "agenda_pdf": "11204009_A.pdf",
    "minutes_pdf": "11204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議。(3 月第 4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39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3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及\n何鴻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經貿段 26 地號土地\n(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國際會\n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5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3 月第 4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報告書內土管要點條文版本仍屬\n三通版本，請修正為第四次通盤檢討版本。\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1-11-1 依據現況測量圖鄰房占用應依建管手冊\n檢討建築面積或切結後續於開工前拆除。\n第1頁，共13頁\n2. 請檢附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書圖。\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3. 使用分區有特別都市計畫規定內容應洽城鄉科\n釐清。\n4. 依土管第十四點規定法定綠化檢討不符。\n5. 依據土管第九點檢討架空走廊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法定空地請檢討標示車道線及寬度。\n2. 1 層設置外廊性質標示「陽台(計入容積)」範圍\n應依解釋令檢討欄杆及標示排水。\n3.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淨空不得植樹。\n4. 請檢討進排風設備與地界距離，並考量排風範\n圍影響植栽及喬木調整配置。\n5. 無障礙通路應檢討至 1 樓各居室。\n6. 高層建築物專章 230 條檢討地下開挖面積與地\n下層檢討數值不符，請詳實檢討地下層開挖範\n圍及面積檢核。\n7. 社區集會空間非屬管委會使用空間性質，請修\n正。\n8. 各層管委會空間請標明合理使用內容。\n9. 1 層建築面積檢討不符。\n10. 1 層車道檢討 60 度視角。\n11. 依技規第 110 條檢討防火間隔開口不符(外廊)。\n12. 高層建築落物曲線請於立剖面圖說檢討。\n13. 防空避難室面積請標示範圍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修正內容本科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認養及改善內容應納入圖面說明：前次審查\n意見第 2 點：「有關是否認養既有人行道、是否申\n請換植人行道現有行道樹、鋪面及植栽槽是否納入\n一併改善...等」，依意見回復表，3-4-2 本案擬認養\n朝富路公有人行道，僅說明後續另提報認養計畫，\n倘涉及人行道認養改善，因涉及基地內外整體景觀，\n請增列相關圖面說明預計認養範圍及改善方式。\n第2頁，共13頁\n(二) 依意見回復表，3-4-7 仍應補充植栽帶尺寸於圖示\n(包含擬認養範圍之人行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7-1)，\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點預留架空走廊，\n其位置及路線，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檢附細\n部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檢\n附細部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1 點規定，基地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算 1.5 公尺範\n圍內植栽適當喬木，本案臨朝富路一側自道路\n境界線起留設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應提出智\n慧建築設計，智慧建築檢討應包含智慧建築等\n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於二\n樓板勘驗時檢附備查、何時可取得智慧建築標\n章，並請明確說明承諾，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補充說明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是否併同景委\n會審議。\n2.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n登載。\n3. 請調整基地套繪鄰近建案平面圖比例及解析度，\n第3頁，共13頁\n應可完整檢視法定退縮開放空間之動線串連。\n4.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4 點，地面一層做商業使\n用時其主要立面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為有照明\n之櫥窗，法規檢討表請標示計算式。\n5. P.3-4-1，景觀平面圖請標註相關範圍線圖例。\n6. P.3-4-6，景觀剖面圖之剖面位置示意圖請標註\n地下室開挖範圍線，並請增加基地南側剖面圖。\n7. 街道傢俱採以簇群可對話型式設置並規劃設置\n停留節點為原則。\n8. P.3-4-2，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並與基地內喬\n木分別製表。\n9. P4-1-17，土管第 14 點第 5 款本案應屬供公眾使\n用建築物，應依規設置屋頂綠化，文字請修正。\n10. 屋突 1 層機械室設置茶水間是否符合函示規定，\n另建物主入口倘距離建築線超過 27 公尺應依規\n檢討基地內通路及寬度。\n第4頁，共13頁\n第二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39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3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基地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免檢討基地最小面寬。\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相關圖面標明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範圍，另請補附土管相關附圖及標示本基地\n位置。\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於第 5-5 頁詳列綠化面積檢\n討計算式。\n(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檢討內容請修正為係依據細部\n計畫規定檢討圍牆設置型式等及文字誤繕部分修\n正為「退」縮，並請於相關檢討圖面標示 3 公尺容\n移退縮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宜居建築專章，有關複層式露臺\n部分，意見如下：\n(一) 距外牆開口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之檢討及圖面標\n示尺寸不相符，且深度為 6 公尺多之部分亦須檢討\n4 公尺淨寬。\n(二) 有部分複層式露臺被樑遮蔽，不得列入正面淨距離\n檢討。\n第5頁，共13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n內人行動線路徑及橫斷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及周邊建\n案等範圍)。\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無障礙斜坡道：\n1. 前次審查意見第 1-(2)點：「本基地人行道鄰接 2\n處行穿線，惟平面圖似乎未考量現況，於兩側行\n穿線入口繪製種植喬木，未與實際相符，另不宜\n僅依 4-4-1 圖面僅描述順平，其兩側路口請對齊\n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n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n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n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n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n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設置提醒視障者\n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請檢討相關圖面並補充詳\n圖。」\n2. 經檢視 P.4-10 圖面與前次相同，仍僅說明「順平」，\n另 P.4-20 繪製錯誤，並非繪製「順平的剖面圖」，\n而應繪製「2 處鄰接行穿線的斜坡道平面詳圖及\n剖面圖」，前次意見已清楚表示，請參考營建署\n手冊確實修正，另 8-5 人行道認養計畫書相關圖\n面應一併修正。\n現況照片 前次圖面(4-4-1)\n本次圖面(仍與前次相同)\n第6頁，共13頁\n內政部營建署-路口轉角斜坡道設置示意圖\n(二) 4-7-3 公共藝術(P.4-34)：本次公共藝術設置位置已\n調整至綠帶、不影響通行之空間，惟本案公共藝術\n前方應無灌木草花種植，以避免影響公共藝術設置\n用意，故請確認平面圖與模擬圖之植栽配置應一致\n(即模擬圖應無如此豐富之植栽種植)，以避免造成\n誤解。\n平面圖-公共藝術前方無植栽 模擬圖-公共藝術前方植栽\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58.5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第7頁，共13頁\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外牆設計裝飾柱版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n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小於 1 公尺)，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汽機車進出口設於主要道路(20 公尺四平路)，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宜居建築辦法第 13 點，本案基地面積超過\n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適用本辦法之免計容積樓\n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欄位請再詳實釐清確認\n並補充建築師簽證。\n2. 請補充說明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 是否併同景委\n會審議。\n3. 補充公共藝術材質及其與地面固著方式；公共藝\n術平面圖與景觀模擬圖植栽配置不符，請釐清。\n4. 依規標示低碳停車位，並留設充電線架；請標示\n車道寬度；請補充汽車出入口自建築線後退 2 公\n尺檢討左右各 60 度無礙視線空間。\n5. P.4-12~13，請依都審制式格式製作植栽表；補充\n公有行道樹植栽表，並與基地內喬木分別製表。\n6. P.4-33，露臺剖面圖覆土深度未計算至覆土底部，\n請更正。\n7. P.4-37，補充入口雨遮設計詳圖。\n8. 1 層平面均須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含土\n管規定退縮線、3 公尺容移退縮線、整體性防火\n間隔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並標註基\n地高程。\n第8頁，共13頁\n9. 無法綠化面積不包含車道，請依建管參考手冊規\n定辦理。\n10.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 定容積百分\n之四十，應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n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1. 資源回收空間過於窘迫，請釐清修正。\n12. 請釐清管委會使用空間大量會客室之必要性，管\n委 會 用 途 請 依 本 府 109.5.26 府 授 都 建 字 第\n1090123819 號函規定辦理。\n13. 5 樓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應修正為\n40、20 公尺。\n14. 屋突 1 層補充「免中繼機房」用途。\n第9頁，共13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及何鴻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經貿段 26 地號\n土地(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市\n國際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說明：\n經建築師簽證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本次第三次變更設\n計因涉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小於 10%、建築物高度變\n更小於 20%、公共開放空間變更小於 20%、建築物立面\n造型各向變更小於 20%、基地綠覆率變更小於 20%、地\n面層、屋頂層綠化植栽變更小於 20%及車道出入口位置\n變更小於 50%」符合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查。\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n空間、建築物立面造型、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n綠化植栽及車道出入口位置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n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涉及樓地板面積，請於土地使用\n分區管制要點檢討其法定汽車及自行車位。\n(二) 申請書內容所載實設容積率、樓地板面積與建築面\n積表及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內容不符，請重新\n檢核。\n(三) 本案依土管規定係以綠化面積作檢討，惟於檢討表\n內係以綠覆率作檢討；請檢附單線圖確實再檢核。\n(四) P.2-2 請檢附第一次通盤檢討之細部計畫示意圖；\n另提及周邊都市計畫部分請敘明清楚。\n(五) P.2-3 請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重大建設名稱\n及預計完工期程。\n(六) P.4-4-1a 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標示 10\n公尺退縮線、4 公尺淨寬、3 公尺後院，並以不同\n第10頁，共13頁\n色系圖例標示；另依土管規定之指定留設架空走廊\n部分請標示於圖面並預留施作空間。\n(七)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檢討請重新檢核其頁碼\n並列式檢討。\n(八) 請檢附綠建築及碳足跡揭露等相關證明文件。\n(九)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6 點規定，設計部份\n請檢討「公 138」及「公 139」之銜接面積是否達\n40%並請檢附智慧建築標章。\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報告書 P1-3d：本次變更設計涉\n及高度變更，請說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請說明是\n否需要辦理結構外審變更與目前辦理進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三次變更設計交通影響評\n估報告書已於 112 年 2 月 22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n1120009040 號函)，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平面喬木植栽\n增植阿勃勒 4 棵，而 4-4-5 植栽總表說明未有阿勃勒之\n圖示及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數量倘減少將涉及通案性決議，請補植為原數\n量或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n(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申請日期請依掛件日期填寫；\n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框選；屋頂綠化比例欄位請\n補充填寫。\n(三) 依 1 層景觀圖說明，本案車道出入口位置右移 18\n公分，請於變更作業要點說明表說明檢討。\n(四) P.2-11a，基地現況分析請補充檢附目前工程進度。\n(五) P.4-3-2，夜間燈光計畫須檢附 3 時段燈光計畫說明，\n並補充說明使用之燈具。\n(六) 請依都審制式格式製作植栽表；涉及植栽種類變更\n第11頁，共13頁\n請於 1 層平面圖以紅色雲朵線圈選變更範圍。\n(七) 1 層平面均須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含土管\n規定退縮線、3 公尺容移退縮線、整體性防火間隔\n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並請以不同顏色\n套繪，以利判讀。\n(八) 太陽能增加載重應納入結構外審報告書一併審查。\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50 分)\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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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5/0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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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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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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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4008_A.pdf",
    "minutes_pdf": "11204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廖昱嘉委託梁明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n870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1 層飲食\n店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法相山辯經寺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n興段 242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7 層地下\n2 層金融證券、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立彩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n區仁平段 182、183、184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n第四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松昌段 612-2、612-6、612-12、612-13 等 4\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第 236 次小組委員會\n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會審議)\n第五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鑫新平段 328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廖昱嘉委託梁明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n870 地號土地 (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1 層飲\n食店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基地面積未達 2000 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n超過 7 層樓，依水湳都審議規範第 5 點規定，得採簡\n化審議流程提送小組委員會暨幹事聯合審議。\n決議：\n一、以下事項經小組委員會同意設置：\n(一)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二)窗口及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三)依土管要點第 12 點規定，建築基地沿街 2 公尺植栽\n綠化帶喬木同意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n復原。\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 通\n過：\n(一) 地面層增植 1 株喬木；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採以原\n第1頁，共14頁\n生種及易維管植栽種類設計；法定退縮範圍植栽槽\n應與地面齊平，勿設置凸出地面花台。\n(二) 補充戶外爬梯安全性及維管方式。\n(三) 補充福星北路側臨路側停車位及公車位後續處理方\n式，依規標示並檢討車道寬度；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n式警示設施。\n(四) 建築圖說後院刪除垃圾儲存空間，改為標示鋪面；取\n餐窗口側依規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實牆設計。\n(五) 設置 1 處公共藝術；廣告招牌依規檢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太陽能光電板應納入雜項工作物。\n(二) 檢討外廊或屬停車空間之車道於境界線 3 公尺範圍\n內之外牆開口防火時效。\n(三) 排水溝陰井蓋版請勿配置於無遮簷人行道上；補充\n人行步道順平之剖面圖。\n(四) 補充智慧建築設計的圖說。\n(五) 取消灌木燈。\n(六) 外送取餐暫停納入考量，勿影響行人通行。\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案\n建築基地沿街面留設開放空間應提供人通行之 淨\n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請再檢視圖面並標示於 1 層\n景觀平面圖。\n2. 申請書法定汽車停車位未載明，請修正並補充計算\n式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3. P.4-4-4，建築面積錯誤，請再重新檢討綠化面積。\n4.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規定，請列式檢\n討高度比並檢附基地最小面寬檢討頁面。\n5.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規定，請檢附\n屋頂及平面綠化之檢討式。\n6.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點規定，請補充\n垃圾貯存空間之剖面圖，俾利檢核其高度。\n第2頁，共14頁\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建築計畫圖說：\n1. 畸零地檢討有誤；請釐清無障礙車位至室內之無障\n礙通路是否與車道重疊。\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n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n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案基地內原有 3 棵喬木，經規劃後僅保留既有 2\n棵喬木，建請補充另 1 株喬木之處理方式。\n2. 屋頂層灌木如採用密植方式種植，則無需再種植地\n被（草皮）植栽。\n(五)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資料(P.4-7-\n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請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23 點規定，檢附本府核准之\n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相關函文。\n2. 請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22 點規定，檢附智慧建築相\n關規劃設計內容。\n3. 申請書再生能源減碳量欄位請補充填寫。\n4. 資訊公開 1 層平面圖請補充標示喬木及舖面圖例。\n第3頁，共14頁\n第二案：法相山辯經寺委託吳省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南興段 242 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7 層地\n下 2 層金融證券、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已達應提會審議規模，\n依都審規範第 24 點規定得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544.61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發\n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n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東光路側及南興三路側增植為兩排喬木，並採降板\n設計；基地東側增植喬木；增加街角廣場設置；依規\n設置公共藝術；增設至少 3 處街道家具並採簇群式\n設置；取消照樹燈設置。\n(二) 認養東光路及南興路側人行道。\n(三) 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範圍內取消設置構造物。\n(四)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設置內容。\n(五) 依規檢討汽、機車停車位，並設置無障礙機車停車位；\n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檢討北向出入口。\n(六) 垃圾儲存空間應設置於室內。\n(七) 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並加強夜間燈光設計。\n(八) 屋頂層全面設置太陽能板；露臺增設小喬木及複層\n式植栽設計，並依規檢討綠化覆土深度。\n(九) 建築西向立面取消格柵設計；依規檢討北向日照及\n外牆裝飾物；檢討屋頂突出物設計。\n(十) 套繪基地至松竹車站及周邊公園之人行動線。\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築物高度標示有誤，請釐清 7 層之樓層高度。\n(二) 請補充檢討避難層兩向出入口。\n(三) 正面造型背面請調整與官帽相對稱，且在官帽邊加\n燈飭。\n(四) 建築立面造型丶燈光等內容應從高架車道檢討。\n第4頁，共14頁\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基地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請依規定內容進行檢討及說明使用情形。\n2.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式、\n另請補充最小基地面積、高度比、前院深度及後院\n深度等檢討內容，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3. 土管要點第 10 點，停車空間檢討，請於 P6-3-1 詳\n列檢討計算式及符合規定之理由。\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綠化面積摘錄檢討計算式。\n5. 土管要點第 14 點：樓地板面積為 3945.33 ㎡，應\n設 1 部裝卸車位。\n6.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檢討內容應逐條條列檢核及\n切勿自行增列，並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於 40 公尺計畫\n道路側位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位置上色有誤。\n2. 15、16、1 及 2 號停車位後方 5 公尺*6 公尺空間不\n足。\n3. 戶外安全梯補充開口 2 平方公尺與建築物其他開\n口相距 2 公尺檢討。\n4.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n5. 補充裝飾牆、版、柱檢討圖說，倘與建築物外牆深\n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會審議通過，方可設置。\n6.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檢附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n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n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第5頁，共14頁\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4-4-7：透水磚與車道磚圖例有誤請更正。\n2. 本案人行道及行道樹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涉及樹木移換植部分，\n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 (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n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n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資料(P.4-3-\n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標註其材質及是否設置\n燈飾，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n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請確認申請書容積移轉之提會條文。\n2. 請補充檢附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相\n關內容，並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應增加綠化及\n包含智慧節能綠色運具、開放空間之使用或其他等\n相關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繪製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整體性\n防火間隔、地下室開挖範圍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並請補充繪製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位置。\n4. P.4-4-2~ P.4-4-3，植栽表請修改為範例格式。\n第6頁，共14頁\n5. P.8-2，請檢討本案集中垃圾貯存空間無法設置於室\n內之理由，倘仍須設置於法定空地，請依規範第 21\n點規定檢討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衛生維護設施\n等內容。\n6. 地下室開挖 82.12%，已違反都審通案性原則不得\n超出 80%之規定，請補充基地特殊情況提請委員會\n審議。\n7. 屋頂綠化未達 1/3，請補充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審\n議。\n8. 本案未設置機車停車位，請補充敘明基地內無規劃\n設置機車停車位之理由。\n9. 請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補充檢附低碳規劃專章。\n10.請檢附顯示土地所有權人全名之地籍謄本，並請補\n充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用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11.請逐點檢討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並敘明檢討頁碼及\n內容，勿僅以「本案依規定辦理，符合規定」回復。\n12.更新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n最新版本。\n13.補充立面格柵設計詳圖並標註尺寸。\n14.P.4-3-2，夜間燈光計劃須補充燈光之燈具種類及數\n量。\n15.P.4-4-3，植栽表請依制式格式製作；P.4-4-5 灌木植\n栽表補充標示面積。\n16.P.4-5-3，露臺綠化覆土深度未標示。\n第7頁，共14頁\n第三案：立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平段 182、183、184 等 3 筆地號 (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已達應提會審議規模，\n依都審規範第 24 點規定得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900.02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發\n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送小組委員會或委\n員會審議：\n(一) 申請宜居建築設計；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依\n規檢討裝飾物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規定。\n(二) 機車停車場與中庭位置互調；機車上方頂蓋增設綠\n美化植栽設計並加強景觀設計，形成住戶休憩空間，\n以及補充後續維管方式；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排\n水系統。\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5、14 點，本案基地面積為 1,607.18 平\n方公尺，P.伍-1 及 P.伍-13 說明內容誤植，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標註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以利比對。另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3.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建築圖說：\n1. 1 層平面圖安全梯及排煙室門未繪清楚，機車位編\n號不清，汽車坡道旁近排風口計入建築面積請標示\n高度，旁邊遮陽傘請取消。\n2. 標準層廚房未繪出流理臺位置。\n3. 屋頂突出物 1 層請說明為何種機械室。\n第8頁，共14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n1.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n面分析(含公園等範圍)。\n2.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3. 請於汽機車出入口設置警示設施，並於尖峰時間派\n指揮人員引導，以維人車安全。\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P.4-8：第 5 點景觀植栽設計：以櫸木當人行道主\n樹...並加以花旗木、赤楠一節，未見於喬木配置平\n面圖，請查明修正。\n3.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4. P.2-7：公有人行道認養鋪面材質規劃為淺灰色系石\n英磚、觀音石及抿石子等材質，與 4-11 公有人行\n道圖例為版岩磚不同，請標示明確。\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請確認本案裝飾柱牆板尺寸是否需提會。\n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繪製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整體性\n防火間隔、地下室開挖範圍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並請補充繪製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位置。\n3. P.4-9 公有行道樹植栽表請單獨製表，且不得與基\n地內喬木合併計算喬木數量；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n式。\n第9頁，共14頁\n第四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松昌段 612-2、612-6、612-12、612-13 等\n4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鋪、一般事務所、室內游泳池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說明：依 112 年 3 月 8 日第 256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及景觀、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汽機車停車位\n數量，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n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1 層景觀標示植栽間距；全面檢討喬木、灌木高度；\n崇德路二段側植栽帶整合設計，破口減少為 1.2 公尺\n以內；基地西南側地界線側增植 1 株喬木。\n(二) 崇德三路側增加 1 處街道傢俱；街道傢俱以簇群對\n話型式設計。\n(三) 3 層裝飾板側新增綠美化設計。\n(四) 依規檢討屋突機械室高度不超過 5 公尺，及外牆以\n實牆設計比率不小於 50%。\n(五) 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3 層游泳池對面營業，是否符合規定請洽城鄉科。\n(二)喬木種植間距應確實標示，檢討合理的種植間距。\n(三)崇德三路串聯崇德二路通路，於崇德三路入口做口\n袋型公園設計，加強可及性、友善性，通路增加休憩\n節點及座椅。\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屬第 1 次變更設計，變更內容\n涉及土管要點者(綠化面積、使用強度及停車空間檢\n討等變更)，尚符規定，本科無意見。\n第10頁，共14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宜居建築：\n1. 報告書 P4-56:A1 與 A2，A8 與 A9 兩者間之陽臺是\n否符合技規 45 條請釐清。\n2. 報告書 P4-52:A2 戶垂直綠化設施未檢討。\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4-16：有關崇德路二段與崇德三路與公有人行道\n等公共設施未連貫之部分，請考量整體一致性、平\n整性，提供市民適宜步行環境品質。\n2.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四)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n變更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更新至\n本次變更設計。\n第11頁，共14頁\n第五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鑫新平段 328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及景觀、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框架式屋脊裝\n飾物、裝飾物及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新增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n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二) 喬木植栽樹高規格 6~12 公尺範圍太大，請詳實填寫。\n(三) 補充取消擴張網及植栽(大鄧伯)合理性，並於圖面詳\n實標示變更位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取消 50 ％的照樹燈。\n(二) 補充大鄧伯花變更是否也涉及硬體設施變更。\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喬木數\n量檢討計算式，另 P.4-8 實設空地面積及喬木數量檢\n討數量計算有誤，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本案為第三次變更設計，惟 P6-1\n面算表各欄位表頭標示「第二次變更設計」，是否誤\n繕請釐清。\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n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n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n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認養申請。\n(四)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無意見。\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目錄及變更項目說明表頁碼有誤，無法對照，請修\n第12頁，共14頁\n正。\n2. P.1-1，申請書變更處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法定建\n蔽率及容積率漏填；地面層灌木數量減少，請補充\n合理性說明。\n3. P.1-3，變更檢討表填寫變更公共藝術型式及位置與\n上開表容變更填寫未變更衝突，請修正。\n4. P.1-8，變更說明車道變更，請說明是否涉及出入口\n變更，請詳細說明變更內容。\n5. P.4-14，確認編號 1 覆土深度是否同變更前。\n6.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基本資料與申請書(負責人名稱、\n容積率、建築物高度等)內容不符，請修正；1 層景\n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n(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n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n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n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12 點 50 分)\n第13頁，共14頁\n第14頁，共1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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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4/2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8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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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4/2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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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4003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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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172、177\n9：10~10：10\n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鑫 港 尾 段\n326、333、340、341 等 4 筆地號(第五\n10：10~11：10\n種商業區)地上 4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頂橋子頭段 10、\n10-12、10-18、10-19、10-28 等 9 筆地\n11：10~12：10\n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172、17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684.4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建築基地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山西路三段)設置機車\n進出口，同意設置。\n(六)崇德八路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部分留設於法定\n退縮(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外，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6頁\n(七)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n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n以上，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n計作法，同意設置。\n(八)基地內設置臨停駐車彎，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n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應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及牆\n最外緣)，倘符合前開規定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 基地內街道傢俱位置應整體檢討友善性及簇群式設計；西\n南側適度開放鄰里使用並增設街道傢俱增加休憩停留節\n點；頂蓋下方考量日照條件調整植栽位置及種類，喬木位\n置應調整至無頂蓋位置；崇德八路沿街面喬木依通案性原\n則之景觀大道(浪漫大道)建議樹種選植。\n(二) 公共藝術高度增加至 2 公尺，補充夜間燈光照明設計；圍\n牆型式材質考量視覺穿透性予以調整，機車車道旁圍牆可\n種植攀爬植栽結合綠美化整體設計。\n(三) 檢討屋突 1 層設置玻璃欄杆空間合理及必要性說明，並取\n消挑空設計，機械室高度不超過 5 公尺外牆以實牆設置比\n例不小於 50%，並補充機電設備圖說；依規檢討屋頂機械\n室面積。\n(四) 依規檢討步行距離及屋頂層覆土深度；補充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型式細部設計詳圖，前方避免種植草皮；補充標註空\n調格柵之高度色彩。\n(五) 地上 2 層複層式露臺加強結構安全檢討，依規檢討複層式\n露臺正面、深度及綠化比例；裝飾物專章圖例修正，補充\n標註裝飾版輕量化材質類型。\n(六) 加強低碳專章檢討，並補充再生能源設置詳圖；考量雨水\n回收作為噴灌系統可行性；檢討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地下\n室之車道高度規定。\n(七)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路徑動線之剖面分析，尤其至\n第2頁，共6頁\n學校、公園(如：馬禮遜美國學校、衛道中學及水湳生態\n公園)等公共設施之動線；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建案其\n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補充機車停車\n場出入口之方案分析；依規檢討臨停駐車彎之設計是否符\n合通則之要求，人行道破口與相鄰停車場出入口衝突之分\n析；施工車輛暫停區應修正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設\n置之需求，應妥為說明其必要性。\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26、333、340、341 等 4 筆地\n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4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全案變更)\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變更設計項目：本案屬全案變更，基地面積、總樓\n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n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n及停車空間配置調整，同意變更。\n(二)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規\n定，本案相毗鄰基地申請合併變更設計，不得超過\n原核准容積獎勵值上限，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通過。\n(三)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8,432.42 平方公尺(35%)，移\n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屬整體開發單元八\n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四)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五)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n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七)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 平\n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n以上，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n計作法，同意設置。\n(八)基地內設置臨停駐車彎，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尺\n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應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及牆\n第4頁，共6頁\n最外緣)，符合前開規定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 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及薛委員\n孟琪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本案原建照掛號時間及原核准容積移轉值，並說明得\n保有原獎勵值之獎勵要件相關說明。\n(二)依日照條件全面重新檢討植栽種類，南側街角廣場加強景\n觀水池視覺開放性，適度調整植栽配置，臨經貿五路側土\n丘調降高度並整體設計加強景觀視覺穿透性，；補充沿街\n面景觀剖面圖，包含景觀水池及泳池位置；投樹燈減量設\n計。\n(三)檢討屋突 1 層機械室空間合理及必要性說明，並取消挑空\n設計，機械室高度不超過 5 公尺外牆以實牆設置比例不小\n於 50%，並補充機電設備圖說。\n(四)補充基地周邊建物之人行動線檢討，並套繪相關平面圖。\n(五)增設 1 處公共藝術，加強檢討公共藝術安全性，補充夜間\n燈光照明設計；全面增設街道傢俱(尤其經貿五路)。\n(六)檢討奇數層垂直綠化設施位置適宜性，東北側加強垂直綠\n化設計；加強露臺複層式植栽綠美化設計並增植小喬木，\n考量雨水回收作為噴灌系統可行性。\n(七)依規檢討重複步行距離。\n(八)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n(九)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路徑動線之剖面分析，尤其至\n園道、捷運站(文心中清站)等公共設施之動線；基地周邊\n500 公尺新建建案其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n範圍；補充停車場出入口之方案分析；依規檢討臨停駐車\n彎之設計是否符合通則之要求，與經貿六街距離是否達 10\n公尺，人行道破口與相鄰停車場出入口衝突之分析；施工\n車輛暫停區應修正以內部化為原則，若有外部設置之需\n求，應妥為說明其必要性。\n第5頁，共6頁\n第三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頂橋子頭段 10、10-12、10-18、10-19、10-28\n等 9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n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鄰地及周邊景觀、人行動線及現有巷道配置說明；修\n正現有巷道側圍牆設置位置；加強建德路側供鄰里使用休\n憩停留節點空間設計；圍牆材質人工草皮改採天然材質設\n計。\n(二)補充垂直綠化後續維管計畫；低碳城市規劃專章應與本案\n設計內容一致。\n(三)1 層屋外出入口側面臨接建築線應留設基地內通路設置；\n屋突層依規標示用途名稱。\n(四)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路徑動線之剖面分析，尤其至\n智國小、大智公園、東門兒童公園、東光園道、臺中火車\n站等公共設施之動線；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建案其衍生\n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施工車輛暫停區採\n以右進右出動線設計。\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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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4/24",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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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4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4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大慶段 242、243、244、245 等 4 筆地號 (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義段 586、586-1、586-2、586-3、587、587-\n1、588-6、588-7、588-8、588-9、588-10、589、590、\n591、592-12、592-13、592-14 等 17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444 等 6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4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大慶段 242、243、244、245 等 4 筆地號 (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5 點，建蔽率、容積率、上限容積率等檢討，\n請詳列計算式，並標註參考頁碼，以利核對。\n(二) 土管第 9 點，時程獎勵建請檢附地政局相關文件。\n第1頁，共14頁\n(三) 土管 13 點，請於請討說明部分補充實設喬木數量，\n並依規檢討綠化面積。\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n開發地區單元六、七)細部計畫，容移量達基準容積\n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五) 補充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資料。\n(六) P.4-34、P.4-35 上標案名誤繕請修正。\n(七) 土管第 8 點建築物設置圍牆，請依規檢討並修正原\n檢討內容。\n(八) 機車停車空間集中留設獎勵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檢\n討無需再提都設會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13，宜居設施檢討請補檢討「都市計畫法臺中\n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第 3 款，垂直綠化設施\n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百分之十規定。\n(二) P.6-2， 面 算 表 請 補 檢 討 計 規 #162 有 關 免 計 容 積\n<15%之規定。\n(三) P.6-3，1 層平面圖：\n1. 請補套繪上色。\n2.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建管作業參考手冊 CH06-\n03-08 手冊標示用途名稱。\n3. 請標示建築線及地界線。\n(四) 宜居陽台文字應修正為宜居垂直綠化設施。\n(五) 宜居遮陽板深度不得大於 3 公尺，請修正。\n(六) 本案位於重劃單元，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n(七) 室內機車停車上方露臺有綠化，請檢討如何維護及\n通達。\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資料。\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第2頁，共14頁\n準分析，並於圖說內標示周邊新建工程停車場進出\n口與本案之相對位置。\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P.7-15 請補充地面層停車場圖說機車格尺寸、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請補充施工車輛進出基地動線圖，並請標示施工車\n輛暫停區，應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路徑及\n橫斷面分析(含園道、公園、學校及醫院等範圍)。\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4-4-3，1 層景觀灌木及草花配置圖(P.4-20)及 4-4-7，\n1 層景觀剖面圖：無遮簷人行道之帶狀植栽槽，請\n補充標註長度，以利檢核空間留設之植栽生長空間\n是否足夠。\n(二) 4-4-5，1 層景觀植栽總表說明(P.4-22)：本案灌木種\n植「腎蕨」，但其植栽特性需水量較大，與其他植\n栽需水性不同(杜鵑、黃揚等)，故建議評估其他需\n水性或養護需求相近的植栽種類。\n(三) 4-4-8，1 層景觀鋪面配置圖(P.4-27)：開放公共空間\n分別使用「地磚」及「透水磚」，請說明其考量，倘\n無特殊因素，基於行走舒適性，建議宜儘量統一鋪\n面材質；另請補充車道出入口是否為使用車道磚或\n是圖示所標註之「地磚」。\n(四) 4-7-1 景觀相關計畫(P.4-39)：街道家具(座椅)、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請擇基地其他適當地點設置，不得\n設置於植栽帶上方，影響植栽生長。\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14頁\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851.7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n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n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倘設\n置應依通案性決議檢討臨建築線總寬度達 30 公\n尺以上且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至柱或牆最\n外緣)等規定，並於申請書備註欄位載明。\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公共藝術請再釐\n清確認、地面層機車停車設置請確認提請委員\n會之依據、宜居建築也請確認是否需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報告書檔案解析度不佳無法辨識文字，請再修\n改俾利委員閱讀。\n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繪製建築線、地界\n線、地下室開挖範圍、整體性防火間隔、法定退\n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n請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寬度及基地高程等。\n4. P.4-20，1 層景觀建議增加灌木草花植栽種類多\n樣性。\n5. 無法綠化面積請再釐清車道是否(得否)計入。\n第4頁，共14頁\n6. P.4-21，屋頂層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並檢討其\n合理性。\n7. P.4-39 街道傢俱建議採以簇群可對話型式設置。\n8. P.4-40 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n9. P.4-42 圍牆透空率依通案性決議應達 50%以上。\n10. P.8-5，1 層景觀公開基本資料請補充喬木及鋪面\n圖例並補充設計高程。\n11.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容百分之四\n十，應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n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相關圖面標示鄰地\n「未開闢」請修正為「未開發」。\n12. P.4-24~4-28，無遮簷人行道與道路高程差為 10\n公分，請再修正。\n13. P.4-26，喬木覆土最低點深度應達 120 公分以上。\n14. P.4-51，鄰路側施工圍籬設置 3 座施工大門、小\n門，幾佔鄰路寬度一半，可綠化範圍所剩無幾，\n請補充說明。\n15.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於適當位置。\n16. 1 層機車停車區四周幾近封閉，請加強自然通風\n設計。\n17. 補充 2 層露臺人行通達方式說明。\n18. 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2 坪以上。\n19. 確認本基地是否位於公告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n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依本府 109.5.26 府授都\n建字第 1090123819 號函規定辦理。\n20. 屋突 1 層機房不得挑空，機房實際用途及相關\n設備應標示，並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安裝完成。\n第5頁，共14頁\n第二案：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中義段 586、586-1、586-2、586-3、587、\n587-1、588-6、588-7、588-8、588-9、588-10、589、\n590、591、592-12、592-13、592-14 等 17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細部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舊有市區及一至\n五期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n(二) P.3-4，動線計畫道路特性臨路情形誤繕、地下室停\n車場出入口及人行動線請在釐清修正。\n(三) 土管第 7 點上限容積率不含危老申請，請修正補充\n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地上層陽台與天井間尚有平台，請釐清陽台深度。\n(二) 請檢討步行距離。\n(三) 面積計算表防空避難室面積大於建築面積，請釐清。\n(四) 請標示與臨地順平。\n(五) 請標示無障礙通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僅含第一節-基地周\n邊現況之內容，缺漏大部分章節，請依「臺中市交\n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項規定補充各項\n第6頁，共14頁\n內容，以利審查。\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路徑及\n橫斷面分析(含公園及捷運站等範圍)。\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1 層景觀配置圖(P.3-09)：\n1. 人行道鄰接 2 處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n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n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n「 市 區 道 路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11102 修 正\n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n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n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請檢討並補充詳\n圖(平面、立面)。\n2. 請補充無遮簷人行道之植栽帶尺寸(長、寬、深度)，\n以利檢核植栽生長空間是否足夠；另請補充灌木\n種植圖例，目前圖面較難檢視種植選種適當性，\n帶狀植栽槽似乎種植 3 種灌木，建議考量維護管\n理及植栽生長特性。\n3. 消防送水口請擇基地其他適當地點設置，不得設\n置於無遮簷人行道之植栽帶上方，影響植栽生長。\n(二) 街道家具詳圖(P.3-30)：座椅請擇基地其他適當地\n點設置，不得設置於無遮簷人行道之植栽帶上方，\n影響植栽生長(同消防送水口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1-01)，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n告 1 處，請詳列投影面積計算式。\n(二) 另 P.3-32，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8 處，請補繪\n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於建築物之剖面圖及相關尺\n寸，俾利檢核。\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1 月 11 日第一次檢送重建計畫報\n第7頁，共14頁\n核，於 112 年 1 月 9 日 112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依\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n39%。申請人尚在補正中。\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n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n設計—取得結構安全住宅性能評估第三級：2%」、\n「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n物無障礙環境設計—取得無障礙環境住宅性能評\n估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合計 10%，\n取 39%。\n(三) 本案申請 10%退縮建築之獎勵項目，請再補充計畫\n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 4 公尺圖例及說明。\n(四)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垃圾儲存空間設置\n於地下 1 層，請再釐清提會依據。\n2. 應提委員會確認事項請確實填寫提會條文依據。\n第8頁，共14頁\n3. 請更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至最新版本；\n登記謄本之所有權人與申請人不符，請檢附土地\n使用權同意書。\n4. P.3-10 植栽表圖例於圖面不易辨識，請修正或於\n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5. P.3-28 案名牆建議縮短長度設置。\n6. P.3-29 公共藝術補充景觀模擬圖及標示尺寸，以\n及與地面固著方式。\n7. 街道傢俱建議採以簇群可對話型式設置。\n8. 請檢討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2 坪以上。\n9. 請標註本案車道出入口留設深度，應留設 2 公尺\n以上緩衝車道。\n10. P.3-28，補充標示圍牆透空率及詳細長度尺寸。\n第9頁，共14頁\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434、435、436、437、438、444 等\n6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針對條文各款逐一檢討。\n(三) P.2-1，基地分析都市計畫圖西側臨路內容誤繕並請\n增列西側臨路情形\n(四)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n十、十一)細部計畫，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n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相關圖說：P.5.19，高層建築空地比，為住宅\n區應為 15 檢討誤繕。\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5.34，地下 1 層平面圖機房連結汽車位(201)通\n道是否符合最小寬度尺寸。\n2. 本案為高層建築，門窗均未標示防火時效。\n(三)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管套繪規定，補充上色，並將相\n關景觀設施繪出。\n第10頁，共14頁\n(四) 夾層平面圖疑似有游泳池，請繪出相管圖面，並檢\n討無障礙設施如何通達。\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重新檢視第七章交通影響分析之排版、格式及文\n字內容，並確實修正。\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路徑及\n橫斷面分析(含公園及周邊建案等範圍之串聯性)。\n(三) P.7-11 圖 7-9 內容文字有誤(呈現亂碼)，請修正。\n(四) P.7-11 至 P.7-12 文字內容不連貫，缺漏部分內容，\n請修正。\n(五) 本案基地 3 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n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P.7-13 圖 7-10 圖示有誤(呈現亂碼)，請明確標示汽\n機車出入口動線規劃。\n(七) P.7-14-P.7-16 圖示有誤(呈現亂碼)，停車場圖說內\n請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n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n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人行道認養計畫：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n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n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n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n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P.4-3，基地交通、人行及無障礙動線計畫：本案面\n崇德十路一段共計臨接 4 處行穿線，人行道認養請\n納入斜坡道改善，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n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n第11頁，共14頁\n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n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n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n接，請檢討並補充詳圖(平面、立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324.1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n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建議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n法」申請宜居建築設計。\n2. 申請書未填寫住宅、商業使用面積、住宅應設機\n車位未填寫。\n3. 提會項目填寫公共藝術及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n設置等內容，請補充相關圖面，倘非提會項目內\n容請刪除。\n4. P.4-3，請確認本案設施物位置均未設置於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倘設置相關設施物(如\n消防送水口、水錶等)位置，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4，請標示尺寸並說明是否於 25 公尺崇德十\n路一段側設置駐車彎，倘是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n第12頁，共14頁\n6. P.4-12，喬木數量總計與計算式數值不符。\n7. 依通案性原則減量投樹燈設置。\n8. P.4-28，補充曬衣架透空圖面標示。\n9.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模擬圖、燈具及尺寸材質標示。\n10. 本案設置圍牆請依通案性原則檢討 50%以上透\n空率。\n11. 補充低碳車位充電線架位置。\n12. P.5-17，法規檢討請詳實逐條檢核並標示頁碼，\n第 20 點回復無設置平面停車場，請確認本案機\n車停車場位置；本案倘於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空\n間應設置頂蓋 50%以上並設置綠化或太陽能板\n為原則，並補充相關圖面及維養說明。\n13.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14. 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n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n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請確認本案周遭有\n無都審案件，倘有請套繪車道出入口位置、平面\n圖及立面圖說。\n1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50 分)\n第13頁，共14頁\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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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仁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梧棲區南簡段 138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n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經第 275 次決議，修正後再提送\n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留委員銘男併同出席\n與會)\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 (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併同建造\n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大墩段 429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n審議)\n第四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溝背段 76、83、85 等 3 筆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1頁，共2頁\n提請審議。(第 557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n會審議)\n第五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碧炤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43 地號 (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n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4 會議室\n主 持 人：王委員至亮\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仁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梧棲區南簡段 138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n15、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2 年 2 月 23 日第 27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n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併同預審委員\n留委員銘男出席與會。\n決議：\n一、地面層東北側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型式位置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75 次聯席\n委員會議紀錄辦理：\n(一) 調整地面層東北側喬木植栽綠化設計並加強開放性，\n以形塑都市端景，惟仍應於端景處留設 2.5 公尺人行\n步道連接至現有巷道，植栽調整以開花性種類為主，\n街道家具型式考量高齡者使用調整。\n(二) 地面層北側(楓香)調整為黑松或抗風性樹種，南側喬\n第1頁，共11頁\n木(大葉山欖)調整為遮蔭性佳樹種；東側街角廣場喬\n木(水黃皮)配合都市節點更換其他主景樹種。\n(三) 補充機車頂蓋型式、綠化設計詳圖及後續維養(並增\n設樓梯)，綠化調整以屋頂農場型式或增加複層式植\n栽設置。\n(四) 補充連接 2 棟地上 2 層大梁之應力分析及土壤嚴重\n液化因應對策。\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東北角開放空間選用樹葉顏色較輕、開花喬木，營\n造魅力口袋公園。\n(二) 南、北側開放空間以大型、花色明亮喬木或優形喬\n木形塑場所意象。\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n項：\n(一) 設計地震力及最大考量地震下，土壤有嚴重液化的\n可能，應說明因應對策。\n(二) 補充「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n主檢查表」及技師簽證。\n(三) 地質鑽探報告顯示為第三類地盤，地震力分析採用\n第二類地盤，應修正。\n(四) 補充軟弱層檢討。\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4-1-1-2：本案無遮簷人行道鄰接 1 處行穿線，請補\n充繪製詳圖，而非僅標註 1/12，其轉角斜坡請對齊\n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n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n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n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n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n平緩順接。\n2. P.4-4-7-1：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請儘量避免設置景石\n或是座椅於植栽帶內，以避免影響喬木生長。\n(二) 都市修復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本案\n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第2頁，共11頁\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綠化比例標示 5.63%與綠化面積檢討不符、建\n築物未標示材質，請修正。\n2. 補充機車停車空間頂蓋詳圖，包含尺寸、色彩材質\n等說明。\n3. 頂蓋上方建議設置綠能設備或綠化設施，並請補充\n維管說明。\n4. 補充說明地被圖例同為地毯草之差異性。\n第3頁，共11頁\n第二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 (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併同建造執\n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本次預審變更設計因涉及預審審議事項第四類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變更，牴觸審議決議事項，屬符合預審變\n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提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n會授權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未變更應依原審定書辦理。\n(二)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n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n辦理。\n二、本案變更項目新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都審小組委\n員併同預審委員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請確認本案變更設計內容是否涉\n及土管要點檢討，倘需檢討請檢附土管要點檢討對\n照表。\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P.6-6.2、P.7-2.44 屋突三層用途不\n符規定請確認。\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n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n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n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新版本。\n第4頁，共11頁\n第三案：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大墩段 429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n業審議)\n說明：本次預審變更設計因涉及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水錶變更設置位置、開放空間位置變更，牴觸審議決\n議事項，屬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提都\n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經都審小組委員併同預審委員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及\n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基地綠覆\n率及植栽配置、停車空間配置變更，提請都審小組\n委員併同預審委員審議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n辦理。\n(二)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物型\n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三) 2.5 公尺人行步道留設於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及部分自行退縮範圍，同意設置。\n(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變更消防送水口、水錶\n位置，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變更應依原審定書辦理。\n二、依下列重點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說明植栽樹種全面換植之公益性，植栽選植依\n建築、日照方位選擇適當種類。\n(二) 臨大墩路側增植 8 株喬木以形塑雙排喬木之綠蔭，\n臨路側新植之喬木均加大高度達 6 公尺。\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第5頁，共11頁\n1. 土管第 7、8 點：應補充檢討計算過程或檢討圖說頁\n碼。\n2. 土管第 10 點：應補充檢討圖說頁碼。\n3. 土管第 12 點：請補充種植喬木檢討計算式。\n4. 土管第 16 點：應註明本案申請樓層高度超過 12 層，\n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5. 容移要點第 8 點：請敘明「本案增加容積」為何？\n6. 容移要點第 19 點：本案已於 108 年 8 月 13 日核發\n容積移轉許可函，請檢附該函影本。\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涉及綠化面積及新植喬\n灌木變更作業，建議仍應將法定規定數量之檢核計\n算式，編載於報告書內。\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之申請人變更，請標示紅色雲朵線；備註欄\n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n2. 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請依變更項目詳實檢討，並於\n查核結果勾選是否符合；第三項，請詳列景觀設計\n變更計算式，鋪面變更部分應計入景觀設計變更，\n倘超過 50%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請釐清確認；第六\n項，請詳列地面層及屋頂層之喬木、灌木樹種選種\n及配置之變更計算式，喬木樹種及配置全面變更，\n變更百分比應為 100%。\n3. 變更前後書圖請左右對照排列。\n4. P1-6-2 第 129 次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應為第一次變\n更設計，非原審定，文字請修正。\n5. P1-9-4 規費計算請補充本次變更設計工程造價。\n6. 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規定，植栽表請依都設服務網公\n告範例修正，應標示喬木高度、寬度、米徑及枝下\n高等，另法定退縮空間範圍內喬木，離地淨高為 1.8\n公尺以上。\n第6頁，共11頁\n7. P.4-4-6a 景觀剖面圖 2 及圖 6，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n未達 120 公分，請依規修正。\n8. P.4-8-1，招牌詳圖文字誤繕，請修正；正面式廣告招\n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n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n9. 請加強檢討各向立面變更範圍。\n10. 未涉及變更設計圖說請移除。\n11.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n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n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7頁，共11頁\n第四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溝背段 76、83、85 等 3 筆地號 (第二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6、17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 112 年 3 月 1 日第 557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北向日照檢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二、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 112 年 3 月 1 日\n第 557 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n(一) 同意基地北側敦富七街側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n再留設植栽綠化。\n(二) 基地西南側車道側增植吸鉛、吸碳植栽綠籬設計。\n(三) 西南角遊憩空間增植 2 株喬木，加大木平台處喬木\n至 6 至 8 公尺，加大沙坑尺寸。\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本次提小組審查事項，涉及土管\n第 8 點檢討說明，請一敘明緣由並依決議辦理。\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5-1：\n1. 有關鄰地溝背段 75 地號(私人地)其相鄰之公共設施\n如何銜接(如樹穴、植栽及人行舖面等)，又本基地與\n私人土地如何區隔，請補充說明。敦富七街及敦富\n路口人行道，建議一併認養改善，以維持其整體景\n觀一性及提供行人友善的步行環境。\n2. 本案劃設 2 處車行空間，影響開放空間人行道行走\n之連續性，請評估其必要性，宜以行人之行走舒適\n性為主要考量；另鄰接車道之人行道，請繪製坡道\n詳圖。\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3-6-16~2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n3 處，惟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依剖面圖所\n第8頁，共11頁\n示，招牌後方上下端皆超過牆面範圍，請修正。\n2. 另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2 處，惟廣告物\n投影面積計算錯誤，請修正。\n第9頁，共11頁\n第五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碧炤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43 地號 (第一種生態住宅專\n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變更，提請小\n組 委 員 暨 幹 事 審 查 原 則 同 意 ， 餘 依 原 審 定 內 容 辦\n理。\n(二)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栽植喬木綠美化，並留設\n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考量水池後續水循環系統維管調整光臘樹設計。\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採以複層式植栽設計；調整\n臨 30 公尺園道(廣福路側)6 株光臘樹栽植位置；另於\n經貿五路建築物側增植 2 株喬木。\n(三) 補充植栽特性說明表。\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生態水池內容、維管方式。\n(二) 基地南側花台建議增植喬木。\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n1.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三)規定，本案建\n築基地沿街面留設開放空間應提供人通行之淨寬度\n不得小於 4 公尺，請標示並修正於一層景觀平面圖。\n2.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檢討高度比及\n面寬並列式，並於檢討欄位標示頁碼。\n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8 點之停車空間計算請以\n總樓地板面積作計算。\n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9 點請於說明欄位補充適\n用使用類組(本案適用第二組)以作為不檢討離街裝\n第10頁，共11頁\n卸場之理由。\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21：喬木(水黃皮)標示位置有誤，圖例並誤繕為\n黃水皮。\n2. 本次新增街道傢俱，其規劃方式應考量可供行動不\n便者或年長者使用需求。\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補充用印。\n2. 申請書智慧建築設計案件請勾選，並補充填寫等級\n及智慧建築相關設計內容。\n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繪製建築線、地界線、法\n定退縮範圍線(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退縮 6 公尺\n其中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2 公尺植栽綠化帶。\n4. 景觀剖面圖請補繪植栽養護方式(如噴灌系統)。\n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3 點 45 分)\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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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4/2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8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4/1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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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4001_A.pdf",
    "minutes_pdf": "11204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00~13：05\n簽到\n13：05~13：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n地(產業專用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n13：10~14：40\n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經 112 年第 56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總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525 地號土地(第二種\n14：40~16：10\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47、48、49\n16：10~17：40 等 3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40~17：45\n17：45\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n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 容積量 4,366.99 平方 公尺 (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基地景觀設計配合車道出入口位置再加強綠美化設計，植\n栽種類應整體重新檢討，街角廣場喬木樹種考量景觀端點\n換植大型優美樹型喬木，增加行人休憩停留節點，減少硬\n舖面設計，考量行人使用友善性，花臺配合街道傢俱整體\n設計，投樹燈減量設計。\n(二)加強建築東西向立面遮陽設計；補充空調位置及遮蔽美化\n設計；垂直綠化選植 1.5 公尺以上小喬木，避免選植桂花。\n(三)縮減正面式招牌量體及加強檢討光害影響說明，並補充招\n牌投放型式及內容說明。\n(四)依規檢討複層式露臺正面不得遮蔽；補充現況道路寬度及\n自行退縮道路寬度；消防送水口長度調降至 3 公尺以下。\n(五)本案開發應與交通局確認基地周邊範圍之整體交通動線\n規劃，尤其高鐵東二路之單行道設計及學田路與平交道之\n第1頁，共6頁\n關係；停車管理系統宜導入車牌辯識之智慧停車系統，並\n考量以開放公眾使用為原則。\n(六)補充基地 300 公尺範圍內行人路徑剖面圖(含基地至臺\n鐵、捷運與高鐵人行動線)；基地周邊尚有 2 建案，應納\n入整體交通影響服務水準評估範圍；調查日期 112 年 2 月\n8 日及 2 月 11 日補充說明是否符合高鐵進出尖峰特性。\n(七)補充說明施工車輛無法內部化之原因；B1 裝卸車位及無\n障礙車位應調整靠近梯廳。\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總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樹子腳段 52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深\n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同意設置。\n(三)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n水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大慶公園兩側公有人行道(順平計畫、鋪面計畫)。\n(二)臨工學北路側及德富路側 3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增加綠化\n面積，露臺水泥牆採以玻璃或透空格柵設計使植栽綠意滿\n溢；補充垂直綠化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圖說。\n(三)地下室未開發範圍增植喬木；基地西側種植大型遮蔭原生\n種喬木；臨大慶街側應確實降板，降板深度應以最低點起\n計。\n(四)加強屋突層美化設計(不露樑露柱或以裝飾物遮蔽)；基地\n臨大慶公園建築立面、地面層景觀應與大慶公園相呼應。\n(五)垃圾清運動線勿以植草磚設置。\n(六)公共藝術加大尺寸(高度不小於 2 公尺)，並配合在地性及\n建築景觀重新設計。\n(七)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主要人行路徑動線之剖面分析，尤\n其至樹德公園及台中高工之動線、基地周邊 500 公尺新建\n第3頁，共6頁\n建案其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施工車\n輛原則應調整為內部化，倘涉外部設置需求應補充說明必\n要，且車輛進出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47、48、49 等 3 筆地號(第二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n報告，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含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同意臨 15 公尺南興路規劃 2.5 公尺人行步道及植栽\n綠化配置位置及型式。\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套繪基地周邊植栽綠化、鋪面及人行步道。\n(二)露台增植小喬木及增加綠化設計，地面層管委會使用空間\nA 旁增加綠化。\n(三)消防送水口高度降低至 1 公尺以下；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n式警示設施；圍牆及公共藝術配合景觀調整設計，增加街\n道傢俱以形塑停留點設計。\n(四)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主要人行路徑動線之剖面分析，尤\n其至頭家厝火車站及 3 個公園之動線、基地周邊 500 公尺\n新建建案其衍生交通量應整體納入交通影響評估範圍；施\n工車輛原則應內部化，倘涉外部設置需求應補充說明必\n要，且車輛進出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n第5頁，共6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6:3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4/1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64次",
    "meeting_id": "11203010",
    "agenda_pdf": "11203010_A.pdf",
    "minutes_pdf": "11203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提\n案報告 2 件\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n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n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279、280 等 2 筆\n9：05~10：00 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6、27、35 等 3\n10：00~11：00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案件)\n第三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14、115、\n11：00~12：00 116 等 3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案件)\n肆、 提案報告：\n第一案：「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建築景觀所需之\n造型框架投影面積計算認定案」\n12：00~12：30\n第二案：112 年度都市設計審議新增全市性通案性原則及臺\n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14 期\n重劃區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279、280 等 2 筆地號 (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39.4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 9、10、11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n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7頁\n(一)垃圾貯存空間開門方向改為面對地界線側，並於原開門方\n向(臨崇德十九路側)增加綠化或增植喬木。\n(二)複層式露臺喬木及綠化位置調整至南側(臨地界線)；2 層\n臨崇德十九路側增加垂直綠化；建築後棟(北側)增加垂直\n綠化設計；屋頂層及地面層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檢討。\n(三)屋頂考量日照方向評估綠化及太陽能板效益；檢討室內臥\n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工作陽台應考量採光面積。\n(四)街道傢俱採以簇群式設計並增加停留節點；投樹燈減半設\n置；取消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垂直於地界線圍牆。\n(五)補充基地 300 公尺範圍內行人路徑剖面圖、基地周遭 500\n公尺範圍內新建建案整體交通分析及 1 層汽機車停車動線\n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原則採內部化設計。\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6、27、35 等 3 筆地號 (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87.66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五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街道家具、消\n防送水口(含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五)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25 公尺龍富路三段)設置汽\n機車出入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 300 公尺範圍內行人路徑剖面圖(尤其足球場)；\n停車場採智慧管理系統；研議基地留設 ibike 站點位置。\n(二)降低進排風口高度；正面式招牌設計長度店舖面寬 1/3 以\n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樹立式招牌、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與街道傢俱分開設計；考量日照方向調整空調設置位\n置；檢討室內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三)加強東北側街角廣場設計；街道傢俱採以簇群對話形式設\n計；補充休憩室屋頂設計詳圖。\n(四)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穿越深度及緊急進口動線檢討。\n第3頁，共7頁\n第三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14、115、116 等 3 筆地號 (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258.59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物型\n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 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通\n過：\n(一)考量巨蛋人行流量，臨崇德十九路建築線側配合行穿線調\n整喬木配置，北側街角廣場往臨路側調整並加強整體設\n計。\n(二)加強西南向夾層垂直綠美化設計並增植小喬木。\n(三)陽台玻璃欄杆與植栽脫開設計。\n(四)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考量巨蛋建築造型整體意象重新設\n計，臨榮貴街之街道傢俱位置考量行人動線調整。\n(五)加強地下室通風採光設計；西、南向空調位置加強遮陽設\n第4頁，共7頁\n計。\n(六)補充基地周遭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建案及重大建設(含巨\n蛋)整體交通分析及相關圖示；補充基地 300 公尺範圍內\n(尤其自巨蛋)行人路徑剖面圖之動線；施工車輛暫停區應\n以內部化為原則，並說明設置於榮貴街之必要性。\n(七)補充標示地面層機車車道寬度及動線，並依規檢討車道寬\n度；B2 編號 36 汽車位考量車行動線，予以取消或調整為\n自設停車位。\n第5頁，共7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建築景觀所需之造\n型框架投影面積計算認定案\n說明：\n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 年度第 1 次建築執照審\n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會議記錄討論事項之案由三決議\n辦理。\n二、為考量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設置景觀造型獨立結構不與\n建築物相連之框架，如花架等類似供景觀休憩及遮蔭\n設施物，其設計初衷為營造自然景觀、培育藝術環境\n及提高陰影遮蔽降溫效果以達城市生活舒適感，且其\n下 方 無 實 質 空 間 使 用 並 結 構 單 獨 設 置 不 與 建 築 物 相\n連，故有關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供建築景\n觀框架(不含頂蓋)、立體綠化等類似造型設施，倘經\n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通過同\n意者，其投影面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惟仍應\n計入建築面積。\n決議：\n有關「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範圍內設置建築景觀所需之造\n型框架投影面積計算認定」，納入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審\n議原則。\n第6頁，共7頁\n第二案：新增全市性及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n九、十、十一(14 期重劃區)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n則\n說明：\n都審全市性及 14 期重劃區通案性原則草案，前經 112 年\n2 月 8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3 次會議」\n決議，部分規定須再進一步討論。乃於 112 年 3 月 23 日邀\n集相關公會召開研商會議完成逐條討論， 爰依會議決議提\n送本次委員會報告。\n決議：\n一、依委員建議修正「全市性都審通案性原則」之第 5 項停\n車空間及人車動線第 2 款文字新增「(至柱或牆最外\n緣)」，修正後條文如下：「建築物地面層臨建築線總\n寬度達 30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退縮深度達 10 公尺以上\n(至 柱 或 牆 最 外 緣 )者 ， 原 則 得 規 劃 基 地 內 臨 停 駐 車\n彎，應加強設計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n二、修正後通案性原則(詳後附件)將另公告於都市設計服務\n網，並將全市性都審通案性原則納入「臺中市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修法。\n參、臨時提案:無\n肆、散會(12:00)\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4/1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4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4002",
    "agenda_pdf": "11204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4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東新段 31-1、31-2、32、33、33-1 等 5 筆\n地號 (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n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第二案：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52、53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區)地\n上 12 層地下 4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溪段 323、336、33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東新段 31-1、31-2、32、33、33-1 等\n5 筆地號 (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n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為住變商基地，業依規定申請核計回饋金金額，\n並於 112 年 1 月 11 日立冊登記，後續應於繳納回\n第1頁，共16頁\n饋金後始得做為商業區使用，建議比照都更住變商\n案件切結於建照核發前繳交回饋金。\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商業區由住宅區變更者，申請基\n地 3 層以下限作商業使用，P.5-6 圖面標示有誤，\n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P.5-2 檢討說明誤植「本案不適\n用」，請修正。另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另請依相\n關獎勵容積內容，納入申請書、P.5-2 說明及檢討。\n(四) 土管要點第 10、12 點，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另土管第 10 點商業區並無高度比管制，\n請修正檢討內容。\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P. 5-2，請補充土管要點停車空\n間檢討計算式，並依住變商回饋要點規定檢討後，\n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六) P.5-4，檢附之「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n區回饋要點」條文有誤，請修正後，逐點檢討。本\n案為住變商基地，業依規定申請核計回饋金金額，\n並於 112 年 1 月 11 日立冊登記，後續應於繳納回\n饋金後始得做為商業區使用，倘未依規繳納，應依\n住宅區規定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未簽證說明鄰接道路情形。\n2. 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請釐清是否有套繪及共\n同壁保留。\n(二) 都市計畫部份：\n1. 本案臨近捷運禁建限兩側範圍，應洽捷運工程\n處釐清是否涉及審查程序。\n2. 請檢附危老核准公函。\n3.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難以綠化項目不得扣車道。\n4. 土管法定停車汽車及機車皆檢討有誤。\n(三) 建築相關圖說：\n第2頁，共16頁\n1. 請檢附套繪查詢及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n2. 屋突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n3. 北向日照未檢討。\n4. 無障礙設計專章檢討不全，請詳實檢討。另無障\n礙通路不得行經車道範圍。\n5.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過樑投影應標示檢討。\n6. 管委會空間應標明使用內容，並與避難通路分\n別檢討容積。\n7.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未標示 2.5 公尺淨空間。\n8. 基地排水、高程、鄰地順平未標示。\n9. 緊急進口檢討。\n10. 戶外安全梯避難通路檢討技規 110 條第五款。\n11. 1 層設置陽台應依解釋令檢討設置欄杆。\n12. 車道退縮 2 公尺緩衝空間標示。\n13. 技規 110 條防火間隔開口檢討。\n14. 店鋪外側外廊檢討計入容積。\n15. 夾層有樓地板應檢討空間名稱及詳實標示挑空\n範圍。\n16. 各層挑空應屬天井，請釐清修正。\n17. 露臺上方框架圍閉應計入容積。\n18. 戶外安全梯開口兩公尺距離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另外牆裝\n飾物專章缺漏，結構簽證缺漏。\n2. 查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回饋\n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公共藝術應檢討結構相關圖說及燈光計畫。\n2. 未檢討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n分析(含捷運場站及周邊建案分析)。\n(二) 請說明機車升降梯使用方式，尖峰時刻是否有機車\n排隊停等問題，請說明尖峰時刻交通紓解方式。\n第3頁，共16頁\n(三) 本案雙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n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n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2 月 23 日檢送重建計畫報核，於 112\n年 3 月 27 日 112 年度第 6 次會議審議，核定容積獎\n勵合計基準容積 36.5%，前申請人尚在補正修改中。\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n震設計—取得耐震設計標章：10%」及「取得候選等\n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n6.5%，合計 40.5%，取 36.5%。\n(三) 報告書審申請書未載明危老獎勵值，請補充。\n(四)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及獎勵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n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n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第4頁，共16頁\n(如消防送水口、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認裝飾物深度是否超過 1 公尺需提請委員\n會審議，並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n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並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及\n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P.4-\n6-2，公共藝術非第 14 點得提會內容，請修正，\n補充藝術家學經歷說明及燈光模擬圖、固定方\n式及尺寸標示等圖面。\n2. 請確認本案是否為危老案，申請書均未標示獎\n勵面積；補充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容積獎勵審\n查表等。\n3. 申請書請補充本案建造掛號日期及垂直綠化數\n量及面積，請再檢核地面層綠化量 83.5%是否正\n確。\n4. 封面案名與申請書案名不符，請依申請書案名\n填寫，刪除須繳回代金等字；申請書停車數量與\nP.5-1-3 及戶數不符。\n5. P.2-3，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n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n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n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n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n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n6. 確認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件，倘有請套繪平\n立面圖說；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n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n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7.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8. 1 層配置平面圖均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及地下室開挖等範圍線\n第5頁，共16頁\n及圖例。\n9. P.4-6-5，請於索引圖面補充標示圍牆設置範圍及\n尺寸標示。\n10. P.4-6-8，補充設置範圍、尺寸標示及計算式。\n11. P.4-4-3、P.4-4-14，植栽表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n公告版本填寫，請於植栽表補充植栽圖例。\n12. P.4-4-4，喬木檢討請依第 14 點法定空地檢討；\n補充綠化面積圖面尺寸標示、無法綠化面積範\n圍等內容，目前綠化面積範圍計算無遮簷人行\n道面積有誤，請修正；P.4-4-12，屋頂綠化面積\n計算式內容亦請補充。\n13. P.5-1-1，法規名稱有誤；請詳實逐條檢核並標示\n頁碼，目前均回覆依規定辦理，無法檢核。\n14. P.4-4-5，法定退縮範圍請降版設計勿配置突出地\n面之花台。\n15. P.4-4-16，補充屋頂層喬木剖面詳圖及覆土深度。\n16. P.4-6-2，請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n17. 依規範第 20 點規定確實檢討機車停車位數量，\n供商業使用部份每 10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餘\n數以 1 輛檢討，本案需設置 85 輛。\n18. 機車停車屋頂層請依規檢討 1/3 綠化面積。\n1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n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16頁\n第二案：林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52、53 等 2 筆地號(醫療專用\n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幼兒園、托嬰中心及產後護\n理之家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7，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示意圖請補充說明基\n地臨路情形。\n(二) 土管與容移要點檢討請逐條詳列(勿簡略)，逐項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n式，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上限容積率檢討計算式。\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說明是否\n符合基地保水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綠化面積、喬木數量、\n屋頂綠化檢討計算式，並標註覆土深度參考頁碼。\n(六) 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停車位檢討計算式。\n(七) 請將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示基地位置。\n(八) 附帶條件 55 第 4、5 點，請標註參考頁面頁碼，請\n補充附帶條件 29、30 檢討內容。\n(九) 容移要點第 11、14、15、18 點，請說明本案檢討\n情形，標註參考頁面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7，免指簽證請註明「未臨接現有巷道及未開闢\n計畫道路」。\n(二) 本案基地臨接住宅區，請檢討北向日照。\n第7頁，共16頁\n(三) P.6-2，1 層平面圖，整體性防火間隔請套繪草綠色\n並標示尺寸，且應保持平整不得種樹及設置地下室\n通風進口。\n(四) P.6-2，1 層平面圖，請標示避難通路及無障礙通路。\n(五) P.6-3，夾層請檢討面積是否符合技術規則所訂之於\n當樓層 1/3 範圍。\n(六) 樓上層平面圖請檢討步行距離。\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缺少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本市交通\n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評估報告內應補充各\n項內容。\n(二) 請檢視本案是否為分期開發，如屬分期開發者，第\n二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n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n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n(三) P.7-1 請補充本案送審門檻計算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4-6-1 街道家具設置計畫：基於本案為醫院 C 棟新\n建工程，涉及座椅部分建議應考量年長者需求，設\n置靠背座椅及扶手設施；另請於座椅旁劃設至少 1\n處無障礙休憩區，可提供行動不便者休息使用，以\n建構醫院等空間之友善環境，劃設範例參考如下。\n第8頁，共16頁\n(二) P.14：本案辦理喬木移植及移除地點系坐落於公有\n人行道上，仍請依規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n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安排審查。\n(三) P.20：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n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n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認容積移轉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之條文\n依據。\n4. 請確認本案是否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或案\n名，倘有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案名請依建築物使用用途修改。\n2. 申請書各樓層使用概況地上 4~7 層請確實填寫\n用途，勿僅填寫預留空間。\n3. 本案容移量未達應提委員會審議規模，申請書備\n註欄應提委員會確認事項請修正。\n4. 1 層配置平面圖均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法定\n退縮、2.5 公尺人行淨寬、地下室開挖及整體性\n防火間隔等範圍線及圖例。\n第9頁，共16頁\n5.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勿栽植喬木，請修正。\n6.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請更新為最新版本。\n7. 公共藝術請移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8.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詳實檢討自基地境界線退\n縮 3 公尺退縮地是否設置需提會審查之構造物。\n9. P.4-17，街道傢俱建議採以簇群可對話型式，以\n形塑停留節點。\n10. P.4-18，公共藝術高度 70 公分，基座高度 75 公\n分，建議加大公共藝術尺寸並降低基座高度。\n11. 本案未設置機車停車場，請於交通影響分析相關\n章節補充本案停車需求等內容，另為避免機車停\n車外部化，建議仍應檢討設置機車停車場。\n12. 請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至公共設施之\n人行動線分析之課題及對策。\n13. 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於不同施工階段分析之車\n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14. 本案於大墩 12 街上方規劃設置天橋連接林新醫\n院，請補充本府建設局(目的事業單位)核准函。\n15. 請補充檢討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n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 點第 2 款規定：「…市區人\n行陸橋應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但上述設施如屬\n道路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不再此限。」。\n16.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以圖例索引方式\n呈現，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等範圍，並\n含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等設計內容。\n第10頁，共16頁\n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楓溪段 323、336、337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九)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四、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本案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建蔽率為 50%，\n請更正。\n(二) 土管與容移要點檢討請逐條詳列(勿簡略)，逐項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n式，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基準容積率檢討計算式，\n並說明最小基地面積、高度比、前院深度、基地最\n小面寬檢討情形，並標註參考圖面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建築退縮圖面之頁碼。\n(五)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請修正佐證資料頁\n碼，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n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停車空間檢討為樓地板面積每\n15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汽車停車位，請修正計算式。\n(七)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補充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n第11頁，共16頁\n並標註覆土深度參考頁碼。\n(八) 請將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示基地位置。\n(九)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n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n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請修正檢討\n說明。\n(十) 容移要點第 11、14 點，請標註參考頁面頁碼。\n(十一) 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請修\n正檢討說明。\n(十二)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申請情形，並標註\n參考頁面頁碼。\n(十三)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n範圍是否一致。\n五、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部份：\n1. 使用分區有特別規定事項應洽城鄉科釐清。\n2.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難以綠化項目不得扣車道。\n3. 土管法定停車汽車檢討有誤。\n4. 本案申請開發時程獎勵，其市地重劃完成日請洽\n地政局查詢並提具佐證文件。\n(二) 建築相關圖說：\n1. 請檢討古蹟遺址查詢結果。\n2. 請檢附套繪查詢及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n3. 屋突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n4.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過樑投影應標示檢討。\n5. 管委會空間與避難通路分別檢討容積。\n6. 基地排水、高程、鄰地順平未標示。\n7. 緊急進口檢討。\n8. 出入口雨遮投影檢討。\n9. 外廊構造檢討不明，請於平、剖面詳實標示檢討。\n10. 前院範圍設置構造物請標示高度，不得有計入建\n築面積之構造物投影。\n11. 整體性防火間隔標示高程及並與鄰地順平。\n第12頁，共16頁\n12. 1 層部份空間未標明使用內容。\n(三) 裝飾物專章: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查裝飾板專章檢討不全，請以各層請詳實件討，另\n本次裝飾板部份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n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公共藝術應檢討結構相關圖說及燈光計畫。\n2. 未檢討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n3. 資源回收空間請檢討自然開口對流通風設計。。\n六、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並於圖說內標示周邊新建工程停車場進出\n口與本案之相對位置。\n(二) 臺中市近六年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表，請更新至\n111 年度資料，並據以修正車輛自然成長率數值。\n(三) P.7-2-17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n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n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七、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相關圖面均請標註周邊道路名稱 (如 P.3-4)。\n(二) P.3-4 人行道認養及行道樹移植計畫：\n1.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認養，請依據「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n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n出認養申請;另涉公有行道樹移植作業仍請依規\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n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n2. 請確認公有人行道範圍，其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n1.5 公尺，公有及無遮簷人行範圍內 2 株喬木之\n間距不得小於 6 公尺，並請標註相關尺寸(人行\n道淨寬、植穴空間)。倘有前述情形，基於無遮簷\n第13頁，共16頁\n人行空間已有種植喬木，原則上寬度 2 公尺以下\n之人行道不再種植大型喬木，並得以帶狀樹穴改\n植小喬木或大灌木。\n(三) P.4-7-1：街道家具-座椅、案名牆，請設置於建築基\n地之公共空間內、而非設置於公有人行道範圍，另\n座椅設計及材質請考量使用者舒適性、耐候性。\n(四) 人行鋪面建請採用防滑材質，以防止通行者在潮濕\n地面滑倒。\n八、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九、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75.54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n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地面層臨路側建議均增植形塑雙排喬木。\n2. 請檢附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以及與地\n面之固著方式；公共藝術請移出法定退縮開放空\n間；公共藝術高度 85 公分、基座高度 50 公分，\n建議應加大公共藝術尺寸並降低基座高度。\n3. 請標註消防送水口位置。\n4. P.4-7-1 請確認車道出口側是否設置案名牆並補\n第14頁，共16頁\n充相關設計圖說；法定退縮範圍內未正面列舉得\n設置案名牆，請檢討修正。\n5. 本案各頁面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退縮線等範圍及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n並標註臨接道路寬度、道路名稱及高程。\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15頁，共16頁\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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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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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n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n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n9：10~10：10\n上 26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經 111 年第 500 次及第 518 次委員會決議：\n修正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豐南段 46、\n46-1、55、56、56-1 等 5 筆地號(第二\n10：10~11：10\n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n263、264、269 等 4 筆地號 (第一之一\n11：1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26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總樓地板、建築物高度、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n共藝術、車道出入口、停車空間等，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變更。\n(二)同意變更後地面層、屋頂層綠化量少於原核准。\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本案於法定退縮範圍內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同意採\n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仍應維持 2.5 公尺淨寬供人\n行通行使用，同意設置。\n(六)同意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植。\n第1頁，共5頁\n(七)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自來水錶箱\n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八)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九)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部分，\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 通\n過：\n(一)地面層北側與鄰地景觀整體規劃；臨中央公園側增加行人\n駐足點；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檢討植栽種類，地面層東北側\n及大廳前增植喬木綠化，植栽規格考量行人動線重新檢\n討；增加地下室降板及地面層覆土深度。\n(二)陽台植栽考量日照、居住者角度調整植栽樹種及規格；建\n築物東向立面增植攀藤性植栽。\n(三)外牆裝飾物採以宜居建築遮陽牆板設計；加高建築物\n基座設計；工作陽台欄柵增加密度。\n(四)屋突層增加綠能設備；地面層景觀燈調整以太陽能設置。\n(五)交通技師就交通調查內容確實簽證，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n尺人行動線之剖面圖說；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無法內部化\n設置之理由。\n(六)認養範圍減少步道舖面、加強植栽穿透性及安全性設計，\n街道傢俱調整以簇群式設計並配合日照位置調整。\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豐原區豐南段 46、46-1、55、56、56-1 等 5 筆\n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040.76 平方公尺(34%)、危老獎\n勵 956.16 平方公尺(31.23%)，總增加面積 1996.92\n平方公尺(65.23%)，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積\n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合街\n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n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同意本案北側臨 8 公尺育英路 56 巷及西側 8 公尺育\n英路 100 巷 28 弄無遮簷人行道規劃植栽綠帶及 2.5\n公尺人行步道配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建築物東側及南側增加垂直綠化；西側立面增加遮陽設\n計；屋突層增加綠能設備。\n(二)地面層北側增植喬木綠化，南側鋪面取消部分植草磚設計。\n(三)加高公共藝術，燈光模擬應配合孔洞調整設計。\n(四)更新交通調查內容，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動線之剖\n第3頁，共5頁\n面圖說；汽、機車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補充施工\n車輛暫停區無法內部化設置之理由。\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269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348.86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 發 單 元 地 區 ，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 之\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設施物\n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套繪鄰地都審平面相關圖說，調整基地南北向人行動線系\n統。\n(二)調整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不阻礙行車動線，調整街道傢\n俱座椅型式，增加停留點設計。\n(三)公共藝術配合建築物語彙、周邊學校整體規劃重新設計。\n(四)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人行路徑之剖面圖說；補充鄰近開\n發案車道出入口位置及交通量相關分析。\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4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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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61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翁明段 539、630、631、642、642-1 及豐原段\n15-10、15-11、15-13、15-16、15-17、16-64 共 11 筆\n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n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61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規不需另提 C、V 值，申請書內容及備註依\n據容移要點第 9 點提請都設會審查請修正。\n(二) P.4-4，立面計畫住宅意象請釐清修正。\n第1頁，共12頁\n(三) P.4-6，燈光照明計畫設計構想主體為居住單元請釐\n清修正。\n(四) P.5-14，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招牌不得\n突出牆面 1 公尺的檢討內容。\n(五) P.5-15，景觀綠化樹冠高 4 公尺喬木等係針對公園\n綠地規範，請修正檢討內容。\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補充本案基地之都市計\n畫圖說，以確認計畫道路寬度。\n(二) 宜居建築：\n1. 垂直綠化設施周長檢討請確認。\n2. 覆層式露臺設置位置及面積計算請確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截角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請確認，並確認\n臨建築線之綠化寬度部分是否超過 1.5 公尺。\n2. 請補充斷層帶查詢相關資料。\n3. 裝卸車位高度檢討請補充標示。\n4. 防空避難空間標示及相關法規檢討補充。\n5. 1 樓平面圖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標示基地範圍內\n即可。\n6.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各樓層用途以及防空避難室\n計算檢討。\n7. P.5-49，落物曲線距離請標示於平面檢討圖說。\n8. 平面圖之裝飾物及其深度未予標示。\n9. 地下平面圖 262、219 等車位進出請確認檢討。\n10. 請補充特別安全梯相關法規檢討。\n11. 剖面圖地下室用途請補充。\n12. 屋突層超過 9 公尺部分請確認。\n13. 貳樓夾層請獨立繪製標示。\n14. P.6-13、P.6-14，雙層牆構造形成圍閉是否計入樓\n地板面積。\n第2頁，共12頁\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地籍謄本請全部補附。\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n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n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n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7：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涉行道樹移補植部分，請依規提送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查。\n(三) 基地臨市政路與文心路側轉角斜坡道，請與行穿線\n對齊並平緩順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4)，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n告 8 處、空地樹立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P.4-3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n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5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121896\n號函核准在案，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n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建築物耐\n震設計-取得耐震設計標章:10%」、「取得候選等級\n綠 建 築 證 書 - 銀 級 :6% 」， 另 加 計 時 程 暨 規 模 獎\n勵:10%，共計 42%，取上限 40%。\n第3頁，共12頁\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依容移要 點第 9 點規定 ， 本 案 容積移 轉面 積\n3880.72 平方公尺及危老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60%\n並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名牆、\n公共藝術及樹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請確認\n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n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n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39，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n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以主要道路 60 公尺市政路為汽車進出口，\n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7. P.5-21，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n饋辦法」第 4 條第 2 點空間直徑達 2.5 公尺以\n上，自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不得逾 3 公\n尺；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深度不得逾 4 公尺。\n但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深度不得逾 5 公尺；請\n補充提會內容及圖面。\n8. P.4-35，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9. 依第 11 點退縮規定及建管自治條例，臨建築線\n側 1.5 公尺應先予植栽綠帶，再依序留設 4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倘有無法依前開規定留設之理\n由，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n10.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n第4頁，共12頁\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申請書提會項\n目填寫宜居第 6 條，請補充相關圖面。\n(二) 其他事項：\n1. P.1-1，申請書與委託書案名、樓層數不同，請修\n正；申請書應設機車停車位未標示。\n2. 補充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等。\n3. P.4-5，建築物色彩明確標示非深色表示。\n4. P.4-9，依第 11 點規定標示 1.5 公尺植栽帶、行\n道樹樹距、鑄鐵蓋板尺寸、灌木植床尺寸標示等。\n5.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6. P.3-5，本案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設置招牌非友善\n內容，請再確認；另標示設置公共藝術，請再確\n認數量及位置。\n7. P.4-34，補充正面式招牌計算式及相關圖面尺寸、\n樹立式招牌投影面積與 P.5-35 不符；P.4-38，補\n充格柵詳圖；P.5-22，補充植栽表圖例。\n8. P.5-32，第 4 點第 1 款檢討有誤、第 2 款補充\n50%照明櫥窗計算式及圖說、第 4 款非檢討喬木\n內容、第 9 款確實標示建築物色彩，第五點第 9\n款 P.4-8 未標示廢棄排出口頁碼；多處法規檢討\n對照頁碼有誤，請修正；第 11 點補充圖面及尺\n寸；垃圾貯存空間商業使用應加倍設置；第 17\n點檢討頁碼有誤，第 18 點請檢附法規檢討。\n9. P.6-3，依第 13 點標示機車停車空間方向，雙向\n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 公尺；倘為餐廳使用停車\n位數依上列規定數量 1.5 倍計算。\n10.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n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12頁\n第二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翁明段 539、630、631、642、642-1 及豐\n原段 15-10、15-11、15-13、15-16、15-17、16-64 等\n11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n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基地位屬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府授都企\n字第 1090193236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n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配合豐原都市計畫-第\n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範圍之第 2 種商業\n區，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 80%及 320%。\n(二) 經檢核報告書，修正意見如下：\n1. P.5-2，土管要點第 3 點檢討說明欄位末段「依變\n更臺中市….要點檢討辦理」之文字，建請刪除。\n2. P.5-2，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2 款之設計及檢\n討說明文字，建請統一；第 11 款及第 12 款說明\n文字「本案屬以外商業區」部分，建請敘明清楚，\n又第 12 款說明文字，本案似僅設置 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無騎樓。\n3. P.5-3，土管要點第 5 點檢討文字，樓地板面積\n第6頁，共12頁\n48616.8 平方公尺，應修正為 48800.46 平方公尺；\n又檢討公式似扣減屋突貳層 2 次，請釐清。\n4. P.5-6，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每一建築單元\n樓地板面積檢討對應頁碼。\n5. P.5-6，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修正檢討圖說對應\n頁碼；另查基地 3 公尺退縮地似涉建築物範圍(機\n車停車場通道)，亦請釐清補充敘明。\n6. P.6-2，請補充上限容積率 482.85%之計算公式，\n且與 P.1-2 實設容積率不一致，請釐清。\n7. 本案停車空間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n一節，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三) 本案容積移轉量以切結書方式辦理，後續請依容積\n移轉許可函書核准之容積移轉量辦理。容移要點部\n分，再請逐點、項、款規定檢討回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依土管第五點規定停車數量依\n技規檢討法定數量不符。\n(二) 建築圖說：\n1. 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範圍內 倘有鄰房建築\n物，請檢討鄰房占用面積辦理土地分割或於危老\n重建變更計畫核准前拆除。\n2. 現況排水溝請於配置圖標示予以保留位置。\n3. P.4-22，景觀剖面 A 應考量喬木生長覆土全面降\n板雨水流至原土層為佳。\n4. 本案留設 250 公分人行道範圍不得植草(車道旁\n近鄰地側)。\n5. 人行動線請檢討斑馬線與無障礙通路。\n6. 容移退縮應扣除圍牆後標示 3 公尺範圍。\n7. 高度比未檢討。\n第7頁，共12頁\n8. 兩幢開口檢討不符(機車停車空間與透天店舖)。\n9. 垃圾儲藏室請檢討自然對流開口。。\n(三) 裝飾物專章：查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於\n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四) 其他事項：查本次變更設計基地地號筆數減少，基\n地面積增加 313.86 平方公尺，請說明原因為何?倘\n基地與原核准範圍不符並增加範圍，應檢討變更設\n計掛號之日作為法令適用時間點。\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111 年 8 月 5 日中市交行字第 1110039834 號\n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n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查本案業依前次審查意見補\n正，故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9)，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側懸式招牌廣告 12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 月 19 日第一次檢送重建計畫報核，\n本府於 111 年 6 月 1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144452\n號函核准在案，申請人因擴大重建計畫範圍及變更\n容積獎勵額度，依臺中市危老重建審查作業要點第\n6 點規定重新申請。\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n等級及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n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n或未設置昇降設備:7.82%」、「建築基地退縮建築\n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n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n級: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n「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n第8頁，共12頁\n法 辦 理 新 建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之 無 障 礙 環 境 第 二\n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0.82%，\n取上限 40%。\n(三) 本案已於 112 年第 6 次危老審查會議修正後通過。\n(四) 請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檢討，另請於危老核\n准後，將核准函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檢附細部設\n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東仁街)設置汽機車進\n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n登載；申請書之法定喬木、汽機車停車數量等與\n第9頁，共12頁\n法規檢討說明欄前後不符，請修正。\n2.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頁碼請全面詳實核對(如進排\n風口、1 層景觀平面圖、景觀剖面圖、冷氣空調\n格柵、公共藝術、施工綠圍籬、圍牆等)；喬木數\n量及機車停車數量檢討計算式之誤繕，請修正。\n3. 本案東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臨建築線側未\n先栽植喬木綠化再留設人行步道淨寬，請依本市\n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修正，或依規提請\n委員會審議同意。\n4. 投樹燈請減量設置以維喬木植栽夜間休憩。\n5. P.5-5，容移要點檢討，本案容積移轉量未 超過\n60%，說明誤繕為 70%，請修正。\n6.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及 16 點，地下室進、出風口\n排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P.4-54 剖面\n圖 C 之排風方向面向無遮簷人行道，其排風口高\n度應達 3.5 公尺以上，請依規修正。\n7.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請檢討機車停車空間動線\n合理性，服務達 50 部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n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8. 圍牆或景觀牆考量美觀及安全性，透空率應達\n50%以上為原則，P.4-51 請補充透空率計算式。\n9.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適當位置。\n10.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n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設計長度為\n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請\n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n11. P.4-37，屋頂層景觀剖面圖請標示女兒牆高度；\n第10頁，共12頁\n請補充垂直綠化陽露台景觀剖面圖，喬木之覆土\n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請修正。\n12. 請檢討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n上。\n13. P.7-1，交通影響評檢討表之汽車停車數量與申請\n書不符，請檢討修正。\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0 點 20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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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4/1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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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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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3008_A.pdf",
    "minutes_pdf": "11203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豐原區合作段 408 地號土地 (第二種、第三種住宅區\n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n案件(第 27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送都審小組\n委員會審議，並加邀一位預審委員出席與會)\n第 二 案 ： 曲 聲 揚 委 託 詠 佃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西 屯 區 西 屯 段\n3006 地號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店舖、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土地 (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後壠子段 210-52、210-178、210-180、210-183、210-\n365、210-458、210-465 等 7 筆地號 (第二種及第三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公共藝術)，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虞委員\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豐原區合作段 408 地號土地 (第二種、第三種住\n宅區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及宜居建築案\n件\n說明：依 111 年 12 月 22 日第 27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併同 1 位預審委員出\n席與會。\n決議：\n一、經都審小組委員併同預審委員審議同意本次新增預審\n第二類審議事項。\n二、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74 次聯席委員\n會議紀錄辦理：\n(一) 基地東側沿街面及 8 公尺計畫道路之街角廣場再增\n植 2 株喬木，店舖前方花臺以複層式植栽整體設計，\n臨中山路之街角廣場增植 1 株喬木，公共藝術位置\n向沿街面再調整，並與綠化整體設計。\n第1頁，共7頁\n(二) 報告書頁碼請重新檢視。\n(三) 實地現況照片應避免使用 google 街景照片。\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街\n角廣場建議調整綠化範圍增加行人動線遮蔭。\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1. P.5-1-1-1，土管要點第 2 點檢討，實設建蔽率及容積\n率數據與 P.1-1-1-1、P.1-1-1-2、P.1-6-1-4 不一致，請\n統一釐清並補充對應圖說。\n2. P.5-2-1-1，容移要點第 14 點，應自基地境界線(不含\n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線)劃設 3 公尺退縮地，請於\n報告書 P.4-4-1-1 詳實檢討標示(目前標示 3.15 公尺)；\n另要點設計檢討說明設置內容似與報告書 P.1-6-1-4\n不符(如有無圍牆)，亦請釐清敘明。\n3. 本案停車空間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n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辦理。\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nP.4-9-1-1)，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n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請補充目錄，書件依書件查核表順序排列。\n2. 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n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n3. 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文字誤繕，請修正。\n4. P.4-4-6-1，景觀剖面圖未開挖範圍請標示自然土層，\n免再標示覆土深度。\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曲聲揚委託詠佃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n3006 地號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店舖、住\n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4 點規定，住變商案件\n未達都審規模得採簡化審議流程提送小組委員會暨\n幹事聯合審議。\n決議：\n一、考量基地面積狹小，同意本案未設置公共藝術。\n二、依下列重點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考量後續維管使用增加西向陽台向花台開口。\n(二) 建築物東向花台增加垂直綠化設計。\n(三) 補充室內空間用途名稱。\n(四) 依土管規定檢討機車停車空間。\n(五) 交通影響分析內政部函之日期有誤，請修正。\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申 請 書 及 土 管 要 點 檢 討 表 請 修 正 都 市 計 畫 案 名 為\n「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計畫（第二\n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n2. 申請書：應設機車停車位為 2 輛，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34：畸零地檢討之最小寬度深度說明有誤。\n2. 沒有檢附 18-27 項檢討表。\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章\n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n「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n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n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第3頁，共7頁\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 1 層平面僅規劃草皮空\n間，無相關景觀配置，本次無意見。\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補充第 14 點第 8 款檢討計算式。\n2. P.26，屋頂綠化請確實檢討有無達 1/3 以上，倘無請\n提會審議，申請書一併更新。\n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7頁\n第三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土地 (第四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建築造型及色彩、\n基地綠覆率及公共藝術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n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重點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取消公共藝術基座設計。\n(二) 增加公共藝術（福蛙）數量為 3 座。\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依 P.1-1a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n議申請書所示，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實設建蔽率及綠\n化比率，請補充臺中港特定區計畫土管要點第 5 點\n及第 36 點有關建蔽率及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內容。\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請標示無障礙通路，並檢討坡度。\n2. 請補充綠化覆土深度。\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標示現有\n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n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n小於 1.5 平方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n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n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2. 請補人行道剖面圖、喬木種植示意圖。\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n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n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n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7頁\n第四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10-52、210-178、210-180、210-\n183、210-365、210-458、210-465 等 7 筆地號 (第\n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n查原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接著方式。\n(二) 應考量基座高低差(12 公分以下)安全性設計及增加\n警示設施。\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4-2，1 層資訊公開資料設計高程請再標示。\n(二)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三) 申請人變更應於申請書框選，並於變更項目總說明\n表載明。\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10 點 55 分)\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3/3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79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3/30",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112年第1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3/03/2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62次",
    "meeting_id": "11203006",
    "agenda_pdf": "11203006_A.pdf",
    "minutes_pdf": "11203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10 地\n9：10~10：10\n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n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上 11 層地\n10：10~11：10\n下 3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宏一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土庫段 55-136、\n55-137、55-138、55-139 等 4 筆地號\n(機關用地)地上 1 層游泳池臨時建造\n11：10~12：10\n申請案\n(本案僅就申請免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容\n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竹興段 11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115.56 平方公尺(40%)，位屬\n整體開發單元十二，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建築基地 2 側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並於北側(南興\n二路)設置汽機車出入口，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本案店鋪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小於八十平方公尺，\n同意設置。\n第1頁，共4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陽台小喬木高度應達 1.5 公尺，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圖說；建築東向 2 層立面(主要出入口上方部分)增加垂直\n綠化。\n(二)1 層鋪面加強止滑設計；法定退縮地面層應確實降板(覆土\n深度應達 1.2 公尺)勿以花台或土丘型式設置。\n(三)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不採結合街道傢俱型式設計；取消店鋪\nS5 側面正面式招牌設置；公共藝術高度不小於 2 公尺(不\n含基座)並補充燈光計畫。\n(四)補充基地到南興公園 300 公尺人行範圍之剖面圖說；研議\n並預留基地內設置 iBike 停放空間；無障礙車格應設置於\nB1 並靠近電梯；補充施工車輛暫停區無法內部化設置之理\n由。\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藍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n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本案未檢附正確之交通影響評估章節，修正後 再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務必須落實執行。\n(二)立面轉角高層處為大型 LED 螢幕，考量其輝度及閃爍問\n題，恐會造成鄰近嚴重光害，建議取消設置。\n(三)P.4-6機車道標示為地毯草，P.4-8又標示為植草磚，前後\n不符，另考量機車道使用性不建議使用植草磚。\n(四)不屬出入口鄰近範圍勿納入出入口雨遮範圍檢討，請再釐\n清是否提裝飾物審查。\n第3頁，共4頁\n第三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宏一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土庫段 55-136、55-137、55-138、55-139\n等 4 筆地號 (機關用地)地上 1 層游泳池臨時建造\n申請案(本案僅就申請免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內容審議)\n決議：\n一、本案申請機關用地(公設保留地)補辦游泳池臨時建築\n執照，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12 款規定，因基地地形特\n殊，無法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無須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法規適用部分應以土管要點檢討，非本市建築管理\n自治條例第 17 條。\n(二)補照文件須確實用印，並更新為最新版本。\n(三)移除目前無遮簷人行道上警衛室。\n(四)停車場出入口側圍牆降低高度，增加透空率、改採\n綠籬型式設計並增植喬木。\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1: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3/2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3月第4次",
    "meeting_id": "11203004",
    "agenda_pdf": "11203004_A.pdf",
    "minutes_pdf": "11203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春段 105、106、106-1、106-2、106-3、106-\n4、106-5、106-6、106-7、106-8、106-9、106-10、106-\n11、106-12、106-13、106-14、106-15、106-16、106-\n17、106-18、106-19、106-20、106-21、106-22、106-\n23、106-24、106-25、106-26、106-27、106-28、106-\n29、106-30、106-31、106-32、106-33 等 35 地號(第一\n種及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0、11、12-3、12-4 等 4 筆地號(第\n二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幼兒園、店鋪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賴厝廍段 353-1、353-26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n五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第一頁\n第五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n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45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永春段 105、106、106-1、106-2、106-3、\n106-4、106-5、106-6、106-7、106-8、106-9、106-\n10、106-11、106-12、106-13、106-14、106-15、106-\n16、106-17、106-18、106-19、106-20、106-21、106-\n22、106-23、106-24、106-25、106-26、106-27、106-\n28、106-29、106-30、106-31、106-32、106-33 等 35\n地號(第一種及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第1頁，共25頁\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2，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示意圖未簽證。\n(二) P.2-1、土管要點檢討，本案為南屯區永春段 105、\n106 等 35 筆地號土地，請修正說明與圖面。\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1.5 綠化面積與喬木數量檢\n討應以「實設空地面積」檢討，請說明無法綠化面\n積計算之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請補充建\n築師簽證臨路情形說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基地內通路穿越深度檢討。\n2. 地下停車空間倘有變更，停車位應檢討集中留\n設。\n3. 各層裝飾版請以專章檢討，倘距外牆深度大於\n1.8 公尺，應檢附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n提委員會審議。\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1-16，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請標示申請位置。\n2. 請檢附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並請注意獎\n勵時程時效。\n3. P6-2.2，地下 1 層平面圖名稱請修正為 1 層平面\n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3.3：本次變更涉平面配置圖變更，如有影響公\n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屆時請一併配合變更認養作業。\n(二) P.4-4-2-4、P.4-4-2-4.1：已說明平面配置植栽變更，\n建請補充邊更配置前後對照說明。\n第2頁，共25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本\n案變更設計事項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n景觀設計、建築配置、立面色彩及造型、基地綠覆率、\n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公共藝術、地下開挖\n率、停車數量等項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宜居建築應再釐清。\n2. P.4-4-3-1.6，屋頂曬衣架應與屋突構造脫開設計，\n並注意屋頂防墜設施。\n3. 請補充說明本次變更設計變更範圍(獨棟雙拼住\n宅全數或部份變更)。\n4. 變更後圖面請於涉及變更設計部分標註紅色雲\n朵線(勿全部頁面框選)，並於頁面空白處註明變\n更設計項目及內容。\n5. 未涉及變更僅抽換建築配置底圖之相關頁面無\n須放置，例如鋪面、燈具等。\n6. 宜居建築辦法第 9 點規定檢討有誤，請再釐清。\n7.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補充原核准樣式。\n8. 公共藝術請檢附變更前原核准報告書圖面。\n9. 裝飾物是否涉及變更請補充檢討說明。\n10. 喬木種類變更請逐一圈選變更處勿全部圈選基\n地範圍，並於都審變更檢討表檢討變更數量，以\n利判核。\n11. 景觀設計及開放空間再確認變更處並逐一圈選\n變更處。\n12. 請補充本案建照掛號日期以確認是否適用臺中\n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n第3頁，共25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春安段 10、11、12-3、12-4 等 4 筆地\n號(第二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幼兒園、店鋪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勿自行省略法規內容，請逐條詳列檢討說\n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及計算式，並標註參考頁碼，以\n利檢核。\n(二) 土管要點第 6 點，P.5-2 請補充基準容積率檢討計\n算式，並標註後院退縮、高度比等參考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3 請說明無法綠化面積計算\n之內容，喬木數量應依法定空地面積檢討，請標註\n覆土深度相關圖說頁碼。\n(四) 請將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示基地位置。\n(五) 申請書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請修正為計算後平均\n值。\n(六) 本案採用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8 條\n之 2 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及必要附屬設施之土\n地，增加建築容積至 1.5 倍法定容積，請納入法規\n內容並依實際設計內容補充檢討說明。\n(七) 土管要點第 8 點退縮部分附圖所示本案屬依「臺中\n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n第4頁，共25頁\n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請依規修正相關檢討內\n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請補充說明本案為何得以上限容積率檢討。\n2. 補充基地高程檢討。\n3. 請釐清基地北側之排水道用地可否納入高度比\n檢討。\n4. 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n5. 2.5 公尺人行淨寬留設不符。\n6. 雜項工作物請依套繪圖例上色。\n7. A 棟戶外安全梯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第 97 條規\n定。\n8. B 棟 3 樓西側請補充繪製過梁。\n9. 裝飾物檢討不全，請補充。\n10. 屋突層高度標示不全，請補充。\n(二) 其他事項：\n1. 裝飾物是否納入結構設計，請釐清。\n2. P.5-5-15，3 公尺作業空間位於地界線外，應附地\n主土地同意書或取消文字。\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n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1 層景觀配置圖：本案無標示植栽槽尺寸，\n請於適當頁面補充沿街步道之新植樹木植栽槽圖\n面及標註尺寸(長度、寬度、深度)，依據內政部建\n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n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另建議規劃帶\n第5頁，共25頁\n狀植栽槽，並提供足夠的植栽槽空間，以利樹木後\n續生長。\n(二) P.4-12，1 層景觀灌木及草花配置圖：\n1. 本案採用之灌木地被多屬於較不容易維護之樹\n種(如：細葉雪茄花一年生後，其細枝過長，有時\n會垂地長出根來，花態較不美觀且零亂)，考量後\n續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量能，建議調整為較易\n於維護之景觀樹種。\n2. 另本案應無種植「草花」，請確認修正。\n(三) 人行道路口處應與行穿線順接，並考量視障者需求\n設計：\n1. 本案基地臨接至少 2 處行穿線，應注意基地斜坡\n道需符合無障礙通行並與其行穿線對齊，並依據\n「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n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n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n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n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n平緩順接。\n2.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n並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n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n設置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3. 請補充沿街步道人行道之大樣設計，以利檢核是\n否符合人本道路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6)，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第6頁，共25頁\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6 處，惟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物外牆，本案招\n牌下端後方無牆面，不符規定，請修正。另本案招\n牌剖面圖與招牌詳圖設置方式不一致，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物等相關提請委員會審\n議事項請再釐清是否提請委員會審議，並於申請\n書提請委員會確認欄位填寫，俾利提審。\n2. 基地東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全面綠\n化(無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請再釐清修正，\n並說明是否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請於報告書內檢附\n設置之形式及圖面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都審規定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設置駐車彎提請委員會審議，惟應依同點\n規定「(略以)得供一輛汽車駐車且駐車彎側留有\n二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步道空間(略以)」辦理，且\n寬度應小於 2.5 公尺。\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委託書勿以照片格式上傳。\n2. 申請書請補充屋頂層灌木數量。\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再詳實填寫。\n4. P.4-5，相關空間配置頁面請刪除活動家具。\n5. 1 層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請確實檢討留設至少 2.5\n公尺之人行步道淨寬。\n6. P.4-15，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 公尺以上，地下\n室應確實降版設計，勿以土丘型式滿足最低覆土\n深度之規定。\n第7頁，共25頁\n7. P.4-21，依所附屋頂平面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曬\n衣架，倘設置應檢附相關設施圖面供參。\n8. P.4-23，屋頂層種植灌木，覆土深度僅 30 公分，\n深度不足請再考量，並確實標示覆土深度。\n9. P.5-6，都審法令第 14 點檢討請確認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設置之設施物，以利提會審議。\n10. 附件 9，1 層景觀平面喬木種類圖例不易判讀，\n請再修正。\n11. 地下室請補充充電車位管線架留設位置。\n12. P.4-26，請於圖面標示相關範圍線，案名牆位置\n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13. 施工圍籬綠美化，應注意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一\n定範圍留設鏤空圍籬，以保持行車動線視野，維\n護人行安全。\n14. 幼兒園接送產生交通衝擊請補充說明。\n15. 補充公聽會相關資料俾利了解相關意見。\n16. 本案非屬高層建築物，惟新建總樓板面積超過 3\n萬平方公尺，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n實施辦法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7. 基地北側為車輛主要進出動線，補充說明未開闢\n道路開闢計畫。\n第8頁，共25頁\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36-1、138-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n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n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條文版本有誤，請修正\n為第四次通盤檢討版本。\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1 層平面圖未上色。\n(二) 地籍線與建築線是否重合，請釐清。\n(三) 請說明鄰房佔用處理方式。\n(四) 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n(五) 2.5 公尺人行淨寬留設不符。\n(六) 1 層平面圖未繪製緊急昇降機。\n(七) 請說明管委會空間設置合理性。\n(八) 步行距離請確實檢討，並請釐清可否檢討至貨梯。\n(九) 請釐清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下以下樓層梯間是\n否直通。\n(十) 外廊開口應檢討地界線距離大於 3 公尺，始得全面\n開口。\n(十一) P.3-4-7，請說明化妝蓋板名稱為何。\n(十二) 昇降設備應檢討排煙室設。\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n相關內容。\n第9頁，共25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1，1 層景觀配置圖：全區配置圖及相關頁面\n之開放空間景觀配置(鋪面、植栽及其植栽槽、街道\n家具等)內容均不清楚，且未標註尺寸(長度、寬度、\n深度等)(帶狀植栽槽寬度至少 1~1.2 公尺以上)，請\n重新修正補充。\n(二) P.3-4-2，1 層景觀喬木配置圖：\n1. 本案基地臨朝富路已種植行道樹，建議仍應補充\n既有行道樹種，並納入整體規劃考量(包括：是否\n認養既有人行道、是否申請換植現有行道樹、鋪\n面及植栽槽是否納入一併改善...等)。\n2. 本案喬木採群植、列植方式用意為何？建議開放\n空間應妥善進行景觀設計，以同時達到綠化及景\n觀休憩效益。\n(三) P.3-4-5，1 層景觀植栽總表說明、P.3-5-1 屋頂層景\n觀植栽配置圖：本案選用細葉雪茄花 1 年生後，其\n細枝過長，有時會垂地長出根來，花態較不美觀且\n零亂，考量後續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量能，建議\n調整為較易於維護之景觀樹種。\n(四) P.3-4-7，1 層景觀鋪面配置圖：\n1. 請補充開放空間人行道之寬度(人行道最小寬度\n為 1.5 公尺以上、帶狀植栽槽寬度至少 1~1.2 公\n尺以上。\n2. 化妝蓋板排水溝格柵開孔尺寸，請補充孔徑寬度\n檢討(其孔徑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以利無障礙輪\n椅通行)。\n(五) P.3-6-1，街道家具：\n1. 本案街道家具模擬示意圖既考量到輪椅使用者\n之需求，應於座椅旁一併規劃輪椅停放區，相關\n劃設方式可洽台灣無障礙協會等專業單位。\n第10頁，共25頁\n2. 有關街道家具之設計，仍應考量可供行動不便者\n及年長者之方式設計(扶手應設置於座椅兩側，\n以利長者支撐；椅背非扶手，且其高度應可提供\n長者靠背休憩；採用石材，於夏季時椅面溫度較\n高，不利於使用)。\n(六) 相關平面圖請補充周邊道路名稱。\n(七) 本案相關景觀圖面均不清楚完整或圖面、圖例不清\n楚，不利檢視，建議確實修正後再重新提送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7-1)，\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於剖面圖補繪招牌主\n體相關尺寸，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檢附細\n部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n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檢附\n細部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應提出智\n慧建築設計，智慧建築檢討應包含智慧建築等級、\n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於二樓板\n勘驗時檢附備查、何時可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並\n請明確說明承諾，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n第11頁，共25頁\n登載。\n2.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請依條文\n各項分別標示頁碼並詳實對照。\n3.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4 點，地面一層做商業使用\n時其主要立面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為有照明之\n櫥窗，請依規檢討修正；綠化面積檢討頁碼標示\n誤繕；請補充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詳圖。\n4.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6 及 7 點，請檢附圍牆細部\n設計詳圖，且一律以設置綠籬圍牆為原則；另依\n土管要點 14 點規定，本地區建築基地僅准建造\n高 2 公尺以下之透空柵欄，其牆基不得高於 45\n公分，透空率 75%以上，請依規檢討修正。\n5.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1 點，基地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算 1.5 公尺範圍內植\n栽適當喬木，本案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 2.5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並請依第四次通盤檢討之土管要\n點規定一併檢討修正。\n6. 依新市政都審規範第 17 點，請依規檢附低碳規\n劃專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n強說明。\n7.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請套繪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n並補充臨接道路寬度名稱、法定退縮帶狀式開放\n空間、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4 公尺及\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於圖\n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相關\n設施物位置。\n8. P.3-4-6 景觀剖面圖 B 及 P.3-5-4 陽、露台剖面圖\n請標示覆土深度；P3-4-8.1 請套繪基地與鄰地之\n鋪面材質及色彩；地下汽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車\n位標號及車道寬度。\n9. 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n第12頁，共25頁\n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0.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n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n寬分別計算。\n11. 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n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n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n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2.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適當位置。\n13.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3頁，共25頁\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賴厝廍段 353-1、353-26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及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五)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5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住 5 容積調派案載明西側(文昌東一街)應退縮\n8 公尺以上建築並加強基地綠化比例，請補充相關\n綠化比例說明內容並提委員會說明。\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檢討前後院深度及補充院落示\n意圖。\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檢附喬木剖面圖，以利檢討。\n(四) P.1-2，都市計畫示意圖建議抽換為現行住 5 及住 2。\n(五) 本案屬舊有市區細部計畫範圍申請移入容積數量\n加計都市更新條例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基準\n容積 4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n(六) 都設審議規範相關檢討內容敘明本案無申請容積\n移轉，請釐清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請於各層平面圖繪出垂直綠化設施範圍，\n並註明垂直綠化設施。\n第14頁，共25頁\n(二) 建築圖說：\n1. 地下室平面圖通往進氣機房，請標示 75 公分以\n上通道。\n2. 1 樓建築面積車道上方有過樑請確認是否有計入\n建築面積，並檢討投影範圍。\n3. 3 層平面圖以上樓層各戶未寫陽台名稱亦未寫花\n台名稱，且 A、B 戶及 D、E 戶請檢討客廳外陽\n台之區劃，另請繪出放冷氣處。\n4. 屋頂突出物 1 層空間名稱未標示。\n5. P.5-1-3，地上 3 層外牆有大於陽台深度的裝飾板，\n應提委員會審查。\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 (含園道、\n公園及學校等範圍)及周邊建案分析。\n(二) P.6-2-2-P.6-2-3、P.6-4-3-P.6-4-6 及 P.6-5-2 圖說內容\n文字有誤請修正。\n(三) P.6-2-7、P.6-2-8，內容重複，請確認。\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五) P.6-4-2，圖說內文字有誤，請修正。\n(六) 車道出入口鄰近彎道應增設相關管制措施，以確保\n右進右出動線規劃。\n(七) P.6-4-3-P.6-4-6，請於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n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n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2-7，地上 1 層景觀配置圖：\n第15頁，共25頁\n1. 「友善環境會回饋計畫」有多餘文字(會)，請修\n正。\n2. 本案退縮人行步道空間，立意良好，但請說明為\n何至車道處會有高低差需設置斜坡道，人行空間\n應以順平為原則，且似保留過多車道空間，應多\n提供友善空間及植栽綠化，另請於適當頁面補充\n與臨地銜接方式。\n(二) P.3-3，動線計畫示意圖：\n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臨接車道處有 1 處斜坡道，\n倘經檢討仍須設置，請參酌「內政部營建署-都市\n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n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n(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n緣石。\n2.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n並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n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n設置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三) P.3-5-4，地上 1 層景觀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n間距及植栽槽尺寸(長、寬、深)，植栽槽請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n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2 年 2 月 1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039779\n第16頁，共25頁\n號函核准重建計畫案，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n38%、同意放寬高度比 1：1.75。\n(二) 申 請 容 積 獎 勵 項 目 如 下 :「 結 構 評 估 未 達 最 低 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n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n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n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38%，取上限 38%。\n(三)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n1 規定放寬高度比，依「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n築物重建高度比檢討認定原則」辦理，並於文昌東\n二街側設計宜居。\n(四) 請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及放寬高度比附帶\n條件，另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n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900.93 平方公尺(10%)，\n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3423.57 平方公尺(38%)，容\n積總量 48%，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並以專章檢\n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 傢俱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於申請書\n提會事項詳實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7頁，共25頁\n6. 本案兩側主要道路 10M 文昌東一街及 10M 文昌\n東二街均設置車道，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案名補充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案件。\n2. 本案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併同一般陽臺設計\n深度未逾 4 公尺，非屬宜居建築第 4 條須提會確\n認事項，請再詳實釐清。\n3. 檢附之不動產同業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更新。\n4.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2、13 點法規檢討有誤，\n請檢附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頁碼及相關說明。\n5. P.6-4-2~6，停車場規劃設計相關頁面文字為亂碼，\n請修正。\n6. P.3-5-16a~b，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應增加植\n栽多樣性及開花性植栽種類。\n7. P.3-6-2，街道傢俱建議採以簇群型式設計，西側\n文昌一街內凹型空間建議增設街道傢俱以型塑\n停留節點。\n8. P.3-6-5，東側文昌東二街側設置圍牆請檢討 50%\n以上之透空率。\n9. P.4-5-6，垂直綠化設施建議再加強複層式植栽綠\n化設計。\n第18頁，共25頁\n第五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創研段 2、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查申請書之獎勵類型及內容之時程獎勵為 20%，請\n補充本府地政局公文並於期限內取得建築執照方\n取得相關獎勵值。\n(二) 申請書車位數量檢討與 P.4-3 無法勾稽、綠化比率\n與 P.5-3 不符，請檢核修正。\n(三) 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 7 點標示後院 3 公尺。\n(四)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一)及(三)規定，\n應於道路沿街面留設 6 公尺人行道，其中無遮簷人\n行道不得小於 4 公尺，請確實於平面圖標示其退縮\n範圍線，並不得設置圍牆等障礙物；另平面圖說與\nP.5-8 之土管檢討內容不符。\n(五)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規定標示其\n預計允許使用組別之項目。倘有設置飲食店應預留\n油脂、油煙截留相關設施所需空間，並納入建築設\n計圖說請領建築執照。\n(六)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規定確實檢\n討組別之使用樓層及空間。\n第19頁，共25頁\n(七) 土管第 6 點請補充最小面積及高度比檢討內容。\n(八) 4-1 配置構想都計案明請修正為第一次通盤檢討案。\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13 土管(圖 7-14)指定建築\n基地沿街面設置植栽綠化帶位置示意圖為建築基\n地色塊套疊，無法檢核管制內容。\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戶外安全梯未檢討與建築物任一開口之 2 公尺\n距離。\n2. P.6-14，請釐清屋圖 1 層構架設施為何?倘為光電\n設施，非建築許可內容請移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五)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另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於圖說中標\n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七)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1 層平面配置圖：\n1. 本案基地臨接至少 8 處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n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n第20頁，共25頁\n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n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n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n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n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2. 請依據上開規定於適當頁面繪製路口人行道大\n樣圖。\n(二) P.4-10，1 層灌木配置圖：請於適當頁面補充植栽槽\n之尺寸(長、寬、深)，植栽槽請依據內政部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n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n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三)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並\n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n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設置\n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四) 本案設置多處街道家具座椅，考量高齡人口使用者\n及住戶需求，建議應於座椅旁適當區域劃設輪椅停\n等區，讓輪椅等行動不便者也可一同休憩，相關劃\n設方式可洽台灣無障礙協會等專業單位。\n(五) P.5-12：\n1. 本案建議應認養無遮簷之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n設施(非僅基地沿街面 2 公尺綠化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考量本案\n基地完整，建議人行道鋪面納入基地整體一併進\n行改善。\n2. 倘於施工期間須暫時移植既有行道樹，請檢附\n「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n第21頁，共25頁\n「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提\n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n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P.4-\n2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空地樹立廣告(案\n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n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倘須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喬木應提委員會審議，另該喬木應於使照前予\n以復原，並維持原種植樹種不得更換為其他樹種，\n提送委員會審議。\n6. 依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n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送委員\n會審議；圖面套繪以半透明色表示勿遮蔽原圖。\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填寫低碳停車位車輛；提會確認事項填\n第22頁，共25頁\n寫宜居建築第 10 條，請確認是否為提審事項。\n2. 補充公共藝術燈具及夜間模擬圖；補充建築物立\n面四向材質色彩說明。\n3. 相關圖面套繪行穿線位置；P.2-4 天際線分析圖\n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n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n築物之和諧關係\n4. 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n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n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n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n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n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n5. P.2-6，有關公有人行道認養部分，請確實標示認\n養範圍及鋪面材質、植栽種類與認養年限，並補\n充說明本案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6. P.4-9，喬木植栽(米徑、枝下高)檢討請依規設置，\n櫸木標示米徑大於 0.1 公分，請再確認\n7. P.4-24 與 P.6-2，請確認本案正面式廣告招牌設\n置位置，本次店鋪設置 12 戶，正面式廣告招牌\n只設置 7 戶，請再確認。\n8. P.5-16，本案住宅 264 戶，汽車及自行車依規應\n設置一戶一輛與申請書不符。\n9. P.5-22，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並標示頁碼(廢棄排\n出口、第 11、12、13、14、17、20、25、31、32、\n34、點等)，部分頁碼標示錯誤；第 11 點回覆本\n案公共藝術設置於法退範圍內與圖面不符；請依\n土管規定檢討本案退縮空間是否留設 4 公尺人\n行步道淨寬，倘是請修正相關圖面(非 2.5 公尺)；\n第 27 點非本次提會審議內容。\n10. 請檢附本府資訊中心核准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n整合計畫書函文。\n11. 請補充說明本案合格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n第23頁，共25頁\n施工管理進度備查時間點及預計何時可取得智\n慧建築標章。\n12. P.7-12，請確認本案是否為交評併都審案件。\n13.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5 分)\n第24頁，共25頁\n第25頁，共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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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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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3 月 23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81 地號\n9：10~10：10\n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6、\n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第二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26 地\n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n10：10~11：10\n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青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劉 晉 綱\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梧 棲 區 民 權 段\n1638 地號土地(關連工業區)地上 4 層\n11：10~12：10\n地下 0 層廠辦新建工程案(第 4 次變\n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81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6、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設置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建築基地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二街)設置汽、機\n車進出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中庭景觀水池深度加深至 50 公分以上並連通設計\n增加動態水景；車道西側口袋公園灌木配置與街道\n第1頁，共5頁\n傢俱配置整體設計，並增加可及性及友善性。\n(二)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三)正面式招牌應整合，一戶設置一處；樹立式招牌自\n法定退縮範圍線再退縮 50 公分以上。\n(四)考量住戶便利性調整垃圾清運動線；補充公共藝術\n固定方式及夜間燈光設計；地下停車空間加強自然\n通風採光設計。\n(五)釐清一層車道上方頂蓋結構體高度，未超出 1.2 公尺\n不得計入建築面積。\n(六)補充人行動線斷面剖圖，檢討人行動線之續接；施\n工車輛應以右進右出為原則並加強工地安全管理。\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昌平段 2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n2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n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3681.82 平方公尺(40%)，加\n計危老獎勵 3497.73 平方公尺(38%)，超過其基準\n容積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本案申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C2 值) 736.36 平方\n公尺(8%)，提出景觀提升計畫認養維護公兼兒 7(仁\n美公園) 4 年，總經費新台幣約 3,000 萬元以上，其\n增加範圍及項目由本府建設局主管機關確認，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通過；上開計畫工程細部設計、\n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本\n府建設局確認辦理；申請單位於工程施作前召開地\n方居民說明會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n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設置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n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n施物，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仁美公園之街道傢俱、照明設備應考量年長者設計，\n第3頁，共5頁\n遊具設施與整體景觀設計增加變化性。\n(二)補充鄰地建築物量體、喬木植栽及人行動線設計內容。\n(三)增加公有人行道喬木綠化植栽；取消迎賓車道或縮小迎賓\n車道寬度至 4 公尺以下(鋪面以人行為主之順平設計)，並\n增加複層式喬木綠化；提高公共藝術高度至少 2.1 公尺以\n上並與景觀整體規劃設計。\n(四)垂直綠化增加複層式植栽；屋頂層增植小喬木；立面北側\n考量整體性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五)汽機車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青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 託 劉 晉 綱 建 築 師 事 務 所\n申請梧棲區民權段 1638 地號土地(關連工業區)地\n上 4 層廠辦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調整儲能貨櫃設置於無障礙停車位處，維修空間設\n置於基地內部，開口方向勿朝向人行空間。\n(二)補充與關連工業區管理單位申報設置儲能貨櫃之\n資料，及儲能貨櫃安全性說明。\n(三)加大基地南側植栽槽寬度，並採以高吸碳量植栽種\n類。\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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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3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n9：10~10：10\n3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n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46、\n47、48 等 3 筆地號 (第二種生態住宅\n10：10~11：10\n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江篤\n信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大 雅 區 六 雅 段\n84、144、194 等 3 筆地號 (公園用地)\n11：10~12：10\n地上 2 層地下 1 層六寶派出所新建工\n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6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本案地下室平均開挖率 83.51%大於都審通案性原\n則 80%，依委員意見第 3 點修正後同意放寬。\n(三)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設置超過立面長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至公共設施之人行步道系統\n動線剖面說明；地面層停車出入口加強警示設施；\n調整機車無障礙車位(停車編號 143 及 144)至鄰近\n電梯出入口(停車編號 133 及 134)，加大地下室坡\n道與機車停車空間迴轉半徑；施工暫停區車輛應優\n先內化設置並補充本案無法內化說明。\n第1頁，共5頁\n(二)考量基地地域性及氣候條件，調整喬木(小葉欖仁)\n為抗鹽耐風樹種；考量樹木生長環境加大東北側地\n界線喬木(水黃皮)樹距。\n(三)補充放寬地下室開挖率之合理性及停車需求說明；\n加強地面層綠化及停留節點設計並開放管委會使用\n空間 1 旁廣場及沿街側，並設置一處公眾使用告示\n牌及增加立面垂直綠化，得酌以放寬開挖率。\n(四)補充公共藝術燈具及消防送水口 3D 模擬圖並調整\n高度至 110 公分以下。\n(五)加強建築物梯廳迴廊通風設計，臥室面積應大於 2\n坪以上。\n(六)套繪基地周邊建築配置、景觀及人行動線平面圖及\n建築物量體模擬圖面。\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 等 3 筆地號 (第二種\n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依委員意\n見修正同意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復原。\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栽綠化並維持 2.5 公尺以上人\n行連續淨寬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公共藝術及水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基地內設置圍牆，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至公共設施之人行步道系統動線剖\n面說明；研議本案設置 i-Bike 空間；地面層車道出入口\n及地下室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無障礙車位調整至地下 1\n層且鄰近電梯設置。\n(二)認養公有人行道並與基地順平設計；基地內 2 公尺植栽綠\n化帶喬木僅得暫時移植不得更換種類。\n(三)增加地面層及垂直綠化開花性植栽種類、可食性地景設\n計；取消退縮空間突出地面花台設計；地面層未開挖區增\n植喬木綠化植栽並集中部分公共藝術及補充燈光設計，於\n沿街面增加停留節點，加強友善性設計。\n(四)加強 2 層露臺複層式植栽設計、開放性及可及性、維修養\n護說明。\n第3頁，共5頁\n(五)增加地下室天井採光及梯廳通風性設計。\n(六)加強低碳城市規劃章節內容說明。\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江篤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雅區六雅段 84、144 等 2 筆地號 (公園用\n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六寶派出所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建築立面及地面層\n設置案名及案名牆部分，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於不影響警勤下，加強臨路側(中清路五段)及停車\n處複層式植栽設計，並減少移植喬木數量；臨中清\n路建築線側無遮簷人行道內增植一排喬木。\n(二)加強北向立面設計並增加開窗面積及垂直綠化(露\n臺及格柵處)；加強屋頂綠化並應依規達屋頂面積\n1/3 以上。\n(三)補充公園開發整體規劃設計說明。\n(四)考量機車停車部分設置於地下室；車道出入口增設\n聲響式警示設施；施工車輛採內部化設置；減少垃\n圾貯存空間及清運動線。\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3/2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3月第3次",
    "meeting_id": "11203001",
    "agenda_pdf": "11203001_A.pdf",
    "minutes_pdf": "11203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銘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09 地號土地 (第四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n第二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39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郭秋榆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0、\n5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文北段 3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錫銘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109 地號土地 (第四種商業\n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4、P.5-12，土管要點請確實依規定逐條檢核，\n遇有數值檢討（如建蔽率、容積率及停車空間）部\n分，請列詳細計算式核算，並標示配置頁碼。\n(二) P.5-10，土管第 36 點請檢討覆土深度並標示頁碼。\n(三) P.5-13，本案設置店鋪應檢討裝卸車位，請列詳細\n計算式核算，並標示配置頁碼。\n(四) P.5-14，本案高度比檢討頁面非 P.5-31，請確認。\n(五) P.5-14 ， 留 設 後 院 範 圍 請 於 配 置 頁 面 標 示\n第1頁，共23頁\n(P.4-3~P.4-5)，且 P.6-3 非面積計算表，請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說請補充說明及建築師\n簽章。\n(二) 建築圖說意見如下：\n1. 管委會空間請標註空間名稱。\n2. 請釐清本案排風口位置。\n3. 請標示喬木覆土深度。\n4. 車道端點請標示 5 公尺*6 公尺範圍。\n5. 請檢討小車位比例。\n6. P.6-2，1 層平面圖基地內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與\n公有人行道順平標示。\n7. 請標示安全梯性質及梯寬尺寸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n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n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各平面配置圖均請標註基地周邊道路名稱。\n(二) 景觀植栽相關意見：\n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喬木種植間距及現\n有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並以帶狀樹穴設計，臨建築\n物旁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並將成樹後\n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2. 4-4.7(P.4-27)：C 剖面請標註各植栽槽及人行空\n間之寬度、深度，以利檢核，另請確認基地內樹\n木與行道樹間距，請避免距離過近、未保留足夠\n生長空間，影響日後樹木生長。\n3. 4-4.11(P.4-31)：A 剖面亦同上述意見。\n第2頁，共23頁\n4. 請補充剖面圖喬木樹穴及喬木種植示意圖(含支\n架、有機肥等)。\n(三) 4-7 人行道認養及樹木移植計畫書、4-4.6 景觀鋪面\n配置圖(P.4-26)：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n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n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提出\n認養申請，另依據 P.4-53 公有人行道範圍似有納入\n一併進行鋪面整體施工，以提供基地整體較佳的景\n觀 及 人 本 通 行 空 間 ， 故 4-4.6 景 觀 鋪 面 配 置 圖\n(P.4-26)或 4-7 其他適當頁面，建請一併納入公有人\n行道改善方式說明。\n(四) 4-7 人行道認養及樹木移植計畫書：本案涉及樹木\n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n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建設\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n「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n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0)，\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惟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n築物外牆，本案招牌後方無牆面，不符規定，請依本市\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檢討或另覓位置\n固定於牆面。另請於相關圖說標註尺寸，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請再釐清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是否提請委員\n會審議，並於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欄位勾選。\n3. 請再釐清本案裝飾物，是否提請委員會審議，並\n第3頁，共23頁\n於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欄位勾選。\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3~P1.-4，申請書請以 1 頁方式製作；申請人\n及設計人請補充用印。\n2. 申 請 書 提 請 委 員 會 確 認 欄 位 請 再 詳 實 釐 清 確\n認。\n3. P.1-12 請補充繳交規費證明文件。\n4. P.4-3，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相關範\n圍線、臨接道路寬度及名稱。\n5. P.4-21，基地內喬木與公有行道樹請交錯種植，\n以維喬木樹冠展開及生長。\n6. P.4-38，曬衣架高度達 381 公分，請修正小於 250\n公分。\n7. P.4-44，公共藝術模擬圖與報告書所述材質不銹\n鋼不符，請釐清修正。\n8. P.5-24，低碳城市規劃專章請參考本市都市設計\n審議服務網範例加強相關說明。\n9.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件建議加強設計，另屋突層露\n樑柱建議加強遮蔽美化。\n10. 請再確認本案之行道樹移植計畫得否併入都市\n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請敘明係屬新植、增植、\n換植、移植等相關植樹手法，倘為回植部分應再\n釐清是否需提送相關審查。\n11. 地下停車位請全面留設充電管線架。\n12. P.8-8，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n喬木植栽種類、鋪面材質、設計高程、鄰接道路\n名稱、指北針等相關圖例。\n13. 本案非屬高層建築物，惟新建總樓板面積超過 3\n萬平方公尺，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n實施辦法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4. 住宅臥室最小面積 2 坪以上。\n15. 2 公尺緩衝標示位置有誤（P.4-3)。\n16.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依本府 109.5.26 府授都\n第4頁，共23頁\n建字第 1090123819 號函規定辦理。\n17. 請加強街道傢俱美學設計。建議採宜居建築設計\n或加強垂直綠化與自動噴灌系統設計。\n18. P.4-39 請補充街道傢俱視角標示。\n19. 15 樓請檢討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分別為 40、\n20 公尺。\n第5頁，共23頁\n第二案：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39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九)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n定之理由(勿用不適用、依規定辦理或空白)，並請\n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依下列內容檢討修正：\n1. 設計建蔽率依 P.6-2 應為 19.02%，P.5-3 誤植為\n19.2%，高度比檢討圖面頁碼標示有誤，請修正。\n2. 請於 P.5-3 詳列容積率檢討計算式，並說明符合\n規定之理由。\n3. 請補充上限容積率、前院及後院深度等檢討內容，\n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以利比對。\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註建築退縮檢討圖面頁碼，\n另圍牆檢討圖面頁碼應為 P.4-33，標註有誤，請修\n正。另請補附土管相關附圖及標示本基地位置。\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n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n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9 點街角開放空間請修正檢討內容。\n(六)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請依條文內容\n第6頁，共23頁\n詳列檢討計算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另請標\n註檢討圖面頁碼，並於圖面標示及說明法定停車位\n及自行留設停車位之情形。\n(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於 P.5-5 詳列綠化面積檢討計\n算式，另依 P.4-14，實設空地面積為 3,816.81 平方\n公尺，喬木數量檢討計算有誤，請釐清修正，並檢\n討設計內容是否符合規定。\n(八)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依\n規申請容積移轉，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n量為準。\n(九)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n畫區土地，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n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十)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十一) 容移要點第 11 點，每一建築單元檢討圖面頁碼\n標示有誤，請修正。\n(十二) 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針對條\n文各款逐一檢討。另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檢附及標示相關檢討圖\n面頁碼，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十三) 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示意圖未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填寫不全。\n(二) P.5-3，土管檢討第 5 點，1-1 種住宅區之上限容積\n率為 250%，檢討式有誤，請修正。\n(三) P.5-5，土管檢討第 8 點，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地政\n局公文佐證本案市地重劃日日期，並將地政局公文\n日期及文號註明於檢討中。\n(四) P.5-11，宜居建築專章檢討，因本案亦申請複層式\n露臺，請修正第三條檢討說明。\n第7頁，共23頁\n(五) P.5-14~P.5-22，宜居建築專章檢討，涉及「都市計\n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50，係應檢討垂直綠\n化設施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 10%，故\n所檢討當層垂直綠化設施<設計垂直綠化總面積部\n分有誤，請修正。\n(六) P.5-24，宜居建築專章檢討，垂直綠化設施開口率\n僅檢討靠近地界線一側之樣態，請補檢討各樣態之\n開口率。\n(七) P.5-25，宜居建築專章檢討，複層式露臺最大深度\n不得超過 15 公尺，本案已超過，請修正。\n(八) P.5-25，宜居建築專章檢討，複層式露臺正面柱不\n得有裝飾物，且必要之結構柱部分，請依本局 111\n年 12 月 8 日府授都建字第 1110332227 號函檢討。\n(九) P.6-3，1 層平面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請套繪黃色、\n圍牆範圍請套繪紫色。\n(十) P.6-3，1 層平面圖，出入口雨遮請標示深度。\n(十一) P.6-3，1 層平面圖，過樑投影部分應計建築面積。\n(十二) P.6-3，1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應註明用途。\n(十三) P.6-23，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請將「造\n型遮陽版」名詞改為建築技術規則#1-10-5 所規定\n之名詞用語。\n(十四) 各層平面圖，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影響分析係參考 2011 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n建議更新為 2022 年版。\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重大建設計畫。\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P.7-13，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標示\n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n第8頁，共23頁\n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n尺寸。\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4-2-2 無障礙動線計畫(P.4-5)：\n1. 本案除建築基地內應符合無障礙，建築基地之室\n外空間亦應檢討無障礙動線，故請確認開放空間\n之人行通路是否均為無障礙通行空間，並採連續\n性通路設計，未有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n2. 此外，本基地人行道鄰接 2 處行穿線，惟平面圖\n似乎未考量現況，於兩側行穿線入口繪製種植喬\n木，未與實際相符，另不宜僅依 4-4-1 圖面僅描\n述順平，其兩側路口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n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n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n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n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n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n緩順接、設置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請檢討相關圖面並補充詳圖。\n(二) 4-4-6，1 層景觀剖面圖(P.4-17)：剖面圖 F-F 顯示，\n其人行通路為 90 公分，考量本基地屬於集合住宅，\n將有不同年齡層及使用者入住，為利於住戶通行順\n暢，建議供人行之淨寬 1.5 公尺為佳，最少不得小\n於 1.2 公尺。\n(三) 4-4-7，1 層景觀鋪面配置圖(P.4-18)：戶外空間採\n用大量的塑木地坪，考量該材料較不耐久，以及宜\n儘量減少管委會支出的修繕費用，建議可改採其他\n類似木頭模板之耐候性建材為佳。\n(四) 4-5-2 屋頂層景觀綠化比率面積檢討圖(P.4-22)：喬\n第9頁，共23頁\n木覆土深度標示為 100 公分，惟喬木所需覆土最低\n深度標準應為 120 公分，請考量足夠之覆土深度，\n以利植栽生長。\n(五) 4-7-3 公共藝術設置應避免影響人行通路及視角。\n(六) 8-3 併建設局景委會議行道樹計畫(P.8-5)：新植行\n道樹請考量行穿線位置，並於路口留設路緣斜坡。\n(七) 公共設施認養：\n1.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建議公有人行道一併進行鋪面整體施工，以提供\n整體景觀及人本通行空間。\n(八)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658.57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外牆設計裝飾柱版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n第10頁，共23頁\n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小於 1 公尺)，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路(20 公尺四平路)設置汽、機車出\n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6.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n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n2. 1 層景觀平面圖均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並標註基地高程。\n3.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依本市騎樓及無遮簷人\n行道設置標準之規定，於建築線側先栽植喬木植\n栽綠化再留設人行步道淨寬。\n4. P.4-12~P.4-13，植栽表請依範例格式製作；沿街\n面建議增栽植大型喬木，目前沿街面均設計小喬\n木，大型喬木僅栽植於基地內部。\n5. P.4-24 垂直綠化及屋頂層建議應增加植栽多樣性\n及複層式植栽設計，且應明確敘明植栽種類，而\n非以替選植栽種類敘明；另請補充剖面詳圖。\n6. 檢附公共藝術詳圖、尺寸，及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並確認是否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外；補充公共藝\n術作者簡歷。\n7. P.4-34，請標示空調格柵間距小於 10 公分以下。\n8. P.5-50，地下室停車場請全面留設充電線架。\n9.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本案宜居建築垂直\n綠化設施深度未逾 3 公尺，非屬須提會事項，請\n再詳實釐清。\n10. 本案法規檢討部分頁碼標示錯誤，請確實修正。\n第11頁，共23頁\n11.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 定容積百分\n之四十，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n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2. 進排風口請分別標示位置。\n13. 臥室面積應至少 2 坪以上。\n第12頁，共23頁\n第三案：郭秋榆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50、\n5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9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7 點檢討說明，容積率有誤。\n(二) 依土管 8 點本案應留設街角廣場及(三)~(七)非本\n案不適用，請依規檢討並補充檢討內容。\n(三) 土管要點請確實依規定逐條檢核，遇有數值檢討\n（如建蔽率、容積率及停車空間）部分，請列詳細\n計算式核算，並標示配置頁碼。\n(四) 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示意圖請補充臨路情形及\n簽證。\n(五) P.4-1，設計目標中都市計畫區誤繕為西區，請修\n正。\n(六) P.4-2，出入動線分析路線、路名、臨路面向、退縮\n及設計樓層誤繕，請修正。\n(七) 本案東側臨 28 公尺敦富路(含排水道用地)請統一\n修正為「園道用地」。\n(八) 土管第 13 點適用容移部分請修正檢討內容為本案\n未申請。\n(九) 高層建築法規檢討設計樓層、開挖率、高度、掛號\n第13頁，共23頁\n日期誤繕請釐清修正。\n(十) 交通影響評估分區誤繕為住宅區。\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說請補充說明及建築師\n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9，計畫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請標示\n申請位置。\n2. P.6-22，1 層平面圖基地內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n與公有人行道順平標示。\n3. P.6-2~P.6-4，1 層平面圖、地下 4 至地下 1 層平\n面圖請標示空間尺寸。\n4. P.6-2，管委會使用空間(儲藏空間)不合理，請再\n考量規劃用途。\n5. P.6-2，1 層平面圖室內及法定空地請標示高程。\n6. P.6-3~P.6-5，法定停車位、自設停車位及機車停\n車位請標示編號及法定或自設文字。\n7. P.6-2~P.6-23，請標示安全梯性質及梯寬尺寸標示\n8. P.6-30，防災中心東側外牆外及 P.6-31 東側露台\n外隔柵請補充裝飾物檢討。\n9. 部分外牆裝飾物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友善\n回饋計畫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三) 其他事項：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P.7-20-P.7-22 請 於 停 車 場 圖 說\n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n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n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公共設施認養：\n1.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認養，請申請\n第14頁，共23頁\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n資料向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另 P.5-27 已載明擬於使照取得並經主管機關同\n意後，認養東側 28 公尺敦富路，南側 10 公尺敦\n富八街之人行道，予以整體人行道綠化和鋪面更\n換及維護，因此，建議公有人行道範圍納入基地\n內鋪面材質一併進行鋪面整體施工，以提供整體\n較佳的景觀及人本通行空間，並於相關平面圖一\n併調整(如：P.4-1、P.4-2、P.4-13、P.8-14…等)。\n(二) 路口設計：本基地人行道鄰接 2 處行穿線，惟平面\n圖似乎未考量現況，於兩側行穿線入口繪製種植喬\n木，未與實際相符，另不宜僅依 4-4-1 圖面僅描述\n順平，其兩側路口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n營 建 署 -都 市 人 本 交 通 道 路 規 劃 設 計 手 冊 (第 二\n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n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n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n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設\n置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請檢討相關圖\n面並補充詳圖。\n(三) 喬木種植間距檢討：基地現況公有人行道雖留有植\n栽，但無種植喬木，依據 P.4-15 圖面顯示，人行道\n喬木與基地內喬木均種植後，其樹木間距明顯過近，\n倘本基地旁之公有人行道為寬度 2 公尺以下，則依\n據本府政策可改植小喬木或灌木即可，又該處人行\n道明顯寬度不足，故該處人行道之樹木建請重新檢\n討，可優先考量提供較寬之人行空間，另請於修正\n後一併標明公有人行道相關尺寸。\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本\n第15頁，共23頁\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物\n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n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未填寫低碳車位、獎勵類型請再確認是否\n為時程獎勵，土管第 9 點為整體開發規模獎勵。\n2. 未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n3. P.1-8，請補充認養計畫(認養範圍、認養年限及\n認養前、後鋪面材質及植栽種類)，依規提送建\n設局審查，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4. P.2-2，請確認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件(如溝背\n段 52 地號等)，倘是請套繪平、立面等相關圖面。\n5. P.4-1，建築線側喬木應考量樹冠生長空間，與公\n有行道樹交錯種植設計。\n6. P.4-4，補充相關圖名及方位說明。\n7. P.4-5，補充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說明。\n第16頁，共23頁\n8. P.4-8，補充本案依土管規定之退縮範圍線及街角\n廣場範圍，俾利檢核應提會之設施物；公共藝術\n非都審第 14 點得提會項目，請再檢核。\n9. P.4-9，喬木及綠化面積計算式請以文字說明。\n10. P.4-16，本案圍牆高度標示 2.5 公尺與 P.4-21 高\n度不符。\n11. P.4-19，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尺寸、材質、夜間模\n擬圖及燈具說明。\n12. P.4-28，垂直綠化設施覆土深度標示 55 公分，請\n依規檢討。\n13. P.4-31，綠圍籬計算式有誤。\n14. P.5-12，法規對照頁碼有誤，請再檢核。\n15. P.6-1，工程造價與 P.1-2 都審規費不符，請依規\n補繳。\n16.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7頁，共23頁\n第四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文北段 3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未完整羅列，請確實依規定逐條檢核，遇\n有數值檢討（如建蔽率、容積率及停車空間）部分，\n請列詳細計算式核算，並標示配置頁碼。\n(二) 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n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容移量應免經都審確認，\n請釐清。\n(三)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四) 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示意圖未簽證。\n(五) P.3-4-1，友善環境對策基地說明誤繕，請修正。\n(六) 本案已於 111 年 11 月 11 日取得容移許可函，請檢\n附該函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說請補充說明及建築師\n簽章。\n(二) 建築圖說意見如下：\n1. P.3-2，建蔽率與面積計算不符請確認。\n2. 土管第 6 點請補充內容並檢討之。\n第18頁，共23頁\n3. 地下 2 層平面缺漏請補正。\n4. 1 樓平面出入口雨遮旁之空間用途為何？是否圍\n閉？是否計入建蔽容積。\n5.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相關規定檢討。\n6. 平面圖樓梯名稱請確認統一並修正。\n7. 屋突層平面空間用途露善請補充，並確認用途名\n稱是否符合規定。\n8. 請確認通達屋突層樓梯是否應同一規格。\n9. 立面圖請補充標示欄杆高度。\n(三) 建議誤繕修正如下：\n1. P.3-2，建蔽率與面積計算不符請修正。\n2. 請補充斷層帶查詢結果。\n3. P.5-1-1 與 P.5-1-2 重複請修正。\n4. 面積計算表工程期限誤繕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3-9，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標示\n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n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n尺寸。\n(二) 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匝道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n車道出入口鋪面應以順平材質，勿設置凹凸材質鋪\n面。\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各平面配置圖均請標註基地周邊道路名稱，以\n利檢核。\n(二) 公共設施認養：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n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n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n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n養申請。\n第19頁，共23頁\n(三)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n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用戶數請補充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欄位錯誤，請檢視修正。\n2. 請補充基地北側鄰地建築、喬木景觀及人行動線\n設計內容。\n3. P.4-4-1，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依本市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臨建築線側先栽植喬\n木綠化再留設人行步道淨寬，並請考量步行之地\n坪 材 質 與 無 障 礙 通 行 路 徑 (地 坪 高 低 差 介 面 處\n理)。\n第20頁，共23頁\n4.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地下停車空間之車道出入口\n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且應自人行\n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請於圖面標示深度。另\n人行步道須為美觀圖案構成之舖面，穿越車道時，\n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並應說明舖面顏色\n及材料質感。\n5.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 (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n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n措施)。\n6. P.3-5-3，請補充說明本案之行道樹移植、新植計\n畫是否提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小組審議」\n或併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7. P.4-4-1，管委會空間使用請確認合理性與用途。\n另垃圾儲藏空間僅 1 處，請確認合理性。\n8. P.4-4-9，請補充標示地面層綠化植栽覆土深度。\n9. P.4-5-3，屋頂層植栽剖面詳圖文字亂碼，請修正。\n10.P.4-7-6，出入口雨遮部分，請補充材料與雨遮深\n度。\n11.P.4-7-8，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籬，應以臨十\n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側總長度之二分之一以上面積\n植栽綠化，且應考量並維護人行通行安全。\n12. P.6-3-2，地下 2 層平面圖文字誤植，請修正。\n13. P.6-3-2，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n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n及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14. P.8-5-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n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n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n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n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n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n本。\n第21頁，共23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22頁，共23頁\n第23頁，共2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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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3/2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54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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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3/17",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16次港埠",
    "meeting_id": "11203002",
    "agenda_pdf": "11203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300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港 埠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1 6 次 會 議 議 程\n時間：112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30 ~ 9：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n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n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n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n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n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呂 鴻 輝 建 築 師 事\n9：35 ~10：35 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4-2、905-\n7 等 2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1\n層、地下 1 層葉片廠房新建工程案。\n10：35~10：4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0：40 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n鴻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4-2、905-7 等\n2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葉片廠房\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 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設置屋頂太陽能板，同意設置。\n(三) 建築基地於 40 公尺道路(龍昌路)與 30 公尺道路(工業\n中路)均設置汽、機車進出口，同意設置。\n(四)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二、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過：\n(一) 套繪西門子各期建築配置、喬木景觀及公共藝術設計\n內容；公共藝術增加夜間燈光設計。\n(二)加大基地內喬木米徑 11 公分以上；與港務公司研商\n基地西北側槽化道及行穿線人行動線合理性配置；基\n地南向地界線側增植形塑 3 排喬木，北向及西向 3 公\n尺人行道增植 1 排防風喬木；認養臨路側公有人行道；\n第1頁，共3頁\n停車空間植草磚考量防壓設計，並於停車位間隔增植\n喬木或增設頂蓋；檢討車位數供需比。\n(三)補充 ESG 對應相關設計內容，釐清太陽能板設置方位\n以增加發電效益；補充台電配電室及機房等設置；補\n充垃圾儲存空間設置於西向之合理性。\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整體配置請做整體綠化設計；南向空地請綠化。\n(二) 應提出西門子整體企業計畫，及說明本基地在西門子\n全盤計畫中的角色，並說明生產流程。\n四、 幹事意見如下：\n(一)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27)，\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n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釐清申請書提案事項。\n2、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鄰接道路名稱。\n3、補充公共藝術詳細尺寸、材質及景觀模擬圖。\n伍、 臨時提案(無)\n陸、散會(上午：10 點 45 分)\n第2頁，共3頁\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3/03/1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78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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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3/1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59次",
    "meeting_id": "11202013",
    "agenda_pdf": "11202013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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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0 地號\n9：10~10：10\n土地 (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洲 際 段 536、\n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n10：10~11：1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東區練武段 1063\n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 19、地\n11：10~12：10\n下 4 層店舖、補習班、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n日區新高鐵段 60 地號土地 (商業區)地上 22 層、\n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設置超過立面長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林委員良泰確認後通\n過：\n(一)補充全區街廓建築量體模擬圖，裝飾物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再加強建築立面綠化設計。\n(二)案名牆長度減半設計，投樹燈減量設計。\n(三)交通影響評估之交通量相關數據應全面重新調查，\n加強檢討全區交通路網整體架構、交通量及動線變\n化。\n第1頁，共5頁\n(四)補充行人動線斷面剖面圖，檢討人行動線的續接。\n(五)取消地下停車位編號 116、調整車位編號 18、19 位\n置。\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12.3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 iBike 空間、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北與西南側好望角加強停留節點設計。\n(二)2 層露臺使用性再增加說明；北側戶外樓梯考量藝術性再\n調整設計。\n(三)1 層減少投樹燈設置；屋頂層菜園燈具採高燈照明並注意\n生態。\n(四)基地東北側與鄰地人行順接部分再考量綠化適度退縮；整\n體性防火間隔應注意高程採順平設計；車道磚以人行鋪面\n為主並採防滑設置。\n(五)依基地環境特性補充綠能與再生能源手法。\n第3頁，共5頁\n(六)交通與鄰近建案採整體服務水準分析；補充行人動線斷面\n剖面圖，檢討人行動線的續接；研議基地範圍內設置 iBike\n空間位置。\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練武段 1063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n上 19、地下 4 層店舖、補習班、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n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變更，未申請變更部分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通\n過：\n(一)本次 1 層景觀變更未優於變更前設計應再調整並加強景觀\n設計；基地西南側增設停留節點，並以綠化景觀手法設計\n以避免機車由南側南京路進出。\n(二)人行鋪面採簡潔設計；補充 2 處公共藝術之自明性及與鋪\n面關聯性。\n(三)補充基地周邊空中廊道規劃設置位置並考量配合留設相關\n出口銜接設計。\n(四)店鋪正面式廣告招牌減少為 5 處設置(轉角店鋪得設置 2\n處)，並以店舖柱間距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1: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3/1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3月第2次",
    "meeting_id": "11202011",
    "agenda_pdf": "11202011_A.pdf",
    "minutes_pdf": "11202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26、27、35 等 3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434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8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仁平段 172、17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47、48、49 等 3 筆地號(第二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6、27、35 等 3 筆地號 (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2，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示意圖未簽證並標\n示基地位置及臨路情形。\n(二) P.2-2，基地臨路說明有誤，圖一細部計畫示意圖請\n第1頁，共21頁\n更新為本府 101 年 08 月 10 日公告發布「變更台中\n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五)細部計畫(配合\n保存瑞成堂)案」。\n(三) P.4-4，鄰路寬度及路名誤植，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於圖面標示前、後院，另前院\n深度為 6 公尺圖例誤植為 5 公尺請更正(P.6-4)；並\n補充高度比及最小面寬檢討內容。\n(五) 土管要點第 9 點，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P.5-4)，\n圍牆示意圖頁碼有誤，請更正。\n(六)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於圖面標註覆土深度，並標\n示參考頁碼。\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單元五細部計畫區土地，\n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n得辦理容積移轉。\n(八)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5-35：道路陰影檢討有誤。另請依技規\n第 16 條檢討。\n2. 報告書 P.6-4，1 層平面圖：公設空間未標示用途。\n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未標示。基地深處有建築面\n積之建築物未標示空間用途。陽台倘計入法定空\n地，依規應標示陽台計入法定空地，並依營建署\n解釋標示相關高程與扶手欄杆等。\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二) 汽、機車交會處處建議加強安全警示設施建議加強\n安全警示設施。\n第2頁，共21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鋪面更新及認養作業,請申請單位\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防止通行者\n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n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三) 街道傢俱仍需考量以提供年長者及行道不便者之\n設計方式規劃。\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38)，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4\n處，請於立面圖、剖面圖標註相關尺寸，另圖說尺寸與\n法規檢討內容不一致，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787.66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五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n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路(25 公尺龍富路三段)設置汽、機\n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6. P.4-39，請釐清樹立式招牌是否設置於法定退縮\n第3頁，共21頁\n公共開放空間，需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詳實填寫受理階段。\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本案宜居建築垂直\n綠化設施併同一般陽台設計深度小於 4 公尺，無\n須提會，請再詳實釐清。\n3. P.5-25，本案掛號日期錯誤，請釐清。\n4. 地面 1 層相關平面圖請標示臨路路名、路寬、地\n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n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n相關設施物位置。\n5. 東北側 1 層建築物請補充空間用途名稱，並刪除\n非固定傢俱內容。\n6. P.4-40，補充標示圍牆透空率。\n7. 請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示清楚\n色塊及圖例，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n圍，並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8. P.4-34，補充公共藝術尺寸，以及與地面固著方\n式。\n第4頁，共21頁\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434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P.5-2 請敘明基地使用內容，並\n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P.5-3 請詳列容積率檢討計算式，\n包括基準容積率、容積移轉及獎勵容積等計算內容。\n另請補充高度比、前後院深度之檢討，並標註檢討\n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基地係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第 5-4 頁檢討說明有誤，請修正；另請於附圖上標\n註基地位置。\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第 5-5 頁第 2 款檢討說明有誤，請修正。\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依 P.5-5 檢討說明本案基地面積\n998.49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498.2 平方公尺，實設\n第5頁，共21頁\n空地面積應為 500.29 平方公尺，請修正計算內容，\n並修正 P.5-40 及 P.5-41 相關圖說內容。\n(七)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是否有依土管規定應送都\n審情形，請依條文內容檢討。\n(八)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n畫區土地，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n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九)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十)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詳列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n積計算式及標示。\n(十一)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針對條文各款逐一檢討。另\n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n築，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十二)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及申請\n書，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n(二) 管委會空間請註明使用名稱。\n(三) 昇降機設備豎道遮煙檢討。\n(四) 請標明樓梯屬性並標示戶外梯開口 2 公尺檢討。\n(五) 2 層公共藝術空間之代替柱中心線範圍應計入該層\n面積。\n(六) 3 層露臺上方有構造物應計入陽台檢討。\n(七) 4 層陽台部分上方無頂蓋構造應以露臺標示檢討。\n(八) 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標示與臨地順平。\n(九) 地下層標示 5x6 空間。\n(十) 剖立面圖說請標示前院及人行道退縮線。\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缺少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n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n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n第6頁，共21頁\n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n系統服務現況)。\n(二)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鋪面更新及認養作業,請申請單位\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防止通行者\n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n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三)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45)，本\n第7頁，共21頁\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平面圖、\n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559.15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n不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基座及屋頂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補充細部設\n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n登載；本案申請宜居建築之複層式露臺是否需提\n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修正。\n2. 請檢附 112 年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3.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說明及相關計算\n式，非僅說明「依規定辦理」，頁碼請詳實對照。\n4.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設置\n圍牆部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n請補充檢討內容，並於相關圖說標示圍牆寬度。\n第8頁，共21頁\n5.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n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6.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請逐項檢討容積移轉\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請詳列綠化之檢討算\n式。\n7.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請逐項檢討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相關設施物，請補充進排風口\n細部設計詳圖，並請於圖面標示位置；請檢附冷\n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詳圖，格柵間距應維持 10\n公分以下。\n8. 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規定，植栽表請依都設服務\n網公告範例修正，應標示喬木高度、寬度、米徑\n及枝下高等，另法定退縮空間範圍內喬木，離地\n淨高為 1.8 公尺以上。\n9.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規定，請確認本案是否於建\n築物窗口或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請詳實檢討；\nP4-33 屋頂層景觀配置圖請補充屋頂綠化計算式。\n10. 依都審規範第 21 點規定，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n高應為 2.4 公尺以上，請依規檢討修正。\n11. 請於地面層景觀剖面圖標示相關退縮線範圍及\n圍牆位置，並請補充東側景觀剖面圖；請補充各\n層陽露台景觀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n12. 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n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n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n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請標示退縮深度尺寸。\n13. 請檢討說明公共藝術設置於建築物內部之公益\n性。\n14. P4-17 透視圖 A 與平面圖不符，請檢討修正。\n15. 地面 1 層相關平面圖請標示臨路路名、路寬、地\n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n第9頁，共21頁\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n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n相關設施物位置。\n16.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另量\n體透視圖請依範例修正。\n第10頁，共21頁\n第三案：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172、177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請詳列容積率檢討計算式，\n包括基準容積率、容積移轉及獎勵容積等計算內容。\n另高度比檢討，依土管要點第 3 點用語定義，係建\n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臨接道路「對\n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P.5-61 檢討\n圖示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依 P.5-5 檢討說明本案基地面積\n3,007.87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1,028.35 平方公尺，\n實設空地面積應為 1,979.52 平方公尺，請修正計算\n內容及修正應植喬木數量，並修正 P.4-13 相關圖說\n內容。\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n畫區土地，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n第11頁，共21頁\n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五)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六) 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實際容\n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n1. P.5-30，地上 2 層整層作為複層式露台，管委會\n通往安全梯及警急昇降機路徑非為複層式露台，\n請區隔並繪出該範圍，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n2. P.5-30，地上 2 層整層作為複層式露台，請檢討\n正面設置超過 2 公尺結構柱範圍不得計入複層\n式露台，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且說明立面圖\n複層式露台正面上方無全面開口(柱頭加大之裝\n飾牆) 為何。\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1 樓建築面積請確認檢討上方投影範圍。\n2. 3 層平面圖以上樓層各戶有多處設置裝飾板，請\n檢討自外牆之 2 公尺陽台深度後，放冷氣處及裝\n飾總深度為幾公尺，是否應檢討樓地板面積及容\n積樓地板面積。\n3. 3 層平面圖天井四周應設置欄杆。\n4. 屋頂突出物 1 層請說明為何種機械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停車場進出動線請區分汽車及機車，另請補充地面\n層機車進出動線規劃。\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第12頁，共21頁\n(三) 表 7-14 機車停車需求與前述文字不符，請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鋪面更新及認養作業，請申請單位\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1)，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684.4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n不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3頁，共21頁\n4.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n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n公尺以上，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n慧化設計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5.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補充細部設計詳圖，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水錶，提請委\n員會審議。\n7. 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計畫道路(山\n西路三段)，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依規\n修正，倘有無法依前開規定留設之理由，請補充\n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公有人行道認養請說明是否申請併入都審委員\n會審查，並補充完整認養計畫。\n2.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頁碼請詳\n實對照。\n3. 請檢附 112 年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4. 本案臨接崇德八路，沿街面喬木建議選植開紅色、\n紫色及粉色花之樹種以形塑特色主題之「浪漫大\n道」，並以複層式及多樣性植栽方式設計，喬木\n枝下高 2 公尺以上，並以 3 排喬木規劃設計為原\n則。\n5.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n行道設置標準之規定，自建築線起依序留設 1.5\n公尺喬木綠帶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第14頁，共21頁\n6. 地面 1 層不建議採以迎賓車道設計，為友善行人\n行走舒適性，建議調整設計並增加植栽綠化。\n7. P.4-13，請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n8. P.4-32，請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n9. P.4-33，圍牆透空率請依委員通案性審查原則檢\n討 50%以上透空。\n10. 請補充全面留設充電線架設置位置。\n11.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n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12.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請於容移計畫章節逐\n項檢討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請詳\n列綠化之檢討算式。\n13.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規定，請補充曬衣架細部詳\n圖及剖面圖，並標示有無設置頂蓋，其高度不得\n超過 2.5 公尺。\n14. 依都審規範第 23 點規定，屬智慧建築檢討，請\n補充說明是否屬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之建築物，\n非檢討低碳專章，請修正。\n15. 請於地面層景觀平面圖標示街道傢俱位置。\n16. 請補充公共藝術細部設計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n觀模擬圖。\n17. 屋頂層景觀剖面圖請補充覆土深度；屋頂平臺或\n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n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2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牆設\n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n間後設置，請標示退縮深度尺寸。\n18. P.4-31，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n2/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n面寬分別計算。\n19. 地面 1 層相關平面圖請標示臨路路名、路寬、地\n第15頁，共21頁\n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n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n相關設施物位置。\n20.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除建築內\n部外，其餘景觀設計應完整呈現，並套繪建築線、\n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n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6頁，共21頁\n第四案：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47、48、49 等 3 筆地號(第二\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應為 110 年 11 月 29\n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臺中\n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n運機廠)細部計畫(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n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五點)」\n(二) 土管要點應適用 110 年 11 月 29 日公告發布實施\n「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n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 -捷運機廠)細部計\n畫(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管制要\n點第五點)」。\n(三) P.1-11，免指定建築線地區，應附公告圖標示基地\n位置並由建築師簽證。\n(四) 土管第 9 點，請補充地政局區段徵收完成日之函文，\n並補充參考頁碼，以利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專章檢討，垂直綠化設施降板部分應不為裝飾\n板，請釐清。\n第17頁，共21頁\n(二) 依宜居專章檢討，植生牆體檢討圖例於 P.5-16，惟\n該頁未見相關植生牆體檢討說。\n(三) 面算表，請補說明管委會空間免計容積檢討。\n(四) 1 層平面圖，雨遮請補標示深度並檢討是否合於法\n規尺寸。\n(五) 1 層平面圖，無障礙斜坡之扶手是否得設置於六公\n尺退縮範圍內，請於會議上向城鄉科釐清。\n(六) 1 層平面圖，景觀休憩平台位於基地邊界 3 公尺範\n圍內應檢討防火間隔，且因有頂蓋，亦應計入容積。\n(七) 地下 1 層，防空避難室不得與停車空間重複計算扣\n除免計容積。\n(八) 樓上層平面圖，居室請補標示使用空間名稱。\n(九) 各層平面圖，宜居陽臺字樣請修正為垂直綠化設施。\n(十) 第 14~22 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及遮牆等疑與落物\n曲線重疊，請釐清。\n(十一) 報告書內檢附屋突 1~3 層平面圖，而又檢附屋突\n2 層平面圖、屋突 3 層平面圖，重複檢附部分請釐\n清，且屋突 2 層及 3 層有懸空物體亦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3-P.7-6，請調整標題排版以利檢視。\n(二)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第18頁，共21頁\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6)，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物\n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n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請確認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n或其他設施於法退範圍內，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n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n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5.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項目勾選騎樓或無遮簷，請補充相關\n圖面說明。\n2. P.1-2 委託書案名與申請書不符。\n3. P.4-3，請標示建築物各向立面造型、色彩及材質\n說明。\n4. P.4-5，請補充本案 4 公尺無遮簷人行空間位置，\n依第 14 點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n案名牆、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另本案留設 2.5 公\n尺人行步道位置與土管 P.5-9 不符，倘應提會審\n第19頁，共21頁\n議請一併更新申請書內容。\n5. 案名牆非屬法定退縮範圍內得申請設置之設施\n物，請檢視修正。\n6. P.4-6，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n7. P.4-15，覆土深度請以最低點起計。\n8. P.4-17，為維護喬木植栽夜間休憩，投樹燈建議\n減量設置。\n9. P.4-21，補充女兒牆高度。\n10. P.4-27，公共藝術補充燈具及夜間模擬圖，另基\n座請補充固定方式、材質、尺寸、色彩等說明。\n11. P.4-29，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出入口遮陽及庇雨\n設施，倘是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補充詳細\n圖說(含尺寸、圖例、材質等說明)；陽台欄柵請\n補充詳圖尺寸、色彩說明。\n12. P.5-10，檢討都審法規名稱有誤。\n13. P.5-22 ， 請 依 規 檢 討 屋 頂 綠 化 應 大 於 1/3 ，\n147.42<455.66/3(151.89)平方公尺，非大於。\n14. P.5-23，垃圾貯存空間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再\n檢核。\n15. P.8-5，本案基地東側為公有人行道，請補充認養\n計畫(認養範圍、認養年限及認養前、後鋪面材質\n及植栽種類)，並依規提送建設局審查，並補充說\n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16. 請補充本案宜居提會項目及內容。\n17.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0 分)\n第20頁，共21頁\n第21頁，共2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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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3/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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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3/0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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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3/0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58次",
    "meeting_id": "11202012",
    "agenda_pdf": "11202012_A.pdf",
    "minutes_pdf": "11202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3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275-9、275-\n9：10~10：10\n15、275-17、276-3、279-1 等 5 筆地\n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n變電所改建工程案\n第二案：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委託吳嘉栩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04-9\n10：10~11：10\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4 層、\n地下 1 層技擊教室、宿舍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趙英傑\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惠 來 厝 段\n130-2 地號土地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n11：10~12：10\n程案\n(本案經 111 年第 551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3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錦村段 275-9、275-15、275-17、276-3、279-1\n等 5 筆地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變\n電所改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 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調整建築物量體高度(含屋頂突出物)不高於孔廟屋\n脊以減輕建築量體之視覺衝突。\n(二)整體考量建築語彚延續性，建築立面簡潔設計降低\n色彩，臨孔廟一側牆面大量增植懸垂性植栽，屋頂\n層水塔及避雷針獨立設計。\n(三)沿街面圍牆往基地內退縮達 8 公尺以上並增設行人\n休憩停留節點，加強圍牆型式設計並調整圍牆燈\n具，另補充說明東南側地界線既有圍牆之合法性及\n保留之必要性。\n(四)加強檢討地面層景觀設計及植栽種類配置，加大喬\n木米徑至 10 公分以上，考量與鄰地景觀之關係整體\n配合設計；加強屋頂綠化並以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五)調整大門及車道出入口至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n路，補充車道出入口設置位置方案分析說明，減低\n第1頁，共5頁\n與錦華街路口衝突。\n(六)地上 2 層東側挑空範圍旁陽台請依實際使用空間標\n示用途；補充防電磁波設計說明。\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北屯段 304-9、304-42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住宅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技擊教室、宿舍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置。\n(三)建築立面設置校徽案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東北側街角廣場景觀設計，東側開放空間增加停留節\n點及簇群式座椅；基地西北車道側加強植栽綠化遮蔽設計。\n(二)補充建築通風對流設計及立面開窗型式說明；加強 4 層宿\n舍西北側房間及走廊對流通風及採光設計；屋頂水塔美化\n設計；4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檢討\n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至少 70 公分以上。\n(三)補充學生交誼空間及垃圾儲存空間設置說明。\n(四)檢討國豐街 235 巷側鋪面設計及人行動線說明，並增植喬\n木；補充交通技師簽證；申請設置 i-Bike 站點；施工車輛\n暫停區應內部化；增設機車停車格位。\n(五)依規檢討法定防空避難室、戶外安全梯之設置及防火區劃。\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130-2 地號土地 (第三之二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幼兒園、店鋪、集合\n住宅(惠民安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 (含水錶)等設\n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n置。\n(五)汽機車車道入口設置 於 15 公尺惠中路，同意設\n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串聯西北側街角廣場與東側公園人行動線，加強景\n觀及友善性設計；公共藝術、街道傢俱型式配合公\n園、生活藝術廊道及整體環境再調整設計；西屯路\n側取消迎賓迴車道設置並增植喬木。\n(二)幼兒園加強通風採光設計，既有喬木榕樹易有串根\n等問題，補充後續維管方式，其他植栽調整為易維\n管種類。\n(三)汽機車坡道出入口自建築線退縮 15 公尺設置，並\n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及反射鏡；停車場硬體設備以\n智慧管理系統設計，增加幼兒園臨停空間，接送應\n第4頁，共5頁\n採預約制。\n(四)檢討空調設備位置，補充耗能合理性說明。\n(五)建築物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複層式露臺小喬木覆土\n深度應大於 70 公分。\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4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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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3/0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36次",
    "meeting_id": "11202014",
    "agenda_pdf": "11202014_A.pdf",
    "minutes_pdf": "1120201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0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陳王實委託徐榮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n93-3、93-70、93-136 等 3 筆地號 (第一種及第二種商\n業區)地上 5 層店舖、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二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n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 (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4 層百貨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 55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115 等\n6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第 225 次\nB 組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n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0、185、187、197 等 4 筆地號\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五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松昌段 612-2、612-6、612-12、612-13 等 4\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n第1頁，共2頁\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六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3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陳王實委託徐榮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n93-3、93-70、93-136 等 3 筆地號 (第一種及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5 層店舖、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109 年 9 月 9 日第 419 次委員會決議，住變商案\n件未達都審規模得採簡化審議流程提送小組委員會\n暨幹事聯合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以建築物立面內嵌型式設計。\n(二) 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n上淨空間後設置，屋頂喬木覆土至少 70 公分、綠化\n面積比例應達 1/3 以上，並補充給、排水設備。\n(三) 本案店舖與住宅室內配置均相同，補充差異性說明。\n(四) 補充畸零地、無障礙停車位及店鋪規定之停車位檢\n討說明。\n(五) 補充鄰地順平專章說明。\n第1頁，共12頁\n(六) 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 4、5 層樓通風、採光規定。\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騎樓範圍標示及檢討有誤；檢討境界 3 公尺範圍內\n開口防火時效；釐清應否檢討無障礙設施。\n(二) 屋突 1、2、3 層加強設計，樑柱不外露。\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請檢附都市計畫法定圖，並標示其位置。\n2. 申請書所載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本府\n102 年公告發布實施之「變更臺中市都市計畫（舊\n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n次通盤檢討）」。\n3. P.11，本市西區後壠子段 93-136 地號土地涉及住變\n商回饋金繳納部分，請檢附本局相關繳納費用公文\n依據。\n4. 請於申請書標示平均容積率。\n5. 依據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應\n設置至少 4 公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請於平面圖\n標示圖例。\n6.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逐項檢討，另頁碼部分編\n排錯落，請修正。\n7.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1 點，請檢討機車位(或\n自行車位)面積，並標示頁碼。\n8.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請檢附單線圖檢\n討綠化面積。\n9.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1 點，請於圖 5 特色街\n區營造分布示意圖標示位置。\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n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n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第2頁，共12頁\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基地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n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n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n(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n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n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2. 本案法定種植喬木數量為 0，仍請補充相關公式或\n說明於一樓平面圖室內。\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3，申請書提會項目請再修正。\n2. 本案地面層綠化請依都審第 14 點第 8 款檢討綠化，\n並補充計算式數值內容及圖面輔助說明。\n3. P.21，植栽種類請以都市設計服務公告網表格填寫，\n並以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排水及噴灌系統等說明。\n4. P.22，未見植栽圖例；施工綠圍籬檢討計算式與圖\n面不符。\n5. 未檢附鋪面配置圖，並補充材質是否延續性及順平，\n請檢附景觀燈具夜間模擬圖、1 層及屋頂層綠化檢\n討請分頁標示；未見空調格柵詳圖、低碳專章。\n6. P.29，法規對照內容請逐條回覆內容並標示頁碼。\n7. 補充本案機車停車位尺寸標示。\n8.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12頁\n第二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東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 (第四\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4 層百貨商場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 111 年 12 月 21 日第 55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552 次委員會議\n紀錄辦理：\n(一) 本案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25 公尺進德路，同意設置。\n(二) 補充太陽能板維修動線；植生牆及垂直綠化補充維\n管、滴灌及排水系統，植栽調整以攀爬性植栽設置；\n調整陽台羅漢松植栽種類改以優型樹種(如白水木、\n緬梔)設計，樹穴面積應達 1.5 平方公尺(覆土深度應\n達 80 公分)以上。\n(三) 調整北側裝卸停車位至南側，無障礙車位設置於 4 樓，\n原位置種植雙排喬木植栽綠化；考量植物生長環境，\n防火間隔旁喬木應自防火間隔一定距離種植，喬木\n(櫸木)種類增加多樣性(3 種以上)設計，街道傢俱調\n整數量以 20 座及簇群式設計並加長座椅長度至 140\n公分，並補充材質(椅面以石材或磨石子設計)說明。\n(四) 補充建築物西向柱子結構安全性說明；公共藝術加\n強安全性說明並與景觀、夜間照明整體設計。\n(五) 加強建築物北向立面美化設計；補充建築物東向店\n鋪招牌詳圖說明。\n(六) 檢討停車場停等空間；依規檢討避難通路、垃圾貯存\n空間之設置。\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本案應否留設後院；裝飾物勿妨礙緊急進口設置；檢\n討戶外安全梯構造開口等，並檢討境界線 3 公尺範\n圍內開口限制及防火時效。\n(二) 檢討商場地面層出入口寬度及未面對道路側出入口\n通達建築線之避難通路；釐清花台形式及附屬陽台。\n第4頁，共12頁\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請補充土地同意證明文件。\n2. P.52，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臨路情形說明。\n3. 請補充標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n條規定之避難通路。\n4.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1 條檢討\n說明。\n5.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109\n條檢討說明。\n6. 戶外安全構造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n第 97 條檢討。\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案請於景觀平配圖內補充法定喬木種植數量及\n其檢核公式。\n2. 其街道傢俱(座椅)仍應考量可供無障礙者或年長\n者之設計方式使用。\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114，本案\n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數 6 處，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n築物外牆，該招牌設置於隔柵，非屬建築外牆，不符\n規定，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n規定檢討或另覓位置固定於牆面。\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66，補充本案基地臨路側路名、路寬及指北針等\n相關圖例。\n2. P.69，補充各項材質色彩說明(如格柵、擴張網、鋁\n包板等)。\n3. P.93，鋪面圖例不好辨識，請再檢核。\n4. P.117 公共藝術補充燈具說明，另基座請補充固定\n方式、材質、尺寸及色彩等說明。\n5. P.148，請確認本案法定退縮空間及是否依規設置\n2.5 公尺人行步道。\n6. P.121，施工綠圍籬請補充圖面尺寸俾利核對計算\n式數值。\n7. P.120，請確認本案是否新增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n第5頁，共12頁\n層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者，倘是，請提請委\n員會審議；並於申請書提會項目內容一併修正。\n8. P.128、P.129，法規請逐條檢核並詳實回覆並標示\n頁碼，如第 16 點本案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n道家具等設施物，回覆無設置；另同點回覆本案設\n置駐車彎，此項為提會項目請再確認；第 20 點回\n覆機車進出口設置於進德二街等。\n9. P.211，認養計畫請備註「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續\n以建設局實際核准內容為準」字樣，標示認養前後\n對照，包含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及坡度、高度等圖\n面。\n10.P.213，尺寸標示移位。\n11.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12頁\n第三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n115 等 6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第 22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 A 地下室頂板\n勘驗前送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公共藝術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 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n通過：\n(一) 基地內公共藝術兩處補充呼應說明。\n(二)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設計。\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請同位藝術家設計同原 B 處藝術品相同水準之作品。\n三、都市設計工程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基本資料-不動產會員證請更新。\n(二) 補充公共藝術燈具照明設備說明。\n(三)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n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n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n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n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更新\n至最後版本。\n第7頁，共12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0、185、187、197 等 4 筆地\n號 (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更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更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及景觀、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基地綠覆率、地\n面層、屋頂層、立面植栽綠化、汽、機車停車數量、框\n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n並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一) 同意地面層綠化比率及屋頂層綠化面積及綠化比率\n少於原核准。\n(二) 同意取消屋頂太陽能板改以綠化面積 1/3 以上設置。\n(三) 基地西側喬木調整以光臘樹植栽種植。\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補充光電板取消設置之原因，並補充屋頂植栽綠化檢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95)，本案\n變更設計前設置正面式招牌 25 處、空地樹立廣告 16\n座，惟空地樹立廣告變更後為 26 座，其法規檢討部\n分，爰請一併檢討修正。\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封面案名與申請書不符；申請書機車及自行車停車\n位未填寫；本次變更後地面層綠化比率、屋頂層綠\n化量及綠化比率減少，請補充說明原因；申請書變\n更內容第 15 點與表格內容不符。\n2. P.8，檢討項目景觀設計、建築物立面變更、喬木變\n更、新增廣告招牌請以數值計算式檢討變更幅度；\n授權小組審議項目請補充地面層綠化比率及屋頂\n層綠化面積及綠化比率少於原核准等內容。\n3. P.9，「變更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依各項變更項目\n表明：變更前變更後內容、 變更規模、變更理由\n或原因(須具體說明)、對照頁碼，以供查閱本次變\n更設計 所有變更項目及內容。\n第8頁，共12頁\n4. P.42，請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請補充百分比。\n5. P.53、P.65，本次變更內容倘與前次內容不符者，請\n以紅色雲朵線標示，並補充變更說明。\n6. P.79，本次變更喬木 49 棵原米徑 12 公分楓香改為\n8 公分之光臘樹，請補充說明合理性；另本案青楓\n米徑縮小未以紅色雲朵線標示並說明；基地西側變\n更後 3 排喬木與變更前不符，\n7. P.93，請套繪退縮開放空間範圍線。\n8. 本次變更項目內容是否涉及歷次會議記錄決議內\n容，請逐條檢核並標示頁碼；P.105，法規內容對照\n倘涉及本次變更內容亦請逐一回覆。\n9. P.129 請確認本案是否新增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n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者，倘是，請提請委員\n會審議。\n10.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第9頁，共12頁\n第五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松昌段 612-2、612-6、612-12、612-13 等\n4 筆地號 (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n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更設計)。本\n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本案屬住變商案件，1 至 3 層依規檢討商業使用；3\n層室內游泳池依規對外營業使用並維持原辦公室用\n途，管委會空間明確標示空間用途名稱，補充無障礙\n衛生設備。\n(二) 屋突層機械室補充繪製設備空間名稱及位置。\n(三) 垂直綠化增設補充自動滴灌系統及排水橫支管；A2\n及 A8 戶依規檢討垂直綠化設施正面 6 公尺淨深度及\n正面長度，並不得取消垂直綠化設施之設置。\n(四) 依規檢討 A2 及 A8 戶浴室旁裝飾柱設計型式，裝飾\n物深度應自外牆起計檢討；裝飾物檢討有誤，請再釐\n清其範圍及與外牆面距離，檢討應否加強友善綠化\n回饋。\n(五) 釐清專有及共用範圍之區劃檢討。\n(六) 取消 3 層公設另設 1 戶對外營業，且不得將此戶持\n分給所有住戶。\n(七) 所有綠化設施補充滴灌系統圖。\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喬木\n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小於 1.5 平方公尺，並以帶狀樹穴設計，\n臨建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並將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覆土最低深度 120 公\n分，灌木種植採 3 角種植法。\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更新至\n本次變更設計，非提會事項勿勾選。\n第10頁，共12頁\n第六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更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案變更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n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變更，提請小組委員審\n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n容辦理。\n(一) 樹立式廣告招牌維持原審定型式。\n(二) 投樹燈數量減半設置。\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n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n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n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二)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資料(P.2-5-\n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n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n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n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15 點 50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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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3/0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3月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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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2007_A.pdf",
    "minutes_pdf": "11202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14、115、116 等 3 筆地號 (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279、280 等 2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泉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大益段 537、537-1、537-2、537-7、537-8 等 5 筆\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n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114、115、116 等 3 筆地號 (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基地係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標示有誤，請修正；P.5-2 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基地係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第1頁，共18頁\n說明及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另請補充上限容積\n率、高度比、前院及後院深度等檢討內容，並標註\n相關圖說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基地係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包含第一類建築物用途使\n用，請依土管規定於 P.5-5 分別詳列檢討計算式。\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依 P.1-14 卷附容積移轉申請書\n(建議刪除)，基地鄰接 25 公尺道路面寬為 15.87 公\n尺，與 P.5-15 檢討為 20.27 公尺不一致，請釐清修\n正。\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七)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者，應經都設會審查\n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八) 土管第 12 點補充覆土深度檢討。\n(九)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2~P.5-4， 土 管 檢 討 與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內 容 不\n符。\n2. P.5-4，土管檢討第 8 條申請時程獎勵法規內容缺\n漏，請修正。\n(二) 建築計畫圖說：P.4-47，屋頂景觀剖面 A-A 剖圖例\n未明、D-D 剖面花台至女兒牆距離未標示。\n(三) 宜居建築：\n1. P.4-52，垂直綠化(9F)局部剖面與樓層平面圖不\n符。\n2. P.4-49，垂直綠化設施併一般陽台平面圖，未檢\n討兩戶垂直綠化設施距離。\n第2頁，共18頁\n3. P.6-9，複層式露臺設置陽台，請釐清投影至一樓\n部分建築面積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1-5，起造人不動產會員證過期。\n2. P.1-8，土地使用分區註記事項為何。\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車道出入口應增設相關管制措施，以確保右進右出\n動線規劃。\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n統說明。\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基地鄰接 4 處行穿線之路口，其轉角斜坡請對齊\n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n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n「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n路緣斜坡」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n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n對齊，並平緩順接。\n(二)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並\n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n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設置\n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三) 查本案臨接崇德十九路側尚有既有行道樹及植栽\n帶，惟在「3-5 友善環境計畫(第 3-6 頁)」圖面未\n第3頁，共18頁\n見既有行道樹及植栽帶之繪製及標示，請予以補充；\n另基地內樹木種植後，與既有行道樹間距過密，將\n影響生長，請一併檢討。\n(四)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應於計畫書說明，\n並請另行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n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n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n中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景 觀 及 植 栽 委 員 會 審 議 案 件 流\n程」。\n(五) 本案 P.3-7 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n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n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2)，\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移入容積量 1258.5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開\n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n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8頁\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依規檢討需提請委員會審\n議之項目；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詳實\n核對。\n2. 報告書順序請依書件查核表依序排列，頁碼應與\n各章節詳實核對。\n3.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頁碼請詳\n實對照。\n4. 請 檢 附 112 年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n證。\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臨接道路名稱及寬\n度(北側道路未標示)，另請繪製公有行道樹及標\n示行道樹植栽種類。\n6. 本案北側臨接崇德十九路，沿街面喬木建議選植\n開黃花之樹種以塑造不同季節開黃花之金牌大\n道，並以複層式及多樣性植栽方式設計，喬木枝\n下高 2 公尺以上為原則。\n7. 臨崇德十九路設置之街道傢俱及相關設施物建\n議採以色彩活潑亮眼及具運動感之型式設置。\n8. 本案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土管規定以第五種商\n業區檢討，請修正。\n9.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n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10. P.3-6，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n規定逐項檢討，並請詳列綠化之檢討算式。\n11.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喬木數量計算式誤繕，\n請修正。\n12.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請逐項檢討說明於法\n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之設施物；請檢附冷氣空調\n第5頁，共18頁\n格柵細部設計詳圖，格柵間距應維持 10 公分以\n下。\n13.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停車位後方為原則。\n14. 請檢討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n坪)以上。\n15. 地面 1 層相關平面圖應標示臨路路名、路寬、地\n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n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n相關設施物位置。\n第6頁，共18頁\n第二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279、280 等 2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P.5-2 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上限容積率、高度比、前\n院及後院深度等檢討內容，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基地係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基地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以\n北區域，請依土管規定檢討斜屋頂。另本案基地面\n積為 2,391.93 平方公尺，P.5-5 檢討內容有誤，請\n修正。補充覆土深度檢討\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得不受建築\n單元面積限制，請修正檢討內容。\n(六)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設有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七)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八)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n第7頁，共18頁\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者，應經都設會審查\n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九) P.1-1，免指建築線圖說補充建築師簽章。\n(十) P.1-15，說明內容誤繕，應為容積移轉確認函。\n(十一)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n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4，土管第七點退縮規定，既寫本案為商業區又\n為住宅區，請釐清本案基地使用分區及相關檢討。\n(二) P.5-5，土管第十一點停車空間，既檢討本案住宅\n52 戶又為 74 戶，請釐清正確戶數為何。\n(三) P.5-5，土管第十二點斜屋頂，依指定留設開放空間\n示意圖，本案位於斜屋頂管制區，請依規檢討斜屋\n頂。\n(四) P.6-3，1 層平面，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不得作\n景觀造景高差。\n(五) P.6-3，1 層平面，無遮簷人行道應套繪黃色，並請\n標示「無遮簷人行道」字樣及「與鄰地順平」。\n(六) P.6-3，1 層平面，過梁應計建築面積。\n(七) P.6-3，1 層平面，東側有居室未標示空間名稱，請\n確認。\n(八) 各層平面圖之樓梯請標示屬性，例如「戶外安全\n梯」。\n(九) 倘為戶外安全梯，應檢討 2 公尺半徑空間範圍內無\n其他開口。\n(十) P.6-17，屋突層請補標示空間名稱。\n(十一) P.5-48，複層式露臺，有管道間部分請依本局 111\n年 12 月 8 日府授都建字第 1110332227 號函管道間\n設置方式檢討，並於平面圖上標示管道間位置及相\n關尺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8頁，共18頁\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分析。\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依據「3-5 友善環境計畫(第 3-6 頁)」圖面，本案\n臨接崇德十九路側之車道似有移植既有行道樹之\n情形，請予以說明，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n應於計畫書說明，並請另行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n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n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n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議案件流程」。\n(二) 依據「3-5 友善環境計畫(第 3-6 頁)」圖面，本基\n地北側 3 公尺容積退縮處種植 7 株喬木，惟該處似\n腹地不足，倘種植於地界處，可能後續喬木枝葉空\n間不足影響生長，故倘須於該處種植喬木，建議避\n免選用開展型之闊葉樹木。\n(三) 第 3-10、3-11 頁「街道家具圖」圖面繪製不清楚，\n無法看出其設置之基地位置、周邊環境關係、長度\n等資訊，「平面圖」不應只擷取部分設置位置、「立\n面圖」應畫出周邊關係，請補充修正。\n(四) 座椅面板採用「塑木」，建請材質選用考量耐久性，\n避免後續維護更換等情形。另長條狀座椅建請考量\n使用公平、省力原則，建議增加年長者需要之扶手\n或靠背設計。\n(五) 本案設置籃球場，周邊是否亦有設置圍網？以避免\n運動球類損及周邊樹木植栽生長，另籃球場設置，\n第9頁，共18頁\n請考量後續是否會因使用聲音影響住戶休憩。\n(六) 本案第 3-6 頁涉及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n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n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n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n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9)，\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n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339.48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容積移轉部分請再確\n認法源依據。\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再詳實填寫。\n第10頁，共18頁\n3. 臨崇德十九路側沿街面喬木建議以黃色系喬木\n種植(例: 盾柱木、黃花風鈴木、烏桕、楓香等樹\n種)。\n4. 屋頂層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n5. 屋頂層傢俱圖層請移除。\n6. 請於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錶、案名牌等章節\n檢附位置索引圖並標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俾利查核提會。\n7. 案名牌請再確認放置位置，並不得設置於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8. P.8-8，1 層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補充沿街面喬木\n植栽及鋪面材質種類。\n第11頁，共18頁\n第三案：泉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大益段 537、537-1、537-2、537-7、537-8\n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容積移轉案，本局已於 111 年 6 月 13 日受理，\nP.41 之切結書請載明地號，另請備註辦理歷程。\n(二) P.92，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5 點所載商業使用面積\n(272.23 平方公尺)與申請書(267.61 平方公尺)不\n符。\n(三) P.97，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5 點內容之計算式不\n符規定(請以扣除實設空地作計算)。\n(四) P.95，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1 點，第二類用途之\n停車空間檢討，算式請標示清楚扣除樓地板面積項\n目，俾利檢核。\n(五) P.215，高度比，另請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n自治條例檢討建築高度、道路寬度，並列式作實質\n檢討。\n(六) 請補充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說明。\n(七) P.2-6，基地位置說明補充西南側臨路情形。\n第12頁，共18頁\n(八) 舊市區獎勵容積總量超過 40%，應送都設審查始得\n容移。\n(九)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宜居建築：請補充檢討垂直綠化設施其免計容積部\n分是否超過法定容積率 10%。\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技術規則第 164 條檢討不全。\n2. 裝飾物請補充冷氣平台檢討。\n3. 請補充 1 樓夾層平面圖。\n4. C 戶、D 戶各樓層西側為裝飾物或花台，請釐清。\n倘為裝飾物請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倘為花台超\n過 1 公尺，請修正。\n5. 後陽台外天井上方有頂蓋，請修正。\n6. P.219，屋突層超過 9 公尺，請修正。\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93，土管第 7 點上限容積率檢討有誤。\n2. 後續應辦理結構外審。\n3. 裝飾物是否納入結構設計，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221，交評門檻規定表內容有缺漏，請修正。\n(二) P.228，本案為店舖、集合住宅，非辦公室使用用\n途，請修正。\n(三) 本案雙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n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n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n入口設計方案。\n(四) 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n礙視線標示，請補充。\n第13頁，共18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基地鄰接 2 處行穿線之路口，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n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n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n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n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n障 礙 通 路 之 動 線 與 行 人 穿 越 道 位 置 對 齊 並 平 緩 順\n接。\n(二) 「4-5 景觀計畫說明」本基地臨精誠路店面 2 株植栽，\n植穴寬度約 71~72 公尺，種植寬度似過窄，考量植栽\n後續生長建議予以調整。\n(三) 街道傢俱之設置仍應考量可供無障礙者或年長者之\n設計方式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於簡報載明設置正面式\n招牌，惟報告書內未見相關圖說，請補專章載明招牌廣\n告設置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並請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6 月 30 日重建計畫報核，經 111 年度\n第 20 次危老審查會議通過，並於 112 年 1 月 7 日府\n授都更字第 1120003480 號函核准在案，核予容積獎\n勵 40%，並同意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n47 條之 1 規定放寬高度比 1:1.83。\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建築物耐震設\n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n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n築證書-銀級:6%」及「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n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0%。\n(三) 旨案放寬高度比 1:1.83，承諾附帶條件說明如下：\n1. 地面層加植喬木達法定數量 1 倍以上且屋頂綠\n第14頁，共18頁\n化面積達 1/3 以上。其喬木種植有困難者，得以\n立 體 綠 化 方 式 檢 討 綠 化 總 二 氧 化 碳 固 定 量 替\n代。\n2. 應於立面設置立體綠化，其各層陽台、露台、花\n台…等立體綠化面積合計達基地面積 10%以上，\n並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n3. 應設置低碳汽車停車位數達法定停車數量之 20\n％，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n4. 應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申請設置宜居建築設施。\n(四) 請補充高度比相關圖說。\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申請移入容積量 1241.68 平方公尺(40%)，加計\n危老重建獎勵容積量 40%，達其基準容積 40%，\n應 檢 附 外 部 友 善 環 境 設 計 對 策 提 請 委 員 會 審\n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招牌廣告、\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案名補充危老重建案件；申請書案件受理過\n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n3.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與危老放寬高度比承\n諾事項分別敘明且不得重複提列。\n第15頁，共18頁\n4. P.44、P.52，1 層景觀平面圖建議詳實並確認是\n否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與其他消防送水口與\n水錶等位置。\n5. 請於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錶、告示牌等章節\n檢附位置索引圖並標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俾利對照提會。\n6. P.44、P.52，等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n1 層景觀配置圖以明顯色塊標示範圍，並標示法\n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7. P.44、P.52，請補充街道傢俱位置、色彩、尺寸、\n材質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8. P.44，倘設置招牌廣告物應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且以與建築物量\n體相互協調之設計方式，融入當地資源特色語彙\n為整體性設計。\n9. P.44，補充舖面計畫並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一)\n人行步道須為美觀圖案構成之舖面，穿越車道時，\n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並應說明舖面顏色\n及材料質感。\n10. P.72，請釐清或確認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n設 有 頂 蓋 ;倘 無 ， 請 補 充 無 設 置 頂 蓋 圖 說 或 文\n字。\n11. P.75，請補充公共藝術地面固著方式、尺寸、材\n質與照明位置，必要時請提供景觀模擬圖。\n12. P.77，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11)項規定，\n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並應\n以 1/2 以上面積植栽綠化，請補充說明。\n13. P.77，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n死角，於截角兩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n人行安全，請補充。\n14. P.84，補充垂直綠化詳剖圖及滴灌排水系統，另\n第16頁，共18頁\n目前垂直綠化栽植部分，建議依日照方向及植栽\n多樣性增加或調整植栽種類。\n15. P.183~P.189，地下室各層平面圖(停車空間)請標\n示低碳停車位位置及圖例，並標示充電線架留設\n位置。\n16. 請於地下層補充樓層開挖率與計算列式。\n17. P.189，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包含人行、\n車輛運行動線)。\n18. P.189，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n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n安全措施)。\n19. P.181，1 層平面圖請補充垃圾貯存空位置、面積、\n清運動線及淨高剖面圖等專章檢討圖說。\n20. P.189，機車達 50 部以上請以雙向車道 2.5 公尺\n以上寬度檢討。\n21.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n章，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22. 請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n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於車位後方。\n23. P.24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n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n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n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17頁，共18頁\n第18頁，共1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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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3/0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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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3/0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2年度第2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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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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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3/0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57次",
    "meeting_id": "11202004",
    "agenda_pdf": "11202004_A.pdf",
    "minutes_pdf": "11202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11、\n9：10~10：10\n12、1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屯區寶文段 24 地號土地\n10：10~11：10\n(文大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學生\n宿舍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76、83、85\n等 3 筆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11：10~12：10\n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11、12、1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61.69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5 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n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n公尺，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設置，同意設置。\n(六)本案設置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深度超過 3 公\n尺，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路側地面層降板設計並增加綠化植栽，臨新富二\n街端景處加強景觀綠化意象並於屋頂層臨龍富十路\n側增植小喬木綠化植栽。\n第1頁，共6頁\n(二)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分\n析(含園道、公園及學校等範圍)。\n(三)施工車輛暫停區以內部化為原則並說明借用外部道\n路之原因。\n(四)補充鄰地現況及人行空間，取消平行於臨龍富路三\n段側圍牆設置。\n(五)機車停車空間植草磚調整為硬舖面設置。\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寶文段 24 等 18 筆地號土地(文大用地)地上 6\n層、地下 1 層學生宿舍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文大用地西側(12 公尺保安九街側)因考量基地內\n外高差、經費及水利溝渠安全疑慮等相關問題，無\n法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無須留設。\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李委員\n麗雪及林委員良泰確認後通過，倘後續修改內容涉及都\n審委員確認事項，則再提請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補充說明文大用地保安九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n水利溝處理方式並加強夜間照明設計；8 公尺保安九街側\n採棧道型式留設無遮簷人行道(1.5 公尺寬) 及西校門退縮\n人行空間，並與南側(12 公尺保安九街)公有人行道順接設\n計。\n(二)基地西側機車停車動線考量安全性加強緩衝車道設計；汽\n機車停車位數量比例應達 1:4 以上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n定；停車場導入智慧停車管理系統；補充學校周邊 300 公\n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分析；各期施工車輛暫停區應\n整體規劃設置。\n(三)1 層景觀喬灌木配合學生活動及休憩使用再加強設計。\n(四)加強基地西側校門入口處地面及牆面夜間照明設計；學生\n宿舍立面夜間燈光應再以活潑形式設計；加強屋突美化設\n計；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加強複層式植栽綠化。\n(五)曬衣空間再檢核設置數量是否充足；補充垃圾貯藏空間設\n置位置。\n第3頁，共6頁\n(六)檢討防空避難室、防火間隔、救災等規定；應明確劃定\n1、2 期範圍並不得重疊。\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溝背段 76、83、85 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n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n置。\n(五)北向日照檢討依本府 110 年 8 月 3 日府授都設字第\n11001936681 號公告，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n委員會審議。\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小\n組委員會審議：\n(一)研議申請宜居建築設計。\n(二)補充鄰地建案人行動線、鋪面及景觀植栽配置並整\n合設計；基地北側臨敦富七街側建築線側留設 1.5 公\n尺綠帶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道；基地東側店鋪 A 前及\n基地西北側加強植栽綠化設計，基地北側地界線側增\n植喬木。\n(三)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分\n析(含捷運場站及周邊建案分析)。\n(四)基地北側臨 10 公尺敦富七街側取消樹立式招牌設\n第5頁，共6頁\n置；街道家具採以互動及簇群型式設計；基地東側敦\n富路側增加行人休憩空間。\n(五)檢討基地內通路設置；補充北向日照檢討相關分析\n內容。\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2:20)\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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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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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2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委託華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大肚區自治段 181-4、183-9、183-12、183-13、184、\n185 等 6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第 271 次聯席委員\n會決議修正後提送小組委員會 審議並加邀 預審委員\n出席與會)\n第二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豐邑百貨股份有案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n屯區建功段 31、31-1 等 2 筆地號 (第五種住宅區)地\n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n(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第 504 次委員會決議，\n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王委員至亮\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委託華峰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大肚區自治段 181-4、183-9、183-12、183-13、\n184、185 等 6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 111 年 12 月 1 日第 271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並加邀 1 位預審委員\n出席與會。\n決議：\n一、經都審小組委員併同預審委員審議決議，依下列重點\n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71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n理：\n(一) 同意依道路主管機關公路總局意見，維持原道路使\n用。\n(二) 加大垃圾儲存空間之自然採光面積，並補充立面圖\n說。\n(三) 地下室開挖應加強安全措施。\n(四) 地面 1 層車道入口抿石子材質考量耐壓及易維管調\n第1頁，共5頁\n整。\n(五) 機車停車場應設置煙霧偵測器。\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請補充 1 樓機車停車位建築\n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依所附圖說資料(P.3-48)，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1-34、P.3-42-43 等表頭請再檢視及調整。\n2. P.9-21 認養人行道會勘紀錄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n關出具之完整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等相關資料。\n3. P.9-27 基本公開資料透視圖應清晰及建議標註主要\n路名，俾利民眾判讀；景觀剖面圖請補繪圍牆位置及\n相關尺寸。\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n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經建築師簽證檢討自主檢查表，本次預審第一次變更\n設計因涉及「景觀設計變更未超過 10%、各向立面檢\n討變更 6.38%~11.58%、開放空間範圍內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變更」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提都\n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建築造型及色\n彩、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n置，提請小組委員併預審委員審查原則同意，另請補充\n說明台電配電室變更部分圖說，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變更設置位置結合景\n觀設計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申請變更，請依照原審定書辦\n理。\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n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n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n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豐邑百貨股份有案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建功段 31、31-1 等 2 筆地號 (第五種住宅區)\n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及綠化植栽，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型式及位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n同意，並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一) 青楓加高至 5 公尺以上，枝下高 1.5 公尺調整至 2 公\n尺以上。\n(二) 本次景觀鋪面變更灰色石英磚應考量人行安全增加\n防滑係數調整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1 為鋪面變更圖示，變更範\n圍請以雲朵線框列。\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2，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n2. P.1-5、P.1-6、P.1-10，本次開放空間設置設施物、\n陽台欄柵型式變動請於檢討表內填寫；多處變更項\n目未回應對照頁碼。\n3. P.3-2，請確實標示變更內容。\n4. P.3-4，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本次變更後\n取消 24 棵楓香改以青楓設置，該米徑規格差異甚\n多，請補充說明。\n5. P.3-6、P.3-12，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n6. 為節能省碳，倘未涉及變更部分，建議刪除報告書\n頁面。\n7. P.4-63，陽台欄柵型式更動，請檢附細部大樣圖說。\n8. 案名請修正。\n9.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5頁\n第四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地\n號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 111 年 3 月 21 日第 50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n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說明既有古道圍牆部分是否為認養設計或現況。\n(二) 公共藝術、既有地方建材及告示牌整合以表現地方\n紋理；消防送水口結合古道指示牌降低高度於 1.5 公\n尺以下並再軟化設計及調整色彩；公共藝術考量安\n全性調整設計。\n(三) 楓樹古道告示牌前抿石子鋪面處勿有高差，以利人\n行通過；花崗岩鋪面增加灰色色彩比例。\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釐清既有圍牆保留手法以油漆處理之適當性。\n(二) 建議公共藝術結合告示牌，考量新舊材料混合使用\n的可能性。\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各頁圖說均須檢附圖例。\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15 點 30 分)\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2/23",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8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202010",
    "agenda_pdf": "11202010_A.pdf",
    "minutes_pdf": "11202010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2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3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 ~13：35\n壹、 主席致詞\n13：35~13：4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226 地號土\n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集\n13：40~14：20\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n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n194-53、366-12 等 3 筆地號(第二、三種\n14：20~15：00\n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15：00~15：1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 ：1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8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n主持人：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昌平段 226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n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都\n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 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n要點第 9 條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經審查核可准予移入後之總增加容積上限容積量，C2\n最高為 10%，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提高總增加容積上\n限(C2 值) 736.36 平方公尺(8%)；計畫內容係公兼兒 7(仁\n美公園)人行道鋪面更新與美化、優化人行道無障礙通\n路、花臺修復與美化及街道傢具座椅新增、修復及美化，\n並應認養管理維護 4 年，提出總經費新台幣約 3,000 萬\n元以上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費用，其增加\n範圍及項目由本府建設局主管機關確認，總容積上限\nC2 值 736.36 平方公尺(8%)原則同意。\n二、 上開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n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本府建設局確認辦理；另請申請單\n第1頁，共8頁\n位於計畫工程施作前召開地方居民說明會後始得動工；\n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n果說明。\n三、 依下列意見修正後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一) 認養計畫補充認養標的物現況及問題並提出改善方\n式及對策；養護內容應增加施肥、病蟲害防治等項目。\n(二) 取消公有人行道突出地面之花台設計 應與人行道順\n平，公有人行道增加多處無障礙坡道設計，公有人行\n道導盲磚改以導盲釘設置。\n(三) 人行道及廣場鋪面以建設局核准設計為原則；補充遊\n憩設施改善、街道家具及變電箱美化內容。\n(四) 取消花圃墩修復改以公園增植喬木綠化種植。\n(五) 認養起算日調整以施工驗收完成日之 4 年後起計。\n(六) 成本效益分析預估售價過低，建議考量基地周邊交易\n行情(以 45-55 萬/坪)計算。\n四、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建議公園地坪採用地磚，不宜採用壓花地坪；增加人\n行道側之照明\n(二) 申請基地人行步道加植喬木 4 至 5 棵。\n(三) 預計售價以每坪 45 萬元預估，經查附近預售建案之\n實價登錄資料，可能稍微偏低；而 112 年公告現值已\n調為 93,860 元，建議微調。\n五、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意見：\n(一) 經費概算表一整建費用項次九遊戲設施改善金額 364\n萬元，惟書面資料未見內容及說明。\n(二) 仁美公園多項設施老舊破損，請思考「減量設計」多\n於不必要的設施請移除，免再修復。\n(三) 公園外圍人行道與道路退縮人行道有高低落差，考量\n無障礙通路及有友善人行空間，建議人行道高程應齊\n平一併改善。\n(四) 公園改善之後續細部設計應再提送建設局審查。\n六、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第2頁，共8頁\n1. 本案細部計畫未載明總增加容積上限規定，依容移要\n點第 9 點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總增加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之 80%(70%+10%)，C2 最\n高為 10%。本案實際總增加容積 78%，C2 為 8%，尚\n符規定。\n2. 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4-3-1 頁檢討誤植為依住宅區相\n關規定管制，請修正。\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標的評估：建議本案\n也可就近選擇合適的公園，或考量目前市政府綠化的\n綠化政策落實地點，如：74 線橋下空間或中央公園等\n標的評估作為改善地點。\n2. 人行道鋪面改善應友善及符合無障礙：\n(1) 依據報告書「人行道鋪面更新與美化(第 3-4 頁)」顯\n示，仁美公園因公園用地及人行道退縮，故現況有兩\n層不同高差的人行空間，而依據完成示意圖面顯示，\n模擬圖改完後還是未改善現有兩層界面問題，考量人\n行空間應優先考量無障礙使用，故建議申請單位可以\n文心森林公園退縮的方式，以利行動不便的使用者可\n以順暢通行。\n(2) 另現有花台打掉以後，其寬度如何，是否可以提供足\n夠的輪椅等輔具通行寬度，建請一併納入檢討。\n(3) 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並參\n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n(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考量設置提醒視障\n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4)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3. 鄰接行穿線路口設計：\n(1) 本案人行道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n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n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路附\n第3頁，共8頁\n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設置\n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n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n(2) 另依據報告書第 3-7 頁，本案無障礙坡道及引導地標，\n似未符合無障礙使用需求，相關圖面請申請單位洽詢\n台灣無障礙協會或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指導。\n4. 兒童遊戲設施改善：本案提出工程經費約 2,012 萬\n4,955 元(報告書第 3-20 頁)，其中「九、遊戲設施改\n善」僅約 364 萬元，且從目前的報告書內容無法看出\n預計改善的項目，為符合本府目前推動美樂地計畫政\n策，打造友善的育兒及兒童遊戲環境，此部分建請補\n充改善內容，並應以符合兒童使用需求(挑戰性、趣味\n性等)及兼具共融原則(考量身心不便者的兒童)，以及\n家長等陪伴者所需要的設施進行改善。\n5. 整建項目：依據目前報告書內容，許多改善經費都投\n入到硬體方面，包括花台修復、街道家具增設等，對\n於公園綠地來說，植栽棲地的改善也很重要。\n目前仁美公園設施較多，使用上感覺會比較壅擠，無\n法提供放鬆的空間，故請申請單位採用減法的方式思\n考，盤點及檢討公園內的設施，評估需要進行汰除的\n項目，如：破損的花台、不宜再修復的設施等，以創\n造符合時宜的公園環境。\n6. 認養申請及維護項目：\n(1) 本案認養程序尚未完備，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n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n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n請。\n(2) 另依據報告書第 3-21 頁，4 年認養維護期間亦應考量\n植栽的施肥、噴藥等必要的養護項目。\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3-19 投入金額與 P.3-20 及 P.3-21 不符，請補充本案\n經費概算表總計說明。\n2. 補充本案容移法規檢討專章說明。\n第4頁，共8頁\n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2、194-53、366-12 等 3 筆\n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決議：\n一、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n要點第 9 條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經審查核可准予移入後之總增加容積上限容積量，C2 最\n高為 10%，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n(C2 值)2555.24 平方公尺(10%)；計畫內容係兒 89(和平\n公園)共融遊具工程及景觀改善工程、園道(文心綠園道，\n範圍為復興路二段 15 巷至東興路一段)景觀改善工程，\n並應認養管理維護 4 年，提出總經費約新台幣 5,500 萬\n元以上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費用，其增加\n範 圍 及 項 目 由 本 府 建 設 局 確 認 ， 總 容 積 上 限 C2 值\n2555.24 平方公尺(10%)原則同意。\n二、上開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n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本府建設局確認辦理；另請申請單\n位於計畫工程施作前召開地方居民說明會後始得動工；\n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n說明。\n三、依下列意見修正後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一) 認養起算日調整以施工驗收完成日之 4 年後起計。\n(二) 成本效益分析預估售價過低，建議考量基地周邊交易\n行情(以 35-45 萬/坪)計算，補充提高容積上限之成本\n效益分析經費概算。\n(三) 考量夜間使用安全性補充和平公園與文心綠園道夜\n間燈光計畫；認養和平公園人行步道，鋪面再重新規\n劃設計。\n(四) 文心綠園道與當地里長溝通並評估健康步道是否重\n新規劃並增加街道傢俱(至少 4 座)。\n(五)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認養基地北側人行道(臨復\n興北路側)。\n第5頁，共8頁\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燈光設計，含人行道側及兒童遊樂場區照明。\n(二) 施工前之圖面需提送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核。\n(三) 請考量未來設施維護之簡易性。\n(四) 報告書 P.34，提及認養時間為核准日起 4 年，建議寫\n明何種核准，工程 2 個月屬鋼性承諾，建議寫驗收後\n4 年或建議延長為 5 年。\n五、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意見：\n(一) 本案和平公園及園道擬進行改善是否與當地里長溝\n通。\n(二) 園道改善項目僅為鋪面，舊有設施健康步道是否有保\n留需求請再考量。\n(三) 和平公園案移植多株喬木，請補充說明理由。\n(四) 公園及園道改善之後續細部設計應再提送建設局審\n查。\n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園道設施檢討改善：針對復興北路園道內健康步道及\n黑板樹等，是屬於已使用多年的設施或待改善樹種，\n若地方使用率已經很低，建議申請單位可洽里長溝通，\n建議可以一併納入改善。\n(二) 公園的休閒空間營造：之前調查顯示公園使用者散步\n時很喜歡繞著公園四周，故建議在優化改善時，可一\n併納入考量；另無障礙斜坡建議一併納入改善。\n(三) 和平公園共融遊戲場：\n1. 本次申請單位補充會移植多株遊戲場範圍之樹木(包\n括山櫻花及風鈴木等)，請補充說明，另請儘量以不移\n植之方式進行改善。\n2. 請說明既有遊具設施如何處理。\n3. 遊戲場改善須符合「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n等相關規定，建議於施工前將設計書圖提供 TAF 認證\n之檢驗單位協助確認，並於施工完成後出具檢驗合格\n本次改善，既有遊具會如何處理？遊具必須要符合衛\n生福利部的安全檢驗報告書，並於開放使用前應檢具\n前開規範第 7 點之文件提報本局備查。\n第6頁，共8頁\n(四) 認養申請及維護項目：認養維護 4 年，是否包含植栽\n及設施的保固，請補充。\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下午：15 點 35 分)\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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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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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2/2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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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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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2/22",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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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202003_A.pdf",
    "minutes_pdf": "11202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永 富 段 309、\n310、311、312、313 等 7 筆地號 (第\n9：10~10：10\n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碧柳段 260 地號\n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0 層、地\n10：10~11：10\n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建工程\n案\n第三案：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昌明段 346 地號\n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11：10~12：10\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富段 309、310、311、312、313、315、317\n等 7 筆地號 (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821.71 平方公尺(35%)及開\n發時程獎勵 2821.09 平方公尺(35%)，總獎勵面積\n5642.8 平方公尺(70%)，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 2 地\n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變更設計項目：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公共\n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及建築配置、建築色彩、造型\n及材質、公共藝術、綠覆率及綠化植栽、汽機車車\n道出入口、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及停車空間配置調\n整 、 框 架 式 屋 脊 裝 飾 物 、 裝 飾 物 (超 過 1.8 公\n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栽綠化配置及設置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建築物出入口庇雨設施、\n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位置型式、窗台及陽臺欄柵\n欄杆位置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第1頁，共4頁\n(三)本次變更後 1 層景觀綠化面積及綠覆率少於原審\n定，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五)變更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超過立面長度\n2/5、深度 超 過 1.8 公尺， 應檢 附裝 飾物 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意設置。\n(六)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七)變更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設置，同意設\n置。\n(八)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4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案設置宜居建築「垂直綠化\n設施」深度超過 3 公尺，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人行空間鋪面平整度及舖面防滑係數，停車場\n出入口照明設備應考量行人視角設置，另減少百分\n之五十投樹燈設置。\n(二)1 層景觀增加喬木植栽設置，加強基地西北側及西\n南側街角廣場開放性設計並形塑良好之行人停駐\n點。\n(三)基地北側及南側圍牆與公共藝術、植栽及街道傢俱\n融合調整設計，加強街道傢俱藝術性並增加數量。\n(四)補充露臺綠化植栽設計圖說。\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10 層、地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加強建築垂直綠化之設計，並增加跳層花臺植栽綠化設\n計；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設計；建築西向及南\n向立面考量遮陽、耗能等調整設計；補充冷氣空調設置位\n置及遮蔽美化設計內容。\n(二)補充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建築配置及景觀等圖說，並確\n實套繪人行道範圍，檢討人行道與鄰地串聯關係；1 層景\n觀加強植栽多樣性及複層式設計。\n(三)認養公有人行道，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依規留設 2.5 公尺\n人行淨寬；公共藝術及街道家具等應考量基地整體景觀規\n劃設計，並補充消防送水口圖說。\n(四)臨建築線側地下室反樑設計應考量排水，人工覆土層應與\n自然土層連結。\n(五)低碳城市規劃專章檢討建築物各階段碳足跡內容正確性；\n補充垃圾儲存空間及設置位置相關圖說。\n第3頁，共4頁\n第三案：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346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448.26 平方公尺(40%)，本案申\n請開發時程獎勵 724.13 平方公尺(20%)，總獎勵面\n積 2172.39 平方公尺(60%)，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n六、七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 20%，故須檢附友\n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過。\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造型花架同意依後續核定之規定計入建築面積，不\n計容積率。\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大臨道路側大花紫薇及流蘇米徑 12 公分以上設\n計；基地西側車道旁增植喬木；配合行穿線人行動\n線破口調整認養公有人行道及基地內植栽配置。\n(二)配合景觀協調性調整造型花架設計。\n(三)屋突造型配合立面及景觀設計調整。\n(四)調整陽台小喬木支架設置。\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2/2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234次",
    "meeting_id": "11202008",
    "agenda_pdf": "11202008_A.pdf",
    "minutes_pdf": "11202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文北段 112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9、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二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新市政專用區)\n地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5、2355、2356 等 3 筆地號\n(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店鋪、集\n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議。\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2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n第1頁，共2頁\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六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東區尚武段 903、903-4、903-5、903-6 等 4 筆地\n號 (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社會\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2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2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虞委員承宗\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文北段 112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9、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築各向立面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n率、地面層、屋頂層、立面植栽綠化、機車停車位數\n量、裝飾物、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微調、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消防送水口形式調整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n事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本次建蔽率變更，建築面積及防空避難面積應一併\n檢核。\n2. 查變更地號表基地面積為 4373.82，1-14a 原建造執\n照掛號影本為 5316.88 請說明變更前後面積差異為\n何。\n第1頁，共12頁\n3. 依據土管公共開放空間不得設置障礙物，查 1 層平\n面圖變更雲朵 8 號位置請取消開門不得阻礙通行。\n4. 管委會空間 1 層空間皆為「會客室」使用不合理，\n請修正。\n5. 請檢討技規第 108 條緊急進口。\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再詳實填寫。\n2. 屋頂層綠化請注意防墜設施。\n3. P.3-3-1b，倘圍牆章節無涉變更，僅抽換底圖則不\n需放置於報告書內。\n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2頁，共12頁\n第二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號土地(第二種新市政專\n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建築各向立\n面造型及色彩、屋頂層綠化植栽、機車停車位等，提\n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n定書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依規辦理結構變更內容。\n(二)補充變更設計人之相關同意內容。\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都市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n2. 獎勵容積應註明比例。\n3. 土管要點：都市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臺中市都\n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n盤檢討）案」。\n4. 容移要點第 4 點：本點檢討內容所述最小建築單元\n應屬第 11 點，請檢視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報告書 P.4：本次變更設計涉及樓層數變更，請說\n明結構外審目前進度。\n2. 未見落物曲線檢討，請補充。\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調整屋突景觀配置，建議\n可增設澆灌設施強化綠化維養效能。\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審定版本請以正印證簽製作。\n2. P.161，請補充沿街面喬木植栽及鋪面材質種類圖\n例及設計高程。\n3. 工程進度(P.163)請放置於報告書 P.18 頁後。\n第3頁，共12頁\n4. 變更前申請書實設機車停車位與變更後停車位不\n一，請再詳實釐清是否涉及變更。\n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12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n層、屋頂層、立面植栽綠化、透空遮陽板型式、框架\n式屋脊裝飾物造型、曬衣架型式位置、法定退縮範圍\n內增設送水口及水錶、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灌木\n數量少於原核准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n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減少部分採以增植喬木或灌\n木取代。\n(二) 綠化量、喬木數以不小於原審定設計為宜，報告書\n內容喬木數量、是否移植(位)應再確認釐清。\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查 1 層使用類組變更，請詳述變更內容，次查面積\n表本次新增「小型社區日間照護及重建服務設施」\n應洽衛生局申請籌設許可。\n2. 綠化變更請詳列土管扣除無法綠化範圍及項目(依\n據技規 299 條)。\n3. 12 層露臺上方造型框架圍閉之範圍應計入容積樓\n地板面積。\n4. 本次涉及裝飾物變更，請檢附裝飾物檢討專章提請\n審議後同意設置。\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請分\n頁獨立放置。\n2.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印證簽製作。\n3.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沿街面喬木\n第5頁，共12頁\n植栽及鋪面材質種類圖例及設計高程。\n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12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5、2355、2356 等 3 筆\n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n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層、\n屋頂層、立面植栽綠化、透空遮陽板型式、框架式屋脊\n裝飾物造型、曬衣架型式位置、法定退縮範圍內增設送\n水口及水錶、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灌木數量少於原\n核准、公共藝術位置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n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減少部分採以增植喬木或灌\n木取代。\n(二) 綠化量、喬木數以不小於原審定設計為宜，報告書\n內容喬木數量、是否移植(位)應再確認釐清。\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土管要點第 12 點，第 D10.1 頁所\n載實設空地面積為 1,954.02 平方公尺，應設喬木數\n量檢討計算之實設空地面積數據有誤，請修正。\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報告書 P.0-2-2 變更檢討表東及西向建築立面檢討\n有誤，請再釐清確認。\n2.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請分\n頁獨立放置。\n3.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印簽證製作。\n4. 資訊基本公開資料: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沿街面喬木\n植栽及鋪面材質種類圖例及設計高程。\n5. 公共藝術變更位置應注意不得設置於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第7頁，共12頁\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2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店鋪、集合住宅\n(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地面層、\n屋頂層、立面植栽綠化、透空遮陽板型式、框架式屋脊\n裝飾物造型、曬衣架型式位置、法定退縮範圍內增設送\n水口及水錶、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灌木數量少於原\n核准、空調格柵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n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量減少部分採以增植喬木或灌\n木取代。\n(二) 綠化量、喬木數以不小於原審定設計為宜，報告書\n內容喬木數量、是否移植(位)應再確認釐清。\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本次案名填寫店鋪或小型社區式日間照護設施或辦\n公室等，案名請確實填寫。\n(二) 本次變更後地面層綠化及綠化比率均少於變更前，\n請補充說明；另屋頂層綠化面積亦小於變更前數量。\n(三) 申請書勾選本次提會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開放空間\n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及變更設計表；申請書實設\n機車停車位加總與小計欄位不符。\n(四) P.0-1-4，委託書案名應與申請書相符。\n(五) P.0-3-5，本次地面層綠化變更然會議紀錄回復對照回\n復未變更，請逐條檢討並回覆；P.0-4-5，本次變更空\n調格柵間距亦為委員會確認事項第 4 點內容，請修\n正。\n(六) P.C06，補充基地指北針及消防送水口、自來送水口\n詳圖，是否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n(七) P.C13.1，補充空調格柵尺寸標示，請依規檢討間距 10\n第8頁，共12頁\n公分以內。\n(八) P.D03，法規檢討建議更新版本。\n(九) P.E04.1，透空遮陽板及新增格柵範圍是否為裝飾柱\n牆版外牆裝飾柱(牆、板)範圍，倘是請依規提會說明。\n(十) P.E10.1，變更後圖面倘與變更前不符處，請以紅色雲\n朵線標示，並補充說明變更內容。\n(十一)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9頁，共12頁\n第六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閻辰昌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東區尚武段 903、903-4、903-5、903-6 地號\n等 4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社福\n設施、辦公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面積、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n牌、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綠化植栽；地面層綠\n化量、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n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中庭地被採以耐蔭性及耐踩性植栽種類種植。\n(二) 1 層喬木減少部分改以屋頂小喬木綠化補足數量(數\n量不得減少)；屋頂層植栽補充防墜及安全性說明，\n(三) 正面式廣告招牌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辦公室調\n整僅設置 1 處。\n(四) 整合樹立式招牌僅於東北側設置 1 處(取消東南側樹\n立式招牌設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補充屋頂喬木景觀剖\n面圖，請檢討覆土深度並考慮安全防墜。\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花台剖面圖。\n(2) 請標示無障礙通路，並檢討坡度。\n(3) 請標示與鄰地順平。\n(4) 請補充綠化覆土深度。\n(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107 年 8 月 14 日中市交行字第 1070038771\n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n第10頁，共12頁\n宜。\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69，本次變更基地內喬木數\n量，建議仍應補充檢討法定種植數量計算式。\n(四) 都市 修 復科 幹 事 (原廣 告 科 )：依 所 附圖 說 (P.122、\nP.1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9 處、空地樹立廣\n告 2 處，請補繪平面圖、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並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請依變更項目詳實檢討，並於\n查核結果勾選是否符合；第五款，本次變更設計新\n增 正 面 式 及 樹 立 式 廣 吿 招 牌 ， 變 更 百 分 比 應 為\n100%；第六款，地面層除喬木數量變更外，另喬木\n配置變更亦應一併計入變更設計百分比。\n2.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 2/3 以下，\n高度不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n3. P.83、P.85、P.87、 P.111，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覆土\n深度。\n4. P.73、P.91、P.105，地面層、屋頂層喬木及鋪面配\n置請詳實檢討本次變更設計範圍，並請標示紅色雲\n朵線。\n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n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下午：14 點 40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2/2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2月第3次",
    "meeting_id": "11202006",
    "agenda_pdf": "11202006_A.pdf",
    "minutes_pdf": "11202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青園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敦和段 2、8、9、10、22 等 5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6 地號土地 (第二種創新研發專\n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江篤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雅區六雅段 84、144、194 等 3 筆地號 (公園用\n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六寶派出所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青園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敦和段 2、8、9、10、22 等 5 筆地號 (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之都市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請刪\n除「配合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範圍調整」之文字。\n(二)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示意圖，請補充技師簽證。\n第1頁，共22頁\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P.伍-1 請補充上限容積率、前院深\n度及後院深度等檢討內容，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伍-2 敘明建築退縮空間有無\n設置圍牆。請補附土管相關附圖及標示本基地位置。\n(五)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本案申請\n時程獎勵，P.伍-2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另請標註\n之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並應於獎勵期限滿 7\n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n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六)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為第一種住宅區外之建築基\n地，爰適用容移要點規定，且本案申請容積移入，P.\n伍-3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七)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 1-1 種住宅區每戶至少附設停\n車位 1 輛，依 P.伍-3 檢討說明，本案戶數為 78 戶，\n爰法定停車位數量應為 78 位。請修正檢討說明文字，\n並修正 P.陸-2 及 P.陸-3 檢討圖面內容。\n(八)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勿空白)，並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以便對\n比。P.伍-15，綠化面積檢討請以「實設空地」扣除依\n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進行檢討，並請以「實\n設空地」每滿 64 平方公尺至少植喬木 1 顆，檢討計\n算植栽數量。\n(九) 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確認函，請補\n附第一次容積移轉確認函，並修正 P.伍-7 檢討說明內\n容，及標註容積移轉確認函頁碼，以利比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公告應補充臨\n路說明及建築師簽章。\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基地範圍地上權同意書未附。\n2. 請補充斷層帶查詢及山坡地查詢相關資料。\n第2頁，共22頁\n3. 地下層平面請補充低碳車位及其線架標示。\n4. 防空避難空間標示及相關法規檢討補充。\n5. 1 樓平面圖請補充無遮簷人行道供人行寬度標示。\n6. 請確認天井過梁部分是否計入建築面積。\n7. 請補充標示樓梯性質及安全梯相關法規檢討。\n8. 平面圖之裝飾物深度未予標示。\n9. 立面圖說請補充欄杆高度，並請確認是否設置避\n雷針。\n10. 裝飾物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未附。\n11. 綠化計算與 1 層平面圖鋪面似有不符請確認。\n12. 各樓層步行距離檢討應自牆邊起計。\n13. 地下室停車空間車號應修正為同一方向。\n(三) 其他事項：\n1. 容移前后分析說明之容積移轉面積、法定停車數\n量與面積計算表不符請修正。\n2. 土管法定停車數量誤繕請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分析。\n(二) P.7-21，方案分析中請納入機車進出口方案評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n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第3頁，共22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150.53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4. P.4-31，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n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含尺寸、材質、色彩標\n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立式水錶\n等設施物，請確認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或其他設\n施於法退範圍內，提請委員會審議。\n6.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為形塑 14 期重劃區新興優質住宅綠環境，鼓勵\n區域內建案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n回饋辦法」 申請宜居建築 ，規劃設置垂直綠化\n設施、複層式露臺、植生牆體、雙層遮陽牆體及\n造型遮陽牆體等相關設施。\n2. P.1-16，容移確認函與申請書數值不符，請再確\n認。\n第4頁，共22頁\n3.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4. P.1-3 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第\n13 點檢討，並補充相關圖面及計算式；公共藝術\n非容移友善環境對策項目。\n5. P.4-2，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依人行、車行、垃圾\n清運與垃圾投擲動線，以及無障礙等出入動線於\n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n6. P.4-4，建築物立面材質請標示各向材質並輔以平\n面圖標示，另詳細標示材質色彩；色彩與申請書\n欄位不符。\n7. P.4-6，補充夜間照明燈具說明及數量。\n8. P.4-8，請於 1 層景觀配置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n線、開挖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P.4-\n21，請補充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建\n議以半透明色塊表示，俾利檢核是否有任何設施\n物，以利於核圖；P.5-5 請依第 13 點規定標示喬\n木米徑(且 12 公分以上)。\n9. 基地北側建議增植喬木以形塑 3 排喬木(含公有\n行道樹)。\n10. 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喬木種類及數量)。\n11. P.4-13，請加強防墜措施之設計，建議女兒牆凈\n高 1.5 公尺，女兒牆與花台之間保留 1 公尺以上\n距離。\n12. P.4-16，投樹燈建議減量設置以維植栽夜間休憩。\n13. P.4-26，平面圖以圖例標示格柵位置。\n14. 請更新不動產公會會員證。\n15. P.4-28，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模擬圖，另基座請\n補充固定方式、材質、尺寸、色彩、燈具等說明。\n16. P.4-29，補充空調格柵位置及尺寸標示。\n17. P.4-30，垂直綠化植栽圖例與圖面不符，請標示\n數量及加總數量，標示綠化範圍、植栽類型、滴\n灌排水位置、剖面圖與馬槽層盆槽體材質\n18. P.4-32，施工綠圍籬計算式與圖面不符\n第5頁，共22頁\n19. P.5-4，法規檢討請確實逐條檢核並回復，低碳專\n章頁碼對照有勿(內容建議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n公告版本修正)；請標示各點回復對照頁碼。\n20. P.5-5，設施物位置(如街道傢俱、水錶、公共藝術\n等)倘無設置於綠化面積範圍，請扣除。\n21. P.5-13，低碳城市規劃專章請參考都審服務網範\n例補充加強說明。\n22. P.8-11，請以剖面圖檢討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n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並標示實\n設垃圾儲存空間之長寬尺寸計算式。\n23.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22頁\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6 地號土地 (第二種創新研\n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查申請書之獎勵類型及內容之時程獎勵為 16%，請\n補充說明已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銀級之相關證明\n文件(頁 4-4 請補充說明)；另申請書所載法定汽車\n停車位高於實設停車位應為誤繕，請檢核修正。\n(二) 請補充經技師簽證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示意圖。\n(三) P.2-1，容積率應為 200%、使用分區應為「第二種\n創新研發專用區」；另南側為直接臨接漢翔路，請\n修正。\n(四) P.3-1，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三)規定，\n人行淨寬應不得小於 4 公尺，請確實標示範圍線，\n並不得設置圍牆等障礙物。\n(五) P.3-4-4，之綠化面積檢討有關建築面積檢討，依實\n設建蔽率檢討，建築面積應為 2076.2，請再檢核修\n正。\n(六) P.4-2，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5 點之店鋪檢\n討，請敘明商業經營內容對應其允許使用組別，並\n加註其樓層使用。\n第7頁，共22頁\n(七) P.4-3，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規定，\n確實檢討高度比。\n(八) P.4-5，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點規定，\n本案設有商業空間，垃圾貯存空間應加倍留設，並\n請標示 2.4 公尺設置高度。\n(九) P.4-6，請敘明停車空間檢討算式。\n(十) 頁碼對應位置請統一，俾利核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管委會空間請加註空間名稱。\n2. 屋突請加註空間名稱。\n3. 步行距離應檢討有誤。\n4. 請檢附花台剖面詳圖。\n5. 請釐清 1 層入口處旁採光罩為何。\n6. 請標示前院檢討範圍。\n7.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n8. 請補充綠化覆土深度。\n9. 冬至日照檢討有誤。\n10. 請標示與鄰地順平。\n11. 1 層平面圖昇降設備應與其他空間作防火區劃，\nA1 戶戶外陽台應設欄竿，並加註法定空地。\n12. 2 層平面管委會空間（半戶外集會空間）是否有\n設樓梯及電梯，請說明無障礙者如何通達。\n(二) 宜居建築：宜居建築回饋金檢討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是否與\n本案停車場進出產生車輛交織問題。\n(二) P.6-24、P.6-25，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2，僅繪設人行動線，建請於圖示再行補充無障\n第8頁，共22頁\n礙通行動線。\n(二) 1 層景觀喬木配置，依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式及實設\n喬木數量計算式，其喬木計算數量應採用無條件進\n位法取整數位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7-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9 處，\n惟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圖所示，招牌\n後方無牆面，請修正。\n(二) 另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8 處，惟平面圖未見該廣告\n物，請釐清，並請補繪平、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n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書勾選宜居建築第 1~22 條均需提會，\n請補充提會審議內容。\n3. 請確認本案於是否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n遮部分，倘是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請確認本案是否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倘須移植\n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應提委員會審議，另該喬\n木應於使照前予以復原，並維持原種植樹種不得\n更換為其他樹種，提送委員會審議。\n5. 請確認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n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n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n提送委員會審議；臨 20 公尺福星北路側是否依\n土管規定應留設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確認；\n第9頁，共22頁\n另第 11 點回復本案留設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均\n與圖面不符，圖面僅有 2.5 公尺。\n7.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請檢附本府資訊中心核准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n整合計畫書函文。\n3. 報告書目錄、申請書、法規及多處圖面頁碼均標\n示錯誤或未標示，無法核對，請確實逐項確認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n4. 法規第 21 點為施工綠圍籬規定，請依規檢討非\n回復本案尚未施工；第 30 點規定地下室車道出\n入口應設置防水閘門，目前回復無設置地下室車\n道，與圖面不符；第 22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合格\n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備查時\n間點及預計何時可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補充垃圾\n貯存空間計算式及對照圖面；廣告招牌本案回復\n無設置於圖面亦不符。\n5. 補充本案第 24 點再生能源設備及檢討計算式。\n6. 申請書提會項目確認(如宜居建築)，汽機車及自\n行車停車位請以用途分別填寫；本案低碳車位未\n填寫，請再檢核；建造掛號日期請補充填寫；智\n慧建築設計案件欄位請勾選，並填寫等級。\n7. P.1-8，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欄位計畫書特別規定為\n「有」，請補充特別規定說明；補充本案基地套\n繪土管開放空間退縮位置。\n8. P.2-1，本案使用分區第五種商業區；P.2-3，補\n充指北針、基地位置等說明。\n9. P.4-8，第 7 點本案非複審案件。\n10. P.4-9，法規請逐條檢討並標示頁碼(低碳專章、第\n11 點退縮規定，依第 23 點請補充本案智慧連網\n第10頁，共22頁\n核准函文、第 28 點)，目前均未標示頁碼，無法\n檢核。\n11. 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n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n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12. 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n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n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n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n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n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n13.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及土\n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請補充\n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建議以半透明\n色塊表示，俾利檢核是否有任何設施物；另依第\n17 點規定標示開挖線 2 公尺位置。\n14. 基地 3 側臨路，請於多處圖面補充路寬、路名。\n15. 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區分店鋪與住宅之人行、車\n行、垃圾清運與投擲動線，以及無障礙等出入動\n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n16. P.3-3，建築物立面材質請標示各向材質並輔以平\n面圖標示，另請明確標示材質色彩，部分材質標\n示 3 色請補充詳圖說明。\n17. P.3-4，補充燈具說明。\n18. 補充本案有無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請分別標註\n現地之樹木位置、種類，及移植計畫(含移植後樹\n木位置)；P.3-4-6，補充本案公有人行道寬度。\n19. P.3-5-6，本案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有圍閉\n情事，另補充曬衣架詳圖\n20. 正面式廣告招牌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長度設置為\n原則，請補充計算式；圖面標示設置樹立式廣告\n招牌，未見圖面。\n21. 公共藝術品補充基座材質、尺寸、色彩等細部設\n計大樣與周邊景觀日夜間模擬圖透視圖\n第11頁，共22頁\n22. P.3-7-4，請依 32 點規定標示空調格柵間距。\n23. P.3-7-5，施工綠圍籬計算式與圖面尺寸不符。\n24. P.3-7-7，請於平面圖標示排風口及自來水錶等詳\n圖位置，相關高度尺寸亦請一併標示。\n25.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2頁，共22頁\n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51 地號土地 (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請註明建照掛號日期。\n(二)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圖說應有建築師簽證。\n(三)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建築退縮線（前院退縮：\n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及 2 公尺前院）及容移 3 公\n尺退縮線。\n(四) 未檢附容積移轉許可函、確認函或切結書。\n(五) 土管要點：\n1. 第 5 點：應註明高度比檢討圖說頁碼。\n2. 第 7 點：基地臨接南側計畫道路（經貿六街）仍\n應比照前院退縮（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及 2 公\n尺前院）。\n3. 第 10 點：應詳述檢討內容。\n4. 應檢附土管要點附圖，並於圖面標示基地位置及\n範圍。\n(六) 容移要點：\n1. 第 9 點：本案應屬本點第 3 項：「…整體開發地區\n第13頁，共22頁\n各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百分之二十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n辦理容積移轉。」，非免檢討。\n2. 第 11 點：本案屬其他地區，應依本點第 2 項：「其\n他細部計畫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n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八\n十平方公尺。」，請確實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指建築線公告圖建築師未簽證。\n(二) 建設公司會員證已逾期，請更新。\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出入口雨遮請依技術規則檢討。\n2. 進、排風排進方向及設施詳圖請逐一檢討，並不得\n排向人行通道範圍。\n3. 宜居建築請補充專章檢討。\n4.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容積上限檢討。\n5. 請補充管委員使用空間用途。\n6.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植樹。\n7. 屋突 1 層未標示空間名稱。\n8. 剖面圖未繪出雨遮，請補繪。\n9. 已層平面圖未繪出游泳池位置，並計入雜項工作\n物。\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是否與\n本案停車場進出產生車輛交織問題。\n(二) P.7-18、P.7-19，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三) 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n礙視線標示，請補充。\n(四) 請至少以停車 15 分鐘為保守估計，即周轉率調整\n第14頁，共22頁\n每小時至多 4 次推估顧客停車需求。\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動線部分，請於圖示再補充無障礙通行動線。\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產生摩擦\n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2)，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3 處，其剖面圖與立面圖相對位置\n不一致，請釐清，並請於剖面圖補繪相關尺寸，俾利檢\n核。另依立面圖所示，編號 8、9 是否為同一招牌廣告，\n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432.98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八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請\n確認消防送水口、水錶及公共藝術設置位置是否\n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第15頁，共22頁\n1.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依規檢討需提請委員會審\n議之項目；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詳實\n核對。\n2. 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建造掛號日期，備\n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n3. P.1-10，請補充規費計算式；請檢附 112 年不動\n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4. 法規檢討請詳實核對頁碼，以利對照。\n5.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n設置圍牆部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n建築，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圍牆寬度。\n6. 依都審規範第 2 點規定，請於檢討說明欄補充本\n案基地規模及應送都市設計審議之相關規定。\n7.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於法規檢討欄位標註\n低碳規劃專章頁碼，低碳規劃專章內容請參閱都\n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明。\n8.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請逐項檢討容積移轉\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請詳列綠化之檢討算\n式。\n9.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應維持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淨寬為原\n則，本案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未留設 2.5 公尺人\n行步道連續淨寬，請修正並依規留設。\n10.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本案未依第 5 款規定留設\n2.5 公尺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於無遮簷人行道，文\n字說明請修正；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詳\n圖，格柵間距應維持 10 公分以下。\n11.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請補充公共藝術計畫，包\n含作者簡歷、尺寸、材質、固定方式等相關設計\n詳圖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擬圖。\n12.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地下停車空間之車道出入\n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且應自人\n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請於圖面標示深度。\n13. P.4-5，請補充人行及汽機車動線；P.4-32，補充\n第16頁，共22頁\n屋頂層景觀植栽表；P.4-53，補充施工綠籬綠化\n面積計算式\n14. 地面 1 層相關平面圖應標示臨路路名、路寬、地\n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n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n相關設施物位置。\n15. P.4-14 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數\n量)。\n16.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 2/3 以下，\n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n算。\n17. 停車空間建議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n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18. 請檢討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n坪)以上。\n1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7頁，共22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江篤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雅區六雅段 84、144、194 等 3 筆地號 (公\n園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1 層六寶派出所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P.1-1，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為「擬定中部科學工\n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請修\n正。\n(二) P.1-5 六雅段 84 地號地用名稱，與 P.1-11 證明書地\n用名稱不一致，請修正。\n(三) P.2-1、P.2-7、P.3-2，P.3-11、P.4-2，本案屬公設多\n目標案件，請檢附建設局核定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n函，並摘述核定重點內容(如：整體規劃、整界、申\n請基地範圍、基地開挖之覆土深度及綠覆率等)，納\n入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中載明，並請建設局確認內\n容是否一致。\n(四) P.1-1、P.1-2、P.2-1、P.5-1，六雅段 84 地號為部分\n申請使用，有關本案報告書內容請統一撰寫。\n(五) P.1-1、P.4-2，依土管要點第 20 點及審查意見第 3\n點，請釐清申請範圍後予以檢討。\n(六) P.3-11，依土管要點第 32 點，請補充對應圖說頁碼\n及文字說明，並補充 P.3-8 圖說標示。\n(七) P.4-1~P.4-3，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全文\n第18頁，共22頁\n條列，以利檢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申請書申請地號與報告書內容不符，以釐清基地\n範圍。\n2. 請補充繪製建築線，並檢討基地內通路。\n3. 請補充標示人行步道 2.5 公尺淨寬。\n4. 鄰房占用倘以整界方式處理，請依套繪圖例上色。\n5. 請補充檢討裝飾物。\n6. 請補充標示車道牆高度，倘超過 1.2 公尺應計入\n建築面積。\n7. 2 樓陽台以格柵封閉，透空率不符。\n8. 工程造價有誤。\n9. 面積計算表內停車空間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請\n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並說明是否加倍附設。\n10. 基地西側有臨 6 公尺現有巷道，請補繪出位置並\n檢討。\n11. 地下室車位請補車號。\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檢附多目標許可文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n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n下列各項內容。\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n系統服務現況)。\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第19頁，共22頁\n響分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樹木移植、換植部分，\n後續請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n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n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n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0)，本案設置側懸式招牌廣告 1\n處、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2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n平、立、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依 P.3-6、P.3-7 正向立面圖所示，本案設置案名牆\n1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及相關尺寸，\n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n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屋頂層綠化面積未達 1/3，請提出無法留設原因\n及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有出入口避雨設施，俾利提請\n都審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就公園用地整體開發構想及分期分區計畫補\n第20頁，共22頁\n充詳細之規劃內容(含公園人行進出動線等)。\n2. 請補充檢附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函及\n核准計畫相關摘要內容，倘尚未取得核准函請補\n充說明申請進度。\n3. 報告書封面請依制式格式製作。\n4.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請釐清並確實填寫；申\n請書相關欄位，例如法定喬木數量、屋頂層綠化\n量、垂直綠化量、再生能源減碳量及建造掛號日\n期等相關欄位請補充填寫，勿空白。\n5. 報告書內容多數圖面畫質不清，請再修正。\n6. 報告書內各 1 層景觀平面均請標示建築線、地界\n線、地下開挖範圍線、6 公尺以上之建築退縮、\n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n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7. P.3-3，請於配置圖面詳實繪製人行及汽機車等動\n線方向箭頭及圖例。\n8. P.3-6，請於建築立面拉出標示相關材質及色彩。\n9. 街道傢俱請補充詳圖(長寬高等尺寸、材質種類\n等)，並建議以簇群式放置。\n10. 請標示公園案名牆位置相關圖例。\n11. P.5-1，面積計算表與申請書基地地號不一致，請\n釐清修正。\n12. P.7-4，1 層基本資訊公開資料請補充喬木、鋪面\n材質種類圖例及設計高程。\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5 分)\n第21頁，共22頁\n第22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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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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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2 月 1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n15、385-28、385-133、385-134、385-\n9：10~10：40\n203 等 1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n案件)\n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n13、386-8、386-15、386-23、386-73 等\n10：40~12：10\n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2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南 區 頂 橋 子 頭 段 385-15、 385-28、 385-133、\n385-134、385-203、385-204、386-77、386-128、\n386-129、386-130、386-131、386-134 地號等 12\n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884.6 平方公尺(30%)，加計危\n老重建獎勵面積 1179.52 平方公尺(40%)，超過其基\n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n設置。\n(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n物，同意設置。\n(五) 汽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路(復興路三段)，同意\n設置。\n第1頁，共4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臨復興路三段沿街面加強綠美化設計並增植 2 株喬\n木，出入口雨遮下方加強綠化設計，街角廣場增設\n街道傢俱形塑友善停留節點設計，整體檢討南北兩\n側基地之人行動線串連。\n(二) 屋頂層加強垂直綠化設計並增植小喬木，提升屋突\n層平台使用友善性。\n(三) 公共藝術之照明燈具避免突出地面；法定退縮開放\n空間之花台應以順平設計，景觀剖面圖請詳實確認\n其正確性，插地投樹燈取消設置；喬木間距應考量\n生長空間規劃設計，並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n(四) 檢討垃圾貯存空間人行動線合理性；加強檢討人行\n步道鋪面之防滑係數；考量行車安全留設截角；低\n碳規劃專章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n明。\n(五) 加強檢討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說\n明；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匝道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n施；施工車輛暫停區優先設置於 5.45 公尺計畫道路。\n(六) 補充 5.45 公尺計畫道路認養細部設計書圖。\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 南 區 頂 橋 子 頭 段 385-13 、 386-8 、 386-15 、\n386-23、386-73、386-74、386-75、386-127 等 8\n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871.2 平方公尺(20%)，加計危\n老重建獎勵面積 1629.76 平方公尺(38%)，超過其基\n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通\n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 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 公尺\n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n意設置。\n(四)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n物，同意設置。\n(五)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置。\n(六)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路(建國南路)，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東側增加 7 公尺以上退縮空間供公眾使用形塑\n友善停留節點設計。\n(二) 沿街面增設街道傢俱，臨建國南路側增植喬木，串\n連南北兩側基地之人行動線；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n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說明。\n(三) 屋頂層及 2 層露台加強垂直綠化設計並增植小喬\n木，提升屋突層平台使用友善性。\n第3頁，共4頁\n(四) 公共藝術之照明燈具避免突出地面；法定退縮開放\n空間花台應以順平設計，詳實確認景觀剖面圖，取\n消設置插地投樹燈；喬木間距應考量生長空間規劃\n設計，並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n(五) 地下室匝道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說明車道\n迴轉安全性；檢討垃圾清運動線合理性；施工車輛\n暫停區優先設置於 5.45 公尺計畫道路。\n(六) 提升人行步道鋪面之防滑係數；考量行車安全留設\n截角；行道樹樹種(黑板樹)考量浮根等問題建議換\n植；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補充低碳規劃專\n章。\n(七) 補充 5.45 公尺計畫道路認養計畫。\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1:2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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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n區大孝段 63 地號土地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中正段 195、210、211、212 等 4 筆地號 (第三\n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n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澄石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仁平段 335、336、337 等 3 筆地號 (第五種商業區)\n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269 等 4 筆地號 (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第一頁\n案，提請審議。\n肆、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登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里區大孝段 63 地號土地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2， 請 檢 附 111 年 7 月 29 日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110195718 號函核發之容積移轉確認函。\n(二) P.5-2-1，土管要點第二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實設容積率及上限容積率之檢討說明。\n第1頁，共22頁\n(三) P.5-2-1，土管要點第六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n(四) P.5-2-2，土管要點第七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另查店鋪面積及住宅面積與 P.6-1 不符，請\n確認。\n(五) P.5-2-2，土管要點第九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另查綠化面積積與 P.4-4-4 不符，請確認。\n(六) P.5-2-2，土管要點第十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n(七) P.5-2-2，土管要點第十二點之設計檢討說明，無 A1-\n5，請確認。\n(八) P.5-3-1，容移要點第七點之設計檢討說明，東榮路 567\n巷應為 8 公尺計畫道路，請修正。\n(九) P.5-3-1，容移要點第九點之設計檢討說明，無 A1-2；\n另說明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應\n為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40%，請確認。\n(十) P.5-3-1，容移要點第十一點之設計檢討說明，無 A2-\n7，請確認。\n(十一) P.5-3-1，容移要點第十二點之設計檢討說明，無 A2-\n1~A2-8，請確認。\n(十二) P.5-3-2，容移要點第十四點之設計檢討說明，無 A2-\n3，請確認。\n(十三) P.5-3-2，容移要點第十七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n充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圖說請補臨\n接道路說明及建築師簽證。\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斷層帶查詢資料。\n2.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計算確\n認以及地下 2 樓層用途確認。\n第2頁，共22頁\n3. 1 樓平面圖之無遮簷人行道可供人行寬度請確認。\n4. 各樓層用途與面積計算表所標示不符。\n5. 避雷針位置請確認。\n6. 裝飾物專章請標示各裝飾物深度。\n7. 剖面圖空間用途及基礎結構請補充。\n8. 屋脊裝飾物建築面積與面積計算表不符。\n9. 尚無無障礙設施相關檢討。\n10. 請補充開挖率計算檢討。\n11. 1 樓平面圖之各退縮標示不清，請調整表示方式，\n並確認 1 樓機車道範圍。\n(三) 其他事項：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標示本案基地位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圖。\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n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2 公尺人行道植栽配置：\n1. 依送審文件顯示，本案臨東榮路側公有人行道寬\n度 2 公尺，規劃約 1 公尺空間設置帶狀植栽帶、\n種植喬木-青楓，惟參考「P.4-4-6，1 層景觀剖面\n圖」景觀剖面圖 C、D 顯示，在腹地有限的空間\n下，種植 2 排喬木(人行道-青楓、退縮人行道-烏\n臼)明顯生長空間過於壅擠、不利於樹木生長。\n2. 本案人行道現況無種植喬木，故請依據本市寬度\n2 公尺以下人行道種植原則，不種植大喬木，建\n議改植小喬木或灌木，以利植栽有效生長。\n第3頁，共22頁\n3. 另該處人行道規劃種植錫蘭葉下珠等灌木，考量\n錫蘭葉下珠之植栽特性屬於懸垂延伸生長，並不\n適宜種植於腹地不寬廣的人行空間，故建議改擇\n其他合宜、好維護、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植栽。\n(二) 人行空間座椅設置檢討：本案現有 2 公尺人行道，\n扣除植栽帶空間腹地僅餘 1 公尺，故不應於基地退\n縮 4 公尺建築的植栽帶空間內，再設置 1 座面向現\n有人行道的「座椅」，會影響人行道的行人通行，\n倘有設置座椅需求，請設置於退縮 4 公尺建築之人\n行通道範圍。另部分座椅設置範圍與喬木(烏臼)生\n長空間重疊，將會嚴重影響喬木生長，若生長腹地\n及植栽結構受影響，可能產生後續喬木傾斜甚至倒\n塌等公共安全問題，故在喬木樹冠投影範圍內，請\n保持淨空，不宜設置街道傢俱。\n(三) 路口斜坡道型式修正：本案臨接 2 處行穿線，採用\n「畚箕型路緣斜坡」，惟「畚箕型路緣斜坡」過去\n已有許多案例會造成輪椅、推車相關使用者的安全\n疑慮，故目前已不再使用，請改以「扇形路緣斜坡」\n順接處理，設置方式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n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n通用設計」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n(四)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 P.4-4-8：E-E'剖面標註現有人行道為 2.5 公尺，其\n餘圖面有關現有人行道皆標為 2 公尺，請確認現有\n人行道正確寬度。\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n2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平面圖及相關尺寸，並請依\n第4頁，共22頁\n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n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3)，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三)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1 處，請於招牌廣告剖面圖標示相關尺寸，俾利\n檢核。另依剖面圖所示，2 層窗戶落於招牌廣告主\n體，顯不合理，請釐清。\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5 月 17 日重建計畫報核，目前尚在\n修正中。\n(二) 申 請 容 積 獎 勵 項 目 如 下 :「 結 構 評 估 未 達 最 低 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n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n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取得候選等\n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物無障礙環境\n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n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n獎勵:10%，共計 41%，取上限 40%。\n(三) 本案因合法建築物係屬 921 以後之耐震設計標準，\n於 111 年第 16 次危老審查會議修正釐清後再重新\n提會審查。\n(四) 本案申請危老退縮建築獎勵，請補充退縮線圖示。\n(五)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移入容積面積 1322.92 平方公尺(40%)，加\n計危老獎勵面積 1322.92 平方公尺(40%)，達總\n量 2645.84 平方公尺(80%)，超過其基準容積 60%，\n第5頁，共22頁\n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廣\n告招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消防送\n水口及水錶劃設於公有人行道範圍，請再檢核；\n另建築物留設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n置案名牆及公共藝術，請依規檢討。\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P.4-7-8，請標示詳細尺寸及材質等說明。\n5.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n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n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n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請與 P.1-9 相符；機車與自\n行車欄位請勿加總；提會確認事項勾選騎樓或無\n遮簷人行道、空調格柵及垂直綠化設置欄位，請\n補充圖面說明及原因；申請書綠化量及綠化比率\n請補充計算式，多處欄位與報告書內容不符，請\n詳實確認。\n2. 本案基地北側為公有人行道，請補充認養計畫，\n並依規提送建設局審查。\n3. P.2-2-1，標示本案現況行穿線位置。\n4. P.2-3-2，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n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n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n5. P.3-3-1，容移基地填寫位於北屯區竹興段等相關\n內容非本次送審範圍，請修正。\n第6頁，共22頁\n6. P.3-3-2，本案公共藝術 1 處非容積移轉友善設計\n對策應設事項。\n7. P.4-2-1，垃圾清運與住戶與店舖投擲動線，以表\n示整體聯繫關係；人行動線標示於道路上請再確\n認，並套繪行穿線位置，俾利檢討人行動線。\n8. P.4-3-1，請明確標示材質彩色，勿以深淺色說明；\n補充各向立面造型、材質、色彩計畫。\n7. P.4-4-2，請於圖面標示喬木樹種，公有人行道喬\n木請勿與基地內喬木加計；羅漢松屬綠籬性質植\n栽，本案設置 47 株羅漢松，不應計入喬木總量。\n9. P.4-4-4，請依規檢討法定喬木數量，非實設空地；\nP.4-4-2，法定喬木計算示有誤。\n10. P.4-4-7，圖例與圖面不符。\n11. P.4-4-8，請於平面圖標示現況使用狀況，E-E’剖\n面標示路名為 30 公尺忠明路，請再確認。\n12. P.4-5-1，請更新都審法規內容，非適用不含新市\n政中心都審規範，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應達 1/3 以\n上，並以複層式栽植為原則。\n13. P.4-5-2，屋頂附建設施得設置未逾 2.5 公尺之曬\n衣架，且勿設置頂蓋，本案設計 2.54 公尺及不銹\n鋼板、強化玻璃，請再調整。\n14. P.5-1-2，請逐條核實檢討法規內容並標示對照頁\n碼，如第 13 點戶數與申請書不符、第 15 點，本\n案喬木非種植楓香與圖面不符、第 20 點頁碼對\n照有誤，另本案汽機車出入口非設置於 8 公尺計\n畫道路側；第 21 點垃圾處理空間面積與申請書\n不符，請再檢核；第 22 點非案名牆規定。\n15. P.5-6-1，補充本案低碳專章說明，非電動車車位\n配置說明。\n16. P.6-2-2，停車位標號重覆；停車車位請依各層標\n示數量；P.6-2-4，請標示 2 公尺緩衝車道位置。\n17. P.8-1-10，垃圾貯存空間請依第 21 點規定檢討，\n標示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及應設置通風處理及\n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等圖面內容。\n第7頁，共22頁\n18. 本案為交評併都審案件，補充交通技師簽證。\n19. 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 (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n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 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n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0. 整體性防火間隔圖基地位置請標示。\n21. P.39，羅漢松應避開基地內排水溝位置。\n22. 進氣排氣位置過近易形成短路。\n第8頁，共22頁\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中正段 195、210、211、212 地號 (第三種\n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6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5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建照掛號日期與申請變更設計日期應註明。\n(二) 土管第 9 點：應敘明是否申請本點獎勵措施。\n(三) 土管第 12 點：請註明綠化檢討圖說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請標示 2 公尺危老退縮及空間尺寸\n(P.6-3-4a)。\n2. 各層平面圖請標示安全梯性質及樓梯寬度尺寸\n(P.6-3-1~P6-3-9)。\n3. 1 層平面圖請標示污水套繪位置(P.6-3-4a)\n4. P.6-3-6、P.6-3-7，單層數及雙層數圖名補充標示\n樓層數。\n5. P.6-7-2，裝飾柱部分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經委員會審議。\n6. 請確認 1 層機車停車空間上方是否有頂蓋，有頂\n蓋應屬室內停車空間，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n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建築物口及補充 1 層緊急升\n第9頁，共22頁\n降機排煙檢討說明。\n(二) 其他事項：\n1. 請更新公會會員證。\n2. 請補充目前最新現況相片。\n3. 請補充原建照勘驗進度資料。\n4. 請檢附危老獎勵核准同意文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0-P.7-23，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二) 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變更增加喬木種植數量，有關喬木調整範圍仍\n需依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二) 本次綠化範圍調整部分，倘有涉及澆灌系統請一併\n配合調整。\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 案 原 於 109 年 12 月 23 日 府 授 都 更 字 第\n1090316414 號函核准「擬訂臺中市西屯區中正段\n195 地號等 1 筆重建計畫案」，因變更重建計畫範\n圍於 111 年 12 月 23 日辦理重建計畫申請，刻正於\n補正階段尚未排入危老審查會議。\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n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n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n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取得候選\n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物無障礙環\n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n第10頁，共22頁\n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n模獎勵:10%，共計 41%，取上限 40%。\n(三)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n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2\n年。\n2. 補充低碳車位位置。\n3. 夜間照明設計部分，補充說明夜間燈具種類及數\n量。\n4. 標示圍牆透空率。\n5. 補充標示棟距。\n6. P.4-7-1-1 補充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與周邊景觀\n模擬詳圖。\n7. P.4-7-6 修正進排風位置，原設計進排風位置緊鄰，\n易形成短路。\n8. P.4-7-7 本案取得大量容積獎勵，請加強施工圍籬\n綠化設計，避免武竹單一樹種。\n第11頁，共22頁\n第三案：澄石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仁平段 335、336、337 地號 (第五種商業區)地\n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檢討前後院深度，請標註\n正確之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檢附之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參考頁碼為 P.1-6，請修正。另應\n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n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 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另 P.6-3 至 6-5，法定停車空間與自行增設\n停車空間之圖例標示有誤，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建築基地非位於 25 公尺之 8 計\n畫道路以北區域，請修正 P.5-4 檢討說明文字。P.5-\n4 請詳列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並請標註檢討圖面\n頁碼，以利比對。另實設空地面積應為基地面積扣\n除建築面積，P.4-12 計算有誤，請修正，並請修正\n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n(五) 容移要點第 14 點，P.5-8 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n第12頁，共22頁\n利比對。P.4-9，請於建築基地西側標明 3 公尺容移\n退縮線。\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七) P.4-2 出入口動線分析請配合本案實際情形修正。\n(八) P.1-9 建築線免指示範圍圖請補充臨路情形及建築\n師簽證。\n(九)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圖說請補臨\n接道路說明及建築師簽證。\n(二) 宜居建築：設置造型遮陽牆板超過 3 公尺，提請委\n員會審查同意通過後方得設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山坡地、斷層帶及地質敏感查詢資料。\n2. 請補充高層建築法規檢討。\n3.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防空避難空間相關資訊，並確\n認地下各樓層用途。\n4. 1 樓平面圖之上色請修正，並確認建築面積、標示\n樓梯性質、確認管委會空間名稱。\n5. 請補充各樓層尺寸線標示、安全梯相關法規檢討。\n6. 避雷針位置請確認。\n7. 平面圖說宜居設施名稱標示有誤或漏標示，請修\n正。\n8. 裝飾物專章標示之裝飾物與宜居設施是否重複請\n確認。\n9. 立面欄杆高度請補充標示。\n10.剖面圖地下樓層及結構高度尺寸請補充。\n11.尚無無障礙通路相關檢討。\n第13頁，共22頁\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補充地上權同意書文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3，機車格位設置數量與 P.1-1 基本資料不符，\n請修正。\n(二) P.7-19、P.7-20，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三) 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8，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n1.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n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n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增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n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n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二) P.4-8，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本案既屬於宜居建築\n案件，應加強環境友善，臨 30 公尺梅川東路五段\n之公有人行道，其兩側帶狀植栽帶應延伸拉長，保\n留足夠的喬木生長空間，而非有足夠腹地卻僅做為\n鋪面使用。\n(三) P.4-14 灌木植栽說明表、P.4-21 屋突景觀配置圖：\n1. 「灌木說明表」新幾內亞鳳仙花、九層塔、彩椒、\n薰衣草、薄荷等主要多屬於「草花或草本植物類」，\n非屬於一般灌木類型，請修正相關名詞。\n2. 屋突採用類似屋頂農園型態，倘屬於經常有人為\n第14頁，共22頁\n進行維護使用，考量臺北草較不適宜經常踩踏的\n環境，故建議臺北草可改為細礫石或是木屑等自\n然材料，也利於踩踏及排水。\n(四) 有關喬木調整範圍仍需依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n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n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624.28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n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15頁，共22頁\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確認是否依規需提請委員\n會審議項目，申請書備註欄請一併修正。\n2.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其公有行道樹小於 5 株，請\n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建設局提出認養申請。\n3.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2 年。\n4. 依土管要點第 12 點規定，本案非位屬應設置斜屋\n頂範圍，應免檢討，文字請修正。\n5. 依容移要點第 9 條規定，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單元\n非舊市區，容積移轉量達百分之二十即應提請委\n員會審議，非為百分之四十，請修正。\n6.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檢討說明欄註明本案設有告\n示牌，請檢附細部設計詳圖並於平面圖標示位置。\n7. 本案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補充設計詳圖。\n8. 各平面圖請標示指北針；整體防火間隔順平設計。\n9. 依容移第 14 點，本案於地界線設置圍牆，應自圍\n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補充圍牆細部\n設計詳圖，並請標示圍牆寬度。\n10.請補充基地南北兩側之景觀剖面圖，並請標示覆\n土深度、自然覆土層及圍牆位置。\n11.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係檢討智慧建築，本案未達\n規模，文字說明請修正。\n12.P.4-18，景觀燈具配置圖請標示燈具數量；投樹\n燈建議減量設置。\n13.P.4-23 及 P.4-24，屋頂層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覆土\n深度；請補充 2 層露台景觀剖面圖。\n14.P.6-4，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n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n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為原則。\n第16頁，共22頁\n第四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269 地號 (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之重\n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n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n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 1-1 種住宅區每戶至少附設\n停車位 1 輛，依第 5-4 頁檢討說明，本案戶數為 55\n戶，爰法定停車位數量應為 55 位。請修正檢討說\n明文字，並修正第 6-3 至 6-4 頁檢討圖面內容。\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建築基地未位於 25 公尺-8 計\n畫道路以北區域，請修正第 5-4 頁檢討說明文字。\n另綠化面積檢討，第 4-9 頁及第 5-4 頁請以「實設\n空地」之面積進行檢討，並請依此修正植栽數量檢\n討計算式。\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單元細部計畫區土地，容\n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n辦理容積移轉。\n第17頁，共22頁\n(五)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六) P.2-1，基地分析退縮部分臨路依規應退縮 6 公尺，\n其他建築線退縮內容請修正。\n(七)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1 樓南側天井裝飾物檢討有誤。\n2. 道路陰影請依剖面圖檢討。\n3. 請釐清本案是否應檢討北向日照。\n4. 陽台欄杆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第 38 條。\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更新公會會員證。\n2. 請補充土地同意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3 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出入口設置位置，避\n免基地車輛進出產生交織問題。\n(二)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n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n措施)。\n(三) 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圖。\n(四) P.7-18-P.7-20，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n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5，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本案涉及人行道、行\n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n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n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第18頁，共22頁\n(二) P.3-4，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本案臨接行穿\n線，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n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設置路\n口斜坡及緣石。\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7)，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348.86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設施物設置於\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補充材質色彩說明。\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第19頁，共22頁\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P.2-6，補充本案公有人行道現況包含行道樹、植\n栽說明，並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n公有行道樹及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補充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用印證明。\n4. P.3-4，本案回覆設置公共藝術非屬容積移轉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回饋事項，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n規定釐清修正。\n5.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2\n年。\n6. 為形塑 14 期重劃區新興優質住宅綠環境，鼓勵\n區域內建案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n回饋辦法」 申請宜居建築 ，規劃設置垂直綠化\n設施、複層式露臺、植生牆體、雙層遮陽牆體及\n造型遮陽牆體等相關設施。\n7. P.2-1，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並標\n示基地周邊計畫道路寬度(崇德九路及松全街)。\n8. P.2-2，未見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部分圖例與\n圖面不符，請修正。\n9. P.4-8，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n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n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0. P.4-16，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1. P.4-17，補充案名牌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2. P.4-18，請確認圍牆型式。\n13. P.4-19，補充公共藝術圖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4. P.4-21，建築立面垂直綠化植栽表與平面圖植栽\n第20頁，共22頁\n名稱不一致，請檢視修正。\n15. P.3-40，補充街道傢俱結合案名牆與周邊景觀模\n擬圖。\n16. P.4-20，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n圖。\n17. P.4-18，補充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8.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n面女兒牆高度淨高至少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n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n淨空間後設置。\n19.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P.4-8 第\n5 點未見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第 7 點為法定\n空地檢討喬木、第 11 點垃圾貯存空間回覆頁碼\n錯誤)，並請註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n另倘有依規需經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一併於\n欄位中加註。\n20.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1. 機車停車空間上方露台，請予複層式綠化設計\n步行距離檢討動線修正。\n22. 為改善都市熱島效應，建議朝向宜居建築設計。\n23. 垂直綠化模擬圖說依照實際植栽主色調顯示。\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30 分)\n第21頁，共22頁\n第22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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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202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00~13：05\n簽到\n13：05~13：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美 和 段 160、\n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號(第\n13：10~14：4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豐原段 751 地\n14：40~16：10\n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n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n修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洲 際 段\n130、131、132、133、134 等 7 筆地號\n16：10~17：40\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40~17：45\n17：45\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191、192、\n193、195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修正後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2539.02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n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n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六)本案垂直綠化設施，每處空間直徑達 2.5 公尺，自\n第1頁，共5頁\n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超過 3 公尺，併同一般\n陽臺設計者，深度未超過 4 公尺，同意設置。\n(七)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地面層增加喬木植栽及簇群式街道傢俱，以形塑停留節\n點；基地西北側圍牆增加透空性並加強景觀綠化及步道串\n聯設計。\n(二)圍牆型式 A 部分增植攀藤式植栽；施工圍籬以設置綠圍籬\n為原則，本案彩繪部分請提供藝術家及創作說明。\n(三)調整管委會空間旁階梯並於屋頂層增加綠化。\n(四)陽台綠化調整為耐蔭性植栽並於露臺處增植綠化設計；屋\n頂層增植小喬木植栽綠化。\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豐原段 751 地號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修正後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 公\n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n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置。\n(五)汽車出入口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側(中山路)，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北側街角廣場增設街道家俱、加強停留節點\n及植栽綠化設計；補充套繪基地北側現有巷道道路\n中心線、地籍線位置及完工後道路邊界線，臨現有\n巷道側人行步道動線應順平圓弧設計勿以折角型式\n設計。\n(二)建築立面北、東側增加垂直綠化面積及加強維護管\n理安全性設計；加強夜間 9 點前夜間照明設計。\n(三)補充基地南側地界線側植栽維護管理機制。\n(四)基地西側透天建築側增加植栽綠化綠籬設計。\n第3頁，共5頁\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134、\n135、136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修正後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391.26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地區 ，申請容積移轉量 已達基 準容 積之\n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說明，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沈委員芷蓀及李委員\n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認養基地臨路側公\n有人行道。\n(二)基地東北角、東南角街角廣場及南側入口處增加綠\n化面積、喬木數量及人行停留節點設計；1 層景觀\n綠化採圓弧、曲形手法設計；臨路側地下室反樑應\n注意排水設計；基地西南建築物側增植 1 株喬木。\n(三)基地南側案名牆加強藝術性設計；街道傢俱型式考\n量行人使用重新調整設計；投樹燈減量設計(現 15\n盞)。\n(四)屋頂層東向鄰建築線側增植小喬木。\n第4頁，共5頁\n貳、臨時提案：無\n參、散會(17:2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2/0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2年第553次",
    "meeting_id": "11202002",
    "agenda_pdf": "11202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2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2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30\n壹、 主席致詞暨頒發聘書\n9：30~9：50\n貳、 業務單位簡報\n參、 報告案及討論\n第一案：新增全市性及 14 期重劃區通案性原則\n9：50~11：30\n第二案：低碳城市規劃專章範本討論\n11：30~12：00 肆、 都審無紙化審議系統及平板 APP 操作教育訓練\n伍、 臨時提案\n12：00~12：3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柒、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2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整\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n壹、 主席致詞：\n今年度每場委員會以審議 3 案為原則，並視個案案件複\n雜程度調整，以加速案件審議。\n貳、 業務單位報告審議分組決議：（簡報資料詳如附件）\n一、小組委員會分組\n決議：小組委員分為 3 組，每組委員 5 位，原則於每週\n三下午 1 時或每週五上午 9 時召開，倘會議委員\n出席人數不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與會，分組\n名單如下：\n1、第一組：虞委員承宗、薛委員孟琪、沈委員芷\n蓀、張委員梅英、胡委員功信。\n2、第二組：王委員至亮、呂委員孟勳、黎委員淑\n婷、李委員麗雪、白委員玨瑛。\n3、第三組：林委員正雄、呂委員永豐、趙委員又\n嬋、林委員良泰、陳委員姿云。\n4、黃委員金安為機動委員。\n二、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審議分組\n決議：聯席審議府內委員為固定委員，府外委員分為 2\n組，每組 6 位，原則於每週四上午 9 時召開，倘\n會議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各組委員得互相支援與\n會，府外委員分組名單如下：\n1、A 組：沈委員芷蓀、呂委員孟勳、林委員正雄、\n張委員梅英、趙委員又嬋、薛委員孟琪。\n2、B 組：王委員至亮、呂委員永豐、李委員麗雪、\n林委員良泰、虞委員承宗、黎委員淑婷。\n第1頁，共2頁\n三、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專案小組委員\n決議：港埠專案小組委員總人數 7 位，其中府內委員 1\n位及府外委員 6 位；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目的事業\n及相關單位出席與會，專案小組委員名單如下：\n1、府內委員：謝副主任委員美惠。\n2、府外委員：沈委員芷蓀、林委員良泰、王委員\n至亮、呂委員永豐、黎委員淑婷、張委員梅英。\n四、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n決議：專案小組委員總人數 8~11 位，其中府內委員 1 位\n及府外委員 6 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4 位；\n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目的事業及相關單位出席與\n會，專案小組委員名單如下：\n1、府內委員：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2、府外委員：沈委員芷蓀、呂委員永豐、張委員\n梅英、黎委員淑婷、虞委員承宗、薛委員孟琪。\n3、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任委員 1~4 位。\n參、 提案報告及討論：\n第一案：新增全市性及 14 期重劃區通案性原則\n決議：通案性原則因尚有部分規定須再進一步討論，俟與公\n會及相關委員另行召開會議討論後再提委員會報告。\n第二案：低碳城市規劃專章範本\n決議：範本公告於都市設計服務網供相關案件申請參考，並\n滾動式進行檢討修正。\n肆、 臨時提案：無\n伍、 散會(11:30)\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3/02/0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2月第1次",
    "meeting_id": "11201002",
    "agenda_pdf": "11201002_A.pdf",
    "minutes_pdf": "11201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4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文北段 145、146、147、147-1、147-2、147-3、\n147-4、153 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竹興段 11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地\n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4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張文馨\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145、146、147、147-1、147-2、147-\n3、147-4、153 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 11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檢附都市計畫法定圖，並標示基地位置。\n(二) 請勿自行省略法規內容。\n(三) 免指定建築線地區，應附公告圖標示基地位置並由建\n第1頁，共14頁\n築師簽證。\n(四) 土管第 7 點，本案基地部分屬住 2-1(註)，請補充檢討\n最小建築基地。\n(五) 土管第 8 點，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提\n請都審確認。\n(六) 土管第 9 點，請補充地政局區段徵收完成日之函文參\n考頁碼 P.1-10，以利查核。\n(七)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圍\n是否一致。\n(八) 容移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提經\n都審確認。\n(九) 容移要點第 3 點，檢討說明部分應為「本案非為第一\n種住宅區」。\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圖說建築師\n未簽證。\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道路陰影檢討不全。\n2. 雜項工作物請上色。\n3. 管委會空間請依公告標示。\n4. 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5. 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第 94 條\n6. 中庭外廊之建築面積計算範圍請釐清。\n7. A 棟後側交誼廳外裝飾板投影範圍應為出入口\n雨遮，另請標示深度。\n8. B、C 棟地下 1 層及地上 1 層樓層高度有誤。\n9. B 棟 1 樓陽台請補充檢討透空率。\n10. A 棟屋脊裝飾物請合併檢討水平投影面積及透\n空率。\n11. 屋脊裝飾物檢討面積有誤請修正，並提送委員會\n第2頁，共14頁\n審議。\n(三) 其他事項：請補充套繪圖查詢結果。\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n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二)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n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n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n分。\n(三)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5975.46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第3頁，共14頁\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詳實填寫案件受理過程。\n2. 空調格柵及曬衣架非屬提會項目，請釐清確認。\n3. P.4-4-1，1 層景觀請套繪鄰地建築、植栽喬木配\n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4.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及圖\n例。\n5. 基地南側鄰 20 公尺南興北二路側法定退縮 15\n公尺範圍內請加強複層式植栽綠化及提供行人\n休憩停留節點設計，勿採以迴車道為主之空間\n規劃設計。\n6. P.4-6-1、P.4-6-2，目前垂直綠化陽台植栽種類為\n腎蕨，建議增加開花性之小喬木或大灌木植栽\n種類。\n7. P.4-7-3，圍牆透空率請以 50%透空率檢討。\n8. 案名牆請移至法定退縮範圍外。\n9. 請補充標示地面層綠化植栽覆土深度。\n10. 請補充公共藝術之日、夜間景觀模擬圖。\n11. 請標示低碳車位，並請全面留設充電管線架位\n置。\n12. 請留設 2 公尺以上緩衝車道。\n13. P.4-7-4，請標示空調格柵之間距，應為 10 公分\n以下。\n14. 偌大基地設計 3 棟建築物，僅設置資源回收空\n間一處，其他兩棟之投擲動線過長，請合理規劃。\n第4頁，共14頁\n第二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竹興段 11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九)、(十)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4，會員證請更新為今年度。\n(二) 本案臨 20 公尺南興路側依規退縮 6 公尺，相關圖\n面及土管內容條文請配合修正，如 P.3-2，東向立面\n圖退縮部分。\n(三) 土管第 8 點，請將地政局函文納入報告書，以茲明\n確。\n(四) P.3-6、P.3-7，認養範圍為松竹五路一段，現況樹種\n請再確認。\n(五) P.4-1，社區主要出入口路名、P.4-2，基地特性臨路\n情形、P.4-3，A-1 無障礙剖面臨路情形等誤繕。\n(六) P.5-1，都審審議規範第 2 點(二)設計樓層誤繕、第\n14 點修正檢討內容，非依據土管檢討。\n(七)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八) 本案容積移轉係採代金方式辦理，請修正容移要點\n13 點檢討內容。\n(九)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非屬臨接已開闢 25 公尺以\n上計畫道路，請依規檢討最小建築單元；部分店鋪\n第5頁，共14頁\n建築單元如經都設會審查同意者，則不受最小建築\n單元限制。\n(十)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單元十二細部計畫區土地，\n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n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築計畫圖說：\n(一) 報告書 P.2-2 基地現況圖與 P.2-6 建築動線計畫圖：\n有關於基地車道出入口之對向基地建物狀況為何，\n請說明車輛進出車道之燈光的處理方式。\n(二) 報告書 P.6-5，1 層平面圖：\n1. 臨 20 公尺南興路未繪製 6 公尺前院。\n2. 20 公尺南興路與 20 公尺南興二路截角繪製有誤。\n3. 健身房非管理委員會用途空間。\n(三) 相關平面圖對於樓梯屬性並未標示（一般安全梯或\n戶外安全梯）。\n(四) 報告書 P.6-11 屋突 1 層平面圖：有設置曬衣架請提\n會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車輛動線指引，僅標示車道出入口部分，建議\n拆分汽車及機車之車輛動線。停車場進入車輛與機\n車停車區進出車輛恐有交織疑慮，請補充相關警示\n措施。\n(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n大眾運輸系統。\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n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n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4 處，惟招牌下端距離地面尺寸小於 3 公尺，不\n符規定，請修正。\n第6頁，共14頁\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115.56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十二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n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基地臨接兩側 20 公尺計畫道路，車道出入\n口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容積移轉第 11 點規定，本案最小接受基地建\n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n地板面積小於八十平方公尺部分，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 請再釐清本案是否設有出入口雨遮俾利提會。\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詳實釐清(正面\n式廣告招牌及公共藝術等)。\n3. 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今(112)年度。\n4. 請補充說明本案之行道樹移植、新植計畫是否提\n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小組審議」或併入\n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5. 平面圖東側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標示有誤，請\n第7頁，共14頁\n再釐清修正。\n6. P.3-4 喬木圖例較不易判別，建議更換。\n7. P.4-9 應確實降版勿以土丘型式檢討覆土深度。\n8. P.4-10 露臺建議加強綠化數量。\n9.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並補充景觀模\n擬圖。\n10. P.8-6，資訊基本公開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應標示\n沿街面喬木植栽種類、鋪面植栽種類圖例及設計\n高程等。\n11. 請補充全面留設充電管線架位置。\n12. 施工綠圍籬於截角及截角 2 端留設一定範圍鏤\n空，以維人行安全。\n第8頁，共14頁\n第三案：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116-1 地號土地(產業專用區)\n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七)、(九)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2 申請地號誤繕，應為 116-1 地號。\n(二) P.2-1、P.2-2、P.2-5、P.2-6、P.4-2，有關基地南側臨\n接之現有道路寬度，請依 P.1-13-1 建築線指定注意\n事項所載寬度修正。\n(三) P.5-7，土管要點第 18 點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四)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五) P.5-15，容移要點第 10 點檢討內容之道路名稱有\n誤，請修正。\n(六) 土管第 6 點本案非商業區，無商業區相關獎勵適用，\n請修正。\n(七) 容移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提\n經都審確認。\n(八) 土管第 7 點產 2 為配合高鐵車站及本計畫地區特\n色正面表列容許項目，本案設置辦公室及店鋪應符\n合其規定，請補充及修正檢討內容。\n(九) 土管第 25 點公有路權範圍人行通道接車道部分\n第9頁，共14頁\n1/2 為街道傢俱設施帶，請依規補充檢討內容並配\n合提請都設會審查。\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道路陰影檢討不全。\n2. 道路陰影請依剖面圖檢討。\n3. 請釐清本案是否應檢討北向日照。\n4. P.5-22-2，宜居設施第 4 條規定樓層數檢討有誤。\n5. 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6. 請補充 1 層機車車道。\n7. 管委會空間請依公告標示\n8. 1 層 A1 戶外安全梯請補充技術規則第 97 條。\n9. 3 層西側複層露臺旁挑空投影請於 2 層補繪，另\n露台旁獨立柱裝飾物檢討有誤。\n10. 請補充檢討步行距離。\n11. 南向及北向立面圖屋突層高度是否超過 9 公尺，\n請釐清。\n12. 西側陽台請檢討透空率。\n(二) 宜居建築：\n1. 請補充計算宜居設施回饋金。\n2. 3 樓西側標示複層露臺，請釐清是否申請宜居設施。\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更新會員證。\n2. 申請書樓層數有誤。\n3. 請檢附高鐵 2 側禁限建查詢結果。\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為\n「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烏日區新高鐵段\n28 地號土地新建工程」之報告書內容，非本案內容，請\n修正。\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10頁，共14頁\n(一) 地面層景觀配置請補充剖面圖說明景觀植栽與地\n下室降版之深度、排水坡度關係。\n(二) P.4-2，逃生避難動線不等同無障礙動線，建議分開\n標示。\n(三) P.4-15、P.5-22-4，陽台小喬木建議覆土深度為 70 公\n分以上，建議增加桂花覆土深度，另 P.5-22-5 請增\n加覆土深度標註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n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 P.5-4，本案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2 條檢\n討載明於 P.4-21 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惟報告書未\n有該相關圖說，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366.99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n委員會審議同意。\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應分別臚列不得重\n複，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第11頁，共14頁\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案\n名牆結合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公\n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P1-11，規費計算之工程造價與面積計算表前後不\n符，規費繳納不足請依規補繳。\n2.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P.3-4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請逐項檢討。\n3. 本案上傳報告書電子檔第 4 章僅有地面層景觀平\n面圖及公共藝術圖面，報告書缺漏部份請確實檢\n附。\n4. 補充法定退縮範圍內 2.5 公尺人行動線系統，並\n建議人行動線應延續設計，勿以銳角或迴轉動線\n型式設計。\n5.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案名牆結\n合街道傢俱，並請補充細部詳圖，另頁碼標示誤\n繕，請修正；請補充空調格柵、進排風口、夜間燈\n光照明、庇雨設施等細部設計詳圖。\n6. 依都審規範第 18 點，請補充景觀剖面圖並標示覆\n土深度及自然覆土層。\n7.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地下停車空間之車道出入口\n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且應自人行\n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請於圖面標示深度。\n8. 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設置圍牆\n部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n第12頁，共14頁\n補充檢討內容，並於相關圖說標示圍牆寬度。\n9.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應維持 2.5 公尺人行步道連續\n淨寬，請於圖面標示淨寬。\n10.請補充圍牆透空率檢討及材質說明。\n11.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停車位後方為原則。\n12.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n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n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13.請修正地面層平面圖臨 6 公尺現有巷道之著色方\n式。\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13頁，共14頁\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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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n樹子腳段 52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n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豐南段 46、46-1、55、56、56-1 等 5 筆地號\n(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四案：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26、333、340、341 等 4 筆地號\n(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4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楊惠雯\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區樹子腳段 52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n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項 5.。\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二)項 6。\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位屬變更「臺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n(配合主要計畫市 68 市場用地變更為第二種住宅區)\n案」計畫範圍，有關前開計畫書第八章相關管制規定\n「表八市 68 變更為第二種住宅區相關管制規定明細\n表」，請一併納入本案報告書檢討，以茲明確。\n第1頁，共20頁\n(二) P1-10 免指建築線圖說請補充臨路情形及建築師簽證。\n(三) 頁次 5-2-5，本案土管要點引用案名有誤。\n(四) 土管第 3 點用語定義，請依本案補充檢討內容。\n(五) 土管第 4 點分區管制請補充申請內容檢討。\n(六) 土管第 6、9 點，請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核對。\n(七) 土管第 8 點臨兒童遊樂場依規退縮 2 公尺建築，請修\n正檢討內容並補充示意圖面頁碼。\n(八)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n要點建議引用 109 年版本。\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0，免指建築線公告\n圖基地位置有誤，請向左側移，並請補充臨路說明\n及建築師簽證。\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9，屋突單線圖請繪出屋頂框架式構造之簡\n圖及計算式。\n2. P.6-3-3，地下 1 層平面圖丙、戊樓梯開門處有繪\n階梯踏步，請修正。\n3. P.6-3-4，1 層平面圖甲梯及排煙室外之天井應為\n法定空地，請修正為綠色。\n4. 未檢附車道坡道之剖面圖。\n5. 裝飾物專章檢討請提請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周邊路口文心南路/復興路一段基地開發前路\n口服務水準已呈現 D 級，基地開發後路口平均延\n滯將更加惡化，請提出路口交通改善措施，以減輕\n周邊交通衝擊。\n(二) P.8-21、8-22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於停\n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n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n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第2頁，共20頁\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工學北路與德富路交叉口處）涉有行穿\n線通過處，請依內政部無障礙斜坡道之規定設置。\n(二) 灌木規劃設置綠籬區，建議可採用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 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資料 (P.4-7-2-\n1~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7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並以專章檢\n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積移轉請再詳實\n釐清提請委員會審議之法源依據。\n2. 公會會員證請更新至今年。\n3. 請於報告書內載明並補充提送都審之法源依據。\n4. P.4-1 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相關範圍線及圖\n例並請補充鄰地公園喬木種類及景觀植栽配置\n內容。\n5. P.4-4-7-2 剖面圖 C 請補充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n120 公分以上。\n第3頁，共20頁\n6. P.7-1-3，請再詳實釐清本案之裝飾物(3 層露臺\n部分)是否超過 1.8 公尺，倘超過則應檢附友善\n環境綠覆率提請委員會審議。\n7. P.4-5、4-5-1、4-5-2 相關屋突 1 層請將傢俱圖說\n移除。\n8. P.4-7-3-1，請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尺寸。\n9. P.4-7-4，圍牆建議增加透空率至 50%以上。\n10. 3 層露臺請補充防墜設施圖說。\n11. P.9-9-2，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補充 1 層喬木種\n類、鋪面材質種類、設計高程等圖例。\n12. 資源回收空間投擲動線合理性、挑空必要性。\n13. 加強防墜措施，倘女兒牆與花台之間留設走道\n應保留 1 公尺以上距離。\n第4頁，共20頁\n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共計 56 戶，第 1-1 種住宅\n區每戶至少附設停車位 1 輛，P.5-4 請依前開規定\n敘明法定停車數量檢討結果，另 P.6-1 土管檢討及\nP.6-3、P.6-4 圖面之法定停車數量 43 輛有誤，請修\n正。\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4 請詳列綠化面積檢討計算\n式，並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另實設空\n地面積應為基地面積扣除建築面積，P.4-12 計算有\n誤，請修正，並請修正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n(四) 容移要點第 11 點，P.5-8 請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n(五)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是否依規定辦理確認函\n展延，並檢附佐證公文。\n(六) P.1-8：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地區範圍示意圖應由建築\n第5頁，共20頁\n師簽證。\n(七) 本案後院檢討似有部分錯誤，請釐清並修正相關檢\n討內容及圖面。\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公告圖建築師\n未說明臨路情形及未簽證。\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算表請補充檢討宜居設施是否大於容積 10%。\n2. 管委會空間請依公告明確標示空間名稱。\n3. 1 樓出入口裝飾牆檢討不符、結構過梁及西側進\n排風墩超過 120 公分，應計入建築面積。\n4. 裝飾物檢討缺漏，請補充。\n5.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面積檢討。\n6. 屋突層高度超過 9 公尺，請修正或檢討建築物高\n度。\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請補充友善回饋\n計畫並提送委員會審議。\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檢附 112 年度會員證。\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開發前環中路一段/崇德十路二段路口服務水\n準已呈現 D 級，基地開發後路口平均延滯將更加\n惡化，請提出路口交通改善措施，以減輕周邊交通\n衝擊。\n(二) P.7-4-7-22 報告書相關文字內容有被裁切狀況，請\n確認並修正。\n(三) 請補充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規劃。\n(四) P.7-20、7-2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於停\n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n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n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五) 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n礙視線標示，請補充。\n第6頁，共20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n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n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312.3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34，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置於公有人行道，\n請釐清是否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需提\n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2. 公會會員證請更新至今年。\n3. 請釐清本案為交通影響評估併入都審案件或為\n交通影響分析案件。\n4.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請再詳實\n釐清提請委員會審議之法源依據。\n5. P.4-8，1 層景觀配置圖基地西北側 2.5 人行淨寬\n第7頁，共20頁\n範圍設有綠化，請再釐清確認。\n6. P.4-9，公有行道樹應與基地內喬木分開製表。\n7. P.4-25，屋突層剖圖補充標示植栽覆土深度。\n8. P.4-38，發電機排氣 B 排氣方向不應排向人行動\n線，請修正。\n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1 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n基本資料請分頁放置，1 層景觀平面請標示沿街\n面喬木植栽種類圖例、鋪面材質種類圖例、設計\n高程等。\n10. 崇德十九路側栽植 3 排喬木，並以不同季節開黃\n花植栽種類，其街道家具及相關設施採以具運動\n感型式設計形塑金牌大道運動風格。\n11. 崇德八路側栽植 3 排喬木，並以不同季節開紅色、\n紫色或粉色系之植栽種類形塑浪漫大道氛圍。\n第8頁，共20頁\n第三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豐原區豐南段 46、46-1、55、56、56-1 等 5 筆\n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2 點，P.5-1 法定容積檢討之容移量、\n危老獎勵，及 P.1-1 申請書內危老獎勵之平均獎勵\n值，與 P.6-1 面積計算概算表不一致，請釐清(容移\n量請依本府 112 年 1 月 10 確認函為準)。\n(二) 土管要點第 4 點，P.5-4、5-5 檢討規定誤繕，請修\n正。\n(三) 土管要點第 6 點，P.5-7、6-28 本案綠化面積，與\nP.4-11 綠化總面積計算式不一致，請釐清。\n(四) 容移要點第 6 點，P.5-16，請補充容移申請時間。\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P.5-18，請補充專有面積檢討圖\n說。\n(六) 容移要點第 14 點，P.5-18，地面層似設有機車停車\n場出入車道，請補充檢討情形。\n(七) P.2-1、7-2，都市計畫示意圖之使用分區有誤，請修\n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無\n第9頁，共20頁\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無\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檢討。\n2. 請補充檢討戶外安全梯。\n3. 請補充標註樓板衝擊音檢討。\n4. 請補充避雷針保護角檢討及標註位置。\n5. 各層陽台內縮進深超過 2 公尺部分，請檢討是\n否回計容積。\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應提供友善回饋\n計畫送委員會審議。\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無\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已逾有效期限，請補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開發前中山路/圓環東路路口服務水準已呈現\nD 級，基地開發後路口平均延滯將更加惡化，請提\n出路口交通改善措施，以減輕周邊交通衝擊。\n(二) 請補充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規劃。\n(三) P.7-20、7-2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於停\n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n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n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基地位置靠近綠地用地(細綠 6)，該綠地用地\n目前已開闢為「育英兒童公園」，考量街區整體景\n觀一致性，請於 P.4-1 景觀配置平面圖補充標示兒\n童公園相關植栽樹種，以利檢視植栽配置是否洽當；\n另左下角都市計畫圖與現行都市計畫(未有綠地用\n地)不符，請再查明正確性。\n(二) P.4-11，部分喬木覆土區位深度僅 H=45~60 公分，\n請注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並\n請注意臨建築物旁之喬木應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第10頁，共20頁\n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n告 2 處，其中剖面圖與法規檢討尺寸不一致，請修\n正。\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更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2 月 12 日召開 111 年度第 23 次「都\n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查修正\n後通過，其會議決議：本案申請危老獎勵應考量公\n益性，建議於 1 樓角間店鋪留設開放空間，以提高\n都市公共空間開放性，請納入設計考量併同修正報\n告書，核定容積獎勵合計 40%。\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n8%」、「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二級\n4%」、「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取\n得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 3%」及「時程暨\n規模獎勵 10%」，合計 41%，取上限 40%。\n(三)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四) 報告書 P1-1 申請書及 P1-11 檢附危老獎勵審查表，\n兩者危老平均獎勵值數據不一致，請確認。\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040.76 平方公尺(34%)，\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74%，超過其基準容積\n6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綠覆\n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臨 8 公尺育英路 56 巷及 8 公尺育英路 100\n巷 28 弄規劃植栽綠帶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配置\n第11頁，共20頁\n未符合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n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n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載明危老平均獎勵值 28.22%，與表格 40%\n未相符，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容移要點第 9 點 C\n值應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並補充相關佐證資料。\n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4.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更新 112 年。\n5.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6.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n證。\n第12頁，共20頁\n7. 檢附容積移轉切結書或確認函等佐證文件，所載\n容移量應與申請書一致。\n8. 土地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 請補充標示基\n地周邊計畫道路路名及寬度。\n9. P.4-8，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n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n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0. P5-4，土管檢討編排有誤，請修正。\n11. P.4-30，請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n示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n放空間範圍，並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2. P.4-30，請釐清樹立廣告是否結合街道傢俱，並\n補充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n縮開放空間範圍。\n13. P.3-33，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基座固定圖說及其夜\n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n開放空間範圍，並將公共藝術位置調整至法定退\n縮範圍外。\n14. P.4-30，補充案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5. P.4-32，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n圖。\n16. 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之緩衝\n車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n17. 補充標示棟距。\n18.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n面女兒牆高度淨高至少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n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n淨空間後設置。\n19.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n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另倘有依規需\n經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一併於欄位中加註。\n第13頁，共20頁\n20.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第14頁，共20頁\n第四案：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326、333、340、341 等 4 筆地\n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4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更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本案現依未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n自治條例檢討，應俟自治條例公告發布實施後，併\n依最新法規檢討。\n二、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n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n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n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n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依內政部 87 年 7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8772186 號函\n釋（略以）：「…在處理程序未終結前申請變更設計，\n欲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應依下列規\n定辦理：（一）不增加基地面積。（二）不增加原核\n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本次變更設計合併 4 處\n建築基地（分別領有 4 張建照），並增加總容積樓\n地板面積，依上開函釋應依變更設計時法令檢討，\n請釐清並檢討相關容積獎勵。\n(二) 本案引用業經行政院核備之自治條例修法草案條\n文，「…相毗鄰之基地申請合併變更設計，應經本\n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就本府訂定之都市設計審\n議規範所定事項審議通過者。但不得超過原核准容\n積獎勵值上限。」，其修法原意係提出服務設施或\n第15頁，共20頁\n景觀提升計畫，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n過，其容積獎勵值上限得予以維持。惟上開草案條\n文須經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發布實施，目前尚難適\n用。\n(三) 有關土管要點(如第 5 點、第 8 點)涉及容積檢討請\n援引自治條例條文補充並修正檢討內容。第 5 點檢\n討內容商業區建蔽率誤繕為 50％。\n(四) 土管要點圖 6-1 留設無遮簷人行道示意圖：應標示\n基地位置及範圍。\n(五) P.1-16 頁：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地區範圍示意圖請補\n充臨路條件及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請建築\n師說明臨路情形及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無\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後院檢討方式請釐清(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n2. 本案申請加速開發建設獎勵，請檢附重劃完成\n日之相關文件。\n3. P5-51，請補充檢討高層建築物之地下層最大樓\n地板面積。\n4. P5-58，請補充檢討建築物高度投影面積計算式\n及圖說。\n5. 地下室車道供雙向通行服務車位數達 50 輛以上\n者，第 50 輛車位與進出口應為雙車道檢討(技\n規第 60 條 1 項 6 款)。\n6.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檢討。\n7. 一樓請依套繪規定上色。\n8. 請補充檢討緊急進口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應提供友善回饋\n計畫送委員會審議。\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無\n第16頁，共20頁\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七)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已逾有效期限，請\n補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n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n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n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更新。\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n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人行道認養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提出\n申請。\n(二) 本案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仍請補充並維持適切空\n間以為成樹之良好樹形。\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 案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數 量 8,432.42 平 方 公 尺\n(34.42%)，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n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n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n公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n第17頁，共20頁\n化設計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聯席幹事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n註應提請聯席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n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為全案變更，請補充變更前各筆土地之都市\n設計申請書。\n2. 公會會員證請更新至今年度。\n3. 請確認本案是否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n相關設施物。\n4.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設置\n圍牆部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n築，P.6-2 請標示圍牆寬度。\n5.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容積移轉之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請逐項檢討，P.3-7 請補充相關說明及計算\n式。\n6.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法定喬木米徑以 8 公分以\n上為原則，本案栽植山馬茶米徑 5 公分，請依規\n修正。\n7. 依都審規範第 15 點，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離\n地淨高應為 1.8 公尺以上，請依規修正。\n8.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請於圖面標示地下停車空\n間車道留設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應由人行\n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n9. P.4-32、4-33、4-35 設施物配置圖請套繪法定退\n縮範圍，以利對照；另請於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n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n尺人行道淨寬、3 公尺容移退縮及整體性防火間\n隔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n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0. P.4-33 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n11.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第18頁，共20頁\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12. 屋頂平臺或露台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n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至少 1.5 公尺。但未緊\n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n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3. 2 樓露臺設置游泳池於基地北側，建議考量冬季\n季風設計遮擋喬木或相關設施。\n1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15. 請釐清法令適用日期，並請檢討智慧建築、綠建\n築、低碳城市專章檢討等。\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00 分)\n第19頁，共20頁\n第20頁，共2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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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1/1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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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3/01/0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2年1月第1次",
    "meeting_id": "11112009",
    "agenda_pdf": "11112009_A.pdf",
    "minutes_pdf": "11112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11、12、1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07、1008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n錦村段 298-4、298-14、298-18、298-34、298-35 等 8\n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店鋪、H-1 類\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2 年 1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楊惠雯\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11、12、1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二)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6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容積移轉量 1,961.68 平方公尺與 P.3-5 確認函\n不同，請確認。\n第1頁，共20頁\n(二) P.1-1、P.2-1、P.5-1，細部計畫案名請更正為「台中市\n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五) 」，P.2-1 基地地號誤\n植請更正。\n(三) P.1-2，委託書之案名有誤。\n(四) P.1-12，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示意圖未簽證。\n(五) 土管、容移要點檢討請逐條詳列(勿簡略)，逐項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n並標註頁碼。\n(六)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高度比檢討公式，並標註相\n關圖說頁碼。\n(七)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載明檢討情形。\n(八)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逐項檢討，並確認本案申請獎\n勵項目，如係申請時程獎勵，請說明佐證資料頁碼，\n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n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九) 土管要點第 13 點，應設綠化計算式面積誤植請更正，\n請於圖面標註覆土深度。\n(十) 請將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示基地位置。\n(十一) 容移要點第 4、13、16 點，依 P.3-5 確認函，本案係\n申請容積代金，請修正送出基地之檢討說明。\n(十二) 容移要點第 9 點，請檢討本案獎勵容積總量、是否\n應提送都設會審查；另本案總增加容積上限應依細計。\n(十三)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n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請補充臨路說明及建築師簽\n證。\n2. 現況測量圖內基地尚有建築物，請確認是否應申\n請拆除執照。\n(二) 宜居建築：\n第2頁，共20頁\n1. 請確認宜居免計容積部分是否超過法定容積率\n之 10%。\n2. P.5-3-2，宜居樓地板面積計算檢討量請確認。\n3. 宜居設施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未附。\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出入口雨遮超過 2 公尺、雨遮深度大於 1 公尺\n者，應計入容積及建築面積。\n2. 平面圖請補充容移退縮線。\n3. 請確認天井過梁是否有計入建築面積。\n4. 屋突 1 層平面請補充空間用途。\n5. 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檢討未附。\n6. 裝飾物專章檢討請標示裝飾物深度，深度大於 1\n米者應提會審查，經同意後始得設置。\n7. 防災中心門口開啟方向請確認。\n8. 1MF 平面圖高程標示請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請補充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規劃。\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喬木種植面積，須符合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n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二) 有關街道傢俱設計規格，應符合無障礙與行動不便\n者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3)，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n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第3頁，共20頁\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61.69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五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 1 層相關圖說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n相關設施物未標示，請確認並補充相關圖面，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容積移轉\n及宜居建築法規條文請確實填寫)，相關綠化數\n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2\n年。\n4. 委託書與案名不符，請修正；委託書請補充用印。\n5. 申請書容移量與容移確認函數值不一致，請釐清\n修正。\n第4頁，共20頁\n6. 報告書補充目錄並標示正確頁碼以利對照。\n7.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n證。\n8.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n定逐項檢討。\n9.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繪製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n位置。\n10. P.4-52，請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n示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n放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1. 補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與\n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n空間範圍。\n12.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n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範圍。\n13. P.4-54，補充消防送水口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4. P.4-57，依都審通案性審議原則，圍牆透空率應\n達 50%以上。\n15. P.4-60，依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地下室進出風口\n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本案車道旁排氣\n排向行人動線部分請修正。\n16. 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水錶並標示位置及其與周\n邊模擬圖。\n17.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n18. 臥室空間面積建議至少 2 坪以上，請補充標示空\n間面積數值。\n19. 補充標示棟距。\n20.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n面女兒牆高度淨高至少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n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n第5頁，共20頁\n淨空間後設置。\n21.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n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另倘有依規需\n經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一併於欄位中加註。\n22.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20頁\n第二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9，建築線免指示圖說補建築師簽證\n(二) 土管要點第 36 點請依土管敘明載明無法綠化等計\n算式及檢討頁面、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圖說：\n1. 北向日照退縮深度 3 公尺請依建築物最外緣檢\n討。\n2. 2 樓以上請補充檢討緊急進口。\n3. 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4. 開挖率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後續應辦理結構外審。\n(二) 其他事項：會員證請更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2，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出入口設置位置，\n避免基地車輛進出產生交織問題。\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第7頁，共20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本\n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臺中市政府都審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第 9\n點(略以)：「基地特殊時得酌予放寬開挖率，但仍\n應維持 80%以下，但基地規模特殊，經委員會審\n查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地下室開挖率大\n於 80%(平均 83.05%)，請建築師說明，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總水錶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n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第8頁，共20頁\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2\n年。\n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5. 報告書補充目錄並標示正確頁碼以利對照。\n6.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n證。\n7. 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n地周邊計畫道路路名及寬度。\n8. P.4-2，1 層景觀配置依土管標示法定退縮範圍、\n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n行道淨寬及整體性防火間隔等範圍線及圖例，並\n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9. P.4-8、P.4-5，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n被等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n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n正。\n10. 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種類建議選擇抗\n風耐鹽樹種。\n11. P.4-17，景觀剖面詳圖 C 剖之人工覆土層建議連\n接自然土層。\n12. P.4-19，請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n示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n放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第9頁，共20頁\n13. 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式招牌及案名牆，並補充位置\n圖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4. P.4-20，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n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n放空間範圍。\n15.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總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n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n16. P.4-10，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n蓋。\n17. 補充標示棟距。\n18.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n面女兒牆高度淨高至少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n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n淨空間後設置。\n19.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n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另倘有依規需\n經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一併於欄位中加註。\n20.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0頁，共20頁\n第三案：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形意生態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07、1008 等 2 筆地號(第四\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6、7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依用語定義補充本案申請內容。\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本案建蔽率、容積率檢討\n公式。\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因申請綠建築獎勵，請與\n本府簽定協議書，並依土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請核實檢討是否有申請容\n積移轉或其他建築相關容積獎勵。\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住宅空間停車位檢討內容\n有誤，請修正。\n(六) 建築線免指示圖說補充臨路說明及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請補充臨路說明及建築師簽證。\n2. 請檢附都市計畫圖。\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2 層（倉儲空間）名稱請修正。\n第11頁，共20頁\n2. 未檢附剖立面圖-車坡道、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等。\n3. 各空間用途，請補充使用類組。\n4. 2 樓以上請補充檢討緊急進口。\n5. 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6. 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設置裝飾柱、版請提請\n委員會審議，倘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綠\n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n7. 開挖率提請委員會審議。\n8. 後續應辦理結構外審。\n(三) 其他事項：特別安全梯於 1 層平面圖請檢討較近通\n達戶外之避難路徑。\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n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n容。\n(二) 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以 2 頁報告書為 1 面，\n以利檢視。\n(三)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n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臨自由路三段與自由三街交叉路口處、自由三\n街與進德二街路口處及自由三街處皆有行穿線通\n過，上開三處應設置符合無障礙通行斜坡道。\n(二) 植栽配置圖示,既有(自由路三段)行道樹應標示其\n樹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1~P.4-7-2-4)，本案設置正\n面式招牌廣告 9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第12頁，共20頁\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3-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倘納入公共藝術整體設計，則非屬空地樹立廣告，\n若非屬公共藝術之一部分，則屬空地樹立廣告，請\n補繪設置位置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設\n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n位置，如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3. 請確實於申請書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請依制式格式填寫案名。\n2. 申請書請以 1 頁方式製作、請詳實填寫受理階段\n及建造掛號日期。\n3.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簽章。\n4. P.1-8-1，請補充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5. P.4-4-6-1，覆土深度請確實填寫。\n6. 請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及標示公共藝術設置位置。\n7. P.4-3-7，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8.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n東側鄰地建築配置景觀及人行動線系統。\n9. P.4-4-2-1，羅漢松(41 株)應不屬喬木，請勿計入 1\n層喬木數量，請檢討修正；補充公有行道樹植栽表\n(含種類及數量)，並與基地內喬木分開製表。\n10.P.4-4-6-1，補充基地西北側街角廣場剖面詳圖。\n11.P.4-6-1-1，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n第13頁，共20頁\n數量等內容)、剖面詳圖(含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2.P.4-7-1-1，街道家具建議採以互動對話型式設計。\n13.P.4-7-3-1，公共藝術應加強藝術性設計，目前規\n劃型式類似案名牆，建議應重新設計。\n14.依土管第 9 點規定(略以)：「本地區各基地依規定\n所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n用…開放空間之設置應儘量面臨道路」，本案中庭\n留設之法定空地未符面臨道路之規定，請修正。\n15.建議取消基地西北側迴車道之設置，並調整設計\n形塑友善行人並具停留節點之街角廣場。\n第14頁，共20頁\n第四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錦村段 298-4、298-14、298-18、298-34、298-35\n等 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店鋪、\nH-1 類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檢附基地所在位置都市計畫圖。\n(二) 土管要點檢討部分檢討，請標註附圖頁碼以利檢討。\n(三) P.64，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說明基地用途，以利檢\n討是否符合第二種住宅區規定。\n(四) P.66，土管要點第 8、21 點，法規條文(含附圖)勿\n簡略。\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免指建築線圖請標示基地位置及補簽證。\n2. 基地內套繪有建築物，請於建造執照申請時併案\n辦理解除套繪或拆除執照。\n3. 基地內現有植栽請確認是否為老樹。\n4. 面算表未見工程造價計算，請補充，並確認是否\n達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規模。\n(二) 1 層平面：\n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 1.5 公尺綠化標示。\n2. 出入口雨遮及雨遮請補空間名稱標示及深度，出\n入口雨遮深度大於 2 公尺、雨遮深度大於 1 公尺\n者，應計入容積及建築面積。\n第15頁，共20頁\n3. 裝飾物及平台請補標示，倘深度大於 1 公尺者應\n提會審查。\n(三) 其他事項：\n1. 金龍街 10 公尺計畫道路旁應留設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其外側 1.5 公尺得留設供綠化使用，另\n2.5 公尺應保持通行。\n2. 走廊 C 至自行車處之外牆開口應依建築技術規\n則第 110 條檢討與地界線之防火間隔距離。\n3. 樓梯 A 為直通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檢\n討直通梯連通至門廳路徑。\n4. 安全梯 C 請依建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第 3 項於\n1 樓平面檢討僅設 1 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n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P.119 停車供需分析敘明目前機車停車供給不足 28\n席，未來將斟酌供需狀況調整汽車格位為機車格位，\n惟是否符合各車種法定停車格位之數量標準？各\n車種停車供給請以滿足停車需求為原則，避免後續\n造成停車需求外溢之情形。\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n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n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n統說明\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第16頁，共20頁\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n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n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n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三) 金龍街與三民路三段 291 巷口灌木高度 60 公分有\n影響車輛駕駛人視野之虞，建議降低高度及退縮與\n路口距離，以確保行人通行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8)，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空地樹立廣告數處，請補\n繪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並\n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逐項檢\n討。另本案 LED 電視牆突出牆面 50 公分，且後方為開\n口部，不符規定，請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地\n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格式請依制式格式製作。\n2. 目錄請補充報告書頁碼。\n3. 申請書請補充案件編號及檢核碼、補充案件類別、\n案件受理過程及建造掛號日期；請釐清確認屋頂\n層綠化比例 100%是否正確；各樓層使用概況請\n第17頁，共20頁\n補充地下 1 層使用名稱。\n4. 請補充基地周邊及臨接道路現況照片。\n5. 剖面圖請補充植栽覆土深度。\n6. 請補充公共藝術詳細設置內容。\n7.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並\n套繪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線、法定\n退縮範圍線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及\n圖例。\n8. 1 層相關平面配置圖無須繪製活動家具內容，僅\n需標示空間名稱。\n9. P.39~40，請依植栽表範例填寫，另植栽圖例與圖\n面無法對應，請修正。\n10.P.49，鋪面圖例與圖面無法對應，請修正。\n11.P.50，補充標示燈具位置及圖例。\n12.依規範第 20 點第 4 款規定，地下室停車空間之\n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n讓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修正。\n13.請補充街道家具位置，確認有無相關設施物設置\n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14.P.50，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15.P.58，補充街道家具、樹立式及正面式招牌設置\n位置、尺寸及設計內容。\n16.P.59，補充圍牆材質、設計內容及透空率檢討。\n17.P.60，依規範第 14 點規定「冷氣空調設備機台\n以行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之隔柵百\n葉等景觀改善設施美化建築立面」，本案格柵間\n距請依規標示尺寸檢討。\n18.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以及路名等內容。\n第18頁，共20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5 分)\n第19頁，共20頁\n第20頁，共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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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12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6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碧柳段 81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6、\n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錦村段 275-9、275-15、275-17、276-3、279-1 等 5\n筆地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變電所改建\n工程案，提請審查。(10 月第 3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第三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n區新高鐵段 60 地號土地 (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5\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埔興段 46-3、53 等 2 筆地號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頂橋子頭段 10、10-12、10-18、10-19、10-28 等\n第一頁\n9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六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區大進段 584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n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81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6、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將本案土地使用分區修正為「第 2-1 住宅區(註)」。\n(二) 土管第 7 點，本案基地屬住 2-1(註)，請補充檢討最小\n建築基地。\n第1頁，共29頁\n(三) 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範圍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資料未有臨路\n說明及建築師簽章。\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請補充標示道路寬度之都市計畫圖。\n2. P.4-1-4，土管設計檢討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有\n誤，請修正。\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符合時程獎勵資料。\n2. 北向日照檢討請補充兩棟間之距離角度檢討。\n3. 164 條檢討應檢討各向面臨道路。\n4. P.5-2，請補充標示落物曲線、樓梯性質及圖面上\n色(白色區域)為何用途。\n5. P.5-2，請檢討私設通路之必要性，是否得計入法\n定空地。\n6. 請確認天井處過梁是否計入建築面積。\n7. 請確認本區是否有整體性防火間隔。\n8. 請檢討防空避難空間面積標示及相關法規檢討。\n9. 請標示地下室低碳車位。\n10. 請檢討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標示，另請標示各使用\n用途。\n11. 各層平面圖比例請統一修正。\n12. P.5-3-7，屋突用途請標示，圖層標示不易閱讀請\n修正。\n13. 應補充裝飾物納入結構說明。\n14. P.4-5-1，第 228 條檢討之總樓地板面積與 P.1-1\n不符，請修正。\n15. P.4-5-1，第 233 條檢討窗戶有無符合第 108 條第\n第2頁，共29頁\n2 項規定。\n(四) 裝飾物專章：以建築物外牆計算，深度超過 1.8 公\n尺之裝飾物,後續應提友善回饋計畫送委員會同意\n後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6-17，請補充基地周邊開發案出入口設置位置，\n避免基地車輛進出產生交織問題。\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四) 基地附近有北屯好市多及總站夜市， 請補充其對\n基地開發之影響。(應含假日)\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n(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n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三) 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n嬰兒車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8-1、P.3-8-2)，本案設置正面\n式招牌 4 處、空地樹立廣告 2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第3頁，共29頁\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1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n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敦富\n二街)，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請補\n充說明是否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書標示申請時程獎勵，另土管要點第 9\n點檢討說明為本案未設置，請檢討確認。\n3.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以店舖面寬三分之\n二以下設計。\n4. 景觀配置圖請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被等植栽\n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另法定退縮空間範圍內\n喬木，離地淨高為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頂\n第4頁，共29頁\n蓋下方之綠化面積應扣除。\n5. 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圖說，間距應維\n持 10 公分以下。\n6. 補充公共藝術地面固定方式。\n7. P3-5-1 屋頂層景觀喬木植栽表標示覆土深度大\n於 120 公分，剖面圖為 77 公分，與剖面圖前後\n不符，請修正。\n8. 依都審規範第 23 點，屬智慧建築檢討，請補充\n說明是否屬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之建築物，非\n檢討低碳專章，請修正。\n9. P.3-4-2，臨路側綠化目前僅栽植喬木及台北草，\n建議增加灌木等複層式植栽設計。\n10. P.3-4-8~P.3-4-10，景觀剖圖請確實標示覆土深度。\n11. 請檢討東北側圍牆設置於 6 公尺法定退縮空間\n之合理性，請依規修正。\n12. P.3-6-1，垂直綠化花台目前僅栽植武竹，建議依\n日照方向選擇合適之開花性及增加植栽多樣性\n種類；另建議陽台增值小喬木植栽綠化。\n13. P.7-4-2，資訊公開圖請標示高程。\n14. 停車空間考量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n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n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15. 請標示屋突層機械室之用途及相關設備。\n16.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n成面女兒牆高度至少維持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n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n以上淨空間後設置。\n17. 請檢討垃圾清運動線距離之合理性。\n18.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依本府 109 年 5 月 26 日\n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819 號函規定辦理；請標\n示防災中心旁空間之用途名稱。\n19. P.3-6-1，垂直綠化武竹考量部分調整為開花性灌\n木，以提升綠美化設計。\n第5頁，共29頁\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錦村段 275-9、275-15、275-17、276-3、279-1\n等 5 筆地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變電\n所改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0 點，依設計欄位所載本案為第五種\n建築，請敘明該類建築停車空間計算方式與土管規\n定之依據。\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於設計欄位檢附喬木剖面圖。\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於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n提請都審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P.4-12，實際留設無遮簷人行道\n寬度標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第6頁，共29頁\n評估。\n(五)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n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n措施)。\n(六) 請補充本案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鋪面可考量防滑材質,以避免天雨潮濕路滑,影\n響行走安全。\n(二)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圍牆及水錶設\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設置圍牆部分透空率未達 70%，請依規範第\n17 點第 2 款規定修改及補充需設置圍牆之理由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雙十路)設置車道出入口，\n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n載。\n2. P.4-21，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自然覆土層。\n3. 臨 10 公尺未開闢道路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建議應\n適度留設人行通道破口以利通行。\n4. P.4-32，屋頂層及垂直綠化請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n第7頁，共29頁\n系統。\n5. 依審議規範第 20 點，本案機車停車位檢討應與土\n管要點檢討說明相符，請修正。\n6.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n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n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29頁\n第三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n日區新高鐵段 60 地號土地 (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n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請修正基地概況分析：5.四周現況之文字敘\n述，本案基地範圍東側並未臨接計畫道路。\n(二) P.2-1，計畫圖請更新為現行 109 年 3 月 18 日公告\n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n(三) P.2-2，基地位置標示錯誤，請修正。\n(四) P.5-1，請修正土管要點第 3 點檢討內容，本案基地\n位置非屬土管要點所稱「再發展地區」，故無需依\n土管要點第四章規定辦理。\n(五) P.5-1，請補充土管要點第 6 點檢討內容，說明本案\n基地面積大於 2,000 平方公尺。\n(六) P.5-5，依土管要點規定，本案基地應退縮 8 公尺留\n設帶狀式開放空間，且應為連續性無遮簷人行道，\n故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依規設計連續性無遮簷人\n行道。\n(七)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9頁，共29頁\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於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說\n明臨接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檢附容積移轉核准文件。\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釐清基地北側鄰近基地是否為商業區，得免檢\n討北向日照。\n2. 8 公尺指定退縮尺寸標示請修正。\n3. 1 樓平面圖請補充 2 層裝飾板投影線。\n4. 部分機車車道未標示寬度，請補充。\n5. 安全梯性質請釐清。\n6. 安全梯是否直通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n下樓層，請釐清。\n(四) 裝飾物專章：以建築物外牆計算，深度超過 1.8 公\n尺之裝飾物,後續應提友善回饋計畫送委員會同意\n後設置。\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2. 本案倘位於高速鐵路限建範圍，後續請依規檢附\n相關書件提送交通部審核。\n3. 後續應提送特殊結構審查。\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開發後周邊路口(高鐵東路/高鐵三路、高鐵三\n路/站區一路)服務水準下降至 E 級，請提出相關交\n通改善措施，減輕基地開發對周邊道路之交通影響。\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請補充基地週邊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並於圖說中說明其出入口設置位置，是否與本\n第10頁，共29頁\n基地車輛進出產生交織問題。\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n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請確認認養人行道部分之人行步道寬度有無達到\n1.5 公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7)，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依 108 年 12 月 3 日公告修正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認\n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小於 5 株，\n請補充說明是否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備註欄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詳實登載。\n第11頁，共29頁\n3. 依土管要點第 21 點檢討綠化面積百分比計算式誤\n植，請修正。\n4.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本案法定退縮空間設有相關\n設施物，請詳實檢討修正。\n5. P.4-15，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自然覆土層。\n6. 1 層景觀建議增加內凹型休憩停留節點設計。\n7. 請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人行動線分析(含至高鐵\n車站動線)。\n8. 停車空間考量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n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9. 請標示屋突層機械室之用途及相關設備。\n10.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n面女兒牆高度至少維持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n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n淨空間後設置。\n11.垂直綠化樹蘭 108 株數量請確認，同一樹種略顯\n單調，建議開花性灌木予以變化，提升綠美化設\n計。\n第12頁，共29頁\n第四案：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埔興段 46-3、53 等 2 筆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 本案基地位置標示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於圖面標示前院淨寬。\n(三) 請將土管附圖納入檢討，並標示基地位置。\n(四) 容移要點第 7 點，檢討說明錯字請更正。\n(五)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申報情形。\n(六)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七)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八)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無申辦外部性服務設施及\n景觀提升計畫，請修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請於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說請建築師簽證。\n2. 請補充標示道路尺寸之都市計畫圖。\n(二) 建築計畫圖說：\n第13頁，共29頁\n1. P.6-7，1 層平面圖請標註相關退縮檢討線。\n2. 部分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未標示，另健身、閱覽\n區非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再檢討修正。\n3. 請補充技術規則 46-6 樓板衝擊音檢討。\n4. 各層陽台內縮進深超過 2 公尺，是否檢討回計容\n積。\n5. P.6-7，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實際留設人行道尺寸\n標示。\n6. P.6-7，入口景觀橋處獨立柱，建築面積計至替代\n柱中心線位置。\n7. 補充基地及道路高程標示。\n8. 圍牆不得突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位置，請\n修正。\n(三) 裝飾物專章：以建築物外牆計算，深度超過 1.8 公\n尺之裝飾物,後續應提友善回饋計畫送委員會同意\n後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缺少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n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n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n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第14頁，共29頁\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請於植栽平面配置圖示,再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n算式。\n(二) 人行鋪面可考量防滑材質,以避免天雨潮濕路滑,影\n響行走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其設置位置，應非屬空地樹立\n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n檢討。另該招牌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n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n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1 月 7 日召開 111 年度第 21 次「都\n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查修正\n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 39%。並依都市計畫法\n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 規定，申請高度\n比放寬為 1:1.75，目前尚未核定。\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n8%」、「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n2%」、「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取\n得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 3%」及「時程暨\n規模獎勵 10%」，合計 39%。\n(三)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5頁，共29頁\n2.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請補充完整裝飾物專章檢討圖\n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n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4.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5.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中和北一巷，\n提請委員會審議。\n6.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宜居建築之複層\n式露臺)。\n(二) 其他事項：\n1.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申請書以一頁編輯以利審閱。\n3.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4.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5.補充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n6.都市計畫圖補充基地位置及周邊計畫道路路名\n及寬度。\n7.P.3-1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n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n第16頁，共29頁\n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8. 1 層景觀建議不採反梁設計以利排水，並依規檢\n討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應達 120 公分。\n9. P.4-6-1 垂直綠化目前僅有武竹，建議應依據日照\n條件選擇開花性植栽及增加植栽多樣性，將綠化\n提升為綠美化，提升垂直綠化層次感；複層式露\n臺一併依上開意見修正。\n10.P.4-7-3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基座固定詳圖。\n11.P.4-7-4 補充圍牆材質(含透空率)、位置、剖立面\n圖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另容移退縮範圍應自\n圍牆邊界線起計至少 3 公尺；圍牆透空率依委員\n通案性審查意見應達 50%以上。\n12.補充本案是否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並標\n示有無設置頂蓋。\n13.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依本府 109.5.26 府授都\n建字第 1090123819 號函規定辦理。\n14.加強防墜措施，露台及屋頂平台之女兒牆凈高至\n1.5 公尺，倘女兒牆與花台之間留設走道應保留 1\n公尺以上距離。\n15.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n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另倘有依規需\n經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一併於欄位中加註。\n16.資訊公開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n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n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n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n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7頁，共29頁\n第五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頂橋子頭段 10、10-12、10-18、10-19、10-28\n等 9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3，土管要點第 3 點，請依規檢討土地使用。\n(二) P.5-4，土管要點第 11 點，建蔽率、容積率檢討請\n檢附計算式，並請註明參考頁面，以利查核，並請\n依規檢討高度比。\n(三) P.5-5，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於圖面清楚標示基地\n位置，另請敘明面臨現有巷道部份依道路中心線退\n縮是否符合土管要點內容。\n(四) P.5-6，土管要點第 14 點，綠化量檢討請檢附計算\n式。\n(五) P.5-8，土管要點第 19 點，本案係依「都市危險及\n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或依本要點提出申\n請，建請釐清。\n(六) P.5-14，容移要點第 6 點，請依規檢討。\n(七) P.5-15，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非屬臨接 35 公尺\n計畫道路，請依規檢討。\n第18頁，共29頁\n(八) P.5-17，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倘已取得容積移轉\n確認函或許可函，請於檢討說明載明取得日期、文\n號等資料，另查 P.1-19 頁並無相關核准文件。\n(九)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 11 點檢討補充留設前、後院檢討說明。\n2. 容移第 11 點檢討有誤。\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補充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n2. 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n3. P.6-5，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標示。\n4. P.6-5，1 層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圍牆範\n圍請上色，以利檢視。\n5. P.6-5，標示前、後院、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位置\n及基地四周道路寬度請確實繪製。\n6. P.6-5，實際留設人行道尺寸及位置標示。\n7. P.6-5，2 公尺梯廳範圍沒有繪製，並請釐清梯廳\n之外的空間用途。\n8. P.6-5，車道緩衝空間沒有繪製，請繪製。\n9. P.6-5，1.3 公尺廊道空間需計入容積，請釐清。\n10. 各層步行距離補充檢討。\n11. 補充特別安全梯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缺\n漏大部分內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n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n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第19頁，共29頁\n務現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鋪面可考量防滑材質,以避免天雨潮濕路滑,影\n響行走安全。\n(二) 本案報告書檢附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規範,基地內\n兒遊設施仍請依規需取得國際認證機構檢驗合格\n認證。\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2)，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置\n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2 月 7 日申請重建計畫報核，目前\n尚在補正程序中。\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n8%」、「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n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 6%」、「取得\n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及「時程暨規模\n獎勵 10%」，合計 42%，取 40%。\n(三) 都審申請書提及危老獎勵與提送危老重建計畫書\n之危老獎勵不符，請再確認。\n第20頁，共29頁\n(四) 請確認危老退縮線範圍，並標示清楚。\n(五)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n共藝術、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n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n部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n2.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請於封面頁確實填寫。\n3. 案名牆請移至法定退縮範圍外。\n4. 請補充公共藝術品之景觀模擬圖。\n5.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並請釐清\n宜居建築是否為須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6. 1 層相關平面圖應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2.5 公\n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資訊公開\n之基本資料請補充本案樓層數，以及一層平面圖\n請補充喬、灌木之圖例。\n7. 1 層景觀東側請標示現有巷道寬度。\n8. 本案申請危老獎勵及容積移轉，建議優化施工圍\n籬綠美化設計。\n9. 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一定範圍留設鏤空圍籬，以\n維護人行安全。\n第21頁，共29頁\n10. 本案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1. 請標註東側現有巷道之寬度。\n第22頁，共29頁\n第六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大進段 58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2 項、(四)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說明本案容積率與建蔽率檢討\n公式。\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逐項檢討，並說明覆土深度\n檢討說明與相關圖說頁碼、不透水面積檢討計算式\n與相關圖說頁碼。\n(三) 容移要點第 7、11 點，檢討說明錯字請更正。\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容積總\n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n容移。\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圖面請標示每 1 建築單元樓地\n板面積。\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補充容移申報情形。\n(七)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第23頁，共29頁\n(八)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於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說\n補建築師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綠化請詳列難以綠化之扣\n除項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所申請危老之「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第 5 條)」經\n檢視本案有消防送水口、水錶及街道家具等設施\n設置於建築線退縮 4 公尺獎勵退縮範圍內得否設\n置該等設施物，惠請洽更新科確認。\n2. 本案依據土管第十點檢討退縮四公尺人行道應依\n建管手冊規定留設外側 1.5 綠化內側 2.5 公尺人\n行淨寬通行，或依本市自治條例第 17 條提請都審\n同意設置，查都審申請書未勾選提審項目，請確認\n並修正。\n3.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應以構造物最大範圍投影，請\n修正。\n4. 技規第 110 條防火間隔開口檢討(機車空間) 。\n5. 屋突 1 層空間使用標示不符(梯間)。\n6. P.117，3 公尺容移尺寸標示。\n7. P.136，屋突立體框架頂版格柵計入投影面積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 裝飾板深度超過 180 公分後續應提友\n善回饋計畫送都審審議。\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公會會員證即將過期，請更新。\n2. 請補充附有掛號條碼之申請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現況照片。\n(二) 請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n第24頁，共29頁\n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n(二) 人行鋪面可考量防滑材質，以避免天雨潮濕路滑,\n影響行走安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11 月 11 日申請重建計畫報核，目前\n尚在補正程序中。\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n8%」、「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三級\n2%」、「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取\n得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第二級 3%」及「時程暨\n規模獎勵 10%」，合計 39%。\n(三)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n1 規定，擬申請高度比放寬為 1.1.79，請依臺中市\n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高度比檢討認定原則，\n將相關附帶條件檢討說明納入計畫書中。\n(四)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533.28 平方公尺(20%)，\n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 1573.18(59%)，超過其基\n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n員會審議。\n第25頁，共29頁\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臥式水錶、街\n道傢俱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土管第 10 點退縮規定及建管自治條例，臨大墩\n五街建築線側 1.5 公尺應先予植栽綠帶，再依序\n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倘有無法依前開規\n定留設之理由，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都審委員會\n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宜居建築、容積移轉請\n再確認提請委員會之依據。\n2. P.4-7-5，空調格柵請依規標示間距。\n3. P.96，都審第 14 點規定請再釐清確認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之設施物項目。\n4. P.8-5，資訊公開基本資料、建築立面透視圖請分\n頁放置。\n5. 請補充 1 層機車停車空間之相關模擬圖說(具頂蓋\n之設施)。\n6. 地下車道轉彎處及出入口建議增加聲響式警示設\n備。\n7.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喬木植栽及\n人行動線等相關配置。\n第26頁，共29頁\n8. 地下室降板建議補採反梁設計以利排水。\n9. 加強防墜措施，露台及屋頂平台之女兒牆凈高 1.5\n公尺，倘女兒牆與花台之間留設走道，應保留 1 公\n尺以上距離。\n10.屋頂突出 3 層挑空必要性請再檢討說明，屋突層\n樓梯進出方式應再釐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45 分)\n第27頁，共29頁\n第28頁，共29頁\n第29頁，共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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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太順段 47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第 250 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併\n同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新福段 4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創研段 18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10 層地下 3\n層研發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永利鑫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6、194-7 等 2 筆地號 (第\n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n件(第 18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版\n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 黃委員郁文\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太順段 47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說明：依 111 年 5 月 12 日第 25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n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小組委員會，且併同景\n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審議。\n決議：\n一、經都審小組委員併同預審委員，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n後通過，餘依第 250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n(一) 整體開放空間增植 5 株喬木，街角廣場選植大型之\n主景喬木種類，並考量人車通行之視覺通透性；加強\n開放空間告示牌及街道傢俱型式與材質配合公共藝\n術整體設計；投樹燈減量設置並減少照明時段。\n(二) 基地東側與鄰地人行步道動線及鋪面應順平連續設\n計，店舖前人行鋪面避免以人行動線垂直分割線區\n隔，維持鋪面整體性，整體鋪面應以建築空間、人行\n第1頁，共10頁\n動線及開放空間機能予以調整設計，車道出入口之\n人行鋪面採人行為主之平整式設計，不採凹凸面車\n道磚設置，以維行人舒適、無障礙及連續性之通行環\n境。\n(三) 屋突層增加休憩停留空間，增植小喬木，植栽覆土深\n度依規修正；考量植栽存活性，北向建築立面垂直綠\n化調整至西向。\n(四) 考量 ESG 應用，加強節能及再生能源說明。\n(五)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n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n停車位後方。\n(六) 公共藝術補充固定方式並加強檢核；地上 2 層設置\n伸縮縫；前後棟應檢核其施工性。\n二、本案公有行道樹移植計畫未能提供下列完整審核文\n件，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n補充相關資料後另送建設局審議：\n(一) 補充新植之公有行道樹米徑、樹高，另補充移植行道\n樹之斷根及移植時機點。\n(二) 喬木植栽斷根工法及依據斷根需求補充計畫書說明，\n並說明支架形式及材質且圖示表示。\n(三) 補充新植植穴尺寸或植帶規格，加大植穴以帶狀及\n複層式設計。\n(四) 補充現有行道樹編號 1、2、3、4、5 樹高、米徑、樹\n冠等相關資料，並補充移植斷根期、土球及支架規格\n等說明。\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3-4-1-1，請標示指北針。\n(二) 請確認植栽「寶嘉果」為小喬木或大灌木。\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前次會議意見主要為增加開放及公共空間喬木，\n本次增植路份為內聚式空間緊鄰圍牆之喬木，其\n種植位置及效益較低，另意見中提供景觀帶之效\n益應再提高。\n(二) 結構部分剪力牆建議下至地下層以利力量傳遞。\n第2頁，共10頁\n五、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應達 6 公尺以上，且不得設置\n裝飾物。\n2. P.7-1-1-3，1 層平面圖請確認是否有設置管委會使用\n空間，有設置請依規檢討用途及面積。\n3. P.7-1-1-3，1 層平面圖請補充標示實際留設人行道及\n騎樓淨寬尺寸標示。\n4. P.5-11-1-1，北向日照檢討應以高度超過 21 公尺構造\n物最大範圍檢討，請修正。\n5. P.7-3-1-1、P.7-3-1-2，停車位尺寸請依建築技術規則\n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檢討；另停車位角度超過 60\n度，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 6 公尺、寬 5 公尺以上空\n間。\n6. P7-3-1-5，大廳出入口至道路境界線檢討距離小於 27\n公尺。\n7. P6-4-1-1，請補充屋突投影面積+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投影面積合計小於建築面積 30%檢討。\n8. P.7-6-1-1~P.7-6-1-7，部份陽台外裝飾版，扣除過樑部\n分，以建築物外牆面起算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n善回饋計畫。\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n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n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三)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P.4-8-1-2)，\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物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景觀剖面圖請補繪圍牆位置及相關尺寸。\n2.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n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第3頁，共10頁\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10頁\n第二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新福段 4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本案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第 3 級：不符合\n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增減未超過 10%、景觀設計變更未超過 10%、各向立\n面檢討變更 8.35%~23.50%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n化作法得併提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n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n及景觀、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覆率及綠化植\n栽、車道出入口寬度，提請小組委員併預審委員審查原\n則同意，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且\n經結構技師簽證確認。\n五、經都審小組委員併同預審委員，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n通過，餘依原審定內容辦理：\n(一) 基地內南側兒童遊憩空間及步道請考量無障礙及高\n齡友善，調整人行步道踏石設計。\n(二) 東側臨新福十六街街角增植 1 株大型喬木。\n(三) 補充 P.4-24 景觀剖面詳圖與梁、柱位置詳圖。\n(四)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兩側應與人行步道順平設計。\n(五) 屋突梁上柱應檢核。\n六、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P.4-24 剖面圖請補充更詳細的結構圖說。\n七、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無\n八、幹事意見如下：\n第5頁，共10頁\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部分土地位於剔除區段\n徵收範圍外之住宅區，容積率為 120%，請於申請書\n補註說明；另臨接 20 公尺以上道路兩旁縱深各 30 公\n尺內之建築基地，容積率得提高至 240%，請提供平\n均容積率檢討圖書，以利查核。\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請增加遊具設計圖，並確認符\n合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n(三)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P.4-43~4-\n44)，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8 處，惟正面式招牌須固\n著建築外牆，依甲棟正面式招牌剖面圖所示，招牌上\n端後方無牆面，請修正。\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n請註明為(第一次變更設計)。\n第6頁，共10頁\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創研段 18 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10 層地\n下 3 層研發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說明：本案開放空間新增設置消防送水口設施物，其設計型\n式及位置應提送應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及建築造型\n及色彩，另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設施物設計型式及\n位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重\n點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補充消防送水口細部設計詳圖，並加強美化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補充建造執照影本。\n2. P.6-1，面積計算表梯廳及陽台+梯廳實設面積欄總\n樓地板面積數值修正。\n3. P.6-1，面積計算表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實設面積\n欄總樓地板面積數值修正。\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n2. 人行鋪面可考量防滑材質，以避免天雨潮濕路滑，\n影響行走安全。\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次變更消防送水口屬應提會項目，非屬適用免提\n會審議之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另於檢討表標示，\n請修正。\n2.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小組委員會確認事項詳\n實登載。\n第7頁，共10頁\n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10頁\n第四案：永利鑫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94-6、194-7 等 2 筆地號\n(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0 年 1 月 28 日第 185 次小組委員會暨幹事聯合\n會議決議，公共藝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確實修正後提\n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公共藝術依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調整公共藝術 GRC 材\n質為銅雕或石材，並搭配基座整體設計。\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GRC、仿石材的材質之妥適性如何。\n(二) 公共藝術改為銅為優先，基座並配合調整設計。\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歷次會議檢討表之變更設計\n內容檢討情形，請標示參照頁碼。\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12 點 05 分)\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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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2/2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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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2/2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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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00~13：05\n簽到\n13：05~13：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東區練武段 1012-1、\n1013、1016 等 3 筆地號 (第四之一種\n13：10~14：30\n商業區)地上 4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 111 年第 539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n江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仁 和 段\n1746 及仁平段 532、533 等 3 筆地號\n14：30~15：50\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53 地\n16：00~17：20\n號土地(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22、26 層、\n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提案報告\n17：20~17：30\n伍、 散會\n17：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第四\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4 層百貨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臥式水錶型式\n及位置，同意設置。\n(二)本案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 LOGO，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三)屋頂 層綠化面積未達三分之一比例，設置太陽能\n板，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n(一)地面層東北角增植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並加強整\n體景觀美化設計。\n(二)補充商場採購推車置放空間規劃及餐廳設備圖說。\n(三)地面層增設無障礙汽車停車位；增加停車場車道長\n度及降低車道坡度並取消編號 33、34、35、67 停車\n格以增加車道迴轉空間；屋頂層增設停車場收費系\n統；補充裝卸車位配置動線圖說；地面層車道出入\n口以行人為主平整式鋪面設計。\n第1頁，共6頁\n(四)街道傢俱調整位置並採簇群式設計提供停等休憩空\n間；公共藝術重新設計。\n(五)建築物立面 4 層增設植生牆並以專章檢討；建築物\n立面增植小喬木植栽綠化設計；建築立面夜間燈光\n照明減量設計(範圍及時段)；保留建築物立面企業\n商標取消其餘廣告物設置；配合日照方向調整屋頂\n層太陽能板設置角度並補充維修配置圖說；冷凍空\n調設備空間內部化設計。\n(六)補充商場避難疏散動線合理性圖說；依規檢討基地\n內通路及戶外安全梯開口面積；標示緊急進口位置\n及補充屋頂裝飾物檢討圖說。\n第2頁，共6頁\n第二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仁和段 1746 及仁平段 532、533 等 3\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913.3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 9、10、11 細部計畫區，申請容積移\n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n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本案垂直綠化設施，每處空間直徑達 2.5 公尺，自\n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超過 3 公尺，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南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端點增植喬木植栽綠化設計；加\n大地面層喬木規格至少 12 公分；檢核喬木數量合理性說明\n(243 株桂竹)；西北側減少硬鋪面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二)基地東側(臨山西路)增加退縮 2 公尺留設供公眾使用停留\n節點，或於基地南側連通至山西路車道節點及基地南側與\n狹長綠帶節點處增加人行道通道串聯設計且供公眾使用範\n圍並增設供公眾使用通行告示牌（含維護管理機制）。\n(三)縮小消防送水口(含水錶)尺寸為寬 300 公分高 100 公分以\n第3頁，共6頁\n下；補充公共藝術數量及後續維管機制說明。\n(四)補充地下室車道動線檢討圖說；汽、機車道交會處及與行\n人交會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並檢討汽、機車車道動線\n合理性配置說明。\n(五)基地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依土管規定檢討退縮圖說；依\n規檢討基地北側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第4頁，共6頁\n第三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53 地號土地(第 2 種商業區)地上\n22、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4605.75 平方公尺(40%)，\n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n(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主要道路(松竹路)設置汽車進出口，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同\n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葉委員水龍及薛委員\n孟琪確認後通過：\n(一)取消臨 12 公尺敦富一街臨停空間及圍牆設置，並\n增設街道傢俱形塑供鄰里使用之停留節點設計；於\n基地東南角(臨松竹路側)新增供公眾使用標示牌。\n(二)申請宜居建築並於建築立面增加垂直綠化設計。\n(三)公共藝術補充夜間燈光計畫，並再新增 2 處(共 3\n處)；圍牆不以水泥磚材質設計，透空率應全面達\n50%以上；全面取消照樹燈設置；縮小案名牆尺寸(高\n度 1.1 公尺，長度 2.4 公尺以下)並調整位置於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外。\n(四)屋頂層小喬木加大米徑設計；屋頂層覆土深度小喬\n第5頁，共6頁\n木應達 70 公分以上。\n(五)D 棟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再加強設計；空調格柵間距\n依規不小於 10 公分。\n(六)地下室頂板取消反梁並確實降版以利排水。\n(七)曬衣架構造勿與屋突結構連結設計；補充逃生路徑\n檢討，1 層梯廳及管委會空間範圍應詳實標示；取\n消機械室挑空設計並補充合理性說明；補充指定建\n築線圖說，並確認現有巷道位置。\n(八)套繪基地周邊都審案件 1 層平面圖說。\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7:20)\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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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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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12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趙英傑\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惠 來 厝 段\n9：10~10：40\n130-2 地號土地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n程案\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14、\n115、116、117、118 等 10 筆地號(第\n10：40~12：1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12：10~12：30\n伍、 散會\n12：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130-2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幼兒園、店鋪、集合\n住宅(惠民安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考量土地區位、開發效益及地方需求補充本案建築\n規模及容積規劃適宜性說明；補充價購基地西南側\n畸零地協商說明。\n(二)1 層景觀圖套繪行穿線及東側公園喬木植栽及補充\n公有人行道現有喬木處理說明。\n(三)社宅入口門廳前增植 2 株喬木並規劃主景樹；1 層\n景觀增植喬木並加大規格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採多年生、易維管植栽種類及增加透水性鋪面。\n(四)申請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設計，並於 3、6、9、12\n層露臺加強綠化及社區交流空間設置；垂直綠化(花\n台及陽台)應依日照條件考量植栽選種適宜性並增\n植小喬木。\n(五)街道傢俱採簇群式設計並考量高齡友善使用增加靠\n背及扶手；取消投樹燈；正面式招牌以店鋪面寬 2/3\n第1頁，共4頁\n以下設置。\n(六)地下 1 層規劃幼兒園接送臨停區並考量增加開挖 1\n層地下室可行性；補充幼兒園接送及停車場經營管\n理專章說明；地面層車道出入口以人行為主平整式\n鋪面設計。\n(七)幼兒園使用空間規劃(含兒童遊戲區)應依目的事業\n主管機相關規定辦理；補充社會住宅共享空間計畫\n內容。\n(八)裝飾物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應增加綠覆率回饋說明\n並依規補充裝飾物檢討專章；依規檢討戶外安全梯\n開口面積；屋頂層及露臺依規檢討防墜措施。\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14、115、116、117、118 等 10\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修正後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674.78 平方公尺(40%)，屬\n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n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施物，\n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張委員淑貞確認後通\n過：\n(一)評估申請宜居建築或以宜居建築手法設計(垂直綠化設\n施、宜居露臺等)；建築立面東西向增加垂直綠化設計。\n(二)長陽台及露臺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垂直綠化補\n充自動滴灌及排水圖說及相關防墜措施說明；陽台植栽再\n考量耐候性植栽。\n(三)1 層景觀規劃內凹型休憩停留節點供公眾使用；建築南側\n(主要出入口前)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面積。\n(四)基地東北側街角廣場增設 1 處公共藝術或街道傢俱形塑停\n第3頁，共4頁\n留節點，公共藝術基座配合周邊景觀調整高度設計；留設\n場地申請設置 iBike 站並依目的事業單位核准內容辦理。\n(五)裝飾版計算方式及設置型式有誤，應再依規檢核釐正；人\n行道路緣斜坡設計應符合無障礙規範。\n(六)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迴轉交會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5)\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2/1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2月第2次",
    "meeting_id": "11112003",
    "agenda_pdf": "11112003_A.pdf",
    "minutes_pdf": "11112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溝背段 76、83、85 等 3 筆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長壽段 78 地號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宏一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土庫段 55-136、55-137、55-138、55-139 等 4 筆\n地號 (機關用地)地上 1 層游泳池臨時建造申請案，提\n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溝背段 76、83、85 等 3 筆地號 (第二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請摘述檢討內容(含計算式)並註明參\n考頁碼以利核對(如第 7 點，請標示面積計算表之參\n考頁碼)。\n第1頁，共12頁\n(二) P.3-1、P.3-2 基地位置圖，基地北側臨接敦富七街，路\n名誤繕，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檢討內\n容有誤，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於區段徵收完成之日起算，於\n3 年以內領得建造執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6，免建築線指示圖補充\n說明臨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1-4，地上 1 層平面圖補上色、公有人行道及\n無遮簷人行道位置及退縮尺寸標示。\n2. P.5-1-4，安全梯兩方向避難檢討及安全梯寬度尺\n寸標示。\n3. 樓梯於避難層至出入口應以門廳與管委會使用\n空間區隔。\n4. P.4-4-3，北向日照檢討圖說 C 棟請標示距地界尺\n寸。\n5. 請標示圍牆設置位置並於 1 層平面圖上色。\n6. P.5-1-4，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梯通達地面層以上\n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請修\n正。\n7.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交誼廳及會議空間設置不\n合理。\n8. 緊急昇降機檢討標示。\n9. 地上 2 層至 17 層各戶前陽台檢討各戶區劃。\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柱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善回饋\n計畫提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附近有北屯好市多及總站夜市， 請補充其對基\n地開發之影響。 (應含假日)\n(二) P.6-5-4、P.6-5-5，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n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n第2頁，共12頁\n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n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n(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P.3-6-1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請\n於平、立、剖面圖標註相關尺寸，並於剖面圖標註招\n牌主體，俾利檢核。\n(二) 另依 P.3-6-1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其平面\n圖圖示不清，請修正，另請將廣告物補繪於全區配置\n圖，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n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第3頁，共12頁\n會審議。\n5. 北向日照檢討依本府 110 年 8 月 3 日府授都建字\n第 11001936681 號公告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友善環境回饋、陽\n台空調格柵、北向日照，請再釐清確認。\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再詳實填寫。\n3.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套繪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n鋪面材質。\n4. 請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退縮範圍線、2.5\n公尺人行淨寬及圖例，並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及\n人行動線配置。\n6. 請釐清確認是否有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n7. 請確實標示地面層及垂直綠化(含陽台、雨遮、屋\n頂層)植栽覆土深度。\n8. 請補充公共藝術之夜間景觀模擬圖以及與地面\n之固著方式。\n9. P.3-5-21 地面層降版建議不採反樑設計以利排水，\n1 層景觀剖圖請補充覆土深度。\n10. P.5-1-4~P.5-1-11，平面圖請標註圖例。\n11. P.3-5-13a，請標註屋頂綠化面積比例，依都審法\n規第 16 點檢討，應達 1/3 以上。\n12. 請於圖面標示低碳停車位位置。\n13. 吧檯非屋頂得設置之設施，請釐清確認。\n14. 機車流量服務達 50 部以上，雙向車道寬度不得\n小於 2.5 公尺。\n15. P.7-2-2，資源回收空間投擲動線顯不合理。\n16. 加強防墜措施，露台及屋頂平台之女兒牆凈高\n1.5 公尺，倘女兒牆與花台之間留設走道應保留\n1 公尺以上距離。\n17. 地下 3 層停車空間留設通道 75 公分以上通達雨\n污水機房。\n18. 請標示屋突 2 層機械室之用途及相關設備。\n第4頁，共12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長壽段 78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及住宅(社會住\n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封面未載明本案地號，請修正。\n(二) P.1-1，本案依土管要點規定法定容積率應為 180%，\n惟本案因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8 條\n之 2(略以)：「以公有土地為建築基地之全部供作社會\n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者，該建築基地得增加建\n築 容 積 至 一 點 五 倍 法 定 容 積 。 」， 將 容 積 率 提 高 為\n270%，故請於本頁使用強度之文字敘述補充說明法定\n容積率得以提高之文字說明。\n(三) P.4-1，土管要點第 6~18 條，請完整呈現土管要點條\n文，勿自行縮減省略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戶數欄位未寫戶數。\n(二) P.1-9，免建築線指示圖補充臨路情形。\n(三) 未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四) 未檢討北向日照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n164 條道路陰影。\n(五) 烏日區非屬應設防空避難室地區，地下 3 層為自設防\n空避難室，非法定防空避難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n第5頁，共12頁\n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應檢討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六) 地上 1 層及 14 層集會空間應加註管委會使用空間，\n並請地上 1 層標示無障礙通道位置，與大廳以虛線區\n分。\n(七) 1 層平面圖補充高程標示。\n(八) 各層步行距離、安全梯屬性標示及檢討、室內寬間尺\n寸及用途標示。\n(九) 補充無障礙檢討圖說。\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n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n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n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n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n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8，基地位置解說小圖缺漏。\n(二) P.3-16，View B 之「無障礙街角」坡度建議參考「都\n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作適度降低。\n(三) P.3-16，輕量農場之說明與一般植栽綠化原旨用途重\n疊，請詳述其特別之處及管理方式，為景觀植栽或可\n食作物。\n(四) P.1-1，未見申請書中有關垂直綠化量說明。\n第6頁，共12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P.3-2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請於\n平、立、剖面圖標註相關尺寸，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規定逐項檢討。\n(二) 另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n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大門出入口處)，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 公尺)，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等設施物請補充相關設置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建造掛號日期及用戶數請補充填寫；提請\n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釐清確認(騎樓及無遮簷等)。\n2. 基地北側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留設綠化(車道出\n入口兩側)，請再釐清留設形式；P.3-8 及 P.3-10\n北側無遮簷人行道綠化位置不一，請釐正。\n3. 請釐清防火間隔內得否植栽喬木。\n4. 建築平面圖繪製傢俱請移除。\n5. 鄰路側建議增植喬木，加大樹穴寬度至少 1.5 公\n尺，並增設街道傢俱。\n6.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n道淨寬、鄰地建築、景觀及人行動線系統。\n7. P.3-11，過梁下方應不得計入法定綠化面積，請\n修正。\n第7頁，共12頁\n8. P.3-14，請補充景觀剖面圖之平面索引圖。\n9. P.3-18，屋頂層應注意防墜設施。\n10. 招牌長度請以店鋪面寬 2/3 以下長度設置。\n11. AC 之隔柵建議間距尺寸小於 8 公分。\n12. 建議增加街道傢俱。\n13. 倘為公有建築停車位則應加倍留設。\n14. 因應未來電動車之設置，汽車停車位請全面留設\n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車位後方。\n15. 資訊公開資料應分頁放置(基本資料、壹層景觀\n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壹層景觀平面圖應補充沿\n街面喬木種類、鋪面材質及設計高程。\n16. 低碳車位未於相關圖面標示，請修正。\n17. 是否應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請釐清。\n18. 請補充地方說明會會議紀錄。\n19. 加強防墜措施，露台及屋頂平台之女兒牆凈高\n1.5 公尺，倘女兒牆與花台之間留設走道應保留\n1 公尺以上距離。\n20. 地下各層儲藏室容積檢討方式請再確認。\n21. 有無設置相關老人或兒童福利設施請再確認。\n22. 垃圾清運車輛進入地下室，請確認車道及地下室\n凈高 2.7 公尺以上。\n第8頁，共12頁\n第三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宏一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土庫段 55-136、55-137、55-138、55-139 等\n4 筆地號 (機關用地)地上 1 層游泳池臨時建造申請\n案-審議未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旨案申請書 2 份，且資料登載不一，請釐清正確版本。\n(二) 法定建蔽率應為 60%，請修正。\n(三) 申請書之實設機車停車位與 P.5-1 登載不一，請釐清\n修正，另請依土管規定標示機車停車位之尺寸，俾利\n建造核計免計容積量。\n(四) 請依據土管要點第 12 點檢附單線圖計算綠化量及依\n法得扣除之無法綠化面積，並請檢附固碳量之計算式。\n(五) P.4-2，請於平面配置圖標示建築線、地界線及退縮線\n等圖例及相關位置。\n(六)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已逾期，請重新檢附。\n(七)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八) 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10 款，本案依規應退縮 4 公尺為\n無遮簷人行道，未符合該款規定，依同點第 11 款規\n定提都審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沿建築線設警衛室及圍\n牆，非屬都市設計審議審查許可項目，請取消警衛室\n第9頁，共12頁\n及圍牆。\n(二) 補辦建照建築物請檢討防火時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八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n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n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n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n況)。\n(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n自行車分別預估)。\n(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依報告書所示現況多以保留暨存喬木植栽，本案是否\n另有新植喬木或灌木，建議應於圖示標示說明。\n(二) 有關基地內無障礙通路(含斜坡道)，仍需依無障礙設\n施設計規範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依土管第 10 點，臨 7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n建築基地應自計畫道路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因基地情形特殊無法設置，依臺中市建築管\n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0頁，共12頁\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修正為機關用地。\n2. 申請書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3. 請補充圍牆、門禁管控等相關設施剖面圖、高度\n尺寸等相關圖說。\n4. 土管第 10 點檢討應為不符合規定，請修正。\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套繪鄰地建築、景觀\n及人行動線系統。\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2 點 10 分)\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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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12/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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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1年度第2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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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12/1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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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12004_A.pdf",
    "minutes_pdf": "11112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n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n585-1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13：40~14：40\n地下 3 層第一期社會住宅店鋪、商場、\n集合住宅、社會服務站、托嬰中心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裝飾物設置型式、尺寸及位置提委員會確認)\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n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n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 (商業區)地\n14：40~15：40\n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 111 年第 540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n土地 (第 1 之 1 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15：40~16：40\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經 111 年第 536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委員會審議)\n肆、 提案報告\n16：40~17：30\n伍、 散會\n17：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5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1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第一期社會住宅店鋪、商場、\n集合住宅、社會服務站、托嬰中心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立面長度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不計入產權」，深度\n超過 1 公尺、未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請\n委員會審議，依委員意見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應連接道路境界線，基地內通\n路上方不得有構造物。\n(二)本次變更設計請確認是否涉及交評差異分析。\n(三)無障礙坡道應與人行穿越道對齊。\n第1頁，共4頁\n第二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商\n業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樹立\n式廣告招牌(C3)、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物，\n同意設置。\n(二)本案於主要道路側設置汽車進出口，同意設置。\n(三)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一，以太陽能設備取\n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並經葉委員水龍確認後\n通過：\n(一)補充基地周遭人行步道系統；臨高鐵五路側內側增植喬木\n數量；基地內喬木考量具遮蔭性之種類並增加高度 4 公尺\n以上及米徑 12 公分以上。\n(二)基地內通廊增加座椅數量形塑停留節點；沿街面增加街道\n傢俱數量；正面式廣告招牌補充詳細設計圖面，側懸式廣\n告物應依規檢討設置。\n(三)公共藝術以動物形象則應考量在地性調整設計；臨高鐵路\n三段側樹立式廣告招牌減少為 1 座設計。\n(四)建築立面外觀彩色鋼版再增加分割變化設計；補充屋頂層\n植生牆之自動滴灌、排水、植栽種類及覆土深度。\n(五)無障礙廁所應依規檢討設置數量；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n深度應否設置迴車道；補充屋頂層太陽能版維修防墜安全\n性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三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609.91 平方公尺(40%)，\n屬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型式及位置，依委員意見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立面長度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應標示「裝飾柱(牆)不計入產權」，深\n度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n通過：\n(一)基地北側臨 10 公尺洲際路側留設 4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減少硬鋪面並增植 1 排喬木(至少 4 株)以形\n塑 3 排喬木(含公有人行道)並以黃花色系喬木樹種\n設計；加大行道樹樹穴尺寸。\n(二)基地西北側好望角增植 1 株喬木及通達基地西側及\n北側通行路徑，增加開放性設計並設置供公眾使用\n告示牌；松竹路側增加內凹型停留節點設計。\n(三)取消基地北側(車道旁)景觀牆並增加植栽綠化；增\n第3頁，共4頁\n加街道傢俱並以簇群對話與遮蔭喬木及採以運動元\n素整體規劃設計；全數取消 1 層投樹燈。\n(四)人行鋪面型式全面採連續性並再調整設計(車道前\n鋪面未連續)。\n(五)地下室頂版全面齊平降版設置，並再依規確實檢討\n覆土深度。\n(六)檢討臥室面積不小於 2 坪；屋頂層應檢討防墜設\n施；補充道路及基地設計高程，並詳實繪製剖面。\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5:4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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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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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12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95\n9：10~10：40\n地號 土地 (第 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n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惠 泰 段\n285、286、288、288-1、289 等 13 筆\n10：40~12：10\n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3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12：10~12：30\n伍、 散會\n12：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95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6,004.39 平方公尺(40%)，超過\n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同意通過。\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 公\n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n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n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n(含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3 條\n規定，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n第1頁，共4頁\n通過：\n(一)基地 4 處街角適度增加 6 乘 6 公尺以上退縮空間並加強設\n計形塑人行停留節點、沿街面增加凹型停等休憩空間；經\n貿路二段側自建築線側留設 1.5 公尺植栽帶及 4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n(二)陽台之玻璃與台度脫開設計使植栽滿溢；2 層露臺及屋頂\n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2 層露臺增加樓梯通達\n設置。\n(三)公共藝術應結合景觀整體規劃設計及補充夜間燈光計\n畫，並於經貿九路側增加 2 處。\n(四)沿街面增加街道傢俱數量並採簇群及對話型式設計；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加強設計型式；補充泳池設置於基地北側之\n適宜性說明；加強施工綠圍籬設計；全數取消或減半投樹\n燈數量或照明時間。\n(五)增加圍牆造型及調整綠籬(高度及密度)增加視覺穿透性\n設計，基地東西兩側增加開放性以符合避難檢討。\n(六)地下室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中平北路側車道出入口增\n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七)檢討臥室面積不小於 2 坪；1 層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全\n面降版設計並依規檢討覆土深度；屋突 1 層機械室之合理\n性及必要性再檢討；依規檢討重複步行距離；屋突層之儲\n藏室應計入容積。\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泰段 285、286、288、288-1、289 等\n13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n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n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配置(黎明路入口處)案名牆及公共藝術採框景\n式設計；大門入口增植 1 株喬木採以開花或變色性\n主景樹使空間產生四季園林景觀氛圍；基地西北側\n增植喬木、植栽數量及土坡設計並提供鄰里使用；\n建築基地南側店鋪外牆退縮至柱外緣。\n(二)增設太陽能板並進行變電箱美化設計;另垂直綠化\n可以有不同遍布的綠意配置。\n(三)東南側街角處公共藝術位置往基地內側調整並結\n合景觀整體設計；西南向市政路側增加街角廣場設\n計，機車道與北側鄰地側加強綠化並增加簇群式座\n椅，形成良好休憇社交空間。\n(四)垂直綠化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屋頂層空間用\n途名稱應依規標示。\n(五)檢討臥室面積不小於 2 坪；正面式廣告招牌應以店\n鋪面寬 2/3 以下長度檢討設置；圍牆透空率應達\n50%；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設計；露臺及屋頂層檢\n討防墜設施。\n第3頁，共4頁\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2/09",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32次",
    "meeting_id": "11112001",
    "agenda_pdf": "11112001_A.pdf",
    "minutes_pdf": "11112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鴻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n區新興段 14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n議。\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n第三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1\n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390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1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 葉委員水龍\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鴻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n平區新興段 14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各項立面造型及色彩、裝飾物\n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n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P.1-2 申請書、P.1-7，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 107 年\n4 月 19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0799511 號公告發布\n實施「擬定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n2. 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設會審查\n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3.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1頁，共10頁\n1. P.3-2，1 層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標示設計高程。\n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3. 申請書提請確認事項請依本次審議內容勾選。\n第2頁，共10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 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n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719.99 平方公尺(40%)，屬整體\n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n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西側公有行道樹原樹穴再補植喬木，沿街面行道樹\n植穴加大等寬設計；東側增植喬木，增加街道傢俱並\n以簇群設計，座椅材質調整；增加灌木種類多樣性。\n(二)整體性防火間隔採以透水性材質或綠化設計。\n(三)公共藝術配合景觀及立面重新設計。\n(四)加強垂直綠化設計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五)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車位後方；加強再生能源設置\n方案。\n(六)車道上方管委會使用空間依規檢討無障礙通達。\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補充公有行道樹栽植狀況，並將人行道鋪面及植栽\n帶（帶狀等寬）納入整體設計，換植與補植亦請說明，\n並請補充相關設計圖說。\n(二)公共藝術尺寸過小，請調整尺寸及樣式，另位置建議\n向外調整，增加可視性。\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 高度比檢討圖面標註之頁\n碼有誤，請修正。\n2. 容移要點第 6、18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n3. 容移要點第 11 點，參考圖面頁碼標註有誤，請修\n第3頁，共10頁\n正。\n4.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P.6-2，請標示 1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n2. P.6-2，請標示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文字。\n3. P.6-2，請標示電梯及樓梯檢討門廳或梯廳至出入口。\n4. P.6-2，請標示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高程順平。\n5. P.6-5，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n6. P.6-3，補充防空避難室面積計算及檢討。\n7.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8. 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n9. P.1-3~P.1-4，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參照頁碼請再\n核對與修正內容相符。\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涉及人行道請申請單位依據\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n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本案未達都審規模，係為容積移轉確認面積之審查\n案件，申請書案件類別應勾選簡化審議程序，受理\n階段請修正，另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n詳實登載。\n2. 法規檢討表及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請詳實標示檢\n討計算式及頁碼。\n3. 1 層景觀配置圖及相關圖面，請標示指北針。\n4. P.4-6，請檢附法定喬木數量詳細計算式，並請分別\n依土管要點及都審規範檢討。\n5. 1 層景觀配置圖喬木請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6. P.4-10，審議規範名稱誤植，請修正。\n7. 請補充基地東側、西側及北側之景觀剖面圖。\n8. 都審規範第 2 點，本案未超過 12 層樓，檢討說明\n誤植請修正。\n第4頁，共10頁\n9. 請檢附垂直綠化細部設計詳圖。\n10.P.4-18，消防送水口圖面模糊，請修正。\n11.公共藝術與後案一樣請釐清確認。\n第5頁，共10頁\n第三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1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說明： 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n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46.38 平方公尺(40%)，屬整\n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n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公有人行道現況套繪於 1 層景觀圖說，並將公\n有人行道鋪面、現有植栽帶整體規劃設計納入認養\n範圍。\n(二) 地面層東北側及屋頂層增植喬木、複層式及多樣性\n植栽綠化設計，並考量中庭日照條件調整植栽配置；\n補充垂直綠化設計圖說。\n(三) 增加街道傢俱並採簇群式設計提供停留節點。\n(四)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並重新設計。\n(五) 依規檢討分戶規劃、管委會使用空間及餐廳空間使\n用名稱。\n(六) 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七) 補充地面層車道出入口與人行動線交會處之安全性\n機制及轉彎半徑圖說，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八) 補充裝飾柱牆板檢討圖說倘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提\n送委員會審議並檢討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圖說。\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36，確實調查榮德路植栽槽位置並補植喬木。\n(二) 基於 ESG 未來的趨勢，加強再生能源應用。\n(三) 屋頂綠化增植小喬木。\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第6頁，共10頁\n1. 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基地為「第五種商業區」，\nP.5-1 檢討說明文字誤植，請修正。\n2. 土管要點第 7 點，P.5-1 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依 P.1-21 檢\n附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重劃完成日為 109 年 11\n月 10 日，P.5-1 檢討內容(佐證公文頁碼及日期)誤\n植，請修正，並請於 P.5-1 詳列計算式。另應於獎\n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n篇所列第一類建築物用途，P.5-1 計算式有誤，請\n修正。\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1 檢討內容與 P.4-8 檢討情\n形不一致，請釐清修正。並請依規定檢討植栽數量\n及詳列計算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6.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使用用途為辦公室，請依\n規定應檢討離街裝卸場，P.5-2 檢討說明誤植，請\n修正。\n7.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敘明確認函已展延至 112\n年 2 月 24 日，請檢附佐證公文。\n8.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n建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土管第 5 點檢討內容使用分區有誤，請修正。\n2. 土管第 11 點停車數量檢討有誤，請修正。\n3. 土管第 12 點綠化檢討內容有誤。(實設空地檢討有\n誤、植樹棵數未檢討)\n4. 各層平面圖空間尺寸標示。\n5. P.6-7~P.6-14，步行距離檢討。\n6. 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n7. 部分遮陽板設置位置未開口，應依裝飾物專章檢討。\n8. 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空間)配置不合理。\n第7頁，共10頁\n9. P.1-3~P.1-4，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參照頁碼請再\n核對與修正內容相符。\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涉及人 行道 請 申請單 位依據\n「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n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n2. 申請書容積移轉量與後附容移確認函數值不一致，\n請修正。\n3. 補充本案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提會審議之設計\n說明。\n4. 榮德路側建議採以開粉紅或紫色花之喬木。\n5. 與前案公共藝術一樣，請釐清確認。\n第8頁，共10頁\n第四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平段 39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公共藝術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493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n決議：\n一、公共藝術依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調整公共藝術周邊植\n栽綠帶位置。\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申請書提會項目取消非屬本次提會項目內容項次。\n(二)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圖說。\n(三) 資訊公開補充案件模擬圖。\n(四) 審定書階段，請將報告書內前次提請委員會未通過\n之公共藝術版本內容移除。\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上午：11 點 10 分)\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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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2/0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72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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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2/0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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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11010_A.pdf",
    "minutes_pdf": "11111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938、939、\n13：40~15：10\n940、942、943 等 14 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n號(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4\n15：10~16：40\n層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案\n(本案前經 111 年第 519 次及第 530 次委員會決\n議：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伍、 散會\n17：00~17：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洲際段 938、939、940、942、943 等 14 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4930.61 平方公尺(40%)，開發時程\n獎勵 2465.30 平方公尺(20%)，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地\n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 2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n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一) 申請宜居建築規劃設計；基地西側及南側增加喬木數量；\n臨崇德八路側之喬木種類花色以紫色或紅色系之樹種為原\n則種植；補充 1 層景觀羅漢松設置位置之剖面圖說。加強\n開放空間之景觀及可及性設計。\n(二) 1層及屋頂層植栽增加多樣性；2層露臺增加綠化數量；空\n調設置位置應考量施作之安全性設計。\n(三) 基地好望角加強停留節點設計，網球場調整至基地東北側\n或取消設置；基地東側留設供公眾南北通行之步道(寬度\n不小於 1.5 公尺)，於出入口兩處增加供公眾通行告示牌，\n並加強開放性設計；縮小基地北側迎賓車道尺寸。\n(四) 公共藝術尺寸加大設計(高度不小於2公尺)；基地1層增加\n第1頁，共4頁\n街道傢俱數量並採簇群式設計；投樹燈取消或減半設置。\n(五) 1 層車道與人行道交會處鋪面應採順平無障礙勿以凹凸材\n質設計；補充說明 20 公尺主要計畫道路側設置車道出\n入口之原因(交通衝擊及選擇之原因)。\n(六) 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車位後方；增加再生能源設置。\n(七) 1 層之步距、2 層露臺之投影範圍、裝飾物應再詳實標示\n檢討；屋頂加強防墜設施(綠化及女兒牆距離應達 1 公尺\n以上)。\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見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n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n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見修正\n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駐車彎、街道傢俱等設施物，依\n委員意見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 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得才街)設置汽、機車進出口，依委\n員意見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街道傢俱友善鄰里設計，增加植栽多樣性，\n考量鳳凰木板根影響調整至未開挖範圍，確認廣場\n風鈴木種類，苦棟換植為遮蔭性佳之喬木，並補充\n景觀剖面圖。\n(二)屋頂層 周邊花台加大尺寸，露台栽植緬梔及台北\n草考量日照換植為易於維養之喬木草花；2 層露台\n高程順平設計；加強屋脊裝飾物設計；適度增加太\n陽能光電板。\n(三)補充立面垂直綠化自動滴灌排水系統；車道出入\n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加強消防送水口美化設\n計；補充空調格柵細部詳圖，格柵間距 8 公分以下\n設計。\n(四)正面式廣告招牌以店舖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n(五)請 確 認 是 否 取 得 臨 得 才 街 一 側 之 土 地 通 行 同 意\n書，倘未取得同意書配合調整景觀配置，並檢討店\n第3頁，共4頁\n鋪動線適法性；依規檢討管委會空間內容及名稱；\n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及避難通路；依規檢討雨遮、\n花台及陽台容積計算。\n(六)加強檢討無障礙動線及施工期間鄰房安全。\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5:4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2/0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47次",
    "meeting_id": "11111005",
    "agenda_pdf": "11111005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保 安 段 581、\n582、583、584、603 等 9 筆地號(第 2\n9：10~10：4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n號土 地 (第八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n10：40~12：10\n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n案\n肆、 臨時提案\n12：10~12：30\n伍、 散會\n12：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保安段 581、582、583、584、603 等 9 筆地\n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型式\n及位置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加強西南側好望角之喬木延伸，地面層減少硬鋪面\n並加強綠化設計，東南側好望角增加街道傢俱並以\n簇群設計，西北側增加退縮停留節點設計，加大東\n側保安一街植穴寬度並整合為 1 處，植穴避免以土\n丘設計，並增加覆土深度，提升灌木植栽豐富性，\n地面層及屋突層投樹燈減量設計。\n(二) 2 層露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並增設\n第1頁，共4頁\n可通達公共空間之通路以提升開放性；加強屋突層\n及露台女兒牆與植栽綠化防墜安全性設計，女兒牆\n淨高 1.5 公尺，並檢討屋突層透水軟管設計合理性。\n(三) 垃圾貯存空間北側外牆向內退縮以增加機車行車動\n線視覺穿透性，並補充機車行車方向及動線；車道\n出入口處之車道磚應採以人行舖面為主，勿以凹凸\n材質設置，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全面留設充電線\n架於車位後方；增加替代能源設置。\n(四) 交通影響評估之停車場方案比較請再確認內文及圖\n表之正確性；加強檢討基地於保安一街汽機車進出\n動線衝突及轉彎半徑分析說明。\n(五) 施 工 綠 圍 籬 截 角 處 及 其 兩 端 透 空 設 計 以 維 人 車 安\n全；依規檢討戶外安全梯。\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 (第八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n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型式及位置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四) 本案私有建築且屬住宅大樓外 20 層樓以上建築物，\n依規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北側好望角加強綠美化，全面增設街道傢俱並以簇\n群設計及增加退縮停留節點；地下室全面降版增加\n喬木覆土深度，加大公有人行道植栽穴，增加喬灌\n木植栽多樣性，垃圾車清運動線以植草磚設計。\n(二) 屋頂層及露台增植小喬木並增設休憩座椅，加強屋\n突層及露台女兒牆與植栽綠化防墜安全性設計，女\n兒牆淨高 1.5 公尺。\n(三) 加強建築物立面玻璃帷幕之節能設計；太陽能光電\n板考量其發電效率調整至屋突上方，並適度增加太\n陽能光電板。\n(四) 車道出入口再調整設計，並補充鄰近建案車道出入\n口設置位置分析說明；補充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之\n第3頁，共4頁\n審議意見及對照表；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衍\n生交通量檢討及周邊 100 公尺範圍人行動線分析；\n汽車需供比檢討應縮小至最多 300 公尺範圍，並導\n入智慧停車管理系統，供公眾使用且以公有停車場\n費率收費，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n(五) 公共藝術尺寸及模擬圖應清楚表示；調整夜間燈光\n照明時段控制；詳實標示管委會空間及機械室用途\n名稱。\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1:4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2/0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2月第1次",
    "meeting_id": "11111009",
    "agenda_pdf": "11111009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6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長虹建設股份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后里\n區后科段 870、872 等 2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 地號土地 (文大用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n學生宿舍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8 月第 4 次幹事會\n再提會案件)\n第三案：國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n建成段 1163、1164 等 2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 等 3 筆地號 (第二種生態住\n宅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一頁\n第五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宏一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區土庫段 55-136、55-137、55-138、55-139 等 4 筆\n地號 (機關用地)地上 1 層游泳池臨時建造申請案，提\n請審查。\n第六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n鴻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4-2、905-7 等\n2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葉片廠房\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長虹建設股份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后\n里區后科段 870、872 等 2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容移要點第 14 點第 4 項規定，\n請檢討並說明容移退縮線是否為淨空。\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補充建築線指示(定)注意事\n第1頁，共23頁\n項內容。\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1 層無遮簷人行道之 2.5 公尺人\n行淨空未檢討，並請標示實際留設人行道。\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釐清建築物高度比 1:1.5 適法性。\n2. 技術規則 164 條道路陰影檢討未覈實檢討(西側)。\n3. P.6-2，1 層平面圖圍牆補上色。\n4. P.6-2，管委會使用空間(會議空間)設置不合理。\n5. P.6-2，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6. P.6-2~P.6-4，1 層、地下 1 層、地下 2 層平面圖\n空間尺寸標示。\n7. 各樓層安全梯性質及寬度標示。\n8. 補充標示避雷針位置。\n9. 屋突 1 層曬衣設施非建築許可範疇，請移除。\n10. 屋脊裝飾物投影面積與屋突面積合計小於建築\n面積 30%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n1. 2~15 層之 A6、B5 戶陽台外隔柵未檢討裝飾物深\n度。\n2. P.6-30，第 7 層平面圖 A1 B2 西側陽台外裝飾物\n檢討深度應以建築物外牆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n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n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9，壹層景觀平面圖，臨\n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n第2頁，共23頁\n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n標準為 12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4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8)，本案設置案名牆 2 處，屬空\n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置平、剖面圖，並依本市\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1 年 8 月 15 日重建計畫報核，尚未提會審議。\n(二) 預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n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n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取得候選等級智慧\n建築證書-銀級:6%」「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n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n環境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n41%，取上限 40%。\n(三) 於報告書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檢討。\n(四) 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及容積獎勵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第3頁，共23頁\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側，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及\n屋頂綠化:69.85%，請再詳實釐清確認。\n2. 屋突層空間大小合理性請再確認，並標示空間用\n途名稱。\n3.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建築景觀結合之模擬圖面。\n第4頁，共23頁\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寶文段 24 地號土地 (文大用地)地上 6 層、地下\n1 層學生宿舍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依 107 年 6 月 12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文山及春社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n次通盤檢討)案」內容檢討，應完整明列條文規定，並\n標註相關圖說頁碼，另圖說頁碼請確認是否正確。\n(二) 土管要點第 5、6 點，本案為文大用地，請更正檢討\n說明。\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規面臨嶺東路 1 側應自道路境界\n線退縮 10 公尺建築，其餘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 4 公\n尺建築，倘無法依規定退縮建築，應提都審確認；另\n請於相關圖面標示法定退縮線及寬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其他應修正事項：\n(一) 補充套繪圖。\n(二) P.6-2，整界範圍圖補圖例。\n(三) 本次申請基地鄰接道路情形。\n(四)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118、119\n條檢討。\n(五) 不同基地過廊連接部分，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n第5頁，共23頁\n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及 45 條開口距地界距離\n規定尺寸標示。\n(六) 補充無障礙條文逐條檢討。\n(七) 補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已依前次幹事會意\n見修正，本次無新增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4 圖示有關無障礙動線僅劃設於停車場處，因圖示\n尚無規劃人行動線，建請再行補充校區人行(可供無\n障礙)通行動線部分。\n(二) 本案種植大量植栽，建議可規劃設置澆灌系統強化植\n栽養護作業。\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1)，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置\n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保安九街側無法留設 4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請\n於報告書內補充說明原因後，依土管第 8 點第 7\n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校名牆非都審規範正面列舉得設置於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之設施物，請將校名牆移至法定退\n縮範圍外。\n2. 報告書封面請依制式格式製作。\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再詳實填寫。\n4. 申請書備註欄位請再詳實填列(出入口雨遮)等相\n關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n5. 公共藝術請逕依「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n條例」辦理。\n第6頁，共23頁\n6. P.4-5，屋頂綠化請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7. P.5-6，都審法規第 14 點檢討，喬木之設置數量\n請列式說明檢討。\n8. P.5-7，都審法規第 16 點檢討，屋頂綠化比率檢\n討請再釐清確認。\n9. 建築模擬圖多處未呈現屋頂綠化請釐清確認修\n正(例:P2-7、P.4-2、P.4-8 等)。\n10. 1 層景觀請補充標示相關喬木植栽種類、鋪面材\n質種類及設計高程。\n第7頁，共23頁\n第三案：國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n區建成段 1163、1164 等 2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 1~3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6 點，P.5-2-1 法定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n地計算，請修正，並請補充喬木數量及覆土深度檢討。\nP.4-8-4 喬木數量檢討，應以法定空地計算，請修正。\n(二) 容移要點第 14 點，P.5-3-3 退縮地範圍檢討情形，依\nP.6-4 檢討圖說尚有設置車道等，請修正。\n(三) 申請書，P.1-1 細部計畫案名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建造執照掛號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所附建\n築線指定圖說期限已逾期。\n2. 次查所附建築線內容鄰接道路未開闢，應依內政\n部 102 年 2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1020800210 號令\n訂定「建築法」第 32 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n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方式辦\n理，並檢附起造人切結於使用執照前完成。\n3. 依據現況照片標示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高程與\n基地高差 1 公尺，請洽建設局釐清後續計畫道路\n第8頁，共23頁\n開闢高程並配合基地設計高程辦理。\n4. 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範圍內有建築物及鄰\n房占用情形，請切結於開工前拆除完成或依建管\n手冊檢討建物占用面積。\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請考量北側公兼兒用地綠地與本案沿街人行步\n道綠化設計。\n2. P.4-8-4，綠化檢討難以綠化項目請依技規 299 條\n檢討，不得扣除車道。\n3. P.5-2-1，土管第六點喬木數量未檢討，請修正。\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n2. P.5-5，北向日照請檢附 21 公尺以上之平面圖，\n並以最外緣檢討投影範圍。\n3. 依規檢討開挖率。\n4. 1 層平面圖地籍圖應上色檢討。\n5. 1 層建築面積投影範圍不得計入土管法定綠化面\n積。\n6. P.4-8-6 景觀平面圖 A 剖面有設置圍牆，平面圖\n未標示，容移 3 公尺退縮應從圍牆邊起算。\n7. 補充步行距離、安全梯性質及開口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n1. P.4-15-1，裝飾物應以地上各層檢討，並檢附裝飾\n位置詳剖，另出入口雨遮深度應計入建築面積其\n結合裝飾板亦應於 2 層標示深度提送委員會審\n議。\n2. 裝飾物(藍色)標示大於 1 公尺，惟平面圖應詳實\n標示深度，倘超過 1.8 公尺應提送友善回饋計畫\n審議同意後設置。\n3. 空調室外機設置位置是否有裝飾板或隔柵，應於\n平面補充標示提會審議。\n4. P.4-15-2，外牆裝飾包板似外牆，請檢附裝飾物剖\n面詳圖與建築物室內外關係。\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第9頁，共23頁\n1. P.4-13，動線說明請套繪周邊斑馬線位置，並考\n量室外無障礙通路銜接設計。\n2. P.4-9-6，依據營建署欄杆原則檢討屋突花台與女\n兒牆距離應至少 1 公尺以上，並請標示女兒牆高\n度尺寸。\n3. P.4-11，1 層景觀排氣口不得排向沿街人行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8-9，報告書內容文字有誤，請修正。\n(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三) 請說明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進車動線規劃。\n(四) 請補充說明基地南側八米計畫道路開闢期程。\n(五) P.8-22，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n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n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n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n(六)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8-2，1 層景觀喬木配置\n圖、P.4-9-1 屋頂層綠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1)，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置\n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0頁，共23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案建築基地於 12 公尺計畫道路(大社街)設置\n汽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n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設\n施物，並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n位置，如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實確\n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另備註欄勾選容積\n移轉、開挖率放寬請再釐清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n事項詳實登載。\n2. 請檢附建築線地籍套繪圖，並請確認建築線有效\n期限。\n3. 法規檢討之相關法規請依查核表順序排列，\n4. 都審規範第 13 點，本案容移未達應提送委員會\n確認門檻，請修正說明欄。\n5. 都審規範第 14 點，本案於法定退縮範圍設有街\n道傢俱，請補充設置相關設施物項目；本案未臨\n10 公尺計畫道路，文字請修正；請檢附冷氣空調\n格柵細部設計圖說，間距應維持 10 公分以下。\n6. P.4-8-4，綠化面積檢討補充實設空地 1/2 綠化檢\n討計算，喬木數量應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n不足請依規檢討。\n7. 都審規範第 16 點，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n應提請委員會審議，依立面圖本案設有庇雨設施，\n請釐清確認，並請檢討庇雨設施投影面積超出 4\n第11頁，共23頁\n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合理性。\n8. 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地下室進排風口排風\n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法規檢討說\n明欄請標示頁碼。\n9. 請檢附圍牆細部設計詳圖。\n10. 請於圖面標示低碳車位設備之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位置。\n11. 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以上，請檢\n附剖面詳圖。\n12. 1 層相關平面圖應標示臨路路名、路寬、地下室\n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13. 1 層景觀剖面圖請標示圍牆位置及高度，另剖面\n圖 F 與標示位置不符，請修正，並請標示景觀水\n池深度。\n14. 2 層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n15. P.4-9-6，屋頂層景觀剖面圖 B 請補充曬衣空間位\n置，並請補充曬衣空間細部詳圖。\n16. 請檢附公共藝術細部設計詳圖及日夜間與周邊\n景觀模擬圖，並請考量公共藝術設置於地下室進\n排風口旁之適宜性。\n17. P.4-15-1，裝飾柱檢討圖例誤植，請修正。\n18.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2頁，共23頁\n第四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46、47、48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生\n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1~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名稱，請修正為本府 105 年\n10 月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n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2 款規定，檢附區段徵收土地交\n付日之公文，俾利核算開發時程；土管規定以 15%為\n上限獎勵樓地板面積，請修正為 713.58 平方公尺，並\n請補充計算檢討內容；另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n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n符獎勵規定。\n(三) 土管要點請逐項檢討說明，勿以「條文說明」省略，\n並請檢附頁碼；另部分條文非適用，請直接表明，勿\n以「依規辦理」說明。\n(四) 土管要點第 6 點，建蔽率、容積率及高度比請檢附計\n算公式及頁碼，俾利核對。\n(五) 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請標示設置位置頁碼及圖面檢\n討。\n第13頁，共23頁\n(六)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依規應留設 6 公尺帶狀開放空\n間，除另有規定者外，其供行人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n於 4 公尺；另請於土管附圖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n(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位於指定建築基地沿街面設\n置植栽綠化帶，建築基地開發時如經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專案許可，得暫時移植前述喬木，並於取得使用\n執照前予以復原。\n(八) 免指定建築線示意圖，請標示基地位置，並經建築師\n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請標示\n建築基地位置及建築師簽證說明鄰接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4-4-4，綠化檢討難以綠化項目請依技規 299 條\n檢討，不得扣除車道。\n2.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請標示版本。\n3. 土管第 6 點請檢討最高建築物高度。\n4. 土管退縮示意圖請標示建築基地位置。\n5. 請依土管第 12 點標示植栽綠化帶。\n6. 土管第 15 點基地開挖規定，請回應檢討(一)是\n否屬地下開挖應退縮範圍。\n7. 土管第 18 點停車空間數量請檢核算式並逐點檢\n討。\n8. 請檢附時程獎勵佐證相關文件。\n9. 土管第 27 點於平面配置圖上標示，配合全區再\n生水系統預留再生水進水管線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5-1-4，北向日照檢討不符。請檢並以構造體最\n外緣檢討投影範圍。\n2. 各層陽台旁透空遮陽板不得設置欄杆。\n3. 1 層住宅空間高度 510 公分檢討不符。\n第14頁，共23頁\n4. 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平面圖應詳實標示深度，倘超過 1.8 公尺\n應提送友善回饋計畫審議同意後設置。\n2. 空調室外機設置位置是否有裝飾板或隔柵，應於\n平面補充標示提會審議。\n3. 裝飾物剖面詳圖與建築物室內外關係。\n(五) 宜居建築：總面算表請檢討 10%上限。\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1-10，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用印。\n2. P.4-5-2，依據營建署欄杆原則檢討屋突花台與女\n兒牆距離應至少 1 公尺以上，並請標示女兒牆高\n度尺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三) 請補充說明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進出動線規劃。\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設置車行出入口處因影響既有公有人行道，屆時\n需依「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申請核准\n後始可設置。\n(二) 建請補充法定喬木種植數量及算式 於景觀平面配置\n圖內。\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n第15頁，共23頁\n置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立\n式水錶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請確認是否設置消\n防送水口或其他相關設施物於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倘須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喬木應提委員會審議，另該喬木應於使照前予\n以復原，並維持原種植樹種不得更換為其他樹種，\n提送委員會審議。\n7. 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n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n提送委員會審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並請釐清\n第16頁，共23頁\n宜居建築是否為須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並依上\n開提會審議項目確實填寫，相關綠化數值、建築\n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n4.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n證。\n5. P.2-3-1 補充 10 公尺經貿九路面對基地視角及道\n路街角相關現況照片。\n6.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標示\n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n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n例，並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n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n7.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開挖地下室，其地下 1 層\n原則應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後，請依規檢討並於\n1 層平面及剖面圖標示，未開挖範圍請標示自然\n覆土層。\n8. 請依規檢討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容量應大於建築\n物總設備容量萬分之十，請檢附詳細計算式。\n9. 請於圖面標示低碳車位設備之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位置。\n10. 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圖說，間距應維持\n10 公分以下。\n11. 請補充圍牆設置位置圖例及棟距。\n12. 請檢附本府資訊中心核准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n整合計畫書函文。\n13. 請補充說明本案合格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n施工管理進度備查時間點及預計何時可取得智\n慧建築標章。\n14. 管委會使用空間、各層空間、陽台、露台及屋突\n各層各空間用途、名稱請明確標示。\n第17頁，共23頁\n15. 太陽能板兼曬衣場，曬衣場不得設置頂蓋，且太\n陽能板下方亦不得有任何用途，請檢討太陽能版\n或曬衣場之合法性。\n16. P.4-7-1，請標示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示清楚色\n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n圍，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7. P.4-7-1，補充案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n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8. P.4-7-1，補充標示公共藝術與周邊景觀日夜間模\n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9. 請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29 點規定，於 1 層機車停\n車場面臨公共開放空間作適當綠美化遮蔽處理。\n20. 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之緩衝\n車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n21. 設計頂樓時應於規劃設計考量相關防止墜落的\n措施或設施。\n22.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n面女兒牆高度淨高至少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n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n淨空間後設置。\n23.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n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另倘有依規需\n經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一併於欄位中加註。\n2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18頁，共23頁\n第五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宏一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區土庫段 55-136、55-137、55-138、55-139 等\n4 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1 層游泳池臨時建造申請\n案。\n決議：\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n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第19頁，共23頁\n第六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呂鴻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4-2、905-\n7 等 2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葉\n片廠房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n免檢討或空白表示，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n以便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35 點，停車空間檢討請敘明依據表十何\n種建築物用途，裝卸位檢討亦同，另本案設置建築物\n用途為廠房，依表十一檢討建築物類型應為「工廠」\n類別，總樓地板應以 1,000 平方公尺計算。\n(三) 土管要點第 36 點，綠化檢討請補充說明覆土深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定)注意\n事項內容，臨街道路情形不明。\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4-15 土管第 35 點裝卸車位數\n量檢討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補充避雷針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補充港工許可文件。\n2. 補充基地整界說明。\n第20頁，共23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二)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n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3-5-7 頁，噴灌系統平面圖請標示噴頭噴灑範圍，另於\n噴灌系統平面圖(一)對照 3-5-2 頁 C 區之假儉草植被\n請考量噴灑覆蓋面積不足問題。\n(二) P.7-4-2，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植栽圖例。\n(三) 請補充基地出入口與道路連接介面收邊及斜坡順接\n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n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平、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俾利檢\n核。\n(二) 另本案於入口處設置 1 處案名牆，屬空地樹立廣告，\n請補繪設置位置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汽車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內容。\n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前期都審核定及未來\n第21頁，共23頁\n申請設計內容。\n3. 申請書地下室開挖率誤繕，請修正；建造掛號日\n期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列受理階段及申請\n日期；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詳實填寫。\n4. 夜間燈光照明計畫請補充燈具種類、數量及 3 時\n段夜間照明模擬圖。\n5. P.3-10，植栽配置平面圖請補充相關圖例。\n6. 綠覆率檢討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範圍並詳列計\n算式。\n7.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植栽覆土深度。\n8. P.3-24，圍牆(鐵絲網)請加強設計。\n9. 公共藝術建議依前期申請案委員會意見，應有一\n系列設計。\n10. 請補充施工綠圍籬相關圖說、形式種類、尺寸等，\n詳列面積計算式及標註設置範圍，並以專章檢討。\n11. 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平面圖、剖立面圖等相關圖\n說，並標示排風及汙水排放位置。\n12. 公共藝術品請補充相關尺寸剖面圖及基座固定\n方式。\n13. 交通影響評估請檢附相關計算式，本案未達提送\n交通影響評估之規定標準，請修正。\n1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圖例及補充\n舖面材質等內容。\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 點 15 分)\n第22頁，共23頁\n第23頁，共2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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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2/0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7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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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1/3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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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文北段 10 地\n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n9：10~10：40\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誠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禾亦\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2 地\n號土地(第 2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n10：40~12：10\n8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提案\n12：10~12：30\n伍、 散會\n12：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10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全變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3,328.43 平方公尺(40%)，加計時程\n獎勵容積總量 4,992.64 平方公尺(60%)， 併同容積\n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變更設計項目：本案屬全案變更，基地面積、總樓\n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n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n及 停 車 空 間 配 置 調 整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變\n更。\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n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花臺、街道\n第1頁，共6頁\n家具、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型式及位置等\n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黃委員郁文確認後\n通過：\n(一)東向兩側沿街面之人行動線及景觀設計應與南北兩\n側之退縮空間整體設計，加強喬木植栽種類配合都\n市景觀整體及人行動線延續性；北側通達東西兩向\n之人行通道調整至南側，並增設供公眾通行使用之\n告示牌，造型輕巧設計；增設街道傢俱，並以朝向\n基地設計，形塑友善停留節點。\n(二)本案維持變更前之綠化面積及數量，並維持原公有\n行道樹樹穴原位置，南側沿地界線增植整排喬木，\n米徑應維持 12 公分以上；東北側 I 及 J 戶之圍牆取\n消玻璃材質改以綠籬設計；垂直綠化陽台改以降版\n或以 80 公分以上槽盆設計，增植小喬木，調整原灌\n木種類，增加植栽多樣性；屋頂層應栽植至少 10 株\n小喬木。\n(三)低碳專章說明補充本案相關節能及替代能源設計說\n明，加強西向遮簷陰影分析，南向及西向冷氣空調\n考量日照方向調整位置，冷氣堆疊型式請修正；加\n強地下室自然通風採光設計。\n(四)公共藝術配合建築語彙、景觀設計及在地性，調整\n整體比例設計並降低基座。\n(五)花器距樓地板高度應至少維持 80 公分以上。\n(六)捷運總站已興建完畢文字請修正，加強考量施工車\n輛動線設於南興北三路之合理性，並以右進右出為\n原則。\n(七)本案屬 109 年以前已取得容移案件，依規取消容移 3\n公尺退縮範圍之裝飾物。\n第2頁，共6頁\n(八)地下 1 層機車車道服務車輛數量超過 50 輛以上，雙\n向車道應維持 2.5 公尺以上。\n(九)加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型式設計；加強各向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設計，樑柱不外露；景觀燈採太陽能燈\n設計，投樹燈減量設計；管委會使用空間名稱依規\n標示；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設計。\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委員意見，公有行道樹不移植，換植部分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通過：\n(一) 生長狀況良好之行道樹應減少移植，加強樹形導正。\n(二) 樹穴名稱請修正，加大樹穴並以複層植栽設計。\n(三) 增植行道樹喬木米徑不得小於原喬木規格。\n(四)支架請詳細說明規格，建議採用孟宗竹。\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誠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禾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2 地號土地(第二種生態住宅專\n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n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n回饋友善環境並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 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型式及位置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五)基地內北側南北向 TYPE-B 圍牆不同意設置，除上\n開位置餘基地內圍牆部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六)基地臨路側法定退縮範圍內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同\n意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惟仍應維持 2.5 公尺淨寬\n供人行通行使用。\n(七)同意基地沿街面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植，\n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 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n過：\n(一) 地面層增植喬灌木，加強北側及東南側好望角景觀\n設計，水池前方以口袋公園型式設計，增設街道傢\n俱並以簇群設計，並檢討街道傢俱位置之合理性；\n第4頁，共6頁\n植栽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檢討，植栽槽避免以土丘\n設計。\n(二) 太陽能板結合屋脊裝飾物整體設計，考量低碳設計\n依日照方向調整太陽能板角度位置並提高高度並與\n屋脊裝飾物齊平，補充有效功率評估說明及剖面細\n部設計詳圖，或評估採以其他替代再生能源設備並\n增加智慧儲能設備空間。\n(三) 加強立面節能設計，東向及西向立面增加遮陽並考\n量熱負荷減少玻璃惟幕。\n(四) 加強垂直綠美化設計，屋頂層、陽台及 2 層露台加\n強綠美化，2 層露台增設通達公共空間，補充剖面細\n部設計詳圖；陽台夜間燈光減量設計並調整照明時\n段，地面層及立面之投樹燈減量設計，應減量至少\n一半以上，景觀燈採太陽能燈設計。\n(五) 人行步道鋪面型式避免以鋸齒狀設計；車道出入口\n鋪面與高程應以友善行人穿越設計，車道磚配合人\n行動線鋪面整體設計，並選用平整防滑材質。\n(六) 公共藝術配合建築語彙、景觀設計及在地性，調整\n設計；圍牆應含基座整體檢討透空率；\n(七) 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加強基地周邊建案量體及整體交\n通系統影響說明；施工車輛暫停區設置於基地內部\n為原則。\n(八) 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車位後方；地下 1 層機車停車\n空間出入動線考量調整至無障礙車位旁，或於車道\n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九) 檢討 3 公尺平均後院之合理性，調整垃圾儲存空間\n位置並完整留設後院深度，不同意採以平均後院深\n度設置；1 層夾層樓板應計入樓地板面積，依規檢討。\n(十) 補充智慧建築候選證書取得期限，應於申報二層版勘\n驗時檢附；垃圾貯存空間加強自然通風設計，垃圾\n第5頁，共6頁\n車暫停區考量高程調整至臨路側，並加強自然通風\n設計。\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00)\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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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1/2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1月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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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11008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134 等 7 筆\n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134 等\n7 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標明高度比、前院及後院相關檢\n討圖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第1頁，共8頁\n另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並標註基地位置。\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完\n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n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n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5 檢討說明自行增設停車位 22\n輛，誤植為「機車」停車位，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5 實設空地計算有誤，請修正，\n並請修正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另標註之檢討圖面頁\n碼有誤，請修正。\n(六) 容移要點檢討，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n用依規定辦理)。\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檢討說明內容有誤，請修正；另本\n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計畫區，容積移轉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n積移轉。\n(八) 容移要點第 11 點，標註檢討圖面頁碼有誤，請修正。\n(九)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確認函，請\n於 P.5-13 標註容積移轉確認函頁碼，以利比對。\n(十)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十一) 免申請建築線範圍圖，請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1-16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建築師未簽證說明鄰\n接道路開闢情形。\n2. 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有特別註記規定請釐清。\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有掛號條碼頁)，查本案於\n110/12/17 申請北屯區洲際段 130、131、132、133、\n134、135、136 等土地建造執照掛號，惟基地範圍\n第2頁，共8頁\n僅有 6 筆土地，與本次都審基地範圍 7 筆土地不\n符；倘新增基地面積應另重新申請建造執照掛號，\n並以後者掛號之日作為相關法令檢討適用日，另\n請釐清容積移轉申請適法性。\n2. P.4-11 及 5-5 土管第 12 點之法定喬木數量檢討不\n足，其檢討基準不得扣除難以綠化項目。另整體性\n防火間隔範圍應順平，不得植樹。\n3. P.5-4，土管第八點請檢附重劃完成日查詢公文。\n4. P.6-2，1 層平面圖容積移轉 3 公尺範圍內有排氣\n墩等設施物，請標示景觀或構造物之高度。\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4-3，請考量人行穿越斑馬線與基地銜接無障礙\n通路設計。另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一層各居室。\n2. P.4-24，請依營建署欄杆參考手冊檢討屋突層花台\n樹穴等距離女兒牆邊至少 1 公尺以上。\n3. P.4-28，街道家具座椅寬度僅 20 公分，請考量行\n人座椅舒適性。\n4. P.5-34，高度比線請以剖面檢討。\n5. 高層建築物專章逐條檢討(241 條兩方向避難及各\n層走廊獨立區劃)\n6. P.6-5~6-18，甲乙特別安全梯開口應相距 90 公分\n以上。\n7. 地下開挖率檢討。\n8. 各層緊急進口檢討(2 層檢討不符)。\n9. 1 層無障礙廁所請考量無障礙小便器。\n10.各層平面請標示樓梯屬性、升降機屬性、外側平\n台屬性。\n11.全區配置圖請標示整體室內外高程。\n12.P.6-15~P.6-18，15 層以上步行距離應檢討小於 40\n公尺、重複步行距離應檢討小於 20 公尺。\n13.景觀造型牆應計入建築面積及雜項申請。\n第3頁，共8頁\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專章檢討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回\n饋計畫經委員會同意後設置。\n2. 裝飾物應以各層檢討，3 層檢討不符(應以外牆面\n檢討計算)，另各處裝飾物應檢附剖面詳圖。\n3. 過樑 2 側裝飾格柵應標示檢討。\n(五) 宜居建築：\n1. 面積計算總表請檢討宜居 10%上限。\n2.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剖面檢討圖說及標示尺寸。\n3. 宜居建築檢討第 4、5、6、7、13 點請逐項檢討說\n明及補充圖說計算式對照。\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即將到期，請於\n後續報告書核定時應更新。\n2. 進排風排進方向及設施詳圖請逐一檢討，並不得\n排向人行通道範圍。\n3. 資源回收空間請考量自然通風採光。\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說明地面層機車停車空間進離場動線及內部車行\n動線，並請留意勿與垃圾車清運動線產生交織問題。\n(二) 請於圖說中標示基地周邊建案出入口位置，並說明是\n否與本基地進出動線產生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7)，本\n第4頁，共8頁\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置\n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391.26 平方公尺(40%)達基\n準容積 20%(整開區各單元細部計畫區)，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請再詳實\n檢核提會之依據。\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曬衣架、空調格柵、\n圍牆應為誤繕，請再確實釐清檢討。\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4. 請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檢討補充容積移轉外\n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請詳列綠化之檢討算式。\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公有行道樹、停車格\n位及人行自行車道配置，並補充鄰接道路名稱及\n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6. 1 層機車停車位請補充模擬圖、剖面圖說等。\n7. 2 層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第5頁，共8頁\n8. 依都審第 20 點規定，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n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n依規檢討釐清(以 2.5 人行淨寬位置邊緣起計)。\n9. 屋頂層機械室之合理性再檢討並繪製相關設備\n圖說。\n10. 圍牆及端景牆之透空率建議應達 50%以上。\n11. 公共藝術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及景觀模擬圖。\n12. 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含植栽種類及數量)、標\n示覆土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圖說，並建議增加\n植栽多樣性，並應考量以四季花卉提升宜居建築\n整體外觀。\n13. 1 層相關平面請標示路名。\n14. 考量洲際棒球場至巨蛋廊道未來商業及人潮動\n線串聯，建議臨洲際路側應留設寬度 4 公尺以上\n之人行淨寬度。\n15. 臨洲際路側 3 排喬木建議採開黃色花之植栽種\n類，以形塑洲際棒球場至巨蛋金牌大道意象。\n16. 臨洲際路側之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及相關設施物\n等建議採以運動元素設計以形塑運動廊道意象。\n17. P.8-18 公開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標示設計\n高程、喬木種類、鋪面材質等。\n18.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定容積 40%，\n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19. 加強施工圍籬綠美化設計，提升整體都市環境。\n20. 15 樓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應修正為\n20、40 公尺。\n21. 請加強防墜措施之設計，建議女兒牆凈高 1.5 公\n尺，女兒牆與花台之間保留 1 公尺以上距離。\n第6頁，共8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上午 11:10）\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1/2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45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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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1/2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45次",
    "meeting_id": "11111003",
    "agenda_pdf": "11111003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n13：40~15：10\n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n山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碧 柳 段\n215、216、217、218 等 4 筆地號(第二\n15：10~16：40\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羅興華聯\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北 屯 區 創 研 段\n19 地號(文教區)地上 5、4 層地下 3、\n16：40~17：10\n3 層水湳校區多功能體育館(含學生\n活動中心)(甲棟)及推廣教育中心(乙\n棟)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17：10~17：30\n伍、 散會\n17：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n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n及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下列重點\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防\n送水口、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11 點規定，店鋪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n尺，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 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黃\n委員郁文確認後通過：\n(一)騎樓往基地內縮至少 2 公尺，並增植喬木沿建築線側加強\n第1頁，共5頁\n綠美化設計，增植 1 株公有行道樹，檢討喬木樹種規格及\n覆土深度之合理性，地下室降版不採反樑設計，套繪基地\n西南側建築、景觀及動線配置，整體規劃開放空間、人行\n動線串連。\n(二)屋突樑柱應以不外露美化設計；加強露台垂直綠美化\n設計，並增植喬木，另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n(三)店舖正面式招牌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適度降低高度；加強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美化設計，圍牆透空率維持 50%以上，\n街道傢俱考量高齡者休憩需求應符合通用性設計原則，適\n度調整座椅高度及型式。\n(四)車道出入口鋪面採平整面磚並與步道齊平設計，並增設聲\n響式警示設施；考量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n箱室面積並於車位後方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n(五)一層平面圖請明確標示柱位，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n及步行距離；屋突空間請依規標示使用用途並檢討機械\n室之合理性；各層平面圖就該層空間表達，統一圖面表現\n方式；曬衣架屬附建設施應設置於屋頂層或依規檢討計入\n容積；騎樓下方綠化面積應予扣除；增加垃圾貯存空間自\n然採光通風設計；臥室面積設置不小於 2 坪。\n(六)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重新設計。\n(七)取消設置店鋪 S1 及 S2 之一樓夾層。\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15、216、217、218 等 4 筆\n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認養基地東側排水道用地整體規劃並全面更新欄杆\n設計；套繪北側、東側基地之相關 1 層景觀平面、排\n水道位置、喬木、鋪面、欄杆種類及其現況高程等；補充\n說明基地東側排水溝之清潔維護方式。\n(二)基地東側臨排水道側增加寬度不小於 1 公尺之人行步道\n(可串聯 6 公尺現有巷道至敦富一街)，並配合懸垂性植栽及\n複層式綠化。\n(三)基地西側增植至少 2 株喬木以形塑雙排林蔭大道；基地東側\n未開挖區增加喬木；2 層露臺及屋頂層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n植栽設計。\n(四)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大設計；補充標示案名牆之型式及材\n料。\n(五)基地好望角減少硬鋪面，並增加一株主景樹並配合街道傢俱\n設置；圍牆透空率不小於 50%。\n(六)1 層相關平面圖補充設計高程；補充敦富一街、基地東側與\n第3頁，共5頁\n排水道之景觀剖面圖說並標示高程。\n(七)低碳車位管線架全面留設於車位後方；補充說明替代能源之\n設置。\n(八)宜居設施應依規標示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及名稱。\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羅興華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文教區)中國醫藥大\n學水湳校區多功能體育館(含學生活動中心(甲棟)\n地上 5 層地下 3 層及推廣教育中心(乙棟)地上 4 層\n地下 3 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變更設計項目：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公共\n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及建築配置、建 築 色 彩 、 造 型\n及材質、綠覆率、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植栽配置、\n減少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及停車空間配置調整、法定\n退縮開放空間新增設置街道傢俱、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變更，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新增設置街道傢俱，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認養校園周邊公有人行道。\n(二)鋪面維持原審定石材設計；取消新增建築物立面 LOGO\n維持原審定設計。\n(三)補充變更前後喬木樹種及規格尺寸且喬木數量及規格(米\n徑)不得少於原審定；補充無障礙通行路線串聯圖說。\n(四)補充減少汽機車數量是否符合後續使用需求之說明。\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6:2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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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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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10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65 地號\n9：10~10：40\n土地(第 7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n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52 地\n號土地(第 2 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n10：40~12：10\n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 (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n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伍、 散會\n12：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165 地號土地(第 7 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屋頂層綠化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一以上，於 2 層露臺增植\n小喬木及灌木，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臥式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n設置。\n(三)汽、機車車道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惠中六街，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景觀套繪周邊人行步道系統及景觀植栽(含公\n有人行道)配置，並與周邊人行步道順平及景觀整體\n設計；評估基地北側既有喬木保存可行性；補充公\n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內容。\n(二)20 公尺惠中六街(長紅木及穗花木蘭)及東北側鄰\n地界線(羅漢松)考量植栽生長特性調整植栽選種。\n(三)補充露臺結構、植栽覆土深度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設計詳圖。\n(四)依規檢討東北側無障礙斜坡道型式；4 公尺騎樓應\n依規檢討留設；臥式水錶與地面齊平設計並應加強\n第1頁，共4頁\n鋪面防滑設計；加強基地北側與鄰地間水塔美化設\n計。\n(五)補充本案鋼構建築預計使用年限及後續循環經濟再\n回收使用及回饋機制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廣明段 852 地號土地(第 2 種創新研發專\n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水錶、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重點修正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四)4 公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植栽綠帶，惟仍\n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連續淨寬，同意設置。\n(五)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開挖地下室，\n開挖範圍自建築線退縮未達 2 公尺，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臨 20 公尺漢翔東路側增植至少 3 株喬木；基地北\n側增植喬木並考量耐陰性植栽之選種；基地西南側\n好望角加強植栽綠化設計；車道出入口與人行步道\n間考量人行安全並增加綠化植栽設計；1 層機車停\n車位臨路側增加綠化植栽設計。\n(二)加強南向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設計並補充覆土、自動\n滴灌及排水系統剖面詳圖；屋頂層增植小喬木並補\n充固定支撐說明。\n(三)北向建築立面空調室外機應美化設計；曬衣架位置\n往基地內側調整；建築基座立面取消案名設計。\n(四)消防送水口量體調整；案名牆採低調設計；增加街\n第3頁，共4頁\n道傢俱數量並調整設計型式、材質及尺寸；臨路側\n公共藝術標示尺寸並考量人行安全；取消投樹燈設\n計或減少夜間照明時間。\n(五)低碳車位充電管線架設置於車位後方；車道出入口\n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n(六)補充說明無障礙空間之規劃設計；補充地下室迴轉\n車道與轉彎內側車位之安全性說明。\n(七)補充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與住戶間安全性及隱私\n性說明，並依規檢討覆土深度。\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1: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1/2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1月第3次",
    "meeting_id": "11111006",
    "agenda_pdf": "11111006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富段 309、310、311、312、313 等 7 筆地號 (第\n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0 層、地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8 月第 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永富段 309、310、311、312、313 等 7 筆地\n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項時程獎勵應於申請後 7 個月\n內領得建造執照，本案未符規定，請併同修正相關內\n容。\n(二) 容移要點第 3、4、5 點，請說明送出基地情形。\n第1頁，共9頁\n(三) 容移要點第 11 點，圖面請標示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n面積，並補充相關圖說頁碼。\n(四)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1 為容積移轉許可函，請確認\n檢討說明與相關圖說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5-49 請檢討無障礙通路坡度。\n2. 1 層平面請標示與臨地順平。\n3. 請釐清基地與道路高程。\n4. 請標示管委會使用空間之空間名稱。\n(二) 宜居建築：\n1. 垂直綠化設施上方設置一般陽台重疊部分深度\n小於 1 公尺範圍，不得納入 1/3 面積計算(第 7\n條)\n2. 垂直綠化設施補標示與側牆之距離，並補充周長\n1/4、1/2 檢討圖例及檢討尺寸(第 4 條第 1 項第\n4、5 款)\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於圖說中標示基地周邊建案出\n入口位置，並說明是否與本基地進出動線產生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次變更後 1 層景觀面積為 2289.45 平方公尺，\n少於原核准數量(2991.25 平方公尺)，採用宜居\n建築、增加一層夾層露臺、垂直綠化及屋頂層綠\n化等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821.71 平方公尺(35%)，\n加計時程獎勵面積 2821.09 平方公尺(35%)，總\n第2頁，共9頁\n獎勵面積超過基準容積 20%，檢附變更後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變更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n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n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並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計列，\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變更型式，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變更陽臺設置欄柵設施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本次變更取消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n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變更後提會項目請依本次變更內容覈實\n修正。\n3. 申請書補充標示本次變更設計內容及變更對照\n以雲朵框選。\n4. 變更後圖說請以雲朵框選變更部分。\n5. 補充建築執照申請書(含掛號條碼)。\n第3頁，共9頁\n6. 免指定建築線請建築師簽章。\n7. 變更前後圖說請以左右編排以利核對。\n8. 15 層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應修正為\n20、40 公尺。\n9. 游泳池附屬設施（廁所、更衣室）挑空必要性。\n10. 游泳池附屬設施，屬住戶休閒服務之公共服務空\n間，非屬管委會接待訪客、討論事務、處理日常\n事務所需使用空間請規劃戶外游泳池所需過濾\n消毒設備空間。\n11. 補充屋突層機械式合理性配置圖說。\n12.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13.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9頁\n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0 層、地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建工程\n案。(8 月第 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摘述計算式是否符合規定。\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基地依規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n縮 6 公尺建築，並留設 4 公尺以上空間作為無遮簷之\n人行空間使用，請依土管所附圖示(圖 5-6)規定辦理，\n並修正相關圖說、檢討內容及標示對應頁碼，以利查\n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補建築師\n簽證及臨路情形說明。\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地下室法定停車、自設停車位文字標示。\n2. P.5-4-7，防空避難室範圍標示。\n3. 安全梯梯寬尺寸標示。\n4. P.6-2，基地與公有人行道高程順平標示。\n5. P.6-2，機車車道上方有頂蓋的部分計入建築面積\n及樓地板面積。\n6.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圖說。\n7. P.6-6-1，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應含屋突面積，\n第5頁，共9頁\n請檢討。\n8. P.6-2，請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n條檢討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 2 處\n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n9. P.6-3-14~P.6-3-18，安全梯 B 出入口與停車位間，\n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1 條規\n定，檢討留設淨寬 75 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依本局提供之書審意見(111 年 7 月 19 日中\n市交行字第 1110035777 號函)修正相關內容。\n(二)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n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二) P.5-3-11，人行步道系統未與既有公有人行道串聯，未\n來能否與周邊建案及公共設施相連關係為何？且未\n見自行車服務系統，是否與人行道重疊，影響步行空\n間，請補充說明。\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4)，\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n第6頁，共9頁\n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n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建造日期，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實填\n寫(含申請展延日期)。\n2. 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人行道認養及喬木移植，並\n說明是否併同景審。\n3. 含 1 層景觀平面圖說皆請標註 4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範圍。\n4. 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5. 鄰地順平設計請補充相關剖立面圖，並標示各項\n尺寸、高程及範圍。\n6. 施工綠圍籬面積檢討請與圖面一致。\n7.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應自計畫道路側起退縮，\n請修正。\n8. 垃圾貯存空間補充排風及汙水處理相關圖說。\n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範圍、2.5 公尺人行淨寬、喬木種類及補\n充舖面材質等內容。\n第7頁，共9頁\n10. 進排風口距離建議拉開避免廢氣形成短路。\n11. 各層辦公室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n12. 一層大量男廁女廁非屬管委會接待訪客、討論事\n務、處理日常事務所需使用空間，應依規檢討容\n積。\n13. 地下各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0-1 條檢討通達\n居室、非居室出入口應留設 75 公分通道。\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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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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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1/2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31次",
    "meeting_id": "11111007",
    "agenda_pdf": "11111007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樹德段 22、24、26 等 3 筆地號 (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第 539 次委員會\n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寬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洲際段 457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9\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 227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n議)\n第三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碧炤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43 地號土地 (第一種生態住宅專\n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n段 2 地號土地 (公園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綠\n美圖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第\n225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n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 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太平區樹德段 22、24、26 等 3 筆地號 (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111 年 10 月 19 日第 539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n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539 次委員會\n議紀錄辦理：\n(一) 南側管委員 2 層屋頂露台增植小喬木及懸垂式灌木，\n車道上方加強綠美化設計，並補充剖面圖。\n(二) 調整垃圾清運動線與車道出入口交集處之鋪面設計，\n並加強抿石子止滑設計。\n(三) 臨路側種植雙排喬木，公共藝術位置調整至 8 公尺\n計畫道路之社區入口旁。\n(四) 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n(五) 加強屋脊裝飾物樑柱美化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第1頁，共9頁\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6-20 補充標示道路尺寸。\n2. P.6-20 休閒室、集會空間、交誼空間非管委會使用\n空間，請修正。\n3.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不得有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n物，高度 120 公分之進排氣墩應計入建築面積，請\n再檢討修正。\n4. P.1-5-1 都市設計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參\n照頁碼修正。\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圖 4-41、4-47 鋪面圖例不一致，請查明使用之鋪\n面材質，另 4-47 平面圖中抿石子地坪誤繕為石英\n磚。\n2.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n(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n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3. 圖 4-46 請補充洩水坡度標示，人行硬鋪面有排水\n效率疑慮。\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n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n(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n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n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n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2頁，共9頁\n第二案：寬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洲際段 457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n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容積移轉面積 540.19 平方公尺(39.293%)，時程獎\n勵面積 274.95 平方公尺(20%)，合計總獎勵增加面\n積 815.14 平方公尺(59.293%)，併同容積移轉友善\n環境對策，同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含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 都市設計審議 小\n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n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n(一) 公有行道樹採單排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二) 1 層景觀減少硬鋪面，增植 3 排喬木(含公有人行道)\n加大喬木米徑及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重新調整景觀\n設計。\n(三) 臨崇德 19 路側栽植不同季節開黃色系花雙排喬木；\n1 層景觀取消踏石步道；加強人行鋪面止滑係數設\n計；法定退縮範圍內採降版設計。\n(四)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至少高度達 200 公分(不含基座)，\n並補充結合地化設計理念、結合石材基座設計說明\n及夜間照明設置位置詳圖；降低圍牆基座實牆比例\n並增加透空率至少達 50%；街道傢俱等設施物採以\n運動元素設計。\n(五) 依規檢討裝飾板深度，倘超過 1.8 公尺應提送委員\n會審議；補充店鋪 AC 格柵尺寸；補充夾層空間用\n第3頁，共9頁\n途名稱。\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研議調整機車車道於基地東側可行性。\n(二) 車道出入口請加警示設備。\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P.6-5-6 格柵裝飾物應由建築\n物外牆面檢討深度，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n友善環境回饋計畫由委員會審議。\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n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n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n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三) 都市修復科幹事：依所附圖說(P.4-5-5)，本案申請\n正面式招牌 1 處，依法規檢討部分載明正面式招牌\n縱高為 80 公分，對照設計圖說立面圖所示，招牌距\n離地面尺寸不足 3 公尺，不符規定，請修正，並請\n於剖面圖標註其相關尺寸。\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提會項目及相關數值請依報告書內容覈實\n對照修正。\n2. 本府第 227 次小組委員會紀錄二(四)請標示對照修\n正頁碼。\n3. P.4-4-1，1 層景觀配置圖補充法定退縮範圍線、2.5\n公尺人行道等範圍；請確認法定退縮範圍內是否設\n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並補充相關圖說。\n第4頁，共9頁\n第三案：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碧炤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143 地號土地 (第一種生態住\n宅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n說明：本案基地面積未達 2000 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n超過 7 層樓，得採簡化審議流程提送小組委員會暨幹\n事聯合審議。\n決議：\n一、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n化帶栽植喬木暫時移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申請時程獎勵應提出碳足跡及綠建築專章與檢討。\n(二) 依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n範第 22 點取得智慧建築(合格級)及第 23 點提送智\n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n(三) 生態住宅區應規劃廚房排煙、冷氣(戶外機) 主機、\n曬衣區及會影響建物外觀等遮蔽設計(如：格柵)處\n理。\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本案申請時程獎勵 15%是否須配合綠建築及碳足跡\n審查。\n(二) 請補充綠化喬木、灌木圖，以配合綠建築的申請。\n(三) 建議廚房排煙延伸至屋頂層以免互相影響。\n(四) 建築物之排煙設備、冷氣室外機、曬衣架的設計處\n理細部大樣，請繪齊。\n(五) 1 層露臺綠化、植栽配置、植草磚及前院應規劃生\n態系統;另 1 層景觀配置 4 公尺人行道部分應留設 2\n公尺淨寬作為植栽綠化。\n(六) 水湳生態區住宅設計已有相當多設計案例，可參考\n其他優質案例之規劃進行燈光及造型設計。\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十)規定，本\n第5頁，共9頁\n案建築基地沿街面留設之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應於\n取得使用執照前復原；請考量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n道作設計，併同修正 1 層景觀平面圖。\n2. 請補附土地點交公文，以茲證明時程獎勵申請日。\n3. 綠化面積仍檢討有誤，請以法定空地作檢討；另無\n法留設綠化面積部分請檢附單線圖及計算式，俾利\n核算。\n4. P.7 都市計畫圖有誤，請附 105 年 10 月本府公告發\n布實施之細部計畫圖。\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請檢附免建築線指定地區範圍及路段示意圖，並請\n建築師簽證說明臨路情形。\n2. 停車位不得前後設置，並應留設 3.5 公尺車道。\n3. P.39，補充基地高程、道路高程及公有人行道位置\n標示。\n4. 各幢建築物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n第 110 條檢討。\n5. 本案各棟違僅 1 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n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不得超過都市計畫\n法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該 基 地 容 積\n10%，請修正。\n6. 1 層平面圖各幢建築物間裝飾牆補充裝飾物專章檢\n討。\n7. P.48，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個方向立面格柵投影\n極透空率為檢討，請再檢討。\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缺少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n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n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n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n服務現況)。\n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第6頁，共9頁\n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請補充屋頂層景觀配置圖，並標註植栽覆土深度。\n2. 人行道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n椅或嬰兒車使用。\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P.1，申請書備註(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n項)，請釐清確認，倘無，請刪除。\n2. P.4，地籍圖謄本日期與 P.5 土地登記日期是否相符，\n避免影響後續圖面之地界及建築面積計算問題產\n生，請釐清確認。\n3. P.38，地下 1 層平面空間使用類別及比例，請確認。\n4. P.39，1 層平面之停車與內部空間連結比例，請確\n認。\n5. P.48，(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及 P.46(污水處理計\n畫圖)相關專章建議是否需要增加參考臺中市都市\n設計審議規範及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n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倘無，請刪除。\n6. P.52，資訊上網公開，請補充樹種配置說明表、基\n地高程及鋪面材質。\n第7頁，共9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n商段 2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n綠美圖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案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及\n景觀、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地面層綠化量少於\n原核准，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n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n辦理。\n(一) 應注意整體防水層及結構相關設計。\n(二) 枯山水之設置位置應與主管機關確認。\n(三) 公共藝術應注意智慧財產權並確認固定。\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2.13 與 3.4 頁綠覆面積計算結果不同，請查明。\n2. 枯山水景觀宜更具層次變化，且設於道路旁受環境\n擾動影響難保持整潔美觀。\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請以 1 面製作。\n2. 重點回應事項請逐點詳實回應，勿以遵照辦理回\n復。\n3. 1 層資訊基本公開資料之景觀平面圖請放大喬木種\n類圖例，並標示設計高程及舖面圖例。\n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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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1/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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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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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1年度第2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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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10009_A.pdf",
    "minutes_pdf": "11110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n忠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大 里 區 大 孝 段\n9：10~10：40\n270、271、272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后里區文化段 94、\n96、104、105、106 等 9 筆地號 (住宅\n10：40~12：10\n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里區大孝段 270、271、272 等 3 筆地號土\n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1553.07 平方公尺(40%)，加計危老\n獎勵(80%)，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十，併同容積移\n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 公\n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8\n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n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錶)設\n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 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 施 型式位置，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1 層車道出入口及門廳往\n第1頁，共4頁\n基地內側退縮 3.8 公尺以上，店鋪 S1 南側外牆內側\n退縮至柱內緣，並調整景觀設計及覆土深度、加大\n未開挖區喬木尺寸。\n(二)公共藝術設置考慮整體性及適宜性調整位置；店鋪\n前增設街道傢俱；鋪面加強止防滑設計；1 層車道\n出入口鋪面以人行為主平整式設計、增設聲響式警\n示設施，並配合鄰地騎樓人行動線調整景觀設計。\n(三)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東北角臨路側建築物\n立面、屋頂層及露臺增加大量綠化及懸垂性植栽設\n計，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及後續維管機制；\n屋頂層增設替代能源。\n(四)垃圾貯存空間加強排風設計；加強施工綠圍籬設計。\n(五)補充基地至環保公園之人行動線分析、剖面圖及\ni-Bike 設置分析；調整地下 1 層機車停車區出入口\n位置及配電空間。\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后里區文化段 94、96、104、105、106 等 9 筆地\n號(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n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n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民生路，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趙委員又嬋及黎委員\n淑婷確認後通過：\n(一)研議採宜居建築設計及開闢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可\n行性。\n(二)大廳出入口位置往店鋪旁調整，店鋪及管委會使用\n空間東側外牆往內側退縮，並調整綠帶景觀配置形\n塑停留節點；店鋪及管委會使用空間前減少硬鋪面\n增加遮蔭綠化設計。\n(三)店鋪前增加街道傢俱；調整案名牆位置；1 層景觀\n燈及投樹燈減量設計。\n(四)臨路側屋頂層及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綠化設計；補\n充垂直綠化後續維管機制；部分陽台採降板設計；\n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五)加強低碳專章相關內容說明；增加替代能源設計；\n第3頁，共4頁\n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六)加大 1 層車道寬度至少 6.5 公尺並增加聲響式警示\n設備；地下 2 層增加排風設計；補充基地至后里圖\n書館之人行動線及 i-Bike 設置分析。\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1:5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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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1/1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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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11002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3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興安西段 88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地號土地 (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n序作業審議)\n第三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北屯段 214 地號土地 (第二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文北段 160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1頁，共2頁\n第五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土地 (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地\n下 3 層廠房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n都市更新案件(第 214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核\n發使照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六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土地 (乙種工業區)地上 8 層地\n下 2 層廠房、宿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n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第 214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n藝術核發使照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3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 黃委員郁文\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沙鹿區興安西段 88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n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議)\n說明：本案符合建造執照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第 3 級：\n不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景觀設計及建築配\n置面積變更未超過 10%、建築各向立面變更部分檢討\n變更 20~50%，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簡化作法得併提都\n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本次都市設計審議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建\n築立面色彩、造型及材質、廣告物數量誤繕更正、綠覆\n率、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材質(原抿石子變更為\n丁掛磚)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n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n理：正面式招牌以店舖面寬 3/2 以下設置。\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第1頁，共12頁\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n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法規適用比照變更當時法令。\n(二) 變更出風口位置請考慮使用者休憇利用之適宜性。\n五、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無。\n六、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1-4 委託書補用印。\n2. 變更前預審申請書請檢附原審定版本。\n3. 本案屬簡化精進作業第三級，其檢討表應修正為預\n審表 1-8-3 預審簡化檢討表。\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2.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n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n(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n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三)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P.4-17)，\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物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補充建築立面造型、色彩及材質變更前後對照雲朵\n第2頁，共12頁\n及文字說明。\n2.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n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3頁，共12頁\n第二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三次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n業審議)\n說明：本案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第 3 級：不符合\n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增減未超過 10%、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增減各 20 部以\n內、景觀設計變更未超過 20%、各向立面檢討變更\n22.42%~31.57%」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n併提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n審議及涉及結構變更再加 1 名結構委員出席。\n決議：\n一、本次都審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建築高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n地面層綠化植栽、機車數量、正面式廣告招牌、曬衣架\n位置及尺寸、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獎勵空間範圍內變更\n消防送水口、水錶位置(預審)、外牆裝飾柱牆版，提請小\n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n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開放空間變更消防送水口、水錶形式及位置，結合景觀\n設計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四、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且\n經結構技師簽證確認。\n五、經都審小組委員併預審委員，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n實修正後通過：\n(一) 維持 10 公尺現有巷道側喬木數量；基地東南側轉彎\n第4頁，共12頁\n處維持原審定喬木設置位置；依規檢討灌木變更位\n置及數量。\n(二) 曬衣架與屋突層結構脫開設置。\n(三) 補充鄰地之高程關係，圍牆以鄰地現況高程起計高\n度 1.8 公尺以下，並以透空率百分之五十以上設計。\n(四) 調整基地西北側及東側車道旁人行淨寬位置與鄰地\n之順接串聯設計。\n(五) 住宅單元 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植栽綠化設計。\n(六) 開放空間勿設置停車位。\n(七) 取消設置街道傢俱下方 LED 燈避免產生眩光；正面\n式廣告招牌依規檢討變更內容並以店舖面寬 2/3 以\n下長度設計，S2 店鋪正面式廣告招牌減量為 2 處設\n置。\n六、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確認 B1 車道版厚度。\n(二) 2 層露臺應綠化。\n(三) P.3-18，文字敘明變更喬木位置 20 株，書圖不符請釐\n清。\n(四) P.3-20，地面層灌木地被全部變更請再確認檢討。\n七、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結構設計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引用法規請修正為\n最新版。\n(二) 基地與鄰地間開放空間景觀應整合設計。\n八、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照管理科幹事意見：P.5-10，1 層平面圖圖說有疊\n圖，請修正。\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P.3-52 植栽覆土深度規範之生態覆層覆土深度應\n為 1.0 公尺以上，其餘頁數之同一表格亦有誤繕。\n2. P.3-18 臨建築物旁之金桔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餘\n請一並檢視。\n(三)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P.3-76)，本\n第5頁，共12頁\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14 處，惟正面式招牌廣告須設置\n於建築物外牆，依本次變更招牌剖面圖所示，不符規\n定，請修正，並請標示招牌廣告詳細尺寸，俾利檢核。\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公開資訊僅放置變更後相關圖面即可。\n2. P.3-17~P.3-22，1 層景觀相關圖面請補充範圍線及\n圖例。\n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12頁\n第三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北屯段 214 地號土地 (第二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精進簡化程序作業審\n議)\n說明：本案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第 3 級：不符合\n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增減未超過 10%、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增減各 20 部以\n內、景觀設計變更未超過 10%、各向立面檢討變更\n9.02%~21.81%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得併\n提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n議。\n決議：\n一、本次都審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n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正面式廣\n告招牌、地面層綠化植栽、空調格柵、獎勵空間範圍內\n變更消防送水口、水錶位置(預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n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意見及委員\n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審定書辦理；\n開放空間變更消防送水口、水錶形式及位置，結合景觀\n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變更應依原審定書辦理。\n四、經都審小組委員併預審委員，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n實修正後通過：\n(一) 車道北側新增植栽綠化以自動噴灌系統維護管理。\n(二) 補充 C6 戶工作陽台曬衣空間遮蔽美化設計。\n(三) 車道出入口之鋪面以人行為主勿以凹凸面材質設置。\n(四)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取消結合街道傢俱設計。\n(五) 補充結構設計變更說明並檢附相關圖說。\n五、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第7頁，共12頁\n(一) C1、C5、C6 層空調置於西側較為耗能，建議調至他\n處。\n(二) 開放空間應避免使用植草磚。\n(三) 車道南側之舖面材質應考量高齡使用者，並檢討通\n用設計。\n(四) 檢討全區開放空間之無障礙通行舖面設計。\n六、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結\n構設計應有小變更，請說明是否原來影響結構設計分析。\n七、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人行道請考量視障者及行動\n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並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n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n用設計」考量設置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n(二) 都市修復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P.4-21a)，\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n請廣告物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無\n1. 機械室之合理性應再檢核。\n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3.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n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n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n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n第8頁，共12頁\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文北段 160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比率、公共\n藝術、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出入口雨遮、裝飾物，屋頂\n層綠化量，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n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n理。\n(一) 街道傢俱模擬圖再釐清修正。\n(二) 景觀投樹燈縮短開燈之時間。\n(三) 公共藝術 B 應釐清尺寸，並不小於原核准尺寸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係第 1 次變更設計，既經\n建築師說明係略降樓地板面積並檢附更新後土管檢\n討規定，本科無意見。\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n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n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n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列。\n2.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量未以雲線框選變更，請修正。\n3. 申請書頁面請列明變更之項目。\n4. 申請書地面層灌木數量請釐清是否涉及變更。\n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9頁，共12頁\n第五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土地 (乙種工業區)地上 7\n層地下 3 層廠房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 111 年 4 月 13 日第 214 次小組委員會暨幹事聯合\n會議決議，公共藝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確實修正後提\n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公共藝術依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公共藝\n術模擬圖補充標示尺寸(含基座)。\n第10頁，共12頁\n第六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土地 (乙種工業區)地上 8\n層地下 2 層廠房、宿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 111 年 4 月 13 日第 214 次小組委員會暨幹事聯合\n會議決議，公共藝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確實修正後提\n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公共藝術依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公共藝\n術模擬圖補充標示尺寸(含基座)。\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1/1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1月第2次",
    "meeting_id": "11111001",
    "agenda_pdf": "11111001_A.pdf",
    "minutes_pdf": "11111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和段 1746 及仁平段 532、533 等 3 筆地\n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仁和段 1746 及仁平段 532、533 等 3\n筆地號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2.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北屯區仁和段 1746 地號土地係依 107 年 10 月 17 日\n第1頁，共13頁\n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n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由電力用地變更為住宅\n區(變 11 案)，依計畫書之附帶條件，應回饋變更面積\n25％土地折算代金 (應繳交回饋金＝變更土地面積×\n回饋比例×繳交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抵繳後，始得依住\n宅區相關規定使用。查本基地已於 110 年 7 月 6 日繳\n納回饋金在案。\n(二) 建築基地部分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n計畫」範圍內，請補充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檢\n討。\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n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停車空間檢討，請依西屯細計土管要點第 11 點，檢\n討計算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n畫，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n始得容移。\n(六) 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設置圍牆部\n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補充檢\n討內容，並於相關圖說標示圍牆寬度。\n(七)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容積移轉申辦情形。\n(八)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九) 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建築師\n簽證臨接道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 11 條停車空間數量檢討有誤。\n2. 北屯區仁和段 1746 地號，請檢附完成附帶條件\n第2頁，共13頁\n之相關證明文件。\n3. 請補充「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計\n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土地使用管\n制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n2. P.6-5，整體性防火間隔順平標示。\n3. P.6-5，請考量管委會辦公室位置是否阻礙進入防\n災中心動線。\n4. 1 層平面圖後側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是否有計入\n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請說明。\n5. 1 層平面圖前方無遮簷人行道水表位置請勿塗計\n建築面積之紅色。\n(四) 裝飾物專章:\n1. 請補充裝飾版深度標示檢討。\n2. 裝飾柱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環境友善計畫\n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補充各層面積計算表。\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及\n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人行系統說明。\n(二) P.7-11 請於圖說中標註基地周邊新建工程，以利檢視。\n(三) P.7-4 路口交通量調查，未以地圖標示各路口位置，請\n補充。\n(四) 請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是否足\n敷使用。\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3頁，共13頁\n(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八)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n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n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n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5)，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置\n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及整體開發\n地區單元 9、10、11 細部計畫，申請移入容積面\n積 1913.3 平方公尺(40%)，加計時程獎勵面積\n(20%)，超過其基準容積 20%，應檢附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並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n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n第4頁，共13頁\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請以一頁製作；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n修正，相關綠化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n報告書頁面一致；申請書建造掛號日期有誤，請\n修正。\n3.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1\n年。\n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5.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6. 請依基地所在位置補充完整土管逐條檢討對照\n說明並標示頁碼。\n7. 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n地周邊計畫道路路名及寬度。\n8. P.2-5，補充水湳路面對基地視角及道路街角相關\n現況照片。\n9. P.4-3、P.4-5，請依基地範圍完整呈現一層配置圖\n說，並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n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n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例，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0. P.4-19，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n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第5頁，共13頁\n11. P.4-27、P.4-27，地下室降版建議不採反樑設計，\n以利雨水逕流及排水。\n12. P.4-34，建議減少投樹燈設置以利植栽夜間休息。\n13. P.4-63，補充標示出入口庇雨設施位置圖。\n14. P.4-64，請於平面圖標示街道傢俱位置及圖例並\n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5. P.4-61、P.4-65，請補充公共藝術與本案建築設計\n與地區之關係及公共藝術色彩、基座尺寸(長寬\n高)及材質及其日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6. P.4-61，補充案名牌尺寸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7. P.4-66，補充消防送水口(含水錶)與周邊景觀模\n擬圖。\n18. P.4-62，補充社區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n平面配置圖標示位置及圖例。\n19. 補充本案是否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及是\n否設有頂蓋。\n20. 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n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n21. 建議地下室取消反樑設計。\n22. 建議投樹燈減量設計。\n23. 補充標示棟距。\n24. 補充屋突二層機房用途合理性用途圖說。\n25.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26.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例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13頁\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載明之建蔽率及基地面積與\nP.6-1 面積計算表不一致，請修正。另高度比、前後院\n檢討圖頁碼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6-2 標明前、後院留設情形。\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計算式有誤，\n請修正。另請檢附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並應於獎\n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n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 法定停車數量計算式與 P.6-\n1 不一致，請釐清修正。P.5-4 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n以利比對。另請於 P.6-3、P.6-4 及 P.6-5 停車數量一覽\n表，分別羅列法定及自設停車位數量，並檢討是否符\n合法定停車數量 96 輛。\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詳列綠化面積檢討計算式，另\nP.4-12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有誤，請修正，並請修正喬\n木數量檢討計算式。P.5-4 標註之檢討圖面頁碼有誤，\n第7頁，共13頁\n請修正。\n(六) 容移要點第 3、4、5、7 點，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另標註之參考圖面頁碼有誤，請修正。\n(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 P.6-6~P.6-5 載明專有面積空\n間計算式。\n(八)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於 3 公尺容移退縮地設有車\n道、地下室排風口，請於 P.5-8 敘明，並檢討是否符\n合規定。\n(九) 本案核發之「容積移轉量確認函」，核算之移轉量為\n2,539.02 平方公尺，請修正申請書、P.5-9 容移要點第\n17 點檢討說明內容。\n(十)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n畫，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n始得容移。\n(十一)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敘明容積移轉申辦情形。\n(十二) 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並於圖面標示基\n地位置。\n(十三) 土管要點規定指定留設開放空間、前後院等，請於\n相關圖說標示法定退縮線，以利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頁碼 1-8 免指定建築線未標示建築基地位置。\n2. 頁碼 15 與 72 建築基地位置標示不同，請釐清本\n案建築基地位置。\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建築退縮 6 公尺前院範圍中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包含 2.5 公尺人行道)未於建築配置\n圖覈實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樓地板面積，請說明。\n2. 1 層平面圖前方無遮簷人行道水表位置請勿塗計\n建築面積之紅色。\n第8頁，共13頁\n3. 面積計算圖-未檢討地下室免計容積。\n4. 1 樓平面圖-過樑套繪不符(應計建築面積)。\n5. 獨立交誼廳、健身房、瑜珈室非管委會使用空間，\n請釐清。\n6. 門廳與管委會空間未界定。\n7. 1 樓防災中心有標示宅配室，請釐清。\n8. 平面圖特別安全梯文字標示及檢討。\n9. P.6-16，補充屋脊裝飾物投影面積加屋頂突出物\n最大投影面積檢討小於建築面積 30%。\n10. 未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n防火間隔(面鄰地之樓梯開口)。\n1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高度比\n未覈實檢討\n12. 建築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順平字樣未標\n示。\n13. 地下室車位至機械室旁走道是否符合最小寬度。\n14. 屋突層平面圖:顯示有曬衣構架請移除(非建築許\n可內容)、未檢討 2/3 透空立體構架。\n15. 請補充各層面計算。\n(四) 裝飾物專章：2 樓平面圖南側裝飾牆板深度未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於圖說內清楚標示停\n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n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n第9頁，共13頁\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本\n案設置案名牆(空地樹立廣告)1 處，法規檢討與圖說標\n註尺寸不一致，請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3.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 9、\n10、11 細部計畫，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539.02 平\n方公尺(40%)，加計時程獎勵面積(20%)，超過其\n基準容積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5.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宜居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案空間直徑\n達 2.5 公尺以上，自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n不得逾 3 公尺，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深度不得\n逾 4 公尺，請釐清垂直綠化設施是否超過 3 公尺\n及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是否超過 4 公尺，提請委\n第10頁，共13頁\n員會審議。\n7.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n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n委員會審議。\n8.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n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申請書建造執照掛號日期有誤，請修正。\n4. 申請書容移量與容移確認函數值未相符，請修正。\n5.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6.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文件。\n7. P.5-8，容移要點第 9 點檢討有誤，請修正。\n8. P.2-1，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地周邊計畫道路路名\n及寬度。\n9. P.4-1，請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n觀相關配置平面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n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3 公尺容移退縮\n及整體性防火間隔等相關範圍線及圖例，並標示\n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0.P.4-9，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被等植\n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n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第11頁，共13頁\n11.請補充標示建築物出入口庇雨設施位置圖等相\n關詳圖。\n12.P.4-18，請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n示清楚色塊及圖例，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n放空間範圍及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3. P.4-21，請補充公共藝術與本案建築設計與地區\n之關係及公共藝術色彩、基座尺寸(長寬高)及材\n質及其日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4.P.4-19，補充案名牌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5.P.4-22，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n圖。\n16.P.4-20，補充圍牆 A 及 B 與周邊景觀模圖。\n17.P.4-27，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補充標示無設\n有頂蓋文字。\n18.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n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n19.補充基地兩棟建築物之設計關係。\n20.補充屋頂層女兒牆剖面詳圖。\n21.施工綠籬請加強綠美化設計。\n22.補充標示棟距。\n23.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24.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例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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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10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n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n1480、1481、1482、1483、1484 等 29\n9：10~10：40\n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光段 413、\n413-1、430-13、431、431-2 等 7 筆地\n10：40~12：10\n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n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n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動議\n12:10~12：30\n伍、 散會\n12: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1480、1481、1482、1483、\n1484 等 29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n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n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n員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基地留設東西向串聯惠文南街至惠弘街之人行步道設計\n並於步道出入口兩側設置供公眾通行使用告示牌；臨惠弘\n街及惠文南街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喬木；基地東北角增植\n第1頁，共4頁\n喬木，並加強說明公私領域之介面設計。\n(二)2 層露臺增加通往梯廳之動線設計並調整空間定位，並加\n強複層式植栽設計及增植開花性植栽及開展性小喬木；陽\n台增植小喬木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垂直綠化增加懸垂\n性、多樣性植栽及數量，並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三)調整街道傢俱設置型式及材質，街道傢俱部分增加扶手設\n計以利長者及無障礙使用，並於店鋪前、基地東南角、東\n北角及臨惠文街側增加設置數量及互動性設計；照射燈及\n草叢燈減量設置；公共藝術考量在地性(南屯老街)再調整\n設計。\n(四)建築立面色彩再調整並採輕量化設計；補充基地周遭排水\n方向及排水溝位置；臥室面積設置不小於 2 坪。\n(五)交通影響分析補充人行至捷運站之動線說明(iBike 或步\n行方式)；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案及施工車輛\n暫停位置；汽機車車道增加實體區隔及安全性設計並於出\n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六)中庭地下室降版補充排水設計說明；增加設置替代再生能\n源；充電線架位置留設於車位後方。\n(七)補充泳池之過濾設備空間位置；重複步行距離應再確認釐\n清；屋突一層廁所設置位置應依解釋函令檢討設置；加強\n1 層面臨南屯路側及地下室結構設計。\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東光段 413、413-1、430-13、431、431-2\n等 7 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大於 1 公尺部分請\n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 公尺，\n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街 道 傢 俱 、 水 錶 設 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立面設置庇雨設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五)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熱河路一段及 12\n公尺青島路四段，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12 公尺熱河路一段增加建築物(梯廳)退縮並於建築物出\n入口增設庇雨設施加強入口意象；基地東側店鋪前增植小喬\n木並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補繪行穿線並配合調整 1 層景觀動\n線圖說；本案屬危老案件，增加都市環境友善性及公益性設\n計於建築物北側 2 層以上及車道上方增加大量垂直綠化。\n(二)基地東南側及東北側增加街道傢俱形塑街角廣場停等空\n間；地面層依植栽生長特性調整景觀植栽配置；臨 12 公尺\n熱河路一段臨路側桂花改植常綠性及遮蔭性喬木。\n(三)縮減青島路側車道長度並調整垃圾貯存空間位置；1 層景\n觀採降板設計。\n第3頁，共4頁\n(四)建築物垂直綠化設計增加整體串聯性設計並於 2 樓增植懸\n垂性植栽；建築物西向增加垂直綠化；屋頂層增加小喬木；\n加強屋突層露樑及建築立面美化設計。\n(五)投樹燈及草皮燈減量設計；加強街道傢俱高齡友善性設\n計；公共藝術配合在地性調整設計並降低基座高度。\n(六)補充低碳專章之替代能源應用說明；因應低碳議題調整空\n調設備角度並增加建築物遮陽及中央走廊空氣對流設計；全\n面留設充電線架位置於車位後方。\n(七)補充檢討空調設備數量及後續維管安全性說明；依規檢討\n辦公室通路、男女廁所及行動不便廁所比例；補充管委會使\n用空間無障礙通路設計。\n(八)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1 層車道出入口鋪面應\n以人行為主之平整式設計。\n(九)檢討汽機車動線衝突及安全性說明，並將地下 1 層台電配\n電室調整至南側車道內側；更新交通調查分析報告；增加汽\n機車供需比改善策略；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案\n及施工車輛暫停位置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道線改善策\n略；妥善規劃施工車輛暫停區配套措施；施工圍籬截角及截\n角兩側增加鏤空設計。\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1/0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1月第1次",
    "meeting_id": "11110011",
    "agenda_pdf": "11110011_A.pdf",
    "minutes_pdf": "11110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n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n第三案：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昌明段 346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北屯段 304-9、304-42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技擊教室、宿舍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第一頁\n西屯區惠國段 172、172-1 等 2 筆地號 (第六種新市政\n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93 地號土地(第五種商業區)地上\n11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一)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引述法規條文請勿省略，並請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不適用)。\n(二) 土管要點第 5、10 點，本案基地為「第五種商業區」，\nP5-1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P.5-1 請敘明建築退縮設計情形，並\n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利比對。另附圖一標示之基\n地位置有誤，請修正。\n第1頁，共28頁\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於 P.5-1 詳\n列計算式，並請檢附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應於\n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為辦公室、教保服務中心及\n宴會廳等用途，P.5-1 檢討內容有誤，請修正。\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1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有誤，請\n修正；並請說明綠覆情形及符合規定之理由。另請依\n規定檢討計算植栽數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七)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規定，\n請逐款依實檢討。\n(八)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非屬集合住宅使用，請依建\n築物用途，檢討離街裝卸場設置數量。\n(九) 容移要點檢討，請確實依本案基地條件及設計內容逐\n點檢討說明，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十)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十一)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n計畫，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n後，始得容移。\n(十二)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敘明確認函已展延至 112 年\n1 月 17 日，請檢附佐證公文。\n(十三) 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另基地標示位置\n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簽證。\n2. 請檢附本府公告之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3. 建築基地重劃完成日資料。\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4. P.5-1，土管第 5 點檢討內容有誤(使用分區、建\n第2頁，共28頁\n蔽率、容積率)。\n5. P.5-1，土管第 10 點檢討內容有誤(使用分區)。\n6. P.5-1，土管第 11 點停車空間數量檢討有誤。\n7. P.5-1，土管第 12 點綠化檢討內容有誤。(實設空\n地檢討有誤、植樹棵數未檢討)\n8. P.5-1，土管檢討第 15 點內容，本案非集合住宅\n請修正。\n9. P.5-1，附圖一標示本案申請位置有誤。\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未標示尺寸及上色有\n誤；道路及無遮簷人行道高程標示。\n2. VIP 休息室非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釐清。\n3. 各層平面圖尺寸標示。\n4. 平面安全梯文字標示。\n5. 停車空間機車位、汽車位編號標示。\n6. P.6-2，1.5 整體性防火間隔尺寸標示。\n7.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3 公尺容積移轉檢討退縮\n上方有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物及裝飾板，請釐清。\n8. 請補充緊急升降機檢討。\n9. 避難層樓梯至出入口步行距離檢討。\n10. 地面 1 層北側遮簷人行道應考量與鄰地銜接順\n平調整鋪面規劃。\n11. 部分機車停車空間無設置頂蓋。\n12. 請補充緊急進口、步行距離檢討。\n13. 請補充屋突層平面圖及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n討。\n(四) 裝飾物專章:請補充檢討。\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請補充檢討。\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4-14 屋頂層景觀計畫配置圖非本案，請修正。\n2. P.4-7 空調設備美化圖說補充平面示意圖。\n第3頁，共28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門檻表案名有誤，請修正。\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人行系統說明。\n(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五) 交通量調查及周邊停車供需調查為 110 年 6 月份資\n料，相關調查資料應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n(六) 5 處路口交通量調查，未以地圖標示各路口位置，請\n補充。\n(七) P.7-1，敘明本案應為辦公室用途，惟報告書第四章中\n敘明「本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1-1 種住宅區，開發\n完成後全部皆為住宅使用共計 33 戶…」，本報告書第\n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皆非本基地內容，請重新檢討。\n(八)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九) P.7-12，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n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n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十)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n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n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n第4頁，共28頁\n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容積移轉面積 1546.45 平方公尺與案附容移確\n認函移轉量(1546.38 平方公尺)未相符，請釐清\n本 案 申 請 容 移 量 數 值 ， 加 計 時 程 獎 勵 面 積 為\n2319.68 平方公尺(60%)，達基準容積 20%(整體\n開發單元)，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並應與\n綠覆率回饋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並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補充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相關設\n施物內容，並於 1 層平面配置圖標示設施物相關\n具體位置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認本案是否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n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及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第5頁，共28頁\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補充 111 年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5. 報告書補充目錄並標示正確頁碼以利對照。\n6.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n證。\n7.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標示為北屯區仁平段 421、\n422 地號，與案附地號未相符，請釐清修正。\n8. 請依基地所在土管補充完整土管規定及對照檢\n討說明。\n9. 補充整體防火間隔圖說。\n10. P.1-9 請依規補繳規費。\n11. 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n地周邊計畫道路路名及寬度。\n12. P.2-5 補充崇德六路及榮德路面對基地視角及道\n路街角相關現況照片。\n13. P.3-4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逐項檢討。\n14. 地面層機車停車場建議規劃設置於地下層並於\n地面層增植喬木植栽綠化，或採以半戶外或設置\n頂蓋型式考量整體景觀規劃設計。\n15. 請釐清地面層是否設置自行車空間。\n16. P.4-2 地面層倘設置機車停車位應補充標示車行\n動線及車道寬度。\n17. P.4-5 臨榮德路側建議應增植喬木複層式植栽綠\n化並不採以迎賓車道型式設計。\n18. P.4-5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n置標示法定退縮範圍線(5 公尺前院及 5 公尺無\n第6頁，共28頁\n遮簷人行道)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3 公尺容移退縮線等範圍\n線及圖例並相關設施物位置。\n19. 西北側道路轉彎處請依規檢討無遮簷人行道之\n設置。\n20. P.4-6~7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被等\n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n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21. P.4-11 鋪面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請修正。\n22. P.4-13 屋頂層圖例與圖面無法核對，請修正。\n23. 請於 1 層景觀配置圖補充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n俱位置並分別標示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n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家具與周\n邊景觀模擬圖。\n24.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廣告，並補充其與周邊\n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範圍。\n25. P.4-17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n與周邊景觀模擬圖，建議加大公共藝術尺寸，並\n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26. 請於 1 層景觀配置圖補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n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n27. 補充本案是否設置圍牆並補充相關位置圖、立面\n圖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28. 補充是否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並標示是\n否設有頂蓋之文字。\n29. 請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第 5 款規定，於 1 層機車\n停車場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應作適當綠美化遮蔽\n處理。\n30. 地面層機車停車場建議規劃設置於地下層並於\n第7頁，共28頁\n地面層增植喬木植栽綠化，或採以半戶外或設置\n頂蓋型式考量整體景觀規劃設計。\n31. 補充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n衝車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n32. 依都審規範第 21 點規定，補充垃圾貯存空間設\n置位置(地面層或其上下一層)、面積檢討計算式，\n並標示淨高及說明垃圾車臨停位置、垃圾清運動\n線等圖資。\n33. 未開挖區建議增植喬木植栽綠化。\n34. 補充標示棟距。\n35. 請依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表內容修正\n汽機車位數輛檢討算式。\n36. 補充臨接榮德路側 5 公尺前院步行空間與進出\n車道範圍界定圖說。\n37. 補充說明 5 戶 11 層樓之分戶方式。\n38. 補充特別使用規定所指說明。\n39. 路名誤繕，請更正為 12 公尺榮德路。\n40. 請標示 1 樓機車停車區行車動線。\n41. 請釐清本案法定退縮範圍(5 公尺前院或 6 公尺\n前院)，平面圖與剖面圖標示不一致，請修正。\n42. 進風排風口箱相臨近是否有排氣短路問題。\n43. 使用分區應爲商業區，前院深度無遮簷人行道寬\n度檢討有誤，請修正。\n44. 未檢討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第 1 項。\n45. 1 樓管委會使用空間範圍、地下層容積檢討再確\n認。\n46. 空間名稱請勿用簡體字。\n47. 補充屋頂突出物各層平面圖。\n48. 補充屋突層 2 層整層機房用途配置圖說，並檢討\n其必要性合理性及配置相關設備。\n49.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第8頁，共28頁\n50.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n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51.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n第9頁，共28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2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引述法規條文請勿省略，並請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不適用)。\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 高度比檢討圖面標註之頁碼\n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於 P.5-1 詳\n列計算式，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n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於 P.5-1 敘明本案停車空間實設\n情形，俾利檢核是否符合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1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有誤，請\n修正；並請說明綠覆情形及符合規定之理由。另請依\n規定檢討計算植栽數量，並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六)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規定，\n請逐款檢討說明。\n(七)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八)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n畫，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n始得容移。\n第10頁，共28頁\n(九) 容移要點第 6、18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n(十)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 1 建築單元面積檢討圖\n面。\n(十一) 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公告圖說請補充建\n築師簽章。\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規定請逐點檢討，勿以「文省略」方式表示。\n2. P.5-1 頁第八點請補充時程獎勵容積量檢討；第\n十四點樓層高度檢討請確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1 樓平面圖請補充建築物用途、容移退縮\n線、地下室開挖範圍標示，併同確認一樓樓高是\n否符合規定。\n2. 1 樓平面高程前後圖說不一請修正。\n3. P.6-2，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高程順平標示；\n補基地高程標示。\n4. P.6-5，屋突 1 層平面用途及開口請確認。\n5. P.6-3，請補充防空避難面積計算及檢討。\n6. P.6-8，剖面圖請補充地下室及基礎。\n7. P.6-9，屋脊裝飾物專章請補充水平投影面積檢討。\n8. P.5-11，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n9. 請補充斷層帶、山坡地、地質敏感等相關查詢資\n料。\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請依裝飾物深度≦1 公尺、1<深度<1.8 公\n尺及深度>1.8 公尺部分進行專章檢討。\n2. 倘裝飾物大於 1 公尺，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同意設置後方得設置。\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第11頁，共28頁\n1. P.6-1，停車位總計誤繕請修正。\n2. P.5-1，頁第十一點停車位數量請補充實設數量檢\n討。\n3. A2 戶室內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容移規定)，請\n再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量調查及周邊停車供需調查為 110 年 6 月份資\n料，相關調查資料應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另交通量\n調查部分請補充山西路二段/崇德二路二段及山西路\n二段/大連路一段等路口資料。\n(二) 五處路口交通量調查，未以地圖標示各路口位置，請\n補充。\n(三) P.7-9，開發衍生停車數量，汽車停車需求有誤，請修\n正。\n(四) 請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是否足\n敷使用。\n(五)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六) 請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人行系統說明。\n(七)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九) P.7-12，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請\n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n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n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第12頁，共28頁\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n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n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719.99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專章\n請依規逐點檢討說明，並檢附詳細計算式。\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及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逐項確認申請書備註欄應提委員會確認事項，\n勾選外牆裝飾柱牆板及加倍附設停車空間，請再\n釐清。\n2. P.3-4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逐項檢討，並建議加強街角廣場友善行人停留\n駐足之節點設計。\n3.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n留設 2 公尺緩衝車道，請修正。\n4. 法規檢討表對照頁碼誤植，請修正；土管要點請\n檢附完整條文，並放大列印。\n第13頁，共28頁\n5. 都審規範第 2 點檢討審議範圍文字誤繕，請修正。\n6. P.4-6 請檢附法定喬木數量詳細計算式，並請分\n別依土管要點及都審規範檢討。\n7. 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圖說，間距應維持\n10 公分以下。\n8. 鋪面配置圖請檢附鋪面材質實際圖片。\n9. 補充公共藝術地面固定方式及夜間燈光模擬圖。\n10. 1 層景觀圖面請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及地下室車\n道出入口緩衝車道，留設深度至少 2 公尺，另\n喬木請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11. P.4-10，景觀剖面圖 B-B 剖面詳圖與標示位置不\n符，另請補充開挖範圍內之景觀剖面詳圖。\n12. P.4-14，屋頂層景觀配置圖請上色並標示喬木及\n剖面標示位置，另請檢附立體綠化景觀剖面詳圖。\n13. 請補充屋突設置大面積機房之合理性，相關機械\n配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1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n15. 面積計算表格式請依規修正。\n16. 請說明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都市計畫特別使用\n規定所指爲何。\n17. 請加強檢討垃圾清運動線之順暢性，避免拖拉路\n線過長之影響社區安寧，另於資源回收室補充洗\n涤空間。\n第14頁，共28頁\n第三案：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昌明段 346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請確認各點之相關圖面頁碼，如第 4、\n9、13、14 點；容移要點檢討請補充或確認相關圖說\n頁碼，如第 11、14、17、18 點。\n(二) P.5-2，細部計畫案名請更正。\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退縮標示相關圖說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重劃時程獎勵請修正佐證資料頁碼，\n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n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16 容積移轉確認函(切結書)有\n誤，請修正；另請補充容移申辦情形。\n(七) P.1-13、P.1-14，所附查詢資料非屬本案基地，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內容。\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於土管要點相關附圖(圖 7-1、\n第15頁，共28頁\n圖 7-2)標示基地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5-25 面積計算表：相關當層容積計算式\n請標示。地面 1 層北側遮簷人行道應考量與鄰地\n銜接順平調整鋪面規劃。\n2. 報告書 P.5-26：造型花架投影面積位於 6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範圍，請提會討論。\n3. 報告書 P.5-44 與 P.5-45：垂直綠化設施併一般陽\n台設計沒有繪製 1 公尺以上之降板面積位置(宜\n居建築之第五條檢討有誤)。\n4. 報告書 P.5-45：宜居建築之第六條第四款檢討有\n誤(大於與小於請釐清)。\n5. 報告書 P.6-3：親子教室、健身房、文教室非管委\n會空間。梯廳避難逃生動線範圍未標示。\n6. 報告書 P.5-26、P.5-27、P.6-3 與 P.6-8：屋突 1 層\n投影至 1 樓地面範圍與面積未檢討。\n7. 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說明地面層機車進出動線。\n(二) P.7-32，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n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n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n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n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n養申請。\n(二) 動線規劃說明部分，建議再增加無障礙通行動線之規\n劃。\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9)，本\n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補繪設置位置\n第16頁，共28頁\n平、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448.26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面積達基準容積 20%，應檢附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以 1 頁為原則製作；備註欄位提請委員\n會之確認事項，騎樓無遮簷請再釐清。\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之確認事項，裝飾物\n請再釐清，設置皆小於 1 公尺則無須提請委員會\n確認；裝飾物檢討章節之設置深度請再詳實釐清\n確認。\n3. 申請書備註欄位應補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n置之設施物。\n4.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之確認事項，宜居建\n築請再釐清。\n5. 檢附之不動產開發商會員證已過期，請更新。\n6.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申請書案名請補充。\n7. 申請書容積移轉提請委員會確認之依據有誤，請\n再確認。\n8. P.1-5 自主查核表案名誤植，請更新。\n9. 所附之「非位屬山坡地查詢表」及「非位屬文資\n保存所列範圍函」，均非本案之地段，請釐清。\n第17頁，共28頁\n10. 本案新植及移植公有行道樹，景委會是否併同都\n審委員會審議，請釐清敘明，P.3-14 認養章節不\n清，請再修正。\n11. 請檢附公共藝術品之夜間景觀模擬圖。\n12. 1 層景觀平面圖均請補充繪製建築線、地界線、地\n下室開挖、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n範圍線及圖例，並請標示 2 公尺緩衝車道及設置\n之設施物。\n13. 屋頂層廁所之設置空間大小、機械室請檢討合理\n性。\n14.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線內是否涉及車道頂蓋，請\n釐清。\n15. 1 層機車停車請補充相關剖面圖說及透視模擬圖\n面。\n16. 2 層「住戶使用」空間用途名稱請再確認。\n17. P.3-11 充電線架應全面留設而非預留，請修正。\n18. P.4-45 公共藝術補充景觀模擬圖。\n19. P.8-21，1 層景觀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標示基地高\n程、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n20. P.43，資源回收空間開門方向與車道衝突，請補充\n標示垃圾車暫停區。\n第18頁，共28頁\n第四案：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北屯段 304-9、304-42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住宅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技擊教室、宿舍新建工\n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都審掛件日期(111\n年 10 月 26 日) ，土管要點檢討僅需依 104 年 7 月 22\n日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n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n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n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另申請書案名請\n同步修正。\n(二) 土管要點檢討部分，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便對比。\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第二種住宅區除不得為工業、大型\n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外，餘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n施行自治條例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另依前開自治條\n例第 18 條規定，住宅區不得為室內體育場所等健身\n休閒場所使用，惟依第 18 條之 1 有除外規定，請依\n前開規定檢討說明本案符合規定之理由。\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敘明建築退縮情形及說明符合\n規定之理由。另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P44 實設空地面積計算有誤，請修\n第19頁，共28頁\n正。並請依前述實設空地檢討計算植栽數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停車檢討應以不同類組，各別檢討。\n(二) 建築計劃圖說：\n1. 面積計算表之基地面積請加註面積單位。\n2. 建築物樓層為地上四層，應檢討無障礙廁所服務\n範圍（目前僅設於地上一層）。\n3. 請檢討本案之直通樓梯是否為安全梯及標 示樓\n梯寬度。\n4. 步行距離未檢討。\n5. 請標註屋頂平台女兒牆高度。\n6. 請標註基礎開挖深度。\n7. 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檢討。\n8. 地上 1 層平面圖無障礙機車停車位與人行道範\n圍重疊，請釐清。\n9. P.70，1 層平面圖請套地界、建築線、道路寬度\n尺寸、基地與道路高程標示。\n10. 補充太陽能設備詳圖。\n11. 車道寬度標示、車位編號、尺寸、法定、自設文\n字標示。\n12. 1 至 4 樓部分空間名稱未標示，請修正。\n13. 補充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n(三) 裝飾物專章：未檢討裝飾物專章。\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60，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寬度檢討有誤，自行\n退縮達 8 公尺部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n2.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3 條檢\n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確認本案是否為分期開發？如屬分期開發者，第 2\n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n第20頁，共28頁\n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前 1 期\n開發量加以檢討。\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人行系統說明。\n(三) 請補充本案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調查資料。\n(四) 圖 1.2-2 基地位置有誤，請確認。\n(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六) 本案學生宿舍預計進駐 308 人，惟僅提供機車 126 席\n停車位，基地周邊巷弄狹窄，停車不易，周邊地理位\n置特性與逢甲大學校區校區不同，建請增加機車停車\n位，避免提車需求外溢問題。\n(七) 交通量調查及周邊停車供需調查為 109 年 12 月份資\n料，相關調查資料應以半年內資料為原則。\n(八)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n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及停車場圖說)。\n(九)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十)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第21頁，共28頁\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三) 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n兒車使用\n。\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n請補繪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俾利檢\n核。\n(二) 另依 P.75 所示，北向立面圖設置臺灣體大 Logo，請\n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n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應補充設計詳圖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建造掛號日期。\n2. 平面圖說請檢附比例尺。\n3. 請補充南北向立面造型材質及色彩說明。\n4. 請補充建築夜間燈具數量說明。\n5. 1 層景觀配置圖請標註個景觀綠帶、景觀區域之\n範圍及街道家具、林下休憩具體位置。\n6. 汽機車道出入口請標示深度至少 2 公尺緩衝車\n道範圍。\n7. 施工綠圍籬圖面模糊不清並請補充相關圖說比\n例尺；綠美化部分請以彩圖呈現。\n8. 第伍張相關法令檢討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二十\n點檢討說明第一、二項說明有誤，請修正。\n9. 請補充設置地下室進出排風口相關圖說，標註位\n置及排風方向並以植栽或搭配立面造型配合整\n體設計。\n第22頁，共28頁\n10. 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相關圖說及垃圾清運動線\n說明。\n11. 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範圍仍應檢討 4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之設置。\n12. 地面層設置無障礙機車停車位建議調整於地下\n室。\n13. 請補充無障礙廁所檢討。\n第23頁，共28頁\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國段 172、172-1 等 2 筆地號 (第六種新\n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辦公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附表及附圖請放大，以利辨識；並請確認基地標\n示位置是否正確。\n(二) 土管第 6 點：請敘明高度比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三) 土管第 8 點：依說明內容，基地臨接市政北一路、惠\n來路及惠中七街皆指定留設騎樓，惟查 P.6-2 地上 1\n層平面層，似未有設置騎樓，請釐清。本案留設騎樓\n倘需變更騎樓區位及構造，應經都審同意。\n(四) 土管第 14 點：請說明樹冠離地面淨高是否 2 公尺以\n上。\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4 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臨接\n道路情形請建築師補充說明及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檢討植栽數量與綠化圖不符。\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3-6，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尺寸標示及上色，\n第24頁，共28頁\n應順平不得設置阻礙物。\n2. P.6-3-6，法定空地、基地內退縮人行道上色；公\n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順平標示。\n3. 1 樓門廳、2 樓多功能使用空間、休憩室、閱覽\n室非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修正。\n4. 樓梯至避難層出入口應設置門廳與管委會使用\n空間區隔；另請補充 2 方向避難出入口檢討。\n5.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柱檢討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出\n回饋環境友善計畫。\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補充基地現況相片。\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n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n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有無設置澆灌系統,俾利後續植栽管養及維護.\n(二) 基地臨市政北一路與惠來路二段交叉路口處，因涉及\n行穿線通過，仍需依內政部營建署無障礙斜坡道之規\n範設置通行斜坡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111 年 9 月 16 日重建計畫報核，尚在補正程序\n中，尚未提會審議。\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n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n第25頁，共28頁\n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一級:6%」及「取得候選等級綠\n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n計 40%。\n(三) 報告書 4-4-1，請標示危老退縮線。\n(四) 請將危老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n議。\n6. 本案未依土管規定留設騎樓，請補充整體都市環\n境、人行動線串聯及周邊景觀等專章檢討說明，\n依土管第 8 點第 9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之事項:騎樓無遮簷請敘\n明法令依據。\n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人行\n動線內容。\n3.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P.4-7-1 公共藝\n術標示位置似有誤，請詳實釐正。\n第26頁，共28頁\n4. P.5-4-1 都審法規第 4 點檢討，有關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障礙物種類請再詳實釐\n清修正，公共藝術似非設置於前開範圍內。\n5. 都審法規第 4 點檢討有關 1 層之立面造型櫥窗\n未見相關檢討算式，請補充檢討算式。\n6. 請於相關 1 層平面以色塊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n位置。\n7. 防災中心之開扇開啟方向請再釐清。\n8. 申請免設置騎樓，應檢附整體都市環境、人行動\n線串聯、周邊景觀等專章檢討說明，提會審議。\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27頁，共28頁\n第28頁，共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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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10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n山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碧 柳 段\n209、210 等 2 筆地號(第 2 之 1 住宅\n9：10~10：40\n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姜樂靜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豐南段 811 地\n號土地 (第 2 種及第 3 種住宅區)地上\n7 層、地下 3 層綜合營運大樓新建工\n10：40~12：10\n程案\n(本案經 111 年第 525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動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09、210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n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大於 1 公尺部分請\n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 公尺，\n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 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 型式位置，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東北側道路依規檢討道路截角，東南側街角廣\n場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形塑停留節點；補充西側與\n排水道安全性說明，並加強西南側加蓋設計及人行\n步道；釐清基地北側現有巷道及水溝位置，依規檢\n討喬木覆土深度，北側羅漢松及圍牆鄰現有巷道再\n退縮 2 公尺以上增加空間開闊性。\n第1頁，共4頁\n(二)屋頂綠化沿建築線側增植小喬木；加強建築立面垂\n直綠化；明確敘明建築立面建材顏色說明；檢討出\n入口雨遮上方廁所設計之適宜性。\n(三)補充公共藝術名稱及夜間燈光設計；降低案名牆高\n度及增加透空率；調整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於基地\n內；地下室勿採反樑設計。\n(四)補充基地至捷運松竹站與舊社站兩站步行距離，針\n對人行系統動線概念及周邊設置 iBike 點位分析；\n補充施工車輛右進右出及內部化分析說明。\n(五)增加替代能源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n並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於車位後方。\n(六)地面層綠化面積檢討不得扣除車道面積；施工圍籬\n彩繪帆布不得計入施工綠圍籬面積。\n(七)認養公有人行道及設施物整體美化設計，並確保人\n行步道寬度不受阻隔。\n(八)基地南北側高程應順平設計。\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n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通過：\n(一)新植大花紫薇及樟樹 容易 風倒， 補充說明支架規\n格，並固定於植株 1/2 以上。\n(二)補充新植植穴尺寸或植帶規格。\n(三)為市容景觀一致，複層林灌木，以種植原種植栽灌\n木種類為主。\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豐南段 811 地號土地(部份第二種住宅\n區、部份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綜合\n營運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屋頂設置金屬面板，屋頂綠化未達 1/3，以太\n陽能版綠能設施代替，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2.5 公尺人\n行淨寬位置未全段留設於 4 公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內，同意設置。\n(四)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五)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n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並應補充結構技師簽證後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地下室停車場採對外開放\n設計則修正後通過，倘無對外開放則再提送都市設計審\n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依第 525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考量企業社\n會責任及都市資源共享原則，地下停車位採對外開\n放規劃，倘無對外開放則應調整車道出入口於中山\n路側。\n(二)成功路側(入口廣場前及戶外休憩空間前)增植至\n少共 5 株喬木以形塑雙排喬木。\n(三)認養合作街(西側綠地用地)並增植喬木及東側中\n山路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基地西側留設人行步道\n位置。\n(四)加強建築通風及採光之因應策略。\n第3頁，共4頁\n(五)補充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意見對照表；檢\n討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新建案之交通影響，補\n充汽機車進出動線分析；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n示設施；全面留設充電線架於車位後方。\n(六)補充檢討重複步行距離及出入口無障礙動線；補充\n建築線、境界線及公共排水溝等圖例圖說；建築面\n算表之停車位檢討應補充相關檢討算式；建築圖面\n取消繪製傢俱圖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以全區(豐南\n段 811 地號)既有及新建建築檢討；裝飾物應以專章\n檢討 並不得妨礙緊急進口設置 及 補充 結構 技師簽\n證。\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0/2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68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0/2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40次",
    "meeting_id": "11110006",
    "agenda_pdf": "11110006_A.pdf",
    "minutes_pdf": "11110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n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n9：10~10：40\n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 (商業區)地\n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管理處委\n託吳俊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和平區佳\n陽段 340-3 地號土地 (原住民產業專\n10：40~12：10\n用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商業區)地\n上 1 層展演廣場設施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4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商\n業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基地臨高鐵五路側增植一排喬木形成三排喬木(含公有行\n道樹)，臨高鐵路三段側增植一排喬木形成雙排喬木；基地\n東側及南側(汽車停車場)增植喬木；補充高鐵五路側公有\n行道樹之樹徑及移植、增植等計畫相關內容。\n(二)基地 2 處好望角(臨高鐵五路側)考量人行停留休憩節點調\n整設計。\n(三)汽車停車位改採以植草磚全面設置(除無障礙車位外)；公\n共藝術應考量人流可及性再調整位置；樹立式廣告招牌應\n集中留設一處。\n(四)屋頂層增加綠化，機械室應考量爬梯之安全性；屋頂層之\n空調補充美化對應策略；增加太陽能板設置數量並補充低\n碳相關策略。\n(五)補充高鐵周邊重大建設交通衝擊影響(如高鐵車站商場開\n發案)及高鐵站人流至本基地動線分析；高鐵五路側汽車採\n入口設計，高鐵路三段側採車道出入口(雙向進出車道)設\n第1頁，共4頁\n計；基地人員主要進出口繪製行穿線；補充停車收費管制\n範圍及停車溢流之管制措施(例:指派人員指揮交通)。\n(六)補充商場未來使用及銷售產品定位說明；確實檢討店鋪無\n障礙廁所，依規檢討分戶防火區劃、衛生設備等；補充檢\n討親子車位之設置數量。\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空調及採光相當耗能，請補充說明應對之方式。\n(二)停車空間不足，請考量增設。\n(三)全區應以低衝擊開發手法，減少逕流，收集雨水，增加入\n滲及滯洪、灌溉。\n(四)P.2-2，現況植栽有羅漢松（內側）、白千層（外側），由\n設計配置圖來看，羅漢松均改種植黃金風鈴木，故請補充\n說明現有植栽處理方式。\n(五)全案植栽帶（穴）建議以雨水花園（下凹型式）設計，以\n增加雨水入滲機會及減少地表逕流。\n(六)P.6-18，周邊開發案請列入達麗建設開發案，再補充修正\n交通影響分析。\n(七)請釐清本案分戶方式及專有共用範圍區劃；屋頂設置太陽\n能光電板，應依規申請雜項執照。\n(八)本案為商業使用為主，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n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基地面積超過 4000 平\n方公尺，應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九)請補充檢討兒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本案應否設置親子\n停車位、親子廁所、集補乳室，應再釐清。\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管理處委託吳俊憲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和平區佳陽段 340-3 地號(部分)土地\n(原住民產業專用區)地上 1 層梨山新佳陽部落展演\n廣場設施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配合展演廣場屋頂設計，同意免設置屋頂綠化。\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檢討本案水保說明，並補充本案滯洪池功能、集水方\n式及位置合理性及未設置沉砂池之適宜性。\n(二)展演廣場建築造型與鋪面設計採用原住民圖騰應考量原住\n民文化在地性及色彩協調性，降低彩度及飽和度，並檢討\n既有建築物、看台位置與展演廣場間之協調性；檢討活動\n中心屋頂弧型設計之必要性。\n(三)廁所設置位置考量視覺景觀及東北季風影響，加強遮蔽或\n調整位置；蹲式廁所考量開門方向合理性，並檢討女廁間\n坐式及蹲式設置比例；加強廁所與街道傢俱之高齡友善通\n用設計。\n(四)加強檢討展演設施實際停車使用需求，確認本案停車位實\n際設置數量。\n(五)植栽選植應考量原住民在地性及民俗性調整植栽種類；夜\n間燈光設計考量生態予以減量設計，取消投樹燈設計。\n(六)本案基地仍有部分保護區應辦理逕為分割。\n第3頁，共4頁\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委託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經貿段 19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3\n層、地下 2 層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10 公尺及 6 公尺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n置植栽綠帶，惟 10 公尺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n範圍內仍維持 4 公尺人行步道連續淨寬，6 公尺之\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仍維持 2.5 公尺人行\n步道連續淨寬，同意設置。\n(二)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將於開發時暫時移植，並於\n取得使用執照前復原，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東北及東南街角廣場減少硬鋪面、增植喬木及複層式\n植栽綠化以供人行停留休憩；人行道側及十四張圳側增加\n街道傢俱數量並考量對話互動性設計；景觀牆考量協調性\n之高度再調整設計。\n(二)補充基地停車需求分析(含外來遊客需求)；港隆街考量未\n來遊客及戶外教學需求設置大型遊覽車暫停位置。\n(三)增加屋頂綠化；立面柱體遮蔽美化設計；公共藝術應依規\n設置；取消大型 3D 投螢幕設置；減少景觀高燈數量。\n(四)補充標示全區基地設計高程。\n參、散會(12:4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0/2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0月第3次",
    "meeting_id": "11110005",
    "agenda_pdf": "11110005_A.pdf",
    "minutes_pdf": "11110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0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練武段 463-5 等 150 筆地號土地豐原站至大慶站\n鐵路高架道路下層多目標使用商場整體規劃設計案，\n提請審查。\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錦村段 275-9、275-15、275-17、276-3、279-1 等 5\n筆地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變電所改建\n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總太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四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鑫港尾段 95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0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練武段 463-5 等 150 筆地號土地豐原站至大\n慶站鐵路高架道路下層多目標使用商場整體規劃\n設計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後續倘依規申請公共設施用地多\n目標使用，本科將配合審查。\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係計劃高架橋下商場建築物\n設計規劃準則，目前尚無涉建造執照審查，本科尚無意\n見。\n第1頁，共21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規劃設計報告書缺少交通影\n響分析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n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鐵路高架橋下空間無涉及規\n劃景觀植栽，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招牌廣告規劃設計操作模\n擬圖所示，部分招牌廣告設置位置不符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請修正。\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依據 111 年 3 月 8 日秘書長主持｢鐵路高架\n橋下多目標使用商場新建協商會議紀要｣內容，\n應整體規劃考量與周邊環境融合並兼顧文化氛\n圍提出指導方針，包括動線規劃、建物量體、色\n彩、環境保護及未來經營形式(各類商店比例)等\n內容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2. 於完成整體規劃審議後，由本府建設局(目的事\n業主管機關)籌組專案審議委員會進行各區都市\n設計審議，俟本府建設局專案審議通過後檢附相\n關文件圖說送委員會備查。\n(二) 其他事項：\n1. 封面案名應修正｢豐原段至大慶段臺中都會區等\n150 筆地號土地鐵路高架道路下層多目標使用商\n場整體規劃設計原則審議。｣。\n2. 補充公共設施多目標核准函及相關摘要內容。\n3. 補充 22 段商場位置全區配置圖；另各商場配置\n圖請補充周邊道路名稱及重要地標內容。\n4. P.II 設計審議申請書及 P.III 委託人提供辦理都市\n設計審議作業，請再詳實填寫與確認。\n5. 各站商場土地清冊 P.VI｢經｣武車站誤繕，應修正\n為｢精｣。另 P.VIII 版面請再調整。\n第2頁，共21頁\n6. P.IV 頁面順序、自主查核表檢核圖件子標題疏\n漏及各對應頁碼應填寫，請修正。\n7. P.IX 至 P.XXX 各站地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n請以站、段區分並標示主標及次標，以利版面調\n整及對照。\n8. P.XXXI 至 P.XXXVIII 各站土地使用分區之排版\n建請以站、段區分並標示主標及次標，以利版面\n調整及對照。\n9. P.3 貳、基本資料及 P.10 之各站基地分析圖請說\n明各站體設計標的與套繪鄰近建物之狀況(量體\n高度)，並說明鄰近建物立面材質顏色及建築風\n格型式、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鄰近重要\n自然及人文資源，並請分段套繪行道樹位置及相\n鄰 基 地 之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及 人 行 空 間 連 續 性 說\n明。\n10. 報告書各區段站體相關配置平面圖請依現況詳\n實套繪公有人行道範圍或行道樹位置。\n11. 建請說明各站體之商場進出動線位置(人行、車\n行)動線，及是否有設置雨遮或店招設計樣式，\n請釐清確認。\n12. P.45 規劃設計規範，各類型建請區分區段及站體\n處，以利對照。\n13. P.47 招牌計畫，各類型建請區分區段及站體處，\n以利對照。\n14. p.49 請補充說明照明模擬欲呈現之氛圍及與周\n邊之關聯性。\n15. P.50 平面規劃，建請擇一區段站別進行商場設計\n單元平面圖，並標示滴水線範圍與商場空間位置\n範圍線、進出口(人行、車行)動線，及與站體當\n地周邊環境連結關係，並詳加標註尺寸與補充斷\n面圖。另人行道舖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n第3頁，共21頁\n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n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n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16. 請補充整體區段站體配置景觀圖，並請強化公共\n空間、綠覆率內容與植栽特性說明。\n17. P.52 規劃操作模擬，建請依實際區段站別商場設\n計單元平面圖繪進行模擬。\n18. P.57(五)、結論與後續發展請補充說明或刪除。\n19. 建請強化軸線空間之整體公共開放空間之效益，\n並補充未來各站場區之商場營運效益及使用評\n估。\n20. 請補充鐵路用地、鐵兼道、車站用地、道路用地、\n鐵兼園道….事業計畫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情形。\n21. 補充說明全線或分段共同造型、材料語彙。\n22. P.3，豐原栗林潭子及相關站區之都市更新示範\n或公告範圍請再確認其正確性。\n23. 自行車道請再檢核實際上是否為連續性設置。\n第4頁，共21頁\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錦村段 275-9、275-15、275-17、276-3、279-1\n等 5 筆地號 (變電所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變電\n所改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請逐點詳列(勿簡略)，並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n用略、免檢討或空白)及計算式，並標註頁碼。\n(二) P5-4，土管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2 款，依規應於退縮\n部分距道路(基地)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人\n行道使用並妥予植栽綠化，其餘部分亦應妥予植栽綠\n化，查本案於退縮範圍內劃設停車位、圍牆及垃圾儲\n存空間等，似不符土管規定，請修正；另請於相關圖\n面標示法定退縮線，以利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有附。\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符合。\n(三) 建築計畫圖說：符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都審報告書缺少交通影響分\n析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n定補充相關章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n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n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n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n第5頁，共21頁\n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設施物，\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設置圍牆部分高度超出 150 公分且透空率\n未達 70%，請依規範第 17 點第 2 款規定修改及\n補充需設置圍牆之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因建築物內部設置重電設備，未依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第 16 點規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請\n補充無法設置之理由及相關替代方案後 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本案於 20 公尺計畫道路(雙十路)設置車道出入\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6.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孔廟)建築配置\n及人行動線串聯設計，另檢附人行視角之模擬圖，\n並 補 充 基 地 周 邊 100 公 尺 範 圍 內 人 行 動 線 分\n析。\n2. 北側臨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側僅栽植草皮，\n應補充栽植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3. 依土管要點第 9 點第 2 款規定，臨道路側 8 公尺\n法定退縮部分應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餘\n部分應予植栽綠化；本案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以外之法定退縮範圍設置圍牆、停車位及垃圾貯\n存空間，是否屬提請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釐\n第6頁，共21頁\n清確認。\n4. 申請書請縮印為 1 頁，相關欄位請覈實填寫；圖\n件 1-16 係為檢附整體防火間隔圖說，無則免附，\n非防火區劃檢討，請修正。\n5. P.2-10 鄰近天際線檢討 B-B 剖面之基地範圍內有\n現有巷道，應為誤繕請檢討修正；D-D 剖面圍牆\n形式似有基礎越界疑慮，請修正。\n6. P.5-4 本案設置圍牆是否適用土管要點第 9 點第 5\n款提請委員會同意，請釐清。\n7. 本案綠化面積未達 50%以上，依建築技術規則檢\n討二氧化碳固碳量，請於法規檢討表標示頁碼。\n8. P.4-27 圍牆標示位置圖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線及\n尺寸。\n9. 都審規範之法規檢討表請逐點覈實回應；P.5-7\n都審議規範第 2 點檢討審議範圍說明誤植，請修\n正；都審規範第 21 點規定，垃圾貯存空間設置\n於室外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衛生維護設施，且\n須接通基地內通路，請檢討修正。\n10. 本案為公有建築應依規檢討設置低碳車位。\n11. 法規檢討表之法定、實設喬木數量與申請書及綠\n化檢討圖面前後不符，請再詳實確認修正；喬木\n米徑應維持 8 公分以上。\n12. 請說明本案建築立面及地面層是否設置案名牆，\n倘 有 設 置 應 補 充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提 請 委 員 會 審\n議。\n13. 請研議評估變電所相關設備空間地下化之可行\n性，以減輕建築量體之視覺衝突。\n1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n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n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n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n第7頁，共21頁\n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n現。\n15. P.22 地籍線似與分區界線未重合，請確認。\n16. 請再加強檢討停車空間配置，建請集中留設，另\n大門入口、兩側人行道截角現有喇叭口請依現行\n規範重新施作設計，並維持無障礙動線直線通行；\n另既有人行道請確認是否符合現行「臺中市騎樓\n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如有不符仍應重新施\n作。\n17. 請加強建築物及人行步道景觀夜間燈光設計，並\n檢附細設詳圖，以提供安全公眾步行環境。\n18. 建築立面請考量與孔廟斜屋頂設計相互呼應及\n加強垂直綠化，並檢附自動噴灌系統圖說。\n第8頁，共21頁\n第三案：總太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3、4 點，變更設計後已無設置店鋪，P.5-1-1\n設計說明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5、7 點，請標示正確之前後院、建築退\n縮及圍牆設計檢討之圖面頁碼，並於土管附圖標示基\n地位置，以利查核。\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P.5-1-3 法定停車位數量檢討為 171\n部，與 P.6-2-2a 標示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P5-1-3 應植喬木檢討計算有誤，\n請以未扣除無法綠化面積之實設空地面積計算。\n(五) 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審通過後，始\n得容移；另本案已取得容移許可函，請補充相關檢討\n內容，以利查核。\n(六)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1-8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n第9頁，共21頁\n建築師未簽證說明臨接道路開闢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2-2 容積移轉規範第 12 點文\n字內容未完整節錄。\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戶外安全梯未檢討技術規則 97 條至任一開口間\n之 2 公尺距離。\n2. B 棟梯廳出入口不得設置阻隔性構造物(圍牆)，\n前院補圍牆詳圖。\n3. 夾層未檢討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 1/3 或 100 平方\n公尺。\n4. 未檢討步行距離。\n5.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大量會客空間)不合理。\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建設公司之不動產會員證過期。\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n110 年 5 月 11 日中市交行字第 1100024393 號函核備，\n本次變更設計總樓地板面積修正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依\n「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 2 款\n規定，開發單位須重新申請審查。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n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後續審查會議結\n論更新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n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n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n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議案件流程」。\n第10頁，共21頁\n(三)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n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b)，本案設置案名牌 1 處，惟\n依立面圖所示，設置內容為「設計概念說明」，應為\n告示牌，則非屬空地樹立廣告。倘未來案名牌上所載\n為建案名稱、機關團體名稱，則屬空地樹立廣告，請\n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n檢討，請釐清。\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a)，本案於公共藝術後方設置\n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5137.79 平方公尺)達 3000\n平方公尺，且達基準容積 20%(整體開發單元)，\n請依規檢討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次變更後 1 層景觀綠化量及綠化比率少於原\n審定數量，請確認數值正確性，並補充具體變更\n設計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形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5.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第11頁，共21頁\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n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n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不得重複，提\n請委員會審議。\n6. 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型式及位置，確認本次變\n更是否有設置其他相關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n議。\n7. 變更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及太陽能板)設置位置\n及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變更陽臺設置欄柵設施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9. 本次變更取消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n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10.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本次\n變更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n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本次綠化相關數值少於原審定，請確認變更內容\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補充本次變更是否涉及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及會議\n內容檢討說明(檢討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內容)。\n4. 補充變更前後之基地區位、1 層景觀、建築立面等\n對照圖說之具體變更前後項目說明。\n5.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補充檢討項目變更面積、\n比例、檢討算式及標註對照頁碼(如：建築立面並\n標示本次變更項目為色彩、造型或材質；基地綠\n覆率請依 1 層景觀變更內容重新檢討；地面層、\n第12頁，共21頁\n屋頂層及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請\n依本次變更內容分別檢討；公共藝術位置移動數\n值；是否調整車道出入口淨寬範圍；本次變更是\n否涉及牴觸原審查會議決議事項及是否改變審查\n會議之審定原則)。\n6. 請於土管第 7 點建築退縮規定標示基地位置。\n7.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補充法定退縮法令依\n據條文及內容，並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線、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n公尺人行道淨寬及 3 公尺容移退縮線等範圍線及\n圖 例 ， 標 示 法 定 退 縮 範 圍 內 設 置 相 關 設 施 物 位\n置。\n8. P.4-4-2~P.4-4-3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n被等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n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9. P.4-5-3 景觀剖面圖，補充景觀與建築物及基地周\n邊 剖 面 圖 ， 如 有 涉 及 基 地 內 外 排 水 溝 請 一 併 標\n示。\n10.案名牆及公共藝術請調整至法定退縮範圍外。\n11.P.4-7-2b~3b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具體位置及其\n日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位置\n及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2.P.4-7-1a 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n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3.P.4-7-1a 補充消防送水口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n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n14.P.4-5-3.1 請補充景觀圍牆之剖、立面圖並標示材\n質及尺寸及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5.P.4-7-8 施工綠圍籬，基地四周轉角處之施工圍籬\n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於截角兩\n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全。\n第13頁，共21頁\n16.屋突各層空間名稱請標示，除升降設備機械室外，\n若有其他必要性機械室，請補充相關機械配置圖\n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17.檢討調減會客室空間面積並標示明確之管委會空\n間名稱。\n18.都審規範檢討對照頁碼有誤，請全面檢視修正。\n19.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20.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1.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n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n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n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n圖 例 等 內 容，建 築 物 內 部則以 空 白 方 式表示 呈\n現。\n第14頁，共21頁\n第四案：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鑫港尾段 95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1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申請人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n照範圍是否一致。\n(二) 第 3-1 頁：申請基地已核發容積移轉確認函，請補附，\n並補充於法規檢討內文中。\n(三)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指示圖，請簽證。\n(四) 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審通過後，始\n得容移。\n(五) 土管第 7 點，請於相關圖說標註法定退縮線，以利查\n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臨接道路情形：1-8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n建築師未簽證說明鄰接道路開闢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第五點請標示前後院留設位置。\n2. 土管第七點前院範圍設置圍牆高度檢討不符。依\n第15頁，共21頁\n據 P.4-21A 及 B 剖面圖說圍牆高度應以人行道高\n程起算。\n3. 土管第十點綠化請詳列無法綠化項目，並依技規\n299 條檢討。\n4. 全區配置圖請依土管退縮建築標示 4 公尺(包含\n2.5 公尺人行通道)及 2 公尺前院範圍。\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4-33 基地內通路範圍不得設置阻隔性設施(如\n管制大門)\n2. 緊急進口及四公尺通路標示範圍且應順平。\n3. 管制大門框架投影面積應計入容積。\n4. P.5-54 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一層各居室。\n5. P.5-59 北向日照標示有誤。\n6. P.5-60 未檢討技規第 164 條高度比。\n7. P.6-1 面 積 總 表 請 檢 討 上 限 容 積 率 及 宜 居 上 限\n10%。\n8. P.6-5 充電線架請留設於車位後方。\n9. P.6-6 請考量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合理性；另無\n障礙廁所請考量無障礙小便器。\n10. 各層平面請標示樓梯屬性、外側平台屬性及每層\n戶數編號。\n11. P.6-2 全區配置圖請標示游泳池空間名稱及其附\n屬機電空間、更衣盥洗休憩空間，另框架圍閉之\n空間應全部計入容積檢討。全區配置圖請標示整\n體室內外高程，另景觀設施應檢核平台高程是否\n應計入建築面積。\n12.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天井及挑空；出入口雨遮超出\n技規免計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另出入口雨遮僅\n檢討於出入口處，請詳實檢討。\n13. 1 層外廊檢討計入容積。\n14. 2 層平面圖請標示露臺範圍，另平面圖說內容與\n第16頁，共21頁\n立面不符請詳實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n1. 空調設備平台應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深度超過\n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經委員會同意後設\n置。\n2. 裝飾物應以各層檢討，缺 1、2 層，另各處裝飾\n物應檢附剖面詳圖。\n(五) 宜居建築宜居建築案件\n1. 請檢討 A5 戶垂直綠化剖面與側邊裝飾物高程關\n係。\n2. 請檢附管理維護計畫。\n(六)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景觀剖面請詳加檢討覆土深度與地下室頂板高\n程關係。\n2. P.4-24 屋頂花台與女兒牆之間寬度應至少大於\n90 公分以利無障礙輪椅通行及考量跨越攀爬距\n離。\n3. P.4-40 進排風排氣方向及設施詳圖請逐一檢討，\n並不得排向人行通道範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n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n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容，請依「臺中\n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章節。\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n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n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n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第17頁，共21頁\n(二) 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n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n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續行報\n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流\n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n案件流程」，亦或提送委員會併同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 6,004.39 平方公尺，超過\n3,000 平方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n5.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設置遮陽或\n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依宜居建築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案基地面積達\n1,500 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n平方公尺，應提出建築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n化設計作法，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補充用印；請檢附臺中市不動\n第18頁，共21頁\n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2.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n寬位置型式，請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n置標準等相關規定修正，倘未能符合規定請補充\n敘明無法符合規定之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n辦法第 4 條規定，請再確實檢討依何規定提請委\n員會審議；另依該辦法第 13 條規定應提請委員\n會審議，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n項註明。\n4. P.3-3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n點規定逐款檢討。\n5. P.4-24 等相關屋頂平面圖機房應檢討空間合理\n性。\n6. 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層固著方式 並調整位置\n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外。\n7. P.4-38 空調格柵間距標示為 50 公分，請釐清，\n並依都審規範檢討。\n8. 基地東北側一層應標示地下室通氣孔之廢棄排\n放方向，並不得朝向人行通道。\n9. 本案涉及行道樹移植、增植計畫，請釐清並敘明\n本案提請樹審委員會是否併入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10. 容移要點檢討未列相關對應頁碼，請釐正。\n11. P.5-24 垂直綠化設施未標示覆土深度，請修正。\n12.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平面請補充標示設計高\n程、喬木植栽種類、綠化圖例、鋪面材質。\n第19頁，共21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20頁，共21頁\n第21頁，共2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0/2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9次",
    "meeting_id": "11110004",
    "agenda_pdf": "11110004_A.pdf",
    "minutes_pdf": "11110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沙鹿區興安段 374、375、376、3777、386 等 11 筆\n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議。(第 507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小組委員會審議)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番婆段 59-11、59-43 等 2 筆地號 (第二、三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榮德段 284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n審議。(第 496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版勘\n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晶品時尚有限公司及瑞賽克企業有限公司委託陳正國\n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 (第二\n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提請審議。(第 53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n第1頁，共2頁\n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n練武段 977-4、977-5、977-16、977-17、977-18 等 7 筆\n地號 (停車場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3 層立體停車場暨轉\n運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 葉委員水龍\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沙鹿區興安段 374、375、376、377、386 等 11\n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10 月 19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n後續俟設計單位重新申請掛件再依序排入小組委員\n會審議。\n第1頁，共6頁\n第二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番婆段 59-11、59-43 等 2 筆地號 (第二、\n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決議：\n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建築立面變更，依下列意見確實修\n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補充說明屋頂花台覆土降低變更理由，植栽土壤考量以\n輕質土，土丘避免雨水沖刷影響土層流失。\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依 P.1-3.1 本案變更內容說明，\n本案變更未涉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餘請依前次原\n審定內容為準。\n(二) 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範圍涉及植栽調整，\n倘有影響噴灌系統建請一併配合調整。\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n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n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 喬木變更請一併計入檢討，本次變更範圍請詳實\n檢討列入變更項目。\n第2頁，共6頁\n第三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榮德段 284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n提請審議。\n說明：本案依 111 年 1 月 26 日第 496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n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說明公共藝術係為拉毛或亮面材質，水池池底\n鋪面應與公共藝術整體設計。\n(二) 夜間燈光應隱藏設計避免外露。\n(三) 不鏽鋼材質厚度至少維持 1.2 公釐以上。\n(四) 公共藝術作品避免與他案重複。\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本次提會受理階段。\n(二) 原 111 年 1 月 26 日第 496 次委員會決議涉及公共\n藝術部分，應詳實檢討說明。\n第3頁，共6頁\n第四案：晶品時尚有限公司及瑞賽克企業有限公司委託陳正\n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n(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提請審議。\n說明：依 111 年 9 月 14 日第 53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送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並依 111 年 9 月 14 日第\n534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 加強檢討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與建築物整體比例適宜\n性，造型語彚簡化設計。\n(一) P.3-24 汽車車道出入口與自行車(電動機車)鋪面順\n平設計，建議機車道出入口前方可改為植栽帶，避\n免機車直接進出。\n(二) 北側車道旁再增植 1 株喬木並以複層植栽設計。\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案涉及人行道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n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另因涉及 4 棵樹木移植，請再確認是否屬公有行\n道樹，倘為公有行道樹則不可移至基地內。\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補充地面層頂蓋細部設計圖\n說。\n第4頁，共6頁\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n區練武段 977-4、977-5、977-16、977-17、977-18、\n981-1、981-9 等 7 筆地號 (停車場用地)地上 2 層地\n下 3 層立體停車場暨轉運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地下室排\n風設施，提請小組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n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請補充勘驗紀錄表、施工進度及現況照片。\n(二) 請依第一次專案小組委員會同意設置事項修正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地下室排風設施之檢討說明。\n(三)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之資訊公開\n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n視圖)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5頁，共6頁\n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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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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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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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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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_id": "11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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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10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樹德段 22、\n24、26 等 3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5\n9：10~10：40\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第二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東 區 練 武 段 1012-1、\n10：40~12：10\n1013、1016 等 3 筆地號 (第四之一種\n商業區)地上 4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樹德段 22、24、26 等 3 筆地號 (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依委員意見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設施物，依委員意見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深度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n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委員意見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汽 機 車 入 口 動 線 設 置 12 公 尺 計 畫 道 路 (樹 德 五\n街)，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小組\n委員會審議：\n(一)檢討車道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計畫道路及車道型式之合\n理性，汽機車道改採單進單出，由 12 公尺樹德五街進、8\n公尺計畫道路出，增設車道警示燈及反射鏡，地面層機車\n停車格位應整體規劃設置頂蓋，地下層停車空間充電線架\n第1頁，共4頁\n調整至車位後方。\n(二)臨路側種植雙排喬木，臨建築線側再增植 2 株喬木，西側\n增植 1 排喬木、北側臨地界線增植 1 株喬木，喬木米徑 12\n公分以上，檢討喬木覆土深度，並加強街角廣場停留節點\n設計；屋頂層、立面陽露台及機車停車空間上方頂蓋增植\n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並選植多年生懸垂性灌木，及補\n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n(三)公共藝術設置位置及尺寸配合景觀調整並再與藝術家討\n論，底座維持原藝術家設計型式並補充夜間燈光照明；加\n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計。\n(四)加強檢討無障礙動線、行穿線、排水溝及街道傢俱設置關\n係，人行步道高程、舖面應與鄰地順平設計，增加街道傢\n俱數量並採簇群互動性設置；圍牆增加透空率至 50%以上。\n(五)屋突樑柱不外露美化設計，夜間燈光設計燈具避免向上投\n射。\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第四\n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4 層百貨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n會審議：\n(一)考量增加開挖地下室將地面層進德路汽車及進德二街、鄰\n地之機車停車格調整至地下室或將地面層汽車停車格調整\n至基地北側進德二街及機車停車格調整至進德路商場出入\n口；取消進德路側汽車迎賓車道設計。\n(二)屋頂層預留結構柱保留增建彈性；4 層停車空間全面增加\n頂蓋。\n(三)認養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並增植喬木形塑 3 排喬木(含公\n有行道樹)；補充基地周邊公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並套繪於\n1 層景觀圖。\n(四)基地北側進德二街植栽綠帶調整至臨建築線側；基地西側\n地界線側增植 1 排喬木；1 層景觀調整具遮蔭性佳之喬木\n種類；考量基地西南側與鄰地廣場特性調整設計。\n(五)公共藝術加強藝術性重新設計；好望角增加街道傢俱形塑\n停留休憩節點；沿街面增加街道傢俱；取消地面層植草磚\n及投樹燈；車道出入口設置聲響示警式設備。\n(六)補充大車站計畫及空中廊道等相關重大建設之規劃內容及\n因應對策；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之\n課題及剖面詳圖。\n(七)補充 A 戶裝卸車位配置圖說；補充垃圾貯存空間相關面積\n檢討；機電設備空間內部化設計；補充檢討 A 戶電動拉門\n之適法性設計。\n(八)依土管第 9 點規定檢討基地留設之法定空地應作為開放空\n間供公眾使用之相關說明。\n第3頁，共4頁\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0/19",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111年第12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2/10/1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0月第2次",
    "meeting_id": "11110002",
    "agenda_pdf": "11110002_A.pdf",
    "minutes_pdf": "11110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n黃乃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土地\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n件\n第二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東區練武段 1063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 19、\n地下 4 層店舖、補習班、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三案：惠信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洲際段 938、939、940、942、943 等 14 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 (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n第一頁\n第五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130-2 地號土地 (第三之二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n肆、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n託黃乃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n土地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舖、\n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6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示意圖未簽證。\n(二) 土管要點內容諸多誤繕文字，請確認與更正；另土管\n第1頁，共22頁\n要點檢討請標註相關圖說頁碼(例如：土管要點第 12\n點、第 14 點)。\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上限容積率、高度比檢討相關圖說\n頁碼有誤，請更正。\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應沿面前道路至少提供淨寬 2.5 公\n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道，且該人行空間範圍內應淨空，\n請修正沿惠中路三段側之圖面並標示無遮簷人行道\n寬度。\n(五) 土管附圖檢討，請標示基地位置。\n(六) 容移要點檢討第 11 點，圖面未標示每 1 建築單元樓\n地板面積，並請補充對應頁碼。\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非屬整體開發細部計畫地區，\n請修正檢討內容；另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超過\n基準容積 60%，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八) P.9-4-1 資訊公開資料，實設容積率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車道防水閘門建議内崁於車道側牆，\n避免車道淨寬不足，並補標註車道寬度。\n2. 請補充避難通路檢討(兩處不同方向出入口)。\n3. 夾層緊急升降機排煙室直接連接居室(防災中心)\n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n4. 店鋪 A 緊急進口檢討(他棟化)。\n5. 公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順平標示。\n6.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不得設置阻礙物。\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依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7.07.營署\n建管字第 10002811468 號函說明二略以「: ……是經認\n許外國公司在台設立之台灣分公司既非法人，不得以\n該臺灣分公司及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為本國建築物\n之起造人。」，請再確認起造人是否為法人。\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第2頁，共22頁\n明。\n(二) 店鋪衍生停車需求假設每 1 台車停留 20 分鐘，請說\n明引用依據。\n(三) P.8-4-2、P.8-5-1 基地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 本基地兩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n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n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n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公有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n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n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另涉及既有喬木移植及新植喬木部分，建請提送至養\n護工程處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或\n納入委員會併同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7 月 29 日第一次重建計畫報核，目前\n依修正意見補正中，尚未提會審查。\n(二) 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耐震設計\n標章 10%」、「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 6%」\n及「時程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44%取上限值 40%。\n(三) 報告書 P4-4-1，右側再麻煩標示危老退縮線位置。\n(四) 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第3頁，共22頁\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461.3 平方公尺(28%)，\n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2087.57 平方公尺(40%)總量\n超過基準容積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本\n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側，依規提請\n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事項「宜居建築」是否需提請委員會\n審議，請釐清。\n2. 本案新植及移植公有行道樹，景委會是否併同\n都審委員會審議，請釐清敘明。\n3. 本案為危老案件，申請書案名請補充。\n4.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第 13 點規\n定逐款檢討。\n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及人\n行動線。\n6. P.4-4-2-1、P.4-4-2-1、P.4-4-2-7 喬木、灌木及草\n花、鋪面等 1 層配置平面圖均請繪製相關範圍線\n及圖例。\n7. 請釐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相關設施物\n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8. 空調格柵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修正。\n9.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n5. 外牆裝飾物需補充剖面詳圖；另裝飾物之回饋綠\n第4頁，共22頁\n化項目不得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合併檢討\n計算，請表列敘明。\n6. 本案使用分區為住三，惟本次設計為整棟申請店\n舖及辦公室，是否依土管規定及都市計畫法臺中\n市施行自治條例規劃，建請釐清。\n7. 臨 30 公尺惠中路三段側之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n置是否依土管第 9 點(三)規定留設，建請釐清。\n8. 綠圍籬於道路截角及截角兩側應留設透空圍籬\n以避免行車視覺死角，以維護人行安全。\n第5頁，共22頁\n第二案：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寬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東區練武段 1063 地號土地(第七種商業區)地上\n19、地下 4 層店舖、補習班、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相關變更設計部分，業已配\n合修正土管要點，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已逾 3 個月，請更\n新。\n(二)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更新。\n(三) 1 樓進風口及排風口之開口不得直接面向人行道，或\n排風高度達 3 公尺以上，應補充設計圖說，並提請委\n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110 年 1 月 4 日中市交行字第 1090069626 號\n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n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次變更涉及喬木位置及數量調整，仍需考量喬木種\n植間距不宜過密，以維持成樹良好樹形。\n(二) 澆灌設施仍需配合綠化植栽變更調整範圍，以維其養\n護之效益。\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45)，本\n第6頁，共22頁\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1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n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總樓地版面積、景觀\n設計、建築立面色彩、地面層植栽綠化、公共藝\n術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灌木數量少於原核准，請敘明理由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n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提出智慧\n建築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用印。\n2. 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實填寫。\n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釐清提會項目。\n4.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請再精簡。\n5. 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檢討算式未列明，請再釐清\n修正。\n6. P.3-11 屋突層未標示空間用途名稱請修正，並檢\n討空間之合理性。\n7. P.3-46 正面式招牌應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n請修正。\n8. P.3-46 公共藝術位置標示不清，請修正。\n9. 請再釐清都市設計審議規範適用版本。\n第7頁，共22頁\n10. 本案適用智慧建築設計，應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n錶。另請補充敘明候選證書應於申報 2 層版勘驗\n時同時檢附。\n11. 惠請貴工地協助本市購物節活動宣導，建議於施\n工圍籬及防塵網張掛臺中購物節廣告。\n第8頁，共22頁\n第三案：惠信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洲際段 938、939、940、942、943 等 14 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n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所附重劃完成日期佐\n證公文之標註頁碼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於 P.5-1.3\n檢討說明欄敘明。\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 P.5-1.3 檢討說明，法定停車位\n224 輛，與 P.6-2.1~P.6-2.2 標示內容不符，請修正圖\n說內容。\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P.4-7 基地面積登載有誤，請修正\n計算式內容。\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本案已取得容積移轉確認函，請\n標註容積移轉確認函對應頁碼，並補充檢討內容，以\n利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9頁，共22頁\n(一) 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檢附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n核准圖說。\n(二)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不可植樹及設置構造物。\n(三) 1 樓公共服務空間全部為（會議室）請檢視其合理性，\n(四) 並請確認「公共服務空間」是否為管委會使用空間。\n(五) 1 樓平面圖請標示高程，並請依土管退縮規定標示前、\n後院，及退縮距離。\n(六) 各層平面圖說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七) 請補充屋脊裝飾物檢討，並提會審議。\n(八) 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設置裝飾柱、版請提請委員\n會審議，倘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綠覆率友善\n回饋計畫內容。\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松竹路三段/豐樂路三段路口\n調查資料，以利檢視。\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n系統說明。\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n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n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n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第10頁，共22頁\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提\n請委員會確認。\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 公尺)，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本案申請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公共藝術，提\n請委員會確認。\n6. 本案於 20 公尺主要計畫道路側設置車道出入口，\n提請委員會確認。\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欄位，曬衣架非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n另公共藝術、街道傢俱請再檢討釐清設置位置是\n否涉及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2. 申請書備註欄位裝飾物未列明提會項目，惟報告\n書內容載明裝飾物深度大於 1 公尺，請再釐清確\n認。\n3. 申請書低碳車位未填寫，請修正。\n4. P.3-4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年限未載明，\n請修正。\n5. P.4-9，剖面圖說 D 降版深度應達 120 公分以上，\n請再釐正。\n第11頁，共22頁\n6. P.4-13 未標示消防送水口、水錶請釐正，並應檢\n附設備相關圖說。\n7.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8. P.4-14 依通案性決議，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n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n9. 依土管規定 6 公尺前院臨建築線部分留設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惟本案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留\n設綠化植栽不符合規定，請修正。\n10. 請釐清本案公有人行道是否為移植或新植公有\n行道樹，倘涉及景委會請註明是否併入都市設計\n審議委員會審議。\n11. 本案增加法定容積 60％，建議採宜居建築設計，\n可更加提高都市環境友善性。\n12. 請檢核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13. 步行距離檢討路徑方式請依規定檢討。\n14. 屋脊裝飾物頂版建議提高透空率，以減少封閉感，\n及提高屋頂綠化日照率。\n第12頁，共22頁\n第四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142 地號土地 (第八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20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6 點：最小建築面積說明有誤，應為大於\n5000 平方公尺，請修正；另高度比為 1:2，請補充檢\n討內容。\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對應頁碼誤繕，請修正；另本案位\n於指定留設架空走廊區位，留設寬度至少 4 公尺，相\n關圖說請依規修正。\n(三) P.5-8-2、P.6-2，建築退縮部分，圖說前後不一致，請\n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4 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n敘明臨接道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8 層建築物檢討版本有誤。\n2. P.6-2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高程順\n平標示。\n3.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檢\n討 2 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1.5 公尺避難通路檢\n討及出入口寬度高度檢討。\n4. P.6-2 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空間)範圍，請明確標\n第13頁，共22頁\n示，並請檢討合理性。\n5. 基地內高程再補充。\n(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裝飾板深度應以外牆面\n檢討，大於 1.8 公尺應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三) 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以 2 頁為 1 面，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街道家具建議仍需考量年長或無障礙使用者之需求\n設置，針對年長者應考量其座椅使用扶手及椅背需求，\n針對無障礙使用者應考量儘量使用化妝蓋板或其他\n孔隙小於 1.3 公分之排水格柵，並考量其通行寬度、\n停等休憩區域等。\n(二) 基地內建議可設置澆灌系統，可強化其綠化維養效益。\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並設置太陽能光電\n板於屋突上方，高度合計超出 9 公尺，請以專章\n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n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n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第14頁，共22頁\n水錶、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設施物，補充消防\n送水口(含水錶)位置圖、立面詳圖及其與周邊景\n觀模擬圖等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新市政中心都審規範第 18 點，提出智慧建築\n設計提送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7.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地段、綠覆率誤繕，請修正； 報 告 書 相\n關圖面請補充指北方向。\n2. 依土管要點第 14 點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種\n植喬木樹冠離地淨高應 2 公尺以上，另其樹冠垂\n直投影面積可計入綠覆面積，請修正。\n3. P.4-4-1 景觀配置圖請標示相關設施物名稱。\n4.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請補充認養年限。\n5. 請補充地面層東南向及屋頂層綠化景觀剖面圖。\n6. 請分別標示甲種圍籬及施工綠圍籬施作範圍。\n7. 請補充公共藝術尺寸、材質、夜間燈光計畫等相\n關設計詳圖及說明。\n8. P.5-4-3 法規檢討表請補充機車停車位計算式。\n9. 地下層機車停車空間服務達 50 輛以上車道應為\n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10. P.8-2 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位置及淨高剖面圖。\n11. P.4-6-1 陽台種植喬木覆土深度僅 40 公分，請依\n規檢討覆土深度。\n12. P.4-5-1 屋頂層建議加強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第15頁，共22頁\n第五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130-2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幼兒園、店鋪、社會住\n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請註明建造執照掛號日期。\n(二) P.1-2-2：都市計畫套繪圖與申請基地不符。\n(三) P.1-6：基地東臨 15 公尺惠中路為誤繕，應修正為「西\n臨 15 公尺惠中路」。\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說明高度比檢討結果，並補\n充相關檢討圖說。\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位計算式住宅使用面積扣除\n500 平方公尺，與本點規定不符，請釐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第 10 點退縮規定，住宅區\n自境界線退縮建築或留設後院深度部分應至少設置 2\n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檢討此項規定。\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4-1 面算表機車數之機車免計容積計算部分，\n機車 273 輛，每輛以 4 平方公尺計算，其免計容\n積計算數值有誤。\n2. P.4-4 高度比檢討，1:1.5 檢討線疑與有計建築面\n積部分重疊。\n第16頁，共22頁\n3. 地下 1 層未標註防空避難室範圍。\n4. 1 層平面圖，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請標示供公\n眾通行淨寬及綠化範圍淨寬。\n5. 1 層平面圖，請依土管標示後院，且後院應依土\n管退縮規定留設 2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6. 1 層平面圖，戶外安全梯丙請檢討戶外開口 2 平\n方公尺淨開口面積。\n7. 2 層平面圖，平台部分請標示露臺、陽台或裝飾\n板等法規空間名稱。\n8. 本案申請幼兒園，請注意建築基地周邊有無兒少\n法相關規定限制場所及距離。\n(三) 宜居建築：地上 6、9、12 層有申請複層式露臺部分，\n請補充宜居建築專章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二) 店鋪衍生停車需求假設每 1 台車停留 15 分鐘，請說\n明引用依據。\n(三) 本案有社會住宅 210 戶，惟本案僅設置汽車 128 席，\n請補充本案店鋪、幼稚園及社會住宅停車供需分析，\n避免停車需求外溢。另請補充目前營運中社會住宅停\n車格位設置依據。\n(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幼稚園及社會住宅\n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n請說明店舖及幼稚園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n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位於西屯路與惠中路交叉路口處與西屯路側皆\n有行穿線通過，其與基地銜接處需依內政部營建署無\n第17頁，共22頁\n障礙斜坡道之規範設置。\n(二) 街道家具建議仍需考量年長或無障礙使用者之需求\n設置，針對年長者應考量其座椅使用扶手及椅背需求，\n針對無障礙使用者應考量儘量使用化妝蓋板或其他\n孔隙小於 1.3 公分之排水格柵，並考量其通行寬度、\n停等休憩區域等。\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n討裝飾物超過立面長度 2/5 部分，請標示「裝飾\n柱(牆)不計入產權」，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惠中路，提\n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7.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案名請依實際申請使用用途填寫。\n2.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第18頁，共22頁\n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5. 報告書封面請標示完整地號並依都設服務網格\n式修正。\n6. 申請書 B1 開挖率數值有誤，請修正。\n7. 申請書補填列建造執照掛號時間，並檢附有掛號\n條碼之檢造執照申請書。\n8. 檢附完整土管相關詳圖。\n9. P.3-5-2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n觀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n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0.P.3-5-1 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n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11.P.3-6-1 請於街道傢俱配置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n開放空間範圍。\n12.請補充本案設置公共藝術相關示意圖說及其日\n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示意圖。\n13.P.3-6-4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n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n度)。\n14.請補充本案屋頂附建設施是否設置曬衣架。\n15.補充幼兒園接送動線及臨時停車位置。\n16.本案收容幼童達 106 人，幼兒園接送動線位於西\n屯路側，應考量相當比例之家長開車接送，並非\n短暫停留即離開，親師溝通時間應一併考量。\n17.僅規劃臨停 1 車位，亦未規劃機車臨停區，顯然\n不足，如何避免接送造成西屯路交通擁塞，應有\n相關配套措施。\n18.考量基地區位獨特性及自明性與周邊整體景觀\n整合性加強建築立面色彩美學設計。\n19.補充地方說明會相關文件並依當地居民需求納\n第19頁，共22頁\n入本案設計。\n20.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2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n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20頁，共22頁\n第21頁，共22頁\n第22頁，共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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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n965、969、970、971 等 13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n9：10~10：40\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 110 年第 480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n提委員會審議)\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仁平段 722 地\n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n10：40~12：10\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965、966、969、970 等 14\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2411.99 平方公尺(40%)，加計時程\n獎勵面積為 3617.98 平方公尺(60%)，併同容積移\n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n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n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 及 水 錶 等 設 施 物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設\n置。\n(五)建築物 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 型式位置，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第1頁，共5頁\n委員會審議：\n(一)套繪既有公有人行道於 1 層景觀配置圖並與基地內植栽整\n體設計；1 層景觀減少硬鋪面並於未開挖區增植喬木及複\n層式植栽綠化；臨崇德八路 2 段與敦和七街街角加大喬木\n米徑至少 15 公分及加強視覺通透性，並增加街道傢俱；1\n層景觀全面降版並取消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樹\n圍石。\n(二)基地東南角車道旁增植喬木植栽綠化；加強基地西南側臨\n地界線側及南側臨 10 公尺敦和六街廣場式開放性及整合\n性景觀設計。\n(三)基地北側管委會使用空間前取消樹圍籬植栽種類(肖楠)調\n整樹種增加行走空間可及性及友善性；減少整體性防火間\n隔硬鋪面。\n(四)增加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金屬格柵透空率；補充裝飾柱牆版\n剖面詳圖；加強屋突層露樑美化設計；建築物西向及南向\n增加遮陽設施以達降溫節能效能；降低兩棟建築物間風壓\n設計；兩棟建築物間留設伸縮縫；調整冷氣空調設備位置。\n(五)加大公共藝術（方圓）高度至少 120 公分，加強美化設計\n並調整位置於人行主要動線處；適度採用太陽能燈具；加\n強地坪鋪面止滑性設計；取消投樹燈；增加街道傢俱數量\n並加強多樣性及友善性設計。\n(六)陽台增植小喬木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及維護管理\n計畫說明；屋頂層增設綠能設備、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不\n得小於 70 公分，並考量植栽耐風性調整植栽種類(如：桂\n花)及補充植栽綠化剖面詳圖。補繪地面層車道進出入口倒\n角設計圖說；地面層車道出入口鋪面以人行為主平整式設\n計並與人行步道齊平。居室空間至少 2 坪以上。\n(七)補充交通技師完整清晰簽證及臨敦和七街交通寧靜\n區檢討圖說；更新交通流量及基地周邊停車需求調\n查資料；平面層及地下各樓層停車場進出入口及車\n第2頁，共5頁\n流交會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檢討施工車輛暫停\n區適宜性調整位置。\n(八)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並預留管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九)補充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核准圖說及管委會空間使用用\n途名稱；依規檢討修正庇雨設施圖說。\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仁平段 72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2374.38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n獎勵面積為 5540.22 平方公尺(70%)，併同容積移\n轉友善環境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n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留設基地西側寬度 1.2 公\n尺以上南北串聯之人行通路，並適度退縮供鄰里使用停留\n節點設計；於領取使用執照前重新鋪設基地南側現有巷道\nAC 路面。\n(二)基地西北側(車道後方開放空間)增植喬木；基地南側 1 層\n儲藏室前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設計；取消或縮小基地北側\n迎賓車道設計；基地南側機車出入口縮小寬度設計；機車\n停車場旁選擇抗汙染及隔音能力較高之植栽種類。\n(三)取消基地北側景觀牆及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之\n圍牆設置；圍牆透空率不小於百分之五十；街道傢俱考量\n第4頁，共5頁\n互動性再調整設計及配置；減少景觀高燈數量。\n(四)建築立面再加強露樑美化設計；垂直綠化補充維養安全性\n說明。\n(五)補充交通技師簽證、車道出入口轉彎半徑及停車動線分\n析；施工車輛暫停區應設置於基地 500 公尺範圍內。\n(六)防災中心標示管委會空間有誤；建築面積標示有誤應再修\n正；屋突層機械室補充標示相關設備配置圖說；地下室排\n氣口美化設計並補充剖面詳圖。\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0/0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37次",
    "meeting_id": "11109009",
    "agenda_pdf": "11109009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0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美 和 段\n355、356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n9：10~10：40\n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308、\n322、323、324、325 等 5 筆地號 (第\n10：40~12：10\n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10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55、356 等 2 筆地號 (第 1\n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2309.3 平方公尺(40%)，併同容積移\n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 加 綠 覆 率 說 明 等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基地與水池高程及排水計畫並於水池旁綠地增加複層\n式植栽；補充公有人行道、鄰地高程關係圖說；地下室頂\n版採以齊平降版式設計以利工程施作。\n第1頁，共4頁\n(二)沿街面增設街道傢俱並適度退縮形塑停留節點，及增加視\n覺通透性；基地西南側(大門入口處)減少硬鋪面並增加複\n層式植栽。\n(三)增植公有行道樹並補充喬木選擇之說明。\n(四)圍牆及景觀造型牆增加透空率；屋突露梁露柱採美化遮蔽\n設計；1 層照樹燈全數取消設置。\n(五)頂樓及 1 層增加再生能源設計；補充減碳之相關計算。\n(六)車流交會處及車道出入口應補充聲響式警示設備；車道出\n入口鋪面應以人行為主之平整式設計，以利通行；施工車\n輛暫停區應設置於基地內部；停車供需調查範圍應再確\n認。\n(七)屋頂層增加小喬木數量；B 棟立面增加垂直綠化數量。\n(八)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檢討友善環境綠化之設計對\n策；2 層露臺應釐清為女兒牆或裝飾物申請，並補充剖面\n檢討圖面。\n(九)A 棟應釐清是否應依規留設基地內通路；請補充檢討 108\n緊急進口之設置位置(A 棟)。\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人行道之寬度、水溝等相關尺寸；補充說明新\n植喬木間距尺寸(大喬木約為 5 至 6 公尺)；補充七\n里香之配置圖面及植栽穴尺寸，並考量日照條件；\n補充樹穴客土計畫，植樹穴請增加土方（沃土等介\n質）改善計畫。\n(二)人行道與基地內喬木採三角交錯方式種植。\n(三)補充說明喬木之支架形式。\n(四)杜英之適宜性應再考量(可選擇半落葉型喬木或常\n綠喬木等)。\n(五)新增喬木直徑 18 公分請確認並標註型式規格並附\n圖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環中段 308、322、323、324、325 等 5 筆\n地號(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267.8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n環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本案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依委\n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五)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 及 水 錶 等 設 施 物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補充套繪認養公有人行道排水溝、維修孔及公有行道樹等\n現況於 1 層景觀配置圖並整體規劃設計人行道鋪面及景觀\n設計；公有行道樹採帶狀式設計。\n(二)基地 1 層景觀增加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加強全區\n景觀植栽綠化美化質感、植栽選適宜性、多樣性及友善性\n設計；調整基地南側門廳前車道型式設計；加強人行步道\n第3頁，共4頁\n動線串聯友善性並補標繪無障礙人行動線；配合基地現況\n高程加大 1 層景觀植栽覆土深度並詳實標示圖說。\n(三)基地西南側適度退縮增加廣場式空間結合街道傢俱及具有\n教育性質公共藝術，提供行人停留休憩使用；基地東南側\n土丘位置往基地內側調整，提供視覺開闊性行走空間。\n(四)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部分補充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檢討圖\n說。\n(五)加強建築立面分割造型美化設計。\n(六)基地東南側增加街道傢俱型式多樣性設計及數量，並考量\n高齡者友善使用適度增加靠背設計；B 造型圍牆增加透空\n率至少 50%以上。\n(七)考量建築物低碳節能效能調整東西向帷幕及空調主機位\n置；1 層車道出入口上方頂蓋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八)居室空間至少 2 坪以上並以虛線繪製設計。\n(九)依規檢討造型遮陽牆版與垂直綠化比例關係，並取消與圍\n牆結合設計；屋突層取消挑空並調整玻璃帷幕外牆設計。\n(十)補充交通技師完整清晰簽證等相關資料；補充基地東側昌\n平東 7 路路邊停車需求納入停車調查說明；施工車輛暫停\n區位置調整於昌平東 6 路東側以降低基地開發交通衝擊。\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10/0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10月第1次",
    "meeting_id": "11109008",
    "agenda_pdf": "11109008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豐原段 751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田心段 55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3、\n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三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n黃乃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土地\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n件\n第四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泰段 285、286、288、288-1、289 等 13 筆\n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n建築案件\n第一頁\n第五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文北段 10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豐原段 751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經查本市豐原區 751 地號土地，位屬本府本府 109 年\n8 月 26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n畫細部計畫(配合豐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n一階段)案」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 80%，容積率 320%)，\n涉及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部分，意見如下：\n第1頁，共18頁\n1. 有關基地臨接道路情形，依案附建築線指定(示)\n結果：「西側臨接 15 公尺計畫道路、西北側臨接 6\n公尺計畫道路、北側現有巷道寬 2.58~10.86 公\n尺…」，經查，報告書 P.2-1、P.3-1、P.4-1、各相\n關圖說等，西北側、北側臨接情形有誤植，請修\n正。\n2. 報告書 P.5-2-3，土管要點第 4 點，請依上開建築\n線指定(示)結果，補充檢討西北側、北側退縮情\n形。\n3. 報告書 P.5-3-2，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於相關圖說\n補充標示各住宅單元面積計算式。\n4. 報告書 P.5-3-2，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於相關圖說\n補充標示西北側、北側自基地境界線退縮 3 公尺\n範圍，並檢討構造物設置情形。\n5. 本案無申請容積移轉資料，如有申請時，請依容\n移要點第 6 點規定，與接受基地之建造執照或都\n市設計審議併同提出申請。\n6. 有關停車規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節，\n請依建管科意見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依據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之地號土地與本次申請\n都審不符，請補充說明地籍變更原因及佐證相關\n文件，另補充說明其基地範圍面積不相符之原因\n為何。並釐清是否與建築線指定圖說申請之範圍\n相同。\n2. 請 檢 附 建 造 執 照 掛 號 時 之 地 籍 圖 及 土 地 登 記 謄\n本。\n3. 查 737-23 地號土地屬建築線外範圍，不得納入建\n築基地。另查第 P.1-7-2 頁之 752 地籍圖顯示，其\n建築基地與 737-23 地籍線位置為部分直線，惟查\n第2頁，共18頁\n1 層平面圖建築線位置為弧線，請釐清建築線位\n置。\n4.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線指定標示現有巷道相關退\n縮尺寸及標示建築線位置。\n5. 面積計算表應檢核道路退縮地，並標示是否計入\n法定空地。\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平面圖請標示 250 公分人行通道寬度。\n2. 東南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有排氣設備請標示高\n度，並應扣除圍牆寬度後起算 3 公尺範圍標示。\n3. 未檢附圍牆詳圖。\n4. 請依技規 229 條標示高層建築物退縮距離。\n5. 請依技規 241 條檢討兩方向避難原則。\n6. 請標示緊急進口位置，倘面向 15 公尺計畫道路側\n因基地相隔鄰地，應標示 4 公尺通路範圍。\n7. 無障礙通路應通達 1 層各居室。\n8. 直通樓梯請標示安全梯屬性。\n9. P.4-1 屋頂綠化剖面圖Ａ及Ｄ，花臺與女兒牆距離\n建議至少 90 公分寬通道，以利無障礙輪椅通行及\n防止花臺跨越攀爬。\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送友善回\n饋計畫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分析缺漏部\n分內容，請依本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n各項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第3頁，共18頁\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8)，\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n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P.4-19 街道傢俱配置平面圖請標註法定退縮線、\n建築線、地界線、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n例。\n2. 公共藝術設計請補充剖面圖說，包含基座相關尺\n寸及固定方式。\n3. 排風口請補充相關尺寸圖說。\n4. 垃圾集中室請補充剖立面圖，室內淨高至少留設\n2.4 公尺以上，並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施。\n5. 鄰房越界處理，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n6. 請補充容移差異值列表。\n7. 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n第4頁，共18頁\n於截角 2 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n全，並重新檢討圍籬綠美化面積符合 1/2 比例規\n定。\n第5頁，共18頁\n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田心段 55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n13、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物\n立面色彩、造型、材質，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n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未涉及都市計畫土\n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n1. 報告書 P.1-7：請檢附最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n另請說明住變商回饋金是否已經繳交完成。\n2. 報告書 P.1-8~1-9：請檢附最新地籍圖謄本與土\n地登記簿謄本。並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景觀植栽配置無涉變更\n事項，本次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n未涉及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請確認本案是否已補繳都審規費。\n(二) 請確認法令適用日。\n第6頁，共18頁\n第三案：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拓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n託黃乃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52 地號\n土地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5 層店舖、\n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n件\n說明：\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9 月 29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n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第7頁，共18頁\n第四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泰段 285、286、288、288-1、289 等\n13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n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7 點，請補充檢討前院退縮。\n(二) 土管第 8 點：請補土管附圖，並標示申請基地位置及\n範圍。\n(三) 土管第 11 點：請於檢討說明欄詳列應設喬木計算式。\n(四) 土管第 13 點，停車空間檢討實設停車位與申請書、\n面積計算表不一，請釐清並修正。\n(五) 土管檢討請標註對應頁碼，以利核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補\n充說明臨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補充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8 點(一)(二)項內所述\n之附圖 1 及附圖 2，並標示本案申請基地位置。\n2. P.5-1-3，第 13 點店鋪停車空間檢討，樓地板面\n積扣除 150 平方公尺後再除 100 平方公尺，請修\n正。\n第8頁，共18頁\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5，夾層面積檢討。\n2. P.6-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留設無遮簷人行道\n順平標示。\n3. P.6-1-2，1 樓出入口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n計施工編第 90-1 條出入口開口尺寸。\n4. P.6-1-2，東側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位於 4 公尺\n無遮簷人行道位置上色有誤，請修正。\n5.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n6. 屋脊裝飾物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屋脊裝飾\n物投影面積小於建築面積 30%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送友善\n回饋計畫審議。\n(五) 宜居建築：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 4 條請逐項說明檢討結果。\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調查資料。\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涉及人行道、行道樹等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n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n第9頁，共18頁\n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n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5-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n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n2 處，請於平面圖補繪設置位置，並補繪剖面圖，俾\n利檢核。\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於 111 年 7 月 7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1 年 8 月\n22 日 111 年度第 17 次危老審查會議修正後通過，尚在\n審查程序中。\n(二)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申請建築物通過\n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n性能第二級 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申請建\n築基地及建築物採銀級綠建築容積 6%」、「取得建築物\n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n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 3%」及「時程暨規\n模獎勵 10%」，合計 41%取上限值 40%。\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 案 基 本 資 料 自 主 查 核 表 請 修 正 為 最 新 版 本\n(111.4.19)。\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第10頁，共18頁\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P.2-2-1，基地分析圖請說明設計標的與套繪鄰近\n建物之位置，並說明鄰近建物立面材質顏色及建\n築風格型式、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鄰近\n重要自然及人文資源，並請套繪行道樹位置及相\n鄰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n請補充於 P.4-3-1 與強化本案設計環境和諧關係\n(如量體計畫、立面材質顏色、框架式屋及裝飾\n之呼應)。\n2. 報告書相關地面層平面圖請依現況詳實套繪公\n有人行道範圍或行道樹位置。\n3. P.4-4-2、P.4-4-8，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建議考\n量步行路徑之防滑材質及通用設計之鋪面材料\n設置。\n4. P.4-4-2 及 P.4-4-12，本案植栽表既有移植或移除\n部分，請確認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5. P.4-5-2，請說明公共藝術安裝基座方式、夜間照\n明與周邊環境關係。\n6. P.4-5-6，請補充冷氣機空調位置格柵材質、色彩\n及尺寸等細部設計圖說，另應以行人視覺角度設\n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n7. P.5-1-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八開放空間(略)：\n(一 )為 塑 造 良 好 的 都 市 景 觀 及 完 整 之 人 行 系\n統，…，其位置與規模如附圖 1 所示。相關附圖\n第11頁，共18頁\n請確認並補充。\n8. P.6-2-4，1 層平面圖車道出入口是否設置警響器、\n燈源是否充足，地下停車空間請標示車行方向、\n車道坡度及入口緩衝空間，請依規定確認釐清。\n9. 車道出入口應於法定整體退縮線內側境界線起\n留設深度 2 公尺之緩衝車道，請於圖面標註退縮\n尺寸。\n10. P.6-2-3，地下 1 層平面圖至地下 3 層平面圖涉及\n低碳車位部分，請標示充電線架留設位置。\n11. P.7-1，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門檻，是否納\n入都審委員會併審，請確認。\n12.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十六點第(十一)項規定，\n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並應\n以 1/2 以上面積植栽綠化。又施工圍籬應考量道\n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於截角 2 端一定範\n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全，請補充說明。\n13. P.6-5-1，屋脊裝飾框架部分，請補充材料及尺寸\n大樣斷面圖。\n14. P.6-1-1，右上角文字說明重疊，請在確認及調\n整。\n15. P.6-6-1~P.6-6-5，裝飾柱位請再釐清及確認是否\n設置於相對位置。\n16. P.6-2-23，開挖率面積檢討部分，請標註相對範\n圍線(建築線、開挖範圍線)以利審核。\n17. P.8-8-1，地上 1 層全區配置圖，請強化公共空間、\n綠覆率內容與植栽特性說明。\n18. 補充危老申請進度及獎勵檢討表。\n19.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n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n至最後版本。\n第12頁，共18頁\n20. 屋突各層設置大面積機械室，請補充相關機械配\n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21. 垃圾車臨停位置標示。\n22. 垃圾車清運動線相當長，應注意動線順平，避免\n產生長時間噪音影響基地內外居住安寧。\n第13頁，共18頁\n第五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10 地號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除\n設置街道家具及植栽綠美化外，僅供行人通行，本案\n公共開放空間設有公共藝術及下沉式水景，提請審\n查。\n(二) 申請書與面積計算表內停車空間檢討數量不一，請釐\n清並修正。\n(三) 本案適用之土管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台中\n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n運機廠）細部計畫」，請修正申請書內所載都市計畫\n案名。\n(四) 本案土管尚無高度比限制，請修正 P.2-1 檢討說明。\n(五) 報告書內土地使用分區說明，請載明第 2 之 1 種住宅\n區、第 2 之 1 種住宅區(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檢附原掛號建造執照申請書及變更設計申請\n書並釐清法令適用時間點。\n第14頁，共18頁\n2. 管委會空間請標明使用內容。\n3. P.6-2-5 臨 28 公尺計畫道路側，15 公尺無遮簷人\n道請標示實際人行道寬度。\n(二)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提送友善回\n饋計畫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n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2)，\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328.43 平方公尺(40%)，\n移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第15頁，共18頁\n柱不計入產權」，補充相關圖說並標示深度，超\n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高出地面 15\n公分花臺、街道家具、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n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條第\n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n圍內設置建築物裝飾板，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專章檢討。\n2. 人行道認養計畫請補充認養年限，並說明本案公\n有行道樹是否涉併入都審委員會審查。\n3. 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並請增加基地南側\n景觀剖面圖。\n4. P.4-8，綠化面積計算，實際綠化面積應扣除頂蓋\n下方綠化範圍，請修正。\n5. 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圖，且格柵間距設\n計為 10 公分以下。\n6. 景 觀 平 面 圖 請 於 圖 面 拉 出 標 示 植 栽 名 稱 及 數\n量。\n7. 地下汽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車道寬度及車行方\n向。\n8. 本案增加容積 60％，包含時程獎勵 20％，建議\n考慮宜居建築設計，以增加整體環境友善性。\n9. 請補充一層平面圖套繪鄰地人行動線相關設計\n內容。\n10.屋突層設置大面積機械室，請補充相關設備配置\n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n第16頁，共18頁\n伍、 臨時動議：無。\n陸、 散會\n第17頁，共18頁\n第18頁，共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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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10/0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4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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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9/2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36次",
    "meeting_id": "11109007",
    "agenda_pdf": "11109007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審\n議備查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三富段 35、36、37、\n38、39 等 8 筆地號 (第 1 之 B 及 1 之\n9：10~10：10\nC 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宜居建築案\n件)\n第二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n土地 (第 1 之 1 住宅區)地上 13 層、\n10：10~11：10\n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李凱傑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崇德段 231、232 等\n2 筆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 3 層地下 1\n11：10~12：10\n層國民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專審備查案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n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三富段 35、36、37、38、39 等 8 筆地號 (第 1\n之 B 及 1 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007.35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2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n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人行步道沿建築線設置、\n設置植栽綠化、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n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東側未開挖範圍、臨龍瑞街一側及車道旁增植喬\n木，西北側增設 1.2 公尺人行步道結合線型街道傢俱，西\n第1頁，共5頁\n側綠地及南側增加人行步道，街角喬木覆土深度再加\n強，另考量公有人行道樹種選植小葉欖仁之合理性，植\n栽種類請選植臺灣原生種，並加強圍牆透空性。\n(二)公共藝術請補充人行角度模擬圖、固定方式及燈具維護計\n畫，燈光計畫請加強模擬，另再增加 2 支公共藝術；加\n強檢討街道傢俱結合喬木以圓型花台型式之適宜性，勿\n以花台型式避免影響喬木生長，並檢附花台細部設計尺\n寸。\n(三)東南側機車停車空間頂蓋增加綠化，並考量喬木圓形花\n台型式適宜性，增加景觀剖面圖。\n(四)低碳專章加強基地太陽能板設計，景觀燈具採太陽能燈\n設置。\n(五)工作陽台適度加大，一樓平面圖標示基地內通路、車道\n寬度及車行方向，梯廳範圍於圖面標示，裝飾物尺寸小\n於 1 公尺部分請再確認，並檢討屋突設置陽台適法性。\n(六)2 樓裝飾柱牆版應增加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另本案\n應取得綠建築標章銀級以上，友善環境第 3 點誤植請修\n正，法規檢討條文內容再確認。\n(七)交通影響評估文字誤植請修正，另補充技師簽證，增設\n聲響式警示設施，重大建設請增加市政路延伸工程案。\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西北側好望角考量人行停留節點再調整設計，臨 10\n公尺洲際路側增植喬木數量並增加樹穴尺寸，以利\n後續舉辦假日市集等活動。\n(二)臨西北側街角廣場樓梯形式結合綠化再調整設計；\n臨 10 公尺洲際路側之街道傢俱往基地內適度退縮以\n開放更多人行空間；景觀圍牆及公共藝術形式考量\n洲際路未來之園道風格再調整設計，景觀牆降低高\n度設計或增加透空率(至少達 50%)，案名牆縮短長度\n(1/2 以上)及減少寬度設計；正面式廣告招牌應以店\n舖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減少照樹燈數量或調整\n照明時間。\n(三)植栽覆土降版設計深度最低點應達 1.2 公尺且勿以\n土丘方式設計。\n(四)立面再考量設計；補充垂直綠化設施自動滴灌及排\n水系統詳圖；2 層露臺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補充南\n側空調冷氣室外機遮蔽之作法；增加再生能源(太陽\n能、風能等)設備。\n(五)套繪原有公有人行道之清潔口位置；補充一層道路\n高程及基地高程關係，基地應與道路順平設計。\n(六)松竹路三段側店鋪 A 之高程再調整，臨松竹路三段\n側之無障礙坡道勿設置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內。\n(七)考量園道連續性，汽車道入口設置於 30 公尺松竹路\n第3頁，共5頁\n三段側，出口設置於 10 公尺洲際路側；交通影響評\n估正確性再確認，巨蛋應納入交通影響評估；補充\n停車之轉彎半徑及視距安全性說明；施工車輛之暫\n停位置應再行評估；無障礙停車位應設置靠近於電\n梯處。\n(八)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n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充電管線架\n應設置於汽車位後方。\n(九)夾層之空間用途應再釐清，並依規檢討夾層面積；\n屋突一層之空間用途名稱(梯廳)應再檢討合理性。\n第4頁，共5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李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崇德段 231、232 等 2 筆地號土地(文教區)地上\n3 層地下 1 層國民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說明：\n一、本案由運動局於 111 年 5 月 19 日簽奉市長核准採專案\n審查執行，案經運動局 111 年 6 月 20 日專案審查通過，\n並由運動局 111 年 8 月 3 日函文檢送修正完成之都市設\n計審議報告書報請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備查。\n二、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n第 3 點規定提送本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增植 1 排喬木植栽綠化設計。\n(二)停車場營運管理增加智慧停車系統。\n(三)施工車輛暫停區應妥為規劃並落實實行。\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汽車停車位已達法定數\n量，故建議減少西側地面層停車數量，並將機車停車位移至西\n側（不建議全部規劃在建築物後方狹長空間），並增加南側及\n西側綠化量。\n參、臨時提案\n肆、散會(13: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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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9/2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9月第4次",
    "meeting_id": "11109004",
    "agenda_pdf": "11109004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5、385-28、385-133、385-134、\n385-203 等 12 筆地號(第 1 種商業區、第 2 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3、386-8、386-15、386-23、386-\n73 等 8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 (第 1-1 種\n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臨時動議案\n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5、385-28、385-133、385-\n134、385-203 等 1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n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7、11、12 點，請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檢核。\n第1頁，共21頁\n(二) 土管第 10 點，本案非屬第十點第一款所述範圍，依\n規面臨 7 公尺(含 7 公尺)以上計畫道路之建築基\n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請依規退縮並\n標示於圖面，另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核對。\n(三) 土管要點第 16 點，請於檢討說明內敘明本案為地上\n20 層建物依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四) 土管第 7 點，應檢討設計建蔽率 43.66%<67.69%，請\n修正。\n(五) 依土管規定，上限容積率不包含危老獎勵，請修正檢\n討。\n(六) 請依土管規定補充檢討高度比。\n(七) 本案設有圍牆，請以尺寸標註方式標註退縮線及深度。\n(八) 申請書內法定容積率應為平均容積率，請修正。\n(九) 土管第 11 點檢討說明之土地使用分區有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補充建築線指定圖說資料。\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第七點：建蔽率檢討式數值有誤。\n2. 第八點：基地開挖面積檢討請敘明基地面積。\n3. 第十一點：法定機車位店舖及住宅用途計算式檢\n討數量有誤。\n4. 第十二點：不透水舖面面積檢討有誤。\n5. 請補充土管之特色街區分布示意圖，並於示意圖\n上標示基地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4-5：高度比檢討請標示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n住宅區面臨道路檢討高度比 1:1.5。\n2. 1 層平面：\n(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 1.5 公尺綠化標示，並\n補充與鄰地順平字樣，且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於截角範圍繪製有誤。\n第2頁，共21頁\n(2) 請依建管自治條例釐清是否需截角。\n(3) 樓梯請標示屬性(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n及緊急昇降機文字標示。\n(4)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用途。\n(5) 容移退縮線補標示尺寸。\n(6) 既有排水溝文字誤繕。\n(7) 高層建築專章檢討請依最新版本檢討。\n(8) 補充基地高程標示。\n(9) 樓梯至 1 層請檢討留設梯廳至建築物出入口。\n3. 2 層平面：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用途、露臺疑有\n圍閉應計容積。\n4. 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陽台標示。\n5. 立面圖樓層數標示有誤(24、25 樓層)，並請標示\n屋頂突出物高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6-5-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請於停車場圖\n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n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n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n關尺寸。\n(二) 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礙\n視線標示，請補充。\n(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3-1 請再補充法定喬木 6\n棵計算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21頁\n(一) 本案於 111 年 8 月 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198372 號\n函核准重建計畫案。\n(二) 申 請 容 積 獎 勵 項 目 如 下 : 「 結 構 評 估 未 達 最 低 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n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n「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物\n無 障 礙 環 境 設 計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無 障 礙 環 境 第 二 級\n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1%，取上\n限 40%。\n(三) 請於報告書補充已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n市 地 重 劃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面 積\n884.64 平 方 公 尺 (30%) ， 加 計 危 老 獎 勵 面 積\n1,179.52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超過 40%，\n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n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n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主要道路(復興路 3 段)設置車道出入口，\n請補充相關分析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第4頁，共21頁\n(二)其他事項：\n1. 本案設有店舖 1 戶，申請書案名請調整，並請確\n認是否設置廣告招牌。\n2. P.2-1-2 基地周遭環境現況照片避免以色塊遮蔽，\n另請確認基地西側及南側計畫道路是否已開闢\n完成，倘非屬已開闢計畫道路，請依規檢附建築\n線指定成果。\n3. 法規檢討表說明本案於法定退縮空間設置街道\n傢俱、公共藝術，與 P.2-3-1 圖面不符，請確認；\n請於圖面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倘設置於\n法定退縮空間，應一併提委員會審議。\n4. P.3-6-1 本案無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請釐清是否設\n置開放空間告示牌。\n5. 法規檢討表綠化面積百分比與 P.3-5-6 前後不符,\n請修正。\n6. 本案法定喬木數量依土管要點檢討為 10 株，依\n都審審議規範檢討為 6 株，P.2-3-1 友善環境對策\n喬木數量應以 10 株檢討，申請書法定喬木數量\n請一併修正。\n7. 1 層相關平面圖均應標示臨路路名、路寬、法定\n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n及圖例，並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n(含騎樓設置)。\n8.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詳實說明檢討內容，標\n示檢討頁碼，並請註明相關計算式。\n9. 請於景觀剖面圖標示相關退縮線範圍及圍牆位\n置，並請補充南側剖面示意圖。\n10. 建築物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n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n架。\n11. 地下停車空間請標示車行方向，機車停車空間請\n第5頁，共21頁\n標示車道寬度，另請於圖面標示地下停車空間車\n道留設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應由人行步道內\n側境界線起退讓。\n12. 廢棄物處理計畫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剖面圖，檢\n討最低淨高。\n13. 屋突機械室請標示用途名稱、相關設備圖說。\n14. 容移 3 公尺退縮線應自圍牆投影線後起算，請依\n規檢討，並於圖面標示圍牆寬度。\n15. 補充公共藝術建築及 1 層景觀配置模擬圖。\n16. 屋頂綠化緊貼女兒牆部分，請檢討綠化後女兒牆\n淨高大於 120 公分，或增設 80 公分走道區隔。\n17. 編號 014 車位誤繕於柱位範圍。\n18. 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19. 本案危老名義以低成本或免成本獲取大量容積\n獎勵，請加強都市環境友善回饋計畫，例如申請\n宜居建築。\n20. 本案土地為申請人自有，免出具土地同意書。\n第6頁，共21頁\n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3、386-8、386-15、386-23、\n386-73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n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容移要點第 17 點，文字誤繕。\n(二) 有關本案實際道路開闢情形及檢討圖說，應以目的事\n業主管機關函文或經技師簽證之測量成果圖為準，後\n續仍依容積移轉審查結果為準。\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第二種住宅區請依規檢討高度\n比，並註明參考頁碼。又上限容積率不包含危老獎勵，\n請修正檢討。\n(四) 土管第 10 點，本案非屬第十點第一款所述範圍，依\n規面臨 7 公尺(含 7 公尺)以上計畫道路之建築基地，\n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請依規退縮並標示\n於圖面，另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核對。\n(五) 土管第 11、12 點，請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檢核。\n(六) 土管要點第 16 點，請於檢討說明內敘明本案為地上\n21 層建物依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七) 依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案非屬住變商範圍。\n(八) P.3-5-2、P.3-5-3 圖例與圖說不一，請修正。\n第7頁，共21頁\n(九) P.8-1-3 容移 3 公尺退縮線有誤，請修正\n(十) 容移第 14 點，本案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車道，\n請修正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路情形：補充建築線指定圖說資料。\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第八點、基地開挖檢討：請補充開挖地下室面積\n及基準開挖面積之數值。\n2. 請補充土管之特色街區分布示意圖，並於示意圖\n上標示基地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3-6-4：圍牆請補標示長度及高度。\n2. P.4-4-1：高層建築物專章第 229 條檢討有誤。\n3. P.4-5：依所繪 1:2 高度比檢討線，最頂層似不符，\n並請補充面前道路及 1:3.6 之高度道路陰影檢討\n及檢附危老核准資料。\n4. 1 層平面：\n(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 1.5 公尺綠化標示，並\n補充與鄰地順平字樣，且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於截角範圍繪製有誤。\n(2) 請依建管自治條例釐清是否需截角。\n(3) 樓梯請標示屬性(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n及緊急昇降機文字標示。\n(4) 請將 P.3-6-4 所設置之圍牆繪製於 1 層平面。\n(5) 容移退縮線補標示尺寸。\n(6) 基地北側地界線與車道間之空地請釐清是否未\n套繪上色。\n(7) 地下室排氣口補標示。\n(8) 既有排水溝文字誤繕。\n(9) 高層建築專章檢討請依最新版本檢討。\n(10)補充基地高程標示。\n第8頁，共21頁\n(11)樓梯至 1 層請檢討留設梯廳至建築物出入口。\n(12) 各層空間用途及空間尺寸標示。\n5. 2 層平面 D 戶、A 戶及 D 戶陽台外之空間為何\n(露臺?)，請釐清。\n6. 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n7. 其他事項：\nP.3-4-10、P.3-4-11 裝飾柱檢討有誤，應以外牆檢\n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二) 本基地四面臨路，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n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三) P.6-3-9、P.6-4-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請於\n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n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n(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n車格)等相關尺寸。\n(四) 車輛進出動線請以右進右出為原則，避免產生行車衝\n突問題。\n(五) P.6-3-8 基地人車交通動線規劃應為圖 6-9，非圖 7-1-\n10，請再重新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3-1 請再補充法定喬木\n數量 13 棵計算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3 月 21 日重建計畫報核，並於 111 年 9\n月 21 日核准在案。\n第9頁，共21頁\n(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n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n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取得候選等級綠\n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住\n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第二級 3%」，另加計時程暨規\n模獎勵合計 10%，合計 41%取 40%。\n(三)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n規定放寬高度比。\n(四) 請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及放寬高度比附帶條\n件，另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n市 地 重 劃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面 積\n871.2 平 方 公 尺 (20%) ， 加 計 危 老 獎 勵 面 積\n1629.76 平方公尺(38%)，超過其基準容積 40%，\n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放寬高度比附\n帶條件承諾事項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算，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1 層景觀配置圖說無法判別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設置相關設施物，請釐清前開範圍設置設施物\n內容(如：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含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建國南路三\n段，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0頁，共21頁\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n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本案危老名義以低成本或免成本獲取大量容積\n獎勵，對都市環境應有友善計畫，例如申請宜居\n建築。\n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5. 申請書危老重建案件請勾選並檢附危老重建核\n准函。\n6. 報告書涉及頂橋子頭段誤繕部分請併同修正，並\n標示完整地號及依都設服務網格式修正。\n7. 自有土地免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補充建築線\n指示圖。\n8. 檢附容積移轉切結書等佐證文件。\n9.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補充 1 層景觀配置並\n於配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n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並套繪鄰地建\n築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含騎樓設置)。\n10. P.3-5-1~2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被等\n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n樹冠底離地淨高應大於 1.8 公尺，請修正。\n11. 請補充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示\n第11頁，共21頁\n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n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2.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廣告，並補充其與周邊\n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範圍。\n13.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n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範圍。\n14. 1 層景觀補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並補\n充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n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n15. P.3-5-12 依規範第 14 點規定，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不得設置高於地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束圍石，請\n降板設計並取消花臺設置。\n16. P.3-6-2 空調冷氣格柵間距請再縮小以利建築外\n觀視覺景觀品質。\n17.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文字說\n明。\n18. 屋頂層綠化目前僅有草皮，建議應增加小喬木及\n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19. P.3-6-4 圍牆建議應適度透空設計。\n20. 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n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n21. 補充標示棟距，另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22. 請補充屋突層機械室合理性及相關設備配置。\n23.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24.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 新\n版本。\n第12頁，共21頁\n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 (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9 月 19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n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第13頁，共21頁\n伍、 臨時動議：\n第一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昌平段 2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n2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n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另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 1，並標註基地位置。\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將人工地盤計入綠覆面積有\n誤，另依 P4-3-3 所載法定空地面積 986.2 平方公尺、\n無法綠化面積 185.26 平方公尺計算，應綠化面積為\n400.47 平方公尺，本案設計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確\n認。另請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三) 土管要點第 15 點，P.4-3-4 所載自設停車位為 108 部，\n與 P.5-1-1~4 所載 109 部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四) 土管要點 17 點，本案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n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容積獎勵，非本點規定之獎勵內\n容，請修正。\n(五) 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或切結書。\n(六) 容移第 10 點，本案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n升計畫，請修正檢討說明。\n第14頁，共21頁\n(七) 容移第 14 點，本案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車道，\n請修正檢討說明。\n(八) 容移 3 公尺退縮線應自圍牆投影線後退縮，請修正相\n關圖說。\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路情形：免指建築線指示圖標示臨路\n寬度。\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2-2-5 第 17 點請釐清本案是否\n為整體開發地區。\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停車空間請依規標示相關尺寸。\n2. 防空避難空間請標示範圍。\n3. P.5-1-5 標示公有人行道位置及標示基地內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2.5 公尺人行淨寬及後院尺寸\n文字標示；另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 4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順平標示。\n4. 請補充車道緩衝空間。\n5.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名稱請明確標示。\n6. 出入口雨遮是否已超過 2 公尺，請標示尺寸。\n7. 請補充檢討步行距離。\n8. P.3-4-10 屋脊裝飾物與屋突投影面積合併檢討建\n築面積 30%有誤，請修正。\n9. 請補充北向日照圖面檢討標示。\n10. 各層空間名稱及空間尺寸標示。\n11. 樓梯請標示屬性(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及\n緊急昇降機文字標示。\n12. 樓梯至 1 層請檢討留設梯廳至建築物出入口。\n(四) 宜居建築：請補充計算回饋金。\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會員證過期。\n2. 土地同意書未用印。\n第15頁，共21頁\n3.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n4. 宜居建築設施設置辦法版本有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二) P.6-13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請於停車場圖\n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n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n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n關尺寸。\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如出入口位於\n遠離路口處)，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n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五) 崇德路/昌平路/崇德十路路口服務水準在基地開發前\n已呈現 E 級，基地開發後路口延滯更加惡化，請補充\n路口相關交通改善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第16頁，共21頁\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6-2)，\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4 月 8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於 111 年\n8 月 9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210112 號函核准，核定容\n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8%。\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申請建築物通\n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n安全性能第二級 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申\n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銀級綠建築容積 6%」及「時\n程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38%。\n(三) 有關報告書 P.2-3 地面 1 層配置圖，北側危老退縮範\n圍，提都審退縮內容與危老核准退縮內容未符，請確\n認。\n(四) 請於報告書補充已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四張犁地區)細部計畫，\n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681.82 平方公尺(40%)，加\n計危老獎勵面積 3497.73 平方公尺(38%)，移入\n總容積為基準容積 78%，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及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提請委員\n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第17頁，共21頁\n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並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分別臚列，不得\n重複計算，提請委員會審議。\n4. 1 層景觀配置圖說無法判別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n間設置相關設施物，請釐清前開範圍設置設施物\n內容(如：街道傢俱、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含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n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4. 申請書申請 C 值欄位請補充填寫數值。\n5. 報告書補充目錄並標示正確頁碼以利對照。\n6.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n證。\n7. 報告書封面請標示完整地號並依都設服務網格\n式修正。\n8. 檢附容積移轉切結書或確認函等佐證文件。\n9.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補充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其中應增加綠化並包含智慧節能或綠色運具、開\n放空間之使用、其他經委員會同意等項目之一。\n10. 補充申請 C 值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所提 C 值內容之經\n第18頁，共21頁\n營管理計畫、經費概算表、認養年期、認養效益\n評估表及相關成本效益分析說明。\n11. 補充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所提認養\n標的物之現況、景觀優化設計相關詳圖及模擬圖。\n12. 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n地周邊計畫道路路名及寬度。\n13.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補充 1 層景觀配置並\n於配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n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4. P.3-5-1 大廳出入口處建議再增加綠化面積設計，\n並建議取消迎賓車道設置型式。\n15. 請補充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示\n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n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6.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廣告，並補充其與周邊\n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範圍。\n17.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n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範圍。\n18. 1 層景觀補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並補\n充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n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n19. P.3-6-2 補充標示案名牆設置位置且不得設置於\n法定退縮範圍內。\n20. P.3-6-5 補充圍牆設置長度並建議適度增加透空\n性設計。\n21. 補充空調冷氣格柵間距 10 公分以下相關詳圖。\n22. P.3-15-17b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n頂蓋文字說明。\n第19頁，共21頁\n23. 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n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n24. 補充標示棟距。\n25. 補充屋突層空間用途名稱機械室合理性及相關\n設備配置。\n26.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2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 新\n版本。\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柒、 臨時動議\n捌、 散會\n第20頁，共21頁\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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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9/2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8次",
    "meeting_id": "11109006",
    "agenda_pdf": "11109006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 (第 4-1 種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 3-2 種住宅區)地上\n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第 219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n組委員會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美和段 360 地號土地 (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n請審議。(第 218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n委員會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永春段 58 地號土地(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20\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n(第 490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1頁，共2頁\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五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文商段 22 地號土地(第 2 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 5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n件\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4 會議室\n主 持 人： 王委員至亮\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 (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停車空間配置變更、地下室開挖率\n部分，本次小組委員會審議就都審權責部分同意變更，\n並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說明變更前後車道寬度，並標示迴轉半徑及車道尺\n寸，補充車道底端之車位迴轉示意圖。\n(二) 圖面分別標示變更及新增車位位置，另於各層標示\n新增車位數量。\n(三) 梯廳前新增車位為社區臨停車位使用，並於圖面標\n示。\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第 11 點：意見修正辦理\n第1頁，共8頁\n情形表之回應說明內容，請納入土管要點檢討說\n明。\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檢附增加開挖率之因\n應對策說明。\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n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經 111 年 6 月 10 日第 219 次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依決\n議修正後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停車空間配置變更、地下室開挖率\n部分，本次小組委員會審議就都審權責部分同意變更，\n並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1 層車道出入口人行步道舖面採\n以順平設計，勿以凹凸面型式設計。\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審報告書封面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規範修正。\n(二) 申請書請標示變更設計前後字樣。\n(三) 請補充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原審定面積及本次\n變更設計面積單線圖(含變更設計檢討計算式)。\n(四)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8頁\n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美和段 36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n藝術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n一、依 110 年 10 月 13 日第 471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n地下室頂版勘驗完成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n審議。\n二、依 111 年 5 月 27 日第 218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n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公共藝術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強公共藝術照明設施隱藏性及排水性設計。\n(二)加強公共藝術松群葉片持久性及安全性設計。\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申請書請置放第一次變更設計審定書版本。\n(二) 申請書受理過程本次公共藝術申請日期有誤，請修\n正。\n第4頁，共8頁\n第四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永春段 58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n一、依 109 年 4 月 22 日第 40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n地下室頂版勘驗完成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n審議。\n二、於 110 年 8 月 6 日申請變更設計，依 110 年 12 月 29 日\n第 490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公共藝術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加大公共藝術泉源高度為 99 公分。\n(二)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變更前後申請書請置於頁面左右方以利對照。\n(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第 490 次委員會審議日期為\n111 年 12 月 29 日，請修正。\n(三) 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說明。\n第5頁，共8頁\n第五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文商段 22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五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n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n變更，並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n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補充本案夜間燈光設計理念。\n(二)補充停車空間配置微調說明。\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補充本案夜間燈光設計理念。\n(二)補充停車空間配置微調之說明。\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P.6-4 旨案於容移退縮線內變更設置「景觀通廊」，\n非屬「臺中市實施都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n作業要點」，應提請都設會同意。\n2.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0 點第二款規定，\n請補充=綠建築標章等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註 1 規\n定，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獎勵\n期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否則視同不符獎勵\n規定，此部分另請本局建造科協助確認。\n3. 土地使用分 區 管制要點第 14 點之住宅 使 用面積\n(32,373.73 平方公尺)與申請書(46,166.22 平方公尺)\n不符，請再檢核後計算。\n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8 點之建築樓地板面積\n檢討式(31,210.01 平方公尺)與申請書(49,069.83 平\n方公尺)不符，請再檢核計算。\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6頁，共8頁\n1. P.6-4 管委會使用空間(設備空間)非管委會用途空\n間,請修正。\n2. P.6-68 補充屋突 3 層空間名稱標示及補充高速電梯\n屋頂突出物高度檢討面積計算圖。\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喬木位置\n移動,惟仍須考量喬木種植間距(不宜過密)，以維成\n樹生長空間。\n(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24)，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4 處，依剖面圖所示，招牌突出\n牆面大於 50 公分，不符規定，請釐清。\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請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8 點規定於核發審定書起 3 個\n月內繳交五百分之一實體模型。\n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並核實填列。\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9/22",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15次港埠",
    "meeting_id": "11109005",
    "agenda_pdf": "11109005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5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港 埠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1 5 次 會 議 議 程\n時間：111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n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n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 統問統答→設\n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n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n永 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龍 井 區 福\n麗段 902-2、903-1、904-1 等 3 筆\n13：35~14：15 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3 層辦公大\n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依第 14 次港埠專案小組委員\n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第二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n宜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n段 902、902-2、903、903-1、904、\n904-1、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n14：15~15：55\n(港埠專用區-工業專業區)地上 2\n層廠房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依\n第 14 次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n議)\n15：55~16：05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6：05 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杰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902-2(部分)、903-1(部分)、904-1(部分)\n等 3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1 層廠房、地上 3 層風能辦公\n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新增 1\n棟辦公室、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色彩、\n造型及材質、植栽綠化及汽機車位數量，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變更，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 本次變更設計後 1 層景觀綠化比率少於原審定，依委\n員意見於建築物南側停車場旁增植 1 排喬木複層式植\n栽設計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設置屋頂太陽能板，同意設置。\n二、 第一期、第二期範圍公共藝術請申請人於 1 層地坪完成前\n重新提送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n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建築物南側停車場旁增植 1 排喬木\n第1頁，共5頁\n並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補充本次提會新植 8 株喬木種植位置。\n(二) 調整公共藝術位置避免與原設置公共藝術位置過於\n相近。\n(三) 補充圍牆相關詳圖。\n四、 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補充無障礙檢討圖說\n2、P7-09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n規定安全梯應至少有 1 座於各樓層僅設 1 處出入口,\n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覈實修正。\n2、申請書修正案件受理過程之會議名稱。\n3、申請書太陽能發電量應與報告書內容數值一致，請\n修正。\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宜勳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902、902-2(部分)、903、903-1(部\n分)、904、904-1(部分)、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n(港埠專用區)地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n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n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同意設置。\n(二)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n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n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同意設置。\n(三)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 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屋頂採用浪板設計並設置太陽\n能光電板，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 第一期、第二期範圍公共藝術請申請人於 1 樓地坪完成前\n重新提送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n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認養基地東側工業東路及南側龍昌路綠帶補充景觀\n設計詳圖及景觀覆土剖面圖說。\n(二) 補充基地周邊防風林現況套繪於 1 層景觀圖說；與港\n務公司協調於基地西側臨海港側補植防風林枯黃範\n圍植栽綠化並於防風林旁基地內採雙排喬木植栽綠\n化，強化臨港綠島意象。\n(三) 基地臨 30 公尺工業東路側增植 1 排喬木。\n(四) 加強人行步道系統與行穿線串聯整合設計。\n(五) 基地周邊增植綠籬及複層式植栽取代圍牆設計。\n(六) 3 棟廠房中央戶外作業區鋪面補充定點定時灑水計畫\n避免揚塵產生。\n第3頁，共5頁\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西向建築調整東移並於西向增植 1 排喬木。\n(二)東向及南向綠帶地面增植草皮。\n(三)加大公共藝術高度；太陽能板請依規設計。\n(四)P.3-4-6，大門口右側停車場已開闢，補充本案與右側\n停車場步行動線圖說並以平面塗料方式標示步行空間。\n(五)確認本案未設置圍牆是否符合實際園區管制需求。\n(六)P.3-5-14，補充認養綠帶範圍之相關文件，並補充植栽\n覆土剖面詳圖，並釐清此區緩衝帶底部是否為混凝土\n材質。\n(七)風能產業意象增加葉片轉動發電效能或調整為非具\n象型式設計；調整公共藝術(世界轉動)位置於停車場周\n邊增加能見度。\n(八)P.3-5-13，滯洪池空間範圍喬木植栽種類應考量耐水\n性種類。\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覈實修正。\n(二)申請書修正案件受理過程之會議名稱。\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2/09/2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66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9/2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35次",
    "meeting_id": "11109003",
    "agenda_pdf": "11109003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審\n議備查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何欣家、何淑君委託王瑞男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昌平段 187 地號土地\n9：10~10：10\n(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僅審議退縮規定內容)\n第二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n地 (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水湳\n10：10~11：10\n校區共善樓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n設計)\n肆、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李明利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大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n地 (學校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2 層文中\n11：10~12：10\n二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專審備查案件)\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何欣家、何淑君委託王瑞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臺中\n市北屯區昌平段 187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n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超過立面長度 2/5\n或大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n權」、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檢附裝飾物專章及\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內容，同意設置。\n(三)因考量 鄰地配置及都市景觀需要，同意本案無依\n土管第 9 點第 2 款規定自計畫道路退縮 4 公尺以上\n建築。\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周邊實際留設騎樓平面圖。\n(二)配合氣候條件調整植栽與喬木種類；喬木建議選擇樹\n徑較大的喬木。\n第1頁，共3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地 (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n1 層水湳校區共善樓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區段徵收施作之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喬木移植，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增設街道傢俱，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西向及東向遮蔭懸臂結構安全性說明。\n(二)加強階梯教室出入口鋪面抗壓材質。\n(三)增加基地喬木遮蔭設計。\n(四)增加基地內部街道家具及休憩座位設施，以滿足\n師生與遊客需求。\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 (學校用地)地上 1 層地下\n2 層文中二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案\n說明：\n一、本案交通局於 111 年 4 月 22 日簽奉市長核准採專案審\n查方式執行，5 月 27 日交通局辦理專案審查決議修正後\n通過，並於 7 月 20 日交通局函文同意核定。\n二、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n第 3 點規定申請提送委員會備查。\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台電受電室設置斜屋頂爰無法達成 1/3 屋頂綠化部\n分同意設置。\n(二)依土管第 7 點同意透水面積比例及地下開挖之規劃\n設計。\n第2頁，共3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同意備查：\n(一)檢討土管第 5 點應有一側退縮 10 公尺之建築退縮規定。\n(二)套繪大肚兒少館都審核准景觀配置平面圖，並補充銜接人\n行動線串聯系統。\n(三)加強台電受電室綠美化設計。\n(四)增加車道出入口聲響式警示設施；補充採光天井與停車位\n相關圖面。\n參、臨時提案\n肆、散會(11:45)\n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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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9/2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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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9002_A.pdf",
    "minutes_pdf": "11109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 地號土地 (第 3 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n併第 1 次變更設計案，提請審議。(第 178 次聯席委員\n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簡化審議)\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旌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和段 22 地\n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 3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n簡化審議)\n第三案：寬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洲際段 457 地號土地 (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9\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美和段 1、2、3 等 3 筆地號(第 1-1 種住宅區)\n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1頁，共2頁\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 黃委員郁文\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 地號土地 (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n藝術(第一次變更設計)案。\n說明：本案預審變更設計不適用簡化檢討表，可併提都審小\n組委員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決議：\n一、 都審變更設計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變更、公共開放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n公共藝術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未變更部分依\n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 本案預審變更設計：\n(一)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n照原審定書辦理；開放空間範圍內變更基地內通路\n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放空間\n第1頁，共12頁\n變更消防送水口位置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n(二)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涉及變更，請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n(三) 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依委員意見修\n正且經結構技師簽證確認。\n三、 經都審小組委員併預審委員，依下列重點應修正意見確\n實修正後通過：\n(一) 公共藝術結合欄杆設計高度不得低於 1.1 公尺；請\n檢附公共藝術材質、尺寸設計詳圖及夜間燈光模擬\n圖，另公共藝術書圖前後不一致，請統一。\n(二) 正面式招牌以單一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n(三) 加強檢討圍牆透空率。\n(四) 補充消防送水口位置變更前、後相關圖說。\n(五) 結構部分動力週期偏軟再檢核。\n四、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確認是否有新法令之適用。\n(二) 請考量變更後圍牆透空率降低之必要性。\n(三) 公共藝術建議為雙面施作。\n五、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結\n構設計於地上 4 層混凝土建議採用 245kg/cm2。\n六、 幹事意見如下：\n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n(一)\n經 交 通 局 核 備 (110 年 1 月 4 日 中 市 交 行 字 第\n1090069233 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n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n報告書變更事宜。\n(二) 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n1.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n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n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n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第2頁，共12頁\n2. 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n或嬰兒車使用。\n(三) 都 市 修 復 工 程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料 (P.4-\n21a)，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27 處，尚符規定，後續\n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n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n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2. 請於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分列各廣告招牌面積\n增減計算式及百分比。\n3. 本次變更設計新增 1 座公共藝術品，請於圖面標\n示。\n第3頁，共12頁\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旌旗開發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和段\n22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都審變更設計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變更、公共開放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n公共藝術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並依下列意見\n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1 層\n車道出入口人行步道舖面採以順平設計，勿以凹凸面型\n式設計。\n二、 本案預審變更設計：\n(一)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n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n(二)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涉及變更，請依照原審定\n書辦理。\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業經本府 109 年 4 月 9\n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第 14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本次\n送件為變更設計，變更內容為基地地號合併、申請\n人變更、鋪面材料變更等，尚無涉都市計畫土地使\n用分區管制內容重新檢討。\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請補充起造人名冊資料。\n2.P.1-4 表 1-8-4 簡化作業原則幹事會議查核表請\n修正為表 1-8-3 簡化作業原則建築師自主查核表。\n3.預審案件委託書應由起造人、設計人用印。\n4.補充開放空間變更前、後檢討圖。\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 局 核 備 (109 年 5 月 11 日 中 市 交 行 字 第\n第4頁，共12頁\n1090023697 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n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n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 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n1. 請補充景觀景綠化平面圖、景觀綠化剖面圖、街\n道家具說明、喬木及灌木配置圖、植栽圖表、植\n栽簡介等景觀計畫相關圖說。\n2. 請補充動線計畫標示主要出入口、停車場出入口、\n人行動線、逃生動線、無障礙設施位置及動線等\n說明。\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本案申請人變更請檢附變更後之土地所有權同\n意書。\n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n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n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12頁\n第三案：寬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洲際段 45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n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容積移轉面積 540.19 平方公尺(39.293%)，時程獎勵\n面積 274.95 平方公尺(20%)，合計增加面積 815.14\n平方公尺(59.293%)，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n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 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n(一) 套繪公有人行道現況圖說配合現況排水溝整合鋪面\n設計並加強 1 層景觀整體配置圖說。\n(二) 1 層法定退縮範圍景觀全面採降板設計，另非開挖\n範圍增加喬木植栽綠化設計。\n(三) 臨 25 公尺崇德 19 路側增植喬木並於店鋪門廳前 1\n層景觀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n(四) 9 樓露臺增加小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五) 陽台垂直綠化採用馬槽盆設計及補充自動滴灌、排\n水系統圖說，並補充說明維護管理機制。\n(六) 取消基地東側植草磚改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七) 加強公共藝術美感設計並調整位置。\n(八) 1 層車道出入口取消高低差並採順平設計。\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3-1-1，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可供通行部分淨寬度\n應達 2.5 公尺，請修正。\n(二) P2-2-2，公有人行道上既設排水溝距地界 50 公分，\nP3-1-1、P3-1-3 無法在排水溝上植樹及多元綠化，\n第6頁，共12頁\n請修正。\n(三) 地面層景觀全面降板設計，門廳、店鋪前植栽槽降\n板後增植喬木、灌木並採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四) 基地西側機車道旁增植 4 株喬木。\n(五) 調整垃圾清運動線。\n(六) 垂直綠化應以固定方式設置，部分 B 不合理請修正\n圖說。\n四、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土管要點第 5 點，P.5-1-2 設計容積率(不含獎勵)\n檢討與 P.6-1 所載內容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另\n請補充最小基地面積檢討內容。\n2.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附圖 4 標示本基地位置。\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n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n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4. 容移要點第 11 點，P.5-3-2 檢討請標註建築單元\n之檢討圖面頁碼(P.6-2-21、P.6-2-22)，並請釐清\n確認是否符合規定。\n5. 容移要點第 14 點，依 P.4-4-9、P.4-4-10，本案設\n有花臺及圍牆，請敘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6. 土管要點第 13 點、容移要點第 6、18 點，請標\n明容積移轉確認函之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線臨路情形說明。\n2. 請補充裝飾物檢討圖說。\n3. P.6-2-6、P.6-2-7、P.6-2-13 補充空間名稱。\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n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n第7頁，共12頁\n請。\n2.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n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n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n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四)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n4)，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1 處，請於剖面圖補繪招牌\n主體及標示其相關尺寸，俾利檢核。\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提會項目及相關數值請依報告書內容覈\n實對照修正。\n2. 申請書申請移入容積面積加總有誤，請修正。\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更新，並補充勾選第 215\n次小組其他說明。\n4. P.3-1-5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請補充\n本案檢討內容並應與 P.5-2-2 都審規範第 13 點檢\n討內容一致，請修正。\n5. 公共藝術位置請移至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外。\n6. 門廳及店鋪前 2 公尺前院目前僅栽種台北草，建\n議增植喬木或灌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第8頁，共12頁\n第四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美和段 1、2、3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容積移轉面積 1566.01 平方公尺(40%)，達基準容積\n之 2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同意設置。\n(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n施物，同意設置。\n(三)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基地好望角、西南機車停車場臨地界線側加強複層\n式植栽綠化及增加喬木；減少基地東側及好望角硬\n鋪面並增加綠化設計；基地北側及東側增植共 3 株\n行道樹。\n(二) 1 層投樹燈之燈光應於 10 點過後關閉，並減少設置\n數量。\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增加人行道喬木數量。\n(二) 電動車線槽建議留設於車位後側。\n四、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最小基地面積、高度比、\n前院深度及後院深度等檢討內容，並標註相關圖\n說頁碼。\n2.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n對。\n3.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於 P.5-\n1-3 標明重劃完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另應於獎\n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n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第9頁，共12頁\n4.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請於 P.5-1-3\n詳列計算式。\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標註綠化面積檢討參考圖\n面頁碼，以利比對。\n6.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 1 建築單元面積檢\n討圖面。\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 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臨路情形說明。\n2. P.6-7-2 各戶工作陽台外裝飾板未檢討，裝飾物檢\n討有誤，請修正，倘設置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n尺應檢附友善回饋計畫提送審議。\n3. 裝飾柱（板、牆）納入結構設計說明書，未簽證，\n請修正。\n4. P.6-3-3 補充標示機車車道。\n5. 請補充 2 層平面圖。\n6. P.6-6-2 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有誤(屋頂突出\n物+透空遮牆投影面積檢討)。\n7. 曬被架不得設置頂蓋。\n8. 無遮簷人行道與道路高差應 10 公分，請修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匝道口增加\n聲響式警示設備，車道出入口鋪面應以順平材質，\n勿設置凹凸材質鋪面。\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n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n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n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n請。\n2.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n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n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n第10頁，共12頁\n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n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n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2. 申請書地面層灌木數量未填寫，請修正釐清。\n3. 屋頂層灌木覆土深度應依委員通案性決議達 70\n公分以上。\n4. 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請補充說明。\n5. 空調格柵美化請補充標示材質、骨料尺寸等相關\n圖面。\n6. 請補充標示低碳車位充電線架位置。\n7. 地面層機車停車場請補充頂蓋設計相 關內容及\n模擬圖。\n8. P.6-7-2 標準層西側裝飾物請補充剖面詳圖及說\n明深度是否超過 1 公尺。\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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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9/1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9月第3次",
    "meeting_id": "11109001",
    "agenda_pdf": "11109001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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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委託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經貿段 19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2\n層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安段 9 地號土地(第 3 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n地下 7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區中清段 86 地號土地(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n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n區槺榔段 7-1 地號土地(體育場用地)地上 4 層室內體\n育場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委託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經貿段 19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3 層、地\n下 2 層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旨案涉及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請補充相關審查內容\n及期程。\n(二) 本案面臨 30 公尺凱旋路側應退縮 10 公尺作為帶狀式\n開放空間(其中 4 公尺作無遮簷人行道)且不得於退縮\n範圍設置圍牆等障礙物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n雨遮等設施，查旨案未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並\n第1頁，共18頁\n於範圍內設置街道家具等，請再予確認；另臨港隆街\n部分請確實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經查平面圖尚\n未留設完整。\n(三)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規定，請於平面圖\n標示 3 公尺後院。\n(四) 請確實依條款逐列檢討並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勿用「依規辦理」，並請標示頁碼以利核對。\n(五)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規定，請檢討法\n定綠化面積及喬木數量，並檢附計算式、單線圖。\n(六)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點規定，非限定居\n室面積，請依規檢討。\n(七)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9 點規定，請標示離\n街裝卸場位置及頁碼。\n(八)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6 點規定，請檢附相\n關智慧建築切結書或證明。\n(九) 建 築 線 免 指 示 定 圖 請 補 建 築 師 簽 章 並 載 明 臨 路 情\n形。\n(十) 報告書中的「計劃」，請修正為「計畫」。\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3 免建築線指示圖，請\n建築師簽證說明臨路情形。\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5，公有人行道高程與基地內人行道高程順平\n標示。\n2. P.6-5，標示無遮簷人行道尺寸。\n3. 各層平面圖請標示空間尺寸。\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8-6，多目標使用核定公文是否有核准附件圖\n說。\n2. 本案鋼筋混凝土構造跨距在 15 公尺以上、鋼骨\n構造跨距在 20 公尺以上，注意應辦理臺中市特\n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n第2頁，共18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n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 9 點送審門檻者\n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n項內容。\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n統服務現況)。\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有無影響公園用地內既有植栽，影響部分如何處\n置，請補充說明。\n(二) 請於喬木配置圖示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式，並檢視\n是否符合法定數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4)，本案載明設置案名牆 1 處，\n惟僅見案名牆示意照片，無法檢核其型式，倘設置機\n關、團體或建築物之名稱或題字標示，則屬空地樹立\n廣告，請補繪案名牆平、立、剖面圖等相關圖說，並\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n項檢討，及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n小於 50 公分。\n第3頁，共18頁\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 處，\n惟正面式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物外牆，建請釐清設\n置位置後方是否為建築物外牆，並請補繪製廣告物設\n置位置平、立、剖面圖及相關尺寸等，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請釐清本案是否有設置雨遮，倘有請補充設計詳\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建造日期。\n2.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確實用印。\n3. 補充多目標核准函及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n計畫書核准函。\n4. 補充都審核定之相關景觀配置平面圖。\n5. 請補充全區景觀現況圖，並釐清本案是否涉及景\n觀及喬木移植並補充相關移植計畫內容。\n6.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法定退縮、建築線、\n4 公尺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7. 建築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n8. 植栽覆土深度請詳細標註於圖面中，勿以文字簡\n略說明。\n9. 排風口位置請具體標示於平面圖。\n10. 施工綠籬請標示 A 種、B 種圍籬具體位置及範圍，\n並補充綠籬長向立面尺寸圖說。\n11. 全區長向剖面圖請補充室內空間名稱。\n12. 請補充本案原審定版本之 1 層景觀平面圖及其\n他相關圖說，並檢附於報告書中左右對照。\n第4頁，共18頁\n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安段 9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7\n層、地下 7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科幹事意見：(十二)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錯字請修正，「危老獎勵」。\n(二) P.1-5-2，分區證明書模糊，請更新。又本案屬三通住\n變商，已完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請重新申請分區證\n明書。\n(三) P.1-11，危老容積獎勵表模糊，請更新。\n(四) P.2-1，基地位置敘述，請確認分區名稱是否正確。\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點是否適用應以土管要點是否訂\n定上限容積率，請確認，並請檢討是否超過基準容積\n60%。\n(六)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以第三種商業區申請，則應檢附\n回饋金繳交證明文件影本。倘未完成回饋金繳納，應\n以第三種住宅區檢討相關法令，容積移轉量亦應以第\n三種住宅區為計算基礎。請依規辦理住變商回饋金繳\n交，以利確定法定容積率。\n(七) 土管第 7 點，請補充高度比為 2 之檢討，請依規檢討\n並標明頁面。\n(八) 土管要點第 8 點：申請基地東側應留設帶狀式開放空\n間，南側則為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n(九)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敘明是否設置公益性設施。\n(十) 土管要點第 13 點：本案為住變商案件，停車空間應\n第5頁，共18頁\n為每 10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請修正。\n(十一) 土管要點第 17 點：請檢附證明文件，且申請基地周\n邊地號土地應一併查詢。\n(十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移比例 40%，加計危老獎勵 40%，\n總獎勵面積超過 6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十三) 本案設置圍牆，應從圍牆投影線再退縮容移 3 公\n尺。\n(十四) P.1-5-3，請標註本基地位置。\n(十五) P.2-1，上限容積率敘述有誤，請修正。\n(十六) 土管要點檢討，請補充載明公告發布實施日期、文\n號。\n(十七) 相關法規檢討請載明對應頁碼以利核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未檢討高度比。\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高層建築落物曲線退縮(區劃中心線)檢討不符。\n2.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面積未檢討。\n3. 設置圍牆未上色，雜項工程造價未計入。\n4. 地 下 室 免 計 容 積 檢 討 不 全 (防 空 避 難 室 範 圍 不\n明)。\n5. 各層平面圖空間尺寸標示。\n6. P.6-2-8，1 樓平面圖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n不得種樹及設置相關構造物。\n7. P.6-2-8，樓梯至建築物出入口梯廳檢討。\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低碳車位線架未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調查資料。\n(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6頁，共18頁\n(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七)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八)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基地朝馬路與朝富路口人行道鄰接行穿線，其轉\n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n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n用設計」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n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13-1~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請補繪製設\n置位置平面圖，俾利檢核。\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於 111 年 8 月 5 日申請辦理危老重建，惟聯聚建\n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1 年 9 月 6 日 (111)聯 建 字 第\n11100906001 號函載明因建築規劃等緣由申請撤案，本\n府以 111 年 9 月 8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238202 號函同\n第7頁，共18頁\n意所請。\n(二)報告書相關申請獎勵請配合修正。\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156.06 平方公尺(40%)，\n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3156.06 平方公尺，總獎勵面\n積超過 8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n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n尺寸(深度 50~145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n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n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n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n員會審議。\n6. 本案建築基地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朝馬路設置汽\n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釐清本案是否於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n陽或庇雨設施，倘有，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請\n委員會議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P.2-2，基地分析圖能說明設計標的與套繪鄰近建\n物之位置，並說明鄰近建物立面材質顏色及建築\n風格型式、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鄰近重\n要自然及人文資源，並請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n樹位置。並檢討相鄰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n第8頁，共18頁\n空間連續性說明。\n2. 報告書相關地面層平面圖請依現況詳實套繪公\n有人行道範圍或行道樹位置。\n3. P.3-2-2~P.3-2-3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n規範第 13 點規定檢討，並建議應加強街角廣場\n形塑可供行人停留休憩之節點之設計。\n4. 都審規範請檢附最新版本並依規檢討。\n5. P.3-3，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n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n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n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6. P.4-1-1，P.6-2-8 等頁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標示建\n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法定退縮等相\n關範圍線及圖例。\n7. P.4-1-1 車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n留設深度 2 公尺之緩衝車道，請於圖面標註退縮\n尺寸。\n8. P.4-7-2、P.4-7-3 等頁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檢討公\n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坪高程與相鄰道\n路邊界處之高程關係，以及是否與相鄰基地公共\n人行道地坪高程齊平。\n9. P.4-7-6 請檢討屋頂層機房空間配置合理性。\n10. 補充住變商 1~3 樓作為商業使用之檢討說明。\n11. P.4-9~P.4-10 街道家具設計及公共藝術部分，請\n補充與基地環境周邊及法定退縮範圍關係，並模\n擬夜間 3 時段照明及基礎裝置方式。\n12. P.4-11 發電機進排風剖面圖，請標示風口方向與\n室內外關係，並標註尺寸與材質。\n13. P.4-1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n擬圖。\n14. P.4-15 請強化冷氣機空調位置格柵材質、色彩及\n尺寸等細部設計圖說，另應以行人視覺角度設置\n第9頁，共18頁\n間距 10 公分以下。\n15. P.6-2-1~P.6-2-7 地下停車空間車道請標示坡度及\n車行方向，並釐清是否設置出車警示燈及車道光\n線是否充足。\n16. P.6-2-1~P.6-2-7 地下 7 層平面圖至地下 1 層平面\n圖涉及低碳車位部分，請標示充電線架留設位置\n及低碳車位位置。\n17. 請 詳 實 檢 討 全 區 植 栽 最 低 覆 土 深 度 ( 地 面 層\nP.4-7-1~P.4-7-5 屋突層 P.4-7-6)，及放大景觀剖面\n圖並詳實標註，覆土深度不足部分應依規修正。\n18.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11)項規定，施工\n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並應以\n1/2 以上面積植栽綠化，且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n免行車視線死角，於截角 2 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n圍籬，以維人行安全，請補充說明。\n19. 補充危老申請進度及獎勵檢討表。\n20.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n最後版本。\n第10頁，共18頁\n第三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區中清段 86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n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n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1-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請實設容積\n率與 P6-1-1 檢討附表不符，請確認，並請補充高度比\n檢討。\n(二) P.5-1-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請檢附喬\n木覆土深度剖面圖。\n(三) P.5-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1 點，請檢附基\n地位置圖。\n(四) 本案土管及容移要點檢討，請依實際臨路情形檢討容\n移上限值。\n(五) 本案申請移入容移面積 993.91 平方公尺(19.79%)，加\n計危老獎勵面積 2009.04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n超過 4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n審議。\n(六) 本案申請容移 19.79%，上限容積率請以 263.54%檢\n討。\n第11頁，共18頁\n(七) 報告書內相關圖說 4 公尺退縮空間，請載明為騎樓或\n無遮簷人行道。\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擬適應危老高度比放寬 1.75 檢討，\n需取得危老重建計畫核准。\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地 下 室 免 計 容 積 檢 討 不 全 (防 空 避 難 室 範 圍 不\n明)。\n2. 設置圍牆未上色，雜項工程造價未計入。\n3. 請釐清 1 樓發電機高程，是否計入建築面積。\n4. 樓梯至出入口梯廳範圍檢討(管委會與梯廳界定\n不明)。\n5.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面積未檢討。\n6. 管委會使用空間全部設置會客空間不合理，請再\n檢討。\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本案建築基地退縮留設之 4 公尺無\n遮簷人行道，外側留設 2.5 公尺人行道、內側留設 1.5\n公尺植栽，應提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調查資料。\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第12頁，共18頁\n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七)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八)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九)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n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n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n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n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n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n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於 111 年 8 月 19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勵\n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n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耐震設計標\n章:10%」、「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n施 辦 法 辦 理 新 建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之 無 障 礙 環 境 第 2\n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1%，取\n上限 40%。\n第13頁，共18頁\n(二)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n規定放寬高度比。\n(三)請補充危老退縮線相關位置圖。\n(四)請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及放寬高度比附帶條件，\n另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n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 案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面 積 993.91 平 方 公 尺\n(19.79%)，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2009.04 平方公尺\n(40%)超過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n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備註事項「宜居建築、容積移轉」之提請\n委員會確認條文依據有誤，請修正。\n2. 申請書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比例未\n填列，請修正。\n3. 申請書備註事項裝飾物，依所載內容為小於 1 公\n尺，請釐清應否提請委員會確認。\n4.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版本錯誤，請重新檢核。\n5.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章節請依都審第 13 點規\n範逐項檢核填列，並應與危老放寬高度比回饋內\n容分別敘明，不得重複計算。\n6.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化應先留設於建築線\n側，再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請修正\n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n7. 1 層相關平面請補充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淺色\n色塊標示)。\n第14頁，共18頁\n8. P.4-7-4 露臺是否植栽綠化設計，請補充說明。\n9. 補充公共藝術材質說明。\n10. P.5-3-7 垂直綠化面積檢討算式有誤，請修正。\n11. 建築立面材質請補充顏色，目前僅標示深、淺。\n12. P.4-7-5、4-14，5 層小喬木覆土深度未達 70 公分，\n請修正。\n13. P.4-15 空調格柵應依都審規範補充檢討骨料深度、\n間距等相關尺寸。\n14. 屋突 1 層空間使用用途未標示，請補充；另廁所\n之設置亦應釐清檢討。\n15. 宜居陽台請修正為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n第15頁，共18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n水區槺榔段 7-1 地號土地(體育場用地)地上 4 層室\n內體育場所、店鋪、餐廳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建築\n基地面積、建築立面造型、廣告物招牌尺寸、地面層\n綠化植栽配置，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並依\n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n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面積計 24 筆土地，惟申請書為 23 筆，請釐\n清修正。\n(二) 土管第 27 點請補充參考頁碼。\n(三) 本案係變更設計，餘應依原審定內容為準。\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謄本資料請檢附第 1 類(地號全部)。\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請檢附說明頁。\n(三) 綠化量檢討圖說，請著色。\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n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n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n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n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84、P.86)，\n本案變更正面式招牌 2 處，惟 P.86 所設置之廣告物載\n明為正面式招牌，法規以屋頂樹立廣告檢討，請再釐清\n其設置型式，並依規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16頁，共18頁\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無。\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變更後基地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率與變更\n內容說明不一致，併同修正變更前後差異數值。\n2. 申請書變更後地面層灌木及垂直綠化小喬木或\n大灌木數量有誤，請修正。\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本次變更補充標示授權幹\n事。\n4. 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補充車道出入口位置變更\n檢討內容，另建築立面檢討有誤，請修正並與報\n告書內容一致，並請補充變更後建築立面單線\n圖。\n5. 建築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數值應與申請書及變\n更設計檢討表一致，併同修正檢討計算式。\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n第17頁，共18頁\n第18頁，共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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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9/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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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9/1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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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晶品時尚有限公司及瑞賽克企業有限\n公司委託陳正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第 2 種創新\n9：10~10：40\n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巨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山頂段 703-1、\n703-3、701、706-2 等 22 筆地號 (第\n10：40~12：10\n1 種及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2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晶品時尚有限公司及瑞賽克企業有限公司委託陳正\n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n(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超過立面長度 2/5\n或大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n權」、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檢附裝飾物專章及\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內容，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栽綠化並維持 2.5 公尺以上人\n行連續淨寬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本案基地內設置圍牆，同意設置。\n(六)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暫時移植\n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復原，同意設置。\n第1頁，共4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n(一)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沿街面增植雙排喬木，基地南\n側增植 2 株以上喬木並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n補充覆土深度，補充水環境水循環系統；法定退縮\n人行道鋪面型式及材質簡化設計，人行道石材鋪面\n注意止滑以維持人行安全。\n(二)裝飾物已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友善環境回饋設計；\n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調整設計；補充屋頂層太陽能相\n關剖面詳圖及發電量相關資訊，調整太陽能光電板\n及曬衣架位置並釐清設置規定。\n(三)增加建築立面垂直綠化，東側及西側陽台增植小喬\n木且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並設置自動滴灌排\n水系統，屋頂層花台及女兒牆設計應考量安全性。\n(四)取消告示牌設置，補充資源回收室清運動線說明及\n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經費。\n(五)因應低碳車位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面積，並\n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於車位後方。\n(六)補充建築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建案交通量分\n析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施工車輛暫停\n區不設置於漢翔東路及福星路側。\n(七)補充自行車(或電動機車)進出動線分析、汽車轉彎\n半徑及視距說明；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n施，倘設置電動機車應預留低碳車位充電管線。\n(八)檢討地面層停車場頂蓋與後院法令規定；補充智慧\n建築候選證書取得時程；管委會空間名稱依規標\n示，檢討避難通路路徑設計。\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巨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山頂段 703-1、703-3、701、706-2 等 22\n筆地號 (第一、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n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 同\n意設置。\n(三)汽機車入口動線設置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黃委員郁文確認後 通\n過：\n(一)北側臨建築線一側鋪設 1.5 公尺以上 AC 鋪面供通\n行使用，於不影響行車視距範圍增植喬木，並留設\n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二)基地西側及南側開放空間以鄰里口袋公園設計，並\n加強人行動線串連設計，於北、西及南側動線入口\n處增設供公眾通行使用告示牌，以提供鄰近居民休\n憩空間；西側圍牆位置向建築物一側調整，取消西\n側植栽槽，南側圍牆向內調整 2.5 公尺至人行步道\n一側，並降低高度至 1.5 公尺以下及提高圍牆透空\n率，並於日間確實開放予公眾使用。\n(三)增設雨水貯留空間；認養臨近基地北側鄰地之欄杆\n並予以更新；投樹燈減量設計。\n(四)加強建築物整體垂直綠化， 北側陽台 、客 廳外陽\n台、西側露台加強綠化，大量增植小喬木並以複層\n植栽設計，3 層 A、B 戶連接處喬木位置往沿街面\n調整；檢附滴灌系統及剖面圖。\n第3頁，共4頁\n(五)交通影響評估場內安全監視系統配置文字誤植請\n修正，交通影響章節各平面圖解晰度再調整，施工\n車輛進出動線應擴大檢討範圍；充電線架調整至停\n車位後方；利用基地高低差於地下室增設採光井，\n以提升地下室通風採光。\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1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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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臨時動議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誠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禾亦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2 地號土地(第 2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n地上 8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號(第\n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已於 9/5 申請展延)\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15、216、217、218 等 4 筆地號\n(第 2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臨時動議\n第一案：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東光段 413、413-1、430-13、431、431-2 等 7\n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臨時動議案\n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誠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禾亦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2 地號土地(第 2 種生態住宅專\n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1~8 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應於僑大六路側退縮 6 公尺作為帶狀式開放空間、\n廣順街退縮 6 公尺(其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且不得\n於退縮範圍設置圍牆等障礙物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n第1頁，共17頁\n台、屋簷、雨遮等設施，請於各平面圖確實標示清楚\n退縮範圍(P.3-5-2 請釐清公有人行道及建築線範圍)；\n另本案經查僑大六路側設置街道傢俱，提請都市設計\n審議委員會審議。\n(二)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點檢討高度比及面\n寬，並於檢討欄位標示頁碼。\n(三)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標示後院深度及\n其頁碼。\n(四)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8 點留設至少 4 公尺\n人行淨寬。\n(五) 本案倘經檢討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1 點綠\n建築與建築碳足跡揭露規定，請提出相關證明。\n(六)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2 點標示進排風口\n位置、詳列綠化、屋頂綠化及植樹檢討算式，俾利檢\n核。\n(七)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點，標示集中式\n室內垃圾貯存空間頁碼及垃圾貯存空間之面積檢討\n式，俾利檢核。\n(八) 內容檢討內非開發單位應辦理事項，請勿回應「依規\n定辦理」。\n(九) 上述均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標示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免建築線指示圖臨接道路情形，請建\n築師簽證說明。\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4-3-11 屋頂綠化面積請詳實計算檢討。\n2. P.4-5 高度比檢討圖請標示路寬。\n3. 請補充平均後院深度檢討圖說。\n4. P.4-3-15 土管第 27 條建築基地灌溉及沖廁用水再\n生系統預留在水管線位置，補充檢討並於圖說標\n示位置。\n第2頁，共17頁\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5-1-2，1 層平面圖請標示高程。\n2. P.5-1-2，1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用途。\n3. P.5-1-2，1 層平面圖，請標示後院位置及標示寬度\n尺寸。\n4. P.5-1-2，1 層平面圖僑大路標示道路寬度尺寸。\n5. 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n6. 各層空間名稱標示。\n7. 曬被架不得設置頂蓋。\n8. 夾層面積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補充污水套繪及文資函詢資料。\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顯示人行系統說明。\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五)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1：喬木種植位置建議須與建物間隔至少 1.5 公\n尺距離，以維持成樹後之良好樹型。\n(二) 街道傢俱儘量避免設置於帶狀植栽內，以避免影響後\n續樹木根系生長及樹體穩固性。\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第3頁，共17頁\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n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送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圍牆，提送委員會審議。\n6.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倘須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n帶喬木應提委員會審議，另該喬木應於使照前予\n以復原，並維持原種植樹種不得更換為其他樹種，\n提送委員會審議。\n7. 依都審規範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經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n仍須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n提送委員會審議。\n8. 依宜居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基地面積達 1500\n平方公尺，且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n公尺以上，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n化設計作法，提送委員會審議。\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10.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及內頁設計人應與申請書設計人一\n致。\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釐清宜居建築是\n否為須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並依上開提會審議\n項目確實填寫。\n3.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n第4頁，共17頁\n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另倘有依規需\n經委員會設置項目，請一併於欄位中加註。\n4. 植栽表請依都設服務網公告範例修正，應標示喬\n木高度、寬度、米徑及枝下高等，另法定退縮空\n間範圍內喬木，離地淨高為 1.8 公尺以上。\n5. 請檢附 1 層平面及屋頂層綠化面積檢討詳細計\n算式。\n6. 1 層相關平面圖均應標示臨路路名、路寬、6 公\n尺法定退縮範圍、2 公尺植栽綠化帶及 4 公尺人\n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P5-1-2，1 層\n平面圖請標示相關圖例。\n7.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開挖地下室，其地下 1 層\n原則應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後，請依規檢討並於\n1 層平面及剖面圖標示，未開挖範圍請標示自然\n覆土層。\n8. 請依規檢討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容量應大於建築\n物總設備容量萬分之十，請檢附詳細計算式。\n9. 請於圖面標示低碳車位設備之垂直管道間及充\n電線架位置。\n10. 請於圖面標示地下停車空間車道留設 2 公尺以\n上之緩衝車道，應由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n11. 請檢附冷氣空調格柵細部設計圖說，間距應維持\n10 公分以下。\n12. 請修正圍牆設置型式與位置圖例。\n13. 請檢附本府資訊中心核准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n整合計畫書函文。\n14. 落雨松具有浮根不建議栽植於法定退縮之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內，請修正。\n15. P.3-5-12~15，地下層建議不採反樑設計以利地面\n層排水逕流。\n16. P.3-5-3 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n第5頁，共17頁\n上，請修正。\n17. 請補充說明本案合格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n施工管理進度備查時間點及預計何時可取得智\n慧建築標章。\n18. 管委會使用空間、各層空間、陽台、露台及屋突\n各層各空間用途、名稱請明確標示。\n19. 太陽能板兼曬衣場，曬衣場不得設置頂蓋，且太\n陽能板下方亦不得有任何用途，請檢討太陽能版\n或曬衣場之合法性。\n第6頁，共17頁\n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60、161、162、163、190 等 9 筆地\n號(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9 月 5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續\n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第7頁，共17頁\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15、216、217、218 等 4 筆地\n號(第 2-1 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引述法規條文請勿省略，並請\n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不適用或空白)。\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P.5-1-3 請詳述公共開放空間留設情\n形及設計內容，並標註檢討圖面頁碼，及說明符合規\n定之理由。並請補附土管相關附圖及標示本基地位置。\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其容積獎勵合\n計值，P.5-1-4 請依（五）規定內容檢討說明。\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標註案名牆相關圖面頁碼。\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釐清本案停車空間位數與檢討\n計算，並請修正報告書內相關內容。\n(六) 本案申請以容積代金方式移入容積，申請移入量為\n20%， 本 次 都 審 申 請 移 入 量 為 2,199.74 平 方 公 尺\n(19.94%)核與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所載建築計畫資料\n表移入樓地板面積一致。提醒申請人，容積移轉接受\n基地應與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基地一致。\n(七) 容移要點第 12 點，本案地面層依 P.6-2 設有機車停車\n位，請修正設計檢討說明。\n第8頁，共17頁\n(八)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應自圍牆投影線退縮 3 公尺，\n並請敘明本案退縮 3 公尺範圍內設置構造物情形，並\n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九) 本基地與排水道用地邊界如何處理，另請標示地界 3\n公尺。\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請補檢討第八點「圖 5-4 計\n畫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之開放空間並標示\n基地位置，倘位於帶狀式開放空間應依規定退縮。\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算表：停車空間檢討，本案土管尚無規定每戶\n至少設置 1 輛車位，故法定停車位數檢討有誤。\n2. 1 層平面：\n(1)管委會空間標示用途。\n(2)標示門廳、門廊、無障礙通路、基地排水、\n高程。\n(3)圍牆標示不清。\n(4)容移退縮線補標示尺寸。\n(5)雨遮標示深度，超過 2 公尺部分計建築面\n積。\n(6)應依臺中市建管自治條例規定截角。\n3. 各層平面補標示裝飾柱及裝飾板。\n4. 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n5. 請補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n(三) 宜居建築專章：\n1. P.5-3-2 檢討周長 1/2 及 1/4 面向淨空間部分，請\n標示編號以利審核查閱。\n2. B7 及 C3 戶垂直設施面向淨空間部分，請標示各\n邊面向淨空間尺寸。\n3. 綠化面積 1/2 檢討，請補標示綠化範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1 停車格位數與 P.1-1-1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內容\n第9頁，共17頁\n不符，請確認。\n(二) P.7-3-8、P.7-3-9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n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n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n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n格)等相關尺寸。\n(三) 請補充地面層停車場配置圖說，並標示相關車格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街道傢俱建議選擇 1 處於座椅椅面設置高度\n15~22 公分扶手，以利行動不便者及年長者支撐使用。\n(二)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n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n圖」相關規定辦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n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2 處，\n尚符規定，倘經委員會同意設置，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n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n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n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提請\n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第10頁，共17頁\n1. 報告書封面土地地號請補充完整，本案為宜居案\n件，請一併補充；紙本報告書應以雙面印製。\n2. 請補充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書件自主查核表。\n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釐清確認，騎樓無\n遮簷人行道、宜居建築及容積移轉是否須提委員\n會審議。\n4. P.1-10，土地使用權同意書、P.1-11 土地登記簿謄\n本請檢附較清晰版本。\n5. P.4-5-4，曬衣架不得設置頂蓋。\n6. P.4-2、P.4-4-1、P.4-4-2、P.4-4-3，請補充指北針、\n臨接道路寬度名稱及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n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淨寬、地下室開挖等相關\n範圍線及圖例。\n7. P.4-4-2，1 層喬木配置圖請補充喬木數量、公有\n人行道樹數量檢討。\n8. P.4-4-2，喬木覆土層未達 1.2 公尺(剖面圖 A)。\n9. P.4-6-1 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n上，請修正。\n10. P.4-7-2，本案係屬集合住宅使用，建議取消於建\n築立面設置案名或企業標誌。\n11. P.4-7-3，請補充公共藝術之景觀模擬圖。\n12. P.5-3-3，公告總值計算表格中，合計項之公告現\n值有誤植，請修正。\n13. P.5-6，低碳城市規畫專章第(五)點內設計說明文\n字重疊，請修正。\n14. 施工圍籬請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n於道路交角兩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n行安全，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並重新檢討符合\n1/2 比例規定。\n15. 請確認應否留設道路截角。\n16. 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第11頁，共17頁\n伍、 臨時動議：\n第一案：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東光段 413、413-1、430-13、431、431-2\n等 7 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1~4 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及住變商回饋要點檢討內容，請標註正確之\n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並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以\n便對比。\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P.73 請敘明本案係由住宅區變更，\n申請基地 3 樓以下限做商業使用。\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商業區無高度比規定，請修正檢討。\n另上限容積率不含危老獎勵，請並同修正檢討。\n(四) 土管第 11 點，本案為住變商案件，停車位應以每 100\n平方公尺設置 1 輛計算，請修正。\n(五) 請修正 P.28 都市計畫案名。\n(六) 停車空間 P.3、P.76、P.88、P.100 檢討不一，請釐清並\n修正。\n(七)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3 樓以下限做商業使用依 P.100\n面積計算表設計戶數，1 樓 3 戶、2 樓 7 戶、3 樓 8\n戶，請釐清並修正 P.3 申請書。\n(八) P.157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用戶數、實設機車位數有\n第12頁，共17頁\n誤，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檢附友善回饋\n計畫提送審議。\n(二) 曬被架不得設置頂蓋。\n(三) 無遮簷人行道與道路高差應 10 公分，請修正。\n(四) 進風口、排風口不得直接面向人行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七章交通影響分析請以兩頁報告書為 1 面，以利\n檢視。\n(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n統說明。\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五) P.143 圖 3-8 停車場套繪圖說進出方向有誤，請修\n正。\n(六)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種植位置建議須與建物\n間隔至少 1.5 公尺距離，以維持成樹後之良好樹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67)，本\n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0 年 12 月 29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n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n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n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n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及「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n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n第13頁，共17頁\n共計 38%。\n(二) 旨 案 已 於 111 年 8 月 18 日 府 授 都 更 字 第\n1110216138 號函核准在案。\n(三) 報告書 P.35，北側標示 2 公尺危老退縮範圍，但未\n標示危老退縮線，請確認相關圖說。\n(四) 請補充已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表。\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並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水錶等設施\n物，請確認是否設置案名牆並補充平立剖面圖及\n模擬圖等相關圖面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2 公尺熱河路一段\n及 12 公尺青島路四段，提請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6.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 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n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封面案名請補充危老重建案件並依都設服務網\n格式修正，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n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n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n第14頁，共17頁\n4.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1 年。\n5.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n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n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n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n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n6. 本案屬住變商及危老重建案件，依規檢討增加法\n定容積。\n7. P.35，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n配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n2.5 公尺人行道淨寬及法定退縮等範圍線及圖例，\n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並\n補充基地周邊既有建物套繪圖及剖面圖。\n8. P.46-47 人工覆土層建議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n水逕流。\n9. P.59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置頂蓋。\n10. P.64-65 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n11. P.66，1 層配置圖標示街道家具位置及法定退縮\n範圍線，並補充街道家具、色彩、尺寸、材質及\n其與周邊景觀及建築物關係模擬圖，並建議再加\n強街角廣場可及性及增設街道傢俱形塑提供鄰\n里休憩停留節點。\n12. P.66，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案名牆，並於 1 層配\n置圖標示案名牆位置及法定退縮範圍線，並補充\n案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3. P.66，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圖、立面詳圖\n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等圖說。\n14. P.67 正面式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n15. 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出入口雨遮，並補充平、立、\n剖面圖及模擬圖。\n16. P.71 補充空調冷氣隔柵立面圖，並以行人視覺角\n第15頁，共17頁\n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n17. 都審規範請逐點檢核標示正確頁碼以利對照。\n18. 「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n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柒、 散會。\n第16頁，共17頁\n第17頁，共1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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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9/12",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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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9/0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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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8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9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提\n案備查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新段 42 地\n13：40~15：10\n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0 層、地\n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順天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太平區新光段 999、1000、\n1010、1011、1012 等 15 筆地號(住宅\n15：10~16：40\n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 (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n案件)\n肆、 專審備查\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宇城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大里區大仁段 542 地號(公\n16：40~17：10\n園用地)地上 1 層大里壘球場圍網、看\n臺補照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10~17：30\n陸、 臨時提案\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9 月 7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東新段 42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n地上 30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 3784.25 平方公尺(40%)，加計危老獎\n勵，合計增加面積 7568.5 平方公尺(80%)，檢討容\n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容積移轉量。\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及回饋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n口(含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築立面 1 至 2 層於臨河北\n路 2 段依現有設計再往基地內側加大退縮空間至少\n第1頁，共4頁\n2 公尺，提供行人通行休憩停留，並增加認養基地\n周邊公有人行道。\n(二)套繪公有人行道及植栽綠帶於 1 層平面圖說；基地\n北側臨 10 公尺遼陽 3 街，西側臨 12 公尺河北路 2\n段採雙排喬木植栽設計，另南側臨 40 公尺文心路 4\n段包含公有人行道採 3 排喬木植栽設計，並採複層\n式植栽設計。\n(三)基地西北側好望角增加行人友善環境空間設計並取\n消鋸齒狀鋪面加強行人通行安全性。\n(四)樹立廣告取消或減半設置；取消投樹燈；補充設置\n供公眾通行使用告示牌。\n(五)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道路截角補充透\n空性施工圍籬加強車行安全。\n(六)垂直綠化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圖說；屋頂層喬木\n覆土深度最低點不得小於 70 公分，並考量維護管理\n取消土坡設計型式；考量安全性設計增高屋頂層女\n兒牆高度。\n(七)檢討臥室空間至少 2 坪以上。\n(八)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n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並預留管\n線架於停車位後方。\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順天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n平區新光段 999、1000、1010、1011、1012 等 15\n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及回饋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總水錶\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南側申請劃設行穿線並配合調整景觀植栽配\n置。\n(二)基地北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與植栽綠帶順行規劃並\n於基地東南側臨建築線側留設規劃至少 2.5 公尺人\n行道；1 層景觀加大喬木米徑至少 12 公分(銀樺除\n外)，並於基地西側增植喬木植栽綠化設計；全區\n檢視人行停留休憩空間增加街道傢俱；補充基地西\n南側空地及周邊道路現況套繪於 1 層景觀配置圖\n說。\n(三)基地西側地下室頂部取消反樑設計。\n(四)垂直綠化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圖說；公共藝術增\n加夜間照明設計；降低消防送水口及總水錶高度；\n補充設置供公眾通行使用告示牌。\n(五)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補充標示垃圾清\n運動線。\n(六)施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n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第3頁，共4頁\n報告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宇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n區大仁段 542 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大里壘球場\n圍網、看臺補照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本案同意備查：\n(一)屋頂綠化面積未達 1/3，本案為看台及儲藏室補照，\n未設置屋頂綠化，同意免設置屋頂綠化。\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6: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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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9/0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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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8016_A.pdf",
    "minutes_pdf": "1110801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28 地號土地 (商業區)地上 28\n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 26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n會審議)\n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三鹿段 47、48、49、50、51 等 9 筆地號 (第 2\n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第 520 次\n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美和段 360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n審議。(第 218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n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3\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n第1頁，共2頁\n請審議。(第 17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n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4 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六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竹興段 112、130 等 2 筆地號(第 1 之 1 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n共藝術案，提請審議。(第 47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n術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 葉委員水龍\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28 地號土地 (商業區)地\n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n說明：依 111 年 8 月 4 日第 26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交通部\n分由林委員良泰確認後全案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60 次聯席\n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n(一) 垂直綠化再加強，陽台綠化降版 10 公分設計，並選\n植大灌木或小喬木。\n(二) 開放空間增加景觀設計開口，提升開放空間與公 15\n連通性，投樹燈減量設計；土地公廟公園東北側入\n口取消駁坎原欄杆設計，並以花台或綠籬設計，提\n升公 15 臨高鐵五路一側景觀通透性。\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n第1頁，共9頁\n計對策之垂直綠化偏少，海葡萄之綠意效果似乎不是最\n佳，建議應改植較茂密之小喬木或大灌木。\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1 年 8 月 24 日召\n開交評審查會審查，原則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n詳細修正內容，修正報告書後續送陳委員朝輝、林\n委員佐鼎及郭委員仲偉確認無誤後，再送交通局確\n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n關內容。\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有關第 26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涉及友善環境計畫\n項目同意新增認養公 15 以及申請人行道等公共設\n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n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n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2. 另本案涉及樹木移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n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n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n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n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n3. P.4-9 「標準層垂直綠化平面圖」所示，花台選植\n灌木種類包括田代石斑木、珍珠馬茶、矮仙丹，依\n據剖面圖顯示，其種植深度為 30 公分，參酌「臺中\n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條灌木覆土深度規定，\n以及該植栽種類生長需求，建議應有更妥適的覆土\n深度考量，以利後續植栽生長及維護，倘若受限於\n花台空間尺度，則建議改為其他適宜種植於花台之\n種類。\n第2頁，共9頁\n(三)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28-1~P.4-28-2)，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n牆)6 處、正面式招牌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物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開挖率大於 80%，\n請於幹事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說明適用法令並檢附\n詳細計算式。\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沙鹿區三鹿段 47、48、49、50、51 等 9 筆地號 (第\n2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1 年 6 月 29 日第 520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520 次委員\n會會議紀錄辦理：\n(一) 基地北側入口門廳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及街道\n傢俱供人行停留休憩使用，取消東北側水池設計。\n(二) 補充垂直綠化陽台設施植栽圖說。\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裝飾板超過 1.8 公尺\n補充垂直綠化，A 棟圖說較充足及清楚，補充 B、C 棟\n垂直綠化剖面圖(P.4-31)，對照裝飾板設計(P.4-39)，部\n分 E、F 均出現不明的陽台或花台圍蔽與外側裝飾板無\n高差，請檢討確認適法性，並檢核最大程度增加綠化可\n能性。\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n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n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n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二) 都市修復科工程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n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申請書涉及面積計算表、\n相關數值應與報告書相關檢討頁面覈實對照修正、\n補充填寫樓層數、案件受理過程完整填列、應提委\n員會確認事項依報告書內容覈實對照修正。\n第4頁，共9頁\n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美和段 360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9 月 5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n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5頁，共9頁\n第四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n術。\n說明：依 109 年 10 月 22 日第 17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n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含苞待放：高度至少 150 公分)\n並加強公共藝術與後方景觀牆設計協調性；果實後\n方景觀牆採簍空設計。\n(二) 補充公共藝術－果實與含苞待放之材質圖說。\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報告書請補充目錄。\n(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會議決議欄位請補充第 173 次\n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之決議內容。\n第6頁，共9頁\n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4 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立面材質變更、中庭景觀設計配置\n修改及綠覆率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n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補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n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n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n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n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n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參考頁碼有誤，請修正。\n2. 變更前申請書請修正為第 3 次變更設計。\n3. P.0-3 頁、P.2-5 頁更改部分請以紅雲朵註記。\n4. 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說明。\n第7頁，共9頁\n第六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竹興段 112、130 等 2 筆地號(第 1-1 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公共藝術\n說明：依 110 年 11 月 3 日第 47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同意取消樹立廣告僅保留街道傢俱型式及位置。\n(二)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遇見山」高度至少放大 1.6 倍、\n「山巒」高度至少放大 1.5 倍並取消露出地面基座。\n(三)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計畫，且燈光不使用直接投\n射方式設置。\n(四)公共藝術材質紋路應順依雲朵外型流線呈現美感。\n(五) 配合公共藝術設計型式及風格調整周邊景觀設計，\n同意調整部份得減少灌木數量。\n(六) 植穴與地面應以齊平方式設置。\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4-19~P.4-20，公共藝術涉及變更部分，請於頁面\n右上角註記「變更後」，以利辨識。\n(二) 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說明。\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9/0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9月第1次",
    "meeting_id": "11108013",
    "agenda_pdf": "11108013_A.pdf",
    "minutes_pdf": "11108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1480、1481、1482、1483、1484\n等 29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09、210 等 2 筆地號(第 2 之 1 住\n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14、115、116、117、118 等 10 筆地號\n(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1480、1481、1482、1483、\n1484 等 29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n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第 12 點，喬木數量檢\n討計算式有誤，請補充草皮、灌木、喬木覆土深度相關\n圖說檢討圖面；請補充不透水鋪面面積檢討內容，並標\n註相關圖說頁碼。\n第1頁，共17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依據建築線指定圖內容及現況測量成果圖顯示，\n本案 3 面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 3 條道路皆未開闢\n完成，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n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方式」\n檢附開闢範圍及切結書會辦建設局辦理，另請檢\n附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2. 現況有排水溝部分應依水利局公函意見予以保留\n或逕洽該局辦理廢改溝。\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本案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n請檢附相關核准書件。\n2. 依據危老獎勵 2 公尺地界退縮線範圍內應淨空，\n建築基地內鄰房占用範圍是否符合前開退縮規定，\n請再檢討修正。\n3. 依據土管第 10 點檢討退縮 4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n2.5 公尺人行通道。\n4. 土管請逐項逐款回應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依據建造執照檢附基地面積 2240 平方公尺及都市\n設計審議申請書基地面積 4482 平方公尺，增加土\n地部分應依規重新申請建造執照掛號檢討。\n2. 無障礙通路應通達 1 層各居室。\n3. 1 層外廊戶外梯依技規 110 條開口檢討不符。\n4. 戶外安全梯開口距離檢討。\n5. 管理委員會空間檢討不符(交誼廳)。\n6. 請檢討基地地面高度大於 120 地下室頂板範圍應\n計入建築面積。\n7. 1 層平面圖游泳池之附屬空間(盥洗更衣室等)非\n屬管委會空間，請修正，並詳實檢討其附屬空間\n第2頁，共17頁\n及泳池機電空間配置。\n8. 1 層住宅高度檢討。\n9. 過樑投影應計入建築面積。\n10.立面請分別計算 2 幢建築物高度。\n(四) 裝飾物專章:\n1. 出入口雨遮依技規得以兩公尺深度檢討面計面積，\n其餘應以裝飾板提送審議。\n2. 裝飾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送友善回饋計畫提\n會審議。\n3. 2 層部分頂板請標示屋頂平台。\n4. 過樑 2 側 50 公分範圍設置格柵應以圖例標示提會\n審議。\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涉及鄰房占用部分應依手冊計入面積或後續請檢\n附切結開工前拆除之切結書。\n2. 屋頂層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花台與女兒牆淨距離至\n少 90 公分，另女兒牆淨高度應符合技術規則規\n定。\n3. 垃圾儲存空間請考量雨遮人行動線。\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周邊停車供需分析。\n(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n統說明\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第3頁，共17頁\n(六)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七)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共用同一通道，請說明管制方式，\n亦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進出動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提供人行鋪面建議可採防滑材質設置，以維護雨天及\n地上濕滑時之行走安全。\n(二) 有關基地動線部分，除有規劃人行動線,仍須再考量可\n供無礙通行動線。\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8-1、\nP.3-8-2)，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正面式\n招牌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4 月 8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勵\n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n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n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n第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n及「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n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一級:4%」，\n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0%。\n(二) 本案已於 111 年第 13 次危老審查會議修正後通過，\n並同意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n1 規定放寬高度比。\n(三) 報告書 P4-5，提到配合放寬高度比，設計低碳停車場\n10%=24、配合都市設計審議提供 5 輛低碳停車位，\n總計有誤，請確認。\n(四) 請將核准的放寬高度比相關法規、附帶條件、核准函\n放入報告書中。\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4頁，共17頁\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消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申請人請確實簽章用印。\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曬衣架、空\n調主機格柵、案名牆、圍牆等非提請委員會確認\n事項，請再詳實釐正。\n3. 申請書地段地號共 29 筆請逐筆詳實填列。\n4. P.3-2，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內設置公共藝術，請\n釐正。\n5. P.3-4-1~ P.3-4-2，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俾\n利辨識。\n6. P.3-4-12~ P.3-4-13，地面層人工覆土層建議應連接\n自然土層設計。\n7. P.4-22，都審法規檢討第 14 點，請再釐正本案之\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之障礙物種類。\n8. 2 層建議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n9. P.5-2 依圖說所標示社區游泳池是否計入建築面積，\n應再釐清。\n10.請確認 1502-1、1503 地號等 2 筆土地目前所有權\n屬應由何人出具土地同意書\n第5頁，共17頁\n11.請補充建築線指定（示）注意事項\n12.P.1-9 鄰房佔用本基地之法令檢討方式\n13.P.1-12 依據建築線指示圖說及水利局 111 年 6 月\n14 日函說明本基地現況既有排水溝應保持水路暢\n通，請補充說明本案既有排水溝處理方式。\n14.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n於截角兩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n全。\n15.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並重新檢討符合 1/2 比例規\n定。\n16.15 層樓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n公尺、20 公尺檢討。\n17.屋突 2 層設置大面積機械室，請補充相關機械配\n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第6頁，共17頁\n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09、210 等 2 筆地號(第 2 之\n1 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引述法規條文請勿省略，並請\n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不適用或空白)。\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P.5-1-3 請詳述公共開放空間留設情\n形及設計內容，並標註檢討圖面頁碼，及說明符合規\n定之理由。並請補附土管相關附圖及標示本基地位\n置。\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5-1-3 請標明\n本案區段徵收完成日期之佐證公文之正確頁碼。另容\n積獎勵合計值，P.5-1-4 請依（五）規定內容檢討說明。\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標註案名牆相關圖面頁碼。\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P.6-3-4 停車位計算地下 2 層數量\n與 P.6-3-3 數量不一致，請釐清修正，並請於 P.5-1-4\n詳述實設停車位數量。\n(六) 本基地與排水道用地邊界如何處理？另請標示地界 3\n公尺。\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第7頁，共17頁\n內容；基地西側臨接排水溝部分是否屬排水道用地請\n確認。\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土管請補檢討第八條「圖 5-4 計\n畫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之開放空間並標示\n基地位置，倘位於帶狀式開放空間應依規定退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 高度比檢討請標示牆心線。\n2. 面算表：停車空間檢討汽車位數量，本案土管尚\n無規定每戶至少設置一輛車為，故法定停車位數\n檢討有誤。\n3. 1 層平面：\n(1)管委會空間標示用途。\n(2)標示門廳、門廊、無障礙通路、基地排水、高程。\n(3)圍牆標示不清。\n(4)容移退縮線補標示尺寸。\n(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無遮簷人行道高程順平標示。\n4. 補充各層面積計算圖或於各層平面補充面算表，\n以確認免計容積部分是否符合規定。\n5. 請補充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n6. 請補充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n7.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檢討。\n8. 本案建築基地面臨次要道路(6 公尺既成巷道)，請\n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及 164 條檢\n討道路陰影及建築物高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 補 充 基 地 內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人 行 、 車 輛 運 行 動\n線)。\n(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n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第8頁，共17頁\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五)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六)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七)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n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n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n方式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n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2 處，\n尚符規定，倘經委員會同意設置，後續請依規申請廣\n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9頁，共17頁\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n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土地地號請補充完整，本案為宜居案件，\n請一併補充。\n2. 請釐清是否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n案名牆、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n3. 申請書補充綠化比率、案件受理階段、備註欄之法\n源依據，請移除備註欄下方「依水湳機場原址整體\n開發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設置」等文字。\n4. 1 層景觀平面圖之相關圖說請補充法定退縮線、地界\n線、建築線等圖例說明。\n5. 基地西側臨排水溝 4 公尺法定退縮範圍線範圍應依\n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請修正。\n6. P.4-3-2 頁請補充燈具數量。\n7. P.4-4-7 綠化材質標示錯誤，其他材質圖片說明與圖\n面應一致。\n8. 屋頂層綠化面積請以色塊方式呈現，並標示其綠化\n面積及範圍。\n9. 請補充雨遮各項長度及尺寸。\n10. 請補充地下室進排風口之位置及排風方向，綠美化\n部分請以彩色呈現。\n11. 申請書請補充低碳車位數量並於報告書相關頁面標\n第10頁，共17頁\n示設置位置。\n12. P.4-5-4，曬衣架倘設置頂蓋須依規檢討容積。\n13. P.4-6-1，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n14. P.4-7-2，本案係屬集合住宅使用，建議取消於建築立\n面設置案名或企業標誌。\n15. 請補充提供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16. 公有人行道現況不佳，建議認養。\n17. 屋頂樹蘭、羅漢松等喬木或灌木確實檢討，覆土深\n度 70 公分以上檢討。剖面圖配合修正\n第11頁，共17頁\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114、115、116、117、118 等 10 筆\n地號(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請補充上限容積率為容積移轉及時程獎勵\n之說明，另請標明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標明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並請說明圍牆設置情形及符合規定之理由。\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標明重劃完\n成日期佐證公文頁碼，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n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n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 12 點，請分別標明停車空間、\n綠化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五) 土管要點第 13 點、容移要點第 6、18 點，請標明容\n積移轉確認函之參考頁碼。\n(六)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標明每 1 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n大於 80 平方公尺之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七) 容移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6 點，檢討說明誤\n植，請修正。\n(八) 本案適用之土管為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n第12頁，共17頁\n「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n十一）細部計畫」，請修正 P.1-1 申請書及 P.5-1-1 公\n告發布實施日期。\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公告圖說未簽\n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8，土管高度比 1:1.5 檢討有誤。\n2. P.6-2-3，請標示後院。\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4-8-6，請標示出入口雨遮深度。\n2. P.5-8，請高度比檢討線超過道路對側線，檢討請\n修正；另 25 公尺計畫道路是否包含公有人行道範\n圍，請釐清。\n3. P.6-2-1，部分車道應為雙車道，請修正。\n4. P.6-2-3，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5. P.6-2-11，屋突 1 層空間名稱有誤。\n6. 請補充檢討屋脊裝飾物。\n(四) 裝飾物專章:P.6-6-3，2 樓及標準層 A6、A1、A5、A3\n戶陽台外側部分裝飾物檢討，應由外牆區劃中心線起\n算深度，深度大於 1.8 公尺，請補充友善回饋計畫檢\n討說明。\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請檢附套繪圖查詢結果。\n2. 請檢附有掛號條碼之建照請書。\n3. 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專章檢討版本請用最新檢\n討(232 條文已刪除)。\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六) 請補充地面層停車空間配置圖，並說明車輛進出動\n線。\n(七) 補充汽、機車進離場動線，機車進場與汽車離場若有\n第13頁，共17頁\n交織，建議提供改善方案。\n(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n線半徑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動線突出物請保持人行、輪椅、推車使用暢通。\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n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n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n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674.78 平方公尺(40%)，\n時程獎勵 837.39 平方公尺(20%)，應檢附友善環\n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n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n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直接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n第14頁，共17頁\n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n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n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P.1-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填寫申請日期等\n資訊。\n2. P.2-3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n行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3. P.3-3-2 臺中市都｢是｣審議第十三、字體有誤，請\n修正。\n4. P.3-4-6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n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n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n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5. P.4-4-3 臨建築線側不建議栽植具綠籬特性之羅漢\n松植栽種類。\n6. P.4-4-1、P.4-4-11 既為行動不便者動線(4m 無遮簷\n人行道)，建議考量步行路徑之防滑材質及通用設\n計之鋪面材料設置。\n7. P.4-8-1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n圖。\n8. P.5-6-2 地下室平面標示充電線架留設位置。\n9. P.3-5.1 車道出入口是否設置出車警示燈及車道光\n線是否充足。\n10.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十六點第(十一)項規定，\n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並應\n以 1/2 以上面積植栽綠化，請補充說明。\n11.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n於截角兩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n全，請補充。\n12.P.4-8-6 入口雨遮建議標示材質與細部接合大樣\n第15頁，共17頁\n圖。\n13.建造申請書請檢附有掛號條碼版本。\n14.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n於截角 2 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n全。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並重新檢討符合 1/2 比\n例規定。\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6頁，共17頁\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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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8/3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32次",
    "meeting_id": "11108010",
    "agenda_pdf": "11108010_A.pdf",
    "minutes_pdf": "11108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19、20\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9：10~10：40\n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 三次變更設\n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信安段 604 等\n1 筆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n10：40~12：10\n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餐廳、集合\n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n計) )(本案為危老建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整\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19、20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n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變更設計項目：總 樓地 板 面 積 、 建築 物 高 度 、公\n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及建築配置、建 築 色 彩 、\n造型及材質、公共藝術、廣告招牌、綠覆率及綠\n化植栽、汽機車車道出入口、汽機車停車位數量\n及停車空間配置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n物 (超過 1.8 公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栽綠化\n配置及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公共藝術、消\n防送水口及立式水錶等設施物、取消建築物出入\n口庇雨設施、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位置型式、\n窗台及陽臺欄柵欄杆色彩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變更。\n(二)容積移轉 7509.02 平方公尺(40%)，移入容積超過\n3000 平 方 公 尺 ， 檢 附 容 積 移 轉 友 善 環 境 設 計 對\n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容積移轉量。\n第1頁，共6頁\n(三)本次變更後一層景觀綠化面積及綠覆率少於原審\n定，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依基\n地內既有喬木暫時移植，請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n以復原，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修正意\n見後同意設置。\n(六)變更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超過立面長\n度 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七)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植栽綠化配置及留設 2.5 公\n尺人行步道淨寬，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八)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廣告、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錶等設施\n物，依委員修正意見後同意設置。\n(九)同意取消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設置。\n二、樹立廣告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完成前提送 都市設計審\n議小組委員會審議，餘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n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過：\n(一)本案屬變更設計案，有關 1 層景觀、喬木及灌木規\n格、建築立面及公共開放空間設計應優於變更前設\n計內容，並增加對都市空間友善環境設計內容。\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增加透空設計。\n(三)基地東側臨 30 公尺經貿路二段及西側臨地界線增\n加 複 層 式 植栽 綠 化 、 空 間豐 富 性 及 遮 蔭性 景 觀 設\n計，並增加街道傢俱供行人停留休憩使用；1 層大\n門出入口立面採用透明玻璃材質增加視覺穿透性及\n端點庭園設計。\n第2頁，共6頁\n(四)東側垂直綠化增加小喬木植栽綠化設計，並採以固\n定式花台型式設計及設置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垂直\n綠化依植栽生長特性調整植栽種類；建築物西向增\n加遮陽設計提升建築物節能檢討效能；陽臺玻璃及\n樓板適度脫開設計以達綠意外溢效果；增加空調設\n備格柵美化設計。\n(五)樹立廣告取消設置，或減量為 3 處以下並與街道傢\n俱分別設計；取消投樹燈；建築物夜間照明縮短開\n啟時間；考量太陽能板日照效能調整位置並增設綠\n能設備。\n(六)檢討臥室空間至少 2 坪以上，並適度考量浴廁通風\n採光設計；檢討辦公室及住宅使用隔間配置差異性\n及合理性說明。\n(七)地下室停車場增加通風採光設計；補充交通影響評\n估報告書修正後檢討圖說；補充店鋪、辦公室及住\n宅等停車空間區劃設計及管理機制；補充基地周邊\n500 公尺範圍內其他開發案之整體交通分析說明；\n施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n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 ，依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景觀\n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通過。\n(一)新植台灣櫸木植栽規範，建議配合整體空間比例調\n整如後：高度至少 8~10 公尺，米徑至少 25 公分，\n樹冠幅至少 4 公尺，並採原樹型定植，進行樹冠層\n內側將細弱枝切除，增加採光通風，減少病蟲害。\n(二)喬木支架改採用鋼索或孟宗竹柱(末端直徑至少 10\n公分，高度至少 10 尺)增加支撐效果。\n(三)新植定植位置必須定植於植栽帶縱向中心位置，以\n利根系生長。\n第3頁，共6頁\n(四)壁掛式之懸垂性植栽(耐陰性或中性植物)可以補償\n無法種植植物之綠意。\n(五)宜居設計種植桂花、紫薇等應特別注意排水、透水\n層之設計施工。\n(六)植栽帶請補充標示複層植栽種類(含植栽高度)。\n(七)P.8-3-3，補充樹穴尺寸(長度、寬度)、人行道通行\n空間尺寸(寬度)\n(八)P.8-3-3，車道出入口與鄰近基地界線建議不種植喬\n木，避免遮蔽視線。\n(九)P.8-3-3，原 5 公尺人行道配置為 1 公尺綠帶，2 公\n尺自行車道及 2 公尺人行連鎖磚步道，認養改為\n2.5 公尺綠帶及 2.5 公尺磚步道，建請考量與既有\n人行道串聯之流暢性並檢討是否有縮減情形。\n(十)P.8-3-9，請補充公有人行道鋪面材質及圖說。\n(十一)認養範圍是否配置景觀燈具，澆灌系統等，請一\n併補充說明。\n(十二)P.8-3-4，補充公有行道樹後續維護管理圖 說及\n專人照護聯絡資訊。\n(十三)P.8-3-4，新植喬木僅須計入公有人行道範圍之\n17 棵櫸木。\n(十四)P.8-3-8，喬木種植位置請距離樹穴邊緣一定距\n離，以利植栽生長，且避免樹木浮根破壞鋪面。\n(十五)定植位置建議周邊鄰近位置定植，或評估生長狀\n況採換植方式處理。\n第4頁，共6頁\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信安段 604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n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餐廳、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老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為全案變更設計案件，變更項目：總樓地板\n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建\n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藝術、車道出入\n口位置變更、停車空間配置變更等，同意變更。\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n及回饋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等\n設施，同意設置。\n(五)同意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n(六)同意店鋪及餐廳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n(七)同意綠化面積及比率因調整建蔽率少於原核准。\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 通\n過：\n(一)新增認養 8 公尺計畫道路(永福路 118 巷側) 4 公尺\n人行廣場用地；福科路側公有人行道採帶狀式植\n栽帶設計。\n(二)住商使用之配置再考量調整設計。\n(三)1 層西側店鋪(店 K、J、I)外牆適度退縮；1 層西\n北及西南側好望角適度退縮並增加街道傢俱數量\n以形塑人行停留節點；西側店舖及住宅出入口增\n加停等空間設計；基地東側管委會空間再檢討使\n用用途。\n第5頁，共6頁\n(四)露臺綠化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2 處屋頂層增加綠\n化數量；增加垂直綠化數量；2 層(店 N 戶前)補充\n垂直綠化(腎蕨)之維養方式。\n(五)臨計畫道路側增加街道傢俱數量；公共藝術補充\n夜間照明；全數取消 1 層照樹投射燈。\n(六)再確認永福路及台灣大道交通服務水準分析；車\n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店鋪應導入智慧\n停車系統及停留時間應重新估算；商場增設親子\n及貨物裝卸車格位；施工車輛暫停區應避免設置\n於福科路。\n(七)店鋪及餐廳安全梯及戶外安全梯之構造應再依規\n檢討；增加智慧式儲能設計。\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3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8/2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8月第5次",
    "meeting_id": "11108012",
    "agenda_pdf": "11108012_A.pdf",
    "minutes_pdf": "11108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田心段 1480、1481、1482、1483、1484\n等 29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第二案：豐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碧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生態段 143 地號土地 (第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n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53 地號土地(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22、\n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保安段 581、582、583、584、603 等 9 筆地\n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第 8 點，東向臨 8 公尺計畫道路之說明請確認，\n並請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第1頁，共16頁\n(二) P.2-1，使用強度請補充上限容積率 320%。\n(三) 土管第 6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設計高度比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1-11 免指定建築線圖建築師應簽證說\n明鄰接道路開闢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4-2 土 管 第 六 點 檢 討 高 度 比 放 寬 之 相 關 核 准 文\n件。\n2. 依據土管圖 1 建築物退縮示意圖 4-3 頁本案退縮\n規定請於土管第八點詳述。\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現況測量成果圖現況有鄰房占用情形，應計入面\n積或切結開工前拆除完成。\n2. 3-37 退縮人行道範圍不得設置構造物及圍牆(與\n鄰地之間)。\n3. 1 層管委會空間請檢討合理性。\n4.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距離，不得開向機車停車空\n間。\n5. 屋突層樓梯間空間使用檢討不符。\n(四) 裝飾物專章: 本案設置裝飾物深度大於 1.8 公尺應檢\n附友善回饋計畫提送審議。\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危老案件應檢附核准相關文件。\n2. 現況照片有大樹，請檢附農業局列管老樹資料。\n3. 請考量周邊現有人行斑馬線銜接人行道與沿街景\n觀規劃。\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 3 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n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n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n方案。\n第2頁，共16頁\n(二) P.6-19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保安二街與文山一街人行道涉有行穿線通過處，仍需\n設置無障礙斜坡道供通行使用。\n(二) P.3-11：繪製 2 處植草覆土剖面圖，一圖未標示覆土\n深度，另是否誤繕應標示為灌木覆土剖面圖，建請釐\n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34)，\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7 月 25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n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n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n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n能 第 二 級 :4%」、「 取 得 候 選 等 級 智 慧 建 築 證 書 -銀\n級:6%」及「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n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n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1%，取\n上限 40%。目前尚未完成審議。\n(二) 有關申請危老高度比附帶條件內容請載明至報 告書\n中。\n(三) 請將核准函及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n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6頁\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送委員會審\n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6.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依規檢討低碳規劃專章，法規檢討表標示頁碼\n誤植，請修正。\n2. 建築基地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n應維持 1.8 公尺以上，基地汽車車道旁山櫻花淨\n高未達 1.8 公尺，請依規檢討修正。\n3. 請檢附公共藝術夜間燈光照明計畫。\n4. 法規檢討表屋頂綠化頁碼誤植，請修正。\n5. 請於圖面標示低碳車位位置，法規檢討表請標示\n檢討頁碼。\n6. 露台剖面圖請標示植栽覆土深度。\n7. P.3-24 及 P.3-29 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為 70\n公分以上，請修正。\n8. 危老放寬高度比及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之友善環\n境回饋計畫內容請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算。\n9. 請檢討臨 12 公尺計畫道路一側之行穿線與無障礙\n動線。\n10.請補充說明管委會空間使用性質。\n第4頁，共16頁\n第二案：豐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碧炤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143 地號土地 (第 1 種生態住宅專\n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 10 點第 2 款規定，檢附\n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之公文，俾利核算開發時程。\n(二) 旨案依據土地使用分區規定，應於廣福路之建築基地\n指定退縮 6 公尺作為帶狀式開放空間，其中應留設人\n行淨寬 4 公尺，請於圖面補充修正；經貿五路自建築\n基地指定退縮 6 公尺，其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另\n均並不得於退縮範圍設置圍牆等障礙物及不計建築\n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等設施；經查圖面 4 公尺人\n行淨寬設有街道家具，請修正。\n(三) 法定空地面積計算式檢討有誤(誤算實設空地)，請重\n新檢討。\n(四) 土管要點請逐項檢討說明，勿以「條文說明」省略，\n並請檢附頁碼；另部分條文非適用，請直接表明，勿\n以「依規辦理」說明。\n(五) 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 7 點標示後院 3 公尺及側院\n1 公尺寬度。\n(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 6 點之法定容積率檢討說明有誤，\n法定容積率為 140%。並請分別檢討實設容積率，包\n括不含獎勵、含獎勵。\n(七) 高度比、基地面寬請檢附計算公式及頁碼，俾利核\n對。\n第5頁，共16頁\n(八) 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請標示設置位置頁碼及圖面檢\n討。\n(九) 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 18 點規定汽車及自行車\n設置量及位置；另請引用土管第 18 點第 3 款得不再\n增設之規定作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免申請建築線指定地\n區範圍及路段示意圖請補充簽證說明是否建築基地\n「未臨接現有巷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依土管第 18 點規定應留設自行\n車停車空間，請釐清。\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圍牆請依規申請雜項工作物，併於壹層平面圖上紫\n色。\n2. 請補充各層面積單線圖及計算式以利檢核。\n3. 請補充建築高度檢討。\n4. 補基地高程、道路高程及公有人行道位置標示。\n5. 各幢建物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n110 條檢討。\n6. P.34 停車位檢討，法定停車位檢討 22 輛，實際設\n置 18 輛，請釐清修正。\n7. 本案各棟為僅 1 座直通樓梯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n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n規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該 基 地 容 積\n10%，請檢討修正。\n8. 地下室設置起居室，請檢附通風採光檢討說明。\n(四) 裝飾物專章:1 層平面圖各幢建築物間裝飾牆應屬裝\n飾牆，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未檢討透空遮牆、立體\n框架及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6頁，共16頁\n(一) 本案第 6 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n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n下列各項內容。\n(二)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n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n服務現況)。\n(三)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五)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n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七)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n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1 樓景觀配置部分：建請表列植栽種類、尺寸、規\n格及數量，亦需列出法定喬木計算式。\n(二) 廣福路與經貿五路交叉路口處因涉及行穿線通過，\n路口需依內政部營建署無障礙斜坡道規範設置。\n(三) P.18：實植喬木數量(24 棵)與申請書上地面層喬木\n實植數量(16 棵)不符，建請釐清。\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7頁，共16頁\n2. 本案建築基地以外指定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仍需維持至少 2.5\n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是否涉及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喬木移植，倘有，\n請補充相關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案件類別簡化審議欄位請修正、智慧建築等\n級請補充填列、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釐清確認。\n2. 自主查核表請依最新版本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結\n構非都審審議內容，報告書無須檢附。\n3. P.12，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n地下室開挖、6 公尺法定退縮及 4 公尺人行淨寬及 2\n公尺植栽綠化帶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n4. P.12，1 層景觀平面圖排水方向、人行步道建議須為\n美觀圖案構成之舖面，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n仍應連續順平，並應說明舖面顏色及材料質感。\n5. P.13，補充基地交通人行、車行及行動不便等動線圖，\n並請敘明基地 1 層汽機車出入動線說明。\n6. P.13，應於圖面標示相關比例尺、指北針及道路路名\n(含路寬)。\n7. P.15，夜間燈光照明應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33 點規定\n至少檢附 3 時段之分時控制模擬，請補充。\n8. P.16 與 P.18，1 層植栽配置請補充植栽圖例，並補充\n本案相關景觀植栽介紹表，表中應補充植栽特性說\n明，包含：(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n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樹冠開張性等特質)。\n9. 請補充 1 層景觀剖面圖，並依規檢討及標示覆土深\n度。\n10. P.18，水湳都審規範第 16 點規定，請以法定空地檢\n討喬木數量。\n第8頁，共16頁\n11. P.18，本案喬木數量僅略高於法定喬木，建議增植或\n以複層式植栽設置，以利都市環境。\n12. P.20，補充地面層鋪面圖例，另車道出入口應以人行\n為主順平設計。\n13. P.21，補充屋頂層植栽圖例及剖面詳圖，並標示覆土\n深度、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n14. P.23，街道家具請補充相關細部圖說(尺寸、材質等\n裝設方式)。\n15. P.24，請補充太陽能板設置位置及設計詳圖。\n16. P.31~P.33，都審規範檢討應敘明\n17. P.38，請詳實文字檢討地下開挖範圍是否依規設置，\n另地下室開挖率計算式請再釐清確認。\n18. 地下停車車道出入口及 B1 下匝道應增加警示設施。\n19. 倘需申請框架式屋脊，應於 P.48 補充相關屋脊裝飾\n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n率及投影面積等圖說標示。\n20. 本案未檢附公共藝術設置內容，請補充檢附。\n第9頁，共16頁\n第三案：登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53 地號土地(第 2 種商業區)地上\n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P.4-3-3 建蔽率檢討標準誤植為 50%、\n含獎勵之法定容積率誤植為 350%，請修正。另請標\n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P.4-3-3 檢討說明誤植本案為第 2\n種住宅區，請修正。依 P.5-1-1 設計圖面，本案僅留\n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檢討(二)之文字說明，\n該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除設置街道家具及\n植栽綠美化外，本案於退縮空間設有案名牌，提請都\n設會審查。另公共開放空間之坡度檢討圖面頁碼標示\n有誤，請修正。另本案於圖 5-4 標示位置有誤，請修\n正。\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P.2-2-6 為容積\n移轉確認函，請提供本案區段徵收完成日期之佐證公\n文。\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於 P.4-3-5 詳述停車空間規劃數\n量(包括法定停車位及自設停車位)，並標示平面圖頁\n碼，以確認符合規定。\n第10頁，共16頁\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 1 建築單元面積檢討圖\n面。\n(六) P.4-3-1，本案適用之土管為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n布實施之「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n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運機廠）細部計\n畫專案通盤檢討」，請修正。\n(七) P.4-1 停車空間檢討，依土管要點規定，第 2 種商業\n區其餘數超過 50 平方公尺需增設 1 輛停車位，請修\n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P.1-7，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建築師補充說明臨路情\n形。\n2. P.1-3，都市計畫圖請標示請位置。\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0-1，申請書下方備註寫水湳土管要點有誤，請修正。\n2. P.1-4，使用分區證明書有特別使用規定，本案申請是否\n符合特別使用規定。\n3. P.4-3-4，第 9 點回應 P.2-2-6 本案基地重劃完成日期，\n但並無相關證明資料確認適用時程獎勵 20%，請釐清。\n4. P.4-3-4，第 8 點圖 5-4 計畫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示\n意圖，標示地位置有誤。\n5. 本案基地緊鄰捷運站，位於大眾捷運系統 50 公尺範圍\n內，應提供相關結構系統資料送本府捷運工程處審查。\n6. 本案應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審查。\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5-1-1a，管委會使用空間無規定才藝室用途，請釐清。\n2. P.5-1-1，1 層平面圖請分棟標示檢討緊急進口位置，及\n4 公尺以上通道處。\n3. 未標示基地高程、室內高程及公共排水溝。\n4. 請確認 1 樓出入口雨遮上方投影線，超過 2 公尺不分是\n第11頁，共16頁\n否有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n(四) 裝飾物專章:\n1. 外牆裝飾物及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應提委員會審查。\n2. P.5-4-2，地上 2 層裝飾板未檢討，請再檢討。\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P.1-5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部分同意\n請檢附部分同意範圍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資料。\n(二) P.6-6-2，圖 2-3、圖 2-4 基地位置有誤，請修正。\n(三) P.6-3，本案位於北屯區，應使用北屯區人口密度計\n算。\n(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 生 交 通 量 及 交 通 量 指 派 等 納 入 補 充 服 務 水 準 分\n析。\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六)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八)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n法。\n第12頁，共16頁\n(二) 人行道街道家具建議選擇 1 處新增以面高度 15-22 公\n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n(三) 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n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n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n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6-7)，\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2 處，請補標示其基座\n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4,605.75 平方公尺(40%)，容\n積移轉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n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n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本案於主要道路設置車道出入口，請補充相關分\n析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自主檢核表請更新為最新版本製作並依規檢附\n第13頁，共16頁\n相關文件。\n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名稱\n及寬度，並套繪鄰地人行動線、建築及景觀配置\n內容。\n3. 案名牆非屬都審規範第 14 條規定正面列舉得設\n置設置物，請修改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外。\n4. P.2-2-7，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n有行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5. P.6-1，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部分，應於審定書核發\n前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核定文。\n6. P.3-5-4，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補充法定退\n縮法令依據條文及內容，並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n法定退縮範圍線、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n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及 3 公尺容移退縮線\n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n設施物位置。\n7. P.3-5-9，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n蓋。\n8. P.3-5-30，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n視線死角，於截角 2 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n以維人行安全。\n9. P.4-2-1 頁碼與 P.0-0、P.0-3 頁碼請再釐清確認。\n10. P.3-5.2 註：人｢形｣鋪面採防滑性能材質，人｢行\n｣字體有誤，請修正。\n11. P.3-5.2，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n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n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n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12. P.3-5.1，車道出入口是否設置出車警示燈及車道\n光線是否充足。\n13. P.3-5-1，地面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n第14頁，共16頁\n整體性防火間隔圖例及範圍線。\n14. P.3-5-1，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n圖。\n15. P.3-6-3，空調冷氣格柵間距標示清楚，並以行人\n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n16. P.3-5-2，補充標示公共藝術位置、街道家具位置\n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7. 涉及法規專章檢討建議補充對照頁碼。\n18. P.4-5-3 與 P.4-5-4 請補充車位圖例與區塊顏色說\n明。\n19. P.4-5-4，地下室平面標示充電線架留設位置及低\n碳車位位置。\n20. 請於地下層補充樓層開挖率與計算列式。\n21.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n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5頁，共16頁\n第16頁，共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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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8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仁 平 段\n541、542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n13：40~15：10\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虹建\n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58、359、\n360、361、362 及平田段 953、953-7、\n958-10、958-11、958-12 等 11 筆地號\n15：10~16：40\n(第一之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伍、 臨時提案\n17：00~17：30\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541、542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883.02 平方公尺(40%)，併同容積移\n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n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五)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申請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至少 2 處。\n(二)1 層景觀北側增植喬木，取消投樹燈設置，植栽綠\n化覆土深度檢討應符合規定，補充水池水循環說\n第1頁，共4頁\n明；陽台增加綠化、增植小喬木。\n(三)降低案名牆高度至 2 公尺以下並增加透空設計，加\n長街道傢俱椅面長度；補充公共藝術設計理念及\n周邊景觀設計說明，調整公共藝術基座。\n(四)公有行道樹依喬木生長空間增植至少 1 株喬木。\n(五)消防送水口由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冷氣主機\n平台檢討裝飾版深度是否超過 2 公尺。\n(六)低碳專章增加替代能源之應用。\n(七)補充基地周邊 500 公尺範圍內 2 建案與本案之車流\n關係；施工車輛暫停區避免設置於松竹路。\n(八)加強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深度超過 1.8\n公尺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綠化設計。\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由章委員確認後通過：\n(一)補充現況每株大花紫薇完整照片，以利檢核植栽\n狀況是否需保留。\n(二)補充喬木移植完整期程表。\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58\n及平田段 953 等 11 筆地號(第 1-1 種及第 2 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2,345.85 平方公尺(35.69%)，加計\n時程獎勵獎勵後容積總量增加 3,093.28 平方公尺\n(47.06%)，超過基準容積 4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n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 牆 、 版 )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等，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街\n道傢俱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東北側增加綠化量及街道傢俱，並調整喬木間距增植\n喬木；北側與東側鄰地旁基地範圍栽植大型喬木，基地東\n側臨梅川東路側增植 1 株喬木。\n(二)2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大量複層植栽綠化並補充後續維護\n管理方式；建築立面露樑加強美化設計。\n(三)補充公共藝術表面材質處理型式；建築立面夜間 9 點後取\n消投樹燈照明，地面層取消投樹燈設置；取消樹立廣告設\n置；補充 3 時段夜間照明計畫。\n(四)人行道順平及舖面設計應以人行為主要考量，車道出入口\n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技師簽證日期與車流量調查日期不\n第3頁，共4頁\n應超過半年。\n(五)檢討過樑上方裝飾物深度應自外牆面起計，補充裝飾板各\n樣態剖面詳圖。\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 並經章委員錦瑜確認後通\n過：\n(一)公有行道樹樹種配合北側梅川東路五段行道樹種一\n致性設計。\n(二)補充帶狀植栽穴相關尺寸。\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6: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8/2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30次",
    "meeting_id": "11108006",
    "agenda_pdf": "11108006_A.pdf",
    "minutes_pdf": "11108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山段 315、315-1、\n315-3、315-4、315-5 等 8 筆地號 (第\n9：10~10：40\n2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n號(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4\n10：40~12：10\n層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案\n(本案前經 111 年第 519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n再提委員會審議)\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3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東山段 315、315-1、315-2、315-3、315-4 等 8\n筆地號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n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變更設計項目：總 樓地 板 面 積 、 建築 基 地 面 積、\n建築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及建築配\n置、建築色彩、造型及材質、廣告招牌、綠覆率\n及綠化植栽、公共藝術、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及停\n車空間配置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型式、屋頂\n附建設施(曬衣架)位置、陽台欄柵欄杆位置、建\n築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配置及增加高度，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容積移轉 752.81 平方公尺(20%)，加計危老獎勵，\n合計增加面積 2258.43 平方公尺(60%)，檢討容積\n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同意容積移轉量。\n(三)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修正意\n見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四)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街道傢俱等設施配置，依委員修正意見後同\n意設置。\n(五)變更變更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配置及增\n加高度，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南側好望角及東南側加強豐富性、遮蔭性植栽綠\n化景觀設計，並增設街道傢俱形塑行人休憩停留節點空\n間；一層景觀全面降板設計。\n(二)基地南側臨 12 公尺瀋陽路三段增植至少 2 株喬木並加大\n植栽穴；植草磚屬非必要通道範圍改採複層式植栽設\n計。\n(三)基地西南側及東南側 2 層露臺臨路側增植小喬木及大量\n複層式植栽綠化，並採以固定式花台型式設計及設置自\n動滴灌排水系統；屋頂層西北側增植小喬木植栽綠化設\n計；垂直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原審定數量。\n(四)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五)增加綠能設備；地面層汽機車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車道\n匝道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1 層車道出入口鋪面應以人\n行為主平整式設計並與人行步道齊平；加強人行鋪面止\n滑設計。\n(六)取消樹立廣告設置；加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美化設計。\n(七)法令適用應以變更危老核准日為適用日期；補充檢討設\n置至少 1/2 綠圍籬設置。\n(八)加強與鄰地共同壁美化設計；補充大小基地合併檢討內\n容；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線應自整界線起計。\n(九)檢討臥室空間至少 2 坪以上。\n(十)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n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並預留管線架於停車\n位後方。\n第2頁，共5頁\n(十一)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人行動線分析說明；補充本案\n至捷運四維國小站人行動線關係說明；施工車輛暫停\n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n位置分析；汽機車道出入口繪製黃網線應依規檢討並\n以交通局核准內容為主。\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12\n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降低基地開挖率縮小北側地下室開挖範圍或降版覆土深度\n達 2 公尺以上，1 層喬木米徑 15 公分以上，1 層景觀北側\n減少現有喬木移植且增加街道傢俱，東側以帶狀式且加大\n樹穴採複層植栽設計及增植喬木形塑雙排喬木林蔭大道，\n補充得才街無障礙斜坡道檢討設置，南側以景觀高程漸降\n方式連接鄰地。\n(二)補充垂直綠化植栽生長存活、日照及維護管理方式；考量\n日照及植栽存活率調整露臺位置並說明露臺供公眾使用方\n式，2 樓露臺廣植喬木。\n(三)家事陽臺管道間設置位置及維管方式說明；空調格柵以裝\n飾物專章檢討；增加設置太陽能板數量；調整曬衣架位置\n至內側。\n(四)建築語彙造型四向立面增加垂直綠化且均以正向立面方式\n設計、加強色彩協調性及降低建築顏色彩度。\n(五)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規劃請依相關法令檢討設施設備配置標\n準；幼兒園戶外活動區與車道牆間之安全性及防護措施說\n明；幼兒園接送區機車部分於地面層內部化設計。\n(六)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委員會意見修正對照表及頭張路及中山\n路交通路口改善計畫；地下室停車空間公私有區分設計，\n地下 2 層及 3 層一併開放且導入智慧管理系統，包含多元\n支付、安全監控、停車導引、停車數量、車牌辨識系統等，\n對外開放停車場依規申請停車場登記。\n(七)補充東南側鄰房佔用處理方式、西北側未開闢道路開闢計\n第4頁，共5頁\n畫及東側農田水利署土地通行同意書。\n(八)1 樓高程計畫合理性檢討。\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0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8/2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8月第4次",
    "meeting_id": "11108009",
    "agenda_pdf": "11108009_A.pdf",
    "minutes_pdf": "11108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 (商業\n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n寶文段 24、24-1、33-1、64-1 等 4 筆地號(文大用地)\n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學生宿舍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號土地(第 2 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四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樹德段 22、24、26 等 3 筆地號 (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惠國段 165 地號土地(第 7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 (商\n業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1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 右上都市計畫圖為 104 年版本，請更新為 109 年\n通盤檢討後之現行都市計畫圖。\n(二) P.2-3，左上示意圖標示路寬有誤，基地東側之站區二\n路計畫寬度請修正為 20 公尺。\n第1頁，共21頁\n(三) P.4-3，土管要點第 21 條規定帶狀開放空間應為連續\n性無遮簷人行道，故請修正此條檢討內容，詳細敘明\n本案所留設之帶狀開放空間是否為連續性無遮簷人\n行道。\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帶狀式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審議。\n2. 道路陰影檢討請補充。\n3. 請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n條防火間隔及防火構造檢討。\n4. P.5-6 戶號有誤繕，請修正。\n(二) 其他應修正事項: 土地同意書請更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顯示人行系統說明\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五)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1 地被草花植栽表：依據圖面顯示，鄰近高鐵五\n路的植栽帶內種植約 3 種灌木或地被植物，且各有不\n同的需水特性，基於此種植栽配置在腹地較大的空間\n較能呈現效果，故建議在有限的植栽帶空間內，再評\n估種植的數量及種類，以利於後續維護管理及呈現景\n觀綠化效果。\n第2頁，共21頁\n(二) P.3-14 剖面圖：請補充 E-E 景觀剖面圖之植栽帶寬度，\n以利檢視步道之植樹空間腹地之適宜性。\n(三) P.3-15 步道磚 A、B 均為一樣圖例，是否誤植再請確\n認；另本案在街道空間採用不同種類的步道磚，建請\n考量不同使用者使用輪椅、娃娃車、拐杖等輔助工具\n的需求，避免因不同的磚面變化造成使用不便的情形。\n(四) 請補充高鐵五路及高鐵路三段兩側人行道的較大比\n例的剖面詳圖，並標示出喬木、灌木或地被之植栽種\n類、種植深度及寬度，以及燈具、座椅等設施、鋪面\n材質，以利檢視街道空間配置。\n(五) 本案若涉及人行道等空間認養，請依規向建設局養護\n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0)，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9 處，\n請補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非索引圖)等，並請\n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n分。另空地樹立廣告投影面積計算錯誤，請修正。\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1~P.3-2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n牌數處，請補繪製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平面圖(非索引\n圖)、尺寸及設置數量，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三) 有關 P.3-21、P.3-23 正面式 A、B、C 型廣告招牌詳圖\n剖面圖與立面圖設置形式不符，請修正。另正面式 A\n型廣告招牌設置於隔柵，非屬建築外牆，不符規定，\n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檢\n討或另覓位置固定於牆面。\n(四) 有關 P.3-24、P.3-25 所載騎樓式廣告招牌數處，請補\n繪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平面圖(非索引圖)、尺寸及設置\n數量，並依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第3頁，共21頁\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n牌、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另樹立式廣告\n招牌高度依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高度應低於\n2.5 公尺。\n2.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依規範第 25 點第 3 款規定，請確認建築立面是否\n設置企業商標，倘需設置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未設置屋頂綠化，請檢附替代方案提送委員\n會審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7.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建造掛號日期，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確認事項欄位請確實填寫。\n2. 請檢附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書。\n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於明顯處標示指北方向。\n4. 退縮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應維持 2.5 公尺人行\n步道淨寬，請於平面圖標示人行步道淨寬。\n5. 請於平面圖標示消防送水口、水錶設置位置，並檢\n附細部設計圖。\n6. 綠化面積應以「實設空地」檢討，請修正檢討計算\n式。\n7.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建設\n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及是否併入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n8. P.3-21、3-22 請標示廣告物離地淨高。\n第4頁，共21頁\n9. P.3-26 公共藝術補充尺寸及材質等相關設計詳圖。\n10. P.4-11 請補充低碳車位及機車車位檢討計算式。\n11. P.5-2 請標示汽車車道寬度。\n12. P.7-2 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樓地板面積與面積計算\n表不符，請修正。\n13. 法定退縮範圍 8 公尺範圍內建議栽植雙排喬木植\n栽綠化設計。\n14. 考量休憩停留建議適當增加相關遮蔭設施設計。\n15. 公共藝術請再增設至少 1 處以上。\n第5頁，共21頁\n第二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委託張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寶文段 24、24-1、33-1、64-1 等 4 筆地號(文大用\n地)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學生宿舍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請完整明列條文規定，並檢討說明符合\n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詳列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之計算\n式，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三) 土管第 8 點，請敘明本期工程鄰接之道路，分別檢討\n退縮情形，並於圖面標示；倘有因基地地形特殊致無\n法依規定退縮 4 公尺建築，請敘明理由並提請委員會\n審議確認。\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停車空間數\n量、補充檢討之計算式，並標註相關圖說頁碼。\n(五)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之相關頁面\n頁碼。\n(六)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草皮、灌木、喬木覆土深度\n相關圖說檢討圖面。\n(七) 請將土管內附圖一併納入檢討，並請標示基地位置。\n(八) 建築線指定補充注意事項頁面。\n(九) 請補充校園規劃整體規劃內容、標明分區開發範圍及\n相關土管退縮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檢附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n文件。\n第6頁，共21頁\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本次申請建築之全區配置圖及整界面積範\n圍圖說。\n2. 請 補 充 本 次 申 請 依 法 檢 討 之 停 車 空 間 設 置 說 明\n(是否未納入本次規劃)。\n3. P.62，1 層平面圖請依套繪系統規定上色。\n4. 各層平面圖請移除家具圖示。\n5. 請補充各層面積計算單線圖及計算式以利檢核。\n6. 請補充基地內通路、無障礙通路、緊急進口等檢\n討。\n7. 補充無障礙檢討說明。\n8. 補充各層步行距離檢討。\n9. 不同基地過廊連接部分，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n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及 45 條開口距地\n界距離之規定。\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8，請補正土地登記第 1 類謄本(地號全部)。\n2. 請檢附套繪圖。\n3. 請檢附架橋同意文件。\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確認本案是否為分期開發，如屬分期開發者，第\n2 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n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n前 1 期開發量加以檢討。\n(二) 基地周邊停車供需調查及交通量調查日期距今已\n逾 2 年，請更新。\n(三) P.79、P.81、P.82、P.83 圖說請修正為本次送審基地\n位置車輛、行人及臨停車輛進出動線規劃。\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動線規劃建議除有文字說明外，另可標示於圖示上。\n(二) 本案未標示喬木種植間距，應考量成樹後樹冠生長\n第7頁，共21頁\n空間配置，並建議離建物須達 1.5 公尺以維良好樹\n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資料(P.30、41)，\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查內政部 99.12.17.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釋示略以「『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n之立體不銹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n題字標示，…，應非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所\n稱之招牌廣告」，惟本案設置於圍牆，且設置燈飾，不\n適用上述規定，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n設置位置平面圖、詳圖等，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n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校名牌，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因地形特殊致無法依規留設無遮簷人行道，\n並於無遮簷人行道設有校門圍牆，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5.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補充建造掛號日期；申請書勾選屬智慧\n建築案件，請釐清修正；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確認事項欄位請確實填寫。\n2. 請補充建築線指定成果注意事項表。\n3. 報告書未設置及免檢討章節請移除；法規檢討章\n節請標示檢討計算式及頁碼，以利核對。\n4. 請於各景觀平面圖標示全區位置索引，並請標示\n第8頁，共21頁\n指北方向、臨接道路寬度、法定退縮範圍線(10 公\n尺及 4 公尺退縮)及人行步道 2.5 公尺淨寬。\n5. P.41 請於圖面標示街道家俱設置位置。\n6. 請檢討公共藝術品設置於建築物內部之公益性。\n7. 本案僅檢附校門口夜間照明，請依規檢附建築物\n夜間燈光照明計畫。\n8. 屋頂是否考量設置曬衣空間，倘設置曬衣空間應\n提請委員會審議。\n9. 本案西校門除原架橋護欄外另於 4 公尺無遮簷人\n行範圍內設置校門圍牆，請依規檢討高度及透空\n性，並檢附細部設計圖說。\n10.景觀剖面圖請標註各向剖面位置，倘為自然覆土\n層，請於圖面標示。\n11.車道緩衝空間依規應自無遮簷人行步道內側境界\n線起退讓 2 公尺，本案自道路邊界線退讓 4 公尺，\n車道緩衝空間不足請依規檢討修正。\n12.P.89 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為 2.4 公尺以上，剖\n面圖淨高標示為 2.2 公尺，與文字說明不符，請修\n正。\n13.P.20~21 校園整體規劃請補充學校內部人行、交通\n動線系統及全區停車規劃配置等相關內容\n14.P.47 臨保安九街側無法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n部分，請補充道路、水溝、鄰地及基地高程等相關\n圖說及現況喬木植栽調查及配置等相關內容。\n15.本案於灌溉溝渠架橋通行，應檢附架橋同意書，\n並請補充套疊地形及地籍之建築線成果圖，倘道\n路分區界線尚未辦理逕為分割，應先行辦理逕為\n分割，並請說明本案分宗基地整界開發之必要性。\n第9頁，共21頁\n第三案：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0 地號土地(第 2 種新市政中\n心專用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說明：\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8 月 19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n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第10頁，共21頁\n第四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太平區樹德段 22、24、26 等 3 筆地號 (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n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9 點，未檢討覆土深度，請檢附覆土深度\n相關圖說。\n(二)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為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n細部計畫，贅字「書區細部計畫」請刪除。\n(三) 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檢附依規申請容積移轉之證明\n文件。\n(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確認容移退縮 3 公尺退縮範圍\n之是否無設置任何構造物(例如排氣停車空間)。\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計畫圖說：\n1. P.76，1 層平面圖請補充道路高程及法定空地高程。\n2. P.76，1 層平面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淨寬 2.5\n公尺人行道尺寸標示。\n3. P.76，1 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標示使用用途。\n4. P.76，1 層平面圖基地南側進排氣墩座高度及與地\n界距離釐清。\n第11頁，共21頁\n5. P.78、P.79，請補充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檢討。\n6. 各層平面圖安全梯不得設置門檻及樓梯寬度尺寸\n標示。\n7. 各層平面圖緊急昇降機名稱標示。\n8. 請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屋頂突出物面積檢討\n圖說。\n9. 店鋪 B 與垃圾收集間開口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n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檢討。\n(二) 宜居建築專章:\n1. P.52，宜居建築專章第 4 條每層垂直綠化設施面積\n之和，不得逾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8，請補充各\n層檢討說明。\n2. P.54，宜居建築專章檢討圖說，補充垂直綠化設施\n請補充上方設置之一般陽臺及不計入建築面積之\n裝飾構造物、1/2 透空遮陽板、雨遮或花臺，應有\n1/3 以上面積之淨高度達五公尺檢討。\n3. P.55，宜居建築專章檢討圖說周長 1/2 以上須臨接\n3 公尺以上淨空間及周長 1/4 以上連續面向 6 公尺\n以上之道路、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或永久性空地\n檢討式再檢核。\n4. P.56，宜居建築專章第 7 條檢討圖說、留設綠化面\n積扣除結構所需之環樑後，須達 1/2 以上，且綠化\n面積須達 1/2 以上採降板設計，請再檢核檢討式。\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3，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請設計人簽章。\n2. P.4，委託書請補用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12頁，共21頁\n(三)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圖號 4-47「1 樓景觀鋪面配置圖」：喬木標示請刪除，\n並請參考圖號 4-43 將鋪面使用位置大致進行標示，\n以利檢視；另請補充「植草磚」鋪設位置。\n(二) 圖號 4-61「陽台、露臺植栽配置圖」：本案於露臺等\n處種植腎蕨，惟腎蕨之需水性相對較高，較適合種植\n於空氣濕度高的環境，故建議調整其它適合的種類，\n並請考量選用與厚葉石斑木、銀姬小蠟等需水性接近\n的植物，俾利後續養護管理。\n(三) 圖號 4-71「街道傢俱」：座椅設置於植栽帶當中，因\n植栽帶主要為喬木、灌木等植物生長使用，為避免影\n響後續根系發展及植栽生長，建議調整座椅至硬鋪面\n或其他適合地點。\n(四) 本案若涉及人行道認養，請依規向養護工程處提出申\n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於 111 年 7 月 8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勵\n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退\n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n施 辦 法辦 理新建 住 宅性 能評估 之 結構 安全性 能 第 三\n級:2%」、「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另\n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36%。\n(二)本案 111 年 8 月 22 日召開第 17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n第13頁，共21頁\n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審查，後續依程序辦理。\n(三)請補充危老退縮線及圖例。\n(四)本案鄰接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完成，請補充與鄰地之處\n理方式。\n(五)請將核准函及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及太陽能板)，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告\n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提送委員會\n審議。\n6.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8.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申請人及設計人請確實簽章及用印。\n2. 申請書基地開挖率為 80.07%，依都審通案性會議\n決議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 80%，請修正。\n3. 法規檢討章節頁碼錯置，請確認頁碼以利核對。\n4. 法規檢討說明本案設置告示牌，請檢附細部設計\n圖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4頁，共21頁\n5. 綠化面積檢討請檢附詳細計算式。\n6. 依容移要點規定，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應距離地\n界 2 公尺以上，請依規檢討修正。\n7. P.33 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及自然覆土層。\n8. 本案未依規留設低碳車位，請檢討修正。\n9. P.132 請標註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n10.請取消投樹燈設計。\n11.P.38 屋頂層種植灌木覆土僅 45 公分，請檢討修\n正。\n12.車道緩衝空間應自無遮簷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n應退讓 2 公尺範圍，本案退讓空間不足請檢討修\n正。\n13.P.4-73 建議加大公共藝術尺寸，並縮小基座尺寸。\n14.P.4-78 請於圖面標示圍牆設置位置。\n15.本案大部分屬住宅使用，建築立面模擬圖於立面\n設有企業商標，建議取消設置。\n16.機車建議調整至地下室並於地面層植栽綠化，倘\n仍須於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場，建議於停車場頂\n蓋上方栽植小喬木植栽綠化設計。\n17.屋突各層設置大面積機械室，請補充相關機械配\n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18.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第15頁，共21頁\n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宇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國段 165 地號土地(第 7 種新市政中心專\n用區)地上 2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檢附高度比檢討圖說。\n(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應設置汽車位數量為 10+1=11，請\n修正計算式。\n(三) 土管要點附圖：請於土管要點附圖標示申請基地位置\n及範圍。\n(四) 補充考古遺址試掘紀錄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建築\n師簽證說明臨路情形。\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土管版本請確認是否為最新。\n2. P4-1.11 土管相關示意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5-3-1 頁室內停車空間，請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n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防火間隔、建築物開\n口檢討\n2. 請釐清水池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n3. 法定騎樓不得設置配電場。建築線 50 公分退縮標\n第16頁，共21頁\n示。\n4. 2 樓陽台外側設置花台請依手冊 CH06-04-10 檢討。\n5. 屋突天井請補充繪製 1 樓及 2 樓平面圖。\n6. 請補充 2 樓會議室陽台外側裝飾物檢討\n7. 請補充建築物緊急進口檢討。\n8. 請補充防火構造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 1.P1-4.7 請檢附本府 111 年 6 月 22\n日府授文資遺字第 1110163900 號函附件會議紀錄。\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資料。\n(二) 本案基地兩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n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n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n口設計方案。\n(三)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顯示人行系統說明\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進出口規劃及設計(進出場車輛等候空\n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鋪面建議採用防滑材質，以維雨天行行走安全。\n(二) 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規向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n(三) 涉及行道樹移換植部分，請提送至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查會送委員會聯審。\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第17頁，共21頁\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屋頂採斜屋頂彩色鋼板形式，未依新市政都\n審規範第 16 點第 3 款規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請\n釐清屋頂範圍面積檢討計算，依規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汽、機車車道進出入口設置於 20 公尺惠中六\n街，請補充設置緣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4.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n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本案非屬簡化審議案件，請依規補繳規費。\n3. 都審報告書封面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更新。\n4. P1-4.7 請補充考古遺址試掘計畫試掘完成會議紀\n錄。\n5. P.3-3.1~3-3.2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6.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並補充\n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n7. 依新市政中心都審規範第 6 點第 1 款，請確認本\n案是否設置建築物窗口或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n如有請修正都審規範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8. 依新市政中心都審規範第 6 點第 10 款，請補充施\n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檢討圖說並應設置至少\n1/2 面積植栽綠化，並修正都審規範檢討說明。\n9. 依新市政中心都審規範第 14 點，請補充本案無需\n設置集中垃圾貯存空間之檢討算式及說明。\n10.依新市政中心土管本案屬全區都審範圍，請修正\n都審規範檢討說明。\n第18頁，共21頁\n11.依新市政中心都審規範第 6 點第 3 款規定，屋頂\n綠化比例至少達 1/3 以上為原則，請修正都審規\n範及 P3-3.6 檢討圖說及計算事並標示綠化比率。\n12.P3-3.3 及都審規範第 4 點第 4 款請補充一層綠化\n比率檢討計算式，並與申請書數值一致。\n13.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14.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n15.P.3-1.1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補充法定退縮\n法令依據條文及內容，並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建\n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n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6.P.3-1.1~2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被等\n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n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17.建議地面層機車停車格室內化或整體規劃設置頂\n蓋，以免未來增設影響整體景觀，並補充模擬圖及\n頂蓋設置型式相關圖說。\n18.請補充公共藝術與本案建築設計與地區之關係及\n公共藝術色彩、基座尺寸(長寬高)及材質，並於平\n面圖標示公共藝術位置。\n19.所有權人自有部分免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公共\n藝術應補充藝術品配合建築物造型及開放空間關\n係整體設計說明。\n20.台電配電場所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騎樓、無遮簷\n人行道範圍。\n21.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並標示正確頁碼。\n22.有關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n平面圖、量體透視圖)，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n至最後版本。\n第19頁，共21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20頁，共21頁\n第21頁，共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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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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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8/1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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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委託謝文泰建\n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中 區 建 國 段 一 小 段\n9：10~10：40\n14-14 地號等 49 筆土地(車站專用區)\n地上 8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宏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豐富段 433、\n433-1、433-2、433-4、433-5 等 7 筆\n10：40~12：10\n地號土地(第 1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n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14 地號等 49 筆土地(車站\n專用區)地上 8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會審議：\n(一)說明本案與周邊重大建設都市空間開放串聯性(人\n行步道、自行車道)及動線系統；原前站、後站(國\n定古蹟與本基地)增加南北向人行動線、新舊融合\n及通透設計；以臺中火車站為中心模擬周邊道路及\n重大建設各角度軸線視角模擬示意圖。\n(二)1 層景觀配合人流與現有文化景觀呼應、國際性景\n觀特色及景觀設計節能減碳、韌性設計說明；除地\n下機房上方外勿設置突起花臺，街道傢俱設置考量\n使用者遮蔭、景觀視角與表演活動互動性，穿廊減\n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商場西側開放空間增植喬木、\n增加水元素設計產生微氣候風流現象；旅客及商業\n使用聚集節點規劃可舉辦活動或表演開放空間；2\n層戶外平台景觀大階梯進出無障礙動線說明及階梯\n周邊增加景觀綠化設計。\n(三)補充高架鐵道範圍線及植栽日照、選種說明；現\n第1頁，共5頁\n有植栽配置及調整後位置說明。\n(四)商 場 建 築 外 觀 造 型 及 高 度 與 周 邊 環 境 協 調 性 說\n明，商場建築第 2-3 層與高架橋等高之建築退縮關\n係說明；考量節能調整建築立面全玻璃帷幕設計並\n適度增加垂直綠化；商場屋頂層增植喬木。\n(五)依行人視角避免溢散光，調整夜間景觀照明且與\n周邊銜接性整體設計；公共藝術採橋墩色彩計畫應\n避免藍光光源。\n(六)智慧停車管理系統補充匝道改善、多元支付、停\n車資訊共享及資訊管理方案；地下停車場與商場及\n穿堂層等各節點人行動線說明；補充人行、及車行\n動線明確指標系統；大智路及復興路交通服務水準\n下降提出改善策略；補充施工階段施工車輛暫停\n區。\n(七)補充綠建築及施工綠圍籬檢討說明。\n二、文化部文資局\n(一)有關「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委託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中區建國段一小段 14 地號等 49 筆土地(車站專用區)地上\n8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於 110 年 4 月 23 日經本部第 8\n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第 10 次會議審議通過，\n無「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所列破壞古蹟、遮蓋其外貌\n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情形。\n(二)有關監測計畫內容，請補充具體設置地點、設置儀器及相\n關設計書圖後送本部審查。\n(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規定，本案公共開放空間系\n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n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予以審查：\n1、有關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原前、後站連通宜保存視\n覺通透，建議增加新建工程與國定古蹟「臺中火車站」\n之連結，並儘可能留設開放空間，以達到新舊融合及古\n第2頁，共5頁\n蹟再利用之目的。\n2、有關建築量體配置、高度：目前之規劃方案雖無違反《文\n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之疑慮，但就國定古蹟「臺中\n火車站」及周邊整體文化資產發展而言，建議新建工程\n案 36.3 公尺降低高度至新站月台棚架高度，惟在不影\n響開發權益之前提考量下，可朝建蔽率放大之可行性，\n或是將本次都市設計審議範圍(B區)之容積調派至未來\n預計開發區(E 區)。\n3、有關色彩及建築風格：目前外觀玻璃帷幕牆及淺灰色石\n材系，尚無意見。\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宏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豐富段 433、433-1、433-2、433-4、433-5\n等 7 筆地號土地(第 1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 深 度 超 過 1.8 公 尺 應 補 充 檢 附 裝 飾 物 專\n章、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n明，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等設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文心南七路至豐富路 160 巷留設串聯人行通道，並\n於兩側入口處設置供公共通行告示牌；文心南路七\n路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喬木設計，並保持適當喬木\n距離。\n(二)街角廣場應創造視覺焦點，植栽槽以帶狀設計，基\n地西南側街角廣場增設街道傢俱，形塑停留節點並\n取消階梯設計；地面層採降版設計勿設置凸出地面\n之花臺，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n(三)建築立面造型簡潔設計；屋突各層設置大面積機械\n室，請補充相關機械配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n性。\n(四)燈光照明計畫強化低樓層人行尺度說明。\n(五)周邊人行動線應補充基地至捷運綠線車站及南苑公\n第4頁，共5頁\n園動線改善策略，車道出入口舖面設計應以人行為\n主齊平設計勿以凹凸鋪面型式設計，車道出入口及\n地下停車場轉彎處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車道出口\n60 度檢討應以建築線退 2 公尺檢討之；修正施工車\n輛暫停區，並優先考量車輛動線右進右出，避免視\n覺死角。\n(六)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內容並整體設計，補充圍牆透\n空率及間距。\n(七)取消樹立廣告設置，並與街道傢俱分開設計；正面\n式招牌取消上方方形設置。\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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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1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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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8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提案報告 1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明產建設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n區豐中段 63-5、63-6、63-7、63-8 等 4 筆地號 (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3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併同建造執照預審簡化\n審議)\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委託劦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申請大\n里區中興段 329、353-1、779 及大衛段 12、13 等 34\n筆地號 (公園兼治洪池用地、園道用地及廣場用地)\n市地重劃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3\n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n段 2 地號土地 (公園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美\n圖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第 519\n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1頁，共2頁\n第五案：鉅擘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埔興段 463、464、465、466 等 4 筆地號\n(第 2 之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第 518\n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提案報告：\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美和段 196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2\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報告。\n陸、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 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提案報告 1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明產建設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n平區豐中段 63-5、63-6、63-7、63-8 等 4 筆地號 (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 3 次變更設計)。\n說明：\n一、 本案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作法第 3 級：不符合預\n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惟本案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n計、建築配置及面積變更部分檢討變更 20~50%，符合\n預審變更設計簡化作法得併提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n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n二、 本案調整開放空間獎勵範圍，提請審議。\n決議：\n一、 本次變更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考量基地對外通行需求，\n請建築師補充變更具體原因說明，同意設置。\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植栽綠化、\n第1頁，共12頁\n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調整於 3 公尺祥順路 1 段及調整開放\n空間獎勵範圍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n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n容辦理。\n(一) 變更後喬木不得少於原審定數量，請修正相關圖說。\n(二) 本次變更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n相關分析章節。\n(三) 基地西側增植 2 株喬木及北側增植 1 株喬木植栽綠\n化設計。\n(四) 補充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變更位置之因素等相關資料。\n(五) 汽機車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六) 補充基地鄰地設計套繪圖說並與鄰地順平設計。\n(七) 景觀變更補充滴灌系統及庭園燈具等圖說。\n(八)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n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n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n路，無法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同意以\n廣場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n(九)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n審審定書辦理。\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公有人行道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順平，補\n充順平設計之平面、剖面圖示。\n(二) 基地臨仁和街 3 巷開放空間應補充詳細圖說，確保\n鄰近居民的可及性、開放性及使用適當性。\n(三) 30 公尺路側行道樹不得減少。\n四、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如下：\n1、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n正方矩形空間，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n空間。\n第2頁，共12頁\n2、 補充修正後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同意公告圖文等\n資料。\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1、 補充變更前申請書以利核對。\n2、 相關圖說請補充變更前(原核准)等字樣，以利對\n照。\n3、 變更設計檢討表數值檢討及頁碼有誤，另本次\n變更街道傢俱位置，請併同修正變更設計檢討\n表涉及重大決議事項之回應及檢討內容。\n4、 補充原車道出入口道路現況相關位置圖及照片。\n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n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12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委託劦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申請\n大里區中興段 329、779、353-1 地號及大衛段 12 地\n號等 31 筆土地(公園用地(公十)、廣場用地(廣八、\n廣九)、園道用地(15M 園道))臺中市第 15 期市地重\n劃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喬木減少 1\n株、灌木面積及數量減少、鋪面形式、街道傢俱減少 2\n座、自行車架減少 5 座、車架複合座椅調整位置及照明\n增加 1 之路燈)、植栽綠化、調整原核准公共設施之造\n型、色彩、鋪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畫設計內容等，\n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意見確實修\n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補充本次鋪面陶磚變更為透水磚部分與地方協商相\n關資料，並補充透水磚剖面詳圖、透水率及其底層\n採用透水混凝土等相關圖說。\n(二) 補充遷移墳墓之變更前後相關對照圖說及與地方相\n關協調資料。\n(三) 取消投樹燈設計。\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審報告書封面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規範修正。\n(二) 申請書請標示變更設計前後字樣。\n(三) 請補充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原審定面積及本次\n變更設計面積單線圖(含變更設計檢討計算式)。\n(四)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12頁\n第三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n色彩、廣告招牌及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n原則同意，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n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請補充標示調整後喬木覆土深度。\n(二) 大門出入口兩側人行步道原增加植草磚請調整為植\n栽灌木綠化，且標示人行道寬度淨寬至少維持 1.5\n公尺。垃圾清運動線不以植草磚改以硬鋪面方式設\n置，減少之綠化面積調整至基地內他處設置。\n(三) 同意原 4 處正面式招牌因裝飾柱分割調整為 6 處，\n並依單一店舖 2/3 面寬設置。\n(四) 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及鋪面以人行友善\n順平方式規劃。\n(五) 整體性防火間隔與鄰地順平剖面圖。\n(六) 燈光計畫及滴灌排水配合景觀調整。\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植栽變更，請補滴灌及照明之補正圖。\n(二) 基地車道與植栽間的鋪面寬度，請標示尺寸，檢核\n通行的合理性。\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請補充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同意函。\n2. 補充 3 層至 22 層 D 戶南側陽台外裝飾物檢討。\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涉及(喬木)植\n栽調整部分，如有影響澆灌系統請一併配合調整。\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78)，\n第5頁，共12頁\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7 處，請補繪招牌主體，並標\n示其尺寸，俾利檢核。\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10 廣告物招牌檢討說明有誤，倘正面式招牌由 4\n處新增為 6 處，新增部分應屬百分百變更，請重新\n檢討。\n2. 正面式招牌增加寬度，變更設計後應優於變更設計\n前，請補充新增正面式招牌緣由，並建議依單一店\n舖 2/3 面寬設置。\n第6頁，共12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n商段 2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n綠美圖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說明：依 111 年 6 月 22 日第 519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中庭廣場(A12、A13、A14、A15)未來規劃策展\n及佈展需求、植栽或軟性鋪面配置設計內容、載重\n隔震層及防水等相關圖說；中庭廣場(A12、A13、A14、\nA15)綠化面積減少部分，請以相同面積調整至基地\n內未綠化範圍或有頂蓋空間內之枯山水設計。\n(二) 喬木得變更樹種，惟米徑應維持或大於原審定。\n(三) 請說明座椅變更是否涉及商品權，並補充說明街道\n家俱座椅及盆栽尺寸變更相關內容，地面層原喬木\n盆栽規格縮小則應增加 20%喬木盆栽數量，4 層喬\n木盆栽不小於 10 株。\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盆栽式喬木，應有可以使用堆高機移動之設計。\n(二) 變更前後之圖面非僅植栽，尚有其他內容請確實檢\n核標示。\n(三) 變更內容未確實回應第 519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n(四) 變更理由請補充述明清楚。\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旨案請統一座向作檢討，並檢附指北針，俾利判讀。\n2. 旨案依土管規定，應自「園道二」側退縮 10 公尺作\n為帶狀空間及南側留設之 8 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請\n再加以確認檢討不得設置圍牆等障礙物及不計建築\n面積之陽台等相關設施。\n3. 旨案請依土管第七點規定檢討未留設後院深度 3 公\n第7頁，共12頁\n尺之詳細說明。\n4. 請補充土管第 9 點預設隧道通廊之內容。\n5. 依據土管第 26 點規定，本案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n公尺且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n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請檢\n附相關資料。\n6. 旨案係為供公眾使用且建築樓地板面積達 5,000 平\n方公尺之建築物，請依土管第 11 點(二)規定，取得\n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n7. 土管請確實逐項檢討完整。\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請補充各層平面圖並說明變\n更部分。\n(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涉及植栽調整\n部分，請一併配合調整澆灌系統。\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補充街道傢俱詳圖。\n2. 申請書用戶數標示為住宅使用 1 戶，應為誤植，請\n修正。\n3. P1.6 變更設計檢討表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與變更設\n計項目說明表前後不符，請修正。\n第8頁，共12頁\n第五案：鉅擘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埔興段 463、464、465、466 等 4 筆地\n號(第 2-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說明：依 111 年 6 月 15 日第 518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 518 次委員會會議紀\n錄辦理：\n(一) P.4-4-3、P.4-2-1，灌木配置及動線圖誤植，請修正。\n(二) 請標示圍牆位置，並整體考量街道傢俱配置位置，\n不宜設置於草皮或灌木區，座椅面不宜用紅磚；東\n南側臨中和南一巷再增植 2 株喬木。\n(三) 請加強街角廣場設計，釐清公共藝術位置與周遭灌\n木植栽關係，並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四) 案名牆長度考量植栽配置再予以縮短，材質請再調\n整，不宜用卡典西德，並補充夜間燈光計畫。\n(五) 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n(六) 請補充東北側沿街面行動不便動線說明。\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行動不便、端點，請連接建築線。\n(二) P.4-2-1、P4-4-3 誤植。\n(三) 大樓入口與人行道鋪面關係，再考慮行人通行視覺\n的順暢性。\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1-3-7 本科幹事意見修正(一)(二)項參照頁碼內容\n與回應說明不符，請再確認。\n2. P.6-2-4 樓上 C、D 戶南側陽台外挑空處過樑，請計\n入建築面積。\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9頁，共12頁\n1. 本案因無標示喬木種植間距,其相對位置不宜種植\n過密，仍需考量後續成樹生長空間以維持良好樹型。\n2. 提供人行鋪面建請使用防滑材質，以維雨天行走安\n全。\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原廣告科)：依所附圖說資料\n(P.4-6-5~P.4-6-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n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請依幹事會意見逐項檢討並確認檢討圖面頁碼。\n2. P.4-4-1 及 P.6-2-4 東側未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n寬。\n第10頁，共12頁\n提案報告一：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美和段 196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n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採簡化程序\n辦理審議，已提 111 年 7 月 22 日第 222 次小組委員\n會暨幹事聯合會議審議決議修正後通過，因會議決議\n未列容積移轉量之同意事項，爰提本次小組委員會報\n告同意。\n決議：同意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 759.2 平方公尺(40%)。\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8/1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8月第3次",
    "meeting_id": "11108008",
    "agenda_pdf": "11108008_A.pdf",
    "minutes_pdf": "11108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環中段 308、322、323、324、325 等 5 筆地號\n(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里區大孝段 270、271、272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n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環中段 308、322、323、324、325 等 5 筆\n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建蔽率為 20.18%，與 P.6-1 所\n載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設有圍牆，請於 P.5-2 詳述實\n牆設置高度，並詳列視覺穿透率計算式。\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完\n第1頁，共11頁\n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n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n獎勵規定。另本案依本點申請之容積獎勵合計為 20%，\nP.5-4 說明有誤，請修正。\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於 P.5-4 標\n註容積移轉確認函頁碼，以利比對。\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計算式有誤，請修正，另\nP.6-3、P.6-4、P.6-5 所載法定及自設停車數量，與 P.5-\n4、P6-1 載明法定停車 112 輛、自設 69 輛不符，請修\n正。\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4 本案建築面積與 P.6-1 所載\n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 1 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n檢討計算圖面，並標註頁碼。\n(八) P4-8 請補標註 3 公尺後院深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2 土管規定第 7 點圍牆高度不符、實體部分高\n度不符。\n2. P.5-3 土管規定第 8 點市地重劃完成日請釐清或請\n檢附相關文件。\n3. P.5-3 土管規定第 8 點容積獎勵上限請釐清。\n4. P.5-7 容移第 11 點每 1 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n於 80 平方公尺請釐清。\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5-25，高層建築物第 227 條樓層數請修正、第 229\n條退縮數值請釐清。\n2. P.5-30，請補充道路陰影檢討。\n3. 地下室停車空間請補充標示相關尺寸。\n4. P.6-2，1 樓平面圖請標示後院、人行道淨寬。\n5. P.6-2，1 樓平面圖車道旁空間請標示空間名稱。\n6. P.6-2，1 層平面圖 A2 梯是否通往地下室請釐清。\n第2頁，共11頁\n7. P.6-6，2 層平面圖電梯後方是否有裝飾物請釐清。\n8. 屋突 1 層空間名稱請修正、機械室上方挑空請釐\n清。\n9. 屋脊裝飾物提請審議。\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提請審議。\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 P.5-11、13，宜居設施圖示 B 面積計算簡圖有誤。\n2. 宜居設施請補充臨接居室不得小於 3 公尺及周長\n1/2 以上臨接淨空間檢討不符。\n3. 宜居檢討第 4 條第 7 項綠化面積、結構環梁及降\n板面積數值請釐清。\n4. P.5-13、14，宜居設施圖示 A 垂直綠化設施旁挑空\n處請釐清空間性質。\n5. P.5-18，回饋金計算土地公告現值請釐清或檢附相\n關文件，並請釐清應繳金額。\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不動產會員證過期，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n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二)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鄰近路口處，建請補充相關安\n全警示設施，以維人車安全。\n(三) P.7-18、7-19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n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第3頁，共11頁\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整體開發單元，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267.80\n平方公尺(40%)，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20%，應檢附\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宜居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建築物設置造\n型遮陽牆版不得突出外牆牆心線逾 3 公尺，請釐\n清本案造型遮陽牆版是否符合前開規定並補充相\n關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n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n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8.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n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並將公有\n人行道及行道樹套繪 1 層景觀圖說。\n2. 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1 年度。\n3. P.4-22 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說明。\n第4頁，共11頁\n4. P.2-1 基地西側臨接豐美街為 12 公尺園道用地，\n請併同修正相關圖面。\n5. P.5-4 停車空間檢討與 P.6-1 面積計算表前後不符，\n計算式誤植請修正；綠化面積檢討之建築面積誤\n植，請修正。\n6. P.5-21 環保汽車充電車位數量、法定喬木數量及\n綠化面積前後不符，請修正。\n7. P.5-22 文字說明機車停車空間設置於 1 層，與圖\n面不符，請修正；圍牆高度檢討與 P.4-21 圖面標\n示不符，請修正。\n8. P.5-23 低碳車位檢討數量前後不符，請修正。\n9. P.5-24 垃圾貯存空間面積前後不符，請修正。\n10. 地下停車空間請標示汽機車車道寬度。\n11. 屋突各層設置大面積機械室，請補充相關機械配\n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里區大孝段 270、271、272 等 3 筆地號(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1，土管要點第 1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n(二) P.5-2，土管要點第 6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n(三) P.5-4，土管要點第 7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參\n考頁碼。\n(四) P.5-4，土管要點第 9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覆\n土深度檢討及參考頁碼。\n(五) P.5-11，容移要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查無 P.1-13 及\nP1-15，請確認。\n(六) P.5-11，容移要點第 4 點之法規條文，「本」公園用地…，\n誤繕請修正。\n(七) P.5-12，容移要點第 9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獎勵容\n積總量「30106.14」 平方公尺及「3」.本案未設計…，\n誤繕請修正；另請補充參考頁碼。\n(八) P.5-12，容移要點第 11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n參考頁碼。\n(九) P.5-13，容移要點第 14 點之設計檢討及說明，請補充\n第6頁，共11頁\n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1-4，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更換為\n地號全部，以釐清是否也特別管制事項。\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多數設置社區集會場所\n不合理。\n2. P.6-1、P.6-6、P.6-7、P.6-8：相關平面圖之陽台外\n裝飾物，應自裝飾物最外圍往內算陽台深度，其超\n過部分應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n3. P.6-1：請補充計入陽台容積之計算式。\n(三) 裝飾物專章：P.4-36~P.4-39 裝飾物檢討式說明與圖說\n不符請修正。\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不動產會員證過期未檢附。\n2. P.1-5 土地同意書補用印。\n3. P.1-6 免建築線指示圖臨路情形請建築師簽證說明。\n4. 補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20、7-2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6 人行道認養範圍圖之道路名稱(15 公尺大隆路)\n是否為誤繕，請確認。\n(二) P.4-9、P.4-14：剖面圖除樹木支架以外，亦請補充植\n栽帶之寬度、長度，以及植栽帶與周邊鋪面的關係(收\n邊緣石應與鋪面齊平，以利逕流水入滲)、座椅等街道\n傢俱。\n第7頁，共11頁\n(三) P.4-9、P.5-17 等多個圖面均有繪製樹木支架，但支架\n材質(鋼索支架及木支架)及架設方式略有不同，建議\n應統一一致。\n(四) 本案涉及人行道等空間認養，請依規向建設局養護工\n程處提出認養申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所附圖說資料(P.4-17)，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n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剖面\n圖等，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規定逐項檢討。\n(二)依所附圖說資料(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2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於 111 年 4 月 8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於 111 年\n8 月 3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204724 號函核准，核定容\n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二)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申請建築物通過\n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n性能第 2 級 4%」、「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申請\n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銀級智慧建築容積 6%」、「取得建\n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 2 級 3%」及「時程\n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41%取上限值 40%。\n(三)請將核准函及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53.07 平方公尺(40%)，\n加計相關獎勵容積達總量 3106.14 平方公尺(80%)，\n提出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n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n第8頁，共11頁\n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n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n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補充用印。\n2. 書件檢核表請依最新版本製作並逐項填列頁碼。\n3. 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喬木移植需景委會併同都審。\n4. 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文件。\n5. 補充本案法定退縮範圍設置相關設施物，並標示\n法定退縮線及 2.5 公尺人行道範圍。\n6. P.4-8 頁 1 層景觀平面圖請標示緩衝車道範圍，留\n設深度至少 2 公尺。\n7. 案名牆非屬規範第 14 點規定得提請委員會同意設\n置之設施物，請將案名牆設置位置調整至法定退\n縮範圍外。\n8. P.4-14 頁請補充覆土深度。\n9. P.4-37 頁裝飾柱(牆、版)專章剖面圖請標示裝飾版\n長度。\n10.P.6-3 頁地下 1 層平面圖請補充低碳車位位置。\n11.本案增加容積達 80％，相關退縮、綠化公益性應\n加強（包含 2 公尺人行道）。\n第9頁，共11頁\n第三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商\n業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請設計單位上傳本案修改後最新之報告書檔案後，再行\n排入幹事會審議。\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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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1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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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8/12",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7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1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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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8003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4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30 ~9：40\n壹、 主席致詞\n9：40~10：0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16、117、\n118 等 3 筆地號(第 7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10：00~11：00\n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零售業、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11：00~11：1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1 ：1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7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n主持人：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1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n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n→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國段 116、117、118 等 3 筆地號(第 7 種新市\n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零售業、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1 年 6 月 27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228 次聯席幹\n事會議決議，修正後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n議。\n決議：\n一、 依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四通)土\n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1 點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n及景觀提升計畫增加總容積上限 V1 值最高 10%，本案計\n畫內容係認養麻園頭溪人行道(北平路至福壽街段約 530\n公尺)\n，\n認養內容為增設人行道平台、更新鋪面、欄杆扶\n手、街道傢俱及景觀計畫，並維護管理 4 年，應提出計畫\n總經費新台幣 5,042 萬元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n畫，其增加範圍及項目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局)\n確認，總容積上限 V1 值 1666.47m2(10%)原則同意。\n二、 上開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n及確認完工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局)確認辦\n理；另請申請單位於計畫工程施作前召開地方居民說明會\n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n升計畫成果說明。\n三、 依本次會議決議事項續辦相關作業，並依下列都市設計審\n議委員建議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幹事意見修正後，\n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聯席會\n議審議：\n(一) 考量華美街與北平路 1 段路口跨橋、東側臨捷運站 1 側\n與本案設計之人行動線介面銜接，河道轉彎內角處平台\n增加行人休憩停留節點設計並增設街道傢俱。\n(二) 加設平台應考量無障礙坡道調整長度。\n(三) 補充喬木移植及保留計畫，考量裁植樹種差異化。\n(四) 加強景觀夜間燈光計畫，提升整體夜間照明。\n四、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補充麻園頭溪相關景觀提升上位計畫說明。\n(二) 景觀燈全面採取太陽能板燈設計，以響應 2050 淨零碳\n的未來趨勢。\n(三) 整合北屯路陸橋具備人車分道與鋪面形式等介面銜接設\n計；捷運中清站於河濱已完成之設施及欄杆形式和本計\n畫完全不同，加強本案與周邊既成設施介面之銜接設計。\n(四) 加大河道 L 形轉角節點形塑停留節點，併以雙懸挑方\n式結構設計，其上併以街道家具及花臺增加停留及遮陰\n效果。\n(五) 補充標示樑高與地面高層之合理性圖面；加強坡道位置\n及坡度設計。\n(六) 請注意單價與前工程的單價是否相同。\n(七) 本案與前次(第 6 次)C 值及 V 值審查均為河川景觀提升\n計畫，建議市府對於河川整治外部景觀提升，有更完善\n的上位計畫。例如：樹種、街道傢俱、燈具、欄杆及節\n點停留設施等要件，更有通盤性的策略。\n(八) 喬木樣態樹種非常多元，請植栽專家協助評估是全面調\n整單一樹種(意謂有植栽必須移植)，並保留好的喬木，\n調整本質不好的喬木，加強喬木種植之整齊性，並利用\n生長良好且保留下來的喬木，其差異化的樹種成為停留\n節點之變化。\n(九) 本案喬木全面調整位置，以留設較為順暢之通行空間\n(臨河川增設平台)，請補充標示指北針，以利判斷喬木\n是否通達到良好的遮陰效果。\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P2-10、2-11 文字誤繕請修正。\n(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審議次別請依會議名稱次別詳實填寫；\n案件類別非專案審議程序，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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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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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8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大仁段 498、\n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n13：10~14：40\n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綜合醫院新建工\n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n466、466-3、466-4、472 等 5 筆地號\n14：40~15：50\n(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n3 層綜合醫院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50~16：00\n16：0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98、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n構用地)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綜合醫院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超過立面長度 2/5、\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等，同意設置。\n(三)屋頂綠化面積未達 1/3，採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及增加\n垂直綠化取代，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錶\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雨遮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本案立面設置案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 6\n點規定，建築物屋頂突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n同意設置。\n(八)無遮簷人行道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由薛委員孟琪確認後通過：\n(一) 1 層景觀南側增加喬木，陽光室適度退縮增加植栽設計，補\n充室內空調流通設計說明；露臺增加複層式及增植小喬\n木大量綠化；垂直綠化小喬木最低覆土深度符合 70 公\n分。\n(二) 行穿線配合人行步道寬度及喬木位置調整；人行步道鋪面應\n具防滑係數。\n(三)規劃急診室臨停及醫院接駁車、復康巴士、計程車臨\n停、病患等候空間設置位置；規劃防疫專區及傳染性\n疾病接送動線說明；醫療廢棄物及廢氣處理流程說明；\n補充放射科防護設計說明。\n(四) 建築立面案名數量減量為 3 處設置；街道傢俱設計型\n式符合通用設計原則。\n(五) 補充基地內植栽現有喬木移植及保留計畫。\n(六) 補充全區排水、基地與公有人行步道順平無障礙及舖\n面整體設計。\n(七) 補充本案智慧建築黃金級候選證書及標章取得期程。\n(八)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高度應高於太陽能版 1 公尺，以達\n遮蔽美化設計。\n(九) 補充各棟用途及全區配置合理性說明；加強社區健康\n大樓與復健長照大樓人行步道規劃。\n(十) 依建築類組補充用途名稱及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複步\n距。\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另送建設局審議：\n(一)表列現有移植喬木米徑、高度、寬幅及修剪後喬木高\n度、寬幅。\n(二)請補充喬木現況平面配置圖及移植後喬木間距平面\n配置圖且符合 5.5 至 6 公尺間距。\n第2頁，共5頁\n(三)喬木植栽斷根工法及依據斷根需求補充計畫書說明，\n並說明支架形式及材質且圖示表示。\n(四)補充現地保留喬木部分喬木修剪計畫內容。\n(五)補充現地移植喬木修剪照片標示斷點說明。\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n5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n綜合醫院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超過立面長度 2/5、\n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等，同意設置。\n(三)屋頂綠化面積未達 1/3，採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及增加\n垂直綠化取代，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駐車彎等設施物，\n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雨遮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六)本案立面設置案名，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 6\n點規定，建築物屋頂突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由薛委員孟琪確認後通過：\n(一) 1 層景觀增加喬木，陽光室適度退縮增加植栽設計，室內\n空調流通設計說明；臨太原路側露臺調整空調主機\n位置且增植喬木，4 層露臺沿女兒牆 1.5 公尺範圍內\n增植高度 3 公尺間隔 5 公尺小喬木複層式綠化及格\n柵高度 2.7 公尺；垂直綠化小喬木最低覆土深度符合\n70 公分。\n(二) 行穿線配合人行步道寬度及喬木位置調整；人行步道鋪面\n應具防滑係數。\n第4頁，共5頁\n(三) 規劃急診室臨停及醫院接駁車、復康巴士、計程車臨停、\n病患等候空間設置位置；規劃防疫專區及傳染性疾病接\n送動線說明；醫療廢棄物及廢氣處理流程說明；補充放\n射科防護設計說明。\n(四) 建築立面案名數量減量為 3 處設置；街道傢俱設計型式\n符合通用設計原則。\n(五) 補充全區排水、基地與公有人行步道順平無障礙及\n舖面整體設計。\n(六) 補充本案智慧建築黃金級候選證書及標章取得期程。\n(七)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高度應高於太陽能版 1 公尺以達\n遮蔽美化設計。\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另送建設局審議：\n(一)表列現有移植喬木米徑、高度、寬幅及修剪後喬木高\n度、寬幅。\n(二)請補充喬木現況平面配置圖及移植後喬木間距平面\n配置圖且符合 5.5 至 6 公尺間距。\n(三)喬木植栽斷根工法及依據斷根需求補充計畫書說明，\n並說明支架形式及材質且圖示表示。\n(四)補充現地保留喬木部分喬木修剪計畫內容。\n(五)補充現地移植喬木修剪照片標示斷點說明。\n貳、 臨時提案\n參、 散會(17:0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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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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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1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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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7010_A.pdf",
    "minutes_pdf": "11107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仁 平 段\n9：10~10：40\n204、206 等 2 筆地號(第 1 之 1 種住\n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聚富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區中清段 277、279、279-\n15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n10：40~12：10\n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04、206 等 2 筆地號(第 1 之 1\n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1,315.85 平方公尺(40%)，位屬整體\n開發單元地區容移量達 20%以上，併同容積移轉友\n善環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 牆 、 版 )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檢附裝飾物專章，並\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案名牆及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增加申請宜居建築設計，或\n各戶景觀陽台採降板設計增植高度 1.5 公尺以上之\n第1頁，共4頁\n小喬木及大量複層式植栽綠化。\n(二)屋頂喬木覆土深度應為 70 公分；建築立面裝飾板外\n側適量增加懸垂性等綠化設計，並補充自動滴灌排\n水系統等設計詳圖；2 層及 17 層露臺增植小喬木及\n複層式植栽及懸垂性綠化設計。\n(三)臥室面積不小於 2 坪，請補各戶各臥室尺寸圖。\n(四)公共藝術高度尺寸 2 公尺以上；取消投樹燈設計，\n另景觀燈請採用太陽能相關燈具。\n(五)屋脊裝飾物加強垂直元素量體設計。\n(六)人行道順平應以人行為主要考量，車道出入口增設\n聲響式警示設備；技師簽證日期與車流量調查日期\n不應超過半年。\n(七)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n間及充電線架位置。\n(八)地面層植栽區各式矮牆與案名牆與植栽關係應從行\n人動態視覺體驗做整體性考量設計；地面層喬木米\n徑 15 公分以上。\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聚富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中清\n段 277、279、279-15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 牆 、 版 )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等，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同意設置。\n(四)機車入口動線設置於主要道路(天津路一段)，機車\n出口動線設置於陝西東一街，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景觀全面降板且法定退縮範圍內、外降板深度一\n致，檢討喬木米徑及高度比例合理性，檢討天津路\n一段建築物側喬木生長空間及日照說明並調整上方\n露臺設計，南側增植 1 排喬木，東北側及西側(原規\n劃無障礙停車位置)加強設計增加街道傢俱形塑停\n留節點；東側露臺增加複層綠化及增植小喬木；屋\n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符合 70 公\n分。\n(二)調整人行步道鋪面形式不以斜角方式設計；取消插\n地燈及投樹燈設計，景觀燈採用太陽能相關燈具；\n公共藝術增加夜間燈光計畫及解說牌。\n(三)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設置聲響式警示設備，調整地\n面層無障礙車位至地下室；增加地下室停車空間通\n風採光；補充交通技師簽證。\n第3頁，共4頁\n(四)機車出口調整至陝西東一街；補充基地至捷運站及\n學校(立人國小及立人國中)人行動線說明；基地周\n邊 500 公尺開發前後服務水準分析及改善策略說\n明；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說明。\n(五)檢討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n間及充電線架位置。\n(六)增加危老重建友善環境設計項目增加綠化。\n(七)危老重建高度比放寬屋頂層綠化不得與裝飾物超過\n1.8 公尺及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屋頂層 1/3 綠化重複\n計算。\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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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08",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8月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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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8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55、356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地 (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 1 層\n水湳校區共善樓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55、356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n1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於 P.5-1 標註面積計算總表、高\n度比檢討圖、前院及後院圖說之頁碼，以利比對。\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詳細說明設計情形，並標註檢討\n圖面頁碼。依 P.4-16，本案設有圍牆，請檢討說明符\n第1頁，共8頁\n合規定之理由。\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完\n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n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n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於 P.5-1-1\n敘明。\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標註停車位相關檢討圖面頁碼，\n以利比對。\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面積檢討請以「實設空地」\n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進行檢討，並請\n詳列植栽數量檢討計算式，及標註相關圖面及覆土深\n度剖面圖頁碼。\n(七)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P.4-6)，另請\n於該圖面東側標明 3 公尺退縮，並請依規檢討有無構\n造物，以及符合規定之理由。\n(八) P.2-01 基地現況分析所載細部部計畫名稱有誤，請修\n正。\n(九) P.4-6 平面配置圖例請補充標示前院、後院退縮深度。\n(十) 本 案 基 準 容 積 率 加 計 各 項 獎 勵 ， 上 限 容 積 率 應 為\n224%，請修正並補充相關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未檢討建築高度比。\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未檢討北向日照、道路陰影。\n2. P.6-4，1 樓圖說請補充標示基地高程、標示排水、\n汙水納管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位置、標示無\n遮簷人行道及公有人行道順平等文字；另梯廳與\n管委會空間界定不明、未覈實註記管委會空間；設\n置陽台未設置欄杆。\n3. 未檢討無障礙專章。\n第2頁，共8頁\n4. P.6-11、6-12、6-13 圖面部分圖說柱位缺漏，請修\n正。\n5. P.6-4，基地西側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標示。\n6. P.6-01，面積計算表工程造價未計入圍牆，請補充。\n(三) 裝飾物專章: P.6-26-1~6-26-5 頁裝飾柱檢討方式與 6-\n26 頁檢討不同，請再釐清。\n(四) 宜居建築專章: P.1-01 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n積未填，請補充。\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起造人之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會員證過期。\n2. 土地使用分區註記內容為何。\n3. 低碳車位線架配置圖說未呈現。\n4. 出入口雨遮深度大於兩公尺部分計入建築面積及\n建蔽率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6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n年最新資料。\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n(三)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昌平東六路/崇德九路。\n(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五)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六)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n自行車分別預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九)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3頁，共8頁\n(十)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n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n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n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 案 屬 整 體 開 發 單 元 ， 容 移 移 轉 量 達 基 準 容 積\n20%，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n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等\n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釐清基地北側臨 8\n第4頁，共8頁\n公尺計畫道路之街道傢俱是否設置於 4 公尺無遮\n簷人行道範圍內，俾利提審。\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確實用印；案件受理階段應於會議決議\n欄列勾選其他，並敘明本案係調整規劃設計再提\n幹事會審議。\n2. 不動產會員證過期，請再修正。\n3. 申請書容積移轉量與容移確認函、許可函不符，請\n釐正。\n4. 申請書宜居不計入容積樓地版面積請詳實填寫。\n5.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宜居建築應非屬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修正。\n6. 都審法規第 14 點請再詳實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範圍內設置之障礙物(例:街道家具、消防送水\n口水錶等)。\n7. 都審法規第 16 點回應設置圍牆高度為 1.2 公尺，\n惟 P.4-16 圖面所示為 2.5 公尺，請釐正。\n8. 裝飾物檢討專章請標示圖例所代表之深度。\n9. 請補充檢討土管高度比、技規 164 條道路陰影及\n108 條緊急進口之規定，另 A 棟救災通路應再釐\n清檢討。\n10. 認養公有人行道請敘明認養年限，並釐清本案之\n公有行道樹增植是否涉及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及是否併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n11. P.4-15 公共藝術補充尺寸及材質等相關設計詳圖\n及說明。\n12. P.4-16 圍牆建議適度透空設計。\n第5頁，共8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逢大段 18 地號土地 (文教區)地上 2 層、地下\n1 層水湳校區共善樓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旨案依據土管第 9 點規定為指定學術廊道，請於朝中\n央公園方向標示至少 8 公尺人行通行範圍。\n(二) 旨案請在於平面圖標示側院寬度(不得少於 1 公尺)。\n(三) 旨案依據土管第 8 點規定，檢附與臨地之高程關係，\n不得有高低差，且鋪面請確認是否為防滑材質。\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未檢討\n建築高度比。\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報告書 P5-1.8：\n(1)土管檢討第 27 點：原審查結果或證明未檢附。\n(2)土管檢討第 26 點：檢討對應頁碼有誤。\n2. 報告書 P6-2.2：\n(1)南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於\n避難層之檢討有誤。\n(2)指定留設 4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與公有人行\n道順平標示。\n3. 報告書 P.6-2.5：屋頂之材質未說明，並請檢討說\n明防火時效。\n(三)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報告書 P1-4.1：請檢附近期 1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n第6頁，共8頁\n本。\n2. 報告書 P1-5.1：請檢附有掛號條碼之建造執照變\n更設計申請書影本。\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110 年 5 月 6 日中市交行字第 1100023275 號\n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n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本案申請認養基地東側凱旋路及凱旋七路公有\n人行道,請依規提送認養計畫書至臺中市養護工程處\n(公園景觀維護科)安排審查。\n(二) 涉及人行道樹木移補植事宜請提送至臺中市政府建\n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或提送\n至都委會併同聯合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P.1-1-1 變更設計檢討表，請檢討說明本案變更設計提\n送幹事會審查依據。\n(二)補充配合變更設計須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確認是否\n僅 2 公尺綠帶施工時喬木移植及退縮範圍設置街道傢\n俱等 2 項。\n(三)景觀燈建議調整為太陽能燈具。\n(四)補充說明人行道認養是否涉及移植。\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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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0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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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0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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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8/0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26次",
    "meeting_id": "11107006",
    "agenda_pdf": "11107006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大里區成功段 915、916 等 2\n9：10~10：40\n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n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景美段 221、222、223、224、225\n10：40~12：10\n等 5 筆地號 (文教區)地上 3 層校舍增\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豐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n區成功段 915、916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及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經黃委員郁文確認後通\n過：\n(一)1層店鋪A及店鋪C適度退縮且配合好望角與景觀整體性\n調整公共藝術位置並加強東北側好望角設計，南側等寬\n退縮；1 層景觀增加植栽多樣性配合街道傢俱整性設計\n及調整喬木間距為 4 公尺以增植喬木、確實標示植栽槽\n尺寸且說明生長空間合理性；景觀燈採太陽能燈具設\n置。\n(二)垂直綠化均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及細部設計詳圖且\n東側增加垂直綠化，露臺增植小喬木。\n(三)正面式廣告招牌減量設置為 6 面；補充標示空調格柵間\n距並符合10公分以下；東側斜坡道圍牆適度降低及增加\n透空率。\n第1頁，共3頁\n(四)調整車道出入口位置垂直路面並於東側增植喬木；車道\n出入口鋪面不以凹凸鋪面設置；1 層 2 席汽車停車位調\n整至地下室。\n(五)補充 2 層機車停車空間廢氣排放及無障礙停車位設置、\n角隅處增加綠化、中央走廊通風系統及低碳專章替代能\n源等說明；羅列危老友善環境對策項目綜整表。\n(六)屋頂層曬衣架勿與構造物連接；加強建築立面露梁美化\n及各向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n(七)檢討最小臥室面積合理性且不小於 2 坪；補充道路開闢\n寬度斷面詳細說明。\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委託開務聯\n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景美段 221、222、223、\n224、225 等 5 筆地號(文教區)地上 3 層校舍增建工\n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變更設計項目 : 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建築造型及色彩、1 層\n綠化植栽、公共藝術位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變更。\n(二)屋頂綠化面積未達三分之一，採以太陽能版設置\n取代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側下沉廣場增植喬木，基地東南側配合喬木植栽增\n設戶外休憩設施以供學生使用；增植喬木應採以原生樹種\n為主；補充移植計畫(包含修剪及移植季節等)。\n(二)C 與 D 棟建築物增植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並採複層式\n植栽)。\n(三)為因應低碳城市應增加太陽能版設置數量，增加風力發電\n設備。\n(四)補充說明屋頂層後續使用，並考量活動使用集中空調主機\n位置。\n(五)增加女廁設置比例；補充 D 棟人行動線說明；考量建物基\n地高差關係設置坡道以利行走。\n(六)司令台應釐清是否辦理拆除；補充 C 棟與原有建物之伸縮\n縫及結構性能說明；補充地下 2 層平面圖，地下 1 層應補\n充套繪 1 層景觀圖面；機車停車場增加無障礙設施。\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0)\n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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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8/0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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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7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n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仁美段 1082、1084、1090、1108、1112 等 11 筆\n地號 (體育場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4 層商場新建工程\n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第 516 委員會決\n議，修正後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n屯區惠安段 15、16、17、18、19 等 5 筆地號(第 3 種\n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 243 次聯席\n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梧棲區南簡段 410-2、411-1、409-2 等 3 筆地號 (第 4\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n術案，提請審議。(第 24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n術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大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育賢段 202 地號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n第1頁，共2頁\n(第 202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樹立式招牌於\n地下室頂版勘驗完成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區公館段 177 地號土地 (第 5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n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3 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 111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 黃委員郁文\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仁美段 1082、1084、1090、1108、1112 等 11\n筆地號 (體育場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4 層商場新建\n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說明：依 111 年 6 月 8 日第 516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 111 年 6 月 16 日第\n516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 基地東南角喬木數量考量商場人潮仍維持原審定設\n計內容，並於屋頂層增加 20 株小喬木；補充垂直綠\n化變更面積檢討說明。\n(二) 所有車道出入口皆補充聲響式警示設施。\n(三) 地面層植栽穴以花台型式設計時應留設雨水入滲之\n缺口以利排水設計。\n(四) P.4-3-1-8 建築東南側前方立面開口面積應增加 1 倍\n以上。\n第1頁，共9頁\n(五) 補充說明外突版之清潔維護方式。\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4-3-12 立面廣告尺寸縮小，請補充說明尺寸變更\n處。\n(二) 垂直綠化增加 10.63%，請敘明變更處，並請補圖尺\n寸說明。\n(三) 公共藝術請考量與民眾之互動性，不宜以草皮阻擋。\n(四) 屋頂層小喬木請補圖說並補充尺寸。\n(五) P.4-3-1-20 請補充相關剖線位置。\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1.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臺中洲際棒球場園區娛\n樂商城新建工程（第 1 次變更設計）)已於 111 年 6\n月 24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 1110031660 號函)，都\n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n通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2.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1~P.4-7-2-10)，本案涉及廣\n告物變更，設置正面式廣告(編號 1、2、7、8、9、\n10、11、12、13、14、15、16、17、18、19、20)共\n1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2. 樹立式廣告(編號 3)共 1 處，經委員同意設置，尚符\n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3. 雨遮樹立式廣告招牌(編號 4、5、6)共 3 處，尚符規\n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委託書。\n2. 請補充工程進度百分比及現況照片。\n第2頁，共9頁\n第二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安段 15、16、17、18、19 等 5 筆地號(第\n3 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1 年 3 月 31 日第 24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n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 111 年 3 月 31 日第\n243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 基地西北側植栽應考量種植耐陰性植栽；地下室應\n確實降版設計，覆土深度不應小於 120 公分(可局部\n客土)。\n(二) 高層建築步行距離檢討有誤，應再釐清檢討。\n(三) 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四) 店鋪大於 100 平方公尺應增加無障礙電梯及無障礙\n廁所等設計。\n(五) 屋頂層小喬木實際覆土深度應不小於 70 公分。\n(六) 全數取消投樹燈；建築立面投射燈減半設計(50%)並\n調整位置以利維護；補充公共藝術燈光計畫及解說\n牌。\n(七) 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11 條規定，本案設置造型遮陽牆板突出外牆牆心線\n逾 3 公尺部分同意設置。\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垂直綠化請補充滴灌排水系統圖面。\n(二) 店鋪 1、2、3 層合計大於 100 平方公尺，請依規檢\n討無障礙設計。\n(三) 屋頂層景觀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檢討。\n(四) P.4-15、P.4-16 地面層景觀覆土深度不足，喬木覆土\n深度至少 120 公分(而非 60~90 公分)。\n(五) P.4-21、P4-39 不應留設高起之花台及路緣石。\n第3頁，共9頁\n(六) 認養之行道樹(大型櫸木)之樹穴尺寸不宜縮減，並\n應於圖面標示尺寸。\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8)，\n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 3 處，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n許可。\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宜居建築應再確認提\n會依據，倘非屬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則應刪除。\n2. 本案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應屬土管規定之設置型式，\n非本次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n刪除。\n3. P.4-22，2 層露臺綠化之植栽圖例無法與平面圖對照，\n請拉線說明或標清圖例。\n第4頁，共9頁\n第三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梧棲區南簡段 410-2、411-1、409-2 等 3 筆地號\n(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n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 111 年 4 月 14 日第 24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n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公共藝術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避免遮擋公共藝術，調整公共藝術告示牌位置並補\n充夜間燈光計畫。\n(二) 街道傢俱以花台形式設計應留設利於雨水入滲之缺\n口\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補充會議紀錄意見修正表。\n第5頁，共9頁\n第四案：大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0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 110 年 10 月 13 日第 202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n藝術應、樹立式招牌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n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同意取消樹立式招牌僅保留街道傢俱型式及位置。\n(二)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遇見山」高度至少放大 1.6 倍\n及「山巒」高度至少放大 1.5 倍並取消露出地面基\n座。\n(三)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計畫，且燈光不使用直接投\n射方式設置。\n(四) 配合公共藝術設計型式及風格調整周邊景觀設計，\n同意調整部份得減少灌木數量。\n(五) 植穴與地面應以齊平方式設置。\n二、 都市修復工程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本案\n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第6頁，共9頁\n第五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區公館段 177 地號土地 (第 5 種住宅區)地上\n25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3 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立面造型、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屋頂層綠化、立體綠化植栽調整、\n出入口雨遮取消、屋脊裝飾物、裝飾柱牆版等，提請小\n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n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請補充垂直綠化剖面詳圖尺寸及補充自動滴灌系統\n後續維管方式，並取消投樹燈設計。\n(二) P.2-1.8b，屋突層燈光設計取消夜間十點後燈光照明。\n(三) 請確認車道出入口是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2-1-9b 屋脊裝飾物變更是否圍束太多，請考量透\n空性。\n(二) 屋脊裝飾物圍蔽狀況請說明。\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旨案經查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總計 35%，經所附\n基地面積計算其實際樓地板面積應為 3,830.4 平方\n公尺，請再檢核。\n2. 本案請再檢核 3 公尺容移退縮線是否依規淨空。\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0-0-1，項次十請補充對照頁碼。\n2. P.2-1-9a~b，請修正變更前後對照圖說(左圖為 A 棟，\n右圖為 B 棟，無法對照)。\n3. P.3-1-5b，請補充燈具表變更項目雲朵線。\n第7頁，共9頁\n4. 封面格式請修正為 108 年 10 月 28 日版本。\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8/0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8月第1次",
    "meeting_id": "11107011",
    "agenda_pdf": "11107011_A.pdf",
    "minutes_pdf": "11107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廣明段 852 地號土地(第 2 種創新研發專用區)\n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 (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0\n層、地下 5 層店舖、餐廳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三富段 35、36、37、38、39 等 8 筆地號 (第 1 之 B\n及 1 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廣明段 852 地號土地(第 2 種創新研發專\n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十二)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四)1 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建 請 於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案 名 增 加 發 布 實 施 日 期\n(105.10.24)。\n第1頁，共15頁\n(二) 建請依規挑項檢討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n(三) 土管要點第 2 點(十八)，檢討側院深度，至少 1 公尺。\n(四) P.5-1-4，有關土管表 7-5 檢討列別誤匡列為「第二種\n經貿專用區」，請修正。\n(五)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併附高度比、最小面寬及建築高\n度之檢討頁碼，俾利核對。\n(六)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確實標示後院 3 公尺之退縮線。\n(七) 土管要點第 8 點(二)，建請補充與鄰地之剖面以示順\n平。\n(八) 土管要點第 8 點(六)，所提「人工地盤依規計算」，請\n檢附頁碼及相關圖面。\n(九) 土管要點第 10 點，內容擷取不完整，建請補充後逐\n項回應說明，倘無申請亦請具體回應。\n(十) 土管要點第 12 點(二)，請具體標示進排風口位置。\n(十一) 土管要點第 12 點(三)，法定空定經計算非 516.22 平\n方公尺，倘有依法規規定得扣除之綠化面積，建請\n補充說明，並詳列計算式及其頁碼。\n(十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七)，經說明其屋頂綠化面積未達\n40%，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另請補充頁\n碼及相關圖面。\n(十三) 土管要點第 14 點(一)，垃圾貯存空間檢討之樓地板\n面積與申請書內容不符，請修正。\n(十四) 土管要點第 14 點(三)，請檢附廣告招牌之相關頁碼\n及圖說之設置位置。\n(十五) 土管要點第 18 點，其樓地板面積計算基礎與申請\n書不符，請重新核算。\n(十六) 以上全案土管檢討請附檢討頁碼。\n(十七)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十八)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設有店鋪，請補充土地及建\n物之組別，並修正相關檢討內容，以利查核。\n(十九) 請釐清本案機車位數(申請書 7 輛、土管檢討 4 輛、\n面積計算 4 輛)。\n第2頁，共15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圖說建築師應\n簽證說明。\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依據使用分區都市計畫有特別註記事項內容請洽\n城鄉科釐清。\n2. 依據土管表 7-5 本案檢討之使用類組不符，框寫\n第 2 種經貿專用區部分誤繕請修正。\n3. 土管表 7-6 請回應檢討內容及頁碼。\n4. 土管第 27 點本計畫區內各建築基地澆及沖廁用水\n應優先採用再生水，並應配合全區再生水系統預\n留再生水進水管線，請檢討圖說及檢討頁碼。\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戶外安全梯 B 梯之對外開口與技術規則第 110 條\n第 5 款避難通路之規定。\n2.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2 條第 4 款應全部預留供電動\n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n3. 各層平面圖標示空間尺寸。\n(四) 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檢討不符，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n應提送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設置。\n2. 請檢附裝飾物剖面詳圖。\n(五) 宜居建築專章:\n1. 請逐條回應檢討。\n2. 面積計算表請檢討宜居上限 10%。\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地面層自行車進出動線。本案停車場出入口鄰\n近路口，建請提出相關交管措施以維人車安全。\n(二) 人行道之鋪面型式請延續，不宜被停車場車道所截斷，\n造成行人要等車輛先穿越之非人本交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1 層景觀配置圖內灌木覆土深度標準為 60 公分，喬木\n第3頁，共15頁\n覆土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基地涉行穿線路口處，其斜坡道需符合內政部營建署\n無障礙斜坡道之規範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n屬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n剖面圖等，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n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n1 處，請補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等，\n另依 3D 示意圖 B 所示，招牌廣告似超出雨遮範圍，\n不符規定，請修正。\n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1 年 6 月 6 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n重建」審查會議 111 年度第 11 次會議決議修正後通\n過，核准容積獎勵 40%。\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n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n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n築證書-銀級:6%」、「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依住宅性能\n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n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合計 41%\n取上限值 40%。\n(三) 報告書 1-1-1 申請書未載明危老建築容積獎勵。\n(四) 報告書 4-2，請補充危老退縮線。\n(五) 請將核准函及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4頁，共15頁\n2. 地面層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3. 裝飾物深度大於 1 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屋頂綠化比例未達 40%，應續明理由及替代方案\n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開挖地下\n室，依水湳都審第 17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請確認提請\n委員會依據；水湳係規定法定自行車，非機車位，\n請修正；開挖率欄位請以%表示。\n2. 裝飾物大於 1 公尺，請於申請書備註欄位填列提\n請委員會。\n3. 建議取消 1 層喬木投樹燈。\n4. 屋頂層植栽覆土深度勿以土丘型式設置。\n5. 案名牆請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外。\n6.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n7. 空調格柵請補充標示間距。\n8. 正面式廣告招牌請標示相關剖面圖說。\n9. 報告書請於申請審定前取得本府資訊中心智慧連\n網審議核准函。\n10. 請列式檢討都審第 25 點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容量事\n項。\n11. 水湳都審規範請以最新版本製作檢討。\n12. 地面層法定喬木 9 株，本案實植喬木 9 株，建議\n於未開挖區增植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n13. 請標示屋頂層小喬木。\n14. P.1-1 申請書：獎勵 40%請詳實填寫獎勵性質。\n15. 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n於截角兩端一定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n全。\n16.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並重新檢討符合 1/2 比例規\n定。\n第5頁，共15頁\n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 (第 2 種商業區)地上\n10 層、地下 5 層店舖、餐廳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請逐條敘明設計情形，並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不適用)。\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詳列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之計\n算式。\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敘明公共開放留設情形，並請\n於圖面標註公共開放間鋪面坡度情形及符合規定\n之理由。另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除設置\n街道傢俱及植栽綠美化外，請敘明本案設置情形。\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提供本案\n區段徵收完成日期之佐證公文並檢討申請時程獎\n勵之計算式。另本案如未申請綠美化獎勵項目，免\n依該項內容提出交通影響評估。\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於停車空間相關圖面標註停\n車位格位數量，以利檢核比對。\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標註離街裝卸車位相關圖面\n頁碼。\n(七)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示意圖，請標註基地位置。\n(八)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註基地位置，以利查核。\n(九)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依規應退縮 6 公尺建築，其\n中臨道路部分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於相關\n圖面標註法定退縮線。\n(十) 請釐清本案停車位數(申請書 247 輛、土管檢討 247\n第6頁，共15頁\n輛、設計構想 253 輛、色彩計畫 253 輛)。\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本案臨近捷運高架，請檢\n討捷運兩側禁限建規定，並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會簽\n捷工處。\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管委會空間請標示使用用途。\n2. 1 層平面圖標示退縮 6 米範圍、無遮簷人行道及\n人行淨距離應至少 2.5 米。\n3. 1 層平面圖請依套繪著色。\n4. 1 層標示無障礙通路、避難通路、安全梯 B、安全\n梯 C 避難出入口檢討。\n5. 步行距離檢討有誤，並請補計算式檢討。\n6. 地下五層消防泵補室挑空部分繪製有誤。\n7. 請依特定建築物專章檢討面前道路臨接長度、門\n廳寬度等規定。\n8. 請補緊急進口檢討。\n9. 補充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相關免計\n容積檢討之計算式。\n10.請補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檢討。\n11.地下停車請檢討連通至避難層通路。\n(三) 裝飾物專章: 裝飾物檢討標示深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n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n第7頁，共15頁\n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n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三) 街道傢俱凹陷卵石遇雨有積水疑慮，建議調整。建議\n選擇 1 處新增以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n及年長者使用。\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依都\n審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請補充於 1 層景觀圖\n說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地界線、建築線等相關圖\n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n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請補充其尺寸、材質、形式\n等相關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框架式屋脊未依規專章檢討，請補充說明後提\n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投影面積)。\n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未依規專章檢討，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補充相關圖說並標示深度，超過\n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未設置公共藝術，請設置至少 1 處，(含設計詳\n圖及其他相關圖說)。\n4. P.1-1 申請書商業使用面積標示有誤，請修正。請補\n第8頁，共15頁\n上建照掛號日期、備註欄應提送委員會確認事項。\n交評總類請確認。\n5. P.1-4-1 請檢附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n6. P.1-9 圖面請補充基地位置。\n7. P.2-1 都市計畫圖面請標示重要道路與地標名稱。\n8. 含 1 層平面圖之相關圖說請補充圖名，並於圖面上\n標註法定退縮線、建築線、地界線、道路名稱等基\n本圖例說明。\n9. P.4-3-1~P4-3-4 建築立面計畫及夜間燈光計畫請標\n註材質或燈光位置及範圍，並附上相關圖說。\n10. 請補充相關景觀剖面圖，地面層景觀剖面圖如有涉\n及基地內排水溝請一併標示，以利判讀。\n11. 本案屬店舖及餐廳使用，倘有設置立面案名或廣告\n物招牌，應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12. P.4-4-1 1 層景觀計畫應補充喬木、灌木及草本類植\n物等各項植栽計畫及植栽說明表，格式應以本局植\n栽範例表格所列，並補充植栽覆土深度、施工剖面\n圖等相關圖說。\n13. P.4-4-2 請釐清綠化面積計算是否有誤並說明面積\n計算之區域，地被與灌木種植面積請以不同色塊標\n示以便區分，並請標示基地範圍。\n14. P.4-4-4 請標示 1.5 公尺綠化範圍、2.5 公尺人行淨\n寬、計畫道路等相關註解，並補充植栽覆土深度、\n降板深度等圖面說明。\n15. P.4-4-5 請補充景觀鋪面說明表，材質圖片說明與圖\n面應一致。\n16. P.4-4-6 景觀燈具夜間模擬圖應標註圖名，兩種不同\n燈具應以不同圖例於圖面呈現。\n17. P.4-5-1~P.4-5-3 屋頂層景觀計畫應補充景觀剖面圖\n相關圖說，標註各項材質使用厚度、植栽覆土深度、\n範圍等說明，屋頂層綠化面積請以色塊標註種植面\n積。\n第9頁，共15頁\n18. 請補充屋頂綠化後仍維持女兒牆凈高 120 公分。\n19. P.4-6-1 請釐清或補充說明是否設置案名牆。街道傢\n俱請補充設計詳圖、材質、高度、尺寸等相關圖說。\n20. P4-6-2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12 款規定，請補充圍\n牆相關圖說，並標示尺寸、高度、材質及透空率。\n21. P4-6-3 請補充雨遮及遮陽板相關圖說，並註解尺寸、\n高度、材質等說明。\n22. P.4-6-4 請補充地下室排風口綠美化立面圖等相關\n圖說，並標示排風口排氣方向、高度及位置。\n23. P.4-6-5 請補充施工綠圍籬立面圖等相關圖說，檢附\n計算式並標示圍籬高度、長度及綠化面積，應依據\n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0 款規定檢討辦理。\n24. P.5-2-1~P.5-2-5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表請逐條詳\n實檢討，勿以「依規定辦理」等簡易型式回覆說明。\n25. P.6-3-1~P.6-3-4 請標示停車格圖例及數量，並註記\n低碳車位位置及充電站位置。\n26. P.6-4-1~P.6-4-4 建築物四向彩色立面圖請補上色彩。\n27. P.8-2 垃圾處理計畫應檢附垃圾儲存空間面積檢討，\n詳列計算面積、剖面圖等相關圖說，並依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第 21 款相關規定逐一檢討。\n28. 地下 1 樓設置資源回收空間，請檢討地下 1 樓淨高\n3 公尺以上。\n29. 請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36、37 條規定，\n載明低碳相關事項，並具體提供相關數據以專章說\n明。\n30. 地上各層、屋突各層設置大面積機械室，請補充相\n關機械配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第10頁，共15頁\n第三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三富段 35、36、37、38、39 等 8 筆地號 (第一\n之 B 種住宅區、一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8、(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詳列建蔽率及容積率、平均容\n積率檢討之計算式，並標註高度比、前院、後院、\n側院及最小面寬之相關圖面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之圖面(p.6-3-3)，請標註應留設之\n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寬度。併同修正報告書 p5-5\n建築面積單線圖標示。\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每戶至少設置 1 輛停車位(法定\n停車位數)，請再釐清修正，並標註相關圖面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提供本\n案區段徵收完成日期之佐證公文並檢討申請時程\n獎勵之計算式。\n(五) 土管要點第 19 點，本案如未申請都市老舊地區申\n辦獎勵老舊建物重建之獎勵容積，請修正檢討說明。\n(六) 容移要點第 15 點，請修正相關圖面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1-11，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示意\n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第11頁，共15頁\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4-4-13，屋突壹層平面圖建築物北側女兒牆高度\n檢討需為淨高，不得包含木紋隔熱磚高度。\n2. P.5-6，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檢討說明防空避難\n室設置於地下四層應為筆誤請修正。\n3. P.6-3-3，1 層平面圖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n4. P.6-3-3，1 層平面圖標示退縮 6 公尺前院及無遮簷\n人行道，人行道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n5. P.6-3-3，基地南側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突出\n該範圍之構造物，另整體性防火間隔請上青綠色。\n6. 請補充下列建築技術規則檢討:\n(1)北向日照。\n(2)步行距離。\n(3)緊急進口。\n(4)建築物高度檢討。\n(5)安全梯檢討。\n(6)樓板衝擊音。\n7. 屋突層設置水錶室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n8. 屋突層曬衣架空間有頂蓋請提會審議。\n9. 請標示管委會空間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各樓層\n平面圖空間名稱及空間尺寸標示。\n(三)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提送都\n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3-2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12頁，共15頁\n(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通行動線除有行人動線外,請再增列供無障礙通行使\n用動線。\n(二)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至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n觀維護科審查,另涉及植栽更新部分(移植)請提送至\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查或併入都市設計委員會中聯合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6)，\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n告物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等，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公有人行道樹移植申請。\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007.35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第13頁，共15頁\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9.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公有行道樹移植內容請與建設局確認書件並於掛\n件申請書說明本案申請行道樹移植審議。\n2. P.4-4-4-1 植栽表請配合 1 層景觀配置圖放置；P.4-\n4-3 圖面與圖例色彩難以辨識，請調整以利檢討退\n縮範圍，植栽圖例顏色相似且重複請修正。\n3. 植栽單一樹種米徑差距過大(差距 5 公分以上)請\n修正。\n4. 圖面前後不一致，請確認 1 層平配圖是否劃設機\n車停車空間，且檢視地面層機車停車場，建議室內\n化或整體規劃設置頂蓋，並請補充頂蓋設計詳圖\n及景觀模擬圖。\n5. P.4-4-13 屋頂層請勿劃設洗手檯、吧檯、桌椅等設\n施物。\n6. 曬衣架倘加頂蓋請依規檢討建技規則；曬衣架及\n圍牆高度請標示尺寸單位。\n7. 公共藝術請各自標示 6 朵花朵固定方式、色彩、\n高度及尺寸說明。\n8. 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準實施辦法第 4 條\n規定，本案高層建築物增加容積超過法定容積 40\n％，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4頁，共15頁\n第15頁，共1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8/0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32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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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7/2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59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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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7/2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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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7005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姜樂靜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豐南段 811 地\n9：10~10：40\n號土地 (第 2 種及第 3 種住宅區)地上\n7 層、地下 3 層綜合營運大樓新建工\n程案\n第二案：宇創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光段 353、353-2、\n354-3、354-4、354-5、354-10 等 6 筆\n10：40~12：10\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危\n老重建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豐南段 811 地號土地(第 2 種及第 3 種住\n宅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綜合營運大樓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補充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及與周邊綠帶整體規劃\n設計內容；減少基地臨成功路側車道破口並取消 4 部停車\n格位；增植中山路側、成功路側、基地南側(以帶狀設計並\n加大植栽穴)及基地西側喬木；臨成功路側植栽穴勿以花台\n型式設置並應與地面齊平設計。\n(二)增設街道傢俱；南側停車場停車位配置再調整，減少停車\n格數並增植喬木。\n(三)建築西向立面增加凹凸式遮陽設計；建築南向立面增加垂\n直綠化數量，格柵搭配懸垂性植栽設計；露臺增植小喬木。\n(四)補充建築物通風及採光設計說明；低碳專章說明補充本案\n相關節能及替代能源設計說明；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n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n線架。\n(五)地下 3 層筏基雨水回收池應再考量是否改設為停車位；補\n第1頁，共4頁\n充無障礙動線說明；補充車道出入口分析說明，增設智慧\n停車系統；考量地下停車位對外開放並留設獨立人行出入\n動線；車道出入口處之車道磚應採以人行舖面為主，勿以\n凹凸材質設置。\n(六)釐清高壓變電站之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土管規定；本案樓層\n數及 6 層文康室之用途合理性應再依規檢討；戶外安全\n梯、豎道挑空區應補充防火區劃；檢討本案之基地範圍(是\n否辦理逕為分割)並再詳實檢討建蔽及容積。\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宇創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東光段 353、353-2、354-3、354-4、354-5、\n354-10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n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468.6 平方公尺(30%)，加計其他獎勵容積總\n量面積 1093.4 平方公尺(7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n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於 1 公\n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深度超過 1 公\n尺，未達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五) 本案地下室平均開挖率大於 80%(84.76%)，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西側增植植栽、東南側增植喬木；並增加東、西向景\n觀陽台及露台增植小喬木及加強垂直綠化數量設計，並補\n充固定式馬槽盆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圖說。\n(二)加大公共藝術尺寸或配合在地性、基地特性調整型式；增\n加基地保水、排水設計；容移友善環境對策增加街道家具\n設置設計與數量；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加強美化設計。\n(三)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匝道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車道出\n入口鋪面應以順平材質，勿設置凹凸材質鋪面。\n(四)補充基地至文昌國小外圍人行動線說明，及停車場進出動\n線與鄰地之關係分析；檢討垃圾子母車進出說明，並補充\n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n(五)店鋪 A 南向及西向選擇一處設置，且正面式招牌應以店舖\n面寬三分之二以下設置；及加強冷氣空調格柵美化設計。\n(六)補充圍牆透空率應達 50%以上之設計詳圖；取消地面層投\n第3頁，共4頁\n樹燈設置。\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1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2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7月第3次",
    "meeting_id": "11107009",
    "agenda_pdf": "11107009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土地 (第 1 之 1 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巨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山頂段 703-1、703-3、705、705-1、706-2 等 22\n筆地號 (第 1 種及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n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n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 (第 4 之 1\n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7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664 地號土地 (第 1 之 1 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四)2 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 1 層及 2 層規劃店鋪使用，請\n於 P.5-1-1 補充說明店鋪層地板面積及符合規定之理\n由，並標註檢討圖面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基準容積為 140%，\n第1頁，共14頁\nP.5-1-2 誤植為 168%，請修正。另請補充高度比、前\n後院深度之檢討，並標註檢討圖面頁碼。\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5-1-2 補充說明建築退縮設\n計內容、無遮簷人行道留設情形及是否設置圍牆等，\n並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及標註檢討圖面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於獎勵期限\n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請於 P.5-1-4 詳列\n檢討計算式及符合規定之理由。\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以北\n區域內建築基地，請依斜屋頂規定檢討說明免設置理\n由。喬木數量檢討部分，請詳列檢討計算式。\n(七)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包括店鋪使用，請依規定檢\n討計算是否需設置離街裝卸場。\n(八) 申請書、土管要點檢討部分，請確認適用版本，並註\n明發布實施日期、文號、案名。\n(九)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單元細計範圍，容\n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提都審確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申請建築線指定地區範圍\n及路段示意圖請補充簽證說明是否建築基地「未臨接\n現有巷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1 層室外無障礙通路檢討請考量與人行斑馬線連\n接設計。\n2. 管理委員會空間名稱未依規註記。\n3. 屋突層部分空間未標註空間名稱。\n4. 屋突層東側框架倘為結構性必要，應計入屋頂突\n出物水平投影面積檢討；倘非為結構性必要，應計\n入容積層地板面積。\n5. 請補充避雷針檢討及標註位置。\n第2頁，共14頁\n6. P.6-5-1，透空遮牆應以各向立面單獨檢討，並說明\n檢討結果。\n7. P.6-1-2 南側室外梯應 計入建築面積及層地板面\n積；室內機車停車空間計入建築面積上色。\n(三)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提送\n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四) 宜居建築專章：\n1. P.5-3-1，「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n法」適用版本請釐清。\n2. P.5-3-1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回饋辦法第\n4 點第 5 項，請補充說明垂直綠化設施，自外牆建\n築線起記深度說明，倘深度大於 3 公尺或併同一\n般陽台設計深度大於 4 公尺，應提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及停車供需分析調查\n資料。\n(二)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 請補充地面 1 層機車停車空間行車動線。\n(五)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七)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層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八)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n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n理科」審查。\n第3頁，共14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依規提請\n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並補充友善環境綠覆率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垂直綠化設施設置深度部分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n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規定檢討釐清，\n是否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臨洲際路側之退縮部分考量臺中洲際棒球場較大\n規模之人潮，建議維持 4 公尺以上之連續淨空人\n行通道，且選擇可遮蔭及避免易有浮根之樹種。\n2. 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自來水錶及消\n防送水口等設施物建議採以運動意象及概念設計。\n3. 申請書備註事項:曬衣架、空調格柵非提請委員會\n確認事項，請修正。\n4. 申請書備註事項:容積移轉未勾選，請修正釐清。\n5. 申請書備註事項:宜居建築，請釐清本案提請委員\n會確認事項及依據。\n6. 申請書低碳車位請補充填寫。\n7. 請釐清本案認養是否涉及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第4頁，共14頁\n會小組審議，是否併同都市設計審議。\n8. 相關 1 層平面非審查事項(烤爐、戶外傢俱等)請勿\n標示。\n9. P.4-4-8 降版覆土深度勿以土丘型式設置，請修正。\n10.屋突 1 層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並檢討合理性，\n倘設置機械室應配置相關機械設備；屋突層傢俱\n非委員會審議事項，請勿標示。\n11.P.4-4-18 請依規檢討地被覆土深度。\n12.公共藝術請標示尺寸及與地面固著之方式。\n13.P.4-5-4 圍牆範圍標示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內，\n應為誤繕，請修正。\n14.裝飾物專章請補充裝飾物剖面圖說及增加綠化設\n計對策，並不得與容積移轉之綠化設計對策重複\n計算。\n15.機車停車空間免計容積但應計入建築面積。\n16.1 層平面圖提供完整圖說。\n17.自主查核表版本請修正。\n18.P.4-4-6 景觀剖面圖： 臨松竹路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植栽帶變更於內側，應提會審議。\n第5頁，共14頁\n第二案：巨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山頂段 703-1、703-3、705、705-1、706-2\n等 22 筆地號 (第 1 種住宅區及第 2 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高速公\n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n中車站地區）細部計畫」；另土管要點應適用 104 年\n7 月 22 日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細\n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修正。\n(二) P.2-3，土地使用分區有誤，請修正。\n(三) P.4-1-2，土管要點第 7 點，綠化面積應以法定空地\n面積檢討，非實設空地，請修正計算方式。\n(四) 本案涉及 2 種分區，請檢附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n並經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建築線指定圖書件未附地籍套繪圖。\n2. 請釐清建築基地西側是否臨接 15 公尺計畫道路。\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跨 2 種土地使用分區，請補充平均建蔽、容積檢\n討圖說。\n第6頁，共14頁\n2. 低碳建築專章電動車位線架未配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申請危老獎勵建築退縮檢討不符。\n2. 1 層汽車淨空間 5*6 公尺檢討不符、機車道寬度\n檢討不符。\n3. 地面層基地排水未檢討。\n4. 基地高程差達 3.6 公尺，未檢討建築物外牆臨接\nG.L 線最低點檢討，並於剖面圖說補充說明；地下\n室及 1 層土面下頂版高程大於 1.2 公尺部分，應\n計入建築面積及建蔽率檢討。\n5. 2 層管委會空間與梯廳界定不明，且多處管委會空\n間設置不合理、未載空間名稱。\n6. 戶外安全梯設置不符。\n7. 2 層辦公室空間與住宅類似，另請補充說明工作陽\n台外空間為何?\n8. 屋突層部分立體構架、部分透空遮牆，請分開檢討\n透空率。\n9. 請補充全區剖面圖確認全區 1 層建築物與法定空\n地室內外高程關係。\n(四) 裝飾物專章: 屋突出現曬衣架，應併屋脊框架提會\n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6-1 交評併都審檢討表停車位數檢討應為小於 1，請\n修正。\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調查資料。\n(三) 本案雙側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n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n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n方案。\n(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第7頁，共14頁\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六)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層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於植栽平面圖補充標示各喬木間種植距離。\n(二) 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n護科審查。\n(三) 珍珠馬茶、白鶴芋為有毒植栽，倘設置建議增設告示\n牌避免民眾誤觸、誤食。\n(四)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7-1-2)，\n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n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詳圖等，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n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n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業於 111 年 4 月 1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083269\n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n容積 32%。\n(二)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n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n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另加計時程暨規\n模獎勵:10%，共計 32%。\n(三)報告書 3-4-8，請補充危老退縮線。\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n會審議\n3. 本案建築基地於學田路 568 巷設置汽、機車進出\n第8頁，共14頁\n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5.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補充危老辦理進度。\n2. P.3-4-7 鋪面色彩確實標示顏色，勿以色系或色另\n選方式呈現，並請檢視全冊報告書內容。\n3.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n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n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n剖面圖。\n4. 1 層景觀相關圖面標示道路名稱(含寬度)、地下室\n開挖範圍、依規退縮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n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線及圖例，並套繪臨地概況。\n5. 圖面均請標示指北針。\n6. 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介紹，基座尺寸、固定方式\n及材質。\n7. P.3-5-1-1 等相關圖面，屋頂層請勿設置桌椅及洗\n手台等設施物。\n8. P.3-6-1-3 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數量及面積綜整表\n並說明各層層設置數量。\n9. P.3-7-1-1 請詳細說明 8 座街道傢俱尺寸及型式，\n勿標示「依設計尺寸調整」。\n10.P.4-2-1 規範檢討標示適用版本；規範檢討請逐點\n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及色彩\n等；規範第 10 點檢討有誤請修正。\n11.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n12.鄰近 25 公尺計劃道路側，應檢討外側綠化帶及內\n側 2.5 公尺人行道車。\n第9頁，共14頁\n第三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練武段 1012-1、1013、1016 等 3 筆地號 (第 4\n之 1 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註明本案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發布實\n施日期、文號、案名。\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說明建蔽率、容積率檢討\n公式，並加註參考頁面。\n(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土管要點引用內容誤繕，請修正，\n並請加註參考頁面；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n位置，以利查核。\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第 1 項第 2 款，因本案未申請綠\n建築容積獎勵，綠建築檢討部分請修正為本案未申\n請綠建築容積獎勵。\n(五)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綠化量之檢討應以實設空\n地檢討，非法定空地，請修正。\n(六) 土管要點第 16 點，本案未開挖地下室，檢討內容\n請修正為「本案未開挖地下室，尚符合規定」。\n(七)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圖說建築師\n未說明是否臨接現有巷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亦未\n簽證。\n第10頁，共14頁\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68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5 點\n綠化檢討，應以實設空地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85 請標示公有人行道位置，並補充公有人行道\n與基地內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順平高程；另補充標\n示戶外空地及無遮簷人行道之設計高程。\n2. P.85 建築面積、法定空地、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n補上色。\n3. P.85~P.88 各層檢討扣除容積之共用梯廳請檢討標\n示淨寬 2 公尺。\n4.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含管道間)、安全梯之梯間合計\n層地板面積大於基地容積 15%應計入容積檢討。\n5. 請確認扣除容積之管道間是否屬電氣、電信、燃\n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n備之空間，請確認。\n6. 4 層停車位上方有頂蓋，應屬室內停車間，請依建\n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10 條規定檢討。\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並\n請確認留設位置是否與公告圖相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 P.117-118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新植灌木部分，建議可採用 3 角種植法。\n(二) 基地進德路與進德二街路口處，因街角涉及行穿線通\n行，該處仍需考量可供無障礙通行使用。\n第11頁，共14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56、57、58)，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n廣告數處，其中 P.57 所載 2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依其\n形式應屬懸吊式招牌，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n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逐項檢討，另其立面圖與 3D 模\n擬圖不符，請一併修正。\n(二) P.58 北向、東向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logo+字樣)，惟\n正面式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物外牆，該招牌設置於\n隔柵，非屬建築外牆，不符規定，請依本市招牌廣告\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檢討或另覓位置固定\n於牆面。另東向招牌廣告(僅繪製招牌廣告面板部分)，\n請補繪剖面圖及與建築物外牆相對位置，並依規逐項\n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臨 10 公尺進德一街、10 公尺進德二街及 25 公尺\n進德路規劃 2.5 公尺人行步道及植栽綠化配置位\n置及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規劃植栽綠化配置\n及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n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n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依所提細部圖面\n及設置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5.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n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並將公有\n人行道套繪 1 層景觀圖說。\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第12頁，共14頁\n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n3. 申請書補充建造執照掛號日期。\n4. 相關圖說方向請盡量一致並標示統一指北圖示。\n5. 免指定建築線示意圖請建築師簽章。\n6.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n7. 4-6-1 植栽配置圖：屋頂版綠化與都市設計審議規\n範要求做成屋頂花園之規定不符，請釐清實際需\n求。\n8. 補充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地位置及周邊計畫道路\n名稱及寬度，並修正基地周邊模擬圖說。\n9. P.39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配\n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n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0.P.59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n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n間範圍，另公共藝術非屬法定退縮範圍正面表列\n設置之設施物，請調整位置。\n11.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並補充\n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n(總高度及總長度)。\n12.地面層機車停車場建議規劃設置於室內並於地面\n層增植喬木植栽綠化，或採以半戶外或設置頂蓋\n型式考量整體景觀規劃設計。\n13.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14.有關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n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n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3頁，共14頁\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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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採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區後壠子段 220-2、220-12、220-13、225-198、338-\n53 等 8 筆地號 (第 2 種及第 5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案，提\n請備查。\n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育賢段 201-7 地號土地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n(第 187 次聯席委員會公共藝術地下室頂版前，再送\n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賴麗娟委託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133 地號 (第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 層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四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3 地號 (第 3 之 1 種商業區)\n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五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n第1頁，共2頁\n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21 地號 (第 3 之 1 種商業區)\n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六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美和段 196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2\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 葉委員水龍\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區後壠子段 220-2、220-12、220-13、225-198、\n338-53 等 8 筆地號 (第 2 種及第 5 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n術案。\n說明：110 年 9 月 30 日第 201 次小組委員會暨幹事聯合會議\n決議修正後通過，因本案審議通過後未於期限內(6 個\n月)申請都審審定書，爰提請委員會確認。\n決議：公共藝術補充材質說明後同意備查。\n第1頁，共11頁\n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育賢段 201-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第 18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 公共藝術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夢遊與飛上天)間意境關係連結說明。\n(二)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計畫。\n(三) 補充公共藝術解說牌，並與公共藝術結合設計。\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應於報告書內容補充工程進度及現場照片。\n(二) 審定書階段，請將報告書內前次提請委員會未通過\n之公共藝術版本內容移除。\n(三) P.1-4~1-6 報告書內容標示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次提\n請委員會係公共藝術之審查，爰請移除相關字樣。\n第2頁，共11頁\n第三案：賴麗娟委託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133 地號(第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 層住宅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6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栽植喬木綠美化其中留設 2.5\n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同意設置。\n(二) 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同意\n設置。\n(三)基地設置圍牆，同意設置。\n(四) 本案為斜屋頂設計，無法達成設置 1/3 綠化面積部\n分同意採以設置太陽能版取代。\n(五)窗口及出入口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應維持延續性；補充複層式植栽；\n基地東、西側增植喬木。\n(二) 基地汽車車道破口維持 1 處，汽車道鋪面應考量耐\n壓性及透水工法施作。\n(三) 取消臨道路側投射燈設計。\n(四) 補充智慧建築相關設計內容。\n(五) 補充曬衣架、水塔、冷氣室外機位置說明及遮蔽美\n化設計。\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基地面前的既有行道樹位置，以及移植前後\n的位置圖。\n(二) 行道樹建議應維持原有行道樹的樹列與樹種之道路\n景觀，並標示樹距；建議車道出入口以 1 處為原則，\n車位頂蓋設施也不建議佔正面太多比例。\n(三) 基地內大多為灌木(樹蘭多為灌木)和幾株小喬木(紫\n薇)，建議基地內增加種植大喬木。\n(四) P.3-12 車輛會進出的鋪面請注意車輛輾壓問題。\n第3頁，共11頁\n(五) P.3-14 有 2 個投射燈直接向外照人行步道是否合適?\n建請再評估。\n(六) 請補充冷氣、水塔設施的位置及美化設施處理相關\n圖說。\n四、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n1.本案請於申請書引用完整之細部計畫名稱。\n2.依據土管第 7 點檢討後院退縮深度為 5.6 公尺，請\n於 P.3-2 之 3 公尺後院退縮線標示。\n3.本案因未達最小綠化面積，故依據土管應檢討固碳\n量。P.3-8 請說明各種引用總固碳量之資料來源依據\n及數值證明，如 Gi 固定量等。\n4.土管檢討部分請滿版並放大字體分項說明，俾利判\n讀。\n5.土管第 12 點，請於圖面標排風口位置。\n6.土管第 12 點，法定綠化喬木量應為 6 棵，請修正。\n7.土管第 12 點(六)，請標示頁碼，俾利判讀。\n8.土管第 14 點，請依規檢討或檢附不適用之規定。\n9.土管第 17 點(三)請說明夜間照明情形，是否產生光\n害。\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n1.地籍圖及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請補 1 類謄本。\n2.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建\n築師簽證說明。\n3.各層平面圖：\n(1) 各層平面圖請補充空間尺寸及空間名稱。\n(2) 基地相關高程標示。\n(3) 請補充建築平面圖及立面圖。\n(4)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4-1、110-1\n及 110 條檢討；另屋頂形式依 P.5-5 似為木構造，請\n釐清本案屋頂防火時效，並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n計施工編之防火區劃確實檢討。\n第4頁，共11頁\n(5) 相關木造車棚或棚架，其投影應檢討建築面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n1.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2.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3.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4.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5.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6.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7.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P.3-2 涉及行道樹移植及新植部分，須配合都發局邀\n請景委會委員會審(或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審查)核准後才行施作。\n2.公有人行道涉車輛通行部分，需向養護工程處提送\n車行斜坡道使用申請。\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實填寫。\n2.汽車遮陽棚應否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清。\n3.申請書屋頂層綠化數量有誤，請再釐正。\n4.申請書提請小組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釐正，並應與\n本次會議紀錄提會事項相符。\n5.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填寫所有權人全名。\n6.智慧建築檢討應包含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候選\n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備查時間點、何時可取得\n智慧建築標章，請明確說明承諾。\n第5頁，共11頁\n第四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3 地號(第 3 之 1 種商業\n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版面積、屋頂層\n綠化數量、綠化植栽、太陽能版型式容量及位置，原則\n同意。\n二、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並經張委員淑貞確認後通過，未變\n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補充垂直綠化種植工法、後續維護管理專章及剖面\n詳圖，並補充承諾修剪週期。\n(二)懸垂性植栽應補充噴灌系統、覆土深度、剖面詳圖\n及細部設計詳圖。\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n1.臺中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檢討表(P.1-04c)：補充「第\n1 次變更」欄位。\n2.地籍圖及謄本：請檢附 3 個月內申請文件。\n3.面積計算表(P.5-1b)：變更差異說明有錯字。\n4.各層平面圖：變更部分請詳述，勿全部以雲形線圈\n起來或寫「空間規劃變更」。\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157C 錫蘭葉下株為整株\n有毒植栽，建議可增設告示牌以免誤觸(食)。\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未檢討垂直綠化配置變更比例。\n2.請確認本案是否涉及立面變更。\n3.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本次會議。\n4.請釐清本案之都審規費是否需辦理補繳。\n第6頁，共11頁\n第五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21 地號 (第 3 之 1 種商\n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地面層以上總樓地版面積、屋頂層\n綠化數量、機電設備、綠化植栽、太陽能版型式容量及\n位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原則同意。\n二、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並經張委員淑貞確認後通過，未變\n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補充垂直綠化種植工法、後續維護管理專章及剖面\n詳圖，並補充承諾修剪週期。\n(二) 懸垂性植栽應補充噴灌系統、覆土深度、剖面詳圖\n及細部設計詳圖。\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n1.地籍圖及謄本：請檢附 3 個月內申請文件。\n2.各層平面圖：變更部分請詳述，勿全部以雲形線圈\n起來或寫「空間規劃變更」。\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P3-157C 錫蘭葉下株為整株\n有毒植栽，建議可增設告示牌以免誤觸(食)。\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各向立面垂直綠化面積，變更後各向綠化面積不得\n少於變更前面積；變更設計總說明表，檢討內容請\n明確說明綠化量增加或減少；變更設計檢討表立面\n垂直綠化變更請補充變更總面積說明。\n2.請釐清本案之都審規費是否需辦理補繳。\n第7頁，共11頁\n第六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美和段 196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n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經小組委員\n會審議同意設置。\n二、 依下列重點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 本案與基地南側及西側人行步道空間鋪面系統採整\n合規劃設計。\n(二) 基地北側(臨崇德十路 1 段)及好望角增加街道傢俱\n數量並營造供鄰里停留休憩使用之廣場式空間。\n(三) 評估公有行道樹移植距離之必要性。\n(四) 1 層車道出入口鋪面應以人行為主平整式設計並與\n人行步道齊平。\n(五) 垂直綠化以固定式馬槽盆設計並補充自動滴灌排水\n系統相關詳圖。\n(六) 補充裝飾柱牆版相關剖面詳圖並標示小於 1 公尺。\n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4-22 剖面 B 補充降板覆土深度。\n(二) P.4-30 垂直綠化植規格太小(僅 20~25 公分，應標示\n有誤)，加大玉芙蓉、桃金孃等灌木植栽尺寸，另補\n充立體綠化之覆土深度、固定方式、排水及噴灌系\n統圖說。\n四、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n1.土管要點第 5 點，P.5-2 前院及後院深度分別載明為\n7.45 公尺及 6.58 公尺，惟與 P.4-3 標示內容不一致，\n請釐清修正。\n第8頁，共11頁\n2.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n完成日期佐證公文，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n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n同不符獎勵規定。\n3.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於 P.5-6\n檢討說明欄敘明。\n4.土管要點第 11 點，依(一)計算法定停車位數為 24\n輛，大於(二)規定之 22 輛，爰應以 24 輛為檢討標\n準，請修正 P.5-6 檢討說明。\n5.容移要點第 14 點，P.5-12 標示之檢討圖面頁碼有\n誤，請修正。\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n1.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定建築線未簽證。\n(2) 使用分區註記內容為何?請補充。\n2.建築計畫圖說：\n(1) 管委會空間名稱未依規註記。\n(2) 1 層平面之基地排水、無遮簷人行順平等文字未標\n註，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淨寬未覈實(臨 12 公尺計畫\n道路)檢討。\n(3) 屋突 1 層機械室與梯廳空間界定不明，請再檢討修\n正。\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n1.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2.請補充基地停車需供比分析表，以利檢視供給是否\n滿足需求。\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n1.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n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n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第9頁，共11頁\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n內容修正。\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2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3次",
    "meeting_id": "11107008",
    "agenda_pdf": "11107008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僑興段 20、21、22、23 等 4 筆地號(第 1 之 2\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5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再提送審議)\n第二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土地\n(第 5 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3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黎委員淑婷\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僑興段 20、21、22、23 等 4 筆地號(第 1\n之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說明：第 25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n執照預審聯席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 111 年 5 月 12 日第\n25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未全段留設於法定退縮範圍\n內，同意設置。\n(二) 1 層景觀考量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獎勵之開\n放性及引導性，東南側植栽改採大型喬木種植及調\n整街道傢俱位置，東側增設街道傢俱；西側進排風\n口加強植栽美化遮蔽。\n(三) 取消樹立式招牌、插地燈及草皮燈設置；景觀燈採\n太陽能燈設置。\n第1頁，共4頁\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車道側開放空間喬木應再調整保持視覺穿透性。\n街道傢俱應以行人可確實使用為考量，整體植栽請\n再考量，加強本區行人使用的可及性。\n(二) 街角廣場結合公共藝術、喬木、花台等，請共同考\n量車行動線的視覺美質。\n(三) 建議景觀燈在陽光可照到處，採太陽能燈具。\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8、\nP.4-19-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6 處、空地樹立\n廣告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與建造科確認本次會\n議性質是否符合 111 年 5 月 12 日第 250 次聯席委員\n會決議。\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55 地號\n土地(第 5 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併同公共藝術審\n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次第 1 次變更設計併同第 190 次聯席委員會決\n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都市設計審\n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變更設計事項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n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及配置(含屋頂層)、屋\n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裝飾柱牆版、裝飾柱牆板誤繕更\n正、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入口雨遮、宜居建築及結構變\n更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n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1 層景觀加強說明植栽位置調整設計理念；景觀燈\n配合日照採太陽能燈設置。\n(二) 調整後公共藝術「笑一個」，整體景觀請配合設計規\n劃及公共藝術「抱一個」等 2 座公共藝術型式及位\n置，同意設置。\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植栽變更理由請再加強述明；公共藝術同意變更，\n請補充變更後景觀的調整。\n(二) 建議景觀燈在陽光可及處，採太陽能燈具。\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P.1-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n程有誤，請修正。\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3頁，共4頁\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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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7/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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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7/20",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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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7004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榮 德 段 168、\n13：40~15：10\n169、170、177、178 等 12 筆地號(第\n1 之 1 種住宅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龍富段 107 地號\n(第 1-C 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n15：10~16：40\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168 等 1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 3854.57 平方公尺(40%)，加計開發時程\n獎勵，合計增加面積 5781.86 平方公尺(60%)，檢\n討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容積移轉量。\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n自來水錶、泳池水錶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同意設\n置。\n(四)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 牆 、 版 )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 深 度 超 過 1.8 公 尺 ， 應 檢 附 裝 飾 物 專 章 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配合景觀配置，部分 2.5 公\n尺人行道淨寬留設於建築線側，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1 層景觀南側(榮貴二街)增植 1 排喬木，東北側好望角景\n觀樹配合公共藝術整體設計，1 層機車停車空間上方增加\n懸垂性植栽及與基地南側銜接介面增加綠化。\n(二)塑造西南側建築立面綠化完整性，立面增加攀藤垂直綠\n化，2 層游泳池西南側增植小喬木及懸垂性植栽，2 層廁\n所屋頂層增加垂直綠化及補充維護管理說明。\n(三)低碳專章加強綠化以數據方式說明節能減碳；補充一般陽\n台綠化剖面圖。\n(四)綠建材設計評估檢討法規版本及內容一致性；補充汽、機\n車出入口動線交織之警示設施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龍富段 107 地號(第 1-C 種住宅區)地上 22\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2706.72 平方公尺(40%)，加計\n相關獎勵容積達總量 3383.40 平方公尺(50%)，提\n出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容積移轉量。\n(二)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n4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案設置宜居建築「垂直綠化\n設施」深度超過 3 公尺，未超過 5 公尺，同意設\n置。\n(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n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六)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裝飾柱牆板超過 1.8 公尺綠覆率回饋專章檢討。\n(二)補充基地東南側行穿線現況圖說並配合整體景觀設計。\n(三)守衛室結合案名牆加強美化整合設計。\n(四)2 層前露臺增植至少 4 株喬木，後側露臺增值至少 1 株喬\n木並採複層式植栽之大量綠化設計；補充建築物垂直綠\n第3頁，共4頁\n化自動噴灌排水系統及相關剖面圖說；屋頂層喬木植栽\n處覆土深度至少 70 公分且應以最低點起計。\n(五)取消地面層及屋頂層投射燈；加強消防送水口美化設\n計；縮減圍牆長度與警衛室內側牆面齊平設置，增加與\n鄰地之視覺透空性。\n(六)取消屋突層機械室挑空設計並補充機械室合理性配置圖\n說。\n(七)補充各樓層各樣態裝飾柱牆板剖面詳圖。\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6: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2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23次",
    "meeting_id": "11106012",
    "agenda_pdf": "11106012_A.pdf",
    "minutes_pdf": "1110601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文 北 段 112 、\n120、121、122、123 等 5 筆地號 (第\n9：10~10：40\n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21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n師 事 務 所 委 託 北 屯 區 仁 平 段 115 、\n116、119、120、121、122、123、124、\n10：40~12：10\n12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3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112、120、121、122、123 等 5 筆\n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21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水錶及消防\n送水口等設施，同意設置。\n(三)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 牆 、 版 )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 深 度 超 過 1.8 公 尺 ， 應 檢 附 裝 飾 物 專 章 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五)汽機車出入口設置 12 公尺敦富十街，同意設置。\n(六)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未全段留設於法定退縮範圍\n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退縮範圍，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及黎委員\n淑婷確認後通過：\n第1頁，共5頁\n(一)補充基地與外部環境串聯及友善環境事項說明。\n(二)1 層景觀喬木灌木採多樣性植栽並增植喬木至少 20 株，北\n側圍牆向基地內退縮設置及東南側好望角圍牆重新設計\n或取消設置且配合景觀樹(藍花楹調整為臺中在地性大\n型、優型原生樹種)周邊採複層式植栽塑造停留節點，東\n南側好望角及西南側大門口處減少硬鋪面新增綠化及街\n道傢俱，車道西側空間供公眾使用，東北側好望角加強\n設計，調整垃圾儲存空間外喬木配置；喬木投樹燈取消\n設置，街道傢俱設置位置應具喬木遮陰。\n(三)調整垂直綠化為耐風性植栽，臨路側景觀陽台增加垂直綠\n化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補充屋頂層剖面圖及覆土深\n度小喬木覆土最低點應符合 70 公分。\n(四)棟距至少 3 公尺以上；降低圍牆高度及透空率調整為 50%\n以上；配合公共藝術設計理念及周邊景觀，增加公共藝\n術高度；低碳專章新增太陽能板及太陽能燈設置說明。\n(五)車道出入口、地下室各層匝道處及大門口車道增設聲響式\n警示設施；補充車道出入口與大門口車道衝突交織分析\n及動線、防護計畫說明。\n(六)補充重大建設與本基地關係及人行步道動線說明；補充鄰\n近 500 公尺內建案交通影響評估分析；補充施工車輛停放\n位置合理性說明；道路轉角處施工圍籬配合行車視距增\n加透空。\n(七)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配電場所及錶箱室面積，並\n應設置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建設局審議：\n(一)標示人行道寬度、植栽間距及植穴大小寬度、長\n度；補充移植明確位置及改良植栽穴說明。\n(二)公有行道樹與基地內喬木配置位置、生長空間及\n種植方式說明。\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委\n託北屯區仁平段 115、116、119、120、121、122、\n123、124、12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n上 1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3688.45 平方公尺(40%)，加計時程\n獎勵，合計增加面積 5532.67 平方公尺(60%)，檢\n討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同意容積移轉量。\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 牆 、 版 )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 深 度 超 過 1.8 公 尺 ， 應 檢 附 裝 飾 物 專 章 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n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綠化植栽、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六)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未全段留設於法定退縮範圍\n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李委員麗雪確認後\n通過：\n(一)1 層景觀設計過於破碎，考量環境自明性、植栽生長性、\n休憩空間、通行舒適性，綠化集中整體規劃且配合兩側\n好望角規劃停留節點，適量取消中庭草皮燈，景觀燈具\n採太陽能燈設置，行穿線與人行道應順平設計且加大銜\n接開闊性；屋頂層(含店鋪)及垂直綠化補充滴灌、排水\n系統。\n(二)正面式招牌 27 處統一設置高度為 85 公分；南北通廊以硬\n鋪面設置並新增照明燈光計畫及供公眾使用告示牌；案\n第3頁，共5頁\n名牆型式調整並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外；補\n充公有行道樹植穴基礎資料；申請銀級綠建築標章。\n(三)車道出入口不以凹凸鋪面設置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補\n充地下室停車空間通氣口及對流說明並增加剖面圖說。\n(四)交通影響專章應再詳細檢視內容正確性，補充地下停車空\n間店鋪來客與住戶使用管理方式。\n貳、臨時提案\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樹子腳段 1211、1211-3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n一、本案業經 111 年 5 月 25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n512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n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過…」；應修正事項\n(二)(略以)「...建築單元面積超過 80 平方公尺部分\n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低於 80 平方公尺部\n分景觀陽台全面採降版方式增植小喬木；L 戶西側\n挑空部分申請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n二、經設計單位說明於申請宜居建築法令檢討有困難，\n爰再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臨時提案審議。\n決議：\n一、同意修正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512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n二、(二)：「...；建築單元面積超過 80 平方公尺部分申\n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低於 80 平方公尺部分景觀\n陽台全面採降版方式增植小喬木；L 戶西側挑空部分申\n請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修正調整為「建築單元面\n積超過 80 平方公尺，部分單元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n設施，低於 80 平方公尺部分景觀陽台全面採降版方式\n增植小喬木；L 戶西側挑空，部分設置景觀陽台。」\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宜居建築可以不用每戶均設計。\n第4頁，共5頁\n(二)P.4-5-4，剖面 A 之人工覆土層與原土層請確實連結，以利\n排水及植栽生長；垂直綠化設施設置樓層位置請確認。\n參、臨時提案\n肆、散會(12:4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18",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14次港埠",
    "meeting_id": "11107003",
    "agenda_pdf": "11107003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3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港 埠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1 4 次 會 議 議 程\n時間：11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n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n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n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n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n永 杰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龍 井 區 福\n麗段 902-2、903-1、904-1 等 3 筆\n13：35~14：15 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3 層辦公大\n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依第 13 次港埠專案小組委員\n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第二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n宜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n段 902、902-2、903、903-1、904、\n904-1、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n14：15~15：55\n(港埠專用區-工業專業區)地上 2\n層廠房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依\n第 13 次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n議)\n15：55~16：05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16：05 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 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n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杰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902-2(部分)、903-1(部分)、904-\n1(部分)等 3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1 層廠房、地\n上 3 層風能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再提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本案與基地西側廠房新建範圍之建築立面色彩、材質\n及造型再調整設計，並標示建築物色彩明確色調編號。\n(二) 調整本次新增公共藝術位置並加大高度至少 2.5 公尺，\n避免與原設置公共藝術位置過於相近。\n(三) 建築物旁新增停車場周邊增植 8 株喬木並採複層式植\n栽綠化設計。\n(四) 補充本案與南側廠房人行動線系統圖說。\n(五) 補充建築物西側滯洪池設計詳圖。\n(六) 補充建築物低碳再生能源企業形象說明。\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補充以城市意象、對人的尺度及生態系統尊重等角度\n第1頁，共5頁\n整合綠化系統設計。\n(二) 補充滯洪池選址及功能等設計圖說。\n(三) 補充污水、空氣及有害廢棄物等環境負擔之說明。\n(四) 補充檢討低碳專章。\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申請書：都審申請書「案名」、「地段地號」欄位、\n封面及內文，有關本案申請土地為部分使用，請統\n一文字。\n2、土管要點：\n(1) 土管要點第 35 點，停車空間檢討部分，有關本\n案總樓地板面積、法定停車數等數據與申請書\n(第二次變更設計)前後不符，請釐正。\n(2) 土管要點第 36 點，綠化檢討部分，涉及變更部\n分請同前土管檢討方式標示說明變更字眼及雲\n狀圖。\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申請書請標示部分使用地號。\n2、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覈實修正。\n3、申請書補充案件受理過程。\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宜勳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902、902-2(部分)、903、903-1(部\n分)、904、904-1(部分)、913、914、915 等 9 筆地號\n(港埠專用區)地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 補充認養基地東側工業東路及南側龍昌路綠帶設計\n詳圖；補充全區(本案含一期)景觀配置、人行步道系\n統、滯洪池及公共藝術等相關詳圖。\n(二) 基地西側臨海面向增加喬木植栽綠化設計。\n(三) 基地與東側廠房及辦公大樓之建築立面色彩、材質及\n造型整體規劃協調設計，並標示建築物色彩明確色調\n編號。\n(四) 補充建築物低碳再生能源企業形象說明。\n(五) 基地西側面海向增設具有風力發電意象之公共藝術 1\n處。\n(六) 補充 3 棟廠房中央戶外作業區鋪面說明，且應以不產\n生揚塵及降溫鋪面材質設計。\n(七) 加強圍牆美化設計，勿以制式透空鐵絲網型式設置。\n(八)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並以專章檢附說明；補\n充龍昌路及臨港路、南橫八路及向上路九段/中二路\n一段路口之交通改善策略；補充整合區內貨車進出動\n線及迴轉半徑等圖說；補充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如：\neTag 或車牌辨識系統)；補充本案施工車輛右進左出\n車行動線分析說明。\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人行道旁植栽穴建議調整為帶狀設計並留設至少 2 公\n尺步行空間。\n(二) 公共藝術結合與風能產業意象加強設計，以提升國際\n船舶入港時能見度。\n(三) 補充以城市意象、對人的尺度及生態系統尊重等角度\n整合綠化系統設計。\n第3頁，共5頁\n(四) 依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檢核表內容專章說明，並\n檢附交評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對照表；基地開發\n後造成兩路口 LOS 下降，應提出改善策略。\n(五) P.1-3-4，第 19 點修正說明未完整，請修正。\n(六) 機車停車場東南側增加一處行人穿越線。\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1、本案(世紀樺欣臺中港風能廠新建工程(臺中市龍井\n區福麗段 902 等 9 筆地號))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n已 於 111 年 4 月 19 日 核 定 ( 中 市 交 行 字 第\n1110018897 號函)，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n新。\n2、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二)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種植樹距。\n2、植穴請優先考量以帶狀方式設置。\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覈實修正。\n2、申請書補充案件受理過程。\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2/07/1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57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13",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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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_id": "11106011",
    "agenda_pdf": "11106011_A.pdf",
    "minutes_pdf": "11106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區 乾 溝 子 段\n130-5、130-25、131-13、131-29、131-68、\n9：10~10：40\n131-70 等 6 筆地號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國立中興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253、253-4、\n267-65、439-22 等 4 筆地號 (文大用地、\n10：40~12：10\n河川區、道路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1 層國\n際獸醫防疫人才培訓中心暨獸醫教學醫\n院大樓新建工程案\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 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 辦 理 北 區 乾 溝 子 段 130-5、 130-25、 131-13、\n131-29、131-68、131-70 等 6 筆地號 (第 2 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五)機車車道設置於 10 公尺梅亭街，汽車車道設置於\n10 公尺華興街，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黃委員郁文確認後\n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地面層無障礙汽車停車位移至地下室電梯附近；地面層機\n車停車位大小應一致，調整部分機車停車格位置，並於地\n界線東、北側增植至少 4 株喬木，取消機車格植草磚設\n置，建築物側機車停車格增設頂蓋並結合綠化。\n(二)公共藝術增加夜間燈光設計；取消投樹燈及矮樹燈設置。\n(三)基地南側及西側增植雙排喬木，梅亭街與華興街植栽槽以\n複層植栽設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並取消凸出\n地面路緣石設計。\n(四)屋頂層框架物方框部位增植主樹喬木，頂部天花板透空形\n塑自然光與雨水樣態，產生自然效果與視覺焦點。\n(五)補繪行穿線位置，好望角增加深廣度及增設街道傢俱，形\n塑良好停等空間。\n(六)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人行步道系統及連接科博館人行\n動線分析。\n(七)交通影響評估應補充汽機車入口位置說明；車道出入口及\n匝道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車道出入口鋪面應以人行動線\n為主，採平整式鋪面設計；確認植栽是否影響機車出入口\n動線與視距及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n(八)檢討屋突層板上柱結構合理性；12 層平台與雨遮依規計\n算面積。\n(九)檢討放寬高度比審查基地綠化與低碳停車位設置數量，危\n老與都審不得重複計算。\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國立中興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區頂橋子頭段 253、253-4、267-65、439-22 等 4\n筆地號 (文大用地、河川區、道路用地)地上 7 層\n地下 1 層國際獸醫防疫人才培訓中心暨獸醫教學醫\n院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n尺，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本案立面設置企業商標 LOGO 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補充校園整體規劃及內部汽機車動線與數量、人行動線檢\n討；基地機車(自行車)需求應內部化設計。\n(二)東北角植栽帶以街角廣場形式設計形塑停留節點；取消外\n來種植栽及增加喬木與建築物間距及植栽多樣性，並取消\n機車格植草磚設置；增加地表逕流導入植栽穴效益。\n(三)取消較高處之建築立面案名設計。\n(四)人行道出入口應採順平設計補充剖面圖說；忠明南路臨路\n側增植喬木；建築物 2、3 層露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n設計。\n(五)補充交通技師簽證與日期、交評審查意見及周邊開發案之\n交通影響對策，善盡社會責任；並補充交評核定之車道出\n入口動線系統設計原因說明。\n(六)補充忠明南路 500 公尺人行步道系統與人行動線分析及施\n工車輛暫停區規劃。\n第3頁，共4頁\n(七)主入口上方採光罩改金屬包板設計；取消部分外牆裝飾格\n柵，及補充連接後棟建築物空橋結構。\n(八)補充國光路、忠明南路臨路植栽視覺檢討及露台上方框架\n圍閉範圍依規檢討計入容積；建築物使用用途依都市計畫\n土管檢討釐清。\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13",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6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107002",
    "agenda_pdf": "11107002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2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4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 ~13：35\n壹、 主席致詞\n13：35~13：4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n(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6 層\n13：40~14：20\n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變更 V\n值景觀提升計畫案，提請審查。\n(依第 5 次\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n(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n14：20~15：00\n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變更 C\n值景觀提升計畫案，提請審查。\n(依第 5 次\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n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00~15：10\n15 ：10\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6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持人：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變更 V1 值景觀提升計畫\n決議：\n一、 本案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同意維持認\n養豐原區中正路、豐原路段標誌牌更換工程 LED 標誌\n牌並維護管理 4 年(豐原火車站至圓環西路)，並依本府\n建設局 111 年 2 月 24 日局授建新園景字第 1110008170\n號函，同意原認養環中路四段綠美化工程(西屯路口至\n朝馬路口)及麻園頭溪人行道認養計畫，變更為青島路\n至文心路梅川人行道認養、增設平台、街道傢俱及便橋\n整修並維護管理 4 年，且計畫總經費維持新臺幣 1.3 億\n元整，餘依 110 年 10 月 14 日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第\n1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n二、 上開變更認養標的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n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本府交通局、建設局)確認辦理；另請申請單位於計畫\n第1頁，共5頁\n工程施作前召開地方居民說明會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n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三、依本次會議決議事項續辦相關作業，並依下列都市設計\n審議委員建議事項及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木棧平台材質耐久性應再考量，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n關審查確認。\n(二) 賴厝第二梅橋應再考量安全性確認警示燈型式或採\n以減速丘設計。\n(三) 臨天津路側廣場增植喬木(總數不小於 6 株)或增設遮\n蔭棚架設施；臨文心路側小廣場增植喬木及增設街道\n傢俱以形成遮蔭停留節點。\n(四) 人行道坡道與道路高程應再與建設局確認。\n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懸臂平台(鋼樑)、增加行人穿越更舒適的距離。\n(二) 將變電箱等設施弱化與環境融合在一起。\n(三) 至於河川之河床綠化的部分應屬水利局之權屬，請確\n認是否包含本次認養範圍。\n(四) 建議未來配合縮減 2 至 3 個車位並與現有樹種配合產\n生較大的綠意空間節點，可做為停留、休閒、街頭藝\n術家表演或區域資訊站等空間，使人行空間有更豐富\n的內涵。\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補充認養項目變更設計前後\n對照綜整表。\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n地上 37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變更 C 值景觀提升計畫\n決議：\n一、 本案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內容原為改善麻\n園頭溪文心中清捷運站至福德宮、福壽街至北平路等路\n段人行道，依本府建設局 111 年 2 月 24 日局授建新園\n景字第 1110008170 號函，同意變更標的為:改善梅川東\n西路二側(太原路至漢口路)、梅川西路側(漢口路至青島\n路)人行道。其計畫總費用(50,632,428 元整)、應認養管\n理維護年限(4 年)不變。\n二、 上開變更認養標的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n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本府建設局)確認辦理；另請申請單位於計畫工程施作\n前召開地方居民說明會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n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n三、 人行道坡道與道路高程應再與建設局確認，餘依本次會\n議決議事項續辦相關作業，並依下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n建議事項及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n四、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懸臂平台(鋼樑)、增加行人穿越更舒適的距離。\n(二) 梅樹未全日照區請以耐陰喬木取代。\n(三) 坡道各節點已有繪製相關大樣圖，但似乎標高及坡度\n仍有些許出入，請再自行檢視坡度是否符合老人及無\n障礙使用。\n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報告書封面請與案名一致，請修正。\n(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前次 CV 審議小組辦理過\n程。\n(三) 依委員意見回應對照表第三點，懸臂平台設置街道家\n具請於平面標示位置及數量，以利查核。\n第3頁，共5頁\n(四) 依委員意見回應對照表第六點，報告書 P.20 未見人\n行破口之設置相關圖例及說明，請再釐正。\n(五) 依委員意見回應對照表委員建議事項第三點，有關河\n道之維修樓梯是否增加設置及認養請詳實回應。\n(六) P.14 變更後範圍圖例建議調整線型比例以利檢核。\n(七) P.14 太原北路人行便橋應非屬前次審定認養標的，請\n釐清修正。\n肆、 散會\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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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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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7/1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7月第2次",
    "meeting_id": "11107001",
    "agenda_pdf": "11107001_A.pdf",
    "minutes_pdf": "11107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 住宅\n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第二案：總太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 (第 1 之 1\n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421、422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 住\n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說明：\n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7 月 5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續\n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n第1頁，共7頁\n第二案：總太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鑫新平段 330、331、332 等 3 筆地號 (第 1\n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2.2，土管要點第 5 點，本案設計說明為留設 4 公\n尺後院，與 P6-2.4 圖示標示內容不符，請釐清修正。\n(二) P.5-2.3，土管要點第 7 點，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以利查核。\n(三)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n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圖說建築師未\n說明是否臨接現有巷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亦未簽證。\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P.4-31，透視圖說似與平面圖不符，請釐清。\n2. P.5-61，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第 164 條規定道路陰\n影。\n3. P.5-23，留設無遮簷人行道示意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4. 地下層平面圖停車空間請依規標示相關尺寸及防\n空避難空間。\n5. P.6-24，1 樓平面圖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無遮簷\n人行道標示人行淨寬、無障礙通路、空間名稱。\n第2頁，共7頁\n6. 各樓層平面圖補充標示空間名稱及相關詳細尺寸。\n7. P.6-51 請標示基礎深度。\n(三)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設置超過 1.8 公尺，友善回饋計畫\n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n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n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n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n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n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n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n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n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達 3000 平方公尺，且達基準\n容積 20%(整體開發單元)，請依規檢討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次變更後 1 層景觀綠化量、綠化比率、灌木數\n量及面積皆少於原審定數量，請確認數值正確性，\n並補充具體變更設計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更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7頁\n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n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不\n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及設置街道傢俱\n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確認本次是否涉及變更\n形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變更型式，提請委員會\n審議。\n8. 陽臺設置欄柵設施變更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n審議。\n9.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變更型式位置，\n提請委員會審議。\n10.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11.請確實確認本次變更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n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n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本次綠化相關數值少於原審定，請確認變更內容\n提請委員會審議。\n3. 確認本次變更是否涉及法定退縮範圍內同意設置\n相關設施物之變更內容。\n4. 報告書編排請依自主檢核表順序修正。補充本次\n變更是否涉及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及會議內容檢討\n說明(檢討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內容)。\n5. 補充變更前後之基地區位、1 層景觀、建築立面等\n對照圖說之具體變更前後項目說明。\n第4頁，共7頁\n6. 申請書補充標示案件受理過程及建造掛號日期、\n提會項目請依本次變更設計報告書內容覈實對照\n修正。\n7. 申請書補充標示本次變更設計內容及變更對照雲\n朵勿以全部雲朵方式框選。\n8. 免指定建築線請建築師簽章。\n9.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補充檢討項目變更面積、\n比例及標註對照頁碼(如：建築立面並標示本次變\n更項目為色彩、造型或材質；基地綠覆率請依 1 層\n景觀變更內容重新檢討；地面層、屋頂層及建物立\n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請依本次變更內容\n分別檢討；公共藝術位置移動數值；是否調整車道\n出入口淨寬範圍；本次變更是否涉及牴觸原審查\n會議決議事項及是否改變審查會議之審定原則)。\n10.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補充法定退縮法令依\n據條文及內容，並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法定退縮\n範圍線、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n公尺人行道淨寬及 3 公尺容移退縮線等範圍線及\n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11.P4-4-1.2、P4-4-1.5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n地被等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n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n正。\n12.P.4-4-6 景觀剖面圖：地 面 層 景 觀 剖 面 圖 如 有 涉\n及基地內排水溝請一併標示，以利判讀。\n13.P.4-5-1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n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位置及法定\n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4.P.4-5-1.2 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n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n15.P.4-5-2.1 補充消防送水口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n第5頁，共7頁\n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n16.P.4-5-3.1 補充景觀圍籬材質及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7.屋突層皆未標示空間用途使用名稱，請修正。\n18.屋突層請再檢討空間合理性；該層設置傢俱部分\n應移除相關圖說。\n19.P.4-7-8 施工綠圍籬：\n(1) 基地右上角、右下角之施工圍籬應考量道路\n轉彎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於截角兩端一定\n範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人行安全。\n(2)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並重新檢討符合 1/2 比\n例規定。\n20.P.6-3 建築物各層平面圖：\n(1) 屋突各層空間名稱請標示。\n(2) 另屋突各層除升降設備機械室外，若有其他\n必要性機械室，請補充相關機械配置圖說並\n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n21.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n22.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23.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1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3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0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1次",
    "meeting_id": "11106013",
    "agenda_pdf": "11106013_A.pdf",
    "minutes_pdf": "1110601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採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頂橋子段 375-4、375-12、382 等 3 筆地號 (第 2、\n5 種住宅區及)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樹子腳段 272-2、273、273-1、274、275 等 8 筆\n地號 (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 457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版前，再送\n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東區旱溪段 185-32 地號 (第 2、3 種住宅區)地\n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廖育珮委託吳俊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263 地號 (第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1頁，共2頁\n第五案：泉佑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n大益段 887、888、888-1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第 511 次委員會\n決議，再提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黃委員郁文\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頂橋子段 375-4、375-12、382 等 3 筆地號\n(第 2 種住宅區及第 5 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及出入口雨遮，提請\n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n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踏石步道調整為順平通行步道型式設置，同意步道\n調整的部分得減少綠化。\n(二) 補充詳細說明整體綠化調整內容。\n第1頁，共8頁\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報告書 P.4-4-2 圖說內容有關變更部份標示及說明\n不清楚，且與簡報內容不一致請修正。\n(二)請說明景觀設計及圍牆之變更是否涉及原申請開放\n空間有效面積之公益性。\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建設公司會員證逾期，請補\n附。\n(二)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n經 交 通 局 核 備 (110 年 4 月 30 日 中 市 交 行 字 第\n1100022274 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n響評估資料變更，請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n告書變更事宜。\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本次變更植被及灌木面積，\n倘有影響噴灌系統之配置，需一併配合調整。\n(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1-1.5 都審無涉及結構審查，結構柱變更部分請至建\n造管理科辦理相關變更程序。\n2. 地面層灌木數量及面積變更前優於變更後，請說明變\n更理由，及建議變更設計後應優於變更設計前。\n3. 申請書請補充本次辦理歷程及表格內容均請完整填\n列。\n4. P.1-3.1 會議記錄摘錄內容有誤，請修正。\n5. P.1-1.5 變更設計總說明表，請完整羅列變更設計項\n目、變更設計前後差異、變更原因及參照頁碼。\n6. 法規檢討請移除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n檢討及高層建築檢討內容。\n7. 申請書請確實用印。\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樹子腳段 272-2、273、273-1、274、275 等 8\n筆地號 (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併同第 1 次變更設計審查。\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第 457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頂版前，再送都\n審小組委員會審議，變更設計項目屬第 1 次變更設計\n併同審查。\n決議：\n一、 公共藝術及本次變更項目為停車空間配置(機車停車空\n間增設頂蓋)、建築造型及色彩、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n計，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n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公共藝術基座高度及角度調整為適宜乘座之高度。\n(二)公共藝術書本飛揚角度依力學稍作調整，以確保使\n用者安全性。\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說明公共藝術是否適合供居民乘坐使用。\n(二) 請說明危老是否變更申請或已完成審定。\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申請書備註欄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僅\n須勾選本次提會項目，請釐清修正。\n(二) 本次提會審議之公共藝術並未審定，故本次公共藝\n術非屬變更設計，報告書公共藝術頁面變更後之文\n字，請修正。\n第3頁，共8頁\n第三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185-32 及 191 地號(第 2 種住宅\n區及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喬木變更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n夜間燈光計畫、綠化植栽植栽種類及位置、認養計畫項\n目(東光兒童公園變更為東光綠園道)，提請小組委員暨\n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n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認養計畫同意由東光兒童公園變更為東光綠園道。\n(二)認養維護經費項目新增街道傢俱、桌椅及老舊設施\n物 之 維 修 及 清 潔 維 護 ， 總 經 費 用 調 整 為 新 台 幣\n565,000 元整。\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補充編列鋪面、街道傢俱清潔，及老舊設施、破\n損鋪面修補等相關預算。\n(二) 請說明景觀設計變更是否涉及原申請開放空間有效\n面積之公益性。\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本次變更設計案涉認養位置變更，倘前次提案認養東\n門公園經養工處審查核准，仍請依規申請終止。另本\n次變更申請認養東光園道處，請續行向臺中市養護工\n程處提送申請。\n2. 本次變更增加 17 株喬木，請考量喬木種植間距不宜過\n密，避免影響日後成樹之生長空間。\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補充認養標的物變更\n理由及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說明。\n第4頁，共8頁\n第四案：廖育珮委託吳俊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263 地號 (第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屋頂層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n置、增設電梯，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n修正屋頂層綠化面積增加，詳細說明屋頂層綠化調整位\n置及圖面標示尺寸等，依上述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n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4-9、P.4-10 變更前後書圖有誤，請補充詳細尺寸\n說明變更範圍。\n(二) 請補充屋頂綠化面積變更之詳細圖說。\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建請補充標示建物高度 13.5 公尺之計算依據。\n2. 建請於土管檢討第 6 點補充基地面寬頁碼及其資訊。\n3. 有關土管檢討第 20 點請補充詳細計算式及圖說。\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委託書，設計人未簽證，請修正。\n2. 土地使用同意書未用印，請修正。\n3. 免指建築線指示圖，設計建築師未簽證，請修正。\n4. P.6-3、P.6-4（時程獎勵）誤繕，請修正。\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變更設計部分請使用紅色雲朵方式框選。\n2. 請確認變更設計檢討表本案變更設計審議性質屬提送\n幹事會或小組審議。\n第5頁，共8頁\n第五案：泉佑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n區大益段 887、888、888-1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依第 511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n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 111 年 5 月 18 日第\n511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 地下室臨外牆之結構柱斷面差異過大，應調整設計。\n(二) 東南側進出口退縮開放空間加強設計形塑有效之口袋公\n園提供鄰里居民停留休憩空間。\n(三) 設置扶手之街道傢俱應加大尺寸；增設街道傢俱數量。\n(四) 補充加強說明建築物東向垂直綠化增設位置。\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裝飾物應自外牆檢討，請再\n行檢視，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計畫。\n(二)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96)，本案\n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未依 111 年 3 月第 1 次幹\n事會意見修正，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剖\n面圖、詳圖，另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請繪\n製剖面示意圖並說明招牌後方為何構造。\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66~ P.67，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俾利辨\n識。\n2. 報告書封面請載明全部地號。\n3. 申請書涉及面積計算表、相關綠化值及汽機車位數量\n請與報告書相關檢討頁面覈實對照修正；樓層數欄位\n請補充填寫；案件受理過程請完整填列；備註欄應提\n委員會確認事項請依委員會會議紀錄同意事項內容核\n實填寫。\n第6頁，共8頁\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n肆、 臨時提案 : 無。\n伍、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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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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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6010_A.pdf",
    "minutes_pdf": "11106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714、\n715、716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9：10~10：40\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經 111 年第 492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n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洲 際 段\n617、618、62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n10：4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委員金安\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洲際段 714、715、716 等 3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1589.73 平方公尺(40%)，加計\n相關獎勵容積達總量 2384.6 平方公尺(60%)，提出\n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n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4頁\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公有人行道部分增加工\n作項目(施肥、補植及病蟲害防治)；認養公有人行道喬\n木樹種應與既有喬木整體一致性設計。\n(二)加大棟距至少 4 公尺提升室內空間居住品質；補充標示\n居室面積至少達 2 坪以上。\n(三)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與鄰地順平設計；3 公尺容移退縮線範\n圍應淨空不得設置圍牆，補充圍牆剖面圖說。\n(四)地面層增植至少 5 株喬木，並加大喬木米徑達 15 公分以\n上。\n(五)增加建築物垂直綠化小喬木植栽設計，部分降版部分以\n固定式馬槽盆設計，並增加自動滴灌排水系統；加大 1\n層夾層空調設備美化格柵尺寸。\n(六)屋頂層增加綠能設備(如：太陽能板)；消防送水口取消\n結合街道傢俱改以獨立設計；縮小案名牆尺寸並調整位\n置於公共藝術後方及增加夜間照明設計；公共藝術補充\n夜間照明並增加解說牌及改以圓形基座設計；取消草皮\n燈及插地投射燈設計；調整街道傢俱面對道路座向並與\n道路採水平設計。\n(七)車道出入口與人行交會處鋪面材質以行人為主之平整式\n鋪面，勿以凹凸面車道磚材質設計；車道出入口增加安\n全性引導系統及雙向警示設備。\n(八)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n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並於配置圖補充全面\n留設充電線架圖說。\n(九)依規檢討夾層及建築面積；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欄杆安全\n結構補充結構技師簽證。\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617、618、625 等 3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申請容積移轉 1538.34 平\n方公尺(40%)，達基準容積 2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n環境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並經薛委員孟琪及李委員\n麗雪確認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增加認養公有人行道，洲際\n五街增植行道樹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認\n養。\n(二)基地北側增植喬木形塑 3 排喬木，東側增植喬木形塑雙排\n喬木；1 層補充行穿線位置。\n(三)採宜居建築設計或每戶(除 C 及 G 戶外)景觀陽台均栽植小\n喬木並採降版設計及自動滴灌排水系統；2 層露臺增植小\n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化；屋頂層覆土深度應以最低點深度\n檢討，勿以土丘形式設計，並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補充\n垂直綠化滴灌系統；補充冷氣空調位置及美化設計。\n(四)取消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增加 45 公分高基\n座；取消部分街道傢俱扶手設計，適度增加長條形可背靠\n式街道傢俱；取消 1 層喬木投樹燈設計。\n(五)屋突層加強美化設計(取消露梁露柱設計或再予修飾梁柱\n外露設計)。\n第3頁，共4頁\n(六)車道出入口處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車道出入口與人行交\n會處鋪面材質以行人為主之平整式鋪面，勿以凹凸面車道\n磚材質設計。\n(七)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n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1:5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7/0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7月第1次",
    "meeting_id": "11106008",
    "agenda_pdf": "11106008_A.pdf",
    "minutes_pdf": "11106008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仁平段 72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第二案：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19、20 等 2 筆地號(第 2 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 3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晶品時尚有限公司及瑞賽克企業有限公司委託陳正國\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第 2 種\n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仁平段 72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8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n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1，獎勵措施之項目為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n鼓勵辦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容積獎勵，\n與申請書前後不一致，請釐清。\n第1頁，共14頁\n(二) 土管要點第 2 點、第 3 點，設計檢討及說明內容誤繕，\n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容移申辦情形。\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超過其\n基準容積 6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n積移轉。\n(五)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容移 3 公尺退縮\n範圍，是否有設置障礙物或花台；另退縮範圍有設置\n車道，設計檢討及說明內容誤繕，請修正；本案有設置\n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並請於\n相關圖面標示圍牆寬度。\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建築線資料不全，請補充建\n築線指定注意事項。\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未覈實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1 樓管委會儲藏空間有 2 處不合理。\n2. 基地排水未標示。\n(四) 裝飾物專章：深度檢討未自區劃中心線外邊緣檢討。\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未檢附建築物套繪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n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n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n理科」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n置廣告物，無意見。\n第2頁，共14頁\n六、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於 111 年 5 月 17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於 111 年\n5 月 26 日及 111 年 6 月 23 日函請補正，尚在審查程\n序中。\n(二)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n「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申請建築物通過\n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n性能第二級 4%」、「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申請\n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銀級智慧建築容積 6%」、「取得建\n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n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 3%」及「時程\n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41%取上限值 40%。\n(三)請將核准函及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容積移轉加計獎勵容積超過基\n準容積 60%，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n水錶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n逐項檢討。\n2. 請補充危老進度。\n第3頁，共14頁\n3. P.4-19 圍牆不建議採以水泥磚材質設置，建議增加\n透空率並於平面圖以顏色標示不同材質之範圍。\n4. P.4-20 容移退縮範圍內似設有景觀牆，請釐清確認\n是否依容積移轉要點第 14 點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22 公共藝術模擬圖面未設置基座，請修正，並\n補充與建築之模擬圖面。\n6. 屋突 1 層廁所位置是否符合營建署函釋，請釐清；\n屋突 1 層機械室、梯廳應檢討合理性；P.4-26、P6-\n10 廁所位置不一，請修正。\n7. 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喬木移植需景委會併同都審。\n8. P.4-4-6 相關景觀剖面圖如有涉及基地內排水溝請\n一併標示，以利判讀。\n9. P.6-3各層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檢討請再確認；\n15 層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應分別以 40 公\n尺、20 公尺檢討。\n10. 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第 4\n條規定，本案屬高層建築物增加容積超過法定容積\n百分之四十，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本案 P.5-\n12 危老獎勵項目請再確認是否包含取得綠建築銀\n級綠建築標章。\n第4頁，共14頁\n第二案：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19、20 等 2 筆地號(第 2 種文化商\n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3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檢討欄位：請確認對應頁碼是否正確。\n(二) 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5 點，請補充本案設計之容許使\n用組別。\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於獎勵期限\n屆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並於建照期限內建造\n完成，否則不符獎勵規定。\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接受基地之移入容積超過 3,000\n平方公尺，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請修正檢討內容。\n(五)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倘未申請外部性服務設施，應\n為免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是否適用時程獎勵，請依城鄉科意見辦理。\n2. 1 樓設置游泳池附屬設施及娛樂室是否符合土地\n使用管制用途得設置規定，請釐清。\n3. P.6-2 有申請容積移轉及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n第5頁，共14頁\n線再退縮 3 公尺建築。\n(二)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標示安全梯名稱。\n2. P.6-4-6 檢討說明有燃氣設備區劃，平面圖未標示\n區劃位置，請補充。\n(三)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提送\n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四) 宜居建築專章：P.5-3-12、P.5-3-13 頁 C2 戶垂直綠化\n設施併同一般陽台深度大於 4 公尺「提預審審議委員\n會審議」，文字誤繕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n通局核備(109 年 11 月 12 日中市交行字第 1090060475\n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n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n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安排景觀及植\n栽委員會審查。\n(二) 動線突出物請保持人行、輪椅、推車使用暢通。\n(三)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n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n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n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7-2、\nP.4-7-2-1、P.4-7-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惟\n立面圖與平面圖不一致，請釐清，並請於平面圖補繪正\n面 式 招 牌位 置圖 。 另 本案 設置 空 地 樹立 廣告 (含 案 名\n牆)6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n第6頁，共14頁\n規定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n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7509.02 平方公尺(40%)，\n加 計 相 關 獎 勵 容 積 達 總 量 11263.52 平 方 公 尺\n(60%)，提出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n審議。\n2.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n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n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請補充說明本次是否變\n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請補充說明本次是否變更裝飾柱牆版專\n章，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植栽綠化配置及\n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公共藝\n術、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錶等設施物，惟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仍應維持至少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n道連續淨寬，補充本次是否變更相關設施物型式\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變更建築物出入口雨遮，補充變更後出入口\n雨遮平、立面圖及模擬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變更圍牆設置型式及位置，補充變更前後圍\n牆位置型式及位置詳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7. 依土管第 12 點(十)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基地沿街面\n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喬木暫時移植，\n請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予以復原，補充移植區段徵\n收植栽喬木相關詳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7頁，共14頁\n8. 依宜居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案空間直徑\n達 2.5 公尺以上，自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n不得逾 3 公尺，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深度不得\n逾 4 公尺，請釐清垂直綠化設施是否超過 3 公尺\n及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是否超過 4 公尺，提請委\n員會審議。\n9. 依水湳都審規範第 11 點第 5 款規定，案名牆非屬\n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得經委員會同意設置之項\n目，請修正。\n10.本案變更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及太陽能板)，\n請補充曬衣架是否設置頂蓋及變更位置型式。\n11.本案變更空調格柵，請補充陽台欄柵間距尺寸及\n色彩材質等詳圖。\n12.本案變更前喬木數量 68 株，變更後為 47 株；另\n變更前沿街面栽植 3 排喬木，變更後僅栽植雙排\n喬木，請補充敘明變更理由及說明變更後是否優\n於變更前之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13.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14.請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補充智慧建築設計案件等級、候選證書及\n標章取得時程等說明承諾事項。\n2.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n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覈實確認修正。\n4. 變更後綠化比例高達 92%，請釐清變更後綠化比\n例之檢討正確性，另變更後綠化比例不得小於原\n審定，請釐清本次變更後綠化比例檢討圖說。\n5. 變更設計檢討表補充變更後廣告物招牌尺寸、基\n地綠覆率、地面層、屋頂層及建築立面植栽綠化\n(樹種選種及配置)變更比例檢討算式。\n第8頁，共14頁\n6. 變更設計檢討表補充變更後車道出入口位置及變\n更比例檢討算式，並標示正確對照頁碼。\n7. 報告書內容請分別標示變更前及變更後 (第三次\n變更)等字樣，部分圖面補充變更前後對照說明並\n標示變更部分範圍。\n8. 依歷次委員會同意設置內容補充本次變更設計檢\n討說明，並於變更設計檢討表補充本次變更是否\n牴觸原審查會議重大決議事項及是否改變審查會\n議之審定原則。\n9. 申請書補充變更後對照說明並以雲朵標示。\n10.補充 1 層景觀、建築物立面彩圖及本次變更項目\n前後對照圖說，並以雲朵標示。\n11.補充本案法定退縮範圍設置相關設施物，並標示\n建築線、法定退縮線並標示 2.5 公尺人行道範圍。\n12.本案裝飾柱牆板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補充回\n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n13.歷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應逐點回覆並標示頁碼，\n俾利核對。\n14.補充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案名牆、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錶等設施物與\n周邊景觀模擬圖。\n15.基地內應順平設計，補充相關剖面詳圖。\n16. 人行退縮步道淨寬檢討如需適用最新規範，應注意\n本案應全部以最新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n17. P.6-3 建築物各層平面圖：屋突 1、2 層設置大面積\n機械室，請補充機械配置圖說並說明設置機械室必\n要性。\n18.目錄依報告書內容修正，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n照內容及頁碼。\n19.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9頁，共14頁\n第三案：晶品時尚有限公司及瑞賽克企業有限公司委託陳正\n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8 地號土地\n(第 2 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水\n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n(二) 土管要點第 4 點、第 5 點，請補充本案設計之容許使\n用組別。\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於獎勵期\n限屆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並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補充高度比及最小基地面寬檢討。\n(五) 土管要點第 8 點：1 層平面圖請標示指定退縮 6 公尺\n範圍。\n(六)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期證\n明文件。\n(七)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二\n氧化碳固定量部分，請建造科協助審認。\n(八) 土管要點檢討欄位：請確認對應頁碼是否正確。\n(九) 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地區範圍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3 免建築線公告缺建築\n第10頁，共14頁\n師說明簽章。\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確認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與 2\n公尺綠帶自建築線設置順序是否合適。\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資料。\n2. P.3-36 請補充花台深度、窗戶台度高度及欄杆高\n度檢討。\n3. P.3-41 請確認圍牆基礎結構是否有越界疑慮。\n4. P.3-31 請確認屋頂景觀區欄杆高度與地景高差僅\n不到 60 公分是否有跌落疑慮。\n5. P.5-2 面積計算表請補充防空避難室相關規定檢討。\n6. P.5-3 部分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請補充標示。\n7. 請補充戶外安全梯鄰近開口距離及開口尺寸相關\n法規檢討。\n8. 無障礙梯未通達屋突，請再檢討。\n9. 避雷針設置位置請確認。\n(四) 裝飾物專章: 請於平面圖補充註記裝飾物不計入產權。\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1 樓相關圖面 1.5 公尺現有人行道誤繕請修正。\n2. P.3-2 建蔽率誤繕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n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n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n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n(一)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n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二)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三)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n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四)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n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第11頁，共14頁\n(五)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六)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n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n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n理科」安排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39)，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請分別標示招牌寬度，並\n依本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n38 點檢討是否符合「正面式廣告招牌以店舖面寬 3 分\n之 2 以下長度設置為原則」之規定。\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n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n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開\n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建築基地沿街面設置 2 公尺植栽綠化帶及圍牆設\n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倘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請與建設局確認\n應以提送臺中市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檢附之專章內\n容，提請委員會併同審議 。\n(二)其他事項：\n第12頁，共14頁\n1. 報告書封面請依本市都市設計服務網 2019 年 10\n月 28 日公告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封面內容及格\n式編排。\n2. P.1-2，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建造掛號日\n期並請補充填列及確認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內容。\n3. 補充公會會員證相關文件。\n4. P.1-4~5，檢核表頁碼誤繕請修正。\n5. P.1-12，請補充總工程造價及計算規費計算公式。\n6. P.3-31，請補充植栽表格。\n7. P.3-40，請補充公共藝術品固定方式。\n8. P.3-42，空調冷氣格柵間距標示清楚，並以行人視\n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n9. P.4-21，審議規範第 10 點回應內容文字誤繕請修\n正。\n10.P.4-24，審議規範第 23 點請補充本案智慧連網核\n准函文，第 25 點請補充檢討頁碼。\n11.P.4-26，審議規範第 37 點、38 點請補充檢討頁碼\n12.P.5-19，裝飾物(柱牆板)專章檢討圖例顏色誤繕請\n修正。\n13.考量植栽夜間生態環境，建議減量或取消設置投\n樹燈或照樹燈。\n14.車道出入口應以人行為主鋪面設計，勿以凹凸鋪\n面型式設計。\n15.P.4-5-2，屋頂層綠化面積檢討：屋頂綠化應注意\n女兒牆淨高度。\n16.P.4-6，建築立面垂直綠化計畫、P.4-6-1 植 栽 配\n置圖：垂直綠化請補充自動滴灌系統圖說。\n17.P.4-25，都審規範第 35 點對照頁碼誤繕，請修正。\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n陸、 臨時動議：無。\n柒、 散會\n第13頁，共14頁\n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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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6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翁明段 539、\n540、565、566、567 等 61 筆地號 及\n9：10~10：40\n豐原段 15-11、15-12、15-18、15-19 等\n4 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n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三鹿段 47、\n48、49、50、51、52、53、54、71 等\n10：40~12：10\n9 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n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2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豐原區翁明段 539、540、565、566、567 等 61\n筆地號 及豐原段 15-11、15-12、15-18、15-19 等\n4 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n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n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n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增加明義街 50 巷側路徑兩處入口及轉角處節點設計；明義\n街 50 巷路徑 90 度轉角處調整設計避免視線阻擋；明仁街\n第1頁，共4頁\n側建築出入口前減少硬鋪面設計，並於該側增植喬木；明\n義街 50 巷路徑側景觀造型牆增加透空率，並補充造型、\n位置等圖例說明。\n(二)東仁街側機車道考量噪音再調整美化設計。\n(三)2 層露臺增加垂直綠化數量；垂直綠化玻璃欄杆形式應與\n台度脫開設計以利植栽滿溢、懸垂；增加基地北側垂直綠\n化數量；屋頂層覆土深度檢討應以最低點檢討並勿以土丘\n形式設計。\n(四)垃圾貯存空間再考量調整投擲動線設計；補充說明基地排\n水設施及低碳策略。\n(五)補充東仁街與圓環東路路口規劃設計前、後交通服務水準\n分析；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尤其\n基地至豐原轉運站)之課題及是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考\n量施工階段補充說明公車站牌設置位置；施工圍籬應不影\n響人行動線；增加 1 層機車停車場管制方式。\n(六)裝飾版雙層牆體部分以輕量構材設計；直通樓梯應檢討步\n行距離並釐清是否應留設基地內通路；C 棟應補充檢討建\n築技術規則 108 條緊急進口規定；店鋪補充說明是否留設\n直通樓梯通達屋頂層；屋突層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形式應\n再增加透空率，並考量屋頂應設置 1/3 綠能設施；3 公尺\n容移退縮範圍不得設置構造物，應檢討修正。\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三鹿段 47、48、49、50、51、52、53、54、\n71 等 9 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 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設施物，依\n委員意見增設街道傢俱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n委員會審議：\n(一)考量南勢溪生態豐富性增加友善環境設計圖說。\n(二)取消基地西北側管委會(會議室)及廁所等建築空間，調整\n1 層大廳出入口動線並減少硬舖面增加廣場式植栽綠化空\n間設計。\n(三)建築物北側(臨 15 公尺保寧路)增加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n施；2 層露臺增加小喬木綠化設計並改以固定式馬槽盆設\n置；增加建築物垂直綠化植栽部分採降板設計，以固\n定式馬槽盆及自動噴灌排水系統設置，並納入管委\n會規約及銷售說明。\n(四)臨保寧路側增加街道傢俱設計並搭配喬木植栽提升\n停駐休憩空間品質；配合 1 層景觀調整公共藝術位\n置；取消圍牆水泥磚材質並增加圍牆透空性至少 50%以上。\n(五)機車停車場增加與鄰地格柵美化設計；補充機車停\n車場動線及消防雲梯車進入基地動線合理性圖說。\n第3頁，共4頁\n(六)補充基地至公車站之人行動線詳圖，並增加至學校、棒球\n場之詳細行人動線分析圖說；補充基地周邊開發建案交通\n量整體分析；補充 1 層機車停車場之管制方式；依規檢討\n汽、機車停車場圖面；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n(七)增設綠能設備(如：太陽能板、低碳車位)；因應未來\n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n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n(八)屋頂突出物依規檢討使用用途。\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1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6/2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6月第4次",
    "meeting_id": "11106007",
    "agenda_pdf": "11106007_A.pdf",
    "minutes_pdf": "11106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 5 筆\n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綜合醫\n院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大仁段 498、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n地)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綜合醫院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65、466、466-3、466-4、472 等 5\n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地上 9 層、地下 3 層綜\n合醫院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3、(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基地為 109 年 6 月 17 日公告\n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n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之「變 141 案」變更為「醫\n療衛生機構用地」，建蔽率 60%、容積率 250%，基地\n第1頁，共9頁\n未擬定細部計畫，請依建管相關規定辦理。\n二、建照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公告圖尚無建築師\n簽證及說明。\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北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部分設置臨時停車區請\n檢討是否符合規定。\n2. 未檢附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規\n定檢討。\n2. 請補充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檢討。\n3. 本案屋脊裝飾物透空檢討，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n審議。\n4. 請補充平面各層步行距離計算檢討。\n5. 地下連通道請依相關法令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本案設置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提送\n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n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n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4)，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其中樣式 A 設置於雨遮\n上方，查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6\n項規定「設置於合法雨遮上方者，縱長不得超過 1.5 公\n尺，且不得超出合法雨遮範圍，…」，本案縱長設置 2.5、\n第2頁，共9頁\n2.5 公尺，不符規定，請修正；另樣式 B、C，請補繪其\n詳圖、材質，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n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n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寬\n度 2.5 公尺以內駐車彎，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屋頂層未設置 1/3 綠化，請補充敘明理由及\n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案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於 1 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P.4-11 依報告書內容及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n電發電設備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案太陽光電發電\n設備併同屋頂裝飾物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6. 補充本案法定退縮法令依據，並請檢討綠化及人\n行步道留設型式是否須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7. 補充地下連通道請檢附目的事業單位核准相關文\n件，並釐清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及補充提會法\n令依據及審查項目內容。\n(二)其他事項：\n1. P.1-1.2，申請書簽證欄位空白，請修正。\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釐清\n確認。\n3.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出入口庇\n雨設施未填列，請修正。\n4. 報告書內容儘量勿以摺頁方式放置。\n5. P.4-5 綠化及 P.5-2.2 都審第 14 點檢討，基地內通\n路請再釐清得否計入綠化有困難之範圍。\n6. P.4-12.1 露臺之植栽武竹與地毯草圖例判讀不易，\n第3頁，共9頁\n建議更換圖例或拉線標註。\n7. 依都審規範留設之低碳車位請色塊或引線標示。\n8. 請釐清本案之停車位是否需加倍留設。\n9.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建議仍以人行步道為主之鋪面\n型式設置。\n10.公有建築物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準實\n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檢討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等\n級。\n11.基地左上角、右上角及右下角施工圍籬應考量道\n路截角處避免行車視線死角，於截角兩端一定範\n圍設置透空圍籬，以維持人行安全。\n12.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並重新檢討符合 1/2 比例規\n定。\n第4頁，共9頁\n第二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大仁段 498、505 等 2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n構用地)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綜合醫院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6、(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基地為 109 年 6 月 17 日公告\n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n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之「變 141 案」變更為「醫療\n衛生機構用地」，建蔽率 60%、容積率 250%，基地未擬\n定細部計畫，請依建管相關規定辦理。\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申請建築線指定地區範圍\n及路段示意圖請補充簽證說明是否建築基地「未臨接\n現有巷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請補充土管檢討。\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6-2.3 頁全區壹層平面圖於 20 公尺建和路及 50\n公尺太原路 3 段側有退縮建築範圍線，部分計入\n建築面積建物於該退縮範圍內，請釐清。\n2. P.6-2.3 全區壹層平面圖社區健康大樓未繪製地下\n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請修正。\n3. P.6-2.27、P.6-2.28 復健長照大樓屋頂突出物最大\n投影面積計算有誤，請修正。。\n第5頁，共9頁\n4.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規\n定檢討。\n5. 請補充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檢討。\n6. 本案屋脊裝飾物透空檢討，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n審議。\n7. 請補充平面各層步行距離計算檢討。\n8. P.1-10，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現有建物，請補充說\n明是否套繪有案及後續處理情形。\n9. P.2-4.2，申請基地範圍誤植請修正。\n10.P.2-5，建築天際線示意圖〔B〕〔C〕錯置請修正。\n11.P.4-2.2，1 層無障礙檢討請考量與人行斑馬線連接\n設計。\n12.綠化檢討請補充覆土深度說明(地被、灌木、喬木)。\n13.P.4-19，圍籬花架請考量增設防溢座避免工區污水\n溢流。\n14.P.6-2.14，屋突層部分空間未標註空間名稱。\n15.請補充避雷針檢討。\n16.請補充說明基地東側地下油槽結構形式。\n17.請補充說明相鄰機 204 用地之相關退縮規定及是\n否納入本案整體規劃。\n18.地下連通道請依相關法令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 本案設置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提送\n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1-7，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所有權人核章。\n2. P.6-1，基地地號誤植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n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n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n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第6頁，共9頁\n(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3.3)，本案設置案名牆 2 處，屬\n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n詳圖等，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n6 條規定逐項檢討。\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n處，請補繪其詳圖、材質，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n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n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n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公有行道樹移植內容請與建設局確認書件並於掛\n件申請書說明本案申請行道樹移植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請補充敘明理由及替\n代方案。\n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n7. 補充本案法定退縮法令依據，並請檢討綠化及人\n行步道留設型式是否須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7頁，共9頁\n8. 補充地下連通道請檢附目的事業單位核准相關文\n件，並釐清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及補充提會法\n令依據及審查項目內容。\n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10.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補充說明無法設置屋頂綠化原因。\n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補充說明地下通道規劃\n專章提請委員會審議依據。\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依規範檢提請委員會審議\n事項無案名牆且與規範第 14 點檢討前後不一致，\n請修正。\n4. 申請書建築色彩及鋪面色彩請明確標示顏色，勿\n以深色系或色系說明。\n5. 報告書圖面請依 A3 大小製作。\n6. P.4-4-1 單一樹種米徑大小差距過大，請修正。\n7. 補充標示人行道與車道間剖面圖，應以順平設置。\n8.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建議仍以人行步道為主之鋪面\n型式設置。\n9. 公有建築物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準實\n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檢討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等\n級。\n10.請確認本案是否涉及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n寬度 2.5 公尺以內駐車彎及於建築立面設置案名\n等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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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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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6/2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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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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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6/2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19次",
    "meeting_id": "11106003",
    "agenda_pdf": "11106003_A.pdf",
    "minutes_pdf": "1110600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提\n案報告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2 地號土地(公園用\n9：10~10：10\n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綠美圖新建\n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n10：10~11：40\n(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社\n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案\n肆、 提案報告\n第一案：和倫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成功嶺段 88-10 等 1\n筆地號土地(非都市土地)地上 3 層地下\n1 層社區中心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非都\n11：40~12：10\n提請委員會諮詢意見-和倫富御里山多\n元生態社區開發計畫)\n(本案經 111 年第 506 次委員會決議：請設計單位\n補充全區植栽及建築配置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n委員會徵詢意見。)\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 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n商段 2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n綠美圖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變更設計項目：總 樓 地 板 面 積 、 公 共 開 放 空\n間與景觀設計、建 築 立 面 造 型 及 色 彩 、 綠 覆 率 及\n綠化植栽，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n(二)本次變更 1 層景觀綠化少於原審定數量，依重點修\n正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 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n(一)本次變更取消草皮位置部分改以耐陰性植栽類型(如：青\n苔、蕨類或玉龍草等)或以自然生態材質設計(如：枯山水\n地景形式結合木材或水等元素，或局部以透水性混凝土材\n質鋪設等形式)，應結合盆景式植栽取代定植地面栽植方\n式。\n(二)補充倉儲空間設置圖說。\n第1頁，共5頁\n第二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本基地原係屬停車場使用，應補充原停車需求規劃及未來\n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說明；補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n於公聽會承諾事項(民眾停車需求、周邊道路開闢、1 層開\n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及周邊鄰里駐留空間)等意見說明，\n及檢附公聽會議紀錄檢討。\n(二)1 層景觀全面降版並連接至原土層，臨路側均規劃雙排喬\n木，法定喬木米徑 15 公分以上，景觀規劃設計以現有植\n栽延伸設計及增加綠化植栽採複層式設計，補充街道家具\n及案名牌等設施物詳圖；屋頂層及露臺增加綠化且符合覆\n土深度並規劃為駐留性開放空間，補充屋頂層花台緊貼女\n兒牆安全性說明，2 樓南側露臺開放供公眾使用。\n(三)A、B、C 棟均規劃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陽台增加垂直綠\n化；補充喬木移植計畫專章並避免移植大型喬木。\n(四)圖面標示冷氣空調位置(含店鋪)及遮擋美化設計；水錶及\n消防送水口美化設計；圖面標示窗口開窗高度及型式；建\n議調整公共藝術位置。\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遮蔽及設計，避免梁柱外露；建築\n語彙造型及色彩加強設計性與協調性，建築立面不採油漆\n方式全採磁磚鋪面。\n(六)考量使用特性調整托嬰中心及幼兒園設置位置，幼兒園廁\n所規劃設計為 1 處；托嬰中心及幼兒園接送區內部化，規\n劃調整至地下 1 層。\n(七)南北側人行連通道避免蜿蜒設計以直線路線規劃；車道出\n入口不以凹凸材質設置，鋪面以人行友善延伸設計。\n第2頁，共5頁\n(八)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配電場所及錶箱室面積，並\n應設置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n第3頁，共5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和倫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成功嶺段 57-1 等 93 筆地號土地(非都市土\n地)社區新建工程案(富御里山多元生態社區開發\n計畫)\n說明：\n一、本案位屬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面積 14.205281 公\n頃，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鄉村區，使用地變更為乙種\n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交通用地、特\n定目的事業用地及水利用地，開發計畫案前經本府 108\n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80297243 號函許可在\n案。\n二、依上開許可函說明四（四）本案附款規定：「旨案後續\n申請建造執照前需備齊書圖送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n設計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n三、另依本局 110 年 11 月 2 日中市都企字第 1100214100\n號函辦理(詳後附件)，主要徵詢項目如下：\n(一)綠美化(如屋頂綠化、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綠化)。\n(二)建築物立面造型色彩。\n四、本案前提送 111 年 4 月 20 日第 506 次委員會決議：請\n設計單位補充全區植栽及建築配置後再提送都市設計\n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設計單位於 111 年 6 月 6 日依委\n員會意見修正後第 2 次申請委員會徵詢意見，爰再提\n請委員會徵詢意見。\n結論：\n一、請依委員建議事項修正，並賡續辦理相關事宜。\n(一)本案開發建築時請注意建物結構與土壤、地質、坡向及擋\n土牆等相關設置問題。\n(二)社區內建築物露臺請以綠化設計、立面請採用自然材質設\n第4頁，共5頁\n計。\n(三)社區道路設計請注意坡度問題，調節池請納入管理規章由\n管委會協助管理水量放流。\n(四)本案宜採大量綠化設計，並評估後續淨零碳排設計可行性\n如社區內能源、糧食、水資源等需求議題。\n(五)西側出入口人行步道設計建議採雙向通行設計，道路鋪面\n請採用透水瀝青，側溝以生態側溝設計，並著重立體綠化\n及水資源涵養等相關建築設計手法。\n(六)請考量大肚山生態條件設計合適植栽計畫。\n參、臨時提案\n肆、散會(12: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6/2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20次",
    "meeting_id": "11106005",
    "agenda_pdf": "11106005_A.pdf",
    "minutes_pdf": "11106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採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東區旱新段 724-1、725 等 2 筆地號 (第 2 種商業區)\n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第 24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n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順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n屯區楓樹段 1378、1379、1385-4、1386-11、1387 等 5\n筆地號 (第 2 之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第 495 次委員會決議,\n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21 地號 (第 3 之 1 種商業區)\n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四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3 地號 (第 3 之 1 種商業區)\n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等 2 筆地號(第 2 種創新研發\n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1頁，共2頁\n第六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南區半平厝段 1918-6、下橋子頭段 181-1、186-\n6、186-20、186-21 等 9 筆地號(第 3 種住宅區)地上\n20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2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葉委員水龍\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東區旱新段 724-1、725 等 2 筆地號 (第 2 種商業\n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說明：依第 24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n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 111 年 4 月 14 日第\n246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配合景觀設計同意 2.5 公尺人行步道設置於依規退縮範圍\n外。\n(二)陽台垂直綠化採降版及固定式馬槽盆，均規劃滴灌\n排水系統設置。\n(三)車道出入口警示設施調整至明顯位置。\n(四)店鋪前踏石改順平鋪面設置。\n(五)檢討裝飾物牆版深度。\n(六)正面式招牌以單一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n第1頁，共12頁\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車道警示設備是要對行人的警示，請增加建築線 4 公尺退\n縮線內，以利對行人之警示。\n(二)建議選用 12 公分以上米徑喬木。\n(三)主要剖面圖有降版而其他剖面圖沒有，是否為筆誤請修\n正。\n(四)P.6-20，陽台外側裝飾板深度是否大於 1.8 公尺，請釐清並\n檢討友善綠化回饋。\n(五)P.6-21，陽台與裝飾版圖例混淆，請釐清修正。\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照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21，免申請指定(示)\n建築線地區範圍圖建築師未說明是否臨接現有巷\n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並補充簽證。\n2. 建築計畫圖說：\n(1)P.6-3，無障礙通路壹層平面應檢討至各居室空\n間，並考量與人行斑馬線連接設計。\n(2)P.6-3，請補充避難層昇降機出入口至通往戶外\n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之檢討。\n(3)住宅單元請補充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之隔音性\n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例如：樓板表面材衝擊\n音降低量指標ΔLw○分貝以上或符合建築技\n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 條之 6 第 1 項第○\n款。\n(4)各層排煙室防火門開啟方向，請檢討。\n(5)P.6-13，屋突壹層平面圖建築物南側女兒牆高\n度檢討需為淨高，不得包含木紋隔熱磚高度。\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4-3 基地街角與行穿線串聯處仍須考量可供無障\n礙通行(動線)使用。\n2. 喬灌木種植需考量覆土深度(喬木>120 公分、灌木\n>60 公分)。\n第2頁，共12頁\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0、\nP.4-3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請\n詳列其投影面積計算式及於平面圖補繪製相關尺\n寸，俾利檢核。另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第3頁，共12頁\n第二案：順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楓樹段 1378、1379、1385-4、1386-11、1387\n等 5 筆地號 (第 2 之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說明：依第 495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n議。\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並依 111 年 1 月 19 日第\n495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北側及東側臨路側各增植 2 株喬木。\n(二)台電授電室及配電室位置調整；增加車道出入口緩\n衝空間並增加行人警示設施。\n(三)陽台均增植 1 株小喬木採固定式馬槽盆及規劃滴灌\n排水系統設置。\n(四)公共藝術加大尺寸(不包含基座)單邊達 200 公分以\n上及調整基座型式為圓形並增加燈光計畫。\n(五)街道傢俱椅面調整為石材。\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西側 2 戶、東側 3 戶及前陽台請補充垂直綠化並用\n馬槽式固定方式。\n(二)P.4-12-2，公共藝術座椅不宜用環塑木，耐候性不\n足。\n(三)請補植原大門前之行道樹。\n(四)原地下室之變電室請與受電室互換，原變電室上方即可植\n栽。\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照管理科幹事意見：\n1.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事項(四)內容頁\n碼誤繕應修正為 P.4-13。\n2.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n議小組委員會議事項(六)內容陽台設置格柵圖說\n第4頁，共12頁\n頁碼誤繕應修正為 P.4-13，另裝飾板超出外牆 1.8\n公尺，檢附加強友善綠化回饋說明。\n3.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六)內容，總工程\n造價數字是否誤繕，請釐清。\n4. P.5-11圖說內容機車充電車位少 1 輛標示位置，請\n再補充。\n5. P.1-8：建造執照申請書請檢附有條碼的申請書影\n本。\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8-2 考量成樹後之\n良好樹型，喬木種植間距不宜過密，並建議樹冠需\n與建物達 1.5 公尺以上間距。\n第5頁，共12頁\n第三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21 地號 (第 3 之 1 種商業\n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議審\n議。\n(一)立面格柵垂直綠化整體性規劃設計說明並補充立面\n透視圖，且應避免非連續性破碎化之綠化設計。\n(二)補充建築立面變更設計前後對照圖面。\n(三)垂直綠化應補充詳細滴灌排水系統。\n(四)補充太陽能光電板發電量說明及技師簽證，且變更\n後不得少於變更前發電量。\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太陽能板變更增加發電容量部分，請技師補充簽證。\n(二)請補繪垂直綠化立面圖，並注意綠化位置不可太零碎。\n(三)面帝國糖廠向請加強立面綠化植栽。\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面積計算表有面積變更，請檢附各層變更前後平\n面圖說。\n2. 面積計算表本次變更新增樓地板面積計算工程造\n價基準，依本府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發布\n版本檢討計算。\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3C-2 變更設計檢討\n表未確實檢討，無明確提出需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n事項，請設計單位詳實檢討，避免導致後續需再行\n提送審議。\n第6頁，共12頁\n第四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3 地號(第 3 之 1 種商業\n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會議審\n議。\n(一) 立面格柵垂直綠化整體性規劃設計說明，補充立面\n透視圖及火車站側遠眺本案立面視角並加強綠化設\n計，且應避免非連續性破碎化之綠化設計。\n(二)屋頂層西北側機房增加懸垂性植栽綠化設計。\n(三)補充建築立面變更設計前後對照圖面。\n(四)垂直綠化應補充詳細滴灌排水系統。\n(五) 補充太陽能光電板發電量說明及技師簽證，且變更\n後不得少於變更前發電量。\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面對帝\n國糖廠側請加強立面綠化植栽。\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面積計算表有面積變更，請檢附各層變更前後平面圖\n說。\n2. 面積計算表本次變更新增樓地板面積計算工程造價基\n準，依本府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發布版本檢討計\n算。\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未檢討垂直綠化配置變更比例。\n2. 請確認本案是否涉及立面變更。\n3. 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本次會議歷程。\n第7頁，共12頁\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等 2 筆地號(第 2 種創新\n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法定退縮開放空間\n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調整至建築線側、景觀設計與\n建築配置、建築立面造型及廣告物招牌(尺寸)，提請小\n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n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補充垂直綠化及屋頂綠化之滴灌系統圖、給水及排\n水系統圖。\n(二) 車道出入口增加行人安全警示設備。\n(三)優化屋頂層 6 株喬木樹種及樹形並加大高度 3 公尺以上及\n米徑達 12 公分以上。\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n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n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n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n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n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n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二)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P.4-5a、\nP.4-5b)，本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43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補充檢討本次變更是否涉及歷次審議會議內容。\n2. 申請書提會項目依本次變更報告書內容覈實對照修\n正。\n第8頁，共12頁\n3. 申請書標示變更後新增欄位部分並以雲朵圈選，並補充\n都審 APP 線上系統 QRCODE。\n4.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補充變更後廣告物招牌變更\n尺寸比例檢討算式。\n5.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說明本次未涉及建築物高度\n變更，查申請書建築物高度(含屋突)與報告書 P.6-4-1a\n標示未相符，請釐清修正。\n6.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n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9頁，共12頁\n第六案：嘉磐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南區半平厝段 1918-6、下橋子頭段 181-1、\n186-6、186-20、186-21 等 9 筆地號(第 3 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2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屋頂綠覆率、公共藝術\n品及消防送水口水表，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n意，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n定書內容辦理：\n(一)車道出入口請增加警示設備設計。\n(二)消防送水口請縮小尺寸設計。\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請注意提醒車道處出入對行人之警示設備。\n(二) 請補充屋頂綠化之滴灌系統圖。\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涉新增綠地(化)\n部分，仍需考量澆灌系統是否可涵蓋新增範圍。\n(二) 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1. 查本案業於 108 年 5 月 16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80110285\n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在案，核定容積獎勵之基準容積\n40%。\n2. 依本府 108 年 3 月 13 日發布實施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n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n點)第 6 點規定，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倘變更重建計畫範\n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變更內容涉及都市計畫\n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有關建蔽率、高度比放寛事項，\n或變更起造人等情形者，須辦理重建計畫變更，請申請\n單位確認是否涉及上開事項。\n(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報告書封面請補充註明本案為危老案件。\n第10頁，共12頁\n2. P.1-1b，申請書第 1 次免提會日期誤繕請修正。\n3. P.1-2b，檢討表請補充第十、十一項對照頁碼。\n4. 3-1-1b，面積計算表倘無變更請刪除。\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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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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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6004_A.pdf",
    "minutes_pdf": "11106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n區新光段 999、1000、1010、1011、1012 等 15 筆地號\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n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58、359、\n360、361、362 及平田段 953、953-7、958-10、958-11、\n958-12 等 11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及第 2 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陸毅\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n平區新光段 999、1000、1010、1011、1012 等 15\n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內，「台」中市請統一修改為「臺」中市。\n(二) P.3-12，喬木檢討 2 株為現地移植(不列入計算)，請於\n相關檢討補充說明。\n(三) 本基地適用 107 年 4 月 19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定臺\n第1頁，共10頁\n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請 P.4-1.1 修正日\n期與名稱。\n(四) P.4-1.2，第 9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並標明對應\n頁碼以供查核。\n(五) P.4-1.2，請補充說明第 12 點容積移轉檢討，並補附容\n積移轉確認函或切結書以供查核。\n(六) P.4-2.1~4-2.4，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n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請標明對應頁碼以供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權使用同意書未用印，請修正。\n(二) 請釐清申請基地有無位於區段徵收剔除區範圍內。\n(三) 進風口、排風口不得直接面向人行道。\n(四) 曬衣架不得設置頂蓋。\n(五) 無遮簷人行道與道路高差應 10 公分，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涉及現地喬木移植，請補充說明相關移植計畫。\n(二) 考量年長使用者，部分座椅建議增設扶手。\n(三) 1 層景觀平面圖西南側喬木配置，移植後是否距離鄰\n房太近請再考量。\n(四) 景觀水池請補充標示剖面深度。。\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本案未設置廣\n告物，無意見。\n第2頁，共10頁\n六、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已於 111 年 5 月 2 日 111 年度第 8 次「都市危險\n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修正後通過，容積獎勵\n合計基準容積 40%，尚未取得核准函。\n(二)本案基地面積為 5763.17 平方公尺，得申請危老容積\n獎 勵 積 地 面 積 為 5035.14 平 方 公 尺 ， 故\n5035.14*180%*40%=3625.30 平方公尺，再請建築師加\n註載明於計畫書中。\n(三)本案容積獎勵額度及項目為:「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n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n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n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及「取得候選等級智慧\n建築證書-銀級：6%」、「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依住宅性\n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n第二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n41%取 40%。\n(四)請將核准函及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n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本案\n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n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n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總水錶\n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第3頁，共10頁\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5.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n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n數 值 、 建 築 檢 討 數 值 等 應 檢 核 與 報 告 書 頁 面 一\n致。\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n4. P.3-6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配\n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n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n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n5. P.3-12、P.3-13、p.3-23、p.3-24、p.3-24-1 請於圖\n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被等植栽名稱及數量\n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n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6. 本案於地界線栽植喬木(落雨松)建議應考量樹冠\n及落葉不影響鄰地為原則規劃。\n7. P.3-23 屋頂層請勿繪製非容許使用之附屬設施，\n例如吧檯、沙發及洗手台等活動式設施。\n8. P.3-34 垂直綠化(建築立面、露臺)植栽表請補充有\n利辨識圖例或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含植栽種類及\n數量等相關內容。\n9. P.3-39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材質、基座固定尺寸圖\n說及其日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0.P.3-42 補 充 消 防 送 水 口 及 水 錶 與 周 邊 景 觀 模 擬\n圖。\n11.P.3-40 補充地界線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2.P.3-33 補 充 屋 頂 附 建 設 施 (曬 衣 架 )是 否 設 有 頂\n蓋。\n第4頁，共10頁\n13.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n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58、\n359、360、361、362 及平田段 953、953-7、958-10、\n958-11、958-12 等 11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及第 2 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建築基地位屬「臺中市都市計\n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下\n稱舊市區)及「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九、十、\n十一)細部計畫」(下稱整開單元)，相關意見如下：\n(一) 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7 點、整開單元土管要點第 5 點，\n除平均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頁碼外，請標註面積計\n算表之檢討頁碼，並請補充說明前、後院留設情形\n及符合規定之理由，另請標註高度比檢討圖面頁碼，\n以利比對。\n(二) 整開單元土管要點第 7 點，圍牆如未設置於整開單\n元範圍內則免檢討，P. 5-1-9 請標註建築退縮檢討\n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第5頁，共10頁\n(三) 整開單元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nP.5-1-10 計算式有誤，請修正。另請檢附重劃完成\n日期佐證公文，並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n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n符獎勵規定。\n(四) 整開單元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說明是否符合\n第 1-1 種住宅區每戶至少附設停車位 1 輛之規定，\n並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n(五) 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12 點、整開單元土管要點第 12\n點，實設綠化面積 1,167.68 平方公尺大於應綠化面\n積 1,153.35 平方公尺，免以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檢\n討，另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對。\n(六) 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14、15 點，如無申請相關獎勵，\n請予敘明並修正檢討說明。\n(七) 舊市區土管要點第 16、17、19、20、21 點，請敘\n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八) 整開單元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 1 樓設有店舖，\n請依規檢討說明。\n(九) 整開單元土管要點第 10 點、容移要點第 6、18 點，\n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並未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仍\n請儘速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n許可量為準；另容移要點第 9 點，請補充說明基地\n座落各細部計畫申辦容移之容移量，以利釐清該容\n移量是否需經都審確認。\n(十)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以利比\n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同時檢附免建築線簽證及\n建築線指定(示)圖，請確認。\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P.5-1-8 第五條規定之前後院檢討請補充。\n第6頁，共10頁\n2. P.4-7-4 與 P.5-1-9 圍牆高度檢討不相同。\n3. 本案基地橫跨兩不同細部計畫區域，請確認時程\n獎勵是否得適用全部基地。\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土地使用同意書未齊全，請補充。\n2. P.6-2-3 請補充 3 公尺後院檢討、是否有未開闢計\n畫道路範圍請標示。\n3. 整體性防火間格請依本局核准變更圖說標示。\n4. 屋突 2 層平面用途請補齊標示。\n5. 平面圖請補充戶外安全梯、步行距離相關檢討。\n(四) 裝飾物專章: 本案設置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提\n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5-7-4 防空避難設置地點誤繕請修正。\n2. P.6-1-1 地下室用途請補充防空避難室。\n3. P.6-2-1 面積計算表樓層誤繕請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三) 本案 3 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n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n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四) P.6-14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並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n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n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n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n(五)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第7頁，共10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n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n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n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n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7-2-1～\nP.4-7-2-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 處，惟法規檢討\n投影面積計算錯誤、平面圖與立面圖不一致，請修正，\n並標註基座距建築線大於 50 公分。另本案設置正面式\n招牌廣告 2 處，惟依正面式招牌剖面圖所示，招牌上端\n後方似無牆面，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範圍，申請容積移轉加\n計其他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40%，提請委員會審\n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8頁，共10頁\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n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n5、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n會審議。\n6、本案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請與建設局確認應\n以提送臺中市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檢附之專章內\n容，提請委員會併同審議 。\n(二)其他事項：\n1、P.1-1-2，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地段地號\n欄位應敘明所有地號。\n2、P.1-3-1~2，查核表頁碼錯誤請修正。\n3、P.4-5-8-1~2，說明文字亂碼誤繕請修正。\n4、P.4-7-3，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建築室外透視之 3D\n夜間照明模擬。\n5、P.4-7-7，請補充標示排風口綠美化尺寸。\n6、P.5-4-2，都審規範第 14 點請補充檢討說明本案\n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公共藝術。\n7、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n畫內容。\n8、地面層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圖\n例及範圍線。\n9、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 13\n點規定逐項檢討。\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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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6/2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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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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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1年度第2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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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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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6002_A.pdf",
    "minutes_pdf": "11106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n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n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n26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9：10~10：40 次變更設計)\n(本案經 111 年第 500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n送委員會審議) (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n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鉅擘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埔 興 段\n463、464、465、466 等 4 筆地號(第 2-2\n10：4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 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26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 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依土管第 16 點第 6 款檢討建築物面寬於建築基地臨中央\n公園之寬度不得大於 60%之相關圖說，建築物寬度應以全\n投影面積最大寬度檢討。\n(二)地面層臨中央公園側自地界線退縮至少 10 公尺(得設置頂\n蓋)。\n(三)檢討基地 1 層台電配電室及電信室設置位置及尺寸並增加\n設置供公眾使用休憩空間。\n(四)增加基地東北角植栽綠化設計；本次變更後之綠覆率不得\n小於原審定。\n(五)增加基地範圍與認養南側綠地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加\n強基地與認養綠地植栽綠化整體景觀整合設計，並營造小\n規模尺度停留休憩空間；增加認養綠地範圍街道傢俱之數\n量並採多樣性設計、耐候性佳及高質感材質設計；增加基\n第1頁，共4頁\n地進入認養綠地之告示牌；認養南側綠地範圍東、西側增\n植雙排喬木植栽設計。\n(六)增加建築物西側(臨中央公園)垂直綠化設計並依植栽特\n性調整植栽種類；整合建築物東西側立面加強南、北側框\n架式屋脊裝飾物美化設計。\n(七)縮小消防送水口(含水錶)尺寸，加大公共藝術尺寸提升\n能見度。\n(八)自行車(電動機車)運送應以無障礙電梯型式設置；電動機\n車應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及地下室停車空間應\n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應依水湳都審規範確實\n檢討；車道出入口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n(九)依規檢討裝飾物專章、地下室開挖率及女兒牆高度安全無\n虞之檢討圖說。\n(十)因應低碳城市補充低碳專章檢討說明。\n二、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公有行道樹現況為帶狀綠帶，請修正現況套繪圖說。\n(二)補充移植公有行道樹檢討圖說縮減修枝幅度，並加大土球\n尺寸。\n(三)檢討公有行道樹複層式植栽各類植栽特性調整樹種，並與\n中央公園相呼應。\n(一)\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鉅擘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埔興段 463、464、465、466 等 4 筆\n地號(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二)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n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n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三)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n設置。\n(四)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n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n(一)基地東側 12 公尺中和南一巷側增植喬木；基地東北側取消\n景觀圍牆並增設街道傢俱以形塑廣場式停留節點；考量友\n善性調整臨 15 公尺楓和路側景觀圍牆型式並結合街道家\n具；基地東側人行道考量人行動線舒暢度再調整設置型\n式；基地東北側與鄰地交界處增加美化設計。\n(二)加強基地與東北側鄰地整合及溝通協調。\n(三)露臺及屋頂層小喬、大灌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垂\n直綠化以降版及固定式馬槽盆型式設置，並應設置自動噴\n灌及排水系統。\n(四)地上 1 層機車停車位整體規劃設置頂蓋；1 層投樹燈減量\n設置；建築夜間燈光減量設計；公共藝術增加厚度並補充\n材質說明；考量友善性降低案名牆高度為 1.2 公尺以下並\n配合比例縮短長度，另補充材質說明。\n第3頁，共4頁\n(五)1 層車道出入口鋪面應以人行為主之平整式設計以利行人\n通行。\n(六)補充交通技師簽證；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n線分析之課題及是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施工車輛暫停區\n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n析；應檢視施工圍籬是否影響行人通行；車道出入增加聲\n響式警示設施。\n(七)裝飾版設置型式依規檢討。\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3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6/1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6月第2次",
    "meeting_id": "11106001",
    "agenda_pdf": "11106001_A.pdf",
    "minutes_pdf": "11106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富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n中清段 277、279、279-15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541、542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肆、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陸毅\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富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區中清段 277、279、279-15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1，都市計畫土管要點名稱請修正為「變更臺中市\n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 1 至 5 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n第1頁，共8頁\n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n市施行自治條例制定）］專案通盤檢討」。\n(二) P.5-2，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有關高度比檢討結果；\n另倘為危老放寬高度比，請補充相關檢討內容。\n(三) 免申請建築線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指建築線指示圖，設計建築師未簽證，請修正。\n(二) 請補充上限容積檢討。\n(三) 裝飾物檢討有誤，請修正，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n饋計畫。\n(四) 裝飾版外設置格柵裝飾，請檢附各樣態剖面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 7 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以 2 頁內容為 1 面，以利\n檢視。\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四) 本案基地周邊路口如中清路 1 段/文心路 4 段、中清路\n1 段/天津路、中清路 1 段/武昌路及文心路 4 段/陜西路\n等，基地開發後呈現 D-F 級且路口整體延滯情形惡化，\n請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措施。\n(五) 請補充 1 層平面無障礙汽車及機車停車格進出動線。\n(六) 本案機車出入口位置距離路口及行穿線位置過近，請\n補充機車出入口鄰近行穿線位置適宜性，建請調整至\n遠離路口處。另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n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n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n方案。\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第2頁，共8頁\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n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n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n(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n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另請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所附圖說資料(P.4-44)，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n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6 條逐項檢討。\n(二)依所附圖說資料(P.4-45)，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1\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更新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已於 111 年 5 月 30 日 111 年度第 10 次「都市危\n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修正後通過，容積獎\n勵合計基準容積 38%，尚未取得核准函。\n(二)本案容積獎勵額度及項目為:「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n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n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n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及「取得候選等級智慧\n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n共計 38%。\n(三)請將核准函及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3頁，共8頁\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機車進出口，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n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6.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補充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會議紀錄。\n2. P.1-1 申請書補充建照掛號日期、危老核定日期及\n案件受理過程；地下室開挖請以百分比敘明。\n3. P.4-5 色彩請明確寫出顏色勿寫色系。\n4. P.4-8 立面及屋頂層標示燈具。\n5. P.4-2 補充與鄰地人行道銜接寬度、順平及現況照\n片。\n6. 地面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應標示相關範圍線及圖\n例；車道出入口應以人行為主之鋪面設計勿以凹\n凸鋪面型式設計。\n7. 地面層機車停車區建議採以半戶外型式設計，或\n加強自然通風採光設計，以達環保減碳目標。\n8. 危老案件申請放寬高度比，請補充檢討附帶條件\n相關圖說，並與都審規定分別檢討，不得重複計\n列。\n9. 請補充檢討設置戶外身障機車位位置合理性。\n第4頁，共8頁\n第二案：大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541、542 等 2 筆地號 (第 1 之 1\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n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n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標註停車空間對應圖面頁碼，以\n利比對。\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空地面積為基地面積扣除建築\n面積，設計檢討計算說明有誤，請修正。\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畫\n區，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設會\n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並請修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設計人未簽證，請修正。\n(二) 免指建築線指示圖，設計建築師未簽證，請修正。\n(三) 容積移轉切結書，未填載日期。\n(四) 裝飾物係以外牆檢討，請再檢視。\n第5頁，共8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將其背景資料、\n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n(二)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四平路/松竹路 3 段之調查資\n料，並納入後續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安排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本\n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n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n1. 容積移轉達基準容積 20%(整開區各單元細部計畫\n區)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n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n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n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事項曬衣架、空調主機格柵、公\n共藝術非提會項目，請修正。\n2.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逐款\n檢討，並與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之增加綠覆率規定\n分別敘明，避免重複計算。\n3.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建築之模擬圖面，並補充夜間燈\n光計畫。\n第6頁，共8頁\n4. 都審第 14 點規定請釐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位\n置之設施物。\n5. 1 層綠覆率檢討有誤，過梁下方綠化面積不得計入\n綠化比率。\n6. 旨案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請依建設局網站「建設\n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小組審議流程圖」補充相關內\n容以利審查。\n7. 機車停車位設置數量僅符合 1 戶 1 車位之設置標準，\n建議考量適度增加設置。\n8. P.4-13，施工圍籬綠美化，因施工出入口佔相當比\n例，致整體綠美化效果不佳，建請提高綠美化比例。\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6/13",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5次C值及V值",
    "meeting_id": "11105009",
    "agenda_pdf": "11105009_A.pdf",
    "minutes_pdf": "11105009_B.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4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 ~13：35\n壹、 主席致詞\n13：35~13：4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n(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6 層地\n13：40~14：20\n下 8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外部性設\n施調整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n(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n14：20~15：00\n下 9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外部性設\n施調整案，提請審查。\n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5：00~15：10\n肆、 散會\n15： 10\n第一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持人：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n貳、 審議流程：\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90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36 層地下 8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變更 V1 值景觀提升計畫\n決議：\n一、依下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 C 值及 V\n值專案小組委員會：\n(一) 補充梅川整體景觀及整治上位計畫內容，以利確認\n本市河川景觀設計定位。\n(二) 無障礙坡道應針對各對應空間，規劃更利於使用者\n設計。\n(三) 平台及懸臂平台增設街道家具以形塑停留節點；人\n行道變電箱美化設計。\n(四) 增設北平路及天津路口處平台。\n(五) 賴厝第二梅橋考量人車動線安全性再調整設計；兩\n端橋頭空間再加強設計。\n(六) 人行道鋪面及欄杆材質等應再考量耐久性。\n(七) 補充認養範圍之現況喬木調查；生長狀況良好之喬\n第1頁，共8頁\n木仍應予以保留。\n(八) 考量梅川人行道旁之停車位，應適度留設破口以供\n通行。\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2 案經費合計約 1.8 億，此經費僅施作梅川 2 側之人\n行步道與植栽、平台修復等，似有效益不高之虞，\n建議河道內也應納入改善設計，以提升都市藍帶之\n景觀整體效益。\n(二) 請建築師繪製每 1 處街角無障礙坡道示意圖。\n(三) 研議進入河道維修之樓梯更佳設計方案。\n(四) 請以生態及節能減碳之永續理念，檢視「全面翻新」\n欄杆、植栽、鋪面之合適性。\n(五) 請以積極的設計策略取代被動、消極的修補、藉由\n新的創意重新審視景觀、河川、人行、市民活動的\n關係。\n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意見：本案實施範圍中正路(豐原火車\n站至圓環西路)1.55 公里設置 LED 標誌牌，目前廠商已\n初步規劃設計完成 9 處路口標誌牌送本局審核中，經查\n計畫內容無變更。\n四、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意見：本案涉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n「梅川周邊景觀及人行道提升計畫」申請梅川(北屯區文\n心路 4 段至北區太原路 2 段)河川(排水)公(私)地使用部\n分 ， 本 局 業 於 111 年 4 月 26 日 以 中 市 水 管 字 第\n1110027504 號函同意在案。\n五、臺中市建設局意見：\n(一) 本案景觀提升計畫，建議於施作前與主管機關召開\n地方居民說明會，就施作項目、植栽移換植及施工\n期間等內容，與地方達成共識。\n(二) 煩請補充工期。\n(三) 案內橋梁整修與景觀地貌調整，涉及資訊維管系統\n內容變更，後續請與業務單位(養工處)保持聯繫。\n(四) 路口無障礙坡道包含行穿線、定位點等整體位置調\n整劃設，規劃設計請依內政部營建署最新規範辦理。\n另人行道與無障礙停車格上下車處之規劃，亦請協\n第2頁，共8頁\n助納入考量。\n(五) 施工期間如有影響梅川東西路兩側停車權益及其因\n應辦法，惠請與交通局聯繫協助。\n(六) 本案如涉及護岸破堤及其相關申請，惠請與水利局\n聯繫協助。\n六、臺中市新建工程處意見：\n(一) 本案與本處刻正辦理「臺中市梅川周邊人行道改善\n工程（第一期）」於工程範圍重疊部分前經多次研\n商會議討論已協調達成工程界面配合事宜。\n(二) 有關本案涉及既有植栽換移植部分，相關計畫書前\n經提報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請依核准之\n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另建請於移植工程施工前週\n知地方民眾。\n七、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意見：\n(一) 河岸側目前僅設置矮燈恐有照明不足問題，請設置\n景觀高燈俾利提供照明使用。\n(二) 既有路牌、指示牌、號誌、電箱或路燈等建議整合\n於設施帶避免整體視覺景觀雜亂。\n(三) 請考量路邊停車下車空間問題，避免後續造成植栽\n帶因此遭受破壞等維護不佳之情形。\n(四) 部分街角未提供無障礙坡道，請依營建署等相關規\n範進行無障礙坡道之設計。\n(五) 路邊植栽帶儘可能於帶狀區間設置進出入口(如：面\n對巷口設置等原則)，避免因動線使用而將植帶破壞\n之情形。\n(六) 為利後續管理維護，有關鋪面設計請考量採用硬底\n活鋪方式鋪設。\n(七) 報告書 P.12 經費預估似未估算整備或拆除等工程費\n用，請再檢視。\n(八) 本案街道傢俱(如座椅、燈具等)似與麻園頭溪(忠明\n路~太原路)河岸景觀改善案一致，敬請考量 2 條河\n岸景觀特色，以提供創意性或自明性設計，俾利型\n塑不同風格之河岸景觀。\n八、幹事意見如下：\n第3頁，共8頁\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報告書 P.14 表示 1.漢口路至青島路、2.天津路至\n青島路共計 68 株喬木換植為梅樹、杜英，惟經檢\n視報告書 P.7~8 之內容，現況已有風鈴木、烏心\n石、臺灣欒樹等既有樹木約 73 株，建議應補充說\n明：(1)既有樹木生長狀況及照片、(2)預計移植地\n點、(3)換植原因、(4)為何非全部認養範圍進行換\n植、(5)為何種植少於現況之樹木數量等說明。\n2. 有關本案換植內容，建請與新建工程處釐清工程\n分工範圍及種植內容，以利該路段樹木景觀一致\n性，並依規提供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n後，始得進行換植工作。\n3. 另報告書 P.14「2.漢口路至天津路」是否屬於誤植？\n(似應為「天津路至青島路」)。\n4. 請補充說明增植灌木-樹蘭、馬茶花、圓榕葉的配\n置原則；另「圓榕葉」正確名稱應為「圓葉榕」。\n5. 座椅建議不宜設置於綠帶範圍，以避免影響植栽\n生長及民眾使用。\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補充環中路四段綠美化工程 (西屯路口至朝馬路\n口)並維護管理 4 年變更為青島路至文心路梅川人\n行道認養、平台及便橋整修並維護管理 4 年之緣\n由說明。\n2. 圖面請補充梅川人行道認養完整路段內容並清楚\n標示本案認養及惠國段 88 地號認養位置，請檢核\n認養範圍不得重疊。\n3. 補充各項計畫內容之經費明細表，認養項目需與\n工程經費明細表一致。\n第4頁，共8頁\n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n地上 37 層地下 9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變更 C 值景觀提升計畫\n決議：\n一、 依下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 C 值及\n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n(一) 補充梅川整體景觀及整治上位計畫內容，以利確認\n本市河川設計定位。\n(二) 無障礙坡道應針對各對應空間，規劃更利於使用者\n設計。\n(三) 懸臂平台增設街道傢俱以形塑停留節點；人行道變\n電箱美化設計。\n(四) 人行道鋪面及欄杆材質等應再考量耐久性。\n(五) 補充認養範圍之現況喬木調查；生長狀況良好之喬\n木仍應予以保留。\n(六) 考量梅川人行道旁之停車位，應適度留設破口以供\n通行。\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2 案經費合計約 1.8 億，此經費僅施作梅川 2 側之人\n行步道與植栽、平台修復等，似有效益不高之虞，\n建議河道內也應納入改善設計，以提升都市藍帶之\n景觀整體效益。\n(二) 請建築師繪製每 1 處街角無障礙坡道示意圖。\n(三) 研議進入河道維修之樓梯更佳設計方案。\n(四) 請以生態及節能減碳之永續理念，檢視「全面翻新」\n欄杆、植栽、鋪面之合適性。\n(五) 請以積極的設計策略取代被動、消極的修補、藉由\n新的創意重新審視景觀、河川、人行、市民活動的\n關係。\n三、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意見：本案涉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n「梅川周邊景觀及人行道提升計畫」申請梅川(北屯區\n文心路 4 段至北區太原路 2 段)河川(排水)公(私)地使用\n部分，本局業於 111 年 4 月 26 日以中市水管字第\n第5頁，共8頁\n1110027504 號函同意在案。\n四、 臺中市建設局意見：\n(一) 本案景觀提升計畫，建議於施作前與主管機關召開\n地方居民說明會，就施作項目、植栽移換植及施工\n期間等內容，與地方達成共識。\n(二) 煩請補充工期。\n(三) 案內橋梁整修與景觀地貌調整，涉及資訊維管系統\n內容變更，後續請與業務單位(養工處)保持聯繫。\n(四) 路口無障礙坡道包含行穿線、定位點等整體位置調\n整劃設，規劃設計請依內政部營建署最新規範辦理。\n另人行道與無障礙停車格上下車處之規劃，亦請協\n助納入考量。\n(五) 施工期間如有影響梅川東西路兩側停車權益及其因\n應辦法，惠請與交通局聯繫協助。\n五、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意見：\n(一) 本案與本處刻正辦理「臺中市梅川周邊人行道改善\n工程（第一期）」於工程範圍重疊部分前經多次研商\n會議討論已協調達成工程界面配合事宜。\n(二) 有關本案涉及既有植栽換移植部分，相關計畫書前\n經提報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請依核准之\n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另建請於移植工程施工前週\n知地方民眾。\n六、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意見：\n(一) 河岸側目前僅設置矮燈恐有照明不足問題，請設置\n景觀高燈俾利提供照明使用。\n(二) 既有路牌、指示牌、號誌、電箱或路燈等建議整合\n於設施帶避免整體視覺景觀雜亂。\n(三) 請考量路邊停車下車空間問題，避免後續造成植栽\n帶因此遭受破壞等維護不佳之情形。\n(四) 部分街角未提供無障礙坡道，請依營建署等相關規\n範進行無障礙坡道之設計。\n(五) 路邊植栽帶儘可能於帶狀區間設置進出入口(如：面\n對巷口設置等原則)，避免因動線使用而將植帶破壞\n之情形。\n第6頁，共8頁\n(六) 為利後續管理維護，有關鋪面設計請考量採用硬底\n活鋪方式鋪設。\n(七) 報告書 P.12 經費預估似未估算整備或拆除等工程費\n用，請再檢視。\n(八) 本案街道傢俱(如座椅、燈具等)似與麻園頭溪(忠明\n路~太原路)河岸景觀改善案一致，敬請考量 2 條河\n岸景觀特色，以提供創意性或自明性設計，俾利型\n塑不同風格之河岸景觀。\n七、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報告書 P.10 表示 2.漢口路至太原路、2.天津路至\n青島路 70 株梅樹申請移植、梅樹 68 株申請換植，\n建議應補充說明：(1)既有樹木生長狀況及照片、\n(2)預計移植地點、(3)換植原因等說明。\n2. 有關本案換植內容，建請與新建工程處釐清工程\n分工範圍及種植內容，以利該路段樹木景觀一致\n性，並依規提供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n後，始得進行換植工作。\n3. 請補充說明增植灌木-樹蘭、馬茶花、圓榕葉的配\n置原則；另「圓榕葉」正確名稱應為「圓葉榕」。\n4. 座椅建議不宜設置於綠帶範圍，以避免影響植栽\n生長及民眾使用。\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變更設計申請書請採前後對照形式製作。\n2. 資料封面請依都審制式格式製作。\n3. P.3 案件受理階段第 1 次專案小組申請及審議日期\n有誤，請修正，並填寫專案小組名稱。\n肆、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2/06/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26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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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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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1年第219次",
    "meeting_id": "11105008",
    "agenda_pdf": "11105008_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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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3 會議室(採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野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通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n區新高鐵段 1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 層店鋪、餐\n廳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樹子腳段 1783 地號土地(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21\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街道家具\n及案名牆案，提請審議。\n第三案：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坤隆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清水區市鎮北段 370、371 等 2 筆地號 (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 3 之 2 種住宅區)地\n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沈芷蓀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 (文教區)地上 3 層地下 2\n層國際醫療教研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伍、 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1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呂委員永豐\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野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通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n日區新高鐵段 1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 層店鋪、\n餐廳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修正總樓地板面積誤\n繕)、建築造型及機車停車數量，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n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n認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補充確認本次涉及變更前後圖資及機車停車位變更\n前後對照圖資。\n(二)售票亭變更前後平面圖說。\n(三)補充本次變更是否涉及屋頂層綠化圖說。\n(四)變更項目請逐項說明；補充變更後平面圖及建築面積與\n1 樓容積筆誤部分圖說。\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及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數\n量及面積。\n第1頁，共8頁\n(二) 報告書頁碼依序編排，並於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n表補充變更事項正確頁碼。\n(三)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樹子腳段 1783 地號土地(第 3 種住宅區)地上\n2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街道\n家具及案名牆案，提請審議。\n說明：依 110 年 1 月 6 日第 436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n街道傢俱及案名牆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送都審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同意本次提請委員會審議之公共藝術「音樂之樹」、街\n道傢俱及案名牆，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n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案名牆周邊喬木尺寸請依模擬圖實際種植。\n(二) 縮減案名牆尺寸為長度 3 公尺及高度 1.2 公尺以下，\n並增加案名牆背燈設計。\n(三)加強公共藝術基座色彩協調性。\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1-4-4 及第三章補充本案公共藝術、街道傢俱及案\n名牆等修正前後說明及圖說。\n(二) 申請書案件類別有誤，請修正，並依原審定書確認\n本次提送申請書有無修正，並補充相關數值(如住宅\n使用面積、機車停車位數、地面層灌木數量等)。\n(三)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8頁\n第三案：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坤隆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370、371 等 2 筆地號 (第四種商\n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物高度、建築面\n積(更正原審定誤繕值)、建築立面造型、綠化植栽，提\n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n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加大 1 層景觀喬木(台灣海桐及白水木)米徑至少 12\n公分。\n(二) 1 層車道出入口應以人行動線為主勿以凹凸面鋪面\n調整設計。\n(三) 屋頂太陽能光電版增加尺寸 15%。\n(四) 補充屋頂層屋突層 1/8 面積及建築面積檢討。\n(五) 補充容積率增加 2%檢討說明，並釐清適用新舊法\n令。\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請釐清實設容積率：P.1-2 審議申請書(596.58%)、\nP.8-4 資訊公開資料(599.13%)。\n2. P.5-3~5-6 相關法令檢討查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要點，編號與土管條文項次不一，請修正。又該\n土 管 為 106 年 11 月 23 日 府 授 都 計 字 第\n1060248980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併請修正所載文\n號。\n3. 本案另適用 104 年 7 月 28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中\n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依其土管要點規\n定第四種商業區建築物高度比為 1.5，建議應於\nP.6-63 各向立面圖建築物高度檢討部分檢討。\n第4頁，共8頁\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請標示本次變更部分並以雲朵標示。\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依時序標示。\n3. 申請書變更後相關數值應與變更設計檢討表、變\n更後面積計算表及相關檢討圖說內容一致，請覈\n實對照修正。\n4.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8頁\n第四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787 地號土地(第 3 之 2 種住宅區)\n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n件\n決議：\n一、請確實釐清地下室牆心位置、車道坡度斜率、地面層喬\n木覆土深度及開挖率部份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n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n(一)地下 1 層車道長度請補充剖面圖說。\n(二) 地下室開挖面積增加 108 平方公尺而開挖率僅增加\n1%左右，請說明原因；地下室增加 108 平方公尺開\n挖面積，請補充降版及排水說明。\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n2. 請更新公會會員證。\n3. 請核實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規則。\n4. 後續應依「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辦理\n變更。\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之違反重大決議事項請填列\n緣由。\n2. P.1-1 地下室開挖率有誤(應填寫開挖率非面積)，\n請修正。\n3. 補 充 工 程 進 度 照 片 及 說 明 ； 都 審 規 費 請 確 實 補\n繳。\n4. 報告書內容變更處請編號標示對應。\n第6頁，共8頁\n第五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沈芷蓀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土地 (文教區)地上 3 層地\n下 2 層國際醫療教研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物面積增加、建築立面材質、綠化\n植栽樹種、太陽能發電面積，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n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洋紅風鈴木米徑增加至 18 公分以上。\n(二)請補充太陽能減碳增加說明。\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n(一) P.V-1-01 ， 變 更 前 申 請 書 太 陽 能 發 電 面 積 與\nP.V-1-04-2 及 P.V-3-12 不同，請釐清面積大小並修\n正。\n(二) P.V-1-04-1，請補充檢討建築物面積及建蔽率檢討，\n另請補充西向及北向立面檢討計算式。\n(三) P.V-1-04-02，太陽能板計算式有誤請修正。\n(四) P.V-3-09，請更新修正植栽表格式。\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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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6/0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5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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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6/0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17次",
    "meeting_id": "11105011",
    "agenda_pdf": "11105011_A.pdf",
    "minutes_pdf": "1110501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n公司委託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永春段 311、312、313、316 等 4\n13：40~15：10\n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6\n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大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n15：10~16：40\n(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兒少家庭福利新建\n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6：40~17：00\n17：0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7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公司委託楊\n千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311、312、\n313、316 等 4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6\n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697.3 平方公尺(36.07%)\n係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區之土地，容積\n移轉量已達基準容積之 2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n境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依據「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n第四條第 2 點部分遮陽牆體超過 3 公尺，依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廣告物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3頁\n(六)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經黃委員郁文確認後通\n過：\n(一)建築立面垂直綠化應增加覆土深度、屋頂層及露台增植小\n喬木及綠化面積。\n(二)地面層增加降版深度並減少反樑設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n自然土層；取消北側圍牆及迎賓車道之設置，且降低綠\n籬高度，作整體視覺通透景觀設置。\n(三)地面層降低景觀花台(石頭)高度，及檢討基地左側綠籬種\n類；補充現有行穿線位置及調整公共藝術設置位置與加\n強夜間燈光設計；並文昌街及益文三街之街角廣場配合\n認養公有人行道線形順平調整。\n(四)雨遮外側不得設置欄杆。\n(五)汽機車出入口及地下室匝道處考量視距增加聲響式警示\n設施；考量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n面積並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n(六)檢討 1 層辦公室與其夾層無障礙設施；補充室內隔間及重\n複步行距離項目，並依規檢討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與\n造型遮陽牆板設置比例。\n(七)南向梯間外設置之陽台請檢討深度；陽台及遮陽板外之裝\n飾板應依規檢討。\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 (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大肚\n兒少家庭福利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59 條規定，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本案免加倍附設停車空間。\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設施物，同意設\n置。\n(三)建築物立面設置案名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四)本 案 採 斜 屋 頂 型 式 ， 屋 頂 綠 化 面 積 未 達 三 分 之\n一，採以增加露台垂直綠化設計取代，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取消駐車彎並於大德一街側增植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n計；建築物增加退縮至少 9 公尺並留設廣場式綠化空間；\n加強基地與周邊順平設計。\n(二)增加露台垂直綠化設計。\n(三)基地北側停車場考量停車動線調整配置。\n(四)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函。\n貳、散會(17:3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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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6/0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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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11105010_A.pdf",
    "minutes_pdf": "1110501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提\n案報告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n1084、1090、1108、1112 等 11 筆地號\n9：10~10：30\n(體一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4 層臺中洲際\n棒球場園區娛樂商城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長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51、52 等\n2 筆地號 (第 1 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n10：30~11：50\n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肆、 提案報告\n第一案：有關「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n物之裝飾版併同設置欄杆及綠化設施\n11：50~12：20\n審議參考」一案\n第二案：都審及預審聯席簡化方式說明報告案\n12：20~12：30\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6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1084、1090、1108、1112\n等 11 筆地號(體一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4 層臺中洲\n際棒球場園區娛樂商城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次 變更 設 計 項目 為 : 總 樓 地板 面積 、 建 築物 高\n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與色\n彩、廣告招牌、汽機車停車位、出入口庇雨設施、\n建 築 夜 間 燈 光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變 更 。\n(二)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 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n(一)臨棒球場側正面式廣告招牌縮小尺寸；加強四向建築立面\n垂直綠化數量且綠化數量不得小於原核准，並調整立面設\n計減少量體壓迫感。\n(二)基地東南街角廣場增植大型喬木以形塑遮蔭停留節點。\n(三)增加智慧停車管理系統；1 層汽機車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n設備；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之課題\n及是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施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n第1頁，共8頁\n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四)釐清建築樓層定義並補充檢討屋頂避難平台；補充建築變\n更前及變更後樓地板面積、高度等對照表；補充屋頂層及\n露臺降版圖面以利查核覆土深度。\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長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文商段 51、52 等 2 筆地號 (第 1 種文化\n商業專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申請移入容積數量 4636.86 平方公尺(25%)，加計相\n關獎勵容積達總量 8346.35 平方公尺(45%)，已超過\n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提出外部\n性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二)變更設計項目：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建築\n配置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垂直綠化植栽、汽機車\n停車位數量及停車空間配置調整，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變更。\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及薛委員\n孟琪確認後通過：\n(一)地面層臨中央公園側自地界線退縮至少 10 公尺(得設置頂\n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位置調整於臨中央公園側。\n(二)補充認養前後公有人行道喬木植栽綠化配置及認養範圍人\n行道鋪面設計詳圖；基地東側(臨啟航路)增設街道家具座\n椅；加大基地西北側人行動線進入口袋綠地開口設計。\n(三)考量日照因素及戶外視野調整垂直綠化植栽種類及陽台座\n向，並補充後續維護管理機制說明。\n(四)補充地下 1 層汽車及自行車交織動線安全性檢討圖說；更\n新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內容。\n(五)補充裝飾物及空調格柵美化檢討圖說；因應未來電動車設\n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n及充電線架。\n第3頁，共8頁\n貳、提案報告\n第一案：有關「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物之裝飾版\n併同設置欄杆及綠化設施審議參考」一案\n說明：\n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 年 1 月 5 日中市都建字\n第 1110000734 號函檢送 110 年 12 月 24 日第 6 次建築\n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會議紀錄辦理。\n二、建管作業手冊 CH06-04-16 定有「有關本市建築物外牆\n設計裝飾物及免計樓地板面積之設置原則」，另亦有\n108 年 7 月 3 日簽奉核准本市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n(柱、牆、板)執行處理原則供委員會審議參考，然近\n來 因外牆裝飾物之裝飾板形態多樣，部分花台或裝\n飾 板 外 側 設 置 類 似 欄 杆 構 造 物 形 成 類 同 陽 台 之 空\n間，易造成法規及委員會審議認定疑義。\n三、為統一審查執行原則及增進委員會審查效率並減少爭\n議，再增定「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板併同\n設置欄杆或綠化設施」參考，樣態型式如下：\n(一)花台(深度不超過 1 公尺)\n1、花台外側以不設置超過 60 公分之欄杆或 RC 構造\n為原則。\n2、花台外側設置超過 60 公分之欄杆，底板以 RC 板\n施作者，應符合下列規定。\n(1)欄杆不得為 RC 構造，高度不得超過 120 公分。\n(2)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 公分以上，且須全長留\n設，外牆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n(3)花台長度須達 80%以上做綠化槽及自動滴灌設\n備。\n(二)裝飾版(深度不超過 1 公尺)仍依建管作業手冊\nCH06-04-16 規定辦理。\n(三)裝飾版(深度超過 1 公尺)併同設置欄杆或綠化設施 :\n1、裝飾版外側設置不超過 60 公分之欄杆或 RC 構\n第4頁，共8頁\n造，底板以 RC 板施作者，外牆得免設 RC 台度。\n2、裝飾板外側設置超過 60 公分之欄杆，併綠化設施\n者，應符合下列規定：\n(1) 欄杆不得為 RC 構造，高度不得超過 120 公分。\n(2) 底板扣除建築物結構樑挖空率應達 40%以上。\n(3) 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 公分以上，且須全長留\n設，外牆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n(4) 裝飾板長度須達 80%以上做綠化槽及自動滴灌\n設備。\n(5) 裝飾板每處留設長度大於 6 公尺時，需加植 1.8\n公尺以上之樹木。\n(6) 欄杆高度未超過 60 公分之裝飾板部分，依第一\n款裝飾板樣態規定辦理，得免納入本款裝飾板\n檢討。\n3、裝飾板外側設置超過 60 公分之欄杆，無併綠化設\n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n(1)欄杆不得為 RC 構造，高度不得超過 120 公分。\n(2)底板扣除建築物結構樑挖空率應達 60%以上。\n(3)外牆 RC 台度至少 60 公分以上，且須全長留\n設，外牆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n(4)不併綠化設施須以其他綠化方式回饋並提都審\n或預審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設置。\n(5)欄杆高度未超過 60 公分之裝飾板部分，依第一\n款裝飾板樣態規定辦理，得免納入本款裝飾板\n檢討。\n結論：有關「建築物設置花台及外牆設計裝飾板併同設置欄\n杆或綠化設施」參考樣態型式，納入都市設計審議通\n案性審議原則。\n第5頁，共8頁\n第二案：有關「都審及預審聯席簡化方式說明報告案」一案\n說明：\n一、有關預審變更設計現行做法說明如下：\n(一)符合預審免變檢討表，則送預審免變或都審免變。\n(二)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則送預審幹事會\n審查通過後再送預審委員會追認。\n(三)不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則送預審幹事\n會查通過後再送預審委員會追認或審議；若為聯\n席變更則送聯席委員會審議；若僅都審變更則授\n權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審議或都審委員會審\n議。\n二、有關預審變更設計精進簡化做法說明如下：\n(一)符合預審免變檢討表，則送預審免變或都審免變。\n(二)符合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則送預審幹事會\n審查通過後再送預審委員會追認或審議；倘為聯\n席變更程序，則送聯席幹事會審查通過後再送預\n審委員會追認；若僅涉都審部分則授權都審幹事\n會審議。\n(三)不符合預審變更檢討表，但第 1、4、5 項檢討變\n更 20%~50%，倘為預審變更程序則送授權預審幹\n事會 加邀 2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涉及結構變更\n應再加 1 名結構委員出席或書面審查)；若為聯席\n變更程序，則併提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n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涉及結構變更應再加 1\n名結構委員出席或書面審查)；若僅涉都審部分則\n授權都審小組委員審議。\n(四)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第 1、4、5 項檢討變更\n超過 50%，涉及預審變更程序則送預審幹事會審\n查通過 後，再送預審委員會審議。倘為聯席變更\n程序，則送聯席幹事會審查通過後再送聯席委員\n第6頁，共8頁\n會審議；若僅涉都審部分則授權都審小組委員審\n議。\n(五)以上，預審變更設計簡化檢討表第 1、4、5 項與\n都審變更設計檢討表第 1、3、4 項內容相同。\n三、新增訂定符合免變檢討表第 1~5 項，但牴觸審議決議\n除外情形，說明如下：\n(一)涉及「告示牌、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n瓦斯減壓閥等設施新增、刪除、變更形式、調整\n位置等情形」：若為預審變更程序則送預審幹事\n會審查；若為聯席案件，得併提都審小組委員會\n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若牴觸都\n審決議者授權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審議。\n(二)「屋脊裝飾物變更」：\n1、形式、材質調整(50%以下)：若為預審變更程\n序，則納入立面變更檢討；若為聯席變更則提\n送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n委員審議(涉及結構變更應再加 1 名結構委員\n出席或書面審查)；若僅涉都審部分則授權都審\n小組委員審議。\n2、刪除、新增、大幅變更(超過 50%)：若為預審\n變更程序，授權預審幹事會審議加 1 名結構委\n員書審(經都審變更核定者，預審免再辦理變更\n程序)；若為聯席變更則提送都審小組委員會暨\n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涉及結構變\n更應再加 1 名結構委員出席或書面審查)；若僅\n涉都審部分則授權都審小組委員審議。\n(三)「案名牆、空地樹立式廣告物等設施新增、刪除、\n變更形式、調整位置等情形」：\n1、「形式變更、位置調整」：若為預審變更程序，\n授權預審幹事會審議；若為聯席案件，則提都\n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n第7頁，共8頁\n審議；若僅涉及都審部分，則納入公共開放空\n間變更檢討或授權都審小組委員會暨幹事會審\n議。\n2、「刪除」，則納入公共開放空間變更檢討。\n3、「新增」，則送預審幹事會審查通過後，再送\n預審委員會審議，或提送聯席幹事會審查通過\n後，再提送聯席委員會審議；若僅涉都審部分\n則授權都審小組委員審議。\n四、以上倘經審議時認定有疑義者，得改提委員會審議；\n申請單位得自行選擇都審、預審程序分別辦理或聯席\n辦理程序。\n結論：有關「都審及預審聯席簡化方式」後續以「都預聯席小組委\n員會」辦理，並名稱納入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審議原則。\n參、臨時提案\n肆、散會(12:30)\n第8頁，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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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6/06",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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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5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永豐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375-1、375-14、375-24 正義\n段九小段 11-7、11-28 等 6 筆地號 (第 2 種、第 5 種\n住宅區及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宏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豐富段 433、433-1、433-2、433-4、433-5 等 7\n筆地號土地(第 1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n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陸毅\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永豐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375-1、375-14、375-24\n正義段九小段 11-7、11-28 等 6 筆地號 (第 2 種、\n第 5 種住宅區及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景觀\n設計、建築物立面色彩、廣告招牌及基地綠覆率，且係\n屬「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之變更\n範疇，請依下列幹事意見修正後提送修正通過，未變更\n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係屬變更設計，涉及停車位\n數、綠化面積變更，請依規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n以利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經查申請基地已領有 108 中都建字第 1803 號建造執照，\n第1頁，共8頁\n請於報告書封面註記（第 1 次變更設計）。\n(二) 建設公司會員證已逾期，請更新。\n(三) 變更後土地同意書補土地所有權人用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缺少交評章節，請補充原核\n定之交通影響評估章節，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2a、P.4-4a 喬木位置調\n整處仍需考量與建物需有 1.5 公尺之間距，以維成樹良\n好樹型及生長空間。\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7、\nP.4-17a)，本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尚符規定，\n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為變更設計授權幹事會審議案件，申請書備註欄\n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刪除。\n(二) 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正面式廣告物招牌請單獨列項\n說明。\n(三) 為利節能減碳，相關已經核定之文件(如謄本)、或僅\n抽換底圖頁面，無須放置。\n(四) 補充最新工程進度說明及本年度公會會員證。\n(五) P.4-8-a 鋪面增加與取消比例，建議加註圖面。\n(六) P.4-9a 因應生態緩衝景觀投射燈，應避免直接投射樹\n木。\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宏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豐富段 433、433-1、433-2、433-4、433-5\n等 7 筆地號土地(第 1 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土管第 12 點內後院深度未檢討說明請補充，餘仍\n請 逐 點檢 核摘要 說 明， 並註明 有 關報 告書頁 碼 及 圖\n面。\n(二) 請補充土管第 16 點、第 18 點之附圖，並於圖面標示\n基地位置，以利查核；另土管第 18 點，本案位於人車\n共存道路系統範圍，請修正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使用分區特別註記事項為何(P.11)。\n(二) 免指定建築線未簽證(P.13)。\n(三) 土管版本與土地使用分區登載不符。\n(四) 都計自治條例之宜居建築 10%免計容積未檢討。\n(五) 土管屋頂綠化未核實檢討(P.4-4)。\n(六) 1 層基地排水、鄰地順平未標示(P.5-2)。\n(七) 戶外安全梯外作格柵具逃生阻隔性設置不符。\n(八) 建築圖說非容許繪製曬被場請移除，是否提會審查請\n第3頁，共8頁\n釐清(P.113)。\n(九) 裝飾物專章未納 AC 空調設置版檢討(P.131~)。\n(十) 未檢討無障礙專章。\n(十一)B1 戶(2FL、4FL、9FL、13FL)垂直綠化設施面積計\n算表內容與計算圖說尺寸部分不符(P.4-10)\n(十二)P.5-1 與 P.4-4 停車空間檢討數據不同，請釐清修正。\n(十三)請補充檢討屋頂突出物面積加屋脊裝飾物小於建\n築面積 30%或大於 30%提會審議說說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說明店鋪員工運具乘載率參考依據。\n(二) 表 6-23 表格相關數據有誤及缺漏，請修正。\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五) 本基地 3 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n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n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n設計方案。\n(六)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n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 圖示行動不便動線無劃設至豐富路與豐富路 160\n巷交叉路口處之斜坡道，其斜坡道之設置仍需符合內\n政部營建署規定，可供無障礙通行使用。\n(二) P.3-11 建議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並說明喬木種植數\n量(是否)符合法定種植數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5)，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5 處，\n請詳列投影面積計算式，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n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第4頁，共8頁\n(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6\n處，惟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圖所示，\n招牌上端後方無牆面，請修正。1/B 剖面圖未見設置\n正面式招牌廣告，請釐清。另請補繪正面式招牌廣告\n設置位置圖及其突出牆面尺寸，俾利檢核。\n六、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n勵合計基準容積 42%取上限 40%，並於 111 年 1 月 22\n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016019 號函核准在案。\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n果未達最低等級者: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n「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n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三級:2%」、「取得候選\n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n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n42%取上限 40%。\n(三) 報告書申請書(p1-1，危老獎勵值請確認為 39.32%或\n40%)\n(四) 請將核准之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中，以利檢\n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n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n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n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n第5頁，共8頁\n式招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n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n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n5. 本案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與建設局確認應以提\n送臺中市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檢附之專章內容，提請\n委員會併同審議 。\n(二)其他事項：\n1. P.1-1，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地段地號欄\n位應敘明所有地號；補充宜居建築提請委員會審\n議之法條規定並釐清是否需特別提會審議。\n2.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確實用印。\n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標示繪製公有人行道及行\n道樹。\n4. P.3-11~ P.3-12，圖面請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5. P.3-23，垂直綠化建議應降版並採固定式馬槽盆及\n補充滴灌排水系統。\n6. P.3-27，補充公共藝術燈光照明模擬圖及固定方\n式。\n7. P.3-29，請補充空調冷氣格柵間距標示，並以行人\n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n8. P.5-39，裝飾柱牆版深度大於 1.8 公尺，補充回饋\n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內容。\n9. 1 層平面健身房、夾層韻律教室、社區圖書館均非\n屬管委會使用空間，應計入容積。\n10.低碳城市專章請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n例」第 36、37 條規定，就本案設計詳細載明相關\n事項，並提供具體數據詳加說明。\n第6頁，共8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6/0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515次",
    "meeting_id": "11105006",
    "agenda_pdf": "11105006_A.pdf",
    "minutes_pdf": "111050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6 月 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569 地\n9：10~10：40\n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n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委託胡榮俊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和平段 916、982、\n983、1025 等 4 筆地號(公園用地)地上\n2 層興農里、永寧里、永安里聯合活動\n10：40~12：10\n中心新建工程案\n(依 111 年第 503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委\n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5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6 月 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美和段 569 地號 (第一之 1 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2,142.57 平方公尺(40%)，係屬整體\n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n量達基準容積之 20%者，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n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n同意設置。\n(三)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廣告物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第1頁，共5頁\n(六)4 公尺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未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n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設置，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申請宜居建築或建築立面各戶景觀陽台增植小喬木，並採\n以降板、固定式馬槽盆設計增加覆土深度；主入口臨 20\n公尺 2 層露台及立面花台加強綠化設計；立面陽台玻璃改\n採欄杆型式設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加高設計。\n(二)地面層景觀設計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應採全面降版設計，考\n量土坵降低、好望角、停等空間、人行道鋪面材質(勿設\n置鋸齒狀)等整體景觀設計，避免零碎的空間影響視覺。\n並考量生態緩衝，取消投樹燈設計及檢討基地風廊條件達\n到綠能減碳效應。\n(三)基地東側地界線增植喬木，南側與北側退縮範圍增植 3 排\n喬木(含公有行道樹)，加大西側公有人行道之人行寬度達\n1.6 公尺以上，並增設街道傢俱形塑停留節點，及增加人\n行動線串接與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之人行動線分\n析之課題及是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n(四)大廳入口人行通道及車道出入口應以人行鋪面為主，不以\n車道磚設置，並增加綠化面積，檢討補充基地覆土、排水\n策略。\n(五)停車供需分析應以 300 公尺範圍內為主，及汽、機車出入\n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與標示坡道比例，與補充施工車輛\n暫停區位置與影響基地位置之相關分析。\n(六)補充地下室淨高與降板設計關係內容，地面層勿以反樑設\n計；取消樹立式招牌或減量為 4 處輕量化設計。\n(七)公共藝術由 1.7 公尺加大到 2 公尺、入口處公共藝術加大\n至 1.2 公尺(不含基座)，以增加視覺焦點。\n第2頁，共5頁\n(八)1 層夾層開窗形式請再檢討其合理性；2 樓泳池盥洗空間\n非屬管委會使用空間應依規檢討容積，並 P.1-1、P.6-1，\n2 層游泳池為雜項工作物，應計入工程造價。\n(九)案名牆加強設計並縮小長度至 3 公尺以下。\n第3頁，共5頁\n第二案：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委託胡榮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n棲區和平段 916、982、983、1025 等 4 筆地號(公\n園用地)地上 2 層興農里、永寧里、永安里聯合活\n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依委員意見\n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n後，同意設置。\n(三) 本案建築立面設置 LOGO，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n通過：\n(一)整合基地內部人行步道、植栽綠帶及停車場空間調整合理\n性配置；基地臨路側增加人行步道配置；汽、機車停車場\n鋪面考量車行動線合理性調整設計；補充高程設計合理性\n設計圖說。\n(二)建築物、停車場及人行步道等室內外無障礙空間考量高齡\n化趨勢補充具體設計圖說；加強兒童遊戲區安全性設計；\n乾式滯洪池增加無障礙步道動線設計；考量籃球場南側與\n喬木距離過近有安全性疑慮調整設計。\n(三)加強建築物立面、戶外梯及露樑美化設計；建築物立面 LOGO\n加強字體、字型及排列之美化設計。\n(四)建築物通廊增加夜間照明安全設計；取消廣場投射燈設置。\n(五)調整屋頂層植栽綠化設計。\n(六)建築物開窗位置考量通風採光並依建築柱位調整設計；廁\n所增加通風採光設計。\n(七)檢討活動中心重要活動期間的旅次估算、運具分配及進出\n動線等相關分析；依規檢討停車位數量適法性並補充低碳\n停車位後續維護管理合理性說明。\n第4頁，共5頁\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30)\n第5頁，共5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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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5/30",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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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_id": "111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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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500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信安段 596-8、601-2、603-1、604 等 4 筆地號\n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n餐廳、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查。\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東新段 42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0 層、\n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陸毅\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信安段 596-8、601-2、603-1、604 等 4 筆\n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n店鋪、餐廳、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申請書及分區證明文件應為第 2-1 種商業區，\n惟土管要點以住宅區檢討，前後不相符，請釐清確認。\n第1頁，共19頁\n(二) 土管第 15 點：本案屬住變商案件，停車位檢討應為每\n10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停車位。\n(三) 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10 點：停車位檢討應無扣除 150\n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請修正。\n(四) 住變商回饋要點第 15 點：本案應為「未申請容積移\n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本案基地為信安段 604 地號\n等 4 筆土地，另 602-1 地號土地是否納入基地範圍，\n請確認。\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 屋脊裝飾物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2. 臨 28 公尺福科路部分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需\n依土管規定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請釐\n清。\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3-5-19a、P.3-5-19b 人行道與樹穴高度應齊平。\n2. 臺中市都市審議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n容多項數據為舊數據未更新，請修正。並請補充\n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版本資訊。\n3. 落物曲線檢討請補充平面圖距離標示檢討。\n4. 1-3 樓平面圖之公共使用空間為何，請再檢討?並\n請補充 1-3 樓步行距離檢討。\n5. 屋突 1 層空間用途不符規定，請確認。\n6. 1 層平面圖地界線範圍標示請確認。\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設置。\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土地使用同意書未用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變更設計後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n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n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n第2頁，共19頁\n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五)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n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n析)。\n(七)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n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n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n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n「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二)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n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n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n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n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n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P.3-4-3b、\nP.3-4-5b、P.3-4-8b)，本案變更新設置案名牆(正面式廣\n告招牌)1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n詳圖及設置數量，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n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業於 108 年 6 月 27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80151714\n第3頁，共19頁\n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n積 38%。\n(二)依本府 108 年 3 月 13 日發布實施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n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n要點)第 6 點規定，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倘變更重建計畫\n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變更內容涉及都市\n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有關建蔽率、高度比放寛\n事項，或變更起造人等情形者，須辦理重建計畫變更，\n請申請單位確認是否涉及上開事項。\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屬全案變更設計案件，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n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n會審議。\n6. 立面設置案名，請補充相關細部圖面提請委員會\n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裝飾物未超過 1.8 公\n尺，與裝飾物檢討專章不符，請釐正。\n2.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3. 公共藝術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n4. P.4-2-2 都審法規第 14 點檢討敘明未於法定退縮\n第4頁，共19頁\n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障礙物，惟本案於前述\n範圍內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請再釐\n正。\n5. 土管第 9 點規定，本案檢討退縮規定有誤，請釐\n正。\n6. 依申請書及使用分區證明所示本案為 2-1 商業區，\n請確認土管檢討第 9 點規定，本案留設無遮簷人\n行道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n7. 屋頂綠化應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n點第 6 款規定，檢討每棟達 1/3 比例。\n8. 本案變更設計內容，請依危老重建計畫審查作業\n要點檢討法令適用時間點。\n第5頁，共19頁\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管要點檢討請\n修正採用 104 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n號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n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n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臺中市（原大坑風\n景區部分）都市計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n範圍－廍子地區)細部計畫。\n(二) 土管要點第 3 點，現行條文應為「建築基地臨接或\n『臨接』道路對側…」，設計檢討說明請配合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建物高度比、最小前院深度及後\n院深度檢討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如未申請設置公共開放空\n間、公益性設施及街角開放空間等獎勵，本點免檢\n討，請修正檢討說明文字。\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敘明本案為留設 4 公尺騎樓\n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並修正 P.6-2a 圖說內容。\n第6頁，共19頁\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面積及植栽數量檢討請以\n「實設空地」進行檢討計算。\n(七) 土 管 要 點 第 13 點 ， 實 設 機 車 位 數 與 P.6-3-1 至\nP.6-3-3 數據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另請補充本案建\n築物用途。\n(八) 容移要點第 6 點、第 9 點，本案容積移轉確認函核\n准移轉量為 803.45 平方公尺，申請書及檢討內容皆\n誤繕，請修正，並請重新檢視修正 P.6-1 計算內容。\n(九)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有設置圍牆，請於圖面標\n示圍牆寬度，以利查核。\n(十)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請補充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6 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n未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1b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0\n點請將檢討「退縮 4 公尺騎樓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修正，確認本案是否有設「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 P.4-3-5a 剖面圖 A2 車道旁為 3 公尺容移退縮線範\n圍，不得設置 3 公尺高之圍牆。\n2. P.4-5-1(4)植栽配置圖宜居陽台文字請更正為「垂\n直綠化設施」。\n3. P.5-3-2b 剖面圖 A1 垂直綠化設施上方不得設花台，\n請取消。\n4. P.6-2a 1 層平面圖\n(1)建築物門廳出入口未直接面向建築線，請檢討\n基地內通路。\n(2)騎樓地請塗黃色，騎樓為黃底紅斜線。\n(3)店舖門向避難方向開啟勿開至騎樓避免撞到行\n人通行。\n(4)汽車車道通往建築線外之公有人行道更改為車\n第7頁，共19頁\n道應取得建設局許可，且公有人行道及騎樓地\n應順平供無障礙者通行。\n(5)建築線外繪出公共排水溝及標示排水方向。\n(6)甲梯安全梯與 S1 店舖之間上方無頂蓋不得塗\n紅色。\n5. P.6-2b 夾層平面圖店舖後方之空間用途未填寫，\n並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n緊急進口通達該空間。\n6. P.6-3-4a 騎樓上方露台形成框架式構造物圍閉空\n間，框架式構造物下方應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n樓地板面積，圍閉之露台應檢討計入容積樓地板\n面積；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n第 20 款露台上方有遮蓋物者為陽台，A、B 戶前\n方之花台應修正為陽台。\n7. 3 樓以上各層之 A 戶陽台或垂直綠化設施施與 B\n戶 垂 直 綠 化 設 施 或 陽 台 應 檢 討 戶 與 戶 之 防 火 區\n劃。\n(四)裝飾物專章：\n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 3 樓以上前方裝飾柱超過 1.8 公尺提回饋友善計畫，\n請提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以兩頁內容為 1 面，以利\n檢視。\n(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n明。\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n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n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n析。\n第8頁，共19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n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n理科」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6-2)，本案\n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惟設計圖說、尺寸模糊不清，請\n修正，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n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n會審議。\n4. 本 案 於 地 面 層 出 入 口 設 有 雨 遮 ， 提 送 委 員 會 審\n議。\n5.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n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公有行道樹移植內容請與建設局確認書件並於掛\n件申請書說明本案申請行道樹移植審議。\n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8.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封面案名請增加宜居建築。\n2. 請補充說明地下室開挖率大於 80%之依據。\n3. 低碳車位請依規檢討。\n4. 圖面請統一指北。\n第9頁，共19頁\n5. P.4-3-1 喬木均請填寫米徑且單一樹種米徑間距\n過大請修正。\n6. 1 層景觀平配圖請補充標示家道傢俱、公共藝術、\n計畫道路名稱(含寬度)、地下室開挖範圍、依規\n退縮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n寬範圍線及圖例，並套繪臨地概況。\n7. 請以剖面圖及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n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n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n向剖面圖。\n8. 正面式招牌大小，請以單一面鋪面寬 2/3 設置。\n9. P.4-16 基地右側鄰界地下開挖範圍種植 8 棵喬木，\n請補充剖面圖說或改植於他處。\n10. P.5-4 低 碳 城 市 專 章 請 就 本 案 提 供 相 關 具 體 數\n據。\n第10頁，共19頁\n第三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東新段 42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30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n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2。\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土管要點及容移要點，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n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未涉及、不適用或空白)，\n並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土管要點第 4 點，本案非位屬另擬細部計畫地區，\n爰依本要點管制，請修正設計說明文字。\n(三)土管要點第 7 點，設計建蔽率為 47.46%與 P.6-1 建\n築面積計算表 52.54%不符，請釐清修正，並請標註\n對應圖面頁碼。\n(四)土管要點第 8 點，設計開挖率為 84.96%與 P.6-1 建\n築面積計算表 84.99%不符，請釐清修正，並請標註\n對應圖面頁碼。\n(五)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詳述建築退縮情形及符合規\n定之理由，並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n(六)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說明綠化面積檢討及綠\n化總固碳當量檢討情形，並請檢附植栽覆土深度檢\n討圖面。\n第11頁，共19頁\n(七)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或切結\n書。\n(八)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範圍，\n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超過 40%，應經都審通過後，\n始得容移。\n(九)容移要點第 14 點，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n至少淨寬 3 公尺後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退縮寬\n度，並補充對應圖面頁碼。\n(十)本案為住變商基地，請於核發使用執照前申請核計\n回饋金金額及繳納回饋金；未依規回饋者，依住宅\n區規定辦理。\n(十一)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請補充建築師簽證。\n(十二)P.1-10 現況測量成果圖，非屬本案基地，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n1. 免指建築線示意圖未加說明及建築師簽章。\n2. P.1-10 頁測量成果圖非本案基地，請確認。\n(二)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2 頁、P.5-27 頁與 P.6-1 頁\n停車數量檢討不相符，請確認。\n(三)建築計劃圖說:\n1. 本案設置燃氣設備，燃氣設備集中設置空間之 1\n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請標示。\n2. 屋突 1 層空間用途不符規定，請修正。\n3. P.6-2 頁、P.6-51 頁入口雨遮形式請確認是否有\n落柱。\n4. P.6-2 頁梯廳補充尺寸標示檢討。\n5. P.6-8 頁梯廳不符規定，請修正。\n(四)裝飾物專章:。\n1. 裝飾物請依裝飾物深度≦ 1 公尺部分、1<深度\n<1.8 公尺部分、深度>1.8 公尺部分進行檢討。\n2. 裝飾物大於 1 公尺，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n意設置後方得設置。\n第12頁，共19頁\n(五)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4-13 頁、P.5-16 頁亂碼請修正。\n2. 地下平面請補充線架設置位置。\n3. 請補充 P.6-2 頁容移退縮線。\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1-1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交通影響評估案件勾選\n有誤，請修正。\n(二) P.7-13 交通量調查時間有誤，請修正。\n(三) 本案基地開發後文心路四段/河北路 2 段路口服務\n水準下降至 D 級，請提出相關交通減輕方案。\n(四)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調查崇德路 2 段/文心路 4\n段、文心路 4 段/綏遠路 2 段等路口資料，並納入後\n續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n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n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n理科」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24)，本案\n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n設置位置平面圖、詳圖等，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n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於 111 年 1 月 22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n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40%，於 111 年 4 月 11 日通過\n111 年度第 7 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n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目前尚在修正階段。\n(二)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6%」、「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n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n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三級:2%」、「取得候選等級\n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n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n第13頁，共19頁\n計 40%。\n(三)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補充於報告書。\n(四)請於報告書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檢討。\n(五)本案申請建築基地退縮獎勵，應自計畫道路退縮淨\n寬 4 公尺，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 2 公尺，\n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與鄰地境界線 2 公尺範圍。\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784.25 平方公尺(40%)，\n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3784.25 平方公尺(40%)，加\n計相關獎勵容積達總量 7568.5 平方公尺(80%)，\n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與危老獎勵回\n饋及宜居綠化分別計列)與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n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消防送水口(含水錶)，\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封面請依都設服務網格式修正，申請書案件受理過\n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n2. 本案確認有無使用店鋪需求，如有請修改案名。\n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n4. 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範圍圖請建築師簽證。\n5. P.2-5 補充基地周邊天際線檢討圖說。\n第14頁，共19頁\n6.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n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n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n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n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n7. P.4-7，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配\n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 2.5\n公尺人行道淨寬及法定退縮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n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並補充基\n地周邊既有建物套繪圖及剖面圖。\n8. P.4-22 標示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位置並以文字說\n明是否設置頂蓋。\n9. P.4-23，1 層配置圖標示街道傢俱位置及法定退縮範\n圍線，並補充街道傢俱、色彩、尺寸、材質及其與\n周邊景觀及建築物關係模擬圖。\n10.P.4-24，1 層配置圖標示案名牆位置及法定退縮範圍\n線，並補充案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1.P.4-25，1 層配置圖標示公共藝術位置及法定退縮範\n圍線，並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定詳圖及日、夜間照\n明模擬圖。\n12.P.4-27，補充消防送水口位置圖、立面詳圖及其與\n周邊景觀模擬圖等圖說，並補充是否包含水錶。\n13.補充本案出入口雨遮平、立、剖面圖及模擬圖。\n14.P.8-3 補充垃圾貯存空間位置圖、補充垃圾貯存空位\n置、面積、清運動線及淨高剖面圖等專章檢討圖說。\n15.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8 款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n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1/2\n以上綠化，本案未達 1/2 綠化比率以二氧化碳固定\n輛基準值檢討，請補充無法達到 1/2 綠化比率原因\n及以二氧化碳固定量相關計算圖說，並請建築師簽\n證。\n16.P.3-4a，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法令專章\n第15頁，共19頁\n檢討。\n17.P.4-4-1、P.4-5-1，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n深度未達 70 公分，請依規檢討修正。\n18.P.4-6-5，發電機是進排風相鄰，形成迴風短路，請\n檢討修正。\n19.P.5-4，低碳城市專章請就本案提供相關具體數據。\n20.補充空調冷氣隔柵立面圖，並以行人視覺角度設置\n間距 10 公分以下。\n21.都審規範請逐條檢核標示頁碼。\n22.「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n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n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6頁，共19頁\n第17頁，共19頁\n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n視訊簽到\n第18頁，共19頁\n第19頁，共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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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5/3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5月第5次",
    "agenda_pdf": "20220524173254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信安段 596-8、601-2、603-1、604 等 4 筆地號\n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n餐廳、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n審查。\n第二案：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亮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太順段 1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n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浩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東新段 42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30 層、\n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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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5/2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第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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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採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竹興段 208 地號土地(住 1-1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n第二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美和段 3 6 0 地號土地(住 1-1 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n設計-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依第 471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n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鹿峰西段 712 地號土地(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1頁，共2頁\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 筆\n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n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 筆\n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n危老重建案件\n(依第 437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n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1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黃委員郁文\n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壹、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貳、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竹興段 208 地號土地(住 1-1 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含圍牆)、建築造型及色彩、正面式廣告招牌(調整\n為 3 處)、綠化植栽(配置及樹種) 、垂直綠化設施面積\n減少及樹種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新增 4 處入口雨\n遮及裝飾柱變更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n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n內容辦理。\n(一)補充喬木配置及樹種變更理由。\n(二)圖面應清楚標示喬木配置位置及植栽表等變更前後\n對照。\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變更內容請詳實填寫並作變更內容對照表，以免漏\n第1頁，共10頁\n項造成需再提會審議。\n(二)屋頂變更後綠化面積不宜縮小。\n(三)P.2-2-4、P.2-2-8 樹種變更應單獨羅列變更前後對照\n表，並說明變更原因，是否為原生樹種及相關固碳\n量比較。\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都市修復工程科意見：依所附圖說(P.2-4-2)，本次\n變更減少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3 處，其餘未修正，\n無意見。\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n1. 補充垂直綠化設施綠化面積減少原因，變更設計\n後應優於變更設計前。\n2. P.1-3-2 變更設計檢討表均請標示參照頁碼。\n3. 變更設計前後請以左右對照編排。\n4. 審議內容及項目依檢送排會報告內容為準，故請\n設計單位應於提送審議之報告書內容時，已確實\n檢核變更設計項目是否已依變更設計檢討表規定\n內容說明變更細項。\n第2頁，共10頁\n第二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美和段 3 6 0 地號土地(住 1-1 種住宅區)地\n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n次變更設計及公共藝術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 110 年 10 月 13 日第 471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n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公共藝術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n設計(圍牆位置及尺寸)、建築立面造型及夜間燈光設計、\n綠覆率及綠化植栽(配置及樹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n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n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補充變更後排水計畫設計圖說。\n(二)考量行人通行安全及無障礙設計調整人行步道設置\n型式。\n(三)建築面積計算表及面積檢討圖檢討有誤，請修正，\n並與申請書數值一致。\n(四)整體性防火間隔套繪 1 層景觀圖說有誤，請釐清修\n改 1 層配置圖套繪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並補充說明\n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原因。\n(五)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與鄰地順平設計，並補充\n高程及剖面相關圖說。\n(六)雨遮欄杆及開窗型式應依規檢討。\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建照管理科幹事意見：P.4-2-8 1 層平面圖車道旁平\n台計入建築面積上色範圍與 P.4-2-14 範圍不同，請修\n正。\n(二)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n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物許可。\n第3頁，共10頁\n(三)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本次變更設計檢討表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建築立\n面變更內容。\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覈實修正。\n3. P.1-3-2 變更設計檢討表均請標示參照頁碼。\n4. 變更設計前後請以左右對照編排。\n5.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10頁\n第三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沙鹿區鹿峰西段 712 地號土地(第 4 種住宅區)地\n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n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建築\n面積(無障礙斜坡範圍、圍牆立面材質及面積變更)、建\n築造型及材質、廣告招牌、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暨\n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n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應依實際狀況詳實檢討。\n(二)補充變更後圍牆透空率檢討說明。\n(三)補充降版區排水方式圖說。\n(四)車道出入口增加警示設備。\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屬變更設計案，僅涉停\n車空間面積計算變更，由建築師簽證負責。\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平面圖隔間變更部分請圈選。\n2. 涉及起造人公司負責人變更，請於建照變更設計\n併案申請或單獨申請起造人變更。\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7「配合臺中市都市\n林綠廊－八年 100 萬顆植樹計畫」因該計畫內容調\n整，請更新為「都市退燒全民行動植樹計畫」。\n(四)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16)，本\n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依剖面圖所示，\n招牌突出牆面應為 68 公分，不符本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修正。\n(五)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1. 本 案 業 於 108 年 7 月 24 日 府 授 都 更 字 第\n1080172010 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核定容\n第5頁，共10頁\n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2%。\n依本府 108 年 3 月 13 日發布實施臺中市都市危險\n2.\n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以下\n簡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倘\n變更重建計畫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n變更內容涉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有\n關建蔽率、高度比放寛事項，或變更起造人等情\n形者，須辦理重建計畫變更，請申請單位確認是\n否涉及上開事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核實對照修正。\n2.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6頁，共10頁\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n筆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n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調整、建築物高度、景觀\n設計與建築配置面積、建築造型及材質、綠覆率及綠化\n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型式、裝飾物(深度超過 1 公\n尺未達 1.8 公尺)、門窗、陽台欄柵設置型式位置、建築\n物窗口及出入口庇雨設施設置型式位置，提請小組委員\n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n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車道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備。\n(二)檢討立面變更 AC 位置之變更比例。\n(三)變更設計綠化面積不宜縮小，請確實檢討。\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經建築師檢討說明本次變更\n係配合設計規劃調整，調降容積樓地板面積、略增\n建蔽率及綠覆率，倘未超出土管規定本科無意見(第\n0-2-3 頁) 。\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4-4-66 七 8F/B 戶綠化設施面積範圍補標示\n2. P.5-1-36 頁 110 車位與 079 車位淨寬 6 公尺距離標\n示。\n(三)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喬木增植部分,\n需注意種植間距以為成樹後樹冠的生長空間。\n(四)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n1. 本 案 業 於 109 年 12 月 7 日 府 授 都 更 字 第\n1090297592 號函核准危老重建計畫在案，核定容\n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8%。\n2. 本案核定基地面積為 1958 平方公尺(其中得容積\n第7頁，共10頁\n獎勵面積為 1588 平方公尺)，另核定之容積獎勵\n額度及項目為「: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n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依\n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n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及「取得候選等級智\n慧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n10%，共計 38%。\n3. 依本府 108 年 3 月 13 日發布實施臺中市都市危險\n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以下\n簡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倘\n變更重建計畫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n變更內容涉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有\n關建蔽率、高度比放寛事項，或變更起造人等情\n形者，須辦理重建計畫變更，請申請單位確認是\n否涉及上開事項。\n(五)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請依變更檢討變更比例核實檢核修正。\n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10頁\n第五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n筆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n重建案件\n說明：依第 437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n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同意本次公共藝術(心花正開)設置並加大尺寸(高度\n至少 1.5 公尺)設計。\n(二)公共藝術基座調整設計並增加夜間燈光設計。\n二、 都市設計工程幹事意見：\n(一)報告書封面、申請書案名、委託書案名請修正為「-\n公共藝術」。\n(二)申請書地號請詳實填寫。\n(三)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再詳實填寫。\n(四)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n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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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18次",
    "agenda_pdf": "20220524130927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採視訊會議)\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立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竹興段 208 地號土地(住 1-1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議。\n第二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美和段 3 6 0 地號土地(住 1-1 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n設計-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依第 471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n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鹿峰西段 712 地號土地(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1頁，共2頁\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 筆\n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n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第五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大進段 1005、1006、1007、1008 地號等 4 筆\n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n危老重建案件\n(依第 437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n前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n伍、 散會\n第2頁，共2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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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5/2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52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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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5/2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514次",
    "minutes_pdf": "20220602143627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4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下橋子頭 140-3、140-27、140-34、140-40、\n141-1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n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1170.84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n獎勵面積 1561.12 平方公尺(40%)，總容積面積為\n2731.96 平方公尺(7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n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n意設置。\n(四)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五)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 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第1頁，共3頁\n(六)依土管第 8 點第 1 目及第 3 目本案地下開挖率\n82.15%(>75%)，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 經黃委員郁文確認後\n通過：\n(一)容移友善環境計畫對策，基地南側新增東、西側串連人\n行步道，並於兩側入口設置供公眾通行告示牌；縮小店\n鋪量體且立面設計應與主體建築語彙整體設計，並形塑\n廣場意象。\n(二)1 層西側機車停車空間調整至地下室，西北側及西南側規\n劃休憩節點並增加車道旁圍牆視覺穿透性；南、北側增\n加垂直綠化並採固定式馬槽盆及滴灌排水系統設置，屋\n頂層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應符合深度 70 公分。\n(三)圍牆增加變化性設計；公共藝術取消基座(黑花崗石版)\n設計並補充固定於自然景石細部設計詳圖；案名牌加強\n設計並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外；自來水錶單獨設計\n並增設街道家具。\n(四)車道出入口使用平整鋪面不以凹凸材質設置；補充基地\n內車道與人行步道及鄰地法定退縮空間串聯順平圖說。\n(五)戶外安全梯開口距離，請依規檢討；外牆設計裝飾柱\n(牆、版)請確實檢討及調整標示色塊以利區分。\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佛光山寺、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n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委託陳昭穎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福順段 183、185、186、210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9 層、12 層地下 3 層佛\n光山惠中寺新建工程（第五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變更設計項目：總 樓地 板 面 積 、 公共 開 放 空 間及\n景觀設計、建築立面色彩、造型及材質、廣告物\n招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位置、綠覆率\n及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及建築立面設置案名，依\n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變更，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n內容辦理。\n(二)同意取消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入口階梯依規增設扶手。\n(二)增加公共開放空間綠地供民眾通行使用之告示牌。\n(三)補充本次變更後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圖說及檢討說\n明；補充建築設計概念及實際建築設計說明圖說。\n(四)調整變更後植栽樹種以原生樹種及固碳量高者為原則種\n植。\n(五)補充 7 樓及 9 樓露臺植栽綠化設計變更後植栽槽配置位置\n合理性說明。\n(六)車道出入口鋪面材質調整以耐車壓材質設置。\n(七)依規檢討本次變更後建築物用途及其使用類組適法性。\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6:3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2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512次",
    "agenda_pdf": "20220503174220_A.pdf",
    "minutes_pdf": "20220602143030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南 屯 區 樹 子 腳 段\n9：10~10：40 1211、1211-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n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n學校委託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n區頂橋子頭段 50、53、55、56、57-4、\n10：40~12：10 64-2、66、66-8 等 8 筆地號(文高用地)\n地上 6 層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n(110 年第 458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n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2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1211、1211-3 等 2 筆地號(第二\n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2531.55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n獎勵面積 3291.02 平方公尺(39%)，總容積面積為\n5822.57 平方公尺(69%)，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n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 架 式 屋 脊 裝 飾 物 設 計 型 式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n後，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傢俱、消\n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四)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五)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友 善環境\n增 加 綠 覆 率 說 明 等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同 意 設\n置。\n第1頁，共3頁\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n過：\n(一)1 層景觀人工覆土層應與原土層連結，管委會空間外之塑\n木與木紋磚處增植喬木；垂直綠化加大植穴及覆土深\n度，露臺增植小喬及植栽綠化，屋頂層喬木調整至復興\n路側整體設計。\n(二)1 樓平面臨復興路側建築立面外牆往基地內側退縮 3 公尺\n(前院深度)並加強綠化；建築單元面積超過 80 平方公尺\n部分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低於 80 平方公尺部分\n景觀陽台全面採降版方式增植小喬木；L 戶西側挑空部分\n申請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n(三)圍牆透空率 50%以上並不採水泥磚材質設計；取消設置案\n名牆；車道出入口及地下室車道匝口均設置聲響式警示\n設施。\n(四)加強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容積移轉、外牆設計\n裝飾柱(牆、版)超過 1.8 公尺及危老重建之友善環境設\n計項目應各別檢討。\n(五)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設計。\n(六)基地與鄰地、基地內車道與人行動線等均應順平設計。\n(七)針對復興路與大慶街口應分析基地車流之迴轉需求及因\n應策略。\n(八)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之課題；施\n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n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第2頁，共3頁\n第二案：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委託陳永\n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頂橋子頭段 50、53、55、\n56、57-4、64-2、66、66-8 等 8 筆地號(文高用地)\n地上 6 層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同意採以太陽能板\n方式取代屋頂層綠化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西北側及西南側停車場空間採以校園停車整體規劃設置調\n整；1 層景觀種植大型喬木，西北側規劃學生休憩停留空\n間；鋪面計畫整體以素雅風格設計並避免喬木竄根。\n(二)建築立面柱頭及女兒牆加強收頭美化設計；各樓層均設置\n垂直綠化並配合建築外觀及防水層整體重新設計且設置噴\n灌及排水系統；露臺增加植栽綠化；垂直綠化加大植穴及\n覆土深度。\n(三)補充本案建築物與周邊建築之動線及建築語彙、色彩協調\n性說明；屋頂層增設太陽能板。\n(四)大門出入口加強入口意象設計。\n(五)喬木移植計畫補充說明保留與移植喬木之數量、位置之綜\n整圖表及原有植栽處理方式。\n(六)補充校園整體規劃專章說明(包含整體景觀規劃、校園內車\n行及人行動線、各建築空間及停車空間等項目)及補充施工\n安全計畫專章；補充仁和路側門交通動線分析。\n(七)配合 2 樓餐飲教學空間使用，請規劃相關需求設施並於圖\n面標示。\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2:00)\n第3頁，共3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2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5月第4次",
    "meeting_id": "11105002",
    "agenda_pdf": "11105002_A.pdf",
    "minutes_pdf": "1110500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111\n年度 4 月第 1 次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榮德段 168、169、170、177、178 等 12 筆地號(第\n1 之 1 種住宅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后里區文化段 94、96、104、105、106 等 9 筆地號 (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陳陸毅\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種住宅區)\n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n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 P.1-1，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地段地號誤植為潭子段\n(應屬頭家段)，請修正。\n(二) P.5-5，土管第 5 點規定，集合住宅汽車車位計算式缺\n漏”()”，請修正，餘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n第1頁，共13頁\n規定檢討。\n(三) P.5-6，土管第 6 點規定，綠化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扣\n除無法綠化面積之 1/2。本案以實設空地據以檢討情形，\n建議修正。\n(四) 餘土管要點檢討情形無意見。\n(五) 另考量本開發基地原係屬停車場使用，請就周邊停車\n空間一併檢討，並就地方民意代表反映，潭子頭家厝\n地區聯外道路不足，如頭家國小南側聯外-頭家路往西\n連接至昌平東七路，請一併考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1 樓西側無外牆之外廊，仍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n條第 1 項第 1、2 款檢討自地界線退縮 3 公尺始得設\n置。\n(二) P.4-1-1 景觀配置圖基地北側臨接 4 公尺現有巷道，道\n路中心線退縮 2 公尺部分得記入法定空地，但退縮道\n路部分不得種植樹木花草，請修正。\n(三) P.6-1 面積計算表工程造價計算應以整幢建築物為 12\n層樓計算 1 項工程造價，不得分樓層分別計算工程造\n價。\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依前次意見修正本科無意\n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查本案業依相關意見補充修\n正，故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6-21)，本案\n設置正面式招牌 1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n剖面圖、詳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n第 3 條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n議。\n第2頁，共13頁\n2.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得才街)設置汽、機車\n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框架式屋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駐車彎 ，提請委員會審\n議。\n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n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6.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封面案名請與會議紀錄案名一致。\n2. 申請書建築物色彩、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數量請確\n實填列、建造掛號請填寫，並請全面檢視申請書\n是否完整填列，請勿留空。\n3. 委員會審議時請依規範第 7 點規定備妥模型列席\n說明，並於會前確實檢視視訊相關設備正常運\n作。\n4. 請補充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n5. 依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檢討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n置駐車彎係屬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設計單位\n確實檢討確認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6.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寬度名稱、\n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法定退縮及\n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n7. 本案 1 樓規劃店鋪使用，是否確實無招牌廣告物\n設置需求，倘未來有設置之需求，仍請補充相關\n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8. 露臺增植小喬木並增加垂直綠化。\n9. 低碳城市專章，請依本案設計內容詳實提供相關\n數據。\n第3頁，共13頁\n第二案：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168、169、170、177、178 等 12 筆\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n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n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n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n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計算檢討\n內容。\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檢討說明圍牆實牆部份之\n高度，另請說明透空欄杆之視覺穿透率。\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請依規申\n請容移。\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 25 公尺-8 計畫道路\n以北區域內，免檢討斜屋頂設計，請修正檢討說\n明。\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化面積檢討請以「實設空地」\n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進行檢討，請\n修正計算式。另喬木數量檢討亦以「實設空地」面\n積計算，並請於相關圖面標註覆土深度。\n第4頁，共13頁\n(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n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八)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 1 建築單元面積檢討\n說明。\n(九) 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示意圖，請補充建築師簽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9，免申請指定(示)建\n築線地區範圍圖建築師未說明是否臨接現有巷道\n或未開闢計畫道路，並補充簽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1-13，重要軍事管制區範圍\n資訊請說明查詢結果。\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P.4-14，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請釐清有無\n設施或構造物突出該範圍之基地地面且無高低\n差(如喬木、鋪面石材)。\n2、P.6-1，面積計算表項次 38 使用分區(第 1 之 C\n種住宅區)，請釐清。\n3、P.6-8，雜項工作物請依規定上色。\n4、P.6-8，屋突層設置水表室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另\n請補充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檢討。\n5、無障礙通路 1 層平面應檢討至各居室空間，並\n考量與人行斑馬線連接設計。\n6、請補充檢討防火區劃(防火門、窗未標註)。\n7、請確認避雷針位置。\n8、請補充檢討防空避難設備相關規定。\n(四)裝飾物專章：\n1、P.6-18，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圖請補充 1/3 透\n空遮牆檢討。\n2、P.6-18，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圖屋頂突出物水\n平投影面積檢討包含屋突層面積\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套繪圖。\n第5頁，共13頁\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補充汽、機車進離場動線，機車進場與汽車離場若\n有交織，建議提供改善方案。\n(二)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n礙視線標示，請補充。\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n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n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二)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n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n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n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n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n建議採 3 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25)，本案\n設置案名牌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854.54 平方公尺(40%)，\n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及 20%，應檢附\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6頁，共13頁\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n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 案 於 地 面 層 出 入 口 設 有 雨 遮 ， 提 送 委 員 會 審\n議。\n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n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n7.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二)其他事項：\n1.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案名牌非屬提\n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2. 建 築 物 色 彩 請 明 確 標 示 顏 色 請 勿 以 色 系 方 式 呈\n現。\n3. 屋頂層曬被區請依規範規定修正為曬衣架。\n4. 喬木米徑尺寸間距差異過大請修正。\n5. 低碳城市專章，請依本案設計內容詳實提供相關\n數據。\n第7頁，共13頁\n第三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后里區文化段 94、96、104、105、106、107、108、\n110 等 9 筆地號 (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n(一)P.5-2，土管第 8 點、第 9 點規定，退縮及停車部分，\n請依第 8 點第 2 款，屬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n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檢討範疇。\n(二)P.5-2，土管第 10 點規定，綠化部分涉及建築技術\n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n定以綠化總 2 氧化碳固定量及 2 氧化碳固定量基準\n值檢討情形，請補充。\n(三)餘土管要點檢討情形無意見。\n(四)P.5-10，容移要點第 9 點部分，屬依本點第 4 項第 1\n款第 2 目規定檢討範疇。\n(五)P.5-10，請補充容移要點第 11 點-接受基地建築物之\n每 1 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n檢討情形及對應圖、表頁面。\n(六)P.5-10，請補充容移要點第 12 點-接受基地汽車停\n車空間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之地面層檢討情形。\n(七)P.5-10，容移要點第 13 點設計檢討及說明欄位誤植\n最小建築單位檢討情形，請重新檢討。\n第8頁，共13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5-2 土管規定請釐清知否依道\n路境界線退縮 5 公尺檢討。\n(二)建築計畫圖說：\n1. 面積計算圖法定停車請再釐清、基地排水、無遮\n簷人行道及鄰地順平等未標示。\n2. 1 層樓管委會使用空間(社區門廳)設置，用途釐\n清修正。\n3. 請釐清各停車進排氣口突出地面層高度是否須\n計入建築面積。\n4. A7.A1 戶外安全梯過樑投影於 1 層部分，請計入\n建築面積檢討。\n5. 屋突 1 層曬衣場設置請移除，非建築圖(許可)應\n標示內容。\n6. 2 層樓 A3 主臥室外構造為何?(陽台、花台…??)\n7. 屋突 1 層、屋突 3 層樓梯間與機械室空間界定不\n明。\n8. 屋突立體構架 2/3 未檢討。\n(三)裝飾物專章: A3 戶別裝飾柱申請檢討部分尺寸未標\n示，請修正。\n(四)其他應修正事項: 本案申請範圍包含 88 年 2399 號\n建築執照套繪，鄰地文化段 96-1 地號是否為原執照\n範圍，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交通量調查請補充文明路/成功路，並納入\n後續服務水準分析。\n(二) 請補充說明地面層機車進離場動線，汽機車進出口\n是否採實體分隔。\n(三) 無障礙車格建請調整至鄰近梯廳處，以便利民眾使\n用。\n(四) 請補充施工車輛進離場動線大範圍示意圖。\n第9頁，共13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車道出入與人行動線無\n明顯區分，建請調整相關鋪面型式，避免動線衝突影響\n安全性。\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P.4-37)，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4\n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二) 依所附圖說(P.4-19)，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n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剖面圖、\n詳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n條規定逐項檢討。\n六、都市更新科意見：\n(一) 本案 111 年 4 月 15 日重建計畫報核，申請容積獎\n勵合計基準容積 38%，尚未提會審查。\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 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n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n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取得候選等\n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n勵:10%，共計 38%。\n(三) 申請書危老獎勵值，請確認為 38%或 40%；報告書\nP.5-13，危老獎勵申請項目與提送重建計畫獎勵項\n目不符，請確認。\n(四) 請將危老核准函及容積獎勵表，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n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n並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第10頁，共13頁\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不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n對策及危老獎勵重複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 植栽綠化配置及 設置 街道家具\n及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n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審議規範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汽、機車進出\n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民生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n2. 土地登記簿謄本面積加總與申請書未相符，請修\n正。\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n暫留空白）。\n4. P.4-2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配置\n標示建築線與植栽綠帶距離、2.5 公尺人行道淨寬\n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n設施物位置。\n5. P.4-18 請標示街道家具位置並標示清楚色塊及圖例\n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並補充街\n道家具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6. P.4-19 補充案名牆整體牆體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7. P.6-29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文\n字。\n8. 1 層機車停車場部分未有頂蓋部分，建議調整設\n計。\n9. P.5-16 低碳城市專章，請依本案設計內容詳實提供\n相關數據。\n第11頁，共13頁\n10.P.8-3 雨水回收處人孔應盡量避開停車位範圍，以利\n維護。\n11.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1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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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5月第4次",
    "agenda_pdf": "20220517173220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n12 層、地下 4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111\n年度 4 月第 1 次再提會案件)\n第二案：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榮德段 168、169、170、177、178 等 12 筆地號(第\n1 之 1 種住宅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后里區文化段 94、96、104、105、106 等 9 筆地號 (住\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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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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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1110500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惠禮段 70 地號土地(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n第 24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聯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梧棲區市鎮南段 133 地號土地 (第四種商業區)地上\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提請審議。(依第 111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n區溝北段 81 地號土地(第 2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四案：曾月蕊、曾再農委託和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n背段 75 地號土地(第 2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 層店舖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五案：野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通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n區新高鐵段 1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 層店舖、餐廳\n新建工程 (第 1 次變更設計─公共藝術案)，提請審\n議。\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1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葉委員水龍\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n貳、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惠禮段 70 地號土地(第 2 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依 111 年 4 月 7 日第 24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n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許委員獻叡及鄧委\n員勝軒併同出席與會。\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並依 111 年 4 月 7 日第 244\n次聯席委員會決議辦理：\n(一) 加強前院及基地南側臨 30 公尺大墩七街側植栽綠\n化設計(綠化延伸至柱內緣)。\n(二) 1 層梯廳逃生門應向逃生方向開啟；店鋪門扇開啟\n方向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n(三) 補充中庭橫向剖面詳圖；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之高\n程及順平說明。\n(四) 陽台垂直綠化採降版(淨寬度 60-80 公分)設計，並標\n示自動滴灌系統。\n第1頁，共8頁\n(五) 充電線架再調整位置至柱旁。\n(六) 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修正由結構技師簽證後並經\n鄧委員勝軒確認。\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消防送水口位置仍請依 111 年 4\n月 7 日第 24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記錄建造執照預審審議\n委員意見，退縮建築線 50 公分後設置。\n(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P.4-4，有關人行道認養部分,請申請單位依規提送養\n護工程處審查。\n2、P.4-5，人行道街角處請依內政部營建署符合無障斜坡\n道之規範設置。\n(三)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80~P4-81)，\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n申請廣告物許可。\n(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申請書垂直綠化數量未統計，\n請修正。\n第2頁，共8頁\n第二案：聯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梧棲區市鎮南段 133 地號土地 (第四種商業區)地\n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n藝術\n說明： 依 108 年 08 月 20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80192965 號函\n(審定函)，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n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同意本次提請委員會審議之公共藝術。\n二、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二) 請補充公共藝術作品名稱、介紹等相關資料。\n第3頁，共8頁\n第三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n屯區溝北段 81 地號土地(第 2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n設計)\n決議：\n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綠化植栽，\n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n定書內容辦理。\n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n(二)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n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n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n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8頁\n第四案：曾月芯、曾再農委託和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溝背段 75 地號土地(第 2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 層店\n舖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並經黃委員郁文確認後通過。\n(一) 基地東側 4 公尺無遮簷範圍應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n例第 17 條規定調整配置；因應基地周邊建案景觀設計配\n置，整體規劃並增加本案地面層及街角廣場景觀植栽綠\n帶設計。\n(二) 1 層景觀增加街道家具設計及景觀照明系統圖說，並補\n充標示主要出入口位置。\n(三)P3-16 及 P3-19 廣告物照明非景觀照明，廣告物照明依臺\n中市廣告物設置辦法應標示照明燈具之尺寸、位置。\n(四)屋頂植栽覆土後欄杆淨高應至少 110 公分以維安全。\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n(一) 配電場所位置標示清楚。\n(二) P.3-21，調整公共藝術與建築物距離。\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土管要點檢討部分，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以\n便對比。\n2.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說明店鋪使用面積及使用內容，\n並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n3. 土管要點第 7 點，土地使用分區誤植為第二種住宅區，\n請修正。\n4.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補充說明留設開放空間情形。\n5.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說明建築物用途，並補充說明符\n合規定之理由。\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第5頁，共8頁\n1. P.3-2 敘述本案設置汽車 2 席、機車 4 席，與 P.1-2 申請\n書不符，請確認。\n2.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n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補充下列各項內容。\n3.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n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n務現況)。\n4.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5.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n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n6.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7.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n及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8.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n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現有人行\n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n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n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n木請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n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2. P.3-17，綠化剖面示意圖請表現與露臺之剖面關係，有\n無土球、支架、有機肥等尺寸數量請一併標示。\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18~P3-20)，\n本案設置屋頂樹立廣告 1 處，惟廣告物設置於屋頂之結\n構不得與一樓結構相連，請補繪結構接合詳圖。\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n內容覈實對照。\n第6頁，共8頁\n第五案：野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通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n日區新高鐵段 1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 層店舖、\n餐廳新建工程 (第 1 次變更設計)-公共藝術案\n說明：依 109 年 7 月 3 日第 164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n術應於應於領取使照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本次公共藝術變更同意採用原審定 4 座公共藝術「奏葉、\n森音、音符及琴聲」，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新增公共藝術，請考量\n公共藝術周遭植栽成株大小，以利後續維護維護管理。\n(二) 都市設計工程幹事意見：\n1. 申請書案名請補充公共藝術。\n2. 申請書填業完整案件辦理歷程。\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臨時提案\n陸、 散會\n第7頁，共8頁\n第8頁，共8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20",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217次",
    "agenda_pdf": "20220518112843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惠禮段 70 地號土地(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n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n第 24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聯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梧棲區市鎮南段 133 地號土地 (第四種商業區)地上\n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提請審議。(依第 111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n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n區溝北段 81 地號土地(第 2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四案：曾月蕊、曾再農委託和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n背段 75 地號土地(第 2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 層店舖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n第五案：野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通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n區新高鐵段 15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 層店舖、餐廳\n新建工程 (第 1 次變更設計─公共藝術案)，提請審\n議。\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5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1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511次",
    "agenda_pdf": "20220425134024_A.pdf",
    "minutes_pdf": "2022060214301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13：30~13：35\n簽到\n13：35~13：4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梧棲段 2708\n13：40~15：10\n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3 層地下 3\n層商場、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泉佑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區大益段 887、888、888-1\n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15：10~16：40\n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16：40~17：00\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1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梧棲段 2708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n上 13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店鋪、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 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n(一)檢討現有巷道與計畫道路的交通(車道)動線與安全性說\n明；調整車道出入口位置至西側(四維東路)，並補充裝\n卸車位及地下室增設臨停空間。\n(二)基地北側(大仁路二段)及西側(四維東路)增植雙排喬木\n設計，並加強好望角廣場景觀設計；及檢討基地西側破\n口與出入口，採全面降板設計及取消花台，增加整體綠\n化及覆土深度。\n(三)公共藝術考量開放性及公共性，應調整至更具公共效益\n位置；及認養北側公有人行道增植行道樹。\n(四)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露樑柱美化設計，建築立面再\n加強設計，並申請宜居建築(複層式露臺)設計或加強垂\n直綠化面積。\n(五)檢討連續壁及導溝、導軌之留設，並作嚴謹的施工計畫\n與考量。\n(六)地下室開挖率調整於 80%以下。\n第1頁，共4頁\n(七)補充北向日照及各面前道路陰影檢討相關說明。\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泉佑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區大益段 887、888、888-1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826.32 平方公尺(30%)，總獎勵面積為\n1928.08 平方公尺(7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n設置。\n(三)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超過立面長度 2/5、深度\n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n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n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消防送水口(含水錶)\n等設施物，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 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n組委員會審議：\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回饋鄰里設計說明；加大\n臨東興路三段退縮開放空間至少達 6 公尺供鄰里使用並採\n雙排喬木植栽綠化設計；基地東南側進出入口增加廣場式\n設計供鄰里停留休憩使用。\n(二)檢討基地西南側及西北側考量喬木及複層式植栽綠帶生長\n空間及日照條件調整配置，並取消紫花馬纓丹具侵略性灌\n木樹種；基地南側臨地界線增植喬木複層式植栽綠化設\n計；基地臨 20 公尺東興路三段側整合喬木樹距調整配置。\n(三)加強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對稱設計。\n(四)建築物東、西向陽台及 2 層露臺增加小喬木垂直綠化植栽\n設計並加設馬槽盆及自動滴灌系統；1 層車道出入口進入\n第3頁，共4頁\n地下室上方增加植栽綠化設計。\n(五)取消樹立式招牌設置。\n(六)裝飾柱牆版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增加綠覆率回饋專章檢\n討說明，並於裝飾柱牆版專章標示各間距圖例；裝飾物雙\n層牆設計應計入容積計算；裝飾物與陽台應以固定式女兒\n牆區隔；加強屋頂層女兒牆與植栽綠化防墜安全性設計。\n(七)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應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n及充電線架；補充停車場進出入口動線分析說明。\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7:00)\n第4頁，共4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1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510次",
    "agenda_pdf": "20220421175353_A.pdf",
    "minutes_pdf": "202206021430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文 北 段 117 、\n118、119、126、127 等 12 筆地號(第二\n9：10~10：10 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孟偉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陳 平 段 736(部\n10：10~11：10 分)、737(部分)、738 等 3 筆地號(電力\n用地)地上 8 層地下 2 層辦公、倉儲大\n樓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遠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n11：10~12：10\n(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 層教\n育設施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0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117、118、119、126、127 等 12\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3144.02 平方公尺(18.77%)，容積移\n轉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n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案\n名牆結合街道傢俱或其他公益設施、消防送水口\n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意設置。\n(五)建 築 物 出 入 口 設 置 庇 雨 設 施 型 式 位 置 ， 同 意 設\n置。\n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 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小\n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第1頁，共6頁\n(一)1 層景觀喬木、灌木依基地日照特性選種，臨路側喬木採\n三角種植，取消草皮燈；西北側及西南側好望角配合公\n共藝術加強設計，新增簇群式街道傢俱規劃停留節點；\n垂直綠化陽台喬木均以降版並採固定式馬槽盆設置、規\n劃滴灌排水系統及配合建築立面景觀豐富性不以單一植\n栽種類(白水木)並調整位置，露臺增加綠化。\n(二)公共藝術配合建築語彙及在地性重新設計且於西北側、\n西南側好望角各設置1處公共藝術；案名牆長度縮減為3\n公尺以下、高度降低為 1 公尺以下並結合街道傢俱或其\n他公益設施，圍牆透空率至少 50%。\n(三)車道出入口設置聲響式警示設施及調整至明顯位置，鋪\n面勿以凹凸材質設置，臨 28 公尺敦富路側主入口鋪面應\n以友善行人使用為主勿以車道磚且順平設計；地下室停\n車空間圖面補充標示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n(四)各戶居室空間面積為 2 坪以上並於圖面標示。\n三、有關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n植栽委員會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通過:\n(一)公有行道樹現況良好，應維持現況不換植原樹種。\n(二)清楚標示喬木尺寸為米徑或胸徑及樹穴尺寸。\n(三)詳細說明補植及換植內容。\n(四)編號 6 苦楝(P3-5-10)生長不良，建議更換並新植苦\n楝。\n(五)敦 富 十 街 上 的 烏 臼 亦 生 長 不 錯 ， 植 株 樹 徑 已 達\n15-20 公分，整體街道景觀亦有很好的一致性，建\n議保留不更換樹種。僅有缺株 1 株，建議補植原樹\n種，台灣海桐同意移植至規劃移植的自然感官體\n驗公園，新移植種植位置須於圖面標註，並取得\n主管單位同意，而原地再補植烏臼。\n第2頁，共6頁\n(六)標示喬木下方之現況灌木種類，及未來種植黃金\n金露花，請一併於圖說對照呈現在人行道認養與\n樹木移植計畫書中。\n(七)請補剖面說明現況與未來設計人行道寬度與樹穴\n寬度，P4-9-1 及 P4-9-2 的剖面圖 1、2、 4 並未明\n確標示長條型植栽帶寬度及人行道寬度，請確保\n長條型植栽帶寬度要有 1.2 公尺以上，及人行道寬\n度建議留設 1.5 公尺以上。相關圖面亦請補充呈現\n在人行道認養與樹木移植計畫書中。\n(八)因為保留喬木樹型較大，且樹型良好，請補充施\n工過程的喬木修剪與保護措施，以確保不損壞。\n(九)希望圖面盡量整合呈現在人行道認養與樹木移植\n計畫書中，目前都需要去各頁面找圖拼湊，請將\n圖面整合在計畫書中。\n第3頁，共6頁\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陳平段 736(部分)、737(部分)、738 等 3\n筆地號(電力用地)地上 8 層地下 3 層辦公、倉儲大\n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變壓箱等設施物，依委員\n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n意設置。\n(三)本案於屋頂設置太陽能版，故無法達成設置 1/3 綠\n化面積，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大\n於 1 公尺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n深度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n專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五)建築立面設置案名，同意設置。\n(六)汽機車入口動線設置於 8 公尺主要計畫道路，同意\n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於二期開發時一併完成開闢基地北側 15 公尺計畫道路連\n通水湳路 121 巷及十四期重劃區；調整變電箱之形式以不\n影響人行動線及植栽綠化之設計。\n(二)配合行穿線調整基地西側無障礙人行坡道位置；水湳路\n121 巷應補充設置排水設施。\n(三)補充既有植栽(南洋杉)後續處理說明；1 層停車場再增加\n綠化面積；機車停車位鋪面不採植草磚形式設計。\n(四)6 層露臺增植至少 10 株小喬木，7 至 8 層露臺增植至少各\n4 株小喬木；露臺加強複層式植栽設計。\n第4頁，共6頁\n(五)公共藝術考量公益性及開放性調整位置；夜間燈光減量設\n計；陽台空調格柵骨料深度至少 6 公分以上或以折角設\n計。\n(六)基地北側工程車出入口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n(七)6 層多功能活動空間之空間用途應再依規檢討；停車空間\n應與外廊空間區劃設計；戶外安全梯之開口應與其他開口\n距離 2 公尺以上；挑空區之豎道區劃請依規檢核。\n第5頁，共6頁\n第三案：遠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3 層教育設施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建 築 物 外 牆 設 計 裝 飾 柱 (牆 、 版 )超 過 立 面 長 度\n2/5、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n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n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臥式水錶設施物，同意設\n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基地東側臨 20 公尺惠民路雙排喬木植栽設計；基地北側停\n車場側增植 2 株喬木植栽設計。\n(二)屋頂綠化增加樓梯間加強維護管理動線串聯性；增加屋頂\n綠化與欄杆高度以維安全。\n(三)2 樓平台增加小喬木植栽綠化設計；加強外牆與鋼柱接合\n美化設計；取消 1 層景觀投樹燈。\n(四)補充安親班家長接送孩童之車行、人行動線規劃分析圖\n說，並補充與鄰地接送學童時間交織之交通分析說明；研\n議台電配電場設置位置適宜性。\n(五)檢討釐清本案使用用途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管使用用途規\n定。\n(六)補充地下 1 層機車停車進出及人員出入動線合理性規劃分\n析圖說；補充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分析之課\n題；施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n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10)\n第6頁，共6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16",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5月第3次",
    "meeting_id": "11105001",
    "agenda_pdf": "11105001_A.pdf",
    "minutes_pdf": "1110500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04、206 等 2 筆地號(第 1 之 1 種住\n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李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崇德段 231、232 等 2 筆地號(文教區)國民運動中心\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 (商業區)地\n上 3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 (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兒少家庭\n福利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04、206 等 2 筆地號(第 1 之 1\n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管要點檢討請\n修正採用 104 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n號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n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n第1頁，共17頁\n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 -變更臺中市都市計畫\n（整體開發地區單元 9、10、11l3）細部計畫。\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上限容積率規定為 250%，設計檢\n討說明有誤，請修正。\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n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委託書，設計人未簽證，請修正。\n(二) 建築線指示（定）圖說，設計建築師未簽證，請修\n正。\n(三) 17 層樓露台上方框架，應計入容積。\n(四) 請依土管標示前、後院，並檢討基地內通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基地雙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n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n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n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二) 基地開發後松竹路 3 段/梅川東路 5 段路口服務水準\n下降至 D 級，請提出交通減輕方案。\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車 道 出 入 口 與 人 行 道 銜 接 範 圍 照 明 是 否 足 夠 請 確\n認。\n(二) 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或緬梔汁液具有\n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8)，本案設\n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n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本市招牌廣\n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第2頁，共17頁\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n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n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n會審議。\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n藝術、案名牆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箱等設施物，依都\n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n員會審議。\n4、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n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n5、本案設有空調及工陽台格柵，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n規範第 14 點第 9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6、本案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達基準\n2\n容積 40%(1,315.85m )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都審規範第\n13 點規定逐項檢討說明。\n2、P.1-3-2，低碳車位、交評表對照頁碼錯誤請修正。\n3、P.1-1-1，請釐清申請書實設容積率(%)。\n4、P.4-9，請補充公共藝術基座材質及尺寸。\n5、P.5-3-1，請修正標題名稱為都市設計審議規範。\n6、P.5-4-1，請修正標題名稱為低碳城市規劃專章。\n7、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n物，請補充檢附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n8、公有行道樹移植內容請與建設局確認書件，並於掛\n件申請書說明本案併同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n第3頁，共17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李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崇德段 231、232 等 2 筆地號(文教區)北屯國民\n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土管要點請請敘明採用何年度版本檢討，並請完整明\n列條文規定，並逐條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n後續依規定辦理)，並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以便對比。\n(二)土管要點第 11 點，綠覆率檢討計算式與 P.3-9 1 層景\n觀綠化比率面積檢討計算不一致，請釐清修正。另喬\n木數量檢討，實設 53 棵與 P.3-9 及 P.7-3 實設數量 72\n棵不一致，請釐清修正。\n(三)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檢討說明基地保水情形。\n(四)土管要點第 14 點，請說明是否設置招牌廣告物。\n(五)土管要點第 17 點，本案是否有法規之規定情形，請\n檢討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簽證不全、\n未檢附都市計畫圖。\n(二)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1、請註記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適用版本。\n2、本案規劃拖吊場辦公室，是否符合土管文教區規\n第4頁，共17頁\n範須請釐清。\n(三)建築計畫圖說：\n1、P.3-14 圍牆詳圖未呈現。\n2、P5-2 及建築圖一樓平面圖、全區配置圖未依規套\n繪上色，建築退縮檢討不全，基地排水、地勢高\n程、無遮簷人行道鄰地順平等均未檢討標示，建\n築線未標示。\n3、各層平面步行距離、避難動線未依規檢討。\n(四)裝飾物專章:本案未申請。\n(五)宜居建築專章:本案未申請。\n(六)其他應修正事項:\n1、P.4-9 道路陰影檢討，請釐清建築物高度比檢討為\n土管規範或技規規範，並於圖說註記臨路情形，\n道路陰影、高度檢討標示不符。\n2、平面圖多處空間未載明空間名稱。\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n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更新。\n(二)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P.3-15 請標示植栽槽及覆土深度。\n(二)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n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n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n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建\n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n成樹後樹冠開張及根系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n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第5頁，共17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所附圖說(P.3-13)，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倘為金\n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n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n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另依 P.5-7、P.5-8，本案設置平面廣告牆、電子看板\n1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n及設置數量，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n法規定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補充本案於法定\n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植栽綠化配置及設置相關設施\n物(如：街道傢俱、案名牆、消防送水口(含水錶)\n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2、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n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3、依都審規範第 25 點第 3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立面設\n置案名，依規提請委員會。\n4、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請補充本案屋頂\n綠化面積是否達 1/3 以上，倘未達綠化 1/3，提請\n委員會審議。\n5、本案倘經簽奉核准由運動局辦理都市設計專案審\n議，請於審議通過後檢附相關資料提送都市設計\n審議委員會備查。\n(二) 其他事項：\n1、封面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更新。\n2、申 請 書 請 申 請 人 用 印 ， 並 補 充 建 造 執 照 掛 號 日\n期。\n第6頁，共17頁\n3、都審規範補充標示適用法令日期。\n4、申請書表格內容部分空白未填列，請依都設服務\n網更新版次完整填列表格內容相關資訊，依報告\n書內容覈實填列本案提會項目。\n5、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n可暫留空白）。\n6、請確認本案法定退縮範圍設置設施物位置。\n7、土地使用同意書請依土地謄本更正並請所有權人\n(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簽章。\n8、都審規範 1 層景觀綠化量綠化量補充比例計算檢\n討式並與申請書一致。\n9、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應依規定留設於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請修正。\n10、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10 款補充施工圍籬檢討計\n算式。\n11、P.2-6 標示本案基地位置及周邊計畫道路寬度。\n12、都審規範請逐點說明設計內容及標示適用法令\n日期，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色彩及參照頁\n碼。\n13、都審規範 1 層景觀綠化量、屋頂綠化量、施工綠\n圍籬、覆土深度、枝下高、低碳停車數量、汽機\n車數量、緩衝車道、垃圾貯存空間淨高等計算數\n值皆未載明，請補充與申請書相關數值一致，並\n標示參照頁碼。\n14、1 層景觀、垂直綠化及屋頂綠化等配置圖面請拉\n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15、補充 1 層景觀平面圖並標示建築線、地界線、法\n定退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等相關圖例，\n以明顯色塊標示，並補充 1 層平面圖套繪行穿線\n第7頁，共17頁\n位置及鄰地人行動線相關設計內容。\n16、補充本案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位置、數量、\n尺寸、色彩、材質及其日、夜間照明模擬圖。\n17、補充基地與鄰房車道、主要出入口、人行退縮空\n間及舖面高程等圖說。\n18、補充以整體區位與周邊道路關聯性之垃圾清運\n動線及暫停空間位置，標示垃圾貯存空間位置、\n空間淨高、垃圾車臨停空間及清運動線，並依審\n議規範第 21 點詳實檢討並說明計算式相關數字定\n義。\n19、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第 2 款第 4 目，地下室停車\n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 2 公尺之緩衝\n車道，請依規留設並於相關圖面標示深度。\n20、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第 2 款第 5 目，建築基地法\n定空地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且面臨公共開放空間\n者，應作適當之綠美化遮蔽處理，請檢視修正。\n21、法規檢討請標示正確對照頁碼並說明。\n2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17頁\n第三案：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 (商業區)\n地上 3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1-1，都市計畫案名請補充發布實施日期及文號：109\n年 3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90048453 號。\n(二) P.2-1，右上方都市計畫圖，請修正為現行 109 年 3\n月 18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更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n近特定區計畫 (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 )細部計畫通\n盤檢討」之都市計畫圖。\n(三) P.2-3，左上方示意圖之路寬有誤，本案基地東側之站\n區 2 路之計畫寬度應為 20 公尺，請修正。\n(四) P.4-3，土管要點第 21 點規定：「…各街廓留設之帶\n狀開放空間應為連續性無遮簷人行道，不得有高低差，\n且須供公眾通行使用，不得設置停車空間，退縮部分\n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再申請建築技術規則所訂定\n開放空間獎勵。」，請檢討本案是否符合該點規定。\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定建築線圖說建築師未\n說明是否臨接現有巷道或未開闢計畫道路，亦未簽\n證。\n(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4-1 土管第 6 條基地面積與申\n第9頁，共17頁\n請表不符。\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P.4-1 請補充土管版本。\n2、P.5-2 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請標示無遮簷人行\n道之人行淨寬。\n3、P.5-6，B 區 2 樓外廊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第 110 條\n規定。\n4、P.5-8，B 區屋突層請依技術規則標示空間名稱。\n5、P.5-9，C 棟南側鋪面是否超出基地範圍，請釐清。\n6、P.5-9，C 棟出入口雨遮請檢討深度。\n7、P.5-14，D 區 2 樓造型平台是否為裝飾物或陽台，\n請釐清。\n8、各層平面圖空間用途標示不符規定，請修正。\n9、本案 B 棟及 C 棟似有從鄰地出入，請說明。\n10、C 棟屋突層是否有設置遮牆，請釐清。\n11、雜項工作物請依套繪圖例上色。\n12、地面層以上陽台請於 1 樓平面圖補充繪製虛線。\n13、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第 110 條規定及步行距離。\n(四) 裝飾物專章:裝飾物請詳實繪製於平面圖，並請補充\n裝飾物專章檢討。\n(五) 申請書設計人欄位未簽章。\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 6 章交通影響分析請以 2 面為 1 頁以利檢視。\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n(三) 本案基地雙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n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n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n口設計方案。\n(四) 請補充辦公室衍生停車需求及停車空間規劃，避免停\n車需求外溢至周邊道路。\n第10頁，共17頁\n(五) 於報告書內標示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人行系統。\n(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七)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3-14、P.3-16 剖面停車場請確認中間留設樹\n穴面積是否過小(小喬木>1.5 平方公尺、大喬木>4.0\n平方公尺)，並請於剖面圖補充標示覆土深度。\n(二) 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n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三) 請補充說明 1 層植栽是否設置噴灌系統。\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2~P3-25)，A 棟西南向立面圖\n(管理服務中心)、北向立面圖(圖樣+英文)、C 棟西向\n立面圖(圖樣+英文)設置數處案名牆，倘為金屬立體\n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n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n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 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數處(樣式不同)，請補繪各\n處剖面圖、詳細尺寸及設置數量，並依本市招牌廣告\n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n(三)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3\n處，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n50 公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樹立式廣\n告招牌，請將樹立式廣告招牌降低高度至 2.5 公尺\n第11頁，共17頁\n以下，俾利提請委員會審議。\n3、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請檢附相關圖面並於申請\n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註明，俾利提請委員會審\n議。\n4、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5、本案於 30 公尺高鐵路三段設置主要出入口，依規\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請補充建造掛號日期。\n2、建議取消 1 層投樹燈或減量設置。\n3、P.3-21 樹立式廣告招牌位置未於索引圖面標示清\n楚，請修正，並詳實釐清該設施物設置位置是否\n位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倘樹立式廣\n告招牌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依\n規減少高度至 2.5 公尺以下。\n4、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n置。\n5、 公共藝術應補充詳細尺寸圖面，包括與地面固著\n方式、燈光計畫等，另應補充作者介紹。\n6、 公共藝術設置於基地內部，建議考量公共性及開\n放性調整位置。\n7、 建議考量增植喬木於街道傢俱旁以利遮蔭。\n8、 圍牆形式之位置請以色塊圖例標示。\n9、 請檢討施工綠圍籬之設置比例圖面。\n10、請於相關平面標示路名。\n1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1 點垃圾貯存空間檢討頁\n碼有誤，請修正。\n12、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設施物之設置位置應\n釐清街道傢俱、樹立式廣告招牌是否設置於法\n第12頁，共17頁\n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n13、P.4-20~4-21 各 向 立 面 圖 字 樣標 示 不 清 ， 請修\n正。\n第13頁，共17頁\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n肚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 (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兒少\n家庭福利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建造管理科意見：(三)1。\n(二)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報告書請將「台」，請統一為「臺」。\n(二)P.21 實設建蔽率為 32.8%，P.43 建蔽率為 33.14%，\n請釐清並修正。\n(三)P.43 請載明使用土管之發布實施日期：108 年 12 月 4\n日公告發布實施，併請修正 P.48。\n(四)P.48 土管要點檢討：\n1、請補欄位名稱。\n2、請逐條詳實檢討：第 2、6、7 並請載明檢討說明、\n算式、對照頁碼，以供查核。\n3、第 2 點規定內容部分文字誤繕，請修正。\n(五)本案目前申請多目標使用中，請補充相關申請函文書\n件以利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請補充軍事禁限建建築師簽\n證說明。\n(二)都市計畫相關規定：\n第14頁，共17頁\n1、請檢附多目標許可相關書圖文件。\n2、請依土管檢討綠化規定，難以綠化項目應依建築技\n術 規 則 第 299 條 項 目 扣 除 檢 討 (車 道 非 屬 扣 除 項\n目)。\n(三) 建築計畫圖說：\n1、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59 條規定本案停車數量應加\n倍附設，倘有困難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檢討\n式。\n2、無障礙檢討無障礙停車位應為硬鋪面請修正、另補\n充無障礙樓梯檢討圖說及無障礙通路寬度尺寸標\n示。\n3、陽台、露臺及花台詳實標示檢討面積。\n4、請檢討雨水貯集滯洪設施。\n(四) 裝飾物專章:。\n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部分使用同請補充部分同意使\n用範圍圖。\n2、請檢討技規 62 條第 4 款預留充電設備設施。\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n說明。\n(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三) 請說明本案衍生臨停需求數，目前僅設置 2 席臨停接\n送區，是否足夠。\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停車空間臨建築物 1 側喬木，至少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所附圖說(P.39)，有關 A 招牌式意圖，屬案名牆，\n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n第15頁，共17頁\n比 照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7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n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二)另該平面圖載明設置招牌位置 B，似為空地樹廣告，\n請補繪廣告物平、立面圖、詳圖，並請標示其基座邊\n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提請委員會審議。\n2、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59 條規定，本案停車位設置數\n量是否符合加倍留設規定，請釐清檢討是否需提\n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案名，依規提請委員會。\n4、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屋頂綠化面\n積未達 1/3 以上，本案因設置斜屋頂故無法設置\n1/3 以上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封面請依都設服務網格式更新，並補標示本案\n土地使用分區。\n2、申請書請申請人用印，並補充建造執照掛號日\n期。\n3、都審規範補充標示適用法令日期。\n4、請確認本案法定退縮範圍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n(含水錶)。\n5、土地使用同意書請所有權人簽章。\n6、補充檢附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函。\n7、P.33，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8、補充學校整體規劃相關專章及與本案關聯性說\n明。\n第16頁，共17頁\n9、投樹燈建議減量設置。\n10、補充圍牆設計詳圖。\n11、都審規範 1 層景觀綠化量綠化量補充比例計算\n檢討式並與申請書一致。\n12、P.41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10 款補充施工圍籬\n檢討計算式。\n13、請 依 上 次 幹 事 意 見 紀 錄 逐 條 檢 核 並 補 充 說\n明。\n14、法規檢討請標示正確對照頁碼並說明。\n1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n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n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n於申請審定書階段更新至最後版本。\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17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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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04、206 等 2 筆地號(第 1 之 1 種住\n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李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崇德段 231、232 等 2 筆地號(文教區)國民運動中心\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8、39 等 2 筆地號 (商業區)地\n上 3 層、地下 1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台紙段 35 地號土地 (文中用地)地上 3 層兒少家庭\n福利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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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20602143231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n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n9：10~10：10\n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31 地號\n10：10~11：10\n(學校用地)地上 4 層運動館新建工程\n案\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100 地號\n11：10~12：10\n(文中小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體育\n館、店鋪、餐廳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9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n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n種商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7494.42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n積 14988.84 平方公尺(8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n境計畫，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廣\n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n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n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n(五)本案為商業區私有建築且屬住宅大樓外 20 層樓以\n上建築物，依規提出智慧建築設計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景觀減少硬鋪面並增加綠化面積；臨政和路側增植一\n排喬木以形成雙排林蔭大道。\n第1頁，共5頁\n(二)2 層露臺加強綠化設計及加大小喬木米徑，並考量四季性\n及懸垂性植栽；補充露臺人行動線可及性說明；加強建築\n立面垂直綠化面積，並補充剖面設計詳圖。\n(三)人行道鋪面應考量防滑性材質；車道出入口以人行鋪面為\n主。\n(四)消防送水口加強美化設計；公共藝術補充燈光計畫，並考\n量排水設計、固定方式。\n(五)考量低碳建築增加太陽能版設置數量；增加雨水回收系統\n功能；增加空調系統說明，並補充室外機位置遮蔽美化設\n計。\n(六)汽機車出入口及地下室匝道處考量視距增加聲響式警示\n設施；交通服務水準下降應提出相關改善策略；施工車輛\n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n之位置分析。\n(七)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加大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n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n(八)補充建築技術規則 108 條緊急進口檢討。\n三、本案行道樹移植計畫依景觀及植栽委員意見修正後通\n過。\n(一)市政路行道樹樹穴應維持 1.3 公尺以上。\n(二)樹穴增加種植低維養複層式植栽。\n(三)新植喬木(黃連木)應以斷根苗及樹形優美樹種，\n且喬木米徑應與原行道樹米徑相近。\n(四)風鈴木應採斷根且修剪後始得移植，其餘未移植\n風鈴木應依相關規範一併修剪，並保留原樹型。\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n日區新榮和段 131 地號 (學校用地)地上 4 層運動\n設施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等設施物，同意設\n置。\n(二)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部分未留設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內，同意設置。\n(三)本案為曲面型屋頂，故無法達成設置 1/3 綠化面積，同意\n以增設太陽能版及於建築立面增加綠化面積設置。\n(四)本案基地內設置圍牆，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五)本案建築立面設置案名，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北側植栽帶應考量人行動線寬度再調整路型設計；臨健行\n路側樹穴取消植草磚設計，基地北側及西側增加綠化設\n計；基地西北角增設停留節點設計；機車車位取消植草磚\n設計。\n(二)加強垂直綠化數量；2 層及 3 層增加小喬木設置數量。\n(三)補充校園整體規劃相關專章及與本案關聯性說明；羽球場\n補充通風換氣說明；增加廁所開窗以利排氣；減少夜間燈\n光照明時間；2 層女性更衣間考量隱蔽性，再調整入口設\n計。\n(四)臨三榮九路側增設街道傢俱；取消遊戲區圍籬設置；補充\n說明曲面屋頂材質及固定方式；增加太陽能版設置；補充\n雨水回收系統說明。\n(五)機車停車與汽車停車位整體規劃設計並採智慧管理及收費\n停車；本案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59 條加倍留設停車空間；補\n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及捷運綠線高鐵台中站人行動\n線分析；施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n第3頁，共5頁\n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六)防火區劃應再詳實檢討；廁所男女廁間數量比例應達 1 比\n4。\n第4頁，共5頁\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n屯區鎮福段 100 地號(文中小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n層體育館、店鋪、餐廳新建工程案\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駐車彎且\n駐車彎側留有 2.5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空間，同意設置。\n(二)汽機車入口動線設置於主要道路，同意設置。\n(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點規定，基地地形特殊無法\n依規定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同意設置。\n(四)同意本案無設置屋頂層 1/3 綠化。\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1 層景觀北側、西側增植喬木形成雙排林蔭大道，東北側\n好望角增加設計，入口廣場處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加強\n景觀土坡安全性及維護管理說明。\n(二)減少 1 層洽公臨停區裝卸車停車區塊之停車數量，新增規\n劃人行動線以利入口廣場銜接至龍富七路及豐益路三段，\n補充本案基地西側及足球場練習場間之人行動線應與生態\n公園環場串聯說明。\n(三)LED 牆面對鄰地周邊光害之影響分析說明及取消鄰生態公\n園側之景觀高燈設置。\n(四)詳細標註空調位置及外露管線採美化設置，增加綠能設施。\n(五)檢討接駁車之停車數量及配置地點；汽機車停車空間可考\n量予以整合設計並導入智慧停車收費系統使用顏色分區管\n理；車道出入口設置警示設備，車道勿以凹凸鋪面設置。\n(六)施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n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3:40)\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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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0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5月第2次",
    "agenda_pdf": "20220503173407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豐南段 811 地號土地 (第 2 種及第 3 種住宅區)\n地上 7 層、地下 3 層綜合營運大樓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n第二案：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管理處委託吳俊憲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和平區佳陽段 340-3 地號土地 (原住民產\n業專用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商業區)地上 1 層展演\n廣場設施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景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130-25、130-5、131-13、131-68、\n131-69 等 6 筆地號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n築、危老重建及智慧建築案件\n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0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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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216次",
    "agenda_pdf": "20220428155023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n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鉅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大雅區民生段 84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3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謝麗鴛、吳明樹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n生態段 142 地號土地 (第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5\n層餐飲業、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第 209 次再\n提小組委員會)本案為智慧建築案件\n第三案：拓建建設有限公司委託王瑞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n區育賢段 210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第 236 次聯席委員會再\n提小組委員會)\n第四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文北段 138 地號(第 2-1 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n第五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n段 2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2 層臺中綠美\n圖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六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土地(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4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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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ate": "2022/05/0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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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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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5/0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508次",
    "minutes_pdf": "20220602143438_B.pdf",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8 次會議紀錄\n時間：111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0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代理\n壹、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n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n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餘慶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鹿峰東段 1870、1871、1872、1873、1874\n等 5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2004.72 平方公尺(30%)，總獎勵\n面積為 3684.47 平方公尺(68%)，併同容積移轉友善\n環境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n(三)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依委\n員意見補充友善綠化及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n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增加認養基地北側及西側全街\n廓範圍內公有人行道並整體規劃設計，並更換黑板樹樹\n種重新栽植其他適宜樹種，以帶狀樹穴形式設計。\n第1頁，共4頁\n(二)基地東北側臨現有巷道側退縮作為道路使用，道路路\n型採直線型設計；基地東側增植喬木；取消基地東南\n側景觀牆。\n(三)人工覆土層應連結自然土層以利排水。\n(四)降低公共藝術基座高度設置；公共藝術後側及基地北\n側增設街道家具。\n(五)室外空調主機應考量安裝施作安全性。\n(六)加強低碳建築策略；補充留設低碳車位充電線架。\n(七)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說明。\n(八)屋頂層特別安全梯應增設排煙室並依規檢討，或另區\n劃以直通樓梯構造設計；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友\n善綠化專章。\n第2頁，共4頁\n第二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79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n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 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容積移轉面積 3971.70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n5957.55 平方公尺(6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同\n意設置。\n(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n置。\n(三)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n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四)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n施物，同意設置。\n(五)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n(六)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構造物\n(泳池及水池)，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n(一)一層景觀喬木山櫻花覆土深度應達 1.2 公尺以上。\n(二)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採順平設計；地下室 1 層汽機車動線\n交織處增加聲響式警示設施及反光鏡；考量車道出入口行\n車視距再微調喬木位置。\n(三)建築北側立面考量整體性再調整設計；臨高架橋側應加強\n隔音設計。\n(四)人工覆土層應連結自然土層以利排水。\n(五)加強低碳建築策略；補充留設低碳車位充電線架。\n(六)應檢討建築物屋外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應否留設基地內通路\n及地面層直通樓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其路徑不得與管\n委會空間重合；高層建築緩衝空間應考量車輛進出車道及\n第3頁，共4頁\n迴轉空間；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增加透空率。\n(七)特別安全梯外樓版應以裝飾物檢討以符合樓地版面積計\n算。\n貳、臨時提案\n參、散會(15:30)\n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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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5/0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513次",
    "agenda_pdf": "20220429155104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1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清水區槺榔段 7-1、8、9、\n9：10~10：10 10、11、12 等 24 筆地號(體育場用地)\n地上 4 層室內體育場所、店鋪、餐廳\n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陳睦仁委託游皓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東區復興段五小段 28-2、28-11、6-17、\n10：10~11：10 6-18、19-2、19-3、28-10 等 7 筆地號\n(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店\n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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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5/0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5月第1次",
    "agenda_pdf": "20220422170943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128、129、130、131 等 4 筆地號 (第 6\n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7 層集合住宅、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n重建案件\n第二案：長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51、52 等 2 筆地號 (第 1 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及智慧建築\n案件\n第二案：湘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n東山段 315、315-1、315-3、315-4、315-5 等 8 筆地號\n(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n老重建案件\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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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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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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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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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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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4/27",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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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7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沙 鹿 區 興 安 段\n374、375、376、377、386、414、415、\n416、417、418、422 等 11 筆地號(第\n9：10~10：30\n四種住宅區)地上 19 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前經 111 年第 48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n再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坤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南屯段 728 地\n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危老重\n10：30~10：50\n建案件)\n(本案未達都審規模，僅就土管第 21 點第 3 款規\n定退縮部分不得開挖地下室及裝飾物深度超過\n1.8 公尺部分審議)\n第三案：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56、\n10：50~12：20\n25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2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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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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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寬展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n洲際段 457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n上 10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議。\n第二案：裕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鈞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景美段 107 地號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8\n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第 4-1 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n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n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建功段 26 地號(第 5 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n5 層店舖、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潭子區大豐段 25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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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4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豐原區翁明段 539、540、565、566、567 等 61 筆地號\n及豐原段 15-11、15-12、15-18、15-19 等 4 筆地號(第\n2 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及危老重建案\n件\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文北段 112、120、121、122、123 等 5 筆地號\n(第 2-1 種住宅區)地上 18、2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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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公司委託楊千\n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311、312、313、\n316 等 4 筆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n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何欣家、何淑君委託王瑞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n昌平段 187 地號土地(第 1 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屯區龍富段 107 地號(第 1-C 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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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88、\n289、290、291 等 4 筆地號(第五種商\n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業於 111 年 3 月 30 日來文申請展延)\n第二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邱垂睿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915-1、\n915-2、915-3、915-4、915-5 等 17 筆\n9：10~10：4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調整為第一案)\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本案經 111 年第 496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肆、臨時提案：\n第一案：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n築師事務所委託北屯區仁平段 115、\n10：40~12：10\n116、119、120、121、122、123、124、\n(調整為第二案) 12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1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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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張毓方委託劉顯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n190 地號(第 1 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03 次小組委員會\n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漢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屯區長春段 178 地號、竹興段 242 等 2 筆地號(第\n1-1 種及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西屯區安和段 236 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8 層地下 2\n層廠房、宿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n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依第 163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併\n同大立光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土地之\n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n第四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依\n第 411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街道傢俱及景\n觀配置應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n議) 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第五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屯區鎮福段 277、278、281 等 3 筆地號(第 1 之 1 種\n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第1頁，共2頁\n案，提請審議。(依第 483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送小組\n委員會審議)\n伍、散會\n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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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委託開務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景美段 221、222、223、224、225\n等 5 筆地號 (文教區)地上 3 層校舍增建工程案(第 2\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鉅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埔興段 463、464、465、466 等 4 筆地號\n(第 2-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王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潭子區頭家段 404 地號(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n下 4 層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案，提請審查。\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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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提\n案報告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品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樹段 446、\n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第二之二\n9：10~10：40\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本案經 110 年第 486 次委員會決議：修\n正後再提送都審委員會審議)\n提會報告：有關「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n發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修法內容，\n10：40~11：30\n提請討論\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1：30~12：00\n12：0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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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3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569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3\n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沙鹿區三鹿段 47、48、49、50、51、52、53、54、71\n等 9 筆地號(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魏子鈞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肚\n區台紙段 35 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3 層大肚兒少家庭福\n利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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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1年度3月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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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3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n區新榮和段 131 地號 (學校用地)地上 4 層平面停車場\n運動設施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n區槺榔段 7-1、8、9、10、11、12 等 24 筆地號(體育場\n用地)地上 4 層室內體育場所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豐墅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大里區\n成功段 915、916 等 2 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n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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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3/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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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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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3/1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5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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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宏都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n築師事務 所辦 理北屯區 北屯 段 402-\n35、404-51、404-52、405-41、405-42、\n9：10~10：40\n408、409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地上 11 層地下 6 層茂盛醫院二期增\n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 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福平段 873、\n874、875、875-1、878 等 5 筆地號(商\n10：40~12：10\n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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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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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3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國立中興大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n頂橋子頭段 253、253-4、253-7、267-65、439-22 等 5\n筆地號 (文大用地、河川區、道路用地)地上 7 層地下\n1 層國際獸醫防疫人才培訓中心暨獸醫教學醫院大樓\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坤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南屯段 728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n建案件\n第三案：陳睦仁委託游皓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復興段五小\n段 28-2、28-11、6-17、6-18、19-2、19-3、28-10 等 7\n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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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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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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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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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n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n段 143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9：10~10：10\n地下 3 層社會住宅(店舖、集合住宅、\n社福空間、社會服務站、幼兒園)新建\n工程案\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區土庫段 14-3、15、15-\n11、16、33-18 等 5 筆地號(社會福利\n10：10~11：10\n設施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非營利組\n織及志工發展中心 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n第三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52 地號(第\n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 層\n11：10~12：10\n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前經 111 年 1 月 19 日第 494 次委員會審\n議，再提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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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3/0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3月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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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3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n區鎮福段 100 地號(文中小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足\n球運動休閒園區興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順段 11、11-1 等 2 筆地號(第四之一種商\n業區)地上 2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樹子腳段 1211、1211-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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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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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午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仁美段 1082、1084、1090、1108、1112 等 11\n筆地號(體一用地)地上 7 層地下 4 層臺中洲際棒球場\n園區娛樂商城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n查。\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區下橋子頭 140-3、140-27、140-34、140-40、141-\n1 等 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泉佑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n大益段 887、888、888-1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提請審\n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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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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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50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3 月 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n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n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n9：10~10：40\n上 28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霧峰區地利段 1065、1065-\n3、1143、1144、1145、1145-1 等 6 筆\n10：40~12：10\n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辦\n公室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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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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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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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孟偉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陳平段 736(部\n9：10~10：10\n分)、737(部分)、738 等 3 筆地號(電\n力用地)地上 8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倉\n儲大樓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麗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新富段 171 地\n10：10~11：10\n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委託閻辰昌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東勢子段 45、56-\n12 等 2 筆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n11：10~12：10\n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n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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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2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211次小組委員會",
    "agenda_pdf": "20220216170811_A.pdf",
    "minutes_pdf": "2022030419223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344-10 地號(第四種住宅\n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依第 22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n議)\n第二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84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依第 15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n公共藝術應增加互動性並於地下室頂版前再提送小\n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金昌隆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沙鹿區公館北段 564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0\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n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四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南區樹子腳段 2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n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依第 414 次委員會決議，公\n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大河里福德祠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n石碑段 2783 地號(宗教專用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大河\n里福德祠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11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n二段 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持人：趙委員又嬋\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5 案。\n貳、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344-10 地號(第四種\n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2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餘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並依第 220 次聯席委\n員會議紀錄辦理：\n(一) 基地西側喬木設置位置應注意版梁設計；地下 1\n層西側構造應將排水設計納入考量。\n(二) 陽台設計仍應將維養安全及柵欄設置納入考量，\n並依本府現行辦理方式調整。\n(三) 再行評估車道是否需以植草磚設置。\n(四) 開放空間告示牌應標示可銜接至基地後方。\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前院 B 處樓版順平設計。\n(二) 開放空間告示牌註明道路名稱。\n第1頁，共7頁\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設置裝飾柱、版，超過 1.8\n公尺，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5-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共 1 處，\n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n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本府都預第 220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回應對照表重\n點應修正事項 3.開放空間告示牌對應頁面錯誤；\n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意見(一)、建議事項 3 使用空\n間檢討對應頁面錯誤。\n2. P.4-5-7，補充公共藝術與基座固定方式。\n第2頁，共7頁\n第二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84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本\n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說明：依第 15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增加互動性\n並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並經葉委員水龍確認後通過：\n(一) 增加公共藝術間互動性及故事性進行調整設計。\n(二) 公共藝術臘腸狗增加表情及動作設計。\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4-12-1a，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定方式說明。\n2. 公共藝術仍請依前次會議決議，補充增加互動性\n之說明或設計。\n第3頁，共7頁\n第三案：金昌隆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沙鹿區公館北段 564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n上 1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n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及色彩、地面層綠化植栽、停\n車空間配置、地下 1 層新增 1 處管委會使用空間提送\n小組委員會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n理。\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綠化\n量變更不得少於原核准數量。\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建蔽率、\n容積率、整體開發獎勵及車位數等調整，仍請依中\n科特定區計畫土管要點規定逐項詳實檢核，如遇有\n數值檢討，請列出計算過程及數值，以利核算。\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P.3-2.6 與 P.3-1.2 垃圾處理\n室設置不符，請確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1.2，申請書案件受\n理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訊。\n第4頁，共7頁\n第四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南區樹子腳段 2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n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依第 206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並經葉委員水龍確認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顏色細節等說明。\n(二)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高度至少為 2.5 公尺，降低\n基座高度，以植栽配置美化基座。\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2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數量與圖說不一\n致，請釐清並修正。另空地樹立廣告共 7 處，尚\n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5頁，共7頁\n第五案：大河里福德祠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n上石碑段 2783 地號(宗教專用區)地上 1 層地下 1 層\n大河里福德祠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取消申請智慧建築部分，考量福德\n祠使用性質及規模較小，同意無須取得合格級智慧\n建築設置；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設計之依據建議\n修正為「依據『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n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n書之第七章第六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n十六點』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依變更內容勾選授\n權小組委員審議項目。\n2. 前次變更相關圖說請標示變更前 (第二次變更\n設計)字樣。\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散會\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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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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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21",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2月第3次",
    "agenda_pdf": "20220217101503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56、25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餘慶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沙鹿區鹿峰東段 1870、1871、1872、1873、1874 等\n5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委託胡榮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n區和平段 916、982、983、1025 等 4 筆地號(公園用地)\n地上 2 層興農里、永寧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依 111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決議\n再提幹事會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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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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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17",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11次港埠",
    "agenda_pdf": "20220215172400_A.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港 埠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1 1 次 會 議 議 程\n時間：111 年 2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都發 2-4 會議室\n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n案、臨時提案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n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n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n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n份有限公司委託莊學能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887、905、\n13：35~15：10\n905-9 等 3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n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n第二案：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n份有限公司委託莊學能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887、905、\n15：10~16：10\n905-9 等 3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地\n上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第二次新\n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16：10~16：20 肆、 臨時提案\n16：20~17：30 第一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偉\n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港口\n段 335-10、335-11 等 2 筆地號\n(港埠專用區)台中港供油中心二\n期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30 陸、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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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1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37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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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1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498次",
    "agenda_pdf": "20220211142455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2 月 1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431、\n9：10~10：40\n444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n第二案：寶順興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n誼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國 安 段\n10：40~12：10\n591-2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商\n場暨餐飲場所新建工程\n第三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南區城隍段五小段 8-\n14、8-15、9-3 及南區城隍段六小段\n3、3-2、4 等 3 筆地號共 6 筆土地(第\n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店\n12：10~12：30\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建築案件)-有關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n施深度超過 3 公尺部分提請審議\n(本案前經 110 年 12 月 22 日第 487 次委員會審\n議通過，尚未核定)\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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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15",
    "type":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C值及V值第3次專案小組",
    "agenda_pdf": "20220214165516_A.pdf",
    "agenda_text":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都發 2-3 會議室\n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9：00 ~9：10\n壹、 主席致詞\n9：10~9：2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南區樹子腳段 421-18、\n421-19、422、423、424 等 18 筆地號\n9：20~10：20\n(第二種住宅區、三種住宅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n10：20~10：30\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0 ：30\n伍、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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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1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2月第2次",
    "agenda_pdf": "20220210101909_A.pdf",
    "minutes_pdf": "2022021815361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臨時動議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88、289、290、291 等 4 筆地號(第五\n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文北段 117、118、119、126、127 等 12 筆地號\n(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三案：佛光山寺、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佛\n光淨土文教基金會委託陳昭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n區福順段 183、185、186、210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 B\n種住宅區）地上 9 層、12 層地下 3 層佛光山惠中寺新\n建工程（第五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肆、 臨時動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n土庫段 14-3、15、15-11、16、33-18 等 5 筆地號(社會\n第一頁\n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非營利組織及志工發\n展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二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臨時動議案件 1\n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仁平段 288、289、290、291 等 4 筆地號(第\n五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建築退縮留設 5 公尺無遮簷\n人行道，以供行人通行為原則，倘設計綠化應提都\n設會審議。\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n第1頁，共17頁\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P.5-25 綠化檢討無法綠化面積已\n計入無遮簷人行道面積，則該範圍內之植穴面積不\n應再採計為實際綠化面積，請修正。另請檢附檢討\n綠化、覆土深度剖面圖面。\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屬整開單元細計，容移量達\n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始得容移。\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P.6-6~6-4 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n樓地板面積計算式。\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指定建築線圖說請建築師簽證說明鄰接道路情\n形。\n(二) 1 層平面圖：\n1. P6-5：管委會空間用途不符，請更正。\n2. 整體性防火間隔部分範圍為景觀及機車車道，請\n補充剖面圖說是否順平突出高程。\n3.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未標示 2.5 公尺淨空間，\n並設置景觀設施等應提請委員會審議。\n4. 基地排水、高程、鄰地順平未標示。\n5. 出入口雨遮位置未標示，深度未標示。\n(三) 宜居建築部分：\n1. 查 5-41 起檢討宜居第四條法令版本不符，請修\n正。\n2. P5-42～46：相關垂直綠化設施對應居室深度未檢\n討 3 公尺。\n(四) 裝飾物專章：\n1. 外牆裝飾物專章缺漏。\n2. P5-32：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n釐清是否有裝飾板深度超過 1.8 公尺，倘有請提\n出 友 善 回 饋 計 畫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可 設\n置。\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戶外安全梯至建物任一開口 2 公尺未檢討（技規\n第2頁，共17頁\n97）。\n2. 室外無障礙通路未檢討，於 1 層平面應檢討至各\n居室，並考量人行斑馬線連接設計。\n3. 土管第 11 點法定車位檢討有誤。\n4. 屋突設施物名稱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本案垃圾車清運動線及臨停位置，避免與基\n地車輛進出產生交織衝突。\n(二) 出入口兩側植栽規劃請確保駕駛人無礙視線。\n(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n說明。\n(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n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n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n查。\n(二) P4-20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n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n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374.76 平方公尺(40%)，\n總獎勵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n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3頁，共17頁\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植栽綠化、消防\n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公有行道樹移植內容請與建設局確認書件並於掛件\n申請書說明本案併同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n2. 規範檢討請勿僅回覆依規辦理，請逐點說明設計內\n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及色彩等。\n3. P4-16 標示空調格柵間距且符合間距 10 公分以下。\n4. P4-12 至 14 建築立面色彩請明確標示顏色，勿以色\n系呈現。\n5. P1-2 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認宜居建築是否已\n達提請委員會審議規模。\n6. P.4-18，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標示防火間隔及法定\n退縮範圍(5 公尺前院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另無\n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設施物，請修正。\n7. P.4-20~P.4-21，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俾利辨識植栽種類。\n8. P.4-49，曬衣架勿設置玻璃頂蓋，請修正。\n9. 除崇德 6 路以外其餘鄰計劃道路人行道上之綠帶\n請保留。\n10.P3-8，垂直綠化請勿栽植有毒植栽。\n11.P3-10，請補充屋頂游泳池剖面圖。\n12.P4-17，屋突層照明請提早關閉。\n第4頁，共17頁\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文北段 117、118、119、126、127 等 12\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n(二)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應為 500 平方\n公尺，非 1000 平方公尺，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P.5-2-3 設計說明文字誤植為 10\n公尺計畫道路，請修正。本案建築退縮分別留設 15\n公尺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以供行人通行為原則，\n倘設計綠化及設置街道家具應提都設會審議。\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n經都審通過，始得容移。\n(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面積檢討說\n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北向日照應自建築物構造物最外緣檢討。\n(二) 請檢討步行距離及通往至安全梯之重複步行距離。\n(三) 裝飾物專章檢討有部分裝飾物長度超過 1.8 公尺，\n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檢討，提請審議。\n(四) P.4-19 出入口雨遮檢討不符。\n第5頁，共17頁\n(五) 依據土管圖 5-6 段面設計 6 公尺退縮建築之配置應\n提請委員會審議。\n(六) P.5-5 綠化困難面積請依技規 299 條檢討(不含車\n道)。\n(七) P.5-9，1 層無障礙通路請檢討至各居室。\n(八) 請於面積計算表補充宜居 10%上限檢討。\n(九) 查 1 層平面圖游泳池之附屬空間不得標示為管理委\n員會使用空間，請詳實檢討並補充其相關機電空\n間。\n(十) 依規退縮建築範圍不得設置開門。\n(十一) 請補充技規第 108 緊急進口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n(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n內容。\n(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n說明。\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5-1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n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n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n審查。\n(二) P4-4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n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n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n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n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n第6頁，共17頁\n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7-3、\nP4-17-4)西向及 南向立面式，本案設置金屬立體字及\nLOGO，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n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144.02 平方公尺(40%)，\n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n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n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補充說明交通影響評估辦理進度。\n2. P4-23 標示空調格柵間距且符合間距 10 公分以\n下。\n3. P1-1 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確認宜居建築是否已\n達提請委員會審議規模。\n4.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釐清宜居建築部分是否需提請\n委員會審議。\n5.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n第7頁，共17頁\n逐項檢討。\n6. P4-4 及 P4-5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7. 基地西側退縮 15 公尺範圍內建議增植喬木植栽綠\n化。\n8. P4-9-a 垂直綠化請補充剖面詳圖及自動滴灌排水\n系統。\n9. 既有人行道行道樹請維持原樹種。\n10.無障礙機車停車請鄰近入口處設置。\n11.桂花請以灌木計算。\n12.公共藝術請補充與環境模擬之 3D 圖及夜間照明\n圖。\n13.夜間 3 時段屋突建議降低亮度。\n第8頁，共17頁\n第三案：佛光山寺、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n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委託陳昭穎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西屯區福順段 183、185、186、210 等 4 筆地號\n（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9 層、12 層地下 3 層佛\n光山惠中寺新建工程（第五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4-4，土管要點第四點之設計檢討，請補充檢討本\n案 1 層設置 B-2 店鋪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n行細則住宅區管制之規定。\n(二) P4-6，土管要點第五點之設計檢討，高度比檢討應\n詳 P4-46，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地籍圖上色請依本市標準圖檢討。\n(二) 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105 年 7\n月 22 日中市交規字第 1050036071 號函)，有關都市\n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n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n(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n說明。\n(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n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第9頁，共17頁\n(四) 交評專章內應有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188、\nP3-190)，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北向及東向立面圖)\n及入口牌匾，依夜間示意圖，金屬立體字有燈飾，請專\n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n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依審議規範第 25 點(三)規定，本案於建築立面設\n置案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請依本市都市設計服務網 2019 年 10\n月 28 日公告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封面內容及格\n式編排。\n2. P1-6，本案申請書請更新最新版本；申請書項下\n案件受理過程各受理階段請依審議情形確實填報，\n另變更設計涉提會審議部分，請確實勾選；申請\n書請由申請人及設計人雙方以正印用印。\n3. P4，變更設計檢討表為新版表格惟表格版本誤繕\n舊版，請修正。\n4. 變更設計檢討表各項次逐點逐項標示變更設計項\n目對應頁碼；變更設計檢討表項目六，調整檢討\n呈現方式，俾憑校閱。\n5. 變更設計檢討表項目十，取消遮陽庇雨設施、變\n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陽台設置柵欄型式等項目，\n已涉重大決議事項，請修正並請釐清是否尚有其\n他涉重大決議事項。\n第10頁，共17頁\n6. 報告書順序請依封面、目錄、申請書委託書、歷次會議\n紀錄及意見修正對照表、其他基本資料…等內容順序編\n排；會議紀錄修正意見對照表內容請詳實回覆並標註對\n應頁碼，切勿以「遵照辦理、已修正、依意見補充…等」\n簡單回應。\n7. P3-41~P3-52，建築立面變更請補充報告書內單線\n圖頁面並檢附計算式，以利檢核。\n8. 本案變更設計非屬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部分，\n請備註「非屬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n9. 請於變更後頁面之固定位置補充敘明變更內容\n並精準框選變更部分，勿全頁框選，俾利辨識變\n更內容。\n10.補充工程進度說明及現場照片。\n11.基地東側增加佛光山標誌之必要性，建議僅做一\n處。\n12.屋頂綠化請維持原來綠化量。.\n第11頁，共17頁\n伍、 臨時動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n區土庫段 14-3、15、15-11、16、33-18 等 5 筆地號\n(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3 層非營利組織\n及志工發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1~4。\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10 免指定建築線位置\n不符、未簽證用印。\n(二) 一層平面圖：\n1. P.5-14 基地排水及高程未標示。\n2. 1 樓機車停車動線未標示。\n(三) 裝飾物專章：\n1. P2-2 部分既有牆面作外牆裝飾柱牆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查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回饋計\n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5-8、5-10、5-12 地下室停車位未標示法定/自設\n停車。\n2. P.5-36 屋突高度檢討未標示至最高點。\n3. 技術規則第 164 條未檢討高度比。\n4. 請補充農業局老樹列冊查詢結果。\n第12頁，共17頁\n5. 依土管綠化檢討之難以綠化面積項目請依技術規\n則 299 條(不得扣除車道或車位)。\n6. 請釐清既有圍牆是否屬共同壁，其依土管退縮建築\n範圍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n7. 請依技術規則 108 條檢討緊急進口。\n8. 立剖面請補充屋頂突出物高度檢討。\n9. 本案涉及後續補照案件請考量緊急進口及消防救\n災通路。\n10. 框架圍閉應計入容積。\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依照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n規定，於第六章交通影響分析中檢附檢核本案規模\n是否達本局送審門檻標準之計算式(樓地板面積及\n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是否\n大於 1)。\n(二) P.6-57 汽車與機車設置席位數與 P.1-2 申請書不同，\n請修正。\n(三) 本案地下停車場是否為 24 小時開放對外營業，倘\n對外收費請依規申請停車場登記證等相關事宜。\n(四) 本案設置有辦公會議空間及洽談室等空間，請估計\n開放時段除員工、教室學員之外的外賓訪客數量，\n並納入停車需求分析中。\n(五) 請說明本案一樓機車停車場之行進動線，並說明出\n入口寬度及格位尺寸。\n(六)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n統說明。\n(七)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n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n(八)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32 本次變更增加基地內\n之喬木植栽，其配置位置應保留成樹後樹冠生長空間，\n並維持良好樹型。\n第13頁，共17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7-10)雨\n遮透視圖，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請說明材質及設\n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n請廣告許可；倘否，建築物名稱字樣為雨遮樹立廣告，\n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n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n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2.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四)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n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審議規範第 20 點(三)規定，機車進出入口設置\n於 20 公尺美村路一段側，修正都審規範檢討說明\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審議規範第 25 點(三)規定，本案於建築立面設\n置案名，請補充立面案名相關細部圖面並修正審議\n規範回覆說明及補充設置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5. 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九)規定，冷氣空調設備機台\n之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顧及機械效益，並以\n行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之隔柵百葉，\n補充本案空調格柵美化骨料尺寸、間距等相關尺寸、\n立面圖及示意圖說。\n6. 依審議規範第 20 點(四)規定，補充汽車坡道出入\n口應留設深度至少 2 公尺以上緩衝車道圖說並標\n示頁碼。\n7.依審議規範第 21 點規定，修正垃圾貯存空間檢討\n第14頁，共17頁\n說明。\n(二) 其他事項：\n1. P1-10 免指定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章。\n2. 申請書提會項目依報告書內容修正。\n3. 申請書補充變更對照雲朵內容。\n4. 都審規範補充適用法規日期。\n5. 補充變更後交通影響評估檢送審門檻規定表及計\n算式，並檢討說明本案係屬何種類型及修正審議規\n範第 4 點說明內容。\n6. 依歷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補充本次變更設計檢討\n說明，並於變更設計檢討表補充本次變更是否牴觸\n原審查會議重大決議事項及是否改變審查會議之\n審定原則，並應逐點回覆並標示頁碼，俾利核對。\n7. P5-4 等相關 1 層景觀配置頁面依圖說標示圖例說\n明，並標式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法定退縮公共\n開放空間範圍，4 公尺無遮簷範圍不得設置圍牆，\n請修正。\n8. 申請書 1 層景觀、屋頂層及垂直綠化相關計算式及\n數值與 P3-66、P3-76 等頁面及都審規範第 14 點及\n16 點檢討內容不一致，請修正。\n9. 依都設服務網格式補充資訊公開內容。\n10. 查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前業變更設計內\n容，包含:前次景觀平面、建築透視等相關圖示及\n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變更設計總說明表，並以\n變更前變更後左右頁對照方式呈現。\n11. 補充 1 層景觀、建築物立面彩圖及本次變更項目\n前後對照圖說，並以雲朵標示。\n12. 補充標示 1 層機車車道寬度(單向應達 1.5 公尺雙\n向應達 2.5 公尺以上)及公車站設計詳圖。\n13. 垂直綠化請補充設計剖面詳圖及自動滴灌排水系\n統。\n14. 3 層綠化增加小喬木，屋頂是全部苗圃或不是，非\n第15頁，共17頁\n苗圃部分請勿只以假儉草綠化。\n15. 原有 i-bike 之設置為何取消，另請補充停車亭詳\n圖。\n16. 目錄依報告書內容修正，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n照內容及頁碼。\n1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6頁，共17頁\n第17頁，共17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2/1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1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2/1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210次小組委員會(app審議)",
    "agenda_pdf": "20220208162944_A.pdf",
    "minutes_pdf": "2022021815134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1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n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n第 23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並請預審委員留委員銘男及鄧委員勝軒併同與\n會)\n第二案：洛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66、6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宅\n專用區)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依 487 次委員會決議，\n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區錦村段 324-1、324-24、325、325-1、325-5、330-\n2、330-46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n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田心段 10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n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議。\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n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種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1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n二段 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持人：呂委員永豐\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5 案。\n貳、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大墩段 339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2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3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n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留委員銘男及鄧委員勝軒併同\n與會。\n決議：\n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34 次聯席委員\n會議紀錄辦理：\n(一) 西北側臨 1.5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旁增植一排喬\n木(至少 6 株以上)；1 層景觀平面以引線標示喬木\n及灌木種類。\n(二) 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化後續維管方式。\n(三) 補充車道出入口剖面、高程說明及車道出入口警\n示設備。\n(四)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透空率檢討有誤，應再檢討釐\n清；補充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之友善環境綠覆率\n第1頁，共10頁\n說明。\n(五) 1 層防災中心之玻璃應達 2 小時防火時效；4 層泳\n池及其盥洗空間不得計入管委會空間，本案為住\n變商案件請依第 23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檢討 1 至 3\n層商業使用空間設置比例。\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考量本案建築高度較高造成鄰地壓迫感，建議框架\n式屋脊裝飾物降低高度為 3 公尺或 6 公尺。\n(二) 1 層室內北側雙層牆請考量應否計入容積檢討。\n(三) 基礎筏基版 80 公分厚，建議考量巨積混凝土設計\n及水化熱問題。\n(四) 結 構 相 關 設 計 細 節 仍 請 繪 製 完 整 並 提 送 結 構 外\n審。\n(五) 補充基地西側臨整體性防火間隔剖面圖；增加一層\n喬木綠化數量。\n(六) 請補充裝飾柱、牆、版等裝飾物檢討專章。\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依前次委員會建議 1~3 樓商業空間比例、結構設\n計、車行警示設置、增加綠化及修正建物立面語\n彙部分，提請審議確認。\n2. 各層平面圖之裝飾物請補充「裝飾物(柱、牆、板)，\n不計入產權登記」標註。\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4-8-1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n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n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n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2. P.4-9 人行道街道家具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面高\n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第2頁，共10頁\n(P.4-13-1~ P4-13-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n請於平面圖上標示廣告物設置位置，其餘尚符規\n定。\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4-10 請補充敘明公共藝術與景觀之結合方式。\n2. 第 234 會議決議第 7 點回應請簡要敘明增加\n18-20 時燈光照明方式說明。\n第3頁，共10頁\n第二案：洛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生態段 66、6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n住宅專用區)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說明：依 487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87 次委員會議\n紀錄辦理：\n(一) 依第 487 次都審委員會議決議，人行步道應維持連\n續淨寬度規定，喬木與植栽綠化以樹穴蓋板方式設\n計，不以設置影響或阻隔行人直線通行之設施物或\n帶狀式植栽設計。\n(二) 補充屋突層機械設備配置圖。\n(三) 機車道與汽車道增設警示設施。\n(四) 車道出入口鋪面應以人行鋪面為主，勿以凹凸材質\n設置。\n(五)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水池改以灌木植栽設置。\n(六) 公共藝術補充說明結構及照明設備。\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前次委員會建議綠化、車行\n警示及建物立面語彙修正，提請委員會審議。\n1. 頁碼 1-3-3 委員會辦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n項次未連續編排，請於會前修正調整。\n2. 頁碼 6-3-5、6-3-6 外牆裝飾物檢討，柱與裝飾柱\n長度超過該向立面長度 2/5 及頁碼 6-3-4 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檢討標示修正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安全梯防火構造未標示防火時效。\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 喬木配置平面\n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n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n第4頁，共10頁\n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n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n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n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n法。\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1-3-2 修正回覆對照表，委員意見項次誤繕，請\n修正。\n2. 依 487 次委員會第 2 點決議，喬木與植栽綠化以\n樹穴蓋板方式設計，不得設置影響或阻隔行人直\n線通行之設施物或帶狀式植栽設計，請修正。\n第5頁，共10頁\n第三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區錦村段 324-1、324-24、325、325-1、325-5、\n330-2、330-46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n二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造型或材\n質變更、基地綠覆率及地面層、屋頂層綠化植栽變更，\n提送小組委員會原則同意；公共藝術尺寸誤繕部分提\n送小組委員會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n辦理。\n(一) 植栽米徑、樹冠依實際植栽情形請重新檢討並確實\n標示。\n(二) 車道出入口增設警示設施；車道出入口鋪面以人行\n為主，勿以凹凸車道磚型式設置。\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報告書內容僅有變更設計之\n內容，無都市計畫相關法令檢討內容，請補充。\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案件類別非「免審議」，請修正。\n2. 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檢討項目第四項，變更面積\n未超過原核准之 20%，惟本案檢討算式寫<10%，\n請修正。\n3. P 附錄 00-2，3.屋頂層綠覆率檢討，請於計算式\n下方以括號備註 2 東屋頂配置相同，以利校閱。\n4. P4-39、P4-40，補充公共藝術固定方式說明。\n5. 請於報告書第一章置入最新年度公會會員證。\n第6頁，共10頁\n第四案：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田心段 10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造型或\n材質變更、基地綠覆率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裝飾柱牆版及雨遮等涉及重大決議，提送小組委員\n會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考量基地西南、東南兩側好望角人行順平及無障礙\n需求，同意因調整而減少原綠化面積檢討，改採人\n行為主鋪面設計。\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9-1 C 區變更鋪面\n區因涉及無障礙斜坡道 建議仍需採用防滑材質\n以維護通行安全。\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正\n面式招牌共 8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n請釐清是否為合法外牆；另空地樹立廣告共 8 處，\n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n50 公分，其餘尚符規定。\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001，申請書請更新為最新版本；案件受理過\n程項下會議請使用正確名稱(聯席幹事會、聯席\n委員會) 。\n2. P002，變更設計檢討表項次六請以綠覆率(%)\n計 算 ， 並 比 較 變 更 後 綠 覆 率 是 否 超 過 原 核 准\n10%內。\n第7頁，共10頁\n3.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柱牆板、雨遮變\n更均涉原審查會議重大決議事項，請更新變更\n設計檢討表。\n4. P0-4，請置入第 6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記錄公文\n紙本掃描檔頁面。\n第8頁，共10頁\n第五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n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種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綠化植\n栽數量及配置、建築造型及色彩、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範圍內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屋頂附建設\n施(曬衣架)設置形式，提請小組委員會原則同意；\n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曬衣架上之太陽能仍應維持設置。\n(二) 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之欄柵間距請調整至 5\n公分以內。\n(三) 補充車道出入口警示設施。\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報告書內容僅有變更設計\n之內容，請補充都市計畫相關法令檢討內容。\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n本案設置廣告物部分後續依規申請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變更設計檢討表第 3 項景觀變動檢討對照頁碼\n有誤，請修正。\n2. 本案涉及灌木配置變更(P.4-2a)，請依變更設計\n檢討表第 6 項檢討地面層植栽配置變更。\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散會\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2/02/1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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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2/09",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111年第1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
  {
    "date": "2022/02/07",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2月第1次",
    "agenda_pdf": "20220125170007_A.pdf",
    "minutes_pdf": "2022021115405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5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杰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2-2、903-1、904-1 等 3 筆地號\n(港埠專用區)地上 3 層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5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杰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龍井區福麗段 902-2、903-1、904-1 等 3 筆\n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3 層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併一期範圍調整為變更設計案件 檢\n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n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n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n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勿用免檢討字眼，應說明非適用或符合規定之\n理由，且勿節錄內容應完整標示，並標明計算式及\n參考頁碼。\n(二) 土管第 35 點，停車空間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說明\n第1頁，共5頁\n建築用途，.並請標示參考頁碼；該點檢討內容勿簡\n化節錄，請完整標示，如表 11 裝卸位檢討，倘無設\n置亦請檢討說明之。\n(三) 土管第 36 點，綠化檢討請標示計算式及參考頁碼。\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12：請檢附最近 1 個月地質敏感區查詢資料。\n(二) P.7-04、P.7-07、P.7-08：既有建築物請標示建照號碼，\n倘已領有使照需加註使照號碼。\n(三) P.7-04：(1)停車空間車位編號不清楚。(2)技規第 90\n條檢討有誤，請檢討出入口通向通路。\n(四) P.7-09：安全梯直接開向居室，檢討不符技規第 97\n條規定。\n(五) P.7-10、P.7-11：無障礙安全梯旁空間未標示用途，\n請修正。相關安全梯直接面向居室，不符技規第 97\n條規定。\n(六) P.7-12：(1)屋突層平面圖標示露台有誤，請修正。(2)\n屋突層南向結構物未納入屋突層面積檢討，請修正。\n(七) 查報告書未有建築物地籍套繪圖查詢資料，請補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世紀樺欣臺中港風能廠新\n建工程臺中市龍井區福麗段 902 等 9 筆地號)已於 110\n年 8 月 19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原則修正後通過，\n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n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n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n倘後續涉及開發內容變更，請依規提送修正報告予本局\n審查。\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04、P.4-06 本期審定似有設計一處綠地，4 株植\n栽，惟本案植栽數量與一期審定一樣，請釐清確認。\n(二) P.4-18 本案開發後是否會影響原先排水規劃，請補\n充說明。\n第2頁，共5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未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一)規定設置 1 處以上\n公共藝術，請補充替代方案及第一期開發之公共藝\n術等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n2.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四)規定，請確認本案是否於\n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倘有提請委員會審\n議。\n3.本案未依第 16 點(六)規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並以\n複層式栽植為原則，請補充說明本案屋頂無法綠化\n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九)規定，冷氣空調設備機台之\n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顧及機械效益，並以行\n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之隔柵百葉，補充\n本案空調格柵美化立面圖及示意圖說。\n5.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十)規定，補充施工綠籬範圍平\n面圖、位置、長度及計算式。\n(二) 其他事項：\n1. 二期併同一期範圍調整為變更設計案件提送。\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勾選，並載明案件\n受理過程及地號；補充建照掛號日期。\n3. 申請書、委託書案名應與報告書封面所載內容相同。\n4. 本案部分地號為部分使用，請於申請書補充。\n5. 1 層配置圖請標示建築線、法定退縮線及 2.5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套繪第一期開發之景觀配置內\n容。\n6. 建築立面模擬圖請補充第一期開發建築量體模擬。\n7. 請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位置，倘面對騎樓及無\n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n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n第3頁，共5頁\n8. 法規檢討請標示正確對照頁碼並說明。\n9.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1 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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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2/07",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1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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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2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209次小組委員會(都審app)",
    "agenda_pdf": "20220122170510_A.pdf",
    "minutes_pdf": "2022021815294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3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匯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n弘富段 332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27 次聯席\n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n預審委員許委員榮江併同與會)\n第二案：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烏日區新高鐵段 31 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n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29 次\n聯席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大甲區順天段 755、756、757 等 3 筆地號(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依第 482 次委員會議決議，\n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大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屯區倡和段 182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5\n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n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五案：謝麗鴛、吳明樹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n生態段 142 地號(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5 層飲\n食業、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未達都審規模，基地面\n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建築樓層未達七層之非供公眾\n使用案件，採簡化程序辦理)\n第六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55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n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一次變更設計)。\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0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n二段 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持人：黃委員郁文\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6 案。\n貳、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匯有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n區弘富段 332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27 次聯席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n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許委員榮江併同與會。\n決議：\n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27 次聯席委員\n會議紀錄辦理：\n(一) 基地西側街道家具朝外設置。\n(二) 增加機車停車位頂蓋北側植栽綠化。\n(三) 調整機車停車位頂蓋樓梯位置至內庭側；1 層機車\n停車空間牆面增加開口率以強化通風換氣；補充\n機車停車位玻璃天窗細部圖面及維護方式。\n(四) 公共藝術基座降低高度設計或以植栽綠化遮蔽。\n(五) 1 層西北側鋪面考量整體性再調整設計；車道出入\n口處鋪面應以人行為主，勿以凹凸型式設計；補\n充 1 層無障礙動線整合說明。\n第1頁，共11頁\n(六)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再調整設計。\n(七)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內應全面降版，勿以客土\n型式設計，降版覆土深度應達 1.2 公尺。\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增加建築西側立面綠化，並修正建築 3D 模擬圖。\n(二) 屋頂剖面圖請補充標示喬木覆土深度、種類。\n(三) 報告書圖面多處不一致，請修正。\n(四) 機車位之側牆封閉性過高，請酌予調整。\n(五) 屋突露樑請酌予美化設計。\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綜合企劃科幹事意見：P.4-6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檢討，第 4 點（二）1.退縮 5 公尺，至少留設 2\n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之設計檢討為「本案實設\n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與 P.5-5 圖面標示不符，\n請釐清。\n(三)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3-14，1 層景觀空間計畫，喬木(單株)樹穴尺寸\n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n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n2. P.3-19，1 層照明迴路系統配置平面圖，請確認\n停車場出入口照明是否充足並請評估設置出車\n警示燈。\n(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補充機車停車位頂蓋剖面圖說。\n2. 補充 111 年度不動產公會會員證明文件。\n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騎樓無遮簷設置位\n置非本案提會項目，請修正。\n第2頁，共11頁\n第二案：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31 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n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29 次聯席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n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29 次聯席委員\n會議紀錄辦理：\n(一) 公共藝術(鷺鷥)同意結合以藍色馬賽克鋪面設置；\n同意其餘兩座公共藝術改以孔雀開屏及寰宇常榮\n設置。\n(二) 為降低高密度量體對都市之衝擊程度，建議申請宜\n居建築之垂直綠化設施或增加跳島陽台深度為 2\n公尺以上，並增加垂直綠化設計面積。\n(三) 本案准予以宜居建築設計。\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0 年 12 月 16\n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本案原則修正後通過，請\n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n局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n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n新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0-1)，本次變更設置正面\n式廣告 13 處，依剖面顯示，招牌本體後方未固\n著實體牆面，請釐清，且招牌上端超出樑高，\n請縮小招牌縱長與樑同高。\n2. 另本次變更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物(含案名牆)7 處\n(P.4-22-3、P.4-30-2)，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n第3頁，共11頁\n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案名牆請專章\n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n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n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訊。\n2. 公共藝術未結合景觀水池設計提請本次委員會\n審議。\n第4頁，共11頁\n第三案：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大甲區順天段 755、756、757 等 3 筆地號(住\n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n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說明：依第 482 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82 次委員會議\n紀錄辦理：\n(一) 加強設計公共藝術與街道家具設置位置並詳細說\n明規劃構想。\n(二) 1 層景觀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及規劃停留節點，南\n側增植喬木且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筆直設計，西側\n增植 4 株喬木，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符合 1.2 公尺，\n取消路緣石設置；補充垂直綠化滴灌排水詳圖及符\n合覆土深度規定。\n(三) 圍牆透空率以 50%設置。\n(四) 補充基地北側 8 公尺計畫道路經交通委員確認文\n件。\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1-6 修正情形對照表決議(六)回覆之公共藝術\n為 P.4-29，參照頁碼誤繕為 P.4-20，請確認並修\n正。\n2. 公共藝術設置提請本次小組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公共藝術及基座請各別\n標示尺寸，並補充說明燈具型式及高度。\n第5頁，共11頁\n第四案：大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2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n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增加、公共開\n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及材質、綠化植\n栽、公共藝術重新設置、建築物出入口雨遮形式及\n位置及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尺寸，提請小組委員\n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n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加強屋頂\n屋突物露樑美化設計。\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n次提審無涉及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n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1-1，本次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案件請於案件受\n理過程標示(第一次變更設計)。\n2. 本案違反原委員會議重大決議事項請於檢討表\n及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補充敘明。\n3. 本次變更出入口雨遮造型及材質， P.1-5-4 及\nP.2-3-1b 統一變更說明。\n4. 本次變更設計檢討表檢討算式標示變更比例。\n第6頁，共11頁\n第五案：謝麗鴛、吳明樹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n區生態段 142 地號(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5\n層飲食業、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n一、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n規範第 6 條規定「…基地面積未達 2000 平方公尺且\n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 7 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n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審議，小\n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n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n二、本案基地面積為 317.24 平方公尺，建築樓層為地上\n5 層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符合上開規範得採行簡\n化審議程序辦理。\n決議：\n一、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並檢附模型再提小組委員會審\n議：\n(一)加強建築物立面造型美化設計。\n(二)基地南側 1 層增植喬木綠化設計。\n(三)調整陽台花缽以固定槽體綠化設計並增加滴灌\n維管設備。\n(四)加強空調格柵美化設計並增加施工安全設施。\n(五)加強圍牆美化設計或以綠籬植栽美化設計。\n(六)加強沿街面屋頂屋突物露樑美化設計。\n(七)飲食店出入口與停車空間不得重疊。\n(八)天井挑空應計入建築面積。\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冷氣主機安裝平台詳實標示於平面圖上並加強\n安裝措施之設置。\n(二) 冷氣空調格柵、廚房排煙及曬衣架美化設計。\n(三) 調整基本居家設施(如廚房)配置。\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第7頁，共11頁\n1. 土管要點第 4 點：依報告書檢附平面圖，本案\n應有申請飲食業使用，惟未檢討說明，請釐清。\n2. 土管要點第 8 點：有關植栽綠化及街道傢俱等\n相關設施，應提都審委員會同意，請於申請書\n備註勾選應提都審委員確認事項。\n3. 土管要點第 15 點：應檢討基地開發之透水面積\n是否符合規定。\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1. P.6-1.2 至 P.6-1.6 路口轉向量調查日期為 106\n年，距今已逾 2 年，請更新。\n2. 本案設置有餐飲業，請說明餐飲業類型，另請\n補充餐飲業員工及顧客停車供需分析，現況停\n車供給是否可滿足需求。\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n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n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n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n2.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n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n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n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申請書提會項目依報告書內容修正，並於受理\n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訊。\n2. 喬木灌木植栽表依都設服務網格式填列並以清\n晰方式呈現。\n第8頁，共11頁\n第六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55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n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說明：依第 489 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n審議。\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小組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依小組委員意見修\n正後，同意設置。\n(二)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依小組委員意\n見修正後，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89 次委員會\n議紀錄辦理：\n(一)基地與鄰地順平設計並標註與鄰地設計高層。\n(二)西南側廣場增加植栽綠化景觀整理美化設計。\n(三)調整 1 層沿街面街道家具與樹穴距離。\n(四)增加好望角喬木植栽美化設計。\n(五)垂直綠化檯度剖面修正標示。\n(六)考 量 維 養 安 全 性 調 整 垂 直 綠 化 裝 飾 性 構 件 高\n度。\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減少汽車格\n位，請確認變更設計後停車供給數是否可以滿足\n需求數。\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n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n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n理科」審查。\n第9頁，共11頁\n2.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n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n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n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n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n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n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n法。\n3.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n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n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n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101)，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廣告 8 處，依剖\n面顯示，正面式招牌後方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n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並請\n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依第 489 次委員會意\n見逐項修正對照說明內容。\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散會\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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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邱垂睿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915-1、\n915-2、915-3、915-4、915-5 等 17 筆\n9：10~10：40\n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n地上 21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284 地\n10：40~12：10\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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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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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1年度1月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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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2012717572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311、312、313、\n316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3\n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田心段 10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n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7、98、98-1 地號等 3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n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311、312、\n313、316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6\n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有關土管要點及容積移轉作業要點檢討，請摘述檢\n討情形、計算式是否符合規定，勿僅說明依規定，\n並註明報告書頁碼，並請逐點確認。\n(二) 土管第 4 點請敘明申請用途、第 5 點請說明前、後\n院及高度比等、第 7 點請補充建築退縮檢討內容並\n於土管附圖(P5-6)標示基地位置。\n(三)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補充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是否\n有設置構造物。\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細部計\n第1頁，共12頁\n畫，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n始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P.1-8 本案申請都審範圍 4\n筆地號，與現況實測圖內容不符，免指定建築線未\n簽證。\n(二) 1 層平面圖：\n1. P.6-2-4 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檢討不符，並請淨空\n不得植樹，請標示與鄰地順平。\n2.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未標示 2.5 公尺淨空間。\n3. 基地排水、高程、鄰地順平未標示。\n4. P.6-2-5，1 樓夾層管委會空間(辦公室)緊急進口檢\n討不符。\n5. 管委會空間使用類組不符(梯廳、交誼廳非屬之。)\n(三) 宜居建築部分：\n1. 宜居建築請法規附圖檢附平立剖面檢討。\n2. P.4-5-5 宜居專章之綠化設施面積(含降板)計算未\n詳實載列。\n3. 未檢附回饋金計算及結構簽證相關文件。\n4. 依據第 8 條檢討植生牆規定不符。\n(四) 裝飾物專章：\n1. P.6-4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另外牆\n裝飾物專章缺漏。\n2. 查裝飾板深度已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友善回饋\n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設置。\n(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n1. P.1-1-1、P.1-1-2 都審範圍(四筆)與建造申請書範\n圍(三筆)不符，倘增加建築基地面積應重新申請建\n造 執 照 掛 號 並 以 掛 號 日 作 為 法 令 適 用 之 檢 討 日\n期。\n2. P.1-5、P.1-6 缺土地謄本 316 地號及其同意書。\n第2頁，共12頁\n3. P.1-9 整體性防火間隔圖未檢附變更後圖說。\n4. P.6-5-1 立面圖屋突高度檢討未計構造物最高點。\n次查 P5-5 高度比檢討不符，請以剖面檢討之。\n5. P.5-4-1 高層建築落物曲線請於立剖面圖說檢討。\n6. P.5-4-3 高層建築達燃氣設備規定檢討不符，查\nP.6-2-12 廚房似有燃氣設備裝置，仍請釐清修正。\n7. 出入口雨遮檢討不符。\n8. 乙梯特別安全梯構造檢討不符，\n9. 無障礙通路 1 層平面應檢討至各居室，並考量人\n行斑馬線連接設計。\n10.景觀設計 1 樓覆土深度不足，請計至最低點。\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身障車格離梯廳較遠，建請調整至鄰近梯廳處，\n以便利身障人士使用。\n(二) 基地開發後衍生停車供需分析，請區分辦公室及住\n宅各自衍生停車需求進行分析，並補充停車需供比\n檢討表，以利檢視。\n(三) 停車場配置圖說請標示住宅與辦公室各自停車區域，\n並請說明相關管理機制。\n(四) 請補充本案垃圾車及裝卸貨車臨停空間及車行動線，\n避免與住戶車輛產生交織。\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2-1 有關人 行道認養作業 請依規向臺中 市養護\n工程處提出申請，另有關認養時程仍需依核定年限\n填列。\n(二) P3-2-1 涉及人行道喬木移植及灌木新植，需依提送\n至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後才行辦理。\n(三) P4-4-2-1 表列實植喬木為 70 株，上方文字載明實質\n喬木 75 株，請再行確認。\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第3頁，共12頁\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n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n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n會審議。\n3.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7 條\n規定，本案部分遮陽牆體超過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n議。\n4.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n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5.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n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n議。\n6.本案設有空調格柵，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n點第 9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1-1，申請書應設、實設自行車、機車停車位表\n格請依公版格式排列，相關數據亦請釐清；獎勵內\n容及項目請補充法令依據條文。\n2. P.1-10 與 P.6-1，工程造價與繳費情形不符，如有漏繳請儘\n速辦理繳費作業，並請於P.1-7補充應繳費金額檢討算式；\nP.6-1，工程造價總計錯誤。\n3. 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補充法定退縮範圍之相關法令\n依據。\n4. P.4-4-2-1，本案喬木總數與計算式不符，請釐清。\n5. P.4-4-2-4~P.4-4-2-7，流蘇、杜鵑為有毒植栽，請評估\n第4頁，共12頁\n是否有種植必要性或使用其他植栽替代，另請檢視本案是\n否仍有使用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辦理。\n6. P.4-4-5-1，橢圓型座椅椅面設計勿造成積水。\n7. P.4-4-5-3，補充公共藝術與基座及地面固定方式，\n並補充設計詳圖；公共藝術模擬圖無基座請確認。\n8. P.4-4-5-9，於平面圖標示進排風方向。\n9. P5-2-1~P5-2-7，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尚有下列須修正\n或釐清事項：\n(1)檢討說明請逐條逐點檢討，並標示對應頁碼，勿\n僅回覆「依規定辦理」、「遵照辦理」等；都審規範表\n格抬頭請更正為「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n(2)第 5 點，低碳城市專章請依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n治條第 37 點規定，依計畫性質載明相關事項。\n(3)第 13 點，請詳細說明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n策設置情形，並標示對應頁碼。\n(4)第 14 點第（1）款，對應頁面錯誤，並請釐清設\n置之障礙物，俾利提請委員會審議；第（3）款，\n檢討情形錯誤；第（7）款，喬木數量請再釐清。\n(5)第 15 點，除第（1）款其餘檢討情形及對應頁數\n均有誤。\n(6) 第 16 點第（2）款，三時段燈光模擬建議應有 0\n時至 6 時展示情形，另考量附近地區夜間休憩需\n求，夜間 10 時候請降低屋頂層景觀燈設置情形；\n第（6）款，屋頂綠化情形請詳細檢討並詳列計\n算式，以剖圖展示屋頂層植栽綠化覆土深度；第\n（7）~（12）款，檢討情形及對應頁碼錯誤。\n(7)第 19 點，地坪高程及順平情形對應頁面建議增\n加 P4-4-2-14。\n(8)第 20 點第（1）款、第（2）款，於檢討欄位詳\n列計算式及結果；第（4）款，請於對應頁面以\n色塊標示 2 公尺緩衝空間。\n第5頁，共12頁\n(9)第 21 點第（2）款，請於圖面標示通風及排水設\n備位置；P8-2-2，請確認垃圾車進出空間是否足\n夠及評估架設安全設施設備必要性。\n10.P6-2-4，請標示相關圖例並標示本案於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設置之障礙物，以利提會審議；請釐清\n本案於前揭退縮空間是否設有消防送水口及水錶。\n11.P.8-3-1~P.8-3-3， 公 開 資 訊 頁 面 請 置 於 報 告 書 末\n頁。\n第6頁，共12頁\n第二案：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田心段 10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n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變更設計情形包括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裝飾柱牆\n版，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n檢討表涉及重大決議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改排本府\n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第7頁，共12頁\n第三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7、98、98-1 地號等 3 筆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n二、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8 點（三），…建築基地於市地重劃完成\n之日起算，於 3 年以內領得建造執照者得增加興建\n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率\n之 20%。本案已逾獎勵期限。\n(二) 土管要點第 9 點，設計檢討說明內容有誤，未說明\n容移申請情形。\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未說明是否設置圍牆、未檢討覆\n土深度。\n(四) 容移要點檢討版本條文及文號有誤，請修正。\n(五)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位整體開發單元 12 且申請\n容移量已達 20%，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n容移。\n(六) 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已檢附容積移轉許可函，設\n計說明欄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第8頁，共12頁\n(一) P.6-2-3a：過梁旁之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計入建築\n面積）。北側面臨 6 公尺前院之建築面積空間名稱未\n標示，且桁架部分未計入建築面積。北側出入口雨\n遮之檢討有誤，建築面積應確實檢討。\n(二) P.5-2-2a：土管第 8 條補充說明是否有取得建造執\n照。\n(三) P.6-2-5a：室內空間名稱未標示。出入口雨遮之深度\n未標示。\n(四) 裝飾物專章檢討有部分裝飾物長度超過 1.8 公尺，應\n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檢討。\n(五) 請於面積計算表詳列宜居 10%檢討。\n(六) P.4-4-11a 與 2 層平面圖底圖不符，請考量游泳池機\n房設置位置。\n(七) 建議於基地環境章節補充說明與鄰街周圍開放空間\n(如文小、公園)等建築基地與都市環境關聯性之設計\n概念。\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7-0-2 相關內容請更新為最新版本。\n(二) P.7-3-5a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n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n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4-4a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n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n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n安排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n(二) P.4-4-2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n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n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n第9頁，共12頁\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n議採三角種植法。\n(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n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n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n方式設置。\n(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n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n馬 路 行 穿 線 動 線 出 入 口 斜 坡 道 請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n「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n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為整體開發單元區且申請容移量已達 20%，依\n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n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n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n師簽證及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n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n6. 屋頂層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依規提請委員會\n審議。\n7. 本案設置空調格柵，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10頁，共12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請以前後對照方式放置於報告書內。\n2. 申請書地段地號請逐筆詳實填寫(電子檔)。\n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未達需提\n請委員會確認規模，請修正。\n4. 一層綠化量原則不小於變更前數量，建議修正。\n5. 圖例(藍色):土管要點退縮規定與平面標示不符，請\n釐正，並請於該章節補充註明土管退縮規定法源。\n6. 容移友善環境對策請依現行都審法令第 13 點規定\n檢討相關設置比例。\n7. 請釐清本案認養之公有人行道是否涉及行道樹移植\n計畫，倘涉及上開項目請於報告書內容敘明另案提\n送本府建設局，或併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n8. 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補充法定退縮範圍之相關法令\n依據；另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不得設置障礙\n物，請修正。\n9. P.4-4-5a，A-A’剖面標示方向有誤，請修正，並建議\n採降版方式設計。\n10.P.4-4-16a，A-A’剖面覆土深度不足，請檢討修正。\n11.P.4-4-11a，未於圖面標示空間名稱，請修正。\n12.屋頂層章節變更頁面請以左右對照方式檢討。\n13.P.4-6-11a，景觀牆請依土管要點第 11 點規定檢討。\n14.法令檢討章節僅就現檢討版本檢討即可，無須放置\n變更前檢討內容。\n15.P.5-1-2a 都審第 14 點規定喬木未填列現設置之數\n量。\n16.2 層露臺處裝飾物標示尺寸有誤請修正；請於裝飾\n物章節標示相關剖面。\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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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2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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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2012811474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n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提請審議。(依第\n18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於地下\n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5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n區)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三案：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地\n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議。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依第 482 次委員會\n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四案：詮宇興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45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n下 2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未\n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採簡\n化程序辦理)\n第五案：聯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n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24\n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n張委員莉欣及林委員聰芬併同出席)\n伍、散會\n第1頁，共1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0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n二段 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持人：葉委員水龍\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5 案。\n貳、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n說明：依第 18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於\n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同意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及公共藝術設置位置及\n型式。\n(二) 公共藝術石頭鳥設置 7 隻並於圖面清楚標示位\n置。\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1頁，共11頁\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n訊。\n2.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與地面固著方式及於圖面清\n楚標示「石頭鳥」、「喵星人放學」之尺寸。\n3. 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築森鄰」，非僅鑄銅請完\n整標示材質。\n4. 公共藝術上色部分均請標示色彩。\n第2頁，共11頁\n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5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n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增加、公共開放\n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綠化植栽、調整公\n共藝術及開放空間範圍內街道家具位置、調整框架式\n屋脊裝飾物尺寸，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n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n定書內容辦理：\n(一) 依規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n(二) P.2-9-1，1 層汽、機車道出入口增設警示設備。\n二、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建物 1 層平面圖：請確認第\n1 層空間之用途。\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涉及\n重大決策變更設計檢討表內容請修正。\n第3頁，共11頁\n第三案：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n地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說明：依第 48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82 次委員會議\n紀錄辦理：\n(一) 4 層、7 層及屋頂層梯廳空間請重新檢討。\n(二) 建築立面招牌補充設計大樣及標示尺寸；加強格柵\n設計感；圍牆採透空形式設計並補充細部大樣；屋\n頂層植栽覆土深度依規檢討。\n(三) 補充生產線汙染相關說明。\n(四) 補充線架、充電樁及台電配電室等相關預留位置；\n加強自動滴灌系統設置。\n(五) 案名燈光以暖色系或白光設置。\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企業標章顏色以暖色為主。\n(二) 請檢討 4 樓共用部分走廊法令適用性。\n(三) 高 180 公分之圍牆，建議以 30%以上透空率檢討\n設置。\n(四) 請補充說明入口處案名牌「惠特科技」之設計圖、\n平、立、剖面圖、材質、燈光、3D 模擬圖，及安\n裝方式。\n(五) 屋頂灌木覆土深度須達 60 公分以上。\n(六) 請補充註明工廠製程未污染環境水源及空氣。\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n第4頁，共11頁\n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n審查。\n2. P.47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n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n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並以帶狀\n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n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n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3. P.60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n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n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n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n4.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n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n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n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n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n(五)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66-67)，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1 處，尚符規\n定，另第 6 款總投影面積檢討，請補計算公式；另\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1 處，法規檢討第 3\n條第 2 款，請標示廣告物下端距離地面之淨距離；\n第四款請說明突出尺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報告書 P.36 平面配置請標示建築線、境界線、地\n下室開挖範圍、人行淨寬、法定退縮等相關圖\n例。\n2. 圍牆章節請標示實牆、透空圍籬、綠籬等相關細\n部圖面。\n3. 依 482 次委員會決議第 2 點(二)案名燈光仍維持\n為紫藍色，提請小組委員討論。\n第5頁，共11頁\n第四案：詮宇興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45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8\n層地下 2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n採簡化程序辦理。\n決議：\n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n(一) 容積移轉面積 608.7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n913.05 平方公尺(6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n對策，同意設置。\n(二) 建築物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n二、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側機車停車位移至地下室，\n並以降版設計後設置雙排喬木；整體性防火間隔\n順平設計。\n(二) 女兒牆、露臺欄杆高度請依規檢討；1 層車道入\n口側牆體應美化設計。\n(三) 取消樹立式招牌及企業 LOGO 設置，店招以店舖\n面寬 2/3 設置；增加綠能設施。\n(四) 補充線架、充電樁及台電配電室等相關預留位\n置。\n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P.4-4-5，E 向立面圖，車道端點上之高牆，建議\n透空率應達 35%以上並結合植栽綠化。\n(二) 請檢討資源回收室面積。\n(三) 屋頂層植栽覆土位置與女兒牆欄杆應採斷開方\n式設計(建議達 1 公尺以上)，以防止人員墜落。\n(四) 請增加綠能設施。\n(五) 人行道磚之止滑係數應加強。\n四、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土管要點檢討請摘述\n計算式說明是否符合規定，並註明報告書頁碼(如\n第6頁，共11頁\n第 4 點等)。\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1. P.7-6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n至 109 年最新資料。\n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衍生交\n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n眾運輸影響分析)。\n3. 請分別標示本案汽機車進出動線及人行動線。\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4-4-3 覆土深度建議需達喬木 120 公分、灌\n木 60 公分、草皮 30 公分。\n2. P.4-4-5 喬木間距請考量未來生長空間，建議\n每株間距 5 公尺/株。\n3. P.4-2 請再補充無障礙通行動線。\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0-1、P.4-12-2)東北東向\n立面圖，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及企業商標，\n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n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n2.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2-4)，本案設置正面式\n招牌共 2 處，請於剖面示意圖上標示相關尺寸，\n另法規檢討第 3 條第 4 款突出牆面尺寸與圖說\n不符，請釐清並修正。\n3.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2-5)，本案設置空地樹\n立廣告共 2 處，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n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4. 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項招牌廣告物，\n設計檢討請依實際申請廣告物類型填寫。\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本案係整體開發單元五案件，法定退縮公共開\n放空間除設置綠化結合消防送水口、水錶外不\n得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廣告招牌等障礙物。\n第7頁，共11頁\n2. 請釐清本案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置位置，倘設\n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則應結合綠\n化設施，並補充細部圖面，提請委員會審議。\n3. 垂直綠化建議不以盆栽方式設置，應以固定式\n槽體並補充滴灌系統。\n4. 3 公尺整體防火間隔範圍內得否設置灌木植栽\n應請釐清，並標示臨地高程與整體防火間隔高\n程關係，俾利檢核順平規定。\n5. P.4-4-4A 向景觀剖面圖，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n空間綠化請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六)規定檢討，\n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美化，不得設置高出地\n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樹圍石，且應留設雨水滲入\n處。\n6. P.3-1，容移友善環境對策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n第 13 點規定檢討。\n7. P4-4-1~4-4-2，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n量。\n第8頁，共11頁\n第五案：聯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n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n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2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n審議並請張委員莉欣及林委員聰芬併同出席。\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24 次聯席委\n員會議紀錄辦理：\n(一) 1 層景觀全面平整性降版，雙排喬木以三角種植\n配置及避免形成風道，中庭增植 3 株喬木；入口\n大廳以屏風式設計。\n(一) 人行步道舖面以防滑材質設置。\n(二) 汽車停車位應全面留設線架以供未來電動車位\n供電使用。\n(三) 補充喬木植栽及格柵質量密度抗風性說明。\n(四) 開放空間告示牌縮小寬度及輕巧性設計。\n(五) 車道出入口兩側喬木樹幹不得阻擋視線。\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二) 增加綠能設施。\n(三) 補充各棟距及開窗風壓說明。\n(四) 公共藝術建議獨立設計，不要與結構柱合併設\n計。\n(五) 加 強 立 面 垂 直 綠 化 植 栽 種 類 並 補 充 滴 灌 系 統\n圖。\n(六) 東北角退縮高樓緩衝空間，角落風可能直接吹入，\n建議增加蘭嶼羅漢松綠化為公共藝術背景。\n(七) 補充說明盛行風方向及可能形成的風道。\n(八) P.3-28 圍牆鏤空處需特別標明。西側開放空間告\n示牌，正面建議面向街角。\n(九)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座 椅 方 向 考 量 使 用 者 視 野 設\n置。\n三、幹事意見如下：\n第9頁，共11頁\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P.3-27-05 覆土深度建議需達喬木 120 公分、灌\n木 60 公分、草皮 30 公分。\n2. 餘業經 110 年 7 月 19 日第 182 次幹事會聯席會\n審查在案，並已依審查意見補正回覆。\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1.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0-1~3-30-2)，本次設置正\n面式招牌數量有變更，請補繪平面圖並於圖說\n標示設置位置及釐清數量；另依剖面圖所示，\n招牌突出牆面尺寸，請標示。\n2.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1-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n廣告 1 處(含案名牆)，請於圖說上標示其基座\n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3-28 請補充說明開放空間告示牌寬度 72 公分，\n是否影響行人通行視距。\n2. 東側臨 50 公尺計畫道路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n道部分應先設置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散會\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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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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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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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19",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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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20220114180034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35\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1 件、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報告\n第一案：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臺中市西區土庫段 67-169、\n67-170、67-171、67-150、67-152 等 18 筆地\n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n13：35~13：50\n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n重建案件)-容移數值更正\n(本案前經 110 年第 485 次委員會審議通過，有關容積移轉\n量(確認函)為 1438.54 平方公尺(30%)，事務所誤植為\n1438.56 平方公尺(30%)，更正一事，提請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61、62、63、66、\n67、68、69、70、92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n13：50~15：20\n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順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楓樹段 1378、1379、\n15：20~16：50 1385-4、1386-11、1387 等 5 筆地號(第二\n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地下 4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臨時提案\n16：50~17：0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柒、 散會\n17：00~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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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19",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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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李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明威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錦村段 193 地號\n9：10~10：10\n(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n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松 昌 段\n612-2、612-6、612-12、612-13 等 4\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n10：10~11：10\n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危\n老重建案件)\n第三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n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逢大段 52 地號(第\n11：10~12：10\n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n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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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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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2012412004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臨時動議案件 1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委託胡榮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n區和平段 916、982、983、1025 等 4 筆地號(公園用地)\n地上 2 層興農里、永寧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第二案：遠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n3 層教育設施及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臨時動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店舖、集合住宅、社福空間、\n社會服務站、幼兒園)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伍、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臨時動議案件 1\n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委託胡榮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n棲區和平段 916、982、983、1025 等 4 筆地號(公園\n用地)地上 2 層興農里、永寧里及永安里聯合活動中\n心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5-6~P5-9 土管要點請逐條檢核並敘述檢核結果，\n避免僅標示”免檢討”或”依規定辦理”，遇有數\n值檢核規定部分，除標註詳細計算過程之頁碼外，\n請簡列計算式檢討，如建蔽率、容積率及綠化面積\n之簡要計算過程。\n(二) P5-10 第 28 點有關機關用地及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前\n院等規定已於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n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第三次\n通盤檢討）」內刪除，請確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n第1頁，共13頁\n版本。\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1：（1）申請書未填寫設計容積率。（2）用戶數\n未填寫。\n(二) P5-10：（1）土管第 27 點，請補充說明基地面積以\n及對應法定容積為何。（2）土管第 30 點，請釐清本\n案建築基地是否為殯葬用地。\n(三) P5-11：於土管第 37 點，請明確說明檢討圖號。\n(四) P5-12：於土管第 41 點，請明確說明是否位於整體\n開發地區。\n(五) P6-1：依建築線指示內容，北側與西側有規劃公路\n界線，退縮範圍面積得計入法空，惟應依現況保留\n作公路使用，請修正。工程造價單價檢討有誤。\n(六) P6-3：（1）相關無障礙設施位置與尺寸請明確標示，\n並依無障礙設施規費如實檢討。（2）廁所設置請依\n「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n置及管理維護基準」逐項檢討。\n(七) P6-8～6-10：（1）請補充相關室內空間名稱。（2）\n相關扶手高度請標示。\n(八) 請補充：（1）技規第四章涉及 A 類組之相關規定檢\n討。（2）技規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專章檢討。\n(九) 請補充無障礙專章及一層無障礙通路應通達各居室\n(無障礙車位至建築物之室外無障礙通路檢討)。\n(十) 請補充建物地籍套繪圖。\n(十一) 請檢附多目標審查相關書件。\n(十二) 請檢附全區配置圖並依地籍套繪圖上色檢討相關\n退縮規定。\n(十三) 請檢討基地內通路。\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n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補充缺漏內容。\n第2頁，共13頁\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n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n系統服務現況)。\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n分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業於 110 年 12 月 29\n日辦理多目標審查；並於 111 年 1 月 12 日核備多目標\n使用計畫書在案，本科原則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6-10) E-E’\n剖面圖，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倘是，\n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n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否，請依本\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逐\n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n審議。\n2.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等設施物，補充相關圖說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資訊不清楚難以辨識，並於案名載明完整地\n號，請修正。\n第3頁，共13頁\n2. 書件自主檢核表逐條標示對照頁碼。\n3. 補充建照掛號文件及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核准相關\n文件。\n4. 圖面請補充並統一指北，並標示周邊計畫道路名稱\n及寬度。\n5. P2-1 基地分析補充彩色都市計畫圖及相關基本圖說，\nP4-8 設計構想等相關圖面一併以彩色圖示標示。\n6. P5-2 都審規範勿以依規辦理回復，規範檢討請逐點\n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色彩\n及參照頁碼等。\n7. 都審規範 1 層景觀綠化量、屋頂綠化量、施工綠圍\n籬、覆土深度、枝下高、低碳停車數量、汽機車數\n量、緩衝車道等計算數值皆未載明，請補充，並與\n申請書相關數值一致，並標示參照頁碼。\n8. 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標示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n縮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等相關圖例，以明\n顯色塊標示，並補充 1 層平面圖套繪行穿線位置及\n鄰地人行動線相關設計內容。\n9. 補充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位置、數量、尺\n寸、色彩、材質及其日、夜間照明模擬圖。\n10.本案是否設置垂直綠化滴灌排水設施，請說明。\n11.P4-16 補充垃圾清運動線及暫停空間位置。\n12.法規檢討請標示正確對照頁碼並說明。\n13.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4頁，共13頁\n第二案：遠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振甫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惠民段 83 地號(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地上 3 層教育設施及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申請用途為補習班，惟第 3 組教育設施尚無包\n括補習班，查第 2 次通盤檢討之土管規定，營業性\n補習班係歸屬一般服務業，非教育設施，故本案申\n請作補習班使用，非屬「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n允許用途，請修正。\n(二) P.4-3-1，土管要點發布實施日期應為 106 年 1 月 4\n日。\n(三) 土管要點附圖請放入，並請於附圖標示基地位置。\n(四) P.1-9 誤繕為第二次通盤檢討，請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使用分區都市計畫特別規定為何。\n(二) P1-11 整體性防火間隔基地位置標示有誤。\n(三) 土管檢討請補充退縮規定附圖。\n(四) P4-3-2 補習班是否附屬土管第 3 組教育設施。\n(五) P5-1-1 整體性防火間隔勿設置外開門、補習班外側\n平台請依規檢討陽台或外廊、停車空間為與其他用\n途區劃、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檢\n討有誤（1 樓陽台獨立柱應計替代柱心線）。\n第5頁，共13頁\n(六) P5-1-2，2 樓機車車道應與其他用途避難路徑用途區\n劃、機車昇降機應符合 CNS 規範設備、請補充技規\n79-2 豎道區劃檢討。\n(七) P5-1-3，3 樓請補充直通樓梯數量檢討。\n(八) P5-2-1 請補充框架造型法規檢討依據，及說明是否\n申請裝飾物審查。\n(九) 請補充防火區劃檢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現況周邊停車供需調查分析。\n(二) P.6-6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n年最新資料。\n(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並請說明機車進出停車場動線。\n(五) 請 補 充 基 地 內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人 行 、 車 輛 運 行 動\n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2 照片編號 2 市政北六路與惠民路路口非看往基\n地、編號 4 照片角度錯誤，請修正\n(二) P. 3-5-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n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n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n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n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n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n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n第6頁，共13頁\n「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n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n(四) P3-5-6 停車場內及進出斜坡道照明請確認是否充足，\n基地內樹叢燈是否過多請再檢視。\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因無直通樓梯上達屋頂，未依第 6 點第 3 款規\n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請釐清本案依第 4 點第（7）款規定於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設置之設施物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審議規範第 13 點(3)規定，汽車入口設置於主要\n道路，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請依本市都市設計服務網 2019 年 10 月\n28 日公告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封面內容及格式\n編排。\n2. P1-8，請釐清本案標示位置是否有誤。\n3. P3-5-9，請補充藝術家資訊，及公共藝術與地面固\n定方式。\n4. P5-1-2，說明二層平面為何設有機車停車區及停車\n位及其動線；二樓東側檢討為屋頂是否有誤。\n5. P5-2-1~P5-3-2，請補充格柵尺寸、間距及長寬高等\n資訊。\n6. P4-2-1~P4-2-6，臺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尚有下列待修正及釐清事項：\n(1) 第 4 點第（1）款，請於 P3-5-8 以色塊標示法\n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第（2）款，請於圖面標\n示廢棄排出口位置，並標示排氣方向，第 5 點\n第（9）款亦請標示；第（8）款，請標示喬木\n對應頁面，另該點檢討本案設有喬木 14 科，惟\n第7頁，共13頁\nP3-5-1 喬木檢討為 15 科，請釐清。\n(2) 第 5 點第（1）款、第（2）款對應頁面錯誤。\n(3) 第 6 點第（2）款，報告書內無 P5-1-6；第（3）\n款，本案屋頂層無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12）\n款，對應頁面錯誤；（14）款，請補充檢討說明。\n(4) 第 9 點，建議以全基地剖線呈現基地覆土。\n(5) 第 11 點第（2）款，請檢討行道樹間距，並於\n圖面標示第（3）款、第（4）款請依規檢討計\n算。\n(6) 第 12 點第（1）款，請依規檢討計算；第（2）\n款，請依規標示 2.5 公尺人行動線，並標示剖\n圖頁面以利檢討順平情形；\n(7) 第 13 點，漏檢討第（4）~（6）款。\n(8) 第 14 點，本規範未授權得免設垃圾貯存空間，\n請依規檢討。\n(9) 所送報告書 P4-2-5 頁面錯位，肇致法規條號隱\n蔽，請調整。\n第8頁，共13頁\n伍、 臨時動議：\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43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社會住宅(店舖、集合住宅、社\n福空間、社會服務站、幼兒園)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九)。\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2 及 P1-2，本案依土管要點規定法定容積率為\n180%，惟本案因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n第 48 條之 2(略以)：「以公有土地為建築基地之全部\n供作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者，該建築基\n地得增加建築容積至一點五倍法定容積。」，將容積\n率提高為 270%，故請於本頁使用強度之文字敘述補\n充說明法定容積率得以提高之文字說明。\n(二) P.5-5，依土管要點第 21 點規定，本案基地北側應\n退縮 5 公尺建築，請補充本案設計檢討有關退縮規\n定之文字說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9 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並註明「基地計\n畫道路已開闢、未面臨現有巷道」。\n(二) P4-16 依土管第 21 條規定請檢討無法綠化範圍扣除\n之項目。\n第9頁，共13頁\n(三) P4-51 請補充太陽能光電板剖面線。\n(四) P5-11 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n(五) P5-24 無障礙室外通路請通達 1 層各居室。\n(六) P6-2 面積計算表請修正法定容積、另列提高容積依\n據及上限容積率檢討。\n(七) P6-3，1 層平面圖：\n1. 請 標 示 面 前 道 路 寬 度 及 依 土 管 檢 討 退 縮 建 築 寬\n度。\n2. 1 層平面圖有商場、店鋪、商業空間(使用類組不明)，\n請依規檢討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18\n條住宅區之限制。\n3. 平台之樓梯及坡道應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n4.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代替柱中心線)。\n5. 請標示無遮簷人行道字樣及依土管標示供公眾通\n行之 2.5 淨寬及相關尺寸。\n6. 請標示建築線及地界線。\n7. 請檢討基地內通路。\n8. 未標示基地高程、室內高程及公共排水溝。\n9. 出入口雨遮上方投影線，請確認一樓是否有出入\n口。\n(八) P6-4，2 層平面圖：\n1. 請檢討戶外安全梯與建物開口之距離。\n2. 挑空部分之框架梁投影應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n3. 延伸平台檢討。\n(九) P6-34 外牆裝飾物及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應提\n委員會審查。\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七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僅含第一節部分內\n容，請詳細補充各項內容。\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n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n第10頁，共13頁\n輸系統服務現況)。\n(三) 請 補 充 基 地 內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人 行 、 車 輛 運 行 動\n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n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n響分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店鋪、幼兒園及住宅各自停車供\n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n估)。\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n評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九)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十)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n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 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資料 (P4-52 -\n4-5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4 處(含案名牆)，請專\n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n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n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n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第11頁，共13頁\n2.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n牆、樹立式招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n審議。\n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2 申請書確實填寫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n2. P1-2 及 P4-9、P4-11 立面材質及色彩，請明確說明\n顏色勿以色系標示。\n3. 圖面均標示指北針。\n4. P4-12 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型式及數量，並余\n圖面標示燈具設置位置。\n5. P4-7 補充套繪行穿線；P4-27 補充東側行穿線與基\n地順平剖面圖、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順平剖面圖。\n6. P4-26 與 P4-27 基地套繪綠地用地鋪面(基地南側中\n間留設之人行通道)不一致，請釐清修正，並增加\n人行通道銜接剖面圖。\n7. 補充 1 層景觀與綠地用地之景觀整體配置說明。\n8. P4-13、P4-52 及 P4-53 請套繪法定退縮範圍線。\n9. P4-14 及 P4-15 請套繪法定退縮範圍線、地界線、\n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n10. P4-53 請確認公共藝術及樹立式廣告招牌設置位\n置，勿標註建議位置，目錄請一併修正。\n11. P7-2 請確認本案是否達需提送交通影響評估門檻，\n倘需交評併都審審查，請於申請書勾選確認。\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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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6 案。\n參、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n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67-99、367-114 等 2 筆地號(第一\n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提請審議。(依第\n20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板勘\n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溪州段 513、514、515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n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提請審議。(依府授都設字第\n1100036350 號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地下室頂版\n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連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北區乾溝子段 170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3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更設計)，提請審議。\n第四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 等 9 筆地號(第一\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475 次委員會議決議，再\n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太平區壽平段 540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n會決議，授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n充明確標示未來開闢接通道路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n圖說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n併出席審議)\n第六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n第1頁，共2頁\n太平區愛平段 1050 地號及太平區福平段 9 地號共 2\n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議。(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授權框\n架式屋脊裝飾物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明確標示未來\n開闢接通道路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圖說再提小組委\n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併出席審議)\n伍、散會\n第2頁，共2頁",
    "minutes_text":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n第 20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n二段 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n主持人：呂委員永豐\n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6 案。\n貳、 審議流程：\n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n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67-99、367-114 等 2 筆地號\n(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n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n說明：依第 20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n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再調整基座設計形式並採以石材設計。\n(二) 燈光位置調整於公共藝術內。\n(三) 公共藝術位置往基地內側微調。\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公共藝術位置及基座應考量周邊環境和諧性。\n(二) 公共藝術燈光調整位置或改由內部透光以彰顯美\n感。\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1頁，共12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n訊。\n2.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與地面固著方式。\n3. 請檢附勘驗紀錄表、現況工程進度說明。\n第2頁，共12頁\n第二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溪州段 513、514、515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n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公共藝術。\n說明：依府授都設字第 1100036350 號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n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之連結方式(焊接、鉚接\n或以一體成形方式設計)。\n(二) 公共藝術之燈光設備應補充防水設計。\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作品無法傳達舞動精神且與周邊環境融合性不佳，\n請再調整。\n(二) 加強藝術品 2 條 S 型線條顏色(建議改以金黃色設\n計)，以利公共藝術美感。\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1，申請書案件受理\n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訊。\n第3頁，共12頁\n第三案：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連璋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北區乾溝子段 170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n3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廣告招牌，依下列審查意\n見確實修正並經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未變更部分\n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一) 補充公共藝術與行人接觸之阻隔設計。\n(二) 補充說明公共藝術燈光計畫及材質，並考量低反射\n性材質設計。\n(三) 補充公共藝術支撐及維護方式。\n(四) 於公共藝術旁放置 QRcode 供大眾查詢(其連結內\n容應包含:忠泰美術館、藝術品、藝術家、聲音來\n源等介紹)。\n(五) 正面式廣告招牌高度設計 90 公分以下。\n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公共藝術之設置，以駕駛者視角補充說明，應避免\n造成眩光影響行車安全性。\n(二) P.38 請確實標示公共藝術細部尺寸。\n(三) 補充公共藝術燈光設置之詳圖。\n(四) 請補充說明藝術品聲音之啟動方式，及維養公共藝\n術之方式。\n三、 幹事意見如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1. 請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列表查核\n檢討表，土管要點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經檢討後\n符合規定之理由(不適用之理由)，並標註頁碼、對\n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2. P.18 請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証明。\n3. P.26 基地開發內容及都市計劃管制說明之開發內\n容請檢附各樓層圖面內容以作參考。\n第4頁，共12頁\n4. P.31，1 層景觀配置圖請補充植栽圖例等相關說\n明。\n5. 依據土管第 21 點(略以)：「…(一) 商業型都會綠\n園道…，臨接園道用地(或緊臨園道用地外側之計\n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該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n尺建築，退縮部分應留設無遮簷人行道，並得計\n入法定空地。第 4 樓或高度 15 公尺以上應自該\n境界線至少退縮 8 公尺建築。建築物地面層第 1\n至 2 層應作商業或公益性設施使用。\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4)，\n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依剖面圖所示：\n1.立面圖招牌設置位置與剖面圖不一致，請釐清；\n另請補繪剖面位置圖(含 1 樓)。\n2.正面式招牌需固著建築外牆，請釐清招牌設置位\n置，是設置於帷幕牆內或外，並補繪詳圖。\n3.請於剖面圖上說明店招字體材質有無燈飾，倘為\n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正面式招牌建議縮小為\n店鋪長度 2/3 以下，請詳列檢討計算式。\n第5頁，共12頁\n第四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美和段 239、272、273、274、275 等 9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475 次委員會議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n(一) 補充綠籬剖面，並標示植栽種類。\n(二) 北側增加一處開放空間位置告示牌。\n(三) 垂直綠化(馬櫻丹)應另增加 1 種植栽。\n(四) 陽台種植之白水木高度應達 1.5 公尺以上。\n(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再微調設計。\n(六) 喬木避免設置投樹燈。\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 公共藝術補充燈光設計說明。\n(二) 電動車請預留管架位置並以圖例表示。\n(三) 圍牆取消部分請改植灌木。\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n(P4-31、P4-3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 處，\n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空地樹\n立招牌共 1 處(含案名牆) ，法規檢討第 6 條第 6\n款及第 7 款未檢討，請修正。\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淨空請依土管規定辦理。\n2. P.4-14 過樑 下 方綠化 面積應 扣除檢 討，請 釐\n正。\n第6頁，共12頁\n3. 1.5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內設置構造物，請依規\n檢討，並與鄰地順平。\n4. 西南側松觀街建議應依第 475 次委員會決議第\n2 點規定增植喬木形塑雙排喬木。\n第7頁，共12頁\n第五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壽平段 540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授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明確標示未來開闢接通道路\n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圖說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n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併出席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9 次聯席委\n員會議紀錄辦理：\n(一) 補充成功東路 42 巷至成功東路側現況照片。\n(二) 植栽覆土降版設計深度最低點應達 1.2 公尺且\n勿以土丘方式設計。\n(三) 於未開挖區增植喬木，並補充說明未開挖區修\n改前後數量。\n(四) 1 層基地南側及西側增加 4 株喬木；基地東側喬\n木微調位置。\n(五) 喬木避免設置投樹燈。\n(六) 裝飾版外設有欄杆，銜接居室處需設置台度高\n度。\n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n(一)綠建築評估表請詳實填寫，補充喬木面積、灌木\n面積、透水鋪面等相關數據。\n(二)補充成功東路 42 巷二側之排水照片。\n(三)各層裝飾版外側有 1.2 公尺高欄杆，內牆請依規\n設置 60 公分高之台度。\n(四) 車道鋪面材料與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交會處之\n材料請以人行鋪面為主。\n三、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8頁，共12頁\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本案鋪面設置材質較為多樣，請注意無障礙使\n用者通行的便利性，避免因不同材質造成人行\n道高低起伏、通行不順暢的問題；此外，亦請\n考量日後維護管理的可行性，避免後續損壞後，\n新舊界面銜接問題。\n2. 本案基地範圍有設置「兒童遊戲場告示牌」，\n惟未見相關遊戲設施，若有遊戲設施，請參考\n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CNS12642、\n12643 等規定，以提供安全的遊戲場所。\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請依第 219 次聯席委\n員會重點修正意見「基地東南側增植雙排喬木並\n增設街道家具供行人休憩。」檢討辦理。\n第9頁，共12頁\n第六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n請太平區愛平段 1050 地號及太平區福平段 9 地號\n共 2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說明：依第 21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授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n及未開闢計畫道路補充明確標示未來開闢接通道路\n方式及排水系統之開闢圖說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n請預審委員彭委員志峰一併出席審議。\n決議：\n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9 次聯席委\n員會議紀錄辦理：\n(一) 未開挖區增植喬木；1 層基地東南側增植 3 株喬\n木及西南側增植 1 株喬木。\n(二) 補充成功東路 42 巷至成功東路側現況照片。\n(三) 植栽覆土降版設計深度最低點應達 1.2 公尺且\n勿以土丘方式設計。\n(四) 喬木避免設置投樹燈。\n(五) 裝飾版外設有欄杆，銜接居室處需設置台度高\n度。\n(六) 同意減少 1 輛汽車位。\n二、幹事意見如下：\n(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1. 本案鋪面設置，請注意無障礙使用者通行的便\n利性，避免因不同材質造成人行道高低起伏、\n通行不順暢的問題；此外，議請考量日後維護\n管理的可行性，避免後續損壞後，新舊界面銜\n接問題，以上請檢討補充說明。\n2. 無遮簷人行道之樹穴周邊，請儘量保持綠化空\n間及喬木生長空間，不宜於樹根範圍設置街道\n第10頁，共12頁\n家具，影響樹木生長及民眾安全。\n3. 本案基地範圍有設置「兒童遊戲場」，建議設\n置 時 請 參 考 兒 童 遊 戲 場 設 施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nCNS12642、12643 等規定，以提供安全的遊戲\n場所。\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1 地段地號欄位\n誤繕，請修正。\n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伍、 散會\n第11頁，共12頁\n第12頁，共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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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1/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1年度第2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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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2/01/1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493次",
    "agenda_pdf": "20220107180709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35\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n段 390、392、393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n13：40~15：00\n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n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泰麟開\n發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452、453、461 等\n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15：00~16：10\n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19\n16：10~17：20\n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n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臨時提案\n17：20~17：3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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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1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492次",
    "agenda_pdf": "20220107181112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9：05~9：10\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78 地\n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n9：10~10：10\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文泰建\n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中 區 建 國 段 一 小 段\n14-14 地號等 50 筆土地(車站專用區)\n10：10~11：10\n地上 8 層地下 1 層商場、旅館新建工\n程案\n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714、\n715、716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1：10~12：10\n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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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1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1月第2次",
    "agenda_pdf": "20220103172002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279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n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n築案件\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431、444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n第三案：陳睦仁委託游皓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復興段五小\n段 6-17、6-18、19-2、19-3、28-2、28-10、28-11 等 7\n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店舖、住宅\n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依 110 年 10 月第 6 次幹事\n會決議，再提幹事會審議)\n肆、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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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10",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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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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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pdf": "20211230150747_A.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1 年 1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n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9：00~9：05\n簽到\n壹、 主席致詞暨聘書頒發\n9：05~9：30\n貳、 業務單位簡報\n9：30~9：50 參、 都審 APP 教育訓練\n肆、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伍、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373、\n37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n9：50~11：10\n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明德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明德高級中\n學委託王宏茂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n頂橋子頭段 84-2、85-3、85-16、85-68、\n11：10~12：30\n85-70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n區、文教區、道路用地)地上 2 層高架\n陸橋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陸、 臨時提案\n柒、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30\n捌、 散會\n第一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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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2/01/03",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1年度1月第1次",
    "agenda_pdf": "20211229135445_A.pdf",
    "minutes_pdf": "20220107085739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n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霧峰\n區地利段 1065、1065-3、1143、1144、1145、1145-1\n等 6 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查。(依 110 年 8 月 9 日幹事會決議，\n再提幹事審議)\n第二案：麗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新富段 171 地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梧棲區梧棲段 2708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3\n層地下 3 層商場、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n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委託吳嘉栩建築師事務所辦理霧\n峰區地利段 1065、1065-3、1143、1144、1145、1145-1\n等 6 筆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辦公室新\n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八)。\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報告書 P.11，住宅用地請修正為\n住宅區。\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案申請基地：霧峰\n區地利段 1065-3、1143、1145-1 等 3 筆地號土地為\n第1頁，共13頁\n道路用地，不應納入基地範圍，倘有都市計畫變更，\n請檢附證明文件。\n(二) 請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說。\n(三) 基地臨接 10 公尺計畫道路，應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n行道，並檢討 2.5 公尺最小通行寬度範圍。\n(四) 全區配置圖、1 層平面圖等，應依建築套繪規定圖\n例著色。\n(五) 1 層平面圖請單獨繪製，並釐清建築面積範圍。\n(六) 屋頂平面圖請單獨繪製，避免遺漏，如戶政事務上\n方設備機方無頂蓋。\n(七) 請檢討步行距離及通往至安全梯之重複步行距離。\n(八) 設置裝飾柱、版請提送委員會審議，倘裝飾物超過\n1.8 公尺，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n(九)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十) 請釐清申請地號土地是否位於本府公告車籠埔斷層\n禁限建範圍內，並委由專業技師檢核旨揭土地與活\n動斷層之距離。\n(十一)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n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n討遮煙區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n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n(十二)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n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n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n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設計\n建築師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礙\n視線標示，請補充。\n(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第2頁，共13頁\n準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經查 P.24 移植植栽表尺寸\n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77)北向立面\n圖，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n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n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請確認本案是否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n並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裝飾物深度尺寸，\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申請書填寫格式有誤，請修正；本次係第 1 次申請，\n案件類別欄位請修改。\n(三) 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核准相關文件。\n(四) 案名請依建築物申請使用用途修正。\n第3頁，共13頁\n第二案：麗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新富段 171 地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十九)。\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依土管第 11 點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本案完成\n市地重劃日期相關證明文件；另條文內容未完整呈\n現，請修正。\n(二) 土管第 14 點，請補充綠化檢討相關內容，及其對應\n頁碼。\n(三) 土管第 4 點、第 8 點有關建築基地退縮規定，請於\n相關圖說標註退縮寬度及名稱。\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公會會員證過期，請更新。\n(二)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核章。\n(三) 請檢附時程獎勵之地政局佐證文件。\n(四)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並於 1 樓標示範圍，\n應予以淨空並與鄰地順平。\n(五) 申請書法定容積率數值請釐清。\n(六) 請釐清本案申請書之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數值為\n何。\n(七) 請標示後院、側院範圍。\n第4頁，共13頁\n(八) 雜項圍牆，應依建築套繪規定圖例著色。\n(九) 請補充各層面積單線圖。\n(十)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使用內容。\n(十一) 請標示 1 層避難動線寬度及分別計算面積檢討。\n(十二) 汽車坡道請確實標示。\n(十三) 地下 2 層空間請標示空間名稱。\n(十四) 戶外安全梯請補充繪製開口。\n(十五) 1/2 透空遮陽板請檢討其透空率。\n(十六) 1/2 透空遮陽板與裝飾板易形成圍閉，請修正。\n(十七) 屋突層空間名稱請釐清及屋突層樓梯請補充繪製\n上下方向。\n(十八) 屋頂平面圖請補充繪製。\n(十九)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外牆裝飾物提送委員會審議，\n倘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n計畫內容。\n(二十)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n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n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n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設計\n建築師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P.F2 圖 1-1、圖-2-1 路名標示不清楚，請修正。\n(二) 本案基地開發後向上路三段 /龍富路三段路口服務\n水準呈現 E 級，請提出交通改善措施。\n(三) 圖 3-6 機車出入口請說明機車行進軌跡。\n(四) 垃圾車臨停車位設置於機車停車場車道進出處，是\n否影響機車行駛路線。\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C10 灌木圖列表尺寸標示請統一標示為「高度」、「寬\n度」。\n(二) C18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n第5頁，共13頁\n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n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n蓋板方式設置。\n(三) C19 停車場出入口是否設置出車警示燈及車道光線\n是否充足。\n(四) C30 街 道 家 具 建 議 各 區 選 擇 一 處 新 增 椅 面 高 度\n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n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使\n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一)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物，提\n請委員會審議。\n4.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四)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n口設有雨遮，補充雨遮尺寸、材質、形式等圖說，\n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都審規範請標示適用法令日期，並逐條檢核對照說\n明。\n2. 申請書及委託書案名請與封面一致。\n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地下室\n第6頁，共13頁\n開挖率請以%填寫。\n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n暫留空白）。\n5. 確 認 本 案 有 無 須 提 送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並 修 正 申 請\n書。\n6. B01 等配置圖請標示明確基地範圍、周邊路名、指\n北針，以利審議。\n7. 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相關文件，並於 1 層景觀配置\n圖內標示範圍。\n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補土地所有權人用印。\n9. 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範圍圖請建築師簽證。\n10.P.C08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步\n道淨寬及圍牆位置，並於 1 層景觀配置圖以明顯色\n塊標示範圍，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n物位置。\n11.P.C09 及 P.C10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以利辨識。\n12.1 層景觀請補充指北針、臨接道路名稱及寬度、6\n公尺前院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及圖例。\n13.P.C35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n並補充有無設置頂蓋文字。\n14.P.C34 裝飾柱牆版深度大於 1.8 公尺，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內容。\n15.P.C31 補 充 公 共 藝 術 燈 光 照 明 模 擬 圖 及 固 定 方\n式。\n16.P.C33 空調冷氣格柵間距標示清楚，並以行人視覺\n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n17.P.C30 補充街道家具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18.P.C09、C10 植栽配置圖說及圖例標示不清楚，植\n栽圖例過於相近，請修正並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n名稱及數量，並以分辨度高圖例及圖說表示，法\n第7頁，共13頁\n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n以上，請修正。\n19.P.C09 灌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n20.補充垂直綠化圖說並與申請書內容一致。\n21.P.G10，補充垃圾清運動線。\n22.補充都審規範逐條檢討說明對照頁碼。\n23.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8頁，共13頁\n第三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蔡長恩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梧棲區梧棲段 2708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n13 層地下 3 層商場、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除標註詳細計算過程之頁碼外，請簡列計\n算式檢討，如建蔽率、容積率及綠化面積之簡要計\n算過程。\n(二) P.4-2-5 土管第 36 點覆土深度規定請檢附相關檢討內\n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更新公會會員證有效文件。\n(二) 建築線指定圖說請檢附完整版本及注意事項內容。\n(三) B1 低碳車位請標示充電設備位置並依建築技術規則\n第 62 條檢討預留供電設備空間。\n(四) 管委會空間請標明使用內容。\n(五) 請依本市套繪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n(六) 請於 1 層標示法定退縮建築寬度、臨路寬度及名稱。\n(七) 本案臨接現有巷道應退縮 50 公分建築(疑似有雜項\n圍牆)。\n(八) 依據土管綠化檢討，車道不得為難以綠化之扣除項\n目請修正。\n(九) 各層陽台透空率檢討不符。\n第9頁，共13頁\n(十) 請依技術規則檢討 108 條緊急進口。\n(十一) 請檢附排水計畫。\n(十二) 本 案 設 置 商 場 及 辦 公 室 ， 建 議 考 量 規 劃 卸 貨 空\n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大仁路/四維路、港埠路/鰲峰\n路路口，並納入資料分析。\n(二) 請補充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n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n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n本案出入口設置於 6 公尺四維東路 168 巷，巷弄狹\n小且鄰近民宅，請提出相關交通管制措施，以維周\n邊車行及人行安全。\n(三) 請於圖說中說明停車場出入口距上下游路口距離。\n(四) 道路系統分析中請補充說明四維東路 168 巷道路幾\n何特性說明，並補充道路現況照片，以利檢視。\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2-3 請標示斜坡道長度、高度，以利判斷是否符合\n無障礙斜坡道。\n(二) P.3-9 請於圖面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部分臨建築物\n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n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三) P.3-12 排水平面圖請補充排水方向。\n(四) P.3-14 請確認夜間照明是否充足、停車場出入口是否\n設置出車警示燈。\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依臺中市政府都審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地 9 點\n(略以)：「基地特殊時得酌予放寬開挖率，但仍應\n維持 80%以下，但基地規模特殊，經委員會審查\n第10頁，共13頁\n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地下室開挖率大於\n80%(平均 95.26%)，請建築師說明，提請委員會審\n議。\n2. 本案設有空調格柵，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n14 點第 9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n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n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申請書補充建照掛號日，案件受理過程請依各階段\n審議情形更新，並請補充填寫地段地號欄位。\n2.本案北向為圖面下方，請加強指北方向圖例；1 層\n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名稱及寬\n度。\n3. P.3-1-1，請釐清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是否\n設有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外之其他設施物，並提請\n委員會審議。\n4. P.3-2， 請 評 估 垃 圾 車 臨 停 空 間 內 部 化 設 置 可 行\n性。\n5. P.3-3~P.3-4，量體模擬圖請依實際種植植栽修正。\n6. 補充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 2 公尺緩衝車道範圍。\n7. P.3-10，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臨路側不建議栽植具綠\n籬特性之植栽種類，例如羅漢松及長虹木等，建議\n更換植栽種類。\n8. P.3-22-1~P.3-22-3，流蘇、緬梔、杜鵑、金露花、\n日日櫻、變葉木為有毒植栽，請評估設置必要性或\n有無替代植栽，另請檢視本案是否仍有使用有毒植\n栽，如有請比照辦理。\n第11頁，共13頁\n9. P.3-22-1，Cinnamomum Camphora 為樟樹，報告書\n顯示亂碼，請修正。\n10. P.3-23，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定方式，並於圖\n面標示；另本案基地臨海，請確保公共藝術及金\n屬鐵件抗腐蝕性。\n11. P.3-25，請標示進、排風方向。\n12. P.8-1，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n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n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以獨立頁面分別呈現，\n本案尚缺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另基本\n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n版本。\n13. P.5-1~P.5-7，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依下列意見修正\n或釐清：\n(1)第 5 點，請參照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n37 條規定架構撰寫低碳城市專章。\n(2)第 18 點，P3-19 未見覆土深度檢討資訊。\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12頁，共13頁\n第13頁，共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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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9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35\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n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n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n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西 屯 區 惠 順 段\n119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n13：40~15：10\n層地下 8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文勝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58 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15：10~15：40\n設計)─公共藝術\n(依第 40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n版勘驗前再提送委員會審議)\n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69、\n270、27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5：40~17：10\n宅區)地上 24 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n工程案\n伍、 臨時提案\n17：10~17：2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2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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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暨年度大合照\n9：00~9：3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n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n段 855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n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9：30~10：50\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依 110 年第 47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n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南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952-2、\n958、958-2、959、959-2、960、963、\n963-2、963-3 與仁平段 380 等 10 筆地\n10：50~12：10\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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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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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榮德段 28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宏都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北屯段 402-35、404-51、404-52、405-41、405-\n42、408、409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1 層地\n下 6 層茂盛醫院二期增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n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榮德段 28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九)、(十)。\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法規檢討註明採用 104 年 7 月 22 日臺中市轄區\n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n案通盤檢討案－變更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n第1頁，共9頁\n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檢討後土地使用分\n區管制要點，惟第 1~5 點條文有誤，請修正。\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檢附高度比檢討圖面。\n(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說明是否設置圍牆。\n(四) 土管要點第 9 點、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已取得容\n積移轉許可函核發 333.78 平方公尺(P.3-8)，非同步\n辦理中。\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非位斜屋頂檢討範圍。\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委託書，設計人未簽證，請修正。\n(二) 建築線指示（定）圖說，設計建築師未簽證，請修\n正。\n(三) 未檢討北向日照。\n(四)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不能植樹及設置構造物。\n(五) 請釐清建築物高度比法線檢討，是否於外牆中心\n線。\n(六) 管委會使用空間檢討未標示使用名稱，請依本局\n109 年 5 月 26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 號函公\n告內容檢討辦理。\n(七) 請檢討步行距離及通往至安全梯之重複步行距離。\n(八) 屋突 1 層“梯廳”請修正。\n(九) 設置裝飾柱、版請提送委員會審議，倘裝飾物超過\n1.8 公尺，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n(十) 屋脊裝飾物請提送委員會審議。\n(十一)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n(十二)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n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n討遮煙區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n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n(十三)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n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n第2頁，共9頁\n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n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設計\n建築師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二) 停車場出入口分析缺少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n度範圍內無礙視線標示，請補充。\n(三) P.7-20 圖 3.3-3 圖例標示有誤，請修正。\n(四) 無障礙格位建請調整至鄰近梯廳處。\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n園景觀維護科」審查。\n(二) P.4-2 動線說明請補充汽機車動線與庄德街交會處\n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通行安全。\n(三) P.4-9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n及位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n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n採三角種植法。\n(四) P.4-10 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n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n(五) P.4-18 及 P.4-19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n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n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n停放區，使休憩空間更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2)，\n本案設置空地樹立招牌共 1 處(案名牆)，尚符規定，後\n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第3頁，共9頁\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植栽綠化、消防\n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汽、機車進出口設置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庄德\n街)，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本案涉及公有行道樹移植，請與建設局確認書圖內\n容後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並於掛件申請書說\n明併同行道樹移植審議。\n2. 申請書備註欄位提會項目有誤，請釐清修正。\n3. 請確認南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4. P4-8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與圖例不符，請修\n正。\n5. 樟樹米徑 20-30 公分範圍差距過大請修正。\n6. P7-1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檢討門檻表。\n7. 規範第 14 點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檢討有誤，請修\n正。\n8. 規範第 16 點其他設施第 6 款檢討缺漏，請修正。\n9. 規範檢討設計說明請逐項檢討並補充計算公式、數\n量、尺寸、覆土深度、色彩等說明及參照頁碼。\n10.申請書明確標示建築物色彩。\n第4頁，共9頁\n第二案：宏都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北屯段 402-35、404-51、404-52、405-41、\n405-42、408、409 等 7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n11 層地下 6 層茂盛醫院二期增建工程案(第二次變\n更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n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n計 畫 (舊 有 市 區 及 一 至 五 期 市 地 重 劃 地 區 )細 部 計\n畫」。\n(二) 依 P3-4 第 2 次容積移轉確認函，本案基地容移量總\n計核發 3316.82 平方公尺(951.73+2365.09=3316.82)，\n與 P1-3 申請書所載獎勵容積移轉量不符。\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為住變商案件，請列停車位\n檢 討 算 式 ； 未 檢 討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數 及 尺\n寸。\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綠覆率面積檢討圖面應為 P4-13、\n覆土深度檢討圖面應為 P4-15；另未檢討應植喬木\n數量。\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容移量超過 3 千平方公\n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第5頁，共9頁\n(六)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未提外部性服務設施或景觀\n提升計畫書，非依規定辦理。\n(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n大於 80 平方公尺之計算式或檢討圖面。\n(八)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說明容移退縮 3 公尺建築範圍\n內是否設置構造物。\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請檢附住變商之相關法令之檢討。\n(二) 依地籍圖謄本所示，基地東北側與 8 公尺計畫道路\n之間夾有北屯段 402-31 地號土地，請釐清是否為現\n有巷道；若非現有巷道依 P.5-15 北向日照檢討圖，\n冬至日不足一小時範圍是否有投影至該地號土地，\n請釐清。\n(三) 地下室居室請檢討是否面積有超過 200 平方公尺，\n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5 條檢討應設 2 座直通樓梯。\n(四) 1 樓平面圖未依規塗色，請修正。\n(五) 外牆裝飾柱、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提送委員會審\n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內容缺少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請補\n充。\n(二)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n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n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更新相\n關內容。\n(三)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n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3 交通人行動線圖說請補充汽車動線與文昌東\n十二街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通行\n安全。\n第6頁，共9頁\n(二) P.4-1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植\n位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n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三) P4-17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n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n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n妝蓋板方式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n變更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n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依\n都審法規第 13 點檢討友善環境後提請委員會審\n議。\n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立面設置企業商標，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都審法規第 13 點規定容移友善環境對策請詳實檢\n討。\n2. 都審法規第 14 點規定請詳實列式檢討喬木設置數\n量及綠化量，並檢附綠化量檢討圖說。\n3. 都審法規第 20 點規定請列式檢討低碳車位設置數\n量。\n4. 都審法規第 21 點規定請詳實列式檢討垃圾貯存空\n間設置。\n5. 都審法規第 15 點(三)規定檢討頁碼有誤，請修正；\n另請詳實檢討本點喬木規定。\n第7頁，共9頁\n6. 容移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請詳實檢討回應本案容\n移量係否涉及都審委員會確認規模。\n7. 電子檔圖面解析度不足，請修正。\n8. 補充原核准建築立面與本次增建立面 融合及建築\n連通動線說明。\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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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13：30~13：35\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n→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n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n第一案：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n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鑫新平段 328 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n13：40~14：00\n(依 105 年第 271 次委員會決議及 110 年第 468 次委員\n會決議：公共藝術考量建築風格語彙、立面建築材質\n及周邊整體景觀重新設計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n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初樸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32 地號(第一\n14：00~15：30\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n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三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69 地號\n15：30~17：00\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n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臨時提案\n17：00~17：1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1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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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20105114423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譚俊彥建築師事務所、余曉嵐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261、261-1、262、347、\n370、370-2 等 6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停車場用\n地、道路用地)地上 13 層地下 6 層第三醫療大樓新建\n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宇創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東光段 353、353-2、354-3、354-4、354-5、354-10\n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臺中榮民總醫院委託譚俊彥建築師事務所、余曉嵐\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261、261-1、262、\n347、370、370-2 等 6 筆地號(醫療衛生機構用地、\n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地上 13 層地下 6 層第三醫\n療大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請補充說明本案停車場用地合併檢討的合理性。\n(二) P.4-3，土管要點第 9 點說明，請於報告書之配置圖\n或 1 層平面圖補充標示退縮範圍。\n第1頁，共11頁\n(三) P.4-4，土管要點第 10 點說明，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n及參考頁面。\n(四) P.4-4，土管要點第 15 點說明，請補充參考頁面。\n(五) P.4-4，土管要點第 17 點說明，地下 2 層平面圖無標\n示裝卸停車位之位置，請補充並敘明參考頁面。\n(六) P.5-1，本案為「醫療衛生機構用地」，請修正面積計\n算表建蔽率、容積率之用地名稱。\n(七) 另依本府 105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n都市計畫（福安里附近）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n討）」計畫書附件一臺中榮民總醫院承諾書（詳附件），\n請補充說明承諾事項之執行情況。\n(八) 土管第要點第九點第五款「面臨排水道用地之公共\n設施應自指定建築線退縮 10 公尺為帶狀式公共開放\n空間，並自指定建築線退縮 4 公尺留設無遮簷人行\n道」，請依規檢討。\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醫療衛生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建蔽容積混用檢討依據\n為何。\n(二) 土管退縮規定檢討及標示不明。\n(三) 臨河川用地退縮 10 公尺檢討?退縮範圍內設置架空\n走廊提委員會審議。\n(四) 架空走廊建蔽容積檢討方式。\n(五) 建蔽率檢討超過 50%，是否併案辦理拆除執照。\n(六) 河川用地非屬本案建築基地申請範圍，河川用地上\n構造物應洽該主管機關許可。\n(七) 補充特定建築物檢討。\n(八) 請補充技規 110 條兩幢防火間隔檢討。\n(九) 1 層平面圖請依規繪製、建築面積上色。\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已於 110 年 9 月 23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本\n案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修正\n第2頁，共11頁\n報告書後續送艾委員及楊委員確認無誤後，再送交\n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n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n更新相關內容。\n(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n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19-P.3-20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搭配索引位於全案\n基地位置以利閱讀，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留 1.5\n米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n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二) P.3-21-P.3-22 灌 木 配 置 計 畫 請 搭 配 索 引 位 於 全 案\n基地位置以利閱讀，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三) P.3-23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及平滑\n性(避免鋪面接縫造成推車、輪椅跳動)，以維護雨\n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n清淤需求留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n板方式設置。\n(四) P.3-28 街道家具規劃，部分空間座椅納入扶手設計\n(距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以利年長者使用並將遮\n蔭空間納入考量。\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9)，本案設置案名牆係屬正面\n式招牌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n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n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n項檢討。\n(二) 另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福安里附近)細部計\n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n制要點」檢討，惟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高度位於\n10 至 13 層樓，已逾上述計畫第 14 條規定(略以):\n第3頁，共11頁\n「…其設置高度在基地地面起算 7 層樓或 21 公尺\n以上者不得設置，…」，請提送委員會審議。\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屋頂綠化面積未達三分之一，依本市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設置企業商標，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5\n點第 3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設置架空走廊依土管第 10 點規定，檢附設計詳\n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地號有誤，請釐清；P1-1，本案建照如\n已掛號，請更新建照掛號日期，案件受理過程請依\n各受理階段持續更新。\n2. P3-14，本案因屬醫療大樓新建工程，燈光計畫請將\n本棟及鄰棟病患休憩需求納入考量適當調整，另請\n模擬本棟大樓西面及北面三時段燈光計畫。\n3. P3-20，烏臼、流蘇、白千層為有毒植栽，請評估是否\n更換，其中白千層花期間對呼吸道易過敏者影響較大，請\n更換；另請檢視本案是否仍有使用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n辦理。\n4. P3-30，本案於 6 層露台設置造型花束裝置藝術，是\n否易聚集人潮進而影響該層病患休憩及隱私，請再\n評估。\n5. P3-19~3-22，局部放大之平面圖請補充基地全圖並\n標示局部放大區域，以利閱覽。\n6. P3-23，請加繪各剖圖剖線。\n7. P4-7~P4-1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依下列事項修正\n或釐清：\n(1)第 14 點第(1)款，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於退縮空\n間設置相關設施物或需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第\n第4頁，共11頁\n(5)款請說明本案是否設有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第(6)款依規不得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之花台，\n惟檢討情形似與 P3-23 不符，請釐清；第(8)款，\n請依公式檢討綠化面積；第(9)款，對應頁面無空\n調格柵設計大樣及相關尺寸標示。\n(2)第 15 條，請逐款檢討。\n(3)第 16 條第(1)款依 P3-30 所示，公共藝術似不僅\n設置 1 處，請釐清提請審議標的；第(四)款對應\n頁面檢討錯誤；第(6)款屋頂層綠化面積如無法依\n規設置，請提請委員會討論；第(8)款 P3-40 請標\n示進、排風方向。\n(4)第 18 條，本案基地範圍偏大，建請以色塊標示\n覆土深度。\n(5)第 20 條第(4)款，請於對應頁面以色塊標示緩衝\n車道範圍。\n(6)第 21 條，垃圾貯存空間請加繪剖圖，並依規標\n示淨高及通風排水設備位置。\n8. P5-49~5-51，請加強各立面解析度；請說明本案是\n否設有裝飾柱(牆、板)、雨遮或格柵，如有請列入\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9. 請補充本案醫療廢棄物處置方式及運輸動線說明。\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宇創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東光段 353、353-2、354-3、354-4、354-5、354-10\n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本案先行辦理危老變更放寬高度比承諾事項審查，俟通\n過後補充變更承諾內容並檢討都審報告書，檢討情形如\n異於所送都審報告書，請重新提送幹事會議審議；如與\n本次幹事會議修正意見一致，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n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n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n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n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未檢討高度比，倘擬依都市計畫\n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 規定放寬高度比，\n仍應依規檢討並檢附檢討圖面供參。\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住宅區開挖率不得超過 75%，本\n案開挖率 84.76%，倘因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n困難之理由，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n始得酌予調整，惟其調整後之地下各層樓平均開挖\n面積不得高於 85%，單層不得高於 90%。\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未檢討不透水鋪面比例。\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n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加計算危\n老獎勵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40%，應提送\n第6頁，共11頁\n都設會審查通過，使得辦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02 北向日照檢討圖投影範圍有重疊影像，請修\n正。\n(二) P.154，1 層平面圖往地下室車道東側弧形計入建築\n面積部分，非屬車道，請釐清用途及是否計入容積\n樓地板面積。\n(三) 甲、乙戶外安全梯開口請詳實檢討是否設於 2 樓板\n以下位置，且與其他開口距離是否有 2 公尺。\n(四) 管委會使用用途標註。\n(五) 裝飾版請勿繪製空調設備。\n(六) 陽台開口檢討(標準層 A 戶)。\n(七) C 戶獨立柱依規檢討。\n(八) 屋脊裝飾物請補充 3D 圖。\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店鋪停車需求分析規劃 1 戶 1 席汽、機車位顯有不\n足，應分別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需求，請補充。\n(二) 停車場出入口請套繪行車軌跡，以檢視車輛進出之\n適切性。\n(三) 請補充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n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n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n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另請標\n示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53 漢口路五段出入口馬路行穿線無障礙坡道設\n置，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n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n(二) P.61 喬木配置圖請補充現有人行道行道樹位置及\n樹種，植栽表圖例過小閱讀不易，基地北側群植楓\n香、黑松、小葉赤楠、斑葉海桐，請注意並將喬木\n第7頁，共11頁\n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以提供樹木合適生\n長空間。\n(三) P.68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n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n況清淤需求留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n蓋板方式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科意見：\n(一) 請申請人至本科辦理變更放寬高度比承諾事項，俟\n同意變更再補充變更後之承諾內容及檢討於都審\n報告書。\n(二) 有關報告書危老放寬高度比檢討規定及附表內容，\n請保留與本案相關之檢討內容即可，餘請刪除。\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n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n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4.依土管第 8 點(略以)：「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n計困難，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n調整，惟其調整後之地下各層樓平均開挖面積不得\n高於 85%，單層不得高於 90%。」，本案地下室平\n均開挖率大於 80%(84.76%)，請建築師說明，提請\n委員會審議。\n5.依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計範圍，申\n第8頁，共11頁\n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n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n容積 40%者，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n積移轉，本案獎勵總量大於 40%(70%)，請建築師\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表格植栽數量應與平面圖相同，另小葉刺楠\n請改以灌木計；仍未更新為 110 年度公會會員證。\n2. P61，拉出之喬木文字請加強解析度。\n3. P86，請於本頁補充 1 層平面圖並標示公共藝術設\n置位置。\n4. P106~P109，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依下列事項修正\n或釐清：\n(1)第 3 點，建設計畫書及設計圖樣、規費對應頁\n面錯誤。\n(2)第 5 點，對應頁面錯誤。\n(3)第 11 點，未檢討。\n(4)第 19 點第(1)款，對應頁面錯誤；第(2)款，請補\n充與鄰地剖圖；第 19 條第(3)款及第 20 條第(3)\n款，本案基地緊鄰兩條道路，檢討錯誤。\n(5)第 21 點，垃圾貯存空間對應頁面錯誤； P195\n垃圾貯存空間部分高度未達 2.4 公尺；垃圾貯存\n空間請依規標示通風及排水設施。\n(6)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3 點、第 14 點、第 15 點、第\n16 點、第 20 點、第 22 點、第 24 點、第 25 點檢討欄\n內容請逐點逐款詳實檢討並標註對應頁碼，請勿以「遵\n照辦理、依規辦理…等」簡單回應。\n5. P146~P155，請確實標示說明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n圍內人行動線分析之頁面。\n6.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回應對照表都市\n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二)第 16 點，請加註 P53。\n第9頁，共11頁\n7. 請於報告書內一層平面加繪行穿線。\n8. 報告書頁碼編碼方式非以章節分段編碼，後續如有\n新增或減少頁面，請注意各對應頁面是否正確。\n9. 垂直綠化補充剖面及植栽槽詳圖。\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1/12/2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0年度12月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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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1122813193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委託\n北屯區仁平段 115、116、119、120、121、122、123、\n124、12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n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陳平段 736(部分)、737(部分)、738 等 3 筆地號\n(電力用地)地上 8 層地下 2 層辦公、倉儲大樓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委\n託北屯區仁平段 115、116、119、120、121、122、\n123、124、12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二、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八)。\n三、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八)。\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 P.1-01 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n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n第1頁，共10頁\n計畫書內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及區位請一併修正；另\n土管檢討表頭發布日期誤繕，應為 104 年 7 月 22\n日，請修正，其餘頁面請一併檢視。\n(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設有 2\n處公共藝術，與退縮規定不符。\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請檢附重劃\n完成之日佐證公文，且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請建\n造執照，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n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n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以繳納代金方式申請容積移\n轉，非免檢討。\n(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位檢討請檢附計算式。\n(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位 25M-8 計畫道路以南區\n域，檢討說明誤繕為「以北」。\n(七) 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儘速依\n規申請容移。\n(八)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 千平方公尺，\n且位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n積 2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n轉。\n(九)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說明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是\n否設置構造物。\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填寫建築規模。\n(二)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請建築師簽證說明道路鄰接情\n形。\n(三)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說。\n(四)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予以順平並淨空不得植樹\n（另景觀設施如平台等檢討剖面）並檢討基地高程\n應與鄰地順平。\n第2頁，共10頁\n(五) 依據使用分區證明書 104/7/22、P.2-01 寫 108/4/8 細\n部計畫及土管要點檢討 107 年，三者都市計畫版本\n皆不一致，請洽城鄉計畫科釐清正確版本為何。\n(六)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難以綠化項目不包含車道)。\n(七) 請標明喬木覆土深度。\n(八) 依據土管第七點退縮留設請詳實檢討，其中臨建築\n線側應留設人行道，並得依同條(五)提送委員會審\n議之。\n(九) 容移 3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 120 公分以上構造物，\n請修正。\n(十) 面積計算表請檢討上限容積率。\n(十一) 面積計算表請詳實檢討法定停車位數列式。\n(十二)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代替柱心線)。\n(十三) 透天梯間空間使用檢討不符。\n(十四) 請檢討裝飾物專章並提會審議(倘深度超過 1.8 公\n尺應提友善回饋計畫)。\n(十五) 景觀設施請檢討高度是否涉及應計入建築面積。\n(十六) 景 觀 設 施 範 圍 內 有 樓 梯 請 檢 討 圖 說 及 高 度 、 面\n積。\n(十七) 依據技術規則第 110 條兩幢請檢討防火間隔。\n(十八) 請依技術規則第 62 條檢討預留充電設備空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分析僅含第一章節內容，內容\n缺漏甚多，請詳細補充。\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n(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n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n分析)。\n(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第3頁，共10頁\n(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n估。\n(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八)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2-1、3-2-2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n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n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n委員會」審查。\n(二) P.4-4 動線計畫請補充車行動線與敦和一街人行道\n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n(三) P.4-9 街道家具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n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並將\n遮蔭空間納入考量，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n設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9、\nP.4-30)，本案設置空地樹立招牌共 1 處(案名牆)，請標\n示案名牆設置位置及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n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7 處，剖面\n圖請標示突出牆面尺寸，另剖面圖與法規檢討縱長尺寸\n不一，請釐清。\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688.46 平方公尺(40%)，超\n過 3000 平方公尺及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n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n第4頁，共10頁\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n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n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n請委員會審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n議。\n(二) 其他事項：\n1. P.3-03-01 補充規範第 13 點規定並逐項檢討說明。\n2. 本案申請人行道認養，倘涉及行道樹移植得提請委\n員會併同行道樹移植審議，請於函文說明並與建設\n局確認行道樹移植相關書件後提請審議。\n3. 請於圖面均請套繪行穿線，補充標示鄰地順平及 2.5\n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4. P.2-03 標示本案範圍。\n5. P.4-01 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及法定退縮\n公共開放空間設施物。\n6. P.4-10 單一樹種米徑差距過大，請修正。\n7. P.5-08-01 屋 脊 裝 飾 物 請 上 色 並 補 充 透 空 率 計 算\n式。\n8. P.5-09-02 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超過 50 部請以雙向\n車道設計。\n9. P.4-25-02 依剖面 D 基地內地表水將溢至鄰地，請修\n正整地坡度或設置截水溝攔截地表水。\n第5頁，共10頁\n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陳平段 736(部分)、737(部分)、738 等 3\n筆地號(電力用地)地上 8 層地下 2 層辦公、倉儲大\n樓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八)、(十四)、(十五)。\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請依 109 年 12 月 22 日變更\n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n一階段之版本逐條重新檢討條文內容、條次誤繕部分\n請一併修正。\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依據建築線指定圖說本案建築基地鄰接未開闢計畫\n道路夾現有巷道部分應自建築線檢討土管退縮 4 公\n尺無遮簷人行道。\n(二) 請補充鄰房占用面算檢討。\n(三) 本案掛號及法令適用日為 110/10/12 請釐清土管版\n本。\n(四) 1 層平面圖請依本市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n(五) 請補充本案建築基地面積圖，道路退縮地範圍(分列\n「計入(咖啡底綠斜線)」及「不計入法定空地範圍\n咖啡色」)。\n(六) 查 1 層平面圖建築線標示位置與建築線指定圖說不\n符。\n第6頁，共10頁\n(七)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說。\n(八) 涉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車道及駐車彎及免留設無遮\n簷人行道部分，應依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n條規定提請審議。\n(九) 本案設置圍牆(請上紫色)位置於無遮簷人行道退縮\n範圍不符。\n(十) 1 層平面圖請標示空間使用類組及內容，並請補充\n說明本案之倉儲中心是否涉及檢討工廠專章。\n(十一) 請補充特定建築物專章檢討 (鄰接道路及退縮規\n定)。\n(十二) 停車空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59-1 集中留設及使\n用區劃。\n(十三) 戶外安全梯檢討不符。\n(十四) 請檢討裝飾物專章並提會審議(倘深度超過 1.8 公\n尺應提友善回饋計畫)。\n(十五) 請依本市建築物設置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第 6 條第\n2 項檢討專章後提請審議。\n(十六) 1 層及各層雨遮面積檢討不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0 年 9 月 23 日召開\n交評審查會審查，本案原則修正後通過，請依各委員及\n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n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n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10 景觀座椅請補充相關剖面圖，並設置以椅面\n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n用並將遮蔭空間納入考量。\n(二) P.4-11 請補充法定喬木種植數量，並檢核是否符合\n相關規定，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米之生長\n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n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第7頁，共10頁\n(三) P4-21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n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n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n妝蓋板方式設置。\n(四) P4-26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n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n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n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n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1)，\n本案設置案名牆，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n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n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n可。另企業商標係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n條規定之招牌廣告，請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n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n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n議。\n2.本案設有空調格柵，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n14 點第 9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3.本案設置企業商標，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n25 點第 3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屋頂綠化面積未達三分之一，依本市都市設計\n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5.本案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情形，依土管第\n10 點第(9)、(10)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6.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5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未\n加倍附設停車空間，請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n第8頁，共10頁\n議。\n(二) 其他事項：\n1. P.1-3，本案係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n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非小組暨幹事聯合會議。\n2. P.4-11、P.4-12，本案基地喬、灌木圖利難以辨識，\n爰喬、灌木設置情形仍請於平面圖上標示；如圖面\n過小難以標示，建請參考 P.4-22、P.4-23 表現模式\n放大圖面。\n3. P.4-2、P.4-3，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建請以色塊標示，以利閱覽；P.4-2，機車停車位\n300 輛與圖面數字未符，請釐清。\n4. P.4-22、P.4-23，未見地下室開挖範圍線。\n5. P.4-47，空調格柵請補充尺寸及間距。\n6. P.5-13，低碳城市專章建請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n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依計畫性質載明相關事項，\n以呼應該條例低碳城市專章架構。\n7. P.6-2，請改善圖例解析度；P8-3，部分圖例未顯示。\n8. 裝飾柱牆版及框架式屋脊框架式裝飾物，請放大平\n面圖並補充剖面詳圖。\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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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博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大益段 155、155-\n1、155-2、156、156-1 等 10 筆地號(第\n13：40~15：10\n二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店鋪、\n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n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品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楓樹段 446、\n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第二之二\n15：10~16：40\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臨時提案\n16：40~17：0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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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11216151806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羅興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文教區)地上 5、4 層地下\n3、3 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55、35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委託羅興華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19 地號(文教區)中國醫藥大\n學水湳校區多功能體育館(含學生活動中心)(甲棟)\n地上 5 層地下 2 層及推廣教育中心(乙棟)地上 4 層\n地下 3 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2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8 點法定停車數量\n檢討，分第一類(免設部分 300 平方公尺)、第三類(免\n第1頁，共9頁\n設部分 500 平方公尺)皆有檢討免設部分，不符建築\n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第 1 項說明(三)\n「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n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n擇一適用。」規定，請修正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n(二) P.5-2 面積計算表法定停車空間檢討請一併修正。\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第一\n次變更設計)已於 110 年 11 月 23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n1100062081 號函)，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n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5-52、\nP.5-56)，本次新增設置招牌 3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n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n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n定檢討；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n請廣告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屋頂採金屬沖孔板及天窗型式設置，屋頂綠化未達\n40%，前經第 434 次都審委員會同意設置，本次變更\n後屋頂綠化比例分別為 30.28%及 40.38%，小於 40%，\n大於原核准之 17.21%及 39.76%，提請委員會審議。\n2. 依水湳規範第 12 點(五)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n設置街道家具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 109 年 12 月 30 日本府第 434 次委員會會議決議\n二、(二)：「映景水池配合下沉式廣場以水牆流動式\n設計」，經申請人評估日後流動式水牆維護不易，取\n消乙棟水牆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變更後委託書及申請書請用印。\n第2頁，共9頁\n2. 刪除變更設計檢討表建蔽率檢討算式。\n3. 補充變更前後對照說明並標示變更部分範圍。\n4. 更新申請書版本(110.5.1 版)。\n5. P.3-14，1 層景觀配置圖 6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3 公\n尺後院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標示不清，請修\n正。\n6. P.3-74 確認乙棟東北側新增景觀座椅 D 是否位於法\n定退縮空間範圍內。\n7. P.3-38 喬木植栽表本次變更設計部分請以紅字或紅\n色雲型線表示。\n8. P.3-44 請說明綠化面積減少 404.21 平方公尺之位\n置。\n9. P.5-2 變更後實設汽車少於原審定，請說明原因，另\n補充說明本案自行車數規劃數量。\n10.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n11.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n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3頁，共9頁\n第二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55、35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n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整\n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土管要\n點檢討版本應為 104/7/22「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n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n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n案－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n十、十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n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n檢討案」，計畫書多處(例如 P.2-01、P.5-06)誤繕為\n「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n十一）細部計畫（修訂學校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要點）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統一修正。\n(二) 申請書載明獎勵申請容積移轉 2309.3 平方公尺與\nP.3-07 容積移轉許可函核發 668.72 平方公尺不符，\n請於容移檢討補充說明是否辦理 2 次容移相關內\n容。\n第4頁，共9頁\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仍應於獎勵期\n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n興建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請檢附本府\n地政局相關佐證文件。\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檢附覆土深度檢討剖面圖。\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容積移轉量計算式有誤；另倘本\n案容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始\n得容移。\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建議封面立面渲染效果應加光影層次。\n(二) 請檢附時程獎勵之地政局佐證文件。\n(三) 查使用分區證明書有都市計畫特別註記內容請洽城\n鄉科釐清。\n(四)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請建築師簽證說明道路鄰接情\n形，另依現況照片 P.2-03 顯示，本案基地北側鄰接\n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檢附建築線指定圖說。\n(五) 都市計畫相關圖說請檢附彩色版本以利判別。\n(六) 依套繪圖內容本案基地有 81-1905 建造執照套繪管\n制應併案辦理解除套繪。\n(七) 請於配置圖標示地下層開挖高層。\n(八) 請依土管第 10 點請詳實回應檢討退縮建築規定。\n(九) 依土管汽機車數量檢討不符。\n(十) 依土管綠化檢討不符。\n(十一) 建築面積檢討不符。\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分析僅含部分章節，請補充詳\n細內容以利審核。\n(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n(三) P.7-6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n年最新資料。\n(四)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昌平東六路/崇德九路。\n第5頁，共9頁\n(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七) 請 補 充 基 地 內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人 行 、 車 輛 運 行 動\n線)。\n(八)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n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02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n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倘涉及無障礙坡道設置，\n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n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新植\n喬木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n會」審查。\n(二) P.4-04 動線計畫說明圖，請補充車行動線與 8 公尺\n道路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通行安\n全。\n(三) P.4-10-1 地面層喬木配置請補充標示現有行道樹位\n置。\n(四) P.4-9 街道家具已設計扶手，另請考量座椅周邊遮\n蔭需求，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n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係屬整體開發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n積移轉達基準容積 20%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n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第6頁，共9頁\n3.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n公尺)，並檢附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n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標示裝飾物深度。\n2. 申請書綠化比率達 70.92%，請再釐清並於都審法\n規第 14 點檢討詳列算式，並補充相關計算章節。\n3. 容積移轉量許可函與申請書之容移量不符，請再確\n認；倘為 2 次容移請於報告書補充相關文件及說\n明。\n4.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請依都審法規第 13 點檢討\n內容。\n5. 1 樓相關平面應標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n(以透明色塊標示)、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以透\n明色塊標示)、建築線、地界線、地下開挖範圍、\n防火間隔等相關圖例。\n6. 都審法規第 14 點請檢討敘明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n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n7. 都審法規第 14 點(七)、(八)請詳實列式檢討喬木、\n綠化設置數量。\n8. 景觀植栽平面請加註文字標示，以利判別植栽種\n類。\n9. 請依建設局網站「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小組審\n議流程圖」補充相關內容以利審查。\n10.本案既有人行道內側排水溝請繪於圖面，並補充\n說明其鋪面處理方式。\n11.請考量設置機車無障礙停車位。\n12.2 層露臺請增加綠化。\n第7頁，共9頁\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8頁，共9頁\n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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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4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沙 鹿 區 興 安 段\n374、375、376、377、386、414、415、\n13：40~15：10\n416、417、418、422 等 11 筆地號(第\n四種住宅區)地上 19 地下 3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第二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豐原區安康段 371、372、\n373、374、375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住\n15：10~16：40\n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n重建案件)\n伍、 臨時提案\n16：40~17：0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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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3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00~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2、23\n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9：10~10：40\n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集\n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案 ( 第 四 次 變 更 設\n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77、\n278、28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0：40~12：10\n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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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11210150142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太平區福平段 873、874、875、875-1、878 等 5 筆地\n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n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311、312、313\n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地下 3\n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n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太平區福平段 873、874、875、875-1、878 等 5\n筆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 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及\n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例第 49 條規定訂定\n之。」，請勿修改條文內容。\n(二)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以「法定空地」檢討綠化面積；\n第1頁，共7頁\n另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頁碼，以利查核。\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 P.1-8：請補充建築線指示內容之注意事項說\n明。\n(二) 報告書 P.3-5、P.3-6：A3 戶與 A5 戶之外牆外之分\n戶牆與結構柱相連，圍閉空間內有裝飾版，其圍閉\n應全數計入容積。\n(三) 報告書 P.5-2：相關基地高程、基地排水未標示。\n(四) 相關基地分析與 1 樓平面圖（報告書 P.5-2），其北\n側臨接道路狀況，請依照建築線指示圖標示（寬 8\n公尺計畫道路夾寬 0～2.19 公尺現有巷道）。\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辦公室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辦\n公室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n方式。\n(三) 請分別針對辦公室(含員工及訪客)及集合住宅基地\n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2 地面層及聯外交通動線請補充車行動線與中\n平 9 街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通行\n安全。\n(二) P.3-12 鋪面配置平面圖，圖名誤繕為壹層喬木配置\n圖。\n(三) P.3-9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四) P.3-10 請補充說明灌木種植方式，建議採三角種植\n法。\n第2頁，共7頁\n(五) P.3-13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n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n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n(六) P.3-14 B 剖面圖植穴覆土建議略低於植栽槽(圖面高\n於植栽槽)，以避免與雨水沖刷造成覆土層沖蝕。\n(七) P.3-16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n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並考量遮蔭需求以利輪\n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n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科意見：\n(一) 本案於 110 年 6 月 11 日重建計畫報核，於 110 年\n11 月 15 日 110 年度第 17 次危老審查會議決議修正\n後通過，核定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38%。\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n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n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4%」及「取得候選\n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n勵:10%，共計 38%。\n(三) P.1-1 總樓地板面積、實設建蔽率及實設容積率與危\n老報告書內容不符，建請釐清並一併修正。\n(四) 請於報告書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檢討。\n(五)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n第3頁，共7頁\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n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n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一)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消防送水口(含\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八)規定，P.4-4 補充一層景觀\n綠化面積比例計算式。\n5.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九)規定，補充冷氣空調格柵\n立面圖並以行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之\n格柵百葉等景觀改善設施美化建築立面。\n6.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一)規定，P.3-19 補充公共藝\n術具體位置、夜間照明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n7.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四)檢討說明，P3-34 未設置出\n入口雨遮，請修正檢討說明。\n8.依都審規範第 21 點規定，P7-20 補充垃圾貯存空間\n清運動線及暫停位置。\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及委託書案名請與封面一致，並標示地段地\n號。\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n暫留空白）。\n4. 確認本案有無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並修正申請書。\n5. 補充案名牌平剖立面圖及其與周邊景觀示意圖。\n6. 補充格柵立面及間距。\n7. 補充棟距。\n8. P4-5 都審規範第 16 點逐條檢核有誤，請修正。\n9. P3-8 補充緩衝車道範圍並標示距離至少 2 公尺。\n10.P.3-2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步道\n淨寬及圍牆位置，並於 1 層景觀配置圖以明顯色塊\n第4頁，共7頁\n標示範圍，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n位置。\n11. P.5-18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平立剖面圖說及\n無設置頂蓋文字。\n12. P.3-35 裝飾柱牆版深度大於 1.8 公尺，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內容。\n13. P.3-16 補充街道家具位置、材質及其與周邊景觀模\n擬圖。\n14. P.3-10、3-23 植栽配置圖說及圖例標示不清楚，植\n栽圖例過於相近，請修正並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n稱及數量，並以分辨度高圖例及圖說表示並標示數\n量總計，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n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15. 補充都審規範逐條檢討說明對照頁碼。\n16.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n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7頁\n第二案：東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采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n託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永春段 311、312、\n313 等 3 筆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6 層\n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n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n後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6頁，共7頁\n第7頁，共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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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1/12/0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2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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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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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n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n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n13：40~15：10\n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n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敦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n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大 甲 區 順 天 段\n755、756、757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地\n15：10~16：40\n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臨時提案\n16：40~17：0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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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00~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怡\n鈞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榮 德 段\n9：10~10：40\n129、130、131、137、138 等 5 筆地號\n(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江德邦、江德偉等 2 人委託陳新成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49 地\n10：40~12：10\n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n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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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1/11/2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0年度11月第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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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11210150124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6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n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n地上 28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n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90、392、393 等 3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6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n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28 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容移要點第 6 點：說明 P.1-49 所附非「容移確認函」，\n請修正。\n(二) 容移要點 8~11 及 13~19 點：請確實依要點規定檢討，\n並請確認檢討欄位是否正確。\n第1頁，共10頁\n(三) 請依 109 年 5 月 18 日發布「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n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n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n(五) 土管第 10 點，請補充建照相關檢討內容。\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查報告書 P.1-49，請確認所附容積轉移確認函是否\n正確。\n(二) 面積計算表之各層用途過於簡略，請修正。\n(三) 1 樓平面容移退縮線請補標示。\n(四) 請補充平面圖步行距離檢討與樓層高程標示。\n(五) 避雷針位置及範圍未標示。\n(六) 請檢討 2 樓平面圖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n施工編第 108、109 條緊急進口規定。\n(七) 請確認本案是否申請宜居建築，倘有請修正申請書\n並應檢討宜居專章。\n(八) 請補充裝飾柱、牆、板深度檢討。\n(九) 請補充平面圖空間、電梯、樓梯用途名稱。\n(十) 請說明高層建築專章檢討內容，各層燃氣空間檢討\n是否標註於圖面。\n(十一) 剖面圖 2 樓泳池高程關係請確認。\n(十二) 緩衝空間請檢討於 1 樓平面圖上。\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4-9 出入動線汽車坡道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接位置有\n無 設 置 出 車 警 示 燈 請 補 充 說 明 ， 以 維 人 車 通 行 安\n全。\n(二) P.4-29 喬木配置平面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n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n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第2頁，共10頁\n(三) P.5-84-P.5-93 人行道認養專章字體及圖例過小閱讀\n不易(綠地認養專章說明亦同)，請重排版調整，人行\n道認養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n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n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n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n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自來\n水錶箱暨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都\n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n員會審議。\n4.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n化帶喬木暫時移植，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報告書封面請標註 為變更設計案件及變更設計次\n數。\n2. 申請書僅就變更部分涉及變更部分標註紅色雲朵，\n而非全部框選。\n3. 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n化帶喬木僅得申請暫時移植或改植米徑較大之相同\n樹種，不得更換植栽種類，請修正。\n4. 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指北方向、建築線、地\n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2 公尺植栽綠化帶、4 公尺\n人行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n5. 基地東側 6 公尺法定退縮範圍內未依規留設人行淨\n第3頁，共10頁\n寬，請檢視修正。\n6. P.0-1 變更設計檢討表及總說明表建議置於委託書後\n頁，另檢討項目一，請補充 24253.59 數據為何。\n7. P.1-3，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請確實填報。\n8. P.4-7，未見地下室進排風口圖例。\n9. P.4-27~P.4-67，金露花、馬纓丹、流蘇、緬梔為有\n毒植栽，請更換或加設告示牌，另請檢視本案是否\n仍有使用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辦理。\n10. P.4-59，曬衣架請考量日照及屋突關係，評估是否\n有更適合設置位置。\n11. P.4-73，街道家具樣式 A(圓形石材)設計形式請確\n保勿造成積水。\n12. P.4-77，空調格柵請標示尺寸及間距，並補充前視\n圖。\n13.P.4-79，請確認是否誤植進排風方向箭頭。\n14. P.4-83，本案依說明無設置雨遮，惟 P.1-3 申請書\n仍列為提會審查項目，請釐清。\n15. P.5-2~P.5-14，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釐清或修正以\n下事項：\n(1)第 11 點，請逐項填寫提會審議項目。\n(2)第 12 點第(四)款與 P.1-61，請確認本案土管是否\n有規定 5 公尺退縮線。\n(3)第 13 點，請確實標示順平、洩水及透排水鋪面\n頁面。\n(4)第 17 點，請確實依公式詳列法定空地扣除無法\n綠化面積計算；對應頁面錯誤。\n(5)第 24 點，P.5-80~P.5-81 檢附資料為舊案，請更\n新。\n(6)第 26 點，對應頁面錯誤。\n(7)第 31 點，請於圖面標示 2 公尺緩衝車道空間。\n(8)第 33 點，P.6-13 未見防水閘門設置位置及設計大\n第4頁，共10頁\n樣。\n(9)第 34 點，無須檢討植栽配置平面，並請補充公\n共藝術設置頁面。\n(10)第 38 點，雨遮檢討說明請與 P.4-83 一致。\n(11) 第 44 點，於 P.8-9 請依規加繪垃圾貯存空間剖\n圖，已標示淨高、通風及排水設備。\n16. P.6-3，缺少工程造價資訊，另請確認變更設計後工\n程造價與 P.1-51 都審規費繳納資訊是否一致；請確\n認面積計算表資訊是否足夠。\n17.P.6-5，台電配電室上方似設有喬木，請釐清。\n18. P.6-5~P6-11，車位編號 4、19、23、32、34 設置似\n易有視線死角，請加強相關安全設施設備；車位編\n號 2 於迴轉進入上坡車道時似會駛入對向車道，請\n確認；圖面文字請統一方向，以利閱覽。\n19. P.6-13，請調整磚紅色色塊區圖面機車停車位文字\n資訊解析度，並補充各色塊圖例，以利閱覽。\n20.P.6-27，請標示圖面長方形塊狀物資訊。\n21.P.7-25~P.7-29，均無設置警示燈及圓凸鏡，請釐清。\n22.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涉及公有人行道移植。\n23. 報告書似未見開放空間告示牌及設置位置資訊，請\n釐清。\n第5頁，共10頁\n第二案：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90、392、393 等 3 筆地\n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n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P.6-2 未見後院標示線。\n(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P.4-25 圍牆設計高度大於 2 公尺\n不符規定。\n(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n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n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提供容積移\n轉確認函。\n(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應說明 P.4-10 之檢討綠化面積(含\n計算式)及應植喬木數量，另位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n之綠化面積應扣除。\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整開單元細計範圍，容\n移量達基準容積之 20%，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n移。\n(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P.6-19 為 6-4 建築物立面圖非本\n第6頁，共10頁\n案最小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檢討圖面。\n(八) 容移要點 14 點，P.6-2 容移 3 公尺退縮線標示有誤；\n本案設置圍牆應說明是否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n公尺建築。\n(九) 土管要點請逐條完整明列條文規定，敘明檢討說明\n符合規定與否之理由(勿用免檢討、不適用帶過)，\n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8，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地區範圍圖建築師未\n簽證\n(二) P.5-10，各項綠建築指標檢討建築師未簽證。\n(三) P.6-2，1 層平面圖部分空間未標示名稱。\n(四) P.6-2，依據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 CH06-04-12\n天井之戶外結構樑需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清。\n(五) 請補充避雷針設置位置及檢討範圍。\n(六) 請補附容積移轉確認函。\n(七) 街道家具及屋脊裝飾物請提送審議委員會審議。\n(八) 請於各層平面圖補充步行距離檢討。\n(九) 1 層平面圖雜項工作物(圍牆)請依套繪圖上色標準\n辦理。\n(十) 請補充裝飾柱牆板檢討說明。\n(十一) 宜 居 專 章 請 補 充 說 明 垂 直 綠 化 設 施 欄 杆 透 空 檢\n討。\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請 補 充 基 地 內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人 行 、 車 輛 運 行 動\n線)。\n(二)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3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n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n第7頁，共10頁\n(二) P.4-2 交通人行動線請補車行動線與榮德路交會處\n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通行安全。\n(三) P.4-8 喬木配置圖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公式，臨建\n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n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n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n法。\n(四) P.4-21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n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並考量遮蔭需求以\n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n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3)，\n本案設置案名牆係屬空地樹立廣告，請繪平面圖上標示\n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n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n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公有行道樹移植申請。\n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620.6 平方公尺(40%)，總\n獎勵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n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4.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n(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n5.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提請委員會審議。\n6.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提送委員會審議。\n第8頁，共10頁\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完整填列數值；建\n築物色彩請明確標示色彩不以色系填寫。\n2. 申請書開發時程獎勵備註土管依據。\n3. P.4-27 標示空調格柵美化間距及顏色。\n4. P.4-23、P.4-26 案名牆、圍牆請明確標示顏色。\n5. P.4-26 標示圍牆與景觀圍牆位置、範圍及型式。\n6. 設施物(街道家具、案名牌、公共藝術、曬衣架等)\n於各主題章節標示數量、型式並於 1 層景觀平面圖、\n屋頂層標示位置。\n7. 都市設計審議如需申請併同行道樹移植審查，行道\n樹移植報告內容請與建設局確認無誤後納入都審\n報告書。\n8. P.3-3 友善環境對策請補充規範第 13 點規定逐一檢\n討說明。\n9. 圖面均請套繪行穿線。\n10.P.4-8 單一喬木標示米徑規格差距過大，請調整。\n11.補充 1 層景觀剖面標示覆土深度、人行道與基地\n順平、人行步道與車道間順平、鄰地順平等剖圖。\n12.P.4-7 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n13.P4-9 本案臨建築線側栽植羅漢松、長虹木及日本\n女真，因植栽特性可能形成綠籬圍閉，建議更換\n為其他矮灌木之植栽種類，以利視覺穿透。\n伍、 臨時動議\n陸、 散會\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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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8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提\n案報告 1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260、\n13：40~15：10\n264、265、269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n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n宅新建工程案\n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964、\n965、969、970、971 等 13 筆地號(第\n15：10~16：4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伍、 臨時提案\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n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n585-1 地號(第六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16：40~17：00\n地下 3 層第一期社會住宅店鋪、商場、\n集合住宅、社會服務站、托嬰中心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本案為北向日照提會審議)\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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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7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00~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83、\n186、187、188、189 等 5 筆地號(第一\n9：10~10：40\n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197、\n199、20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n10：40~12：10\n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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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1112915230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碧柳段 78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n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n請審查。\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泰麟開發有限公司委託\n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452、453、461\n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5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臨時動議 1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碧柳段 78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n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0 年 10 月 21 日召開\n交評審查會審查，本案原則修正後通過，請依各委員及\n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n第1頁，共11頁\n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n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5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n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n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n輪椅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餘無其他意\n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n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n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7. 本案一層景觀變更與第 393 次委員會議決議第 1 點\n「…沿詔安街側以三排植栽方式設計…」不符，涉\n及牴觸該案原審查會議重大決議，請修正變更設計\n作業要點檢討表，並補充敘明變更理由後提請委員\n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2頁，共11頁\n1. 補充空調格柵細部設計大樣，格柵間距 10 公分以\n下。\n2.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辦理進度。\n3. 申請書 P.1-1 補充開發時程獎勵之依據。\n4. 覆土深度以最低高度計算，請全面檢視圖面並確認\n是否達覆土深度規定。\n5. 公有人行道認養涉及移植，請於後續掛件函稿說明\n是否提請委員會併同審議行道樹移植審查。\n6. 依第 393 次委員會議決議，應補充變更後文資審議\n及認養詔安堂等相關內容。\n第3頁，共11頁\n第二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泰麟開發有限公司委\n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洲際段 452、453、\n46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n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三、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十二)。\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 管 要點 第 7 點 ，未 見圍牆 檢 討頁 面 P.4-55 及\n4-56。\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n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n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及容移第 6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n仍請儘速依規申請容移。\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喬木數量檢討應植 26 棵與本案\n實植 46 棵＞【18 棵】不符，請釐清。\n(五)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為新建地上 14 層，應送都\n設會審議，非不適用本條款。\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係屬整開單元細計，容移量\n達基準容積 20%，應經都審通過，始得容移。\n(七)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12 未見容積移轉確認函。\n第4頁，共11頁\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說，設計建築師未簽證。\n(二) 請補附容積移轉確認函及開發時程容積獎勵之土地\n完成重劃日。\n(三) 3-3 頁基準容積、獎勵容積及容積移轉有誤。\n(四) 土管第 11 點停車數量檢討有誤。\n(五) 基地南側整體性防火間隔設置門扇及植樹，請保持\n淨空。\n(六) 5-28 頁屋脊裝飾物投影面積計算有誤。\n(七) 5-32 頁東向裝飾物長度檢討有誤。\n(八) 1 層平面圖請標示排水方向。\n(九) 1 樓游泳池是否應計入雜項工作物，請釐清。\n(十) E 戶及 G 戶陽台外緣裝飾物請檢討裝飾物專章及依\n建管作業手冊 CH06-04-06 檢討，另相關圖面不符。\n(十一) 屋突 1 層樓梯間設置不合理，另請補附屋突 2 層\n及屋突 3 層之平面圖。\n(十二) 街道家具、廣告物(正面式及樹立式)及屋脊裝飾物\n請提送委員會審議。\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第 7 章交通影響分析圖說中路名皆不清楚，請修\n正。\n(二) 店鋪停車需求分析規劃 1 戶 1 席汽、機車位顯有不\n足，應分別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需求，請補充。\n(三) 請補充地上 1 層機車出入口位置及進出動線圖。\n(四) P.7-32 施工車輛利用「忠義路」進入或離開基地，\n路名有誤請修正。\n(五) P.7-33 交通維持方面，「…並以書面方式向交通局、\n彰化縣警察局及轄區分局報備」，內容有誤請修正。\n(六) 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調查豐樂北二路/豐樂三街、\n豐樂北二路/豐樂一街路口之交通量。\n(七) 請說明表 3-1 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方案評分表之數\n第5頁，共11頁\n字代表意義，並具體說明各方案優缺點比較。\n(八) 請 補 充 基 地 內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人 行 、 車 輛 運 行 動\n線)。\n(九) 請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位置，另需針對不同施工階\n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十) 請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是否\n足敷使用。\n(十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n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n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n理方式。\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6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n園景觀維護科」審查。\n(二) P.4-4 建築物動線計畫請補充汽機車動線與崇德十路\n2 段人行道交會出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通\n行安全。\n(三) P.4-17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n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n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n(四) P.4-26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n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n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n蓋板方式設置。\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3)，\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立面圖與法規檢討數量、縱長尺\n寸、突出牆面尺寸等請釐清，另依剖面圖顯示招牌本體\n後方未固著實體牆，剖面圖請標柱詳細尺寸；空地樹立\n招牌圖面不清，請修正，俾利檢核。\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第6頁，共11頁\n1. 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n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n百分之二十，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n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n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 公尺)，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n議。\n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n藝術、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n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n審議。\n6. 本案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崇德十路二段，提\n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裝飾物請標示深度。\n2. 本案依 109 年 12 月 18 日都審修正版本，屋頂附建\n設施非提會項目，請修正。\n3. 本案倘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請依建設局網站「建\n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小組審議流程圖」補充相關\n內容以利審查。\n4. 請於 1 層平面以色塊標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2.5\n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及行穿線位置。\n5. P.4-14 建築立面燈具位置標示不清，請修正。\n6.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之細部圖面。\n7. P.4-31 過樑綠化、A 陽台綠化請標示植栽方式(馬槽\n盆或降版)。\n8. P.4-53 請補充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長度，另長度應\n第7頁，共11頁\n小於店鋪面寬之 2/3 以下。\n9. 樹立式廣告招牌位置標示不清，請修正。\n10. 都審法令檢討錯誤，請以 109 年 12 月 18 日都審\n修正版本檢討。\n11. 停車位請補充標示供店鋪使用之車位。\n1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結合綠化設施，請補充細部設\n計圖面及滴灌方式。\n第8頁，共11頁\n伍、 臨時動議\n第一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n2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變\n更設計)。\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建築物立面色彩造型或材質、\n綠覆率與綠化植栽變更授權幹事會審議項目原則同意，\n並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n內容辦理。\n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n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係增加喬木及綠化面積，\n經建築師檢討符合土管規定，無意見。\n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第一次變更設計變更提高綠\n化量及增加喬、灌木數量，經審無新增意見。\n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82-86)，本次\n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7 處，請標註招牌剖面圖突出牆\n面尺寸，並確認招牌固定方式及與後方牆面關係。\n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係變更設計案件，報告書請以攤開後左側為變\n更設計前核定情形、右側為本次變更設計呈現。\n(二) P.12，檢討項目三，變更設計標的應為景觀設計；P.71，\n變更部分請以投影(單線圖)呈現；喬木變更請納入檢\n討項目六檢討。\n(三) P.12，檢討項目四，東向立面對應頁碼誤繕。\n(四) P.12，檢討項目六，綠覆率檢討請以變更前後綠覆率\n計算。\n第9頁，共11頁\n(五) P.69，請於其頁面左側補附前次核定頁面，以利校對；\n請敘明本次喬木變更係屬新增，或是有移植、變更\n樹種情形，並再次檢視計算結果。\n陸、 散會\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1/11/2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10年度11月第4次",
    "agenda_pdf": "20211110160819_A.pdf",
    "minutes_pdf": "20211126153025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敦和段 61、62、63、66、67、68、69、70、92\n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 層集\n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松昌段 612-2、612-6、612-12、612-13 等 4\n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n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n居建築案件、危老重建案件\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敦和段 61、62、63、66、67、68、69、70、\n92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3\n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決議：\n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n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n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報告書內文所述容積移轉量 3805.47 平方公尺與確\n認函 3805.46 平方公尺不符，請釐清。\n(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n第1頁，共11頁\n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n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n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n(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位數檢討計算式單位有誤。\n(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檢討應植喬木 81 棵與 P.1-2 所載\n喬木法定數量 64 棵不符，請釐清；未檢討覆土深度。\n(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 千平方公尺，\n且位整體開發地區單元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基準容\n積 2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n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基地北側臨接現有巷道，是否應指定建築線。\n(二) 崇德八路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式不符規定。\n(三) 管委會與梯廳容積應分別檢討。\n(四) 補充 A1 梯避難路徑檢討。\n(五) 西 側 戶 外 是 否 設 置 具 頂 蓋 之 休 憩 空 間 ， 請 依 規 檢\n討。\n(六) 請補充基地相關高程、道路高程。\n(七) 補說明入口雨遮是否計入容積檢討。\n(八) 崇德八路側計建築面積空間請依規標示用途及計入\n容積檢討。\n(九) 屋突層梯廳不符梯廳定義，請修正。\n(十) 圍牆設置超過 2.5 公尺應依規辦理。\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交通量如於寒暑假調查，應補充非寒暑假時間的調\n查結果，兩者交通量互相比較，選擇較高者進行後\n續評估分析。\n(二) P.7-9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n年最新資料。\n(三) P.7-10 請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n是否足敷使用。\n第2頁，共11頁\n(四) P.7-15 請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位置，另需針對不同施\n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n(五)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n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n準分析。\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7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n園景觀維護科」審查。\n(二) P.3-7 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預計移除既有 7 棵桃花心\n木，換植 7 棵落雨松請補充該路段預計換植位置前\n後現有人行道樹種，並考量公有行道樹景觀一致性，\n補充說明公有人行道換直落羽松之必要性，並請依\n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n(三) P.4-5 建築物內部動線計畫請補充汽車動線與 8 公尺\n巷道人行道交會出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n通行安全。\n(四) P.4-20 喬木配置平面圖，植栽表尺寸請以「高度」及\n「寬度」標示(P.3-12，P.4-41、P.4-45、P.4-57 亦同)，\n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n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n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n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n(五) P.4-33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n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n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n蓋板方式設置。\n(六) P.4-65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n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n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n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3頁，共11頁\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 案 位 於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面 積\n3805.46 平方公尺(40%)大於基準容積 20%，申請\n書容移量與容移確認函數值不一致請修正，並應\n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n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詳實檢討。\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n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n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n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3.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一)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家具、消防送水\n口(含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n4. 請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四)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n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申請書及委託書案名請與封面一致。\n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n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n暫留空白）。\n4. 確 認 本 案 有 無 須 提 送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並 修 正 申 請\n書。\n5. 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範圍圖請建築師簽證。\n6.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請依都審 109 年 12 月 18 日\n修改版本第 13 點規定逐項檢討，並補充應增加綠\n化之相關內容。\n7. P.4-18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步\n道淨寬及圍牆位置，並於 1 層景觀配置圖以明顯色\n塊標示範圍，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n第4頁，共11頁\n物位置。\n8. P.4-68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補充無設置頂蓋文\n字。\n9. P.5-32 裝飾柱牆版深度大於 1.8 公尺，補充回饋友\n善環境增加綠覆率內容，不得與容移外部友善環境\n設計對策重複。\n10.P.4-31 公共藝術模擬圖請補充固定方式。\n11. P.4-65 補 充 街 道 家 具 位 置 及 其 與 周 邊 景 觀 模 擬\n圖。\n12. P.4-20、4-24、P.4-46 植栽配置圖說及圖例標示不\n清楚，植栽圖例過於相近，請修正並於圖面拉出\n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並以分辨度高圖例及圖說\n表示，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n1.8 公尺以上，請修正。\n13. P.4-20 法定喬木檢討說明重複，請修正。\n14. P.4-46 屋頂灌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請修正。\n15. P.4-29~32 補充植栽覆土深度。\n16. P.5-12，低碳停車位檢討實設數量有誤，請修正。\n17. 補充都審規範逐條檢討說明對照頁碼。\n18.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n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n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n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5頁，共11頁\n第二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北屯區松昌段 612-2、612-6、612-12、612-13\n等 4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n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一、本案後續倘與危老會議通過核予之獎勵容積(40%)不符，\n應重新提送幹事會議審議。\n二、倘無涉上開會議決議內容，則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n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n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n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n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註明檢討設置無遮簷人行道尺\n寸及檢討參考圖面頁碼。\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為住變商(三通)整體開發案\n件，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n要點」第 10 點規定，應依申請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n方公尺設置一部停車位，請補充檢討。\n(三) 容移要點第 6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請儘速依\n規申請容移。\n(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申請容移量超過 3 千平方公\n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五) 請檢附住變商回饋金繳納之證明文件，並請依規檢\n討「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n第6頁，共11頁\n處理原則」。\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依據建築現況測量成果圖，建築基地內有鄰房建築\n物占用，請依建管手冊檢討面積。\n(二) 請檢附危老重建核定相關文件。\n(三) 依土管第 10 點請詳實回應依據哪款檢討退縮建築\n規定。\n(四) 依土管第 11 點法定機車數量檢討不符。\n(五) 依土管第 12 點法定綠化檢討不符。\n(六) 1 層平面圖請依套繪圖上色標準上色。\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於停車場圖說中標示店鋪、辦\n公室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 包含身心障礙汽\n機車格)。\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3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n園景觀維護科」審查。\n(二) P. 4-9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公式\n及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n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n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n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喬、灌木植栽表過小\n不易閱讀。\n(三) P.4-18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n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n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n妝蓋板方式設置。\n(四) P.4-30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n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n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n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0、P.4-31)，\n第7頁，共11頁\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剖面圖顯示招牌下方部分未\n固著於實體牆面及未標示招牌突出牆面尺寸，請修正；\n另案名牆剖面圖未標示尺寸，請修正。\n六、都市更新科意見：\n(一) 本案於 110 年 8 月 25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於 110\n年 11 月 15 日 110 年度第 17 次危老審查會議決議修\n正後再審，尚在審查中。\n(二) 本案預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n低等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n築物耐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n3 級：2%」、「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黃金級:8%」、\n「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n礙環境第 2 級：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n共計 41%取上限 40%，最後容積獎勵依核准函為主。\n(三) 請於危老核准後，將核准函及危老容積獎勵審查表\n補充於報告書。\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位於舊市區容移加計其他獎勵超過基準容積\n百分之四十，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2. 本案設置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n議。\n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n「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n(深度超過 1 公尺)，並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n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n水錶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5. 本案設置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n6. 本案於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請補充相關細部圖面，\n並敘明設置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第8頁，共11頁\n1.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應為誤繕，\n請修正。\n2. 報告書內應檢附前次幹事會議紀錄內容。\n3. 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人行及建築物配\n置內容，並請補充標示法定退縮範圍線及 2.5 公尺\n人行步道淨寬。\n4. 基地西側及北側無遮簷人行道設置請依臺中市建\n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n5. 容積移轉專章請以都審規範第 13 點逐項檢討內容，\n另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請說明是否提請本委員會\n併同景觀植栽委員會審查，倘是，請依建設局網站\n「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小組審議流程圖」補充\n相關內容以利審查。\n6. 地面層綠化僅 25%，請增加綠化量，並依都審規定\n檢討設置數量。\n7. 北向日照似有誤，請釐清並依規檢討。\n8. P.4-7 本案係屬大部分係屬住宅使用，建築立面建\n議不設置相關案名或企業商標，倘經評估仍須設置，\n請補充細部設計大樣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n9. P.4-8 請釐清基地西南側臨崇德二路處之構造物為\n何，倘為街道家具請色塊標示。\n10.停車位請補充標示供店鋪使用之車位。\n11.本案圍牆高度達 2.5 公尺，建議增加透空率並結\n合綠化設計；另請補充標示 P.4-34 圍牆材質種\n類。\n12. 本案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未設置於 4 公尺人行\n淨寬範圍內，請修正。\n13.建築平面圖請統一放置方向俾利委員會審查。\n第9頁，共11頁\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10頁，共11頁\n第11頁，共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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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78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n基金會委託許常吉建築師事務所及郭\n漢隆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安林段\n13：40~15：10\n280、290、293 等 3 筆地號(第一種\n社會福利專用區、第二種社會福利專\n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慈濟志業中心\n東大園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n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293、\n299、300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n15：10~16：40\n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n伍、 臨時提案\n16：40~17：0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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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宇創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n區東光段 353、353-2、354-3、354-4、354-5、354-10\n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棟樑建築師事務所\n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150 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4 層地下\n2 層「市 81」公有市場用地興建營運移轉案-IKEA 新\n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變更設\n計內容屬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故提幹事會)\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宇創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n屯區東光段 353、353-2、354-3、354-4、354-5、354-10\n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危老重建案件\n決議：\n本案請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及危老核准函承諾事項\n補充檢討後再提幹事會審議。\n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n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五)、(六)。\n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P.2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有誤，請更正為「變更臺\n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n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n(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法定停車位檢討 20 部與 P.2 法定\n汽車停車位 21 部不符，請釐清。\n第1頁，共10頁\n(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應設喬木 6 棵、P.2 地面層喬木\n數量法定 6 棵，與 P.49 法定喬木檢討 5 株不符，請\n釐清。\n(四) P.24，2.交通…「北向」臨接 20 公尺計畫道路，應\n為文字誤繕，請修正為「南向」。\n(五) 土管第 8 點地下室開挖率部分，基地條件特殊或地\n下室設計困難，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n得酌予調整，惟其調整後之地下各層樓平均開挖面\n積不得高於 85%，單層不得高於 90%，請補充本案\n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之檢討內容。\n(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計範圍，申請\n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或\n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n積百分之四十者，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n理容積移轉。\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土地使用同意書請土地所有權人用印。\n(二) P.67 曬衣架圖請標示名稱。\n(三) 1 樓夾層昇降機前方挑空，不應寫排煙室，乙梯戶外\n安全梯檢討開口與其他開口距離 2 公尺。\n(四) P.133，2 層平面圖 A 戶住宅陽台前方應為露台，非\n為挑空。\n(五) 基地北側與鄰地 11 號是否有共同壁，該處圍牆是否\n需退縮，請釐清。\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n(一)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僅含部分章節內容，其餘章節請\n補詳細說明。\n(二) 請補充交通量調查時間，亦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n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n(三) 請補充本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n(四)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n第2頁，共10頁\n(五) P.150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n年最新資料。\n(六) 店鋪停車需求分析應分別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n需求，請補充。\n(七) 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建請\n避開學校周邊避免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施工\n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n(八)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n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32 既有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n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n(二) P.49 喬木配置圖東北側群植楓香、小葉赤南、斑葉\n海桐，請將各喬木生長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n量，避免日後樹木枝幹相互干擾影響樹木生長衍生\n相關病症。\n(三) P.57 景 觀 燈 具 夜 間 模 擬 平 面 圖 模 糊 無 法 判 讀 請 補\n正。\n(四) P.73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n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n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n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更新科意見：\n(一) 本案於 110 年 4 月 28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於 110\n年 9 月 7 日核准，核定容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40%。\n(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n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8%」、「建築物耐\n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n%」、「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建築物\n無障礙環境-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n第3頁，共10頁\n1 級：4%」，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0%。\n(三) 請於報告書冊檢附承諾書內容，並請依承諾事項檢\n討。\n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n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n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n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n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n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n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n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n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n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n4. 依土管第 8 點(略以)：「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n計困難，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n予調整，惟其調整後之地下各層樓平均開挖面積\n不得高於 85%，單層不得高於 90%。」，本案地\n下室平均開挖率大於 80%(84.76%)，請建築師說明，\n提請委員會審議。\n5. 依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計範圍，\n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n畫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n其基準容積 40%者，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n得辦理容積移轉，本案獎勵總量大於 40%(70%)，\n請建築師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n(二) 其他事項：\n1. 案名請補充危老案件並補充危老核准相關函文；\n申請書提會項目請釐清修正。\n2. P.2，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欄位本次受理階段相關\n資訊。\n第4頁，共10頁\n3. 請補充 110 年度公會會員證。\n4. P.26，補充基地南側現有喬木移植方式。\n5. P.46，請補充所標 A、B、C 態樣燈具種類及數量。\n6. P.47，請加強 3 時段天色效果接近實際情形。\n7. P.48、P.49、P.55、P.57、P.66、P.68、P.69、P.73、\nP.74、P.77、P.159，加強平面圖解析度。\n8. P.49~50，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n9. P.54，杜鵑為有毒植栽，請更換或加設告示牌，另請檢\n視本案是否仍有使用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辦理。\n10.P.55，釐清 B 剖線是否標示錯誤，並說明白色柱\n狀物為何；補充基地南側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剖面\n詳圖。\n11.P.66，屋頂層如種植小喬木，依通案性決議第 50\n點應為 70 公分，如為生態複層或闊葉大喬木應為\n100 公分以上。\n12.P.75，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定方式，並於圖\n面標示；於該頁補附公共藝術於 1 層景觀平面圖\n位置。。\n13.P.95~P.10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版本錯誤。\n14. P.146~P.155，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n分析應予以強化。\n15. 請釐清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規定\n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應提會審議障礙\n物，並於 1 層景觀平面圖標示所在位置及法定退\n縮公共開放空間、建築線、地界線、開挖範圍線\n等相關範圍。\n16. 請說明基地西南側 354-12 地號所有權狀況，如為\n私有地請說明一併開發可行性。\n17. 說明認養柳川人行道之形式，及是否重新調整鋪\n面、家具、燈光等，另請依建設局認養計畫以 4\n年為 1 期為考量。\n第5頁，共10頁\n18. 說 明 放 寬 高 度 比 與 外 部 性 服 務 設 施 之 相 對 關\n係。\n19. 檢討街角喬木配置是否影響轉角行車安全；補充\n行穿線位置。\n20. 基地南側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側目前僅栽植假儉\n草，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n共開放空間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美化，建議應\n增植喬木。\n21. 目前喬木全部栽植於基地東北側，應再考量植栽\n生長空間加大各植栽間距栽植。\n22. 依土管第 8 條規定，住宅區開挖率 75%以下，請\n依土管規定檢討補充說明無法符合規定理由提\n請委員會審議。\n第6頁，共10頁\n第二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棟樑建築師事務\n所辦理南屯區惠義段 150 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4 層\n地下 2 層「市 81」公有市場用地興建營運移轉案\n-IKEA 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本案變更設計\n內容屬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故提幹事會)\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機車停車位數量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n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有關「市 81」公有市場用地興\n建營運移轉案-IKEA 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本\n次變更既經建築師檢討說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經查本次變更因機車停車位\n調整抽換平面圖，無涉及植栽變更，爰本案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1. 補充汽車配置調整對照說明。\n2. 變更部分請以雲形線標示。\n第7頁，共10頁\n臨時提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國安段 585-1 地號(第六種住宅\n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第一期社會住宅店鋪、商\n場、集合住宅、社會服務站、托嬰中心新建工程\n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案由：\n一、本案前於 110 年 9 月 6 日召開本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n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決議該次提送變更設\n計項目(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建築立面色彩造\n型及材質、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授\n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n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二、本案於審定階段涉及「北向日照陰影檢討」議題，應依\n本府 110 年 8 月 3 日府授都建字第 11001936681 號公告：\n『二、建築基地北向鄰近之基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或\n類似住宅區之使用分區(如附表二)」，其建築物外牆面\n自北向境界線退縮淨深度 3 公尺以上且皆符合下列條\n件者：(二)建築物北向日照檢討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n員會審議通過。』，經事務所併同 110 年 9 月 6 日授權\n幹事審查原則同意變更項目與應提委員會審議同意通\n過之北向日照議題，提請幹事會審議再提委員會審議。\n決議：\n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建築\n立面色彩造型及材質、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停車空間\n配置，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前經 110 年 9 月 6 日召開本\n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原則同\n意，惟北向日照議題應提請委員會審議，經設計單位及\n業主說明考量時程及進度，同意北向日照議題併同前開\n原則同意變更設計內容，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n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n第8頁，共10頁\n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n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n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已於\n110 年 10 月 1 日核定(中市交行字第 1100051744 號函)，\n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n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經查本次變更因機車停車位\n調整抽換平面圖，無涉及植栽變更，爰本案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49、4-51)，\n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1 處(案\n名牆)，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伍、 散會\n第9頁，共10頁\n第10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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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76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3：30~13：3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13：35~13：40\n參、 提案報告\n肆、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385、\n386、387、388、395、398、399 等 7\n13：40~15：10\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n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n為宜居建築案件)\n(本案涉及建設局公有行道樹認養或移植事宜)\n第二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n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豐 原 區 豐 田 段\n111、13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n15：10~16：40\n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伍、 臨時提案\n16：40~17：00\n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00~17：30\n柒、 散會\n17：30\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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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75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00~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廖泳銨、廖本添、廖本維等 3 人委託\n林照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生態\n段 233 地號(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n地上 3 層幼兒園新建工程案\n9：10~10：40\n(本案屬基地規模較小且供公眾使用，\n無適用簡化審議之案件)\n(本案經 110 年第 460 次委員會決議：\n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n第二案：鼎立營造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n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39、272、\n273、274、275 等 9 筆地號(第一之一\n10：40~12：10\n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n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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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utes_pdf": "20211111115247_B.pdf",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田心段 553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3 層、24\n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n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竹興段 140、141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n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n肆、 散會\n第一頁",
    "minutes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1 會議室\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 紀錄：洪銘駿\n壹、 主席致詞\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參、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n討論→決議。\n肆、 提案審議：\n第一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田心段 553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3 層、\n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n變更設計)\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配\n置、建築物立面色彩與造型、廣告招牌、停車空間配置\n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n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n(一) 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誤繕，應為第四種商業區，請\n請勾選住變商案件。\n(二) P.2-1 所附都市計畫示意圖有誤，請修正。\n(三) 本次變更倘經建築師說明未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n點檢討，本科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第1頁，共5頁\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26-1a)，本\n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北向 S1 店鋪正面式招牌數量請釐\n清，並請依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3 日發布「臺中市\n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檢討。\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1-4 檢討項目三，檢討算式欄項下壹層可變動面積\n計算結果錯誤(應以變更前面積計算)。\n(二) P.2-1，請說明圖面中「第 19 案」意義。\n(三) 補充立面變更前後模擬圖。\n(四)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以獨立頁面分別呈現；基本資料與相\n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第2頁，共5頁\n第二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北屯區竹興段 140、141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決議：\n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n計、建築物立面色彩與造型、廣告招牌、基地綠覆率、\n停車空間配置變更，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n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n幹事查核意見：\n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n(一) P.1-2 下方註：依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n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設置，與單元十二土管不符，是\n否有誤，請修正。\n(二) 委託書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未用印，請修\n正。\n(三) P.6-16，1 層平面圖建築面積請塗紅色。\n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n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6-61)，本案\n設置正面式招牌，請繪製平面圖並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n設置數量；剖面圖廣告物是否固著於同一平面建築外\n牆。\n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n(一) P.1-2，申請書地段地號欄位請全部填寫完整，並請\n補充案件受理過程資訊、應設自行車停車位、實設\n自行車停車位、應設及實設低碳汽車停車位；申請\n書各欄為如無相關資料得填報，仍請以「0」或「-」\n填報。\n(二) P.1-4，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詳細變更內容說\n第3頁，共5頁\n明及變更理由。\n(三) P.1-3，檢討項目三景觀變更範圍(156.1 平方公尺)與\nP4-2-1 變更範圍(156.12 平方公尺)請統一小數點取\n位。\n(四) P.1-3，檢討項目四請增加以建築投影面積(單線圖)\n頁面，並檢附計算式。\n(五) P.1-3，檢討項目四甲棟東向立面變更設計計算結果\n錯誤。\n(六) P.4-2、P.4-4、P.4-10 及 P.4-14，基地西北角喬木排列\n似與原核定排列不同，請釐清。\n(七) P.4-18，變更設計後綠覆率檢討與所送變更設計檢討\n表不一致，另 P.4-18 原實設空地面積錯誤。\n(八) P.6-57，變更說明文字重疊。\n(九)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n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n量體透視圖)，以獨立頁面分別呈現；基本資料與相\n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陸、 臨時動議\n柒、 散會\n第4頁，共5頁\n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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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269、270、27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24 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依 110 年 8 月 16 日幹事會議，決議修正後再\n提幹事會)\n第二案：尚府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鄭力銘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n區逢大段 52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n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依\n110 年 1 月 25 日幹事會議，決議請釐清是否符合土管\n第 8 點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之相關規定，修正後再提幹\n事會)\n肆、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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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72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00~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創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敦和段 12、\n13、14、15、16、18、140、141 等 8\n9：10~10：40\n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n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n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n段 855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n10：40~12：10\n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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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0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明德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明德高級中學委託王宏茂建\n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84-2、85-3、85-16、\n85-68、85-70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文教區、\n道路用地)地上 2 層高架陸橋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n設計)，提請審查。\n第二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373、37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n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提請審查。\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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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71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00~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n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北 屯 區 美 和 段 360、\n362、363、364、368 等 5 筆地號(第\n9：10~10：40\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n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n(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熊東慶委託楊士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和平區谷關段 117、117-17 等 2 筆地\n10：40~12：10\n號(旅館區)地上 6 層旅館新建工程案\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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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70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9：00~9：10\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山段 228、\n231、233、234、238、239 等 9 筆地號\n9：10~10：40\n(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n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n建築、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n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正段 195 地\n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n10：40~12：10\n集合 住 宅新 建 工程 案 (本 案為 危老 重\n建案件)\n肆、 臨時提案\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2：10~12：30\n12：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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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0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0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葉育鑫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鎮福段 32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n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n審查。\n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俊隆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洲際段 714、715、716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n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南屯區鎮福段 219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n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西屯區文商段 22、2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n用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n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提\n第一頁\n請審查。\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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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10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江德邦、江德偉等 2 人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仁平段 349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n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第二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偉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梧棲區港口段 335-10、335-11 等 2 筆地號(港埠專用\n區)地上 1 層地下 0 層台中港供油中心二期工程(油槽、\n廢水緩衝槽區等)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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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69 次會議議程\n時間：110 年 9 月 29 日 (星期三) 下午 2 時 0 分\n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n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n預估時間 會議議程\n簽到\n壹、 主席致詞\n14：00~14：05\n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n參、 提案審議：\n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n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n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進場聆\n聽)。\n第一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委託九典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61、62、\n63、64、65 等 5 筆地號(文中小用地)\n14：05~15：35\n地上 4 層地下 4 層、地上 3 層地下 4\n層、地上 3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巨蛋體\n育館新建工程案(巨蛋體育館)\n第二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九典聯合建築\n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榮德段 61、62、\n63、64、65 等 5 筆地號(文中小用地)\n15：35~17：05\n地上 4 層地下 4 層、地上 3 層地下 4\n層、地上 3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巨蛋體\n育館新建工程案(實驗小學)\n肆、 臨時提案\n17：05~17：10\n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n17：10~17：20\n17：20~17：30\n陸、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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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 月份第 5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品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朝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南屯區楓樹段 446、447、448、449 等 4 筆地號(第二\n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n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n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97、199、201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n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n第三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n北屯區美和段 183、186、187、188、189 等 5 筆地號(第\n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n程案，提請審查。\n第四案：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n區豐中段 37 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2 層太平聯\n合行政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屬公有建築，\n第一頁\n採多目標使用(社會福利設施)，建築基地面積大於三\n千平方公尺，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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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da_text":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9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n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n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n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n主 持 人：朱總幹事文彬\n壹、 業務單位報告\n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n貳、 審議流程\n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n進行審查討論→決議。\n參、 提案審議\n第一案：洛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榮光建築師事務所辦\n理西屯區生態段 66、67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生態住宅\n專用區)地上 10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n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n第二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n區安康段 371、372、373、374、375 等 11 筆地號(第\n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n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n肆、 臨時提案\n伍、 散會\n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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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7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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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0年第198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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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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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4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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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1/05/1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1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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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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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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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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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0年第1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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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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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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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4/26",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1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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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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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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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0年第1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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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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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4/2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4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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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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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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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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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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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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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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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10年第1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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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1/04/07",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185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1/04/0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10年第192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1/03/31",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447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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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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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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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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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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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4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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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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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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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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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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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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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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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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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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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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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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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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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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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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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0/06/29",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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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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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0/06/19",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1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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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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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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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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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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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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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9年第1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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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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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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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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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9年度2月份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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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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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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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ate": "2020/02/21",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第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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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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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9年第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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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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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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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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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0/02/14",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09年度2月份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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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20/02/13",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09年第1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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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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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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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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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ate":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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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0/01/22",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09年1月份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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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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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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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20/01/1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3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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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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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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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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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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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ate": "2019/12/25",
    "type": "大坑景觀審委員",
    "session": "第5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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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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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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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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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11月份第1次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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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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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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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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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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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10/18",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14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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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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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第129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10/1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389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10/16",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388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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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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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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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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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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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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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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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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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第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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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09/25",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385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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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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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1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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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09/20",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08年度9月份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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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09/20",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14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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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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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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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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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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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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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09/03",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14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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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8月份第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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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第124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9/08/2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3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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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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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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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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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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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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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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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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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第12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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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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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第1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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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4/25",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08年度第1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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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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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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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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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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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8年度第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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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03/2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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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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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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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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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6年度第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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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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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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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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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0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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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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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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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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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6年度12月份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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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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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0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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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6年度第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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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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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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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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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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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6年度第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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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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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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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0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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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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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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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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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3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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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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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0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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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11/23",
    "type": "都審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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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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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0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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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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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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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6年度第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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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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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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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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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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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07/18",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session": "106年度第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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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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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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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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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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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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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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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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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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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6年度第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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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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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01/20",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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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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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01/19",
    "type":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session": "106年度第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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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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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7/01/18",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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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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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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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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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0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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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6/12/1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5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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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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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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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5年度8月份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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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8/05",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4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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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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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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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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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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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7/22",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4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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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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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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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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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5年度第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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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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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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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5年第1次(慈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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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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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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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4/15",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28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4/15",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27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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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4/1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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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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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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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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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5年度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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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3/11",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24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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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3/09",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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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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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5年度3月份第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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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ate": "2016/03/04",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2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3/02",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45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2/26",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22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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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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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科博館新建工程(都審與交評聯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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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2/24",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44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2/19",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05年度2月份第2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2/19",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2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2/17",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43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2/0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05年度2月份第1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6/02/05",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20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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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2/03",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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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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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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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105年度1月份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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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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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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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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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5/12/30",
    "type": "都審委員會",
    "session": "第2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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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5/12/25",
    "type": "都審幹事會",
    "session": "104年度12月份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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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SeenAt": "2026-04-17"
  },
  {
    "date": "2015/12/25",
    "type":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session": "第019次",
    "firstSeenAt":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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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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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ion": "第2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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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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