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14年第339次

更新日期:2026-07-10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 第 339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 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 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烏日區新高鐵段 54、55、60 等 3 筆地號(商業區、商 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金融機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 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北屯區北屯段 168-1、168-52 等 2 筆地號(部份第二、 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 伍、 散會 第一頁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 339 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張幹事家蕙 代 紀錄:吳琪真、盧欣瑜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提案審議: 第一案:登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54、55、60 等 3 筆地號(商業區、 商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金融機構、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一)項。 第1頁,共18頁 (三)第七類:(一)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24 點第 1 項第 2 款,法定空地與 帶狀式開放空間及人行道之間應直接連接,若無法接壤則 應設置通路連通供行人使用。請說明本案情形並標註對應 圖說頁碼。 (二) 容積轉移: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 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 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9,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 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 表」、「移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 植申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P4-45、P4-46,本案設置正 面式廣告招牌 10 處及空地樹立式 5 處共計 15 處(均未 達雜項執照),依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 通案性會議決議,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 P4-45 立面圖正面式廣告請加註編號及敘明總數量; 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應自合法牆面起算,並請補充 標註材質及材料。 (二) P4-46 空地樹立式廣告投影面積僅計算 1 處,請釐清; 平面圖請放大比例並標註相關尺寸。 (三) P5-6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五點各項規定請 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第2頁,共18頁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7,902.43 平方公尺(40%),加計 開放空間獎勵 1382.92 平方公尺(7%)、整體開發獎勵 及黃金級綠建築獎勵 2568.3 平方公尺(13%),移入容 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 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 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 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 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 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4-54 本案西向設置企業案名,本案為集合住宅案 件不建議設置企業案名,倘有特殊需求請敘明原因, 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4-8-1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臨 12 公尺以上之 計畫道路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樹 立式廣告招牌 1 戶得設置 1 處為原則,本案於站 區一路設置 4 處樹立式招牌、高鐵一路設置 1 處樹 立式招牌,請修正為 1 戶 1 處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8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與鄰地間建議預留通行動線 系統,請調整地界線側植栽綠帶。 2. 本案倘未申請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迎賓車道),建 第3頁,共18頁 議縮小破口增加綠化設計。 3. 街道傢俱座椅建議調整為 45 公分。 4. 案名牆非屬正面列舉得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之設施物, 請調整位置。 5.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P.4-48 模擬圖請依實 際比例調整,目前公共藝術含基座僅 2.4 公尺,惟於 模擬圖上繪製已接近 2 層樓高度。 6. 補充檢附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 7. 申請書勾選行道樹移植併景委會審議,惟本案人行道 認養僅 4 株,未達 6 株以上請再釐清。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內凹型開放空間部分屬頂蓋,應加強開放性及具公 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各樣態剖線及剖面詳圖並檢討 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 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 委員會審議;釐清車道出入口旁寬 1.8 公尺頂蓋型 開放空間是否誤繕或補充剖面詳圖。 3.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店舖樹立廣告,如是應結合 公益性設施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應結合公益性 設施設置,補充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 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檢討圖,社區出入口門及其範圍勿設置於 開放空間。 6. 車道出入口閘門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等寬範圍應 重新檢討或調整於非開放空間範圍。 第4頁,共18頁 7.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請補充開放空間範圍標示;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並與人行空間順平設計,勿 設置突出地坪緣石。 8.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至開放空間範圍設 置,其內容應補充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留設退縮空 間法源依據及圖例標示。 9. 社區出入口前釐清是否留設迎賓車道,如是應扣除 開放空間獎勵面積,如未留設應調整景觀設計,避 免未來誤用可能性。 10.頂蓋型開放空空間與屋簷投影線不同,應再釐清頂 蓋型開放空間範圍。 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 方式等計畫。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 回收再利用系統。 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 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 面圖。 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 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 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 第5頁,共18頁 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 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 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 議。 2. 地上層住宅單位外裝飾柱尺寸應考量合理性調整尺 寸大小。 3.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 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 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 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 4. 各層平面圖應補充立面長度 2/5 檢討,如超過者應 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 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 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 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 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 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 (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 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 計規範。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第6頁,共18頁 (一) 應修正事項: 1. 目錄區域交通系統分析內,現況照片編號與平面圖 不符,應修正。 2. 屋突層景觀綠化平面圖補充檢討建築物與女兒牆距 離及欄杆高度。 3. P.4-35~ P.4-47 地上 2 層景觀剖面圖補充補欄杆高 度。 4.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所 許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 5. 地上 1 層空間用途名稱應標示。 6. 目錄 7-3-1 地上各層陽台管道間應計入樓地板面積 檢討。 7. 宜居建築經檢討如未涉及需提請委員會同意事項, 預審申請書之預審事項第二類請取消勾選。 8.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 應調整為常綠喬木。 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7頁,共18頁 第二案:巨耀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太平區長福段 23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詳 114 年 11 月 3 日都市設計審議 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35 次會議紀錄。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 (二) 容積轉移:經建築師依規檢討,本科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1.P1-6-1-1 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辦理情形 建請於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內修正,以利檢視。 (二) 前次意見提到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 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本次 未於報告書中看到,請再補充。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 喬木臨周邊基地請保留適當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 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8-1,本案設招 牌置廣告正面式 5 處(未達雜項執照),依本市廣告招牌 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請釐清、修正 第8頁,共18頁 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 (一) 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應自合法牆面起算,並請補充 標註材質及材料。 (二) 按第 564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第四項 第(一)點「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 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倘設計長度為 面寬三分之一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請 依規補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 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 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 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總水表,請於申 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勾選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 15 公尺計畫道路(長億路)設置 5 處正面式廣告招 牌,應於申請書備註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勾選,並提請委 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部分頁面錯置(如:P.4-6-1、4-6-2),請修正。 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本次再提會審議。 3. 請完整檢附規費收據。 4. 永利街建築物側建議增植 1 排喬木。 5. 地面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基本圖例(如:建築線、地界線、 無遮簷人行道、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淨寬),並套 第9頁,共18頁 繪鄰地建物配置。 6. 請標示 4 公尺計畫道路(永成北路 86 巷)無遮簷人行道退 縮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 7. 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枝下高應 2 公尺以上,請修正。 8. P.4-8-1 正面式招牌位置透視示意圖錯字請修正;正面式 廣告招牌應檢討通案性決議第 35 點規定。 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起造人應改為「申請人」。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目錄 6-1-7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應修正為固定高度, 另建議依慣例調整於 120~150 公分間。 2. 目錄 4-12-1 部分住宅單元留設空調設備僅一處,應 檢討是否符合需求數量再予以增加。 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基地西南 隅之垂直建築線大於 90 度鈍角範圍,應以不等寬檢 討獎勵係數檢討。 4. 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 5.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6.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 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 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 (二) 建議事項:無。 二、申請第四、七類預審事項,請依 114 年 11 月 3 日都市 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35 次會議紀錄 檢討及補充。 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應請結構簽證技師於臺中市建 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簽證,並出席委 員會簡報,餘依 114 年 11 月 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 照預審聯席幹事會第 335 次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第10頁,共18頁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目錄 1-11-1 基地係屬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應補充說 明目前重劃進度。 2. 建築面積應以區劃中心線檢討。 3. 目錄 7-3-1 地上層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 誤,應計至安全梯口。 (二) 建議事項:無。 第11頁,共18頁 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北屯區北屯段 168-1、168-52 等 2 筆地號(第二、 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 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2 項。 (二)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一)項。 (三)第七類:(一)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 1.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 P5-15 圖面標示高度比 1.5 檢討情 形及補充備註 2 檢討內容。 2. 土管要點土管要點第 10 點,本案位於原「臺中市擴大都市 計畫北屯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臨接 8M 計畫道路部分, 請依第(一)款規定檢討,其餘臨路面依第(三)款規定檢討, P5-4 檢討款次及說明有誤,請修正,倘未能依規留設,請 依照末款專章敘明提請都設會同意後辦理。 第12頁,共18頁 3. 土管要點第 11 點,第一類及第二類建築物用途停車 空間計算,超過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應分別依 每 100 平方公尺、150 平方公尺設置 1 輛,P5-5 法 定汽車位停車數量之計算式有誤,請修正。另 P5-5、 P7-2 載明實設機車位 211 輛,與 P7-4~P7-7 內容不 一致,請釐清修正。 (二) 容積轉移:容移要點第 6、18 點,本案僅提供切結書,仍 請依規申請容移,實際容移量應以都設會審查許可量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缺少部分內 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補充相關 章節。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 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 植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 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關申請 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 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 查,請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 並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 程處出席審查。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查報告書 P4-32,本案設招 牌置廣告正面式 6 處(未達雜項執照)及案名牆 1 處,依 本市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及通案性會議決議, 請釐清、修正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 (一) 案名牆部分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 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二) 剖面圖突出牆面尺寸應自合法牆面起算。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924.33 平方公尺(24.46%),加 計開放空間獎勵移入容積量 1573.4 平方公尺(20%),, 第13頁,共18頁 合計 44.46%,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檢附外部友善 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 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 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 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 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臨北屯路側人行道及綠帶位置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其他臨路側倘未能依規留設退縮則得依土管第 10 點 規定,檢附專章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已申請獎勵之開放空間及法令規定須設置之充電線 架,不得重複列入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請補充並加強其他對策說明。 2. 案名牆非屬都審規範規定可提會審議設置之設施物, 請調整於法定退縮範圍外。 3. 補充本案與周遭建物量體模擬透視圖面。 4. 套繪基地周遭建築及景觀平面圖。 5.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位置建議以透明色塊表示之。 6. 請標示相關設計高程。 7. P.4-12,公共藝術標示 2 座似有誤,請釐正。 8. P.7-20 等相關頁面,陽台標示為裝飾物,請釐清。 第14頁,共18頁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並 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說並 標示立式水表開門位置及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 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家具設計說明;另開放空間設 置街道家具應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 設置於草皮內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座 椅位置或加寬人行道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目錄 6-1-3、6-1-4 開放空間檢討圖、面積計算圖應 補充投影線,檢討如上方投影範圍應以頂蓋型開放 空間檢討,應補充剖面圖大樣、剖線並檢討淨高, 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獎勵面積應重 新修正,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基地西南側屬社區動線鋪面設計應退縮於開放空間 範圍外,部分不等寬開放空間無公益性,勿納入開 放空間檢討;另請考量東、西 2 側沿街步道式開放 空間不等寬範圍留設型式較小且過於曲折,公益性 較低,應重新檢討。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 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 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6.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另使用 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休閒、 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 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 第15頁,共18頁 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 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 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 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 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 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 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 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 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 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 議。 2. 本案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檢討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 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是否依「臺中 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提送本 委員會審議;倘欲依規提會審議,應於都審申請書 填寫並補充設計說明。 第16頁,共18頁 3. 預審申請書補充本類預審事項勾選,並加註提送委 員會內容。 4. 裝飾物上色範圍有誤,請確實檢討修正。 5. 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所需 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工作陽 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 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圖。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 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 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 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 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 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 (六)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 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 計規範。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目錄 1-11-1 依建築師指定圖,基地臨近捷運及河川, 應洽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 目錄 3-4-1 有關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留設 電動汽車之線架係屬依規設置,非屬回饋事項,應刪 除。 3. 目錄 5-10-1 補充高度比檢討內容。 第17頁,共18頁 4. 目錄 7-2-1 地上 1 層管委會空間補充標示空間用途名 稱。 5.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修正;補充無障礙檢 討及基地內水溝處理方式。 6.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 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7. 第九章補充交通改善對策與建議內容。 8. 目錄 4-12-1 空調設備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店舖及管委 會等設置戶外機設置位置及美化設計。 9.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應 調整為常綠喬木。 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 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55 分) 第18頁,共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