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14年第324次

更新日期:2026-07-10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 第 324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 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 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北屯區太原段 110、110-1、111、111-1、111-2 等 5 筆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烏日區三民段 21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 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 建築案件) 伍、 散會 第一頁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 324 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14 年 6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紀錄:吳琪真、劉惠琪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北屯區太原段 110、110-1、111、111-1、111-2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二類。 第1頁,共15頁 (三)第四類:(一)1 項。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 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詳列計算式,以便對比。 2. 土管要點第 5 點,實設建蔽率及容積率與 P.7-1-1 不 相符,請釐清。 3. 土管要點第 11 點,路名誤植,另祥順一街應為 10 公尺寬道路,請修正。 (二) 容積移轉:容移要點第 14 點,報告書無 P.4-11-1 無 法對應。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店鋪顧客衍生人旅次及尖峰小時基地整體衍生人旅 次請重新檢視是否核算錯誤。 (二) 基地周邊道路路口服務水準於開發前已呈現 D 級, 請針對周邊道路交通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方案(含時 制調整)。 (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 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 析比較並製作成表格,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 設計方案。 (四) 本案機車格位規劃在地面層,請標明機車車道,並說 明機車車道設計如何提醒行人及道路用路人機車出 入,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 (五)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 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 (六)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 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 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第2頁,共15頁 (七)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 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 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 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 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 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P.1-7-1,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 (二) P.5-1-1c,細部計畫第十六條設計檢討說明,請修正 為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 (三) P.7-3-5,1 層平面圖設計店鋪 1 處,請釐清是否需設 置招牌廣告。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 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 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 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 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 員會審議。 5. 汽、機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50 公尺計畫道路(太原路) 側,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會事項及法令依據請確實填寫;細部計畫 第3頁,共15頁 案名請詳實填寫;容移無須提會,備註欄請修正; 交評併都審或交通分析請檢視確實勾選。 2. 本案容移量未達都審規模,人行道認養計畫請移至 附件認養計畫章節。 3. 補充基地周邊(含廍子溪及大里溪等)喬木種類及四 季花期花色說明。 4. P.2-2-2,補充基地沿線行道樹種類配置,並採沿線 一致性之原則設計。 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模糊請修正。 6. 請檢附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示意圖,並說明臨路 情形。 7. P.2-1-1,都市計畫圖標示基地範圍。 8.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臨路及 行穿線。 9. 法定退縮範圍喬木枝下高應達 2 公尺,人行步道兩 側喬木米徑 12 公分以上為原則。 10.地面層、屋頂層及垂直綠化植栽(灌木、草花)圖例 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 11.P.4-4-4,車道不得納入綠化困難面積計算。 12.P.4-4-6a、b,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開放空間應 確實降版順平設計。 13.P.4-4-8b,與鄰地現況高程請確實標示。 14.地面層景觀投射燈及灌木燈減量設置。 15.屋頂層剖面補充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未 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 上後設置。 16.曬衣架四向請依規檢討透空。 17.P.4-6-1a,補充陽台植栽表。 18.P.4-7-3,案名牆長度 250 公分,高度 90 公分,建 第4頁,共15頁 議縮小尺寸設計。 19.10 層露臺請標示覆土深度。 20.補充公共藝術固定詳細圖說及日夜間周邊景觀模 擬圖。 21.P.4-15-1b,本案設置圍牆報告書標題有誤請修正並 依通案性決議檢討透空率 50%。 22.都審規範檢討缺頁及跳頁,請修正。 23.車道出入口採以綠斑馬意象設計。 24.P.2-3-1,照片 E、F 說明內容請確認。 25.開門位置應避免與機車車行動線衝突。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 設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其街道傢俱應 考量乘坐友善性,座椅及落腳處不得設置於草皮內 及人行通道 250 公分範圍,請調整案名設置位置,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 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等設計 大樣圖(消防送水口圖例不清),釐清未設置頂蓋緣 由,上開設施採塑木材質應檢核其耐久性,設置位 置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基地東南側與鄰地間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公 益性不足,應剔除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4.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與目錄 6-1-4 面積計算 圖等開放空空間檢討圖面之獎勵類型、面積、範圍 及圖例等均不符,應全面檢視並修正。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 第5頁,共15頁 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修正。 6. 沿街步道式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於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汽、機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 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非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 間勿上色應剔除開放空間範圍。 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 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 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 眾使用之字樣。 8. 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內容,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 牌位置。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 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 回收再利用系統。 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 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 面圖。 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 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目錄 6-2-1 法規檢討內部分非屬宜居建築法規,另 法規檢討不全,另釐清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2. 複層式露台相關檢討圖面不全。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 第6頁,共15頁 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 會審議。 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勾選本類審議事項。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勾選本類審議事項。 3. 補充各項立項立面彩圖 3D 透視圖。 4. 屋突已超過 9 公尺,應敘明緣由,如無特殊需求應 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 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 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簽證 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一) 目錄 8-9-1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 尺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 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 (五) 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 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 計規範。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 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 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 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 議,修正意見如下: 第7頁,共15頁 (1)裝飾板檢討不全,其範圍應再釐清補充。 (2)各樓層裝飾版應補充剖線及各樣態剖面詳圖。 (3)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 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 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各樣態剖面 圖。 2. 目錄 1-9-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內應說明都計特別規 定內容。 3. 目錄 5-1-1 土管退縮規定說明有誤,應釐清係屬騎 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退縮。 4. 地面層應補充鄰地串聯情形,並標示高程。 5. 目錄 1-11-1 免指定建築線圖應檢附主管機關公告之 範圍圖,標示範圍並加註說明及簽章;另釐清建築 線,並確認臨接廣場用地及臨河川、綠地用地之規 定 6. 地上層之梯廳防火門區劃應依規檢討。 7. 目錄 7-2-1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與人行道已重疊,應 修正。 8. 目錄 7-3-1 地上層露台圍閉,其圍閉之範圍皆應計 入容積檢討。 9. 目錄 7-2-1 地上 1 層、目錄 7-3-1 地上層管委會空間 請加註空間用途名稱。 10.目錄 7-2-1 地上 1 層、目錄 7-3-1 陽台及露台範圍 有誤。 11.目錄 4-12-1 補充地上 1 層及公共開放空間所需戶 外空調機設置位置納入目錄 4-12-1 空調設備專章並 美化設計,另如設置裝飾版應補充於目錄 7-6-2 裝 飾物專章檢討。 12.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 第8頁,共15頁 木)。 13.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 應調整為常綠喬木。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9頁,共15頁 第二案: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森主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烏日區三民段 21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 計) (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 於提送委員會審議前向本府建設局提出景觀優化認養 計畫,並經該局原則同意計畫內容。 二、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依上開決議辦理後序排入 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項。 (二)第二類:(一)項。 (三)第四類:(一)1 項。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本案土管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 見修正並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卓處。 (二) 容積移轉:本案容移要點既經建築師依本科歷次意 見修正並簽證負責在案,請依規卓處。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增加戶數 4 戶,惟 機車供給減少 6 席,本市機車使用率高,請再評估增加 機車車位。 第10頁,共15頁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57、2-1、3-5、4-2 等,本案擬申請認養公園公共 設施,其都市計畫用地編號前後不一,且似已更新, 請釐清修正。 (二) 本案擬認養公園之設計及本案建築基地開放空間設 計,恐有後續維護管理問題,建議盡速向臺中市養護 工程處申請認養並取得同意。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查報告書 P.1-4,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物,無意見。 (二) 報告書 P.6-7~P.6-8,設置案名牆 1 處並檢討本市廣 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請釐清是否設 置內崁燈具,倘符合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 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係為字體雷射切割及金 屬板烤漆(無燈飾)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次變更設計事項為:地面層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 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地面層 綠化數量、汽機車停車位數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變更後地面層及屋頂層綠化、灌木、垂直綠化數量 減少,請補充理由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取消部分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原本 14 處變 更為 6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請釐清都市計畫變更之相關負擔條件,是否簽訂回 饋協議書(設計、協助開闢、維護)等相關內容。 2. P.1-1,申請書請填寫法定建蔽率;補充施工進度說 明。 3. 補充施工進度及現地照片。 4. 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變更後(第一次變更設計)」 第11頁,共15頁 5. P.1-4,請檢討景觀變更設計;請於違反重大決議事 項填寫取消部分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原本 14 處 變更為 6 處)。 6. P.1-4,請再詳實檢討第 6 點項目(地面層喬木種類數 量變更、灌木)。 7. P.1-6,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請補充變更前、變更後、 變更理由及頁碼等相關內容;另部分變更項目(如停 車位數量變更等)未敘明,請檢視修正。 8. P.4-8、4-9、4-10,喬木及灌木頁面請檢附變更前內 容,以利對應。 9. P.4-24、4-25,屋頂層綠化及鋪面頁面請檢附變更前 內容,以利對應。 10.景觀變更計算請以單線圖檢討之。 11.P.6-10,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範圍內得否設置景觀 矮牆,請釐清。 12.P.6-11,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設置於基地外,請確 認是否為誤繕。 13.P.7-22~24,請補充建築立面變更前內容。 14.垂直綠化小喬木數量減少 60 株、宜居設施原面積 369.14 平方公尺大量減少為 92.88 平方公尺,不符 變更設計優化原則,應有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同意 後,始得減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公共服務空間位置變更幅度大,應敘明緣由並提請 委員會審議。 2. 目錄 6-1-6(P.6-10)基地西側矮牆之阻隔設施應敘明 設置緣由,如無特殊原因應取消設置,或說明其設 第12頁,共15頁 置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補充設 計大樣圖說及街道傢俱設計說明,座椅高度請調整 至 45 公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 設計及補充配置圖,另平、立面圖及透視圖應自建 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提請 委員會審議。 5. 應釐清維護告示牌設置位置,且不得設置於開放空 間範圍內,建議維護內容得整合於開放空間告示牌 整體性說明。 6.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 6-1-4 開放空間面積 計算圖,公共服務空間獎勵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修正, 另使用用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使用完整性。 7.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 6-1-4 開放空間面積 計算圖補充全區配置圖,以利判別;開放空間屬不 獎勵範圍請整合 1 種色塊(無需區分何種類型開放 空間),並修正圖例,減少不必要的圖例顏色。 8. 目錄 6-1-3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補充檢討退縮線。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 範圍並述明開放空間設施、植栽等管理維護事項, 以利未來管委會依循。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 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 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 面圖。 第13頁,共15頁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 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宜居量變更後設置數量及面積減少,應敘 明緣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 章檢討 (包含平、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 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目錄 1-1-1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勾選本類審議事項。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 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 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 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一) 目錄 8-9-1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 尺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 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 (五) 檢討是否涉及結構變更,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 准圖說檢附為準。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 第14頁,共15頁 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 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補 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 議,修正意見如下: (1)工作陽台外裝飾版延伸室外空調機應僅以空調 所需空間申請,並應納入裝飾物及結構檢討;另 工作陽台女兒牆依委員慣例決議應以實牆設置 (不得以欄杆或開門型式),請補充陽台與裝飾 版間各樣態剖面圖。 (2)裝飾物圖例顏色請再釐清修正。 (3)裝飾柱檢討與圖例不符請釐清。 2. 原機車停車空間於地下一層變更後調整於地面層, 應敘明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有構造物不符規定應修 正。 4. 目錄 7-2-1 地上 1 層補充基地退縮規定圖例。 5. 目錄 5-1-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三檢討有誤, 應修正。 6. 有關景觀設計植栽表得僅以種類列表(如常綠喬木)。 7. 臨地界側避免種植落葉、落果樹種造成影響鄰地, 應調整為常綠喬木。 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 第15頁,共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