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113年4月第1次
審議案件
-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議程全文
1 1 3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大 坑 風 景 特 定 區 景 觀 審 議 幹事會 4 月份第 1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 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 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 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1 層景 觀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陸、 散會 第一頁
會議紀錄全文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 幹事會 7 月份第 1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委託廖佾晨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 屯區大學段 12-6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地下 1 層景觀休憩平台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附本案申請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二) P.6,請補附建築線指定圖及注意事項說明;有關申請 建築基地範圍請依建築法、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建管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指 定建築線退讓之土地,除建管自治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所定例外情形外,不得計入法定空地,P.3、P.9、P.18、 P.34 涉及基地面積部分請依規檢討修正。 第1頁,共5頁 (三) 查北屯區大學段 12 地號土地於尚未分割出 12-6 地號 前,以整界方式領得 096-00096 建照,請釐清是否涉 及大小基地檢討或重複套繪問題。 (四) 依土管要點第 15 點第 2 款規定,應留設之停車位在 5 輛以下無法設置者,得繳納代金,並依「臺中市建 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 使用自治條例」辦理。P.26 本案申請以 6 號步道停車 場替代一節,依土管要點條文規定除前述繳納代金外, 似未授權其他替代方式;另初步查對 6 號步道停車場 同本案申請基地係位於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公園 用地(公 1)範圍內,建請釐清該停車場之設置依據,及 其是否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規定 核准設置,本案停車空間擬以 6 號步道停車場替代一 節,是否有違該停車場准予設置之規定。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鄰接現有巷道,應依規指定建築線後,依據指定 圖說檢討各設計圖之建築線位置及鄰接道路寬度標 示;並山坡地專章應自建築線檢討退縮 1.5 公尺人行 道。 (二) 請檢附本局套繪查詢結果圖,基地範圍內已領有相關 建築執照;重複套繪情形應檢附竣工圖並釐清建築基 地範圍;另面積計算表應檢討相關面積累積計算建蔽 率及容積率。 (三) 請釐清建築基地範圍,檢討坡度 30-55%不得配置建 築及雜項工作物,另大於 55%坡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之建築基地範圍。 (四)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檢討,坵塊圖應套繪建 築物建築面積位置。 (五) 土管法定停車數量檢討不足,請修正。 (六) 請檢附水保計畫核定之水保雜項工作物節錄內容,包 含配置圖。 第2頁,共5頁 (七) 本案新建構造物非平台,有頂蓋應視為涼亭或其他空 間使用名稱檢討。 (八) 新建建築物結構與擋土牆結構有共構情形,依規應提 送本府加強山坡地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設置。 (九) 依據現況照片既有違章建築物應於開工前切結拆除。 (十) 依技規第 110 條兩幢之間應檢討防火間隔距離及開口 面積。 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P.26 頁,有關停車格之配置部分, 替代方案為大坑 6 號步道停車場,經現勘步行距離約 20 分鐘,是否能滿足需求請再研議;另考量地方(廟方) 辦活動需求,建議可洽詢地方意見。 四、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本案涉及樹木移植部分,仍請依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 提送移植計畫書向本局提出樹木移植申請。 五、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 (一) 本案植栽選種已考量友善生態之植栽選種及栽植方 式。 (二) 本所於 112 年 7 月與消防局會勘大坑消防水源時,該 會議決議建議於本案考量設置消防用水源,提供參考 研議。 六、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設計有考量適法性及設計美感,但仍請注意原使 用功能之留廢,確實確認在地需求、並落實與在地溝 通,以免後續民眾陳情事件頻繁發生。 (二) 本案為地上 1 層地下 1 層之構造,且為公眾使用場所, 請確實檢視導排水系統,以降低日後維管之負擔。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依審議規範第 24 點規定「本特定區之建築物屋頂層, 第3頁,共5頁 應實施綠化且屋頂層綠覆率以達 1/3 以上為原則;前項 設計採斜屋頂者,屋頂層扣除斜屋頂投影面積外之綠覆 率以達 1/3 以上為原則」,本案屋頂層設置為斜屋頂無 法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提請委員會審議範圍、建 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等相關範圍線及指北方向。 2. 補充現地喬木植栽配置及未來移(換、除)植之喬木植栽 對照片。 3. 分別補充喬木、灌木地被及鋪面設計圖說(含植栽表及 圖例等內容)。 4. P.11,植栽表請以制式表格製作。 5. P.11,基地周遭喬木圖例無法判別,請以引線標示以利 判讀。 6. P.11,請標示灌木之種植區域並以圖例標示種類。 7. 請檢附指定建築線圖說。 8. P.18,喬木位置及文字模糊不清,請改善。 9. 請補充說明水塔等設備之美化方式。 10.請補充相關鋪面材質種類。 11.補充建築量體設計材質及色彩等相關說明及圖例。 12.P.18,依景觀審議規範綠化係以法定空地 70%作為檢 討,請修正釐清。 13.P.18,實設綠化面積:722.88/2=361.44m2 是否為誤繕, 請釐清修正。 14.P.19,請補充夜間三時段照明。 15.請補充基本資訊公開資料圖說:1 層景觀圖說(包含喬 木、鋪面圖例)、建築量體透視模擬圖。 16.依 113 年 4 月 17 日核發建築線指定圖說顯示,本案基 地 12-6 地號 1 筆土地已被現有巷道分隔為多宗基地, 請重新檢討本案 1 宗基地使用範圍及面積。請補充檢討 現有巷道退縮範圍。另基地東、南側 3.38~5.94 公尺現 第4頁,共5頁 有通路範圍得計入法定空地計算,惟應依現況保留,施 工期間亦應維持公眾通行,不得設置施工圍籬,亦不得 新建任何構造物。並於 1 層平面圖說標示現有巷道、現 有通路範圍,以利判讀。 17.請依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議規範第 17 點檢討垃圾儲存(含資源回收)空間。 18.P.22,修繕既有涼亭,釐清其建築面積、樓板面積檢討。 19.請補充基地相關高程標示。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55 分) 第5頁,共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