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13年第284次
審議案件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議程全文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聯 席 幹 事 會 第 284 次會議 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 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 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興農段 248、24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太平區樹孝段 633、633-1、633-2、633-3、633-4、633- 5、633-6、633-7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第一頁
會議紀錄全文
113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 幹事會第 284 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13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賴總幹事祐成 紀錄:陳姵云、王兵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興農段 248、24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項。 (二)第四類:(一)項。 (三)第六類:(一) 1、2 項。 第1頁,共15頁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21,人行廣場非屬計畫道路。 (二) 建議於土管檢討補充依土管要點第 36 點,覆土深度、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檢討情形並標註頁碼。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的章節。 (二) P.9-2-18、P.9-2-19,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 (三) P.9-2-18,機車進出動線,有分機車停車區 A 和 B, 請明確標示清楚如何進出。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2,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倘有設計樹穴應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 之喬木請保留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 範圍納入考量。 (二) 街道家具座椅宜擇處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 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 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 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 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 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 第2頁,共15頁 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 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 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 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含地形 及高程等)。 2. 大廳出入口處建議減少硬鋪面並增加複層式植栽綠 化設計及增加植栽多樣性。 3. 請標示機車車道寬度;機車停車區請以自然通風方 式設計。 4. 公共藝術補充日、夜間景觀模擬圖。 5. 街道傢俱建議考量友善性高度調整至 45 公分。 6. P.4-4-2,1 層景觀請繪製公有人行道現有喬木,並與 基地內喬木植栽表分開製表。 7. P.4-4-9,投射燈建議減量或取消設置。 8. P.4-5-1,屋頂層及露臺建議增植小喬木及複層式植 栽綠化設計。 9. P.4-5-4,請釐清本案曬衣架設置沖孔板形式。 10.P.5-3-2,都審法規檢討請再釐清是否誤繕:第 14 點 檢討,依本案地面層圖說法定退縮範圍上並無設置 案名牆及公共藝術。 11. P.10-7-1-1,公有人行道認養專章請釐清認養範圍內 現況喬木為 3 株或 4 株。 12. P.2-3,請補充防災計畫,包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 施配置事項。 13.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計算有誤,請釐清是否比例不 足。 第3頁,共15頁 14. 無法綠化面積若包含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應確 實檢討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15. 迴車道範圍不宜有綠化面積、噴灌系統、高腳落水 頭。 16. P.8-1-1,建築物結構與設計專業技師簽證報告表建 築位置地號內容有誤。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側臨接 40 公尺人行廣場用地無法於申請使 用執照前完成開闢,該側申請廣場式開放空間僅以 基地北側留設寬 6 公尺長 800 公尺以上之開放空 間通達,其隱蔽性高且不易對外供公眾使用,應加 強對外引導式及開放性設計,得否申請廣場式開放 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 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應檢附設計大 樣圖說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主要避難出入口應檢討基地內通路,於開放空間範 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 設計,是否得納入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基地東、西、北側與鄰地間應補充高程關係,如因 高程差甚大並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 於 開 放 空 間 與 鄰 地 間 設 置 高 度 1.2 公 尺 3/4 透空臨時性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現況照片、 設計大樣圖及切結後續鄰地開發後拆除之切結書,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廣場式開放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 條檢 討臨接長度小於周長 1/8,獎勵係數應折減為 0.6 檢討。 6.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應修正。 第4頁,共15頁 7.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應檢討深度不得大於 臨沿街等寬之長度。 8. 本案申請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惟鄰接 40 公尺人 行廣場用地尚未開闢,其對外使用上不易親近及通 達,為增加其開放性及公益性,建議於使用執照前 開闢人行廣場用地或鋪設通路通達其他道路。 9.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檢討 任一邊最小寬度 6 公尺以上並應檢討留設最小面 積 200 平方公尺。 10. 開放空間公告圖應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 方式等計畫。 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 回收再利用系統。 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 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 剖面圖。 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基地於街角處 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 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 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 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 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第5頁,共15頁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 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 (六) 本案工址距斷層帶較近,應再加強檢核並於委員會 上說明。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 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 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 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 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 員會審議。 2. 目錄 7-6-1 工作陽台外挑空處周圍非必要性室外 機設置板外,應不得加設裝飾版;裝飾物應依建管 手冊以輕量構材結構檢討。 3. 基地與道路高差涉及基地填方工程應計入雜項工 作物計算,另填土後造成與鄰地高差情形是否應 設置擋土牆應檢討,並開放空間範圍是否設置臨 時性欄杆,應一併檢討基地設計高程。 4. 地上 1 層基地內通路及迴車道範圍應上色,另該 範圍不得設置圍牆;補充 B、C 棟基地內通路及 4 公尺緊急進口救災通路檢討。 5. 建築物 3 棟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 廳應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及寬度並個 別檢討容積。 6. 地上 1、2 層平面圖無法比對,重新檢討並修正; 地上 1 層平台空間應依規檢討,地上 2 層平頂用 第6頁,共15頁 途應屬露台,上方頂蓋投影部分應檢討為陽台,另 修正裝飾物專章(平頂非裝飾版)。 7. 預審申請書應修正開放空間法定比例。 8. 管委會空間用途應依規檢討並標示名稱。 9. 建造執照申請基地面積共 5 筆地號與預審申請書 基地面積不相符,應釐清並說明原因及檢附地號 表。 10. 基地周邊現有排水溝情形應檢附清晰版建築線測 量圖,檢討基地西側建築線內及西北側現有溝是 否部分位於基地內,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倘申 請水溝加蓋應洽水利局辦理。 11. 基地鄰近沙鹿火車站,檢討鐵路兩側禁建限建相 關規定。 12. 目錄 4-4-4 應明列綠化有困難項目。 13. 目錄 4-4-5 景觀剖面與平面不相符,應詳實對應綠 化景觀設計。 14. 目錄 7-5-1 各向剖面圖詳實標示基地與鄰地間高 程差及擋土牆詳圖。 15. 應標明樓梯屬性、安全梯檢討,另戶外安全梯與其 他開口距離檢討 2 公尺不符應修正。 16. 地上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應補充檢討並標示。 17. 目錄 7-1-1 面積計算表防空避難室面積與建築面 積不符。 18. 地上 1 層機車道寬度應補充標示 150 公分。 19.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檢討公共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20.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 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 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 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 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 設計。 第7頁,共15頁 21.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 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 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 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 2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8頁,共15頁 第二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太平區樹孝段 633、633-1、633-2、633-3、633-4、 633-5、633-6、633-7 等 8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 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 1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 1. 土管要點第 2 點,請補充實設容積率,及其計算內 容;另平均容積率對應頁碼有誤,請修正。 2.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補充說明本案土地使用分區。 3.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內容及其對 應圖說。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的章節。 (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 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 第9頁,共15頁 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 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三) P.9-21,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 (四)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 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0,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保留適當生 長空間,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23,屋突層植栽建議考量環境特性、樓層高度及 維護管理等層面酌予調整。 (三) 街道家具座椅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分;宜 擇處納入靠背椅面設計,以利年長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未設 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 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 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 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 會審議。 3.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 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提請委 員會審議。 第10頁,共15頁 5. 依 內 政 部 112 年 10 月 30 日 內 授 國 建 管 字 第 1120831359 號函,本案設置裝飾物及陽台等投影於 地面層範圍,以外緣起計 2 公尺範圍內檢討免計建 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 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 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其他欄位應勾選為交通影響分析案件。 2. 請套繪南側基地 15 層集合住宅案件及基地周遭之 景觀、喬木種類(含花期花色)及建築量體配置圖說, 並與基地整體規劃考量設計。 3. P.7-2,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設置圍牆,請釐 清是否誤繕。 4. 第四章請補充建築立面垂直綠化專章設計內容。 5. P.4-26,屋頂層覆土深度應確實,勿以土丘型式設計 滿足最低點之規定。 6. P.4-28,街道傢俱扶手高度請補充標示。 7. P.4-30,補充案名牌燈光設計。 8.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機車道上方頂蓋應增加綠化植栽 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 9. 機車停車場上方平台建議應增植小喬木、懸垂性及 複層式植栽綠化,並補充敘明後續維護管理方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於申請使用 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檢具開闢計畫切結書、 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得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 第11頁,共15頁 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東側臨接 20 公尺計畫道路(未開闢),無法於 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應補充該人 行步道現況照片及釐清現況是否得供人行通行,得 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係數 1),提請委 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 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檢附設計大樣 圖說及透視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應套疊基地周邊建案開放空間配置圖及開放空間 圖,並應串聯設計。 5. 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未 鄰建築線應以不等寬形式檢討,另該範圍考量設置 形式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面積。 6. 地下層進排風設備不得納入開放空間亦不得排向 開放空間,應剔除或調整設置位置。 7. 基地西南側開放空間與私領域間私密性如何區別 及安全管理應補充說明。 8. 補充基地東側計畫道路 20 公尺未開闢情形及說明 現況。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 方式等計畫。 11.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 回收再利用系統。 12.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 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 剖面圖。 13.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 位置。 第12頁,共15頁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屋脊裝飾物設計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平、 立、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 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 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由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 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應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應標示構造 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屋頂裝飾物結構分析應檢討地震局部振動及變位。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 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 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 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 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 員會審議。 2. 基地東側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範圍之圍牆 應取消設置。 3. 地上 1 層補充管理委員會、公共空間及各戶室外空 調機檢討。 4. 基地最高點與最低點相差高度超過 1 公尺,應檢討 第13頁,共15頁 建築面積及 GL 點。 5. 目錄 4-11-1 圍牆詳圖剖面圖應標示地界線。 6. 目錄 5-8-1 高層建築物應檢討標準緊急進口或以代 替開口檢討 10 公尺 1 處。 7. 應釐清各層甲、乙梯旁是否設置格柵裝飾物。 8.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 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 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 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 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9.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標示新舊溝渠 及出水方向。 10. 本案鄰房倘屬 50 年以上老舊(或危險)建物,請於 施工計畫書載明防護措施,並應送第三方公正單位 進行施工諮詢,施工諮詢函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無 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 11. 本案高層建築物(住宅、餐廳)倘設有燃氣設備時, 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 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 板予以區劃分隔。 12. 本案屬 110 年 1 月 1 日起掛件申請建照案件,依據 內 政 部 110 年 11 月 10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 1100817268 號函,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 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 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 計。 13. 本案屬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 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 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 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報告備查。 第14頁,共15頁 1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 10 時 10 分) 第15頁,共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