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6 都審幹事會 112年11月第1次

更新日期:2026-07-10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 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 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壹、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 貳、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383、384、 38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 第二案:龍寶建設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 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 268、269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提請審議。 第三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豐原區一心段 481、481-1、 481-2、482、482-1、483、 492、492-1、492-2、493、493-1 等 11 筆地號(第二種 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 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第四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南屯區南屯區鎮福段 24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 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 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 第一頁 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 計) (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議。 肆、 散會 第二頁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2 年度 11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 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黃副總幹事金安 代 紀錄:陳姵云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北屯區榮德段 376、377、378、379、382、383、 384、385 等 8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 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對應圖面頁碼有誤, 請修正。 (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敘明圍牆實際設置之單元 數,並請依實際設計情形檢討透空欄杆之視覺穿透 第1頁,共17頁 率;另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並於附圖上標註基地 位置。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 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 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四) 土管要點第 10 點、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已取得 容積移轉許可書,惟基地範圍與都審範圍不一致, 另查容積移轉許可量為 1,112.35 平方公尺,與設計 檢討及申請書內容不一致,請釐清。 (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P.5-4 停車數量檢討與 P.6-1、 P.6-3~P.6-4 數量不一致,請釐清修正。 (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未位於斜屋頂管制範圍內, 免檢討斜屋頂設置。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有誤,應 無扣除無法綠化面積,請修正。 (七) 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屬送出基地規定,檢討內容 有誤,請修正。 (八)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面積檢討 圖面。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指定圖說:免指定建築線圖請加註未臨接未 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二) 建築計畫圖說: 1. 綠化圖請標示人行通行淨寬尺寸。 2. 公共藝術請檢附基礎固定詳圖。 3.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加註用途名稱。 4. 庭園區圍牆請檢附詳圖,並標示相關尺寸。 5. 請檢討資源回收空間。 6. 車道旁圓形空間請加註空間名稱。 7. 無遮簷人行道請加註與鄰地順平。 8. 請釐清防空避難室範圍。 (三) 宜居建築專章:請釐清回饋金金額計算、公告現值 是否為最新金額。 第2頁,共17頁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1-1 和 P.7-1,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更正。 (二) P.7-6 表 4 計費方式,18~09 為計次或計時,再請確 認並更正。 (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 評估。 (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 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 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 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 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 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 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 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27,28 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以利 年長者支撐使用,扶手高度應在椅面以上 20-30 公 分;椅面最佳高度為 43-47 公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29),本 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 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 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 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 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案名 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 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第3頁,共17頁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 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 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 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標示本案裝飾 物深度 1.8 公尺以內與圖面不符。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 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 審議。 4. P.4-30、P.4-31、P.4-32,圍牆或景觀牆原則採鏤空 設計平均透空率不低於 50%,倘未依規設置,應 加強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臨 10 公尺榮富街側設置基地內臨停駐車彎,請依 通案性原則檢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 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 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確認本案規模是否達交評併都審規模,倘 達併審規模,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證;提會項目填寫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請檢附相關圖面說明。 2. P.3-4,容移許可書容移量為 1112.35 平方公尺與 申請書不符。 3. 補充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 件,倘有請補充平、立面圖面。 4. P.1-2,繳納規費與面積計算表不符,請依規補繳; 本案施作多處景觀牆及圍牆是否計工程造價,請 釐清。 5. 本案位於 14 期重劃區,請依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 逐項檢討並回覆。 第4頁,共17頁 6. P.4-2,補充機車車道尺寸及行駛方向說明;1 層景 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定退縮 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標示相關設 施物位置。 7. P.4-3,補充圖名方位說明。 8. P.4-21、P.4-22,屋頂平臺或 2F 露台緊鄰女兒牆設 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起計女兒牆高度分別 至少 1.2、1.1 公尺。但未緊貼女兒牆設置綠化設 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 請補充相關剖面圖表示。 9. P.4-23,屋頂綠化請依規檢討綠化比例,補充計算 式說明。 10.P.4-33,公共藝術請補充燈光、夜間模擬圖及固 定方式等說明。 11.P.4-35,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 上,請檢討修正。 12.P.5-30,綠化困難面積扣除車道面積,請釐清。 13. P.6-12,依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原則建築物倘為商 辦使用,建築物立面得以設置企業商標,本案均 為住宅使用建議取消。 14. 本案曬衣架四周設置沖孔版與都審規範不符,建 議取消設置。 15. P.6-14,屋頂層機械室請檢討設備空間合理性。 16.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 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 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 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 17.應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18.土地自有,免土同書。 19.倘未涉軍事限建管制,請刪去不必要圖說。 20.垃圾處理量推估統計,請更新公務資料來源最新 版本。 第5頁,共17頁 21.B.F TYPE 房型雙層空調機遮蔽開窗通風位置。 22.施工綠圍籬優化綠美化設計。 23.機車道寬度檢討服務量達 50 部應至少 250 公分。 24.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說。 第6頁,共17頁 第二案:龍寶建設有限公司及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 吉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262、263、264、 268、269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 管 要 點 法 令 檢 討 請 依 104.7.22 府 授 都 計 字 第 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 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專案 通盤檢討案」版本檢討。 (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 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 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包含第一類建築物用途使 用,請依土管規定分別檢討。 (四) 容移要點第 3~5 點,係屬送出基地規定,檢討內容 有誤,請修正。 (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每一建築單元面積檢討圖面頁 碼標註有誤,請修正。 (六)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標明容積移轉許可函及確認 函頁碼,俾利比對。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第7頁,共17頁 (一) 建築計畫圖說: 1. 本案設置 2 處垃圾暫存空間(地面層及地下一層), 請釐清。 2. A 戶 2 層設置露臺,請釐清空間名稱、另該層部 分圖說漏繕,請修正。 (二) 宜居建築專章:垂直綠化設施 A 戶 2.5.8.11.14 層, 陽台與綠化無法連通,不得合併計畫,請重新檢討 並修正。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1-1 和 P.7-1 總樓地板面積和停車位數不一致,請 更正。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 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 尺寸。 (三)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 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 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5,本案涉及人行道公共設施認養,請申請單位 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 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 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二) P.4-9,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 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 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 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 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 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 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 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 第8頁,共17頁 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27.26 平方公尺(40%),屬 整體開發單元九、十、十一地區,申請容積移轉量 達基準容積之 2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 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 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 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綠覆率回饋應與容移友 善環境對策內容分開羅列,不得重複申請。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 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36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 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臨 20 公尺崇德九路、10 公尺松全街 1.5 公 尺植栽綠帶未符合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無遮簷人行 道設置型式之規定,請補充說明設計內容及理由 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 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 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確認本案規模是否達交評併都審規模,倘 達併審規模,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證;提會項目填寫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請檢附相關圖面說明。 2. P.1-8,會議紀錄請由新至舊置放。 3. 本案位於 14 期重劃區請依通案性原則第 36 點逐 第9頁,共17頁 項檢討並回覆。 4. 補充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基地周邊是否有都審案 件,倘有請補充平、立面圖面;本案北側為松強國 小,請補充植栽種類說明。 5.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套繪鄰地都審案件配置。 6.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建議增加西北街角廣 場提供鄰里休憩停留使用之空間及面積。 7. P.4-12,無法綠化面積扣除車道範圍,請釐清。 8. P.4-16,剖面圖 A、B 與平面圖不一致;剖 C,120 公分設施物請補充說明,並請標示車道緩衝空間, 車道上方綠化請補充植栽表、覆土深度及維養設 備說明;補充公有人行道寬度尺寸。 25.P.4-33,公共藝術請補充尺寸、燈光、夜間模擬 圖及基座、固定方式等說明。 9. 確認本案露臺、南側管委會空間、儲藏空間上方是 否綠化。 10.確認本案 4 戶店鋪有無設置正面式或樹立式廣告 招牌需求。 1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 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 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 內容,建築物內部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 12.法令適用以增加 268 地號重新掛號日期為準。 13.垃圾處理量推估統計,依最新環保公務資料推估。 14.地下 1 層機車停車空間與交通影響分析版本不同。 15.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說。 第10頁,共17頁 第三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豐原區一心段 481、481-1、481-2、482、482-1、 483、492、492-1、492-2、493、493-1 等 11 筆地號 (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本案設計單位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 續俟設計單位再行掛件申請後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 第11頁,共17頁 第四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南屯區南屯區鎮福段 248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 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 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三)項。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實設建蔽率 P.2-1 與 P.5-1.1 面積計算表之內容不一 致,請確認。 (二) 旨案基地合併前面積為 2,645.21 平方公尺,合併後 面積為 2,645.20 平方公尺,請釐清面積差異原因。 (三) 土管要點第 10 點,重劃時程獎勵應於獎勵期限滿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計畫圖說: 1. 頁碼 4-7 北向日照檢討底圖有誤。 2. 頁碼 5-2.5 露臺未檢討上方投影(陽台)。 3. 頁碼 5-2.8 屋突 1 層平面曬衣設施非建築許可內 容應移除,並請於屋脊裝飾專章提會檢討。 (二) 裝飾物專章: 2 層平面露臺外裝飾牆、格柵,未納 裝飾物深度檢討。 (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 設置曬衣架,提請審 議。 第12頁,共17頁 (四) 其他應修正事項:申請容積移轉,未見專有單元面 積 80 平方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0-1 和 P.6-0,總樓地板面積不一致,請更正。 (二) P.6-24,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 (三) 圖 3.2-1 圖例機車進入動線有兩個,再請確認並更 正。 (四) P.6-24,圖 3.2-2、圖 3.2-3 ,B3 往 B2、B2 往 B1 圓凸鏡請在評估確認放置位置是否適宜。 (五)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檢視。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倘涉及樹木移植、換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 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 等文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 工處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 相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 栽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另為簡化審查流程,亦 可於都市設計審查會議申請併同審查,請檢附「都 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 於報告書納入「移植計畫」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 及養護工程處出席審查。 (二) 本案倘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 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 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 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三) 人行道倘鄰接行穿線,其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 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 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市區道 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02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 設置路口斜坡及緣石,並應特別注意緣斜坡應配合 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 第13頁,共17頁 順接。 (四) 1 層景觀平面配置圖,臨 25 公尺益豐路側喬木種 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依 內政部營建署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 0930075658 號函釋「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 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明定。本案若為 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 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依上述規定,本案 案名牆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 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4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481.31 平方公尺(40%),屬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五,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 積之 2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 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 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 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 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 審議。 第14頁,共17頁 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 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 2. P.2-3,請標示人行動線系統(公有人行道)。 3. 基地東側(街角廣場處)六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內綠化及人行位置請再確認是否依建管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 4. 請補充低碳車位充電管線架位置。 5. 補充 1 層機車停車空間相關圖說(剖面、透視等)。 6. 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第15頁,共17頁 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北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四次 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本次變更項目景觀設計、垂直綠化植栽,依下列審查意 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係灌木數量調整、 原數值勘誤及景觀設計等,經建築師檢討尚符合土管規 定。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審查內容本科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已按前次意見修正,無其他 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本次變更未涉 及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P.1-3-1,請於變更設計檢討 項目敘明變更之項目,例:車道鋪面種類變更、垂直綠化 小喬木數種之變更種類。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點 30 分) 第16頁,共17頁 第17頁,共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