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6 都審幹事會 111年9月第4次
審議案件
- 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
- 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 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 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壹、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5、385-28、385-133、385-134、 385-203 等 12 筆地號(第 1 種商業區、第 2 種住宅區) 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 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3、386-8、386-15、386-23、386- 73 等 8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 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 (第 1-1 種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肆、散會 第一頁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9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 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臨時動議案 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5、385-28、385-133、385- 134、385-203 等 1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 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 7、11、12 點,請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檢核。 第1頁,共21頁 (二) 土管第 10 點,本案非屬第十點第一款所述範圍,依 規面臨 7 公尺(含 7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 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請依規退縮並 標示於圖面,另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核對。 (三) 土管要點第 16 點,請於檢討說明內敘明本案為地上 20 層建物依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四) 土管第 7 點,應檢討設計建蔽率 43.66%<67.69%,請 修正。 (五) 依土管規定,上限容積率不包含危老獎勵,請修正檢 討。 (六) 請依土管規定補充檢討高度比。 (七) 本案設有圍牆,請以尺寸標註方式標註退縮線及深度。 (八) 申請書內法定容積率應為平均容積率,請修正。 (九) 土管第 11 點檢討說明之土地使用分區有誤,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計畫圖說:補充建築線指定圖說資料。 (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1. 第七點:建蔽率檢討式數值有誤。 2. 第八點:基地開挖面積檢討請敘明基地面積。 3. 第十一點:法定機車位店舖及住宅用途計算式檢 討數量有誤。 4. 第十二點:不透水舖面面積檢討有誤。 5. 請補充土管之特色街區分布示意圖,並於示意圖 上標示基地位置。 (三) 建築計畫圖說: 1. P.4-5:高度比檢討請標示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 住宅區面臨道路檢討高度比 1:1.5。 2. 1 層平面: (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 1.5 公尺綠化標示,並 補充與鄰地順平字樣,且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於截角範圍繪製有誤。 第2頁,共21頁 (2) 請依建管自治條例釐清是否需截角。 (3) 樓梯請標示屬性(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 及緊急昇降機文字標示。 (4)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用途。 (5) 容移退縮線補標示尺寸。 (6) 既有排水溝文字誤繕。 (7) 高層建築專章檢討請依最新版本檢討。 (8) 補充基地高程標示。 (9) 樓梯至 1 層請檢討留設梯廳至建築物出入口。 3. 2 層平面: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用途、露臺疑有 圍閉應計容積。 4. 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陽台標示。 5. 立面圖樓層數標示有誤(24、25 樓層),並請標示 屋頂突出物高度。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6-5-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請於停車場圖 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 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 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 關尺寸。 (二) 本案未見停車場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範圍內無礙 視線標示,請補充。 (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 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 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3-1 請再補充法定喬木 6 棵計算式。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第3頁,共21頁 (一) 本案於 111 年 8 月 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198372 號 函核准重建計畫案。 (二) 申 請 容 積 獎 勵 項 目 如 下 : 「 結 構 評 估 未 達 最 低 等 級:8%」、「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 設計--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物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計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無 障 礙 環 境 第 二 級 3%」,另加計時程暨規模獎勵:10%,共計 41%,取上 限 40%。 (三) 請於報告書補充已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 市 地 重 劃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面 積 884.64 平 方 公 尺 (30%) , 加 計 危 老 獎 勵 面 積 1,179.52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超過 4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 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 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 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 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主要道路(復興路 3 段)設置車道出入口, 請補充相關分析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 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 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第4頁,共21頁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設有店舖 1 戶,申請書案名請調整,並請確 認是否設置廣告招牌。 2. P.2-1-2 基地周遭環境現況照片避免以色塊遮蔽, 另請確認基地西側及南側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 完成,倘非屬已開闢計畫道路,請依規檢附建築 線指定成果。 3. 法規檢討表說明本案於法定退縮空間設置街道 傢俱、公共藝術,與 P.2-3-1 圖面不符,請確認; 請於圖面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倘設置於 法定退縮空間,應一併提委員會審議。 4. P.3-6-1 本案無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請釐清是否設 置開放空間告示牌。 5. 法規檢討表綠化面積百分比與 P.3-5-6 前後不符, 請修正。 6. 本案法定喬木數量依土管要點檢討為 10 株,依 都審審議規範檢討為 6 株,P.2-3-1 友善環境對策 喬木數量應以 10 株檢討,申請書法定喬木數量 請一併修正。 7. 1 層相關平面圖均應標示臨路路名、路寬、法定 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 及圖例,並套繪鄰地建築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 (含騎樓設置)。 8. 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詳實說明檢討內容,標 示檢討頁碼,並請註明相關計算式。 9. 請於景觀剖面圖標示相關退縮線範圍及圍牆位 置,並請補充南側剖面示意圖。 10. 建築物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 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 架。 11. 地下停車空間請標示車行方向,機車停車空間請 第5頁,共21頁 標示車道寬度,另請於圖面標示地下停車空間車 道留設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應由人行步道內 側境界線起退讓。 12. 廢棄物處理計畫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剖面圖,檢 討最低淨高。 13. 屋突機械室請標示用途名稱、相關設備圖說。 14. 容移 3 公尺退縮線應自圍牆投影線後起算,請依 規檢討,並於圖面標示圍牆寬度。 15. 補充公共藝術建築及 1 層景觀配置模擬圖。 16. 屋頂綠化緊貼女兒牆部分,請檢討綠化後女兒牆 淨高大於 120 公分,或增設 80 公分走道區隔。 17. 編號 014 車位誤繕於柱位範圍。 18. 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 19. 本案危老名義以低成本或免成本獲取大量容積 獎勵,請加強都市環境友善回饋計畫,例如申請 宜居建築。 20. 本案土地為申請人自有,免出具土地同意書。 第6頁,共21頁 第二案: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南區頂橋子頭段 385-13、386-8、386-15、386-23、 386-73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容移要點第 17 點,文字誤繕。 (二) 有關本案實際道路開闢情形及檢討圖說,應以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函文或經技師簽證之測量成果圖為準,後 續仍依容積移轉審查結果為準。 (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第二種住宅區請依規檢討高度 比,並註明參考頁碼。又上限容積率不包含危老獎勵, 請修正檢討。 (四) 土管第 10 點,本案非屬第十點第一款所述範圍,依 規面臨 7 公尺(含 7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 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請依規退縮並標示 於圖面,另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核對。 (五) 土管第 11、12 點,請註明參考頁碼,以利檢核。 (六) 土管要點第 16 點,請於檢討說明內敘明本案為地上 21 層建物依規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七) 依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案非屬住變商範圍。 (八) P.3-5-2、P.3-5-3 圖例與圖說不一,請修正。 第7頁,共21頁 (九) P.8-1-3 容移 3 公尺退縮線有誤,請修正 (十) 容移第 14 點,本案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車道, 請修正檢討說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補充建築線指定圖說資料。 (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1. 第八點、基地開挖檢討:請補充開挖地下室面積 及基準開挖面積之數值。 2. 請補充土管之特色街區分布示意圖,並於示意圖 上標示基地位置。 (三) 建築計畫圖說: 1. P.3-6-4:圍牆請補標示長度及高度。 2. P.4-4-1:高層建築物專章第 229 條檢討有誤。 3. P.4-5:依所繪 1:2 高度比檢討線,最頂層似不符, 並請補充面前道路及 1:3.6 之高度道路陰影檢討 及檢附危老核准資料。 4. 1 層平面: (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補 1.5 公尺綠化標示,並 補充與鄰地順平字樣,且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於截角範圍繪製有誤。 (2) 請依建管自治條例釐清是否需截角。 (3) 樓梯請標示屬性(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 及緊急昇降機文字標示。 (4) 請將 P.3-6-4 所設置之圍牆繪製於 1 層平面。 (5) 容移退縮線補標示尺寸。 (6) 基地北側地界線與車道間之空地請釐清是否未 套繪上色。 (7) 地下室排氣口補標示。 (8) 既有排水溝文字誤繕。 (9) 高層建築專章檢討請依最新版本檢討。 (10)補充基地高程標示。 第8頁,共21頁 (11)樓梯至 1 層請檢討留設梯廳至建築物出入口。 (12) 各層空間用途及空間尺寸標示。 5. 2 層平面 D 戶、A 戶及 D 戶陽台外之空間為何 (露臺?),請釐清。 6. 各層平面步行距離檢討。 7. 其他事項: P.3-4-10、P.3-4-11 裝飾柱檢討有誤,應以外牆檢 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 明。 (二) 本基地四面臨路,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 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 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 設計方案。 (三) P.6-3-9、P.6-4-1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請於 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 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 (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 車格)等相關尺寸。 (四) 車輛進出動線請以右進右出為原則,避免產生行車衝 突問題。 (五) P.6-3-8 基地人車交通動線規劃應為圖 6-9,非圖 7-1- 10,請再重新檢視。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3-1 請再補充法定喬木 數量 13 棵計算式。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1 年 3 月 21 日重建計畫報核,並於 111 年 9 月 21 日核准在案。 第9頁,共21頁 (二) 本案申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8%」、「建築基地 退縮建築者:10%」、「建築物耐震設計--辦理住宅性能 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2 級:4%」、「取得候選等級綠 建築證書-銀級:6%」及「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住 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第二級 3%」,另加計時程暨規 模獎勵合計 10%,合計 41%取 40%。 (三)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之 1 規定放寬高度比。 (四) 請補充檢討危老容積獎勵法規及放寬高度比附帶條 件,另請將核准函、容積獎勵審查表補充於報告書。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 市 地 重 劃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 申 請 移 入 容 積 面 積 871.2 平 方 公 尺 (20%) , 加 計 危 老 獎 勵 面 積 1629.76 平方公尺(38%),超過其基準容積 4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應與放寬高度比附 帶條件承諾事項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算,提請委 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 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 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 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1 層景觀配置圖說無法判別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 間設置相關設施物,請釐清前開範圍設置設施物 內容(如: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 防送水口(含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建國南路三 段,提請委員會審議。 第10頁,共21頁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 委員會審議。 7.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 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 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 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2. 本案危老名義以低成本或免成本獲取大量容積 獎勵,對都市環境應有友善計畫,例如申請宜居 建築。 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 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 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 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 5. 申請書危老重建案件請勾選並檢附危老重建核 准函。 6. 報告書涉及頂橋子頭段誤繕部分請併同修正,並 標示完整地號及依都設服務網格式修正。 7. 自有土地免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補充建築線 指示圖。 8. 檢附容積移轉切結書等佐證文件。 9.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補充 1 層景觀配置並 於配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 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並套繪鄰地建 築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含騎樓設置)。 10. P.3-5-1~2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灌木、地被等 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 樹冠底離地淨高應大於 1.8 公尺,請修正。 11. 請補充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示 第11頁,共21頁 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 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12.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廣告,並補充其與周邊 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 範圍。 13.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 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 範圍。 14. 1 層景觀補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並補 充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 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 15. P.3-5-12 依規範第 14 點規定,法定退縮開放空間 不得設置高於地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束圍石,請 降板設計並取消花臺設置。 16. P.3-6-2 空調冷氣格柵間距請再縮小以利建築外 觀視覺景觀品質。 17.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文字說 明。 18. 屋頂層綠化目前僅有草皮,建議應增加小喬木及 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 19. P.3-6-4 圍牆建議應適度透空設計。 20. 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 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 21. 補充標示棟距,另臥室面積不得小於 2 坪。 22. 請補充屋突層機械室合理性及相關設備配置。 23.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24.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資訊 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 新 版本。 第12頁,共21頁 第三案: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北區洲際段 536、539、540、581 等 4 筆地號 (第一 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說明: 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9 月 19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 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審議。 第13頁,共21頁 伍、 臨時動議: 第一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北屯區昌平段 226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 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 小組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 另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 1,並標註基地位置。 (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案將人工地盤計入綠覆面積有 誤,另依 P4-3-3 所載法定空地面積 986.2 平方公尺、 無法綠化面積 185.26 平方公尺計算,應綠化面積為 400.47 平方公尺,本案設計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確 認。另請標註參考圖面頁碼,以利比對。 (三) 土管要點第 15 點,P.4-3-4 所載自設停車位為 108 部, 與 P.5-1-1~4 所載 109 部不一致,請釐清修正。 (四) 土管要點 17 點,本案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容積獎勵,非本點規定之獎勵內 容,請修正。 (五) 容移要點第 6 點,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或切結書。 (六) 容移第 10 點,本案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 升計畫,請修正檢討說明。 第14頁,共21頁 (七) 容移第 14 點,本案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有車道, 請修正檢討說明。 (八) 容移 3 公尺退縮線應自圍牆投影線後退縮,請修正相 關圖說。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指建築線指示圖標示臨路 寬度。 (二)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P.2-2-5 第 17 點請釐清本案是否 為整體開發地區。 (三) 建築計畫圖說: 1. 停車空間請依規標示相關尺寸。 2. 防空避難空間請標示範圍。 3. P.5-1-5 標示公有人行道位置及標示基地內 4 公 尺無遮簷人行道、2.5 公尺人行淨寬及後院尺寸 文字標示;另公有人行道與基地內 4 公尺無遮簷 人行道順平標示。 4. 請補充車道緩衝空間。 5.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名稱請明確標示。 6. 出入口雨遮是否已超過 2 公尺,請標示尺寸。 7. 請補充檢討步行距離。 8. P.3-4-10 屋脊裝飾物與屋突投影面積合併檢討建 築面積 30%有誤,請修正。 9. 請補充北向日照圖面檢討標示。 10. 各層空間名稱及空間尺寸標示。 11. 樓梯請標示屬性(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及 緊急昇降機文字標示。 12. 樓梯至 1 層請檢討留設梯廳至建築物出入口。 (四) 宜居建築:請補充計算回饋金。 (五) 其他應修正事項: 1. 會員證過期。 2. 土地同意書未用印。 第15頁,共21頁 3. 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 4. 宜居建築設施設置辦法版本有誤。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周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 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 析。 (二) P.6-13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並請於停車場圖 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 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 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 關尺寸。 (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 明。 (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如出入口位於 遠離路口處),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 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 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五) 崇德路/昌平路/崇德十路路口服務水準在基地開發前 已呈現 E 級,基地開發後路口延滯更加惡化,請補充 路口相關交通改善措施。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 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 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 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 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 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 (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 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 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 第16頁,共21頁 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6-2),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1 年 4 月 8 日重建計畫報核,本府於 111 年 8 月 9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210112 號函核准,核定容 積獎勵計基準容積 38%。 (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結構未達最低等級 8%」、 「退縮建築 10%」、「建築物耐震設計-申請建築物通 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 安全性能第二級 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申 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銀級綠建築容積 6%」及「時 程暨規模獎勵 10%」,合計 38%。 (三) 有關報告書 P.2-3 地面 1 層配置圖,北側危老退縮範 圍,提都審退縮內容與危老核准退縮內容未符,請確 認。 (四) 請於報告書補充已核准容積獎勵審查表。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四張犁地區)細部計畫, 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681.82 平方公尺(40%),加 計危老獎勵面積 3497.73 平方公尺(38%),移入 總容積為基準容積 78%,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 策及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提請委員 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 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 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 第17頁,共21頁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 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 增加綠覆率說明並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分別臚列,不得 重複計算,提請委員會審議。 4. 1 層景觀配置圖說無法判別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 間設置相關設施物,請釐清前開範圍設置設施物 內容(如:街道傢俱、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消防 送水口(含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 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 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 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 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 3.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 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 4. 申請書申請 C 值欄位請補充填寫數值。 5. 報告書補充目錄並標示正確頁碼以利對照。 6.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 證。 7. 報告書封面請標示完整地號並依都設服務網格 式修正。 8. 檢附容積移轉切結書或確認函等佐證文件。 9.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補充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其中應增加綠化並包含智慧節能或綠色運具、開 放空間之使用、其他經委員會同意等項目之一。 10. 補充申請 C 值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所提 C 值內容之經 第18頁,共21頁 營管理計畫、經費概算表、認養年期、認養效益 評估表及相關成本效益分析說明。 11. 補充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所提認養 標的物之現況、景觀優化設計相關詳圖及模擬圖。 12. 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 地周邊計畫道路路名及寬度。 13.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補充 1 層景觀配置並 於配置圖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 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 14. P.3-5-1 大廳出入口處建議再增加綠化面積設計, 並建議取消迎賓車道設置型式。 15. 請補充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並分別標示 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 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16.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廣告,並補充其與周邊 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 範圍。 17.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 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 範圍。 18. 1 層景觀補充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並補 充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 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 19. P.3-6-2 補充標示案名牆設置位置且不得設置於 法定退縮範圍內。 20. P.3-6-5 補充圍牆設置長度並建議適度增加透空 性設計。 21. 補充空調冷氣格柵間距 10 公分以下相關詳圖。 22. P.3-15-17b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是否設有 頂蓋文字說明。 第19頁,共21頁 23. 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 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 24. 補充標示棟距。 25. 補充屋突層空間用途名稱機械室合理性及相關 設備配置。 26.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2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資訊 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 新 版本。 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柒、 臨時動議 捌、 散會 第20頁,共21頁 第21頁,共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