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6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111年第226次

更新日期:2026-07-10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2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 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 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出席委員互選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6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 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 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28 地號土地 (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第 26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 會審議) 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沙鹿區三鹿段 47、48、49、50、51 等 9 筆地號 (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第 520 次 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 屯區美和段 360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 審議。(第 218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 委員會審議) 第四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 第1頁,共2頁 請審議。(第 17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地下室 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4 次變 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六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北屯區竹興段 112、130 等 2 筆地號(第 1 之 1 種住宅 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 共藝術案,提請審議。(第 47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 術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伍、 散會 第2頁,共2頁

會議紀錄全文

1 1 1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第 22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 都發 2-1 會議室 主 持 人: 葉委員水龍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6 案。 壹、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聆聽)。 貳、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 所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28 地號土地 (商業區)地 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 說明:依 111 年 8 月 4 日第 26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交通部 分由林委員良泰確認後全案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60 次聯席 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一) 垂直綠化再加強,陽台綠化降版 10 公分設計,並選 植大灌木或小喬木。 (二) 開放空間增加景觀設計開口,提升開放空間與公 15 連通性,投樹燈減量設計;土地公廟公園東北側入 口取消駁坎原欄杆設計,並以花台或綠籬設計,提 升公 15 臨高鐵五路一側景觀通透性。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 第1頁,共9頁 計對策之垂直綠化偏少,海葡萄之綠意效果似乎不是最 佳,建議應改植較茂密之小喬木或大灌木。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1 年 8 月 24 日召 開交評審查會審查,原則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 詳細修正內容,修正報告書後續送陳委員朝輝、林 委員佐鼎及郭委員仲偉確認無誤後,再送交通局確 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 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 關內容。 (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有關第 26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涉及友善環境計畫 項目同意新增認養公 15 以及申請人行道等公共設 施認養,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 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 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2. 另本案涉及樹木移植部分,請檢附「臺中市行道樹 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移植計畫書」等文 件,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移植申請,俾利養工處 續行報請「本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安排審查,相 關申請流程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 委員會審議案件流程」。 3. P.4-9 「標準層垂直綠化平面圖」所示,花台選植 灌木種類包括田代石斑木、珍珠馬茶、矮仙丹,依 據剖面圖顯示,其種植深度為 30 公分,參酌「臺中 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條灌木覆土深度規定, 以及該植栽種類生長需求,建議應有更妥適的覆土 深度考量,以利後續植栽生長及維護,倘若受限於 花台空間尺度,則建議改為其他適宜種植於花台之 種類。 第2頁,共9頁 (三) 都 市 修 復 工 程 科 幹 事 意 見 : 依 所 附 圖 說 資 料 (P.4-28-1~P.4-28-2),本案申請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 牆)6 處、正面式招牌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 申請廣告物許可。 (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開挖率大於 80%, 請於幹事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說明適用法令並檢附 詳細計算式。 第3頁,共9頁 第二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沙鹿區三鹿段 47、48、49、50、51 等 9 筆地號 (第 2 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案。本案為危老重建及宜居建築案件 說明:依 111 年 6 月 29 日第 520 次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 員會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520 次委員 會會議紀錄辦理: (一) 基地北側入口門廳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及街道 傢俱供人行停留休憩使用,取消東北側水池設計。 (二) 補充垂直綠化陽台設施植栽圖說。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裝飾板超過 1.8 公尺 補充垂直綠化,A 棟圖說較充足及清楚,補充 B、C 棟 垂直綠化剖面圖(P.4-31),對照裝飾板設計(P.4-39),部 分 E、F 均出現不明的陽台或花台圍蔽與外側裝飾板無 高差,請檢討確認適法性,並檢核最大程度增加綠化可 能性。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 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 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 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都市修復科工程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案名牆)1 處,尚符規定,後 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申請書涉及面積計算表、 相關數值應與報告書相關檢討頁面覈實對照修正、 補充填寫樓層數、案件受理過程完整填列、應提委 員會確認事項依報告書內容覈實對照修正。 第4頁,共9頁 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北屯區美和段 360 地號 (第 1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 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9 月 5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 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5頁,共9頁 第四案: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南屯區惠義段 139 地號土地 (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 術。 說明:依 109 年 10 月 22 日第 173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 藝術應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含苞待放:高度至少 150 公分) 並加強公共藝術與後方景觀牆設計協調性;果實後 方景觀牆採簍空設計。 (二) 補充公共藝術-果實與含苞待放之材質圖說。 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如下: (一) 報告書請補充目錄。 (二)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會議決議欄位請補充第 173 次 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再提送之決議內容。 第6頁,共9頁 第五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 1-1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4 次 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立面材質變更、中庭景觀設計配置 修改及綠覆率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 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補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 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 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 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 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 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 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 (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參考頁碼有誤,請修正。 2. 變更前申請書請修正為第 3 次變更設計。 3. P.0-3 頁、P.2-5 頁更改部分請以紅雲朵註記。 4. 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說明。 第7頁,共9頁 第六案:華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 請北屯區竹興段 112、130 等 2 筆地號(第 1-1 種住 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公共藝術 說明:依 110 年 11 月 3 日第 474 次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應 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同意取消樹立廣告僅保留街道傢俱型式及位置。 (二) 加大公共藝術尺寸,「遇見山」高度至少放大 1.6 倍、 「山巒」高度至少放大 1.5 倍並取消露出地面基座。 (三)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照明計畫,且燈光不使用直接投 射方式設置。 (四)公共藝術材質紋路應順依雲朵外型流線呈現美感。 (五) 配合公共藝術設計型式及風格調整周邊景觀設計, 同意調整部份得減少灌木數量。 (六) 植穴與地面應以齊平方式設置。 二、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P.4-19~P.4-20,公共藝術涉及變更部分,請於頁面 右上角註記「變更後」,以利辨識。 (二) 補充本案工程進度說明。 參、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 無。 肆、 臨時提案 : 無。 伍、 散會 第8頁,共9頁 第9頁,共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