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5/02 都審CV值及一般專案小組委員會 C值及V值第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5/0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保成段 458、460、461、462、463 等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一、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9 條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經審查核可准予移入後之總增加容積上限容積量,C2 最高為 10%,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C2 值) 964.53 平方公尺(9.99%);計畫內容係明秀公園認養維護,應認養管理維護 4 年,並可考量緊鄰明秀公園之沙鹿幼兒園埔子分班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需求,提出總經費新台幣 1 千 5 百萬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費用,其增加範圍及項目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總容積上限 C2 值 964.53 平方公尺(9.99%)原則同意。
- 一、依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四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之一條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增加總容積上限 V1 值最高 10%,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 (V1 值 )5115 平方公尺(10%),計畫內容依市容景觀提升委員會同意本案認養施作捷運綠線南屯站至文心中清站之捷運光廊,軌道柱及站體柱之夜間照明計畫、各站節點自明性及維護管理等,應提出計畫總經費新台幣 1.55 億元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其增加範圍及項目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總容積上限 V1 值 5115 平方公尺(10%)原則同意。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4 次會議議程時間: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地點:都發 2-4 會議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13:30 ~13:35 簽到壹、 主席致詞 13:35~13:40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13:40~14:20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保成段 458、 460、461、462、463 等 8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14:20~14:25 肆、臨時提案 14:25~15:05
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 181 等 3 筆地號(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15:05~15:15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15:15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第 4 次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紀副主任委員英村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1 案、臨時提案 1 案。 貳、 審議流程: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保成段 458、460、461、462、463 等 8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說明:依 111 年 2 月 7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210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修正後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9 條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 經審查核可准予移入後之總增加容積上限容積量,C2 最高為 10%,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 (C2 值) 964.53 平方公尺(9.99%);計畫內容係明秀公園認養維護,應認養管理維護 4 年,並可考量緊鄰明秀公園之沙鹿幼兒園埔子分班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需求,提出總經費新台幣 1 千 5 百萬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費用,其增加範圍及項目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總容積上限 C2 值 964.53 平方公尺(9.99%) 原則同意。 二、上開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局及教育局)確認辦理;另請申請單位於計畫工程施作前召開地方居民說明會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 三、依本次會議決議事項續辦相關作業,並依下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幹事意見修正後,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一) 補充明秀公園基本資料調查及分析,改善基盤設施 (例如:土壤改善、新增自動噴灌水系統及排、集水系統)及新增喬木,並依公園現況植栽及參考臺中美樂地計畫整體規劃。 (二) 新增規劃明秀公園使用者動線、環形步道並加人行步道寬度及無線網路環境,鋪面材質調整應便於後續維護管理。 (三) 認養並換植正義路及正義路 220 巷側公有行道樹。 (四) 調查明秀公園植栽種類、規格造冊並新增植栽解說牌。 (五) 八角亭、蘑菇亭之頂蓋新增太陽能板以供涼亭照明使用,且應避免以投射燈方式打亮涼亭內部。 (六) 4 年認養期間維護管理費用過低,應依實際需求編列經費;補充認養項目細項價格。 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建議提高公園東側入口(與幼稚園共用)之入口動線可及性與自明性。 (二) 本案與幼兒園邊界請再重新調整。 五、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5-1-2 第 35 點請依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詳列計算式並檢附數值檢討成果。 2. P.5-1-2 第 36 點請檢討覆土深度,並檢附綠化檢討頁面。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容積移轉總量大於基準容積 60%,提送委員會審議。 2. 依容積移轉審查要點,每一建築面積單元是否超過 80 平方公尺,請釐清。 3. 基地 1 樓東側無遮簷人行道有建築面積,請釐清。 4. 基地內通路未檢討。 5. 過梁應計入建築面積。 6. 戶外安全梯檢討不符。 7. 請補充平面圖 1 至 3 樓露台及過梁投影線條標示,以利檢核。 8. 報告書內容起造人未用印、設計人未簽證。 9. 地籍謄本請檢附地號全部地 1 類謄本。 10. 報告書內部分頁面文字為亂碼,無法檢核,請修正。 (三) 都市修復科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19- 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6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綠帶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四)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3-08-7 預算清單費用,請與圖面 P.3-08-1 至 P.3-08- 7 呈現項目逐一確認核對,需前後一致以利檢核經費明細。 2. P.3-08-7 提出明秀公園內沙鹿幼兒園埔子分班與本次提出項目之整體設計與界面詳細說明,設置綠圍籬需求說明。 肆、臨時提案
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說明:依 111 年 4 月 26 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第 221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修正後排入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四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之一條規定,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增加總容積上限 V1 值最高 10%, 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提高總增加容積上限 (V1 值 ) 5115 平方公尺(10%),計畫內容依市容景觀提升委員會同意本案認養施作捷運綠線南屯站至文心中清站之捷運光廊,軌道柱及站體柱之夜間照明計畫、各站節點自明性及維護管理等,應提出計畫總經費新台幣 1.55 億元之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其增加範圍及項目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總容積上限 V1 值 5115 平方公尺(10%)原則同意。 二、上開計畫之工程細部設計、經費合理性與後續施工、監督及確認完工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辦理; 另請申請單位於計畫工程施作前召開地方居民說明會後始得動工;並於核發使照前再提送本委員會報告景觀提升計畫成果說明。 三、依本次會議決議事項續辦相關作業,並依下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幹事意見修正後,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一) 說明本案光跟影如何成為臺中市特色、塑造城市美學及效益,認養標的構想應符合實際需求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或進行會勘。 (二) 捷運光廊配合燈光計畫增加光影變化及音樂性聲響。 (三) 燈具設置之角度及高度,應避免影響行車安全、鄰近住宅光害並補充行車視距安全、鄰近住宅等模擬相關內容。 (四) 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補充相關資料至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 (五) 補充燈具備品取得及後續保固、維護管理說明。 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捷運墩柱燈光設計應要謹慎,確保不能影響駕駛者行車安全,補充本案燈光模擬效果、對用路人是否可確認不會干擾等,應提供具體資料說明。 (二) 建議可考量把部分費用在其他公益項目上。 (三) 燈具圖應避免破壞式固定,盡量以圍束緊近的方式處理。 (四) 燈具選擇可以加上上照的功能形成光影效果。 (五) 捷運墩柱形式及材料有 3 種至 4 種不同形式,其效果亦不同,必須試做驗證作為基礎。 五、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部分,本案法定容積率為 650%,加計取得開放空間獎勵法定容積 10%,實設容積率應為 715%,非 780%,請釐清修正。 2. 土管要點第 6-1 點,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係提高容積上限(V 值),非取得容積獎勵。 3. 土管要點第 12 點:車位檢討計算結果應為 760 輛,請修正。 4. 土管要點條文應完整列出,勿缺漏或省略。 5. 請檢附土管要點附圖,並於附圖標示申請基地位置及範圍。 6. P.4-4-1 紅字部分,V 值申請係提高容積上限,非增加容積,請修正。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本案 V 值採「景觀提升計畫」爭取總增加容積上限(V 值)10%,提送委員會審議。 2. 報告書 P.4-3-2 位於商場與辦公大樓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因屬內凹式,其公益性是否足夠,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報告書 P.5-2-8,4 公尺帶狀空間設有建築面積,請修正。 4. 報告書 P.1-5 會員證過期。 5. 報告書 P.1-6 地籍謄本請檢附地號全部第 1 類謄本。 6. 未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補充說明本案景觀提升計畫之必要性、合宜性及檢討經費組成之合理性,並請以本案申請 V 值之景觀提升計畫經費計算,並將後續維護管理總年數之經費納入總經費。 2. 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係提高容積上限(V 值),請說明 V 值 10%之容積獎勵項目。 3. P.4-4 捷運公司函文非屬正式函發公文,請釐清修正。 4. P.4-4-7 請詳細說明裝置環形燈具之水泥柱數量。 5. P.4-4-8 本次僅針對本案景觀提升計畫審查,其餘第 2、 3 階段非屬本次審查項目,請於報告書明確標示及說明。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