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3/08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3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3/08,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13、314、31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美和區 313、314、31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13、314、315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1~6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2,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更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 (二) P.5-2,本案建照掛照日期與申請書所載日期不符, 請釐清。 (三) P.5-2,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引用有誤,無從檢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請更正為「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後再重新檢核。 (四) P.5-15,容移要點檢討版本有誤,請更正為 109 年 5 月 18 日修正版重新檢討。 (五) 土管第 8 點,請檢附市地重劃完成日之證明文件; 另獎勵容積合計部分,計算誤繕,請修正。 (六) 土管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之圖說。 (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係屬整體開發區單元細計, 其容移量達 20%,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八) 容移要點第 15 點,請補充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 3 公尺之圖說。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案名有誤應為美和段。 (二) 1 樓平面圖標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2.5 公尺淨寬、 與臨地順平、高程、圍牆(紫色)。 (三) 1 樓過樑計入建築面積。 (四) 整體性防火間隔需順平(高程標示)。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二) 請補充基地內人行動線分析。 (三) 請說明本案垃圾車及裝卸貨車停放位置及動線,不宜與其他車輛及動線有交織衝突。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8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 審查,並註明現有行道樹調查樹種。 (二) P.4-4 建築物動線計畫未見行動不便者動線圖例。 (三) P.4-16 喬木配置平面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P.4-23,1 樓景觀地坪計畫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52、4-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2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似無牆面,請修正,並請標示招牌厚度;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2 處,請標示招牌相關尺寸及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二) 依 P.4-48 所示,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設置燈飾,倘是,則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另本案報告書圖面模糊,導致無法檢視法規檢討內容,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027.62 平方公尺(40%), 總獎勵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樹立式廣告招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2 補充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項目。 2. P.4-3 補充依規退縮範圍及依據;另一層景觀平面圖均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線、 防火間隔、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相關範圍線。 3. P.4-45、P.4-3 清楚標示街道家具位置及數量。 4. 請套繪行穿線。 5. 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及總計數量。 6. 外部空間除保持 2.5 公尺寬度供人行使用外,請儘量綠化。 7. 本案認養人行道空間維護處人行道開闢,重新挖除改變現況與既有人行道似無法融合,且浪費公帑, 請檢討必要性。 8. 喬木高度及米徑規格彈性過高,請修正。 9. P.4-45 建議不要種植有毒植栽,尤其是夾竹桃科之 「山馬茶」。 10.P.4-18,1 樓降版覆土植生部分及硬鋪面下建議保留雨水回滲泥土地之可能性。 11.P.4-19 有頂蓋之植穴不得計入綠化面積,另無法綠化面積計算式有誤,請修正。 12.夜間照明十點過後降低亮度。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