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6/05/11 都審委員會 第25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6/05/1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委託許常吉建築師事務所、郭漢隆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林段 280 等 3 筆地號(第一種、第二種社會福利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慈濟志業中心東大園區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委託曾瑞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湖段308-3 等 4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議:
- 一、有關都市設計工程科科長修改為候補委員 2(全),另有關候補委員 1 皆為該組其他委員輪替,不限制固定委員,其餘照案通過。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54 次會議時間:105 年 5 月 11(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臨時提案 1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委託許常吉建築師事務所、郭漢隆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林段 280 等 3 筆地號(第一種、第二種社會福利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慈濟志業中心東大園區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屋頂綠化採各層垂直綠化及地面層複層植栽為替代方案。 (二) 變更設計項目。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李委員謁政、蔡委員岡廷、黎委員淑婷及謝委員文泰等四位委員所組之專案小組確認: (一) 本案變更後之交通影響評估應送交通局審議通過,有關東大路汽機車出入口動線重新檢討並內化處理;環保教育中心之人車動線請依各委員意見作適當處理及規劃。 (二) 幼兒園及戶外教育場所之功能性,請結合環保教育概念加強公益性。 (三) 公共藝術請依現有配置並於公共開放空間側沿街側加強增設或調整規劃位置,以落實引導效果。 (四) 本案建築巨大量體考量節能減碳之永續性,請加強自然採光及通風的設計機制。 (五) 整個園區景觀設計加強規劃,尤其以人行步道綠蔭及街道傢俱,並請依高程設計景觀設計,雨水回收系統不同高程採因應設計。 (六) 社福用地請確實補充開放供公眾使用設計之空間或比例,並加強相關書件說明。 (七) 垂直綠化請依本案環境及綠化意象重新選植並加強設計。
第二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委託曾瑞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湖段 308-3 等 4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1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議: (一) 基地景觀再加強綠美化及開放設計,勿採圍閉式設計手法,地面層停車動線再加強設計考量。 (二) 兩側好望角請加強設計。 (三) 環保教育站請與主建築物加強設計,風格融合一致性及協調性。 (四) 基地與鄰地公共開放空間之動線請加強連通考量。 (五) 環保資源應加強考量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等概念導入。 參、臨時提案一:有關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議出席人數常態性未過半,為避免降低審議效率及影響申請人權益,建議依會議規範第五條提委員會遴選候補委員,提請報告。 說明: 一、 依 104 年 7 月 20 日簽奉核准之「有關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分流簡化審議案件措施」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採分流簡化審議案件措施,執行迄今業已辦理小組委員暨幹事會議共 30 場先予敘明。 二、 依今(105)年度首次召開委員會議為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40 次會議決議「小組委員名單組別再增加一組複合性專業,共分五組,每次小組委員人數固定自五組選 1 人, 並經簽核主任委員確認分組名單。…」惟因辦理過程逢委員出席未能超過半數,則原固定每周 5 召開之會議須另擇期安排,降低審議效率及影響申請人權益。 三、 建議依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政部(54)內民字第178628 號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五條「因出席人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補。如遞補後仍不足額, 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前向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廿條出席人之權利。…」(詳附件一)。 辦法:(附件二)例如小組委員成員:呂永豐、劉曜華、葉水龍、戴宏一、江文淵共 5 人,如可出席成員僅呂永豐(1 位),則詢問候補委員 1-2~1-5 後, 委員出席人數應超過 3 人(>1/2),如可出席成員僅候補委員 1-2(1 位),仍未超過 3 人,則詢問候補委員 2-3~2-5 後,委員出席人數應超過 3 人 (>1/2),候補委員採同組別為限,另有關候補委員 1-1 建議由設計科長張委員洲滄擔任,以提高出席率。 決議: 一、有關都市設計工程科科長修改為候補委員 2(全),另有關候補委員 1 皆為該組其他委員輪替,不限制固定委員,其餘照案通過。 二、各委員會意見: 1. 尊重業務單位故同意業務運作效率提升之需求。 2. 可考慮由大會指派小組成員,針對個案另行小組審查後, 向大會報告即可,不用到大會再次實質審查。 3. 如討論決議辦理。 4. 配合決議。 5. 請幹事會調配。 6. 同意以另一小組為後補委員,盡量讓會議可開成。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13:20) 附件一中華民國 54 年 7 月 20 日內政部(54)內民字第 178628 號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五條(不足額問題) 因出席人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補。 如遞補後仍不足額,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 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前向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廿條出席人之權利。 以上各項,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附件二優點: 1. 各組皆有候補人員,提高出席人數。 2. 同質性委員相互候補,提高出席委員均質性。 缺點:候補人員為同組其他兩人,候補委員選擇較少。 組別輪序第一組公會代表第二組都市計畫第三組都市設計第四組建築第五組景觀 1 呂永豐劉曜華葉水龍戴宏一江文淵 2 陳正哲李謁政鄭明裕王銘鴻蔡岡廷 3 魏嘉銘陳君杰蘇睿弼謝文泰黎淑婷候補委員 1 候補委員 1-1 候補委員 1-2 候補委員 1-3 候補委員 1-4 候補委員 1-5 候補委員 2 候補委員 2-1 候補委員 2-2 候補委員 2-3 候補委員 2-4 候補委員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