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3/25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2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3/25,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3/25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27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96-2、296-3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游承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6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正面式廣告招牌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
  • 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104、104-10、104-11、105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五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宥全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北棟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南棟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停車空間配置,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及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廣告招牌部分,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及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公共藝術品,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2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溪地段 296-2、296-3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游承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6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正面式廣告招牌新建工程案( 第四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三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104、104-10、104-11、105 地號等 4 筆土地 (第五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四案:宥全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 北棟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南棟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27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紀吉川委員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96-2、296-3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停車空間配置,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及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建築師確實修正: (一) P.2-24 圖面與 P.3-36 圖面不符 (以 P3-36 為主),應再檢核修正,透視圖所列材料變更部分請一併修正。 (二) 補充地面層景觀配置及整體透視效果圖,以闡述本案景觀及建築外觀的調整。 (三) P.3~10 及 P.3-14 面積計算有誤,請再確認修正。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未檢附變更後景觀平面配置圖,故未能與綠化面積範圍圖一併對照,又查變更後綠化面積範圍圖仍有涉及變更卻未標註雲朵線部分,請詳實檢討變更設計規模。 2. 請補充說明建蔽率降低及景觀配置調整等本次變更項目之變更理由,以供委員審議。 3. 本次變更設計涉及土管要點第 11 及 14 點規定重新檢討,惟檢討頁面之頁首仍標註「未涉及變更」,請予修正, 以符一致。 4. 本案為第二次變更設計,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請於 P.1-2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表格中補充勾選交通影響評估案件類別,餘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米,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米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請補充本案之工程進度及變更原因說明。 2. P.3-4、P.3-46,西向、東向立面屋頂欄柵變更部分漏圈選計算,請修正。 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游承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64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正面式廣告招牌新建工程案 (第四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廣告招牌部分,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及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建築師確實修正: (一) 補充 P.22 廣告招牌剖面詳圖及尺寸。 (二) 補充標示廣告物高度與女兒牆高度,並檢討廣告物高度不可高於女兒牆。 (三) 考量本案沿街立面整體北側與西側的招牌配置、位置、 高度、比例應整體協調。目前提出的作法及原招牌位置修補均偏粗糙,視覺意象似外掛燈箱,並打斷及破壞建築物的立面節奏及語彚,建議調整招牌設計,回歸原建築立面配置規則。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請檢附容積移轉許可函,而非切結書。 2. 本案為第四次變更設計,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未涉及停車空間配置之變更,本科無意見,惟請於 P.3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表格中補充勾選交通影響評估案件類別。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新增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2 處(P22、23、29、31),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請將本案之申請書、變更設計檢討表左右對照,並將變更部分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2. 請補充本案之施工現況。 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104、104-10、104-11、105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五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公共藝術品,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建築師確實修正: (一) 補充說明增加圍牆之理由。 (二) 補充說明變更後地號增加之原因。 (三) 本次變更後所圍塑於東北角的空間可以成就更多的戶外景觀空間,目前規劃難以想像日後的使用族群及方式。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次修正無意見。 2. 本案為第二次變更設計,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涉及 1F 圍牆面積變更及公共藝術品尺寸變更比例, 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覈實檢討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2-2b 圍牆請標示其高度,並檢附單線圖檢討其開放空間變更比例。 2. 本案變更設計請檢附其一層平面及各向立面之左右對照,並以雲朵線標示其變更設計位置。 3. P.1-1b 之申請書日期有誤,請更正為 107 年 8 月 1 日。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宥全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北棟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南棟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調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小組審議事項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委員、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建築師確實修正: (一) 將變更後內容一併修正透視圖。 (二) 結構樑上柱,請檢核結構行為有無安全疑慮。 (三) 屋頂框架「整體型」是否用「都市尺度」分析,不是只是用單一建築尺度來看。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南屯區寶山段 1032 等地號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已於 108 年 2 月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322694 號公告發布實施(生效日: 108 年 2 月 23 日),因本案涉及開發期程規定之變更, 倘依原都市計畫已超過開發期程之展延期限,建議以變更後都市計畫作為本案適用之都市計畫。 2. 依本報告書 P.4-1 所列之土管發布實施日期,本案應已採用變更後都市計畫,土管名稱請更正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南屯區寶山段 1032 等地號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3. 惟土管內容似未更新為上開變更後土管(未檢討變更後增訂之土管第 15、16 點);又設計說明以雲狀線標示變更者,請補充檢討應附之頁數,以利檢核。 4. P.5-1-1b,一層平面圖上基地東側應為 15 公尺園道,北側應為 12 公尺園道,著色範圍似未達 15 公尺,請更正, 並標示寬度;P2-1 基地分析圖上亦請併同修正。 5. 本案細部計畫應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開闢完成後, 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完成捐贈。 6. 本案係第一次變更設計,餘請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本案涉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及 A 棟部分屋脊裝飾物尺寸變更,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覈實檢討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0-1b 之灌木數量之數字重疊,請修正。 2. P.1-2 之檢討項目內容(三)建築造型及色彩依所附圖說 (P.5-2-1C)A 棟「南」向誤植為 A 棟「東」向,請檢討。 3. 報告書內左右對照之原核定版本圖面,請將「第一次變更設計」字眼移除。 4. P.5-2-2 請檢附西向投影面積檢討圖,另其示意位置箭頭有誤,請修正。 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