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6/08/17 都審委員會 第26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6/08/17,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6/08/17

會議類型都審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265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金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326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C 案),
  • 金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340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B 案),
  • 金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341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A 案),

決議摘要

  • 一、下列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
  • 有關相關聯席內容,請邀集本局、交通局、相關建築師公會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召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聯席機制可行性研商會議後,再續處研議辦理。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65 次會議及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時間:105 年 8 月 17(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交通局王義川局長都發局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金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326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C 案),提請審議。

第二案:金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340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B 案),提請審議。

第三案:金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341 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A 案),提請審議。 第一案、第二案及第三案併案討論決議: 一、下列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 (一) 第一案(C 案) 1. 建築物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 2. 門窗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 3. 容積移轉面積 2979.28 平方公尺(35%),總獎勵面積 5958.47 平方公尺(7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 4.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含設置晒衣場 )其設計型式及位置。 5. 裝飾柱大於 1 公尺。 (二) 第二案(B 案) 1. 容積移轉面積 2923.16 平方公尺(35%),總獎勵面積 5846.28 平方公尺(7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 2. 建築物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 3. 門窗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 4. 裝飾柱大於 1 公尺。 5.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含設置晒衣場 )其設計型式及位置。 (三) 第三案(A 案) 1. 容積移轉面積 2529.98 平方公尺(35%),總獎勵面積 5059.92 平方公尺(7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 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含設置晒衣場 )其設計型式及位置。 3. 遮陽及庇雨設施。 4. 本案未設置屋頂附建設施。 5. 陽台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 6. 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內設置景觀水池、案名牌、造型牆、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等。 二、有關都市設計審議部分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有關友善環境回饋設計對策之人行步道認養,請加強沿經貿五路延伸至中清路全段公有人行步道認養。 (二) 有關 A、B、C 案整體地面層人行動線、景觀綠美化、舖面設計等再依各委員意見調整修正。 (三) 請加強垂直綠化立面效果,及與地面、整體外觀性串聯,請再強化設計內容。 (四) 有關雨水回收量應達法定 2 倍以上留設,以達逕流水不外排。 (五) A 案店舖 A、B 案臨中庭側管委員使用空間及 C 案店舖 A 等三處,請留設 1/4 以下空間供作店面, 其他為開放空間作開放使用。 三、另有關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因交通現況分析不夠確實及無研擬具體交通改善策略,請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逕為提送交通局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 (一) 請檢核並詳實呈現本案基地周邊現況各路段之交通量調查資料。 (二) 請提出本案基地開發後造成交通衝擊(服務水準下降)之交通改善措施。 (三) 請檢核本案基地開發前後之服務水準(交通特性參數之數值)。 肆、 臨時動議:有關交通影響評估案件凡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則與都市設計審議聯合審查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105 年 7 月 21 日「臺中市第 10507-1 次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紀錄第三及第四案第 2 點結論:「交通影響評估案件凡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則與都市設計審議聯合審查」內容辦理。 決議:有關相關聯席內容,請邀集本局、交通局、 相關建築師公會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召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聯席機制可行性研商會議後,再續處研議辦理。 伍、 散會(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