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5/1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7年度第6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5/15,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後壠子教會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
-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 等 9 筆地號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層店舖、集合住宅、藝術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4,476.15 平方公尺(30%),總獎勵面積 6,251.07 平方公尺(41.9%),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7,540.74 平方公尺(24.98%),總獎勵面積 12,936 平方公尺(42.85%),總獎勵面積超過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 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後壠子教會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 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 等 9 筆地號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舖、 集合住宅、藝術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理 紀錄:鄧皓軒、鄭碧靜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後壠子教會委託李 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 等 9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4,476.15 平方公尺(30%),總獎 勵面積 6,251.07 平方公尺(41.9%),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三、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屋頂設置太陽板故未設之屋頂綠化部分,請說明太陽能板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依都市計畫規定,本案基於都市防災之考量,申請建築時應於街廓原細 6M-454 號道路附近適當位置設計東西向淨寬 4 公尺人行通道,通道高度至少應達 4.6 公尺, 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列入都市設計審查,固本案 4 公尺通道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內凹式開放空間之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具公益性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5 月 3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6 月 6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6 月 14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 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 等 9 筆地號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藝術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7,540.74 平方公尺(24.98%),總獎勵面積 12,936 平方公尺(42.85%),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三、 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為集合住宅,於屋頂是否需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 倘是,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五、 本案臨兩條 10 公尺計畫道路及一條 6 公尺計畫道路, 本案設置之車道出入口位於 10 公尺明義街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依都市計畫規定,本案基於都市防災之考量,申請建築時應於街廓原細 6M-454 號道路附近適當位置設計東西向淨寬 4 公尺人行通道,通道高度至少應達 4.6 公尺, 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列入都市設計審查,故本案 4 公尺通道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釐清公益路 155 巷側基地內得否留設避車彎,請補充 說明是否影響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基地西側內凹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以不等寬形式比照廣場係數檢討獎勵,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內凹型開放空間之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5 月 3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6 月 6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6 月 14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