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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1月份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1/26,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01/26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1月份第3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臺中市西苑高級中學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星段 3 等 9 筆地號(文中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西苑高級中學老舊校舍改建暨校園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05 地號(文中用地)地上 4 層地下1 層臺中市游泳訓練中心場館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洪大為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雅區上楓段 544 等 11 筆地號(國小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0 層臺中市立圖書館上楓分館暨國小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
  • 施宜安、施柔伊等 2 人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10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何啟元等四人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22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一般零售業甲組、社區遊憩設施、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騎樓、迴廊、無遮簷人行道等人行空間,需維持至少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為原則,本案回應退縮 4 公尺人行道不在發包工程範圍,須由校方另案辦理改善工程,故於退縮範圍內未設置 2.5 公尺人行道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建技第 59 條停車規定說明,本案圖書館屬第三類建築物用途使用,涉及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或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故本案停車位未加倍設部分,請規劃單位檢附詳細資料說明,提請委員會確認。
  •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110.18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1,166.32 平方公尺,達 15%,總獎勵面積為 4,276.50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5%,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476.49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1,303.69 平方公尺,達 15%,總獎勵面積為 4,780.18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5%,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 紀錄:王靜儀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6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西苑高級中學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星段 3 等 9 筆地號(文中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西苑高級中學老舊校舍改建暨校園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籬,除確有設置需要者,應為透空式設計,其圍籬高度 不得高於 150 公分,牆面鏤空率扣除牆基須達 70%以上, 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45 公分,並應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本案新設圍牆請補充敘明需設置圍牆之充足理由,並依上開規定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 機車進出口,因基地條件特殊,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 在此限,本案以漢翔路做為汽機車出入口請補充敘明理 由,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2 月 21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3 月 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 (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3 月 14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委託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05 地號(文中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1 層臺中市游泳訓練中心場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騎樓、迴廊、無遮簷人行道等人行空間,需維持至少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為原則, 本案回應退縮 4 公尺人行道不在發包工程範圍,須由校方另案辦理改善工程,故於退縮範圍內未設置 2.5 公尺人行道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設有雨遮與雨庇,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本案回應建築物為大跨 度空間,為結構性需求採鋼構屋頂,且因招標規模及經費等客觀條件,工程款尚無餘裕設置屋頂綠化,特提出於審查時酌情得以免設,故本案屋頂未設置綠化部分提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2 月 21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3 月 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 (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3 月 14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三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洪大為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雅區上楓段 544 等 11 筆地號(國小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0 層臺中市立圖書館上楓分館暨國小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依建技第 59 條停車規定說明,本案圖書館屬第三類建築物用途使用,涉及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或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得依其停車 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故本案停車位未加倍設部分,請規劃單位檢附詳細資料說明,提請委員會確認。 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垃圾貯存空間及汽、機車停車格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建築退縮空間應至少維持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空供人通 行,本案臨民族街 2.5 公尺人行通道位置已超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提請委員會審議;另本案北側臨 樹德路側未依規退縮留設人行道(P3-16 設置停車位), 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如需設置庇雨設施部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檢核本案是否須設置,倘須則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扣除屋突、再生能源等構造物面積後綠化面積應達 1/3 以上,本案未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於陽台配合整體設計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七、公有建築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籬,請檢核本案是否有設置, 倘需則請依規檢附相關細部設計圖 說 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 月 31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書+30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及寄發委員會審議書件,排入 2 月 7 日委員會審議;若 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 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四案:施宜安、施柔伊等 2 人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10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討 論。 決議: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110.18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1,166.32 平方公尺,達 15%, 總獎勵面積為 4,276.50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5%, 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案名牆、舖面等,其設置型式及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高於地面之阻隔物,惟 P3-19、P3-21 景觀剖面圖似有高於地面之覆土、圍石等,請再檢核修正。 四、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釐清本案是否有設置庇雨設施,倘有則須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檢附專章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 月 31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書+30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及寄發委員會審議書件,排入 2 月 7 日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五案:何啟元等四人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22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一般零售業甲組、社區遊憩設施、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476.49 平方公尺,達 40%;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面積 1,303.69 平方公尺,達 15%, 總獎勵面積為 4,780.18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5%, 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 用途之檢討門檻值檢討,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檢附專章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四、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案名牆、舖面等,其設置型式及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釐清本案是否有設置庇雨設施,倘有則須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3 月 7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3 月 1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3 月 21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六案:寬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98、121、122 等 3 筆地號(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興建工程案, 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之設置位置及型式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如需設置庇雨設施部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檢核本案是否須設置,倘須則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等),倘有則需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陽台配合整體設計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請檢核本案是否有延地界線設置圍籬,倘有則請依規檢附相關細部設計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3 月 7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將通知於 3 月 1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3 月 21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