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11/02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1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1/02,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佳鋐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390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層地下 4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王淑娟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四小段 2-1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0層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案,
- 王國竹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89 地號土地(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何滄添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29 地號土地(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下列變更調整項目,涉及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
- 一、 請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其餘內容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
- 一、 本次變更設計容積獎勵內容授權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設計容積獎勵內容授權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1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鋐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390 地號土地( 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二案:王淑娟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四小段 2-19 地號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第三案:王國竹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89 地號土地( 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四案:何滄添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29 地號土地( 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 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1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劉曜華委員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鋐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390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下列變更調整項目,涉及提請小組委員審議原則同意; 其餘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建築物造型及色彩變更。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2012 年核定案,本次 B2、B3、B4 面積計算更改縮減。 (二) 建議將立面顏色改為明亮暖色。 (三) 本案因風速考量,將頂樓玻璃,改金屬欄杆,增加安全性。 (四) 多戶窗戶取消及修改,請補充檢附變更原因。 (五) 變更後造型修正及屋脊裝飾物細部反而較佳,至於欄杆改以金屬構件亦較穩重。 (六) 材質及顏色模擬可以再精準些。 (七) 請確認調整後的開窗數量及面積均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並說明更動原因。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有關變更設計部分本科無意見,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2. 綠化植栽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3. 地坪舖面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舖面,所有地坪舖面應為防滑材質,請標示於鋪面專頁。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請加強說明總樓地板面積減少及立面變更主要原因及理由,非均以單一理由重複說明。 2. P3-8-3a 變更後的立面模擬圖呈現的色彩(較淡)與建材及色彩計畫中呈現的色彩(較深)頗有出入,惠請再次檢核確認。 3. 請以專章檢討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更內容,並標示相關尺寸與材質。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王淑娟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四小段 2-19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4 層地下 0 層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請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其餘內容請依下列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本案有典範作用,宜細部設計之。 (二) 本案如為拆除重建,請利用適當位置增列解說牌說明原建物之生命歷程,以傳承後站空間記憶,188 平方公尺為分割土地,原基地是否有完整故事,請列入報告書。 (P19 大勇街非大全街) (三) 第二種商業區均為 1F 店鋪,2-4F 住家,位於車站面寬不及 5 公尺,現況及鄰地改建前後有修改差異,請明列。 (四) 公共藝術空間、停車空間等權宜措施取決於公益性,目前不宜同意,包括截角及街角公共空間之公益性含四大牆面之造型變化。 (五) 請補充說明街廊分析。 (六) 梯間造型宜呼應車站。 (七) 查後面建物是否文資列冊中。 (八) 請確認建築線和地籍是否重合。 (九) 東北向應有和西向立面的設計韻律。 (十) 屋頂綠化應栽植局部喬木,對都市景觀有其外溢效益。 (十一) 一樓僅有的綠化應檢討騎樓地可供通行之 2.5 公尺淨寬度的標示檢討。 (十二) 安全梯於一樓大門應外開。 (十三) 西側面臨現有通路保留部份若所有權屬為他人,請確認可否開窗,請和建管單位確認。 (十四) 基於本案的龍頭地標門戶地位價值與潛力,建議調整設計,實現報告書 21 頁所述之設計目標並善用基地條件,例如: 1. 西側廣場之開闊及能見度,得天獨厚櫥窗效應的機遇。 2. 北側立面的能見度。 3. 南側沿復興路之立面及騎樓空間。 4. 西側與 10 公尺道路之開放空間與商業行為的關係,與對面廣場的呼應對話。 5. 基地周遭的紋理、植栽、歷史涵構。 6. 主動型塑騎樓門面及空間氛圍。 (十五) 冀望本案可以帶頭為此街廓及區域的發展典範,建議之後的使用及城市意象都可被詮釋為「生活藝術」。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位於「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地區)細部計畫,應逐條檢討臺中車站地區都市設計規範,請補充。 2. P39~P4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 部分內容漏字,請修正,並請詳列完整條文、表格、圖面及檢討之參考頁碼。 3. P39 土管要點第 4 點之本案檢討,請補充建築面積與各樓層面積計算式及參考頁碼。 4. P40 土管要點第 7 點之本案檢討,經查報告書無 P3-8 頁,請修正;另 P29~P30 之綠化面積計算,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之位置及面積計算式。 5. P41 土管要點第 10 點之本案檢討,本案非不適用免檢討,請修正。 6. P41 土管要點第 11 點之本案檢討,經查報告書附錄無相關檢討,請補充。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48,20 公尺計畫道路與 10 公尺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係為都市計畫道路截角,則不得計入法定空地;若非為都市計畫道路截角,係因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劃退縮之截角,則可計入法定空地請釐清。 2. 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檢討標示。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在 3 樓透天厝及圍牆旁種植台北草恐因透光性不足,無法生長,建議改種植地毯草。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第十四條第 5 款規定,請標示 2.5 公尺範圍。 2. 依第十六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以至少設置一處為原則,本案以垂直綠化方式替代公共藝術品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P.31)。 3. 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4. P.30,屋頂層請注意女兒牆內側高度。 5. P.31,垂直綠化請說明如何澆灌。 6. P.41,土管第 11 條規定:「本計畫區內有關都市設計之管制事項,依『台中車站地區都市設計規範』之內容執行,其餘未規定事項適用該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之規定。」,故本案請併同檢討土管之『台中車站地區都市設計規範』。
第三案:王國竹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89 地號土地(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設計容積獎勵內容授權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請將申請表之容積獎勵值 5%另列之。 (二) 因應綠建築標章鑽石級之申請規定,尊重設計單位加強綠化及容積增加於陽台不影響法定停車之檢討。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依土管第 10 點(二)規定,本案規劃取得鑽石級綠建築候選證書,請依「並取得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者。」規定檢討是否符合。另(六)應配合檢討獎勵上限。並配合補充土管第 11 點檢討情形。 2. 因本案樓地板面積調整,請補充土管有關因應樓地板之須檢討是項檢討情形,例如:第 14 點(一)、第 18 點(一)、 (三)、(五)之檢討情形。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2. 綠化植栽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2,變更後申請書勾選智慧建築設計案件,請再確認。 2. P.1-4,變更作業檢討表對照頁碼錯誤,請再檢核。 3. 本案為第二次變更,應加計前次變更比例,請詳述變更歷程。 4. P.1-10,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會議紀錄請檢附公文影本, 以利檢核。
第四案:何滄添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29 地號土地(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6 層地下 6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設計容積獎勵內容授權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因應綠建築標章鑽石級之申請規定,尊重設計單位加強綠化及容積之改變、法定停車之檢討以取消原自行增設車位改為法定停車檢討。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依土管第 10 點(二)規定,本案規劃綠建築候選證書部分,請補充敘明其取得之等級,以對應申請之獎勵額度, 該獎勵額度係分為:時程+鑽石級為 20%、+黃金級為 18%、+銀級為 16%。並請依「並取得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者。」規定檢討是否符合。另(六)應配合檢討獎勵上限。並配合補充土管第 11 點檢討情形。 2. 因本案樓地板面積調整,請補充土管有關因應樓地板之須檢討情形,例如:第 14 點(一)、另涉及規劃使用情形, 請補充原土管第 5 點規劃之使用組別,以對應第 18 點各款需檢討之情形。 3. 本案配置商業空間,請對照土管第 19 點是否有需配合檢討設置之情形。 4. 另請補充土管第五點之規劃土地使用配置檢討情形。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2. 綠化植栽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