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5/09/30 都審委員會 第22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5/09/30,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舖、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中清段 6 等 1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蒲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76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舖、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國立清水高級中學委託賴張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新興段 599 等 21 筆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0 層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同意展延,配合設計單位後續掛件時程,再依序排入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
- 一、 調整後北向立面遮陽板材質、顏色等與週邊景觀環境協調性原則同意,並請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20、224 次會議紀錄及各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26 次會議時間:10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張委員洲滄代理 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報告案件 1 案、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臨時提案 1 案。 參、 提案報告
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舖、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業經 104 年 4 月 8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199 次會議」審議,決議:修正後通過。 二、依據臺中市不含新市政中心及干城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9 點規定,本案自本府 104 年 4 月 08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40076580 號函都市設計審議第 199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發文日起六個月內, 未提送都市設計審定書,請申請單位加強說明原因後,提請委員會同意延期提送。 決議:同意展延五個月內提送都市設計審定書。 肆、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 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中清段 6 等 1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 (二)門窗及陽台設置欄柵設施型式及位置 (三)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四)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 案件之交通影響評估。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加強三處好望角綠化延續及整體設計。 (二)考量南側北平四街車道進出口與鄰棟 6 樓建物車 道進出相近,修正擴大本社區一樓車道進出口。 (三) 依據設計單位及申請人承諾,屋脊裝飾物僅為構造物設施,並非廣告物形式,將來並不得增設、變 更為廣告物,並納入未來住戶管理規約。 (四) 人行道認養計畫,應包括基地東側臨中清路人行 道部分、東北角對側麻園頭溪既有廣場、與未來 G7 站完工後臨中清路側廣場(同意本案使照前,若 G7 站前廣場已竣工,將進行認養)。 (五) 加強四樓露臺景觀綠化,並調整東北角四層樓兩 側立面設計,延伸垂直綠化。 (六) 地面層臨中清路之外牆面內縮至柱內緣,以加寬人行空間,並增加喬木數量。 (七) 曬衣架部分,請依規納入屋脊裝飾物檢討,並清楚標示設置型式、材質及位置。
第二案:蒲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769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建築物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 (二)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考量南側十五米計畫道路部分未開通(崇德 13 路) 與基地東、西側臨路之連通性,設計單位應重新調整地面一層平面配置,修正並提供適當範圍供公眾通行。(退縮範圍:地面一層編號 D 住宅單元南側邊間臥室之淨寬,往西側連接豐樂路 11 巷,往東側延伸銜接至無頂蓋綠化面積部分,並加強鋪面協調性,應確實開放不得圍閉。) (二)檢討修正屋脊框架與整體視覺、環境之協調性。 (三)加強南向臨崇德 13 路之植栽綠化。 (四)立面增加垂直綠化。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舖、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說明:本案設計單位因設計內容尚需調整,於 104 年 9 月 25 日來函申請延後審議在案。 決議:同意展延,配合設計單位後續掛件時程,再依序排入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陸、 臨時提案
第一案:國立清水高級中學委託賴張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新興段 599 等 21 筆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4 層地下 0 層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調整後北向立面遮陽板材質、顏色等與週邊景觀環境協調性原則同意,並請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20、224 次會議紀錄及各委員審查意見 修正後通過。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依據土管第 24 點規定:…前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其中外側二公尺部分應予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籬外,臨學園街側應留設東西向 2 公尺寬人行步道,以串連街廓人行步道之完整性。 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