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9/2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08年度第12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9/26,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 235-88、235-215、237-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237-54、238、238-8、238-9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237-54、238、238-8、238-9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品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請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公共藝術品請檢附軟硬體推廣及分年(3 至 4 年)營運計畫,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提送第一期成果予小組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2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2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會議室(舊市府中庭電梯旁)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09:0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 09:05~09:10 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09:10~10:30
第一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235-88、235-215、237-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10:30~12:00
第二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 237-54、 238、 238-8、 238-9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12:00~12:30
第三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 237-54、 238、 238-8、 238-9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 -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 (依 107 年第 79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部分請於地下室頂板完成前再提送聯席委員會審議) 12:30~12:4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12:40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 2 7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08 年 9 月 2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整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 235-88、 235-215、237-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二)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三)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增設擋風牆)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四)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請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則同意設置。 (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二、請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加強 10 公尺館前路與臨路兩側景觀設施及開放性,基地臨路側之行人通道請配合整體環境串聯並留設人行進出動線 ,另補充高程並採順平設計。 (二) 各向立面加強立體綠化,並於一層平面減少硬鋪面,增植喬木數量,街道家具及開放空間告示牌數量(3 處)不得少於原核准。 (三)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無補充圖說請勿設置於開放空間。 (四) 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並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
第二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237-54、238、 238-8、238-9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案申請變更部分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都市設計審定書辦理。 (二)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三)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二、請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請補充 10 公尺館前路臨停大巴、遊覽車車位及乘客上下車動線,回復原交評內容,計程車臨停車位請於地下層設置。 (二) 請於各向立面加強立體綠化,並於一層平面減少硬鋪面,增植喬木數量及增設街道家具,且回復原開放空間告示牌數量(3 處)。 (三) 加強 10 公尺館前路與臨路兩側景觀設施及開放性,配合周遭園道系統化整體設計,基地臨路側之行人通道請配合周遭整體環境串聯並留設人行動線,另補充高程應予以順平。 (四) 指標系統結合公益性及景觀設置,並調整位置於臨路側,則同意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五)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無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請取消。 (六)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無補充圖說請勿設置於開放空間。 (七) 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並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
第三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237-54、238、 238-8、238-9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品決議: 一、請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公共藝術品請檢附軟硬體推廣及分年(3 至 4 年)營運計畫,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提送第一期成果予小組委員會審議: (一) 公共藝術品請以地景性設計,並結合線狀、面狀及整體環境設計。 (二) 請補充公共藝術品結構計算。 參、 散會(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