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9/04 都審幹事會 109年度9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9/04,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9/04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9年度9月第1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台中市西屯區公所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5-1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
  •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磐禹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南勢坑埔子小段 899-3、902-1、903-6、933、934、935-3地號等 6 筆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3 層明秀公園多功能公園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設計單位(建築師事務所)未出席簡報說明,請先依各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幹事會審議。另依申請人(西屯區公所)表示,本案係屬本府重大政策,請設計單位儘速且確實依幹事意見修正報告書後檢送至本局,並請建築師出席會議說明以利辦理後續加速審查事宜。
  • 本案法令檢討不符規定,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9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中市西屯區公所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5-1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磐禹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南勢坑埔子小段 899-3、902-1、903-6、933、934、935- 3 地號等 6 筆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3 層明秀公園多功能公園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9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王幹事靜儀代理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 →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中市西屯區公所委託蔣永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鑫港尾段 5-1 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1 層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 決議: 設計單位(建築師事務所)未出席簡報說明,請先依各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幹事會審議。另依申請人(西屯區公所)表示,本案係屬本府重大政策,請設計單位儘速且確實依幹事意見修正報告書後檢送至本局,並請建築師出席會議說明以利辦理後續加速審查事宜。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2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 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 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 本案基地屬一部分之公園用地,土管檢討仍應以整塊公園用地進行檢討,土管第 6、10、13 點請重新檢討。 (二) P.43 土管第九點,請補充適用之檢討規定。 (三) P.46 使用分區誤繕,請修正。 (四) P.47 平面圖請標示清楚退縮空間範圍。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土地所有權管理人為本府農業局及建設局,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 一層平面圖及全區配置圖應依本市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以利審查。 (三) 一層平面大門請向避難方向開啟,戶外梯投影面積是否有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請說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7 建築物與進出公園間之通道,請補充無障礙通行之圖示或說明。 (二) P.27-P.29 有關樹木移植與移除作業,仍請依本局 109 年 7 月 14 日中市建園景字第 1090028085 號函說明,提送移植計畫書送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三) P.3 所述基地內現有喬木(62 株)數量與 P.26 樹籍資料之數量不符,請再查明。 (四) 計劃書未見一層平面景觀配置圖及植栽計畫說明請補充。 (五) P.30 戶外鋪面景觀計畫,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並請補充各向剖面圖。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1),本案設置正面式案名牆共 1 處,均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未設置公共藝術,以藝術教育推廣活動取代公共藝術, 提送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20 點規定,請依規檢討機車停車位數量。 4.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P.17、P.25,標示基地範圍及建築座落位置。 2. P.21,圖面標示燈具。 3. 請確認地面層是否種植灌木。 4. 屋頂綠化建議增加喬灌木等複層式植栽設計,並請補充詳圖及剖面圖。 5.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磐禹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南勢坑埔子小段 899-3、902-1、903-6、933、934、935-3 地號等 6 筆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3 層明秀公園多功能公園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案。 決議: 本案法令檢討不符規定,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審議部份:(一)第 1~4 項。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第 15、16 項、第 17 項第 3 點。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台中港特定區土管要點針對公 51 規定(P.2-5)應設置 1/3 兒童遊戲場,請再檢討說明。 (二) 多目標部分建議將歷次已申請多目標項目一併檢核,以符合土管要求。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依據申請書各樓層使用內容,係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應洽本府民政局辦理申請。 (二) 本案為公園用地,另查 2.3.2 基地地號分析標明兒童遊戲場用地部分是否誤繕? (三) 請檢附多目標使用核准相關圖說文件。 (四) 請檢附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五) 2.3.3 本案位於山坡地範圍,請檢附斷層帶距離查詢結果。 (六) 2.2.2 請檢附農業局老樹列管查詢結果。 (七) 2.3 基地現況分析請說明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及套繪公有人行道範圍(另請標明拍攝方向)。 (八) 2.2 請考量人行道斑馬線,附近人行穿越動線與無障礙戶外通路檢討。 (九) 4.1 土管 4 點應納入基地原領有 88-860 建造執照面積檢討。 (十) 4.1 土管 28 點公有建築物退縮前院 4 公尺其中外側 2 公尺應予綠化檢討不符。 (十一)3.5 及 4.1 土管綠化檢討不符,應以法定空地檢討之。 (十二)5.2 面積計算表應納入基地內原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檢討。 (十三)一層平面圖及全區配置圖應依本市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 以利審查。 (十四)請補充基地測量與設計高程及基地地面檢討。 (十五)請補充裝飾物檢討專章。 (十六)依法退縮人行道設置範圍有部分圍牆,應提會審議。 (十七)建築技術規則部分提醒如下: 1.請補充山坡地專章檢討(退縮人行道及高度) 2.依 59 條本案屬於第三類建築使用,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者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惟經都審或交評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請提請審議。 3.依 59-1 停車空間應集中留設檢討不符。 4.依 108 條緊急進口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並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是否足敷使用。 (二) P.6-11 敘明基地停車空間設置於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未見相關圖說,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查本案業於 109 年 8 月 12 日提送本局辦理多目標審查,並於 109 年 9 月 1 日同意修正計畫書備查。 (二) 人行道緣石仍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 (三) P.3-17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P.3-18 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6),本案建築立面設置正面式案名牆 1 處, 請釐清其材質,倘為設置廣告物,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選擇 15 公尺正順路主要道路側作為汽、機車進出口, 此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12,本案門窗、陽臺設有格柵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且應提委員會審議;倘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P.1-2,申請書地段地號、建築物材質欄位未填,備註欄位應提委員會確認事項請確實填寫。 2. P.1-3,法規檢討請以專章說明,並回覆對照頁碼及辦理內容。 3. P.2-6,本案現有植栽表請以合計加總呈現,該數量與申請書 238 顆不符,請補充說明。 4. P.2-7,請補充既有公有人行道範圍,並補充開發前後鋪面、 植栽等內容說明。 5. P.3-6,建築物立面設計應標示各面向立面說明,並明確標示材質、色彩;本案於立面設置文字案名,請檢附相關細部圖說。 6. P.3-7,請輔以平面圖表示方向,並於圖面標示方位圖名。 7. P.3-9,請補充燈具示意圖,及晚上 10 點過後相關燈光說明。 8. P.3-15,相關圖面請標示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已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剖面圖請於平面圖標示剖線位置;依都審第 14 點第 7 款規定以法定空地檢討喬木數量。 9. P.3-17,鋪面圖例請於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並標示行車動線及車道寬度,本案汽車停車空間出入影響人行,請補充說明全區停車規劃說明。 10.報告書多處頁面為黑白較難閱讀,請再補充;P.3-20 無法判別。 11.P.3-23,請補充綠化平面及剖面圖並補繪滴灌、固定方式、 覆土深度及排水計畫,並標示槽體材質,植栽表請以台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內容填寫;屋頂層綠化請詳細於圖面標示尺寸,俾利檢核計算式。 12.P.3-24,施工綠圍籬請詳細於圖面標示尺寸,俾利檢核計算式。 13.P.4-3,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勿以依規定辦理回覆,如第 2、5、6、14、15、16、19、20、21 點;目前對照頁碼多數錯誤;依第 14 點第 2 款回覆本案未設置廢棄進排風口,請再檢核。 14.P.5-12,補充格柵細部詳圖說明,包含尺寸、間距、色彩, 是否有相關 AC 空調亦請一併標示。 15.P.7-5,本案垃圾臨停空間建議以內化不影響人行動線設置, 補充垃圾貯存空間尺寸標示。 16.請補充本案地面層及屋頂層植栽噴灌、排水系統圖面。 17.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18.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