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3/09/1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6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9/18,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柏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2-24、2-361、2-362 等 3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供鄰地袋地通行之道路面積倘依判決或法院認定不得納入基地範圍,則應修正後再提聯席幹事會議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6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柏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2-24、2-361、2-362 等 3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6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陳姵云、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柏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2-24、2-361、2-362 等 3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供鄰地袋地通行之道路面積倘依判決或法院認定不得納入基地範圍,則應修正後再提聯席幹事會議審議。 二、 倘經檢討無涉上開決議內容則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頁 5-3、頁 5-38 檢討之實設建蔽率、容積率不一致,請修正。 (二) 頁 2-12,1 層平面圖之容移退縮範圍應自「基地境界線」予以淨空 3 公尺,請修正,並請補充說明範圍內設施物。 (三) 請逐條檢討「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另查頁 7-1「面積計算表」所檢討之停車位不符前開要點第 10 點規定,請以申請樓地板面積作檢討,其未達整數時,其餘數應設置 1 部。 (四) 申請書與「面積計算表」所標示商業空間及住宅使用空間不符,請修正並標示其計算依據(扣除免計部分); 另停車空間請再核實計算。 (五) 頁 1-6,商業空間使用不一致,請修正。 (六) 依所附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未見前次(111 年度第 221 次聯席幹事會修正內容,請再補充。 (七) 頁 5-6,土管檢討申請容積獎勵面為 3%,與申請書 4%不符,請補充說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1-1 及 P.9-1,樓地板面積與停車位數不一致,請修正。 (二) 請補充自行車系統服務現況。 (三)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鋪停車位,並說明管理機制。 (四) P.9-24,機車總數量有誤,請修正。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之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5、P.4-16:本次喬木及灌木樹種,皆與後附 1 層喬木說明表及 1 層灌木說明表不符,建請釐清。 (二) 本案屋頂層有設置澆灌系統,1 層是否仍有設置噴灌系統抑或採用何種方式養護,請補充說明。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3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自來水錶、消防送水口及街道傢俱,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西南側截角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型式(綠化及人行淨寬位置)依建管自治條例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容移退縮範圍內設施物相關規定應依城鄉科意見檢討辦理。 2. 申請書屋頂層小喬木數量請補充填寫。 3. 請於基地分析章節於平面圖套繪基地周遭景觀綠化位置、騎樓留設情形及人行動線等圖說。 4. 依第 450 次都審委員會決議認養基地西南街角公有土地並整體設計,請補充說明認養內容及年限。 5. 部分 1 層平面之牆面線、空間名稱、標示及其他圖面模糊不清,請修正。 6. P.4-31、5-23,綠化檢討圖說應為舊有圖面,請全盤檢視報告書內容是否資料正確。 7. P.4-40~4-41,公共藝術之透視模擬圖說似與平面位置不符,請釐清修正。 8. P.4-42,圍牆透空率應依都審通案性決議以 50%檢討。 9. P.10-11,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與申請書內容不一致,請修正。 10.P.10-12,1 層資訊公開資料請補充喬木及鋪面種類圖例。 11. P.4-5,申請書案件受理歷程與會議紀錄不一致, 請釐清修正。 12. P.4-5,本案高層建築增加容積超過 20%,應依據台中市建築物綠取得建築標章管理辦法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13. 管理室之用途應依規檢討。 14. 機車道服務量大於 50 部車道寬度應大於 250 公分, 現規劃寬度 181 公分不符規定請修正。 15. 建築計畫汽機車出入口方案應與交通影響分析章節一致。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範圍景觀剖面圖不足,無法釐清綠化覆土深度及降版情形,應再增加剖面圖釐清。 2. 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設計大樣圖解晰度不佳,另補充水表維修或設施位置如何與消防送水口結合之設計。 3. 基地臨接 3 條 10 公尺計畫道路應釐清是否屬開闢計畫道路,如否,應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應修正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範圍,另應加強其公益性及開放性。 5. 基地北側留設給七號建築物鄰房出入通路範圍應標示起造人切結書切結不得圍閉應供該棟使用, 並其屬性為代替通行通路範圍不得計開放空間獎勵及不得設置綠化影響通行。 6. 應套繪鄰地學校沿街配置及分析上下學車行人行路徑與本案開放空間及車道出入口設計考量。 7. 開放空間無鄰接建築線範圍不得以沿街步道式檢討。 8. 未鄰接建築線轉角範圍得否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9.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檢討圖標號 7,應以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檢討。 10.開放空間告非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 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11.目錄 6-1-8 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與法規檢討範圍不符,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2.公共藝術品位置為何?透視圖與平面圖標示位置不符。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 結構設計應以專章檢討,應補充「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1090115 版(表 1-6)」,並依上開表格項目內容檢附結構系統相關書圖,委員會當日應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餘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以專章檢討; 應以各層檢討(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並圖例區分「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 2/5,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檢附結構設計簽證;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檢附前次委員會決議及意見內容檢討說明,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商業區與基地範圍不清,應釐清都市計畫圖之使用分區,另住變商之 3 層使用單元應釐清。 4. 住變商自願退縮 2 公尺部分設計書圖是否缺漏? 倘是供人行使用應配合景觀整體設計,倘是配合道路供道路型式或人行道型式使用請洽城鄉科釐清,並作道路使用者,應檢具書圖洽建設局表示意見。 5. 請檢附袋地通行判決法院相關書圖及標示應留設之範圍及面積並標示地號;另應洽法院釐清該範圍是否限制不得計入建築基地;另通路範圍應順平不得設置花台景觀及喬木。 6. 建築線現況測量成果圖應檢附指定建築線影本及簽證資料,並釐清建築線指示圖是否有涉及現有巷道或現有溝渠(應釐清是否現況保留)。 7. 本案屬高層建築物,依規應留設 6×12 公尺緩衝空間。 8. 道路截角處 4 公尺退縮線補充檢討。 9. 健身房、防災中心非屬管委會空間,應依規檢討空間用途名稱。 10.管委會、居室補充無障礙動線檢討。 11.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12.剖面圖地下 4 層標註誤植(地下 3 層),請修正; 另本案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且地下層超過三層,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13.基地現有排水溝應依現況保留。 14.本案涉及鄰地出入通入民事訴訟程序,應說明案情進度並檢具相關判決結果。 15.建築線指定圖日期為 110 年 7 月 27 日,建請重新檢附近期現況測量成果圖。 16.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之景觀設施設計高程標示檢討。 17.補充公共藝術結構固定方式檢討。 18.請考量人行道街角無障礙銜接整體順平設計。 19.土管檢討應標示日期版本。 20.住變商自願退縮 2 公尺部分設置道路形式或人行道形式應洽城鄉科釐清。 21.法定無遮簷人行道退縮檢討不符,街角相隔鄰地仍應自建築線檢討。 22.應說明自願退縮地之緣由,另得否扣除土管之難以綠化項目應洽城鄉科確認。 23.植栽覆土申請請補標深度尺寸。 24.鄰房地界設置圍牆請檢討剖面與鄰房關係。 25.補充北向日照檢討依據。 26.汽車停車位之預留充電線架應檢討至每一台車位。 27.無遮簷人行道街角檢討不符,應修正。 28.住變商留設之辦公室檢討,其設置多處廁所且配置與住宅型式相似請修正。 29.垃圾停車區不得檢討於開放空間、鄰地及人行道範圍。 30.緊急進口檢討不符,應修正。 31.標準層應釐清設置花台或裝飾物,並依規納入相關專章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