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6/09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9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6/09,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6/09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90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國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新站段 66、67、68、73、74 等 10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431、432、433、434、435 等 9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及樹立式招牌。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閤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535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及許委員榮江確認後通過: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公共藝術、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建築物入口庇雨設施,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9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6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國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新站段 66、67、68、73、74 等 10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10 年 3 月 25 日第 191 次小組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由許委員榮江併同出席)

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431、432、433、434、435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及樹立式招牌,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四案: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閤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535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10 年 1 月 7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90326220 號函, 公共藝術裝置計畫請加強並補充藝術家介紹,於一樓底版完成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9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6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葉委員水龍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4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國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新站段 66、67、68、73、74 等 10 筆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 110 年 3 月 25 日第 191 次小組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由許委員榮江併同出席。 決議: 一、 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及許委員榮江確認後通過: (一) 一層景觀增加喬木及綠化,喬木米徑加大至 20 公分,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西側公有人行道種植一排喬木並留設人行通道,基地內種植兩排喬木, 以形成三排喬木設置,基地內通路減少硬舖面增加綠化,調整街道家具型式;C 戶跟 E 戶增加設置垂直綠化,屋頂層各區域均增植小喬大灌,垂直綠化花台增設欄杆增加安全性。 (二) 取消建築立面圓形裝飾物,東北側及西南側好望角增加綠化,降低公共藝術基座高度並於基座周邊增加綠帶;開放空間告示牌加強設計。 (三) 綠覆率檢討數值有誤,請修正。 (四) 車道出入口及人行步道之鋪面,以人行友善材質整體設計。 (五) 正面式招牌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規劃設計。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 P.4-11,綠覆率檢討店 12 及梯廳 D 前不可扣除不可綠化面積,可增加車道及機車道不可綠化面積, 並補充綠覆率大於留設空地 1/3 檢討式(P.4-12)。 (二) P.4-23,屋頂綠化請增加喬木植栽於每個單元戶之屋頂,並於剖面圖標示喬木位置(P.4-25)。 (三) P.4-42 開放空間告示牌尺寸與材質再調整,應避免太一般制式型式。 (四) 退縮空間綠帶建議可調整景觀線條設計,加入曲線設計,提高視覺美感舒適,另建議休憩空間可考量凹空間樣式,避免影響步行寬度。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0 年 3 月 17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原則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修正報告書後續兩位委員確認無誤後,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1、 P.4-3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9 處,尚符規定, 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另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7 處,惟其投影面積計算錯誤,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請更新為 110.5.1 版。 2. 補充公共藝術品與基座固著方式。 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 綠化植栽、公共藝術、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建築物入口庇雨設施,原則同意,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本案設置廣告物部分,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0 檢附前一次變更申請書,原審定建議移除。 2. P.1-1-2,報告書檢附建造更正事項,與本次變更是否有關連性,請說明,倘無,建議刪除。 3. P.1-4-2,僅需檢附本次變更設計總說明表。 4. P.1-4-2a,本次變更建築面積屬變更檢討項目第 3 項內容,請依規檢討。 5. P.1-5-10,歷次會議紀錄回覆內容請以本次變更內容回覆,勿檢附前次會議紀錄對照表。 6. P.3-1,倘未涉及變更,請勿檢附前次審定資料。 7. P.4-42-1a,補充本案公共藝術色彩。 8. 資訊公開資料僅需置放本次變更後版本。

第三案:義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431、432、433、434、435 等 9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及樹立式招牌。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說明:本案依據 109 年 9 月 3 日第 166 次聯席委員會議決議, 公共藝術及樹立式招牌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公共藝術等比例放大至 180 公分以上,降低基座高度設計至 30 公分以下。 (二) 樹立式廣告招牌與街道家具型式應採融合設計; 樹立式廣告招牌減量為 3 座。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樹立式廣告招牌改為兩戶共用一座店招(由六座改為三座);樹立式招牌座椅是六角型與長方形的招牌,此 2 種造型之間有點不太融合,請再思考。 (二)公共藝術由 P.4-17 改 P.4-18 無太大差別,建議加大藝術品尺寸、降低基座,並配合景觀綠地設計增加公共藝術與行人的親切性。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16-c),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6 處,尚符規定,惟空地樹立廣告設置於沿街步道開放空間,請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順序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自主查核表、歷次會議紀錄 (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等。 2. 申請書案件類別請勾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請填寫本次審議次別,本次僅審議公共藝術及樹立式廣告招牌請於申請書、委託書及封面一併填寫;本次申請書內容應以原審定內容為主, 誤填寫修改後。 3. 本次非變更設計案件,報告書內「變更前」請移除。 4. P.0-000、0-001 及 0-002 報告書內檢附變更設計說明表請移除。 5. P.1-21.1,依委員決議樹立式招牌增加透空率, 降低高度;P.4-16-C 本案樹立式廣告招牌原提送委員會版本高度 140 公分,本次提送版本高度 160 公分,請補充說明。 6. P.1-21.1,依委員決議公共藝術增加友善設計加大尺寸降低基座高度;P.4-17-C 本案公共藝術高度提送委員會版本高度 120 公分、基座 60 公分,本次提送版本版本高度 120 公分、基座更抬高至 80 公分,請補充說明。 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閤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535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 110 年 1 月 7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90326220 號函, 公共藝術裝置計畫請加強並補充藝術家介紹,於一樓底版完成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考量安全性調整公共藝術蜻蜓高度、補充公共藝術結構及焊接方式並詳細說明材質及色彩,且周邊增設綠化面積提高安全範圍。 (二)調整公共藝術位置至入口處西側。 (三)調整公共藝術材質為耐久性材質。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本案設置廣告物部分,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請補充本次審議項目(公共藝術)。 2. 本案非屬變更設計,公共藝術頁面請刪除第一次變更設計等文字,補充標註再行提送小組審議函文。 3. 補充工程進度現況照片。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