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11/23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11月份第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1/2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葉昱賢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52、5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委託施優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157、158、159、160、161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容積移轉量 5,092.27 帄方公尺(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帄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 )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葉昱賢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2、 5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2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委託施優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157、 158、159、160、161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8 層地下 2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紀錄:陳冠丞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葉昱賢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2、5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容積移轉量 5,092.27 帄方公尺(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帄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窗口設置雨遮、壹層設有出入口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本案於工作陽臺設置格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2 月 5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12 月 12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12 月 19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2-1~6 土管案名有誤,請更正。 (二) P5-2-3 土管第八點(三),請檢附坡度檢討圖說。 (三) P5-2-3 土管第八點(四),本案公共開放空間除設置街道家具及植栽綠美化外是否有設置障礙物,請檢附圖說。 (四) P5-2-3 土管第八點(七),請檢附 6 公尺退縮空間之斷面設計圖。 (五) P5-2-3 土管第八點(八),是否屬基地地形特殊情形。 (六) P5-2-4 土管第九點(三),時程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20%(即不得四捨五入),請檢討。 (七) P5-2-4 土管第十一點,請標註算式中的數字為何。 (八) P5-3-1 第八點,時程獎勵樓地板面積請配合前述意見修正。 (九) P5-3-1 第十點,本案於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前,頇提都審確認容移量。 (十) P5-3-2 第十五點,標示頁碼有誤,請檢附帄面配置圖、 剖面圖(標註高度)。 (十一) 請於各層帄面圖標示退縮線,俾憑檢核。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既有人行道高程與基地內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連接是否順帄與標示高程,請補充相關剖面並檢討無障礙通路。 (二) 管委會空間,請標註使用空間名稱。 (三) 確認地面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 1.2 公尺(補充剖面圖) 或檢討計入建築面積。 (四) 本案基地南側退縮 6 公尺建築,請依規檢討。 (五) 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檢討。 (六) 裝飾柱(牆、板)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地面一層圖說中清楚標示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之出入口中心線左右 60 度內,無礙視線設置之緩衝空間; 另請標明出入口之人行道設計與寬度,並於轉彎處設計截角圓弧。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三)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五) 交通改善措施一節,應先列出潛在交通問題及改善對策一覽表。 (六) 未來交通量推估,應將「自然成長量」、「周邊開發案衍生量」、「基地開發衍生量」分別呈現對照以利檢核。 (七) 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改善方案(含時制調整) (八)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九) 請檢討地下停車場各樓層之安全警示燈數量位置,是否需增加。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4 公尺帶狀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二) 落雨松根系發達,容易有竄(板)根情形,建議改植其他原生樹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將南側公 2 用地與西側公兼兒 4、公兼滯 4 用地現況景觀配置套入帄面圖中並檢討與本案是否有設計上之呼應,並檢討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請標註相關地坪高程(P.2-2-1~P.2-3-2)。 2. 依第 5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 25 層樓高之建築物故請分別呈現兩棟四個面向之建物立面材質計畫,建物立面材質請以標註線對應建築立面圖(P.4-3-2)。 3. 第五條第 5 款規定,請補充水池鋪面材質;車道鋪面材質請標註具防滑功能;另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P.4-5-1)。 4.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量 5,092.27 帄方公尺 (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帄方公尺以上, 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法定綠化請扣除街道傢俱等不可綠化面積,並確實計算綠化部分後(部分漏計算)應達 1/2 以上(P.4-4-7)。 7.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請檢附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以利委員會了解公共藝術品與基地環境之呼應性及協調性(P.4-6-1)。 8. 依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建築物夜間燈光三時段模擬之照明計畫僅模擬至晚間 10 點,請說明本案位商業區其晚間 10 點以後之燈光計畫為何(P.4-3-4)。 9.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窗口設置雨遮、壹層設有出入口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P.4-6-5)。 10.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4-7-1)。 11.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工作陽臺設置格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4-6-5)。 12.依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整體設計為原則,建議加強綠化植栽設計(P.4-6-4)。 13.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請補充施工圍籬剖面圖,並注意其滴灌與排水設施(P.4-6-7)。 14.依第 16 條第 13 款規定,本條法令檢討無設置圍牆,惟建築面積計算表之雜項工程造價係屬圍牆且相關剖面圖、透視圖亦繪有圍牆,故請釐清本案是否有設置,倘有,請檢附圍牆位置圖及細部設計圖說。 15.依第 18 條規定,請詳實檢討全區植最低覆土深度,請增加車道前之綠化(含公共藝術區塊)、管委會 C 南側等覆土深度剖面圖說以確認相對位置與覆土深度 (P.4-4-4)。 16.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請確實呈現臨公園側之景觀配置),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並於帄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7.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有關機車停車位數量計算式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說明。 18.依第 21 條第 1 款,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請說明居室面積之依據(P.8-3-5)。 19.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8-3-5)。 (二) 其他事項: 1. P.1-1,本案為第二種商業區,惟建築用途僅做集合住宅使用之合宜性請說明。 2. P.1-6,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補充說明計畫書中特別規定內容。 3. P.2-1-1,放大後之都市計畫圖字體模糊,請加強其解析度以利判別相關分區名稱。 4. P.3-1-1~P.3-1-3,本案容積移轉面積已達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規模,請將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補充於本章節中。 5. P.4-4-1,請於帄面圖中併同標示容移退縮 3 公尺之尺寸寬度。 6. P.4-4-2,本案植 9 棵落雨松部分考量其有竄根特性,建議改植其他原生樹種。 7. P.4-4-3,本案地下室設置 271 輛汽車與 192 輛機車,惟其車道需行經一段距離之地毯草,請考量其適宜性。 8. P.4-4-4,景觀剖面圖 C、E、F 等呈現本案於基地內設有景觀牆,請專頁呈現景觀設置位置及各牆面之細部設計大樣圖說。 9. P.4-4-6,本案為高層建築故請補充於屋頂層種植大灌木之樹木固定方式。 10.P.4-4-9~P.4-4-10,壹層與屋頂夜間照明計畫請補充燈具示意照片。 11.P.4-4-11,車道前方地毯草請補充噴灌計畫。 12.P.4-4-12, 屋頂噴灌請注意依植栽槽體之高低分別設置。 13.P.4-5-1,鋪面計畫請說明灰色係鋪面係屬何種材質(石材或磚),另有關木紋鋪面是否屬實木,倘是則請注意其於戶外之耐候性。 14.P.4-6-3,垂直綠化請補充槽體材質。 15.P.8-5-3,建議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確實畫出 11 公尺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帄距離範圍 (南興路)。 16.建議本案開發應達地表逕流不外排之原則。 17.資訊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8.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9.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第二案: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委託施優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157、158、159、160、 161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醫院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1-1 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檢討圖面請套繪基地及建築面積範圍線,綠化範圍請以色塊標示,並請補充變更後綠化量與法定綠化基準量之檢討計算式,以供檢核。 (二) 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4 公尺帶狀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二)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3-36-1、3-37-1、3-78-1、3-80-1),工程名稱字體為以鋼釘固定於牆面之立體金屬字形,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另(3-79-1) 工程名稱字體內置 LED 燈屬正面式招牌廣告,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報告書置放順序,請將變更作業檢討表放置申請書後面, 歷次會議紀錄前面。 2. 請將 P.0-13 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之變更設計後內容與 P.4-10-1 對應,並補充面積、尺寸,俾利核對。 3. P.4-10-1, 法定空地請補充計算式 , 綠化面積數值與 P.4-11-1 部分內容不符,請再確認,另總綠覆率變更前未加總 6F,變更後確將數值納入,且本案變更後綠覆率及綠化面積均變少,請補充說明。 4. P.5-13-1~P.5-15-2 建築立面變更,請於圖面標示計算式之尺寸,以利核對。 5. 本案植栽變更,請補充頁碼。 6. 變更設計總說明表內容對照頁碼有誤,請再修正。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