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5/10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5月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5/1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港口段 339、339-12、339-14、339-15、339-16 等 21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台中液化天然氣廠整體規劃報告案,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港口段 339-10 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台中液化天然氣廠第二卸收碼頭新建工程案(碼頭控制機房等建物),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港口段 339、339-12、339-14、339-15、339-16 等 21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台中液化天然氣廠整體規劃報告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港口段 339-10 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台中液化天然氣廠第二卸收碼頭新建工程案(碼頭控制機房等建物),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港口段 339、339-12、339-14、339-15、 339-16 等 21 筆地號(港埠專用區)台中液化天然氣廠整體規劃報告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 請補充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五) 基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 請檢視本案總體樓地板面積及停車格位數是否達需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規模。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檢附申請書及委託書,標示全區面積、使用用途、 汽機車停車空間等內容。 (二)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港口段 339-10 地號(港埠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台中液化天然氣廠第二卸收碼頭新建工程案(碼頭控制機房等建物),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說明本案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許可方式是否為特種建築物。 (二) 請補充說明建築物基礎結構設計方式,請釐清碼頭區平台與本案建築物基礎關係,倘係建築物基礎應納入建築許可範圍。 (三) 請標示各空間名稱。 (四) 請補充無障礙檢討。 (五) 請補充屋突層高度檢討,無電梯絕對高度應小於 6 公尺。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缺少交通影響評估內容 , 請補充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8. 基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 請檢視本案總體樓地板面積及停車格位數是否達需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規模。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未依第 16 點第 1 款規定設置一處以上公共藝術,本案以繳交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於文化局為替代方案,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部分建物未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並以複層式栽植為原則,本案申請為機房空間因維護機房設備需要無法設置綠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版本請更新;申請書及委託書案名請與報告書封面相同;補充本案建照掛號日期。 2. P.1-1-1,本案申請書標示本案綠化比率 15.3%與 P.2-3-1 檢討內容不符,請補充說明。 3. P.3-1-4,法規檢討頁碼有誤,請再檢核;另本案未依規留設 1/2 綠化,請再檢核。 4. P.3-1-5,依第 16 點第 2 款回覆本案燈光控制採單一方式,請補充對照頁碼;法規對照內容請逐條回覆對照頁碼(如第 16 點第 3、5 款),請補充機車停車格位數量,並於申請書填寫。 5. P.3-1-8,依第 23 點規定補充低碳專章說明。 6. 請補充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檢討法規。 7.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8. 請釐清 1、2、3 期基地範圍。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