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3/09/1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6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9/11,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大湖地區更新地區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 等6 筆(原 3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委託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5-3、5-26、5-37、5-42、5-43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依規釐清本案之土管及建築法令適用時間點,並依下列各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6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湖地區更新地區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 等 6 筆(原 3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委託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5-3、5-26、 5-37、5-42、5-43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6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陳姵云、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湖地區更新地區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 等 6 筆(原 3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委託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5-3、 5-26、5-37、5-42、5-43 等 6 筆地號(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依規釐清本案之土管及建築法令適用時間點,並依下列各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 項。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本案都市更新報核日 108 年 1 月 3 日,適用 104 年 7 月 22 日細部計畫土管要點,請重新逐條檢討, 請勿自行省略條文。 1. 土管要點第 3 點,本案為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無須檢討高度比,請修正檢討內容。 2.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平均容積率計算內容及容積獎勵項目、額度,並請檢附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 3. 土管要點第 8 點,依計算內容,開挖率應為 80.81%, 請修正。 4.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相關圖說對應頁碼;另基地東側臨接 5.45 公尺計畫道路,應由建築線(溝濱後)退縮 0.5 公尺建築,請依規檢討,並於圖面標示退縮線(含寬度)。 5.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計算檢討內容,並依第一類、第二類建築用途分別檢討停車位數。 6.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覆土深度、不透水鋪面檢討內容,及其對應圖說之頁碼。 7.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 (二) 本案係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範圍,應完成回饋後,始得依商業區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另請依規檢討「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 (三) 請檢附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金繳款證明文件。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7:有關 1 層鋪面使用,建議可採用防滑材質, 可確保天雨或地面潮濕時通行安全。 (二) P.4-7-1:有關街道傢俱尺寸規格,仍應考量可供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08 年 1 月 3 日報核,110 年 10 月 22 日提送都更幹事會審查,會議決議依各幹事及業務單位意見修正後再重新提會審查。後續俟實施者提送修正報告書,再提請都更幹事會審議。 1. 依據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 並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 2 年內為之。 2. 查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6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9577 號令,都市更新條例第 83 條第 2 項有關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聽證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由實施者整體評估後選擇適用修正前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後續有關計畫之擬訂、審核或變更均應一體適用,以維持計畫及法規適用之安定性。 (二) 本案預計申請△F1 原建築容積、△F2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之獎勵 8 %、△F10 更新時程獎勵 10 %,有關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預計為原建築容積 +基準容積 18%。 (三) 有關原建築容積仍需經建築主管機關確認。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未檢附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相關透空檢討,請釐清是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未檢附裝飾物檢討章節,請釐清設置深度是否涉及須提請委員會審議及應增加環境綠覆率之規定。 3. 請釐清消防送水口、水錶及街道傢俱設置位置,倘留設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釐清是否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須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請於「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欄位填寫都市更新獎勵。 2. 申請書垂直綠化、地面層灌木數量未填寫,請補充。 3. 申請書案件受理階段請填寫。 4. 申請書備註欄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補充填寫。 5. 申請書地下開挖率之平均欄位未填寫,請修正。 6. 請於基地分析章節補充套繪基地周邊建案騎樓留設情形、綠化位置及人行動線系統等圖例。 7. 補充都市設計審議規費繳納收據及證明。 8. P.4-3-1,建築立面色彩應明確敘明顏色,非以淺色說明。 9. P.4-4-1,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均請補充地下室開挖範圍線、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等範圍線及圖例;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鄰地建築及人行動線系統。 10. 請釐清店鋪 FGH 均係由共同進入之動線及未設置廣告招牌之相關合理性說明。 11. 車道出入口依規應自人行步道境界線起留設 2 公尺緩衝空間,並建議增設聲響式警示設施。 12. P.4-4-10,1 層投樹燈建議減半或全數取消設置以維植物夜間休憩。 13. P.4-6-3、4-6-4,剖面圖說名稱請補充,並標註圖例索引以利判核。 14. 陽台及露臺之灌木、小喬木、草皮之覆土深度請依都審通案性決議檢討設置。 15. P.4-9,補充公共藝術景觀模擬圖。 16. P.5-2-1,都審法規第 5 點規定,請補充低碳專章對應頁碼,低碳專章請針對本案之實際作為敘明內容。 17. P.5-4-2,施工動線內容「規劃進場路線經文心南路進入基地(略以)」請再確認是否為本案內容。 18. 請釐清本案係為地下 4 層或地下 5 層並配合修正相關圖面。 19. 地下室停車場應全面留設充電線架位置並於圖面補充標示。 20. 建議本案增加垂直綠化並以複層式植栽種植及補充自動滴灌、排水設備圖說。 21. 1 層無障礙坡道是否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清。 22. 請補充 1 層平面室內及室外設計高程。 23. P.10-9-2,1 層資訊基本公開資料請補充設計高程。 24. 請依規繳交都審規費。 25. 本案為地下 4 層或 5 層建請釐清。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應達 6 公尺,高度不足勿納入開放空間檢討,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 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2. 應釐清中華路二段 24 巷寬 5.45 公尺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完成,似公共排水未鋪設完成。倘建設局未開闢情形,應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中華路二段 24 巷應加強公益性及開放性設計。 5. P.85-85 公園路側請檢討與道路交角大於 90 度者為不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6. 公園路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檢討與道路交角大於 90 度以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獎勵係數。 7. 開放空間於騎樓範圍內不得設置地下室排氣設施等阻礙開放空間等設施。 8. 開放空間應全面降版設計,並檢核喬木覆土深度最低點達 120 公分以上。 9. 應套繪開放空間串連鄰地之沿街配置現況。 10.街道傢俱改石頭座椅應考量實用性,後續積水及青苔不易乘坐,應調整座椅型式。 11.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檢討不符,應詳實檢核剖面圖。另騎樓範圍應檢討最小淨寬 250 公分。 12.補充目錄 4-14-1 地下室進排風口配置圖及綠美化設計,且其位置勿排向開放空間。 13.開放空間範圍應順平不得有高低差,不得有設置減速墊。 14.臨時停車位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 15.車道出入口應自法定人行道退縮檢討兩公尺緩衝空間,應修正檢討平面車道範圍得納入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斜面車道坡道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請區分檢討各該開放空間獎勵係數並車道範圍皆不得計入有效獎勵值。 16.預審應檢開放空間告示牌配置圖、設計大樣圖及內容等資料 17.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切結書內同意公告圖文資料。 18.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9.依規繳納預審規費並補充收據影本。 2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1.社區大門及其範圍之設計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如垃圾空間門應再調整。 2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範圍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2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第八章結構資料檢討不全,請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檢附相關結構資料。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以專章檢討; 應以各層檢討(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並圖例區分「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 2/5,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檢附結構設計簽證;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北向日照檢討不符,北向是否已為住變商得以商檢討事實,應釐清。倘依據本府 110/8/3 府授都建字第 1100193668 號公告應退縮 6 公尺,應補充說明及緣由後,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設置。另相關平面圖請標示北向指北針。 3. 釐清是否申請第四類預審項目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如是,應於第六章預審事項補充目錄 6-4-1 資料,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第五章應補充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法規;第六章應補充開放空間法規檢討;第九章交通影響分析資料不全,倒請檢討相關資料;目錄 7-6-0 為裝飾物專章檢討,目前檢討無,惟平面圖有標示,應專章檢討於該目錄。 5. 應依規繳納預審規費,並於報告書檢附收據影本。 6. 預審申請書應補充都更事業計畫報核時間;釐清都市更新是否申請容積獎勵等,並補充檢討於預審申請書;補充建造執照掛號日及勾選法令適用日。 7. 建築線指定圖應補充建築線注意事項表,以確認臨路情況;建築線標示似有誤應再釐清修正。 8. 應補充廢道範圍、辦理進度、各單位會勘意見等相關資料,另建議將基地東北側 0.71~0.94 公尺之現有巷道納入廢道範圍檢討。 9. 釐清所有共同出入動線之店鋪面積是否大於 500 平方公尺,如是應以商場檢討特定建築物檢討等相關法規規定。 10.經查基地臨接現有巷道申請廢道程序,惟應臨接 7 公尺道路寬度,廢道範圍應再釐清。 11.基地之使用分區證明內特別使用規定項目應補充檢討說明,並釐清回饋事項是否完成。 12.補充戶外安全梯開口 2 公尺檢討並標示。 13.地上 3 層露台上方頂蓋範圍應回計陽台檢討。 14.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建築線及臨接道路情形。 15.地上 1 層平面圖應補充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圍牆等並上色標示。 16.預審申請書填寫地下 4 層,惟應縱向剖面圖為地下 5 層,應釐法修正地下層次。 17.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 18.目錄 7-3-1 各層平面圖應補充標示空間用途名稱。 19.地上 1 層平面與剖面圖不符,應釐清是否設計夾層,並修正相關平面圖。 20.建築線指定基地有鄰房佔用建築物,應依建管手冊檢討。 21.釐清中區中華段七小段 5-26 地號是否為基地範圍, 如是應檢附廢道相關文件。 22.土地登記簿謄本應檢附第一類及第三類全部地號的版本。 23.應檢附住變商回饋金相關佐證文件。 24.補充都市更新報核日法令適用日 108 年檢討佐證依據。 25.應檢附本局套繪查詢結果釐清執照管制及鄰地建物套繪。 26.公共藝術應補充結構固定應方式及詳圖設計。 27.空調裝飾版請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裝飾版。 28.行動不便文字應更正為無障礙通路,並依規檢討自建築線至地上 1 層各居室。 29.燈光計畫應降低夜間 10 時之後燈光設計,以利減少光害。 30.車道出入口應退縮至少 1 台車緩衝之深度,減少 5 公尺計畫道路衝擊。 31.應檢討屋頂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 32.垃圾空間應檢討自然通風採光設計。 33.應附圍牆詳圖及剖面圖並標示地界線。 34.土管應檢討最新版本應標示 112 年版本。 35.法定停車數量減討不符。 36.土管綠化檢討不符不得扣除車道。 37.面積計算表應檢討原容積檢討、獎勵容積上限及補充機電 15%檢討。 38.結構過梁應計入投影面積檢討。 39.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上套繪圖檢討。 40.本案申請住變商應標示使用名稱。 41.地上 1 層平面圖套繪建築線指定不符,計畫道路寬度夾現有巷道寬度請依指示內容標示。 42.天井排煙應依規檢討面積及距離。 43.地下層應檢討 5×6 公尺矩形空間。 44.各層避難步行距離應補充檢討。 45.開挖率應詳實檢討並檢附單線圖,車道旁梁柱結構請檢核計入開挖面積,另防空避難室範圍應標示檢討。 46.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緊急進口及代替開口檢討。 47.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48.請於地上 1 層平面圖標示排水溝渠及現有巷道, 並檢討臨接道路部分,是否符合「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之規定,並於平面圖標示。 49.本案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且地下層超過三層,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5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 10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