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9/14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9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9/14,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0、185、187、197 等 4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9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紀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0、185、187、197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部分之設置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請說明屋頂綠化是否全作為屋頂農園並分棟檢討計算屋頂 1/3 綠化面積,另本案為社會住宅案於屋頂是否需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倘需要,則請檢附曬衣架細部設計圖說併同屋頂綠化面積全設為屋頂農園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請確認本案於陽臺(工作陽臺)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請說明並檢討本案是否已達應設置智慧建築之規模,其智慧建築設計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七、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9 月 19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9 月 26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10 月 3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查本案申請地號土地建物登記資料權屬現為「臺中市」 (管理者為本府地政局),惟報告書所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有關「所有權人」載為「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請釐清其適法性。 (二) 1-1 申請書及 2-1 基地位置說明,有關現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台中市后庄里細計或太平新光(樹德路東側)細計)皆誤繕,請依 1-7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更正為「擬定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另查本案建照尚未掛件,爰 4-2,P.5 本案適用土管亦請依前開細計版本(詳後附)重新檢討,土管條文請勿以「(略)」 表示,P.6 土管檢討表請予刪除。 (三) 依本案現行土管要點第 2 點規定:「住宅區建蔽率 60%、 容積率 180%,臨接 20 公尺以上道路兩旁縱深各 3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容積率得提高至 240%。…」,本案申請書所載法定容積率為 204.16%,請以簡易圖面補充該法定容積率檢討內容及計算式,以供檢核,該檢討圖面應請建築師簽證。 (四) 依本案現行土管要點第 9 點規定:「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卸位、車道及現有道路,致法定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 , 則僅限實設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爰 3-5-11 綠覆率請改以「法定空地」檢討, 另其檢討圖及計算式請清楚標示本案扣除「不可綠化面積」之項目名稱、各該面積及配置位置,以供查核。 (五)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請於「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欄位逕予註明申請法源及項目名稱(「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8 條之 2:公有土地供作社會住宅提升法定容積」),並請於「比例」一欄標註本案申請比例與該項目申請上限關係(申請% >、<或= 上限%)。 (六) 承前點意見,查本案基地所屬土管尚無訂定「上限容積率」規定,請釐清報告書 4-14,P.63「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 第 48 條之 2 規定檢討欄位 「204.16%*1.5 倍=306.15%超過上限容積取上限容積率」 一節是否有誤,另前開算式計算結果應為 204.16%*1.5 倍=306.24%,請再重新檢算。 (七) 報告書頁碼請勿自各章節重複編碼,以利審閱。 (八) 3-5-1、3-5-2、5-2 等報告書有關地面層平配圖、地上一層建築平面圖請補充基地周邊路名、比例尺及建築線、 建築退縮線、2.5M 人行通道、地下開挖範圍線等相關範圍線,並提供圖例,以利判讀。 (九) 報告書相關地面層平配圖建議納入基地周邊環境(非僅有基地範圍),以供委員審議時之參考。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北向日照。 (二) 請補充地下室免計容積檢討。 (三)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相關檢討。 (四) 請釐清有無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有無申請無障礙住宅設計獎勵。 (五) 請補充土管第 2 點容積提高之檢討計算。 (六) 土管第 3 點綠化檢討內容請補充。 (七) P55~58 頁,若係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則圖面名稱請修正。 (八) 面積計算表部分內容不全、容積檢討方式有誤,請修正。 (九) 地下室停車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0-1 條規定檢討,另部分車道檢討不符規定請修正。 (十) 1F 平面圖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十一) 各層平面請釐清是否符合豎道區劃、步行距離規定。 (十二) 屋突層用途請依規設置及標示。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以下資料並標註頁碼: 1. 基地周邊現況(重大建設計畫、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二) 6-1,交通影響評估併入都市設計審議檢討表及 6-2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資料與本報告不相符,請修正。 (三) 6-3,第 2 點評估委託書、第 4 點交通技師簽證報告之名稱及地號資料與本報告不相符,請修正。 (四) 6-4,1.1 節,表 1.1 樓地板面積、預計引進戶數、停車 格位數資料與本報告不相符,請修正。 (五) 6-4,2.3.1 節,樹孝路中出現大鵬路,請修正。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若涉及公有土地樹木移植,請送移植計畫書供植栽景觀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再行辦理。 (二) 人行道設置車行斜坡道部分,請向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 (三) 行道樹間距並應保持 6M 以維持樹木足夠生長空間。 (四) P27 喬木 124 株 P21 則顯示 33 株請釐清。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3-11-1、2)店招立牌配置,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及正面式招牌: 1. 請說明各類型設置數量,並於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另請標示建築物退縮線。 2. 法規檢討第六條第 6 款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有誤,請再檢討,另請檢討第三條。 3. 店招剖面請釐清建築外牆面位置,並標示招牌本體厚度、 突出牆面及距離地面高度等尺寸。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2.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十四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部分之設置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第十六條第 6 款規定,請說明屋頂綠化是否全作為屋頂農園並分棟檢討計算屋頂 1/3 綠化面積,另本案為社會住宅案於屋頂是否需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倘需要, 則請檢附曬衣架細部設計圖說併同屋頂綠化面積全設為屋頂農園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5. 依第十六條第 8 款規定,請確認本案於陽臺(工作陽臺) 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第十七條規定,本案為公有建築且設有圍牆部分,圍籬之設置應配合附近之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以不影響行人使用開放空間為原則,故請以專頁呈現圍牆兩側之確切位置及與臨地界面處理方式,其設置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7.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請說明並檢討本案是否已達應設置智慧建築之規模,其智慧建築設計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8. 第五條第 2 款,基地動線計畫請以專頁呈現本基地之出入動線計畫,動線部分請依人行、車行(自行車)、垃圾清運與投擲(含垃圾車臨停車位置),以及無障礙等出入動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 9. 第五條第 3 款,本案基地周邊環境請以天際線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10.第五條第 4 款,本案建築立面採塗料處理,請說明塗料之質地與色調,日後維護方式。 11.依第十四條第 2 款規定,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需達三點五公尺以上,請補充剖圖說明。另依第十六條第 9 款規定,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或搭配立面造型配合整體設計為原則,排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 12.依第十四條第 5 款規定,請於平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法定退縮空間、建築線、開挖線。 13.依第十四條第 8 款規定,法定綠化面積及無法綠化面積請詳列面積計算式及說明。 14.依第十五條第 3 款規定,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請以剖面圖呈現。 15.依第十六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請補充簡易公共藝術設置說明,並依依規送請本府文化局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16.依第十六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請沿建築線確實設置綠圍籬,另請繪製平面圖與立面展開圖之相對應尺寸及檢附綠圍籬剖面圖(含滴管及集水溝槽設計),並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帆布宣傳。 17.依第十六條第 12 款規定,請標註防水閘門高度尺寸並於平面圖標示防水閘門與截水溝之相對位置。 18.請依第十八條請以專頁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平面層景觀剖圖例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請於地面壹層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反樑上方等確實標示覆土深度;並繪製每個綠化區塊之覆土剖面圖。 19.請依第十九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20.依第二十條第 3 款規定,請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21.依第二十一條第 2 款規定,請說明並標示室內垃圾貯存空間之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另請於剖面圖詳細標示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 22.依第二十一條第 5 款規定,為落實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作業,請於垃圾貯存空間補充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圖。 23.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請補充。 (二)其他事項: 1. 相關法規請逐項、款依實際設計檢討或詳列計算式說明後再標註參照頁碼(非僅填寫依規定辦理)。 2.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名稱及版本請更新至最新版本,法規檢討請補充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3. 查核表內容空白,請補充修正,並更新至最新版表格。 4. 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基地四周所有道路之開閉狀況及行穿線(斑馬線)位置。 5. 申請書請直接填寫「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之獎勵名稱(請補列第 48 條相關條文內容);另本案為審議案件非屬公有建築備查案件請勿勾選,申請書格式請更新為最新版本。 6. 都市計畫圖章節請套繪 500 公尺左右範圍之法定都市計畫圖,並於都市計畫圖為底圖標示基地所在位置及範圍。 7. 本案是否設置垂直綠化,倘有,請補充垂直綠化專章說明。 8. 請補充標示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人行通道淨寬位置,並於相關平面圖標示建築室內空間用途名稱。 9. 建議重點景觀設計空間說明得採透視模擬圖方式呈現。 10.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1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2.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3.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14.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5.部分底圖內容印刷模糊不清,不易閱讀,請改善。 16.部分內容缺漏,僅有標題未見設計圖說,請補充。 17.目錄及頁碼編撰方式不易對照翻閱,請修正。 18.報告書裝訂方式不牢靠容易掉頁,請改善。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