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8/19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8/19,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235-88、235-215、237-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235-88、235-215、237-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21、2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旅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應請提委員會確認。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之街道家具、空地樹立廣招、指示牌等設施物之型式及位置變更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 本案建築師事務所前經 108 年 8 月 19 日撤案申請書說明因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法令適用日期未修改,未能配合開會時間,故同意其撤案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 235-88、235-215、237- 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 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7-45、237-54、238、238-8、238- 9 地號等 9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教堂、旅館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21、22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235-88、235-215、 237-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應請提委員會確認。 二、 本次變更庇雨設施型式,應請提委員會確認。 三、 本次變更屋頂曬衣架位置及增設擋風牆,應請提委員會確認。 四、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違反前次會議決議原則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變更指標系統及開放空間告示牌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9 月 1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9 月 26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變更設計請補充涉及重新檢討之土管要點,以供查核變更項目是否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二) 本案係住變商案件,應繳交回饋金,惟查西區後壠子段 235-261 地號土地尚未繳納,請於核發使用執照前繳納, 另請檢附該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 請補充變更設計項目之變更理由。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變更開發規模比例未逾百分之十,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提送變更評估報告至本府交通局。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3,目錄請編頁碼。 (二) P.4-13、P.4-29、P.4-35,灌木說明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5-28、5-29),本次變更正面式招牌 1 處、 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尺寸(設置位置不變),其中法規檢討第三條,本案招牌縱長為 200 公分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樹立式招牌高度 200 公分請標示於圖上。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目錄請標示頁碼,申請書、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 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108.6.19);本次變更總樓地板面積請補充說明停車空間計算式,並檢附前後對照。 2. P.2-2,本案非免辦理審議案件,請將表格移除。 3. P.2-3,本案地號新增一筆,請將變更內容檢討於第一項表格內;另本次變更請計算變更比例(第一項未檢討), 變更項目請填寫對照頁碼(第五項未填寫) 4. P.3-17,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應提委員會確認,該回應對照頁碼有誤,請再確認。 5. P.3-17,本次變更庇雨設施型式,應提委員會確認,該回應對照頁碼有誤,請再確認。 6. P.3-17,本次變更屋頂曬衣架位置及增設擋風牆,應提委員會確認,該回應對照頁碼有誤,請再確認。 7. P.4-13,請確認本案變更灌木種類,福建茶未變更,請勿標示紅色雲朵;另變更前臺北草地被植物,變更後未標示請再檢核。 8. P.4-15,依變更綠化說明「加強綠化層次與規劃」,惟檢核 P.1-7 申請書之喬木數量及灌木數量均未變動,請再確認。 9. P.2-3,本次變更廣告招牌請標示對照頁碼;綠覆率變更比例計算式請修正為變更後扣除變更前,喬木數量無變動請勿填寫。 10.本案立面變更請於圖面標示變更原因,並請檢附變更前後模擬圖;P.2-3 變更對照(四)頁碼對照全部錯誤,請再確認。 11.P.4-23,請將變更處以紅色雲朵線標示,若增加複層植栽,請標示覆土深度及噴灌系統請劃設噴灌範圍並標示綠化植栽位置。 12.變更案件綠化面積不減少為原則,P.4-35,本次變更後 A 棟屋頂綠化減少,請再檢討。 13.P.5-113,立面變更請補充變更原因、尺寸及計算式內容。 1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補充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原則檢討表,以釐清變更幅度。 6. 建造執照預審規費收據影本請補充。 7. 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開放空間同意公告圖文資料。 8. P5-23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另內容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圖面模糊不清,請補充細部圖面。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未勾選審查第四類,惟於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勾選審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該案申請聯席審議,應同部勾選。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定容積百分之 40, 應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 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4. 請補充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5. 依面積增加,基準容積應會有異動,惟確認不出來, 6. 基地本次變更土地面積增加,惟檢討數值仍維持原設計, 惟面積計算表有所調整,請釐清修正。 7. 地上 2 層空間用途名稱未標示,請補充。 8. 地上 13 層依面積計算表有所異動,惟無圖說無法確認變更範圍及內容,請補充圖說並說明。 9. 本案本次新增地號請重新掛號,並補充相關資料。 10.目錄請依都預聯席審議自主檢查表區分章節且明確標示各細項檢討頁碼。 11.本次變更將畸零地併入本案基地土地,其適用法規時間點,請釐清。 12.本案報告書與建照變更設計起造人不同,請釐清起造人變更是否已完成程序(釐清申請人資格),如未完成程序, 請補充變更起造人之原起造人拋棄書及變更後起造人同意書。 13.P1-9 預審申請書建照掛號時間、適用法規時間點應註明;是否在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審查,預審申請書應註明。 14.面積計算表請適度放大比例。 15.請補充 6×12 公尺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且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16.P5-59 地上 1 層平面圖,應將新增基地範圍標示雲朵範圍。 17.預審申請書多項資料未填,如預審變更第幾次審議、建照申請資料、變更設計申請資料等,請補充。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35-23、235-88、235-215、237- 1、237-2 地號等 10 筆土地及北區乾溝子段 183-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店鋪、藝術館、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之街道家具、空地樹立廣招、 指示牌等設施物之型式及位置變更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變更廣告招牌並增加企業名稱字樣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變更指標系統及開放空間告示牌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變更植生牆綠化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9 月 1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9 月 26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依容移要點規定,地面層不得設置汽車停車空間,查地面層設有 2 部汽車停車格位,請依規調整至地下停車空間或取消。 (二) 變更設計請補充涉及重新檢討之土管要點,以供查核變更項目是否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三) 請補充變更設計項目之變更理由。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變更開發規模比例未逾百分之十,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提送變更評估報告至本府交通局。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101、P.117 灌木說明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168~173)及變更檢討表,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 處(LOGO 及字樣)、空地樹立廣告共 3 處,其中新增字樣請標示尺寸、材質及有無燈具;地面樹立式招牌尺寸形式變更,請標示尺寸及材質;法規檢討第六條檢討有誤,請再檢討;並請再確認 3 處招牌形式、位置及高度尺寸有無變更。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之街道家具、空地樹立廣招、指示牌等設施物之形式與位置變更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變更廣告招牌並增加企業名稱字樣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第 18 點請補充教堂北側、旅館附屬空間(廚房)東側等之變更後植栽覆土深度剖面圖說。 4. 請依第 19 點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依 79 次聯席委員決議有關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前再提聯席委員會審議,本案取消原公共藝術品(兔子) 之設置,並於同側立面增加綠牆面積,請補充新增綠牆面積之植栽種類與滴灌排水細設圖說。 2. P.7,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值增加,請確實計算總計獎勵面積及獎勵值比例。 3. P.127、P.129,請補充一層與五樓噴灌範圍。 4. P223~235,立面變更計算請補充尺寸內容及計算式。 5. 目錄頁碼錯誤請檢視修正,並請補充細項標題之頁碼等內容。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5-23,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另內容應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圖面模糊不清,請補充細部圖面。 6. 開放空間切結書為舊版本,請更新,另請補充開放空間同意公告圖文資料。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未勾選審查第四類,惟於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勾選審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該案申請聯席審議,應同部勾選。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定容積百分之 40, 應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 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2. 請補充土地登記簿謄本資料。 3. 使用分區證明筆誤,請修正。 4. 面積計算表資料誤繕,請釐清修正。 5. 地上 1 層計程車停車空間,應不得免計容積檢討,請修正。 6. 本案設計容積是否有增加,請釐清說明。 7. 請補充立面新增設置植生牆,深度檢討方式,另是否超出規定? 8. 請補充無障礙動線圖說,另請於行人穿越線檢討至基地, 其順暢度及較短距離。 9. 本案報告書與建照變更設計起造人不同,請釐清起造人變更是否已完成程序(釐清申請人資格),如未完成程序, 請補充變更起造人之原起造人拋棄書及變更後起造人同意書。 10.P9 預審申請書請補充變更設計掛號資料,另法令適用時間點,請釐清註明。 11.請補充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原則檢討表,以釐清變更幅度。 12.建造執照預審規費收據影本請補充。 13.目錄請依都預聯席審議自主檢查表區分章節且明確標示各細項檢討頁碼。 14.屋項是否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請補充說明。 15.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請依規檢討。 16.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21、2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4 層地下 7 層旅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 本案建築師事務所前經 108 年 8 月 19 日撤案申請書說明因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法令適用日期未修改,未能配合開會時間,故同意其撤案辦理。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