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5/01/23 都審幹事會 104年度1月份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5/01/23,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60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0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
- 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恩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2 等 1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翁明段 22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豐中段 10 等 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國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95-3 等 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依現行土管要點上限容積為 420%(含容積移轉量),惟本案實際設計容積率達 503.99%,超過上限容積之規定,請依規檢討後,再提幹事會審查。
- 一、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請規劃單位依各科幹事審查意見及其他事項修正,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惟變更設計內容若超出「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各項變更規模者,應依規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 104 年度 1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4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謝總幹事美惠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一、 本次會議提案討論案件 5 案,本次審議案件共 5 案。 參、 報告案件:無肆、 提案討論: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議討論→決議。
第一案: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60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0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建築物設置庇雨設施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有關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公共藝術品,以及停車空間配置等變更設計項目超過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請於 1 月 26 日送件,1 月 28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將排入 2 月 4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恩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2 等 13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27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討論 。 決議: 依現行土管要點上限容積為 420%(含容積移轉量),惟本案實際設計容積率達 503.99%,超過上限容積之規定,請依規檢討後,再提幹事會審查。
第三案: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翁明段 22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屋頂層如設置晒衣場,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建築物設置庇雨設施及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請於 1 月 30 日送件,2 月 4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將排入 2 月 11 日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四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豐中段 10 等 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屋頂層設置晒衣場,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建築物設置庇雨設施及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3314.6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57.19%,請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依規提送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請於 1 月 30 日送件,2 月 4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將排入 2 月 11 日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五案:國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95-3 等 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討論。 決議: 請規劃單位依各科幹事審查意見及其他事項修正,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惟變更設計內容若超出「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各項變更規模者,應依規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