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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7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12/25,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3/12/25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75次

審議案件1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77-5、377-11、378-3、378-4、378-5、378-6、378-7、378-8、378-28、378-29、378-30、378-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並釐清建築線位置及經都市更新幹事會議審查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77-5、377-11、378-3、378-4、378-5、 378-6、378-7、378-8、378-28、378-29、378-30、378- 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提請審查。(第 252 次及第 264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7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黃副總幹事金安代紀錄:陳姵云、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品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治中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北屯段 377-5、377-11、378-3、378-4、378- 5、378-6、378-7、378-8、378-28、378-29、378-30、 378-31、378-32 等 14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並釐清建築線位置及經都市更新幹事會議審查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二類。 (三)第四類。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10 點,基地西側臨接「園道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請於 P.5-1-1-1 敘明檢討退縮情形及符合規定之理由。 (二) 容移要點第 17 點,基地未位於整體開發地區,P.5-2- 1-1 檢討有誤,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之鋪面型式請延續,不宜被停車場車道所截斷,造成行人要等車輛先穿越之非人本交通。車道出入口行人通行鋪面,勿以凹凸車道磚材質。 (二) P.9-3-1-9、P.9-3-1-10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 (三) 汽車及機車出入口為同一通道,是否採用分隔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請說明。 (四) 圖 3-7-2 相關告示牌面,請於兩個路口處放置。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其他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2 年 1 月 11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本府於 7 月 28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20212138 號函請補正,迄今尚未提送修正資料至府,尚未提幹事會審議。 (二) 擬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包括:△F2(結構堪慮建築物 )1.95%、△ F7(智慧建築設計銀級 )6% 、 △ F8(無障礙設計)3%、△F9(建築物耐震二級)10%、△ F10(時程獎勵)7%、△F14-3(縮減建蔽率)3%,共計 30.95%。 (三) 申請書 1-1-1,都更報核日應為 112 年 1 月 11 日,請修正。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審議事項: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1191.71 平方公尺(23%),加計開放空間 987.05 平方公尺(19.05%)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量 1603.63 平方公尺(30.95%),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分別臚列不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目錄請標註外部友善環境政策頁次,並報告書請核實說明相關對策與設計內容,以供委員會審議。 2.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依申請日期依序排列;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 3. 1 層景觀相關平面圖,請務必套繪鄰地及周邊街廓建築配置、喬木及植栽種類。 4. 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木平台應與地面齊(順)平設計, 不宜有高低差。 5. P.4-4-6,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請修正。 6. 第四章補充垂直綠化(陽、露臺及宜居建築)設計相關內容,包含植栽表、剖圖、自動滴灌排水系統等。 7. 7-6-3 有關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都市更新友善計畫及裝飾柱板牆回饋事項應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列,仍未見計列都市更新部分。 8. 補充 P.5-3-1-1,汽車停車位仍請加註全面留設充電線架。 9. P.4-5-3、4-5-3-1,報告書電子檔屋頂層景觀剖面圖無此頁,並請檢視本案上傳之電子檔是否無誤。 10.P.8-21,補充目前都市更新審議進度。 11.P.8-21,面臨未開闢園道確認是否應申請指定建築線。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自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請檢附設計大樣圖說,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範圍應以構造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釐清垂直綠化設施投影至地面層範圍是否屬開放空間,應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 應補充其剖面圖檢討淨高六公尺範圍淨空及說明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屬供民眾使用空間,應修正以鋪面型式區別或步道引導至社區出入口意象等自明性設計,另再增加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設計 4. 圓形座椅街道傢俱補充標示乘坐深度及檢核乘坐舒適度。 5. 地上 1 層覆土層應儘可能與原土層相連並考量排水,以利雨水直接滲透及避免後續地下室漏水。 6. 公共服務空間應檢討空間完整性,如屬通路動線勿納入公共服務空間範圍。 7. 開放空間設置立式水表釐清開門位置如已突出建築線應退縮設置。 8. 目錄 6-1-8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設置位置及內容資料,其內容應統一以 1 種色塊呈現,另法令依據有誤請修正,及補充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9. 目錄 6-1-9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應以開放空間各項設施、綠化等管理維護計畫,應補充修正。 10. 目錄 6-1-8 開放空間公告圖應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垂直綠化設施第 4 條檢討方式有誤,應修正。 2. 目錄 6-2-3 宜居建築回饋金應以平均公告現值計算。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應依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2 次及第 26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一) 應修正事項:。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應專章檢討說明,且依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2 次及第 26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物應以專章檢討(包含各層平面圖、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柱、牆、版)及立面長度 2/5 檢討,並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登記」及納入結構設計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 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面層構造物投影面積應依內政部最新解釋內容檢討,倘申請免計面積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3. 報告書排版方式應依目錄架構對應相關書圖資料。 4. 本案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完成捷運禁限建審查作業。 5. P.1-99-1 應補充本府核准都市更新報核日公文。 6. 基地鄰近捷運應釐清有無應辦事項。 7. 釐清基地有無鄰接園道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及有無建築線、是否涉及退縮規定,並標示於平面圖。 8. 目錄 4-4-6 依景觀剖面圖所示,地下層設置雙層版應釐清法規檢討方式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內容。 9. 目錄 4-11-1 補充圍牆設計大樣圖及平面圖標示設置範圍,並補充高度檢討。 10.第三章景觀相關設計應標示設計高程。 11.目錄 4-4-6 景觀剖面圖 B 地下室頂版上方鋪面構造物應釐清檢討。 12.目錄 5-1-1 土管開挖率檢討應回應開挖單線檢討頁碼。 13.目錄 5-12-8 夜間燈光計畫設計應標明時段。 14.目錄 10-5-1 垃圾貯存空間增加窗戶以利自然通風採光。 15.特別安全梯構造不符(自屋突層一層至屋突層二層檢討未區劃)應檢討。 16.室外空調機數量及位置考量都市景觀設置於工作陽台。 17.地上 3 層陽台平面圖釐清是否申請垂直綠化設施。 18.目錄 7-3-1 平面圖標示約定專用註記事項應刪除; 屋突層梯廳不符定義規定,應修正;住宅單元 A、 B 戶補充陽台開口率檢討;避難動線步行距離標示檢討;地下層停車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1 條補充檢討 5 公尺×6 公尺空間。 19.目錄 7-6-1 花台勿納入裝飾物申請、裝飾板上勿繪製空調設備;天井旁室外空調機美化格柵應於平面圖標示並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 20.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 9 時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