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8/31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8月份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8/31,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遠雄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58-2 等 2 筆地號,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設置廣告招牌共一處,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逐條檢討,並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58-2 等 2 筆地號,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8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紀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58-2 等 2 筆地號,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設置廣告招牌共一處,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逐條檢討,並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有關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另屋頂綠化面積之比例,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面積,請於 P.3-3 標示計算式說明。 三、請確認本案於陽臺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基地北側緊鄰人行廣場,依該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規定,須退縮四公尺指定牆面線,請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3 條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9 月 12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9 月 1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9 月 26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9 細計土管版本公告應為 106 年 11 月 23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60248980 號公告,請修正。 (二) P4-19 市鎮中心細計土管公告應為 104 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 號公告,請修正。 (三) P4-19 市鎮中心細計土管第 3 點條文有誤,請修正。 (四) P3-19 依土管規定檢討綠化面積,其檢討應以(實設空地面積-無法綠化面積)除 2,且綠化面積應大於該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門廳與管委會使用空間面積應分別檢討。 (二) 請補充地下室免計容積檢討。 (三)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相關檢討。 (四) 建築面積計算應依規檢討(牆心線或替代柱心線)。 (五) 各層平面請依規標示空間用途。 (六) 本案是否申請屋脊裝飾物審查或依規檢討透空遮牆或立體框架,請釐清。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於 107 年 4 月 17 日本市第 10704-1 次交評會議審查通過,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開發單位以提送本局審查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若涉及公有土地樹木移植,請送移植計畫書供植栽景觀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再行辦理。 (二) 人行道設置車行斜坡道部分,請向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 (三) 行道樹間距並應保持 6M 以維持樹木足夠生長空間 (四) 通道鋪面應注重防滑性。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3-59)招牌廣告物檢討,本案設置懸吊式招牌廣告共 13 處,其中編號 B、D、F、G 屬騎樓懸吊形式(標示側懸式部分請修正);法規檢討部分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檢討設置;A-A’剖面示意圖牆面位置與平面圖不一致,並請標示懸吊式設置方式,另平面示意圖編號 H~M 位置標示有誤,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請確認人行步道淨寬是否有達 2.5 公尺(如:P.3-3 汽車坡道出入口標示深度為 2 公尺與人行道範圍同)。 2. 依 18 條規定,請檢附剖面圖說明全區植栽覆土與開挖範圍關係圖,植栽覆土標示深度請以開挖最小高度標示 (P.3-22),排氣墩剖圖(P.3-55)請確認覆土深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臨基地之公有人行道及基地範圍內留設之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鋪面界面應順平或齊平、 無障礙通行之設置, 應於圖面標示與鄰地順平之文字說明、洩水坡度斜率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鋪面採防滑材質,並於緊鄰道路旁之好望角處標示行穿線及順平剖面圖(請依都市設計審議之基地與鄰地環境整理性設計基本規定辦理)。 4. 依第 20 條第 3 款,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鄰接人行步道者,應自該騎樓內側境界線留設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請於全區配置圖及一層平面圖標示 (P.3-3、 P5-6);車道坡度不一致,請更正(P.3-3、P.3-57)。 5. 基地周邊發展現況圖請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6. 請於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補充對應頁數(P.4-3 第 14 條(五)、第 16 條(五)及重新確認頁數(P.4-4 第 15 條 (一))。 7. 本案指定牆面線請依相關法令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申請書之建築物色彩請清楚標示外觀顏色;另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 , 有勾選圍牆設置項目與 P.4-4 標示本案無圍牆不符,請再確認。 2. 本案基地位置請以框線方式表示於建築線指示地區範圍,另該圖圖例請再檢核。 3.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如:街道傢俱配置圖、公共藝術品位置圖、一層平面圖等)置入建築線、防火間隔、開挖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及 4 米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4. 基地北側道路鄰人行廣場,但報告書內多標示北側鄰 15 公尺之港新三路,請再確認(如 P.2-3、2-4、2-5、3-2、 3-3、3-16),另基地內需留設之 2.5 公尺空間為人行道空間非人行廣場,請更正。 5. 部分圖面缺少指北針及比例尺,請補充修正 (P.2-6、 3-2)。 6. 交通動線計畫圖說部份,請補充垃圾車臨停空間及動線。 7. 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8. 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9.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