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1 都審幹事會 111年11月第3次

更新日期:2026-07-29 · 議程 PDF · 會議紀錄 PDF

審議案件

決議摘要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 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 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壹、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 屯區永富段 309、310、311、312、313 等 7 筆地號 (第 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 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 案件 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北屯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0 層、地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建工程案,提 請審查。(8 月第 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肆、散會 第一頁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1 年度 11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 會議時間:11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 00 分 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都發 2-3 會議室 主 持 人:賴總幹事宗達 紀錄:吳翰昇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 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南屯區永富段 309、310、311、312、313 等 7 筆地 號(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 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本項時程獎勵應於申請後 7 個月 內領得建造執照,本案未符規定,請併同修正相關內 容。 (二) 容移要點第 3、4、5 點,請說明送出基地情形。 第1頁,共9頁 (三) 容移要點第 11 點,圖面請標示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 面積,並補充相關圖說頁碼。 (四) 容移要點第 18 點,P.3-1 為容積移轉許可函,請確認 檢討說明與相關圖說頁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計畫圖說: 1. P.5-49 請檢討無障礙通路坡度。 2. 1 層平面請標示與臨地順平。 3. 請釐清基地與道路高程。 4. 請標示管委會使用空間之空間名稱。 (二) 宜居建築: 1. 垂直綠化設施上方設置一般陽台重疊部分深度 小於 1 公尺範圍,不得納入 1/3 面積計算(第 7 條) 2. 垂直綠化設施補標示與側牆之距離,並補充周長 1/4、1/2 檢討圖例及檢討尺寸(第 4 條第 1 項第 4、5 款)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於圖說中標示基地周邊建案出 入口位置,並說明是否與本基地進出動線產生交織。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 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次變更後 1 層景觀面積為 2289.45 平方公尺, 少於原核准數量(2991.25 平方公尺),採用宜居 建築、增加一層夾層露臺、垂直綠化及屋頂層綠 化等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821.71 平方公尺(35%), 加計時程獎勵面積 2821.09 平方公尺(35%),總 第2頁,共9頁 獎勵面積超過基準容積 20%,檢附變更後友善環 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 審議。 4. 變更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 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 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 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 說明,並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計列, 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變更型式,提請委員 會審議。 6. 變更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含 水錶)設施物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變更陽臺設置欄柵設施型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 審議。 8. 本次變更取消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 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 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 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 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2. 申請書變更後提會項目請依本次變更內容覈實 修正。 3. 申請書補充標示本次變更設計內容及變更對照 以雲朵框選。 4. 變更後圖說請以雲朵框選變更部分。 5. 補充建築執照申請書(含掛號條碼)。 第3頁,共9頁 6. 免指定建築線請建築師簽章。 7. 變更前後圖說請以左右編排以利核對。 8. 15 層以上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應修正為 20、40 公尺。 9. 游泳池附屬設施(廁所、更衣室)挑空必要性。 10. 游泳池附屬設施,屬住戶休閒服務之公共服務空 間,非屬管委會接待訪客、討論事務、處理日常 事務所需使用空間請規劃戶外游泳池所需過濾 消毒設備空間。 11. 補充屋突層機械式合理性配置圖說。 12.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13.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 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 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 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 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4頁,共9頁 第二案: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崔懋森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北屯碧柳段 260 地號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0 層、地下 5 層店鋪、餐廳、事務所新建工程 案。(8 月第 1 次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 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7 點,摘述計算式是否符合規定。 (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基地依規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 縮 6 公尺建築,並留設 4 公尺以上空間作為無遮簷之 人行空間使用,請依土管所附圖示(圖 5-6)規定辦理, 並修正相關圖說、檢討內容及標示對應頁碼,以利查 核。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線及鄰接道路情形: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補建築師 簽證及臨路情形說明。 (二) 建築計畫圖說: 1. 地下室法定停車、自設停車位文字標示。 2. P.5-4-7,防空避難室範圍標示。 3. 安全梯梯寬尺寸標示。 4. P.6-2,基地與公有人行道高程順平標示。 5. P.6-2,機車車道上方有頂蓋的部分計入建築面積 及樓地板面積。 6.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圖說。 7. P.6-6-1,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檢討應含屋突面積, 第5頁,共9頁 請檢討。 8. P.6-2,請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檢討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 2 處 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9. P.6-3-14~P.6-3-18,安全梯 B 出入口與停車位間,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1 條規 定,檢討留設淨寬 75 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 資料,請依本局提供之書審意見(111 年 7 月 19 日中 市交行字第 1110035777 號函)修正相關內容。 (二)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 (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 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 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 明。 (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 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 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 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 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 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 (二) P.5-3-11,人行步道系統未與既有公有人行道串聯,未 來能否與周邊建案及公共設施相連關係為何?且未 見自行車服務系統,是否與人行道重疊,影響步行空 間,請補充說明。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4),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 第6頁,共9頁 廣告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 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 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 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 議。 3. 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提 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補充建造日期,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實填 寫(含申請展延日期)。 2. 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人行道認養及喬木移植,並 說明是否併同景審。 3. 含 1 層景觀平面圖說皆請標註 4 公尺無遮簷人 行道範圍。 4. 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 5. 鄰地順平設計請補充相關剖立面圖,並標示各項 尺寸、高程及範圍。 6. 施工綠圍籬面積檢討請與圖面一致。 7.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應自計畫道路側起退縮, 請修正。 8. 垃圾貯存空間補充排風及汙水處理相關圖說。 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 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4 公尺無遮簷 人行道範圍、2.5 公尺人行淨寬、喬木種類及補 充舖面材質等內容。 第7頁,共9頁 10. 進排風口距離建議拉開避免廢氣形成短路。 11. 各層辦公室重複步行距離檢討有誤 12. 一層大量男廁女廁非屬管委會接待訪客、討論事 務、處理日常事務所需使用空間,應依規檢討容 積。 13. 地下各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0-1 條檢討通達 居室、非居室出入口應留設 75 公分通道。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陸、 臨時動議 柒、 散會 第8頁,共9頁 第9頁,共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