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10/0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4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10/03,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67、168、226、227、235 等 7 筆地號 (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67、138、226、227、235 等 7 筆地號 (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吳翰昇、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弘富段 167、168、226、227、235 等 7 筆地號 (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 項。 (二)第四類:(一)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P.69-74):查業依臺中市潭子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核。 (二) 容積移轉獎勵相關規定檢討(P.84-87):檢討欄位內請加註相關對應頁面。 (三) 請於圖面補充標示東側及南側容移 3 公尺退縮之檢討。 (四) 申請書所載地號有誤,請修正。 (五) 土管第 4、9、17 點,本案申請之土地有 1 筆為非整體開發區,請修正檢討說明。 (六) 因本案基地條件特殊,建議容積移轉量應提請都審會審查。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亦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三) P.8-17-8-18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以利檢視。 (四) 基地施工車輛路線請提供大範圍動線圖,以利檢視。 (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 (二) 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含有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之相關圖說均請補充法定退縮、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及圖例。 2. 請釐清是否設置低碳車位,依規至少設置 2 部以上,並於平面圖標註位置。 3. 景觀鋪面材質圖片與圖例不同,應修正一致。 4. P.4-10 夜間燈光照明請補充燈具位置及數量。 5. 補充排風口相關尺寸圖說。 6. P.1.1 申請書備註欄提會審議事項請確認。 7. P.1-8,未檢附建築線指定注意事項。申請建築線範圍小於基地範圍,應否重新指定,應洽測量科確認。 8. 本案獲得建蔽率獎勵法定容積由 180%提升為 200%,又透過開放空間及容積移轉,增加容積超過法定容積將近 6 成,應對都市環境提出更友善的措施,例如宜居建築。 9. P.1-10 請補充建照套繪圖。 10. P.3-1 容移前地下開挖 2 層無法容納 105 輛停車空間。容移後,地下層數誤繕。請補充容移前後停車空間差異值。 11. 非屬重劃區之 965 地號面向 8 公尺計畫道路,得否因一宗基地事由認定面向 30 公尺計畫道路,請釐清。 12. P.4-15 屋頂綠化緊貼女兒牆應檢討綠化後女兒牆淨高大於 120 公分,或增設 80 公分走道區隔。 13. 法令檢討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計算起始點位置釐清。 14. 雨水、污水配置圖請套繪停車配置圖。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建築物 B 棟應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5.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考量便於行人視角閱讀之高度。 6.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 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7. P.4-35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 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8. P.5-15 開放空間檢討圖應補充圖例。 9. 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再增設街道傢俱。 10.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開門及其範圍避免影響人行通行。 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基地與鄰地間建議加大人行淨寬度,以利未來鄰地開發串聯設計。。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建議增加屋脊裝飾物之透空面積。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檢附公告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 3. 請加強基地東西側開放空間人行動線串接情形說明。 4. 請修正裝飾板檢討內容並補充剖面詳圖。 5. 請釐清開放空間獎勵容積得否計入機電空間 15% 計算。 6. 請補充地上 2 層車道上方及地上 3 層裝飾版應補充檢討。 7. 基地東側無遮簷人行道請補充標示人行淨寬度。 8. 補充標示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 9. 免指建築線圖基地位置標示圖應更正,另未簽註未臨接現有巷道。 10.報告書內圖說計畫道路寬度不一致,請釐清修正。 11.補充整體防火間隔公告圖說。 12.P4-31 臥室外設花台應標示窗台高度並檢討符合規定。 13.應補充土地分區證明文件。 14.戶外安全梯距離其他開口及陽台 2 公尺檢討。 15.地上 2 層應為露台非屋頂平台。 16.地上 1 層結構性過樑應計建築面積檢討。 17.建築物 A 棟地上 3 層裝飾版未檢討納入提委員會審查且未檢討深度。 18.陽台外加花台應納入陽台免計檢討。 19.地上 2 層框架檢討方式應依規檢討。 20.露台框架圍閉應依規計入容積檢討。 21.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規應淨空,請取消設置植栽喬木並標示順平設計。 22.補充使用分區證明書。 23.免指定建築線圖說未說明。 24.修正整體性防火間隔核定文或更新後公告圖說。 25.預審申請書應由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另其他申請書表應請起造人、設計人用印。 26.整體防火間隔圖說應檢附套繪圖說。 27.應補充高速公路兩側禁建檢討。 28.補充相關山坡地地質敏感、老樹等查詢資料。 29.請釐清基地周邊是否有人行斑馬線並考量與無障礙通路銜接。 30.地上 2 層部分非屬出入口雨遮設計應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 31.屋突層花台旁女兒牆高度不足請考量安全性。 32.地上 2 層補充裝飾隔柵檢討。 33.P.4-12 景觀規劃說明,其透視圖請標示視角位置。 34.請依據土管退縮 5 公尺範圍內標示退縮 2 公尺通行範圍。 35.車道退縮 2 公尺緩衝空間不足,請修正。 36.各層裝飾物檢討不全,如地上 2 層等,再釐清補充檢討。 37.機車空間開口距離地界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 38.建築面積於單獨柱檢討不符,請修正。 39.各層平面圖標示雲朵線請取消。 40.本案基地部分土地屬非重劃區,應檢附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1.應補充建築套繪圖查詢結果。 42.請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以利識別。 43.曬衣架設置位置不明,請釐清補充。 44.地上 1 層平面圖應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以利識別淨空留設。 45.裝飾物應自區劃中心線外皮深度檢討,不符部分請修正。 46.地上 2 層露台有圍閉(格柵情形)未計入容積檢討。 47.步行距離應自居室最深處檢討,請修正。 48.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4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