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7/03/2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6年度第2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03/2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真光文教基金會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74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9 層辦公室、旅館、商場暨基金會新建工程案,
- 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949 等 4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 3 處及公共藝術品 2處,其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 一、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補充庇雨設施細部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理 記錄:張玉晏、鄭碧靜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真光文教基金會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74 等 4 筆地號(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51 層地下 9 層辦公室、旅館、商場暨基金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 3 處及公共藝術品 2 處,其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二、本案汽、機車出入口位於 60 公尺市政路上,其出入口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倘於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如消防送水口、 水錶)請檢附剖面圖,其設置位置及型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未依規留設架空走廊,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26,278.15 平方公尺,達 40%;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12,489.65 平方公尺,達 19.01%;增設停 車空間獎勵面積 5,775 平方公尺,達 8.79%;設置公益 性設施獎勵面積 6,569.5,達 10%,總獎勵面積為 51,112.3 平方公尺,總獎勵百分比為 77.8%,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大於 60%,請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達辦理交通影響評估門檻且應送本府交通局審查之申請案件者,依 103 年度第 155 次通案性會議決議,申請人提出已向交通局申請者,即可與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併行辦理(故請設計單位於委員會召開前向交通局完成交通影響評估評報核程序);另經本府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核定報告書後,始辦理核發都市設計審定書事宜。 七、本案申請內凹型廣場式開放空間,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本案申請不等寬形式及內凹型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本案屋突造型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十、本案以立面造型牆形式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檢附增設停車空間獎勵相關規定及圖說等檢討內容,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 (牆 )請於圖面標示 “ 裝飾柱 (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十三、高層建築物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請依規檢討。若 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有增加地下各層樓 地板面積必要者,應填列預審申請事項(第 3 類),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四、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4 月 12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4 月 1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9 冊) 予業務單位排入 4 月 27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949 等 4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補充庇雨設施細部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請補充門窗及陽台附加之欄柵細部設計詳圖,其顏色配合建築物之整體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達辦理交通影響評估門檻且應送本府交通局審查之申請案件者,依 103 年度第 155 次通案性會議決議,申請人提出已向交通局申請者,即可與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併行辦理(故請設計單位於委員會召開前向交通局完成交通影響評估評報核程序);另經本府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核定報告書後,始辦理核發都市設計審定書事宜。 四、 臨 12m 寶慶街灌木植栽槽(樹蘭高度 60~180cm),開放空間之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範圍內請勿設置圍牆(圍籬、景觀牆),如因安全需要依技術規則第 289 條規定設置 1.2m 以下透空欄 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案名牆,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計,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玻璃圍幕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影響開放性之設施,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構造頂板形式非僅框架,錯層板交疊設計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 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4 月 12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4 月 1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9 冊) 予業務單位排入 4 月 27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 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